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心地品菩薩戒義疏發隱卷第四
佛告諸菩薩。[A2]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
發隱。不但曰十波羅夷。而曰木叉者。犯之則極惡。依之則解脫也。
○二別解(四十八) 初不敬師友戒。四(至)十八破法戒。
●第一不敬師友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傲不可長。妨於進善。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發隱。禮云。傲不可長。欲不可縱。志不可滿。樂不可極。世間四禁。以傲為先。今四十八輕戒亦首戒乎傲。故修道者賴師而教。資友而輔。善果所繇進也。敢不敬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勸受。二明應。三不應。
○初勸受(三) 初所勸人。二勸令受。三明受利。
○初所勸人。
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百官受位時。
前明勸受。是結[1]大戒遠緣。凡[2]舉位人為勸。恐王憍奢縱逸。不修戒行。故偏勸王。雖秉法行殺。有罪有福。如聖所說。
發隱。結遠緣者。先勸受。是導之令入大戒善中也。有罪福者。言持戒則積善。不持則增惡。故罪福生焉。豈以秉法行殺。而可憍奢放縱不畏罪福乎。明當依聖言。受聖戒也。夫大戒本通道俗。而文中獨舉王官。所以者何。出家以師友為父兄。理自應敬不待言故。又僧尼無位。慠慢難生。王官有勢。憍倨易起。故意普而辭偏也。豈曰僧尼可以不敬師友乎。疏云七眾。義自明矣。
○二勸令受。
應先受菩薩戒。
發隱。受戒在先。受位在後。聖主良臣繇此其出也問。唐虞三代之君。禹稷伊周之佐。不聞受菩薩戒何也。答。佛法未入中國故也。問。隋煬帝為太子。嘗受戒於天台矣。荒淫暴虐。無惡不造。戒果何益乎。答。此正謂有受而無持。始勤而終退。不行者之過。非戒之過也。且文帝亦請經法師受菩薩戒。而仁慈恭儉。號稱治平。豈非行與不行之故歟。使煬帝以東宮之心而南面。慎終如始。受持不易。是妙海重生也。安知其不躋堯舜而嫓成康耶。又續高僧慧約傳云。梁帝築壇禁中。延釋慧約。發弘誓心。受菩薩戒。暫屏袞服。恭受田衣。當受戒時。有一鵲二孔雀歷階而昇。驅斥不去。至於戒畢。然後飛騰。此帝王之盛節。有國之祥徵也。而人以臺城之釁議之。噫。御宇而歷年半百。處世而壽命八旬。求之古今。斯亦罕矣。況乎持律則一食而休。勤民或漱水以過。又帝之素行耳。至於遇難安命。却食攝心。正不負所受之戒。非煬帝所能及也。而乃誣以餓死。好事者之為是言也。其真忍心哉。
○三明受利。
一切鬼神救護王身。百官之身。諸佛歡喜。
若受得戒。非人防護。福善增多。下悅鬼神。上匡佛法。有人言此文屬總勸受戒。若是總勸。何簡高下。偏勸王官者。制令恭敬。恐王憍奢。故舉為言先也。發隱。承上戒應受者。以有此益故。鬼神救護者。五戒尚有二十五神擁護。況菩薩戒乎。庶人持戒。鬼神亦護。況王官乎。諸佛歡喜者。此戒千佛流通。惟期普度。今能受持。寧不歡喜。鬼神護。則身心康豫國界安寧。陰陽調。風雨時。慶之至也。諸佛喜。則福田彌廣。慧海增深。見生至德高隆。當來妙果成就。善之至也。
○二明應(三) 初[A3]已得戒善。二應生孝敬。三出所敬境。
○初[A4]已得戒善。
既得戒[A5]已。
○二應生孝敬。
生孝順心。恭敬心。
發隱。師生我法身。有父道焉。當孝順故。友助吾進修。有兄道焉。當恭敬故。又師友不可逆不可慢。俱當孝敬故。
○三出所敬境。
見上座和尚阿闍黎大德。同學同見同行者。應起承迎。禮拜問訊。
發隱。毗婆沙論云。有三上座。一生年上座。即尊長耆舊也。二世俗上座。即知法大財大位大族大力大眷屬也。三法性上座。即阿羅漢也。毗尼母云。出家二十臘。至四十九臘。為上座。和尚此云力生。法身功德師力生故。阿闍黎此云軌範。軌儀模範賴教授故。和尚即本師。闍黎上座。師之次也。大德。贊辭。同學。宗同一師也。同見。心同一解也。同行。身同一業也。將至承迎。迎[A6]已禮拜。禮[A7]已問訊。皆孝敬之道也問。三公三孤。小學大學。王官之師友也。今曰和尚闍黎者何耶。答。彼是世間之師友。此是出世之師友也。繇世間之師友而德廣業崇。繇出世之師友而斷惑證智。蓋並行而不悖。當兼敬而弗遣者也。昔賢有言臣[A8]已受孔子戒。蓋未諳此意。
○三不應。
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癡心。瞋心。不起承迎禮拜。一一不如法供養。以自賣身國城男女七寶百物而供給之。
不應生慢也。前明應。應行謙卑。敬讓師友。自下諸戒皆有此意。
發隱。憍者亢[A9]己。慢者忽人。癡者當賢聖而不知。瞋者宜親愛而反嫉。且承迎禮拜。接見之常儀耳。進此猶當如法供養。竭誠盡力。故曰賣身。如常啼賣心肝而學般若是也。國城男女等例此可知。
○三結罪。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發隱。問。不爾賣身國城等物以為供養。便名犯罪。或幾言難以阻人之進乎。答。此要其誠敬之極而言之耳人非至貧。寧無微物可充供養。為法忘軀。志當如是。非必然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信心念心及孝順心恭敬心所出也。
●第二飲酒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酒開放逸門。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惟咽咽輕垢。
發隱。咽咽者。一咽一輕垢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過失。二制不應。三舉非結過。
○初明過失。
故飲酒。而酒生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
過酒器與人二解。一云執杯酒器令相勸。二云止過空器令斟酌。尋下況語。應如後釋。過器尚爾。況自飲乎。所以結戒有五五百。一五百在鹹糟地獄。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蟲。四五百在蠅蚋。五五百在癡熟無知蟲。今之五百。或是最後。與人癡藥。故生癡熟蟲中也。
發隱。文勢謂佛子故犯戒飲酒。而不知酒生過失無量。故勿飲也。一本作生酒。解者謂故飲酒。而生酒中過失。文似不順。今依古文。過失無量者。非但三十五失。三十六失。律中又明十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乃至九智慧減損。十身壞命終。墮三惡道。更餘經傳所明過失不可勝舉。具降龍之力。伏地無知。導攘雞之非。諸戒盡喪。乃至威雄炮烙。而牛飲滅宗。功者澶淵。而漏言失事。過之生也。寧有量乎。古人寧棄酒不棄身者。蓋為此也。問。飲酒之戒。昔犯必多。無手之人。今見何尠。答。無手者。不必盡是人中無兩手也。蛇蚓鰍鱔之屬皆無手報。故初鹹糟。而最後五百名曰癡熟。癡蠢酣熟。頑然無知。即無手報也。問。沈湎之流。理應無手。云何過器。便獲斯殃。且如君父之壽。臣子稱觴豈得誠敬之心。反招惡劣之報。答。凡言罪者。皆為有菩薩戒者言也。[A10]已受菩薩大戒。當行菩薩大道。發大心。證大果。乃所以壽吾君親。而杯酒之敬。敬之小者也。然而無手之報非此類所感。彼感報者。蓋是慣持癡器。常貯癡藥。獎誘癡人。成就癡業耳。豈比夫稱觴君父。雖不名大敬。終不失為誠敬之心乎。無手之報加於此等。則忠臣孝子必有所憤惋而不平者。吾故表而出之。
○二制不應。
亦不得教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一切酒不得飲。
教人及非人并自飲皆制。
發隱。非人指一切眾生。人狹而眾生廣也。一切酒者。酒之類廣。如前十重中釋。
○三舉非結過。
若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
自作教他。悉同輕垢。必重病宣藥。及不為過患。悉許也。未曾有經。末利飲酒。此見機為益。不同恒例。
發隱。重病。揀輕疾也。宣藥。言以酒導藥。煎煑調和。酒味[A11]已變。是藥非酒。是故得飲。諸經要集第十七經云。佛言酒多過失。開放逸門。飲如葶藶。犯罪[A12]已積。若消疾苦。非先所制。述曰。不得見前文開。籠通總飲。必須實病。重困臨終。餘藥莫治。要須酒和得瘥者。方可開也。不為過患者。酒惟生過無量。故言能免斯過者則許也。末利飲酒者。波斯匿王夫人末利受菩薩戒。因王欲殺厨官置。酒宴王。相共勸飲。為解厨官。遂得不死。詣佛首罪。佛言。如斯犯戒。利莫大焉。末利女人而有丈夫之作。見機行權。正大士之體也。安可以常法拘之。如無末利之心。妄希末利之迹。獲罪如律。害莫大焉。慎之慎之。問。出家禁飲。無待論矣。漢書云。酒者享祀祈福。故有國家者以酒合歡。以酒成禮。云何世間而得禁飲。答。夏禹以前。不聞有酒。唐虞之治。禮備樂和。酒之可去。明亦甚矣。問。疏開不為過患者何也。答。此正明免於過患者難也。誠使百拜而禍弗侵。無量而亂不及。文忠終身不醉。思遠醉勝醒人。能如是者。疏文開許。意有在焉。如其不能。禁絕為上。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明心達心及不放逸心所出也。
●第三食肉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食肉斷大慈心。大士懷慈為本。一切悉斷。聲聞漸教初開三種淨肉等。後亦皆斷。文云。當知斷現肉義。大經四相品廣明三種九種十種也。
發隱。初開者權。後斷者實。如楞嚴楞伽等所明是也。三種者。見聞疑也。九種者。合前三更加自死鳥殘等六事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戒。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過失。二制不應。三舉非結過。
○初明過失。
故食肉。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
發隱。故食肉者。明非誤食。正指過也。見而捨去。如鷗去海翁之機。鴿搖羅漢之影。微細如斯。重可知矣。問。經稱食肉之人。入於山林。虎狼師子皆來集會。今云一切眾生見而捨去者何。答。捨去者。驚其殺心而遠離也。來集者。嗅其同氣而相求也。或去或來。皆惡因緣也。
