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自攷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四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四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至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至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謂契下總釋四食。一者下別釋。先釋段食。初標名示相。段者,一謂形段,有形質可搏取故。二謂分段,簡非數取有時分故。食者資益為義,轉變消壞為相,若不變壞反增違損。謂欲下出體顯能。三界中唯欲界繫,以上三界不假段食故,鼻舌二識不起故,此以香味觸三微為體。馨香甘辛冷煖等,此三轉變[冰-水+肖]壞,長養諸根資益身命,此即食之能事。由此下簡別。四微中不取色者,以變壞時色無資益之用故,色處非段食所攝。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有是風亦是段物,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是所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當作四句。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至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二者下,釋觸食。初、標名示相。觸謂觸對,即五徧行之一,觸對塵境為相。謂有下,出體顯能。有漏者,簡非無漏識相應之觸。觸對可意等境,攝受喜樂,怡適諸根,身心悅豫,此即食之能事。此觸下,簡別。問:觸是遍行,遍一切心,何者為食?答:如文。屬六識偏勝者,觸對六塵,麤顯境故,攝喜樂受故,能生順益身之捨故。簡去七、八二識中,觸者,行相所緣微細故,不攝喜樂受故,雖與捨俱,非益非損故。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至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三意下,釋思食。初標名示相。意即第六思,亦徧行之一,希冀攀望為相。謂有下,出體顯能。有漏者,簡非無漏識相應之思,與別境中欲俱轉。可愛境雖未能得,由思惟希望故未得,欲得亦能資延身命。此即食之能事,如懸沙止饑,望梅止渴之類是也。此思下,簡別思徧八識。今取意識相應者,希望勝故。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至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四者下釋識食。初標名示相。識即第八,執持根身令不散壞故。謂有下出體顯能。有漏者簡非無漏識,無漏識不仗前三食增長,有漏識由三食增長方能執持,此即食之能事。此識下簡別。簡前七識取第八者,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至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由是下結判。先約三科判四食。三科攝者,段食色蘊攝,觸思行蘊攝,識食識蘊攝。又段食香味觸三處攝,觸思法處攝,識是意處攝。又段是香味觸三界攝,觸思法界攝,識是六識及意界攝。此四下結食義。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至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段食下。約三界判。段食欲界有用者,欲者,此界有飲食、睡眠、婬欲故,上界不如。是故觸、思雖遍一切地,隨識有無,故觸徧六識。若隨鼻、舌二識,唯欲界有。若隨眼、耳、身三,通二地居。若隨意識,雖徧三界,唯除無想天,觸、思隨之,以判有無。識食徧界,略不言之。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眼等下,初簡轉識非識食體,有執轉識可為食體。初二句標簡。謂無下,釋。約無心位明有間斷,約有心位明有轉易,無想天中無故不徧。諸有下,結斥外執。執無第八,身命誰持?非但違理,亦復違經。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至如虗空等,非食性故。
非無下。二、破過未識為食。由前云無心位中轉識間斷,今計無心位中雖現無識,過未有識及心所故,可以為食立量。破云:過未識等是有法,不可為無心位食宗。彼非現常,無體用故,因喻如空華。設有下。縱過未識有體用立量。破云:過去有體用識是有法,非食性宗,非現在攝故,因喻如虗空。
亦不下。三、破入定心、心所為食。入定心等,謂定前加行破,如文。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至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又不下。四、破無想定等為食。牒破如文。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
有執下,復破滅定等,以第六識為食。先敘。
彼執非理,後當廣破至於彼身命不可為食。
彼執下,初句總破,指廣在後。又彼下,先略破無漏心。非食應說者,反徵辭也。無漏下,破。破壞有者,未證轉依所有身命,晝屬有漏,治障相違故。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至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亦不下,二、破有漏種為食。初文牒執;無漏下,立量破。無漏識中,有漏種是有法,不能為彼食宗,不能執持有漏種故。因喻如涅槃。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至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復不下,三、破身命互為食。初文牒執,四食一句直破。又無下,身命互破。初句無色無身,則命無食。次句眾同分,即命根無實體故,則身無食。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由此下。正明異熟是識食體。世尊下。引聖言量證。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至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唯依下通伏妨。問曰: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佛依食住應是有情耶?答:如文。取蘊者,取是著義,謂有漏五蘊。佛非有漏,五蘊空故非有情攝。又問:眾生無上者,佛是亦著衣持鉢乞食城中,豈非有情耶?答:如文,隨機應現故。既異下結有第八。
又契經說住滅定身至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又契下。引滅定識證有第八。身行謂出入息,語行謂尋伺,心行謂受想。此三名行者,三之加行也,在滅定中皆悉滅故。壽即命根,一期果報連持不斷故。煖即第八識之相分,根謂五根,亦第八相分,由有執持故不離壞。識即第八,是總報主故不離身。若無下。反證。
謂眼等識行相麤動至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謂眼下。明住滅定者轉識皆滅。此段成立經中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若不下。反顯不離身識即是第八。何之一字徵顯第八。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至如壽煖等實不離身。
若謂下,破轉救。先立似能立量救。滅定中轉識是有法,名不離身宗,後時還起故,因喻如隔日瘧。是則下,以想、受、心、行為同品,立二量,反覆例破無轉識。滅定中想、受、心、行是有法,不應滅宗,後時還起故,因喻如轉識。以轉識不滅喻受、想不滅,何名滅受、想定?亦違經中心行滅言。又量云:滅定中轉識是有法,應滅宗,起滅同故,因喻如心行滅。以心行滅喻轉識應滅,云何計有轉識還起?次以壽、煖、根三為同品,立二量,反覆例成有第八。壽、煖、根三是有法,亦應壞滅宗,四法互相依持故,因喻如識。以轉識滅喻滅定中壽、煖、根滅,如同無情,便成大過。又量云:第八識是有法,實不離身宗,四法互相依持故,因喻壽、煖、根三。以壽等喻不離身識,定是第八,非謂後時還起之轉識。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至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又此下,立量,斥同無情。滅定位中,行者是有法,非有情數攝,宗全無識故,因喻如瓦礫。全無識者,轉識不起,又不許有第八故。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至離託餘身,無重生故。
