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集論述記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
問於不可記事至或一切。
二者至眷屬故。
問薄伽梵至誹毀計我。
述曰:此第三段釋經毀我。雖綜眾經,佛皆毀我,今即所問阿毗達磨經。相謂相狀,以理狀相,非我狀相,故名誹毀。五種相者,謂即所說異相等五。經雖略說此五種相,而未廣釋彼相所因,故寄問端,欲彰經意。
答至過失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總略答,列五失名;後廣別答,釋成五相。今且總答觀執我者,理有五失,由此世多以五相毀。攝受即是堅執義故,或攝領義。
謂異相至解脫過失。
述曰:此列五名,瑜伽第六及六十四,顯揚十。執我有四:一者即蘊,二者異蘊然住蘊中,三者異蘊住離蘊法中,四者異蘊非住蘊中。非異蘊中而無有蘊,一切蘊法都不相應。破彼初三計,即此初三失。破彼第四計,即此後二失。至下當知。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異相過失至異我相故。
述曰:諸所執我皆體常一,然是實有,蘊體非常非一非異,故即蘊我與我相異。成唯識論立比量言:汝即蘊我應非常一,許即蘊故,如色蘊等。又內諸色定非實我,有質礙故,如外諸色。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續故,待眾緣故,如聲、電、光、不相應行。非根餘色亦非實我,非覺性故,如虗空等。此中文總,但言色等非我體相與我相異,而不別說異相所因,故應如前總別量破。
無常過失者至我應無常故。
述曰:瑜伽於此雙設兩徵。若由住蘊應同無常,異蘊無常亦不可得。若我體常,然寄住蘊當現變易皆應不成。諸趣轉易當來變故,苦樂等易現在變故。今此但有初無常難,於中唯有隨所依失。所依五蘊既體無常,我亦應爾。量云:汝所執我應是無常,許依蘊故,如瓶瓫等。
所以者何?
述曰:此義難詳,寄徵重釋。
非所依無,能依有故。
不自在至不能自在轉故。
述曰:執我異蘊住異蘊中,既於蘊等不相關預,便於蘊等無自在轉,故不應觀我有色等。量云:汝我於蘊應不自在,非即住故,如虗空等。又不應觀我有色等,不自在故,如石女兒。瑜伽又言:離蘊有相尚不可得,何况為我之所安住?譬如有言:我實知了石女兒頂繫空華鬘。彼頂既無,鬘亦非有。所依無故,我體亦無。
無身過失至應無身故。
述曰:彼第四計我相異蘊,非住蘊中亦非蘊外。既爾,便成我無身相,由離諸蘊無身相故。由此受想善惡等性受用境界一切皆無,雖蘊希求此相無故。舉身為首,四蘊亦爾。量云:汝我離蘊應無身相,許離蘊故,如兔角等。故論破言:非離色等外,異處有我等。
所以者何至不可得故。
述曰:執我即身,尚不可得。離身計我,理定不成。由無身故,誰是我耶?汝我應非我,無身相故,如虗空等。
不由功用至應解脫故。
述曰:前第四句正破我無,此句設遮我有成失。設有如是邪分別執,離蘊我相,理亦不成。無蘊之我,不假勤勞,應成解脫。
所以者何至任運解脫。
述曰:我不解脫,本為身縛。我既無身縛,任運應解脫,不待勤勇求解脫縛故,由我與蘊不相應故。量云:汝未離縛我,亦應成解脫,無身縛故,如已解脫我。瑜伽及此雖敘四執,設作五徵,仍言除此更無計者,唯遮外道,非破小乘。百論第二、唯識第一同說有三:一者即蘊,四中初計;二者離蘊,即後三計;三者與蘊非即非離,或體非蘊,即住蘊中亦是初計。犢子等宗非四所攝,即蘊之我世間其許,住蘊之我獸主無慙,住異蘊法及俱不住。僧佉等計,如唯識等廣敘宗破。古德多說僧佉、衛世、尼乾若提我為四句,違百論等,復無誠說,未可依敘,且順所宗。
問於五取蘊至幾我所見。
述曰:此第四段我我所別,於中有二:初總問答我我所數,後別問答我所數因。此總問言:於一一蘊計皆有四:一是我、二我有、三屬我、四我在中。如是總成二十句見。幾是我見?幾我所見?今論但以色識二蘊各為四句,例中三蘊四句亦然。何義故成二十句見?由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故成二十。分別者,解釋義。行謂行相,是我我所二種行相。緣謂緣歷,二種行相皆緣蘊故。所謂我所,即我所見。今解釋我我所見二種行相,緣歷諸蘊一一皆有,不別解釋。此我所見從計何蘊我見後生,諸我所見一切皆從我見起故。我見不從我所後起,是根本故。如計色蘊,我有、屬我、我在其中。此三我所,不說從彼何蘊我見之所從起,但總與我同一蘊說。五蘊各四,故成二十。
答至是我所見。
述曰:論主略答我我所數,下釋論師顯此二別。
謂計色是我至是我所見。
述曰:此於五蘊各四句中,初一句皆是我見,所餘三句皆我所見。執我但一,不須為問。我所見既多,故應問解。
何因十五是我所見?
述曰:論本第二問我所數。何因我見蘊各唯一,其我所見有十五耶?
相應我故至不離我所故。
述曰:論主略答,我體一常蘊各唯一,所有多類故成十五,由一一蘊各有三故。法界有情計我通說有五我見,非一有情計有五我。我所不然,一有情計可成多故。
相應我所者至說有彼故。
述曰:下釋論師釋我所相,即初答中我有蘊句。相應者,不乖返相順義。由我與蘊不乖相順,故說彼蘊是我之所。謂我有色乃至我有識者,顯我有蘊遍五蘊生,成五句義。由我與彼相應說有彼者,以相應義釋成我有,如瓔珞等不乖我故。
隨轉我所者至是我所故。
述曰:即初答中蘊屬我句。隨謂隨順,轉謂轉動。由蘊隨我有捨役等,故名隨轉。如僮僕等,故名屬我。色屬我等者,顯遍緣蘊成五句義。若彼由此等者,正釋隨轉屬我之義。舉喻成言,如彼僕[(匕/示)*余],由此君主自在力轉,捨之則藏,役之即行。世間說彼所捨役者,主之臣故,所役捨物是我所故。今蘊亦然,由我捨故息諸事業,由我役故作諸事業。既隨我轉,攝於我故,成我所
不離我所者至隨行故。
述曰:即初答中我在蘊中句。不離者,恒在義。由恒居蘊,故名不離。我在色中等者,顯我遍在蘊,成五句義。彼計實我等者,正釋不離我在中義。由我恒遍處蘊體中,隨行不捨,故名我所,如窟宅等,故我所攝。此上三句,如次即是我瓔珞、我僮僕、我器宇。不別分別我所起處,故成二十。亦分別彼我所起處,成六十五句。謂計色為我、我有受、受屬我、我在受中,如是乃至我有識、識屬我、我在識中。色蘊為我、四蘊為所,是計色我之我所故。蘊各有十二我所見,并我十三,五蘊各然,成六十五。五句我見、六十我所,如計蘊為我有二十句。六十五句計處界等分別行緣,不分別所起,亦分別所起有句多少,因此復生邊見、見取、戒取、邪見,體數多少皆准應知。二十句等八十八說,皆分別起,唯見道斷,從搆畫生,非任運故。唯即蘊計,非離蘊。離蘊計中但總十五是我所見,無計蘊我。
問至了不了耶。
述曰:此即第五明我見緣難執人法。不唯此見,餘邪見等亦能起執。此定實勝,故偏說之。舉此為問,例餘亦爾。事有二種:一者事物有為有漏,緣此為境,我見方生。二者事體通無為,即顯此見迷理事起。問:能緣見,於前事物親所緣境,為了不了?於後事體通親疎境,了不了耶?
