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尼止持會集
毗尼止持會集卷第七
毗尼止持會集卷第七
第十九賣買寶物戒
若比丘,種種賣買寶物者,尼薩耆波逸提。
第二十販賣戒
若比丘,種種販賣,尼薩耆波逸提。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時䟦難陀在拘薩羅國,道行往一無住處村謂此村無有僧伽藍,至村中已,持生薑易食而去。時舍利弗亦遊行至此乞食,至賣飯家,彼即索價,報言:居士!勿作此言,我等所不應。時彼人言:向者䟦難陀以生薑易食而去,云何不應?又舍衛城中有一外道,得一貴價衣,持至僧伽藍貿易。䟦難陀言:明日來彼,善能治衣。即其夜浣故衣,擣治光澤如新,晨朝易之。外道得衣,還所止園中,示諸外道中有智慧者,語言:汝為彼所欺,汝是新衣,廣大堅緻,此是故衣,但擣治光澤如新耳。此外道即持衣欲相還,䟦難陀不允,外道譏嫌。諸比丘聞知,白佛結戒。由非法貪,制斯學處,乃初篇盜根本種類。
釋義: 律云:種種販賣者賤買貴賣曰販,以時易時、以時易非時、易七日、易盡形壽、易波利迦羅。以非時易非時、易七日、盡形壽及時等,乃至以波利迦羅易時非時等賣者,價直一錢。數數上下,增言直三錢、五錢。買亦如是。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種種販賣,得者捨墮, 不得突吉羅。
此戒捨懺還物等法,於作持中明。若捨竟不還等,得罪如上。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有貪利心,二、是販賣,三、販賣已成。
兼制。 比丘尼,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與五眾出家人貿易。自審定不相高下如市易法。不與餘人貿易餘人謂外道及在家白衣等。若使淨人貿易。若悔者應還。若以酥易油。以油易酥。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僧祗律云:若自問價,若教人問價,若自上價,若使人上價,若自下價,若使人下價,作不淨語時,越毗尼罪;得時,捨墮。 若肆上物先有定價,比丘持直來買,置地時,應語物主言此直知是物,若不語,默持去,越毗尼罪。 若彼物應直五十而索百錢,比丘言我以五十知是,如是求者,不名為下。 若知前人欲買物,不得抄買,買者,越毗尼罪。 若見賣鉢時,作是念此鉢好,至某方當得利,買時,越毗尼罪。若作是念我有是物,無有淨人,此是淨物,得買去,無罪。到某方,或和尚、阿闍黎所須,或自為病,或作功德買去,本不為利,臨時得貴價賣,無罪。 若比丘糴穀時,作是念此後當貴,糴時,越毗尼罪;糶時,捨墮。若恐某時穀貴,我今糴此穀,當依是得誦經、坐禪、行道,到時穀大貴,若食長,與和尚、阿闍黎,若作功德,餘者糶,得利,無罪。 若營事比丘雇一切作人,賃車、馬、人、船等,作不淨語者,皆越毗尼罪。 若比丘為僧直月行市,買酥、油,糴米、豆、麥,求一切物時,作不淨語,越毗尼罪。若自為買,如是等一切不作淨語,捨墮。 若比丘市買時,得呵嫌說實前人物此好此惡,若麤若細,斗秤大小,香臭等,無罪。 有檀越為比丘故,與店上錢,語言若某甲比丘日日來有所索,從意與,彼比丘後來索時,作淨不淨語,無犯。
五分律云:若欲貿易,應使淨人語言:為我以此物易彼物。又應心念:寧使彼得我利,我不得彼利。 若自貿易,應於五眾中, 若與白衣貿易,突吉羅。
根本律云:若為利買,不為利賣,買時惡作,賣時無犯。 若不為利買,為利賣,買時無犯,賣時捨墮。 若向餘方買物而去,元不為利,到彼賣時,雖得利無犯。
律攝云:若買賣時,不依實說,或以偽濫斗稱,欺誑於他,得妄語罪。獲物之時,便犯盜罪。凡持財物欲買賣時,先須定意,無求利心,隨處獲利,悉皆無犯。 設為三衣,不應規利而作販賣。 若現前眾物欲賣之時,上座應先為作本價,不可因斯唱斷,應取末後價極高者,方可與之。 若實不欲買,妄增他價,得惡作罪。 唱得衣時,未還價直便著者,得惡作罪。
尼陀那云:苾芻不應為俗人斷價、不應酬價高下。若無俗人代酬,應可二、三得自酬價,過此得惡作罪。
十誦律云:以此不淨物買食,口口突吉羅。 買衣著,隨著波逸提。 若共貿物,前人心悔,應還。若過七日,不應還。 若以減價索他貴衣,突吉羅。 若必須是物,三索不肯者,應覓淨人使買。
此戒大乘同制。
引證。 薩婆多毗婆沙云:此販賣罪,於一切波逸提中,最是重者。寧作屠兒,不為販賣。何以故?屠兒正害畜生,販賣一切欺害。不問道俗賢愚,持戒毀戒,無往不欺。又常懷惡心,設若居穀,心恒希望使天下荒餓,霜雹災害。若居鹽貯積物,意常企望四遠反亂,王路隔塞。夫販賣者,有如是惡。此販賣物,設與眾僧作食,眾僧不應食。若作四方僧房,不應住中。若作塔作像,不應向禮。又云:但佛作意禮,凡持戒比丘,不應受用此物。若此比丘死,此物眾僧應羯磨分。問曰:不死時,不受用此物,何以死便羯磨?答曰:此販賣業,罪過深重。若生在時,眾僧食用此物者,雖復犯戒有罪,僧福田中,故與受用。以受用故,續作不斷,是僧福田中,不聽受用。今世無福,後得重罪。以此因緣,不敢更行。比丘既死,更無販賣因故,是故聽羯磨取。
第二十一畜長鉢戒
若比丘,畜長鉢不淨施,得齊十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時六羣比丘畜鉢,好者持、不好者置,如是常覓好鉢,遂畜甚多。眾居士詣房觀見譏嫌:如陶師賣鉢肆。諸知足比丘聞已白佛,此初結戒也。時阿難得蘇摩國貴價鉢此國之鉢色青好如閻浮樹,意欲與大迦葉,而迦葉不在,畏犯畜長鉢,往白世尊。佛問迦葉:更幾日當還?報言:却後十日當還。由是聽畜齊十日,此第二結戒也。由情貪積聚增長煩惱妨修正業,為遮斷故制斯學處。
