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林象器箋
卷4
第四類 節時門
●四節
結夏。解夏。冬至。年朝。謂之四節。
義堂日工集云。凡稱四節。乃百丈叢林也。結解則天竺佛制。冬年則中華俗節。百丈以隨方毘尼。禮貴同俗。遂有四大節之儀。
校定清規云。今時叢林。每遇解結冬年四節。小參。蓋為敘謝兩班及大小職務。
敕修清規節臘章云。今禪林。結制以四月望。解以七月望者。若先一日。講行禮儀。乃至中土以冬為一陽之始。歲為四序之端。物時維新。人情胥慶。禮貴同俗。化在隨宜。故以結解冬年。為四大節。周旋規矩。聳觀龍象之筵。主賓唱酬。兼聞獅子之吼。
杜氏通典云。漢高帝。十月定秦。遂為歲首。七年長樂宮成。制諸侯羣臣朝賀儀。 又云。後漢歲首正月為大朝。受賀。
居家必用引之云。賀正名。自此始。
居家必用云。賀冬漢雜事曰。冬至陽生。君道長故賀也。
杜氏通典云。大唐開元八年。十一月。中書門下奏曰。伏以冬至一陽始生。萬物潛動。所以自古聖帝明王。皆此日。朝萬國。觀雲物。禮之大者。莫逾是時云云。從之。因敕。自今以後。冬至日。受朝。永為恒式。
●夏安居
安居義見于叢軌門。
四分律藏安居揵度法云。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時六羣比丘。於一切時。春夏冬。人間遊行。時夏月天暴雨。水大漲。漂失衣鉢坐具針筒。蹈殺生草木。時諸居士見。皆共譏嫌。沙門釋子。不知慙愧。蹈殺生草木。自言。我知正法。如是何有知正法。乃至諸外道法。尚三月安居。此諸釋子。而於一切時。春夏冬。人間遊行云云。諸比丘。以此因緣。具白世尊。世尊以無數方便。訶責六群比丘已。告諸比丘。從今已去。聽諸比丘三月夏安居。白所依人言。我於此處夏安居。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依某甲聚落。某甲僧伽藍。某甲房前三月夏安居。房舍破修治故。如是第二第三說。後三月夏安居法。亦如是。
又見安居處。
西域記云。如來聖教。歲為三時。正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熱時也。五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雨時也。九月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寒時也。 又云。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雨安居。或前三月。或後三月。前三月。當此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後三月。當此從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前代譯經律者。或云坐夏。或云坐臘。斯皆邊裔殊俗。不達中國正音。或方言未融。而傳譯有謬。
又云。印度僧徒。依佛聖教。皆以室羅伐拏月。前半一日。入雨安居。當此五月十六日。以頞濕縛庾闍月。後半十五日。解雨安居。當此八月十五日。印度月名。依星而建。古今不易。諸部無差。良以方言未融。傳譯有謬。分時計月。致斯乖異。故以四月十六日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
善見律云。梵本律。五月十六日。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後安居。若安居中。有因緣移去。無罪。不成安居。
行事鈔安居策修篇云。律通制三時。意存據道。文偏約夏月。情在三過。一無事遊行。妨修出業。二損傷物命。違慈寔深。三所為既非。故招世謗。以斯之過。教興在茲。 又云。春冬過少又見叢軌門安居處。
忠曰。三時。春夏冬也。天竺立三時。盡一年。故一時。各有四箇月。
又云。初四月十六日。是前安居。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五月十六日。名後安居。故律中。有三種安居。謂前中後也又見叢軌門安居處。
忠曰。事鈔安居篇資持記云。一時四月。約過是同止此。按西域記。自五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都四箇月為雨時。乃佛教立三時。然即前安居者。開後一月。以五月十六日結。至八月十五日解。然事鈔云。前安居。自四月十六日。此猶在熱時。則為跨熱雨二時。豈得言一時耶。亦不可稱唯雨安居矣。是故以四月十六日結。順傳譯乖謬也。若自五月十六日結。則一時四月之言。無爽。亦稱雨安居無失。其後安居者。以六月十六日結。至九月十五日解。亦是在一雨時內。可稱唯雨安居矣。
四分律云。爾時舍利弗目連。欲共世尊安居。十五日從所住處往。十七日乃至。不知當云何。即白諸比丘。諸比丘以此事白佛。佛言。聽後安居。有二種安居。有前安居。有後安居。若在前安居。應住前三月。若後安居。應住後三月。
●結夏
忠曰。結夏安居之制也。又名結制又見叢軌門。安居處。
禪苑清規結夏云。行脚人。欲就處所結夏。須於半月前掛搭。所貴茶湯人事。不至倉卒。
中峯雜錄示。眾云若以至理言之。最初發心向道時。此夏已曾結了也。十二時中。看箇所參底無義味話頭。未即决了。便是坐夏時。三十年二十年。推到神消識盡。冷地裏忽爾猛省得著。便是解夏之時。自恣之日。豈以區區九十日為限哉。
●一夏九旬
忠曰。從四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都九十日。為一夏。復有禪祖。不拘時月。只數九十日為一夏者。傳燈錄。曹山本寂禪師章云。師曰。曹山一生行脚。到處只管九十日為一夏。
普燈錄雪庭元淨禪師章云。死心和尚道。山僧行脚三十餘年。以九十日為一夏。增一日也不得。減一日也不得。取不得。捨不得。不可得中只麼得。
有以八十日為期者。 中峯和尚雜錄。冬安居示眾云。以八十日。立為長期。欲諸人屏除心念。蕩滌外緣。斷絕妄情。純一無雜。單單究此事。所云期者。廼相約之義。必期成佛作祖。必期及第心空。必期超越死生。必期續佛慧命。或不與所期相應。便是過此八十日之期。亦不肯懡㦬而休。須做一回倒斷。
