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卷第三(之上)
復次阿難。云何六入。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阿難。即彼目睛。瞪發勞者。兼目與勞。同是菩提。
後別破浮根。文六。初眼入文三。初立文二。初會妄通真。
箋云。目喻真知照用。瞪發勞者。妄覺也。內有根本無明。為能變。變起六根六塵。為所變。兼目。此目是眼根。不同目睛喻智。與勞是根本無明是能變。同是菩提者。同収一果也。
瞪發勞相。因于明暗二種妄塵。發見居中。吸此塵象。名為見性。
後因塵顯妄。
箋云。既是菩提。何故便有六根六塵。瞪發勞相。因根本無明。為能變。然後便有根塵。為所變。勞相是能變無明。明暗。是眼家所緣境。二種即明暗等。發得眼識。居在根塵之中。吸覽也。覧此塵象。即是明暗等境。一切眾生。執此妄識為自性。
此見。離彼明暗二塵。畢竟無體。
次破文二。初總破文二。初影無實體。
箋云。識如羸人。非杖不起。曾無無境心。須假前塵明暗等相。若無明暗等相牽動能緣之心。此心即無其體。
如是阿難。當知是見。非明暗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後了相無因。
箋云。指此眼識不從明境暗境上來。不依眼根上出。不於空中而生。是破自然。
何以故。
後別破文三。初幽明㸦破文三。初徵。
若從明來。暗即隨滅。應非見暗。
次明。
若從暗來。明即隨滅。應無見明。
後暗。
若從根生。必無明暗。如是見精。本無自性。
次離相鑒六。
箋云。既從根生。是根自有生。又何假明暗二境牽心。然後方有識。即無有自性。曾無無境心。
若於空出。前矚塵象。歸當見根。
後空不生觀文二。初邀歸見根。
箋云。若言從空中生眼識。然後便依著眼根。此識向前對觀前塵之時。然後却歸眼根。應須見眼。為識從空來。
又空自觀。何關汝入。
後縱許成佗。
箋云。設爾是空見何過破。若言從空生識。空須有見。既有見。是空自觀。無情成有情。又何關汝阿難之事。
是故當知。眼入虗妄。
後結文二。初結破。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譬如有人。以兩手指。急塞其耳。耳根勞故。頭中作聲。
二耳入文二。初立文三。初舉彰勞喻。
箋云。用兩手母指。急塞却兩耳孔。既久耳根勞倦。頭中□□作聲。法上□來耳根發識喻真智。用兩手指。喻背體外求。便有根本無明。然後有強覺起。來向真體上。執我執法。
兼耳與勞。同是菩提。
次會妄同真。
箋云。兼耳是所變。根與勞是能變無明。
瞪發勞相。因于動靜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聽聞性。
此聞。離彼動靜二塵。畢竟無體。
次破文二。初總破文二。初彰無實體。
箋云。向下四境上徵。
如是阿難。當知是聞非動靜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後了相無因。
何以故。
後別破文三。初塵文三。初徵無因。
若從靜來。動即隨滅。應非聞動。
次靜。
若從動來。靜即隨滅。應無覺靜。
後動。
若從根生。必無動靜。如是聞體。本無自性。
次根。
若於空出。有聞成性。即非虗空。
後空文二。初縱。
箋云。縱空為能生。生得耳識為所生。空若生識。空乃有聞。須成人[3]去。故云成性。既也成性。乃奪空名。為空出識故。
又空自聞。何關汝入。
後空。
是故當知。耳入虗妄。
後結文二。初結破。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譬如有人。急畜其鼻。畜久成勞。則於鼻中。聞有冷觸。因觸分別通塞虗實。如是乃至。諸香臭氣。
三鼻入文三。初立文三。初舉彰勞喻。
箋云。既畜既久。覺有冷氣從外而來。觸其鼻端。因觸分別。通即是虗。塞即是實。通即聞香臭等。塞乃不聞。
兼鼻與勞。同是菩提。
次會妄同真。
瞪發勞相。因于通塞二種妄塵。發聞居中。吸此塵象。名齅聞性。
後因處顯妄。
此聞。離彼通塞二塵。畢竟無體。
次破文二。初總破文二。初彰無實體。
當知是聞。非通塞來。非於根出。不於空生。
後了相無因。
何以故。
後別破文三。初塵文三。初徵。
若從通來。塞則聞滅。云何知塞。
次通。
如因塞有。通則無聞。云何發明香臭等觸。
後塞。
若從根生。必無通塞。如是聞機。本無自性。
[4]文根。
若從空出。是聞自當迴齅汝鼻。
後空文二。初縱。
空自有聞。何關汝入。
後正。
是故當知。鼻入虗妄。
後結文二。初結破。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譬如有人。以舌䑛吻。熟䑛令勞。其人若病。則有苦味。無病之人。[5]徵有甜觸。由甜與苦。顯此舌根不動之時。澹性常在。
四舌入文三。初立文三。初舉彰勞喻。
箋云。上曰唇。下曰吻。熟䑛則頻䑛。使令勞倦。因由甜之與苦是味。乃舌家所緣境。便顯得舌根不䑛吻之時。唯是一味澹性。常存在。
兼舌與勞。同是菩提。
次會妄同真。
瞪發勞相。因甜苦澹二種妄塵。發知居中。吸此塵象。名知味性。
後因塵顯妄。
箋云。甜苦是味。為一塵。澹是無味。為一塵。發知是舌識。居在根塵之中。
此知味性。離彼甜苦。及澹二塵。畢竟無體。
次破文二。初總破文二。初彰無實體。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甞苦澹知。非甜苦來。非因澹有。又非根出。不於空生。
後了相無因。
何以故。
後別破文三。初塵文三。初徵。
若甜苦來。澹即知滅。云何知澹。
次甜苦。
箋云。知是識也。云何知澹。此是知有澹。與上知別。
若從澹出。甜即知亡。復云何知甜苦二相。
後因澹。
箋云。甜即知亡。知亦是識。復云何知甜苦二相。此知甜苦。亦與前知別。
若從舌生。必無甜澹。及與苦塵。斯知味根。本無自性。
次根。
若於空出。虗空自味。非汝口知。
後空文二。初縱。
又空自知。何關汝入。
後正。
是故當知。舌入虗妄。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譬如有人。以一冷手。觸於熱手。若冷勢多。熱者從冷。
五身入文三。初立文三。初舉彰勞喻。
箋云。攝少熱。從多冷。
若熱功勝。冷者成熱。
箋云。攝少冷。從多熱。
如是以此合覺之觸。顯於離知。
箋云。有冷有熱。前塵觸身。便有覺也。非覺觸之時。無冷熱二相觸體。故離知也。或可。合時則有覺觸冷熱。顯得離時之心知。於離時不知也。
涉勢若成。
箋云。將熱涉冷。冷者從熱。將冷涉熱。熱者從冷。
因于勞觸。
箋云。因無明為能變。方有根塵為所變。
兼身與勞。同是菩提。
次會妄同真。
瞪發勞相。因于離合二種妄塵。發覺居中。吸此塵象。名知覺性。
後因塵顯妄。
此知覺體。離彼離合違順二塵。畢竟無體。
次破文二。初總破文二。初彰無實體。
箋云。離合為一。違順為一。成二。皆是身家所緣境。或離是違。須是合也。如夏天向火是違。臨風乃順。如寒自臨風是違。向火乃順。
如是阿難。當知是覺非離合來。非違順有。不於根出。又非空生。
後了相無因。
何以故。
後別破文三。初塵文三。初徵。
若合時來。離當[A1]已滅。云何覺離。
二合離。
違順二相。亦復如是。
後違順。
箋云。若違時來。順則隨滅。云何知順。
若從根出。必無離合違順四相。則汝身知。元無自性。
次根。
必於空出。空自知覺。何關汝入。
後空。
是故當知。身入虗妄。
後結文二。初結破。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譬如有人。勞倦則眠。睡熟便寤。
六意入文三。初立文三。初舉喻彰勞。
箋云。睡熟是八識歸種。便寤謂有等無間緣。乃能醒寤。苟無此緣。則不寤也。
覽塵斯憶。
箋云。斯猶此也。言從此向識中思量。記憶前事。
失憶為忘。是其顛倒。
箋云。既失記憶。便作於忘。佛說此人實是神昏識昧。有此顛倒。若是諸佛如來。轉識成智。無此顛倒也。
生住異滅。
箋云。生表此法先非有。住表此法暫有用。異表此法非凝然。滅表此法可破壞。
吸習中歸。
箋云。吸則吸覧。習乃串習。中歸者。一切習氣虗妄。皆歸識中也。
不相逾越。稱意知根。
箋云。念念生滅。無有間斷。是意知根。
兼意與勞。同是菩提。
二會妄同真。
箋云。兼意是所變。與勞是能變無明。
瞪發勞相。因于生滅二種妄塵。集知居中。吸撮內塵。
後因塵顯妄。
箋云。集知居中。是第六與五同緣。覽外塵相。吸。則覧攝前境。撮。則憶而不忘。內塵。則一向內緣也。
見聞逆流。流不及地。
箋云。見聞是前五識。逆流者。為順前境。緣五塵則得。若逆前境。返緣第六則不得。則指第六意識。返緣不得之地。地者。依止為義。
名覺知性。
箋云。是第六識也。
此覺知性。離彼寤寐生滅二塵。畢竟無體。
次破文二。初總破文二。初彰無實體。
箋云。寤配生。寐配滅。
如是阿難。當知如是覺知之根。非寤寐來。非生滅有。不於根出。亦非空生。
後了相無因。
何以故。
後別破文三。初塵文四。初徵。
若從寤來。寐即隨滅。將何為寐。
二寤。
