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下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下
與相違法而為因故者,如立常宗,無常是彼常宗相違,所作性因與無常法而為因故,名相違因。相違是果,因得果名,名相違因,依主釋也。
非因違宗至例而成難者。此中意說,隨因得相違之名,非由因令宗返,名相違因。但與彼相違作因,名相違因。由此解已,即無宗亦違因例而成難之妨。問:准此,即是因不違宗,從相違法得相違名。若如是者,何故即前言不改他因,能令立者宗成相違?若准此語,還令有宗違因例而成難之妨,何故言無?答:此解且據因得其名,屬於己前決定相違。且作此解,理實得名還是一種。如下問答,即知一種有相例失也。問:既是一種相違決定,與四相違俱是由因令宗相返,名相違因也,二何別耶?答:相違決定要改於因,此四相違因乃不改,故二有別。
如無違法,相違亦爾者,意云:聲生立聲而是其常,舉所作因望他本立名為無違。若成相違,無常之宗亦復無違,故言如無違法,相違亦爾也。
初成法無,定無有故者,意云:所作性因成常,不得名所成法無,同喻虗空上無,名定無有故。
由彼說故者,彼理門論也。總意而欲明知非是因違於宗,名相違也。問:雖引理門,那知即是因不違宗?答:理門論云: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相違過,即名似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明知不是因違於宗也。問:四相違因,名為似因,望誰為似?答:望本立者,舉違本名之為似,非望出過之者。因得似名,望出過者,乃是真能破也。
此宗說法者,此因明論宗也。問:敵闕因明何不擬簡,今乃至此方言此宗?答:今此正明四相違中有自性差別,故於此處方說此宗,有此不同故不應責。
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別者,言教異者,對法佛地二論不同名為教異,一望自性差別定而言之,一約先陳後說不定以說,此名義異也。
三者、言許至皆有差別者,此第三對言陳之中,隨其所應攝前二門也。若據義顯,但攝第二。問:何以不攝初局通對耶?答:前通之中已有差別遍不遍等,何第三中除言陳外餘皆差別?與前差別即濫言陳。若言陳中即說差別,何故更說意許差別?緣此不攝初門。雖然,不如總攝也。
從彼初說者,意云: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皆先說法自相。相違者,從彼四相違中初相違說,故言從彼初說也。問:何因四相違中先說法自相耶?答:正所諍也。餘比量、決定,從彼四相違正所諍初說也。
若不爾者,必無法等者,意云:四相違中,初一改喻,後三任改,任同不改。若言得一,因違二宗、三宗,必須改喻。若隨論文,初改於喻,後三不改也。
許初改喻,後三不改故者,此釋不改於喻,必無二合違、三合違等也。
豈非有法自相相違者,意云:設他出過,豈可無有法自相相違耶?不是有法自相相違,但是法自相過,得不?答:不得。如疏自非。
又無常無至犯所依等者。敵牒聲無常二為有法所作性因,亦犯一分所依不成也。
諸無似立此過相者,諸似立中不見有此似立之過也。
常聲之上可聞等者,意談常聲之上差別之義,聲是可聞義,聲上無我非可聞義,或可能詮常緣,合即可聞,不合即不可聞也,亦是聲上差別義也。
無常之上,作彼緣性,非彼緣性者,意云:無常之聲,而是其境與彼緣聲無常之心作性,故不與彼緣聲無常之心作性,亦是無常之上差別之義也。故言作彼緣性,非彼緣性也。總意而言,差別相違因者,隨其所應意之所許,因與彼違,名差別相違因。非取一切差別之法,皆與作因。若與為因,非但無相違之因,亦非有同喻也。問:前雖舉常與無常,可聞不可聞,作彼緣性,以辨差別。未知是有法中差別,為是法中差別?答:可聞不可聞,是有法差別也。作緣非緣,是法差別。
此中義說者,此意說此文中為他用所以也。
此因如能成立眼等者,此中意說,數論矯立積聚性因成立眼等,必為他用。望何意立為真他用?所以論言此因如能成立眼等也。如者,指處也。論言如是亦能成立眼等者,即指此積聚性因與所立法差別相違也。
