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八(論本自第二十一至第三十)
聲聞地第十三。初瑜伽處種姓地第一者。十七地中。聲聞地第十三。此即簡前生後。初瑜伽處等。簡餘二乘。三乘皆有初瑜伽處故。瑜伽有四不同。此為最先故言初。瑜伽是觀行。種姓是觀行種子。種子能為現行觀行。作所依處。故言初瑜伽處種姓地。此初瑜伽中。有四地故。次頌文云姓等是一。世間出世間。種姓地名。先姓等者。姓中有四種。謂自性。安立。諸相。數取趣。此種姓有四種不同。故言姓等。
論云此地略有三謂種姓趣入及出離想地。此地總是三。言想者。以想能起言說。言說即名。從因為名。故言想。此中義者。此地略有三種。一名種姓。二名趣入。三名出離。今順結頌法故。想字在下。又想即是名 上來既列三地名竟。下結言此名三地。
論解種姓中。云有種子法由現有故者。種子法。即涅槃證之種子 由現有故。簡當有義。現簡於當。有簡於無 若爾勝軍當有此如何通。解曰。由現有煩惱等障可斷故。亦名現有。此三家義。任應敘之。
論次下。言便有堪任便有勢力者。有說。堪任謂姓種姓。勢力者習種姓也。今思不是。所以者何。姓種姓本有。何勞言遇緣。故云非也。今意者。堪任。謂有種姓習種姓。勢力。道種姓也 能得。謂得有餘 能證。無餘涅槃也。能生現行故名種子。梵本云馱都。此云界。是因義也。梵云涅縛婆轉。此云姓。是體性義也。據義各別。此解種子。明三家義如先敘。
論答種子在一相續中文。云若法異相俱有而轉見彼各別種種相續種種流轉如是種子非於六處有別異相等者。此中意。初翻解。後正解。謂若法下至種種流轉。此翻解。此中意。若種子與六處所依各別。相可種種相續種種流轉。如十色處八識處。如是種子。非於六處有別異相。故知在一相續。如攝論中解。此中不如菩薩。故不言六處殊勝。但言六處也。
論云達須蔑戾車。此云樂垢穢正至即四果。可謂正行正至也。
論解勝處淨信中。云前行增上諸清淨信者。謂信是見道入相之前行。
論解法教久住中。云當知說彼勝義正法作證道理等者。此意。明正法五百內。由有正法作證。
論解意律儀中。防護乃至所有貪憂。此憂非五根起。以憂代苦。其意說苦也。
論食知量。云為斷故受為令新受當不更生者。為斷故上受。新上受。更不生。又為斷故苦受。新苦受。更不生。
論若往若還等至二十四等當廣解。
論樂遠離中。無倒修治初業地已者。謂修治初發心業。即出家等是 邊際臥具者。極惡臥具名邊際也。
論云如水所生雜穢𧍒牛螺音狗行。述曰。佛法如水。破戒比丘。如水上眾多雜穢𧍒牛。又如狗高叫。似吹螺。明然有狗行。破戒亦爾。喻之。
論曰若生無暇若有縱逸者。生難處者。是依梵本。云生無暇處是。謂在此處無暇能入道。如世言無暇作此事。
第二十二卷抄
論。解出世間離欲中云。自能離繫自能解脫者。得無漏智等。離有漏繫。即無間道。斷彼煩惱得無為時。起勝解數。自得解脫。即解脫道也。
論解戒律儀中。今此義中唯依苾芻律儀說善能防護等者。何故不說苾芻尼等也。以不能入聖道故。多分成熟具戒法者。苾芻有故。餘則不然。是以不說。
論云於所應行於如所行者。謂所應行事。簡諸惡有者不應行事 於如所行者。即如餘善丈夫所行。如是而行也。
論曰若於如法宣白加行住慈悲心展轉與欲者。此即為法事時。如理白眾。應住慈心受彼人欲。
第二十四卷抄
論謂夜四分中過初一分是夜初分等者。彼土世俗。晝夜各立四分。佛法晝夜各立三時。以三時攝四分。從初向後過初一分。名初時。從後向前過後一分。名後時。中間二半分。名夜中時。其晝亦爾。此中順世俗。
論云言經行[1]處者謂於廣長稱其度量乃至相應身.業西方食多蘇乳。其食難消。為一處所。量無大小。或露或隱。於中往來擬行消食處所。於此中來去。所有如法之身業也。
論解宴座中。結跏趺坐端身正願安住背念 加趺。容貌敦肅。簡異空坐不能跏趺。如下三十云。有五復次。釋身生輕安等 端身。[2]解身疲勞。表意正念。由端直故。不為惛沈睡眠之所纏擾。不為外境散動故 正願異耶願。心無異惡 安住背念。心得涅槃。念求出世違背生死。故言背念。所背生死之心。安住無漏涅槃之念。故能斷金剛般若云。住對面念。此對面念。即背生死念欣涅槃。如第三十自當廣說。有二復次解。一如前解。二謂住定故背不定。故涅槃念心無異念。則不起過。常以正念為對面。而安住之 解順障法中。云謂淨妙想。謂順貪蓋。瞋恚相順彼瞋蓋。黑闇相順惛沈睡眠蓋。親屬國土不死。尋思順掉舉蓋。追憶昔時咲戲等。順惡作。及以三世等。順疑。
論答於經行時從幾障法修其心中。云以有明俱心及有光俱心者。謂水火。星月。藥草。珠寶。是明緣。此明之心名明俱心。唯日一種。是光緣。此光心名光俱心。以日能發光隱蔽處而令見。餘月等不爾。
論。答於宴坐時修心中云。謂或觀其骨。或觀其鎖。或觀骨瑣間。
論又曰賢善定相者。謂斷此四蓋之定相。名賢善定。
論。解疑蓋差別中云。於過去世為曾有為曾無者。此中所為。初言不如理思。則三世皆舉下。疑三世有及有因緣。三世皆舉。唯疑有無中。唯於過去不言現未。有何意也。述曰。如廣論有略影顯之。前後皆舉三世。此中唯舉過去。影解現在未來。論略故不說 又現在現有。不可疑有無。未來法不定。有無難推。又今謂得正見。未來果斷故。不須疑未來有無。過去不同現未。故偏疑有無。其實通三世。
