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本)
論。恒依心起等者。有義難云。受等依心起受等名心所。心依受等生應名受等所。又受等四義具受等名心所。心亦四義具應名受等所。如疏以彼二三義簡。然疏中說應名心所此即不然。既以心王望受等說。如何仍說名作心所 詳曰。心所總名由依於他四義具立。疏以王.所總名相例。以心依他具四義故。不據別別受等為難 問論既自云恒依心等名為心所。心不依心如何難云應名心所 答云依於心顯依非己依非己故得心所名。心依亦爾何非心所。疏依理責。不爾心總。而受等別。別總不[2]切。難不切也。今助一難。受等依心起。從依名心所。心依心所生應名心所。所餘難准此。此不違論。亦無別總不均之過。
論。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者。問瑜伽但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如何得知。所未了者是諸心所所取別相 答諸心所等所取別相。皆是心王所未了相。既言作意了此未了。明知餘所所取別相皆能了之。
疏。顯揚十八有頌等者。按彼頌云。依多境了別各為自業生。心法不應思。相似境轉故。論曰心所有法依止能緣多境八種識故。各各造作自業而起。依心而有故名心所有法。不應更思彼所緣境。由彼與識等緣轉故 釋曰。唯以一義立心所名。言等緣轉。顯彼心所亦緣總相。
論。餘處復說至德失等相者。中邊第一但云心所亦緣別相。瑜伽第三但說別境緣可樂等。而無亦字。二論合引故云亦能了可樂等 問心取總相。所通總別。云何得言同一所緣 答有義說同所緣總論此境。不言此境別相亦同。又心王.所取總別義總而為四釋 一云心唯取總。心所唯別。諸論皆說識了總相。瑜伽但說心所了此所未了相。不言了總。此論雖云此表心所亦緣總相。釋論者意即不依之 二云心王唯取總相。所取總別。大論.中邊如論主釋。既有誠說理不可違 三云心所同前第二師說。心王亦緣總別二相。故下論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捨相。若也不了違.順.中境。如何能起歡.戚.捨相。解餘心所皆有令心取別相義。論中上下文有眾多。故知心王亦緣別相。大論等說皆約心王自力而說。設無心所自力不能取別相故。如王因臣能知別事。若不因者即不能知 四云心王同前第三師說。心所非。但緣自別相。如心能緣一切別相。諸相應法法爾同緣。唯境一事。不爾如何說令心等起歡.戚等。既說等言。故知心所別相皆取。雖有四解令依後說。諸相應法相望力齊。有緣.不緣不應理故。論說受等所取別者。且約自行所取者說。以實而言。由相應力互取所緣。皆不違理 問由相應力互取所緣。亦由相應行相互起。受等應起取像等行 解云心等境同相應力取。行相說別。受等不同 又釋由相應力能起諸行。受令心等起歡等故。且依勝說。但言令心。理實亦令受等明記 問既爾同聚心.心所行。行相皆同應成雜亂 答行相.境相兼正不同故不違理。第二卷云心.心[3]取法行相各別。第三卷說勿觸等五能了別者。依正行說。並不相違 詳曰。今依第二。瑜伽.中邊.此唯識等文明具故。餘之三釋既無誠說。固難依准。不可凡情強會聖旨。下文自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不言心取順.違境故。餘心所等言令心等。至文當會。又准何知據其正行。前第二三云。心.心所行相各別。勿觸等五能了別耶。本教無說。豈非意乎。請審詳諸。無惑後學。
論領順境相至不苦不樂者。問身識一時領順.違境。何受相應 答傳有二釋。一云無有一時能領二境故隨一俱。二云即一時中能領二境境俱至故。隨其勝境但一受俱。如五俱意隨何境勝而受俱。故此亦應爾 問受有五受。何意合之 答喜.樂憂.苦歡.[4]感相似。故合為三 若爾何不言喜.憂捨 答以輕從重。以狹從寬。樂.苦通於多地識故。
疏。對法至集色所依等者。按彼論云。集色所依建立身受。集無色所依建立心受 釋曰。身心皆以積集為義。故色.無色皆云集也。從二所依得身心稱 問第六依七。七何名心無集義故 答剎那相續前後眾多得名積集。或據本識。或意根中通七.八識。故名集心。
疏。受寬根狹者。如三受門。苦.樂二受含憂.喜故。而言根者即不如是。二十二根喜.樂.憂.苦各別立故。故寬狹異。
疏。不俱起故非無漏攝者。問夫無漏心必有輕安。輕安調暢。俱時五識何得有苦 答相應之識調暢苦無。五非相應。有苦何失。
疏。若互相顯隨其所應者。七色.命根據不生斷。以顯信等亦通見斷難。地前信等八見道已永不生故。信等緣縛斷顯七色.命不名見斷。能縛有故。
疏。不可說六至無學身有故者。牒外所明。所明意云。無學學圓得名非斷。命在彼身非斷何失。
疏。五根亦應爾等者。疏主質也。無學亦有色等五根。五根亦應通不斷攝。此既不爾彼何乃然 問非所斷者理有二義。一無學身中有漏性者。在無漏身名為無漏。亦名非斷。二體無漏亦為無漏。而非是斷。無學色根許非斷攝斯亦何過 答據體無漏[1]乃順無漏名為非斷。不依初義 問佛色.命根豈非無漏。云何八根不通非斷。答通三乘明故非非斷。
論。又學無學非二為三者。按瑜伽論五十七云。幾學學為義 釋曰。二十二根中幾學等三。復以學等而為境義 論答九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以三種為義 釋曰。信等五根.意.喜.樂.捨還以學等三種為義 一通三種非學非無學為義 釋曰。一謂苦根。五識相應故不以學.無學為義。准此故知三受通三 問苦等體漏。何名學.無學 答在學等身有所進向亦名學等。故六十六云。云何學法。謂預流等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進修學戒等三學故。云何無學。謂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謂除先所說學.無學法。所餘預流乃至羅漢法。若墮一切異生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學法 又對法第二云。求解脫者所有善法是學義。於諸學處已得究竟者所有善法是無學。謂諸異生所有三性法。及諸學者染污無記諸無學者諸無記法。及無為法。是非學非無學 對法通前言求解脫。瑜伽據勝說見道上。作論者意亦不相違 問無學身中世間之法。何義而亦名無漏耶 答據無煩惱。故六十六云。問羅漢世善以何因緣說名無漏。答墮三有故名有所攝。諸漏隨眠永解脫故說名無漏。
疏。所餘不發惡行等者。彼論但云所餘是有覆無記不發惡行。身邊等言疏釋彼也。
疏。五十八至准不發業者。按彼論云。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對法論云。餘無記者是發業餘。俱生身見既無記性。明餘中攝。不能發業。身見既然。邊見亦爾。定隨有故。故不論之。
疏。意識爾時至不善無覆者。問若所引五識要與能引第六同性。如何五識三性容俱 答今此中意不得所引與能引意一向異性。非是必定令其同性。或順三性不俱師義。
論。由無分別至有分別故者。疏中所釋意明約識迫悅等差。故成樂.喜.苦.憂等別。不障意識有無分別.輕微。唯動名為苦.樂。
有不悟者而輒彈云。後師釋云。非但五識逼悅尤重無分別故。意中苦.樂亦無分別.及尤重故。如下論明。故應總云分別.尤重名為憂.喜。無別.輕微名為苦.樂 詳曰。尋前疏明。知後破非。
論。不苦不樂至平等轉故者。問捨有違順。即成逼悅。何言平等 答有義。理實非無差別之義。相微隱故。故不開之。
疏。瑜伽五十七未至十一根者。按彼論云。問未至地幾根可得。答十一 釋曰。謂信等五.三無漏根.及意.喜.捨 有云。除意取樂。理實應說有十二根。亦有意故。而不說者意根通顯八識自性。未至地中唯有第六故略不說 詳曰。今取前釋。夫有心所如有心王。若不云意恐疑有所而無王也。縱無其樂。理無妨故 問何不言有眼等及命 答無託彼生故不說有 問但言十一云何得知喜八其數 答即彼論云。喜於彼有。何教為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悅。無有少分不[1]死不滿。如是名為離生喜樂。此中初門說未至位。後門說根本位 釋曰。經中雙明未至.根本。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初門也。周遍等下是後門也。故知十一喜是其一。顯揚.對法大同不錄 問初根本定如何一受分成喜.樂 答如燈具辨。有義應前後起時差別故。謂若有時悅身不遍但名為喜。乃時周遍說名為樂 詳曰。此論自云悅身心故。辨喜.樂二既違所學故叵依也 問初二根本身心兩悅分成喜樂。雜受苦處逼迫身心應分憂苦 答如義燈云。違順差別。種有同別應釋此疑 又解初二根本五識歡悅根動勇意分二。雜受五全意迫微。意憂故不成分二。
論第三靜慮等者。問第三分本豈不悅根。根若悅者何不云乎 答前之二定當動勇故悅根方樂。故舉言之。第三安靜不唯對根方稱為樂。故不言也。理實悅根逾於前矣。
疏。六十六有此中通論者。六十六中亦言傍生苦.憂相續。故彼論云。生那落迦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疏。五十七說與地獄同者。即彼論云。餘三現行故不成[2]熟。種子故成熟。如生那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又六十六異熟無間等。亦三趣同。如前所引。
疏。一根善不善等者。按彼論云。八唯善。善.不善.無記為義。五善.不善.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一善.不善。善.不善.無記為義。五無記。無記為義。二無記。善.不善.無記為義 釋曰八謂信等.及三無漏。五謂五受。除憂取意。一謂憂根。又五謂身.男.女.鼻.舌。一謂眼.耳。據表業說。命不相應故不言義。
論。論說憂根非無記故至傍生亦爾者。有義今助前師救初難云。論隨轉理言善.不善。實通無記。救後難云。憂為第八。捨為第三。說憂定成依多分說。謂除生死餘位憂根恒相續故 詳曰。今助後師責前師曰。論據何事須隨少意。又復主捨何擯不取。豈不主意而相例乎。又餘七成不據多分。何獨憂根約多分耶。故救未可。
疏。八根現種皆成就者。問命根依彼第八種立。如何言八皆現種成 答現八名命。八種名根。合云命根故通種.現。