答至妄起虵解。
述曰:依初問答,事即依他,我見皆緣取蘊起故。於此事物親所緣緣我見不了,如於繩上妄起蛇解。攝大乘說:繩喻依他起性,蛇喻遍計所執,解喻我見不了,依他起妄見故。依後問答,事通無為,即是依他圓成實性,我見通迷理事起故。於此親疎二所緣境俱不解了,如於繩上妄起蛇解。非唯不了假繩自性,於實四塵亦不能了,故生我見。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於事不至虗妄我見。
述曰:釋師將解不了義喻,先翻顯示於境決了。若依初事,實相即是依他自體,對彼所執稱之為實。相者,體也。若依後事,實相即遍有無為境。若能於此二所緣境決了實相,虗妄我見亦不應生,如實知故。攝大乘說:於繩謂蛇智,見繩了義無,證見彼分時,知如蛇智亂。此中有義,依依他覺遣所執覺,依圓成覺遣依佗覺。所遣二覺,如名所詮,即二性覺,要見真如方了行故。有義,二覺俱所執覺。遣所執覺如說唯識,遣依他覺如遣執識,所取能取先後遣故。不爾,依他便同所執,體亦非有,遣斷同故,後得智品亦應不成。
譬如有人至而起蛇執。
述曰:成上法喻,其文易了。下三性中,當更分別。
忿者至為業。
述曰:六位心所下,釋第五。於中有二:初明十種一分隨惑,後明十種諸分隨惑。初唯是假分位別立,後亦通實剎那義說。成唯識言:初忿等十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無慙等十唯是煩惱等流性故,名隨煩惱。由此論文說一分分,故成差別。成唯識中並名一分,無此一分及分差別。或分為三:初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少隨惑;無慙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惑;悼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惑。初說體業,皆論本文。後重釋文,皆釋師解。依止現前等者,顯所緣境。嗔之一分者,顯所依法。心怒為性者,顯自行相。下皆准知,更不別屬,要對時分現在前境不饒益相心怒為忿。成唯識說: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依時分名對現前。正障不忿,此中不說。下皆准知。謂懷忿者,具發身、語二不善業,多發身表,故言執仗。憤發所依,仗器仗故。八十九說:能令面貌慘裂奮發,名忿。
當知忿等至無別性故。
述曰:此釋論師欲明隨惑多分假有或隨他相,故今總說假立忿等。理實此中有別有性,至下當知。或釋論師釋本論中嗔一分言,明忿等十定是假有,故作是言,不說二十皆是假有。不爾,便違瑜伽等說。
恨者至為業。
述曰:懷怨不捨,謂緣往惡。
自此後者,謂從忿後。
述曰:釋體中文,由忿為先,不捨惡故。此依分位,與忿少別。
不忍者至示饒益事。
述曰:釋業中文。謂結恨者,不能含忍前所忿境,故不能忍他不饒益。八十九說:內懷怨結,故名為恨。餘皆廣說,不能煩引。
覆者至為業。
述曰:此覆行相,恒覆諸罪。故唯識言:於所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今言他舉方行隱藏,以行增時顯自性故。於作罪者顯所覆境,他發舉罪名他舉時。此顯時位,隱藏者是行相。
法爾覆藏至安穩而住。
述曰:此釋前業。覆藏罪者,或近或遠,法爾憂悔,故不安穩。有義此覆唯是癡分,此論說故。又不懼當苦,方覆自罪故。有義貪癡一分為性,恐失名利,覆自罪故。論據麤顯,唯為癡分。如說掉舉,貪分亦爾。
惱者至為體。
述曰:謂追往惡忿恨居先,觸現違緣心便佷戾。
高暴麤言至為業。
述曰:由抱遭故,多發惡業,不能安穩。螫蛆他故,損害處深,說三種業。
述曰:此釋初業高疎暴惡麤鄙惡言,現此凶頑故切心府。
嫉至為業。
述曰:成唯識說:殉自名利,心嫉他榮。今說少人多所起,但說躭利,既懷嫉妬,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能安穩。
慳者至為業。
述曰:成唯識說:躭著財法,不能惠捨。今據麤相,不說躭法。
不捨者至亦恒積集。
述曰:謂慳恡者,心多鄙猥,恡澁畜積,非所用物,亦恒聚積,況堪用者。
誑者至為業。
述曰:謂矯誑者,心懷異謀,詭詐現起不實之事。貪為首故,邪命所依。癡為首故,詐現不實。五十五說,唯是癡分。矯現不實,唯癡增故,成唯識說。故亦有為名而行,矯誑躭利,通愚智略,不說躭名。耶命有五:一現希奇,二說自德,三占吉凶,四高聲現威,五稱所供養。以動人心,因貪所起,故名邪命。
述曰:五十五說唯癡分者,癡相增故。實亦依貪亦有為名,准前應說。
矯設方便至以避餘事。
障正教授至不任教授故。
憍者至為體。
述曰:少年等憍之所恃令心悅者,是憍行相。
一切煩惱至為業。
述曰:謂若憍醉恃少年等,能生一切諸雜染法。今說根本,但言起惑不說起餘。
長壽相者至壽命憍逸。
隨一有漏至自在等事。
述曰:族謂族類,姓謂姓望,色謂妍美,力謂族盛,聰謂易悟,叡謂明敏,寶貨曰財富,縱任曰自在,如是非一,故名等事。
悅預者,謂染喜差別。
述曰:恃少年等而生悅豫,此即染汙喜受之相。由此憍故,令俱心等與喜受俱。故悅豫者,染喜差別。憍慢別者,緣自他身而計勝是慢,不緣他自於法生染是為憍相。又高舉慢相,染逸是憍相。俱舍論言:有餘師說,如因酒生欣舉差別說名為醉,如是貪生欣舉差別說名為憍,故與慢異。
害者至為業。
述曰:哀謂哀矜,口生憂愞。悲謂悲濟,身能拔苦。愍謂愍念,心起饒益。無此為害。或此三種,即害所緣三界有情。或翻不害無緣法緣有情三種。或緣三業三品生類,隨應配屬。或即不害差別三名。嗔害別相,准善應說。
無慙至如無慙說。
述曰:上釋小十,此解中二。貪等分者,從他相說,五十五說體是實有。唯識又言:是彼等流,非即彼性。由此二種起必不善,不善根所增,故說貪等分。於諸過惡不耻自他二行所待,非必緣彼。言不善者,假說通相為二別性。成唯識說:輕拒賢善、崇重暴惡二別相故。翻前慙愧,廣說應知。由於自他無所顧者,不耻過惡,故能生長一切惡行。
惛沉者至為業。
