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論本第三十七八九四十四十一二三四)
次明威力品者。前明真實智證之境。既有所證。不可虛然。謂乃成熟有情。現大神變。令生信心。令得聖果。若諸菩薩。自利利他。現大神通。修行正行。求當證果。若諸牟尼。證自佛事。起大悲心。運拔有情。現斯威力故名威力品。故真實義品後明也。又遠師云。何故次明者。由依實義。妙用自在。故次明矣 五品七法中。前三已竟。次辨第四故云威力品。地持但云力品。
論云三者俱生威力者。諸佛唯成熟方便善。不成熟生得善。生得善唯有漏故。菩薩通有二種。今言俱生威力者。即方便善。先世曾習。今與身俱生故。名俱生威力。非號生得善名俱生威力。
論言開威力品類五種差別中。舊論云即前三威力八種分別有五種。此非也。是前品類。何故名八種分別。其六通義如常分別。
論云何能變神境智通者。此神境智通。是所化境。云何此中。言能變神境智通。以能變化作此境故。境從見說名為能變。又雖舉所變。意顯神通。故名能變。能變屬智也。舉所變意。能變之用也。
論解十八變。第五轉變中。若於其地起水勝解即令成水如實非餘等者。如諸佛雖有神通。不可轉五塵根等。令成真根能見色等。似彼五根非實五根。其地水等。雖是外處。體各有異。如何變水成火。只可水質滅火質別生。於中堪為變用。其以佛威力故。令火中亦有濕性。而以濕性即為火體。若改性成性者。轉無情成有性。即眾生界有增失故。不可轉性也。此中又轉得五塵。
論云色香味觸當知亦然者。故知通變五塵為其實用。下至決擇別當自解。
論云梵先益天者。以在大梵天先故。名梵先天。云何名益。
論解制他神通中。究竟菩薩一生所繫或最後有所有神通者。謂住覩史多天。唯有此彼彼生。盡此一生名一生補處或最後身者。謂已生欲界。即此身成道。此身為生死身最後有故。名最後身。又因即解坐道場菩薩。謂坐菩提樹下。未得成道以來。名坐道場。故前三。
論云能化為身或化境等者。唯能變釋。
論云又所化身若自若他或似不似唯能化作與根相似根所依處而非實根者。以根用不可化作故。眾生界有增過故。不可似用其根所依處。即四五塵內外界故。可化得似。
論云若所化身與菩薩身極相似者名所化身與自相似若不爾者名所化身非自相似者。以菩薩自起化故。故佛化作菩薩極相似者。名自相似。不爾非相似 或有諸佛菩薩雖滅度後由住持力而故隨轉者。如釋迦佛。雖復滅度。由住持力。令法至今隨轉 或有暫時作利益已化事便息者。如須扇多。成道七日。即般涅槃。法亦隨滅。無住持力。後不流布。故化事息。
論云解化語中。如頻迦音乃至無依無盡者。
論云又能隨念無間剎那次第所作無間斷故者。作佛菩薩。能憶前剎那。前剎那之法。盡無始來。一切能了。於一剎那頃。能如是知。其小乘云。佛以初住智不能知前二剎那。若緣剎那時。剎那無量。故未緣得。五六十日已至老死。無有緣剎那義。今大乘佛菩薩皆得。
論云解天耳通聞聲中。有作意不作意者。此據八地以還菩薩。若佛及八地以上。不作意位。緣無量世界事。
論云達羅弭荼明呪者。謂僧伽羅國。即師子國。有呪號達羅弭荼。即呪中之大呪明有神驗。今初舉之。天眼所見色中。復有作意不作意者。如聲解。
論解漏盡智通中。了知漏盡得。即無漏得。得漏盡之得也。了知漏盡方便。即道諦也。
論解六度四相忍度第四相中云。無多怨敵。謂怨憎會。無多離隔。謂愛別離。無多憂苦。謂因怨會親離所生憂苦。舊論云既無別離亦無憂苦者。唯於愛離生故。為二怨會親離。今分為三。
定四相。第一相中。云能斷煩惱語言尋伺喜樂色想。即初禪斷欲煩惱。第二離尋伺語言。三四及四無色。如其次第離喜樂等。
論解六度相中。初施云。能以布施攝事。攝益有情。第六通以四攝事行中。四度中俱以同事。利益有情。即六度攝四攝也。何故布施中。不言勸有情行。施自己同之。名為同事。亦名利行。今且約隨增故。說唯有此。非約實義。其實義者。何妨一一中得有利行等。
論解俱生威力中。明八相成道。舊八相者。一住覩史多天。二下入母胎。三住母腹。四出母胎。五出家。六成道。七轉法輪。八般涅槃。若依舊地持。無出家涅槃入相。今此論依舊解。無出家一相。有餘七相。依文自取。又若解。以神變為一。即無出家。此中亦具八相也。若以別說八相者。住天非典。下身生不取。一處中有即下生是。二入胎。三住胎。四出胎。五出家。六成道。七轉法輪。八入涅槃。今此無出家相也。不取處欲已為八相中故。
論解第一菩薩住天中。有三種事。映彼天者。一天壽量。謂彼天壽不依數量。有中夭故。今明菩薩盡天壽量。壽四千歲故。次上論言盡覩史多天壽量而住 有云。生彼諸天皆盡壽量四千歲者。不然。一文妨。二理妨。言文妨者。論言三事映彼天。第一天壽量者。彼天皆盡壽。菩薩即不映奪彼天壽量。此文相違故為文妨。言[1]義妨者。經云菩薩下生。彼天皆隨下生贍部。有今眾生方生彼者。菩薩下時未滿四千歲。應不隨生。若不隨生。彼佛經相違。若言相隨下生便是中夭。此乃第二理妨。故義不成。又何緣彼天而不中夭。二天色者。謂天身量及光明色。菩薩為勝也。三者名稱者。菩薩名聞遍十方界。故名稱勝。
論解轉法輪中。明證菩提已於六年中魔求其便竟不能得常俱行念每現在前。乃至無不覺了。謂世尊常觀己身受想尋思。今無異念。常觀無常生住異等。與此念俱故。魔不得其便。如舊地持云。觀諸眾生生住異等。今云觀自身。觀自身故魔不得便。豈以觀他而不得便 又或可。此中亦是觀諸眾生。起愍念故。運心廣故。魔不得便。
論云先舉右足方移左足者。斯有何意。
論云食所食時有粒皆碎無口不殫。言佛食時飯粒皆碎。無口不盡。殫由盡也。又攝論說。佛食時諸天得請。餘處利益眾生。今此中言。碎者據有得碎義。其實化身示身。以佛事為正。
又論云三種神變一者神境神變等者。此即六通。言此亦攝。餘三通具如對法抄 又以明等神變為四句。亦如彼論抄。
成熟品
即五品中第四品。七法中第五第六法。即成熟有情成熟自佛法法也。何故次明者現。證真實。現有威力。威力者何。謂六通等。既現六通。欲何所作。不過二意。一成熟有情。利他意也。成熟佛法。自利之意。佛雖自他利德具。觀眾生界無盡故。須此二意故。威力品後明成熟品。
論解成熟自性中。云安住於此若遇大師不遇大師皆有堪任有大勢力無間能證煩惱障斷所知障斷者。謂此在決擇分中。菩薩何以得知。
論言無間能證二障斷。故知此位。若在以前。即不能如此。又譬喻中。譬如癰座熟至究竟無間可破。故知地前位已至熟位者。在決擇分位也。若已入地解者。何故次前處。獲得能順二障斷淨增上身心。乃至正加行滿。既有能順二障斷。及有加行之言。故知在地前非地上也。又若地上。亦得正加行。即地上加行智。能順二[1]障者。謂如初地。能順二地障斷。淨增上身心。何故不得。故知亦得在地上。取前解無妨。
論解第三成熟差別中。諸根成熟者。謂壽量具足形色具足。乃至人性具足。如前卷解。
論解第四成熟方便中。初發處者。謂初發心人。於彼發心人處。而成熟之。名成熟方便。
