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義蘊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二本
非如童女相,表法是善、不善者,此有二解:一云、西方俗法,如欲出行,先逢童女,表有慶事;若逢牛等,表事不吉。二云、如有童女,髮黑、面白、唇赤、膝小、脛細,表所生子端正智慧;若見童女,髮黃、面青、唇黑、膝大、脛麤,表子醜惡。故今所表,非表善、惡不同。於彼雖有二解,今將後正。疏云:非如童女相,表善、不善;不說牛等,表不善也。故前解非。或逢童女,見白、黑等相,表事善、惡;不說牛等,前解亦好。
住於彼法攝受安立等者,住於法體,攝受令住、安立令住,與現在法不樂相離、不能遷法,故不說為相。
如示黑耳與吉祥俱者,涅槃經云:迦葉!如有女人入於他舍。是女端正,以相好瓔珞莊嚴其身。主人問言:汝字何等?女言:我是功德天。主人問言:汝所至處,為何所作?女言:我所至處,能與金銀乃至奴婢僕使。主人聞已,歡喜供養。復於門外見一女人,其形醜陋,衣裳弊壞,多諸垢膩。主人問言:汝字何等?女言:我字黑闇。復問:何故名黑闇?答言:我所行家,能令其家一切衰耗。主人聞已,持刀語言:汝若不去,當斷汝命。女言:汝甚愚痴。汝家中者,即是我姉。我常與姉進止共俱。汝若驅我,亦當驅彼。主人還家,問功德女。天女答云:彼是我妹,行住共俱。我常作好,彼常作惡。我作利益,彼作衰損。若愛我,常作好;愛彼,常作惡;我作利益,彼衰損。若愛我者,亦愛彼。主人即言:若實爾者,我皆不用。乃至是時二女至一貧處。主人語言:汝二人常住我處。乃至菩薩以有老病死故,不願生天。是以俱棄,曾無愛心。凡夫惡人,不知老病,貪愛生死。已上此中黑耳、吉祥,即彼二女。然喻生天之業,必眾苦隨逐。此況住異合說,取譬雖別,愛增則同,故引之也。
四嗢陀南者: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有漏皆苦。
又無常相至說二所以者,前一相中說諸行無常者,即是此中說二所以。瑜伽等意,令觀生滅起厭離故。似同俱舍至說然世不同者,以薩婆多生在未來、滅現在故。問:此中既言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即是生在未來,與薩婆多復有何別?答:瑜伽意說,三相由三世所顯,不說生相屬於未來,由未來世顯生相故。
然遮生等至決定相違者,此因決定能成相違宗法,名決定相違,非六不定中相違決定。
無為無生至此義應思者,此云應思,謂他更有例云:我亦如是,有為變異差別故,別立實相;無為非分位殊故,不別立相。此亦不爾,汝立有為之相,但表法體是有為,不為顯差別,應無為之上別立相,顯法體是無為。我宗生等但表法流轉不住,故立彼相;無為不流轉,故不為例。問:有為遷流,即立流轉相;無為不遷流,應立不遷相。答:不然。有流轉位別立假相,無為位不別,何論更立相?雖作此解,然准法華論云:生等三相即有無為,皆立假相。若准此文,薩婆多師前例不成。問:無為假相何法攝耶?答:有為相流轉,不相應中攝;無為常住,不可流法收,又亦不相應收。舉大例言,但二十四論實有多。又唯心上假立我無多差別,法同分收;無為假相無多差別,亦可法同分攝。問:有為生滅,無為翻立不生不滅相;有為既住,無為翻立不住相耶?答:不然。住不遷流,無翻立
汝之實法至此義應思者,他又例云:種子體虗疎,更待虗緣方起。我亦作用雖是實,更待實緣方生。解云:理亦不爾。我種虗疎,緣非恒有,故要緣合方生。汝體用實,因緣恒有,何不頓生諸法?此即應思之意也。
因有親疎緣法亦爾者,彼宗六因中同類異熟等親能作因疎,四緣中因緣親餘緣疎也。或如種子水土俱是緣法,有親疎也。
正理師至亦不然者,今救彼計未來之世有生果功能,過去一念落流之法有與果功能,謂過去與現處中故,現在住相但有取果作用而非功能。
唯住相取果至便非現在者,正理論云:住、異、滅三,皆能取果,而作用各別。於所相法,住即安住,令取勝果;異即衰損,令取劣果;滅即壞滅,令入過去。准此三相,皆能取果。而今疏難異、滅不能取果者,意說既不能令果安住,無勝作用,即是功能。若是功能,便非現在。婆娑至復如何通者,言三法,謂苦法智忍、光明、生相。苦法智忍,謂入見道時;光明者,謂如日光現等;生相者,如種變異,有生、現之相。苦法智忍,唯於內法立光明,唯於外法立生相,通於內、外也。此之三法,皆名作用。且如苦法忍有二作用:初能損異生姓,後能斷見苦十種隨眠。問:如何一念苦法智忍有二作用耶?答:如一燈焰,既能照明,亦燒焦炷。此既許然,彼亦應爾。此即婆娑意也。餘二作用,其理亦然。汝正理師未來唯有功能,而無作用者,便違本宗,如何通也?
俱舍說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者,薩婆多計住、異、滅三法,於一現在法上俱時作用。經部難言:汝若許異所異法即前住所住法,有法應不是住法,即異法故因,如異喻。異應非異,即住法故,如住。若異所異法異前住所住法,即住與異非在一法,如何三法俱時作用耶?
然一斯生十時分者,一羯邏藍、二頞部曇、三閉尸、四建南、五鉢羅奢佉,此在胎五位。六嬰兒、七童子、八少年、九盛壯、十衰老,此出胎五位。
一、期生自望為相者,謂此論云即相續轉變名異,不望前後也。前剎那異相,論自說云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故二別也。
若名句文至非實能詮者。問:大乘名等,許依香味色,皆是能詮異聲之因,於彼亦轉。因有不定之過,喻有所立不成,何為正量?答:大乘假詮,宗因言實,即已簡之,故無彼過。
若不言法處至有所立不成者。彼宗自許長短等二十一色,異所依色別有實體,仍色處收故。若不言法處所攝,便有所立不成。
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外人難云:依聲立名等,聲名別處収;戒體依於思,思戒應別攝。答:名依多法,故別處收;戒但依思,故同處攝。俱法處攝故,言現同處故。問:命根與第八種子俱是意緣,又不依多法,何別同處攝耶?答:第八種子若以根境相對,亦法處同處攝,說種隨現意處異處所收。種與命根別處攝者,而顯揚等亦云:六處住時,決定假立命根。既言六處,即依多法說別處,理無傷
量云汝內屈曲聲至如絃管者。此意與前外量為有法差別相違過,謂前外量有法所言語聲屈曲者,即生實名、不生實名等為差別。小宗許內屈曲聲能生實名等,今欲違此意許,故云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等也。
今大乘因俱故者,謂絃與手合、情非情俱,因此二合發一聲,名因俱聲。若薩婆多絃與手合,各有一聲相似,非體是一。
離質化等者,離聲之外,別處起化,名離質化,如林說法等。亦如妙音菩薩先現蓮華,其身在此,而於十方國土現種種形,皆離質也。即質化者,即於此身而起變化,如現在可愛語及身上、下出於水、火,亦如變身為魚、米等是也。於中,佛化即、離皆善。除佛已外,即質可通善,離質唯無記。問:絃、管、聲等,何性攝耶?答:由思所發,能表善等,可通三性,同假語業。此據大乘義,疏中隨小乘,故云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
言天愛者,此有三釋:一、愛屬愚人,是天之愛,依主釋也。二、天愛不是愚人,謂愚人為天愛者,全取他名,有財釋也。三、以愚人為天,天即所愛,持業釋也。
答曰:此有密意者,謂自相、共相與自性差別、行相名異,寬狹不同。自相者,唯現量證,言詮不及。共相者,假智分別,貫通餘法。自性者,一切法各各別有自體。差別者,法體之上差別之義。其中自相、共相、行相各定,不得互通。若自性差別,理即不定,自共中皆有自性差別。今言名詮自性者,但得共相之中自性,不得自相中之自性,故與下文一一不相違,此是密意也。然共相中復有二種:一、共相理,謂苦空等諸法共有故;二、共相事,謂水火等遍合一切諸水火故。此云名詮自性者,但詮共相中之法體也。
故今應解至其義可然者,雖說名言詮得共相之自性,亦非實得共相中之法體性也。遮得自相,言得共相;遮得差別,言得自性。約此義故,且說名言詮得共相之自性也。問:遮得自性,名得共相;亦應遮得共相,言得自相?答:自相唯內證,不可說言詮;共相義寬通,假說名言得。
又唯五根五塵心心所法得者,五根五塵第八心心所得,五塵亦是五識,并同時第六識得。此意說唯心心所得法自相,豈名言等詮得法之自性耶?