論我於過去為曾何有云何曾有。此中二思。一思過去曾有何法。二思過去之法從何而來。即初問法體。後問法用。過去既然。二世准此。
論又為護持諸臥具故順世威儀等者。此中意。於初夜分。由[3]盡經行故。後夜分不令經行。初夜經行。不令遠去。或至[4]書經行處。恐賊盜失臥具。所以進臥具令經行。又雖是夜中。威儀須正。故順世儀初夜經行。又世俗初夜經行。合僧初夜經行。此順世儀故同初夜。經行有二因緣。一護持臥具。所以不遠。順世儀故。書分經行。
論解思惟起想巧便而臥中云。如林野鹿者。野鹿恐人傷殺。眠不安隱。有巧便宿。人當今臥時亦爾。
論云後夜者謂四分中過後一分名夜後分。夜中但有四分。而過後一分。即令至明。如何是夜。此中言。過後一分者。謂四分中入後一分名過。非後一分已無名過故。過有二種。一纔入名過。即此論文是。二事了訖名過。如明過夜。此中入故名過。若堪三時攝四分。此後分即後時。夜四分中。向前取過一分名過。後一分向前過。非向後過也。故中夜文。云於夜中分夜四分中過於一分。此乃中時。過初時一分。復次中時中時既攝分。成亦過一分。即取第二分之多。第三分之多以成中分時也。
論解往還正知而住中。有四句義。一自往還正知。二所應往還正知。三往還知時。四如是如是應往還。此中。第二所應往還。及第四如是如是應往還。何別。即下重釋中。云如其色類動止軌則禮式威儀應往還此。即與前別。第二但彼家屬等。可應往還。五種家不可往還。後第四。設應往還家。自有軌則禮式。可往還。無即不可往還。以此為異 其下覩瞻等門。皆有四。准此作法。第二句皆同。彼家可爾不可爾。第四句。能顯第二句可爾中出離。
論僧伽胝者。此云上衣。即上着之衣。如外垣墻。此衣亦爾。最在外着。最向上着。名為上衣。
論。或六十牒下至九牒者。此中諸部無此衣。此論據合。上極六十牒。九牒諸部共許或且作是說。言六十牒。或更得多極一百五十牒。[1]問。
論[2]各有中衣若有下衣者。述曰。中衣即殟呾羅僧伽。先云欝多羅僧伽也。亦云七條。今云中衣。在大衣下五牒上。名中衣。亦名中擁。能擁身而處中故。下衣即五牒也。最在此下故。重辨三衣之法。又衣有中下。故名中下衣。若爾何故無上衣。明知此中三衣為論。上衣即僧伽胝也。
論噉甞中。何故餅等為噉。乳等為甞。可咀嚼名甞。不可咀嚼名噉。以餅等實食。可𭊹嗍名噉。不可𭊹嗍名甞。或且汎爾言噉甞無異。須世俗情而建立故。
論釋次第中。不應往處復有家一向誹謗不可迴轉。謂決定無親情。或善根未熟人。
論解如何應往中。云不墮山峯。山之與峯。云何名墮。此中墮者。謂墮住。非墮落。不令墮山峯也。
論應隨月喻者。謂月能清涼益人。入施主家。身有清涼。益於施主。亦如月也。
論自持心中。云非不慧捨廣說乃至要當速疾而非遲緩者。此中意。各往施主家。何必要望施。非不慧施。而即往也。不應如此不慧施。謂慳不施。若不施不往。不應作此事。非不慧施而即不往。若往時乃至速疾不得遲緩。
論曰不應開紐者。謂不應不繫紐。法師云。衣下有紐。不應開應繫之。亦應不應 不軒不磲。衣不𥖜烈。
論。不如象鼻者。謂不垂袈裟角如象鼻。應搭膊上 如多羅樹房穗。樹開出房穗。衣角亦爾。皆不應龍首。謂雖搭膊上。不得角頭高如龍首。不得煩兔。袈裟置曲肘中。如豆團相似。問。
論不應囓斷而食其食者。謂令手搩食。
論解往還等次第中。始從謂如有一依止如是邨邑等下。至如是乞已出還本處。解往還二法。應自已知往還等。各有四作法。今且作往還。往等次第法。下至覩等即不具作。准往還等可知。准覩中少分亦作。餘尋讀配 又於如是下至不可迴轉。解不應往處。次下至或商主家。解可應往處 次下至若忿競時亦不應往。解時應往 次下乃至堅執緬羞而受用之。解應如所往。
上來已解往還訖。次下復於已往或正往時等。乃至能攝梵行能令諸惡尋思現行以來。明覩瞻二法。於中有二。一明應覩。二明不應覩。明應者。謂復於已往以下。至不應觀視以來。類說明是不應覩。以下是應覩。
又不應搖身搖臂搖頭等下。至端嚴而坐以來。總明屈申二法。此中但判不應。不明應事。准上作之。
又不應開紐不軒不磔下。至若坑澗處若崖處以來。明持衣持鉢二法。於中有二。初明持衣。次明持鉢 不應開紐下。至而被法服以來。明衣。以下明持鉢。
又應次第受用飲食下。至不應囓斷而食其食以來。明食飲噉甞四法。此中總明非別明。任文思之。
又從施主家還歸住處於晝夜分以下。至時時停住而習經行以下。明行住二法。
又如是於自所居住處自院自房下。至如法寢息以下。初明坐臥二法。於中有二。一明[1]坐宿臥 從如是於自以下。至而宴坐以來。明坐。以下明臥。
又於晝日分及夜初分以下。至或為修斷閑居宴默以來。略明語默二法。於中有二。一語。二默。准文可知。
思惟法時。乃至無間修習殷重修習以來。廣明語默。文亦有二。准上可知。
次又於極熱分時下。至皆悉除遣以來。解於勞修。
論又於善品先未趣入以下。乃至如是名為正[2]念而住以來。此中意明未成熟但名正知。成辨以去名正知而住。准文思之。此乃師未作。
又當知此中若往等下。明行住二法。攝前諸門。此能攝之法。非前行住。謂住行事名行。非住行名行。住處名住。非前云住。故得攝法也無妨。
