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中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中
和合正說者,宗喻二處能立所立共相隨順名為和合,因喻無過名為正說。
此上差別所立名法者。意云此有法聲,上所作因名所立法。問:宗中之法可名所立,所作性因既非是宗,何名所立?答:汎言所立而有兩義:一、被因喻成,名為所立;二、所建立法,亦名所立。今喚此因名所立者,即是聲上差別所建立法也。問:何名差別?答:且如聲上有無常、苦、空、無我、所作性等種種差別,今所作性即是聲上差別法中之法也,所以言此上所立名法也。若不同異總宗至名之為法者。此中意說,多法聚類名之為品,一法多聚不名品也。問:宗何多法而得品名?因何不多但得法稱?答:聲上苦、空、無常及不相離,體非是一,遂得品名;所作性因義唯是一,故但名法。若准此解,多法名品,少但名法也。
又因宗二同異名法等者,此第三解,敘因宗雙同異名為法也。問:因宗同異俱總名法,而有何意?答:軌生物解名之為法,所以宗因俱有生他物解之義,總名為法也。問:宗因別同異總名品,復有何意?答:品者品類差別之義,所以俱得名為品也。
此二名譬喻,餘皆此。相似者,意云:唯說因宗所隨,同喻成;宗無因不有,異喻成。除此已外,喻中十過,皆雖舉喻,而有過失,名為相似。相似者,過之異名。
以法同故、能所同故、二合同故者,問:此三何別?答:大意雖同,小分有別。且第一云以法同故者,因亦名法,宗中能別亦名為法同,喻具有此之二種,名為法同。第二云能所同故者,喻上二有能所二立,名能所同。第三云二合同故者,不性離性名為二合,喻上亦名為同也。
問:顯因同品,宗法必隨等者,此中問答與三相中、第二相中問答何別?答:有少差別,唯舉因相。今兼於喻,故有差別。又前問中先舉宗同品,後言定有性,即是先舉其宗,辨因有無。今此先舉其因,後言相也,故有差別。問:俱明第二,何意問答先後不同?答:先明於因相,舉宗辨性有無。今說同喻證宗,先有因便逐。由此先後問答,或先或後不同,不可齊責也。
此中指法以相明故者,意云:由舉同喻合結,遂令宗義明著。以相明故者,屬於宗中無常宗相。問:無常之法何名為相?答:義相、體相俱名為相也。或可相者屬著同喻,將此同喻義相證宗無常,令宗義立,所以言以相明故。二、解任情。
若爾,喻言至顯因義故者,此中意且敘古師難。難云:此二喻因外別立,故喻非因。若如新師,二喻即是因後二相者,喻言應離因外非有。何所以者?喻言即是顯因義故。顯因義故者,釋所以也。二喻即是因後二相,舉喻但是顯於因義,何差別因外別有喻言?此是他難意也。
陳那釋云:事雖實爾等者。問:汎言難者而有得失,何者是得兼得失耶?答:此牒他難云:若喻即因更無別者,應合唯立宗因二支,何繁二喻?故牒他難云:其理實爾,唯立二支名之為德,闕後二喻名之為失。問:此雖德失在古今耶?答:古今通有一德失義,但雖古難唯立有二名之為得,陳那解已合立有喻,若隨古難不立二喻即是失也。
若唯因言至斯有何失者。古師難意,能詮因言,但表因義;能詮二喻,但表二喻。隨言詮義,喚喻非因,而有何失?此是難意也。
如世間外道者,即勝論師等名為世間,世間即是外道也。
不極成義有過失故者,非是兩家不共許法名之為極,但是別立二喻,不能成得至極宗道理,名為不極也。
既喻不言至能立之義者。既不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但言所作性各在聲瓶而不關通,雖舉同喻以類於聲,但無功能非能立也。問:何以不成為能立無?答:以聲瓶二處所作不相關帶,由此無能。若許同喻,因第二相即是有能以貫三處,但言諸所作者無常如瓶,於因既相,貫無常宗成是有能也。
以同喻中不必宗法義相類者,意云:以古師不言諸所作皆無常,名為不必宗法宗義相類也。
既汝不言諸所作者至及無常宗義相類者,即更有餘譬過失。問:作過失法其事如何?答:且如立聲無常,所作性因同喻如瓶,不言諸所作皆無常。總合爾者,他若有問:瓶如何無常?答言:如燈,乃至展轉應成無窮。設不為著諸皆之言,即有此過。
又不必定有諸品類者,此是陳那自敘其意。若如我言,同喻但取所作無常,不取瓶體,名不必定有諸品類。若取瓶體,即是有諸品類。問:何者是品類?答:燒見種種品類。若取諸品類,即無同品也。若但瓶體為同喻者,正難於他也。
所立異品非一種類者,異品中亦非有名非一種類。彼復結云故定三相至且說為因者,皆總是理門論文也。
前文依此至亦不相違者,言前文者,即指理門論中結語。言故定三相唯為顯因,此是前文。後文者,即是彼云由是道理。然唯一分且說為因者,此是後文。前文總說明三相,後文據勝且取一分為因,餘二名喻亦不相違。
豈非鄭重者,再三重陳,名為鄭重也。
何勞長議者。長者,去聲,讀也。議者,語也。總意而言,不煩多語,義成即得,故改前師也。以法異故,二俱異故者。若准前,合有三義,今此略之,故但二義,名之為異。有解正取至應是異喻者。此總敘軌法師解。彼意唯取因異,名之為品;不取宗異,兼取無失。復自難云:若唯取因異,不兼取宗者,同品非有,應是異喻。由是應知,因無宗不有,兼宗名異,合名異法。此總是疏主牒他解責也。
若爾,聲無常宗至偏故非異以來,總是疏主正解兼難,尋文應悉。
如空等言便徒施設者,意云:諸所立無因遍非有,但得因中著於遍字,所立宗中不得言遍。若宗亦言遍無名異品者,只如聲宗之上有無我等義。若異喻中言所立遍無者,即前宗中無我之義。於異喻上而即不無,設舉虗空不成異品,所以言如空等言便徒施設也。
標其所依有法,顯能依之法非有者,意云:無常所作名為能依,但舉虗空名為所依,即此能依之法定是非有。今言能依者,不是虗空之上常非作義名為能依,但取汎言言能依也。