然不得至名得自性者。如言火唯通一切火名為共相,不得此木草等之差別義,故言火時名得共相之自性,非謂言詮稱共相之自體名得自性也。
雖二自性至體有異者。雖聲、名二自性互不相離,由對理、對機意,約此不同,故說二無礙解境有差別,非是聲、名二體有異。
或以光明妙香至取觸思數者。問:如何依光明等立名等耶?答:光明等色,多類不同,分位亦別。謂依此一類光明分位,能詮法之自性,便立為名。依彼一類光明分位,能詮法之差別,便立為句。依香味等為例亦然。問:光明是假色,如何依假更立假耶?答:如依長短便立生等,彼極成,此亦何妨?若以長等兼實色故可立假者,光明兼實為例亦成,故無違也。問:光明香等有質礙法,可何見故?約分位差別假立名等,於理可然。觸思既是心所無形質法,如何依此假立名等?答:如他心智,即其事也。如佛欲為眾生說法,即現多類觸思,此為自性,彼為差別,即生名等。眾生知已,遂解文義。問:上可知下,下不知上,豈餘凡聖能知佛耶?答:佛力加被,知亦無妨。又如來實心,下位不知,既是他心,許知無失,如猿猴等知佛心也。
由依多法立至長等不同者,前以長等例於名等亦非別攝,故今此結諸餘佛土依多立名不同長等,故別處攝。戒依所發身語亦是多法,命根、近持六處此等皆依多法,亦別處收不同長等,彼唯依色故同處攝。
有義至法處所攝者,此解無表但依一思,故非別攝,與長等同。問:二解何勝?答:後說為勝,前解難知。無表但從所防所發而得色名,不依身語,如何說依多法立耶?若爾,六處既是命根所持,所依種子亦非多法,命根應隨第八種等意處所收。答:如前已解,無勞再述。
有執隨眠是不相應等者。問:大眾部隨眠為是種不?答:俱舍十九牒彼計云:若執煩惱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此中復說名貪等故,如現貪等。若不對種,何名現貪?故知此師隨眠是種。現行貪等與心相應,故此隨眠名不相應。問:何故立此為不相應?答:無心之位及善心時,現行貪等皆已滅故。若無此者,應非異生,彼惑起時無因生故。問:此師隨眠有幾?答:現貪等十種亦如之。餘色心等不立種子,故與經部等別。問:此師隨眠既是種子,以何法持?答:如得非得無別法持,但依總聚之身斷之成聖也。
正理和合及實無表等者,此和合性古師不立,正理師立別有體性,故今例破。成實無表非色心攝,是不相應,故同前破。
五識身至不別分別者。今言如色心者,即五識及他心之境。色謂五塵,即五識境。心謂心心所,即他心之境。此且約總聚而言,不別言色是眼境,聲是耳境等也。
下結句文許通於上者,有中結云:故不可執無為定有。此二句論不唯結此,通結前文。
心顯色心其理可解者,如心顯心色易故不說。三無為中擇滅唯心顯,餘二通二顯。
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者,此中量云:汝彼處色,應此色處有,即此處虗空合故,如此處色。或言:彼色應即是此色,與此處虗空合故,如此處色。
遍非容受者,准論合二為宗,應云虗空非遍容受,許有多故,如色等。若別為宗法,非遍可爾,難非容受,即器世界、大海、瓶等皆能容受。既許有多,便為不定。若入同喻,所立不成。故知後解不可。
非異心等有。自宗無為雖與心異,然非異心之外更別有也。
有漏一識者,謂地前凡夫,唯第六識緣虗空等。言因無漏二識者,謂第六、七。言果無漏三智者,除成事智,不緣理故。或說八者識變,獨影緣如,亦通前五。
此說二性無為者,識變是依他起,法性是圓成實也。三滅中立無常滅者,毗婆闍婆提即分別論者。有云:此師立生、異、滅三相是無為法。問:生、異二相云何名滅?答:此三皆有遷法之能,故皆名滅。或有云:言三滅者,謂擇滅、非擇滅、無常滅,即以生等三相中滅相名無常滅也。此即無為,由此故能令有為法滅。若以有為為相,云何復能令有為滅?依婆沙論,有此三滅。准疏,既云三滅中立無常滅,後解為正,前解無文。
約詮約理所望別者,約三性故真開三,約理無差故為一。
或依障斷至不動想受者。問:擇滅可言斷障,不動想受何名斷耶?答:此二無為障通永暫,設不斷種亦斷現故。
即依假體皆可說假等者,謂依識變,實是有為,假名無為,體即法性,皆可說實。若約三性出唯,皆通三性,依圓是有,遍計為無。
且依勝定障至今約別行者,此答後問。有苦樂時必不安靜,此二受滅立不動無為。有頂遊觀必捨受故,滅此之時立想受滅,此名勝障別行相也。言不障一法得多無為者,此答前問。何故擇滅外立不動等?加一貪中有九品斷得九無為,何妨擇滅亦是不動等耶?故唯論云:由受盡故得二無為。
二障三住過者,一極喜住,出過分別二障故;二無相無功用住,出過前六識中煩惱所知二障現行,并第七識中煩惱現行故;三者如來住,出過一切煩惱所知二障現種習故。
與前人執不同性起者,若有人執不善法執,不妨有覆。又人執唯染法執,望二乘說可通無覆。
又俱所變似我法亦爾者,識變我必有似法,變似法時可無似我。
然第七識至通第八識有者。此安慧義。此師第七雖無法執,然恒相續法執在第八也。
不了此界處而執有法等者,不了界處自心所變,而執離識實有處界等法。下解起自心相執為實法,准此可知。
涅槃經外道以佛性為我等者,外道雖不計有佛性,然執大乘佛性為我,以佛性有常一義故。今云不相似者,我有作受,佛性不然,故不可計為我也。以變相故,前名緣蘊計法無違。
又依於本質至不相似合說者,如緣五蘊,質相俱是有為,名為相似。若緣處界,質通無為,相唯有為,名不相似。今計佛性為我,質相不相似也。
又唯我總執故緣五蘊等者,開前明我中亦言或總別,何故此說唯總執耶?答:前云總別約諸蘊明,今言唯約當蘊說,不是別執一一根塵以為我故,法執可然故通總別。
此二亦有總別緣者,蘊相及自性等相名為二也。問:蘊處界等總別可知,自性等相如何總別?答:自性為總,三德為別。或三德為總,二十三諦為別。實句名總,地等名別。此自性等雖言總別,然說二十句等唯在於蘊,不說此也。問:我執兼於我所,可有二十句等。法執既無法我所,得同於我耶?答:准理亦有法我所也。如執色為法我,亦有法我有色,色屬法我,法我在色中住。六十五句亦准此知。
如非所緣者,問:五、七緣境不遍,可有非所緣境。猶如聲等非眼識緣可以為喻,第六遍緣十八界等將何為喻?又佛身八識既能遍緣,應無同喻。答:第六意識非恒遍緣故得喻。佛身諸識就他不說,小乘不許恒緣故。又此除佛,約餘位說,理即無違。
二十唯識說除佛他心等者,彼頌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者,此小乘等難,云何不能實知他心耶?第三句云如知自心智,舉自緣心釋外難,非外取境,緣他亦爾。第四句云不知如佛境,意說如來雖不親取他心而能明了,而知勝餘緣他心,故不同佛。
化地部說緣共有法者,准婆沙論說,化地部慧有二種: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慧知不相應,不相應慧知相應。彼論意說,與此念四蘊同時而起名相應,前後念五蘊及此念色蘊名不相應。以此念四蘊能緣前後五蘊并同時色蘊,名相應知不相應。以前後四蘊能緣此念四蘊故,名不相應知相應。今言緣共有法者,彼部意說,四蘊心心所法能緣俱時法。西方師說慧俱五蘊等者,與化地部大意相似。言五識依色根下,釋緣俱也。
見分之境心等必同者,一約本質名同,二約相分名同,同是青故。問:若以同者,一約見分之境名同,二應同是見,故自證分之境名同。答:自證分境俱是見分,了別、領納等行相各異,不可名同。見分之境青青不異,故云同境。
第二師鏡智至許相緣者。問:此與上座部同聚相緣,復有何別?答:彼現所緣,此變影故。問:如心所見分緣心王自體,心王見分為自緣不?若自緣有者,刀不自割,如何見分自緣見耶?若不緣者,如來應非遍知。答:心王見分雖不自緣,是自證緣,亦名遍智。問:若爾,心王心所應非同一所緣,以王見分不自緣故。答:心王自證與心所見分同一所緣,於理何失?但得有同一所緣義,何要見與見同名同一耶?心王既然,他皆同也。此前二解中,初解不正。若以自證緣見盡故名遍知者,凡夫亦應遍智。
然似事中有法無我等者,法有本質,我無本質,故似事中有法無我。又所變相分有軌持故,但可名法;以無常一主宰之義,不可名我。問:何故相分非主宰耶?答:非自在故,不可名主;無割斷故,亦非是宰。相分類多,不得名一;有生滅法,不可名常。故疏釋云:依他無我也。
此即是我無別種生者,但依五蘊法種子立為假我,無別種不同於法。
無所說義假法故者,前說見相分上有我法義,故聖教中假立我法。今外難云:既無真事假義亦無,假法無故似亦不成,無所似故。此展轉難,思之可知。
