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合註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七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七
若佛子,應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在後坐。不問老少,比丘、比丘尼、貴人、國王、王子,乃至黃門奴婢,皆應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次第而坐。莫如外道癡人,若老若少,無前無後,坐無次第,如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後者後坐,而菩薩一一不如法次第坐者,犯輕垢罪。
如法有二種:一通論七眾,二別論戒次。坐有二時:一誦戒時,二平時,皆不得紊亂也。不問老少亦二義:一即通論七眾義,二即別論戒次義。一通論者,謂百臘比丘尼不得於初夏比丘前坐,設比丘尼受菩薩戒亦經百臘,猶故不得於初夏小乘比丘前坐,況是菩薩比丘,以比丘是上眾故。式叉摩那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已經百臘,總不得於大小乘比丘比丘尼前坐,以未是僧數故。沙彌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已經百臘,乃至不得於小乘式叉摩那前坐。沙彌尼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亦經百臘,乃至不得於小乘沙彌前坐。優婆塞雖生年百歲,受菩薩戒亦經百臘,乃至不得於小乘驅烏沙彌尼前而坐,況復沙彌及比丘等。故善生經云:優婆塞若在比丘沙彌前行,得失意罪。當知彼約行結坐亦有罪,此約坐結行亦有罪也。二別論者,如比丘比丘尼眾,皆須兼論大小二種戒次,在大則大,在小則小,萬萬不得以大奪小。故文殊應闍王之請,尚須固遜迦葉,然後暫居其先,則平時之不亂戒次明矣。其餘五眾,惟各自論菩薩戒次,不論生年,斯易可知。言比丘比丘尼貴人等者,謂先敘七眾尊卑定分,後乃各就其類,自敘戒次也。比丘敘戒次竟,然後尼敘戒次。不言餘三眾者,省文耳。貴人,即通指國王、王子等,對黃門、奴婢、賤人言之。此等雖則同名在家,二眾又須各以類分。葢天子雖受菩薩大戒,既未出家,仍不得居君父之先,故又自為一類。乃至者,超略之辭。意顯長者、宰官、婆羅門、居士等,別為一類。以此輩人,就世法中,或敘爵、敘齒、敘德,原無定局,故今惟當敘戒。然西域復有國王,師事婆羅門者,又當別論。今則通約未出家人,固不得紊亂君臣名位也。其或此國王子,與彼國之王,相為師友。或王子未登王位,亦與婆羅門、長者、居士等,相為師友,皆當別論耳。黃門、奴婢,又必自為一類,不得混在貴人類中。葢黃門於出家法,屬重難攝,斷不得入比丘、沙彌之列。奴婢屬輕遮攝,若主人與姓,得受比丘、沙彌等戒,即入比丘、沙彌位中,便在國王前坐。今則雖受菩薩大戒,仍未脫於奴婢,故須別為一類,不得紊亂主僕貴賤之名分也。一一者,正結。指通別二種,皆須如法。及二種時,皆須次第坐也。問:君臣、父子、主㒒,既同受菩薩戒,猶須各為一類。何故律中,臣先受具,王後受具,便為下座。子先受具,父後受具,便為下座。僕先受具,主後受具,亦便為下座耶?答:比丘戒法,現出世相,非世法之所攝。故君若不聽,則臣不得出家。父母不聽,則子不得出家。主人不聽,則奴不得出家。既君父主人聽許出家,一出家時,便永捨臣子奴婢名位。故君父主人,後設受具,即以彼為上座。若君父主人在家,亦即以彼為尊者福田。所以五天竺國出家人法,設見君父主人,均稱檀越。而君父主人,見彼既出家之臣子奴婢,必皆頭面頂禮。彼出家者,必直受之,萬無答拜之儀。此不但佛世為然。唐時玄奘義淨等師,親至西乾,目覩其事。故父母反拜,的的無可疑怪。而蓮池和尚,以答拜釋之。不過一時解謗之權巧,非確論也。若夫菩薩戒法,通於世出世間,不壞俗諦。故雖受菩薩戒,君仍是君,臣原是臣。父子主僕,亦復如是。若欲亂其名位,而統敘戒次,則世法不成安立矣。問:若一出家時,永捨臣子奴婢名位,豈非無君無父,正被儒者所譏?答:但捨虗名,不捨恩義。故律制比丘,應盡心盡力,孝養父母。若不孝養,則得重罪。乃至佛母涅槃,佛尚親手舉柩。又比丘身處山林,故無事君之禮。倘受王供養,與王親善,亦須隨事納忠。此即不廢世間忠孝。而況如法修行,弘通至教,令天龍歡喜,護國護民,令過現父母,同離苦海,此更成就出世忠孝。然則大忠大孝,孰過出家?有此大義,必不容更論小小虗名虗位矣。問:菩薩戒法,不壞俗諦,此理誠然。如前所云,在大則大,在小則小。亦可例云,在真則真,在俗則俗。今出家人,既受菩薩戒法,則見君父主人,亦可還同俗法否?答:前云在大則大,在小則小者,以大小雖殊,總稱比丘故也。今欲例云在俗則俗者,汝不復為菩薩比丘沙彌,竟為菩薩優婆塞耶?若汝實為菩薩優婆塞者,便不復入沙彌比丘之數,云何又得徧同大小二眾敘戒次耶?若欲以優婆塞身,雜入沙彌比丘之列,則大壞出世之相。既菩薩戒不壞世相,豈可反壞出世相耶?不知世出世相,皆名俗諦,建立皆不可壞。故出家菩薩,仍行出家儀則,在家菩薩,乃順在家儀則,此即名為通於世出世間。