覺浪禪師尊正規云。結制之法。一年分為四期。一期是九旬。今定八旬為度。餘十日。寬其規矩。與學人。料理身分上事。或遷移別堂。及暫時告假幹辨等。
忠曰。八十日為期。圓覺所謂下期也。
圓覺經圓覺菩薩章云。若法末時。具大乘性。欲修行者。即建道塲。當立期限。若立長期。百二十日。中期百日。下期八十日。安置淨居畧鈔。
●白夏
禪林類聚云。世尊在摩竭陀國。為眾說法。是時將欲白夏。乃謂阿難云。諸大弟子。人天四眾。我常說法。不生敬仰我。今入因沙舊室中。坐夏九旬。忽有人來。問法之時。汝代為我說。一切法不生。一切法不滅。言訖掩室而坐。忠曰。此緣出諸佛要集經。
行事鈔安居策修篇云。安居。上座於一切僧。集時食時粥時漿時。應白言。爾許時已過。餘有爾許時在。若行此等行法者。是名僧父母。亦名僧師。 資持記云。白法中云云。今準義加。於小食上。維那打槌告云。白大眾安居已過一日。餘有八十九日在當勤精進。謹慎莫放逸餘日準此加減。
●半夏
忠曰。結夏與解夏之中間也。
臨濟玄禪師錄云。師因半夏上黃檗。見和尚看經。師云。我將謂是箇人。元來是揞黑豆老和尚。住數日。乃辭去。黃檗云。汝破夏來。不終夏去。師云。某甲暫來禮拜和尚。黃檗遂打趁令去。師行數里。疑此事。却回終夏。
●破夏
忠曰。不守禁足之制。出界外遊者。見半夏處。
行事鈔自恣宗要篇云。若破夏不安居人。雖不得歲。以舉罪義通。理必依眾恣僧治舉。 又云。問十五日自恣已。得出界不。答不得。破夏。離衣。由夜分未盡故。
北磵詩集云。藉甚參寥子臨平破夏歸。
參寥子詩集。臨平道中詩云。風蒲獵獵弄輕柔。欲立蜻蜓不自由。五月臨平山下路。藕花無數滿汀洲。
●解夏
解夏安居之制也。又名解制。
禪苑清規解夏云。七月十四日晚。念誦煎湯。來日陞堂。人事巡寮煎點。並同結夏之儀。
●自恣日
行事鈔自恣宗要篇云。然九旬修道精練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見過。理宜仰憑清眾埀慈誨示。縱宣己罪。恣僧舉過。內彰無私隱。外顯有瑕疵。身口託於他人。故曰自恣。
飜譯名義集云。鉢剌婆剌拏。音義指歸。譯為隨意。寄歸傳云。凡夏罷歲終之時。此日應名隨意。即是隨他於三事之中。任意舉發。說罪除𠎝之義。舊云自恣者。是義飜。然則自恣之言。涉乎善惡。今局善也。
釋氏要覽云。十誦云。好惡相教。以三語自恣。注三語者。謂見聞疑。
十誦律自恣法云。諸比丘。一處集。應三事求他說自恣。何等三。若見若聞若疑。乃至應差能作自恣人廣說。應如是語。長老憶念。今僧自恣日。我某甲比丘。長老僧自恣語。若見聞疑罪。語我憐愍故。我若見罪。當如法除。
首楞嚴經云。屬諸比丘。休夏自恣。 釋要鈔云。自恣。凡有二種五德。一舉罪五德。謂知時不以非時。如實不以虛妄。利益不以損減。柔輭不以麤獷。慈心不以瞋恚。二自恣五德。謂不愛。不瞋。不怖。不癡。如自恣不自恣。然自恣通三日。七月十四。十五。十六。又修道安樂。亦通延日自恣。可延至八月十五日。忠曰。釋要依行事鈔自恣宗要篇。
行事鈔自恣宗要篇云。然律中。但明十四日。十五日自恣。及至急施衣中。次第增中。十六日自恣。增三中。三日自恣。律云。安居竟自恣。則七月十六日為定律。又云。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日自恣。此謂相依問罪。故制異日。及論作法。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若有難者。如五百問中。一月自恣。
法苑珠林云。增一阿含經云。爾時世尊在舍衛國東鹿母園中。與大比丘眾。五百人俱。是時世尊。七月十五日。於露地敷坐。比丘僧前後圍遶。佛告阿難曰。汝今速擊揵稚。今七月十五日。是受歲之日。阿難叉手。便說此偈。淨眼無與等。無事而不練。智慧無染著。何等名受歲。世尊以偈報曰。受歲三藏淨。身口意所作。兩兩比丘對。自陳所作短。還自稱名字。今日眾受歲。我亦淨意受。唯願原其過。是時阿難。聞已歡喜。即升講堂。手執揵稚而說此偈。降伏魔力怨。除結無有餘。露地擊揵稚。比丘聞當集。諸欲聞法人。度流生死海。聞此妙響音。盡當雲集此。爾時阿難。擊揵稚已。至世尊所。白世尊言。今正是時。唯願世尊。何所敕使。是時世尊。告阿難曰。汝隨次坐。當坐艸座。時諸比丘。各坐艸座。是時世尊默然。觀諸比丘已。便敕諸比丘。我今欲受歲。我無過咎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耶。如來說此語已。諸比丘默然不對。是時再三。告諸比丘已。時尊者舍利弗。即從座起。長跪白世尊言。諸比丘眾。觀察如來。無身口意過。世尊今日不度者度。不脫者脫。不般涅槃者令般涅槃。無救護者為作救護。盲者為作眼目。為病者作大醫王。三界獨尊無能及者。以此事緣。如來無咎於眾人。亦無身口意過。是時舍利弗白世尊言。我今自陳。無咎於如來。及比丘僧乎。世尊告曰。汝舍利弗。都無身口意。所作非行。汝今智慧。無能及者。汝今所說。常如法義。未曾違理。是時舍利弗。白佛言。此五百比丘。盡當受歲。盡無咎於如來乎。世尊告曰。亦不責此五百比丘身口意。此舍利弗。大眾之中。極為清淨無瑕穢。今此眾中。最小下坐。得須陁洹。必當上及不退轉法。以是之故。我不恐責此眾。忠曰。所援增壹經第二十四卷。善聚品文也。今以珠林略鈔簡明。依珠林所載耳。
●法臘
敕修清規節臘章云。或曰坐夏。或曰坐臘。戒臘之義始此。如言驗蠟人氷以坐臘之人驗其行。猶氷潔。或謂埋蠟人於地。以驗所修之成虧者。類淫巫俚語。庸非相傳之訛耶。且吾所修證。聖不能窺。豈外物。可測其進退哉。
玄應眾經音義云。臘力盍切。案風俗通曰。夏曰嘉平。殷曰清祀。周曰大蜡。漢曰臘。臘獵也。獵取禽獸。祭先祖也。此歲終祭神之名也。經中言臘佛者。即此義也。或曰臘者接也。新故交接也。諸經律中。亦名歲。如新歲經等。爾雅注云。一終名歲。又取歲星行一次也。夏曰歲。商曰祀。周曰年。唐虞曰載。皆據一終為名。今比丘。或言臘。或云夏。或言雨。亦爾。皆取一終之義。案天竺多雨。名雨安居。從五月十五日。至八月十五日也。上人羅諸國。至十二月安居。今言臘者。亦近是也。此方言夏安居。各就其事制名也路史餘論云。蜡與臘異。臘者祭先祖。蜡者報百神。
萬卷星羅云。自冬至日去後。第三戌為臘也。若冬至日值戌日。此便為一戌之數。或三戌日。在十一月內。須用第四戌日。在十二月之內。是定之。
