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中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中
和合正說者,宗喻二處能立所立共相隨順名為和合,因喻無過名為正說。
共許自性名有法至所立名法者。所立法者,非是宗故,名為所立,因所作性為所立也。問:何故所作性得所立名耶?答:此所作義,正是聲上所建義,名為所立,得所立名。此上差別者,是聲有法上苦空等多法,苦非無我空等,空非無我苦等,互相差別。今聲上所作性因,即是聲上差別法中之一法也。
問:何故宗因異等者,此問下有三答。第一答意者,總宗體非一法同異,此非一法處得品名,因體是一得法名。此一解,以多法名品、一法名法。能所異故者,宗一向所名品,因遍能所所以名法,以喻為能、因為所故。審
又因宗二同異名法等者,軌生物解名之為法,雙同因宗能生他解故名為法,與前別也。
次下二因同異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也。
及上宗同異者,即同品定有性等是也。重意云:此喻能同異於因及宗,所以名法,前唯一故。次上宗同異中,唯同異宗不同異因者,即上論云均等義品文是也。次下因同異中,唯同異因不同異宗者,次論云同法者,譬如瓶等,各別同異狹,故名同品。今此二句,論文之中雙同異宗,因二法寬,故得法名。
餘文總顯者,即此一唱,論文總顯也。指法在後。
若有無法說與前陳等者,此文云:總應言若有法處、若無法處。
二、合固故者,即能立、所立也。
異喻亦犯能立不遣者,三、九二因異喻能立即分不遣,一、七兩因即全不遣。問:明異品中第四句云:亦所立無,亦因遍非有,亦得名為同品俱不成。今此俱句何故不名異品之中俱不遣過?答:理實異品有俱不遣過,影略故耳。又異品第四句若望同品即俱不成,同品之中更無餘過。今者此問同品第四句,異品不但有俱不遣,亦有全分能立不遣,為此但舉能立不遣也。
同喻亦犯俱不成過者,此非因過,亦非九句中過。此句正有下,似喻中喻過也。非因同品即是喻中能立不成,非定有性即是喻中所立不成。如立聲常無礙為因,瓶為同喻常無礙因,二俱無故俱不成。
合結總陳者,但言諸所作者,即合因已,皆是無常,即名結也。合因結宗。
有法結也者,即瓶是也,喻上有法也。疏理門云:若爾等者,此意乘前文言,起此難成。文中所作無常為喻體,喻體即因,更不因外別立其喻。由此道理,有後文來。應非異分者,應非因外別立亦喻,顯於因義,難意如是。
因三相即攝二喻,二喻即因者。問:喻體、因體有何別耶?答:所作、無常二為同喻,常、非所作二法為異喻,所作一法為因性也,故因、喻別。問:喻體唯所作,所作相似即因收。喻既兼無常,何得一因攝二法?答:若尅實體論,喻體唯所作有,因宗必遂兼帶所作、無常說,喻即因收。
應唯二支者,所言喻者,即應是彼同異兩相,何須別立喻也?二相名支。
然此立因言乃至令宗義成者。問:陳那本意,二喻即因,離因之外,不別立喻。何故論中同喻如瓶,異喻如空?若離因不立,便違自教,論有明文。若因外立喻,復濫古師,與古何別?進退有違,如何迯避?答:宗後陳因,唯只向前顯了宗義,不却復顯同有異無。既不顯於同有異無,即此因義闕後二相。今舉二喻,只為明其因後二相,令三相具,照義圓明,非離因外別立喻體。非別立故,不同古師;為顯相故,不違自教。由此道理,無進退失也。
彼復難者,彼者即理門別古也。
若唯因言,所詮表義者,詮因之言,故名因言。取詮表義者,詮因言下,所詮因義。次下疏云:如所作言者,詮所作性之言。所詮表義者,能詮言下,所詮因義。
所說方便者,即同異二喻也。
有五根識者,古師引此意云:且如五根識,佛法、外道兩共同有,豈以同有即為過哉?此既非過,縱我二喻同於外道,在因外有,復是何失?引意如此。
由彼但說至所類同法者但言瓶有所作相類,不言諸所作者,帶二處。次疏云:不說同於外道至有過失故者。意云:不說此極成五根識義,名之為失;但說離因之喻,不極之法,而為失也。
舉瓶喻依以顯其事者,喻依即是事也。指此喻依,成聲無常。
便無一切皆相類失者,此意舉因喻云諸所作者皆無常,即簡得聲上空、無我等不得相類。若唯舉瓶體為同喻者,瓶體之上有空、無我等,與聲上空、無我等相似。舉瓶為同喻者,為同體上空耶?無我等耶?即有此相類失。又亦無彼同燒見失,以不取瓶為喻體故。不必宗法、宗義相類者,若如我說所作皆無常者,即瓶上所作無常,串帶聲上有,即明喻體所作無常,類得聲上所作亦無常。若唯舉瓶為喻體,即無串帶相類之義。
是故瓶空喻非因者至應亦成因者。此意今師難古,以古但取遍宗性,餘二但指體,因向二轉,應亦成正。彼復結云者,即理門論結三相,唯為顯因。
然唯一分且說為因者,一分即遍宗法性也,故言一分也。
故定唯為之聲者,故定者,顯因三相也。因者,即名、句、文。聲者,即因也。唯為顯因四字,即是理門中結三相義也。今此重釋彼四字之意。
何勞長議,故改前師者,此意即說何勞餘長之義。此議似錯,應合單作。
以法異故者,總標異喻。
二俱異故者,明異喻體、異宗因也。唯解此異以解上同義,應無質審。
