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中邊論述記卷下
論曰。此諸菩薩至有何功德。
述曰。既說三慧之因。近世得何功德。第二辯果。先為問起。
論頌曰。此增長善界入義及事成。
述曰。上一句聞令因緣增。第二句入義令所緣增。及事成者顯得果滿。此者此作意。此其因也。此因能令善界增。此因能入義等。
論曰。聞所成慧至所聞實義。
述曰。聞慧緣教。思慧緣義。初聞善種增。後聞便入義。
論曰。修所成慧至修治地故。
述曰。修慧通者。無漏故事業滿。何者所滿。一謂能趣入。二謂能修治地。趣入者入十地佛地故。修治者修十地。除障增德入佛地故。此三慧大乘中云何皆緣教。又通幾地因果等者。聞正緣教。少亦緣義。思正緣義。少亦緣教。其有漏修捨教緣義。若後得修亦緣教義。故說三慧皆緣教生。又有漏者在初二劫。若無漏者據實唯修。以聞思二多分別故。無漏說無。然十地經說能堪能思能持。說三慧者。此於修慧義說三故。彼唯八地已去。今以義准初地即得無漏三慧。
論曰。作意正行有何助伴。
述曰。自下第二釋作意伴。此初問起。後為正解。
論頌曰。此助伴應知即十種法行。
述曰。就正解中。合有二頌半。分為三段。初一頌半正明助伴因法位。次有半頌。明伴所生福果。後有半頌。問釋妨難。明伴因法中。初半頌舉助伴。體即十法。後有一頌。列十行名。此即初也。
論曰。應知如是至之所攝受。
述曰。非安立慧。思惟大乘能獲功德。行十法行亦得德生。此為彼伴故。名攝受者。助伴義由作意。故能增善界[1]等。由法行故增益福德。彼為正因。此為緣助。因生智慧。伴增福德。若因若伴。二所得法皆功德收。
論曰。何等名為至諷誦及思修。
述曰。此中問答列十行名。
論曰。於此大乘有十法行。
述曰。顯十法行非於小乘可獲此福。所以如後。
論曰。一書寫。
述曰。如顯揚第二卷末說於善藏。善藏若多若少。尊重恭敬書持法行。謂自書寫。若使他寫。亦此中收。
論曰。二供養。
述曰。彼說。若劣若勝。諸供養具供養法行。謂自供養。若令他將自物供。并此中攝。
論曰。三施他。
述曰。彼說。若自書已。由矜愍心施他法行。令他將自經施他。亦此中攝。令他寫已而施於他亦是施他。彼論但說慇重者。故不說他書。此論文通。
論曰。四若他誦讀專心諦聽。
述曰。彼說。若他發意。恭敬尊重以微妙聲宣揚闡讀。由仰作故諦聽法行。若誦若讀若講若勸他聽。竝此中收。然相似行。
論曰。五自披讀。
述曰。彼說。發淨信解。恭敬重心披讀法行。勸他披讀亦此中收。此論但說自讀慇重修。不說遺他彼論不違。
論曰。六受持。
述曰。彼論當第七。彼第六是諷誦。彼解受持名為溫習。解云。既諷誦已為堅持。故以廣妙音溫習法行。由諷誦為先。故有此說。此論者不能行行。若能行行時所持教名受持。故第六。彼論唯約依行行已受持。故第七說。以在諷誦後故自為勸他。並此相似故。
論曰。七正為他開演文義。
述曰。彼當第八。云悲愍他。故傳授與彼。隨其廣略開演法行。令他開演亦此中收。
論曰。八諷誦。
述曰。彼第六說。為欲修習法隨法行。從即受已諷誦法行。勸他諷誦亦此相似法行。
論曰。九思惟。
述曰。獨處閑靜極善研尋。稱理觀察思惟法行。即是思慧勸他亦然。然是相似。
論曰。十修習。
述曰。彼說。如所思惟。修行奢摩他毘鉢舍那。為欲趣入。乃至為令諸所求義成就法行。此中諷誦受持。如薩婆多唯生得善。此中既是三慧助伴即通加行善。加行善十中何者聞慧伴。何者思慧伴。何者修慧伴。幾福幾智。前八是聞。第九是思。第十是修慧。前八多緣教。故生長智。故十皆是智。生智亦然。十皆是慧。又隨其義六波羅蜜何者助伴。既是何度。
論曰。行十法行者獲福聚無量。
述曰。此下第二明伴福果。此為問起。舉頌答之。
論曰。修行如是至其量無邊。
述曰。總釋頌之大綱。其文易了。自他利故。久成佛故。果福無量。近亦可知。
論曰。何故但於至不如是說。
述曰。自下第三問釋妨難。前十法行頌中雖無簡別。顯揚等論亦唯言於菩薩藏。即是一切十種法行。非於二乘阿含經等。故為此問。
論頌曰。勝故無盡故由攝他不息。
述曰。謂上一句由二緣故非於二乘。由下一句釋上二義。
論曰。於此大乘至獲最大果。
述曰。將釋頌文先舉大意出其所以。
論曰。一最勝故二無盡故。
述曰。即頌上句。此立因宗。
論曰。由能攝益至說為最勝。
述曰。頌下句中一由字通二處言。此中即釋下句中二字半。二乘教不利樂他。故非最勝。此即因宗之初。自攝謂攝受。令入法內。益謂利益。令得福慧。或攝謂安樂。益謂利益。他無邊故福亦無邊。
論曰。由雖證得至說為無盡。
述曰。釋下頌二字半。由字通故。由雖證得無餘涅槃者。顯不住生死。利益他事而恒不息者。顯不住涅槃。即顯大乘住無住處。非如二乘不住生死唯住涅槃。故名無盡。即悲智廣大福亦無邊。由上二緣。於二乘教行十法行不生福慧。雜集論十四說。以菩薩藏一切有情利樂依故。建大義故。無上無量大功德聚所生處故。前二因與此同一。後一因與此別。
論。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解隨法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後依問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隨法行二種至諸菩薩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依問正釋。於中十二頌。初之一頌初明隨法有二。烈名勸菩薩知。後十一頌依二章門。次第別解。此即初也。於中上三句舉數列名。第四句勸菩薩知。頌言隨法行者。或擇滅涅槃等名之為法。隨順彼行名隨法行。或教名為法。依教奉行名隨法行。第三句中轉變二字通無散亂。第二句中。謂諸二字通無顛倒。二體非一。故名為諸。所無體異能無體殊。故名轉變。[1]成轉變者謂即二無轉去所治變得能治。或變却所治轉得能治。或轉體即變。以能治非一能治彼所治。所治亦非一。故言轉變。下文但解二無。不解轉變二字。安慧釋云。無散亂體即此奢摩他。由無散亂修於止故。無顛倒體即此毘鉢奢那。由無顛倒修毘鉢奢那故。通九種定四種慧也。
論曰。隨法正行至應正了知。
述曰。總釋頌文出正行體。且無散亂有幾種耶。
論曰。此中六種至六作意散亂。
述曰。別解二無。初解無亂。顯所無六。兼列六名。
論曰。此六種相云何應知。
述曰。問無相。
論頌曰。出定於境流至諸智者應知。
述曰。別解二無。有十一頌。初之一頌解初正行所無散亂。次有十頌。解所無顛倒無顛倒相。此即初頌。上三句顯六亂作用。第四句勸智者知。
論曰。此中出定至自性散亂。
述曰。解六散亂。如顯揚十八對法第一唯識等說。若無五識希緣外境。常在定中都無出因。故由五識而出於定。自性散亂應出定名。此體即是眼等五識。不取相應觸受等法。識是主故。由是有說。通漏無漏。二解如佛地轉五得智中及唯識論說。
論曰。於境流者至即外散亂。
述曰。緣妙欲故自體即是隨惑散亂。顯揚論云。隨煩惱心流蕩心。流蕩唯識說是散亂自體故。此或說假。或說為實。如唯識對法第一抄等說。
論曰。味沈掉者至即內散亂。
述曰。此以三法為體。即貪愛沈掉以味著者。是愛味言舊論云。是靜定憂悔掉起者。錯也。不取憂悔。顯揚對法論說謂。修定者發起沈掉及味著。故退失靜定名內散亂。顯揚無掉加眠。即別出體。以四法為體。此中通說違順定障。故取沈掉二。顯揚唯說順定之障。故取沈眠不取於掉。此同對法。顯揚說又云。或由定中隨煩惱故惱亂其心。即通取一切隨應可生隨惑為體。今取別相。彼取通相。言等持者是三摩地。此通定散。唯有心位平等持心專緣一境故。此中唯言味著。定心之等持非散心之等持也。梵言三摩呬多此云等引。唯是定心非通散位。多說有心。據實而言通有無心定。且有心定名等引者。由前加行平等引故。至此定中離於沈掉。即引令離沈掉也。或即定中平等引心令離沈掉。名為等引。非謂平等引心至境名等引也。若無心定名等引者。或亦由前加行平等引生此定。此定為前加行平等心引故名等引。或即無心定寂靜平等前後無別。故名為等。能引四大等身令相續安和記。由定等引故名等引。梵言三摩鉢底。此云等至。亦唯定心不通散位。然通有心及無心定。至者得也。由前加行平等至得此定。故名等至。或定心平等至得。
