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戒本約義卷四
諸大德。是眾學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當齊整着涅槃僧。應當學。
六群比丘。着涅槃僧。或高褰齊膝。或下繫臍下。或垂前一角如象鼻。或垂前二葉。如多羅樹葉。或繞腰襵。如國王大臣等。居士譏嫌。佛聞故制。若故作者。犯應懺突吉羅。以是非威儀突吉羅。不故作者。犯責心懺突吉羅。比丘尼及式叉摩那等犯者。俱突吉羅。或有如是病。或有作務時。或在僧伽藍內。或在村外道行時不犯。
當齊整着三衣。應當學。
六群比丘着三衣。或高或下等。佛聞故制。犯不犯俱同上。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應當學。
六群反抄衣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嫌。佛聞故制。反抄衣者。或左或右。反抄衣着肩上也。犯者同上。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因上并制。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應當學。
六群以衣纏頸。入白衣舍。居士譏嫌。佛聞故判。纏頸者。總捉衣兩角。着左肩上也。犯者同上。
不得衣纏頸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因上并制。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應當學。
六群以衣覆頭。入白衣舍。居士譏其如賊盜。佛聞故制。覆者或以衣及樹葉等覆。犯皆同上。若頭有病。覆者不犯。或有難覆頭而走不犯。
不得覆頭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因上并制。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六群跳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其如鳥雀。佛聞故制。犯者同上。若為人所打。若有賊惡獸等難。跳行而走。若有棘刺。或渡渠渡坑渡水泥等。跳過不犯。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因上并制。
不得蹲坐白衣舍內。應當學。
六群赴食到白衣家蹲坐。比丘以手觸之。即倒地露形。居士譏其如裸形外道。佛聞故制。蹲者或在床或在地。尻不至地也。犯者同上。若尻邊病不能坐者。不犯。
不得手扠腰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六群手扠腰行入白夜舍。居士譏其如新娶得意之狀。佛聞故制。犯者同上。
不得手扠腰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因上并制。
不後搖身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六群搖身行入白衣舍。居士見之。譏其如國王大臣等。佛聞故制。犯者同上。
不得搖身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因上并制。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六群掉臂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其如國王大臣等。佛聞故制。掉臂者。垂臂而行。成前或却也。犯者同上。不犯者。或有事難逃走等。或渡河水跳坑壍等。不犯。
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因上并制。
好覆身入白衣舍。應當學。
六群不好覆身。處處現露。居士譏嫌。謂如婆羅門等。佛聞故制。犯者同上。若被風吹離體。及被人所縛無犯。
好覆身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因上并制。
