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明經文句記[2]卷第二(上)
二、「復次」下,明五戒事理,復簡偏圓。上雖通[3]六,五戒之義該攝淺深,若不委論事理偏圓,何能精識持犯之相?此自分五:初、不殺戒,二:初、委示,二:
初、總示事理持犯。欲令行者用理不殺持事不殺,方名初心持具足戒。今明體法,須別空中。體法即空,乃屬偏觀,望圓是殺。須體諸法無非中道、世相皆常,是今所論理不殺戒。欲顯此意,故從人天辨至圓極,故云因果種種不同。
二、「若作」下,別明偏圓得失,二:初、偏,二:初、人天但事,二:
初、人持戒功淺,須加防護心。如牛馬,若非轡勒則見奔[4]逸,若無杖策則犯苗稼,喻不作意則於境成犯。報百二十年是上方壽,人道諸根但明肉眼,餘根可例。
二、「若任」下,天持戒功成,任運成性。心如河水,自然注入淨戒海中。未論定共,唯報六天,以人歲數較第六天當爾許歲。唯得肉天,無慧法佛。餘根可[5]知。「若加」下,三乘加理,二:
初、二乘,義攝藏通。《涅槃經》以外道先出,喻以舊醫;如來後現,喻以客醫,佛所制戒名客戒也。事戒之外加修隨道及無著戒,此戒位極,當教灰斷不說有報。今據大乘,生方便土受變易壽。諸文不說此土壽限,但因移果易耳。今云七百阿僧祇者,必取爾許劫數之後方入實報也。若在此土破塵沙惑,亦得法眼。今論二乘初生之者,但得慧眼。
二、「若」下,菩薩,二:
初、正示。義當別教,次第修於三諦道共等。常即假觀,是智所讚及自在戒。無常即空慧,即是隨道及無著戒。前空次假,今從語便,空慧居次。言等慧者,即中慧也。乃是隨定及具足戒,分得此二當於初地。生實報土,名華藏海。佛眼分顯,四眼乃融,是故名為分得五眼。諸根亦然。壽是慧命,已屬意根。經云「諸根復云壽命」,故須並說。
二、「比」下,結況。此教比佛,有於二意:若當教者,以因比果,分滿不同。二比圓教,別教始終是菩薩法,望圓始終皆是佛法,故稱不具及損減也。
二、「若」下,圓,二:初、示相,二:初、明得意持,二:
初、略示。事持即不傷殺眾生身命,此同偏小輪王之戒。但不殺所以,與之永異,次文所明理觀是也。
二、「又持」下,廣明理持,三:
初、約體明持。此理不殺,若其不解性具九界,但云體達諸法即理、全波是水,猶濫通別未顯圓修。故荊谿云:「若不談具,乃屬別教。」故須體達假合之身、三惑癡愛、三科實法,皆性本具,性無差別,故名一相。性非暗縛,稱為明脫。既即性具,何可毀傷?癡愛是子,假實是果,全體即性,性豈生滅?如斯妙觀,即障是德不待轉除,方是持於理不殺戒。
二、「成」下稱性得報。初住已上至于妙覺,皆得名為成就智慧居常寂光,此乃分滿依正二報也。無生後報但現報,故名常壽湛然無損減也。五眼具足,諸根亦然,離不具也。若論外用,六根互通。略舉眼耳,根自在也。現十界壽,或脩或短,壽自在也。
三、「是」下,結示因果。
二、「又圓」下,明得意犯,二:
初、總示二犯。此事理犯,若其不解性具違用及殺法門,但以慈愍能現逆相而解釋,此豈前三教菩薩之行不能作耶?故《普門疏》明嗔法門為成就故,常念觀音。是知須得性殺之意,慈方無緣,故云唯殺唯慈,名得意犯。
二、「如仙」下,別示二相,二:
初、引人明事殺。《大經.聖行品》佛說本生,曾為國王,名曰仙豫,愛念大乘。時世無佛,十二年事婆羅門為師,後遂勸彼發菩提心。而婆羅門不信謗法,王乃殺之,而王不墮獄,以無殺罪故。至〈梵行品〉,佛說慈心之果住一子地。迦葉難言:「若菩薩住一子地,云何佛昔為王斷婆羅門命[1]耶?」佛言:「我以愛念故斷,非惡心也。諸婆羅門命終生阿鼻獄,即有三念:一自知從人道來、二知是地獄、三自知謗法為王所殺。念是事已即信大乘,尋時命終,生甘露鼓王世界,於彼壽命十劫。我於[2]住昔乃與是十劫壽命,云何名殺?」然須明於得殺法門,令其愛念成無緣慈,方合疏文唯殺唯慈也。
二、「又作」下,據經明理殺,二:
初、正釋。前就不斷,名持不殺。今明有斷,故云犯殺。圓教自論斷與不斷二義同時。既明六即,六故有斷,即故不斷。亦可秖就即之一字明於二義:障體即德,無障可論,斯為斷義。障既即德,障何甞斷?斯不斷義。故煩惱即菩提、生死即涅槃,斷與不斷妙在其中。諸大乘經說圓頓觀,有此兩門。今就有斷名為理殺,故云析蕩累著是業及諸煩惱以為所斷。樹神[3]諭於修觀之人,劫火諭於能斷之智。故《大論》三十云「譬如空澤大樹,眾鳥集宿。一鴿後至,住一枝上,其枝即折。澤神問其故。樹神答曰:『此鳥從我怨家樹來。食彼尼[4]俱類子,或當放糞子墮地者。惡樹復生,為害必大,是故寧捨一枝,所全者大。』菩薩亦爾,於魔外惑業無如是畏,而畏二乘。二乘於菩薩邊亦如彼鳥,壞彼大乘心,永滅佛乘心。」今文但以怨鳥通累著等也。劫火等者,亦《大論》文。論第二云「二乘雖破三毒,氣分不盡。如草木薪火燒,[5]煙出炭灰不盡,火力薄故。佛三毒永盡無餘,譬如劫火燒須彌山,一切地都盡,無煙無灰。」今謂佛智,即圓智也。斷陰入界生死,即涅槃也。約即論斷,名得意犯。理觀斷破,名不持戒,此為誠證。下諸理犯,其義皆成。一切塵勞是如來種,此是性種,亦敵對種。惑非性染,安名佛種?以知即性修染本虛,本虛名滅,即理殺也。
二、「成」下,得報。事理二犯既順性德殺害法門,故殺法成就乃得法身,垂[6]應九界示命長短、現根缺具。此自在用,真因分得,極果究竟。
二、「前」下,結勝。先且斥劣。人天近事、藏通淺理、別教次第,是故隘塞,此等皆非修性不二通達之途。唯圓實戒,一攝一切宏廣無邊,即事而中深遠莫測。凡小之徑必會逆順之異,能同十戒之中名畢竟戒。
二、「不」下,結責。先結該收,後責局小。
二、「復次」下,明不盜戒,二:
初、總明事理持。犯事盜,可見。就理論盜,據《阿含經》演小成大。人天取有、藏通取空、別取但中,皆他物也,非盜是何?《淨名》云「無取是菩提,捨攀緣故。」
二、「若」下,別明偏圓得失,二:初、偏,三:初、人天,二:
初、斥事持成犯。人天妄樂,為可意也。欲成理持乃斥事戒,故就所求果報而責有漏之樂。猶如糞中有菴羅果,有智童子不應求食。樂雜見思,如世美食雜以毒藥,食則害命,有觀智人所不應求。[7]設得華報,心不甘嗜而生歡樂,云何凡夫為欲持戒?
二、「貧」下,約經文明報。四姓者,毘舍、首陀、婆羅門、剎利。人中雖謂二賤二貴,既乏聖財,四姓三界俱屬貧窮。洄,轉水也。澓,深水也。漏心持戒求可意果,正為有流洄澓所困三有流轉,故曰有流,非四流中一。有漏因果具足三障,能障見佛天中天也。亦是障於第一義天。以障隔故,義言捨離。此乃事持成於理犯。據經招報貧窮困苦,諸天捨離也。
二、「又二」下,二乘,二:初、斥理持成犯,二:
初、約有求斥。智舉四諦,境唯在苦。於身等四觀苦等四,流厭生死苦、[8]忻涅槃樂,在小名持、於大名盜,為於涅槃生忻求心。介爾者,微弱也。微有心生,即墮四性。既有性過,乃屬生死。無所得中而生得想,成不與取,豈非盜耶?