疏。為純苦映等者。按彼論云。若那落迦等中他所映奪。不苦不樂受與純苦無雜受俱時而轉。當知此受被映奪故難可了知。如那落迦等中一向苦受俱轉 釋曰。等言等彼純苦鬼畜。彼中賴耶雖有捨受。為餘識中苦受猛盛。映奪不現故言苦受。一向苦受據容受言。略不云捨。
論。無異熟樂名純苦者。此釋伏難。伏難意云。有等流樂何名純苦。故今答云。望無異熟得純苦名。
疏。故瑜伽五十九說彼五十八等者。顯五十九會五十八。言意中嗔憂相應者。依隨轉等。按五十八云。又十煩惱七唯意地。貪.恚.無明亦通五識。又於欲界貪。樂.喜.捨相應。恚苦.憂.捨相應 釋曰。苦據五識。憂唯第六。捨通六識。又五十九云。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者。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先辨煩惱諸根相應。但約麁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久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廣作其法大同此論第六所明。故不錄也。疏指此文云五十八說依隨轉.及麁相也。
疏。六十六說地獄亦有食者。按彼論云。若麁段食於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 問文既明簡。許之何失 答五十七云。那落迦中無有段食。定地諸天亦復如是。諸那落迦多由先業力所任持而得久住。雖有廣大諸根大種損害因緣。而不能死。然彼亦有諸微細風隨入身分。以之為食。難可了知是故不說。此文既云諸那落迦。故知後文而假說也。不爾前後豈[3]魚肉乎。言風等食假說應知。
疏。謂大眾部諸識並生等者。由識並生故。異熟後五識苦意憂得之相續。餘准可知。
疏卷第六
疏。總歡教興者。論云今應廣說是勸之辭。有疏言顯。顯.勸俱得 問論既自述。云何自勸 答假興賓主。或自獎發。
論。如契經至四是遍行者。有義初起盡經及此所引。皆云乃至廣說。廣說何事。由此誠證明知心王亦緣別相。不爾如何心王由思取正因等。由此定說亦緣別相。而無心所自不能緣。故諸論說但緣總相。心所緣別。准此應知有等言故者 詳曰。經示方隅。舉眼識生不言餘識故云乃至。或論略引置乃至言。故顯揚論第一亦引此經云如是應知乃至身識。此中差別者。謂各依自根各緣自境。各別了別一切。應引如前二經。非乃至言顯王緣別。又相有彼邪正及俱。故等言等。故論自云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知等言不表心王而亦取別。取別前後便為河漢。又心起時未曾無所。何得據無心[1]取說總。若無心所總亦不緣。何但別相。順理教者。王取總相可為善談。邪[2]正等者即總相也。
論。此等聖教成證非一者。按瑜伽論五十五。亦說此名遍行也。即彼論云。問諸識生時與幾遍行心法俱起。答五。謂作意等。
論。理謂至必有思等者。問何以得知。觸謂三和。乃至思者令心造作 答按瑜伽論五十五云。作意云何謂能引發心法。觸云何謂三和合故能攝受義。受云何謂三和合故能領納義。想云何謂三和合故施設所緣假合而取。思云何謂三和合故令心造作。於所緣境與隨領納和合乖離。
疏。顯楊第一引證說有者。證有遍行。即彼論云。如經中說。苦於此作意等。又說由彼所生作意正起。如是所生眼等識生。如經說有六觸身。又說眼.色為緣能起眼識。如是三法聚集合故能有所觸。又說觸為受緣。如經說有六受身。又說受為愛緣。如經說有六想身。又說如其所想而起言議如經說有六思身。又說當知我今六觸處。即前世思所造故業。
論。次別境等者。瑜伽五十五.顯揚第一明五體業。與此大同。故不錄也 然顯揚論引經為證。此論所無。故引之云。如經說欲為一切諸法根本。如經說我等今者心生勝解。是內六處必定無我 釋曰。以無我觀緣無我境而生勝解定知六處皆無我故 如經說諸念與隨念。別念念及憶。不忘不失法。心明記為性 釋曰。追憶曾境名為隨念。憶別別境名為別念。或初總相念。後別相念。憶不忘等念之別名 如經說諸令心住與等住。安住近住及定住。不亂不散攝寂止。等持心住一緣性 釋曰。繫心住內不外馳散名令心住。挫制其心漸細異前遍攝令住名與等住。然為失念於外散動復還撿攝而住內境名為安住。先親近念住即由此念。數數作意內住其心。不令此心遠住於外名為近住。五塵等相令心散亂。先於彼相為過患相。相增上力挫折其心。不令流蕩名為定住。欲恚害等令心擾動。故先於彼為過患想。想之力故。故於尋思諸隨惑等。正直其心而不流逸名為不亂。由極寂靜故心不散。即正攝持名攝寂止。平等持心名為等持。明前諸心悉於一境繫心令住名住所緣 如經說簡擇諸法最極簡擇.極簡擇法遍了.近了.點了.通達.審察.聽[3]敏.覺.明.惠行.毘鉢舍那 釋曰能正思擇彼淨所緣.善巧所緣.或二所緣名簡擇法 於前三境而簡擇彼真如實性名最極擇 謂於苦諦及差別苦相簡擇契經諸苦體性名極簡擇法 於所緣境周遍尋思名為遍了 於前遍了所緣之境委細推求漸真漸近名近了也 了心.心法名點了也 知心.心法所緣之事名為通達 謂能定取盡其所有名為審察 先後漸次於彼義中無忘失故名為聰叡 堪能簡擇俱生之惠名之為覺 習所得惠名之為明 謂能披誦.問論.決擇。而於其義轉增明了故名惠行 毘鉢舍那此翻為觀。如大論中具廣釋也。
疏。若言如愛至為諸法本者。牒彼外難生起下文。外難意云。汝既以愛例欲非遍。如何經說欲為本。
論。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者。有義論下釋念令心明記。彼宗亦云能明記者。約心等故。所明記者即諸法故。若由此故心等明記。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樂論宗者應善思擇 詳曰。彼勝發起本是作意根之業用故。然復待餘勝解有喻故無窮失。我宗明記非心本業。故雖待餘念無其類。無無窮失。
疏。心許前有體上更立用等者。問心體立用自許非他。何得為證 答前已廣成。為證無失。
論。根力覺支至非即心者。問破何計耶。若破本師本師心所皆體是心。惠等同喻所立不成。若破末計有相扶失。未許心所離心有故 答准疏所明破末計中立三四等心所之師。惠等依思非即心故。喻無其過。有義但破本計。然喻無過。前來成立惠等別有故得為喻。又解彼宗以經為量。說定即心餘別有體 詳曰。前雖屢言惠等心所。而未成立離心有體。何非喻過。又未見教經部師中唯不立定許餘心所。二釋俱難。故依疏善。
論。如是至三十一句者。總別之言傳有二釋。一云二二至五名之為總。一一別起說名為別。二云起一至四名之為別。合起五種說名為總 詳曰。後解為正 問且合緣者。境二或四。豈不違彼同聚心法一所緣耶 答本質境一。對能緣者。義分四等名所樂等。理固無違。且如一境。謂欲觀察即名所樂。勝解印持即名決定。念明記時即名曾習。定注惠擇即名所觀。由斯同聚心法境一。
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等者。准此師意非但二通。即成事智亦非五識相應之惠。因果五識皆無惠也。或但因無。果位許有。是故後師以佛五識成事智難。後釋理優。
論。遮等引故至故客有定者。定差別者而有多種。如燈具辨。更有同異。如瑜伽抄。
疏。佛地論說除漏盡通等者。按彼論第三云。如是其餘靜慮解脫無諍願智通無礙等。多分攝在妙觀察智。神境智通多分攝在成所作智。漏盡智通.漏盡智力。若說漏盡相續中有四智所攝。若說彼緣漏盡涅槃。多分攝在大圓鏡智.平等性智 釋曰。妙觀察智作用強勝攝多功德。神境智通緣外塵發。有同五識多在成事 相續者身 在漏盡身名為漏盡。故四智收 若緣漏盡涅槃法故名為漏盡。故平.鏡攝 二緣真強。又得二智具涅槃故。疏所引文撿者誤也。應依今敘。
論第六
論。善謂信漸等者。問此善等法為論自施。為論經說 答本經所明。後論引釋。故顯揚第一引經證云。如契經說。於如來所起堅固信。慚於所慚。愧於所愧。無貪瞋癡三種善根。起精進住。有勢勤等適悅於意身及心安。所有無量善法生起。一切皆依不放逸相。又除貪憂心依止捨由不害故。知彼聰叡。
疏。此約立依至理須相合者。三根.精進頌隣次言名為合說。四俱為依立捨等故。不爾不悟四皆為依。名理須合。
疏。除無癡者。彼說無癡以惠為性。非自性善。所以但十。
疏。正理論師說有十二等者。即彼論云。頌說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厭背。如緣苦.集。欣謂欣向。如緣滅.道。此二互起必於一心不得俱生。雖唯是善非遍善心。故善大地法中不別標顯。
疏。婆沙別說有欣厭者。彼二十八云。有別法名厭。非惠非無貪。是心所法與心相應。有別法名欣。非欲非無嗔。是心所法與心相應。然見道說苦.集忍智名為能厭。滅道忍智名能欣者。由彼忍智厭.欣相應名能欣厭。忍智實非欣.厭自性。
論。唯善者。亦遮經部信.精進二通三性故。故成實論信品中云。信通三性。精進亦爾。
疏。是境第七者。問既為信依何非依七 答雖信依起。然信所緣。名境第七。
論。樂善為業者。按顯揚第一。信業有五云。斷不信障為業。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利益自他為業。能趣善道為業。增長淨信為業。後之四種此樂善攝。為樂於善方起四故。
疏。即是論中堅固信者。即攝大乘第七頌云。清淨增上力堅固心勝進。名菩薩初修無數三大劫。又按瑜伽五十七云。問世尊依何根處說如是言。於如來所淨信深固根生建立。一切世間若諸沙門。若婆羅門。若天魔.梵。無有如法能引[1]奪者。答依信根說。此顯其信於聞.思.修[2]勝堅固義。
論。一信有實等者。具如疏明。有義彈云。或如古師。言實事者因果體事。如四諦事。言實理者四諦真理。即因果理。故五蘊云。謂於業果諦實。極正符順名信業果。大乘虛空滅諦所收。非如有宗。故無有失。疏說為攝虛空但總言實。此非大乘。不可依據 詳曰。疏說本空空無有故故非諦攝。不言識變.依如立者諦不攝之。故第二疏言。識變虛空三諦所攝。又依識.如所立虛空假名虛空。非實空也。設據依如.識變虛空言諦攝者。亦不盡理。隨能變心何不苦.集.道諦三攝。又七真如許四諦攝。依如立空何唯滅諦。又本空本無。何得名為因果理耶。若言非是因果理者。如何說云四諦真理即因果理。由斯從寬不言諦故。於理無妨。此論總談。五蘊別列。亦不相違 問於所依境何故次第起忍.樂.希 答要決方希。又因果爾有斯次第 問於實等三信有起.不可如所說。既信皆起。但舉因果而以明之。如何忍.欲.而有.不有 答初約總知法體理事故但信忍。後別觀德.自他有能故信樂欲。又初實中亦包四諦。苦.集不樂故總言忍。
