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2](本)
疏。外道咲曰愚者亦解等者。問如來說法離於四非。外道聞經云何起謗 答大士行化多益。是徒雖有少輕得利者廣。由是如來四非稱離 又彼外道初雖暫謗。畢竟乘此以為出要。先損後益。正合化宜。是以動靜無非佛事。
疏。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者。按彼論云。問若有段物亦是食耶。設是食者亦段物耶。答如其所應當作四句。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有是食亦是段物。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是所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皆作四句。
疏。六十六說名為觸食者。為境能生四中觸食。因從果稱名觸食也。若准有宗。初未變壞亦得名食。除飢.渴故。故婆沙云。食於二時能為食事俱得名食。一初食時能除飢.渴。二消化已資根.及大 有義大乘理實初食能除飢.渴亦得名食。義同有宗。瑜伽.對法且說勝食云變壞時名為食也 詳曰。理雖可爾明教難違。故瑜伽云。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食。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悅豫。當於爾時都不名食。文既鄭重而簡略之。何得會云就勝且說。又瑜伽等望長諸根資益變壞方名為食。暫除飢.渴。未益諸根變壞.消化食義焉在。由斯理故不為之取 問欲香.味.觸得有段食。色界觸有。彼立段食 答按俱舍論。三界分別十八界云。色界所繫唯十四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故。離段食欲方得生彼。除鼻.舌識無所緣故。若爾觸界於彼應無如香.味境段食性故。彼所有觸非段食性。若爾香.味類亦應然。香.味離段食無別受用。觸有別用。持根.衣等。彼離食欲。香.味無用。有根.衣等故觸非無。由斯色界雖有觸塵無段食。餘廣問答如章.及燈。
論。由此色處非段食者。又俱舍論第十亦釋色非食云。色亦可成段別飲噉。何緣非食。此不能益自所對根.解脫者故。夫名食者必先資益自根大種後乃及餘。飲噉色時於自根大尚不為益。況能及餘。由彼諸根境各別故。有時見色生喜樂者緣色觸生。是食非色。又不還者.及阿羅漢解脫食貪。雖見種種上妙飲食而無益故。由此色處不名為食 又傳經部而有兩釋。一云除聲四塵為體。以聲虛疎無資用故。二云但用三塵為體。色.聲變時無資用故 問聲及根等皆不名食。何獨簡色 答可段飲噉有資益者名之為食。色可段噉有濫簡之。聲體虛疎。意等無段。根是所資。無飲噉義。無濫不簡。
論。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者。問思者造作正因等相。云何今說為希望耶 答如燈辨 有義兩釋。初解同燈。第二釋云。由相應法令思於境起行希望。若爾心等與欲等俱。心亦應由相應之法希望為相 答心等因思希望無失。如是心等與受等俱。起領納等皆不違理。心等皆容起多行故。然自相行正行非餘。故依正行心等無雜 詳曰。理恐未然。瑜伽.此論皆云心等所緣等同不同行相。故此論云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亦不可言據自相說。如所緣相相分各別即說相似。行相有同何即不說。教既無憑臆斷難准。可從初釋。
疏。五十七說令識增盛者。具如燈引。故此不重。
疏。又彼通等流等者。別有四食章門廣明。
論。此四能持有情身命等者。又按婆沙百二十九云。食是何義。受有義。續有義。持有義。生有義。養有義。增有義。與此大同。
論。觸意思食至隨識有無者。有義但應說依六識有無。七.八二識既非共有。今對他宗陳共許義。故不應言隨七.八也 詳曰。觀前文勢。明自宗致無對他意。依七.八識辨隨自言[1]想亦何咎。若言前文並對於他故除七.八。辨識食體亦應但六。如何即云第八為體。由此定委前文是自對七.八言。理無爽矣。
疏。雖現在者至得成正因者。釋伏難也。難云。若非現在即非是食。豈諸現在即皆是食。現在即是食量因故。故此答生。思可解也。
論。亦不可執至有漏種故者。正釋如疏。復助釋云。他救意云。即無漏識持有漏種。即以所持漏種為食。斯亦何過。故牒破云。無漏既不持有漏種。有漏種無食亦不立。若不爾者。前已難彼無漏非食。何煩此難。義無別故。若言約彼持種有別為後難者。豈唯望於持種名食。故知彼取漏種為食。設彼本宗不立斯義。假敘彼計。彼轉計之理俱無爽 問無漏違漏。不許無漏持有漏種。漏違無漏。應因第八不持無漏 答現無漏法正破有漏故。不得以無漏持漏。無漏法種既非能治。故因本識持無漏種。
論。身語心行等者。問定心.語寂。二行可無。云何而無身行息耶 答依毘婆沙論二十六云。有四緣故身行方轉。一謂入出息所依身。二風道通。謂口.鼻等。三毛孔開。四依息地麁心現前。於四緣中若隨闕一身行不轉。如生欲界羯剌藍.頞部談.閉[2]戶.鍵南四位之中。但有第四麁心現前。無前三事故息不轉。鉢羅奢佉等位根形具足。四事具故方有息轉。如生欲界及下三定入無心定及無色定。雖有前三無有第四故息不轉。入第四定雖有前二。然無後二。息亦不轉。又入出息依麁心轉。第四靜慮已上諸地。心極微細故息不轉 又順正理云。入第四定身無毛孔。以彼等持極淳厚故。引第四定大種遍身。即由此緣尊者世友說。入彼定身毛孔合。入漏.無漏定皆如是 若生第四定起下三定及欲界心。雖有第一.第二.及第四緣。闕第三緣故息不轉。起自地心及無色心並無心定。雖有初二無後二事故息不轉。若生無色四事俱無故息不轉。所以滅定身行亦無。准大乘義身行不轉。更同有宗。亦應無失。
疏。然欲出經同法為例等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此是同法。舉此為喻而例識體在定令有。心行等者文同來爾。
疏。成業論至如彼論等者。下滅定中疏已引訖。此故不重。
疏。應是重生者。死而復生。
論。諸定皆無五識身故者。問此因豈非自隨一過。下許定中耳聞聲故 答今隨他宗。下依自義。以小乘者出定聞聲。又疏作量 有義破云。疏說此因依悶絕等有不定者。此義不然。立宗若云應一切定皆名無心定。悶絕等位非無心定。可說前因有不定過。宗法之中既無定字故無不定 詳曰。直觀言陳似如所斥。若尋意許疏旨精遠。謂定無心。非定無心。而是差別。因不言定。即悶絕等。因於彼轉。與意許宗便成不定。因致定言斯過方遣。故義然也。
疏。今應助難至名為心行滅者。此難意云。定云無心及心行滅。無心即據五名無心。心行滅言亦應但約五識相應受.想等說 又云然有心所至滅言等故者。重成難意。以彼二家心行滅言皆據第六不依五識。故知滅識不約五言。
論。或此位至非第六識者。有義疏所作量有自語過。故但應言滅定位識非第六識 詳曰。疏既云汝。明簡斯失。不爾汝言復何所用。下第四量雖亦破之。亦同此釋 問他亦以此壽.煖為喻。難大乘宗滅定第八應非是識。自既有違何責他過 答我壽煖識不即不離。應非識宗於壽等喻而不轉也。不可相例。
疏。彼亦自說自位無識行相等者。雖有識體但無行相。以微細故。長連讀之。若不爾者他許定中而有識故。何得說云自位無識。
疏。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者。習此等定。受想等法有勝功用。
論。若無心所至離心所故者。有說無餘涅槃為喻。彼宗滅定既許有心。餘無心位亦應爾故。故成業云。諸無心位亦有心耶。應如一類經為量者所許細心彼位猶有。故不應以悶絕為喻 有義若爾因成不定。悶絕等位心所無故。故應合成。滅盡等位應無意識。無大地心所故。如眼等識不行位中。或無餘依亦得為喻。或死屍等為喻亦得 詳曰。前數破無細意識。已悶絕等喻亦何有失。又破無餘喻有不定理如所明。若以眼等識不行位而為喻者。理亦不定。獨意識轉亦是眼等不行位故。今取屍喻成諸無心位第六無。雖餘無心非是所諍。為止不定為宗無失。
疏。如無表色非有質礙者。此救意云。質礙名為色無表無礙尚名色。心法雖相應。縱不相應亦心法。若不相應即非心。應無質礙即非色。
疏。然除眠悶絕者。以薩婆多不許眠等無心位攝對共許者所以除之。
疏。以無所厭故至心王猶在者。眾釋此文明除眠悶之所以故。今釋不爾。但辨無想等無心也 言以無所厭故者。舉彼由無所厭心所顯心亦無 言有所厭心所心便不滅者。翻成於前無所厭所心滅所以 言非不厭故心王猶在者。釋外伏難。外伏難云。心所是所厭彼位可言無。心王既非厭。彼處應猶在。故乃釋云。非是不厭即令其在。以心所無故隨同滅。
論。心雜染故等者。雖維摩經亦有此文。今引阿含。以維摩經非共許故。
疏。言心染故有情染等如瑜伽五十四者。按彼論云。由所潤識能[1]取能滿當來內身。由此展轉能取能滿。不能棄捨諸異生性。以於內身能求滿故。於流轉中相續決定 又云。又由彼識永清淨故不待餘因。任運自然入於寂滅。此識相續究竟斷故。於十方界不復流轉。於命及死不希求故名永離欲 釋曰。前由心染有情雜染。後由心淨有情解脫。
論。謂染淨以心為本等者。疏有四釋。餘有五釋。具如餘辨 有義復釋。謂染淨法以心為本。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總句。然應說心有染.淨二。有漏染心通漏.無漏.有為.無為總合為本。無漏淨心但與無漏有為.無為為其根本。非有漏本。因心而生。合釋有漏.無漏現行因染心生。以心為本。別釋無漏現行諸法因淨心生亦心為本。淨心不生有漏法故。依心住故者。合釋有漏.無漏本有種子依染心住。故心為本。別釋無漏本有種子依淨心住故心為本。心受彼熏持彼種故者。合釋有漏.無漏新熏種子染心為本。別釋無漏新熏種子淨心為本。淨第八心雖不受熏。因位曾熏果持種故。前後二疏雖有多釋。義皆不具。未方此解。並無淨心為本等故 詳曰。觀經文云心雜染故有情雜染。但約有情不依佛說。若兼佛者即不應云有情等也。而如來者非有情故。故前說云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論既釋經。應同經意。若云示現稱有情者。亦為不可。准論釋經染.淨二門破他申自。皆並不言佛果淨識。故知二疏善悟奧旨。又設兼據淨心釋者。亦成繁見。何所以者。言心為本。即是染.淨有為.無為之總句也。後復對彼因心而生。復云以心為本。別釋無漏現行諸法因淨心生亦心為本。前既言總後何云別。若言據彼別淨心說。若爾別染何不是彼別染本耶。若許是者。云何不是別釋染現。又若別釋容有斯理。但一釋中何得矛楯。餘准此非。
論。若無此識至皆應無因者。無著本論具如疏引 無性釋云。從無想等者。從上界沒來生欲界。爾時煩惱等者。謂貪.嗔等。所染初識者。謂續生時生有初識。爾時自地一切煩惱所染污故 問何故舉彼無想沒耶。豈餘處沒有識持種 答有兩釋。一如燈辨。一云按正法[2]念處經.及俱舍論。北欝單越定有生天後報之業。無想諸天定有欲界後報業也。餘地不定。所以偏說。
論。無染心後等者。無著本論如疏所明。無性解者今亦略敘。對治煩惱等者。謂如最初預流果.向。見斷煩惱對治道生。一切世間餘識已滅。爾時若離阿賴耶識。修斷煩惱所有隨眠何所依住。非對治識帶彼種子應正道理。由此對治識自性解脫故者。即是自性極清淨義。與煩惱不俱等者。能治.所治互相違故。猶如明.闇。復於後時等者。謂見道後修道位中。餘文可解。
