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義演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五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五
【疏】頌中以同初能變者,同初能變是捨受故,所以頌中更不辨受俱門。
【疏】初定至出捨根者。意云:破前師云:若許第七與喜樂等相應者,第七有頂地,有喜受等,應通有頂有。又瑜伽中云:初禪出憂,二禪出苦,三禪出喜,四禪出樂,無想中出捨。明知喜等不通有頂,故前師非也。問:憂苦二受,欲界繫憂受,初禪無可爾,如何苦受初禪猶有耶?答:且如苦根唯五識有,謂初禪中有眼、耳、身三識者,所以得有苦根。識苦無憂,苦方出故,故二禪出苦根。又胎法師解欲解先曰:云何故二禪方出苦根?答:由初定有三所依,識是苦所依故,是下地之類,故得有苦苦爾苦根。設欲界捨隨所依,識二定斷,喜樂在二,三禪亦應隨所依,第六隨諸地。答:不爾。五識無能治,苦隨二定斷。意識體能治喜樂,不從遍三界。
【疏】應許憂苦通三界有者,難云:上地無喜樂,汝許第七彼地喜樂俱,上地無苦憂,六識於彼有憂苦。
【疏】增上受類相應者,意云:如第六識修初禪定時,即是造初禪業,此業與第六識中喜受相應,為增上緣,能感初禪第八識果。然第七識俱喜受,即與彼地能引業之增上受類相應,緣彼業果為境界,故云受類相應者。第七識俱喜受,是第六識中喜受之流類也,即約與能引果業之受類同。問:何故要須與增上受類相應,方緣彼業果為境界邪耶?答:相應者,是相順義。要彼此喜受相順,方能緣此地業果;若不相順,第七即不能緣此業果,乃至餘地皆與第六識之業增上受相應而緣業果。問:若如造三途業,亦有苦受俱,彼第七識應亦與喜、樂受俱耶?答:依多分說。以上二定及人、天等,多分與彼能引業喜受相應,亦三途等業,且多分憂受相應,以奢逸人極少少有喜受俱歟?
若又難似乖,據無違人天,亦天多分音,明知造三途業,多分憂相應也。又次是不正義,設有失無勞會之。
【疏】又地所有增上之受至與彼受俱者,此第二解。如第六識有人天業,感得人天第八果識,即隨彼地第六識中受喜樂受,緣彼第八以之為境。然第七識亦與向自相應喜受俱,緣自地第八識果為境。又此地之業者,此人天趣業,復能招彼地果,即當生地果。當生地果第六識與喜樂受緣同,地果第七與彼同緣。此初第八所生之地,隨地所有受,即緣第八生,故與前不同。不同所以,如演秘鈔。
【疏】欲界雖有捨受至故此不說者,釋通外難。難云:餘地有捨受業果,即說識受俱得緣。欲界亦有捨受業果,何故不說俱得緣?答:雖有捨受之果,而業劣故不說。意說以欲界善、惡二趣引業強,喜、樂、憂受勝故,得彼勝受說,不同彼者受業說。
【疏】如苦樂受至故今不說者。然苦樂二受,唯在五識,不與引業俱,故不說也。然初二定五根有樂受者,但約怡悅義邊說有樂,亦非此間所說,謂五識受不能感引業果,一向不說五識受也。所以初二定說有喜受,不說有樂受也。
【疏】又此若與四受相應至少分斷故者,意云:如欲界第七我見俱惑,與此非想第六識中下下品惑,於金剛無間道一時頓斷。今若與四受相應,即應非頓斷過。何以故?由前位中少分斷故。謂初禪出憂,二禪出苦,三禪出喜,四禪出樂,俱是非頓斷過也。
【疏】若爾,如欲界不伏之修惑,與此何別者,此因前故,為此問意。如第六識,識中俱生煩惱,貪、嗔、我見俱,世道不能伏,要與非想地同,與第七相應惑何別?此即不斷家問。
【疏】答:彼前前地已永離故,此即許斷家。答:然第六識相應惑,第三果人離欲,即時亦能斷彼。又如第二果人,前斷六品,入那含果故斷。若第七識相應惑,縱離欲亦不能斷,要至有頂,合於九品一類,方能頓斷,故有別也。故云此合於後等及第六識中修惑。有二師說:一、許不斷故,為此問答。
【疏】雖初地至唯捨受者。意云:釋外難。難云:若言已轉,依位第七與平等性智俱任運轉不易,故唯捨受相應者,且如初地、第七地亦得無漏,即任運轉不易脫耶?答:不爾。據佛位說,云不易脫,非約餘位也。任運轉者,無動搖義。
【疏】又復此智至唯捨受俱者。意在佛身中,大悲功德最勝,常在第四禪,此以第七唯捨受俱。
【疏】又設下地有平等智者,意云:隨上、下地第六識入法空觀時,皆引得平等性智,故平等智通上、下地有。以無漏第七與第六必同地繫,若有漏末那與第六或異地繫,如演秘說。
【疏】若在十地至皆有此智者,是總舉,如下自解。
【疏】依彼地心至為有頂依者。意云:如固位中,若依有頂地第六,依法空觀入滅定時,引得平等性智,此平等性智與淨第七滅定不無,所以有頂第六還以有頂地第七平等智為所依也。故不可定說下地第七與有頂第六為依,以無漏末那必與無漏第六同地繫故。有漏者,或通異繫。
【疏】雖通諸地,皆唯捨受者,意云:此釋外難。難云:次言平等智由第六引,諸地皆有者,亦互應引第六識,隨在何地,與何受相應,初二禪等有喜樂等。答:私按義,灯五末二帋左四行已下問答,與此問答相似,而灯委於演。不爾,皆唯捨受,故應思者,意同前解。
【疏】未必皆似故者,意云:因果心、心所未必相似,恒於所緣平等緣故,過合唯捨受相應。若論餘心所因果多少,即未必相似,由無漏善心,法爾有此菩提一心所作用,俱親相似。
【疏】上界定力故,可名有覆者,意云:上地煩惱,由定力折伏,方得成有覆無記;若不爾者,即成不善性。
【疏】此識何為名為無記至亦無記攝者。意云:此識相應四惑,雖合是□不善性,由所依識行相微細,任運一類故,所以是無記性。然能依煩惱,隨所依識,亦為無記。不障善故者,不障六識中善、無記。遍三性者,說第七及心所等,能與三性為依。言通三性,非體通三性也,故第七與前六識為染、淨依。又遍三性者,前六識起三性,同時第七恒現行,與彼俱起,故云遍三性也。