述曰:上解中二,下釋大八。有義:此體癡一分攝,論所說故,惛昧沉重即癡相故。有義:此體非但癡攝,一切煩惱皆無堪任,無堪任者即惛沉故。癡增偏說,非定唯爾。有義:此體別有自性,別說能障毗鉢舍那故。是癡等流說為癡分,如不信等。非即癡攝,隨他相說。然是實有惛沉別相,謂即瞢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今說果行以為自體,癡相迷暗正障無癡。此障輕安,瞢重為相,故非癡攝。心無堪任,生身麤重,故顯揚言:輕說生起身意惛沉。此說相應,不說身相。
掉舉者至為業。
述曰:有義此體貪一分攝,論所說故、憶昔樂故。有義此體非但貪攝,說遍染故,一切煩惱皆不寂靜。不寂靜者,掉舉相故。貪增偏說,非定唯爾。有義此體別有自性,別說此體遍染心故、貪等流故,說為貪分,如不信等。非即癡攝,從他相說。然是實有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今說果行以為自體,不爾便有惑共相失。此別障捨及奢摩他,然實惛悼通障止觀,行相相違今各別說。瑜伽等說惛沉障止、掉舉障觀,依相順障亦不相違。
隨念淨相至心不寂靜。
述曰:此釋前體,理實掉舉緣三世生。但言憶昔順貪戲等者,縱修止等時䇿舉心故,掉舉增說非遍一切。或舉緣過去,令知緣二世皆有掉舉。
不信者至為業。
述曰:瑜伽說此別有實性無癡分者,癡位增故。於善法者,於實不忍、於德不淨、於能不希。翻信應說,由不信故不忍不希,心不清淨非別有體。謂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故不忍等是不信性。若於餘事起忍樂欲,是欲勝解,非此自性。
懈怠依至加行樂欲。
述曰:此釋前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無有善巧勉勵修善希求樂欲。
懈怠者至為業。
述曰:此別有體,如不信說。雖勤作惡、不勤作惡、不作勤修善,亦名懈怠。然懈怠者,多著睡眠倚臥為業,此即懈怠之因果。心不䇿勵是懈怠體,謂懈怠者滋長染法故障修善。於無記事而䇿勤者,於善品中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放逸者至為業。
述曰:謂由懈怠及貪嗔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所有縱蕩總名放逸,非別有體唯依四者,餘法劣故。此障善根遍䇿法故,故增長惡損善為業。
忘念者至為業。
述曰:成唯識云:於諸所緣不能明記,是此自性。有義:此體念一分攝,此中說與煩惱俱故。有義:此體癡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癡分故。癡令念失,非體即念。有義:癡、念各一分攝,二影說故,遍染心故。
不正知者至為業。
述曰:成唯識云:於所觀境謬解為性。有義此解慧一分攝,有義此體癡一分攝,有義此體俱一分攝,一一皆應准忘念說。
不正知至多所毀犯。
述曰:此釋前業於身語心不正觀察,此應止持、此應止犯,此應作持、此應作犯,故多違犯,顯不知能發三業。
散亂者至為體。
述曰:初出體,後辨業。體中有二:初正出體,後因辨六散亂。此即初也。成唯識言於所緣境令心流蕩,今言流散是此自性。有義,此體癡一分攝,五十五說是癡分故。有義,此體貪嗔癡攝,此中說故,遍染心故。有義,此體別有自性,說他分者彼等流故,如無慙等隨他相說。此別自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無別體者,應不別障定。此與掉舉二相何別?掉令易解,亂令易緣,乃至廣說,如唯識所說。
此復六種至作意散亂。
述曰:自下第二汎解散亂,非隨煩惱散亂自性,非五識等一向染故。此初列名,下隨別釋。此中論本更不指示,其釋論文,下當顯指七十七五亂。
自性散亂者,謂五識身。
述曰:五識因中不能入定,假名散亂,非染亂體。辨中邊第三云:出定者,由五識身,當知即是自性散亂。彼意說言:處在定外,名之為出,非由五出。與此文同。或復亦由無功故出,出此唯有漏,通善等三欲色界繫。故第二云:任運分別,謂五識也。由此諸師說佛果位都無五識。
由彼自性至無功能故。
述曰:此釋師解。未至佛果,五識不能入等引位,於內寂定都無功能,名為散亂。非性唯染,佛果便能入等引故。
外散亂者至其心馳散。
述曰:此散亂體緣五欲生,障修諸善,故名為外。不說五境為此亂體。故顯揚論第十八解此散亂云:謂於外五欲憒閙尋思隨煩惱外境界中,縱心流蕩。此通六識相應染亂,或即亂體。
謂方便修至處妙欲中。
述曰:此釋師解,謂起加行修聞思等諸善法時,捨所聞等心馳妙欲。
內散亂者至沉掉味著。
述曰:修止觀位心起惛沉,或時掉舉或時貪著,故不能進。
謂修定者至退失靜定。
述曰:此釋師解。雖修止觀彼皆能障,然止位增故亦偏說。今欲修定,先止住心惛沉遂起,為修舉相掉舉復生,將住捨時復生貪著淨定便失,障內定心名內散亂,此以沉掉及貪為體。顯揚論說惛沉睡眠未著諸定,或即定中諸隨煩惱以為自性,彼意顯示行相順障增睡無掉。此論說修止舉捨障增掉無眠,此依行增唯說三法,彼說通有兼餘隨惑,實不相違。或舉惛沉等意取相應亂,沉等位中亂必俱故,正障定故,餘不亂故。
相散亂者至矯示修善。
謂欲令他至漸更退失。
述曰:釋師解言:欲令他信詐現善儀,惡法既增,善法便退。顯揚論說:依止外相,作意思惟內境相貌。彼後以外相方比內相,名相散亂,非矯示相。意顯相亂通緣外相及矯示也。
麤重散亂者至取相。
述曰:我我所執我慢麤重者,即我見我慢種子。由彼種子在身有故,修善法時於彼俱受見有領納,起我我所慢執受間雜取相。
由我執至永不清淨。
述曰:下釋師解。由三種力,於善品俱樂喜等受見有所領,不正知故執為我等,故所修善永不清淨。此意說言,無漏位受非我執等,執受等故,故成無漏所以清淨。有漏位受我等執,故成有漏永不清淨。我執等流唯說受者,領納所知受相增故。理亦有領,此體即取我見我慢。言我皆能然,恃己凌他故。顯揚唯說我我所者,此為首故,略無我慢。或體即是散亂自性,見慢因故。
執受者至數執異相。
