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2]本疏第二)
疏。今言離識簡違宗過者。問設言異識何有違宗 答大乘宗中異識之色不是無故。
疏。稍相近等者。相似名近。大小俱說心為能取心即是識 有云。體即識故談彼心王。稍相近故說彼心所 詳曰。此未必然。何意心所獨名相近。若似名近何不兼心。近王名近境相更近。何乃先破 或據一邊義必通也。然成繁碎。
疏。對有三種者。問對為何義 答謂礙也。礙有二義。一障礙名礙。二拘礙名礙。三有對中障礙有對。障礙名礙。所緣.境界。拘礙名礙。
疏。境界有對等者。然境拘礙能照根.識有多差別。故施設論作如是言。有眼於水有礙非陸。如魚等眼。有眼於陸有礙非水。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畢舍遮.室獸摩羅等眼。有俱非礙。謂除前相。有眼於夜有礙非晝。如鵂鶹等眼。有眼於晝有礙非夜。從多分說如人等眼。有眼俱礙。如野干等眼。有俱不礙。謂除前相 釋施設論者六足中一。大迦多衍那造 畢舍遮者唐云食血肉。鬼之異名也 室獸摩羅傍生類也。形如壁蛒。小者二丈。大者百尺 俱不礙者。即諸盲者 問根.識各能緣照自境。何名為礙 答祇為自境拘自根.識。不令於餘境等轉故。或自境等和合轉時。於餘境等而不得起故名為礙。故俱舍論云。云何眼等於自境界所緣轉時說名有對。越彼於餘此不轉故。或復礙者是和合義。謂眼等法於自境界.及自所緣和合轉故 釋曰。雙問雙答境界.所緣二有對也。釋中有二。並以拘礙名為礙也。
疏。心心所法至名為所緣者。顯所緣有對。執猶慮託。心.心所法其性羸劣非境不生。猶如羸人非杖不起。故彼境等是心所慮。名為所緣。此據有緣其用方起。非必正起。故過.未心亦名有對。礙緣境用名所緣對。
疏。若於彼法等者。顯境界對。於彼色等此眼.耳等。有見.聞等取境功能。說此色等為眼等境。功能所託名為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能。便說彼為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要起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礙取境用名境界對 問取.緣何別 答取謂照矚。緣謂緣慮。故二別也。又俱舍論句數聊簡云。若法境界有對亦障礙有對耶。應作四句。謂七心界.法界一分諸相應法是第一句。色等五境是第二句。眼等五根是第三句。法界一分非相應法是第四句。若法境界有對亦所緣有對耶。應順後句答。謂若所緣有對定是境界有對。有雖境界有對而非所緣有對。謂眼等五根。
疏。然經部至十處所攝者。亦如大乘十八界種第六.八緣以境對根合法處攝。從所生現十八界收。此亦相似。
疏正理論至別有色故者。問有部亦爾。何乃諍耶 答正理難意我麁細實。可細從麁在十處收。汝麁既假。云何實細從假十處非法處耶。經部意云。雖假實殊隨所成麁在於十處非法處攝。故有諍也。
疏。薩婆多等麁細俱實者。等說出世.及說假部。說假部計蘊門皆實。說出世言出世並實。故麁細色在蘊。出世悉皆實故。故疏等言等此二宗各小分也。餘部全同 或復全異。故不等之。
疏。五根等亦攝在中等者。問此量對誰 答略為三釋 一對有部。五根.境等攝入宗中。故無不定。若對經部有相符失。經部根等皆是假故。雖破能成。為遮不定兼破根等。亦無失矣 二對經部。五根.境等攝入同喻。論意但破能成微故 三雙破二宗。然別作量。若以一量破二宗者進退有過。思可知也。第三義備。前二理通。
疏。無為至無不定者。非色喻言攝無為等。無為無礙。不成衣等。故入同中。故彼不得將為不定。
疏。此二量破經部者。詳曰。以折宗法而為其因成非實有。通前三量亦應無失。已成宗法得為因故。
疏。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者。以一極微對六方面名有方分。既有六方所對不同。能對之微云何體一 應立量云。所執極微。體應不一。可分折故。有方分故。如諸麁色。
疏。不然因有隨不成者。若以此文對經部者。無方分因便成隨一。經部不許無方分故。
疏。為量同前者。同前承光發影中量。難彼極微令有方分。
疏。聚應如極微者。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疏觸與不觸皆應有分者。若相觸者。相對礙故。理有方分。設不觸著擬宜六方亦須有分。若不爾者何名對色。
疏。聚不異無二者。聚不異言牒有宗救。聚色與微而無異故。無二之言天親難彼。聚色應無影.障二也。即極微故。猶如極微。
疏。此結非等者。既破極微非實有。已成前量云外有對色定非實有。因乃無過。
疏。此非他心等境者。他心智者但緣他心不緣根故。且依凡夫。六識散心之所不得。第六雖緣然非現得。故必除之。理實餘聖非定六識亦不得也。其第七識因中自他皆不緣根。果他不許故亦不簡。
論。以能發識比知是有者。汎明比知略有四種 一以因比果。如觀現法有引後用知所引果 二以果比因。即觀現法有酬前義知能引因 三以體比用。觀所成法而知作者.作具差別 四以用比體。觀作者等知所成法。今論所明以果知因。由用比體。
論。外有對色理不成等者。論中意明五根但是內識變現。為下自明五塵境故。然有對言.及內識變義該根.境。疏主因敘諸宗五塵。不說此文是明塵也 故總結云心外有對前已遮破。故此諸根但是內識之所變現 若爾何故引觀所緣緣頌義而以為證 答意取識變一邊為證。有義破云。疏說此說所緣之境是識所變非外微成。今不依此。若已顯境是內識變。何故次下復云眼等外所緣緣理非有耶。明知此文但顯五根是識所變 詳曰。談何容易而見彈斥。疏何有云此說所緣豈不自加。又疏前科分明自指根.境等別。明疏不謬。當審尋之。
疏。有以過去五識相分為五塵者。是過去世五識所變相分熏成後生現行今為識境。故觀所緣論云。或前識相為後識緣。引本識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違理故。
疏。不見香味通假者。雖無明文。以理言之亦得有假。如和合香可許是假。故瑜伽論五十四云。空行風中無俱生香。唯假合者。既云假合。明知是假味中必有和合之味類香通假。
疏。謂曾現見色等者。釋論解云。曾見色者。謂能持過去識受用義以顯界性。現見色者。謂能持現在識受用義以顯界性 釋曰。受者取也。即釋前現見。義者是境。即明前色由能持識根方取境。故舉所持以明界也。此但明界。界謂能持。不言眼義。或持識者顯其界義。受用義者明其眼義。
疏。及此種子者。釋論云。謂眼種子或唯積聚。為引當來眼故。或已成就。為生現在眼根 釋曰。由此種子能生二世現行眼根。眼根因故亦名眼界。故彼論云。故此二種名眼界者。眼生因故。二世眼種名為二種。因義名界。總以持.因二義名界。然瑜伽論五十六中六義名界。恐繁不具。餘根准此。
疏。由本熏時等者。根實唯種。由熏種時心變似色。對法據此熏時似色名為現色。餘根亦然。
疏。對所生之果識等者。能生果法名為功能。現行色根能生識果。據此假說現行色根名為功能。功能即是種子異名。
疏。功能生識等者。大小皆許根名功能。所以論云發眼等識名眼等根。舉功能顯。由體有諍故論不出之根體也 詳曰。或唯現家會所緣論名功能意。彼言功能據極成說。雖實現色是眼等根。由不極成故彼不說。
疏。下破所緣緣至第三結正義者。詳曰。撿下文中歸正義處。乃是總破有對色中大文第三。除此更無歸正義處。破有部後雖復結云許有極微尚致此失。然無歸於正義之處。以理應云後總結也。即是復云許有極微文等是也 或可。文言況無識外真實極微。即正義。
疏。外人執他身心至故今非之者。有義此亦不然。論文但破有對實色不破心故。又理非有。指前破文。前但破色不破心故。但言義便故總敘宗。非文意者即無有失 詳曰。雖復本意破外有對。論今以彼所緣緣破。所緣緣寬。有對義局。以寬成狹破他心等非自親緣斯有何失。若不許者即此論標所緣緣言。攝義不盡復不定失。他許他心雖是所緣非自識變。是自外故。故知論意總包一切所緣緣也。不得說言非文意也 又疏意云。他心.心等非自親緣[1]緣。非所[2]緣。不斥心義。云何難云論但破色不破心耶。難失疏旨。得論玄妙疏誠可觀。
疏。諸預流等者。一剎那頃受等心所還能自緣 問何獨初果 答一切皆得。凡夫不明。所以不說。預流初聖故舉例餘。
疏。此即總牒共許所緣緣義者。有義斥云。若牒共許何名汝執。又自宗義次前已說。何須重說。今辨親緣。豈大乘中能引自識。是此所引親所所緣 詳曰。所緣緣者為境生識。此之名義大小通許。名之為共。非言此緣體性差別一切率同名為共也。亦如因明共比量義而所諍宗實不同故。前標所緣辨自識變。未明何義名所緣緣。今牒共許所緣緣中他所許義言執何違。何有重失。難引自識例此知非。
疏。法必有體至是所緣者。有義彼似境相非是所緣。屬能緣攝故說似境名所緣者必不應理 詳曰。此蓋似破。於無過中妄生過故。疏談彼意識上必有似境之相。其色等境方名所緣不爾便非。何以故。能緣無彼取境用故。又如眼識緣色之時。識上若無似境之相。色境名為眼所緣者。色必應為耳識所緣。耳識亦無似色相故。若不爾者比量相違。若許爾者有雜亂失。由此要須有似境相。然疏文約而義繁也。長披審思幽旨方悟。疏中不斷似境之相屬所緣也 又疏次云。其似境相即是行相大小乘別。解四分處必自明也。
疏。今以為喻意取小分者。但取非緣一分為喻。名為小分。
疏。以五識是有法所收等者。無過所以如燈具辨 問本成和合非五識緣。今意在法五在有法。乃成和合非是意緣。何關五識。若爾頌中何言五識 答五雖有法亦名所立。故如瑜伽云何所立有二謂自性.差別理門亦云但由法故成於法。如是成立於有法 問法中言設。明非實許。第二月上設五所緣。理竟何失。而於法中要除五耶 答他許自違縱他名設。他元不許云何稱設 詳曰。歷觀群典設有二途。一者他許自宗不許而有設言。二者自他雖總不許。為有所奪假縱於彼亦復言設。即攝大乘設許經部色.心互為無間緣義。如下當悉。第二月喻他雖不許為五所緣。為奪於緣縱許所緣。理亦何失。同攝論故。若准此理。彼頌五識在於法中亦應無爽。當更審思。
疏。亦非法性等者。性者體也。無實體故名非法性。
疏。義須加減者。或有疏云。不須加減。略為二釋。一云義是。不字非也。然有無境雖皆所緣。但意所緣非五識境。據義而言當須加減。非文不正須加減之 二不字正。義言謬也。彼文既正。第一解中不須減[3]出五識設所緣等五字。但如初作五在有法。即無過故。二釋俱通。後解稍順。
疏。然觸至不同長等者。但地等增名澁.滑等。不同長等相形待立 問長.短何故聚.集攝耶 答若約相形即相待假。據多法成名聚集假。亦不相違。
疏。如命等者。大宗命根體是假法。意所緣緣。證自五識緣識內假。
疏。五識上無彼極微相如眼根者。問因言五識無極微相。喻上眼識無彼根相。根與極微二既不同。云何能立於喻得轉 答准所緣論。因中但云於眼識上無彼相故省極微言。即無過矣。以根等喻五識亦無彼之相故。
疏。若彼救言至准量亦爾者。詳曰。亦可以量難微隱相 量云。未和合時。和合之相亦應顯現。體即和合之極微故。如已合時。
疏。雖有多相等者。如一色上有苦.無常及愛.非愛乃至微圓一切等相故名為多。五識唯緣色等自相言一分也。
論。有執色等為此所緣等者。眾賢師義具如疏明。又正理論云。色等極微散未合時。同毘婆沙及經部師非五識境。以識上無極微相故。多微聚集展轉相望。一一極微有麁相生。方眼等識所緣之境。且如七微共聚相資。各各有一麁相而生量等七微。然此麁相唯現在有。雖是質礙互相涉入。如經部者所造之色。又與能生因細極微必得同處。如經部者能造所造互相涉入。故緣麁相必緣極微。以同處故。然和合相雖說生言。非異能生別有體性。但本極微無有麁相。今和集已。體雖不改相轉成麁。故說生言。非如本計多微共聚共成一相。
疏。問眼緣心[1]土至何理不齊者。此難意云。如緣自相。為更變相方乃緣之。為更不變即能緣也。若不變者便同正量。正量緣境不變相故。有部緣微亦無相故。餘准可知。
論。然識變時頓現一相等者。問何故大色不合微成而頓變耶 答無實極微能生麁色。所以頓變。不以微成。故瑜伽論第三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若從自種生時唯聚集生。或細.或中.或大。又非極微集成色聚。故知麁色而但頓變。
疏。形量大者體是實有者。問瓶等頓變亦非微成。何故名假 答傳有兩釋 一云瓶.盆等相雖識頓變。然唯是形。故說名假。今說所緣識頓變者。意顯色故。故實非假。言一相者理實是形。今以形色標於色相。必無有違 二云瓶等頓變但四境相。故四境實說為瓶等故名為假。後說為勝。
疏。後如悔等者。悔體雖有癡增名悔。待於無癡說癡為悔。
疏。非如青等相待仍實者。青對黃等而得青名。然不得說青名為黃。如短待長。非但不得名之為長。必復不得定名為短。所以不同青等顯色。
疏。無別緣假者。要兼實緣。無能離實而別緣假。
疏。唯意得之者。意識能得彼別假也。
疏。名緣假者。但言緣假。五識必能緣彼依青分位假故。
疏。然依他至所折色說者。而言此微為依他者。但依所折色體說也。微體實無非依他也。
疏。由五緣故佛說極微者。按彼論云。建立極微有五勝利。謂由分折一合聚色安立方便。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是初勝利。又能漸斷薩迦耶見。是第二利。如能漸斷薩迦耶見。如是[2]必能漸斷憍慢。是第三利。又能漸伏諸煩惱纏。是第四利。又能速疾除遣諸相。是第五利 釋。第一破常而證無常。二知無常不計我等。三既無我。我俱憍慢必能斷滅。四斷見慢已於彼境界伏惑不起。五由伏惑故不取相能除法執 或五勝利即三解脫。初之二種空解脫門。第三.第四無願解脫。第五一種即無相門。行相易准。
疏。更無細分者。按彼論第三云。然色聚有分非極微。何以故。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色所有。非極微復有餘極微。是故極微非有分也。
