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合註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五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五
初句結前,次句示後也。
△二、別釋四十八。第一、不敬師友戒至第四十八、破法戒。
○第一不敬師友戒
若佛子!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百官受位時,應先受菩薩戒,一切鬼神救護王身、百官之身,諸佛歡喜。既得戒已,生孝順心、恭敬心,見上座、和尚、阿闍梨、大德、同學、同見、同行者,應起承迎、禮拜、問訊。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癡心、瞋心,不起承迎、禮拜,一一不如法供養,以自賣身國城、男女、七寶、百物而供給之。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一切受佛戒人,皆應敬重師友,以有爵位者易生憍慢,故偏舉王及百官為誡也。受戒則福庇幽明,所以鬼神救護;又能弘護法化,故諸佛歡喜。上座有三:一、生年上座,戒臘在先;二、福德上座,眾所推敬;三、法性上座,證入聖位。和尚,或云鄔波駄耶,此翻親教師,或翻力生,繇此人力生我無漏妙戒身故。阿闍梨,或云阿遮梨耶,此翻軌範師,謂教授威儀示我軌式,即下文所稱教誡法師也。大德者,總歎具大功德。同學者,宗同一師。同見者,心同一解。同行者,身同一業。憍者,亢己。慢者,忽人。癡者,不知賢聖。瞋者,心懷忿恚。以自賣身等者,舉重況輕,謂尚應如此供養,況迎拜之儀而不為耶?此四十八輕戒,准十重法,亦應有不敬因、不敬緣、不敬法、不敬業,飲因、飲緣、飲法、飲業,乃至破法因、破法緣、破法法、破法業等。但以眾輕垢,成與未成同稱惡作,故不復委明耳。
此亦性遮二業,四緣成罪:一、師友。謂上座及同行等。二、師友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不敬心。戒本經云:若憍慢瞋恨,不起迎拜等,是染汙犯。若嬾惰懈怠,或無記心,或忘誤犯,非染汙起。不犯者:若重病,若亂心,若睡眠不知,若聽法,若說法,若在說法眾中護說者心,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護僧制,若護多人意。四、應迎不迎,應供不供等。事成,隨事結罪。
七眾同, 大小共。
惟遮不開,或方便令調伏,亦得名開。
果報者,師友知識是得道大因緣,是全梵行。不敬則永失法利,魔所攝持;敬則常遇善緣,成就佛法。
理解者,外道不敬真諦,二乘不敬俗諦,藏通不敬中諦,別教不敬二諦之友。
懺悔者,慢人作法。懺慢法如次,用四種無生:
修證者,初果得不壞淨,及淨心地菩薩,永斷事慢。四教分證人,如次斷四種理慢。
性惡者,瑜伽法中作觀音慢,是觀行慢。十地品云我當於一切眾生中為首為勝等,是分證慢。天上天下惟吾獨尊,是究竟慢。
○第二飲酒戒。
若佛子!故飲酒而酒生,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有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亦不得教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一切酒不得飲。若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
故飲者,明非不知誤飲。一切眾生,指異類也。餘如酤戒中釋。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酒,謂飲之醉人。二、酒想六句。二、咽咽結罪。二、輕垢。二、無犯。三、有飲心。四、入口。咽咽結罪。若教他飲,咽咽二俱結罪。不犯者,病非酒不療。
七眾同犯, 大小乘俱制 開者,如末利夫人事。
果報者,飲酒之罪有五,五百果:第一、五百世在鹹糟地獄,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蟲,四、五百在蠅蚋,五、五百在癡熱無知蟲。文云五百世無手,或但舉最後五百也。
理解如酤酒中說。
懺悔者,事飲作法,理飲無生。
修證者得法自在,人飲無迷亂。
性惡者,用事飲,如濟顛等;用理飲,即法性真酒,耽荒無厭。
○第三食肉戒