有解至復自難言者是。然法師疏中,自作問答。
若爾,聲無常宗等者,此若爾,言至宗定隨無,此並牒他自徵。
由此應言至非異故者,此並申自義。他耶取因為正異,宗為助異。疏主正取宗為正異,因即助異。今觀文意,若爾至宗,隨無此等諸文,欲方疏主難他,應撿彼問。何故所立不言遍無者,此唱論言:若於是處說所立無,何乃不言遍也?下問可知。
宗之所立其法極寬者,如立聲無常,即此聲上有苦、空、無我等義,此即是寬異喻。若言遍、言遍無,即無異品空等為異,此上即有無我,故言無異喻也。今者言異者,且異一分無常乃所作,非異一切空、無我、苦等也。
他句有過者,其第五句即由同喻非定有性,所以有過不成正因。他者,同喻為他,今正明異故言他也。
第四句少分為正者,但不全正名少分,非一分正名少。如何者?且五不成、二八並成,唯一分不成亦名少分,正不全成故名少分。
翻成本來非諍空常住者,若以離類合諍,空上常;不諍,聲上常住。本來者,即是聲上是。疏即空等,等取涅槃四種,並皆是常。
以無無為宗,無能成立者,即同喻及因。法須無體,異喻有無皆得,但因不濫行,即成異喻。
應以有法而為異品者,有者即是體,故名有,非有是宗中有法也。
諸是實者,非六句攝,無其異體者,此意勝論六句義,體是實有,攝一切法盡,六句之外更無一法可得。今既被破已,即一切皆無其體。今言諸是實者,非六句攝,六句之外更無實法可得為異喻,此即是無體宗、無體異喻。諸是實者,宗也;非六句攝者,因也,即是先宗後因也。
有非能成者,此意有體因不能成,無體宗喻無所立者,舉喻既是有體,不與宗相似,故言無所立也。因無依可解。
無非能立者,此意有體宗、無體因非能成立,乃至喻無所立,准前可解,更不遮述也。
表詮、遮詮二種皆得者,此意有體能立,有遮有表,遮遣異喻,表詮同喻。同喻中有所立、能立義,立無體宗。無體能立亦有遮,表遮異喻,表同異喻。其異喻體隨有無體,但遮非表,遮宗因無可表示也。此解無體同喻,一云有遮有表,一云常遮無表,此為正微。問:疏若言異喻遮非表者,何故論云表非無常等耶?答:此是遮表,非詮表也,亦不相違。
別詮二有體者,即此異喻,安常及非作言,但遮無常及所作,不別立非作體、常體。次後引理門,復唯止監。
理門難云:非異品中不顯無性者,此古師但言異喻如空,不言遍無性,為不能定作能立也。
今返難云至長讀文等者。問:今返難等言,為是論文?為疏主語?復如何長讀?答:長讀文者,長讀理門,非異品中不顯無性等難也。即此文是理門之中返難詞。又難古言至故定無能者。此中七句,並是理門論也。言同處有性者。古師但言空上具有所立、能立,同空上有,常非所作,故言同處有性,不言宗無之處,因不定有。
二者、非有但非於有,非有所目者,如言彼處無此物,但顯物無有所目。
言中道大乘者,即簡空有二教。
因亦隨一者。敵者不許聲上有無常,故言隨一也。聲瓶俱無常至所作兩俱成者。此成意者,由前不許以合類離,先宗後因,所以有此難。起難意云:瓶聲二處皆有無常,言諸所作者皆無常,瓶有所作成瓶無常。言聲亦爾,何妨二處之上皆有所作,言諸無常者皆是所作,而以二無常成二所作耶?問意如是,其文奄含而雙問也。
答:彼聲所作至成所作者。大意云,由他不許聲有無常,舉瓶所作類聲是無常,本不擬明所作成瓶是無常,他先許故。復本意只欲以所作成立無常,不欲以無常成所作也,故不可為難。本意別故,他許聲有所作,不許是無常,故言所作非無常。彼者,彼敵者所作,許瓶上有所作亦有無常。言許者,談敵者許也。本意不擬成瓶上無常及兩處所作,故云所作之無常等也。
此勤勇因既同所作者,不是同所作上因有寬狹,但同所作上將無常成所作顛倒相似,所作無不遍,勤勇不必遍。
此因既於異品中有者,常住為宗,非勤勇為因。電既無常即是異品,即此非勤勇即勤因,於異遍有故成定不定。
彼又問言至彼復又言者,並是理門論也。
彼論又言至兩義同許者,即敵及立者,兩許聲上有所作,即解因三相也,故言同許也。兩義者,無常宗所作因同許,方是立敵也。
有故字者,前無今有者,即前明因三相中無,故言前無。
自瓶同品者,自者本意立無常即是自義,今舉瓶上無常與聲無常無異,自無常義與瓶無常不異,故云自瓶同品,自言但屬著所立也。
答:別離宗因,合即離喻者,但諸常住者,皆非所作,即是別離也。合即名喻也。然同成宗者,同即同喻,下言異者,異喻也。
若言異宗至別成他義者。謂若但言異宗,因言中欲比別成相似,不以反顯成宗;但言異喻,即真能立,故言異喻。
引本頌言者,即足目所造之頌。以足目是根本造因明者,故所說頌名本頌。以內外共許足目之論,故引為證也。
他比處在師主之位者,即此位師主為弟子作比量,令弟子所比度處。他者,即弟子是他也。比處者,即自比量也。
為顯所比故說宗言者,即此宗是所比義,即所立也。所立至餘遠離者,此意除一因、二喻餘,古師八、四、三能立皆除,是因喻家之餘。
性殊勝故等者,此會違也。問:合、結、離喻無別體,三支之外不立支;合、結、離喻不立支,亦應似喻不立過。答:下疏文即是答也。過中增勝,故別立也。又解:無合、倒合,體即喻過。離喻之外,二無別體,同於合、結、離喻外無支。若作二科,即古、今二段也。若作三科,前五但名相違,違中三非有,後一義順。
