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下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下
疏:相違義者,謂兩宗相返者。問:今此四過,正明因過。因違於宗,名相違因。今既宗自相違,名相違者,何關因違於宗之事耶?答:因依主得名,亦得名因違宗也。主者,相違宗是也。因是相違宗之因,故名相違因也。主既違宗,因亦得違宗之稱。非因違宗,名為相違者。問:今所作性因,既違本立聲之常宗,何故得言非因違宗耶?答:今此四因,非是並違本所立宗。有法自相,有法差別,此二因非違本所立宗。前之二因雖違於宗,順此二因,並不得名因違宗也。宗自相違,四相違宗,俱並違於本所立宗,名、宗相違也。
不改他因者,歒即用立者,本能立因而作相違過,故言不改他因也。
故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者,若以因違於宗名相違者,即有難言:因違於宗名相違因,亦宗違因應名相違宗。由有此難,故言與相違法為因,故言無宗例而成難。
如無違法,相違亦爾者,此是理門論也。今依理門疏解:如何者是?即如勝論立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即此勝論意計真他用望他立者,此量無過,即名無違。敵者不許真我用,許是假我用,即名相違。亦爾者,立者自許不相違,敵者即用此因亦得相違。亦者,即亦立者許不相違是也。理門但指法差別相違,望他立者無違。問:所作性因及有一實因,望立者得成無違不?法師云:得成無違。問:所作性因望喻同無異,有立者如何得成無違?更思之。
所成法無定無有故者,何者是?如立聲無常宗,以空為同喻,所作為因,即此同喻空。上既無無常宗,所作性因決定不有,故言所成法無定無有故。無有故者,定無有因也。由彼說聲常因云所作,由如此說,故令因無也。審
初一改喻,後三依舊者,此意四相違因,必須用舊,其喻初一改,後三不改亦得。
問:有因返違宗至應名相違者。問:前已解云,與相違法為因,而無宗、因相例,過已不改。因違於宗,名相違訖,何故今復取此為難?答:前雖略舉,而未顯陳,所以今時而更詰問,彰其此量亦有四過:問與前同,答與前別也。
又因名法自相相違至唯名比量相違者,此答前問有二:次前之文是一答,此文是第二答。即此第二答中,答宗亦名相違因,兼答伏難。伏難云:宗違於因,不開有四;因違於宗,即開四耶?答:如疏可解。
不爾何故等者,若不爾,此量相違,但據合說法自相相違,不據開說餘三比量相違。
此宗說法者,此因明宗名為此宗,簡於經中說自相等。
若有若無所成立故者,此若有若無非即我法差別之義。汎爾疑成立我法二自性為有為無等各別性故者,我法二自性各別故。
空等遍有者,苦、空、無常等遍。通一切色等非遍者,此色等法不通他上,故名非遍,然得名通。如色,一切色皆是。
此雖即前至故分為二門者。此雖即前者,此先陳後說,即是次前局通無別也。然教少異者,對法佛地二種異也。義亦別故者,對法即名為局通,此中自性差別義門別也。義亦別故者,且據通局先後別也。三者、言許者,何故不取先後但取局通?答:以於局通作法定故取,先後不定故不取。
前局及通者,此即自性差別,皆是言中所陳,即此前陳後陳上意許總名差別,故言有法及法皆有自性。今者意取意中所許欲成立者名為差別,非是一切非言所陳並名差別。
令說有因令此四種至返成相違者。此是一因違四宗也。
初二別違一因者,即是此中法、自相法差別,各可違一因。
後二共違二因者,此後二相違因,是違二種宗家因,故言後二共違二因。以一因違二宗,對宗名共。
舉此三種等餘十二者,即如論中法自相、法差別,此二種因各別,後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並一因,故言三種也。
從彼初說者,於宗、因、喻三過之中,以宗初說比量相違,即是宗中法自相過,相違決定爾。今此初過亦是法自相過,與彼既同,所以初說法自相相違也。從彼初說者,彼前比量及決定相違皆說法自相,今此從彼,所以初首即說法自相相違也。審
由第二宗者,即四因中所作及勤勇因,勤勇因即第二因也。言第二宗者,從因得名第二也,勤勇因是第二也。由勤勇發因翻成相違,即九句中第六是也,對第四句得第二名。
此一似因者,即是此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因是也,即所作因是也。
因仍用舊至喻任改同者。問:初一不改,必不成法,自相相違,後三若改,必不成後三相違,何得言喻任改同耶?答:言任改同者,汎明一切四相違過,可改可同,不論此四可改可同。此之四過,初一必改,後三不改,若即此四任改任同,便非四過也。間若不改同者,有何過耶?答:若不改同,即無一因,違二、違三、違四等,即十五因空勞施設。
餘與隨一合可成違二因者,隨一者,既改同喻,即成法自相因,即將此因後三隨合一因,即成違二或三等,故言隨一。
許初改喻後三不改者,此釋定一因違二宗等所以。若共此四相違喻不任改同者,必無一因違二宗三宗四宗過也。
異有或俱者,即異品中有、非有也,故名俱也。准此,下疏中意,合有伏難。伏難,此論中初一改喻,後三不改,論自明文。何故得言喻任改同?豈不違教耶?為有此伏難故。疏中難意,故即記也。疏文中難,是立論者難,無敵者答文。今取敵者意,答云:後三相違,以道理准,雖依論文,不改其喻,得成相違。云何得成?敵者答云:立者本無方便,矯計妄取異喻,為似同喻;敵者取放立者似同喻,為真同喻。此真同喻望於立者,無是異喻。為此道理,後之三過雖不改喻,得成三相違。立者又難云:汝既以道理准後三相違,雖不改喻,理成三相違;我亦以道理准後三論文,雖不改,以理改喻,亦得成違。初一文中雖改喻,准理不改,亦成違
若隨所言者,此意若隨敵者言。依此論文,初一改喻,後三不改,即次後三違,不成三相違過也。
理門但言至亦仍用舊者,此答前伏難。理門論中既不說同喻亦仍用舊,亦不說同喻必須改舊,明知同喻任改任同,不可依論初一一向改,後三一向不改。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喻前過故者,此意初一改喻,後三不改,改與不改,皆成相違,明非喻過,是因過也。下之三因,觀立雖成者,初立者意欲立其本量,乃至出過,改皆不成。望立者本意,雖矯取異喻為同喻;望立者本意,後三因成。
雙牒有法及法,為法有法者,此聲論量雙取前量有法及法,為此量有法及法,雙取作法。或可聲論雙取前量有法及法,為此後量法之有法,故言為法有法審。
此乃但是分別相似過類者。問:既兩俱隨一過,云何過類攝?答:妄出他非他立無過,即名似破。今却與出過,故名似因。
因犯兩俱不成者,聲無常二法為有法立敵俱,不許所作因依於一分無常上有,即是立敵一分兩俱不成。