○二制不應。
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
發隱。一切菩薩者。從初發心以至位滿。皆不得食肉也。今人有得少知見。便謂逆行無礙。恣意食啖。厥罪可勝言哉。問。求那䟦摩之對宋主也。曰帝王所修。與匹夫異。出一嘉言。則士庶咸悅。布一善政。則神人以和。刑不夭命。役不勞力。則風雨時。寒暑調。百穀茂。如此持齋。齋亦大矣。如此不殺。戒亦至矣。豈在輟半日之餐。全一禽之命。然後為弘濟耶。斯言與戒似不相合。然歟否歟。答。此隨緣順機。變通不滯。正大士之體也。是故遇崇道之君。則將順其美。勢不可為。則求那所論。乃旁行曲運之微權。默導潛移之妙術也。非天下之大智。其孰能與於此。
○三舉非結過。
食肉得無量罪。
發隱。楞伽經。佛告大慧。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如云。眾生從本以來。常為六親故。不淨氣分所生長故。眾生聞氣。悉生恐怖。如旃陀羅。狗見驚吠故。慈心不生故。呪術不成故。諸天所棄故。夜多惡夢故。虎狼聞香故。文多不錄。又楞嚴亦云。食肉之人。縱得心開。似三摩地。皆大羅剎。云何食眾生肉名為釋子。得無量罪。不其然哉。問。蠶之害亦慘矣。制食肉不制衣帛者何。答。文互見故。煑繭斷命。十重殺中攝。鑊湯鏁車。殺具中攝。例養六畜。損害眾生中攝。為利資身。邪命自活中攝。而首楞巖經亦禁綿絹。是知僧號衲子。士稱布衣。無待論矣。若夫王臣則惡衣服。美黻冕。自有古人之成訓在。
○三結罪。
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若有重病。飲藥能治。準律得噉。或應不制。
發隱。重病同前。揀非小疾。能治或可從權。無功不必強食。或應不制者。或者疑辭。疑此或不犯戒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第四食五辛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葷臭妨法。故制。七眾大小如前。菩薩小重。發色故也。
發隱。葷辛之氣。能發色身諸欲。聲聞智淺。[A13]但知制欲。菩薩智深。應制所以發欲者。故小重也。小。猶少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單辛不應。二雜食不應。三舉非結罪。
○初單辛不應。
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蔥。慈蔥。蘭蔥。興渠。是五辛。
舊云五辛。謂蒜蔥興渠韭薤。此文止蘭蔥。是以為五。兼名苑分別五辛。大蒜是[1]胡蔥。茖蔥是薤。慈蔥是蔥。蘭蔥是小蒜。興渠是蒠蒺。生熟皆臭。悉斷。經云。五辛能葷。悉不食之。
發隱。韭薤。類同而小異者也。止。足也。舊文缺於小蒜。今文足以蘭[葸-十+夕]。故為五也。興渠云蒠蒺者。蒠是蕪菁。或云此地無之。戒云胡荽。或云阿魏。大抵臭菜。猥細不足辨也。
○二雜食不應。
一切食中不得食。
發隱。上明單食。今言一切食中有此相雜亦不應食。楞嚴經謂食有五失。一生過。二天遠。三鬼近。四福消。五魔集。西域記云。家有食者。驅令出郭故云不得食也。
○三舉非結罪。
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必有重病。餌藥不斷。如身子行法。菩薩亦應不制。
發隱。身子登廁。灰土洗淨。如法精嚴。外道感化。有病食辛。若能如是。亦奚不可。故云菩薩亦應不制。律云。有病食辛。當處別室。葷氣[A14]已絕。方得詣佛。問。飲酒昏神。食肉害物。其過宜矣。五辛於神不昏。於物無害。經開五失。不[A15]已甚乎。答。食辛雖不害物。其究亦能昏神。良以穢濁之氣助發欲心。辛烈之味增長恚性。欲恚覆心。頓忘明覺。非昏而何。故宜戒也。盡理而言。存心染污。意食辛也。出言醜惡。口食辛也。躬行鄙陋。身食辛也。例前二戒。則慘刻之心。意食肉也。𠒋殘之語。口食肉也。毒害之事。身食肉也。妄識紛紜。喪其靈鑒。意飲酒也。謬言顛倒。淆於辨別。口飲酒也。冥行舛錯。乖乎義理。身飲酒也。例前十重。則不必殞形然後為殺。無慈無悲。背生物心。悉名殺也。不必穿窬然後為盜。聞聲見色。生取著心。悉名盜也。婬妄酤酒。至謗三寶。亦復如是。極而言之。甘小道之穢雜。而失大乘法身清淨之香。皆食辛也。飽二乘之獨善。而捨大乘法喜兼利之味。皆食肉也。醉聲聞之愚法。而昧大乘多聞明達之智。皆飲酒也。乃至滅身灰心。而戕諸佛之慧命。皆殺也。窺觀徑履。而竊化城之近寶。皆盜也。先後重輕。五十八篇亦復如是。[A16]但以初心菩薩。宜先事戒而後入理。所以者何。理戒深玄。苟非其人。執理廢事。為害滋廣。今於問及。乃一陳之。以明心地戒中即事即理。即偏即圓。睟盤具列。存乎其人焉耳。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護心及清淨心所出也。
●第五不教悔罪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2]怙惡長過故制。出家二眾全犯。餘三眾及在家雖未有僧事利養。見過不令悔。亦犯輕垢。大小同制。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子佛。
○二序事(三) 初出犯事。二明應。三不應。
○初出犯事。
見一切眾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毀禁。七逆八難一切犯戒罪。
犯事者。謂犯八戒五戒十戒。大小乘皆有。小乘八戒[1]即齋法。大乘八戒。謂地持八重。小乘五戒。清信士女優婆塞經所明。小乘五逆。大乘七逆。七逆如下文。
發隱。一切眾生。兼六趣也。毀禁者。總上諸戒也。八難非罪。繇犯戒故。致斯難也。地持八重者。地持中八重。及善戒中亦以殺盜婬妄毀惱瞋謗為八重當小乘八戒也。五逆少和尚阿闍梨。八齋五戒常知。故不釋。
○二明應。
應教懺悔。
凡大小乘人犯上諸罪。必有三根。應須舉處教悔。
發隱。三根者。犯罪或從身根。或從舌根。或從意根。應隨所犯處令如法懺悔。菩薩善戒經云。菩薩入僧中。見非法戲笑不呵責者。得罪。據此。則小事皆教懺悔。况犯戒如上事耶。冥祥記云。沙門慧達。於地府見觀世音菩薩。言沙門白衣。見身為過。及宿世罪。種種惡業。能於眾中盡自發露。勤誠懺悔。罪即消滅。觀此。則知懺悔功德不可稱量。菩薩於幽顯中皆教人悔罪也。
○三明不應。
而菩薩不教懺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說戒。而不舉其罪。不教悔過者。
不應有三句。一不應同住。二不應同利。三不應同法。凡上來所制。若一往見犯不舉。是一罪。[2]是不可同住者。復默與同住。復加一罪。不可同利養者。復差與施利。復加一罪。
發隱。布薩。此云相向說罪。半月舉罪懺悔。如是住者。皆淨清聚。故云淨住。復加一罪者。不舉。同住。同利。共三罪也。目連問佛經云。迦葉佛時。有比丘度弟子不教誡。多作非法。命終生龍中。龍法七日一受對。火燒其身。肉盡骨在。尋後還復。復則更燒。不能堪苦。即觀宿命。自見本作沙門。不持禁戒。師亦不教。便瞋本師。念欲傷害。後師與五百人渡海。龍來捉船。眾問何為捉船。答言。汝等下此比丘。放汝使去。問。此比丘何預汝事。都不索餘人而獨索此。答言。本是我師。不教誡我。今受苦痛。是故索之。眾見勢不可[A17]已。將捉比丘以著水中。比丘言。我自入水。不須見捉。投水喪命。眾乃得全。以此驗之。不教悔罪。為害非細。又優婆塞經云。寧受惡戒。一日中斷無量命根。終不畜養弊惡弟子。不能調伏。菩薩善戒第四經云。旃陀羅等。及以屠兒。雖行惡業。不能破壞如來正法。不必定墮三惡道中。為師不能教呵弟子。則破佛法。必墮地獄。又薩婆多云。受具戒人。不堪教誨者。驅出。涅槃經云。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訶責。驅遣舉處。是人佛法中怨。若能責遣。是我弟子。歷考經文。混居清眾。誠為不可。主法者毋順人情。自取深咎也。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問。教而不改。應免罪否。答。世儒有言。訓教不嚴。師之惰也。學問無成。子之罪也。教而不改。教者何尤焉。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好說心益心所出也。
●第六不供給請法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喪[3]染資神之益。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見有解者。常應供給啟請。以欲善無厭故。聲聞有解廣略布薩法。應供給。五歲內及未解五法。法應啟請。不者犯第七聚。
發隱。云共則同犯。又云不全共者。輕重不共也。大士常供常請無時。聲聞止於五歲供請解廣略戒法。指所應供請者也。五法者。一信成。二戒成。三聞成。四捨成。五慧成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序來。二明應。
○初序來。
見大乘法師。大乘同學。同見。同行。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來者。
言大乘同見同行。簡小乘。
發隱。法師者。不必是講經論師。凡通達大乘法。能化導眾生使入佛地者。皆是也。大乘同學等者。先言大乘師。次言大乘友。皆當供請。
○二明應(二) 初應供養。二應請法。
○初應供養。
即起迎來送去。禮拜供養。日日三時供養。日食三兩金。百味飲食。牀座醫藥。供事法師。一切所須盡給與之。
言三兩金。極勢之語。若有諮請。當應捨三兩金。如雪山一偈。為此殞驅。況小供給。
發隱。此為徒言。師服此藥。厥病彌甚。
○二應請法。
常請法師三時說法。日日三時禮拜。不生瞋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不懈。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發隱。菩薩戒本云。不犯者。謂遭重病。或心狂亂。或睡眠。他生覺相而來親附。或欲方便伏彼。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信心念心所出也。
●第七懈怠不聽法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制意與前同。
