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義演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六本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六本
【疏】就此能變,總有九頌。以九門分別者:第一、能變差別門,第二、自相門,第三、行相門,第四、三性門,第五、心所相應門,第六、三受俱起門,第七、所依門,第八、俱轉門,第九、起滅門。
【疏】後二頌者,是指下論第七頌云依止根本識,乃睡眠與悶絕等二頌也。
【論】次中思量等者,以第二能變,是三能變之中間,故云次中。
【疏】初、釋六因者。因者,因由所以義也。
【疏】亦非定別者,意云:亦非六識定別,然更有七、八二識故。又有云:亦非別者,總相攝成一識故,如一意識也。
【疏】非唯據一者耶?答:由根有損,令識昧劣,意識依彼昧劣之門不分明故,於彼實青,妄為黃解,實非眼識見青為黃也。
【疏】後七無漏時,六必無漏者,意云:六若無漏,第七不必無漏,二乘等;若七無漏,六必無漏,菩薩等。
【疏】非染淨依至引發依者,意云:眼根等但與五識為生依,不與五識為染淨依及引發依等。是故藏為根本依,第七為染淨依,第六望五識為引發依,能引發五識生故。此等依既非生依,故是所簡。
【疏】此色有時心識所變者,色必識變為根,心能生識見色,識必知有根。由此道理,依根不依色也。
【疏】何得識種不隨色起者兩句,是問詞。以下,答也。
【疏】離識之色等者,此舉事以明意。云只可由根與識合,識能領受境,令根有損益,不可四色與識,各令色有損益。即如離識之外質,色等有損益時,然識不損益故,如禾稙等被霜雹損是也。既是色損識不損,明知不由色與識合,而色有損益也。他損色者,即霜損禾稼等是。
【疏】如第六識俱無漏故者,意云:若意識唯入生空觀,不妨第七是有漏,今者不取;若第六兼入法空觀,第七即無漏,今者俱無漏。今者俱無漏者,意在雙入二空觀,故第六一助第七根也。
【疏】何故至等可爾者。意云:第六獨名意識有濫,故曰不然。眼識等隨根立名無濫,故云可爾。意云:六識皆有無間滅意根,縱汝五識隨不共根別名眼等,故云可爾。何故意識獨名立耶?故曰不然。有云意不然者,意識應非依不共根,以餘識依皆名意故。眼等可爾,眼等可名不共根,以餘識不依故。
【疏】如五識身亦依於意者,意說五識既依不共根,第六亦依不共意根,如五識故。
【疏】問:如前說依五、八,依七等者,意云:如前說第六依五根及七、八識,何故說第六有不共依耶?
【疏】七、望五、八俱是所依者,七與五為染淨依,與八為俱有依。若據近而順生,唯是第六,非五、八等,故得不共之名。
【疏】謂眼等五至二所依者,意說眼等五識,非但依無間滅意根,亦依五色根,故下云五通意、色二所依故。第六不爾,唯依意故,得意識名。
【疏】若爾,七、八二識亦唯依意者,以此二識同是意處,故總名為意,且約自義以解。
【疏】七、八據依亦有至得名識者。意云:若第六依意,既得名意識,故知七、八互相依,亦合名意、心、識等,故云亦有此義。今謂諸論依自勝得,了別得識名,思量得意名,積集得心名。據自勝得名,所以不名意、心、識等也。
【疏】兼釋七、八,得名意別者。意云此意字者,非是思量意也。亦如人云此意欲如是等,即如說云心攝藏等,是重釋心意名別所由也。
【疏】順通別名識之義故者,意云:了別名識者,即是通名;或名色識乃至法識者,即是別名。故論云謂於六境了別名識,即通名也。又云色等五識至了一切法者,是別名也。又曰或能至得法識名,重釋第六識得名法識所由也。
【疏】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者,緣外境處亦立之中,獨名法處。
【疏】亦從不共得法識名者,亦識對境,亦境對識,各別名為不共識,了別法不不共名。故論云: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
【疏】或彼法處六能了別者,即第六獨名法識。又云亦有此義者,六有了別之義,不同前法解也。
【論】此後隨境至未自在說者。論從或名色識至此已成,總是依境立名,據未自在位說。若自在即不爾,以四一識許通緣他境故。雖有此能,但可從根,無相濫失。
【疏】薩遮尼乾子經是此論證者,彼經據未自在五識,唯緣自境也。若意識名法識者,即因果俱通故,故意名可爾。若爾,果位五識許五緣,因位未自在不許。互許者,即正法念經云:因位五識亦許互緣,如蛇眼聞聲。如何會釋耶?答:疏自會云:是正量部師義,非大乘義。大乘不許蛇眼聞聲,以蛇眼可有識根等故。
【疏】初地即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者。問:初地五根既是有漏,如何能發無漏五識耶?答:地前五識不自在成有漏等者,由第七執有我故,令五識所起,起等不能亡相,故成有漏。故七為染淨依,由第六識與五識為引發依,隨第六通二性故,不成無漏。及至初地,由第六七識得無漏故,引生五識,亦通無漏。是故初地有無漏五識,至第十卷中,更當廣辨。
【疏】然有別義至不思議所引生緣力等者。意云:五識由第六生法空後,得智引生,於淨土中許有現神變等,自出水火現,通說法事也。即是佛地論中有別地作此釋也,非是本義。
【疏】或有別義,七地以前至不名自在者。此約八地已去,方名自在。以前雖互用,未得自在,此亦是彼論中別師也。若互用,准法華經,地前亦得互用也。故經云父母所生清淨肉眼等,即是以上所解二義。
【疏】或即初地,或入八地者,即此等時互用,更不自在,非已前無也。
【疏】如何諸根至緣一切境者,並是問詞。證此識義者,意云證此識互用也。
【疏】曰:舉所依根,顯能依識者,是答語。
【疏】如何互用至豈非雜亂者,又第二,問也。或曰:此却責也。但離取色名為眼,今合取觸亦說名眼,得名豈非離亂也?此約取境明根名雜亂所由,非是問識得名也。今以識依根名無濫。言不至能取者,是離中知。以離中知故,境色不至能取,故云不至能取也。言法相所談者,即不至而離中知,法相道理令如是說,故云法相所談。又云令至等者,合中知。今以眼取觸,令合中知五識、五根,而有何別?故名雜亂。復違上離中知法相所談之道理也。
【疏】名字者,意云:名者,猶如於客,客無定屬故,今名亦爾也。故名字無實,而不能定詮一法,故得客名。但依世俗所談,非此即為定量也。故經云:名字互為客。又解:名字互為客者,無定量故。眼不唯取色得名眼,今亦取觸名眼,故但所立眼名,非定量也。
【疏】故二、得名中者,即指前依根、境二種立名,但可依根,無相濫失。
【論】佛地經成所作智決擇有晴心行差別至無此能故者。此說證成通緣六境。佛地經既云成事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故知不但緣色也。又說能起三業化事,故知通緣意業。又說作四無記論,故知五識緣一切。此等義門,並如演秘引佛地經論具解,故此不錄。
【疏】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者,如身有舒卷及出水、火等;二、受生化者,即王宮及隨類受生等;三、現果化者,謂受金、捨、馬、麥等報。撿慧日論。
【疏】三百五十者,意說上祭從初發心修行六度,乃至分布舍利,前後總有爾許所度。所度,處所也。即一一處皆具六度,如是合有二千一百,即一一度皆對治四種有情。謂貪、瞋、痴及等分者,意云:如一有情於劣境唯起上貪,又有有情於下劣境唯起上嗔,又有情於下劣境唯起上痴,此為三種。又如一有情於下境唯起下貪,於中境起中貪,於上境起上貪,餘嗔、痴亦然,故名名等分有情。即心境相稱,名為等分。然就一人現行論,即不具此四種心行。觸身中有種類及對治他所化有情,可具此四故,故起亦所治也。即此對四種心行所修,一一行皆對四大、六無義所生過失,合萬四千。問:有云從光曜至分布佛體等者,光曜是何義?是何位次?答:最初修五停心觀,初不淨觀,作光明想,名光曜。或起心,並云於法名光曜也。雖有此解,未見正文。
【疏】此中復有人、法不同者,意說此四化,通人及法名,有四記不同,如何別抄說?
【疏】又佛化之無實勝用至似化亦得者。意云:佛能觀根、心、業、果、心所等四事,雖能化現,然望佛本質心等而不增勝,明利緣邊不如本心,故云無實勝用名似化也。問:何故須化?答:由四智境,一一皆遍一切處,所以須化。但佛自他心等,非是化他人心等。
【疏】下顯不說者,即顯本頌不說不共依也。共依下說者,即顯以下說共依也,如論第七云依止根本識等是也。且顯不共依者,此別解頌中不說不共依,所以此之六識明共所依,即說依止根本識等也。
【論】前隨義便,以說所依者,意說謂本頌中以根境麤顯,所以不說。云長行中前隨義便,已說所依,即指前第四卷論廣說所依了故。
【疏】曰:前已廣論指同。若第四,彼云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即內六處。若近指云極成意識,心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等,乃至如眼等識。此所緣境,義便當說者,即指下文云如契經說眼識,云何依眼根了別諸色等。問:若言所緣境下亦說者,何故頌中而不說?答:宗明唯識,故不明境。
【疏】又解: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至不別說者。此解意云:前文者,即次前然六轉等文也。意說此文不是明頌中不說根境之所以也。論言麤顯極成故,此不說者,但我長行中以麤顯故,遂不說根境也。問:若爾者,何故論云義便當說耶?答:但是因義便說故,非故正說也。言有見有對者,意說眼根有照境義,名有見有所對,即根從自種子生。
【疏】言種類義是差別者,即前說六根境種類異故,即是頌中差別義也故。
【疏】曰:謂隨六根境,乃至有六種以來,釋差別所由。
【疏】下會經者,意云:前言了境為性相者,釋頌中了境為性相文。下云如契經說。證,成也。下云彼經且說不共等,是會經文。由前牒經為問,所以須會也。
【疏】彼經且說至非究竟言者,此會前經說五識唯緣五境意也。諸所依中者,即根本、染淨依等。
【疏】其實五識亦了識等者,如自證分、緣見分等即是。
【疏】義即不定者,意說自證分。若已轉依,不唯緣見分,亦了聲等,故云不定。如依眼根發識,聞聲豈了日色境?云一根發識,緣一切境故。言且據少分者,且據因位說。
【疏】有義此解非稱論文者,今更重解論文也。撿篇,當知此意稍勝。
【疏】次引彼六識之經證成者,即指論中云彼經且說不共所依等是也。
【疏】非為前伏難者意說,但為明六識之自相,引經證成;非為解前難問,有此文成。
【疏】十八界為緣不同者,即十八界為所緣境,出能緣識,多少不同。
【疏】五、三、六有二至自在等分別者,意說准因果,十八界為所緣,不同有多少故。因、見各隨應者,因即因位也,見者見分也,各隨應者,顯各緣自境,故云隨應。五、三、六有二者,五即五塵,三者三識緣,謂五、一一皆三識緣,謂五識、第六、第八識。且緣色立為眼識,同時意識及第八識,乃至領觸立為身識,同時第六及第八識也。第七緣內,故此不說。六有二者,六者即六根,二者即二識,謂第六、七識。第六通緣六根,第七唯緣第八,第八即意根中收,故通說六根、二識緣也。六、一一不定者,六者六識也,一者即第六一。今見分通緣六識,一不定者即一法處,法處是第六所緣。如法處通果實色,亦是五、八識所緣,五識由第六識引故,得緣於法處實色,本識亦變此實色。若餘心所等,第六緣無為,六、七二識緣滅道,六、七二智生故證真如,故法處一。今不定、自在等分別者,即約果位辨也。果位五識皆得互緣,不同因位,如樞要說。又云六、一一不定者,而佛果位六識緣境,即不定一一通緣一切境也。如此遍知者,望極自在位分別。
【疏】所依之頌,如前已說者,如第四句,句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及開導因緣,一一皆二等是。問:何有此文來?答:謂前說所緣頌故,次有所依頌文來也,指同前說。
【疏】准前文中至共依等故者,有云准前辨六識依不共根,得名具五義等也。言不共者,即簡因緣、無間緣、染淨依、同境。依同境者,即第六識與五識為同境根,故亦簡也。共依等者,若即本八識為根本,故亦簡也。等者,等取以上同境等也。
【疏】若由他力至法者。意云:此釋次上境,頌中不定言也。
【疏】顯此聚亦爾者,且問初能變也。將彼顯此,上得心所後說性。問:此中心所法有,不通三性,何得同彼言影顯也?答:但約此聚起時同性,非定令皆通三性。又解:此相應法,性不定同,故於心後明性;彼王所總唯一性,於所後明也。
【疏】又彼諸法不定通三性,此定通者,使後學者知此差別,故前後辨性不定、不得定同也。
【疏】名字隱,故先解者,意云,以無記名字隱,故先解也。
【疏】無漏有為、無為亦爾者,意說此二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有得有證者,無漏有得,無為有證。
【疏】及由涅槃獲菩提二世益者,即現安樂,後不生惡趣也。有云:如無學證有餘依涅槃,此世益死入無餘後世益。
【疏】今解至但是無記苦果者,意說惡趣苦果,但是無記,非是不善。於後世中非遠損,故非不善;雖令身苦,來世非不善也。
【疏】大乘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者,善亦爾。無記亦有四種無記,如前第三卷第八識無記中廣分別。
【疏】諸論總收至故別建立者。意云:諸論所說三性,皆是此中四種三性收,故云總收。亦有此義,非但是說此論中三性,通說諸論中所有三性亦得,故云亦有此義也。於理不違,故別建立者。此論與諸論所有三性,通理即不違,故此論別建立四種三性無記等,如第三卷說也。
【疏】唯十法俱故者,不定地除輕安,故云十法。此云十一者,總舉一聚為論,非皆俱也。
【疏】謂嗔至成十者,即忿等小七中,二並嗔,總成十也。除諂、誑、憍三者,以通無記故。
【疏】通前二故者,意云:通一前善、不善,一及無記,並如雜集論廣說。有云:無記非是前善,復非不善,故云通前二也。
【疏】又此二、三、四門,至已略辨訖。如善有二,謂生得、加行;不善有二,謂自相不善、相應不善;無記亦二,謂有覆無記、無覆無記等也,如前廣明。
【疏】若有為有種子至彼性中攝者。意云:有意三性,若有種子,皆隨現行,是彼性攝。
【疏】然此二、三、四門至各據一義者。意云,此論中有二、三、四門辨三性,能對法論中辨三性,總有二種:先總、後別。先總者,且以有為、無為等故耶?辨三性。第二,別辨三性。別辨者,如善以十三門分別,不善有十二門,無記有十四門,此即別辨也。此論與對法所說不同,應撿對辨。言有別者,各據一義,亦不相違也。
【疏】五識不能轉心發業者,意云:轉者,起也。五識不能起心發身、語二業,縱得名業者,但名假業,不名實業。義由第六別,方能起心發業,故名隨轉心發業,隨第六識後起故。有云:轉心發業者,即第六意識造善、不善業,轉第八心,令往諸趣生也。如此功能,五識所無,但隨第六轉心發身、語二業。又五識不能發威儀,但能緣威儀。問:如何五識得緣威儀,鼻、舌二識不緣威儀故?答:不爾。今言緣者,謂緣威儀路。路者,處也,處即是五塵。五識既為緣五塵,所以愛五識緣威儀也。意說五識緣威儀時,即無記心攝也。問:云何威儀通五塵不?答:有是正工巧,威儀有是相,從得稱思。如色、聲、身、語表是正工巧,香、味、觸是工巧業所依處,總言工巧通五塵,故五識緣也。身表色是正威儀,香、味、觸是威儀業所依引路,總言威儀通四塵,故四識緣。然聲無行、住、坐、臥攝,故聲非威儀。此二無記心,若數習者,皆得現前。又准婆沙正理,皆言何名工巧及威儀路,方是色蘊也。
【疏】除變化者,謂天眼耳通,亦非變化心也,故五識無變化無記心也。
【疏】又非五識至相隨俱生者,意說五識唯一剎那,不得二剎那俱生。亦無展轉無間更互而生者,意說不先起眼識,後起耳識,後起鼻識等,不得如是無間而生也。故瑜伽云:一念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問:五識生已,意識生者,豈五識同生?答:不爾。言一念五識生者,意說五識中隨類一識生已,即意識生,不妄須五識一時生也。故言雖總,意及別也。是故五識三性不俱。
【疏】定中聞聲,非我所許者,此師不許定中聞聲。又三性俱起,設縱許等者,此師云:縱許三性俱起,唯定中可然,散即不爾。
【疏】方五俱生亦復同境者,即由意識導引以後,意方與五俱生及同境也。
【疏】若雖導生五,三性並者,縱許五識三性並者,應難云:意識應三性並故量。雖言如次所引者,即次前文中引大論第三云五識善染,必意導生者,意證同性。
【疏】謂由了別定至意識故者,意云:有兩箇意識,且如了別定之所緣境意識者,唯緣定中一境心是;又種種所緣境意識者,即是意識於定中觀苦、空、無常等心是。以境不一,故名種種境意識也。耳識生時,由此二意識得生定中聞聲也。雖演秘解別,亦是撲揚法師一釋也。
【疏】故定不俱者,意顯三性定不俱,不妨定中耳、意二識俱同緣聲境也,亦同是善性。若爾,言率爾隨身無記者,據未自在位說。
【疏】亦非五識次第而生者,意說五識中隨起一識,即意識生,更不容耳識隨眼後起故,故由非次第而生。餘識准知。
【疏】上說五識唯一念解者,上來解五識一念不通三性,下依多念說,亦不許五識三性,並以能引意識一時不通三性故。
【疏】謂世俗至非生起剎那者,此釋經中一心剎那也,約此究竟說也。言一處為依止者,即依止處所也。又云相似相續至極相似故者,釋一心中言由極相似故,總名一心也。
【疏】明第八識至三性不俱者,即第八識不得一時與五識中三性俱。如論云:三性俱者,約第八、七、五中,隨一善名,三性俱也。言自無記者,即第八名曰淨無記。
【疏】此引五識相續文者,至五識容俱者,唯瑜伽論中明五識有二說:一云五識唯一,念三性俱;二云五識許卒爾等流,多念相續,三性俱轉。護法正宗依第二說。此相續文,前第四卷等無間依中俱引。
【疏】雖亦緣色境者,意識先與眼識同緣色境,而聲境勝故,與耳識同緣,乃至起不善耳識。
【疏】或前一眼識至得三性並者。意云:雖卒爾等流多少不定,然亦許三性俱時。意說:先時起眼識,觀佛像未滅,意後尋求,尋求未決知是何像,像復放光,眼復重緣。又起率爾,謂前尋求未決定,俱是率爾,不至等流。後時有色境至而其識生,初起唯是卒爾,復尋求及決定知聲境善不善等,後相續心生,即是等流。所以卒爾多,等流少,容五識得俱行三性並也。一、念俱者,如眼識觀像是善意,與眼同緣。又同即有香境並,不善聲境至,所以三性俱也。香是無記,故六識容許有三性俱,非一切時皆必俱也。言是卒爾多念者,非約俱名多少,據前後時節名多,即前後起多率爾心,故名多念。
【疏】又解:率爾等流至俱起故者。意云:如前第一,約念明多少;今時第二,約識明多少。如起率爾、等流二心時,或三、四識起率爾,一、二識起等流。或復飜此,但於五識,誰起率爾、等流而有多少?而亦不定其識之名目也。隨於何境至其識即起。亦不言先起此識,後起彼識等也。但隨境至即緣故,故是置或字也。
【疏】雖五、一念三性得俱至此前師意者。問:若前師不許五識三性俱者,瑜伽文如何會釋?彼云:五識三性俱有二說:一云:五識三性俱,通多念相續。前師不許三性俱,此文如何通?前師云:五識雖一念三性得俱,若眼識與意同緣善境時,設有耳緣至亦不緣聲。若緣聲者,即須善眼識滅,意與耳方同緣也;善眼識不滅,即意不緣聲。此師會意也。若護法意說,一意識雖與五識同緣,然性不必同也。
【疏】前所設難,能引意識等者,意云:意雖與五識俱起,而由前因不必同性故。前所難云:爾時意識應通三性,難於此唐捐。唐者,虗也。捐,棄也。前師道理,徒領輪墨,虗棄其功也。言下,引證者,即答前問也。意證耳意,二識同緣,性不必同,意是善耳,是無記故。
【疏】如大目連至即便出定者,證三性有別。准其論文,唯有二性:如定中意識是善性;定中率爾聞聲,耳識是無記;未自在位,率爾隨心,是無記故。何得有不善性?答:意、證性不同,不必須具三性。
【疏】或復起者,即是耳識者,意云與前別。前約行人定中,耳識與意識相應,能取此聲。今解意者,定中聞聲,耳識即起,不言意識相應俱起,意識定中得起耳識。
【疏】顯揚論說種種意故者,顯揚說有二意識:一者、唯了別定所緣意識,唯是善性;二者、取種種所緣境意識,即通三性,故緣十八界。故云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意顯彼論兼得耳識同聞也。意證定中意識是善,耳識率爾聞聲是無記,故性不同。
【疏】定中耳識不領受故者,若定中無耳識領聲者,意識依何起希望而出定也?問:既許無色界心了一切者,何妨定中意識領聲出定?答:言無色心了三界法者,劣由加行,方能了之;此無加行,故不能了也。