二、「即非」下,引諸經斥。煩惱為薪,智慧為火,成涅槃食。不非時證,此斥二乘怱怱取證,是非時證。不待《法華》說於所因,於小涅槃思惟取證,大根不發如焦敗種。以見苦果故斷除集因,以修道品故造趣滅盡,則非大乘即惑成智無斷無修、即生成滅無苦無盡,故云非[1]求法也。《中論》云「諸佛說空法,為度著有者;若有著空者,諸佛所不度。」「身長三百」下,引金翅鳥雛以為喻也。二乘但念空無相無願三種三昧,如身長三百。無中假二智,如無兩翅。墮三無為坑,如鳥墮地。若死等苦,成羅漢果也。若死苦成,辟支果也。苦等於死名死等苦,而實未死也。或云:二乘方便是死等苦,聖位是死苦。又學人是死等苦,無學是死苦。三無為者,一擇滅、二非擇滅、三虛空。通舉言三,二乘所證蓋擇滅也。然此諭本出《大品》而《大論》釋之,謂金翅身長三百由旬,能從一須彌至一須彌。是鳥初出,兩翅未成,意欲飛去墮閻浮提,受若死、若死等苦。中道生悔,我欲還天,不能自舉。本諭菩薩墮二乘地,今借諭二乘耳。
二、「法」下,引經明盜報。不得大乘法食為飢餓,無大力用為羸,無[2]太功德為瘦,有無善上起見思如瘡癬。不見三身一體之佛,不聞圓頓之法,不入三賢十聖眾數。
三、「若」下,菩薩,二:初、斥次第成犯。行學道三,對戒定慧。言次第者,此三皆隨空假中轉。三諦縱故,從淺至深,是故逐一而論取捨。生死為來,空中為去。本[3]淪生死已名為來,去已載來建立生死,故成兩來。破有出界已名為去,捨邊趣中名為更去,故成兩去。如此來去,豈非屈辱?諦觀不殊,離二取相。今既別修,以觀緣諦,名不與取。
二、「取已」下,據經明盜報。取捨既數,即此名為貧窮困苦盜業之報。以別圓教詮變易報,不就改生,念動是業,遷變是苦。故《起信論》云「動即有苦,果不離因。」不能初心頓絕思議,故使義天雖近而遠,即捨離也。
二、圓,二:初、示相,二:初、明得意持,二:
初、讚理持相。唯有圓觀乃能究竟離不與取,絕取之觀謂五不受,即不受四邊及不受不受。此五不受,若其不以妙理甄之,恐濫偏教,是故先云圓人觀諸法實相,諸法不出佛及眾生依報正報。此乃逆順二修之法。全修即性,一一無非中道實相,中實之相非待對相,圓人觀此故無四受。不獨境絕四句之待,亦絕境觀能所之待,故不受之觀亦不受也。既於初心即依中實修五不受,則唯屬圓也。五不受故,名為不取。是大菩提,能障一切有緣之願,法法皆中,高外無下、下外無高,何法可取?何法可捨?
二、「如是」下,約經明報。即以理富顯不貧窮。富故不取,寧有困苦?以不取故思議即絕,第一義天不相違背,乃應經文諸天不離。
二、「圓人」下,明得意犯。盜法門者,所謂性惡。佛所師故,名之為法。智由茲入,故名為門。圓人得門,逆順自在,能作理盜亦作事盜。今文略事,例殺例淫合有其相。若理盜義,文出《鴦掘》。彼經偈云「不與者菩提,無有授與者,不與而自取,故我不與取。」此意乃明究竟不取是究竟取,此取得名如海吞流。四重擔者,《鴦掘經》云「譬如大地荷負重擔,一者大水、二者大山、三者草木、四者眾生。菩薩亦爾,正法住世餘八十年,為一切眾生說如來藏,是名初擔,重於大山。惡人毀罵聞悉能忍,是第二擔,重於大水。無緣得為國王大臣說如來藏,唯為下劣堪忍演說,是第三擔,重於眾生。窮守邊地惡處,豐樂之處不得止住,是第四擔,重於草木。」彼經四擔諭於四事,觀今文意似喻四弘。
二、「前」下,結勝。淺而且塞者,且兼也。
三、不淫戒,二:初、示事理持犯。示事理者,意在兼持,以事扶理、以理導事。既居末代,功在事持,乃是涅槃扶律之意。理持論於[4]染不染者,心觀他境名為染法,既境為觀方名不染。言種種者,事隨理觀,小大偏圓具如下辨。
二、「若關」下,明偏圓得失,二:初、偏,三:初、人天,二:初、人,持心未淳,如猴著鎖。擎一油鉢者,《大經》譬如大眾滿二十五里,王勅一臣擎一油鉢,經由中過勿令傾覆,若棄一滴當斷汝命。復遣一人拔刀隨之。臣受王勅盡心持行,雖見五欲心不貪著。彼經以二十[5]五,諭二十五有。拔刀,[6]諭無常。今文諭凡夫持戒,拔刀可諭三塗罪也。割捨現麁求未來細,如以賤易貴也。
二、「若為」下,天,二:
初、六欲。文舉帝釋意遍六天。
二、「若斷」下,八地。以數息法攝五欲心,意生四禪受枝林樂,極至有頂如氷魚等。豈知長壽,八難中一;攝在味禪,非不染欲。
二、「若憎」下,二乘,二:
初、於小名持。知苦斷集如怨如蛇,修道證滅如親如寶,但自調故直去,無悲濟故不迴。四方四維謂八方風,諭於人天四違四順,謂利衰、毀譽、稱譏、苦樂也。須彌,諭二乘心也。
二、「若聞」下,於大名犯。隨嵐,此云迅猛,壞劫中此風起時能破須彌。以界外二土五塵,能動二乘也。《大論》中迦葉聞甄迦羅琴不能自安,即云「八方風不能動須彌,隨嵐風至破如腐草。三界五欲我已斷竟,不能動心。此是菩薩淨妙五欲,吾於此事不能自安。」
三、菩薩。此別菩薩望圓成犯,緣但中道而生順愛。若入十行,退不取小、不進求圓,如墮山頂,故名頂墮。旃陀羅者,此云嚴幟,乃是西土屠殺之輩,以惡業自嚴,行時搖[1]鉿持竹以為標幟,故以為名。今斥但中解者,於圓菩薩猶如人中屠膾惡類也。既無即中二觀方便,乃被教道中慧所縛。既與無明怨讎[2]其住,何能勝之?別修之慧無無作利,望畢竟淨是染欲法。凡斥別教,多是住行及十信人,以迴向位能圓修故。
二、圓,二:初、示相,二:初、明得意持,二:初約義示,三:
初、示能淨諦觀。一心者,見思心也。觀此染心即是淨性,性非淺狹,極三諦源。全諦發觀即空假中,即空故不染於染,即假故不染於淨,即雙遮故不染二邊,即雙照故不染中道。三諦三觀秖一剎那,能所不殊、中邊俱淨。
二、「即空故」下,示所淨愛見。上之諦觀俱為能淨,今明見愛方是所淨。須知所淨該於通別,佛菩提等是順道愛,深觀即中其愛自泯。
三、「三」下,示三諦名淨。淨是空義。畢竟空者,須空三諦,以驗能空不少三觀。能空亦空故,是淨亦淨,於通不塞也。
二、「經」下,引經證,二:初、引經文。二、「圓」下,會經意。經就位論,持唯在果。今約圓觀,初心即能頓持佛戒,以觀實相因果無殊。若不爾者,云何能以如來莊嚴而自莊嚴?
二、「圓」下,明得意犯,二:
初、引諸經事。既得本性染愛法門,故能行於事染之行,亦能示於理染之觀。染觀可例取菩提義,故今略之,但依《華嚴》出事染相。行不污戒者,菩薩名也。先以欲鉤牽者,愛欲如鉤,能牽於人,然後令彼達欲法界,名入佛道。
二、「斯乃」下,明用犯意。指上三人久住性染無染法門,能現修染,故得名為非欲之欲;而令眾生即欲悟性,故得名為以欲止欲。諭以屑者,字應作榍,又作楔同。《說文》云「楔,櫼也。櫼,子林切。」出前櫼者必假後櫼,故云以楔出楔也。將聲止聲者,《大論》第七云「譬如執事比丘舉手唱言:『眾皆寂靜。』是為以聲遮聲,非求聲也。」
二、「前」下,結勝。
四、「復次」下,明不妄語戒,二:
初、示事理。問:事中妄語重者,乃是未得聖法言知言見。今法門解於未證得謂已證得,與事何別?答:蓋第四戒自知未得上人之法,誑他言得,故此妄語除增上慢。若理妄語,內心實謂已得已證,此心增上而慢於他,是增上慢。故《法華》云「比丘比丘尼自謂究竟,便不志求無上菩提,當知此是增上慢人。」今未解圓理,於人天三教各自謂實,名為妄語亦是上慢。
二、「諸」下,明偏圓,二:初、偏,三:初、人天,二:初、人,二:初、妄語相,二:
初、愛。下苦者,輕苦也。三塗苦重,人間苦輕,凡夫不覺計之為樂。以苦為樂,故曰橫生樂想也。猶如世人罪合當死,而以千罰放命。罰實是苦,以得全命,罰罰之下皆生樂想。又如病者恐死,加之針灸。針灸實苦,言除病故,皆生樂想。八苦交煎,妄謂為樂,事亦如是。
二、「豎」下,見。廣如《大經》。凡夫外道慢心自高,諭之豎幢。口宣慢言,諭之打鼓。於五陰上各起四見,文中略示色陰,餘之四陰可以例作。次句應云「離色是我」,今云「我即是色」者,文之誤也。色中有我,即色大我小也。我中有色,即我大色小也。起六十二者,五陰各起四見共成二十,歷三世成六十,而其所計不出斷常二見,故有六十二也。所說無實,其猶諧謔,故云戲論。由斯戲論,不見真空,故破慧眼。
二、「備口」下,結示口過。見是妄情,須生轉計,即兩舌也。宣邪惡理,即惡口也。巧飾邪言,即綺語也。諸見本邪,以邪為正而誑於人,故標妄語,其實備四。
二、「三十」下,天。《大經.嬰兒行品》云「如彼嬰兒啼哭之時,父母即以楊樹黃葉而語之言:『莫啼莫啼,我與汝金。』嬰兒見已生真金想,便止不啼。然此楊葉,實非金也。木牛木馬、木男木女,嬰兒見已亦復生於男女等想,即止不啼。如來亦爾,眾生造惡,為說三十三天常樂我淨、端正自恣,於妙宮殿受五欲樂。眾生聞已心生貪樂,止不作惡、勤作善業。三十三天實是生死,無常樂我淨,為度眾生方便說有。」章安釋云:「此合天上四德。楊葉諭妄,淨色鮮明故。楊樹諭妄,常體柔軟故。木牛木馬諭妄,樂可戲故。木男木女諭妄,我似人故。」非想細煩惱者,彼有十種細心數法:一受,謂識受;二想,謂識想;三行,謂法行;四觸,謂意觸;五思,謂法思;六欲,謂欲入出定;七解脫,謂行法解;八念,謂念於三昧;九定,謂心如法住;十慧,謂慧根慧力。
二、二乘,二:
初、出行相。競執瓦礫者,用《大經》春池失珠諭也。春池,譬眾生塵欲耽湎之境。失珠,譬圓解潛昏。信小乘教如入水,修觀如求珠,但見偏真謂為究竟,如得瓦礫便謂真珠。生滅度安隱之想,猶如歡喜持出也。生實未盡者,猶受變易故。所作未辦者,佛道未修故。離毒說脫,乃一小脫。即毒明脫,名一切脫,大涅槃也。佛為上慢執著三毒,便為解脫,是故說離。聲聞住此謂究竟脫,其實未得一切解脫。此以《淨名》對《法華》,文出妄語相也。
二、「未得」下,結成妄語。
三、「佛」下,菩薩,二:
初、示其行相。佛說四門,意詮一實。別人根鈍,各執一門彼此隔礙。
二、「夫」下,結為妄語。諸法實相,離言說相、離心緣相,以法法體遍、多少性融,豈可定以空有等言、一二等數?此教言思既乖實理,非妄是何?