又異下。立量斥無執持。滅定位中諸根壽煖是有法,皆應壞滅,宗無識執持故,因喻如死屍。既爾下。牒上諸根壽煖皆滅,汝謂後時還起。今破云:後識必不還生,何故不還生?根壽既俱無,汝說不離身識,彼識何所依?何所屬?或云:後識必不還生,汝說不離身者,彼名為何者?諸異下。釋不還生義。前異熟既盡,復生餘異熟,故無重生。
又若下,破無持種識。初文謂無能持故,則無所持;無因種故,則無現識。過去下,明諸法不能受熏持種。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至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然滅下立量,明滅定有識。滅定等無心位中,是有法定實有識宗,具諸根壽煖有情攝故,因喻如有心位。由斯下結成,有第八。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至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若謂下,約名體相違破。初句牒計,如文。亦不下,破。若有第六識,又立名無心,定名體失當,兩不相符。前云後當廣破,指此文起。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至如五識身滅定非有。
若無下。約諸定濫名破。初句牒計。謂無五識,名無心,此救名體不相違。意成有第六識,名不離身,又遮無第八。應一下。先破。彼以五識救諸定者,謂九次第等定,是則諸定皆無,五識皆濫,無心名故。意識下。立量破彼。意成有第六,意識是有法,滅定非有宗,六轉識攝故,因喻如五識身。
或此位識行相所緣至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或此下。約可知、不可知對顯,有第八。初量云:此位識是有法,非第六識,宗、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因、喻如壽、煖等。次量云:此位有識是有法,非此位攝,宗、行、相、所緣可知故,因、喻如餘散心位。本為下。結斥。當文本為止息可了知識故入此定,云何入此定猶有第六識?應知不可知識即是第八。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至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又若下,約心所有、無破。先立有、無兩關;若有下,先破有心所。初句牒計,次破:一、違聖言量,二、違本定名。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至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此定下。轉救二失。初文唯滅受想,此救無有違,名失。受想下。受想資助功強,獨名心行,此救無有違,教失。意謂受想心行雖滅,餘所猶存,還成有心所,又成滅受想。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至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無想下,舉無想例破。初救。若謂滅定中唯滅受想,例而言之,無想定中秪唯滅想。然汝不許者,無想定中不唯滅想,亦滅一切心所受想,滅定中亦然,何謂有心所耶?既唯下,破資助心強。次救。此二既能資助,能助既無,所助應滅,膏盡明滅,故何謂有第六識?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如身下。敘轉救。以身行滅例心行滅,以身在例心亦應在。安住定中,出入息雖滅而身不滅,寧要責心令同受想滅?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若爾下。以語行並破。若爾者。牒上救詞。若謂身行滅而身猶在,以例心行滅而心猶在,亦應語行滅而語猶在,而非所許者。然汝不許滅定有語,例應不許滅定有心。
然行於法有遍非遍至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然行下,出三行有別,不應齊例。初句通判三行,有徧有不徧。徧者,徧大地法故;不徧者,不徧大地故。次二句釋義。非徧下,依義判定。三行差別,如文。許如下,舉思等為同喻,以大地法故,因證成受、想是徧行攝。量云:受、想於心是有法,亦徧行攝,宗大地法故。因喻如思、觸、作意。受、想下一句,以語、尋、伺為同喻,證受、想滅時,心亦隨滅。量云:受、想滅是有法,心定隨滅,宗大地法故。因喻如語、尋、伺。如何下一句,結責救詞。如何說受、想滅而心猶在?尋、伺即思,以思為體故。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又許下,以受想為同喻,證思等亦應滅,以成心所皆滅,云何言有心所?一滅一切滅故。量云:思等是有法亦應滅宗,大地法故,因喻如滅。受想既爾,牒上思等既滅,信貪等餘心所亦應皆無。非徧下一句,證成餘心所滅,徧行滅時餘隨滅故。如何下一句,結責有餘心所。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至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既許下,以思等為同喻,證成受想非無。云何名滅受想定?一立一切立故。量云:受想是有法,此位非無宗。大地法故,因喻如思等。又此下一句,牒上有思等。亦應下,例思等是有。亦應有餘心所,此中大地法故。一因,一成受想是徧行攝,二成心定隨滅,三成思等亦應滅,四成受想非無。
如受緣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如受下,轉救。初舉例。如受緣愛,有受起愛,有受不起愛,以例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下一句,結難不成。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至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彼救下。斥救。總斥有差別,故不可並例。謂佛下。引聖言自簡云:諸受生愛有二:與無明俱觸所生受為緣生愛,與明俱觸所生受不生愛。曾無處簡何觸生受、何觸不生受故。若下。承上不簡,以明有觸必有受等。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至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或應下。立量結違教違名。過此位受想是有法,亦不滅宗執此位中有思等故,因喻如餘散心位。許便下。一結違教,一結違名。上破有心所竟。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若無下,約無心所例破有識。不見下,先以四因釋,次立三支破。先釋四句。初餘心,謂前五識,五不離所,意亦應然。何謂無所?次餘徧行,謂餘識相應受等,或語相應尋、伺。餘行滅時,法既隨滅,意亦應然。何謂有識?三謂若有心而無受等者,受等應非大地攝,大地滅時,心定隨滅故。四謂若心所雖無,而心猶在,此識應無相應法故。又若無所而有識,此識應非所之相應法故。言相應者,起滅同故。若許有識而無相應法者,次量破云:此識是有法,應無所依緣,宗無相應法故,非心性故,因喻如色等。無所依緣者,根、境、識三和,由觸力故。若無相應觸,三則不和,故言識無所依根、所緣境也。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又契下,引經證有心所。初引經;若此下,依經定義,有識必應有所。如何下一句,結責有心無所。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若謂下敘救。初引餘散心時,三和有力能成能生一切心所。由此下對顯定位,三事無能不成不生,加行位中厭患彼故。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若爾下,破。牒前無觸故亦無受等破,如文。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至依前所厭以定立名。
