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卷第六
成唯識論卷第六
已說遍行、別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頌曰:
論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一。
云何為信?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
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謂於三寶真淨德中,深信樂故;三、信有能,謂於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豈不適言,心淨為性?
此猶未了,彼「心淨」言,若淨即心,應非心所;若令心淨,慚等何別?心俱淨法,為難亦然。
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慚等雖善,非淨為相。此淨為相,無濫彼失。又諸染法,各別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為相。
有說:信者愛樂為相。應通三性,體應即欲。又應苦、集非信所緣。
有執信者隨順為相。應通三性,即勝解、欲。若印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離彼二體,無順相故。由此應知,心淨是信。
云何為慚?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謂依自、法尊、貴增上,崇重賢、善,羞恥過惡,對治無慚,息諸惡行。
云何為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謂依世間訶、厭增上,輕拒暴惡,羞恥過罪,對治無愧,息諸惡業。
羞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若執羞恥,為二別相,應慚與愧,體無差別。則此二法定不相應,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慚、愧實而別起,復違論說十遍善心。
崇重、輕拒若二別相,所緣有異,應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責?誰言二法所緣有異?不爾,如何?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輕拒惡義。故「慚」與「愧」,俱遍善心,所緣無別。豈不我說亦有此義?汝執「慚」、「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設難?
然聖教說:「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
「無貪等」者,等無瞋、癡。此三名根,生善勝故。三不善根,近對治故。
云何無貪?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
云何無瞋?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
善心起時,隨緣何境,皆於有等,無著、無恚,觀有等立,非要緣彼。如前慚、愧,觀善、惡立,故此二種,俱遍善心。
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
有義:無癡即慧為性。《集論》說:此報、教、證、智決擇為體,生得、聞、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決擇性故。
此雖即慧,為顯善品,有勝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說。
有義:無癡非即是慧,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瞋,善根攝故。
論說:大悲無瞋、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慧為性,大悲如力等,應慧等根攝。又若無癡無別自性,如不害等,應非實物。便違論說:十一善中,三世俗有,餘皆是實。
然《集論》說:慧為體者,舉彼因果,顯此自性。如以忍、樂,表「信」自體,理必應爾。
以貪、瞋、癡六識相應,正煩惱攝。起惡勝故,立不善根。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根。由此無癡必應別有。
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
「勇」表勝進,簡諸染法。「悍」表精純,簡淨無記。即顯精進,唯善性攝。
此相差別略有五種。所謂:被甲、加行、無下、無退、無足。
即經所說:有勢、有勤、有勇、堅猛、不捨善軛,如次應知。
此五別者,謂初發心、自分、勝進,自分行中,三品別故;或初發心、長時、無間、慇重、無餘,修差別故;或資糧等,五道別故。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諸佛究竟道,樂利樂他故;或二加行、無間、解脫、勝進別故。
「安」謂輕安,遠離麁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惛沈,轉依為業。
謂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轉安適故。
「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
謂即四法,於斷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別有體,無異相故。於防惡事、修善事中,離四功能,無別用故。雖信、慚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豈不防、修是此相用?
防、修何異精進、三根?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勤唯遍策,根但為依,如何說彼有防、修用?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若普依持,即無貪等。若遍策錄,不異精進。止惡、進善,即總四法。令不散亂,應是等持。令同取境,與觸何別?令不忘失,即應是念。
如是推尋不放逸用,離無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無別體。
云何「行捨」?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
謂即四法,令心遠離掉舉等障,靜住名捨。平等、正直、無功用住,初、中、後位,辯捨差別。由不放逸先除雜染;捨復令心寂靜而住。
此無別體,如不放逸,離彼四法,無相、用故。能令寂靜,即四法故;所令寂靜,即心等故。
云何「不害」?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愍為業。
謂即無瞋,於有情所,不為損惱,假名不害。
無瞋,翻對斷物命瞋;不害,正違損惱物害。無瞋與樂;不害拔苦。是謂此二麁相差別。
理實無瞋實有自體;不害依彼一分假立。為顯慈、悲,二相別故。利樂有情,彼二勝故。
有說:不害非即無瞋,別有自體,謂賢善性。此相云何?謂不損惱。無瞋亦爾,寧別有性?謂於有情不為損惱,慈悲賢善,是無瞋故。
「及」顯十一,義別心所,謂欣、厭等善心所法。雖義有別,說種種名,而體無異,故不別立。
欣謂欲俱,無瞋一分,於所欣境,不憎恚故。
不忿、恨、惱、嫉等亦然;隨應正翻瞋一分故。
厭謂慧俱無貪一分,於所厭境,不染著故。
不慳、憍等,當知亦然。隨應正翻,貪一分故。
不覆、誑、諂無貪、癡一分;隨應正翻,貪、癡一分故。
有義:不覆唯無癡一分;無處說覆亦貪一分故。
有義:不慢信一分攝,謂若信彼,不慢彼故。有義:不慢捨一分攝,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義:不慢慚一分攝,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豫故。有義:不疑即正慧攝,以正見者,無猶豫故。
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俱善慧攝。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悔、眠、尋、伺,通染、不染,如觸、欲等,無別翻對。
何緣諸染所翻善中,有別建立,有不爾者?