【疏】末後出定之意識者,即在定最末後心也。彼宗許此言欲聞聲故,所以次念即出,非己聞聲方出故,故立量難,如疏作量。言應不即聞聲時出定者,宗也。然彼宗意云:為欲聞聲,所以欲出定。故立宗違云:汝為欲聞聲,末後出定意識,應不即為聞聲時出定。因曰:此位不聞聲故,如前定中意也。彼宗許定中末後意識未聞聲,從此次念即出,方聞聲也,所以今立量故。
【疏】然前師豈不解此文者,准上疏因會:一、釋許定中聞聲;二、解定中可爾,散位不爾。散位不爾,即第一師釋文也,即指前有義五識三性不俱,論文并疏。有云:前師豈不解此文者,意說豈不解顯揚十九文?答:解如前已解者,即指前師解顯揚十九文。如論云:若許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於此文中解,故云如前已解,取此解勝。
【疏】有師引證者,有異師引此文為證,云等引位中無五識也,故云彼雖非證,然為會之。
【疏】多識者,如在定許起耳識,不起餘四識,故云等引位中無五識。又云多人者,即二乘等人定中不起五識。據此道理,故云三摩呬多位而無五識也。非菩薩故者,菩薩定中許起耳識等。若八地已上,雖常在定,而用常寂靜,不妨具起五識,諸小菩薩則不爾也。此即會前雜集論文。
【疏】問:如何定中至與耳識同緣者,意問後師云:若言定中意識與耳識因緣者,如何意識俱受,亦得與耳識因緣耶?受應善性,耳無記,故問也。
【疏】散意入捨至耳心不生者,此答上問,即第一解。此有二意:初、約入,二、約出。且從散意入於至必是捨故以來,約入解也。捨者,簡喜樂。喜樂定中,耳意二識不與捨受相應。意說散位意識入捨定時,必有捨受所引生,率爾耳識而是無記,與捨受俱,有何所違?言初起之時等者,又解云:約初出定說也。且初出定意識猶尚昧劣,與捨相應,所引耳識當知亦爾。疏云:初起者,起猶出也。故捨受亦與二識同緣,然不與喜樂等異受俱也。明知返顯入根本喜樂定,耳識必不生。
【疏】二、解至有不同故者,意云:此第二解,雖定中意、耳同緣,何妨亦與異受相應?如意識與喜等受相應,不妨耳識初起與捨受相應,故受不同。亦如定中聞聲,耳、意二識雖因緣而性有別,此亦可然。
【疏】瑜伽論說至即是尋求心者,意說第二解云:雖復同緣,不妨異受,相應如是,是中意、耳二識復同緣故。如此解者,今引瑜伽文難云:如瑜伽說,五心中前三定是無記性,如何說言定中尋求心是善耶?若是善者,違瑜伽文。
【疏】又在定得起幾心等者,意說定中得起初二心者,明知二心是無記也。瑜伽云:五心前三是無記。故知定中耳、意二識,不得言不同性,合是同性,俱無記故。此總難也。
【疏】若散五心至亦通善等者,即答前難,意會瑜伽論文也。瑜伽說五心中,前三心是無記者,約散心位,故說多分,言三心無記也。若在定中,除率爾心,餘善者通善性。
【疏】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者,明知定中尋伺善心引生五識,意證如此也。若爾者,未審初入定心是何地法?應是初禪心,不應是上地心,以上地中無尋伺故。既無尋思者,五識應不生,如何得知耶?云五識必由尋伺引,故此總難。
【疏】云此至解者,意指於下文。下文彼說尋伺中,言五識必由尋伺引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意說五識多由尋伺起,非說一切位皆與尋伺相應也。
【疏】又此定為唯有漏,亦通無漏者,此問三摩呬多定通有漏、無漏耶?答:至二種俱得,亦通凡聖,如對法疏說,即第引定也。
【疏】又欲界至能引耶者。問云:如欲界耳識,許無所有處異地心引生,即如大目揵連於獼猴池側坐,入無取有所定,聞象王哮吼聲,明知無所有處第六識引欲界耳識生也。若爾者,亦應二定以上起下三識時,非要借下尋伺,但用他地無尋伺意識引生耶?以許異地心得相引故。
【疏】初起五識,必尋、伺引者。此答意者,率爾五識,必藉尋、伺引生。此唯約率爾說,等流即不許爾,容非尋、伺心所引故。如在欲界,豈一切五識?等者,舉例也。
【疏】又初起五識,必尋、伺、引者,意說即上二地意識,俱初禪尋、伺、引下三識也。
【疏】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者,等流心已後,或非尋、伺引。此即舉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例二定已上,借識亦有,不心尋、伺引。問:雖言容有,不必尋、伺,亦容得上意識引下眼、耳不?答:如說神通,依餘近分等。上既無眼、耳,故取眼、耳俱時意識,名眼、耳通,故云意識名通。故四根本皆得引初禪眼、耳通也。
【疏】能引意識,應通三性者。問:煩惱所知,同依一種;煩惱不善,所知無記,二性得俱。第六一心,三性應並?答:不例。二種障同依一種,義用分二,是故二性得俱。信等、嗔等正相,返第六一心,三性不並。
【疏】二、說者,意云:敘瑜伽論中一念文及相續文,如別抄敘。
【疏】不同耳識率爾心是無記者,意說境不強,意識俱善,耳識率爾無記。若境強,意識隨吾偏注,即性同也。
【疏】若兼緣諸處者,意云:不與五識同緣,但從爾別緣,即無記也。
【疏】若與五識別緣,唯緣法處。既無此心者,若唯緣法處,可不同緣。既無此唯緣法處心,故知同緣。既許同緣,故知同現量。引集量論證,非直同現量,即五俱意識亦無法執也。
【疏】八地二乘至以此為證者。意云:三性容得俱時,未必一切時皆得俱也。以八地菩薩無不善五識故,故知但是總從舉論也。引喻證曰:如第八與餘三性俱者,且第八是根本,率白淨無記意識是善,若有不善聲境及無記香境至便有耳鼻等識生,故三性俱但容俱,未心皆爾。又八地二乘位許三性俱者,無漏心亦許引無記五識也。
【疏】隨前二師所解位次者,一師許初地轉五識,得成所作智;一師許佛位,方得後師為正。故五識轉依,唯是善性。
【疏】不爾者,意云:若不約佛,唯言善性者,餘位即有不善、無記五識也,如疏。
【疏】初地以去至亦有無記五識者。意云,初地菩薩,謂有修道不善貪嗔等,既得與五識相應,明知五識有不善也。至四地,雖伏我見,善不善貪嗔等,任運得起也。又八地有無記五識者,雖意識常在,定恒善性,若不與意識俱,五識率爾便無記,故曰或時亦有無記五識也。
【疏】三乘無學至何性。六識俱起者,佛唯善二乘,無學通無記,菩薩後得亦通無記,不似同性。
【疏】五識之中至如受中說者。意說五識通有覆無記者,如下明受中自說。
【疏】通生得加行,有聞思修至非生得故者。意說五識中得有加行善,如聞思修三慧,即加行善也。問:且如五識中有性得善可爾,云何亦有加行善耶?答:聞思慧等五識,當體即無。若為彼第六識中聞思所引五識,亦通有聞所成等。問:如何名所成、能成耶?答: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是五識中聞思是所成。此聞思眼耳等,是意識中所成。聞思之所引生意識,聞思是能成。如此所引眼耳等,豈不是加行善耶?有云:聽經觀字而思法義者,即是意識中所成聞思,即此聞思是能成。所引五識起,名所成。意說爾時五識名聞思所成者,即得也。二、解前勝故。五識有加行聞思善等,生得劣善,不說所成,非生得故。有意說加行善,不是生得善也。
【疏】香積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者,此疏通外難。外有難云:眼、耳二識,可通聞、思所成,義如前說。如何鼻、舌等,亦通聞、思所成耶?答:鼻、舌,欲界、色界雖無,如香積佛土,聞斯佛香,即獲一切得藏三昧等。既以香飯而作佛事也,故言香積鼻、舌,類此應知,亦有聞、思也。又菩薩後得智所引五識等,淨土中聽法,或說法,或觀字,或以香、觸等而為佛事,豈五識無三慧耶?故經云:諸所色為,無非佛事。問:向其聞、思,義將明曉;更成修慧,唯理猶迷。如何五識有修慧耶?修慧依定發,五識無定故。答:成所作智,轉五識得;成所作智,當體即是。修慧從定而得,其義極成,何勞虗稱作此難耶?故為不可。
【疏】所成之言義寬偏者,意云:聞思所引起五識,識皆得所成之名,故言五識有聞所成等。
【疏】緣起經說至有覆性故者。意云:欲界意識有潤生愛等,然五識中無;若餘有覆無記性,由意識有故,亦引令五識中起也。意引緣起經,證五識有有覆無記性。
【疏】四無記中至相從四中變化所攝者。意云:然四無記,五識得有三,除變化。變化唯自向意識中有,所以五識無也。然天眼、耳可通,有眼、耳通,即是眼、耳相應慧也。言相從四中變化所攝者,謂變化與通相似,通者無擁,變化者於事不即,隨意能成,如幻術等,故言相從。是故通亦向變化中攝,故五識但有威儀、工巧、異熟、生等三無記也。
【疏】八十九、雖言欲界有變化至自說是生得變化者,此會難也。外問曰:欲界五識無變化者,如何瑜伽說欲界而有變化耶?今會云:雖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中有也。然此變化,意識中法,實上界繫。今言欲界有者,據相似者說。如何相似?答:謂欲界意識亦能變作幻術等,如種豆為丘馬等,變樹草為軍旅攘等,欲界意識中變化也。以相似故,故據意識中說欲界有變化。又會云:欲界有者,謂上界意識若變金水邊等,然似欲界中色香等,以所變色等相似,故言欲界有變化。為為坐得上定意,所變金等色見相,皆是上界繫。又會云:言欲界有變化者,有生得變化,亦名報得變化,不是意識中變化也。問:何名生得變化?答:如龍鬼神等,皆有神變化之力,謂不由修得,但生便即得,故名生得變化。亦名報得者,從前業感故。如龍鬼神等,皆能約授形質及雨食雷電等,故名為變化。故瑜伽自說欲界有生得變化。
【疏】論文自說至又無威儀者,即瑜伽自約小乘說也。即今大乘五識得有威儀,如前已說。但約緣威儀,名有威儀也。若據小乘,但說五識中有威儀類,不得正威儀也。謂小乘計云威儀心寬,但餘三無記不攝者,皆是威儀心也。此心即是意識家威儀之類,與大乘不同。
【疏】若不爾者至異熟生心寬者。意識、五識,不緣威儀、工巧等,即但是異熟生心攝,非是威儀心也。以威儀心狹,異熟生心寬,故不同小乘。
【疏】又解:第五相應門,心王不名為所不屬心故者,此重解第三繫屬於心一句。
【疏】作意一法,獨能取彼眾多別相者,意云:作意作用強,能與想等同取長短境等相,及受等同取違順境等相。雖作意名取眾多別相,但取受、想、境相等,不得受相等之行相,以行相各各別故。
【疏】由作意至功力勝者。此顯作意能取總相,亦取餘之心所各各別相,故名功力勝也。亦能令心、心所取總、別相故。
【疏】此論以觸為初者,此論中說遍行,先列觸,後說作意、受、想、思等。若據瑜伽,先標作意,後列觸、受、想等,故有別也。
【疏】等損害俱相違者,意說受能攝受損害等相也。
【疏】思能了正因等者,意顯思能了耶正等境。因者,邪正境為因也。
【疏】中邊第一,彌勒頌云等者,意云:此別辨中邊,證別境五,亦取總相,兼取別相,故說亦言。問:中邊唯說別境,亦說餘心所?答:雖亦說餘心所,今謂對前瑜伽說五,遍引五別境文,證緣總別相。
【疏】二十六者,謂根本有六,隨煩惱二十,故染有二十六也。有疏云:染有染三十二者,謂根本有十,隨煩惱有二十,加邪欲、邪勝解,故成三十二也。
【疏】以開合五見等者,意云:此論及顯揚、五蘊、百法論等,並說有五十一心所,如論自列。苦依瑜伽第五十三,即依此論,五十一上更加邪欲、邪勝解。若依雜集論,有五十五,即開惡見為五見,故有五十五,謂根本有十、隨惑二十、遍行別境各善十一、不定四也。問:何故如此不同?答:但為惡見開合不同,量便救有,如是增減。此論等以五見俱不正故,合為一見。若依對法等,據見行相不同,故開為五。所以諸論有此不同。
【疏】於四事中生五別境者,如下說五別境於四境生,謂於所樂決定串習觀察境中起,緣別別境而得生也。
【疏】或俱或不俱,別事生故。意說欲界等五法,於四境上,或可得俱起,或體事各別生。如下五別境,於四境生俱有、俱不、總別,合有三十一句,至文作法。
【疏】於善染等皆不定至等取餘二門者。意說不定四,於善染等皆不定也。彼更有二門:一謂非遍心起,二謂非遍地有。然此中善染等總有三門,且第一簡唯善染,以互相違,今不定四皆通善染;第二簡遍行,遍行遍八識,不定四通前六識,不通七、八,至下第七自當分別;第三簡別境,別境遍三界、九地皆有。然不定四中,前二唯欲,後二至上界、初禪有尋、伺也。今論言於善染等不定者,即舉一門等二門也。
【疏】會文有二者:初、約根本,隨惑俱是染故,束六位為五;第二、約四,一切辨其五位故。瑜伽與此有別,故以兩儀會也。
【疏】言謂定俱生者,即並頭生也。又言俱者,約此五心所常俱也。時者,望一切有心時。言無始者,約七八識說,故無斷也。
【疏】此解為勝。輕安不遍者,意說一切地者,約有尋、伺等三地名。一切地者,即輕安不遍,以欲界無輕安故。
【疏】若如初說,從多分至而作論故者,意云:此舉輕安例煩惱,亦許通餘地有。若如初說者,即第六卷解輕安中,初師云:輕安不得通欲界者,有其二義:第一、約多分,謂上八地有,欲界一地無,故從多分而論。以欲界輕安調暢身心,行相微劣,所以言欲界無輕安,據家亦有也。第二義云:要定加行,方有輕安,餘時即無。意說欲界無輕安者,據如前理說,其實亦有也。今言染四皆無者,且從多分說,其實亦通諸地,即如無明、貪等通三界、九地,八大、隨惑亦通上地也。且通俱者,與染心相應故。若爾,如何言染四皆無耶?答:以煩惱中通者少,不通者多,以種類而言,故說染四皆無。據實亦通,如下至本文中說。
【疏】增上、出生者,意云:以二義解根也:一者、增上;二、出生。即由苦根為增上緣,能生長苦法,於其身心而逼迫;樂根反此,於其身心而生適悅,故以二義解於根也。問:受與根何別?答:受者,領納屬己;根者,但出生苦法,故二者別。又寬狹不同,至下自解。苦汎爾,領納屬於己者,即名為受,能有出生增上之義,方得根名。受名為根,必有領納自受,但名為受,不得名根,未出生故,所以受寬根狹。
【疏】領納境相,具適悅身心者,意云樂苦相對稱俱,意說樂受及苦根俱有適迫身心等,即苦樂相扶對名根。
【疏】五識通依色、心二依者,此正釋二受別相。身謂五根。然眼等識相應三受,實通依色、心二依,謂依識及根故,而就不共別依,說名身受。五識即皆然。若意識相應苦等三受,唯依心故,說名身受;唯依意識故,故說五識及意之言,意在於相應受也。
【疏】無漏第六,意引生者,由無學人第六識入觀時,即無苦受。若後出觀,遇違境,有若受,如乞食不得,被餓死等。又無學聖人,五根有漏,初觀時,五根且有不調暢性,故有苦受。言或唯後得智中方起等者,意說從菩薩後得智,大悲等力親所引生,故亦通無漏,如變身、魚等。但據菩薩,二乘不然。樂、捨通無漏可然,苦、受相隱,故逐難釋。此即二二分別也。謂身受、心受為第一、二,又有漏、無漏為第二、二。
【疏】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者,瑜伽文意計十四者,謂七色根并命根,并受五受根及意根也。除信等五根、三無漏根者,然此八根,如下自解。故疏云: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十四、一分見所斷者,謂七色根及命根,謂三惡趣業所惑,或意識中分別煩惱所引生故。後入見道時,分別煩惱已斷,更不能招當來黃門、北鬱單、半擇伽、二形、三途、無想天及女人等,故說此七色根及命根見所斷,即因果果喪斷,亦名不生斷,畢竟更不受此身也。一分修所斷者,是有漏法故,故修所斷。其五受根及意根,亦約分別煩惱,無更不感,故名見斷也。是有漏,故云一分修所斷。言其餘可然者,意說五受根并意根通見、修二斷所以,故云可然。問:信等五根是何斷?答:有二義:一云、是修所斷,體通有漏者,是修道故;二云、亦名緣縛斷,謂煩惱緣信等起煩惱故斷,能緣煩惱時,信等得緣縛斷名也。故瑜伽五十七云:問:二十二根中,幾見所斷、修所斷及非所斷等?答:十四、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餘二非所斷。乃至廣說論文。今疏文依論廣說。
【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者,意云:以不斷對修所斷說。十二一分非所斷攝者,謂前見道斷中,取五根及意根通無漏,是不斷有漏者,修所斷。其憂、苦二根亦非斷者,苦根可爾。如憂根名非斷者,隨順趣向無漏非斷法,名非所斷。據實,憂根不通無學後六者,謂信等五根并未知,當知根通無漏,不斷有漏者,修所斷也。言應名無漏者,意云:憂、苦二根應名無漏也。何不說者,以無漏不引,論不說之,但假名無漏,非真無漏也。
【疏】不可說六中是至五根亦應爾者,意說前六,但可取五受根、意根,不可說是命根。無學人身中有苦許有者,五根亦可爾。何以故?以無學身中有此根故,故云五根亦應爾。故不可言命根通非所斷,但可取五受并意根也。其已知根、具知根,唯非所斷。
【疏】苦根亦無學者,無學人身中有苦根,如前說,無漏引故。此即是兩三分別:一云三斷,二為三學。言雖名同小者,此三受名同小乘。
【疏】論或總分四者,意云:亦不須分別云苦、樂、捨三別等,莫作如是說。但可總言受,即是應通四種,謂三性及無覆無記。與六識相應即三性,有是業感,故名無覆無記。
【疏】五識皆通有此四性者,有說三受各通此四性。然樂、捨二受,皆具四性,其義易解。唯苦受可通三性,善、善、不善、無覆無記等,唯有無記與苦受相應,相㒵難知,故論偏釋,如下自解。問:三受名通四性者,如何苦受通於善性?答:勤修進道,苦己身心,故五識中得有苦受。五識或與嗔等不善相應,身心熱惱,故有苦也。然苦受是善惡業所感果,即是無覆無記。苦受通有覆無記者,謂五識中有任運貪痴。五識俱貪痴有二:一者、分別貪痴,是見所斷,一向不善;二者、俱生貪痴,以任運起,與五識俱。是無記故,得與五識中苦受相應。又苦趣中第六識,有痴、慢、愛、身邊見等,是無記故,亦與意識中苦受相應。意有苦根,如下自說。故瑜伽說: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故知苦受同煩惱,是有覆無記性也。此則逐難釋苦根有覆無記意,故次論云彼證意識中有苦受也。
【疏】餘三通二性者,即慢、貪、痴,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性。
【疏】此五識中如何相狀者,意說此貪等於五識中如何相狀,如文自成。
【疏】如率爾至無覆者,此舉例也。如五心中第四染淨意識,若是有覆性,遠引五識,起有覆貪等。
【疏】又非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者,此通解意識引五識生也。上來辨二、四,第一、辨或總分四,二、辨容別四,以下辨一、五也。
【疏】飜前三相者,意云:由有三相故,所以離於憂喜。所受三相者,如論云:第一、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第二、由無分別,有分別故;第三、尤重輕微,有差別故。由有三相故,苦樂受更離於憂苦受。由捨受無前三相,所以不分二也。即捨受自有三義,對前三相,故不分二也:一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二者、無分別故;三者、平等轉故。一一相配義。
【疏】欲界初定,隨應皆樂者,意云:欲界五識有樂,受初靜慮有樂者,眼、耳、身三識通初禪有故。
【疏】大乘初、二近分者,意云:初禪近分、二禪近分,唯有喜受;若第三禪近分,及根本有樂;第四禪近分,根本唯有捨也。問:何名近分?答:根本善已前,加行方便,即名近分。分者,因義故,通四禪皆有近分。
【疏】以安靜適悅至在意名樂者,以樂殊勝,分別不及,名無分別,非總無分別。亦如世人說言,此味極美,不得道意。尤重者,亦約殊勝說也。
【疏】離生喜樂者,離性者,離欲界生上界喜樂,許初二近分有喜樂受也。
【疏】初門者,即初、二近分名。初門對後根本,故得初名;若根本,即是後門。
【疏】初何故有喜之言等者,總是或有義家難此論文,令初二近分亦有樂也。今正解者以下,即是疏主自釋此論,不說樂受之意。
【疏】若言樂受至文言寬故者,此文意說,初二近分有樂受,地獄中有憂受。意說地獄雖有苦受,不妨有憂;初二近分雖言喜受,不妨有樂,以受言寬故。若言苦根即唯一受者,苦受不通憂也。言苦受等,此意說苦受中含憂受。所言等者,等樂受含喜受也。
【疏】若言至何故不說者。此師由難,反成自義,意識唯有憂受也。
【疏】彼約五趣辨是異熟非異熟文者,意說瑜伽論約五趣辨異熟生也,所以不是辨真異熟文也。
【疏】彼意唯苦,何故言憂者,意問曰:若言地獄五識唯有苦受,何故乃言有憂受耶?問也。言彼意唯苦者,意說彼師意五識唯苦,何故乃言有憂耶?