僧史畧賜夏臘章云。所言臘者。經律中。以七月十六日。是比丘五分法身生來之歲。首則七月十五日。是臘除也。比丘出俗。不以俗年為計。乃數夏臘耳。經律又謂十五日。為佛臘日也。
盂蘭盆經。孤山釋云。臘者以七月十六。是比丘五分法身。生來歲首。則以七月十五。為歲除者非。以七月十六方始入臘。八月十六。是歲首。十五為歲除耳。學者宜知。
忠曰。蓋孤山依玄奘前安居。以五月十六日入之說。故八月十五日。為歲除矣玄奘說。見夏安居處。
祖庭事苑風穴眾吼集。蠟人氷註云。蠟當作臘。謂年臘也。按增輝記。臘接也。謂新故之交接。俗謂臘之明日。為初歲也。蓋臘盡而歲來。故釋式以解制受臘之日。謂之法歲是矣。天竺以臘人為驗者。且其人臘有長幼。又驗其行有染淨。言臘人冰者。是言其行之冰潔也。今眾中妄謂。西天立制。唯觀蠟人之冰融。然後知其行之染淨。佛經無文。律範無制。未詳得是說於何邪。今此集以臘為蠟。深誤後人。良可歎也。
東谷禪師。解夏普說云。西天鑄蠟人為驗。行全則氷。不全則冸。
宋曾三異同話錄云。僧家所謂。伏蠟者。謂削髮之後。即受戒。若或斷酒色等若干件。每歲禁足結夏。自四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終西方之教。結夏之時。隨其身之輕重。以蠟為其人。解夏之後。以蠟人為驗。輕重無差。即為驗。定而無妄想。其有妄想者。氣血耗散。必輕於蠟人矣。湯朝美作本然僧塔銘。寫作伏臘之臘。蓋未詳此也。
忠曰。曾儒必得之妄僧。敢作此說。佛教所無。其造語艱滯。可笑。以朝美作臘。却為非。猶如己倒懸。而嘲人之正立矣。
●戒臘
同法臘。
忠曰。自受具足戒。同大僧。歸僧堂辦道。安居滿而受法歲。故凡為僧者。從此年數去。言戒臘幾多。或言坐幾夏也。
舊說曰。古者以安居禁足。數幾臘。僧傳所謂。世壽若干。法臘若干。是也。今時不必然。但自剃度年。數為幾臘而已。
忠曰。從為僧數夏臘。亦有例證。如雲峯悅禪師七歲剃度。佛祖通載書云。住世六十六年。為僧五十九夏止此。豈七歲非年滿。而受具耶。
●法歲
比丘以七月十五日。受法歲。見自恣處。義同法臘也。
釋氏要覽云。夏臘即釋氏法歲也。凡序長幼。必問夏臘。多者為長。故云。天竺以臘人為驗焉。經音疏增輝記。皆云臘接也蔡邕獨斷云。臘者。歲之終也。晉博士張亮議云。臘接也。新故交接。俗謂臘之明日。為初歲也。今釋氏自四月十六日前安居入制。至七月十五日。為受臘之日。若俗歲除日也。至十六日。是五分法身生養之日。名新歲也。自夏九旬。統名法歲矣。
四分律云。前安居者。欲自恣。後安居者。不知得自恣不。佛言。聽受自恣。住待日足。前安居人。自恣已數歲。後安居人。不知得數歲不。佛言。不應三月未足。便數歲。
●八朔
鏡堂圓禪師建仁錄。八月旦上堂云。扶桑八月初一。古謂天中佳節。各祈妖怪潛蹤。皆願口舌消滅云云。
忠曰。八朔為天中節。蓋日本傳習耶。 月令廣義云。道書正月一日。天中節會之辰。獻壽之日。又云。提要錄。五月五日午時。為天中節。
漢制攷云。法言膢臘。注膢八月旦也。今河東俗。奉以為大節。祭祀先人也楊子法言問道篇。注光曰。膢落侯切。
月令廣義云。音義冀州北。八月朔作飲食為膢。俗曰膢臘。
忠曰。八朔膢之說。如此著矣。然公事根源云。八朔風俗。此事更無本說止此。何耶。
●授衣節
鏡堂圓禪師建仁錄。授衣節上堂云。人間九月授衣時。破綻禪和猶未知。趁暖急須先補綴。待寒方覺已遲遲。
●冬安居
和漢禪林。夏安居之外。坐冬安居。即以十月十六日結。到明年正月十五日。以謂其便于禪坐。勝夏安居焉。既為古矣。行事鈔云。律通制三時前夏安居處引。故知佛制。亦有冬安居也。
梵網經故入難處戒中云。若佛子。常應二時頭陀。冬夏坐禪。結夏安居。常用十八種物經具列。常隨其身。頭陀者。從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時中。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如鳥二翼。
忠曰。蓋言行頭陀。可於夏冬二安居之間。其云從正月十五日。便可知有冬安居也。冬安居了之明日。始頭陀也。
永平道元和尚云。梵網經中。雖有冬安居文。其法不傳。但九夏安居法傳焉。
榮西和尚興禪護國論云。夏冬安居。謂四月十五日結夏。七月十五日解夏。又十月十五日受歲。正月十五日解歲。二時安居。并是聖制也。不可不信行。我國此儀絕久矣。大宋國比丘者。二時安居無闕怠。不安居。而稱夏臘之二名。佛法中可笑也。
忠曰。言十月十五日受歲者。恐未曉增壹七月十五日受歲之說耶。
五燈會元。第二世寶壽和尚失名嗣寶壽沼。章云。在先寶壽為供養主。壽問。父母未生前。還我本來面目來。師立至夜深。下語不契。翌日辭去。壽曰。汝何往。師曰昨日蒙和尚設問。某甲不契。往南方。參知識去。壽曰。南方禁夏不禁冬。我此間禁冬不禁夏。汝且作街坊過夏。若是佛法闤闠之中。浩浩紅塵。常說正法。師不敢違傳燈廣燈。第二世寶壽章。不收此緣。
大隋真禪師錄云。老僧行脚時。看他眼目稍似根性有些些器量。方欲過一夏或一冬詳于參請門。徧參處。
月江印禪師再住澱山錄解制上堂云。南方禁夏不禁冬。北方禁冬不禁夏。
又覩貨邏國。以十二月十六日。安居 西域記云。覩貨邏國氣序既溫。疾疫亦眾。冬末春初。霖雨相繼。故此境已南。濫波已北。其國風土。並多溫疾。而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解安居。斯乃據其多雨。亦是設教隨時也。
雲棲山房雜錄即事詩云。春開講演席。掛鉢聲相鳴。秋結禪那期。孤存二三僧。
忠曰。由此雲棲結秋安居也。
●冬夜
忠曰。冬至前夜也。
幻住清規。十一月冬至云。其冬夜。土地堂念誦。及冬朝講禮。
●分冬
冬夜也。
虗堂徑山後錄云。僧問云云。僧云。只如徑山。今冬果子貴。將什麼與諸人分冬。師云。鐵酸豏。
●冬朝
忠曰。冬至之朝也。見于冬夜。又賀冬義。見四節處。
●分歲
聯燈會要北禪賢禪師章云。歲夜小參示眾云。年竆歲盡。無可與諸人分歲。且烹箇露地白牛。炊黍米飯。向骨柮火唱村田樂。何故免見倚他門戶。傍他牆。剛被時人喚作郎。便下座。
●年朝
忠曰。正月朔日也。賀正義見四節處。
●善月
忠曰。此三箇月特可修善。故正五九。為善月。
敕修清規善月云。正五九為善月。 又云。始由隋開皇三年。詔天下。正五九。并六齋日。各寺建祈禱道塲。不得殺生命。取藏經中。有毗沙門天王。每歲巡按四大部洲。正五九月。治南瞻部洲。故禁屠宰。而唐之藩鎮。每上任。必犒士卒。不下數萬人。須大烹宰。故以正五九。不上官。為禁殺也。而俗以為忌者非開皇詔。依三寶紀。見三長齋月處。