論云降伏者謂深防護自身離染。乃至便自防護不起毀犯者。此中意。深防自過。方能見他下中上犯戒時。起諫誨。起呵罰。起驅擯。如其次第。當知見下中二品犯戒。起諫誨訶罰時者。所被諫誨等人。及彼餘時類同學法人。得利益安樂。以止彼過故是利益。以還攝受故是安樂 若驅擯一種。現逐却已還復攝。令彼及餘人皆利益安樂。以止惡攝受故。若逐却已不重攝受。但令餘人見彼造過被逐。復自防護。不起犯戒。而得利益安樂。若所擯者。不得利益及與安樂。是此中意。上品中有可攝受者。義非一切上品犯皆可攝受。如造五逆等不可攝受。又者所以菩薩為前一切皆攝。
論云能成熟補特伽羅謂略有六種菩薩住菩薩六地能成熟有情一者勝解行菩薩住勝解行地等。乃至第六者到究竟菩薩住到究竟地者。此中勝解行。如攝論。即第一僧祇菩薩。以於四真諦理。起決定勝解故。以此文證決擇分善是第一僧祇。是勝解行位故 二者淨勝意樂者。即攝論云。增上意樂地。今謂初地初得無漏意樂故名淨。不同於前勝解行地 三者行正行菩薩地。攝論云。第二地名增上戒。第三地名增上心。第四地已下名增上慧。今謂七地以前二地以去。非初得無漏。不同初地。非得未得不退故。不同八地已去。已得無漏六度意樂。名行正行地 四者墮決定菩薩地者。以攝論第四地以去。名增上慧地。八地以上名不退轉位。今此第八地菩薩。初得不退故。不同前後位故。名墮決定。決定不退也 五者決定行正行者。此謂即第九地。非初不退故。非已得究竟故。前地已得不退。今行此行。無漏觀相續住行不退。名墮決定行正行地。即攝論并十地。總云不退轉菩薩也。亦名增上慧分 六者到究竟菩薩地者。謂第十地。隣側如來故。此之六種各隨一增上初得立名。非後無前 或非前無後義。不同攝論。彼約三學退不退。總分別此。餘論或同。如前二種。或別。如中餘種不言。略明因也。又准下配下中品中。淨勝意樂。謂第二僧祇。未必唯在初地。即如攝論增上意樂。通一切地上并不退轉。此論墮決定至究竟。即第三僧祇。餘位遂如增上戒等。於中別出。
論解聲聞三品。若時安住下品成熟爾時便有下品欲樂下品等。乃至第三即於現法得般涅槃者。此中下品。准猶墮惡趣。即中下忍以前。中品即於現身得果。證不隨惡趣。即增上忍以去人。若以前人無惡趣業。不墮惡趣。即於現見身得果者。亦是此中收。此中且約七生人。得為論故。云非於現法得般涅槃。若約增上。四生乃至六十劫。為修習者。即於現身。亦入涅槃。不作此論。若異此者。第三人皆為有餘人。應准知此。初人若准下品菩薩。即合見道以前皆是。今准文義皆不然故別說。其獨覺中。必取阿那含果。或已百劫修習滿訖。起三十六心趣獨覺果等。如對法抄。
論解菩薩下品中。若時菩薩住下成熟爾時便有下品欲樂下品加行猶往惡趣者。此菩薩其實已離惡趣業。不受惡趣生。然為利益有情。時故往彼生。因即起染。受彼報趣故。初劫時有生惡趣。如金翅鳥入海食龍。食龍既訖上飛空。𭔉因取龍故。脚下有泥。其實無意。本在取龍。取龍之時因遂泥污。菩薩亦然。因利有情。遂被染繫。故初劫時亦生惡趣 若爾如所引經。若有成世間增上品正見。頌云何通。義曰彼約不以正見為緣生惡趣。何妨地前有起惡趣業而生惡趣。
第三十八卷 菩提品第七
言菩提品。即所學處五品中第五品。七法中第七法也。言菩提者。即三身菩提。菩提者覺也。既證真實。現大神通。成熟自他。須有果證。故成熟品後明菩提品。
論云百四十不共佛法。謂三十二相。八十種好。出苦道等四一切種清淨。十力。四無所畏。三念住。三不護。以上計取。得一百三十六不共佛法。益大悲。無忘失法。永害習氣。一切種智四種故。成一百四十不共佛法也。如文自烈。
論云於此三位中如來多住四最勝住謂於聖住中多住空住滅盡定住於天住中多住無動第四靜慮者。以第四定不可動故。無苦樂故。無三災故。名為無動。下三不然。故如來多住。有情苦多。多諸行苦故住苦住。多住悲心。拔生苦故。如龍樹大智度論說。前三住上。加一佛住為四。佛住者。謂首楞嚴無量三昧。及佛十力四無畏不共法等。皆是佛住。或分十六。天住有八。謂色四無色四。梵住有四。即四無量。聖住有四。無願等滅定。故有十六。廣則無量。如彼論說。
十號名隨念功德名。隨眾生念而得功德故。名隨念功德。言佛世尊體唯是一。有十名號。且如法師。判十中後一總號。前九別號。就別號中。初三通二利。中三唯自利。後三唯利他。若爾如初及第三。但明言無虛妄覺法勝義。何處明利益為言。言無虛妄。理不孤言。須有受人。故如來中亦有利他等。准知下准純利他中。亦有自利者。准解可知。若如舊遠法師。於九別號。前五自德之名。次四利他之號。應義利他。如何言自德 又前五中。分為二對。初彰道圓。後顯滅極。前三時初止觀。二因圓。後一果極。今依義言。應者但有應利之義。非是他利。故亦自利。如景師說。言如來者。言無虛妄故名如來。如智度成實云。乘如實道來成正覺。故云如來。涅槃說云。我六波羅蜜十一空來故曰如來。今言言無虛妄者。
解明行圓滿中。云明謂三明行如經說止觀二品。六度萬行等。如舊論云。三明如經說行謂止觀二品。今論翻彼。
論云或有多劫無有一佛出現於世或有一劫有眾多佛出現於世者。此如俱舍論。佛既三僧祇修已。更百劫中修相好業。為七日七夜說偈。越超餘佛九劫。於九十一劫。修相好業。遂得成佛。往昔值定光如來須扇多佛。是第三十二劫。自此以後。更無佛出世。後於今劫有五佛出世。謂拘留孫佛。乃至釋迦佛。後及彌勒。名為五佛。遂經此大劫。無佛出現。故知賢劫。以多劫為一劫。即彼論說。往昔值須扇多佛。三千發願。一千一千為一會發心故。前劫中千佛已出世。是初一千人。第二賢劫千佛出世。是第二千人。後星宿劫千佛。名第三千也。又如大智度論。劫欲成時。大海中有千葉蓮花。極善清淨。表此劫中千佛出世。豈葉有多少。隨佛多少 以前相傳。今住劫中第九劫也。二十住劫中前五無佛。後十無佛。第六劫佛方出世故。已有四佛。釋迦當第九劫也。今說不然。賢劫者。即二十住劫合為賢劫。非經成壞多時由名賢劫。即住劫中。今當第一。住劫已有四佛。餘劫餘佛出世。此西方傳釋。
論云於如是分者。法師云。分云處所。今此會處。今說不然。即前半後半白月黑月。為分也。故曰後說分。分後說月。
論云又於十方現有無量無數三千大千佛土無二菩薩同時修集菩提資糧俱時圓滿於一佛土並出於世一時成佛況有無量無數菩薩於一世界一時成佛者。今此意。明有修菩提資糧。一時圓滿眾多菩薩。若不於餘世界一時成佛。而於一世界。眾多菩薩一時成佛者。不然。破小執言無十方佛故。[1]後下文云若並住覩史天。次第成佛者。不然。此中有難。如一時發願一時圓滿。眾生並在一世界。一佛眾生一時根熟。如何通。義曰。無此者。若爾彌勒釋迦眾生。尚有前後根熟而不相同。何況一時根熟。眾生同在一界。
論云又一如來於一三千大千佛土普能施作佛事是故第二如來出世無所利益者。此解一界無二佛意也 問曰如一佛神力無邊。能盡十方。並能饒益。豈以此之神力。而十方佛不出世耶。何故乃言一三千界無二佛出。義曰不然。佛神力雖復無邊。且約相言。一三千界而施佛事故。一佛世界無有二如來。有出量故。唯三千界非餘十方。
論云又非女身能證無上菩提者。何故法華說龍女成佛等。云何通。義曰然彼龍女亦變成男。然後成佛。非以女身而成佛也。