設彼許依亦犯隨一者,此是他隨一過也。敵者不許所作依無常,立者自許,立者即自,敵者他故。
又無常至所依不成者,此意說者,凡是其因皆依有法,今無常有法體既是無,故能依因無所依也。無能依者,此無非也。審。
設有難云至諸無似立者。此敵論者,作前法自相相違過。既不成過,更轉救言:我為前量,不改本因,不成法自相相違過。今改本因,豈非彼過耶?改因云:許無常故。下非云:此亦非過,諸無似立此過相故。諸出過中,無似此過者,故言諸無似立法自相相違過。必不改因,因既改先,不成出過。後轉救云:我改前因,擬作法差別過者,亦不得取聲及無常雙,故言聲非本諍故。此是次下疏文意也。諸無似立者,作此語倒,應云諸似立無也。審
作彼緣性、非彼緣性者,返前常聲,可聞、不可聞,次第應爾。更問審:
此中義說者,此意說此文中為他用所以也。
積聚性因兩俱不成者,若我為有法立敵俱不許有積聚因,佛法不許有真我,何論有因耶?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者,量云:我用應非我用,積聚性故。如臥具合云:諸積聚性皆非我用。
即依眼等所立假我者,即此眼上望作用邊即是假我,體是無常故言假我。
親用於此受五唯量故者,問:准數論本計五唯實我受用,何故今言我受用眼等,眼等受用五唯耶?答:此亦無失,假根為門受於五唯,我與眼俱時受於五唯,非唯眼受我不受也。
若以所思實我用勝者,此意即說:若以能思、所思之境以為勝、劣,實我即勝,實我能思故。餘如疏解。
違自宗故者,違佛法宗,不許我故。言無遮者,應致汝言審。
唯識亦云執我是思者,即此數論意,實我體即是思,能思慮者即是我也。
不應於中至臥具唯假用者,此一段文是軌法師說,牒成非之。
各各有一總同異性等者,且同異有二:一、總同異;二、別同異。初總同異中復有其二:一、總同;二、總異。初總同者,實句中法體雖九,同是實故,名為總同。後總異者,實中九法總異德業,名為總異。德業二中總同德異,一准實說,其義易解。後別同異中亦分為二:一、別同;二、別異。且初別同者,地水火等中一一極微各各不同,名之為別同,皆是實故,名為別同,別即是同,持業釋也。後別異者,實中九法各各不同,名之為別,別即異故,為別異,亦持業釋也。又解:解別異者,且夫四大中各各有多極微不同,名之為別,別即異故,名為別異,亦持業釋。時、方、我等皆准此釋。德業二中別同別異,一准實義說,約他行相,其義可解。
復有一常能和合性者,問:同異所同所異多,能同能異得多名;和合所和所合多,能和能合得名多。何故但言和合唯有一耶?答:此同異和合,依名起義解,但言同異,同異非一,即是多也。和合之言,其體非異,名為和合,即是一也。
德業和合雖依於實者,問:德業依於實,何不以實為因而言無實耶?答:德業唯依實,不即以實為因。如人依大地住,是地非人因。
大有同異至俱能有於一一實故者。問:大有體是有,可得有於一一實;同異體非有,何得亦有一一實?答:同異得有名者,非約體是有名為有,據能同異實等三句,令實等三有同有別,約此有同有異義邊,同異性得有名也。故下云令三類別名有一實也。
大有同異至有多實等者。能有無實,名有無實等也。言有無實者,能有極微等無實,不能於有和合等無實也。
法有大有至法有同異者。此二法之言,俱實等三法也。實等三法有大有,實等三法有同異性也。
有德業者,亦有無有者,此意奄含道理。若言大有如疏,即犯隨一敵不許也。
同異非喻者,大有他敵不許,設許同異,非是大有故,故言非喻也。有一實因若是大有,他既不許大有,有一實因如何喻有?故言能立不成。
如佛法言有色有漏等者,此汎爾出大有有體及實等三法,體非無也。大有有如有漏之有,若實等三法體非是無,如有色有,色即有故,及空有聲有,聲即空故,此是舉喻也。有色之有配因,大有有配宗有、法有。色有者,色體之上有質礙義,屬著於色,色有礙故,名為有色,非色之外別有能有。如空有聲,聲屬著空,名空有聲,亦非聲之外別有空也。實、德、業三亦爾,體非無故,名之為有,非三之外別有能有,此有是敵者所許之有也。有漏有者,心王及遍行等,體非是漏,為他漏成漏,心王等得有漏名。煩惱是能漏,心王等是所漏,煩惱喻大有,心王等喻實等。
能有之法者,此釋煩惱漏體能漏所漏之法。大有亦爾,能有所有之法。
不須微即實離實之有者,此是因中有,非是宗有法有也。況復諸因不應分別者,此意即此因不無有及大有,有由不許分別乎?況諸因一一毛細分,若一一毛細分別,即一切量中無正因也。
為如子微等有二多實者,如何子微有二多實?即此子微從父母極微二種所生故,名為有二實。非是子微能得生父母極微,名為有二實。
若言有無實至犯兩俱不成者,此中有二兩俱不成。初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且無實法體有十二。如何者?是地水火乃至方我意等九,總名實并德業和合。此三法前九合成十二立者,大有唯有前十一,其和合句亦名無實,故名一分立敵俱不許有於和合句也。同異為喻,亦不能同異於和合句無異,故言兩俱一分兩俱不成。第二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立敵俱許實等體非無故名有,其實等句中一分父母極微是無實故名有無實。有無實因此一分轉立敵俱,許立敵俱不許實等當體非無之法,而有於和合一無實之法,故言兩俱一分兩俱不成。此二因望於初相及同喻上,皆有兩俱不成也。若有彼實者,即為父母極微亦是無實。今言有無實,若唯取彼父母極微,不得取子微已上立敵不許此子微等非無實,故審
實等能有上無有無實者,即子微能有父母,名為能有。此子微上無有無實,是有二實、多實等故審。又釋:實等能有上等者,實等能有所有,謂大有。此大有句,不能有於和合句之無實審。
實等能有上無有無實者,即此實等當體不無之有,能有當體父母極微,得名無實。此因立敵俱不許實等不無之有,有於和合句,故言兩俱一分。兩俱不成,故言無有無實。
其喻亦犯能立不成者,謂以有無實為因,即同異為喻,不能同異於和合。言能立不成因亦不遍者,不遍於和合句上。因亦不遍者,若言有無實故為因,乍似唯論實句之無實,不含德業故審。
乍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實者,若言有無實,故為言大有。唯只能有於實句之無實相似,為言不能有德業上無實,故不言無實也。
問:有性有法至兩俱不成者。此中意顯,有性大有名為有法,有一實因,即實當體不無之有。既立宗即大有性,其因即不無有,立敵俱不許因。有宗有法,因法有法既不相關帶,因既於有法上無,何故不是兩俱不成?此乃立敵名兩俱也。答前問意,有性有法是實等之上非無之有,亦有一實因亦是實等之上非無之性,故得遍於有法之上也。
德業無簡不須一言者,正釋前問。又三因同一喻如同異性者,即有一實故、有德故、有業故,此三因皆以同異性為喻,故言三因同一喻也。德業之中無一德二德多德等濫,故不言有一德等也。