釋義: 律云:鉢有六種:鐵鉢、蘇摩國鉢、烏伽羅國鉢、優伽賖國鉢、黑鉢、赤鉢。大要有二種:鐵鉢、泥鉢。大者受三斗,小者受一斗,此是鉢量梵語波咀囉,或云鉢多羅,此翻為鉢也。義翻應器,謂體、色、量三,皆須應法也。體者,泥及鐵也。色者,熏作黑赤色,或孔雀咽色,或鴿色也。量者,如律所分小大也。
薩婆多論云:諸論師有種種異說,然以一義為正。鉢者三種:上者受三鉢他飯,一鉢他羮,餘可食物半羮; 下者受一鉢他飯,半鉢他羮,餘可食物半羮。上下兩間,是名中鉢, 梵語鉢他,此翻云升。三鉢他飯,可秦升二升,秦升止有今之七合。一鉢他羮,餘可食物半羮者,是一鉢他半也。受食之時,留鉢上空處,不得太滿,須令指不觸食為善。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一日得鉢,二日、三日、四日乃至十日得鉢,畜至十一日明相出,十日中所得鉢盡捨墮。
若十日內超間得、或但一日得,若不作淨施、若不遣與人、若不失、若不故壞、若不作非鉢謂棄捨之,不作受持應用,如長衣戒中所明,皆犯捨墮。
此戒捨懺還鉢等法,於作持中明。若捨竟不還等,得罪如上。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是長鉢,二、有貪畜心,三、過十日。
兼制。 比丘尼,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十日內。若淨施。若遣與人。若劫奪想失破漂等想。若失鉢燒鉢取用謂熏時火性燒壞。若與他用。若受寄鉢比丘死。若遠行。若休道。若被賊獸水漂等難不遣與人。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第三分云:鍵鎡、小鉢、次鉢,聽不淨畜。
第四分云:比丘不應畜木鉢,此是外道鉢。若畜,如法治越毗尼罪也。不應畜石鉢,此是如來法鉢。若畜,得偷蘭遮。 不應畜金、銀、雜寶、香鉢,是白衣法。若畜,得突吉羅。 聽受鐵鉢,如法熏治。
會採。 僧祗律云:不聽鉢中安隔,若以餅隔及飯隔者,無犯。
十誦律云:鉢是恒沙諸佛幖幟,比丘不得盛不淨物。
五分律云:持鉢應如法,不得除糞掃、盛殘食、盛過中飲、盛香及藥,當淨舉謹護如眼。 過中不得用鉢飲,聽飲器用銅鐵瓦,聽別作歠粥器。 若得二鉢,應問和尚、阿闍黎:此二鉢何者勝?若二師不善分別,應各五日用。自勝者受持,不如者與人。
善見律云:若買他鉢未還直,不得受持。若鉢主言:但用。然後還直。鉢主雖作此語,亦不得受持。還直然後受持。此謂市易之人,恐言不定,價有增添。凡比丘與俗交易,必先決斷分明,免致譏諍。若買鉢已度直竟,鉢主為熏竟報比丘,比丘不往取,過十日犯捨墮。 若鉢主熏竟,他人知,傳向比丘道,比丘雖聞,過十日不犯。
摩得勒伽云:若比丘有一鉢不受持,犯捨墮。
律攝云:若減量,若過量,若擬與人出家近圓,濟其所用,雖不分別,無犯不分別,謂滿十日不滿也。若貯羮菜,或飲水,畜二小鉢,及安鹽盤子並匙,悉皆無犯。 又於大鉢之中,隨容小鉢,若順所須,多畜非犯。 應更畜一大鉢,防闕事故。此異外道,縫葉為器,或於手內,立拱而食,難養難供,非福田相。世尊許一,非多非少,善順中道,資身修業。
薩婆多論云:若畜白鐵鉢,瓦鉢未燒,一切不應量鉢,突吉羅。 律攝云:若順所須,多畜非犯。乃必用之具,縱多亦有分限,故開。此中若畜白鐵等鉢,結成所犯者,既非堪用之物,而仍積畜,則慳貪至極,故爾治之。然犯實在於心,非在於物也。
此戒大乘為眾生故不同學。
附考。 第四分云:不應鉢中畫蒲萄蓮華像,及作卍字、作己名字。 不應纏鉢四邊。若口不應都縵纏鉢,應縵兩分留一分。若有星孔,應盡縵。食入孔中,隨可擿出便擿出。餘者不可出,無犯。 聽作囊盛、作帶絡肩,挾鉢腋下,令口向外因比丘挾鉢腋下,鉢口向脇。道行遇雨,脚跌倒地,鉢隱脇遂成患,故制口向外。今時謂入里乞食,則口向外。若受食已,則口向脇。斯乃譌傳,無本可據。鉢破聽補綴。 若作鉢者出家,聽為諸比丘作鉢,聽畜作具,聽熏鉢。應作熏爐,若釜、若瓨,種種泥塗,以杏子、麻子泥裹。以灰平地作熏鉢場安支,以鉢置上,鉢爐覆上,以灰壅四邊,手按令堅。若新牛糞壅四邊燒之。當作如是熏。
薩婆多論云:佛初出世,眾僧無鉢。佛敕釋提桓因,令天巧工作十萬鉢,在於世間肆上。 梵語鍵鎡,母論譯為淺鐵鉢。十誦律云:鉢半,大鍵鎡,小鍵鎡。本律云:鍵鎡入小鉢,小鉢入次鉢,次鉢入大鉢。據鍵鎡,乃四鉢中之最小者。一往律家云:一鉢三鐼。稽考諸部,曾無此說。其鐼字,海篇音墳,鐵也。又音飾也。又音奔,平聲,木器也。雖字彚音訓,亦鐵屬也。
第二十二畜鉢求好戒
若比丘,畜鉢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為好故,尼薩耆波逸提。彼比丘應往僧中捨,展轉取最下鉢與之令持,乃至破應持,此是時。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時䟦難陀鉢破,入舍衛城向居士求鉢,時居士即市鉢與。復至諸居士家亦如是求,破一鉢得眾多鉢。異時諸居士於一處集,各各自言:得福無量。以市鉢與䟦難陀故。由是諸居士皆共譏嫌:無有慚愧,破一鉢而得多鉢畜,雖施者無厭而受者知足。諸比丘聞知白佛結戒,由情貪好故增長煩惱,招世譏嫌,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三節:若比丘下,明故犯結罪;彼比丘下,明僧中捨法;乃至下,明守護綴鉢法。律云:五綴者,相去兩指間一綴。綴者,聯綴也,謂合著連補 減。