論曰。矯示者至修定加行故。
述曰。若准唯識此體唯諂。諂相矯故或通亦取諂誑二法。相用同故。對法論說。為他歸信矯示修善。修善即通一切善法。今此唯言修定加行據勝善說。亦不相違。
論曰。我執者至我慢現行故。
述曰。此體通取我我所執及我慢品二種麁重。麁重者種子也。對法論說。由此二麁重故修善法時起我我所及與我慢。故知種子不取現行。此中亦說。由麁重力有我慢現行。故此論唯說我慢現行。頌言我執。我執之言雖通見慢以見為先。後我慢起。此但說果。唯慢是也。顯揚唯說我我所見但說於因。對法俱說。此文為正。
論曰。心下劣者至起作意故。
述曰。體即作意。業勝記劣立散亂名。若實而言。若假實若唯隨煩惱中。及此六中。外散亂是散亂性。餘五名亂者。以五識等或義亂故。或假說為亂。實體非亂。沈說亂者。名非作意等遍行之法得是隨亂。然對法說。若於餘乘餘定。若依若入所有散亂。此中唯言餘乘無定。又彼論說。捨先所習。發起散亂。即作意亂作意俱時散亂為體。體非作意。由散亂為先。後方入餘乘故。或體即作意者。入餘乘定。通三性心皆名散亂。或唯愛樂餘乘餘定。此心即是作意數也。唯以作意為體。舊論云。初二未得令不得。次二已得令退失。第五令不得解脫。第六令不得無上菩提。義雖無妨於本即無文。此六散動何者見道斷。何修道斷。何者二乘菩薩通斷。何者唯菩薩斷。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論曰。菩薩於此至當速除滅。
述曰。釋頌第四句。上三句頌明無亂所無。此正出能無之體。即正除六亂。謂是定散。數修奢摩他故。
論曰。如是已說至云何應知。
述曰。此下第二解無顛倒。於中有二。初問廣釋本十無倒。後釋論師依寶積經十金剛句。次第配釋。初中有三。初結前生後。已發論端。次頌曰下別釋無倒。後無倒行總義者下結釋無倒。此即初也。
論頌曰。知見於文義至無怖高無倒。
述曰。自下第二別釋無倒。於中有十頌。初之一頌總標十名出無倒體。後之九頌依標別釋無倒十種。此即初也。言知見者出無倒體。舊論云。如理如量知見為體。至下自知。於者所得第七囀聲。一於文。二於義。三於作意。四於不動。五於自相。六於共相。今合此二總言二相。七於染淨。八於客。九於無怖。十於無高。此所智見無倒所緣。若於此迷即名為倒。體是愚癡。此所言十准下結釋及金剛句。故無有失。至下當知。
論曰。依十事中至十無倒名。
述曰。頌中依境出無倒體起。此中依總知見立前十無倒名。依者所依。第七囀聲中雖亦然義相須故。亦無有過。此顯十無倒離十愚癡。非言顛倒四倒所攝。或觀所治即見是倒。
論曰。此中云何於文無倒。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十無倒。合有九頌。第九第十合為一頌故。由此即分為九段。明十無倒義將解第一。故此問起。
論頌曰。知但由相應至是於文無倒。
述曰。上三句顯於文無倒。第四句總結知者。顯能知體。諸頌知字皆准此知。更不繁解。但者顯決定義。離此文外更無文。故由者所以義以第三囀聲替第五囀故字。即於四處由字皆通。頌及長行皆略之也。此中所知總由四種。一相應故。二串習故。此二有義文。即頌中相應串習取第三句有義字。三不相應故。四非串習故。此二無義文。即頌言。或翻此及第三句非有字也。至下當知。
論曰。若於諸文至說名相應。
述曰。解相應故成有義文。相應者和合義。無間斷者是相續不斷義。次第宣唱者。謂非前後顛倒。宣唱義宣。是顯義唱是說義文是字也。或宣唱言通無間斷。謂於諸文一無間斷宣唱。世親攝論第八卷云。謂別別字展轉相續以成其義。是相應義如言斫芻。二字不斷說成眼義。故名相應。無性云謂。諸文字展轉相應宣唱不絕。此中總意由斫芻二字無間斷故。既和合已方成於名說眼自性。故名相應成有義文。此中但說字不間斷。由此義顯名不間斷。方成於句顯法差別。句無間斷成於頌等顯義周圓。二次第宣唱。世親無性二論皆云謂。如言斫芻。先斫後芻文無顛倒。既和合已成名。目法說名相應成有義文。由此義顯成句句成頌等。此中但說名等所依非能詮者。故唯說文不遮名等。
論曰。共許此名至名為串習。
述曰。解串習故成有義文。串習者是數數熏習義。一切世間共不違。故名為共許。許此眼名唯目此眼事。從無始已來習之不絕名為展轉。數數串習此眼名故。此總意者謂世間共許此眼之名唯目此眼事。無始已來展轉憶念此眼名。故名為串習成有義文。此中唯言共許此名不言字句等者。以名[1]唯目法自性。不同字非能詮。不同句詮差別。不同頌顯義周。故但說於名。由斯義顯共許此字能生此名。共許此句詮此差別。共許此頌顯此義周。皆從無始展轉憶念。名為串習成有義文等。舊論云。若名句味若有相應等非也。以論意有句等而文無也。
論曰。但由此二成有義文。
述曰。解第一句但由二字第三句頌有義二字。但由相應或但串習成有義文。
論曰。與此相違文成無義。
述曰。解第二句頌或翻此三字第三句及非有三字。謂若言斫間斷。久後言芻。先言芻後言斫。非次第名不相應。非一切世間之所共許。亦非無始串習。但自卒已今日卒說耳。名詮於眼事。名非串習亦但由此二文成無義。即但由二字通在有義及無義文。頌二十字中解十四字竟。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文無倒。
述曰。解頌中知字及第四句。合解六字。有義文知有義。無義文知無義。名如實知。下十九倒中皆准此解。更不繁釋。今由名等以字為依。但說於文意在於此。攝大乘說。觀此文無入圓成實。
論曰。於義無倒至是於義無倒。
述曰。自下第二解義無倒。上二句頌出所執體。第三句頌知離有無出無倒相。第四句結歸無倒。初二句中。第一句辯有。第二句辯無。
論曰。似二性顯現者至行相生故。
述曰。此解所執體似情有也。安慧釋云。唯有識體無見相分。以亂識體似所能取行相而生。不是全無二取相貌。由此八識皆能遍計。所現山河等皆是所執故。護法釋云。依他八識有見相分。依此之上。所執二取實體是無。似於妄情二取顯現。以似有故不名全無。
論曰。如現實非有者至實不如是有。
述曰。遍計所執所現山河等妄情謂有。據實而言如情所現。不如是有。以體無故。二解釋。此如前准知。此釋所執實體無也。上來即顯所執亦有非有。
論曰。離有者至性非有故。
述曰。釋第三句離有字。謂此所執離於有也。謂此義者。義之言境。即是所執所取能取性[2]非有故。所以知無。安慧由此證依他心無有二取。護法說言。由依依他所能取故。所執二取體是無也。
論曰。離非有者至現似有故。
述曰。解第三句離非有字。即一離字通有非有。謂彼依他亂識顯現。以所執二取似情有故離非有。護法等二釋准前知。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義無倒。
述曰。解頌知字第四句也。此即唯以所執為義。不取依他。至下當悉。
論曰。於作意至現似二因故。
述曰。第三解作意。第一句頌出所辯名。下三句頌出所知體。頌中彼言者。是能熏言。熏習等者。是所熏種。至下當知。
論曰。所取能取言所熏習。
述曰。所能取者。解頌中彼字。是計所執所能取也。言所熏習者。解頌言熏習。是取彼所能取相想之所熏習。熏習者即種子也。故彼言者。是能熏言。彼之言故名為彼言。
論曰。名言作意。
述曰。即前二取之言。所熏習種名為言作意。是二取言之作意。是依士釋。非持業釋。說此熏習。名作意者。至下當知。