二、圓:二:初、示相,二:初、明得意持,二:
初、總標心口。圓人根利,聞空有等皆知性具,性具四門豈有隔礙?一門具三,三門皆爾。稱性而觀,稱性而說,既皆稱性,性絕言思,故觀即無觀、說即無說,是故觀說皆云如實。
二、「如」下,別釋心口,二:初、明心離諸相而觀。所非內外,或約自他、或約根塵、或約心法、或約法性對於無明。此等內外雙亦雙非,皆成四相。妙觀得脫皆離此四,亦不以無四相觀而得解脫。性空非四、相空非無,此之二空名濫通教,須就圓理揀彼[1]徧空。圓理者何?謂諸四相不出本覺,全本為始、即境是觀,豈更偏著四種之性及無四之相?「非此二空」下,名解脫。
二、「如實」下,口稱四實而說,二:初、約法示。實等四句亦乃不出本覺之性,以此覺性真空畢竟故名為實,具足緣起故名不實,二不相礙故成雙亦,二無二相故即雙非。覺性無偏,四皆全分,實攝三句,乃一實一切實。不實攝三,餘二亦爾,是故四句皆云一切。其圓解者雖談一句,一外無餘,何有一言不稱本覺真實之性?是故四句皆得名為如實說也。
二、「經」下,引經證。初心圓說與果無殊,故引《法華》本佛作證。佛施權迹及開實本皆稱真如,有何一句而非實耶?似位妙音髣髴同佛,口密之相開小成大,能以佛聲如實而說,令諸眾生聞皆入實。
二、「圓」下,明得意犯,[2]二:
初、約果人示。雖就果示,意顯始行,故云圓人。妄語法門者,乃是性德權巧妙門也。稱妄語者,無而說有也。謂十界冥合本是一乘,無有三乘差別之相。佛為機故分別說三,令諸眾生各為究竟,自求趣證速出生死。如無三車說有三車,令諸樂著嬉戲之子爭出火宅。天無常樂說有常樂,如以黃葉止彼啼兒。此皆巧用妄語法門而為利益也。
二、「經」下,引經證。《諸法無行經》中,文殊說不動相法門已,空中萬天子讚言:「世尊!文殊名為無礙尸利、不二尸利」等。文殊語天子言:「止止。天子!汝等勿取相分別。我不見諸法是上中下,我是貪欲尸利」等,具如今疏。天子唯以性善法門而讚文殊,且別教但中豈非性善?須斷九界然後證得,斯乃於法見上中下。文殊欲顯圓頓之理,具足善惡無非法界,特以三毒而自立稱。然三毒等雖俱性具,不異而異,是即實之權,皆是祕妙方便之法,故一一句望實言,非成妄語義。雖是妄語,而皆是性本具法門。今宗講者,纔聞權假便謂非性,吾知其人未生圓解。
[3]二、「將」下,明犯意。同於前文以楔出楔也。
二、「前」下,結勝。
五、「復次」下,明不飲酒戒,二:
初示事理。
二、「夫」下,明偏圓,二:初、偏,三:初、人天,二:初、人中事酒,二:初、據教明過。三十六失,出《沙彌戒經》。《大論》唯三十五失,結為頌曰:
五百世無手者,《梵網經》云「若佛子,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伏匿,皆隱也。自說私隱,故云發出也。
二、「過」下,斥人好尚。引滿者,晉左思《蜀都賦》云「合樽促席,引滿相罰,樂飲今夕,一醉累月。」注云:酒將闌故,合併其樽,促近其席。引,持也,持滿以相罰。酒厚樂極,故醉累月。《三國志》魏尚書郎徐邈私飲至沈醉,時科禁酒,校尉趙達問以曹事。邈曰:「中,聖人。」達白之太祖,太祖甚怒,度遼將軍鮮于輔進曰:「醉客謂酒,清者為聖人,濁者為賢人。邈性修慎,偶醉言耳。」竟免刑。晉畢卓為吏部郎,比舍釀酒熟。卓醉後,夜而甕下盜飲之,掌酒者縛之。明旦,乃畢吏部也。自署為酒徒者,以酒徒自號也。如唐元結自號酒徒,皮日休自號醉士之類也。《三國志》吳太中大夫鄭泉,字文淵,陳郡人。博學有奇志,性嗜酒。臨卒,謂同類曰:「必葬我於陶家側,庶百年後化成土,卒見取為酒壺。」竹帛載之者,謂史志皆書其事也。古皆記言事於竹簡繒帛,以未有紙也。後代稱其故實,故謂史籍為竹帛也。古今歌之者,古今之人不斥其失,往往為歌詩以稱美之也。不應作而作者,引滿中聖、酒徒酒壺之事,皆耽湎荒恣,其失大矣。《尚書.酒誥》誡之甚明。而四賢反為之,是君子所不應作之事而作之也。不應歌而歌者,古今之賢當貶其失,而反作歌詩以美之也。若作若歌,非酒之過失而是何耶?
二、「釋」下,三界惑酒,二:初、別示,二:
初、引論明見醉。《釋論》第八文也。王,即南天竺王也。侜張,《爾雅》云「侜張,狂也。」侜字,張由[1]切。
二、「又」下,約諭明愛醉。
二、「三」下,總結。
二、二乘,二:初、斷通從別,以明能醉。九十八使者,見惑有八十八,思惑有十也。四住者,三界見合為見住地,三界思分為三住地。無明未吐者,以酒諭惑也。半瘧人者,四住已除,無明尚在,半安半病,其猶瘧疾。此亦《大經》中諭。
二、兼凡斥小,以明所迷。引醉歸之者,謂佛引醉諭,歸還二乘也。按〈哀歎品〉中,諸比丘說醉諭,以諭凡夫流轉無常見常如醉,小乘修無常想故如醒。佛即引醉諭於二乘,謂於真常而見無常是醉義也,故云引醉歸之文。人合作文。「世間」下,文辭從省,四倒四德各舉其二,影互相顯。
三、菩薩,二:初、約教道觀中皆名不了,三:
初、法。別教至極,但破無明一十二品,故於佛性見不了了。又從初心,不知五住即是法界,不名佛法,是菩薩行,故於佛性見不了了。
二、「如」下,諭。凡舉五事,悉諭見性不得了了。舶者,大船也。諭出《大經》。然彼十諭並諭於圓,以分揀極,故云見不了了。今諭別者有二意:一者、別教極果秪齊圓教第二行,故見不了了。二者、二教理同得意、其德失意但中。今就失意,故以諭別。《如來藏經》十諭亦爾。《止觀》在別,《十六觀疏》而顯於圓。
三、「如」下,合。
二、「故」下,明自圓解外皆名邪見,未得圓中正見故也。
二、圓,二:初、示相,二:初、明示行相,二:初、得意持,二:初、稱性觀故得名醒悟。此段文意乃將果德頓為始行,苟不了知第六識心是性惡者,何能初心修如來行即觀祕藏?肉眼即佛,永不改觀,而見牟尼與妙德等。荊谿的示須聞性惡方修性行,不可欺也。
二、「是」下,以圓伏故名除酒法。五住正習同居一念,即惑為觀、觀外無境,如翻大地,草木寧存?亦如日光不與暗共。有何酒法而不除耶?此人事戒輕重等持,與上理戒念念兼行,方名究竟。
二、「圓」下,得意犯,二:
初、明具大智故能理醉。何名大智?謂了性具九界因果,是故名為飲酒法門。真空實相,如《起信論》一真如性,有二種德:一如實空,與過河沙煩惱不相應故;二如實不空,體具河沙功德,無有所少故。護一切失,故空如瓶,德用無礙,故不空如酒。然河沙性德即十法界圓融法門,九界即佛,成前持相;佛界即九,成今犯相。故犯相云「變化五道,宣揚哮吼」,其猶酗酒之用也。
二、「波」下,明具大悲故能事醉。波斯匿,此云和悅。若飲酒後,應死判生,故曰多恩。末利,即匿王正后也。王甞嗔怒欲殺厨人,諸臣共議:「國中唯有此人,殺已無人知厨稱王意者。」時末利后即辦好酒美肉,沐浴名香莊嚴身體,將諸妓女來至王所。王見后已嗔心乃息,后即遣人詐傳王勅勿殺厨人。匿王後以此事問佛:「后持五戒、月行六齋,一日之中犯酒妄二戒,八戒之中則犯其五,謂過中食、服香花、作倡妓、高廣床、飲酒、妄語也。破戒之罪,輕耶重耶?」佛言:「如是犯者,得大功德。何以故?為利益故。」出《未曾有經》下卷。入于酒肆,即淨名居士。此上三人皆是高位,皆住性惡權巧法門,故於持犯得大自在。不可秪將慈念而解,若無性染,慈豈無緣?
