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之研究
宇宙間形形色色,變化萬千,要其指歸,無非有生命與無生命兩種現象而已耳。觀夫山木之欣欣向榮,江水之滔滔東下,就其表面論之,固似有長大變化之能力存乎其中。然吾不以水木為有生命現象,吾之所謂為有完全生命現象者,厥為人類,以其為萬物之靈也。夫人既為有生命現象之動物矣,則其生命何自來,不可不一研究之。
有人謂「生命之來由,係由於無生命之物質變化而成」。其根據即以「化學上若干種元素,可以構成人體」為言。而反之者,則又以為「生命係由有生命物體——父母體——而出,決不能由無生命物質而成」。其所持以辯論者,即難「化學上若干元素既能構成人體,何不以之造成一有生命之人?今既不能造成一有生命之人,則生命不出於無生命之物質,可以斷言」。
雖然,余亦有問焉:夫既謂生命都由父母體而來,則逆數而上,必有一最初之男與一最初之女。此男也、女也,不能復謂其有父母生之也,既無父母生之,則其生命又從何而來耶?吾知主生命出自父母體之說者,必結舌不能措一答也。
在吾之意,以為生命本係固有,自古迄今生命自在,特有適當機會時則發現其現象,否則潛伏焉耳。吾姑采日常事理以證吾說:考物理有動靜兩種力,動者有現象可見,靜則潛伏而不興。生命亦有動靜力焉,在白日則動,故一切現象都見;夜昏則靜,至聲息全無。然而睡熟時聲息全無者,乃在潛伏時內,而不能謂生命即停止於夜中也。昔人有詩曰:「晨昏小死生」。揆其意、蓋亦以為晨而起如死之復生,昏而臥若生而入死然者。此特就生命現象之一小部分言之也,擴而充之,謂生命之大死生,如晨之生昏之死,亦無不可也。蓋人死云者,特在生命現象上告一段落,而生命之潛伏力,固猶存也。遇有相當機會則復生焉;惟復生之生命與前生之生命,其現象亦不必盡同,蓋視時機之如何而定也。譬如杭州乘車赴滬,車中一覺而醒來已是北站矣。夫北站之風景固異於杭州,而覺後之所見當亦異於未睡時之所睹。以此例復生與前生之現象之不同,正相符合。是故以「生命出於無生命物質」或「由於父母體」者,其說多有時而窮,誠不若以「生命本身為常存者」之說之為當也。惟生命常存故無始無終,無終無始而現象之有時發現、有時潛伏,則機會為之耳。雖然、生命固無始終,而實有變化,其變也有秩序焉。人苟能明心見性,順其秩序以求生命之源,則生命之創造亦有在乎人者,要視各人之根底如何耳!
(附註)太虛叢書「哲學」改題「生命」,今依海刊原題。
(附)答生命研究之疑問
(季炎君之疑問)讀四月三十日,杭州報星期副刊,載有毛汶君記錄太虛法師「生命之研究」一文,不禁發生疑問。茲特臚陳意見如左,以供世之研究生命學者有以教之焉。
原文主張『生命自在』之說:謂『有適當機會,則發現其現象』為生;否則為死。且以『物理有動靜兩種力』,以證明生命之隨動靜而生死焉。可見其所謂動靜云者,即此適當之機會也。說理未嘗不圓,然生命既屬自在,但有動機即發,何不自生自發,而必待父母配偶,以造端乎其動機?既待父母之配偶,以其造端乎動機,是主持此動機者,即原文所謂適當機會仍為父母也;即不能謂之自在,與『生命係由有生命物體而來』之說何異?矧機會之權能操之于父母,愛欲其生惡欲其死更影響於生命本身使其失卻自在耶?此疑問者一。又原文『不若「以生命本身為常存者」之說為當也』句,僅以寤寐夢覺等為喻,亦不能確實證明生命本身之常在。何以見之?例如醒後之人,對於夢中幻境,類能記憶。又如一人由杭州乘車至滬,車中一覺醒來已是北站,但此人既睹北站景物,同時亦能記憶杭州景物不失。故謂之生命本身常存,於理尚說得過去,而何以賦有真正本身常存之生命,一隔陰迷,即不能記憶前生之情事乎?常存之理,於何徵實哉?此疑問者二。
總而言之,不受動靜機會之支配而失其本來面目,而後謂之自在;不受境遇變幻之攪亂而失其湛明知覺,而後謂之常存,研究生命學者,其亦於此二點疑問加之意乎?否則,其所主張即不能成立。一七,五,一,季炎。
一、佛明諸法,皆仗因託緣以生起。但云自在,如不明託父母所緣乃起為現行,則成實我之常執,而不明生命不常不斷之真相。
二、醒能憶夢,而夢不必能憶醒,後一夢亦必不能憶前一夢。佛菩薩常覺而通宿命,如醒;異生類如前夢後夢相續,雖不相憶,而不容為相續不斷。
【經文資訊】《太虛大師全書》第 X03 冊 No. TX03n0002 第二編 五乘共學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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