疏。非肉天眼境等者。問何所以者。答按彼論云。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闇。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惠分析而建立故。論標天眼肉眼類知。故不別釋。即餘三眼皆緣極微 問惠.法二眼以何為體能觀極微 答以慧為體。然本.後智分為兩釋。一云二眼皆後得智。惠眼觀空。法眼觀有。或二種眼通觀空.有。若爾空者云何緣微。答緣極微空空智得緣 二云惠眼觀如即根本智。法眼觀空即後得智。若爾惠眼云何緣微。答緣極微如名緣極微 詳曰。今依後解。有所憑故。對法論云。真如唯是聖惠眼境。故知惠眼而緣真如 問佛眼體何 答有二義。一云因別法.惠。果總佛眼。故智度論云。猶如四河而至[1]大池總名為海。二云無分別惠以為其體。與惠.法眼體有別故。或以大悲名為佛眼 詳曰。前解為本。智度論文自明解故。後釋大悲義亦局故 問按智度論四眼至佛總名佛眼。云何極微非肉天境 答為二釋。一云雖至佛位亦能緣微。因位不爾。不同惠.法因果皆能以微為境。二云而言佛眼能緣者。但取一分慧為性者。肉.天至佛雖名佛眼。以體非惠故不緣微。後釋為勝 問大乘極微豈無本質 答聖教既云以假想惠分折建立。何有本質 有義極微有二。一者本性。二影像相。言本性者佛.大菩薩以神通力折彼大地而為極微故名本性。問瑜伽等論但說惠折以為極微。此即影像。何有本質。答對敵申宗略故不說。稍同外故。故順正理三十二云。極微有二。一實。二假。實謂極成色等自相。於和集位現量所得。假由分折比量所知。恐濫有宗故但說假。理實大乘亦有二也。而言聚色無極微者。亦准此知。豈於自宗無細礙色。又大乘中非由散微集成聚色。說聚色無。折聚成微義不違也。又菩薩等作水等觀。變於本質根.塵等類。皆為水.火.金.銀.蘇等 何獨微觀不能變彼本質成微。若許成微云何不許有微本質。問既有本質云何名假。答且本質微第八所變。非識外故不同餘宗。故說名假。然有質礙故說為實。本質極微異熟相故不熏成種。其影像微非如本質有質礙用故說為假。作所緣緣生眼識故說為實有。影像相微熏成種子。不爾後識無影像故。問於色等處何處所收。答質.影二微唯法處收。唯意境故。又與影像同一種故。質十處收。影必應爾 詳曰。仰觀所斷理則富矣教尠證焉。今據大宗粗申皂白。本性微略有五失 一義無憑失。[2]大法王御宇迷者目決於金言。上士韜光惑者斷疑於玉牒。玉牒攸載可頂[3]載奉持。出自人情固躊躇叵據。今所立義聖教逈無。欲令學者何憑信入 二違聖教失。按瑜伽五十四云。問何故極微無生無滅。答由諸聚色最初生時全分而生。最後滅時不至極微位中間盡滅。猶如水滴。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謂於色聚中有極微自性而住。或有生滅。或謂極微與極微或合或散。或謂眾色極微積集。或謂極微能生別異眾多聚色。又顯揚十八云。謂諸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若言有微。豈不違上諸聖教耶。若言前教據無散微成聚色等名無極微。不障折麁所成微者。此非善救。折麁之微即最後滅。何非有滅。此所折微後合成麁。何不名生。豈所折微永不合耶。又聚色中即有二分。大聖所折極微自性又所折微。更互相望亦有合散。色聚亦有微量積集。亦得名為別生眾聚。何意瑜伽總判名為無生.無滅不如理思。又所折者體既不無。諸論云何判無實體但假想立。若言諸論對敵申宗恐濫外義略不說者。亦非成救自許實微元總不說何名申宗。既許假實兩種極微。何獨說假即申宗矣。又微自許恐濫不說。三科他有必應懼濫大乘不說。若云三科同故故說。亦為不可。若據名同。極微亦爾。若約體說。小大三科體性假實種種亦異。云何名同。又本質微第八所變。非識外故。故名假者。即根.塵等第八親緣並名假。眼等五識親所緣者類亦應然。非識外故。此等不然彼云何爾。故知本無故教不說 問豈佛.菩薩不能折麁為極微耶。答亦不能折至於極微。故瑜伽云。不至極微中間盡滅猶如水滴 釋乃至神通分散聚色而滅其麁。猶麁不至極微之位。中間滅盡猶如水滴。從大至小亦不得至極微位也。所以爾者。以聚色中無極微性故。若佛.菩薩折麁成微教亦應說。教既不說無乃意乎 三縱有不熏失。設佛.菩薩折麁成微。此微菩薩六識緣不。若不緣者既自第六觀心所折。何得不緣。自在位識諸根互用。所折之微既許實色。如何不緣。若言緣者何不熏種。未果滿故。故不應言本質極微異熟相故不熏成種。若言異熟不熏成種。不障餘六熏成種者。何乃不言。若言易知故不說者。異熟不熏誰之不悟。何即說之 四無因種同失。若質.影微皆熏成種。容可影.質二微種同。自斷影熏而質不熏。因何而得二微同種。若言質微雖無新熏。而有本有與影同種者。理亦不可。因佛.菩薩折而方立云何本有。故不可言本.影同種 五假實種同失。設質.影微共同一種。影假質實。實假不同。如何種共。若許爾者。心.色等異應皆同種。許即違教。不許違理。由斯五失立本.質微甚難依也。若影像微許熏種者過亦多種。廣如燈辨。
疏。此義雖通等者。依止名身通諸根矣。而身根勝得總身名。餘立別稱。
疏。前已破表至今更破無表者。前破對色。表亦在中而已破訖。今為外人於總色中別執表實。故更破之。破表令無名破無表。不是破彼無表之色名破無表。
論。若言是形等者。彼以總身一分形色。而能表示自發業心。故說形色名為身表。身所造業名為[1]自業。故成業論云。此中有說。且身表業形色為性。誰之形色。謂身形色。若身形色。何故前言身所造業故名身業。謂總名身一分攝故名身形色。依身大種而發生故名身所造。以總身言於別亦轉。此能表示自發業心令他知故。為顯此義故說頌言。由外發身.語。表內心所思。譬彼[2]潛淵魚。鼓波而自表。形色者何。謂長等性。何者長等。謂於彼生長等名想。此色處攝。
論。若言是動等者。動謂行動。行動即是色處所攝。故成業論云。有說身表行動為性。何名行動。謂轉至餘方。此攝在何處。謂色處攝。何緣知此轉至餘方。謂差別相不可知故 釋曰。既差別相而故知有動至餘方也。俱舍亦云。動名身表。以身動時由業動故。
疏雖彼自宗至無不定過者。詳曰。或可因中以言簡之。應云除色.心等是有為故。或色.心等攝入宗中。皆無不定。雖本破動。為遮不定兼破色.心令剎那滅。違他順己亦無過矣。
疏。謂滅應更生至無不定者。詳曰。住不更生。待因之因於住得轉。何理不得成不定耶。若住非滅非不定者。夫不定者唯對宗法。滅既有法。住雖非滅何廢不定。由斯住相攝入宗中。或因中簡即無過矣。
論。非顯非形等者。按成業論云。日出論者作如是言。諸行實無至餘方義。有為法性念念滅故。然別有法心差別為因依手足等起。此法能作手足物異方生因。是名行動。亦名身表。謂色處攝。雖亦名動。然念念滅不至餘方。與前計別。
疏。五天有五論師者。按西域傳。東天馬鳴。南天提婆。西天室利羅多。北天鳩摩羅多。中天龍樹。具如彼[3]辨。
疏。豈以顯等為表[4]知者。見佛相好色身生敬。此所見色但名顯色。無表示故。觸等准知。
疏。或復語等者。問前解何別 答前釋但言語能表了。而不分別。後解分別。由其語聲有假名等而有表也。
疏。識變簡經部等者。問身.語二表經部.有宗俱非識變。何故身表而言識變即簡有宗。語表識變即簡經部 答經部執有動為身表。真.似相對似簡真動。有宗不然。故識變簡。有宗麁實故聲是實。所以似簡。經部不然。但識變簡。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疏。謂身勇身精進者。勇謂策勵。精進謂勤。由二在內不示他故名為無表。
疏。心勇等者。此心勇等者心所所攝。今明於色故不取也。文同[5]表矣。
論。然依思願等者。有義定道亦依誓願所起思立。謂將起彼定道[6]惑時願云。我當許時入定。由此便能引起勝思遮於惡色假名無表。又約自性言但依思。若通眷屬。即依俱行心.心所立。義亦無違。能遮惡惑通相應故。如二定體眷屬而言。依二十二心等種立。若自性者但依能厭惠種上立。今此必爾。聖說依思業自性故 詳曰。入定起願。但為出定時分限也。不緣於惑而方發願。與別解脫願有別也。不可為例。又彼眷屬通依餘立。有理無教。理亦難據。何所以者。若以二定依多種立例惑同者。別解脫惑理亦應爾。思種同時有多種故。又應表惑亦依現思相應法立。若言此等無遮惡能故不依立。定道相應何得即有。若言非勝復非業性而不立者。定道應爾。若表惑及別解脫亦依俱時種及相應。理即有也。而教未見。
論。善惡思種增長位立者。此散無表何要依種 若不依種。受惑已後散亂等心。應不名為具律儀等。為遮此過故依種立。故成業論云。若三種業但思為體。於散亂心.及無心位爾時無思。如何得有名具律儀.不律儀者。由思差別所熏成種不損壞故。名具律儀.不律儀者。故無有過。
疏。殊勝思者。簡下中思不發無表者。按成業論云。思差別者簡取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此思故熏成二種殊勝種子。依二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
疏。[1]猶現無依諸福業事者。無依之義略有兩釋 一云依謂所施財物等類。此財物等是業所託名之為依。今者雖無所依諸物不起身業。但聞諸善而起深心隨喜恭敬。而於身中福亦續起。此所起福名無依福 二云非唯起心亦身恭敬所增之福。但無施物總名無依。
疏。施主遠處等者。此有依福。即所施物名之為依。故俱舍論第十三云。如契經云。善男子等成[2]熟有依七福業事。若行.若住.若寐.若覺恒時相續福業漸增 釋七福事者。一施羈旅客。二施路行人。三施病人。四施侍病人。五施園林。六施常食。七隨時施。如是七種有所依事故名有依。善故名福。作故名業。思託名事。
疏。若新熏種等者。難陀師義。唯是新熏。而於彼宗分為二釋。一云。種子念念體增。即如疏辨 若爾後時既無現熏種云何增 答由發惑思能熏力勝[3]合所熏種後後體增。如水.土等有勝功能令麥等種生芽莖等種種多果。惑等種體既復倍增。有依.無依福業事等亦體增也 二云增者但種子上能防惡惑七支功能而倍倍增。何所以者。要現熏習種方生故。又若體增後時現生從何種起。不可有生有不生者。種勢等故。後亦不得多種共生。違世間故。故但用增 詳曰。雖有兩釋用增為正。
疏。若新舊合用者。此護法釋。傳有五解 一云體增。體有二種。一新。二舊。唯新熏增而非本有。本有勢力不及新故。又非今時思願起故 二云由發惑思合新體增本有用增。依體增立 三云新舊悉體增長。依二增立 四云新種用增。其體不增。本有體用皆悉不增。理同前師。尋可知也 五云本亦用增而體不增。然唯本有俱為一釋。如疏所明。三師合論總有八釋。皆用增勝。正如疏斷 問無表之色依表種立。表種既多。為依何立 答正釋如燈。傳有五解 一云第三羯磨末後念心。若住求惑等流善心。即依此種而假建立。若於此時起住不同分心。或在無心。即依前位近因等起末後心立 二云始初乞惑乃至第三羯磨後念所熏成種。期心滿故皆可增長。故可總依多種假立 若爾如何初念唯立一具七支無表色耶 答種雖有多各各有能。唯防一具身.語七支。故說初念唯有七支。實非唯七。又種子和合不可分別。勢力既同。總立無失 三云唯依近因等起末後念心思種子立。非依多種無有前失。此一念心近能發惑故唯依此 四云唯依近因等起初念心種發身.語中。此最勝故。身.語因此成善.惡故。後皆隨轉。非轉因故。如剎那思性不定故。由此最初能發無表 五云近因等起中無論初後。但最勝者事究竟時。思種增長能發無表 有義斷云。可依第二勝思相續。功能力齊有依.不依所以無故。非如有宗表唯一念。大乘身.語既相續流。能發彼思皆名表故。故無表色依多念思。但表皆能發無表故。律儀既爾。不律儀等准此應知 詳曰。觀此斷意其理非無。然稍雜亂。轉與隨轉有何差別。近因.剎那二起何殊。許於初念有多七支復無文故。故第四釋理最為勝。餘皆有失思准可悟。又新熏等前有八釋。以今無表所依種義所有五釋歷彼前八。一一有五成四十釋。其正不正量可知矣。
疏。初熏種時舊亦生種者。現行熏彼新熏種時。本有舊種亦復[A1]摶生一種子也。即是四法同時起也。此非正義。
疏。又簡遠近等者。審慮決定遠近如次皆是所起身.語加行。加行之中分遠近也。
疏。及與剎那者。其動發思發身.語者[4]多為近因。為因引起身.語二故。故名等起。能起名起。第二念後心.心所等但名剎那。剎那剎那自相引起。近因起者名之為轉。依彼現.種立表.無表。剎那等起名為隨轉。隨前轉故。不依現.種立無表等。以非決定是善.惡性起身.語故。由有隨轉業起分明。故立有也。
疏。彼決定得色名因等者。諸律儀惑悉皆能止身.語惡色。顯揚據此故能止惑。從所止法以立色名。若發身.語諸惑不定故。彼不依所發身.語而立色號。
疏。定道合說者。彼顯揚論定.道.別脫三惑合說。云依不現行建立色性。三皆能止惡身.語故。
疏。此顯差別等者。此唯識論顯隨心惑.及不隨心二惑差別。故別脫言發身.語也。定.道不必皆能發故 問律儀防惡。惡通三世。防何世耶 答傳有三釋。一云通防三世。過.未雖無依現立故。故防現在義即防三。二云唯防現在。過.未無故。三云唯防未來。過.現已起。防無用故 詳曰。初釋為勝。如無漏見依瑜伽等亦得說言斷三世惑。此亦應爾。至下當悉 問發惑之思願遮惡色。惡色既七皆是所緣。應熏七種依立無表 答如二定體依能厭立。此亦應然。依能遮種。
疏。非是表者。不發身.語但名無表 若爾何故名正語等 答止惡身.語名正語等。
疏。如發身語思等者。不示他故。非種子故 問道相應思非表.無表。而依何法名道律儀 答且約別脫依種子立。道相應思非種子故云非表.無表。非盡理也。
疏。又望不同等者。望發身.語而名為表。據防惡色名為無表。
疏。不爾等者。此顯理也。八地已去及乎。如來既恒在定。六純無漏。豈可不有身.語表耶。疏雖三釋後解為正。
疏。不發善身語等者。據八地前及八地中不發時說。
疏。然無無表者。章有兩說。今疏同章第二師說 問表義云何 答後思表前思名意表業 問前思已滅何所表耶 答如第三羯磨無心之時方名表者。表前方便思故得名為表。此亦爾也。又思見分及自證分更互相表。名為表也。
疏。三業無表皆假等者。按佛地論云。雖有毀犯制立學處。但假安立而非實有。諸無表業唯以不作為其性故亦非實有。
論。能動身思等者。按成業論釋三名云。身[1]論諸根大造和合差別為體。積集所成是為身義。業即是思差別為性。有所造作是為業義。思能動身說為身業。令身相續異方生因。風界起故具足應言動身之業。除動身言但名身業。如益力油但言力油。如動塵風但名塵風 語謂語言。音聲為性。此能表了所欲說義故名為語。或復語者字等所依。由帶字等能詮表義。故名為語。能發語思說名為業。具足應言發語之業。除發語言但名語業。喻同身業 意謂意識。能思量故。趣向餘生.及境界故說名為意。作動意思說名意業。具足應言作意之業。或意相應業。除彼作字.及相應言但云意業。喻如前說。略提大意。具如彼辨。