二、「夫」下,結得斥失。若得性具善惡之門則逆順俱當;失茲要柄則持犯俱非,如把刃自害。得失之要,不可不窮。
二、「前」下,結勝。若善惡分岐,豈醉醒不二?諸佛究盡?寧有所偏?
二、「上觀」下,觀心釋。圓論理戒,豈不觀心?但為前文是約教釋,正為開解。今撮五戒人一念心成於圓觀,正為立行即聞而修。修發之門,說者應授;若不爾者,數寶何為?分二:
初、附上諦智問。上觀四諦各發覺智,乃言四佛;今明五戒亦可觀之,成五佛不?問意如此。
二、「觀五」下,據今戒體答。若觀五戒是實相者,所發覺智豈非五佛?然五實相是所觀境,五境發智名為五佛;實相無相尚叵言一,豈定五耶?由附五戒各見實理,故似分五。實理者何?所謂本覺。此之覺體是無緣慈故名不殺、無取故不盜、無染故不婬、真實故不妄、明了故不飲。今圓行人以妙三觀順性修慈,乃至三觀順性修智,說之如此修乃同時,故得名為觀五實相。觀之不已,本覺全體發成始覺,名為五佛。名字觀五,觀行已去皆得稱發。
初、節示經文。
二、「上」下,對上下辨,二:初、對上下定體,二:
初、對上報論義便。報多約色,惑唯在心,故云義便。
二、「報」下,與下業論體別,二:
初、問起。以十惡中貪嗔癡業名同煩惱,如何分別?
二、「數」下,釋通,二:
初、引數人釋。二俱數起,但以輕重分於惑業。
二、今師釋,二:
初、約心剋示。貪等決定發動身口招報名業,以異煩惱非決定故。
二、「若」下,因示生疑,二:
初、疑。若決定心發動身口名為業者,下惡星等自是外境,何名業障?
二、「此」下,釋。星等乃是業之前相,表於責報故屬業障;今示作業體,下明宿業相,若論作起時,豈非心色?
二、「若」下,對上下論轉。二障在因是故易轉,報障已受是故難[3]傳。難者若轉,易者必去。
三、「通」下,約文示相,二:
初、通別。通論可見。若別論者,見惑執我,愛但著事,此之二惑皆具三毒。執我三毒若其不遂,則多愁憂。著事三毒既不執我,但恐不遂必無愁憂。
二、「今」下,指廣。章安記錄不能廣陳見思之相,令後說者委而示之,故註云云。
三、「三破」下,釋業障,二:
初、節經。
二、釋義,三:
初、定文是業。已作之業將感惡報,故有異相表發其事。驗知此句明於業障。
二、「惡」下,略釋經文。別有客星者,以五星、二十八宿常現,則非惡星。「亦是」下,約常星失其行度躔次,亦名惡星。一方有七者,角、亢、氐、房、心、尾、箕,東方蒼龍七宿。南斗、牽牛、須女、虛、危、營室、壁。北方玄武七星。奎、婁、胃、昴、畢、嘴、參,西方白虎七宿。東井、鬼、柳、七星、張、翼、軫,南方朱鳥七宿。凡四方之宿皆逆數。宿,音秀。失其分野者,《周官》云「天星皆有州國分野。角、亢、[A1]氐,兗州。房、心,豫州。尾、箕,幽州。斗、牽牛、婺女,楊州。虛、危,青州。營室、東壁,并州。奎、婁、胃,徐州。昴、畢,冀州。嘴、[4]觽參,益州,東井與鬼,雍州。柳、七星、張,三河。翼、軫,荊州。」榮惑,火星也。《漢書音義》云「妖星曰孛星、彗星。長星,亦曰攙搶。」《釋名》云「星光稍稍似彗,言其孛孛然似掃彗也。又類散麻,故云麻彗。」《左傳》「凡人火[5]白火,天水曰災。」今但取風雨雪霜乖候者皆名災。法邪,謂外道經書。蠱道者,事釋乃是仙鬼毒害於人。蠱,工戶[6]切,《聲類》作弋者切,蠱物害人也。《說文》「蠱,腹中蠱也。」《楞嚴》云「貪恨為罪,是人罪畢遇蟲戒形,名蠱毒鬼。」理解乃是自心三毒名之為蠱,此蠱能害百千萬身,法身慧命永為所害,比夫毒鬼為害至微矣。醜惡形聲,見聞為怪。不適意者,適,悅也。
三、「夫」下,勸令正信,二:初、明相見表五罪,二:
初、約現文表示。親離,即親厚鬪訟。幽厄,即王法所加。幽謂幽[7]境。
二、「其」下,例餘相亦然。
二、「行」下,誡行者問邪師。《禮記》曰「龜謂之卜,蓍謂之筮。卜筮者,所以決嫌疑、定猶豫也。」今云折篾,篾謂竹篾,謂揲蓍取卦,折竹篾為文也。管公明者,[8]槐人也,名輅,字公明。善卜筮,所向皆驗。應知惡報由罪,結罪由心。苟正于心,罪報自蕩;不修內德,卜筮何為?吳氏《春秋》云「宋景公時,熒惑在心。公召子韋問焉。子韋曰:『禍當君。雖然,可移於宰相。』公曰:『宰相所以與理國家。』『可移於民。』公曰:『民死,寡人將誰言君?』『可移於歲。』公曰:『歲飢,民餓死。為民后而殺其民,誰以我為君乎?』子韋曰:『君有至德之言三,天必祐君,熒惑必三徙舍。舍行七里,一里當一年,君延年二十一矣。』熒惑果徙三舍。」況能內觀法性達罪本空,均生佛於自心、起慈悲於法界,惡星之變何慮乎不滅耶?故於次文明其方法。
二、「從」下,舉方法。若依初開章為四,此當第三能破方法;今依重科。[9]
金光明經文句記卷第二(上)
金光明經文句記卷第二(下)
[10]從「諸根不具」下,敘〈空品〉,文為二:初三行半,明所破之惡,即三障文也。次二行半,明能破之方,即今文也。而釋一行半訖,復依初開章,以後一行為四結成。然取義成,分章從便,分三:
初、節經立意,以順重科,云能空也。
二、「前」下,據意釋經,三:
初、立意。禳,謝也,又除殃祭也。
二、「洗」下,釋經,二:
初、釋前三句。欲知智在說,故以聽經而為般若。又聽經發智慧故。心有染故,用不自在;今既清淨,能成解脫。
二、「前令」下,釋後三句。至心之境,即甚深行處,不念此處,安名至心?
三、「夫」下,勸信,二:
初、約身陳類。今之三業表法之身,本是血肉不淨之物。次舉二喻。栴檀,香木。伊蘭,臭樹。《大經》明闍王造逆,後既見佛罪除,乃自敘云:「我見世間從伊蘭子生伊蘭樹,不見伊蘭生栴檀樹。我今始見從伊蘭子生栴檀樹,伊蘭子者,我身是也。栴檀樹者,即是我心無根信也。」
二、「今」下,約行可期。三業雖近、三德雖遠,修得規矩,即近成遠。規圓矩方,《孟子》曰「大匠訓人,必以規矩。」
三、「洗」下,行成破障。若於浴等無三德觀,如何能禳三障惡罪?
四、「從是」下,結[1]成,三:初、節示經文。二、「能」下,正釋經義。三、「寂」下,深明經意,四:
初、據今文示法。寂滅華音,涅槃梵語。涅槃之名召三德體,故知寂滅是三德成。
二、「前」下,約行成德顯。三業既修金光明行,成則契於三德之理。修在名字,觀行、相似至分真位皆得,名為轉障成德。不爾,豈曰行方等經?