若大有為類至是別義者。大有一法,不可言離,以恒有故。若同異性,或同異可有,互相離義,故下以為因。又類是別義,故知是同異性也。問:初云類者,性也。何故今說類是別耶?答:今言別者,即性類別,故性與別義不相違。有與同異性、俱實等性,既有相濫,故此簡之。問:論云依實俱不成者,而猛等共法,德句所收,何不依德假說火耶?答:猛、赤雖即是德,唯依於實,而無共義。類、實二句,似火人有似共義,故依彼也。
地有十四德至除香取重者。問:何故地有香而無重,水有重而無香?答:墜墮之因,名之為重。地是安靜,非墜墮義,無重德。水有重者,現見雨落墜墮,故水無香氣。香唯地有,故非水德。問:何故火中無味潤重?答:火非舌根所得,故無味也。火性乾物,無攝持用,故無潤也。火性炎上,非墜墮因,故無重也。
若無共德至假說火者。問:水中既有色行二德,應有赤猛,何無共德?答:水雖有色,而非赤色,有作動行,無猛利勢,與火不同,故無共德之行。德如前。
一、德似火時應當猛等者,此言德似火者,意言人上猛赤德,似火上猛赤德。若爾,則人猛似火猛,人赤似火赤,不可言人似火也。
德是實家德,可依假說者,此設他救云:德是實德,德既相似,即是依實假說火也。又云:今不在德,唯在於人者,正難也。意云:今世間人,俱只說火在人,不在於德。縱令德是實德,赤不可依德相依故而假說也。應依假人說於實火者,以汝本說火在人,故有似火。此則便依虗假之人而說實火,非是依實而說假也。
若說火在德至依實等者,此便牒前救。此下文是難詞,意云:汝若本說火在於德,是實家德,故可說人德與火德相似,名為似火,依於實句爾。今汝既說火在於人,即應人相似,故名為似火。何以然者,汝說火在德相似,既說火在人,何不名為似火?人相似,故名似火。
次破小乘伏難者。此不同前顯說三法,故云伏難也。或是外道至真事者。謂色香等外內皆說,現量心得是法自相,故名真事。
以理推無自相體者,自共二相皆無自體。
入真觀時至皆別了知者。如無分別智,證知一切諸法真理無不盡,故言了知,非是一一分別了知。
現覺如夢境等者,如眼識等緣青色之時不作青解,猶如夢中不知夢境。言起現覺時者,現量後起分別心。言見及境己無者,現量心境皆悉已滅。言寧許有現量者,作青解時非現量故。
今大乘宗至不得自相者。問:既言都無共相,如何復言唯得共相,不得自相?答:此同前,遮得自相,名得共。若爾,亦應遮得共相,名得自相。答:自相離言,證量得故,但遮自,不遮共也。
唯有觀心者,大乘共相無其實體,唯有能觀之心作共相解。
現量通緣自相、共相者,如在觀中緣其苦、空等,雖是共相,亦現量故。
假智及詮至說為假。此釋假也。言之所詮,智之所變,此等相與彼自相有相似義,故說為假。問:相似言義云何應知?答:色以質礙為自相,火以煖為自相。今智之所變亦似礙煖也,言所詮亦同於彼,故智與詮俱稱為假。
此鼠前至便急走者。問:前生決定為鼠,可如所說。前或為人,今見猫等應無懼心。答:設作人等亦曾見聞,猫鼠等故有比智生也。問:鼠等既無宿智,何得知前事耶?答:謂由我執習力故,今遇違緣而恐我斷,許有比智於理無失。若爾,假智便依數習,應不依聲。答:由依聲故有數習也。
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者,耳得聲之自相,今言能詮所詮俱非自相,故知聲體不是能詮。問:言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豈非語聲是能詮耶?答:聲上屈曲名等能詮,耳得聲時無屈曲相,故聲自相不是能詮。
心心所法此是誰緣者,此問心等是誰現量心緣。若言他心智能至是散心故等者,此且約凡夫等散位緣他心故,作此難也。言護法釋言等者,此護法釋前問,云現量緣心心所者,是自證分也。言安慧云等者,此意唯佛現量得他自證分心,餘皆不得,皆有執故。問:安慧自證分何不自緣得心自相耶?答:見分所執無實體故。
此通三性心等者,此明增益。依他有法通於善等,三性心中皆有增益也。次遍計亦是增益,所執我法都無自體,於蘊處等要執我法當情是有,名為增益。
然與自相必須合緣等者,若作色相該通諸色,此名共相,體非真實,於中一一諸色皆名自相,故必合緣,不離自相別有共故,由此心變共相成所緣緣也。
乃至緣我等者,即蘊計我蘊為實法,離蘊計我相分是有。緣空華作青等解,青等是實或兼實華。若別緣兔角等,以先曾聞見牛角等事,兔角等相似同於彼,亦名兼實。或取相分以為實法,故成緣也。
又解至所緣緣者,此解共相雖該通諸法,然此共相亦是依他,故成緣義。然不稱實,以諸法體各有自性,不通他也。
應不能緣二三諦等者,緣四諦中二二合緣皆名共相,以一心中緣通多法故非自相。
如佛地論至廣。有三解者,彼論自問云:如來淨智現量所攝,云何能知諸法共相?若共相境現量所知,云何二量依二相立?初解云:有義,二量在散心位依二相立,不說定位。若在定心,緣一切相皆現量攝。第二解:有義,定心唯緣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緣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說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知自相。由此道理,或說真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或說真如二空所顯非是共相。此說由加行心作共相觀觀空無我,或觀人空法空,此共相觀為方便別得真觀所顯真如。真如是自相,今喚真如名無我。或二空理皆現從前方便共相觀,說此真如名為共相,空無我等觀即是共相觀。第三解云:如實說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說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以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華,名為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緣諸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為自相。若經中說苦無常等名為共相,今此論苦無常等各與法體不相離故,法法別有苦無常等,所以說苦無常及與法體總名自相。有分別心能所詮理皆名共相,
七地者:一、種姓;二、勝解行,地前也;三、淨勝意樂,初地也;四、行次六地;五、決定第八地;六、決定行,第九地也;七、到究竟地;十地,佛地也。
士用增上至假施說立者。士用多於等流假立,增上多於異熟假立也。
等流非因名者,所生之果,是等之流,能生之種,名等流之習氣也。故等流屬於果,非屬因。
但舉此因至彰自體者。此義與等流同,亦以能熏之業顯此名故。故論云: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也。問:何故二文但取能熏以顯自性?答:意顯現行亦得名因,亦名能變,如下自釋。
各舉能熏至體生果者。論中各舉能熏、現行,此二種子望二能熏,是二現行辨體生也,故皆因緣。
不說我見至別離出者。雖有我執熏習,不招實我以為果故。既是不善有覆所熏成種,不異名言,故於名言別離出也。問:異熟業種豈離名言之外別有體耶?答:招異熟勝故立之,我執不爾,故不離出。問:我執習氣唯於名言義別離出,何故此說不離二耶?答:意說二因攝一切種,非謂二中俱有我執習氣也。
此果能變,即自證分等者,問:見、相二分為是果能變不?若是果能變者,何故不說?若非果變,豈非因種所生?答:疏自解云:是有緣法變現為義,相、分二義俱闕。見分雖是有緣,而無變現之義,以不能現見、相分,故非果變也。
三界具幾如理應思者,若因能變,欲界之中等流通三性,異熟具善惡。若上二界等流無不善,異熟唯善性。若果能變,欲界具八識,色界闕鼻舌,無色唯三識。果中三性,有漏因中色心等種,三界多少皆應准知,不能具說。
亦通因果至業勝名滿者。因滿者,謂能招六識業;果滿,即所招六識業。名漏者,此二滿中,業為勝也。問:前言感總報業,可名為勝;此業感別果應,非得勝名。答:所望不同。前言勝者,引望滿勝;今言勝者,因望果勝,故不相違。
五義中取第一者,問:准疏六釋,何故但言五義?答:此有二解:一云、其末後義重,料簡前非,非是正釋;二云、其第三釋不名異熟,異熟生者本非異熟,故今不取,唯有五義。此二解中,後解為正,前釋非也,以末後義明異熟故。此諸義中,前前狹,後後寬,推之可悉。
初一頌半所明至明圓成性者,此意說,初由假等一頌半明遍計無、依他有。今此文段廣明相性之中,初之二段二十二頌半既是廣釋,頌文亦同於彼,唯明依他遍計世俗諦也。今第三段一頌明唯識性,不是廣以前,以此頌中但明圓成勝義諦故。