述曰:釋前見慢執受等言。善品受中初起見慢執為我等,名為執受,最初執取領為我等故。於第二時起執著等,名為間雜,與善間故。若數數執為我等者,名為取相,不見是善見我等相。言我能然,餘不能爾,恃己凌他種種相故,即四處中第三處也。此依修大乘法時所有我見等。自下即第一處,斷二乘作意故。然此稍寬,通不定故。
作意散亂者至所有流散。
述曰:顯揚論說:捨大乘心習二乘意,名作意亂,有退滅故。捨勝品定入下劣定,准此亦然。捨二乘定入上乘定,非為散亂,有勝進故。此文雖總,義與彼同。或顯揚說:決定趣入若不決定,數數捨下數數趣上,復更退下後更修上。此論亦說為散亂體,心不定故。有說:此以三慧為體,作意俱故名作意亂。有說:唯以散亂為體,由散亂故有所捨入。依謂所依,入謂趣入,先依後入捨入別故。
謂依餘乘至發起散亂。
當知能障離欲為業。
述曰:據實散亂通障定慧,偏說障定故障離欲,成唯識說障定慧故。
謂依隨煩惱性散亂說。
述曰:釋師解業,非六亂業,唯初自體隨亂之業。六散亂相違,如中邊抄會。此六散亂,應以諸門分別。此二十種,皆有別障。成唯識說:忿、恨、惱、嫉、害,嗔之一分所障,不忿等無嗔所攝。覆、誑、諂三,貪、癡一分所障,不覆等無貪、癡所攝。若有說覆唯癡一分者,所障即唯無癡所攝。慳、憍二法,貪之一分等,所障即唯無貪所攝。無慙障慙,無愧障愧,惛沈障安,掉舉障捨,不信障信,懈怠障精進,放逸障不放逸,忘念障正念,不正知障正知,散亂障定。忘念等三別境之分,與餘不同。此中文略,不說別障。此略以二十門分別:一、增減廢立,二、依處不同,三、假實義殊,四、俱生分別,五、自類俱起,六、諸識有無,七、諸受相應,八、別境俱轉,九、本惑所攝並起,十、三性分別,十一、三界成就,十二、上下相起,十三、上下相緣,十四、學等所攝,十五、見所斷等,十六、迷緣障相,十七、有無事緣,十八、有無攝境,十九、名事所緣,二十、有異熟等。一、增減廢立者,成唯識言:雜事等說諸隨煩惱,非唯二十。說二十者,一、非煩惱,二、唯是染,三、行相麤。此餘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故說二十不減不增。二、依處不同者,五十五說依處有九:一、展轉共住處,依生忿恨;二、展轉相舉處,依生覆惱;三、利養處,依生嫉慳;四、邪命處,依生誑諂;五、不敬尊師,依之生憍;六、不忍處,依之生害;七、毀增上戒,依之生長無慙無愧;八、毀增上心;九、毀增上慧。依此二處生餘八種,心慧皆有止、舉、捨相。毀止相門依生惛沈,毀舉相門依生掉舉,毀捨相門依生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及不正知。三、假實義殊者,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慙、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掉舉、惛沈、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如前已說。四、俱生分別者,皆通二種,隨二煩惱勢力起故。五、自類俱起者,忿等初十定不俱生,行相麤猛各為主故。無慙、無愧遍不善心,與餘十九定得俱起。惛沈等八遍諸染心,與餘十九互相應起。五十五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六、遍染者,依別義說,非實能遍,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麤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故說遍通三義,名遍染心。五十八說邪欲、勝解及此大八。十、遍染者,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麤細,無記、不善遍通二義,名遍染心。此論第七說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五種遍染心者,解通麤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無記、不善通四義故,名遍染心,皆非實遍。忘念等三別境分者,不遍染心。癡分等者,遍染心起,故知大八名十九俱。六諸識有無者,非第八俱。大八容與第七識俱,忿等十種行麤動故,無慙無愧唯不善故,一切皆容意識俱轉。五識唯有無慙等十,小十麤故,非五識俱。此依正義,唯識第四說遍染心。更有三師,如彼廣說。七諸受相應者,中二大八容五受俱,忿等七種喜憂捨俱,諂誑憍三四俱除苦。有義,忿等七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故。八別境俱轉者,二十皆與別境五俱,染念染慧癡分俱故。念亦緣現前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忿念俱。染定起時,心亦𮜒擾,故定亂俱。九本惑並起者,中二大八十煩惱俱,小十定非見疑俱起,麤細別故。忿恨惱嫉害嫉容癡慢俱,非貪恚並是嗔分故。慳癡慢俱,非貪恚並是貪分故。覆諂誑三,貪癡慢俱貪癡分故。十三性分別者,小七中二唯不善攝,諂誑憍三,惛沉等八亦通無記。十一三界成就者,小七中二唯欲界有,諂誑欲色,憍及大八通三界有。十二上下相起者,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若生上地起下後十,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十三上下相緣者,中二大八下亦緣上,忿等小十有義不緣,行相麤近,不遠取故。有義嫉慳憍容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大八諂誑,上亦緣下,憍不緣下,非所恃故。十四學等所攝者,二十皆非有學無學,彼唯淨故。十五見所斷等者,後十唯通見修所斷,前十有義唯修所斷,有義亦通見修所斷,隨二惑起故,緣見等生故。十六迷緣諦相者,二十皆通迷緣四諦,或總或別,如煩惱說,隨彼生故。此中有義,忿等前十非親迷諦,行麤淺故。有義嫉慳憍害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十七有無事緣者,忿等初十唯緣有事,要託本質方得生故,餘通二種。十八有無漏境者,中二大八通緣二種嫉惱憍害,有義亦緣無漏為境,有義唯緣有漏為境,餘亦唯緣有漏本事。十九名事所緣者,中二大八通緣二種,忿等六種唯緣於事嫉慳憍害,有義但緣各別事境,行相淺故。有義亦緣名事為境,於勝地法生嫉等故。二十有異熟等者,忿、恨、覆、惱、嫉、慳、害、無慙、無愧九唯有異熟,唯不善故。餘十一種通無異熟,通二性故。此中略依唯識第六作分別。所餘義門,如瑜伽論第一、第八及五十五、五十八、六十二、八十九,顯揚第一、此下第六,五蘊論法蘊足等,皆當廣說。