論若臥若默若住時意業者。此中臥應在身業中。以臥時思先明相故名意業。非臥者是意。
論依行住時有四業。正念為一。不放逸為一。應作而作為一。於現後無罪為一。為得未得集資糧為一。今如文而配也。
第二十五卷
此二十種想。如雜集抄及大智度論。
論又能證得三果不言第四果者。以漏盡通即第四果中成故。合說而此不論。
論三神變。一神力神變。即身通。二記說。即他心通。知他心而記別故。三教道。即漏盡通。可謂三業也。如雜集第一卷抄。
論解教授教誡。與多餘處別。謂四教授業。此中總明。餘更別論。四教授等無違。如明四教授等義。說勘。
論宣說相應助伴隨順清高等者 相應。謂與理相應。即緣如是智也 助伴。同時心心所法也 隨順。即有漏加行智。隨順正智故 清高。簡濁亂語也 有用者謂得涅槃相稱不相違語也 應順名句等。所有語言。
論由彼成熟如是八支者。謂即又此言論應時而發以下是。或前初解若能諫舉中八者是問。
論曰當知由此因緣故者。即次前四又字是也。
論曰正士者。謂四向。正至。謂四果 云何名為聞思正法者。謂聞慧。次下廣解思慧。於下別解契經。謂長行者是。如對法論第十二抄廣解。此中十二分教。并藏收所以等 未了義者。法師云。非經未了。謂聽者未了。此未之所聞也。
論曰由三量故如實觀察謂由至教量故者。先云聖言。今言至教者。即至極之教。以理至極無問內外。皆名至教。先云聖言者。即不如此。三十二種言中。聖言有十六。何必要是佛語名聖言。以先相言聖者。即佛菩薩等。今言至教者即無所簡相。
論由彼諸法本性應爾。謂無始來 自性應爾。不待眾緣 法性應爾。法相道理。
論或即如是或異如是或非如是者 或即如是。謂火等以煖為相。火自性 或異如是。能燒是火之用也 或非如是。謂用炎赫等。是[3]取之相而為火也 又或即如是。謂火以煖為性。或異如是。謂用炎熾。是相異於火體為火。或非如是。謂非不以煖為火。
論云婬女巷論。謂婬女多居細小巷中。說婬女行婬之事。
論解施中。云教引利益安樂何差別。述曰。說樂名教。身作勸名引。
論曰是諸菩薩所現行事非此義中意所許施等者。此中意。明菩薩用前有情數物施時。必須所用施之情。歡喜方用之施。非是彼生嫌恨。菩薩欲得自意所許即用之施。長讀下文。
論文云馬瑙[A1]采石者。即一物。以馬瑙石有[A2]采文故也。此一段文[4]問。
論何相施中。云無貪俱行思等。此[5]問施體。此論以無貪俱思所發身語業。與對法相違。如彼抄會。
論云或自相續或他相續者。或自施或勸他施。此施廣同雜集。
論云為莊嚴心者。謂得無漏心 為助伴心者。謂滋無漏作意等。
論解成熟妙慧中。云俱生覺慧加行覺慧。即生得善方便善也。
論解十二杜多中。與十二杜多經似相違。[6]來問堪杜多先云斗藪。斗藪塵垢也 又云。洗除身心也。亦云修治其心也。三衣如前已釋。三安怛婆參者。安怛名內。婆參是衣。此衣通前二衣。應皆云三。
論云毳衣者。即細毛曰毳。無問鳥獸之細毛。皆云毳。恐三衣以無價疊等為。故。
以毳毛為之也。十二杜多。食四。衣三坐。五今列名及下解中。分為十二。以別開常期端坐處如常坐為二。此但是一常坐不臥。如十二杜多經說。下除障及廣解中。雖更別開別除障。而仍是一。
論解柔和中之如是六種可樂可愛等者即六和敬也。前三業為三。和同受用為一。同戒見各為一故六也。和同受用中。初總解。凡所欲食下。解和同。如法所獲下。明受用。又此中別解六雜住。臨時別解。
第二十六卷
第二瑜伽處
論云七生等人者。如對法論抄廣說。
論曰家家謂天上從家至家等者。二說。難陀云。人天二趣若往若來。正法藏云。二生家家。唯於天上。二生往來。一間中唯受天有。與對法相違。如彼會。
論云時解脫。五或字。即五人次第配之。
論又此貪纏住在身中經文相續。乃至為可愛法之所制伏不能制伏彼可愛法者。此中意。明為貪纏故。為境制伏心。非心能伏境 如貪下瞋慢中文。准此應釋。下廣[1]問解中。不解等分薄塵行者。以上具明故又略不說。
論云今此義中當知唯說聲聞乘願聲聞種姓等者。此中明聲聞地故。唯取聲聞[2]即種姓人。
論解有分別無分別影像等中。如對法第十一抄會。此中法師云。有無分別皆見道前。事邊際。在見道。所作成辨。在無學道。此中相違如彼釋。
論云彼於爾時於所知事如現領受勝解而轉雖彼所知事非現領受和合等者。此中意。明同分影像。其定中所知事。如現領受。相似其實定中。未現領受前實境。又非與外境相似之物。於定中現。然與外實境相似。領受勝解故。名所知事同分影像。
論又亦名三摩地口者。境能生心。如瓶口出物。
論。解所作成辨中。云諸緣影像所有作意皆得圓滿。乃至得轉依故超過影像等者。此中意。即有無分別影像。皆未證真。[3]有影像入見道。名事邊際盡如所有性。今至無學所作成辨。得轉依。證圓無漏。超過影像。則無漏心。無影像也。對法云。無分別影像者。謂內真證智。及後所得者。此從因為名。名無分別影像。其實二智以無漏故。皆無影像。有無分別。或定或慧。對法論文雖具。而影像文不具。西方既釋有三。此之取義任意。其無漏心有影像[4]之解釋此文 超過影像者。此超有漏法執影像。非無漏心。無有影像 又無影像義。取此文為證。詳彼文如彼論 此文即證因無漏心有影像。果無漏心無影像。雋師義。