不得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應當學。
六群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居士譏其如賊竊人。佛聞故制。犯者同上。或有難欲求方便逃走。或有所尋覔不犯。
不得左右顧視行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因上并制。
靜默入白衣舍。應當學。
六群高聲大喚入白衣舍。居士譏其如婆羅門。佛聞故制。犯者同上。若聾不聞聲者。或遠有所呼喚者。或有難高聲而走者。不犯。
靜默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因上并制。
不得戲咲入白衣舍。應當學。
六群戲咲入白衣舍。居士譏其如獼猴。佛聞故制。犯者同上。或念法歡喜而咲者。不犯。
不得戲咲入白衣舍坐。應當學。
因上并制。
用意受食。應當學。
六群在白衣家受食。居士自行斟酌。六群不用意受食。損棄羮飯。居士譏其貪心受食。如穀貴饑餓時。佛聞故制。犯者同上。或鉢小故有遺落。不犯。
平鉢受食。應當學。
六群赴供溢鉢受食。遺棄羮飯。居士譏其如饑餓人。佛聞故制。平鉢者。受食不可過滿也。犯者同上。或鉢小故滿者。不犯。
平鉢受羮。應當學。
六群赴齋。鉢中受飯多故。不能受羮。居士見亦譏嫌。佛聞故制。犯者同上。
羮飯俱食。應當學。
以次食。應當學。
六群赴齋。不從鉢中次第食。乃處處取食。居士譏其如狗猪等。佛聞故制。犯者同上。或患熱挑取冷處食。不犯。
不得挑鉢中央食。應當學。
六群受食挑鉢中央令空。居士譏嫌。佛聞故制。犯者同上。或患熱開中僧令冷。不犯。
無病不得為[A3]己索羮飯。應當學。
不得以飯覆羮更望得。應當學。
六群在居士家受食。居士[A6]已與羮。彼即以飯覆羮望更得。居士問言。羮在何處。彼默然。居士嫌責言如饑餓人。佛聞故制。犯者同上。若請食羮汙衣等宜覆以飯。不犯。
不得視比坐鉢中起嫌心。應當學。
六群在居士家受食。見自鉢中分少。見比坐鉢中分多。便言居士有愛憎不平等。眾皆呵責。佛聞故制。犯者同上。若比坐病。或眼昏。為看得食不得食。淨不淨者。不犯。
當繫鉢想食。應當學。
六群受羮而左右顧視。比坐取其羮藏之不覺。乃問比坐。我羮在何處。眾皆譏嫌。佛聞故制。犯者同上。若比坐病。或眼昏看得食不得食等。不犯。
不得大摶飯食。應當學。
六群受供大摶飯食。居士譏嫌。佛聞故制。犯者同上。若日將過中。或有事難欲疾食者。不犯。
不得大張口待飯食。應當學。
六群摶飯未至。先大張口待食。居士譏嫌。佛聞故制。犯者同上。
不得含食語。應當學。
六群受食含飯而語。居士譏嫌。佛聞故制。犯者同上。或有急事不犯。
不得摶飯遙擲口中。應當學。
六群受食。乃摶飯遙擲口中。居士譏其如幻師。佛聞故制。犯者同上。或被執縛。手不至口。遙擲而食。不犯。
不得遺落飯食。應當學。
六群受食不如法。以手摶飯齧。遺落者多。居士譏其如鳥雀等。佛聞故制。犯者同上。或手有病不犯。
不得頰飯食。應當學。
六群大口受食。兩頰鼓起如獼猴狀。居士譏嫌。佛聞故制。犯者同上。若日將過中。或有事難。欲疾食者。不犯。
不得嚼飯作聲。應當學。
六群受食。嚼飯作聲。居士譏嫌。佛聞故制。犯者同上。若嚼乾餅燋飯瓜果等。不犯。
不得大噏飯食。應當學。
六群受供。乃大噏飯食。居士譏嫌。佛聞故制。大噏飯者。張口遙呼噏也。犯者同上。若口痛。或食羮等。無犯。
不得舌䑛食。應當學。
六群受供。乃吐舌取食。居士譏嫌。佛聞故制。犯者同上。
不得振手食。應當學。
六群赴供。振手而食。居士譏嫌。佛聞故制。振手者。手搖動也。犯者同上。或有如是病。不犯。
不得手把散飯食。應當學。
六群在居士家。以手棄散飯而食。居士譏其如鷄鳥等。佛聞故制。犯者同上。若食有虫。及有他點汙散去。不犯。
不得污手捉食器。應當學。
六群以不淨膩手捉器而飲。居士譏嫌。佛聞故制。犯者同上。或草上受葉上受。不犯。
不得洗鉢水棄白衣舍內。應當學。
六群在居士家。食[A7]已洗鉢。棄洗鉢水于地。餘食狼藉。居士嫌責。佛聞故制。犯者同上。若以器承持棄于外。或問主人有可棄之處。不犯。
不得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除病。應當學。