疏:以相成宗者。即智所緣境相,有法及法,是其相也。或可聲體可聞,名法自相,法體之自相故。今言非聞,豈不違彼法之自相也?審:
耳為現體等者,顯現名現耳亦名現,現量名現唯是其識。今言其耳名現量,現量具故亦名現量,便違立敵證智者,即此敵證智皆作所聞解。
同異大有非五根得者,即此勝論許五根得。如何得大有能有一切物,但觀境時即現量得大有?其同異能同能異一切物,但觀境亦即現得故。是違自現,疑此抄錯,應云佛弟子不許有我,故審
俱不違一分至皆轉變無常者。自性及我,佛弟子自不許有,轉變無常他不許有,即此佛弟子設不合作法,但取不違現作法。云俱不違一分者,故數論雖許轉變無常,而不許彼我自性有轉變無常,佛弟子許轉變無常,不許有彼自性及我。此第四句翻前第三理,亦不惡審。
及俱不違者,俱不違理,量既不違,即非過收也。
有違自比非他者,即勝論立比量云:立和合義是有法,定是實有。因云:六句中隨一攝故。由如五句,此是比有也。
如小乘對大乘至為六依者。此意即末那識,唯佛現量知有,所以除之。捨者,除也,餘並比知有。眼等五識即依眼等根,第六意識即依第七,即此第七依第八,為六所依即第六所依也。比量相違者,違大乘比量也。量云第六識必有俱生不共依等量也。
有違他一分比者,大乘對有部說:十色處皆非實有。問:此言十色處皆非實有,定不違於自宗五根是比得耶?答:五根為通現、比二量故,所以不說。若望五為根,即比量知;若望第八而論,即現量得。為通現、比二故,所以不言自違比也。又解:五根不離識,似如外有。今言非實,亦不自違也。
有違共一分比者,即明論立一切聲常,明論自宗詮,明論聲是常,外色等聲許是無常,即是自一分。佛法中但許佛果中,即根身既常,所為所作聲亦是常,餘皆無常。今總言常,故違一分。若爾,今對他宗立聲無常,應有一分違宗之失。由斯此句不可言共一分,故下云或是他全自一分也。或是他全者,勝論以佛法為他也。審
或是他全自宗一分者,明論自宗許得一分常。佛法中雖是根身聲有斷滅,亦是無常。即此他全者,即佛法總無常。
違大乘師除真如外有實體故者,大乘但許有三:一善無為、二惡無為、三無記無為。由此真如但與三為所依故,餘六大乘不許。
雖共違故,亦是過收者,此釋伏難云違自教。違自及共,皆是過失,何故論中唯有違自,無違共者?答:疏:下文但取一分違自,自違失是也。
引自為證他未信從者,此意引自教為證立其比量,他雖未信亦不是違自教失。有本作他成從者,引自教道理令他成信,他雖未信亦不違自教。雖有此釋,不及作未字好。
毀背所師者,先從他學後對異立,既自相違非但被毀屈,師主亦被他輕,故言毀背所師。
是世間出故名世間者,以五蘊體即是世間,非是五蘊別從世間而生,以五蘊體是世間故。五蘊自現之時名世間出,如世說言聖人出故。准八轉聲,即體聲也。問:此釋世間,云何言是世間出故名世間也?答:准般若,此初文是釋出世間文。復有讀者,應更撿文:二、造世間者,以從薀上起諸煩惱生業,造作當果,名造世間,即業聲也。三、由世間者,以煩惱等是五蘊具,能造五蘊,從彼彼具,故名由世間,即具聲也。四、為世間者,以為蘊體隨在世間,故名世間,即為聲也。五、因世間者,過去或業體是世間,從彼招感,因於彼故,名因世間,即從聲也。六、屬世間者,繫屬世間故,即屬聲也。七、依世間者,以剎那生滅,後依於前而得起故,名依世間。一切諸法皆七轉聲之所目故。第八呼聲,以召彼故,更無別義,故略不談。
有宗因無喻者,論言:如說懷免非月有,故無喻也。
此論者,即此因明論也。
故無違於非學世間者。即如懷兔,非月有是。
亦不違阿含等教者,即此阿含經許色離識有。
小乘後身菩薩染汙諸色者,小計後身菩薩納妻有子,訶調達、愛羅睺是染也。佛十五界一向是有漏,此等諸色,小乘許,大乘不許。十方佛色及佛無漏色,大乘自許,小乘不許。
一、分自所別不成者,今言極成,即簡小乘後身等色。若言一切色立為唯識,自宗不許後身色等,故言自所別不成。
其此二因者,此因是立敵各一分,即前大乘自許無漏等,小乘自許染等色。若不言極成,但色、眼所不攝,因各一分,所依不成。由宗各一分,互不相許,為此共許因,於宗各一分不遍,故言二因也。非因有二:疏:眼所者,即眼也。即此眼根不攝於色,但識攝得也。
由大乘師至不得說言定離眼識者,此意大乘眼根望於眼識,非即非離。問:准何義非即非離?答:眼根是色、眼識非色,色非色別是故非即。眼根是因、識是其果,因果道理體不相離,故言非離。今者但取眼根作不定過者,取一邊色非色別非定不離義邊,將為不定過。
由此復有決定相違者,決定有法自相相違,非是六不定中決定相違也。
簡此二過者,即一不定、一法自相相違,故言簡二過。非真不定者,此不定言,不言有不定過。此意說者,有法義相違過中既自有過失,不能令前唯識比量中不定是失。
時為釋者,即是慈恩法師為憬法師釋也。