論。能動身思至說名意業者。問思有四種。三如論辨。第四剎那。此何不說 答。有義剎那等起三性不定。罪.福二行彼非定依故。此說業不論第四。若末後思性類同者即動發收。第三通轉.及隨轉故。故不別說。其初二思望身.語業遠因等起。動發近因。由此應言遠因等起必初二思。有初二思非遠因起。如邪見俱不發身.語。近因等起必動發思。有動發思非近因起。如剎那思。
疏。問若發身語思等者。有義今不依此。如所熏種雖非是色。而能防色假名為色何妨。現思以非色故雖不能表。而能發色假名表色。然疏主意近覺知非。表無表章許名表也 詳曰。疏無誤也。不同色.聲有示他義為實表色。不同種子有相續義為假無表。云非表等。不障以為假表色也。若不爾者。後既知非章中許表。云何於疏而不改耶。豈故欲將迷學者乎。疏既不改。故知不謬。本意如前。
疏。造作於心等者。問若造作心何非意業 答彼唯動意。今此復能動身.語故故非意業 有云。此思能起身.語所起身.語有所造作 有義由發動思能起身.語即名造作。身.語是思所造作故 詳曰。疏釋為正。故下論云。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2]等品[3]沒心為業。驅役自心令造善等。彼既明文。此何不許造作於心名有所造。不可說彼唯明意業。文無有簡通明思故復云心令造作善等。豈身.語二無善等耶。令心既是造作心義。餘解紕謬思可知矣。
疏。道有二義等者。有義彈云。言遊履者是所緣義。此且非理。若對現在說過名前。過去無體何名能履。若對未來現在名前。未來未生何為所履。若引發義名遊履者。理亦不然。其引發者是通生義。既前二思是能引發。道義即是前審決思。如何所引第三名道 詳曰。疏立無違。彈者似破。現在名前。未來名履。豈不許意緣未來耶。若許緣者所緣名履竟有何失。若言引發是通生義是審決者。難亦誣謬。設縱引發是通生義。何唯審決。豈發動思非通生耶。若言非者違諸聖教。三業皆能招異熟故。又疏但云所引發義名所遊履。而不說為屬能引也。且猶荒野本無路徑。後因人履其路方有。此道豈非人所引耶。發動所引而得道名於理何失見彈斥乎。
疏。身語[1]是業道義者。業道之義。義即境也。
疏。不相似故者。不相似故名不相應。不似色.心質礙.緣慮。
[2]論。非如色心至[3]有體可得者。有義非疏釋云。因非如色等現量所得。非如心等比量所得。作此立因。因不定失。彼說無為非如色.心二量所得體相可得。應言許是有為非如色.心質礙.緣慮二量所得體相可得者。即無不定 詳曰。疏已簡云自無為法舉色等等他宗無為非此所許遮過已盡。何有不定。准有義因。乃有相違決定過也。相違因云。許非慮.礙及假無為。為.無為中隨一攝故。如實無為。宗義可知。又豈彼宗不許聖者證得無為。若許得者。無為何非現量所得。除現量智更有何法能證無為。若言不同色.心而得名非得者。亦為不可。喻取少分。有現量得即為喻也。
疏。又擇滅等非此所許亦無不定者。有義此亦不然。共[4]比量於他有不定過名不定故。故但如文即無不定。無為亦如色.心.心所體相可得。非無體故者 詳曰。若共比量犯他不定即為過者。何有正量。且如九句第二之因。亦犯他宗決定相違。以彼自許有聲性故。域龍何乃斷為正因。及將此因聲.勝相對便為不定。以此故知。共比量者違共及自方名為過。違他便非。不爾乃違諸教理也。又言無為如色.心等非無體者。為自.他耶。若他無為許之心外。心外不有何言非無。若自宗者。何乃不有他不定耶。若言非許無不定者。與疏何別。雖有異端固難為據。
論。非異色心[5]作用可得者。如疏具簡真如等法不定失矣。有義說因應云許是有為或無為不攝。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即簡不定 詳曰。自宗無為非定異心。他宗無為非自共許。何有不定須加論乎 問色.心.心所為即是因。為不爾耶 設爾何過 二俱有失。若云因者。因但取彼不異色.心作用之義。豈取彼體。又因是彼有法之義。若實色.心依假得等豈非倒乎。若非因者。成非實宗。實色.心等豈非異喻。因於彼轉。何非不定。色.心亦非異色.心等有作用故 答為二釋。一云因攝。雖因正取非異作用。色.心乃是所不異法。故在因收。正因依宗無倒依失 二云。異喻。因應加云。許無慮.礙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便無不定。色.心異喻。有慮.礙故。二釋任取。
論。畢竟無等者。按瑜伽論第十六。說有五種無。一未生無。謂未來諸行。二已滅無。謂過去諸行。三互相無。謂諸餘法由所餘相。若遠離性。若非有性。或所餘法。與諸餘法不和合性。四勝義無者。謂由世俗言說自性。假設言論所安立性。五畢竟無。謂石女兒等。
論。或餘實法所不攝等者。有義疏說假實相對因。謂假法之餘。乃實法之餘。此非理也。彼宗得等皆是假法之餘。實法攝故。因便不成。故今別說除不相應外餘色.心等實法不攝故 詳曰。依觀疏中重疊簡略誠無過矣。何枉剩焉。故疏簡云。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既云色.心之所不攝。豈不遮彼隨一過耶。又疏復云。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此乃顯得他雖實攝。明自許得實法不攝故置許言。許言有二。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他皆許。敵者許得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法不攝。唯自宗許。許言寬狹。簡過乃窮。疏何非理。
疏。[6]不能起因有三者。外以三因明得能起。即下論中外救等是。
疏。論主六難者。以六箇難而破三因。
論。未得已失應永不生者。問未來應生。闕緣不起亦名已失。此定不生。得非擇故。今難於此豈不相符 答論中言總。量應簡之。
論。一切非情應永不起者。彼宗不許他身.非情而立得故。故俱舍論第四云。非他相續。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就非情法故 釋曰。若成他身有趣身業自他雜過 非非相續。謂是非情。若成非情便壞法性。為是有情。為非情耶。
疏。須即緣者。即無漏智欲緣真如而即能緣。由智有種能起現緣。
疏。前何須者。不離有情法自成就。詎假得乎。
疏。後即無故者。離有情法法體即無。如龜毛等。何依立得。
論。然依有情至立三種成就者。問得.獲.成就三何別耶。答若依小宗總別有異。得總餘別。故俱舍論第四云。得有二種。一者未得已失今獲。二者得已不失成就。故體義同。依總別門分差別稱 釋獲.成就二差別者。有云。若法未得及得已失俱今初得。此法上得創至生相即名為獲。若流至現得已不失名為成就。獲時不名成。成就不名獲。若古德釋。成通新舊。獲唯據新。其中得失如彼論鈔。若大乘者義乃通矣。如現行法雖唯新得。亦得名為現行成就。種有新[1]重.本有二別。俱名成就亦名得.獲。故瑜伽論五十二云。云何得.獲.成就。謂若略說。生緣.攝受.增盛之因說名為得 釋曰。種是生果之因緣故名為生緣。由種有生果之功能果方得有種名攝受。即所生果名為增盛。或種有彼生果勢用名為增盛。增盛即因。由有此能假立為得。廣有同異如彼鈔釋 問於彼他身.及非情上而有得耶 答正辨如疏。復有二說 一云非情外器自所變者種成非現。現行非情非內身故。若成就彼應名有情。若他所變非自種生。若種若現俱非成就。若於他身自所變者。種成非現。若成現行應自身攝。若他所變若種若現皆非所成 一云非情.及與他身自所變者。種現俱成。雖非執受攝為己體。從自種子非外起故。自識變故。不離識故。彼亦說名為可成法。他變他身外器虛空名非可成。非自種生.自識變故 詳曰。後說為勝。不違唯識。復順下說變他扶塵正義所說。若變他.器現不成者。云何受用他之扶塵及外器色。又豈所受但種非現。而言種成非現成耶。
疏。然五十六者。依撿彼論云。得依因.自在.現行分位建立。此復三種。謂種子.自在.現行成就。更無餘也。疏對雜集而舉來者。意明是說得等之文。不言彼即與雜集同一處引也。
疏。對法第五至亦名不成就者。按彼論云。種子成者謂若生欲界。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2]熟及生得善 釋曰是本論也。唯明煩惱.及生得善。論依未離欲異生說。若已離欲或生上地。隨所離欲。即此地煩惱.隨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未永[3]言隨眠故。對治道所損故。如其次第。及生得善隨所生地即此地成就 釋曰師子覺釋。本論但依欲界未離欲說。釋論兼據離欲生上及上二界明成不成。此即欲界。論若生色界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色.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若生無色界欲.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無色界繫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 釋曰。此[4]釋論者明上二界成.不成就。夫生上地必伏下惑。故上對下名成.不成。種在名成。其生得善不起異界。故皆當地名之為成 問生上二界有離自染。何故自地不名不成 答文略故也 或前欲界明離自染名成.不成。例上應爾。故不舉也 問如上將下起下地愛此即唯成。云何名為亦不成耶 答據多分說。又依上生不說生下。非委談也 問生[5]二界上地之時亦離下染。云何生上當界之惑總名成耶 答依界而論。不據地說。
疏。無不成就者。無煩惱用名不成就。
疏。然准對法至通成不成者。如在一界。餘界生得望有種故名為成就。現行不起名不成就。
疏。以在他界至唯說成就者。釋對法論不說所以。煩惱容有起他地者。對起.不起名成.不成。生得善法無起異界。不同煩惱故但說成。
疏。亦不說現行名種子成就者。但生得善種有其用即名成就。不要生現方始名為種子成就 有云。此論第八說於現行亦名為種。故今簡之 詳曰。雖有此理然乖疏旨。
疏。此依我見至及不成者。此我見斷而有兩說 一云即與當地第九惑同時斷 一云九地第六我見。皆至金剛一時頓斷。今依初義。若後義者。離欲之時有斷.未斷 有云。約伏有成.不成 詳曰。不然。疏自標云若無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故知約斷。若是伏者前已明訖。何須重明。
疏。如斷善根用不成者。問正斷善際但除生得。云何加行用不成耶 答生得劣善彼時猶無。加行勝善云何得有。又若斷善加行位時。彼方便善而已不起。後方正斷生得善也。若不爾者彼邪見心。何力能斷生得善耶。由此總言邪見斷善。邪見加行亦名邪見。即斷加行.生得二善。若根本邪見名為邪見言見斷善。唯斷生得故。諸聖教說斷於善。寬狹不同當如斯會。
疏。以種隱難知等者。問按顯揚論。種合為一。現行開二。何乃不同 答有二釋。一如義燈。一云有義顯揚論意種子類同故合為一。現行相別故開二種 問如小乘中得有三種。謂俱.前.後。大乘同耶 答有義兩釋。一云既無二世無前後得。但隨所成可名法俱。二云或可義說應別安立。如現行法由熏習力得而不失名法後得。引發種子為生現行名法前得。此前.後時唯依種立。俱時種.現名法俱得。無為之得名非前.後 詳曰。理雖可通然義稍狹。不說種有三種得故。而今釋者。過.未雖無而於現在假立三世。依於三世如次立彼後.俱.前得。
疏。今者大乘擇滅之得定屬道等者。有說得者唯依有為。分位別故。無為無得。無有功能前後分位差別義故。諸論皆言於其種.現而立得故。未曾有處於無為法立不相應。而餘處言得擇滅者。由解脫道證會擇滅假說得言。不別建立不相應得。故於無為唯有智證 詳曰。按教准理。諸無為法亦有得得。故雜集論第五云。謂於善.不善.無記法。若增若減假立得.獲.成就。既云於善而立得等。無為何無。文不遮故。言增減者即得.非得。證得名增。不得名減 又云。問何等名為解脫得因。答若於真如先[1]已集起煩惱麁重。若遇隨順得對治緣便能永害。此堪任性名解脫得因 釋曰。無始時來障真理惑名先起惑。善友正教名為隨順得對治緣。此堪任性即能對治。體無漏種。或即現行無漏聖道。無漏聖道即是解脫得之因也 既自明言解脫之得。明知無為立得何失。又說聖道為能得因。故無為得屬能得道 又按俱舍。擇滅之得屬能得道。非擇滅得隨所依身。雖復小教大乘不破亦可為證。此明有教。不同有為有多分位得屬所得。故諸聖教而不具言亦無失矣。而言理者。且實真如體唯一種。對望不同。分為三.四.及六.八等。今望證會而有不同。立得何失。若無分位不許立得。既無分位。亦應不得說多差別。彼此別因誠不可得。故立為善。
論。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者。問既翻得等非得亦名不獲.不成。不獲.不成云何差異 答大乘無文。習小乘者而傳釋云。謂若有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此法非得創至生相將不成時說名不獲。若流至現名不成時。然不獲時未名不成就。不成就時不名不獲 問小乘非得有法前等三種差別。大乘同耶 答有三釋。翻前得義義准可知。同於小乘立亦無妨。但假實殊。
疏。一屬所得等者屬謂繫屬。有為法上所有能得皆屬所得。同有為故。
疏。二屬能得道等者。得是有為。故滅能得不屬所得。為.無為別。六行斷惑。此能得得即是有漏。若無漏智所證滅得得即無漏。有宗六行而能斷惑得擇滅也。
疏。三屬所依者。問何乃爾耶 答有.無為別。不屬非擇。非漏.無漏二道所得故。不屬道故屬所依。
疏。一屬道至世道得故者。問六行得滅亦由智惠簡擇方證何非擇滅 答若智簡擇能斷惑種所顯之理方名擇滅。六行不爾故理非擇。