睡眠者至為體。
述曰:解心所中,下第六位不定心所,文別為三,尋伺二法業合說故。此睡眠中,初略體業、後廣體業,此略釋體。睡因緣者,能生因緣。愚癡分者,依纏蓋性隨他相說。心略者,顯自性令心略故。顯揚論言:略攝於心不自在轉。成唯識說:令不自在昧略為性,謂睡眠位身不自在,心極昧劣一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寤時,寤時行廣此輕略故。令不自在者,意顯睡眠非無體用,此唯說略不別說昧。愚癡分言雖唯染分,意顯昧義,故下釋言為別於定但無身果,不說能令。
或善至為業。
述曰:此有四位至下當知,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睡因緣者至串習睡眠。
述曰:釋體中文顯睡因因義,略有五因:一羸疲。二疲倦行役所生。三身分沉重疾病所致,或性惛沉。四思惟闇相捨諸所作,寂靜閑悶無禪樂欲。五曾數此時串習睡眠。
或他呪術至凉風吹等。
述曰:此釋睡緣,文略有三:一呪術所引、二神力所引、三凉風所引等。言顯示溫處所引、鬼等所引。
愚癡分言,為別於定。
述曰:雖愚癡分唯染非餘,顯善等睡尚常,皆性暗昧,故別於定。定行雖略,明證法故。或依纏蓋說癡分言,不爾善等應有癡俱,釋師且依別定為論。
又至非定癡分。
述曰:釋業中文。初通三性。前言癡分,恐言唯染,故說善等。
時者至餘分。
述曰:此第二位夜分中分應睡眠時,或是夜中分應睡眠分初後夜等,名為非時。
應爾者至謂所餘分。
述曰:此第三位所許時者,佛開許時。設復非佛所開許時,為病為調皆名應爾。應作睡故,不應翻此。
越失所作至性睡眠說。
述曰:此第四位多樂睡者,所作事業並皆越失。此依隨惑染睡眠說,非善等睡。由聞思等所引睡眠不越失故,顯此作業非通一切。
惡作者至為體。
述曰:文勢有二,如睡眠說。樂、不樂者,依情欲說。應作、不應作者,依宜、非宜說。愚癡分者,依纏蓋性,隨他相說。心追悔者,正顯行相。顯揚論言:悵怏追戀,為悔體故。惡作是因,悔體是果,果說因稱,立惡作名,惡惡所作,方生悔故。正理師言:惡作是猒,應通三性,或前省察諸心、心所。今義釋者,惡作即猒,善猒無貪,惡猒嗔分;無記即欲,於不作中生欣樂故。然說惡作通三性者,依總聚說,或從果名。又釋惡作即悔之境,能惡所作即是悔故,悔前惡作即是境故。又釋惡作,善者是愧,不善者無慙,無記者是慧。又釋惡作,三性皆慧,簡擇所作,方生悔故。如唯識疏具廣分別。應作、不應作者,應作是惡事,應起悔故;不應是善事,不應生悔故。又應是善事,善事應作,翻生悔故;不應是惡事,惡事不應作,可生悔故。雖作二釋,何相未周?無記之悔,二中何攝?今正釋者,三性諸法可生悔者,名為應作,時不宜故;不可悔者,名不應作,悔修下善等所時宜故。釋論不解,故今略釋。
或善至為業。
述曰:此有四位:一通三性,二了未了,三此餘處,四能障礙障心住故。顯揚論說:障奢摩他名障心住。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樂作者至如其所應。
述曰:釋體中文,由本情欲樂作所作,後生追悔。或為他遣及煩惱逼,情雖不欲而作所作,名不樂作後生追悔。如所應者,顯由他引通起三性,煩惱駈逼多造不善。或隨所應皆通三性,遠因方便煩惱逼故。如二種愚發三種業,貪飲食等起無記業,諸無漏業非由惑力,有漏業者皆悔境故。或隨所應,顯樂不樂皆通三性。樂中文略不說無記,應作業易略而不論。
愚癡分者,隨煩惱所攝。
述曰:顯依隨惑說愚癡分,非為盡理通三性故。下釋作業。
應爾者至於非處。
述曰:應爾,謂惡事等應生悔處,不應翻此體中應作等時宜不宜,故與此別。或隨所應三性等法,即於作處而生悔者,名為應爾,於是處故。餘處悔此,名不應爾,於非處故。成唯識言:有義此二唯癡為體。有義此二染癡為體,淨即無癡。有義睡以思想為性,惡作亦以思慧為性。如實義者,各別有體,行相別故。隨他相說,名癡分等。
尋者至為體。
述曰:自下第三合解尋伺。初辨二體,後辨二業。依慧思者,顯尋所依。意言者,顯遍緣境,意言境中遍尋求故。此中有三釋:一者從喻,意及相應法能取境界,似言說故;二者從境,言謂音聲,唯意取故;三者從果,唯意能起言說名故。雖相應法亦得此名,意識是主,但說意言。意言境中能尋求者,尋遍緣故。令心麤者,尋之行相於意言境令心麤轉,是尋相故。上論本文,下釋師解。
依思至意言分別。
述曰:依思之尋不能推度,非簡擇故。依慧之尋即能推度,非思惟故。依二位別,故須依二。應逆次第配思及慧,思不推度,慧推度故。故顯揚云:思能造作,慧起推求。逆次第者,性相求故。追求諸境而在意言為分別者,尋之行相。
伺者至為體。
述曰:麤細有異,餘與尋同。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依思至意言分別。
述曰:倒配次第,如尋應知。伺察諸境而在意言,為分別者伺之行相。
如是二種至為業。
述曰:此論本師第二解業。成唯識說尋伺俱,以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為業。所依即身,通五蘊故。俱依思者,身心位安,不深推度故。俱依慧者,身心位不安,深推度故。瑜伽第五說:尋伺體者,不深推度所緣,思為體性;若深推度所緣,慧為體性。
尋伺二種至建立差別。