論。三信有能等者。信有力言總有二釋。一依人辨。如疏所明。二約法說。故有義云。或有力言即所信善。謂信善法能得能成有為無為.世.出世果。起希望故而修習之。雖非論文亦不違理。
論。忍謂勝解等者。問此信因果為俱異時 答釋具燈.疏。有義准下俱起。初師必同時。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信不生故。由此信等必欲.解俱。若依後師亦許異時。設於事理未決定時信亦生故 詳曰。後師因果同異無違。前師必同。理便焉有何所以耶。但言決定方有信生。不說言欲.解要俱時起。先決後信。豈失於決方生信義。設依彼文但可因並。准何說果亦俱生耶。由此言之否臧可暏。
論。慚等雖善非淨為相者。問若慚非淨。如何前難云若令心淨慚等何別 答慚既稱善。何得非淨。然不似彼淨為其相。與信不同。由斯難.答望義不同。故無有失。
論。止諸惡行為業者。准顯揚論第一。業有五種。一斷無慚障為業。第五增長慚為其業。中間三種同信中三。故彼論中指同前信。
疏。即是二緣者。顯揚自法等二是慚緣也。
論。止息惡為業者。顯揚業五。初斷無愧。後增長愧。中三同前。餘善之業皆有五種。但初.後業望除自障能自增長。中三皆同復不錄之。准前可解。
論。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者。有義訶謂訶責。厭謂厭離。見世間人及世間法。訶責暴人。厭離惡法。故於暴惡而生輕拒。而彈疏云。謂自厭惡此定不然。自厭惡者即是輕拒。愧之自性。非世間故。今者既顯世間訶厭故前為正 詳曰。惡法違己得世間名。為先厭之後方輕拒。何理不得。故下文云於己益損名自他故。故惡名他名世間者而無有失。又厭.輕拒二義不同。若不先厭何乃拒之。
疏。由前一理二教者。即前標宗而是理也。二教可知。
論。然集論說至理必應爾者。此說彼論據因果言。非彼論自約因果辨。彼論所明如前疏引。
疏。若爾即三念住等亦爾者。此質意云。念住亦用無嗔為體。應同大悲非根所攝。
疏。念住依惠故根所攝者。此師以彼對法為正。按彼第十四出念住體云。於一切種愛.恚俱煩惱并習氣不現行具足中所有定惠等為體 釋曰。總以五法。無貪.無嗔.大捨.定.惠而為體也。
疏。且依約影顯非真理文者。會瑜伽也。按五十七云。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故。會之云影顯非實。舉佛餘德依惠根收。顯此念住理亦爾也。
疏。此亦不然者。後師非前。未出所以。
疏。如五見至此無癡亦爾者。前師舉見證無癡實。
疏。或作善事至非要聖果者。隨因果位所修事畢即名為滿。非唯聖極方得滿名。
疏。若言勤至然此中者。問起生下。言然此中者意云。此中勤者是何勤耶。文省略也。
疏。乍可名純者。雖非是精猶勝染法名乍可純。
論。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者。有義欣大菩提名無足者。且依勝說。理實數數入無漏觀令觀增明亦名無足。不爾定姓無無足故。
疏。并前合為五解者。前者論.經所列五名 問後之四義解前五位。何得所釋為能解耶 答即所列五即是解彼精進之義。故合為五。
疏。問何故此中以無貪為首者。其難意云。前摽不放以勤為初。何故後結無貪為首。
疏。答以前至從近而結者。此答意云。依次前云若善依持之文結故。無貪為首。
論。靜住為業者。有義問寂靜住者但可名性如何名業。以性顯業前後無。故集論中但云。不容雜染所依為業。故此論主應是錯也 詳曰。若以令心平等三種而為其業。可如所責。靜住既非平等等三。如何難云以性為業。又靜住即是不容染義。對法何殊獨責此論由斯諸論文雖少異義理大同。幸不致惑。又性顯業亦復何違。如第七[1]八識思量.了別為性相故。若云心所無如是者。理亦不然。如此論中忿以憤發而為其性。對法即以憤發為業。豈不性.業同憤發故二論互舉。又此明惱暴等為性。[A1]䖧螫為業。五蘊論云。發舉惡言尤蛆為性。亦是性.業二論互明。此何不許。由此觀之論實非錯。
疏。非謂行也者。行非平聲。應從去聲讀。
論。初中復位辨捨差別者。顯平等三別之所以。故雜集第一云。心平等性者。謂以初中後位辨捨差別。所以者何。由捨與心相應離沈沒等不平等性故。最初證得心平等性。由心平等遠離加行自然相續故。次復證得心正直性。由心正直於諸雜染無怯慮故。最後證得心無功用住性。
疏。對法第十至為貪憂者。按彼論。解七覺支中捨覺支云。捨是不染污體。永除貪憂不染污位為自性故。有疏本云對法第十八道支中說者誤也。
疏。以憂根亦有捨者憂通善故。
論。雖有義別至故不別立者。准瑜伽論五十六中。依嗔.貪等立餘染法 應翻為淨。為無異故。故此不言。即彼論云。多隨嗔恚自在轉義一切一分是有諍。多隨愛見自在轉義一切一分是有愛味。多隨貪自在轉義一切一分是依耽嗜。餘處有文類知不錄。
論。欣謂欲俱等者。問何故根本.隨惑不次而翻之耶 答同類隣明。欣.不忿等無嗔分故。故次欣後明不忿等。厭.不慳等俱無貪分。故次厭後明不慳等。餘准可悟。
論。不恨惱嫉等者。准瑜伽論八十九。依嗔而立七差別法。亦合翻之依於無嗔立於善法。故言等也。即彼論云。若煩惱纏能令發起執持刀杖鬪訟違諍故名憤發。於不順言性不堪忍故名惡說。於罵反罵於嗔反嗔等名為不忍。為性惱他故名抵突。性好譏嫌故名諀訿。心懷憎惡。於他攀緣不饒益相起發意言隨順隨轉名恚尋思。心懷損惱。於他攀緣惱亂之相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害尋思。
論。不慳憍等者。亦等瑜伽八十九說依貪所立諸煩惱法翻立善中。即彼論云。現行遮逼有所乞匃故名研求。於所得利不生喜足。[2]設獲他利更求勝利。名以利求利。耽著財利顯不實德。欲令他知故名惡欲。於大人所欲求廣大利養恭敬故名大欲。懷染污心顯不實德。欲令他知名自希欲。於自諸欲深生貪愛名為耽嗜。於他諸欲深生貪著名遍耽嗜。於諸境界深生耽著說名為貪。於諸惡行深生耽著名非法貪。於自父母等諸財寶不正受用名為執著。於他委寄所有財物規欲抵拒故名惡貪。於所緣境深生繫縛。猶如美睡隱翳其心名不應理轉。心懷愛染攀緣諸欲起發意言。隨順隨轉名欲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親[3]感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親里尋思。心懷染污攀緣國土起發意言。餘如前說名國土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自義推託遷[4]近後時望得發起意言。餘如前說名不死尋思。心懷染污攀緣自他。若劣若勝起發意言。餘如前說是名輕蔑相應尋思。心懷染污攀緣施主。往還家勢起發意言。隨順隨轉是名家勢相應尋思 問此中言貪與根本貪而何別耶 答彼根本貪名不善根。此即不爾故有別也。
論。不覆誑諂等者。即瑜伽論六十二中.及八十九憍[5]許亦是入所翻中。六十二云。云何為憍。謂於增上[6]惑毀犯尸羅由見聞疑他所舉時。遂託餘事假他餘事[7]惑設外言而相誘引。云何為[A2]詐。謂怖他故。或復於彼有所希故。雖有犯重而不發露。亦不現行。非實意樂詐於有智同梵行所現行。親愛恭敬耎善身.語二業。八十九云。心懷染污為顯己德假現威儀故名為憍。心懷染污為顯己德。或現親事或行耎語故名為詐 問二文何別 答初約覆罪。後為顯德。故二文別。
疏。對法解慢等者。按彼釋云。不敬者謂於師長及有德所而生憍傲。苦生者謂生後有故。
疏。合根本二十六隨煩惱中者。意云。本.隨總二十六。於中十一翻入其善。疏文倒也。應云合根本.隨煩惱二十六中。
論。相用別者便立之者。問不放逸等無別相用云何立之 答前云無用無彼四外別體之用。今云有用有彼同體差別之用 問雖用有別體相還同。如何別立 答相之與用隨有一別即立善中。非相.用二全別方立。
疏。下之八法或復十法者。八謂大隨。十加邪欲.解。
論。論說十一六位中起等者。問此師善法極多幾俱 答如疏具明 有義於無漏位容九俱起。輕安有漏。慚.愧起一。無第二故。有漏定心容八俱起。除捨.不逸.慚.愧隨一。散善容七。前八之中除輕安故 詳曰。此望疏談隨顯少差義無越也。而疏意云。由此師引六位為證。恐惑者云此師許彼決定等位。但一信等故。云此師而皆許俱也。即顯六位一一容與餘所等並名皆許也。非說十一俱起名皆。九.八.七俱理准可悉。故不縷言故亦無咎 有云。疏主許十一俱此乖本旨 豈可疏主不解前師慚等不並言十一俱。
疏。雖慚與愧至合一位攝者。此釋伏難。難意云。慚.愧二法起既不俱。何故六位合居一處。故此答生。
論。應說信等至十遍善心者。問忿等依嗔立。瞋位忿等無。行捨等依他。四法無方起 答設爾何失 若爾云何十遍善心 有義問答展轉釋之。文多不錄。但寫意云。忿等嗔分。與嗔不俱。捨等義別。故得俱起。難捨等義別可名為假。忿既別生應非假攝。答以體即嗔無別名假。難嗔既不俱云何體嗔。答即說嗔體名忿等故。難既忿即嗔。如瞋非假。答說嗔作忿。忿何不假。難忿時無嗔。云何說嗔以之為忿。答從瞋種生說嗔作忿。難受受種生名受非想。忿嗔種生名嗔非忿。答忿嗔種起義別名忿。受受種生領納非想 詳曰。忿嗔種生假不俱者。不害應然。離無瞋無應二不並。豈可不害別有種生。由斯不得言瞋.忿二種同不俱。故應說云。忿等依瞋境行麁違而不俱起。不害不爾。隨何善位皆不損物。故得俱生。行捨等二准此應知 問瑜伽五十六云。問諸法誰相應。答他性相應非自性。既不相應云何俱起 答但是相應而必俱起。自有俱起不是相應。色.不相應雖有心俱非相應故 問四事闕何 答相應四義闕事等也。不害.無瞋無別體事。捨.不放逸對勤.三根亦准此知。望餘信等可名相應。用不離體不害捨等亦具四義。
論。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等者。問何故瑜伽五十六云。謂輕安俱三摩地及彼眷屬。并彼果法所不攝義。是欲界繫。既云輕安所不攝故方名欲界。云何言欲得有輕安 答如疏明。
疏。然自有尋伺等有長短者。遍三地有名之為長。雖三地有而不遍者故說為短。即如輕安初尋伺地。而不遍有故名為短。
疏。第二又解定所引善等者。此解定引證因五識。成事智俱通證因果。
疏。此據因位者。結定引因。
疏。若在佛果此為正義者。明其第二成事智因以下。正義許成事智在佛方有。
疏。或初地時等者。顯成事因亦證因五。
疏。若作此解至有輕安故者。顯釋成事在因位非。及明非理。
