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本亦號紀衡
No. 853-A 刻因明入正理論疏前後二記序
夫因明入正理論者,商羯羅主菩薩造,玄弉三藏譯,基師為之疏。淄洲相尋,雖撰述纂斷,究暢八門要旨,未令於疏文分釋。繇旃學者虗功,難以成業者乎!爰樸揚,其門人也。覃思研精,而考決前哲宗統,噩而以彰灼前後二記,重披二因,玄猷妙曉,自他兩益。嗟乎!䛚乎!予遊聽南都之日,稟于詵,本於西京之高範,相伯珍玩,年于茲矣。於其書也,義理冲邃,芒乎而闢,昧乎而閎也。況歷代已尚,文字殫殘,碩疑縵縵,未能卒令成虧乎調適者,間亦多焉。而今使稍采本衡,正其一二,繼𠗦嬴以流于世,亦乞天下之辨者再訂焉。謂魚處於陸,濡以沫矣。若到大成,必為一濡云爾。
享保三年春三月東藩舘林沙門賢敞書于洛東智積上舍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本亦號紀衡
疏:空桑者,此是山名,宣尼生處有此山故,故舉於山以彰人也。問:六位乃是伏羲所演,非夫子說,如何得言空桑啟聖資六位耶?答:既訓言資,明知不是夫子所談,但助彼六名為資,故有六。伏羲生、空桑樹,義俱未詳。然准此文,取夫子好,且延造十翼資六位也。六位即六爻。
疏歸真寂於兩河者,略有二釋:一云:慶喜出闍王境,渡於恒河,欲於餘國而入寂滅。闍王仰戀,遂興於兵,欲伐彼國而奪慶喜。慶喜知己進、退無依,恐傷二王,及以神力令河分流,而於中間化火取滅所有舍利,分為二分,令彼二王各收其半。二云:恒河、䟦提,名為兩河。世尊於此二河涅槃雖有,二釋俱難。今說佛事,前釋兩河屬在慶喜,理為不可;世尊但在䟦提河所,而歸於寂。後釋兩河,亦為不可。今觀文勢,後釋為本,實但䟦提而取滅度。對雙樹故,而言兩河。法師文中大有此例,如言金牒、南贊,即是此流。若以師、資兩事合之為文,初釋亦得。
疏:喬山者,喬是高也。
疏:𮝧曩哲者,轉義可知。
疏:第一、敘因者,就中有二:一、廣,二、略。廣如天親、陳那等傳,明破數論吼石、鳴山,皆是因明。論之因起,恐繁不錄。略即如疏,而有五師,如文,可解。問:瑜伽本說因明道理,何故不說為因起耶?答:今且舉彼別造因明,瑜伽通說,故略不舉。餘皆准此。然佛雖不別造因明,本教主故,故敘之耳。
疏修在眾經者。問:為但是經即是因明,有非是者。答:有因明道理處即是因明,非約一切皆因明也。
故地持云等者,引此意者,證其因明是佛所說。
五明處者,瑜伽三十八云:一、內明處;二、因明處;三、聲明處;四、醫方明處;五、工巧明處。諸佛語言名內明處,乃至一切世間工巧業處名工巧明處。此五各幾相傳?謂內明處略有二相傳:一者、顯示正因果相;二、顯示已作不生、未作不得相。因明論亦二相:一、顯摧伏他論勝利相;二、顯免脫他論勝利相。聲明亦二相:一、顯安立義及新成立相;二、顯語工勝利相。醫方明論有四種相:一、顯病體;二、顯病因;三、顯斷已更病生;四、顯斷已不生。工業明、業明論者,顯各別工巧業處所作成辨種種異相。問:准佛語言名內明者,如何外道云有五明?答:有二釋:一云、外道准有餘四,餘四亦是五明分故得五明名,如言燒衣於別上轉。又如說言六種振動,非要六種一時俱動方名六動,六動之中隨一二種亦得名為六種振動也。此亦如彼。二云、外道之中具有五明。問:如彼自然外道等計,元不許有因果之義,內二相彼宗既無,如何得有因明論耶?答:但言外道具有五明,非要一切皆具五明,如勝論等亦說有彼因果之義。今助一釋,一切外道皆有內明,彼外道等各將己宗所說之教為內明故,如至教量各望自宗為其教故。此亦應爾。瑜伽論云:諸佛言教具二相者,據自宗中內明而說,不可將自以難於他。有云:成內身故名為內明。此釋違教,違瑜伽論解內明也。約義釋之,非無少理,無典據也。
足目者,相傳兩釋:一云足者多也,目者慧也,以多智慧名為足目。二云足者脚也,足下有目名為足目,如聞俱胝比丘足下而有毛等。問:初言因明源唯佛說,何故今說足目創陳?答:三世通論乃是久遠諸佛已說,因明源唯佛說,約此劫初言即是足目創陳真似,故無違也。或可如來但說五明不陳真似,足目具論二真似也。或可內之因明源唯佛說,外道教內足目先也。審相傳足目者,足下有文,其如於目因此名焉。問:足目既標真似,故今時更非因明論耶?答:足目雖標真似,於中奄含未能子細分別,今所造真似二要,於中一一推究理事俱曉,所以重作
幽致。幽致者,所也,理也。
是稱命世者,應命也。前漢書云:司馬遷,孔子云:五百年為一運,合有賢人也;千年為一期,合有聖人應。今當合我今日陳那,若是五百年出,即是賢;若是千年出者,則是聖人也。
觀述作之利害等者,名非觀前佛本經等之因明也。意欲釋佛經思之利害及於廣略。問:何以得知不觀前之因明耶?答:即下疏云將釋深經,即其文也。從此已前只擬釋經未擬造論,由吉祥菩薩指誨已後始造因明論也。問:山神亦請,何得獨言妙吉祥耶?答:山神雖請,未慇重故不即許之。今幸幸者,願也。
妙吉祥等者,非俱警察陳那論師,但有捨大而歸小者,皆警之也。如世友菩薩欲與羅漢同造婆沙,為未證得無學之果,遂被羅漢擯而不從。世友云:我證無學事不為難,若不信者,我今擲此縷結於空,未至於地必證無學。文殊恐彼捨於大心,於其空中攝令不下。
本真之體義者,體一切色體是。義者,即此上常無常、質礙無質等是。
之師鬼谷者,有二解:一云鬼谷者,即人名也;二云鬼谷者,制州松子縣有鬼谷窟,人在窟中讀書,從窟為名,名鬼谷先生。蘇秦、張儀二人並從此鬼谷先生學從橫二論,世間法術更無過者。
第二釋題目者,文有五釋,一一釋中各有三節:初以因明正理入名而屬於教,第二離釋因明等名,第三依彼六釋合釋。又此五釋從寬至狹,文既具有,思之取矣。
由明此二因者,即生了二因也。由教明顯二因道理,然復敵智解,故云入其正理。次下云即正理之入但望敵智,又云敵立俱取。
由言生智達解者,所宗者敵之智,因立論言而得生,故名言生智也。即依主釋或可言者,立論之言智者,即是敵論者智。此釋不好立者之言,不得名為達解宗也。
因與明異俱是因名者,立者,言生與敵者智為因,敵智與所立宗為因,體即是因明也。
咸為果𫁉者,敵智與言生為果,取立宗與敵智為果,故言入殊。
立論雖假言生等者,此下有二段,答伏難語。疏中有二雖字,即為二也。伏難意細尋可解。
必藉義言,方有智了者,此敵者必須了立者義,了立者言,方有智了,即敵者自義言二了也。
陳那所造四十部者,所造因明有四十部也。
淨成宗果者,淨謂明淨。立論者言:能明淨立所立宗,無諸過失,故言明淨也。
瑜伽至即是因明者。自性差別名所建立,宗等八支名能隨順,順所立故,言所有事即是因明。因明既在彼所有事中明知因體,即得名明持業釋也。
為因照明者,問:今此因體唯取言生了,彼中二因即是言所詮境及智所緣,能所既別何得為證耶?答:彼中二因宗唯是境,汎爾言因含其生了,於彼文二因之中取其一分能詮言教緣智為證,不取所詮所緣二因體,故無有違。又釋瑜伽中八能立為因明持業釋者,具三義故:一、能隨順宗;二、能為因;三、能照明。具此三義持業得名。今此論中言生智了亦具三義得持業稱,故引伽為證者,三義相似也。作因明之階漸者,即佛教為因明。
二教者,即佛經及陳那所造論也,故言二教也。
或此應云因即是明等者,此唯取三釋中入及正理解也。因即是明解入也,正者即理解,正理即入正,天主正理屬陳那。
