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上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上
疏:空桑啟聖者,按于寶搜神記云:孔子母性顏,名徵在,夢黑帝謂曰:當禮於空桑。因便有娠,乃誕孔子。空桑者,地名,在兗州界,從本生處以立名也。
疏歸真寂於兩河者,謂生死、涅槃,名為兩河。問:何故大師在兩河中間入滅?答:表生死中而有涅槃,涅槃不離於生死故。所以大師於此兩河而歸真寂。亦有解言:在二恒河中間入滅,名歸真寂於兩河。不如前解也。言浹,潤也。
疏:二十八、見者,如對法具列也。
疏:聖者域龍者,梵語,此云陳那是也。
疏:秘思優柔者,研等道理,名為柔也。
疏:喬山者,喬者,高也。
疏:西夏者,大國謂之夏。𮝧者,歷也,踐也。
疏:劫初,足目者。此有二解:一云:足者,多;目者,智慧。智慧廣多,名為足目。一云:足下有目,名為足目。此即劫比羅外道有別,非九十六外道中不定配屬也。
疏:是稱命世者,應命而出,名為命世也。
疏觀述作之利害者。問:為欲造此理門論,先觀利害,又為更造餘論?答:非獨造此論,更造餘也。問:何以為證?答:下有云:將釋深經,明知不局。
疏:悠邈者,俱是遠也。
疏:菩薩撫之,欲遂王請者。撫者,從義。問:當爾之時,山神亦請,何獨言因妙吉祥耶?答:山神雖請,未至教重,故略不言也。
疏:奉以周旋者,陳那菩薩敬受吉祥。伏臂,即俯仰之貌也。
疏:規模後頴者,與後代人而作規模,故作斯論。
疏:尸羅者,戒。䟦陀羅者,賢也。
疏:尋波瀾者,大曰瀾,小者名波也。
疏:雖前修而桂悟者,以前修習名為前修,其芳名為桂悟。
疏:未烈我師者。烈,猶次也。
疏:旋踵者,踵謂足跟,從西國還,名為旋踵。
疏:司南者,司,主也,意指南。
疏餘雖解釋等者。外道、小乘中解道理不正者,皆得名為餘雖解釋,邪而不中。大乘清辨等立比量,即其類也。
疏攝法已周,略無餘也者。唯此六因,道理即是,更不假餘,故言略無餘。
疏故瑜伽等者。問:此引意何?答:意證持業,故此文來。彼論言諸所有事者,即是因明為因,照觀察義,故明知因即是明也。熟研,自悉。
疏:入正理者,能入、所入論之別稱者。能入者,天主論名;所入者,陳那教稱。二人論別,故言別稱。
疏依後四解至亦名因明者,問:第二解中立論者言:名之為因。第四、五解中因明亦屬佛經或陳那論,可言論等而非教耶?答:第二解中立論者言:實合是教,以言詮言。今取所詮之言,名之為言。第四、五解亦據所詮,故總無失。
疏欲令隨論因生等者,意云:教不得名為因,明入正理,從其所為而得其名。喻如中觀論者,解中道理之智,名為中觀論;從所為以得其名,名中觀論。
疏或此辨說因明、正理等者,意云:因明、正理俱是所詮、所入之法,智名能入,論不得名為因。為因明、入正理,從其所詮、所入以得其名,如十地經。十地是所詮、所入之法,經從於彼以立其名,云十地經。
疏:或衣能入正理,因明而說等者。意云:從所依以得其名。能造論人有解:因明正理之智論,從所依以得其名。喻如水、陸、華,俱從所依以得其名也。
疏名義寬故者,名寬者,遍是宗法性等;義寬者,所作性義。義該宗、喻。若如是,宗亦應名為因明。明、義俱寬,亦通三處。答:不爾。以宗中之歒,先不許有狹於因,故宗不得名為因明。
疏又諸能立等者,即談古及今。諸能立者,皆名為因;非唯一相,故言又諸能立也。問:前解言因,因有三相,名、義寬故,得名因明。何故今言非唯一相,遠指其因?答:諸能立中列名不同,因是一數。今從列,言唯一相。前解望釋,有三相故,亦不相違。
疏答:舉真攝似者,意云:因明唯取其真,不喚似者,名為因明;但舉其真,即攝似故,如唯識。言亦攝心所,或已攝故者,此解:喚似因明,真、似俱是;但言因明,即以總攝,真、似了寬故。言或已攝故,或兼明之,非正明故者,此解:喚真者,正為因明;似者,兼之。兼、正不同,故作此解。總作三釋,差別不同,細尋應悉也。
疏答:是因明數故者,此釋前難中過破亦得名因明,但不立量破他,故有斯難。能顯他過故,能破他故,故亦因明。或似真、俱因明者,此有又解云:前解偏唯在真,今解似真、俱是。由此過破、似破,雖一真、一似,俱在因明名中攝故也。
疏現比無智言者,不能生他智解,名現比無智也。答見因亦明等者,而有二解:第一解者,約三分說。初言見因亦明者,見分為因,能生自證,名為因;體能照境,名之為明。即此見分亦因亦明,故言見因亦明也。
見因證明者,見因同前,言證明者,自證親取,故言見因證明。前解見因,即明後解見之明,二義有異。
自證亦因者,此解意云:不但見分亦為其因亦為其明,即是自證亦為其因亦為其明。望生見分名之為因,望體親證亦即是明,故言自證亦因也。第二解者,約現比智而以釋之。初見因者,見所作性因名為見因,了無常智名之為明。見因證明者,現量智也。親照於境名為證,名明自證亦因,即前解同也。第二解未審。
皆順照成宗義故者。問:言生、言了,不是其義。答中可言順照成宗義,生、了即了宗義,何得答言順成宗體?即義故。答:凡言義者,為有二義:一者、所立義,即是立者所立義也,亦是敵者所了之宗;二者、因三相義,亦名為義。今據此義,名二生、了,順成宗故,總明熟思。
答:由不決定故者,因喻名為能立。今古共同,唯宗一箇。古今稍異,或為能立,或為所立。由不決定故,所立宗不是因。明此相符。答:下當正解,尋之自現也。又有一解:總宗望因喻成,即是所立。若自性差別為所立,即喚宗而為能立,亦是不定。