力種性品者
舊論力性品者。舊師云。上來五品。明所學法。下十一品。明其學行。雖後行亦是法。前是法體。下是方便造修之義故。通名為方便處矣。於中有三。初之一品。明其根本攝學方便。次有九品。造緣正學。後之一品。因學成德也 今則不然。第三學持有十六品。前之五品。辨所學宗明所學異。有能學之人。未明應如何學。第六一品。正辨應如是學行。餘之十品。正明能學宗。明能學行。以有所學之法故。學持初云若所學處。說如是學能修學。故有三章。若准下第一品。即有生起。若所學處文。解五品已至此力種性品。後有生起。若如是學文。明上來六品訖。解若能修學。施品中。初無生起。能修學文。以此理准。前之五品。宗明所學處。兼有能學人。下十一品。明所學之行。兼明所學法。能學人。即學持初三句。若所學處。若如是學。是判品多少。初句明所學法。第二句雖明所學法。未彰應如何學故。次明應如是學。若能修學。是所學處。如是學中。兼以明之。義此亦分明。未如前解分為三勝。若所學處。若如是學。前六品初有生起。能修學施品中。雖無生起。明未功能亦有結文。故知十品是證學。今言力種性品者。力謂十力。種姓即十力之種姓也。前第一種性品者。通明一切性種姓。未明習成十力種姓。今欲偏明習種姓故。言力種姓品。前是性種。今是習種姓。
論云當知於彼十二分教方廣一分唯菩薩藏所餘諸分有聲聞藏。餘處文違。此中據十一分。實論通菩薩聲聞藏。故言所餘諸分有聲聞藏。方廣一分。據義勝故。唯菩薩藏。說彼小乘故。言內有十一。其實小乘自說亦有十二。有方廣分。其希法一種通二藏者。如前第三十六中會。
論解十因。廣如別鈔及前第五卷解。今云隨說因者。謂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起言說者。謂如由先有色名故。後聞此名。遂起想取像。善惡由此取像故。遂起言說。因為色等言。又如雜集論第四卷云。隨說因。謂名想見。言說即[1]用。兼見為體。此論不言彼言見者。有何意也。由想取色像故。遂起執著。執著名見。因着故起言說 問若清淨因。云何名著。清淨因見即正見。稱彼法故。雖非執著亦名為見。彼論說[2]者以與想用各別故。此論等不說者。謂於取像起執著。即一物相似。於想中攝見故。所以不論。又如汎有所說。但唯有想。未必起執。彼論據合作法。并起執著說。此論唯約不執者說無違。
論解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是牽引因者。如識種子望老死果。是牽引因。若望名色。是生起因。是此中意。故下能生等二因中有別。如下釋。
論解怨敵相違中。云謂毒蛇鼠狼猫狸鼷鼠者。此中互相為怨敵。乃至鼷鼠轉怖毒蛇。如是次第。互為怨也。相見之時無心情也。
論解能生方便二因攝十因中。云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者。如第五卷尋伺地文。云能生因者謂生起因。方便因謂所餘因。如彼前文自解牽引因。云由淨不淨業。熏習三界諸行。於三界中牽引愛非愛自體。即牽引因。唯約行支異熟因而論故。尋伺地方便因中攝。是增上緣。今此中云牽引因者。一切種子。望後自果。是牽引因。即如行支善惡種子。還生自善惡行。識支遠生老死。皆自種是因緣故。故今是能生因攝。據實合二文一處。牽引生因是能生因。是亦方便因。是行支識支種子。望生老死等故。亦無相違。二文各得一義故 依處中。是習氣[3]依處。未被潤故。各以自種子生。若生起因是能生因攝。此中即初種子。望初自果。是生起因。如識種子望名色等。亦能生因。二處有違 若爾牽引生起二因何別。義曰二別。一寬狹別。牽引因通增上緣因緣故。是能生因方便因二因所攝。生起因狹。唯因緣攝。二為潤未潤別故。依處中故。牽引因是習氣因依處。行識支種。未被潤也。生起因是有潤種子因依處。即已被潤也。故有差別。有潤雖通業報種子。各望自果為生起故。唯是因緣。此釋伏難。若無記生起因。應是增上緣。方便因攝。此等中。唯約染污等作法。若十五依處。五果有違。如第五卷。及雜集第四卷勘會 問云其同事因。攝生起因等。何故非因緣能生因攝。答曰約緣為論故不攝。據實得攝。如此等妨。餘准此應知。
論解無記十因[1]訖指如攝穀論說者。謂彼世俗書。明穀等事。名攝穀論。
論解觀待因中。樂求清淨者。謂初發心地前位。攝受清淨。謂已得無漏。初地已上。成滿清淨。謂已滿果無漏圓故。
論解清淨十因中。牽引因云安住種姓補特伽羅種性具足能為上首證有無餘依二涅槃界等者。即種性。望證二涅槃界智。為牽引因不望涅槃。
論解定別因中。唯以三乘作法者。此約麁為論。據細一一乘中。復分何果何因等。無量不數。
論解同事因。云若清淨品者。此簡雜染同事因。若爾何別。雜染中不言若雜染品法。同事因言。此乃影顯。今此已明前不須解。不皆[2]身繁文。又此言若清淨。即知前雜染同事因。故須簡也。
論解已作不失未作不得中。云謂諸有情自所作業雖復作已經多百劫與果功能終無失壞者。此通明有分熏習等義 亦無不作或復異作而有異熟或異果熟者。此結有取謂亦無不作。而有異熟義。或復異作惡等。異善等果熟義。
論云鄔波尼殺曇分者。此數之極也。不可翻名。又云如大乘經。有六百大數。有華嚴經有百二十大數。有俱舍論有六十數。此別立也。
論云又聽法時不自輕蔑由此一相其心遠離怯弱雜染者。謂起練磨心。勿自輕蔑也。
論第三解應說正法中。云謂諸菩薩正所應求即是所說者。即菩提涅槃。所應求處。為此菩提涅槃。而為他說。
論云又為一切說一切法無間而說。言為他說須義次第無有間斷 又於正法不生慳悋不作師[A1]拳者。謂不慳正法。不作而執。執即拳也。亦謂不執作師長意而慳正法。
論解依二種相。應為他說。復云如是菩薩說正法相略有二十者。此語前二種相中。初隨順說十五句。應淨淨說中五句。更無異義。應配次知 四者相續者。謂前不慳正法。謂不慳故。相續為說 十者不擯。謂前慶慰。言有罪者。不擯罰之。但應慶慰。
論第四解法隨法行中。云當知此行略有五種者。下文自有。即三業為三。正思為一。正修為一。下若佛世尊。先明三業 云何菩薩於法正思修。二種為五也。
論解正思中。云菩薩由是八種相故能正修行等者。云何名八種相。謂初問云何菩薩於法正思法下。乃至次此文上有二。初正解八種。第二處成八相。謂從問下。至先當遠離不思議處思惟彼法。是第一相。謂下至而無慢緩。是第二。次下至以理觀察而隨悟入。第三。次下於其少分實深信解四。次下至但依其義不依其文五。如實了知黑說大說六。正能悟入最初思惟七。既得悟入數數作意令得堅固八。八種相也 是諸菩薩由能遠離下。有八由字。復成前八義。數之可知。
論云何毘鉢舍那謂諸菩薩。乃至是名毘鉢舍那。明十種智。顯揚第一。及下九十四。廣解可知。此等四種。初之二種。得增上偏修為論。其實一人俱具定慧。後之二種。第三是方便道。第四正是方便之果。
論云當知此中是諸菩薩如如修習奢摩他毘鉢舍那。此等初翻。結上第三修習定慧定慧清淨。是結上第四樂修習也。以下但別論依定所得。
