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嚴一乘教義分齊章義苑疏
華嚴一乘分齊章義苑疏卷第九
華嚴一乘分齊章義苑疏卷第九
第二、緣起因門至六,約教。
第一門中至故云不待緣也。
釋曰:剎那滅義者,標。何以故,徵。由剎那滅下,釋。則法無定性故空。故楞伽云:一切法無生,我說剎那義。由此空故,方引果法。故中論云:諸法若不空,則無道無果。故空之有力也。然此謝滅非由緣力者,謂大乘法滅不待緣故。何以故?且如霜雹凋林,但為黃葉之緣,不為青葉之緣,故法滅而自滅。又如四緣生心,故心滅而不藉於緣。是以不同小乘生滅皆藉於緣,故云不待緣也。
二者是俱有至孤,是待緣也。
釋曰:是俱有義者,標。何以故?徵。由俱有故下,釋。則因與果俱,因俱有法,則彰法本是空。雖空,要由俱而成有,故是有力也。既言俱,則非孤單之法,故云是待緣也。
三者、是待眾至故是待緣也。
釋曰:法不自生,待緣方生,故云是待眾緣義。何以故?徵也。由無自性者,既藉眾緣方生,顯知自無性也,故屬其空。然雖待緣,且一法不能獨生,故云因不生、緣不生。由不獨生,正是無力,由此無力,故云即由此義。須待因緣備具方生,故云是待緣也。有本云:因不生、緣生故,亦有理在。
四者、決定至不待緣義也。
釋曰:初標,二徵,可知。由自類不改故者,謂眾生諸佛之因不可移易,是其有義。由此有故能招自果,是力義。然此不改功能定故,不假他緣之力,故云是不待緣義也。
五者、引自果至是待緣義也。
釋曰:由引現自果者,謂因種之功能引生現行自果,如聲聞因引生聲聞果等,故是有義。此此果生時雖待眾緣,但生因家之果,不生緣家之果,故云然不生緣果,則顯生之有力。因雖有力,要須仗緣方生其果,故云是待緣義也。
六者、是恒隨轉至是待緣也。
釋曰:因隨果轉,不可暫停,故云恒隨轉。由此隨轉,故是有義,故云故不可無。緣會則生,不能違拒他緣。既不拒緣,顯是無力。由此無力,待緣方生,故云是待緣也。
是故攝論至唯能引自果。
釋曰:上文六義全憑此偈,但要成空有相類,故用之不次。其於解釋,備如牒章中辨。
第二,建立至不增減也。
釋曰:初問,二答。答中一因有力不待緣等者,謂正因既有力用,故舉體自能生法不假他緣。二因有力待緣等者,謂因雖有力假,遞互相資方能顯發生果。三因無力待緣等者,謂因既無力用,舉體不能作法,既不作法翻被緣之所收。此明正因三義,然後合作二門,謂因之無性是空門,因之成事是有門。每門各具正因三義,故共成六義,定無增減耳。
問何故不立第四至思之可見。
釋曰:初問,二答。答中言以彼非是因義者,謂既無力用又不待緣,焉能生法得成其因?故不立之。
問:待緣者至更互相待耳。
釋曰:三緣者,謂增上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并上因事。是因緣則必具四緣,為生果之因耳。不取自六義等者,揀異六因義,展轉相待之緣也。
問因望緣至因望他亦爾。
釋曰:因緣相例而問。彼答中增上緣望自增上果者,如四諦為聲聞增上緣故,聲聞果得。增上亦得有六義。何以故?此緣還是四諦親行親因攝故。若望他果者,望緣覺等便成疎緣,緣既疎故因不能攝,故六因不具。若將親因望他疎緣,亦六因不具,故云亦爾。
問:果中有六至唯在因中。
釋曰:因果相例,而問答中有二:初果中唯有下,約二義正答;若約互為下,翻覆約答。即此一法者,因之一法也。為他因時者,為他果作因時,具上六義。與他作果時者,成果滿時,但有無體性空義,與酬因成有義,是以果中但有二義,故六義唯在因中。
問:若爾,現行至隨勝緣不具。
釋曰:躡上六義,唯在因中而問也。故將為種之因以難現行之因,還有六義不?答中約隨他殊勝之緣,不必具六耳。
