四分戒本如釋卷第十一
諸大德。是眾學戒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釋曰。梵云。式叉迦羅尼。亦云尸叉罽賴尼。此譯為應當學。謂是所應學事也。胡僧翻為守戒。言此罪微細。持之極難。故隨學隨守以立名。斯乃義翻。非正譯也。毗尼毗婆沙論問曰。餘篇不言應當學。而此戒獨爾。答曰。餘篇易持。而罪重。犯則成罪。或眾中悔。或對首悔。此戒難持而罪輕。脫爾有犯。心悔念學。不結罪名。直言應當學也。然此學法。雖不出其罪名。設有違犯。皆作突吉羅懺。而犯有故誤。懺階兩列。故。則對他說悔。誤。乃自責心除。諸律論中。皆明故誤二心。如律本云。故作者。犯應懺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作。犯突吉羅。根本律攝云。若苾芻不依佛教。不顧羞恥。欲為非法者。捉衣開張。得責心惡作。若披著身。得對說惡作。若苾芻有順奉心。而著衣不如法。或是忘念。或時無知。非法著者。惟犯責心惡作。按諸律論。多云此眾學戒。佛最在初結。而集法藏者。編次在後。言其罪名雖一。而輕重有五。以重戒在先。輕戒在後。此戒於五篇中最輕。是故在後。又以一是實罪。二是遮罪。以實在初。遮者在後。又以一是無殘。二是有殘。是故重者在初。輕者在後。然於百事中。未必盡在初結。以首戒冠初。故云初也。如佛初度五比丘出家。服飾尚俗。佛作是念。過去諸佛。云何教諸弟子著衣服耶。即以天眼觀知。如淨居天所著衣服。遂告五比丘曰。汝從今後。應同淨居天齊整著涅槃僧。薩婆多論問曰。五篇戒中。佛何以止制著泥洹僧及三衣。觀去來現佛。并淨居天耶。答曰。佛結五篇戒。此最在初。以此貫初故餘篇不說。又此戒於餘篇是輕者。將來弟子不生重心。是故如來以佛眼觀去來諸佛。及淨居天。而後結也。使來世眾生不生慢罪。又三世諸佛結戒。有同不同。於五篇戒中。不必盡同。此著泥洹僧袈裟。三世諸佛盡同。是故此戒觀諸佛及淨居天。餘篇不觀也(實罪。即性罪也)。
△中別列
此眾學戒法。文句簡略。事多同軌。不繁條列科名。當文思之。即得其旨。至於緣起釋義。律本或具。不具。稽諸犍度。多是六群興起。同是遮罪。並皆行護威儀。輕重惟分故誤。更無別相可得。然其事理。單複無恒。今統百法。約為十事。攝以成頌。俾學習者。而易持之。一著衣事。二入村事。三坐起事。四噉嚼事。五護鉢事。六便利事。七說法事。八塔像事。九道行事。十升樹事。頌曰。
當齊整著涅槃僧。應當學(一)。
釋曰。佛在舍衛國。六群著涅槃僧。或下或高。或作象鼻。或作多羅葉。或時細襵。居士譏嫌。謂似王臣及戲笑俳說人等。諸比丘白佛結戒。涅槃僧。或云泥洹僧。此言裙。當齊整者。謂應離不齊整著之過也。云何不齊整。或繫帶䐡下。或高褰齊膝。或垂前一角。如象鼻形。或垂前二角。如多羅樹葉。或繞腰作細襵(律攝云。謂捉裙邊細疊成襵。腰間總擪。形若多羅葉。上聚下散者。是也)。是中犯者。若不依佛教。而故作者。犯應懺突吉羅。以故作故。犯非威儀突吉羅。若不故作。突吉羅。向下諸戒。準此應知。更不別出。餘四眾突吉羅。此之百法。尼皆同學。間有一二不同者。於下隨事註出。不犯者。䐡中生瘡。下著。若脚𨄔有瘡高著。若寺內。村外。及作時。在道行時(西域記云。泥縛些那。唐言裙。舊曰涅槃僧。訛也。既無帶襻。其將服也。集衣為襵。束帶以絛。襵則諸部各異。色乃黃赤不同。內法傳云。如有部裙製。橫五肘。豎二肘。絁絹。及布。隨有作之。西國並悉單為。神州任情複作。橫豎隨意。繞腰既訖。擡使過䐡。右手牽其左邊上角。在內牽向腰之右邊。左邊上裾。取外邊而掩左畔。両手二畔。舉使正平。中間矗直。即成三襵。後以兩手各蹙至腰。俱將三疊。向後掩之。兩角各擡三指俱插向脊。使下入腰間。可三指許。斯則縱未繫絛。亦乃著身不落。後以腰絛。長五肘許。鈎取正中。舉向䐡下。抹裙上緣。向後雙排。交度前抽。傍牽左右。各以一手牢擪兩邊。纏彼兩絛。可令三度。有長割却。少則更添。絛帶之頭。不合緝綵。其絛濶如指面。則靴絛襪帶之流。或方。或圓。雙亦無損。麻繩之類。律文不許。凡踞坐小牀。及拈之時。牽裙上。裙下角。急抹裙緣。擪於膝下。但掩雙胯。露脛無傷。高須上蓋臍輪。下至踝上四指。斯乃俗舍之儀。若在寺中。半腨亦得。此之劑限。佛自親制。非是人意。輙為高下。寧合故違教旨。自順凡情。所著裙衣。長伸拂地。一則損信心之淨施。二乃慢大師之格言。西國裙衣。並皆橫著。良由彼方自㲲幅寬二肘。此著衣儀。律文具有其制。但且略陳綱要。細論非面不可。斯謂圓整著裙矣。然四部之殊。以著裙表異。一切有部。則兩邊向外雙襵。大眾部。則右裙蹙在左邊。向內插之。不令其墮。上座。正量。制亦同斯。但以向外直翻。傍插。為異。腰絛之制。亦復不殊。尼則準部如僧。全無別體)。
當齊整著三衣。應當學(二)。
釋曰。緣處同前。當齊整者。謂離不齊整也。云何不齊整。或下垂過肘露脇。或高過脚𨄔上。或下垂一角如象鼻。或垂前兩角。後褰高。成細襵[A1]已安緣。不犯者。肩臂有瘡。下著。餘悉同上(內法傳云。其著法衣。及施[巾*勾]紐法式。依律陳之。可取五肘之衣。疊作三襵。其肩頭疊處。去緣四指許。安其方帖。可方五指。周刺四邊。當中以錐穿為小孔。用安衫[巾*勾]。其[巾*勾]或絛或帛。麤細如衫[巾*勾]相似。可長兩指。結作固心。將[巾*勾]穿孔。向外牽出。十字交繫。便成兩[巾*勾]。內紐在中。其胸前疊處。緣邊安紐。亦如衫紐。即其法也。兩頭去角可八指許。各施一[巾*勾]一紐。此為食時所須。反襵胸前。紐使相合。此成要也。凡在寺內。或時對眾。必無帶紐。及籠肩披法。若向外遊行。并入俗舍。方須[巾*勾]紐。餘時但可搭肩而[A2]已。屏處執務。隨意反抄。若對尊容。事須齊整。以衣右角。寬搭左肩。垂之背後。勿安肘上。若欲帶紐。即須通肩披[A3]已。將紐內[巾*勾]。迴向肩後。勿令其脫。以角搭肩。衣便繞頸。雙手下出。一角前垂。阿育王像。正當其式。出行執傘。形儀可愛。即是依教齊整著上衣也。其三衣若安短紐。而截長絛。則違教之愆現免。著橫裙。而去腰緣。乃針線之勞交息。所有瓶鉢。各挂兩肩。纔至腋下。不合交絡。其襻不長。但容穿膊而[A4]已。若交絡胸前。令人氣急。元非本制。即不可行。設有餘衣。長搭肩上。然後通披。覆其衣鉢。若其向寺。及詣俗家。要至房舍安置傘蓋。方始解紐。挂其衣鉢。然其薄絹為袈裟者。多滑不肯著肩。禮拜之時。遂便落地。任取不墮物為之。絁紬白㲲。即其要也。其僧脚崎衣。即是覆膊。更加一肘。始合本儀。其披著法。應出右肩。交搭左膊。房中恒著。唯此與裙。出外禮尊。任加餘服。雜事律云。苾芻熱時於自房內。但著下裙及僧脚崎。隨情讀誦。說法。作衣服等。於四威儀。悉皆無犯。舍利弗問經云。修供養時。應須偏袒。以便作事。作福田時。應覆兩肩。現田文相。云何修供養。如見佛時。問訊師僧時。應隨事相。若拂牀。若掃地。若卷衣裳。乃至種種供養。云何作福田時。國王請食。入里乞食。坐禪。誦經。經行樹下。人見端嚴。有可觀也)。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應當學(三)。