論曰。即此作意至分別所依。
述曰。解頌彼依二字。即此言。所熏習之作意。是所能取之分別所依也。所能取者。遍計所執。緣此二取之分別心。或是二取所依之心。由分別心為依二取有故。此所熏習言作意種。是此二取之分別所依。所依者是因緣義。以種子是現行因緣性故。說為所依。前二取言是能熏。作意之因。此二取分別是作意。所生之果。即是作意亦因亦果。所望別故。彼之依故名為彼依。彼非即依。此中分別有說唯自體。有說通三分。廣諍如前。
論曰。是能現似二取因故。
述曰。釋頌第四句。即是解作意是分別所依義。以此所熏作意是能似二取之因故名所依。二取體無。分別體有。所能二取名所現似。似有二取故。分別之心名能現似。能現二取相故。分別即是識之現行。此言作意。是識之種故。是能現二取之因。問。此言分別何識所攝。答曰。安慧云。通八識。皆能現似二取相故。護法云。唯第六七識。餘識變似二取即依他性。不能現似所執二取故。問。何不通取諸心所法。唯言識耶。答。識為主。故且說於識。或分別言不簡心所。諸能現似二取相者皆名分別故。問。種中亦有非分別種。如色等種。何故不說。答。唯識為論。說心攝境故。問。依他性中亦有無漏種。何故不說。答。此辯染分依他性故。問。辯染依他義通現種。何故此中唯說於種。答。種為因緣。現果方起種子相續現識有。問。種子寬通。現行義局。但說於種。略無現行。義不遮也。問。種所生果既亦有言。何故不說。唯說此種為分別依。答。取二想勝。但說言能熏。現似二勝但說生分別。分別為依。現二取故。各據勝用。理實不遮能熏分別所生有言。問。所能取依即現分別。何不說為能熏。乃說二取之言為能熏也。又所熏種通心心所。何故但立作意之名。為答此問故。次答云。
論曰。[1]田此作意至名言作意。
述曰。但言是戲論。想者解言。戲論者分別之異名。如世戲論有異相故。此有漏心等有差別相。從喻為名。說心為戲論。言為能熏者。想能說言說。想為言能熏。想用增於餘法。以生言已記法名故。取種種相熏於種故。以想勝故。獨說能熏。即於因想立果言稱。非遮餘法。亦是能熏。且從勝記。此答初問。總言由此作意是戲論想之所熏習名言作意者。答第二問。由戲論想俱時作意心所之所熏習。說此種子。名言作意。發起意時作意法勝故。所熏種但名作意。或所熏習即是本識。無別體故。此即第八俱時能緣作意名所熏習。且據一勝心所為言。非遮一切餘法等種。取相分別想用勝餘故。說能熏但名為想。想者言也。起意分別作意用增故。所熏種但名作意。現似二取分別用先故。種所生但名分別。各據一義。理不遮餘。
論曰。如實知見至作意無倒。
述曰。先解第二句頌中知字。後解第一句頌。上來第一文是圓成。義是所執。作意是依他。有外難言。如相品說依他起相非有非無。次前第二義無倒中。後說所執非有非無。此之二性若實是無云何現見相貌可得。若實是有不應復說諸法本性先自清淨。為釋此難。故有次文。
論曰。於不動無倒者至有無不動故。
述曰。第一句顯所明名。第二句中知字顯倒體。第二句義非有。第三句非無。合五字。明所知法。第三句如幻等。顯所知法同法喻品。第四句頌釋不動義。
論曰。前說諸義至非有無故。
述曰。此四句中上二句牒前。下二句正釋。謂前第二義無倒體離有非有。釋云。此義如幻等。非有無。故下自廣釋。或通牒前第一卷中依他起性亦名為義。如幻等者。解頌如幻言。非有無故者釋。釋頌非有非無字。以牒前中說諸義字。釋頌義字。此如等者。不顯義字。以此即此義故。若如初解義者。問雖通二性牒前。但牒所執。以依他性於無倒中不辯有無故。而廣答中。意即雙答。若後解義通依他者。准下金剛句中。自當體解故。牒前義不唯所執。於廣解中無喻後法。
論曰。謂如幻作至象馬等性。
述曰。自下廣如幻等。此喻非有。於幻事上無實體用。故成非有。若如實妄情。其所執實象等體非有故。喻所執無。若如所執。實象馬等幻事上非有。喻依他性無。
論曰。亦非全無至而顯現故。
述曰。此喻非無。於幻事上似有顯現。故成有也。於幻事上若所執實象等。似其妄情而有顯現。此事非無。喻所執有。其幻事體。若似彼所執實象馬等而有顯現。此事非無。喻依他有。若如初解前義唯所執性。此喻有無但喻所執。若如後解義通依他。此喻即通依他起性。以違於下金剛句難故。此雙解二性有無。此上解喻。自下解法。
論曰。如是諸義至定實有性。
述曰。自下廣義有非有。此解法無。諸義者或所執非一。或通依他。二性言之諸。其計所執所取能取。無如妄情所現二取定實是有。若如情現情現謂有。全體既無故。不如情所現所起。如空華等。不如於情所執。空華無體用故。故所執無。其依他性安慧解云。唯有識體。不如所執實有二取。故成非有。護法解云。依他二取非有似有。不如所執二取實有。故說為無。
論曰。亦非全無至而顯現故。
述曰。此廣解諸義非無。則二解諸義非無也。其計所執安慧云。由能現似亂識自體。護法云。由能現似亂識二分。並似自妄情而顯現。彼所取能取相情有故。不可說無。如空中華。亂識現似妄情有故。非謂全無。其依他起安慧云。唯亂識自體。護法云。亂識二分並現似所執二取顯現。非謂全無。若唯所執。或通依他。故解此文為二性解。
論曰。等聲顯示至如應當知。
述曰。上已解如幻及義有非有。次解頌如幻等中等字。以一幻喻等七種喻。其陽焰等似水等事喻依他性。於焰等上執實水等喻計所執。故論說言如應當知。此等八喻攝大乘等唯喻依他。說其事故。此中通喻遍計所執。通說執故亦不相違。廣如攝論等說。問。依他所執皆同八喻。此二俱通有及非有。二性何別。答。依他有體。及有作用。但不真實異於真如。不如所執。遍計所執但似妄情有法顯現。無體無用不同依他。妄情是有不如實如實體非無。故二性別。又依他同緣法。可斷法。諦攝法。蘊界處法。能所執法。遍計所執則不如是。故二性殊。
論曰。以能諦觀至心不動散。
述曰。解第四句。顯立不動名。以於所執無品依他有品。或所執依他皆通有無品。於此二中心不動散。決定解故。無疑慮故。非有知無。非無知有。不錯亂。故心住此境稱為不動。不異疑緣名為不散。心是主故但說於心。非無心所。以者故也。諦觀者審緣也。由審緣故心便不動。
論曰。如實知見至不動無倒。
述曰。解第二句知及第一句不動。是知境心。以有無為境。無倒是知不動智。以不動為所緣。雖不動心即是無倒是初心。故不能伏倒永令不起。於此不動心無倒者。是後加行能伏於倒。是上品智故。餘亦應爾。何故此中說重知智。餘則不然。
論曰。於二相無倒者至俱無顛倒。
述曰。牒頌二相。今列其名。下自別解。
論曰。於自相無倒至依勝義自相。
述曰。前不動合是加行。未能斷惑。此是根本故能斷惑。第一句頌顯所明名。第二第三句正顯無倒及此所治。第四顯此自相無倒唯依勝義諦說。
論曰。如實知見至皆唯有名。
述曰。釋第二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出一切體。餘如名。解准頌可知。此或遍計所執無少體性。或依他起離如無體。故唯有名。此即加行道。如此知已。
論曰。即能對治一切分別。
述曰。釋第三句頌。言遠離者。是對治義。以加行時知計所執或依他起皆唯有名。其根本智即能對治一切分別。分別者遍計執心。如加行道作唯識觀伏除所取。所取除已復除能取。一切唯名。故入根本智除一切分別。
論曰。應知是於自相無倒。
述曰。釋第一句頌。應義歸名。其計所執既無差別。何名自相自相者依他性。知依他起自相之上遍計所執唯有其名。故名於自相無倒。不爾。真如便非其相。或依他起離如無體。望一實真唯有其名。若隨事差別俗諦亦有相故。
論曰。此依勝義至差別相故。
述曰。顯計所執唯有名已。恐依他性亦唯有名。或依他起約得四俗諦中第二俗諦。亦有差別種種相貌。於四勝義此計所執唯有其名。不如依他於四世俗中隨事差別俗。其計所執有名無實。俗中取此。形後三俗俗亦是勝義者。唯有其名故。或依他起望一實真勝義既無別體。故唯有名。於隨事俗有種種相。