六群于生草菜上。大小便涕唾。居士譏嫌。佛聞故制。病者開許。犯者同上。若于無草菜上。便流入草菜上。不犯。
不得淨水中大小便涕唾。除病。應當學。
六群于淨水中。大小便涕唾。居士見之譏嫌。佛聞故制。以不淨之物汙其淨。於理不可也。病者不能遠行故開。犯者同上。若在不淨水中。不犯。
不得立大小便。除病。應當學。
六群立大小便。為居士所嫌。佛聞故制。病者不能蹲故開。犯者同上。此方小便皆立。不犯。
不得為反抄衣不敬人說法。除病。應當學。
六群與反抄衣不恭敬人說法。眾比丘譏嫌。佛聞故制。病者開許。犯者同上。若王大臣等。可與略說但不宜廣說。智者當自知時。
不得為衣纏頸人說法。除病。應當學。
不得為覆頭人說法。除病。應當學。
不得為裹頭人說法。除病。應當學。
不得為手扠腰人說法。除病。應當學。
不得為着革屣人說法。除病。應當學。
不得為着木屐人說法。除病。應當學。
不得為騎乘人說法。除病。應當學。
右七條。皆因上并制。犯不犯俱同上。
不得在佛塔內止宿。除為守護故。應當學。
六群在佛塔內止宿。眾比丘嫌責。佛聞故制。後比丘不敢守護佛塔故開許。犯者同上。或為勢力所持不犯。今佛殿經閣等。即同塔論。
不得佛塔內藏財物。除為堅牢故。應當學。
六群藏財物於佛塔中。比丘嫌責。佛聞故制。後僧中有財物。藏宜堅牢者不敢藏。白佛聽許。犯者同上。或為勢力所持。不犯。
不得着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
六群着革屣入佛塔。眾見嫌責。佛聞故制。犯者同上。又佛一日。從定起露地經行時。諸比丘著革屣。隨佛經行。佛顧視言。外道弟子。敬重師故。不著革屣隨師經行。何況多陀阿伽陀。從今佛前。和尚前。阿闍黎前。俱不應着。着得突吉羅罪。
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應當學。
不得着革屣繞佛塔行。應當學。
不得着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
不得捉富羅入佛塔中。應當學。
右四條。俱因上并制。富羅梵語。正言腹羅。此云短靿靴也。犯不犯俱同上。
不得塔下坐食留革及食汙地。應當學。
六群塔下坐食。食[A8]已留草及食汙地。不掃而去。比丘嫌責。佛聞故制。犯者同上。若有殘食及草。佛聽着脚邊。出時持棄之。不犯。
不得擔死屍從塔下過。應當學。
六群擔死屍。從塔下過。熏穢觸塔。護塔神嗔。比丘嫌責。佛知故制。犯者同上。若路所必由。或為勢力所強。不犯。
不得塔下埋死屍。應當學。
不得塔下燒死屍。應當學。
不得向塔前燒死屍。應當學。
不得繞塔四邊燒死屍使臭氣來入。應當學。
右四條。俱因上并制。燒屍若在遠處。臭氣不入者。不犯。
不得持死人衣及床從塔下過。除浣染香熏。應當學。
六群持死人衣及床。從塔下過。臭氣觸佛塔。護塔神嗔。佛知故制。犯者同上。若浣染香熏過者。不犯。
不得佛塔下大小便。應當學。
不得向佛塔大小便。應當學。
不得遶佛塔四邊大小便使臭氣來入。應當學。
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處。應當學。
右四條。俱因上并制。以大小便臭穢所觸即同死人衣等也。佛像不可持至大小便處。或路必由中者。或強力所持者。不犯。
不得佛塔下嚼揚枝。應當學。
不得向佛塔嚼揚枝。應當學。
不得遶佛塔四邊嚼揚枝。應當學。
右三條。皆以口氣臭穢熏觸所尊。亦所不應也。故并制之。犯者同上。又律中云。有二染污。不得禮佛。及和尚阿闍梨。一者大便不洗淨。二者食後不漱齒。
不得佛塔下涕唾。應當學。
不得向佛塔涕唾。應當學。
不得繞佛塔四邊涕唾。應當學。
右三條皆以涕唾不淨而汙淨地。況近所尊而涕唾。不敬孰甚焉。故佛因六群而一一制之。犯者同上。或中間有隔不見者。不犯。
不得向佛塔舒脚坐。應當學。
六群向佛塔舒脚坐。諸比丘嫌責。佛為制戒。犯者同上。若中間有隔者不犯。跏趺坐者不犯。
不得安佛塔在下房[A9]己在上房住。應當學。
六群安佛塔在下房。[A10]己在上房住。諸比丘嫌責。佛因制戒。犯者同上。或上房有污穢等緣。移置下房。不犯。
人坐[A11]己立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六群所犯辱法之過。佛知故制。若為病人說法則聽。犯者同上。若為王大臣捉去。不犯。