論。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等者。無著攝論疏中粗引。無性等釋疏蓋不言。令初學者馳迴難進。今本及釋取要引之。冀諸習徒無滯略漏 無著論云。若有於此非等引地沒已生時。依中有位意起染污意識結生相續。此染污意識於中有中滅。於母胎中識羯羅藍更相和合。若即意識與彼和合。既和合已依止此識。於母胎中有意識轉。若爾即應有二意識於母胎中同時而轉 無性釋云。非等引地所謂欲界 沒即是死 依中有位者。謂依死.生二有中間 起染污者。與愛恚俱有顛倒故。釋曰。男女互於父母之處起貪恚也 言意識者。餘識爾時久已沒故。釋曰。餘眼等識中有末位而久已滅。唯意識在。中有初中六識皆有 連持生故名為相續 攝受生故名為結生。此染污意識者。緣生有故。釋曰。父母不淨是識託處。說名為生。緣此不淨謂為己有而生貪愛。或緣當生有果起愛故得潤生。
於中有中滅者。此若不滅無生有故 於母胎中等者。謂此滅時於母胎中有異熟識與其赤.白同一安.危令相和雜成羯羅藍。釋曰識與赤.白損益共俱和雜成身 若即意識者。謂此若非阿賴耶識 既和合已者。謂受生已 依止此識者。依異熟識。釋曰細意識也 有意識轉者。有別轉識。謂與信等.貪等相應。樂苦受俱分別意識後後位轉。釋曰三性三受並皆易了。從初受生乃至老時。此分別意展轉而起。故言後後位轉 有二意識轉等者。謂異熟體有情本事。不待今時加行而轉無記意識。及可了知所緣行相樂.苦受等相應意識。是二意識。釋曰。異熟識者即細意識。可了知識。即麁意識 應一身中一時而轉。然不應許。經相違故。如是頌言。無處無容非前非後同身同類二識並生。釋曰。外人救云。二並何違。故引經難。經意說云。無受身處。無容道理。非約前後。同一身中同類二識一時並生 又不應許此二是一。自性別故。釋曰。外又救云。此之二識體同義分。其體是一亦不違經無同類並。故今破云。自性別故如眼等五識 又異熟識不應間斷。結相續已後應餘處更結生故。釋曰。外又救云。和合意識別生意識前後間起。亦不違經無同類並。故復破云。和合識體許是異熟。若間生者體便間斷。若爾後續應名更生。故量破云。和合意識不應間生。許是異熟故。猶如報色 又異熟體唯恒相續更無異趣。釋曰。外復救云。何妨報色不斷。異熟心斷。復此破云。因同於前。命根為喻。逐難粗釋。餘易不論。
疏。又若從此沒至定不可得者。此無著文 無性釋云。如是已辨於欲界中若離阿賴耶識結生相續不成。於色.無色亦不得成今當顯示。若從此沒等者。是欲界死上生時義。由非等引等者。謂與彼地貪定味等煩惱相應 釋曰。於上二界緣定起愛方得潤生 離異熟識餘種子體定不可得者。非欲廛沒心有彼種子體。生滅不俱故 釋曰。而外救云。於彼欲廛沒心之中。有彼定地染心種子。故有斯破。定散二心不俱生故。不成熏習故。下心中無上染種 又云。非定地生心為彼種子體。即於一心種有種性不相應故 釋曰。外又救云。即定生心為彼種體。故此破云。種者是因。有種是果。此果含種故名有種。於生剎那因果俱有理不相應。雖大乘宗因果俱有。就彼宗難亦不相違 又云。非餘生中先所獲得色廛等心為種子體。持彼熏習餘識無故 釋曰。外又救云。過去生中得色界心為彼種子斯有何失故牒非之。汝無能持彼種之識。何有所持種子體耶 又云。非色相續為種子體無因緣故 釋云。外又救云。過去熏習依色根中為今時種。復敘斥云。無因緣言而有三釋。一下界根非上心因。[1]二下色中無上地種。三持種者體必所熏。色根無彼所熏因緣。故無彼種。言因緣者即道理也。
論。異類法後至亦應無因者。無著論文具如疏引 無性解云。即無色界無漏心生世間心滅。彼趣所攝異熟無故。不由功用自然應得無餘涅槃。能治現前一切所治皆永斷故 又釋滅二趣等云。生第一有欲斷彼地諸煩惱時。想微劣故自地無道。無所有處地明利故起彼無漏心現在前。爾時二趣俱應滅離。謂第一有.無所有處二趣滅離。爾時有情應成死滅。二趣所依俱無有故。非無漏法是趣所攝。是不繫故。對治趣故 問准攝論難滅二趣失。此論乃責後起無因。二論既殊。何得引彼而證於此 答揚文廢旨似乎涇.渭。取理長披誠同水乳。彼論本意責無本識善染無種。無種即是無因異名。乘斯便責滅離二趣。故本論云。復次生無色界若離一切種子異熟識染污.善心應無種子。染污.善心應無依持。次下方責應滅二趣。故知兩論實乃同也。取證無失。
疏。且復業中者。論中前來雙破果.業。下唯斥業而廢於果。故云且復生起下文。
論。又行緣識應不得成等者。無性攝論如燈具辨 世親釋云。業為緣識不相應者。謂福.非福.及不動行生已謝滅。若不信有阿賴耶識當於何處安立熏習。如六識身不能任持所有熏習 釋曰。明賴耶無無持種識。即行熏識名緣不成 問經部識支剋體取何 答依二攝論相傳三釋。一云三業所熏能持種識以為識支。二云所持業種以為識支。三云能持種識及所持種皆為識支。或說結生染識亦是 有義斷云。雖有三釋唯取種子為識支者以之為正。然同大乘取名言種為識支者以為正。故俱舍論說同類因所行與等流果功能將為識支正相當故 詳曰。若唯種者即第二釋。此論下云。業種為識非剋實體。云何斷言同大乘正。若言取彼第三釋者。第三既取能所二持。云何斷言唯種正耶。進退有違恐筆誤也。又依俱舍似有種義。若依攝論種相難明。故無性云。謂行為緣貪等俱生眼等諸識許為識支 又云。許續生識為識支者。此亦不然。按斯兩文牒彼宗計。識支但現。世親亦現。文如前引 今應說云。據大小乘合為三釋。依無性論二文不同即為兩釋。並依現說。准俱舍文。復為一釋。但依種說。文如上引 或為四釋第四通取種.現為支。如世親論文言總故義可通也。文如前云。審觀可悉。
論。時分懸隔等者。有助論主更難彼云。欲.色界有色。行感可名緣。無色界色無。如何云感色。
疏。色果在未來至八萬劫等者。問縱果未來何得去因許多劫耶 答若生報業果未必遙。若後報業果遠何感。如受非想八萬劫已後方受彼人趣等報。報望昔因隔八萬劫豈匪遠耶 問生報之業如謗滅等。果既不遙應名行緣 答略為二釋。一但言懸故不得為緣。非許近者即成緣義。遮他論故。二縱生報業因果異世。道理疎遠。亦名懸隔。縱無其遠有隔非緣。第二釋善 若爾自宗如何 答有所感識斯有何過。
疏。如外法等非異熟因者。舉喻釋成。既汝行支由懸隔故不能感果。應同外法不得名為異熟之因。
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者。按無性云。取為緣有亦不相應者。謂熏習位諸業種子。異熟現前轉名為有。或復轉得生果功能故說名有。行所熏識若不成就。何處安立彼業種子。而復得言生果現前轉名為有。釋謂異熟果將現前故名現前也。或因現前有感果能。勢力成熟而異前位名為異熟 問隣次相望緣亦不成。何意越言取緣於有 答攝論意明業染之義。有有業種。餘支不然。故不明也 或舉前後以示方隅。前釋為正。
疏。非但說所緣而無依等者。非以頌文但說第八有所緣境不說所依。即云第八無所依法。理實有故。不說所以如疏具云。
疏。意名無有義者。疏主取彼明意文意以為其句。非彼論中有此全語。故彼論中廣明其意而立理云。謂若不說有染污意。於一切時義不符順 疏云無有即牒彼論不說有意 義即牒彼義不符順 心體第三。如前具引。
疏。又若無七至依八現種者。此據護法五必依七。由下具明此不顯說。
疏。依瑜伽至說無量名等者。按彼論云。問諸心.心法凡有幾種差別名耶。答有眾多名。謂有所緣.相應.有行.有所依等無量差別。問何故眼等亦有境界。而但說彼名有所緣。非眼等耶。答由彼眼等離所取境亦得生起。心與心法則不如是。問何故名相應。答由事.處.時.所作等故。問何名有行。答於一切所緣作無量種差別行相轉故。
釋同緣一質相雖相似。見行各殊。名差別轉 問何故名有所依。答由一種類託眾所依差別轉故。雖有為法無無依者。然非此中所說依義。唯恒所依為此量故 釋有兩家。一云如一眼識託三根生。謂眼等一.次第滅意.及以末那。雖有為下而釋伏難。難意可知。今約根依色非依根。所以不得名有所依。二云相應王.所名一種類。如眼王.所同託眼根 詳曰。二互不足。前家闕釋種類之言。明眾所依理亦不盡。後家不辨眾所依義。今者應云。如眼等識俱有依根總有四種。謂同境.分別.染淨.根本。如此論中護法所說。以依非一名眾所依。論意唯依俱有根說。不得取彼無間滅依顯心王.所。簡彼色等名一種類 問七.八二識依何言眾 答從多而說 或彼心所依亦名眾。眾非一義。兼自心王依成二故。王.所同類。故總合言託眾所依。
疏。然彼[1]言所依總有三種等者。彼瑜伽第一.及唯識論由隔所引。五十五後故言彼也。乍觀似彼五十五文 問心.心所起三依恒定。何得說云三中合說不恒不定 答略為兩釋。一云依下諸師釋俱有依。除護法外有通恒定不恒不定名為所依。非據因緣.及等無間有不恒等。二云依下正義具四義者方名所依。等無間緣闕決定等。無時不依名為決定雖由之生世既不同。不得名為無時不依 又云恒者俱轉之義。既是過去恒義便無。其因緣依有不恒定。如現熏種是種因緣。然後現無而種不絕。故非恒定。亦非所依。疏總相談不恒不定。亦無有失。二義俱得後釋順疏 有義斥疏恒不等已自會五十五.及唯識云。故但應言依有二種。謂種及現。瑜伽且依現行者說。現依有二。俱有.無間。彼論且約俱有依說。但由言略無別所由。此論具明通舉三種 詳曰。疏之所云恒不恒等。如前兩釋過亦無有。斷言依二恐乃雷同。此論.彼論皆言所依不言依故。若言依者一切皆許種.現皆是。更何須會。若言依與所依無異。豈不違下護法所明。由此故知伽五十五正明所依。此論真.假而兼說也。不可以彼廣略會之。
疏。現望種子應無此依者。現行熏種雖是種依體既是現。故不得名為種子也。若言因緣理即可攝。有疏本云。種望種子種字誤也。何以知者。答後種既託前種而起。何得云無。故知誤也 有義彈云。非但此論說心.心所名有所依。彼瑜伽論亦說眼等識有三種所依。既彼此論皆說心等名有所依。不說種子能有所依。名種子依有何過失。此中不欲釋因緣故。故下廣文言種依也。如增上緣依非攝一切增上緣盡此亦應爾。不攝一切因緣[2]因緣盡也 詳曰。雖本欲明心等所依。及列釋中據寬立號。何以明者。即此論云。諸有為法皆託此依。故知據遍。若唯約心。何不說云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言諸有為。又疏若云三依一一攝[3]因緣盡。可如所責。但云初依依寬立號。何得以彼增上緣例。故知疏斷實無其咎。
疏。若爾俱時至王是所依者。此問答意種.現俱時非增上緣置增上簡。同時心所既是增上。更無別簡應得名為增上緣依 夫俱有依要有主義。所既非主不簡無失 有義彈云。此亦不然。由俱有名有前濫故說增上言者。根種望現業種子等及扶根塵等應是此依。既同有濫如何偏責。故於尊教不應顯失 詳曰。濫有親疎。親難辨故可須簡之。疎者易知不假分別。故下淨月種.現相例為俱有也。又疏但明兩俱寬[4]狡對望有差。何處有顯慈尊過處搆虛指斥。
疏。唯種相似者。唯現俱種似俱有依。所等不似。增上緣言故簡種也。
疏。故復簡之如下當辨者。下淨月云。既許現識以種為依等文是也。
疏。設如小乘至無增上者。問若依自義三依並無。既假同他。何但有二。俱舍頌云。心.心所由四。二定但由三。三者四中除所緣緣。故不唯二 答非增上緣皆俱有依。雖有增上無俱有依亦無失也 問不相應據自三無。何故前云諸有為法皆託此因。豈不相應非有為耶 答有義依他實法而得生故說從因生。非別生也 詳曰。或依有法多分而言。
論。無種已生集論說故者。按對法云。無種已生者。謂最後蘊。釋無種已生是本論也。謂最後蘊是釋論也。今難陀師取彼論意以之為證。彼意云何。難陀釋云。二乘無學隣無餘心名最後蘊。生此蘊種已入過去名為無種。所生法在。名為已生。既因已滅而果現在。明知因果時必不同。
疏。此中文略者。不引彼釋最後蘊文故稱略也。
疏。今釋家取以為證者。即難陀師名為釋家。取彼論意以為證也。
疏。或有眼非眼界等者。如燈第一。故不引也。
疏。此前後俱者。前後體有名為俱有。非俱時有名俱有也。