謂之在真則真,在俗則俗,亦皆得矣。問:菩薩大戒,受之盡於未來,申之極於佛果,可謂至尊至勝,至妙至大。何故受此戒者,尚不許亂世間名位,而出家戒法,受之不過盡壽,申之不過羅漢,反可安受君父主人之禮拜耶?答:論廣大則莫若菩薩戒法,論尊重則莫若出家律儀。葢是聖賢幢相,出世芳標,僧輪所繫,佛法所關。不但堪受君父主人禮敬,亦已堪受四王帝釋之禮,亦已堪受梵王之禮,亦已堪受大千界主摩醯首羅之禮。又不但比丘比丘尼也,雖沙彌等,亦可受君父主人禮敬。以君父等,雖受五戒,及菩薩戒,猶故居家,未斷正婬。不若沙彌,全斷婬欲,永離生死苦因故。以君父等,雖於年三月六,受八戒齋,不如沙彌,盡壽不非時食,永離生死增上緣故。以君父等,雖受五戒,及菩薩戒,猶得著香華鬘,香油塗身,歌舞倡伎,作及觀聽,坐高廣牀,惟於齋日,暫爾戒之。不如沙彌,皆永捨故。以君父等,雖受五戒,及菩薩戒,并於年三月六,受八戒齋,猶得畜金銀寶物,如法營利,仰事俯育。不如沙彌,依僧而住,離妨道法,威儀正命,皆悉極清淨故。故但令如法出家持戒,雖受君主父母天龍鬼神禮敬,誠無過咎。且令君父等,增長福聚,功更難思。倘無出家實德,縱反禮君父天神,亦何救於破戒之罪。但壞亂佛法威儀,增其過謬耳。嗟嗟!末世出家,有名無義。若僧若俗,皆悉紐於見聞,安於陋習。為說正法,誰當信者。聊述舊章,令人稍知出世遺軌也。又此出世軌式,即是菩薩戒中所出,亦皆攝入菩薩戒中。故菩薩戒,得稱廣大,兼具尊重之義。若欲廢此七眾定位,則既無尊重之儀,亦失廣大之義矣。問:出家戒法既爾尊重,何故法華經中常不輕比丘通禮四眾,授記作佛?答:此是圓解初開,慶而且愍。觀彼時機,應以大乘緣種而強毒之,故作此破格行門,非是通途軌式也。倘實可通行,則世尊昔時既繇此得淨六根,便當以此法教示四眾,豈有悋惜之心?而大小律門並制僧不拜俗,當知大有所關。且小律僅云不應反禮白衣,語猶平易。至於大乘經律則云:菩薩坐時,見王長者起者得罪。若先加趺,見王長者跪者得罪。若先衣不整,見王長者檢容整服者得罪。若王長者說惡語時,隨意稱讚者得罪。觀其辭峻旨嚴,比小律而更甚。倘亦懸見末世之中,白衣習氣日傲,緇門體態日卑,故設此厲禁,希挽回其萬一乎?然則在家菩薩好心受佛戒者,必應尊敬出家大小乘眾。縱令破戒無戒之儔,亦不可慢。須如象王之於獵者,羅剎之於罪人,方名敬佛敬戒。而出家菩薩必應善學善行大小律儀,以膺人天禮敬,庶幾不辱僧體,堪為福田。固不得徒事謙恭,尤不得但恃堂堂僧相,空腹高心,增長我慢,濫叨賢聖之標。正恐人身未可長保,袈裟一失,厥苦方深。幸相與痛勉之。
此是遮業三緣成罪:一、非次,謂通別二種;二、非次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正坐,坐者及使坐者同犯,隨一一坐結罪。
七眾同, 大小共。
開遮者,如文殊迦葉應闍王請,又下座或沙彌等說法,則登法座。
果報者,不敬戒律,遠離正法,依戒相敬,出生勝益。如往昔雛猴及象因緣,具載經律。
理解者,十乘觀法不次第現前,名乖法次。
懺悔者,事乖作法,理乖無生。
修證者,善持大小毗尼,知事中次第;善修四教觀慧,知理中次第。
性惡者,生佛平等,有何次第?故文殊為然燈佛師,仍侍釋迦。一心一切心,一觀一切觀,復何次第?故佛頂云:聖性無不通,順逆皆方便。
○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
若佛子!常應教化一切眾生,建立僧坊、山林、園田,立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禪處所,一切行道處皆應立之,而菩薩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律。若疾病、國難、賊難,父母、兄弟、和尚、阿闍梨亡滅之日,及三七日、四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應講說大乘經律。一切齋會求願行來治生,大火所燒、大水所漂、黑風所吹,船舫、江湖、大海、羅剎之難,亦讀誦講說此經律。乃至一切罪報、三惡、八難、七逆,杻械、枷鎻繫縛其身,多婬、多瞋、多愚癡、多疾病,皆應講此經律。而新學菩薩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建立僧坊等,制令修福。講說大乘等,制令修慧。
此是遮業,隨力應修,遇緣當為而不為,一一結罪。除力不及者,無犯。此即戒本經所謂住少利、少作、少方便也。若慊恨心,是染汙犯。懶惰懈怠,非染汙犯。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聲聞夏安居時,應修房舍,餘時不制。大士一切時中,應修福業。
開遮者,或常修禪誦等一切勝業,無暇他營。
果報者,不修則失二種莊嚴,修則菩提資糧任運增長。
理解者,不知性具緣因,名不修福;不知性具了因,名不修慧。
懺悔者,修即是悔。
修證者,行不退人滿足事修,念不退人滿足理修。
性惡者,無福慧法可修,無人修於福慧。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梵壇品當廣明。
此總結第四段九戒也。
○第四十揀擇受戒戒。