論曰。於共相無倒者至於共相無倒。
述曰。上二句頌解共相體義。第三句顯無倒義。即餘頌中知字。第四句結義歸名。
論曰。以無一法至諸法共相攝。
述曰。釋上二句頌。以法無我體寬遍故不說人無我。又望別依他此為共相。通一切法故。若無漏觀知一一法差別自體。乃能斷惑。此真法界亦自相收。約加行道如名共相。約無間道如名自相。比知證知有差別故。如佛地論說。
論曰。如實知見至共相無倒。
述曰。釋頌下二句。此以知言釋通達義。
論曰。於染淨無倒者至清淨無顛倒。
述曰。此釋妨難。如金剛句。上二句顯染淨義。下二句顯無倒所知染淨之境。第一句中知字正顯無倒。
論曰。若未斷滅至說為清淨。
述曰。此中總釋頌之大綱。第一句中顛倒作意是通言。未滅已滅是別義。謂顛倒作意通未滅已滅。故於法界上倒意未滅說為雜染。若斷滅時說為清淨。然此染淨通心心所。但言作意者生心勝。若故根不壞作意現前不說餘故。
論曰。如實知見至染淨無倒。
述曰。釋第一句中知字第三句雜染及第四句也。義准可知。
論曰。於客無倒至是於客無倒。
述曰。此釋難金剛句。上三句顯知所知望誰為客。第四句結義歸名。第一知字顯無倒體。
論曰。法界本性至是客非主。
述曰。除初知字。釋上三句。頌文易可知。主者本性。客非本性。從喻為名。若先染後淨是法界本性。其染淨相是主非客。既非本性故。染淨相是客非主。其後淨者淨既新有。故亦是客。法界本性淨。非後方淨故。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客無倒。
述曰。解初知字第四句頌。
論曰。於無怖無高至是於二無倒。
述曰。此即第九雙解二門。高者慢也。上二句頌解無怖高境。第三句顯無倒體。第四句結義歸名。
論曰。有情及法至亦俱非有。
述曰。此中初二句釋頌第一句。後二句釋頌第二句。以所依人法無故。能依染淨亦俱非有。
論曰。以染淨義至無減無增。
述曰。雖顯無怖無高之境。未明無怖無高所由。此即明無怖及無高所以。若人法之上染淨有者。斷染得淨之時染法可減。淨法可增。以染淨性俱非有故。即染無減。善法不增。
論曰。由此於中無怖無慢。
述曰。此即正顯無怖無高[1]高者。慢也。既顯所以故顯二無。以染法不減所以無怖。不怖我斷後無故。以淨法不增所以無慢。若有淨增可持此善而起於慢。既無善增何所可持。故無慢也。此中無者。無計所執。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二無倒。
述曰。釋第三第四句頌。無怖無高是加行智。知此之智是無學道根本之智。如前知不動亦重知智。
論曰。無倒行總義者至止觀二相。
述曰。自下別解十無倒中第三結十無倒也。然舊論總於卷末解論名。末方始結之。此為無理。由第一文無倒能正通達止觀二相。以有義文詮二相故。雖十無倒修毘鉢舍那以文所詮亦通止故。或此圓成實性是止觀所依所緣所求相故。通達止觀之相名止觀相。此解為本。舊論云。通達禪定相。即無慧。
論曰。由義無倒至諸顛倒相。
述曰。舊論云。通達智慧相。此應在初。翻家錯也。由此遂無結。顛倒結第二於義無倒。此言顛倒。是妄所執顛倒境。故名為顛倒。非是煩惱四顛倒等。於金剛句中自言唯是遍計所執性故。但應知故。
論曰。由作意無倒至能正遠離。
述曰。結第三也。以作意是種子能生現識起於所執之倒。說此種子。為倒因緣。倒非是有法。何得有因緣。此妄依他可以無漏正斷除。故名正遠離。上來即是圓成所執依他三性如次配之。總是所知有無相也。
論曰。由不動無倒善取彼相。
述曰。結第四也。此是加行智善。取二性有無之相。即是地前。
論曰。由自相無倒至無分別道。
述曰。結第五也。即是初地見道位中。
論曰。由共相無倒至本性清淨。
述曰。結第六也。以無分別智既有所斷必有所證故。此通達金界本性清淨共相。
論曰。由染淨無倒至及已斷障。
述曰。結第七也。此修道中觀察未斷及已斷障。進修治道。未斷令斷。已斷不失。
論曰。由客無倒至染淨二相。
述曰。結第八。即修道中觀察法界染淨客相。令其明淨法堅牢。
論曰。由無怖無高至得永出離。
述曰。雙結第九第十無倒。此無學道。由無怖故諸障斷滅。由無高故得永出離。此十種中。初三即三性。是所知境。第四是見道前能觀智。第五即見道能斷智。第六是見道所證法。第七是修道。第八是修道所證法。是容豫道故能觀染淨與見道殊。第九第十是無學道所斷所證有差別故。若作此釋約位辯所治十倒。如應當知。雖然此解與十金剛句相違。彼說不動及染淨等無別位次。但釋妨難。然世親論主判作二解。理亦無妨。此即初解。以境行位結十無倒。二以金剛句解十無倒。所以有十無倒不減不增。若不作境行位判。唯是一解。此同金剛句者此之結文。如文錯釋不須約境位次等言。
論曰。此十無[1]假至金剛句中。
述曰。解第三隨法行中。自下大文第二辯十金剛句。以十無倒配之。然論無文。西域相傳。是寶積經文。金剛句者。此十句義深密堅固猶如金剛難可破壞。從喻為名。舊論言金剛足者。非也。梵云鉢陀。此翻為跡。梵云播陀。此翻為句。以聲相近譯者謬言。於中有三。初總標舉以此論所明十種無倒。安立於彼寶積經內所說十種金剛句中。何等名為下。第二列金剛句名以頌總攝。且初安立下。第三明句體性配十無倒。此即初文。言安立是施設義。以此無倒施設於彼。故名安立。以非彼本句名即十無倒義故名施設。
論曰。何等名為十金剛句。
述曰。自下第二問答列彼金剛句名。於中有二。初長行。次攝頌 舊論本唯有長行列名。其頌以下及安立句二種自性皆不翻之。今勘三本三本並有。先不翻者有何意焉。此即問起。
論曰。謂有非有至無減無增。
述曰。一有非有。二無顛倒。三所依。四幻等喻。五無分別。六本性清淨。七雜染清淨。八虛空喻。九無減。十無增 舊論說第二無顛倒。即義無倒。義無倒所知遍計所執顛倒之相。何得無別門。舊論復開第七染淨為二。此皆翻家錯也。何以知者。上來開合義別有門。染淨合說。何得都無義句別開染淨二門。又次前總義中。染淨合結。義別結故。又下二種明句自性。與上開合句數同故。故知舊翻論主不悟。離於此文浪為開合。其頌以下略不翻之。又舊本十種皆有無顛倒言。此亦非也。
論曰。為攝如是至是金剛句。
述曰。即以頌攝如前長行。別配易了。
論曰。且初安立至釋難故。
述曰。自下第三明句自性配十無倒。有二自性。此即第一。總標自性略列四因。下自別解配十無倒。
論曰。自性故者至如次應知。
述曰。十無倒中。第一文。第二義。第三作意。是三自性如次。配十金剛句中。文配第一有非有句。相應串習名有義文。翻此名為無義文。故成有非有。攝大乘說。由有相應無所分別。若斷於此入圓成實。故文無倒名圓成實。此意深遠。細取方知。義配第二無顛倒。顛倒自性謂計所執。故此能治。是無顛倒作意配第三所依。是能現似二取因故。即識種子依他起攝。
論曰。所緣故者即三自性。
述曰。以此三性有非有法為無為法。攝大乘說。所知相取故名所緣。即是三性。此為所知境已。
論曰。無分別故者至即本性清淨。
述曰。十無倒中。第五自性無倒。第六共相無倒。即十金剛句中。自性配無分別句。共相配本性清淨句。由此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故。即金剛句中無分別智句。以於地前觀三性境入於初地。由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此智必不孤起。必有所緣。即於此真如上得無分別。即十句中本性清淨句。第四幻等喻釋妨難。故在後方明。
論曰。如次應知至及無分別。
述曰。總解前三自性境及後二無分別。前三是境。後二是智。謂三性故是境。無分別故是智。據實而言。於此無分別體即真如不應名智。智實性故。由此智生故。亦名智。即是智度論智及智度皆名般若。正與此同。若爾圓成實應智非境。答曰。不然。若時觀行未能起無分別智。未與智合但立境名。據實而言。亦得名智。若時觀行境與心合能起正智。故立智名。所望不同。不應為例。此後四故中已釋三訖。攝前句中五句體訖。