釋曰。緣處同前。反抄衣者。謂左右反抄衣著肩上也。不犯者。脇肋邊有瘡等(律攝云。上下衣服。不得偏抄一邊。露現形體。雙抄總攝兩邊。置於肩上)。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四)。
釋曰。前戒是行威儀。此戒是坐威儀。謂在俗舍坐時。應好遮身。勿為撩亂。失比丘儀。當端身正意。生他信敬。若放恣諸根。抄衣露體。令他譏謗。則為自損損他也。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應當學(五)。
釋曰。緣處同前。衣纏頸者。謂總捉衣兩角。著在肩上也。不犯者。肩臂有瘡等。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六)。
釋曰。謂在俗舍。當齊整著衣。現福田相。而坐也。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應當學(七)。
釋曰。緣處同前。覆頭者。謂以衣。若樹葉。若碎段物。而覆蓋頭也。不犯者。或患寒。或頭上生瘡。或命難。梵行難。覆頭而走(僧祇律云。若風寒雨及病。不得全覆。當覆半。令一耳現。若見二師上座當却。不得覆頭入廁。若在屏私房覆。無罪)。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八)。
釋曰。義如前釋。又比丘不得裹頭。是白衣法。若頭冷痛。聽以毳。若結貝。作帽。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應當學(九)。
釋曰。佛處同前。六群跳行入俗家。居士嫌言。似如鳥雀。佛為結戒。跳行者。謂雙脚跳躍也。不犯者。若為人所打。若有賊。及惡獸。若有棘刺。或渡渠及坑塹等。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十)。
釋曰。謂比丘。凡有所行步。非大人相者。皆應離之(僧祇律云。不得抱膝坐。不得交脚坐。交脚者。髀著髀上。膝著膝上。腨腸著脚脛上。脚著脚趺上。若病無罪)。
不得白衣舍內蹲坐。應當學(十一)。
釋曰。佛處同前。有居士請僧設食。時到。諸比丘至家就座而坐。六群蹲踞。比座以手觸之。即倒露形。佛為結戒。蹲坐者。若在地上。若在牀座上。而尻不至地。即是雙足蹈地。兩膝竝豎也。不犯者。尻邊生瘡。若有所與。若禮。若懺悔。若受教誡。所謂胡跪者。是也(尻。苦高切。音考平聲。謂脊梁盡處是。即臀也)。
不得叉腰行入白衣舍。應當學(十二)。
釋曰。佛處同前。六群手叉腰行入俗家。故制。叉腰者。或以一手。兩手。而自叉腰匡肘也。不犯者。脇下生瘡。若寺內。村外。作時。道路行時。
不得手叉腰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十三)。
釋曰。謂以手义腰匡肘。而妨比座。縱無比座。亦非儀軌也(十誦云。不掌扶頰坐)。
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應當學(十四)。
釋曰。緣處同前。搖身者。謂左右戾身趨行也。比丘尼得墮罪。不犯者。或為人所打迴戾身避杖。或避惡獸。或逢擔棘[A5]刺人。戾身避。或渡坑渠。或時著衣。迴身看衣齊整不。
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十五)。
釋曰。謂在白衣家內。當整肅容儀。端身而坐也。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應當學(十六)。
釋曰。緣處同前。掉臂者。謂垂臂前却也。不犯者。或為人打。及惡獸來。舉手遮。或以手招伴。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十七)。
釋曰謂在俗舍時。應端拱而坐也(僧祇律云。不得動手。動足。舞手。舞足坐。當安祥靖住。若有所問者。當先護戒。隨順而答)。
好覆身入白衣舍。應當學(十八)。
釋曰。緣處同前。若不好覆身。則處處露現也。不犯者。被縛。或風吹衣離體。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應當學(十九)。
釋曰。謂在俗舍坐。當好覆蓋身儀也。不應著一衣。除大小便處。不應著串頭衣。及繡衣。不應著襖(是裘屬。又袍襖也)。不應著皮衣。不應著褶。不應著草衣。樹皮衣。樹葉衣。瓔珞衣。毛衣。髮衣。馬牛尾衣。如是一切白衣及外道之法。不應作。若患寒。聽著複貯衣(僧祇律云。三衣竝聽絮。應用緻物作五衣。若物疎者。應兩重。三重作。若五衣疎者。七衣應用緻物作。若七衣疎者。大衣應用緻物。若大衣疎者。七衣應用緻物。坐時當一手褰衣。一手按坐具。然後安祥而坐)。
不得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應當學(二十)。
釋曰。緣處同前。左右顧視者。謂處處看也。不犯者。若仰瞻日時節。或命難梵行難。左右處處伺求方便道路欲逃去(律攝云。不高視者。舉目視前一踰伽地。是為視量。踰伽量者。長四肘也。不應傍視。亦不迴顧。端形直視徐行而進。牛馬犬等。應預觀察。不應逼近。恐有傷損。僧祇律云。諦視行時。不得如馬低頭行。當平視行。防惡象馬牛。當如擔輦人行。不得東西視瞻。若欲看時。迴身向所看處)。
不得左右顧視入白衣舍坐。應當學(二十一)。
釋曰。凡在俗舍。當端心直視。繫念在前而坐。不應看他行人往來。技兒歌舞等(根本律云。在白衣舍。他未請坐。不應輙坐。不善觀察。不應坐)。
靜默入白衣舍。應當學(二十二)。
釋曰。緣處同前。不靜默者。高聲大喚。若囑授。若高聲施食。不犯者。若聾。若命難。梵行難。高聲而走。
靜默入白衣舍坐。應當學(二十三)。
釋曰。謂在俗舍坐時。宜當寂靜。如聖默然。有問隨答。欲有所言。當平平語。欲有所喚。應彈指令覺。若前人不聞。應語比座傳知。
不得戲笑行入白衣舍。應當學(二十四)。
釋曰。緣處同前。戲笑者。謂露齒而笑也。不犯者。或念法歡喜而笑。
不得戲笑入白衣舍坐。應當學(二十五)。
釋曰。謂在俗舍坐。當[A6]斂容整肅。如大人相。勿為兒戲法(僧祇云。不得白衣家內笑坐。若寺內食上二師上座前不得笑。若有可笑事。不得出爾現齒大笑。當忍之。起無常苦空無我想。思惟死想。當自齧舌。若復不止者。不得現齒大笑。當以衣遮口制之)。
用意受食。應當學(二十六)。
釋曰。佛在舍衛國。有居士請僧設供。手自斟酌種種飲食。六群不用意受食。捐棄羮飯。佛與制戒。不用意受食者。捐棄羮飯食也。不犯者。或鉢小故食時棄飯。或還墮案上(五分律云。一心受食者。左手一心持鉢。右手扶緣)。
當平鉢受食。應當學(二十七)。