發隱。制意同前。但前屬菩薩詣我。我請說法。今屬菩薩在彼。我往聽法。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講處。二明應。三不應。
○初講處。
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大宅舍中有講法處。
言毗尼經律者。大乘毗尼經律。非三藏中毗尼也。大乘經有滅惡義。故稱毗尼。傍人[A20]已請在彼講說。法應往聽。而懈怠不去。日日垢輕。地持有講法處。不聽不往。瞋慢心得罪。優婆塞經。相去一由旬[1]不限。
發隱。經律併稱毗尼者。以大乘經力能滅惡。義同律也。地持不開遠近。優婆塞開由旬不犯。則知出家制遠。在家制近也。蓋出家者以聽法為事。憚遠不往。是慢法故。在家者世法拘身。遠聽不能。亦非慢故。
○二明應。
是新學菩薩。應持經律卷至法師所聽受諮問。若山林樹下僧地房中一切說法處。悉至聽受。
發隱。問。上言一切處。又言大宅舍中。今又言山林樹下一切處。此何所別。答。初一切處。泛指僧俗處所也。次大宅舍。專指王官有勢力之家也。後山林樹下一切處。專指僧寺伽藍之地也。
○三不應。
若不至彼聽受諮問者。
發隱。童子南詢百郡。衲僧徧歷千山。乃至投子三登。洞山九上。竄身伍隊。行脚八旬。剋志參師。忘身問道。比比然也。惜乎以此為訓。猶有法音交於咫尺而若罔聞。聖迹現於比鄰而不及見者。哀哉。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菩薩戒本云。不往無犯者。若病。若無氣力。若知倒說。若知彼所說是數所聞。若自多聞。具足聞持。若修禪定。不欲暫廢等。如是不往。皆無違犯。問。王者上有宗社之司。下有臣民之寄。往聽不可。則如之何。答。神交尚可通於千古。代問豈不達於四方。中宗致詔曹溪。仁祖手書明教。身居朝宇。心詣道場。千里面談。此之謂也。其聽法不[A21]已至乎。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進心信心念心所出也。
●第八背大向小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2]直制猶豫未決。是下邪見之方便。若決謂大劣小勝。計成失戒。若心邪畫未成。犯輕垢。同此戒制。今舉背大向小為語。以凡夫菩薩多行此事故。若彰言說。則有兩種。若法相說。[1]戒善[A22]已謝。[2]正犯性罪。若非法相說。犯第十重。
發隱。猶豫。多疑獸名也。背向未決猶屬輕。背向[A23]已成則失戒。凡夫菩薩者。明聖地無此事也。法非法解見前文。蓋背向在心。失惟屬[A24]己。言辭外顯。害及他人。是以重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背大。二向小。
○初背大。
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
發隱。背大乘言非佛說。罪亦重矣。云何入輕垢。蓋心背而口未宣播。此言字是內自評論也。若有謗聲。屬第十重。
○二向小。
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
受持二乘者。是欲受。外道惡見兩解。一云二乘望大乘悉是外道。二云若背大乘。欲受六師法。計未成。是邪見方便。犯輕垢。此戒制。
發隱。欲受者。承上心背意。謂心欲受也。兩解。一是背大欲受二乘。一是背大欲受六師也。計未成。正言欲受也。昔天親菩薩造五百論。明小斥大。後遇無著。悔悟[A25]己過。欲自截舌。無著教令以舌還讚大乘。天親受教。剋心向大。弘傳廣演。卒成聖果焉。改過不吝。真萬世法也。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菩薩善戒經云。讀世典文頌書疏不犯者。為破邪見故。為知外典是虗妄。佛法真實故。為知世事。不為世人所輕慢故。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願心頂心信心念心向心大乘心所出也。
●第九不看病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乖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一切應看。聲聞止在師友。同[3]活。共房。及僧尼。此外不制。以其本不兼物故。
發隱。師友者。本師及友。僧尼。則一切緇流也。同房者。密邇親侶。同活。則泛同煙爨也。舉此四種。明所看有限故。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舉病人。二明應。三不應。
○初舉病人。
見一切疾病人。
是勝福田。
發隱。一切者。兼親疏通道俗而言也。勝者。即第一之謂也。
○二明應。
常應供養如佛無異。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師僧弟子病。諸根不具。百種病苦惱。皆供養令差。
言供養病人如佛。極敬為語。此明在心不在田。如阿難分飯與餓狗。以此心明好故。與佛一等。菩薩見一切病人。隨力所能。皆應看視。文中舉父母師弟子。從近為始也。末云城邑[A26]曠野。凡是病皆救。即知通一切也。
發隱。問。八福田中諸佛最尊。云何看病乃為第一。答。佛是敬田。不兼乎悲。惟茲病人。佛囑我滅度後。應好供養。其中多有諸佛賢聖。則是敬田。百骸痛苦。四大交煎。起動無繇。須人為命。則是悲田。況諸佛道尊。人天普供。苦中之苦。無越病人。福中之福。宜歸看病矣。巖老躬處癘坊。而吮洗無忌。寬公輿歸病者。而僧俗不分。可謂供養如佛者矣。
○三不應。
而菩薩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曠野山林道路中。見病不救濟者。
若瞋心捨置。隨人結輕垢。若力不及。起慈念心。不犯。其細碎如律部也。
發隱。優婆塞戒經云。行路之時。見病人不住瞻視。為作方便。付囑所在。而捨去者。得罪。蓋謂有力則自為救療。無力則轉託他人。邈然如不見聞。慈悲之心安在。故得罪也。言瞋心者。嫌嫉病人。不生慈念也。若力不及看。而有慈念心。則亦不犯。細碎者。如菩薩善戒經云。若自有病。若自無事力。廣勸有事力者。若彼病者多有宗親。若自急修無上善法。是皆不犯。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前疏開瞋心與力不及。則此結罪正指瞋心者。非兼謂力不及者。力不及而不起慈念者乃犯。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及孝順心所出也。
●第十畜殺眾生具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以傷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總結第一段。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引況。三舉非結過。
○初不應。
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鬪戰之具。及惡網羅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
發隱。矛者。長槍也。罥者。羈足掩取禽獸也。鬪戰之具傷人。殺生之器傷物也。
○二引況。
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殺一切眾生。不得畜殺眾生具。
父母之仇尚不思報。況畜殺具欲害眾生。罾繳羅網等道俗皆制。刃槊弓箭。舊開國王王子等。
發隱。父母之仇不報。詳解見後。繳者。生絲繫矢而射。罾繳羅網。皆漁獵之具也。槊亦槍屬刃槊弓箭開國王王子者。衛國以兵。不在制限。餘人無國。故不應也。罾繳等不開者。禽獸無罪而加傷殺。道俗貴賤皆不宜也。解合圍之網。折射鹿之弓。成治成仙。其亦有道矣。
○三舉非結過。
若故畜者。犯輕垢罪。
發隱。問。德山棒。石鞏弓。將無犯戒與否。答。此護生善棒。救死神弓也。何處有殺具在。如使中無實得。外學虗頭。瞎棒橫施。癡弓亂舉。妄談般若。疑[A27]誤後人。准律明文。獲罪無量。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三總結第一段。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廣明。
此十戒總結。如下六品所明。
發隱。大本中六品。廣明如上十戒。今略之也。後倣此。
●第十一國使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夫為敵國使命。必覘候盈虗。矯誑䇿略。邀合戰陣。情存勝負。以乖本慈。文云國賊。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發隱。覘候者。窺伺也。矯誑者。奸欺也。窺伺虗實以為進止。奸欺謀䇿而後行事也。言賊者。孟軻氏云。我能為君約與國。戰必克。今之所謂良臣。古之所謂民賊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舉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舉事(三) 初不應。二引況。三舉非結過。
○初不應。
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伐。殺無量眾生。
為利惡心。揀除和合。
發隱。通使有二。鬬爭則損國殃民。和合則安邦恤眾。故應揀也。問。若爾。衍儀秦代之屬。各擅從衡。果一善一惡歟。答。據彼本意。則從人固犯興師。衡者亦無善意。同歸於罪而[A28]已。細分。則衡之為害。正謂薄乎云爾。必也談仁義而罷秦楚之兵。却獻納而成南北之好。如斯國使。其所謂生多功德者乎。
○二引況。
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
不得入軍中。軍中暄雜。非佛子所行處。興師相伐。起殺乖慈。不應為也。此使命為相害因緣。故制。
發隱。賊。害也。相害故制。明無害不制也。隱峯飛鍚止兵。圖澄占鈴息難。二老之在軍中。奚不可之有。
○三舉非結過。