【疏】此微細至皆第一說者,意云:然第七微細言,即兩本攝論,皆第一中說。
【疏】此中兩解者,意今說有覆無記性有二解,與彼論說別。二解如疏。
【疏】以心體細至名為有覆者。意云:心王、心所互影顯,得成有覆。何者?似法之升煩惱,合是不善,由心王體相微細一顯,所以能令相應心所亦成無記性,此即煩惱成有覆、無記也。然心王成有覆者,被煩惱覆,故成有覆。本體非覆,以不自覆故。
【疏】俱染障聖者,即四惑與心俱,令心亦互障聖道也。有俱染障聖者,唯取俱時四□惑,不取末那末那,性非染故。前解好。
【疏】對法第六他界緣云者,辨緣他界煩惱中作此說云:不見世間執他法為我等故。
【疏】我見隨境自他所繫者,第七緣第八時,與境同地繫,名自他故。
【疏】此依俱生至行相。說者意云:然俱生我見,有任運緣總別為我。取第七六識中我見,若總計五蘊身為我,即通緣三界法為我,即此身中皆有三界法故。若別緣我者,即隨緣一蘊計為我也。今此識誠我見,唯緣第八識執為我也,即是別緣為我。由此故知,第七不緣種子及相分。若緣者,皆通緣也。問:種子可爾,相分如何?答:若緣第八識相分為我所者,且如三根中,忽有修得天眼、耳通,即引得上界天眼、耳根在自身中,方能變生天眼、耳二識。然此二界根,是第八相分也。第七緣,即是緣上地法為我所法也,不緣相分。
【疏】若爾,命終心至此別緣我故者,此問第六識,答如也。
【疏】不可難以相應、所緣二縛為名繫者,意雖有所緣,不約此所緣縛辨其繫屬,但約相從名繫屬也。
【疏】此文三釋者,即三段料也。
【疏】屬彼所緣文之地者,意□□□舉第八識所依境,顯第七屬此地第八識也。
【論】若起彼地異熟藏識以下,是正解。何故爾耶?答:前舉任運等者,此顯所由。後若起彼等者,方解屬義。
【疏】雖有此義,前解為勝者,序論中或為彼地諸煩惱等文,此文雖別是一解,然不及以前緣。
【疏】此在因中至是無漏故者,長連讀自曉。意初地已去名轉,依此所繫識是無漏故,意有此所繫識是無漏故。
【疏】是彼類故者,是我執類也。
【疏】又彼說至非無學故者,意云:六十三中,說世間道伏煩惱,不伏所知因,便說出世間,非說滅定。是故菩薩以但說二位故,何不說滅定耶?答:以滅定不是道,且非有學、非無學故,所以不說。亦彼方約人辨,但說二位,兼法及人,所以說三,以滅定數是即法故。
【疏】然第八識唯從煩惱以立藏名至約自體說者。此第八識得藏名者,但從我見煩惱所執以立藏名,而不說所知障也。其第七識名染汙者,非唯煩惱,亦名通法執,據自體說,以不從他法立名故。
【疏】在無學俱不行者,無學言通攝三乘,故名俱不行。
【疏】法執既細,菩薩不從得名者,意云:夫藏識名,依煩惱立。菩薩既伏煩惱,雖有法執,第八不得藏名。法執不能執第八為我、我所故,設法執能執第八,亦不得名藏識。
【疏】所執藏名菩薩應不捨者,以菩薩法執在故。
【疏】頓悟二乘者,二乘中有利、鈍二人,名為頓、漸。今即利根者,故云頓悟二乘。或可說初菩薩名為頓悟,簡漸悟菩薩故。
【疏】又解:世道是事觀等者,亦是六十三文。
【疏】非所對治至差別轉者,意云若論世道者,以是事觀故,限此第七識煩惱等,非是所治,世道亦非能治。境界緣力者,意說第七識惑等,亦不是世道之境界,以世道不緣故也。
【疏】無分別智至違我執故者。從三乘無漏心起,方伏所由也。
【疏】並自違故者,菩薩人法執違自法空觀,三乘人我執違自乘人空觀,故言並自違。
【疏】一分或全者,意云:一分者,唯生空、無漏等流;或全者,人、法二空等流。言不現行者,意云:入一分觀,違一分現行;若入二空觀,令違現,故云亦互。即此意也。我、法二執正違故,所以不行。
【疏】後顯前二滅已後生至亦不現行者。意云:後顯前二滅者,我、法二執滅後,出觀還生也。如小乘以生空觀引滅定,我執不行;菩薩以法空觀引滅定,法執不起。或雙入二觀,即二執不行,後出得生。言生及法執者,意說:小乘人入生空時,我執不行;菩薩法執亦爾,故云隨其所應。又解:後顯前二滅已後生者,顯前滅定、聖道二種,對後羅漢得前二滅名。以後生者,於此二位中,二執不行,出觀得後生。小乘人空觀,菩薩法空觀,引生、滅定,二執不行。及法執隨其所應等者,此偏對菩薩說法執也。不言我執者,即同二乘亦不行,故更不說。
【疏】無所由義者,顯羅漢無我執所由。
【疏】此識染法至第九品攝者。意云:夫論第七識中,煩惱即其一類,不可分其品類。今且據三界論之,得有九品,即九地中一地有一品也。隨地地之中,最定是下品,行相微細,名為下品也。若望當地第六識九品煩惱中,即當第九品攝,地地皆爾。
【疏】一切地者至名勢力等者,意說一切地中第七識煩惱,皆與有頂地第六識第九下下品一時頓斷,以勢力等故。同障無學者,意云第七識煩惱,雖地地有一品,每品皆與有頂地第六識中第九品惑同斷。此意說雖有九品,皆與有頂下下品中一時斷故。欲界所繫第七惑,與彼有頂地下下品相似,以行不能發業潤生等故。
【疏】若有難言既有九品至無九品義者,意云:此是外難,有兩意:其麤細非一類者,是第一難。難:既有九品,麤細應非一類也。意云:若言三界相望有九品,應九品道斷,即非一類。如色界中有四地,即有四品,如何一類耶?餘准此。此識至無九品者,難:有一品無九品義,第二難意也。至下實有九品者,答:有九品非一品義。
【疏】彼由加行至實有九品者,此論主答,謂超二果人極利根故,即加行力合八十一品,總為九品。由一類九解脫、九無間道斷,雖一道斷一品,不妨一品而有九品。問:何以如是?答:此障無學故,八十一品合九品斷,何妨第六中惑與有頂地下下品煩惱一時斷而有九品耶?
