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籤證釋卷第九
圓教入門觀。科云先敘簡意者。科簡之意。因界外二教俱通中道。於同中而簡其異也。若但云次不次異。故作此簡。則失文旨。文初先以界內之教。比明界外。欲明別門是諍。圓門非諍。而大論中實以藏通分諍無諍。故先引之。止觀第六引大論云。餘經多示人諍法。今示人無諍法。輔行云空門擋空而撥有。有門擋有而撥空(云云)。今以義推。界內既爾。界外亦然。
○次第滅法性色出三界外生方便土者。即明法性身。非分段生。故四明云。大乘法性體具色心。子果若亡。身上更大。此身即變易之身。故云次第滅法性色。法性實是界外之理。故籤云法性之色實不可滅。此句是立義不是解釋。故今義云等。判今玄文是約義說。若初不緣法性。何知分段之外。又有變易。得立此義。止觀第六記輔行二十三卷。
○十門中。先論融即以辨所依之理。第三論智。第四論行。三法既足。應論斷惑以為入位之階。六多分約因位。七多分約果位。八九十還判前義耳。止觀第七記輔行三十九卷。止觀第十記輔行四十卷。四教四門義之如璞。起於見愛。其猶死鼠。止觀第五記輔行二十四卷。
○復次更約等。前約四門論融。今約破會諸法論融。先約破者。必徧破諸法。方可論徧融也。
○向云淨名彈斥以圓訶藏。又前籤云般若融通與法華何異。今直指為別者。必法華開顯。方曰圓會。方等般若悉名為別。此是約部通奪。葢破會深廣。功在法華。若破會中尚有隔礙即名為別。前二味中雖有圓教。若以融會論之。彼即成別。調熟群機。悉帶方便。終非圓門之意。圓家力用。在乎破會。破會未徧。則力用未彰。圓亦成別。故知論別非止一途。或應約部。或應約教。今人只讀四教儀。僅聞別教有證道同圓之說。寧知此中之義旨乎。然能知別中有圓。於此自應不惑。
○塵勞之儔。即業苦也。無為正位。大論二十七卷明。大經第七四倒品文。圓破會中悉有能所。圓證道是能破。別教[A1]已去是所破。實相菩薩道是能會。二乘闡提是所會。不知能所。何以論破會乎。
○約經融不融。於別教中。若能證融。自知二乘所行皆菩薩道。於明圓中。雖先證不融。不妨為融門也。
○皆是此第三門意。即第三約經文前後明融不融也。即第二門意。即第二判圓別科也。二三兩門。即指上第二第三兩科也。唯初融不融門。即指初正約融不融科也。
○二即不即。約生死玅有論即與不即。而籤忽云四門不即者。是約義而解也。問四門融與四門即。何別。答。融是融通之義。融會諸法成一法界。還須論即。方能舉一全該。又三諦不即者。玅有是俗。畢竟空是空。非空非有門即中。俱約中以論別三諦也。
○三約佛智等。云分別者。應是教中分別。五眼具足者。見十界因緣具足麤色名肉眼。見十界細色名天眼。見十界空名慧眼。故過二乘。見十界假名法眼。過菩薩。見十界之體。周徧互融。一一常樂。名佛眼。故云圓照法界。
○但第三意初闕復次字。今文中有。五斷不斷。不斷亦二意。一者無明體性本自不有。二者淫怒癡性即是解脫。三毒即是無明。時人昧此義。遂有性惡不可斷無明可斷之語。六實位中。從初心來一念即是法界。五住皆不思議。而云先斷界內惑者。即是圓門證不實位也。七別教果縱者。不出性橫脩縱。因縱果橫。通論因果各具縱橫。性但有橫。脩具縱橫。十譬喻中。金眼寶物如佛藏經。如意如華嚴十地所明即別義。如止觀所明即圓意。日月喻如法華。
○前圓會中。淨名大品俱推屬別。今云熟酥三種四門等。故知約教則圓。約會即別。會者對他以明。教者從自以說。
○五百由旬。四教三乘通共歷之。今獨以為圓。以初心志趨寶所。即涉長途。二乘先進三百。早[A2]已為圓家之人矣。進入有住可知。按位有住者。前位玅中。開別教云。若登地之位不決了者。秖是拙度之位。今決此權令得顯實。即是置毒醍醐而殺於人。按麤即玅。是十住位不待登地而為五百。住即五百。故云圓也。