述曰:釋論師解:尋伺俱依思慧為性,俱能遍緣諸意言境,俱深推度不深推度,俱令身心安不安住。如是行相相類難知,故以麤細分二差別。瑜伽第五尋伺二種七門分別嗢拖南曰:體所緣行相,等起與差別,決擇及流轉,略辨相應知。一體性者,不深推度俱思為體,若深推度俱慧為體。二所緣者,依名句文義為所緣。此論所言尋求伺察意言等者,言謂言說,名等所依所緣境即彼三所詮義也。三行相者,於此所緣尋求行是尋,伺察是伺,行即見分。四等起者,能發語言成唯識說。有義唯有漏即無漏語言,非二所發,此唯有漏。有義通無漏,在因非果,唯佛語言非二所發。五差別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等,至後當知。六決擇者,若尋伺即分別耶?設分別即尋伺耶?諸尋伺必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所餘三界諸心心所望出世智,皆是分別而非尋伺。准此尋伺唯是有漏,不爾應成四句分別,下料簡中當更解釋。七流轉者,那落迦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何相應、何所求、何業轉?傍生、餓鬼、人、欲界天、初靜慮者為問亦爾。地獄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常求脫苦嬈心業轉。一分鬼界尋伺亦爾。此據多分,理實亦與捨受相應。有義,彼苦以憂名說,在意識故。如唯識論第五卷說:傍生、人趣、大力餓鬼所有尋伺,多分慼行、少分欣行,多觸非愛境、少觸可愛境,多引苦、少引樂,多憂相應、少喜相應,多求脫苦、少求遇樂嬈心業轉。欲天尋伺,多欣行、少慼行,多觸可愛境、少觸非愛境,多引樂、少引苦,多喜相應、少憂相應,多求遇樂、少求脫苦嬈心業轉。初靜慮天所有尋伺,一向欣行、一向觸內可愛境界,一向引樂、一向喜相應,唯求不離樂不嬈心業轉。廣如彼說。此四略以十六門分別:一彰假實,二自俱起,三諸識有,四受相應,五別境俱,六善俱起,七本惑俱轉,八隨惑相應,九三性分別,十二善所攝,十一二無記有,十二三界所繫,十三上下相起,十四上下相緣,十五有學等攝,十六見所斷等。一彰假實者,尋伺唯假,惡作、睡眠有義是假、有義是實,取實為正。二自俱起者,尋伺二法必不相應,麤細異故。依於尋伺有染離染立三地別,不依彼種現起有無故不雜亂。如唯識樞要說皆悔眠俱,悔眠二法亦得俱起。三諸識有者,四皆不與七八識俱,四皆定與第六識俱。有義,尋伺亦五識有,五十六說有尋伺故,此第二說七分別中有任運故。有義,尋伺唯意識有,瑜伽第一說是意識不共法故,如前所引喜憂俱故。五識中說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任運分別略有二種:一五俱意識相應尋伺,瑜伽說為意不共法;二即五識,此說任運即是五識,故非五俱,以此為正。四受相應者,有義,惡作憂捨相應,睡眠喜憂捨受俱起,尋伺憂喜捨樂相應。有義,此四更增苦受,意有苦故,許地獄中亦有眠故。五別境俱者,四皆五俱,不相違故。六善俱起者,悔眠十俱,除輕安故;尋伺皆俱,通定有故。七本惑俱轉者,悔唯癡俱,貪等細故;餘三十俱,行不乖故。八隨惑相應者,悔後十俱,餘各為主故;餘三二十俱,行容順故。九三性分別者,皆通三性,無記業中亦生悔故。十二善所攝者,有義,悔眠唯生得善,行相麤鄙及昧劣故;尋伺通二。有義,悔眠亦加行善,聞思位中有悔眠故,此說為正。十一二無記有者,眠尋伺三皆通染淨二無記攝,惡作非染,解麤猛故。有四無記:一異熟生,二威儀路,三工巧處,四通果。悔唯中二,眠除第四,尋伺除初,此依業果異熟生說。法執等類亦是初者,隨應具四。十二三界所繫者,悔眠唯欲,尋伺亦通初靜處有,餘界地法皆妙靜故。十三上下相起者,悔眠生上必不起下,尋伺上下亦起上下,此依多分非盡理說。色界中有悔修定故,由此生上有起下悔。或前義,正中有位俱無容起故。十四上下相緣者,下上尋伺能緣上下。有義,悔眠不能緣上。有義,此二亦得緣上悔修定故,夢曾更故後說為正。十五有學等攝者,悔非無學,餘通三種,順彼有故。十六見所斷等者,悔眠唯通見修所斷,見力起故。若已斷故名非所斷,即無學眠非所斷攝,尋伺皆通見修所斷。有義,尋伺唯是有漏無非所斷者,彼因果故。有義,尋伺亦無漏,顯揚第二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又說正思惟令尋求等故,十地第一說正思惟言說因故。未究竟位於藥病等未能遍知,為他說法必假尋伺,非如佛地無功用說,故此二種通因無漏。引證會違,如唯識第七卷說。此四不定,如瑜伽論第一、第五、第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七十三、八十九,瑜伽釋第一,顯揚第一、第二,十地第一,此論此處及第二、第十五蘊論,唯識第七,隨應廣說。其緣諦相有無事緣,有無漏境名事所緣,有異熟等皆應准思,恐煩且止。
復次至為業。
述曰:隨別解釋諸心所中,大文有三,此即第三釋善染法共相作業。善法強勝,斷鄣染為業;染法迷境,障善為業。此論本文,下釋師解。
如信慙等至及無慙等。
貪等煩惱至令不生故。
當知忿等至亦爾。
述曰:釋前隨惑能障之業。忿障不忿,乃至惡慧能障善慧,如前已說。顯揚第四云:慈體無嗔,悲體不害,喜體不嫉,此三皆是無嗔一分。捨以無貪無嗔一分為體。今釋論師以別障法相隱難了,說通所障為彼別障,以慈捨等法為忿等所障,令生猒故。不爾,便違顯揚等說。如上所明六位心所,雖一一位已別解釋,然未總集一處聊簡,及所未明今當總說。且總略以五門分別:一增減不同,二體數多少,三起位無有,四界地短長,五與心一異。