若佛子!與人受戒時,不得揀擇一切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婬男婬女、十八梵天、六欲天子、無根二根、黃門奴婢、一切鬼神,盡得受戒。應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相應,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身所著衣一切染色。若一切國土中國人所著衣服,比丘皆應與其俗服有異。若欲受戒時,師應問言:汝現身不?作七逆罪不?菩薩法師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七逆者,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尚、殺阿闍梨、破羯磨轉法輪僧、殺聖人。若具七逆,即現身不得戒,餘一切人盡得受戒。出家人法,不向國王禮拜、不向父母禮拜、六親不敬、鬼神不禮,但解法師語,有百里千里來求法者。而菩薩法師以惡心瞋心,而不即與授一切眾生戒者,犯輕垢罪。
不得揀擇者,不應揀於品類,謂國王乃至鬼神盡有佛性,盡可隨類行菩薩道,故盡得受戒也。而亦有二事應揀:一、是形儀;二、是業障。應教身所著袈裟等者,教令揀形儀也。梵語袈裟,此云染衣,亦云壞色,亦云臥具,乃出家衣服之都名。青黃赤黑紫色者,律制三種壞色,謂青、黑、木蘭。今制五種,按彌沙塞部,若青色衣以黑木蘭點作淨,黑衣點以青及木蘭,木蘭衣點以青黑,是名壞色。今亦應爾。比丘皆應與俗服有異者,正明比丘及比丘尼體是僧寶,故特為制三種田衣,永異凡俗。其式叉摩那等五眾,惟須壞色,不得濫同比丘也。應問現身不作七逆罪等者,教令揀業障也。七逆業成,定墮無間,所以正障戒品前生,非復可知。亦復不為戒障,故但問現身也。父者,此身是其遺體,若義父等非逆。母者,此身從彼而生,若嫡庶等非逆。和尚者,比丘有二種:一、十戒和尚;二、具戒和尚。比丘尼有三種:一、十戒和尚尼;二、式叉摩那受六法和尚尼;三、具戒和尚尼。皆不得以比丘為之。式叉摩那有二種:一、十戒和尚尼;二、六法和尚尼。沙彌、沙彌尼皆一種,即授與十戒者也。阿闍梨者,比丘有五種:一、十戒闍梨;二、受具時教授闍梨;三、受具時羯磨闍梨;四、依止闍梨,乃至與依止僅一夜;五、教讀闍梨,乃至從受一四句偈,或說其義。比丘尼有七種,加受具時比丘僧中羯磨闍梨及六法闍梨尼。式叉摩那有三種:一、十戒闍梨;二、六法闍梨;三、教讀闍梨。沙彌、沙彌尼各二種:一、十戒;二、教讀。優婆塞、優婆夷各三種:一、受五戒闍梨;二、受八關戒齋闍梨;三、教讀闍梨。又若并取受菩薩戒闍梨,則七眾各加一種。破羯磨僧者,極少有八人同住,皆是比丘四人,四人各自為黨,於一大界之中別說戒,別作種種羯磨。破轉法輪僧者,下至九人,一人自稱佛誘,彼四比丘別從其教,餘四比丘守正不從,分作二部,不論界內界外,但令非法說法,如提婆達多等,名破法輪。聖人者,小乘四果,大乘發趣以上也。夫不拜父母國王,不敬六親鬼神,而但解法師之語,則其待法師者何重?百里千里而來,則其求法之心何切?此而不授,辜負當機,不太甚乎?惡心瞋心者,明非見機益物之心。一切眾生戒者,明此大戒本是一切眾生所應同受,不似比丘及沙彌戒須擇品類授也。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是受戒器,謂非七逆,又形儀如法。二、堪受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有揀擇心,謂或惡其下賤、瞋其貧乏等,正是業主。四、令不得受,隨所拒人結罪。若知不堪受者,非犯菩薩戒。羯磨文云:若諸菩薩欲授菩薩戒時,先應為說菩薩法藏、摩怛理迦、菩薩學處及犯處相,令其聽受。以慧觀察自所意樂,堪能思擇受菩薩戒,非惟他勸,非為勝他。當知是名堅固菩薩,堪受菩薩淨戒律儀。又云:無淨信者,不應從受。謂於如是所受淨戒,初無信解,不能趣入,不善思惟。有慳貪者、慳貪蔽者、有大欲者、無喜足者,不應從受。毀淨戒者、於諸學處無恭敬者、於戒律儀有慢緩者,不應從受。有忿恨者、多不忍者、於他違犯不堪耐者,不應從受。有懶惰者、有懈怠者、多分耽著、日夜睡眠、樂倚樂臥、樂好合徒侶、樂嬉談者,不應從受。心散亂者、下至不能𤚼牛乳頃、善心一緣住修習者,不應從受。有闇昧者、愚癡類者、極劣心者、誹謗菩薩素怛羅藏及摩怛迦者,不應從受。解曰:此皆揀非法器也,豈可漫云無揀擇耶?又前人本不欲受,強令受戒,亦犯輕垢。
比丘、比丘尼全犯,餘五眾無授戒事,未制。
大小不全共,小乘先許後拒則犯,不許無犯;大乘接化為本,不授即犯。
開遮者,如沙門道進求曇無讖受菩薩戒,讖不許,且命悔過。七日七夜竟,詣讖求受,讖大怒不答。進自念業障未消,復更竭誠禮懺,首尾三年,乃夢釋迦文佛授以戒法。明日詣讖,欲說所夢,未至數步,讖即驚起,口唱:善哉!已得戒矣,我當為汝作證。次第於佛像前更說戒相。此則見機利益,先不為授,雖示大怒,非惡心、瞋心也。
果報者,妄揀則得悋法之罪,失於二利;善揀則莊嚴眷屬,光顯法門。
觀解者,不歷三性,徧修覺意三昧,是揀擇義。
懺悔者,事擇作法,理擇一心無生。
修證者,別住以去無事揀,圓信以上無理揀。
性惡者,法法皆揀則全非,更無一法可受。