三、「報」下,明轉障成德。
四、「前寄」下,明經巧難知。
[2]五、敘流通明教相。《疏》略指上。
三、明疑念序,二:初、[3]釋〈壽量品〉題,[4]二:初、正釋,二:初、約三佛難思以釋,二:
初、佛本無三。不唯法佛無身壽量,報應亦乃不可說三,以一切法離於名字言說相故。
二、「隨順」下,隨世俱立。眾生若有得益因緣,即須隨世立諸名相。非唯應佛立身壽量,法報亦乃可論此三。須知無三,不減一法;雖立三三,不增一法。良以有無皆法界故,故真無俗有、真有俗無皆是悉檀,令於三身得四益也。此文分二:初、列三身各三。二、釋三佛三義,二:初、約義分別;二、據理融即。分別且從修二性一,令義易明。法是本覺、報是始覺,始本一合方有應用。一往似縱,說者應以次融即文非縱非橫,妙會此義,令其聞者識圓三身。文分三:初、「法身」下,法佛,二:初、別釋,三:初、身。始覺報智依本覺成,故以法性而為師軌。究論始本唯是一覺,故云還以法性為身。是故馬鳴歸命三寶,即以佛身及體相等而為法寶。此身等者,非分段變易色質心智三科所攝、乃是常住五陰等法聚以為身。此法無相不可說示、為眾生故彊名法身。
二、「法性」下,明壽。色心和合乃有報得連持壽命。身既非陰,豈有命根?為物彊指不遷為壽。
三、此壽下明量;量依身壽,故同彊指。
二、「此即」下,總釋身壽量。上言非無不者,若據次文,義當雙非。以其法體離於二邊及超報應,彊於此理立身、壽、量三種名字,令物忘情也。
二、「報身」下,明報佛,二:初、稱法有報,二:
初、引經。此從順修稱理事說,修行所感,釋報義也。《法華》文證智德之報,以彼經云「慧光照無量」故。《涅槃》文證斷德之報,以云「大般涅槃」故。
二、「如如」下,釋義。修行所感二種之報,乃是始覺與本覺合,即以始本而為境智,此二不異故名曰如。各二如者,智如如境、境如如智故也。復以菩提名如、如智為能應冥,法性名於如、如之境為所應冥。以函蓋合,先喻應義。函蓋雖合,猶存際畔,復以水乳喻其相冥,此乃泯然而成一相。始覺本覺義二體一,正同於此。
二、「法身」下,明就報立三,即身、壽、量也。三中一一言法身者,報智所冥,離法無報,故初身。言非身者,非應佛有分齊身。非不身者,非報佛無分齊身。又非身則非有、非不身則非空,中道法身乃本覺體。始覺冥此,能冥亦忘,為成觀故,彊名報智。二壽、三量,稱本雙非,為物彊指,義皆同身。
三、「應身」下,明應佛,三:
初、明應物有三,[5]初身、二壽、三量,皆如谷響大小隨聲。是故此三悉云應同。
二、「智與」下,明依二有應,三:
初、法。不覺忘處,始本一如,故云智與體冥。覺體自在,故云能起大用。
二、「如水」下,喻。真金上色,須水銀和,方能塗(去聲)物。闕此一緣,金無塗用。
三、「功德」下,合。報智功德以合水銀,法身合金,處處應現合塗色像。
三、「能為」下,明應遍三土,二:初、雙明報應;[6a]二、「有量」下,單示應身。
[6b]初義者,上所說報但論冥法,即自受用也。金明垂應,以他受用常住之應,對於生身無常之應,示二迹用。是故雙明身非身等,身即生身,有分齊相,故名為身;非身是報,無分齊相,故曰非身。《小般若》云「佛說非身,是名大身。」大身者,乃他受用身也。無分齊身,其壽則常,故無量也;有分齊身,壽則無常,故有量也。此二應用,乃依真中二理而住,機依事業二識而見。住理,廣如〈序品〉疏文辨之。二識,委在《起信論》明。論意要在事識見則取色分齊,故名應佛;業識見則離分齊相,故是報身。行者應知常身無量,通應三土;無常有量,但應同居。所以者何?蓋實報機分證,論見他受用身方便土人唯稟別圓,所見佛相雖小優降,然匪生身悉是報佛。若同居土,具四教機,稟別圓者能覩報佛。故《法華》明常在靈山,《華嚴》說法盡未來際,及諸大乘即於應相見是法性尊特之身,故知常身遍應三土。若無常身,唯應同居,逗藏通機及凡夫眾也。
[1]次義分二:初、明有量二義。上之所說自受用外垂三土身,皆名為應。其他受用雖就對機名之為應,而是實因之所感剋,復名為報,非是差別逗機之用。若論逐物隨緣參差長短身壽量者,須就同居無常用說。故今別示應身之相,但於有量開出兩量,而此兩量依於事識但空見故,唯屬無常;若依業識不空見者,即此無常全體是常。則常無常二用相即,二鳥雙[2]遊也。若上二土機息應轉,亦是無常,以非八相故且言常。七百等者,《首楞嚴三昧經》云「堅首菩薩問佛壽幾何。佛令往東方過三萬二千佛土,於莊嚴國問照明莊嚴自在王佛。彼佛答云:『如釋迦壽,我亦如是。汝欲知者,我壽七百阿僧祇劫。』堅首迴此白佛。阿難云:『彼佛乃是釋迦異名。』」雖機勝見長,而七百猶可數,故亦是有量之量。若阿彌陀,人天莫數,故是有量之無量也。
二、「應佛」下,結應佛皆然。佛佛既皆三身圓證,應身彼物物壽長短,豈不隨順各示兩量?故彌陀現長亦能現短,釋迦現短亦能現長。故《大論》第三十六云「當知釋迦文佛更有清淨國土,如阿彌陀佛國。阿彌陀佛亦有不嚴淨國,如釋迦文佛國。」又三十八云「此間閻浮惡故,釋迦壽應短。餘處好故,佛壽應長。」故《涅槃》二十二云「西方去此三十二河沙有無勝國,所有莊嚴如安樂世界,我於彼土出現於世。」斯皆隨逐物機也。
二、「然此」下,據理融即,二:
初、約理融。上之三身,三皆在性則並。
二、從修有則別。不分修性即一、三不互融則異,別異故縱、並一故橫,是則乖於所詮法體;若能妙達秪一法性,而能成就一性二修,名即一而三也。修性[3]而成,而其三身一性本具,名即三而一也。此乃得云全性成修、全修在性,性無所移、修常宛爾,方合能詮玄妙之文矣。
二、「故下」下,引文證。經文具云「若入是經,即入法性。如深法性,即於是典金光明中而得見我釋迦牟尼。」此乃以理而為經也。金等三字,即法報應三身異名。與一法性,即一而三、即三而一。若知此理即是三身,三不縱橫名為得見釋迦牟尼。故《大經》中明於三德不縱不橫,名大涅槃。我今安住如是三法,為眾生故,言入涅槃。故知不達三身三一融妙,不名見佛。今解三佛既此融即,方會此典玄妙文也。
二、「但信」下,明二字標題之巧,二:初、委明其意,二。初、從應佛融三釋,二:
初、明因偏疑見圓體。偏疑八十,是應有量。四佛舉喻,明應無量。無量既破有量之疑,即達法報非量非無量,此因偏疑見於圓體。
二、「若從」下,明從圓體不偏題,二:初、指偏題相;二、「而今」下,示圓論意。以不偏題,故三壽量,二字能詮。
二、「取意」下,就報佛融三釋,三:
初、明報佛體圓。上約品題壽量二字不偏有無,則收二應能顯法報,就文便也。若義便者,今經既以果德為宗,合以報身釋於品目,以報身上冥下應,則三身義任運成就,是故二字正在報身。
二、「量疑」下,明因疑達圓。報身義顯,良由四佛以長壽應釋短壽疑,故使信相達於報智圓具三身。
三、「經家」下,明從圓題品。題稱壽量,正在報身,此從信相圓解所見。蔽,猶當也。舉報身一,當三身諸也。
二、「從此」下,結示立題。
二、「又一」下,明重解,三:初、示異解時。大師非止一迴講說,故於一時別立[4]名義,章安既聞,是故兼錄。
二、「亦作」下,明異解相,二:
初、標列章門。玄義者,《文選》云「睿哲玄覽」,注云:玄,通也。謂離文通示其義,故曰玄義。引證者,義雖妙悟而與經[5]曾,故引文證令人生信。還源者,品題是派,經目為源。所約三身明於壽量,不離法性金光明源,攝還此源令義究竟。
二、「玄義」下,依章解釋,三:初、玄義二:初、直示三身壽量三:
初、應身三:初、壽;二、「延促」下,量;三、「此釋」下,結。因緣者,感應更互而為因緣。
二、「又壽」下,報身,三:
初、壽。智外無境、境外無智,名相盛受。既絕能所,故無分別,函蓋絕待,當體名大。
二、「量者」下,釋量。境智俱遍,名為相應。此之相應實無際畔,義言於量。
三、「此釋」下,結。
三、「又壽」下,法身,三:
初、壽。法性不變,無去來今,是真久義,約此久義釋法身壽。
二、「量者」下,量。銓,猶度也。常叉之壽實叵度量,彊以雙非而度量也。非多等者,出度量相。初非多少數、次非知不知、三非說不說,此顯法壽是不思議境。故《大論》云「不思議者,不決定也。」若離可說而謂法壽定不可說,是名決定,非不思議。上二雙非,其意亦爾。如此銓量,是常久量。又多少數銓量法壽,非長短用;盡知不盡知銓量法壽,非分滿報;可說不可說銓量法壽,體非說默。
三、「此釋」下,結。
二、「初番」下,更作三雙顯示。蓋前直以延促境智及雙非義示三壽量,恐猶難解,故今各以二義銓量,欲令行人識三佛相。文分為三:
初番、應佛二義。
第二番、報佛二義。境無分別,非謂頑境全無覺知,乃指心體本來離念,名境無分別。此離念心全體覺悟,名智有分別。此之境智究竟相稱,智外無境、境有分別,境外無智、智無分別,是則境照於境、智寂於智,以此二義顯報身相。
第三番、法佛二義。體本無相故不可說,依言顯德是故可說。
二、引證,二:初、引今文,三:初、引二文證應身二義;二、引三文證報身二義。虛空喻通前取,不壞喻無量應;今取無相,證境無念。
三、引三文證法身二義。問:前云四喻皆喻應壽能為無量,今何引之證報證法?答:非全法報為應身者,應必斷滅,安能延促不曾休廢?今欲顯示三身融妙,故即以應而證法報。若昧此意,諸大乘對機之身莫能深識。
二、引新本,二:初、別證應身二義。彼憍陳如婆羅門欲得如來舍利如芥粟許,此乃知佛九旬當滅,故願求之。可證應為八十有量也。「王子」下,即栗毘王子答婆羅門也。雖即法報,且從福報以證勝應。
二、總證法報四義。智即報身,境即法身,具知不知、說不說四,但略舉一以等餘三。四皆絕慮,故可總用難思難解而證之也。令述此意,故注云云。
三、還源,三:
初、總明意。然法報應與金光明,皆是法性當體之名,本無優劣。以此經正用金等顯於法性,故佛首唱而為經目,故金光明得為宗源,一切三法便成流派。金解壽量,須約三身,恐作別解,故示復宗。
二、「初番」下,示還相,三:初、應還明。勝劣二應全是法性,能多利益也。
二、「第二」下,報還光。報必冥法,故於句句法報雙陳。此舉所冥智全是法性,寂而常照也。
三、「第三」下,法還金。說時常默、默時常說,圓妙四德有何損益?全是法性,可尊可重也。合論融即,例前故略。
三、「夫解」下,例一切。若解體金光明義,豈止三身義歸三字,一切法相皆還此源。故[1]竟千從,不即萬惑。
三、「既是」下,明兼錄意。二時之說俱彰妙理,後之學人隨何[2]聞悟。欲示此意,故注云云。
二、「此品」下,正明疑念,二:初、序入正,品指上說。二、「從王」下,還從序意。釋此文二:初、節經文。二、隨文釋,二:
初出人,四:
初、出處。事釋如通序,觀解見出名。
二、「菩薩」下,明位。翻名道心,復能化人,故道心大。此行雖該前之三教,今位在圓。
三、「信相」下,出[3]名,二:初、約教釋名,三:初、直就相似釋,二:
初、約名釋。信通真似,既言信相,信則非真,以其似信是其真證前相故也。別教三賢是似信位,初地已上方得真信,圓教登住便得真信,即以十信名為似信。言鐵輪者,《本業瓔珞經》以六種輪譬六因位:鐵輪十信、銅輪十住、銀輪十行、金輪十向、瑠璃輪十地、摩尼輪等覺。信斷見思,得是鐵輪。
二、「下文」下,以相驗。枹,鼓杖也,或作桴。
二、「又真」下,明似通上位,二:
初、明位位有似。已證名真,未證名似。普賢等覺,望極名似,故立賢名。
二、「信相」下,明高下難測。
三、「難者」下,設難覈實,二:初、高位無疑難,二:初、難;二、「此亦」下,釋,二:
初、約權實釋。為他發起,是權示疑。未了佛地,是實行疑。
二、「法華」下,引二經證。《法華》本迹皆是彌勒懷疑起問,大集菩薩菩提未極,故云未了。本性菩提熏心起疑,疑故求了,故云菩提為我作名。
二、「難者」下,斷見無疑難,二:初、難二答,通疑障真、別疑障中,中道未極安得不疑?