此於前三一一皆有者,此因於前非實等一一宗上皆有此三因,准此三一一別成三種宗,合應為九。即如何者,是由如何作句數,更互為改故。
釋所由云至俱決定者。問:有一實因既能成他,亦得決定,如何得是自相違?答:有一實因成立有性,不是實等,雖彼決定而能成有,不是大有,以同喻上而無所立大有宗故,所以得成相違過,即決定相違也。
雖因同法者,即此同異性,能有一一實,但是因同品,體非大有闕。宗同品同,同異性與大有殊,既不相似,即是因令,是所立宗之異品。
問:若爾至皆無同品者,此問意乘前前文意。文意立者,大有體非實,同異體非實,取為同喻。汝即言同異性雖非實,非大有故,為大有異喻。爾者,立聲無常,聲有可聞,瓶無可聞,應為異喻。問意如是。下云亦一切宗皆無異品者,此難有二意:一云、汝若言要與有法上義相似同品,且如無常聲,有法上空、無我等,與常聲上空、無我等相似,此常聲應成同品。若許為同品者,應無異品。二云、瓶有燒見,與聲既異,得為無常聲之同品,即一切異法皆得為同。若許爾者,便無異品。難意如是。有疏云亦一切宗皆無同品,應更好解,勘餘本審。
既以離實有至均等有者,前文但言所立法均等有,不說有法均等,如何說有有法自相相違?答:我今作此有法自相相違,亦是所立法均等。如何者?是有性是有法,應非有性是宗法,因云有一實故。如同性、同異性有一實,同異性即非是有性。有性是有一實,應如同異性非是有性。既以離實有性而為同品等者,此過若在勝論所立有性,可難有法而以為均。今言離實有性亦是法也,不言離實有即還有法也。審
問:有性既為有法自相等者,此乘前答意起此問也。汝前所立法均等取離實之有為所立,此離實大有既是意許差別之義,有一實因違此有法差別之因,如何言有法自相因耶?問意如是下,答中今非此言陳者,此意隨言即難,即名違自相過。
若不爾者,此意若不尋言,即難彼有法自相,即此奄含難大有也。極成所別者,文言有法必須極成,若是極成即無有法自相過。今言有非有性,豈不是違自宗耶?若不爾者,極成所別皆無此過者,若不取言陳有性,而取意許離實之有,便是所別不成。既爾,即一切極成所別皆無此有法自相之過失,故知此過皆是所別極成。由此不據意中所許離實之有,但約言陳同說是所別不成,亦是有法自相之過,斯有何失?答:既未舉因,過已彰訖,何成因過?又非差別因者,此但是有法自相因,非有法差別因也。若不尋言取意所許者,極成所別便無此過。爾又下,審
亦犯違宗隨一不成者,違宗者,自宗中無離實大有,今言離實大有,即違自宗。隨一者,一、有體隨一;二、無體隨一。若實等非無,為有一實,即是有體隨一;若取大有,為有一實因,即是無體隨一。此二隨一,並是自隨一,非他隨一也。
彼先總說今亦總難者,此意為立者但奄含說,即實離實之有。今敵者難有性亦奄含難,不言離實非離實有,於中隨其所應,約不實有無不成違宗過,約離實有無相符等過,故言故無諸過。下云言同意別者,有言雖同意難,非實之有即是別也。
實德業者三者,即此德業依實而住,即此三體和合之時,與能詮言為境,故言同起詮言。
緣三為有者,即此能詮言、詮實等是有體。法體既是有,并與能緣知為境。由何等?答:由大有成有實、德、業三,始能得起能詮言及能緣智。
謂與實等和合者。此大有與實等和合,非和合句也。一切根所取者。問:何故只言根所取,不言心等所所耶?答:且據有境而論,根能取境,因根引果。識識者,即心所是也。即由心所,依根而住。從強而論,故先舉根所取。
定非所作常等者,正釋有性,有性體常非所作故。
無德者,此意說云,德是實家之德,非大有家德名為無德,但為能有無細分者,無有細分多少不同,實等而有其九等也。
常無德無動作無細分者,約諸門分,即此四門。定非所作等者,彼十句論諸門分,別十句義云:此有性所作非所作門,一向非所作,常無常等亦然。無德者,實句有德,此有句名無德。無動作者,業句有動作者,此非業句故。無細分者,唯一有句無多差別,不如實等有九種故。有實德業者,此有句雖無德業動,而能有實德業也。有實下,審。
除同者,異句也。雖有此解,不順十句論。
異所和合者,異者別異,有句異所和合法。一有者,大有者名一有也。時軌師疏同作此判,雖爾疑情未全遣耳,後應審思。
有性同異至故彼不取者。此之二種雖俱是有性,能詮言等而各別。所以彼論言:有緣境性取大有有緣,不取同異有緣性。
故彼不取至是能緣性者。此有二解:一云約境麤淺,根能先照,所以先舉;其根所取心所緣境,思慮深奧,所以不舉。據現而論,心亦能緣境,即此下文言若無體,心如何生?故知與能緣心為境,亦通心緣在。又解云:勝論德句許有心所法,即覺樂等是。此既無體,云何得作境與能緣緣?答:我今取成作能緣,不取所緣之境,故彼不取心所法是能緣性。
以無因故緣無不生者,若大有、未有實等三亦不生,是故前因亦是有法差別之因者,即是有一實因是也。
文言雖略者,即此論中雖不具作法,准此,今時疏家義作此難,難離實等有性,不難不離實等有性,道理顯然。
今此略以至故無妨難者,此意云:今若唯取後陳為差別,此因即是法自相過,不得為有法差別過。今通取意許為差別,故無此難也。故無妨難者,以釋外難。外云:立差別者皆是後陳,今在有法何成差別?故言但言陳即名自相,意所許者即名差別。今望意許得差別名,故無妨失。審
答:彼自違宗者,即此聲論中說聲許是聲,聲上許有能緣聲之心,今言非聲,後言聲無緣聲之心等,豈不迷自宗也?又本不諍聲,而作聲有緣性故,是似破攝。皆入同喻,無不定過者,除四大外,一切有法皆入同喻。問:何須說言除四大耶?答:若但言體非無故,不除四大,便有不定。不定云:其大有性,為如色聲?體非無故,非四大種。為如四大種?體非無故,是四大種。為有此過,所以因言除四大也。
唐興者,芬州唐興寺也。雋法師者,亦有作隽字,二皆得第二聲也。審釋門樞紐也者,樞,門臼也;紐者,衣紐也。綺歲者,十五已下名為綺歲,為著綺衣。奇者,奇才也。汎慈舟者,汎者,理也,如善將船者。又汎者,直渡也,歎雋法師駕舟渡生,喻沙彌救蟻。濟者,絕水渡也,或作汜。審
髫年者,謂作蝸角子時也。頴者,拔也。辨者,七辨也。
澂鶖者,有作澄字,澂、澄二字相似也。英者,智過千人曰英。摛者,布也,由舒也。質者,形質叡,由聖也。蘭者,香草總名。易云: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其嗅如蘭。言符藥石者,符者相順,藥石者一切與痛相應也。驤者,舉也。原者,屬也,塞舉也。
藻者,品上藻也。千鈞者,三十斤為鈞。
夫正因相者至理不相違已來,未答前二門,且略釋宗同異喻及合理門,以因法成後陳法,非成有法。
因法成宗可成四義者,此意若彼同品有異品無,將此正因令他決智生,可成得四種。
若爾,便無異喻品者,且如立聲無常,即此有苦、空、無我等義,常聲即合是異喻。此常聲上亦有苦、空、無我等義,相似即無異喻。若據此義亦無同喻,如何是常、無常不相似即不成同喻?