疏。此時闕緣等者。無緣更生後念之種名為無種 若爾云何名為已生 答而能生彼俱時現訖名為已生 或種現在簡彼未來名為已生。取前為正 有義彈云。若作此解彼論應言無種已不生。此論應言彼依不引生後種說故。如何乃言據不能生後種而說 今別解云。無種已生依引生後自類種說。若生現行即前十一有種已生 若爾如何雜集論釋有種已生。謂除羅漢最後蘊也。無種已生謂最後蘊。答覺師子意餘時種子為因能生後念種.現。此末後心前念種因唯能生現故。論本名無種已生。由無種故後便斷滅。今難陀意亦即同彼。其護法等不依彼故。故但如前依種子說。非汝難陀.覺師子等所知見也。無著大師意說種子前後相生云無種已生 詳曰。義有萬途豈無此理。若順二論疏釋為優。云無種者彰無後類。已生之言明與現俱。更有何求須安不字。此論應云彼依不能而更引生後種說故。義繁文約省不等字。故彼論釋言後蘊也。若但據種自類相引餘時皆然。何假以彼後蘊而釋。亦不可言釋家不得無著之意。何所以者。而師子覺樞衣北面伏膺函杖而造其釋。豈誤本旨。以此而推優劣知矣。
疏。此下比量等者。前師量云。種生於果必定前後。以因果故。如麥種等。出彼過者。麥種等喻能立不成。麥等而非勝義因果。設云我許有他隨一。據實喻亦所立不成。由下論云非極成故。故不出也。
論。種滅牙生非極成等者。彼量同前。據實芽.種而非異時。喻闕所立。若云我許即喻所立他隨一過。又因不定。焰.燈.荷根而俱時故。
論。次有俱依至必有故者。瑜伽七十六是此證也。故彼論云。阿陀那識為依止為建立故六識身轉。此中有識眼及色為緣生眼識。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餘耳等識亦爾。若於爾時一眼識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眼識同所行轉。若於爾時二三四五諸識身轉。即於此時唯有分別意識與五識身同所行轉。
釋此中有識有陀那識。以陀那識為諸識依。同境之言而有二義。一據本質。質一名同。二據相分。相似名同。
疏。由三因故等者。意識本欲緣於前境名作意也 言資養者。即本論云。二依資養故 疏脫二字。云何二依 答謹按疏主瑜伽鈔中而有兩釋。一同此疏。二云。一依意根。即是末那。二眼等根。由彼眼識依眼取境。令彼意識取境分明。由是五根名長養意。五隨舉一名二依也。問正義意識不依眼等。何得取眼名二依耶。答據眼為門取境明了名之為依。不得俱有依名為依也 詳曰。如疏所明而不顯彼二依之義。取瑜伽鈔第二義釋。釋彼文具。
疏。根離識故不別說有者 問不許別根云何離識 答不同自境是自相分名為離識。非言識外別有實體名為離識。
論。識從自種生等者。按彼論釋云。此說何義。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身處.觸處 釋謂即眼識而能現似境相轉矣。識外理無真實色體。故名似色。識現似色故說眼識名似色現。從能生已識體之種。此種復由境界等緣合已異舊名為轉變。由斯識體方從自種差別得生。
疏。不用前識為今所緣者。顯五不緣心.心所故。
疏。前相亦然至亦為所緣者。此顯前相具二支故成所緣緣。前相體有名之為緣。識帶彼相成所緣義。故觀所緣論云。所緣緣者。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緣識託彼而生。
疏。又此所言至亦無違者。此釋外難總標無違。即次下言從前念等顯無違理 外難意云。頌言境色。長行色識。而色是同。境.識[1]河漢。長行釋頌。一何矛楯。
疏。從前念[2]後至更互為因者。此意以境有前及俱。故頌.長行對望說異。立名亦差。理實前境亦名色識。俱時之境亦名境色。
疏。即顯二念相似種是一故者。後念相分是前現相所熏種生名一種也 問名言相種在識無邊。如何後相要前種起 答設不以前相種生者。即相似故名之為一。勘彼頌云。決定相隨故。俱時亦作緣。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彼論釋云。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俱時起亦作識緣。因明者說。若此與彼有無相隨。雖俱時生而亦得有因果相故 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論中雖不言種一等以意而言疏亦無失。
疏。若以此見分至遞為因故者。道理根.境須相因起名為須用 問見種不生現行色相。相復不熏見分種子。如何得有遞為緣義 答由境為緣見方得起熏成自種。識種為緣生識見分變相分生。境若不有見分不生。見分不生誰熏見種。見種若無見從何起。見若不有相因何生。未有無心獨有境故。由斯遠望得互為因 詳曰。觀疏釋此種與色識一段之文。總有三節 初以見種名之為種。現名色識 二或相下。相種名種。現名色識。然此有二。初總相明。又此所言等下。釋於伏難顯頌.長行二意別也 三若以此見分種下。見種名種。現相名色識 今助一義。翻前第三相種名種。現見名色識 問四中何勝 答理雖皆通。若順彼論第二應善。正順頌文。頌文既云功能.境色無始為因。明即相分種.現分二。故彼釋云。以能發識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識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違理。功能發識理無違故。在識在餘雖不可說。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此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轉為因。謂此功能至成[3]就位。生現識上五內境色。此內境色[4]後能引起異熟識上五根功能。根.境二色與識一異。或非一異。隨樂應說。既言生彼五內色境。復云根.境二色。明知功能即相分種。現名色識。
論。然十八界至處處說故者。按瑜伽五十一云。依此一切種子阿賴耶識故。薄伽梵說有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有意界.法界.意識界。由於阿賴耶識中有種種界故。又如經說惡叉聚喻。由於阿賴耶識中有多界故 又[5]六十六云。云何種種界。謂即十八界展轉異相性。云何非一界。謂即彼界無量有情種種差別所依住性。云何無量界。謂總彼二名無量界 又九十六攝事分云。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復次以要言之。雖界種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業趣有情種種品類有差別故當知無量。譬如世間大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種類一故。雖說為一而有無量。如是於其一一界中各有無量品類差別。種類一故雖各說一。而實無量 又對法論第一云。問眼界何相。答謂曾.現見色及此種子。如眼界相耳.鼻.舌.身.意界相亦爾 准上諸文。十八界別。故不可以識等種子以為根也。對法既云及此種子。明眼等根別有種現。非識等種事乃明矣。
論。便違聖教至內處所攝者。按瑜伽論五十四七等云。復次色蘊攝幾蘊幾界幾處。謂色蘊攝一蘊全.十界十處全.一界一處少分。准此故非見種為根。又五十五等文如疏上下屢有[6]別處。故不重也。
論。不應說為增上緣者。按對法第五。解增上緣略有九類。第一任持增上。師子覺釋。謂風輪等於[7]氷輪等。器世間於有情世間。大種於所造。諸根於諸識。釋風能持水。水能持地。故風.水輪皆言等也。由器世間.大種.諸根。能持有情.所[8]遠.諸識故。器.大種.根等三類亦名增上。又瑜伽論五十六云。眼與眼識非正生因。唯建立因。是故此二俱時而有。餘根.餘識當知亦爾 釋建立因者是增上緣。若五識種即是五根。故違諸文增上緣也。
疏。十一唯欲色二界繫者。謂五色根.色聲觸三.眼耳身識.舌鼻.香味色界不有。意.意識界.及法界三通三界故。由斯欲.色唯有十一。
疏。上地無尋伺起眼識等難是者。亦是此中所違文也。按彼論云。問生第二靜慮或生上地。若有尋有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領受彼地境界。答由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無尋無伺三摩地。從彼起已此得現前。又此起已識現行時。復為無尋無伺三摩地種子之所隨逐。是故此地非是一向無尋無伺。由彼有情於諸尋.伺以性離欲。而離欲故彼地雖名無尋無伺。此復現行亦無過失既云有尋有伺諸識種子隨逐而彼得起。明知識種不即是根。若是根者前問後答皆不應理。思之可悟。理既無違。故知識種非根明矣。
疏。諸識亦應唯種子妨者。此難意云。論云眼界通種.現。執言唯種不取現。亦言眼識有[1]眼.種。亦應同根唯取種。即對法云。問眼識界何相。答謂依眼緣色似色了別。及此種子積集異熟阿賴耶識是眼識界相。耳.鼻.舌.身.意識界相亦爾。
疏。六亦無根唯種失者。問兼取現業可無其失。但取業種過如何避。亦違根通種.現文故 答業既有三。明種不一。不同於前唯一種也。據此一邊以為言矣 或雖言業種亦取現業。後釋為正。如燈具明。
疏。若言至非唯無記者。此救意云。若業已熟所招五識。理唯無記。業未熟時所起五識既非業感。故通善.惡。
論。應無眼等為俱有[2]因者。即善.染眼而以何法為俱有[3]因。非業招故不可業種而為因也 問難陀既許根.識異時。責無俱有豈不相符 答有義兩釋。一云依教難彼不就宗責。瑜伽等說眼等為識俱依故。二此難救家。救家雖假以種為根。至實自許根.識同時。故難無失 詳曰。今觀論意。由善.染識非業所招。不依業種。偏難此二無俱有依。而元不論同異時也。
疏。今西方至實有別根者。此師意據偏增說故得為正義。
論。又諸聖教至器世間等者。按瑜伽論五十一云。云何建立所緣轉相。謂若略說阿賴耶識由於二種所緣境轉。一由了別內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故。了別內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緣內執受阿羅耶識故。於一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又七十六.解密經等說處非一。大同不錄。中邊所明疏上下引。
疏。即是可止之辭者。止者止住。此言即是止近辭。故此次說不及前師 或[4]字誤也。應為指字。
疏。若不言他至不能自依故者。不定過云。為如第七恒轉依他證八有依。為如第七雖復恒轉而不自依證八無依 問因於同.異二喻轉等名為不定。今唯第七何成不定 答雖體無二義即有差。對二義故亦無有失。
疏。故今此師令成俱有依義者。問令心.心所取自所緣方成所依。種既不能取自所緣。現望於彼何成所依 答所依四義是護法宗。非此師意。不可為難。
疏。又諸識現行至今略不述者。異熟六識而不能熏。現望於種亦同第八而非因緣。論略不說。
疏。今不說依至望現是依者。異熟六識雖不能熏同於第八。然現望種無能持力。不同八現與種為依。故不取也。
疏。始末為論者。本有.新熏如次始末。
論。如契經至恒相續轉故者。按楞伽第九。人體及五蘊。諸緣及微塵。勝人自在作。唯是心分別。心遍一切處。一切處皆心 又云。依父母和合阿梨耶.意合。如蘇瓶中鼠。共赤白增長。薜尸.[5]父厚.泡.創。不淨依節盡。業風長四大。如諸果成[6]就 詳曰。與論所引文雖不同。理旨同也。所以疏云勘彼文同。或可疏勘梵本云同。不據漢本。漢本闕此論所引文。
疏。從下而[7]微解亦應爾者。本明心等而有所依。今者先徵所依等義。名從下也。解文同徵故云應爾。故後解中先解二別。後明心等具依多少。
疏。若爾四大種及五根扶塵四大者。初四大種造五根者。後即造彼扶塵四大。
疏。除識蘊少分相望者。諸識相望有決定者。然非一切。故云少分。此決定識不取為難。以決定識是所依故。故除之也。
疏。此簡受想蘊全行蘊少分者。但簡行蘊心所法故。又行蘊命亦是主故。故言少分。此文不次。結前第三所簡法故。