○第四十一為利作師戒。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時,菩薩與他人作教誡法師者,見欲受戒人,應教請二師:和尚、阿闍梨。二師應問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現身有七遮罪者,師不應與受戒。若無七遮者,得與受戒。若有犯十戒者,應教懺悔,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千佛,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相,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是人現身亦不得戒,而得增益受戒。若犯四十八輕戒者,對首懺悔,罪便得滅,不同七遮。而教誡師於是法中一一好解,若不解大乘經律,若輕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義諦,習種性、長養性、性種性、不可壞性、道種性、正法性,其中多少觀行,出入十禪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中意。而菩薩為利養故、為名聞故,惡求多求貪利弟子,而詐現解一切經律,為供養故,是自欺詐,亦欺詐他人故,與人授戒者,犯輕垢罪。
教誡法師,即教授阿闍梨也。比丘戒法,於僧中受,故和尚及羯磨闍梨,皆須現在比丘為之。菩薩戒法,於十方諸佛菩薩前受,故現在法師,但得為教授闍梨。應教請二師者,謂請本尊佛為和尚,此土即是釋迦。請補處大士為阿闍梨,此時即是彌勒。是名為二師也。文中以和尚阿闍梨二師為句。應問言者,即是教誡師應問。此謂未請二師之前,先應問其遮難。知無七遮,方教請二師耳。故菩薩善戒經云:十方諸佛菩薩大德聽,今某甲三說時,已從十方諸佛及菩薩僧,得菩薩戒。說者我是,受者某是,我為某甲證人。大師者,謂十方無量諸佛菩薩僧是。小師者,我身是也。又受菩薩戒,既以本佛為和尚,補處為闍梨,亦即以十方佛為同壇尊證,十方菩薩為同學善友。今不言請尊證同學者,亦如比丘受戒,但請二師也。他經亦有備請五位聖師者,隨機廣略,故不同耳。犯十戒者,謂曾受此菩薩大戒,而毀犯之。或曾受比丘沙彌及五戒等,而破於本根,故須得見好相。若本未受戒時,作殺盜等業,止有世間性罪,不名犯戒。亦不須問,惟七逆須問耳。現身亦不得戒者,謂不許重受大戒。而得增益受戒者,謂作來生受戒勝因。對首懺悔者,謂對清淨大小乘眾,自首其罪,誓不更造,即所謂作法懺也。若輕若重是非之相者,輕則易懺,重則難懺。是犯須懺,非犯則不須懺。倘輕罪說重,重罪說輕,犯謂非犯,非犯謂犯,不能使人決疑出罪也。第一義諦者,即是戒之體性,亦即心地之正因,常住之極果。習種性長養性者,謂研習空觀,漸次增長,即十發趣心。性種性不可壞性者,謂分別假性,俗諦建立,故不可壞,即十長養心。道種性者,謂中道能通,即十金剛心。正法性者,謂證入聖位,即十地及等妙二覺。多少觀行出入者,謂發趣則從假入空,長養則出空入假,金剛則迴二邊入中道,十地則從凡入聖。又習種性則空觀尚少,長養性則空觀乃多。性種性則假觀尚少,不可壞性則假觀乃多。道種性則中觀尚少,正法性則中觀乃多。又三觀次第修習則少,若一心中修習則多也。十禪支者,即四禪所用喜樂等十支也。不解輕重是非,則昧於戒相。不解第一義諦,則昧於戒理。不解習種性等,則昧於道共定共種種差別。昧戒相則不能決疑出罪,昧戒理則不能啟廸真信真解,昧道定差別則不能令人修證趣入,可謂一盲引眾盲矣。
此是遮業,而深壞法化。二緣成罪,一是為利心,二攝受徒竟。戒本經云,為貪奉事,畜養眷屬,是染汙犯,亦此兼制。前之無解作師,過在好名,今則正在好利。名利皆生死根本,菩提大障,其罪是均。故皆結云,自欺欺他而為利者,其心益陋劣矣。
比丘、比丘尼全犯。餘五眾無授戒事,但令為利攝受徒眾,亦犯。
大小俱制,小乘師德如前說。
惟遮不開。
果報者,破壞法門,劇於惡律儀罪。
理解者,二乘為真諦利,出假菩薩為俗諦利,別向為但中利,惟圓人了達法界無利可為。
懺悔者為事利,作法為理利,須一心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不為事利,別地圓住不為理利。
○第四十二為惡人說戒戒。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故,於未受菩薩戒者前、若外道惡人前,說此千佛大戒;邪見人前亦不得說。除國王,餘一切不得說。是惡人輩不受佛戒,名為畜生。生生之處不見三寶,如木石無心,名為外道邪見人輩木頭無異。而菩薩於是惡人前說七佛教戒者,犯輕垢罪。
說戒者,半月半月誦戒也。除國王者,佛法付囑國王故也。虗生浪死,故名畜生。頑然罔覺,故如木石。背覺合塵,常居理外,故名外道。
此是遮業,預向人說則後受,不能殷重。故半月說戒時,必先遣未受大戒者出也。四緣成罪:一、未受戒人,謂未受此菩薩戒者。二、未受人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三、有為說心,謂或為利養等。四、前人得聞,從此時結罪。
七眾同犯。