疏。如畢竟得非擇等者。如入見道。黃門身等永更不生皆名畢竟得非擇滅。耶理如燈。
疏。三屬種子等者。此緣闕法有更生義故屬種子。
疏。非心緣證者。緣六行道 證無漏道。
疏。通有漏三性等者。具如燈說。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性者。按婆沙論四十五中而釋名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說。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造異類業受異類生故名異生。復次能令有情墮異界故往異趣故受異生故名異生性。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者。問既於諸聖未成就故名為異生。若於諸聖隨得一種應唯名聖 答有義兩釋。一云義同小乘。不獲一切三乘聖法名為異生。若獲小分即名聖者。故俱舍論第四云。不獲何聖法名異生性。謂不獲一切。此不獲言表異於獲。若異此者。謂諸佛世尊亦不成就二乘聖法應名異生。故知不要具獲諸聖方名聖者。大乘亦爾。下云依於二障立異生性。二乘斷一即非異生。即同俱舍不獲一切聖法名異生性。若獲小分即名聖者。二云與薩婆多義有差別。二乘迴心未至上地亦名聖者。得生空智斷煩惱故亦名異生。未得法空智未斷所知故。然依彼說將為順理。今此亦言於諸聖法不成就故 詳曰。今取後釋。如二乘者迴趣大乘至於初地名得聖性。若得小聖即全名聖無異生義。何至初地云得聖耶。若云得彼大乘聖性名得聖者。未得大前何得不名為異生耶。又此但云未成諸聖名為異生。不言小獲即全名聖 問二乘無學未迴心前。為唯聖性。為俱句耶 答若決定性唯名聖性。自果滿故。若不定性而有兩[1]種。一云唯聖。據所求果今已滿故。二云俱句。雖未迴心求於大乘。然有彼性障而未顯故得俱句 問大乘異生性三非得中何非得攝 答聖性唯通自在.現行。非種子成就。異生反彼。故但自在.現行不成 問自在據種有種姓者。云何亦名自在不成 答雖有種體用不成故。故亦不成。若用成者非異生故。有說論既自言依障種立。故應但說名種不成 詳曰。此非善釋。若望障種此即種成。何名不成。故知非得望所未得名為非得。如前說善。
疏。[2]唯俱舍正理立等者。按俱舍論第五云。此復二種。一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同分。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別者謂諸有情界.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復有法同分謂隨蘊.處.界 釋曰。一切有情而等有故名無差別。差別有情同類等有名有差別。准法同分亦合有二。但論略也。且如五蘊。蘊義是同。此相似因名無差別。蘊蘊各別自相似因名有差別。界.處等法皆倣於此 問有情同分無差別者。為體一.多 答有兩釋。一云體一。猶如命根。一云體多。如所依法。後說有憑。前無文也。故正理論云。云何異熟。謂趣.生等同分。云何等流。謂種性等。又先業所引是為異熟。現加行起是名等流。若同命根即唯異熟何有等流。其法同分亦有兩釋。准前可知。
疏。如異熟色等者。即內有情五根等色業所感者名為異熟。若外諸色。及內身中非業所感而有二分是等流色。
疏。更有餘難准生為之者。難云外法非趣.生。非趣生故無同分。外法非趣.生。非趣.生故無生等。若言外法是有為。外同內法有生等。亦應外法有相似。外同內法立同分。以古有宗外無同分故為此難。
疏。此設外救出自論文者。出順正理。
疏。[3]後為[4]微逐文外意者。而無論文。疏主自意。又安惠師救俱舍中亦有此[5]微。疏主小同。
疏此義失宗者。小乘失宗。本不以造而解於色。今者以造而為其[6]難。故乖本宗。即就本計更難彼云。質礙名為色。故能所造皆攝色。但相似故立同分。同分相似何不有。
疏。設欲翻勝論等者。改彼勝論所說同句以為同分。名翻勝論。故俱舍論第五云。又應[7]顯成勝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義句。於一切法總同言智由此發生。有云。善妙談論名為勝論。翻此妙論云我不立。理亦難知。經許假有。今翻為無有違教失故云難知 詳曰。前解為正。順疏論故。
疏。不同小乘等者。按順正理第十三云。此中身形.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為同。分是因義。即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疏。俱舍經部等者。按彼論云。若爾所說同分是何。即如是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諸穀麥等同分也。
疏。及無色界起不同分心等者。此敘有宗難經部也。按順正理第十三云。若處無所引異熟內五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污識.或善有漏.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異熟分故。說何為命 釋曰。正理難意於無色界無內五處。或起餘心無異熟意。異熟勢分於彼既無。說何為壽。疏中敘難但取彼意不具彼文 言不同分心者。即是染污.有漏善等。與業所引異熟心別名不同分。雖無漏心亦非同分。無漏.漏別故別言之 經部命根而有兩說。一正理說依六處立。二俱舍說依眾同分。然俱舍師救前破云。若依異熟立者是異熟。若依餘立者。雖依彼立非隨彼法而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惡聲。
論。然依此識立命根等者。若依此論。唯依種子以為命根。命即是根。持業釋也。若顯揚論謂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名為命根。現行第八在第六處取彼為命。即命之根。根是種故。或命即根。俱是現故。
疏。言識者簡相應法種者。問第八王.所俱業所引。應齊有能令住決定。何不依所種立命耶 答有兩說。一云若爾一身即有六命。隨所依種而有六故。二說依六滅生[1]心同。事業等故。論說識種以劣從勝。如說唯心亦攝心所。又俱異熟。業所引故。如依五蘊立一同分。命依多種。體亦唯一 詳曰。前正。相應種子無力持故。如所變相無實用故。持用既無依何立命。不以小同令一切等。
疏。非取生現行識等者。有說此種由業所引。有能生識一期分位差別功能。依此假立 詳曰。疏釋正也。大小乘教無說能生名命根也。且俱舍頌曰。命根體即壽。能持燸及識 雜集論云。[2]識蘊相續住[3]時決定令眾同分常得安住或百年等。名為命根。瑜伽.顯揚.五蘊等論皆以住持而名命也 問若以能持為命之義。業種亦有能持之功。何不取耶 答大.小乘教皆言命是業之所引異熟無記。若取業種便乖前義。故以簡之。
疏。命根無屬等者。按五十七云。問命根何等根分 釋曰。二十二根中是何根分 論主答云。此無所屬。先業所引時量決定而建立故唯說假有 釋曰故知命根非依現識。現識即屬意根攝故 問種從於現亦意處收。何無屬耶 答如男女二.三無漏根。以彼所依身根.九根小分為體。不名無屬。此但依彼種上假立。不是所依根之分故名無所屬 問依現假立不取現體。何非無屬 答准於斯理依現假立不違瑜伽依唯識文明言種故。復依種立有多理故。故取依種 問三科之中法處.法界.行蘊攝命。何名無屬 答有義假立命根約功能異。故說非根非法處攝 詳曰。不然。瑜伽意問二十二中是何根分。不約三科明所攝故。故彼論云。問男.女二根何等根分。答是身根分。問最後三根何等根分。答是九根分。謂信等九。問命根何等分。答此無所屬。唯假立故。准此故知。對二十二明相攝也 問種有新舊依何種立 答有二釋。一云法爾.新熏隨其所應先業所引正作因緣生現識者。依彼種立。二云依二種立。共作因緣生第八識。勢力等故和合似一。不可說有體各別故。無二命失 有義斷云。今依前說。名言種子既有眾多。不可一切共生果故。然今命根所依之種。要前生熏。先業引故 詳曰。護法既許新.舊合用。命根所依亦應如是。或唯依舊。或唯依新。或通依二。遇緣即依不可定判。又但許依新.舊二種。不言一切皆悉總依。言所依種要前生熏。即唯新舊。如何斷取前之所釋。
疏。又是現行識所持等者。此第二釋。於此釋中[4]典有三意 一云是現行者。顯揚六處俱是現行。現行即是種識所持 二云是現行者。顯揚六處是第六現。六現者第八現識。第八現識識種所持 三云是現行者。顯揚六處是現行也。識所持者。六現是彼第八識持。從所持說。能持等者。六現現八俱名所持。八種持故 雖有三義前解為本。後二理通。
疏。雖二解者。前又解以上名第一釋。又解以下為第二解。
疏。或本識種或六處種等者。牒前二解。識種第一。六處第二。
疏。取五根種等者。問既以種子名為命根。設現間斷而種不[1]已。何得難云即應名死 答種有功能現不應斷。現行既斷明種無能。能既謝焉何不名死 有云取六根種立命為善 詳曰。不然。有分捨命。三界命差。種種之[2]遇。如疏斷善。
論。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等者。疏中假敘有五問答。准理言之他難未息。且第五翻云。心法通能[3]狀。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外言亦爾。心法通能厭。非色非心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故未息諍 又釋疏中第二外難。傳四師釋 一云厭心能厭無。依種立無心。厭色能厭在。不依種假立。此釋不然。外云亦然。厭心能厭無。有別實法礙。厭色能厭在。無別實法遮 二云我說無心是假法故。故於二位有無不定。汝說實有不依色.心。如何不許二處俱有。此亦不然。外人難云。汝既是假一有一無。何妨我實一無一有 三云厭心入無心。依厭心種立。厭色入無色。亦依厭心種立。此亦不然。厭心心不行。可依心種立。厭色心尚行。何得依心種。又無聖教說無色定是假立也 四云為破執實依種立假。實執若無假亦非有。此亦不然。且滅盡定三乘通得。豈為對執而施設耶 詳曰。觀前諸釋雖總有理皆未窮難。今助二解。一我無心定能厭無。無心依心種假立。無色能厭心不已。無色不依色種立。汝無色定能厭在。無色容實不依餘。無心能厭既云無。無心應假依他立。由彼宗說非色非心即為定體。不說依他而假立故。故為斯難。二以無色定且抑他爾。不息他救。意者思之可知。由此故有第二假遮非實破也。
論。假亦能遮等者。有義疏說極微是實和合是假。又說彼宗瓶等能遮實不能遮。此皆是錯。一切有宗能成.所成皆是實故。即所成實亦是能遮者 詳曰。有宗所成五塵雖實。塵合成瓶。瓶等是假。疏說彼瓶為和合假。不說所成五塵為假 又疏說云實極微法而不能遮。不和合故。明知所成既是和合。許是能遮一何妄破 又此疏初而以四句辨宗別。云薩婆多麁細皆實。豈可前後自柕楯耶。疏文文約而義包也。
疏。此引有別法等者。此俱舍也。問按俱舍云。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名為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暫不起。如堰江河。既證無想是實有物。云何得言非謂假實以為喻耶 答喻意成前有法能令心.心所滅。顯所遮外而有能遮不成實有。若不爾者有宗.經部皆許堰等非是實有。為實之喻。喻豈不有兩俱所立不成過耶。為離此過故不成實。斯乃疏主深得彼旨。有義如堤塘言。與外人量為不定過。謂外量云。二無心定.無想異熟。定是實有。是能遮故。如無色定。與作過云。為如無色定是能遮故是實有耶。為如堤塘是能遮故非實有耶 詳曰。是法差別過。以實有者是法自相。離色.心實有。不離色.心實有是法差別。有宗意成離色.心有。無[4]也定者是不離心。反為異喻。因於彼轉成差別過。
論。發勝期願等者。問加行之中通於定散。散發願者理在不疑。定加行中亦能發不 答有二釋。一云能發。一云初修專注厭心無由能發。若得自在發無有失。
論。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種招異熟識者。有義明了心中求無想果故。微微心所熏成種為[5]果熟因能招異熟。微微心中行想微劣。非別能求當異熟故 詳曰。論自明言無想定前求無想果不簡遠近。微微之心豈非定前。若微微心劣不求者。云何前云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豈劣現行所熏得種乃成增上。故行相細名為微微。非據微劣名微微也。故疏說正。
疏。明了心時種子招異熟者。即微微心名為明了。對彼無心故稱明了。第二解言明了心者對微微心名為明了。
疏。此言雖總至二果別故者。有義一種子體約前後位招二種果等者。微心時種滅已即無。如何別說招總異熟。故亦非理。若依別報轉識諸根說別業招即無有失。然應云明了心等招別異熟微微心時招總異熟。或微微心通招總別。瑜伽論云。能引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如何違教倒說招別 詳曰。若言明了招彼轉識別報異熟微微招彼總報異熟。無想異熟假故不招。如何聖說無想定因。無想異熟而為果耶。假名為招如燈具辨。
疏。無心以去至無想異熟者。即是彼天第六識等種子之上。能遮彼地六識等現不起功能。名為無想異熟體也。
疏。故前解為勝者。問勝義何也 答言無想定招彼果故。以微微種建立定故。以前非定。若取前心而[1]減彼者。云何得說由定生彼。又彼別報而無其體。云何實種能招彼耶。故前解勝 有義疏云微微心至各招一果。今不依彼者 詳曰。疏已斷訖。何煩重非。
疏。今解等者。疏主出彼無想事體疏有兩釋。復有說云。彼本有初別報異熟轉識暫起宿因緣力後不復生。故依第八生得無記心.心所滅。此不行位假立無想。彼無生得心.心所時。依彼現八而假建立無想異熟。無想異熟既果非因。故不可說依種子立。有義斷此以為正說 詳曰。依種為正。若言彼位有現第八故依立者。二無心定亦有第八。何不依立而依種耶。若言是果下依種者。種被現熏種應非果。種上功能翻往往時定為果何失。