相、用別者,便別立之;餘善不然,故不應責。又諸染法遍六識者,勝故翻之,別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識俱。害雖亦然,而數現起損惱他故;障無上乘勝因悲故;為了知彼增上過失,翻立不害。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中不說。
染、淨相翻,淨寧少染?
淨勝染劣,少敵多故。又解理通,說多同體,迷情事局,隨相分多。故於染、淨,不應齊責。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謂不放逸、捨及不害,義如前說。餘八實有,相、用別故。
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故。餘七不定。
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
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愧起,顧自、他故。於善品位,有精進、三根。世間道時,有輕安起,於出世道,有捨、不放逸。攝眾生時,有不害故。
有義:彼說未為應理。推尋事理,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淨信故。
慚、愧類異,依別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說故。
若出世道輕安不生,應此覺支非無漏故。
若世間道無捨、不放逸,應非寂靜防惡修善故;又應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應有二故。
善心起時,皆不損物,違能損法,有不害故。
論說:「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說。故彼所說,定非應理。
應說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輕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輕安,調暢身心,餘位無故。
〈決擇分〉說: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輕安故。
有義: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調暢義故。由斯欲界亦有輕安。不爾,便違〈本地分〉說: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由定滋養,有調暢故。論說:欲界諸心、心所,由闕輕安,名不定地。說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尋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十一種,前已具說。第七、八識,隨位有無。第六識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闕輕安。
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故。
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輕安故。
此善十一,何受相應?十五相應。一除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
此與別境皆得相應。信等欲等,不相違故。
十一唯善。
輕安非欲,餘通三界。
皆學等三。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如是已說善位心所,煩惱心所其相云何?
頌曰:
論曰:此貪等六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得煩惱名。
謂由愛力,取蘊生故。
云何為瞋?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隱性,惡行所依為業。
謂瞋必令身、心熱惱,起諸惡業,不善性故。
云何為癡?於諸理、事,迷闇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
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
云何為慢?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
謂若有慢,於德、有德,心不謙下,由此生死輪轉無窮,受諸苦故。
此慢差別有七、九種,謂於三品、我、德處生。
一切皆通見修所斷,聖位我慢既得現行,慢類由斯起亦無失。
云何為疑?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
謂猶豫者,善不生故。
有義:此疑以慧為體,猶豫簡擇說為疑故。「毘」助「末底」,是疑義故,「末底」般若義無異故。
有義:此疑別有自體,令慧不決,非即慧故。《瑜伽論》說:「六煩惱中,見世俗有,即慧分故。餘是實有,別有性故。」「毘」助「末底」,執慧為疑,「毘」助「若南」,智應為識。界由助力,義便轉變,是故此疑非慧為體。
云何惡見?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
謂惡見者,多受苦故。
此見行相,差別有五:
此見差別,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四遍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俱非各有八論;七斷滅論等,分別起攝。
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如增上緣,名義遍故。
此見差別,諸見趣中,有執前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不死矯亂;及計後際五現涅槃;或計自在、世主、釋、梵及餘物類,常恒不易;或計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橫計諸邪解脫;或有妄執非道為道,諸如是等皆邪見攝。
四、見取: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鬪諍所依為業。
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
然有處說:執為最勝,名為見取,執能得清淨,名戒取者,是影略說,或隨轉門。不爾,如何非滅計滅、非道計道,說為邪見,非二取攝。
如是總別十煩惱中,六通俱生及分別起,任運、思察,俱得生故。疑後三見,唯分別起,要由惡友或邪教力,自審思察,方得生故。
邊執見中通俱生者,有義:唯斷。常見相麁,惡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說:「何邊執見是俱生耶?謂斷見攝。」學現觀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故禽獸等若遇違緣,皆恐我斷,而起驚怖。
有義:彼論依麁相說,理實俱生,亦通常見。謂禽獸等,執我常存,熾然聚集長時資具。故《顯揚》等諸論皆說: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
此十煩惱,誰幾相應?