若謂下。牒救。依前所厭成立滅受想,名心所皆滅,又成無心所。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至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既爾下,破牒。上心所皆滅者,所厭俱故,今立量例心應滅。此中心是有法,亦應滅宗,所厭俱故,因如餘心所。不爾者,謂唯滅心所,心不滅者。如何下一句,結斥違名。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至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又此下約三性破,初句徵,次先約二性破。初二句直言此定位無染及無記。何也?善定中無此二性故。餘染下以散位二性心中有心所,反例定位意識。若是二性應亦有心所,不應下反覆奪破。定位二性本為厭染修善定,不應厭善起染及無記故。本為厭散求寂靜,非求寂靜反起散故,二性皆散動故。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若謂下,次約善性破。初二句牒計彼宗,謂相應善故。心善應無下一句,約有無貪等心所破。何謂無心所?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至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此心下,牒救轉破。自性善,謂信等善根。勝義善,謂清淨涅槃。此二句,牒救違。自宗者,破彼宗,謂相應故善,是故違也。次二句,破心非二種善。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至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若謂下。牒救轉破。先牒救。等起者。平等發起也。由定前加行位中所有善根平等引發,定中意識善故。理亦下。先斥違宗。如餘下。立量。破滅定善心是有法,非等起宗,違自宗故,因喻如餘善心。次句出不等起意,或善引不善、無記,不善引善、無記,無記引善、不善故。如何下。一句結責。散位既不由等起,定位云何?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至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故心下,結斥,如文。初文結斥無心所,次文結斥有心王。上破無心所竟。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至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如是下。總結。初文先遮轉識,次文引經成立第八識。不為止息寂靜識者,意謂止息麤動轉識也。無想下。例結。無想等類此,應知等餘無心位也。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至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又契下,約染淨心證,有第八;若無下,反證。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至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謂染下。總釋。初句標。心為本者,心謂第八,為染淨諸法之本。下四句相對釋。因心生者,持彼種故,現行由之而生。依心住者,受彼熏故,種子依之而住。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然雜下,別釋。先釋染法。初文釋列三種煩惱,謂見、思。能發業者,業謂有漏善惡諸業,是所發者,此二是能感之因。果謂三界苦樂之報,此是所感之果。此三各熏自種,品類各別故。
若無下,意顯有此第八識能持煩惱種。文中反顯界地,謂三界九地。往者,謂離下染生上界地。還者,謂報盡還來散入諸趣。若無此識持煩惱種,淨後起染皆應無因。何也?次二句證無因餘法,謂轉識心心所色不相應行不能持故,過未心等無自體故。若諸一句牒上煩惱無因,則無三乘學無學果。須陀洹所斷見惑,斯陀含欲界六品思,阿那含欲思殘三品,阿羅漢三界思,諸已斷者皆無因起故。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至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若無下,意顯有此第八識能持業果種。文中反顯異類法者,上下界地業果相望,染淨不同互名異類。餘種者,色心互為種。餘因者,善惡業互為因。彼此相望名餘業果無因而生,聖應還復輪轉。煩惱一句,謂言業果必由煩惱而起,彼無煩惱云何復生?故云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至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又行下,約十二支不成破。若無此識持業果種,則行緣識應不得成。行謂正感後世善惡之業,識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異熟識種,識中業種亦名識支,業種、識種俱名識故。緣者,行望業種為親因緣,行望識種為增上緣。既無本識,無法持彼業種、識種,故行緣識應不得成。若謂轉識能持種子,轉識無受熏義,不能持種,前已遮故。若謂結生染識能持種子,染識又非業引,非持種故。結生染識者,依中有位,有愛、恚俱染污意識。結者,繫也、屬也。俱舍云:倒心趣欲境,濕化染香處,於母腹中一念受生,便繫屬彼。故名結生染識。若無此第八,應說行緣名色,應字、反語、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行緣識既不得成,此後諸支亦俱不成。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諸清下,次釋淨法。初文標列三種:世間淨道,謂四禪、八定及十二門禪等;出世淨道,謂九想、八背捨、十一切處等;亦世間亦出世間禪,謂六妙門、十六特勝、九通明等;斷果,謂自性清淨、涅槃淨道,各熏自種品類別故。
答:無此識持世出世至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若無下,意顯有此第八能持二淨道種。文中反顯異類者,以三塗望人天名異類,無世淨道故;以六凡望四聖名異類,無出世淨道故。既無二淨種,後起則無因。餘因者,染為淨因、有漏為無漏因。所依者,謂身心入無餘依涅槃者,所作已辦故、身心皆滅故。謂言淨道必由身智而起,彼無身智云何復生?故云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至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又出下,別明出世道。初二句直明無種故不生。有漏下,牒救破。救云:從聞熏習而有淨種故。斥云:有漏類與無漏性別,非彼無漏因。非識種者,非識中種子所生故。初不生者,無本有種故。後不生者,無新熏種故。或可初無種不生,以後例前亦不生,既無淨因難期聖果。道果,謂道所證果、三乘菩提也。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至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若兼下意顯有此第八能持煩惱種,由能斷道斷此種子方能證得,轉依二果文中反顯。謂道下釋斷煩惱方證斷果。道謂無漏觀智種現俱無者,治障相違故。染淨下一句釋現行非有,明生暗滅故。道相下一句釋種子非有,公不藏私故。量云道相應心是有法,不持彼種宗,自性相違故,因水火不同器故,喻如涅槃。去來謂去來識也。得等謂不相應行。既無下結上無識持種。所斷謂煩惱,能斷謂觀智,二皆叵得故。二誰字?一指所斷、一指能斷,此二皆由第八持故。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至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若由下,牒救破。初文牒救,謂道起時惑不生故,立為斷果。則初下,破。初道起者,謂五停心總別相念時,即成無學。現行道力對治現惑,種未斷故,未成無學。若不約種子,應須即成。何也?謂見道所斷見、修道所斷思,不假施功,悉永不生故。何故永不生?無識持彼諸煩惱因種故。許有下,結。本文有第八。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至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如是下釋第二能變識,文中結前問後。頌曰下十二句頌答,分十門:初二句釋名門,依彼轉三字所依門,緣彼二字所緣境界門,思量為性體性門,思量為相能緣行相門。四煩下三句,相應心所門,及餘一句餘相應門,有覆一句三性門,隨所一句界繫門。阿羅下二句,斷伏位次門。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至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論曰:下依門解釋。初二句結前起後。是識下先明釋名門,依教立名也。梵語末那,具云訖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次句釋義,亦恒亦審,勝前六後一故。料簡如前漏無漏位,恒常審察我無我故。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至如眼識等,識異意故。
此名下,問答簡異。此以名同,徵其義別。此持下,約離合釋答。此字指第七持業者,識即是體,意即業用,識體即有思量之用,以用顯體,體能持用故。如藏識者,識體即有三藏之用,體能持用故,故舉例之。量云末那意識是持業,釋識即意故,喻如藏識。彼字指第六依主者,識是能依,意是所依,意即第七,是所依之主,能依依主,依主立名故。如眼識等者,識是能依,眼是所依之主,舉眼之主以表於識,亦依主立名,故舉例之。餘四皆然。量云第六意識是依主,釋識異意故,如眼識等。
