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自攷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五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五
次染汙意,何受相應?
有義:此俱有唯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
有義下,出初解。初句明末那於五受中唯與喜俱,次句釋成此執,第八為自內我恒生喜愛故。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
有義下,出次解。初不然二字總斥,次約違教斥聖言。喜受止通第二靜慮,末那徧通三界,有頂謂非非想地。若謂末那與喜受俱,受應隨識亦至有頂,故斥云違聖言故。
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至緣唯捨地善業果故。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至故此相應唯有捨受。
有義下出第三解。初句總斥前二家,此無下釋不應意。此字謂末那,任運簡非隨緣,一類謂唯無記,緣內簡非外緣,執我謂無別執,故云恒無轉易。變異受謂憂喜樂,此以識無轉易,故斥云不應與變異受相應。又此下復以今頌文對前藏識,約說不說以辯同異。初汎約二識,義有異者頌皆別說,例今受義若異頌應別說。次約今受頌無別說,定與藏識受同,故結判云此識應唯捨受。唯者顯不與憂喜樂相應。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至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未轉下,結判。上文先明轉未轉位心所廣狹。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十八心所相應,此句結前轉依與二十一心所俱起,舉名列數,如文。如第八識已轉依位者,舉例明也。此句例上例下,例上轉依第七亦有二十一心所,例下已轉依位。亦唯捨受俱任運下,二句結成。唯捨受恒以十種真如為所緣境,平等轉故。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末那下。釋三性門。初句問起性有四種,今徵四中何所攝耶?何字是徵辭。次句舉頌標答。非餘者,簡非餘善不善及無覆也。
此意下,釋。先明未轉位。初釋有覆等者,等八隨也。聖道者,謂入聖之道,即正智也。自心謂本具淨性,即真理也。此俱染法能覆理智,故云有覆。障礙隱蔽即覆義。次釋無記,如文。如上下,通妨伏。問云:根隨煩惱通染二性,何唯言有覆無記攝耶?答中,先舉例上二界,謂色、無色諸煩惱等,由禪定力攝伏藏覆,染用不勝,極微細故,任運轉故,故是無記。例此染法所依微細,任運以顯能依,染法亦然,故亦無記。次明轉依位中,與十一善法相應,故唯善性,簡非餘三。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末那下。釋界繫門。初句問起。地謂三界九地,文中雙徵王所繫屬何地。次舉頌答。初彼字謂第八識,次彼字指界。地謂隨第八生何地,末那即何地繫。
謂生欲界現行末那至之所繫縛。名彼所繫。
謂生下,轉釋。先明未轉依,先釋界地繫。謂有情生於欲界現行,簡非種子末那及相應,即欲界繫。乃至二字超文謂生,餘界地亦然,即餘地繫。何以知其隨生隨繫?末那心所恒緣自地藏識為我,非緣他地藏識為我故。若起下,次釋異熟繫。二名雙舉者,業所引果故,末那執藏故。若起彼地,酬先引業。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汙末那,緣彼藏識執為內我,此染汙意即繫屬彼異熟藏識,名彼所繫。前二彼字指界地,後三彼字指異熟。或為下,三、釋煩惱繫。若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為欲界諸煩惱等之所繫縛,乃至有頂應知亦然,名彼所繫。
此染汙意無始相續至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此染下。釋斷伏位次門。先問。初句問斷,次句問伏。阿羅下。舉頌總答。若伏若斷,通名無有。
阿羅漢者總顯三乘至俱暫伏滅故說無有。
阿羅下。先略釋。三乘無學果俱名阿羅漢,真窮惑盡故。此位種現永斷名無研,真斷惑名有學。或入滅盡定,或修人空觀,於此二位現行不行暫伏名無出定,出觀後復還起故曰暫伏。
謂染汙意無始時來至俱無漏故名出世道。
謂染下。次廣釋逆。次先釋聖道暫伏。問:無學位中此識永斷可言無有,有學位中俱暫伏滅,如何亦言無有?答:諸有漏道謂四禪八定,但能伏六識中染,染汙第七微細恒行不能伏滅。次明二乘聖道有能伏義。無我解即人空觀。言真者,謂人空根本智治障相違故我執不行,後得智是彼根本智平等流類,亦違我執故言無有。真無下。結會頌文。根本後得俱名出世道。
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
滅定下,次釋滅定。例同聖道亦真無漏,故云等流,故此染意亦復非有。
由未永斷此種子故至此復現行乃至未滅。
然此染意相應煩惱至故無學位永不復起。
然此下。次明無學永斷。先明斷相。分別煩惱通見所斷,無漏善法是非所斷。今此染法是俱生故,是染汙故,意顯是修所斷。極微下。明斷分齊。此染種子與有頂地意識中下下品現行煩惱同時頓斷。所以者何?種子與彼勢力齊等,俱極微細故。有頂謂非非想地。下下煩惱謂九品中最下品也,即第八、十一品思惑。金剛下。明斷位次。金剛喻定者,三乘即那含後心,慚悟菩薩即遠行地後,頓悟菩薩即法雲地後。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永不復起,故言無有。
二乘無學迴趣大乘至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至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此中下,次辯有淨末那。先出初家異解。初句謂唯有煩惱障相應染末那,反言不許有淨末那。聖教下一句,釋成無淨意。三位皆無,煩惱障既無,相應障末那亦無,故無淨意。又說下二句,釋成有染意。四是根本煩惱攝故,雜染即是煩惱義故,末那與之相應。前六轉識隨之成染,故為諸識雜染所依。以此證之,故唯有染意。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至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有義下,次出正家解。初句總斥違教理,出世下略釋違教,無染下略釋違理。無染意識謂淨第六。俱生者,六七俱時轉也。不共依者,第六以第七為不共。根量云:無染意識是有法,定有俱生不共依宗,轉識攝故。因喻如有染意識執無淨意,豈非違理?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至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論說下。別廣破違教。先違瑜伽。初引文。若住下。以論意顯滅定、聖道二位有淨。第七住滅定位,六識俱無;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無識俱,恒定一識俱轉之文虗設。住聖道,謂第六修觀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一識俱;無二識俱,爾時藏識定二俱轉之文又成虗設。
顯揚論說末那恒與至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顯揚下,次違顯揚。初句即是染意,次句即無染意。恃舉為行即相應我慢,翻彼成平等行即相應淨。末那!故知一句結成通染淨。或應作成,恐文悞。
若由論說阿羅漢位至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若由下,三、違本論。初句牒執,彼執無淨末那故。應由下,舉第八例破。頌言三位無者,依染意說非無淨末那,但捨其染不捨其體。次二句反覆例明。
又諸論言轉第七識至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又諸下。四、違諸論,廣破違教。初一句引論。彼如下。立量順明。平等智是有法,定有所依相應,淨識宗智所攝故。因喻如餘智,謂成所作等三智也。此識下。反難違論。所依識也。能依智也。不可下。遮轉計。若謂彼智依六轉識,初句直破平等智,恒行轉識間斷故。次以恒行故,因鏡智為同喻,以成恒行。平等智不依轉識,明有淨末那也。量云:平等性智是有法,不依六轉識宗,許佛恒行故。因如大圓鏡智。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至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
又無下。廣斥違理。立量云:無學位第八識必有俱有依,是識性故,如餘眼識等。此依即第七也。
又如未證補特伽羅至非依第八。彼無慧故。
又如下,約法執所依明有淨意,此約二乘明不染釋之。先舉有學我執恒行,以例二乘無學法執恒行,法執所依即是第七。此識下,反徵釋依第七也。法執即慧不依第八,八無慧故不與彼俱。