疏。彼前但據至非為盡理者。釋前難也。并會前釋欲無輕安之所以也。
疏。第三又解等者。此釋意云。文雖總言五有輕安。意談三識。輕安在色。鼻.舌唯欲故但三識。言總意別故不違前 問三解何正 答而有斷云。第三為正。初說違文。果位唯善自他共許。何[1]煩更說定所引[2]言。第二違理。前言欲界無有輕安。今復成有故違理也 有義釋云。三皆無違。初標宗故。未論因果故說善言。大地菩薩生欲界中無漏引生亦無有失。會前文者如疏具明 詳曰。第二釋中定所引善在因可然。成所作智不唯果者違護法義。三釋優劣思可知之。
疏。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者。餘樂捨受得有輕安。言即通果指有之心。
疏。若爾鼻舌至如何通者。顯是通果方有輕安理非善正。有相例失。
疏。苦根雖名無漏至五識不俱者。五識不俱而有二義。一五總不與輕安俱也。由有苦故。二但苦受相應不俱非餘捨樂不容俱也。前釋善也。故疏下云。然實菩薩至但除苦受。若准後解以顯菩薩五得有訖。然實等文豈不煩賸。故知前善。
疏。不斷違文者。違對法論惡趣之報皆見斷文。
疏。善染二因至皆名為斷者。總望因果皆得斷名。約四斷義別別明之。如下.及燈。故此不敘。
疏。不生名斷其因亦斷者。據不生故以釋斷義。無想天因入見名斷。永不生故。
疏。百法等說者。百法顯癡通於利鈍。故安鈍利兩惑中間。唯識明癡是不善根。故貪.嗔下慢等上列。
疏。愛佛貪滅皆染污收者。有義今解此等非是法執。若不堅著但起欣求。此既善心不可名執。可同有部名善法欲。若起染愛是煩惱貪 詳曰。如名起義既云貪佛。豈有貪法非是染執名為善耶。若但欣求不起染執。誰言此等名之為貪。又誰不知是善法欲勞為分別。
論。謂由愛力取蘊生故者。釋此貪等聖教非一。大意無[1]著但廣略異。蓋作者意[2]取尚不同。今引異要同繁不取。顯揚第一云。業有五能障無貪為業。障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損害自他為業。能趣惡道為業增長貪欲為業。餘嗔等業皆有五種。初後二別。中三並同。思作可悉 五十五中貪由十事生。一取蘊。二諸見。三未得境界。四已得境界。五已所受用過去境界。六惡行。七男女。八親[3]支。九資具。十後有及無有。
論。云何嗔等者。五十五中由十事生。一己身。二所愛有情。三非所愛有情。四過去怨親。五未來怨親。六現在怨親。七不可意境。八嫉妬。九宿習。十他見 又五十八云。謂有四種。具如疏列。略為二釋。一云。一於損己他見。二損己他有情。上損己言談下兩處。一云於損己。二他見他有情。餘二可悉。
疏。獨頭無明迷理等者。問前第五云。獨行無明而有兩種。謂主.非主。非主無明通於見修。云何今判唯迷理耶 答且然。瑜伽是主者說。五十八云。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煩惱[4]相纏相應。二獨行。若無貪等諸煩惱纏。但於苦等諸諦境中。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惠士夫諸不如實簡擇。覆障纏[A3]裹闇昧等心所性名獨行無明 又非主者。多迷理起。從多分言。由斯疏中不言唯也。
疏。邪見撥無至諸雜染者。有云。邪[5]見總顯五見。若云邪定唯顯邪見。餘之四見何以不說。若等言等。何邪見後舉鈍等利 又雜集云。邪決定者謂顛倒智。而總相說不言邪見。故知邪定同彼通五。有義救云。疏無有失。邪見多由疑惑生故。故邪定言但說邪見餘見等等。戒禁取等設無疑者而亦生故。故此不說 詳曰。更助救云。疏邪見言通含五見。見不正故並得邪名。問何教為證。答瑜伽五十八云。邪見者一切倒見。於所知事顛倒而轉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一者增益。薩迦耶等四見。二者損減。謗因果諸見 亦如雜集顛倒智言包於五見。疏若不置邪見言。而恐惑者不知邪定[6]因於見也。若五別說復繁言論。但云邪見文約旨明理固無爽 又五十八云。有四無明。若於不見聞覺知義中所有無知名無解愚。若於見聞覺知所知義中。散亂失念所有無智名放逸愚。於顛倒心所有無智名染污愚。不顛倒心所有無智名不染污愚 釋曰。四倒等惑相應無明名為染污。所知障者名不染污。對二乘說更有餘釋。如瑜伽鈔。
疏。或遠從根本說者。對法論言。依止薩迦耶見心高舉為體者。據本說也。
論。此慢差別至我德處生者。問三品.我.德合有五事。按瑜伽論五十五中。七慢依六事。前四同此。五已得未得顛倒。六功德顛倒。何乃不同 答此合彼開。德分二種故不相違。 問又彼論云。當知二慢依勝有情事生。餘各依一事。釋曰。二謂卑慢及慢過慢。五蘊於彼何意別耶 答五蘊委陳。瑜伽粗示。又慢有二。故五十八云。慢略有二。謂亂.不亂。不惑亂者謂於下劣計己為勝。於等計等。而生憍慢。惑亂慢者謂餘六慢 又由受用鄙劣資具自謂尊貴名惑亂慢。若由受用勝妙資具者自謂富樂名不亂慢。亦由邪行謂後有勝名為惑亂。若由正行謂後有勝名不惑亂 問於劣謂勝。於等謂等。此稱境知。無高舉故。何名為慢 答順正理云。如是雖實劣等處生。而能令心高舉染惱名慢煩惱。於理何失。又正理論邪.增上慢各為二釋。增上二者。一云於未證得殊勝德中謂已證得。二云於證少德謂已證多。邪慢二者。一云謂諸惡行名為無德。彼成此法謂已有斯殊勝功德特惡高舉。二即如前全無謂有。然即大乘義不同者思可知矣。慢類等義具如燈也。
論。云何為疑等者。問瑜伽五十八云。當知此疑略由五相差別建立。謂於他世.作用.因果.諸諦.寶中心懷猶預。此中何唯云諦理耶 答即此諦中攝彼五盡 相攝云何 答寶滅道收。作用謂業。即是其因。及於皆過去集諦攝。總相而言過為現因。未來及果苦諦所攝。故雜集論第一云。諦猶豫者亦攝於寶猶預。如其所應滅道諦攝。
論。猶豫簡擇說為疑故者。即瑜伽論第八說云。謂親近不善丈夫聞非正法故。即於所知事唯用分別異覺為體。
論。謂惡見者多受苦者。有義多受苦者通五趣苦。一切苦果無不皆由惡見生。故佛地論說。業.惑.及果一切皆由我見生故。處處皆說由惡見力生死輪迴無休息故 詳曰。若通五趣三苦遠因。而有義無失。若依欲界三塗等苦為近因發。今依疏辨。然觀此論疏說為優。論云招苦。招苦之者是分別故。
疏。分別俱生如顯揚第一說者。意顯俱生.分別二我皆緣五蘊。即彼論云。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計我.我所染污惠為體。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論。此見差別有二十句等者。如對法論。疏.燈雖引讀猶難悟。今重略明。彼論問云。何因十五是我所見。相應我所故。隨轉我所故。不離我所故。相應我所者。謂我有色。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故。隨轉我所者。謂色屬我。若彼由此自在力轉。或捨或役。世間說彼是我所故。不離我所者。謂我在色中彼計實我處在蘊中遍體隨行故。餘蘊各然 問我與我所行相不同。如何是我復即所耶 答有二釋。一云如色蘊中根塵等別。且身為我餘色為所。二云談一一蘊皆有一我三所差別。不言三所即是當蘊我之所也。而是別蘊我之所故。後釋為正 問若爾如何我在中住遍體隨行 答且色為所。是受等我在中而住 問色受等別如何遍體稱隨行 答如藥處銅隨行體遍理亦何失。由斯說云分別行緣蘊等。顯二十句.六十五句有差別也 問分別行等誰所說耶 答是佛法者談彼外道計我差別。有斯不同令學者知說斯言也。亦非外道自說計我有二十等句之差別也。皆內談外為令遍知有棄捨故。
疏。六十二見等者。按大智度論第十五云。身邊見以為根本。五蘊各四我.我所見。三世各成二十句見。并本身見.邊見二種合六十二。
疏。以為何證等者。按五十八云。愚夫於此五取蘊中起二十句薩迦耶見。五句我見。餘見我所。是名迷苦薩迦耶見。又總結云。此十煩惱皆迷苦諦見苦所斷。既云迷苦見苦所斷。故分別惑其理極成。
疏。等十四不可記事者。如有問彼十四事者不應為釋。無義利故名不可記。其十四者按大般若經云。世界常耶。無常耶。亦常無常耶。非常非無常耶。為四。世間有邊無邊等為四。如來死後有耶。無耶。亦有亦無耶。非有非無耶。為四。命與身一為一。命與身異為一。合為十四。
疏。此六十二見唯分別起等者。按彼論云。邊執見者。謂六十二諸見趣中。計度前際諸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諸有想論。無想論。非想非非想論。斷見所攝。邊執見者。謂七事斷論。此邊執見唯分別起。邪見分別不待言成故不錄也。
疏。彼文又說梵王常等者。彼五十八云。有諸見妄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為常。為恒。無有變易。如是邪見亦迷苦諦。
疏。依現在至過者。即瑜伽論八十七云。云何當有前後際俱行者。謂如有一作是思惟。我曾有誰。誰當有我。今此有情來何所從。於此沒已去何所至。又毘婆沙百九十九。若依現在起分別見或名前際。或名後際。是未來前過去後故。或未來因過去果故。
論。四遍常者。問瑜伽第六云謂或依三品靜慮起宿住念或依天眼。不言劫數。顯揚.梵網亦然。按[1]長阿含云。或有沙門.婆羅門等。以三昧力能憶四十八成壞劫事。其中眾生不增不減常聚不散。第四直以捷疾智見說一切常。何乃不同 答宗計既殊。不煩和會。或外道執品類不一各敘一計。故瑜伽云。或依天眼 既置或言明計非一。且敘一也。婆沙等別准此應知。不同無失。瑜伽等論不言劫數。但略故爾。故第六云如經廣說。故知略也。說餘見差類此應悉 有義會云。瑜伽論等依梵網經。謂本計師說依定心。以伊師迦等本上古仙。由得五通不如實知而起計故。毘婆沙論依阿含經通本未計說依散心。諸後學徒依先傳授別起計故。二經影略義無失故。
疏。大種常無常等者。問既不云我。云何邊收。非我後故 答文雖不言。理實是彼計蘊我者起斯計也。故得邊收。
疏。其全常至如何全常者。亦有本云如前全常。疏既不同。略為三釋。一應云如何。如何即是隨何之義。隨何全常皆有自我。二應云如四。如四全常中皆有自我。三應云如前。如前常言結指前也。三皆有理。應從多本。
疏。一箇邊見至是何見者。而有解云。一箇邊見緣上下生。屬前文者不然此屬下也。牒以為問緣上為常。下為無常。從多分說。四分常中大種與心非上下故。或依梵說名上無失。然闕下義。
疏。此雖非斷至是染惠者。非無常解皆名斷見。撥後永無方名斷見。故此非斷。問緣下無常與緣上常。二見俱耶 答不俱。無一心中有二惠故。