第五屬在何教者,屬者隨也,本佛經及陳那天主俱名因明,故言屬在何教也。
正理亦五者。問:前三何別?答:義亦有別。初取諸法真實自性差別名為正理,次即取於能立能破幽致道理,後取自所立宗,故三差別。
五、總通前四者,但言正理,更不異呼,即是正理,故言總通前四。
教是彼具者,因明是所詮、教是能詮,即此教因宗作具,故言彼具。
依後四釋,教既是所詮者,即此論經依因明得名,因明論道理即是所詮。又更一解說所詮者,此意後四解因明入理,五釋並據所詮,不約能詮解於因明,即是入正理之論,依主釋也。若得初解,教為因明,因明即論,持業釋也。論者,量音平審。
欲令隨論者,欲令敵者智。隨言生因下,所立宗義皆悉明曉,即此敵智是言生因家明,故言因生之明。
如中觀論等者,中道正智名為中觀,欲令眾生得此正智證所觀理,論從所為以標名為。因明亦爾,經說證入十地方軌,教從所說以立其名。今此亦爾,花依水起即名水花。陸亦如是,花從所依以彰其號。此教亦然,依彼善解因明者起,故名因明。
雖有千名者,云劫初之時,一切有形類者,皆有千名,非但梵王。
明妨難者,總有七難,即為七對。今立名云:一、三支不齊難;二、真似相違難;三、量非量差別難;四、言智有無難;五、智非智異難;六、能不能立難;七、因果相從難。然答之詞於一一難兩解不同,今者各取初釋以立名焉:一、寬狹不同答;二、舉真攝似答;三、齊能生智答;四、見因比證答;五、以因從果答;六、不定定差答;七、去濫留真答。餘釋如文。
名義寬故者。問:若言因有三相,寬故名因明者,宗、體、名、義亦寬,亦通三處,何非因明耶?答:敵者不詳。所立之法,法於有法,有狹於因故,故非因明。喻亦狹故,無三義,故非因明。次後釋中,喻亦因明,唯有宗,非是因明。又一解云:因他明故,亦名因明。果從因立名,故亦無失。
又諸能立至非唯一相者。此意取喻亦名為因,是能立故。非獨唯因名為能立,故云非一相。
舉真攝似者,真似相形,論者既舉真,因真明故則攝似。
或已攝故者,因明名通,故言因明己目似。有云:己字應合為正,舉真因明則正攝似,似立亦是因明。今謂不爾,既言舉真而攝於似,如何得言正攝似也?故為不可。應如本釋,無勞故字。若是此文,疏無餘記有因明收者,但能為因,令他明解,亦名因明,非獨量立。審云量此,又疏有餘記無
量立者,立量成自義;量破者,立量破他。宗云:過破者,出過破他;似破者,則過類等。
答:是因明類,故此疏有。餘記無故者,答:出過破。謂真能破,自無其過,能生立、證二正智,故是因明。
或似真俱因明者。答:似能破因明,名通真、似俱攝。或前言是因明類,故雙答二破。由能為因,生他智明,得因明名,名真破能生立、證二智,似破能生證敵之智,所以二破總是因明。或似真俱因明者,同前可知。
現比無智言者,體非是言名為無言,不能親生敵證智故名無智也。
見因亦明等者,此有二釋:一、約三分解見者,見分由能為境牽生自證,故名為因。見體體能了別,名之為明。因則是明,是持業釋也。文中言亦,意顯持業。
見因證明者,見者,見分牽引生自證,名之為因。證明者,則自證分自證明顯,故名為因明。因之明故,依主釋也。
自證亦因者,則自證分能生見相故名之為因,則自顯現名之為明,則持業釋也。文中言亦亦顯持業,今助一釋亦有依主,因屬自證、明屬見分,見分了別名之為明,明之因故依主釋也。此意總答見通比現,通比現故總得名因明,自證唯現亦為因明。言云見因亦明比量智,由見其因比智得起,解所以義名之為明,因也明故依主釋也。如無常所作具三相,因比知聲是無常等也,此據悟。見因證明者,明現量智,由見其因現量智起,證解其因名之為明,因之明故依主釋也。如似見烟知是火因,現量見此證知是烟,故名見因而證明也,亦據自悟。餘如初釋,至二量中當更敘也。
又自證亦因者,由自證得現量、比量,此二為因。疎能悟他,不但為明,亦能為因。疏:悟他故,故量亦言因。
明之因者,則此言及義生,並是敵家因也。則言了義了,敵智能了,立者言義,故得了名。又更一解,或皆順照成宗義者,則此言及義生等,皆能相順。如何者是?由立者有宗,能發其言,言所詮同,理則名宗,故言順照成宗也。答:是。明之因者,二生二了,俱知智了,而為其因。審
由不決定故所立非者,宗非共許名不決定,因共許法故可名定審。
從定為名者,因、喻二種,定唯能立,宗則不定。因、喻成邊,則名所立;若宗成彼自性差別,宗則能立。問:下會相違,則初釋中引瑜伽論云:猶如於因,喻所成故。既言喻成,何非所立?若是所立,亦應同宗,猶不定故,不名因明。答:雖是喻成,非自愛樂,不名所立,故不相例。又解云:陳那天主以宗所立、能立不定望此二師,故宗不得名為因明。已前諸因明師,將宗唯是能立支收。若從古師,宗為能立,亦無有失。前解為本。
果有果之明等者,果有三種:一、果則明,二、果之明,三、果非明。敵證智了是言生果,體則是明,持業釋也。立論言義是果之明,能淨成宗名之為明,不從他起不名為果,故就依主名果之明。此言生等雖依義智,依義智非他,故言生因不得名為果,即明所立宗者是果非明,文中之言意顯依主。有云:果有二種:一、生果,二、顯果。言生者,敵證智了因智生因名為生果。言顯果者,則所立宗敵證照顯名為顯果,生果是因亦得名明。依主、持業二釋,顯果唯不得名因亦不名明。若作此解,何者是果之明?前解為本。
因有因之明等者,有因之明及因即明。因之明者,敵證者智是。彼言生因家之明,依主釋也。因即明者,即言生因能淨成宗,故亦名之為明。餘因准此。
果明不定者,宗是果而非是明,故名不定。有本無言字也。言果明時,濫此宗果,名為有濫。
因明兩定者,但是其因皆則是明,故有本無明字也。明名為兩定,或其顯二皆名因明,名為兩定。
因喻具正等,此辨能立古今通論,故言宗義圓成。餘七准此。
下二段疏網註能依所依皆圓滿者,法為能依,有法為所依。敗彼由言者,敗彼敗彼,他所立必假於言,故說由言。以上二段無餘記
似立悟證及立論主者。問:此敵者,為先解今出過?為先未解今能出過耶?若言先不解,立及敵相對。若言不解,何能出過及生他解?答:立敵相對,敵先有其義。立者立量,破他自量。既是帶過,敵者却非,故得自悟,理亦無咎。如勝論對聲論立聲無常,聲論雖先不解聲無常之義,而以所聞聲性作決定過。由其聲論顯己,勝論亦自解生,故立似亦自語也。
此頌中據其多分等者,此意說云:初半果顯內真,能立破全悟,於他二似之中亦悟證者,故言多分。問:唯識有唯言、唯心,不通境、因,則立唯𫁉、唯他,不自悟。答:得多分等,如疏自釋。雖作此答,難猶不盡。唯者,決定。若言小分,何名決定?唯識言唯,不據少分而稱唯故。今助釋云:立破本意,但擬悟他二似,亦能分悟他,故置唯言。自語非本,設雖自悟,故亦不名悟。
共相智決故名比量者,有云:無常等名共相解,聲無常名共相智。此解不然,豈所立法唯此四經解非共相?故應云敵先不許。此未許義,今令破許分別解同名共相審。
下三段細註所立設成等者,則決定相違。三相雖有所立,亦成立敵。二家自執異解,名乖角也。
若現量境,理幽事顯者,色等之上,在空等理,名之為幽,色等則事,名為顯也。
於境幽顯俱明者。問:因位五識現量緣境,境上之理五識不緣,如何名明?答:今據因果二位合說。若言果位諸識及因中定位五識,及五俱第六識理中俱明。若散位五識事明理昧,或散五識親證事故,雖不緣理,然事無倒理,事自得明。更思