箋云。若寤時生識。寤為能生。識為所生。則寐時所依之寤既亡。所託將無。則識為能託。寤為所託。所託之寤既無。更誰取其寐時之境。寐中飜寤。更有一節文。應云若從寐來。寤即隨滅。將何為寤。恐文含不述。或飜譯與梵本失落。
必生時有。滅即同無。令誰受滅。
若從滅有。生即滅無。誰知生者。
四滅。
箋云。俱無則永滅。所變同能變。能變既亡。所變永滅。滅則無識。隨生[A4]已滅。滅則識無。一謝無生。識隨生謝。
若從根出。寤寐二相。隨身開合。
次根。
箋云。寤則第六識。不內緣。是開。寐則第六內緣。為合。或開或合。皆是意家所緣。
離斯二體。此覺知者。同於空華。畢竟無性。
箋云。二體即寤寐二境也。意[1]間若從根生。便不假寤寐二境牽心。既無二境。此識乃同空華。五無之中。是畢竟無。識如羸人。非杖不能起。
若從空生。自是空知。何關汝入。
後空。
是故當知。意入虗妄。
後結文二。初結破。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復次阿難。云何十二處。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三交融處執。文分二。初總徵源體。
箋云。交融處執者則隱識句。但將根破境。將境破根。交互和融十二處。然謂世尊。將六根六塵。㸦相交破。要融十二處之情執。六根是識所依。六塵是所緣。處者。依緣義。生長義。此六根六塵。是識之生長處所。
阿難。汝且觀此祇陀樹林。及諸泉池。
後別破浮迷文六。初眼等二處。文分四。初勑觀空象。
箋云。祇陀樹林等是境。今且立境破根。泉池。是彼林中。泉水池水也。
於意云何。此等為是色生眼見。眼生色相。
次審[A5]已徵生。
箋云。此等指根境也。為復色為能生。生得眼根為所生。為當眼為能生。生得色塵為所生。
阿難。若復眼根。生色相者。
三廣破相生文二。初根生相文二。初色。
箋云。此是牒。
見空非色。色性應銷。
箋云。汝既言根為能生。色為所生。當見空時。故非是色。所生色既無。能生根隨謝。色性應銷者。攝能變。同所變。
銷則顯發一切都無。
箋云。色性既無。將何顯發。根為能顯發。能生根又無。所生色[1]又無。
色相既無。誰明空質。
箋云。阿誰又辨明空之質。曾知根亦不隨色落謝也。
空亦如是。
後空。
箋云。故經指云。空亦如是。後色塵為能生。眼為所生。誰明空色。將空色合。言應更云。若復空塵生眼見者。觀色非空。見則銷亡。亡則都無。誰明色相。
若復色塵生眼見者。
後色生根。
箋云。是牒。此乃色塵為能生。生得眼根為所生。
觀空非色。
箋云。見空之時又非色。
見即銷亡。
箋云。色既為能生。見為所生。能生既滅。所生亦亡。攝所變。同能變。
亡則都無。誰明空色。
箋云。既亡則都無見。又誰辨明空之與色也。
是故當知。見與色空。[2]但無處所。
四結袪雙執文二。初總除二處。
即色與見二處虗妄。
後結妄雙非文二。初總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汝更聽此祇陀園中。食辦擊鼓。眾集撞鍾。鍾鼓音聲。前後相續。
二耳等二處。文分四。初勑觀塵象。
於意云何。此等為是聲來耳邊。耳往聲處。
二審[A6]已徵生。
阿難。若復此聲。來於耳邊。
三廣破相生文三。初破聲來文三。初許交聲來。
箋云。阿難道。聲來耳邊又如何。若復此聲來汝耳邊。是牒。
如我乞食室羅筏城。在祇陀林。則無有我。
次比身遊往。
箋云。喻鼓秪有一聲。來阿難耳。其聲既往。則別人耳不合更聞。如世尊秪有一身。入城乞食。祇陀林中則無世尊。
此聲。必來阿難耳處。目連迦葉。應不俱聞。
後責眾俱聞文二。初舉少。
箋云。秪有一聲。來阿難耳。佗處別人。不合總聞。
何況其中。一千二百五十沙門。一聞鍾聲。同來食處。
後明多。
箋云。如今一千二百餘眾。又且俱時聞鐘。同來食處。曾知聲亦不來阿難耳邊。
若復汝耳往彼聲邊。
次破耳往文三。初許。
箋云。但言耳往聲邊又如何。阿難秪有一耳。往彼鼓聲之邊。
如我歸住祇陀林中。在室羅城。則無有我。
次喻。
箋云。阿難秪有一耳。往鼓聲邊。似佛秪有一身。歸祇陀林。別處則無身。
汝聞鼓聲。其耳[A7]已往擊鼓之處。鍾聲齊出。應不俱聞。
後破文二。初少。
箋云。阿難秪有一耳。在鼓聲處。第二鍾聲。應合不聞。如今又聞。曾知耳亦不往鼓邊。
何況其中象馬牛羊。種種音響。
後多。
若無來往。亦復無聞。
後雙破。
箋云。無來無去。密指真體無聞。或可耳也不往聲邊。聲亦不來耳處。須見不聞。秪破雙執。
是故當知。聽與音聲。俱無處所。
四結祛雙執文二。初總除二處。
即聽與聲。二處虗妄。
後結妄雙非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汝又齅此爐中旃檀。此香若復然於一銖。室羅筏城四十里內。同時聞氣。
二鼻等二處。文分四。初勑觀塵象。
箋云。梵云旃檀。唐云藥。白者治風瘇。赤者治熱病。六十四黍為一圭。四圭為一撮。十二撮為一分。十二分為一銖。二十四銖為一兩。
於意云何。此香為復出旃檀木。生於汝鼻。為生於空。
二審[A8]已徵生。
箋云。三處徵。
阿難。若復此香生於汝鼻。稱鼻所生。當從鼻出。
三廣破相生文三。初根文三。初縱鼻生香。
箋云。但言生鼻又如何。若四此香生於汝鼻。是牒。鼻為能生。香為所生。須有香氣。從鼻根出。
鼻非旃檀。云何鼻中。有旃檀氣。
次難非香質。
箋云。若鼻是旃檀。便有香氣。從鼻中出。汝鼻又非旃檀。因何有此香氣也。
稱汝聞香。當於鼻入。鼻中出香。說聞非義。
後責聞非出。
箋云。汝既稱聞香。既從鼻出。不合聞香。若也返聞。說聞乖理。
若生於空。空性常恒。香應常在。何藉爐中爇此枯木。
次空。
箋云。變所變香。同能變空。香既常在。又何假爐中。燒此枯木。
若生於木。則此香質。因爇成煙。
後木文三。初敘木藉燒因。
箋云。阿難云香生於木頭又如何。難云。若生於木。須不假燒。便有香從木而出。則此香質。又因爇後成煙方聞。
若鼻得聞。合蒙煙氣。
次立蒙煙接齅。
箋云。又轉云。我言香生於煙氣。便難云。若生於煙。便令把汝鼻根。蒙罩煙氣。始可聞香。
其煙騰空。未及遙遠。四十里內。云何[A9]已聞。
後責未及俱聞。
箋云。若言生煙。祇如燒香之時。煙騰空中。方一二里。又無煙到四十里外。因何四十里內。一時聞香。室羅筏城周圍闊四十里。
是故當知。香鼻與聞。俱無處所。
四結袪雙執文二。初總除二處。
即齅與香。二處虗妄。
後結妄雙非又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汝常二時。眾中持鉢。其間或遇酥酪醍醐。名為上味。
四舌等二處。文分四。初勑觀塵象。
箋云。西天辰時出求粥。日午求飰。是二時也。乳煎為生穌。生穌煑為熟穌。熟穌煑成酪。酪煑成醍醐。西土以為上味。
於意云何。此味為復生於空中。生於舌中。為生食中。
二審[A10]已徵生。
箋云。三處徵。
阿難。若復此味。生於汝舌。在汝口中。秪有一舌。其舌爾時[A11]已成穌味。遇黑石蜜。應不推移。
三廣破相生文二。初根文二。初難一舌多知。
箋云。蜂窠黑石中取之。名黑石蜜。若復此味生於汝舌者牒。舌為能生。味為所生。在汝阿難口中。秪有一箇舌。其舌爾時[A12]已成穌味。攝能變舌。同所變味。既成穌味。第二更過黑石蜜。不合知其蜜味。為舌[A13]已成穌去。
若不變移。不名知味。
次責不移知味。
箋云。夫知味者。眾味皆知。獨知一味。不名知也。
若變移者。舌非多體。云何多味。一舌之知。
後縱移乖一。
箋云。今但推移總知又如何。若變移者。是牒。秪有一舌。故非多體。不可一舌齊知眾味。
若生於食。食非有識。云何自知。
次塵文二。初無識能知。
箋云。食為能生。知為所生。言知生於食。然後知味。食無情識。云何自知其味也。
又食自知。即同佗食。何預於汝。名味之知。
後有心非[A14]己。
箋云。預者關涉為義。縱食有知。即同佗食。食有一知。人有一知。須成佗人。又何關涉於汝阿難。名味之知。
若生於空。汝噉虗空。當作何味。
後空文三。初邀噉虗空。
必其虗空。若作鹹味。既鹹汝舌。亦鹹汝面。則此界人。同於海魚。
次縱同魚類。
既常受鹹了不知澹。若不識澹。亦不覺鹹。必無所知。云何名味。
後雙味不知。
箋云。必無所知是鹹澹之味。云何知味有鹹澹。方知味既無。將何知之。
是故當知。味舌與甞。俱無處所。
四結祛雙執文二。初總除二處。
即甞與味。二俱虗妄。
後結妄雙非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汝常晨朝。以手摩頭。
五身等二處。文分四。初立。
箋云。晨朝□□用手摩觸[A15]己頭。
於意云何。此摩所知。誰為能觸。能為在手。為復在頭。
二審。
箋云。能觸是識。意[1]間將何為識。能為在手。表境。在頭表根。言此識為當在根。為當在塵。
若在於手。頭則無知。云何成觸。
三破文三。初顯一非成破文二。初手。
箋云。若言識實在塵。根須不知。既也[2]文不知。云何名觸。夫三和成觸。則根和境和識和也。
若在於頭。手則無用。云何名觸。
後頭。
箋云。若在於頭。是根。手則無用。不假於境。無境云何名觸。
若各各有。則汝阿難。應有二身。
次各有雙身破。