若以所思實我用勝者,此中意云:臥具等物若無神我,思即不變。若論思已方變,即實我望臥具等為勝。若以安處所須,假我望臥具即勝。今據假他受用臥具是勝,故以難也。
共比量中無同喻故者,准數論師所立比量,乃是共也。答言實我用劣者,即無同喻也。若他比量者,若大乘言汝眼等根實我用劣者,與他比量一切無遮,即無過失。
西域諸師至不積聚他用者。此敘西方有不善因。明者,謂彼言眼等唯為不積聚他用,床座通二他也。直申過云眼等應為積聚他用等故,今此乃犯相符過也。
西域又釋至如前所分別者。此中意說,前敘眼等唯為積聚他用難,今應眼等亦令為不積聚他用,無相符失。雖作此判,更失他宗之本意也。廣申道理引證,如文可知。
不應於中生異覺者,此結上也,或可屬下讀之也。
云眼等唯為實他受用至臥具唯假用者,此非西方師釋也。但是此亦軌公說也。所以結非,不應於中生異覺也。由此但應如此疏說勝劣難也,即無過失。
亦即此中法差別過者,意云:勝義七十亦徵於彼數論師也。犯差別過立此一種,故言即此中法差別也。
後經多劫婆羅等者。問:准此外道成劫未出,言經多劫是何劫耶?答:非經成住壞空等劫名之為多,但據日月歲數等劫名之為多,亦彼無過。設縱經於住二三萬億五頂,亦名多劫也。
此三之上至體常眾多等者,此敘彼宗同異句義。總有二種:一、總同異,二、別同異。總同異中設有二:一、總同,二、總異。實、德、業三同類雖多,總同名實及以德、業,名為總同;三法各別,名為總異。第二、別同異中亦有二:一、別同,二、別異。九、實同實,名之為同;別即是同,故言別同。德、業亦爾,地非水等,名為別異。德、業亦准此。所以疏言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隨應各各有別同異,即如前所分別了訖。
其疏文言:如是三中,隨其別類,復有總、別諸同、異性者,實等三中,隨指一法,名為別類。只地實等中,亦有總、別同、異性義。地實之中,二實、無實、多實,總名為實。父母不是子,微子不是孫等,各各與餘不同,名為總、別。准此釋。或可復有總、別者,還取前言總、別若同、異也。總為四句料簡:有唯總非別,謂實德業;有唯別非總,謂地等實中多極微等;有亦總亦別,謂九實是同為實句,名總;九合不同,名別。餘准此知也。
能非無性者。意云:但奄含言,意說但是不無有名,能非無性,此成所別。若顯言大有名,實德業上能非無性,即犯所別,不成過也。因亦犯隨一,所依不成,過言中少,故略言因犯隨一也。
四本極微等者,意云四本極微名之為多,空時等五體各唯是一,雖多少別皆不從實因生,故竝名為無實也。
果微名有二實者,子微名能有,父母為所有,子微所有以立其名,名有二實也。
三三合生及七七合等者,此中意云:孫微父母通常無常為子孫等,乃至大地能生中無本父母,是子微已去皆悉無常,能生之中通常無常。因有因正,助常者為助,無常者為正。雖有此解,未定。
如佛法言有色有漏等者,此舉例。煩惱之體,名之為漏。善法能有,名為有漏。大有為能有,實為所有。能有所有,合而言之,為有實。有漏言亦復如是,能有所有,體各不同,名為有漏也。有色之言,如有一實,但屬著體,非別有能有。如空有聲,亦復如是,非是離空外有,但是屬著法體之言,名有一實。問:勝論師何意須作如是舉例?答:宗言有性,猶如有漏,此奄含言。因中言有一實等者,凡因須共,所以舉有色之言,以例於因,不犯隨一也。
若言有無實至犯兩俱不定者。意云:凡兩俱不定,因立敵皆不許於前陳有法上轉也。今立宗中言有性,是有法也。此有性能有實德業三,即是實德業三。上能非無性,立敵俱許,亦舉因言有無實,故無實言於和合句義上轉,立敵俱不許實等能有有,彼和合句無實,此乃因犯兩俱一分,兩俱不成有無實因,不於前陳有實等能非無有性上轉也。
實等能有上無有無實故者,此釋因犯兩俱不成之所以也。
其喻亦犯能立不成者,謂以有無實故為因者,其同異性喻不能有於和合句無實,准此亦是喻上一分能立不成。問:何名一分?答:同異性亦能有實句中之無實,俱不能有和合句無實,故喻一分能立不成也。因亦不遍者,如疏中言乍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實者,此釋不遍所以也。謂言不能有於實句之中二實、多實等也。所以因言不遍或可不遍者,謂有無實因不遍有性,即不許有性有於和合句義敵者,不因即實非無之有有於和合,故言因亦不遍也。或可不遍和合句也。