若佛子!故食肉,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食肉得無量罪,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故食者,明非不知。誤食一切眾生肉者,不論水陸空行,但是有情身分悉遮止也。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與我同體,而今食噉其肉殘慘之甚,故云斷大慈悲佛性種子。准此則蠶口獸毛亦所不忍,是以鴦掘經云:若絲綿絹帛展轉傳來,離殺者手施於比丘,亦不應受,受者非悲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肉,謂有情身分;二、肉想;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有食心,正是業主;四、入口,咽咽結罪。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初聽三種淨肉:一、不見殺,二、不聞殺,三、不疑為己殺。又有九種、十種不淨肉等禁食,餘非所制。大士懷慈,一切悉斷。又知水有蟲,或疑有蟲,不看不漉,輙飲輙用,大小俱制。又蠶綿,大小俱制。大乘為眾生故,得畜憍奢耶等,而非自用。獸毛,小乘不制,大乘亦無特制,而佛頂經中亦兼及之,不用彌善。
開遮者,或鹿角、虎骨等製入藥中,此應非犯。若為藥故傷生命,同得殺罪。
果報者,楞伽經云:為利殺眾生,以財網諸肉,二俱是惡業,死墮呌呼獄。若無教想求,則無三淨肉,彼非無因有,是故不應食。佛頂經云:死死生生,互來相噉,惡業俱生,窮未來際。又云:殺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經微塵劫,相食相誅,猶如轉輪,互為高下,無有休息。又云:服其身分,皆為彼緣,必使身心,於諸眾生,若身身分,身心二途,不服不食,我說是人,真解脫者。
理解者,凡外食斷常瘜肉,二乘食偏真枯肉,菩薩食出假脂肉,別教食但中頑肉。
懺悔者,事食、作法、理食,用四種無生。
修證者,別初住,圓初信,永斷事食。四教分證,斷四理食。
性惡者,用事食,如釋迦本生現惡羅剎形,怖人令受歸戒;用理食,則中道法性,名為第一美肉,恣意飽噉。
○第四食五辛戒
茖𦵇即韭,慈𦵇即𦵇,蘭𦵇即小䔉,興渠此方所無,一切食中雜有此辛,亦不得食,非但戒單食也。
此是遮業臭穢,妨於淨法,故制四緣成罪:一、是辛。二、有辛想。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有食心。四、入口。咽咽結罪。
七眾同。
大小共大乘,防過義深,較小略重。
開遮者,病非䔉等不愈,須處僻靜別室食之,不得入佛塔僧堂,不得入僧浴室,不得上都圊內,俟斷食更七日後臭氣都盡,沐浴浣衣香熏入眾,具如律明。
果報者,佛頂經云:是五種辛,熟食發婬,生啖增恚。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䑛其脣吻,福德日消,長無利益。修三摩地,善神不護,魔王得便,命終自為魔王眷屬,受魔福盡,墮無間獄。
理解者,見思辛、塵沙辛、無明辛。
懺悔者,事食作法,理食無生。
修證者事。辛為修行第一漸次最初應斷。初果斷見辛。四果斷思辛。出假斷塵沙辛。別地圓住分斷無明之辛。
性惡者,辛是熏染為義,以法界辛徧熏法界,如擊塗毒鼓,置毒乳中等喻。既以毒喻圓理,亦可以辛喻也。
○第五不教悔罪戒
若佛子!見一切眾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毀禁、七逆、八難,一切犯戒罪應教懺悔,而菩薩不教懺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說戒而不舉其罪,不教悔過者,犯輕垢罪。
八戒者,八關齋法,又地持八重。五戒者,清信士女所受。十戒者,十善戒,沙彌十戒,又此經十重。毀禁者,總明犯一切戒,即毀三世諸佛,明禁七逆。現在下文八難,乃犯戒果報。一地獄,二畜生,三餓鬼,四盲聾瘖瘂諸根不具,五生邪見家世智辯聰,六佛前佛後,七北洲,八無想天。一切犯戒罪者,若大若小,若重若輕,若因若果,皆教懺悔。教懺悔者,以見聞疑三根舉事,令改往修來,捨過遷善也。梵語懺摩,是此方請忍請恕之意,即表除於往愆。悔乃此方之語,義稱惡作,謂追責前來所作是惡,決志改途易轍,即表修於來善。同住同利,是共食味。布薩說戒,是共法味。理應如法舉罪,故不舉不教者犯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有罪;二、有罪想;若實謂無罪者,非犯;三、不教心。