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鬘經疏義私鈔
勝鬘經疏義私鈔卷之二
勝鬘經疏義私鈔卷之二
【疏】攝受正法,終不忘失者,既云攝受正法,是八地以上行,故云他分行。今勝鬘迹在七地,而言不忘者,但願得八地以上,故攝受正法之心,暫不敢忘,非言自得而不忘也。
第二,釋不忘。
【疏】就第二釋中,凡有三行、三欲。三行是八地以上行,三欲謂七地以還故。
【鈔】三、欲判在七地已還者,瓔珞云:十信菩薩今復修行無量功德,所謂十波羅蜜,乃至集一切善法,八萬四千波羅蜜,一切諸法門,攝我心中,念念不去心。此是今經三欲意。彼經文中已有二欲,大乘欲可知。
【疏】三行者:一、攝受正法行;二、大乘行;三、波羅蜜行。七地以還,非不大乘,但大義未顯。何者?七地以還,斷結與二乘齊,同出三界。
【鈔】七地以還,斷結與二乘齊等者,瓔珞釋七地菩薩心所觀法中,謂盡果報無障無礙智,所謂以三空智觀三界習色心果報滅無餘,一切功德功用造作已竟。
【疏】而未及八地以上,冥合眾流,更無異趣,故大義不明。
【鈔】冥合眾流者,彼經釋八地中不思議無功用觀,所謂:無相大慧,方便大用,無有色習,無明亦盡,百萬劫事,無量佛土事,以一念心一時得現。如佛形示一切眾生形,以一念心中一時行,以無功用故。華嚴三十八云:菩薩住第八不動地,即捨一切功用行,得無功用法,身、口、意業,念務皆息,住於報行。又云:佛子!此地菩薩本願力故,諸佛世尊親現其前,與如來智,令其得入法流門中。譬如乘船欲入大海,未至於海,多用功力;若至海已,但隨風去,不假人力以至大海。一日所行,此未至;其未至時,設經百歲,亦不能及。佛子!菩薩亦如是,積集廣大善根資糧,乘大乘船,至菩薩行海,於一念頃,以無功用智入一切智智境界等本有功用行,經於無量百千億那由他劫所不能及。
【疏】波羅蜜者,名到彼岸。七地以還,亦是無相彼岸,但未能並照,故波羅蜜義亦未彰。七地以還,亦修萬行,但一念之中不能齊,故亦不得攝受之名。
【鈔】並照者,十波羅蜜,一念心中一時行照之。以無相七地已還,次第行萬行,故云不齊。
【疏】所以攝受大乘波羅蜜,皆名八地以上,為明三欲即是願得此三行之心,故七地以還許其有也。而此三行,皆是八地以上一心上用,但隨義立別名耳。故云若忘失法,即三行都忘,三行既忘,即三行之欲亦皆忘也,應有波羅欲略無也。列行則以攝受為先,列欲則以大乘為初,是葢逐便無大意也。
【鈔】逐便等者,逐三行中第三波羅蜜行,便列波羅蜜欲故也。經既失三行,忘三欲。
【疏】從隨所樂入以下,明失行即起惡也。
【鈔】隨所樂入法門不得入,又不能超過凡夫地,豈非大過哉!此一段文,總取七地已還三欲,以為攝善法戒,故疏云許其有也。
【疏】第三,結不忘。
【疏】從我見如是以下,第三、結不忘。言忘則致禍,不忘得福,故受不忘。
【鈔】無名疏統收今後兩章,亦不出七地已還行,與今意同。彼云:報勝則道高,行精則果能。在己進德曰行,及物勝曰願。故十受以守戒不犯為先,三願以安慰眾生為首也。十受中,五明止惡,五說修善。而修善以攝受正法為原,止惡以戒慎為本,故建此兩端,以統萬行。修善進德,以慈悲為首,故前兩行以明慈,後二行以明悲。將明得失之深大,故階節以言:欲者,向道之初門;波羅蜜者,大乘之妙行;大乘者,理極之都稱;攝正法者,人法之合名也。夫遺終則忘始,數之然矣。開此章,義彰于下。
【疏】從法主世尊以下章中,第三、立誓斷疑。就中亦有四:第一、佛前立誓。
【鈔】第三、立誓斷疑中,引佛為證者。無名云:證者,證其受必能行,信薄則生疑,疑生則入網,既入生死之密網,焉得涅槃之安樂哉?