加論說種子至思之可見。
釋曰:如論等者,攝論所明六義,皆就種子說之。既云種子,則未顯真熏,故判云此約初教。若緣起秘密義者,謂藏性隨熏不思議變,故云秘密;隨功立義,故云皆具也。真妄因成,故判云終教。以此教下,明真妄和合為因之相,可知。
第三句數料揀至二,約用。
釋曰:有克體六義彰用,謂開合不恒,故論句數。
初、約體有無至待眾緣無二是也。
釋曰:決定功能定,故配有句。剎那滅生滅無間,故配無句。引自果是有、俱有是無,此二無二,故配兩亦句。恒隨轉是有、待眾緣是無,是二不二相非,故配雙非句。
就用四句者,至現緣起勝德。
釋曰:初句合二義是待緣,故云是不自生也。二句合二義是不待緣,故云不他生也。三句合二義是有力,故云不共生也。四句總其六義方為正因,故云非無因生也。是則下。明以性就緣。緣無定性,故云因緣全奪;理現情亡,故云緣起勝德。
故地論云至隨緣有故。
釋曰:此論與下集論有二意:一皆明四性,推撿顯法無生之義。不共生言無知者,謂無共知了作用故。作時不住故者,謂不涉自他故。二顯緣起義。因不生者,因全無力。緣生故者,緣全有力。下句例知。今正用此意證成上義。
又集論云:自種至故非無因生。
釋曰:然茲與奪,意顯無生。故中論云: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生無因,是故知無生。
問此六義至有斯左右耳。
釋曰:八不六義事不相類,何以關涉而為問耶?答:建義雖別,顯理猶同,故茲問答文義可知。
第四、開合者至無二體故。
釋曰:雖有六義,皆一因故,故合之為一。次展轉開云。
或約義分至,緣起現前故。
釋曰:謂空有者,標二義。以無自性故釋空,緣起現前故釋有也。
或約用分三至唯有三句也。
釋曰:約用者,力用也。初列三句二:初即下標,三用是故下結。
或分為六至也,如前辨。
釋曰:二門者,空有二門,空有各三,故成其六。如前辨者,釋相中也。
或分為九至三,故有九也。
釋曰:謂於上三義者,指用中三句義也。隨一皆具彼三者,每一義中具三義故。何以故者,徵一具三之所以。若非下,約力用相資而釋也。
或分十二至故有十二也。
釋曰:若據上文,空有但各具三,今以相即,故各具六,共成十二耳。
或分十八至成十八也。
釋曰:或分下,標數。謂於下,釋。體則空有,力則力用,緣則三緣,六義中各各具三,故結云三六成十八也。
或分為三十六,至餘門思而準之。
釋曰:或分下標數。謂於下釋約互相資故各具六。何以故者徵具之所以。以若下釋闕一非真因。一因既爾,餘之五因皆然,故云餘門。思而準之。然上從一至多𮞏互資發意,顯無盡緣起耳。思之。
第五,融攝者至融攝取之。
釋曰:以體從義,彰性德之無涯;以義融體,顯因起之徧周。故茲融攝。
謂融六義自,位義是壞相,
釋曰:六相融通,義如下辨。
問六相六義至遂成差別。
釋曰:六義據體,所依體事也。六相據義,周徧含容也。以法體入義門,則參而不離,故曰差別。
如以六義入,至入法方便也。
釋曰:法隨義異,遂分權實之殊。是以顯是則為門,去非則離謗,未彰無盡,故順三乘。若未交參六相,實德以之融明,故順一乘。是以四門六相,竝為入果法之先容也。
第六、約教辨者,至緣起方究竟也。
釋曰:小乘由法執所障,不能達法唯心,尚無熏種,豈有緣起之六義乎?是故名義俱無也。若三乘下通始終二教,若單說賴耶種子六義是始教,若賴耶具如來藏性緣起六義是終教,而主伴未具者結權,若一乘下明實,故方究竟。
又由空有義至思之可解耳。
釋曰:此門明因次十玄論宗,故將此空有等三義,對下相即之體、相入之用等說之,請對次文思之,方見一道豎窮之旨,故圓宗義理豈徒然哉?