以因總別既無離合等者,但言因者則是總因,因之三相名是別也。
又有說四以為能立者,此師意云:現等三量非親能立,合、結二支因、喻外無,故並除之。喻、合離分,故開二種,所以但四。
現量等三者,似量、現量、聖教量。
二並極成者,或以自性差別為二,或以立敵為二審。
今此能立婆達聲說者,今將能立在婆達聲,然恐錯也。理門云:又以一言說能立。彼論意說:一言聲中說此能立,如何今說在婆達聲?又解:此能立之中,疏主亦引理門一言證能立義,故知今錯。又則詳疏意,或不可錯。彼說能立在一言聲,說因、喻三共能成一能立義故。今者據實,能立有多,合在婆達。婆達若其不攝能立,婆達乃攝多言不盡。若作此釋,應亦無違。更思:
既並多言者,婆達聲呼者,皆是多言也,故云現並多言也。
所立非定所立能成義故者,能成義言,釋彼非定所立,以宗能成彼自性差別,名曰能成。
宗所詮義定唯所立者,應兩四句:有准所立為宗義,有唯能立為喻宗,言及因則是俱句。第四可知。審自性差別,如水上半合成宗也。後猶如前說審。
二、云證法總集等者。問:若以別法成於總聚,隨是何宗,皆有二過。且如佛法以聲一分成立總聚,令決無常,及有違教、相符二過。自宗無為體是常住,雖非蘊攝,仍色界、處攝。若十八界總自許無為是常住故,立為無常,此乃是違教。如瓶、盆等,隨何宗亦許無常?今若成彼,則相符失。答:文說隨應,簡前二過。隨其所諍而成立聲故,則是識蘊及想、受蘊;隨計常者,則是所立,無諸過。若爾,則是以別成別,非別成總。答:且如五蘊名為總聚,總為所立。取此總中一分之與聲自性差別,名為能立。先且對敵成立此聲是無常已,則舉此聲成總聚中隨所諍者亦決無常。總、別俱有所作性故,得有正因,故得名為以別成總。
雖此對宗亦是所立者,此彼一分對敵申中自性差別,望其所宗自性等亦是所立。餘如文顯。
合所依義者,合者,則是不相離宗自性差別,是此合宗不所依之義。或可自性及以義差別俱名所依,名為合也。
能依合宗者,不相離性合為合宗,則此合宗名能依也。問:初後二釋而有何別?答:初依能證所證對明,後據能依所依對辨,第二釋名總別對也。
總立別故者,則此不相離性名。總立別故者,則是自性差別名別,由不相離性成立故,名總立別故也。
闕二有二十八等者,此仍總談作法而已。若論其體,瑜伽八中則不得有二,合闕成二十八等。何以故?引瑜是總,闕引之時同異亦闕,故不得也。若准此理,闕一亦復不成八句,闕引則亦闕同異,故對法同此亦不得有。闕八等句合結無體,闕因喻時彼亦則闕。
如聲論師至三相並闕者。問:德所依因,聲論佛法俱不許有,宗與同喻二處皆無,可闕二相。四大異喻,因亦不轉,如何得闕第三相耶?答:此文錯也。合聲、勝二論相對,因望勝論,三相皆闕。彼宗許德依實句,德不依聲,聲德句故。德所依因,於聲不轉,闕初相也。彼無擇滅,德因亦無,闕第二相也。四大實句攝故,德依因亦轉,闕成第三相也。
理門等者,等餘三十九部,故言等也。即此陳那四十部論。
能別不成至不定等過者。問:能別喻無,名為不共。可如所說,宗犯能別,則成不共。因二喻無,名為不共,何闕能別?言能別過,則因不共。答:能別不成,非則是彼因中不共。然有因彼因成不共,如對數論云:立聲滅壞,能別不成;所聞性因,不共不定。若所作因分有滅壞,所作為因,數論不許。同異喻中有此因故,亦名不共。據少分說,又復不是疏主釋也。敘古人解不共等言,等法自相是能別過,則亦是彼法自相過。如言眼等必為我用,望大乘師,是能別過。積聚性因,於異亦轉成法自相。相違之過,如四相違中解。
餘難同前者,此中亦有闕異喻,然與前別破能立中闕喻相似,故指如前。
以相符至依何立過者。此段他意,則舉例難。兩俱不成,則是立敵;兩宗因不成,故名俱。及俱不成,則是同喻;不成俱不遣者,則是異喻也。
釋所因云:由合喻顯,非一切故者,由合喻言,是顯是陳。那師釋彼外道惡立異法為因,所以外道意云:言一切者,意顯其聲不是一切。言無常者,顯聲是常。異是廢詮,故舉為因,翻顯宗也。如何能顯?既言一切皆是無常,返令喻言諸非一切皆是常住。聲非一切,故知常住。此外道意也。釋所因者,疏主語也。
此因非有至有法有故者,觀疏文意,此者,此彼一切皆是無常故。因此無常,因有法上無,名為非有。此中意言,一切之因不攝於宗,因可宗有。一切言中既攝宗已,因更依何?立敵兩家宗,其許因中攝宗有法,故兩不許。因更依宗,名兩俱不成。問:有法既是攝入因中,因無所依,何不名所依不成?答:有法無體,則是因中所依不成。今聲有法不是無體,非所依過。但為因寬,攝宗有法亦必為因,不可以因而依因故,名兩俱不成。有云此因非有等者,非一切因有法無也。立敵共許聲是一切因,於聲不轉,名兩俱不成。
或是所立一分義故者,疏之意說:因於所立一有一無,名為一分;雖不相離,名為所立。有法是彼所立一分,亦名所立。有云:外道救云:我宗許聲不是一切,因、非兩俱不成之失。今重礙破,彼云是所立一分義也。正破云:汝宗說聲非是一切,以慶名說,豈得遂以所立宗之一分有法以為其因?既是所立一分,不至同品,故所立因有不其不定過也。問:彼難意說:聲非一切,然彼有法但言其聲,法言是常,不以非一切為法有法,如何得言一分所立以為因?若一切有法上有分以為因,即言法一分為因。所立性因,聲上亦有,取彼為因,應是有法一分為因。此既不然,彼云何爾?故後解難,應更審思。
故此二徒皆非宗過者,古師所引一切皆是無常,故因陳那所立,非一切因,名二徒說也。
惡立異法者。以例說故,名之惡立。云由此宗違,非是宗過等者。此總結。初句牒彼外人所引,後句非也。
若以因過,宗中不立者,此是舉例,救令立宗違因過,陳那不許。但因違宗,非是宗違因也。
此不成因至所不成故者,此外又釋不立猶預所依二不成。所以此者,則此猶預所依。言立敵者,兩俱也;或偏者,隨一也。所不成言,該上立敵或偏二處。彼總意云:猶預所依,以自不成,不能成他,名為不成。於中遂有兩俱隨一,與本兩俱隨一不異。故別開云:或決者,所依不成是;或疑者,猶預是。
云鹿母堂者,梵云毗舍佉母,此云鹿子。今母從子以立其名,名鹿子母。此鹿子母於給園中為僧造堂,堂依人立,稱名鹿母堂。
有是能立至破謂就他宗者。問:此之三句更互相違,初句之中有釋不許但是能立而非能破,何故第三俱句之中有釋又復不許能立亦能破耶?答:言破謂就他宗,第二句中何故有釋不許能破而非能立?答:能立之中有唯申自而不破他,有亦立自亦破於他,能破亦爾。若言能立皆非能破,則違能立是能破者,若說能立則是能破,後違能立非能破者,今顯能立立自破他,能破破他及以自立皆不定故,故置有釋簡定執也。初句有釋據其自立兼破於他,第三有釋約唯自立不破於他,說彼破他不立自義,互舉一義總不相違。如佛法中破外道神我無常等,但破我是常住等,不欲成立無常我等,此則唯遮而非表也。如破聲論,聲是其常兼則成自,聲是無常具遮表也。但自立不毀他宗,則唯立自而非破他。有云佛初鹿野中為憍陳如等轉四諦等,唯立自義不破他也。餘上諸句相對准此,各取少差以為句數。
有比非量至諸非量等者。此將比量及非量為次,對彼現量而為其句,非是比量,體則非量,名比非量。問:何故能立等不對現量等以為句數耶?答:能立破等與現比等,言智有殊,自他悟別,體既全殊,故不相對。雖就他宗至別顯似破者。此釋伏難。外有難云:若真能立,則真能破,則應但立一真能立,何須更立能破支也?問:似能立亦准此知。由有此問,故斯答