顯異無體亦成三相者,意云:成第三相略,故無第字。表詮、遮詮二種皆得者,意云:同喻有體,具遮、表二;若無體同喻,但有遮而無表也。問:何意不同?答:如大乘宗對薩婆多立第六意識非真異熟,以間斷故,如電光等,此即是有體同喻具遮、表也。遮非真異熟,表有第八真異熟也。若如陳那破勝論師有非是有,此即但遮而非是表。何以然者,意但言欲遮大有,應非是有,不別表有體也。總意而言,若將自義以破於他,有體之者,即具遮、表;若就他宗以破於他,但遮非表。由此不同。設有餘疏無體同喻具二義者,與此疏中望義不同也。
長讀文勢義道亦遠者,長讀此所引理門論云非異品中不顯無性有所簡別等,謂於異品應言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虗空等,此方為異喻,兼非所作空為異喻。依要如此簡別,能顯得異喻之中宗無因不有,返顯有所作因無常相必隨也。汝既不作如是簡別,故有過也。為有過故,故返難云:非於異品之中不顯無宗及因不有,即有簡別能為異喻。上一非字亘通於下,故須長讀此等之文,其義方得顯著。
有成於有,可許詮也者。問:前解同喻有體,具有遮表,如何今言可許詮也,而無遮言?答:且據一邊,實但言詮,遮表俱有。問:今言詮者,為是言詮,為不是耶?答:此因明中所言詮者,即是言詮,不是顯以得解詮也。緣為能立,要在於言,所以不取詮顯為詮也。
問:聲瓶俱無常至所作兩俱成者,總有六句。初三句者,一義讀。初三總意云,聲上瓶上俱有無常、俱有所作,即將所作以成無常,此是前三句難意也。後三句者,聲上瓶上俱有所作、俱有無常,亦應將無常以成所作,此是後三句難意也。
不欲成瓶所作無常者,本成其許,不欲將所作性等以成瓶上無常。由此不齊,不可難言俱有無常應成所作也。
此勤勇因至略故無又字者,意云勤勇狹因,既俱同前所作性因,有成非所說之過,亦有不遍之過,所以應言又不遍略故無又字也。問:第三句中非所說,與第四句中不樂,而有何別?答:同也,無別。
若有於此一分已成者,兩喻中隨解於一,名一分已成也。如下言有已解同,應但說異者,此是釋一分已成所以也。
若如其聲兩義同許者,此中意說,立敵相對只舉總聲,聲上有無常義、所作義,名為兩義。立敵俱許聲有無常及以所作,更不煩舉同異二喻。問:立敵共許何法對立?答:唯若便立,合犯相符。今此指法有如是事,但舉因宗不須二喻,故此示法也。
或由義唯一能顯二者,意云:聲上俱舉有所作性因,即義准解同異二喻也。
或立論者已說一喻,義准顯二者,意云如有人舉因舉同喻,而即義准解於異喻也。總意而云,緣對時機有利鈍故,故有如是種種不同。亦如有言愚根樂三,故說蘊處界三等,即其事也。
宗是能立之所立具故者,具者辨義。由先有宗,因喻方能有成辦義。若先無宗者,能立於何?由此喚宗名為立具。八囀聲中,即當第三具聲中說。具者作具,與成辦義相似也。
牒前宗後指法云者,此中所言論文者,是牒前宗後顯指法論文也,所以言牒前宗後指法云也。下皆准悉,不開言昔。雖舉因者,因在喻前,稱之為昔也。
自瓶同品者,雖是共喻,指喻為自也。緣聲無常他家不許,同喻瓶等雖兩共成,為對前宗他家不許,故對不許而言自瓶。
又同品者,是宗同品者。問:此中二解,隨同品言而有何別?答:前解聲無常,隨因同品決定有性,即喚同法名為同品。第二解者,喚宗同品名隨同品。問:何者是能隨及所隨耶?答:聲上無常而是能隨,因所作性而是所隨也。
然同成宗至不須異性者。問中但問不離於喻,何故答中辨答無異,喻所依之體亦成異耶?答:義勢相當,因辨無妨也。
於餘同類念此定有者。問:何故同異皆致念言,因何初相面即不言?答:初相雖遍於宗有法,他於無未許聲是無常,及舉同異本極成法,令敵憶念,所以初相即是合言後□支也。
彼引本頌言者,彼理門論所引頌者,乃是足目仙人所說之頌。問:足目仙人為內道也?為外道耶?答:無定判文。設縱外道,引證無妨。何以然者?因明法通大小乘及以外道。設外道無妨,如勝論師對聲生立聲無常宗,即是外道有因明義也。
自比處在弟子之位者,此中有二:一、相,二、言。相者,但見其相,即知其事。言者,要從師聞,自比知起。若自解已,轉教餘人,亦得名師。是師種類,非正師攝。若相比量,不獨處在自弟子處,亦通於師。今望生他解邊,即在師主。緣而自解,但在自比弟子位中,實通自比、他比二也。
集量破云者,集量論陳那菩薩造也。
又由證者語具床座者,即喚口舌名語具也。非獨唯取能立論者所須語具,兼論者所有語具及床座等,方得立論,總應名能立也。
皆非親勝,所以不說者。問:瑜伽、顯揚皆說有八,或有三、四,名為能立。今何建古,但取因三相耶?答:不是古,但言非勝,所以不言。非是不許八、四、三等,故不相違。初牒已說有過非真者。問:何處等文而是已說及非真耶?答:即指前言,隨自樂為所成立性,是名為宗。此文是總,名為已說。若無過者,而是真宗。若當時有過者,即是今時所牒現量相違等過,名為非真。故言初牒有過非真也。
且如四支無闕者,此是西國法,有象、馬、車、步,名為四支,即今此方亦有此事。
以相成宗者,因三相也。本符智境者,通現比二也。令智那得會真者,比量者也。
三麤可得者,地水等三,三微已去,方眼根得,名為三麤。或可地麤、水麤等,名為三麤也。
自性我體皆轉變無常者,自他皆不違現量也,故言但不違一分。問:是全不違,何者一分?答:雖全不違,亦得言俱不違一分,以全分故也。
大乘捨佛者,捨者除也。
如大乘者,對一切有說十色處定非實有者。問:此是大乘不自違耶?答:凡因明論中且示作法也,實論言發也。