由此應信二乘聖道至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由此下,勸信彼我執但與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者,但無我執。由此者,承上法執相應。末那!應信三位不無淨。末那!彼未證得法無我故,法執以第七為所依故,法執不障彼智而名淨故。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至五恒有依,六亦應爾。
又諸下,明意識有依,顯有第七。五同法者,論以前五識為第六識同法。喻量云:第六意識定有俱生不共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如眼等識。宗因有失者,若無第七,宗有能別不極成失,因有共不定過。若許前五亦無有依,以成第六無依,欲免因中共不定過,宗中仍有能別不極成過。今五同法恒有所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定應許六此依恒有。此依即是淨第七
是故定有無染汙意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是故下。結申正釋。是故二字承上之辭,如上教理推徵,定應許有第七淨意,於無學滅定及出世道中恒起現前。言彼下。結會頌文無有二字之義。如說下。舉例證成。此亦應爾者,如淨第八非無,亦應有淨第七。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至起補持伽羅我見。
此意下通明染淨。第七總標,有三位差別。初通下別釋三相應。初明人我見相應意,異生恒時相續。二乘下明間起。一類菩薩者,約漸悟也。有漏心位意緣藏識起人我見,反顯無漏心位則不現起。
次通一切異生聲聞至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次通下。明法我見相應意。異生聲聞獨覺恒時相續,未證法無我故。一切下。明間起。一切者,通約頓漸也。法空智果不現前位,意緣異熟起法我見。言異熟者,通至後位,故反顯法空現前則不現起。
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至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後通下明平等智相應意。如來恒常相續永斷二障,究竟二空盡來際故。菩薩下明間起。見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前,平等性智現起,反顯法空不現則不現起。言無垢異熟者,金剛道前異熟未空故言異熟,觀起執忘因中暫轉復名無垢,此約智有隱顯言間起。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至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補特下。明二執現起雙單差別。問:前列中,初一單言我見相應,彼位豈無法我見耶?初二句直答雙起,次句釋成我必依法故。杌喻法執,人等喻我執,文外反顯法不依我故。
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至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我法下,明二執用別體同。問曰:二見用別,云何俱起兩不相違?文中釋云:用別體同,故不相違。一慧者,同體也。次舉眼等識為喻,眼識自證分體一而有了別,青黃見分多用見分用別,同依一體,彼此不違,餘識亦爾。量云:我法二見是有法同,依一慧宗,用雖有別,而不相違,故因喻如眼等識。
二乘下,單明法執起位,以顯法不依我。初通明三乘伏我執,唯起法執。二乘言聖道滅定者,定慧法起,治障相違,我執已伏故。頓悟菩薩言修道者,期心頓斷,見道初心,麤垢先落,我執已伏故。漸悟菩薩言生空現前者,藥病主對,我執已伏故。故此三乘皆唯起法執。
八地以上一切菩薩至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八地下。別明深位菩薩。起法執一切者,通舉若頓若漸菩薩也。我執皆永不行者,通指分別、俱生二我執也。或已下。釋不行義。漸則永斷不行,頓則永伏不行。法空下。明法智不現,法執猶起。問曰:法空雖不現,生空現前,智生執盡,云何猶起?今答云:不相違故。生空與法執不相主對,故言不違。文外反顯法空智果現前,法執有間。
如有經說八地以上至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如有下,引證深位法執。一切煩惱者,分別俱生也。所知障即法執,此言現行,不約種子。不爾者,恐謂深位菩薩是種非現。今釋云:若所知種在言在者,煩惱種在亦應言在,那言唯有所知?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至說名無覆。不障彼智故。
法執下。約法執判。先判染、不染。問:大小兩乘法執俱在於末那,誰染?誰淨?答:二乘名不染,菩薩名染。二乘名不染者,唯修人空觀期心,但斷煩惱障所知,不障彼智故。於菩薩名染者,所知能障彼法智故。由此下。次判覆、無覆。由此二字承上菩薩名染,亦名有覆,不障人空智。於二乘名無覆。
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至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是異下,簡異熟。前言隨第八所生緣被執,我即繫屬彼,恐謂即是真異熟,簡云法執俱意是異熟生。次句釋成異熟生。問曰:前六無記名異熟生,今此雖非真異熟,隨異熟繫亦可名異熟,何故亦名異熟生?答云:真異熟名唯局第八,異熟生名不唯前六,通八識故。次舉例明。如增上緣名,寬餘三緣所不攝者,皆增上緣攝。餘不下,結歸本意。餘真異熟所不攝者,皆異熟生攝。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至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云何下引教理證。有末那先問起小乘,謂未來名心、過去名意、現在名識,種種分別然無別體,云何離眼等識別有第七?聖教下總答。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至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謂薄下。先引教別釋。先通引諸經。心意識三是三別名,集起思量了別是三別義,名義既別應有別體,文雖通引意歸末那,以此證有第七。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至麤動間斷了別轉故。
如是下,釋義伏。問曰:諸識俱可名心,皆有積集義;俱可名意,皆有等無間緣義;俱可名識,皆有了別自分境義。勿謂名義別,而令體有別。初句牒伏問。而隨下,答約義。勝相顯故,各有差別。第八、獨名心者,集起義。一切現行所熏集諸法,種種子為因,能生一切,起諸現法。如是顯勝,故獨名心。餘識不然,雖有積集,無集起義。第七、名意者,思量義。有漏位中,恒審思量藏識為我;無漏位中,恒審思量無垢異熟為無我。二等字,等此也。餘識不然,不恒不審故。餘六、名識者,了別義。別境,謂六塵各緣也。外門轉故麤,三性不常故動,隨緣起脫故間斷。七、八不然,一性無間,內門細轉故。勿以通名而濫別義。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至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如入下,復引楞伽通證三名,各各召體。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至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解脫下復引深密別證染意。先引頌證定,彼經下引經自釋。先釋前二句,對治下次釋第三句,爾時下釋第四句。無自性者,此諸煩惱無實自性,非今現無本來空寂,但於迷時妄謂為有,至於悟後始知空耳。如是下總結。
已引下,顯理。先結前起後。謂契下,引經恒行不共微細無明所依證有。第七不共無明出體,微細恒行示相,覆蔽真實顯用。無明為能依,第七為所依,此以能依顯所依也。若無下,反釋。經言不共無明由依此識而有,若無此識,經中所說無明應非有故,非離所依有能依故。
謂諸異生於一切分至覆真實義障聖慧眼。
謂諸下,初順釋。先出能依無明體用。一切分,即是善惡、昇沉、定散等位也。覆真實義者,二空所顯真如之理,為此所覆而不發明。障聖慧眼者,真無漏道清淨慧眼,為此所障而不開曉。無明即體,覆障即用,此顯能依有體有用也。
如伽他說:真義心當生至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如伽下。引證真義。心謂無分別智正當生時,常能為礙俱行異生一切分位,謂極微細不共無明。此證以用顯體也。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至惛醉纏心曾無醒覺。
是故下。引經結示。無明所盲,謂障聖慧眼。惛醉纏心,謂礙真義心。異生恒居生死長夜而不醒覺者,無明使之然也。長夜有四句分別:一、是長非夜,如七俱貪等;三、及妙平二智相應心品;二、是夜非長,如六識相應無明;三、亦長亦夜,即七俱無明;四、非長非夜,即六識餘貪等。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至有行不行,不應理故。
若異下,次反釋恒行義。初句立意,經言恒行無明故。次句釋成,與異生俱迷理無明,或行不行不應正理,此言意顯無不行時也。