若自比量至敵對亦須然者,此意汎明立比量法。若共比量敵者成破,還須用共因喻破立宗。若他比量敵者,還用他宗道理為他出過。若自亦然。問:因依於於宗極成言,簡不極成說。今自許之色而依於何?此量不是一分,因無所依過耶?又作有法差別之量,依共而立,自出不定,即依自宗,將自破其,豈扶正理?答:宗不成者,簡兩不極。自許之者,意含在因中,他方佛色得依於彼。意許之者,又因之一分是自,亦無其妨,因明過中無相故。又解:他本不立他方佛色,言他方佛色而是識變,由如龜毛之類。雖無其體,言龜毛時而是識變,不離於識。自立之者,不離之義決成。他雖不立,不離識義必立,如龜毛等。若准後釋,不致自許之言亦應無妨。尚難思有云:憬法師量安自許言者,意遮大乘有法差別相違之量。大乘相違云: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由如眼識。小乘於此量中作不定云:為如眼識初三接眼所不接故,色不離識耶?為如自許菩薩不善色,初三攝眼所不攝故,離眼識色?若不言自許,即不得將菩薩不善色而為不定。今謂不爾,凡因明法立者,可得置自許。言敵者,必須依前之宗而破於彼。菩薩不善色非大乘許,如何可得將為不定?然未見文言,不得將己義於他量中而出其過,道理必然。若爾者,皆無正量。
又因便有隨一者,大乘不許色離於識,小乘自許色離識,故是隨一。
因於其色轉者,即小乘自許初三攝因,於極成色上轉,故言共色也。大乘不許。
又同喻亦有所立不成者,即由大乘不許眼根定離識,為此同喻闕無所立。
况成事知至有定相離義者,此說意者,證根之與識非是相離。如成事智却緣眼根,能緣之識與所緣根不是定相離。言疎所緣緣者,簡親所緣即是不離識,不得言非定。又言有定相離義者,意疎所緣緣與能緣識,豈有定相離?或有本作况字者,兩種皆得。何者名成所作智?成佛已去,即此五識却緣眼根,能照顯一切世間五塵境界,無不了者。能辨事故,名成所作智。
立言自許者,即指前三藏比量。敵之言自許者,即指憬法師比量也。
真性有為者,有為者是有法,定是空,因云緣生,故喻云由如幻。真性無為是有法,定非實有,因云不起,故同喻云似空華。
若有依教名為自語者,自語即是自教也。若有依教名為自語者,此應生起下四句也。依教可有二,四句故審。
彼說四大必非無實者,順世外道自計四大實也。今言非實,故違自語。
此依違教者為作句數,與彼不異,故在彼也。
及造彼者,即造彼數論人是也。彼者,即論是也。
將成大等亦名勝性者,未變二十三諦但名自性,將欲變時即名大等也。
十一根者,眼等五根,即五知根。五作業根者,小便、大便、手足、皮根是也。心平等根,此是十一也。
大者即是自性,漸漸增長名為大。我執者,知神我所有須諸境,即由我執能令自性變起。神我體外別有我執,與神我為受者,故言執。五唯量即五塵也。如何得為本亦能及易?設大能成塵,轉相生故,亦本亦變易。
薩埵等一一皆有三德者,黃貧樂、赤嗔苦、黑痴捨。
闇鈍之闇者,即是闇鈍,不是明闇也。
中間者,第一自性,末後神我,餘者總名中間。
用或有無者,即此自性神我用時即能變,二十三諦即有,不變之時即無,故言用或有無。
如金七十者,即數論弟子所造也。即此弟子從數論學成,後遊他國,頂戴火盆鐵鍱果衣腹,求覓論義。如論對言:集苦道滅為語,倒彼國王及諸外道,皆汝墮負,因此得勝。便造七十行頌,國王賜金,因己為號。
總無別依者,不相離性名為總,能別不成名無別依。論所別不成至說我為思者,問:凡因明法,因、喻皆不分別。今言其我通真及假,假我佛法亦許有,如何得是所別不成?答:他言我者,談其實我。若是假我,即是相府,故標我言即知真我,故是所別。言虗空等亦皆准此。若置言簡,無有失也。答:爾下云有性,何故不是所別不成?答:即、離雖別,俱是實有,故言有時無所別過,不同於我。若爾,亦為不可。即、離雖別,有言同故,所別得成;假、實雖異,我言同故,所別應成。答:論略指法據實,皆合置言簡之,思之。
問:若說我是思,所別不成者,此問意者,大乘不立我體,我體是無思。若破言我非我,前陳之我不應得成,即有所別不成之失。問意如是下,答中若有所簡者,若破他云汝執我非我,如此簡即無其過。
如何可立我等為有者,意云:外道云何而得立我體是有耶?或云何立為有法耶?審。
能詮言必有所目者,我、無我是也。敵者破云:汝執我必是無我,即此無我是所目道理。若不以言簡,即有所別,不成之過。
不爾便成者,若不簡別,便成前所別不成過也。有本成字作違字者,若不簡違之過也。
上二過中至所別有故者,此指前宗依中極成有法、極成能別為前後也,即以有法為初也。得過名者,約不極成說。亦名所依不成者,此意有法不極成,亦可得名所依不成。今為形對後陳能別不成,只得名所別不成,不得名所依不成之號。後陳亦爾,為形前陳所別不成,只得名能別不成,不得名能依不成之號也。初過名所依不成,能別有故者,初過者,即有法上過宗之初故。此有法過,亦得名為所依不成,為有能別而非過故。能別無過,名之為有。審
初過亦名至能別有故者,由自有過不堪依他能別有故,正指過體。次下准知審。
俱分者,一同、二異。即此同異,故名俱分。總別者,謂實、德、業三各不相濫,名為總。別同者,謂二十四德,業中有五、實中有九,各各別,名總同。別同者,德中二十四德,名德名同。別異者,就德中地中,隨取一德上極微各各別別,水中亦有極微,故名異。
起智為相者,通二相、八相、體相也。智者,智慧也。由和合起智得智慧。