戒本經云:瞋心不舉,是染汙犯;嬾惰懈怠,非染汙犯;四、默然同住,不教悔,是一罪;同食味,復一罪;同法味,又一罪。隨事各結。不犯者,戒本經云:若狂,若知不說,令彼調伏,若護他心,若護僧制。又云:見眾生造今世、後世惡業,以慊恨心,不為正說,是染汙犯。不犯者:若自無智,若無力,若使有力者說,若彼自有力,若彼自有善知識,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為正說於我憎恨,若出惡言,若顛倒為,若無愛敬,若復彼人性弊𢤱戾。又自不悔過,亦應此戒兼制。戒本經云:若菩薩不護不信之言,不護譏毀,亦不除滅。若實有過惡,不除滅者,是染汙犯;實無過惡,而不除滅,非染汙犯。不犯者:若外道誹謗,及餘惡人;若出家乞食,修善因緣,生他譏毀;若前人瞋狂,而生譏毀。解曰:不教人悔,惟是遮業;自過不悔,兼得性業也。又善生經云:若優婆塞見他四眾毀所受戒,心生憍慢,言我勝彼,彼不如我,得失意罪。解曰:斯亦此戒兼攝,亦具性、遮二業,亦通七眾同犯也。
七眾不全同,比丘應舉七眾罪。比丘尼得舉六眾罪,不得舉比丘罪;若與比丘親里知識私相勸諫,無罪。式叉摩那得舉五眾罪,不得舉比丘、比丘尼罪。沙彌得舉四眾罪,不得舉上三眾罪。沙彌尼得舉三眾罪,不得舉上四眾罪。在家二眾得舉自類罪,不得舉出家五眾罪;若親厚知識私相勸諫,皆悉無罪。又在家二眾無同利養事,惟有不舉及同布薩二過。
大、小乘俱制。
開遮者,僧祇律云:若彼人兇暴,若依王力、大臣力、兇惡人力,或起奪命因緣傷梵行者,應作是念:彼罪行業必自有報,彼自應知。爾時,但護根相應無罪。又四分律云:內有五法應舉他:以時不以非時,真實不以不實,有益不以減損,柔軟不以麤獷,慈心不以瞋恚。
果報者,大涅槃云: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訶責、驅遣、舉處,是人佛法中怨。若能責遣,當知得福無量,不可稱計。菩薩善戒經云:旃陀羅等及以屠兒,雖行惡業,不能破壞如來正法,不必定墮三惡道中。為師不能教訶弟子,則破佛法,必墮地獄。優婆塞戒經云:寧受惡戒,一日中斷無量命根,終不養畜弊惡弟子,不能調伏。何以故?是惡律儀殃齊自身。畜惡弟子不能教誨,乃令無量眾生作惡,能謗無量善妙之法,壞和合僧,令多眾生作五無間,是故劇於惡律儀罪。
理解者,前人破於理戒,應教理懺。又觀心釋者,前念起惡為罪,後念覺竟觀察,名為教悔。
懺悔者,事不教用作法,理不教用無生。
修證者,他人犯戒,於四諍中即是犯諍。若舉過不服,即是覓諍。若復有人不知戒相,不決重輕,即是言諍。若於三諍事發,又即事諍。此之四諍,具十法者,乃能滅之:一、持戒;二、多聞;三、誦毗尼極利;四、廣解其義;五、言辭了了,堪任問答;六、諍起能滅;七、不愛;八、不恚;九、不怖;十、不癡。又僧祇明成就十四法,名為第五持律。所謂善能滅諍,大約是無疑解脫阿羅漢也。教悔理罪,位在圓住。通教見地,亦滅界內理諍。
性惡者,維摩經云:外道六師,是汝之師,汝師所墮,汝亦隨墮。則非惟不教令悔,又從而和之矣。此亦具有事理二墮也。
○第六,不供給請法戒。
若佛子!見大乘法師,大乘同學同見同行,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來者,即起迎來送去禮拜供養,日日三時供養,日食三兩金,百味飲食牀座醫藥供事法師,一切所須盡給與之。常請法師三時說法,日日三時禮拜,不生瞋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不懈,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日食三兩金者,極勢之語。三時者,中前、中後、初夜。瞋心者,恚彼法師。患惱者,恐己侈費。為法滅身者,舉重況輕。
此是遮業,喪資神之益,故制也。四緣成罪:一、是法師。二、法師想,若不知者,非犯。三、不請心,若瞋若惱,是染汙犯。懈怠忘誤,非染汙犯。四、漠然空過,隨事結罪。又不受師教,亦應此戒兼制。戒本經云:欲求定心,慊恨憍慢,不受師教,是染汙犯。若懶惰懈怠,非染汙犯。不犯者:若病,若無力,若知彼人作顛倒說,若自多聞有力,若先已受法。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未滿五夏,未諳律藏,見有持律人來應請,餘非所制。大乘求法無厭,一切應請。
開遮者,若知不請,令彼調伏。
果報者,不請則失聞熏益,障智慧種;請則常能不離正法。
理解者,觀慧不現前,名不供給請法。
懺悔者,事不請作法,理不請無生。
修證者,入淨心地菩薩,常法供養一切三寶,事請理請俱無犯。
性惡者,事惡則如闍王之女,見大聲聞而不起迎禮敬;理惡則觀於絕待法性,不得能供所供,能請所請。