群談採餘辨惑類云。正五九月。新官到任。今人多忌。不知所謂。考之。唐時以此三月。斷屠宰。上任必有大宴。宰割遍及下人。緣禁不便。故於正五九不上任。非其利也。今無禁而不用。至於移居忌之。豈非因襲之弊耶。又一說。以正五九月建乃寅午戌也。寅午戌屬火。臣音為商。商屬金。恐火之尅於金。故忌之。未知是否。
忠曰。寅午戌火。尅商金之說。儒家不曉三長齋月。出于佛書。斷屠妨犒宴矣。
教苑清規云。正五九月。為三長齋。世稱善月。每月建祈福道塲。提謂經云。諸天帝釋。太子使者。閻羅鬼神。俱用正五九月旦日。案行王民等。為善惡者。四時交代。歲終三覆。以校。與四王。一月六奏。使無枉錯。覆校眾生罪福。作善降祥。不善降殃。自隋開皇三年。詔天下。正五九月。及六齋日。不得殺生命。唐武德二年。詔天下。正五九月。十齋日。不得行刑屠釣。逮今聖朝。遵行尤篤。各寺凡屆斯期。[母-(、/、)+〡]或怠也。
●三長齋月
即善月也。齋義。見雜行門持齋處。
釋氏要覽云。三長月。不空羂索經云。諸佛神通之月。智論云。天帝釋。以大寶鏡。從正月照南郯部洲。二月照西洲。至五九月。皆照南洲。察人善惡。故南洲人。多於此月。素食修善。故經云年三長齋也。又一說。北方毗沙門天王。巡察四洲善惡。正月至南洲。亦如鏡照。至五九月皆察南洲故。
忠曰。智度論無帝釋照鏡之文智論但有六齋日說而已。見六齋日處。要覽妄引。
梵網經詐親害生戒中云。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作殺生。劫盜。破齋。犯戒者。犯輕垢罪。
梵網傳奧疏云。三長齋月者。智論說。天帝以大寶鏡。共諸天眾。從正月一日。照南洲。善惡具錄。如是二月東。三月北。四月西。五月還至此。九月亦然。
梵網明曠疏云。年三長月者。正月是眾生現生之初。五月是興盛之中。九月是斂藏之始。
忠曰。釋門正統舉二說。正是用傳奧明曠疏耳。又明曠義。正依提謂經意次下引。又通月令義見于後引鼠璞中。斂藏。疏作欲藏。寫訛也。
梵網私記云。年三長齋者。正月初半。五月上半。九月初半。並是也。
補忘鈔云。既云初半。乃知白月也。法苑珠林亦云。從一日至十五日。
資持記云。年三者。正五九月。冥界業鏡。輪照南洲。若有善惡。鏡中悉現。 註。或云天王巡狩四天下。此三月對南洲。又云。此三月。惡鬼得勢之時。故令修善。
法苑珠林云。提謂經云。提謂長者白佛言。世尊歲三齋皆有所因。何以正用正月三月九月。六日齋用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佛言。正月者。少陽用事。萬神代位。陰陽交精。萬物萌生。道氣養之。故使太子。正月一日持齋。寂然行道。以助和氣。長養萬物。故使竟十五日。五月者。大陽用事。萬物代位。艸木萌類。生畢百物。懷妊未成。成者未壽。皆依道氣。故持五月一日齋。竟十五日。以助道氣。成長萬物。九月者。少陰用事。乾坤改位。萬物畢終。衰落無牢。眾生蟄藏。神氣歸本。因道自寧。故持九月一日齋。竟十五日。春者萬物生。夏者萬物長。冬者萬物藏。依道生沒。天地有大禁。故使弟子樂善者。避禁持齋。救神故爾。長者提謂白佛言。三長齋。何以正月一日至十五日。復言。如何名禁。佛言。四時交代。陰陽易位。歲終三覆以校。一月六奏。三界皓皓。五處錄籍。眾生行異。五官典領。校定罪福。行之高下。品格萬途。諸天帝釋。太子使者。日月鬼神。地獄閻羅。百萬神眾等。俱用正月一日。五月一日。九月一日。四布案行帝王。臣民。八夷。飛鳥。走獸。鬼龍行之善惡。知與四天王。月八日。十五日。盡三十日。所奏同。無不均天下。使無枉錯。覆校三界眾生。罪福多少。所屬福多者即生天上。即敕四鎮。五官。大王。司命。增壽益算。下閻羅王。攝五官除罪名。定福祿故。使持是三長齋。是故三覆八校者。八王日是也。亦是天帝釋。輔鎮五官。四王地獄王。阿須倫。諸天。案行。比校。定生注死。增減罪福多少。有道意無道意。大意小意。開解不開解。出家不出家。案比口數。皆用八王日。何等八王日。謂立春。春分。立夏。夏至。立秋。秋分。立冬。冬至。是謂八王日。天地諸神。陰陽交代。故名八王日。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皆是天地用事之日。上下弦望朔晦。皆錄命上計之日。故使於此日自守持齋以還。自校使不犯禁。自致生善處。
已下錄三齋月斷刑屠。
歷代三寶記。大隋錄云。開皇三年。降敕旨云。好生惡殺。王政之本。佛道埀教。善業可憑。稟氣含靈。唯命為重。宜勸勵天下。同心救護。其京城及諸州官。立寺之所。每年正月五月九月。恒起八日。至十五日。當寺行道。其行道之日。遠近民庶。凡是有生之類。悉不得殺。
陸游老學菴筆記云。唐高祖實錄。武德二年。正月甲子。下詔曰。釋典微玅。淨業始於慈悲。道教沖虗。至德去其殘暴。況乎四時之禁。毋伐麛卵。三驅之禮。不敢順從。蓋欲敦崇仁惠。蕃衍庶物。立政經邦。咸率斯道。朕祇膺靈命。撫遂羣生。言念亭育。無忘鑒昧。殷帝去綱。庶踵前修。齋王捨牛。實符本志。自今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十直日。並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斷屠殺。此三長月。斷屠殺之始也。唐士大夫。如白居易輩。蓋有遇此三齋月。杜門謝客。專延緇流。作佛事者。今法至此月。亦減去食芋錢。蓋其遺制。
事物紀原云。斷屠。唐刑法志曰。武德二年詔。斷屠日不行刑。會要曰。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詔。自今後。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及每月十齋日。並斷屠。按此則是斷屠之制。起於唐高祖也。杜佑集歷代沿革事。為通典。前此無文。而首載武后聖曆二年事。驗此可知也。宋朝因之。臨時限日云。
忠曰。十齋日者。佛祖統紀云。十齋經。於六齋日加月旦。十八。二十四。二十八。四日也。今國律令諸州十直日。不得行刑。正據此義。
忠曰。老學筆記。事物紀原。并以唐高祖武德。為善月斷屠之始制。蓋在唐此可為始焉。若遠論之。隋文帝開皇。為正五九月斷屠之始。見三寶記。敕修清規依之見善月處。