謂和合性至不爾便不能者,此意即說和合和合。覺樂等法與我合時,由何而得和合?由我為因緣和合始能德具,覺等方與我和合。若我不為因,覺等終不能和合。問:其我復以誰為因而得有耶?答:由覺等和合而生。如似小乘,大生生小小,小小復生大,生必轉相生,此亦如是。若是汎說言因緣和合,佛法亦有大乘和合,不相應收。由今說我為和合因,故成俱過。
和合之因緣者,即我是也。
唯此一句是前偏句者,此八句中,前七能所二別俱過,唯此第八半是半非故,即屬偏過所攝,即是此前能別不成之偏句也。全俱非句者,即指前能別句中,俱句自他能別俱不成也。皆是此過者,除第八句,餘七皆第三句不極成過也。審
由此者,由上有所別能別及俱不成過,於中亦合有自他兩俱全分一分猶預等過。四大種者,是有法勝論自許實句所攝,大乘不許,此即是差別。
能變色等者。數論但許心平等識能變於色,大乘不許。數論不許大乘阿賴耶識,互相不許,故名俱所別不成。俱能別不成,下尋可解。
有俱不符者,即此俱不成。數論:自宗不許有業,佛法亦不許別有體。
皆是此過者,即是相符過也。
或是真宗至皆如理思者。此意即說,立量本志欲違他順己,今符自義所以非過,不符自者即皆是為過,故致或言。餘准知。又釋:夫立於量宗須共許,若唯符自而不簡別,即是他所別不成等過,故致或言。
有違現亦比等者,定心緣境皆是現量,觸處諸色而定心緣。今言不得是違現量比量者,而立量云:觸處諸色定心得,五境中隨一攝故。由如色香等,即是違比。
有違現至非非學世間者。如勝論師對佛法立五句義,非我現得。亦如大乘言,色非眼等境,但違自現,不違懷兔等也。
有違現至及俱能別不成者。問:且如勝論違自現云:同、異等非五根得。豈佛法勝論不許有五根耶?若言不依勝論違自法者,作法餘相是何?答:違自現、他能別不成等,此即可有,如現量相違四句中翻第二句作法。如勝論對佛法言:覺、樂等法非神我現境。彼許覺、樂等是我現境,今言不得違自現量,神我、佛法不許。又他能別過,俱字應錯,今疏改為他字說。
若違共現所別必成者,如立聲非所聞,即違共現聲,立敵俱許有聲,故是成也。
如違自現至他俱不成者,即勝論對佛法立我五句義,非我現得,即是勝論違自現,佛法不許,即是他俱不成也。
如違自現有符他義者,覺樂非我境即違自現,佛法不許即是符他審。
有俱不成亦相符者,如佛法對數論立自性,我實有即是符他,數論自宗無故是此過。此中相即作法,准宗九過中作法並是數論。勝論、薩婆多經部、諸大乘思彼計作法可解也。
現量合七有三四句者,第一句許相符,第二句除俱不極成取相符,第三句除比量,比量為首有一四句。如是八合者,結上。所以四四句者,取現量合七三四句,及比量為首一四句,即成四四句。
世間相違有四者,且違比云:月中定有兔,以有佛如母,兔正懷兒時。外道教中自說月有兔,自語可解。
作他比量皆非失者,此如論說聲滅壞餘,是違他教。比量之法違他順己,所以不得有違他教等過。餘思可解。及非他語者,即作量非許他過也,亦非他比語也。
餘七對至為四句亦爾者,如以現初句對比八句,一遍作八四句,除現初句以第二句對比八句,乃至以現第八對比八句亦爾,以現對餘亦然。是句非句者,無過名是、有過名非。
立敵證智名之為門者,此即依主釋自相之門也。次下自相即門,持業釋也。
若非今競所應成義者,此意言顯所應者隨自樂是,要是敵者先來未解方可立敵,若先許設是自義亦犯相符,即是他成符也。
若不言自所許義者,立量之時,或立他義,即是符他也。
即除相符攝餘八過者,但言令他不解了,即攝得八過失。立宗者,令他生解即名真宗,他若不解非真宗攝,故言攝八也。其相符他已先許,故須除之。
准因當知者,因中既有猶預因,宗中亦令有猶預宗,故言准。即前令他解了思攝得猶預宗,此中但攝宗不攝能立。
第五少分此中無者,集論中第五句令他解了,及闕無能立或猶預宗,此之三句並是彼論之中第五句攝得,今此但攝宗不攝能立,故言此中無也。
或成所立者,即成宗。或同或異,此名不定也。
無別勝用與名不成者,有本言宗名不成者,非也。以無勝用,不得餘名但與不成之稱。
若因自不成者,有人唯取因自不成,名不成因,故今破之,疏主通取之。
又云文說不成義等者,即此論中說四不成,皆約不能成宗名為不成。
兩俱非因至無所依者。如次配因,四不成也。
無體因依無體有法者,即破大有句義,云大有是有,法定非有,六中隨一攝故。如前五句,即是無體。無體因依有體有法者,聲是有,法定是無,我因云所量性故是也。
問:亦有傳釋者,軌法師傳曰:方釋所作性,通顯如彼疏解也。
此對他宗有隨一失者,由不著自許,言簡他故,有隨一失。
六足等論者,小乘羅漢說也。等者,等取餘小乘論。問:且小乘中許有大乘經不?若許有,今更成立犯,相符極成。若不許有,宗中不簡,豈不是所別不成耶?答:他雖許有大乘,而不許是佛說,故今成立亦無妨也。
四十餘年立一比量者,即勝軍諸師四十年中作一比量始成也。
阿笈摩者,梵語也。此名教也,或可傳也。
薩婆多自許佛說等者,此意薩婆多中自有二計,許佛說者可解,不許佛說即是迦旃延造論時引佛說立其道理,元非佛說也。
亦餘小乘者,許發智是佛說者,當體即是對,誰得餘名為對?不許佛說家得餘名。