○第七,不往聽法戒。
若佛子,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大宅舍中有講法處,是新學菩薩應持經律卷,至法師所聽受諮問。若山林、樹下、僧地、房中,一切說法處悉至聽受。若不至彼聽受諮問者,犯輕垢罪。
一切處者,通指僧坊俗地。大宅舍,別指俗地。山林等,別指僧地也。法毗尼經律者,法名軌持,毗尼名滅,意指所詮。經律二字,意指能詮。謂經詮法,律詮毗尼。然毗尼正翻為律,經亦訓法訓常。文言似複,義理須明。謂經律二種,世間共有。而世間之經,未必詮於正法。世間之律,未必詮於毗尼。惟佛經佛律中,明五種遠離行相應,名之為法,亦名毗尼,亦名佛所教誡。所謂是出離非世法,是越度非有愛,是無欲非有欲,是無結非有結,是不親近生死非親近。又五種出要行相應,名之為律,亦名為法,亦名佛所教誡。所謂令少欲不多欲,令知足不無厭,令易護不難護,令易養不難養,令智慧不愚癡,是故名為法毗尼經律。此法毗尼,大小齊奉,七眾同修,非局在聲聞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講法律。二、講法律想。三、不往心。若瞋慢,是染汙犯。若懈怠,非染汙犯。四、不往聽,日日結罪。善生經中制四十里內須往,此亦應爾。不犯者:若不解。若病。若無力。若彼顛倒說。若護說者心。若數數聞,已受持,已知義。若多聞。若聞持。若如說行。若修禪定,不欲暫廢。若鈍根,難悟,難受,難持,不往者,皆不犯。
七眾同 大小,略異如前說。
開遮者,佛藏經云:若比丘說法雜外道義,有善比丘勤求道者,應從座去。若不去者,非善比丘。亦復不名隨佛教者。
果報者,地持經云:菩薩於善知識聽受經法,於說法人有五處不應憶念,淨心專聽:一者、不念破戒,謂不念言:此犯律儀,不應從彼聽受經法。二者、不念下性,謂不念言:我不從彼下性之人聽受經法。三者、不念醜陋,謂不念言:我不從此醜陋之人聽受經法。四者、不念壞味,謂不念言:我不從彼不正語人聽受經法,但依於義,不依於味。五者、不念壞美語,謂不念言:我不從彼麤言說人聽受經法。如是五處不憶念者,是菩薩勤攝正法,於說法人不起嫌想。若下根菩薩起人過心退,不樂聽法,當知是菩薩不能自度,智慧退減。解曰:智慧退減,不聽之失也。能至心聽,則如沙彌戲擲,堪證四果,況實說正法耶?
理解者,不歷法觀心,即是不往聽法。
懺悔者,事不往作法,理不往無生。
修證者,事往應如常啼善財,理往如石室觀空。又菩薩成就遊戲神通,能徧至十方聽法,成就念不退法,能念念永不離法。
性惡者,不應以法更聽於法。
○第八,心背大乘戒。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犯輕垢罪。
心背者,明非口說。言非佛說者,意言分別計度。受持者,擬欲受持也。
此具性遮二業,計二乘惟遮業,計外道兼性業,以是邪見故也。直制猶豫未決,是中下二邪見之方便,以其計尚未成,故且結輕,若計成則失菩薩戒矣。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是本習故,非犯計外得責心罪。發心欲往,步步結應懺罪。聞外道說法,不入其心,悔還尚許懺除共住。若片語入心,奉行其法,乃至拔一髮等,失比丘戒,成重難現身,不復許入僧數。
惟遮不開。
果報者,計外成邪見墮三塗,計小障大菩提。
理解者,除一乘圓理,其餘皆名邪小。
懺悔者事背,作法理背,須一心無生。
修證者,位不退人,永不計外;行不退人,永不計小;念不退人,永不背理。
性惡者,用外用小,接外小機,示同其計。
○第九不看病戒
若佛子!見一切疾病人,常應供養,如佛無異。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師僧、弟子病,諸根不具,百種病苦惱,皆供養令差。而菩薩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曠野、山林、道路中,見病不救濟者,犯輕垢罪。
八福田者:一、佛,二、聖人,三、和尚,四、阿闍梨,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七、是敬田。病兼悲敬,故名第一。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有病。二、有病想。三、不看心。瞋恨,是染汙犯。懈怠,非染汙犯。四、應看不看,隨事結罪。不犯者:若自病,若無力,若教有力隨順病者,若知彼人自有眷屬,若彼有力自能經理,若病數數發,若長病,若修勝業不欲暫廢,若闇鈍難悟,難受難持,難緣中住,若先看他病。如病,窮苦亦爾。又云:見諸眾生有親屬難,財物難,以慊恨心,不為開解,除其憂惱,是染汙犯。若嬾惰懈怠,非染汙犯。亦應此戒兼攝。