論第五解教授。言當知教授略有八種。八種者何。謂了心。了根。了意樂。了隨眠。了隨所應說五停心等。了常邊見。了斷邊見。了除增上慢。故為八種也。三處攝此八。初處攝前五。第二處攝六七。第三處攝第八。故八力次第配之 問曰何故唯言八力。不言處非處自業智力耶。義曰前明作得不作不得中。已解處非處力訖。由業所生非自在等。非他所引。明自業智力訖故。今但明八種力。不明初二力也。又觀前人故。而為說法教授。云何觀彼處非處。為說法耶。若爾令彼疑。惡因滅善果。大自在天生等執。何不觀除。以此義准前明者勝。
第三十九卷 初持瑜伽處施品第九
施品者 即六度中施波羅蜜也。菩提分法持。有十六品。第一若所學處。明五品。七法攝前五品。第二若如是學。明學之法用。即第六一品。自下十品。宗明能修學。兼有所學。若如舊論菩提分法持。初亦開為三。遠師但判為二。如上品首數辨 就以下十品中。大分為三。初之七品。是其自分。不明勝進。但自分之行。次有二品。明其勝進。末後一品。因成果滿。就自分中。品分為二。義判有三。品分為二者。初有六品。明自利行。四攝一品。明利他行 義判為三者。二判如上。即四攝品中說種種施。至同利下。法行。辨德。彰修。成道。自利六品。即明六度。施品建初。故言品施 問曰何故前明所學處。如是學法品首生起。此第三明能修學。文前不生起。有何意邪。義曰義准可知。何須分別。下功德品。方有結文。自之文略已。如前力種性品初解。
論云自性一切難等。頌此明九種施 自性施者。第一總明施之體性 一切施者。別明施行。施行之相也。施行非一故言一切。就此施行開餘七門。下自屬當 言難行施者。難捨能捨名曰難行。施行殊勝名難行施 一切門施者。一切施行攝入此門。攝行寬廣。名一切門施。又一切門中修施。名一切門施 善士施者。施行純善。所作純善。名善士施 一切種施者。施行具足。一切緣中。成此施行。名一切種也。故與前二一切之言。各差別也 遂求施者。稱來者情。隨樂皆與。名遂求施 此世他世樂施者。利益此他二世得樂。名為此施 清淨施者。施行無過。所作無罪。名清淨施。
論云云何自性施謂諸菩薩。乃至是名菩薩自性施。初明施體性。謂施時無貪俱行思。及此所發身語二業。明體性。如雜集第十二 安住律儀言。依佛戒 阿笈摩見。謂住因果。此阿笈摩有二義。一是傳義。即佛教相傳。先名阿含。阿含經也。二辨因果義。因轉至果故。今取因義。定有果。見住定有果。隨所來求者。而行惠施。
論解二相以外施物施諸眾生中第二相。云二求自在者一切斷心普皆施與者。謂於資財中。求受用者。資彼所求。隨其受用。是第一。不欲求財而受用之。但欲於財而得自在。菩薩斷自物心想。捨財與彼。任彼自在。是第二。
論解應施不應施中。云若諸菩薩於所行施意樂清淨乃至不應棄捨正現在前利眾生事而施身分者。此中謂菩薩先來。意樂清淨。不悋己身。於現前中。有利眾生事。設有來求菩薩支節。不應施與。以現前利益多故。捨時利益少故。隨多利益事行。若心退轉。自生念言。此應可與不與。心生慳悋惜己身故。為破悋故。須捨身分。先心已清淨。不悋己身。現前復利益事多。不應施身分。是此中意。
論云若有來求罩羅罝弶者。罩羅取魚之物。罝是網鹿之具。弶者取兔雉等用也。
論解不合父母師長中。云任所屠害棰縛貨賣者。隨順父母以知恩故。任彼屠害 尚自不敢竊懷施心何況顯然施來求者者。此總結上。不得施父母等有心。尚自不懷。何況顯然。而用布施。
論云又諸菩薩若作國王灌頂自在。乃至而告彼曰如我恩化汝亦宜然者。謂不合以諸百姓等妻子眷屬。奪取布施。唯持村邑州土。或全或分。而布施時。其百姓妻子等。在中總得布施。雖得布施。仍告彼云。如我恩化。敬崇佛法。汝亦應然。
論云又不告曰不令覺知如棄捨法施糜飯等。乃至不合儀施菩薩不為者。謂如有人先不食葱。不自他心知。如布施之法。而與之葱。菩薩不為乃至廣說。非直此葱不施於彼。亦不以此置金銀器。不合儀式諸事業等。而施於彼。是此中意也。又如撩擲法。而施糜飯。不敬於彼。菩薩不為。不正威儀而施於彼。菩薩不為。
論云又諸菩薩應時而施不以非時者。謂飢食施食不施衣等。熱時施冷不施火等 自他清淨非不清淨者。謂不見授者受者 合儀而施不以非儀。謂不施彼刀毒酒等。無亂心施。其義可知。
論云又諸菩薩於一切施謂財施法施無畏施惠施者。[1]准解兩施訖。下結文。法師云。若異門。體相。釋名。此是法義無礙解。能詮。所詮。多異門分別等故。若因果差別。是辨說無礙解。辨說因果故。又若准下結文。但云由財施故由法施故。此結上二門。由無礙解故。不言是何無礙。何故不言四無礙法攝。今釋之云。謂於前財施。法施。無畏施中。所有異門。是法無礙。謂諸教法多以異門。分別法相。若體相即義無礙。所詮之義多約實體。體言相。若釋名。謂訓詞無礙。釋諸名字故。若因果差別。是辨說無礙。已能辨說諸因果事故。即四無礙。皆在此中。以於財等施上。有此無礙。如實了知而行惠施。是名巧慧。又四無礙解中一一。皆有異門體相。乃至因果等。未必別配之。此大義。
論下結文中。云總略義者由有財無財財施所施故者。即結卷初乃至如是生生必定獲得無盡財寶 由法施故者。次結又諸菩薩終不口授求過外道所有正法。乃至我定當於此經等法不自在故不施於我當知是名菩薩巧慧而行惠施。由無礙解施故者。次結又諸菩薩於一切施謂法施財施法施無畏施。若異門等。乃至結文。菩薩巧慧而行惠施。由勝意樂施故結上四無量門。由施障對治智故者。即結四障四對治智。由增上意樂勝解施故者。即結次前空運心施。無有財寶。唯勝解其心故。
難行施中。云或長時串習者。如一經卷等。是菩薩長時串習。此利益多。不可施如前說。如財等是串習所得。又正串習具能施是經。或有上品恩者。謂有上品恩人未與。今將施之。
論云云何菩薩此世他世樂施當知此施略有九種。何者言九種。且如舊遠師釋云。財法無畏等各有三。財中三者。上妙為一。清淨為二。如法為三。上妙即末尼等上妙物也。清淨謂非劫盜得。如法者謂如法財。非刀酒等。其無畏法施等各三者。可知 又有人云。初其財施法施無畏施者。此辨三種體。於此三上。分出六用。財施有二用。謂慳悋垢。積藏垢。無畏施有三明三畏。法施合為一 問曰此中何故餘處。法施為初。方明無畏。今此無畏施居先。法施為後。義曰下論云。謂財施無畏。能令眾生此世安樂。此二俱現樂故。所以隣次財施。先明無畏施。法施居後。為利後世所以後明。
第四十卷 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一
戒品者前明施品以除外慳。今次持戒以防內垢。廣辨戒行故云戒品。即防非之異名。清涼之殊稱。不可雙舉。目之戒品。
論解饒益有情戒。云略有十一種相。謂諸菩薩於諸有情能引義利等。有十一又字。即為十一相。若依舊地持。即於此初中分為二。
謂於諸有情能引義利彼彼事業與作助伴。是一 於諸有情隨所生起。乃至亦作助伴。為第二。彼有別言第一第二等二字。今此論以同法是助伴故。故為一[1]順。此文為正。此論第四第五二門。彼合為第五故。有此開合不同。