箋云。若根亦有知。境亦有知。須成二身。
若頭與手。一觸所生。則手與頭。當為一體。
後一觸單雙破文三。初縱雙立一理。
箋云。頭與手。根境秪是一知。乃根境能所不分。合成一體。
若一體者。觸則無成。
次一體不成破。
箋云。三和成觸。縱為一體。觸則無成。
若二體者。觸誰為在。在能非所。在所非能。不應虗空與汝成觸。
後能所分居破。
箋云。但言二體又如何。即根境二體也。觸誰為在者。言此知當在何處也。在能是根。非所乃境。在所又非能。意[*]間在能之時。所須不知。在所之時。能又不知。能所㸦亡。既無能所。將何成觸。不可虗空便與汝阿難成觸也。
是故當知。覺觸與身。俱無處所。
四結袪雙執文二。初總除二處。
即身與觸。二俱虗妄。
後結妄雙非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汝常意中所緣善惡無記三性。生成法則。
六意等二處。文分四。初標緣立法。
箋云。善者於善境上。順善為性。惡者。於惡境上。返逆為性。無記。琴碁等。非善惡數。皆是意識所緣之境。有此善惡等生。成意識所緣法則。
此法。為復即心所生。
二徵法生因文二。初即。
箋云。善惡三性等。是所緣境。言此境為復心為能生。生得所緣法塵為所生。
為當離心別有方所。
後離。
箋云。言此三性法。為復離却第六識心之外。別有方道處所。
阿難。若即心者。
三廣破生迷文二。初即。
箋云。言若此三性所緣之法。即是第六識心者。
法即非塵。非心所緣。
箋云。此法便是第六識心。則不是法塵。亦不是心之所緣。
云何成處。
箋云。若是塵即心。所緣既不是。即不是心所緣。云何又成處。處者。須是心緣其法。方得為處也。
若離於心別有方所。
後離文三。初牒離雙徵文二。初上牒。
箋云。牒計云。若離心外。別有所緣法塵。
即法自性。為知非知。
後下徵。
箋云。便徵云。此離却第六識心。三性之法。別有方所。此三性法。各有自性。善惡無記。定是有知。定是無知。
知則名心。異汝非塵。同佗心量。
次破知文二。初許知佗量破。
箋云。言此三性既有知。不成法塵。便是心法。既是心則異於阿難。為有知故。便成佗人之心量。不成汝之心量。或異者離也。既有知。便離却汝阿難。非為第六法塵。即成別人。非汝阿難心量。
即汝即心。云何汝心更二於汝。
後許二雙心破。
箋云。即汝是阿難也。有一心。即心是法塵。境亦有一心。云何汝阿難心法。便有兩箇心。根上一心。所緣境一心也。
若非知者。此塵。既非色聲香味。離合冷煖。及虗空相。當於何在。
後破非知文二。初離五影無。
箋云。色是眼。聲是耳。香是鼻。味是舌。離合冷煖是身。[A16]已上是前五識。及虗空相。是所依。意謂既離却前五。當於何在。為第六須假前五同緣。方能覧五塵境。色影象相分。變一重相分親緣。[1]令既離前五相。當於何在。
今於色空。都無表示不應人間更有空外。心非所緣。處從誰立。
後責無表示。
箋云。色是五識。空是所依。若第六須假五同緣。今既離五。則無所緣。今色空都無箇標表顯示。不合人間有其空外。此空是頑空。空無盡不可有外。若是真識。則是空外。即空外便是真如。則□心緣不得。故云心非所緣。亦不立處所。
是故當知。法則與心。俱無處所。
四結袪雙計文二。初總除二處。
則意與法。二俱虗妄。
後結妄雙非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復次阿難。云何十八界。本如來藏妙真如性。
四殄界通真。文分二。初總標真體。
箋云。殄者滅也。界者。因義。分義。因者根能照境。識生其中。名之曰因。依也。分者類義。若族類也。依根發識。覧境滋根。故有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也。下五如上。若分類。則六塵為一類。六根為一類。六識為一類。然如來藏。凡聖通名。密嚴云。如來清淨藏。世間阿賴耶。如金與指環。展轉無差別。又勝鬘云。在纏名如來藏出躔號大法身。六根界。六塵界。六識界。三六一十八界也。然謂世尊。廣向此□殄滅十八界之執心。要通歸真如之體也。
阿難。如汝所明。眼色為緣。生於眼識。此識為復因眼所生。以眼為界。因色所生。以色為界。
後別破群疑。又分六。初眼等三界文三。初徵因。
箋云。眼是所依緣。色是牽心緣。識是了別緣。此識指第六意識。為復因眼所生。眼為能生。識為所生。以眼為界。取能生處。為界分。
阿難。若因眼生。既無色空。無可分別。縱有汝識。欲將何用。
次破界文三。初根文二。初離塵無用破。
汝見又非青黃赤白。無所表示。從何立界。
後體無形表破。
箋云。既無法可標表顯示。從何立界。
若因色生。空無色時。汝識應滅。云何識知是虗空性。
次塵文四。初責識知空破。
箋云。色為能生。生得汝識為所生。無色時。是見空之時。無色當情。汝妄識須從色境落謝。攝所變識。同能變色。
若色變時。汝亦識其色相遷變。汝識不遷。界從何立。
二達依不變破。
箋云。道我識因。色為能生。識為所生。若色謝時。我識不遷。便難云。若色變了。汝識須隨變。可名眼識。今既不遷。因從何立。
從變則變。界相自無。
三順讚全無破。
箋云。能變之色既謝。所變之識隨亡。則無因也。或可。從變是識。則變是色。既無色與識亦無界。
不變則恒。既從色生。應不識知虗空所在。
四常不知空破。
箋云。不變則恒常。一向見色。不合更見空。若見空。須長時見空。
若兼二種。眼色共生。合則中離。離則兩合。體性雜亂。云何成界。
後□。
箋云。二種則眼根與色塵。若根境合。則此識一半離向根。一半離向塵。若根境離時。一半隨根。一半隨境。根是無情。識是有情。塵是無情。此識體性。有情無情相亂。云何成界。
是故當知。眼色為緣。生眼識界。三處都無。
後結非文二。初總除三界。
則眼與色及色界三。
後結文二。初結妄。
箋云。眼是眼根界。與色塵界。及色界三。再牒色界。含取眼識界。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又汝所明。耳聲為緣。生於耳識。此識。為復因耳所生。以耳為界。因聲所生。以聲為界。
二耳等三界文三。初徵因。
阿難。若因耳生。動靜二相。既不現前。根不成知。必無所知。知尚無成。識何形貌。
次破界文二。初根文二。初離塵無知破。
箋云。耳為能生。識為所生。動靜二相。是耳家所緣境。境既不在前。此耳根則不成知。必定無知。知尚不成。此所生識。又作何形狀相貌。此破勝義根。或可。耳既生識。須不假所緣境。有動靜境之時。根便有知。既無動靜二塵。則不成知。必無所知。是境所知。境尚無。何處有識。此破浮塵根。
若取耳聞。無動靜故。聞無所成。云何耳形雜色觸塵。名為識界。則耳識界。復從誰立。
後根塵雜一破。
箋云。若取浮塵耳根。為能生。生得所生識。又無動靜之境。此便雜亂。色塵是眼家所緣。觸塵是身家所緣。則非耳家所緣也。或可。若取耳聞是勝義根。若言根為能生。識為所生。耳既生識。須不假動靜二塵。有境方說聞。無境說聞非義。既無動靜二境。聞無所成。根既不聞。便須喚作耳形。耳成形。不成聞。既成形。便雜色境同眼根。又觸塵同身根。耳識界又不成。故云復從誰立。此破根也。
若生於聲。識因聲有。則不關聞。
後塵文四。初轉聲成識破。文四。初立聲除耳。
箋云。若能生是聲塵。所生是識。此識便因聲塵而有。是聲有聞便□破云。則不關涉於聞根。
無聞。則亡聲相所在。
二離[1]目聲亡。
箋云。若也無聞相。則無聲相所在。為根能照境。今既無根則聲亦無。根塵俱無也。
識從聲生。許聲因聞。而有聲相。
二立境因根。
箋云。前不許識從聲生。又不關聞。今縱許汝識從聲生。又許聲因聞。根聞得所緣聲相。
聞應聞識。
四結聲成識。
箋云。此聞根須返聞佗識。為識從聲上生故。或可。既許根聞。能生之聲。未著於聲。且先聞識。何故為聲為能生。識為所生。識在聲前根既去。聞須先聞識。後方到聲。
不聞非界。
二不聞無界破。
箋云。若也識從聲生。不能返聞於識。又不得成界。或可。不聞於聲。又非界也。為聲為能生。以聲為界。
[A17]聞則同聲。
三轉識成聲破文三。初立識成聲。
箋云。若此識從聲生。又能聞識。能聞之識。[A18]已同所聞之聲。
識[A19]已被聞。
次定彰成境。
箋云。將根去聞也。
誰知聞識。
若無知者。終如草木。
四無知草木破文三。初類無情。
箋云。根亦不知。聲亦不知。又如何。破云。終如草木。既根境二俱無知。便同無情之物。
不應聲聞雜成中界。
次責雜成。
箋云。既成無情去。不合說聲是境。聞是根。根與境相雜。便成汝中聞識性。此則乖理。既同草木。根境各無知。將何物合為中間。
界無中位。則內外相。復從何成。
後舉中雙破。
箋云。又云。我不雜成中界。又如何。便難云。界無中位。是無識。既無識。則內根外塵二相。復從誰立。若無識根。境亦不立也。
是故當知。耳聲為緣。生耳識界。三處都無。
後結非文二。初總除三界。
則耳與聲。及聲界三。
後結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又汝所明。鼻香為緣。生於鼻識。此識。為復因鼻所生。以鼻為界。因香所生。以香為界。
三鼻等三界文三。初徵因。
阿難。若因鼻生。則汝心中。以何為鼻。
次破界文二。初根文二。初徵文二。初總。