釋曰。緣處同前。六群溢鉢受食。捐棄羮飯。故制。不平鉢者。溢滿也。不犯者。或時鉢小。或還墮案上。時諸比丘受檀越請。錯亂而去。或[A7]已去。或方去。或[A8]已坐。方坐。或[A9]已食。方食。或[A10]已出。方出。佛言。欲往受請。應至僧常食處。可見處住。檀越來白時到。上座應在前。如雁行而去。若有三寶事。瞻病事。應白上座。在前去。若有命難梵行難。聽不問去。往彼食處。不應錯亂聚住。應隨次坐。上中下座。應互相看。若有不如法座。不善覆身者。應彈指令覺。若遣人語令知。不應貪恭敬故。在後往食上。令諸比丘起。若未來者。聽比座開坐處。若檀越與上座果。應問言。果淨未。若言未。應語令淨。若[A11]已淨。應問為誰送來。若言。為上座。得隨意取。若言為僧。應語令傳使徧。與羮亦如是。若有比丘不得食。聽比座為索。若無。比座應自減半與。不應得食便食。應唱言。等得。然後食。不應匡肘食。不應大咳唾。應徐徐棄唾。不應食[A12]已默然而出。上座應為檀越說大嚫。乃至為說一偈。若上座不能說。應語能說者說。若上座不語。及語而不說。皆惡作罪。大嚫時。餘比丘不應去。應上座四人相待。若為三寶事。瞻病事。應白令知。然後去。若檀越欲聞種種法。應隨機為說。讚歎布施。持戒。并佛法僧(言等得者。或云等供。勒伽論云。眾僧行食時。上座應語一切平等與。使唱僧跋。然後俱食。言僧跋者。眾僧飯皆平等。目得迦云。佛告苾芻。凡於眾首為上座者。所有供養。置在眾前。先令一人執持飲食。或先行鹽。在上座前。曲身恭敬。唱三鉢羅佉多。未唱[A13]已來。不得受食。當知此言。有大威力。輙違受食。得惡作罪。註曰。三鉢羅佉多。譯為正至。或為時至。或為善至。或是密語神呪。能除毒故。意道供具善成。食時復至。準其字義。合當如此。然佛昔與大眾受他毒食。佛教令唱。然後方食。所有毒藥。皆變成美味。以此言之。乃是秘密言辭。未必目其善至。東西兩音。臨時任道。并分之地。唱時至者。頗有故實。等供。食遍。不是正翻。食罷隨意。亦非聖說。昔云僧跋者。訛也。佛教遣唱食前。今乃後稱。食遍非真。失於本意。上座未免其𠍴。訛替多時。智者詳用。言大嚫者。或云達嚫。義當施頌。有云。報施之法。名曰達嚫。導引福地。亦名達嚫。即是為其施主呪願也。義淨三藏云。世尊在日。親為呪願。但至食罷。必為說特欹挐伽他。是將施物供奉之義。特欹尼野。即是應合受供養人。是故聖制。每但食了。心須誦一兩陀那伽他。報施主恩。舊云達嚫者。訛也。頌云。飯食[A14]已訖。當願眾生。德行充盈。成十種力。所為布施者。必獲其利義。若為樂故施。後必得安樂。繹曰。陀那。此云施。伽他。舊云伽陀者。是也。佛言。食時。若人。非人。應與食乃至一[A15]摶。大論云。若初得食時。先獻三寶。後施四生。雜事云。佛言。凡噉食時。為施畜生。留一抄食。普施群生。勿拘一類。可於飯上。以水澆濕。餅須細擘。散之於地。隨意當食。不應遮止。涅槃經云。若有住處。不能施食者。是魔眷屬。非我弟子。寄歸傳云。既其食了。以片水漱口。咽而不棄。將少水置器。略淨右手。然後方起。欲起之時。須以右手。滿掬取食。持將出外。不簡佛僧之物。聖遣普施眾生。未食前呈。律無成教。又復將食一盤。以上先亡。及餘神鬼。應食之類。可將其食。向上座前跪。上座乃以片水灑。而呪願曰 以今所修福 普霑於鬼趣 食[A16]已免極苦 捨身生樂處 菩薩之福報 無盡若虗空 施獲如是果 增長無休息持將出外。於幽僻處。林叢之下。或在河池之內。以施先亡矣。然後施主授齒木。供淨水。盥漱如法[A17]已。僧徒辭別之時。口云。所有福業。悉皆隨喜。然後散去。此是西方一塗赴請。受供之式。廣如彼文。此不繁述)。
平鉢受羮。應當學(二十八)。
釋曰。緣處同前。六群受飯過多。不容受羮。故制。不犯者。鉢小墮食案上。
羮飯等食。應當學(二十九)。
釋曰。緣處同前。居士設供請僧。手自行食。下飯[A18]已。入內取羮。六群食飯[A19]已盡。居士與羮[A20]已。復入內取飯。取飯還。彼食羮[A21]已盡。居士譏嫌。佛為結戒。不等者。羮未至。飯[A22]已盡。飯未至。羮[A23]已盡。不犯者。或時正須飯。不須羮。或時正須羮。不須飯。或日時欲過。或有難緣疾疾食。
以次食。應當學(三十)。
釋曰。緣處同前。居士請僧設食。六群不次第取食食。故制。不次第者。鉢中處處取食食。不犯者。或患飯熱。挑取冷處。若日時欲過等(十誦云。不得鉢中擇好食)。
不得挑鉢中而食。應當學(三十一)。
釋曰。緣處同前。居士設食。六羣受食。當挑鉢中而食。令現空。故制。挑者。置四邊挑中央至鉢底也。不犯者。若患飯熱。開中令冷。或日時欲過等。
若比丘。不病。不得自為[A24]己索羮飯。應當學(三十二)。
不得以飯覆羮。更望得。應當學(三十三)。
釋曰。緣處同前。居士與一六羣比丘羮[A27]已。識次。更入內取羮。彼於後。即以飯覆羮。居士還問。彼便默然。佛因制戒。不犯者。或時正須飯等(律攝云。羮飯不得互掩覆者。意欲多求。長貪心故。應於飲食生厭離想。是為出家所應作事。隨得隨食。少欲為念也)。
不得視比座鉢中。應當學(三十四)。
釋曰。緣處同前。居士設食供僧。六羣中一人得食分少。見比座分多。即語居士有愛。佛為制戒。視者。謂看視誰多誰少。現於貪相。見他多得。便生瞋姤。故不聽視也。不犯者。若比座眼闇。為看得食不得食。淨不淨。受未受。
當繫鉢想食。應當學(三十五)。
釋曰。緣處同前。六羣受羮飯[A28]已。左右顧視。不覺比座取其羮藏之。佛為結戒。繫想鉢者。謂不左右顧視。當自繫心。念食充身。以成道故。不犯者。或比座眼闇為受取。看淨不淨等(勒伽論云。若食一一食時。當觀此食。從何處來。從倉中出倉從地出。地以和合種子得生。今復還養糞身。舉搏時。作糞想。正念在前。不以散亂心噉食。當作逆食想。從地得想。病想等。智度論云。思惟此食。工夫甚重。計一鉢之飯。作夫流汗。集合量之。食少汗多。此食辛苦如是。入口即成不淨。宿昔之間。變為[尸@失]尿。本是美味。惡不欲見。行者自思如此弊食。我若食著。當墮三塗。如是觀食。當厭五欲)。
不得大摶飯食。應當學(三十六)。
釋曰。緣處同前。六羣大摶飯食。令口不受。故制。大摶者。口不容受也。不犯者。日時欲過。及有難至。疾疾食(僧祇律云。不得大團。亦不得小。如婬女兩三粒而食。當可口食。上座當徐徐食。不得速食竟住看。令年少狼狽食不飽)。
不得大張口待飯食。應當學(三十七)。
不得含飯語。應當學(三十八)。
釋曰。六羣含飯語。故制。此據緣起結戒。故云含飯。準義。凡是含一切食。皆不應語話也。含飯語者。謂飯在口中。語不分明。令人難解。亦是白衣。婆羅門法。非比丘儀。故不聽作。不犯者。或曀而索水。或命難。梵行難。作聲食(僧祇云。若食上二師上座喚時。咽未盡。能使聲不異者。得應。若不能得者。咽[A31]已然後應。若前人嫌者。應答言。我口中有食。是故不即應。五分云。益食時。聽言須不須)。
不得摶飯遙擲口中。應當學(三十九)。
釋曰。六羣摶飯遙擲口中。居士嫌言。如似幻師。故制。遙擲者。謂先張其口。乃以飯團遙擲入口也。不犯者。或被繫縛。
不得遺落飯食。應當學(四十)。
釋曰。六群手把飯摶。齧半食。故制。遺落食者。謂半入口。半在手。即是食半留半也。不犯者。噉薄餅。燋飯。瓜果蔗菜等(僧祇律云。若麨團大。當手中分令可口。餅亦如是)。
不得頰食食。應當學(四十一)。
釋曰。六群頰食食。居士嫌言。如似獼猴。故制。頰食者。謂故𠿡食。令兩頰鼓起。如似獼猴也(僧祇律云。不得口中迴食食。謂含飯團。從一頰。迴至一頰。當一邊嚼。即嚼邊咽)。
不得嚼飯作聲食。應當學(四十二)。
釋曰。嚼者。噉嚼也。不犯者。嚼乾飯。及燋飯。瓜果等(僧祇律云。不得㗘㗱作聲食。不得全吞食。嗗嗗作聲。若咽喉病。無罪。十誦云。啜粥不得作聲。噉根莖等。勿令大作聲)。
