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卷第六
兩序章第六
述曰。兩序之設。為眾辦事。而因以提綱唱道。黼黻宗猷。乃至司帑庾。歷庶務。皆所以輔弼門庭。關係甚重。故夫世出世法。無不閑習。成[A1]己成物。全體備用。尚矣。次之或守一材。效一能。盡執無忝。叢林亦嘉賴焉。序列雖分。古每易位而交執。無彼此之別。無崇卑之嫌。今則判然不相代謀。又單異內外。班列[A2]崇卑。亦時會所趣。事雖不古。理尚無舛。至於擅事權。結朋黨。獨斷而羣譁。岌岌乎不相容。豈不謬歟。此在主者。慎擇所任。復時申祖訓以戒之。納諸條約而善調之。庶幾眾無棄材。人無廢事。或馳驅於僧務。或坐禪而勤修。老祖風規當不遠於今日耳。
執事單
- 東序
- 都監
- 監院
- 維那
- 副寺
- 知眾
- 知客
- 知事
- 悅眾
- 值歲
- 知浴
- 典座
- 監收
- 衣鉢
- 湯藥
- 請客
- 侍者
- 知屋(帶知器)
- 監修
- 知山
- 莊主
- 庫司
- 列執
- 化主
- 收供
- 化飯
- 庫頭
- 米頭
- 炭頭(兼爐頭)
- 担運
- 茶頭
- 行堂(碗頭)
- 門頭
- 貼案
- 飯頭
- 二飯
- 菜頭
- 火頭
- 水頭
- 磨頭
- 雜務
- (厨房香燈)
- 巡山
- 柴頭
- (山寮香燈)
- 淨頭
- 園頭
- 照客
- 知隨
- 西序
- 首座
- 西堂
- 後堂
- 堂主
- 書記
- 知藏
- 藏主
- 參頭
- 祖侍
- 燒香
- 記錄
- 聖僧侍者
- 列執
- 殿主
- 寮元
- 鐘頭
- 鼓頭
- 印房
- 夜巡
- 清眾
- 香燈
- 司水
- (法堂香燈)
- (藏樓香燈)
- (佛塔塔主)
- (塔院塔主)
- (祖堂香燈)
- 耆舊
- 閒住
- 看病
- 打掃
- 行者
- 佛子
- 淨人
僧值(此執不在兩序之內。當錄在單之正中央)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
西序
首座
乃西序首領。表牽叢林。輔翊住持。分座說法。開示後昆。坐禪領眾。謹守條章。齋粥精粗。勉諭執事。僧行失儀。依規示罰。老病亡歿。垂恤送終。凡一眾事。皆得舉行。如衣有領。如網有綱也。雖諸方尊宿。住持能以禮致之。亦樂充此執。謂之退位為人。如文殊為七佛之師。猶助釋迦揚化。為眾上首。故此執必擇其己事[A4]已辦。眾所服從。德業兼修者。充之(在講堂。即都講之執)。
西堂
亞於首座。其才其德。可為班首者也。然雖居班首之位。猶同參學之人。須循謹謙雅。不可我慢貢高。貽譏大眾。在講堂。即科主之執。
○後堂
位首後班。以首座居前班。為前堂。故此為後堂。扶贊宗風。為眾模範。不理常住雜務。方丈命則為之。
○堂主
此執各堂有之。以掌理其本堂之事。兼理病人。然為一堂之主。亦須才德兼長。慈悲為眾者。充之。至於禪堂堂主。兼有開示之責。同稱班首。所關尤重也。
證義曰。叢林以前四執。目之為四班首。然四中之最重者。首座也。葢長老住持事繁。不無分心之處。若其專事為人開示警䇿。勘辨勦絕。以不辜來學者。全在首座之得人矣。昔靈樹之於雲門。待至多年。方補此位。何其慎歟。若西堂諸位。既同其在。允宜虗[A5]己從公。共勷厥事。庶幾祖燈。傳於無盡耳。
書記
執掌文翰。一切書寫。當盡其心。不可麤率潦草。并教初學經典。儒釋兼通者。可充此執(禪堂貼單)。
證義曰。古人惟以了脫生死為大事。間有拈弄文字。皆了事後遊戲。以咨發後人眼目。非專以詞藻為工也。乃近日僧中。竟欲以此見長。甚或留神書畵。寄興琴棋。名為風雅。全忘清修。生死到來。毫無用處。摭古云。峨嵋白長老。作頌古千首。以壓雪竇。太和山主。面唾曰。此鴉臭當風。氣[A6]已觸人。矧欲勝人乎。愚菴頌曰。為僧僧醉文字酒。參禪禪在頌千首。曾知文不在紙上。又道談元不開口。君不見。大藏數千卷。書藏充二酉。文章末技耳。明道為樞紐。孔子之見溫伯雪。飲光一笑無何有。秀上座。獦獠叟。一是不識丁。一為文字藪。衣法是誰傳不朽。雪竇百之我千之。野干鳴。獅子吼。噫。為書記者宜知之。自長老以下。皆宜知之。
知藏
兼通義學。藏主。乃其所屬。須協衷保護經藏。凡函帙安置。修補殘缺。以及經本出入等事。俱知藏總其綱。而藏主分其執也。
○藏主
執經橱鑰匙。凡經書不借出。以山門為限。夏季。風日暄明晾晒諸經。收橱時。查理字號。不可紊亂。凡請看者。須登牌。某月某日某人請某字函經。還則消賬。若其人告假。并餘事欲去者。先查取。遺失者。罰抄賠[A7]已。出院。凡交替執事。必須客堂。庫房。及知藏到。一一檢點清楚。對眾清交新執。缺少者賠(二執禪堂貼單)。
證義曰。法者。三寶之一。而佛以法為師。則法尤首重也。二執掌理法寶。最當敬慎。
維那
綱維眾僧。曲盡調攝。堂以內事。一人掌之。堂以外事。二時功課。率眾領班。上堂說法。白椎示眾。又如一切舉唱回向。以音聲為佛事。其任頗重。凡堂中失儀。遵規舉罰。不得狥情。故須諳練正直之人為之。即住持有犯。亦毫無私諱。若表和尚堂者。手拿堂規香板。跪本位下表。
○悅眾
乃維那之副。此執凡有數人。(以大二三四別之)若維那不在堂。皆須帶管。堂中七期。輪流料理。并二時課誦。外有事。二板赴客堂。報堂中人名。朔望。查收堂中什物。教初參禮法。一切佛事。唱念分明。禮儀熟諳之人。可安此執。
○參頭
乃一堂參學之首。看騐功夫。開示後學。護助參禪。不理餘事(禪堂貼單。凡堂中。自首座起。至參頭止。應說之話。俱可說。但不得越次。首座在。西堂[A8]已下俱不得說。西堂在。後堂以下皆不許說。乃至悅眾在。參頭則不說)。
證義曰。按翻譯名義集。梵語維那。此翻次第。謂知僧事之次第也。三寶感通錄云。劉宋時。太始中。揚州瓦官寺。釋慧果者。少誦法華經。及華嚴十地品。忽於圊廁。見一鬼出現。致敬云。某甲昔為眾僧作維那。小不如法。墮地獄。今生噉糞鬼中。法師慈悲。願助拔濟。昔有錢三千。埋在柿樹下。願取為福。慧果告眾掘錢。為誦法華。設會後。夢見前鬼云。[A9]已得改生。大勝昔日之苦報也。其餘如僧護經。梁皇懺等。並明感報。充斯執者。鑑之。慎之。其餘各執。例此可知矣。
清眾
有內外。在堂內名清眾。一切照堂規隨眾。不理事務。唯坐靜香。(禪堂貼單)在堂外名聽用。即公務也(不貼單)。
證義曰。大約成佛作祖者。均從堂內清眾而出。古則內外諸執。無不以參究為事。今雖不乏其人。而收其發心辦道者。置之堂中。坐香結制。常住諸務。不累絲毫。惟欲其人人成辦己事而[A10]已。噫。此是選佛場。為清眾者。當如何激昂奪發也耶。若藉此以為偷安地。殊為可惜。甚或蕩檢踰閑。不受約束。尤為可憐愍矣。然長老班首。祇宜常示其迷津。不得故苛其香板。且勿強受執事以違其初心。多派經懺以撓其正念。使之功勳間阻。日久而無成也。至堂外聽用。凡常住差撥。無得推故躲避。差不公者。對眾白。
禪堂香燈
焚香。供水。點燈。息燈。晚課眾上殿時。掃地。拭桌。照管堂師行李。吃二堂粥飯。半月到庫房取香濁油紙。五日取草鞋鍋粑。七期散糕果。燒放參。遇上堂。則掛牌。餘照堂規隨眾。(禪堂貼單)。
○司水
每日清晨打面湯。三時潄口水。出坡淨脚水。應時打掃前後丹墀。及小淨溝。以洗面等水沖之。勿令作氣。堂中有事。相帮。燒放參小食。收拾器皿等事。閒時採楊枝。倘侍寮不在。早午齋堂出生。晚課殿上出生。餘照堂規隨眾(禪堂貼單)。
○(以上第一寮見下大眾章)。
證義曰。香燈。司水乃專為禪堂執事之人。夫了畢大事。清眾最便。為眾充執。實勢所不得[A11]已也。然充此執者。當知汲水焚香。儘可參究。掃塵洗脚。時露消息。但須除心。何必執定除境動處薦得。反勝靜中工夫耳。
祖侍
兼影堂香燈。侍奉先祖。故為序位。影堂不時洒掃。凡上供。入厨庫取供。朔望取香燭油。早晚點路燈。開山祖塔上供。祖侍跪獻。(一)茶果。(二)箸。(三)菜。(四)點心。(五)湯。(六)飯。(七)清茶。其餘塔前上供。祖侍提茶。凡諸祖忌辰。預白方丈上供。列祖忌辰單。實貼本寮。失誤祖忌不白者罰。
燒香
乃侍寮之首領。凡住持說法。如上堂小參等。鳴三陣引磬時。出位拈香三瓣。展大具三拜。起具問訊歸位。又上堂。上供。祈禱。掃塔。小參等事。當預燒爐候用。雙手高捧齊眉。在住持前行。
證義曰。古人親近知識。多在侍寮。以長老尋常接人機語。不離左右。可以隨處薦取故也。昔南泉垂問。來日設馬祖齋。馬師來否。洞山對曰。待有伴即來。雲居侍者持燈至。見影在壁上。僧問兩個相似時如何。雲居曰。一個是影。今祖侍中。有此伶俐漢否耶。溈山侍百丈次。丈云。汝撥爐中有火否。溈撥云。無火。丈撥得少火。示云。此不是火。溈發悟。今燒香中。有此伶俐漢否耶。
記錄
外則書記。內則記錄。凡遇小參上堂等事。則傳牌。出門。則執杖請拂。方丈說法。則寫法語實貼。班首秉拂。則寫牌懸掛。一一皆其所執。故長老語錄。多出其手也。此執以謹慎精細為要。
證義曰。叢林中得文字法味者。首推記錄。資須敏達。品重恪恭。雲棲崇行錄云。唐。終南山。至相寺。智正禪師。住山二十八年。不涉世諦。弟子智現。伏承法教。正。凡有著述。[A12]端坐思惟。現。執紙立侍。隨出隨書。常鎮日不坐。一日足疼心悶。不覺仆地。正曰。昔人翹足七日。汝今纔立顛墜。心輕故也。噫。古人忘軀為法。風規若此記錄之執。不當如是耶。
衣鉢
外則監院。內則衣鉢。掌理常住莊嚴法器財物等事。故須老成者為之。立心端謹。遇事通融。庶幾上下雍肅。故輕佻與拘執之人。俱不可用。所有寮規。當執記取。凡七條。
- [A13]莊嚴法器。出入清楚。
- [A14]銀錢出入。隨登賬目。每月兩算。
- [A15]果品食物。愛惜收藏。精潔奉客。
- [A16]住持公出。內外照應。更須留心。