宋許觀東齋紀事云。高承事物紀原。唐刑法志。武德二年。詔斷屠日。不行刑。會要曰。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詔。自今以後。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及每月十齋日。並斷屠。按此。則斷屠之始。起于唐高祖也。承所紀非也。隋高祖仁壽三年詔。六月十三日。是朕生日。宜令海內為武皇帝后斷屠。則此制。隋已有之。不始於唐已。
忠曰。東齋總論斷屠。言不始於唐。是也。其言始於隋仁壽。猶未是也。若論天子生日斷屠。則以隋仁壽為始。若論正五九月斷屠。以隋開皇為始。凡儒氏不得歷代三寶記說。往往失攷。
詢蒭錄闕撰人名云。新官到任。多忌正五九三月。不知所謂。唐以此三月。斷屠宰。節度使上任。必有大宴。宰割遍及下人。緣禁不便事。故於此三月不上任。非不利也。今無齋禁。而亦不用。豈非因襲之弊哉。
宋戴埴鼠璞云。今俗人。食三長月素。按釋氏智論。天帝釋。以大寶鏡。照四大神洲。每月一移。察人善惡。正五九月。照南贍部洲。唐人於此三月。不行死刑。曰三長月。節鎮因戒屠宰。不上官。是以天帝釋為可欺也。妄誕可笑。然月令。於孟春言。無傷胎卵。毋聚大眾不可稱兵。於仲夏言。君子齋戒。必掩身毋躁。薄滋味。節嗜慾。靜事毋刑。於季秋言。命眾百官。無不務內。以會天地之藏。無有宣出。豈時令當然耶。
忠曰。如埴言。實十二月。只三月戒屠宰。而餘九月。否則為欺天帝。汝若然。當全十二月。禁屠殺奉戒善。有何不可耶。若言不能之。則且帝釋親臨三月。奉殺禁。猶優都無戒矣。譬如世人閒居汰傲。若君父來視。則改容示恭焉。
瑯邪代醉編云。正五九月。不上官。戴埴云。釋氏智論。天帝釋以寶鏡。照四大神洲。每月一移。察人善惡。此三月照南贍部州。唐人以此不行死刑。曰三長月。節鎮因戒屠宰。不上官。後世因之。歐陽永叔治平丁未三月。出知亳州。陛辭乞便。道過穎。許之。公與曾舍人書云。在穎無所營為。所以少留者。蓋避五月上官爾。此老未能免俗。亦可笑也。王元美曰。宋人以是三月。食素誦經。已可笑矣。今人不斷屠宰。但不上任。尤為無謂。或曰。宋朝火德。火生于寅。旺于午。墓于戌。此三月謂之灾月。官員例減。祿料無羊。故又謂無羊之月。眾皆避之。似勝。但長生帝旺。祿命家所喜。何以謂灾。至胡太僕汝嘉謂火君象。臣下宜避。尤無謂。
容齋隨筆云。釋氏以正五九月。為三長月。故奉佛者。皆茹素。其說云。天帝釋。以大寶鏡。輪照四天下。寅午戌月。王臨南贍部洲。故當食素以徼福。官司謂之斷月。故受驛券。有所謂羊肉者。則不支。俗謂之惡月。士大夫赴官者。輒避之。或人以謂。唐日。藩鎮蒞事。必大享軍。屠殺羊豕至多。故不欲以其月上事。今之他官。不當爾也。然此說。亦無所經見。予讀晉書禮志。穆帝納后。欲用九月。九月是忌月。北齊書云。高洋謀篡魏。其臣宋景業言。宜以仲夏受禪。或曰五月不可入官。犯之。終於其位。景業曰。王為天子。無復下期。豈得不終於其位乎。乃知此忌相承。由來已久。竟不能曉其義。及出何經典也。
野客叢書云。隨筆云。齊書高洋謀篡魏。其臣宋景業言。宜以仲夏受禪。或曰。五月不可入官。犯之不終於其位。景業曰。王為天下。無復下期。豈得不終其位。乃知。此忌相承已久。不曉其義。僕觀前漢張敞。為山陽太守奏曰。臣以地節三年五月視事。其言如是。則知前漢之俗。未嘗忌五月也。然張敞在山陽。監護驕賀。其責甚難。卒以無事。其後徵為膠東相。亦不聞有凶橫之說。又觀後漢朔方太守碑云。延嘉四年。九月乙酉。詔書。遷衙令五月正月到官。乃知拘忌之說。起於兩漢之後。然又觀獨孤及集。有為舒州到任表曰。九月到州訖。乃知唐人亦有不忌九月者。因考諸州唐人題名。見不避正五九處亦多。
●神通月
三長齋。又名神通月。神變月。神足月等。
不空羂索神變真言經云。修此法者。當于十方一切諸佛神通月修。所謂正月五月九月。白月一日至十五日。如法清淨。讀誦受持。即得成就。
神變月 雜阿含經云。於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及神變月。受戒布薩。
神足月 雜阿含經云。於法齋日。及神足月。受持齋戒修功德。
●四孟月
敕修清規月分須知云。正月初一日。有處四孟月。大眾行道。諷經祈保。
羣書拾唾云。四孟。孟春正月。孟夏四月。孟秋七月。孟冬十月。
●旦望
敕修清規。住持日用云。凡旦望。侍者隔宿。稟住持云。來晨祝聖上堂。
幻住清規云。一年十二月。遇初一十五。是謂朔望。須就粥前。諷大悲咒祝聖。
興禪護國論云。報恩。謂每月朔日。奉為今上皇帝。講般若經。十五日。奉為先皇。講大涅槃經。有祈請句。
忠曰。旦望禮儀。亦是隨世俗焉。
居家必用云。朔望廣州記。尉陀立朝臺。朔望升拜。名此始也。
杜氏通典云。大唐永徽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下詔。來月一日太極殿受朝。此後每五日。一度。太極殿視事。朔望朝。即為恒式。
旦謂朔日 忠曰。清規朔日十五日。為旦望。或言月旦月望見四齊日處。而韻書無朔曰旦之訓。按西京雜記云。月之旦為朔。車之輈亦謂之朔。名齊實異止此。又後漢書。許劭論鄉黨人物。每月輒更其品題。故汝南俗。有月旦評焉止此。月令廣義每月令。載此。以係初一日。可證月旦為月朔也。又葉隆禮遼志歲時雜記。題正旦。其中記正月一日事。
望謂十五日 品字箋云。朢說文月滿與日相望如朝君也。从臣从月从壬壬朝廷也。徐曰。假借作望。增韻今經典通作望。
●五旦望
五參日。朔日。十五日。此謂五旦望也。皆有上堂。
敕修清規赴齋粥云。近時諸方住持。大鐘鳴時。先入堂坐。至堂前鐘鳴。方下地普同問訊。只遇五旦望講行一次。新入眾者。不知所自。
●五參日
五日一參。故曰五參。即五日。十日。二十日。二十五日也。詳埀說門五參上堂。
校定清規云。如初五。初十。二十。二十五。此四日。謂之五參詳垂說門。
忠曰。準春明退朝錄。則五日。十一日。二十一日。二十五日也。
密菴傑禪師靈隱錄上堂云。五日一參。諸方常例。不說少室單傳。不說靈山受記云云。
中巖月禪師崇福菴錄云。五參眾立定。師出來。大眾如例問訊。師云。五日前。山僧來到這裡。諸人恁麼問訊。今日來到者裏。亦是恁麼問訊。但恁麼去。有甚了期。便歸室。
忠曰。可知日本此時有此規。
●三八日