二、「觀解」下,就處辨觀。今出人名,觀那就處?良由觀法皆從陰起,以王舍城約陰便故,故就處明。以善惡王觀無記舍,能所不二、人法俱空,二空所顯即大涅槃。防五住非、禦二死敵,城豈過此?名字初心,觀陰涅槃;妙覺後心,涅槃究竟。今意正辨初心住處。明後心者,示此妙觀同果智也。
四、歎德,二:初、科判,二:初、正科經;二、重判位。[4]植、種也。愧、慚也。云云者、令準歎德判同普賢。
二、「供養」下,隨釋,二:初、外供養[5]佛,二:
初、約財法釋。《大經》云「諸供養中法供養最為第一」,財供養則有窮盡,法供養者則無窮盡。
二、約觀行釋。無明一念全體覺了,此之覺心名之為佛。緣因資了,是供佛義。三喻可見。
二、「種善」下,內種善[6]根,四:
初、直明種善義。體本覺心,名法性地。觀性始覺,名為種子。下種種久,其義可知。五善根者,於本法性生不動信、進、念、定、慧。五皆不動,名為五根。此根生者,相似位高,故名增長。
二、「增長」下,以值佛釋成,二:初、舉三事譬。二、「風譬」下,以三輪合。身輪現通,駭動其心;意輪鑑機,智光照也;口輪演教,法水潤也。
三、「楞嚴」下,明三因增長。楞嚴是定緣因也,般若是慧了因也,法性是理正因也。二修一性照發互資,由修照性、由性發修,此三增長轉似入真,於真增道並得名為倍明轉顯。四、「植種」下,結二成德。
[1]三、「從是」下,正明疑念序,二:
初、節經。
二、「由有」下,隨釋,二:初、生疑之[2]由,三:
初、正出疑由。遠則由於九十日前告魔期滅也,此經乃是方等後分也。近則由在靈山聞佛定中唱序,既起思惟故生疑念。雖有二由,無本誓擊,此疑不生。
二、「何因」下,釋何因緣,二;
初、約三性分因緣。通論三種,即正、緣、了,名為三因。同在理性,以修、緣、了各三為緣。今文略云何因何緣。須合性三,但名為正,以當於因。修中緣了,合六為二,以對因故合二為緣,以當於緣。就此因緣而生疑念。
二、「正因」下,約因緣疑壽命。正因常久,為所顯理。理境既常,全境發智以為能顯,豈可無常?能顯兼福而智為正,故但云智。此境此智俱感常壽,故疑八十是何因緣?
三、「方八」下,釋方八十,三:
初、通示世壽三方。
二「下方」下,特示中方為表。應化之事皆依理現,是故外事悉內表理,豈中方壽不表四德?佛意雖密,今智者師據後四佛約應顯常,故以所顯驗其能表,則知佛意。
三、「信相」下,不知表意故疑。信相若達上之表意,即見三身是圓四德,豈疑應迹定是短促,而反疑云何因何緣耶?
二、正生疑,[3]二:
初、約理教互疑,二:初、執教疑理;二、執理惑教。佛之所說是能詮教,長壽因果是所詮理,即道理也。互執成疑,文義可見。
二、「有二」下,約經文廣示,二:初、釋有二因緣,二:
初、對前[4]辦異。前即經云「何因何緣」也。前釋既以正性為因,乃以修中緣了為緣。今云長壽有二因緣,既是佛修止行二善各具緣了,即是前文能顯之緣。今於前緣自作因緣,是故與前因緣異也。
二、「十善」下,就今解釋,二:初、約十善略釋,二:初正示因緣,三:初於十善各論止行,二:
初、標示。
二、「不殺」下,釋相,二:初、約殺盜釋,二:初、約行相合具;二、「今經」下,明今經互舉。
二、「若備」下,例八各論。止行二善有三差別,謂自、他、共。一自行者,如文云「不殺是止、放生是行。不盜是止、施食是行。」
二、化他止行。如文云「若不遮奪名止、方便勸修名行。」若備論十種止行者,不殺不盜如疏已明,其八種即不婬、梵行,不妄言、誠實語,不綺語、質直語,不兩舌、和合諍訟,不惡口、常行軟語,不貪、不淨觀,不嗔、慈心觀,不癡、因緣觀,皆自修止行也。自他共明者,自不作十惡名止、勸他不作十惡名行。
二、「今就」下,於止行各論因緣,二:
初、標。
二、「夫命」下,釋,二:初、就不殺示四,二:
初、止善因緣。因是善本,緣是資助,為成慈心故除殺具。二、「夫食」下,行善因緣,準止可知。
二、「不殺」下,例九善皆爾。
三、「總有」下,結示止行因緣數。
二、「此等」下,結成疑念。
二、「此約」下,就五乘廣釋,二:
初、結上起今。若其但說十善因果,斯乃淺近一塗之說,於方等經未為允愜,此結上也。今當更約世出世間漸頓止行,方是佛因,此起今也。
二、「人天」下,明今廣示,二:初、明教義,二:初、不殺,二:初、明行相,二:初、示相,二:初、正示,二:初、總示五乘命殺。若但不殺,報得命根,斯善甚淺。今辨五乘修因之命,義乃該深。梵云魔羅,此云殺者,以能害人世出世善故。斷下諸命,皆是魔業也。
二、「若遮」下,別明修者止行,七:
初、人天,此事即戒善也。
二、三藏二乘。
三、事度菩薩,以不能達三輪體空,故行六度皆名事也。
四、通教二乘。
五、通教菩薩,說法之過名非,廢令勿學曰撥。體空字下應云六度,方異二乘,或脫或略。
六、別教菩薩。
七、圓教菩薩,二:
初、順行。亦斷佛命者,此教初心即佛界故。
二、「圓人」下,逆行,二:
初、明二逆。了順逆修,即逆順性。性非差別,故名一相。故仙豫事殺、果佛理殺,以即性故,皆長壽因。仙豫緣,如前釋五戒中。
二、「此皆」下,明順理。前三教人皆小行者,以別初心行亦同小,故皆不能即逆而順。
二、「如上」下,結廣。始從人天、終至圓教,所有止行若無因緣,善不成就。然且約不殺,須歷餘九及一切法,皆須論於止行因緣,故云若海。
二、「故大」下,引證。不作上說,豈一一度能施眾生無量壽命邪?
二、「而我」下,成疑念。
二、明施食,二:初、明行相,二:初、明事法權實二;二、明事法食體二。初明事食輕重,依報食輕、正報食重。二、「經言」下,明法食權實。經是此經〈流水品〉云「未來當施法食」也。世間,人天也。出世,三教也。上上,圓融也。
二、「菩薩」下,明菩薩施相,三:
初、總明。迴邪入正者,令正信因果也。萌,始也,種子之始剖也。卉,[5]草之都名也。鞠,養也。《大論》二十二云「如國王子,在高危處立,不可救護,欲自投地。王乃使人敷厚繒褥,墮地不死。」
二、「授以」下,別示,四:初、授人天食;二、「已持」下,授三藏食;三、「已入」下,施通別食;四、「設飢」下,施圓教食。無大乘法食,故名飢國。圓頓之法,如王者之膳,非眾人之食也。膳,善也,謂美食也。「煩惱」下,觀惑即智,如薪助火。智因惑緣,故能成於四德之食,令四十一位弟子皆悉分得甘嗜。
三、「如是」下,結示。
二、「一一法」下,結止行因緣。
二、「此諸」下,成疑念。
二、示觀行。的明己心無明貪愛能生一切煩惱子孫,故名父母。若不能體二是性惡,則須斷破乃名教逆。若觀即性,則不離癡愛全體明淨,能觀所觀皆不可得。既如虛空,癡愛則寂,故名止善。以即寂觀,歷諸心數皆令明淨,復名行善。此乃觀心見一切法常,豈得不感三身常果?