不得大噏飯食。應當學(四十三)。
釋曰。噏與吸同。氣出為吹。氣入為吸。是引食入口也。噏飯者。謂張口遙噏取其飯也。不犯者。若口痛。若食羮酪漿等。
不得舌䑛食。應當學(四十四)。
釋曰。舌䑛者。謂長舒其舌。以䑛取飯食。或䑛掠兩唇也。不犯者。或被縛。或手有泥膩(僧祇律云。不得䑛手食。若酥油。蜜。石蜜。著手者。當就鉢緣上概。聚著一處。然後取食。不得𡂡指食。若蜜鹽著指頭得𡂡。無罪)。
不得振手食。應當學(四十五)。
釋曰。振者。舉奮也。不犯者。食中有草。有蟲。或手有不淨。欲振去之。或有未受食。手觸。而汙手。振去之(僧祇律云。若振手時。不得向比座振。若食著手。當向[A32]己前振。若鉢中抖擻)。
不得手把散飯食。應當學(四十六)。
釋曰。把散飯者。謂散棄飯也。不犯如上(僧祇律云。受食時。不得令一粒落地。若淨人潟時墮地。無罪。食著口中時。勿令落地。誤落者。無罪。若噉瓜。果蔗時。皮。核。滓。不得縱橫棄地。當聚足邊。十誦云。食墮所受草葉上者。應食。若有土著。吹却土而食。或有多土著者。水洗得食)。
不得汙手捉食器。應當學(四十七)。
釋曰。汙手者。謂有食膩所霑。及餘垢所汙。凡為飲食。當淨洗手[A33]已。方捉飲食之器。不犯者。草上受。葉上受。洗手受(五分云。不曲指。收鉢食。不齅食食。不嫌訶食)。
不得洗鉢水棄白衣舍內。應當學(四十八)。
釋曰。六羣食[A34]已。洗鉢。棄洗鉢水及餘食。狼藉在地。故制。洗鉢水者。雜飯水也。不犯者。若澡槃承取水。持棄外(僧祇律云。食時當稱腹而取。不得多受。若淨人卒多與者。未噉時應減與比座。若比座不取。應與沙彌。及園民。若洗鉢時。不應一粒瀉棄地。若有者。應聚著板上。葉上。若細粒。若麨。不可得聚者。無罪。十誦云。問主人棄。不犯。五分律云。有諸白衣新作屋。欲得比丘鉢中水灑地。以為吉祥。佛聽。以鉢中無食水灑地。根本律云。若有人來乞鉢水時。應洗淨鉢。置清淨水。誦伽陀三徧。授與彼人。或洗。或飲。能除萬病。又云。不得以殘食置鉢水中。釋曰。伽陀。是佛親說頌。如餘處錄)。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洟唾。除病。應當學(四十九)。
釋曰。佛在舍衛國。六羣大小便洟唾生草菜上。佛為結戒。時病比丘避生草菜疲極。故除病者不犯。又不犯者。在無草菜處大小便。流墮草菜上。或為風吹。或為鳥㘅。而墮生草菜中。若比丘尼生草菜上大小便洟唾者。墮罪(僧祇律云。若夏月生草普茂。無空缺處者。當在駱駝牛馬等行處。及磚瓦石上。乾草葉上。如上次第無者。當以木枝承。令糞先墮木上。後墮地。若大小便洟唾汙手脚得拭生草。律攝云。若棘[A35]刺叢處。無犯。若大林中行。枝葉交茂。應離人行處。若涉生草田間。無空處。應持乾草葉布上。便利。若無可得者。無犯)。
不得水中大小便洟唾。除病。應當學(五十)。
釋曰。緣處同前。不犯者。或於岸上便。流墮水中。及風吹鳥㘅等(僧祇律云。若雨時。水卒浮滿。當在土塊上。及瓦石竹木上。令先墮木上。後落水中。若大小便汙手脚。得水中洗。若入水浴時。不得唾中。若岸遠者。當唾手中。然後棄。善見律云。若水人所不用。或海水。不犯。水雖中用。曠遠無人用。不犯。律攝云。凡為洟唾時。勿作大聲。亦不應數為洟唾。若性多洟唾者。應向屏處)。佛言。聽作廁屋。應作眾多處。以物隔障。若老病倒地。聽在邊安欄架。應別作小便處。掘地作坑。下安甎石。持瓨著上。開瓨底漏下。坑兩邊安木。氣臭。聽作蓋覆(根本律云。應在寺後西北隅作廁。外安木履。入時應著。臭應洗拭令淨。置葉土等。勿損飛蟲。洗時箒揩。不應用手。僧祇律云。廁屋不得在東在北。應在南在西。開通風道。作法者。若作坑。若依高岸。若臨岸上。底下水流者。應安板。令先墮板上。後墮水中。應作兩孔。三孔。孔廣一肘不舒手。長一肘半。五分律云。廁滿應除去。若生蟲。應作坑安之。若未生蟲。持麯末著廁埳中。蟲即不生。釋曰。西國門皆東向。故不聽在東)。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應當學(五十一)。
釋曰。佛在給孤獨園。六羣立大小便。居士嫌言。如似牛馬猪羊等。佛因制戒。原五天竺境。小行之時。人皆蹲踞。至於蕃胡諸國。亦多符此。其惟東夏。方處不同。事非一定。立者多而蹲者寡。若非蹲鄉而蹲者。譏為不男。設非立方而立者。見之亦未為怪。據此兩途。如何行護。準如略教。自為通塞。如根本羯磨云。時佛臨欲涅槃。告諸苾芻曰。我先為汝等廣[A36]已開闡毗奈耶教。而未略說。汝等今時。宜聽略教。且如有事。我於先來。非許非遮。若於此事順不清淨。違清淨者。此是不淨。即不應行。若事順清淨。違不清淨者。此即是淨。應可順行。問曰。何意世尊將圓寂時。說斯略教。答曰。大師滅後。乃至聖教未沒[A37]已來。無令外道。作斯譏議。世尊既是具一切智。世間有事不開不遮。諸弟子輩。欲如何行。為遮斯難。遠察未來。利益故制。又復欲令諸弟子。於事無礙。得安樂住。是故須說。如世尊說。若事順不淨違淨。有順淨違不淨。應行不應行者。未審此言。有何義意。答曰。若有事物。佛先非許非遮。今時若作。俗生譏論者。此是不淨。即不應行。何者是耶。且如西方諸處。時人貴賤。皆噉[A38]檳榔。藤葉。白灰。香物相雜。以為美味。此若苾芻為病因緣。冀除口氣。醫人所說。食者非過。若為染口赤唇。即成不合。又如赤土染衣。亦是先來非遮非許。今時著用。同外道服。生俗譏說。此即合遮。理不應用(東夏黃衣事同於此)又如有事。亦非遮許。今時受用。人無譏議。用之無犯。即如腰絛。佛說三種。餘非許遮。此外諸帶。用繫腰時。人無見恥。此亦無過。皆是清淨。又如佛說有三種物。可用洗手。一是鹹鹵土。二是乾牛糞。三是澡豆。此是開聽。如夜合樹花。木患。皂莢之類。咸堪洗沐。既非遮許。無毒無蟲。用之非過。諸如此類。思察應行。註曰。佛唯開匙元不說箸。今時用者。是略教開。經堂上高牀跏趺坐食。此乃咸非略教所許。但行之既久。固是難言。今此不立小便者。是佛[A39]已遮。然今時行之。俗生譏議。雖非佛許。以順時方。護俗譏嫌。想亦不違聖意。然諸智者。深須思察。幸勿纔聞斯說。便取餘之定禁。妄符聖教。是即非制而制。是制而開。廢教之罪。誰當代之。略釋本文竟。其便利事。今當陳之。佛言。不應久忍大小便。去時應捉廁草。若在前去者。應在前行。至廁坊。應安衣著杙上。若架上。樹。石上。至廁外。應彈指若謦欬。令人非人知。手堅捉衣。不令觸廁兩邊。應堅安脚。當先看有蛇蟲。應驅出。不應未蹲便舉衣。應竝蹲漸舉衣。蹲[A40]已當看。勿令前却近兩邊。使大小便洟唾汙廁孔。不應高聲大鳴。廁草極長一磔手。極短四指。[A41]已用草。未用草。應別安處。便[A42]已徐起漸下衣。至洗處。應彈指令人非人知。應先看毒蟲。漸褰衣蹲。不應就水器中洗。洗時勿使有聲。洗[A43]已。應以手。若葉。若弊物。拭去身上水。應以鹵土。若灰。若泥。若牛屎。若土塹。若澡豆。洗手。洗[A44]已。應漸下衣起。見廁上有不淨。應掃除(雜事律云。持籌片。并三塊土入廁。籌用拭身。一土洗淨。一土洗小便處。一土洗左手。母經云。應用二指頭洗之。謂無名指。及小指也。義淨三藏。依說一切有部。撰出便利法云。便利之事略出其儀。下著洗浴之裙。