【疏】第二、從說是語時以下,明雨華出聲為證。
【疏】言有聲必有言,故以聲證言非虗;有華必有實,故以華證行必果。
第三、從彼見妙華以下,明眾疑得斷,仍發願。
【疏】第四、明佛為賜記,可見。
【疏】從爾時,勝鬘復於佛前以下,自分行中第三三大願章。歸依受戒,既殊於昔,故願亦更發;勝願遠期,常住法身,異於昔日,願身滅智亡。就中開為三:第一、明為願作願;第二、從以此善根以下,正發三願;第三、從爾時,世尊以下,明佛述成。
【疏】以此實願者,通言以我今將願三大願也。明大士立懷,非但自為,必先為物,故云安慰眾生。一云:實願者,必行其行。
【鈔】第三、三大願章。為願作願者,為三大願:對佛發願,願行此三願也。願必行其行,願不虗,故云實願也。
【疏】就第二、正發三願中,自有三願:第一願,願得正法智。
【疏】正法智者,謂常住之智。
【鈔】以此善根者,指前歸依常住戒行之善根。
正法智者,歸依三德常住正法,依此起解故云常住智。自行若成必化他也,化他之功必嚴自行。
【疏】第二願,願為眾生說。
【疏】第三願,願護法。
【疏】第一、第三二願,要就自行,兼明化他;中間一願,因明化他,并顯自行,即與上十大受同。
【疏】第三,如來述成,可見。
【疏】而此三願,並是住前之願,而言攝受諸願者,此但取住前諸願,非兼八地以上願也。
【鈔】疏取住前諸願者,瓔珞上卷釋十住前十信心。信心有十,故修行百法明門,常發無量有行、無行大願,得入習種姓中,廣行一切願。經文廣十信心者:信、進、念、定、慧、戒、迴向、護法、捨、願。習種姓,謂十信是一賢位。
經恒沙諸願皆悉入此三大願中者,瓔珞云:我因果願悉已具足,一切願行攝在其中。今於諸佛前受大願,願今已滿修進餘行。一切菩薩若入是願,無不得入薩婆若海。彼在住上,義通住前。已上三章自分行訖。
【疏】從爾時,勝鬘白佛言以下,明乘體中,第二、舉二章,明他分行。二章即自為二:第一、攝受正法章,明萬善出生義,言八地以上,一念心中,能生五乘諸善;第二、入一乘章,收入一義,言總取能生八地之行,所生五乘諸善,皆入一乘。
【鈔】第四、攝受正法章。
言萬善出生義等者,此乃辨兩章之同異。攝受章,八地已上一念心中攝諸願行以得名,此心能出生五乘因果,故名為能生也。一乘章,總収能所皆入一乘也。
【疏】一往釋攝受正法,能攝萬行之心,為攝受所修之善。當理非邪,故言正;為物軌則,故言法。而釋此攝受正法,種種不同。
【鈔】一往釋攝受正法下,釋名體寬狹。先釋名。從一往至為攝受,釋攝受二字。所修之善,釋法字。當理非邪,故釋正字。
【疏】或云:夫善皆能攝生眾生諸行,故自凡至聖,皆取以為攝受正法。
【鈔】從攝生眾生已下,釋體寬狹。攝生眾生諸行故等,言攝受正法,能攝諸行,故從初信乃至妙覺之善皆取。
【疏】或云:外凡之善,皆以相心而作,故不得為攝受正法,但內凡以上可取。
【疏】或云:內凡猶未得真解,故亦未足取。但初地以上,正是真觀,故從此可取。而今所須者,八地以上,一念之中,備修萬行之心,為攝受所修之行,當理非邪,故言正;為物軌則,故言法。初地以上,七地以還之行,實是真無漏,故亦應言正;為物軌則,故亦可稱法。然但一念之中,不能備修萬行,亦未並觀,故猶不得攝受之名,且臨文自證。若盡并取七地以下以為攝受正法者,那得言菩薩所有恒沙諸願,一切皆入一大願中,所謂攝受正法?所言自分、他分,以此為辨也。就中,初開為二:第一、從初訖有大功德,有大利益,明願攝;第二、從勝鬘白佛言,我當承佛神力竟章,明行攝受。
【鈔】或內凡已下,從初地已上皆取。如上三師,自是一途。今家自取八地已上願攝受者,華嚴云:八地菩薩,十波羅蜜中,願波羅蜜增上。