三十玄緣起,至普賢境界也。
釋曰:此之一門,有因有宗。謂十玄明宗,緣起該因。故下文先明緣起相由,異體、同體等為德用所因。次方說十玄之旨,顯無盡之宗。則與夫大疏明宗說因,左右之別,亦廣略之殊。言法界緣起者,揀於內外染淨一切事緣也。如外水土人功節為緣,即有芽起;內無明行等為緣,有識等起。今則不然,總收法界為一緣起故。又即一緣起具多義門,全同法界;即大緣起不同三乘,但明因緣生法無性而已。自在無窮者,欲多即多,欲一皆一,一多攝入,無礙容持。如梵網該羅,帝珠交涉,圓融自在,無盡難思,故緣起重重耳。餘如前辨。
初義者圓融至等者,即其事也。
釋曰:初義者,究竟果證義也。是以法融即故,無礙難思,役同果海;唯亡言遣照,故不可說其狀相。大疏云:果海離念而心傳。
不論因陀羅至即其事也。
釋曰:法界宗中,有法有義,法屬果分,義當因分。此既明法,縱因陀羅之玄義,此亦不論。何以故者,徵其所以。不與教相應者,答出果門也。地論之義,見于上文。
問:義若如是,至議品等果耶?
釋曰:躡果離言,以難經家談果,義極相違,故云何故。不思議等品者,五品經文廣明玅覺,豈非言乎?
答:此果義是約至故知形對耳。
釋曰:是約緣形對等者,謂緣起門中因果相形,由因引果、以果酬因,故玅嚴品云:往修勝行無有邊,今獲神通亦無量。既未亡對待,縱果亦因,葢為成因故說此果。非彼下,揀異十佛果海。所以然者,仍上之辭,則仍前對因之果,果屬於因,故云為與因位同會而說。言因位者,解之終也。同會者,皆第七會也。
第二義者有二,至後即異體。
釋曰:初示喻。此中列章。所以下,顯相應圓。顯無盡故者,十十以顯無盡故。緣起法中要具此十義,緣方起故,闕則不成。一、異體者,諸緣各異義。謂大緣起中,諸緣相望,要須體用各別,不相雜亂,方成緣起。若雜亂者,失本緣法,緣起不成。此則諸緣各各守自一位。故光明覺品云:多中無一性,一亦無有多。二、同體者,互徧相資義。謂此諸緣要互相徧應,方成緣起。如一緣徧應多緣,各與彼多全為一故。此一則一,多箇一也。若此一緣不具多一,則資應不徧,不成緣起。此則一一各具一切。偈讚品云:知以一故眾,知以眾故一。謂自具德故,如因中不待緣等。是者,顯宗由因致也。所以因中有力,致顯宗中具德。次相由義,反此可知。
就異體中至故得相入。
釋曰:初列門。所以下示相。由初下結成。謂由因中空有之體,故宗中明緣起相。即由因中有力無力之用,故宗中明緣起相入之用。
初中由自至,思之可見。
釋曰:初、立理略明;二、以二下,反顯前理;三、有無下,結成正義;四、若不下,反質成非。言由自若有等者,謂諸緣相望,全體形奪,有有體無體義,緣起方成。故自有體時,他必無體,奪他盡故,他便即自也。何以故者,徵他即自之所以。由他無性等者,謂自有體為能起能成,他無體為所起所成,既無體,還即於自也。二、由自若空,自無體也。他必是有者,他有體也。故無體之自廢已而同他,故自即他也。何以故?徵同他之所以。由自無性等者,釋出無體由他所成。以二有二空各不俱者,反顯前理也。何以故?由一有體不得與多有體俱,多無體必不得與一無體俱,二既不俱,是故無彼不相即,則反顯有無不俱時,則一有一無成緣起法,故云有無無,有無二,故常相即也。若不爾者,反質也。謂若不如此有無不二,卻存二者同時,二無同時者,墮定性斷滅之過,非緣起法,故云緣起不成有自性等過。