如明論師至故成一分者。問:明論聲常,自立一切聲皆是常,可違自宗一分比量;對佛法立,佛法全是無常,何言一分?答:若論生滅以解無常,佛果法中聲亦無常,以有為法皆生滅故。今據捨無常色獲得常色,是色收可有常色為對果位,故言違其一分比量。問:詮明論聲,為逕廷常?為有生滅?答:是逕廷常而無生滅。問:現有不詮,即無其聲,何言常耶?答:體實是常,緣具即顯,無緣即隱,隱顯有殊,體實常也。
或是他全,自宗一分,據佛法宗,即有為法,皆無常故,名他全也。他立比量,佛法是他,明論者敵,故名他也。若俱不違,或非此過者,或言而有二義不同:第一、或者,若俱不違,非是此中比量之過,是下相符極成之過,故置或言;第二、或者,俱不違言,不妨是現量等過,故言或非比過也。
若不𮨇立隨所成教者,意云隨入他宗立他宗義,亦不得違他之教。問:既是他教,何得言自?答:望自比量,教隨其量而得自名,實是他教也。
如經部師對一切有至違共一分者。經部色中,麤假細實;薩婆多師,麤細俱實。今言一分,且取細者立為非實,名違一分也。
或違他全,自成一分者,薩婆多師麤細俱實,今立非有,名違他全也。
雖共違教亦是過。収者意云:亦有違其教者成過。今此論中但取一分違自為失,故此論中但說自教相違也。
引自為證至無宗稟故者。此中意云,凡立比量宗中之法,他未信從,能立因喻,必極成故。為欲他信此宗法,教若不違,他可成信。引自教證,即自相違,何能令他生決解也?故言引自為證,他未信從等也。
學者世間者,三乘教法總名學者世間,耕犁等工巧等事名非學世間,以對三乘出世之法總名非學世間所攝。就學者中大小乘分,還有學非學二世間也。若深法便世間者,真如理法名為深也,便非世間之所攝也。
然論但有宗因無喻者,如說懷兔是有法,非月是法,有故者是因。若據論文,即無其喻,但有宗因。
理門論云:又若於中至正與此同者,此中意云:世間人共知月中而有其兔,即獨立無,更無別道理可成比量令他信也。由此無有極成道理可成比量遣相違義。既他不許月無其兔,即不能遣世間相違也。若准理門鈔解者,若於是中者,謂於懷兔是自義中,由不共故。無有比量者,謂除懷兔已外,更無是月可為同喻,是不共義,故比量不成。謂有餘人以日等為喻,雖立量成,然違世間,故不能遣宗中世間相違過也。問:今此方人未必皆知月中兔,今何乃犯世間相違?答:據西國說,土人皆悉月有兔也。若准此方,多人皆悉,亦得名世間相違。
此論又言如迦婆離外道者,即因明論也。問:此論之中,何有迦婆離外道之名?答:能無有外道之名。既言人頂骨淨等,論中但舉所許之事,而不言能許之人。今此舉人,故言此論也。
猶如螺貝者。問:螺貝既是眾生身分,何得言淨?答:准西國法共將為淨,故引為喻,此方亦有螺抔也。縱言其淨不違世間,若立髑髏世間不許與為淨也。問:上明現比二量皆不舉其因,如何世間相違獨申具足?答:前但指法有如是事,今此所引謂有外道穿人頂骨,世皆誚也。所以立之,要須宗因及以喻申方成比量,本意為遮但人所咲,故今引此外道全量,取世間之過失也。
簡諸小乘後身菩薩染汙諸色者,彼宗所說釋迦之身也。從王宮生,即至坐菩提樹,總名後身菩薩。於其中間,起種種事也。三十心前,有愛悉覺,起染汙身語也。又復諸色是緣轉斷,後身菩薩煩惱未盡,所縛此色,同染汙名也〔此解不好〕。
其此二因者,意云:若不宗中簡自他所別不成,但總立者,因成於彼,自他不成,名為二因,非因有二也。
為簡此二過者,不定及法自相決定相違二過也。
為遮有法差別相違至唯自所許者。意明此量中言自許者,非顯為極成色初三攝等他不許,唯自所許須著自許之言,為遠除防他作有法差別相違之過,遂於因中寄自許言也。
汝立比量既有此過非真不定者,謂立論之者,前量中既有自許言,外人不可遂除他有法差別過,立者遂與彼量作不定過。汝量若無此不定過,可成真能破也。既我與汝所立量作不定,汝量便非真能破也,成真不定也。意云:汝量既帶其過,不能令我前所立量而成過也。設外人加言以出過者,即一切量皆非正量,但隨立者言下而出於過,更不得加言以出過也。問:准勝軍論師立佛說比量是共比量,大唐三藏正彼教因中置自許之言,即簡得他小乘不定過。今他順憬法師因中置自許言,何不簡得大乘不定過耶?答:汎因明法有自比他共量,准此唯識及佛說比量,皆是共中自比量也。凡自比者,許得置自許之言,若敵者出過,即不得置自許言也。所以順憬即是出過之人,大唐三藏雖正於彼,亦是自立大乘人也,非是破他置自許也,故有差別。
每稟行於杜多等者,稟者,承也,務者,事也,閉隱與事務相似也。馳誠者,誠者,衷誠也,實也,總意而言,恒馳實心於少欲也。
又同喻亦有至非定即離者。意云大乘眼根與識非即非離,因果法爾。若宗言定離,舉眼根為同喻,闕無所立也。以不定離,故無前宗定離義轉,所以言同喻之上闕無所立也。遵起者,筭也。
況成事智至有定相離義者。意云非獨根因識果證不即不離之義,即是佛果成事之智亦緣眼根,豈能緣眼識與本根有定相離義耶?即據能緣一邊以證,非是一切證也。問:親相分可不離識,本質疎遠何不離耶?答:由質有相,能緣所緣相從而言,名為不離,其實離也。問:本質相分既總不離,如何得有離中知耶?答:約勢用近者是合中知,勢用遠是離中知等義也。若違深淺二義至所共知故者。問:此中何是淺、何是深義耶?答:淺謂內外教中共所習學所知麤法,深者唯內教中智者所了,非世間攝。若立論者敘違淺深二種,亦合名違世間,但違世義淺,從深為名,但違教也。若唯違淺義,亦得名為教,但違教義微,從勝為名,但名違世間也。各隨勝為名,偏彰一號,故有亦字也。一切言皆是妄者。問:准佛法中所有言詮,亦不得法體,亦是虗妄,與外道計而何別耶?答:准外道計,即喚言語總是妄語,無詮表也。今佛法言即不同彼,雖不得實體能詮召法,還有作用喚皆非博,各成等作用也。不同外道總言防舌,而無表詮諸法等也。
其學數論及造論者,名數論師者,劫比羅者是造論者,雨際生者是學論文。