論云因果相屬事者。即此中行因。得果。所作成辨事。
論云若樂通達者。謂斷欲界欲 又謂入見道 及樂解脫以下等。是名修道。
論曰又彼苾芻於時時間全心寂靜於時時衣增上慧等者。此中前解定境與外境相似。此文以下。後似前故。言於時時間。
論云一切麁重悉皆息滅隨得觸證所依清淨等者。此解四清淨。一身淨。此中號所依。二所緣。三心。四智見清淨。
或骨或瑣或復骨隙。且解曰。骨謂骨餘處。瑣謂骨相連處。或復骨瑣者。謂總合觀。
論云若身若心不平等受受所攝者 受所攝。謂同時諸身業語業等。
論解五種貪。一於內身欲身欲貪者。於內身初起欲界[5]微欲。故名欲欲。次起欲界重貪。故名欲貪。又內身是自所欲之法。故言於內身欲。於內身欲上起欲。即能欲之心。此名欲貪。初欲字屬所欲。第二欲字。屬能緣。第三欲字結名。
論云若於青瘀等作意思惟於顯色貪令心清淨若於變赤作意思惟於形色貪令心清淨。述曰。貪白紅顯色。以青瘀等。對治於形色起長短方圓等貪。以除去皮肉對治。若小乘云。變赤相者。死屍初青後赤。變作赤血身。以除形色貪。大乘解。先皮肉等色赤。除去皮肉形色。名變赤也。即變者赤也。
論云皆依四種憺怕路者。憺怕[6]寂義二釋。一置死屍處寂寞。無人法故名憺怕。往彼處所故名為路。二涅槃寂靜名曰憺怕。作不淨觀能得涅槃。故名為路。
第二十七卷
論曰云何緣起緣性等者 緣性。四緣也 緣起。十二因緣也。
界差別不論十八界者。此六界通欲色界[1]足。故[2]雖地不足非十八界有此界[3]足。
論解外地界中。云非親附非執受者。若內地界。親附所依。近在本識。能有執受。今外地界非。
論內風中。云有脇臥風等者。此風住脇間而得臥等。
論解斷大刀風者。風如下[4]下小之刀。能傷於人 有畢鉢羅風者。法師云。人有此風色如黑點。有云。畢鉢羅。即人食畢鉢羅也。此風辛楚。由如畢鉢。
論外風中。云有毘濕婆風有吠藍婆風毘濕婆風者。此云工巧風。能成萬物。舊云毘首羯磨風。吠藍婆此云旋風。舊云旋嵐風也。
論云多羅掌者。謂西方有樹。狀似此間蘆樹葉。人趣裁去四邊散葉。但取苗如鵝掌許大為扇。名多羅掌。
論云離一合[5]相者。即計為我。其實諸界為身。計為一合之我。今離此相也。即般若經。云如來說一合相等者是。
論云阿那波那念者。阿那名持來。波那名持去。持來者入息。持去者出息。亦名持息來持息去也。
論云中間入出息者。謂入出二息中間。雖息未入出。其間亦有微細息。轉名中間息。
論云始從齊處乃至面門或至鼻端等者。其息唯至齊處齊下。更無出處還復。乃至從口出及鼻端出也。
論息因緣中。云一牽引業即先世業二齊處孔穴。或上身分所有孔穴者。謂齊中有小孔穴。或上身分。有口鼻等孔穴。
論息所依中。或依身門。或依業。或依孔穴。故言如其所應。所應依處皆依也。
論若唯依身而息轉等者。此中意難。非唯依身而息得轉。如入無心定等時。身在下界。而彼息不轉故。非唯依身而息得轉。
論若唯依心而息轉者。此中意難。非唯依心而息得轉。入無色定。彼息應轉義。
論若唯依身心而轉者。此中意難。亦依孔穴業等。而息得轉。非唯依身心。如在母腹中。四位時無息義故。論言閉尸等位。
論云若是處轉若。乃至轉若如所轉若時而轉等者。此結上義 若是處轉者。標上諸孔穴即麁孔細孔等也。即息於是所轉也。若乃至轉者。即牒說齊孔穴。乃至齊處即息入身。乃至齊處轉也 若如所轉者。牒上入出息。以一為一等。其餘息時。如所順逆等轉也。
若時而轉者。即牒上若時行者以一為一等。乃至十十為一。時節長短相續等名時而轉。即爾所時數息應轉也。後成熟故不牒。
十六勝行故名總緣。緣諸諦故。此中初總緣念 若長短下。方別舉十六。下門中方解十六。依四念住。古來四四配之。一觀息長。二觀息短。三觀息遍身。四觀息除身行。此四觀身。五觀喜入出息。六觀樂出入息。七觀心行出入息。八觀息除心行息。此四觀受。九觀心入出息。十觀喜悅心息。十一觀制持心息。十二觀解脫心息。此四心行。十三觀無常息。十四觀斷息。十五觀離欲息。十六觀滅出入息等。此四觀法行。
論解身四中。第四重解息除身行者。身行謂出入息。令息除之。名息除身行。
論又即如是覺了喜者覺了樂者等者。此中解心行。
或有妄念起我我所及慢我當有無我當有無色等者。此見諦名暫妄念生。非六十二見中見也 若依是六十二見中見者。我當有。是常見。何處見諦人起妄見無文修道起常見。今此處即現起何惑也。又此在凡位起。未見諦故無妨 若爾前見諦者作此十六勝行。如何得起常見等。義曰。此十六行凡夫亦作。前言見諦者。據見諦人為論。非通凡夫。其實通凡夫。此起常見等即為勝。
論有相想等。如對法抄解。
論解苦苦中。以七苦為苦苦故者。據實為論。餘處唯說前五為苦苦者。以從增上苦說苦苦。第八苦通三苦可會之。此以通三受苦取蘊也。
第二翻解除生苦。餘六苦亦是壞苦。以老時壞於少等故。前六俱壞苦。此中以煩惱及壞心為壞苦。乃至非想亦有。餘論文唯言樂處故。至第三定以下。又彼有文。至上地今起煩惱心為壞苦即是也。
第二十八卷
論解增上慧學中。云謂於四聖諦如實知見名增上慧學者。此據唯無漏慧說名慧學。非名有漏。