箋云。教佗思量定二種鼻也。
為取肉形雙爪之相。為取齅知動搖之性。
後別。
箋云。肉形雙爪之相。是浮塵根。齅知動搖之性者。是勝義根也。
若取肉形。肉質乃身。身知即觸。名身非鼻。名觸即塵。鼻尚無名。云何立界。
後破文二。初破質文[1]□以總攝別。
箋云。若是肉形。此質是身。身即觸境。名之曰身。不是於鼻。若也名觸。觸便是身家所緣之塵。即不聞。此鼻尚無名目。因何立得界。或鼻眼等根是別。身是總。攝別歸總。既歸總則成身。唯觸塵。既是觸塵。是身所緣境。鼻尚無名[2]□何立界。
若取齅知。又汝心中。以何為知。
後知文三。初肉知觸同身破文二。初徵。
箋云。若取齅知。是勝義根。便徵以何為知。此肉團不合有覺。或可是審佗。
以肉為知。則肉之知。元觸非鼻。
後破。
箋云。若言是肉團之心為知。則是肉團心不離身。是攝別從總。
以空為知。空則自知[3]內應非覺。
次空文三。初難肉非知。
箋云。既勝義根與浮塵根。俱破却。莫是空為能生。生得識為所生。空既能生識。空須自知。便成人去。空既自知。又何假汝肉團心覺察。
如是則應虗空是汝。
次虗空成質。
箋云。如是空。合是汝阿難。此破空。
汝身非知。今日阿難。應無所在。
後指身無在。
箋云。既是虗空能知。則阿難不能有知。今日阿難。對我則無所在。
以香為知。知自屬香。何預於汝。
後香文二。初攝識從塵破。
箋云。若以香為識有所知。知便由香。則不關涉汝阿難也。
若香臭氣。必生汝鼻。則彼香臭二種流氣。不生伊蘭。及旃檀木。
後攝塵從根破文三。初香臭不並破文三。初難非雙木。
箋云。若香臭氣。定生於汝鼻中。則香氣之材名栴檀。臭氣之木名伊蘭。此二種流布氣息。不生此二種。由汝鼻生。
二物不來。汝自齅鼻。為香為臭。
次抑齅自根。
箋云。若二種。不來汝鼻時。汝試自齅鼻。作何氣息。為是香為是臭。何以如此。為汝言香臭生鼻故。或可。二物不來。是伊蘭等。鼻既自生香臭。此二物則不來。
臭則非香。香應非臭。
後香臭互破。
箋云。若臭則不成香。香則不成臭。二物相形互破。或可。臭則非香無香。香應非臭無臭。
若香臭二。俱能聞者。
次二氣雙聞破文三。初許立俱聞。
箋云。若香臭二俱時得聞者。牒也。或雙許若香氣臭一時聞。又如何。
則汝一人應有兩鼻。
次難成雙鼻。
箋云。不可一鼻生二種氣。如旃檀不生伊蘭。伊蘭不生旃檀氣也。
對我問道。有二阿難。誰為汝體。
後難分雙質。
若鼻是一。香臭無二。
後二氣同根一體破。文二。初立根成一難氣同根。
箋云。若鼻是一。香氣與臭氣[1]無體。
臭既為香。香復成臭。二性不有。界從誰立。
後難氣互成雙亡失界。
箋云。臭則成香。香則成臭。乃香臭不分。各無性界。從何立緣。謂鼻為能生。香為所生。如今既無所生香臭。何處有能生界分。
若因香生。識因香有。
後塵文二。初破識文二。初總文三。初立因。
箋云。且牒許香為能生。識為所生。既因香生。則不合聞香。香不可自聞。
如眼有見。不能觀眼。
次比量。
箋云。喻如眼不自見其眼也。
因香有故。應不知香。
後結不知香。
箋云。言識因香有。不合更知香。
知則非生。
後別文二。初責違因。
箋云。若也知其香塵。則不是香塵。能生知香。說生義不成。
不知非識。
次責違體。
箋云。若不了知香塵。又非識。夫識者了知為性。既不了知。云何名識。
香非知有。香界不成。
後破界文三。初破香界。
箋云。若不知香。此香未有所因。香界不成。能變之香。不知所變之識。
識不如香。因界則非從香建立。
次破識界。
箋云。夫建立義者。須鼻根照香。識生其中。今識不知香。此因不從香建立。是能所互破。香不知識。識不知香也。
既無中間。不成內外。彼諸聞性。畢竟虗妄。
後舉雙破。
箋云。既無中間是識。亦無內外根境。則香臭等聞性。畢竟虗妄。無可安立。或可。前香非知有。是破香。識不知香。是破識。故云。既無中間是識。何成內外。內是根。外是塵。識既將亡。根塵何有。
是故當知。鼻香為緣。生鼻識界。三處都無。
後結非文三。初總除三界。
則鼻與香。及香界三。
後結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又汝所明。舌味為緣。生於舌識。此識。為復因舌所生。以舌為界。因味所生。以味為界。
四舌等三界文三。初徵因。
箋云。舌為能生。識為所生。
阿難。若因舌生。則諸世間甘蔗烏梅。黃連石鹽。細辛薑桂。都無有味。汝自甞舌。為甜為苦。
次破界文二。初總別文二。初根文二。初根塵立奪抑自甞根。
箋云。則諸世間甘蔗是甜。烏梅是酸。黃連是苦。石鹽是鹹。細辛薑桂是辣。都無有味。為根為自生。必合自甞。
若舌性苦。誰來甞舌。舌不自甞。孰為知覺。
次責根不自甞誰知舌苦。
箋云。舉一例諸。舉若餘五味同。舌有味。舌不自甞。
舌性非苦。味自不生。云何立界。
後縱根非味塵謝界亡。
箋云。若識從舌生。其舌又無苦味。味既不生。因義不成。
若因味生。識自為味。
後塵文三。初比識同塵照知破。文三。初許立成因。
箋云。若此識。因味為能生。識自[A22]己便成味。味不可更能識味。攝所變識。同能變味。
同於舌根。應不自甞。
次比量同根。
箋云。若味為能生。識為所生。識[A23]已成味。味不可更了味。味同舌不自甞。
云何識知是味非味。
後責知諸味。
箋云。前既不自甞又云何知得是味非味。
又一切味。非一物生。
次抑識例塵多體文二。初舉味多體。
箋云。若識從味生。夫味。須假鹹澹等不一之[2]未。
味既多生。識應多體。
後類識同多。
箋云。引所變識。同能變味。
識體若一。體必味生。
後味同識一體破文三。初立識一理。
箋云。言識體若是一。又從多種味生。下便難。
鹹澹甘辛。和合俱生。諸變異相。
次抑味同心。
箋云。舉四味。合有六味和合。[A24]已上諸味。從苗至實。皆苦及甘。為俱生。諸戀異相。或苗甘實成苦。或苗苦實成甘。
同為一味。應無分別。
箋云。味為能變。識為所變。識體又是一。必從味生。如上諸味。既有多般。同識為一。若也為一。諸般之味。合無分別。
分別既無。則不名識。
後結破。
箋云。識者了別義。今多味為一。則無分別。識義不成。
云何復名舌味識界。
後總破文三。初總責無三。
箋云。結不成根境識三。
不應虗空生汝心識。
次責無因生識。
箋云。既不從根境生。虗空則不合生心識。此心則緣慮解心。八識皆名心。
舌味和合。即於是中。元無自性。云何界生。
後牒破根塵。
箋云。舌根與味塵和合。於其中亦無識體。為根與境既不生。縱和合亦不能生。根與塵元來無自性。既無有體。界義不成。
是故當知。舌味為緣。生舌識界。三處都無。
後結非文二。初總除三界。
則舌與味。及舌界三。
後結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又汝所明。身觸為緣。生於身識。此識。為復因身所生。以身為界。因觸所生。以觸為界。
五身等三界。文分三。初徵因。
箋云。身生是根。觸生是塵。觸為能生。識為所生。或身為能生。識為所生。
阿難。若因身生。
次破界文二。初單文二。初根文二。初立。
箋云。若因身生。許身為能生。識為所生。
必無合離二覺觀緣。身何所識。
後破。
箋云。若身為能生。便須不假合離。合則冷熱等境。離亦是冷熱等境分離。無此二覺觀。矚身則無識。
若因觸生。
後塵文二。初立。
箋云。許觸為能生。識為所生。
必無汝身。誰有非身。知合離者。
後破。
箋云。前從根生[A25]已破。今言從塵生。識既從塵生。即不假根。誰有無身能知合離。
阿難。物不觸知。
後雙文六。初顯物無知彰身交觸。
箋云。顯境不能生觸。
身知有觸。
箋云。顯知觸是身。三和生觸。
知身即觸。
二根塵互立。
箋云。攝身根。從於觸塵。
知觸即身。
箋云。攝觸成身。身是無記。物亦無記。
即觸非身。即身非觸。
三身境互亡。
箋云。若是塵即不是根。若是根即不是塵。或可。即觸非身無身。即身非觸無觸。
身觸二相。元無處所。
四雙非二所。
箋云。根塵互破也。
合身即為身自體性。離身即是虗空等相。
五合體離空。
箋云。若將塵合。身即是根。離根即是空等相。或合身即為身自體性。謂若將物合成身。則為身自體性。為物是無記。身亦無記。此是合破也。離身即是虗空等相。物既離身。身亦離塵。根塵即是虗空等相。根塵二法俱無也。等取佗人。既無自根塵。便成佗人。
內外不成。中云何立。中不復立。內外性空。即汝識生從誰立界。
六邊中總破。
箋云。內外不成。無根塵也。中云何立。無中間識也。內是根。[1]本是塵。其性又空。是汝所生之識。從誰立界分也。
是故當知。身觸為緣。生身識界。三處都無。
後結非文二。初總除三界。
則身與觸。及身界三。
後結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後雙非。
阿難。又汝所明。意法為緣。生於意識。此識。為復因意所生。以意為界。因法所生。以法為界。
六意等三界文三。初徵因。
箋云。意法是法塵。生於意識。是第六識。此識為復。此牒第六。因意所生以意為界。此指第六。因法所生以法為界。指法塵。或可。意法為緣。意是第七。識是所依。緣是第六識所依。法是法塵影象。是牽心緣。生於意識。是第六是了別緣。此識指此第六。為復。向二處徵。
阿難。若因意生。
次破界文二。初根文二。初離塵無用破文三。初許立根因。
箋云。意生第二識也。