疏。皆須此者。置此令心取自緣言。
疏。彼論言有依此言是故者。彼瑜伽論言。有所依即是此論所說者是。
疏。即前有境眼等為果等者。以有所緣與有境義而有別也。若有所緣體唯能緣。若言有境即通五根。要有所緣方有所依。故除根也。
疏。此解所有能依等者。此釋伏難。伏難意云。本明所依何故乃辨能依心等。故釋所有能依法者。意欲翻出能依之體顯彼所依。疏言此解所有能依者。此牒定也。
疏。此是依外至故重言之者。此總結前出所簡法之所以也。依謂所依。色.心所等是所依外所簡之法。故所依後而方指簡名重言也。或唯顯明心所所以以釋外疑。外疑意云。聖教既云唯心.心所名有所依。即應心所亦所依攝。故有斯釋。斯釋意云。此者此所依謂所依。所是依外別所簡法之一數也。若不簡之恐疑同主亦是所依。故更分別名重言也。對次前文心.心所處故名重言 有義問何故別簡但簡心所非所餘耶 答立論者意不應徵責。由前引教說心.心所名有所依。即恐心所亦是所依故次簡之。雖皆有所依。所依唯心。餘非所依。相顯不說。
疏。然諸識至略而不論者。而有不得為所依者。即四義中而闕第一決定義也。
論。同境至所依別故者。問眼等五識得自在位通緣五境。成事智品緣十八界。五根云何與識同境 答據因位中未自在說。更有餘釋。如下當辨。
疏。亦作此義無相違故者。三位無七家亦同安惠成八無依。亦作此義亦顯安惠三位無七。
疏。問至應設劬勞者。答六依於七。七依親故。親依轉六亦轉。八依於七。七非親故。七無漏八不轉。有執.無執行有相似.不相似故名親.不親 答第二云。若由八轉七方轉。可難七轉八亦轉。第八轉位七先轉故。七轉時八不轉。由親疎別。准前應知 又釋。六.七二執違非執故。七轉位六亦轉。第八無執不全違。所以不隨所依轉思[1]之。[2]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末)
[3]疏。二率爾遇境位者。問論無率爾。何乃加之 答准下奪中既有三位。明今縱處三位不無。故遇言中含率爾也。有義遇非勝境即攝率爾。要遇非勝境率爾心後方不續故。若遇勝境率爾心後相續而生。若別言率爾。即顯率爾後皆不續。既率爾後非皆不續。故即攝在第二位中。由此應有四句分別。一心勝境非勝。謂於劣境起等流心。二境勝心非勝。謂於勝境起率爾心。三心.境俱勝。謂於勝境起等流心。四俱非勝。於非勝境起率爾心。唯依第四說不相續 詳曰。義恐未然。現見人有偏注意者。雖勝境至不捨先緣。豈非勝境率爾心後而不續耶。雖境非盛。以心先無偏所注處。遇而緣之相續不息。豈非境劣心得相續。由此故知。所縱三位多分不續。未可即以句數定之。
論。若自在位者。施為無擁名為自在。夫將變現隨欲而成。有所觀察莫不明悟。
疏。八地已去皆能任運者。據自利說。若依利他於諸藥.病有未悟者。
疏。為非此過至得相續者。為非唯此第一之過。而更有下等流等難。為生下論故致此言。有疏言初。理亦得也。今從此字。
疏。遞相續生者。眼識與意落謝過去。後意續起意落謝已。眼等復與意識續起名遞相續。非意識滅後獨眼生名互相續。以五必與意俱起故。
論。戲[4]妄天等者。按瑜伽云。謂有欲界諸天名遊戲妄念。彼諸天眾或時耽著種種戲樂久相續住。由久住故妄失正念。由失念故從彼天沒。或復有天名曰意憤。彼諸天眾有時展轉角眼相視。由相視故意憤轉增。意憤增故從彼處沒 又按對法第三云。清淨已生者。謂遊戲妄念.意相憤怨.樂變化天.他化自在.色無色界諸天。多放逸故[1]墮其所應於所受用境及所住定自在而轉 詳曰。准對法論。妄念.意憤.變化.他化次第而言。妄念.意憤即當時分.知足二也。又憤恚者多因色境 欲上二天於諸妻室無所攝屬何因相視生憤恚耶。何以明者。瑜伽第五云。三洲攝受妻.妾施設嫁娶。而除北洲。無我所故。如是大力鬼及欲界天亦爾。唯除樂化.及他化自在天。既無攝屬理應無有相視憤怨 問何所以者 答以此二天外境多化。故於內情亦無配攝。由此取下二空天者。不違自他害等四句。亦順對法。理應無爽 問何故智論云欲六天中間別復有天謂戲妄念.心恚天等 答雖處中間。何妨得是二天所攝。智論自云皆六天攝。亦猶梵王中間禪者初定攝故 或通六天。智論明言此諸天等皆六天攝。瑜伽復說欲界諸天。故可通六 若爾四句豈不違耶 答非彼六天總是戲.恚。取彼戲.恚名為自害。如總名人唯佛使等方俱不害。六雖總天。唯戲.恚者是唯自害亦何爽理。依實有情少分而言。上二空居亦有攝受。如魔王女攝歸魔故。
論。故瑜伽至名為意根者。有義第二師釋文有其二。初正翻三位破。二引瑜伽為證。疏說引證屬第三文。今不依也。引瑜伽文證五得以自類為依。不證第三遇勝境故 詳曰。乍觀論勢誠有斯理。若審理披文即疏為正。何所以者。舉增盛境證五相續。引瑜伽論自類為依。豈不顯五是相續耶。故下結云故知五識有相續義。雖復三因皆明相續。隨自因下所引之文以為別證斯亦何失。
疏。雖即六識至實非第七者。平等智體雖是第[2]六。由轉去彼染污末那此智方得。故從所轉第七為名 問何為七無智名平等 答由我.無我有平.不平。故七我亡平等方立。
論。或由悲願相應善心者。按瑜伽論五十九云。智所引發結生相續。謂諸菩薩。又有能引發義利結生相續。謂智所引發結生相續 又集論第三云。已得究竟菩薩摩訶薩等。乘大悲願力故生諸有中 又對法云。若諸菩薩願力受生者。命終等心當知一切一向是善。疏主釋。若分段.變易亦由二智善心為緣第八得起。言二智者即七.六識相應之智。有義但取第六為勝 詳曰。雙取為優 將何以驗 答按佛地論第五云。無待大悲平等法性者。如來大悲普能拔濟一切有情通緣三界 又云。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法性者隨諸有情樂見如來色身差別如來示現 釋既云菩薩於十地中一地得一。明知而用平等性智為緣受生而救物也。不爾云何地地證得。釋中言佛舉成就者。顯彼分得故不相違。如下廣引。
論。開導依至非心所等者。有義科云。開導依者至名開導依者辨依義。此但屬心下。示其依體遮簡非依。初辨依義有四義簡。此後心等是第四義。簡自類識後心不為前心作依。無引導故。或雖是心。同時不為心所作依。非開避故又言此者。此前滅心於後所生心及心所為依故。然為四義將為勝也 詳曰。言等無間。何理不遮自類後心同時心所。豈復有許後心為前及俱時所無間緣耶。又第四義簡後心等。其第三而簡何法。故三義勝。又云此者此前滅心者。意即可通。望文不順。文中不言前滅心故。云何此此。故今應云。此於後心至名開導依者。辨其名義。此言此前具三義法。此但屬心下。出體遮餘。
疏。簡異類他識者。自身八識名為異類。
論。便聖教至心心所者。按瑜伽論三十八云。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法說。由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所緣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
論。然攝大乘至奪因緣故者。按無性攝論云。謂經部師作如是執。色.心無間生者。謂諸色.心前後次第相續而生。是諸法種子者。是諸有為能生因性。謂彼執言。從前剎那色後剎那色無間而生。從前剎那心後剎那心及相應法無間而生。此中因果道理而成就。何用復計阿賴耶識是諸法因。為遮此執故次說云。此不得成如前已說。如說二念不俱有等復有何過。謂無色沒色界生時。前色種子能生今色理不得成。久斷滅故。從無想沒心想生時。及滅定等出心生時。前心種子能生後心皆不應理。久斷滅故。又若離其俱生.俱滅攝受種子相應道理。但執唯有前剎那心能為種子引生無間後剎那心。即阿羅漢後心不成。不應得入無有餘依妙涅槃界。由最後心能為種子等無間緣生餘心故。如是即應無無餘依妙涅槃界。是故色.心前後相生。但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無有因緣 釋色.心前後各自相生。非互相生為無間緣。
論。雖心心所至餘亦開導者。按瑜伽云。問如經言此四無色蘊當言和合。非不和合。不可說言如是諸法可分可折令其差別 問何故彼法異相成就。而說和合無差別耶 答眾多和合於所緣境受用領解方圓滿故。若不爾者隨闕一種於所為事應不圓滿。
論。無心等位至即前自類者。對法同此。按彼論第五云。等無間緣者。謂中無間隔等無間故 釋論云。不必剎那中無間隔。雖隔剎那。但於中間無異心隔。亦名中無間隔。若不爾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等無間緣。然是彼緣。是故於一相續中。前心望後心。中間無餘心隔故。是等無間緣 釋無餘自類心來隔也。即餘自類類雖是同。而非即此。亦名異也。若言異識名餘異者。住無心位有七.八間。云何得言入.出二心無間耶。故如前釋。
論。先滅時至為開導依者。問前難小乘行緣於識。時分懸隔無緣義故。今同於彼應不能開 答夫開導者。前開其路引後令生。今避其途是施功已。由斯後起而無見遮。縱曰長時固亦無咎。不同於彼過去為緣。過去法無緣義焉立。
疏。問如解深密至今何翻解等者。此等諸教疏.燈上下而屢引矣。然唱導者臨[1]論時披撿。非不勞神。今略重舉。初師難云。瑜伽第一云。謂眼識生三心可得。率爾.尋求.及以決定。又第三云。又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此即五識引生意識 又初師.及第二師難云。瑜伽又云。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方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 又解深密等亦云五識由意引也。此即五識由意引生 第二師云。又如攝論.及莊嚴論.佛地經等。彼意皆說。轉第七識得平等智。轉第八識得圓鏡智。此即由彼世第一法第六意識。引生平等性智相應淨識。觀察.平等二智相應第六.七識。引生鏡智相應淨識。又異熟識依染污意。如對法說。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此即有漏.無漏六.七引有漏八。
疏。如一法未達未遍知意者。無著明八不為小說。無性舉外以經為難而為通之。今略引云。彼本論云。復次何故聲聞乘中不說此心名阿賴耶識名阿陀那識。由此深細境所攝故 無性牒外引經難云。如說我不說一法未達未遍知等者 釋外難意云。賴耶深細不為小說。即小乘人不見第八。云何斷惑成阿羅漢。何所以者。如世尊說。我不說一法未達未遍知成阿羅漢。我唯說言於一切法已達已遍知方能斷惑成阿羅漢 釋既云遍知.方成羅漢。羅漢云何不堪聞八。八若不聞即非遍知。何名無學。進退有失 論此密意說不斷煩惱。以別相聲說總相處。釋兩義答彼。此第一解。據真諦釋。聲者名也。處者義也。生空真理名總相義。以彼別相一法之名。詮於總相生空之理。故稱為密。經意總云。若生空理未以無間.解脫二道達遍知故。不能斷惑成阿羅漢。不言一切皆須達知方斷得果。由斯第八羅漢不知亦無失矣 外伏難云。何以得知別聲詮總 無性答云。非諸煩惱有各別斷 釋緣色等法別相之智名為各別。煩惱既非別相智斷。故知經云達遍知者是總相智 問以別詮總其意云何 答顯總是別真實性故 論或取共相無常等行者 此第二釋。依俗諦解二乘之人依十六行觀於四諦。賴耶既在苦諦中收。無常等行亦該第八。據斯共相二乘亦知。所以聖教望共.不共二相而說知.不知也。
疏。即是不緣種子等義者。若緣種家以依緣同簡無間訖。不煩約勝而重簡之。義明定故。由此故知非是彼義。
論。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者。即瑜伽論六十三云。末那名意。於一切時執我.我所。及我慢等思量為性。又按對法第二云。意者謂一切時緣阿賴耶識思度為性。與四煩惱恒相應。謂我見.我愛.我慢.無明。准對法論無我.我所。但可證意之所緣也。