【疏】此師意說至約六識作論者,即答問也。我今依六識作論,五識有苦相續,意識有憂相續,故云苦憂相續。言地獄有八根者,說五色根、意根、命根及憂根。此師意說,憂根為第八入定生中,名捨入三不成中。
【疏】彼唯說至不言傍生者,意云:瑜伽第五但約地獄、鬼趣說有憂,不言傍生,今以第六十六有傍生文故。今合引云: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疏】憂苦遍者,謂地獄故者,以此證知,故地獄中意唯憂俱也。意說地獄無客捨受,故以憂根為第八,此師意也。
【疏】不善業輕至以少靜故者。意云,不善業輕所招,執非極苦,以有捨即少寂靜。今既地獄受苦尤重,不容有寂靜,知無客捨受。
【疏】憂即分別。加行分別故者,意說捺落迦中無分別煩惱。言憂分別者,但是於境分明,知有苦具而生憂慼,是憂分別之行相也,名加行分別。
【疏】既言三等者,意云:既云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明知苦受與身見相應有覆無記性。然憂根性通善惡,故知地獄而無憂根。
【疏】一、根善不善,以三性為境者,即憂根也。既言善不善,明知憂根不通有覆無記。又緣於三性起,即是二十二根中憂根。此總是引瑜伽論文,說地獄及餘識中二十二根有成不成文也。
【疏】除三者,即除三無漏根,所餘或成、不成者,約信等五根及男、女根等。
【疏】三、約現行至無涅槃者,釋三無漏根。地獄之中,三無漏根現行必定不成種子,約有性、無性辨成、不成。
【疏】餘三現行至成就者。此樂、喜、憂三,若一向苦處,即種成現不成;若雜受處,後三種現亦成就。對前三無根,故喜、樂等得後三之名。
【疏】現種俱成八者至有一二形別故者,此即釋彼論文也。言五根意,命根為七者。問:何故不言第八根耶?答:為後師將主捨為第八,憂根入三不成就中,苦根入不定中。若前師以憂根為第八,客捨入三不現行中,苦根亦入不定中。今不言第八者,為兩家諍未定,所以不言。言樂、喜定不成現者,憂根既是所諍,故亦不言,但言樂、喜。言其信等五現種有成、不成者,有斷善、不斷善,有差別故。言男女一二形別故者,為地獄惡業招容有一形,或有二形,又由惡業招容無形故,現亦有成、不成,故成、不成。言通信等及男女兩處文也。
【疏】苦根入現不定等者。問:何故不定耶?答:如生死之位,由惡業故,逼切身心,命終等時,方有苦根。又如住極悶絕位,六識不行,如何有苦?故是不定。或極善業所招生死之位,苦根六識亦無。
【疏】不爾,餘三即無法故者,若取以客捨為現。不爾者,即瑜伽言三現不成者而無法也。言無法者,但闕不成三名無,非三現無也。
【疏】若言喜樂更取一形者,是前師難也。謂言後師三不成中,取一形為第三也。以第二師許地獄無形,故為此難也。難意云:若唯取一形為第三者,何故不取男女二形耶?若後師言無二形者,難云:豈鬼、畜等無男女二形耶?答:若云鬼、畜許有,地獄無者,難云:何故地獄中無男女二形耶?此皆前師假設為難。
【疏】雖無睡等者。釋解伏難云:地獄既無極重睡眠,如何說言彼無六識?答:雖無睡眠,而有生及死并悶絕等三位,故無六識也。六識既無,意根寧有?
【疏】等活地獄至何處有者,意云:若前師言死生二位,無客識,無憂根者,男女等活地獄,非但有生死二位,亦極悶絕時,豈悶絕時有意識耶?
【疏】又若爾者至五識相續故者。若以身識相續有苦根者,彼苦處中,意識憂根何須間斷?更無別所。以故?不可以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長讀文。
【疏】又意無捨受非易起受者,意云:明真捨受非是易脫起受。意既有間斷,明此俱捨受是易脫起,第八捨受非易脫起受,故云非易起受。易者,易脫也。
【疏】意中苦受至間斷者。意識中苦受,約客受說,亦有間斷。然五識中苦不斷,以身識等相續故。
【疏】據起意已,後必相續者,前師悶絕等位,意識憂根並無,若後起了,還復意中憂根相續。故瑜伽說餘三現行定不成就,文亦無妨也。
【疏】嗔於未位,與捨俱故者,以地獄苦逼,多嗔捨俱,受地獄苦,末容有捨也。捨亦有慼行故,故捨通三性。但非苦亦而得捨名,不妨客捨通三性也。
【疏】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故者,意云:說餘二趣至名純苦者,據無異熟樂故,得純苦名。
【疏】又彼無異熟有等流樂至一切皆無者。意說地獄純苦處,異熟樂、等流樂並無,故云此名純苦,一切皆無。
【疏】對法第七等,說至少分故者,意說意地,嗔與憂受相應。或意戚名憂者,從多分說,不妨亦有苦受及餘煩惱也。即人、天全起憂,鬼、畜趣少分有,故云多分。其實意地亦有苦也。即會前師,意地尤重戚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文。
【疏】若細分別至故不相違者。餘聖教說意識與憂相應者,有二意:一者、約麤相說,二、約隨轉門。若據子細分別,意得與苦受相應故。故疏云:一切見道惑,通在意地。故瑜伽五十九云: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又如疏云:一切俱生,通三三受故。故五十九云:若任運生一切煩惱,此於三受現行可得。此約從細,與前多分麤相不相違也。
【疏】非實是食者,非是滋養順益之食,但可得名不損。斯兩箇文段,意與憂俱者,皆是隨小乘說。謂小乘許若在五識,憂在意識,故今依大業意中有苦受也。有云:此第一解,依隨順門說。
【疏】或依上座部主異熟無間者,彼部計由異熟異苦憂相續而生。今瑜伽云語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者,亦隨彼宗說五識苦相續,意識憂相續也,其實意識中有苦也。
【疏】即是無性第二上座。九心隨彼說者,彼部說九心之中,有分心是異熟心故,由異熟心有苦憂相續也。
【疏】或依彌沙塞部至異熟意識生故者。此部說異熟意識有憂根相續,所以大論亦隨小乘說意有憂,其實有苦受。今疏文在下方說者,不次也。此說為定,依前大眾、上座二部一處會也。
【疏】大論第五至亦隨轉門者。瑜伽言尋、伺、憂俱者,隨經部宗,且說有憂,理實兼苦。以下所會,意皆同也。
【疏】問:彼六十六說至唯地獄等耳也者,意問曰:且如瑜伽六十六說,約五趣辨其憂苦,何故餘趣不約隨轉理門語,唯地獄意中苦受,隨他小乘喚為憂耶?舉論答云:地獄意中實是苦根,而非是憂。然此苦根是餘雜受憂之類故,所以論說意地苦受為憂。問:何須作此會耶?答:以前師說意中有憂受,故引瑜伽證地獄中有憂受。所以會云此隨小乘說,非大乘正義,以小乘許地獄中意唯有憂故。論又彼苦根等者,第二會。論或彼苦根等者,第三會也。故此苦根通損身心,不同於憂,不可為例也。
【疏】離生喜樂者,離欲界生初禪等也。問:如坐近分定,若命終者,生在何處?答:既未得根本定,還生欲界。若坐得上根本定,方得離生喜樂,近分不爾。
【疏】豈為有樂言等者,意云:豈謂有離生喜樂言,即含近分而有樂耶?
【疏】義說為二,即喜名樂者,既義說者喜,應是假有,若是實有,何不名喜?若定喜時,而亦名樂,故者不然,望義有別。且如無漏智等,亦名無為,望有為樂,所為即非有為;若望四相,所為即非無為,豈即無漏假耶?此亦應然,仍同一種義別說也。然此善樂,但由定力滋益身心,令適悅生,非是緣境生喜樂等。
【疏】亦餘時意慼受憂故者,意云:非但餘時處意地慼受名苦,即純苦處苦處意地慼受亦名苦根。
【疏】令不壞相續名食生,其捨受者無順適悅名食,故不生喜樂也。
【疏】定中通喜樂等者,意云:定中無違境,不約憂苦,以明欲界容三受俱也。
【論】意不定,與五受同故者,意識不與五識受同。如下云:偏注者,隨喜受;不注者,便起捨也。問:如何苦、樂、捨三受得俱耶?答:如在定中,意雖樂,不妨身有勞損;耳識率爾聞聲,不妨與捨俱。亦如世人欲舞琴,基躭讀樂,心雖有喜,身有勞損,苦受所生,故三受俱。
【疏】此亦有二師者:一云五識唯一念,生已即滅;二云五識許多念相續。意云:但明五識續與不續,不是說五識一念所與三受俱也,但准前三性中說。
【疏】或轉得無漏,初地即得者,有一師說:初地得無漏,與成所作智相應,有喜、樂、捨俱。有正義師說:至佛地方得無漏五識。今唯約無漏名轉依,亦不約有漏名轉依,故十地中五識仍苦、受俱。若據第六、第七識,初地即得無漏,與喜、樂相應也。
【疏】又佛六識、三受並通者,比且通語,下自別解。言五識唯有樂、捨,無喜者,以同因位,五識中無喜、憂故。然喜無量,但以不疾為體。
【疏】雖有漏三識等者,意云:有漏眼、耳、身三識,二界、二地以上即無。今無漏不然,不可為例。
【疏】答:有。如淚下如雨等者,此說意云:以彼聖者證得無漏,第六所變根等名無漏,非實無漏。又若第八變是有漏,若無漏,第六定果所變,所以名無漏。
【疏】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者,且約依處名有根,非約實根也。若以無漏定所變名無漏根者,即通餘聖者,不唯在佛。
【疏】以此為例者,上三定無五識,不妨有有漏無色界無色根,何妨有定果所變色根?又例云:且如有漏五識,三識二地繫,無漏五識通四地,何妨凡夫無色界無根聖者而有耶?
【疏】問:八地皆有無漏八識耶?答:有者,此解無色亦有五識。以有疏意,解無漏八識所依地七,八有二解,五識有四解。一、准疏可知。以無定文,故作此解。
【疏】常處第四靜慮故者,意說佛心常在第四禪也,所以常與捨受相應。
【疏】餘地雖有而不現前者,意云:下三禪雖有無漏第八識等而不現行,所以不與喜、樂、受等俱,要至第四靜慮方起。猶如無色界見道無漏種子,先傍修得而不現行。何以故?唯依等四禪入見道,此亦如是。
【疏】大悲天住者,此大佛悲功德,依第四禪,名無住也。第四最勝,獨標天住之稱,據實論之,餘天亦得住也。
【疏】如七、八識者,意說五識亦唯第四定有,猶如七、八二識也。
【疏】薩婆多至有實五以為遍行者,意云:此解有宗,經部興問。且有宗問云:如大乘但以五種為遍行,為不爾耶?然有宗以觸欲等十法而為遍行,故為此問。若經部師問云:唯以實觸等十五法為遍行,亦以假為遍行耶?
【疏】前者,亦言起盡經也者,如前第三卷引起盡經,說觸等是遍行也。言此是初經者,今明遍行義,就引教中,此最初引,故云初經。
【疏】若爾,何義故知作意必有者,此問云何義得知有但作意耶?下引經答也。
【疏】即象跡喻經者,意云:初引阿含經證觸等四遍行,此經但證作意,是偏行也。論若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者,彼云:了別即是識體。此顯若有作意,必有識生,必有作意,是故此二恒共和合。
【疏】恒共和合者,即作意唯與了別恒和合也。言無色四蘊恒和合等者,意說通與心、心所法和合也。
【疏】非唯善勤者,意說勤通三性,非唯善勤依欲,即餘二性,勤亦依欲也。
【疏】謂此欲但求彼可厭之事至可欣自體者。謂有自身是可欣自體,設於境生欲,未合希不合,已合欲離之位,皆以自身可為欣體也。
【疏】若自內身至及後離位者。意云:如有可厭事,欲與自身命時,即於彼厭事上,但求不合、已合、後離位時。此即於自身之上起欲,不於可厭事上而起欲也。
【疏】若欲外境至非可厭事者。此約境以況內身。此意即說,如外蓮華遭霜電之時,但念此花昌盛之時而生於欲,不於此霜等之上而生欲,故但於花上而起欲也。內身亦爾,若病苦等時,但愛自身而生於欲,非於病苦之上生於欲,願與病苦離者,但加之身故。又解:疏若自內身可厭至非可厭事者。有云:前疏文約身生欣,於境生厭也。此文意於身生厭,於境生欣。意說若厭自內苦身,未合欣不合,已合願後離。若於外怨境生欣願,死緣早至,即是於可欣事上生欲樂,非於自身厭事生欲也。依諸家釋,此解為定。
【疏】即通六識,或唯第六者,上是正義,許五識有欲,故六識俱通,可欣厭也。唯第六是不正義,可厭之處。處,猶境也。
【疏】非可欣故者,以中客境非是可欣境也。
【疏】境雖可欣至亦無欲起者。雖境是勝,若不起希望,欲終不生,如邪見撥滅道等。
【疏】正合前七識中第四師義者,意云:若說第七識無欲生,正合前第四卷論末心所相應中第四師義,彼說第七識而無欲故。言無欲理生者,意說七、八識道理無欲生也。
【疏】乃至至究竟涅槃者,意云:此經說欲為諸法本,即彼經云:由欲故有作意,由作意故有觸,由觸故有受,由受故有想,由想故能得解脫為堅固,出離為後邊也。解脫為堅固者,息諸纏也;出離為後邊者,覺道滿也。今言解脫、堅固、究竟涅槃,即汎所緣者,即非邪、正等境。
【疏】於所取境者,即邪、正等境。
【疏】即染心中少分無者,意云:染中有有覆無記心,此心中而無勝解。又貪、癡任運不染,取境而不印持,故亦無勝解。若強分別生者,即有勝解。今言少分,意取一邊詞。染、善以相返,染中無勝解;善、染既相違,善中亦應無勝解。答:善中有多種,加行善心有勝解,生得善中而無勝解。若爾,何故不說,唯說淨耶?答:舉一隅可以三隅返,故說染時顯劣,善亦無勝解。
【疏】非審决心無勝解者,意云:審决心有勝解,非審决心亦無勝解。
【疏】苦言心起,決定有之,但相微隱者,意云:彼救云:疑心起時,決定有勝解,但相微隱,有難如下。
【疏】故四法迹於念是定因者,意云:證念與定為因也。四法迹者:一、無念;二、無嗔;三、念;四、定。如定配迹,戒、定、慧三種因彼起故,而得迹名。跡者,蹤跡所履之處,如車迹等。無貪、無嗔與戒為迹,念為定為迹,定為慧為迹。如此配釋,故知念為定為依也。
【疏】曾所受境者,此有二境:一、體境,二者、顯境。親得者名體境,不親得者名顯境。但緣境界之名言等,是體之類得類境名,或可是前之類名類境,如下自說。
【疏】或未得體至如無漏緣染污心等者。此解類境,又疏文倒也。計合有漏染污心緣無漏等,然無漏法先未曾得,但以尋名而緣,不親得故,名類境也。言即近親取名緣後體者,如緣青等,故是體境。
【疏】他界緣使等,並彼中攝者,意說如欲界尋名緣,上界天等,並是類境,以疎遠取故。
【疏】後得智緣至名念彼體者。意云:後得智緣有為無漏心、心所等,皆是念家體境,以後五種是無漏法故,故親緣反得體境名。
【疏】緣真如等名,緣彼類名等者,意云:以後得智不親證,帶相緣如不親得故,故是真如體之類。或依名變緣故,故名等,即是真如類也。
【疏】初起一念至名為曾體,亦名彼類者。意說正智所緣,親證得故,名為曾體。此曾被加行智緣,故得曾名,以加行道中作我、法二空觀故。又今所證,是前加行道中所緣之類,亦名類也。
【疏】多由增者,此定多由念力而增進也。
【疏】念多於過去至諸境合故者,此約三世合緣,所以念得緣未來。然由多念而言,唯緣過去。問:如何緣未來耶?答:以未來法與過去境合緣也。其相如何?且如緣涅槃、善法等時,此善法等先未曾證,在於未來合緣時,即涅槃等名剎那剎那落在過去。若緣念時,即未來法等與過去涅槃名等合緣,故說念合緣過、未。又與前所受諸境合緣者,此釋念通緣三世也,即能證與境合也。現亦是過去類,未來、現世類也,故總生念也,即體類合緣也。
【疏】亦名曾受彼境之類者,謂先曾開涅槃等名,今時正緣,即此即緣,是曾聞彼名境之類也。
【疏】今恒有彼類,亦為後因故者,意難云:應恒有彼痴、信等類,亦為後痴等為因。
【疏】若爾至念亦應爾者,外引例云:汝大乘由自證分後能億,後能億時知往前由有自證分憶。今亦爾,念憶時由往念為因,與汝大乘何別而獨見難?
【疏】不然至例於心也者。意云,我自證分有體,放體上更立見分用,所以後時能憶知前有自證。汝念總無此事,如何將念例自證耶?
【疏】非定須然者,意說非一切定皆生智也。謂無貪、嗔、正念及定,名四法迹,如次配戒、定、慧三學法為迹。
【疏】或一那別欲注心處者,顯非定住一境也。即一剎那別欲注心,亦得有定。
【疏】彼一一念皆住其心者,如見道歷視諸諦,即前後二念所緣,境雖非一,但隨於一一境深取所緣,故有定也。
【疏】何須定爾者,意云,一剎那心自然於境而無改易,何妄須定令一念心無改易耶?