於汝意中。必有所思。發明汝意。
次敘生依法。
箋云。於汝第七意中。定有所思量之法。發起明白第六識。
若無前法。意無所生。
後離塵無用。
箋云。此第七所依根。若無前塵所緣之法。此第七識則無所生。或可。若無前五塵法。第六識須無所生。為無五塵。則無六識。曾無無境心也。
離緣無形。識將何用。
箋云。若離却七識所緣之法。此識則無形狀。為無所了別。或可。是無塵之形。六識則無用。為六識從七識生。既從七生。七自生識。須不假前五塵牽心。既無五塵。亦無六識。
又汝識心。與諸思量。兼了別性。為同為異。
後就根同異破文三。初徵。
箋云。又汝第八。與諸思量第七。兼了別性第六。為同為異。定其同異。雖此牒七八六。下破唯七。
同意即意。云何意生。
次破文二。初同。
箋云。牒則第八。破則第七。此第七與第六同。如水與水。故無分別。云何第七。能生第六。
異意不同。應無所識。
後異文二。初正。
箋云。若第七與第六異。如水與火。合無所識。
若無所識。云何意生。
後轉文二。初無。
箋云。第六既無所識。云何知從第七生。識以了別為性。既言生於第七。又無了別。云何知生。處尚不知。云何名識。
若有所識。云何識意。
後有。
箋云。汝若生於第七。又異於第七。又有所識。便破云何識意。上識字。是第六識。下意字。是第七識。既生第七。便無前塵可緣。既無前五同緣。又有所識。須返緣第七。何故如此。若有五塵。便有可緣。今既生於第七。不假五塵。五塵既無。汝第六既有所識。須見緣於根本。若緣根本。則犯以心緣心過。下雙破云。
唯同與異。二性無成。界云何立。
後結。
箋云。同第七不成。異第七不得。界亦不能立。或可。若言同。又難云。同意即意。云何意生。同破。若言異。又難云。異意不同。應無所識。異破。第七與第六。一無所成。故云二性無成。將何立界。界義不成。
若因法生。世間諸法。不離五塵。
後塵文五。初總分成別。
箋云。又執法塵為能生。識為所生。便云世間所有諸法。不出此五塵。一時收盡。
汝觀色法。及諸聲法。香法味法。及與觸法。相狀分明。以對五根。非意所攝。
二勅觀別總。
箋云。意破云。汝既執法塵生第六。則不干前五塵。汝觀色法等。是五塵以對五根言。不是第六意根攝。既單執從法塵上生。須不干着五塵。此五塵以對五根。第六唯縱法塵生故云。非意所攝。
汝識決定依於法生。汝今諦觀。法法何狀。
箋云。便定云。汝識決定依於法生。是法塵。便破云。汝今諦實而觀。上法是五塵法。下法是第六變起一重影象法。意謂。汝言第六決定生法塵。不假五塵。便乃無五塵。既無五塵。何處得法塵影象來。有前五塵為本質。然後方有法塵影象。仗五塵為緣。今既單執從法塵生。便不干著五塵五塵既無。法塵何有。法塵既無。將何為識能生。既無所生。何得法法俱無形狀。
若離色空。動靜通塞。合離生滅。越此諸相。終無所得。
三明離五無六文二。初別牒五名。
箋云。色空。眼家所緣境。動靜。耳家所緣境。通塞。鼻家所緣境。離合。身家所緣境。生滅。是識家所緣境。乃法塵。其中影取甜[1]變是舌家所緣境離此六塵外。第六識終無所得。此斥文從前文云法法何狀。既無五塵與法塵。汝識當於何生。
生。則色空諸法等生。滅。則色空諸法等滅。
後總敘生滅。
箋云。色空是眼境。等取下四境。生自是色空等。滅自是色空等。意識則不知色空生滅。何故如此。為執道唯從法塵生滅。既如此。須不干佗五塵。或可。生則色空等生。有五塵生。亦有法塵生。滅則色空等滅。有五塵滅。法塵亦須滅。為佗前來執。道六識決定生法塵。既決定生。佛破時。將根對塵云。非意所攝。既非意所攝。便不緣五塵。既無五。法塵亦無。故破云。法法何[2]□。便結云。生則色空等生。意[3]間云。既有五塵生。便[4]□法塵影象生。法塵與五塵齊時有生。滅之時六塵俱滅。今既執六唯生法塵。不干前五塵。五塵既無。法塵目何而有。既也齊時滅。又齊時生。
所因既無。
四責無因有識。
箋云。法塵也。
因生有識。
箋云。六識也。
作何形相。
箋云。既無所因。何處有識。
相狀不有。界云何生。
五結破界執。
是故當知。意法為緣。生意識界。三處都無。
後結破文二。[5]相總除三界。
則意與法。及意界三。
後結文二。初結妄。
本非因緣。非自然生。
後雙非。
大佛頂首楞嚴經卷第三上
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卷第三(之下)
阿難白佛言世尊。如來常說。和合因緣。一切世間。種種變化。皆因四大和合發明。
五包研識□□□□請示文三。初敘昔譚四大。
箋云。包研識相者。包謂包括。研謂研究。識則五與第六。相則五大相。或識則第六八識。相則五大。是第八識親相分。為前所執。四塵三科法。[A26]已被如來破盡。顯如來藏性。我執[A27]已除。皆是如來大慈門開自說了。為前破中云。本非因緣。非自然性。所以引得阿難疑。便引昔設覆相教云。如來常說和合因緣。一切世間種種變化。皆因四大和合發明。云何如今盡破。所以招得世尊包括研究妄性。破除其執。顯如來藏。或可。是破七大之相。然謂世尊向此中。包括研窮地水火風空覺識七大之相。阿難等[A28]已無法執。常說和合因緣等者。和合。是假合之義。因緣。乃仗因託緣而有。種種變化。是根塵識三等。一切諸法。如幻如化。無有定性。圓覺云。一切根塵。皆由幻化。皆由四大地水火風而生。此是佛四十五年前。說此因緣和合等法。阿難如今非是不會。意間。又七大性未破。所以舉四十五年前。權教未了之義。欲得佛向此中。一時破却。顯七大性本如來藏。故有此文。
云何如來。因緣自然。二俱排擯。我今不知斯義所屬。
二引現破二邊。
箋云。排遣。擯捨。屬歸也。破三科皆云。本非因緣。非自然性。言前既說因緣和合而有。此中何故又破之。
唯垂哀愍。開示眾生中道了義無戲論法。
三請開中道了義。
箋云。中道了義。即非和合因緣也。闢二邊而顯中道無戲論法。為因緣自然。皆是戲論之法。
爾時世尊告阿難言。汝先厭離聲聞緣覺。諸小乘法。發心勤求無上菩提。
吹許演文五。初牒[A29]已示。圓宗。
箋云。無上菩提簡非四。初信心十信。二伏心資加。三明心登地。四出倒修道。五無上佛位。此片文來。為阿難前初從摩登伽室歸。便請云。恨無始來。一向多聞。未全道力。殷勤啟請十方如來。得成菩提妙奢摩佗。三摩禪那。此文便是厭小求大。
故我今時。為汝開示第一義諦。
箋云。是向第三因中。為佗破因緣不有自然。皆虗要顯如來藏性。非因緣等。故第二經云。當知精覺妙明。非因非緣。亦非自然非不自然。無非不非。無是非是。離一切相。即一切法。便是第一義諦也。
如何復將世間戲論妄相因緣。而自纏繞。
二責叨纏了義。
箋云。復爾地責佗前請云。如來常說和合因緣。一切世間種種變化。皆因四大和合發明。牽纏。繞縛也。
汝雖多聞。如說藥人。真藥現前。不能分別。如來說為真可憐愍。
三傷患不鑒。
箋云。說藥人。喻阿難多聞。真藥現前不能分別。喻不了如來藏非因緣非自然。北一因中。破三科無自性。顯如來藏。是真藥現前。汝却不識。
汝今諦聽。吾當為汝分別開示。
四勑聽許宣。文二。初現。
亦令當來修大乘者。通達實相。
後未。
箋云。為令向下通達法身之理。或可。實相之理。是向下。破七大性。通性水真空。性空真水。清淨。本然。周徧法界。皆是如來藏。是實相也。
阿難默然。承佛聖旨。
五聖徒受旨。
阿難。如汝所言。四大和合。發明世間種種變化。
後酬宣文二。初總明文二。初總牒前疑。
阿難。若彼大性體非和合。則不能與諸大雜和。
後都明能離文二。初純文二。初明真。
箋云。若是體性是真。其體且不和合。又不能與諸大雜和。或可。若彼大性。體非和合。此目四大性。雜和目四大相。相和合。性即無和合。舉四大性不和。意間要佗趣向真性。祇是如來藏。言和意。要棄因緣和合。虗妄之相。
猶如虗空不和諸色。
後此喻。
箋云。虗空喻性。不和諸色。不與妄相和也。
若和合者。同於變化。始[A30]終相成。生滅相續。生死死生。生生死死。
後雜文二。初明和生滅。
箋云。此是四大雜和。便同變化。是妄。初從覺勞相現。終至六道輪迴之相成。便有生來死去。相續不斷。今生生死。此界死生。佗界生死。佗界死生。生生死死。即是未來無量世。生來死去也。化者。塵界遷而復生塵界。壞而復滅。
如旋火輪。未有休息。
後喻顯恒流。
箋云。生死便如夜旋火輪不住。
阿難。如水成冰。冰還成水。
後別釋。文分七段。初地大文分四。初立文三。初顯彰成壞。
箋云。極微成地。如水成氷。地還歸隣。如氷成水。或真如水相如水。
汝觀地性。麤為大地。
次勑觀色性文二。初麤。
細為微塵。
後細文三。初諸微。
至隣虗塵。扸彼極微色邊際相。七分所成。
次極微。
箋云。塵即是極微也。扸此極微。分為七片。取其一片。為隣虗塵。隣者近也。虗者虗空。近於虗空也。又瑜伽師說。此極微色。以假想慧刀。扸至不可扸。方隣虗空。
更扸隣虗。即實空性。
後空性。
阿難。若此隣虗。扸成虗空。
後立空生色文二。初述扸色成空。
當知虗空出生色相。
後立空生色。
箋云。色既成空。空復成色。互破也。
汝今問言。由和合故出生世間諸變化相。
二破文二。初牒前和問。
箋云。牒阿難問云。如來常說和合因緣。一切世間種種變化。皆因四大。和合發明。
汝且觀此一隣虗塵。用幾虗空。和合而有。
次勑觀和理文二。初空和色文二。初正問空和。