一、增減不同。瑜伽第五十五、顯揚第一、唯識第五等。五蘊論、百法論並說五十一,謂五遍行、五別境、十一善、六煩惱、二十隨煩惱、四不定。瑜伽第一說五十三。前所說中隨惑增二,謂邪欲、邪勝解,依此論中說五十五。根本煩惱增說四種,皆同初說。瑜伽六十二說隨煩惱有十八種,謂諂、誑、憍、詐、無慙、無愧、不信、懈怠、忘念、不定、惡慧、慢、緩、猥雜、趣向前行、捨遠離軛、不敬學處、不顧沙門、唯希活命、不為菩薩而求出家。八同前說,更增十種,并前所說總六十三。瑜伽八十九說諸隨煩惱有七十種,謂貪、嗔、癡、忿、恨、覆、惱、嫉、慳、誑、諂、無慙、無愧、慢、憍、放逸、傲、憤發、矯詐、現相研求、以利求利、不敬、惡說、惡友、惡欲、大欲、希欲、不忍、躭嗜、遍躭嗜貪、非法貪、執著惡貪、薩迦耶見、有常見、無有斷見、貪欲、嗔恚、惛沉、睡眠、掉舉、惡作、疑、𧄼瞢、不樂、頻申食、不知量、不作意、不應理、心下劣、抵突、諀訿、不純直、不和輭、不順同分、欲尋、恚尋、害尋、親里尋、國土尋、不死尋、輕懱尋、家勢尋、愁歎憂苦。隨煩惱等二十九種,同前所說,更增四十一。法添六十三,總一百四。雖法蘊足,雜事品中說七十三諸隨煩惱,非大乘義,故略不敘。百法論等說五十一者,菩薩地說,初地菩薩成十百法。百法門者,謂識有八、心所有五十一、色有十一、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無為有六。雖心所等更有眾多,依初地證說五十一。瑜伽第一說五十三者,說四無為,除不動想、受。由別境染分為障處深故,說忘念等隨惑所攝。由此瑜伽說十隨惑,遍通麤細二性染心。百法等中以遍行等通三性法,各別有位,不說為隨。忘念、惡慧、散亂三種癡分等者,說為隨惑,非別境分。又設此三是別境分,染念能障念根、念力、念支、正念,其染定分障四神足、定根、定力、定支、正定,其惡慧分障四念處、慧根、慧力。擇法、正見為障處深,所以偏說。欲解不爾,故不說之。又對法說五十五者,無邪欲解,義同前說。本煩惱中惡見行相,以各增猛損害處深,為令生猒別開為五。然百法等以深推求,俱染慧分總合為一,開合雖別而不相違。六十二中增說十種隨煩惱者,彼自說言:不信、懈怠增上力故,當知發起四種隨惑:慢、緩、猥雜、趣向前行、捨遠離軛。又由忘念、散亂、惡慧增上力故,當知發起三種隨惑:不敬學處、不顧沙門、惟希活命、不為菩提而求出家。由此准彼,不定即是散亂差別,矯詐即是誑諂差別。故六十二所增十種,即二十中七種分位。八十九中所增四十一種隨煩惱者,五是隨煩惱分位,三十六是等流。五是隨分位者,謂現相、不純直二諂誑分位,𧄼瞢、頻申二種是睡眠沉分位,不作意一種放逸分位,三十二種根本煩惱分位,隨其所應諸隨煩惱等流。一十八種是貪分位,謂研求、以利求利、惡欲、大欲、希欲、躭嗜、遍躭嗜、非法貪、執著惡貪、不樂食、不知量、不應理、欲尋、親里尋、國土尋、不死尋、家勢尋。七是嗔分位,謂憤發、惡說、不忍、抵突、諀訿、恚尋、害尋。五是慢分位,謂傲、不敬心、下劣、不和耎、輕蔑尋。一是貪癡分位,謂惡友。一是貪嗔癡分位,謂不順同分。四是受分位,謂愁歎憂惱,隨其所應諸有隨煩惱等流。由此義故,唯識又言:善可對除諸隨煩惱。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何故六十二唯說十八諸隨煩惱,更不說餘?彼論自說三處違犯,故唯爾所。一同住處起初四種,二犯戒處起無慙無愧,三犯心慧學處起所餘種。不信懈怠依俱犯起,忘念散亂依心犯起,惡慧依慧犯起,餘慢緩等由五所起,如前隨惑等流中說,亦通心慧依二犯起。八十九中唯說七十諸隨煩惱,不說餘者,五十八若在欲界說,依十二處轉故,謂執著惡行處起貪嗔癡,乃至第十二眾苦所集處起愁歎憂苦,廣如彼說,故唯七十不減不增。雖心所法有此眾多,依初地所證五十一為正。此論雖說五十五種,體非增益,故不相違。
二體數多少者,有義,五十五諸心所中二十七是實,謂遍行別境各有五種。善法有八,除不放逸、捨及不害。根本煩惱五,除五惡見。隨煩惱四,謂無慚、無愧、不信、懈怠。餘二十八皆是假有。有義,此中三十二法體是實有,隨煩惱中加掉舉、惛沉、散亂三種,不定、悔、眠,餘二十三皆假有。說實有者,各別種生,離他有用,別有行相,隨其所應,實與識俱轉,實聖道所斷。說假有者,隨其所應,或別或總,依他施設,無別種生,離他無實用,無別實行相。瑜伽一說邪欲勝解至自說苦者,如此一切隨其所應,或隨所依實有體法前後分位,或一剎那義假安立。
二、起位有無者,今依此論,五十五心所中略為六例:一者、有五法起,一必五俱,謂遍行五。二者、有九法起,一必六俱,謂別境五、不定四。隨一起時,必有遍行故。遍行既遍,一切心中下應皆說。三者、有九法起,一必十四俱,謂無明及惛沉等八大隨煩惱,此九必俱故。四者、有二十一法起,一必十五俱,謂十善法,除輕安及貪、慢、疑、五見、諂、誑、憍。善起十必俱,貪等染法隨一起時,必有無明、八大隨惑故。五者、有三法起,一必十六俱,謂輕安、無慚、無愧。輕安起必十一善俱,無慚、無愧此二必俱,并無明、八大隨惑故。六者、有八法起,一必十七俱,謂嗔、忿、恨、覆、惱、嫉、慳、害。隨一起時,必有無明、無慚、無愧八大隨惑,遍行五故。此依正義,准成唯識說決定俱。定不俱者,一切善法定不與三十染法俱,貪定非嗔、疑俱,嗔定非見、戒取、覆、誑、諂俱,慢定非疑俱,疑定非五見俱,五見展轉定不俱。忿等初十自定不俱,亦定不五見、疑俱,忿、恨、惱、嫉、害定非貪、嗔俱,憍定非貪、嗔、慢俱,尋定非伺俱,悔、眠定非輕安俱,悔除嗔、癡、邪見定非慢等七本惑俱。論雖說九,非決定故。悔定非忿等,少十俱。此依唯識所說。決定不相應者,此所除外,容得相應。若依五十一及五十三心所說,即必定。應說頌言:五法五俱起,九法定十四,二十一十五,三法起十六,八法十七俱,是心所相應,智者應當學。
四、界地短長者,界謂三界,地謂十地。三界短長者,五十五心所中,欲界具五十四,除輕安。有義:具五十五,前說為正。色界有四十三,無色界有三十九。十二法唯欲界繫,謂嗔、忿等七;無慚、無愧及悔、眠二法唯二界繫,謂諂、誑;十八法唯三界繫,謂九根本或憍、八大隨煩惱;三唯二界繫及不繫,謂尋、伺、輕安;二十法三界繫及不繫,謂遍行別境,善除輕安。諸經、論等具有誠文,易不煩引,如唯識疏。十地短長者,理趣等經說:一、淨觀地,二、種姓地,三、第八地,四、具見地,五、薄地,六、離欲地,七、已辦地,八、獨覺地,九、菩薩地,十、如來地。此說三乘共行十地攝法周盡,漸悟、頓悟,定、不定姓,皆此攝故。非唯一乘所行十地,唯聖非凡,因非果故。初二地中略有二釋:有義:淨觀地唯在聲聞解脫分位及順決擇分前三位中,種姓唯在世第一法。有義:淨觀地唯在解脫分等,未為諦觀,種姓未定,但淨修心觀身、受等,名淨觀故;種姓通在順決擇分燸等四位中,至此位中,種姓方定,不可轉故。第八地謂預流向,即住見道前十五心迴向果中,從阿羅漢向前數故。