上披僧脚崎服次取觸瓶。添水令滿。持將上廁。閉戶遮身。土須二七塊。在其廁外。於甎石上。或小版上。而安置之。其土碎之為末。列作兩行。一一別聚。更安一塊。復將三丸入於廁內。安在一邊。一將拭體。一用洗身。洗身之法。須將左手。先以水洗。後兼土淨。餘有一丸。麤且一遍洗其左手。若有籌片。持入亦佳。如其用罷。須擲廁外。必用故紙。可棄廁中。既洗淨了。以右手牽下其衣。瓶安一邊。右手撥開傍居。還將右手捉瓶而出。或以左臂抱瓶。拳其左手。可用右手。開戶而去。就彼土處。蹲坐一邊。若須坐物。隨時量處置瓶左䏶之上。可以左臂向下壓之。若有三叉木。置上極要。先取近身七土。別別洗其左手。後用餘七。一一兩手俱淨。其瓶木上。必須淨洗餘有一丸。將洗瓶器。次洗臂。腨及足。并令淨潔。然後墮情而去。此瓶之水。不入口唇。重至房中。以淨瓶水。𠻳口再三。若其事至。觸此瓶者。還須洗手潄口。方可執餘器具。斯乃大便之儀麤說如此。小便則一二之土。可用洗手洗身。此即清淨之先。為敬基本。或人將為小事。律教乃有大呵。若不洗淨。不合坐僧牀。亦不應禮三寶。修之則奉律福生。不作乃違教招罪。斯則東夏不傳。其來尚矣設令啟示。遂起嫌心。即道大乘虗通。何淨何穢。腹內恒滿。外洗寧益。詎知輕欺教檢。誣罔聖心。受禮禮他。俱招罪過。著衣噉食。天神共嫌。若不洗淨。五天同笑。所至之處。人皆見譏。弘紹之賓。特宜傳教。既而厭俗離塵。捨家趣於非家。即須慇懃用釋父之言。何得睚𥈐毗尼之說。如其不信。幸可依此洗之五六日間。便知不洗之過。然而寒冬之月須作煖湯。自外之時。事便隨意。凡是僧坊。先須淨治廁處。若自無力。教化為之。供十方僧理通凡聖。無多所費。斯其要焉。是淨方業。固非虗矣。理須大槽貯土令滿。置在廁邊。大眾必無私房可畜若卒無水瓶。許用瓷瓦等鉢。盛水將人。安在一邊。右手澆洗。亦無傷也。江淮地下瓮廁者多。不可於斯即為。洗淨宜應別作洗處。水流通出者為善。雜事律云。佛告諸苾芻。汝等當知。此是常行。恒須在意。如是洗淨。有大利益。令身清潔。諸天敬奉。是故汝等。從今[A45]已去。若苾芻。苾芻尼。學戒女。求寂男。求寂女。部波索迦。鄔波斯迦。歸依於我。以我為師者。咸應洗淨。若不如是洗淨者。不應遶塔行道。不合禮佛讀經。自不禮他。亦不受禮。不應噉食。不坐僧牀。亦不入眾。由身不淨。不如法故。能令諸天見不生喜。所持呪法。皆無効驗。若有犯者。得惡作罪。若作齋供。書經造像。不洗淨者。由輕慢故。得福寡薄。汝等皆應依我言教。無得自欺。作不淨法。懈怠放逸。為下品行。當墮惡道。時諸苾芻。聞佛教誨。皆大歡喜。如法奉行)。
不得與反抄衣不恭人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二)。
釋曰。佛在舍衛國。六群與不恭敬反抄衣人說法。故制。當文易解。不須更釋。不犯者。若彼病。若為王及大臣說。雖曰王臣。宜加重法。若生傲慢。則法雨不霑。縱聞奚益。為法忘軀。上吉皆然。況靈山會上親以付囑。故特宜尊敬。說者愈當以法自重。若彼此不恭。二皆失利。若夫誘進折伏之權。則隨機量宜。事無一定。不可直爾造為。俱招慢法之咎。故十誦律中。悉皆不聽為說。向下諸戒。準此應知(十誦律云。諸佛常法。不一心眾生。不為說法)。
不得為衣纏頸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三)。
釋曰。衣纏頸。則儀不端。顯非恭敬。故不應為說。
不得為覆頭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四)。
釋曰。覆頭者。謂以衣物等蓋頭也。
不得為裹頭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五)。
釋曰。裹謂包裹。纏[A46]裹。與覆義不同。
不得為叉腰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六)。
釋曰。或兩手叉。或一手叉。俱不應為說。
不得為著革屣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七)。
釋曰。西國以露頂跣足為敬。此方以冠履備整為恭。然禮無一定。隨國行之。便為虔敬之儀。若其不淨難履。還須遣却餘義通塞。準如略教應思(五分律云。若多人著革屣。不能令脫。但因不著者為說。無犯)。
不得為著木履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八)。
釋曰。草作者名屝。皮作者名履。麻作者名屩。木作者名屐。亦有帛屐。以帛為之。西國有金銀等寶屐。準義悉皆不聽為說。若隨機權攝。如上應知(僧祇律云。若比丘為塔為僧事。詣王若地主所。彼言。為我說法。不應語令脫屐。恐生疑故。若邊有淨人。應作意為淨人說。王聽無罪)。
不得為騎乘者說法。除病。應當學(五十九)。
釋曰。乘者。謂象馬牛車等乘也。
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為守護故。應當學(六十)。
釋曰。佛在祇洹。六群止宿佛塔中。故制。不犯者。為守護故。或被執。及命難等。按塔字。乃梵音之訛略也。舊云塔婆。亦云浮圖。新曰窣堵波。又曰制底。別名支提。此譯為聚相。謂如來眾德俱聚於此。人天所共瞻仰。即瘞佛舍利處也。若佛說法。經行之處。於中建立浮圖。雖無舍利。亦名佛塔。今此中言佛塔者。揀非菩薩。辟支。聲聞之塔。雖非佛塔。咸當敬仰。不應為止宿等事。然其所制。各別不同。若依十二因緣經。佛塔露盤八重。菩薩七重。辟支六重。四界五重。三果四重。二果三重。初果二重。輪王一重。八盤[A47]已上。竝是佛塔。凡僧但蕉葉火珠而[A48]已。輪王雖一重。比丘見之不得為禮。以非聖塔故。凡僧隨次應禮。準涅槃經。佛塔高十三層。上有輪相。眾寶莊嚴。辟支十一層。羅漢四層。亦以眾寶嚴飾。輪王雖亦寶成。無復層級。以未脫三界。諸有苦故。根本部中。與此大同。或方。或圓。或八角作。悉皆隨意(雜事律云。兩重作基。次安塔身。上安覆鉢。隨意高下。安置平頭。高一二尺。方二三尺。準量大小。中安輪竿。次著輪相。其輪相重敷。或一二三四。乃至十三。次安寶瓶。若為如來造者應可如前具足而作。若為獨覺。勿安寶瓶若阿羅漢。輪相四重。不還至三。一來應二。預流應一。淳善異生苾芻。但可平頭。無有輪蓋。名曰平頭制底。凡諸香殿。幡竿制底。如來形影。皆誦伽陀。然後足蹈。若不爾者。得越法罪)。
不得藏財物置佛塔中。除為堅牢。應當學(六十一)。
釋曰。財物者。謂供養塔及形像之物。或僧祇物。不犯者。為堅牢故。為強者所執等。
不得著革𭕫入佛塔中。應當學(六十二)。