箋云。為前云當知虗空出生色相。此中便微云用幾虗空。合成隣虗。意既將隣虗。扸成虗空。亦須將空。合成隣虗。互破。
不應隣虗合成隣虗。
後遮塵合色。
箋云。破自然執。恐佗執道隣虗塵。自然成隣虗塵。故此遮破。
又隣虗塵。扸入空者。用幾色相。合成虗空。
後色和空。
箋云。汝言隣虗扸成虗空。又用幾箇色相。合扸便成空。色相乃隣虗塵也。此文因執隣虗成空故。有此破之。
若色合時。合色非空。
後色空雙破文二。初正破文二。初破空。
箋云。若是色合時。唯是色。攝空從色。又不是空。空破也。
若空合時。合空非色。
後破色。
箋云。若是空合。將唯是空合。攝色從空。又不是色。色破也。
色猶可扸。
後許遮文二。初許。
箋云。若是諸教說扸色明空。猶尚可扸。
空云何合。
後遮。
箋云。若是空虗通。故云何能合。
汝元不知如來藏中。
三指文四。初總責迷源。
性色真空。性空真色。
二指色空同體。
箋云。性色是妙有真空。性空是真空妙有。互舉。
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三顯周圓淨。
箋云。離幻色。故名清。離頑空。故名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循業發現。
四隨妄發揮。
箋云。循順也。心是第八識心。能知量。是第八識。所知量。是地大。
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四結。
箋云。識心。是第六識。計度者。則三分別中。計度分別也。經文似倒。三分別者。一自性指心。二隨念過去。三計度三世。知猶識也。惑猶計也。世間無識之流。計為因緣及自然也。
阿難。火性無我。寄於諸緣。
二火大。文分六。初立文三。初標妄假緣。
箋云。寄伏也。火性無我。隨緣即發。淨名云。是身無我。猶如火。
汝觀。城中未食之家。欲炊爨時。手執陽燧。日前求火。
次勑觀求用。
箋云。陽燧則火鏡也崔豹古今主云。以銅為之形如鏡。照物則倒影。面日則火生。以艾炷之。
阿難。名和合者。
後舉和合喻文二。初牒計。
如我與汝一千二百五十比丘。今為一眾。
後立喻文二。初明和合。
箋云。此中舉一千二百五十眾。意明和合之義。
眾雖為一。詰其根本。各各有身。皆有所生氏族名字。如舍利弗婆羅門種。優盧頻螺迦葉波種。乃至阿難瞿曇種姓。
後明別理。
箋云。詰其氏族。各各不同。當知又非和合。舍利弗。正云奢利弗呾羅。此云鶖鷺子。婆羅門。此云梵志。志事梵天。西土四姓中一也。優盧頻螺。此云木爪。言其𮌎前有癃也。迦葉。此言飲光。阿難。此云慶喜。瞿曇。此云日炙。亦云甘蔗。
阿難。若此火性。因和合有。
二徵文三。初牒和合因。
彼手執鏡。於日求大。
次舉緣求火。
此火。為從鏡中而出。為從艾出。為於日來。
後徵火所因。
阿難。若日來者。自能燒汝手中之艾。來處林木。皆應受焚。
三破文三。初日。
若鏡中出。自能於鏡出。然[A31]于艾。鏡何不鎔。紆汝手執。尚無熱相。云何融泮。
次鏡。
箋云。紆。縈纏在手也。又紆迴也。
若生於艾。何藉日鏡。光明相接。然後火生。
後艾。
汝又諦觀。鏡因手執。日從天來。艾本地生。火從何方。遊歷於此。
四審文二。初再勸觀因。
日鏡相遠。非和非合。不應火光無從自有。
後述因遙火現。
箋云。日在天上。鏡在手中。相遠可知。或日相鏡相。相去遠矣。
汝猶不知如來藏中。
五指文四。初總責迷源。
性火真空。性空真火。
二指火同空體。
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三顯周圓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四隨妄發揮文二。初略明。
阿難當知。世人一處執鏡。一處火生。徧法界執。滿世間起。起徧世間。寧有方所。循業發現。
後隨廣。
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六結。
阿難。水性不定。流息無恒。
三水大。文分六。初立文三。初顯性非常。
箋云。壅之則止。決之則流。
如室羅城迦毗羅仙。斫迦羅仙。及鉢頭摩訶薩多等。諸大幻師。求太陰精。用和幻藥。
二明幻師求藥。
箋云。室羅城。迦毗羅。俱見前注。研迦羅。此云輪。因手中輪得名。鉢頭摩是花。訶薩多是手。或蓮華在手。或手執蓮華。經中上花下手。乃花手仙也。或西土先所後能。故先舉花。後舉手。求太陰精。用和幻藥者。用此月精。和合幻藥。
是諸師等。於白月晝。手執方諸。承月中水。
三執珠承水。
箋云。方諸。水鏡也。淮南子云。方諸見月。而津為水。高誘注云。方諸陰燧。海之大蛤也。白月月半前。黑月。月半後。
此水。為復從珠中出。空中自有。為從月來。
二徵。
阿難。若從月來。尚能遠方。令珠出水。所經林木。皆應吐流。流則何待方諸所出。不流明水非從月降。
三破文三。初月。
箋云。既言從月來。月所經之處。皆應有水吐流。既林木不吐流。當知水亦不從月中出。
若從珠出。則此珠中。常應流水。何待中宵。承白月晝。
次珠。
若從空生。空性無邊。水當無際。從人洎天。皆同滔溺。云何復有水陸空行。
後空。
箋云。空性無邊。水當無際。攝所變水。同能變空。從人欲界人也。及天欲界天也。
汝更諦觀。
四審文二。初再勸觀因。
月從天陟。珠因手持。承珠水盤。本人敷設。水從何方流注於此。月珠相遠。非和非合。不應水精無從自有。
後述因。
箋云。涉行也。月在天上。珠在手中。相去極遠。不應水精無從自有者。破外道執自然。
汝尚不知如來藏中。
五指文四。初總責迷源。
性水真空。性空真水。
二指水空同體。
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三顯周圓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四隨妄發揮文二。初略明。
箋云。心是能知量。水是所知量。
一處執珠。一處水出。徧法界執。滿法界生。生滿世間。寧有方所。循業發現。
後隨廣。
箋云。明性水周徧。
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六結。
阿難。風性無體。動靜不常。
四風大。文分六。初立文二。初標體不恒。
箋云。風無形無體。或動或靜。不得恒常。
汝常整衣。入於大眾。僧伽棃角。動及傍人。則有微風。拂彼人面。
後寄緣彰現。
箋云。僧伽棃。此云和合衣。惠上菩薩經云。大衣名集眾時衣。亦云雜碎衣。以條數多故。若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衣。南山鈔云。作袈裟色。又云破壞色。乃不正色也。
此風。為復出袈裟角發於虗空。生彼人面。
二徵。
阿難。此風。若復出袈裟角。汝乃披風。其衣飛搖。應離汝體。
三破文三。初破衣文三。初責披風不離。
箋云。衣為能變。風為所變。攝所變同能變。其衣合為如風遠飛。
我今說法會中。垂衣。汝看我衣。風何所在。
次對衣邀審。
不應衣中有藏風地。
後結衣無□。
若生虗空。汝衣不動。何因無拂。
次破空文六。初衣靜無搖破。
空性常住。風應常生。
二引空例常破。
箋云。攝所變同能變。
若無風時。虗空當滅。
三抑空同滅破。
箋云。若生於空風既有滅。空須成滅。亦攝能變空。同所變風。如樹生葉。葉枯樹死。下又轉破。
滅風可見。滅空何狀。
四二滅不齊破。
箋云。風不吹物不搖。是風之滅。滅空有何相狀。空將何滅。問。向下因何云十方虗空皆悉銷殞。答。彼是妄空。此約真空。
若有生滅。不名虗空。
五責滅違空破。
名為虗空。云何風出。
六出有非空破。
箋云。若有風出。不名虗空。何處有物。從□而出。
若風自生。被拂之面。
後破面文三。初立計。
從彼面生。當應拂汝。
次敘順。
箋云。風從他生。合拂汝。不應自生自拂。
自汝整衣。云何倒拂。
後責倒。
箋云。既生彼人面。汝自整衣之時。此衣何不倒轉來汝自家面。何故又拂佗人面也。
汝審諦觀。整衣在汝。面屬彼人。虗空寂然。不參流動。風自誰方鼓動來此。
四審文二。初再勸觀因。
箋云。虗空不參雜風性流轉。
風空性隔。非和非合。不應風性無從自有。
後述因風。
箋云。風之與空。體性相隔。不應風性者。前水云精。此風云性。秪是體性也。無從自有。破自然。
汝宛不知如來藏中。
五指文四。初總責迷源。
性風真空。性空真風。
三指風空同體。
清淨本然。周徧法界。
三顯周圓淨。
隨眾生心應所知量。阿難。如汝一人。微動服衣。有微風出。
四隨妄發揮文二。初略明。
徧法界拂。滿國土生。周徧世間。寧有方所。循業發現。
後隨廣。
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六結。
阿難。空性無形。因色顯發。
五空大文分六。初立文二。初空因色顯。
箋云。此是頑空。從第七變起。當體無形。既無形。須因色顯發。色是質礙。空乃虗通。因質礙方能顯虗通之性。
如室羅城去河遙處。諸剎利種。及婆羅門。毗舍首陀。兼頗羅墮旃陀羅等。新立安居。鑿井求水。出土一尺。於中則有一尺虗空。如是乃至出土一丈。中間還得一丈虗空。
後寄鑿彰形。