古以每旬三八日念誦。乃一月有六日。今以上八。中八。下八。為三八。乃一月有三箇八日也。故備用清規聖節云。聖節內遇八。佛殿念誦又見諷唱門 誦。
敕修清規念誦云。古規。初三。十三。廿三。初八。十八。廿八。今止行初八。十八。廿八。
蓋上八中八念誦。祝禱帝道昌。法輪轉等。下八念誦。令眾觀無常。其意見敕修清規念誦囘向文。
敕修清規聖節云。節內遇三八日。佛殿念誦。
榮西興禪護國論云。念誦。謂每月。初三。十三。廿三。初八。十八。廿八。六箇日。有儀式念十佛名。奉祝皇風遠扇。帝道久潤。佛法永弘。利生廣大兼報一草一葉施主恩矣。
三八日入室 敕修清規入室云。今時以三八入室者。備故事也。
三八普說 西禪舜禪師上堂云。五日一參。三八普說詳垂說門五參上堂。
●六齋日
忠曰。每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三日。二十九日。三十日。此為六齋日。名義集云。逋沙他。此云齋日止此。齋義。詳雜行門。持齋處。
智度論云。問曰。何以故。六齋日受八戒。修福德。答曰。是日惡鬼逐人。欲奪人命。疾病凶衰。令人不吉。是故劫初聖人。教人持齋。修善作福。以避凶衰。是時齋法。不受八戒直以一日不食為齋。後佛出世。教語之言。汝當一日一夜。如諸佛持八戒。過中不食。是功德將人至涅槃論詳說受八戒法。
佛說四天王經云。佛告諸弟子。齋日責心慎身守口。諸天齋日伺人善惡。須彌山上。即第二天。天帝名因。福德巍典主四天。四天神王。即因四鎮王也。各理一方。常以月八日。遣使者下。案行天下。伺察帝王臣民。龍鬼蜎飛。蚑行蠕動之類。心念口言。身行善惡。十四日遣太子下。十五日四王自下。二十三日使者復下。二十九日太子復下。三十日四王復自下。四王下者。日月五星。二十八宿其中諸天。僉然俱下。四王命曰。勤伺眾生施行吉凶。若於斯日。有歸佛歸法歸比丘僧。淨心守齋。布施貧乏。持戒忍辱精進禪定。翫經散說。開化盲冥。孝順二親。奉事三尊。稽首受法。行四等心慈育眾生者。具分別之。以啟帝釋。若多修德精進不怠。釋及輔臣。三十二人。僉然俱喜。釋敕司命。增壽益算。遣諸善神營護其身隨戒多少。若持一戒。令五神護之。五戒具者。令二十五神。營衛門戶。凶疫眾邪陰謀消滅。夜無惡夢。縣官盜賊。水火災變。終而不害。禳禍滅怪。唯斯四等。五戒六齋耳。猶如大水。而滅小火豈有不滅者乎。臨其壽終。迎其魂神。上生天上。七寶宮殿。無願不得。若有不濟眾生之命。穢濁盜竊。婬犯他妻。兩舌惡罵。妄言綺語。厭禱咒詛。嫉妬恚癡。逆道不孝。違佛遠法。謗比丘僧。善惡反論。有斯行者。四王以聞。帝釋及諸天。僉然不悅。善神不復營護之。即令日月無光。星宿失度。風雨違時。以現世人。欲其改往修來。洗心齋肅。首過三尊。四等養親。忠于帝王。慈心諫諍。至誠無欺。反前修來。捐穢濁之操。就清淨之道。若有改邪行。就正真者。帝釋四王。靡不歡喜。日月即清明。星宿有常。風雨順時。毒氣消歇。天降甘露。地出澤泉。水糓滋味。食之少病。華色奕奕。壽命益長。生不更牢獄。死得上天。
智度論云。如四天王經中佛說月六齋日。使者太子。及四天王。自下。觀察眾生。布施持戒。孝順父母。少者。便上忉利以啟帝釋。帝釋諸天。心皆不悅。說言。阿修羅種多。諸天種少。若布施持戒。孝順父母。多者。諸天帝釋。心皆歡喜。說言。增益諸天眾。減損阿修羅。是時釋提婆那民。見諸天歡喜。說此偈言。六日神足月。受持清淨戒。是人壽終後。功德必如我。佛告諸比丘。釋提桓因。不應說如是偈。所以者何。釋提桓因。五衰三毒未除。云何妄言持一日戒。功德福報。必得如我。若受持此戒。必應如佛。是則實說。諸大尊天。歡喜因緣故。得福增多。復次此六齋日。惡鬼害人。惱亂一切。若所在丘聚。郡縣國邑。有持齋受戒善人者。以此因緣。惡鬼遠去。住處安穩。以是故。六日持齋受戒得福增多。問曰。何以故。諸惡鬼輩以此六日。惱害於人。答曰。天地本起經說。劫初成時。有異梵天王子。諸鬼神父。修梵志苦行。滿天上十二歲。於此六日。割肉出血以著火中。以是故。諸惡鬼神。於此六日。輒有勢力問曰。諸鬼神父。何以於此六日。割身肉血。以著火中。答曰。諸神中。摩醯首羅神。最大第一。諸神皆有日分。摩醯首羅。一月有四日分。八日。二十三日。十四日。二十九日。餘神一月有二日分。月一日。十六日。月二日。十七日。其十五日。三十日法苑珠林其字在月二日上。屬一切神。摩醯首羅為諸神主。又得日多。故數其四日為齋。二日。是一切諸神日。亦數以為齋是故諸鬼神。於此六日。輒有力勢復次諸鬼神父。於此六日。割肉出血。以著火中。過十二歲已。天王來下。語其子言。汝求何願。答言。我求有子。天王言。仙人供養法。以燒香甘果。諸清淨事。汝云何以肉血著火中如罪惡法。汝破善法。樂為惡事。令汝生惡子。噉肉飲血。當說是時。火中有八大鬼出。身黑如墨。髮黃眼赤。有大光明。一切鬼神。皆從此八鬼生。以是故於此六日。割身肉血。以著火中。而得勢力。如佛法中。日無好惡。隨世惡日因緣。故教持齋受戒。
忠曰。諸偈類要。援四天王經。全依智論引彼經撿此方藏中四天王經。無修羅增減文。按增壹阿含高幢品。雜阿含第四十。樓炭經忉利天品。正法念處經第六十八。竝說六齋日。有修羅增減文。大同智論說。
智度論云。從四天王。乃至淨居天。是大力諸天來。小鬼避去。菩薩能生清淨大心。是故來隨逐法師。六齋日。諸天來觀人心。十五日。三十日。上白諸天。復次是六齋日。是惡日。令人衰凶。若有是日受八戒。持齋布施聽法。是時諸天歡喜。小鬼不得其便。利益行者。
優婆夷墮釋迦經云。何等為佛正齋法。是間有賢善人持戒。一月六齋。乃至齋日朝起。告家中言。今日我身齋。家中莫飲酒。莫鬬諍。莫道錢財。
觀普賢行法經云。剎利居士。於六齋日。敕諸境內。力所及處。令行不殺。
梵網經疏云。三齋六齋。並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善。乃至年三長齋。月六齋齋。本為在家。出家盡壽持齋。不論時節。
提謂經說見三長齋月處。