果有果之明者,果者即是敵證之智及所立宗俱名為果,即是能立言及敵證智名果之明。
非果皆即明者,所立宗義,而是其果,不即是明也。所以言:非果皆即明,因有因之明。是因皆即明者,敵證之智,望所解宗,名之為因。立論者言:名因之明。是因皆即明者,敵證智為因,亦即是明也。立論者言:為因即亦是明。立論者言:名為明者,望淨成宗果,名之為明。
果明不定者,意云喚果即是明,而有濫敵論智為果即是明,所解宗是果不是明,所以言非果皆即明。果明不定,有果是非明也。
因明兩定者,釋皆定持業依主也。此中稍隱,靜心澄思方可察。
善斥其非者,出過破也。或妙徵宗者,立量破綺互,皆得隨舉配一也。
疏:據其多分,皆至悟他者。此意云何?答:真能立者,悟歒及證;似能立者,亦悟於證。真、似二立,悟他是多,自性是少。唯似能立,有少自悟。從多分而言,唯悟他。
彼此乖角者細註,宗、因、喻三,名彼此乖角。
理幽事顯者細註,五識親緣境,名為事顯。境上苦、空、無常、無我等義,名為理幽。此據因位。若果位者,苦、空、無我等,亦名為顯。見道已前加行菩薩,於定位中亦緣空、無我等道理,亦合名顯。今據因中汎散心說及等,若非量境所立為幽者,所立宗義名之為幽,能立因喻名之為顯也。
於總比況假類法中者,引喻名為總比況也。
以因總別者,因三相名為別,總喚為因而是其總,故言總別。
或三或二者,瑜伽八能立中二喻。或二者,古師四能立中二喻也。
喻中無合乃至故說為過者,此文是縱也。
離因及喻,都無勝體,以下為奪也,尋之自悉。
一何繁長者,但離因喻外,更無別合結,故但說三而為能立。不同對法等煩長者,言諸所作皆是無常,即已合訖,何煩更合?瓶是所作瓶無常,聲是所作聲亦無常,即是重說有法也。
非要三體者,但是一因,義異三處,即是多言,非要三體也。問:因後二相,為即是喻?為喻非耶?答:據喻所依名為喻者,喻非是因;取正喻體名為喻者,後之二相即是其因。古今有異,至下當知。
其宗之言至雖亦所立者。此明宗言望因喻成,亦是所立。何以得知宗言所立?彼於論說下乃至故亦所立已成。引論證成宗言得是所立意,尋之應解。
論俱名義者,瑜伽論言:自性差別,若教若理,總名為義。所以言論俱名義也。
隨應有故者,此隨言而簡其過。若總立十八界是無常,便有違自教過及相符極成過。自宗無為而是其常,今立總為無常即違自教。十八界中瓶盆車我及心心所等者,他外道等亦許無常,今重更立故犯相符。為簡二道故立隨應也。
總中一分至即名能立者。且如於十八界中,偏成聲界為無常,名為一分。既成立無常之聲,即為同喻。更成餘界中隨應所成,即以先成之聲宗,若言若義,自性差別等,俱為能立。
雖此對宗至理不相違者,雖先所成一分之聲,若為宗之時即是所立,此聲若為喻時即為能立。言對者,非為對他餘宗名為對宗,但此聲自為宗時即名為對,為喻亦爾。大論據宗為能立者,約此一分已成聲能成餘界邊,喚聲宗為能立也。陳那宗為所立者,據列一分未成之聲,以所作瓶等為同喻而成立之,此所立聲宗即為所立也。
合所依義者,今此合言而有二義:一者、合是不相離性,二者、和合配屬。思之!
能依合宗者,合者即是和合義也。由此能依與所依和合,即喚此總宗能和合自性差別,名為能立也。問:此三解是何處諸德作此和會?答:此方先輩和合,今古互不相違也。
總立別故者,總者即是能依,別者即是所依。尋文取闕,八有一者:問:今言闕者為總,無言名之為闕,但立有過即得闕名?答:遍有二義,任自思取。
大師至彼六十年前者,意云賢愛論師三藏至彼早已捨化,經六十年。問:舉此論師而彰何意?答:明此論師特善因明,不肯總闕三相為第七句。
自餘諸師不肯除之者,除此賢愛師,自餘諸論師皆有第七闕句。
又雖有言乃至第七亦缺減過者此註時也。
以能別不成即是因中不共不定等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滅壞無常,滅壞無常他所不許,即是能別不成,因云所作性故。此所作性故,因有是轉變所作、生起所作。意言生起所作,同喻如瓶,異喻如空,同異二喻俱無所作性因,即是不共不定。因中之過等者,等取餘不定及法自相相違也。同喻瓶上無所立滅壞無常,即是喻中闕所立過。數論宗內總無滅壞之法,更將何法得為同喻?所以言闕無同喻等過向內等也。如立聲滅壞無常,所作性因同喻如瓶,異喻如空,亦是宗犯能別不成,亦是因中不共不定過也。若以因中是不共不定等者,如成立聲是常,所聞性因同瓶異空,同異二喻闕無所立定宗,以瓶盆等皆無常故也。
餘難同前者,前難若非能別誰不相離?準所別中亦合會之,即煩不述,故指餘難同前思悉。兩俱不成因中過,及俱不成似同喻中過,俱不離似異喻中過,本非因喻者,皆不成其因之與喻,仍自立之為因喻中,何癈相符?本非宗過立為過也。第二釋云:陳那菩薩乃至是故加之已來,總是古師錯會陳那師意也。但是陳那影略說者,此正是陳那菩薩第二解意,所以得言非是師資自為鉾楯。若如前言乃是難破,和上何成師資不為鉾楯?此處文隱熟,細尋方旋了。
以於此中立聲為常者,此古人引聲論所立宗因,乃指此為違宗過也。