二、明力用中至唯是相即。
釋曰:初立理總明。二又由下反顯前理。三有力下結成正義。四又以下體用雙融,謂諸門力用𮞏相依持互形奪故,各全有力全無力義,緣起方成。是故一能持多,一是有力能持於多,故云自有全力故所以能攝。他依於一,多是無力潛入一內,故云他無力故所以能入自。他有力自無力反上可知者,應云他有全力故所以能攝自,自全無力故所以能入他。是故多能持一,多是有力能持於一,故云他有全力故所以能攝自。一依於多,一是無力潛入多內,故云自全無力故所以能入他。不據等者,料揀體用之別。又由二有等者,反顯既二有二無不俱時,則無彼不相入之過。有力無力無力有力無二者,結成正義,則由一有力必不與多有力俱,是故無有一而不攝多也。由多無力必不與一無力俱,是故無有多而不入一也。故云是故常相入。又以下體用雙融義,謂諸緣法要力用交涉,全體融合方成緣起。是故圓通亦有六句:一以體無不用故,舉體全用,則唯有相入無相即義。二以用無不體故,舉用全體,則唯有相即無相入也。三歸體之用不礙用,全用之體不失體,是則無礙雙存,亦入亦即自在俱現。四全用之體體泯,全體之用用亡,非即非入圓融一味。五合前四句,同一緣起無礙俱存。六泯前五句,絕待離言冥同性海。
此依因六義內準之。
釋曰:對因而明宗,義現斯文,故云準之。
於中先明,至準例可知。
釋曰:向上數者,從一至十也。一是本數者,如十錢為緣,一錢當體,自是本一。應二之時,乃名初一以為二一,應三為三一,乃至應十為十一,故有多一。故云乃至十者,一中十。何以故者,徵云:何故十須藉一耶?故答云若無一,十即不成等。仍十非一矣者,謂要須體用各別,不相雜亂,方成緣起。此則諸緣各各守自一位也。餘九門亦如是者,例餘也。謂一既有十,二、三、四等亦各有十,如十錢為喻。既爾,其法界差別無盡法中各各徧應,故隨一一各具法界差別法也。
向下數亦十門,至非十矣。餘例然。
如是本末至相望說耳。
釋曰:如是本末者,一是本門,數之始也。十是末門,數之終也。餘一一錢中者,本末中間之八錢,是上之所例也。此約異門相望者,諸緣各異義結也。
問:既言一者至一中有十耶。
釋曰:單稱一法,次不容他。多法既參,一義寧在?
答:大緣起至名緣起一耳。
釋曰:初約法總答,二此義下徵釋,三若不下反釋一,四乃至下順釋多,五若不下反釋多,六是故下總結。言大緣起者,一法界緣起總持實德,故曰陀羅尼法。言非自性一緣成故者,謂於無盡大緣起中諸緣相望,力用交徹參而不雜故。言隨去一緣即一切不成者,約事則如無一即無二無三等,亦如無柱即無梁無椽等,以闕一事餘皆不成,舍等緣故。今法界中隨去一事,一切法界不成緣起也。
問:若去一緣至得成一多緣起。
釋曰:初句躡前,此則下正難闕緣。無性無性,焉成緣起?