及大乘至非佛語所不攝故者,此意大乘許發智非佛語中攝,小乘自不許;小乘許大乘非佛語中攝,大乘自不許。為此互相不許,不得一向極成非佛語中攝。今言兩俱極成,但樂因上有法如何者,是外道教六足諸論總是。
豈汝大乘許佛說耶者,即此意是敵者一種共許,非佛語不攝故,汝豈大乘許佛說耶?又更詰云:又誰許大乘非佛語所不攝?此意今為因中不簡。若言立敵兩俱,即簡得一分小乘不許發智是佛說者及諸外道,即此小乘外道相對還成兩種,為此論著言簡。若但言兩俱,即此小乘外道相對許大乘教非佛語中攝,此即犯他隨一過,大乘自許他不許故。
若以發智亦入宗中者,即是大乘違自教也。因中一分兩俱不成者,一分者,即發智望大乘是一分也。兩俱者,即是不許發智是佛說,及大乘者是兩俱也。共許非佛語攝,因不在發智上有。
小乘作不定言,為如自許發智者,即汝大乘自許,不言小乘自許。
若立宗至薩婆多等便違自宗者,此意薩婆多自許佛說,今對大乘不立汝自許,即違自宗也。但言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即違自宗。
由此大師正彼因云:自許極成者,簡過乃盡。問:未知是何比量?答:他自共有九比量,是自共比。
唯識亦言至教量攝者,此意許至教量之佛說。
樂大乘者至契經攝,故因中著。樂大乘者,即簡一分不樂大乘者,故須因中著自許言。
焰熱騰焰等者,此意有六義顯成事火:一、有焰;二、有熱性;三、騰焰,騰者飛舉也;四、有烟;五、有照顯;六、飛烟,飛烟者令烟飛舉。具此六義故名事火。焰與騰焰、烟與飛焰,此四俱高下異也。
地大為質等者,火望炭為質是地大,焰動為風大,焰流及金汁等並是潤為水大,熱性即是火大,四大合成故名和合。於角決定等者,此明能別所別及俱猶預,於角決定能別猶預,於火決定所別猶預,合二可知審。
不過六因者,如何者是?且所別上作兩俱全分,猶預兩俱一分。猶預即自全分,他中亦有全分,故成六因,義准亦有。有體猶預俱不極成者,前以宗一向無體,今者兩俱一向有體,所依能依皆有實體,如下自說猶預所依皆有。
獨法合法者,即能別所別各自不成,名獨法合法者,即俱不極成也。復云兩俱者,即此獨法合法皆有兩俱猶預、隨一猶預、相符猶預等,即是立敵名兩俱也。言相違故順符彼故者,結上過也。初言似有焰,即云定有事火。此自語相違順符者,他本生疑更言似焰,故是符彼。
況諸因者,即因體是也。此中意云:立況宗者,如將因成宗,能別、所別不成因,上名因無簡依過。況今他不許有空,又將德所依因俱他不許,豈得不成過耶?
問:如前所說至無所依過者。此問意者,前云以無體法為宗,還得以無體因無因。今因既是隨一無體,還依隨一無體空宗因,即合有因無所依過。言今因既隨一無依者,即他隨一無依也。言無隨一有法者,言說有法是隨一無也。
況俱不極成者,即有法及因,敵者不許,故名俱不極也。
如宗能別不成至異喻能立不遣者,如何者是?如對數論,立聲滅壞無常,即是能別不成所作性;因他許成轉變無常,即是法自相相違過。除聲以外,總為異喻所作因。異上亦有,故言能立不遣。疏有法自相相違者,因成法自相,非有法
能依之因,有無不定者,因通有無也。
二、無體全分至德所依故者。問:所依若無,可名所依不成之失。有法之我,數論許有,如何得是所依不成?此乃一分所依不成,所立之我,佛法不許故。答:且辨因兩無體,所依但一分也。今助作此一句者,以薩婆多對大乘立我是實有,舉德依因,即是此之,餘皆思准。
亦如此論所說者,是者,數論說我是思。
立此論義者,此論所依不成。
空大生果大不許故者,大乘不許空大有體能生果因於空不轉。
然皆決定至能依有無以為諸句者。即此兩俱及隨一不成,所依必有,但約因有無作句數也。
疏猶預不成至不分有無者。此意有體可成猶預,無體不成猶預,為此不分也。
兩俱隨一所依不成為句者,此中合有一句。問云:何故四不成所依句多少不同,而有差別有所以?若不作此問,生起下文乍讀難悉,即兩俱不成等,並答云解也。此釋初二不成依有體為句多少所以。又猶預不成至不分有無者,此釋第三不分有無為句多少所以。又所依不成至所依不成者,云此釋總所依不得作自他一分無體辨句多少所以。
若許自他至所依不成此不成,此正釋第四不分自他無體。所以意說者,若許自他少分因於宗有,即半有半無,所以必非所依。云不成不成者,必全無故,所以不得以自他隨一為句也。
亦無猶預至不猶預故者,此釋所依若無,不得有猶預。言有、無別故者,有是猶預,無是所依。言疑、定異故者,疑猶預定所依。
兩俱不成至有九句者。此師兩俱既攝猶預所依不成,如前過中是兩俱者,皆屬此接本。兩俱不成有四句,通有無。猶預不成有兩句,何者是兩俱全分、兩俱一分?所依不成有三句,謂兩俱有體無體、兩俱有體一分。此上兩俱句也。
隨一不成至合十八句者,且隨一有八句可知,猶預中有四句,所依不成中隨一有六句,此已上並隨一句也。此上全及分二十七句也。又此二十七句,應想是上四不成中合有二十七位,應接在兩俱隨一。審一宗法而非遍至合接十二句者,且兩俱中有二句,隨一中有四句,猶預中有三句,所依中有三句,合成十二分句。
非遍非宗法至有接十五句者。且兩俱中有二句,隨一有四句,猶預中有三句,所依不成有六句,合成中五句。
問:因於宗、無,喻於二、無者,此意將喻成宗、因、喻,若不能成宗、因、喻,得名不成?