○中下之人等者。謂龍樹中論四句推檢觀法。正被末代中下之流(云云)。
○苦滅互融中。前以苦為言端。而具四諦。今以集為言端。而具四諦。故兩言不思議四諦也。苦具三諦故是滅。集具三諦故是道。苦集相即。道滅寧分。又應一心具十界秪是苦集。
○發心中。未度生死令度。未斷煩惱令斷。此約苦集二諦以立。今約苦滅者。約滅所斷即集也。願知法門。願得涅槃。此約道滅以立。今對集道者。約能斷斷集即滅也。
○止觀第五記。輔行十九卷。左傳云者。左傳第九卷云。乃皆出戰。交綏。右注云。綏者。馬額下纓也。戰則兩馬相觸交綏而退。纔交便怯走也。六道品中云具約位者。因脩道品能進深位。相攝者。念處攝餘品。餘品亦攝念處。以此二意解具字之義。若言念處是法界而云皆具。則失文旨。
○離法愛。大論云法愛於人天中為玅。於無生法忍為累。垂近應得而失者名為墮。於柔順忍無生。忍中間所有法名為頂。生名愛法者。法愛於無生忍法中無有利益。故名曰生。
復次無諸法實相智慧火。故名為生。有諸法實相智慧火。故名為熟。
○止觀局引大車。觀法是乘。故局大車。教法通乎一部。即是兩意。即第六第七也。
○鑽搖。輔行云酪須鑽成。酥假搖熟。大經長壽品。佛告下。章安疏云。佛答中。先答先佛被盜。次後佛認歸。此中所引即被盜文。長者譬先佛也。多有諸牛譬說教也。色雖種種逗機異也。同共一群詮理等也。放牧人譬弘經者。令逐水草。隨機化益也。唯為醍醐。期常住也。不求乳酪。不期人天。二乘無常。𤚲[A3]已自食。弘經者自益也。長者命終先佛滅度也。悉為賊掠。佛教被盜也。無有女人。無慈心也。得[A4]已自食。譬有得之利也。各相謂去。欽慕深理也。我等無器。非根性也。設復得之。設能持戒。非常住基也。唯有皮囊。天人感報也。可以盛之。設能持戒。成諸有業。不知鑽搖。無定慧方便。漿猶難得。漿譬人天善。初酪譬似道。從醍醐譬真道。加之以水。起我人知見等也。一切皆失。起見墮惡。人天善失也。凡夫亦爾。次合譬也。
○判中通教能通為玅者。下文籤云。本是融門也。唯取圓為證道。則前三俱教道矣。或時於圓中自論教證。
○成壞麤妙無優劣。謂藏教四門皆通皆塞。塞則門壞。通則門成。成則為玅。壞則為麤。四門皆如此。故無優劣。止觀第六記輔行二十五卷約十觀中。初三藏亦先別論十法。次總論十法。縱有一觀二觀乃至八九。不得稱十法成就也。
○迦羅鎮頭皆不見飜。但知甘毒二果。譬於持犯。
○得是觀法。與用三教不同。得則以之為實。用則但成方便。云節級遞判者。如以藏為鎮頭。則以外道為迦羅。乃至別為鎮頭。則通教為迦羅。云教主如林者。內外大小偏圓各有教主。故如林也。
○攝大乘興等陳真諦譯釋論云。即是阿黎耶識依止(云云)。舊譯如南道唐譯如北道。止觀第五記第五記中無。
○闍提首那。十仙中第一仙。迦羅即數論師。謂外道計冥性是常。所生大等悉是無常。我佛法中脩無常等想獲得涅槃。因是無常。而果是常。
○四開麤中。言後二品者。謂中論總有二十七品。初破因緣品。乃至第二十五觀涅槃品。第二十六觀十二因緣品。第二十七觀邪見品。即指最後兩品也。
○開一切愛見等者。愛見煩惱本即菩提。故云觀一切法空。若言煩惱是虗妄法。與菩提本不相應。而云其體虗者。即別教義也。凡夫無行可論。故開其人。聲聞行小乘行。故後開之。
○此經名中。諸名不同。然不出空假中三義。如實相實相印大車無上道寶珠寶所植眾德本。如上八義屬於中。一切智地佛知見平等大慧三義屬空。大事因緣家業秘藏秘要最實事普門普現色身三昧七義屬假。然今經以中為體。而空假即中。俱得為體。故籤云取所照及所依也。若竟取空假之義。則涉於宗用矣。
○三傍正中。立教之元。止有藏圓。以惟有真中二理故也。故此經中唯以藏圓相對。而前四時中。小大相隔。必有道以通之。其唯即空之門乎。是為通教。又有正意在大。而不得不帶偏真方便者。是為別教。故惟以大小並列。則四教生焉。而五時亦從此立矣。