三師俱云初二行頌半解初能變中十門者,有說即前三段科頌文者為三師。更有解云:前解彼依識所變中有護法、安慧、難陀三釋,今既廣前能變,故知即彼三師,前解應正。
謂與雜染互為緣故者,此言雜染攝前七識,有漏三性能熏種者皆在其中。問:因中無漏六、七亦能熏種,藏第八中此何不取?答:此說賴耶與雜染互為因緣。然彼七識能熏賴耶見相分種生八現行,賴耶德能持彼種子,可有互為因緣之義。然無漏六、七所熏之種不能生彼賴耶現行,無因依義。若望能持無漏,可有能藏之義,因緣義即無,故此不言無漏。又無漏、有漏能所治殊,不同有漏互為緣
非如大等藏最勝中者,大等雖是辨變無常,然與冥性體即是一。今雜染賴耶互為因果,不一不異,故不同耳。又勝性是常,賴耶無常,故亦別也。
又離二無總者,前解約因果以明,後釋據體義相對,雖皆言總別,意不同也。
同時心所望心王名士用果者,如作意為士用因,心王為士用果,由作意力心方起故,此師法士用,後師人士用。
然種果狹唯業果故者,問:望何名狹?答:有二解:一云望現果名狹,謂第八現行是等流、異熟二因之果,第八種子唯望業為果,故是狹也。二云今此種果望種因名狹,謂種為因相通一切種,今為果相唯第八種,故稱狹也。此二解中前解不正。何以然者,種與現果俱是等流、異熟二因所生,種子亦從前念種生故。若爾,何故流云唯業果故?答:此理不然。意說種果唯是無記、唯是業果,不同種因通一切種,故顯寬狹別也。問:若以種唯無記是業果故名為狹者,現果應然,無為因故。答:不然。此說因果二相俱通種現。若種望種因,果唯八種,因通一切,故種果狹也。若現望現因,因果俱是第八,寬狹均等,故不以現果而望現因。所望不同,故無違也。
約互為緣,果相亦通者,阿毗達磨經說: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故言此果相通諸法也。即第八種子識所生一切,皆名果相也。此約別義,理實非也。何以然者,且如因相,一切種子攝從第八,名種子識,可為因相;諸法現行不從第八,名現行識,何名果相?故疏中初解為正,後約義說。
亦為俱有至種子故等者。第八種子望現行識,俱有亦是因。現行識望種子,雖是俱有而非是因,第八現行不能熏故。如小生等不生本法,亦是俱有而非因也。餘能熏識望所熏種,可名俱有因也。
又亦為清淨種者,此第八識能持無漏種子,亦與無漏現行為種也。
是現法故非名功能者,問:種子能生現,即立功能名;現法亦能熏,何猶非功能?答:種子難知,故以功能顯種子義;現行易了,不說功能。又種能生種現,可立功能名;現法唯生種,不立功能稱。前解為正。
非一向異至五十一末等者,撿五十二云:謂於阿賴耶識中,一切諸法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是名安立種子。然此習氣是實物有、是世俗有,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猶如真如。今此但說因果不一異,不說體用不一不異。所以得知,既云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故言彼諸法者,即是現行七轉識等。又言望者,即本識中種子是能望,望彼現行不一不異。又言是實物有者,是實唯也。又言是世俗有者,即諦唯也。其五十一文中,無有解不一異處。
非唯種子望本識義者,此中因果非唯第八種子望本識現行為因果也,即一切種子望所生現行皆因果攝。
然法非果,生非是因,所生法不是果,能生之生非是因,或俱現行,或俱種子,故非因果。又生等是假,本法是實,假實異故,非因果也。若薩婆多生是實有,可望本法以為因果。
此安慧等難者,安慧見相二分,是遍計所執,體非實物。種子既是相分所收,便許非實,故作是難。
若非安立至是實唯等者,瑜伽云種子世俗有者,彼論世俗諦中有四安立諦,勝義唯一真如,應名非安立諦。今種子唯在安立諦中,故言諦唯,云世俗諦不通真故。若依此論,種子唯實有者,此論依四勝義諦、四世俗諦,即種子在世俗諦中唯是實有,故言實唯。若推入勝義諦中,種子亦是假有,故疏主助瑜伽會此論也。若准瑜伽,種子世俗,此言實者,俗中實故。
而是此識相分非餘者,問:無漏種子何分所攝?答:此無始來依識自體,即自證分攝。見分不取此為境,故非相分攝。論言相分者,約有漏說。問:既非見境,應非唯識。答:此同真如,亦是識之自體,不離識故,亦名唯識。
亦非見分至緣前境故等者,為護月師許種子依見分自證能緣種,故今非之。不可以種依於見分,見分緣境非種依故。又見分是自證分上能緣用故。又此見分不受熏故。由三義故,知種子不依見分。
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等者,此牒護月救。
若不爾,即無證自證分者。若不是見分,唯緣差別功能,而言緣自體者,即不須立第四證自證分。何以然者,見分即是第三果故。
又說見分但緣外故者,若許見分緣著自證分,即應緣內,何但緣外?問:說緣自證分差別功能,寧非緣內?答:功能既是相分所収,見分理無緣內之妨。
若護月至非盡理等者,此師不許見分緣種。若爾,即無色第八見分應無所緣。此師解云:彼界自證緣種,見分實緣下界器色。瑜伽論說無色第八唯緣內種,不言見分緣下界器,非盡理也。此云無色無內身器,瑜伽隱器但言緣種。
既爾,生無色不還等者,護月會違。
即是功能差別門說者,謂種子功能不與第八識體同無記性,即是約差別門說,亦名性用別論門。
無漏之法順理違生者,順無為理,違背生死也。
此通佛果諸無漏種者,問:論云:由熏習力轉變成熟。佛無熏習,如何此說通佛果耶?答:此言熏習,不說佛也,因中無漏有熏習故。佛雖不熏,種生現時亦須轉變,故通佛也。又解:佛無漏種生現行時,亦由因中熏習力故,至佛果位轉變成熟。疏又云:設除佛者,若作此解,便無妨矣。
今解至無諍義者,即下三師皆許熏習護月種子,亦由熏習令增長故。
瑜伽五十二至種子生者。謂出世心從能緣真如無漏心種子生也。以真如是所緣緣故,即從所緣真如說能緣之智種子生無漏也。又相傳云:寶法師解即以真如為無漏種子,由此真如所緣緣能生無漏聖智,以有能生義故亦立種名。真如即所緣緣,所緣緣即種子也。雖有二解,理未為當,今應正解。謂如來以真如為所緣緣,即從真如流出大定智悲,即是如來報身,復從報身流出化身,從此化身流出十二分教,此名等流正法。眾生聞十二分教,熏成解脫分種故,能生出世無漏現行。此於出世心據本而論從真如生,假說真如名為種子,故言從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與攝論意同。問:唯本有師如何解此文?答:出世智以真如為所緣緣,此智從本有種子生也。
由彼亦有非新熏證者,如前所引證聞熏習等教。今不指者,以彼教中兼本有故。下自會云:聞正法時亦熏本有漸令增長,乃至方便說為出世心種。故不指也。
謂與諸識作二緣性者,言一為彼種子者,謂阿賴耶種子識,與三性轉識為因緣也。言二為彼所依者,謂第八現行識,執受色根為增上緣,生眼等識也。
諸轉識至作二緣者。言一、於現法長養彼種者,謂於後念現行第八識,皆由前念轉識能熏彼種子,即能熏現行與彼所熏種子為因緣也。言二、於後法攝植彼種者,謂於當來異熟阿賴耶識,由今轉識善惡業中熏習種子者為增上緣,方得生也。又現法者,謂現在識,轉識但能長彼種子,非是因緣。言後法者,即此念新熏種子能生後念現行,此是因緣,前解為正。言互相生者,即轉識賴耶互為能生即是因性,互為所生即是果性。
又此中至體盡者,此中現種攝因緣體盡,皆不離現種故。此中三法,二法俱說現種相生,不說種子,生於種子故果不盡。
其種本有至令增長等者,其種本有,向上讀之,意明所增果種與自業種俱本有故。由此現業望於果種能令增長,應名因緣,亦如現業熏增自種故。問:前解亦以現業熏果種增,與此何別?答:前解雖增於果種,即令現業望於現果名為因緣。此解望種,故與前異。若爾,設俱新熏等者,此難新熏。師云:我許但熏增長名為因緣,即難令業增果種子應名因緣。設汝新熏名為因緣,業種果俱是新熏,豈許現業望於果種名為因緣?答意可知。
然觀本意,後解是本者,前三解中,第二名後,初之後故。彼師本意現薰種增,名為因緣,故取第二。問:初、後俱有增長之義,何不取之?答:雖俱增長,初、後二解增義隱故。所以然者,且初難現業望於現果為因緣者,其理不然。現業望果,無增長義;現果已生,不可增故。若第二難令業種增名言,果種亦為不可現強種劣。現既已增,何須種增?不可種增,現不增故。由此故知第二解正。今又助解,疏云後解是本者,後之二解俱名為後。本意但令種子增長,名為因緣;後二皆令果種增故。初解望現,故非本意。又行支體通於種,第二以現業增果種,第三以業種增果種,故後二解是其本意。若唯取第二,應云:中解是本,何名為後?