具見地者,謂預流果,具足見道十六心故。薄地謂一來果,已於欲界九品惑中能倍離欲,斷六品故。離欲地謂不還果,決定全離欲界惑故。已辦地謂阿羅漢果,生已盡,梵行立,所作辦,無後有故。獨覺地謂麟角部行一切獨覺。菩薩地謂十二住。如來地謂在佛位。淨觀地中具五十五,其種姓地、第八地具。見地、薄地唯有五十一法,除邪見、疑、見取、戒取。成唯識言:加行位中分別二取皆已伏故。離欲地唯有四十法,前所除外又除十一:嗔、忿、恨、覆、惱、嫉、害、慳、無慚、無愧、悔。已辦地、獨覺地唯成就二十四法,前所除外又除貪、慢、疑、身邊見及諂、誑、憍八大隨惑。前所除者皆煩惱障、若所知障,八位皆具五十五法,由此聖教說有彼習。菩薩地中十二住者:一種姓住,謂住菩薩本性種姓;二勝解行住,從初發心乃至初地,已後十住各是一地;三極喜住,亦名淨勝意樂住;四增上戒住;五增上心住;六覺分相應增上慧住;七諸諦相應增上慧住;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慧住;九無相有功用住;十無相無功用住;十一無礙解住;十二最上成滿菩薩住。其初二住皆具五十五,此說頓悟。若漸語者,隨何位入所具多少,如本住說。雖華嚴經第十卷十住中言:除滅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正法。緣起經言:無明有四:一共、二不共、三纏、四隨眠。外法異生所有諸業,我說皆以此四為緣。內法異生若放逸者所有諸業,我說皆以三無明為緣。不放逸者所有諸業,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成唯識論第九卷言:資糧位中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未能了能所取空,多住外門證菩薩行。故於二取所引隨眠,猶未有能伏滅功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又加行位唯能伏除分別二取一切皆盡,不說十住一切煩惱皆悉能斷。但可應同緣起經說,因邪教友不共相應四種無明及此伴類,十住中伏行相麤故,自分別起發分別業四種無明等,乃至煗位方能伏盡。不爾,便違唯識等說,亦非內法一切異生一切無明悉皆不起,故知但應如前分別。其第三住乃至第九住中皆具五十一,除疑、邪見、見取、戒取,此中所無皆通煩惱所知障。雖說有餘諸煩惱等,故意力有,非不能除。雖說四地斷身見等,此說少分,非一切無。餘三種中具三十五法,前所除外,又除嗔及邊見、少十隨惑、無慚、無愧、惡作、睡眠,其貪、慢、癡、身見及八大隨惑,第七識俱法執有故。此說尋伺遍無漏者,若說尋伺唯有漏者,彼三住中唯有三十三法,其佛地中唯有二十一法。如上說有,皆說現行可得起者,不說種子。若說種子,義不定故。斷不起義,前六位中各已別釋,故今但應說具不具。
五、與心一異者,唯識第七自問答言:諸心所法為離心體有別自性?為即是心分位差別?若離心體有別自性,便違五教;若即是心分位差別,便違三教。若依世俗,應說離心有別自性,以心勝故,說唯識等皆無有失。若依勝義,心所與心非即非離。今依初勝義,王臣別故、行相差別故、有無異故,不可定即;幻事性故、難了知故、依緣起義皆可同故,不可定離。第二勝義,事差別故非定即,理無二故非定離,又因果性非定即離。第三勝義,中詮有異故非定即,自無異故非定離。第四勝義,內證所知心言俱寂,心所與心非即非離。
述曰:釋心所中,自下第三解善染心所共相作業。於中有二:上來論本,下釋師解。善法力強,稱斷所治;惡法性劣,名障能治。又善法可欣,與能斷稱;惡法可厭,與障道名。問:以善違於惡,即言斷惡種;以惡違於善,應言斷善種?答:善能證理勝順益,稱斷於惡種;惡法不證理損害,不能斷善種。
如信慚等至令不生故。
述曰:此釋別義。前雖總舉,未別指示。今指善染各別治障,令法分相各如自名,說障治法。
當知忿等至對治亦爾。
述曰:善中總舉斷自所治。染中分二,根本已說。此說隨障,唯如自名各障自善。今言忿等能障於慈,據其通障。顯揚第二說:慈是不害,悲是無嗔,喜是不嫉。正障慈者,即害隨惑。言忿能障,說是嗔分。據通障等,亦不相違。此等如名,可自體攝。如成唯識第六卷說:
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四
述曰:論本第二問答十四不可記事。六十四說有四因緣皆不可記:一者無故,謂有問言:我於諸蘊異不異等。二者引無義故,如昇攝波葉喻經說:我所說法爾所未說,彼法不能引義利故。三甚深故,謂有問言:我是有耶?此不應記,勿彼執我即離蘊故。問我意耶?亦不應記,勿於世俗言說士夫起損減執。如來死後為有無等,皆由甚深不可記別。四法爾故,問言:真如於一切法實異不異耶?此不可記,法相法爾不可定故。有此等問,皆應答言:但言佛說此不可記。復有四因佛說不可記:妄宣說故、不如理故、引無義故、諍論依故。此十四種不可記事,當初四中無故不可記,當後此四中初二不可記。又處處說有四種記:一應一向記、二應分別記、三應返詰記、四應捨置記、十四當此捨置記攝。云何復名不可記耶?但言佛說此不可記。非為不記名不可記,但應捨記名捨置記,如涅槃經三十五說、大智度論涅槃三十九、俱舍第十九廣說。十四不可記事者,一我及世間俱常、二無常、三亦常亦無常、四非常非無常、五我及世間為有邊、六無邊、七亦有邊亦無邊、八非有邊非無邊、九如來死後為有、十非有、十一亦有亦非有、十二非有非非有、十三為命者即身、十四為命者異身。此中常等是常見,無常等是斷見,我後生故、計後無故。有邊等四皆是邪見,不計常斷故。死後有等是常見,非有等是斷見。身與神異是常見,身與神一是斷見。神者是我,身神異故。由身雖死而神不滅,故是常見。斷見翻此。此中常見攝三見全、四見少分,斷見亦攝三見全、四見少分。如是邊見總攝十見,邪見攝四見全,身神一異應我見攝。今意欲問死後常斷,我見後起故成邊見,不問死後我之有無,但是我見故。答:自性是二見攝,依我見生故、執我為勝故、隨順執戒故。由此餘三見,皆是眷屬攝。若展轉相資,五見俱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