○別圓不論傍者。如前云實相帶傍。是為別教。然雖帶真方便。而從初以來。惟論中道。不論偏真之法。
○先列四句中。實相二字即名也。名之所以為義。所詮即體。
○別教望圓經等。前一法異名中。或名義體同。或名義體異。或名義同而體異。三句屬別教。唯第四句名義異而體同。屬圓教。葢則圓理教深廣。有種種名。與前兩教不同。若別諸名與此經異。是名義異而體同也。若別諸名與此經同。是名義體俱同。此引前之四句復成今文四句也。故以云云結之。
○乳教兩種名義同者。乃是則與圓同不必定云與此經同。下文云體同一佛性。則其不拘於實相。可知。
○意通時寬者。如曇無德所云。亦如空門所說是也。而信法兩行。通乎四教。四教之理。俱名空慧。得無生忍。別就大乘說。
○亦備有常行等方法。或大乘之法。通小乘共脩。或小乘自有方法。故備有四種三昧。通教亦然。四開中。先開豎行。開真諦無相。入中道無相。次開橫行。所謂初心皆以實相為體。然應知信法各有橫豎。不得謂信法但是豎行。此中信法且屬豎行。
○第七徧為一切法體。三軌之體。不一不異。前獨取真性為體者。當知實相之體。遍在諸法。簡餘識體。方知其無所不徧。欲識其徧貴在精簡。此辨體之意也。故至第七以毗盧遮那結之。三身相即。實非隔異。今取法即二身。不知二身即法。又應知報化二身。餘之二軌。一一咸徧。然二身所徧。良由於法。又涉於事。故但取法也。大經十方土等。第三十一卷文。
三明宗中。宗者宗要。前云宗者尊也主也。而前文先論實相。今約實相論宗。次於體章之後。何以稱尊稱主。然宗是因果。實相乃因果所顯。故獨稱宗家之體。是則經之有體。由有經宗。以體是理。故列於前。宗是事。故列於後。理必藉事方顯。故稱宗主。
○對下二句者。對上立文交互而言。先以提維目動。對上結網網維。為上二句。次以梁安捔存對上梁柱持屋。為下二句。今籤[A5]已釋宗為行首。其宗為體功。准例以用。故言對下二句(云云)。
○先破一者。玅宗云。宗是因果。此屬於事。體是一性。此屬於理。雖不相捨。二義須分。定執是一。於義實乖。
○次破異中。四明云。雖破是一。不可執異。若其定異。二法孤調。宗異於體。觀行有作。體若異宗。理不即事。竊謂論宗。應具二義。一者宗體不一。二者宗體不異。言不一者。體是寶相之理。宗是脩證之事。凡屬脩成。如三昧陀羅尼菩提涅槃等皆是宗非體故宗如梁柱。體如虗空。言不異者。理無所存。全在於事。冥因果而為一。則攝事成理。指體而為因果。則即理成事。故下文云。大乘因者諸法實相。大乘果者亦諸法實相。具此二義。可論宗體。文先破一。次破異。正明此義也。
○初破三脩。涅槃經第二卷哀歎品文。
○啟玄章等者。大品初品告舍利弗。菩薩摩訶薩以不住法住般若波羅蜜中。至三慧品中。究竟三慧不可得為果。
○多說舍那法身之事。舍那是報。乃證法身之事。若但論法身即屬理。
○三種佛國。即藏通別。一種即圓不得約四土論。
○四麤玅中。不共之因。不獨在圓。猶帶別教。故猶帶麤因也。薩陀波崙。大論云。薩陀秦言常。波崙名啼。
○言一分者。是第一住中分等。判一分歸初住者。明初住中自有因果也。二住望三住為因。復脩三住無礙之因。則為因家之因。得解脫[A6]已。更證解脫。名為果果。則一一位中。有無礙因。解脫果。以本位解脫。望本無礙為果。此解脫下。重釋因因果果。望後一位即是因因。不但為後果之因。亦為後因之因。望前一位即名果果。一者望本位因為果。二者望前果為果果。
○於初四句復分兩四者。意在釋出圓家之漸漸。故約兩種漸漸簡云。
○餘之兩意。即指地前為賢。登地為聖也。以易知故。更為下文之異釋。
○亦應漸圓。漸圓四句皆得者。謂於四教中。俱作漸圓圓漸四句也。四明用中。建首即云妙能勝用。其為自行二智明矣。實該化他。意重自行。由功德力。方有益他之用。此即以自行而益他也。又兼自而說者。功謂因滿。則有致果之用。得謂證悟。則有照惑之用。力謂勝能。則有破立之用。若兼功得力而言用。則用亦可屬自。今但云用。方是置自從他也。人有善巧等者。秖是以自行二智而利於他也。