七眾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惟師友.同活.共房及僧尼須看,此外不制。大士弘誓兼物,一切應看。
開遮,如不犯中說。又復應知看病法則。四分律云:有五法能看病人: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吐唾;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為病人說法令歡喜。根本律云:不應令無智人為看病者,必有他緣須自出外。於不善解看病之人,當可教示,勿令病者非理損害,墮水火食諸毒,持刀斧墮巖壍,或陞高樹食所忌食,皆應遮止。律攝云:若病人貧無藥直者,師主知識等應為辦之。或施主邊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幡葢等莊嚴之具,依價賣之以供藥直。若後病差應償,若無力者不還無罪,大師之子是父財故。若看病苾芻供給病者,除性罪已,餘皆應作。
果報者,不看失慈心,益失悲敬二田。自有病苦,亦無人看,能看則成就第一福田。
理解者,眾生具有見思、塵沙、無明等病,不以四教法藥治之,名不看病。
懺悔者,事不看作法,理不看無生,自於四種無生善通達已,乃能以法藥療他。
修證者,生緣慈能看身病,法緣慈能看見思病,無緣慈能看無明病。
性惡者,常與捨心相應,名不看病。又復示現病行。
○第十,畜殺具戒。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鬬戰之具,及惡網、羅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殺一切眾生?不得畜殺眾生具。若故畜者,犯輕垢罪。
矛者長鎗,罥者所以羇。禽獸足殺父母,尚不加報,舉重況輕。
此是性遮二業殺之方便,且結輕垢,隨害物時更結殺罪。
七眾同犯。鬬戰具,舊開國王、王子,餘殺生器,道俗皆制。
大小共。
開遮者,或勸人戒殺,若買若化其器而藏舉之,毀壞彌善。
果報,如殺戒中說。
理解者,前三教觀行,皆是殺理之具。
懺悔者,畜事具,作法畜理具,須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永捨事器,圓住永捨理器。
性惡者,正以圓頓止觀為究竟殺具。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廣明。
此總結第一段十戒,懸指廣文也。
○第十一國使戒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伐,殺無量眾生,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利養惡心,明非和合息諍因緣也。尚不得入軍中往來者,軍中喧雜,非佛子所行之處,舉輕以況重也。國賊者,孟子云:今之所謂良臣,古之所謂民賊。賊是害義,興師相伐,必害於民,民為國本,害民即是害國也。
此是性遮,二業正制。為利養故,作此相害因緣,隨事隨語結輕。若瞋怒因緣,自屬殺戒。若貪奪寶物因緣,自屬盜戒。
七眾同犯, 大小俱制。
開遮者,如隱峯飛錫止兵,圖澄占鈴息難等。
果報者,交扇失歡,得上品兩舌惡口報。殺戮取利,得上品殺盜報。
理解者,無明國不可交通,煩惱軍往來得罪。
懺悔者,事使作法,理使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不為事使,四教分證不為理使。
性惡者,或為事使,即如圖澄等;或為理使,則方便破無明國,善巧摧煩惱軍。又於無明國裏出入,煩惱軍中往來,以度眾生。
○第十二販賣戒
若佛子!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輕垢罪。
販賣良人奴婢,則有眷屬分離之苦。販賣六畜,則為殺害之緣。市易棺材板木,則必利人之死。教人作者,或為我作,或令自作,皆得罪也。
此亦性遮二業,希利損物,乖於慈心,事事結罪。若偷販生口,賣畜令殺,呪人令死,以售棺材,別犯盜罪、殺罪。
七眾不全,同在家畜耕牛等,非犯。然據善生經,須先作淨施,然後受戒,否則得失意罪。
大小俱制。
開遮者,買畜放生,施棺給貧。
果報者,眷屬分張,多病短命。
理解者,取果行因名販賣,偏真涅槃名死具。又不達性具之理,別圖積功累德,別求中道,皆名販賣。
懺悔者,事販作法,理販須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無事販,圓人無理販。