- [A17]客至方丈。所為某事。自有知客交明。監院定奪。唯或點。或飯。見機欵待。香信禮物。不得私開。
- [A18]待同寮。及行者等。須端嚴正直。不得言語嬉戲。
- [A19]客房物件。或用。或藏。各得所宜。不致損失。
○年月日方丈示。
證義曰。衣鉢為住持心腹之人。行住相隨。財物重托。凡住持名譽。資財損益。全在此執。不可不慎。摭古云。石窗恭師。道行孤峻。優於才力。久依天童宏智。細大執務。靡不歷試。歸省時。其母曰。汝為人主事。苟不明因果。將累我於地下。恭曰。某於常住。毫髮不欺。無足慮也。噫。充執務而能毫髮不欺者。斯無愧矣。
湯藥
外則典座。內則湯藥。應時供奉住持湯點。左右應接。佐助衣鉢。撫恤行者。此執須豐儉得宜。尤嚴戒背眾飲食。
○請客
外則知客。內則請客。此執原在禪堂。輪日二人在方丈。一為當值。不離丈室。凡客來。一面接待。遂白住持。或須齋點。聽衣鉢語。報廚庫房。不得貽誤。或有信物。清交衣鉢。粥飯過二堂。一為監值。早晚法座焚香點燈。亦隨侍住持。不相離遠。以禮儀閑雅為要。
證義曰。按僧護經。梁皇懺等載。一沙彌盜果子七枚。一人盜餅二番。一人盜石密漿少許。俱受三途苦報。緣此是常住物。或私食。或私與人。俱犯盜戒。又禪宗秘要云。僧照禪師。南嶽高弟。辯才無礙禪定第一。嘗用眾鹽一撮作齋。飯後入定。忽見相起計三年。增至數十斛。急賣衣買鹽償眾。其相方滅吁。可畏也。
侍者
隨侍之義。有通。有別。通則自燒香起。至聖僧止皆名侍者。別則此執。專侍住持。以勤謹為要。每日先於方丈。及法堂內。佛前裝香換水。拭桌掃地。一切齊潔[A20]已。然後伺候住持。盥沐茶湯。收換衣履早晚問安出入侍立。服勞執役。先意承迎客至奉茶齋堂出生有事二板赴客堂議事。送執與客堂同安列執。領是住持。上下通話。如孝子之事親則得矣。此執不得過幼以年長者充之。
證義曰。古來一切高人。其初侍師側時。皆能忍難忍之勞苦方可得無得之妙法。此乃重法輕身。自古然也。具如律藏。及沙彌要略說。文雲棲崇行錄云。唐。招賢通。少為六宮大使。因詣鳥窠。求出家。窠不納堅求。乃為剃落執侍左右。勤劬不替。經一十六年不蒙開示。欲辭去。窠問。何之。曰諸方學佛法去。窠曰。佛法此間亦有少許。遂拈起布毛吹之。通忽。大悟。因號布毛侍者。蓮池云。人見侍者於布毛下悟去。不知一十六年忍勞之力也。匪多載辛勤。焉有今日事。遇明師者幸無以躁心乘之。
聖僧侍者
堂內安單。住持落堂。拂座。獻茶。拂拭竹篦香板。打七照應住持面前香爐。及放參茶果等事。二時過堂。及晚課出生。
○[A21]已上侍寮共八執。俱禪堂貼單(以上第三寮竟)。
證義曰。聖僧。即禪堂中所供之神僧像也。禪堂古名僧堂因眾僧共居一堂故。此僧堂中所供奉。是阿若憍陳如大聖僧也。此聖僧侍者之執。專在堂中。事奉聖僧之香火。住持落堂。兼事住持茶香等事。故名聖僧侍者。邇來禪堂中多供佛。則聖僧之像。寂無供者。又改僧堂之名為禪堂。而聖僧二字之義。無著落矣。以上侍寮共八執。常與住持親近。又邇時。多以青年者充之。故應遵守規範。不得在住持前訟人之短。不得在同寮中戲笑。不得懈怠偷安。此三事。尤當謹戒。摭古云。別峯印住雪竇。有小師訴頭首過。峯厲聲責曰。汝是我小師。包含上下則可。反暴人短。居左右。必敗吾事。杖逐之。聞者歎服。又宏智在淳禪師為侍者。寮中與僧徵詰。智不覺大笑。淳適過。聞之。至夜詢之。智曰。偶與僧語話而麤。不禁發笑。淳切責之。又真如晢侍者。習坐禪困。極以圓木為枕。睡。酣則枕轉。覺而復起。安坐如故。率以為常。或謂用心太過。哲曰。我於般若緣分素薄若不刻若勵志。恐為妄習所牽。況夢幻不真。安得為長久計。噫。即此三事。當謹之前鑑也。
○以上西序竟。行者淨人。
二列執。附前住持章。
東序
都監
亦名都寺。上古無之。後因叢林人多事煩。故復設此執。乃上輔住持下匡監院者也。雖不如監院之勞苦理事。而大端則須總持。是故亦名總理。其位次大殿站在東邊末。跪在維那並肩左。行在監院後。齋堂坐位在監院上。在常住教十年監院之勞。方充此執。乃酬勞安享之位。與首座平肩。在堂外也(證義見後)。
○監院
為東序首領。住持右肩執總庶務。如栽培田園辦糧收租。出納錢米。會計賬簿大眾粥飯施主應酬一切皆其執也。然凡事必會議。稟住持妥貼方行。勿得任性自專。訓誨行單工人。無縱威暴。設使莊庫執務。必須公平。無用私黨。總之必具五長。可充此執。一者慈悲。恩顧大眾。二者公直。毫無偏私。三者謹慎。小大無慢四者勤勞。不圖安逸。五者敏達。事無留難。如此監院。常住所賴也。反此。則損可知。其位次。大殿站在西班末。跪在住持後。
○副寺
即監院之副。其所管執。與監院同。凡事與監院和衷共濟。一切煩雜𤨏碎之事。監院不及照管之處。賴副寺治理。財米出入。隨上日記。收管支用。令庫頭每日。具收支若千。簽定飛單。呈方丈。謂之日單。十日合次。謂之旬單。一月一結。一年通結。或每月十四。三十。到客堂會兩序。逐一結算。有無兼管。謂之日黃總簿。方丈庫房各一本。
○知事
亦名知糧。正理糧差。出入官府。兼管田地山場界限等事。每年錢米。須早完納。不致差役入寺。為第一要事。完糧串票。交住持藏貯。不可自藏。
證義曰。此之四執事既關重。因果亦重不可不慎也。禪宗秘要云。昔天台拾得禪師。於國清寺莊牧牛。寺僧說戒。拾得驅牛至僧堂前。撫掌大笑曰。悠悠者聚頭。首座呵云。瘋人。何得喧礙說戒。拾得曰。我不牧牛也。此羣牛者。多是此寺。執事僧人也。一一各呼亡僧號。牛各應聲而過。舉眾錯愕。咸思改過。噫。可不鑑哉。摭古云。昔寶壽師。在五祖寺庫房充執。住持戒公。偶疾服藥。須生薑。行者就庫取。寶叱之戒知之。令將錢回買。寶始與。後洞山缺人。郡守書。託戒舉所知。戒曰。賣生薑漢去得。壽出世住洞山。遂有寶壽生薑辣萬年之句。流傳於世云。
庫司
料理庫房錢物茶果等項。以及公用醬菜等物皆其料理。四要廉謹之人。並掌倉庫鎻匙。
證義曰。僧菴雜錄云。混源在紫籜為庫司。精勤充執。於庫房規則。線毫無犯。然猶恐有過。復題其寮壁云。滴水粒米。盡屬眾僧。務悅人情。理難支破。當思披毛帶角歲旦久長。明因果人。幸宜知悉。
庫頭
專掌支發。收檢一切食用等物。葢庫司下之任力任勞者也。謹厚之人。可充此執。
證義曰。此執敘詞太略。今遵他本以補之曰。油鹽等物槩不亂發。大眾食菜。鮮醃有異。照各家舊例。以為準定。一切執事發油。並照常規。禪堂草鞋。五日一發行單草鞋三日一發。朔望發各處油燭。茶葉。線香。草鞋等。隨報而發凡上供。菜果俱五色。唯影堂。祖塔。加湯點攢菜。有齋。發下院腐物。庫內有事。相帮料理照管門戶。及諸器物。要秉公無私之人。可充此執。
米頭
米到過數上倉。篩淨沙穀。不時照看。勿使煤爛此執。以勤力潔淨為主舂米精粗得宜。勿雜糠屑稻顆。令人難食。又五穀糧食。及諸用器。俱務收晒如法。庶不暴殄。客飯客麵。照例平發。
證義曰。古者內外諸執。原無大小。六祖為米頭而得法。莫以外單而輕也而充斯執者。亦勿自小其量焉。
炭頭(兼)爐頭
預備柴炭。以禦寒事。或問化主。或出寺產。須令足用。亦勿浪費。兼管圍爐。小心火燭。
證義曰。兼管圍爐者。葢公界圍爐。易於光陰虗度。各宜修道。不得檢閱外書。及書畵等。不得談笑諍論。不得烘焙鞋襪。及彈垢膩於火中。不得撥火飛灰。不得久停亂擠。須挨班進。違者白客堂行罰。
印房
掌理經書語錄等板。常要看視清理。不致壞爛紊亂。不許人私刻印記。安板處。須明暗適中。近風日。則易裂。太陰閉則易爛。凡裝印。用紙用墨。以及書面釘線等項。俱以潔淨堅固為佳。不得私索銀錢。各種定價。不得私意增減。應用流水簿。登記明白。或按季按年。交白住持結算。此係流通法寶之執。各宜發心。盡力料辦。因果不誣。慎之勉之。
證義曰。印房掌理刻印。必須眼目明利。識書邪正。緣近日。多有愛可癡僧。強引佛祖遺言。錮執邪見。自以為是。編為語錄。輒化檀信刻行。倘若不識邪。正。曲狥情面。一經刊傳。誤人不淺。山菴雜錄云。千江炤。直指圓。休菴奕。三人俱是博地庸僧。絕無正見。妄自刻語錄。又如暉藏主。將金剛經。每分析段。妄為之頌。刻板流通。時恕中慍。在桐谷。暉來謁慍慍問暉。此經以何為宗。竟矒無曉。此非欺世盜名而何。當今名德尊宿。護法士大夫。遇有如斯疏錄。切宜斥而止之。萬勿市情曲譽。為之序䟦。當思謗大般若。報在阿鼻。凜之。至於邪教五部六冊等書。久奉嚴禁。自不敢混行送入。或有續出之書。粧點佛祖言句。雜入邪教妄謬之詞。如鍊丹出神等類。或將心經金剛經等。荒謬註解。附印流傳。均難逆料。尤當呵拒銷毀。扶護正法。以弭後患也。
担運(帶)貼庫
庫房外買物件。并挑運柴米竹木等。必要交收明白。遺失。照物數賠。庫房有事。閑即相帮。
證義曰。他本補云。若挑物人多。立一人領眾記管出則貫珠行。歸則散步走。領眾失管缺物。罰照價賠。凡路費泛濫混用者。查出一賠十。
附常住財物出入規銘(并條[1]〔給〕共十八條)
愛惜常住物。如護眼中珠。興利莫若除弊。盡公自爾無私。信施脂膏。沾染便成業海。伽藍因果。明察即是福基。銘曰。物屬招提。絲毫難犯。守在爾躬。必敬必憚。清若澄潭。正如直幹。無曲無私。何憂何患。一有差池。龍天較勘。
- [A22]監院。是大眾所倚。須發大好心。扶持叢林。弊端要革。利益要興。不可糊塗過日。只圖虗名。如所為悖理。眾勸不從者罰[A23]已出院。
- [A24]眾執。皆有人充。監院管何事。須總理一切。時時覺察。處處巡行。莫誤眾事。若眾執有事。俱白監院。不白者罰。誤事者出院。若監院自專。不與兩序共議。輕則罰。誤事。罰[A25]已出院。
- [A26]副寺。出納常住財物等。登記明白。失記者罰。牽混不明者罰。凡田山等。花利銀錢至通兩序同看。驗過封記。用時對眾開封。私開者罰。
- [A27]庫司。管各色器物屬何務者。交付彼本務明白。彼退務時。同監院等。照前。一一點明交代。違者罰。若失壞者。記彼賬名令賠。若忘記即代賠。其賠銀仍買原物無混。違者罰。