雖難意許至難彼差別者,問:云何名加言、不加言?他立言有性非實、非德、非業,尋此言即難,名不加言。意許離實大有他言中不說,便加言云有性作有緣性等,故名加言。故論云:如即此因,即於前宗作有緣性中如是說者,總是出過者加言。
今望言陳至理不相違者,此意此論,據言陳意許,即成四宗理門中,唯據意許,且隱言陳,故言成法。
此論所說,法自相因。以下釋初門。
故顯示因者。問:何故後三不言顯示,初一即言顯示因耶?答:初一言顯者,據同異喻,真而不矯,分明顯示,故言顯示。後三將作異喻為門,奄含成立,義不明顯,不與顯名。
彼此所諍宗上餘三,以理窮之無皆同品者,此意說云,後之三種所諍宗法,皆悉闕無宗同品也。思之可解也。
其不定因等者。問:何故有此文來?答:謂前相違,用舊因出過,即名相違。不定亦不改因,應名相違,故有此文來。立順因正者,宗有法轉故。破乃相違者。立者,舉因成宗,其過未生。敵者,不改因喻出過,乃令義不定,通二品轉。不生決智者。且舉前四,據實六種皆不生決智。問:不定、相違、成過,皆真能破,何故生決智、不生決智耶?答:由立量出過,二破有異,生決、不生決別。
故與前別者,即此相違,因與前不定也。
若立因正者,立家因於宗及同品有,即名正破。乃相違者,敵者於中出不定過,即是相違。
若立因正至豈非不定者。此正釋相違。不名不定,所以相違。舉因即令宗有過,非破乃成過。因同無異,有顯不違四六。若不定因,後彰過通二品,寧非不定?由此故知不名不定。其不定因以下,傍乘釋難,非正答前問。
又將法自相因同無異有以下,正釋第二問。
今將後三以就初一以異為同者,若據實論,同異性立家異,妄取為同喻。今此作一,因違三四等,由初一取異喻為同,後三亦取異喻為同,故有違者,得成三四。以異為同者,即此同異性是立家異喻,將成作同喻,故言以異為同。初一以異為同者,初法自相,同喻任改,改異立故,名以異為同也。審今將後三至便有合者,即彼二三合等審。
乍觀此因是共不定者,即勝論立有離實有性,許非無是因。其實等者,即異喻。其同異性離實有不是有性,矯取為同,即此許非無因。異喻實等上有同異性,上有乍看似共不定,細細尋乃是異品,故言乍。
向三四因者,向者前說三四因難,法師前明一因違三,許非無故一因違四。
皆違自等者,勝論立自比量,佛法違他故名違自。違他比者,無立他比量,他比量中犯此四過即名違他,違此他比量故名違他也。
既許一因通違四種,故知此四非必相違者,此意說云:既許一因得違四種,明知此四種因非必各各得違四種因也。不許違二、三、四,據實亦有違二,亦有違三、四等。
既許一因至非必相違者。此意說云,他前難法自相,取他實為同、他同為異?後三相違,他同為同、他異為異?如是行相不同,云何得二二合、三三合等耶?他難意,行相不同名相違,執論文難故。今言既許一因得違四故法自相者,後三合作句亦不相違也。
答:乍觀文、勢至二因者,此初相違,具有所作勤、勇二因。立、敵兩俱不成者,即此上四相違因,即是立、敵兩俱不成也。問:不成是初相過,相違是後二相過,各自不同,云何將不成就相違而作句耶?答:不望體說,但望名而說,亦無過耶?此相違因是後二相過。立者,本立因擬正成宗,因既闕相,不能成宗,此相違因即名不成因等。
若無所違害者,此是理門,其義未審。
彼因立正者,於異立者宗有法轉,名正。因用是因違者,敵者用此因出過,名違。
彼正必違,此違必正者,正明不定之所以。
此違必者能破之者,於立者能立中,得出不定過,即名真能破,故云此違必正,正者真能破也。
隨其所應者,隨立者所立即用立者,因作相違故言隨所應。此違無正即是立義,彼正無違即是敵家能破也,立得正也。
若有後三不成至可說有故者,此為一段文也。此意後三不成,可得通於不定及相違也。有隨一不定等、隨一相違等,容有此義。然非一切不定、相違皆有後三不成,故疏云可有不定等也。就三隨一等者,此即後三不成,得有不定及相違者,各據隨一可得有故。且不定者,有隨一不定、隨一猶預不定、隨一所依不定,有隨一相違、隨一猶預相違、隨一所依相違。若有後三不成,可有不定及與相違等者,問:不成闕初相,不定、相違後二相過,如何不成得名不定及相違耶?思之。
自他共比等者,四相違中據自他共比各三,合有三十六,更將十能違之因配此三十六,一一之上皆有十五,總計合有五百三十四相違也。
似因相對寬狹以辨有無等者,有是不成亦不定亦相違名寬,有是不成亦不定非相違次寬,有是不成但是不成非不定及相違名狹。不定及相違作法准此。
此說共者者,此會違也。若言四不成唯無初相,所以四不成不得有不定及相違者,何故次上牒四不成得有不定及相違耶?答:會云:言定無相違及不定者,據共而說;不成亦不定等,約後三不成中隨一而說,不據共說亦不相違。
初標能以所逐者,即說因宗所逐也,因能為立故。審依增勝過者,喻中正合能生他知,今既倒合他知翻生,故須立過,故言以似翻真。
若據合顯亦是因過者,由極微及心所法共為同喻,若據心所無常即是異品無質礙因,異有同無故言因過也。
舉喻如業者,大乘身語七支是假業,小乘是實業,雖假實有殊,俱有礙故。大小二乘意業俱無礙,無礙因於意業上轉,此即一分隨一,能立不成。問:聲論以何法為業體?答:他計非心色別有一業體無礙也。由佛法業是有礙,故名隨一。
或指如餘疑惑同喻者,此指第二句同喻猶預,非因猶預也。且如立者,從遠所來,見烟決定,即立量云:彼山處定有事火,以現烟故,由如餘山。餘山立者,身不至彼,雖遠見霧等,不定知為霧。烟既不定,火亦猶預。因及能立俱猶預者,如立不遠處來,即立次前量,更指餘山為同喻,即是俱猶預也。
此所依無,能立亦無者,所依者,前陳因也;能立無者,喻上能立因亦無也。為無前陳所依因故,喻上能立亦非有故。問:喻體、能立自既無體,何得言所依不成耶?答:若言無體而有所依,即成其失;今言無體復無所依,於理無失。今言因為喻依者,且作此解,非盡理也。據實而言,瓶空等為喻依也。故下言此約依因也。然有說言即無俱不成者,此是軌法師作此釋。又此未必爾至所依不成,此疏若所依無,即無俱不成者,此所依無者,約喻依,非說喻體也。疏主舉例,非也。此意軌法師云:宗中無因依,非但是喻上能立所依不成,喻上所立亦無,故言無俱不成也。意云:若喻所依無,即能、所二立無,名無俱不成,非同喻體無也。即此問不必爾,即舉清辨立聲是有法,空是宗中法所作性,因立敵俱,許名兩有,同喻如空華。即此空華雖立敵俱無,空共有故。故知喻上有所立俱。由宗上無因,即是喻上所依不成,不得作無所依,即喻能立、所立俱無,所依不成也。
然有說言若所依無即無俱不成者,此別破餘師,非軌法師也。破中空華喻雖有所立空,然所作因空華即無,云何可言若所依無即無俱不成思之,合在後文中破?