【疏】然此第七至一時頓斷者,意說如欲界自地第七中煩惱,雖非九品攝,此煩惱還與自他第六識中第九品我見相似,以一時頓斷。問:既有一師許第六識中我見漸漸斷非頓,如何乃言與非想地第九品同斷之?答:約超二果人說,斷欲界第九品時,即是斷非想第九品時。何故爾耶?以束九品為一品故。此名破竹斷,如破一節,全節亦破故。故合八十一品,總為九品斷。若許麤細三界相似者,返難前師不許九品之義。若爾,無性有情,第七識應無能薰,以無增減故,故有九品也。
【疏】如斷善邪見至分九品故者,意云:此况第七亦有九品,如邪見行相增強,欲界第九一品仍作九品。今此第七識惑且爾,一品之中分為九品。又邪見能斷善根,准婆沙二說:一云:一品邪見頓能頓斷九品善根,猶如見道斷惑,隨何等品智,一時頓斷九品惑。二云:九品漸斷,如修道斷惑下根,下品邪見能斷上善,乃至上上邪見能斷下善根。或緣一一諦故,即能起得起九品邪見;或乃次第緣於四諦,方始起九品邪見,即緣四諦所有邪見,隨應皆能斷生得善。廣如彼雜集等說。曰:如何一品分為九品?答:言一品者,即喚九品為一品。次第七識中煩惱,地地之中皆是第九品攝,即以九箇第九品同是第九品攝,所以合為一品。其實有九品,如邪見等。
【疏】如前第二能熏中,解者意云:第七識煩惱品數,與非想地第六識中第九品感,同是一品,所以一時同斷,即是一品,非九品義。若爾,如何成能熏耶?答:約三界九地論,隨地上下,互有麤細,下麤上細,故成能熏也。
【疏】斷縛彼故者,謂我執縛二乘,不得解脫,今時斷此我見,名斷縛彼。
【疏】若菩薩斷無染亦除者,法執望二乘無染,菩薩能斷。
【疏】若以不行名斷,此識可除者,若據惡業所招,一分第八無,即同時一分第七亦不行,據此不行名捨。若作此解,即同因亡果斷。若爾,何故言與有頂下下品惑同斷耶?答:彼約斷道,此望不生,望義有別。
【疏】不可以此例彼者,意云:但分別惑發,業所感可不生斷。此修惑不爾,非由修惑發故,不可以此修惑例同彼不生斷也。若爾,彼惡趣及女人身中善法,亦由分別惑發,如何名不生斷?答:由感彼趣身,方有外道起彼善等。若爾,第七亦攝由業感,但彼第八,七方得生,雖有此妨,不及前也。
【疏】同第八識初師捨義為問者,即此第七識無學迴心亦捨。應今文外有間云:此迴心無學亦捨,第七何不說耶?答:如彼,謂第三卷內明捨賴耶中,彼初師三乘無學捨賴耶,不言菩薩。彼問:何不言不退菩薩?今此亦同,故言同彼初師為問。撿前文。
【疏】應次別說者,無學迴心,應與頓悟別說。
【疏】為同何例者,此不退菩薩,為同菩薩,為同無學例耶?
【疏】文勢總故者,如上約三位總明無,第七下別明之。第七三位無者,為體耶?為名耶?下有諸師異諍。
【疏】安慧等云者,等即自門徒,或西方有此類計。
【疏】即出世末那。實不思量者,即不思量我相,名不思量。
【疏】此等無染意等者,成第六識,必有俱生不共所依意,說有淨第七識也。
【疏】次第逆簡第八及無間緣種子者,即於上第二、能變、所辨三緣中,逆次配之。今先得辨不共,故言逆簡。於彼不共所依者,簡俱有依中第八識也,以第八識與諸法為共依故。言生者,簡無間緣,以無間緣不俱生故。言俱者,簡種子,種子是因緣故。今此俱者,顯增上緣故。有生簡種子,俱簡無間緣,雖有此解,准文不次。又解:不共如前簡俱生二字,通簡無間、種子二依,以無間緣依前後異,非是俱生;種子是因緣依,非增上緣,以俱生言顯增上緣故。
【疏】此據多分者,據餘時說,但不據滅定。
【疏】然所引識起多少中至非七俱難者,意云牒前瑜伽論文為問也。且如前論說,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乃至七俱轉者,總是瑜伽論文。若住滅定,乃至定二俱轉者,是論主正難意。若如安慧師,聖道、滅定二位無第七識者,如何瑜伽論意識起時,則二俱轉,乃至七俱轉等,是本難意也?問曰:如有無學人,亦無人第七識者,何故不如聖道等同難耶?亦今難言:無學人無第七識者,若五識起,應唯六識俱。若爾,云何論云若頓起五識,與七俱轉耶?亦合同聖道作如是難也。非七俱難者,意云何故同聖道等?難云:若無學頓起五識,則七俱轉等,故云非七俱難也。此則總牒前瑜伽論文同不難意也。通前總是問辭。
【疏】文意似為有藏識之言至無藏識故者。意云,此是答上間也。意云,亦合同聖道等作如是難,為瑜伽論文有藏識之言,所以不難無學。何以故?以無學人無藏識故。又亦無第七也,所以不難。
【疏】言無染意以俱許故者,若但言無染意,即彼此共許;若體亦無,則護法等不許,故今破也。
【疏】隨依一識之能依智者,此師計平等智唯依第六,或於六識中隨依一識,一識為所依,平等智為能依。
【疏】非六識智者,意說:平等智非六識相應智,以六識相應智有轉易故。又云:非六識智者,意云:不約佛位,但隨何乘,說第六入生法空觀等。此智皆有轉易,有漏、無漏皆互故起;若在佛位,即恒行不斷。
【疏】若聖道至應俱有過者。意云:瑜伽論、攝論二本論文,以五同法說第七為第六依。若如安慧師無出世末那,則瑜伽、攝論立比量所有宗因,俱便有失。
【疏】若總言至無所依故者。意云:瑜伽等作如是成。若然,安慧師不許出世,末那他大乘與小乘出如是過也。如下出過,總是小乘出過。意云:若不宗分,唯第六識別,但總立宗。云第六識等者,即有一分自違宗過。
【疏】若言除聖道至為比量故者,意云:若改宗者,即有比量相違過,以說制故。有量云:聖道等第六識亦應有,依是意識故,如除異生意識等故。宗中有二過:一者、一分違宗,二者、有現量相違。