然諸聖教恐此濫彼至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然諸下,簡異。初、約單雙簡名。此單名意,彼雙名意識。又標下,二、約勝劣簡用。第八名心,積集義勝故;前六名識,了別義勝故;第七二義皆劣,故但標意。或欲下,三、約遠近簡依。意識望第八為遠所依,此為彼俱有依,故名近所依。如眼識有四所依,唯眼根是俱有依,是近所依故,故但名眼;此與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至聖說此識依藏識故。
依彼下。釋所依門。先釋依彼二字文。初總標。此字指第七,所依指第八。彼謂下。轉釋,如文。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有義下。出二家所依不同。初家明此第七唯依第八種子不假現識者,如前言第八有轉義,念念生滅前後變異故。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至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次家明此俱依種現。雖無下。釋依現意。此意地上染淨轉易故,故可依現。
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轉謂下。訓釋轉字。流是相續義,轉是變異義。顯示下。通釋三字。顯示此第七恒依彼第八取之為所緣我故,能依所依無間轉故。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諸心下通明諸心心所三所依。初文總標三種,初略釋。一因緣等者,初句標名,次句出體。因即是緣對果得名,因有親能生起義,緣有感發功用義。若唯言因緣則通,通現種故。言因緣依則局,局自種子故。諸有下一句釋有為法等者,謂色心根塵染淨等法,皆託此依而生故。次一句反顯,反覆詳言簡通取局故。二增上緣等者,初句標名,次句出體,謂有力殊勝助彼發起故。若唯言增上則通,通內外違順親疎有力無力故。言增上緣依則局,局內六根處故。諸心下一句釋八箇心王五位心所,皆依俱有根轉故。次一句反顯,反覆詳言簡通取局故。三等無間等者,初句標名,次句出體,力用齊等無自類心,於中為隔故。若言等無間則通,通諸心心所,一一前念引生後念者,皆名等無間。言等無間緣依則局,局心王故、有主義故、能開導故。前滅意者,此對依字而言,唯約心王。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者,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離開下反顯,反覆詳言簡通取局故。然此三依言生轉起別相云何?生約依種辦體而生,轉約隨順與力令轉,起約由前開路令後得起,此三別相也。唯心下結唯二位心法。通具三所依非所餘法者,簡色及不相應并無為三位也。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至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初種下。廣釋。先釋種子。依種子義在生現為用,不以引後為功。此中二家解釋:初引集論偏而不正,後引攝論正而不偏。先出偏解。此約種引種義,故云種滅果生,故引集論證。次引種滅芽生為喻。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至𦦨炷同時,互為因故。
有義下,次家。先斥前偏。引集論說無種己生,彼依種引自類,後種說故。種生下,斥前喻。種生芽非勝義者,約世俗說,非約理言。種滅芽生非極成者,亦有種子與芽俱有者,故非極成。𦦨炷下,顯正義,以喻顯法。此喻種現相生,互為因果。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然種下。通明三種俱為因緣。初句自類不俱,此明種引種為因緣。次句種現相生,此明種生現、現熏種。此二異類俱起俱為因緣,唯種生現是因緣依。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至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故瑜下。通引證。三類親因緣無常法,即種子及現行,剎那滅故。自性,謂種子、自類皆無記故。他性,指現果,通三性故。對種子、無記故言他,現行望種亦名他性。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至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攝大下,雙引證種現互為因緣,如文。又說下,獨證種子為因緣依故。種下一句,結種子依必俱時故。設有下,通他處妨,如文。如是下,總結。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至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次釋俱有依,能依所依必俱時故,故云俱有。此中四家釋義有別,初則邪而不正,第四正而不邪,第二斥謬有致,第三雖當未盡。先出初家異解,初句立意識為依,次句釋必有同時意識故。無別下一句遮根為依,次句釋成己意根即識種故。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至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觀所下。復引證。先引頌。彼頌下。釋頌意。眼等色識者,依根名為眼識,依境名為色識,故合名之。彼謬謂識之種子名為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根。種與下。釋後二句。種與境色常互為因。言色識者,色是識之相分境,正意根境互為因。彼謬謂境色為色識,即現行識,此能熏現識,與識種子遞為因故。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至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第七下,明後三識,如文。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至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有義下,第二、家解。先總斥前違教理;若五下,約九番斥破。番番違教違理,在文可見。初句牒執。一、約界種雜亂破。根、塵、識三各別有種,五根屬色,五識屬心。若根即識種,色種即心種,翻此心種即色種,色心無別,種應雜亂。然十下,引教證成,不可相濫。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又五下,二、約相見二分破。初句依理立二分,次句雙徵以何為根。若見下,分破。若以見分種為根,見分屬心,應識蘊攝,便違聖教五根皆色蘊攝。若以相分種為根,相分屬色,如前判屬外攝,應外處攝,便違聖教五根是內處攝。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至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又若下。三、約親疎緣破。初句牒執。五根是五識俱有依,增上緣依攝五識種,是五識親因緣。若五根即五識種,是以增上緣為親因緣,親疎二緣混濫過。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至二地五地為難亦然。
又鼻下。四、約界地破。鼻、舌二根通色界,二識唯欲界。此約識種發現識破。若根即識,根隨於識,唯應欲界繫;若識即根,識隨於根,應通色界。眼、耳、身根通五地,三識唯二地;若根即識,根隨於識,唯在二地;若識即根,識隨於根,應通五地。論言:眼、耳、身三二地居。例對而言,鼻、舌二識唯居欲界。若根、識無辨,則界、地難明,故言相違。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又五下。五、約三性破。識通三性,根唯無記。若五根即五識種,則根非唯無記,亦通三性。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又五下。六、約執受破。識種無執受者,種子潛伏受中,闕令生覺受義,但言執持根。若即識種,亦應非執受。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至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又五下。七、約同法破。意識是有法,以末那為俱有根宗,轉識攝故。因喻如五識依五根,若五根即五識種,應末那即是意識種。何也?彼以五根為同法故。末那既非意識種,五根豈是五識種?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至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又瑜下。八、約三依破。識種是現識親因緣依,根是識之增上緣依,前滅意是等無間緣依。若根即識種,是以增上緣為親因緣依。但應二與論三依相違。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至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又諸下。九、約現種。彼現起五根與五識為俱有依,聖教說故。執根唯種種子潛伏,不能與識為依,故言相違。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至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有避下出朋救增上業種者,即五識所作滿業熏成異熟習氣,還感無記五識,即此業種名五根,作增上依生眼等識。既以增上業種為根,則合二十頌識從自種生,亦合緣論功能名五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此種但為增上不為因緣。又善順瑜伽三所依,前計識種即五根,今言業種名根者,識中業種名識支故。前約識種今約業種,業種識種俱名識故,仍執識種名五色根。