疏。此總是我等者。總計五蘊。而作一我。更無差異。蘊無不遍。如次名為遍滿.無二.無異.無缺。
疏。我有色等者。即有色我有彼想故名為有想。問既云死後而有於想。復約於地如何得云我有於想名有想耶 答由我有想後隨生處名為有想。非今時無後方有也。不爾無想俱非八論不應各八。
疏。二我無色等者。問四無色蘊總為一我。為別為[2]四 答別計為四 若爾想蘊而為我者。云何得言我有想耶。必有於他方名有故 答有彼想用名為有想。
疏。一想者在前三無色等者。問何為名一 答唯一意識餘五無故。故婆沙論云。由彼諸想一門轉故說名一想。
疏。種種想在欲色界等者。故婆沙云。由彼諸想六四門轉。及緣種種境界。起故。
疏。純有苦至尋伺皆客得起者。由依等至而能起通。見苦樂等而後起執。依尋.伺者憑邪師教說樂等事處所差別[3]因執而生。或見現世苦樂等。因茲搆[4]盡計論而起。此世既苦。他世亦然。樂等亦然。
論。無想俱非各有八論者。問何故有[5]相具有十六無想俱非俱除後八 答後之八種云小樂等。明皆有想。故無想無想復明利。俱非亦闕 疏。見他得定等者。問何故有想不言見他得定生等。答無想處一。故要見他自方生執。有想不爾何得為例。或影顯也。不及前釋。
疏。等至尋伺皆[6]客等起者。按婆沙云。諸尋伺者執色為我。見或有時熟眠.悶絕苦受所切似全無想便作是念。我雖有色而無其想。如於此世他世亦爾。由此故云死後無想。准此未必計生無想方名無想。與前得定計無想別。前有苦等亦准此知。
論。俱非八者。列之如疏。按婆沙論略拾要云。一[7]諸尋伺者執色為我。彼見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說我有色非有想非無想。如於此世他世亦爾。非由彼定可起此執。所以者何。要離無所有處染者。方執非想非非想處諸蘊為我。彼既無色此執理無。有依別義說得彼定亦有此執。謂生[8]故色已離無所有處染者。執彼非想非非相處諸蘊為我。彼所執我體雖非色。而與色合名有色我。如說髣人人體有[9]髣。彼雖不執以色為我。而所執我未離色故。乃至命終猶隨身故。故說有色。由所入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現非有想非無想死後亦然。許無色界亦有色者。彼許有執非想非非想處。我實有色而非有想亦非無想。二得彼定者執彼非想非非想處諸無色蘊以之為我。或為我所。彼所執我無色為性。或有無色名無色我。由入彼定想不明了故。執我現非有想非無相死後亦然。諸尋伺者執無色為我。彼見有情想不明了便作是念。我無色非有想非無想。第三句中而有三節。初唯尋伺中許依定。後許有色。所有喻等並同初句。
疏。一由彼定時分促等者。由時促故隨緣一蘊名一一也。故後起等得有邊名。餘准此知。
論。七斷滅者。具如疏明。又阿含經云。有沙門.婆羅門作如是見。起如是論。一云我身四大從父母生。[1]孔鋪長養。然是無常。二云此我不得名斷滅。我欲界諸天斷滅無餘。三此非斷滅。色界化生諸根具足。斷滅無餘。四此非斷滅。我無邊空處斷滅乃至非想。皆後非前立為斷滅。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末)
論。三邪見等者。謗因果等。瑜伽第七.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第一互有不同。如瑜伽鈔會 問五十八云。邪見者一切倒見皆名邪見。當知此見略有二種。除邪見外餘四。一切皆名增益邪見。謗因及謗果等所有諸見皆名損減。對法第一云。四是增益。於所知境增益自性.及差別故。即邪見外餘之四見。一多分是損減見。一多分者由邪分別不必損減故。一言全損。一云多分。何乃乖角 答五十八中偏指謗因果等邪見云皆損減。對法通說一切邪見。故云多分。如計釋梵常恒不易為物等因。非損減故對望不同故無有失。更有異同。如二論鈔會。
論。[2]無二因論者。依宿住計如疏所明 依尋.伺者按婆沙云。二由尋.伺虛妄推求今身所更既皆能憶。前身若有彼所更事今亦應憶。既不能憶故知彼無。餘如章辨 問既曰宿通何不能憶出心前事 答外道極知不逾八十。彼入時心望後出心隔五百劫故不能憶。中五百劫而無心故復何所憶。由此猶執生 問彼心雖無色身是有。豈不見耶。若云不見。便違宿住憶八事義。若許見者因彼身生。此何無因 答雖見色身不知彼身有之所因。以見不踰五百劫故。既彼身有不見因生。所以今身[3]不以所[4]見。即身而起 有惑者云。宿命.尋伺皆不能憶無想沒後出心前事。名二無因。此由見疏答問之中而以二義。唯約無想以答前難。因致斯迷。學者應知。
論。或計自在等者。問此等邪見及我我所見戒二取。皆非六十二見所攝。豈不違經。故阿含經云。諸有沙門.婆羅門等本見.末見無數種種隨意所說盡入六十二見。盡是不過。猶如巧捕魚師以細目網覆小水上。當知池中水性之類皆入網內無逃避處 答有義解云。理實別迷四諦邪見。隨應攝入全常等中。然今此論於邊見中說全常等。故全常等不攝邪見。由此應知但邊見者全常等攝。非全常等皆邊見攝。四諦邪見在全常等。非邊見故 詳曰。釋猶未盡。理亦難詳。經云本末無數之見。入六十二。豈我我所見戒取等而非邪見。是何不明。又云。此論於邊見中說全常等。此亦不然。觀彼經中。四遍常等亦依邊見。何得唯斷論依邊說。今為二釋 一云六十二外餘邊邪見依前後際。以六十二而起執者。亦皆攝入六十二中。如四全常。經等但約依定等起。亦有不依等至起執。雖依尋伺復多差別。此等皆入四全常中。餘准此知。經據此理名攝餘見。此即少分一切之義。亦如四諦攝一切法。苦[5]稱眾苦。餘諦亦然。言攝餘見。亦據同類相攝說也 二依品類以輕從重名攝一切。餘見是彼六十二見見類同故。同類見中復有同異。我見即是邊見之類。邊依起故。邪見計彼自在常。等常邊之類。雖非我後而計。於常常相似故。餘准可知 二取隨執何見法等即是彼類。由此二取及我我所。應皆攝入六十二中。亦如五見總名邪見。邪見類故。又輕從重如言王臣。臣亦名王。經作法中但據重說。
疏。既無邊見中攝諦斷文者。五十八中而有文說。但撿文者而疎略故致有斯斷。故彼論云。即用如是薩迦耶見以為依止。於五趣蘊見我斷常。故邊執見亦迷於苦。
論。四見取等者。然准有宗但執劣法以為勝者。即名見取不唯執見及同時蘊。故俱舍論十九云。於劣謂勝名為見取。執劣為勝總名見取。理實應立見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見取。
論。五戒禁取等者。又准有宗但執非因以為因者即名戒取。不唯執戒及同時蘊。故[1]但舍云。於非因.道謂因.道見。一切總說名戒禁取。非解脫道妄起道執。理實應立戒禁等取名。略去等言但名戒禁取。
疏。然於一聚至言等亦得者。雖見眷屬而不別計。然[2]戒聚中見最為勝。舉勝等劣而置等言亦無有失。不同小乘而立等字。
論。然有處說至名戒取者。按顯揚論第一云。四見取謂於前三見及見所依蘊。計最勝上及與第一。對法第一云。謂於諸目及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最勝。為上為妙。五蘊同之 又顯揚第一云。五戒禁取。謂於前諸見及所依蘊計為清淨解脫出離。對法第一云。於諸戒及戒禁所依五取蘊等。隨觀執為清淨為解脫為出離。五蘊大同。瑜伽第八大意同彼顯揚等說。
論。不爾如何非滅計滅等者。按五十八云。又沙門等謂說現法涅槃論者所有邪見。又有橫計諸邪解脫所有邪見。如是諸見是迷滅諦所起邪見 又云。又彼外道作如是計。我等所行若行若道是真行道。能盡能出一切諸苦。如是亦名迷道邪見。非涅槃法計為涅槃。名非勝計勝。非無漏道實非離苦。計為真道能出於苦。名非淨計淨。
論。如是總別等者。釋如疏.燈。今助一釋言貪等六名之為總。惡見開五名之為別。今雙言之名為總別十煩惱也 或可。疏云若總若別意亦同此。
疏。謂要不[3]違至我[4]新不常者。假興於難生下引教及世事文。
論。學現觀者起如是怖等者。是八十六.對法第七二論文也。故瑜伽云。又由二緣依止無我勝解之欲。於彼涅槃由驚恐故其心退[5]逐。一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故。二於作意時由彼因緣念忘失故。當爾之時於諸行中了唯行智其心愚昧。數數思惟我我爾時當何所在。尋求我行微細俱行障礙而轉。由此緣故彼作是思。我當不有。不作是念唯有諸行當來不有。彼由如是隨逐身見為依止故。發生變易隨轉之識。由驚恐故於彼寂滅其心退還 釋曰。雖了唯有諸行無我。由緣行心尚昧劣故。數數思惟我何所在。即思我心能為障礙。便執我無更不念言唯有諸行。故於涅槃而生驚恐 對法論云。俱生邊見者斷見所攝。由此見故於涅槃界。其心退轉生大怖畏。謂我我今者何在耶 然疏中云八十八者。而有二義。一錯六為八。二舉八等六。六正所引。八中亦有斷見之文。故兼言矣。舉兼顯正不言六也 問引證俱生對法可爾。瑜伽如何 答八十八文如燈已釋。八十六者亦是俱生 何以為明 答論云尋求我行微細俱行。又云彼由如是隨逐身見為依止故。故知俱生。或通二見。尋文可悉 問二論俱生為凡聖起 答俱通凡聖 若爾何故八十六云。復次為斷如是驚恐。有二種法多有所作。乃至云。若已引發聖諦現觀。由正見故方得出離。對法復云。今者我我何所在耶。准此瑜伽唯凡所起。對法唯聖 答瑜伽且據斷凡起者 或兼斷彼凡聖起者。聖諦現觀其言通故 又云。由於此欲不善串習未到究竟而起驚恐。即有學聖亦未究竟起亦何失。對法言今我何在者。凡.聖作彼無我解時俱得名今 又解。瑜伽據凡。對法約聖。二解任取應更審思。
論。此十煩惱誰幾相應者。諸論辨此相應不同。今略引之。五十五云。無明與一切。疑都無所有。貪.嗔不相應。此或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如染愛憎恚亦爾。慢之與見我更相應。謂高舉時邪復推構 五十八云。五見是惠性故互不相應。自性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相違故互不相應。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 對法第六云。貪不與嗔相應。一向相違法必不俱故。又貪不與疑相應。由惠於境不決定必無染著故。餘得相應。如貪嗔亦爾。謂嗔不與貪.慢.見相應。若於此事起憎恚。即不於此生於高舉及推求。與餘相應如理應知。慢不與嗔.疑相應。無明有二。相應.不共。不共不與嗔.疑相應。疑不與貪.慢.見相應。會如此論及疏。故不重云。