此依六識皆不得成至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此依下。正約所依識體結成。文中以六識對顯,此覆真實恒行之義,依六轉識皆不得成。所以者何?識有間斷,此無明亦應間斷,則非恒行。無明恒染,彼轉識亦應恒染,則非三性轉易。若謂依六識有此二過,故應許有恒行末那,方免斯愆。
染意與恒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染意下。三家釋不共義。無明不與餘俱,定依第七。先問:起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意俱無明與三共轉,何名不共?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有義下,初解。以意俱無明是根本惑,釋不共義。見、慢、愛三非根本惑,雖四惑俱、三非同類,名為不共,亦何所失?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有義下,次解。初句斥前,次釋純隨煩惱無見等故。此三煩惱是十根本煩惱中攝,故處處皆說染意與四惑俱,何言此三非根本惑?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至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應說下,申正釋。初二句以無明為餘染法之主,釋不共義,能與諸染作因依故。次二句約惛迷增上轉釋主義。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至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此俱下。約餘三並。問:癡既增上名為不共,餘三非增上,應如心所名相應耶?若為下。答:餘三若增上為主,應亦名不共。若約生死流轉貪愛為主,若依障初聖道不受聖教見慢為主,見則偏執一理安肯受教?慢既恃己豈復求他?故此三者若為主時亦名不共,例如無明許亦無失。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有義下。三、解。約此識獨有、餘識所無,以釋不共義。例佛十八不共法,唯佛獨有、餘人所無,故名不共。
若爾,餘識相應煩惱至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若爾下約餘識俱染並問。此俱無明餘識所無名不共者,餘識俱惑此識所無,亦應名不共耶?依殊下答。初句明依勝義立,非互一句斥前問難。謂第下釋殊勝用,能障理智故。如是勝用此有餘無,故名不共。此中三解:初以根本釋不共,於文多謬於義全疎;次以是主釋不共,義雖稍當文不會經;三以不共釋不共,文契標章義符經旨。
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至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既爾下。約餘三並問。既爾二字牒上無明勝用名不共,此俱見等勝用亦然,亦應名不共。無明下。答。癡是三主,見、慢、愛三皆用無明為因,故獨得此名,餘為主時亦名不共。既皆可名不共,偏言無明者,為對餘識俱癡顯此用勝,且說無明名不共耳。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至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不共下。料簡不共。初句總標,恐此中不共濫獨行故。此恒行不共第七相應,名為恒行。不與第六間斷者共,名為不共。餘識間斷,故云所無,反顯此識中有。獨行不共者,不與忿等俱起,或不與餘煩惱起。此識非有者,反顯餘識俱故。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至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
故瑜下,引證。初相應證恒行,與三惑俱,故非貪等俱證獨行。
是主獨行唯見所斷至忿等皆通見所斷故。
是主下,釋獨行二義,復約見、修二斷以明二種差別。言是主者,力用麤猛,自能為主,能發惡業,顯是分別,故見所斷。次引經證見所斷,有學永斷故,不造新業故。言非主者,行相微細,不發惡業,顯通俱生。亦者,通見、修所斷也。忿等小隨,各自為主,故皆見斷,反顯非主。獨行不與彼俱,通見、修斷。此中唯釋獨行,明二斷者,意在簡濫顯是也。是主唯見斷,非主通見、修二斷,意顯恒行不共,唯修所斷。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恒行下。約大小乘部結判有無。恒行不共約部而言,餘小乘部中曾所未說,不言第七故,故言餘部所無,反顯大乘所說有此識故。約識而言,此識所有、餘識所無。獨行不共約部而言,大小皆說,故言此彼俱有。約識而言,餘識中有、此識中無。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至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又契下。引教證成。約意識增上緣,依證有第七。初文通引六識,以前五為同法,其意別指意識。意法為緣者,意根為增上緣,法塵為所緣緣,二和生識,故意即第七識。若無下。反證。若無此第七識者,經中所說增上緣意則應非有,唯一法塵為緣也。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至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謂如下。引理證成。初以同法證。如眼等五識,六轉識中攝故,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轉識中攝,理應許有此依,彼依即是此第七識。此識下。反證。此識若無彼增上等依,寧有量云:意識必有增上俱有所依,六識中攝故,如五識。
不可說色為彼所依至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不可下,破色為依。餘乘取肉團心為第六依。今初句直破,次句釋成。經云意法為緣,意屬心故,非色法故。又五識依色,但有隨念而無計度。若執意識依色者,應如五識亦唯隨念,不應通二分別故。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至俱時而轉,如牙影故。
亦不下。破五無依。上以五識有俱有依為同法,證第六有依。今執五識無依,欲證第六亦無。初句直破,次句釋成,五識與根俱時而轉故。次喻俱轉,牙與種、影與形不相離故。牙當作芽。
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又識下。破等無間意。非等無間意可為此識依,識與所依必俱時故。立量云:又識與根決定俱時,必同境故,如心、心所。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至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由此下立量結。極成意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如眼等五識。不共者,如眼根是眼識不共依,不與餘識共故。顯自名處者,謂依眼之識名為眼識,餘亦如是。等無間不攝者,非等無間意根之所攝也。增上生者,謂根是識之增上生緣也。所依者,根是識之俱有所依也。隨一攝者,謂於六識隨一所攝也。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又契下,約思量名證,有第七:先引經恒審思量故;若無下,反證。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至既爾如何說名為意。
謂若下。釋義。有謂等無間意,即經中所說思量名意,非第七名。今釋云:意識現前,彼滅非有。體既非有,用定不成。既爾,二字牒上體用思量。既俱不成,如何經說名意?若依聖言量思量,即第七非等無間。
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若謂下破假說有。謂思量名意者,應知假說非關實有體用。初二句直破,次二句以正破假,假依正立故。假名為意由正思量,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若謂現前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故知下。結第七末那。以具恒審思量義故方得名意,等無間意依此假立。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又契下引經無心二定差別。證有第七。染意下反證。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至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謂彼下。釋義。滅定、無想,此二俱滅前六及彼相應。體謂前六心體,數謂彼相應心所,此二俱滅,故曰無異。二定有別者,唯染汙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則有差別。無想唯滅前六,染意則有。滅定非唯前六,兼滅染汙一分,染意則無。若無第七,於彼定中為有為無?彼二無心,有何差別?