箋云。去河。是去恒河。遙即遠也。剌利。具足云剎帝利。唐言田主。即王種上姓。婆羅門第二姓。毗舍。亦云吠舍達羅。則工商等。首陀。則是士農。此第三姓。頗羅墮旃陀。亦云旃茶羅。唐言屠者。是不律儀也。又云嚴熾惡業。自嚴行特標熾搖鈴持示。為因屠羊養雞等。
虗空淺深。隨出多少。
箋云。或出土一尺。得一尺空。出土二尺。得二尺空。乃至一丈。得一丈空。一尺是淺。一丈是深。
此空。為當因土所出。因鑿所有。無因自生。
二微。
阿難。若復此空。無因自生。未鑿土前。何不無礙。唯見大地。迥無通達。
三破文三。初破無因。
若因土出。則土出時。應見空入。
次破土文三。初責空不入。
箋云。此破從土出。若因土自然。便有空出。則土出之時。合見空從外而入。
若土先出。無空入者。云何虗空因土而出。
次有出無入。
箋云。又轉破云。我但鑿土出。無空入。難云。云何虗空。因鑿土而出。
若無出入。則應空土元無異因。無異則同。則土出時。空何不出。
後邀同空出。
箋云。若無出入。雙計云。土又不出。空又不入。則應空土元無異因。空又不入。土又不出。須見空土一般。既一般。出土之時。空也須隨土而出。
若因鑿出。則鑿出空。應非出土。
後破鑿文二。初出空非土破。
箋云。若因鑿出。合見空出。云何土出。
不因鑿出。鑿自出土。云何見空。
後土出觀空破。
箋云。若也言不因鑿出。鑿自合出土。云何又見有空。不因與無因。是執自然即同。鑿與未鑿即異。
汝更審諦。諦審諦觀。鑿從人手。隨方運轉。土因地移。如是虗空。因何所出。
四審文二。初觀審觀因。
箋云。教他向無因自生上審諦。若因土出上諦審。若因鑿出上諦觀。配此三執。或不配之。
鑿空虗實。不相為用。非和非合。不應虗空無從自出。
後責非和相現。
箋云。鑿乃實。空乃虗。不相為用。二相各別。無從自出。破自然。
若此虗空。性圓周徧。本不動搖。當知。現前地水火風。均名五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五指文五。初通收五大本藏無因。
箋云。均勻也。則交互一大中合諸大。五現量。云何亦名大。既能造四大為大。今所造四塵。識生其中。亦名為大。為是第八親相分也。
阿難。汝心昏迷。不悟四大元如來藏。當觀虗空。為出為入。為非出入。
二總責迷源妄觀生計。
汝全不知如來藏中。性覺真空。性空真覺。
三再彰迷本不了真空。
清淨本然。周徧法界。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四顯淨周圓。
阿難。如一井空。空生一井。十方虗空。亦復如是。圓滿十方。寧有方所。循業發現。
五隨彰發現。
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六結。
阿難。見覺無知。因色空有。
六五識。文分六。初立文二。初性因塵顯。
箋云。此舉見是眼識。覺是身識。舉前括後。攝取中間耳鼻舌。無知者。謂此五現量心。如鏡現像。不分能所。是第八識親變相八。色空。是眼家所緣境。但舉眼。攝取餘四。眼若破。餘四[A32]但破。此中破五現量識。兼第六識。何不破第七舉第八。謂五識是第八親變相。今但破五識。八識自亡。文第六依第七。六破七亦亡也。
如汝今者。在祇陀林。朝明夕昏。設居中宵。白月則光。黑月便暗。則明暗等。因見分扸。
後對相明鑒。
此見。為復與明暗相。并太虗空。為同一體。為非一體。或同非同。或異非異。
二徵。
箋云。此見與明暗虗空等。為同一體。為非一體。是不同一體。恐佗阿難。執道或同或非同。或異或非異。或者。不定義。
阿難。此見。若復與明與暗。及與虗空。元一體者。
三破文六。初破一文二。初明暗相形破。文三。初立計。
則明與暗。二體相亡。暗時無明。明時非暗。
次述二相相形。
箋云。暗時明謝。明時暗謝。云何得為一體。
若與暗一。明則見亡。必一於明。暗時當滅。滅則云何見明見暗。
後責互亡俱□。
箋云。又單計若暗時見。與暗為一體。破云。既與暗為一體。當明境現前。此見復隨暗境落謝。必一於明境。又恐佗執與明境為一體。暗特當滅。義如前釋。又轉破。既見隨明暗落謝。云何又見明見暗。
若暗明殊。見無生滅。一云何成。
後見一相殊破。
箋云。執云。明暗與見殊。明暗生滅。見無生滅。破云。一云何成。汝既見與明暗殊。云何又說云是一體。
若此見精。與暗與明。非一體者。
二破非一文二。初立計。
箋云。既非一體。離明暗外又無見。曾無無境心。有境方說見。無境見亦無。
汝離明暗。及與虗空。分扸見元。作何形相。
後離相無形破文二。初總述無形。
離明離暗。及離虗空。是見元同龜毛兔角。
後引無形喻。
箋云。經云塵非常住。若變滅時。此心即同龜毛兔角。
明暗虗空。三事俱異。從何立見。
三破或同文二。初一見隨三異破。
箋云。執云明暗虗空三種俱各別。破云。三種既各別。汝定從誰立見。為當從暗立見。從空立見。從明立見。
明暗相背。云何或同。
後幽明相背破。
箋云。明來暗謝。暗來明謝。云何計為或同。此是不同。
離三元無。云何或異。
四破或異。
箋云。離却三法。外又無見。云何說或異。又乃不異是同也。
分空分見。本無邊畔。云何非同。
五破非同。
箋云。有邊畔。便待汝說非同。既見在一邊。明暗等在一邊。見與暗等。不分邊畔。云何說非同。此正是同也。
見暗見明。性非遷改。云何非異。
六破非異。
箋云。此正是異。云何道非異。見明見暗之時。此見不隨明暗選改。云何說非異。
汝更細審。微細審詳。審諦審觀。明從太陽。暗隨黑月。通屬虗空。壅歸大地。如是見精。因何所出。
四審文二。初再勸觀因。
箋云。細審。微細。審詳。審諦。審觀。將一體非一體。同異非同異四種配之。或教他向暗明通塞上審。或配四見覺空頑。
見覺空頑。非和非合。不應見精無從自出。
後審無因生。
箋云。見是覺知。空頑無覺知。無從自出。破自然法。
若見聞知。性圓周徧。本不動搖。當知無邊不動虗空。[1]名其動搖。地水火風。均名六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五指文六。初通收藏本。
箋云。見眼。聞耳。覺身。知舌與鼻。
阿難。汝性沈淪。不悟汝之見聞覺知。本如來藏。
二總責迷源。
汝當觀此見聞覺知。為生為滅。為同為異。為非生滅。為非同異。
三責生諸計。
箋云。是指五現量心。為生為滅下。明此現量心非生滅等。
汝曾不知如來藏中。性見覺明。覺精明見。
四再責迷源。
清淨本然。周徧法界。隨眾生心。應所知量。
五顯淨周隨。
如一見根。見周法界。聽齅甞觸。覺觸覺知。妙德瑩然。徧周法界。圓滿十虗。寧有方所。循業發現。
六歎隨根徧。
箋云。意謂但眼根。周徧法界。餘四根亦爾。覺觸覺知。是第六識。或重牒五現量識。妙德瑩淨恒然也。十虗者。上皆云十方。此中避下方字。故云虗。
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六結。
阿難。識性無源。因於六種根塵妄出。
七六意識文六。初立識因塵顯文三。初略標。
箋云。謂此第六識。無其頭緒。根源。六根眼耳等。六塵色聲等。謂曾無無境心有。境方能率動能緣心。
汝今徧觀此會聖眾。用目循歷。其目周視。但如鏡中無別分扸。
二述五現量。
箋云。先說五現量識。然後方說第六。但舉眼識。其餘四種亦爾。謂此五現量心。對境不分能所。是第八識親相分。[1]怛如鏡中現像。無有分別。
汝識於中。次第標指。此是文殊。此富樓那。此目揵連。此須菩提。此舍利弗。
三指相分別。
箋云。第六識與五同緣。於中了別文殊等。見前。
此識了知。為生於見。為生於相。為生虗空。為無所因突然而出。
二徵。
箋云。指此第六識能了知。為生於見是根。相是境。虗空是所依。為復自然而有。突然忽然也。
阿難。若汝識性。生於見中。
三破文四。初見文三。初立計。
箋云。若汝第六識性。生於眼識。牒計。
如無明暗。及與色空。四種必無。元無汝見。
二離塵無見。
箋云。既生於見。不假境牽。四種即明暗色空。既無境何有根也。
見性尚無。從何發識。
三約無眼識破。
箋云。能生根尚無。所生識何得。
若汝識性。生於相中。不從見生。
二相文三。初立計。
箋云。若此第六。生於境。境為能生。識為所生。執決定從相生。不從見生。
既不見明。亦不見暗。明暗不矚。即無色空。
二離見無相。
箋云。既言不從見生。便須不見明暗等相。既無色空等。曾知相亦無。
彼相尚無。識從何發。
三約無前相破。
箋云。能生既無。所生從何起發。
若生於空。非相非見。
三空文三。初立計。
箋云。若空為能生。識為所生。則無有見相二分。
非見無辯。自不能知明暗色空。
二雙離見。
箋云。既言無見。須無辨別色空等境。
非相滅緣。
箋云。既無相。即滅却所緣境。
見聞覺知。無處安立。
箋云。既無相。何處有根見聞覺知等。
處此二非。
三責無表緣破。
箋云。則無見與無相。
空非同無。
箋云。既無見與相。乃是真空。非同頑空之無。
有非同物。
箋云。妙有。非同質礙色相等物。
縱發汝識。欲何分別。
箋云。既空非同無。有又非同物。乃是真空妙有。縱發汝妄識。又何能分別。為有漏不能緣無漏。
若無所因。突然而出。何不日中別識明月。
四無因。
箋云。破一類外道執自然。汝執云。此識無因。突然而出。汝須日中。別見明月現在空中。我便許汝識突然而出。既日中不見明月。此正是因緣之法。何處是自然。乃執義不成。