論疑[1]遮順等者。苦.集由是因依處故有情染著。疑有不嗔滅.道是彼怖畏處故有情不愛。疑有便恚。疑無翻此理可准知。
論。此與三見或得相應等者。有義分別身.邊二見而與嗔俱。由俱生者唯無記性嗔唯不善故非彼俱。論云苦蘊但於善趣有苦受俱名有苦蘊。疏說苦處又通二見。此定不然 詳曰。乍觀疏文誠如所存。細尋其理理即無違 無違理何 答有苦之處即名苦處。誰云要在三塗苦處 又下二見五受俱門。初師三塗有分別惑。今依彼說亦不相違 此通下言顯此論中明極苦處通有分別.俱生二惑故指如下。非說俱生.分別二見皆與嗔俱。由此苦處分別二見嗔俱無妨。若不爾者更有何義云如下耶。
論。五識唯三等者。問稱量.推求五識無有說見慢無。第七應爾 答稱量解慢七同五無 所恃慢生故七許有。見義准知 問五見斷惑六引得生。慢等由他五亦應起 答行不違.違故起.不起。
論。貪嗔癡三至五受俱者。五十九中。分別貪等樂等相應別別作法。即此論云貪會違緣嗔遇順境略已攝彼。餘准可尋。故不引也。
論。欲無苦等者。有義簡薩婆多欲疑唯憂。故顯宗二十七云。何緣二疑俱不決定而上得與喜.樂相應。非欲界疑與喜俱起。以諸煩惱在離欲地。雖不決定亦不憂滅。雖[2]壞疑網無[3]癡情怡。如在人間求得所愛。雖多勞倦而生樂想。疏說上界不如欲疑有喜受者。[4]欲似不得此中文意。上地何故不與喜俱 詳曰。疏意說云疑無苦果方與喜俱。上無此疑。由上無造彼惡行故。故疑苦無方喜俱者。但在欲界不障上界疑得喜俱。下麁相中疏言上界疑有喜故。自義既立他計便遮。不言成矣。此自不得疏之本意。非疏不得論之意也。
論。二取至憂相應者。五十九云。見取.戒取取彼見故。隨其所應如彼相應者。如彼身.邊二見相應所有受說。
論。此依實義等者 問所依教何。何意須有麁.細二說 答委曲而談名為實義。即五十九。梗概而說名為麁相。即五十[5]五.對法第七。故五十九結十煩惱受相應云。先辨煩惱諸根相應。但約麁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即約巨細道理建立。令之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別轉故。
論。貪癡俱樂等者。對法具明。大意疏中而以牒訖。然明意識捨相應云。在意識身捨相應者。在一切處於相續未位 釋曰。由樂.喜.捨通第六識。六識樂.喜未位之時而亦有捨。故云一切未位等也 又云。疑於欲界非喜相應者。不決定心若未息滅喜不生故 又云。何故煩惱皆捨相應。以一切煩惱隨中庸位方息沒故。所以者何。煩惱生起展轉相續漸漸微薄勢力將盡隨處中位。於此位中必捨相應。
論。當知俱生身邊二見等者 問何以知然 答按五十八云。復次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非極損惱自他處故。彼雖不說俱生邊見。理同我見亦無記性。
疏。若如後解至體有九品故者。此有二意。一顯後非。如色界等煩惱無記。體有九品九品別斷。我見九品何一品除。除既一品明無九類 二明後是。如上界惑體雖無記得有九品。我見九品亦復何違。又今疏斷且隨一相。疏上下文皆以九品為類說也。
疏。無有染污至方自在故者。必無欲染第九品在。能入根本起未至惑。要欲染盡入根本定。方容起彼未至惑也。
疏。由是至亦不能起者。不能起彼未至定惑 問得本定已未至定惑為實起不 答有兩釋。一許得起 若爾何故六十二。云下地諸法若生上地不現在前 答異地不爾。同地容起。未至亦是初禪攝故。又下地身得初根本起未至惑亦復無違 二不得起。無所須故。得勝捨劣故 若爾畢竟無有起義何用有為 答如三無色得有見道無漏第八餘九地有。雖無起義地法得有。此亦應然。任情取捨。然多許起。
疏。唯定非生煩惱等者。潤生時起名生煩惱。[6]惑生彼地所起之者亦名生惑。非今所說。除此餘時但緣定起皆名定生。如遍常見因定後起名定煩惱。餘准此知 然疏說云。如遍常者。乍觀似證生煩惱也。理證定惑。
論。諸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惑等者 問下第九云。資糧.加行能伏分別。二位豈非有漏道耶 答後約菩薩。今據二乘.及外道等 有義二釋。初義同前。二云後據理觀。今依事觀。有漏六行名為事觀。觀無我等名為理觀。又分別惑有迷事者。世道亦伏。能障定故。論約迷理說不伏言。若不伏者俱生應然。俱迷事故。若見事惑見理惑引故不伏者。應修事惑修理惑引同彼不伏。又見事惑散亂麁動逾於俱生。障定應勝。何乃不伏。故知論中且據迷理言不伏也。
祥曰。理恐未然。修惑為例有相符失。故瑜伽論五十八云。若諸異生離欲界欲惑色界欲。但由修道無有見道。彼於欲界得離欲時。貪欲.瞋恚.及彼隨法隣近憍慢。若諸煩惱相應無明。不現行故皆說名斷。唯言貪等隣近之法異生斷之。不說見等隣近之法彼亦能斷。故知世道不能伏彼迷理所引所有事惑。不爾何意瑜伽不說。修道既然見惑定爾。豈不相符。然審詳諸。
疏。今解亦斷等者。有義難云。未伏說斷。次第之人應於見道亦斷彼故。亦不可說先伏助伴。論說俱生微細難斷修道位方除。說見道除理將未可。由彼微細不障見故。而自救云。次第之人道依未至。由道劣故不能斷修。超越之人根本入故。云隨所伏皆能永斷 詳曰。若以未至而以釋難恐未除。次第不還能依未至斷修惑故。若云我依見道說者。菩薩見道依根本定亦應斷修。若云但據小聖說者。超初果人欲六品惑應不能除。依未至故。若云曾伏故能斷者。此即由伏.不伏有殊。何關根本.未至依別。由斯伴伏見斷何失。論云修除據次第者。然依定敘其理亦通。據伴以明而為勝也。思可知矣。
疏。若爾見惑至為起不起者。義燈第六心相起中敘有兩釋。今觀瑜伽五十八文應許得起。故彼論云。由彼諸惑住此身中。從定起已有時現行。非生上者彼復現起 釋曰。彼前未斷見道之惑。身在下地而得起之。若生上已。下地見惑而不起也。准斯文意許起應善更思。
論。生第四定中有中者。此即經文。大小乘論解之各別。大乘.經部許天中有轉生地獄。有宗不爾。故對法云。或時移轉者。謂於此位往餘生處強緣現前。如得第四靜慮起阿羅漢增上慢比丘。彼地中有生時。由謗解脫邪見故。轉生地獄 經部師者。婆沙論云。譬喻者說中有可轉。以一切業皆可轉故 有宗計者。如婆沙論六十九云。問若中有於界不轉。無聞苾芻事云何通。彼佛法中適出家已。修世俗定初靜慮時謂得初果。乃至第四謂得阿羅漢。起增上慢未得謂得。彼命終時第四靜慮中有現前。便作是念。一切繫縛我已永盡。應般涅槃更無生處。何緣有此中有現前。遂起邪見撥無解脫。由謗見力彼中有滅。無間地獄中有現前生無間獄。答住本有時有此移轉。非中有位。謂彼將死由業勢力。第四靜慮生相現前。故起邪見生無間獄。
論。而言生上不起下等者。按瑜伽論五十八云。諸煩惱纏未離自地煩惱欲者自地現起。已離欲者即不現起。若在下地上地諸纏亦得成就。非在上地得說成就下地諸纏 又六十二云。下地諸法若生上地不現在前。上地諸法若生下地。其離欲者或現在前。有違此文故論通也 問言多分者為據時言。為約惑數 答理該於二 問時即何然。若約惑說如何前言皆容現前。復幾不起 答起通見.修名為皆也。起數增減略有三種。一云起三。謂邪見.貪.及俱無明。二云起六。如疏所明。三云起十。故論標云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 有義斷云。於第二說然更推求起五為勝。除我見一。不見世間執他地法以為我故。故分別見非緣他地。當生處色尚未起故。潤生之愛緣當生處增上果生。既唯迷事亦不可說與理惑俱 詳曰。潤生我見據總緣說。又此潤位非一剎那。理.事二惑前後間起。而言潤生迷增上果。據彼愛境正潤位說。理應無爽。樞要.燈中有此意也。故五.六釋取捨任情。
論。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等者。按瑜伽五十八云。如是所說十種煩惱。亦緣事轉。亦緣煩惱。下地煩惱能緣上地煩惱及事 六十二中五愛緣上。如樞要引。
論。而有處言至或依別緣等者。按集論云。欲界煩惱除無明.見.疑。餘不能緣上地為境。此無明等雖亦有能緣上地者。然彼不能親緣上地。雜集釋云。所言無明緣上地者。謂與見等相應。見者除薩迦耶見。不見世間緣他地諸法執為我故。又瑜伽論五十八云。非上地惑能緣下地煩惱及事。
疏。此中例邊同於我見必依起故者。以全常見得緣他地。例彼我見亦得緣他。無有邊見不依我見。邊見緣他。我見亦爾。
疏。執欲界聞思昔所起等者。有義斷云。欲界聞.思既非三見及所起戒。如何二取說緣下地。故不緣者以之為勝 詳曰。意說二取憶於下戒。因聞.思起所有二取名緣於下。不言聞.思即是二取所執見.戒。餘難如燈。
論。分別起者唯見所斷等者。對法第四亦同於此。故彼論云。分別所起染污見.疑.見處.疑處是見所斷 雜集釋曰。見處者謂諸見相應共有法.及種子。疑處亦爾。
論。見所斷十實俱頓斷等者。按瑜伽論五十九云。見斷煩惱頓斷非漸。所以者何。由現觀智諦現觀故。能斷見道所斷煩惱。然此現觀與[1]懷緣諦作意相應。是故三心頓斷一切迷苦諦等見斷煩惱 釋曰。總緣四諦共相作意名壞緣諦。遍緣諸諦作無我觀方能斷惑 問無分別智豈有緣總無我等行 答一釋如疏。又有釋云。據彼共相方便所引。名緣諸諦作無我觀。非真見道有此行相。
疏。如壞念住等者。壞猶雜也。身.受.心.法二三四合而以觀之名壞念住。
疏。對法第七等者。按彼論云。又十煩惱皆迷苦.集起諸邪行。是彼因緣.所依處故。所以者何。苦.集二諦皆是十種煩惱因緣。又為依處。是故一切迷此因緣.依處起諸邪行。又十煩惱皆迷滅.道起諸邪行。由此能生彼怖畏故。所以者何。由煩惱力樂著生死。於清淨法起懸崖想生大怖畏。又諸外道於滅.道諦妄起種種顛倒分別。是故十惑皆迷滅.道起諸邪行。
疏。其煩惱起皆具此二緣者。因依.怖畏是二緣也。
疏。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者。按五十八云。若於隨順此見諸法所受戒禁。取為第一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迷集諦戒禁取。