- [A28]庫頭。管諸物件。內外出入。當與而不與者罰。不應與而私與者倍罰。
- [A29]給發香燭。油米果菜等。不照規例。狥私加減者罰。
- [A30]買賣收租。暗中索利者罰賠。出院。
- [A31]米麥等至。查收明白。即記賬聽用。此係大眾慧命所關。不許出還舖店貨賬及糶。如有違者。大眾公擯。
- [A32]一切財物。若以公濟私。及私情挪借易換。不白明者。賠罰。
- [A33]飲食背眾。及恣意多費油燭等物者罰。
- [A34]飲食等。不時揀點。若以餿爛招病之物供眾者罰。朽壞者賠償。
- [A35]亡僧物。不得誤用。病人買物。必與。多寡從公。違者罰。
- [A36]各處應用之物。如香燭之類。預時置辦。應時不齊者罰。
- [A37][A38]凡罰繳銀錢。俱歸公用。其免坡務。仍歸坡務用混用者罰賠。
- [A39]監修。料理匠作器用。凡物件出入。隨手記明。不記者罰。失者罰賠。如偷安不監查工匠。及錯誤工賬不清者罰。
- [A40]每月十四三十。集兩序算賬。書記報賬若失算者罰。
- [A41]每年糧稅串票。呈方丈收藏。私藏者罰。
- [A42]庫房執事。凡交執。須一一對眾點明。交付新執違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以上第四寮竟)。
證義曰。按律部。僧物有四種。一者常住。常住。謂眾僧舍宅什物。樹木田園。人畜米麥等物。以體局當處。不通餘界。但得受用。不許分賣。故重云常住。二者。十方常住謂寺中供僧成熟之飲食等物體具十方。非局本處善見律云。不打鐘食。犯偷盜罪。葢明十方僧俱有分故也。三者。現前常住。此有二種一。物現前。二。僧眾現前。但此物。唯施此處現前僧眾故也。四者。十方現前常住。謂亡僧之物體同十。方。以十方現在僧得分故。毗婆沙論云。盜亡僧物。則於誰處得根本罪。答云。[A43]已作羯磨者。於羯磨眾處得。若未作羯磨者。普於一切諸善說法眾得。今詳分。亡僧物。十方來僧。在羯磨數前。即得。羯磨後來。不得也懶菴云。此四種常住之物。不可絲毫有犯。其罪非輕。先聖後聖。叮嚀至切。山僧或出或處未嘗不以此。切切介意。猶恐未至。作偈自警云。十方僧物重如山。萬劫千生豈易還。金口共談曾未信。他年怎免鐵城關。人身難得好思量頭角生時歲月長堪笑貪他。一粒米。等閑失却半年糧。摭古云。宏禪師。秀峯祥公之嗣。住啟霞山。有貴人卜葬所親。比柩至。宏堅臥其穴。不克襄事。郡守仇待制。遣人諭之曰。千年常住一朝僧。長老何苦爭耶。宏曰。不可以一朝僧。壞千年常住。竟寢其事。
僧值
原無實位。取僧眾輪值之義。亦取僧中最直之意。充此執者。應不阿諛。不委曲。不回護。不偏黨。代方丈監當其所不及。早晚出入。內外大眾。皆當嚴畏。故亦名紏察。自班首起。至參頭止。凡五日一換。新舊交執。在大殿晚課念佛畢。舊僧值先請竹篦。放佛座前課畢。舊僧值行十方禮。禮畢。請竹篦下來。對新僧值一舉。交過。一問訊。新僧值受竹篦。行十方禮。禮畢。各歸本處。每早三板。催點路燈。從方丈。以及各寮。催眾上殿。各處嚴查天明看開山門。大眾過堂上殿。照看門戶。粥飯吃二堂。兼禁放逸。大眾出坡回。安置各物如法。晚課催眾齊上殿。日沒少頃。看關山門上鎖。俟堂內起香。催點路燈。及各處琉璃。二板有事。客堂議事。無事則[A44]已。止靜後各處巡查。四枝香開大靜後。禁止點燈。六枝香完看息路燈。細看厨房茶房火燭。凡遇禪七。堂外事事料理。此執母論住持。及諸執事。有過則舉。有失即罰。不順私情。乃叢林公直之執。必須居心如水。執法如山。方能使眾僧威儀次第。出入循規。坡事不怠。坐香俱到。過堂上殿齊集無誤。鐘鼓分明。內外有禮。倘方丈不遵。祖堂跪香。大眾不遵。上白方丈。遵規處罰。此執得其人即。可恒充。不須更換。其請。在齋堂粥飯時。知客先將竹篦。置齋堂中。住持案前。新僧值向上展具。頂禮三拜。知客至座前。一問訊。將竹篦一舉。下對新僧值。一舉。交過竹篦。對面問訊。新僧值向上一問訊知客即將齋堂門外。預備僧值燈籠。親持交與。其餘禮儀。仍照請執事條所行。
證義曰。所謂僧值者。叢林人眾。理須整肅。故擇眾中之梗直不阿者為之檢點。於其間。事甚繁碎。恐一人精力不及。難於久在。故令兩序挨次輪值。是名僧值也。至若關係叢林大事。不可遲誤者。無論內外執事。皆得隨時經管。有當言者。亦可各𡥅所見。直言無隱。不必待輪僧值。即住持有犯。亦可在齋堂粥飯時。對眾跪白。所謂君有諍臣。父有諍子若細小事務。與眾無礙。不害常住者。即僧值亦當善權處之。葢人人不免小過耳。禪宗秘要云。唯佛一人。無有過失。餘人誰能無者。弟子見師之過。若實若虗。其心自壞。不復能得法利。應作是念。我先世福德不具足故不得值佛。今值是雜行師。我不應念其過失。而自妨般若。師之過失。不著於我。我但從師。受般若法。譬如狗皮囊盛好實物。不應以囊故。而棄其寶。如弊人執燭照道。不可以人弊故。而棄其明。自墜溝壑。所謂依法不依人也。若不可依。勢難共處。一期住滿我可他去。胡用多言。
知眾
為知客之首。外應檀那。內調大眾。既欲和光同塵。又須任勞任怨。時察大眾賢否勤惰。舉直錯枉。不得愛憎不公。凡客堂外單巨細事務。留心照管。凡送新執。必開示彼本執所宜。令彼警心。以期稱執。
證義曰。他本補云。知眾正理客情。及一切牌面。有齋散䞋。派理執事等。凡送新執。具茶。送單。問訊云云。出坡催督避瀨并收理不盡坡務。
知客
執典賓客。凡客到。或僧或俗。不曾識面者。無論高下。俱要謙和盡禮。請問姓號居處。及其來意。不可怠慢。或遇可疑之人。又當外禮內防。不可一例輕信。以致失事。若遠僧求住。或生客寄宿。宜詳審來踪。看光景體貌。不可留者。即好語却之。儻若緇素上客至。一面接待。隨令照客通白住持。然後引上相見。次者就客堂欵待。只宜閒談佛理。不可妄談世事。臧否人物。餘見客堂規約所說。
證義曰。知客一執。須明曉世緣。兼通文墨。方可應酬無礙。葢來往雅俗不一。故知客得人。不惟佛法尊重。亦使僧眾無譏。不可忽也。
(附列執)照客
料理外客房。潔淨整齊。客至。伺候茶飯。捧香信禮物到方丈。交當值侍者。客宿。則照應單被等項。並管客房行李燈火等事。執掌鎖鑰。若失物者罰賠。凡侍客。不許私索客送等事。違者查出重罰。凡知客陪客茶飯等事。須殷勤站侍。不得有失威儀。凡呼喚即到前。合掌恭立。無事靜居本寮。不得離遠。茶點客飯等。依知客語而行。
○茶頭
三板。夜巡送燈。燒開水。面湯。候殿主先打供水。粥罷止靜。燒開靜茶。及四枝香燒開水。午飯罷燒二板茶。止靜燒開靜茶。四枝足香。燒開水。晚課後燒開水。候二板茶。小靜茶。四枝香茶。如打禪七。加六枝香八枝香開水。有佛事不定照管洗面。至天明復取湯洗面者不許。除老病及尊客。手巾宜洗潔淨。非時索開水洗衣服者不聽。
○行堂(帶)碗頭
凡粥飯未開梆前。齊鋪碗筯。值日案上焚香。盛菜飯。不得粗蠢。致碗磕作聲。結齋畢。方許收碗。值日者吃頭堂。候吃二堂人到。值日。行堂。食罷淨碗筯。須留心收拾。失遺損壞者賠。遇普茶。到禪堂領茶壺茶鐘。茶畢即還。遇齋。鋪蒲墩。拜過即收。齋畢。貼齋單。地三日一掃。隨眾半坡。值日看寮。凡打禪七吃放參。點柱燈。鳴小板三下。放參完。收碗畢。即息燈。凡值日者。免晚課誦。餘隨眾。
門頭
日夜照應門戶。以時啟閉。不得有誤。出入人等。留心照看。防小人混竄。偷竊物件。或夜扣山門。先通知同寮。然後同開。有尊宿官員士夫等將到。速報知客。遠方僧俗隨喜者勿拒。值日者看寮。守門不移步。
證義曰。古有門頭偈云。凡為門頭者。見客便起迎。切莫分貧富。皆當禮待人。門庭勤洒掃。語笑莫高喧。鄰里宜尊敬。兒童須照看。叢林門大開。游人不必忌。若故攔阻人。無私却有弊。黎明即早起。既晚便關門。小心防火燭。定例不然燈。既[A45]已充此執。身不離山門。將晚須嚴察。休容生面存。凡有經懺事照規給公䞋。若再私索化。察出定遷擯。少年諸婦女。莫與共閒談。三寶清淨地。切須避疑嫌。乞丐匪僧輩。休教入門來。恐生叢林事。亦恐不雅觀。日中紛出入。尚要常著眼。夜靜若出入。更要細查點。莫道此執小。門頭關係深。眼明心細者。方可掌山門。
附客堂規約(二十七條)
担囊負鉢。本為參尋。撥草瞻風。曾無別事。既垂見訪。宜禁喧囂。諸事安排。百凡隨眾。動靜凜乎人表。閒忙卓乎眾先。有法可嚴。有儀可範。如此法器。可謂高流。所有規約。幸相共鑒。
- [A46]客至。茶湯點心單被。一一調停。若不識面。即請問名號住處。不得疎慢失誤。違者罰。
- [A47]值日知客。不拘有事無事。必須客堂靜候。失候者罸。
- [A48]早晚上殿。若無僧值。即知客照應。路燈。及大殿蒲墩。並照管諸師站立行列。如不到者。查問公事有無。誤者罰。
- [A49]聞梆聲。諸師過堂。若無僧值。即知客照應打板。接滾板。及站齋堂照應。誤者罰。
- [A50]遇班首秉拂。或八節犒勞。或兩序公幹出寺等。須知客自請一次[A51]已。然後使照客請。
- [A52]官員來往。帖到即差照客白住持。知客先為侍陪奉茶。乃至跟住持候送。誤者罰。
- [A53]凡二板。客堂議事。副寺舉買賣用費事。值歲舉坡事。悅眾報堂中事。侍者舉白住持。上下通事。知客開時節人情當作一切大小等事。議畢。同白住持。
- [A54]內外諸師。有事白客堂。值日知客理直。置不理者罰。若口角相爭白客堂者。秉公直言。如不服者。請眾知客公議處罰。倘再不遵。公擯出院。若徇私情。斷事不公者。一併議罰。
- [A55]外遊閒雜人。在寺閙事者。知客協勸。如值日坐視。畏縮不前者罰。
- [A56]知客無事。過堂上殿出坡不到者罰。除有疾病。
- [A57]諸師出入。不到客堂告假銷假者。及在外閒遊放逸。執事人知而不舉者同罰。