既爾此因等者,此難既新生現,舊應不生。言此義應思者,意說本新同生一現,非不生也。然以生種類同等者,此非答語,但釋本有生自類種名為因緣,不約熏長名因緣也。
許漏無漏得相生故者。問:若他先許相生,即宗有相符之失。若他不許,即因有隨一不成。答:但許有漏能生無漏,即是相生。不要無漏許生有無,因不言互,故無隨一過也。
小乘可爾。為同類因者,此薩婆多義。若准俱舍,只言善五蘊與善五蘊為同類因,無記等亦爾。此即許善色心等互為同類因,無許善惡為同類文。更准婆沙等,別義應有。又許或設許之,如善心後起惡心等,即由前善生後惡心,是同類也,非大乘義。
一切無為至此亦無妨者,諸無為法四緣之中,為所緣緣理即無妨,為因緣者理必不然。
若是無為至有為善等者。汝若例云,我許惡無記心性本淨,即令與信等相應,無為亦性淨,應與信等相應者。此亦無過,共許無為是勝義善,非是有為相應善心,故不可令與信等相應也。
無漏心性至如有漏性者。若立此量,同喻中有所立不成。他許有漏心性是無漏故,應立量云:汝無漏心應以相違為性,漏無漏中隨一攝故,如有漏心。
諸異生位至如佛等聖者。此量因言,許現行有漏心性淨故,因但應云許心性淨故,即無過也。
其對法論至三轉依中,彼論云:無學道中所有三轉依者,何等為三?謂心轉依、道轉依、麤重轉依。心轉依者,謂已得無學道,證得法性,心自性清淨,永離一切客塵煩惱故,名為轉依,即是真如轉依義。道轉依者,謂發世間道,於現觀時轉成出世,說名有學,餘有所作故。若永除一切所治,永離三界欲時,此道自體究竟圓滿,立為轉依。麤重轉依者,謂阿賴耶識,一切煩惱隨眠永遠離故,名為轉依。問:何故彼論說真如為心?答:心有三義:一、緣慮義;二、積聚義;三、真實義。真如既是諸法實性,即真實義,故名心也。
對法第四至亦名無漏者,撿第四卷,都不見此文。按第三卷,准解有漏。云漏隨順者,謂順決擇分雖為煩惱麤重所隨,然得建立為無漏性,以背一切有,順彼對治故。此順決擇為無漏性者,有二解:一云取順決擇位本有無漏種子,名順決擇,且為無漏。二云此順決擇體非是無漏,以能順無漏,背有漏故,名為無漏。感勝異熟至五十一卷說者,彼論云:復云阿賴耶識所攝持順解脫分及順決擇分等善法種子,此非集諦因,由順解脫分等善根與流轉相違故,所餘世間所有善根因此生故,轉更明盛。由此因緣,彼所攝受自類種子,轉有功能,轉有勢力,增長種子,速得成立。復由此種子故,彼諸善法轉明盛生,又復能感當來轉增轉勝可愛可樂諸異熟果。
皆唯一品此是轉滅等者,謂如一地入住出,初入地時但有下品種子,至住心時轉滅下品而生中品,至出心時轉中品而生上品。若唯本有家義,前念下品滅後念中品生,前念中品滅後念上品生。若唯新熏家,至住心時下品現行熏成中品種子,此種所生現皆名中品。乃至上品應知亦然。
即轉齊義者,如見道種至修道時與修種齊,俱名中品。至無學道,見修種子與無學齊。問:見道種子與修道等齊,所生現智為亦能斷俱生惑不?設爾,何失?若許能斷,何用修道智耶?若不能斷,轉齊之義何在?答:有二解:一云、見道種子至修無學,雖有種子不生現行,故不斷惑。言轉齊者,約種說亦不相違。二云、見道種子於修無學可許生現,至金剛位必不現行,自有修道法爾種故,彼見種不遇緣不生現故,一修道已能斷餘無用故,無一心中有多慧故。雖有二解,更撿餘文未可為定。問:此第三師既有本新二種,與前二師義有何別而云轉齊?答:此師見修無學各有本新種子,既兼本有故可轉齊。問:前師唯一種故。若爾,新薰種子何名轉齊?答:至中品時,從彼法爾中品種子生起現行所薰成種,名中品新薰種子。其下品種子至此位時勢力亦等,故名轉齊。更有別解:
處處說有至新薰所立義者,准論言皆違彼義,即違本有義。疏言違新薰所立義者,影互文,本、新二家互相違故。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二末
瑜伽第五說有七種等者:一、無常法是因,無有常法能為法因,即此剎那滅。二、又雖無常法為無常法因,然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三、又雖與他性為因,及與後念自性為因,然已生未滅方能為因。此二義中,所言與他性為因,即此果俱有義;言與後念自性為因,即此恒隨轉義。四、然得餘緣方能為因。五、然成變異方能為因。此之二義,即當此論待眾緣也。六、必與功能相應,即當此論性決定義。七、然必相稱相順,即當此論引自果也。
即簡別盡者。問:簡無為及心、心所,如何言盡?答:色法外種亦具六義,如疏自說。不相應法假無體,更不須遮;或隨色、心,亦已遮訖。
如蓮華根等者,蓮根雖是現行所攝,以望華莖假名種子,故說果俱有。問:如何外種有恒隨轉?答:望一期說,前後相續亦名恒轉。
亦顯大眾等至無取無與者。此有二解:一云:設許大眾等說緣起無為種子者,理亦不可,無為之法無轉變故、無取與故。此解非也。二云:此顯大眾等立緣起支無為不成,以緣起支有轉變故、有取與故。故如緣起支無為非是無為,以無為法無取與故。問:大眾等為說緣起支即是無為,若為緣起別有無為?答:彼師緣起是有為法,非即無為。然緣起支有無常生滅之理,是常是一說名無為,由此無為令緣起支有隔別也。若爾,即大眾等無取與用亦無轉變,如何顯彼非是無為?答:彼師無為能令緣起諸支隔別有轉變故,顯彼非是無為也。問:本明種子,因何顯彼緣起非無為耶?答:由種子有剎那生滅義故,遮簡無為。所以傍顯大眾部等緣起支既有生滅便有作用,亦應遮簡非是無為。若爾,即大乘無為亦有作用,一切賢聖皆由無為有差別故。答:此難不爾。我宗無為體無變異,但由能證深淺不同,故諸賢聖位有差別。汝云無為能令緣起有轉變故、有隔別故,何得為例?
舊人云:真如是諸法種子者,以諸教說無為是諸法本,故說種。如法華云:雖一地所生,一雨所潤,而諸草木生長各異是也。所言一地即是真如,既能生長名為種子,此乃非也。彼以三乘理性同,譬如一地,行性異故,生長不同,不說無為有生滅故。
由此無性至不名種子者。果俱有即名種子,無性第七與所熏果現俱時有應名種子,故此簡之。要所生果其體顯現,能生之因可名種子,無性第七所熏之種其性沉隱,故彼第七不名種子。問:若爾,即一切能熏識之果皆沉隱,何故唯簡無性第七?答:餘能熏識不但闕此果顯現義,亦闕恒隨轉義,無性第七不闕恒隨轉,故唯此簡。
現有唯在因者,問:既果俱有,如何現有不在果耶?答:有二解:一云、現果不定,因常有故;二云、如龜毛等相,雖與見分同一種子,畢竟不生,其種定有,故說現有唯因也。
即因在生至不相違者,此說一法而有二時,同居現在,故亦不相違,果俱有也。此說因在生,果在滅者,意說生已而方滅,因前而果後也。次下疏云因在滅,果在生者,意說滅時引果,生時酬因故也。問:何故此疏上下明其因、果、生、滅,前、後不同?答:疏主意說勝軍接因、果,故互舉之,令學者易悟耳。即是前法生時與後滅並,後法生時與前滅俱。此即答因、果之義也。
若爾,種望種至為料簡者。若勝軍師以種現前後各一剎那同居現在,名為果俱有者,即種子前後亦然,應名果俱有。何為料簡?瑜伽云:法與自性為因,非即此剎那。又何故此論自料簡云: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
即有二趣並生之妨者,若許滅生同一世者,且如人趣欲終滅相居前,天趣欲臨生相居後,二趣既同現在,故有並生之妨。他皆效此。
見分緣於見者,自證緣見也。俱是能緣,並名為見。下云因果,即非因緣攝者,見分為因,自證為果也。
都無因緣至生果故者,如第一種同時既能生第二種,有何因由不許第二同念之中更生第三種等耶?種望類亦應爾者,現行一念必無二現並生,種望於種應非二種俱起。
如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者?若種生種不許同時。如何本有與摶生種得俱時耶?