論。別謂別迷等者。有義問云。見修道惑百二十八依何者說。有云依別迷說。以總迷者體既是一。不可別配四諦異故。依麁相說。隨轉理門說身.邊見唯迷苦諦。委細說者亦迷三諦。雖不親迷。緣三諦惑為我.我所及斷.常故 惑可。此依總迷者說。體雖是一。隨所迷境四諦亦殊故無有失。然疏說云唯依數總別緣而說此義不然。若別緣者其數亦別。其數總者緣亦非別。既無數總而別緣者。如何約此以明其數 又疏云。對法第七.瑜伽第八約總迷諦說十迷四。五十八約別迷諦。二唯迷苦。八通迷四。百二十八即是對法.瑜伽七八。如何乃言約別緣說有爾所數。故所立文自相違也 詳曰。若許別迷以為正者。所言別迷為據數總行別名別。為約數行俱別名別。若數總行別即同疏明。一何取捨愛憎不等。若數行別百二十八數何得有。又何須云委細麁相。若言約總亦無失者。豈二三合緣非總耶。若是總者百二十八數亦增減。若非是總應在別收。即前別迷百二十八數還增減。進退有違。如何斷云別總無失。又若云別依十各各別緣諦說言。總約十通緣四諦。不據自餘總別說者。理亦不然。前解與疏竟有何別。後說其數但是假施。擯實取假未見其可 又彈疏說理亦未可。且諦各十十數豈非總。各緣自諦何非行別。故對法云。欲界見苦所斷具十煩惱如見苦所斷。集.滅.道所斷亦爾。此即明證。云何破言無有數總而別緣耶 又破會違亦不得意。云對法等約總迷者數總名總。五十八中據別迷者數別名別。以此而言矛楯焉有枉見披剝。餘義如燈。
論。二取執彼等者。此等用緣三見等起。望苦.集理有所隔故名之為疎。是重緣惑。
疏。即餘四見及疑無法執等者。疑與四見我見不俱。汝云我見攝法執盡。即四見.疑便無法執。便無法執者便成大過。豈有煩惱不依法執而得起耶。
疏。若除影外等者。有義今不依此。影外所枝未必同時。如先聞有過.未等名後方緣故。後後心生無名相故。又簡境等無有名故。設遠假名但可許說名增上緣。何成本質。俱時發影名為質故。先心緣名隨名分別。後心緣義影像方生。能詮所詮全不相似。豈得說名為後義質。故知影像亦有全無所杖之質。不爾便違前第一卷。說自心外蘊或有或無 詳曰。疏此問答意簡有宗。有宗心生無不杖質。縱緣空花龜毛兔角。亦以名等為質生起。縱而以簡。由彼名等是能緣心近遠所託似於真實故。云即無無本質者。非許名等同實塵等本質之體云無無者。何得乃以實質為難 又能詮所詮全不相似等者。此亦不然。豈諸質.相皆相似耶。如礙.不礙.慮.不慮等而非一故。餘難准斯德失可悉。無俟言矣。
疏。今無漏緣中不得作後解者。漏無漏緣質影雙說。例事.無事不唯望質。
疏。瑜伽云又十煩惱等者。五十八文。
疏。滅道廣大佛法等者 分別滅道。緣安立諦 廣大佛法。緣非安立真如為境。
疏。對法第五至同五十九初文者。有義疏說是同。今解有別。慢.見六同。貪.嗔二種五十九文從多分故唯名有事。對法盡理與見.慢俱亦名無事。然疑一種瑜伽盡理說通二種。對法既云與見.慢俱方名無事。疑非彼俱不通無事故理不盡。無明一種二論無違 詳曰。疏括諸文考量其理。理文順者云不相違。若文參差取旨以會。初五十九觀文有乖。以如前會。對法第五理亦有闕。談理同彼不盡名同。非據彼文一一同也。又如所斷理亦有餘。對法貪.嗔何得盡理。邪見.見.戒豈唯無事。言見相應並名無事。何非大過。太過失存理盡焉在。若言據見無事者說。若爾文濫何名盡理。以此而言疏無違也。
論。彼親所緣雖皆有漏等者。按對法論第六說云。又緣滅.道諦諸煩惱。不能親緣滅.道為境。由滅.道諦出世間智及後得智內所證故。唯由依彼妄起分別說為所緣。分別所計境不離分別故。
疏。與有事緣別不可為例者。此有二意。一成有事緣第一釋。二成無漏必約影.質不可。以彼有事緣中初釋相例 問云何名別。答有事緣惑能所二緣而皆有漏有相順義。可直據質而以明之。無漏緣惑能所二緣唯違無順。故不唯質得此緣稱。
論。緣自地至所起名境者。相.名.分別三名為事。事依分別之所起故。依主受稱。滅.道等名依分別起。依主同前為境可知。故瑜伽論五十八云。若緣苦.集事境所有諸漏。是緣邪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境及緣不同分界境所有諸漏。是緣自分別所起名境。何以故。非此煩惱能緣滅.道。亦不能能緣不同分界。非無所緣 釋曰。言不能緣。顯不相似。非無所緣。顯雖不似而託於名亦復緣之。
論。唯是煩惱分位等流性等者。問各何分位是何等流 答按瑜伽論五十八云。諸隨煩惱當知皆是煩惱品類。且如放逸是一切煩惱品類。所以者何。於染愛時多生放逸。乃至疑時亦有放逸。貪著.慳吝.憍高.掉舉等皆貪品類。皆貪等流。忿.恨.惱.嫉.害等是嗔品類。是嗔等流。諂.誑是邪見品類[1]見邪是等流。覆是[2]誑品類。當知即彼品類等流。餘隨煩惱是癡品類。是癡等流 諸論不同如下隨文疏自會釋。故不重云。
論。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者。有義忿等十種唯意識俱名之為小。無慚等二通六識故名之為中。掉舉等八遍七識故說名為大 詳曰亦有斯理。然無所憑且依論釋。
論。能障不忿執杖為業者。顯揚第一二十隨惑皆具五業。忿業五者能障無嗔為業。乃至增長忿為業 釋曰中間三業與本惑同故云乃至。餘准此知。後廢不言。
疏。此因不定亦不遍故者。異品闕彼遍無性也。
論。雜事等至多隨煩惱故者。按瑜伽論五十八中而亦引云。若雜事中世尊前說諸隨煩惱廣說乃至。愁.歎.憂.苦隨擾惱等 又八十六云。貪煩惱異名者有十五種。嗔亦十五。癡有七種。具如彼列。
論。謂隨煩惱名亦攝煩惱者。按對法第七云。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一切心法。此復云何。謂除貪等六煩惱所餘染污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法。又貪.嗔.癡名隨煩惱心法。由此隨煩惱隨惱於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脫。令不斷障故。亦名隨煩惱。
疏。趣向前行等者。按彼論云。謂受僧祇或復別人諸衣服等所有利養 或請僧祇及與別人皆名趣向。若諸苾芻於如是事最初前行故名趣向前行。
論。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者 問那落迦中方有苦受。彼何有慳云通四受 答傳有兩釋 一云彼雖無有財等。於自苦具亦有慳故 二云於自所知之法容有慳也 [1]曰初釋全非。誰於苦具見愛惜耶。第二理通。按大般若。菩薩於彼以三乘道化彼有情。明容聞法。故知於法慳亦何失 今復釋云。但言慳法得苦受俱。非言有苦皆有慳也 純苦鬼.畜苦得慳俱不違論旨。
疏。非言不共無明至惡惠俱者。不共無明既有不與惡見俱時。此無明位不正知等依何而立。由此故知。依無明立不正知等方名遍染。
疏。此無明聚餘法與此俱者。此遮外難。外難意云。不共無明惡惠不有豈唯獨一。故今答云。雖無惡惠與餘法俱。亦不唯已。
疏。即於無明假建立故者。此義如前第四論末八遍染中疏燈俱釋。尋之可明。此不復云。
論。梵於釋子起諂誑故者。按婆沙論百二十九引經說云。如佛昔在室羅筏城住誓多林。時有苾芻名曰馬勝。是阿羅漢。作是思惟。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煩惱繫縛為欲知故入勝等持。即以定心於誓多林沒於四大王眾天出從定而起問彼天眾。諸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等。答曰不知。如是欲界六欲天等展轉相推。乃至他化自在天所[2]被復作推梵眾諸天。欲往梵世復入勝定復以定心自在宮沒梵眾天出從定而起還作上問。梵眾咸曰。我等不知復推大梵。馬勝尋問如前所問。彼大梵王處自梵眾忽被馬勝苾芻所問。梵王不知便矯亂答。我於此眾是大梵.自在.作者.化者.生者.養者.是一切父。故知有誑。作是語已引出眾外。諂言愧謝還令問佛。故知有誑。
論。然忿等十至方得生故者。有義別釋前十名為有事。非是大門。疏說非也。下有漏等方第十三 詳曰。若非大門此屬何門。若云屬前前門但明迷諦親疎。門義全差何得屬彼 又有事等自是一義。文明有事自為其門。竟違何理而見不許。不言後十。後十遍染.不善之心。隨彼所遍通事無事易故不說。緣有漏等既云准上而不作法。即當第二例餘門也。
疏卷第七
疏。次五字列名者。第一謂字列名所須。亦名列名。
疏。是我惡邊作者。言我邊者顯自指己。然疏文倒。而應說云我邊惡作。有本云措今從錯字。故瑜伽論第十一云。又於應作.不應作事。隨其所應或已曾作。或未曾作心生追悔。云何我昔應作不作。非作返作。
論。如餘蓋纏者。所言蓋者按對法第七云。能令善品不得顯了是蓋義。覆蔽其心障諸善品令不轉故 問於何等位障諸善法 答於樂出家位.覺正行位.止舉捨位。謂於樂出家時貪欲蓋為障。希求受用外境界門。於彼不欣樂故 於覺正行時瞋恚蓋為障。於所犯學處同梵行者正發覺時由心瞋恚不正學故 於止舉兩位惛沈.睡眠.掉舉.惡作蓋為障。如前所說能引沈沒及散亂故。於捨位疑蓋為障。遠離決定不能捨故 疏中所辨言中少別意同於此 問惛沈等四合為二蓋其意云何 答惛沈.睡眠行相相似。睡眠復為惛沈近緣生諸煩惱故合為蓋。故瑜伽論第十一云。無堪任性名惛沈。惛昧心極略性名睡眠。由此惛沈生諸煩惱隨煩惱時。無餘近緣如睡眠者。掉舉.惡作所起處等。設處不等由掉諠動.惡作憂變相相似故合立一蓋。即瑜伽云。掉舉.惡作俱因親屬尋思國等昔所經事而起之也。故總結云。由前掉舉與此惡作處所等故合說一蓋。處所不等然如彼相騰躍諠動。今此亦是憂變之相。是故與彼雜說一蓋 問止.舉.捨行相云何耶 答按大論七十七云。若心掉舉或恐掉舉時諸可厭法作意。及彼無間心作意是名止相。若心沈沒或恐沈沒時諸可欣法作意。及彼心相作意是名舉相。若於一向止道或於一向觀道或雙運轉道二隨煩惱所染污時。諸無功用作意及心任運轉中所有作意是名捨相。
論。說隨煩惱及癡分故者。按瑜伽論五十五云。隨煩惱自性者。謂忿至惡作.睡眠.尋伺 又云。睡眠.惡作是癡分故皆世俗有。
論。非思惠想纏彼性故者。具如疏辨。有義復云。或彼睡眠皆應說云染不染中隨一攝故。若說前因自隨一不成。自說非是思惠想故。若說後因有法為因違理門故 詳曰。觀疏染淨前後二因實無過矣。且前有法不言思惠直云睡眠。可如所責。前既標云染思惠已後因牒彼。何有過乎 又若後因全取有法可違理門。今者有法與因增減全有不同何有違論。若如所立染非染因乃非論意。如疏所明理通文順。又睡及[1]眠皆有染淨。染淨別開便成四量。疏合言二 疏名不[2]已及如涅槃等者。若但云境無非境者。言緣名境名境便局。以名不及如涅槃等。今云意境意境乃寬。以意內證真如等故。
論。此二俱以至義類別故者。問對法第一云。尋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追求行相意言分別。伺依思依惠者。於推度.不推度位。如其次第伺察行相意言分別。如是二種安.不安住所依為業。今言深推不深推者豈不相違 答會如疏.燈。
