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
成唯識論卷第一
成唯識論卷第一
今造此論,為於二空有迷謬者生正解故。生解為斷二重障故,由我、法執二障具生,若證二空,彼障隨斷。斷障為得二勝果故,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真解脫;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
又為開示謬執我、法,迷唯識者,令達二空,於唯識理如實知故。
復有迷、謬唯識理者,或執外境如識非無;或執內識如境非有;或執諸識用別體同;或執離心無別心所。為遮此等種種異執,令於唯識深妙理中得如實解,故作斯論。
若唯有識,云何世間及諸聖教說有我、法?
頌曰:
論曰:世間、聖教說有我、法,但由假立,非實有性。我謂主宰,法謂軌持。
彼二俱有種種相轉:「我種種相」謂有情、命者等,預流、一來等。「法種種相」謂實、德、業等;蘊、處、界等。「轉」謂隨緣施設有異。
如是諸相若由假說,依何得成?
彼相皆依識所轉變而假施設。
「識」謂了別,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變」謂識體轉似二分,相、見俱依自證起故,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
或復內識轉似外境。
我、法分別熏習力故,諸識生時變似我、法,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為實我、實法,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緣此執為實有外境。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為假。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法性,然似彼現,故說為假。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云何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實我、實法不可得故。
如何實我不可得耶?
諸所執我,略有三種:一者執我體常、周遍,量同虛空,隨處造業受苦、樂故;二者執我,其體雖常,而量不定,隨身大小有卷、舒故;三者執我體常、至細,如一極微,潛轉身中作事業故。
初且非理,所以者何?執我常、遍,量同虛空,應不隨身受苦、樂等;又常、遍故,應無動轉,如何隨身能造諸業?又所執我,一切有情為同為異?若言同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一受果時一切應受,一得解脫時一切應解脫,便成大過;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故,體應相雜,又一作業、一受果時,與一切我處無別故,應名一切所作、所受。若謂作、受各有所屬無斯過者,理亦不然,業、果及身,與諸我合,屬此非彼不應理故;一解脫時一切應解脫,所修、證法一切我合故。
中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體常住,不應隨身而有舒、卷,既有舒、卷如槖籥風,應非常住,又我隨身應可分析,如何可執我體一耶?故彼所言如童竪戲。
後亦非理,所以者何?我量至小如一極微,如何能令大身遍動?若謂雖小而速巡身,如旋火輪,似遍動者,則所執我非一、非常,諸有往來,非常、一故。
又所執我,復有三種:一者即蘊;二者離蘊;三者與蘊非即非離。
初即蘊我,理且不然,我應如蘊非常、一故;又內諸色定非實我,如外諸色有質礙故;心、心所法亦非實我,不恒相續,待眾緣故;餘行、餘色亦非實我,如虛空等,非覺性故。
中離蘊我,理亦不然,應如虛空,無作、受故。
後俱非我,理亦不然,許依蘊立,非即、離蘊,應如瓶等,非實我故。又既不可說有為、無為,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
故彼所執實我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思慮?為無思慮?若有思慮,應是無常,非一切時有思慮故;若無思慮,應如虛空,不能作業,亦不受果。故所執我,理俱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有作用?為無作用?若有作用,如手足等,應是無常。若無作用,如兔角等,應非實我,故所執我,二俱不成。
又諸所執實有我體,為是我見所緣境不?若非我見所緣境者,汝等云何知實有我?若是我見所緣境者,應有我見非顛倒攝,如實知故。若爾,如何執有我者所信至教皆毀我見,稱讚無我,言無我見能證涅槃;執著我見,沈淪生死。豈有邪見能證涅槃,正見翻令沈淪生死?