若謂加行界地依等至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若謂下。牒伏救破。彼救云:二定別者,由加行等故,非由第七。今文初句牒救,次句總破,次正破彼。差別因者,謂由有此第七識故。若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此定唯屬第四靜慮而有漏攝。若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及染汙心、心所滅,立滅盡名,雖屬有頂而無漏攝。此意若無,彼因寧有?集論二定有五門差別:加行即定前作意,界地謂四禪及有頂,所依謂佛弟子說力及外道說力。自體者,無想以有漏異熟色為體,滅定以無漏心法為體。假立者,無想麤動心等暫不現起假立,滅定兼染汙不行假立。是故下。結。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至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又契下。引經。無想天染證有第七。一、期生。謂五百劫心心所滅,無六轉識也。若無下。反證。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至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謂彼下。釋義。初句無六轉識,謂六識中我執無也。次句若無此意,謂第七中我執亦無也。謂諸我執唯於六七二識中有,二識俱無我執便無,何處見有具縛凡夫一期生中都無我執?都無者,謂無二識中我執也。彼既長時無有我執,應如涅槃清淨無漏,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初後下,展轉釋。救云:彼天六識及彼心所,初半劫滅,後半劫生,初後有故,無如是失。破云:中間四百九十九劫心、心所滅,無故有過。救云:過去、未來有我執故,無如是失。破云:過去非常,未來非現,如空華等,無故有過。所得下,約理斥。所得無者,謂無想定前求無想報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染汙末那緣彼執我,依之麤動,想等不行,於此位中假立無想有情。若無能執,末那所得無想異熟應無;所得無故,能得無想有情亦無。伏救云:不必末那執,即依異熟立無想有情。今釋云:無想異熟即不相應法,前已遮破。藏識無者,謂染汙末那緣第八藏識、我見、愛等,執藏為自內我,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由斯以立阿賴耶名。若無染意,藏識應無;藏識無故,熏習亦無。受熏、持種,義皆不成。伏救云:餘法亦可受熏。今釋云:餘法受熏,已辯非理。
故應別有染汙末那至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故應下,以我執結成有染意。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至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又契下,引經。三性心中恒帶我執,證有第七。若無下,反證。
謂異生類三性心時至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謂異下。釋義。謂異生類善染無記三性心時,雖外起善惡不動業,而內一類相續執我。由內恒常執有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戒等,不了體空執取於相。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至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言相下。轉釋瑜伽。初牒,次釋。謂由染意恒執我故,令六轉識於所緣境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無礙解脫自在,故名相縛。依如下。復引伽他證論。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至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又善下,別約善無覆心時我執證明。第七、凡起善及無覆無記心皆名有漏者,由有我執故。若無我執,應非有漏。救云:六識中自有煩惱可成有漏。破云:自身現行相續之中,六識善染不俱起故。救云:現行善染雖不俱起,由有過未煩惱緣縛,故成有漏。今破云:去來緣縛非現非常,理非有故。救云:如施等雖善,由受施者具惑,故成有漏。破中,初句牒救直破,次句舉例並破。豈施無漏淨田,令我有漏施心亦成無漏?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亦不可說從有漏種至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亦不下,破漏種生。救云:善等有漏由從無始有漏種生,此有漏種不由熏習法爾而有,故成有漏。亦不可說下二句,牒救。彼種下,先破漏種。由與漏俱成有漏種,先無我執與善等俱,彼種無因成有漏故。非由下,次破漏生。若謂無始有有漏種,有漏法起,以此為因。非由下一句,直破。勿學下,舉例並破。若謂有漏種生成有漏者,應學無漏心亦成有漏。勿字是破辭。學無漏心亦從有漏種子生起,然彼不成有漏法種,自相續中不與漏俱故。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至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雖由下,破染引。救云:善心雖非染俱,由前煩惱所引,是故施等成有漏法。今破云: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施業起時煩惱已滅,不俱起故,非漏正因。所以者何?以有漏言表漏俱故。又無下,舉例並破。又無記業隨先業轉,不待現緣,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無記非染引得成有漏,善等有漏豈煩惱引?