彼有虗言都無實義至眼等不應通現種故。
彼有下亦約九番破,六義與前全同,三義與前稍異,今缺。界種雜亂親疎混濫,論三所依足上後三,如文可見。初句責根應通三性,次句責根應非執受。非字貫下二句,若見分為根應非色攝,若相分為根應非內攝。鼻舌下一句應補一句,識隨於根應通色界。三根下一句應補一句,識隨於根不應唯二地。感意識業應末那者,彼以五根為同法故,例而明之。感五識業應是五根,應字是反語。若感意識業非是末那,則感五識業豈是五根?眼等根若唯是種者,不能與識為依與教相違。
又應眼等非色根故至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眼等非色根者,約色心相濫破。業種名識,若執為根,應根非屬色攝。又若下,牒識皆業感,約三性破。五識通三性,業所感者唯無記;若皆業感,唯應局無記,不應通善染。善等下,約所依破。承上無記五識是業所感,有眼等為增上俱有依;例對善染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增上俱有依。故彼下一句,結責。彼言業種為根,非為善救。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至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又諸下,結斥違教理。先引教。教言:阿賴耶變根,及身并器界,若謂無別眼,等為俱有依。如此撥無,此深違教。許眼下,次引理。初句舉例。眼等五識許變相分五塵,如何不許藏識變相分五根?此深違理。下句結責。
然伽陀說種子功能至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然伽下斥謬引頌,初句雙牒二頌文,為破下雙申二頌意,如文。非謂一句雙結責初後二家,謂根即識種此責初家,根即業種此責救家。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至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又緣下,明意識俱有依。意識以五識為俱有依者,此約同時意識與五同緣境故。若彼下,反覆互顯俱有依。初句謂若眼等識不與彼意識為俱有依,次句謂意識亦不應與五識為俱有依。何也?彼此下一句,釋相依義。勢力等者,意識以五識為明了門,五識以意識為分別依故。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至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又第下明第七俱有依,由初家判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今此通云:第七雖無間斷等,謂見道至修道位,漏無漏相間起故。量云:第七識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轉識攝故,因喻如六識。不爾者,謂第七若無俱有依,彼第七應非轉識攝。若無俱有依宗,此因名所立法不成過,此則違理。若非轉識攝因,又成聖教相違過故。應下結以第八為俱有依,免違教理。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至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如瑜下,引證。初引如文。彼論下,出論意,即前依彼轉。不爾者,謂第七不以第八為俱有,依第七則不轉,論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由此一句結責,仍如前有違理教之過。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至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是故下。結判諸識俱有依多少有無,如文。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至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有義下,第三、家解。初句斥前立量,云第八是有法、有俱、有依,宗識性攝故,因喻如餘識。第七下,明七、八互為依。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至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許現下。明第八種現互依。初句引明現識依種,若無自種,現識不轉故。次句例明種應依現,由現識能執持令種住故。能熏下。反覆釋成種依現識,如前七現識為能熏,令第八中種子生長住故。下文云:初熏習位亦依能熏,第八為所熏,名種子識故。依字正指能熏識為所依,種子依之而生長住故。次句反釋。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至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又異下,明異熟識亦依色根。初出意。如契下,引經順證異熟徧依諸根。瑜伽下,引論反證眼等識各別依。若異下,牒論意,以明異熟若不徧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量云:眼等六識是有法,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各別依故,因喻如異熟識。異熟識是有法,亦不能執受有色根身宗各別依故,因喻如六識。今異熟不然,能執受根身若能執受,則所立各別依故,因有共不定過。量云:異熟識是有法,能執受宗各別依故,因喻如六識。則此各別依故,一因又成六識,不能執受又成異熟。能執受故,成不定過。若欲免此不定過,異熟須別立徧依諸根故因。由此教理,證成異熟識應徧依諸根。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至亦依能熏。餘如前說。
是故下。結判。諸識俱有依現,藏識依第七,此即前七、八更互為依。又依色根,此即前有色界依色根轉藏識。種子依現異熟,此即前種依現識。亦依能熏,此即前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餘五、六、七識,如前家所判。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有義下,第四,家解。初句總斥前諸家,次句出斥意。依與所依未了,故依名則通、所依則局。前家混言依,不了通局故。今舉此二者,意在簡通取局,故先釋依。有生滅法者,一切有為若色若心皆被四相遷轉,故此諸法生住皆仗因託緣故。所仗因是親,諸法自種故;所託緣是疎,與力助成故。雖有親因,若無助力則不能生;雖有助緣,若無親種亦不能生。是以因須依緣、緣須依因,此二相依方能生法。此不簡親疎,皆名為依。立量云:一切生滅諸所仗託是有法,皆說為依,宗互相依故。因如王與臣,王依臣輔有宰治,臣依君主得令行,故言相依。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至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若法下,次釋所依。初文先立所依四義。決定者,定有也,簡非或有或無,不定有故。有境者,有照境義故。為主者,不由他力自在轉故。令心、心所取所緣者,有發心、心所功能,令各緣自境故。具此四義乃是所依,即內六處。此句出體,謂六根乃不共顯自名處增上生所依。餘非下,簡餘字,出所簡法,即色等五塵、種子、轉識及心所不相應行也。非有境者,此簡色等五塵及種子塵是所緣,無能緣故,種子潛伏故。非定者,此簡轉識心王間斷,不定有故。非為主者,此簡心所依王不自在故,不相應行不能令心、心所取所緣故。舉喻云:此字指內六處,如王但為所依非能依,非如臣是能依非所依。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至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故諸下。引教證成。初句唯心心所名有所依者,此證內六處,謂心心所皆依根轉故。非色下。證簡意。色等等餘塵及種子無所緣者,反顯無能緣故。但說下。證心是所依,簡心所非是所依,無主義故。上立所依唯取六根,此引證中兼取心王者,何也?上約不共近所依故唯取根,此約其遠依故兼取心王。又前五依色根,後三依心故。然有下。通妨,可知。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至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由此下。結判諸識所依。先明前五所依。同境者,根識同一境故。分別者,前五緣境無別分析,由第六標指分明了別故。染淨者,由第七執不執,令前六染淨隨之六轉,呼為染淨依故。根本者,諸識種子由第八之所攝藏故,如樹之根本故。聖教下。會異。不共者,如眼根是眼識不共依,不與餘識共故,諸識例之。近者,後三依為遠,根是近故。順者,根識同境故順。餘三各約別義言依,故不言順。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至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第六下明意識所依。第七是俱有根,又是染淨依。第八根本依。雖五下明不取五識為依。意若同時意識可須五識,若觸頭意識不須五識,可有可無故言不定。聖教下會異,如文。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餘轉識得生。