方便惡立異法者,此陳那釋聲論立量意。言一切皆是無常故者,此舉異法喻方便顯因。若據順者,應立量云:聲是其常,非一切故。諸非一切故者,悉是常故,猶如虗空。若無常,皆是一切,猶如瓶等。然此聲論所立聲常,不舉其因,但言一切皆是無常,翻顯是常及非一切。此即以異法喻返顯因法,因法中非一切故,即是其因。故是舉異法喻方便顯因,是其一惡立也。又先離宗,後離因,應言無常一切,而乃倒說言一切無常故。此乃先因後宗,乃成倒離,故言惡立異法也。由合喻顯非一切故者,此正釋方便顯因之所以也。或是所立一分義故者,立敵兩家,一許一不許,名為一分。立者許非一切,因於聲宗有;敵者不許聲非一切,因於宗無,故言一分也。
故此二徒等者,此若不正因即犯兩俱。言兩俱者,立敵兩家皆不許聲,非是一切。聲既在一切中攝,因無所依,即是兩俱所依不成。若被陳那正已,仍犯隨一。所以言故此二說名因過也。
立敵或偏,所不成故者,立敵即兩俱,或偏即隨一。外道唯立兩俱不成及隨一不成,有不立餘二者,此有二意:一云此二因,因體自不成,亦不成宗,故同於兩俱不成及隨一不成中收,所以更不別立,即疏主云此不成因,亦不成宗是也。二云猶豫、所依二不成因,若有兩俱及隨一過,不異前二因故,所以不立,即疏主云立敵或偏,所不成故。陳那意者,兩俱、隨一一向是決定,此猶豫因一向是疑,疑、決既異,所以別立猶豫不成,疏主云或決或疑是也。別立所依不成,兩俱、隨一一向決定有所依,所依不成者,所依定無,所以疏主云宗或有、無是也。
古亦有說至除不共因者。問:古師何意六不定中但除不共不定一箇,而有何意?答:有少相濫,所以除之。若不除者,他有難云:二八異亦無,即不名不定,不共異非有,有濫故須除。所以古師除不共因異品,以無故也。
觀可信聲而此義故者,但無虗妄所發聲,名為可信,通凡及聖也。
謂若法無我,準知必無常者。問:無我之言,該通四諦,何言無我?誰必無常?答:據少分言通苦,舉二無我,准知必是無常,亦無過也。
加無體量者,入室中不見其主,明主不在,是無體也。問:但知無主,寧知往處?答:此據先有誠言而知所往,非謂一切見無體已,即知所往也。
如入鹿母堂者,毗舍佉母名為鹿子,鹿子造堂供養眾僧,堂從鹿母以得其名,名鹿母堂也。不見苾蒭知與食處,此據少分也。
隨其所應攝入現比者,聖正至聲,此四多分現量中攝譬喻,義唯無體,多分比量所攝也,尋文配取也。
有釋無此者,此疏主斷,即執唯是能立而非能破者,故言無此。如有能立,即是破他。如大乘立唯識比量對薩婆多,薩婆多離識有境,於此大乘唯識量中出過不得,亦是能立。立自唯識道理,亦破他離識境不有,故成能立,亦是能破也。
言能破定非似立等者,以真似異,更不得四句料簡。問:如何前說能立望似真得為四,今無四句?答:前有真破,兼真兼似,故不相例,或可未問。
似現似比總入非量者,非量體寬,攝似現比。
若依心體者,見分自證,總名心體。
真現真比似現似比者,此之真似六因之中總當智了,因智了因攝二智了故者,總談真似名二智了,似總為一真開為二,故云由斯八義體唯七種。
釋體相同異等者,即解論文之中八義體相有同異所文也。
總綰群機者,淮南子中:綰者,貫也。群機者,機弩牙機要也。
但敘紀綱,不彰餘理者,此一頌中唯攝四門,不攝餘三,名不彰餘理。問:何以不攝?答:論云:總攝諸論要義。彼三既非要義,故此不攝。
綸煥者,綸者,繩也;煥者,明也。旨幽者,指意也。
實亦易葉成功者,易者改易,葉者代也,從樹葉以為其喻,如樹葉葉葉相重,即此天主造因明論,與後世世而作楷模,功成至能,所以言實亦易葉成功也。
長行以體類有同者,現量、比量但是真量,名為類同;俱一智名中攝故,故名體同。問:現、比二量體各別,何得體同?答:亦如五蘊中受蘊體一,何妨受蘊多受不同?今言此一,何妨二智體別?似現、似比者,俱有其過,名為類同;體即非量,名為體同。所以長行體類有同,合成品數也。
免脫他論者,意云自立道理,免被他斥,脫其過失,此即真能立是也。若不免脫,即是似立也。
摧伏他論者,即真能破也。
為勝利故者,意云:自能立成得能破他,此即真是勝利事也。
此之六門由是能立等者,此第二解中,唯解長行與頌,不依次釋所由,不答開合也。尋之自現。
能破、似破雖體,即言境無有異者,意云:能破、似破雖體,即是言一一對境,境無有異。真能破境,體即似立,似破之境即真能立。離此真立、似立之外,更無別境是能破、似破家所緣,所以言境無有異。為對雖言,故言無異。問:此意云何?答:境若是別,能破不順便次而無差別,故須有境方可申破,所以長行與頌由此不同也。問:此三解而有何別?答:第一、第三解中釋長行與頌開合意同,第二解中不釋此義。若釋不依次第,第一解性相求之總明,後之二解非廣分別,尋之自悉,故不繁云也。
邪宗增減者,如十四過類是也。他實真立,妄彈有過,名為減。自實有過,妄稱為真,名為增也。
宗是何義?所尊等者,所尊者重也,所崇者敬也,所主者尊也,所立者正所諍也。
不但義旨現乖,古師文亦相違者,意云:且隨對敵所立名宗,非是不許宗為能立。言乖古者,只隨別義以釋其宗,非是不許宗通能所,名乖古也。若不爾者,先敘三釋,於今古皆不相違,如何今言義旨乖古?由是只據對敵一義名為乖也。
問:宗若所立,頌中八義攝法不盡者。答:有三解:第一解者,頌中八義名為能立,但舉能立定有所立,不須言宗即已攝訖,如母牛在處犢子必隨,有能立處必有所立。第二解者,隨能立中明之,文中雖無准義合爾,既有所立明知八義攝法亦盡。第三解者,指此論中初言此中宗等,多言若不舉宗於何觀察?既舉所觀以彰能立體,明有能立定有所立宗訖,此解即指此論文也。
論何不說多智多義者,意問立智、義二也。