五綴不漏者,謂現前守持之鉢雖破,補綴尚未滿五,盛貯羮飯不漏,仍堪受用行持,而為貪新好勝妙,故更從他人乞求第二鉢也。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鉢破,減五綴不漏,更求新鉢,捨墮。 若滿五綴不漏,更求新鉢者,突吉羅。 此應捨。是中捨者,彼比丘應於此住處僧中捨揀非餘住處。捨已懺悔竟,僧應羯磨與鉢。此比丘鉢若貴價好者,應留置,取最下不如者,白二羯磨與之。白二羯磨已,彼比丘鉢應作白,次第問僧,當持與上座。若上座欲取此鉢與之,應取上座鉢與次座。若與彼比丘,彼比丘應取,不應護眾僧故不取謂應取即取,不必𢌞護眾僧。亦不應以此因緣,受持最下鉢。若受,突吉羅此謂眾僧不應以此行有犯鉢因緣,而故受持最下鉢來集,欲換彼好鉢。若受來者,先存貪好之心,豈為清淨眾?所以治罪。此於根本律中顯,本部文略義隱。若第二上座取此鉢,應取第二上座鉢與第三上座。若與彼比丘,彼比丘應受,不應護眾僧故不受。不應以此因緣受持最下鉢,若受突吉羅。 如是展轉乃至下座,若持此比丘鉢還此比丘、若持最下座鉢與之, 此戒捨懺及還鉢、行鉢、付鉢、單白、白二羯磨等法,於作持中明准根本律差一五德人行鉢,有白眾法亦補作持內。彼比丘守護此鉢,不得著瓦石落處、不得著倚杖下及著倚刀下、不得著懸物下、不得著道中、不得著石上、不得著果樹下、不得著不平地。比丘不得一手捉兩鉢,除指隔中央。不得一手捉兩鉢開戶,除用心。不得著戶閾內、戶扇下。不得持鉢著繩牀、木牀下,除暫著。不得著繩牀、木牀間。不得著繩牀、木牀角頭,除暫著。不得立蕩鉢乃至足令鉢破。比丘不得故壞鉢、不應故令失,若故壞不應作非鉢。若捨竟不還等,得罪如上。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有貪積心;二、受持鉢減綴不漏;三、乞求好鉢已得。
兼制。 比丘尼,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五綴漏。若減五綴漏更求新鉢。若從親里索。若從出家人索。若為他索他為己索。若不求而得。若施僧得鉢時當次得。若自有價買畜。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根本律云:若苾芻鉢破堪為一綴,雖未安綴尚得受用,更求餘鉢者,求時犯惡作, 得便犯捨墮。
律攝云:非好好想,但得惡作; 好與不好,作不好想,無犯。
僧祗律云:是持綴鉢比丘,若故打破,犯波逸提。
若和尚、阿闍黎及知識等,憫其洗鉢妨道藏,去不見已,更乞無罪。 乞得一鉢,應受持;若得兩鉢,一鉢入僧淨廚;乃至得十鉢,九鉢入僧淨廚僧淨厨乃白羯磨所結淨地,非今之厨也。如得鉢,直亦如是。薩婆多摩得勒伽云:若乞得眾多鉢,應捨一意所貪樂者,餘者應與同意。
此戒大乘同學。
附考。 律攝云:有五種鎔濕物,不應用綴鉢,謂黑糖、黃蠟、鉛、鍚、紫礦。根本律云:此五種著熱物時便脫落。有五種綴鐵鉢法:一、以細釘塞孔;二、安小鐵片,打入令堅;三、如魚齒,四邊鉸破,內外相夾;四、以鐵片掩孔,周圓釘之;五、用屑末。此有二種:一、銼鐵末,二、磨石末。初補鐵鉢,次補瓦鉢。用末綴時,以油和未,於鐵鉢中用鐵鎚熟研,方用塞孔,即以微火燒之使硬。若麤澀者,更以油塗,依法熏之。若瓦鉢有孔隙者,用沙糠和泥塞之,以火乾炙。若舋破者,刻作皷腰,以鐵皷填之,上以泥塗,火熏應用。泛論。鉢者,有四圓滿:一、體圓滿,謂是鐵也;二、相圓滿,謂堅牢無穴無綴,不受垢膩;三、量圓滿,謂是大鉢;四、得處圓滿,謂眾中分得,或施主處得。
第二十三非親織衣戒
若比丘,自乞縷線,使非親里織師織作三衣者,尼薩耆波逸提。
緣起。 佛在舍衛國祗桓園中。時䟦難陀欲縫僧伽黎,入城至諸居士家,處處求線,乞得線多,遂持與織師,使織作三衣。彼自手作繀自看織,居士見而譏嫌。諸比丘聞知,白佛結戒。由惱物生譏,制斯學處,乃初篇盜根本種類。
釋義: 律云:自乞者,在在處處自行求乞。縷線者,有十種,如上十種衣線也。織師非親里,與線者非親里;織師非親里,與線者親里;織師是親里,與線者非親里。但非親里,制遮不聽。
結罪。 是中犯者,若織師非親里,與線者非親里,捨墮。 若自看織、若自織、若作繀,盡突吉羅罪。
此戒捨懺還衣等法,於作持中明。若捨竟不還等,得罪如上。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貪求慢教,二、從非親乞縷,三、不與價而使非親里織衣。
兼制。 比丘尼,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織師是親里,與線者是親里,若自織作鉢囊、革屣囊、鍼氈、禪帶,若作腰帶,若作帽,若作襪,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僧祗律云:自行乞縷,越毗尼;心悔 得者,越毗尼罪; 織成者,捨墮。
十誦律云:若自織,若令五眾織,突吉羅。
律攝云:若彼施主,自有信心,令彼為織,或以價酬,織者無犯。 若虗誑心,陳己勝德,乞得物時,惡作他勝,一時俱得他勝謂棄罪也。實有德者,得惡作墮罪。雖親織師,不知時故,令他生惱,或現異相,皆得惡作。
薩婆多論云:少衣正應乞衣,不應乞縷作衣,須縷縫衣作帶,無犯。
摩得勒伽云:為僧乞,不犯。
此戒大乘為眾生故不同學。
第二十四勸織好衣戒