第七下,明末那所依。初文明第八為所依,次句反顯論言藏識恒與一識俱轉故。如伽下,引證第八為第七所依。依止下,通證六轉識依第七、第八。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至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阿賴下明第八所依。初文明第七為所依。彼識下反顯引論證成。而說下通妨。問:前說三位無末那,第八以何為所依?通意如文。三位者,謂阿羅漢、滅定、出世道。有覆者,染污意也。四位者,謂聲聞、緣覺、菩薩、八地以上及如來位。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至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雖有下。遮前異解。五根不定有者,無色無故。識種不能取現境者,潛伏藏識故,故皆非所依。
心所所依隨識應說至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心所下,明心所。隨王說所依,復加心王。若作下,結。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至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三、釋開導依,有三家:先初家釋。初句明五識皆不能為開導依。自他者,眼識望眼識為自,望耳識為他。次二句明必以意識為開導依。第六下明第六開導依。初句明獨頭意識,自相續故。次句明同時意識,由前五引故。以前下一句總結意識,以前六為開導依。次明七八自類各自開導。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至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有義下,次家釋。初句總斥。且前下,縱。未自在位者,謂有漏位。非勝境者,謂微劣境。如此二義,可言五識不相續。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至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若自下先明自在位。諸根互用者,此奪五識他不相續。任運決定者,此奪五識自不相續。尋求是意識相應法。言不假者,此明無漏位五識不由意識引,彼五識身自能相續。等流下仍約有漏位,明瑜伽中五輪心:初率爾、二尋求、三決定、四染淨、五等流。如眼識初剎那對境名率爾,屬無記。次意識於境尋求,尋求已即於境決定好醜善惡等,決定已即起染淨心。次眼識隨染則染、隨淨則淨,名曰等流。初後是眼識,中三是意識。等流眼識既為意識三心引起,專注所緣未能捨頃,此句明五識雖由意識引生,於境不移,自力亦能相續。如何下一句奪前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此段仍約有漏釋者,自在位中無染故,有漏位中假尋求故。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至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故瑜下,引證。意識染,眼識不善轉;意識淨,眼識善轉。不由自分別力者,此明眼識由意識為分別依引生。不趣餘境者,此明意識同眼緣色,不趣餘聲香等。或善或染者,此明二識同一性而轉。如眼下,例餘識亦然。彼意下,判論意二識同時而轉。意識自相續轉,眼識亦自相續轉。既眼下一句,牒上二識同時。故非一句,奪前第六、前五互相引生。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至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若增下,次明增盛境。熱地獄苦境增盛,戲忘天樂境增盛,境既增盛相續,五識對之亦自相續。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至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故瑜下。引證。此謂前念,彼謂後念,等無間有,引生後義,故名意根。若五下。牒初家五六互為開導。彼論下。引論斥。初句斥意識引五識,次句斥五識引意識。既不下。結成五識自相續。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至亦應與彼為開導依。
五識下,明意識開導,由自類同時意識引。何假下一句,斥前意識由五開導,五位無心由七、八引。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至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若彼下。兩家互難。初家伏難云:彼無心位,意識用前自類引,何假七、八引生?次家牒彼難辭,反難云:五識亦應許自類,何假意識引生?此既不然者,此句縱彼五識不用自類,彼云何爾?一句奪云何意識要用自類耶?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至亦應相彼為開導依。
平等下,明第七、開導。末那初轉依時,由意識修二空觀,乃得轉染成淨,故用意識為開導依。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至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圓鏡下。明第八開導。無垢識初起,由第六修我空觀,第七我執不行,煩惱障滅,初捨藏名。由第六修法空觀,第七法執不行,所知障滅,後空異熟。故云六七方便引生。又有漏異熟,以染污意為俱有依轉。又依悲願相應善心,悲願即意識相應法,此即隨第六引業轉,故云六七為開導依。由此句總斥。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至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應說下。結判諸識開導依開。蒙云:五識於前六內隨用何識,即知前五有六重依也。第六用自類及七八,知有三重依也。第七用自類及第六,知有二重依也。第八用自類及六七,知有三重依也。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有義下,第三、家釋。初句斥前開導者須自類不俱,此遮異類俱起。初家五識自他不續則全用他,意識自續亦由前五兼用自他,七八自類相續則全用自,此則前非後是。次家諸識開導兼用自他,此各有是有非。三家自類不俱皆全用自,唯是不非深契教理,故斥前云亦不應理。開導下,先立開導法體正義:一、有所緣境故;二、自在能為主故;三、作等無間緣故。若是等無間非開導,此名則通,通王所故。若是等無間非開導,此名則局,唯局王故。此字指前念心王有開闢引導力,令後念心心所得生,此開導依但屬心王,故非心所等等色法也。避字應作闢。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至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若此下,舉開導正義,以是斥非。此與彼者,謂自類前念後念也。無俱起者,簡非同時,謂要自類不俱二義有開導力。一身下,斥前八識互望則無自類義,一身俱起則無不俱義,此縱其俱起。如何下一句,奪其異類,斥前諸識互作等無間之過。若許為依者縱其異類,應不俱起者奪其俱起,若不俱起則心不並生,故斥云便同小乘,小乘止許一意識有見聞覺知之用故。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至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又一下。縱其諸識異類若多若少,可作等無間緣。次舉例破。色等與心異類,亦應作等無間緣。若色等可為緣,又違聖教。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至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然攝下,舉論立妨。然字是牒論辭。是縱奪言者,出論意。謂假下,申縱奪意。小乘謂色心可互為親因緣,論以等無間縱之,奪其因緣。不爾者,救謂非縱辭,實是等無間。等言下,一句斥。等者:一、力用齊等故;二、遮多少故;三、表同類故。若言色心互作開導,三義俱闕,故言無用。若謂下,牒救。非遮多少者,欲成多識,引一識故。但表同類者,三義中唯得一義,田虧二故。彼言同類,謂心望心為同類,雖言同類還成異類,故以異類作等無間破之。此以彼言陳破,彼意許也。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至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是故下,結,如文。心所亦以心王為開導,故言隨識。