一一皆有三種德故者,意云:所成法上,一一有能成三德。
闇鈍之闇者,簡明闇也,但取愚癡之闇。
言三德者如次至今名樂苦捨者,意云正名勇塵闇,今古易名如文自辨。三德如次第配之者,薩埵配黃、剌闍配赤、答摩配黑,下貪瞋癡及樂苦捨,皆如名次第以配三德也。
總無別依者。不相離性,名之為總。後陳能別,名為別依。別依不成,總無依也。故言總無別依,須更成立也。唯有法我至餘皆無故者。意云:二十部中,准宗輪論,有犢師、正量等五部,皆計有我。故言佛之弟子多分不立,少分五部立也。問:唯二十部主皆是無學,何言有我?答:彼宗中有凡夫執,從主為名,故言有我。或可部主未成無學已前有我,從因為名,故無過也。問:內道、外道皆計有我,既不無,外道何別?答:我名雖同,執行相異。外道妄執,或如芥子,或如虗空,或指等,種種不同。今此准論中破,唯有非即非離計也,故而不同也。
有簡便無者,意云:或言汝執,或言自許,名言有簡便,非所別不成等過失也。
宗無簡別為過如前者,即指前言不標汝執,故是宗過,故曰有過如前。若彼言簡,即無過也。
說我去來皆是實者,此中意謂[余*(刀/心)]立皆有,一分所別不成。兩宗皆許有,去來我俱無,故名一分所別不成也。
問:若說我是思至我等為有者,問意云何?答:前指此語名所別不成,一切他不計法皆犯過失,如何可立我等為有耶?此是問意也。
答:若有所簡至不爾便違者。此答意云:隨自他比量著,自許汝執有所簡別即無過。謂我能詮之下必有所目,假我真我既有所目,如色等有能詮言,必有所詮色等體性,故置言簡即無其過。若無言簡爾者,即便成於所別過,所以言不爾便違。
上二過中至所別有故者。上二過者,即所別、能別二也。問:若准論文辨於二過,即能別、所別者居後,何故今言初過亦名所依不成?答:不據論文以明先後,但取作法先陳、後陳以說先後也。此中意云:所別不成,亦得名為所依不成。問:何故論文而不言耶?答:緣有能別,不是其過。其能別名,必有所別,所以不名所依不成過也。能依不成,亦准此解。緣有所別成故,但名能別,不不名為能依不成也。以能別、所別相對為名故也。
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依之名者,此中意云,即喚能別所別,亦名所立,竝以是不相離宗所須之具相從,總名為所立也。約為相對以得其名,不與能依所依之名也。但名能別不成,所別不成也。
義准亦有等者,如下因中當廣分別也。
成劫之末有鵂鶹出者,問:前劫比羅何故成劫初時出世,今此鵂鶹即言成劫末時方出,何意不同?答:雖俱總出,成劫之中先後有別,故言初末。問:二十劫初而出?答:准理而言,合當五十劫後方成,言欲界有情於中方出。若爾,即合是成劫之末,何故言初?答:對後出者,所以言初也。更問:
四、有十句者,准十句論中喚作同句者,意云大有能與實、德、業三而為體性,同一有故,所以喚有名之為同也。問:同句與同異句二何別耶?答:有名同者,體一名同,同異不爾。總同總異及別同別異,體類即別,故二不同也。
五、同異十句論名俱分者。問:何者是俱分行相?答:一法體上亦異,故名俱分。如實九法總同名實,即有異於德業等義,故名俱分。與同異句,名別體同也。
此六加四,謂異有能等者。問:加中異句,與本同異,二何別耶?答:六中同異,實、德、業三。若單句,唯異於實,故二不同也。
我有十四德者,與常徒別傳撿文也。問:列二十四德名,有言性者,有不言者,如彼性、此性、液性等,皆置性子,餘皆不言,何意耶?答:作論者意,故此不同也。
我云何至起智為相名我者。此中意說,和合覺樂等九德與我合時,由何而得和合?答:由我為因緣和合,始能令覺樂等與我和合。若我不為因緣,覺樂等終不能與我和合。為因和合九德能起相,是我功能也。問:和合不由於我,和合自有功能。若要有我為因,我合功能焉在?答:據親因,和合即是。若為疎緣,即由於我。親疎不同,故二有別。今據踈,只言由我也。亦如麥子生芽,親為因體,不得水土,無以得生。親踈不同,今此亦爾。思之。
由此亦有兩但隨一至但生疑故者。此中既有兩俱不成等名,准於宗中,亦有兩俱隨一猶豫不極成等名也。何以不言亦有所依不成之名?答:所依不成,有法無故。前明所別不極成,即是所依不成,所以更不重言也更思。
說意為實兩不相符者,意云取勝論師宗中所有意也。數論有我一分相符,二俱不許有勝論意,如二極微名兩俱不符也。
符自全分,或是真宗者,謂立量本意,欲違他順己,縱符於自,非過所攝,不以符自為一向即真。若有餘過,量非真宗,故置或字也。問:如何者是?請為指法。答:如勝論師對數論立業滅壞,此即符自。今對他立得,即名真宗。數論不許有滅壞等,即犯宗過,故言或是。或者,不定義也。更有別法,只指梗槩。
并俱不符至違教等過者。問:指法如何?答:如數論師對佛法者,立業滅壞,此是二宗俱不相符,以俱不許故。雖然,俱不相符,或可能別不成,數論不許有滅壞,亦違數論師教也。或是俱不成,及所別等全不許,名俱不成也。二宗皆有此等之過,思之。
此九過中,有自、他、共、不共者,意云:宗九過中,有自、有他、有俱非。今言共者,即當第三俱過句。所以言共、不共者,第四俱非句也。全及一分,皆通自、他、共、不共也。
如小乘師對大乘立乃至非定心得者,意云:定心所緣皆是現量,今言不得,是違現量。違比量者,觸處諸色定心所得,五境之中隨一攝故,如色聲等。總意而言,如小乘自許通果是心,許起眼耳二識緣色聲等。今難大乘觸處諸色非定心得,不獨有違現量之過,亦有違於比量之失。比量云:觸處色定心必得,五境之中隨一攝故,猶如色聲。以小乘許通果眼耳,而是定心親得二境,明知我觸處色定心必有得。問:何以得有此量相違?答:以小乘人定通果中,不許起心身識故。若大乘者,不起滅定現威儀等,故大乘定心許得觸色。