貪與瞋、疑,定不俱起,愛、憎二境,必不同故;於境不決,無染著故。
貪與慢、見,或得相應,所愛、所陵境非一故,說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說得相應。於五見境,皆可愛故,貪與五見相應無失。
瞋與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說不相應。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說得俱起;初猶豫時,未憎彼故,說不俱起。久思不決,便憤發故,說得相應;疑順、違事,隨應亦爾。
瞋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
此與三見,或得相應,於有樂蘊,起身、常見,不生憎故,說不相應。於有苦蘊,起身、常見,生憎恚故,說得俱起。斷見翻此,說瞋有、無。邪見誹撥惡事、好事,如次說瞋或無或有。
慢於境定,疑則不然。故慢與疑,無相應義。
慢與五見,皆容俱起,行相展轉,不相違故。然與斷見,必不俱生,執我斷時,無陵、恃故。
疑不審決,與見相違,故疑與見,定不俱起。
五見展轉,必不相應,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癡與九種,皆定相應,諸煩惱生,必由癡故。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藏識全無;末那有四;意識具十;五識唯三:謂貪、瞋、癡。無分別故。由稱量等,起慢等故。
此十煩惱,何受相應?
貪、瞋、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貪會違緣,憂、苦俱故;瞋遇順境,喜、樂俱故。
有義:俱生分別起慢,容與非苦四受相應,恃苦劣蘊,憂相應故。
有義: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故。
疑後三見,容四受俱。欲疑無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緣憂俱見等,爾時得與憂相應故。
有義:俱生身邊二見,但與喜、樂、捨、受相應,非五識俱,唯無記故。分別二見,容四受俱,執苦俱蘊為我、我所。常、斷見翻此,與憂相應故。
有義:二見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純受苦處,緣極苦蘊,苦相應故。論說:俱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餘如前說。
此依實義,隨麁相者,貪、慢、四見,樂、喜、捨俱。瞋唯苦、憂、捨受俱起。癡與五受皆得相應。邪見及疑四俱,除苦。
貪、癡俱樂,通下四地,餘七俱樂,除欲通三,疑、獨行癡欲唯憂、捨,餘受俱起,如理應知。
此與別境幾互相應?
貪、瞋、癡、慢容五俱起,專注一境,得有定故。疑及五見,各容四俱,疑除勝解,不決定故;見非慧俱,不異慧故。
此十煩惱何性所攝?
瞋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
上二界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俱生,發惡行者,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無記攝,細不障善,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俱生身、邊二見,唯無記攝,不發惡業,雖數現起,不障善故。
生在下地,未離下染,上地煩惱,不現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煩惱容現前故。
謂有漏道,雖不能伏分別起惑及細俱生,而能伏除俱生麁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
彼但迷事,依外門轉,散亂、麁動,正障定故。
生在上地,下地諸惑,分別、俱生皆容現起。
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謗解脫,生地獄故;身在上地,將生下時,起下潤生俱生愛故。
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
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瑜伽》等說:欲界繫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說瞋恚憎嫉滅、道,亦應憎嫉離欲地故。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得緣上故。餘五緣上,其理極成。
而有處言:貪、瞋、慢等不緣上者,依麁相說,或依別緣,不見世間執他地法為我等故;邊見必依身見起故。
上地煩惱亦緣下地,說生上者,於下有情,恃己勝德,而陵彼故。
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愛者,得緣下故。疑後三見,如理應思。
此十煩惱,學等何攝?非學無學,彼唯善故。
非非所斷,彼非染故。
分別起者,唯見所斷,麁易斷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斷,細難斷故。
見所斷十,實俱頓斷,以真見道總緣諦故。
然迷諦相,有總、有別。總謂十種,皆迷四諦。苦、集是彼因依處故;滅、道是彼怖畏處故。
別謂別迷四諦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別空、非我,屬苦諦故。
謂疑、三見,親迷苦理。二取執彼三見、戒禁及所依蘊為勝能淨,於自、他見及彼眷屬,如次隨應,起貪、恚、慢。相應無明,與九同迷;不共無明,親迷苦理。疑及邪見,親迷集等。二取、貪等,准苦應知。然瞋亦能親迷滅、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迷諦親疎,麁相如是。
委細說者,貪、瞋、慢、三見、疑俱生,隨應如彼。
俱生二見及彼相應愛、慢、無明,雖迷苦諦,細難斷故,修道方斷。
瞋餘愛等,迷別事生,不違諦觀,故修所斷。
雖諸煩惱,皆有相分,而所仗質,或有或無,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彼親所緣,雖皆有漏,而所仗質,亦通無漏,名緣有漏、無漏煩惱。
緣自地者,相分似質,名緣分別所起事境。緣滅、道諦及他地者,相分與質不相似故,名緣分別所起名境。
餘門分別如理應思。
已說根本六煩惱相,諸隨煩惱其相云何?