大小不全共。小乘一切時中,不得向沙彌等說五篇罪名,以彼若解五篇名義,便成盜法,重難故也。大乘惟半月誦戒時,須遣未受者出,餘時不論。如前文云一切時中,皆應講此經律,後文云見一切眾生,應勸受三歸十戒等,故知不同毗尼藏也。又菩薩、比丘、比丘尼,一切時中,亦不得以五篇罪名,向未受具戒者說,而菩薩、沙彌等,亦不得預知五篇名義,致成重難,永障此生受具戒也。
惟遮不開。
果報者,說則輕褻正法,不說則屏翰正教。
理解者,常住佛性名為真戒,未悟圓宗皆名惡人,應以餘法示教利喜,不應但讚一乘反令眾生沒生苦。
懺悔者,事說、作法理說,須於一心無生中善達四悉因緣。
修證者,初果及別住不犯事說,具知根智不犯理說。
性惡者,如喜根強毒,不輕授記,即是向惡人說。
○第四十三,故起犯戒心戒。
若佛子!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毀犯聖戒者,不得受一切檀越供養,亦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賊。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復常掃其脚迹。一切世人皆罵言:佛法中賊。一切眾生眼不欲見犯戒之人,畜生無異、木頭無異。若故毀正戒者,犯輕垢罪。
謂出家菩薩,本以信心受戒故,堪受一切供養,堪受天人鬼神恭敬。若受而故毀,便不得受一切供養,便為鬼及世人所賤。可見戒之不可毀犯如此,柰何起心故欲毀之?雖尚未毀,先已從心結罪矣。
此是性遮二業,輕視戒律。故三緣成罪:一、是犯;二、犯想;三、起心欲犯,念念輕垢。又戒本經云:起五蓋心,不開覺者,是染汙犯。亦此兼攝。
七眾同犯,而出家人為世福田,其責倍重。
大小俱制。小乘即所謂輕戒罪也。隨所犯罪,更加一輕戒罪。大乘亦應例此。又大士執心,嚴於聲聞也。若本無故毀心者,但隨事結本罪,不加此罪。若直起此心,未犯事者,小但責心,大亦應懺。
惟遮不開。
果報者,任其故起,則障增上戒,障增上心,障增上慧,得輕戒罪。若能開覺,則戒根堅固,定慧可尅。
觀解者,起理外心,即名犯戒。
懺悔者,起心犯事,作法起心犯理,一心無生。
修證者,位不退人無犯事心,念不退人無犯理心。
性惡者,謗諸佛,毀於法,不入眾數,為與眾魔共一手,作諸勞侶。
○第四十四不供養經典戒。
供養有五事:一、受持;二、讀;三、誦;四、書寫;五、香華雜寶供養。剝皮為紙等,舉重況輕。
此是遮業,無敬法心,故得罪也。
七眾同。
大小不全共,小乘不誦持毗尼,結罪。大乘應修五事,又不供養三寶,亦犯罪。戒本經云:於一日一夜中,若佛在世,若佛塔廟,若法,若經卷,若菩薩修多羅藏、摩得勒伽藏,若比丘僧,若十方世界大菩薩眾,若不少多供養,乃至一禮,乃至不以一偈讚歎三寶功德,乃至不能一念淨心,若不恭敬,嬾惰懈怠,是染汙犯。若忘誤,非染汙犯。不犯者,入淨心地菩薩,如得不壞淨比丘,常法供養一切三寶。善生經云:若得新穀果蓏菜茹,不先奉獻三寶,先自受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若以殘食施於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是優婆塞得失意罪。
惟遮不開。
果報者,慢法則遠離正法,失智慧種;敬法則生生處處,常遇妙法。
觀解者,一念不與真淨大法相應,名不供養。
懺悔者,事不供作法,理不供無生。
修證者,初果及淨心地人無事慢,念不退人無理慢。
性惡者,自心即法即三寶,不應以心更供於心。
○第四十五不化眾生戒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見一切眾生,應當唱言:汝等眾生,盡應受三歸、十戒。若見牛、馬、猪、羊一切畜生,應心念口言:汝是畜生,發菩提心。而菩薩入一切處山林、川野,皆使一切眾生發菩提心;是菩薩若不發教化眾生心者,犯輕垢罪。
大悲心者,知一切眾生及三世諸佛,與我身心無二無別,欲拔其性德之苦,而與以性德之樂也。心念口言者,了達同體法性之力,冀令感通開悟也。此是遮業乖於弘誓,故制四緣成罪:一、眾生,二、眾生想,三、無教化心,四、不行教化。遇可化而不化,隨事結過。然大士化度眾生,不出四攝:一者布施,即財、法、無畏三種,如慳、瞋、殺、盜等戒所制;二者愛語,即此戒制;三者利益;四者同事,戒本經中別制,此經亦屬此戒所攝。戒本經云:以慊恨心不隨他者,是染汙犯;懶惰懈怠,非染汙犯。不犯者:若彼欲為不如法事;若病;若無力;若護僧制;若彼雖如法,能令多人起非法事;若伏外道故;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解曰:此即利益攝也。又云:見眾生所作不與同事,所謂思量諸事;若行路;若如法興利;若田業;若牧牛;若和諍;若吉會;若福業。不與同者,瞋恨心,是染汙犯;懶惰懈怠,非染汙犯。不犯者:若病;若無力;若彼自能辦;若彼自有多伴;若彼所作事非法非義;若以方便令彼調伏;若先許他;若彼有怨;若自修善業,不欲暫廢;若性闇鈍;若護多人意;若護僧制。解曰:此即同事攝也。
七眾同犯。
小乘無化他義,不制。
果報者,不化則失二利,化則二利增長。
觀解者,一心轉教餘心,名化眾生;一念不與妙觀相應,名為不化眾生。
懺悔者,事不化作法,理不化無生。
修證者,行不退常行事化,念不退常行理化。
性惡者,三世諸佛一口吞盡,有何眾生可度?