此不同時如世第一法者,此說增本有種能生後念,自類一摶生,此二種俱同生見道,故無同念生摶生失。後念之中唯本有摶生同時而有,非因緣故,亦無違也。問:摶生自類俱本有生,何故摶生獨能新熏?答:由世第一法為緣增力方得生故。
謂一、本有者,自類種也;二、本有所生者,即摶生也,前念本有之所生故。
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者,種謂生現之種,有種謂生種有後種,故名為有,故二別也。
若爾,如何名有受盡相等者,若以第七有轉變故、有易脫故,不名種子。即善惡業種生果有限,亦是轉變易脫,應不名為恒隨轉種也。既說恒隨,應非受盡。
遮薩婆多至為同類因者。俱舍但以善五蘊為同類因,不望餘性,應檢婆沙正理。
遍行因等是異性果者,俱舍以苦諦下七法謂五見、癡、疑,集諦下四法謂二取、癡、疑,合二諦下十一隨眠為遍行因體,此十一法遍與自地自界五部諸法而為因故。身邊二見唯無記性,而與五部不善為因,故通異性果也。俱有因得士用等果,士用果寬故通異性,如俱舍敘。
此闕何義者,此問:第八現識闕何義故,不名種子?答云:闕果俱有,不能熏故。若爾,無性第七既能熏種,具六義故。解云:如疏:
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者,此有說云:若無種,作善得善趣、不作失善趣,皆有過故。俱無內種,如何有得失耶?或應作善而失趣、不作而得果,以無種故,便與聖教成相違也。此未必然,今解釋外種也。謂有作而不得,謂種而不苗、苗而不秀等也。亦有不作而得,謂如稊稗似穀草不種而秀,亦如炭生苣勝等是也。由斯外種非實種子,故以內法為彼實種。天地空等皆准此知。
天親解略,無性釋廣者,世親唯望枯喪,名為引因,不通化生,故略也。無性望名色等,亦不簡枯喪,遍四生,故廣也。
亦遮識類至此同於後者,此遮善染同下三性釋。彼云:異熟若是善染汙者,流轉還滅應不得成。又言:應不與二俱作所依等。故彼唯取無覆無記。
若爾,空等無為如何等者,若以假法先無更何須簡者,即空等無為亦是假法,如何論中簡無為耶?若言論簡真如無為,真如非無記,第二已簡更何須簡?若簡非擇滅無為亦是假法,同於生等亦不論依,故知生等依他中簡。若爾,空等既假、依他已簡,更說堅密何為?答:生等有為假、空等無為假,故遮各別亦不相違。言第一說善者,依他攝假為第一解。
無明熏真如等者,古師說真如受熏為諸法種,此遮無為故簡非也。問:何故唯說無明熏耶?答:且約染說非餘不熏,隱覆真如無明勝故。
即成一種生二芽過者,若二俱持,即有二種,應云多種生一芽過。疏意以兩處所持俱心種,故云一種;生芽各色、心異,故云二芽。
若爾,本識至受熏等者,若以諸不相應即色心故,如色心等不能受熏,第八生等即第八故能受熏。
唯業所感至無勝用故者,此異熟心由名言及業二種所生便無勝用,故非能熏。問:若二種所生即非能熏,本新二種同生一現,此所生現應非能熏。答:雖有二種,俱是名言因緣種故,不可為例。若爾,見道無漏現行亦本有名言種及有漏聞熏增上種生,此無漏智應非能熏。答:此無漏現雖二種生,二種勝用俱不闕故,亦是能熏。又俱是名言,不同業種。夫藉業力者皆非強感,故不能熏。
如邪見等至有異故者,如斷善邪見,雖在當地言唯一品,復見斷於中亦有品類麤細差別。又設當地唯一品者,九地之中麤細異故,雖同第九亦有增減。
問曰:既爾至一時頓斷者。問:既言頓斷即是有性,何得以此例於無性?答:既俱增減,故得相例。又雖有性,見道已前與彼同故。
問曰:若爾至斷第七者,既許第七亦有九品,應不還果亦斷欲界第七煩惱。
答曰:不然。至所知障等者,如一地中所斷之障尚通三界,何妨頓斷第七通三界耶?何要例同不還、離欲亦斷?
由此義故至前解方成者,此由前理,第七既有九品故有增減,有增減故無性第七亦是能熏。言成前解者,成前兩解,非唯第一說有九品成第二解,今日為增成第一解。
若為相分熏何法為礙者,論言:轉識心所有勝用故是能熏,餘色及異熟心等雖無勝用為相分熏,亦有何法為障礙也?又解:七轉識等雖是能緣中薰,若相分薰亦無妨礙,以第六識能緣一切心心所。此且說有勝用,不妨亦得相分薰也。
何分為能薰等者,唯自證分變為相故,相見俱依自證起故。問:見分既有二種勢用,四義不闕,何不能薰?答:雖具四義,依他生故、無別種故、非自體故。又解:闕強盛勝用,由他轉變,非能起他故。若許見能薰,所薰例應爾。
本種與現唯作因緣等者,問:論云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即是以現望種,以種望現。何疏說本種望現,現望新種耶?又能薰生種,能熏即是現行,後說種起現行,如何俱時有二現行?答:論之與疏,但是先、後不同。論說種起現行,即是本種生、現,不說新種生、現,故不相違,亦無同念二現之妨。又設據新種生、現,亦無妨,但取因、果俱之義,不取三法同時義也。前解為正。
非大乘中至是因緣等者。小乘除能作因,餘之五因雖現行法,皆是因緣。小望大生,大望本法,並是因緣俱行也。今者,大乘種、現相望,與彼義別;因、果俱有,即與彼同,故云如也。問:若不許現行為因緣者,何故攝論許此義耶?答:疏解云:即是本識等者。彼以本識與現七識相望為因緣,即以本識所持之種與現為因,故此同
論問起中依義為問者,境依心有,心為所依,故先問行相。此依轉變次第,先心後境,唯識之義。故問中依義,答中依頌,故先境後心,所望別也。
識自體分以了別為行相者,了別是識之見分,行於境相也。言類體亦然者,自證既以見分為境,亦名行相。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者,前解行字皆平聲,此解去聲,以無分別智不能分別無行解故,故今除之。
五十三說執受有二者,初云若識依執者,此約依持,名執受義。謂識所託,同安危事,執為境故。二云以此為依,能生諸受者,此約生覺受義。謂五根等,以識為依,方生五識,名覺受也。由第八識,五根不壞,故名執受。
不相離四大所發之聲者,此聲未離咽喉,在骨肉間,名不離內四大內也。言不異大極微者,聲與內四大極微既同一處,故云不異。意云:四大既是第八執受,聲之極微既不相離,故亦執受。
緣名及相猶如毛輪者,第八所緣依他虗幻,故云如毛輪也。下釋中有四義,初解是狹,色味香觸非名相攝,八應不緣或根所等也。
不爾。心至彼所緣者,相謂四蘊,若以聲為名而以四蘊名,名即心心所相應之法,而是第八所緣。
自身及資具者,外器名資具,餘皆自身攝。
護法等至而熏種生者,染無記心自能執故,見分薰種名執習氣。善無覆心自不能執,被他執心相分熏種,故三性心種皆名妄執習氣。
若不爾者至有力能執故者。此對安慧云:若不如我前之三釋,汝但言八識皆有執故。由此顯揚等說阿賴耶識緣遍計習氣者,前之七識是能熏故。可如所說,一切色法既不起執,又不能熏,即第八識相分之中便無種子。若相分中有色等種本,識應不緣,以顯揚等不說非忘執種故。
既爾,第八應亦能熏者,許有執故,如前七識。問:色等種子既非妄執習氣,護法如何會彼論耶?答:如前三釋,隨義應通。若依初解,執心執故,名執習氣。若第二解,染心等緣可名執種,善心等熏但名遍計種。若第三解,但約染法語,即色等種,非執習氣。
安慧等說至此文為證者,安慧證意云:賴耶所緣八識種子,皆名遍計所執習氣,故知所生八識現行皆能遍計。若八識現行果中有不能執,何故能生因種獨名妄執習氣?由此理故,此師以顯揚等文證有漏八識皆能遍計。
今此師意等者,此安慧釋相名。分別習氣皆名遍計,謂八識等自證分種,復生現行似能所詮。相分現者說為相名似能緣,見分現者說為分別,此皆所執非有似有,此無別種故。以自證分種為能生因緣,即以此種名相名分別習氣。
或名與相至別有種者。此解不以自證分種為名相種,即是名相別有假種。問:第八為緣種不?若言緣者,即是相分,便為假法,如何言自證種是實有耶?答:有二種:一云此解雖是實有,以能見分既非實有,作相緣時不得種也,實體但得假相;二云自證之種既是相分,亦是假有,他許假種生實現故。此解為正。
即是能生廣大之心等者,此說種子有大功能故,生彼廣大心等,猶如大地有大力故能持大山。此種子即是廣大功能,故此功能不失無記、不違本識,非如善等違無記故,非如假法違實識故,故瑜伽說本識緣廣大功能也。復解:但隨現行名為廣大,非種子體,故與此別。
種有三品者,謂上、中、下品,而第八緣無差別故。
此中有量者,他身五境非自執受,許是外故,如外器。若生名變至緣無漏等者,謂種子第八生前七識,七識熏種皆名生變。因中無漏種生第六,第七二識緣無漏熏種,並名生變。
即根種等。具二變義者,謂緣執也。外器唯緣,七識唯生,第八種識之所生故。
其一切識或有或無者,無分別智無相分故。
瑜伽等說同一所緣是也者,瑜伽約行相相似,名為同一所緣,故知影像得名行相。
然唯初解至不同一行相者,准下兩釋,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一云:本質是一,相分各異,名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二云:相分相似,名同所緣;見分各異,名不同一行相。若唯以行、見名行相,即第八俱五數。但成後解,便無前義,以第八心、心所本質各異,非同一故。除第八識,餘心、心所有本質影像者,皆成兩解。故須雙取見、相二分,俱名行相,疏之意也。
依他二分至情計二分者。此解似字,似彼所執,實能所執,名之為似。下據似小乘,故名之為似。
然佛地至三諍者,復有三師:第一師無相分;第二師有相分;第三師若根本智緣即無相分,若後得智即有相分。
識離於境有何體用者,此清辨師強違中道立唯境義,心若無境必不起故。