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發隱。大士者。當為如來使。以普安三界眾生。而乃故作國賊。寧不犯過。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第十二販賣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希利損物。乖慈故制。大小同犯。七眾不全共。
發隱。我利則人害。故曰乖慈。七眾不全共者。貿易世俗之常。在家當不禁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舉況。三舉非結過。
○初不應。
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
夫販賣者。謂生口六畜。或度賣良人。多有眷屬分張之苦。若販賣棺材。則惡心希售。故道俗俱斷。
發隱。言人畜棺材者。明此道俗俱斷。揀尋常貿易道俗不俱斷也。
○三舉況。
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
若自作若教他為我[1]為。或教他自作。悉犯輕垢。若偷度生口。賣畜生令殺。呪令人死。欲得棺材售。此別犯盜罪殺罪。
發隱。教他分二。教他代我作一也。教他自作二也。偷度生口。揀前明賣非偷。如買婢之類是也。畜生令殺。揀前貨賣非殺。如耕牛之類是也。呪死售棺。揀前待死市棺。非呪殺也。如犯三事。自在殺盜二波羅夷。非輕垢攝。
○三舉非結過。
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輕垢罪。
發隱。問。上古棄野。後聖易棺。送死之儀。號稱大事。云何棺槨而亦制耶。答。此制惡心希售。非曰制棺槨而不用也。如治生必資販賣。則巫匠之誡昭然。若造設而施貧窮。則功德自應無量。
●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第十三謗毀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陷沒前人。傷慈故制。大小乘俱制。七眾同犯。[2]刪取天人以上。同有菩薩戒者。說其七逆十重。或陷沒。或治罰。莫問有根無根。[A29]但令向異法人說。悉犯重。前說四眾過戒[A30]已制。若向同法人說。莫問境高下。有戒無戒陷沒人者。此戒同犯輕垢。
發隱。刪取。猶截取也。截取謗毀天人以上。同有大戒者也。或陷沒其名。或治罰其身。不問彼所謗有根無根。但向異法人者。彰播而禍無窮。向同法人者。隱密而害未廣。故一屬重一屬輕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舉謗事。二明應。三不應。
○初舉謗事。
以惡心故。無事謗他良人善人法師師僧。國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
發隱。惡心。或貪或瞋。無事。本無實也。問。前言自讚毀他。及謗三寶。俱在十重。今之謗毀。云何墮輕。答。毀他兼自讚成重。今無自讚。三寶兼佛法得名。今止謗僧。又疏中自開異法同法。此蓋指同法也。
○二明應。
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
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如意處者。
今反加謗害。聲聞向同戒同見同[1]眾四重無根者。僧殘。餘如律部廣說。
發隱。承上不生孝順而反加逆。不生慈悲而反加害。必戕賊彼使不得其所。故云墮不如意處也。四分律。聲聞妄言比丘犯四重不實者僧殘。未云同法。菩薩智深不惑。故向同法罪輕。聲聞智尚未深。故向同法稍重。無根者。有枝葉無根本也。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護心喜心慈心悲心及孝順心所出也。
●第十四放火焚燒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傷損有識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發隱。有識。揀草木無情也。雖本意燒山。無心害物。然物必被傷。所謂城門失火。殃及池魚者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放火事。二遠有焚燒。三舉非結過。
○初明放火事。
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
有師言殺鬼畜犯重。初戒[A32]已制。此戒但不得燒林木。遠損害義。今釋殺鬼畜既不犯重。今燒林木而死者。與此戒同制。四月至九月多生蟲類。此時道俗同制。不得燒林木。遠有損害義。在家菩薩為業燒者不制。出家菩薩為妨害眾事。亦應開許者。若不慎燒犯輕垢。
發隱。前十重明有命不得故殺。今言殺鬼畜不犯重者。以無心殺也。燒林木而害生。亦意在林木也。故與前同制。在家為生業。出家為除害。亦所不禁。但應謹慎防護。委曲成全。不爾者犯。恐開此禁。恣意焚燒。故疏言慎。問。此中禁四月至九月。則十月至三月不制明矣。而十月未盡無蟲。二月正當起蟄。此而可燒。焉得無損。答。此為苦寒之地言也。若東南溫煖。恐非所宜。止可臘月嚴凝。霜雪屢降之後耳。善會文者自應得意。或云鬼畜不犯重。取前十重中非道器也。此順疏文。未順經義。
○二遠有焚燒。
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
一切有生物。謂有生命。有言生誤。應言有主物。若燒有主物。何但四月九月。當知作有生也。
發隱。前文止說山林。今兼城邑以及一切。故曰遠有焚燒也。
○三舉非結過。
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發隱。故燒有二。縱貪瞋而燔城邑。越時限而焚山林。皆故也。言故。揀無心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護心慈心所出也。
●第十五僻教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使人失正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共。以所習異故。
發隱。僻者。偏也。邪也。二乘外道皆是。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舉所教。二明應。三不應。
○初舉所教。
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
自佛弟子謂內眾。外道為外眾。六親善知識通內外。
發隱。自。從也。對及而言。學佛法名內眾。習餘法名外眾。惡人者。外正道。即名不善人也。善知識。識熟交友之類。非得道善知識也。通內外者。此六親知識有學佛者。有學外道者。故曰通也。
○二明應。
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
應教大乘經律。令發菩提心。十心者。十發趣心起。金剛心。謂十金剛。略不說十長養。此三十是始行者急。須[1]應為開示故。
發隱。解義發心者。二不可偏廢也。不解義理。則所發者邪心。不發大心。則所知者空解。故須兼也。文中有十長養。疏云不說。或他本無故。今以有者為正。以前後文中皆有十長養故。始行者。住行向三十心是佛道始行。非餘不急。故應開示。不可後也。
○三不應。
而菩薩以惡心瞋心。橫教二乘聲聞經律。外道邪見論等。
不應惡心教二乘外典等。若見機益物。不犯。
發隱。惡心者。本自立心不臧。惟欲人入於偏邪也。瞋心者。有所觸而生惱。故教之入於偏邪也。橫者。枉也。不當教而教也。見機者。見機所宜。權教利物。明非惡心瞋心。乃委曲引誘。何犯之有。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好說心達心圓心大乘心所出也。
●第十六為利倒說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乖訓授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前戒隱大示小。今戒雖為說大。而希利靳固。[2]隱沒義味。不令顯示。聲聞教訓他人。隱沒義理。犯輕垢。
發隱。靳。惜也。固。密也。靳惜固密。不為正說。希利故也。無私賄而不傳真法。有所獲而方罄所知。是商賈之道也。豈大士弘度之心乎。言聲聞犯者。明大小俱制故。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先應自學。二為後來說。三不應隱沒。
○初先應自學。
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
發隱。好心者。明始學之初。即發上求下化之心。絕希利故。今纔學佛法。先懷利養。非好心也。先儒有言。今人讀書。自上大人時便錯了也。意正如此。威儀經律者。一是大乘化導之軌範。一是大乘修進之門戶。皆有義理趣味。應先開解。始可度生。
○二為後來說。
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
有師言此中所列苦行。制令救物。不爾輕垢。又解是舉況之辭。大士當應捨身施人。然後具為說法。況今止為說法。而希利隱沒耶。後階示三。文相易見。
發隱。先明苦行。以大其心志。堅其誓願。乃為次第說法。如三十心等。此明正說順說。不顛倒說。疏列二義。前義為正。文中言如法為說一切苦行。是舉義以示彼。言菩薩行應當如此。非必捨身以供彼也。
○三不應隱沒。
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
發隱。此不應中後階三文也。一為利養故。應正理答而故不答。別為一答。是悋說隱沒。二為利養故。擅以經義改易前後。是倒說隱沒。三為利養故。逆佛本懷。背法本義。違一切賢聖本宗而答者。是謗說隱沒。皆不應也。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問。謗三寶說。云何不入十重。答。十重專言謗者。是撥無三寶。故重。此則謬解妄論。名為謗說。非撥無也。故輕。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好說心達心所出也。
●第十七恃勢乞求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惱他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為利親附。二非理告乞。三舉非結過。