論曰。釋難故者謂所餘句。
述曰。即餘五句并是釋難。
論曰。且有難言至本性清淨。
述曰。將解第四不動無倒十句中幻等喻。先為外難雙問二性。若此二性實是無者。遍計所執如情顯現。依他起性如所執顯現。此之二種云何得有。若此二性實是有者。不應說諸法本性清淨。以有二性非清淨故。雙問二性。俱徵有無竟。
論曰。為釋此難至而現可得。
述曰。為答此難。十句中說幻等喻。無倒中說不動。此即雙答二性如幻事等。雖實是無答體非有。而現可得答體非無。前不動中已廣解訖。由此即顯彼不動中前諸義言非唯所執。此中雙答二性相故。
論曰。復有難言至先染後淨。
述曰。將解第七染淨第八空喻。即無倒中染淨客也。先為此難。若一切法法界本性自清淨[1]身。如何得有先染後淨。
論曰。為釋此難至及虛空喻。
述曰。此略舉二種答。謂例作意未斷名有染時。倒意已斷名無染。非是法界本性不淨。此意即是約能依法辯所依染淨。第七無倒也。由未解此法界如何。故舉第八及虛空喻。
論曰。謂如虛空至及清淨時。
述曰。如太虛空。雖本性淨廣如虛空喻。而有雜染及清淨時廣有染淨。如虛空中有雲等時名為有染。無雲等時名為清淨。法界亦爾。非本性。
論曰。復有難言至無增益過。
述曰。將解第九無怖第十無高金剛句中無減無增。先為此難。且於三世或一世中有無量佛。能度有情所度既多。云何生死無斷減失。難生死應有減。涅槃界中無增益過。難涅槃應有增。然諸經中說生死無減涅槃無增。故為此難。
論曰。為釋此難至無減無增。
述曰。舉第九十金剛句答。若有人法可有染淨。故未斷已斷可成減增失。既無人法便無染淨。染淨無故何有減增。但彼經中約計所執人法及染淨非有說無減增。非依他染淨。又所執無唯有法性。何有減增。
論曰。又有情界至俱無量故。
述曰。第二釋於依他亦無減增。以有情界無有邊際亦無數量故無有減。以涅槃界亦無邊際及無數量故無有增。若有邊法及有數法可有減增。既邊無量故無增減。故約依他亦無增減。以前自性約十無倒境智等辨。
論曰。第二安立至如有頌曰。
述曰。自下第二說十體也。相傳亦言。寶積經頌。
論曰。亂境自性因至及彼二邊際。
述曰。安慧云。亂境者是文。由緣有義及無義文起亂執故。亂自性者義。即計所執假說為亂性故。亂因者即作意。依他種子能生分別實亂法故。即一亂字通境體因。無亂自性者即不動及自相。不動是智體。能知法故。自相是智用。能斷分別故。無亂境者即共相。正智所緣故。即無亂字通在性境。或無亂者是不動。加行智故。無亂自性是自相。根本智故。亂果者謂雜染等。雜染等流果故。無亂果者謂清淨等。清淨等流果故。合此染淨是虛空喻。此中亂及無亂二果總合為論。名亂無亂二果。二邊際者即彼染淨果。邊際體是涅槃無減無增句。染斷盡故。以涅槃為邊。清淨至究竟處亦以涅槃為邊。此為一解二邊。又解。二邊際者有情無邊故染法無減。染法即以無邊為邊際。涅槃無邊故淨法無增。淨法亦以無邊為邊際。言二即邊際二即有情及涅槃。二之邊際二即染淨品。邊際即有情及涅槃。
論曰。如是已說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四辯離二邊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次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此即初也。
論曰。如寶積經至何等二邊。
述曰。自下第二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於中先問。舊論言寶積經非也。此經蘊諸法珍。故言寶積。非從寶積菩薩以受經名。即舊已有二卷寶積經是。是今大寶積經一分。彼所言中道離何等邊。頌既因答邊。長行兼解中邊。
論頌曰。異性與一性至染淨二三種。
述曰。此之二頌辯八二邊。一異性一性。二外道聲聞。三有情增減。四法增減。有情及法各通增減故。頌有情法各二。五所能治。六常斷。七所能取。八染淨。此染淨二各有三種。至下當知。故言淨染二三種。然此一行總四二邊。有一邊字貫通四處。
論曰。分別二邊性至是分別二邊。
述曰。即寶積經復有七種。分別二邊。一有非有。二所能寂。三怖畏。四所能取。五正邪。六有無用。七不起及時。如是前八後七。是名分別二邊性也。然此頌中唯說二邊。長行以經配屬。為此二邊說前中道 舊論言十四二邊者。非也。彼頌同今。有十五故。此論種文亦不數出譯家增也。然安慧釋數有十五。
論曰。若於色等至各為一邊。
述曰。長行釋中總分為二。初明八邊。後明七邊。其中文准文可解。於中皆先敘二邊。後述中邊。謂外道等執色等五蘊與我有異。是離蘊計我。或復是一。即蘊計我名為一邊。故邊成二。
論曰。為離此執至乃至儒童。
述曰。為離異一二邊執。故寶積經中佛說中道。謂觀無我乃至儒童。即乃至中六種。合有八種。一我。二有情。三命者。四生者。五養育者。六數取趣者。七意生者。八摩納婆。摩納婆此言儒童。如瑜伽八十三說。
論曰。見有我至或即身故。
述曰。釋其所以。定執有二。其我與蘊或俱等者。如唯識說。即合此二為第三故。既無有我及儒童等。何與蘊或異或一。此上第一二邊訖。自下第二。
論曰。若於色等至是聲聞邊。
述曰。於外道中有執非常者。如吠緒等。從多分說。故但言常。
論曰。為離此執至非常非無常。
述曰。所執既無非常無常。又法性色非是無常。依他色非是常。故合二性言非常無常。色體容有不可言色非色。我體全無只可言我相無。自下第三解二邊。
論曰。定執有我至損減有情邊。
述曰。此即敘計實我。既無執無我時何成損減。
論曰。彼亦撥無假有情故。
述曰。釋所以也。若但執無實我雖非損減如空見外道及清辯等立撥無假我。故成損減也。此即論家釋彼計意。
論曰。為離此執至二邊中智。
述曰。住我無我二邊之中智也。謂實我無假我有皆不定執。但隨教知。故成中知。此即有情二也。次辨法二。即是第四二邊。
論曰。定執心有實至損減法邊。
述曰。此敘計也。以一切法唯心為主故但舉心名於法執。執法有實種類甚多。執法無實如空見外道清辯等計。然如所執法即無實。如依他性法即有實。故不可言。彼亦撥無假法性故。依他性中實我則無。故不同法。須置假似我之言。
論曰。為離此執至無意無識。
述曰。無心謂第八識。意謂第七。識謂餘六。此則心王。於心所中但舉於思。作業勝故例餘心所。既無所執心心所法。故無有實及無實法。然於依他實法是有。故不同我。令住中智。此即法二也。自下第五辨二邊。
論曰。執有不善至是能治[1]隨。
述曰。此敘執也。
論曰。為離此執至不隨勸讚。
述曰。不隨者。不隨染淨起於執也。不勸者。不勸他執染淨也。不讚者。不讚說染淨令他信聞起定執也。即一不字貫通三字。舊論言。不去不[2]來無來無譬無言。去者隨也。來者勸也。譬言者。讚也。自下第六辨二邊。
論曰。於有情法至是斷減邊。
述曰。由執現及後為有方計為常。由執後為非有方執為斷。故以有無顯於常斷惑。常者有執。斷即無執。
論曰。為離此執至二邊中智。
述曰。實法既無。故非常斷。依他雖有亦非斷常。故佛但說令住中智。所執非有。依他非無故。自下第七辨二邊。
論曰。執有無明至明各為一邊。
述曰。十二染淨無明有二。清淨緣起二取亦然。此以無明為首。明即無漏明。
論曰。如是執有至對治[3]道各為一邊。
述曰。餘十一支能治所治二取亦然。此中能治皆是有為。說能取故。若無為即非能取行。能治中言無為者。非業煩惱之所為故。非無生故名曰無為。即是對法說道諦通有無為。此上第七即敘計訖。次束二義。
論曰。此所能治至白品差別。
述曰。此十二支無明等所治。即是黑品明等能治。即是白品十二緣起。以此所明即餘處說黑白品。