釋曰。革屣者。皮履也。此據緣起制戒。準義凡足所著物。皆不聽入佛塔中。不犯者。或為所執。喚入塔中。聽為護身。護衣。護坐具故。在寺內。著一重革屣。穿壞聽以樹皮。若皮。補之。當以縷。若以筋毛皮縷。縫之。若邊國。以皮為臥具者。聽畜。及多瓦石磽确處。聽著兩重革屣。得未治皮。聽柔治。聽畜刀剗錐板石等。不應著新衣革屣上坐。亦不應皮上坐。若邊方阿槃提國聽。不聽一手捉屣及鉢。一切大皮不得畜。謂師子虎豹獺野狸野狐黑皮等。不應坐高大牀。象牙牀。及敷馬象皮錦褥。雜色臥具。氍氀。狙毛作[A49]紵褥。若在白衣舍。無別牀敷。除寶牀。餘者聽坐。不應乞生皮。聽帶浮囊。及乘皮船渡水。不聽畜鞔跟革屣。旋角屣。鹿角屣。象毛安邊屣。雜色皮屣。絹布屣。帶編邊屣。青黃赤白屣。錦色屣。毳貯。劫貝貯屣。并一切草貯屣。若眼壞。聽著鞔跟鞔指革屣。為護身。護坐具故。在寺內。聽著蒲屣。聽畜壞色屣。不應畜毛屐。寶屐。一切革屐。大小便。洗足。聽著屐。在和尚等前。阿闍梨等前。應偏露右肩。脫革屣。有所取與。除在白衣舍。及在道行。若夜暮畏毒蟲聽著。得輦車。却皮聽受。若老病。聽乘輿。車輦。執事人。近事男。沙彌。應擔牽。聽以皮作汲水索。及戶繩。不應以皮作鉢囊。屣囊。鍼線囊。帽。腰帶。禪帶。若一切不淨可惡皮。及皮器。不應畜。寒雪國聽著富羅菴鞮。及韈。所住房。應掃灑。有塵。應用泥漿灑。復有塵。聽作地敷。不得以皮作。應洗足拭乾。乃上地敷。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六十三)。
釋曰。前既不聽著入。彼復執持而進。故制。革屣乃是履踐之物。不淨所污。故不聽持入塔中也。
不得著革屣繞佛塔行。應當學(六十四)。
釋曰。繞有二種。一路由塔邊過故繞。二為表敬故繞。此言繞者。是路由邊過。原西國致敬之儀。有於多種。或以禮拜為恭。或復旋繞為敬。禮則品列九等。旋乃分於左右。右旋名吉。左繞為凶。匝數則從一二三。乃至百千。各隨所表。且如常行三匝者。表供三尊。止三毒。淨三業。滅三惡道。得值三寶。餘可意思。此不繁論。言九等者。一發言慰問。二俯首示敬。三舉手高揖。四合掌平拱。五屈膝。六長跪。七手膝踞地。八五輪俱屈。九五體投地。凡斯九等。極惟一拜。跪而讚德。謂之盡敬。遠則稽顙拜手。近則䑛足摩踵。凡其致詞受命。褰裳長跪。尊賢受拜。必有慰詞。或摩其頂。或拊其背。善言誨導。以示親厚。出家沙門。既受敬禮。惟加善願。不止跪拜。此方禮數久乖。智者宜當奉教。勿順人情。而虧聖制也(內法傳云佛言。有二種人。合受禮拜。一謂如來。二大[A50]己苾芻。斯則金口誠教。何勞輙事識下。小者見大。緩須伸敬。唱畔睇而禮之。大受小禮。自可端拱而云疴路祇。此是呪願。彼令無病義耳。如其不道。彼此招愆。隨立隨坐。不改常式。既其合受。無容反敬。斯乃五天師徒之。軌式。豈有小欲禮大。先望大起。大受小恭。恐小嫌恨。為此則怱迫怱迫。尊執𢍉而不聽稽首。辛苦辛苦。𢍉求敬而不能至地。若不如此。元乖禮數。嗚呼。𧇊聖教。取人情。敬受乖儀。誠可深察。延波既久。誰當偃諸。凡禮拜者。意在敬上自𢍉之儀也。欲致敬時。及有請白。先整法衣。搭在肩上。擪衣左腋。令使著身。即將左手向下。掩攝衣之左畔。右手隨所掩之衣裙。既至下邊。卷衣向膝。兩膝俱掩。勿令身現。背後衣緣。急使近身。掩攝衣裳。莫遣垂地。足跟雙豎。脊須平直。十指布地。方始叩頭。然其膝下迴無衣物。復還合掌。復還叩地。慇懃致敬。如是至三。必也尋常一禮。便罷。中間更無起義。西國見為三拜。人皆怪之。若恐額上有塵。先須摩手令淨。然後拭之。次當拂去兩膝頭土。整頓衣裳。在一邊坐。或可暫時竚立。尊者即宜賜坐。必有訶責。立亦無傷。斯乃佛在世時。迄乎末代。師資相傳。於今不絕。畔睇者。禮敬也舊曰和南者。訛也)。
不得著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六十五)。
釋曰。富羅。此譯為短靿靴(五分云。不應深作𩍓。聽至踝上。不得𩍓如靴。應開前。寄歸傳云。準如佛教。若對形像。及近尊師。除病則徒跣是儀。無容輙著鞋履。偏露右肩。衣掩左[A51]膊。首無巾帊。自是怛途。餘處迸行。在開非過。若是寒國。聽著短靴。諸餘履屣。隨處應用既而殊方異域。寒燠不同。準如聖教。多有違處。理可隆冬之月。權著養身。春夏之時。須依律制。履屣不旋佛塔。教[A52]已先明。富羅勿邋香毫。頒之自久。然有故違之類。即是強慢金言)。
不得捉富羅人佛塔中。應當學(六十六)。
釋曰。前制著。此禁持。餘義應知。
不得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汙地。應當學(六十七)。
釋曰。佛在祇洹。六群在塔下坐食[A53]已。留殘食及草汙地而去。佛為結戒。時諸比丘作塔[A54]已。施食。作房[A55]已。施食。眾集坐處窄狹。不敢塔下坐食。佛言。聽坐食。不應留草及食汙地。時有病比丘。不敢留殘食草汙地。佛言。聽聚著脚邊。出時持棄之。
不得擔死屍從塔下過。應當學(六十八)。
釋曰。六羣擔屍塔下過。護塔神瞋故制。不犯者。或須此道行。或為強力所將也。
不得塔下埋死屍。應當學(六十九)。
釋曰。埋者。葬也。凡比丘身亡。當依佛教。為四種葬法。謂焚燒。水殯。地埋。棄林。如此四法。必依處所。不可輙爾便為。還違聖教(雜事律云。苾芻身死。應可焚燒。鄔波離白佛言。如佛所說。於此身中有八萬戶蟲。如何得燒。佛言。此諸蟲類。人生隨生。人死隨死。身有瘡者。應觀無蟲。方可燒殯。無柴可得。可棄河中。若無河者。穿地埋之。地多蟲蟻。可於叢薄深處。令其北首右脇而臥。以草稕支頭。若草若葉。覆其身上。送喪苾芻。可令能者。誦三啟無常經。并說伽陀。為其呪願。事了歸寺。應可洗身。若觸屍者。連衣俱洗。其不觸者。但洗手足。還至寺中。應禮制底。尼陀那云。苾芻身亡。所有衣鉢。不應棄擲。眾可共分。不可露屍而送。應以裙帔蓋身。勿用好衣。及破碎衣蓋。應以非好非惡。處中衣蓋)。
不得在塔下燒死屍。應當學(七十)。
釋曰。經云闍維。亦云茶毗。此譯為焚燒。義如前釋(寄歸傳云。死喪之際。僧尼漫設禮儀。或復與俗同哀。將為孝子。或房設靈[A56]几。用作供尊。或披黲布而乖恒。或留長髮而異則。或拄哭杖。或寢苦廬。斯等咸非教儀。不行無過理應為其亡者淨飾一房或可隨時權施蓋幔。讀經念佛。具施香華。冀使亡魂托生善處。方成孝子。始是報恩。豈可泣血三年將為賽德。不飡七日。始符酬恩者乎。斯乃重結塵勞。更嬰枷鎖。從闇入闍。不悟緣起之三節。從死趣死。詎證圓乘之十地歟。然依佛教。苾芻亡者。觀知決死。當日與向燒處。尋即以火焚之。當燒之時。親友咸萃。在一邊坐。或結草為座。或聚土作臺。或置𨋐石以充坐物。令一能者。誦無常經。半紙一紙。勿令疲久。然後各念無常。還歸住處。寺外池內。連衣並浴。其無池處。就井洗身。皆用故衣。不損新服。別著乾者。然後歸房。地以牛糞淨塗。餘事並皆如故。衣服之儀。曾無片別。或有收其設利羅。為亡人作塔。名為俱儸。形如小塔。上無輪蓋。豈容棄釋父之聖教。逐周公之俗禮。號咷數月。布服三年者哉。繹曰。設利羅。此言身骨。無常經。出北藏孝字函。南藏當字函)。
不得向塔燒死屍。應當學(七十一)。
釋曰。謂不得正對佛塔前。而焚屍也。
不得佛塔四邊燒死屍。使臭氣來入。應當學(七十二)。
釋曰。先禁正向。此制四面。宜當遠離塔所。在隈僻處。而焚燒也。
不得持死人衣及牀。從塔下過。除浣染香熏。應當學(七十二)。