摩訶般若經云。佛告須菩提。是善男子善女人。若六齋日。月八日。二十三日。十四日。二十九日。十五日。三十日。在諸天眾前。說是般若波羅蜜義。是善男子善女人。得無量無邊。阿僧祇。不可思議。不可稱量福德。何以故。須菩提。般若波羅蜜。是大珍寶。何等是大珍寶。是般若波羅蜜。能拔地獄畜生餓鬼。及人中貧竆。能與剎利大姓。婆羅門大姓。居士大家。能與四天王天處。乃至非有想非無想處。能與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辟支佛道。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四分律云。佛在羅閱城。時城中諸外道梵志。三時集會。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眾人大集。來往周旋。共為知友。給與飲食。極相愛念。經日供養。時瓶沙王。在閣堂上。遙見問左右人。乃至瓶沙王。即下閣堂。往詣世尊所。頭面禮足。白佛言。羅閱城中。梵志。三時集會。善哉世尊。今敕諸比丘。令月三時集。乃至我及羣臣。亦當來集。時世尊。默然受王語。集比丘僧。告。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大眾集。瓶沙亦將群臣來集。諸長者。欲聞說法。佛聽比丘說契經畧鈔。
忠曰。白月三時。黑月三時。即是六時。
大毘婆沙論云。三十三天。於白黑月。每常八日。若十四日。若十五日。集善法堂。稱量世間。善惡多少。見造善者。便擁護之。見造惡者。即共嫌毀。
●四齋日
敕修清規。四齋日祝讚云。月旦。月望。初八。廿三。四齋日。隔宿。堂司行者報眾。掛諷經牌。 又知殿云。四齋日。開殿門。以便往來瞻禮。
舊說云。六齋日中。舉此四者朔望。及白黑二月之分中也。乃初八上弦。二十三下弦也。
幻住清規朔望回向。稱月旦月望令辰。 又云。初八廿三日。但稱齋戒令辰。
●寅旦
日用軌範偈云。從朝寅旦直至暮。一切眾生自回互。
舊說曰。凡報時鐘及某時正中。而擊之。或以擊鐘時。為初入某時者謬矣。譬如擊丑時鐘。而經半時。為寅時之初又擊寅時鐘而經半時。為寅時之終。即是卯時之初也。每每如此。
傳燈錄載寶誌和尚十二時頌。其十二時者。曰平旦寅。曰日出卯。曰食時辰。曰禺中巳。曰日南午。曰日昳未。曰晡時申。曰日入酉。曰黃昏戌。曰人定亥。曰夜半子。曰鷄鳴丑也。
●明相
法苑珠林云。若欲解齋。要待明相出時。始得食粥。不爾破齋。何名明相。如薩婆多論云。明相有三種色。若日照閻浮提樹。則有黑色。若照樹葉。則有青色。若過樹葉。則有白色。於三色中。白色為正。始得解齋。食其粥也。
釋氏要覽云。四分律云。明相出。始得食粥。餘皆非時。婆沙論云。明相有三。初日照剡部樹身。天作黑色。二日照樹葉。天作青色。三日過樹。天作白色。三色中。取白色為正時。須舒手見掌文分明。始得食粥。
澂彧前聞記云。天龍第二代佛慈禪師者。名志玄。號無極。初住臨川。一日粥早。師不展鉢。首座以為不安。候之。師曰。古規不云乎。掌文見而喫粥。老僧何病之有。至今臨川。曉鐘雖絕。開靜待明者。師遺範也。
忠曰。無極不展鉢者。諳律文也。首座以為不安者。盲于佛制也。開靜待明。本是律法。不可必為師遺範也。
四分律云。非時者。從日中。乃至明相未出。若比丘。非時受食食。咽咽波逸提。
大般若經云。如見東方。赤明相現則知。不久日輪當出。若聞般若波羅蜜多。當知是人。去佛不遠。
●粥罷
喫粥之後也。
敕修清規聖節云。至五更。住持行香回。再覆粥罷上堂。
●半齋
舊說云。在粥與齋之半。故曰半齋。
又見諷唱門。
忠曰。半者。猶如備用清規半晚之半。然世有不辨半齋義者。妄引雜譬喻經半日齋因緣雜譬喻經云。昔大檀越。請佛僧飯。有一賣酪客至。因留其飯。勸持齋戒聽法暮歸。婦言。我朝未飯。延待至今。強令相伴敗壞其齋半齋之福。七生天上七生人間。一日持齋。有六十萬歲糧。令其義。益隱矣。或援寄歸傳半者蒲膳尼。半者珂但尼。亦不當也。又半齋者。時名也。然以半齋諷經稱誦半齋則成歇後語。今援數語。證粥時與飯時之半義。
敕修清規告香曰。次早請參頭茶。半齋請參頭維那侍者點心。 又迎待尊宿云。半齋點心。 又兩序進退云。方丈請半齋點心。齋時草飯。 又方丈特為新舊兩序湯云。粥罷請新舊人茶。半齋庫司點心備用清規兩序進退。亦有此語。
●臨齋
舊說曰。臨齋者。臨午齋之時也又見諷唱門臨齋諷經處。
校定清規。住持出入云。或久出歸時就臨齋徑入僧堂。伴眾食畢。於掛鉢時。令行者報云。堂頭和尚巡堂問訊。
宗門統要。藥山儼禪師章云。師一日臨齋。院主報云。打鐘也。請和尚上堂。師云。汝與我擎鉢盂去云云。
●齋罷
午齋之後也。
敕修清規聖節云。至日齋罷。堂司行者。覆住持兩序諸寮。掛念誦牌。
●齋退
即齋罷也。
敕修清規。山門特為新命茶湯云。齋退鳴鼓集眾。
●參前
晚參之前。此曰參前。若無晚參。則放參已前也。
敕修清規聖節云。掛念誦牌。報眾。參前巡廊鳴板。集眾。
●參後
晚參或放參之後。曰參後。稍近薄暮也。
敕修清規坐禪云。參後坐禪。如常。
●參退
即參後也。
真淨文禪師歸宗錄上堂云云云。今日莊主。設饡飯。俵䞋錢。參退。僧堂內。普請喫茶去。
●半晚
齋了與晡時之半時也。
備用清規。知浴云。半晚。浴頭覆首座方丈維那。鳴鼓三下。 律苑事規全同。
敕修清規知浴。半晚作齋罷。
●晚刻
敕修清規。山門特為新命茶湯狀式云。今晨晚刻就雲堂點茶。
●昏鐘鳴
敕修清規達磨忌云。昏鐘鳴。再鳴僧堂鐘集眾。
又晚參云。移於昏鐘鳴而謂之小參。 又對靈小參云。候昏鐘鳴鳴鼓集眾。
●人定
亥時也。寶誌歌。見前寅旦處。
經國大典註解云。人定罷漏。人定初更三點。禁人行。罷漏。五更三點。放人行。
敕修清規鐘云。人定時。一十八下。
白氏文集人定詩云。人定月朧明。香消枕簟清。
●隔宿
忠曰。前日也。與當日隔一宿。故言隔宿。
敕修清規景命四齋日祝讚云。隔宿。堂司行者。報眾。掛諷經牌。
●念日
忠曰。日本禪林回向文。二十稱念。如念一日。念二日也。古老解云。念字从八二。是十六數。心有四畫。合為二十也。余謂。此杜撰耳。此義出兼明書。又吾千山祖翁曰。禪苑用念字。自大德寺起。其祖忌。二十二日。維那舉唱時。覺音累重。故以二十代念。言念二日。餘寺倣此用念字。又不必拘字音煩否。
忠按。禪林二十。用念字。亦尚矣。 奧山方廣寺無文禪師錄雲公大師拈香云。今月念二日。茲值先妣雲公大師。七周之忌辰。
月菴光禪師錄拈香云。今月念日。恭值先妣宗城禪尼。三十三回之忌辰。
兼明書云。吳主之女。名二十。而江南人呼二十。為念。而北人不為之避也。
字林云。廿音念。二十併也。
小補韻會緝韻云。按廿字諸韻書皆音入。市井商賈。或音念。學士大夫。亦从其誤者。惟程篁墩文集中。書廿日。作念字。
焦氏筆乘云。顏之推稽聖賦。魏嫗何多。一孕四十。中山何夥有子百廿。廿音入。而集反。說文二十并也。俗音念者誤。
●大夜