疏。不可緣彼立此義者。彼者彼境。此義我所。
疏。故知我境等者。我即是境。末那緣故。
論。相見俱以識為體者。有義即心自體說名見分。非四分中第二見分。世親同時唯二分故。
疏。五亦應然等流境故者。言等流者相似之義。七.五所緣本質之境。皆是本識相分攝故。
疏。若言識體能生故者。豈色等法體非能生 答識為餘本能變生餘。色等不爾。
論。論說種子實物有者。按大論五十二云。云何略說安立種子。謂於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 又按攝論第二云。又若略說阿賴耶識用異熟識一切種子為其自性 又云。阿賴耶識是實種子。是一切種子實因緣性 准此多文種子是有 問若實有何故瑜伽五十二云。復次種子云何。非折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為種子。如穀麥等物所有芽.莖.葉等種子。於彼物中磨擣分折。求異種子了不可得。亦非餘處。然諸大種如是種性。如是等生。如是安布。穀麥等物能為彼緣令彼得生說名種子。又云。是世俗有。又攝論第二云。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二論皆云無別實物。復云世俗。云何定斷論說實有 答世俗有言非定詮假。如下論釋。因果道理不即不異。為對異熟因果定異故云無別。又不同現心.色之法緣慮.質礙。云無別實故無違也。
論。似常一故者。依疏所簡可為四句。一似常非一。第八心所。似一非常。眼等轉識。似一似常。賴耶識體。非似一.常。轉識俱所諸種色等者 問我猶主義可計一.常。所既不然計多何過。如計諸蘊我一所四此何不然 答俱生分別有差別故。又雖俱生緣內外別。何得為例。
疏。是我之我者。如疏四釋。有義二釋。一云是我顯第七計第八為我。之我者義顯第七更不計餘。唯執第八以之為我。二云是我者義簡他我。之我者義簡非我 詳曰。復助一釋。義言第七執所執我是我許我。初我第七假者名我。後我第八。即所執我。之言與許我意[1]我相似。
論。多處唯言有我見故者。按大論五十一云。阿賴耶識或於一時。唯與一種轉識俱轉。所謂末那。何以故。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思量行相。若有心位。若無心位。常與阿賴耶識一時俱轉。緣阿賴耶識以為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顯揚所明如疏具引。
疏。即除四人等者。三乘無學.不退菩薩。此四決定不緣藏識。所以除之。四外餘人有緣.不緣當須分別。分別可知。有漏.無漏緣.不緣故。
論。證得十種平等性故者。如佛地論一一具明。今牒彼經略引論釋 經復次妙生平等性智者。由十種相圓滿成就 論應知即是十地修果。一一地中略說。各證一平等性修習圓滿成就佛地 經證得諸相.增上.喜愛平等法性 論謂諸大士相.及諸隨好相差別故皆名為相。如是諸相遠離遍計所執自性說名平等。增上者謂富貴自在。色等諸蘊各別皆非富貴自在。和合亦非富貴自在。離計所執說名平等。喜愛者由遍計力於順彼法發生[2]觀喜。於違彼法發生憂慼。遍計所執諸法無故。於計所執喜.愛亦無說名平等。達解如是所說諸相.增上.喜愛平等法性故名證得。初地菩薩最初證得。後後地中漸漸方便修[3]合增長。最後佛地圓滿成就 經證得一切領受緣起平等法性 論緣起有二。謂內.及外。內緣起者謂無明等十二有支。外緣起者謂種.芽等一切外物。此二緣起一切皆由因有故果有。因生故果生。無作用義。空.無我義。無補特伽羅義。是緣起義。如是等義緣起自相是所領受。故名領受。緣起等義離計所執說名平等。達解如是所說一切領受緣起平等法性故名證得 經證得遠離異相非相平等法性 論色等諸法變壞等相。不相似故名為異相。遠離如是各別異相即是共相。如是共相以何為相。非相為相。如契經言。一切法性唯有一相。所謂非相。非相即是平等法性。達解如是計所執法畢竟永無平等法性故名證得 經弘濟大慈平等法性 論慈有三種。謂有情.法及無緣慈。由此三種平等救濟一切有情。不同凡夫及二乘故。故名大慈。救度一切長時積集福慧成滿故故名弘濟。如是所說弘濟大慈。遍一切處無差別轉。故名平等。弘濟大慈平等法性為所緣故。就境說名平等法性 經無待大悲平等法性 論聲聞等[1]非不能拔濟一切有情。小分行相暫時而轉。如來大悲普能拔濟一切有情。通緣三界遍滿行相恒時而轉。無所觀待恒救不捨。隨其所應拔濟三界所苦有情。無待大悲無差別轉。故名平等。此即法性。或緣平等法性為境 經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法性 論隨諸有情樂見如來色身差別。如來示現如是色身。如是示現一切如來形相平等。如是平等即是法性。是故說名平等法性 經一切眾生敬受所說平等法性 論若有如是種類語業。能令有情善根成就。聞生歡喜得淨信樂。如來便現如是語業令彼得聞。如來所出一切語言稱機宜故。諸人.天等皆無違逆故名敬受。雖有眾生不順佛語此是化作。或當有益後必信受。就總為語故言一切敬受所說。如是語言由前道理諸佛同現。故名平等。如是平等即名法性 經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法性 論有漏五蘊說名世間。念念.對治二種壞故 釋一有為故念念壞。二有漏故對治壞。唯苦.集二具斯二壞 論即彼息滅名為寂靜 釋彼苦.集二 論由此於此而寂靜故。即是聖道及以涅槃。依他起性世間寂靜同歸真如圓成實性。故名一味。此即名為平等法性 經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法性 論世間諸法略有八種。謂利衰等。如是八種總有二品。四違名苦。四順名樂。生欣.慼故。聖者居中恒常一味。得利不高。遇衰不下。如是乃至樂而無愛。苦而無恚。由彼遠離遍計所執世間八法。於一切處皆同一味。即此說名平等法性 經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平等法性 論功德即是菩提分法等諸功德。熏修長養成就解脫說名修殖。平等性智雖無分別。由佛.菩薩智增上力。如如意珠令異身中功德生長成就解脫 言究竟者能得三乘般涅槃故。如是智名平等法性。遠離遍計所執性故。
疏。其實思量但是行相者。識自體分實非思量。今舉見分思量行相顯彼自體 問云何顯耶 答是思量體名為思量。舉末顯本。如花果樹。
疏。其體即是識蘊攝故者。問豈彼行相非識蘊耶 答雖亦識蘊遮彼外難而有此言。為外難云行相思量與思何別。故今答云。行相體者既是識蘊。相亦同之。思即行蘊。故不相例。
論。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者。心.意.識三皆有通別。若緣慮名心。依止名意。了別名識。此即通名。八識皆有此三名故。若積集名心。思量為意了麁名識。乃是別名。如次別屬第八.七.六 問心行相者而是阿賴耶 答緣慮是也 問何故意以別相為行。心通行耶 答有義雖標總稱即是別名。如十一色色得名故 詳曰。此不為例。色無餘名不同香等。故取總名以標別稱。心有別號何得例同。故今解云。行相何要取別相耶。取總何失。前解第八了別為行。亦取總也。故不須例隨應說故。
論。未轉依位至無我相故者。按瑜伽論六十三云。問若彼末那於一切時思量為性相續而轉。如世尊說。出世末那云何建立 名假施設不必如義 又對治彼遠離顛倒正思量故 釋此中難意。若四惑俱恒思量者。即出世位而無四惑。復不思量。何名末那。初答意云。夫立名者但假施設未必稱義。故出世意雖不思量亦得名意。與疏稍別。
論。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者。內心之義傳有兩釋。一云內心體即第八。由第七識相應四惑緣第八識令成有漏故名擾濁。二云內心即第七識。由相應惑而成染污名為擾濁 詳曰。今同後釋 所以者何 答言擾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2]雜染者不由第八第七能故 又別釋者。內心通取七.八二識。第八由之成有漏故。
疏。說四種愛至七慢分別者。相攝如燈。具明四愛如法華攝釋第三.第四。
論。瑜伽論至寧不相違者。按五十八云。貪染令心卑下。憍慢令心高舉。是故貪.慢更互相違。撿兩本論皆五十八。疏云五十五撿文者誤。
論。分別俱生至義[1]乖返者。按五十五。貪.嗔互相無。此[2]惑與慢.見。謂染愛時或高舉或推求。慢之與見或更相應。謂高舉時復邪推搆 撿兩本論。並五十五。疏云五十八亦恐撿錯。又按對法第六云。謂貪不與瞋相應。如瞋疑亦爾。餘皆相應。故知貪與見.慢相應 又云。見慢皆不得與瞋.疑相應。不障見.慢自相應也。
疏。文與前別者。與前第三所明文別。
疏。與第八識所簡乃同者。同彼簡去別境.及善.隨惑.不定。
論。定唯繫心至剎那別緣者 問若據有為定境不一。依相續說八非間斷。如何說七剎那別緣。七繫於八。由八而有似一常故 答定有專注一境之相。境對稱一。第七不爾。據境有為故云別緣而非第七作別緣解。而似一常依相續說 若爾本智相應無定。無一相故 答一解雖無。有深專義有定無失。諸師上下或云別緣。或說緣一。准此應悉。
疏。問如定變化障者。依定得通能起變化。由彼硬澁無堪任性。能障於彼變化等事。變化之障。依主得名。
疏。或[3]父外意者。瑜伽文外。彼論不言世俗有者有實體故。
疏。然忘念一至不別說者。與別境念行相相似。念前說無。忘念同念故不說也。有義若爾不正知亦爾何須解之。故此但是論主遺忘 詳曰。疏若斷云忘念別境念分攝故不說之。可如所責。疏撿行相有似.不似。故說.不說。一何輒斥。豈自不得論之妙旨。推過論主言遺忘乎。次前疏云是別境故此不說者。對邪欲解攝相說也。此方悉陳。
疏。耶欲耶解至故此不說者。有義非由別境。但依二十故不說之 詳曰。五遍染家亦不說言而依二十隨煩惱說。如何簡略依二十耶。若言雖不說依二十。二十隨中有不遍故故須簡者。若爾二十二中亦有不遍。何不依簡。故如疏說理甚無違。
論。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等者。有義如等流五識所緣現境。雖非曾受而是率爾五識所得境之種類名曾受境。五識既爾意識准知。此之後心緣前類境亦得念起。今第七識唯緣類故。故說有念。所執賴耶是無始時曾受類故。緣現境故非緣曾受 問設緣過去。彼已滅故但緣現影。此即一切皆緣境類。如何曾受與境類別 答理實二境皆是現在。本質過去名為曾受。質若現在但名為類。七與五境質唯現故但名緣類。意識有時質久滅故。名緣曾受故有別也 詳曰。現在等流五識之境。豈非過去等流識等境之類耶。若許是者何乃不言。若不許者有何所以。又現意識緣久滅境。境體既無何是曾受。故雖重釋尚疎遺也。故今應云。是前率爾.等流識等境之類也。過去本質雖體實無。而變相緣。相似於彼名緣曾受。
疏。能發惡者等是者。釋前師難。前師難云。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能發惡業。豈第七識能有此事不正知俱。故今會云彼約六識非據第七。
論。瑜伽論至三界繫故者。按彼五十八云。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謂無慚.無愧二通一切染污心起。謂放逸等。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小十隨惑。若一生時必無第二。四善.不善.無記心起謂不定四。不定四法瑜伽亦名隨煩惱也。放逸等十既云遍染。明知第七有不定惑。
論。諸疑理者至亦勝解者。問何故疑理事須印 答事理雖別然必相依。如於苦諦即有苦事.苦理.苦如。由此疑理於事有印。