若言心等有緣作用許等者,此清辨師牒中道救也。汝護法若云有實緣作用,故知有見分者,即同外道執我及自在天等,故非釋子。又諸教中不許執有實作用故,故我今者違汝中道,且立唯境。
又大眾至自緣等者。彼宗雖是見分緣見,與大乘宗自證緣見,其義可稍同,此中不破,故云初對十九部唯除正量也。又云自緣體者則不如是者。此約大眾見自緣見,大乘則不如是,此中應破,故次前云除大眾正量也。
以緣自體至所緣及事者,並是敘大眾部義。
體性相狀各各別故者,此云相狀,不是相分識、受、想等自體之上,有了別、領納等相狀各別也。
能行於相至即相分者。謂大乘自證分上,有似所緣之相。所似者,即是相分。見分行於此相,故名行相。或可疏錯,應云所行即相分也。
以不曾為相分緣故等者,若如色等,過去為相分緣故,今可能憶。已滅心心所之見分,先不曾為相分緣,如何後能憶?我說先曾自證緣,故今能憶。
此中有行相至名為相似者,此明見相分中有說有行相非一,即此論中云所緣相似者,是小乘行相也。既言相似,即是非一。有見分非一者,即此論及瑜伽云行相各異故,此大乘行相也。次會境據總故名之為一者,此會瑜伽,彼據相分總青,故名為同一所緣。言見據別故名為相似者,會此論也。據見分各別,所緣相分亦非是一,故云所緣相似。或見者,現也。所現相分各各異故,名為相似。前解為正,後亦可通。
然有六師等者,因明疏引理門論有六,古師釋諸量差別,如彼破之。
現量為比果至問答亦然者,見分比量以現為果,自證現量應比為果。答:比量緣共相,現量以為果;現量證自體,不以比為果。前以比非與現相對,今但現比相對,故與前別。
外內難、緣縛難等者,見分是外,以內為果;自證是內,以外為果。答:意同前解。緣縛難者,見分緣相,名為相縛;自證緣見,應名見縛。下云如五識境縛者,五識見分唯現,仍名相縛;自證唯現,何妨見縛?又云為是煩惱染汙相故者,此釋五識縛之所以。言如末那章者,有云未作此章,或云此論解第七處名末那章,即六證中第六證是也,或云攝論有末那章,雖有類釋,未可准憑,應撿彼論。
為色等難,皆應准思者,難云:見分緣外,相從名外;見緣於色,相從名色。且齊解云:理亦可然。相分是色,從識名識;見分是識,何妨從色名色?問:相分依識變,從依得名識;見分非色變,如何得名色?答:相由心變,從心名識;見由境生,從境名色。又不齊解:色礙以非礙,不可從色名為色。若爾,亦應相外見非外,不得從外名為外。答:所緣非必色,不可從境外為色;相分唯是外,相從可名外。二解俱得,取捨隨情。
即以自證至緣彼種故者。自證實非相分,以種不離自證,見緣種相時,以自證為相分緣也。見分既得,以所緣自證為果,第三第四更互緣故,得互為果也。
得得非得等者,小得大得及所得法,如何三法更不立第四?心法應然,此但例令三法同也。又有云大得得所得亦得小得,故合見分亦緣自證,何勞第四者,亦有此理,應撿俱舍小乘大乘得得小得文生等准知。
彼但成就至無量相違者,得成就無現比等量相違也。有云:若以得等例於心法,有多相違名為無量者,不然。
雖緣真如,真如非外等者,此釋伏難。若不得見分通緣內、外,故非第三果者,緣真如時,見唯現量,又不緣外,此見應為第三果故。此解云:緣真如見雖不緣外,以見分有緣外之用,故亦不得緣第三也。又如別。鈔:若爾,內心至此義如量者,難云:見分是外,不為內果;自證是內,應非外果。解此,如前釋。現量為比果等,難同也。前釋云:比非量等,不證自體,不得為現果。此亦如是,見通比非外,非內果;自證唯現量內,可為外果。見分解、非解殊者,不執名解,執名非解。又以悟、迷為解、非解。此等並同初難。
又心若自緣即有因果等者,見緣於相,相因見果可有差別;自證緣見,俱是能依、俱是心法,因果即無差別。餘皆准知。
三、和合生識者,根、境、見分也。問:見緣自證,應云自證生見,如何今說見生自證?見為自證境,故說見生識。亦不應言至是不善故者,亦不應言遍四分心俱是不善,以自證分知不善心即應是善。既是善心,應是正智,非邪惡故。
又用二故者,謂知他心智自證亦自知心,故有二用,應非一心。
有因法自相相違者,本量云:心應自緣性能照故,如燈。作相違云:心不自緣性能照故,如燈。
然他界緣等者,以此解前諸難。今緣他界等,皆約見分,不約自證。若約自證,即緣自界有為有漏,故有前諸難;若約見分,皆無過失。此解心若自緣已下難。疏云又以堅執名非量者,解初之三難,准義可知。
一共中共至一趣用等者,諸識同變以得共名,諸趣共用復名為共。問:如山有木石,一人取以為舍,餘人所以不能用,何得名為共受用耶?答:彼人未攝屬己,隨何人取即便能用,名共中共。若已攝屬己為房舍等,即共中不共也。問:如一人受用木石等時,為用自所變者、為用他所變者?若用自變,共義不成;若用他變,何名唯識?答:唯用自所變者。若爾,何名為共?答:彼人所用木石,設時離山等處未磨滅來,諸趣第八共所變故,何非名共?又所作房舍,餘趣餘方緣合之時即能受用,故名為共。
由此四大至以果假故。澁滑等所造是假,四大等能造是實。今言造者,假名為造,非實造也。不可實因而造假果,故地水增時假名造澁滑也。
五十四說至相順生等者,此說有對色等同在一處,此等色性而非無礙。何故色根能共受用?以色等諸共變時,各各隨順而不相違,諸識變時相順生故。
與明相違者,此說暗與明相違也。多人共變木等自他不相礙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自變木等相礙者,如心上暗與明相違。
然淨妙土至如極樂等者。此他受用淨土,其中乃有聲聞異生者,彼但見化,而不能變實淨土也。若聖力加,或大願力,變亦無失。問:此實淨土不共等四句之中,何句所攝?答:本唯佛及菩薩受用,或聖力加,餘亦能用,即不中共共也。如自依處他受用等。
亦在此界至有漏淨土者,菩薩第八變故是有漏也。言外法異生亦不應變者,謂他界外異生不能變此界有漏淨土也。此界四善根等雖是異生,可能變之。此有漏淨土名相淨土,諸佛所變無漏淨土名體淨土,或應為外法悞為諸字。
由此即無至先器成過者。既有當生,即無器成無變之過。
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者,此方三禪等未成有情故。前師意說,此界現居及此界當生者變,故作是難。未成世界,先以一劫成器,後十九劫成有情。世間若壞劫,先以十九劫壞有情,後一劫壞器。
若爾,聖者於梵宮自地等者,凡夫亦必定往。此等既不依持,變之何益?
如大梵變及孤地獄者,如梵王下界時,佛別變為器方得依持,此共中不共也。所居之處欲界同變名為共,自所變器唯自受用故名不共。如孤地獄在山中,欲界器色雖復同變,一類有情見於地獄,亦是共中不共也。問:梵王下來變欲器不?若言不變,如何言共?若言變者,異界異地如何能變?答:此由通力,變之無失。
對法第五至業種隨故者。雖生無色,既未離欲,由有能感欲界器色,業種隨彼第八識變此種故,名變下器,實無現行相分器也。
若言緣種至正義也者,前二師自證緣種,見分受熏,故相分中無種子也。言無色界本識唯緣內種者,此護法師會瑜伽五十一文,彼說無色第八識不緣下外器相也。言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緣種等者,此前二師會瑜伽文也。此師無色實緣下器,疏有二解:初云以無色界無身故,隱下器色不論,但言緣種;二云約自證說,不言緣外器。尋文,可解。此同護月。
不爾便無四分之義者,見緣自證若不變相,即是親證便為量果,何勞第四為三果耶?
繫據縛義至差別義者,有說:縛者,即相應所緣也。法體之上有此二縛差別義,故三界別。問:種子之上有何縛義?答:緣之故,且名為縛。如無漏離二縛故,即非界繫。又解:繫是屬義,諸有漏法法爾繫屬,有差別故。由此種子不隨識繫,不可相例。
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者。答:此同前。煩惱是擾亂義,不可隨識非煩惱性,是體類義故可同無記。又若隨現行即名煩惱,若隨識性可非煩惱。
利根、不還、阿羅漢等。必要利根,方能緣下見舍利弗入涅槃等。問:雨淚等色即是定果,何要聖者有此果耶?答:地前菩薩不生無色,利物少故;自餘凡夫無勝定果。故瑜伽說:聖者得滅定,變此果色,饒益有情。入地菩薩決定不生無色,故唯利根、不還等也。問:豈要滅定方變果耶?答:非要滅定。疏引意者,但是不還等生彼入滅,理非愚法,即是利根,故能起此勝定果色。此意總說下界第八變彼身、器、相、見、別繫、同緣種。
不爾。本識至應非有情者。若令本識所變亦隨心者,即天眼耳。此界身得既無上界本識可隨,即無執持,便應壞爛亦非有情,要依本識名有情故。問:不隨於心相見別繫,當能執持許有情攝,何故令隨下界第八,即云爛壞非有情耶?答:若異界繫是因緣變,有實用故,可許執持名有情攝。若令隨心,即分別變,便同七識。既不執持,故應爛壞非有情也。
若一身中至有增減過者。二界身俱變故,識外別有異界身故,此即增也。第八、不持天眼、耳根,便成壞爛,故是減也。或有解云:眾生有十八界。若下第八、不持天眼、耳根,即十八界外更有餘界,此即唯增。而言減者,文難成也。前解為正。
難一師云等者,此難下有根身中第一師也。此緣他法但似彼根下,此師救也。
於不緣心等由此無妨者,若無實用許變他根,變心無用第八應緣。今既不許變他根亦變心,即無違妨。
色界繫鼻舌依處等者,此師意說,依處與根定不相離,為用依處故亦變根。色界鼻舌二根必無發識之用,為依處故變二根,如無色界。以無根故依處亦無,由此根定不相離,故須變也。色界雖具五根,彼無二識,顯故偏說。
莊嚴身故等者,一、莊嚴依處;二、為受用依處,故變根也。
今此頌引彼長行文者,應為此論錯為頌字。
又色界化生根無處可無者,色界根依可相隨逐。欲界不爾,見身死者餘骸在故,眼根枯陷依處在故。如何前說由用依處亦變似根?