【疏】私釋少異。此章正以出生義為宗,但物聞上三願,便謂願極於此。故一往從初訖有大利益,先明七地以下恒沙諸願,皆入八地以上一念願中。若論其至極,正在於此。第二、從勝鬘白佛:我當承佛以下,正明出生義。第一、明願攝中亦有二:第一、正明願攝;第二、明如來讚成就。第一、正明願攝中即有三:第一、明勝鬘受命。
【疏】承佛威神者,外形端肅曰威,內心難測曰神。而今承者,直是如來許已有說,恣其所辨,非謂異術相加木石,使能言之。前三章不求承威,但從此章乃請承威,則所謂自分、他分亦可證。調伏大願者,心恒附理為調伏,無德不期為大願。真實無異者,言與佛昔願無異也,又云如佛所說無異。
【鈔】如來許已有說者,金剛論云:於菩薩身,佛與功德智慧之力,故名加也。
言自分他分亦可證者,七地已還是自分行不假承威,八地他分非自能述必假威神,葢從迹以判也。大願者,八地已上願必順理,故云心恒附理。三德四義及恒沙萬德為無德不期,廣則恒沙萬德,略則三德四義,攝一功德盡也。
【疏】第二、明佛許說。
【疏】許聽可見。
【鈔】許聽者,聽地丁反提也亦他定反。
【疏】第三、從勝鬘白佛以下,正明願攝。
【疏】第三、正明願。攝恒沙諸願,皆入一大願中者,一願,謂八地以上一念心中願。言七地以下恒沙諸願,皆入八地以上一念願中,故云皆入一大願中。所謂攝受正法者,出一願體與萬行正法,即是八地以上一念上用,故云攝受正法,真為大願也。
【鈔】八地已上,一念上用者,自行、化他之用,悉有一念。如引華嚴經,經文云:此菩薩十波羅蜜中,願波羅蜜增上,餘波羅蜜非不修行,隨力隨分。
【疏】從佛讚勝鬘以下,明願攝中,第二、如來讚成就中,亦有五:第一、讚其現德。
【鈔】長夜等者,於無明夜種諸善本,智慧為諸善之本也,故經云大智本行也。
【疏】第三、從汝之所說以下,歎其所說與諸佛同。
【鈔】三、歎同諸佛者。無名云:三世諸佛雖殊,而其道不二。不二之道,汝能一之,得一者豈遠乎哉?道無二宗,其能得異乎?自以為證。
【疏】第四、從我今得無上菩提以下,嘆說與釋迦同。
【疏】然釋迦即入諸佛,但是一化之主,故更別舉。
第五、從如是我說以下,歎攝受正法所有功德。
【疏】不得邊際者,只是攝受正法,理深幽遠,說不可盡,故云不得邊際。如來智慧辯才亦無邊際者,釋疑。若攝受功德不得邊際者,亦應無能解此理者,誰以此理為說眾生耶?故釋曰:佛智從無邊理而生,故佛智亦無邊際。今以無邊際之智,還照無邊際之理,為佛何難?所以稱為一切種智。從何以故以下,仍釋佛智無邊際,標疑。云何以如來慧智亦無邊際耶?釋曰:此攝受正法之理,有大功德利益,故所生佛智亦無邊際也。亦釋何以攝受所有功德無邊際者,此攝受正法,上能感種智,下能化眾生,如是功德利益,說不可盡,故不得邊際也。
【鈔】智慧、辯才等者,辯有四種:一、義無礙辯;二、法無礙辯;三、辭無礙辯;四、樂無礙辯。此四通名無礙辯者,如來於此四法,智慧捷疾分別,了了通達無滯故,通名無礙智也。一、義無礙智者,知諸法義,了了通達無滯故,又能知一切義皆入實相故。二、法無礙智者,法名一切義名字,為知義故,悉通達諸法名字,分別無滯。又能以是法無礙智,分別三乘而不壞法性,於所說語言中無有滯礙也。三、辭無礙智者,以語言說名字義,種種莊嚴言語,隨其所應,能令解了。所謂一切眾生殊方異語,若一語,若二語,略男女等語,過去、未來、現在語,如此等語言,能令各各得解辯無礙,一切聞者悉解其言說也。四、樂說無礙智者,於一字中能說一切字,一語中說一切語,一法中說一切法,於是所說法皆是真實,皆隨可度者有所利益。所謂十二部經,八萬四千法藏,隨一切眾生根性樂聞,善赴機緣,言方無滯,聞者無厭。乃至無量劫,說為佛何難者,用智照理,得成為佛,雖無邊際,說何難無差機之過。已上並是經論誠文。