疏。善等恒行心等者。等言等彼有覆.無覆。長途所起名為恒行。非不間斷名恒行也 或疏脫也。應云不恒行。
疏。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者。當體立名即持業也。從因受稱故依士[2]也。[3]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末)(論第二)
[4]疏。如童女想等者。西域[5]立法出逢童女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齒白脣薄脚膝纖團。表此女人生子必善。異前相者生子必惡。
疏。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遮彼生等定別有故。與彼定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是第六決定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喻故 有云。第六雖不改因亦得成故 詳曰。不然。第一.第六二種不定更有何別。故初釋正。
疏。無為無生至三種能相者。此外人難。
疏。體無起盡等者。論主答也。
疏。此難不然等者。問外言亦爾。立.不立別。何能息難 答我宗無為亦立假想。故大集經第二十云。無為之法有三種相。謂無出.無滅.無住。瑜伽八十八云。有為是無常。三有為相施設可得。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為三相 若爾何故不相應法但二十四 答舉勝而談二十四也。我既假施。汝應實立。又難彼[6]六。我宗無為體是一無差別故無假相。汝宗滅等許體多同有為多有實相。
疏。因有親疎者。謂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皆是因緣所攝。且同類因三性五蘊各自為因。如善識蘊望自為親。望餘四蘊名之為疎。以非識故。餘互相望親疎准此。
疏。緣法亦爾者。四緣之中除因緣外皆名為緣。且自六根望自六識名親增上。餘望六識名之為疎。不為礙故。非近生故。餘准此知。
疏。正理師至是取用者。按正理論第十四意。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取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有作用 俱舍師破。功能.作用眼目異名。何故生用但名功能。住等三種名為作用。又違娑沙評家所說。說云無有等無間緣異時取果異時與果。准彼論[7]主。入無心定即是過去取.與果也。既過去取應名現在 正理師言。等無間緣現在頓取過去漸與者。此為不可。即無間緣異時取.與違前婆沙。
疏。何不去來法皆有功能者。此難過.未一切諸法皆有功能。不但生相及與果也。俱本有故。
疏生。非作用等者。此乃牒計成前難意。由汝本言生與果等不是作用顯是功能。不言餘法有功能故。又難生相無作功。作功無故名功能。餘未來亦無作用。無作用故名功能。難過去法亦准此知。
疏。異滅至便非現在者。問准正理論。住.異.滅三皆能取果。起用各別。於所相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異即衰損令取劣果。滅即壞滅令入過去。難豈非過 答異等不能引於勝果名不取果。就一邊難亦無失也。
疏婆沙第三說未來三法有作用者。按彼論云。謂一切法能於未來有作用者。總有三類。一者內法。如苦法智忍。二者外法。如月光明。三內外法。如諸生相 問苦法智忍作用云何 答即彼論云。苦法智忍能正捨異生性。謂正生時捨異生性。於正滅位能斷欲界見苦所斷十種隨眠 釋曰。言正生者即未來世。未來世捨異生性。是忍作用。餘二可知。
疏。即前異不成等者。按彼論。經部破有部云。異於一法進退推[1]微理不應有。異謂前後性相轉變。非即此法可言異此。故說頌曰。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是故於一法。立異終不成 釋曰。異相異法。若即是前住相住法異義不成。非別法故。此乃進責。若異相法異前住相所住之法。法即非一。若住異法而有別者。有違宗過。彼許一法有住異故。此退責也。
疏。十時分位者。胎內.胎外各有五時。俱如法數。
疏。諸論唯望於前者。諸論通明一切有情。有情之名亦攝無學。無學末心更無後蘊。無後可異故言望前。
疏。亦說除彼末心者。除彼無學最後之心。對餘有情亦得異後。故不相違。
論。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者。問大乘自許他方佛土色亦能詮是異聲有。因豈不犯自不定耶 答非實詮言以簡彼訖故無不定。
疏。若不言法處等者。若宗但言非離所依別有實體。他許屈曲離所依色別有實體。故闕所立。若言法處。他亦不許色上屈曲在於法處。故喻無過。
疏。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外難意云。長等但依色。即令別處收。無表唯依思。應不同處攝。答意云。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難令不同處耶。此即且據同處答他不離他責。他責之曰。長.短亦爾。現同處故。何得難令別處耶。由此次下當正解也 有云。現行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同法處收 詳曰。定道無表理容可然。別脫無表如何依現。又若意境即同法處。色等屈曲自亦意境。應唯法處。故知非也。
論。此應如彼聲等者。疏有兩意。初立量破。而言此者此小內聲。彼亦彼小絃管聲也。次云又若語聲等者。此言此自內屈曲聲。彼即彼外內生名聲。然疏中量與前外量作有法差別。思可知也。
疏。但如汝化身語二業等者。意如燈釋 問既許能詮成語業不 答大乘語業實體唯思。若據假業。縱離質聲名業無失。故佛地論第七說云化身語業各有三種。謂自他身.非身相應。意業唯二。謂自他身。無非身也非身謂非情。若心相應非非情故。故但二種 問小乘化語得為業不 答若依有部。即質化語能生名等。是語業性。若離質化。依婆沙意而有兩釋 一云化語性是語業。由心發故。雖離質化無執受生。然屬有情非外器攝。故風[2]輪等外器音聲。與此相違不能詮也。絃管等聲類亦如是亦無詮表。有歌曲等似名非真。許是語聲。由風氣等所引發故。雖名語聲仍外器攝。無名非業。不成就故 二云雖是能詮然無實名。所有詮表似名非實。如鏡中火似火非真。性亦非業。又不成就。以無執受大種生故。諸論據似說有情名。依即質化說成化語。
疏。今大乘因俱等者。按對法第一云。因受大種者。謂語等聲。因不受大種者。謂樹等聲。因俱者。謂手鼓等聲 釋曰。因謂所以。受謂執受。省故言受。即內大種所引之聲有情數攝。因不受聲翻前可知。由內外緣所引之聲名為俱也。二增上緣發生一聲。然有宗不許。故顯宗論云。無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為因。二四大種各別果故。雖二大種有相扣擊而俱為因各別發聲。據自依處不成三體。雖有手鼓相擊為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今依大乘。不取小義。
疏。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者。在佛化者而是善收。所餘不爾。以佛色.聲皆唯善故 有義設非是化。有情勝業所感外器有如是聲。能詮諸法同絃管聲。亦無有失 詳曰。經中唯言是佛化作。絃管等聲要人吹扣。無教不例故難依也。
疏。以語與名不即離等者。此遮伏難難云我名離語汝不許之。既不許離汝應即語。故有斯答。
疏。天所愛等者。略有二釋 一天屬能愛。愛屬所愛。所愛名天天之愛故。依主釋 二天之與愛並屬能愛。今者所愛得天愛名。即有財釋。如毘伽羅論而明此事。即樞要中所說是也。
疏。文者彰義等者。名.句二種為彰為顯。顯彰自性差別義故。文為所依從能依說稱為彰顯 有說文體即名彰顯。以能詮彼名.句二故。能詮即是彰顯義也 詳曰。疏釋為正。有所憑故。故瑜伽論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俱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諸法自性.自相。亦了音韻。不能了達深廣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俱舍第五云。𧙃.阿等字非能詮表。順正理論七十六云。文謂不.能親目於義。但與名.句為詮義依。此等諸論言文不能了達事義能詮於法。云何名顯。若名能顯。云何不能了事義耶。故疏釋善 若爾何故五十二云於一切所知所詮事中。極略想是文。若中是名。若廣是句 答由能為依助彼名.句令成詮表。遠有詮義。詮義疎微名之為略。非親所詮小名為略 今又釋云。若言能詮唯名.句二。若言能顯通名.句.文。文能顯彼音韻差別名.句二故。故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已。顯揚十二云。顯發名.句故謂之文。對法第二云。此言文者能彰彼二故。又此名顯能顯義故。義者所以。文是能顯聲之音韻之所以也。
疏。自相共相體非是遍者。此之二相互不相遍名非遍也。
疏。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者。此二俱遍自相.共相。故名為遍也。
疏。今不同彼等者。今此論言名詮自性。不同餘教現量所證諸法自體之自性也。疏云諸法至唯現量證。即舉所證之自性體。
疏。若爾一切法皆不可言等者。問與次問答何有別耶 答前麁後微。故二別也。細思可悟。
疏。又唯五根五塵心心法得者。根.塵自相名皆不得。故唯心得。佛果八識悉皆得之。因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但得五塵自相。六五同緣得塵自相。定中意識亦得五根。餘即不爾 問五根照境。五境自相根何不得 答現量之心名得自相。根非現量故不得彼 若爾何故顯揚論云問如是現量誰所有。答色根現量等。准彼答詞。即五根體亦名現量。今何言非 答彼文意舉心之根.境。以為能有現量之心而言現量。現量之體實唯心法。
疏。不得共相之別義者。即共相差別義。差別之義句所得故 問此名.句二所詮自.共。與現.比量所緣何別 答有同.別。且比量心而有同者。通緣彼二。若不爾者。如何得言聞謂比量。比量據此得緣彼二。而言別者。於自.共相為欲了知。心相.行解[1]實比餘法。方名比量所取共相。現量望彼而言同者。但言名.句詮於色.聲常.無常等。此自.共相現量亦緣而言別者。名.句所詮但依心變無實體性。唯共相轉。現量帶詮。彼之二相總名自相。又現量心尋彼名言所詮之法。雖不定計名屬義等。而作行解亦與彼同。聲不及處智不轉故。佛知彼無以遍緣故。亦與彼同。除前諸義。若五.八識在於因位相。正義有體。定所帶相通有無體。名.句所詮共相無故。故與彼別 問名.句所詮心變無體唯共相轉。比量亦爾。二能變心.及二所緣竟何別耶 答句等所詮該於一切自類之法名為共相。比量所緣通於異類名為共相。如所作因通聲.瓶故。比量之心立一種類貫比餘法。尋句等心即不如是。故有差別 若爾尋句等智何量所收 答定心緣名現量所收。尋名橫計即是遍計。非量所攝。若不橫計雖不作意。貫於餘法亦比量攝。不爾此心是何攝耶。更思 問名.句所詮與經所說二相何別 答經依法體。名.句所詮想心安立 問何故不取緣名等智所有相分為共相等。但取行解心變者耶 答所變相分不通餘類不得名共。行解通餘故名共相 問此尋名智既依共相。其相體無。如何得有名言熏習能生本體 答尋名言智相分非無。順行解心能生本體。但於相上作青黃等.色聲等解。解心所緣此之共相體性是無。於自相上增益此故。更有問答。如章具辨。
疏。未了有名等者。略有二釋 一云由未能了法自相故不得有名。文巧略也。餘准此釋 二云雖有多字。猶未能了法之自性故須有名。有句准此。此明立彼名.句.文三。不取於頌之所以也。故下結云不別說頌。後解勝也 問依字有名.句。三皆不相應。依句頌方成。頌不相應攝 答有二釋。一如疏辨。二云字成名.句等。言勢相續不相應。頌雖以句成。言勢間隔非彼攝。
疏。雖二自[1]相互不相離等者。即是法.詞二無礙體。體唯是惠。所對有別。體非異也。
疏。詞對機等者。且如如來能以一音起一切聲以應物機。
疏。耳聞已等者。此約聞法行相分二。非聲.名等有二別體 或可。非體有異之言。顯前法.詞二無礙解。
論。諸餘佛土至立三故者。維摩等經是為證也 問按彼經云。我土如來無文字說。但以眾香[2]合諸天人入律行等。此乃香上不立名等何得為證 答對於此土音聲屈曲所立名字。言彼土無。不說彼香無文名等 問香上名等行相云何 答因香差別悟法自性差別等故。猶聲屈曲解法等也 問思等如何依立名等 答由依思等了法性等假立名等 若爾彼土佛說法不 答亦說法 問如何表示令他得解而名說耶 答由能說者思上名等。令應化機思數等上名等得起名之為說。夫說法者本令他解。思等為緣他因解起名說何失 問豈彼眾生總得他心。又下如何能知上意 答世界既差。總得何失。上加於下下解無違 問此方亦有見色。聞香自思解義。應依思等立名.句.文 答有二釋。一依多分。二云由曾聞聲先解名等。後見色等於義解生。憶念先時名.句等故 問此依香等解。云憶教依聲。他解籍香生。同憶香非教 答要先聞聲見色生解。雖見色解教依聲。聞香生解不由聲故。許名等依香等 前解為勝。此依色等立名.句等。而無教遮復不違理 問聲內勤勇發。名等可即聲。香待外方生。名等應非有 答內香亦勤發。如聲得有名。外香同水林。名有何違理。由聞香等得生解故 若爾亦依所詮生悟。應亦依彼立於名等 答由因能詮所詮方解。故名.句等不依所詮 問經言依香以為佛事。即依香等立文.名.句。經亦說言或有佛土寂寞無言。或但虛空而為佛事。豈即依彼無言說等立名.句耶。