答:祗由無性至無障礙故。
釋曰:初正答。何以故下,徵釋所以。言祗由無性者,顯法無定性。是故一非定一,故能是一切;多非定多,故能是一,故云得成一多。緣起是法界家實德者,法性融通故。普賢境界等者,因無限故。
華嚴云:菩薩至餘門亦如是。
釋曰:據義結示也。一中十、十中一者,狀其緣起無礙之相,參而不雜,故云相容仍不相是。一門中下,例顯無盡,可知。
問:一門中至準之可解耳。
釋曰:一中十故盡者,謂一為能含、十為所含,故盡也。十中一故不盡者,謂十為能含、一為所含,故所含之一但攝所含之九,不能攝得能含之十,故不盡也。四句護過等者,空有等四句,離四謗、除百非,情亡理現,故茲顯德耳。
別別諸門中,至第一門竟。
釋曰:上雖如是緣起彰明,猶據一法為頭望多法耳。未明多法,故茲準例。
初異體門中至二者向下來。
釋曰:異體即義者,謂諸緣相望全體形奪,多緣無性為一所成,是故多即一,由一有體能攝多,由多無性潛同一。又一無性為多所成,是故一即多,由多有體能攝一,由一無性廢己同他。一者向上者,從一增至於十。二者向下者,十之已還也。
初門中有至準可知耳。
釋曰:初、明一緣;二、如是下,例餘。言一者,一者是本數,欲應於多,須憑本一,故次釋云緣成故。由一有體,餘皆空故者,謂一有體不得與多有體俱,多無體必不得與一無體俱,是故無有不多之一,無有不一之多,方成緣起。
言向下者,亦至準前可知耳。
釋曰:此中向下但反上,一有體却為一無體,多無體却為多有體,更無別義。
以此義故,至是多錢耳。
釋曰:約喻結成一多,故云一。一錢即是多錢,能即無體,所即有體,亦不可二有同時矣。
問:若一不即至,思之可知。
釋曰:初問,二答。答中初定過。何以故下徵非。今既下顯是二者,下亦有徵非顯是。又若下結過。謂自性等者,若二有俱時成自性常過,二空俱時成斷滅過。
下同。體門中至準可知耳。
釋曰:下文同體,不即義結過,略而不明,故言準此。
問:若一即十者至應如是準知。
釋曰:初相即雙非問,二相即緣起答,三準例斥情。但改一字作十字,十字為一字,讀之可見。
問上一多義門至皆得如此。
釋曰:具足逆順等者,謂相奪故逆,相即入故順,俱同故同體,不礙前後故不違德相業用耳。
問如上所說至即其事也。
釋曰:初問,二答。答中約智順明,廢智反顯。言去來義者,即前向上向下等義。自位不動而恒去來者,謂一多之法各守一一自位,而不礙緣起,故去來也。何以故下,徵釋不動去來之旨。
問:若由智者至法舊來成故。
釋曰:初智乖本法難,二法智相成答。何以故下徵,不成下釋,謂不成故舊來如此,即以成故約智顯即。離始終故者,法智無二故。智及與法舊來成故者,因果不二法智融通也。
問:為由智耶?至異體門訖。
釋曰:初法智雙開問,二法智雙融答。何以故?徵同時下雙融之相。餘義準之者,諸緣起法不過斯二也。
第二、同體門者至二者多中一。
釋曰:雙標即入也。一者下,標同體相入義。二者下,標同體相即義。
初一中多者,至具有十箇一耳。
釋曰:諸緣互應也。謂眾緣之中以於一緣應多緣故,各與彼多全為一,是故此一具多箇一。然此多一唯由本一應多緣故有此多一,然與本一體無差別,是故名為同體門也。若依持容入者,謂此本一有力能持彼多箇一,故本一中容彼多一;多一無力依本一,故多一入本一中。
仍一非十也,至準例可知耳。
釋曰:仍一非十等者,揀體用之別也。初一錢既爾下,例多一有力、本一無力也。以由我多一,方詺本一為本一,故多一有力便攝本一,本一便入多一也。
二者多中亦有至即十中一也。
釋曰:多一望本一亦全有力,故能常含本一在多一中,故云十中一。何以故下,徵釋,可知。
仍十非一矣。至準例思之。
釋曰:例前可解。如要顯者,將九字替十字讀之即見。
問:此與前異體至亦準,思之。
釋曰:初一望後九者,諸緣各異故。今此同體一中自具十者,互徧相資故。
二者、一即十至,亦有二門:
釋曰:同體相即義,謂一緣所具多一,亦有有體無體之義,故亦相即。
一者,一即十至,準之可知。
釋曰:以多一無體,由本一成多即一也。由本一有體,能作多一令一攝多。如一有多空既爾,多有一空亦然,故餘九準之。
二者,十即一,至九門,準例知之。
問:此同體中至為攝無盡耶。
釋曰:數圓無盡問也。
答:此竝隨知,至十如前釋。
釋曰:法智融通故,欲圓即圓,欲無盡即無盡,心境重重即斯意也。
言無盡者至攝在初門中也。
釋曰:但明展轉相攝成無盡之相也。
問:為但攝自至異門無盡耶?