人臥[A12]己坐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人在座[A13]己在非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人在高坐[A14]己在下座。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人在前行[A15]己在後行。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人在高經行處。[A16]己在下經行處。不得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人在道[A17]己在非道。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右六條。為重法故。一一并制之。犯不犯俱同上。
不得携手在道行。應當學。
六群比丘。携手道上行。遮他男女。居士見之譏嫌。佛知故制。犯者同上。若眼暗。或有疾須扶行者。俱不犯。
不得上樹過人頭。除時因緣。應當學。
有一比丘。在大樹上受夏安居。大小便下。樹神嗔欲斷其命。佛知故制。後有比丘路逢惡獸。上樹避之。不敢過上。為惡獸所傷。佛乃聽許除時因緣。犯者同上。佛又制。不得繞樹大小便。犯者亦突吉羅。
不得絡囊盛鉢貫杖頭置肩上行。應當學。
䟦難陀。以絡囊盛鉢貫杖頭。置肩上擔行。居士望見。不知何人。避于下道屏處。後見是䟦難陀。遂共譏嫌。佛聞故制。犯者同上。
人持杖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佛為眾說法。波斯匿王來聽。其從眾有持杖者。六群乃別為說法。佛知故制。犯者同上。若為王大臣等。無犯。
人持劒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人持鉾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人持刀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人持葢不應為說法。除病。應當學。
右四條。皆匿王從眾有持劒鉾刀葢等故。佛一一并制之。犯不犯同上。
諸大德。我[A18]已說眾學法。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諸大德。是七滅諍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若比丘有諍事起。即應除滅。
諍事有四。一言諍。二覔諍。三犯諍。四事諍。言諍者。謂評論不合。如是法非法。是律非律。是麤罪非麤罪。乃至是佛說非佛說。是佛制非佛制等。因此相忿相譏是也。覔諍者。如比丘問他比丘言。汝憶犯某罪不。彼比丘不喜不受是也。犯諍者。如比丘犯波羅夷乃至惡說。眾議紛然是也。事諍者。如僧中一切羯磨。一切僧事。有所不合者是也。若有諍起。即當除滅。除滅之法。凡有七種。具在下文。
應與現前毗尼。當與現前毗尼。
上句是量度其所宜之法。下句乃以法治諍也。後皆倣此。毗尼此云善治。亦云滅惡。即戒律也。現前毗尼。通滅諸諍。現前有五。一法現前。二毗尼現前。三人現前。四僧現前。五界現前。云何名法現前。現持滅諍之法是。云何名毗尼現前。現持滅諍之毗尼是。云何名人現前。共諍之人現在是。云何名僧現前。僧集和合是。云何名界現前。在界內作制限羯磨者是。以此五現前。為治其諍。如法懺悔。而諍事滅矣。若更發起者。犯波逸提。
應與憶念毗尼。當與憶念毗尼。