論解住別解脫律儀戒中第五。云由此因緣則能拘撿習拘撿故漸能如昔等。此文意可知。言拘撿者。即拘撿其心。令不起惡散亂。如人作拘撿時。不生縱逸等。
論第七解常察己過不伺他非中。云諸有情所無損害心無瞋恚心菩薩於彼由懷上品法大悲故等者。舊論云由懷上品法心悲心 遠師云。法心者是慧。以慧知彼是法數故。無人可瞋。悲心者悲心救彼。恐當受苦 今又解云。法大悲者。由懷上品法。可起大悲。意取悲救眾生。不論法也 又論解菩薩五支中第四先時所作不放逸行。云若於後時當所違犯發起猛利自誓欲樂等。乃至結文。云先時所作不放逸行者。此中意。謂如有一。前身於未來所有犯處。自誓不犯。於所應行法。誓行之。以過去發願。後身所有善法。皆行之。惡皆息之。是此中意。
論云菩薩成熟如是十支名住律儀戒善護律戒等者。此下有十又字。即名十支。結前十支廣明義 言不顧戀過去諸欲者。謂結前出家已捨輪王位。所捨王位。是過去故。故此不顧過去欲 第四又樂遠離不生喜足。結前文。前文有二。以此二句尋義配之。准第十配之。第五亦爾 第七又性柔和。當結前又諸菩薩住儀戒當察己過不伺他非。乃至饒益有情心等者。以起悲心憐愍犯戒諸有情故。不說他非。不論己是。性柔和故。故如此也 第九又不放逸。結前五種不放逸行 第十又能具足軌則淨命。結前覆藏自善發露己惡等。此中有二。一具足軌則。二具足淨命。具足軌則者。結前發露己惡覆藏自善等。乃至威儀寂靜。具足淨命者。結前離矯詐等一切能起邪命之法。矯詐得財。是不淨命財。今離此矯詐。名具足淨命。
論解安住攝善法戒中。菩薩由此十種相故名住攝善法戒以下。文次配上文。上之五度依文次配。於智度中別開為五處。五處者謂知善果勝利第一。謂即證得菩提時。所有相好一切功德等 了知善因。是第二。謂六度行等 了知善因果倒與不倒。第三。謂即作常樂我淨解。是倒因果。若作苦無常等。是不倒因果 了知善法障。第四。謂了知六度之障。謂慳等六弊 了知善果勝利。尋求善因。於因果中。知倒不倒。不計為淨等。了知善障等。而能速疾離之。並第五。若依遠師云。此之第三。知善因果倒與不倒為二。是七倒二。知是非倒。四又字中分五處 是諸菩薩能於善果下。覆解前五處。今義不然 是諸菩薩下末文。云了知攝善法障為攝善故速[1]能遠離。釋前何文。若釋前第五了知攝善法障者。前但言知障。不言遠離。今言遠離。[2]法前第五。豈不相違。今分是諸菩薩下。為第五。以遠離障與知障別也 問曰若取遠離障。為第五。與前知善因何異。義曰別知善因。知六度等。是因未能除障。今第五除障故有別也。汝若以知障除障。不得為二者。知倒非倒。應不得為二。汝既不成。我義須立。知倒與善障何異。義曰別倒。謂四倒障謂六弊。故有別也 問曰何故前問三聚戒文亦問曰。住律儀戒。欲隨律儀戒等。前結諸律儀戒。即雙牒二法。謂住律儀戒。善護律儀戒。今解攝善法戒。及下饒益有情戒。不結第二門但結住攝善法戒等。有何意也。義曰准[3]若結文。以前例後律儀戒中。雙結訖例後二應知故不說。更有餘釋。其解別解脫律儀中。初生起文中。但有住別解脫律儀戒言。無善護別解脫戒言。下結文即雙結。兼有善護之言。其第三解饒益有情戒中。初生起但有住之一言。無第二善修攝善法戒之言。其結文中。即二種俱結。其第二攝善法戒。生起唯有住言。其結文中。云名住攝善法戒速能攝善一切種相。速能攝善一切種相之言者。意即結善修攝善法戒之言也。以理准別解脫戒。即生起及結。具足有二。其攝善饒生。互有准例。攝善具二結無生起。生起但一。饒生即有二生起。有二結。准中問同。故文不足 又釋前門但只[4]二門。謂住律儀。而能善護。此但一義。非有二門也。下饒生攝善。准亦一門。故下解中。生起及結。亦只一種。無勞煩解。
論廣饒有情戒中。云又諸菩薩由十一種相等。乃至於一一相中成熟一切種。十一種行。何者十一相。若勘前略解。饒生十一相釋下文。十一相者。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彼事業皆為助伴下。為一 又諸菩薩為諸有情如理宣說謂於樂行惡行等下。是第二 又諸菩薩於其有思諸有情所深知思慧下。是第三 又諸菩薩於遭怖畏諸有情類能為救護下。是第四 又諸菩薩於處衰惱諸有情類能善開解下。明第五 又諸菩薩備資生具隨有來求即皆施與下。是第六 又諸菩薩性好攝受諸有情類如法御眾下。明第七 又諸菩薩於有情心性好隨轉隨心轉時下。明第八 又諸菩薩性好讚揚真實功德令他歡喜下。明第九 又諸菩薩性好悲愍以調伏法調伏有情下。是第十 又諸菩薩為欲饒益諸有情故現神通力下。明第十一 此十一相准上略解十一相配之。又依下四十三卷靜慮中。與此同雖助伴為二。仍合是第一。若分為二。即十二相也。故知合助伴為一。若依舊地持。自有一二乃至十一數。前略中亦爾。前解略中。已會二論不同所以。今此中依舊地持。十一者。謂諸菩薩於諸有情彼彼事業皆為助伴是下。是一 於諸救苦亦為助伴下。第二。即於前言第一中。分出第二。即合前第四第五。共為第五一相。地持前略解中。已有如此開合不同。其廣解與略文同。今若准下第四十一卷。即事業助伴救苦為二門。又前言第三之中。解報恩中。云如於事業如是於苦如理說等。即分事業救苦為二。此何意也。義曰今准前略十一相義。即事業救苦合為一。以助伴義等故。若所為助伴。一是事業。一是救苦。二義別故。所以後四十一。及報恩中開為二。何以得知。即報恩中解云。於如理說於方便說如理說。前言十一相。第二相方便說。是何。第三是報恩方便說。合當第三報恩中。何處有方便說義。今解第二如理說中。有云。或復方便善巧宣說。如於樂行等。即是方便說。此若十相明義。即如理方便。亦說合第二。若說雖同如理方便。二義別故。故此中分為二 問曰若爾何以故。此報恩中解。不牒報恩來有何義也。義曰此解報恩。報恩具前後十相故。更不別標報恩相也。若方便說。救苦。各為一。前略中。應十二相。以助伴中分為二故。有義此助伴為二。若爾何故略有十一又字。義曰其第四第五又字。合為第五。其第一又字中。分助伴為二。即此廣文中。須准勘知。義曰此以古說。其實論梵本。無一二三四等標名。翻譯家自置。前第一義為正。若依遠師。前二是同事。次一愛語。次四布施。後四利行。今則不然。初一同事。次一愛語。次五布施。次四利行。以二文違如前引。又同事中。有樂苦同事。初樂後苦。依文尋之。
論解第二相中。云又諸菩薩為諸有情如理宣說謂於樂行惡行有情為欲令斷諸惡行故以相應文句助伴隨順清亮有用相稱應順常委分資糧法而為宣說等。相應者。即與理相應。文謂文字。句謂依文生句。助伴者。謂即文句中義也。隨順者。順無漏道也。清亮者。和雅也。有用者。能斷惡也。相稱者。即順病說法也。應順常委者。順常委修也。分資糧法者。即菩提分。不餘分資糧法也。此意即稱理之文句義。和雅之聲。順無漏道。是順菩提之分法。為樂行惡行眾生說之。是此中意也。
第四十一卷 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二
論云是染非染耎中上品者。以犯罪時有品階降故。云耎中上也。