性惡者,分離無明眷屬,斷絕十二生因,盡法界眾生,市以無縫棺材,所謂皆以如來滅度而滅度之。
○第十三謗毀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無事謗他良人、善人、法師、師僧、國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如意處者,犯輕垢罪。
惡心者,瞋惱之心,欲前人陷沒也。無事者,無見聞疑三根。父母兄弟六親者,大士視一切人,皆如父母兄弟六親也。
此是性遮二業。六緣成罪:一、無罪;二、無罪想六句;四、犯;二、非犯;三、謗毀心,正是業主;四、所說過;七、逆;十、重等;五、所向人,向同法謗同法,或向外人謗外人,故輕;若向外人謗同法,自屬重戒中攝;六、前人領解,隨語隨人結罪,若說實非犯,以惡心說,亦犯輕垢。
七眾同 大小,共 惟遮不開。
果報,如妄言惡口中說。
理解亦如重戒中說。
懺悔者,事謗作法,理謗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不實謗,三果無惡心說,實圓人無理謗。
性惡者,方便說此性惡法門,謂佛是究竟大貪等。
○第十四放火焚燒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惡心者,恣情任意不知慎重也。四月至九月一往,約多寒國土言之,若少寒國土尤須審察時宜也。燒他屋宅等者,謂因不慎放火而誤及之,若為損他故燒,自屬盜戒等流罪攝。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者,放火非為燒生,有必傷生之勢,故專制四月乃至九月遠防殺緣,若為殺故燒自屬殺戒中攝。今結云若故燒者,明非慎重而偶誤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非時,二、非時想,三、不慎心,四、正放火燒。
七眾同, 大小共。
開遮者,在家為耕種等業,出家為除妨害,擇時慎燒,無犯。
果報者不慎,則有誤殺之業。
理解者,放見思火燒真諦理智,放無明火燒中道理智。
懺悔者,事燒、作法、見思燒,四種無生。無明燒,須次第一心,二種無生。
修證者,初果斷事燒,四果斷見思燒,佛斷無明燒。
性惡者,放三智火,燒盡法界三惑窟宅。
○第十五僻教戒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薩以惡心、瞋心,橫教二乘、聲聞經律、外道邪見論等,犯輕垢罪。
佛弟子,單指內眾。外道惡人,單指外眾。六親,通內外眾。一切善知識,謂交遊往還,素相親善者也。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者,繇解義理,始堪發心,不同盲修瞎煉也。又解義不發心,增長狂慧。發心不解義,增長無明。教之使之,令知真解真修也。惡心者,概欲令人入於偏邪。瞋心者,偏惱此人,不以正教。橫者,枉其根性,不稱機宜,明非應病與藥也。
教以外道,性遮二業。教以二乘,惟是遮業。惡心瞋心,是染汙犯。無知根智,非染汙犯。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同者,同不得教以外道;異者,小乘本習小,非犯。
開遮者,用隨情說,逗彼機宜,乃至示同外道等。
果報者,以外教得邪見報,以小教障大菩提,以大乘教自他俱利。
理解者,除一乘妙法,皆名邪小,故曰自此以前,我等皆名邪見人也。
懺悔者,教事邪小。作法,教理邪小,須一心無生。悟一心無生法已,為實施權,開權顯實,以正入邪,引邪歸正,無所不可。
修證者,初果無邪教,出假無小教,圓人無理內邪小。
性惡者,徧用一切邪小法門攝一切機。又究竟邪小,即究竟一乘。
○第十六,為利倒說戒。
若佛子!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犯輕垢罪。
好心者,上求下化之心。先學者,自利利他之本。威儀者,化導之軌範。經律者,進修之門戶。廣開解義味者,致廣大而盡精微,明非淺近粗疎而已。燒身臂指,供養諸佛,與眾生同悲仰,而上求佛道之極致也。捨身肉手足,供餓鬼虎狼等,與如來同慈力,而下化眾生之極致也。先為說此如法苦行,以大其心志,堅其誓願,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謂隨問而說,不顛倒說,不邪謬說,故能使其心開意解,此誠先學菩薩之職任也。應答不答,則不一一說,倒說則不次第,謗三寶則非正法。又倒說即名為謗,所謂說法不當機,所說為非量也。
此是遮業。不先學是一過,不正說又一過。為利是染汙犯,無知機智非染汙犯。