答立名何失。如依思等即其事也。無依聲言名無言也。亦不違理 問既不依聲而立名等。應無聲.耳 答此土不依香等名教。香等不無。故彼聲.耳亦復得有。
疏。發身語多法立等者。且據所發以辨於多。理對所防名多亦得。
疏。命根等者。所持有六。能持之命而得多名。此乃正答前外難也。無表依多。所依身.語色.聲處收能依無表故法處攝。命根亦爾。名等類然。長等不然。故同色處。
疏。有義至法處攝者。若爾外言。我亦如是何理偏責 詳曰。據實依思以立無表。但是一法。此釋無違。若指他難而依所發以明無表。前釋為勝。
疏。餘十種法等者。大乘不相應有二十四。明十四訖。餘之十種准上應知。故指不說。
論。有執隨眠等者。按宗輪論。大眾部等云。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無所緣。隨眠異纏。與心不相應 問計意云何 答彼意說云。隨眠即是貪等。隨眠亦有十種。若無心位及起善時。由有隨眠名異生等。若是心所無心等位既無諸染。應名聖者。若彼位有。何名無心.及善心等。由此計為心不相應。
疏。此義最心麁者。此薩婆多所以名麁。若纏是現行。現行纏與隨眠之義而不相應。言隨眠者隨逐有情眠伏不起。若現行纏不相續故。非眠伏故。故與隨眠名之及義。皆不相應 問何知有部隨眠是現 答按俱舍論第十九云。毘婆沙師作如是說。欲貪等體即是隨眠 又云。阿毘達摩依實相說。即諸煩惱說名隨眠。故本論說欲貪隨眠三根相應。既曰相應。明知現也 有義問云。大乘既以染污種子為隨眠性。外亦難云。汝宗惑種應非隨眠。名貪等故。如現貪等。答我宗隨眠但可說為貪等種子。不名貪等。故因不成。若爾於我此理非無。但可說為貪等隨眠。不名貪等。論主所立因亦不成。此難應思 詳曰。名貪等因。破彼隨眠非不相應。而不障彼是隨眠攝。何以此因反難染種不名隨眠。深乖論旨。若言設防大眾部等為此難者。亦不應言我宗隨眠不名貪等。所以者何。如十八界種隨其現名十八界。貪等隨眠何即不爾。又若隨眠不名貪等貪等隨眠應非貪等。若許爾者。此隨眠等何法攝耶。故為不可。今與彼因作相違決定 我宗染種。定是隨眠名為貪等。無所緣故。如汝隨眠對大眾等便無過也。他若救言。我亦爾者應詰彼云。不障隨眠但不許汝不相應攝。又直責云。我宗染種名貪等。隨現貪等心所收。汝宗隨眠貪等名不相應中云何攝。
論。執別有餘等者。按成業論。敘正量部說無表[1]惑是不相應云。有說此法名不失壞。由此法故能得當來愛.非愛果。意業亦爾。許有此法。若不爾者餘心起時此便斷滅。心相續中.若不引起如是別法。云何能得當來世果。是故定應許有此法。此法實有。心不相應行蘊所攝。餘如疏明。
論。一現所知法者。有義非說色等是現量境名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說世共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名現所知。眼等應是現所知攝。佛心現量緣眼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 詳曰。若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豈世人而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眼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乎。瓶等現知。何須別說。故知論云現所知者。據世間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世有得故。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雖緣非極成義故不依說。由斯三類義有不同故別開也。故從本疏。
論。或色心等所顯性故者。色.心相顯四句分別。一以色顯色。二以色顯心。並如疏迷。三以心顯心。謂他心智。四以心顯色。謂心緣色 問無為云何色.心顯耶 答有義虛空無為通色.心顯。佛地論說。五蘊無處顯虛空故。又心緣空故名心顯。擇滅無為若依能證唯心所顯。若依離縛.自性斷者。亦唯心顯。以簡擇心斷染顯故。通說三斷是色.心顯。由斷五蘊而證得故。或唯心顯。若非擇滅通色.心顯。色.心緣[2]開而顯得故。不動.想受唯心所顯。其義可知。今此通顯諸無為因故。總說言或色.心等所顯性也 問若所知因以破彼者。他亦以此因破大乘云。汝真如等。非不離識無為自性。所知性故。如色.心等。此量亦應成真能破 答宗相扶過。大乘無為與心.色等而非即.離。今難非離故為過也 若爾他改宗。云非不即離識無為之性。復如何通 答亦犯相扶。心言路寂而非有.無及即.離等。遮定即.離言不即.離。
疏。由第三轉上依主釋者。第三[3]轉者名為由聲。亦名具聲。由智惠力斷惑所顯故屬由聲。更有餘義。如因明鈔。
疏。非擇力所得亦爾者。亦是第三依主釋也 問第三由聲。今言非由何得同耶 答雖不由智。然由緣闕無為方顯。故第三[4]放。
疏。其虛空不動等者。有義不能礙物名之為虛。無色等故說之為空。虛即是空。持業釋 詳曰。離諸障礙名為虛空。不能礙物。無色等者。皆離障義。義既無別。何成持業。
論。虛空容受色等法故者。若法內外皆有虛空名遍名[5]空。但法外有不名容遍。既能合法各有虛空。空隨能合體應非一 問若能合法便難成多。豈不自教而見違耶。故佛地經云。譬如虛空雖遍諸色種種相中。而不可說有種種相。體唯一味。如來法界亦復如是。解深密經意亦同之 答大乘虛空性非是有。無質礙處假名虛空。無法無礙故遍諸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無差云唯一味 問下明虛空依如.識立。云何可說性是無耶 答彼經但據無質礙處即名虛空 何以驗焉 答經以虛空喻淨法界。若取依如所立虛空。能所喻法便無異矣。取依識變。識變有為。不可為喻。故彼經云。如虛空中種種色相現生.現滅。而此虛空無生無滅。如是如來淨法界中諸知變化利眾生事現生.現滅而淨法界無生滅。故知不取依識變者。
論。諸法應互相遍者。問難意云何 答彼執空一而與法合。前難虛空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今責能合隨所合空體應成一。若更互遍可名體一。若不遍者何名一耶。應作量云。彼法。應遍此法。執彼此法體是一故。彼應如此。亦同二十唯識難無次行等量。
疏。謂變空作無色等礙者。無色等法障礙之相。
疏。有漏一識因等者。如義燈明 有云有漏一識者唯第六識。因無漏二識者妙觀.平等。對究竟果名為因也。果無漏三智者唯是佛位。故名為果 詳曰。雖理亦通。法師既為入室之徒。故依燈正。
論。此所現相假說為常等者。按顯揚論第十八云。虛空無為者。由心所變境相相似故立為常。非緣彼心。緣彼境界有時變異故 問識變無為別熏種耶 答獨影從見不別熏種。廣如燈辨 有義別熏。論自說云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故知別熏成種子也。此緣生相實是有為。生滅之法前後相似。似一常等說為無為不生滅故。故名為假 詳曰 雖言數習心生似空。而說不言別熏種也。廣如燈破。
疏。大眾部等九無為者。初之三種體皆一物。顯有分位非體成多。次空等四即四無色所依之處。別有無為是滅所攝。要得此滅依之方生彼。能依細五蘊自是無常。所依四無色而是常住 問色界何無 答以蘊非細界非極勝。能依心等能緣上下無[1]隔礙故。無色不然。心不緣下。既有隔礙。別有無為為所依也。緣起支性謂生死法。定無明後方生行等。定行等前有無明等。此理是一。性常決定。其無明等是有為攝。理是無為。由此生死有別理故能為礙[2]窮。故先無明後行等起。一切聖道性能離染。理常是一。某八差別自是生滅。理是無為。由有別理能為礙窮。故道決定次第差別能離苦等。據實一切聖道皆然。此中舉勝且言八道。
疏。化地部九無為者。擇滅等三三體各一。定障名動是散動也。由斷此動而得無為名為不動。善等真如三體各一。性皆是善。道支.緣起同大眾部。
疏。三滅中立無常滅等者。謂擇.非擇.無常滅名為三滅。無常滅者。有為相中滅相是也。非唯擇滅.非擇滅二名為無為。即此滅相亦無為攝。由此無為有勢力故令法遷謝。若不爾者能相.所相俱是有為。云何能相令所相滅。故知滅相是無為。如婆沙三十八明 又按智度論四十二云。滅有三種。謂[3]知緣滅.非智緣滅.無常滅。不說無常滅是無為也。大小乘異也。
疏。約詮約理等者。詮謂詮顯。能顯於法並名為詮。非唯名等獨名詮也。三性不同。理從於詮故分三種。談理是一。但名真如。
疏。無別釋名者。但言無為不成六釋。無別合故。若言虛空無為等。皆成持業。並如前疏 有義其想受滅滅屬想受。是持業釋。想受滅無為即依主釋。滅若無為想受之滅。即依主釋。想受滅無為即持業釋。依[4]又動地得無為故。不動無為亦依主釋 詳曰疏釋為本。理既不乖。有義亦得。
疏。即依假體皆可說假者。依識所變立此八種。八種皆假。
疏。實亦可然者。若依法性而皆實。
疏。不障一法得多無為者。略有三釋 一云且如一貪九品不同。斷此一貪證九無為。無為無品。約所斷說故名為多 二云釋外難。外難意云。斷想受等已得擇滅。何故望此復名不動無為等耶。不障此一想受等滅。而能證得擇滅.不動多無為也 三云舉斷一貪得多無為。證受等斷而立擇滅。亦得不動多無為也。後釋為勝。
疏。無自言相違者。前有法言能取彼覺。後法復言亦不緣彼。既言能取何不緣彼。既不緣彼何名能取。故成相違。量標汝言故無斯咎。
疏。無違宗者。有法宗言能取彼色。彼心外色。心外色法自宗非有。復非心取。今言取彼故違自宗。宗置汝言亦無失矣。
疏。二障三住過者。有本言通乃寫誤也。過謂過失。二障之失歷三住也。
疏。有唯法執種子者。如羅漢所起法執。如燈具明也。
疏。又俱所變等者。變似我時必變似法。變似法時未必有我。言亦爾者。亦前二執。
論。緣識所變蘊處界等者。問既云所變。八識幾是能變識耶 傳有三釋 一云唯除第六顯餘七識。第六所變即親所緣。下文別說起自心相執為法故 二云通八。雖第六變是親所緣。初文通說。下方別說親所緣緣故亦無失 三云唯顯第六意識。由是即說唯親所緣。既是親緣故蘊.處.界唯是有漏。同前取蘊。但開合異 有義斷云。言識所變即親所緣。如何復言起自心相。由此但依疏解為正。
疏。又我唯總執故者。執總聚法以為我也 問別計五蘊亦為其我。何得名總 答雖別計蘊亦得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等。不同處.界。名總無失 有云。且舉總執。據實有別 詳曰。此非善釋。失疏本意。若一一蘊皆別別計。乃分別我非俱生計故。
疏。然上座部等者。按婆沙論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相應。如法密部。彼作是說。惠等能了相應受等。有部破云。問何緣不知相應諸法答同一所緣俱時轉故。謂一有情心.心所法於一境界俱時而轉.理無展轉互相緣義。譬如多人集在一處。或同觀下。或共觀空。現必不能互相見面。心.心所法亦復如是。若智能知相應受者。彼受為能緣自體不。若緣自體。則有前說緣自心過。若不能緣。則心.心所應俱時起不同所緣。勿有此失故不能知相應諸法。
疏。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者。按婆沙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俱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說。惠有二種俱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知相應 詳曰。釋相應等具辨如燈。疑共字錯。共字濫俱。寫者草誤 或俱與共義意相似。疏取意談而非錯也 有部破云。問何緣不知俱有諸法。答極相近故。如籌霑取安膳那藥置於眼中。極相近故眼不能見。此亦如是。
疏。西方說惠俱五蘊等者。按婆沙第九云。西方諸師作如是說。與惠俱生諸蘊相續。自身攝者是俱有法。有部難云。若爾眼識應不能取自身諸色。餘識亦爾。彼作是說。五識能取自身中境。意識不能。有部難云。若爾意識應不能取一切境界。便為非理。有部自云。此隨轉色及此隨轉不相應行名俱有法 詳曰。化地西方二義。大同。
疏。云五識依色根等者。釋五識緣俱色所以。
疏。設佛鏡智等者。問凡夫自證亦各自知。應名為佛 答佛一剎那知餘一切.及自相應。凡夫不爾。不名為佛。
疏。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者。此會違也。謂有難云。心.心所等各緣自見。自見既別。如何王.所名同所緣。故有斯答。
疏。然一一自證等者。且同時心除受以外與餘心所緣受見時。受自證分亦緣自見名同所緣。不要受見與餘見分同緣受見方名同緣。緣餘心所亦復如是。
疏。自緣妨至第二釋者。前雖多解後解為勝。故指第二。
論。有作是難等者。有說唯敘外道難也。有義兼敘小乘之人。若不爾者。下通難中云何說言又假必依真事立者。理必不然。此牒於誰。既有後牒。明前有難 詳曰。有義為勝。犢子等部許有我故。餘無我者與有我計合而言也。疏中但云此𠯈世難。不言唯故意亦通也。
疏。無所說義假法者。牒所無假。前[1]擇由假說我法中疏有兩判。一假我法乃屬於說。但假言說以為我法。二假我法不在於言。以所說為。今非第二。
疏。其體似法亦不成者。正難似無。
疏。似無依故者。釋所以也。汝宗說似依於假立。所依假無。能依之似故亦不有。
疏。即義依體假者。此結依[2]於義依體假而為難矣。
疏。又所變之似既無等者。由無真故。故似無也。
疏。能說之假不有者。有所變似依之立假。由似既無故假不立。言能說假即前第一假我.假法但依說立。名為能說。
疏。即有體[3]強設假者。結依有體強設假難。
疏。世間我法標宗說無者。論主標宗無世我法。所以外人但難聖教。
論。彼難非理者。詳曰。科判具疏。又今助科總分為二 一彼難非理至前已破故。總非小乘及以外道 二依類等下。別破二計。犢子等計既許有我。故作此科亦應無失。