【疏】若以六識攝故至意識無依者。意云:將六識攝因,成前總宗,因有自不定過。然總宗者,如疏言:若總言第六識至增上別依,即總宗也。又云:若以六識攝故,成論別宗至故無第七者。意云:若將六識攝因,成後別宗,即有二過:一、謂法自相相違,二、決定相違。云何名成後別宗?答:如疏言:若除聖道及無學意識,餘意識必有此依者,是後宗。云何名法自相相違過?答:如立量云:餘有一分意識,亦應無依,以六識攝故。如汝所除聖道、無學意識,故是法自相相違過,違宗法也。
【疏】決定相違過者,即向因中出過。然但改前因,即是因云唯六識攝,因但有法自相相違過,無決定相違過。何以故?決定相違之量改前因故,如何今言有決定相違過?又准樞要,亦但云宗、因各有二過,不言決定相違。答:應疏主筆悞故爾。或可改前因作量,云餘染第六意識應無,俱有依因,云染淨中隨一攝故,如聖道第六識等。既改前因,故成決定相違過。
【疏】二乘三位,法執無染者。意云:然二乘三位,雖有法執相應,染污末那在?若聖二乘,仍名無染。何以故?不障二乘聖道品故。菩薩不然,若第六入生空觀,第七即法執相應,是染也。第六入法空觀,即與不等性智相應,純淨無漏也。
【疏】是隨所應思之差別者,意云:第七成淨差別者,是意識之力也。要由第六引第七,方成染淨差別故。
【疏】隨何乘說染汙意無者,二乘斷染我見,菩薩斷我、法二執。然法執望二乘不染,亦可名淨,菩薩能除,故云染汙意無,非無第七識體。四位者,三乘無學不退。
【疏】此為初無者,意說我執入見道時,最初捨故。即□捨名者,即捨補特伽羅我見之名。
【疏】此意是入無漏時。捨者,意說在有漏位,此識得以與我見相應,不捨染末那名。若至無漏位,即無我執相應末那,以真無我解違我執故。
【疏】如下亦然。捨此相應者,如下文說捨此四相應,我見等亦然。
【疏】不可說彼得互捨者,不得以第七暫無名捨,即說第八暫他不執,亦名為捨;不得以第八永捨名,即令第七亦永捨名。何故不得?由第七染污是自性斷,即暫無之時而名捨;第八是緣縛斷□,要他永不執,方名為捨。
【疏】以二乘有學未名捨故者,無處說二乘有學捨賴邪故,不可言以第七箇暫捨顯第八亦暫捨也。
【疏】若許蹔捨至亦應名捨者。若許第八亦蹔者,即二乘、有學、無漏,亦暫不執藏,何故不名捨?
【疏】染汙末邪,違無漏故者,意說入見道時,蹔捨第七。有云:我見相應末那,入無漏時不行,明第八蹔捨賴耶名。此解不然,違上說故。
【疏】此若初位,必有此位執,是法執相應位。意說有我執時必有法執,有法執時未必有我執,法執位是長,我執短故。
【疏】法空智者至名法空智果者。意說入法空觀,及所引法空後得智,并所引滅定等,皆是第六識入法空觀,然引得第七相應平等性智。
【疏】等流亦爾,體類同故者,等流者,即法空智果。釋此果時,第七識亦平等智俱故,是法空智體類故也。
【疏】人觀不然者,第六入人空觀等,不引起平等性智;若入法空觀,即能引第七平等性智。
【疏】然果中遠果至即是法觀者。此亦說近果二後得智,各望生、法二觀,名近果也。
【疏】由此應說隣近果者,准此意,法法空智後,必引法空後得智,故佛地論說:法觀後得智現前,非是遠果,生空後得也。問:何不以生空後得為近果也?答:望法空觀,非自類故,不名近也。若爾,是滅定是自類?答:依法空後得智,云滅定亦是自類也。又解:無隣近果者,意說生空後得智,即法空後得,望法空觀,名遠果也。若遠果者,即人觀後智現前者,即從法觀後得入生觀時,即生觀根本後得,俱是智法觀之遠果也。其文略故,但言後得為遠果也。
【疏】或八地以去,無分別智至起人觀後得智者。此疏重解,必法觀後得入生空,生空引自後得智亦無妨。此望法空,乃為遠果也。
【疏】然此中至即果全論者。初解者,即上云由此應說等是。後義者,即或八地已去等是。言果全論者,不論近遠,但總說果,故云全論。故生空智果是法空引,亦名果故。如論但言法空智果現在前位,法觀、法執第七即不行,更無遠果而言染七,故云全論。
【疏】有漏、無漏二境界失者,此間意言,緣異熟識及真如,恐於約十地中,即能雙緣此二,故為問也。
【疏】及一切者,意說餘一切時,入真法空觀正體。
【疏】其實唯有為者,即後得智所變,似真如相分,是心上影像,故言有為。
【疏】通緣有漏、無漏者,意後平等性智緣有漏異熟,無漏緣真如故。問:何故爾耶?答:由第六緣真如所引,第七亦緣真如。
【疏】今此總言緣異熟等者,等真如也。此釋論文,以後得智中得緣似真如故。問:何故論中但說緣異熟無垢識,不言真如耶?答:以後得智不智取親緣如故,所以不言真俗雙緣。
【疏】前解為勝者,通緣俗似,如為勝也。
【疏】性未離故者,第八未能全離執故。有云性未離故者,意說七地已前,若不入無漏觀,第七亦與我執相應,以未不離執故,平等智得緣賴耶。此解為正。
【疏】即是識字及一等字者,意合說云異熟識等、無垢識等。
【疏】人我是主,寄至人我狹者,意云:辨人我、法我二種差別,要法我為本,方起人我。問:何故名人我?答:依人計我,故云人我。我有主宰用故,主斷自在用,宰有割斷用,亦計我及作者、受者等用故。然法我者,謂依法體,有軌持、自性等勝用,是有自在等用勝。今言法我,約自在義,不約宰義,以法我我寬故,即依法計我,故云法我。
【疏】此中喻況,理有淺深至是法執者。意云:淺喻者,迷杌喻,迷法是法執。若杌為人喻,依於法執,起我執也。
【疏】深喻至人中起事執者,意云前法有深也。迷杌者,喻迷法空理,將杌為人時,喻人執也。問:此深喻喻人執,與淺喻喻人執,有何別耶?答:一種無別,但據迷杌分成淺深,人執一種。問:何故如是人法不同?答:法中據迷理說,人中據事起,所以法中喻有淺深,人執但是一種,而無淺深。據實,迷人亦是迷理。然要迷法空,方執法有依,此法有力,方起我執;乃至執佛性為我,亦執法有體,依此作用上,方起我執。約此一邊言,迷理事也;據實,亦迷我空理也。
【疏】問:人中亦可言至起事執者。意云,返問飜喻人執也。問云,法中迷理,人中起事執者,亦可人執迷無我之理,於法中起事執。答:法執寬故,通迷一切;人執是狹,依人計我。所以唯依人身上起執,計為我故。