又有云:所立既成至無第四、不成之過者。此意喻上既有所立,必有所依。不成過已下,難意可解。
又有云所立既成乃至豈無此過者,此中意說,謂古疏文所立既成必有所依,不審何法名所依不定,故展轉破之可知。
因喻相似者,他家意:我喻上能立,依宗所立。即難云:汝因喻相似,一種是能立,如何成宗因?即許依有法。喻上能立,即許依後陳,故知不可。若言依喻所立亦不得,此是喻後陳。依極微得,即極微是喻前陳。
如俱不成,豈非此過者,即是有法及法,故名俱也。
若喻上能立,不依所立者,即此所立是宗也,非是喻上所立也。
若言過故不名因者,此牒他救。此因雖有二相,為初相過故後二相亦不成者,此牒救也。
然準道理者以下,是正義也。闕無初相,即是無因有。疏次下,言以後二相說為喻故,故無所依。設有能別,而無有法,亦是其過。次即言何以得知有此四過。審約無能別宗,亦復無妨者,即七闕中無宗有因,無能別宗名無宗,七闕總名過。
瓶自體依因所助依者,今此答有二者,猶前問喻上能立依何?答有二解:一云依因,上已解訖,即此自體依答第二解也。瓶上所作是喻自體,自體依瓶名自體依。所助依者,因體是所助,喻體是能助。
牒前總別者,此以同有五種名總別,牒所立不成名別,即牒前五總中一別也。
准於前者,前能立中加論文云以諸極微常住性故合,此准下所立中合云以一切寬皆無礙故,故云准前審。
喻上常住實非所立者,此將釋喻,喻合云有所立宗,能立因有,方名此喻無有闕。
猶預至亦四者。即宗後陳及喻所立,即以此二作四句,故言綺互亦四也。
餘者類思者,即此前量改喻,取十地菩薩為喻,即是第一句也。第二句云十地菩薩是有法,定應有大乘種姓有情攝,故同喻如餘有情,此即是喻猶預,即此前量俱猶預是第三句。第四句云俱不猶預者,加行住菩薩是有法,定有大乘種姓,因云雙證二空理,故同喻云如初地已上菩薩,即此俱不猶預也。
有云:既有能立者,此師意若有成宗因,即此喻必無所依不成過。即此下若二立無者,即是宗所立及能立因也。
不應說因獨依有法者,意云:若喻依因,因既依有法,喻亦應然,以因、喻二俱能立故審。
若依能立至二俱能立者。此意難云:儞前能立因,即許依有法;合喻所立,即許依因。
若依所立如前已難者,此意喻上所立,不得依宗所立。依何處?答:依當體瓶是也。如前難者,即前難能立,即不得依宗所立,亦具依瓶等是。
不同舉因未極成故者,既舉合已,能別極成得依能別;雖舉因已,能別未極成故,不得依能別。
若爾者,若舉因已,敵即解:能別因依能別不?即答云:亦不得同喻,要須合已,方依能別;舉因未合,故不得依能別。
若爾,舉喻未解如何者,若言舉喻解,宗依能別;舉喻未解,喻依於何?此更無答。為有此妨,下解為正。
有即初二等者。問:此不成等,准下作法各通有體、無體,云何今言有即初二、無即第四,但約有體耶?師云:且據論文通有體而說,非盡理談。思之。
一宗因俱有,體無俱不成,即對無空論。是者,准新註疏便云:此中細分有三十六,具共宗因對為首,對共自他無俱不成。綺互有三四句,自他宗因有,體對亦各三,合九四句。下三句中且合准此,即合三十六種四句,更以分全相對綺互。恐繁不述,今且約總為此四句。次即云二宗因無,體有俱不成。
即前第二者,即數論對無空立者是。
有兩俱二立者,意云有兩俱二立不成,及隨一猶預所依,皆有二立不成言也。審
初三各二者,即是前兩俱及隨一猶預,各通有體無體。
如外道立我能受苦至為同喻者,此外道雖許有虗空,彼自不許虗空受苦樂作業等自隨一,虗空之上能所立無名無俱不成。對經部師,彼不許有虗空體,但自許有名自隨一。
他隨一有俱不成者,此舉業為同喻。佛法者雖許有業,不許是常無礙。意業雖是無礙,今且取身語故成他。又解:他雖許有業,不許業是常無礙。聲論宗中雖別有業,體是無常,闕常宗有體無礙,無礙不無。此亦偏不成,非俱也。今且據隨一有俱不成。
喻依既有,闕無此句者,喻既有依,所以無此所依不成過。若以喻依宗因,亦可有此所依不成也。如前第三數論無質喻不依宗中,我故審。
前四句中第二句者,即是前數。論立思能受用二十三諦實我用,喻如瓶等。思及我既不許有,瓶等依何?
若說依喻即前說是者,此意即次前行。猶預既不許有,猶預無俱,不成何意?喻依既無,何成猶預?故不可即所依不成亦復如是。喻既無,能立所立亦無也。
說依宗因,即前四句中第四句是者,宗因無體,無俱不成,此不異彼故,猶指於前,即有俱不成中第四所依不成第二解是也。
有云:聲宗上遮表至非總能立闕者。此是軌法師假救聲論師量,即此量意。聲宗之上具有遮表,將空為喻,但有其遮,故言虗空喻上遮。
別既兩俱成者,即所立宗上及能立喻上皆有其遮,故言兩俱成。即此兩俱合是兩俱,兩俱立敵俱許宗喻具有遮。
非總能立闕者,即是軌法師答意。若聲論作此立,但是所立不成,能立因得有。
此亦不然至非能立闕者。此疏主非軌法師。若言同喻上有遮無表,即言唯無所立,不闕能立他。此答聲論者,非也,故言不然。
又破他救聲云至亦不返成者,此是軌法師牒他救。更有一別師,與今疏主意同,亦破聲論師前救,并軌法師前解同喻,唯闕所立,不闕能立之義。即下文喻不似因者,此意汝成宗因有遮有表,喻上但有遮無所表,故言不似亦不返成,即是別師破軌法師,并破聲論。
云如咽等作至亦得成喻者。此是軌法師引喻破別師,成前同喻能立義。軌云:瓶、聲二種所作雖不相似,以所作同,亦得有能立因。今將空但有遮聲,上即具遮,表雖不相似,以遮義同,亦得為因有能立也。
此亦不爾至不與此例者,此疏主非此意,不得以所作義同,解他別師之難也。
又云:聲宗無礙至能立得有者。此意聲宗無礙,但取其遮,同喻取空。能立得有者,此是軌法師敘聲論故。
又敘難云至亦無能立者。此意更有別師難,前所遮不取表,汝宗喻具二者,即此遮表。今即但取其遮不取表者,亦能立不成。即此一段文軌,法師牒他難意成。
亦應小乘至望自應有隨一過者,即是他隨一。大乘不許小乘,自許大乘名他,望小乘他故。此是軌法師舉此量以破前師。
故知能立不定成,即具遮表者,此軌法師自結。
此意至方是喻過者,此疏主釋軌立意。
故將此量為不定過者,此疏主總牒他意也。准新疏本云故將此量為決定相違過者,正指過別名,舊疏奄含總說也。
此量亦非至故所引非者,此並是疏主出前量過。若對無空論,即是所別不成因犯。隨一空體敵者,既不許有非作之因,亦不有立空。有法既無,又成因無所依過及不定過,云:汝空為如擇滅具遮,表體非作,故是常耶?為如龜毛不具遮,表體非無,故是無常耶?猶何等有此四過?此是小乘立自量,對大乘不置自許。言簡犯此四過。
設若救云至可非能立,闕不成過者,此意軌法師設救云:聲空但取遮,不取於表者,可非能立,闕不成過。此語翻顯非是不也。正應云:不是能立,闕不成過。此軌法師假作聲論,作此救也。
然有破云:此眼法師因喻亦爾者,亦取遮不取表,故言亦爾。
此難亦非至不為定量故者。此疏主非眼法師出此二過也。
或可違彼是因者,即此足目所造,亦許具遮表。
若說合亦喻上別義等者,此意即此諸皆合義,雖不離因喻,即是同喻品之上別義。古師據此喻上別義,別立合結支也。
又於同喻至不說唯顯第二相者。即理門中,但言顯第二相,不說唯。言唯者,定義。
及相符者,敵者亦許無常是所作,故言相符也。准前註疏,從相符等下,即云:故理門云:說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此二名譬喻,餘皆此相似。又云:應以所作證無常,翻以無常成所作,若爾應成非所說,不遍不樂等合離。
所依不成宗無體故者,如但言小乘對大乘立,不言何部小乘,若無空立,豈非無所別不成乎?審。
總計似同至有十四者。此約俱不成,總為一四句,不分有無體也,非前能所二立也。
自他共有五十四者,俱不成中分有體無體各作四句合成八句,無合倒合足於前八成其十句,能立所立各有四句成十八句,於中各分自他共總成五十四。
又於中離俱不成至分自他共者,此並釋五十四所以,如前分別是。言六種四句者,有體無體各自他共名之為六,即此六上一一各有四句,故總合言有六。
如立我無等者。問:此量以何為同喻?答:此量闕宗同喻,今正明異喻,同過不論。
前解為勝者。問:前據何義為勝乎?答:前解異喻無體,但宗因即無其過,故前為勝。後解抑道非無,此理據實非妙。
隨他准知者,薩婆多翻立此他量,即是他隨一所立不遣。
餘思可悉者,即猶預所依也。猶預能立不遣者,如大乘對薩婆多立預流果,定有大乘種性,因云有性攝故。如十地菩薩異喻云:諸無大乘種性。此無大乘種性之言,含得有情及非情,故是猶預有情攝故。因於異喻一分有情上轉,故是異喻猶預能立不遣。
遮有立異者,此即是遮却有體宗,立無體宗是也。異喻亦無體,即是無體異喻,俱不遣過也。如疏具作法是,思之可解。
前望二宗至故合為一者。前對有空、無空二宗,此意似同喻中俱中開二,即今似異喻中何不開有體、無體不遣乎?