疏。所對別故者。尋.伺約彼假實相對。悔.眠據於真俗相形。故雖總假立名有別。
疏。但所對別至一切定假者。雖實有體。非勝義故得世俗名。
論。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等者。此同瑜伽第四所說。按彼論云。此中欲界及色界初靜慮。除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有尋有伺地。即靜慮中間若定若生名無尋唯伺地。隨一有情由修此故得為大梵。從第二靜慮餘有色界及無色界全名無尋無伺地。此中由離尋.伺欲道理說名無尋無伺地。不由不現行故。所以者何。未離欲界欲者。由教導作意差別故。於一時間亦有無尋無伺意現行。已離尋.伺欲者亦有尋.伺現行。如出彼定及生彼者。若無漏界有為定所攝初靜慮。亦名有尋有伺地。依尋.伺處法緣真如為境。入此定故不由分別現行故。餘如前說。
論。論說五識有尋伺故者。即瑜伽論五十六也。彼有問答。問辭疏引。答文今引云。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故。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復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復現行亦無過失。准斯問答五識故得有尋.伺也。
疏。雖無自性至亦有尋伺者。雖復無文說彼自性即是尋伺。然對法論說彼自性即是有相。有相瑜伽說是尋.伺。以此展轉而談之者。故知五識有尋.伺矣。
論。顯多由彼起。疏有二解。有義彈彼第二解云。疏說生上必尋.伺引方能起下眼等識者。豈起五識要下意引生。在下地尚用上定能引五識。如何生上要起下界尋.伺識引。未必盡理。然將起上諸地意識能引下眼識等為勝。如大菩薩豈不能以上諸地心引下五識起。故五十六云從無尋伺三摩地起已此得現前。不言更起下地心故。此論且依前後引生說。從定起此得現前。理實八地已去菩薩於諸地心具五識故。故多由言亦在生上而起下者 詳曰。若許上意引下眼等。二定上意尋.伺不有。如何得云顯多由起。又五十六不云出定更起下心。便證上心引下識者。此第二師而據何理云多由起。若云下地多由起者。此不為救。本通於上不會下界。若云但遮疏云必定不障有時下識引者。若爾云何引五十六不起下心以之為證。本會彼文云多由起。既以彼證不由下引。云何而能會彼文耶。復更何時而由起乎。設言餘時無異因故。又云生下[3]當用上定引五識者。引何五識。若引上地。便為自害返證他義。若引下識。下識自地串習可然。上身引下地既不同。何得相例。又菩薩例例亦未可法理合。然起下何過。豈起下識失自在義。如來事智不親證理。豈失如來遍智義乎。又疏且對所諍以明不言一切。未可即以菩薩為例。
疏。此違定中聞聲等者。詳曰。深[A4]密據散多分而說。故亦無違。
論。悔但容與無明相應者 問此俱無明應唯不共。不共迷理。此迷不迷。答設爾何違 二俱有失。若不迷者何名相應。所緣異故。若言迷者而因邪見之所引生。親義焉在 答傳有三釋。一云但言不共有親迷理。非皆親迷。二云雖邪見力之所引生。不緣見起故亦親迷。三云悔俱無明亦是非主。由此染悔非親迷攝 有義斷云。然悔親迷其理難見。故說不共有非親迷。雖違論文理相順也 詳曰。夫染悔者悔修於善悔不作惡。此豈非迷苦諦理耶。雖復邪見前後引生。不緣為境。親迷何失。無文遮故。
論。聞思位中有悔眠故者 問眠無五識何得有聞 答有二釋。一云緣所受境聞說法等亦得名聞。二云眠但有思。文中總舉非顯眠位得名聞也。今取前釋。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者。憂求解脫是無漏根。故通不斷。故對法論第十云。未知根者謂信等五意.喜.樂.憂.捨。已知根體數亦同之。
論。若已斷故非所斷攝者 問不還斷眠。何故唯言無學斷已名非所斷 答不還能緣縛未盡故不同無學。
論。說正思惟至尋求等故者。按顯揚第二說為無漏及為尋也。即彼論云。二正思惟謂依正見.與彼俱行離欲思惟.無恚思惟.無害思惟。於修道中相續作意思惟諸諦。與無漏作意相應令心趣入.極趣入.尋求.極尋求 釋曰。趣猶向也。入是解也。尋謂推尋。此趣.尋等各有勝劣故有極言。餘文可悉。
問伺何不入八道支耶 答未見大乘所明之文。且依有宗。婆沙論九十九云。伺無彼相是故不立。復次菩提分法行相猛利。伺用微劣是故不立。復次伺用為尋所覆損故。於策正見尋用偏增。故伺不立菩提分法 有義顯揚論云尋求.極尋求此即是尋。趣入.極趣入此即是伺。二種總名正思惟支。與小乘別故亦無失。又瑜伽二十九云。由此正見增上力故。所起出離無恚.無害分別思惟名正思惟。若心趣入諸所尋[1]伺。彼唯尋思如是相狀所有尋伺。若心趣入諸所言論。
論。又說彼是言說因者。對法論云。正思惟者是[2]悔示他支。如其所證方便安立發語言故。即瑜伽云。若心趣入諸所言論亦言說因。
疏。十地第一至尋無漏者 問彼論無有正思惟言。據何說有 答彼論牒頌淨覺人者。依梵論本云思惟也。疏依梵文故無有失 問經云思惟云何即證尋成無漏 答言思惟者八道支一。體即是尋。故得為證。又解脫月諸菩薩眾。請金剛藏釋十地義。准十地經歎菩薩德。金剛藏等八地上位。上位意識唯是無漏。解脫月等歎云淨覺。淨覺明知體非有漏。
疏。問既引十地至語言因故者。此難意云。言思惟者是本經頌。論家釋云。何故唯歎淨覺。淨覺是言說因故。覺名覺觀。是口言行。准其論文亦得為證。何故不引。
疏。故引不同彼但應云淨思惟者。顯今論家但引本經不引論釋。不引論意具辨如燈 問若引本經經頌不云正思惟者是語言因。何得引之證是說因 答文雖不言理必可故。故經頌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說諸上妙地有力不解釋。既云淨覺說上妙地今何不釋。明知淨覺即是說因。不爾如何敘有淨覺責不釋耶 詳曰。觀文察理兼論無傷。何所以者。且覺觀言。若梵本有。即不應責譯主加增。若梵本無。想唯識師不引此謬。取彼正論思惟之言。通證因果言說之由竟有何失。論說說因甚明著故。更思。
論。後得智至必假尋伺者。問根本智中有尋.伺耶 答無。故瑜伽論七十三云。問若思惟真如即觀真如耶。設觀真如即思惟真如耶。答應作四句。有思惟真如非觀真如。謂以分別所攝如理作意思惟真如。但見真如相不見實真如。乃至未至正通達位。及通達後作意思惟安立真如。有觀真如非思惟真如。謂通達真如時由勝義故思惟其相。有思惟真如亦觀真如。謂通達後相續思惟非安立真如。有不思惟真如亦不觀真如。謂離如理所引作意思惟諸相 釋曰。其第二句即根本智。言非思惟。明無尋.伺 若爾云何言由勝義思惟其相 答不同加行.後得智等云非思惟。然親證真言由勝義名思惟其相。思惟乃是能緣異名 亦如出世末那之名。非染意故不名思量。無漏正思亦名為意。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五(終)
校注
[0909001] 知【大】,智【考偽-大】 [0909002] 切【大】*,均【考偽-大】* [0909003] 取【大】,所【考偽-大】 [0909004] 感【大】,慼【考偽-大】 [0910001] 乃【大】,及【考偽-大】 [0911001] 死字論作充 [0911002] 熟字論作就 [0911003] 魚肉【大】,乖角【考偽-大】 [0912001] 取【大】,所【考偽-大】 [0912002] 正【大】,正因【考偽-大】 [0912003] 敏字論作叡 [0913001] 奪字論作脫 [0913002] 勝字論作勝解 [0915001] 八【大】,六【考偽-大】 [0915002] 設字論作悅 [0915003] 感字論作慼 [0915004] 近字論作延 [0915005] 許字論作詐次同 [0915006] 惑字論作戒 [0915007] 惑字論作或 [0916001] 煩【大】,須【考偽-大】 [0916002] 言【大】,善【考偽-大】 [0917001] 著【大】,差【考偽-大】,異【考偽-大】 [0917002] 取尚【大】,所當【校異-原】,所向【考偽-大】 [0917003] 支字論作友 [0917004] 相字纏論無 [0917005] 見【大】,定【校異-原】 [0917006] 因【大】,目【考偽-大】 [0919001] 長阿含本文作二四八十 [0919002] 四【大】,同【考偽-大】 [0919003] 因【大】,同【考偽-大】 [0919004] 盡【大】,畫【考偽-大】 [0919005] 相【大】*,想【考偽-大】* [0919006] 客等疏作容有 [0919007] 諸【大】,謂【考偽-大】 [0919008] 故【大】,欲【考偽-大】 [0919009] 髣【大】,髻【考偽-大】 [0920001] 孔鋪經作乳哺 [0920002] 無二論作二無 [0920003] 不以【大】,亦無【考偽-大】 [0920004] 見【大】,因【考偽-大】 [0920005] 稱【大】,攝【考偽-大】 [0921001] 但【大】,俱【考偽-大】 [0921002] 戒【大】,一【考偽-大】 [0921003] 違字疏作達 [0921004] 新不疏作斷非 [0921005] 逐字疏作還 [0922001] 遮順論作順違 [0922002] 壞【大】,懷【考偽-大】 [0922003] 癡【大】,癈【考偽-大】 [0922004] 欲【大】,彼【考偽-大】 [0922005] 五【大】,八【考偽-大】 [0922006] 惑【大】*,或【考偽-大】* [0924001] 懷【大】,壞【考偽-大】 [0925001] 見邪是論作邪見二字 [0925002] 誑字論作諂 [0926001] 曰【大】,詳曰【考偽-大】 [0926002] 被復作論作彼復仰 [0927001] 眠【大】,悔【考偽-大】 [0927002] 已字疏作目 [0927003] 當【大】,尚【考偽-大】 [0928001] 伺字論作思* [0928002] 悔字論作誨【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3 成唯識論演祕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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