然諸有漏由與自身至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然諸下。釋正義。然諸有漏施等諸業,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自身簡非他惑,現行簡非隨眠,俱生俱滅簡非過未,互相增益簡非有漏種。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行從此種起,有漏義成。異生下。例有學。有學俱生猶未永滅,理亦應然。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至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無學下。通妨。妨云:無學已斷我執,然非漏俱,云何亦有有漏法耶?如難陀之貪、身子之嗔、畢陵之慢等。釋云:無學有漏,雖非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然不熏成有漏法種,自相續中非漏俱故。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至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如是下,釋第三、能變。文中結前問後。
頌曰:次第三能變至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頌曰:下舉頌答。頌有三十六句,約九門分釋:一差別門,次第至六種。二體性門,了別為性。三行相門,了別為相。四三性門,善不善俱非。五相應心所門,此心所至不定。六受俱門,皆三受相應。七共依門,依止根本識一句。八俱轉門,五識隨緣現至意識常現起。九五位不行門,除生無想天至悶絕。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至五。謂依發屬助如根。
論曰:下依門解釋。初二句結前起後,此識下先總標差別門,謂名下別釋隨根立名。初句標六名。根者,俱舍云:身根有九事,十事有餘根。具五義者:一依根之識,依俱有根而得住故。二根所發識,由眼等根所引發故。三屬根之識,識繫屬根,如子之屬父故。四助根之識,根如鏡光照物無別分析,由識於境能了別故。五如根之識,俱有情數之所攝故。
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至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雖六下。簡濫。難云:若識隨根立名者,六皆依意轉,悉應名意識。釋中約共、不共?答:雖六識身皆依意轉,而五以意為共,所依唯第六以意為不共。今隨不共立意識名,例如五識依五色根,各隨不共立名,無彼此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五非唯依意,兼依色根,故不名意識。伏難云:隨根立名者,第八依意,應名意識;第七依心,應名心識。今釋云:隨根五義,辯識得名,非辯心、意,不應為例。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至謂於六境了別名識。
或名下。隨境立名。初句標六名,次句釋義,末句轉釋。謂此六識於色聲等六境有了別用,故名為識。今從境立,正順識義。
色等五識唯了色等至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色等下。簡濫。難云:若隨境立名者,第六與五同時,或了色乃至或了觸,亦可名色識乃至觸識。釋中約通局答,色等五識唯各了色等,故名色識乃至觸識。第六通能了一切法,故名法識。或能了法,獨得法名,前五不能,故不名法。故六識名無相濫失,不可知。執受處了第二能變云:依彼轉緣彼。此第三能變中何故不說依緣?釋中初句明不說意,後句指前指後。於次能變中已說所依,即前通明諸心三所依,此六所緣義便當說,即後二門了境為性相。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至能了別境名為識故。
次言下,釋頌第三句體性、行相二門。初句牒頌雙標,次句釋義。句中以雙顯釋雙標,後二句分釋雙顯義。了別識之體,了境識之用,體用皆能了境故。由斯了別境義,順識義故。兼釋別名者,別前心意,唯此六名識。
如契下引證。初引文,彼經下以釋。經說眼識依於眼根,乃至意識依於意根,如是且說不共所依。經說眼識了別諸色,乃至意識了別諸法,如是且說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共所依者,謂五識皆依六七八識,六依第八,餘已轉依。見分所了者,謂一根發識緣一切境。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此六下,釋第四句三性門:初徵起,次舉頌答。
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
略釋俱非二字。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至非於他世故不名善。
能為下。別釋三性。先釋善相。此世謂現在,他世謂當來,所作善業能感二世,所欲從心致大饒富。人天下。簡果從因。問曰:人天樂果清昇順益,可名善否?今答云:樂果隨先業轉,此世雖能順益,報盡未然。此取業因通二世者,方名為善。
能為此世他世違損至非於他世故非不善。
次釋不善相。所作惡業能令二世所求不遂,擾惱身心。惡趣下。簡果從因。問曰:惡趣苦果沉墜違損,可名不善?答云:苦果隨先業轉,此世雖能違損,償足自停。此取業因通二世者,方名不善。
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三、釋無記相。非順益義,無善可記。非違損義,無不善可記。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至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此六下。出體明相攝。上但出善不善二性相。此中出體,信、慚、愧、無貪、無嗔、無癡、勤、安、不放逸、行、捨、不害、六識,與此相應,是善性攝。無慚、無愧、忿、恨、惱、覆、嫉、慳、害、嗔,與此相應,是不善性攝。俱不相應,是無記攝。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至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有義下釋三性俱不俱。初解不俱,謂六識三性定不俱起。次二句釋不俱義,同緣外境故、三性互違故。五識下設三性俱起難。初二句立定六識俱起善染性同,謂五識生必由意識為分別依,導引而起、俱時而生,同緣五境、同善同染。若許下正難五識三性俱行,意識隨之應通三性。後句結成不俱。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至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瑜伽下。通妨。難云: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何謂不俱?引論雖引一句全文,其意唯用轉識三性俱起。釋云:彼云一時依多念說,如說一心非一生滅,今依一念故不容俱。與彼論文無相違過。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至前所設難於此唐捐。
有義下,次解俱起六識三性容俱。率爾下,釋俱義。率爾謂創初之心,或多謂五俱起,或少謂二、三、四,如眼識率爾必是無記,耳鼻等流成善成染。五識既容俱起,三性必俱。五識下,斥前難。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難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今以五識例意識,性不必同,此難徒設。
故瑜伽說若遇聲緣至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故瑜下,引證。先明二識俱起,次判。屬性:諸瑜伽師入禪正受,若遇聲緣從定起者,此是與定相應善意識俱轉之餘耳識生,領受此聲後方出定。非唯下,明二識必相假。先明意識必須耳識。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無餘耳識,若唯意識無耳識者,定中意識不能聞聲,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下,明耳識必須意識。若謂耳識領受聲時即便出定,故不與與定相應意識俱時而轉,理亦不然。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方出定,故聞聲時心猶在定,定應二識共取此聲。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至率爾墮心定無記故。
在定下,判屬二性:初句標定率爾耳識非善,次句釋成無記定中意識理應是善。此明二識俱起性不同,用顯三性容俱。
由此誠證五俱意識至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由此下,結證性不同。無記耳識與定相應,善意俱轉。諸處下,復引同境不同性之文,結證三性容俱。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
雜集下。釋妨。難云:集論說等引位中無有五識,何故說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聞聲?釋云:彼依多分,此約少分。等引者,此通有心及無心定,離沉掉名之曰等,引生功德名之曰引。此既通有心定,彼依多分或可言無,此約少分或可言有,故彼此文不相違反。
若五下,結判俱起。問:五俱意識既不能與前五同性,何故前文說六識三性亦容俱起?文中約偏、不偏。答:偏注者,一向也。如眼識屬善,意識一向偏注,亦成於善;或餘識不善,意識偏注,亦成不善。若不偏注,意便無記。故六下,結成俱起。得自在下,明佛位唯善性攝。後二句簡二性,道諦攝故非不善,滅戲論故非無記。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頌曰至三受共相應。
六識下明相應心所門。初句問起。頌曰下舉頌答。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至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論曰:下總標六位。恒依下先釋心所通名,以心為依方能現起故,更互相應和合似一故,繫縛攝屬於自心王故名心所。次舉例明,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屬心之法名為心所。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至如𦘕師資作模填彩。