頌曰:
論曰: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
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忿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云何為忿?依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杖為業。謂懷忿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此即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忿相用故。
云何為恨?由忿為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謂結恨者,不能含忍,恒熱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恨相用故。
云何為覆?於自作罪,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謂覆罪者,後必悔惱,不安隱故。
有義:此覆,癡一分攝。論唯說此癡一分故,不懼當苦,覆自罪故。
有義:此覆,貪、癡一分攝,亦恐失利譽,覆自罪故。論據麁顯,唯說癡分,如說掉舉是貪分故,然說掉舉遍諸染心,不可執為唯是貪分。
云何為惱?忿、恨為先,追觸暴熱,佷戾為性;能障不惱,䖧螫為業。謂追往惡,觸現違緣,心便佷戾,多發囂暴、凶鄙麁言,䖧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惱相用故。
云何為嫉?徇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慼為業。謂嫉妬者聞見他榮,深懷憂慼,不安隱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嫉相用故。
云何為慳?耽著財、法,不能慧捨,祕悋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謂慳悋者,心多鄙澁,畜積財法,不能捨故。此即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慳相用故。
云何為誑?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邪命事故。此即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誑相用故。
云何為諂?為網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謂諂曲者,為網帽他,曲順時宜,矯設方便,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誨故,此亦貪、癡一分為體,離二無別諂相用故。
云何為害?於諸有情,心無悲愍,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謂有害者,逼惱他故。此亦瞋恚一分為體,離瞋無別害相用故。瞋、害別相,准善應說。
云何為憍?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謂憍醉者,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亦貪愛一分為體,離貪無別憍相用故。
云何無慚?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謂於自、法無所顧者,輕拒賢善,不恥過惡,障慚生長,諸惡行故。
云何無愧?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過罪,障愧生長,諸惡行故。
不恥過惡,是二通相;故諸聖教,假說為體。
若執不恥為二別相,則應此二體無差別。由斯二法應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義故;若待自、他,立二別者,應非實有,便違聖教;若許此二實而別起,復違論說俱遍惡心。
不善心時,隨緣何境,皆有輕拒善及崇重惡義故,此二法俱遍惡心,所緣不異,無別起失。
然諸聖教說不顧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間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惡,於己益損,名自、他故。而論說為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云何掉舉?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為業。
有義:掉舉貪一分攝,論唯說此是貪分故,此由憶昔樂事生故。
有義:掉舉非唯貪攝,論說掉舉遍染心故,又掉舉相謂不寂靜,說是煩惱共相攝故,掉舉離此無別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貪位增,說為貪分。
有義:掉舉別有自性,遍諸染心,如不信等,非說他分,體便非實,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論說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隨他相說。掉舉別相,謂即囂動,令俱生法,不寂靜故。若離煩惱無別此相,不應別說障奢摩他,故不寂靜非此別相。
云何惛沈?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毘鉢舍那為業。
有義:惛沈癡一分攝,論唯說此是癡分故,惛昧沈重是癡相故。
有義:惛沈非但癡攝,謂無堪任是惛沈相,一切煩惱皆無堪任,離此無別惛沈相故。雖依一切煩惱假立,而癡相增,但說癡分。
有義:惛沈別有自性,雖名癡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癡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實有性。惛沈別相,謂即瞢重,令俱生法,無堪任故。若離煩惱無別惛沈相,不應別說障毘鉢舍那故。無堪任非此別相,此與癡相有差別者,謂癡於境,迷闇為相,正障無癡,而非瞢重,惛沈於境瞢重為相,正障輕安而非迷闇。