【疏】難淺喻云至非是法執者。意云:且如喻有淺深,深喻身難、出離難,淺喻迷杌,故但處迷法,即法執也。淺喻中人,執亦身命。論難意云:若言執杌可喻法執,[孑*中]皮喻法,則迷杌應不喻法執也。故疏云:迷杌應非是法執。然答意云:迷杌者,謂不了,不了似於法執,法執亦不了於法也。以不了義同,所以轉迷杌喻法執也。其實迷杌不得是法執,雖唯執杌,然有實杌地方謂人也。問:既言不了似於法執者,未審不了之義,何異於疑?答:此雖不了,則決定不了。疑者,行相猶預,不可相例。
【疏】云如一眼識至二行相生者,此喻但取少分為喻也。唯取識行相,不取兩境,名少喻意者,慧體是一,憶上下我法二用與別。如一眼識自證分,能生緣青等多境見分,故自證是一,見分之用,隨境許多。又共許識喻者,護法、安慧,彼此共許識多行相,名為共許識。即喻不共執心者,護法許我執生時必帶法執,安慧不許,以第七識唯有我執,無法執故,名不共許執心。計合出許學文者,眾文略也。
【疏】疑於理,印於事等者,且任不正義難也。難非執者,亦且任不正義。答:望護法宗,不許疑印俱生故。故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生何欲勝解等。
【疏】今此不違,故許俱起者,以境是一,故許俱起。
【疏】具有人執者,人執既有,法執不說自成,以我執必依法執起也。
【疏】定性二乘至通見脩道者。意云:此等位並起法執。除此亦有人執者,除此聖道滅定等外,餘時亦起人執。問:且如二乘聖道滅定等,如前早已耶簡,何故今更重說耶?答:如前雖說,不約斷分別;今約斷分別,故無重說過。
【疏】若三心觀者,此意三心是相,見道為正義。初一心唯起人觀,後二心之邊通法觀,故此三心見道法,執有行、不行時。
【疏】及二果者,即生空、後得及滅盡定。
【疏】若住散定心,散即散心有漏之位,定即是定心。除法空觀外,餘生空觀等諸定心,麤觀不障細法執故。
【疏】然此一切至大勢相似者,意云:此等菩薩多起法執,故云相似。我執已伏或已斷,故更不起。前七地有學頓悟,容我、法二執間起,不同第八地已去。八地已去,法執有行、不行,若法空觀相續,即不行;若人空觀相續,法執現行,乃至十地滿心,方永除斷。若有學迴心及頓悟菩薩,我執至七地滿,心伏盡;至十地滿,心斷種;第六識我見,第四地伏;第七我見至七地終,心伏不行也。
【疏】二、障三處過者,如第十疏解。
【疏】若言第六識可起現行法執,至第七是所依者,意云:外人若言第七無法執,第六識許起言為依者,不然。未知與何法為依?夫論為所為者,而與諸法為其所依。第六識八地以上,以恒無漏,一切煩惱所知皆悉不行,如何得法執仍為所依耶?以不得為所依,明知取第七識中法執所知障為所依也。外問曰:次言第七識中所智障為所依,與何法為依?答曰:與前六識中煩惱所知障為所依也。問曰:第六識至八地。
已上恒起無漏,云何言與前六識煩惱等為所依?答:誠如所難。故論引經云:八地以上煩惱皆不現行,唯有所依所智障在。意證八地以上第七識中,有所依所知障法,執在不依,須一切時與煩惱為所依。但此以前曾與六識中現行煩惱等為所依,故得所依名。六非所依,第七是所依者,意說六識中所知障不得為所依,第七識中所知障為所依也,是根本故。六識中煩惱起時,皆由第七中煩惱等也。
【疏】何故上言至全言有者,即指前次通異生、聲聞、獨覺相續等文,此即生下文也。
【疏】非是從善惡至異熟生者,意云:善惡業所感別報,心、心所是異熟生果,今者不同於彼。
【疏】是總名攝,然即別名者,意云:法執雖向總異熟生、無記名中攝,名異熟生,總望餘威儀等之名。此異熟生還是別名,以非餘三故,即別總名,如身根故。
【疏】然此第二雖是總束上為三位者,即於第十門中解。十門中有二:初、正以十門釋第七,識第二總束上為三位也,談第三段束為三位也。
【疏】通大小乘有者,意說大小乘共許故。
【疏】無漏緣第八至故論言等者。意云:無漏第七,緣無我理,即真如也。及緣第八異熟識等,故疏置。及言上至佛果,許通緣一切法,故論言等也。
【疏】意能念境界者,念者,思量義。言錯飜者,此即失也。念者,緣於過去,明記為性;意者,思量為性。行相既別,何得言意而念境界耶?故是錯也。
【疏】次下顯證者,即次下心常無記頌也。故下頌云心常無記法至善不善者,此頌亦錯,意不取二邊也。夫二邊若者,所行斷常,第七不能斷常故,但緣第八執我、我所,非計斷常,故是錯也。
【疏】解脫阿含者,意說此經名解脫阿含經。阿含者,此云淨教。此解脫云即淨教也,非是涅槃解脫。
【疏】然今少別者,彼論前有我見、我慢,方有我愛;此經前有我見、我愛,方有我慢等,故云少別。
【疏】此意相應至去來世有故者,意說無漏道起,此意煩惱即滅。何以故?煩惱與對治道不俱起,種已斷故。無漏道生時,此煩惱非但現無,亦無過、未。何以故?過去、未來無實體故。然有宗計無漏道起,其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體在,故不名佛。今說過、未無自體者,即破彼宗。
【疏】此經大小共信至常施食等者。意云:引此經頌云染污意恒時,諸惑俱生滅等者,此經大小二乘皆共信有,然大小二乘解名有別。且大乘云:彼經說者,即是第七識。若小乘解云:即是第六識。就小乘中,諸部又別。且上座部云:染意恒時者,即是我宗細意識,許與惑並生,恒現行故。如受生心者,此細意識受生命終,位中恒起,故云染汙意恒時等。亦如大乘受生位中,藏識恒有故。若大眾部解云:此染汙意識,雖中間蹔有間斷,亦得名恒與諸惑俱生滅也。亦如是,世云此人常施食等,見此人一切時常施食耶?不妨中間而有間斷,此亦如是也。若薩婆多計經言恒時者,約前後相應,約俱,非要同念與惑俱時名俱也。如常施食等,約多分說常受樂等,准知。今大乘云經言恒時與惑俱者,即第七識,非第六識也,不同小乘。