○初為利親附。
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
發隱。為飲食等。揀非為道也。自為。揀非為眾也。出家不得親近王臣。正為此等輩耳。如其為眾忘身。為道忘利。則三朝貴寵。七帝尊崇。夫誰曰不可。
○二非理告乞。
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他人求。
倚勢乞書屬置。打拍乞索。若自及教他為我。皆犯此戒。
發隱。乞書屬置者。因倚豪勢。借重書勅。屬託處置。打拍示威。乞索財物也。牽挽者。牽繫挽曳。皆威逼之而橫取也。如此一切求利。是名惡求多求也。惡對善求。多對寡求。威逼名惡。無厭名多也。
○三舉非結過。
都無慈心。無孝順心者。犯輕垢罪。
發隱。慈則常思惠濟。慮彼貧窮。孝則供養眾生。如[A33]己父母。尚何忍橫取之耶。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及孝順心無求心所出也。
●第十八無解作師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無解強授。有悞人之失。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乘俱制。三眾及在家無師範義。未制。聲聞師德在七法。誦受戒法所制。菩薩[1]師法。必須十歲五法如初釋。
發隱。三眾者。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也。沙彌未授具。式叉學戒女。無為人師義。故不制。聲聞七法者。律中謂一受具足法。二布薩法。三自恣法。四安居法。五皮革法。六醫藥法。七衣法。又誦戒受戒皆宜熟習也。菩薩五法。據疏如初釋。即前五德。別釋。則一信。二戒。三聞。四捨。五慧。又一十歲。二具戒。三多聞。四能除憂。五能拔邪。亦與五德略相似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應誦應解。二不解不誦。三舉非結過。
○初應誦應解。
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
日日六時。晝夜各三。一云誦未通利。必須六時。[A34]已通利。未必恒爾二云恒應六時。
發隱。言為戒師者。先應廣學諸經。熟誦戒律。解戒中所說義理。又窮原極本。妙悟性宗。言佛性之性者。揀此性是佛性之性。非聲聞外道所計性也。即菩薩心地也。六時舉二義者。明雖[A35]已通利。六時亦非過也。
○二不解不誦。
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他人。
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他人作師授戒者。犯輕垢罪。
發隱。一一。指戒律。一切法。指諸經也。問。作師授戒。誠難其人。而以律名世。師有幾乎。答。古解律師不可悉數。姑舉一二。則始集毗尼。優波離其祖也。魏嘉平中。西天竺曇柯羅出僧祗戒本。晉義熈中。中印度佛陀那舍出十誦律。嗣後魏聰律師。光統律師。雲輝律師。樂淇律師。隋淇遵律師。智首律師。唐宣律師。文綱律師。道岸律師。大亮律師。曇一律師。道澄律師。慧欽律師。乃至宋允堪律師。靈芝律師。或帝主之所尊崇。或天人之所供養。或闡明律疏。或建立戒壇。當萬世模範也。可弗敬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慧心信心達心所出也。
●第十九兩舌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遘扇彼此。乖和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舉所鬬遘。二不應鬪遘。
○初舉所鬪遘。
以惡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香爐。行菩薩行。
謂持戒菩薩比丘。手捉香爐。聊舉善行一事。
○二不應鬪遘。
而鬪遘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
持此過向彼說。故言兩頭。謗欺賢人。道其無惡不造。兩舌之辭。實語兩舌亦犯。此戒舉虗遘為語。故言謗欺。遘字或作遇字。文語以鬪言值遇二邊。皆消文。或言應作遘字。文誤也。[1]此戒名嫉善戒。直憎嫉善人。說其道惡。於兩頭之語小不便。今言嫉善。此戒兼制。繇以鬬於彼此也。
發隱。無惡不造者。謗彼賢人為造惡也。實語亦犯者。鬬遘兩頭。縱實亦犯。況今是虗語乎。遘或作遇者。文中語意。亦可說以𩰖扇言辭值遇二邊。則遘遇兩義皆得。故曰皆消文也。單言嫉善。缺兩頭意。今明鬪遘中兼制嫉善。良繇以此鬪彼。使善類不安。即嫉義也。此戒不[A37]但鬪遘比丘。推之則讒亂人君臣。離間人骨肉者。皆是類也。始知洛黨朔黨。非程蘇之本意。而猶有議圓悟高菴為黨者。夫黨之事世之君子不為。而況明道如二老者耶。蓋鬪遘自是一時徒眾耳。於二老何與哉。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律云。破彼惡人和合欲行惡事。故為兩舌以散之。不犯。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善心同心所出也。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見危不[2]濟。乖慈故制。菩薩行慈悲為本。何容見危不救。大士見危致命故也。七眾同犯。大小乘不俱制。大士一切普度。聲聞止在眷屬。此制自度。
發隱。子張曰。士。見危致命。註。致。委也。授也。謂見危棄命。今不取此義。致者盡其極也。如事君致身之致。謂盡命竭力以救危難也。聲聞發心止在眷屬。故不普救不犯。菩薩兼利。故制自度。言自度不顧他人則犯制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總結第二段。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非親應度。二是親應度。三舉非結過。
○初非親應度(二) 初想念如親。二令憶慈觀。
○初想念如親。
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
發隱。問。墨子兼愛。號為異端。云何眾生皆我父母。答。儒道止談今世。佛法乃論前身。受身既歷多生。託胎必徧諸趣。六道眾生皆我父母。豈不然乎。惟拘近跡不審遠緣等之異端。奚足為怪。
○二令憶慈觀。
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
前明想念如親。即制令憶慈觀。如大經明習九品七品等。第一使上怨等於上親。大士應與資身之益。及資神之利。在文易見。
發隱。而殺而食。兼人畜言。殺生者。非獨殺[A38]己父母。亦復殺[A39]己自身。所以者何。以眾生同稟四大為身。殺他即是殺[A40]己故也。問。四大外物。何關[A41]己身。答。眾生顛倒。迷真常身。認物為[A42]己。攬彼地水。及與火風。為我自身血肉暖息。繇此四大和合而生。散滅而死。惟除變易。自餘分段。終無離此而有身也。問。自他同稟四大。則應氣脈流通。云何割他。痛不及[A43]己。答。自身他身。亦同亦別。語其別也。喻如千華共樹。為質自殊。折一華時。何與羣蕊。是以羅漢之食。不飽眾夫。慈兄之灸。不分弟痛。若言其同。則噬指而孝子惕心。斫像而亂臣墮首。銜梅自彼。我口流酸。臨崖在人。[A44]己身起粟。氣脈之通。亦有然者。問。物既同體。勢必相投。地得地增。水與水入。終不體同。而反違悖。云何此身土坌則埋。水漂則溺。火燔則灰。風凜則戰。答。此有二義。一者互相刑剋義。二者自相損滅義。言互剋者。土壅風隔。風猛土揚。火熾水乾。水盛火熄。外之四大。與內四大。各以敵對而互相制。亦復如是。言自滅者。一撮之土。泰山所頺。則覆滅故。一勺之水。海濤所激。則衝滅故。一星之火。燎原所及。則掩滅故。一竅之風。剛颶所吹。則蕩滅故。外之四大。與內四大。即以本體而自相害。亦復如是。故知四大全體虗妄。與吾真常了不交涉。而一迷為身。牢不可破。身身皆然。豈不殺他即殺[A45]己也。良繇即是殺[A46]己。故常行放生。正以生生無不繇此四大受生。則生生當行放救。此放生即是常住不易之法也。一說法性萬古常存。愚人妄行殺戮。教人放生。使彼悟生生不息之理。而得金剛無量壽之身也。前明想念者。承上文想念眾生猶[A47]己父母。今即教令用此想念憶慈心觀。習慈之品。或七或九。九則親冤各分三品。第一上冤與上親平等者。正慈觀之力也。解難資身之益。法乃資神也。又方便救護指臨時言。教化講說通平時言。
○二是親應度。
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
大士前人後[A48]己。故親在後。準前亦應有三。今止明資神之益。
發隱。問。親親仁民愛物。推恩之次第也。先他人而後[A49]己親。得無所厚所薄倒置而逆行耶。答。先[A50]己後人者。雖知利物。而猶分爾我也。慈悲之常道也。先人後[A51]己者。惟知利物。而不知有[A52]己也。慈悲之至極也。言講演之福得見諸佛者。以此戒是三世諸佛之本源。戒之所在。即佛在故。佛滅度後。戒為師故。生人天上者。此戒是眾生諸佛子之根本。五戒生人。十善生天。今此戒中悉兼備故。是故從一佛而遞傳多佛自天宮而徧播人寰。講之。則重宣諸佛之光。開闢人天之路也。未亡而歷彼耳根。[A53]己死而導其冥識。豈不資之得見諸佛生人天乎。亦應有三者。準前例。亦先應令憶本親。次應資身之益。末乃資神之利也。上為眾生。今為[A54]己親。皆云講說此菩薩戒。而三十九戒亦復云然。則講演功德其大可知。且講律始於元魏法聰法師。而唐新羅國僧統律師。於本國皇龍寺講菩薩戒七日七夜。天降甘露。祥雲密靄。覆所講堂。四眾驚歎。得未曾有。至於今日。寥寥無聞。惜哉。
○三舉非結過。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發隱。通結上文。危難不與生全。死亡不知講演。皆犯輕垢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護心及孝順心所出也。
○三總結第二段。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