問:若爾,因過皆欲成宗者,意立者意欲成此宗無過,非將因成宗名欲。
因雖三相至皆准知者,此舉例答前微也。以因初相親成宗故,翻名不成宗。三不成亦爾。三者,能別、所別俱不成,故名三也。何故但三名不成者,即是因於宗無、喻於二無而為三也。以此問言:若爾,即是陳前為因也。下答意者,三相雖皆因過,唯初得名不成。宗過雖多,不同何妨?不成唯此,餘皆宗具。合二違宗者,即同異喻也。審問:次前云一宗法而非遍接四不成一分,如何今言因元初相總名不成?答:不然。初相有三句,前言一分者,初相句並第三句即接四盡。今言初相,初相三句皆名初相,不唯取初相初句,故亦無妨。寬因能立唯成寬宗等者,且如佛法立聲無我宗,所量性故,因除聲以外,一切無我之法皆為同喻。有即接一切常、無常法為同喻,無有一法是我者可為異喻。因不監行,得名正量。若其狹因能成狹宗,如成立聲為無常,舉所作、勤勇二因皆得。若以此二因成聲無我,即是狹因成立寬宗。一切諸法皆為同品,因於同品雖不遍轉,因不監行,亦成正因。
耳心心所所量性等者,雖復以耳心所之法簡別於餘,然此所量得聲勝相對而作,以此二有聲性故。若對餘宗,闕無同喻。
此與不共二不定差別者,共、不定二處皆有,不共因二處皆無,故言差別。
他比量中至合有九共者,於自他共中名有三。且自中三者:一自、二他、三共。自者,於自宗中立自道理,名自比。他者,將自宗義成他宗義,名他比。共者,將自宗義對敵者說,即名為共。共者,對敵邊得共名也。他中三者,一准此作法可解。
宗既順先不立者,初立宗時未舉,因轉其宗未成,後舉所聞,因其宗亦未成,故言順先。
今難云以理言之者,此是理門中古難意也。
元所在無者,不是同有異無、異有同無,故非不定。審比量難云:所聞因非不定至如二、八因,及下難如四、六兩比量,此是理門中古師比量也。
彼論者,即理門也。釋古師難。
謂如山野艸等者,彼論意云:如山艸等,隨何人取即屬於彼,不定屬一名為不定。所聞性因亦復如是,若立聲常,此所聞因而即屬彼;立聲無常,此所聞因即屬無常,不能決定成所立名為不定。
所有差別遍攝一切皆是疑因者,乃至法處數勝論及我有命等中間並是差別,此所聞因並不能成,故名疑因。離繫親子者,即是裸形外道,此我為一切衣服纏縛不能出離,亦既裸形能除染故,名離繫子也。唯彼有性者,此前有性即屬有法,有法不無名為有性。一向難故者,即是門同品也。唯彼有性彼所接故者,即此所聞因名為有性,共此所聞因唯屬有法。聲不定屬二喻,所以不定審。
或所聞性名為有性者,此屬於因,因體是有,名屬有性也。
彼破前云一向離故者,即理門破前古師也。由彼古師不許所聞性因是不定,故云一向離也。
前有諸師者,即是以前諸師作比量破理門中古師前二量也。即此作不定過,是今疏主與前諸師作此過。
不唯闕初相者,意云:初相是不成攝,故所聞性非不成攝。
不順不違成共宗故者,此言其宗者,常無常宗兩宗雖各不許在聲上有,離聲之外各自許有常無常法,名為共宗。
今作決定相違至隨離一故者,即是今時疏主作也。
然俱可得一義相違者,此意聲論立聲常時,勝論若自立無常時,可得常違無常一義相違。此意若俱時立,即是猶預因也。如後者是,即相違決定是。若但違他,他未信受,即是正因。
彼實非實者,即非實也。如後者是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即此九實是二十四德家之依。
亦前二者,即是亦前共不共也。
汝之藏識非異熱識,執識性故者,因同喻第七,等等取一切色,即此識性。因同品第七,有於色無,即是同分。一切異熟六識,總為異喻識性。因於異遍有,故是異全。
瓶盆等為異品者,薩婆多宗麤細極微俱實,盆既麤微成,如何言非實耶?答:據彼本宗,麤微是實。今言假者,瓶盆等為假,今於麤微上假立,故名為假。
以餘五蘊無為為異品者,五蘊之中,四是心所,一是色也。
發智六足為異品,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接。因於發智有於六足無者,問:自比量因喻等皆須依自,何故因言極成,復將不極成發智為異喻耶?答:今且作法,但取因異品分轉,餘不論。
空大為耳根者,聲、勝二論俱說空為耳根。何以故?空無障礙故。若有障礙,是即不聞,故取空為耳根。
彼二宗中者,即聲勝二論,俱覺樂嗔等為心所也。
理門論云:若於其中俱分至由有相違及正因者,此意即此俱分句,除異品一分即成正因,若除同品即名相違,若俱不簡即名不定也。簡別餘故是名差別等者,即與上四差別不同,上四唯是不定,二品俱有不簡別故。今簡異品且言定因,若除同分即相違也。今此第五俱分有所簡別,即成正因也。
謂聲無常至謂如極微者,此意即此俱分句中,雙望同異二品,上各一分,同上極微是,異上心心所是。即此無礙因,於此二處皆有,故成不定。