此約別立故合為一者,此中偏對有空論說,不據雙對有空無空二論而說,故不開二也。
立無異無即無不遣者,立無體宗異喻無體,異喻即是無俱不遣,亦是非作有礙,故言上之非字通下有礙,意云非作復非礙故。審問:前如非有中云立無異喻,無亦成正量,何故今異喻者無不遣耶?答:前云無者,與此不同。除六句外,更無餘法可為異喻,因不濫行,得成正量。彼宗六句攝法盡故,而非得彼無體法以為異喻。二、立得、遣,故不相違。
由合,故知因者即是第二相。由諸皆合已前,此第二相決能成宗。疏下云因合方明者,此因,因由也。由合,故喻明顯親宗成也。
此有二過者:一、成非所說;二、相符敵者,亦得礙因,成無常宗,故有相符。
復言等者者,此意。今此等字上似宗、因、喻三支過中,論文之中除四相違,自餘過各據言陳,未明意許。今言等者,等彼意許。又缺減過,論文之中言陳、意許俱並不說。又缺過中有分、有全,兼單、雙者,二闕、三闕是也。此等諸過,論亦不明。今此等言,並皆等彼諸過失。明此二量至相影顯者。問:現、比二量親能自悟,兼隱、悟他及能立二,稱能立、能破。親能悟他唯隱自悟,不言隱、能立,何故所隱一、二不同乎?答:其理正齊。能立、破顯明二義,能立及悟他唯隱自悟,現、比二量唯顯一義。今是自悟、隱一義,能立及悟他雖隱、顯不同,其數相似,故不應責。問:現、比二量約自先解,即名自悟;親能立、能破亦先自解,何故不言親唯自悟乎?答:現、比二量且約其智,了自、共相邊,名為自悟;能立、能破智雖先已解,不約其智。且約立論者能詮之言,悟、敵、證、親,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次彼二立明者,此即次能立似立後明,此現比二量也。
二燈等者,此燈既發彼燈影,彼燈亦發此燈之影,炬亦如之。自悟、悟他、互影亦爾。
此即兼明立量意訖者,此立者意本無欲悟他,此文既明自悟悟他,悟他即是兼明立量意訖。
為了知自彼更立餘量者,此意但約自共相但開現比等,此意非離此自共二相別更立量,有人離此外更立義准等是也。今此不然。
意欲弘於本論者,即瑜伽對法等是也。
答:古師至智開三量者,義者境,義即自性差別,詮即能詮之教,緣自相智名現量,緣共相智名比量,緣至教即名教量。古師約此詮義分三量也。
以智從理者,所緣之理不過自、共二種,能緣之智但分現、比。
廢詮從旨者,旨即理是也。
當知唯言者,但遮譬喻義准等量,不遮古師三量,故言不相違也。
有過不習者,如軌法師疏中具述。有過者,即將似現比等比量攝,即是過也。
又傳云者,此賢法師北川傳量法師集,此比量也。
現所有量者,除現量外,所有之量名現所有量,即至教等是。
狹帶說者,以所有言含至教等,名為狹帶。
陳那與作決定相違者,問:相違決定,有法必同因喻及法,而即是別成其決定。前他量云非比極成等,今云非現極成等也。有法既別,何成相違決定?答:此量之中言所有量正是有法。非比等者,言有法之具不是有法,今者還取彼所有量以為有法,故亦無失,如真故極成色等量。
又助難至餘不立故者,前解量意,除現比外,所有至教譬喻義准等量,佛法之中但許立至教,自餘譬喻等皆悉不立。今彼法中既總包彼,故望佛法是一分過。如何者是?且如第二量,非現極成所有量。言所有者,佛法但許有至教,不許譬喻等量,今立即是一分所別不成。據助難中,但合有一分所別過,不合有能別過,或可有即是隨一能別不成過。如何者是?非比量接即是能別,佛法都無義准等量,何論接與不接?一切諸法名附己體至不同經中所說自者已成,此並因明自相。以分別心至亦與經中共相體別,此是因明共相。
彼即難至應得於水者,即是外難也。
有敘外難云者,即是有人敘外道意成難他也。
假智及詮等者。此假智之言,外道不立,大乘談他為作名目,彼宗不立。
問此為難至經中自相者。此問意者。問:前有敘難難意,為依因明難他?為依經中難他?