指滅罪品中廣明。
●第二十一瞋打報讎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既傷慈忍。方復結冤。故制也。外書有二途。一是禮之所許。二是法之所禁。漸教故也。今內經悉禁。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發隱。禮許者。記曰。君父之讎不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遊之讎不同國。禮應報也。法禁者。約始三章。殺人者死。律垂諸代。斷命必償。法應報也。然此乃權漸之教。未是真實。故世道行之。內經悉禁。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舉況。三舉非結過。
○初不應。
不得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孝道。
謂以瞋打報瞋打。非謂應以德報怨也。
發隱。言佛意止謂不當以瞋打還報瞋打。非欲人更以恩德報瞋打也。孔子答或人之問意正如此。故知儒釋立教皆近人情。不矯枉過正而使民難行也。大般若二十一經云。菩薩當鬬爭瞋恚罵詈。便自改悔。我當忍受一切眾生履踐如橋梁。如聾如啞。云何以惡語報人。我不應壞是甚深無上菩提。又般若五百二十經云。菩薩設被斫截手足身分。亦不應起瞋恚惡言。所以者何。我求無上菩提。為拔有情生死眾苦令得安樂。何容於彼翻為惡事。正此意也。問。君親乃人世大倫。梵網號王臣共受。輕讎不報。理或無妨。坐視戴天。心胡安忍。是則佛法行而人道廢。毗尼起而忠孝亡。亦何取於戒也。答。此有三義。具含經疏。參合明之。其意自見。一者經明孝義。二者疏明漸義。三者會經疏義。一明孝者。今人報讎。豈不以子伸父恨。大孝斯稱而不知殺生報生。不順孝道。孝既不順。安用報為。所以者何。良繇天地以生物為心。而父母乃有生之類。彼傷吾親之生。吾復傷彼親之生。殺一生。報一生。於我之生無益。於彼之生有損。生彌寡而殺彌眾。乖天地之和。傷化育之原。是焉得為孝乎。二明漸者。報讎雖禮法所開。而禮法非真實之教。蓋是權為近軌。暫制頑民。所以者何。良繇實際理地不見內身外身。真如體中何有能殺所殺。一味平懷。泯然自盡。安得無冤起冤。非殺成殺。太平而興戈戟。平地而作波濤乎。三會經疏義者。按疏則槩標七眾為名。似應同制。原經則止制出家菩薩。不禁臣民。經疏不同者。或甲本與乙本差殊。或豕亥與魯魚淆亂。又或大師權巧。故補經文。誠恐熾然成風。冤冤無盡。然而經文廣布。金口炳然。理合依憑。外護名教。讎不應報。自屬出家。不說在家頓忘君父。假使孔子而受菩薩戒。豈可討陳恒而便破毗尼。趙盾而與梵網流。安得不討賊而讚為持律。通會經疏。要當以經文為正耳。
○二舉況。
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
奴婢出家菩薩不得畜。在家得畜。而不應非理打拍。
發隱。曰三業。而止標口罪者。罵辱[A55]已罪無量。況打拍乎。奴婢且然。況作七逆乎。皆舉輕況重也。出家在家異制者。出家持鉢支命。畜此何為。而長憍奢。別良賤。宛同世諦。敗滅慈風。雖多財力。不可為也。在家則日用治生不免須人。故得畜。而云不得非理打拍者。揀合理也。舉一奴婢。餘者可知矣。故合理則刑惟加於有罪。非理則罰不及於無辜。此大中至正之道也。人曰佛法偏慈。不可以施之家國。其殆未考諸此。
○三舉非結過。
而出家菩薩無慈心報讎。乃至六親中故報者。犯輕垢罪。
發隱。此見出家菩薩讎無大小悉皆不報。獨舉出家。不及在家。意陳如上。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忍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後二十二憍慢不請法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慢如高山。法水不住。有乖傳化之益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大士常應諮請。聲聞是應請之內。懷憍慢不請。方[1]犯。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自恃憍慢。二出慢之境。三舉非結過。
○初自恃憍慢。
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聰明有智。或恃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大富。饒財七寶。以此憍慢。而不諮受先學法師經律。
[1]恃憍慢即是兼制。言始出家者。染法未深。多有自舉。解者未有[2]正。自恃聰明者。於餘事有知。
發隱。多有自舉者。多[A56]己所有而輙自高舉也。未有正者。狂解未入正理也。餘事有知。明本分無知也。此中七恃。一恃多智。二恃多位。三恃多年齒。四恃多門族。五恃多見解。六恃多福德。七恃多富饒。恃此生慢。雖逢知識。藐。不參請。哀哉。一說自舉者。自舉所見也。
○二出慢之境。
其法師者。或小姓年少。卑門貧窮下賤。諸根不具。而實有德。一切經律盡解。
小姓卑陋。所以起慢。實是有解。是故不應。
發隱。小姓對上大姓。年少對上年宿。卑門對上高門。貧窮對上富饒。下賤對上高貴。諸根不具對上聰明智解。而實有德有解。對上未有所解。
○三舉非結過。
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諮受法師第一義諦者。犯輕垢罪。
第一義者。菩薩勝法皆名第一義。此戒與前第六戒同制。不請法以心。為異。前制懈怠不聽。此制憍慢不請。若慢心不往聽。應同此戒。
發隱。勝法皆名第一者。明不必定是說空假中方名第一也。疏主自不執法解經。後人乃有凡遇一切文字盡勒作三諦者。欲高其說。而不知反失其宗。故今發明疏義。隨文順理。不限套格。引懈怠不聽者。見一怠一憍一聽一請為別。故云慢心不聽。意含怠心不請皆同罪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進心願心喜心信心所出也。
●第二十三憍慢僻說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乖教訓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文中具序初新學菩薩[A57]已受戒竟。遠來聽法。法主言非[A58]己師。恃解恃勢。生輕慢心。不好答問。使義理隱沒。顛倒法相。故犯。
發隱。非[A59]己師。言不於[A60]己師。明他人弟子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無師自受。二師師相授。三舉非結過。
○初無師自受。
佛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當以七日佛前懺悔。得見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應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A61]已。便得佛菩薩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雖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
發隱。必得好相。無師自受乃可證也。而相中魔事多種。行者宜慎之。
○二師師相授。
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不須要見好相。何以故。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時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見好相。
不假見相。生重心故。
發隱。據前疏。合是先請一師受戒。後請一師求講。第二師不與好答問故。下節若法師下屬第二師。今味經文。一師為順。且依經意直解。不假見相者。以有真師。便如對佛。何須更見別相。
○三舉非結過。
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律義。輕心惡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犯輕垢罪。
此二法師自恃。所以興慢。遠來問義。倚恃憍慢。不好詶對。故犯。
發隱。承上文無師佛像前受。得戒如此之難。有師面面相承。得戒如此之易。則師之所係誠大。而求師者當敬之如佛可也。為師者宜體此意。慈悲指示。而待之如子可也。乃內倚所學。外挾所交。起大憍慢。不好答問耶。此解似順經文。而疏主所云。亦是一義。恐凡夫師道不普。故師於[A62]己。則教乃傾心。屬他徒。則有言不盡。正今疏所呵也。輕者藐物。故不好答。惡者無慈。故不好答。慢者自高。故不好答。不好答者。正前所謂隱沒顛倒也。菩薩善戒經云。不犯者。若知前人是惡邪見。求覓罪過。若知不說令彼調伏。若知前人不能敬順。若知鈍根。聞深義[A63]已。生於邪見。若知聞[A64]已向惡人宣說。破壞正法等。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好說心達心及敬重心所出也。
●第二十四不習學佛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不務所[1]務。不應學者。乖出要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菩薩常應大乘在先。不限時節。聲聞五歲未滿。五法未明。若學失所非急。犯第七聚。此外不制。以自修自滿故。
發隱。言菩薩常學大乘。故制他學。聲聞則五歲未滿五法未明者制。[A65]已滿[A66]已明者不制。繇聲聞不學大乘。惟以自修者自滿也。若學大乘。道大難滿。何暇他學。五歲者。經云。五夏以前。專精戒律。五夏以後。方乃聽教參禪。況復他學耶。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應學不學。二明不應學。三舉非結過。
○初應學不學。
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學修習。