心於下。釋行相。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唯者,明不取別相。心所於境,不唯取總,亦取別相。亦者,明兼取總相。心事者,了境作用名事。次舉喻。心如畫師,所如弟子,取總相如作模,取別相如填彩。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至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故瑜下,引證徧行。初句,明心王唯了境之總相。作意下諸句,明心所兼了總別相,即諸心所。取所別相者,此句該通上下。未了者,未明了也。今作意能明了之可意、等等、非可意及俱非相。攝受,謂順益。等,謂損害。俱相,違相。言說因者,由想安立境之分齊,方能生起種種名言。正因、等等、邪因、俱非相。故作下一句,結名。心所諸句皆言此者,指總相也。
餘處復說欲亦能了至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餘處下。引證別境。諸句中亦字兼總相言也。由此下。例餘四位兼取總別相。由此二字承上二位作意,能警心心所起觸,能令心對境皆有順生心所功能。受與想俱,受能起愛,愛生諸取。思為行蘊主,欲能希望,解能決定,念能記憶,定慧了得失。由此二位緣境,方能引起善染等四位諸心所法。後一句釋成諸位亦兼取總別相。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
雖諸下。依標分類。問曰:通名心所,通具恒依等義,名義無異,何分六位差別?答中,初句牒問,次句依類分六,善染等種類差別故。
謂徧行有五,別境亦五至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謂徧下,依類列數。一切下,略釋六位別義,如文。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至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然瑜下,引證合意。根隨俱染,共為一位。復以下,依四辨五。先標四一切。一切性,謂善等三性。一切地,謂三界、九地。一切時,謂過、未、現三時。一切俱,謂與八種識俱相應。次正辨差別。徧行具四,一切可知。別境唯初二者,通三性故,徧九地故。善唯有一,善徧九地故。染四皆無者,不通善、淨故,不徧上地故,善時無故,第八不相應故。不定唯一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次一句結。此字指四一切。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至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此六下。釋頌第四句受俱門。先總標三受相應。六識有易脫,故與變易受相應。領順下。別釋受相。非逼非悅者。中容境也。不苦不樂者。捨受也。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如是下,增數分判。先標,分二:釋中,初約身、心,次約漏、無漏,後句釋無漏通苦受。問曰:無漏是道諦攝,永盡諸苦,云何通苦受?釋云:修無漏者,勞心苦志,然後方得,是故苦受亦由無漏起。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至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或各下。先標。分三釋中,初約三斷,次約三學。非所斷,謂無漏受也。非學非無學,謂凡位也。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或總下,先總標,分四。釋中,初約四性,總分四樂:受即善,苦即不善,捨即二無記。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至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有義下,次約一一受別分四,謂善與三受相應,不善、二無記亦皆與三受相應。五識下,釋五識相應任運煩惱,純苦趣中任運煩惱。此二煩惱不發惡業者,是有覆無記,故與苦根相應,論說憂根非無記故。此釋有覆無記既通苦受,例之亦通樂、捨;有覆說通三受,例之無覆無記及善、不善亦應通三受,是故三受容各分四。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至意地一切根相應。
瑜伽下。引證。證任運生一切煩惱有覆無記攝,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前六識無記者,遍與諸識中三受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唯與意地三受相應。此證有覆既通三受,例善、不善、無覆亦通三受。
雜集論說若欲界繫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雜集下。證不善有覆通三受。前約任運煩惱不發惡行者,是有覆攝。今約雖是任運發惡行者,亦是不善。亦者,顯任運者通二性也。所餘,謂欲界繫餘不發惡者,及餘上二界任運煩惱,皆是有覆無記所攝。此證不善有覆通三受,例善及無覆亦通三受。故知下。結。據標結文,釋及引證應皆例之。三受各容有四。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至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或總下初總標分五,次列名,三中下釋分意。逼身名苦、悅身名樂,逼心名憂、悅心名喜。無分別者通前五識名為苦樂,有分別者唯在第六名為憂喜。尤重者苦樂輕,微者憂喜捨。不分者非逼非悅,於身於心無別異相,純無分別無有輕重,故不分二。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至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諸適下。約諸識相應分。樂、喜、適、悅,受者領順益境故。五識相應恒名為樂。意識相應約界地分,有三種別:欲界及初禪近分、二禪近分名喜,初禪根本、二禪根本名樂名喜,三禪近分及根本名樂近分,謂未至地。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至意地慼受,名憂根故。
諸逼下。約諸識相應分苦、憂。逼迫受者領違損境,故五識相應恒名為苦。意識相應有二家釋不同:先初家解,初句正釋唯憂,次引教貼釋唯憂。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至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瑜伽下。雙證六識通苦憂異。熟生者,即前六識。五識俱者屬苦,意識俱者屬憂,逼迫無間名曰相續。又引尋伺者,乃意識相應不共法。一分者,一向苦受處也。故知下。結。意地重蹙尚名為憂,輕者亦爾。此釋意識唯憂無苦。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至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有義下。次家解。意慼通二,約五趣分有三種別:人天唯憂,地獄唯苦,旁生鬼界名憂名苦。捺洛迦此云苦器。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至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瑜伽下,引證。旁生、鬼界通苦,任運、煩惱、有覆無記性攝,皆通三受。廣說如前者,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此證意識通苦。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至論說憂根,非無記故。
又說下。引證。地獄意識唯通苦受俱生,簡非分別身邊二見。意識相應唯無記故,是苦非憂。後句引論貼釋憂非無記,反顯無記是苦。此釋意識唯苦無憂。
又瑜伽說地獄諸根至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又瑜下。此段乃次家引證地獄意地唯苦無憂之文。瑜伽中二十二根,八根定成就,謂眼、耳、鼻、舌、身、命、苦、捨。三根定不成就,謂樂、喜、憂。餘十一根或成或不成。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豈不容捨?彼定不成。寧知彼文唯說容受?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容六識有時無故。
應不下二句,乃次家縱難初家之文。先難初家不許捨成就,初家不許捨,次家不許憂,二家互奪各不許一,則成就根中止有七,今縱難之。今文言意根者,如下文云:意根總以八識為自性。又瑜伽云:能令依止隨自在轉。增上義故,八識皆隨意轉,故別立一根。地獄位中六識既無,意根不成,故不可以意根足成第八。意根既不可為第八,必以捨根為第八。捨根既是成就根,憂根定是不成就根。
不應彼論唯說容受至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不應下四句,乃初家詰難,次家憂不成就之文。初句直難,不可以憂為不成根。次句指論難,破論言諸根中三不成就。此文通漫而無的指之辭,又無別因以顯憂不成,汝何為判憂不成耶?第三句縱問,若論言憂不成就,則成就根中止有七故。第四句詰難,如何定成八根?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至可有希求婬欲事故。
若謂下,乃次家破初家伏救之文。初家伏救云:五識相應是苦受,意識相應是憂受。今地獄中分形碎質五根不成,根不成故則五識不相續則無苦受,違境唯逼心根故有憂受,此救憂是成就。今文牒執破云:死生悶絕寧有憂根?有執喜根亦爾。設執下,牒執。一形者,謂男女根中隨指一根也。理亦下,初句總破,次釋義,可知。
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