【疏】不共六二緣至有情我不成者,意云:證有第七,總引六教,勤為一頌,如疏。不共者,此即第一經,明不共無明。六二緣者,下論云: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乃至意、法為緣,而生意識。意名者,下論謂契經說:思量名意等。二定別者,即下論云:無想滅定有別。若無此識,彼應無別。無想染者,下言無想有染。若無此識,彼應無染。有情我者,如下論云:謂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之心,恒帶我執。若無此識,彼三性心位應無有我等。
【疏】或有為二等者,意說無明,或可總分為二:一者、共,二者、不共等。
【疏】義有二義至即理者,意云:義有二義:第一、可解;第二、義者,即義理,理即真如。問:真如理與境義有何差別?答:初義別也。彼約對見,分義為境;此約道理,即真如之道理也。問:此段論文既不辨義,何故預明此義耶?
答:汎爾預明也。理應無爽,此義即是後文覆真實義也。
【論】如伽陀說至不共無明者,此引攝論第一頌,證說有不共無明。
【疏】無明恒行遍三性位者,由此無明故,令前六識作善之時,所起施等不能亡相,何況起餘不善、無記心也?故遍三性心而恒行也。若不爾者,便違經中之恒行之言,故云不爾恒行。
【疏】經頌俱言無明者,前所引經頌者,即攝論頌也。
【疏】若六識身至相應故者。意云:六識本通三性,若與不共無明俱者,便唯染俱,應不通三性。何以故?許與無明恒相應故。
【疏】若謂意識由彼煩惱成染等者,外許此意識由不共無明方成染者。難云:此意識應不通善淨。何以故?以此無明恒行故。即攝論中作此難也。
【疏】中此無明至非不與隨共者,意云:今第七識中,無明體雖是根本,然不與餘根本惑俱而俱,而但與餘隨惑相應,得不共無明名。此師計第七識中,愛等三名隨惑。問:若言無明不與根本惑俱,故名不共者,未審不與何根本共耶?答:但可言不與根本共,亦不可說言不與第六識中根本惑共。必不然,但可總言不與根本惑共也。
【疏】隨其所應根本分位者,即指如邪欲、邪勝解、欣、厭等,皆是菩薩隨惑外攝,然名隨煩惱。
【疏】二十、隨非名煩惱者,意說非名根本煩惱也。
【疏】若隨非根本至不言是煩惱者。意云:自有隨非根本者,即不能隨是。此是根本,亦通障攝者,即根本煩惱是,如對法文說。以隨不言是煩惱故者,釋隨不名煩惱所由。若前師將愛等三為隨煩惱分位建立者,不然。何以?隨不言有煩惱字故。今將愛等名隨煩惱者,不然。故知此三但名煩惱,不得隨、能隨中不說故。
【疏】修返時者,修者,修還也。
【疏】不見諸論名不共貪等者,此且位解,即諸論中無此說不共貪等文也。
【疏】對餘癡故,論多說癡至不共名故者,意會諸論,不說不共貪所由。此有兩解:一云對餘者,對餘六識中癡等,但說第七識中癡,名不共無明;二云癡者,即是第七識中貪等之餘,今將當識中貪,望當識中餘癡,且說於癡,理實貪等亦名不共。然貪等名不共者,有二意:一云第七識中貪等,不與餘慢等俱名不共,以慢高貪下,行不相應,故名不共也;二即說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准下文,此解正。
【疏】然此師至不為主故者。意云,此師說六識中有不共貪等,非第七識也。然七識中貪,不與六識中慢等俱,故名相應;但與自識中煩惱相應,名相應故。以不為主故,所以不得不共主名。無明不分,得名不共。
【疏】是主無明,餘識亦有者,此通六識中有,即是主獨行也。
【疏】前師見等亦名不共者,意云:前師難前師,餘六識中癡增時,貪等見應名相應。即以前師許餘六識有不共貪、見等故,且說癡增時也。
【疏】若為主時,應名不共者,此難貪等,前師就貪等增時難也。然准家俱許此義,今各約自所許為難。
【論】有義此癡至唯此識有故者,是護法正義。
【疏】其第二、獨行不共至不與餘俱起者。意釋不共,總有二種:第一、相應不共,即第七識中也;第二、獨行不共者,不與根本煩惱共,故名不共。此釋不共名也。然第二、獨行無明,復有二種:第一、非主獨行者,與忿等相應,名非主獨行。若爾,何名獨行?答:不與貪俱行,故名獨行,然獨行即不共故。如此無明,第七非有。第二、是主獨行者,不與根本煩惱共,故名獨行不共;不與忿等相應,名為主也。但不與餘貪等及忿等十相應起,名主獨行故。
【疏】云或不與餘俱起等,非不與餘中大等,隨惑俱也。然第四卷末解隨惑,總有四說,此主獨行,總得相應也。若欲界兼與無慚、無愧中二相應,上界不爾,如下解也。
【疏】為成此後所說無明者,是生起下文為成後不共無明,故引瑜伽為證。
【疏】與後五隨者,即於八大隨中與五箇俱,謂湣沉、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即前第四卷末四師中初義也。對前中小隨,故名後也。
【疏】如契經說等,唯是分別者,以緣起經說聖者不共無明已永斷故,故知唯分別。彼唯據此是主說,非約非主,以非主不共通修斷。
【疏】緣起初勝法門經第二卷說者,即是緣起經文。
【疏】此隨小乘名為不共者,大乘雖許,以小乘亦許,故言隨。非恒行不共,小乘不許。有云:大乘無隨小乘說,非大乘許也。大乘不共無明,即第七識中者,是前解勝教自說故。
【疏】從輕相說者,謂念等十種,依根本立,大乘、小乘俱然。以行相麤動,數現起故,名為輕相。貪等不然,故名不共意說。重者名根本,輕者名忿等。
【疏】此雖二別者,即是主、非主二也。仍不是恒行無明所攝,即不遍三性心故,恒行無明遍三性故。