六種言論者,一言論、二尚論、三諍論等,如瑜伽第十五廣明。引證意何?答:准前問中不說智生義生名為能立,引瑜伽論體中亦但有言而無義智也。問:何故不言?答:以是疎故不說智生義生。此智義生是立者,許義了即義生,言了即言更無別體,所以不言。問:若無別體,如何生了各分三種?答:如下當辨。
又此量中唯見此理者,唯見此因三相理也。
又一二之言宗由未立等者。問:此第二解與初解何別?答:前但引證論有多言,第二解中出其道理,若無多言宗義不立,細尋疏文應知藏否也。
若但無異至或返成異法者。如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即是返成異法。問:若爾,四相違中既有異喻,何言無異?指此為例。答:異若無過,可名有異;異既有過,不能止濫,亦名無異也。
競何由消者,意云既立道理不決,徒引喻因終不能息,諍競何有?申他未詳一定。
瑜伽等說有六處所者,問:凡論義處,要具此六,為隨取一?答:但於六中隨取其一處,即得論義,不要具六。問:文引此文,欲證何義?答意云:於此六處,皆須有一證義人,方得論義也。
三、為廢忘宗,為欲憶宗,此二何別?答:先曾已解,多時廢忘宗途既多,為欲令知隨所立宗各為欲憶宗,故二差別也。
問:能立有多,何故一言說為能立?答:為顯總成一能立性名為一言,理實能立有因喻等。如是多言總別不同,故無其過也。
建立二種所成義耶者,自性差別名為二也。問:此二種一切諸法本來自有,何須更成?答:為欲令他生信解故所以重成,非別更欲生成諸法名所成也。問:生成何別?答:先無今有名生,先有今合名成。如樹先無後從地出名之為生,合眾多法成殿堂等名之為成,或可生成而無有別也。
依現見事決定道理者,前陳有法名為現見,能立因名決定道理,或可有所作處定有無常之道理也,亦名決定道理也。
能成道理之所依止現事故者,能成道理,即因體也。所依止,即瓶盆等現見事也。
即於因喻現比量等者,隨能立中,真者名不相違,似者名相違,故言隨其所應真似所攝也。
初是六不定至或成或違者。問:六不定、四不成及四相違,但是因過,何故不決定及同所成二種差別耶?答:六不定者,因於同異二喻,或成或違。同喻有因,名為或成;異喻有因,名為或違。由不能定成於一宗,所以偏名不決定也。實理而言,因喻等通,皆得同所成,名同所成。隨舉少別,立名不等,智者思之。
似宗二喻亦在此攝者,似宗、似因、似喻亦得在此同所成攝。問:因喻帶似理更成立名同所成,似宗如何亦得說言名同所成?答:且如佛弟子對數論師立聲是滅壞無常,數論不許即是似宗。他既不許,別將因喻而成立之名同所成,據自比量有斯義也。
一、決定故,二、異所成故者。問:此二何別?答:望義不同,尋文自悉。
其相違者,於為成就所立宗義,此已下釋,是疏主釋也。問:前既釋訖,何須更明?答:前雖總明而不子細,即疏主釋似因喻中及似現比量等名相違,不成宗故,不名為量。真者返此也。
此雖不同彼次第等者,意談大論二為所立、八為能立,今此因明即不同彼宗因喻等生起次第,擬宜亦准大論釋也。
依之宗性,方非極成者,能所宗性,即不相離也。或可所依之宗性,即不相離也。
因中必是因同品至所立不成者,如佛弟子對數論立聲是滅壞無常,二十三諦中隨一攝故,猶如色等。諸非滅壞者皆是異喻,二十三諦中隨一攝故。因於同喻色不遍轉,於同喻色上闕無所立滅壞之宗,他不許色是滅壞法,所以言同喻皆有所立不成。所立不成即是因同品,非定有過也。
異喻一分者,且如大乘對薩婆多,立真異熟識定是第八因,云是識性故。諸非第八識者,皆是異喻識性之因,於六轉識皆悉遍轉。或可宗如前故,別改因云業識故。因於異喻七識上,前六識轉,第七不轉,即異喻一分轉。
因中亦有所依隨一,兩俱不成者,意云:所依之中,有有體者,有無體者,所別不成,即是因中所依不成。據無體者,問:何以無猶豫不成?
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者,但是明因明處,總名為彼,或偏指此論也。
不定屬一門者,意云自性差別非一向定,隨前後陳別也。不得自性唯屬前陳,不得差別唯屬後陳,所以言不定屬一門也。
不同大乘者,因明之名即通內外道,佛地論者唯是大乘,所以言不同。大乘不同義,文中自說也。
二名如前者,即指前解因明論中,唯局自體不通他上名為自性,如縷貫華等名為差別也。或可指初解明五釋中,且解自性差別等二名也。
二燈二炬等者,問:燈炬雙舉,何言互顯?答:此處舉光、彼處舉影,舉影即影取其光、還影取影,思准可知也。第四有是者,此意即說俱正皆無一分之過,名俱非一分不成。若自他俱是全過,亦得名為俱非一分,以全不成故。由是第四句俱非一分言中,通有是者及非是者,故言第四有是也。
所別定成能別不成為句亦爾者,且能別定成為首,對所別不成有全有分,所別不成亦有全分,故云亦爾。此中他法應云有能別不成、有他俱有俱非不成等,餘可思准。此等作句數指法,如下解似宗之中一一指法具作,今時未利不可顯談也。
如是徧句總別合有者,總數別句合當四種四句,所以言總別非是俱不成名總,偏句不成名別。熟思量其前七句皆是此過者,此俱不成中此上已作二種四句,前之七句皆是俱不成中過也。其第八句即是前偏句中所別定成、能別不成中第三俱過攝也。細尋可知。
雖總有四體唯有二者,意云能別為顯作二四句,又以所別為首亦有四句,更互能所為顯為句差別更無異也,所以言後即是前更無別異。
所以但名二四句者,論體即是二四句也。或可言二句者,即能別為一句,名為二句也。
一一離為一分句者,即如是俱中五四句內,能別所別各取一分而為句也。