有違現非自教者,如對勝論實德業三,定非現得,此是違他現,非違自宗教也。
有違自必違自教者,如大乘言:第八識非是現量,緣三種境。此即是違現亦違自教也。
現非世間者,如色等非眼等境,此是違現,非是違此世間,但是違學者世間也。
有違現亦至及他能別不成者,如勝論立覺樂等德非我現德,即唯違自現。大乘不計我現得境,犯他能別不成。勝論者敵,故名他也。問:覺樂等名,大乘不計,何故不是他俱不成?答:覺樂等名是心所法,佛法亦有,故非俱過。
若違共現能別必成者,如聲非所聞,彼此俱違聲現量,得名違共現。能別必成者,非所聞言兩宗俱有,所以言能別定成也。
如違自現亦所別不成者,如勝論言:我非現得覺樂等也。彼宗覺等是我現得,今言不得違自現量,他不許我即他所別不成,文少他字。
如違自現他俱不成者,如勝論言:實德業三非我現境。即違自現他不許有實句等,及我名他俱不成也。
如以現量合三乃至合八作法者,皆以現量為首,不得除之。如言以比量為首,隨作二合三合等,皆以比量為首,亦不得除。自教等為首,作句數一一如前,皆不得除也。如是九合有一四句者,有違現量亦餘八過者,如勝論言:我非現得覺樂等德。此法之中望自望他具有餘過,如言我不親得覺樂等德,即自違現量也。違比量者,覺樂等德定我現得,實德業三隨一攝故,猶如實句自教許得。今言不得違自教,自語依教,教既有違,自語亦失。他宗不許我及實等覺等過,佛法不許前陳之我即他所別,數論不許覺樂等德即他能別,薩婆多師二皆不許,即是犯他俱不成過。覺樂等德皆不許,是我現德對立犯相符,此即違自現量得有餘之八過。餘違八違七乃至一二等,皆應思准也。
前云且答現量一箇八種四句者,且約現量與比二合為四句,即除比量取自教,還與現量合為一四句,乃至相符皆以現量為首。二合一現量通但有八句,所以言現量一筒八種四句,理實而言大有諸句,如上應知。
此論所說現量相違有四過合者,如有現量相違,亦自教、世間、自語四過。如論說言聲非所聞,即具四過。聲今現聞,立聲非聞,只違現量。教中亦許聲是所聞,今聲非聞,亦違自教。世間皆委聲是所聞,聲非聞者,違世間過。自語依教,所依既違,能依亦辟也。故違現量有四過失。問:何故違現非比量違?答:若別指法可容許有,今依論文不違比也。故但有四過而無五過。比量等具四,義准此知,故更不述。
世間二、違世間比量者,世間相違者,如說懷兔非月有故,非但違於世間,亦有違比量。比量過者,如懷兔定月,以有故,猶如母兔。此即是違比量也。或加自教,或加自語也。
雖違他教至皆非失故者。論文之中,如對數論,立聲是滅壞,滅壞宗法,雖違他教,非違他比,非違他語,但是能別不成之過,縱犯他教,亦不為失。所以能別唯一,亦無違教比量等過,由此名為皆非失故。
或加比量至如勝論我者,是但示法有違比量之道理,非即以此比量為是。問:何以此量不名為正?答:勝論師我,非即思我,舉為同喻,立量不成,故但指法,非為定量。下量同喻,如數論我,亦是指法,尋之應知。
如前總為四類者,有二違一,違二亦有四,違四有一不定或二三四也,故名四類。
如上所說至且為大例者。意云總指前宗非過之中一一論也。或此上縱簡,有違一二等不同,各或皆雖有不同,如題自處,只為大例作法,一一過中皆有自他全分、一分二種四句也。
此言意說至應名立宗者。此是諸家之語也。意云:如自佛法宗中,大小兩宗許聲無常,今相對立,應名立宗。或可佛法對勝論立聲無常言,應名立宗。此若更立,犯相符。由此說言,所應成義,方名立宗也。
若不言自所許義至應名立宗者。意云:非是自許義,但說示他宗之所應成義,應得名為立宗。以不如佛法者,對勝論立實等六句,皆是實有,乃雖示他宗,以符他故,不名立宗。
此二以簡相符極成者,准對法論,初之二義與此論中簡相符、過相似,故言此二以簡相符極成。或有疏本而言似,亦得從多為正也。
若如提婆至亦名他破者。意云,若要須言宣示他者方名宗者,即提婆論點三十言亦令他解,應不得名為能立破也。由此宣示要立言者,從多分說也。問:何知提婆論義言令他解等?答:如提婆傳說也。
或此闕無能立至准因當知者。此中意說,准對法五因簡過,即簡得此論宗九過中,前之八過他皆未解,或猶豫宗不能揩定,亦名未解隨其所應。宗猶豫者,宗過之中攝闕能立等,宗過不攝,故言隨應。問:准因過中,宗亦得有兩俱隨一等名,今何獨指猶豫名耶?答:示法而已,隨舉其一,理實有餘也。
若如所安立至是名立宗者,是彼總結辨也。我法自性若有若無者,外道立者即為有,內道即無。要所執者,我法俱有;佛法對者,我法共無。就法之中,龜毛是無也。五薀名有遍不遍者,如無我統遍四諦,故名為遍。無常遍三諦,除滅也。苦遍二諦等,此是遍義別,此是法義別也。若我亦有遍不遍義別,如外道即蘊計我不遍,離蘊計我即名為遍。
若准彼文,過多於此者,意云:准彼論過簡,乃多於此因明論也。問:因明簡少,應過未除,如何立宗得為真耶?答:准此只據立敵對明,即不同彼立無敵過。此要無容,方名能立,亦不同被不言宣示等過。彼處第五他未解中,亦兼能立闕等,亦成其過。今此闕能立等,乃至是因喻等過,非入宗中,所以此雖少於彼,亦無其過。
若後二相至與名不決定者。問:准此中解,下不定中除相違決定,而有何意?答:相違決定三支具足,與此稍別,所以不言。或可此中而亦攝得。疏令義無所決斷者。即是第六、相違決定也。與名不定,總結前也。
若後二相至與名相違者。四相違過者,總有其中,或可九句之中四六二也。前解為得。
若因自不成至名不成者。此難古執也。古師唯自不成名不成,不望不能成宗名不成也,故為此難。又若因自不成等過,今既望自名為不成,能立不成等名,便徒施設。何以自不成?不望他故。
文說不成之義至非自不成者。此引文辨及申理也。如文中明四不成,皆前舉宗,後辨因過,明知不成非望於自也。