若次前解定學中。初一翻。唯約四無漏靜慮說定學。何以得知者。次下文云然依靜慮能最初入聖諦現觀正性離生非全遠離一切靜慮能成此事等者。此則覆解前一翻釋。唯依四禪說名定學 第二釋。又諸無色及餘所有等持等至亦名定學。即無色定及色界所有餘有漏等持等至等。皆名定學。此乃通漏無漏。何故慧學唯無漏。定學通漏也。義曰。其定亦唯無漏。前言又無色定者。取無漏定言及餘所有等持等至亦名定學者。此即四靜慮能引發通之無漏定也 定學現唯無漏。慧學義齊。亦無妨。又定通漏無漏。慧亦爾。此據無漏勝者語。不同定具作法無妨。准下文。若有戒定。未必有慧。有慧必有戒定故。前解為勝。以取無漏慧為學故。又何妨慧學唯無漏。戒定通有漏。寬狹不齊無妨。
論下說十違逆等法中。云今此義中意取能斷思惟諸法瑜伽作意障礙法者。即解例前光明中。雖有四種。意取法義。二光明能斷思惟瑜伽時障礙法。
論云退失所得瑜伽[1]境者。即有漏禪定等是也。
論云回轉弟子者。隨彼教故名回轉。
論云方便有四。一尸羅。二念。三無放逸。四定慧。如文可解。
論因緣相中。云又或人所作非人所作等者。即學知亂相也。此乃法師之義。又勘上下不然。下遠離中。皆言由因緣。故知此因緣。即生貪等之因緣也。故下文皆言由因緣 或功用所作者。此由因此加行生亂 若毘鉢舍那下。明不亂因緣 極猛盛觀後因緣相者。即修集資糧。於最後成滿之因緣。下定中准知。
論解陿少勝解中。云謂及陿少所緣意解勝解者。依下結文。云所緣陿少故。此即欲界。若色界名廣大所緣 無量。謂無色界。
論云於其所作成辨時轉者。謂所成辨彼所依清淨。所依清淨故。令遍滿愛樂清淨故。言成辨時轉。
三十七品菩提分法。廣解如對法抄。
列名七覺支等中。皆有等字者。法師云。此等覺即謂如來七支。能[2]因成等覺故。皆有等字。若爾後八支聖道亦爾。前五位[3]內難此義妨故 有義七覺在見道。八正在修道。見道無相。修道分別。分別故有相。無相故平等而覺故言等覺。此義上下無妨。
論解四念住身中。云三十五種身名身色者。此中約色身名身。通舉祖父國身者。即鬼身也。以祖父來。皆望男女之所祭祀。皆有此願。乃至上祖故。言祖父國。廣釋如智度論。
又論云中身表身下文。云劣身中身。二中身何別。內身名中身與表身相對。處中名中身。三品相對也。
論解二十一受。即如所列 或九種受者。法師云。即初三位各為三位。故九也。此九攝一切受盡。更無別開餘門也 又釋。九種者。樂等三受為三。四樂身等三受。五樂心等受。六有味。七無味。八依耽嗜。九依出離。合為九。開即十也。
論云云何為法。故前明心。此數明法。貪毘奈耶等者。毘奈耶。名調伏。即無貪調伏貪也。貪毘奈耶。即無貪也。
論云如是諸受若隨順涅槃等。謂諸無為隨順決擇。謂諸無漏心法。若[4]隨於界。謂三界有漏名愛味。若上界二性有漏法。乃欲界聞思。出家人等。依出離受。若下界二性法。及五貪欲之體。名耽嗜。
論云如是六心當知皆是行時所起。謂前六心皆行作時起名行時。非住行等名行時。行時既爾。住時准知。如前已說。未住定時起名行時。住定時起名住時。
論云依淨蓋等者。此中解住時十四心。未得定無間道。住加行道中。名淨蓋地。起八種心。依定無間道。斷煩惱結。起彼六心 問曰。何故前八名淨蓋。是定加行非無間。後六是淨。或一定一無間道。義曰。且如貪瞋癡。為所治蓋。無貪調伏等為能治。即六合取。三所治即三蓋也。此乃行時。下是住時八種。若略若散。略即止相。散即散亂。若下若舉下。即惛沈。舉即舉相。若掉離掉。掉即掉舉。若寂靜若不寂靜。謂惡作名不寂靜。善作名寂靜。又疑不寂靜。決定名寂靜。又合取前能治道名寂靜。合前所治名不寂靜。此即各別有對治。名淨諸蓋地。蓋即五蓋。後之十八種。總相而言。非別有所治。得後六時。要須得前。諸蓋淨已方能入根本定 若爾所治能治要須同時。何故蓋為加行道。定為無間道。義曰。且如前能治寂靜道等。若加行道。諸蓋伏非永斷。又前能治伏時為加行道。所治滅與無間道同時。為無間道所斷。要所治滅能治生故。
論云從蓋得解脫已證入根本定。無間道中不定心。即所治也。前八別有對治故。加行道分別觀心也。後無間道總相觀。或言無間道。又未必明方便。無間道前之八心。所治皆是蓋。別有所治。後之六種。雖非[1]除蓋。總斷諸煩惱如此分別。此方便無間次第。八唯伏惑。非是無間。
論結法念住中。云若能如是如實遍知諸雜染法自性因緣過患對治是法念住者。此勘上文。無別解此四種。但[2]有自性及過患對治。無別因緣。若准上舉。所治蓋等名自性。次前言了知眼處有結。過患名過患。故前能治道名對治。又無別解因緣文。若義立無妨。謂六行時中三不善根。名諸惑之因緣。因緣生諸惑也。又即自性之種子名因緣也。又因何處。緣何處。而生自性即名因緣。又依眼乃至作意而生[3]惑眼等處即名因緣。
論初解受心法念住中。此中意。若緣內身生受心法念。緣此受心法。是名內受心法觀。如內外等亦爾。此中緣身。無簡能造所造總緣。若下第四唯能造非所造。故別也。
論第五解修身觀中。云若緣無識身色於過去有識等者。此中意。明見死屍於過去世曾有識時。此現屍名外。當有識時名內。緣現有識身未來無識身。內外亦爾。以現有識未來無識。相似法性。平等法性。一相無異。乃至過去亦爾。
第六解中。云若緣自中身者。即自內身名中身。即自內中身也。