- [A58]客堂一應事務。或有專權自任。或同寮互相嫉妬。及私情偏袒者。白眾同寮議罰。
- [A59]知客雖非值日。亦不得在外閒遊。違者罰。
- [A60]禪客至。不得一例。諸方耆德。安上客房。舊執回來。素有功於常住者。安上客房。五日作客。次安賢者寮。遠來禪衲。及久住者。三日作客。初參晚學。一日作客。即隨眾行事。至於江湖混雜之輩。早到一食。晚到一宿。即請別行。不安客房。混誤者罰。
- [A61]別剎。長老至。請淨面。更衣。吃茶。即報住持。然後領見。乃至齋畢巡單。客方丈後。安侍者一位。餘安客房。彼若參堂巡寮。大眾齊禮。法堂右設一座。若看兩序。另外看單。彼不參堂巡寮。大眾不禮。唯兩序看單。彼亦回看兩序。
- [A62]施主設齋散䞋等事。副寺協同知客。公議如式。
- [A63]齋供小食。除客堂待賓客。內外一例。散䞋。單䞋雙䞋照規。
- [A64]客眾及法眷道友到者。俱客寮暫住。然後斟酌送堂。如混送入堂者罰。
- [A65]凡求住者。令先看共住規約。欲進堂者。先看禪堂規約私商眾執。察其立志。的係參學好人。可許安單。若邪知邪見。或麤野頑劣人。皆不許入堂妨眾。混送者罰。
- [A66]客房牀帳等一切物件。俱宜撿點如法。不得私借一切外單。及諸閒住。如有以舊兌新者。照一賠二。不能賠者。責[A67]已遷單。
- [A68]凡有佛事。命照客預掛牌。失誤者罰。
- [A69]凡書信至或禮物至。問明送某處即登簿。或當時收送交代。仍將回書付來手。失誤者罰。
- [A70]客堂眾執犯諍閙者。即時抽單逐出。勿論是非。或恃強偏見。障礙同寮等執。不肯和同商議。有礙常住事。倍罰出寮。
- [A71]凡起單者。細查單物。防錯携常住物件如失誤者罰。
- [A72]凡求戒者。問其來歷。并經律衣鉢。香信席銀等。俱齊備。引彼見書記登簿。若不如法而誤許者罰(香信等。見第七卷戒期條說。俱如法[A73]已。引見住持。即送進堂。先自禮佛。行十方禮已。次招求戒進堂。禮佛三拜[A74]已。次呼作禮諸師三拜。拜[A75]已。引禮呼求戒。禮謝引進師三拜。答云禮佛一拜即出堂)。
- [A76]應用人情錢物。及公署禮節等。須兩序同商議。若執[A77]己見而行者罰。失誤重罰。
- [A78]僧值條例見前執事中明。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
證義曰。施主往來。銀錢進出。多從客堂手。善惡因果。昭然不爽。行護云。昔揚州。白塔寺道昶。掌知僧物。自在侵用。忽冥官數人。白日入寺。曳昶下地。欲斷其頭。昶驚呌乞命。官厲聲言。合房資財。並送還僧。當放汝活。昶叩頭言。不敢違命。即鳴鐘集眾。盡捨衣物。造像設齋。冥官三日。復至。見昶一鉢一衲不言而去。昶自是勉勵進修。卒成明行。故寶梁經云。寧自噉身肉。不得盜三寶財物。洞山价云。常住須憑戒力扶。莫將妄用恣貪圖。掌他三寶門中物。惜似雙親兩眼珠。暗裏縱能機巧算。冥中自有鬼神誅。絲毫若也無私取。免至來生作馬驢。
○以上第五寮竟。
典座
古云首座調性。典座調命。掌眾飲食。勿視等閒。一切供養。務在精潔。護惜常住。不得暴殄。就厨粥飯。不得異眾。粥飯上桶。先望齋堂。焚香拜[A79]已。方發過堂。餘如厨房寮規所說。(下皆同此)。
○貼案
凡上供供菜。須製熟得味。不得先嘗。不得用生菜等填底。褻瀆佛神。罪咎不小。不得私造偏眾飲食。若大眾菜。及客菜。應先嘗味。使調和得宜。不得粗心失味。亦不得私做人情。與者受者俱罰。除病人要不罰。此執兼打呼板。滾板若無典座。俱屬帶管。
證義曰。按僧護經佛言。汝見第二瓨者。乃至為僧當厨。軟美供養。在先食噉。粗澀。惡者。僧中行付。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大肉瓨。火燒受苦。至今不息汝見第三瓨者。迦葉佛時。是僧淨人。作飲食時。好者自噉。或與婦兒。粗澀。惡者。持僧中行。以是因緣。在地獄中。作大肉瓨。火燒受苦。至今不息。
飯頭
香到開梆。打粥飯先盛供。次齋堂。客堂。山寮。園房。塔院。老堂。病堂。餘外私給者罰。夏季粥飯。宜量人眾之去來。扣水米之加減。如有餘。宜早調理。不得致餿惡。
○菜頭
三時菜。俱商之典座。料理清潔。切大眾菜。一齊相帮。勿使狼藉。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第一瓶者。迦葉佛時。是出家人。為僧當厨。應朝食者。留至後日。後日食者。至第三日。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大肉瓶。火燒受苦。至今不息。
火頭
(分大小執)。
大火頭
每早。三板後。燒粥鍋禪堂板香止靜。燒飯鍋。熟後。仍坐管。不許諸人取火。開梆後。無阻。小食客飯。亦大火燒晚粥同。
○小火頭
候禪堂送香。燒菜鍋。小食客菜。小火燒。有齋煎腐。若蒸饅頭。一齊相帮。凡除火。即掃竈前。謹防火燭。竈下不得積薪。每晚收拾。打掃乾淨。烟惚內。每月朔。掃一次。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肉樹。迦葉佛時。是出家人。為僧當薪。以眾僧薪。房中自然。或與知識。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大肉樹。火燒受苦。至今不息。又禪宗秘要云。西域。達摩密多尊者。智慧深遠。功德具足。善能通達三昧定相。南天竺國。有二比邱。心意柔和素樂善法。聞尊者坐禪第一。即共相將。往詣其所。於其住處。有三重窟。爾時二人。至下窟中。見一比邱。著弊壞衣。形貌醜陋端坐竈前。為僧然火。時二比邱問言。長老。達摩密多。為在何處。答言。今在最上窟中。汝等宜可急往見之。爾時二人。進至上窟。見向比邱。[A82]已於中坐。時一比邱。語其伴曰。此老比邱。云何乃似向所見者。時伴比邱。聰慧機悟。即語之曰。今此尊者。尚能流布名聞。豈不能至此而坐。即前為禮。問曰。大德威名。世間希有。何故自屈。為僧然火。達摩密多曰。子今當聽。我念生死。受若長遠若使頭手。可得然者。吾當為僧。而盡然之。況餘身分。及以然火。何足為難。吾念往昔五百世中。常受狗身。飢窮嬴乏。未曾再飽。乃於昔時。值一人醉。嘔吐委地。我食得足。又昔曾。有夫妻二人。糜熟出外。我見無人。頭入器中。食糜得足。頭不得出夫妻回家。瞋食其糜。即斷吾頭。於五百世。受斯狗身。雖一飽滿。而失身命。以是思惟。生死長久。週遍五道。受苦無量。故吾今者。不憚勤勞。躬為眾僧。而自然火。時二比邱。聞是語[A83]已。深觀生死無量過患應時逮得須陀洹道。
水頭
掌理厨房。茶房。及各堂缸水。常令盈滿清潔。所應需用。勿使缺乏。亦不得慳護不與。或更嗔怒。水桶挑畢即覆。夏月用濾水囊置傍。以便濾用。隨眾過堂。尊客往來。兼挑行李。須親交明。力金照常住舊例。私索校量者罰。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水中立人。迦葉佛時。是出家人。為僧掌水。見僧用水。小復過多。逐可意處。即足其水。餘者不給。以是因緣。入地獄中。水中獨立。唱言。水。水。受其大苦。至今不息。
磨頭
有乾。有水。乾者。磨米麥等。(隨庫房使用)水者。作豆腐等。凡磨事。須收拾潔淨。不得狼藉踐踏。或私與人者罰。
○雜務
兼桶頭。淨齋堂桶。收供飯桶。淨器皿。淨鍋大眾油醬。客菜作料。聽典座貼案語。入庫聽發。厨房人吃飯。雜務行堂菜頭行菜。凡厨下應做之務。不得推委。及勤換洗器水。
○香燈
打掃厨房內外。打茶。催本寮人課誦上殿。除公事若止靜不到者。白典座。朔望到庫房。取厨神供果香燭。及厨用茶葉。
○厨房十執。須壯徤。有公忠道心者充之。
附厨房條規(凡十條)
寸薪粒米。當知來處之艱難。滴水殘虀。須念作時之。非易既不肯暴殄於天物。更當思調和夫眾口。酸醎適味。香軟得宜。慎重烹餁。勿生輕忽。以供養為懷。不貪果腹。雖隨眾作務。常抱道心。粥飯三時。不得一朝失誤。晨昏二課。何妨數刻清修。銘曰。雪峯飯頭溈山典座。古德芳風。於今未墮。攝爾狂心。慎爾口過。運水搬柴。母忘者箇。堂內坐禪。堂外禪坐誰知傳衣。不離碓磨。故此行門。佛天所喜。求福則得造業則失。勤謹廉隅求福之本。偏眾懈怠。造業之基謹遵規銘。為汝良師。
- [A84]厨房共住者。粥飯小食俱在厨下。同眾甘苦。一槩不許別處私食。及私留鮮美自食者罰。早課不上殿者罰。竊取常住油米食物者。倍罰出院。
- [A85]菜頭。洗切大眾菜。聽典座調理。辦齋等事。一齊相帮。不到者罰。
- [A86]飯頭煑大眾粥飯。洗鍋。二飯相帮擡飯器。(俗呼。飯匾)飯器亦飯頭洗。有齋開大鍋。飯頭三人。隨宜分派。推諉失事者罰。
- [A87]貼案。收拾客菜。小火頭燒火。雜務洗鍋。留私菜者重罰照應開梆接板。及神前點香。失誤者罰。
- [A88]雜務。到庫房取客菜。偷取私留者重罰出院。
- [A89]除當值。坡課不隨眾者罰。
- [A90]厨房高聲大呌者罰。飲酒賭博者。重罰出院。(新增)吃烟者罰。
- [A91]設齋日頭堂所剩腐菜。晚粥再供大眾。不得棄擲。違者罰。
- [A92]不得將滾湯潑地上。傷蟲蟻命。違者罰。
- [A93]香燈照看眾人行李。失則罰賠。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以上第六寮竟)。