【疏】從我當承佛神力以下,第二、明攝行。私云:正明出生義,又開為二:第一、正明行攝;第二、從爾時,世尊於勝鬘所說以下竟章,亦明如來讚成就。第一、正明行攝,又分為三:第一、先出行攝之體,亦可能生之體;第二、從譬如劫初成時以下,正明出生義;第三、從世尊攝受正法,攝受正法者以下,明相即以釋物疑。第一中亦有三:第一、受命
【疏】第二,許聽。
【疏】第三、從白佛以下,正出行體,皆可見。
【疏】廣大義者,謂行體也。一云牒前句。從則是無量以下,皆釋廣大八萬四千法門。餘疏有記,而今不記。
【鈔】八萬四千法門者,結八地三行之體,不出八萬四千法門。大小乘經論所出不同,今存一釋。賢劫經云:佛初發心至分舍利,凡有三百五十度門,一一皆有六度,合二千一百;又對四分,合八千四百;一變為十,合八萬四千。彼經文相稍隱,古來皆用以為准的。然諸經所出雖多,不出四諦。八萬四千法藏即苦諦;塵勞門即集諦;對治門、三三昧門、諸陀羅尼門,此三合為道諦;諸波羅蜜門即滅諦。大論:問:三昧與陀羅尼何別?答:陀羅尼慧性,三昧定性,故將此二合為道諦,但是對治之義。
【疏】就第二、明其出生義,凡有四譬,分為二:第一、初二譬,明法能出生;第二、後二譬,明人能出生。所以知者,前二譬直言攝受正法而不見善男女,後二譬即合中皆言善男女。就第一、明法能出生中,二譬自分為二:第一、雲興譬。
【疏】明其蔭覆之義,言八地以上攝受正法,能蔭覆眾生貧人。亦第二、有大水譬,明其洗蕩之用,言八地以上攝受正法,亦能洗蕩眾生垢累。就第一、雲譬,即開合為二。譬中即有四句:初句譬如劫初成時,譬八地以上真身初建;第二句普興大雲,譬應身說法。此二句皆為能生攝受作譬。第三句雨眾色雨,譬能生五乘因;第四句及種種寶,亦譬能生五乘果。此二句皆為所生五乘作譬。第二、合譬,有三句:初句如是攝受正法,併合上能生中劫成雲興二譬,言八地以上真身初建,垂應化物,則義同劫成雲興。第二句雨無量福報,退合上所生中及種種寶,言八地以上攝受能生五乘果,即義同雨種種寶。第三句及無量善根之雨,超合上所生中雨眾色雨,言能生五乘因,即義同雨眾色雨。
【鈔】蔭覆眾生貧人等者,眾生乏五乘之法財,蘊五住之惑垢也。
真身初建,應身說法者,瓔珞云:從初地至佛地,有二種法身:一、極果法身;二、應化法身。於第一義諦法流水中,從實性生智,故實智為法身。法名自體,集義為身。一切眾生善根,感此實智法身,故法身能現應無量法身,所謂一切世界國土身、一切眾生身、一切佛菩薩身,皆悉能現。不可思議國土亦然。應身說法相,具如釋迦一化所演半滿之教無異也。
【疏】就第二,大水譬開為三:第一、開比。
【疏】比中亦有四句:初句又如劫成時,亦比八地以上真身初建;第二句有大水聚,亦比應身說法,此二句亦皆為能生攝受作比;第三句出生三千大千界藏者,比能生菩薩大乘;第四句及四百億種種類州,比能生四乘。
第二,合比。
【疏】第二、合比,即有五句:初句,如是攝受正法,亦併合上能生中劫成大水;二、比,言八地真身初建,垂應說法,即義同劫成,有大水聚也;第二句,出生大乘無量界藏,一切菩薩神通之力者,合上所生中出生三千大千界藏;第三句,一切世間安穩快樂,舉人乘,合上四百中一百州;第四句,一切世間如意自在,舉天乘,合上四百中二百州;第五句,及出世間安樂,舉二乘,共合上四百中三、四百州。明二乘同出三界,故共合也。
第三,雙結開合。
【疏】劫成乃至天人本所未得,皆於中出者,第三,雙結開合。劫成取開比之初,天人本所未得,取合比之末。出世間安樂,是天人本所未得,比取其初,合取其末,中間為略,故云乃至。皆於中出者,雙結大千界藏及四百億類州,皆從劫中而出,亦天人本所未得,皆從攝受而生也。此二比有三可辨:一、為本作比,即二比皆云劫初成時,故文意皆同;二、為迹作比,前比普興大雲,後比有大水聚,故意一文異;三、為所生作比,前比合人而辨因果,後比辨人而合因果,故文意皆異。然亦無大意,但聖人說法,互舉而明也。