論解第五他持諸寶來施。不受中不犯。云或復知彼於施迷亂或知施主隨捨隨受由是因緣定當貧匱者。迷亂者。謂彼不欲施。但由迷亂錯行施等。隨捨隨受者。謂施主多樂施得財。即施者福即受。施主定當貧匱。由是因緣不受無犯。以下說云此文錯。前鈔前明四重戒。就下明輕戒中。有四十三。地持有四十三。其增者。謂若依四十三判。前三十二。明攝善法戒。後之十一。明攝有情戒。就攝善法戒中。初七施戒。次六尸羅。次四忍。次三精進。次三定。後八慧。今若依四十四戒。
論解菩薩不應。於菩薩藏未精研究於菩薩藏一切棄捨於聲聞藏一向修學。是犯。何故不云若於菩薩藏。已精研究。方學聲聞藏。非是違犯也。答曰以菩薩但有日分三時學。未有於菩薩藏。已精研究。捨大學小乘故。於次下戒。一時總開無犯。日分三時。二分修佛語。一分學外論。則小乘與外論。下開中義等也。
論解菩薩應。於異道論研求善巧非如辛藥而習近之者。此外論狀同辛藥。應厭背之不可近也。是此中意。
論云若諸菩薩若聞甚深最甚深處心不信解爾時應強信受等。乃至然不誹謗者。此中言。菩薩名信佛語。應自強信。自知無慧眼。於如來所說。不應生謗。但知自無知。不應誹謗。推佛能知等。是此中意也。
論解饒益有情十一種戒中。若准前卷十一相。無問廣略。已如前辨。今此中。但是彼十一相。初者謂於事業同助伴。第二於苦為助伴。此中不說第六虎狼師子等畏。若依前卷。無問廣略。助伴合為第一。第五明救師子等畏。有二解。一取如舊地持。標十一相。一二等名。二解如此論略中解十一相。為十一也。會此不同者。以與樂救苦事別。所以此間開二。前卷以同為助伴故說合。此中以開助伴為二故。不說師子等畏。又即與生失財相似不論。彼卷約合助伴故。所以別論師子等畏。又下四十三。與前略十一相同。雖開助伴為二義。亦是第一。若為二者。即十二相。非十一相 問曰何故前三十二略戒中。不論十一相。此中以十一相屬之也。義曰前三十二略戒中。以六波羅蜜別攝之。故不以十一相屬。今此十一相。一一相具六度故。不同前三十二略戒。三十二略戒義狹。此中義寬。
論云無無餘犯者。無餘者。謂波羅夷。無有餘故。以罪是極故。此聲聞戒。若菩薩戒。無此無餘犯罪也。
第四十二卷 初持瑜伽處戒品第十之三
論解遂求戒中。此戒有八種者。謂斷命一。不與取二。欲邪行三。即身三行虛妄。四離間。五麁惡。六綺語。七即口四過也。以上合七并以手塊等加害。為第八 問曰此中何故不論意三業也。義曰若取意三。參身口七即為十。若言十者。不成增數門。是以不取。前一切種門。有六種七種後二世樂有九門。今此遂求。乘上來合增為八故。不取後意三以成十種也。又前七所發身口。不離後三能發。能發身口。必由後三故不論也 若爾豈無別起後三種。義曰雖有隱不說。攝在能發前七中。故不說也。
論二世樂中有九種者。即遮止。開許。攝受。調伏。為四。不取身口二業也。及五度。不論戒度。此九即戒度故也。
論清淨戒中十種相。如地持。此中第二。彼開為二。太沈為一。太舉為一。攝此第六軌則。第七淨命為一。其實軌則淨命。義別。不可為一。太沈太舉義等。不可為二。彼[1]之謬也。此第二中太舉戒。言非處者。謂持戒太過。遂持非處。可持之處名處。過此可持不可持處。為非處。若太舉過。此至非處。可生悔愧也。第四中。五支不放逸者。謂前卷。說五不放逸。謂三世及先於後時。乃至俱行不放逸。如前說。
論云唯有爾所菩薩淨戒者。謂前九乃至清淨戒 唯有爾所淨戒勝利者。謂清淨後。解此尸羅藏。得大菩提。獲五勝利等 唯有爾所淨戒所作者。謂次前明三所作事。謂安熟法利生等。
忍品
此中廣明次第等。可知。
論自性忍中。遍於一切皆能堪忍普於一切皆能堪忍者。謂竪通三界。名遍忍。橫闊四生。是普忍。又總通有情。是遍忍。忍通怨親。是普忍。如是無量分別 由無染心純悲愍故者。依地持。無染心即無貪。以忍依無貪及悲心堪忍。今無染心。染心即貪亦得。又即瞋亦得。
論解五相中。第三無常相。云諸有有情若生若長者。此二得別。義曰生謂化生。頓增大故。長謂餘三生。漸增長故。
論解怨害忍八苦中。第一依止處苦者。依謂四依。即下糞草衣。常乞食。塚間樹下座。病緣。舊醫藥等是也。
論解世法苦。略有九種相者。此中前四。世八法之四法也。即違緣合故苦。後五。愛法離故生苦。世八法者。初二是身。法財榮潤己為利。遣打縛等名衰。次四口法。當善論之曰稱。得惡而論曰譏。遇善讚之曰譽。遇惡而說曰毀。後二意法。即苦樂可知。此中唯論衰等四。不論利等四者。利等四可欣。非是苦相故。不說壞法壞者。且謂諸欲法性。是壞法。而至壞時名壞法壞。盡法盡者。謂諸欲法體。至盡無時為盡。前壞法由有質。今盡法盡無質。老法老等准知 問云若爾。盡法盡與死法死。壞法壞與病法病。何別。義曰一是外法。一是內法。所以別也。
論云利他處苦謂諸菩薩修十一種利有情事業如前應知者。謂助伴等十一種事。
論解一切種忍中。六種七種總十三種者。何六種。不愛異熟怖故生忍。愍諸有情親善行忍。於無上果起猛利心圓滿忍度而能行忍。出家受法忍。先已串習今安住忍。知法返情忍。故名六種 如論出家忍中。由法受故者。謂為欲受法故忍正行 云何七種。一者不饒益忍。二從一切忍。即安受苦忍也。三一切處忍。四一切時忍。五身忍。六語忍。七意忍。故為七種也。
論此世他世樂忍中。有九種者。於善能忍是第一。次寒熱二。飢渴三。蚊虻四。風日五。蛇蠍六。身劬勞七。心劬勞八。生老等九 自身現法樂下。總解上忍功能。
論解清淨忍有十種。如地持一二等乃至有十數。謂不返報忍。意不憤忍。無現前相續怨嫌忍。一饒益非一度饒益捨生而不益忍。自往謝怨忍。他謝便受忍。不堪之事成上慚愧忍。恭敬大師忍。哀愍眾生忍。斷得一切忍。如論准配之。
精進品
此中廣明。
論解攝善法精進中。云一切分別種種分別者。如對法種種分別。是十散動一切分別。即散動。次前解之。
論解一切種精進中。有六種無動精進中。亦不轉成餘性分者。謂菩薩唯觸苦觸不退。亦不退入餘二乘性分故。所以說言有勢有勤等六。屬前六種者。謂有堅有猛。參餘四。有六種也 七種中第三中。云如滅頭然者。然謂生然。言急當如救頭。云背也。
論解清淨精進中。有十種。第二串習精進中。云若諸菩薩非唯成熟始業初業者。始業初業。即初發心。前明五停心觀等是。
第四十三卷 初持瑜伽處靜慮品第十三
論解自性靜慮中。云或奢摩他品或毘鉢舍那品者。此云何故言毘鉢舍那耶。景師云。沈舉也意取奢摩他。又義云。此中不然。今此中皆有品言。若在定品時。同時中。非無有慧餘心心法等。若在觀品時。非無定餘心心等。但以隨增說。為定品觀品。據實當時恒定慧等。其句既爾。俱句俱非亦然。
論解十一相中。云彼彼事業與作助伴等。乃至為物現通恐怖引攝者。此中同前解戒中略十一相。以事業助伴能為救苦。合為第一。故下第十與第十一別故。十是調伏。第十一現通。故與略戒十一相同。已如前四十一二卷會之。
論解難行靜慮中。有三難行。第一難行者。謂菩薩已得引發神通極善成就靜慮。應生上界。為利有情故。還生欲界。是為難行。此中意也。
論善士靜慮有五。一者無愛味靜慮者。謂有漏淨。及無漏靜慮也。或後得智。唯取無漏者。據勝而說。