或於其中俱分有至第三四五皆名俱分者,非此第五名為俱分,第三第四及第五三各不同名為俱,各有分過名為俱分,非此第五同異分有名為俱分。或此後解,同異二品或餘或分二品俱有,即名俱分也。若依前解,不攝第三四二品皆全,非一分故。或俱分者,非三四五名為俱分,謂同異二品俱有此因名為俱分,非是但有一分名之為分。若爾,不共、不定二喻皆無,如何俱分?答:如前所說,宗法同異彼同亦有,瓶空之上常與無常是法同異,所聞性因於彼亦有,以此一因遍二宗故名為俱分。
若依作後解,攝不定盡者,非六不定皆總攝盡,但攝分不定盡。問:何故不言初不定?法師云:且說分者,不說初一。同品、異品名為俱分,即攝初一,故於六中攝得四也,謂一、三、四、五也。
與餘差別者,即不共不定與餘四別,故名餘差別也。非業果五蘊至業果五蘊者,此二種有何差別?答:且五蘊中識蘊有業果非業果,無記六識是業果,善惡六識非業果也。色蘊之中眼等五根通業果非業果,由宿習故今時得者名為業果,飲食及睡眠者是非業果。
相違之決定,決定令相違者,此意所作性因,是常宗家相違因也,是無常宗因是也。所聞性因,是無常宗家相違因也,是常宗因是也。此第六轉,屬聲中攝,依主釋也。決定令相違者,此意由所作因,由皆令宗成相違。何者?是所作因成聲無常,所聞因成聲是常,為此決定令相違也。第六、第三二轉,如次配上相違之決定,決定令相違也。
聲生論說:聲有三類者:一、如近[土*(几@二)]語,即是響聲。二、一一皆能詮者,對境非一,故名一一能詮。一一能詮外,名有聲性。由有所詮境故,能詮言方發。即此聲性,離境及能詮外有,緣具方有。
不緣不覺者,緣不合即不覺,下二句正指緣覺。
觀宗法審察等者,此意由觀察法,令敵證者智生猶預,不能定閑一法,故名躊躇。
不應分別前後是非者,此相違決定,隨前後陳皆俱是過,不可說言前後是非。又此古師理門中後立者而為其勝,為言一切後立之者皆悉為勝,由斯於此斷聲勝勝論負。
又彼外難者,彼者即理門也。
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即指前重大乘是初敵,為後自、他,可知。又云:若立自比對必他比者,難立自量對他敵者,自比即是敵者他故。又云:無二自、他者,此意說云:若立名自,敵即名他。無二俱自者,無有立敵俱自、立敵為二也。他義可知。審若敵名自,立即名他,無有立敵兩俱是自、兩俱是他。若二俱自,即真能立;若二俱他,即真能破。如次作法,過如疏說。如許定果色者,菩薩實身為魚、米第色,此色從定所起,名定果色,體是實有。
彼寬此狹者,如宗九過中且是宗違,同名為比量相違,不具三相,此是寬。云何名寬?由相違決定中不攝得名寬。但是相違決定,即是比量相違。何者是?即六不定中聲生勝論等對量是也。
若不改前因,違宗四種者,若不改聲論所聞因,有違宗四種。何者是?有法自相乃至法差別等。
是後相違過者,即是四相違也。由決定相違在前,故得後名也。
聲論破勝論義,聲應非聲者,由言中不簡,故有違宗失。又更作一量,為前自犯過,更作有法差別相違量。量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之聲,雙牒法有法,不成有法差別過也。又無常言根本諍法,今是意許,今既言疎又更成過。
是故此量非過所攝者,此量者,即是次前勝論所說聲無常量。若作次前有法自相及有法差別,此二出過皆非合道理,不能令前勝論本量得是過收。
以此唯前至亦有四種者,此意前比量相違一因違四,今此決定亦有違四,即此決定相違亦違四也,故言准前知。問:論中有法及法皆有差別,如何今但說違法自相過?答:今論但說言所陳法,又是宗中能別本所諍法,故須有諍。有法雖言陳,不令宗相及餘二差別,意中雖許非言陳,
自比量中他不定非過者,且如立者立自比量,立者自能立因,流至他宗比量異喻之上轉,此因猶他不定過,即是自比量中他不定也。他比量中自不定者,立他宗義本欲破他,他比量中他能立之因,流至自比量異喻上轉,此他能立因犯自不定過,即是他比量中自不定。
此論且依兩俱至不定過攝者,釋六不定,一一之中皆悉得有四種不成。論中且約俱不成明六不定,理實俱有。一喻雖共等者,釋三不成之所以。
其二十七、一、五十八種等者。問:准理亦合將二百一十六種望二十七為句,何故但以五十四對二十七耶?答:理實合然。疏主略示於法,非盡理作。今淄洲法師以二百等不定對二十七,總當五十八百三十二種不定。更審筭之,五十四不定配四不成,即合二百一十六;四不成中二十七配五十四,即合一千四百五十八句。問:前共不定門初相,第三不共不定闕第二相,餘闕二相名一,何故更對不成作句?答:望喻而亦無過。問:喻即後二相,云何言無耶?答:望喻依說,亦無過也。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