又諸我見不緣實我,有所緣故,如緣餘心;我見所緣定非實我,是所緣故,如所餘法。是故我見不緣實我,但緣內識變現諸蘊,隨自妄情,種種計度。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
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生空觀,方能除滅。
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此亦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二、緣邪教所說我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
此二我執麁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生空真如,即能除滅。
如是所說一切我執,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自心內蘊,一切皆有。是故我執皆緣無常五取蘊相,妄執為我。
然諸蘊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妄所執我,橫計度故,決定非有。故契經說:苾芻當知,世間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見,一切皆緣五取蘊起。
實我若無,云何得有憶、識、誦、習、恩、怨等事?所執實我既常無變,後應如前,是事非有;前應如後,是事非無。以後與前,體無別故。若謂我用,前後變易,非我體者,理亦不然。用不離體,應常有故;體不離用,應非常故。然諸有情,各有本識,一類相續,任持種子,與一切法更互為因,熏習力故,得有如是憶、識等事。故所設難,於汝有失,非於我宗。
若無實我,誰能造業?誰受果耶?所執實我,既無變易,猶如虛空,如何可能造業、受果?若有變易,應是無常。然諸有情心、心所法因緣力故,相續無斷,造業、受果,於理無違。
我若實無,誰於生死輪迴諸趣?誰復厭苦求趣涅槃?所執實我,既無生滅,如何可說生死輪迴?常如虛空,非苦所惱,何為厭捨求趣涅槃?故彼所言常為自害。然有情類,身、心相續,煩惱、業力輪迴諸趣,厭患苦故,求趣涅槃。
由此故知定無實我,但有諸識無始時來前滅後生,因果相續,由妄熏習,似我相現,愚者於中妄執為我。
如何識外實有諸法不可得耶?
外道所執云何非有?
且數論者執我是思,受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然大等法三事合成,是實非假,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大等諸法,多事成故,如軍、林等,應假非實,如何可說現量得耶?又大等法,若是實有,應如本事,非三合成。
薩埵等三,即大等故,應如大等,亦三合成,轉變非常,為例亦爾。又三本事,各多功能,體亦應多,能、體一故。三體既遍,一處變時,餘亦應爾,體無別故。許此三事體、相各別,如何和合共成一相?不應合時變為一相,與未合時,體無別故。若謂三事體異相同,便違己宗體、相是一,體應如相,冥然是一,相應如體,顯然有三,故不應言三合成一。
又三是別,大等是總,總、別一故,應非一、三。此三變時,若不和合成一相者,應如未變,如何現見是一色等?若三和合成一相者,應失本別相,體亦應隨失。不可說三各有二相:一、總;二、別。總即別故,總亦應三,如何見一?若謂三體各有三相,和雜難知,故見一者,既有三相,寧見為一?復如何知三事有異?若彼一一皆具三相,應一一事能成色等,何所𨵗少,待三和合,體亦應各三,以體即相故,又大等法皆三合成,展轉相望,應無差別,是則因、果、唯量、諸大、諸根差別皆不得成。若爾,一根應得一切境,或應一境一切根所得,世間現見情與非情、淨穢等物,現、比量等,皆應無異,便為大失。
故彼所執實法不成,但是妄情計度為有。
勝論所執實等句義,多實有性,現量所得。
彼執非理。
所以者何?
諸句義中且常住者,若能生果,應是無常,有作用故,如所生果;若不生果,應非離識實有自性,如兔角等。諸無常者,若有質礙,便有方分,應可分析,如軍、林等,非實有性;若無質礙,如心、心所,應非離此有實自性。
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堅、濕、煖、動。即彼所執堅、濕、煖等,應非無礙,德句義攝,身根所觸故,如地、水、火、風,地、水、火三,對青色等,俱眼所見,准此應責。故知無實地、水、火、風與堅、濕等各別有性,亦非眼見實地、水、火。
又彼所執實句義中,有礙、常者,皆有礙故,如麁地等,應是無常。諸句義中,色根所取,無質礙法,應皆有礙,許色根取故,如地、水、火、風。又彼所執非實德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實攝故,如石女兒,非有實等,應非離識有別自性,非有攝故,如空花等。
彼所執有,應離實等無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實、德等。若離實等,應非有性,許異實等故,如畢竟無等。如有非無,無別有性,如何實等有別有性?若離有法,有別有性,應離無法,有別無性,彼既不然,此云何爾?故彼有性唯妄計度。
又彼所執實、德、業性,異實、德、業,理定不然,勿此亦非實、德、業性,異實等故,如德、業等。又應實等非實等攝,異實等性故,如德、業、實等。地等諸性對地等體,更相徵詰,准此應知。如實性等,無別實等性,實等亦應無別實性等。若離實等有實等性,應離非實等,有非實等性。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同異性唯假施設。
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彼許實等現量所得,以理推徵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設執和合是現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實有。
然彼實等,非緣離識實有自體現量所得,許所知故,如龜毛等。又緣實智,非緣離識實句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德智等。廣說乃至緣和合智,非緣離識和合自體現量智攝,假合生故,如實智等。
故勝論者實等句義,亦是隨情妄所施設。
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遍、常,能生諸法。
彼執非理,所以者何?
