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七
觀有為品第七之三[3]復次自部答異宗言:
釋曰:如乳位中,乳亦不即。於此位滅,如前所說,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復次頌言:
釋曰:如是決定住異位中若有所轉,如酪分位無別異滅。何以故?酪已成時乳即不生。此中決定壞失次第,各別分位無異性故。若言物體不滅,此即相違。或計滅有所得,彼非道理,今當止遣。他法既無生住可止,自法亦無。今所說滅,以自法無故。復次頌言:
釋曰:此中云何?若一切處有滅法者,彼即無實。復次頌言:
釋曰:互相違故。復次頌言:
或有人言:依止滅體。是中欲令滅有所得,故頌答言:
或造釋者言:若彼生法止遣法自相者所說,即有對待過失,謂以勝義諦中有有為法對待無為。今對彼說,是故頌言:
釋曰:對待所起,此說畢竟。譬如石女不生於子,世俗決定物體不成。
此中應問:若無有為之法及有為相,云何世尊說有三種有為法相?故頌答言:
釋曰:諸法如夢幻及乾闥婆城,皆是分別智境界性,是故顯示象馬車步男子女人國城等相,彼體皆空。是故所有生等諸法皆是智境界性之所發起,於勝義諦中所顯無體,自性空故。故佛欲令於諸行中捨離常見,令得調伏,乃作是說,止生老等。所言老者,老亦非老。此即自語有所得相違。是故頌言:
釋曰:如說解脫,諸有善法此即說為緣因。彼善法性若有所得,云何說彼以為緣因?若爾而彼識等亦可說為緣因而有所得。何以故?以差別性彼無體故,差別識性亦非自體。有善法性以其自體諸善法性為緣因故,於解脫中無有果利。若善法性因有解脫者,如是決定捨離自體。何以故?以所立諸法入自體故。若不爾者,如前所說,云何不以不善解脫而成善法解脫所作?若如前說,善法解脫此亦不離有分別故。是故當知,彼一切法若已生若未生[5]二解脫因,彼即不生。復次頌言:
釋曰:若如是知,彼出離道亦然,具足如所生說。諸佛世尊於契經中有說頌言:
復說於諸行中一切法無我,即無自性。當知此中所言我者,即是自性別名。此中所說,彼真如法無有戲論。若說決定,皆是虛誑妄取之法。
觀作者作業品第八
或有人言:前品所說,破一切法諸有所作,有為不成故,何得有無為?[6]若作此說,何故與彼阿含相違?如佛世尊於契經中有說頌言:
如此頌意,即有作者作法亦復有果。所說是實,如所觀察。何故但言世俗,非勝義耶?
論者言:諸有作者,於勝義諦中若實有若不實有、若亦實亦不實有。作業亦然,若實有若不實有、亦實亦不實有。由如是故,而彼作者於所作中若實有作者,亦應實有作業。如是互推,作者作業皆無有實。若實不實二種俱,於勝義諦中無極微許決定實法。若作者有實,然亦無實作業可得。若作業有實,而彼作者亦不和合。復次頌言:
釋曰:若如所說,何可信耶?故下頌言:
釋曰:若復止息善不善業,即所作不生。若所作中有二,作者亦復有二,亦非於所作中有能作者。此遣法自相。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釋曰:若於作者作業中執著所作生起,此即還成法自相相違。今當止遣。復次頌[1]言:
釋曰:以無所生作用差別故。若復作用有所和合,即所作有二、業亦有二,亦非離其所作有業。此遣法自相。復次頌言:
釋曰:若所作業與作用法彼相離者,即能作所作二俱叢雜。此遣法自相。
復有人言:若有能作及作用法,彼即有業生起,應可說為實有作者。以作者生時業亦無異,由有作用和合故,彼亦無別實有。此無過失。
論者言:何名無過?以作者作業及所用法,彼能作所作悉無作故。此中若有能作所作,過如先說。若無所作,能作亦無,以離所作故。此即云何?有其能作所作及所作業用,此如是故,餘處亦然,隨應遮遣。今此文廣,恐繁且止。復有人言:作者所作之業不實可爾,而彼作者可應實有。今為對遣彼說,是故頌言:
釋曰:若計作者作業為實,今此言中亦當止遣。復次頌言:
釋曰:此言能作即是作者,此言所作即是其業。若或所作離於作者有業可作,如是亦當但有作者無所作時應有作業,有即無因。若作者作業墮無因性,即有一向過失,此應思擇。復次頌言:
釋曰:此言因者,即說為緣。若法有因轉時緣即隨攝,因若無體現事止息此即是無,云何有義可攝於緣?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釋曰:如斷薪等,若無所斷果體,彼能斷者及斷所用作具斧等皆不和合,斷所作用當何有依?彼無體故。作者作業無體亦然。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釋曰:若離所作能作作用,即無有業。故下頌言:
釋曰:此義云何?由此即無惡趣善趣及解脫道隨應果等。復次頌言:
釋曰:若爾世間諸有一切作用,皆悉墮於無果利中。世間果者如種子等,作用隨轉即能生果,彼若無體即無果利。
或有人言:如是所說作者無實,其義可爾。彼所作業此乃是實,以能作故,此無過失。
論者言:此何無過?今言作者,即是因之別名,業即是果。且非果法離因自體別有所作,如是若有作者作業,即有因有果和合建立。今此如是作業不異於作者,作者不異於作業,故所作業而亦不離,以差別因彼無性故。此云何知?若法有緣及所作具即因果性成,今此所說非不顯明。
或有人言:作者亦實亦不實故,作業亦實亦不實故。下頌答彼增上言:
釋曰:於一法中有無二法和合作用,彼即無體,非道理故。如是決定和合作者作業亦不可得,以相違故亦非道理。復次頌言:
釋曰:此中應知,若實不實皆對待所說。故下頌言:
釋曰:此中所說三種對待,如生法說。是故應知,非佛世尊於一切處而悉止遣作者作業及諸作用,此即不墮諸無因過。
論者言:此實無過。我亦不說無其作者及彼作業。何以故?我欲表示作者作業互所成故。
復次頌言:
釋曰:應知此中隨轉施設皆無自體,作者作業,若成不成、離有離無,證成中義,世俗所得。故下頌言:
釋曰:若有人言此與阿含相違者,彼因義不成。
有外人言:勝義諦中有其作者。何以故?如佛所說有能取所取故。
論者言:今為遮遣彼說,故說於彼諸作用中有其能取。若能取所取二法不壞,即作者隨轉亦不相離。如是應知,能取所取互所攝故。由是建立,因作者有業、因業有作者,是故因其能取而有所取、因所取故即有能取,此即非勝義諦。今復云何?離彼作者作業有遮遣邪?此中所作因義,若或止遣作者作業,彼能取所取此亦應離。
復次頌言:
釋曰:若果若因、能相所相、同生不同生等,因果二法物體有得。若言有因,即墮果數。如彼生法,若有義可取,即彼有性。若彼無者,非彼有生。色等諸法若無義可取,即彼無體可觀,何況因果離於自體而有力能?若離自體有力能者,即有所得相違,譬如離於泥團可有瓶邪?物體分位法中所起,此說即是瓶生泥團,譬如瓶水。無彼別異分位性故,亦非瓶如木故,又非泥團分位即說有瓶,猶如別瓶。若自力能而有所得,此即相違。若樂等法因有力能即有樂等果法,樂等有故即樂等差別有所發起。此中所說有所得者,此說亦無少法相違。若離因果而有力能說所成者,如是決定彼無力能成其因果。此即或成顛倒計執、或成決定,不共因中相違離因無體故。若不共因,非一向成故。若因果和合,即物體有性。如是所說因果二法,此中應知非勝義諦。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1]七
校注
[0150003] 不分卷及品【明】 [0151001] 若【大】,共【明】 [0151002] 可【大】,何【宋】【元】【明】【宮】 [0151003] 成【大】,脫【明】 [0151004] 老【大】,若【宋】【元】【明】【宮】 [0151005] 二【大】,一【宮】 [0151006] 若【大】,苦【宮】 [0151007] 勿【大】,劣【宮】 [0152001] 言【大】*,曰【宋】【元】【宮】* [0153001] 七【大】,三【明】【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0 冊 No. 1567 大乘中觀釋論(第1卷-第9卷)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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