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至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雖心下。通妨。妨云:上言自類不俱,今言心所隨識,豈非異類?又與後念心王同起,豈非並生耶?初句牒難。次以六義釋王所,展轉相應故。展轉曰互,如眾燈之明和合難分故,同王起滅故,所依根事同故,緣境業用同故。一開導,餘亦開導故。謂一引一聚,一聚酬一;一聚引一一酬一聚,一引一一酬一;一聚引一聚,一聚酬一聚故。展下。一句結。前念心王引後念王所,此所又引彼所,故云展轉。諸識下。問:心王既能引異類心所,此心王亦應引彼心王。答云:諸識不然者,諸心相望,六義皆無,不應為例。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至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然諸下。問:上言展轉者,如王為開導,引所令起,所亦展轉開導王否?答:如文。問云:若心所無主義,後念心所誰所引生?又所不能引所展轉之說,亦復不成。雖無主義,還應自類引生。此約等無間所引所難。問:若心下。一句牒難。第七下。答云:七、八二識,有漏位中無信等,無漏位中有信等。若後信等,必由前引;前無信等,此緣便闕。此約心王為開導依引生。答:次一句引教。四緣證成,由王開導引起,故前云隨識應說。四緣者:一、親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心法具四緣,色法唯初、後二緣。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至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至非等無間故不相違。
然聖下。通前互引意。教中說互引,此言陳也。意許是增上緣相引,非等無間相引。
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至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瑜伽下,通論。此指前念,彼指後念。前者,引生後義,名之意根。言總意別者,總言六識,其意一一別陳,眼識望眼識,乃至意識望意識,各各自為等無間緣故。自下,結唯自類。
傍論下。結歸原文。初文結前起後。此末那雖具三所依,今文中依彼轉之言,但顯因緣依及增上依。因緣即識種子,增上即現識。為顯一句釋成依同者,以第八為俱有依故。緣同者,以第八為所緣,自內我故。又前下。約用有勝劣故,次約了知難易故。從勝從難唯言前二,由劣由易不言第三。傍應作旁。
如是下釋所緣門,文中結前徵後。謂即一句舉頌答彼。謂下釋彼字,指第八,即前第八是此末那所依之識。聖教一句引證,以所依為所緣故。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至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有義下有四家釋。先初家釋。初句明以第八體及五種心所為所緣,次引論我我所二執證成。謂緣下會通論意。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然諸下。通妨。妨云:論言緣彼藏識,今緣心所,豈不相違?通意如文。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至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有義下次家釋。初文斥前。應言下以相見為所緣,會通二執。相見下通妨,如前如文。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至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有義下三家釋。初句斥前相分不應理。五色下約四義。彼五根五境是第八相分,是色攝非識攝,第七緣心法故。器界五塵是第八相分,五識託之為本質名疎。所緣緣是心外法,第七唯緣內境故。意識緣五塵與五識同緣故名共境,第七不然,緣不共境故。相分判屬我所,四空無相分色應無我所執,故第五句成上無色義。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至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至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有義下,四家釋。初句總斥前諸家。色等下,別斥第三家。種子通心通色,色非識攝,此不緣色故。論說下,立量,反明種子是因緣,故是實。種子是有,法非因緣,宗假故因,喻如空華兔角,反顯種子若是因緣,定是實有。又此下,通斥諸家我所。薩迦耶,此云身,四煩惱中之一,一味執我故。無一下,例彼,約外道剎那心執斷不執常故。等者,有無、一異、等無二執,同一心故。亦不下,破。不應前後次第執,一味轉故。
應知下。申正義。非餘法,簡非心所、相分、種子。又非餘者,非餘三分也。相續故似常,似常故非種子,種子剎那滅故。一類故似一,似一故非五心所及相見分等。一類相續故,故與染淨諸法作所依,此唯執彼見分為自內我。
乘語勢故。說我所言至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乘語下。通妨。妨云:論言我、我所執,今何言唯執我耶?通云:初句約語勢言,二、次句以彼所執見分是我,第七、能執之我。多處下。引證,如文。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至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未轉下,明轉未轉位所緣有別。初句明未轉依唯緣藏識、唯緣俗故。既轉下,明已轉依位通緣真俗,真如即真、諸法即俗。平等下二句,證緣真如。知諸下二句,證緣俗諦。十種平等性者:一、增上喜樂;二、領受緣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無待大悲;六、隨諸眾生所樂示現;七、一切眾生敬愛所說;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苦樂一味;十、功德究竟。知勝解差別者,知眾生根性樂欲上中下種種差別。次句即如來現起他受用,十地菩薩所被機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至無我我境徧不徧故。
此中下。簡異。問云:既言通緣真俗,何故頌中唯言緣彼藏識?初二句約局答,如文。悟迷下。約通答。轉依曰悟,了悟屬理。未轉曰迷,迷情屬事。悟時緣通,迷時緣局。無我是理境故徧,我是情境故不徧。迷悟約能緣,我無我約所緣,故轉與未轉通局有異。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至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如何下,徵問,如文。如有下,舉例答。後念意識能緣前念滅意,前意是後識等無間緣,得與後識作所緣緣。彼既極成,今此所依是增上緣作所緣緣,此有何咎?又意根是意識所依,增上緣意識緣十八界能緣意根。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至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頌言下釋體性門及行相門。初句牒頌,雙標雙顯下釋。初句總釋,以雙顯釋雙標,次二句分釋。自性者即自證分體,行相即見分之用,末那體用俱即思量故,故云雙顯。由思量兼釋別名者,若以等無間名意,此名通諸識,今以思量名意別在末那。次句轉釋,後二句轉釋恒審。未轉依位謂異生有學,七地以前未捨阿賴耶恒思我故。已轉依位謂八地以上,已捨執藏恒思無我理故。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至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此意下。釋相應門。初句問起,次句舉頌答。先明根本未顯其餘,是故言且次略消頌義。