論斷四倒中。解身不淨之意。說不淨相應四憺怕路者。論第二解倒中。云受苦樂者。依下覆解中。云於心意識執我遇者我事愚故立心念住。即此計心以為我也。與前第一相違。如對法第一第十卷抄解。
論解念住義中。云念慧二法是自性。與對法同。小乘唯念為自性。今大乘兼取二法。為念住自性也。諸心心所為助伴體。故言相雜。
第二十九卷
論云云何名為一切善法。謂若彼對治等者。此初句謂總。能治下二句是別。能治言彼者。即別之彼也。謂彼蓋結也。又前解不善法。今即彼前不善之對治也。下二句別出能治。初句即總也。
論解策勵中。云若緣過去不現見現在現見事境者。何故不言未來。又過去非現見。已生[4]未生皆不現見。可言不現見。現在有未生不現見法。云何現在名現見也。義曰。過去現在所有未生。皆在未來故。不言未來也。舉過現即兼未來義。若緣現在現見境。而起未生法。取境名現見。非現在未生法名現見也。
論唯由分別力生非境界力者謂於住時思惟過去等者。謂不行於境界。無境界行。但緣過未故名為住。亦分別力境界力者。即行於境界名行也。若不善法境界力生時。必有分別故。無此偏句。分別即心。而生不善等者。是初偏句。即[5]約過未生。第二俱句現在境起。與前第一翻解策勵精進同。
論云律儀斷者。律儀名防過。防已生惡令不增長故。如對法抄說。別解由十因緣戒善清淨。謂前二十卷。有十順學法。一離母邑。二離愛著。三離懈怠。四離我見。五離段食味。六離言論愛。七離十一過。八離定味。九離散亂。十忍辱。四神足體是定。從因為名說欲等也。又定為神通之足。故名神足。又定名神。此四是神之足。[6]心神足即心王也。法師云。又或是定。如對法抄。
論。云彼由如是四三摩地增上力故已遠諸纏復為永害一切一切惡不善法乃是正修習時有八斷行為欲永害諸隨眠故為三摩地得圓滿故差別而轉等者。此舉欲明八斷行所由。此八斷行。舊名八業資糧。舉欲明意中開二門。一為斷隨眠。二為定圓滿。準下釋二種能斷隨眠。故下文云由二因緣於隨眠斷分別了知。謂由現見思。及由不現見捨故。由此因緣能斷隨眠。準此卷初解策勵中。云若緣過未事境。名緣不現見。若緣現在事境。名緣現見境。此義即思唯現在。捨通過未事境。若爾何故解捨中。云謂行過未現在三世。隨順諸惡心平等性。且分思為一世。捨為二世。其實如對法第九卷云。對治謂思捨。乃至已生沈掉能遠離故。即通斷三世。思捨二法既名斷隨眠。餘六准知三摩地圓滿。又下文云若今所說八種斷行於為永斷所有隨眠圓滿成辨三摩地時一切總名欲三摩地。勘此總文。即似八種俱有二功能。又攝四瑜伽。四瑜伽皆斷隨眠故。又思能發身口。生善身語業。息惡身語。身語是色。故思從色得名現見思。捨唯在意。非同思。故名不現見捨。未必與是卷初文同。其八斷行。即二十八卷。四瑜伽能斷隨眠。即欲精進信方便也。對法雖有四種相攝。而全不同。不可會之。其此中次第。與二十八中四瑜伽不同者。此中八次第。如文前後相生。其四瑜伽中信為初。對法亦同。故彼論文。信為欲因。義曰其欲精進時不離信。信念在初。有信佛等故。方起欲等。今以不離信故。故說信於後。此對法文自會。四瑜伽說生次第故。故信為初。
論得神足名因緣中。云彼能到此故名神足者。即能往能還等名神足。定界果也。欲等為因。能得此定神。故名神足。
論解五根中。云乃至其慧唯能起出世間法為其增上等者。此中解根義。增上者是根。信有二增上。一能生出世間法。而為增上。二次第能生後法。為增上故名根。前四具二義。故精進等前亦作法。今慧但有一義。唯於能起出世間法而為增上。無能展轉而生後義。
論曰當知此中定根定力即四靜慮。乃至證不還果等者。此中初二果。唯得未至。向前次第至不還。得四靜慮。發生神通。故此偏說。不說第四果。非次第故。又影顯故。又略不說故。四靜慮中發生神通。如意[1]是不說餘定。
論曰即由如是諸根諸力漸修習等便能發起上中下品順決擇分等者。此中根力如中邊論。根在煖頂。力在後二位。今即乃言由此根力故。發生決擇分者。此根力是別。決擇分是總。以別發生總。故名發生。即俱時非異時。前後發生名發起故也。有人欲得見道前有無漏者。如論次下。別由根力無間發生出世無漏聖法。故知已前此有漏。不可言無漏。
論云若如法求衣服飲食等。乃至供身什物於追求時者。此即追求時所求也 若往若還下。乃至或於住時。此乃住處時所作也。與二十二相違。可勘之。
論云由四念住增上力故得無顛倒九種行相所攝正念能攝九種行相心住是名正念正定者。此中意。由四念住為因。生定心俱時九種念。九種念即[2]與安住念等與定九種同。俱以九種。皆是定為助伴。定亦九種。以正念定為能攝。助伴[3]以者為[4]非所攝。此中念攝相違。如對法抄會。
論解不還果中。云唯於天有當可受生者。其一間人在天上。於人中受一有。不還更生天上。亦名不還。此中據人中作法。此從果為名。因時未名不還故。
論云又於此中貪瞋癡慢等。乃至若由所緣差別勢力勤修加行者。此中意。貪瞋癡等人。[5]此有對治。先於五停心觀。[6]名定由所緣差別勢力。隨貪行者。作不淨觀。勤行修習心方安住。等分行人一切具有。隨所作行。皆得修行也。如下論文。如等分行人。於五停心其心安住。非淨其行。有人云亦斷惑非也。舊說數息[7]息觀除覺觀二品。今唯除覺。故唯言尋思行。非除伺也 問曰。何以故。不除。以伺於[8]說審緣故。尋則散亂。故說除尋。