證義曰。三世佛祖。皆從行門而出。如雪峰義存禪師。初在德山會下。充飯頭。後主雪峰。為一千五百人善知識。潭州溈山。靈祐禪師。初在百丈會下。為典座。後居溈山。亦領眾一千五百。故今規銘。舉此二人。以為行單勸發。并見古人序列。原無上下內外之別也。雲棲法彚云。邇來年少。十指不點水。百事不干懷。坐香則曰腿酸。行行則曰腰痛。早夜勤修。則曰吾體弱多病或詰之。則又曰。愚者用力。智者用心。愚修福。智修慧噫。果若是言。將見迦葉以頭陀愚。六祖以米頭愚雪峰溈山。以飯頭。典座愚至佛不捨穿針之福。得無佛亦愚耶。又崇行錄云。宋。雲居簡。初謁膺。膺與語三日。大奇之。而誡令刻若事眾。於是簡。操井曰。司樵㸑。遍掌寺務。不妨商略古今。噫。古哲高風如此。聞之。令人興起。然此不獨為厨房十執勸。一切行單。皆當知此義。
值歲
正理坡務耕種。收租等事。有事。二板赴客堂議事。兼管常住竹木。或修房屋。必須用大材料者。果眾議僉同。上白方丈。奉命。然後斫伐。若私伐一株。罰賠出院。或私行售賣及私情與人者。倍罰出院。於一切坡務。耕種。收租等。怠惰偷安。不實心辦理者。罰出院。
證義曰。他本補云。夏備梅雨一月之柴。冬備陰雪數旬之㸑。最為要緊。斫伐柴薪。須要擇地。并留樹秧以俟長發。凡柴頭上山斫柴。大眾出坡等。皆要親到不得偷安刀斧繩索匾挑等物。時時檢點。慣住深山者。可安此執。
知山
(管田名知田總管名知產)須識常住產業。界限分明。不得侵混他界。以致爭訟每年春季。會兩序眾執。同清理界限一次。田畝應時開懇種植。怠慢者罰。若有私弊。倍罰出院。花息成交。親到庫房。交收明白。凡新受斯執客堂庫房及前執。領看界限認熟。吃二堂粥飯。以防偷竊。若拿獲偷者送至客堂辦理。不得私行拷打。致釀事端。
○巡山
隨知山行事。竹木茶筍等。皆所照管。凡有偷竊竹木之人。不得私自放走。查出重罰。粥飯亦吃二堂。
○柴頭
(即小工)每日斫柴。若干為定。多則加錢。少則除賬。全日不斫。扣除飯錢。若開山斫柴。商之值歲知山。不得硬自作主。柴薪不得私賣。查出罰賠。刀繩傢伙。俱自辦。遇亡僧輪流擡棺。收力金。并辦應用柴薪。此執多俗人為之。
○山寮香燈
打茶水粥飯火缸。越三日到庫房取草鞋。朔望取香燭茶葉。上供入厨庫取供。打掃本寮。看行李。如有失誤者賠。
附山寮規約(凡七條)
夫山阜為一寺之龍脤。林樹為一寺之庇蔭。木竹花菓。僧坊所資。土嶺石峯。風水攸賴。一切無損。則合寺興隆。僧眾適悅。而安於居矣。所以一切竹木。不可忽亂砍伐。一切土石。不得任便採取。此山寮大綱也。其餘規條。開列於後。
- [A94]巡山。不論風雨。時在山中。四圍上下巡查。不得偷懶。致有盜取等事。如懶惰偷安者。察出重罰。
- [A95]山中竹木花果柴草。不得私賣。如犯者。重罰出寮。
- [A96]小工須聽知山吩咐。砍伐柴木枝條。不得任意伐去樹頭。或伐盡不留遺種。違者罰。
- [A97]小工。若常住有事。即聽呼喚。如違者罰。
- [A98]山寮賭錢。不論僧俗。犯者出寮。
- [A99]山寮相打相罵。不論僧俗。犯者出寮。
- [A100]知山管理山寮諸人。須賞罰均平。如偏私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山寮)。
證義曰。凡附近叢林竹木。與山門作景致。宜畜培茂盛。護持龍胝蔭藏風水。則叢林日茂。山氣日靈不惟人傑。亦壯觀矣。
知浴
正理浴堂兼管病人湯藥等事。或但管浴室中什物。所用柴草等。須預備乾燥(此屬序執)。
附浴堂規銘(凡十三條)
蕩滌盡也。未是本來面目盥沐潔矣。終非無位真人。未達色空。秪道塵來身外了知冷暖。方明自性本靈。果有一絲不掛底禪客。正好向這裏摸索。銘曰。山巍路遠。致其柴薪。瀹金燃火。効其勞勤。昧者不知。浴事偏緊。年少嬉笑。沸湯交淋。凡此暴褻。永宜自箴。洗心滌慮。日新又新。何以報德。忽悟水因。其或未然。且遵規銘。
- [A101]凡浴日。淨頭挑浴水深五寸。知浴料理然火。水熱。設監浴公位[A102]已。焚香。默禱聖僧臨浴。少頃。先請住持。次請尊客。(三)擊梆三下。頭首兩序。(四)鳴頭通梆。禪堂等堂師。(五)鳴二通梆。列執。(六)鳴三通梆。客舊普浴。不候梆聲強入者罰。
- [A103]尊客至。或為經懺等燒浴者。先尊客。次懺師。及香燈。并作用人。次重務担力人。後普浴。
- [A104]自穀雨至夏至五日一浴。夏至至處暑。一日一浴。處暑至秋分。五日一浴。秋分至穀雨。半月一浴。
- [A105]浴室內掛小板一塊。湯冷。鳴板二下。湯熱。鳴板三下。須添水。鳴板一下。不得高聲大喚。違者罰。
- [A106]凡浴者各宜聽梆次序。不得參差。其(執單年幼)者在最後違者罰。
- [A107]左右顧視及談笑嚷鬧涕唾等罰。
- [A108]脫衣。穿衣。各宜回互。不得肆縱。違者罰。
- [A109][A110]浴時。各宜自諒。不得堂中久戀。致礙後來。違者罰。
- [A111]用皂角者罰。
- [A112]有瘡癬。各宜回互後浴。不得在前。違者罰。
- [A113]僧值監浴。留心照察。有犯者。照例罰之。失照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浴室外牆)。
證義曰。佛制浴室。濯其色身。堪以載道。佛敕布薩。沐其戒身。定慧發生。倘臨浴放逸。則身垢未淨。心垢先生。是無慚愧人也。又為僧者。遺尿。澡浴。須避天光。洗浣下裳。勿晒當路。按佛祖統紀。僧如寶。在霅川覺華寺。聞古德有以浴僧功德。回向淨土者。遂治浴室供眾僧至年八十一。請眾啜茶。言別而逝。據此。可見知浴一事。功德良多。或從慕化。或出常住。隨宜施設。不可缺也。
淨頭
三時過堂時。關鎖後門。四板點路燈。課誦上殿時。挑各處淨桶。(北方多不用淨桶。只用圊房。須打掃潔淨)勤換洗手水。洗晒手巾。晚課罷。送各處淨桶。凡浴日。若無知浴。即行代辦。照浴室規約燒浴鍋。或園頭帶此執亦可。
證義曰。圊廁最穢。而淨頭稱者。兼有事理兩義。事則律中。多以破戒懺罪比邱為之。謂其常打掃穢處潔淨。能令眾僧歡喜。以除破戒垢穢。而還得清淨戒也理則大乘止觀云。凡大小便利。亦有止觀所言觀者。當於穢處。作是念言。此等不淨。悉是心作。有即非有。我今應當變此不淨。令作清淨。即想此穢處。作寶池寶渠。滿中清淨香水。或滿酥酪。自想[A114]己身。作七寶身。所棄便利。即香乳酥密等。復知此淨相。唯是心作。虗相無實。是名觀門。所言止門者。知此不淨之處。及身所棄不淨之物。唯是過去惡業熏心。故現此不淨之相可見。然此心想。有即非有。唯是一心平等無念。即名止門。問曰。上來所有淨不淨法。雖是心作皆由過去業熏所起。何得現世假想變之。即從心轉。答曰。心體具足一切法性。而非緣不起。是故溷中穢。由過業而得現。寶池酥酪。無往緣而不發。若能加心淨想。即是寶池酥酪之業熏心故。淨相得生。厭惡之心。空觀之心。即是除滅不淨之緣。淨熏心故。穢相隨滅。此葢過去之業。定能熏心起相。現世之功。亦得熏心顯妙用也。如此於大小便處。假想熏心而改變之其餘一切淨穢境。須如是假想熏心。以改其舊相。故得現在除去憎愛云云。蕅益云。便利穢作淨想。則能除憎受食淨作穢想。則能除愛。憎愛悉除。便成漏盡假想純熟。法隨念轉。出世方便。孰過於此。若能悟此淨穢本源。則可以悟大千世界。不在心外。從此垢盡心淨。不知吾身之為法界。法界之為吾身。我身法界。非一非二。則三毒自去。罪法自除也。此非唯為淨頭者。當作是觀。一切人皆可作是觀。
知屋(帶)知器
凡殿堂寮舍厨厰。各處屋宇。時時看視。或漏者宜早修葢。或修。或造。預白監院。及時整理。老祖塔及塔院。下院。乃至道路沖塌。器皿朽損。商之監院客堂。速為修理。凡遇修造。一切門向。皆須慎重。不宜輕改。若實不得[A115]已須請高明堪輿。看過方可。凡池井不得亂填。亭閣不得亂造。竹木不得亂斫。地土不得亂掘。若故意執抝。填掘造斫。破風水者。知屋與主事執。同罰出院。若住持硬作主者。兩序統同內外法眷公議。若剛愎者。另換住持。
○監修
乃知屋之副執若無知屋。則監修正理修造。督管匠人。及諸工賬財物木料等事。此執須習於工作。老成練達者充之(此二皆序執)。
△(此條證義見前住持章修造僧坊條說)。
化飯
此執與前化主不同。此但化飯也。猶有乞食之遺意。化允作記。以交收供。此執多與人熟識。不可因此閒遊閒語。或管人事務。或到他家屏處與女人說話。寄物往來等。犯者罰。
證義曰。化飯。亦名化主。此執多近俗人。故誡其不可屏處與女說話。外避譏嫌。內護自心。法華經云。若有因緣。須獨入時。但一心念佛。若為女人說法。不露齒笑。不現胸臆。乃至為法。猶不親厚。況復餘事。此金口切誡又。華嚴淨行品云。見嚴飾人。當願眾生。三十二相。以為嚴好。見無嚴飾當願眾生。捨諸飾好。具頭陀行。乃至云。見端正人。當願眾生。於佛菩薩。常生淨信。見醜陋人。當願眾生。於不善事。不生樂著。夫嚴飾端正於女。相為多。故此四偈為化主者。所當切記。非唯化主。乃至一切僧眾。亦當切記也。
收供
即收擔此[A120]已化之飯。人以此飯供僧。僧即以此飯供佛。故謂之收供。此執多係發心苦行之人充之。亦有兼利而為者。蓋今叢林中。多係將此飯計觔給錢若干。假如收供每日能擔三四十觔。即可得錢若干。錢因力取。尚無大礙。況因此供養大眾。即有功德。唯當實心。實力行之。餘見下規約說。收圓滿飯。客堂請大眾師帮挑。(或小工挑)元旦日每人領監院單帖若干。初二日清晨。上方丈吃飯菜六色。銀六分。出門送帖賀施主年。凡常住秤飯。單銀。每觔二分半算。每季首。初十內外。請僧值客堂。衣鉢。監發。庫房。知客登賬。每月散給草鞋豆腐錢。一人六十文。初二一半。十六一半。有齋俱到齋堂隨眾。