七眾同。
大小共小乘,依小法教人,亦不得隱沒義理。
開遮者,知機故不說。或為斷邪命而訶苦行,破愚執而談理行。
果報者,為利則邪命所攝,倒說則謗法等流。
理解者,不知四悉檀因緣,皆名倒說。
懺悔者,事倒作法,理倒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為,利心出假,具知根智圓觀,曉了四悉。
性惡者,一切法倒,一切法正。以正相入倒相,以倒相入正相。
○第十七恃勢乞求戒
自為者,明非為三寶等。為飲食乃至名譽,明非為道也。惡求者,威逼故非善。多求者,無厭故非少。教他者,教人為我求,如遣使作書之類。
此具性遮二業,盜戒之等流也。或將本覓利,或薦書強化,皆屬此戒。若非分陵奪,自屬盜戒。又戒本經云:多欲不知足,貪著財物,是染汙犯,亦此戒攝。
七眾同犯, 大小俱制。
開遮者,為三寶、為病人、為眾生如法營求,非犯。
果報者,乞求則妨道惱他,不乞則正命清淨,自他俱利。
理解者,二乘橫取真,藏、通菩薩橫取俗,別教橫取中。
懺悔者,事取作法,理取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斷事取,圓觀伏理取,圓住斷理取。
性惡者,橫於九界逼取佛界善根,橫於二十五有逼取真常我性。
○第十八,無解作師戒。
若佛子!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他人。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他人作師授戒者,犯輕垢罪。
大士以傳法度生為正務,故應學十二部經,以為度生之本。而戒經尤大士之根本,故應日日六時誦持,令其精熟。然不但誦文而已,又必解其義理。佛性之性,謂先悟本源。自性清淨,為無作戒所依體性。即依此無作戒,還為成佛種子。是知自性清淨者,正因佛性也。菩薩戒者,緣了佛性也。全一性以起二修,全二修而成一性,故名佛性之性。猶云諸佛本源,佛性種子也。不解一句等,舉輕況重。葢凡夫淺智,誰能法法全通。但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斯無過咎。設但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少分因緣,而不肯闕疑,詐言能解,即為內乖己心而自欺,外誤前人而誑他。何況一一戒律皆不解,一切佛法皆不知,則自且從師求學之不暇,豈可為他人作師授戒哉。
此是遮業。受戒不學是一過,妄欲作師又一過,隨事結罪。
七眾者,舊云比丘、比丘尼犯,餘五眾無作師事,未制。今按善生經中,在家菩薩亦得畜在家弟子,似亦同制。然在家雖畜弟子,無授戒事,故云不犯耳。
大小乘俱制義疏曰:大乘為師,必是出家菩薩,具足五德:一、持戒,二、十臘,三、解律藏,四、通禪思,五、慧藏窮玄。什師所傳,融師筆受,流傳至今,此其正說。次地持云:必須戒德嚴明,善解三藏,堪能發彼敬心,方可從受。不爾,得罪也。四分律曰:五法不成就,不得授人具足戒,不得與人作依止師,不得畜沙彌:一、戒,二、定,三、慧,四、解脫,五、解脫知見。又不能教人堅住此五。又成就五非法,不得授人具足戒,與依止,畜沙彌:一、無信,二、無慚,三、無愧,四、懶惰,五、多忘。又五破增上戒,破增上見,破增上威儀,少聞,無智慧。又五不瞻視病,不方便住處,不能破疑,不教捨惡見,減十歲。又五不知犯不犯,若輕若重,減十歲。又五不知教授弟子,增上威儀,增上淨行,增上波羅提木叉,白羯磨。又五不知增戒,增心,增智慧,不知白,不知羯磨。一一反上者,得與人授具足戒,得與依止,得畜沙彌。僧祇律曰:十法成就,聽度人出家受具:一、持戒,二、多聞阿毗曇,三、多聞毗尼,四、學戒,五、學定,六、學慧,七、能出罪,能使人出罪,八、能看病,能使人看病,九、弟子有難,能送脫難,能使人送,十、滿十歲。是名十事,聽度人出家受具足。下至滿十歲,知二部律亦得,受依止者亦爾。薩婆多律攝曰:滿足十夏方住師位,復須成就五法:一、知有犯。二、知無犯。三、知輕。四、知重。五、於別解脫經廣能開解,於諸學處創結隨開。若遇難緣善知通塞,常誦戒本能決他疑,戒見多聞自他俱利,威儀行法無有虧犯,具如是德名親教師,繇其親能教出離法故。若雖近圓,於諸學處不識重輕,設六十夏仍須仗託明德依止而住。若師小者,惟除禮足,自餘咸作,此即名為老小苾芻,不得與他出家及受近圓也。智旭曰:傳法度生乃名報佛恩德,此戒不是禁人作師,只是責人無解耳。堪嗟末世顛倒多端,或駕言度生謬為師範,不解而詐稱能解,門庭高設我相熾然。或懶學律法退不為師,或宗教自負藐視律門,豎我慢幢則訶毀戒學,貪收徒眾則仍授戒名,昧心厚顏莫此為甚。又或謬謂大乘融通不須小律,詎知小不兼大大必兼小,如河不納海海必納河,若不大小並學,那名菩薩比丘?故今略引聲聞師德,用裨大士芳規,觀者幸勿厭其繁𤨏。