論答等分行等人行相中。云如貪行人所有行相一切具有然等分行人非上勝如貪行人遇緣。即起貪即名貪行者。此等分人亦爾。隨所遇緣即起貪等。即名貪行者。與貪等相似。
論解異熟障中。云若生處者。謂隨生處 聖道依彼不生者。即三惡趣 於是生處異熟果生。謂惡異熟於是處生。非聖道依也。
論解最初清淨中。云由十因緣戒善清淨如前應知者。如二十八云由十法順彼法。一者離母邑等。如前說。其活道沙門。以道活命。名活道也。
論云若無如來及諸菩薩為菩提故。乃至諸聲聞永持三藏者名說道沙門者。此且約無佛菩薩時聲聞為論。若佛菩薩在。此聲聞眾即名勝道。諸佛菩薩名說道沙門。今無佛菩薩時。聲聞名說道。令正法眼不斷種故。
論解壞道沙門中。云由彼破壞最初所有正道根本等者。此中意。謂戒為正道根本。今破戒故名壞道根。
論云世尊依彼作如是說乃至於外沙門婆羅門教空無所有等者。[9]此中意。明四種聲聞。世尊依真教有。彼作如是說。有其外沙門等教。是邪教。乃至壞道。亦無所有。要受真戒方生壞故。彼既邪戒。設壞非壞道。
論解婆羅門中。云名想婆羅門者謂諸世間由想等想假立言說名婆羅門者。此中有釋。如剎帝利。父母為立假號婆羅門。體是剎帝利。想號婆羅門故。又由想者。謂名等想者。謂諸世間等同此想號婆羅門。下第三真善婆羅門也。婆羅門名真淨者。淨其意志故。如前已釋。
論解梵行中。云斷梵行者謂諸聖者得不還果等者。此中何故不明初二果。又前第二梵行。何故不論離色無色欲。義曰不言初二果。以離欲界全分欲為論。對暫時斷梵行。成暫時梵行。唯言欲界故。又何故前第二中。不言色界等欲者。此影顯。准知如阿羅漢及不還果。當知世間道亦對為論。應言離有色無色欲。此影顯義無違 言畢竟者。以無漏道斷種故言畢竟。非無學果名畢竟。
論解苾芻中。云自稱等者。初謂常乞食等。
是自稱苾芻。謂破戒者但自稱苾芻 名想苾芻。即未受戒者。但有苾芻名想。而未有戒。
論曰善知瑜伽即善知方便者。以知行與理相應。因智行能與果共相應。故知名方便。即亦號相應也。
論曰若諸所有補特伽羅相未成熟等。乃至第二根雖成熟而未善知善巧方便等者。此二何異。義曰。前總未種善根。第二雖種少分。未善巧方便為異。
論云由三因緣空無有果。謂無漏道果。非世間果。何以得知。下云雖得定而無教授。即真教授不隨故無無漏生。故空無果也。
第三十卷
此第三持。初一行頌。於中大意有二。初列總三門。二於第三門。別開為五。今此頌四句有二十字。上之八字列總三門。下十二字別開為五。往慶問為一。尋求是第二。方安立為第三 就安立中云復在五門。護養為一。出離是二。境性是三。障淨為四。修作意是五 就下長行中。即分為三 初從若有自愛下。乃至解四處訖以來。名往慶問 第二從如是正念別師處已以下。明第二尋求 將請問時下。明請問法用 如是請已善達瑜伽以下。明第三安立。將明安立。且明師安立弟子法用 諸瑜伽師下。明安立法用。
論。云如是問已彼若云爾次後復於四種處所以四因緣應正尋求。初一因緣尋求四處。於利根人。更作下三因緣。尋求[1]四處所。於鈍根人更作 何以得知者下。發生三因緣。尋求四處所中自生起。所以論驗三乘種姓中。不言聞三乘法。而雨淚等者。此且據決定性人。
論。驗行中。云若有貪行彼聞為說巧妙言。論便發最極[2]清淨愛樂等者。此中意。由貪行者貪富樂。聞說佛土七寶所成淨妙言論。發最極淨信等。非外欲境。名為淨妙。以不能發最極淨信故。更別以欲等行為信情欲取。
論解癡中。言如說鈍根彰行亦爾者。即鈍根人。為說麁法。勵力尋求方能解了。此癡行者。聞涅槃等言說。變壞怖畏。說後邪授而不怖畏。如鈍根人勵力方了。
論。云於四處所以四因緣正尋求已復於五處如應等者。此下明安立中五門。護養定等。即初中頌所列者是 云何護養。即第一 云何遠離。即第二 云何心一境性。第三。
論此中解無罪適悅相應。云又由彼念於所緣境無有染污極安穩住熟道適悅相應而轉等者。此中意。以能除染故。得極安穩。成辨之道。適悅自體。而與相應故名無罪。
論解九種心住中。云未必是定中心。但以住一緣即是也。以最初歛心等。未必得定故。故前言是奢摩他品類。非皆奢摩他也。如對法論抄會之。
論解寂靜中。云謂有種種欲恚害等諸惡尋思貪欲蓋等諸隨煩惱令心擾動者。此乃舉過患方生厭故。言貪欲蓋等。諸隨煩惱者。如對法第七云有煩惱。皆隨煩惱。其根本惑亦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二十種等隨惑。但隨他生。非是根本。今貪欲等。有隨他起時故。名隨煩惱也。
論解此九定與六種力相收中。云初由聽聞思惟二力數聞數思等。乃至等遍安住。此中若最初。由聽聞等二力。即唯第一內住。第二等住。第三第四安住近住。由憶念力。即初二力攝二種文中。復云及即於此相續方便澄淨方便等遍安住。即似并取第三安住。前解安住。明知亦初二力下。第三第四同憶念力云何通。述曰。其實第三安住。是初二力收。憶念力中言安住近住者。此中意。由憶念力安住於近住中。非即安住近住二法是憶念力。即唯近住一種。是憶念力 又解。論云初由聽聞思惟二力。即內住是初唯一。內住竝等住。是初二力。其安住是憶念力。如下言調順寂靜是二種定。今言安住近住。亦明知收二種。非安住於近住中解 若爾何故言及即於此相續澄淨方便等遍安住之言。述曰其安住通三力。若觀未成。即初二力收。若觀行成。即憶念力收。以最初[1]錄心於內時。[2]繫即相續澄淨方便。復非已得安住。此乃初作安住觀心。後憶念力安住。觀成方憶念力。又等遍安住之言。即但等住一種。非取安住。以等遍於諸麁動法等。安遍之。非取安住為初二力。