義准亦有宗猶豫不成者,兩俱隨一、全分、一分等過。將此以釋,猶豫不成亦有如是等過,非是結前兩俱隨一等過。問:何故不言宗有所依不成?答:而有二意:一云准例合有,但略不言實道理,而論宗中不合有所依不成。由此二途,故今不說。
二種自性及二差別者,前陳後陳名為二種,為對意許名為自性,前陳後陳皆有意許名為差別,即下四相違勢當此也。此等設爾有過,皆在所簡之中,故置極成,簡彼非也。
隨自即簡至如前已說者,意云:理門簡五,此中簡三,及兼隨自簡九周備。談理雖爾,今此據勝,但言簡三,非欲具簡一切宗過。亦如喻言,顯因同品有能立,決定有性有所立。今既是真,即簡得似同法。喻中三過:能立不成、所立不成、俱不極成。亦據勝者,但簡於三,不簡合結。今此中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亦但據勝簡三過也,更不言餘。
因喻依體並須極成等者,因體者,所作性因名之為體,三相義名之為依,即能依也。喻依者即瓶盆是,喻體者即是瓶盆上能立所立也。或可因依者即聲有法,喻依者即瓶盆等也,異喻依者即虗空也。
因喻之中,自比言許,他比言執者,意簡差別。若共比量,不須言簡也。問:此之二解而有何別?答:言語稍差別,大意相似。細思:
三、因喻成中無不成等者,意云:真因真喻定能成宗,更無濫故,不須繁簡。成宗之中雖是真宗,約有總宗,一許一不許,所以有濫。要須言極成,返彰不相離性宗而是所諍,名為不極。為諍不極,故二宗依必須極成,與前二解稍別熟詳。
因不成等攝不極從寬為名不名極等者,意云:宗過之中有不極成之言,真宗中即須對彼而言極成。因喻之過中雖有不極從寬為名,名兩俱不成隨一等過。約似因等中無不極成之語,所以真因等中亦不著極成之言以簡於彼。若准真似相翻,但應言非兩俱隨一不成。約所翻中無不極成之語,所以不得真因喻中著極成也。
但此論略等者,此解正也。前四解中隨據一義且作斯釋,理門論未為盡理,故有此解也。
但說有法為宗,以法成有法故者,意云:先古諸因明師不悟其宗,唯喚有法以為其宗。此等指如下當釋。合此二種宗所成故者,此有二意:第一意云:合此二種者,即自性差別。宗所成故者,即喚總為能成,依宗為所成,所以言宗所成故,即說同已前古今同異。第三解也,自尋去取。二云:合此二種為宗,將因喻成,所以言合此二種宗所成故。問:若准此義,道理無違,如何簡耶?答:意欲成立不相離一許一不許名之為宗,非欲成立宗之所依,故即簡也。
故者,所以此有二義者,問:二釋何殊?答:第一解中但簡古師,或將有法、或但取法、或雙取二而為其宗。今陳那簡之皆非宗諍,取此二上不相離方成宗故,為簡古師遂說故字。第二解者,故字雖屬其宗,意欲擇依極成之語,且以互相差別不相離性,違他順己而為宗故,其宗所依必兩共成,若不極成須更成立,既不成立說故字者有深意耳。
或有於此者,即軌公也。
亦乃闇唐,梵之方言者。問:解梵無故,改故為為,言無其闇,如何得言闇唐語也?答:非是不解故字、為字有別,但不悟此理名為闇也。
五失、三不異者,具如義決,故不煩云也。
如因三相至所依便非者。意云:其因有體有義,所作是體,三相是義,體不離義,義不離體,是差別性故。今不欲偏取能依差別性為因,不取所依體義為因,今但總取為因,由此因中不立差別性故。喻體即因,准因可知也。
此論獨言者,意云:理門論中不立能別、所別及差別性等,今此因明論中不獨有也。為簡於彼,故置此言也。
凡宗有四者,此即理門論中凡明宗義,此四也。
然於因明未見其過者,意云因明論中未見有義准宗過,明知義准宗得是真宗。問:何以得知宗中而有義準?答:準下因過四相違中說法差別,有法差別相違之因,明知有義准也。問:既無其過,如何不立?答:本意但諍言所陳者,名不顧論宗所樂所立,非言陳不是正諍,但傍准故今不立。然非正立所以,故在所簡之中也。
因喻成立自義亦應名宗者,此意說云,若不言所成但言成立即名宗者,因喻亦能成立自宗,此之因喻應亦名宗。由此道理著所成言,簡能成也。
此上一解,依理門論,唯簡於真,不簡於似者。問:准理門論,有難云:所成立者,即名為宗。因、喻重轉他成,應亦名宗。故疏釋云:雖更成立,合名為宗,非是所樂。屬第二時,疎故非宗。准此,合著樂為言,以簡真、似。何故疏主斷依理門,唯簡真耶?答:意云:理門論中,樂為所立,謂不樂為能成立性者,唯簡真、因、喻等。此唯簡真、因、喻等同時申者,餘所簡者,而是別時。以真、因、喻唯是能立,以簡濫言。樂為所立,簡決定不樂能成立也。若異此者,說所成立似因、似喻,應亦名宗者。此說救難,非正所簡似宗、因、喻,體被他成已,亦合名宗但第二時非正所諍,不名樂為准此簡宗,樂為不是簡似。智者思之。
又解樂者貫通上下者,前解隨自簡於前三種,唯取第四不顧論宗,所以言隨自宗而言樂。言今又解者,樂字亦通於上讀也。問:縱通上下,簡定云何?答:雖自樂者,非但簡前三宗,而亦簡似宗。因喻雖重成已合為宗,非是正諍者,樂為言簡於此,餘並如文熟思也。言遍許失及承稟失者,意云宗中有遍許宗、承稟宗,若更立者乃相符,所以宗中須隨自。若共因喻,必須遍許或承稟等,所以因喻言隨自,無遍許等過也。
不說亦有傍義差別者,意云喻不著隨自樂言,非但簡得遍許承稟,理實亦無傍義准也,亦前二宗遍許承稟也。有本言二者,即喻二也。若論道理二言違,若又疏著亦稍好也。
隨其不顧,故於因、喻不說。隨自者,意云:自比量因置許言簡,他比量中著汝執簡,所以不須因、喻置隨自樂。若共比量,必先共許,方成能立,故言隨自。所以疏言隨其不顧者,此答共量言隨自也。