或理釋言至並自不成者。據理可有,望自非無。問:何者是理?答:兩俱非因至理亦無爽者。此即四不成名及喻等,皆得望自名不成也。此第三解,乃順古人也。問:新舊二說不成名,各取何為正?答:新乃望他,舊唯望自,或後新師亦取望自,然非正取,但有其理而無文也。今助一釋,合二為一,義方滿足也。
無因依有法至有法唯須有者。意云:如無體因,所依有法得通有體、無體;若有體因,所依必有體故也。今舉有體之因依無體有法,有所依無,無所依故,故成因過。問:如何者是無體之因依有體有法?答:且如立聲,定是無我,非一常故,如色、香等。即此非一常故,因而是無體也。意云:無一常之體,故名無體。將此無體之因依聲有體有法也。有體因依有體有法者,如立聲無常,舉所作因,此即是有體因依等也。今論所舉,即是有體因依無體有法,故是過也。
有傳釋所作通顯者,如軌法師疏解也。
此中諸他隨一至說自許言者。凡立比量,許置言簡,即無其過;若不簡,即過隨生故。如勝論師對聲顯論,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此因乃犯他隨一過,故應簡言自許所作,即無此失。問:置自許言,設不犯他隨一過,其比量成不?答:量未必成,然令生信,故亦無過。
諸自隨一全句至說他許言者。意云,如聲顯論,對佛弟子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此因乃犯自隨一過。置他許言,即自無過也。未即成量,示法而已,簡過應知。
若諸全句至及一分句者,即指前八句。若不置言,簡一切為過。
如攝大乘論至無我理故者。此因乃犯他隨一失,若著言簡樂大乘者,即無過也。此引為例,簡乃無違。
學藝超群,理當食邑者,以其學藝合當食對邑也。三百餘家為邑,出周易文。四十餘年方得立一比量也。註在唯識決擇中者,西方有之,此土采釋也。
亦餘小乘及大乘者等者,前言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證大乘經是佛所說,今發智論許佛說者,兩俱極成因亦於彼轉。前論證大乘已一迴舉,今又重舉,故有亦言許是佛說是不說餘,舉此不許佛說之餘,以對大乘出不定過也。
又誰許大乘至因犯隨一者。意云汎兩俱極成名寬,亦有小乘對外道作兩俱也。若准彼為兩俱,大乘經即合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今言不攝犯隨一過,雖有此義,正意所立唯對小乘,故因不犯隨一過也。以見名寬,故為敵也。
因犯一分兩俱不成者,取小乘中許發智論非佛說者,對大乘者各於有法發智不轉,名為一分兩俱不成。
若立宗為如發智至自許是佛語故者。意云:由言由一名為立宗,非是和合不相離性名立宗也。小乘不置汝自許言,直向大乘出不定過。為如增一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證大乘經是佛說耶?為如發智兩俱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諸大乘經非佛語耶?即違自宗自許是佛語故。由此應置汝自許言,即無茲失。
炎熱騰焰,煙照飛煙者,此語乃並是標彰事火之形狀也。言烟者,明焰之義。烟字去聲,呼也。
觸處可有者,觸物皆有名為觸處,非五塵中觸塵也。和合火有有彼火故者,由有地大及水風等四大種故,和合假說事火方成,故言有彼火故。能有即四大,所有即假事火也。
而有所說者,此中意說,如立多人遠共望彼烟塵霧等,其中有一人言:彼遠烟下似有事火,以現烟故,如厨舍等。中論文云中云而有所說者,此明立因所以也。欲立有火便舉其因,故言而有所說。問:舉烟為有法便取為因,豈不犯過耶?答:但示法而已,非乃是過。或可改言遠山處似有事火,以現烟故,喻如厨等。中作立量亦得,但取宗因猶豫即得,故別指法亦無其過也。若爾,何須論言於霧等性?答:指此霧等而不決定,非即舉彼而為有法也。
如於角決定,於牛有疑者,此即所別決定,能別有疑。有人隔垣見角,決知是角,不知人放,為牛自戴。所以前陳見角,即生決定,後陳不定,為牛自戴,為是人放。或於火決定,於烟有疑者,如夜遠見火決定,於烟猶豫,皆是後陳決定,烟為前陳不定也。
或二俱疑者,即如前立言,如似烟下,決定有火,前後其猶豫也。
前似宗中至決定智故者,即指前明所別不成之中,疏主指法。如薩婆多對大眾部立我實有,立敵不許前陳之我,此即是無體俱不極成。義准亦有有體猶豫俱不極成,故今此中方辨此過。前似宗中偏明無體俱不極成,不得作於猶豫過也,以猶豫者必有體故。疑決既異,故今明有體,故有猶豫俱不極成。
獨法合法者,以能所二各別有過名為獨法,合過生名為合法也。
況諸因者皆是有法等者,此中意說,法及有法必須極成,便是一重過也所別不成。况復諸因皆有法宗之法性,有法更須極成。今標有法對無空論,空已不成,更舉其因,因依何立?故是因中所依不成過也。總意而言,有法不成,卑一重過。又因是有法之因,有法不成,因更無所依之處,是大過也。所以言況復諸因皆是有法宗之法性也。因非一故,因稱諸
問:勝論師說至他隨一因者,問:雖說空有六德,行相如何?答:如餘處辨。總問意言:勝論師對經部立空實有宗德所依因,非獨因有。所依不成,即是此因。經部不許,亦合有他隨一不成。如何舉所依不成?此是問意。疏答:示法舉略至體即隨一,所依不成者,此答意云:指法而已,非獨一過。准理,合有他隨一過。二過合言,體即隨一,所依不成之過也。
問:如前所說至無所依過者,此問意者,前言以無體法為宗,還得以無體法為因。今因既隨一無體,還依隨一無體,虗空因即合有所依,如何言因無所依過耶?