【疏】非一念心緣此,復可更緣彼故者,意說一念心緣此,又更緣彼也。然非定長,引聲讀之。
【疏】彼謂不然至故有爾也者,外解也。
【疏】問:彼設無定至亦易緣不者。此問外人云:汝若言心住於境,必由定有者,苦無定時,一念心得易緣不?緣,問也。
【疏】若無於定至自成染者,此外人返質。答云:苦無定心得住境者,則應貪等煩惱無時,心應自成於染。既無貪等煩惱,而心不成染者,故知無定一念,心亦不住於境也。此例不然。以下是論主難,如文可解。
【論】或依多分故說是言者,意說定、慧俱緣所觀境。今雖有定無慧,亦從他慧多分說定境,名所觀境,如西明疏。
【疏】此說於境至故說起二者,意說一境之上而具二義,故說起二也。此即於二境起二也。然二二合總有十句,故論結云:合有十二樂為初,合有四句;以決定為初,合有三句;以曾習為初,有兩句;以觀為初,有一句。故有十句,如疏。言欲之所樂者,論舉欲家之境也。合者,意云舉所樂境與餘境合也。五、別境緣四境生,有不合者,皆如疏論。
【疏】有十个三句者,意說三三合十句。
【疏】亦有五个四句者,意說四合有五句。
【論】具起五種者,即於四上合起欲等五種。又一一別起復有五句,總別合三十一句,即一一別起有五,二二合起有十,三三合起有十,四四合有五。具起五種有一故,總別合有三十一句。總別義,如演秘具解。
【疏】乃至等流亦有此事者,意云:等流心等中,亦無欲等五也。且如等流通多種,即三性心中皆有等流,其無記等流即無欲,不善等流亦起染心,不作意緣亦無欲等,又生得善心亦無欲等,故云此類非一。問:五心中既有決定,何故無欲解耶?答:雖有決定,但不希望;既無欲也,又非印持,故無勝解。故知欲等非必定與心、心所俱。
【疏】皆意引生者,意說五識相應念緣現在時,皆由意識引發也。
【疏】一、引等故至名為等引者。意說等在於心之內,即此等由定所引,得名為等引,據義合云引等。
【疏】等所引故至等能引故者,意說等在於加行位,今此定數,由加行位中等而所引也。名等引,即等是能引,定數是所引。
【疏】此在定位定數,從前加行得名者,此定中心等,從加行得名,然等與定亦相似。
【疏】平等持心,等者,等取心所也。
【疏】此與等引,大義皆少。同者,二俱唯定,非散俱通。上二界等名同,而通有心、無心故別。等至通無心,通凡、聖得。若等引定唯有心,不通無心,亦通凡得,故二定亦別。然二俱是根本定。問:二何別?答:等引定非於定心名通果,無記引神通變大地等,若已於定,即無此類。等至不然,通無心故。
【疏】例餘三識亦然者,眼、耳二識既有慧,例餘三識亦有慧也。或是無記至彼類故者,意云三識有慧所由也。或是無記者,說慧是無記也。如五識緣境,有微劣簡釋等,慧非善慧,故名無記。如緣威儀等慧,能彫刻功工等,總名無記。
【疏】或生得慧者,意說三識中慧,或是生得善慧,生便即得,是俱生故。
【疏】或加行慧,聞、思、修所成者,若直言聞,慧等五識即無;若因聞等所成五識得有,即由相應意識引五識方有也。是彼類者,意說三識中聞、思、修所成慧,即是彼天眼、耳二通之類也,以天眼、耳通亦修成故。有云:生得慧,是彼加行、聞、思、修所成慧之類也。前解正。
【疏】佛地論說至妙觀察智者,此引佛地論之文。云除漏盡通一个,餘通並是第六中妙觀察智。此總引文,以下自會。云以眼、耳俱意至觀察智攝者,此正論文也。以眼、耳俱時,意識多相續故,不間斷故,所以說意識中有天眼、耳二通。亦但說慧俱時有者,則多是妙觀察智攝,不是眼、耳二識而無通也。謂二識多間斷故,且隱二識,不論但言意識有二通等。
【疏】此就他家。設說五識無欲等故者,意云:以前師不許五識有欲等,但就他家說。前許意地有苦,故欲等得與苦受相應。
【疏】非以煩惱等中至與相應者。意云:不與者,煩惱中有欣慼行,有貪欣行,及善中有生得加行善心,及緣三世並緣真如等心差別故,即不與欲可相應也。雖有如是差,不妨亦與欲等相應也。讀者當悟意說句,見欲等緣所樂境等,則謂將不慼等行相相應。雖有如是差別,不妨於此境中起希望等,故云須即相應也。論六始信等。
成唯識疏義演卷第六本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六末
【疏】梵云遮者,即真是梵音,非約此方遣,故名遮。
【疏】今論但約善取餘法一義解者;及雖有二義,但取顯十一外心所一義解也;及既顯善,十一外更有義別心所,明知義同於等也。
【疏】雖義望前十一有別者,意云:欣、厭等多善,如雜事經、法蘊足論廣解。雜事經,即是阿含經中雜事品。
【疏】不說嗔名欣,貪亦名欣者者,意云:如瑜伽解不善根眾名中,不說嗔名欣也。貪然不善根,雖復名貪,亦名欣也。今在染中,貪即名欣,嗔不名欣。若據善中,如無貪即名厭,無嗔名欣。各據一義者,約善不善義別故,所以不同也也。
【疏】非不忍者,意云非是不忍師恩也。
【疏】彼是貪之分故者,意說彼隨惑中慳、憍等,是貪一分也。
【疏】隨應者,意云:不唯此三,又隨取、不憍等也。故瑜珈六十中有此文。
【疏】貪著名等者,由貪名利,故覆罪也。覆是貪分。
【疏】貪名故覆者,意說貪名覆者,亦由痴也。此即會文,如有所說,貪名利覆罪者,亦是癡。言前解為勝者,意云說覆為貪分者,雖無論文,理將梢勝。
【疏】但言障不慢義可通三者,准彼義可通此三師解。
【疏】然障於慙,如前理可者,由障敬故,即障慙。依此義,具如前說第三道理可。然或可者,許可義也,許可第三解善。
【疏】不疑說為正見少分,亦有此理者,以論說疑為為異覺及簡擇故,所以翻為正見少分,以正見是慧故。故此師約斯義解不義也。
【疏】前解九法說者,迹是小隨,故一處說也。以下,辯大隨,即散亂等三也。
【疏】皆彼翻彼正定性對治故者,以不散亂性正對治散亂故。正定攝散亂,談別有體,以性相翻亦是也。餘不正知等,二准此解。
【論】正見、正知俱善慧攝者,此翻根本煩惱中染見,立為正見;翻隨煩惱中不正知立知,立為正知。以此二種俱用別境中善為性。性對治故者,以善慧性對治故,故對治不正知及染見等。
【疏】不忘念是正念至亦爾者。此翻大隨煩惱中妄念,立為正念,即別境中正念所攝。然妄念縱是別境念分,或是痴分,皆翻入正念,故云亦爾。意云:設翻妄念、痴分者,應令入善,然以有別境分故。謂別境通三性故,但翻入別境中善念攝也,不入善十一中。然用別境中念分者,不說自成。
【疏】此三說是翻至不翻為善者。意云:此三設若翻痴分者,以用別境分,故通三性,所以善中不說。
【疏】然此唯是痴分者,所以不說者,此結釋上也。不散亂等三,由是別境,分通三性,攝入別境,所以論不說為善也。然疏本作唯字,恐錯,更推餘文。有云:然此唯說是痴分者,所以不說者,謂此文但翻忘餘念、不正知等,不翻欲解者,以唯說忘、念等是痴分故。所以不說別境分者,亦說欲解也。
【疏】此前或有行相相翻者,意說翻不善入善中,約義不同。然行相相翻者,以捨性非是翻掉舉治,但以行相與掉舉相違,故說行相相翻,以行相高下正相違故。
言得通治者,以掉舉是貪痴分故,相通對治貪痴分等。又對治貪痴等,亦可謂性對治,以捨是無貪痴分故。
又然得通治者,有云:掉舉亦得名為通對治也。以舉依貪、痴上立,今善慧通能對治,故說掉舉亦如貪等,是通治也。是故論云:斷彼必由通、別對治,通唯善慧,別即三三根。或說性治者,如不忘正翻妄念等也。但翻痴分者,若別境念分者,不翻入善。餘者准知。
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者,以不忘性治忘念,然行相亦與念行相相對治也。餘准知。
【疏】如彼多少,何分所攝者,意云:瑜伽說煩惱有多名字者,隨貪、痴等何分所攝,或是貪分,或癡分等。
【論】有別建立,有不爾者,意問云:翻染入善中,有立為善,有不立為善耶?
【疏】相、用別者,別立為善者,意云:十一善中,體、相、業、用別者,謂信、慚等八,別立為善。然行、相、捨等三,雖無是別體,有勝業、用,亦別立之。故信等十一,相、用別故,立為善心所。其不忿、恨等,無別相、用,故不別立。問:此中既言相、用別故,別立善心所者,何因前立說不放逸無別相、用,同依四法立不放逸?解云:不違。前據無別體之相、用,此依體、用俱別及同體、用殊,故不乖反。
【疏】流染識少者,流謂流轉,染謂能染。意說慢等流轉,在於意識,但染意識,不染五識,故云識少。
【疏】勝因之悲者,意顯不害即悲之勝用也。有解云:以不言為本。然勝因之悲者,意顯此悲是勝法之因也。悲依不害立彼。
【疏】無上之乘要須悲救者,意云欲有眾生求無上乘者,先須以悲救,然後令證無上乘也。又障無上乘勝恩悲故者,謂諸菩薩求無上乘,必用悲願攝他有情,若無不害,悲願難有。今菩薩有悲,明有不害,故說不害與悲為勝因也。言與餘亦因者,恐亦字錯,是不字一,更撿全本。
【疏】生得善位,隨此而說者,生得善位,雖無愍之行,然隨加行相從而說,亦有不害。或可生得善位,亦有不害,亦有劣行,悲愍故。既有微劣悲心,故知得有不害,故云隨此而說。
【疏】善少分位者,意說別境通三性,今失念等三,翻入別境。若望三性中,唯善非餘,故云善少分故,故善中不說失念等三。
【疏】迷情隔於物理者,意者無明是能迷,情是所迷,猶無明於物,道理不能解了,即名為障。障於理故,即煩惱障收。心體既局,橫生異計,有多染生,由斯異計,煩惱遂有多少等。
【疏】雖言實有,即慧善性者,意云:此釋通外難。難云:如捨等依他四法,上立捨等是假,縱所依唯通善性,如無痴見體是慧,仍是實有者,應不通善性。答:無痴雖實,然通善性,不同捨等體唯四法,無別捨等,所以唯善。今無痴雖聞慧為體,仍別有體通善性,如五見等。
【疏】不害亦爾者,意云:不害應亦實以用他為體故,如無痴用慧為體等,故言亦然。
【疏】决未決時,不障互記一者,意云:決時信生,未決者不起,慙愧不並,要須互起。或可未決時而俱是善,淨信不生,何妨不生?何如慚愧於中與得互起?
【疏】世道離欲,方有輕安至危重者。此師意說,世間道六行惑斷即難,當地煩惱名為難。欲許世間道中而有輕安,所以知所以能斷麁重,是輕安用故。
【疏】除緣無相等者,意云:除緣真如等,心作真如無相,觀時不害,功能不起,所以須除,以非悲愍有情故。問:何此師無漏位時無輕安耶?答:有漏有麁重,所以須輕安除;無漏無麁重,何須立輕安?本立輕安,為除麁重,既無止息,故無輕安。此師意也。
【疏】然說十遍者,除輕安也,謂要定地有故,餘者不爾,故說十遍。
【論】說十一、六位中起者,唯按伽五十五云:問:善依處有幾種?答:略說有六:一、決定時,二、止息時,三、作善時,四、世間清淨時,五、出世清淨時,六、攝受眾生時。由此初師引成為證。
【疏】汎起善心,不染心止染者,此解不俱也。若汎起善心,不深心細防止染者,即無彼慚愧起,以不願自他故。
【疏】然今此師至皆得相應者。意云六位中起十一者,據決定得起時,不遮餘時皆得相應。或三、四等位,若俱時,餘善心所皆得相應。俱可有客者,者稱皆非,謂愧、慚等亦得俱起也。有云餘時皆得相應者,則除六位外,餘有善心時,不妨有信等,故云皆得想應。然則不定六位者,據決定說。
【疏】然又此位說有如是是時,非必一切不許者,唯此解慚愧亦相應,但願自時慚增𮨇他時愧增,據實容得俱,但非一切時俱,後師但破不俱起時。
【疏】汝言推事未決至應非善者,意云:此難前師。若如前師言,推尋理事未決,容有三性心起,而無信等者,即汝三性之中,善心應非是善。何以故?無淨心故,猶如染、無記心等。
【論】若出世道至非無漏故者,此破輕安不遍善心,謂輕安即是七覺支中。量云:輕安覺支應非無漏覺支,出世道中以不生故,如有漏心等。又量云:輕安覺支應是無漏,七覺支中隨一攝故,如全覺支。
【疏】誰謂無漏輕安不俱者,准下解,無漏所引,雖非無漏,從引名無漏也。此輕安覺支所引,與無漏引俱,故通無漏,誰言不通耶?
【疏】如苦根無漏等者,如後得無漏智所引五識中身精進等。此苦根雖非無漏,從無漏引生,亦名無漏,此應爾故。若爾,以前並是牒計,以下難也。若爾,佛無有漏,應無輕安支。又輕安不通無漏,違此量故,如前。
【疏】既知世間道,准散善亦有者,意云:世間道及散善,義准皆爾,有捨不放逸,比量如文。
【疏】如大悲心俱說大非不害為體等者,意云:雖說大悲,以不害為體,縱無大悲,餘善心時亦有不害。故唯不損惱時即有有害,何妨餘善位時亦有不害?以諸善心皆不損物故也。
【疏】精進等四,以義同故。所以不說者,此文准前亦合有之四法故,如攝有情時。又如大悲既具四法,得有不害,此位亦具四法,如何無不害耶?
【論】本地分說信等十遍一切地者,謂本地分四一切中,信等十一通一切地,故知欲界可有輕安。不爾,輕安不在欲界,如何得說通一切地?
【疏】解疑者,如欲界聞思位中修定也時,即於定前近加行,得有輕安,亦名定地。以微有調暢義故,即解彼善心所通一切地所以也,故云解疑。
【疏】應從多分說彼俱起,十恒俱故者,例云:汝若言輕安難欲界無從多分說通一切者,亦應說輕安難不與餘俱起,亦應從多分與餘俱起,以十恒俱故。輕安相應既不從多分,明知亦不從多地說有輕安,故知欲界從有輕安,以說異善心所通一切地,是此師意也。
【疏】云謂若根本上界勝妙輕安無故等者,此師會顯揚等云:彼說謂欲界無輕安者,謂無上界根本定地勝妙輕安,其實非無加行位引輕安也。
【疏】欲界𣫍心至名調暢也者。意云:欲界雖暫得𣫍心,然不是定地,所以無滋潤調暢也。瑜伽六十三說:欲界闕輕安,名不定地。不爾,應言至不定地者。意云:汝若言欲界得有輕安,言無輕安者,無上界根本定輕安故,名不定地。難云:不爾。應論說言:欲界諸心之所由,闕上界輕安,名不定地。此釋文之外救意。
【疏】諸心之所,無不皆然者,意云,諸心之所,皆遍有尋等之三地,故云無不皆然。
【疏】然自於有尋等有長短者,意云:諸心之所者,皆遍有尋等三地。就有尋、有伺地中,諸心、心所,欲界及初禪中間,皆有名號。若輕安、初禪有,有無尋、伺地有;欲界雖有尋、伺,即無輕安,名短也。疏返覆文理文解,不言欲定也。
【疏】此中餘義同故名無異說者,謂十一中除輕安外,所餘十法皆同,無異師釋也。
【疏】即第六門皆說正義者,以第六識俱門中,皆同前第五門,此處且說正義,非謂彼中無不正義也。此即第六識相應門也。
【疏】若因若果,二位皆然者,此師意說,若因若果,五識是有漏,皆無輕安,以自性散動故名。
【疏】即如通果至有輕安者,意說天眼、天耳通無記、善性,善性者有,無記者無。問:通果如何是善性?答:菩薩起天眼、耳通,有其兩意:若自謂遊適所起者,是無記;若謂說法教化所起,即是善性。故說善性者,得有輕安俱也。
【疏】破前所說因位五無在果許有者,此解成事、智俱也。此意說云:識自體在果有輕安也。即總破前師因果二位並皆無也。非說師在果許有輕安,應作此解。故論云:定所引善等,破因位五無;成事、智俱等,破果位五無。
【疏】若在佛果,此為正善者,佛有事智,有輕安,是正義非?如言初地即有成所作智,是不正義也,即指前第一解。然第二解,因雖無成事智,謂謂有諸得所引五識,得有輕安;若有漏定引五識,即無輕安故。
【疏】若作此解至有輕安故者,序此解不正。若言初地即得成事智起有輕安者,即違前論中第二師云有義輕安唯在定有等文也。彼師計欲界無輕安,今言因地得成事智有輕安者,即是欲界有輕安,以鼻、舌唯於欲界繫故,故違前師。
【疏】彼前但據異性及下意識說之為無者,此釋前。若作此解,難并會也。如第二師說,欲無輕安者,據諸異生凡聖下意而說也。問:五識由他引,許俱下輕安;定心引意下,意輕安有?答:不然。五識許定俱,他引可有;定意既無,二並下散意定無。
【疏】前文但對彼初師至非為盡理者,即會前第二師文。言欲界無輕安者,且對前第一師說非為盡理,據實欲界菩薩後得智所引五識得有輕安也。第三、又解者,雖文中總言五識,理實三識而有輕安,鼻、舌唯欲無輕安故。問:今此一段論文有三解別,於三解中取何為正?答:如演祕說。
【疏】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無輕安者,此難意即定引五識有苦受,如苦身精進等,如捨身肉救眾生等,即五識應無輕安。答:五識中苦俱雖無,與捨樂俱受者,五識有輕安也。即捨苦受外,餘樂捨受等,後得別者,有輕安也。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者,意顯通果心相,應喜樂捨受,得有輕安。通果心者,即天眼、耳通也。
【疏】若爾,鼻舌身三如何通者,此遂前起問。既有此問,不可言通果心劣,得有輕安。何以故?下文許五識有輕安故。
【疏】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俱者,此釋前苦根名無漏所以也。我通外難,難云:苦根既名無漏,何得無輕安耶?即遂前起難。此文正答前難,我但言通無漏,不言輕安俱故。據實,五識後得智引,除苦受外,餘受得輕安俱故。以苦受滋潤,故無輕安也。上界三識俱,下界五識俱也。言苦根無漏者,由無漏第六引名無漏,非體是無漏也。
【疏】彼無所治,豈有能治者,難也。言欲界有情,惛沈輕安豈有者,引例質也。意云:若無所治,不許有能治者,如欲界有惛沈,豈有能治輕安耶?