【鈔】有三可辨者,雲興大水。二比之中,皆有劫成,並喻八地已上真身之本,此即文同,其意亦同。二比之中,皆有垂應之迹,此即文異而意同。文異者,即普興大雲,有大水聚也。二比之中,前比但言雨眾色雨是因,及種種寶是果,而不明人人合在因果之中;後比但言菩薩神通及安隱等,而不明因果,因果合在人中,故文意皆異。互舉而明者,言初本中,一切菩薩真身之本皆同,故文意皆同以顯之。一切菩薩從本垂迹雖同,而化迹各異,故意同文異。以第三所生中,前比但出法,後比但出人者,互舉而明也。何者?八地真身初建,垂應說法,不出五乘因果。或舉法以顯人,故如前比;或舉人顯法,即如後比。一代教門,此即極多,溢敷經論表之。所化五乘,或開因果而顯人不同,或開於人而顯因果有異,故云互舉而明也。然亦不出從真起應,說五乘法,化五乘人,說因說果,或離或合,即収一化人之興法,能化所化,聲無不盡,即是菩薩一念無功用行中,攝受一切諸行等法,故云行攝也。
【疏】從又如大地以下,明出生中,第二、明人能出成就中,亦有二比,自為二:第一、名重擔比,明八地以上大士荷負眾生之義;第二、名寶藏比,明八地以上大士為眾生蘊藏之義。就第一、重擔比,即開、合為二。就開、比即有二:第一、初二句,為八地以上能負人作比。
【鈔】荷負眾生之義者,菩薩垂形九道,同事而攝,故經云:而生五道,以現其身,為大醫王,善療眾病。蘊藏之義者,一念含藏五乘之法,故經云:集眾法寶,如海導師。
【疏】第二、從何等為四以下,為所負法作比。
【疏】有四句:一、大海比菩薩,言廣抱眾生,即如大海抱納無窮,故以為比;二、諸山比緣覺乘,言真高出,亦如眾山之高,故以為喻;三、草木比聲聞乘,言其頭數繁多如草木,故以為比;四、眾生共比人、天乘,人、天乘但在生死中,如眾生處處受生,故以為況。
【鈔】緣覺出聲聞之上,故喻之以山,菩薩可不高耶?菩薩垂形,六道和光,同塵利物,故喻之以海,廣抱。
【疏】第二、合比,分為三:第一、正合,第二、結合,第三、讚歎能負人。就第一、正合中,亦有二:第一、合能負人比。
【疏】踰彼大地者,地唯負形,不如大士兼負形神,教令改惡修善,故云踰彼大地。
【鈔】經建立大地者,真應二身之地,以能生五乘故。踰者羊朱反,越也,度也。
【疏】第二,合所負法比。
【疏】第二,合所負法,唯倒合。先合眾生比,可見。從聲聞以下,合上草木比;從緣覺以下,合上諸山比;從大乘以下,合上大海比。言八地以上大士,能負五乘眾生,則義同大地,負此四種也。
第二、結合可見。
【疏】從世尊以下,合中第三,讚歎能負人,亦可見。
【疏】友是相救為義,然請而後救,即非真友,故云作不請之友。菩薩化物,知慈母就嬰兒,故云為世法母。
【鈔】不請友者,世以同志為友。菩薩四攝,有同事攝,善巧同根緣,修五乘善,令得無漏果。故經云:我等二人,亦共汝作。淨名云:眾人不請友而安者,未安道諦,即令安道諦。即與今經大悲安慰全同。無名云:大悲內興,救不待請,哀愍安慰,猶如慈母。舉此結終,以明地德之厚戴也。
【疏】從又如大地有四種寶藏以下,第二、寶藏比,明八地為眾生蘊藏之義,即開、合為二。開比中亦有二:第一、正比。
【疏】正比中亦有二:第一、初二句為能蘊藏作比,可見;第二、為所蘊藏法作比,有四句:無價比菩薩乘,上價比緣覺乘,中價比聲聞乘,下價比人天乘。
第二,結比。
【疏】是名有四種寶藏者,第二,結。
就第二合比亦有三:第一正合,第二讚歎,第三明。即正合中亦有二:第一合能蘊藏比。