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至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其四下。總徵別列。我癡下。別釋。癡謂無明者,無智慧真明故,癡暗不覺,過於漆墨,愚迷為義。我相者,於第八見分,託為本質,自變影相,愚之為我,迷真如無我之理故。我見謂我執者,執我之見,名為我見。起見隨邪,猶如羅網,亦似稠林,纏縛屈曲,不能得出。第八見分,本非是我,虗妄謬執故。我慢謂倨傲者,慢如高山,矜凌自恃,竪我慢幢,打自大皷故。我愛謂我貪者,念念執我,無有懨足,躭染愛著故。癡即無明為體,見、慢、愛以無明為因。并表下。釋并字。謂慢與見相應,愛與慢相應。次句出遮意。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至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此四下。釋煩惱通名內心,謂第七恒執我故,故云常起。擾濁外識成雜染者,由第七執我故,令前六所行施等不能忘相,成有漏業,惑、業、苦三輪轉不息。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至無一心中有二慧故。
彼有下。通妨。十煩惱者,謂貪、嗔、癡、慢。癡名五鈍使,身邊二取邪名五利使。初徵偏取義。有我下。先簡餘四見。諸見皆以慧為體故,既有我見餘四不生。
如何此識要有我見至故此識俱煩惱唯四。
如何下,問。諸見皆慧攝五中,何偏取我見,不取餘四耶?二取下,答。先簡三見。約麤細有別,斷有前後故。二取邪見,唯麤見所斷故,故非此俱。次簡邊所。依我方起斷、常及我所,我見不依此二起故。恒內下,出偏取意。由見下,簡疑、嗔,如文。故此下一句,結答唯四。
見、愛、慢三,如何俱起?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見愛下,徵三俱起。行相下,略答。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至故彼此文義無乖反。
瑜伽下,引論,約相違問。分別下,約無違答。論言貪、慢是第六分別惑,故言相違。此言貪、慢是第七俱生惑,故言無違。第六貪外境,慢外人,行相麤浮;第七貪內見,恃內我,行相微細。名同義異,彼此無違。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此意下,釋餘相應門。初文問起,次舉頌答。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至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有義下,初家釋。初文釋觸等俱三字,總標唯九。次別列證成。前說下,釋餘字。及是下,釋及字。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至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此意下明簡餘所先徵。謂欲下簡五別境,善是下簡善,十一隨煩下簡二十隨煩惱,惡作下簡四不定,皆如文。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至又闕意,俱隨煩惱故。
有義下,次家釋。初句先斥釋餘字非理,次斥闕隨煩惱。
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煩惱下。正釋餘字,顯隨煩惱。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至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釋隨煩惱中,四家各釋。此中下,初家釋。初文明與五隨煩惱相應。如集下,引論列名及覆證成。煩惱下,約論意,會通已釋。無堪任,即惛沉。囂動,即掉舉。
掉舉雖徧一切染心至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掉舉下。通妨。問:論說掉舉是貪分攝,此云何言徧一切染心?答:釋引例皆如文。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至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雖餘下,通瑜伽妨論。言或六或十不同者,依別義說。謂依下,轉釋別義。解謂行相,通第六識分別名麤,通第七識俱生名細,無記謂有覆無記。二十二者,二十隨中加邪欲、邪勝解。彼六及十別義如文,與此五徧非互相違。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至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我見下。妨云:我見以慧為體,如前云無一心中有二慧故,今何又別言慧耶?答:我見唯染,慧通三性,義有別故。諸見不然,皆唯染故。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至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何緣下,徵簡。意謂忿下,約麤細簡十小隨。無慚下,約二性簡中。二、散亂下,約內外簡三大隨。文中影略,失念軌則,即五篇七聚律儀。由知不正,令身口所作多諸毀犯,三業不淨,故云違越。無餘下,簡別境。四、根本,六、善不定,如前所釋。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至非諸染心皆能徧起。
有義下,次家釋。初文明六隨相應。瑜伽下,引論列名。忘念下,明取三隨煩惱意,文中反釋忘念散亂惡慧。要緣下,順釋三義。曾受境種類者,忘於曾受正境,體於相似類境,緣之為真,故名忘念惡慧。邪簡擇,即不正知。惛沉下,明簡二隨意。
論說五法徧染心者至說十徧言。義如前說。
論說下,通集論五徧。說十下,通瑜伽十徧。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至并念定慧及加惛沉。
此別說念,准前慧釋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此別下,妨云:上忘念以念為體,今何又別言念耶?答:准慧釋者,五十一心所中義有別故,忘念唯染,念通三性故。并有下,釋加定意。加惛下,釋加惛沉意。無掉下,簡掉,皆如文。無餘心所別境中,欲解并善、不定等,亦如上釋。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至通一切處三界繫故。
有義下,三、家釋。初文明十徧。瑜伽下,引論列名。
若無邪欲邪勝解時至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若無下,明加邪欲、邪解意。初文反顯。於所下,順明。樂合離者,此邪欲領受可愛境,樂其合;領受可憎境,樂其離。由邪解,印定可愛境起貪,印定可憎境起瞋。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至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諸疑下。妨云:上言邪解徧諸染心,疑煩惱於境猶豫,邪解於境決定,何言邪解徧染心耶?答云:疑有二種:理疑、事疑。於理不決,起疑煩惱;於事決定,而起邪解,故可相應。於所下。復妨云:於事起疑,解則無有,云何相應?答云:於理起疑,是煩惱疑;於事猶豫,非屬煩惱。舉事例云:如疑人杌,非煩惱故。餘處下。通餘論二不徧妨。餘處言:緣非愛事,無欲疑相應。心無解者,但約麤勝,是故言無。微薄欲解,亦可言有,非謂全無。如緣非愛境,欲其不合,疑中推敲,亦有決定也。餘互有無者,指上五徧、六徧,彼此互論有無也。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至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至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有義下,四家釋。初句總斥前諸家。且疑下,斥第三家加欲解。煩惱下,斥第二家無惛沉、掉舉。若染下,斥初家無散亂、失念、不正知。量云:掉舉是有法,非染污位,宗無囂動故,因如善等位。
故染污心決定皆與至徧染心起。由前說故。
故染下,申正義,列八隨名。忘念下,料簡忘念、不正知、徧不徧義。忘念,念一分攝,亦癡一分攝。不正知,慧一分攝,亦癡一分攝。若念慧為體者,不徧染心。非諸一句,釋成。若以無明為體者,此徧染心。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至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然此下。結數。論三文者,集論五徧,瑜伽六徧、十徧。准前者,解通麤細等別義也。
成唯識論自攷卷第四
又契下,引經。識食證有第八。若無下,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