真現至二智了故者。現量、比量名為二智,則此二智名為智了,云二智了。二智了中通含真似,故了因中攝此四也。似現、似比俱是非量,由斯八義,體唯七也。問:似現比、真現比外別有體性,如何二量攝量得盡耶?答:現比二量攝諸量盡,似現、似比體非是量,名為非量,故二量不攝,於理何妨?有云:二似皆非量收。若作此釋,真似門別,理不可也。
一者論體者,大論十五云:論體有六,與對法別者,依文附之。一者言論,謂一切言說言音言詞。二者尚論,謂諸世間隨其所應聞所有言論。三者淨論,彼論意云:若自所有五塵境等被他侵奪,他人所有自侵於他,或是無主五塵等勿更相奪,乃至或為斷常等五見因,如此等起諸諍論,名為諍論。四者毀謗論,彼唯言毀論,謂壞憤發,以染汙心更相擯毀所起言論,名為毀論。五者順正論,彼唯云順論,為諸有情宣說正法,研究決擇,教誡教授,為斷有情所有疑惑,為達甚深諸句義故,為令知見畢竟淨故,隨順正行,隨順解脫,是故此論名順正論。六者教導論,彼云教論,謂教修習增上心,學增上慧,學補特伽羅,心未定者令心得定,未解脫者令得解脫,所有言論令彼學解真實智故,令彼開解真實智故,此論名教誡論。此六之中,塵等境起論所因,非是論體,所起言論,正論體也。故總言生因者,是論體也。
論所處者,彼論有六,今但舉二,等餘四也。如下自列。彼云:論處者,王家執理淳資善伴善解法義汝門婆羅門等。前疏論據者,彼論有十八,謂:八能立及二所立。疏言能立者,彼引喻及因。異類言真、似、現、比等者,等至教量。似言應錯,彼論二不取似、現、量等為所依故。有本言以,以字應正。彼云:論依而有二種:一、所成立,二、能成立。所成有二,謂自性、差別;能成有八,謂宗、因、喻、合、結三量。
論莊嚴者,彼論有五:一者善自他宗,二者言具圓滿。言具圓滿者,凡所言說皆以其聲不以非聲。何等為聲?謂具五德:一者不鄙,謂離遍國鄙俚言詞。二者輕易,謂所有所說皆以世間共用言詞。三者雄朗,所謂依義建立言詞,能成彼義巧妙雄狀。四者相應,謂前後法義相符不散。五者義善,謂能引勝生定生無有顛倒。三者無畏,謂處大眾等中,其心無有下劣憂懼,身無戰汗、面無怖色、音無塞吃、悟無怯弱等。四者敦肅,待時方說而不緩速。五者應供,為性調善不惱於他,終不違越諸調善之地,隨順他心而起言說,以時如實能引義利,言調柔耎如對善友。若有依此五論莊嚴興言論者,當知復有二十七種稱讚功德,廣如彼釋。彼釋廣徵云:如受欲者以末尼真珠瑠璃等嚴廁,環釧等寶莊嚴具以自莊嚴,威德熾盛光明普照。如是論者以二十七稱讚功德,廁此五種論莊嚴具以自莊嚴,威德熾盛光明普照,是故名此為論莊嚴。對法有六:四為辯才,五者敵,六者應供。餘皆同此。然彼論釋:言應供者,謂立性聖和。發言,謂善方便。隨順敵論者,心
論負。彼論有三:一者、捨言,有十三,謂十三,謂立論者謝對論者曰:我論不善,汝論為善。餘廣如彼。二者、言屈,亦有十三,謂立論者為敵論者之所屈伏等。餘廣亦如彼。三者、言過,謂立論者為九種過,汙染之言過也。一者、雜亂,謂捨所論事,雜說異語。餘廣如彼。然依彼論,但說似立,不說似破。論舉似立,影顯似破,理合具有,故疏具陳。對法亦云:捨言者,謂自發言稱我。論云:屈言者,謂假託餘事,方便而退,或說別事,或現忿怒。言過者,有九:一、雜亂,二、麤獷,三、不辨了,四、無限量,五、非義,六、不應時,七、不決定,八、不顯了,九、不相續。
論出離者,彼論云:謂立論者,先應以彼三種觀察,觀察論端方興,言論或不興。一者觀察得失,謂立論者,先當觀察我是論,將無自損損他及俱損?乃至便自思勉,不應立論。若如是知我所立論不為自損,乃至能引人天義利及與安樂,便自思勉,當立論。是名收一或作不作論出離相。二者觀察時眾,謂立論者,應善觀察現前眾合,為有僻執為無執耶?有賢正無有耶?有善巧為無有耶?如是若知眾合乃至無善巧者,便自思勉,於是眾中不應立論。若知眾合乃至無不善巧,便自思勉,於是眾中應當立論。是名收二。三者觀察善巧不善巧者,謂立論者,應自觀察等與不善,我於論體乃至論出離等,為善不善巧耶?乃至非有力能,便自思勉,不應立論。若自了知我有善巧,乃至非無非力能,便自思勉,當共立論。是名第三或作不作論出離相。合准論中,不別說彼安心法。然三觀察,則是安處身心之法。若以身無戰懼,心無性弱,名安處論。論莊嚴收,不是論出離也。
論多所作者,彼論云:謂有三種:一、善自他宗,二、勇猛無畏,三、辯才無竭。問:如是三法於所立論何故名為多有所作?答:能善了知自他宗故,於一切法能起談論;勇猛無畏故,處一切眾能起談論;辯才無竭故,隨所問難皆善酬答。是故此三於所立論多有所作。此之立論廣如彼說,今者略錄疏中所引。
理門等論者,陳那所造四十餘部。等者,等取三十部也。
實亦易葉成。切者,從上展轉相承。葉者,葉葉相從,成得此功勳也。
體類有同者,真現比名同有體,然俱是智名為類同,似現似比體則非量名為體同。
雖知真、似二悟不同者,此答伏難。他有難云:真立得悟,他似立俱得自悟。如何得自悟?則由敵者却出立者過,故得自悟。如疏答。
免脫他論者,勉者,通也。逼脫他宛聲來成,所作無常,故言脫。既真立已,即是推伏。勉脫他論者,真立也。猶無過故,勉則難也。推伏他論者,真能破也。
二者、立具立所依故者,則似比現是能立家所依,故言立所依故。
難:體即言境無有異者,此答他伏難也。有難云:儞真立、似立及二量體異,寄言可別;立、能破、似體同一言,云何開二?答:雖是一言,與境不異。境者,即能立、似立。既境許分二,故知能破、似破亦合分二,故言境無有異。
答:隨八所成即是至所立者。此廣答云能所相對。頌中八義既是能成,明必有所成,所成即是宗也。雖文不標,故義定有。第二釋者,約兼正辨。問:二解既不兼是,文陳而有何別?答:雖俱不陳,兼正有別,前義正有,後義兼有也。問:長行亦應但舉能立,必對所立法故,何假標宗言?若言不舉,不知因喻是誰能立?頌亦不標,如何即言隨八所成即是宗也?若合說長行,本欲釋頌,頌中不顯前難而生長行,隨頌奄含,如何能釋前頌?故頌說猛,長行頌顯明不可相例。
又觀察義至為能立體者。此第三,釋談其長行舉宗所以。
是言便失能成立性者,論文宗等多言說能立,今疏中取智為了因,亦名能立。若不爾者,因相違決定。多言雖具,敵智不解,豈不名能立?即名似立故。故知亦取智了因為能立。
言了即言生故體亦可爾者,言生正為能立體,言了既即言生,言生為能立,然二得故言可爾,或可言了二體可爾審。
彼論者,即瑜伽也。
果宗不決定因此徒施者,此意其因既闕初相所立,故云果宗不決因比徒施。因者初相,徒者後二,同異二相。
云宗義舊定,因喻先成等者,唯此問意,合在此論,文生前智,此一唱論文也。
各宗學未了者,即敵證等,不知立者立何義,直為外道,法為內道,故言各宗學也。
故者,所以第五轉聲者而是從聲,從者遂是所以義也。如世說言從彼來知彼事等,由斯故字在從聲中文。由者因由第三轉攝者,第三因聲作具之義,由此作具能成所成,是故由言具聲中攝。第五第三兩聲之中皆有依主,今由故等則其事也。問:八轉聲者簡諸法差別攝法盡,三五七中俱有依主,豈非雜亂第七復有攝依主法不盡之失?答:然未見解。今且一釋依主名寬,三總得名依主,其事義有別。三五七中攝別,所作從彼能作立名,所因從復能因立稱,能依從彼所依得號,如次三五七中別收。亦如聲言通至十處,根境有差別各各別處,此亦如是無前過也。又相傳云:准彼西域三五七中無依主釋,就一誰是誰非?然未詳也。