有佛經律大乘法者。通舉菩薩藏。正見者。[2]為萬行之解。正性者。謂正因[3]之性。正法者。謂正果之性。修萬行從因至果。此是要知。而今反不勤學。
發隱。正見者。對邪解說。離行之解。是為邪解。今此見是萬行之解。理事融徹。故曰正見。正性對邪因說。繇邪見故。迷真實性。發起邪因。今此性是諸佛本源因地。故曰正性。正法身者。對邪果說。繇邪因故。昧真常身。復結邪果。今此法身是如來成就果德。故曰正法身。要知者。不可不知之要務也。
○二明不應學。
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曇雜論。一切書記。
而反學二乘外道數論等。
發隱。七寶二義。一者殊勝。超出一切諸教偏駁下劣故。二者利濟。能與一切眾生功德法財故。邪見者。通二乘以下。見既邪。因性果法邪可知矣。二乘墮偏空。外道執謬計。俗典談世務。毗曇者。此云分別慧。亦云無畏。亦云總相別相。大意所說煩瑣。非純一大乘故。雜論者。等一切小乘五明諸論。書記者。等一切世間書籍傳記。起二乘止此。雖所得有淺深優劣。對佛大乘經律皆邪見也。皆瓦礫泥沙也。不知取舍。擇法之眼安在。
○三舉非結過。
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者。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習小助大不犯。為伏外道。讀其經書。亦不犯。菩薩若撥無二乘。亦名為犯。若學二乘法。為欲引化二乘令入大乘。不犯。
發隱。斷佛性者。二乘枯寂。焦菩提芽。外道斷常。刳正覺種。餘可例知。障道者。此邪見等內惑正解之因。外亂正修之緣。遮障聖道。無繇前進也。菩薩戒本云。不犯者。為論義故。為破於邪見故。為知外典虗妄佛法真實故。為知世事故等。又云。若起如是見。作如是語。菩薩不應以聲聞乘相應法教。不應修學。不應受持。是染違犯。何以故。菩薩尚於外道書論精勤研究。況於佛語為令一向習小法者捨彼欲故。作如是說。地藏十輪第六經云。三乘皆應修學。不應憍慠。妄號大乘。謗毀聲聞獨覺乘法。我先惟為大乘法器堅修行者說如是言。惟修大乘能得究竟。是故今昔說不相違。據此。則知今戒恐人習小棄大故加禁制。非謂聲聞可輕鄙也。新學淺知。慎無忽焉。問。前云背大向小戒。次云僻教。此云不習。後云暫念。四戒似濫。答。一以志向乖違。二以教導偏僻。三以安然習小而不思學大。四以權時習小而徐圖學大。故不相濫。問。輔行云。若外學者。小乘許十二時中為伏外道一時習外。若大乘中初心菩薩一向不許。且令進行。至六根淨位學應不難。小乘許學而大乘反制者何。答此有二義。一者小乘智劣。不習外不能伏外。菩薩智勝。未習外時先能伏外。故不必急學也。二者菩薩學佛一切智智。證智則得本。得本則兼末。亦不必急學也。且令進行為大。安可先事其餘。彼聲聞無心成佛。不使之學。則終於孤陋寡聞矣。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願心頂心信心念心不退心大乘心所出也。
●第二十五不善[1]知眾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自損損他。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既未持眾。不制。
發隱。三眾及在家。謂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及在家二眾也。上三眾雖出家。未執叢林事。故不制。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出眾主。二明應。三不應。
○初出眾主。
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坊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
眾主凡五種人。以初句為兩方便。成六人。律中有十四人。如律中說。此略舉六人。
發隱。一本說法主下有行法主。今據疏。是說法中具行法意。即五而六也。說法行法者。口說身行。知眾中佛法事也。僧坊主。知眾中安居事也。教化主知眾中勸率事也。坐禪主。知眾中習定事也。行來主。知眾中乍到事也。律開十四。言六足兼。故略舉也。
○二明應。
應生慈心。善和鬪訟。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A67]己有。
應[2]有三事。一事慈心。謂欲與眾生樂。二善和諍訟。謂如法滅諍。諍有四。毗尼有七。應如法除滅。不得差違。三善守三寶物。應事施用。不得差互。
發隱。四諍事。謂評論諍。非言諍。犯罪諍。作事諍。七毗尼。即四分律應與現前憶念不癡等七事。應事施用者。三寶物必應所當為之事而施用之。不可差互也。差互有二。一就三中不可互用。如佛物不可僧用是也。二就一中亦不可互用。如飯僧物作僧堂。而墮火枷地獄是也。今人有謂造佛殿物可飯僧。飯僧物不可造佛殿。謬也。若爾。則僧尊於佛。佛不及僧耶。慎之。問。造殿造像有餘財。當云何用。答。佛殿餘作佛像得。佛像餘作佛前供器得。但不可以佛殿餘作菩薩殿。以佛像餘作菩薩像。降下可知矣。
○三不應。
而反亂眾𩰖諍。恣心用三寶物者。
犯輕垢罪。
發隱。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護心益心所出也。
●第二十六獨受利養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僧次請僧。不問客舊等皆有分。而舊人獨受。不以分客。乖施主心。貪利故制。此戒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未知僧事。不制。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客至。二明應。三不應。
○初客至。
先在僧坊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
文中雖道菩薩比丘。若聲聞僧預利養分。亦同其例。
發隱。國王宅舍者。國王造宅舍安僧也。
○二明應(二) 初應禮接供給。二應依次差僧。
○初應禮接供給。
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牀木牀。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
言賣身供給。舉況之辭。
發隱。事鈔云。僧食十方普同。而人情用心不等。或有閉門限礙客僧者。不亦蚩乎。違諸佛之教。損檀越之福。傷一時眾情。塞十方僧路。佛藏經云。如來白毫相中一分光明。供一切出家弟子亦不能盡。可憂乏少而獨食哉。問。出家無子。不畜奴婢。焉得有男女可賣。答。僧尼若有徒眾未剃髮者。皆得稱男女也。
○二應依次差僧。
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
發隱。一切外來十方行脚。皆名客僧。俱應次第差赴。
○三不應。
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義姓。
不應中[A68]但舉不次差僧。據後以兼前。若不與僧物分。不迎接。亦同此制。若知僧次的至彼人。不差。而[1]舊但犯輕垢。以臨差時。界外或有來者。未專有分故。差竟。而舊與餘人。餘人知爾。能差及所差。並是盜方便。後得施家食䞋五錢入手各結重。畜生無異。
發隱。明知僧次至彼。而不差赴。舊住但得輕垢。所以者何。以臨差時。恐界外更有十方僧至。向的至或應讓彼。未有專分。故不差罪但止輕垢。若界外無人更來。是差[A69]已竟。應差的至。而舊主乃不與彼。故與餘人。與者受者明知故犯。雖非正盜。準盜前方便。得䞋五錢之後則成重矣。知有利不知有義。是畜生而[A70]已矣。沙門云乎哉。釋種云乎哉。按佛在世日。王臣居士詣佛精舍請佛及僧。或普請。或限請。限請。故依次差僧。今無此事。但檀越所施若食若衣若䞋。普同舊住十方平等不二。即合佛制。如主厚而客薄。或內有而外無。則畜生之誡。佛言昭灼。杲如日星。可不畏歟。
○三結罪。
犯輕垢罪。
或云此為不差僧次戒。差僧次有六種。如律中說。
發隱。不差即獨受。但不差狹而獨受廣。故以獨受標名也。此結罪該前不差僧次不與僧物言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喜心慈心同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七受別請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各受別請。則施主不請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出家五眾同犯。在家二眾無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菩薩僧。一云凡齋會利施悉斷別請。若請受戒說法。見機或比智知此人無我則不營功德。如此等不制。二云從四人以上。有一僧次不犯。都無者被制。文意似前解。
發隱。菩薩僧可受別請有二義。一者或請我為弘揚戒法。或見此人機宜必得我乃能成就所作功德。俱不犯也。二者所請四人內。有一人合於僧次。亦不犯也。似前解。言前解於文意為正也。或比智三字疑當在前。言以智比度。見其機宜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標不應。二釋不應。三結不應。
○初標不應。
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A71]己。
發隱。種種別請皆不可受。而納利入[A72]己。
○二釋不應。
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A73]己。
施主修福。法應廣普。當知利施本通十方。繇汝別受。故十方不得。遠有奪十方之義。是故不應。
發隱。承上文所以不可受者。此利養雖出施主。而施主修福之法不應偏私。則一切利養皆十方眾僧所共之物。安可擅取。
○三結不應。
及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A74]己用故。
八福田並有應得僧次義。如佛應迹為僧等。八福田者。一佛。二聖人。三和尚。四闍黎。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然三藏中佛恒受別請而不名犯。一佛是上福田。不減等心之福。二此土祇有一佛。無有奪餘[1]眾義。