釋曰:純雜相關問也。
答:或俱攝,或至無不攝盡耳。
釋曰:同異俱融,故重重攝入。何以故下,徵釋同異交參之相。十無盡者,圓數之極耳。思之。
或但自攝至一,不差失也。
如此一門至誠,宜如是準知。
釋曰:同、異圓滿也。謂以前諸門總合為一,大緣起合多種義門,同時具足也。由住一徧應,故有純、雜門,新云廣陿自在門。由就體、就用,故有相即、相入門。由異體、相容,具微、細門;異體、相即,具隱、顯門。又就用、相入為顯,令就體、相即為隱,即、顯、入、隱亦然。又由異門即、入為顯,令同體即、入為隱,同、顯、異、隱亦然。又由異體、相入,帶同體、相入,具帝網門。由此大緣起即無礙法界,故有託事顯法門;顯於時中,故有十世門;緣起具德,故有唯心迴轉門。若約相關互攝,故新云有主、伴門,或曰大。疏:問:圓義具,故對十玄。今此四章何明立義?答:列門雖異,玅旨無殊。故演義云:上來九門但有即、入、同、異四義,用斯四義以成十玄。今此文中既明四義,故亦對之,為下十玄之所因耳。勿厭繁述。
此且約現今事,至去情如理思之。
釋曰:結喻顯法,喻則有限,法乃無窮。若不超情,難階玅旨,故須思之。
第二、約法廣辨至二者、解釋門。
釋曰:立義者,所依體事,十對統收。二解釋者,周徧含容,十玄無盡。
釋曰:十對皆先標名,即攝下示相。文中但備釋初對之相,他皆指而不明,故云餘下準之。二、理事者,理即生空所顯、二空所顯、無性真如,并總融諸理,具其五教之理也。事即色身、方等事。三、解行者,謂普賢行海,及辨菩薩五位相收。又相顯為行,契窮後際為解。四、因果者,辨菩薩生了等因,及顯如來智斷等果,亦是普賢圓因、舍那滿果。五、人法者,謂佛、菩薩、師弟子等人,顯說法界諸法門海。六、分齊境位者,謂所視真俗玅境,及辨能視普賢大智,亦通五教境智,參而不雜,各住分位也。七、師弟法智者,即是上人法中別義,亦開發為師,相成即弟子也。八、主伴依正者,謂蓮華藏界并樹形等無邊異類諸世界海,及顯諸佛菩薩法界身雲無礙依持。九、隨其根欲示現者,謂眾生根欲器感多端,聖應示現亦復無邊,新但云應感。十、逆順體用者,逆則婆須無厭王等,順則觀音正趣等。體則法報內真,用則應化外現。新開二對。又此十對,初一為總,後後漸略。若辨次第,如別所明。就其正意,總相該收,以為十玄所依體事。若以義取,隨一事上即有十對,同時相應,成一緣起耳。
此十門為首至成無盡也。
釋曰:皆各總攝等者,謂如初一門中具十,十中取一,此一亦須具十、具百、具千,以不相離故。如一既爾,十門各十亦然,遞互成無盡也。又無盡者,一事之中有多事故,一境之中亦有多境,一智之中復有多智等,更相涉入亦無盡也。
二、言解釋者至以顯無盡。
釋曰:上之立義,既是大緣起法,該攝無窮。今此玄門,但於本法之上,洞明玄玅,展轉難思,故言解釋。
問:何以得知至顯無盡義。
釋曰:準經立數,十十無窮,故法無窮而知無盡也。
一者同時具足,至同時顯現成矣。
釋曰:則具教等十對,同時相應,具足圓滿,故曰無有前後。此約當門中具也。具足一切下,明具餘門,此亦釋成總義。若唯具當門,不成總故。然九門具教等雖同,於義各別,謂相容門即十皆相容,謂教相容、義相容、義理相容、事相容等。若相即門即十皆相即,下例然,故曰參而不雜。此依海印等者,彰緣起實德之本也。玅嚴品云:一切法門無盡海,同會一法道場中。