疏。事決不生疑等者。此難意云。疑與勝解俱時而生境有理事。疑緣於理。勝解緣事。既不同取。便違同一所緣之義。
疏。理疑亦解生者。此釋意云。勝解於彼所疑之理而亦解生。即所緣同行相有別 問疑所疑理而勝解生可同所緣。印所印事疑不緣之所緣還異 答事亦有疑。但相微隱。疏示一隅故不言備。
疏。前解但約事疑者。即前引彼五十八云。疑由五相至如何有欲勝解二數。此解約彼事疑為難。
疏。以疑理所引等者。外䠱前難故此釋之。外難意云。若緣事疑是煩惱者應非見斷。見斷唯是迷理惑故 答意易詳。
論第五
論。違聖言故者。即違瑜伽第十一說諸禪出受。疏云十二二字誤也。按彼論云。無相者經中說為無相心定。於此定中捨根永滅但害隨眠。彼品麁重無餘斷故。非滅現纏。住無[1]想定必有受故。於此定中容有三受。謂喜.樂.捨 釋曰。無漏定心而緣真如名無[2]想定。[3]或相應捨被惑所雜。或為緣縛。能雜能緣捨根。惑種名捨麁重。斷此惑種名斷隨眠。據此等斷名斷捨根。非斷現受。餘文可悉。
疏。若許喜樂等者。問前師但言喜受相應。如何牒言許喜.樂耶 答為二釋。一依三受而以明之。二就理言喜麁.樂細。麁猶上有。細必不無。
疏。第七所緣至為境界故者。此釋意云。隨緣何地所引果識。第七俱受即與先世引業受同。何所以者。緣彼引業所感果故。疏云相應是隨順義。若與彼業受不隨順。即不能緣彼業之果。
疏。又地所有至與彼受俱者。此第二釋。隨所緣識所生之地。七與彼地第六意識增上受俱。俱者即是喜.憂等同。何所以然。由緣彼地引業之果。故與當地增上受同。如生惡處憂受增上。餘趣准知。前據與彼能引受同。後同所緣當地增受。故二別也。有義隨第六識增上受俱。如初轉依隨六增上。故受俱起亦隨第六。
論。任運一類等者。如阿賴耶任運一類而無轉易。不與思惟所引之受而共相應。此何不爾。何知以然 答按瑜伽論六十三云。阿賴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受。於一切識三受位中恒相續流。乃至命終無有斷絕。所餘二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俱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以八例七七同唯捨。
疏。彼是自相別義者。異熟果相。種子因相。是阿賴耶識自相別義。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疏。欲界中不伏修惑等者。即欲意識俱生我見依不斷問。依斷家答。
疏。彼[4]定心至為有頂依者。意明平等通諸地有。法觀第六引彼平等智以為所依。生空第六即以隨身界繫第七而為所依。故云不定 問無漏第七與能依識即許同地。有漏末那而與第六地繫許別。竟何意耶 答有漏末那而有二義。一隨依繫。緣彼依故。二非六引。故與第六地不必同。無漏亦二。一不繫故。而隨觀察通緣理事。二由六引。故隨能依而同地也。
疏。不可以因數等難者。不可以受因.果是同。便難因.果令似所等。
疏。此微細言攝論二本皆第一說者。按無性論牒本論云。此意染污故有覆無記性。與四煩惱常共相應。如色.無色二廛煩惱。是其有覆無記性攝。色.無色廛為奢摩他所攝藏故。此意一切時微細隨逐故 釋三界者有情所歸所集之所。猶彼市廛。而梵云阿縛遮羅。
論。謂生欲界至應知亦然者。按瑜伽論六十三中明亦同此。故彼論云。隨所生處是諸煩惱即此地攝 釋隨第七識所生之處。彼相應惑亦同地攝 又顯揚十九云。若生此界中補特伽羅。當知此意相應煩惱。即是此界體性所攝 釋瑜伽約地。顯揚據界。麁細少差大意一種。
論。阿羅漢滅定等者。准瑜伽六十三中不言滅定。故彼論云。諸離欲者世間治道。若現在前。若不現前。此諸煩惱現行不絕。若諸有學已見迹者。出世間道現在前時。此諸煩惱不得現行。從彼出已還復現行。善通達故。未永斷故。若諸無學此一切種皆不現行。是諸煩惱當知唯離非想非非想處欲故一時頓斷。非如餘惑漸漸而斷 釋言此煩惱者。此第七識相應四惑。與此論別。會釋如疏。
疏。八十八至不伏相似等者。六.七惑別。金剛斷異是不同也。然俱世道不能伏之。名不伏相似。按彼論云。又見雜染得解脫時。亦能於餘畢竟解脫。非餘雜染得解脫時。即能解脫諸見雜染。所以者何。由生此者依世間道。乃至能離無所有處所有貪欲。於諸下地其餘煩惱心得解脫。而未能脫薩迦耶見。由此見故於下.上地所有諸行和雜自體不觀差別。[5]遍計為我。或計為所。由此因緣雖昇有頂而復退還。由出.世道先斷一切薩迦耶見。後能永斷所餘煩惱。由此因緣無復退轉。
疏。問至能緣此識亦應斷者。此中徵意。若不許斷而違其理。若隨所緣亦名斷者。如何論云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先已斷故。何名頓斷耶。
疏。實理解至以此例彼者。更無惡業所招之果。第八言除。修惑猶在。我執未亡。能緣第七不得言斷 問見道但無一分第八第八名捨。亦闕一分能執第七第七應捨 答因亡果喪第八可捨。七非業招。執體不無。何得名捨。
疏。今此不依。至亦通無漏故者。雖復佛地.無性二論說有淨識。然佛地經.及無著論不說有之。由斯不取末論為證。
論。顯揚論至平等行等者。按彼論云。意者謂從阿賴耶識種子所生還緣彼識。我癡.我愛.我我所執.我慢相應。或翻彼相應。一切時恃舉為行。或平等行與彼俱轉了別為性。
疏。然所引識至無藏識故者。以瑜伽論而言藏識或二轉等。所以此論不難無學以彼無學無藏識故 有義文略不說 詳曰。非為略也。為引大論識起多少以之為難。本論既舉藏識為法。所以不得難於無學。故疏為正。若也不取彼文為理。而難無學即無傷也。
疏。第八至如餘七識者。問前師自許聖道.無學第六無依。識性因轉。豈非犯於他不定耶 答俱有依中含共不共。聖道等位第六意識。彼亦許有共俱有依。宗法之中既不別言故無不定。
疏。若成前總宗至意識無依者。有義彈云。無學.聖道意識皆在有法中收。豈得約宗有法之中有不定耶 詳曰。夫五不定因於二喻。或有或無無所立處即為異喻。立者雖立聖道等意在有法中。然後陳宗聖意非有。以理而言合居異喻。因既於轉。何非不定。誰望有法出不定耶。若言前立在有法中。如何復言是異法者。斯亦無爽。前依總立云有法收。出過據理合居異品。亦如古立宗因違云。如立聲常一切皆是無常故因。陳那正云。一切皆是無常故者而是異喻。非是因也。彼既以理正因為喻。今亦以理正宗為異亦何失乎 又因明論云。異法者若於是處說所立無 釋除所立外所餘法處。但無所立即宗異法。聖道等意既無所立為異何咎。若[1]不爾者。於是處言攝無所立法不盡也。止濫不窮便諸過起。由斯疏判理固無違。
疏。若以六識至無第七者。有義彈云。別宗如前宗違比量。因[2]無不定已成似量。外量如前[3]之支無過。因云第六意識攝故。如無學等第六意識。外人豈將真量與似量為不定過耶。若彼外量取[4]因量因云六識攝。亦有不定之失。此即共不定。如何說有決定過耶。此彈意云。相違決定前後兩家之支並具。今者前量六識攝因已犯不定。所立別宗復違比量[5]之文便缺。後.家舉彼第六意因之支乃具。闕不闕別。何理得成相違決定。若也敵者還取前因。即是六中共不定攝。何成第六不定過耶 詳曰。直觀疏文誠有斯失。論疏主意據改其因。前因之中而言略也。如義燈正故疏無失。
疏。此為初[6]元者。第七我執初不起位。
疏。不可說彼得互捨者。不得以八同七令捨。以七同八而亦不捨 何以不得 答染污過尤。暫滅名捨。淨法他[7]縛永無名捨。
疏若定爾者至非法觀果者。此難意云。若也定許法觀及果皆平等者。八他已去無非法觀及法果時。即應恒時起平等智。
疏。由此應說隣近果者。此答意云。雖二後得皆名為果。遠近既殊。故平等智而不恒起。
疏。或八地已去無分別智至無妨者。此第二解。以二本智自入二觀。二後得智各望自本名之為果。
疏。若約後義即果全論者。但法空果即起平等。更[8]不遠果而以去之。故云全論。
疏。或第八未捨名至此解難知者。以執藏義正名賴耶。平等非執。故所緣八何名賴耶。
疏。既無能藏藏義應暫捨者。此乃䠱前難知意難 若無能藏所緣第八不名賴耶。既無能藏賴耶應捨 答此難意如初位辨故不重云 詳曰。賴耶之名而既未捨。許緣何失。若要起執方名賴耶。既不執時名何不捨。由此理論許緣無咎。
疏。深喻至人中起事執者。法空理深迷斯至理名為深也 問謂人是人執。而與淺喻竟何別耶 答據迷於杌分成淺深 問謂人設喻迷生空理名深何失 答意明我.法相依而起寬狹不等。事理相託故不喻之。
疏。彼雖非執等者。雖言兼於得失。今取得也。
疏。若不然者至無有漏心隔者。若也不許細障行爾。即應三地法觀恒行。以無有漏而為隔故。或不然者。顯彼細障有不行時即法觀起。前解為勝。
疏。以此為證者。以八地上法觀不恒。證上三地而第七識得有法執 或以此論而為證也。即此文云。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疏。說彼地地皆能斷故者。第六法執地地既斷。云何得言所知障在。若言言有據小有者。此亦不然。既法執起煩惱應行。如疏下難。
疏。問何故上言至全言有也者。生起下論。
疏。四阿含不攝等者。詳曰。解解脫義名解脫經。於理為勝。故經頌云。若解脫諸惑等。故諸經論從其所說以立名者。其類寔繁。若不爾者。凡是經名是如來建。或集法立。豈佛.阿難據後零落而立斯號。若後人立名。亦為未可。便[1]合經[2]因難為楷准。
論。此依六識皆不得成者。如無性論。疏.燈略引。學者猶迷故今具錄 論云。此於五識無容說有。是處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 釋曰。以五識中無能治見。故不得有所治無明。言見道者簡餘二道。以成事智佛果有故。問第六應有不共無明。有見道故。答六有通治。非別治故。問七有見道。七相應惑應名見斷。答雖不斷之。伏暫不起亦見力也。由斯見道有平等智。據大乘說 論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故 釋曰。外人計云。在淨六中。以淨六中無餘煩惱。相應無知得名不共。故難淨意既有無明應成其染 論亦非染污意識中有。與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 釋曰牒轉計破。意有餘惑方名為染。不共既與彼意惑俱。便是相應何名不共 論若立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污者。今應畢竟成染污性 釋曰。不共無明恒行不絕。意識何有而得淨時 論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相恒相應故 釋曰。破文外救。外救既云意恒成染亦何爽耶。故斯難起 論若復有說善心俱轉有彼煩惱 釋曰。餘小乘救。施等善心與煩惱俱。由是不共無明恒行竟有何失 論是即一向與彼相應。餘不得有。此染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理 釋曰。正難前救。意既一向恒有無明。無明外餘善等之法此意非有。既無信等意名世善而不得成。又意恒染不可能引無漏善生。所治不為能治因故。故出世善亦不得有 論若有說言染污意俱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故所治即滅應正道理者 釋曰。顯正義也。有大乘說。染污意外有別世善。世善能引能治見道。應彼相生治障理也 論若爾所立不共無明亦不成就。與身見等所餘煩惱恒相應故 釋曰。此外難也。其難意云。七俱無明有餘見等三惑相應。應亦不得名為不共。若雖見俱猶名不共。我前染意俱時無明。雖餘惑俱何乃不許名為不共 論汝難不平。非我說彼與餘煩惱不相應故名為不共。然說彼惑餘處所無故名不共。譬如十八不共佛法。前說與餘煩惱相應名不成者。觀他所立顯彼過故 釋曰。答前外難。平猶齊也。前觀汝宗言餘惑俱失不共號。非我大乘許是義也。