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諸非常者,必不遍故;諸不遍者,非真實故。體既常、遍,具諸功能,應一切處、時,頓生一切法。待欲或緣方能生者,違一因論。或欲及緣亦應頓起,因常有故。
餘執有一大梵、時、方、本際、自然、虛空、我等,常住、實有,具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有餘偏執,明論聲常,能為定量,表詮諸法;有執一切聲皆是常,待緣顯發,方有詮表。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
且明論聲,許能詮故,應非常住,如所餘聲。
餘聲亦應非常聲體,如瓶、衣等,待眾緣故。
有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麁色,所生麁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
所執極微,若有方分,如蟻行等,體應非實。若無方分,如心、心所應不共聚生麁果色,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說極微常住?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應如極微,不名麁色,則此果色應非眼等色根所取,便違自執。若謂果色,量德合故,非麁似麁,色根能取。所執果色,既同因量,應如極微,無麁德合;或應極微亦麁德合;如麁果色,處無別故。若謂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麁者,則此果色體應非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既爾,此果還不成麁,由此亦非色根所取。若果多分合故成麁,多因極微合應非細,足成根境,何用果為?既多分成,應非實有,則汝所執,前後相違。
又果與因俱有質礙,應不同處,如二極微。若謂果、因體相受入,如沙受水,藥入鎔銅。誰許沙、銅體受水、藥?或應離、變,非一、非常,又麁色果體若是一,得一分時應得一切,彼、此一故,彼應如此,不許違理,許便違事,故彼所執進、退不成,但是隨情虛妄計度。
然諸外道品類雖多,所執有法不過四種:
一、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一,如數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體無差別,便違三德、我等體異,亦違世間諸法差別。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應無青、黃等異。
二、執有法與有等性其體定異,如勝論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已滅無,體不可得,便違實等自體非無,亦違世間現見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應如聲等非眼等境。
三、執有法與有等性亦一、亦異,如無慚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一、異同前一、異過故;二相相違,體應別故,一、異體同俱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體,或應一、異是假非實,而執為實理定不成。
四、執有法與有等性非一、非異,如邪命等。彼執非理,所以者何?非一、異執同異、一故。非一、異言為遮為表?若唯是表,應不雙非;若但是遮,應無所執;亦遮、亦表應互相違;非表、非遮應成戲論。又非一、異,違世共知有一、異物,亦違自宗色等有法決定實有。
是故彼言唯矯避過,諸有智者勿謬許之。
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如何非有?
彼所執色、不相應行及諸無為,理非有故。
且所執色總有二種: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
彼有對色定非實有,能成極微非實有故。
謂諸極微,若有質礙,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若無質礙,應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又諸極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實有。
若無方分,則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發影?日輪纔舉照柱等時,東、西兩邊光影各現,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或相涉入應不成麁,由此極微定有方分。執有對色即諸極微,若無方分,應無障隔。若爾,便非障礙有對。
是故汝等所執極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實有。
故有對色實有不成。
五識豈無所依、緣色?