雙為言開等者,總為敵證,示與上同也。初、後別言,疏雖不言,然其意者,為利有情,令法久住,如次可知。
為廢忘等。問:廢忘與憶而有何別?只為忘已而方憶故。答:忘據先解,憶前未解。凡所憶者,皆非先解。雖先不解,差別皆亦憶。差別兩釋,亦無妨也。
為欲憶宗而問為示者,如先不解聲之無常,今由問故立者,具說因喻令憶,卒未解宗之無常也。非先已解,今方言重憶。審或可敵者,雖先知有所作瓶盆而是無常,而不了聲是無常,今由問故為說瓶等令解聲無常,此解即本解因喻。故理門云: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本極成者則因喻也。審
論諸有問者者,問者有云:諸有者,唯屬敵者,敵者非一,故稱諸也。亦如俗解云:諸犯盜,盜有多種,而稱諸也。
各自安立己法性中者,如何者是?如聲瓶等各當體成就,何須建立?為敵不信聲上有常無常等,不欲成聲瓶體。
依現見事決定道理者,宗中有法各現見事能立之因,名決定道理。道理者,立敵極成因,於有法有名依現見事決定等總成因也。今辨因者,若將此決定共許之因,依於有法成決定不共許道理。
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現見事者,能成道理即是因法,現見事者即是瓶盆。或因喻等體名能成道理,引喻是彼別同異依名所依止。或別瓶盆等是無常道理所依止故,隨現見瓶是無常故。已上又見事故者,舉彼喻依之所依止者,即此喻依是彼喻體所依之處,名之所依止。
相違謂異類等者,因喻順成名不相違,異喻返成故名相違。
即於因、喻至真、似所攝者,此意於此八能立中,但是似者,但名相違;一切真者,但名不相違。故言隨其所應,真、似所攝。細尋此已下,疏文兩重釋相違、不相違,思之可悉。或可二量:似者,名相違;真者,名不相違。審此,疏主釋彼論中相違者,異喻;不相違者,同喻。隨其所應,真、似所攝者,亦不定因。據異品有,即相違攝;據因品有,即不相違。四不成四相違,准而可悉。真、現等,不相違攝;似、現等,即相違攝。
彼又重至同所成者,牒彼論第二釋。
似宗二喻亦在此攝者,門此似宗等,因喻立敵,成得為此。疏主釋彼論中相違者宗不?答:亦是違他順己,俱得為宗。已上文無此證也。
今此至亦準彼釋者,雖不同於彼論中自性差別等十法次第相生而起,當此論中所有之者,亦得同彼相違生起也。不同彼者,即瑜伽論也。二、至理有故等者,此意說云:雖兩共許,若非至實道理有者,亦不名極。如似勝論對五頂立,雖是兩許,然據至理不得名極。
成異義過者,立敵共許因喻本極成,違他順己所言名宗,宗既無依則須更成,既成宗依則名異義,非是本宗故名異義。
更有餘過者,即能別過也,第二過也。
因中必有是因同品非定有性過者,如對數論立:聲滅壞無常,德所依故,因瓶為因。品滅壞無常,能別不成因,於瓶有名,是因同品。後陳能別,於喻上無,名非定有,此則亦是法自相過。准此道理,但能別過多是因同品非定有及法自相過。如數論師立:眼等為我受用積聚性。因臥具喻亦具前過,思之可知。
異喻一分轉者,如大乘對薩婆多立真異熟識是有法,定是第八業果,故因門無。同喻宗中既言第八識八,外餘七識則是異喻,其業果因於六識有,第七識上無,即是異品一分轉也。
或遍轉過者,如大乘對薩婆多云:異熟識是有法,定是第八識。識性因無同喻,餘識為異喻,識性因異喻遍轉。薩婆多不許有第八,則是能別不成。
異喻一分或遍轉者,且一分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能別不成,門無同喻。二十四諦並是異品所作性因,於異品一分二十三諦中瓶等上轉,故是異品一分攝。大乘對小乘立趣生體,定是第八識因,云根至故,亦是此過。云不同大乘者,問:豈因明者唯小乘耶?答:因明之名通內外道及大小乘,佛地唯大,故亦無違。問二:若無常等,佛地等共相亦貫於他,因明何別言不同耶?答:佛地共相不由安立,理自通餘,名之為共。因明要由非意安立故,故成別也。又因明共相貫於異類,如所立宗及能立因,俱名共相貫宗喻故。佛地共相但通自類,如言其色名為共相,色唯通在色自類故。今謂此釋恐理不盡,如無常等貫於色等五蘊,豈得唯是遍自類耶?今助一釋,因明共相唯據遍異,佛地共相貫自及異,如言無常貫遍異類,如言色等即是自類。此據可說自共相說,廣如斷釋。彼文便以義為自性者,據我無我等分別思,今立我將思分別我,此則將我為自性。彼文者,即此論文,數論立我是思等也。
如縷貫華者,且如瓶聲體各別,言無常二處俱有,無常即是縷、瓶聲是華。
後所說者至義對眾多者,先陳但為自體狹。如何者?如言瓶及聲俱為自體狹,後陳無常可是一切無常法,對言瓶及聲俱為自體狹陳,故言義對眾多。
後所說者義貫於他者,問:前難據何道理云不遍於他,後釋據何義言貫於異類?答:理實因明先為後通,前難隱後通名舉先差別而以為同,後釋依正道理云復皆通。如說思通我無我,數論執思為其我、佛法非我。
第四、有是者,自他俱正及俱全過,皆得名為俱非一分。一分中通過、非過,故言有是。
依其增勝者,前陳但具一義,後說具二義,故言增勝。非如勝論德及有德者,德者二十四德,有德者即實,此之二法隨先後陳,名字不改一向定故,不同因明有法及法。
皆應得名能別者,此意差別性故,前後二陳皆應得名能別所別。然緣先陳未有所諍後說敵諍,故知先名所別後名能別。
必與彼宗後陳義異者,如何者是?佛法立聲無常,生論許聲是常,故言彼宗義異,立者敵者異。
諸法之上共假通名者,共假者,即是色等一切有顯形,皆是自性。通名者,即此自性上無常等也。
其前七句皆是此過者,俱不成中,前之七句是俱句過,故言如此。
雖總有四體唯有二者,能別中各兩四句名之為四,體實不異能別所別名為二也。如上文中自當應作,更不預述。
所以但名二四句者,雖有四種,四但只是能別、所別第二四句。其第八句是前偏句者,即前所別定成為首中第三句是。
答此中但至故但簡三者。問:文中但言極成有法及以能別,何以得知而簡三地?答:言二極成則簡俱訖,以下有失名俱過故。
亦如喻言至不簡合結等者。此舉例釋。喻雖五過,能立所立正成喻體,故喻過中言是因等,但簡初二。若無初二,設有合結,亦不成喻。今宗亦爾,故但簡三。
若言共成非顯真極者,釋據實句而論,自他兩宗共許即合得為共成。今言極者,顯此二法是至極之理,故言極也。
答:有四義者,一、能依所依;二、能立所立;三、能成所成;四、寬狹差別。據此不同,故分四釋。
自比言許,他比言執者,比釋伏難。難云:宗中有不極言極簡不極,因喻有不極言極簡之。答:因喻之中,安許執言?則無不極,所以不言極也。若爾,宗中亦著汝執言簡,何故言極?答:因喻言許,執簡過盡,故不須極。宗中言簡之有法,所立必違,故言極審。
三、因喻成中至獨言極者。能成因喻必兩家共許,故云無不成。所成宗中不相離性,有許不許,故言有不成。
三、因喻成中至獨言極者。能成因喻必兩宗許,故因喻無不成。所成宗中不相離性有許不許,云有不成。今助一釋,因喻成者,無過因喻成就之成,此成因喻兩共許。言成宗者,亦是無過成就也。但是此成之中不相離性有許不許,若其不作成就之,但是因喻對所立宗皆名能成,隨一等因豈得名無不成也?