○第四十六說法不如法戒。
若佛子!常應教化起大悲心,若入檀越貴人家,一切眾中不得立為白衣說法,應在白衣眾前高座上坐,法師比丘不得地立為四眾說法。若說法時,法師高座香華供養,四眾聽者下坐,如孝順父母、敬順師教,如事火婆羅門。其說法者,若不如法說,犯輕垢罪。
高座者,以高卑言。上坐者,以上下言。不如法說,謂不順說法儀式,非謂顛倒謬說也。
此是遮業,三緣成罪:一、不如法,二、不如法想,三、正說法。若為名利,是染汙犯。若忘誤,非染汙犯。又此且據坐言。若准律中,則人臥己坐,不得為說。人坐己立,人在座己在非座,人在高坐己在下坐,人在前行己在後行,人在高經行處己在下經行處,人在道己在非道,皆不得為說。又衣纏頸者、覆頭者、裹頭者、叉腰者、著革屣者、著木屐者、騎乘者、持杖者、持劍者、持矛者、持刀者、持葢者,皆不得為說。惟除為病人說法,一切不犯。
七眾同犯,以沙彌等亦許登高座故,以白衣說一句一偈義亦應如法故。又善生經云:僧若不聽說法讚歎輙自作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亦此兼制。
大、小乘俱制。
開遮者,僧祇律云:若比丘為塔事、僧事詣王及地主時,彼言:比丘為我說法。不得語令起,恐生疑故。若邊有立人者,即作意為立人說。王雖聽,比丘無罪。又比丘患眼,前人捉杖牽前,為說無罪。又比丘在怖畏險道時,防衛人言:尊者為我說法。雖持刀杖,為說無罪。
果報者,不如法則令彼此皆招慢法之罪,如法則令彼此皆有敬法之益。
觀解者,坐法空座,乃名如法。
懺悔者,事不如法用作法,理不如法用無生。
修證者,初果以上事常如法,別地圓住理常如法。
性惡者,依正剎塵俱說俱聽,更何高下?
○第四十七非法制限戒
若佛子皆已信心受佛戒者,若國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貴破滅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聽出家行道,亦復不聽造立形像佛塔經律,立統官制眾使安籍記僧,菩薩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廣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而反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寶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
四部者,居士、居士婦、童男、童女也。不聽出家行道,則斷僧寶。不聽造形像佛塔,則斷佛寶。不聽造經律,則斷法寶。
此具性遮二業障善法故,四緣成罪:一、是三寶事,二、三寶事想,三、有制限心,四、制限得成隨事結罪。
在家二眾全犯。出家五眾無自在權勢,設能隨力,非法制限,亦犯。
大小俱制。
開遮者,如彌勒昔為國王,假設非法制限以興正法。
果報者,制限則得斷滅三寶大罪,不制能招弘護三寶功德。
觀解者,不於一切法中顯出三寶體性,名非法制限。
懺悔者,事制限須殷勤建立三寶,理制限須善修一心三觀。
修證者,初果以上無事制限,別地圓住無理制限。
性惡者,不聽於九界外別別施設佛界。
○第四十八破法戒
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為名聞利養,於國王百官前說佛戒者,橫與比丘、比丘尼、菩薩戒弟子作繫縛事,如獄囚法,如兵奴之法,如師子身中蟲自食師子肉,非餘外蟲。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若受佛戒者,應護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毀破。而菩薩聞外道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如三百矛刺心,千刀萬杖打拍其身,等無有異。寧自入地獄經於百劫,而不一聞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而况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緣,亦無孝順之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國王百官,指已受佛戒者。雖是同法之人,得於彼前說菩薩戒,而不得於彼前橫作非法治罰也。弟子有過,但應如法治罰,不應作繫縛事,如獄囚兵奴,以傷出家軌式。如念一子,喻愛之極。如事父母,喻敬之極。又念子即慈悲心,事親即孝順心也。
此具性、遮二業,以毀辱法門故,五緣成罪:一、是佛弟子,謂大小乘七眾,不犯邊罪,不捨戒者。二、佛弟子想六句,二重、四輕。雖非佛弟子,亦不應作繫縛事故。但其事稍稀,故不特制,或復攝入瞋、損戒中。三、有治罰心,欲令前人受辱,正是業主。四、所對人,謂國王、百官等,同有戒者,故僅結輕。若向未受戒人治罰,自屬第六重戒。五、正行治罰,隨事結過。