論。依類至俱不成者。問假依類.實。外意何耶 答彼云。假者依似.共立。類有似.共。如言人類。由人相似方得類名。人業大同名為共法。由類有此似.及共法故假依類。又實句火內外皆有。人身內火似身外火。設與外火同有猛赤。亦有似.共故假依實。即人身中有斯類.實。故依類.實說人似火 又依宗計。凡諸假說皆依類.實二句所攝。非唯假火。
論。依類假說理且不成者。下別破類.實。破類.實中皆[1]指似.共。有義初破依類似事不成。後破依實共法不成。文自明說。然諸師說。依類依實。皆通破彼似事.共法。此定非理者 詳曰。雙破定然。非非理也。論破類云。若無共德而假說彼等。破依實云。若謂人.火德相似故等。此即如次破共.似法。何言非理。若言如次舉無共.似以破似.共。理亦不然。文既明言彼無共.似。何故不得名破共.似。故應從前雙破為正。
論。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者。具辨如疏 問外救意云。說猛赤人而似於火。此人人類與赤等德不相離故。不說一切人類猛等皆不相離皆似於火。何故諸德並以貧富先後事等。以辨相離。而為難耶 答有云。人起嗔時面赤心急假說為火。彼若歡喜面白心緩。雖無猛赤。曾起猛赤亦說似火。雖與德離猶說似火。故不得言不相離故方假說也。此亦不然。言人似火。皆依於現不約曾言。若據曾言不息他救。救云汝依曾有名為假者。我據有體名不相離說之為假。斯亦何失。故知不可 詳曰。縱急赤人人類與德有離.不離。內德不離。外火猛德與類互離。論據外德云互相離。而言亦者以外離德。亦內不離猛赤之德。彼若救云依內德者。理亦不然。有內無外便無共法。無共法故過同於前。故論不說。
疏。此總結非皆有比量者。前二破中皆有其量。今略言之。破初量云。汝言類句。定不依之立於假火。無共德故。猶如水等 破第二量。宗同於前。因云猛赤等德有互離故。猶如水等。更思。
論。說火在人不在德故者。問外人但云。由人與火德相似故說人為火。不言其火而在於德。若難彼云火不在德。豈不相扶 詳曰。諸德云云。廣如餘辨。理皆難究 今助一釋。若謂人火德相似下應有難.救。而難彼云。若據相似而假說者。即應說人猛赤等德而似火德。不應說人似火也。以人與火不相似故。他救云爾實以人上赤急等法以類火故。言人似火舉人取德。故次難云。說火在人不在德也。世間說彼似火之言但目於人。不屬人上猛赤等德。論文隱括而不具言。
疏。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者。此設縱也。德是實德。而依於德假說火者。可許其假而依於實。
疏。今不在德等者。世間但說火在於人。人非實德。如何乃言假依實耶。
疏。此[2]即便依假人說實火者。假合名人。火是實法。即是依假而立實火。不是依實立假火也。便違本計。
疏。既說火在人等者。世說假火既在於人。即由人似名為假火。非由德似。既依於人立於假火。人非是實。云何得言假依實立。
疏。此中有救等者。外為難云。火有猛赤火名真火。人有猛等似彼名假。誰言其火而依於德。乃復難言火不在德。應詰彼云。人.火猛赤所依各異。既無共德依何說假。無共假說過如前說。以此等難前已具明故不舉也 問外若救云。共謂相似。如汝大乘識變外器。雖各不同相似名共。不說一物貫於二處方名為共 答略為[3]三釋 一云火有猛德。人無其德。以人非是實句攝故。如何得言有於共法而假說耶。若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德相似名為共者。亦為不可。非唯依實一聚之中。通諸法故 二云以似名共。共.似無別。即依二法而立於假。云何前云依三法立。故救非理。
疏。[4]以破小乘伏難者。小乘雖立真等三種。文不顯說故云伏也。此據前難無小乘說。
疏。小乘等自辨真事等者。不通外道名為自也。雖小乘等而非一類。總皆內法。名自無失。
疏。或是外道等者。地堅火熱。如是一切諸法自相名為共許。雖是共許假亦不依此等而立。
疏。非謂共許張人身等者。此釋量就他宗所以。以大乘宗不許多法成其自相。眾多法成但和合假。
疏。現覺如夢等者。薩婆多等許識外境。故為難云。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為答彼難故有此頌 言現覺者。作證色等行解之心 如夢等者。此舉喻也。夢中亦言我見色等。色等之境離心外無。非夢現覺。境亦如是 見及境已無者。正申難意。此師六識不許並起。眼等五識隨一現緣。而不分別我今現見。後現作解是第六識。前現量境及現量心並已落謝。寧許有現量者。起現覺時既無現識。能見亦無。如何此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
疏。若說共相唯有觀心者。大乘共相體性是無。唯觀心中作共相解。約此行解名為共相。具如燈辨。
論。亦非離此至為假所依者。具如樞要。有義謂通外難。外難云。若言詮法不得自相。如何喚火便得火等。故此通云。謂假智詮雖不得自相。亦非離此自相之外。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由詮火名無始串習。依火自相不依於水。假智隨名但緣於火。且如假名詮法自相。雖不稱實要杖所詮自相施設。假智亦爾。不離自相假智生故。問此即假說必依於真。如何破他。答雖依自相不稱所依。故不可說假必依真。若爾外言我亦如是。雖假依真亦不說言而稱真故。答汝之真事許識外有。如前廣破。我但識變何得相例 詳曰。非無其理。然依論意本解為正。故論前云假智詮不得自相。此文即云亦非離此。若非智詮此此誰。又若自相。如何自相施設自相。又施設者。巧便安立所以之義。以彼自相安立自相為假所依義疎且昧。又雖識變不變有別。而假依真有相濫失。故今不依。
疏。假智及詮至說為假故者。假智所變.假詮所詮。與法自相而相似故。故說智詮而為假也。
疏。故[1]智相非所依者。非假智詮親所依也。非是不許為疎所依。
疏。然緣自性色及詮故者。緣自性色詮自性色。
疏。不聞聲起比智者。不能依聲而起[2]比智。云不聞聲。非是嬰兒全不聞聲。
疏。此鼠前生為猫食等者。問前為人等後死為鼠。見鵄等類應不驚走 答由前前生曾作鼠故。或在人中曾聞見故。故亦驚也 問鼠等豈皆得宿命智知彼食已 答義意如此。非必鼠等作此等心方驚走也。但為俱生而保養命故。
疏。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者。根.塵.種等是心所緣。心知自相此能緣心誰之所緣。誰能緣此心之自相。
疏。若言他心智能緣至如餘散心者。問他心智者即通所收。何名為散。答且他心智略有三類 一謂如來.八地已去菩薩所得定通無別 二者二乘.七地已還菩薩所得.及凡夫人修得之者。依定而起。然非即定復不同散 三者報得。此唯散心。若依定起名為證量。報得不爾。以他心聚有非證量故言非證非謂一切。他心證量義即不遍。若自證分證量義備。故遣他心而取自證。
疏。安惠謂佛他心智緣者。問此師何故不取自證為能知耶 答安惠見分遍計無體而非是心。心即自證故不自知。但佛他心了諸心也。
疏。依他有法謂一色等者。非說共相是依他性有體之法。意明共相由杖有體法上而起名依有法。
疏。及於此中至此相是無者。能遍計心所增之相。同於共相體亦是無。故云及也。
疏。心變共相外必有體者。外謂本質。
疏。乃至緣我等者。問即蘊計我可言實合名必有體。離蘊計我何為外體 答亦依名教而起計故亦名有也。
疏。或別緣等者。雖不有質。然相不無及杖言教。亦得名為有合緣也。
疏。又解即共相別緣等者。問前言共相但是觀心無別體性。此何復言亦依他耶 答遍通諸法名為共相。此實觀心行解安布。今談此心所緣之法是相依他。不爾此心緣何為境。然此相分實不通餘。但是觀心作通餘解。由是前後亦不相違。更有多妨如燈具明。
疏。應不能緣二三諦等者。二二三三乃至四合以緣諦也。故置等言。此即壞緣四諦觀也。
疏。如佛地三解者。如樞要引。疏下亦明。
疏。此非安惠文者。經頌所言識所變者即見.相分。其體非無。安惠二分體即不有。所以知非。并結長行亦非安惠。
論。多異熟性故者。有義應作四句。有異熟非多。謂六識中業所感者。有間斷故不名為多。有多非異熟。謂第七識有覆性故。俱非即是六識之中非業招者。俱句第八。遮餘三句故說多言。
疏。寬狹何事遮不說者。縱令寬狹有何違事遮不說之。
疏。此中意說等者。問何意須約熏習之位便取異熟 答由前外難若無實我。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前答彼云。我法熏習諸識生時變似我法。為此故取熏習識位。
論。了境相麁故者。有義應作四句。有了境非相麁 第七.八識。有相麁非了境。六識心所。有俱非謂七.八心所。有俱句。第六心王。亦了亦麁故。
疏。六不共義者。簡七.八也。前之五義皆對佛果緣於細境六識明也。
疏。此名唯望現果為名者。因能變名唯對所生現行果說。
疏。此種及現行所引生故者。釋種得名果變所以。
疏。不以等流所變等者。即此習氣有因有果。論中但舉習氣之因以彰其體。不舉其果而辨體也。
疏。義顯所生等者。釋論舉因不說果意 問本意欲明所生之果通八識等。何不舉果直以明之。而乃舉因方便顯耶 答若舉其因。顯此習氣亦有因生。并顯所生通八識等。復能顯自亦能為因。若直舉果。恐疑習氣不從因得。為含多義故舉其因。異熟習氣亦准此知。
疏。流謂流類者。有說。等謂相似。已顯類同。所言流者是流[1]住義。果從因起。因所流故名之為流。等之流故。亦依主釋 或所生果與因相似名之為等。從彼所起名之為流。此等即流。持業釋也。故論說云由果似因名等流故。
疏。舉因能熏者。二習氣因體是能熏。名因能熏。能熏即因。
疏。不說我見熏習等者。問異熟習氣豈異等流習氣外有而別說耶 答善.惡種子生自現種名為等流。有餘緣助感後異熟即名異熟。雖體無異有別勝能故開為二。我見熏習方此不如故不可說。由此異熟必是等流。自有等流不名異熟。即無記種.及彼善.惡不招果者。
疏。三界具幾等者。欲界等流具有三性。異熟二性。上二界中等流二性。異熟唯一。無不善故。
疏。未知生何等者。即論說云。八識生者。答生何也。為因緣者。答如何生。名等流者。答起何果。下異熟果亦准此知。
疏。餘法亦爾者。第八心所名餘法也。
疏。若爾即真異熟等者。問按彼論云。阿賴耶識相應受。於一切時唯是不苦不樂。唯是異熟生。不言識體亦異熟生。言異熟生豈不乖彼 答相應之受既異熟生。識從於彼必定同也。故論不言。
疏。今五義中取第一者。問准前所明總有六義云何言五 答意明異熟對異熟生。六中第三非異熟生復非異熟。所以除之但云五義。
疏。今明圓成性者。略為二釋。一大段第二廣明相性。對前略標名為今也 二今字錯應為不字。明彼初標一頌半中不說圓成。前釋為勝。
疏。初略解三後廣分別者。有義初略說三相。後廣解因相。疏說後文廣解三相此定非理。下文自說一切種相應更分別。不言應更廣三相故 詳曰。以彼總聲於別而轉。聖教明許種相即是三中一故。亦何有違。
論。謂雜染互為緣等者。問若能藏故即名賴耶。僧佉[2]真性應賴耶體。許能藏故 答彼能所藏無有異故不名賴耶。故攝大乘第一等云。非如大等顯了法性藏最勝中。阿賴耶識攝藏諸法亦復如是 釋彼計冥性有最勝能名藏最勝。大等諸法果相顯著名了法性。若未變時藏在冥性不異冥性。若已變異亦復不離。冥性為因大等為果。因果同體以明攝藏。今立賴耶攝藏因果。而非即異故不同彼 又能所藏傳有三釋。一云現行第八與所持種互為二藏。謂現持種。種名所藏。現名能藏。種生現識。識名所藏。種是能藏 二云現初能變與諸轉識互為緣起名能所藏。本識為因七識是果。七識為因本識是果。所藏為因能藏為果 三云以種望現能熏七識名能所藏。從七識生能生彼故 有義斷云。然今論意依第二說。論主下釋達磨經云。此頌意說阿賴耶識與諸轉識互為因果。故但應說以現望現名能所藏說為因果。復破疏云。言能藏者但取現識能持種義。此即不然。論說能藏顯是因性。不可現識與所持種為因緣故。下說現識能持種故名因相者。由能所持體不異故。能生諸法。說現望現名之為因。非說能持望所持種名為因也。又能所藏皆通種.現。無別體故 詳曰。雖有此斷理亦難憑。現望於現因緣豈立。現不親能生於現故。若言非因由有其力與因名者。現望於種何不許耶。豈現望種無有力乎。又疏後解因相之中。自斷三相皆通種.現。自既目擊何事斥耶。餘多分別具如燈辨 問無漏淨種亦依第八。現淨因生復熏成種。第八望之何非二藏獨言雜染 答能攝為因。所攝為果。非能所治得為因果。故不取之 若爾賴耶應非淨依 答是增上緣。為依不爽 問餘有漏識除生第八餘有漏種非八因果何名二藏 答諸有漏種本識性同。無別體故。轉識與八互得為緣。俱有漏故故不相例。
疏。又離二無總等者。問二釋何別 答前約因果。後據體義。故分二釋 問前總自體離因果無。何故第二方言離二無別總耶 答剋實二釋皆悉別外而無有總。約[1]問分二。[2]與後顯前亦無有失。
疏。然果種狹者。種為果相。果相種狹。唯業所招方名為果。即是第八親名言種是果種體。言唯業果釋所以也。
疏。經部計色根中有心心所等者。按瑜伽論五十一。依經部義立因緣云。復次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所種子所隨[3]遂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應識等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心.心所法種子隨逐色根。以此為緣彼得更生。復次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下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然必更生。是故當知諸色種子隨逐於識。以此為緣色法更生。
疏。現行望種非者。非俱有因 問現行望彼所熏之種何非俱因 答望生現種不望現行所熏之種。又明第八。第八不熏故望種非。不辨餘識故無過矣。
疏。如小四相者。小望本法但是但有而非是因。同現望種故引為喻。
疏。今於能作因中辨持種者。持種因義六因之中能作因攝。能作寬故。
疏。又亦為清淨種者。此識能為清淨種依名清淨種。
疏。以自證分但有三義者。因.果.體三名為三義。