證義曰。既充收供之執。以代眾僧乞食之勞。當因收供之事。而究自[A121]己修性之義。夫佛世芳規。唯乞食為正命食。梵語比邱。此云乞士。所謂乞者。內乞法以養性。外乞食以資身。乞食資身。見下分衛條說。乞汝養性者。我。乞即通於彼乞。華嚴淨行品云。入里乞食。當願眾生。入深法界。心無障礙。到入門戶。當願眾生。入於一切。佛法之門。入其家[A122]已。當願眾生。得入佛乘。三世平等。據此三偈。則事顯義幽。正好參究。所云入深法界者。即俗顯真。即事明理。法界即眾生身心之本體也。從本[A123]已來。靈明廓徹廣大虗寂。唯一真之境而[A124]已。無有形貌。而森羅大千。無有邊際。而含融萬有。昭昭于心目之間。而相不可覩。晃晃於色塵之內。而理不可分。非徹法之慧目。離念之明智。不能見自心如此之無障礙也。此謂入於一切佛法之門。此之謂得入佛乘。三世平等。如是乞法養性。終日收供。而不見所收之供。終日勞苦。而不見勞苦之相。其於福慧。豈可思議。此所謂收供之義也。
附收供寮規(凡十八條)
三世諸佛。皆從行門而出。況收供一執。帶水拖泥。衝寒冐暑。誠非真心供眾。常懷道念者難任此執。古人云。收十方施主之供。增。彼福慧齋十方僧侶之眾。成其道業。非發大願者不能。既發願行此。須要豎精進幢。被忍辱衣。乘久遠輪。懷利濟心。則將來福報。自然過人。第恐日久弊生。放逸念起。將成佛因。為地獄案。悔之晚矣。故須清規。以保其志。今特派寮首二人。早晚出入。秉公警察。有過必舉。小則白客堂。大則白方丈。若寮首。知而容隱被餘執察出者同罰。規條如左。各宜遵守。
- [A125]在外誹謗常住者。重罸出院。
- [A126]收供回。洗足歸寮靜坐。不得閒談闖寮。違者罰。
- [A127]同行。人互相吵閙者重罰。
- [A128]飯桶。每年新正一修。如任意損壞屢索修整者。罰。
- [A129]挑唆鬬爭。攪羣亂眾者。出院。
- [A130]凡有事務。先白頭單。轉上方丈。違者罰。
- [A131]私募財物。或以飯易錢米者。出院。
- [A132]因辦私務致荒廢飯者。罰。
- [A133]風雨寒暑。失飯擔者。罰。
- [A134]在外與人爭鬬生事者。罰。
- [A135]將常住竹木花果等物送人者罰。
- [A136]飯食不隨眾。過費。常住薪水。及私運柴薪。寮內私造飲食者。罰。
- [A137]無故一日不收供者。罰如飯數。若有病。自請人代。至半月不愈交擔。違者罰。
- [A138]私留僧俗寮內食宿。及私行在外過宿。或將飯與人者。罰。
- [A139]寮外高聲語笑。夏月赤膊拖褲。違犯寮規。頭單不舉者。同罰。
- [A140]不候開梆。擅打粥飯。及三飡餘食菜飯。不即回厨房。過時回出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在收供寮中堂)。
證義曰。佛世分衛乞食。乃為正制。惟今東土。所施甚微。數家不足供一僧之食。又僧眾多雜。漫無威儀。若齊遊乞。未免駭眾。且妨道業。故立斯執。代眾行乞也。然收供既代眾勞。眾僧何以安享。故律制受食。須存五觀。五觀者。
(一)。計功多少。諒彼來處。
(二)。忖[A141]己德行。全缺應供。
(三)。防心離過。貪等為宗。
(四)。正是良藥。為療形枯。
(五)。為成道業。應受此食。
由是五觀相應增進道業可成。所謂身依食住。道由身修也。如此庶不虗消信施。不然。難免償還。禪宗秘要云。昔提婆尊者得法後。至迦毗羅國。有長者名梵摩淨德。一日園樹生耳。如菌。味甚甘美。唯長者。與第二子。羅睺羅多取食。取[A142]已隨長。餘親屬皆不能食。提婆知其宿因。遂至其家。長者問其故提曰。汝曾供一比丘否。然此比丘。道眼未明。虗沽信施。報為木耳。唯汝與子。精勒供養故得享之。提問長者年多少。答七十九。提曰。學道不通理。轉身還信施汝年八十一。此樹不生耳。後如其記。梵網經云。寧以此口。常吞熱鐵丸及大流猛火。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口。食信心檀越百味飲食云云。此諸佛誠言。僧受供者。宜自思之。
莊主
亦名靜主。乃靜室之主也。俗呼下院當家。凡莊田一切事務。俱其專主。田界莊舍。農具。悉屬檢點。修理。些小事體。隨時分遣。或關大體。須白常住定奪。收納租例。一以公平。勿致主佃互虧。如更換佃戶。先要查明佃人好歹。白常住商定。始令領田。勿得貪小利。而以私心俵給。致貽後患。
○監收
凡出入租息糓米等物。詳細交納。勿得舛錯。以多報少。以少報多。凡收租事皆其執此莊主監收二執。其弊最多。須廉正耆舊發心輔佐住持者充之(古規莊主。監收。皆係列執。今改為序執矣)。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第一地者。迦葉佛時。是出家人。眾僧田中。為[A143]己私種。不酬僧直。時持律比丘依戒呵責。汝今云何不酬僧直。是人爾時。依恃王勢。不受教誨。答諸比丘。我是汝奴。汝若有力。何不自種。以是因緣。受火地獄苦。至今不息。汝見第二地者。迦葉佛時。是白衣人。在僧田種。不酬僧直。以是因緣。墮地獄中。作大肉地受諸苦惱。至今不息。
園頭
經理園地。四季栽種。不可荒蕪。一切物產。以時灌溉。勿致有名無實。不濟大眾。凡時鮮瓜菜等。不得(私行)先食。或將園菜私賣私送。查出重罰。
證義曰。華嚴淨行品云。見修園圃。當願眾生。五欲圃中。耘除愛草。據此一偈。即事顯理。為園頭者。非唯盡力耘種。亦可發大心。而致於悟大道。按禪書。昔梁山觀和尚會下有個園頭。參得禪眾中多有不信者。一日有僧去撩撥他。要其露個消息。乃問園頭。何不出問堂頭一兩則話結緣。園頭曰。我除是不出問。若出。須教者老漢下禪牀立地在。比及梁山上堂。園頭果出問。家賊難防時如何。山曰。識得不為冤。頭曰。識得後如何。山曰。貶向無生國裡。頭曰。莫便是他安身立命處也。無。山曰。死水不藏龍。頭曰。如何是活水龍。山曰。興波不作浪。頭曰。忽然傾湫倒嶽時如何。梁山果然從法座上走。下。把住曰。闍黎莫教濕著老僧袈裟角。大慧杲曰須知悟底人。與悟底人相見。自然縱奪可觀噫。彼亦園頭也。出語令人可與。邇來胡為不然。
附園房寮規(凡九條)
捨身勤勞。如法栽種。園有四時不斷之蔬。地無三尺未墾之土。日日勤力灌溉。朝朝黽勉耰鋤。上供三尊。積來多少功德。下充眾口。結就普遍因緣。當思盡執。毋自怠荒。所有寮規。允宜遵守。
- [A144]私賣蔬菜等物者責擯。私情送人。及私食者罰賠。
- [A145]遺失器具傢伙種子等物者賠。
- [A146]頭單領眾種作如有躲懶偷安。或出外遊蕩。或不聽調遣者。責擯出寮。
- [A147]除頭單。每人輪值日。打粥飯茶水若推諉者罰。
- [A148]澆灌失時。有名無實者罰。
- [A149]各寮私取菜瓜等物。頭單容情。不白常住私許者。同罰。
- [A150]招留僧俗到寮內。私與粥飯者罰。
- [A151]吃葷酒賭錢等事者。責擯。
- [A152]如上條約。若有犯。頭單應舉。知而不舉者同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園房)。
證義曰。按律中。自種田園。殊違佛制。然末法之際。資生艱難。有不得不然者。惟既領此執當思大眾色身攸賴。即慧命所關。實心管理。實力勤作。庶幾無愧。福報亦多。若能以此田地喻我心田心地。則福慧可兼。如華嚴經。第七十七卷。彌勒贊善財偈云。善財見眾生。心田甚荒穢。為除三毒[A153]刺。尊求利智犁。今仍以偈釋。我心如田園。諸種靡不納。青黃與白黑。隨其所種生。菩提譬嘉禾。種之即有秋。持戒為彊理。忍辱勿忘助。布施以糞溉。精進以耘[耒*予]。智慧為雨露。及時資潤澤。治心如治田。荒廢芽乃焦。若不違斯喻。是名知田園。
附下院執事約(即莊主園頭。另住之處。就稍遠者言。故名下院。凡九條)
夫下院雖係行。行之地。亦宜不忘薰修。庶不辜負出家之心。莫謂執事之外。更無所營。須知運水搬柴。無非佛事。舂米作飯。正好參求。古來。行單中。知識高人不少。即稟性愚魯。念佛個個皆能須各努力。莫負初心。既為一家法屬。即應恪守祖訓。幸相體悉無忝家風。
- [A154]施主到。一切物件。下院當家細心經理。一一照數暫停。即使工人通信。一面照應施主。如法禮待。
- [A155]共住規約與常住同。一例遵守。如違者罰。
- [A156]莊主。貼案。園頭火頭水頭雜務。共六執。每一執。每月鹽米若干。每季單銀若干。隨各家定式。有齋雙䞋。
- [A157][A158]莊主。凡下院大小事。俱其專管。責任綦重。除公事。不許出外。早晚領眾課誦。不得放逸。不許私情留客食宿。一切執事人等有過。輕則教訓。重則白常住議罰。
- [A159]貼案料理下院大眾菜飯。開梆打板。洒掃厨下。與水火頭。俱隨眾課誦。
- [A160]園頭料理園地。應時種植。不得怠惰荒蕪兼帶淨頭。并燒浴鍋。
- [A161]火頭息炭謹慎火燭雖寒槩不許取火。違者白莊主罰。
- [A162][A163]水頭兼破柴。雜務兼行堂。及諸洗掃。并管門戶。聽往常住取物。
- [A164]常住執事。唯監院。副寺知客監收等。有事許在下院食息。其餘槩不許攪擾違者莊主白常住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實貼下院)。
證義曰。下院路隔稍遠。同其艱辛。雖未廣納眾賢。實乃大小一體。或曰。下院既充執作。心無二用。清規中令其熏修。何謂也。答曰。若以靜坐默觀為是。舉止執作為非者。未免觸途成滯。雲棲崇行錄云。宋圓照本禪師。參永安昇。昇道崇重。衲子歸者如雲。本。敝衣垢面。操[1]并曰。典炊㸑以給之。夜則入室參道。昇曰。頭陀荷眾良苦。亦疲勞乎。本曰。若捨一法。不名滿足菩提。必欲此生親證。豈敢言勞。蓮池師云。掌眾務。而不礙商量古今。典炊㸑而不妨入室參道。今沙門袖手受供。曰。吾辦道者也彼行務者也。是何其與古異也。故道日衰矣。
○(以上第八寮竟)。
寮元(前之各寮列執。各附序執後。今此一科。不涉諸寮故另列於此)