能立本成成自所立隨應之義者,意云:立所作因成聲無常,聲上雖有有漏無漏可聞等性種種差別,今所作性因唯成聲,為無常隨應義也。
立乃乖角共自相違者,且如數論師對佛法立眼等必為他用,意中所許,擬成眼等是真他用勝。積聚性為因,臥具等同喻,及舉因喻,乃成眼等為假他用勝。由此舉因違自,所立成違,故云立乃乖角共自相違。由此因喻違他意許,明知宗因可有義准。宗之差別同喻,定言熟思。
又宗有諍以更須成等者,此第三解與第一解簡濫無異,意義無差別,宜可細尋。
又宗前未說至更何須說者,意云:夫立比量,先宗後因,不說所立,欲顯於何?即所濫故,宗標所立性。
因先已彰者,因前申己標宗,舉宗定有能立,既有能立更何須說,由此因喻不說能成立也。又解云:宗前未說等者,意云論初頌中未有所說,宗為所立,所以言宗前未說,前文中已說因喻名為能立,所以言因先已彰,更何須說能成立也。前解親問,後說傍來,智者思前解但舉所立之宗,必有能成因喻也。
又前標云宗等多言者,此第四解。但前標長行中早已說能立,今更不說此四解者,皆有許差別,細尋應悉。
瑜伽、顯揚二論等者,瑜伽論言各別攝受自品所許,品是宗義。何以得知?顯揚亦言各別攝受自宗所許,明知品字是其宗也。
此中三釋等者,即前古今同異中三釋無別,任自思之。
此文總也者,此即前引瑜伽。言立宗者,謂依二種所成,乃至品是宗義等文,名為總也。
立他義輕他故者,由覺了知真實宗趣,以此因緣達他宗中而立他義,名輕他也。佛弟子三教等即其事也。其後二種從他聞及覺真實等緣,皆准此三宗立因緣,如次配之。
如種生芽能別起用者,意如一切種未生芽前但持自體,後遇緣已而即芽生,名為起用。故理門云如前二因者,若准論文,唯有言生因、智了因名為二因。若取義解,二因即是言生、義生,由言及義敵智方生。雖有此言,不如前解,言生、智了正是二因,言義兼之亦無過也。
立者義言望果二用者,此中意說,立者言義望生起了即名生因,望諍宗果亦名為了。由此言義望果義前不成生了,除此無體故唯有四也。問:此之六因望立敵二各攝於幾?答:立者攝五,敵唯有一。起者思之。遍是宗喻二之法故者,聲瓶二法因相貫通故因獨開,宗喻不爾不可齊責也。
其言生因至各有三相者。立論言及所詮義並敵論智,各有三相。問:指法如何?答:望立論言能論三相,證敵二智能緣三相,三相義故義亦三,由此總言各具三相也。
宗同異喻各有一體者,聲及瓶盆並虗空,體各唯一。若論因相,義貫於三,更無別體也。
餘二各以有法為性者,此中意說,古師因相即是其體,初相同此,更無有別體同異二喻,直取有法瓶空等是,不肯取上所作者無常等為後二相,故言餘二各以有法而為性也。
今此唯依證了因故者,立敵共許所作性因,將此證彼名為證了,或可即是敵者智了名為證了。問:若爾,既取證了因為因,是言便失能成立性。答:文如疏,故不錄也。
對敵所申至以為宗體者,此答外難。有難云:不相離性,名之為宗。如何今說有法名宗?此是難意,故疏答云:有法既為二法總主,總宗一分,故亦名宗。問:何意喚此有法之聲名總主耶?答:聲上具無常之法及與所作,與此二法而為所依,故名總主。
理門論云:豈不總以至如言燒衣者。問:此與前解而有何別?答:前取意難,今引證文,尋者有悉。
以其總聲至如言燒衣者,不相離性名為總宗,二所依異名之為別。既總中一分說別亦帶總聲,但言宗聲於別亦轉。如言燒衣,小分被燒亦名燒衣,全分燒盡亦名燒衣,以燒衣言少分處轉,故引為喻。
此唯義性非是體性者,此所作性因有三相義,與宗相順故名相應。餘二亦然者,後二喻體亦取義性也。因犯兩俱不成過者,所作生義、無常滅義,兩俱不許生依滅故。
理門難云:若以有法至其義云何者,此敘外人引證得有有法成立有法及法道理,難前論主立義,須要以別法為因,成立法也。其義云何者,此語問也。
此義難云如遠見烟者,此釋他外人難意,及陳那釋以來,總是押他意以為難也。
烟之與火俱有法故者。問:烟為有法,其下有火,火即是其法,如何得言俱有法故?答:古人立法而欲決定,如勝論立德及有德一向決定。火雖在於宗法之中,亦名有法,如是定故。所以今言烟之火俱有法故。
但為成立此相應物者,火之與熱名之為此,山與爐等名曰相應。
謂成山處決定有火,以有烟故者。問:凡言立宗,違他順己,是俱見烟一,知有火一,不許耶?答:此但指法。有愚者雖見其烟,未即知所有火。今為對此立量成之,故無違理。
彼論又云:若不爾者至一分為因者,此中意說,若不如我為成山處爾者,意如汝所立,即合將宗一分以為其因。言一分者,前陳後陳名一分也。
還以宗中至無所依故者。此釋所以開顯其過。
亦不以法成立有法者,此意說云,亦不得將後陳之法以成前陳,不但有法不成有法及法,即是後陳之法亦不成於有法,故言其亦。
宗中所陳後能別前至非別後故者,此釋意云:亦不以因法成於有法。何以然者?為成於敵。不許者,但將因法遍於前陳,意欲成立後陳法也。所以疏云:亦不以法成立有法。雖有此義,若順理門取於前解,若論別義後解無違,俱通無過也。
理門又云:又於此中至故無有過者。問:引此文意,欲證於何?答:諸因明理,立法有法,而不決定。本舉其因,為成後陳,不成前陳?若後陳法,迴作前陳,別舉其法,因還成法,終不成前陳,證前後而不決定。故此文來,凡所立因,皆有他隨一,所依不成過者。此中意說,凡真隨一,在有法施,今遍後陳,名之為似。復立者許,敵者不許,名為隨一。據實而言,因犯兩俱,所依不成,復縱立許,寧無此他隨一過也?