云何不信?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惰依為業。謂不信者多懈怠故。
不信三相,翻信應知。然諸染法,各有別相,唯此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心穢為性。由不信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非別有性,若於餘事,邪忍樂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云何懈怠?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謂懈怠者,滋長染故。於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於無記事而策勤者,於諸善品無進、退故,是欲、勝解,非別有性。如於無記,忍可樂欲,非淨、非染,無信不信。
云何放逸?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謂由懈怠及貪、瞋、癡,不能防修染淨品法,總名放逸,非別有體。雖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勢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云何失念?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謂失念者,心散亂故。
有義:失念念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念故。
有義:失念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癡令念失,故名失念。
云何散亂?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謂散亂者發惡慧故。
有義:散亂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
有義:散亂貪、瞋、癡攝,《集論》等說是三分故,說癡分者,遍染心故,謂貪、瞋、癡令心流蕩,勝餘法故,說為散亂。
有義:散亂別有自體,說三分者是彼等流,如無慚等,非即彼攝,隨他相說名世俗有。散亂別相,謂即躁擾,令俱生法皆流蕩故。若離彼三,無別自體,不應別說障三摩地。掉舉、散亂二用何別?彼令易解,此令易緣,雖一剎那,解、緣無易,而於相續有易義故。染污心時,由掉亂力,常應念念易解、易緣,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繫猨猴有暫時住,故掉與亂,俱遍染心。
云何不正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謂不正知者,多所毀犯故。
有義:不正知慧一分攝,說是煩惱相應慧故。
有義:不正知癡一分攝,《瑜伽》說此是癡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有義:不正知俱一分攝,由前二文,影略說故,論復說此遍染心故。
「與」、「并」、「及」言顯隨煩惱非唯二十,《雜事》等說貪等多種隨煩惱故。
隨煩惱名,亦攝煩惱,是前煩惱等流性故;煩惱同類餘染污法,但名隨煩惱,非煩惱攝故。
唯說二十隨煩惱者,謂非煩惱,唯染、麁故;此餘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攝。隨其類別,如理應知。
如是二十隨煩惱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定是實有;教、理成故。掉舉、惛沈、散亂三種,有義是假,有義是實。所引理、教,如前應知。
二十皆通俱生、分別,隨二煩惱勢力起故。
此二十中,小十,展轉定不俱起。互相違故,行相麁猛,各為主故。
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隨應皆得小、大俱起。論說:大八遍諸染心。展轉小、中,皆容俱起。
有處說:六遍染心者,惛、掉增時,不俱起故。有處但說:五遍染者,以惛、掉等違唯善故。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識中唯有大八,取捨差別,如上應知。第六識俱容有一切。小十麁猛,五識中無。中、大相通,五識容有。
由斯中、大五受相應。
有義:小十除三,忿等唯喜、憂、捨三受相應。諂、誑、憍三,四俱,除苦。
有義:忿等四俱,除樂;諂、誑、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說故。
此受俱相,如煩惱說。
實義如是,若隨麁相,忿、恨、惱、嫉、害憂、捨俱;覆、慳喜、捨;餘三增樂。中、大隨麁,亦如實義。
染念、染慧,雖非念、慧俱,而癡分者,亦得相應故。念亦緣現、曾習類境。忿亦得緣剎那過去,故忿與念,亦得相應。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亂與定相應無失。
中二、大八十煩惱俱。
小十定非見、疑俱起。此相麁動,彼審細故。忿等五法,容慢、癡俱,非貪、恚並,是瞋分故。慳癡、慢俱,非貪、瞋並,是貪分故。憍唯癡俱,與慢解別,是貪分故。覆、誑與諂,貪、癡、慢俱。行相無違,貪、癡分故。
小七、中二,唯不善攝。小三、大八,亦通無記。
小七、中二,唯欲界攝。誑、諂欲、色,餘通三界。
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於他,起憍、誑、諂故。
若生上地,起下後十。邪見愛俱,容起彼故。小十,生上無由起下。非正潤生,及謗滅故。
中二、大八,下亦緣上。上緣貪等,相應起故。
有義:小十,下不緣上。行相麁近,不遠取故。
有義:嫉等亦得緣上。於勝地法,生嫉等故。
大八諂、誑,上亦緣下。下緣慢等,相應起故。梵於釋子,起諂、誑故。憍不緣下,非所恃故。
二十皆非學、無學攝。此但是染,彼唯淨故。
後十,唯通見、修所斷,與二煩惱相應起故。見所斷者,隨迷諦相,或總、或別,煩惱俱生,故隨所應,皆通四諦。迷諦親疎等,皆如煩惱說。
前十,有義:唯修所斷,緣麁事境,任運生故。有義:亦通見、修所斷。依二煩惱勢力起故。緣他見等,生忿等故。見所斷者,隨所應緣,總、別惑力,皆通四諦。此中有義:忿等但緣迷諦惑生,非親迷諦。行相麁淺,不深取故。有義:嫉等亦親迷諦,於滅、道等生嫉等故。
然忿等十,但緣有事,要託本質,方得生故。緣有漏等,准上應知。
成唯識論卷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