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卷第四
成唯識論卷第四
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若無此識,彼識食體不應有故。
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一者、段食,變壞為相。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二者、觸食,觸境為相,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麁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三、意思食,希望為相。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四者、識食,執持為相。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為食事。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
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意思食雖遍三界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遍、恒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睡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設有心位,隨所依、緣、性、界、地等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遍、非恒。
諸有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經》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非現、常;如空花等,無體用故。設有體用非現在攝,如虛空等,非食性故,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住無心時彼已滅故,過去非食已極成故。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彼執非理,後當廣破。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無漏識等猶如涅槃,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又無色無身,命無能持故,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唯依「取蘊」建立有情,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當知皆依示現而說。
既異熟識是勝食性,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若無此識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謂眼等識行相麁、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滅,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遍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是則不應說心行滅,識與想等起滅同故。壽、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故應許識如壽、煖等實不離身。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者?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煖?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諸異熟識捨此身已,離識餘身無重生故。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亦已遮故。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
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位,非此位攝。
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然汝不許,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
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然行於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於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受、想於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
如受緣愛,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餘心離心所故,餘遍行滅,法隨滅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此識應非相應法故。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諸善定中無此事故;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不應厭善起染等故。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若謂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善心非等起故。善心無間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故心是善,由相應力。既爾,必與善根相應,寧說此心獨無心所?故無心所,心亦應無。
如是推徵,眼等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
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餘種、餘因前已遮故。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所執餘因前已破故。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釋種故。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染、淨二心不俱起故,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去、來得等非實有故;餘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
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是識聖教別名末那,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識即意故;彼依主釋,如眼識等,識異意故。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又摽意名,為簡心、識,積集、了別劣餘識故,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彼」謂即前初能變識,聖說此識依藏識故。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非彼現識,此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
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起故。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無種已生,《集論》說故,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種說故;種生芽等非勝義故;種滅芽生非極成故。焰、炷同時互為因故。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自性」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他性」言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
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無別眼等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
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觀所緣論》亦作是說:
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
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
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若見分種,應識蘊攝;若相分種,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許便俱與聖教相違。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界、五地為難亦然。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鼻、舌唯應欲界繫故;三根不應五地繫故;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又應眼等非色根故。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
餘如前說。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諸所仗託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餘非有境、定、為主故,此但如王,非如臣等。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如伽他說: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又說藏識恒依染污,此即末那。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
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
後開導依,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
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
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專注所緣,未能捨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既不如是,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若彼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又異熟心依染污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無間緣。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說此於彼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若許為依,應不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間緣,色等應爾,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心所此依,應隨識說。
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間斷五識應知亦然,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七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依、緣同故,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
謂即「緣彼」。
「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
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
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
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緣共境故;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色等種子,非識蘊故,論說種子是實有故。假應如無,非因緣故。又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與諸法為所依故。
此唯執彼為自內我,乘語勢故,說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說二言。
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遍、不遍故。
如何此識緣自所依?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
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且與四種煩惱常俱。
此中「俱」言,顯相應義。
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其四者何?
「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為我,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并」表慢、愛、有見、慢俱,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如何此識,要有我見?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所斷故。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
由見審決,疑無容起。愛著我故,瞋不得生。故此識俱煩惱唯四。
見、慢、愛三,如何俱起?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麁、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返。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
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前說觸等,異熟識俱,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餘」言。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勝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識無始,恒緣定事,無所印持,故無勝解。「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定」唯繫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慧」即我見,故不別說。
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隨煩惱生,必依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
「惡作」追悔先所造業,此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非有。「尋」、「伺」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闕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如《集論》說: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麁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麁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謂忿等十行相麁動,此識審細,故非彼俱;無慚、無愧,唯是不善,此無記故,非彼相應;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恒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唯內執,故非彼俱。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
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
惛沈、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遍起。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麁、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
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及加惛沈。此別說念,准前慧釋。并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加惛沈者,謂此識俱無明尤重,心惛沈故。
無掉舉者,此相違故。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
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
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
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煩惱起位,若無惛沈,應不定有無堪任性;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污心。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故染污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謂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若以無明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故。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
若作是說,不違理、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