敕修清規。尊宿遷化。對靈小參云。拜請主喪人。大夜對靈小參。 又亡僧云。大夜念誦。
天如則禪師錄。有徐氏大夜小參。
舊說曰。物故之夜。曰當夜。次夜曰大夜。又次荼毘夜也。大夜者。女之婚嫁。謂之大歸。一往不復反也。人之死類此。無復反理。故曰大夜。又曰迨夜。宿夜。伴夜。贈別夜等。或世稱忌辰前夜。為大夜者。非也。大鑑清規末後事儀云。入滅第三日荼毘。先第二日晚夜。此時名大夜。大夜之義。謂只此一夜之留。明日出而不歸也。故慇懃供養小師圍繞。終夜不寐。名曰伴夜。唯誦金剛經鳴磬。
忠曰。東漸清規云。物故之夜。謂之大夜止此。誤矣。小爾雅云。諱死謂之大行。
前漢書霍光傳云。受皇帝信璽行璽大行前。
注韋昭曰。大行。不反之辭也。
正字通云。春秋莊四年。紀侯大去其國。傳曰。大去者。土地人民。儀章器物。悉委置之。而不顧也。
忠曰。今大夜者大行之夜之謂也。大行之大。須以大去之大解也。
●迨夜
物故次夜。同大夜。
備用清規。對靈小參云。迨夜。法堂面真設座。對靈小參。 註迨夜者。乃宿夜。
忠曰。迨明日荼毘之夜也。詩經匏有苦葉篇云。士如歸妻。迨氷未泮。
●宿夜
即迨夜也。
忠曰。明日荼毘之前夜。故曰宿夜。
幻住清規津送云。宿夜念誦。
●伴夜
大夜伴靈。故亦曰伴夜。
大鑑清規云。入滅第三日荼毘。先第二日晚夜。此時名大夜。大夜之義。謂只此一夜之留。明日出而不歸也。故慇懃供養。小師圍繞。終夜不寐。名曰伴夜。唯誦金剛經鳴磬。
●贈別夜
大夜也。見前大夜處。
大鑑清規云。今晚大夜。則午後。道舊辨事小師諷經。此名贈別經。以表生死道義也。
●正日
正日者當日也。
敕修清規帝師涅槃云。正日。鳴鐘集眾。 又靈骨入塔云。正日。鳴鐘眾集。
禮記禮器云。質明而始行事止此。質明者。正日也。
●忌日
釋氏要覽云。二月十五日。佛涅槃日。天下僧俗。有營會供養。即忌日之事也。俗禮。君子有終身之孝。忌日之謂也。又謂不樂之日。不飲樂故。或云諱日。或云遠日遠日。猶濫曲禮喪事先遠日。釋子師亡。可稱歸寂之日。蓋釋氏無忌諱故。
首楞嚴經云。時波斯匿王。為其父王。諱日營齋。
長水疏云。先王崩日。忌諱之辰。故云諱日。諱忌也。以忌舉吉事。諱避其名。
●歸寂日
見忌日處。
●七七日
釋氏要覽云。人亡。每至七日。必營齋追薦。謂之。累七。又云齋七。瑜伽論云。人死中有身冥間化起一相似身傳識謂之中有。若未得生緣。極七日住中陰經云。中有。極壽七日。若有生緣即不定。若極七日。必死而復生。如是展轉生死乃至七七日住。自此已後。决定得生。又此中有。七日死已。或於此類。由餘業可轉。中有種子。便於餘類中有生。今尋經旨。極善惡無中有。既受中有身即中下品。善惡業也。故論云。餘業可轉也。如世七日七日齋福。是中有身死生之際。以善追助。令中有種子。不轉生惡趣。故由是此日之福。不可闕怠也。
地藏本願經云。鬼王無毒。答聖女曰。此是南閻浮提造惡眾生。新死之者經四十九日後。無人繼嗣為作功德。救拔苦難。生時又無善因。當據本業所感地獄自然。
灌頂隨願往生十方淨土經云。普廣菩薩。語四輩言。若人臨終。未終之日。當為燒香。然燈續明。於塔寺中。表剎之上。懸命過幡。轉讀尊經。竟三七日。所以然者命終之人。在中陰中。身如小兒。罪福未定。應為修福。願亡者神。使生十方無量剎土。承此功德。必得往生。
●周祥
一周之祥祭。乃小祥忌也。
普燈錄佛鑑懃禪師章云。五祖周祥上堂。去年今日時。紅爐片雪飛。今日去年時。曹娥讀夜碑。
●遠年忌
虎關散語云。四十九日追薦。見于經文。百箇日。一周忌。第三年忌。中華俗禮見于外典。十三年。三十三年等。始于日本。少納言入道信西者卒。其子中有才人。始修十三年。三十三年追薦。爾來日本有此佛事。
夢語集云。十三年忌。三十三年忌。日本始行之。其十三年忌。見元享釋書明遍傳。今時更有十七年。二十五年佛事。
臥雲日件錄曰。南禪雲臥菴。竺華。為一色泰雲居士二十五年忌陞座散說中。論二十五年忌。特設佛事出於近時。
清拙日本錄普說。有三十三年忌說。可知。此時已有此忌祭。
忠曰。七七薦亡。經有明文。如前引證。一百日。一周忌。三年忌。儒家亦祭焉。所謂卒哭。小祥。大祥也。十三年忌。起於日本。元亨釋書明遍傳云。國俗薦十三年者。迎先支。而寓追慕。余謂。二十五年。亦本支再廻。故薦之。如七年。十七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三十三年。則蓋取乎三七之數矣。古云。三者數之小終章懷太子。七者天之紀數空同子佛教說七佛三遶有所表事苑禮云。祭不欲數。數則煩。祭不欲疏。疏則怠祭義。故先亡當三七年者。特祭而薦之。有慧空法師云。昔在尊氏薨。二十一年。而追薦之。大猷相公薨。二十一年。攀尊氏之例。追薦焉。蓋二十一者。三累七數也。如日本神社。有二十一年。而新造其祠。伊勢。春日。談岑等是也。亦據斯義又薦五十年。一百年等。取其滿數而已梨窓隨筆。
近大德大心和尚。著修祭說云。明遍傳。修十三年忌之外。東鑑有修二位禪尼。如實。十三年忌。又世傳。建久後鳥羽帝年號壬子。鎌倉賴朝。為父義朝。建勝長壽院于本府薦其三十三年忌。又寬元後嵯峨帝丙午。宋蘭溪隆禪師來朝。明年修千光禪師三十三年忌於筑前州聖福寺語錄無語。如二十五年忌應永後小松帝已後。禪祖諸錄。間見。五十年忌。起乎應仁後土御門以後。一百年忌。創乎建武後醍醐帝之時。其後有十七年。二十一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之忌。又天長淳和丁未。弘法大師。應詔就乙訓寺。修推古帝二百年忌大師遊方記。又延德後土御門辛亥三月。阿波州主。細川源久之。請建仁天隱澤公於本州補陀禪寺。陞座。薦其七世祖。永泰院源賴之一百年忌。澤公普說略云。茲承文安後花園帝丁卯。𨳝二月。細川某。當先祖光勝院源賴春賴之之父一百年忌。請相國寺竺雲連禪師。就某寺佛事。是在家一百年忌之權輿也。其後長祿丁丑。將軍尊氏公。一百年忌。文正後土御門丙戌。將軍義詮公。一百年忌。皆開法筵於洛北等持院。蓋取法於光勝者也。夫百年齋會。未見經典。蓋十十滿數。又分作三。預營為三十三年。復分其半。為十七年。不待十三年者。分半為七年止此。今按。普說配數。一時附會。或剩一。或欠一。不足據矣。
忠曰世有公事大成經。余聞。是偽造。非聖德及河勝作。其中有年忌說。或援之為實出于聖德。後生請莫信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