論曰。為離此執至乃至廣說。
述曰。明中無二亦無二分。無明中亦無二無二分。無二者無二體也。無二分者。不可離別為其二也。餘十一支文義皆同。此故論說言乃至廣說 彼經文次第廣解。即今大般若等皆廣有之。今論乃至。
論曰。明無明等至皆非有故。
述曰。以於明中無二取故。何得有二及有二分。此即論家解經義也。文殊問經上卷亦有此解。自下第八辨二邊。
論曰。雜染有三至生雜染。
述曰。將解二邊。先說依他染淨二法。於中先染。後方說淨。此即敘列三染之名。自下一一廣解。
論曰。煩惱雜染至三後有願。
述曰。別解三染。其中各二。先所治後能治。此即所治。諸見者一切見修道見。貪瞋癡相者。三為根本餘從此生。非是慢疑及結隨惑竝無有相。皆是相取。但舉此故。然色聲等十種增相。非煩惱故此不說之。後有願者即後有愛。然此愛者體。即貪欲二法為體。希染己故。然今但取有愛為體。理亦無違。前二現在染污煩惱。第三染著未來煩惱。此後有愛。若三惡趣愛。聖定不起。善趣後愛。聖即起之。
論曰。此能對治至無願智。
述曰。此舉三種煩惱能治。空除諸見我我所見等。空能除故。無相能除貪瞋癡相。無願智能治後有諸願。不於三界願求故。由加行時別修空等別治見等。至根本位雖一剎那總斷三種。由義說故說各別斷。此之三種或但名空等。通定散有無漏智。或名空等三摩地。唯定心通有無漏。或但名三解脫門。唯無漏但定心。此中既不言三摩地等。故通定散及有無漏伏斷二門。然中道行唯無漏唯根本智。無間道餘道餘智不能斷故。舊論言解脫者。梵本無也。
論曰。業雜染至不作智。
述曰。第二業染所治能治各為一種。雖通加行及與根本然正不生。唯無分別緣不作業。業不起故。
論曰。生雜染至三後有相續。
述曰。第三生染。第一總望後有初生時位。第二初生已剎那為論。第三合一期為論。前三別後一總。故是三種不減不增。
論曰。此能對治至無自性智。
述曰。三次第配如應當知。然正斷智唯無分別緣於真如。無生等法所治既別。故初能治功能為論。說能治殊。若加行時無妨亦伏。此則別顯三所能治。下總顯之。
論曰。如是三種至說為清淨。
述曰。所治總有三能治亦爾。釋頌染淨二種各三。此能治淨即無漏智。若所依淨即是真如。然上說能治唯說真智。此下意說。能准知。
論曰。空等智境謂空等法。
述曰。將釋執淨為其一邊。先陳淨體。謂空智無相智無願智及不作智。并無生等三智之境。即空等法。空等法者即是真如名空。名無願乃至名無自性。以空為首等餘六種。
論曰。三種雜染至令作空等。
述曰。三種雜染隨其所應得斷滅時。非由空等七智令三雜染作其空等。隨所應者。謂非空智令作空。非無相智令作無相。乃至非無自性智令作無自性。非各隨能治令各斷滅作各別依。故言隨其所應非令作空等。空等智者等餘六智。作空等者等餘六種。謂作無相等。所以者何彼執三染滅後有空等。其以染滅作空等故。今論故言。非彼令作。有何所以非彼令作。
論曰。由彼本性至性無染故。
述曰。由彼三染本性即是空性等法彼性即是諸法界法界本來性無染故。本性自空自無相乃至自無自性。非由空等智令三雜染今日始成空無相等。上來已敘雜染清淨各有三訖。及敘法性真道理已。
論曰。若於法界至非染淨故。
述曰。此敘計也。法界本性都無雜染。即是本來自性淨義。若執先時有染故染後時有淨清淨。即新生故。染淨二執各為一邊。
論曰。為離此執至乃至廣說。
述曰。謂不由空者。不由空智也。能空於法。能空諸見法也。法性自空者。諸見雜染本性空也。即釋。非由空智空法之所以也。此中意說。且如見空不由空智能空於所見。令彼諸見復作於空。以見法性本性空故。若由空智令諸見斷顯於見空空本來有。即非先染後依於空此事可許故。如前執。今說為邊。顯此理時能治彼執名中道行。乃至廣說者。廣說無相乃至無自性智。能令後有相續生作後有不相續亦爾。上來已解初二頌訖。自下解頌後之二行。
論曰。復有七種分別二邊。
述曰。解第三頌上二句。此亦寶積。與前同經更不別顯。
論曰。何等為七。
述曰。此別徵七。下一一答。
論曰。謂分別有至各為一邊。
述曰。此敘二邊執。仍未顯有體是何法有何所由起彼身執。
論曰。彼執實有至分別為無為。
述曰。彼實有執。補特伽羅顯所執體。以為壞滅下。顯執所由。彼何為執有數取趣。以佛世尊為壞滅此立空性故。此若體無如龜毛等。為滅何法而立滅依真實空性。既有實空。為依滅此。故此所滅體定非無。此則顯執有之所由。或於無我分別為無。此則顯執無之所以。若能滅空定是實有。所滅我法體非定無。若我體是無。無我應非有。所治無故。如兔角等。所治無故。能治亦無。我所治無。無我應爾。無我若有。我應不無。我既是無。無我非有。所治能治有無定然。故執有無理在於此。立有量云。所治我有。有能治故。如三雜染。此三能治說有如前。立無量云。無我非有。無所治故。如兔角等。此我對無我。執有執無不同於前增損邊見。
論曰。為離如是至乃至廣說。
述曰。遮所執非空本自空。非為壞我方始建立三際空故。由此即顯我定無無我有。乃至廣說者。
論曰。分別所寂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二邊。
論曰。執有所斷至怖畏空故。
述曰。所斷為所寂。能斷為能寂。此顯所執體。何所以起如是執。怖畏空故。恐所斷有斷得能寂之空。以怖空故。執二寂也。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虛空喻。
述曰。經說空喻者。譬如有人怖畏此空捨之走去復有空來。彼皆愚癡。此亦如是。所寂能寂本來自空。何所懼畏。所斷捨去得能寂空。
論曰。分別所怖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三邊。分別所怖為一。分別從彼所由所生可畏之事為一。故成二邊。仍未顯體及其所由。
論曰。執有遍計至可生怖故。
述曰。此中總顯分別所怖。所執色等顯所怖體。可生怖故顯執所由。謂定執有所執色等為惡趣因當生惡趣。故所執色實可生怖。若諸菩薩怖無實色。何所怖也。
論曰。執有從彼至可生畏故。
述曰。此中總顯分別從彼所生可畏。所生苦法顯所畏體。可生畏故顯執所由。謂執色等所生惡趣逼迫苦法此逼迫法可生畏故。若悟苦空何可生畏。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畫師喻。
述曰。畫師喻者。謂世有一無智畫師。畫作可畏藥叉鬼像。返怖彼能執持仗等加害於己。此亦如是。自變為色。返怖彼能招生惡趣而受苦逼迫。
論曰。前虛空喻至為菩薩說。
述曰。二寂空喻為聲聞者。以多著有怖畏空故。此畫師喻為菩薩者。以多著空怖畏有故。二寂本來空何須怖空。色等有自作。何須怖有。
論曰。分別所取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四邊。前八邊中。初十二支染淨二取。此約一切二取。故執不同。
論曰。為離如是至幻師喻。
述曰。幻師喻者。謂有幻師。自幻作一可畏猛獸。生已遂喫己身。意欲令其除所能取。故先說喻。
論曰。由唯識智至復捨唯識智。
述曰。由燸位中作唯識觀伏除所取。至於頂位無境智生。得定伏除唯識無境。由此無境智生。至下忍位伏除能取。於中忍位復捨唯識智。得定伏除無能取故。
論曰。境既非有至識方生故。
述曰。成前所由唯除所取。所取可無更無能取。豈無緣境。以所執境定非有所執能緣亦定非有。以境既無識亦無故。非無依他所緣能見。或此文解。增上忍位及世第一二空雙印得入真故。
論曰。由斯所喻與喻同法。
述曰。結法同喻也。此唯智等正是所喻。前幻師喻正是能喻。所幻惡獸如所執境。此是幻師能緣變故。惡獸生已還喫己身。喻由無境能取亦無。所喻能喻皆有二種。一者有法。謂幻事猛獸所取能取。二者是法。彼二上義以義可同故得為喻。體不相似為喻。不同即因明宗有法及法。以法為喻非喻有法。