雖說無為無因,不說兩皆無過者,此對無空論,即是此過。雖宗因隨一無體,亦是其過。
豈以有為有因等者,此返質也。
如宗能別不成至亦有所立不遣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二十三諦隨一攝故,因喻如色等。此滅壞法,他不許故,能別不成,同喻如色。色上無滅壞宗,即闕所立。凡滅壞為宗,非滅壞者,總是異喻。二十三諦攝因,於彼異喻色等上轉,名能立不遣。色、香等望宗即為成品,望因即為同品。舉此一法,或為同喻,或為成喻。為同喻時,闕無所立;為成喻時,能立不遣也。他作法自相相違,云聲定非滅壞無常,二十三諦隨一攝故,如色、香等。
空大生果大乘不許故者,大乘空大極逈色,是假立其名而無體也,又與虗空無為有別。
上來所說兩俱隨一二種不成等者,此等諸文辨四不成及數多少,餘文可知也。
然皆決定者,前二不成,所依定有,能依之因通有無;後二所依唯有亦定,能依通無亦定,所以言然皆決定也。
兩俱隨一無者,意云兩俱隨一因通於無也。問:准此亦通於有,何獨言無?答:有已極成故更不舉,且得言無理實通二也。
猶豫不成至故總為句,不分有無者。凡立猶豫,依有法立,不依無法。雖依有法以說猶豫,仍不得約有無以分。而句數是此諸常,何以不得依無立耶?答:既言猶豫,必附有法,如遠見杌、妄為人。無法本無,不可猶豫。由此疏意,猶豫必有,所依必無。若准餘疏,即許此事如彼疏解。
所依不成至一分所依不成者,意云:所依不成,總為九旬之中不有無體自他隨一一分為句者。問:何以不得作此句耶?答:若以無成無,所依通有無,非有依過。若以無成有,有體有法有,非彼依有無,因宗中半有。故無無體一分所依不成也。
所依之法,有法皆有,何名此過者,此疏主結也。依論但說四全不成者,縱有隨一等過,望自他等,亦是全過,非望兩俱其違,名全過也。
若依古師至合有二十七句者,此中意云:設准於古師,四不成中但立兩俱及隨一過,兩俱不成攝九句,隨一不成攝十八句,合二過總有二十七也。問:准四不成中各攝幾句耶?答:兩俱中四句全也。取猶豫中取二句,所依中取三句,總當古師兩俱中攝此九句也。餘十八句所不攝者是也。
問:因於宗無,喻於二無等者,此問意云:因於宗無,喻於二無,而名不成。宗於因有及以喻有,名作何過耶?答:能立本擬成他,他成非過,飜名不成。宗本非是能立,不得望他成,名為不成。謂宗於因上無,即是比量相違;宗於喻上等無,亦名比量相違過也。瓶常之宗,不於餘行作無常上有,縱於喻無品,是比量相違也。異此不然,非名不滅者,意云:即結因宗不成,非名不成之所以也。問:何以然者?答:將因成宗有過,飜名不成。於二喻設過,但得名為不定相違,非宗成一;設過,名比量相違,望本成別,所以言異此也。
問:若爾因過等者,意云若因喻皆欲成宗有過,總名不成。爾者,現量等九皆欲成宗義有過,應總名不成,何故但三能別、所別俱不成也名不成耶?此是問意也。答:因雖三相至翻名不成者,此即舉例答也。
餘皆宗具者,除三不成外,餘之六過名餘皆宗具也。合二建宗者,即能、所別二有過,云翻名不成也。
成宗義疎等者,即因後二相也。總意而言,因雖有三相,初相親成,名宗有過,飜名不成。宗中雖有於九過,親違於宗者,立不成也。
若立其狹、常、無常宗者,唯無我宗寬、常等,皆名狹也。合有九共。今此舉三者,如文俱敘。他共自三,以示其法。未曾有人能全作將此九過者〔付後〕。宗既順前,不立此因,應非不定者,意云:初立其宗,未舉其因;其宗未立,後舉因時,擬成於宗。由因闕同喻,成宗不得。宗仍順先,未舉因時,一種不成,名順先不立;未生他解,名為不立也。
謂如山野多有草木者。問:此誰舉喻?其意云何?答:如山中草木,未有人取即無所屬,若有人取即可屬彼,望此草木有取不取亦有不定。所聞因亦復如是,同異品無如山中草木,望所成立聲常無常,名宗法同異可有,通極成一義,不闕初相故。問:既通成一義,如何言不定?答:闕因同法無可證成,故名不定。若法處攝、若聲處攝者,定果五塵中聲名法處攝,除聲是聲處攝,意耳二識所緣別故攝處別也。
數論立聲若是實有、若是自性者,許聲但是轉變,非生滅無常,故稱有體;不異冥性,故名自性。
勝論:若德句非德句者,問:准彼宗許聲德句收,如何今者言非德攝耶?答:非德者是同異性,他宗喚此同異名聲性,准此故言德非德攝。
離繫親子者,即喚門人名為親子,或言苗裔亦名親子,後義為勝。
有動增長等者,准彼宗計,但有動作增長者名為有命,外非情等有動增長皆名有命,聲無此事故名無命,我有動作亦名有命。
上為釋難未破前量者,意云所聞性因是不定攝,如立一切聲常無常等皆是疑因,故是不定也。如不可言不是不定也。從上文言彼論釋云不共故至上為釋難已來,總是釋難之語也。以下方破外人比量,尋之應悉。
由此宗法決定相違者,此是談前外人量,應合是宗法決定相違。決定相違,下文自作也。
然俱可得一義相違者,若聲生論對勝論立聲常為宗,舉所聞因。此因有喻,應合成宗,如何今斷名不定?答:若勝論師爾時愚鈍無智,可許汝因得成正因。若勝論師對立無常,舉所作因。然俱一義相違,宗容有故,常與無常各自宗立。五、舉一因成相違宗,名一義相違也。常、無常宗,名一義也。
雖是兩俱全分兩俱者,意云:聲生聲顯俱,不許無常性,因於聲上轉,即是因中兩俱不成過。然雖不成,指法而已,且取不定。問:聲顯聲生許聲何別?答:二宗聲性俱許常,能詮之聲雖俱計常,聲生本無生通無常,聲顯本有顯己亦常,准此能詮之先有不有二宗別也,以音聲無常二宗俱許也。
空大為耳根,亦無質礙者,亦者,亦前聲也。問:或明於聲名無質礙,何須耳根?答:辨差別成,非正取耳也。
所生皆合一能生皆離多者,意云能生皆有父母,所生子唯一,乃至大地父母容多也。其實能生但父母二不得言兩,屬對而言一多相,准理而無能生皆離多也。問:子微不超因量者,為總敵父母、為但共一父一母許大耶?答:可得成大也。
理門論云:若於其中至是名差別者,此中意說,同品、異品俱有一分為俱分。問:既若分有,相是不定,何故彼論言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答:雖俱分有,互隱不定,亦成正因及相違也。簡別餘故,是名差別者,第五不定與前同別,前過但同異及唯是不定。第五不定差別於前,若有簡別,即成正因及相違也。故差別於餘,名不定也。不唯是正,不唯相違,故名不定,與前四過全同不同。故彼論云:俱分有者,簡別於餘,是名差別。或於其中俱分有等者,此第二解也。非唯此一者,非唯此第五俱品一分轉名為俱分也。但同異俱有即名俱分,非俱一分名俱分也。
若作後解攝不定盡者,意云但是同異俱有者,是此俱分名中攝盡,非攝第二及第六也。