二、「己身」下,釋己身骨髓,二:初、明行[1]根,二:初、簡事從法,二:
初、所簡事身。事論己身,人誰不解?故今簡之。智推九界,皆非己身,況人報質。
二、「己身」下,所取法身。所取既深,驗前所簡,非獨人報。然若能解色心法界而捨事身,乃今所取也。今簡不能解法界捨,名非己身。須知實相為己身者,且是總說,若依《釋論》,於實相身論戒定慧及妙善心為皮血骨髓,雖分戒等,一一皆是實相全分。
二、「為他」下,就法明施,二:初施實身,五:
初、施皮。為他宣說實相之戒,遮二邊罪、修中道福。此戒無相,持尚叵得,豈存於犯?體既雙忘,名尸彼岸。如此說戒,方名布施法身之皮。血等例爾。
二、「說諸」下,施血。諸禪定者,九種禪也。亦是有漏無漏一切禪定皆達實相、皆成無記化化神通,故於滅定現十界身,名諸威儀。例前合云非定非亂。
三、「說無」下,施骨。能照功忘,故云非智。全惑成智,故曰非愚。此智起說,無說可得。能說既妙,故使所說皆到智地。智地者,智即是地,本覺智也。智所依地,始覺智也。修性合一,二義俱成。
四、「檀忍」下,例應施肉,論但三學及所顯理。大師義加檀忍進三,成六度義,以消今經骨髓血肉,義方整足。說者應例前之三學明雙非相。
五、「說甚」下,施髓。前說戒等既皆雙非,豈不斷於言思之道?然是談行,今是說理,雖皆實相而須分別能契所契,六度乃是全濕之波,微妙善心是波中濕也。
二、「將此」下,明施權身,三:
初、結實標權。以圓法食充七方便飢餓眾生,圓頓之外所有法門皆悉名為餘飲食,以勝況劣也。
二、「即是」下,正明施相。文略不語。三教菩薩、別教六度可為餘食,髓是中道必在己身,是故餘髓但在真諦。
三、引《法華》[2]正示教利喜者,《大論》五十九云「示者,示人生死涅槃,三乘六度。教者教言,汝應捨惡行善。利者,未得善法味故心則退沒,為說法利引導令出。喜者,隨其所行而讚歎之,令其心喜。」以此四事莊嚴說法。
二、「如來」下,成疑念。隨他意語施權飲食,隨自施實。
[3]二、「從大」下,明現瑞序,二:初、結前開後,[4]二:
初、節經。
二、「至心」下,釋意,二:初、結前,二:
初、明至心。至,猶極也。心佛同源,今欲念佛,故須徹至己心實際。
二、「觀心」下,明念佛。觀心既極,故能盡念佛不殺等種種功德皆等虛空。以深觀故,乃成疑念。
二、明開後。妙機關應,瑞相乃興。
二、正明現瑞,二:初、敘意,分文三:初、敘意,二:
初、正敘。為爾者,爾,汝也。表發信相,增分真因,感究竟果。
二、「問」下,料[5]簡作者,二:初、問。二、答,二:[6]揀感者,二:初、問。二、答,二:初、簡通從別。二、「雖然」下,益本在他。信相既為發起之人,乃同諸佛而為能應,故知能感本在眾機,故應一人是應眾多也。
二、分文。
三、「別相」下,判相,二:初、正判,二:初、約十因一果判;二、「又別」下,約十地一地判。
二、「問」下,料簡,二:初、約經宗簡,二:初、問;二、答。
二、約似位簡、二:
初、問。前判似位有二種意:一約十信似於分真、二例普賢似於妙覺。若今瑞相定表十地,豈令十信便登法雲?豈使普賢倒入初地?
二、答。須知二往一一地中具諸地功德,十信發真獲十功德,等覺亦進後心十德。此則前後皆霑十益,故約橫竪從容而判。
二、「別相」下,隨文釋相,[7]二:初、節文示十相。二、約表發釋相,二:
初、牒示誡勸。斖,尾音。斐斖者,文藐。意謂止可以經十段文彩,準擬評議倣似之耳,不可備具論其行相,故云不可責其備悉。
二、「其室」下,約相表德,二:
初、竪表十地功德,十:
初、此地初開者,大凡小聖,無明所覆境界局狹。今破此惑,故以廣博表之。
二、此對戒者,準於《華嚴》十度對地,則初地當檀,文略不言。既諸地互具,則十度皆融。
三、唯辱而忍增者,不逢屈辱,寧彰忍力?
四、督出眾行者,督,率也。眾行,諸度也。率諸行至于極果,故以高座表精進也。
五六七八九,皆可見。
十、隨階而圓者,行以智導,故隨階位。諸行分圓,其猶根具。注云云者,應明六度十度開合之相。然六通大小,十唯在大。十度者,於禪中有願智力,故開願度;有禪通力,開出力度;根本定禪,守本禪度。般若有道種智,開出方便度;有一切種智,開出智度;一切智守本,受般若名。
二、「復次」下,橫表一地功德,二:初、總表一地功德,二:初、約初地,三:初、通示。二、「其」下,別表,十:
初、室淨表智,二:
初、明了陰功能。室能覆蓋,故表五陰。欲彰智相,須明了陰。於陰達中,故雙非二邊。「不為」下,釋自然。中智不被二邊所作,良由此智不作二邊,故本來覺性任運現前。「不得」下,釋廣博。微有所得,即當局狹。「非直」下,釋嚴事。小智無常,離過而已,終歸灰滅。大覺本有,過河沙德,自然莊嚴。
二、「嚴事即」下,明三智體相。其室,表一心。自然廣博嚴事,六字表三智。始行圓修,今日頓發。
二、「天紺」下,寶間表境,二:初、直表三諦;二、「一地」下,兼表融即。室中一地有此三相,可表妙境三一相即。行者應知,諦智名別其體不殊,欲彰修證彊立能所。
三、「有妙」下,妙香表慈悲。一心境智普能與拔,即名慈悲。境智高廣,與拔稱之,故使慈悲竪高橫闊。三無差別,故能遍滿一切眾生三科之內。
四、「其室」下,高座表四德。常我是法身,樂即解脫,淨即般若。三德互具,故一一具四不可思議,名祕密藏。是佛究竟棲依之處,故以座表。
五、「有四」下,佛坐表覺智。本有四德,即是三諦以為所坐;修得四德,即是三智以為能坐,故用佛表。
六、「放大」下,放光表自他。以照此土光,即能照他土,可表以自行而化諸眾生。
七、「雨諸」下,雨華表四辯。解一切眾生語言陀羅尼,用法、義、辭及樂說辯,一多融談,慈注無盡,聞無不喜,以華表之。文字性離,故雨於空。此辯方能詮示妙理。
八、「作天」下,天樂表四攝。布施、愛語、利行、同事,此四攝物,其猶雅樂悅樂於人。
九、「受天」下,受樂表法喜。一心三智即寂而照,無法不知,此曰澄神受義天樂。
十、「根缺」下,根具表互具用。業轉現識已分破故,見聞覺知根根皆具。
三、「初地」下,總歎。法性功德不可窮盡,此地能稱法性顯德,故使諸佛不能盡說。止十相者,經家略舉也。梗介者,介應作概,聲之誤也。云梗概,粗略也。
二、「初地」下,例餘地。此去九地,地地皆然,將橫入竪、無竪不橫。
二、「復次」下,別表一地自他,二:初、約初地,二:
初、略示。自行功德即自行因果,化他功德即化他能所。此與《法華》十妙意同。
二、「其室」下,正表,二:
初、前五表自行。若以此文配十妙者,法身境妙、般若智妙、解脫行妙、因成位妙、成佛三法妙。此自行因果也。若境智行對理性等住前三即,此乃從彊約修別對,若論法體真位無缺。
二、後五表化他。意輪鑒機,即感應妙;口輪說法妙;身輪神通妙。「又表」下,以受天樂根缺具足,既皆轉障,可通對於眷屬、利益二種妙也。此即化他能所。
二、「初地」下,例餘地。
二、「從一」下,總現[1]相,二:
初、迷意總表。言意略者,止在十義故。意廣者,以一切之言無所不該故。
二、「一切」下,依文別表。該,包也。十法界者,心、佛、眾生三人皆具,具雖不異,迷悟且殊。佛已證悟,心、生在迷。全迷則曰理性十界,信說則曰名字十界。念念體達名觀行十,六根遍照名相似十,證十起應名非真十,今表極果乃究竟十。己心合佛十界體用,亦見眾生十界同佛,是今表果十界之義。不作此解,徒云一切該十法界。三世間者,假實依報也。攬實成假,名字不同,即眾生世間。所攬實法,色心間隔,即五陰世間。正報所依,依報差別,即國土世間。未曾有者,分證十本、分垂十迹雖得圓融,若望極果,明昧尤別。如《華嚴》說灌頂菩薩所得功德如一塊土,妙覺功德如四洲土,故因圓理顯。若自若他三十世間,一一究竟清淨自在,未曾有也。「國土」下,以三世間配三德,且從義便也。國土等者,迷時假實既依國土,果上智斷全依法身,故於國土明實相滿。眾生等者,《釋論》云「眾生無上者佛是」。佛翻為覺,始覺人空、終覺法空,故於眾生世間明般若滿。五陰等者,《釋論》云「法無上者涅槃是」。因滅是色獲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二執既盡,五陰自在,故於五陰世間明解脫滿。以三對三,須知其意,良以三德舉一即三,顯三世間一一圓遍、互融互攝,新伊天目類之可知。實相是要者,實相無相,極果俱是究竟忘相,故稱實相自他圓滿也。[2]
[3]五、「從信」下,默念騰疑序,二:
初、分文。
二、「歡喜」下,隨釋,二:
初、見相歡喜。
二、「從至」下,默念陳疑,[4]三:
初、明騰疑意。積疑不騰,恐成疑蓋。
二、「念釋」下,正騰所疑。一切功德依壽得住,其壽既促,眾德奚為?故皆不疑,但念壽短。此覆不騰,莫能決了。
三、「而不」下,明默念意。威尊故默,求決故念,承前可見。
六、「從爾」下,止疑序,二:
初、分文。
二、「疑蓋」下,隨釋,二:初、正止疑,三:
初、止疑意。疑蓋覆心者,五蓋中疑能覆禪慧。須預止者何哉?若未解理,心合致疑。既覩威尊,是決疑地,儻堅執疑念則觀慧莫開,故須止之,令諦心受法。例如等者,疑是見惑,能障真諦;斷疑見道,方進真修。信相騰疑或權或實,佛止則令自他獲益。
二、「從汝」下,正止疑,三:
初、大用不應。八十之壽是法界全體起應物大用,故不應以定短致疑。
二、法性不應。釋尊所證性海淵深,豈以長短心慮測度?