若比丘,居士、居士婦,使織師為比丘織作衣。彼比丘先不受自恣請,便往織師所語言:此衣為我作,與我極好織,令廣大堅緻,我當少多與汝價。是比丘與價,乃至一食直,若得衣,尼薩耆波逸提。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時城中有一居士,出好線令織師為䟦難陀織衣。織師詣寺語䟦難陀,彼即遣織廣大堅緻者。織師言:線少。䟦難陀至居士家更乞線,居士婦出線箱,即恣意擇取好者持與織師。織師言:價少。即更許與價。居士從他處還,問婦言:前所織衣今成未?婦報:已成。持衣與看,居士言:此非我先所織衣。婦即具說因緣,居士便生譏嫌。諸比丘聞知白佛。此初結戒也。如是結戒已,諸居士自恣請與比丘衣,諸比丘疑不敢答。又有居士欲與比丘貴價衣,然比丘少欲知足,欲得不如者,疑不敢答。佛言:若先自恣請及索不如者,隨意答故。更加先不受自恣請之語。此第二結戒也。由招世譏嫌,制斯學處,乃初篇盜根本種類。
釋義, 文分二節。居士、居士婦使織師下,明貪求之事。是比丘與價下,結成所犯。律云居士、居士婦如上。衣有十種如上與我極好織者,謂令精妙也。亦是令衣廣大堅緻之義。廣者,令足豎量。大者,令足橫量。堅者,謂牢固。緻者,謂細密。 乃至一食直者,謂下至極少與一餐之工價也。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先不受自恣請,便往求衣,若得者捨墮, 不得突吉羅。
此戒捨懺還衣等法,於作持中明。若捨竟不還等,得罪如上。
此戒具五緣,方成本罪:一、貪慢求好,二、先未受請,三、往囑織者,四、許增價直,五、衣成取獲。
兼制。 比丘尼,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先受自恣請往求。知足減少求。若從親里索。或為他。或他為己。或不索而得者。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僧祗律云:若語織師言與我好織、堅織、緻打,得越毗尼罪。 織師下手打織時,下下波逸提。 作是得者,捨墮。 若但往勸,不許價得衣者,越毗尼罪。
根本律云:為求衣故,從座而起,整理衣服,持二五食等,至織師所而授與之,勸令好織,皆得惡作罪。
薩婆多論云:此衣不問應量不應量,盡皆得罪。
若為織師說法令好織,不與食具、食直,得好衣,突吉羅。 若遣使書信、印信,許與食具、食直,得好衣,捨墮。 若自有縷令織師織,無罪。
此戒大乘同制,即是惡求、多求。
第二十五與衣瞋奪戒
若比丘,先與比丘衣,後瞋恚,若自奪、若教人奪取:還我衣來,不與汝。若比丘還衣,彼取衣,尼薩耆波逸提。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難陀弟子善能勸化,䟦難陀語言:與我共行人間,當與汝衣。䟦難陀與衣已,餘比丘語言:汝以何事共䟦難陀行?彼癡人不知誦戒,不知說戒、布薩、羯磨,後彼比丘即不隨行。䟦難陀乃索前衣,比丘不還,即瞋恚強奪。比丘高聲言:莫爾!莫爾!比房諸比丘聞聲盡來集聚,問知其故白佛結戒。因取衣事不忍廢闕,譏嫌煩惱制斯學處,乃初篇盜根本種類。
釋義, 文分三節:先與比丘衣者,明其自樂施;後瞋恚下,明其瞋奪取;若比丘還衣下,結成所犯。律云:衣有十種,如上。律攝云:與衣者,是句總標。若與衣時,告言:汝可與我作使。若不為我作使,奪衣。 後瞋恚者,後是別時。瞋者,以身業現惱相故;恚者,謂於內心結忿恚故; 奪者,據本心有所希望,情既不遂,所以仍返奪之。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先與比丘衣,後瞋恚,若自奪、若教人奪,取藏舉者,捨墮。 若奪而不藏舉者,突吉羅。
若著樹上、牆上、籬上,乃至衣架、牀褥上,若取離處,捨墮; 取不離處,突吉羅。
此戒捨懺還衣等法,於作持中明。若捨竟不還等,得罪如上。
此戒具四緣方成本罪:一、先本與他,二、人是清淨比丘,三、因瞋復奪,四、離處藏舉。
兼制。 比丘尼,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不瞋恚言:我悔。不與汝衣,還我來。若彼人亦知其人心悔,即還衣。若餘人語言:此比丘欲悔。還他衣。若借他衣著,他著無道理奪取。若恐失衣。若恐壞。若彼人破戒、破見、破威儀。若被舉。若滅擯。若應滅𢷤。若為命難、梵行難。如是一切奪取不藏舉,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僧祗律云:或合與別奪,或別與合奪,或合與合奪,或別與別奪。合奪者,得一波逸提。別奪者,得眾多波逸提。 若與衣時,作是言:住我邊者與,不住者奪。或言:汝適我意者與,不適意還奪。或為受經故與,不受經還奪。一切無罪。 或賣衣未取直,直未畢,仍取衣,無罪。 或弟子不可教誡,為折伏故奪,後折伏已,還與,無罪。
根本律云:若教比丘奪彼衣時,衣未離身,二俱惡作。 若離身者,俱得波逸底迦。罪主有捨過罪主即先與衣者,捨過謂得尼薩耆波逸提罪。
薩婆多論云:奪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衣,突吉羅。 若奪得戒沙彌、行波利婆沙、摩那埵、盲瞎、聾瘂、不見擯、惡邪不除擯,盡突吉羅。 若奪狂心、亂心、病壞心、犯四重、五逆人、五法人衣,盡突吉羅。 若比丘尼奪比丘尼衣,奪得戒沙彌尼,乃至五逆、五法人衣,盡捨墮。奪比丘衣,突吉羅。 若先根本與他衣根本與,謂是實意與他,而衣已屬彼,彼為主故,後為惱故,暫還奪取,捨墮。衣捨他,波逸提懺衣捨他者,謂仍與彼人。若先根本與他衣,後根本奪,應計錢成罪以直五錢犯重故。若先暫與他衣,後便奪取,以忿恚欲令彼惱,突吉羅。 若為折伏,令離惡法,暫奪無罪本律:奪破戒見等衣不犯者,先為持戒與衣,後因犯戒等故奪。此是折伏心,所以不犯。薩婆多制:奪得戒沙彌,乃至被舉人衣,盡犯捨墮。由其本是與學被舉人,先以憐愍與,後以瞋恚奪,則是喜怒不恒,恣任情見,所以結過也。
此戒大乘同學。
第二十六過七日藥戒