此則不爾故不為例者,色界變依處為莊嚴故要變根者,變他依處但為受用不為莊嚴,今如何須變根?故知不可以色界鼻舌等例。下展轉難,尋文可知。
如生色界至如何會釋者。前師云:色界為受用依處故變二根,彼若無根依定非有者。下會意云:色界二根是自身有情故變,可說根無依亦無變。他依處既非自分有情,何要變他根有?
或借識起者,謂身在上三靜慮,借初尋伺起初靜慮,眼耳身識變上三識名為異地,此唯二識非第八也。法威力者,由持經故,淨肉眼見三千界,上至有頂所有色等。問:此見上界,而下第八不變眼等五識,以何為質?答:此託彼界有情第八所變以為質也。
又大菩薩為五境者,如變魚米等可得五塵,此既由通即上界繫,令下地生皆得見也。
不由定力至下界起者,謂於下界得無色定,不能起彼無色界根。彼無根故,非如通力起上眼耳。問:既云無色諸天佛邊聽法令他得見,如何第八不變彼身?答:但由定力令他見身,即是器攝,非變身也。若據依止,以無根故;非依止故,不可名身。若據積聚,亦可名身,以可見故。
八地已去至無差別者,此說所變二果無差別,不言能變無別,即是慧與定異故。
由此故知至有本質等者。既相離者,第八不緣,即眼識等。緣上下時,據無本質。問:既違下文,理應有質,此託誰耶?答:託他第八所變為質,如前已明。
餘地器至瑜伽五十四者,彼論云:若威德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既云實物,故明第八不緣假也。問:法處色亦五識境,如何唯在法處攝耶?答:第六引生,且隨意變,故在法處。若爾,如五根等亦唯意緣應法處?答:不可為例,根境別故,非意引故。
雖緣無漏遂不相似者,如八地菩薩變魚米等,無漏心引唯是無漏,而第八不緣仍是有漏,故不相似。問:何故第八不緣無漏?答:第八變者皆有實用,若是有漏,變魚米等可無實用;若變無漏,破壞有漏故為不可。
又解:以至處有用故者,此一段文元本不次,此中正以六門明第八識變通定等色,第一正解變漏無漏,何故乃明眼耳等識?是故此文合在天眼耳,非必有本質等。下說何故爾耶?前解天眼耳識有質無質,故次應明相見同繫別繫也。言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繫者,所知即相分也。意說以初禪三識緣二禪等色,相分隨見亦初禪繫。今言三識即眼耳身識,疏中二解,後解為正。有漏五識必須杖質,既是性境,不可隨心。前解且據非必有質,故不正也。問:眼耳得離,境可能緣,依上色身,識合中取,如何上緣?答:下緣身識,不取離借,識依上根,何妨依彼境?問:三識緣上境,託誰為質?有云託自第八所變為質,以同界故,麤細相似,得相依持者,此未必然。上下地殊,麤細既別,何必依持?又准正義,唯言自他第八識變,不言自界,故第四禪、第八所變各異,理不應言託自第八,託他可爾。
又淨土中變五塵者,准三十七唯有四塵,若據淨土林聲說法,即是實聲,故通五塵。
以彼香等生因闕故者,等取味也。以無加行心因能起,故彼香、味生因闕也。問:何故彼無加行因?答:一、由無鼻、舌二識,二、由無香、味種子,三、由無能造四大,故無加行之心,由此定果無香、味也。疏云:又無用故者,上二界中無段食故,不須香、味。
若十地至蜜多聲聞者,此有勝力不同凡等,故皆能變色無色界香及味也。問:俱是廣慧聲聞,何故無色界者不能變香味耶?答:無色界中定慧不均,故彼劣也。
又依體通變根等不者,通力所引天眼耳根,皆有實用能發於識,前來屢明非此所說。今之所問定所變作唯變於塵,依體而論亦能通變根不?由次上所說定唯起塵,諸教論云定變身器,欲明所變諸根不實,故此門中寄問徵也。
設復變作似而非真者。問:若依定力所變根等似而非真,如何論云法處色?答:從種生故,可名實色;不能發識,故似非真。
是平等心者,此釋共立之所以。由離我執心無高下,故身萬億共立毛端。或平等心者即定心,故由定果變身共立。
亦令互相見者,說爾。無色唯定果,色界兼有通,亦令二界天,毛端互相見。
等取華色華香者,華既非堅,所有色香亦暫時也。
亦應不不緣等流色者,雖外器等皆名等流,此中意取華色華香等速滅故。
此中有難,如理應思者。難云:種與現行非定異,種隨現法收;現與種子非定殊,現應隨種法處攝。答:有云:種子因果俱是現,可隨現法收。若爾,現行因果俱是種,應當隨種攝。若云亦有現行不能熏故,不可隨種攝者,即彼伏種子不生於現,如何隨現?又以因果俱現故,種隨現自類之種,因果俱種復如何通?故知不可以因果俱現答也。應正解云:現行易了別,種子隨於現,種子相沉隱,不可現隨種。
極略極逈色者,析根塵等實色為極略,析光影等假色為極逈。
若唯意緣通根塵者亦此中攝者,此第六不與五俱強分別生,所緣根等亦遍計攝。若定心等,雖亦猶緣根塵,此非遍計色攝。
以總從別者,法處名總,餘處名別。以暗從明者,第八名暗,細難知故;六識名明,麤易了故。
如十一切處觀者,即十遍處觀也,謂觀青、黃、赤、白、地、水、火、風并空、識二也。
初隨因緣至五八等者,此等五識同時心所,亦不取第八五數。言隨分別變至七識等者,六七心所并第八五數,唯定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五數既不隨實種,故知八俱五數不入因緣變中。
問:觸等所變至為例亦爾等者,此唯問第二解,第二解中前之七識俱無實用,故難五識所變色等應無礙用。答亦如之。
若瑜伽至不違此文者。瑜伽釋家既許觸等與本識同,即不違前無質礙難。問:彼論既說同識變,所變根種不能發識生現行等,如何名變?答:彼論且約依他相分,從實種故說為實,不言所變亦能發也。
順下第三等者,前之二解俱不說五數變有實用,順下所例王門也。
若第六報心至或有用者。問:報心亦緣心心所法,變五根等豈有用耶?答:此同定心,通於二變。今言有用,且約緣色等說。不爾,八俱五數應有實用,亦報心故。
如定心緣十八界等者,唯緣實五塵因緣變,根及心心所等皆無實用並分別變,無分別智證實真如亦因緣變。問:如菩薩定力變地,金等為何變耶?若因緣變,應從實金種生,云何變地?若言分別變者,金等應無實用。答:此因緣變有實用故。若爾,所變金等為何種生?答:如託色界地等為境而變金者,即以色界業果色種為增上緣,復以上界隨能引定地定果色種為親因緣而生金等。第八地已上菩薩所變定唯無漏,餘定果色或通有漏。既從實種所生,故有實用成因緣變。如瑜伽說:勝定力故,先起大種後造色生。故唯實也。
返顯八俱具有二變者,一念之中心王因緣變,觸等分別變,少同定心,心心王所俱通二種。
此解本是前問等者,意說此中解無為不相應者,根本是前問中心心所等之所等也。
見分取於相應心故等,此結前解。自證復能緣見故者,結後解。但約見分同一所緣者,會後解中違。
其六七識至可應分別者,有漏位中第七無用,六亦通用無用。第六之中比量無用,現可通有用無用。現量之中五俱者,一向有用,定心通用無用。緣色等有用,緣根心等無用,報心通用無用,理准可知。
如瑜伽論至緣狹小境等者,彼論云:於欲界中緣狹小執受境,於色界緣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也。
空識無邊處至執受境等者。問:緣無量境,唯約種說;緣狹小等,唯緣種耶?答:無色無身器,可唯約種明;欲、色有器身,種現通為境。問:瑜伽既云緣狹小執受境乃至無量執受境,今疏所明初等小千界明外器,豈外器等名執受耶?答:有二說:一云、疏主意明內身,因明外器,身、器大、小必相隨故;二云、瑜伽所言執受境者,亦麤外器,領以為境,故名執,非要依持生覺受義。執通二義,如前疏明。二、釋無違。前為正
此亦所立至無不定過者。若對經部上座,亦是指例;若對薩婆多遠,以比量成;若無想等不入宗中,滅定比量,便有不定過耳。
成唯識論義蘊卷第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