此毗尼正滅覔諍也。如比丘被他比丘。以無根罪謗。實知其不犯。而眾中猶說之不[A19]已。應從僧中。乞憶念毗尼。又如一比丘犯罪。[A20]已發露如法懺悔。而僧中猶說之不[A21]已。應從僧中乞憶念毗尼。又如一比丘未犯是罪。將必當犯。僧中說是犯罪。問之不[A22]已。應從僧中乞憶念毗尼。凡有乞者。僧中應察其戒行。果清淨者與之。則如法。若戒行有缺而妄與。則非法也。憶念者。因其自不憶有罪故。令其憶念。若有罪則受罰。無罪則加勉也。與憶念毗尼法。彼比丘應到僧中。偏袒右肩。脫革屣。禮僧足。胡跪白言。我某甲比丘。被某甲比丘再三來我所問我。汝憶犯某罪不。我再三答言不憶。今從僧中乞憶念毗尼。願僧與我憶念毗尼。使彼不復數數問我。慈愍故。如是三乞[A23]已。僧應籌量。可與者。白四羯磨與之。一比丘唱言。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於僧中乞言。彼某甲比丘。云云同上至不復數數問我。下更云。僧今與憶念毗尼。使彼比丘不復數數問其罪。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又唱言大德僧聽。云云同上。至不復問其罪。下更云。誰諸長老忍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如是三說[A24]已。即云。僧忍與某甲比丘憶念毗尼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如是滅[A25]已。若更發起者。犯波逸提。
應與不癡毗尼。當與不癡毗尼。
此毗尼亦滅覔諍也。如比丘癡狂失心犯種種罪。後不癡。諸比丘問。汝憶犯某罪不。答言不憶。乃至三問不[A26]已。是人應從僧中乞不癡毗尼。乞法與法。俱同憶念毗尼。但改憶念為不癡耳。
應與自言治。當與自言治。
此法正滅犯諍也。自言者。有比丘犯波羅夷乃至惡說。自來首云。我犯某罪。或僧為舉問言。汝憶犯某罪不。彼自言我犯某罪。僧中更當審其相。果犯某罪。則依其自言治之。或有犯而言不犯者。或有犯重而言犯輕者。或有不犯而言犯者。或有犯輕而言犯重者。皆不應與。以非法故。若犯罪比丘不自言犯。而遽與罪者。亦非法。以五篇之罪。皆依自言治也。
應與覔罪相。當與覔罪相。
此法一名本言治。滅覔諍犯諍也。此因犯罪之人語言不一。不可依自言治。當尋覔其犯罪之相而治之。如一比丘被僧舉問言。汝憶犯某罪不。答言不犯。再問答言犯。尋復言我實不犯。向戲言耳。如是比丘。當實覔其犯罪之相。依其本言治之。作罪處所羯磨。
應與多覔罪相。當與多覔罪相。
此法正滅言諍。亦滅事諍犯諍。此因事體是非難定。輕重難判。前諸法不能滅故。多覔罪相以滅之。多覔有四。一多智慧。二多人知法。三多求因緣。四多處求斷。多智慧者。謂博學多聞。律部通利。善達開遮。心無偏愛也。多人知法者。謂到多人知法之處。行籌決斷也。多求因緣者。謂廣尋三藏。多引因緣。以為證據也。多處求斷者。謂徧到諸剎。求斷其事也。
應與如草覆地。當與如草覆地。
此法正滅犯諍。兼滅言諍覔諍事諍。以兩黨相傾。四諍并起。不可窮詰。不可除滅。佛乃教作如草覆地懺悔。如草覆地者。兩黨人各心願息諍。宜盡到僧中。偏袒右肩脫革屣。胡跪白言。大德僧聽。我等共相諍鬪。多犯眾罪。不得除滅。今從僧乞如草覆地懺悔。如是三說[A27]已。皆舒手脚伏地。向羯磨師前。一心聽受羯磨。羯磨師唱言。大德僧聽。此諸比丘。共相鬪諍。多犯眾罪。不得除滅。今從僧乞。如草覆地懺悔。僧今與如草覆地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白如是。復唱言。大德僧聽。今此諸比丘共相鬪諍。多犯眾罪。不可除滅。今從僧乞如草覆地懺悔。僧今與諸比丘如草覆地懺悔。誰諸長老忍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與諸比丘如草覆地懺悔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是謂如草覆地懺悔法。草覆地者。表服罪之相。此懺悔不說罪原。不說罪名。僧亦不更問其罪相。而受懺也。
諸大德。我[A28]已說七滅諍法。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諸大德。我[A29]已說戒經序。[A30]已說四波羅夷法。[A31]已說十三僧伽婆尸沙法。[A32]已說二不定法。[A33]已說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A34]已說九十波逸提法。[A35]已說四波羅提提舍尼法。[A36]已說眾學法。[A37]已說七滅諍法。此是佛所說戒經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若更有餘佛法。是中皆共和合。應當學。