若比丘,有病殘藥,酥、油、生酥、蜜、石蜜,齊七日得服。若過七日服者,尼薩耆波逸提。
緣起。 佛在舍衛國。時諸比丘秋月風病動,形體枯燥又生惡瘡,佛聽時非時有病服五種藥。畢陵伽婆蹉在羅閱城,多有所識亦多徒眾,大得酥、油、生酥、蜜、石蜜五種藥。諸弟子積聚藏舉,處處流漫房舍臭穢。時諸長者見如是儲積狼藉,皆共譏嫌,謂如瓶沙王庫藏。有知足比丘聞已白佛結戒。此是遮罪,因病藥事貪煩惱故,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二節:有病下,明聽服藥;若過下,結成所犯。律云:病者,醫教服爾所種藥也。藥者,酥、油、生酥、蜜、石蜜。根本律云:病有二種:一、饑渴為主病,二、四百四病為客病。諸病緣不出三種,謂風、熱、痰廕。此三種病,以三藥能除:油除風氣,酥與石蜜除黃熱病,蜜及陳砂糖能除痰癊。雜病者,應盡用上藥可治。 僧祇律云:四百四病者,風病一百一,火病一百一,水病一百一,雜病一百一。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一日得藥畜,二日、三日、四日乃至七日得藥畜,八日明相出,七日所得藥盡捨墮言一日者,如畜長衣戒中所明。
若七日中、或間日得藥、或唯一日得藥,至八日明相出,盡捨墮。
若七日內所得藥,不淨施、不遣與人,若不失、不故、不壞,作非藥作非藥者,若是酥及油,用然燈、或塗脚、或塗戶嚮。若是蜜乃石蜜,施與寺中淨人。若不作親厚意取、不忘去,至八日明相出,盡捨墮。
若犯捨墮,藥不捨,更貿易餘藥,一捨墮,一突吉羅。
此戒受諸藥法及捨懺還藥等法,於作持中明。若捨竟不還等,得罪如上。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是七日藥,二、有貪畜心,三、過七日已。
兼制。 比丘尼,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彼過七日藥、若酥油塗戶響、若蜜石蜜與守園人、若至七日所捨與比丘食之、若未滿七日還彼比丘彼當用塗脚、若然燈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律攝云:若七日滿,作滿想,並疑,捨墮。 不滿,作滿想,並疑,得惡作罪。 若為好容儀,或著滋味,或求肥盛,戒詐偽心,服食諸藥,皆惡作罪。 受七日藥,正服之時,應告同梵行者,作如是語:我已一日服藥訖,餘有六日在,我當服之。乃至七日准知。
十誦律云:若重病不犯食,是四含消時,應作是念:我以治病故含,不為美味。四含消即酥、油、蜜、石蜜也。石蜜非時,不聽輙噉。有五種人得非時食,謂遠行人、病人、不得食人、少食人。若施水處,和水得飲。邇來或有講演禮懺,謂米糖及陳皮、橘餅可充藥食,於非時輙噉不禁者。斯皆師心自許,致令後學倣效。研窮五部律章,未見如是開聽。
此戒大乘同學。
第二十七雨衣求用非時戒
若比丘,春殘一月在,當求雨浴衣,半月應用浴。若比丘,過一月前求雨浴衣,過半月前用浴,尼薩耆波逸提。
緣起。 佛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毗舍佉母請佛及僧明日食。時天大雨,佛言:此雨是最後雨,四天下亦如是。令諸比丘盡出在雨中浴。婢來白食時到,遙見比丘皆裸形浴,疑是外道,還白主母,重敕往請。佛至其舍,既受供訖,毗舍佉母從佛請求八願:願與客比丘食,為諸客比丘遠來不知所趣。願與遠行比丘食,為或以食故不及伴。願與病比丘食,為若不得隨病食便命終,若得隨病食便除差。願與病比丘藥,為若不得隨病藥便命終,若得隨病藥便得差。願與瞻病人食,為彼自求故闕看病。願供給比丘粥,我晨朝遣婢至僧伽藍請僧,白時到,諸比丘盡露形雨中浴。願供給比丘、比丘尼雨浴衣。如是八願,盡形供給,佛皆聽之。時六羣比丘聞佛聽畜雨浴衣,即一切時春夏冬常求雨浴衣,不捨雨衣便持餘用,現有雨衣猶裸形浴。諸比丘白佛結戒,因貪慢煩惱,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二節:春殘一月下,明制求用;若比丘過一月下,結成所犯。律云:雨浴衣者,有十種,如上。彼比丘三月十六日應求雨浴衣,四月一日應用。此准四月為一際,從臘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為春際也。今云春殘一月在,當求雨浴衣者,謂春際三月已過,唯殘一月在,即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也。即於此一月中應求,至四月初一日應用。其量長短,於單墮中第八十九戒明之。 然此衣以防其倉卒難辦,雨時將至,安居日近,故聽去夏前一月預求,不應更此時。復不聽夏中求,以安居時宜當修道為本,不應經營求覓,恐防廢正業故。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三月十六日前求衣,四月一日前用,捨墮。
此戒捨懺還衣等法,於作持中明。若捨竟不還等,得罪如上。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無敬教心,二、過一月前求得衣,三、過半月前受用。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不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三月十六日求。四月一日用。若捨雨衣已乃更作餘用。若著浴衣浴。若無雨衣。若作浴衣。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根本律云:若苾芻欲作前安居,即於春殘一月求雨浴衣。 若苾芻欲作後安居者,便作是念:彼尚求衣,我何不求?若求得者,犯捨墮。 若苾芻作後安居,彼持雨浴衣至八月盡,仍尚持衣。若前安居人作如是念:彼尚持衣至八月盡,我何不持?若持者,得捨墮。 若苾芻各依自夏求衣,持衣者無罪安居雖分前後,期限各滿九旬,不可前後為例。