由期下,結。先結捨是成根。由斯二字承上所簡,餘諸根既不可當第八,故結云定是捨根。次句釋捨義,前六有不行時,七、八恒相續故。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至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如極下,次結憂是不成根。先舉例。極樂地意悅名樂無喜,以例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憂。後句指論。餘三定憂喜樂,以結憂是不成根。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至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餘處下,通妨。妨云:今判餘三中樂不成,餘處不妨說地獄有等流樂。例之,今雖判憂不成,何妨地獄亦有憂?初句牒妨,應如下釋。隨轉者,隨順機宜,權轉施設也。立世毗曇云:人養六畜,飲食溫清者,在熱獄得冷間,在寒獄得溫間。此之溫冷,果似前因,假名等流,是異熟果。應知彼是隨轉理說。或說雜受處者,謂輕獄中或可有樂,純受重獄,必無異熟果報樂,故名純苦。
然諸聖教意地慼受至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然諸下,通前引教。初句牒前引教,次釋。依多分說者,人天名憂,旁生鬼界名憂名苦故。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至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瑜伽下,牒前引教,次釋,亦依隨轉故。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
又彼下。引類通意。俱苦根名為憂者,是餘趣憂之類,假說為憂而實是苦。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至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或彼下。比例。明地獄苦,損身心故,而亦名憂。例如近分喜,益身心故,而亦名樂。既近分名樂,而實是喜。以例明之,地獄名憂,而實是苦。
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然未下。通妨。難云:寧知是喜而亦名樂,豈不容彼定成樂根?釋云:未至地唯有十一根故,十一根中無樂故。十一謂眼、耳、鼻、舌、身、意、命、苦、憂、喜、捨。
由此應知意地慼受至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由此下,總結。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至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有義下,明三受俱、不俱:初正明不俱;瑜伽下,通妨。
有義下,次正明俱起義。以順違中境俱起對顯,三受容俱如前三性,故不重釋。
前所略標六位心所至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前所下。廣明六位體用差別。先徵二位。頌曰:下舉頌答徧行別境。
論曰:六位中初徧行心所至由教及理為定量故。
論曰:下先釋徧行。初文體用指前,次文徵徧行相,次句總舉教理。答: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至由斯觸等四是徧行。
初引經證。觸、受、想、思四是徧行,心起定有故。廣說者,指耳、聲乃至意、法等。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至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次引經證作意亦是徧行。雖根境和合,必由作意方能生識,故心起必有,故是徧行。復引云:於此者,謂境也。心所於境作意,心王即於境了別。王若了別,所即作意。共和合者,王所同時,故是徧行。廣說者,觸對、領納、想取、造作,皆與王同時,恒共和合,故是徧行。此等下,結。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至餘非徧行。義至當說。
理謂下。引理釋。彼定生觸,必由觸有,即前文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此明觸是徧行。若無下。反釋。作意等四文中,皆反覆釋。受中言隨一者,三受中隨一受也。思中言隨一者,思能役心造善、惡、無記之業,三業中隨作一業也。由此下。結。餘非徧行者,指別境也。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至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次別下釋別境,初句標名,次句釋別境義。多分不同者,定慧同一所觀故。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云何下。別釋。欲先徵出體用。希求冀望而為自性,精進斷依而為業用。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有義下,先初解。所樂謂可欣樂,非是可厭及中容境也。欲見聞等,謂非不欲也。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至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於可下,通妨。難云:於可厭事若未合時希彼不合,若正合時望彼別離,豈非有欲?此但下,釋。希彼不合者,此但求彼不合之時,謂有可欣自體可合故。望彼別離者,此但求彼別離之時,謂有可欣自體不離故。非於可厭之事而起希望。故於下,簡。先簡可厭中容境無欲,次簡於可欣境若不希望亦無有欲。此明欲以希望為體。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至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有義下。次解所樂。謂所樂求,可欣求合,可厭求離,希望有欲。於中下。簡中容境及欣厭境。若不希求,皆無有欲。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至由斯理趣欲非徧行。
有義下,第三、解所樂。謂樂欲觀一切事者,徧通欣厭,中容三境也。欲觀察,謂非任運。若不下,簡若不欲觀及隨境。任運觀者,此全無欲。由斯一句,結成前文,餘非徧行。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至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由希望力引生心心所,方取所緣。復引經欲為諸法本,以證欲為心心所本,意成欲是徧行。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至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彼說下,破。初句略斥,次約義斥。作意引心令趣自境,諸心、心所取自所緣,非由樂欲。又聖教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不說由欲生心、心所。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如說下。例破。由經說欲為諸法本,諸心心所皆因欲起。經中亦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至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故說下。通經結示。說欲所起身口意若善若惡一切事業,或說欲發勤,由勤助成一切善事,故經言諸法欲為其本。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至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云何下。釋勝解。先徵出體用。於決定境,謂非猶豫印定任持而為自性,不可誘引改轉為業。謂邪下。轉釋。謂依教理明證之力,於境審諦決定印持,由斯異緣不能牽引,令移此義而趣餘義。
故猶豫境勝解全無至由斯勝解非徧行攝。
故猶下。簡非徧行。故猶豫境,非審決心,全無勝解,非徧行攝。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取境無礙。由勝解力意,成解是徧行。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至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彼說下,破。初句略斥,次徵釋非理。不為礙者,即所緣諸法。不被礙者,即心、心所能作增上緣。警覺發起心等者,根及作意皆非勝解能成此事。若謂由此勝解根及作意方勝發起,則此勝解復應待餘,便有無窮失。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至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云何下。釋念。先徵出體用。於曾習境謂非未習,明審記憶不忘為性,等持所依而為業用。謂數下。轉釋。謂由念力數數憶持曾所受境,令心明記而不忘失,能引定起故為彼依。
於曾未受體類境中至故念必非徧行所攝。
於曾下。簡非徧行。曾未受境及不明記,即全無念,故非徧行。體謂所受自體類,曾受同類相似之境。
有說:心起必與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若心起時必與念俱。何也?由念於境明審記持,能為後時憶念因故,意成念是徧行。
彼說非理勿於後時至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彼說下,破。初句略斥,次例破。若謂後時有憶念故,前必有念而為其因,不可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此而為其因。然前心等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之因,故不可執心前定有念。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至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云何下。釋定。先徵出體用。謂繫心所觀專精傾注,不令散亂而為自性,智慧所依而為業用。謂觀下。轉釋。謂觀如理不如理及俱非境,由定勢力令心專注而不散逸,依斯便有決擇智生,定能發慧故。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至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心專下。釋專注。心專注言,謂表此心所欲住境,此定令心即便能住,非唯一境而不遷移。不爾下。反顯見道歷觀上下八諦,前後境別而不是一。若非專注應無等持,故專注言非唯一境。境雖改轉心隨專注,若散心緣境為境所牽,若定心緣境非境牽心,故名為定。