疏。不見不正知至掉名我掉者。問前師但云以隨惑中不正知等。是此識中我見慢等。誰言隨中說不正知為我憍等 答若隨惑中不說我憍我掉等者。何理得知。隨中憍等是第七識相應慢等。若言說者教無文故。故為斯難。
疏。唯此俱貪至不為主故者。略為二釋。一云此第七貪不與六識慢等俱故方曰相應 問豈六識貪非相應耶而言唯此 答六相應貪通其二種有共.不共。第七不爾故唯言簡 問七貪非主即明相應。何言與六慢等不俱名相應乎 答為遮外難故對六明。恐有難云第七貪等既不與六慢等相應應名不共故今對顯。二云此者此六識也。疏不字誤也。應為亦字。此六識貪亦與六識慢等俱者或名相應 問相應貪等第七豈無言唯此六 答簡自六識不共貪等而置唯言。非對唯識言唯此也。
疏。此十增上至唯無明增者。由十增上十得主名。俱時無明不得主號曰相應也。
論。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等者。按無著攝論云。又五同法亦不得有。成過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身必有眼等俱有依故 世親論解與此別說。無性論同 世親論云。言同法者第六意識與五識有相似法故。彼有五根.及阿賴耶為俱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污意.阿賴耶識為俱有依。此五同法。離染污意決定非有 釋曰。所依有二名為二緣。無性攝論根.境二種名為二緣。根中不取阿賴耶識。以共依故 故彼論云。五識與彼意識有同法性。謂從二緣而得生起。彼染污意若無有者。與此相違。所謂俱生增上緣依無有別故。阿賴耶識雖是意識俱生所依。然不應立為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緣性故。
論。謂如五識至俱有所依者。有義彈疏釋云。若是宗法何故乃云必有眼等。今解。謂如至俱有依皆同法喻。即以此喻所簡別法為其宗法 詳曰。依義寬通。舉眼所[1]以簡餘非者。斯亦何違。若言喻者何假置彼必有之言。觀諸因明未見喻中有此例故。必有定義。宗有無失。下總量云。必有不共顯自名處是宗法也。又總是喻。更有何法是所簡者。將以為宗。若言意根即是所簡。文既不言應是意許。若如是者。豈此宗法唯有意許無言陳耶。又未曾見以喻所簡別法為宗。准此則應先舉於喻後方言宗。以喻簡彼宗法過故。以此而言知疏無謬。
論。不可說色至二分別者。據無性論。此文雙破經部.上座亦應無失。故彼論云。經部所立色為意識俱生別依。此不成就不應道理。以就思擇.隨念分別應一切時無分別故。傳釋云。肉摶心藏四塵色法為意識依 又云。由此道理餘部所立胸中色物意識別依亦不成就 釋類破上座。同是色故。故此論初含於兩宗。後破經部理應允矣。
疏。如瑜伽抄會等者。下自具辨。義燈復明也。
疏。生所依者。親能發起名之為生。非同種子辨體生果名為生也。
疏。法但為境等者。即五十二明彼無法得為意境。是此證也。彼文廣辨。今略引之。
論云。問如世尊說過.未諸行為緣生意。過.未非有何故說彼為緣生意。若意亦緣非有事境。云何佛說由二種緣諸識得生。答由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說名法。是故說言緣意.及法意識得生 釋曰。持自無體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轉。故假名法。非言為法即有實體 論云。又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有義。若無性者安立無義能持無義故皆名法。由彼意識於有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若於二種不由二義起了別者。不應說意緣一切義取一切義 釋曰。相分雖有。據本質說得言緣無。
論。若謂現在至寧說為意者。問有部十八界通三世。如何難言現但名識。答意具思量.依止二義。而現在識雖未起用為依生識。然住意性亦得意名。不據思量現名為意。故亦無過。
論。已滅依此假立意名者。有義依止名意自望假說。非依第七。思量名意依第七立。故云已滅依此假名思量意也。立宗但諍思量意故 詳曰。已滅雖無。然開其路。[2]彼識依此而可得生。似現依止假立意名。已滅之意與現思量殊不相似。如何依七假立思量。雖思量意是本所諍。為外難云滅非思量何得名意。故論答云滅似現意依止一邊依之假立。若言依止自望說者。如何自望。若望現在。現在名識。似何稱意。若望以前。以前體無。似似於誰。論破於他假依真立。義應不成 又按世親攝論第一云。過去已滅無所思量。云何當有能思量性。准此文意。不以思量為過去意。可審詳之。
疏。無想滅一識等者。以五轉識前位已捨。故言但滅一二識也。
疏。攝論難云俱滅何異者。按彼論云。由二自相無差別故。心.及心法俱滅何異。
論。若謂加行等者。按無性攝論第一云。不可說在第四靜慮。在第一有地差別故。出離.靜住欲差別故。二定差別。但舉加行及地二別 又准俱舍第五卷論。有十差別。一地有異。謂第四禪.有頂別故。二加行異。出離.止息二想別故。三相續異。異生.聖者身不同故。四感果異。五蘊.四蘊報差別故。五順受異。唯順生受通生後等時差別故。六初起異。無想二界。滅定唯人。七退有異。得不經生.經生別故。八名號異。九還不還異。如箭射空無惑不返。十二得異。初唯加行。後通二得。離染唯佛。加行餘聖。如次配彼無想.滅定。是二差別。
疏。此中通言至第六相縛者。此論引彼文不足也。無意識言。今按彼云。又復意識染污末那以為依止。此脫初句。餘文悉同。
疏。對法等云漏所隨逐等者。等瑜伽論文。如樞要辨。對法所說如義燈解。故此不言。
疏。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等者。此文與彼第六大同。其中委曲而徵逐者彼不及此。故言極差。
疏。大乘之中至以此理通者。雖八識別總得名意。以對六境故合為一 問何故不釋十八界耶 此文正釋故疏不云。
疏。初句即是此識得名者。即對法云。依眼緣色。依所依眼識得眼名。
疏。此各有種如瑜伽者。按彼第一云。云何眼識自性。謂依眼了別色。彼所依者俱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依謂即此一切種子執受所依所攝阿賴耶識。乃至意識亦復如是。又云。俱有相應一一而轉。又彼一切各各從自種子而生。
疏。且據麁相至識不必生者。問今盲冥者有境無根而識不生。證識依眼。如有眼者由境無故而識不生。應識依境。又但有根識即依生。色界應有鼻舌兩識 答至理識生實藉根.境。就勝緣說依眼非色。亦猶識.境互相因生。而依主勝稱為唯識又濟巨川匪唯一筏。假諸帆橈方堪利涉。世就勝言舟為度矣。
疏。如迦末羅病等者。問非黃見黃自是意識。如何以此證眼識耶 答由根損故令初眼識而不分明。而後意識見有錯亂。故舉壞意證眼識變。
疏。謂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等者。由根識合觀日.月光。如次於根而有損益 又按俱舍論第二云。由二因故從根立號。一由根是所依性故。境即不爾。二由所依是不共故唯自識依。色亦通為他身眼識.及自意識而所取故。餘四准此。由斯不從色等立稱。雖即二義簡濫亦畢。
疏。意識不然眼等可爾者。據等無間六皆名意。今目第六故為不然。五識根別。依根立名無濫可爾。
論。惑名色識等者。有義疏說亦依主釋。今解通有財釋。以能有境名色識等。即有財釋 詳曰。若汎爾言非無此義。辨論所說但依主釋。故論斷云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不言有境而名為識。
疏。蛇眼聞聲等者。按彼經六十四云。瞿陀尼人眼識聞聲。如閻浮提中蛇蚖之類眼中聞聲。瞿陀尼人亦復如是。如隔障礙聞眾音聲。見眾色像亦復如是。以法勝故。
論。莊嚴論至同類境故者。按彼論第三偈云。如是五根轉。變化得增上。諸義遍所作。功德千二百 釋曰。此偈顯示轉五根變化。此變化得二種增上。一者得諸義遍所作。謂一一根皆能互用一切境界故。二者得功德千二百。謂一一根各得千二百功德故。
疏。或即初地至此是本義者。佛地論中義有本.別。舉本簡別。如次前疏而以明之。
論。佛地經說至作四記等者。疏及樞要雖皆引之。學未博者披猶難悟。今撮彼要隨難釋之。冀諸後學臨文不惑 經由是如來示現種種工巧等處。摧伏諸伎傲慢眾生。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眾生令入聖教成就解脫 釋曰。餘九化下皆有以是善巧等言。下同不錄 論此中顯示現神通化。為菩薩時示現種種陶師等類工巧等處。此是智上身業相現。為摧傲慢故現斯事。善巧方便即是悲慧平等。運道先現神通先令生信。故名引生令入聖教。如現神通度迦葉等。次令調順有所堪能故名成就。引令長養諸善根故。後令解脫三界惡趣。
經由是如來往諸眾生種種生處示同類生。而居道位。攝伏一切異類眾生 論曰。此中顯示現受生化。謂現化身於天人中一切生處示同類生。居剎帝利.婆羅門種。伏下諸類令得利樂 經由是如來示現領受本事本生難修諸行。論此中顯示現業果化。成所作智現以化身領受化業。由此業故示受一切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先世相應所有餘事名為本事。先世所受生類差別名為本生。如毘濕飯怛囉等。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種苦行名難修行 釋曰。領者攝撿。受謂納受。乘斯化業攝納化果故名領受。與身相應非身之事名為本事。所受身事名為本生。毘濕等者此云眾異。有多德伎異眾人故。即須達拏太子別名。舉事明也。論或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有契經說。如來先世迦葉佛時作是罵言。何處沙門剃鬚髮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得故。由彼惡業今受如是難行苦果 釋曰。今生六年苦行之事亦得名為示業果也。經言過去罵迦葉佛今受六年苦行報者亦化之耳。化宜聞故止餘惡故 經由是如來宣暢種種隨所樂法文義巧妙。小智眾生初聞尚信 論曰。此中顯示慶慰語化。慶慰即是喜悅差別。語能生彼故名慶慰。成所作智化作語業自現妙音。令[1]化心變謂聞佛語生歡喜故。隨所樂法者。隨彼因力所應。樂聞人天三乘諸差別法。文巧妙者。字句顯美令樂聞故。義巧妙者。理趣分明易解了故。小智聞信。況聰慜者 經由是如來立正學處。毀諸放逸讚不放逸。又復建立隨信行人.隨法行人 論此中顯示方便語化。如來大悲為諸有情安立學處。令伏諸惡修世間善。安立聖道分位差別。令入[2]聖道出離三界經由是如來斷諸眾生無量疑惑 論此中顯示辨揚語化。成所作智隨諸眾生意樂差別。現化語業說種種義斷諸疑惑。謂發一音表一切義。令諸有情隨類獲益。