【疏】得眾生四種最大寶者,解有四種。第一解言:五乘之善,義屬眾生,八地大士,備之在心,故言得眾生寶。第二云:八地以上大士,得教化四種眾生之寶,故云得眾生寶。第三云:攝受正法,由教化四種眾生而得,故言得眾生寶。第四解:四種眾生善根,並由八地菩薩為得,故云得眾生寶。而第一、第二解,但言本末有異,大意似同。
【鈔】但言本末有異者,初備在心,即自行成以為本,將此法化眾生以為末。合此二文,總成今家出生義。
【疏】第三、第四解,但其處得上下各異,故語意皆不同。
【鈔】但其處得等者,第三得之於下,第四得之於上。
【疏】且第四解,於文即便,但此未合所蘊藏。
【鈔】且第四解,於文即便者,文云:如是得大寶眾生,皆由攝受正法善男女,得此奇特希有功德。此乃讚歎能蘊藏人,不合所蘊藏。
【疏】然以後結文為推,亦所是也。
【鈔】然以結文為推者,即此章末結勸文云:是故勝鬘!當以攝受正法,開示眾生,教化眾生,建立眾生也。此文與初二師解同,是故今用並是能蘊藏。
【疏】第三解,好即好矣,但其取之甚遠也。
【鈔】取之甚遠者,由教化四種眾生,方成攝受正法者,其義太遠矣。
【疏】第一、第二,隨念為用,而四種寶中,唯無價最上,那得皆是最上者?以勝兼劣,故通稱最上。又云:餘三始終會成上價,故通稱最上。
【鈔】餘三始終會成上價者,會始歸終,同成一乘,故云通稱最上。
【疏】第二,合所蘊藏比。
【疏】從何等為四以下,第二、合所蘊藏法;從無聞以下,合上下價;從聲聞以下,合上中價;從緣覺以下,合上上價;從大乘以下,合上無價。
從如是以下,合中第二歎。
【疏】從世尊以下,合中,第三、明即。
【疏】而前重擔譬但結而不明即,今此寶藏譬即而不結者,前重擔譬即言以身為負,於事可難,而負非他身故,即義可信,所以結而不明即也。寶藏譬況言有寶故,即義難明,而非以身負故,於事可易,所以即以不結。且前重擔譬既言踰彼大地,今此寶藏譬直言得眾生寶,此亦同此意也。
【鈔】第三、相即者,世尊大寶藏等者,即喻八地已上攝受正法也。
而前重擔譬已下,明二比中即結互有出沒。何者?前比立譬,自即於義易信,更不用別出,即文言將身為負,於事實難,故結出也。後比立譬,不即於義難明,所以別出,即文言不以身為負,於事實易,故不用結也。雖有結即不同,而二譬俱勝,理無優劣,故云此亦意同也。
【疏】從世尊!攝受正法,攝受正法者以下,正明行攝中,第三、明相即以釋物疑。上正明出成中,前二比明法能出成,後二比明人能出成。物謂人非法、法非人,二體各異,故今致比亦不同。又因此廣生諸疑,諸萬行正法異於攝受正法,攝受正法異於波羅蜜,故舉此相即為釋也。就中開為二:第一、從初訖攝受正法,即是波羅蜜,先明法法相即;第二、從世尊!我今承佛威神,更說大義以下,明人法相即。然疑本但在人法,此情即一往難遣,所以先明法法相即,因令稍解,後明人法相即以遣之也。就第一、法法相即中分為二:第一、萬行正法,即攝受之心。
【鈔】雙明無異中,皆取上句來,無異下句。何者?且如初釋無異正法一句者,即取上雙牒中下句來,故云能攝之心無異所攝萬行正法也。次釋無異攝受正法一句者,即取上無異正法句來,故云所攝萬行正法無異能攝之心也。此勢下文屢有,此中故委明之。
【疏】正法即是攝受正法者,明萬行正法即是攝受之心。次應言攝受正法即是正法,經文闕也。言八地以上,既是法身,故以萬行正法為心,以心為萬行正法,心法一體,更無二相,故云萬行正法即是心,心即萬行正法也。七地以下,非未法身,且不能一念備修,故不得然。
【鈔】言七地以下,非未法身者,瓔珞云:佛子!初地一念無相法身智,成就百萬阿僧祇功德,雙照二諦,心心寂滅。法流水中,不可以凡夫心識思量二種之法身,何況二地乃至妙覺地!