前不共因無有定義至與餘差別者,准此中解而有二意:第一意者,簡別自餘不定因故者,即此第五不定差別餘四,即第五為能差別、餘四為所差別。第二意者,即將此第二不共不定與餘不定不同也,即將第二為能差別、餘為所差別也。前解為勝。
相違之決定令相違者,意云:相違即宗,決定是因,不得名為決定相違。相違之因,屬主為名,第六囀攝。決定令相違者,由因能令宗法相違也,還是相違家決定也,第三囀攝。雖由於因,宗方相違,此論文中正明因過。因不得名相違,從相違主以得其名,名相違決定也。
有比量云者,但是古德,不知誰也。
或此二因非正因攝等者,此量意云:第六相違非是正因,敵智不決如餘過因,此量稍寬於前量也。前量但難第六是不定因,如五不定。今第二量但是因過,總為同喻皆非正因也。
如餘正因者,問:九句之中但二八因名為正因,今為所立,何有正因為同喻耶,而言如餘正因?答:一切正因不過九句之中二八因也。今意且取論中指法,舉所作因及勤勇因名為二八,以在宗中,其實二八之中但是正因皆在中攝,故指如餘正因得為同喻也。二、聲性一一能詮各有性類者,准此聲性隨能詮聲許有多也。
別有本常,不緣不覺等者,意云:聲性緣未具時,耳根不取,名不緣不覺。覺者,起耳緣時,名之為覺也。不緣者,無緣也。總意而言,要須緣具聲性之上,方有可聞。若不然者,但住本常,不緣不覺。不同勝論但取同異性,名為聲性。聲生即作,如前分別緣、不緣具,有聞、不聞。勝論不爾,故稱不同也。問:勝論聲性與能詮聲俱、不俱耶?答:有俱、不俱。正起即俱,不起之時,但本常住,未必俱也。雖響及此者,此者,即此第三能詮聲也。
便成過類分別相似者,意云:因喻無其過,妄立道理而分別,但是似破非真破也。如軌法師疏,當廣分別也。
觀宗法者,不定因也。審察者,智也。所樂違害者,相違因也。成躊躇者,不定因。凡此二因不定攝者,疏主斷也。如殺遲碁,後下為勝,亦不據道理勝劣以判之也。但有如此二因,不論先後勝劣,皆名不定也。
故不應爾者。意談古人不可斷以勝後聲前,如殺遲碁,後下為勝。若准此論,即是勝前,聲生居後,故不得如殺遲碁,以斷二論先後勝劣也。故言故不應爾也。應依世間現有至實可信之說者。即取足目仙人所說之教,名為世間共信教也。彼教之中,明聲逢緣有,暫有還無,世閒皆信,故取為定也。
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意云:如大乘先就他宗以破於他,他將自義以作相違決定,故言初是他比,後必自比。雖有自他名,望於大乘,總名他比相違決定也。若立自比,對必他比者,意云:如先自立義,後他方破,即是自比相違決定也。
無二自他。若二自他俱真立破者,意云:是相違決定者,要須一自一他,方成其過。若二自一他,俱是真立及以真破。問:作法如何?答:大小二乘各立自宗,無表色等為實為假?三支無過,即名真立。各就他宗以破假實,即是二他俱真破,破他義故。如疏自指,故不重云。
如許定果色等者。問:大乘定果色中有假有實,假者不論如何非極微成,而言許非極微等是無對色耶?答:論文之中言色有二者:一者有對,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非極微成即法處定果色也。由此定果,五塵色等但由定力故變現也。不同業果,故言非極微成也。色名雖同,根境相對攝處復別,故有不同。更問
如論所說即是共相違等者。問:准前指法置汝許等言,即不名為共,但自他置言簡之,二自二他俱非過攝。今者論文言其相違即成其過,若置言簡各望自宗,應得名二他真能立、真能破乎?答:准理合然,有此相例,但為聲者悉皆共許,立餘法者即有不許,對共不共言自他其三種之過,准示法處合別作法,即無其過也。
但宗違因,無二因故者,意云:比量相違,但違一因相違,決定二因違也,故二差別也。問:比量相違,攝得決定相違,如何相違決定中有宗違因之義?答:有。若望言陳,各自舉因,即無宗違於因之義。若望不了因之道理,即有舉宗違因之義。且如聲生,立聲為常,自許聲有所作性故。舉聲為常,豈可不違所作因也?聲生不了所作之者,皆是無常,故有舉宗違因之義。勝論亦爾,立聲無常,自許聲有所聞性因。舉聲無常,豈可不違所聞性因也?由此相違決定中,即含比量相違之過。自有比量相違,不是相違決定也。即如說瓶常等,即是比類。
若言聲應非聲等者,此改於因假說,出於有法自相相違,決定有違教過,亦為不可。
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等者,意云:前出有法自相過既不成訖,更出言無常之聲應非無常之聲,如瓶為有法自相相違過者,亦為不可。不可道理,如疏自非也。
其無常言根本所諍至有法差別者。意云:亦不得出有法差別相違決,以無常法但是所諍,非有法上意許差別也。
如勝論立自比量云至無自不定者,意云:若不改其因,違宗四種,即是後四相違過;若改其因,違宗四種,即是此相違決定過也。故指勝論所立一宗,以改於因,得成四種也。如立有性非四大種,不言除四大,真舉其因體非無故,如色、聲等。他便作不定云:為如色、聲體非無故,證大有性非四大種別有體耶?為如四大種體非無故,證大有性不離四大別有體耶?為簡不定故,因中言許除四大,四大體性非無故,是四大種體非無者,即是異喻,總四大種即在異喻中。
有法差別言作有有緣性者,他本意立大有能與緣大有心而為其性,所以言作有有緣性,非無之有也。名非有有緣性,非是與緣大有心而為其性也,所以言中含二差別。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即同異和合等是。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即大有是也。
以此准前,比量相違亦有四種者,准此,決定相違既有四種過,前宗之中比量相違,亦准此中合有四種也。問:相違決定改因喻過,作四種相違改喻過不?答:改喻,今此指法,但改其因,喻略不改,或等取也。
五十四種不定中者,即如前明六不定之中,各有九過,合而言之,有五十四也。
自共比中至是是不定過者。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者,何非不定不?答:不共許故,故犯於他,非不定也。餘目他比中犯自他不定過,如理應思。
此論且依兩俱不定等者,即指六不定過,因皆立敵共過也。
二喻雖共至同喻無體者。其如次第,即是不定也。
此六不定至名不定也者。意云亦不定,因立一切宗皆有不定,非獨如上論中所指之法也。更問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