問:有性有法有一實因等者,此問意云:言望本立有,乃是大有,及其舉因有一實者,乃是共許不無之有。此與宗有法全不相當,何不是因兩俱過耶?答:但言奄含,言申有性,因依於彼,故無過也。難者直取大有為問也。尋之。
德業無簡,不須一言者,意云:實中有無實、多實等別,即有多過有簡別故,但置有一實云言,即除諸過。德業中無有如是差別可簡別故,不須著有一德業等言,所以疏言德業無簡,不須一言也。
重述彼宗載申過難者,意云:量即重申,過唯一出,含而為文,言載申過難也。
兩俱決定故者,意云:將有一實故因成本立宗,離實有體即將此因亦成立敵實有非是有,名兩決定。望本立者似立決定,望出過者真破決定,非是立敵俱真決定,名兩俱決定也。問:准四相違皆是同無異品中有,何故後二論文即言俱決定故,前二不言而有何意?答:理實合有,示法略言故不應責也。
亦一切宗皆無同品者,他有難言:聲瓶既別,應瓶不得為聲同品。故今返難:若許不是聲宗同品者,不但違論,亦一切宗皆無同品也。亦有本言皆無異品者,意云:聲可聞瓶燒,見別異法尚得名為同品者,即合一切別異之法皆得為同品。若總為同,即一切宗更無異喻。何以故?異法為同故也。
若不爾者,極成、所別皆無此過。違自宗故者,意云:若不難意中所許有非大有爾者,即簡何不極成?但是極成、所別皆無此過,亦違五頂十句宗也。問:何以違宗?答:若無所別不成,即合但是不無之有。今又難言:有非是有,不犯自違宗,更誰肯犯也?
問:若難離實之大有至隨一不成者。意云,若五頂申言,真難大有非大有者,此言乃犯自所別、自所依不成,亦犯違自宗。言隨一不成者,通宗因也。亦合是宗中隨一所別,亦是因中隨一所依不成過也。
若難不離實等大有至彼豈非有者,意云本師不離實者,元來不是大有性,五頂不無有,元來是有。今難有非是有,正犯相符,過於本師不離實者非大有也。上違自教也。彼豈非有者,釋違自教之所以。
言同意別故無諸過者,勝論本意立有言、陳有言含二種:大有之有及不無有。意中立者,乃是大有也,故言言同意別也。攝意隨言陳,但是違自相過,非差別因也,亦無如前所別、所依等諸過失也。問:他立言陳有性,即難他言有非是有,即犯有法自相相違過。若如是者,如汝大乘對小乘立第八識,是異熟業感故,猶如六識報心、心所。他出過言:汝第八識定非第八識業所感故,猶如六識心、心所等。此豈不是有法自相相違過耶?二失既同,何乃偏責?答:我宗無過,凡對立量,置許言簡,即無過失。簡法是或可不立量也,更無過咎。
一切根所取者,由大有與諸法作性故,諸根所取。此廣分別,如唯識演秘說也。
如是有性定非所作等者,體是常住,非從所作生,故言非所作常也。
無德者,大有非是德句之依,故名無德。雖與作性德,不用為依,但是實家德也。
無動作者,不同業句有動作,故言無動作也。
無細分者,體唯是一,不同同異,體有多故,言無細分也。
亦爾者,亦前非所作也。
所和合者,意舉所和合,彰能和合非有也。
一有同詮緣因者,意云:實、德、業三共有一故,名為一有。以此為因,起同詮言、同緣智也。如小乘立同分也。有緣性同詮言各別者,此中意云:大有同異俱能為境,起詮緣因。一能起言,詮於大有;一但起言,詮同異性。故言有緣性同詮言各別也。
故彼不取心心所等者,此中說云有緣性者,非唯能緣心心所法名有緣性,但取境體名為有緣,為境能有他緣故,從果為名名有緣也。
非作境因有能緣性故非大有也者,意云:同異性亦如大有,但能為境牽能緣也。同異之上有一實因,中言有者,非大有有也。若言大有,能別有不成等過也。文言雖略義覈定然者,意云:准義合言作大有緣性也。即有過故,論文略也。
問:如聲論言聲應非聲等者,此中意說,佛法對彼立聲無常,即聲論與佛法作有法差別相違也。以佛法中亦許其聲耳所緣性也,及繫發所生起等,故亦例之。
唐與者,即濟洲城寺名也。
紐者,衣紐也。
摛者,舒也。
蘭金者,易曰:二人同心,其利斷金剛發,其嗅如蘭也。言符藥石者,良藥苦口,忠言逆耳。
因明入正理論疏後記卷下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