宗不成中有別攝者。問:宗唯後四過,無前五過,可得說言宗無別攝。既有前五,何故不以五攝,不作別言極簡耶?返難因喻,思可知也。答:雖有前五,俱名相違,不得名為不成。後之三過,立敵兩許,則名極成;不許,即名不成。故前五不攝後四也。又解:雖有前五,由狹不能攝於不成,名無別攝,故置極言。前五過中,雖有自他全分、一分及俱分過,無俱有體而成過者,因喻得有。
兩俱等寬者,因中有四不成及共不定四相違,於中一一皆有兩俱隨一及一分過,故言寬。設許四不成翻為成因,於二喻有名不定,同無異有名相違故。言從寬攝者,即是相違不定攝也。
彼別非宗至所成故者。此意是疏家牒彼瑜伽意。非所成故者,即自性差別,是二種相合名宗,即是所成也。
立敵相形法為能別者,由彼敵者但許有法,不許有所立法故。以其法差別有法,他方許故。不以彼差別於法過,如前說也。
或雙以二而為共宗者,取自性差別二共成宗,故言共宗也。
二釋所依等者,釋能別所別置極成言之所以,由取能依以為宗,故二所依亦必須極成也。
五失者,一迴倒梵語,二改質從文,三慰慇重委細而說遂乃那之,四凡有所說正似究詞,細尋不爾今而不存,五事已合成將欲傍說,重勝前意生起後說。
三不易者,逕三達之心,覆面者說,淺智加減,一不易也。愚智天隔,聖必依時,佛出世,時眾根利,末代根鈍,遂易古雅之言,而應今時之性,此則改千代之上徵言,同百王之下末俗,二不易也。五百羅漢,結集三藏,迭相監察,猶恐謹失,凡立獨稱,更為第品,三不易也。
庸受之輩者,庸試彰受之輩。有本作容字,非也。
不欲成取此至所依便非者,則因三相是差別義,與所依因而立有不相離義。然能依、所依總為因體,不唯取能,所即不取,是故言便非。
然於因明未見其過者,今助一釋,亦得有過。立聲無常,傍顯苦無我等,即有一分造宗之失,彼聲論許其聲上而有我耶?又復但言無常之時,亦傍顯苦無常等,亦有一分違宗之過,以無漏聲雖是無常而非苦故。更思之。
前三皆是自不樂者,為無果故,不知是過,知便不樂。
能成立法至亦應名宗者。此意說云,若不言所成立,但言成立,則名宗者。成立之名,該於能所,因名成立,因應名宗。喻准此知,言自義者,即自宗也。
因喻時申故須簡者,因喻與宗同一時申名為時申,由同一時互有濫故,故置所成有記無簡云。
依理門唯簡於真者,即理門論中樂為之言,唯簡真成也。前三義唯等宗所成立者,則猶因由是能成立也,故言簡真云。
樂者貫通上下者,上者通下,隨宗及上為言。
設今及後至說樂為者,以因、喻二由有過故,現非因、喻。若以有過,更將因、喻而成立之,既被成已,即名為宗,非因、喻故。此即後時但名為宗,不名因、喻。
因喻略之者,因喻不善樂為言。簡者,略也。
因前已彰者,但云所立即顯。因為能立訖,彰,顯也,顯得即能立也。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本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末
顯揚至自宗所許者。引此證彼,瑜伽亦自宗也。只兩論之中各別,攝受等文皆同,唯宗品別,今時明其品即是宗也。
此中三釋者,釋彼各別隨自等也,即與前會古今三釋而無異也。前第一釋中但取自性差別為宗,今此但取詮自性差別,上言為宗不取二宗依,故言自宗所許。第二以別對總,總者總五蘊中且取聲為宗,若言若義皆名宗,即是自宗所許。第三釋中同前取不相離性。
正與此同者,瑜伽說宗名為各別攝受,此名隨自樂,為隨自與各別義一種故同也。又彼取合不相離性名之為宗,同此論也。又前古今同異中第三與此同,此文總也者,此瑜伽言立宗者乃至是宗義故,則此一段文是自宗所許,於中三釋,在中一數中容得,故言總也。
如種生芽能別起用者,如一切種子但為持自體,乃至芽即名起用。
故理門云非如生因由能起用者,此是引證理門中釋了因云非如生因能起用,故知此因有能起用,即名生因,即此種子有別起芽莖等用也,名為生因。
言生因因故名生因者,同薩婆多,小生是彼大生因故而得生名,小得亦爾。了因因者亦准此知,望生本法得生因名大生,觀能生於本法持業為稱。
境界義者,即是詮宗言及道理義。能立敵論者,智為境,故名生因。
非但由知了至名為了因者,此意言了因,具依主、持業二釋。了因之故為了因,即依主釋。以言當體能照顯宗,名為了因。言即是了,持業為名。由此立者,言明淨成宗,故言亦名了因。
是言使失能成立義者,本立者言為能立因,上今取敵者智為了因,能立言應不名能立,此亦不然。已上如疏具解。
義了因者至亦由能立義成自所立宗者。即是義中亦顯依主持業兩釋,亦由已上是持業也。
如前二因於義所立者,言義二因也。即此二因而能照顯所立宗義,名於義等。論意可知,即所依因名能立義。
次釋名者,總有四解也。如文自彰。問:前二如常,後二因義何以得知?答:即如疏引瑜伽,辨亦因是。後二釋證,思之可知。
說所因時者,因是所以義,故名所因。云至後當知者,至說證時方知宗也。
雖依建立順益等義者,雖者不定義,建立順益義者,並是因異名也。既總名因,何故分為主了?即有果不同。陳成生了者,敵者智是言生果,所立宗是敵智果,故言有果不同。分為二果,即言因果及智了因果也。
類有別者,智生智了為一類,言生言了為一類,義生義了為一類。
體異便成立敵二智者,此意立敵二智雖俱是智而各異故,不可合為一體。言義等四,約義分四、據體唯二,故上文云約體成四。
由此應言至望義有六者,即此數文意結差別中次前兩行文也。得果分兩者,即前有果不同是,餘者可解。此與前標次第不同標類,此先出體,餘者皆同。從此與前標次第不同,前先標類,此先說體,餘者皆同也。
言義二了因至亦為智了果者。問:為智了因,理即無違,如何亦得是智了果?答:智了起已,却緣言義,能緣為因,所緣即智果。如炷生炎,是炷為炎為因?炎得生已,返照於炷,炷即果,炎為因也。
以言望於義至所生果者,此中明言、義二生亦能、所由。義為因,能生言,言即是果,故言所生果。此中明言生、義生互為因果,非是宗。
為果亦成因餘五果者,顯此六因五望智得其果,稱自相望差別通因果也。但是此文餘記無能立,因能立言顯能立義得為因果,不取宗義。今者辨因,彼非因故。
智境踈寬者,則能立言及宗因、三相言、生因等三言義,二了並是敵者智境,故言踈寬。即由敵者智但能照顯,故名踈相。
言果親狹者,即敵智是。言生家果親能生得,故言親;唯得生敵智,故言狹。或釋外難。外難云:言義非了因,了因是智,故名言義了。立智亦遠生敵智,何故立智名不云智了,別約敵智作智了名?為有斯難,此文生答。文言踈於言義者,是
智境踈寬者,智者敵境,即宗果及餘五因智之境故,境非一故名之為寬。即敵等智不能生於所立宗果,但照顯故名之為踈。唯敵者智是言生果,故名為踈也。能立之言能生敵智,故得親名。或智境中餘智因
生果照果者,起果即生因也,照果即了因審。
立智隔於言義等者,此釋了因不立有四。敵智不生立解等者,此釋生因無四所因。准此釋中,結文合言但三,不增不減之言相從故來,文中無有不滅義故。或釋外難,難云:言義非了因,了因故名義了。立智亦遠生於敵智,何故立智不名智了?為有斯難,故此文生。
順果義別者,三生了名相順,故言順果義別。
立者,義言望果。二用者,能立即是因,敵者即是果,故言二用也。
立者,言義了望果。二用者,由五能立即是因,敵者即是果,故言二用也。又是言論,言能生敵智,是言家一用;敵解立言,名為言用,故言二用。義二可知。今義合言,開智成四,重或言義,名二用審。
各有三相者,即能立言上有三相敵證者,智亦緣此三相道理,故言各有三相。
不共不定至闕一相者。此證意云,不共不定闕第二相,彼論既言一向離故,明知相者得是向義。此因通向,宗因異處,故得向名。云面也邊也者,面者方面,邊者邊畔,三義有別名為三面,三處皆有名為三邊,三邊有故異遍無,是第三相,故異品有因之相也。
其相義多能詮言一者,此答意云:所詮義相而是多故,能詮從彼得名多。
初相同此者,古師亦許因遍宗法性,即與此同。
今此唯依證了因者,即敵智能證其因,此共下難同也。
故此二法者,即能別及因。是有法下,別義也。
此無有失者,但言宗前後二陳皆容得,故上疏文於別亦轉。
或有宗聲唯詮於法者,此舉例釋。總聲既於別法得轉,故知有法亦得名宗,宗一分故。
餘二亦然者,即是同異喻也。
以宗之法者,則因是成,即宗法成後陳也。此意將因遍有法,然我能別,不將因遍後陳也。
又不欲成宗有法故者,因在有法,可持此因成宗中法;因既在法,不可以因成所作法。若成有法,有法非諍,何假成立?故不可也。
理門難云至或立其法者。此即理門,牒外人難。陳那意言,以法成法,外難有法,合成有法,有法成法。
如以烟至成於法耶者。此並一外人指事為難也。
彼論者,即理門也。