論曰。分別正性至各以一邊。
述曰。敘第五邊。仍未顯體及執所由。
論曰。執如實觀至二種性故。
述曰。如實觀者顯所執體。二種性者顯執所由。謂決擇分名如實觀。為見道名實觀。此為加行。如見道中真實觀。故名如實觀。或作唯識四諦觀等。故名如實。稱理知故。如者稱義。以此觀等伏除二取。順生見道可名為正。體是有漏。可斷法故。故可名邪。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兩木生火喻。
述曰。此總據治。
論曰。謂如兩木至還燒兩木。
述曰。此顯能喻。如兩木中。雖無火相。火相者燸燒相也。或由相攢。或由相截。相截者相鋸也。以相攢截故木有火生。火既生已還燒能生火之兩木。
論曰。此如實觀至正性聖慧。
述曰。如實觀為能生。初見道名所生。所生即是正性聖慧。稱理知故名為正性。聖者之慧名為聖慧。或言。正性者是所證如。正性之慧名正性慧。恐濫有漏復說聖言。前言兩木相攢截者。喻如實觀所取能取二相伏除。雖無火相喻如實觀無正性相。能生於火喻如實觀能生見道。聖慧名火燒煩惱薪。
論曰。如是正性至此如實觀。
述曰。聖道既生還能除斷前如實觀。前如二木。既生火已還燒兩木。喻此聖道即得生已還除如實觀。一一法喻皆應配之。
論曰。由斯所喻與喻同法。
述曰。結法同喻。准前文釋。不同有法。雖合法喻然未顯此四如實觀為正為邪。
論曰。然如實觀至亦無邪性相。
述曰。顯如實觀非正非邪。即對法說。雖是有漏然得建立為無漏性。即可雙言非定有無漏。此中護法等二釋如常。
論曰。分別有用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六邊。
論曰。彼執聖智至或全無用。
述曰。彼聖智者顯所執體。要先以下顯執所由。無分別智斷煩惱時作無分別一味行相。非無作用。彼小乘宗或外道等執。智斷惑非無分別。要先分別方能斷惑。謂此是苦等。有此分別。勝作用故即十六行等。若無如是分別斷惑應無作用。如眼耳不能斷惑。無分別故。有分別方能斷惑。名有用。無分別不能斷惑。名無用。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初燈喻。
述曰。經中初說此燈喻。彼名初燈喻。謂如一燈能破於闇。豈要分別方能破耶。既無分別。應無有用。用既非無能破於闇。故知不由分別方有作用。無分別法亦有用故。
論曰。分別不起至各為一邊。
述曰。敘第七邊。
論曰。彼執能治至應等時長。
述曰。彼執能治者。顯所執體。畢竟不起以下顯執所由。謂彼執言。能治之智無始未起。由此後時應竟不起。起者生也。未曾起故。或若此智由修習故。後時得起。煩惱無始修習長時猶如金剛。難可破壞。此智應如煩惱時久加修習方乃得生。若不長時即應不起。若許起者應等煩惱修習時長。等者同也。如世相似為義。
論曰。為離如是至說後燈喻。
述曰。第二說故名後燈喻。謂如有室從無始來積闇所致。未曾得明。有攢截火燈明忽起。此所生燈無始未起。今應不起。若許今起應同於闇攢截時久方乃得生。燈既不然。智何故爾。由修習故容許此生。豈為未生便令不起。設許起故便使時長。故知所執各為一邊。未處中道。中邊道之言如第一卷解。
論曰。如是已說至正行云何。
述曰。解正行中。自下第五雙解第五第六正行。此結前生後。
論頌曰。差別無差別至增上等修集。
述曰。上一句顯所明名。下二句顯差別體。第四句增上修集名差別。等修集名無差別。至下當知。一修集言通增上等。
論曰。於十地中至名無差別。
述曰。總釋大綱。如文配頌。十地經說。且初地中檀度增上。餘之九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瑜伽顯揚唯識所說亦同。即顯差別無差別義。義相關帶。故一處明。
論曰。六正行總義者至品類最勝。
述曰。解正行中。自下第三總結前也。舊論亦在。釋論名下方始結之。文亂錯也。然極難解。此結第一最勝正行。如是即初囀聲。如八例詞第一詞也。即十二種。體類非一故言品類。品類體即最勝。故言即如是。
論曰。由此思惟至大乘法等。
述曰。結第二作意正行。由即第三囀聲。由此三慧如布施等所有施設。大乘法等如八例詞等。第五詞也。
論曰。由如是品類至修毘鉢舍那。
述曰。結第三隨法正行。即第一第三囀聲合也。謂由是第三。如是是第一囀聲故。如是品類等者。即無亂無倒。體名如是。體非一故言品類。前此頌言諸無倒等故。由此無亂修止。由此無倒修慧。散亂正障止。[1]愚正障智。約偏增者為論。非不一一俱修。
論曰。為如是義至而求出離。
述曰。結第四離二邊正行。為即第五囀聲。為離如是異一邊等故。修中道行而求出離。為與故同。
論曰。於十地中至無差別行。
述曰。結第五第六差別無差別行。於即第七囀聲。所依第七非緣第七。其意可知。上來六正行無上訖。
論曰。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第二所緣無上。初結前生後。第二舉頌下正解。第三應知此中下。釋所緣體同之及異。此即初也。
論頌曰。所緣謂安界至增證運最勝。
述曰。初二字標所明義名。餘烈十二所緣名字。
論曰。如是所緣至十二最勝所緣。
述曰。[2]記配頌諸名。如理可解。於中或持業。或依士釋名。至下可悉。或隨所應。
論曰。此中最初至差別法門。
述曰。解安立法施設所緣。謂安立布施等教法。施設即所緣。
論曰。第二謂真如。
述曰。亦持業釋名。
論曰。第三第四即前二種。
述曰。第三所立即安立。第四能立即法界。有何所以立所能立。
論曰。到彼岸等至法界成故。
述曰。到彼岸等法門要證法界。方展轉流出十二分教。故教為所立。如為能立。或教成無漏。由通真如故。
論曰。第五謂聞至任持文故。
述曰。任持者謂聞慧。任持文教令不妄。故雖亦緣義少故不說。以聞為先方緣義故。
論曰。第六至印持義故。
述曰。印持者謂思慧。印持於義令決定。故雖亦緣教少故不說。以義為先方緣教故。問。此能緣文與聞何別。聞能緣義與思何異。答。聞以文先義後。思以文後義先。故成差別。
論曰。第七至內別持故。
述曰。別持者謂修慧。緣諦四理三性等理。故名為內。於四諦境各別證知令不謬解。故名別持。聞思修三種名任印別持。任印別持之所緣故。名任持等所緣。即依士釋。問。但言聞思修慧其義已周。何須所成之言論。答。聞者耳識。思者思數。修者即定。三體非慧。因此三種所成之慧名聞所成慧等。於理可然。但名聞慧等義便少故。恐聞等慧失。
論曰。第八至見道境。
述曰。初通達故。持業依士二釋無違。
論曰。第九至乃至七地境。
述曰。始從初地乃至七地。修道所緣大於見道。故名增廣道境。二種漸俱勝故。持業依士二釋無過。
論曰。第十至分分證境。
述曰。分分為道。道之所緣名分分證。依士釋名。或道分分故。境亦名分分。
論曰。第十一謂第八地境。
述曰。從此以後無有功用。任運緣如。今說初得。故唯此地。等即平等運調運轉。前心後心一類無別。名為等運。等運之境名彼所緣。依士釋也。
論曰。第十二至如來地境。
述曰。此之三地得四辨。真灌頂果明圓滿故名最勝。持業依士二釋無違。此中初四位通三劫。第五第六大位而論在解脫分。第七修慧大位而言在決擇分。第八已去如論辨位。然第五六七非不通餘位。義說三慧通三劫故。如前已說。
論曰。應知此中至得彼彼名。
述曰。此即第三釋所緣同之與異。謂此但是安立法及法界二。隨所立能立之義。在聞慧等之位得所立等名。非離二外別有體性。以所緣體唯是善唯順無漏及無漏法。最勝所緣名無上乘法故。除法及如更無所有。此即第二解所緣訖。
論曰。如是已說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別解修證。修謂修習。證謂證得。因修而證。故名修證。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後依徵正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修證謂無闕至不住不障息。