【疏】非所生故者,意說信等十一,不由邪教、邪師之所生故,不同分別煩惱,故非見斷。
【疏】瑜伽五十七說至未知當知根者,總是引瑜伽五十七文為證意。證善十一遍,通修所斷。言一分見所斷,約分別煩惱見道斷,其黃門身等當必不生;能招煩惱既除,所招果必不起,名見斷也。所言善法修所斷者,體是有漏,障無漏果故。
【疏】彼說二六至及與不斷者,意云以下,是疏家釋論文也。五受及意,通見、除故。為前六者,望修道為前六也。信等五及未知、當知根,通不斷、修斷,將為後六,對見道名後也。其已知、具知根,唯非所斷。問:前云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何故但言二無漏根唯非所斷,不言餘者?答:且舉全無漏為論,其實信等六根是無漏者,亦通不斷,是修行者不說自成。問:如五受及意,六根亦通修斷、非斷,何故總不說耶?答:今舉唯善、後六為論,意證信等十一善根通非斷,所以不說受等根也。以受等根因中通三,性故不同。此於信等,所以不釋;若在無漏,通不斷故。
【疏】又對法第四至善業見斷者,意說三途之苦果,多由分別煩惱,發業招感,入見道時,便能永斷,何妨善業亦見道斷?所有云對法說一切往惡趣業果皆見斷者,意取往惡趣別報善業及果為師也。
【疏】彼不言善法斷緣縛名為見斷者,意云:對法但言一切往惡趣業果是見道斷,不言斷善法緣縛故善名見斷也。此意者,雖煩惱縛於善法,不以說見道斷煩惱也,即喚善法名見斷也。亦不名緣縛斷,對法不如是說也。
【疏】若不爾者至善非見斷者,意云:返難前師云:若言斷緣縛故,名見斷者,如下言修道之煩惱,亦助見道煩惱,能招往惡趣果。若入見道時,亦斷分別煩惱緣縛等,豈修道惑而亦斷耶?既修道惑雖助招惡趣果,然入見道不斷者,助知善業入見道亦不斷也。若言見斷,以此證非者,意云:若言善見是斷者,是將修道煩惱證善,不見道斷,即不得也。故言以此證非也。更有餘解,如緣生中說也。
【疏】答:如無想天果至皆名斷者。意云:設果斷因不亡者,亦無違理之失。何以故?如無相果七十鬱單越八難之果,入見道時,此果雖後更必不生,其果之因善業等,見道猶在,以是善法不障聖故。據此道理,有何違理之失耶?由此知善、染二因所招三惡趣果等,皆名斷也,是見道斷故。上來約果斷,其修道業或見道不斷下,約分別感。所招三惡趣果及無想天果等入見道,分別惑既除,無想果等亦斷,是不生斷,後必無故。不生故,亦得名因亡果斷也。
【疏】善染二因果皆至名斷者,即三惡趣別報善及無想定因,皆名善因也。染因者,有解屬修道,發別報業惑,名染因;有解染因者,即分別煩惱及起無想定邪見等,入見道時,與所生果一時而斷。然有差別,謂自住、不生等別,總名斷也。邪見等染因,是自性斷;三惡趣果等,名不生斷。亦可果喪因亡斷,若善業自性,要修道斷。言因七果亦隨喪者,即無想異熟果故。
【疏】言若成彼果,不入聖者,非取煩惱,非所引善等,定為果也。
【疏】如下緣生中不生名斷者,此亦約果斷因不斷,如修道煩惱等說。
【疏】因亦斷至故不相違者。意云:如無相天因滅等,亦名斷者,即約斷緣,緣亦得斷,名據體唯修道斷。難云:既爾,如惡趣善業,亦應見道斷,果入見道斷,故以因亡果隨喪也。若據實果亡,因亦名見斷,以今據緣縛斷,即修道斷,故不相違。不據隨果說,但約自體唯修道故,故不相違。
【疏】他皆效此,如理應思者,意云:有報、無報未解釋者,名之為他;約通三界等作法法者,名之為此。即未作作者效此,已作者而思作,名他皆效此。
【疏】顯通利鈍遍上下者,前後名上下,於慢後辨痴,欲辨通前鈍、通後利也。即慢等名鈍,疑等名利。
【疏】有者,謂後有者,以貪更潤,生用增故,謂後有也。故於後有果而生染著,由現身已潤,故不得於現身上起貪,其實亦於現在起貪也。
【疏】若發業至非謂唯潤者。意云:不得貪唯潤生,令又取蘊生;若發業時,亦令取蘊生故。何者?且始俱生貪能潤生,令五蘊生;若分別貪能發業,亦令取蘊生,故云非唯潤也。如何五取蘊?答:取者,煩惱之異名。五蘊由煩惱感,故名取蘊。或五蘊身能生煩惱,亦得取蘊名。
【疏】或上二界至亦取蘊生者。由先愛、靜慮等得彼定,上地煩惱由此貪而得增長。亦取蘊生者,即煩惱名取蘊。故知貪非唯潤生,亦令取蘊生也。有云:即彼愛、意等煩惱,亦令取蘊生也。五、取蘊果也。與前不同。
【疏】大論第八,同此者,同對法也。
【疏】又五十八至有苦具也者。彼云:謂於滅道起怖畏心,起損害,作怯惱心,如是嗔恚,迷於滅道諦,故知無漏亦為苦緣。
【疏】謂他見有情,於取登不餘益,於非愛作餘益者,准五十八云:一、謂損己他見而生於嗔。意云:若他人起如是見解損己身者,我即於他見解而生嗔也。二、於有情所起嗔。意云:若有有情欲損己身者,於有情所而起嗔也。三、於所愛起不饒益。意云:謂妻子有作不饒益,於他生嗔。四、於不愛作饒益。意云:謂於怨家所作饒益者,於他起嗔。
【疏】上但緣所生者,意云上謂他見等四種也。取者,即五取蘊者,意說嗔依有情五取蘊上起也。不依非情起者,據重處而論,然尚局其實,亦依非情上起嗔。
【疏】意識為轉者,得意識能發業。轉,猶發也。五識為隨者,意說五識,亦隨他意識能發業。如彼五識不能正發業,然能隨轉心發業。轉,猶起;起,即隨他起而能發業也。
【疏】謂由無明於諦等猶預者,意說先由無明迷諸諦理,所以起疑,猶引不决,遂起邪見諸煩惱等。
【疏】謂由無明起貪等故者,此指修道無明之業用,故無明不必皆起疑及邪見等也。
【疏】以邪見者,無明增故至為先者。意云:對法說,由邪見人以無明增故,所以先說邪見,後說於疑。問:既是無明增者,令先說無明,後說邪見,何故及云先說邪見,後說疑耶?答:不約無明為先後,但約邪見與疑論其先後也。
【疏】七種無知相攝,如前瑜伽第九。七無知者:一、世愚,二、事愚,三、移轉愚,四、最勝愚,五、真實愚,六、染淨愚,七、增上慢愚。相攝,如瑜伽第九說。
【疏】此中至遠從根本說者,此會對法論也。說由我故心高舉者,慢與我見相應,故作此說。或慢是我見等流,我見引生,行相相似;或我見是慢根本。今遠從根本說,故云由我故心高舉也。
【疏】如經說三慢類者,意慢類者,此九慢是七慢類。
【疏】依本論及品類足,兩說大、廣者,此即大、小論雙舉。本論即瑜伽,品類足即小乘六足論也。有云:本論者,即發智論。發智為身六足,故得名本。或云婆沙為本。
【疏】彼小乘中,至聖有師,不行無修道我慢者,意云:小乘隨有修道我慢,謂行相高舉,陵高於他,他決得聖,更不現行,名無我慢。大乘不爾,許得起慢。
【疏】五十八中,依五相別至攝彼盡者,意云:瑜伽所說,他世乃至於三寶處所起諸疑,皆是諦疑所攝。若依四諦門疑他世者,名為世疑;乃至依四諦門疑三寶者,即是寶疑。故雜集第一云:於諦猶預者,亦攝寶猶預。如其所應,滅道諦攝,然無有疑,疑於事起。是煩惱疑者,如疑杌為人,雖是疑,然不是煩惱中事疑,但是異熟生心、心所等。
【疏】覺境為體者,此師說疑以別境慧為體,謂猶預簡擇,無決斷故。若據正義,疑但令慧不決,非即慧。
【疏】毗者,是種種義者。由是種種義,助未底成種種慧。大論復言異覺,異即種種別名也。故知異慧為疑體,是此師意。祇,音只。
【疏】何為緣助至體尚是舊者。今護法師云:未底是慧,由毗成助,便是於疑,不得名慧,故疑非慧。且如言字,將者字成助,即名諸字,不得名言字。今毗字助未底,即說為起,更不得名慧。若如前師云:未底名慧,雖有毗字成助,體仍依舊名慧。故難云:若體尚依舊,但由毗助,名種種慧者。今非之,不取此義。既不改轉,知助何為?如世間字,有成助者,必改轉者。故後師為正言:何為緣至體尚是舊?是難前師也。既毗助慧,體尚是慧者,汝疑體何在?故知非也。
【疏】雖緣有親疎者,迷諦親疎義,如下自說。又言迷理等者,意云:緣諦雖有親疎,以迷理義等,云顛倒推度。
【疏】謂於欲界者,欲上界。上界見惑,不能發惡業招苦故,及簡欲界俱生我見等,以不能親招苦果故。發惡業者,唯分別惑故。
【疏】薩是偽義者,非一字能詮,更有餘字助成,方成偽義故。
【疏】思誕提底薩者,要由上四字,方顯薩字成偽義,即上四字是虗偽義。餘宗解菩薩字,可准此知。
【疏】大乘應解至僧吃爛底薩者。大乘解自見,名移轉身見。問:身見名移轉,為飯能緣心名移轉,為約所緣我境名移轉?答:准下文說,我境有轉變,所以能緣我見得移轉名也。以上似我之相分,是依他生滅之法,所以據移轉也。心豈非移轉耶?答:雖且移轉,據顯說顯,且談於境也。此三宗說別者,如西明。
【疏】我之所依者,即返似我之相,是我所依,是他移轉之法故也。
【疏】分別俱生,或許總、別緣者,解上總緣、別緣俱通分別俱生。
【疏】謂如計色是我,我有諸色,色屬於我,我在色中者,意云:初一句為我體,後三句為我所。我有諸色者,顯是相應我所,即我瓔珞也;色屬於我者,顯是隨逐我所,即我僮僕也。
我在色中者,顯是不離我所,即我窟宅也。問曰:何計色為所耶?答:如言色蘊攝一切色根,計內色根身為我,餘扶根塵等為所,餘蘊皆然。唯演、秘二解中後解云:該一一蘊皆有一我三所。然此所但是餘我之所,非是當蘊我之所也。斷此解為正。
【疏】分別行緣蘊,不分所起處,乃至但總分別我、我所行相者,疏雖具明,今文粗解,彰其行相,令學者易知。如分別行緣蘊者,分別者,解盡義也,即對法論中作如是分別解釋也。行緣蘊者,即分別我、我所緣蘊之相。行不分別所起處者,不分別我所從何蘊、我後而起,不作如是分別也。問:如執色是我,是我瓔珞、僕僮等,豈不分別所起處耶?答:不然。言色是我瓔珞等者,但言我所隨我後生,有如是行相,不異我所從此蘊起、彼蘊起等,故云不分別所起處。意說若分別行緣蘊,亦分別所起處,即有六十五句;若但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但有二十句。若爾,准演秘後說,如執色是我,受是我瓔珞、僮僕等,即是分別所從受蘊起,故唯前解即非。
【疏】六十二見等,准此應知者,將此二十句,約三世分別成六十二者,如命者即身,命者異身,故六十見也。此是分別所起者,意說分別我見,不是俱生見也。
【疏】此皆作意者,意云:今此我見,皆是作意,思惟分別行相而緣蘊生也。
【疏】亦通分別者,意云:總緣蘊我見,非但俱生,亦分別起也。亦由邪師等別,總緣五蘊身為我等也。
【疏】意緣我執有斷常者,意云:此見從我見後生,於所緣我執作斷常等也。
【疏】如來死後等者,謂彼外道執自所事梵王為如來說法:如來死後,梵王!我為有耶?為無耶?
【疏】有緣他界為斷等,是他界緣中廣說者,即次下他界緣中,許緣他地,皆為他我、他彼起斷、常等,如下自說。
【疏】非我見後生者,瑜伽說邪見行非我見後起,此論約性我見後起,故邊見攝二同論。
【疏】又此邊見至及別抄等會者,此外申難。難云:若總緣我見得、通緣得上界法為我等,餘分別見等不許別緣上界法為我等故,故云餘非他界緣。如何分別邊見乃緣他界?梵王等為常故。又說從我見後生邊見,亦不緣他界法,以分別我見不緣他界法故,故云如何別緣我見亦緣他界生。難意如是,唯下會云執他地法不為自我得,為他我故許,即許是他梵王之我也。
【疏】二十、成壞劫等者,意此外道坐得上靜慮,得宿住通,緣過去二十劫事也。問:文論成、住、壞、空名二十劫,計合八小劫成一成壞劫,何故今時直取二十劫名成壞劫耶?答:二十劫名成壞劫者,但二十劫是十成壞劫之一,釋所以但云二十劫。所云壞者,對成說壞,未必即須依壞劫說,但據成劫說也。後世劫亦准此說。問:何故見劫數不同?答:由所修靜慮有事,下、中、上三品不同,所發起亦劣、勝有異,所以劣者見小,勝者見多。言宿住通者,此通能知過去宿世之事,名宿住通,後准此說。言隱顯者,釋壞所由也。所言壞者,但隱顯名壞,非是滅壞名壞,即時名陰生,得名顯也,故計為常。
【疏】即有見道常見至並是常故者,意難云:此常見既是分別煩惱見道斷者,如何亦緣他界法並為常耶?以觀我及世間八十劫等皆是常故。世間即通三界為境,不緣他界法顛常見耶?
【疏】然依是後起至以獨影境,唯隨見說者,答上難也。意由外道曾得定,依定發宿住,通如上界法,常見可通上界繫。雖常見通三界,合緣相分、隨見分,亦色界繫故。
【疏】云仍所應界地所繫。問:何須相分隨見分上界繫?答:獨影唯從見說,釋所由也。問:何名獨影境?答:以身在此間,起上常見,遙緣上界,法不親得,故名獨影境。雖有相分,而無本質,豈有實我、實常為本質耶?所以無本質,唯有相分,名獨影境。問:何名非獨影境耶?答:如何五性境及化運緣等相分,皆非獨影境?有本質境故。問:此相分重,與見種何別?答:隨身在何地,緣自地法所變相,相、見各別重種。若身在下地,緣他法執為常等所變相分,與見同熏一種,以他界獨顯影境無質,不能別熏種故。
【疏】二、聞梵王有如是等見者,意說梵王有如是見解,作如是執也。地等大種常,心等無常者,意云:外道以梵王為定重,信其所言。若梵王有如是計,我亦計之地等大種常。若以可見故,心等無常者,以心等微細,難可見故,速生滅故。又計大種常,住無心常者,由執無想有情,心滅身存故。或翻此者,由執心存色滅故。又云:心是常者,以心長時能分別用故。若是無常者,不能多時而有分別,既能長時分別,明如常也。我言大種無常者,由見山河有毀壞,故無常也。同疏忍者,即印可之義,謂同行者相忍可也。或住梵世者,即住在梵天中,聞梵王說。或展轉聞等者,如有外道住在欲界,展展傳聞梵王等教,即此外道從他傳聞,作如是執。
【疏】此之八見,即四遍常、四一分常論也。
【疏】以色界之我,緣自地為我者,意云:此八見中,有以色界我見,緣色界自地梵王為我也。謂有外道依意後起我見,我見即是色界所繫,所以名緣自地法。或以下界我見,計上界梵王為我,雖非自我,計為他我,不遮也。
【疏】不爾。應非邊見所攝者,意云:若但為我,不計為常者,應是我見;若不計為常,應是邪見,非邊見攝。計他為自我,邪名。
【疏】其全常等理不相違者,亦准一分常見緣。他法雖不故者,前全常見既言我及世間亦復如是,明知自身我亦在中也,如前全常中計也,故邊見攝。
【疏】一个邊緣上下者,意且如一个邊見緣上下生,計梵王為常即是上,計自身無常即是下。計常可爾,計無常者,是何見收?如疏自解。
【疏】初四見,三依見立。為三見者,別有外道起此三見,非六十二見數。第一、命者即身;二者、命者異身;三者、此總見我至無數,是第三見。依前兩見,名立一見;依後一見,立前二見。言命者即身者,命即身。是我者,是我與身者,合云命者,身即是色。或有計我即身,有計我異身,有計我與身總是我故,故疏云:此總是我也。即總計五蘊而作一我,更無差別。異邊滿者,彼計五蘊遍一切處故。二者、唯計一我,更無餘故。無異者,我自身無異也。數者,以我遍滿無數減故。
【疏】取諸法相者,說名有想者,由我有想,想能取諸法相故,死後生有相處天也。即釋有想義。
【疏】計無色界亦有色者,意云:謂別有一類外道,計無色界有色故,計色為我,所以死後生前三無色。雖無麤色,有細色故。若不許有色者,亦不計我,亦不生彼三天。問:何故不生後非非想處?答:彼天細想微隱故,外道不願生,但願生有想天。有云:許無色有色。有色者,此即定果色。或大眾部許有定境色,即在彼地亦有此計。准此四見得道,依欲界全上二界少分身起,或可依下身計上地法亦得。
【疏】執無色蘊為我等者,即執四蘊為我,即計命者為我也。釋名字如論應知者,如第一論云有情、命者等,彼處廣解。
【疏】在欲界全,乃至廣說者,淮此俱句,若無色界許有色者,至彼亦得起也,即生前三無色也。若不許彼有色者,即唯欲、色界二起。
【疏】遍一切處者,遍計一切處色我,非唯自身。
【疏】非其所見能知無色至有分限故者。意云,不是此外道能知世界無邊,但能視得一三千界而有分限,三千之外更不能知,便執無邊也。
【疏】身無量者大,故名無量,非是不知其量。
【疏】小想者,即前我有邊也,以依身執故。無量想,即前執我無邊,執一切處色為我故。無邊不唯依身執也,即色是我故,即是我所故,隨我有大小也。
【疏】種種相,欲、色界等者,有以第四禪初生者,見下鳳實壞,怯懼亦生異想,故名種種相。
【疏】小想者至我與彼合者。謂執色為我,想是我所,即我與所合說,故云小想。小即少色,計少色為我也。後種種想,亦我與所合說,前一想種種,並屬所非我。
【疏】純有苦相等者,意說別人計非地獄中自有,此計地獄中無分別煩惱故。
【疏】言見他得定者,意云:非但計他有,通計自我有色,死後生無想。餘准此知。
【疏】二、執我無色至命根為我者。即四蘊而為命根,以色蘊在初我中攝,故命所計即是四蘊。故四蘊是命根,更無別命根也。
【疏】唯尋伺起,非得定者,此意即說,但見他入非想之定,計他死生,彼遂自起此執,非自得定也。有得此定而起此執亦得,或亦不依定,以定心不明了故,要起尋伺而方起執。
【疏】非等至唯尋伺起者,非字恐令作依字,應云依等至非尋伺起。問:何以知錯?答:准疏,第一及第三,皆是諸有情入非相非非相定,相不明了。然此第二,但云入非想非非想定,不明了等。以此准知,故應錯也。更檢餘本。
【疏】如是一切四無色我者,為意說此有邊等四,皆執非色,四蘊為我,後起執也,故云四無色也。
【疏】一、由彼定時分促故,以一一蘊為所依等者,時分促故,不得總緣諸蘊為我,但一一別緣,故是有邊。一一者,緣隨一蘊也。皆於定後緣前定中蘊等,執為常等,名邊也。
【疏】即遮第三者,更無法,但外道有此見,但遮第三也。
【疏】言有而無故者,即現見有,死後無也。
【疏】現在此身亦得,生他身亦得者,意說現在身,計我死後斷滅亦得;於他世後,後身計我斷亦得。若尋、伺,即計我此身斷滅;若依等至,即計後多生斷滅,故依尋、伺、等至皆得起。問:且如欲、色二界,同計色為我起,後可斷滅;如無色界,既無有色,未審計何法為我,言死後斷耶?答:如是說。亦有外道計未色有色者,亦計色為我也;後天色界無色者,亦計命根為我,後生彼無而我斷滅。
【疏】然彼本計至乃別斷滅者,意說在此界修四無色定時,謂彼無有形狀可見,修定相難,必加功用,方始得成,後定起時,必由此故。所以無色無形,不見後地法故,當地別修,別計斷滅,而不通計斷滅。何以故?以更不見有上地法故也。然色界以見有後上地法故,於一、二、三見有上地法故也。然色界以見有後上地法,於故一、二、三禪等不計斷滅故,至第四禪以後更不見故,總計為一斷滅。
【疏】謂無施與乃至無惡行等者,意云:外道不信有如是因果等。無施與者,施無福故,不感果故。無愛未者,不由貪行得招生故,謂貪愛潤生,諸趣來往;外道不信,故無愛樂等,無祠祀天等,不招生也。無妙行者,撥無善行。無惡行者,謗惡業。亦無謗果者,無善惡業所招異熟。
【疏】家但舉善業果,不說惡業果者,舉一顯餘,類取應說。
【疏】無此世間等,無世間作用,但自然而有。父母亦然,不由父母作用,但自然有也。如孔雀毛等,非造作故。無化生有情者,即計無中陰身。
【疏】此有二種者,邪見有二種,故五見並名邪見。以前知事顛倒而博,並名邪見。故論云:邪見有二種:一者、增益,謂薩迦等四見;二者、損減,謂謗因果等。即五見中邪他見。
【疏】一、多分損減者,意說邪見中,多分是損減,即二無因等。其實亦有增益,具如計尺、釋、梵等,常、恒、不易等是。
【疏】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諸位者,意云:謂外道欲從無想天沒,先須從定出,然後彼天沒,來生此間,得宿住通劫觀,觀我從何來,前生復在何處。即但觀得彼天出心已減,不視得心已前五百劫事。何以故?以外道觀極遠不過八小劫也。若彼天沒已經八十劫,可如所說。然亦從彼天沒,即生此間人中,得宿通劫觀,見於心已前諸位。不見者理許,見者如何名無因耶?答:若未經八小劫劫觀,計合見彼出心已前事。但諸當在定時,心、心所滅,雖有色身,境後微細。後此間得通劫視,彼天但見出心已後,不見已前事等,故色身從滅心說,亦得名無因。俱不見故,便計之我及世間並無因而生。
【疏】但顯其一者,准此計,地地皆宿住,通不了皆有無因。然無想沒無因稍顯,所以且舉此一也。
【疏】又約一生者,即此生之前,一生無想心,無因相顯;餘即前有四麤顯,不可說為無因也。准前解,通視多生以前無,亦得名無因。
【疏】四、由能憶壞劫分位者。意云:此第四計,約壞劫分位,計我非有遍非無邊。既見世間壞,亦不見我有邊,亦不見我無邊,以器世間壞時無所得故。今此第四計,不是返第三計,但別作如是計。問:四有邊與四遍常,有何差別?答:彼計為常,不計為遍;此計為邊,不計為常,故有別也。
【疏】此四能憶成壞劫故者,前三見能憶成劫,第四見能憶壞劫,是故通通壞劫也。
【疏】四、不死矯亂至夕為矯亂者,謂外道計梵天常住不死。如有問言:何法不死?答云:謂梵天不死。由將此不死天答故,所以更無其亂問,即得生彼天也。今佛法毀之,名為矯亂。又云:或佛弟子是不死天,能為無亂問也。
【疏】一、恐無知至不應說等者,謂此外道自生恐怖,遂自會之。我亦不知善不善等者,謂此外有人問我,我不得定答。何故?我若定答,莫地筌我無知,遂輕嘆我,但應報言於天秘密義不應說等。今此第一,但懷恐怖而作是念,不答前人未發言故。
【疏】二、行諸曲至如前語者應之。非我淨天等者,即淨天不許我記別如是一切陰密之事,但可自所證及淨道也。此許思惟,但擬諂曲矯詐,前人亦不發言答也。今言諂曲者,有兩意:一云而諂不死淨天,即於所行於諂誑;二云或於前能問人行諸亦得。餘三矯亂,亦准此知。作如前語者,即云於天秘密義皆不應說等,准知。
【疏】三、懷恐怖等者,意云:此外道每懷恐怖,以無記別,遂自會云:勿我昧劣,為他所知,由是因緣不得脫。恐他知我無所知,以無所知故,我不得解脫。以此為室自安處者,謂恐有如前失,常思此計,安在自心,懷恐怖故,名自安處,如人在室名安處也。今此計但假,餘事亦同前,無言答也。
【疏】隨言無滅者,但隨前人所問而通問之,展轉隨言,故云無減。而印順者,前人若答隨答,云名印順。此計准前亦無言說,即將此懷怖及不答等計以為究竟,以此業為因,得後生天。
【疏】此待未來者,意云待有當人問,然後方答,但於現在,彼是思惟。
【疏】一、見現在愛至第四定以為涅槃者,解五現涅槃也。問云:明五現涅槃,為約一人次第計,為約多人計?答:約多人計,不假須次第計。或有計欲人天者,或計初禪不計一,有計二不計三,或有直計第四禪不許下地,所以一一皆云厭、欲、尋、伺、喜等。若依次第計者,上地即無尋、伺法故,不可更言厭、尋、伺等。
【疏】引在身中名為得等者,即引彼輕安在身中,說此怡道為樂,即輕安名現樂住也。
【疏】以樂為先至總名現法者。雖執後法為樂,以依現起執,從現樂故,故名為現法樂。
【疏】以樂怡悅輕微者,彼無色界但輕安怡悅,亦非是樂受也,故云輕微。
【疏】據實無色等者,意云:如上約地,地全作法,若處別說名得。別說者,欲界人天之中,名別有計,此涅槃也。即色界諸天,各各別計亦得。義准無色,亦有此計。
【疏】不緣我有斷常故者,釋不是邊見所由。
【疏】我身在此至計何法為我者,此問意者,設得上定,起上界心,身未生上地,緣何法為我?未色色法者,未至彼也。又我身在此至計何法為我者,有釋此問云:若得彼定,起上界心,計彼法為我可爾;若未得彼定,即不得上地法,身復在此界,未審計何為我?問意第一。
【疏】若緣欲界至緣他地起者,意云:縱得彼定,起上我見。緣欲界身為我者,亦是緣異地法也,即上界心緣下界身為我也。如疏自答。
【疏】下論說者,即論下文辨上下緣中說也,彼文不許執他地法為自內我故。
【疏】即一切物因者,計自在天是一切物因,生一切法。問:與前何別?答:前計為常,此計為因;前是苦諦下邪見,此是集諦下邪見。
【疏】及彼眷屬者,即彼見俱時五蘊名眷屬。言不計為能得淨故者,雖計無想天等為果,然不計此天為能得涅槃清淨法故,非見戒取。攝論云:或有橫計諸邪見解脫者,如計無想天及非想處等為涅槃,實非解脫,妄為解脫。此滅諦下,邪見。
【疏】計非道為道,見道諦下,邪見者,即隨彼彼外道所執法,實非是道,妄執為道。道者,因也。實不是菩提、涅槃之因,彼妄執為勝法之因。如數論二十五諦、勝論六句義等,皆云若能修知習,得智至菩提等。
【疏】雖非因計因者,因即是通之異名也。故非因計因,即是非道計道,義別無故。
【疏】有邊等四,是此中攝者,意云:十四不可記中,常等是常見收,無常即斷見收,有與無亦常斷見收,如上總邊見也。命者即身,是我見收。然有邊等四,是邪見收。
【疏】准五十八至隨我斷故者,意說十四不可記事中,若是邊見者,苦諦下斷。
【疏】邪見中至唯集諦者。意說邪見中二無因論,唯是集諦下邪見也,瑜伽自說。
【疏】逆有漏因迷涅槃果者,即結上二無因論,五現涅槃迷諦所以。
【疏】有邊、無邊等四,至無漏果生者,執我為邊,即命苦諦,非但迷於世果,亦迷於出世之果,滅諦真如遍一切故。又總緣三世果法,故亦通迷滅諦無漏果也。故瑜伽說十四不可記中,有邊等四,是苦、滅二諦,下邪見收。
【疏】不死矯亂至及迷四諦故者,總是一收文。意說不死矯亂,緣問答四諦及迷四諦生也。意說四不死矯亂,通四諦下斷、常。所以問答四諦者,不死淨天是果,他問是滅諦;滅諦不生,欲修作何行相,是問道諦;與他家說,此問乃是生死有漏苦果,及自等是苦、集諦。及迷四諦者,三界苦果是苦件,執為死天,即迷苦諦;由不了正見,錯行邪行,即迷集及道諦;不樂涅槃,妄執生死無想天為涅槃,即迷滅諦。又問答四諦者,顯揚第十云:若有人來,依世間道,問善、不善,苦諦、集諦;依出世道,問滅、道諦。爾時稱云我是不死亂者,但作此矯答,更無言語。
【疏】既無邊見中攝者,諸第斷文者,意云:此上所引瑜伽五十八文,不說十四,不可記中邊等四見。何諦下斷,無如此文。今以理准,亦周二十句。見苦諦下斷,雖有迷處,而無斷處,故以理准也。
【疏】二十句見為依,發六十二見故者,即二十句中我見為依也。邪見亦迷,依此我見生故,故論說諸所依為業。
【疏】一切惡見,又此所依五蘊者,意說惡見及所依蘊所執清淨,別有一能執見。
【疏】由此各各違執諸見等者,如五十八云:見取者,謂於六十二見諸見等,一一別計為最、為勝、為上、為妙,乃至由此見能得清淨、解脫、出離,是名見所。今此論意,非但計勝,亦計清淨,蘊等亦爾。
【疏】若執非見至非見所者,意云:除見及五蘊外,更執餘法為勝,皆非見所攝。
【疏】大論五十八初文及迷四諦合與此同說者,即五十八初及次下迷四諦文,並與此論同也。
【疏】如小乘俱全至皆見取故者。如演秘及抄解。又應言見等取者,舉見等俱時五蘊也。
【疏】此則不然至方此故者,此非俱舍解也。小乘見、戒取,境同行別,許前後別計。大乘不然,非境同行別,前後別計,但於所緣見及五蘊一聚而緣,執為最勝,能得清淨,方是見取。若戒取緣彼見所有戒及戒俱時五蘊眷屬為境,是戒取。二取俱執所緣為最勝,能得淨也。二取境別,不同小乘。
【疏】戒、性、遮別者,即性戒名戒,遮戒名禁。
【疏】及能為因等者,如計大自在天勝,與一切物為因,非見戒所,但邪見收;如數論師,計自性二十三諦,亦非戒取;如勝論師,計極微能生麤色等亦爾。
【疏】若不爾者至解脫名見取者。准五十八文,合名戒取。既名見取,明知違顯也。戒所亦准此會。
【疏】及彼解迷四諦,皆有此說者,即指瑜伽五十八文。
【論】不爾,如何至非二取攝者。意云:此返成也。若不如前影略說及隨轉門者,是故非滅識識,非道計道,即合是取收,不合說是邪見攝也。大乘非滅計滅,非道計道,既說是邪見收,非二取攝,故知如前。有處說言:執勝名見取,執能得淨名戒取。明知是影略說及隨轉門也,即隨小乘說故。問:非滅計滅等,何異於非勝計勝等耶?答:非滅計滅,即是非勝計勝;非道計道者,即淨非淨計淨。如言執勝名見取者,即是非勝計勝;如言能得淨名戒取者,即是非道計道。大乘非滅計滅等,即是邪見。前有處名見戒取者,故知影略說及隨轉門。
【疏】五十八至如前邪見中說者,意云滅諦下非勝計勝,既同非因計因,是邪見攝,不名二取,明知前既違顯也。如疏言應是見所等者,意說既非邪見,應是見取,今大乘喚為邪見非二取,收前有處,既言二取,明知違顯也。
【疏】三種四倒者,三種倒者,謂見倒、想倒、心倒。有一一倒中,皆有無常、計常等四倒,故云三種四倒,如彼自解。
【疏】今釋之言至但言計苦為乘也者,即會瑜伽三種四倒文,云但說言非淨計淨,苦計為乘,不說餘者所由也。其實亦計諸見眷屬等。若非見以下,文返釋也。
【疏】鈍四者,謂貪、嗔、癡、慢。利二者,即身、邊二見。此六者,皆通分別、俱生。若疑後三見,唯分別起,即總說唯六,別開有十,故云總別十煩惱中也。意說雖總別不同,但十種故,明十煩惱中有十二門分別:第一、俱生分別門,第二、自類相應門,第三、諸識相應門,第四、諸受相應門,第五、別境相應門,第六、三性分別門,第七、三界分別門,第八、三學分別門,第九、三斷分別門,第十、緣有事無事門,第十一、有漏無漏緣門,第十二、名境事境門。
【疏】總而望,更無異說者,以彼四法唯分別起,所以總相分別,更無異師說也。有處云生者,意說四法唯分別生。
【論】瑜伽等說至何所在邪者,此下,引證。謂瑜伽八十八云:然於修習諦現觀時意樂故,恐於涅槃我當無有,乃至謂我當斷壞無等。即雜集等皆云:俱生邊執見者,謂斷見所攝。由此見故,於涅槃界其心退轉,生大怖畏,謂我、我今者何所在耶?