古者掌眾寮之經文什物。茶湯柴炭。請給供需。洒掃浣濯。剃髮椸巾之類。今則。專主旦過堂。(亦名雲水堂)凡客師到。以禮相接。一東一西送單。指示客師規約。常住道風。住人臧否。皆在寮元。須擇老參修行者為之。
附旦過堂規(即雲水。堂凡十三條)
者裏放得下。不妨當處知歸。明日又担去。依舊石頭路滑。暫投一宿。賓主歷然。入眾三飡。精粗須辦。溪山各異。終非究竟因緣。雲月雖同。未是到家消息。個中不了。寸香聊供同參。白業兼修。二課切須共到。可住即住。慎勿虗延。欲行便行。毋勞擬議。須知負笈擔簦。為明[A165]己事。勿以形勞而少安。勿以力倦而多懈。雲堂禪堂。要具規模無二。自心自性。何妨隨處提撕。所有規條。謹列於左。
- [A166]本堂安單。一東一西。凡課誦坐香止靜等。並隨禪堂規式。早午二時板香。晚間四枝香開大靜後放參。違者罰。日逐祇圖在外閑遊者罰。睡眠時談笑者罰。
- [A167]近午到。午飯隨眾。近晚到。晚粥隨眾。時過始到。補吃。晚到一宿。次日午飯即行。天雨待雨止。有病待病愈。
- [A168]輿疾至者。審其來歷分明。方納。即寫板帳。另簿記。
- [A169]眾中有不守清規者。寮元善勸。不聽。即白眾查明。跪香。不服者白客堂遷單。若不白眾。徑自亂嚷。亂罵者罰。亂打者重罰。
- [A170]本堂香燈師。照應客師茶水。如無寮元。即為帶管。
- [A171][A172]隨喜出外。久不歸堂者罰。
- [A173]聞普梆。不隨眾出坡者罰。
- [A174]威儀不整肅者罰。
- [A175]吃烟者罰。(新增)吃酒者出院。
- [A176]議論諸方知識長短好惡者罰。好逞機鋒者罰。
- [A177]過堂上殿。不搭衣者罰(除未受戒)。
- [A178]若去時。察眾中有單身老弱可虞者。白客堂方便護送。
- [A179][A180]遇有來踪詭異。言辭閃爍人。即須縱細查問。恐有匪徒托跡。致啟禍端。顢頇失察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
證義曰。十方衲子。有依止行脚兩種。依止者。棲以禪堂。行脚者。安置雲水。其中有明徹大事。隨緣行脚者。有[A181]己事未明尋師訪友者。有機緣不對。另參知識者。有朝山進香。隨喜結緣者。有性喜雲遊。不專為道者。既到此地。總須接待。充寮元者。當盡心照應。所謂有緣共住。理合和平寬厚。方能接度同參。如果真為生死。發心辦道者。領向客堂討單。客堂即通白住持。送入禪堂。或餘寮盖叢林與衰。唯在得人。則六和共住。外無間言。至於堂名旦過者。取其晚到二宿。次日午飯即行之意。今改名為雲水者。則取其去留無定之象也。
閒住
(即空住寮房。無執事之閒僧。乃耆舊之人。耆則老年。舊則曾久充執事。有功常住者也)。須全坡(老年則免)。凡課誦隨眾。若進堂坐香。照堂規行。齋堂受食。及課誦繞佛。在禪堂執事後。無事不得亂闖。葢古之叢林。無單寮獨榻。故此寮房。只許年老無歸。或久充執事。而力疲告退者居之。然亦必閱藏念佛禮拜者方准。否則不准也。
證義曰。僧護經云。汝見第一肉𤬪者。迦葉佛時。是眾僧上座。不能禪誦。不持戒律。飽食熟睡。但能論說無益之語。精餚供養。在先飲食。以是因緣。入地獄中。作大肉𤬪。火燒受苦。至今不息。
附耆舊堂規(耆舊。與耆宿異。舊。乃年老久住之人。宿。是長老有德之類)
叢林耆舊堂者。古之東堂也。(俗呼老堂)凡進此堂。須生慚愧。當想此身。目暗耳聾。髮白面皺。背傴腰曲。骨痛筋攣。步履龍鍾。精神昏塞。故知此身不久。必赴死門。前路茫茫。畢竟何往。若果[A182]己事成辦。何勞多言。其或未然。守規念佛。
- [A183]年滿七十。在寺慎修無過者。方可送入。八十者量處。九十者不論(量處者隨宜。不論者徑送)。
- [A184]老人所需湯藥飲食等。庫頭。飯頭。典座。執吝不與者罰實不該與。對眾辯明。若私意厚薄。不公者罰。
- [A185]老人無齒。若生硬不能隨眾。宜另與軟熟食物。
- [A186]老人衰頺。早課來否不論。晚課隨眾。不到者罰。八十者量處。九十者徑免。
- [A187]在堂中屢屢諍嚷。及外遊生事者出堂。
- [A188]老堂香燈。較別處為辛苦。除點燈打水。洒掃浣濯。更加扶老煎藥等事。故須精壯力徤。發心事老者充之。既充而怠惰偷安者罰。
○年月日○住持(某甲)重錄(以上第九寮竟)。
證義曰。耆宿。德高臘。長之稱也。此處只可稱耆舊唯臘。長耳。毗尼母論云。從無夏至九夏名下座。十夏至十九夏。稱中座。二十夏至四十夏。號上座。五十夏以上。僧眾所尊。總稱耆舊。此依受戒年次論准二十歲方受戒。故年七十。耆舊位也然叢林之設。原為老病。禪林寶訓中。高菴云。貧道嘗閱藏教。諦審佛意。不許比丘坐受無功之食生懶惰心。起吾我見。每晨持鉢乞食。不擇貴賤。均可植福。後稱常住。本為老病不能行乞者設非少壯可得而食。逮佛滅後。至我中國。推能者為之。即收供也。所得利養。聚為招提。以安廣眾。今聞數剎住持。不識因果。不安老病背戾佛旨。削弱法門。苟不住院。老將安歸。昔世尊在日。或不赴請。遍巡僧房。看視老病。一一致問。仍勸比丘。遞相恭敬云云。此即慰老病楷模。
殿主
早四板供淨水。焚香。聽大鐘完。點燭開梆供粥。鳴磬三下。粥罷拂拭塵埃。嚴潔几案。洒掃佛殿。及廊下丹墀。香客香燭有餘留備課誦應用不得私賣私送。午梆供飯。晚點琉璃。朔望及節日早課。預送鐺鈸小鼓在殿。凡上供取供回供。有經懺到衣鉢寮領莊嚴法器。一一點明。舖設整齊。小心照管燈燭。經懺畢一一點明。交還原處。出半坡。佛聖像半月一拂拭。一年一浴。依浴佛規見前。若帶鐘頭見下第九法器說。
○法堂香燈
打掃法堂。內外潔淨。住持行禮舖蒲團早晚。焚香然燈。晚點兩廊路燈。開大靜熄。早晨四板點。天明熄。遇上堂。掌擂大鼓。坡事半坡。隨眾過堂課誦。
○藏樓香燈
早晚焚香然燈。打茶水。洒掃。看閱藏諸師行李。吃二堂。遇上堂。鳴大鐘凡上供。取供回供餘與法堂香燈同。
○內塔主
唯管佛塔香火洒掃等事。隨眾上殿過堂。有薰塔者。一切料理。無佛塔處無此執。
○外塔主
打掃一切祖塔。及時拔草。晨昏勤事香火。凡清明等上供。例與前諸香燈同。凡亡僧入塔。料理如法。倘外方入塔。須白客堂而行。若受私禮而偷入者罰。
○祖堂(即賢者寮)香燈
每晚定香止靜等事。與禪堂同餘與藏樓香燈同。
○(餘處香燈。事雖各異。然燈燒香。禮敬皆同。早晚焚香。潄口洗手。次誦爐香乍爇香讚[A189]已。接誦呪曰)
唵。什筏栗多末你。阿鉢羅句吒。蘇破囉尼。毗迦知。虎𤙖。(三遍。次誦献香呪曰)
唵。薩婆怛他揭多。杜婆。布闍瞋伽。三慕達囉。窣癹囉拏。三末曳。𤙖。(三遍。敬香誦呪。想此香雲。遍滿十方佛剎。一切聖賢。咸起。護念。所謂爐香乍爇法界蒙熏。諸佛海會悉遙聞。隨處結祥雲。誠意方應。諸佛現全身。若先然燈。或焚燭。當誦献燈呪曰)
唵。薩婆怛他揭多。你婆。布闍瞑伽。三慕達囉。𥦑癹囉拏三末曳𤙖(三遍敬油燈。或燈燭。亦誦呪想起燈雲。至各聖賢之前。所謂玉燭乍輝法界普光。誦此三呪。則然香焚燭。能滅罪消灾。增福無量。若不誦呪觀想。又無誠心。雖焚香燭。恐三寶天神。亦不受矣)。
證義曰。殿主。為眾香燈之首領。代眾僧勤事佛陀者也。餘處香燈。義亦同此。香花燈塗果樂。六種供養中。以香燈為名者。五濁穢世。臭不可聞。當夜暗時。黑不可見。欲求三寶天神。常居於此。護念我等。故常焚妙香。以解其穢。遇暗然燈。以明其物。使無臭暗之障。而成微妙之香。光明之臺。此香燈之義也。故此執。全在心誠。方成敬獻所謂香從心生。心由香達。不居三際。可遍十方。燈照佛慧照心。易明至理。又必賴誦呪心想而成。方盡敬獻。乃充香燈之大要也。此不獨香燈為然。一切人皆宜如是。不但三寶如斯。凡敬天神皆宜如斯。金光明經四天王品云。是妙香氣。於一念頃。即至我等諸天宮。其香即時變成香葢。其香微妙。金色晃耀。照我等宮。釋宮。梵宮。乃至諸佛世界。於諸佛上。虗空之中。亦成香葢。金光普照。亦復如是。華嚴經賢首品云。又放光明香莊嚴。種種妙香集為帳。普散十方諸國土。供養一切大德尊。又放光明未香嚴種種未香聚為帳。普散十方諸國土。供養一切大德尊。據此全賴誠心觀想。以為供養。則一瓣香。遍滿十方。成光明毫。奏天音樂。焚天寶香。呈天餚饍設天寶衣。演大法義。一一互遍。彼彼無礙。唯誠心觀想所成如是朝夕進香。如是朝夕課誦。如是念誦禮拜。如是懺悔求願。則三寶天神。感應如響。是以每日。恒用香花燈水。朝夕承事。當極誠敬。其所得福報不可思議。又凡誠心然燈。以感勝報者。如闍王受決經云。王請佛飯[A190]已。曰。更復何宜。耆婆言。唯宜燃燈。王敕具百斛麻油膏。從宮然至祇洹。時窮母感激。乞得兩錢買油。主曰。母大貧。何不買食。母曰。今見王作大功德。雖實貧窮。欲燃一燈。作後世本。主嘉益三合。凡得五合。計不足半夕。誓言。若我後世得道如佛。膏當通夕。光明不消。明旦。目連以次滅燈。母一燈三滅不盡。乃以威神。引隨嵐風吹燈。燈更熾盛。佛告目連。此當來佛光明。非汝威神所滅。此母宿命。務以經法。未暇脩檀。故今貧窮。却後三十劫。當得作佛。號須彌燈光如來。又施燈功德經云。若人於佛塔廟。施燈明[A191]已。臨終得三種明。一者。臨終時。先所作福悉皆現前。憶念不失。心生踊悅。二者。因此便能念佛。能行布施。得欣喜心。無有死苦。三者。因此便得念法之心。又臨終時。更得四種光明。一見日出。二見月出。三見諸天。四見佛坐菩提樹。及見自身。合掌敬佛。見四種[A192]已。便生三十三天。華嚴賢首品云。又放光明名照曜。映蔽一切諸天光。所有暗障靡不除。普為眾生作饒益。此光覺悟一切眾。令執燈明供養佛。以燈供養諸佛故。得成世中無上燈。據此。香燈一執。速能成就無量功德。
巡照
有日夜之別。
日巡
是序執。正管常住雜事。相帮僧值。不時勤催各處打掃潔淨。不許僧眾在山門外遊戲。凡官長至。預白客堂。隨吃二堂。