【疏】世親唯說不共許緣,乃至辨從二者,總是解世親攝論意也。彼文似難大乘異師者,謂安慧無漏位中,無第七識。今言如眼根及本識生眼識,乃至意根及本識生意識者,意□似破異師,證有第七也。
【疏】然對所依至即根境法故者,意云:會攝論與此論有別所由,世親唯約所依而辨二根,此論約其根境二緣以說第七,若立賴耶,不共許故。據此道理,明知攝論難異師也。
【疏】逆次第配者,是逆配簡上第二能變中次第滅意,及因緣依等,即從後向前簡也。
【疏】言在中攝至是一識攝故者,此意即說,若唯言六識攝,不言中者,為言成於六識也。顯成第六,故置中。言是一識攝故者,意說第六既是一識攝,故不得用六識攝為因。
【疏】明非者,即結上文,是明薩婆多等非,不許有第七,違上經故。
【疏】上座部救胸中色物,如西明疏說,可撿敘之。
【疏】此隨彼語者意說。准第二解,五識無三分別者,何故初解言有自性分別云云?答:隨彼上座部說有,以上座部許五識有自性分別故,至下第七卷廣說。
【疏】所難同喻不成者,經部難云:若以五識為同喻,證第六有俱有依者,此同喻不成,五識與根非同時故。
【疏】以世現見極成法至當知亦爾者。量云:汝五識與根決定同時,以依他生故,如牙影等。
【疏】心、心所法同緣一境至因果義立者。意云:以思、受為同喻,證五根及識同一境故。決定俱時量云:汝眼根與識決定俱時。因云:同一境故,如思、受等。若爾,此量有他不定過,以經部許愛等心所法與心雖同緣一境,然是思分位故,與心前後起故,犯他不定過。過云:五識與根,為如思、受同一境故,定俱時耶?為如愛等與心同緣一境,故是異時?為有此過,應前成立愛猶如思、受。決定俱時量云:愛等心所決定俱時,同一境故,如思、受等。既成立已,然始將為喻,成立根、識決定俱時。五識既然,第六亦然。決定俱時,俱時意根,即第七識。
【疏】極成者,簡諸部至故簡之者。意云:說極成言簡,不極成如文自簡。若不置極成字簡者,但總言意識是有法者,即攝一切意識有法中,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也。小乘許最後身菩薩有有漏不善意識,如悉多太子納妻、生子、受五欲樂等是。今大乘不許,若攝在有法中,即有自所別不極成過。若大乘有他方佛等,小乘不許,即犯他所別不極成過也。謂簡此等過,置極成之言簡也。
【疏】不共簡現第八識至所立不成者。意云:今將不共之言簡於共,謂現行第八識,與諸法為共依。又望第六,非親生故,非相近故,謂對五識增上生所依說,故言不共也。若不置不共之言,但總言極成,意識必有增上,俱有所依,是立宗者,即宗有他能別不成過也。他小乘不許有第八識,今宗中不簡,將為所依者,成能別不成。即前陳有法名所別,後陳宗法名能別,以宗中不簡,故犯此過。又無同喻,他不許五識依第八故。若設舉五識為同喻者,喻中有所立不成過。所立是宗法,宗法於喻上不得轉,即喻上無所立宗,名所立不成過也。
【疏】顯自名處者至立已成故者。謂如眼根還名眼根處,乃至意根還名意處故,故顯自名處也。意云:今置顯名自處處言,意有所簡。以上座部師計胸中細色物而為意根,今不爾,意非色故。此色根既是第六所緣,即是法處所攝色收也。
【疏】此理不爾者,意云:上座計色物為意根者,此道理不爾。若是第六所緣,此色應是外處所攝,不應是內意根攝也。謂簡如此過失,遂置顯自名處之言。若不置顯自名處簡者,但言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俱生、不共、增上。意處是法者,無同喻過,以五識不依意處故,不可將五識為同喻也。故總說言顯名自處,即顯諸識各依自根,故五識得為同喻也。
【疏】彼非所立者,若但言俱生、不共是意處者,即宗非所立。何以故?以上座部計色為意根,亦攝入所立宗中故。大乘不許色為意根,故宗非所立。若許色為意根者,復違自宗,自宗不許色意處攝。若對上座成立者,犯立已成過,他前立故,故是相符過也。
【疏】等無間不攝至皆許有故者。意云:言等無間不攝意者,簡次第滅意根,此成俱有依故。若不言等無間不攝,但言極成意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增上生所依者,即宗犯所立不成,以等無間亦在宗中,體非俱有依故,故有過也。若對一切小乘有,立已成過,小乘皆許過去意根能生今識故。
【疏】若舉五識以為同喻,所立不成者,意云:宗法於喻上不轉,所以喻上闕所立法。小乘不許五識用種子為不共依故,今不對經部,經部亦許有種子故。若對者,有立已成,亦許五識依種子故。
【疏】非親生故者,第七望第八,但為俱有依,非親生也。
【疏】非相近者,第七望前五識,非相近故,不為生依,但得為染、淨依。問:第七與第六為生依者,與種子生現行何別?答:種子生現行,即辨體生。今但為依,親能變起,名生所依,不同種生現也。
【疏】又簡俱時心所者,意云:俱時心所雖亦與第六為依,然非生所依攝,故須簡也。問:如何第六心王依心所?答:如前論云:心王心所,許互相依。如心王與臣互相依等。有云:俱時心所者,意簡第七識俱時心所也。雖與第七俱時不同,第七生所依攝。
【疏】前無同喻過,後立已成過者,意云:若但言極成意識,必有不共乃至增上依,不言生所依簡者,即第七與五為俱,有染、淨依等,亦攝在宗法中,亦合宗有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喻,小乘不許五識依第七故,故云無同喻過。此一義簡。俱時心所至非所依故者,第二義簡。若不言生所依、俱時時心所,但言增上依等者,即心所與心王為依,亦攝在宗法中,故有立已成過。他宗許前、許今,更重成故,是相符也。問:如何心所與心為依?答:若能、所相依,心所即非心王依。若相引、相假藉名依,即心所亦是王依,如王臣等。問:如前所簡,亦有無同喻及立已成過者,何故不言此中偏說此二過之?答:如前所簡,但依一義簡,所以不說。今此中生所依具二義簡,即一義中簡一過,所以偏出二過,亦無違失。又所依言者,即第三義簡,一切能依故也。若不簡者,亦有立已成過,何故不說?答:舉一類餘,故更不簡。