【疏】不見修道常見相故者,此師意說,准瑜伽文,修道中但有斷見,無有常見相也。
【論】故禽獸等至而起驚怖者。引事證有俱生斷見。既禽獸等,恐我斷驚怖,故是俱生,非分別起。故瑜伽五十八云:我見有二:俱生、分別。俱生者,一切愚夫異生,乃至禽獸,並皆現行。分別起者,諸外道等,計度而起。
【疏】緣涅槃起恐怖斷見者,初出觀時,俱生邊見,緣涅槃見,分別我見,故起恐怖斷見也。即俱生斷見,依分別我後起,此名麤相也。有云:緣者,由也。由證得一分生空理見,分別我無而生恐怖,云我許我何所所在耶?
【疏】如恐我斷者,意彼斷見,任運畏斷;今此常見,亦任運計,常造集資具。
言釋現觀者,後師釋前現觀文。
【疏】此依總語者,前師釋後,所引顯揚等論云於五取蘊執斷計常,或是俱生,或分別起者,是總相語也。
【疏】若爾,貪俱等者,意云:貪是愛境生,苦等通迫境生,行相相違,如何俱生耶?答:如下下,貪會違緣憂苦俱,嗔遇順境喜樂俱,即其文也。
【疏】下說俱者,即指貪與慢等俱文。
【疏】此中論言說者至說與俱起者,此解論中說字也。故論云說得相應也。此有二義:一云約此論,自道理可得,說與彼相應;二云言說者,謂瑜伽等,約此理故,與俱起同。云論說貪與五見相應無失者,據此相應有二義:說約此論,二約瑜伽。非是論中而有貪、慢相應文,非是後五覺中相應文也。
【疏】然此中一行法者,先以貪為首,歷說說字,字是前餘九法已,次將嗔歷餘八作法,如是展轉次第歷之,名為一行。行由向他,即一向作法。言慢所恃己者,即恃己起慢。
【疏】又必不於自起嗔等者,此文來何意?答:先約慢不與嗔俱,此解嗔與慢並,餘皆准此。言各有俱、不俱者,違中既有俱,順中可爾。
【疏】瑜伽二文至說得起者。二文即是瑜伽、唯識,然對法不許。
【疏】此通俱生分別者,意說此嗔與見說得俱起者,通俱生分別也。
【疏】見為一門明故者,瑜伽云嗔與見俱者,別不分五見,總言與見俱,即一門明見義也。言實二取,不與嗔俱。
【疏】三論皆說者,即瑜伽五十八、五十五,對法第六,故名三論。
【疏】若疑役勝負者,意云由劣也。若疑前境勝為劣境,既未定故,故不起慢。
【疏】三處論皆同,總說見故者,諸論皆同,可明見俱義也。三處者,如前三論也。
【論】與身邪見一分亦爾者,此釋身見邪見一分不與慢俱。謂執極苦蘊為我者,不與慢俱;執非極苦蘊為我者,得與慢俱。故文言:恃苦劣蘊,憂相應故。邪見撥無樂蘊,亦非慢俱,違己情故。故云與身邪見一分亦爾。
【疏】准下,憂俱。初師說者,此師意說:緣苦蘊計為我者,不與慢俱,以苦受在五識故。故身見一分亦爾。若恃緣苦劣蘊計為我者,得慢、憂俱,不順情故。五十九云:慢有二種:一、高舉,二、卑下。高舉者,由量等起故,與喜等又俱。若卑下慢者,許憂根相應。具如彼說。
【疏】與緣苦俱蘊至不慢俱起者,此釋一分亦爾。文意說緣苦俱蘊名我時,此一分我見不與慢俱。何以故?謂苦蘊是劣,不起慢故。又邪見若撥,無苦集諦理時,亦不起慢。如何得知?謂佛法中有苦集諦,此解道遂生憎嫌而起邪見。撥云何處得有苦集諦耶?即此邪見唯是慼行,故慢相應,以慢唯緣欣行起故。
【疏】據實亦得者,意據實而說。撥無苦、集諦之邪見,亦得與慢俱,以於自起恃撥他法故。約自、他境說,亦得說邪見與慢俱。問:如何前即不說,今乃許耶?答:前望與邪見同境,即不起慢;後約境別,故許俱起。或我見亦與慢俱,執苦劣蘊為我,於他起慢,境不同故。
【疏】下文說慢至苦劣故者,意說慢亦得與計苦蘊為我、我見相應,如下言恃苦劣蘊憂相應故,明知慢與我見俱也。由計苦蘊為我而生,特慢見有俱,遂生憂懼也。又慢亦得與邪見俱,亦如下云邪見撥無滅道之時,以恃己法陵滅道,故得相應。
【疏】今約麤相等者,成此中義。據麤相說,緣樂俱蘊為我及撥滅道,得與慢俱;為緣苦俱蘊我見及撥苦集一分邪見,不與慢俱,故云與身邪見一分亦爾。餘處,即鬼、人起等。
【論】五見展轉至有多故者。此以見對見,辨俱、不俱,無二慧故,定不俱也。瑜伽五十八:復次,五見是慧性故,互不相應,自性不相應故。問:若爾,第七識中,我見如何與別境慧俱?答:五十一心所法中義別說,故不約體。此據體說,亦不相違。
【疏】慢等必由有念、計度分別生故者,應說慢等由隨念、計度二分別生,五識既無隨念等分別,故無慢也。
【論】貪、嗔、癡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者。問:准何得知俱生分別皆通五耶?故五十九問云:是諸煩惱,幾與根相應?乃至幾與捨根相應?答: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若通一切識身者,與意地一切根相應。解云:准此,貪、嗔、癡三,五根相應。又即彼云: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說,貪於一時樂、喜相應,或於一時憂、苦相應。如貪,嗔、痴亦爾。痴通一切,義顯可知。即准此文,五識中亦有分別,煩惱不爾。如何分別?貪等與苦受,但分別諸惑惡趣故;意地苦受,善趣無故。不應難中以隨念等分別。然集論等說貪但與喜、樂、捨俱,嗔與憂、苦、捨俱者,如下文言隨麤相說。
【疏】唯喜樂捨者,五十五云:此據多分者,此但解貪類受俱,不約餘嗔說,以嗔麤行,唯憂苦俱。
【疏】然今此中總解二種貪等行相者,即分別俱生,名二種貪也。又貪得與憂苦俱者,唯大乘義,小乘不許。
【疏】五、六識中憂苦俱者,在五識中者苦受俱,意識中者憂俱,嗔返此。
【疏】五識中亦有分別所起貪等者,意云:論中既云貪、嗔、痴三俱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五識若無分別貪者,如何得與苦受相應?以其苦受在五識故。故知五識有分別煩惱,由意中分別煩惱中引起。
【疏】不爾至苦俱故者,意云:五識得有分別貪等故,得與苦受相應,以苦受唯在五識意中,即無苦。若不許五識有分別貪等者,即此貪不與五識中苦受俱,猶如分別慢唯在意地,不與苦受俱,以意無趣苦故。
【疏】由苦趣中至與憂俱者。意云,於苦趣劣蘊,身恃而起慢,見苦懼其逼身而生憂也,是故說慢與憂相應。
【疏】此唯意識至至苦得定說者,由分別貪通五識,得定說與苦俱;慢唯有意,雖通分別俱生,然不與苦俱。
【疏】於總聚中,但有得意地一切受相應義者,意云:但於總聚中,許有得苦俱,非許一一分別俱生慢等皆得俱也。
【疏】疑等准此應知者,分別慢既不與苦相應,明知疑及邪見等,亦不與苦受并。
【疏】又故知前師至造惡趣業者。不是於地獄中能起思度等煩惱造業,名於分別;但由前生強分別惑之勢力而造諸業,名有分別也。間:如何地獄更造惡業耶?答:前師不正義,故作此計。
【疏】與對法至皆如貪等會者。如對法等說,於欲界唯喜樂俱,此文乃至與四受或五受相應,未審如何?答:准前貪會,前會云:貪會違緣,憂苦俱等。
【疏】四、受除苦者,苦地獄,地獄無分別疑等,故疑三見不與苦受相應。言隨意無者,隨意識中有有分別、無分別惑也。釋上不與苦俱所由意說。極苦處意無分別惑故,不與苦俱;餘處有分別惑故,得與餘受相應。
【疏】總聚、有處、極成之言者,此中受俱,約一心總聚,可通有處作法,非一一界惑、一一地等皆通也,但容得俱也。以無異說,故說極成之言,非語也。問:何以得知疑憂相應耶?答:先作善行,疑無善果,與憂相應。又如凡所營事,疑得不得,少有憂也,易知。
【疏】若緣憂俱是戒等者,意云:見戒先時與憂相應,謂憂速不得涅槃等。今更取彼見戒,故說二取與憂相應。問:若爾,何故前云嗔與二取必不相應,執為勝道,不憎彼故?解云:嗔與二取一向相違,二取與憂非一向違,故說具也。
【疏】非五識俱至唯無記性者,釋非苦、憂俱所由。以此二見非五識有故,不與苦受俱;唯無記亦非憂俱,以憂通善、不善二性故。問:若苦受唯在五識,不與二見俱者,樂受亦五識有,二見如何得俱?又問:若言憂受通二性,以二見唯無記即不俱,喜受亦爾,如何即俱耶?答:樂有意地樂,所以得俱;喜受通無記故,得喜受相應。
【疏】在極苦處執苦俱蘊者,此師許地獄有分別煩惱。若後師在人天中,緣病苦等身,名分別我見,緣苦俱蘊也。故後疏言同第一師者,不與苦俱,非同惡趣有分別惑也。論廣說如前者,如前五受諸門別中說。
【疏】謂分別二見至俱不違者,意說分別二見同第一師,不與苦俱。瑜伽五十九亦同前師,意說無苦受,後師地獄無分別煩惱,由此不俱。此中五十九說俱生二見與苦俱,據實義也。二師俱不違者,約分別二見,並不違五十九文。
【疏】分別煩惱至五十九說故者。分別二見,皆與四受相應,二師皆同五十九說。然生身、邊二見,前師不許與苦受俱者,違五十九文。前師計意地無苦受,故後苦與身、邊二見相應。
【論】貪四見,樂、喜、捨俱者,意說:貪、慢四見,除邪見,皆三受俱。除憂、苦者,取順境故。論癡與五受皆得相應者,癡順說惑,故與五俱。論邪見、疑四俱除苦者,意云:邪見、疑與四受俱除苦者,有其二因:一、唯意地,二、非純苦處有。由此二義,是故除苦。論貪、癡俱樂,通下四地,謂貪及癡,五識識俱故。若在欲界,即與五識相應,以樂俱;若在初靜處,通意及五;二、三靜處,唯與意識相應,樂俱。問:初靜慮有五識?答:據多分說,但有三識,鼻、舌唯於欲界繫故。論餘七俱樂,除欲通三者,除貪、嗔、癡七俱樂,唯除欲界;下三靜慮,皆意樂俱。所以者何?五見、慢、疑,唯意地故。論疑獨行痴,欲唯邊捨者,此逐難釋,顯二於欲界非喜受俱。此如集論、雜集皆說。疑於欲,憂、捨相應,非喜俱者,不決定心,若不息滅、不生故。若色界疑,疑靜慮者,與喜、樂俱,定引持故。不共無明亦憂、捨俱,同此論說。
【疏】捨受至末位起故者,意云:證此捨受,一切身中有相續者身也。末位起故者,意說下三定有喜樂心,此心若欲末時皆有,住捨位平等心故,捨受一切時有,故知亦與貪等相應。
【疏】除第四禪者,以第四禪意識唯捨受,俱無樂受也。以上除嗔者,唯在欲故。
【疏】疑上靜慮者,疑彼定或勝或劣等,還是定地,故疑是定地煩惱。然是疑中先時喜樂心,定力引生,所以疑得隨轉。問:既得上定,云何起慢等七法?答:以五見、慢、疑,是意識相應,非五識並。由得彼定,妄執為最、為勝、能淨,得有見戒。由執戒故,隨計斷常,得有身、邊二見。計此定最勝,撥無業道,故起邪見。既得上定,而生超慢。如上是五等煩惱,是出入定心所引,非於定中得有,得斯事唯現量故。又疑於界不與喜俱,於可欣事求心未息,猶豫未決不生,故獨行無明。如疑理說者,疑既得與上喜樂俱,故知無明亦喜樂俱也。
【疏】麤相苦樂至不在意故者,此有二義:一云、若麤相論疑,不與苦樂俱,苦境增勝既定,與疑行相既殊,不得俱也;二云、欲界意識無苦樂受,疑既在意地,無苦樂俱。有云麤相故說者,初二靜慮,欲界人天,餘雜受處,所有苦樂皆在五識,不在意識,故知疑無苦樂並。
【疏】貪等樂、喜相應至皆令理如知者,意說諸煩惱與喜、捨相應,通下三地,除第三禪,唯樂受故;就欲界中,除地獄極苦處,以地獄中無分別煩惱故;餘雜受處,意地有愛、喜、捨故。
【疏】逐難解己義之餘也者,准論中說,貪痴俱樂至疑獨行痴,欲唯憂捨等,並是逐難解己意。論云餘受俱起者,此文憂是逐難解之餘義也。
【疏】然疑行相深,故定俱轉者,意說疑得與定相應。問:疑行猶預,定即專注,何得相應?答:相應無失。如見三寶,雖復決定,於三寶功德而生猶預。云今作供養,為有福耶?為無福耶?據計行相,說得相應。定,即染定也。
【疏】問:五受別,非遍行故者,以受俱是別義,非遍行。遍行義如上說,以遍諸心起故,不須問。
【疏】不問與善性相應者,善是染違,故此不說。
【疏】以後必問前故者,且如別境識等,並五受遍行,先已明訖,所以將後煩惱問前,如云此十煩惱何識相應等。前不問後者,如不定四未明,以在後明,今不將煩惱對不定四辨相應等。
【論】嗔唯不善,損自他故者,感不可愛果,損此世、他世,故云損自他故,如前分別。
【論】上二界等者,餘九煩惱在上二界,由定在所伏無記攝。若欲界繫貪等九法分別起者,唯是不善,發惡行故。故集論第二云:自性不善,謂除染汙意相應,及色、無界煩惱等,所餘能發惡行煩惱、隨煩惱是不善。雜集第四釋云:謂欲界繫不任運起者,是不善性;若任運起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是有覆無記。解云:九煩惱中,疑後三見唯分別起,貪、癡、慢三通分別。俱生分別者,疑等三見同不善性。就俱生中,發惡行者亦不善攝;若俱生不發惡行者,是無記攝故。
【論】云餘無記攝細不障善等後身,明身邊二見也。嗔一法唯在欲界,無問俱生分別,唯不善攝不別分別。
【疏】餘三少分等者,意說貪、痴、慢之一分俱生者,發惡行,損自他,是不善性;一分任運不發業者,是無記性,具四因故,即細不障善等。
【疏】言並此四因者,辨此教、理、行,並前有四因也。雖數起現,行不為損,名無記攝。
【疏】所以同前者,釋無記所以同上三因或四因。
【疏】前解為勝者,以諸論多說此見在第九品中攝,故說無九品。又若如後至有九品故者,若准後解亦得。且如無色,無能治道,尚有九品,何故二見不得有九?又第七中見尚計有九品,何況二見?上下多文,分許有九品,今取後也。
【疏】即未至定不通有染者,以論文俱云得根本起上煩惱,不說在未至得起上煩惱,故未至不通染也。意說未至定即定前方便加行位,大乘此位皆無散心,又無容預不起煩惱,若得彼定,得容豫心可起煩惱。
【疏】若爾至若為者,此問意。若言未至定不起煩惱者,且如猶未至定而命終者,未審起煩惱不?受生命終,必住散心故。答:必無此者,要得上根本定已,或退命終也。有雖先得上定,後出定已,悔修定,即名退定,而命終起煩惱也。
【疏】又解:當於此時等者,即此未至定時也。欲界煩惱於此位中未究竟伏盡,意說若無染汙,第九品或方得入根本,伏未盡不得上定。此解未至定中有染。問:若於未至定中即能伏欲界煩惱盡者,於此中得起上煩惱,不得起煩惱是上界繫故。問:所言伏惑,伏何者惑?答:准伏俱生,不伏分別。
【疏】無有染汙第九品時至方在故者,成別義也。此意即說無有欲界第九品惑在,而能入根本定,起未至惑;要欲染盡訖,入根本,方始却起未至定惑。所言未至定者,即方便定,即定前加行,亦行亦為定,或名近分定,是根本之因,故名近分定。准此後義,未至定有染。
【疏】由是至未自在故者,此總結意。言亦不能起未至惑也,凡聖皆爾。
【疏】不作惡故者,不自在作殺、盜、婬等惡。
【疏】顯揚第二至細勘無之者,淨定、染定、無漏三種定中,皆不言未至,豈起染也?