僧祗律云:此衣不得受當三衣,不得作淨施, 不得著雨衣入河中、池中浴,不得小小雨時著浴,亦不得裸身浴,當著舍勒內短小裙也。若餘故衣, 不得著雨衣種種作事,當須大雨時被浴。 若雨卒止垢液者,得著入餘水中浴,無罪。 若比丘食時欲以油塗身,若病時,若多人行處,得繫兩頭作障。 此雨浴衣得四月半受用謂春殘半月,夏際四月也,至八月十五日當捨。一比丘僧中唱:大德僧聽!今日僧捨雨浴衣。如是三說。若至十六日捨者,越毗尼罪。 捨已,得用作三衣,亦得知識比丘邊作淨,亦得入餘水中浴,種種著作,無罪。
薩婆多論云:尼得畜浴衣,不得畜雨浴衣。 比丘畜雨浴衣,凡有二事:一、雨時障四邊,於中浴;天熱時亦以自障,於中浴。二、以夏月多雨,常裹三衣,擔持行來。 若閏三月,不應前三月求。比丘不畜雨浴衣,無罪。
此戒大乘同學。
第二十八過時畜急施戒
緣起。 佛在毗蘭若。夏安居竟,婆羅門請佛及僧食訖施衣,佛聽諸比丘受夏衣。六羣聞知,即一切時常乞衣,安居未竟,亦乞衣,亦受衣。又䟦難陀在一處安居竟,聞異處大得衣,乃處處分得衣分,持入祗桓。少欲比丘知已白佛,佛但呵責,未與結戒。時波斯匿王遣梨師達多、富那羅二大臣往征反逆。二大臣受命已,自念:往征未知得還不?當預為僧設食施衣。諸比丘以安居未竟,不敢受衣,白佛。佛聽諸比丘受急施衣,由是結戒。
釋義, 文分二節。十日未竟下,明聽受畜。若過下,結成所犯。律云:急施衣者,受便得,不受便失。此為檀越有急務公出,若當時施衣在現前便得,不在現前便失。衣者,有十種,如上。衣時者,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自恣十日在即七月初五日,未至十五日,故云十日在。若比丘得急施衣,知是急施衣,當受,受已即十日應畜。到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若自恣九日在、八日在、七日在,乃至若自恣一日在即七月十四日,來朝方十五,故云一日在,得急施衣,知是急施衣,應受,受已應畜。到自恣竟,不受迦絺那衣一月,受迦絺那衣五月,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得急施衣,若過前、過後,俱捨墮 若七月初五日已前受,謂之過前犯。不受功德衣者,畜至八月十五日,若過八月十五日則犯。受功德衣者,畜至十二月十五日,若過則犯。此二謂之過後畜。
此戒捨懺還衣等法,於作持中明。若捨衣竟不還等,得罪如上。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是急施衣,二、心存貪慢,三、受畜過前後。
兼制。 比丘尼,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得急施衣不過前後不犯。若為賊奪衣失衣燒衣漂衣過前不犯。作奪失燒漂等想,若嶮難道路不通多諸賊盜惡獸難,若河水大漲王者所執閉命難梵行難,若彼受寄比丘或死或出行或賊獸所害或為水所漂過後無犯,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根本律云:急施衣有其五種:或為自病故施,或為他病者故施,或將死時施,或為死亡故施,或將行時施。若在夏中,或時施主欲得自手而行施者,取亦無犯。 若其差得藏衣苾芻,或施主作如是語:我行還自手當施。雖過時分,畜亦無犯。 薩婆多論云:急施衣者,若王施,若夫人施,若王子施,大官鬬將施眾僧,以諸貴人善心難得。又女欲嫁時,以至婿家不自在故,令得自在,以物施僧。若病人施,令存亡有益。如是等盡名急施衣。 除急施衣,一切安居衣必待自恣時分,若安居中分,突吉羅。
此戒大乘為眾生故得畜,然須如法淨施,准前所論。
第二十九後月離衣過六夜戒
若比丘,夏三月竟,後迦提一月滿,在阿蘭若有疑恐懼處住。比丘在如是處住,三衣中欲留一一衣置舍內。諸比丘有因緣,離衣宿乃至六夜。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
緣起。 佛住給孤獨園,諸比丘夏安居竟,後迦提一月滿,在阿蘭若處住。時多有賊盜劫奪衣鉢,皆來趣祗桓精舍聚住。佛知其故,聽在是處住,留一一衣置舍內。時六羣比丘聞佛開聽,即便留衣置舍內,囑親友比丘已出行。受囑者出衣,日中曬之。諸比丘詰問其故,白佛結戒。因癡慢煩惱,制斯學處。
釋義, 文分三節:夏三月竟下,明移居滿夏;若有疑恐懼下,明難開聽;若過下,結成所犯。夏三月竟者謂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訖,後迦提一月者迦提此翻昴星,謂昴星直此月故,即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是夏四月之後一月也,滿者謂後安居人於五月十六日始來結坐,然雖隨前安居人於七月十五日已自恣,其一夏之功未圓,必須滿此一月住,令足成九十日,而不破夏制故。律云:阿蘭若處者,去村五百弓,遮摩羅國弓長四肘,用中肘量中人一肘周尺一尺八寸,五百弓即五里也。有疑恐怖者,疑中有盜賊恐怖,比丘在如是處住。三衣中欲留一一衣置舍內者,三衣謂僧伽黎、鬱多羅僧、安陀會,舍內謂村聚也五分律云:一一衣者,若僧伽黎、若優多羅僧,隨所量寄一衣。不得寄安陀會,以著身故;不得寄二,以禮拜入僧乞食不得單著故。有因緣離衣宿者有因緣謂有塔事、和尚阿闍黎事及以他事,總而言之,乃三寶病緣及看病等事。離衣者,謂離所寄之衣也,乃至六夜者薩婆多論云:從七月十六日次第六夜,聽阿練若安居比丘得離衣宿。所以聽者,此六夜中間是賊發時,是故聽也。彼六夜竟,第七夜明相未出前,若捨三衣、若手捉衣、若至擲石所及處此云擲石所及處者,非是阿蘭若界,是以所寄衣之村舍外界而論。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六夜竟,第七夜明相未出前,不捨三衣、不手捉衣、不至擲石所及處住,第七夜明相出離衣宿,一切犯捨墮。