論自誠說得共相者,即是佛地論也。假智但得共,不得自相。
若據外宗彼非假智等者,此意若外道計實智得火自相,應可難彼實智應被燒也。即次下文可依此智者,即是實智也。
既許起五識意與彼俱者,且五識中鼻舌身三並是合中,知餘二并意識通離取,故知定中通離合取也。
由此第八及身識等者,夫言識者即是心也,即此第八離取現量得,身識合取亦現量得,已是心故不被燒也。
同身扶塵俱有疑故者,即此身塵及聲俱是色収,又俱是質疑,故難令燒也。
若他返難至自是被屈者。即是外道自屈也。即此外道自許假智尋名得相。若外道却難佛法者,如汝尋名緣火心應覺熱者。外道自違佛法,却無計尋名取境之心得自相,故但得共相也。
若覺熱觸稱境知者,此意言即非假。智稱境知者,五識雖別,別親得自境,不作觸等及四塵等解,名稱境知。
如假想定至所帶相分亦無燒濕等用者,此意引此一段文,證彼假智在定中雖緣名言火等,亦是假智不得自相得名現量,故引此文。
所得自相可分有體者,且如五識在定中,與同體意識緣名等及所證義一向無體,緣五塵等一向有體也。若比量心緣有法及法因緣三相一切安摸,作如是解即無體也。
此之共相至同名名詮者。即此因明共相,於三相假立名常、無常,及所作同遍有、異遍無中是也。
問:佛緣比量境不?若緣比量,佛恒在定,得自相故,共相應有體。若不緣佛,應不遍知。答:佛恒在定,緣共相境,亦無有體。既無其體,何須緣耶?答:許佛遍緣,故亦無失。
若許有體不證緣無者,即瑜伽論有文證識緣無體法也。
問:空無我等至有云有體乃至名空無我等者,意即許空無我所與色等上空無我所同有故是有體,即許空及色俱有體。
今謂不爾,若言即此色等至應與色等是一者,此是難意也。問:儞即此色等與空不異?難云:汝空應與色是一而不異也。難意如是證。五、證緣無識者,能緣識是有,所緣境是無,故名緣無識也。邪見緣無者,如言一切佛法必是無,即緣無道理,故言邪見緣無。
又諸行中無常、無恒、不實等者,無常、無恒是其常事,不更遷改,故名不變也。
疏無常、無恒等者,此明共相。無常,可知;不實,即空也。無恒者,或是吉逢生、滅,逢違詮境,三受轉變故;或是無我,不自在故;或可無恒含苦、無我。審
次勝論大有至三德等者。大有即與一切萬物為總種類,同類三德並是一切總種類,故名種類。即此上三法,即是一切法共相,不必現量。
名言者,謂即一切目短為長、呼青為黑等。但由名言假有詮名以為共相,非稱實名為假立,依共相轉名為無異。
諸門者,如疏可解。
或離一切至名為諸門者,已成名攝。上三門與前稍別,不約前大有及目短為長等解也。疏:或離一切至故名種類,即第一門。
依此名言至名為無異第三門有,亦解屬第二門,未審也。疏:從遍宗定有、異、遍、非有等,名為諸門。
若一往言無二無三者,此意若一切分別全無現量者不得。如何者是三分別?一、自性分別,即五識是,即名現量得。二、尋求及伺察,即此二比量得。
非彼二三者,三即可見,何名二也?應問審。
準七接三者,即此七三等並是意地有,即此意地唯障意俱無分別智得名現量,非七三等並是意地有,即此意地唯障現量非七三收,自餘總名分別皆非現量。何者名七分別?如何接三?一任運分別與前自性分別相合,二隨念與前伺察相合,三有想無想有染無染計度此五與於尋求相合,故言准七接三,如次配是也。
餘位隨應恒有彼故者,此意即此七分別雖俱是意地,但除無分別智外,即此七三中亦有是現量者,即七中任運三中自性分別是也。故言除立隨應恒有彼者,即有現量也。即次下文隨所應離者,此意後有講說者,就此七中有此現量者,即留不是者,離却意如此。
一、五識身者,即五根是,怪此非量。二、五俱意者,即是五識同時起意識是也。餘者可解。
有法非一相者,且如色上有苦空常自共相等,故言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者,且眼根但於色所見色體,不見苦無常等,故言根非一切行。即且舉眼根作法,餘四准此應知。
唯內證離言者,即此意唯內證得其色。既離其名言,即是現量得;若不離名言,即依共相轉,非現量得。
次言意地至唯證行轉者,如何者是。且約散位意地所緣現量,第六識與五識同時,及第八識二種離諸分別,唯證自相行解而轉,故名現量。
又於貪等諸自證者。問:何故唯言貪等自證,不舉餘者?答:餘者行相顯故不論,此貪等行相隱難知故偏明也。
答:有二解。第一解云同彼於色等境者,同於理門也。以理門五識相顯現,故偏明之。今此亦爾,故言同彼也。第二解云具接至不唯五境者,夫言義者,即境是也。且如意識與五識同時起,亦緣其境,不生分別,故名現量。自證者,自證分緣見分之時,亦名現量,即此見分為自證分境也。諸定心者,在定之時,亦緣其境,雖緣境體,已其定內,亦名現量。故言彼之三種,亦離分別,不具例故,名為總含。
答:各附體緣者,即總答前四類,各各附當體緣也。後三非一,得名現,現名附體,名為別轉。
文同理門義何妨別者,即彼理門云:現現別轉名為現量。此意但約五識作。今此論中各別取境者,即前四類。何者是?一、五識;二、五俱意;三、自證;四、定心。明此四類各各自證境,故言義別。現現別轉者,此文即同,故文同義別。
此四類心者,此意即此一段論文,即含四類,此一解也。疏或唯五識,現體非一,名為現現,是第二解也。
各附境體至名現量者。通釋上二解也。今五根名現顯現,非現量名現,現量唯心,非根有量也。即此上解,且約五識名顯現。
理門由不共緣至名不共緣者,此意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為現,識依此上名為現,現此上意識根俱名現,五根各取境不同即名別轉,眼緣色、耳緣聲,由此名不共緣。
若爾,互用豈亦別緣成難也?離質通緣者,因位離緣別所境故,果中互用通異無妨,非不許離審。
若依前解,即無此妨者,即前四類心是也。即此四類心,各各緣境,附自境體,亦得名為別轉也。即無此妨者,若作四類心外,即無此妨。若依前解,以下疏文顯此兩解。依理門,即互用妨;若通取四種,即無互妨。若取根名現,識名量,理門為勝。
或現之量者,此即根名現,識名量,現家之量,即依主釋也。
准理門至無違者,由理門論中由不共緣等文,但明五識五根,即此依主釋,亦明五根一等,故不違彼論文也。今觀此文意,五十通依主、持業兩釋,意識唯持業,無依主。且五識持業者,五識證現境故,名之為現,現十非一,名為現現,現即是量,故名持業釋也。意釋亦爾,證現境故名現,現即是量,名為現量,亦持業也。為意根非現門,依主釋意根非現者,由四種中第二即是五俱意識,若意名量,不可一法名現名量,其自證是量,亦闕其現,故前解有過,理門即無違。意根非現者,若等無間名意根,根非現也。又闕其識自體現名者,若第七為意根,七乃非量,云何名現量?審又闕其識者,即此第七識體即非量接,故言又門其識自體現名。持業釋第七識體非量接,又一不現,依主、持業二種皆不得
又解:但義者,義者即境也,即因三相是也。現比二因皆具三相,故名眾。此約自語也。
現比二因皆具三相者。問:此明比量,云何名現具三相?答:如定緣境及無漏心一境,了證前境解生無謬,自悟門接故亦通三。現量二者,且如見烟,義有三相不作行解,若作行相遠是比也。
若其言因是前能立等者,此意若取詮三相言,而眾相是前立,悟他門中接今二量意,正明自悟故取於義,不得取言因詮三相也。
理門云如是應知至得成能立者。此意悟他比量亦不離此三相義,即是遠因、緣因及合,即名近因能立,亦不離上近遠二因也。