經由是決擇眾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 論此中顯示決擇意化。成所作智相應意業能起化故名化意業 此能決擇所化眾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心行差別如疏具錄。此不重記 經由是如來觀諸眾生所行之行行與不行若[3]德若失。為令取捨造作對治 論此中顯示造作意化。隨所觀察一切有情所行之行。若諸惡行不行有德。行即有失。若諸善行行即有德。不行有失。如是觀察為欲令彼取德捨失 於德造作任持對治。於失造作遠離對治 經由是如來為欲宣說彼對治故。顯彼所樂名.句.字身 論此中顯示發起意化。成所作智相應意業能發身語。或此意業由智發起。或智相分現似彼故。是故說名發起意業。為說有情諸行對治。此所說法名.句.字身以為自性。是故顯示名.句.字身。令起愛樂發生對治 經由是如來於定不定反問置記為記別故。隨其所應受領去來現在等義 論此中顯示受領意化。受相應思能動其心令受苦樂。是故說名受領意業。成所作智受相應思。能起化故名化意業。於四記問為記別故。隨其所應如實了知一切問已。領三世等無量義。如實知已隨其所應一一記別無有顛倒 言四記者。一一向記。如有問言。一切生者決定滅耶。佛法僧寶良福田耶。如是等問應一向記。此義決定 二分別記。如有問言。一切滅者定更生耶。佛法僧寶唯有一耶 釋所問法中而不一向應為分別。有惑死者而必更生。無惑死者必不生也。若約真理三寶唯一。若據有為三寶有別 三反問記。如有問言。菩薩十地為上為下。佛法僧寶為勝為劣。應反問記汝望何問 釋曰所問之法相形待言勝劣不定故須[4]反問。且三寶中師資而言法為最勝。起說次第即佛為勝。由佛出世方說法故。又內外道皆有三寶。望外三寶內三皆勝。十地相形勝劣可悉。為斯不同故須返問。若不返問而為答者。隨言勝劣而有難生問即難息 四默置記。如有問言。實有性我為善為惡。石女兒色為黑為白。如是等問應默置記。不應記故長戲論故 釋曰。應謂彼言。此不應記。不解彼問名為默記。非總亡言名默記也。
疏。最初修習至三百五十者。從初修習到彼岸法。至終分布到彼岸法。總計三百五十到彼岸法。一一到彼岸中皆具六度。三十七道.六波羅[5]密.四攝.無畏.十力.十八不共法。皆是三百五十中法。
疏。六無義者。此六塵等。有情耽染而無義利。或名六衰能衰有情所有善法。
疏。如瑜伽說眼謂四大等者。法苑具明。故此不引。
論。能為此世他世順益等者。問且修六度於現有苦。廣捨竭財有飢寒等。乃至修慧流血裂心。云何而言二世皆益。不善返此為難亦然。答有善惡名即成益損。又於他處而有益損。不唯約自。又能彼慳而長於貪亦名益損。故損益義二世亦成。
疏。如雜集善有十三者。按彼第三云。一自性善。謂信等十一。二相屬善。謂彼相應法。三隨逐善。謂彼諸法習氣。四發起善。謂彼所發身業.語業。五第一義善。謂真如。六生得善。由先串習生便即起。不假思惟。七方便善。親近善友思惟方起。八現前供養善。謂對三寶興供養業。九饒益善。謂以四攝饒益有情。十引攝善。以施戒福引攝生天樂異熟等。十一對治善。謂厭壞對治等對治二障。十二寂靜善。謂永斷煩惱得想受滅有無餘依涅槃界等。十三等流善。謂已得寂靜者。由此增上力故發起勝品神通等世出世共不共功德。
疏。不善十二者。按彼第四云。一自性不善。謂欲界繫不任運起。及任運起能發惡行一切煩惱。二相屬不善。謂即此煩惱.隨煩惱相應法。三隨逐不善。謂彼習氣。四發起不善。謂彼所起身業.語業。五第一義不善。謂一切流轉。六生得不善。謂由串習生便自起不假思惟。七方便不善。近不善友思惟方起。八現前供養不善。相對歸依隨一天眾殺害。邪見建立祠廟興供養業。九損害不善。謂於一切處起身.語.意種種邪行。十引攝不善。行惡三業引不愛異熟。十一所治不善。謂諸對治所對治法。十二障礙不善。謂能障礙諸善品法。如數眾集等。
疏。無記十四者。按彼第四云。一自性無記。謂八色界處意相應品.命根.眾同分.名.句.文身也。二相屬無記。謂懷非穢淨心。所有名等名等所攝受心.及心所。三隨逐無記。謂彼戲論習氣。四發起無記。謂彼所攝諸心.心所發身業.語業。五第一義無記。謂虛空.非擇滅。六生得無記。謂諸不善有漏善異熟。七方便無記。謂非染善心者所有威儀路.工巧處。八現前供養無記。謂如有一想對歸依隨一天眾遠離殺害意.邪惡見。而建立祠廟興供養業。令無量眾於如是處不生長福.非福。九饒益無記。謂如有一於自僕使妻子等所。以非穢淨心而行惠施。十受用無記。謂如有一以無[1]間擇無染污心受用資具。十一引攝無記。謂如有一於工巧處由串習故。於當來世復引如是相身。由此身故習工巧處。速疾究竟。十二對治無記。謂如有一為治疾病得安樂故。以簡擇心好服醫藥。十三寂靜無記。謂色.無色界諸煩惱等。由奢摩他所藏伏故。十四等流無記謂變化相應共有等法名俱生品。此心.心法謂嬉戲故發起變化是無記性。若為利樂有情當知是善。
疏。五識不能轉心發業者。按彼論云。眼等五識謂隨意識轉。隨善染轉。隨發業轉 釋曰。隨意引生隨意善染五淨垢轉。五識但隨發業意轉自非轉也。轉謂發起。即因等起發業心也。隨轉謂隨前之轉業勢力而生。即剎那等起。
論。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者。准瑜伽釋家總有三義。一云五識唯一剎那。五復不俱。二云雖一剎那五得俱起。三云五得俱起復多剎那。三皆不許五三性俱。有義疏中唯依初難。今別解云。此中但依第二所說五性不俱。所以者何。且此論中上下無說五不俱生。又瑜伽等云。若起五識則七俱轉。如是等文諸師共了。如何說有五識不俱。又即此文說眼等識成善.染者必由意引。許五性俱六亦應爾。明知即許五識俱生。又第二難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言容俱起。初師若其不許俱者。何故第二如是立難 詳曰。既無明教別釋理通。而援教斥疏未見其可所以然者。瑜伽釋家三義許不。不許何引。許即何故而非疏言。順第一故。又此論云。瑜伽等說轉識相應三性俱起依多念等。此豈不是雙會三性及諸識俱。若言唯會三性俱者。亦不應理。論云性俱依多念會。多念會彼識俱何失。性及識俱皆是彼論。會許不許。何乃儻耶。設若此文唯會三性。以性例識會亦無違。況復文中義通性識。又論不言五識不俱證疏非者。此論何處言五識俱唯一剎那。取第二是。又論但云五由意引成乎善.染。何理即證五識俱耶。五識不俱豈妨意引。若以文中言五識故即證五俱。亦應五識無非俱時。言五識故。次云第六通三性者。是就他難。非許五俱破他第六。又後師難言容俱。顯其五識非恒時並。簡常俱起置容俱言。非顯前師許五俱起言容俱也。由斯疏義理無違也。
疏。顯揚論十九至俱生耳者 了別定所緣等。是第一因 由此俱生耳識。是第二因。顯定意識能緣定境及非定境。故說種種所緣境言。定境法處。種種境者。通五塵等。
論。有義至容俱起者。或多或少疏有二解。第一據念多少。第二約識多少。有多妨難具如燈辨。
論。瑜伽至後時方出者。按彼論云。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而無唯字。唯之與即義少相似。此論意證不獨意取。改即為唯。亦無者字。又疏中云謂有行人。亦意加也。餘文並同。
疏。若遇聲緣至即是耳識者。有義疏有二說。今別解之。從定後起散心名從定起 詳曰。此亦可然。然論既云後方出定。起屬在定。起意.耳識義意幽遠。
疏。散意入捨者。此答前問。總有兩解。散意入捨至耳必不生。是第一解。二解雖復至其性亦許有不同。是第二解。就第一解復有二意。一入捨定。二初起定。起定即是將出定時。此二時意與耳同緣。
疏。六十九言欲界有變化等者。具如燈辨。
疏。四識緣威儀等者。略有三釋。以彼威儀多依道路故得路名 一云威儀即是表色。路體四塵。四塵是彼威儀所託名威儀路 二云威儀四塵為性。即發彼心名之為路。為彼依故。二皆依主 三云四塵總名威儀。與威儀色不相離故。是心所託即名為路。持業釋也。緣彼威儀路之心皆依主釋 工巧處者亦有三釋。以彼工巧多依處所而施設之故得處號 一云工巧謂身.語二。身巧即以造殿堂等長等表色而為其體。處即表色。所依色.香.味.觸為性。語巧歌等。即以所發聲為其體。處即歌等所依五塵 二云四塵.五塵名為工巧。能發彼心名之為處。為彼依故。二並依主 三云工巧即名為處。以四.五塵是心所託。持業為目。緣工巧處心皆依主釋。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1](末終)
校注
[0886002] 本【大】,〔-〕【甲】【乙】 [0887001] 想【大】,總【考偽-大】 [0887002] 戶【大】,尸【甲】【乙】 [0888001] 取能【大】,求【校異-甲】 [0888002] 念處【大】,〔-〕【甲】【乙】 [0889001] 二【大】,一【甲】 [0891001] 言字疏文無 [0891002] 因緣【大】,〔-〕【甲】【乙】 [0891003] 因【大】,自【校異-乙】 [0891004] 狡【大】,狹【考偽-大】 [0893001] 河漢【大】,何從【校異-乙】 [0893002] 後【大】,說【乙】 [0893003] 就【大】,熟【考偽-大】 [0893004] 後【大】,復【甲】【乙】 [0893005] 六【大】,五【考偽-大】 [0893006] 別【大】,引【甲】【乙】 [0893007] 氷【大】,水【甲】【乙】 [0893008] 遠【大】,造【甲】【乙】 [0894001] 眼【大】,現【考偽-大】 [0894002] 因字疏作依 [0894003] 因【大】*,依【考偽-大】* [0894004] 字【大】,止字【乙】 [0894005] 父【大】,〔-〕【甲】【乙】 [0894006] 就【大】,熟【考偽-大】 [0894007] 微【大】,徵【乙】 [0895001] 之【大】,之疏第五卷【甲】【乙】 [0895002] 不分卷【甲】【乙】 [0895003] 不分卷【甲】【乙】 [0895004] 妄【大】*,忘【考偽-大】* [0896001] 墮【大】,隨【甲】【乙】 [0896002] 六【大】,七【校異-原】 [0897001] 論【大】,〔-〕【甲】【乙】 [0898001] 我【大】,〔-〕【甲】【乙】 [0898002] 觀【大】,歡【甲】【乙】 [0898003] 合【大】,令【乙】 [0899001] 非【大】,悲【甲】【乙】 [0899002] 雜染者【大】,〔-〕【甲】【乙】 [0900001] 乖上論有無字 [0900002] 惑字論作或 [0900003] 父【大】,文【甲】【乙】 [0901001] 想字論作相心 [0901002] 想【大】,相心【考偽-大】 [0901003] 或【大】,惑【考偽-大】 [0901004] 定字疏作地 [0901005] 遍字論作總 [0902001] 不爾者【大】,〔-〕【校異-原】 [0902002] 無【大】,有【乙】 [0902003] 之【大】*,三【甲】【乙】* [0902004] 因【大】,內【甲】【乙】 [0902005] 之文【大】,三支【甲】【乙】 [0902006] 元【大】,無【甲】【乙】 [0902007] 縛【大】,轉【甲】 [0902008] 不【大】,無【乙】 [0903001] 合【大】,令【乙】 [0903002] 因【大】,目【校異-原】,目【乙】 [0904001] 以【大】,似【甲】【乙】 [0904002] 彼【大】,後【甲】【乙】 [0906001] 化字論作他 [0906002] 聖【大】,正【甲】【乙】 [0906003] 德【大】,得【甲】【乙】 [0906004] 反【大】,返【甲】【乙】 [0906005] 密【大】,蜜【甲】【乙】 [0907001] 間【大】,簡【考偽-大】 [0908001] 末終【大】,〔-〕【甲】【乙】【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3 成唯識論演祕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17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大正新脩大藏經》所編輯
【原始資料】蕭鎮國大德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