三、智度不應。真信真智二皆具足,能知能證;汝今未具,不應度量。此三不應,是約三身而成止意。亦可前二約所思止,後一約能思止。
三、「釋論」下,引證結。佛所有法皆悉無量,若以有量心慮量之,必當覆溺於疑惑海,是故四佛以三不應止其疑念。
二、「何以」下,釋止疑,三:初、釋法性不應,二:
初、明八眾攝菩薩。經列八眾雖已分明,但闕菩薩,故約生法權實示之。法性土者,方便實報也,既不居此故不在言。
二、「若凡」下,明皆不應測性。如來所遊深廣法性,尚過菩薩所行清淨,況復凡小而能思算?
二、「唯除」下,釋智度不應,二:初、正釋降佛難測。唯佛與佛乃能究盡,因智那知?
二、「舊用」下,兼示佛所知法,二:
初、古釋可知故無常。言此語者,唯除如來句也。壽量既為智之所知,是可思法,驗是無常。
二、「天台」下,明今釋常智知常。無量常智者,究竟無知方具足知,此知稱性,以全本智成佛智故。既知本性,性豈無常?古師不解,故以有知而為佛智,乃以所知是無常法。
三、「智性」下,令比知大用。無知之智既冥法性,法性本用具足發現,現長現短皆名常壽,以全性故。經釋智性略大用者,以可解故。
七、「從時」下,集眾序,[1]二:初、正釋經文,二:初、對他經前後。二、「時者」下,約今經解釋,三:初、正明此室眾,二:初、略釋時眾;二、「信相」下,明集眾意。即八十壽顯三身常,豈益信相一人而已?故以神力攝諸有緣,令聞圓常,得四悉益。言益處多者,豈止一室。此眾聞後,在處宣布耳。
二、「眾有」下,兼明一經眾。正明此室具四種眾,傍兼諸品皆有四眾。句三:
初、明此經具四眾。影響眾者,古往諸佛法身大士,隱其圓極助佛揚化,為伴奉主,如影隨質、似響答聲。四眾名義,具《法華疏》。
二、「此經」下,明眾與諸經同。此中集天龍,與《華嚴》何異?此品新本既云「無量婆羅門眾」,又〈懺悔品〉信相出城,與無量無邊百千眾生俱往靈鷲,豈皆鬼神?驗知集眾與諸經同。
三、「相承」下,止常情偏局解。豈以此品舊譯文略,便云止集天龍眾耶?
三、「總瑞」下,明經部法益,二:
初、異《法華》屬方等。一切世間合該十界,未曾有事悉具出現。合於十界皆顯三德,而且未授二乘佛記,驗知未可同法華部,但就通教對利根者明三身常、辨圓法性,與其二酥談圓不異。既其首題不標般若,部內二處稱方等名,故今判教屬於方等。而此部中得圓益者,自於十界妙證新伊,亦得稱為未曾有事悉具出現。
二、「此中」下,須乘戒顯眾益。乘戒四句者,一乘戒俱急、二乘戒俱緩、三乘急戒緩、四乘緩戒急,先須了知乘戒體相。且戒論十種,唯取不缺、不破、不穿、不雜,此之四戒雖分定散,皆人天因,是今戒也。不取隨道、無著、智所讚、自在、隨定、具足,以此六種雖名為戒,體是三觀,自屬乘耳。乘論五乘,不取人天,以其二種雖名為乘,不動不出,體是漏善,事戒所攝。唯取三乘,以此三乘該於四教,是入理智;雖分深淺,皆動煩惱出生死故,得名乘也。今以四戒而對三乘論於緩急,以成四句。乘戒俱急者,今之人天來聞法者是。其俱緩者,惡道苦縛莫預此會。乘急戒緩者,今諸龍鬼同集者是。乘緩戒急,著樂諸天嗜欲人等,不預此者皆是其類。復須了知,集今會者雖云乘急,乘有權實。宿世修習藏通急者,今在室中覩於四佛,佛身不同但見應化,縱聞長壽須歸灰滅,滅已不生。若其宿修別圓急者,今覩四佛同尊特身一身一智,聞山斤等雖是應壽,知即法報三一難思,名見常身。權實等者,此四緩急眾生之中,有實行者、有權示者,權能引實作種熟脫久近因緣,故云等事。別記者,即《法華》、《淨名疏》及《止觀》也。今依彼說,故注云云。
金光明經文句記卷第二(下)
校注
[0096002] 卷第二上【大】,之二【甲】 [0096003] 六【大】,示【甲】 [0096004] 逸【大】,佚【甲】 [0096005] 知【大】,知二【甲】 [0097001] 耶【大】*,邪【甲】* [0097002] 住【大】,位【甲】 [0097003] 諭【大】,喻【甲】 [0097004] 俱【大】,拘【甲】 [0097005] 煙【大】,烟【甲】 [0097006] 應【大】,形【甲】 [0097007] 設【大】,謂【甲】 [0097008] 忻【大】*,欣【甲】* [0098001] 求法【大】,法求【甲】 [0098002] 太【大】,大【甲】 [0098003] 淪【大】,論【甲】 [0098004] 染【大】,著【甲】 [0098005] 五【大】,五里【甲】 [0098006] 諭【大】*,喻【甲】* [0099001] 鉿【大】,鈴【甲】 [0099002] 其【大】,共【甲】 [0100001] 徧【大】,偏【甲】 [0100002] 二【大】,三【甲】 [0100003] 二【大】,三【甲】 [0101001] 切【大】,反【甲】 [0102001] 次下釋【大】,破【甲】 [0102002] 障【大】*,障文【甲】* [0102003] 傳【大】,轉【甲】 [0102004] 觽【大】,檇醉綏反【甲】 [0102005] 白【大】,曰【甲】 [0102006] 切【大】*,反【甲】* [0102007] 境【大】,禁【甲】 [0102008] 槐【大】,魏【甲】 [0102009] 不分卷【甲】 [0102010] 不分卷【甲】 [0103001] 成【大】,成文【甲】 [0103002] 五【大】,二【甲】 [0103003] 釋【大】,〔-〕【甲】 [0103004] 二【大】,句文分二【甲】 [0103005] 初【大】,三初【甲】 [0103006] 〔二有…者〕十一字-【甲】 [0103006a] (二有…者)八字【大】,〔-〕【甲】 [0103006b] 初義者【大】,〔-〕【甲】 [0104001] 次義分【大】,二單示應身【甲】 [0104002] 遊【大】,游【甲】 [0104003] 而【大】,雖【甲】 [0104004] 名義【大】,義名【甲】 [0104005] 曾【大】,會【甲】 [0105001] 竟【大】,得【甲】 [0105002] 聞【大】,開【甲】 [0105003] 名【大】,名文【甲】 [0105004] 植【大】,殖【甲】 [0105005] 佛【大】,佛二【甲】 [0105006] 根【大】,根文【甲】 [0106001] 三【大】,二【甲】 [0106002] 由【大】,由文【甲】 [0106003] 二【大】,文二【甲】 [0106004] 辦【大】,辨【甲】 [0106005] 草【大】,豈【甲】 [0107001] 根【大】,相【甲】 [0107002] 正【大】,證【甲】 [0107003] 二【大】,三【甲】 [0107004] 二【大】,文二【甲】 [0107005] 簡【大】,簡二初簡【甲】 [0107006] 揀【大】,簡【甲】 [0107007] 二【大】,二初別現柑文二【甲】 [0108001] 相【大】,相文【甲】 [0108002] 卷第二終【甲】 [0108003] 卷第三首【甲】,撰號同異如首卷 [0108004] 三【大】*,文三【甲】* [0109001] 二【大】,文二【甲】 [0109002] 三【大】,二【甲】 [0109003] 不分卷【甲】【經文資訊】《大正新脩大藏經》第 39 冊 No. 1786 金光明經文句記
【版本記錄】發行日期:2022-01,最後更新: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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