論。一切種相應更分別者。問異熟習氣為因相不。若是如何說生自果。不是如何果名異熟 答傳有二釋。一云因相。論舉親生影顯業種。二云但取等流習氣。故今此云親生自果。異熟因果依別義說 詳曰觀論之意後釋為勝。尋論可悉。
論。體用因果理應爾者。攝論唯望體用明之。瑜伽但據因果以辨。此論兼之 攝論本云。[4]何賴耶識中諸雜染品法種子。為別異住。為無別異。非彼種子有別實物於此中住。亦非不異 無性論第二釋云。一切種子是阿賴耶功能差別。如法作用與諸法體。非一非異。此亦復爾 瑜伽五十二云。種子云何非析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亦非餘處。然即諸行如是種姓.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為種子。亦名為果。果與種子不相雜亂。若望過去諸行即此名果。若望未來諸行。即此名種子。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
疏。此即諦唯者。唯在俗諦名之為唯。不望假實名為唯也。
疏。此是實唯者。唯在俗諦種可言實。勝義即非。
疏。此助瑜伽會於此等者。問可此會彼。云何助彼而會此耶。造論前後尊卑異故。復彼何違而待會耶 答助學彼者顯教不違故為通會。彼論說種唯在俗諦。俗諦對真名為假故。此論說實豈不相違。今顯彼論對一真諦。此論不爾。二論望差。故不違返。
疏。亦非見分者。不依見分名非見分。由護月師許種依見。為異於彼故言非見。
疏。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等者。設遮餘人見受熏也。
疏。隱器色不論者。無色見分緣下界器。瑜伽隱之但言緣種。
疏。舊相傳至唯三分故者。由以自證為能緣故故依見分。見分不許緣於種子不依自證。其第四分不離第三別有體性。故但三分 有說。護月種無別體。但依賴耶識上功能假說種子。故自證分緣見分時亦名緣種。無別相故非見所緣 復有說云。依心自體故自證緣。問此師種子何分所收。答有三說。一云即是自證分收。由假說彼無實體故順第二釋。一云見收。自證境故。順疏所敘。一云雖依自證而立亦見分收。自證緣故。順第三釋 詳曰。既無明教優劣叵斷。取捨任情。
論。因果俱是善等性故者。問既隨因果以判於性。應隨因果有多差別 答可爾。故瑜伽論九十六云。住自性界者。謂十八界墮自相續各各決定差別種子。習增長界者。謂即諸法或是善.惡於餘生中先已數習令彼現行。故於今時種子強盛依附相續由是為因。暫遇小緣便能現起定不可轉。復次以要言之。雖界種類十八可得。然一一界業趣有情種種品類有差別故當知無量。三性各有多類差別。
論。諸無漏種等者。問既非異熟識性所攝。依護法義是識分不 答傳有兩說。一相分收。若爾第八應緣此種。答二解。一云許緣無失。此釋不正。一云不緣。但說見分親所緣者皆名相分。不言諸相皆見所緣 若爾不緣應非唯識 答不離識故唯識。無違 問設許緣彼復有何失 答因位第八唯是有漏。非有漏心所緣之相是真無漏。為此不緣 二云既非見緣依自證分自證分攝。若至無漏方相分收。淨見緣故 有義斷云。前解為勝。雖在因位非見所緣。是相分類。從餘相分相分所攝。
論。雖名異熟而非無記等者。問依異熟故名為異熟。依無記故應名無記 答有義可然。前說唯善約其自性自果說故 詳曰。不然。異熟義寬。無記乃局。故不相例。又言善者體殊勝義。不可勝善從於所依立於劣稱。不同有漏。有漏與依性類同故。
疏。此除佛無漏等者。佛種不依異熟識故。又佛五根亦是善也。取不成喻。所以除也。能依之識與所依眼而性不同。種及異熟其義亦爾。故言齊也。
疏。三家無諍等者。新熏.本有.新舊合用名三家也。其本有家雖不許生。然熏增長而亦許故。故通三也。
疏。護月義者。亦名月藏。
論。如惡叉聚者。於一聚中法爾而有多品類也。西域有之人以為染。并取其油。故瑜伽論九十六云。然一一界種種品類有差別故。如惡叉聚。於此聚中有多品類。雖說為一有無量種。疏意少別。如瑜伽鈔而會之也。
疏。又第三卷次前上文者。瑜伽第二明諸種子所熏之上。辨諸有情有無涅槃。此生下也。
疏。初但有一者。問本有無始何得云初 答據本名初。如一貪心本唯一種。此種生現。現行滅已此還自類前後引生。至對治道種方永斷。故無雜亂中斷等過。
疏。非無漏能熏亦始有者。無漏凡位而未能起。故不得言能熏無漏亦無始有。
疏。非花不熏等者。非是花氣不薰苣勝。苣勝香氣而自本有。
論。說聞熏等者。按無性論第三云。復次云何一切種子異熟果識為雜染因。復為出世能對治彼淨心種子。又出世心昔未曾習。故彼熏習決定應無。既無熏習從何種生。是故應答。從最清淨法界等流正法聞熏習種子所生 釋曰。諸佛法界永離一切客塵障故名最清淨。謂從法界所起教法名為等流。無倒聽聞如是教法故名正聞。依此正聞所起熏習是名熏習。即此熏習能生出世無漏之心名為種子。如是種子非阿賴耶未曾得故。餘文可悉。
疏。五十二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者。按彼論云。諸出世間法從何種子生。若言麁重自性種子為種子生不應道理。答諸出世間法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子所生 釋曰。相傳天竺略有三釋 一唯新熏宗。勝軍論師。自有兩解。一云諸佛菩薩由證真如。展轉流出十二分教。見道已前勝解行地緣彼經教作所緣生。從本為名名從真如所緣緣生。二云初地出世聖道。一從世第一法為增上.無間二緣而生。二從真如所緣緣生 二本有宗。護月論師。亦有兩釋。一云本有無漏種子為增上緣。真如為所緣緣故。順解脫等善根得生。二云本有無漏種子為因緣。解脫分等為增上緣。世第一法為無間緣。真如為所緣緣故。初地出世間法得生。論從後緣隱前不說。云從真如所緣緣生 三新舊合。戒賢師釋。與第二師義意同也。更有同異。具如彼鈔。
疏。謂與諸識作二緣性等者。如燈具辨。
疏。[1]如言諸法至俱是一種生者。本有師宗自有兩解。此牒初釋。初釋意云。善.惡二業是異熟因。異熟及因共一種生。此有一難。如文可悟。
疏。又汝若言至各一種者。牒第二解。此解意云。誰言異熟與善.惡因但一種耶。於此解中難有二也。如文易知。
疏。設俱新[2]起等者。此本有難。難意云。我言本有。即[3]合善.惡與異熟果而為因緣。汝俱新舊。豈新業望新異熟是因緣耶。此既不爾彼云何然。
疏。然觀本意後解是本者。本有師義雖言兩解。前解設陳。後釋是本。
疏。應諸現行至熏增長故者。正難轉識望第八識不名因緣。但熏增長同於業故。
疏。此本有種以自類為其因緣者。正義自敘。
疏。既爾至新熏生故者。本有師難。難意可解。
疏。然以生種類同等者。正義者釋舊種生種類同新種生於現行得名因緣。然據護法新舊合生。今者且隨不正答也。
疏。不同唯本有者。舊新俱有。以舊類新。舊亦因緣。汝唯本有。無可為類。故非因緣。
論。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者。有云他亦許無漏種為有漏因。如延壽法.及無漏法為有漏因感十王等者 詳曰。不爾延壽法者但由無漏資彼故業。豈許親生有漏果耶。又十王報諸處皆云因地前修。豈[4]客地前已起無漏。設迴趣者亦非無漏親感彼果。無漏不招三有果故。
疏。善不善種小乘可爾者。此設許之。非彼本計 有云。有部除能作因餘皆因緣。不善得為有覆無記同類因也。同諦故者 詳曰。設彼不善為無記因亦不為證。此明善法為不善因故。
論。分別論者。按瑜伽論第二十七敘彼計云。分別論者作如是計。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相不清淨。又云。染污.不染污心其體無異。謂若相應煩惱未斷名染污心。若時斷已名不染污 彼宗意云。無始已來心體自淨。由起煩惱故名染污。染污非心無始本性故立客名 問有情無始有心稱本性淨。心性[5]染本無。寧非本是聖 答有情無始心性亦然。有心即染故非是聖 問有心即染。何故說云心性本淨說染為客 答後修道時由染斷滅唯性淨在。故染稱客。
疏。起心非淨難者。依他起心名為起心。
疏。若言無漏體滅至亦不然者。此牒外救外救意云。我本無漏體不斷絕。汝若言我無漏斷者。故亦不然。
疏。以有漏為相性是無漏者。牒彼外意生下論文。
疏。諸異生位應無漏現行等者。異生汎起諸心等時。此心即應名為無漏。以性淨故。如諸聖者無漏之心。若許爾者。即異生位起心之時應名聖者。以許起彼無漏心故。疏中文總故開之也。
論。然契經說至說心空理等者。按勝鬘經云。如來藏者。是法界藏。法身藏。出世間上上藏。自性清淨藏。此自性清淨如來藏。而客煩惱.上煩惱所染。
疏。有圓寂法者。圓寂之法即是無漏菩提因也。
論。或說心體非煩惱等者。按瑜伽論五十四云。又復諸識自性非染。由世尊說一切心性本清淨故。所以者何。非心自性畢竟不淨能生過失。猶如貪等一切煩惱。
疏。轉齊義等者。此義具如法苑三身章辨。恐繁不引也。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二[1](終)
校注
[0834002] 本【大】,〔-〕【甲】【乙】 [0836001] 緣【大】,〔-〕【甲】【乙】 [0836002] 緣【大】,緣緣【甲】【乙】 [0836003] 出【大】,於【考偽-大】 [0837001] 土【大】,上【甲】【乙】 [0837002] 必【大】*,亦【乙】* [0838001] 大【大】,天【甲】【乙】 [0838002] 大【大】,夫【甲】【乙】 [0838003] 載【大】,戴【考偽-大】 [0839001] 自【大】,身【甲】【乙】 [0839002] 潛【大】,濬【甲】【乙】 [0839003] 辨【大】,辯【甲】【乙】 [0839004] 知字疏作色 [0839005] 表【大】,來【甲】【乙】 [0839006] 惑【大】*,戒【甲】【乙】* [0840001] 猶字疏作由 [0840002] 熟字論作就 [0840003] 合【大】,令【甲】【乙】 [0840004] 多【大】,名【乙】 [0841001] 論【大】,謂【甲】【乙】 [0841002] 等品論作品等 [0841003] 沒【大】,役【乙】 [0842001] 是字疏作名 [0842002] 論【大】,疏【考偽-乙】 [0842003] 有體疏作體相 [0842004] 比【大】,〔-〕【甲】【乙】 [0842005] 作【大】,至作【乙】 [0842006] 不【大】,下【乙】 [0843001] 重【大】,熏【甲】【乙】 [0843002] 熟字論作就 [0843003] 言【大】,害【甲】【乙】 [0843004] 釋【大】,〔-〕【考偽-大】 [0843005] 二【大】,上二【甲】【乙】 [0844001] 已字論作以 [0845001] 種【大】,釋【校異-乙】 [0845002] 唯【大】,准【乙】 [0845003] 後疏作復 [0845004] 微字疏作徵 [0845005] 微【大】,徵【甲】【乙】 [0845006] 難【大】,救【考偽-大】 [0845007] 顯【大】,〔-〕【甲】【乙】 [0846001] 心【大】,必【甲】 [0846002] 識字論作諸 [0846003] 時字論作持 [0846004] 典【大】,曲【考偽-大】 [0847001] 已【大】*,亡【甲】【乙】* [0847002] 遇【大】,過【甲】【乙】 [0847003] 狀【大】,厭【甲】【乙】 [0847004] 也【大】,色【乙】 [0847005] 果【大】,異【甲】【乙】 [0848001] 減【大】,感【甲】【乙】 [0848002] 也【大】,也論第二卷【甲】【乙】 [0848003] 不分卷【甲】【乙】 [0848004] 不分卷【甲】【乙】 [0848005] 立【大】,土【甲】 [0848006] 六【大】,云【考偽-大】 [0848007] 主【大】,意【考偽-大】 [0849001] 微【大】,徵【甲】 [0849002] 輪【大】,鈴【考偽-大】林【考偽-大】 [0850001] 實【大】,貫【甲】 [0851001] 相字疏作性 [0851002] 合字經作令 [0852001] 惑【大】,戒【甲】 [0852002] 開【大】,闕【甲】 [0852003] 轉【大】,囀【甲】 [0852004] 放【大】,收【甲】 [0852005] 空【大】,容【校異-原】 [0853001] 隔【大】,障【校異-原】 [0853002] 窮【大】*,竅【校異-原】*,竅【甲】* [0853003] 知字論作智 [0853004] 又【大】,不【甲】 [0854001] 擇【大】,釋【考偽-大】 [0854002] 於【大】,以【考偽-大】 [0854003] 強【大】*,施【考偽-大】* [0855001] 指【大】,斥【甲】 [0855002] 即字疏作既 [0855003] 三【大】,二【考偽-大】 [0855004] 以字疏作次 [0856001] 智字疏作知 [0856002] 比字疏作假 [0857001] 住【大】,注【考偽-大】 [0857002] 真【大】,冥【考偽-大】 [0858001] 問【大】,門【甲】 [0858002] 與【大】,舉【甲】 [0858003] 遂【大】,逐【考偽-大】 [0858004] 何【大】,阿【考偽-大】 [0860001] 如字疏作汝 [0860002] 起字疏作薰 [0860003] 合【大】,令【考偽-大】 [0860004] 客【大】,容【考偽-大】 [0860005] 染本無【大】,本無染【考偽-大】 [0861001] 終【大】,〔-〕【甲】【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3 冊 No. 1833 成唯識論演祕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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