○夜巡
是列執。日暮定香。候香到鳴三板。送茶房燈。開水好。鳴四板。點厨房燈。停一寸香。五板。定香須準。如遲早失時者。早粥過堂時。罰跪齋堂。日課。聞大鐘三下。打催板。普佛亦然。晚課。聞禪堂報鐘三下。打催板。課誦隨眾上殿。晚開大靜後。打催板一轉。暇時仍帮殿主作事。若帶鼓頭。見下第九法器章說。
[A194]請兩序執(請列執。不用此禮)
凡請序執。預日客堂與維那。開眾僧名冊。及各所宜。呈住持閱。住持若許。即留維那知客。另差侍者請悅眾。同受執之師。進方丈。行禮[A195]已。命坐。敘話。量才安執取其所宜。次日早粥過堂。齋堂內念供。請執事。送位。(四班首。及監院。都監。副寺。住持送位。其餘知客送位)預先掛牌。(牌云)奉和尚命。請某甲師。為某某執事(云云) 二板後。鳴序板。新請序執。搭衣。持具。舊執不搭衣。齊到客堂。知客即依次宣執單。(云云)宣畢。白眾云。恭喜諸位師傳普禮一拜。舊執先到方丈。兩邊站班。次知客領新執到方丈。前云。新請執事展具。頂禮和尚。三禮畢。新執退廊下。舊執出位。向座排班。舊執首眾云。頂禮和尚。禮畢。住持云。參堂。舊執先至堂兩邊站班。知客鳴報板三下。云。新請執事師。參堂行禮。(乃至)禮圓。四班首住持送位[A196]已。(住持即退出)其餘維那接具。依次照執送位。一一送畢。維那云。恭喜諸位師傅。一拜。拜畢。各照本位調單。次第而坐。是日晚課。大殿送蒲團位。送寮。課畢。維那云。新請執事師。出位行禮。禮畢。班首秉拂見下。(云云)維那云。新請執事師。上祖堂禮祖。(不鳴鐘)次上方丈。禮畢。知客領新執巡寮鳴引磬云。新請眾執事師巡寮。問訊某某師。乃至巡畢。各回[A197]已。客堂鳴序板。眾集看單。回堂。方丈請茶。茶畢。回堂。依位坐香。將到止淨前。散香坐畢維那云。新請執事師。出位行十方禮。若係班首。則行禮時。諸序執應下單。在本位立。獨清眾。不隨諸執還禮因此禮。葢為序執而設也。禮畢。維那復云。兩序師傅代諸位師傅看單。(白[A198]已)維那同眾執。看本堂單。東西各一拜。禮畢。各照本位坐止靜。
○所請執事。堂內貼單者。進堂行禮。若侍寮只記錄參堂。影堂侍者雖貼單。而不參堂。又如都監監院。知客等。俱不參堂。
○凡安列執。監院。維那。知客。侍者。其四人同送進寮。送單[A199]已。客堂請新執茶飯。
○又四班首名聖執。佛世文殊普賢等。皆為輔弼故。監院知客維那等。名賢執。佛世一切賢聖皆為故。書記。侍寮。典座等。名能執。能辦世出世間諸佛事故。是等皆須力竭為人。推心護眾。彼此互益。不負所執矣。
證義曰。叢林充執。佛法不通。難調慧命。世法不諳。難理常住。故要恰當。然後為美。大凡選執。如初到客師。不能深知其人。可安為兩序閒執。日久自見底裏。知之無疑。方可重託。至受執之人。唯當勉盡[A200]己執。不可畏難推諉。三寶地果能盡心竭力。不愁無好處也。摭古云。雲峯悅禪師。初到大愚。入室請開示。愚令作街坊化主。化訖。又以雪寒令為眾乞炭。師亦順命。事罷。岩復以堂司缺人。今以煩汝。師黽勉受之。偶坐後架。桶箍忽散。自架墮落。忽開悟頓見岩用處之妙。披衣入室。岩笑曰。維那且喜。師再拜不及吐一辭而出。噫。易三執而桶底脫。執豈負汝耶。
班首秉拂(分二)
[A201]一新請受執
首座叢林標榜。人天眼目。坐禪領眾。提唱宗風。其人難得。凡請首執。住持預日齋堂表眾云。(今有某甲大師)。(或某和尚)才德兼備。(眾所推服。知見高明。慧命所寄。佇俟法雨普沾。少刻。大眾師恭請。伏望悲𠃔)。午後二板鳴寮板。眾集。客堂恭請。(請儀見前)請畢。上方丈。禮畢參堂。住持送位。眾禮畢。送寮。是晚課時。侍者傳秉拂牌。牌右上貼紅簽。(簽上寫云)請某首座和尚。(或稱大師。餘執隨改)住持命侍寮傳爐。紅衣。拄杖。到首座寮。課畢。首座搭衣。侍者執杖隨後。維那云。(迎請首座師)。鳴引磬。迎至座前。首座行禮。禮圓登座。侍者侍立兩傍。維那舉贊首座拈香畢。維那云。(頂禮首座師)。師云。(不消)即止。說法竟。維那云。(頂禮首座師)。禮畢下座。眾送歸寮。辭送即止。首座上方丈。禮住持。呈稿[A202]已。謝侍者一拜。方丈待茶。記錄寫法語牌懸掛。次日首座出[A203]己資。請庫房設煎點供眾。(若首座淡薄。常住代資)凡朔望及時節。先禮住持。次禮首座。或新請班首。受執秉拂。儀同此。課畢在大殿設平座香案為異。
二八節奉命
若四時八節。請班首秉拂者。預日住持命都監。知客。侍者往某班首寮請。明日上午。為眾秉拂。正日早粥二板後。都監等。賚牌拂。再至彼寮。都監敬香。與眾作禮[A204]已。侍者白云。方丈和尚慈命。令某等謹賚牌拂。專此拜請。即午為眾秉拂。班首即同侍者上方丈。禮座。受命[A205]已。復酬禮眾執。即回寮。使本寮行者掛牌。法堂正中設平座。又另設一座在左邊上首。為方丈位。時至。鳴鐘三下。都監執香。同兩序至寮。一觸禮。迎至法堂。班首行十方問訊禮。復至方丈位前一觸禮。轉身登座。都監上香。大眾一觸禮。班首不酬禮。燒香侍者上香。若十方名德為班首。方丈至秉拂座前問訊。秉拂人起身側立。仍復座云。侍者請和尚趺坐。說[A206]已就坐。悅眾鳴引磬三陣。乃至說法畢下座。復至方丈位前一觸禮。(即禮兩序及侍者。兩序送班首歸寮)辭送即止。班首上方丈謝秉拂。回寮。都監令庫司。送茶菓一桌至彼寮。是日客堂。請秉拂班首。用客飯一日。即晚二板。方丈待秉拂茶。
證義曰。首座古稱頭首。亦號座元。或請名德。須稱和尚。或是法嗣。應呼大師。山菴雜錄云。饒州永福寺。浩靈江為首座秉拂。僧問。進一步時如何。答。撞墻撞壁。問。退一步時如何。答。墮坑落壍。問。不進不退時如何。答。立地死漢。或曰。首座答三轉語。盡赴來機。好。住持古林曰。好在什麼處。不見道。一句合頭語。萬劫繫驢橛。雖然。切不得便恁麼。又翔鳳山。湛天淵為首座秉拂云。翔鳳山前。行看白雲。乍舒乍捲。禺泉亭上。坐聽流水。或抑或揚。眼處作耳處佛事。耳處作眼處佛事。便見非唯觀世音。我亦從中證。住持一源曰。有便見二字。是與別人說話。無此二字。方是自家說話。天淵云。還丹一粒。點鐵成金。堂頭之語也。觀此二則秉拂。住持與秉拂人。點撿贊美。互相舉揚。毫無諛諂。貢高之意。是秉拂之芳規也。
請齋茶
凡方丈請齋。(或請茶)堂中首眾預表堂云。今日方丈和尚請齋。(或請茶)(諸師各具威儀)。外諸寮執事。集至客堂。候侍者請。會齊堂師。照執次序。同上方丈排立。住持臨座。維那云。(大眾師頂禮和尚)。禮畢。分次序座。各具威儀。勿得言語。杯盤碗箸。不得作聲。齋畢。(或茶畢)若住持有說。聽畢。一齊起立出位。向上排立。維那云。(大眾師禮謝和尚)。禮畢。各回本處。又兩序。為內外綱維。大眾領袖。互相體重。綱領振矣。凡結制。解制。冬至。除夕。元旦等。大節。住持當請方丈齋。及犒勞兩序新舊茶湯。點菓五色。凡退執隔一期者不預。一表常住禮。一表酬勞也。其餘諸小犒勞。有功必酬。須隨意合宜而[A207]已。其外單列執犒勞俱在客堂。或隨其本寮。若果真淡薄。有真道心者。雖清眾外單。亦須另眼犒勞衣物。使其一心脩行。不致起妄念也。
證義曰。方丈請齋請茶。事非一端。此只言節序普請序執之規也。或新安單。或新請執。或別有事。均有齋茶之設。大約住持之待眾也。慎以擇之。誠以推之。各執之匡主也。忠以襄之。和以商之。即有意見不同。總以理長則就。唯冀利益於常住而[A208]已。
兩序辭執
凡兩序。有辭執者。午後先上方丈。作禮辭執。至晚。參堂。列執。期滿要退到客堂辭執。不上方丈。亦不參堂。堂內清眾告假。在維那前先辭。維那𠃔。午後到方丈。及客堂禮辭。至晚參堂。今多改在晚課畢。告假。次日起單行。清眾一齋。客堂茶飯。序執。方丈茶飯。茶飯畢候送。至期滿告假。還伊進堂香信。以作路費。
證義曰。執事辭退。須看其人。如係可有可無之人。不妨聽其辭退。如其人為可靠之人。不應輕聽。葢人才難得。有關常住。往往因一人之去就。而常住之興衰隨之。正不妨委曲攀留。當以常住為重也。必其人實有不能不辭之勢。始聽之。
百丈叢林清規證義記卷第六
校注
[0447001] 給字原本不明 [0457001] 并曰疑㐄臼 [0459001] 特疑時【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63 冊 No. 1244 百丈清規證義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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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義曰。古之清規。佛法為重。故先西而後東。今之叢林。辦事為能。故先東而後西。其兩序執名。此據大槩而[A3]已。各家增減。先後隨宜。不以此為拘也。亦名執事榜。實貼齋堂。每執若干。另用小條書人名而加貼之。又客堂用大牌一塊。照齋堂單而具書之。書法從中至邊橫列。上書序執。下書列執。字須正楷。右之邊行書題。左之邊行。年月日。及住持某甲重錄。葢叢林人眾。難盡知識。或有事舉。難以稽查。一視斯單。人執了然。是故執事進退。先於此單出沒名條。使一眾了了。不致錯誤也。他如律堂講堂。另有執名。此不錄入者。原本無故。非敢遺漏也。又凡充執事。無論崇卑。咸宜竭盡心力。輔翊常住。不當以人我榮辱。自生分別。苟能取捨情忘。聖凡念寂。搬柴運水。總是禪機。執㸑負舂。無非妙用。頭頭顯唯心之三昧。法法了唯識之圓融。所謂智慧了辦。行願無虧也。
○兩序分十寮。見首卷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