出家五眾同犯,在家二眾若治罰,佛之弟子自屬前戒兼制,厥罪彌甚。具如地藏十輪經中廣訶。
大、小乘俱制。
開遮者,惡濁世中護持正法比丘,得藉王大臣力兵杖自衛,如大涅槃所明,然不得非法治罰他人。
果報者,作則有破壞法門、損辱僧侶之罪,不作則令眾僧增益安樂。
理解者,不如說修行即是破法因緣,又不知四悉檀因緣即是破法因緣。
懺悔者,事破作法,理破須行解雙進。
修證者,初果以上無事破,別地圓住無理破。
性惡者,破一切法無不徧。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
此總結第五段九戒也。別釋四十八輕竟。
△三、總結。
此總結四十八輕戒也。第二列重輕戒相大科竟。
△三、勸大眾奉行五:初、舉所誦法,二、囑流通人,三、明流通益,四、重勸奉行,五、時眾歡喜。
今初。
△二囑流通人
汝等一切大眾,若國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受持菩薩戒者,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佛性常住戒卷,流通三世,一切眾生化化不絕。
前勸受中備列婬男婬女黃門鬼畜等,今但言信男信女者,正顯既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也。佛性常住戒卷者,此戒卷在世則佛性因緣之義不滅。
△三、明流通益
得見千佛,為千佛授手,世世不墮惡道八難,常生人道天中。
略舉三益:一見聖,二離苦,三得樂。義疏云:授手者,明秉戒人與佛相隣次不遠也。世世不墮,常生人天,所離所得,豈止於此?且舉凡情所欣厭,以之為勸耳。
△四、重勸奉行。
我今在此樹下,略開七佛法戒,汝等大眾,當一心學波羅提木叉,歡喜奉行。如無相天王品勸學中一一廣明。
△五、時眾歡喜。
三千學士時坐聽者,聞佛自誦,心心頂戴,歡喜受持。
三千,謂三千世界中同秉菩薩戒者。以上大科第二正示法門分竟。
△三、流通益世,分為二:初、結示,二、偈讚。
初中四:初、徧結說心地品,二、略舉總十處說,三、明所說之法,四、明大眾奉行。
今初。
爾時,釋迦牟尼佛說上蓮華臺藏世界盧舍那佛所說心地法門品中十無盡戒法品竟,千百億釋迦亦如是說。
是中先結此釋迦說竟,次結餘釋迦說竟也。
△二、略舉總十處說。
從摩醯首羅天王宮至此道樹下十住處說法品,為一切菩薩、不可說大眾受持、讀誦、解說其義,亦如是。千百億世界。蓮華藏世界。微塵世界。
是中亦先結此釋迦十處說法竟,次結餘釋迦十處說法竟也。微塵世界下,闕亦如是說四字。
△三、明所說之法。
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無量行願藏、因果佛性常住藏,如是一切佛說無量一切法藏竟。
前五句為別,後一句為總。就五別中,又各具通別二義。心藏者,通則一切諸法皆屬於心,別則指三十心。地藏者,通則一切諸法皆名為地,別則指於十地。戒藏者,通則一切諸法皆名為戒,別指十重眾輕無量行。願藏者,通亦收一切法,別指六度萬行十大願王等。因果佛性常住藏者,佛性非因非果,而因果不離佛性,故曰大乘因者諸法實相,大乘果者亦諸法實相,實相即佛性異名。今因亦佛性,果亦佛性,佛性常住,則因果亦皆常住。通則一切諸法皆名因果佛性常住之藏,別則如佛性本源品等。
△四、明大眾奉行。
千百億世界中一切眾生,受持歡喜奉行。若廣開心地相相,如佛華光王七行品中說。
相相者,心地無相,具一切相,重重無盡,總別難思。
△二、偈讚三:初、讚持法益,二、序學法事,三、發度生願。
今初。
明人者,能知如來秘密之藏,雖是肉眼,名為佛眼也。忍是安忍,即指定力。謂有慧無忍,是名狂慧;有忍無慧,是名愚定。又二乘定多慧少,不見佛性;權位菩薩慧多定少,雖見佛性,而不了了。故須忍慧俱強,方為明人,方能持如是法也。諸佛護念者,一切諸佛皆從此法出,猶如佛母,故持之者與佛氣分交接。又不持此法,則斷佛種性;能持此法,則續佛慧命。故諸佛常自憫念,守護持法人也。命終時正見歡喜者,已具佛眼,則假使鐵輪頂上旋,定慧圓明,終不失也。生生為菩薩友者,位同大覺,真是佛子,一切菩薩皆我同學也。功德戒度悉成就者,戒為一切功德之聚,如地悉能生養萬物。今常作如是信,戒品已具足。戒品既具,則一切功德聚悉具足成就也。性戒福慧滿者,達此性戒,則全性起修,全修在性。全性起修,故福由慧滿;全修顯性,故慧由福滿。又性戒即正因理體,當法身德;持性之戒即緣因福善,當解脫德;悟戒之性即了因智慧,當般若德。今後世滿者,從觀行滿乃至究竟滿也。獲此五利,真是佛子,當紹佛位,故云此是諸佛子。
△二、序學法事,又二:初、觀察法體,二、護持戒相。
今初。