又如立宗至無常之上,本無生故者。問:此唯大乘,若經部立,可俱不成。若薩婆多正量等立,如何得有兩俱不成?彼宗皆許滅待因生,正量滅待客主兩因,有宗滅待主因生故。答:有宗滅相雖待因生,滅至現在,滅若滅時,小滅滅、大滅滅、小滅滅,由生滅方滅也,故亦無違。問:正量如何?答:今且釋正量滅相,因生方滅。有所不立,顯皆因立者,此有二意:一云、因若不遍宗有法,有法之上此所不遍,則非因成,有所不立。如勝論師對聲生者,立一切聲皆是無常,勤勇為因,不遍宗法。聲宗之言該內外聲,佗許外聲非勤勇發,舉勤勇因不遍宗法。宗法不遍,不能成得宗聲無常,即是不遍,有所不立。若所作因,而即是遍。第二意云:所不立者,聲上無常,佗無未許,名有所不立。今言遍者,顯此不立因皆能立,是故稱遍。
又因於宗遍至名曰相違者。此汎敘述因中之過。
若唯言法性至是故言遍者。此方配屬。若但言法而無遍字,是初相過,即兩俱不遍等過,尋文自曉。
若但言遍不言宗法至故言法性者。前雖已明,此重結也,細尋應知。
必無是遍非宗法句者,准此疏主不許有之。餘人有此句成過,如軌法師疏說。
如薩婆多對大乘者、立命根者,引此意證。若有別體因,亦不闕初相,是與前陳法義相關涉故。若無別體因,即所作因,聲外無體,名無別體。若舉此因,成不闕初之一相。所以疏云:非無體是,非有體非。總意而言,離有法外別有體者,義相關涉,得為因;不離有法,名無別體,亦得為因。所以下言:非無體是,非有體非。問:引佗比量而以為證,此量有過?為無過耶?答:有過,如餘常釋。
更有十一,并前十二,一分不成者,不作句而言十二。言更有十四,并前十五者,義意亦同此釋。
此二偏句並皆是過者,偏有其過名之為偏,無偏名正,隣近均等而無別也。
若唯言所陳至處名同品者。此明佗難。意云:唯取言陳法之自相,名為所立,不取意許,有何過耶?解云:若唯取言陳許,不取意許者,便無有四相違之因。比量相違、決定相違等,皆應無四。
若全同有法上所有一切義者,此中意說同品之上所有皆同者,即有關無同喻,亦有相符極成,亦無異喻等過。如聲有所聞瓶即無,立聲所聞即犯相符,立聲無我即無異喻。由此道理取所立有,此名同品。不煩一切皆令相似,名為同品。
或所作因是聲有法者。問:此與前解而復何別?答:有少差別。前即取聲望瓶為別,今解言聲。上所作義望聲為別,不對於瓶,前文別。
不說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者,此中意說,聲上所作與瓶所作相似,名之為同。不說異名者,不言聲上所作、瓶上所作名為異,名言即此,據相似說,故無有失。
別不容有舉喻成宗者,意聲、瓶二上所作無別處,不得容舉喻成宗,以能立因同喻無故。恒住堅窂性者,此中有三常宗:一者、恒,二者、住,三者、堅窂性。此三宗義意如是。
是法自相相違因故攝餘不盡者,此中意說,九句因中四六唯攝,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不攝餘三,故言不盡。問:何意不攝?答:九句因中同無異有,唯攝初一餘不相當,故不攝也。
此初三句內唯第三句少分正因等者,四句相對三句名初,唯第三句內有是有非有,故言少分正因所攝。或可前三句中初二唯過第三句少分正因,為簡過句故言少分。問:第四句內亦有正因,如何獨言第三句耶?答:第四句中雖有正因,今言正因,意唯明第二相故。縱彼是正,屬第三相,故今不說。
不同同品體類解品者,此中意說,同品必須所立宗因,有體無體皆須相似。問:設不相似,而有何過耶?答:有體宗舉無體喻,能立所立二皆闕也,由斯必須與宗相似。異即不爾,何止相濫,良盡是真異喻也。非要有體無體皆同,故言不同同品體類解品也。思之。
古因明云者,此是不善因明論師作如是言:西方部類其數寔繁。問:古師所立即為非正,豈天親等非古師耶?答:除天親等,餘之不善因明之者,故今牒破。
或說與前立有異者。問:此與第一意何別耶?答:初狹後寬。初解狹者,如立無常但是常者,即是異喻。第二解寬者,如立聲無常、聲上無我、空、苦等義,皆名為異。問:設爾,取此名為異者而得何過?答:且如立聲無常、所作性因,瓶為同喻、空為異喻。聲上無我等義亦是異者,所作性因即於上轉便成不定者。准古師作此立異名為異者,即一切量無有正者。故今應依陳那所說,但與所立宗無之處即名異品,非要一切方名異也。
謂彼若非,無所立處,名為異品者,此舉自意以顯佗非。佗非者,要相違法,名異品者,此牒佗意也。破文如疏,故不繁云。
若異有法至亦應名異者。此中意說,異品為異。於何若異所陳有法者而名異?同喻所依,瓶盆與聲亦別應名聲,此是難也。
若異於法至皆應名同者。此即難異應名同。且如聲上無常,敵無不許於聲上有,餘不於聲上有,皆應得名為同品。可燒可見及虗空,皆不於聲上有,應名同品,以俱不許故。
此但略無正諍無常等者,意前宗之上亦有傍意所許種種不同,何故異品但舉其常以異無常,不言異餘者?若論文略無言陳正諍無常,更不是餘傍所許者,所以言略。理實而言舉異品者,與前宗上一切別異名為異也。
然雖異品至宗定隨轉者。問:凡言雖者,必兼得失。何者為得?何為失耶?答:然。異品中取因異名之為得,謂顯無宗處因隨無,翻顯有因宗定隨轉,此名為正。異品中唯取宗義,由非正取,故名失也。
雖復離法至其宗便立者。問:此雖得失而何在耶?答:前解得失唯在一因,望有功能立名為得,望不正取即名為失。今此望於宗因兩法名為得,若唯離法先宗後因,此名為不正取,名為失也。或可兩箇雖字共成一箇,得失之義思之可悉。
自句、佗句皆無過者,正因所攝者,即於三相隨應,一一皆為四句,正明初句名之為自,餘二名佗,處互自佗,准思可悉。若自佗皆無過者,正因所攝,即是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也。