論解一切種靜慮六種中。云二者無記靜慮者。謂菩薩若嬉戲故現通。此唯無記。若攝他故現通。此唯是善。如雜集文。毘鉢舍那品。如卷初解七種靜慮中。不言饒益靜慮者。此為七門明義故不取。若取成八種。又唯自利門故不取。前六種中通二利故取。此等中應以三種靜慮。謂現法樂住等而攝之。
論清淨靜慮有十種中第七。云捨靜慮已復還證入自在淨靜慮者。問曰此與第六何別。義曰第六順入住出自在。第七逆入住出自在。故有別也。故論云捨靜慮已還復證入。
慧品
前明定品。心專一境。專一境故。慧得照明。故次辨慧此中廣明故曰慧品。
論解自性中。謂能悟入一切所知。即無分別智也 及已悟入一切所知簡擇諸法者。是後得智。
論解一切慧世間出世間慧。有三種中第一慧。云或於真諦將欲覺悟者。此正智之加行智也。如求受塵亦無言說分別。若以漏無漏相對。漏者名分別。此有此義。若以無漏名分別。此無此義。若無漏加行智。亦是此智 或於真諦正覺悟時者。此謂無分別智 或悟已後所有妙智者。是後得智 最勝寂靜明了現前無有分別下。明前三慧行相 入大總相者。謂真如是總相。又二無我是總相也 問曰何故此言有漏加行智耶。義曰前明世間出世間。有三種故。此中通有漏加行智。第二慧若真行相。唯無漏後得智。若通而言。有漏種類後智亦有。若據性而言。如三解脫門義。說無分別亦有。今取通有漏無漏者好。如前加行智難釋 言八處者。謂五明處為五。三性法為三。此慧品上下。皆以加行等三智。配攝之。
論解一切門慧有四者。一聞所成。即取同時心心法等。以有所成言故。二思所成。三應作而[1]作應不作而思慧。四三摩呬多慧。
論解善士慧中有五。第四於諸法法住法安立無顛倒中善決定慧者。謂諸法因果智也。法謂果法。果法住在因法中故。言法住也。餘處緣理慧。名如前如所有緣。文意未必 三俱生慧者。謂先所串習。今與神通俱。謂宿命智等。如前神通中已辨 具教慧。謂地前菩薩。未云得故。若言近地上者。何故言已入大地菩薩所聽聞。云第五是入地。如文。
論解一切種智中。六種如文何故不言餘智。此以六門作法故。若取餘智。則數增之故不說也。又因果門。因中四智攝智周故。果智二智攝智周故。又因位約諦故。唯四行智。果位通論。故據二智攝說智盡 七種智前不明取之 相智即盡智 十力前行智。即無生。若爾何故前四諦智此不取。有人云。相智謂緣三十二相智。十力前行智。即欲起十力時方便之智。今釋言。若據實而論。法類二智。即四諦智。今以十智各相別論之。即非前四諦智。餘智可知 相智者。謂緣諸法相智。或緣一切法體相之智。名相智 十力前行智者。即十力智起時前方便智。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者。五明處為五。內明明一種。菩薩所行所證所為之慧。是善安住。餘四不然。非所安住。以後愚癡一。放逸二。怯弱三。修正行四。合前五為九。如其次第中示現故。令愚生信敬尊。令放逸勤修。自怯弱不能修者。讚勵令發彼丈夫。我是丈夫等。慶慰勤修者。
論解清淨慧有十。如盡所有。皆取真實義者。皆法之者。餘處對法文。緣理是如緣事是盡。今此文唯約一如上立。若自性緣一味真如。是如所有性。若十六行緣差別真如。是盡所有性。因為一果為一。流轉二也。生死流轉慧。執常等倒為一。執無常等不倒為一。為執受二也。方便[2]二准知。究竟中二者。與倒何別。義曰彼唯約四倒。此約一切諸惑。
論如前戒中。審慧開為五。亦有此妨釋。類六度勝德中。是大白法溟者。一切白法中最為大故。名大白法海。一切白法皆攝入中。不離此六故 大寶泉池。涌生功德無窮盡故。
攝事品
自利之行。攝前六度自利。無漏須有利人故。次明攝品。攝謂攝授。攝授有情。此中廣明。名為攝品。以布施中前已明施訖。此中唯明三攝事 問若爾三攝事以慧為體。何故更明。義曰不然。一布施前已廣明。三攝事雖慧攝。前未廣明。故今辨之 語自性中。可意語。不離間。諦語。謂不妄語。法語。不麁惡。引攝義語。不綺語。又未必配之。俱一一皆有此四。
論解難行語有三。第一即以能殺一切人者。是怨家惡友。能攝益之。餘可知。
論解一切門中。語有四。第一令入佛法。先說五停心觀。最先所應作法也。第二已入法者。餘可知。
論善士語中有五。第一即毘奈耶因事制戒也。第三四依。謂乞食。糞掃衣。樹下坐。一切修善等。餘可知。
論解一切種語六種七種。六種中後四。以四辨次第配之。
論解遂求中有八。謂不取四淨。取後見等八也。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者。第四說淨戒難者。謂外道執自戒為淨戒。第五見亦然。八軌則。如聲聞地 清淨行語。有二十者。謂前力種性品有二。一種十五相。一五種相。合為二十。彼如此云。
論一切利行復由三門。第一於現法利勸導利行中。謂以法業德招集守護等者。法謂如法。不以邪命而得財。業謂商主等業。而得財。德謂道德。有德故得財。他供養者是。
論解一切種中。或六種七種總十三種。言七種者。依二乘出離第一。遠師云。是聞慧也。以財等長養攝入聞慧。遠離是思慧也。第三止。第四觀。第五捨。餘二大小二根別。今准不然。依二乘出離第一。即依二乘之教。方便令出離。此約隨一乘一分善巧。二者遠離。謂或遠離一分惑等。又總望遠離自乘惑等。三或於心一境性得定。四清淨諸障得慧。前遠離者。總言離惑。不言得慧財等。五修習作意。正安處之。謂修道中作意。或一切作意。而安處之。第六第七。現安處已得自乘果。
論遂求中。何以唯此八者。謂障三學等故。無慚愧二。障戒。惛沈睡眠二。障定或慧。掉舉惡作二。障慧或定。嫉慳二。總障三學。故不說餘。或可。是八纏。此中未勘。
論解二世樂中有九種。飲酒為身過。身過有四也。口過有四。意過為一 窣羅。若米酒也 迷[肄-聿+余]邪。果酒也 未陀。蒲桃酒也。
論清淨有十種。外有五種中。第一云先惡行者。謂以惡為先。而多行惡。或先造惡。而便造善者。或先時以來造惡者 第二不轉利行者。謂不轉佛法令入邪中。非不縛邪而於近道。若爾應與此文意相違 第五又諸菩薩於諸有情若於自義諸善法品等者。此中意。若有有情。雖自乘法三品善果法。可勸導者。而勸導之。若入自乘已後之法。而勸導之。
論總結中。第三云由三因緣得善清淨。到究竟地為一。即第十地 或繫屬一生為二。即住天者 最後有為三。即已害生身。
論總結前等得果中。唯明後八。不論自性得果者。以自性門。不離後八門故不說 問曰若爾如上來。俱云第二一切。後方餘七。是此差別。若不離故不說。應不說第二門所感果。義曰不然。初自性。第二差別感果。自性不說。此感果中約相似者。非剋體感共一。自為諸果因門故。
論解難行感果中。云感希奇者。希奇法。謂聖教希奇法。或神通希奇法。
清淨感果中。云四淨者。謂所依淨。神足為依。取住捨自在。即延促命等。境界淨。即化變起三種自在。心清淨。即一剎那入無量定等。智清淨。即一字中。說一切法。如對法第十四解 或所依等。如二十二功德中辨。此亦能感順生死流轉果者。謂若無漏行。望有漏果。為增上緣資感。若有漏行。望有漏果。是正感。
第四十四卷 初持瑜伽處供養親近無量品第十六