心地法門,十無盡戒,皆如理而證,稱性而修。所謂中道了義,無戲論法。凡夫著有,二乘證空,皆背真因,故非種子。應當靜觀察者,靜是止之異名,察即觀之審細。止觀不二,方是真修。諸法真實相者,諸法即十界十如權實之法。觀相元妄,無可指陳,則幻惑非真,虗假不實。觀性元真,本如來藏,則無相不相,名真實相。清淨本然故不生,循業發現故不滅。又循業發現,故生即不生。清淨本然,故滅亦不滅。不變隨緣故不常,隨緣不變故不斷。理隨於事故不一,事隨於理故不異。迷無所從故不來,悟無所滅故不去。如是諸法,即是一心。如是一心,即三十心十地,及重輕諸戒之體性也。悟此體性,然後方便勤莊嚴之。一心是正因理性,靜觀是了因慧性,方便是緣因善性也。又觀察及持戒,皆名方便莊嚴。觀察即理方便,名為智慧莊嚴。持戒即事方便,名為功德莊嚴。又戒品具足,全繇深信於理。而心地增進,全繇精修於事。故曰繇戒淨故慧淨,繇慧淨故戒淨。如兩手互洗,決無前後。又勤方便而不靜觀察,則有為有漏,無所莊嚴。靜觀察而不勤方便,則枯槁空寂,無能莊嚴。故須於一心中,方便莊嚴。此是菩薩所應作事,應當次第學之。勿謂此是學事,墮在第二門頭。不知稱性之修,學即無學。於無學道中,而熾然習學。雖云次第,直如空中鳥迹。不同漸次法門,還與極圓極頓之理,毫無分別。故誡令勿生分別想也。無作妙修,全同理性,名第一道。無學妙性,起於真修,名摩訶衍。摩訶衍,此翻大乘。謂運載自他,同入大涅槃城也。以是第一道故,能滅凡外二乘種種戲論。以是摩訶衍故,能出諸佛薩婆若果。薩婆若,此翻一切智智。乃一心三智,究竟極果之總名也。繇第一道,堪運摩訶衍乘。繇摩訶衍,堪到薩婆若地。繇薩婆若,妙合無戲論理。梵網心地,果徹因該,理趣至此極矣。
△二、護持戒相。
欲歸一心實相,須修心地法門。欲修心地法門,須持諸佛淨戒。故結勸護持戒相,以為入道進修之本也。護持如明珠者,發隱云:一潔淨義,護持弗使染汙。二圓滿義,護持弗使殘缺。三光明義,護持弗使昏暗。今更為之釋成。潔淨是解脫德,圓滿是法身德,光明是般若德。然明淨圓滿,皆是珠之相德耳。於相德中,宛具三義。若復廣為表彰,則明珠體是無上至寶,相乃圓滿明淨,用能雨物濟貧。體為法身,相為般若,用為解脫。以配三聚妙戒,法喻泠然。是以三世諸菩薩所學,即是佛所行處。因果同符,安得不為聖主所稱歎哉。聖主,即聖中之聖也。
△三發度生願。
諸佛自誦此戒,我今亦誦,名之曰隨。諸佛半月半月如法而說,我今亦如法說,名之曰順。如此隨順而說,則福聚自然無量,而不以自私,故皆迴施眾生。又不令眾生墮在二乘三有,故共向一切智。又願聞是法者,一歷耳根,永為道種。聞已能思,思已能修,悉成佛道。葢本繇發菩提心,方受此戒。今誦此戒,仍迴向菩提也。迴施眾生,即下化之心,名之為悲。向一切智,悉成佛道,即上求之心,名之為智。繇上求故,方能下化。繇下化故,方名上求。悲智雙運,名菩提心。繇達心佛眾生三無差別,如心佛亦爾,故須上求。如佛眾生然,故須下化。繇發此上求下化之心,故受得菩薩大戒。繇持此菩薩大戒,故能滿悲智兩輪。古人所謂發僧那於始心,終大悲以赴難。可謂從名字菩提,而直趨究竟菩提者矣。此偈讚共十四行,義疏之所不釋。或云是誦戒既畢,結撮施願之偈。今詳文義,似雖單結戒法,亦可通結上品。以十重四十八輕戒,即能歷心地位次之法。而三十心十地,即持戒人從因至果所歷之位故也。亦如大佛頂經,三漸次為能歷,五十五位為所歷。能所合稱,即名六十聖位。今以能從所,則戒即心地。以所從能,則心地即戒。通結何疑。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卷第七終
No. 694-B 合註䟦語
夫本源心地,含生共有。無染性戒,日用不知。目翳而華舞太空,夢蟻而尋羶階下。晴虗之體依然,輪王之身如故。哀哉妄惑,枉受幻輪。勞我慈尊,現身同患。示成不倦於八千,埀化無偏於塵剎。一滴之心地既敷,積劫之沈迷立醒。而琅函久錮,半珠僅呈。繄我愚蒙,得探全寶。竭思殫機,塵培泰嶽。思法緣之匪易,輙涕泗以滂沱。願我同仁,深思力學。解行同遵,自他俱利。庶得上報佛恩,不負己性矣。
時崇禎丁丑,地藏大士誕日,菩薩沙彌智旭閣筆,故記
No. 694-C 䟦
梵網經合註者,靈峰素華法師所著也,行世久矣。板存金陵古林菴,遐邇請閱者,一時門如市焉。東南緇流,不能咸得上首堅密。師感洛陽帋貴,擬翻本送嘉興楞嚴寺入藏,廣為流通。余聞之,慨然獨任厥事。刻將成,僧有疑而問者曰:梵網經為緇流戒本,公刻此,雖曰闡揚法寶,殊非居士本色,將有說以處此乎?予起謝曰:唯唯否否,請略陳固陋。予昔待辠吳淞,不辰遭譴,顛連憂患,乞骸無從。憶丘壑之怡情,望雲霞於縹渺,歸帆天際,何日是到岸時也?憶自癸巳年,投 華山滇南老人座下為弟子,法名書準,奉 教清修毗尼。自律禮大悲為日課,雖戈矛劒戟之下,顛沛流難之中,毫不敢弛,將守之終其身。不意濁緣相纏,不欲遽放,迫余同事者再四。余不忍更貽馮婦之誚,已薙髮而誓修報恩大殿。豈期終不可脫,隨復請命 老人捨戒出山。自是飄泊於風塵者又數年,則就中之破戒破齋,錯因錯果之事,大約有所不免。今全殘喘六旬,已過甲寅夏五,死而復甦,得非聖力之所加被耶?且梵網經云:大臣居士,俱受淨戒。予持夙念,復守毗尼,故捐貲重刻此書,庶可利濟弘通,亦將藉靈峰之法力,懺不佞之愆尤。願閱是經者,為書準稱南無佛陀,歡喜讚歎,或可冀消罪報於萬一耳。僧聞而稱善,請即以此䟦於卷後,因書之。
千華菩薩戒弟子歸舟道人沈豹書準敬䟦於石城南郊西上園中
○第三十八乖尊卑次序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