【疏】唯定煩惱等者,定煩惱者,聖得彼定已後,起於煩惱,而愛味所得定等也。煩惱者,即其生之惑,生在彼地所起煩惱也。有云:又潤生方是生煩惱,但不緣定而起愛味,如執梵王起我見等,皆名定惑,依演秘勝。
【論】諸有漏道至語得上根本定者,此釋伏難。難:諸有漏道不伏下地分別諸惑,及細俱生身邊二見,如何能起上地諸惑?故作是通云:雖不能伏分別,起等而等,而能伏除俱生麤惑,漸次證得上根本定。又解:細俱生,謂生二見,及以九種受生等。不可難言,違下論說有漏能伏。解云:此據六行,取所不能伏;彼據辨諦,觀能伏煩惱。據一義,故不相違,至第九間,自當分別。
【疏】何以世間道伏修不伏見者。問:云何故論說世間道伏俱生麤惑,不伏分別及細俱生身、邊二見耶?
【疏】一、但迷事至事障障故者,即答前問意。由俱生麤惑,具其四義,所以六行能伏:一、唯迷事,簡異見道見惑迷理故;二、依外門轉,即迷外境界事轉故,簡異見道貪等。此貪等唯緣內見等生,如我見等,即六十二見等唯迷理生,此分別貪等依我見後起故。見除不同修惑,故言門。然其事定,外門也,即內外理事別也;三、俱生修惑,體散亂故;四、麤動,數數易起故。正障事觀行相麤惑,所以能將有漏道伏、不同伏、同分別細俱生也。由伏此故,證根本定。不爾,不能言定是事觀者,非觀於定也。但觀彼定障,即苦麤障等,是事觀也。
【疏】有義至得第三果者。此問意云:若有漏道六行伏惑之時,不伏身、邊二見者,即如起果之人,先有漏道伏惑,然後入觀斷惑之時,雖斷分別及俱生六品,不證第二果,直趣第三果。身、邊二見既先不伏,明知不斷,如何得第三果?
【疏】如第七識至唯障無學者。意云:此則引答。答云:然不伏我見,亦不能斷,然不妨證第三果。亦如第七識中,我見亦不能斷,要至金剛無間道,方斷證無學果。此中亦能亦至無學時,方斷證果。若作此解,違下論文,不許聖人先生上却斷下惑也。由有此妨,故有第二解。解云亦斷,引例可知。
【疏】不伏理惑者,即是不伏分別惑也。論得彼定已至皆容現前。已得容預,根本定得故。
【疏】下分別至為我等者。意云:修定雖不伏分別俱生身見等,若得彼定已,得起上地分別及身見等。問:若爾,何故下文問云未離下染,何故不起上惑?答:依未得定者為問也。
【疏】如命終心,亦得起上者,此舉例也。即九種命終心,得定已後,而命終時,得起上惑而上生也。今得彼定,亦不障起彼地我見等。緣未來生故者,此命終心,緣當生地法而起愛故,但緣於未來處起愛,而不執當生地法為我。
【疏】恐相雜故者,若如凡夫人,未離下染,許起上者。不然,有二種失:一、相違,下染未伏,如何起上者?二、相雜,即二界煩惱宜成相雜,或上界煩惱應是染汙,如此二界染法,以相雜故。
【疏】若爾,見惑至為起不起者。問意云:如此間人,先得上地根本定已,後時出定已,後起欲界心時,得起欲界先時不伏分別見惑否?問也。答:起將為勝。如演秘說,若退定者,一向得起。今論不退為起,准疏答中,無文定判,指樞要說,許此意起為勝也。言離此地染,成彼地等者。意說離此地染,生在上,但起上貪、見等,不起下地分別惑等。正與此同者,彼五十八云:生下起上與此同。非是得彼定,起下惑等與此同也。
【疏】以於今時後有起故者,今時者,正在中有也。後有起故者,既受中有身,明知有後有身也。故中有起下邪見,謗無涅槃。此釋謗無涅槃意。
【疏】非色界邪見,不招下苦故者,意云:色界邪見,不能招欲界苦果,明知於中有起欲界邪見也。
【疏】彼言中有生時起故者,對法言中有生時起邪見也。
【疏】色界中有欲界本有至散心故者,意云:此難薩婆多也。謂彼計云:在欲界本有中,見色界中有現前,遂便起謗。故今難云:欲界本有既非定通,云何得見色界中有耶?意說:通力許見中有,本有位不許見,況死生終必住散心。
【疏】非由起上邪見至此解非也者,應難云:非由中有起色界邪見為增上緣,令欲界地獄後報業熟,直生那落迦也。有古師計云:上界邪見為緣,令後報業地獄果熟者,非也。
【疏】亦非彼本有起此邪見,勢力遠故者,亦非色界本有起邪見。
【疏】若爾,應界至思即是者。意難云:若言色界中有起下見者,即應下界不善業,由上無明支發,行即是業,所謂邪見俱行思也。又以下例上亦然者。又難云:如上地行用下無明發者,何妨下地用上無明發?故云以下例上亦然也。至緣生中辨。
【疏】起潤生愛,生下至無記等者,意云:身在上界,將生下時,起下俱生無記貪等而潤生也。故知生上起下愛無明也。又起潤生愛,生下至無記煩惱者,有云:潤生愛亦合與邪見俱,思同此潤。答:亦是者,亦應用上地無明發也。
【疏】此中應言至所以不說者。意云,身在上地,將生下地,起下潤生愛,同時亦得有我見、慢、無明四法。且如無明與愛,決定須有,餘之二法,有無不定,所以但說我愛、無明,更不說慢等二也。以不定故,所以不說於當生地法,而但愛也。問:約當生中有起愛,為約當生地本有初起中有不說?以疎遠故。
【疏】又例起故者,意云:此第二解,許起慢等。如緣當生地法,起愛之時,得有我見。我見要緣欣行,與愛行相相順,由有我見,方起愛故。計前境勝,亦起慢故。無明極成,故此不說。問曰:所言我愛等四,此生為於前境上起?為於自身上起?為於本有初起?答:此之四法,通境及自身皆得起。據其論文,於境上起為勝,以前於中有起故。
【疏】此舉方偶者,意云:若言得起四法者,何故近言起愛、無明?答:據實亦起慢、見等,今略舉方隅,故不說也。
【疏】謂餘三見、疑等。起此等故者,此會文也。如瑜伽云:生上不起下者,有其二義:一、據多分,二、順有宗。故言不起。就據多分中有二:一、約時節,二、約惑數多少。約時者,謂謗滅時及潤生時,唯此二時得起,餘時不起。惑數多少者,或起三或六,謂我見、愛、無明、嗔、邪見等,餘疑、邊見、戒取一向不起,下據此不起故。多分順有宗者,隨順薩婆多宗,彼宗生上不起下故。
【疏】所餘分別俱生之惑,亦得起不者,意云:餘疑三見外,餘之六法,通分別俱生,總得起不?此總問也。
【疏】見斷嗔癡至無起相故者。意云:見道嗔、癡、邪見及修道慢,於謗滅位中得起,餘時即不起。若修道煩惱,唯潤生位得起愛等,除此除時,即不許起。亦無修道嗔及邊見,潤生位中亦不起,無行相故,謗滅位亦無,但有分別嗔、邪見也。有云:修道嗔於中有不起,若潤生本有,初亦許於父母互起嗔愛,故邊見亦無。
【疏】苦總說起,雖無正文者,意說無正文,遮令不起也。餘疏分別俱生,隨其所應者,隨前也。然上彼起,下分別俱生煩惱者,一如上隨其所應配屬。
【疏】下之起上至無失者,意云:若身在欲界生,得上定已,容起五種煩惱,所謂見、取、執,上地法為勝能淨故;亦得有慢,慢靜慮故;亦得有疑,疑上地法為勝為劣。愛與無明,緣上極成,故文不說。若欲命終生上地時,廿有我、我見、見潤,生必須有,故此名生煩惱。要由我見等潤而得生上,名生煩惱。通前總有,亦餘三或起、不起,如疏自辨。生起上九法,以上地無嗔,故但說九。
【疏】得宿住通計梵王為常,是邪見者,計上地梵王為常,不依我起,故是邪見。若依我見,復計為斷常者,即邊見收。
【疏】未見起斷見文者,未見計之文,准七斷論云:計下界起上斷見,依我見,依我生,彼計死後斷滅,故得起彼斷見。或可彼斷見依欲界見,執彼上界身斷滅也。
【疏】九地、三界得起上幾計等者,此通問三界、九地下得起上,當知乃至二界、八地等下起上幾法,可思之。除却欲界、二界、八地,並如樞要。
【論】下地煩惱亦緣上地等者,論有二文:初標,後釋。此標也。瑜伽等者已下,釋。釋中有二:初緣上,後緣下。就初緣上中有四:一、貪,二、嗔,三、我邊見慢,四、釋餘五。此初,貪也。
【疏】以嗔緣事,例於理故者,此論以迷上界事,例同迷道理也。深理尚迷,何況淺事!
【疏】於下上地所有俱行和雜自體者,即此欲界一身所有俱行之法,通上下界,不觀差別,但和雜總執為我也。是俱生總緣,我見緣也。此中不說分別我見,以緣別法生故,意說修道我見,執自身為我。
【疏】和雜身體者,即上界法與下地五蘊身自體和雜一處,今緣之時,不觀差別,總合緣之故,故得緣上地法也。
如前說者,如前准苦諦,更不可諦諦說。
【疏】其世間道至憍慢者。意云:六行世間道,能伏修道貪、嗔及隨貪等隣近憍慢,謂與我、我所見等同時相應而起,得隣近名。又不說伏離餘法,故知見道我見及我見俱時,及貪邊見,總不能伏。何以故?以與我見隣近起故。然前八十八云:不伏我見者,但以我見為本。准見我見、我見,不說餘貪等,略也。又此論中云:總緣諸行,執我、我所斷常慢者。不言貪者,亦是略也。以別有論文記者、說者,即指前求上地生味上定論文也。
【疏】此第六識唯修所斷者,意說總緣我見,是第六識中俱生我見,故修道斷。
【疏】或有異釋見斷至乃以三界合緣為我者。以四全常遍計他自上下界我及世間為常,由先通緣三界法為我,依計始計常也。故總緣亦通分別我見。此意證計分別我見總緣,故言有異也。以俱生我見總緣有文,此則別出同異。若不同計他我,如何名遍常?故分別我見先總執三界法為我,然後始計為全常等。且如常見依我見後生我見,若不總三界合緣為我,豈有常見計為全常等耶?常見既通計全常,我見亦爾,故云四全常。問:總緣四全常我見,言於三界合緣為我者,執為自我耶?通自他我也?答:有云:雖是分別,是總緣我見也。以見二十劫等五蘊故,通計自他五蘊為自他我常也。其執世間若與我常見俱者,相從亦常見攝。若後起之者,即邪見也。
【疏】嗔唯別緣者,緣自他法,不同我見、慢等,總緣三界法為我等也。
【疏】有義:我見邊見至而緣上者。此解凡欲界我見,執上梵王為我,依此起邊見,故是分別別緣,得緣他地法為我。下言不見世問執他地法為我者,下會云不得執為自我。執為他我,理即無遮。
【疏】陵他取得勝法者,以欲界慢陵他得定者身中所得勝法故也。
【疏】又緣梵王一分常等者,意說上界我見後生常見,非是欲界見也。彼既已得上定,如何更起下界我邊見緣彼梵王耶?故此常見是上界繫,即無得宿住通後方起身邊見等,或可亦依定後起也。
【疏】依麤相說者,此會違文也。謂小乘心麤,見解淺近,但緣現前境起貪,不許緣上地法起愛。餘者准知。
【疏】或彼對法第六至應爾者,指次前對法。文云彼我見不緣,上不說邊見者,略也。何得知耶?解云:邊見必依身見,而況不緣?明知邊見亦不緣,故云應爾。
【疏】故五十八至緣上起。此意說緣大梵王為常者,但是見,非是邊見,以不緣我見後生故,即下邪見亦緣上地。若言是邊見,即合隨他法我見後生。我見既不緣上,非下地邊見獨能緣他法以為常也。
【疏】六十二、見全常等至後生故者。此意說全常者,亦是上界我見後起,故前疏言或有異釋者,且恐𮕢緣別義說也。說下緣上,今意不爾。下證云次疏云是他地邊見,隨計他地我見後生,又如前已說者,即指上指或者有異釋文也。下後言是他地邊見等者,方釋一分常見義也。
【疏】一、解云至依彼起故者,意云:見道中分別別我見,既不得計他地法為我,明知邊見亦爾。何以故?邊見必依我見後起故,此則不許緣。
【疏】今此解至此極有理者,此第二解,許常見中一分常見得緣上。何以知者?謂有外道學,彼定得通,緣梵王為我而起我見,隨後執一分常等,故邊邊見亦得上也。作是說者,此極有理,然非是遍耶?答:依宿住通起者,許得緣上,可如所說。依尋、伺、散心起,即不得緣上,故言非邊。此外意者,前雖言極有理,然義不同。若得通者許緣上,不得通者不許緣上,故是不同。言如前所說者,若約尋、伺、散心,即不得緣上,如前第一解之不許別緣我見得上地也。
【疏】今此又解,應言但是欲界所繫自身之我至理亦不遮者,此解亦不異,但更出理會,不見執他地法為我、我教,及此應言或依別緣之實。若作此會等者,道理難思。
【疏】又解:別緣者至為我故者。此解論中別緣、我緣者所以義,即彰此二時依別所以,多分我見不緣於上。據實一分常中,別緣我見亦得緣上。二時者:一、即約麤相;二、依別緣。據二時說不緣上。有云別緣是多分義者,意說除此總緣我見等以外,更無別有我見是俱生分別緣他地法者。約此道理,名多分也。
【疏】緣者所以至彼不緣披者,意說別緣者是所以義,不計計他地法為自我,據此所以說不緣上也。有云別緣是多分義者,意云除此總緣等外,餘煩惱有別,別所以故不緣上。別別者即多分義,緣者所以義。
【疏】又解:小乘別緣者,會論言別緣不緣上者,依小乘有宗說也。自宗一分,常別緣亦得緣上也。
【疏】許起見道理亦無矢者,同上言或有異釋義,即是兼常中分別我見,亦得總緣也。然無明文證,修道我見總緣,即有文證也。
【疏】疑於界佛世尊故者,此意舉佛顯上界疑,疑請弟子說法等事也。以世尊非欲界繫,所以不取。
【疏】撥疑下地苦集理者,邪見撥無下苦集理,并疑彼理滅道非下界,故不說也,故但唯言下界苦集理。
【疏】起彼二取,執欲界聞思昔所起者為勝因者,有云:聞先欲界起邪見,計定為涅槃者等,方起聞思。今生在上地,遂執前起見取,執彼隨見之思慧為戒也。為勝因者,即執為勝因者,即執為勝因也。
【疏】行相如前者,約緣欲界,昔時聞、思得起二取,故云如前。
【疏】餘一切時者,即說餘一切不緣時也。一切異生故者,由彼異生不同外道計遍常等,所以不緣,故名多分。若修惑總緣,我見亦得緣下。
【論】此十煩惱何所斷耶者,第九、三斷門中,曲有四門:第一、三斷門,然迷諦相有總有別;以下,二、總別迷諦門,謂疑三見。親迷苦理等者,三、迷諦親疎門,論委細說;以下,四、兼明迷理事門。
【疏】然見所斷,為同小乘見四諦斷,為九品斷耶者,此是徵起論文意說,為同小乘見諦作十六心斷,為同修惑作九品別斷耶?
【疏】與壞緣諦至或三品智故者。意云:壞者,雜也。此無漏智與無漏作意相應,雜緣四諦之真如也,名總緣諦。問:然煩惱既有九品,如何一時頓斷耶?答:雖有九品,以違一真如或三心故,以於二種是道中皆頓斷也。問:煩惱違一真見道,若證見道,可得頓法。如三心見道既是相見道,如何亦能斷惑耶?答:三心見道有其二種:一云三心是相見道,後得智疑前作也;一云三心是真見道,今但說真,不言相也。問:何名三心?答:第一、內遣有情假緣智,能除下品分別隨眠;第二、內遣有情諸法假緣智,能除中品分別隨眠;第三、遍遣一切有情諸法假緣智,能除上品分別隨眠。是為三心見道。問:三品智總能斷惑不?答:總斷。具如下品智能斷下品分別煩惱、所智二障,中品智能斷中品煩惱、所智二障,上品智能斷上品分別煩惱、所智二障。只緣煩惱有三品,所得智亦三心有異,一一皆起無間解脫道至三心滿足,得名見道滿足。若如前一二心等俱分證見道,理未全得故,此是鈍根劣智人。若利根者,唯一心真見道,頓斷惑故。問:此三心見道有真有假,今言斷惑,為真為假?答:既言斷惑,如何說假?故但言真。問:據此論說,三心若相見道,若瑜伽之三心是真見道,如何會釋?答:瑜伽據三乘人各別見道說,亦不相違。
又與懷緣諦作意相應至違一或三品智故者,有云:此意不同小乘別緣作意十六心等能斷惑也。此是答上不同小乘見諦斷惑。彼小乘總緣作意通緣諦理,分能緣如,不能斷惑。今此大乘總緣名懷緣者,通緣四諦如,不作一一別解,名懷緣也。亦作是非苦非不苦等,名懷緣也。違一有一心見道,惑三即有三心見道也。此即答上因修道九品斷或也。又有解云:謂此十煩惱總作四諦,若觀四諦真如時,此十煩惱一四頓斷所門故。為與懷緣諦作意相應,即無漏真智與總緣諦作意相應,總緣諦時能斷煩惱,以相違故、不俱起故。
【疏】非如俱生九品,違九品智故者,意說俱生修道煩惱,煩惱一起有九品,要起九無間道、九解脫道斷及證也。見道不然,故一時斷。
又除利根人至得第四果者。意說除此利根者,謂此人先由聞思力故,遂作加行心,以三界九地八十一品煩惱總束為九品,將下地上上品惑與上地上上品惑總為一品,乃至欲界下下品與非總地下下品亦為一品,所以總為九品,即總起九無間道解脫道而證第四果也。
【疏】總者,謂十種至迷四諦者。意云:一一煩惱若起之時,皆通迷四諦之理,故名為總。
【疏】又諸煩惱有別行相者,解云:如迷一个苦諦時,方邪見、疑等,是親迷;隨此見、疑後,生獨頭貪、慢等,皆名別迷。於一一諦即名迷此者,意云:但總行相,亦有別行相,如何名?是以於一一諦唯別迷苦,但迷苦不迷集等三,豈名煩惱別行相也?即當諦諦下,皆具十惑也。
【疏】若唯爾者至何諦攝者,意云:難前師云:若言隨苦諦下,見、疑後生,即得名別行相者,且如邪見、疑、痴等,亦總迷四諦,即此疑後所起貪等,是何諦攝?為隨前別行相中收,為隨此總行相中收?意說若一,而約別行相說,即攝總行相不得,故須更說總行相也。約別行相說即攝行相至緣且疑生故者,意云:此即總行相也。如疑、見等,既是通迷四諦,明知隨後生貪等,亦名總迷,以貪等行相,隨見、疑說也。
總迷可爾者,此結總迷義。若別迷行相以下,是返難。前別行相家難云:若不如我說名總行相者,獨頭貪等是何諦下收,以獨頭貪等不能別迷諦故。又不可說總迷疑見後起貪等,而可是別迷中收也。見道貪等更雖疑後生,明知同疑見等皆總迷也。同是分別惑故,緣見疑生故。問四:此所言總者,為當數總名總?為當當初行相總名總耶?答:今言總者,有其二種:
【疏】今言總有其二種至如壞緣念住者。意云:若數總,四諦下皆有十種;若行總,一一煩惱皆有功能;通迷四諦,名行相也。然總迷四諦,總有十一句,二二合迷有六句:一、迷苦集;二、迷滅道;三、迷苦滅;四、迷集道;五、迷集滅;六、迷苦道。若三二合迷有四句:一、初三除道;二、後三除苦;三、初二及四四取前三為一句。又迷總四諦為一句,故有十一句。或別迷四諦,即為四句,兼前都有十五句。如壞緣念住者,若緣念住,生二、二、三、三雜緣也。問:總既有二,未審別後如何?