開遮者,為白衣授終身五戒,及六齋日授八戒法,皆悉無犯。然亦須知五戒、八戒義趣。又八戒法,若無比丘、比丘尼,則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亦得授之。五戒法,設無出家五眾,則在家二眾亦得授之。
果報者,佛藏經云:身未證法而在高座,身自不知而教人者,法墮地獄。
理解者,未真見諦,總名無解。
懺悔者,無教門解須作法,并善學無入理解須無生。
修證者,觀行相似位人,有教門正解。分證位人,有入理真解。
性惡者,一切法本不可解,忘情絕解,乃為法界之師。
○第十九兩舌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香爐,行菩薩行,而鬬遘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犯輕垢罪。
惡心者,瞋彼前人欲令鬬諍,或嫉彼賢善欲為妨惱也。手捉香爐,聊舉善行之一事。鬬遘兩頭,謂交扇令造諍端。此雖說實猶犯,況謗欺耶。
此具性遮二業六緣成罪:一、眾生。二、眾生想,應以持戒不持戒六句分別,二稍重,四稍輕也。三、兩舌心,正是業主。四、說過,無論實與不實。五、所向人,若向無戒人,自屬重戒,若泛向同法,非彼親友,自屬第十三謗毀戒。今正鬬以遘為念,的向彼之親厚,故實與不實皆犯。若欲向此人,誤向彼人,結方便罪。六、前人領解,語語結罪。
七眾同, 大小共。
開遮者,菩薩戒本云:又如菩薩見諸有情為惡友朋之所攝受,親愛不捨。菩薩見已,起憐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隨能說離間語,令離惡友,捨相親愛,勿令當受長夜無義無利。如是以饒益心說離間語,乖離他愛,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果報,如第六重戒中說。
理解者,說有說無為兩舌,說真說俗為兩舌,說邊說中為兩舌。
懺悔者,事中兩舌須作法,有無兩舌四無生,真俗兩舌後二無生,邊中兩舌惟用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無事兩舌,圓人無理兩舌。
性惡者,隨情隨智為兩舌,一切實、一切不實等亦是兩舌。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以慈心故,總修三種慈心也。一生緣慈,即觀六道皆我父母。二法緣慈,即觀地水火風是我身體。三無緣慈,即於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滅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者,以此三慈開示於人,救護則解其現在苦難,教化講說則拔其未來苦因,令不受未來苦難。又救是拔苦,度是與樂也。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者,見佛聞法,恒於人天類中修道,永離畜生難處,方名究竟放救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苦眾生;二、苦眾生想;三、無慈心。若欲救而力不逮者,至心為稱佛名,或為說法,以作救慧命之緣,因不犯。四、坐視不救,隨事結罪。不救身命是一過,不救慧命又一過。
七眾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救。眷屬有罪,餘非所制。大士弘慈,一切悉救。
惟遮不開。
果報者,不救則失三慈法利,救則成就三慈法門。
理解者,見外凡殺真諦,二乘殺俗諦,權教殺中諦,而不放救。
懺悔者,不救事,殺須作法;不救理,殺須無生。
修證者慈心三昧,成常行事理二救。
性惡者,或不救事殺,如古人謂猪子云:正兩脚時不掙。今既四脚,掙向何處?或不救理殺,殺盡安居,自作教他,寧惟不救,又從而助之。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
此總結第二段十戒,亦懸指廣文也。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五
△二、明四十八輕戒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總結。
今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