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卷第二
成唯識論卷第二
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
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
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又生等相,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若相違故,用不頓興,體亦相違,如何俱有?又住、異、滅用不應俱。
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又執生等便為無用。
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應無為法亦有生等,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花,非實有性。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滅若非無,生應非有。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假立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暫停,即說為住;住別前後,復立異名;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異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暫有用。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
此依剎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又誰說彼定不能詮?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若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種: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餘無為。又色等中有虛空不?有應相雜,無應不遍。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虛空又應非遍容受。
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離諸障礙,故名虛空;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苦、樂受滅,故名不動;想、受不行,名想受滅。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遮撥為無,故說為有;遮執為有,故說為空;勿謂虛、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外道、餘乘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如心、心所。
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
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
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法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分別法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此二法執麁故易斷,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自心外法或有或無,自心內法一切皆有,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是故契經伽他中說:「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假說牛等應知亦然。我、法若無,依何假說,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若無共德而假說彼,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類既無德又互相離,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體各別,所依異故,無共假說,有過同前。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說火在人,非在德故。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真謂自相,假智及詮俱非境故。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然假智、詮必依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詮、所詮俱非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似言。由此契經伽他中說: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二謂思量,即第七識,恒、審思量故;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麁故。「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能變有二種:
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異熟習氣為增上緣,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染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頌曰: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謂與雜染互為緣故,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為自相故。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識過重,是故偏說。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說名異熟。離此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離此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此中何法名為種子?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餘,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
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異性相依如眼等識。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
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界即種子差別名故。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瑜伽》亦說: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諸有情類無始時來,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性。由此等證,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
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
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
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諸種子無始成就。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氣,花熏故生。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
無漏種生亦由熏習,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有情本來種姓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如《瑜伽》說:於真如境,若有畢竟二障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一分立為聲聞種性,一分立為獨覺種性;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依障建立,非無漏種。
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已有體。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一者本有,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生蘊、處、界功能差別。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餘所引證廣說如初。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二者始起,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諸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如炷與焰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唯依此二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無因緣故,應不得生,有漏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生有漏故,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名為雜染,離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而心性言,彼說何義?若說空理,空非心因,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體前後無轉變故。若即說心,應同數論,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惡、無記心又應是善,許則應與信等相應,不許便應非善心體,尚不名善,況是無漏?有漏善心既稱雜染,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勿善、惡等互為因故。若有漏心性是無漏,應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無漏,無斯過者,則心種子亦非無漏,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然契經說: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或說心體非煩惱故,名性本淨,非有漏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由此應信有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後勝進位熏令增長,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寧全撥無本有種子?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其聞熏習非唯有漏,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聞熏習。
聞熏習中,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無漏性者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此正因緣微隱難了,有寄麁顯勝增上緣,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依障建立種姓別者,意顯無漏種子有無,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彼二障種永不可害,即立彼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無漏種者,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姓,一分立為獨覺種姓;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即立彼為如來種姓。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性差別。不爾,彼障有何別因而有可害、不可害者?若謂法爾有此障別,無漏法種寧不許然?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姓別?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一、剎那滅。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二、果俱有。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此遮前後及定相離,現、種異類互不相違,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三、恒隨轉。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四、性決定。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五、待眾緣。謂此要待自眾緣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或遮餘部緣恒非無。顯所待緣非恒有性,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六、引自果。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餘,外穀麥等,識所變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
此種勢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引遠、殘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親能生果,是因緣性。
外種熏習或有、或無,為增上緣,辦所生果。
必以內種為彼因緣,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一、堅住性。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由此如來第八淨識,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無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一、有生滅。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二、有勝用。若有生滅,勢力增盛,能引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可增可減,攝植習氣,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如炷生焰、焰生焦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時,理不傾動。
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此二於果是因緣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此識行相、所緣云何?
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執受」有二:謂諸種子及有根身。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即以所變為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此中「了」者,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彼相應法應知亦爾。似所緣相說名相分,似能緣相說名見分。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緣。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經說: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如《集量論》伽他中說: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
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此中見者是見分故。
如是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或攝為一,體無別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說: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所言「處」者,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遍似一。
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有義: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有義: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必不下生,變為此土,復何所用?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為此界。經依少分說「一切」言,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有義:若爾,器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為此界?又諸異生厭離有色,生無色界,現無色身,預變為土,此復何用?設有色身,與異地器,麁細懸隔,不相依持,此變為彼,亦何所益?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故器世界將壞、初成,雖無有情而亦現有。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諸種子者,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此識性攝,故是所緣。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不相離,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有根身者,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有義:唯能變似依處,他根於己非所用故,「似自、他身五根現」者,說自、他識各自變義,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若定等力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有漏識變略有二種:一、隨因緣勢力故變;二、隨分別勢力故變。初必有用,後但為境。異熟識變但隨因緣,所變色等必有實用,若變心等便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須彼實用別從此生。變無為等亦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至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分別,而澄淨故,設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遍知。故有漏位,此異熟識但緣器、身及有漏種。
在欲、色界具三所緣;無色界中緣有漏種,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有定果色,於理無違。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不可知」者,謂此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
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如滅定中,不離身識,應信為有,然必應許滅定有識,有情攝故,如有心時。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成唯識論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