二者、一多相容至重重無盡故也。
釋曰:初法,二喻,三例餘。謂此門中約用明相入義,故舒己一法徧入一切法中,即攝一切令入己內,舒攝同時無有障礙,是故鎔融應成六句:一或唯入,以一入一切故;二或唯攝,以一攝一切故;三即入即攝,同時無礙故;四非入非攝,以入即攝故非入,攝即入故非攝;五或具前四,以是解境故;六或絕前五,以是行境故,行起解絕故。如彼下,喻明,可知。一事既然,餘事皆爾,故云餘一一門中等。
故此經偈云至功德故能爾。
釋曰:此是晉經引證一多相容不同之義。初句一入多,次句多入一,是相容義。後二句明不同義,仍示德相。若唐經則云:以一剎種入一切,一切入一亦無餘,體相如本無差別,無等無量悉周徧。
然此一多至,思之可解。
釋曰:結,顯也。初結相容。仍體下,結不同。所由下,出因。故同體則互徧相資,異體則諸緣各異。攬此之因,故得一多相容不同也。
三者、諸法相即至自在無礙成耳。
釋曰:此上諸義等者,指十對法廢己同他,舉體全是彼一切法,而恒攝他同己,令彼一切即是己體。一多相即混無障礙,是相即義。以上相入則此彼互存,如兩鏡相照,但約力用交徹明耳。今此約有體無體故言廢己,廢己則己無體也,同他則他有體也。解行境別,六句同前。一者一即多;二者多即一;三者亦一即多、亦多即一,合上二故,此之三句皆是一多多相即;四非一即多、非多即一,亦由一多相即互相奪故,成俱泯句;五或具前四,以是解境竝照明故;六義絕前五,以是行境言亡慮絕故。下諸門句數準之。
若約同體門至悉在初門中也。
釋曰:克因顯示也。即自具足攝一切者,謂前一緣所具多一,亦有有體無體之義,故亦相即。以多一無體,由本一成,多即一也。本一有體,能作多一,令一攝多。如一有多空既爾,多有一空亦然。然此自下明同體入義,謂一緣有力能持多一,多一無力依彼一緣,是故一能攝多,多便入一,一入多攝反上,故相入重重也。在初門者,總中也。
華嚴一乘分齊章義苑疏卷第九
釋曰:此六因義法相盛談,以大師約法緣起點示歸性,據義具德融通入圓,故引攝論偈言:剎那滅俱有,恒隨轉應知,決定待眾緣,唯能引自果。此明種子六種差別。剎那滅者,生已無間即滅故,無有常住得成種子。雖剎那滅,然非已滅。何者俱有?已滅生果不應理故。是故應許種子與果俱時而住,以此與果不相違故。雖復有,然非一二三剎那住,猶如電光。何者應知此恒隨轉?剎那轉轉經於多時,恒隨轉故。若恒隨轉,何因緣故不從一切俱生?為避此難,故說決定。雖恒隨轉,以諸種子功能定故,不從一切一切俱生。雖爾,何故不一切時常能生果?為避此失,言待眾緣。非一時會遇眾緣,故無過失。今此種子是誰種子?答此問言:唯能引自果。所言唯者,若於此時能生自果,即於爾時說名種子。如此六種是因果生義。此憑無性所釋以出六因之相,下文空、有、有力、待緣等,皆附此六義說之。若不曉斯義,難會下文,學者至此庶幾屆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