應成宗義一分為因者,疏釋可知。有云:無同品喻,便成不定之過。此師意說:將有法烟而以為因,總含一切烟盡,更無有法而有其因可為同品、異品,異品之上亦無其因,故成不共。或外量云:此烟之下必有火體,是此烟故;餘雖有烟,非此烟故。
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等者,有云:此文汎明立法有法不定,今助一釋,此釋外難。外難意云:火之與烟俱是有法。陳那量云:山處有火以現相故。此則還是以有法烟成有法火,為有此難故此文生。
二俱極成者,則有法及因也。
成不共。今以理難,他家未必作如是立。他若說言遠見烟下有火,以有烟故,亦是有法成於有法,豈得亦是不共不定?由此道理,有法為因,因定無依,容有不共。如言聲無常,如聲為因,可有不共。他若別指,還無不共。更思
皆有他隨一所依不成過等者,正辨不成因望有法,今於能別出所依不成,故言他也。
又如立宗至本無生故者。問:此唯大乘經部等立可俱不成,薩婆多正量等立如何得有兩俱不成?彼宗皆許滅待因生,正量滅待因生,兩因有宗滅待因生故。答:有宗滅相雖待因生,滅至現在滅若滅時,小滅滅大滅、大滅滅小滅,不由生滅方滅也,故亦無違。問:正量如何?答:今且釋正量滅相於因生方滅,今言一切皆兩俱過分,一切應撿。
即不能顯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者。問:但言遍宗法性,如何得知是有法宗之法性?答:但言遍宗法性,法即知是有法之宗,是依主。此有法總宗之主,故言宗之法。後陳但名法宗。
能成於法者,即因名。能成法者,即宗中能別也。云即此四句中,第一句、第三句是遍,第二亦遍亦宗法非遍,第四句結。
如薩婆多至即非正因者,然有人云:因離有法,而無別體,可名為因;若離有法,而別有體,設遍宗法,亦非是因。為此得有是遍非宗法句,故舉此量以證前義。命根有法,不相應収。業者是思,思與命根別。然命業滅故,滅以有業,因遍有法,命以別體故。故但是遍,非宗法也。今疏言意,但義相開,即名為法。亦如山處與烟體別,理門所成,正量攝故。為此前解。宗法性者,義性之性,非體性性。何以故?有別體者,因不即是宗。
非無無體是,非有體非者,此意但義相關帶即名因,不論無體即是、有體即非,是故言非有體非。非無體是者,外道立論所依因,佛法不許即無體也。
餘無體兩俱一分一種者,即與前有體而一種也。此兩俱過,但分有體無體,所以但為二句。以是兩俱,不分自他及其隨一,所以但二。
四種一分隨一分不成者,謂即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無體他隨一,即為四也。餘准思之。如是更有十一者,即此一分句中,准前兩俱有體一分句作法,餘十一約准而已。即將此句與後十一句,故成十二。
六種所依不成者,有體兩俱全分為一,無體兩俱全分為一,有體自全分、有體他全分為二,無體自全分、無體他全分為二,總合六也。且如疏文,法如上作。
彼言意說者,其因所成法,我雖說一切法為因品,但取因正成者,即是一切因不成者。不取彼者,即理門也。
意之所許者,亦許為宗,但違順己。若不許違順己,因正成者是宗。何故?因中有法差別因,故知因中有此過,正宗亦得互相顯。
若全同有法至便無同品者。瓶與聲體別,聲上所作擊發,瓶下所作杖綸放不得,何為同品喻?故言便無同品。
亦無異喻者,設許有瓶體,瓶體上亦有苦無我道理,與有法聲上同,故言無也。
宗有一分相符者,如何者是?且立聲無常,無常雖他不許,我無我道理立敵俱許,故言一分相符。
唯舉所陳者,即是言中所陳也。
以餘意所許,至略而不說者,即論略也。
然論多說至宗之法故者,只是類是宗品,類名為同品,因是宗法與法相似,名為同法。
亦非因相遍宗法中者,此舉例釋。諸相言遍於法,第二言同,豈得同法?但因相故。此意難:初相言遍,但遍有法;第二云同,乃同於法。
不別取二至名宗同品者。此釋有餘,廣如篡敘。
不欲以宗成因義故等者,此意說云,欲顯以因成其宗義故,因正名同、宗不成因,宗非正同、名言宗同,便顯以宗成因故。
依上二相理門,論云等者,即是同品定有性遍,是宗法性,是第三相中上二相也。難意云:如何別所作因遍別宗法,後同於喻?與瓶等上所作性別者,即此別宗他宗。難意:聲瓶二處所作別,或所作因至別處轉者,即此別宗兼簡聲與瓶各別,故言別也。
若不說異,云何此因說名宗法者,此意儞難:若不說所作因異,何故此因說名宗法,不說同喻上法?
故一總言者,所作性故,宗、喻二處俱轉。
其中可有遍是宗法者,所作因中名為其中,其中總攝聲瓶所作、別聲所作遍是宗法。
若別異說者至舉喻成宗者。今觀此文以釋外難。外難意云:別說聲上所作為因,斯有何過而言相似不說異名?此依初釋而以為難,故此文生。初之三句牒彼難意,下之兩句正釋彼疑。
又別異說唯至何所成立者,亦釋外難。難意可知。初之二句正牒外難,上之三句釋彼外疑,或下句何所成立通釋二難。此總意云:因若不許貫於二處,瓶、聲二處但各別說者,舉難何答?此是疏意,非理門文。
彼復難言者,是理門牒外難也。
故能立通者,同喻無常及所成立,敵其許,故名通也。豈由喻遍至方成宗義者,即是因喻但成,即名同喻,不要遍有。如何者?是即同品有非有是。云但欲以因成宗至因不定有者,此釋同喻因雖不遍,而亦得成。於異品有至不遍為失者,此釋外難。難意云:若其同品有即正因者,第七句亦同品有,何非正因?今答意者,此間所簡,簡當相過。言同定有,當相無過。第七、九句由第三相過,故無有失也。云理門論云至於異品各三者,何者是?一、有;二、非有;三、有非有。同既有三,異亦然
下之一句至而成九類者。此之一句釋宗有九之所以,以因有九故宗九也。頌上句亦准此,知即此理門九宗及九因相配,即將第一因配總宗,乃至收九次第配之。有本云結由九因者,非也。
於同有及二者,於同有者,即是九句中第二句;及二者,即是第八句;二者,是有、非有。餘如疏顯。
是法自相相違至攝餘不盡者,此意九句之中相違,因但名法自相相違,餘法差別及有法差別等九句中無,故言不盡。
此有決定相違等者,今助一釋亦違自教,理門論中說為正故。若外道位九句既是陳那所立,豈可外道亦同許耶?若不同許,因何須言九句中具三相耶?若云他前依九句難故,今故簡者,即彼量中亦復不唯相違,決定宗中亦有自所別不成等過,故知前量隨內外道立皆宗有過。
不具三相他智不決故者,問:三相之中闕何相耶?答:雖立論言具顯三相,敵於三相皆起猶預,三相闕也。又敵者,智於三相上起皆不決,亦得名為三相俱不決。又相二種:一、義;二、智。初闕義相,後闕智相。
此因成相違法。等者,取不定等也。
第三句少分正因者,即此作四句料簡,唯第三句中攝簡第二、第八,故言第三小分。又更一解,即此第三句中對有過句亦名小分。問:此第四句中亦小分正因,何故獨言第三耶?答:其第四句雖有小分正因,今言正因者,唯約第二相句論,是以不取第四中正因者,即第三相攝也。
不同同品體類解者,此意同品必須與所立相似,隨體有無,一一相似。然所立有,體異喻無。問:有體無體,但與所立別,即名異喻。
此中容品至豈非第三者,然是不善不是異品,非是善法不名同品,不同兩品故名第三。問:設有第三品,復有何過?答:即有一法非同異過,即第三法成為不定。
若別異者至無有決定正因者。此意難古師,汝若異於宗,即名異品;因亦異於宗,應是異品。難意,如是宗法異,故知宗法即因宗之法,故審。
若異有法,同法所依,有法必別者,此意異喻。若但異於有法,聲名異品者,同喻法所依者,即瓶盆等是。此瓶與所立聲是無實,應名異品。同法者,即是瓶上無常也。此即是雖同含異也。
若異於法主皆應名同者,此意說云:所立相似名之為同者,敵者不許所立無常之法有,於有法亦異法,虗空亦不許於有法有,二俱不許,故應名同。此即難異全同。
此但異者,由此明異喻唯舉常,以不明同喻,故云略知立無常。
准理同前者,同品有因之處宗必定隨,異喻無宗之處因不定有,故云准理同前者,先明同喻同。
自句、他句皆無過者,同喻同是所作,故名為自;異喻非同,故名為他。
當句之中雖無其過,他句有過者,今此正明異喻,同喻即名他也。
故應如前一一分別者,自句他句無過即名正因,餘隨過立名。
喻寬能立至非成二品者。此意瓶、盆、樂等寬,故言品。舉因本欲成宗,此因即是宗家之法。云宗法性,不欲成喻,故言品定有性。
同法本成宗義等者。釋伏難也。外難云:異喻無體得成,同且應爾。答:如疏可知審。
上來三句者,即是宗一喻二三。
謂不陳言但在三支者,此意言中不陳唯闕三支。闕三支者,謂即一因二喻名三支也。
三相既義故非體者,因義二喻,上能立因二喻,名三支也。
不別取二者,若別取異,對宗有法因應是等,准今但隨應於正異品上說宗異也。
三、立皆闕,三、皆不闕者。問:此一種兩句與四句中第四句而有何別?答:第三、第四即是四句倚互上有,有體異故。第三句即是四句倚互相望,一種兩句不望四句,故不同。又作句數可知。