此總結上文也。更有餘佛法者。謂戒僅二百五十。而事實無窮。其非佛所遮。亦非佛所開許者甚眾。但能于是戒中。參詳其意。則無不和合。皆所當學也。昔佛告比丘。或時有事。我從先來非遮非許者。然于此事。若違不清淨順清淨者。應可行之。若違清淨順不清淨者。即不應行。今觀佛此囑。正所謂是中皆共和合應當學也。
前[A38]已廣說五篇戒相。此後乃七佛所說略教。善體此意而行之。雖不中不遠矣。故一一陳之。欲希聖道者。必以忍辱為第一。何以忍辱為第一。以佛道無為。必由忍辱而入。能忍辱則漸至于忘辱。人我之相可空。庶幾無為之域。根本頌云。忍是勤中王。能得涅槃處是也。若辱不能忍。必至惱他。豈沙門之法哉。沙門此云勤息。謂勤修戒定慧。息滅貪嗔癡。故號為沙門。今至于惱他。則人我山高。鬪諍日起。勤息之謂何。
此是毗婆尸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毗婆尸。一云維衛。此翻勝觀。梵語多陀阿伽陀。此云如來。謂如實道而來。示生人間。化導眾生也。梵語阿羅訶。此翻無所著。亦翻應供。謂于世間出世間之法。毫無所著。堪受九界聖凡之供養也。梵語三藐三佛陀。此翻等正覺。亦翻正徧知。謂知無不正亦無不徧。悉如法界故。此舉佛十號之三也。此佛出現于世。最初說此戒。葢為眾生我相未除。必起鬪諍。障道之法。莫甚于此。故首防之。
此以喻明學道貴有智也。無智之人。則貪近利信邪法。必入三途。縱得人天。終歸墮落。如行路人。有足無明。必陷于險也。有智之人。則能辨邪正。不為小利所惑。故得涅槃安隱之樂。如行路人。有足有眼。必離于險也。
此是尸棄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尸棄。一云式棄。大論翻火依。此佛出現于世。最初說此戒。葢以人無遠識。多受外道之法。貪人天之樂。而不知其患也。故說此以儆其迷。
不謗遮口業。不嫉遮意業。當奉行于戒。則三業俱遮矣。然心貪飲食。則不能奉戒。心戀塵囂。則不能奉戒。心樂懈怠。則不能奉戒。故一一言之。若能如此。則戒可淨。而定可得。慧可發。諸佛之教。又有出此者乎。
此是毗葉羅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毗葉羅。一云毗舍浮。此翻徧一切自在。此佛出現于世。最初說此戒。葢因諸弟子好說他過。而自懈[1]于進修。無由得沙門果。故示此對治之法。
初一頌。前三句是喻。後一句法合。蜂之採花。但輕取其味。而色與香俱無所損。比丘入聚落。亦當如蜂焉。雖乞種種物。但取充虗而止。不可過索而退彼敬信之心也。次一頌。前二句誡觀他。後二句觀自觀。謂他人之事不可與他違戾。而生訾毀。非獨不可違戾。亦不可觀其事之能行與不。但當自觀[A39]己身之所行。正與不正。正則加勉。不正則力改可也。
此是拘留孫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拘留孫。一云拘留秦䭾。此翻所應斷。又翻作用。此佛出現于世。最初說此戒。葢因諸弟子多希利養。不知止足。好談他惡。懈于白修。故誡之。
凡修聖法。最忌放逸。放逸則百無所成。故誡之而勸其勤學也。既能勤學。則煩惱可斷。故曰無憂愁。無煩惱則心可定。心定則無生聖果可入也。
此是拘那含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拘那含牟尼。一云迦那迦牟尼。一云羯諾迦牟尼此翻金寂。又翻金仙。此佛出現于世。最初說此戒。葢為聲聞之眾躭味小定。自生放逸。不能進修。故說此以䇿進之。
一切惡莫作者。謂性業遮業。乃至無量不善法。悉禁使斷絕也。當奉行諸善者。謂六度萬行。乃至無量清淨法門。悉䇿令修進也。自淨其志意者。謂惡雖止而意或乍起。善雖行而念或難純。則此浮情妄想不可不淨。況雖止惡。而止惡之念未忘。雖行善。而行善之心未化。清淨心中。無如是事故。亦不可不淨也。具此三者。則諸佛教法。俱不越此。故曰是則諸佛教。
此是迦葉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說是戒經。
迦葉一云迦攝波。此翻飲光。此佛出現于世。最初說此戒。此乃諸戒之大綱。通行之正軌。非特為一時一機而說也。