釋曰。六羣持死人衣及牀。從塔下過。護塔神瞋。故制。時著糞掃衣比丘。不敢持死人衣塔下過。佛言。若淨洗染。以香熏之。聽。有十種糞掃衣聽取。一牛嚼衣。二鼠嚙衣。三火燒衣。四月水衣。五產婦衣。六神廟中衣。七若鳥㘅飛吹雜處者冢間衣。八求願衣。九受王職衣(王受職時所棄故衣)。十往還衣(俗亡。贈衣送葬。還歸將此衣施僧。上十種衣。皆是他所棄物。取以資身行道。離我我所相。根本部云。賊奪商旅所遺棄物不應收取。若商人隨聽者應取。有主屍林。及神廟衣。亦復如是。勒伽論云。不得畜不淨所污糞掃衣。若得糞掃衣。當洗浣治令淨。好縫。好染[A57]已。受持。母經云。若得糞掃衣。應水中久漬。用純灰浣淨。以奚黑伽香塗上。然後得著入塔)。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應當學(七十四)。
釋曰。凡大小便。應遠塔所。在於常處。不得處處漫為便利(優鉢祇王經云。伽藍法界地。漫大小行者。五百世身墮㧞波地獄。後經二十小劫。常遣肘手抱此大小便處。臭穢之地。乃至黃泉)。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應當學(七十五)。
釋曰。前制不聽塔下。此中雖遠塔處。而不應在前對向。塔彰佛德。乃如來之遺體。宜深加敬重。
不得繞佛塔四邊大小便。使臭氣來入。應當學(七十六)。
釋曰。繞者。謂是四方及四維也。餘義如前可知。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處。應當學(七十七)。
釋曰。準如佛像。則經法可知矣。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道由中過。或為強力所持呼去。
不得在佛塔下嚼楊枝。應當學(七十八)。
不得向佛塔嚼楊枝。應當學(七十九)。
不得佛塔四邊嚼楊枝。應當學(八十)。
釋曰。此中次第。如前應知。凡嚼楊枝。須向屏處。不但塔像。若二師上座前。亦不得向嚼。
不得在佛塔下洟唾。應當學(八十一)。
不得向佛塔洟唾。應當學(八十二)。
不得塔四邊洟唾。應當學(八十三)。
釋曰。凡為洟唾。當向屏處。由須彈指謦欬而棄。若老病者。聽安唾器(雜事云。寺中四角柱下。各安唾盆)。洟。他計切。音剃。鼻液也。唾。吐臥切。音拖去聲。口液也。所謂從鼻出者曰洟。從口出者曰唾。從目出者曰涕(涕。他禮切。音體。今以眼淚涕之涕。為鼻液洟之洟。訛也)。
不得向塔舒脚坐。應當學(八十四)。
釋曰。不犯者。或有如是病。若中間有隔。若強力所持。若寺內塔滿。聽在中間舒脚坐。
不得安塔在下房。[A58]己在上房住。應當學(八十五)。
釋曰。上房有二種。一者處所高顯為上。二者妙好嚴麗為上。下房亦有二種。一者處所低下名下。二者麤弊名下。彼復共佛塔同屋宿。佛言不應爾。若為守護堅牢故。聽安杙上。若頭邊而眠。不應腋下挾塔行。應置象馬車乘輦轝上。若肩上擔。若頭上戴。應偏袒脫屣。洗大小便淨持。不應持往大小便處。不犯者。或命難。梵行難(僧祇律云。起寺時。先規度好地作塔處。應在東。應在北。僧地。佛地。不得相侵。不得使僧地流水入佛地。佛地水得流入僧地。塔應在高顯處作。不得在塔院中浣染。曬衣著革屣。覆頭。覆肩洟唾地。不得塔池中浣衣。洗浴。浣手面。洗鉢。下頭流出處。得隨意用)。
人坐[A59]己立。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八十六)。
釋曰。佛為結戒[A60]已。彼疑。不敢為病人說法。故除病者不犯。下皆準此(僧祇律云。若比丘為塔。為僧事。詣王。若地主所。彼言。為我說法。不得語令起。恐生疑故。若邊有立人者。即作意。為立人說。王雖聽。比丘無罪)。
人臥[A61]己坐。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八十七)。
釋曰。按上戒。及下諸戒。說者。聽者。二皆失儀。此戒[A62]己雖在座。而聽者無恭。故不得為說。
人在座。[A63]己在非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八十八)。
釋曰。座者。正座。非座者。不正座。乃至木枮。土埵。地下也。
人在高座。[A64]己在下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八十九)。
釋曰。高有二種。一者體量高大。二者貴價妙好。下有二種。一者體卑。二者麤弊。二俱名下也。
人在前行。[A65]己在後行。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
釋曰。言病者。若身病。或眼病。前人捉杖牽之。為說者。不犯。
人在高經行處。[A66]己在下經行處。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一)。
釋曰。此中高下。有其二種。一者本自高下。二者壘石成基。如佛聽作經行堂。以經行有五事好堪遠行。能思惟。少病。消飲食。得定久住。
人在道。[A67]己在非道。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二)。
釋曰。道者。正路。非道者。不正路也。
不得携手在道行。應當學(九十三)。
釋曰。携手者。連手也。謂比丘不應連手。在路並行。不犯者。患眼闇。須扶接。
不得上樹過人。除時因緣。應當學(九十四)。
釋曰。佛在舍衛國。有一比丘在大樹上受夏安居。於樹上大小便下。樹神瞋恚。佛因制不得樹上安居。不得繞樹大小便。若先有大小便處。大小便無犯。後有比丘在道行。值惡獸。恐怖。上樹齊人。不敢過上。即為惡獸所害。故除時因緣也。不犯者。若命難。梵行難。若欲取樹上乾薪。應作鈎。鈎取。或以梯取。或以繩羂取。若樹通身乾。聽上。
不得絡囊盛鉢貫杖頭。著肩上而行。應當學(九十五)。
釋曰。佛處同前。䟦難陀。絡囊盛鉢。貫著杖頭。肩上擔行。居士見嫌。故制。不犯者。或為強力所逼。及命難等。時有比丘羸老。不能無絡囊盛鉢。無杖而行。佛聽僧與彼老比丘杖絡囊白二羯磨。彼應至僧中具儀。作如是乞。
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老病。不能無絡囊盛鉢。無杖而行。今從僧乞畜杖絡囊。願僧聽我某甲比丘畜杖絡囊。慈愍故(三說[A68]已。僧應如是與)。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羸老。不能無絡囊盛鉢無杖而行。今從僧乞杖絡囊。若僧時到。僧忍聽。與某甲比丘杖絡囊。白如是。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羸老。不能無杖絡囊而行。今從僧乞杖絡囊。僧今與某甲比丘杖絡囊。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杖絡囊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A69]已忍與某甲比丘杖絡囊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謂杖絡俱須。故合作羯磨。若單須杖。或單須絡。準文應作)。時六羣畜空中杖。居士譏嫌。佛言不應爾。諸未離欲比丘在道行。