上來自分。雖自他利。未明供養三寶。下次辨之。即造修之行。供養三寶。親近善友。修習無量。此中廣明。因以標名。略去修無量。
論云設利羅供養。舊言身供養非也。迦耶是身。設利羅是體。即佛體法身是。下中雖言供養色身。意供養真佛法身故言體也。故言制多等法性慧。法性慧者。即真如也。制多供養。即佛塔靈廟也。窣堵波。言高勝。制多。言塔。
論解廣大供養中。七種名上是。若多供養。即奉於無盡財。是若妙供養第三又即如上所陳財敬供養。是總。總言如上物。若多供養第一。妙供養第二。乃至淳淨心猛利勝解為七。遠師云。若諸菩薩於如來所為一。制多所為二。乃至財供養多妙等三。現前四。不現前五。自作六。他作七。若淳淨心下。釋上發心。義意有妨。又文意有違。何以七者。此中明廣大。意在供養心及物。自求菩提。而取如來制多者。不然。所供養境故。皆諸師同此。今大師依第二釋。以多則為第一。財妙為第二。乃至淳淨心第七。
論不雌黃塗之言其也。不蘇灌洗。言其膩也。局崛羅香。言惡臭氣香。遏迦華。言臭華也。此方無故不翻。
論無染供養有六者。為有五供養字為五。於第三供養字中分二。一不輕棄擲。謂不擲物供養為一。不散漫不雜染為一。故有六種。遠師此中全別。
論云修無常想苦想無我想者。此為三法假也。不言空者。即無我同故不說。
又論言於其涅槃修勝利想者。謂此為誦。言常誦也。伽他為頌。鄔柁南為撮施。此言於涅槃修勝利想。即常誦也。
論云如優曇鉢花時乃出現。謂西方有樹。常不出花。但於枝岐間生。若輪王出世方始生花。先云優曇鉢花也。
論云四於善友若正依止於如法義若合若離隨自在轉等者。謂所依止師說法。若與舊同名合。若別名離。或依經論等合等。若別出兼見。不依經等名離。曲如法之見也。隨師自在而不傾動。又自性名合。差別名離。又合者即令此義相符。如因明中合等。若離者令此義別。如因明中離等。
論解四無量。慈無礙善根為性。悲無瞋善根為性。喜亦無貪善根為性。捨如捨數。若依小乘。為除上相違惑故。假明觀為。今大乘以所緣三境故。實起無量救之。三境者何廣如下辨。更有餘釋。如對法抄疏。三種無量。以何為體。前二以後得智為體。無緣無量。以正智為體 其境界者。有情緣無量。但總緣有情有苦。而救拔與樂。不觀[1]以實有情故。下文與外道共 法緣無量。謂觀有情空唯法。想無實我等。而救拔之外道計我故此不共。此二皆後得智。大悲之所為也 無緣無量。以無分別智緣真如。修慈是無緣無量 問曰何故於真如修慈也。義曰真如是慈根本者。有無緣可後得智起悲救眾生等。不然不能。從根本說以真如為境。有義與後得智緣真如為相。議曰不然。此是疎。何以得知。若根本[2]說。即無分別智所行。若救眾生。即緣俗智是。何以後得智。緣如是無緣無量。故知無分別智是。不決擇中自當分別。
論言三聚。謂邪定等三。無量雖四。境有三種。一無苦無樂。即慈境。慈能與樂。慈不緣苦。緣苦是悲故。慈境無苦。為無樂者。而與之樂故。無苦樂是慈境 有苦者。是悲境 有樂者。是喜境。隨喜彼樂故。即此三種是於境。至下更辨。下解慈悲中。雖不牒無苦樂境。如有苦等境。解言欲與樂。即已解竟。此中悲拔苦。亦緣無色界。以緣行苦故。雖不能化。亦後能化。初來起悲 捨無量中。次第遠離癡瞋貪惑者。無苦無樂眾生。勸令離癡。有苦眾生。勸令離瞋。有樂。勸令離貪。令彼捨三惑故名為捨 又自有此三惑。自能捨故。亦名為捨 又令生離惑。至聖果位。而放捨之名捨 又怨親平等故名為捨。此亦且得令離三惑。前三現樂非利益。捨一令離三惑。當來出苦名利益。
論解苦中。前五十五中。云癡異熟生苦謂若猛利體受所獨等者。此盛年時故言猛利。何以言癡異熟生者。由癡生怨瞋故。受二箭受。箭受即賴癡所生。故言癡異熟生。
論解增至八門中。云自逼慳苦。謂無繫外道。即尼犍子。懸頭刺股拔髮投類等 一類威儀。長時坐臥立等。後五十五苦。不取根本九。但取餘隨生苦。第二門中有四種苦故。故得成五十五 增至十門中。謂如前說五樂所治有五種苦一因二受。三苦對治集。此云唯無樂苦。四受不斷集者。因所治。謂惡業翻善業。根境順苦受。獨翻順樂受因苦二受樂。今翻云受苦。即苦受也。三苦對治樂。謂飢得食等。今翻不得苦。四受斷樂。謂入滅定。今翻云在有心位故苦。五出離樂。即出家樂故。下言家即在家苦也 遠離。即得色界初禪定。遠離欲界結。今不得色初定故。有欲界結苦 寂靜。即第二定離初禪尋樂。今不離初禪故有尋苦 菩提樂。即三菩提。今在異生位故苦。故家。欲界結。尋異生苦。如次配之。前增九門八法中。不言苦。但言利等二者。即此因明苦故。不明苦也。
論解十九苦中。前之八種前五十苦中來。後十一苦。後五十五苦中來 問曰何以爾許苦來。餘不來耶。義曰從大重取以為大悲境故。據苦增上說。又隨所來處。一門中增者。自中取大悲境。別勘上文釋之。不能煩引。
論解由四緣悲名大悲。若悲在四無量名悲。不名大悲。尚與聲聞共。初地以去菩薩。亦有苦悲名。大悲唯在佛地及第十地 問曰何故初地至九地。不名大悲。義曰由四緣方名大悲。九地以前菩薩。雖有緣甚深行苦及猛利作意二因緣。無長時習及極清淨因緣故。長時習由三緣故。極清淨要第十地等故。故九地已還菩薩。不名大悲。
論言修習如是無量得四種功德勝利者。住等為四。得現在樂住。一得福德資糧。二於菩提意樂堅固。三為生忍苦。四[1]。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一
時享保八年癸卯七月八日此卷一校加點畢
沙門高範(享年六十九)
校注
[0139001] 義【大】,理義【甲】 [0140001] 障【大】,障斷【考偽-原】 [0141001] 後【大】,復【校異-原】 [0142001] 用【大】,因【校異-原】 [0142002] 者【大】,見【考偽-原】 [0142003] 依【大】,因依【甲】 [0143001] 訖【大】,論【考偽-原】 [0143002] 身【大】,〔-〕【校異-原】 [0144001] 准【大】,唯【考偽-原】 [0145001] 順【大】,段【考偽-原】 [0146001] 能【大】,疾【校異-原】 [0146002] 法【大】,與【考偽-原】 [0146003] 若【大】,前【考偽-甲】 [0146004] 二門【大】,三問【甲】 [0147001] 之【大】,此【甲】 [0149001] 作【大】,〔-〕【校異-甲】 [0149002] 二【大】,中二【甲】 [0151001] 以【大】,於【考偽-原】 [0151002] 說【大】,智【考偽-原】 [0152001] 原本註云此下脫落歟舊本亦如此【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29 瑜伽師地論略纂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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