汝更細詳微細詳審。見託汝睛。
四審文二。初再勸觀因。
箋云。是見分也。
相推前境。
箋云。是相分也。
可狀成有。
箋云。是色法。或可。若有相分。可狀方有汝見。
不相成無。
箋云。是空。或既無相分。亦無見分。
如是識緣。因何所出。
箋云。既無見相。汝識性從何處而生。或可。教佗向見上。相上。色空等境上。窮此識性。自何而出。
識動見澄。非和非合。聞聽覺知。亦復如是。
後審非和。
箋云。第六識念念生滅。如猨猴得樹。起惑造業。是動。見澄。是五現量心。對境不分能所。澄即澄湛。如水澄清。非和非合等。但舉一根。其餘四根亦爾。
不應識緣無從自出。
箋云。破自然執。
若此識心。本無所從。當知了別見聞覺知。圓滿湛然。性非從所。兼彼虗空地水火風。均名七大。性真圓融。皆如來藏。本無生滅。
五指文五。初通收七藏。
箋云。若此識性。不從見生。亦不從明暗色空等境生。當知了別是識。見聞覺知。乃真現量心。既是真現量性。湛寂凝然。不從所緣境上生。兼彼虗空地水火風下一大。具足一切大。
阿難。汝心麤浮。不悟見聞發明了知。本如來藏。
二總責迷源。
箋云。麤謂麤淺。浮謂浮虗。
汝。應觀此六處識心。為同為異。為空為有。為非同異。為非空有。
三妄觀生計。
箋云。意謂不是同異非同異等。
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識明知。覺明真識。
四重責迷源。
箋云。性識是真識。明知是分別了知。本覺凝明。真現量識。
妙覺湛然。徧周法界。含吐十虗。寧有方所。循業發現。
五歎性含生。
箋云。含十方則無外。吐十方則無內。收歸一塵是含。周流法界是吐。
世間無知。惑為因緣及自然性。皆是識心分別計度。但有言說。都無實義。
六結。
箋云。但有言說。執為因緣自然。以理推徵。俱無實義。
爾時阿難及諸大眾。蒙佛如來微妙開示。身心蕩然。得無𦊱礙。
後聖徒伸悟文二。初廣陳悟指文二。初總陳詮悟。
箋云。阿難與諸大眾。伸述悟解也。前來道如一見根。徧周法界等。又云。性水真空。性空真水。性火真空。性空真火。文云。汝元不知如來藏中。性識明知。覺明真識。妙覺湛然。徧用法界。含吐十虗。寧有方所等。此皆是微妙開示。若是四十五年前覆相等。不得為微妙開示。如合四十五年後說。此經是微妙開示。或第三一因經。是頓中頓。說是微妙開示也。身蕩然。不執五蘊妄身。心蕩然。不執八識妄心。或身蕩然無我執。心蕩然無法執。我執是三科。法執是七大性。
是諸大眾。各各自知心徧十方。
次廣喻融真文二。初會觀心廣文四。初知心廣大。
箋云。未悟之前。妄執此心。或在色身之內。不知色身外。洎山河虗空大地。咸是妙明真心中物。今既悟見相二分無自性。乃心徧十方也。
見十方空。如觀掌中所持葉物。
二掌葉觀空。
箋云。未悟之時。見此頌空廣遠。既悟真空周徧法界。覩此頑空。大似手掌之中執持樹葉。一見見盡。
一切世間諸所有物。皆即菩提妙明元心。
三會相同真。
箋云。迷時菩提為煩惱。悟了煩惱為菩提。又菩提菩提斷。俱名為菩提。說智及智處。俱名為般若。又青青翠竹。盡是真如。鬱鬱黃華。無非般若。
心精徧圓。含裹十方。
四性含周界。
反觀父母所生之身。猶彼十方虗空之中。吹一微塵。若[A33]存若亡。
後返視身微文二。初塵搖空界。
箋云。既悟。然後却觀世間。[A34]已前未悟時事。反觀父精母血。假合成身。大似十方虗空之中。吹一微塵。十方虗空。喻法身。吹一微塵。喻五蘊身。若存者。非無。不捨一法。若亡者非有。不取一法。又不離妄身有法身。曰若存。不即妄身是法身。曰若亡。又似有則不有。當體是空。似無則不無。當體是有。
如湛巨海。流一浮漚。起滅無從。
後湛海䙴漚。
箋云。悟了是法身淨土。有何涯岸。觀此妄身。大似海中流一浮漚。或起或滅。無有蹤跡。意謂不離波外別有水。不離妄身外有法身。
了然自知。獲本妙心常住不滅。
後伸儀欲讚文二。初了心常住。
箋云。知則覺知。又悟也。得其本來微妙真淨心。乃堅實心。此之真心。本自不生。今亦無滅。
禮佛合掌。得未曾有。於如來前。說偈讚佛。
後作禮伸儀。
箋云。得未曾有。乃不並餘。筵也。偈者。不正梵。梵語偈陀。又云伽陀。唐言重頌。或云偈者竭也。竭理而談非也。
妙湛總持不動尊。
後讚請酬思文三。初讚文二。初一行讚佛德。
箋云。離言絕相。故稱為妙。湛者湛寂。是體大目法身。總者總相。持者任持。總相任持九十種不共法。是相大目報身。不動尊。體相一如。體即相。相即體也。
首楞嚴王世希有。
箋云。首楞嚴。唐言一切事畢竟。或言健行定。約化身讚之。則是用大。有自在之義名王。希有二字。是歎也。又此化身。從定而起。非但世希有。亦乃出世希有。總歎三身。
銷我億劫顛倒想。
二一行滅惑證真。
箋云。十萬為一億。秖是塵沙大劫。且略而言之。但說億劫。顛倒者。頂墮義。想即虗妄相想。根塵識三等法。
不歷僧祇獲法身。
箋云。歷為經歷。向一念之中。頓悟法身之理。不歷三僧祇劫。五位修行。見道[A35]已去。修道[A36]已還。是一僧祇。初地[A37]已往八地[A38]已還。是二僧祇。八地[A39]已往到佛果位。是三僧祇。梵云僧祇。唐言無數。得法身之理也。
願今得果成寶王。
次願文二。初願速成廣度將報佛恩。
箋云。願使令我得果成。自受用身佛。根根塵塵。周徧法界。此是自利。目根本智。
還度如是恒沙眾。
箋云。還學諸佛。救度恒沙眾生。此目後得智。
將此深心奉塵剎。
箋云。阿難發願我將度恒沙眾之心。奉報塵剎如來之恩。又將此悟理之後之心。供養勤奉塵剎如來。
是則名為報佛恩。
箋云。既能自利利佗。此乃方名報佛恩。又若不傳教度迷情。是則無由報佛恩。
伏請世尊為證明。
後五濁披蓮生窮取寂。
箋云。唯佛與佛乃知之。
五濁惡土誓先入。
箋云。五濁者。劫濁。煩惱濁。眾生濁。見濁。命濁。誓願入彼教化眾生。此是悲。
如一眾生未成佛。
箋云。如法界之內。有一眾生。來成無上菩提。
終不於此取泥洹。
箋云。亦云泥圓。梵語訛略不同。是喻也。此自圓寂之理。終不取涅槃。願入微塵剎土教化。然後便請下三修證。
大雄大力大慈悲。
後請文三。初再請宣微懸乘後演。
箋云。雄老雄猛之義。法華云。大雄猛世尊。力者。難屈伏義。慈能與樂。悲能拔苦。
希更審除微細惑。
箋云。阿難理雖頓悟。事未頓除。要假進修。用除微惑。此下修證文也。又希願世尊。為我審實。除却此第八識中。細微煩惱。或可。俱生煩惱未斷。此中悟。如升堂。向下證。如入室。下文云。我今雖蒙天王賜與華屋。至要因門入等。
今我早登無上覺。於十方界坐道場。
二速成圓果周運羣方。
箋云。坐者。安住之義。道者。無上覺道。場者。寂滅之場。又向十方世界。坐得道之場。此目大乘漸教中。妙覺如來。三身四智。悉皆圓滿。五眼六通。無不圓備。
舜若多性可銷亡。
爍迦囉心無動轉。
箋云。束心准義。則攝八歸一。則收束八識妄心。俱為一真心。未見唐言。今釋迦因陀羅。音訛也。唐言主。或天主輪幢。則是真心。能為三界之主。輪則摧壞煩惱。幢則不可摧壞義。表此真心能摧煩惱。不被煩惱所摧。或云。舜若多性。還[3]□銷亡否。意謂不銷亡。寧可道銷亡。我此心亦無□□則□□□盡。我願無盡。此義未可取之。謂此空。是第七識變底頑空。須是銷亡。
大佛頂首楞嚴經卷第三下
校注
[0948001] □疑妄 [0948002] □疑生或變 [0948003] 去字更勘 [0948004] 文疑次 [0948005] 徵當作徵 [0950001] 間疑謂 [0951001] 又疑亦 [0951002] 但疑俱 [0953001] 間疑謂下同 [0953002] 文字疑剩 [0954001] 令疑今 [0955001] 目疑耳 [0956001] □疑是 [0956002] □疑因 [0956003] 內疑肉 [0957001] 無下疑脫二字 [0957002] 未疑味 [0958001] 本疑外 [0960001] 變疑醎 [0960002] □疑狀 [0960003] 間疑謂下同 [0960004] □疑有 [0960005] 相疑初 [0966001] 名一作并 [0967001] 怛疑但 [0970001] □疑空 [0970002] 堂疑掌 [0970003] □疑可【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11 冊 No. 271 楞嚴經箋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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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窮根顯體。文二。初總標真性。
箋云。是破六入法門。謂窮盡六根。顯現真體。六入者。通生識道。受入愛憎。為此六根。是識之道路。為識之所依。然受著順境生愛。違境生嗔。如來藏。則四智菩提種子。四智者。大圓鏡智。平等性智。妙觀察智。成所作智。藏者。包含義。妙即微妙。真乃真實。如則一如。性是體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