世間之業。不出口意身三。口業謂妄語綺語惡口兩舌。及一切非禮之言是也。意業謂貪嗔癡。及一切妄念是也。身業謂殺盜婬。及一切目之所視。耳之所聽。鼻之所嗅。舌之所嘗。身之所觸。起種種過是也。若能護此三者。不至於犯。則戒靡不淨。是謂大覺金仙之道也。夫修戒止可生天。非聖道也。然無戒。則諸聖道皆不能成故。欲求大涅槃者。必得此以為之基。謂非聖道而何哉。
此是釋迦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從是[A40]已後。廣分別說。諸比丘自為樂法樂沙門者。有慚有愧樂學戒者。當於中學。
釋迦牟尼。此翻能仁寂默。寂默者。內冥諦理。是自利之智也。能仁者。外揚仁化。是利他之悲也。悲智雙運。立此嘉稱。於十二年下。謂彼時僧眾清淨。無戒可持。無相可制。故云無事僧。所以不立名相。略指大意示之。是謂略戒經。至十二年後。漸有毀犯。故世尊隨事立禁。廣說戒相。令其識相護持防諸有漏也。諸比丘下。結勸修學。謂比丘果爾好樂正法。樂作沙門。慚愧非法。樂學淨戒者。當於此伽陀中學也。又僧祇律中。名此為偈布薩。佛住王舍城時。有九十六種出家人。皆作布薩。惟佛不作。世人嫌之皆言。何釋子獨不布薩耶。諸比丘以是白佛。佛言正應為世人所嫌。從今後應作布薩。故說此偈。
此明護戒之利益。前四句明世間利益。謂有智之人。識邪正知利害。故能嚴護此戒。必能得三種樂。三種樂者。一得名譽。謂守戒之人。眾共讚揚故。二得利養。謂守戒之人。眾樂供養故。三得生天。謂守戒之人。十善具足。死得享天福故。後四句明出世利益。當觀護戒之得樂如是。有智之人。益當勤護淨戒。戒淨則能生定。因定則能發慧。既能發慧。便可得無上菩提第一之道。豈但得世間三種樂而[A41]已哉。
前六句。言三世諸佛皆尊教此戒也。勝一切憂者。六凡有分段之憂。三乘有變易之憂。惟佛則五住究盡。二死永亡。故能勝也。三世諸佛[A42]已成無上果。而猶共尊此戒者何。以此戒即是諸佛之正法故。若有下。言眾生欲求佛道。則尤當尊此戒。以是佛垂教於後。令人依此而修故也。
七佛下。重引諸佛修證。顯持戒之勝功也。七佛為滅除諸結使。乃說是七戒經。此戒即是七佛自修之法。諸縛由此而得解脫。入于涅槃。而一切世間戲論之法。永滅而無有餘矣。結者九結。謂愛恚慢無明見取疑嫉慳也。使者。見惑。有八十八使。乃至見諦思惟九十八使也。縛者有四。謂貪嗔戒取見取也。遵行下勸持也。言弟子遵行先聖所說之戒。乃聖賢之所共稱。亦即是弟子所行。以入于涅槃之道。佛既由此而證。弟子可不依而行哉。
此引佛最後垂訓。令人尊戒也。佛于雙林中。將入涅槃時。以大悲心。廣集法眾。謂汝等莫謂我今入滅無人護汝。我今說此戒經。即與我住世無異。汝等當視如世尊。尊重而奉行之。若尊重則此經得久住世。佛法得以熾盛。以佛法熾盛。人皆奉行。則皆得入于涅槃也。
若不下。因上文。而反顯不持之過。謂若不持此戒。于半月半月。不能如法布薩。既無戒日舒光。法性界中悉皆冥暗。眾生盡沉沒于嶮惡道中也。布薩梵語。具云鉢羅帝提舍耶𥧌。此翻我對設。謂相向說罪也。當護下。言當護戒。如犛牛愛尾者。言其護之切也。犛牛南夷之獸。其形如牛。而尾有五色。行必顧之。雖為人所追。猶顧不捨。因顧其尾為人所獲。喻護戒者。雖有失命因緣。而能不失也。和合一處等。謂當半月半月。共集說戒布薩。如佛所說也。
此頌凡五十六句。乃曇無德律師。所立大意。皆顯揚戒德。普勸修持。至此前二句乃總結上文。後四句乃發願迴向。凡一切功德。不迴向眾生。則局于自利。不迴向佛道。則止于半途。今言施眾生。而共成佛道。是為第一廣大迴向也。
四分戒本約義卷四(終)
校注
[0338001] 于字原本不明【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40 冊 No. 718 四分戒本約義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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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學者。梵語式叉迦羅尼。此云應當學。此戒輕微。難持易犯。為比丘者所當學也。又名突吉羅。此云惡作。謂失威儀皆惡也。又此戒分二。身上犯者名惡作。口上犯者名惡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