【疏】第二、明波羅蜜,即萬行法,分為三:第一、正明相即。
【疏】第二、從無異波羅蜜以下,明波羅蜜即萬行正法。無異波羅蜜者,謂攝受正法,無異於波羅蜜也。攝受正法即是波羅蜜者,明即文不足亦闕也。
第二、舉六度釋正法,即波羅蜜。
何以故?攝受正法善男子、善女人,應以施成就者,以施成就乃至捨身支節,將護彼意而成就之,彼所成就眾生建立正法,是名檀波羅蜜。應以戒成就者,以守護六根、淨身口意業乃至正四威儀,將護彼意而成就之,彼所成就眾生建立正法,是名尸羅波羅蜜。應以忍成就者,若彼眾生罵詈毀辱、誹謗恐怖,以無恚心、饒益心、第一忍力乃至顏色無變,將護彼意而成就之,彼所成就眾生建立正法,是名羼提波羅蜜。應以精進成就者,於彼眾生不起懈心、生大欲心、第一精進乃至苦四威儀,將護彼意而成就之,彼所成就眾生建立正法,是名毗棃耶波羅蜜。應以禪成就者,於彼眾生以不亂心、不外向心、第一正念,乃至久時所作、久時所說終不忘失,將護彼意而成就之,彼所成就眾生建立正法,是名禪波羅蜜。應以智慧成就者,彼諸眾生問一切義,以無畏心而為演說一切論、一切工巧、究竟明處乃至種種工巧諸事,將護彼意而成就之,彼所成就眾生建立正法,是名般若波羅蜜。
【疏】第二、從何以故以下,舉六度法,釋正法即波羅蜜義。標疑云:何以正法即是波羅蜜耶?正釋曰:八地大士欲以隨機度物故,一念之中修此六度。而此六度行,當理非邪故,即是正法;為物軌則故,即是法;無相修行故,即是波羅蜜。故云即正法也。此中六度,皆以此意為釋也。彼者,謂彼八地以上。
【鈔】八地大士欲以隨機度物等者,華嚴釋八地中,此菩薩隨諸眾生身心信解種種差別,於彼佛國會、眾會之中而現其身,所謂於沙門中示沙門形,波羅門、剎利、毗舍、首陀、居士、四天王、三十三天乃至阿迦尼吒天、聲聞、緣覺、菩薩、如來皆示其形。一切國土亦復如是,放大智光,普滅眾生煩惱黑闇,能善開闡智慧門故。
【疏】第三、從是故世尊以下,結即義。
【疏】從世尊!我今以下,明相即中,第二、明人法相即,又分為三:第一、正明人法相即。
【疏】攝受正法、攝受正法者,亦牒上句牒法,下句牒人。無異攝受正法者,謂人無異於法;無異攝受正法者,謂法無異於人。此二句雙明無異。次應明即,文不足亦闕也。所以知此明人、法相即者,此則言攝受正法善男、女故也。第二、從何以故以下,亦釋相即義。
【疏】第二,釋相即義,標疑。云何以人即法耶?釋曰:八地以上,人為攝受正法,捨三種分。此捨之心,即是攝受正法之心。即以此心既成此行人,然即此攝受正法之心,安得異於捨此三種分人?