不闕不定者,三支雖具,他智不生,還同似立,故云不定。問:少義闕中,不闕無過,何故今此不闕不定?答:有體闕中,體唯是有,義又不闕,故俱不闕,而非是過。今者此問,體不無故,得不闕名,不廢體上,義有過失,故俱名不定。
有體闕者復有二種者:一者、因三相為能立;二者、因一、喻二為能立。問:少相、少義二闕何別?答:少相但是闕因,三相、少義闕三相即是因。同異二喻雖陳其言,無因等義同喻即是,俱不成過。餘如次可知也。
有闕初相非後二者,如數論師對聲論師,立聲是無常,眼所見因,色為同喻,空為異喻。此闕初相有後二相,俱不成過。
有闕後二非初相者,如聲生論立聲為常,對薩婆多所作性因,空為同喻,瓶等為異法,自相相違過。
有闕初相亦後二者,如聲論師立聲為常眼所見因,空為因喻,色為異喻,亦是不成過。三俱不闕,義可知也。一種兩句者,三闕三不闕是也。
如是二合至三合者,何者是有闕因及同喻?此是二合、三合可解。如是二合闕乃至三合闕者,此明三相,或二合闕、或三皆闕,隨應有前不成等過。
若因一至亦有三種四句者,且初四句云有闕因非後一,即四不成。有闕後二非初一者,如立聲常無質礙因,瓶為同喻,空為異喻,同俱不成,異俱不遣。三俱闕者,如勝論立聲為無常眼所見因,空為因品,色為異品。三俱不闕,文相可知。餘二四句准而可知。
若因一至異喻俱不遣等者。問:何故少相闕中初名不成,後二名不定及以相違,今此義少闕中後二名俱不成,不名不定過?答:因同以之上闕,其因相下廢,得有所立之宗。異喻准知,為此但名不定相違。若闕喻者二俱無,二俱不立方名闕喻,故但言不成及俱不遣。
不言有能立以成過等者,此釋立有第七所以。若言能立,要有一二對彼有者,方名闕能立,可無第七。俱言能立過,能立三總闕,何非是闕過?故立第七也。
答至不攝之盡者。此答意云:因親成宗,若有初相即能順成,無即不爾。理門論意說親成宗者,即不定中但說於五有初相故,四種不成即闕初相,所以不說。決定相違,三相皆闕,故亦不說。問:此五不定不能成宗,與四不成而有何異,即說之也?答:由餘相過,不相順成宗,非初相失,故不為例。同異喻因,後二相望,成宗疎故。標違順不俱,而彰順即正因,違即四相違。四相違者,後二相過故。
同異成宗踈遠,故但標其順違者,踈遠者為隔因故,順者雖多正因略說二八,違者雖有四相違,略說有一法自相相違也。
各自為句者,即是上三相之中當相為四句,故言各自為句。
及三對闕者,三相互作句也。
且以初相三句者,以初相必無,是遍非宗法,故但有三也。
有是宗法至非定有性等者。如立一切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因,以瓶等為因喻。此動勇因,內聲上有、外聲上無,是宗法非遍。瓶等喻上俱有二立,不是同品,非定有也。此即兩俱,一分不成。問:所立無常,瓶上得有,如何得言非是同品?答:今此意言,是初相初句過,非第二相初句。雖後喻上有,彼所立體非第二相之初句。餘皆准知,不作此釋。第二句等即得成,思准可知。
有是同品非定有至而非遍者。即九句中,中三句是。此三句因,即有法遍有,不是初相之初句過也。又如立聲,常所見因空為同喻,亦是此句。常宗上有,名同品;眼所見因既無,名非定有。此是第九過。因有法無,不是初相之初句,可知也。前初句亦准此知。
有是宗法至非定有性者,如立一切聲皆是常勤勇發因,空為因喻,喻有所立,無能立因,過可知。
有非宗法而非遍等者,此或正因,因有法有,不是初相之初句;喻有二立,非第二相之初句也。
對餘二相各四句者,即後二相合因有四句,以初相對之。或各四句者,即初相三句對後二相,各作四句也。審又如立聲無常,眼所見因空為同喻,亦是此句,過亦可知。餘句相對准可解,故不作也。
一者、各對三相者,即是三相中當相為句也,即是宗法而非遍等也。
互隨無至綺互為句者,即因三相相對作四句。古今合有多釋者,古或取因一喻二對作,今者但取因三相也。
三支雖具至名相違決定者,此有二解:一、二喻過,隨其所應名相違決定;二、敵知不起立,敵互不相許亦名相違。
合有四十五種四句者,四十可知。餘五種者,即同異喻。初標釋中,各自相對,成兩四句。又次上疏云有體闕等三相對,明有三種四句,辨前成四十五種,乃至一種兩句等者,此相都在此四釋中,細尋可見也。審一種三句者,即前初相自對為句,但有三也。已初一句是正,故不入四,數但有三。
一種兩句者,體闕等中三句俱闕,三俱不闕兩句是也。法師云:若以有體、無體雙作,合有九十四種四句。今者略助釋,若具而言,合有一百三十五種四句,以有餘中有二種故。三句、兩句亦准此增。
何故三相不問釋初者,此意說:云何不問初相?何不釋初相?合為言也。
答:因於有無,說宗司異者,此意有因之處,必是宗同品,無則異品。
故於宗因同異不定者,此意前不問初相,意因宗各一無濫,不問後二。何故?問不定故。問由一即異,同異不定,故須別問。因於有無說宗同異者,此明宗同異,因於宗有名宗同,因於宗無名異也。宗成順違說因同異者,此明因同異,謂宗因俱有,同異濫故,須簡不同。初相由因但是有法宗法者,此宗法言即是有法也,非是於因名之為宗法。此因又不是總宗及法之法,此但是有法之因,法成於法也。無濫故,不簡之。審此問二體相成顯故者,此意說云:問中問同異體,答中舉同異之相顯成二喻。亦有本云相互成顯故,答以二相互成顯喻故。雖作此釋,理即恐不然。觀下答文,初正出喻體,後別指法,故不可說以相成體及以相互顯也。或可字錯,應是未字,此二體相以未顯故,故須問也。思之。
二者至故須徵釋者。此意說云因依有法,此有法亦名為宗,即前論云極成有法,是簡別說。
若與所立總宗相似者,即正所諍。總宗者,宗有法上一切義也。
若聚有於賓主至即名同品者。意云,若有一聚法,與歒所諍之法少相似,即得名同品也。
由法能別之所別宗者,後陳別他宗,故言之所別宗。云同品亦爾至即是同品者。同品同宗,取彼喻上無常及瓶不相離性以為體性,不別取瓶及無常也。
彼若不許聲有法有者,彼者即是能立論人宗因,無者釋得成異之所以也。此意總云,彼既不許聲有無我,許聲以外有無我處,皆為異品,以無所立能立二故也。
若彼許有等者,立者自許,敵者不許,對彼為因之所成故,亦是所立。許聲以外餘有無我處皆為同品,雖非言顯意之許,故得名所立。為此得有四相違也。
有有法差別相違者,為如立聲無常無我,聲即是差別義,前陳別諍故名有法差別也。
過如前說者,有法與瓶既不相似,應一切皆無同品別,難異令同者是。
龜毛無彼至亦名無常者。此背真如凝然常住之體性,應是無常。云若常若常宗,有亦入異品等。此意若立有體常宗,龜毛無體,故入異品;若立無體常宗,龜毛亦無體,故入同品。
緣嚮若息等者,且二師本計,生師元無、顯師本有,生師從緣生已後恒常不滅故,顯師從有緣顯聲性本有,故名為常。緣息不聞,二師同許。此之二師聲復不聞者,但為嚮息故不聞,非聲體無名為不聞。問:何者是緣嚮聲耶?答:如人在瓶邊打瓶中響,以聲為緣,響聲為人繫故瓶有響。內聲亦爾,生顯二師俱顯,因唯繫發音響,此音響能發於聲,此音嚮息聲則不聞,音響若不息聲可聞也。
此二師皆有一分一切內外異性等者,且聲生中有其二類:一執內外聲皆常,二執內聲常外聲無常。此復有二類:一者執內聲常其體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執內聲是常其體是多,一一法上有一聲體,如薩婆多無為體有多。故此二類俱不執外一分無常聲是一是多,俱執內聲為一多故。聲顯師中亦有四類:一准聲生無別,二師總有八類執故,此二皆有一分等。此中有八且生四者:一計內外聲常其體是一,二計內外聲是常其體有多,三計內聲是常外聲無常其體是一,四計內聲是常外聲無常其體是多。生既有四,類顯應然,故合成八也。問:所作對生其義無諍,勤對聲顯理乃有違。且外聲如何得有勤勇?答:由此先成一切內聲為無常已,即將此為喻而成外也。審宗法非遍兩俱不成者,敵者立者皆不許勤勇因得成外聲是無常,故云兩俱也。此合是兩俱一分不成。疏家略無立敵,其許一分外聲非勤勇,故云勤勇因成。同定餘遍者,以勤勇因成聲無常,但同定有不同遍有。瓶電為同喻,瓶有電無故無遍也。言餘遍者,初後相遍也。
無記謂欲勝解等者,如人樂欲種植等事,雖加精進但名無記,餘類思審。
為如自宗道諦者,即此道諦是無漏道諦所攝等,應是四智等審。
寬因狹因等者,所作勤勇二因得成無常狹宗,亦得成無我寬宗。若舉所量性寬因,唯成得無我寬宗,不成得無常狹宗。若也將所作狹因成得無我寬宗,即取瓶空雙為同喻,但定有性即得,雖無異喻因無濫,故云:
因明入正理論疏前記卷上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