雖非無色,而是識變。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以此相為所依、緣。
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發眼等識,名眼等根,此為所依,生眼等識。
此眼等識外所緣緣,理非有故,決定應許自識所變為所緣緣,謂能引生似自識者,汝執彼是此所緣緣。
非但能生,勿因緣等亦名此識所緣緣故。
眼等五識了色等時,但緣和合,似彼相故,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非諸極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時無此相故。非和合位與不合時,此諸極微體相有異,故和合位如不合時,色等極微非五識境。
有執色等一一極微不和集時,非五識境,共和集位,展轉相資,有麁相生,為此識境,彼相實有,為此所緣。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麁相識緣細相境,勿餘境識緣餘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
由此定知,自識所變似色等相為所緣緣,見託彼生,帶彼相故。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為執麁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析,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麁色相漸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
由此應知,諸有對色,皆識變現,非極微成。
餘無對色是此類故,亦非實有,或無對故,如心、心所,定非實色。諸有對色現有色相,以理推究,離識尚無,況無對色現無色相,而可說為真實色法?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此非實有,所以者何?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為性?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若言是動,亦非實有,纔生即滅無動義故;有為法滅不待因故;滅若待因應非滅故。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理亦不然。此若是動,義如前破;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又觸不應通善、惡性,非顯、香、味,類觸應知。
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然心為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一剎那聲無詮表故,多念相續便非實故,外有對色,前已破故。
然因心故,識變似聲,生滅相續,似有表示,假名語表,於理無違。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或依定中止身、語惡現行思立,故是假有。
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
不撥為無,但言非色。
能動身思說名身業,能發語思說名語業。審、決二思,意相應故,作動意故,說名意業。
起身、語思,有所造作,說名為業,是審、決思所遊履故;通生苦、樂異熟果故,亦名為道。故前七業道,亦思為自性,或身、語表由思發故,假說為業,思所履故,說名業道。
由此應知實無外色,唯有內識變似色生。
不相應行亦非實有,所以者何?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諸心所體相可得;非異色、心及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實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如色、心等,許蘊攝故。
或心、心所及色、無為所不攝故,如畢竟無,定非實有。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異色、心等,有實體用?
契經說故。如說:如是補特伽羅成就善、惡,聖者成就十無學法。又說:異生不成就聖法,諸阿羅漢不成就煩惱,成、不成言,顯得、非得。
經不說此異色、心等有實體用,為證不成。
亦說:輪王成就七寶。豈即成就他身、非情?
若謂於寶有自在力,假說成就,於善、惡法,何不許然,而執實得?
若謂七寶在現在,故可假說成,寧知所成善、惡等法離現在有?離現實法,理非有故。
現在必有善種等故。
又得於法有何勝用?
若言能起,應起無為,一切非情應永不起,未得、已失應永不生。
若俱生得為因起者,所執二生便為無用。又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前,若待餘因,得便無用。
若得於法是不失因,有情由此成就彼故,諸可成法不離有情,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故得於法俱為無用。
得實無故,非得亦無。
然依有情可成諸法分位,假立三種成就: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類雖多,而於三界見所斷種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同分?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說。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同分,為證不成。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知實有者,則草、木等應有同分。
又,於同分起同智、言,同分復應有別同分,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若謂為因起同事、欲,知實有者,理亦不然。宿習為因,起同事、欲,何要別執有實同分?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同分。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壽、煖、識三,應知命根說名為壽。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壽體,為證不成。
又,若命根異識實有,應如受等,非實命根。
若爾,如何經說三法?義別說三,如四正斷。住無心位,壽、煖應無。豈不經說識不離身。既爾,如何名無心位?彼滅轉識,非阿賴耶。有此識因,後當廣說。此識足為界、趣、生體,是遍、恒、續。異熟果故,無勞別執有實命根。
然依親生此識種子,由業所引功能差別,住時決定,假立命根。
復如何知二無心定、無想異熟,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若無實性,應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現起。
若無心位,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遮於心,名無心定。
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異色、心等,能礙於色,名無色定。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又,遮礙心何須實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謂修定時,於定加行,厭患麁動心、心所故,發勝期願,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漸細漸微,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增上厭心等種。由此損伏心等種故,麁動心等暫不現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種善故,定亦名善。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定麁動想等不行,於此分位,假立無想。依異熟立,得異熟名,故此三法,亦非實有。
成唯識論卷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