第三句少分正因餘皆有過者,四句之中唯第三句少得為正,第一二句皆有過失,故言餘也。第三句外名之為餘。問:第三句內亦有小過,何不當句簡名之為餘?答:少分正言即以簡說,故更不簡。
答:宗一所立至狹不說品者,意釋初相不得言品,總宗唯一無多品類不名為品,同喻異喻皆有多品類,體性是寬故皆名品。問:二品何寬?答:且如立聲無常為宗,餘之一切但無常處皆名為同,喻異返此故寬名品也。
以因成宗,非成二品者,意云:舉因本欲成宗,所以初相而得法名;二喻本不欲成,俱名品非法。
何故前言闕無異品等者,此乃指前古今同異中彼處明闕,應解此已,故指前言而以為難。
上來三句至句之過者,此意總結。明因三相各為三句,一一相雖應皆作四句料簡,有過非過等者,前已明。
無體闕者,謂不陳言等者,但陳其宗,不舉因等,名無體闕。
三、相既一義,故非無體者,意云:若陳因言,隨闕何相即有體,以相即義,但闕義相而非無體,體即所作性也。
三立皆闕者,一因,二喻,名為三立也。
不闕不定者,意云:亦有不闕三相,即名為正;亦有不闕三相,即是不正。如決定相違,不生佗智,三相雖具,但名似立,為約有過及非有過,故言不定。問:不陳其言,名為無體,三立不闕,即是陳言,如何在此無體闕中?答:為顯屬對,故在此中,實非無言,名無體也,合是有體中所攝也。
如是合有三箇四句者,即三立互為,而相對有無,成四句也。一箇兩句者,即三皆闕,三皆不闕,名為二也。問:三皆不闕,雖有似立,是成闕過。答:雖立論言,具顯三相,由敵論者者,於三相上,智不決失,亦得名為三立皆闕。問:此一兩句,與四句中,第三第四,而有何異?答:第三第四,即是四句,綺互相望,一種兩句,非望四句,故有異也。
但名闕過非餘過攝者,非是不成不定及相違等,及喻過中俱不成等,及不遣等諸過所攝,但名闕減之過類收也。
少相名闕至義少名闕者。問:少相、少義,二有何別?答:少相闕者,因三相是;少義闕者,雖陳因、喻等言,而闕於義,故二差別。
有闕初相,非後二者,即是不成是也。
有闕後二非初相者,即不定相違等少相闕中第二四句者。有闕第二非初後者,即不共不定過是。有闕初後非第二者,即六不定中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是。有亦闕第二闕初後者,即四相違中法自相相違是。聲顯立不許有所作因不問。
或具二過,或具三過者,即前四句過中,有一一二二三三,即七闕過也。少相義少,皆有此闕七過也。問:少相少義,二有何別?答:如前問答,故略之。
答:以因親成於宗者,意云謂因親成於宗,所以九句之中皆不闕初相,以闕後二相中有過無過,所以不攝餘四不成,以四不成唯初相過也。
同異成宗疎遠等者,同喻異喻皆有順違,九句之中任自思取,以約同異二喻但標違順,所以不攝餘過之盡。
等言意顯至皆此所攝者。此中意說,前引理門頌中唯攝因過也。缺減等過及喻十過皆未曾攝,所以今五種解相一一各對為句,取後二相為二四句。第二解明因三相綺對七句,一一為顯有三四句,初二後三即成五也。
古今合有多釋者,即今同異可以三相能立中或八或四或三等而為能立,今此唯明因三相以為能立,入此頌中不同古說也。
三種四句者,即前明初相中,有是宗法而非遍等三句也。
一種兩句者,即三皆闕,三皆不闕,此皆是體闕也。
或闕一有三句,闕二有三等者,此即無體闕也。此等作句,成四十五,皆據有體,數亦如之。皆雖一相,以作斯釋。
此問二體相未顯故者,二相未顯,所以偏問而以釋之,亦有本言相成顯故,今不依也。
有無法處者。意云,有體無體處,隨應皆名為同品也。由法能別至以彰彼聚者。此中意說,舉所立法,以彰彼同喻聚也。
答:彼若不許聲至宗因無故者,喚立論人名之為彼。立論之人不許聲上有於無我及以所作,名宗因無故也。此但舉法,不舉人故。
有有法差別相違者,聲上我無我義,名為差別所作性因,與相違法作因也。明知傍許有義,准宗不爾,即無四相違也。
謂隨所有法者是同喻,望所餘法者是餘所立宗也。其相展轉者,此彼兩法名為展轉也。少分相似者,正釋同喻也。下釋異喻,義亦准之。
此中不言至此准可知者,意前同喻中言與所立法,今異喻中但言無其所立不言其法者,義准可知也。故略不言但無所立,義已成故也。
若常宗有亦入異品者,意云:若立有體常宗,龜毛等無體,即入異品也。
若非有品便入同中者,意云:若立無體之法,即入同品中攝,故無第三、雙非二品也。
聲論師中總有二類者:一、聲生;二、聲顯。此二計中一一皆有四種。且聲生論有計內外聲皆是常;二、計內常外是無常。此復二類:一者、執內聲常,其體是一,如大乘真如;二者、執內外聲常,其體本多,如薩婆多擇滅。此為四類。聲顯亦爾。問:此生、顯二計何別?答:顯文有聲先常住,顯發之後其聲亦常;聲生發已方是常住,先無常也。
勤勇為因至兩俱不成者。如佛弟子對聲生論,立內外聲皆是無常,舉勤勇因,佗全許自是一分,於內即轉,於外不轉,對自一分轉,名兩俱不成也。
不爾,因有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者,若佛弟子對聲顯論,立內外聲皆是無常,勤勇為因,兩俱一分,兩俱不成,自佗不許外聲勤勇名一分也。
勤勇因成同定餘遍者,舉勤勇因成無常宗,同品定有,餘二皆遍。餘二皆遍者,遍是宗法,異品遍無,所以言同定餘遍。
此既正因無不定過者,所作性因隨成苦等乃犯不定,由此隨應除苦以外即無其過,所以言因既正無不定過也。
因寬狹等至應設劬勞也者。所作、勤勇二因成無常宗名狹,能成、所成俱狹。若所作因成無我宗,即是宗寬而因是狹,雖無異喻,亦成正因也。舉所量性因成無我宗,能成、所成俱名寬也。無有一法非所量,無有一法非無我,所以名寬。此等作法,如下當知。道理深幽,卒難以曉,莫不勤勞,方能悟之。勸勉後徒,驗識臧否,故披斯疏,應設劬勞也。
後記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