此戒捨懺還衣等法,於作持中明。若捨竟不還等,得罪如上。
此戒具四緣,方成本罪:一、期至六夜。二、慢教不往衣所。三、不作心念法捨。四、明相已現。
兼制。 比丘尼,突吉羅同制、不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劫奪想、失想、燒想、漂想,若船濟不通、路道嶮難、多盜賊、有惡獸、河水暴漲、強力所執、或繫閉、或命難、或梵行難,如是等不捨衣、不捉衣、不至擲石所及處,並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五分律云:不聽近聚落住離衣宿, 不聽阿蘭若無恐怖處離衣宿, 若一宿、二宿乃至五宿,事訖不還,突吉羅。
律攝云:本心暫去,即擬還來,因事稽留,不至衣所,無犯離衣過。
善見律云:若阿蘭若處,眾僧多,房舍堅密,不須寄衣聚落。寄衣已,六夜一往看,見衣已,還阿蘭若處。
此戒大乘比丘同學。
附考。 僧祗律云:佛在舍衛祗桓精舍。時沙祗園夏安居中,眾僧有諍事起,佛敕優波離滅諍。尊者因僧伽黎重,若被雨者不可勝,而今半安居中,若留衣則犯捨墮,是以不去。佛聽留衣,得齊六夜。復以諍事非可卒斷,佛言:從今聽一月不失衣宿,白二羯磨。是以除僧羯磨,得一月不失衣也。
僧祗律云:夏三月未滿。 五分律云:安居三月,未滿八月。 十誦律云:三月過未至,八月未滿歲。
根本律云:在阿蘭若處作後安居。故今滿字讀聯下句者,准餘四部,事義方順。由本律譯文之古,一往讀聯上句,大乖制意,實不相宜。故引諸部,不無所據。
緣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衛國祗樹園中,有一居士恒好惠施,欲飯佛及僧兼施好衣。時䟦難陀聞知,即往彼居士家語言:眾僧有大善利威力福德,施眾僧者多,汝今施眾僧衣可施我。居士可之,便不復與眾僧衣具,唯設種種飲食。次日請僧至家,見眾僧威儀具足,發大聲言:我云何為如是嚴整眾僧衣而作留難?諸比丘問知其故,訶責䟦難陀:云何斷眾僧利而自入己?以此因緣白佛,此初結戒也。時諸比丘不知是僧物非僧物,為許僧不許僧,後乃知是僧物已許僧,或有作捨墮懺悔或慚愧者,佛言:不知無犯。此第二結戒也。由貪煩惱制斯學處,乃初篇盜根本種類。
釋義: 律云:僧物者,為僧故作,已與僧、已許。僧物者,衣、鉢、坐具、鍼筒,下至飲水器律攝云:利物有二種:一、衣利,二、食利。凡衣服、飲食、臥具、衣藥,皆從他得,故言利物。此中利者,據衣物利故。言求入己者,謂知是僧物而攝為私物也。
結罪。 是中犯者,若知是僧物求入己者,捨墮。若物許僧轉與塔,突吉羅。若物許塔轉與僧,亦爾。 若物許四方僧轉與現前僧,突吉羅。若物許現前僧轉與四方僧,亦爾。 若物許比丘僧轉與比丘尼僧,突吉羅。若物許比丘尼僧轉與比丘僧,亦爾。 若物許異處轉異處,突吉羅。
若已許作許想者,捨墮。 若已許心疑, 未許作已許想 未許疑,皆突吉羅。
此戒捨懺還物等法,於作持中明。若捨竟不還等,得罪如上。
此戒具四緣,方成本罪:一、聞施起貪,二、物已許僧,三、許想故迴,四、得物入己。
兼制。 比丘尼,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不知是僧物。若已許作不許想。若許少勸令與多。若許少人勸與多人。若許惡勸與好者。或戲笑語。若誤語。若獨處說。或眠中語。或欲說此乃說彼。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會採 僧祗律云:若有人來欲布施,問比丘言:應施何處?答言:隨汝心所敬處便與。復問:何處果報多?答言:施僧果報多。復問:何等清淨持戒有功德僧?答言:僧無有犯,戒不清淨。 若人持物來施比丘,應語言:施僧者,得大果報。若言:我已曾施僧,今正欲施尊者,受之無罪。 若有人問比丘言:我欲以此物布施,為置何處,使我此物長見受用?爾時應語:某甲比丘是坐禪、誦經、持戒,若施彼者,長得受用見。 若知物向僧,迴向己,捨墮。是物僧不應還,僧應受用。 若迴與餘人,波逸提。物非入己,故無捨也。知物向此僧,迴與餘僧者,越毗尼。 若知向此眾多人,迴與彼眾多人,越毗尼。 若知物向此畜生,迴與餘畜生,越毗尼。心悔。
根本律云:若苾芻知屬一苾芻物,自迴入己,迴時得惡作罪,得便捨墮。 乃至知物屬二人三人或屬僧,自迴入己,得罪如前。 若與此貧人物,迴與彼貧人,得惡作罪。若覓不得者,迴與無犯。
薩婆多論云:若物向僧與前人說法,令物自入捨墮,物則還僧。 若比丘知檀越以物施此塔,迴向彼塔,物即入彼塔,不須還取,以福同故,比丘作突吉羅懺。 若知檀越以物施此僧祗,迴向餘僧祗,此物入餘僧祗,不須還取,以僧祗同故,比丘作突吉羅懺。 若知檀越以自恣臘與此眾僧,迴向餘僧,自恣物應還與此僧,以自恣物所屬異故,比丘作突吉羅懺。本律僧祇,但明𢌞此僧物與餘僧得罪,而未判物當與誰。今准薩婆多,則不須還取,無復疑矣。
此戒大乘同制三十捨墮法竟。
毗尼止持會集卷第七
音義
上音狄,買穀也。下音跳,賣米也。
白鑞音拉。鍚:鑞也。