述曰。自下別解。頌初二字顯所明名。餘烈十種能。然此皆修之因體非修證。此即於因立名故。一無闕。二不毀。三不動。一不通二。四圓滿五起。六堅固。七調柔。八不住。九無障。十無息。一無通二處。
論曰。如是修證總有十種。
述曰。釋初二字。
論曰。一種姓修證緣無闕故。
述曰。緣者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思惟。法隨法行。四親近行緣無闕故。其本種姓修而有證。此修能證。故名修證。皆以一緣而釋一證。
論曰。二信解修證不毀謗大乘故。
述曰。由不毀謗大乘法故。乃能信解而修有證。或證此信解。
論曰。三發心修證至所擾動故。
述曰。由非劣乘之所擾動。乃能發心修而有證。或證此發心。
論曰。四正行修證至得圓滿故。
述曰。由到彼岸得圓滿故。其正行乃修而有證。或證此正行。
論曰。五入離生修證起聖道故。
述曰。由起聖道修證此入離生。離生義等如婆[1]沙上帙解。
論曰。六成就有情修證至長時集故。
述曰。由堅固善根長時集故。其修證此成熟有情。此善根難壞名堅固善根。
論曰。七淨土修證心調柔故。
述曰。由心調柔修證於淨土。無垢稱云。由心淨故則佛土淨。
論曰。八得不退地受記修證至所退轉故。
述曰。受記者受佛記。不退者論自釋。不住生死及涅槃故。亦不為二種所退者。不同凡退入生死。不同小聖退入涅槃。以不退故修證得不退。及證受記記有二種。三劫受記各有異故。
論曰。九佛地修證無二障故。
論曰。十示現菩提修證無休息故。
述曰。由利樂事無休息故修證得彼示現菩提。於此十中第一性種姓。第二已去名習種姓。第三入初劫。第四道諸位行。第五是見道。第六是修道至七地。第七是八地相。土自在故。第八是第九第十地。近佛地故。無住涅槃得圓滿故。第八雖得初得土自在。從勝處說故。第九是法身自受用身。第十是他受用及化身。以緣無闕等故。其種姓乃能修證。故未入初未名修證。上來已明此品第二大段文訖。
論曰。無上乘總義者至無上乘義。
述曰。自下此品大文。第三總結上也。此即總結有三。
論曰。正行無上故至正行果無上故。
述曰。正行有六。廣如前說。正行即無上持業辨名。二乘正行不能過故。正行持者。即十二所緣。所緣即無上亦持業釋。或正行無上之所緣名所緣無上。即依士釋。所緣勝餘境名所緣無上。名此正行持。正行是能緣。十二是此境。持境令不忘。名正行持。或由此方起正行。持正行故名正行持。正行之果名正行果亦依士釋。體[1]無修證。修證即無上名修證無上。所言果者修前因證後法。即名為果。非要圓滿佛位方名為果。然舊論結文在釋論名後。非無雜亂。
論曰。何故此論名辯中邊。
述曰。自下一部第三大文。是釋名願施分。此則徵訖。
論頌曰。此論辯中邊至除諸不吉祥。
述曰。然此所明離二邊之中。深密等五義天親菩薩釋初句中中邊二字為三復次。至下當知。二義字通四邊。
論曰。此論能辯至能緣行義。
述曰。辯謂顯了。即是雙辯處中及二邊能緣行義。能緣行及行合名能緣行。有行非能緣故。且如妄分別及障等是二邊行。翻此中行名行。不孤生必緣於境。
論曰。又此能辯至所緣境義。
述曰。雙辯邊中二所緣義。遍計所執等是邊所緣。圓成依他等中所緣。故行緣於境。合名為因。必有所得。所得既通善惡。惡果此論不明。唯明善果。由不說惡果隱中果法不為釋名。於論解中實已明果。又中所得果即第三釋。
論曰。或此正辯至名辯中邊。
述曰。前之二解雙辯中邊。今此第三唯中無邊。正辯離邊之中中道法故。兼辯於邊法之果。或兼辯邊因。如前二解此即三釋頌中辯中邊三字。舊論上三義在頌之前。翻家錯也。何謂離邊處中之法。
論曰。此論所辯至所行處故。
述曰。此論所辯貫通下四。非凡夫尋。非二乘思。非欲界初定尋及上地思六識所尋七八所思。故名深密。深者邃義。密者隱義。非淺智之所知也。
論曰。是堅實義至非彼伏故。
述曰。猶如金剛能破非所破。故名堅實。由解此論能摧於他。非他所伏。
論曰。是廣大義至自他事故。
述曰。自廣利他大樂。他廣樂自大利。或自他俱廣大利樂。或自顯為廣。勝他為大。利樂之義一如常解。
論曰。是一切義至三乘法故。
述曰。大可含小諸義。具明決了三乘法。故名一切所辯一切故。
論曰。又能除滅至所知障故。
述曰。釋頌第四句。二障能令生死流轉不生智見。名不吉祥。若解此教及悟此理。俱能除滅二障雙已即能成佛。此上總釋論之題目。舊論更有同俱舍含末後二頌。今勘三本梵文並無。是譯家增置。
論曰。我辯此論諸功德至疾證廣大三菩提。
述曰。自下發願回施眾生。第一句世親自顯釋頌功德。令法燈不斷破癡闇不生。十力冥加。八部興敬。皆辯本頌所生德也。第二句正顯回施。咸者皆也。持者用也。普者等也。施者濟也。群生者眾生也。類非一也。謂釋本頌所有功德皆用平等濟諸眾生。第三句令得因報。菩薩六度有二種道。前三令得增上生道。後三令得決定勝道。於十地中得十王位。於異生位得勝處生前三度所得增上生道。精進靜慮令福定勝。般若一種令慧定勝。後三度所得決定勝道。施諸眾生令於因位得此二果。第四句令得果報。疾者速也。證者契也。廣者廓也。大者深也。梵云菩提呾利尼。菩提者覺也。呾利尼者三也。即令三乘不定性類各隨意樂得自乘果。能超世間外道等果皆云廣大。下句謂三者。亦是梵音乃云正覺。唯無上果。施眾生德令於因中獲二勝道。令於果位得自乘果。總四句意。初句謂我造論功德。次句正以回施眾生。下之二句令生得果離凡成聖。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終)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六日至同二十日(紙數六十三枚)令書寫之畢且為神恩報謝且為祈諸靈離苦自今月四日至今月二十日十七日之間興福寺諸堂於令日參上中下三帖令書之奉安置于本談義屋者也有心之仁光明真言(六反)可被稱名號。
沙門忍春增專(春秋三十三)
南無慈悲萬行菩薩 南都
校注
[0031001] 等【大】,亦【校異-甲】 [0032001] 成【大】,或【甲】 [0034001] 唯【大】,唯能【甲】 [0034002] 非【大】,非有【甲】 [0035001] 田【大】,由【甲】 [0037001] 高【大】,〔-〕【甲】 [0038001] 假【大】,倒【甲】 [0039001] 身【大】,者【甲】 [0040001] 隨【大】,邊【甲】 [0040002] 來無【大】,〔-〕【甲】 [0040003] 道【大】,道所取能取【甲】 [0043001] 愚【大】,愚癡【甲】 [0043002] 記【大】,〔-〕【甲】 [0044001] 沙【大】,娑【甲】 [0045001] 無【大】,是【甲】【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44 冊 No. 1835 辯中邊論述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19-09-12
【編輯說明】本資料庫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依《大正新脩大藏經》所編輯
【原始資料】蕭鎮國大德提供,北美某大德提供
【其他事項】詳細說明請參閱【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資料庫版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