○功用相即。謂權實二智之力。能令人斷疑生信。故云秪二智能斷疑等也。
○若死若死等苦。大論七十二卷明。
○明同異中。謂實相遍為諸經之體。即本門所說。與迹門無殊。但前教中有兼帶之異。若諸經之宗。或但取脩因。或雙用因果。更有兼帶。與今經有殊。而非大異。至今力用。則與前四時略不相同。如下迹中十用。本中十用。皆群經所無。故云力大差別。乃此科論同異之意也。
○別釋用中。前蓮華六喻。譬於說法。[A7]已有開廢等語。今論用中。正明如來說法。有大力用。故復用開廢等。然蓮華六喻。義[A8]已周足。今復二十用者。六是舉其大綱。今委明說法之益。故須二十。攝盡如來出世儀軌。
○開中。前明破廢。未明權中有實。今開三乘。於三得一。約教論開。是開發之開。約理明開。是開拓之開。三中元自有一。但須發之拓之而[A9]已。會中。開會大意無殊。至會三中。方云三即是一。此文正就於行。復云會人者。行既被會。則人即是佛。大品會法。但指法體是大。未云所行即菩薩道則人亦非佛。今經會行。則亦會人。故人行齊會也。引證但證人行。[A10]已兼會法。第六科者。前云眾生罪故。使如來現權然如來實有同體之權。不妨住三乘而顯一乘也。第七次第者。若約理。前明三一之後。應論非三非一之理。若約事。前明三乘一乘。今應論人天之事。
○理既非一而可說為一者。理雖非三而亦可說三。故以覆三顯一次前章之後。
○應知迹門十用。不出施開廢三。前五章多明開廢。後五章多明施權。論一期次第。則施權居初。論如來力用。則施權居後。葢有自行之力。方有化他之用。前正明力用中。極論此經勝用利潤弘深。等覺亦為所化。今論十用。方盡該三種權實二智。
○地持云神名難測知。通名無障礙。故以神通對非三非一。圓教之位兼有六位功德。故對覆三顯一。
○廢迹顯本。亦就說法。說法中應有二意。一者說佛是本成則廢迹成之語。如敘迹中云遠說本地。是以本地為所說也。二者以本地之說。廢一期之教。如拂迹及引證所云。
○開迹中。於迹得本一語。文中要義迹中[A11]已自有文。但須開發。本理即顯。前三文[A12]已是顯本之意。而壽量為本門之要。得此要則餘意皆明。故云開也。
○住迹用本。有人云數數生滅。即是果地不生不滅。故言皆用本法。今謂不爾。如來三身皆有非生非滅唱滅之義。此是本時所證。迹中生滅。正用此法。文中以初證三身而為實因。初證玅覺為實果。為利眾生數數生滅。即名他身他事。
○對本玅中。破廢既是智行故以對因。開迹約理。理是果上所顯。故對果。住本中具明四士。故對國土。非迹而垂迹。非本而顯本。逐眾生之機。故對感應。覆迹是自在神力。故對神通。住迹用本正用本地實因實果。故對壽命。弟子亦然。故復對眷屬。住本用迹是無謀之權。故對涅槃。正為化他。故復對利益。
○去取出沒。正是權實二智之用。去謂去三去迹。取謂仍取三之與迹。出沒者。謂十用有出沒。良由權實二智。能照機巧逗。即成四悉。故有結成悉檀之科。
○十用之中。無非四悉檀意。巧逗眾生。正以二智有鑒機之用也。得此一科。方知十用不同由於逗機。亦顯為人中有開住會之三意。餘三悉中亦有諸意。方是今經四悉。
○墮八邪不入眾數。淨名弟子品。淨名訶迦葉云。若能不捨八邪(云云)。訶須菩提云謗佛謗法。不入眾數。終不得滅度。
玄籤證釋卷第九
校注
【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28 冊 No. 592 法華經玄籤證釋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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