發隱。及字承上。此利養不但取十方僧物。亦取八福田物也。並有僧次義者。出其繇也。言此八人俱有入僧次之理。如佛亦可應化作僧。餘應例知也。等心者。請佛即請一切也。此土一佛者。佛如王。普天之下。莫非王物。豈有奪餘人物之義耶。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施心益心同心及孝順心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八別請僧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分別是田非田。[2]如經德王品。當知[3]自心則為狹劣。失平等心。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道俗菩薩請僧齋會。一云都不得別請。悉應僧次。的請一人便犯。二云一食處。莫問人數多少。止請一僧次便不犯。都無則制。若悉請者益善。文意似如前解。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經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標應。二釋應。三不應。
○初標應。
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
發隱。即得賢聖有二義。一者聖凡難測。不揀擇即得揀擇即不得。二者但依僧次請。即凡夫僧是名賢聖。
○二釋應。
而世人別論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
明次請雖得凡僧。有勝的請聖僧也。他云五百羅漢不及一凡僧。此就心邊。不論田也。
發隱。四十二章經。自飯惡人。乃至如來。福德勝劣天壤。此論田也。今經所云。是論心也。隨時取重。不相礙故。然此聖不如凡。論平等設供耳。非論求師也。求師則趨明捨闇。親賢遠愚。具眼參方。何可不擇。
○三不應。
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
不應同外道異法。不隨佛教。即乘孝道。七佛者。並在此土應化。跡在百劫之內。長壽天皆所曾見。故多引七佛證義。欲使信者易明。過去九十劫。初有一佛名毗婆尸。亦言維衛。中間諸劫無佛。至三十一劫有兩佛。一名尸棄。二名毗舍婆。亦言隨[4]比。第九十一劫名賢劫。千佛應出。四佛[A75]已過。一拘留孫。二拘那含牟尼。三迦葉。四釋迦牟尼也。
發隱。不隨佛教者。依僧次請。七佛定法。不遵佛教。是忤逆也。又平等視僧。皆應恭敬。有所揀擇。是猶敬父慢母。豈不乖於孝道。
○三結罪。
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
發隱。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信心無相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九邪命自活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大論云。貪心發身口。名為邪命。文列七事。例同者皆犯。乘淨命也。
發隱。貪起於心。本也。發於身。則妄為資身之䇿。發於口。則曲為餬口之計。皆邪命自活也。淨命者。一深山草菓。二常行乞食。三檀越送供。四隨大眾食。以此活命。無所染汙。故曰淨命。違背此法。乖淨命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惡心。二列七事。三舉非結過。
○初明惡心。
以惡心故。為利養。
揀非見機益物。
發隱。先明作此邪命者以何心為何事。今言是以惡心為利養也。則知以善心為善事者不犯矣。故曰揀非見機益物也。
○二列七事。
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呪術工巧調鷹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蟲毒。
發隱。分析解釋。見下文疏中。
○三舉非結過。
都無慈憫心。無孝順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即是無慈故犯。聲聞邪命。凡有四食。方仰及下等四。此中五事通前四食。一販[1]賣女色。二手自作食。[2]通制道俗。三相吉凶。俗人如相以自活不犯。道一向制。四呪術五工巧。六調鷹方法。此三事於物無侵。如法自活。在家不制。出家悉斷。若淨治救。無所希望。不犯。出家亦開。七和合藥毒殺人。犯罪。
發隱。慈憫則視物猶[A76]己。何忍以活[A77]己身故而損物。孝順則視眾生猶吾父母。何忍以活子身故而傷親。無慈孝心。[A78]但知自活。安所顧念。疏止云無慈故犯者。順上憫下。總名慈也。聲聞四邪命者。智論中目連乞食。答梵志女淨目所問。一方口食。謂干謁四方。二維口食。謂種種術數。三仰口食。謂仰觀星宿。四下口食。謂栽植田園。皆非僧食正命也。三事於物無侵者。蓋呪術通乎濟難。工巧兼乎醫藥。調鷹止是遊戲。故云如法。若以呪助邪。以藥傷人。以鷹畋獵。則非法矣。當有大過。豈得不犯。出家亦開者。如上事清淨治救。益物為務。無求利心者。亦開許也。又智論云。五種邪命。以無漏智慧捨離。是為正命。一為利養故。詐現[A79]奇特。二為利養故。自說功能。三為利養故。占相吉凶。四為利養故。高聲現威。令人畏敬。五為利養故。稱說所得供養以動人心。邪因緣活命。是為邪命。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及孝順心清淨心所出也。
●第三十不敬時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三齋六齋。盡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善。福過餘日。而今於好時虧慢更犯。隨所犯事。隨篇結罪。此時此日。不應不知。加一戒。一云七眾俱制。皆應敬時。二云但制在家。年三長齋。月六齊。本為在家。出家盡壽持齋。不論節時。
發隱。年三月者。正五九也。毗沙門天王分鎮南贍部洲之月也。月六日者。初八二十三天王使者。十四二十九天王太子。月望月晦天王自身。遞相巡狩之日也。考較善惡。良在於斯。故云鬼神得力也。好時不知。忽慢之甚。故加一戒。又此戒本在家所持。出家盡壽持齋。何分月日。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總結第三段。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總舉犯戒。二所敬之時。三舉非結過。
○初總舉犯戒。
以惡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說空。行在有中。經理白衣。為白衣通致男女。交會婬色。作諸縛著。
凡有所犯。皆言行相違乖反正真。皆謗三寶。
發隱。惡心者。在三寶中不生好心。假現親從。實懷毀謗。發言則口口談空。素履則時時行有。交通白衣。不恥穢業。此等犯戒之人。於諸好時。應當瞥起慚惶。稍自修戢。而復漫不介意。如下所云。一本謗作傍。
○二所敬之時。
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
謂六齋三長齋等。
發隱。等者。等取餘好時。如佛示生成道歡喜自恣等。
○三舉非結過。
作殺生劫盜。破齋犯戒者。犯輕垢罪。
略舉初二重。破齋者。謂非時食等。優婆塞戒云。六齋日。三齋月。受八戒持齋。在家菩薩應行此事。
發隱。問。殺盜是波羅夷罪。云何此犯輕垢。答。是重罪上更犯輕罪。譬如犯死刑人別有餘惡。法不容貸。復加捶楚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信心念心及恭敬心所出也。
○三總結第三段。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明。
梵網經心地品菩薩戒義疏發隱卷第四
校注
[0179001] 咸本無大字 [0179002] 舉下有三字 [0182001] 胡[葸-十+夕]咸本作葫荾〔音雖〕 [0182002] 怙咸本作朋 [0183001] 即下咸本有八字 [0183002] 咸本無是字 [0183003] 染下咸本有習字 [0184001] 不咸本作為 [0184002] 直上咸本有乖大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共所習各異十七字 [0185001] 戒善咸本作善戒 [0185002] 正作止 [0185003] 活咸本作法 [0187001] 咸本無為字 [0187002] 刪咸本作別 [0187003] 順下咸本有心字 [0188001] 眾咸本作行 [0189001] 咸本無應字 [0189002] 咸本無隱沒等十四字 [0190001] 師法咸本作法師 [0191001] 咸本無此戒等三十八字 [0191002] 濟咸本作救 [0193001] 犯下咸本有輕失二字 [0194001] 恃上咸本有自字 [0194002] 正下咸本有解字 [0195001] 務下咸本有務所二字 [0195002] 為咸本作謂 [0195003] 無二之字 [0196001] 知咸本作和 [0196002] 有咸本作生 [0196003] 咸本無但舉等十八字 [0197001] 二舊字咸本均作奪 [0198001] 眾咸本作佛 [0198002] 如下咸本有大字 [0198003] 自作是 [0198004] 比咸本作葉 [0199001] 賣下咸本有男字 [0199002] 通制道俗作制道開俗【經文資訊】《卍新續藏》第 38 冊 No. 679 梵網菩薩戒經義疏發隱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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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十八輕(三) 初總標。二別解。三總結。
○初總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