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徧行。
若不下,簡非徧行。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設不繫心。專注境位亦有定起,但相微隱而不昭著,非是全無意成,定是徧行。
應說誠言若定能令至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應說下,破。初句誡,次句設執反詰。理亦下,破。三和合位是觸用故。若謂下,復設執詰。亦不下,破。一剎那心時之最促,自不易故。若言下,重設執詰。彼亦下,破。心取所緣,由作意力皆非定故。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
有說下。簡異解。初敘定體即心,次引經貼釋。心學者,三學中定為心學、戒為身學、慧為口學,智在說故。心一境性句,轉釋心學,此定為心一境性故。
彼非誠證依定攝心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彼非下,破。先破引經依定攝心。定能令心一於境,故言定乃心之學。根力下,立量破即心。定非即心,根、力、覺、道等,道品攝故,如念、慧等。念、慧等,道品攝故,非即是心。此云何然?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至由慧推求得決定故。
云何下。釋慧。先徵出體用。於所觀境料簡決擇而為自性,斷除猶豫而為業用。謂觀下。轉釋。謂觀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而得決定,依斯永斷所有疑惑。
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徧行攝。
於非下。簡非徧行。於非所觀及迷暗心中無決擇智,故非徧行。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至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有說下。簡異解。先敘。爾時者。指上非觀境及愚昧心,但慧相微隱而亦有起,非慧全無。大受句。舉例。如纖微物為大物所受,隱覆寧知。對法句。引證徧行。愚智心中皆有,故意成慧是徧行。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至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諸部下,破。初二句破論互違不為定量,次二句破違經謬執。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徧行,如信、貪等。
然欲下。立量總結。欲等五定非徧行非觸等故,如信貪等。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有義下。明現起分位。先初解。此欲等五行相無違,更互資益所在恒俱,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至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有義下,次解。先總明此欲等五現起不定,次引瑜伽證。四一切中無後二者,不徧一切時故,不徧一切心故,所緣四境不定俱起,對顯能緣五位非恒相應,或俱或不俱,故起一至四名不俱,起五名俱。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至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應說下。別明不定相。先唯起一,能所各別。獨自行單境隻心名起一,所樂起欲,決定起解,曾習起念,所觀起定。謂愚下。料簡通妨。簡意明有專注而無簡擇。彼加下。妨云:愚昧心中既無簡擇,何故說彼緣所觀境?釋云:定前加行少有聞思故。或依下。轉難。既言少有聞思,亦可兼慧,何云所解唯定?釋云:今依多分,不約少時,故言唯定。如戲下。引事證成。或於下。所觀起慧。不專注故無定,馳散推求故唯慧。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至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或時下。起二。境若兩兩不同,心則雙雙各異,合有十個。二乃至二字超文,下文例然。所樂決定起欲解,所樂曾習起欲念;所樂所觀起欲定,所樂所觀起欲慧;決定曾習起解念,決定所觀起解定;決定所觀起解慧,曾習所觀起念定;曾習所觀起念慧,於所觀起定慧;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至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或時下,起三。境既三三共起,心亦三三合生,合有十箇三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所樂決定所觀起欲、解、定,所樂決定所觀起欲、解、慧,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定,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慧,所樂所觀起欲、定、慧,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慧,決定所觀起解、定、慧,曾習所觀起念、定、慧。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至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或時下起四境,若前後變更心則逆。次除一,合有五箇四所樂:決定曾習所觀起欲解念定,或於此四起欲解念慧,所樂決定所觀起欲解定慧,所樂曾習所觀起欲念定慧,決定曾習所觀起解念定慧。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具起五種。
或時下。起五所緣。既俱心亦共境,總心齊名起五。
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如是下,總結。初句標結。言總意別,雖有單雙,三四合離不同,皆名於四起五。次句結數。起五名總,起一至四名別,合三十一句。欲等各起成單五,欲對後四成四句,解三念二定唯一,是則名為十句二。欲解對三只成三,欲念對二欲定一,解念對二解定一,念定慧三一成十。欲等五句逆次除,如是只成五句四,欲等俱起成一句,是名總別三十一。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至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或有下。次明不起。如非四境者,非所樂等四境也。率爾心者,創始剎那心也。藏識俱者,有漏第八也。如此類中五皆不起。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至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至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有義下,明五識二師有無。初師明皆無,如文。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至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次師明容有,但相微劣而非增上,皆如文。遮等下通妨。問云:五識性散,云何有定?釋中等引者,梵語三摩呬多通於有心無心,離沉掉故名等引,生功德名引。等持者,梵語三摩鉢底唯局有心散心,論遮等引之定,五識無故言性散動,非遮等持之定,故容五識有定。由此下引證有慧。眼耳二通通名慧性,以例餘三五皆有慧。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至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至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此別下,明受相應。初句徵起。有義下,先初解。欲與喜、樂、捨相應,以彼一句釋除意。憂、苦二境非所樂故,解、念、定、慧通憂、喜、樂、捨。除苦以審一句,釋除苦意。審決等,謂解、念、定、慧與第六相應,不與五識相應,五識有苦、意識無苦,此四既不與五識相應,是故除苦。此前意地無苦師釋也。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至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有義下,次解一切謂五法,總明五法皆與五受相應。論說下,別證欲有憂苦。初句證欲有憂,愁慼即憂相。次句釋有苦,希求即欲意。有苦根等者,此前意地有苦師釋也。論說下,引論通證欲有憂苦,貪愛即欲相應法也。苦根下,釋四法有苦。意識既有苦根,解、念、定、慧是意識相應法,以此證知審決等四應有苦受。又五下,復以五識有苦證四法,亦通苦印境等四,即前微細解、念、定、慧。由斯下,總結別境與五受相應。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此五下。結例餘門分別。性謂三性,界謂欲界繫等,學謂三學。此五既具四一切中,初二則知三性、三界皆通,第六意識依轉、未轉既皆不遮,則知學等亦應皆有。如是等類,例推可知。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五
此染下。明相應受。此意同前。初能變俱是捨受,故頌中不出,由有二家異解不同,故今論中申出辯訛顯正。初句徵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