【鈔】二、釋相即義中。即以此心既成此行人者,言以此攝受正法之心,能成此捨三分人。故知正法之心,即是捨三分人。無名云:能捨之主目人,所捨之理曰法。故人即法也。為攝受正法而捨三分,可名人也。第二、願開其端。此章成其義。
【疏】第三、從何等為三以下,出捨三分義。第三、出捨三分義,因上焰明之也。
【鈔】因上焰明之者,因前將捨三分人,未釋相即義,故今仍明三分義也。
【疏】又分為四:第一、正明三分義;第二、從世尊!如是以下,讚嘆捨三分人;第三、從世尊!又善男子以下,明捨三分時節;第四、從世尊!我見攝受正法以下,引佛為證。就第一、正明捨三分中,即有二:第一、直總舉三分。何等為三?謂身、命、財是。
【疏】第二、從捨身者以下,別出三分體。
善男子、善女人捨身者,生死後際等離老病死,得不壞常住無有變易不可思議功德如來法身。捨命者,生死後際等畢竟離老病死,得無邊常住不可思議功德,通達一切甚深佛法。捨財者,生死後際等得不共一切眾生無盡無減畢竟常住不可思議具足功德,得一切眾生殊勝供養。
【疏】從捨身以下,別明捨身;從捨命以下,明捨命;從捨財以下,明捨財。舊釋捨身謂自放為奴,捨命為人取死。今云捨命、捨身,皆是死也,但建意異耳。若如投身餓虎,本在捨身;若義士見色授命,意在捨命。捨財,謂身外之物。後際等者,謂未來,未來則無際,謂常捨明矣。又云金剛心為後際。離老病死者,謂分段生死。無有變易者,謂變易生死也。此言得者,謂令得眾生也。功德法財,非如世財,五家共有。得一切眾生殊勝供養者,語少倒,應言得供養殊勝一切眾生,或順文直釋得人天殊勝供養。
【鈔】若如投身餓虎等者,即是金光明第四薩埵王子捨身緣。彼捨身品中,因菩提樹神問如來昔日苦行之事,如來神力,大地震動,有七寶塔從地踊出。佛禮塔訖,令阿難取舍利示此大眾。佛言:此舍利者,是戒、定、慧,乃至無量波羅蜜之所薰修。爾時世尊斷眾疑故,說舍利往昔因緣:過去世有王,名摩訶羅陀,而有三子:一名摩訶波那羅,次名摩訶提婆,小名摩訶薩埵。於是三子因遊園林,見有一虎,新產七子,身體羸損,命將欲絕。其薩埵王子自觀己身不淨,深生厭離,誓求無上涅槃,故於高山王上投身虎前。其虎食噉,唯留餘骨等。佛告樹神:爾時薩埵,今我身是。第一王子,彌勒是。第二王子,調達是。虎者,瞿夷是。七子者,今五比丘,舍利弗及目連是。光明施頭者,大方便佛報恩經第四云:昔波羅柰國王名大光明,心惠一切,不違人意。小國嫉之,雇婆羅門從其乞頭。王自思惟:從無始來,未曾為法空度生死,勞我精神。今此身欲求菩提。王言:大善!即者不與。違我本心,何當得成無上菩提?王言:大善!即自以𩒐髮繫後園樹上,令婆羅門斷頭將去。光明王者,即釋迦是。
五家共有者:一、水,二、火,三、怨家,四、責主,五、王難。
【疏】從世尊以下,第二、嘆捨三分人,可見也。
【疏】從世尊!又善男子以下,第三、明捨三分時節。言夫護法之功,在法將滅,滅而更興,護功乃顯也。就中有二:第一、正明捨三分時節。
【疏】從世尊我見以下,出三分義中第四,引佛為證,證言行虗也。
【鈔】引佛為證者,無名云:實眼則見,實智則知;為法根本,則照其始;為通達法,則鑒其終;為正法依,人所敬信。佛既知見,願垂顯證。
勝鬘經疏義私鈔卷之二
【疏】就第三,有一受名攝善法戒,亦分為二:第一、直明不忘攝受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