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卷第五
成唯識論卷第五
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有義:此俱唯有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
應說:此意四受相應。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果故。生人、欲天、初、二靜慮,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果故。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果故。第四靜慮乃至有頂,捨受相應,緣唯捨地善業果故。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
又此末那與前藏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若四受俱,亦應別說。既不別說,定與彼同。故此相應,唯有捨受。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心所相應;已轉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如第八識,已轉依位,唯捨受俱,任運轉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有覆;非善、不善,故名無記。
如上二界諸煩惱等,定力攝藏,是無記攝。此俱染法,所依細故,任運轉故,亦無記攝。
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末那心所,何地繫耶?
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乃至有頂應知亦然;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他地故。
若起彼地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污末那,緣彼執我,即繫屬彼,名彼所繫。
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
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此染污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
「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學位滅定、出世道中,俱暫伏滅,故說無有。
謂染污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有漏道,不能伏滅;三乘聖道,有伏滅義。真無我解,違我執故。後得無漏現在前時,是彼等流,亦違此意。真無我解,及後所得,俱無漏故,名出世道。
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
由未永斷此種子故,從滅盡定、聖道起已,此復現行,乃至未滅。
然此染意相應煩惱,是俱生故,非見所斷。是染污故,非非所斷。
極微細故,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勢力等故;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永不復起。
二乘無學,迴趣大乘,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此中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又說:四惑恒相應故。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
無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意識起時,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七俱轉。若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轉。住聖道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顯揚論》說: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或平等行。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若由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無第七。應由論說:阿羅漢位捨賴耶故,便無第八。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彼如餘智,定有所依相應淨識。此識無者,彼智應無。非離所依有能依故。不可說彼依六轉識,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
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恒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恒行,此識若無,彼依何識?非依第八,彼無慧故。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此識恒行,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第七為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應五識亦有無依。五恒有依,六亦應爾。
是故定有無染污意,於上三位,恒起現前。言彼無者,依染意說;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二、法我見相應;三、平等性智相應。
初通一切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以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次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相續、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菩薩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於修道位;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現在前時,皆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二乘無學及此漸悟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八地以上,一切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已永斷;或永伏故。法空智果不現前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如契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此所知障,是現非種。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雖名不染;於諸菩薩,亦名為染,障彼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於二乘等,說名無覆,不障彼智故。是異熟生攝,從異熟識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異熟果,此名通故,如增上緣,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
謂薄伽梵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故;餘六名識,於六別境,麁動間斷,了別轉故。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別有。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已廣說,故不重成。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
彼經自釋此頌義言:有染污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恒俱生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對治道生,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現無,亦無過、未,過去、未來,無自性故。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如伽他說: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惛醉纏心,曾無醒覺。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俱異生位,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此間斷,彼恒染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
染意恒與四惑相應,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三故,此三,六、十煩惱攝故。處處皆說染污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三俱起,亦名不共。從無始際,恒內惽迷,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若為主時,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若爾,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依殊勝義,立不共名,非互所無,皆名不共。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義智,如是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無明是主,獨得此名。或許餘三,亦名不共;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故《瑜伽》說無明有二:若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是主獨行,唯見所斷。如契經說:「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非主獨行,亦修所斷。忿等皆通見、修所斷故。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不可說色為彼所依,意非色故。意識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牙、影故。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時。
由此理趣,極成意識如眼等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生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說名為意?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為意,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若無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若謂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彼差別因,由此有故。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意,我執便無。非於餘處有具縛者,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中間長時無故,有過。去、來有故,無如是失。彼非現、常,無故,有過。所得無故,能得亦無。
不相應法,前已遮破。
故應別有染污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故《瑜伽》說:染污末那,為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依如是義,有伽他言: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有漏。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去、來緣縛,理非有故。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是不相應,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非實有,已極成故。
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
非由漏種,彼成有漏;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以有漏言,表漏俱故;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起,有漏義成;異生既然,有學亦爾。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此意若無,彼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
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境,種類異故。
謂名眼識乃至意識,隨根立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如五識身,無相濫過。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識,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
《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麁顯、同類境說。
《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無此能故。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麁顯極成,故此不說。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了別境,名為識故。
如契經說:眼識云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廣說乃至意識云何?謂依意根,了別諸法。
彼經且說,不共所依,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
同外門轉,互相違故;五識必由意識導引,俱生、同境成善、染故。若許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
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
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難,於此唐捐。
故《瑜伽》說:若遇聲緣從定起者,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
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
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俱。
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頌曰: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故《瑜伽》說: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緣總相。餘處復說: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串習事相,定、慧亦了德失等相。
由此於境,起善、染等。
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
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
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一切心中,定可得故。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隨煩惱,俱是染故。復以四一切,辯五差別:謂一切性及地、時、俱。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
由此五位,種類差別。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
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又學、無學、非二,為三。
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
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雜集論》說: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無記。
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
意識相應,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若在第三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為苦。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有義:通二,人、天中者,恒名為憂,非尤重故。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㮈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瑜伽論》說: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此俱苦受,非憂根攝,論說憂根非無記故。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寧知彼文,唯說客受?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六客識有時無故。不應彼論唯說客受,通說意根,無異因故。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為第八者,死、生、悶絕寧有憂根?
有執苦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
設執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彼惡業招,容無形故。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於彼何用?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
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
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由斯六識三受容俱。
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頌曰:
論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
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由教及理,為定量故。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由斯觸等四是遍行。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廣說,由此作意,亦是遍行。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
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
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慼、捨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
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必有思。
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餘非遍行,義至當說。
次別境者: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云何為欲?
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望彼別離,豈非有欲?
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
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緣可欣事,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
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說欲所起一切事業。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礙者,即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勝發起者,根、作意故。若由此故,彼勝發起,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云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
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遍行。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應說誠言。
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
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易義故。
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遍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
根、力、覺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寧知?對法說為大地法故;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
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有義:不定。《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應說此五,或時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注。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寔繁。
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如是乃至於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具起五種。
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此類非一。
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無,如前已說。
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有義:五識,容有此五: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
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
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
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有義: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餘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有義:一切,五受相應。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
由斯欲等,五受相應。
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成唯識論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