即生因因兼了果因因者,此意若據自悟,即此近遠現比等二因能生自智,即生因接;若據悟他,即由立者轉為敵者立故。言兼了果因者,此言生因,即是智了因因。此意若據自悟二量,即生因因接;若據悟他二量,即了因因接。雖生了各別,俱名為量也。
由彼為因者,即由所作因,或理量因,及緣因智念等是也。由此因及智念比度,始知有火無常等也。即此火無常等是果也。
若從化生其俱名正知者,此意明敵者智,是言生因家果,故言初明生因果也。
正顯自悟故者,此意舉所了火無常等,果意明能了因,正是自悟解火無常也。問:敵者本從多言他解生,何故言自悟?答:雖假言生因,自若無智,不能悟解。既悟立者三相,亦是自悟,即此敵者自悟。
了謂了因,即前生果者,即前言生因家果也。
一體義分者,即此敵者智體即是了因,解火無常等亦為量果,故言一體義分。
不爾。此中接因不愚者,若不了因即是量果者,即應離了因外別有量果體。若許別有,即了因不接得量果,即是接因不愚,量果亦因故。若量果體即了因者,了因接即愚,為了因體即是量果故也。又不必須言即此因中接量果不接名接因不愚,應言前量果不接此因名接因不愚,此中之言屬前量果也。
此二望智俱為遠因者,即所作因及烟,即是二望解無常及火智為遠也。何者是近?即緣此二因智及緣二因念為正,比量智近因也。此上一解且望立者,現比二因而遠,緣因念及智為近。俱望立者,了因之智即此二因望敵者,解宗之智雖隔於言且隔却言,即此二因望敵者,智亦得名為遠也。近因一准立者。
由是成前舉所說力者,此意即由敵者即念力,能令立者所立宗,成舉宗所說有力也。敵者既解立者宗,故知立者所立義,成有力也。
答:二種俱是者,且第一解云:從心名現量者,以心現能緣,故名現量。後釋約境為現量,故名心名現量也。答:即所觀因者,此意即此比量因及緣因。念及智雖是比量,而非正體量具,故不取為比量也。正量體者,唯取敵者解宗之智是量體也。
問:若爾,現量智因至何名比量者,此問意,由前比量不取三相,因及念等但取智,即此因是現量,及念等俱是現量,如何得作比量?問意如是。答:此三者,即現烟及智。念雖體是現量,因望解火智邊即成比量。何以故?由與比量智為因故,念因從果稱。
或復飜此者,憶因之念為作具,現比量為作者。避前二釋者,前喻中斧人二種不定,今此法中作具作者亦復不定。有本云:隨前二釋。
問:理門論中至但說於智者,此是他問也。
何理得智至亦名比量者。此即是却質他問家。
疏答理門中云:問:何故此中乃至別異建立者,是前問家引理門問答他質家。
為現二門者,二者為現比量,差別不同故言二門。理門中現量但明果、比量但明因,比量明因顯定有果、現量顯果定知有因。
今者此中者,正釋如問意也。但明量體略,彼作具之與作者,為此略無,故但明智。
前明三相因智之果者,火無常宗是智了因之果,或即此敵者智緣火無常三相因,但是緣因智未得果,名解無常火已智,即是緣三相因智之果也。
此明了宗量智之果者,始了火無常智,當體即是量智。後更有一智起作此念:由我前智能解火無常。即此記念智,是前能量智果也。由如何等?如自證分、緣見分、緣相分、次第相緣也。
能量、所量、量果別者,如何者是緣火之智,即是能量火無常。常等即是所量果者,即前得火無常智是量果也。
彼以根見者,薩婆多說:根是色,能照前境。如鏡體是色,能照境也;心等非色,非能照境。故取根為能量,故心心所為量果也。
親能明證彼二境相所以名果者,彼二者即是現比量境是也。所以名果者,即此智望能量度境邊即名能量,彼更有智起即前能量境,智即名果,故言所以名果。
疏既於一心義分能、所者,前有智起,於境量度,正是量體,即名所量,量所量故。此理審後智即前,即名量果,即名能量。雖即名果,亦名為量。亦者,以智亦智,故言一心義分能、所。
既於一心義分能所者,心上所變相分雖是所量,然不離心、能變心等名為能量,俱在心故,故言一心義分能所。審或此望安慧一分義義分能所者,安慧於自證上假立見分名能取,假立相分名所取,此二皆不離自語故。審或彼所量即於心現者,所量者即境是也,即此境不離能量心,故得量名也。
以境亦心者,前即因果亦量智,今此即境亦智智者,即前能量境邊智。智體即量者是,非是果智即境亦心,不亦果智心前量體心,故言以境亦心。即此上成,依二分解。
或此中已下,據三分別,可解。相謂行相、體相、非相分。有此意,即自證分緣見分之時,但緣行相,非是有疑境相分也。問:見分為行相,其理極成;見分為體相,稍違常說,共以自證為體相故。答:若言體相見分,即非不無體相見分,亦得無形體故也。
今者大乘至而顯現故者。此意自證能起見分,見分能起相分,由相分有體牽起見分,互相藉起如似作用,皆是元從自證而起,故言顯現。
如色言唯識者,此意唯識中,境心及識皆名唯識。舉喻成意者,顯自證見分相分等皆名為量。
一、散心緣過去至緣未來者,並取意識。
五智如次配憶念等者,一即此憶念配散心緣過去,二比度配獨頭意識緣現在,三悕求配散意緣未來,四疑智配於三世不決智,五惑亂智配前於現在諸惑亂智是也。
彼復言:如是世俗有中至假合餘義者,並是理門論也。言假合者,有種:一、實德業三。復有其二:一、種類假合;二、名言假合;後三大有同異和合。但有名言假合,此釋盡理者,此意即此似現,有兩解:第一解云:但意識緣共相至名似現量者,此意但由意識分別作瓶衣解,謂自眼見。若據實論,眼但見望境,不見瓶衣,即由意識分別作瓶衣解。即此第一解,但約意識解,為非盡理。第二解云:從又但分別執為實有至名似現量,此釋盡理者,此意即約執心,謂自識現得,亦名似現。亦者,亦上意識。
三句三文者,即此似比。據又各有三句,科文亦有三段,一段配一句,如次可解。三句三文者,即此唱論。若似因智為先所起,此為一句一文。下二句二文亦准可解。三文即科,此唱論初標有三是也。審
准標有智者,即此似比量標中有智也。即此三科中,第一三段科,第二作四段科,第三作兩段科。
初辨闕支者,即是宗、因、喻三,隨闕一體,即名闕支。
支失者,雖言所陳,義不相關預,故名支失。
古師約宗等者,古師但宗喻闕作七六句,陳那但約因三相作七六句,不約宗喻作七六句,故與古別。
瓶等為異者。問:眼所見因瓶既是異,即合闕異,如何不闕異喻?答:舉瓶為異,眼但見四塵不見瓶等,故成異喻。
立宗過性等下。別明支過者,即如論中不成因性是也。
此等或於能破立所破名者,此意於所破境中標能破名。何以爾者,即由所破境能起他能破言,故立能破名。次引證理門。論云:此中能破至言詞諸分過失者,成謂正明能破言約所破得名也,與前不異。
彼一一言皆名能破者,此意即由敵者言,與前立者被減過中一一皆差行,其非一一言約境得名也。即由立者過失一一不同,能破言亦有一一也。
又云云何同法相似能破者,此是外問。問意:能破之體在於名言,同法相似是言所詮,如何所詮以為能破?問意:如是。答:同法體不是能破,由同法為因,能起能破言,故言同法能破。即下文於所作中說能作故,互相影顯。
傳生起故。如是說者,審釋外疑。疑言:豈不由智繫齊風唇舌及發破言,如何同法與言為因?答:由同法故能起智,即此智從齊輪展轉出能破言。
或於所作證能作名者。問:如何於所作說能作名?答:據實而論,缺減等實是所破,境是所作。今言能作者,即由缺減等為因,能起能破言,故名能作。能破言即名所作。何以故?由從他境上生故,故云所作。
或可言此唯約境者,此意境是所破,言是能破,故言此唯約境。此唯者,即此境唯是所破。
大文第三者,即是第一科文三門分別也。如何者,是第一舉頌標宗,第二長行隨標別釋,第三方隅略顯,即此第三也。
具顯恐無進之漸者,即因明略顯,將引後人。若望理門廣引,恐後學者無緒也。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