見蛇蠍蜈蚣等。皆怖。佛言。作鍚杖搖。若筒盛破石搖。若搖破竹作聲(按根本雜事中。因苾芻乞食誤入家內。而彼門多迷其出處。遂遭橫難。佛教將餅麨門前為記。然後方入。而彼入時默然。見他私事。佛令作聲。彼即呵呵作聲。喧閙而入。俗復譏恥。佛制不聽。遂拳打門作聲而入。家人怪問。默然無對。佛聽作錫杖。苾芻不解。佛言。杖頭安環。圓如盞口。安小環子。搖動作聲。而為警覺。狗便出吠。用錫杖打。佛言。不應以杖打狗。應舉怖之。時有惡狗。怖時瞋劇。佛言。應取一抄飯擲地令食。至不信家。久搖錫時。遂生疲倦而彼家人竟無出問。佛言。可二三度搖。無人問時。即須行去。因此多緣。故制錫杖。寄歸傳云。錫杖者。梵語喫棄羅。即是鳴聲之義。古人譯為錫杖者。意取錫作聲鳴杖錫任情稱就。目驗西方。所持錫杖。頭上惟有一股鐵棬。可容三二寸。安其錞管。長可四五指。其竿用木。麤細隨時。高與眉齊。下安鐵纂可二寸許。其環或圓。或匾。屈合中間。可容大指。或六或八。穿安股上。銅鐵任情。元斯制意。為乞食時。防其牛犬。何用辛苦擎奉勞心。而復通身總鐵。頭上安四股。重滯將持。非常冷澀。非本制意也。又西方僧徒出外。并乞食之時。所有瓶鉢。隨身衣物。各置一肩。通覆袈裟。擎傘而去。此等並是佛教出家之儀。有暇手執觸瓶。并革屣袋。錫杖斜挾。進止安詳。鳥喻月經。雅當其況。至如王城覺樹。鷲嶺鹿園。娑羅鶴變之所。蕭條鵲封之處。禮制底時。四方俱凑。日觀千數。咸同此式。釋曰。錫杖者。由其振時。作錫錫聲。故譯為錫杖。十誦律。名為聲杖。是即以聲目名。體任銅鐵。不局錫為。若據錫杖經。名為智杖。德杖。以彰顯聖智。行功德本。聖人之表幟。賢土之明記。趣道之正幢。建念義之志。三世諸佛。皆執持之。如是重重表釋。妙喻雖然。元非本號。況此經原非正翻。無譯者名。僧祐法師。附東晉時錄。文句雜沓。詞非佛語。故上古判之為偽。以義違三藏教文。制式逈異諸部。智者宜取通途。勿順久非為是。如義淨三藏。目擊西天杖式。錄以寄歸。誠可取法也)。
人持杖。不恭敬。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六)。
釋曰。不犯者。若病。若王。及大臣(僧祇律云。若比丘在怖畏險道時。防衛人言。尊者。為我說法。為說無罪)。
人持劍。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七)。
釋曰。劍者。撿也。所以防檢非常也。若病人。以此防身。為說無犯。
人持鉾。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八)。
釋曰。鉾。古文作𢦧。今作矛。三形同莫侯切。音謀。乃兵器。如鋋。而作三廉也。
人持刀。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九十九)。
釋曰。刀者。有種種形。亦防衛之器也。
人持蓋。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一百)。
釋曰。蓋者。傘蓋。能遮雨日者。是也(僧祇律云。若法師。律師。風雨寒雪大熱時捉葢。為說法無罪)。時䟦難陀持好大圓蓋在道行。居士嫌言。如王大臣。佛言。不應持。亦不應畜。諸比丘天雨時。往大小食上。若夜集時。布薩時。雨漬衣壞。佛聽為護衣故。在寺內持。以樹皮。若葉。若竹。作蓋。不應持王大圓扇。若得[A70]已成者。聽受與塔。患熱聽以樹葉。若枝。若草。若衣。作扇。不應畜織毛㲖扇。以多傷細蟲故。若患蟲草塵露墮身上。聽以草。若樹皮葉。若縷線。若裁碎繒帛。作拂。若得尾拂。聽畜。聽畜承髮器。以衣。若樹皮。若織竹作。鼻毛長。聽作鑷拔。不應長爪。極長如一麥應剪。不應以綵色染爪。不應以剪。剪鬚髮。彼剃髮。不剃鬚。或剃鬚。不剃髮。佛言。應鬚髮盡剃。極長。長兩指。若二月一剃。不應梳鬚髮。及以油塗治。不應撚髭令翹。不應畵眼臉。眼痛聽著藥。不應以鏡。若水照面。若面患瘡著藥。聽獨在一房照。不應去身毛。不應著耳璫。耳環。頸瓔。臂脚玔。指環。指印。不應作鉛錫革腰帶。及散線帶。大色帶。錦帶。不應用五色線絡腋。繫腰臂。阿蘭若處。聽作火術。鑽火子。不應畜寶澡罐。澡盤。不應共他䞈物。不應出息物。及從地舉息物。不應乘象馬車輦輿而戲。不應捉持刀劒。復有不應作法。如大律廣明(雜事云。若為觀瘡。或窺昔時老少形狀者。覽鏡無咎。寄歸傳云。其傘可用竹纖之。薄如竹篥。一重便得。大小隨情。寬二三尺。頂中複作。擬施其柄。其柄長短量如蓋闊。或可薄拂以漆。或可織葦為之。或如藤帽之流。夾紙亦成牢矣。神州雖不先行。為之亦是其要。驟雨則不霑衣服。赫熱則實可招涼。既依律而益身。擎之固。亦無損)。
○後結問
諸大德。我[A71]已說眾學戒法。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釋曰。上[A72]已一一別釋其相。今當總明懺法。若比丘心無慚恥。不依佛教。而故作者。應先請一懺主。所有根本。從生之罪。名須兩識種相多少。並悉詳審至誠懇惻。要期永斷。具修威儀。對懺主作如是言。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不齊整著僧伽梨(餘有隨稱)。犯(爾許)突吉羅罪。以故作故。復犯(爾許)非威儀突吉羅罪。今向大德發露懺悔。更不敢作。願大德憶我(一說報言)。自責汝心。應生厭離。(答言)爾。(若誤作者。亦具修威儀。心生慚愧。口作是言)我某甲比丘。誤不齊整著僧伽梨。(餘有隨稱)犯突吉羅罪。我今自責心悔過(一說)。
四分戒本如釋卷第十一
音釋
音傳。脚肚。
矗音畜。齊也。
胯誇字上聲。兩股間也。
脇肋上險字入聲。身左右腋下。下音勒。脇骨也。
臀音豚。
𠿡音札。口滿食也。
㗘㗱上音博。下音集。
嗗音究。飲聲。
啜與歠同。
摡音戲。拭也。
屝音費。
屩音覺。
磽确上音敲。下音學。石地也。
剗音產。
獺音灘入聲。形如小狗。水居。食魚。
氍氀上音渠。下音閭。皆毛席也。
狚音丹上聲。獸似狼。赤眉鼠目。
黲音慘。淺青黑色。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0 冊 No. 717 四分戒本如釋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3-01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卍新續藏》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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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眾學法(開三) 初總標 中別列 後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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