規利規謂規求計也。左傳云:規求無度。
蘇摩國本蘇摩,此翻云月。按第四分云:佛在此國人間遊行,彼國有一信樂陶師,佛一一指授,教令作鉢。彼如教隨作,即成特異貴好蘇摩鉢與。諸比丘不敢受,佛聽受畜。
五分律云:佛於蘇摩國自作鉢坯,以為後式,令陶師燒。陶師便多作合燒,開竈視之,皆成金色。鉢怖懼言:此是大沙門神力。若王聞者,必當謂我多有金寶。便舉埋藏。佛復作令燒,皆成銀。鉢亦怖懼埋藏。佛復作令燒,乃成銅。鉢色青好,如閻浮樹。與諸比丘,不敢受。佛聽受畜。
烏伽羅國鉢或作鬱伽羅,又名云優伽羅,總是一號。時諸比丘得此國貴好瓦鉢,不受。佛聽受畜。
優伽賖國鉢或云憂伽賖,或云烏伽賖,皆一也。諸比丘得此國貴好瓦鉢,不敢受,佛聽受畜。
黑鉢此是毗舍離城上好黑色貴瓦鉢,諸比丘得不敢受。佛聽受畜。
赤鉢此是舍衛國上貴赤色瓦鉢,諸比丘不敢受,佛聽受用。
瓨與缸同。
歠穿,入聲,大飲也。
舋許慎切,欣去聲。凡瓦器裂皆曰舋。
繀音粹。織繀。說文云:著絲於莩車。莩音夫,織緯者。
二五食一者蒲闍尼,翻云噉食,此有五種,謂飯、麨、乾飯、魚、肉。二者佉闍尼,翻云嚼食,此有五種,謂枝、葉、華、果、細末食。
難陀弟子此難陀是䟦難陀之兄,非佛弟難陀也。根本律云:難陀有一共住弟子名達磨,常懷慚耻追悔為心,於諸學處愛樂尊重。彼未曾知難陀惡行與之共住,既知行跡即便捨之,與善苾芻而為同住,除三時禮。除三時禮者,律制:弟子日三時中,若不禮拜和尚者,得越法罪。
得戒沙彌此是比丘犯重,即時發露無覆藏心,眾僧白四羯磨與學戒法。既非比丘,又不捨離袈裟,仍同大僧共住,故名得戒沙彌。
五法人受提婆達多破僧五法者。
酥是牛羊等乳鑽抨成之,或以莫葉藥而成之,所謂從牛出乳,從乳出酥,從酪出生酥,從生酥出熟酥,從熟酥出醍醐,而醍醐最為上藥。抨音并。
大論云:牛乳、驢乳,其乳雖同,牛乳抨則成酥,驢乳抨則成糞。
油律攝云:油謂苣蕂、蔓菁及木蜜等,并五種脂,如法澄濾。苣蕂即胡麻也;蔓菁即蕪菁也,其根、莖、葉可為菜食,子可壓油也。
蜜謂蜂蜜也。蜂有黃黑,蜜分厚薄。
石蜜是甘蔗糖所成者。善見律云:甘蔗糖堅強如石,是名石蜜。然有黑、白二種:白者味純甘,黑者味帶苦。
本草云:一名乳糖,又名白雪糖,即白糖。出益州及西戎。用水牛乳汁、米粉和沙糖煎煉作餅塊,黃白色而堅重。川浙者佳。主心腹熱脹,潤肺氣,助五藏津,治目中熱膜,口乾渴可止,目昏闇能明。按根本律有糠無石蜜。律攝云:糠攝,石蜜也。
捼音那。又曰:以兩手切摩也。
梨師達多富那羅梨師達多,此云仙授,或翻仙施,又云仙餘,謂從仙人邊求得子故也。富那羅,又名富蘭那,此翻故舊,或云宿舊,是仙授之兄。此兄弟二人是波斯匿王大臣,於拘薩羅國錢財巨富無與等者,而能於佛及四部眾等共受用,不計我所。
雜阿含經云:富蘭羅耑修梵行,離欲清淨,不著香華,遠諸凡鄙,持戒為勝。梨師達不耑精梵行,然其智足達四聖諦,智慧為勝。後時二俱命終,佛記二人:一持戒勝,一智慧勝。二俱同生一趣,同一受生,同於後世得斯陀含,生兜率天;一來世間,盡苦邊際。
具德經云:而於信心中,能具大智慧,仙授烏波薩哥是。於信心中,能持梵行,布囉拏烏波薩哥是。烏波薩哥即優婆塞,布囉拏即富那羅。
緣起。 佛在王舍城耆闍崛山。時䟦難陀往市肆上,以錢易錢將去。諸居士見已皆譏嫌。有少欲比丘聞知,白佛結戒。由貪慢煩惱制斯學處,乃初篇盜根本種類。
釋義 律云:種種賣買者,以成金未成金、成銀未成銀根本律云:成者,謂金銀等器。未成者,謂金銀鋌及碎金銀及錢。錢有八種:金錢、銀錢、鐵錢、銅錢、白鑞錢、鉛錫錢、木錢、胡膠錢。
結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種種賣買寶物,以成金易成金,乃至易錢,捨墮。
此應捨。是中捨者,准上捉寶戒無異三十尼薩耆波逸提,唯有二十七種還法。其第十一雜野蠶綿作臥具,第十八自捉寶,並此戒無還法,於作持中明。
此戒具三緣,方成本罪:一、有貪慢心,二、畜寶轉易,三、轉易已成。
兼制。 比丘尼,捨墮同制、同學。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是為犯。
隨開。 不犯者,若語彼人言:看是知是。乃至若還與本主。何以故?不欲令失信施故與上戒文同,故不全錄。若以錢貿瓔珞具,若以瓔珞具易錢為佛法僧,及最初未制戒等,是為不犯。
此戒大乘同制。
引證。 律攝云:若為三寶出納,若施主作無盡藏,設有馳求,並成非犯。然此等物出利之時,應一倍納質,求好保證,明作契書。年終之日,應告上座及授事人,皆使同知,或復告彼信心鄔波索迦。
根本律云:時諸苾芻,得無盡物,置房庫中。時施主來問言:聖者!何意毗訶羅此云寺仍不修補?報言:為無錢物。主曰:我豈不施無盡物耶?報言:其無盡物,我豈食之?安僧庫中,今現在。主曰:其無盡物,不合如是。我之家中,豈無安處?何不迴易,求生利耶?時諸苾芻,以此因緣白佛。佛言:若信心居士等,為佛法僧故,施無盡物。此三寶物,應迴轉求利所得,還於三寶而作供養。時諸苾芻,即與彼原施主索利之時,多與諍競,便作是語:豈我己物,生鬬諍耶?又共富貴者,而為出息,索物之時,恃官勢故,不肯相還。復共貧人,而為出息,索時無物。佛言:不應共施主、富貴人、貧人而交易。若與物時,應可分明兩倍納質,書其券契,并立保證,記其年月,安上座名,及授事人字。假令信心、鄔波索迦、受五學處,亦應兩倍而納其質。根本令兩倍納質,律攝云:一倍納質,二律皆義。淨師所譯,事豈弗同?恐後人傳寫之誤。二倍想是一倍稱量,當准律攝也。
薩婆多毗婆沙云:此戒體正,應言種種用寶,不得言種種賣買。此戒直往成罪,不同販賣戒。販賣戒為利故,買已還賣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