論云三門六事攝慧四種毘鉢舍那者。此慧一一皆通三門六事。
論釋尋思理中。釋法爾道理。云成立法性難思法性安住法性等者。如所作性故。還成立聲無常。此為成立法性。如業藥草呪術。是難思法性。謂法爾種子三乘差別性。名安住法性。
論云何勤修不淨。此第四淨障也。
論云惡嗅生嗅者。變壞故嗅名為惡嗅。如糞穢等。纔生便嗅名為生嗅。如韮䔉等。
論云謂從血鑵者。此首[3]為𭥓為血罐也。以能成熟血故。
論解時中。云此淨色相於現在世雖有淨相於未來世不當不淨如今現在外不淨色。無有是處者。此中意。明今時淨色。於未來世必當不淨。其既觀外有不淨境。觀內身云若未來世即為淨。內身若不當不淨。如今現在。外不淨一種。無有是處。必當不淨。不云當不淨也。
論解尋思理中。云如是名依世俗勝義及以因緣觀待道理尋思[4]於理者。此前解內無我是勝義。又如說言乃至[5]謂青瘀等乃至骨鎖。此為世俗。今我此身。先業煩惱之所引等。是因。父母不淨和合生等。是緣。今結隨言便。非依次結 又依次結思准可知。
論。解證成道理中。云謂作是思云何今者作意思惟能對治法可於能治所緣境界煩惱當生者。此中意云。外不淨境名能對治。治欲貪故。由緣外不淨色故。必能治所緣淨境煩惱當生。謂立量云。緣不淨時必能治欲貪。以緣能治故。如緣無相時能遣有相。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八
旹享保八年(癸卯)五月十四日一交加點畢
沙門高範(六十九)
校注
[0110001] 處【大】,〔-〕【校異-原】 [0110002] 解【大】,解云【校異-原】 [0110003] 盡【大】,晝【考偽-大】 [0110004] 書【大】*,畫【考偽-大】* [0111001] 問【大】*,〔-〕【校異-原】* [0111002] 各【大】,若【校異-原】【甲】 [0112001] 坐宿臥【大】,坐二明臥【甲】 [0112002] 念【大】,知【校異-原】【甲】 [0112003] 取【大】,火【校異-原】 [0112004] 問【大】,同【校異-原】 [0112005] 問【大】,明【校異-原】 [0112006] 來【大】,〔-〕【校異-原】 [0113001] 問【大】,門【考偽-原】 [0113002] 即【大】,願【校異-原】 [0113003] 有【大】,皆有【甲】 [0113004] 之【大】,云【甲】 [0113005] 微【大】,漸【校異-原】 [0113006] 寂【大】,寞寂靜【甲】 [0114001] 足【大】,〔-〕【校異-原】 [0114002] 雖地不足【大】,〔-〕【校異-原】 [0114003] 足【大】,〔-〕【校異-原】 [0114004] 下【大】,〔-〕【校異-原】 [0114005] 相【大】,想【校異-原】 [0115001] 境【大】,壞【校異-原】 [0115002] 因【大】,同【校異-原】 [0115003] 內【大】,同【校異-原】 [0115004] 隨【大】,墮【校異-原】 [0116001] 除【大】,餘【校異-原】 [0116002] 有【大】,是【甲】 [0116003] 惑【大】,或【甲】 [0116004] 未生【大】,〔-〕【甲】 [0116005] 約【大】,緣【校異-原】 [0116006] 心【大】,以【校異-原】 [0117001] 是【大】,豈【校異-原】 [0117002] 與【大】,〔-〕【校異-原】 [0117003] 以【大】,〔-〕【校異-原】 [0117004] 非【大】,〔-〕【校異-原】 [0117005] 此【大】,此皆【校異-原】 [0117006] 名【大】,各【校異-原】 [0117007] 息【大】,〔-〕【校異-原】 [0117008] 說【大】,悅【校異-原】 [0117009] (此中…世尊依)十一字【大】,〔-〕【甲】 [0118001] 四【大】*,三【校異-原】* [0118002] 清淨【大】,淨信【校異-原】 [0119001] 錄【大】,斂【校異-原】 [0119002] 繫【大】,開【校異-原】,暫【校異-原】 [0119003] 為【大】,身【校異-原】 [0119004] 於【大】,彼【校異-原】 [0119005] 謂【大】,於【甲】【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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