【疏】別亦有二至各別迷故者。意云:數別者,謂苦諦下有十種,余之三諦下但有八種,是數別也。然行相別者,如獨頭貪等十界煩惱,強分別生,各各別迷苦,迷苦時唯迷苦,不迷餘三,餘三、餘三准此,故名別迷。
【疏】一因處者,集諦也。一依處者,苦諦也。
【疏】又為依處至此十故者。釋苦為依處所由也。
【疏】滅、道是彼怖畏處者,由滅、道諦是無漏能斷惑法。謂有外道皆滅、道諦,作如是執云:滅、道既能斷惑等,謂能我等耶?謂恐我斷,便起怖畏。遂起煩惱,撥無二諦,故十煩惱迷二諦生。有云:怖畏處者,但行不相順,不增彼惑,名怖畏處。是作彼怖畏以解,又不同苦、集與惑。
【疏】性不隨順增長十種,意說滅道決是無漏,但可損減十種而不增長,故於滅道但起迷、撥、猶預等事也。迷謂無明,撥即邪見,猶預有疑。又云:起種種分別故者,或計為我,或計為自然等,是滅道等也。外道計冥性如滅諦,轉變成後諦。
【疏】皆具此二,非因依處及怖畏處,名二緣也。
【疏】據實亦有至別總故者,意說若麤相得別迷,即不說具二緣。據細亦有,謂行相違,有別總故。如苦下煩惱但別,唯迷苦諦,不通餘三諦。餘三諦亦爾,皆違不通,是別迷行相。此即別迷煩惱,皆有通迷四諦之功能也。所以得有二緣,即是前中有總,名別總也。
【疏】問:如何至皆迷四諦者,意如何集、滅、道三諦,有邊二見計?答:謂此二見深取所緣,不了三諦,妄執為我及法常等,故於三諦得有二見。若爾,一切煩惱、我見應皆迷四諦,何故說依苦諦果處起耶?答:不然。若二見迷苦諦時,即親迷不了,執苦果為我及斷、常等。若執三諦起者,但執三諦下煩惱起,妄計煩惱及俱時蘊等以為我也。不是親迷,不同苦諦,故不可言二見皆迷四諦也。
【論】別謂別迷四諦相起等者,此釋別迷。謂於苦等一一不了,名為別迷。
【疏】集、滅、道三諦有別行相者,即因集生緣滅,靜妙離道,如行出等,非如空、無我等也。
【疏】不共無明迷三諦者,故得成八者,意云:大科第二釋別迷。問:集諦等三而有八者,且如餘七唯別迷,三諦不爾。以相應無明既是通迷,如何乃實集等三諦而有八耶?答云:不取相應無明,但取不共無明,故得成八,以相應無明是通迷故。故知別迷據不共說,以不能親迷行相迷故,理准如前說。別迷亦據不共獨行無明說。若言總迷唯約相應無明說,決定如是。
【疏】多計有漏果法為二見者,意說說有漏五薀為我,及計為斷常,即是身邊二見也。故此二見多於果處起也。問:不於三諦起,應了餘三諦。答:不然。只通迷果執為我等,不謂於三諦起即了三諦也。
【疏】然實緣迷三諦亦有二見至為我等故者。此意以我見實緣三諦,不同小乘唯果處起,以我見亦有締三諦下煩惱起故。意說由迷故,遂緣下煩惱執為我等。
【疏】然以別緣諦至後解無違者,空、非我自有二種:一、通,二、別。通即四諦,謂苦等四皆非我故,名為無我;非我所故,說之為空。故疏云:總空、非我通四諦者,以總緣諦故。故前說云以真見道總緣諦故,即其證也。所以二見亦得緣爾,三諦生故。別即苦,有漏五蘊非我性故,名為無我;非我所故,說之為空。今此別空及非我理,苦諦所攝。薩迦耶見別迷無我,邊中常見別迷無常,邊中斷見亦迷無常,計後不續,違生滅故,是故二見唯迷苦諦。今約十六行中,別空、非我唯屬苦諦,與前總空等亦不相違。
【疏】答:執彼下見眷屬戒等為戒者,顯是依順彼別迷邪見等所有戒,執此戒及俱時五蘊為勝淨也。故戒取通集、滅二諦意說。謂有外道持猪、雞戒等,執為當果之勝,因執得淨,名為戒取。又非滅計滅,執為最勝,能得清淨,是見取。隨見取受戒禁,執此戒禁為勝能淨,即是戒取。此是重惑也。如五十八,除身、邊二見以外,餘諦有者,一一皆諸行相撿敘。又見眷屬者,見謂集諦。下邪見眷屬者,即俱時五蘊等。戒者,謂猪、雞戒也。若復執此戒勝能淨,方名戒取等。此解稍勝,順瑜伽論意。
【疏】若少諦者,一諦名少也。
【疏】唯依數總行別緣者,說者意云:數總者諦,諦下皆具十也。行別者,謂此十筒迷苦之時唯迷苦,若通餘三諦,餘三諦亦爾。據此道理,說成一百二十八也。
【疏】若唯依總行數別,使無一百二十八者,意說行相者,即十人通迷四諦;數別者,即是二唯迷苦,八通迷四。此說無一百二十八品。
【疏】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者,此引例證成一百二十八文也。且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行相如何?此之意,如別迷苦諦有十,今煩惱唯迷苦諦,更不通餘三諦,外餘三諦別迷亦爾。若不然,不共無明者,即合每諦下有十煩惱,以相應無明唯是通迷四諦相故,故知唯合有九法各別迷也。若兼取不共無明,惟悟不九法成十各別迷諦者,即相應無明而無處數。由有此妨,所以將相應隨不共合說總別迷。所以今者成一百二十八者,亦須總別相從說,方得有一百二十八。唯依總亦不成,唯依別亦不成,是故今依數總行別合說,方得數是。如相應無明隨不共說,意例如是。
【疏】此總行相隨別者,說者意云:即將相應無明總行相隨,不共無明別行相說。即釋上相應、不共合說所由。有云:相應隨不共說者,以因依怖畏之總行,亦得隨別迷之別行中攝也。如八通迷中,相應隨不共說為八數也。此即總行隨別行攝故。
【疏】以上以總迷諦數別者,指次上數別文,非指上數總之文也。雖論言身、邊二見唯果處起,亦是行相別,然不是一一諦下各具十之別行,所以攝在數別中,以下論文方辨行別也。或可此上言身、邊二見唯果處起,即是亦是行相別,然不是一一諦下各具十別行,行別同故,數別文攝在彼數總,名數別也。論說言親迷,故不及前解。
【疏】此四行相至苦諦理起者,意說疑及三見親迷苦理生,謂疑苦諦為有為無,執我等故迷無我理,計常等故迷於無常,由邪見故撥無苦諦,是故四種親迷苦理。
【疏】見戒二取至無我理故者。意說二取不親迷苦理,但執邪見及身邊等三見及俱時五蘊等為勝能淨者,是見所。若執彼隨順諸見戒梵及所依蘊為勝能淨,名戒取,謂由有我受持戒等。以不親迷苦理,名重緣惑也。然不執獨頭貪等為見戒者,有二種意:一者、體非見戒取,又不與見戒俱時也;二者、貪等非二取眷屬故,所以不執貪、癡、慢等。問:既是迷理惑,何不親迷苦理耶?答:雖復行相深遠而迷理生,然不迷無我理也,故不親迷苦理。
【疏】於自他二見至皆亦疎迷者。意云,此釋貪、嗔及慢,非親迷諦。謂於自身身見復起貪,貪愛已故。若於他入身上起嗔,見他執我亦生嗔,故云餘有何所知起我慢等。謂嗔他時,名於他見解。五、起嗔慢者極成。此皆是迷苦理生,緣自他身身見等生,故名迷苦諦。言如次者,有有二義:一者、自他起見;二、自他眷屬。兩重次第,故云如次。二者、舉自他見攝彼眷屬,不爾自見與自眷屬,不爾自見與自眷屬,為他見所隔,如何名次?
【疏】五、別起親迷苦理者,即是疑身邊邪見及不共無明,名親迷苦理。餘獨頭貪等五法雖別起,有別行相,不能親迷,故云不然。
【疏】然二取見法行相深遠,乃至何言迷苦諦理者,此意問云:貪、慢等行相不深取,復不不親迷,如何說言迷苦理等?准疏初解,雖迷事亦是諦攝。問:一切法諦皆攝盡,無五諦故,何乃言緣事生或,而非迷諦也?有云:言諦者,意在於理,故迷事者,非是迷諦。若約事諦,即寬通也,故名迷諦。
【疏】除二見故者,以果處起故。
【疏】五、不共無明親迷集等者。不共無明為親迷者,自行迷也。以行相應者,但由與他親迷俱,故名親迷,非是獨行親也。不取次相應無明,通總、別迷。此唯約親迷,故取不共無明相應無明,得通緣四諦理及緣迷諦理。故論只云親迷苦理,次言唯也,故通迷餘三也。
【疏】然實有身邊至略而不論者。意云:據別迷中諦,諦下皆有十煩惱,明知身邊二見,亦迷集等三諦。望數行中以說八,通迷四諦,所以略而不說也。
【疏】二取貪等,准前苦應知者,亦是疎迷,以二見無故。不唯親迷者,意說以二見集等三諦下無故,所以不准苦諦說言親迷也。由此故知,三諦下無身、邊二見。二取貪等者,等取嗔、慢相應無明也。
【疏】無漏緣者,意說嗔緣無漏法生。
【疏】無嗔苦集理故,此不說者,但說言嗔迷滅道,不言迷苦集。若言緣事起嗔,亦得言苦集事也。但不瞋,彼若於佛起嗔,即是嗔滅道也。
【疏】又解至不深取故者。此且說不深取,故言不迷。然不及前解,豈有緣而不迷耶?所以作此解者,由嗔迷是滅道故,生增恚故,故言不迷。且約此道理說,其實豈有許緣而不迷也。
【疏】解以不緣理至名迷理惑者。意說不可緣理,即不是迷理惑也。嗔等雖不迷理,而緣理生也。亦如見、戒取,雖不緣理,亦緣理生也。有云:此意准解,見、戒二取,不說於嗔。前解為勝者,即指又解以前文。從又解已後,總見第二解。
【疏】如下忿等,迷諦同故者,下解忿等中,亦有解約親迷滅道等也,亦有解忿等不緣無漏生,但嫉等緣也。
【疏】疎遠如前說者,意說從苦諦下見後生者,亦是疎迷時,但總緣身中一切法為我也。謂身中有三界法種子,故下地我見得緣上地法也。隨我見後,起於常執而生於慢,故有邊見及慢。
【疏】若此貪慢至亦名親迷諦者。意說,此說相應貪慢,與身邪邊三見俱起者,即同三見,亦見親迷,故云隨應,如彼說相應。言意除獨頭起者。問:何故但言三見俱,不言疑耶?答:行相別故,境定故。若嗔與疑三見俱起者,亦是親迷,故云隨應,如彼
【疏】慢貪至迷無漏者。意云:慢貪隨滅道下,煩惱後起,唯疎迷故。
【疏】嗔與疑俱起,或獨頭起者,意云:此之二法,若俱者名相應,不俱者名獨頭,皆親迷滅道。
【疏】此約數總至准前應說者,意云:如上所說,貪等俱我見等,名迷理者,約數總說即諦,諦下皆具十惑。若數別者,身、邊二見唯苦不通,餘三諦即貪、慢,與我見相應者,亦不通迷。滅、道獨頭者,評迷也。
【疏】但言滅、道,不說集者,集諦雖無別我見等,然貪、慢等以自體是集,緣集得起,不要須依別我見,方迷集諦,所以不言集諦。
【疏】若餘獨頭起至四諦事者,謂獨頭起者,行相淺近,但迷諦體色、心等事,不迷於事。若三見、疑俱者至四諦理者,意說貪等與疑三見相應起者,即是迷理,惑行相深遠,親迷理故。
【疏】又嗔慢可成至無漏緣惑者。此問意,嗔慢親迷滅道,可成無漏緣惑。且如滅道下,有獨頭別緣貪,如何可成無漏緣惑?今解,由此不說貪無漏緣者,以別緣貪不緣滅道無漏生也。諸論約別緣貪,不名無漏緣惑。除此別緣貪以外,餘相應貪等,得緣滅道下惑起,但得名迷,理惑可行迷也。貪緣無漏生,合是善性法欲,故知但可說迷無漏生,是故
【疏】云隨應如彼,又由此不說至可爾者,意云:獨頭起貪緣無漏者,是善法欲,不名緣彼惑。若於餘煩惱獨頭起者,亦不了滅道,故得迷也。
【疏】身邊二見至修道方斷者,此釋通伏。難云:俱生二見等,既雖自迷苦諦理,應見道斷,故作此說。俱生二見等,雖迷諦理,以行相細難斷故,修道方斷。若嗔及餘獨頭受等,迷色心等別事生故,唯修所斷。
【疏】與苦諦下二見等別者,以見道斷苦諦下身邊二見,行相麤也。此修斷者,行相微細,與見道二見別也。非是修斷我見等,非苦諦下惑也,但細不障諦觀也。
【疏】簡見獨行貪等至違諦觀故者。以有分別別緣事貪,即是緣諦下惑生等,此唯見斷,違諦觀故。
【疏】親所緣者,今不取之者,意說夫煩惱起時,皆變相分,即此相分是有體,為親所緣。若據此理,一切煩惱應皆名有事,今不取之。然約取枝質有無故,故煩惱隨本質,名有事、無事煩惱。且如我見無所,杖我質故,即我見名無事一分。嗔等緣實境起,名為有事等,如下自說。然准下有二種有事、無事:一、有本影合論,名有事、無事;二、唯約本質,名有事、無事。至文當如。
【疏】及此相應法等無本質我者,約此我等本質言無,非是說本質言即謂有也。以對法通取相應,即攝盡一切無事緣惑也。問:聖者達無,豈有無事耶?答:此約煩惱辨有無事。
【疏】此據執為論至非唯我見者,對法。言我見相應等者,約人執說,不依法執。若依法執說者,非但我見,我見俱亦通一切心、心所。何以故?以法執寬遍故。然我見俱言,此是設難,而無我、法二執俱起,無一切心中有二慧故。
【疏】若唯我見至便為大失。此返難也。若言我見俱,法亦攝,法執盡者,此四見及疑,既與我見不俱,應無法執,無法執者,便成大過。法執遍餘心、心所,何得疑及四見是染而無法執所?故是過也。
【疏】如前自俱由門說者,意云:疑與見等有不相應。何以故?疑行不決,與我見等相違,五見展轉不相應故,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疏】即極微者,以教為本質也。
【疏】別有所託名者,意云:除影外,別託名等為本質者,即無;無本質者,一切皆有也。
【疏】影像本質至名有無之煩惱者。即約影像本質雙,即有本質或無,故名有事無事也。
【疏】或直據本質名。此二緣煩惱者,唯約本質說,如色等即有,如空、華等即無。若緣此起煩惱,名緣有事、無事煩惱。
【疏】今勘無漏中,不作得此後解者,即大論漏、無漏緣中也。反此下,名緣有漏、無漏煩惱等文,不唯約本質。此意即說:若唯約本質名有事、無事,亦應唯約本質名緣有漏、無漏煩惱。設爾,何失不然?豈有煩惱而親緣無漏耶?以下文據質、影二法,名緣有漏、無漏煩惱故。由有此例,故不取第二惑,直據本質文也。
【疏】所引諸有事、無事論文,應為義門勒之者,如下所引論文,勒之不過七門,明有事、無事煩惱。第一、約瑜伽云:依見、修煩惱,分別有事、無事。第二、依瑜伽五十九:約自十種煩惱,分別有事、無事。第三、即彼卷下文:約有事緣、無事緣,分別有事、無事。第四、又云:無境緣、有境緣,分別有事、無事。第五、又對法第五:約有事、無事境,分別有事、無事。第六、以下文云者,對法第五下文:約有所緣、無所緣,分別有事、無事。第七、對法第七:約緣有事緣、無事緣,分別有事、無事。然煩惱所緣,皆顛倒虗妄,據其境說,明體有無,故略明有事、無事。雖多門分別,聊勒七門,用顯幽旨。然復於一一門中,一有難者,疏主重釋,且解第一門。
【疏】所餘煩惱有事無事者,即修道煩惱名有事也。然與彼見道惑相違,故名彼相違,以彼見道惑所取本質都無有故。
【疏】重緣惑至亦名無事者。意云,見、戒取,謂緣煩惱而生,名重緣惑,計合有事,以煩惱有境體故。然從我見等說,總名緣無事惑也。
【疏】修道雖有見境無事至名有事煩惱者。意云:准俱生我見,所緣我境,雖體是無,合名無事。然以修道惑中,多緣有事虫,所以相從,總名緣有事煩惱。次下,解第二門。
【疏】此以理論者,意說:疑、無明若與我見、慢俱時者,即名無事;若與貪、嗔俱時,名有事。故言通二種。
【疏】見修諸見至本質無故者,釋所以也。但是我見、慢等相應起者,皆無本質,不論見修我見等,以慢與我見俱時無本質也。
【疏】貪等少故,略而不說者,謂貪與我見俱時,亦合名緣無事,以少故不說緣無事也,謂貪多分緣有體法起故。以有解云:五十九偏舉此二者,以相顯故,貪等亦相從緣無事,略不說也,所以名不盡理故。且以理論之,我見、慢行所緣無故,大意同前。次解第三門。
【疏】有事緣至亦不相違者。意云:五十九下文,但總說煩惱名有事緣惑、無事緣惑,亦不別我、貪等境名有質、無質等。後文據總,五十九文據別。亦不相違,即會五十九諸見與慢等文也。次解第四門。
【疏】亦云無境緣,謂緣分別所計至廣大佛法等,不稱境知,名無境也。但緣名故,如上界緣相似。問:何故但言無境緣,不言有境緣耶?答:計亦合有,以易故不說。次釋第五門。
【疏】有事緣者,謂除見、慢及相應法外,餘貪、嗔等所緣境界,名有事。次解第六門。
【疏】非有所緣至但本質無者。意云,顛倒煩惱心、心所等所緣,皆無本質,以顛倒虗妄橫推度故。但約境辨有無,不據煩惱體說。
【疏】及緣過去所緣境界者,意云:准此三性心,汎爾緣過、未等,皆無本質,不唯論煩惱所緣無法也。
【疏】有所緣至心、心所者。意說三性,心、心所汎爾,緣現在境,即皆有本質。次下,解第七門。
【疏】所餘至以通見、修者,意云但除身、邊二見,及此相應心、心所等,餘者並名有事煩惱。以通見、修者,意說有事不唯是修道惑,見道煩惱亦通有事,故云有事以通見、修也。
【疏】此之二見至相應亦然者。意云,此重釋無事惑也。謂對法舉身邊二見為首,通取相應法,名緣無事,故盡理也。如此解釋,前後所無,故別椎徵,深為有用。
【疏】有無事不但所本本質者,意云:如前有事中,後解唯據本質名有事、無事,今不依彼據本質說漏、無漏,但取本、影二境名緣漏、無漏。煩惱與有無事緣別,不可為例者,如演秘說。
【論】自地者至所起名境者。自下第十二大門,緣事名境。謂緣自地煩惱所現相分似本質故,說彼煩惱名緣分別所起事境,事即本體事也。緣滅道等煩惱所現影像不似本質,是故但云緣名境煩惱,不說緣滅道體事煩惱。此據一相說。所以何?前云緣無漏煩惱,是故應言緣滅道體境,而言名境者,影不似質故。據此一相,得云緣名境煩惱。
【疏】自地煩惱緣、依緣俱增者,即能依心增彼所緣,亦增彼能依心也。或可依緣俱起,通能、所俱相增也,即今種及理行功用增也。
【疏】此境本質,亦由今時分別起故者,由今熏彼種也,或由今時第八等分別變起也。分別者,即心、心所異名已焉。
【疏】滅道深遠,地處遠故者,以滅道深遠,煩惱不證,故得深遠名,但依名緣也。他地本質境遠,亦依名緣所變相分,與質不相似也,但名名境。若自地法雖亦有遠,依名緣亦得增其本質,以地法同故,必與所證相似。然雖得又緣遠,曾所受境亦得分明,相質相似,豈同他界耶?故知自地雖遠,亦得名事境也。
【疏】或復名者至相分之名者。此更解名境也。名者,即相分家名,此即亦由能分別心所起,故名境也。前解名者,即尋名而緣名,此即是相。名相一故,與後解別。
【疏】謂有無異熟至皆如理思者。意說此十煩惱,幾有異熟?幾無異熟?我有漏、無漏等,皆任思准。然七隨眠與八纏、五蓋相攝者。七隨眠者,一、欲愛,二、嗔恚,三、有愛,四、慢,五、無明,六、見,七、疑隨眠。八纏者,一、無慚,二、無愧,三、惛沈,四、睡眠,五、掉舉,六、惡作,七、慳,八、嫉,五、蓋。如是煩惱,纏達有情,覆眾善法,隨遂自身,令不得解脫,得纏、蓋、隨眠。名相攝者,撿前十惑,以相配攝,解說根本煩惱訖。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六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