【疏】此中一一互相簡略者,即將增上義對俱有義,又將俱有義對所依,如是一一諸義相對互簡。
【疏】法亦實有耶?答者:然。經但言塵生識,不言有體無體,不可以法為例。
【疏】問:法雖至為例不成者,意云法雖無體為緣,能生意識,五塵為境,能生五識,應亦無體耶?雖有此相例,然論主不計,故簡之。為例不成者,不可取彼法通無體,例五亦通無。
【疏】亦應從二緣生至而為意者。此外人難:經說二緣生,法無亦生識;經說二緣生,根體無時識亦生。猶如過去已滅,識雖現無,體能引現滅,得成意根故。答:如疏。
【疏】故法無時不例五者,意云:不可將法例於五根也。為彼但境為根,須有力故,不可將無法例於五根,亦令無體也。有云:不例五者,不可將無法例於五根,亦令無七。
【疏】設前有體,今亦無用者,雖前說有,今入過去,故無用也。後既無體,用依何立?故云其用理無。有云:設前有體等,破薩婆多。設薩婆多計有體者,前已破竟,故過去無用。後無體故,破經部師。彼宗自許過去無體,其用理不得有。前解勝
【疏】經部宗云至假說用者。意云:敘經部師過去識名意所由者,後方破敘。四、經部師云:過去雖無體,當現在時,謂有思量用。今雖已滅,亦得與後識為依。何以故?以有似現在思量用者。大乘破云:不然。汝之識當現在時,但有了別之用,雖得名識,不得名意,無正思量用故。故難云:無正思量,假依何立?汝若前有思量,可過去似有思量用;汝既前無思量用,如何過去似現在有思量用耶?
【疏】大乘前破至乘前義者,意云:前破勝論外道云:又不可說假必依此。如何今難經部云:無正思量,假由何立?豈不相違耶?
【疏】不然,據理至有似轉者。此論主答:據理而言,不依於真,方有似轉。但似妄懷,假說有似,更有立破,如第二卷說。當撿彼文,論師意存唯識變義。
【疏】無違教失者,若望大乘意,現在有正思量,今言無正思量者,就他宗難。
【疏】今者,廢己從他難者,意云:若現在正思量,大乘許有,今言無正思量,假由何立者,不論己義,但就他宗,故云廢己從他難。
【疏】又前約勝義難至而辨假者。意云:前破外道云假不依真者,約勝義諦中難,勝義諦中心言語絕,不可論其真假。今言正思量等者,約世俗說,世俗中有真假故,故云假必依真。故二難有別。
【疏】故但名意,不名為識者,以識無依止義故,不似現識也,現有思量義故。
【論】若無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者,有染意即有別,無染意即無別也。意云:汝若不許此染意一箇定中有,一箇定中無者,未審二定中有何差別?故難二定有別者,由此染意也。論文合云:若無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者,彼一何別長續?
【疏】若小乘唯二十一者,謂遍行、別境各五善有十,并心王善有十。彼宗計無痴善根是假立,即慧分故。大乘不爾。二十二法,疏無相滅意識者,即第六識;滅定二識者,并第七識。不言五識者,加行位已捨故,諸定皆無五識身故,故此不論。
【疏】俱滅何異者,若第七者,二定中俱滅二十二法,未審二定而有何異?今唯二定別者,無想定滅二十二法,滅定合滅二十三法,并第七識一分染滅,故多於無想也。種上假立者,即是能厭種上假立也。
【疏】二得至五蘊、四蘊者。二得者,第一、方便得,即加行也;第二、離染得,即離染義。無想唯加行得,滅定通二得,佛唯任運得,餘聖加行得。二名者,滅定四蘊,依有頂心一名也;無想五蘊,依第四靜慮心一名,故云二名也。
【疏】若無第七,無凡可厭,無聖可欣者,由第七識執我輪迴,故凡夫方染,可厭也;由淨第七與平等性智相應,即是聖者,是可欣也。
【疏】二、說如後者,有云合為三字,疏錯作二字,如後第七卷說,撿餘本。
【疏】二、除初後故。言長時者,取中間名長時,初生及沒時極促故,故下云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疏】汝去來世至我執者。量云:汝去來世,應非去來世,非現世攝故,如常無為故。又云:過去故非常,不同常無為;又未來非現,猶如空華。去來既無,無其我執,是有過也。
【論】取得無故,能得互無者,遮彼轉救。謂彼救云:無想有情有我執得故。聖訶厭者不然,所得之世既無能得,我執之得不有,云何得有我執耶?又云:能得者,是三我能得,去來世是所得。彼云:去來世雖無能得,在所於無想有情而有我執。
【疏】次大眾部至我執者。即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等四部及化地等,計別有隨眠如種子,是不相應行蘊攝,無想天位成就,故有我執。由斯聖賢同訶厭彼也。
【疏】得類即不失增長者,意云:不失增長是得家流,故云得類。正量部云:由有得類故,無想天中雖無六識,亦有我執,何必須有第七識耶?論主云:並於不相應行中,前已遮破。
【疏】我有色心,皆得受熏者,意說我宗中,色心皆許互相受熏;無想位中,既有色根,色根含藏種子,由此得有我執。
【疏】雜染相狀通三性者,意云:由有第七識我執故,令六識口所行施等不能亡相。相即雜染,六識三性,心中皆有也。
【疏】有漏三性俱心無我執者,意明彼俱無我執,應不染也。
【疏】言此我外緣行相麤猛等者,此解不同上也。
【疏】言由我執故,起施等善法者,彼初由第七我故,令六識中行施,不能亡相也。此解約第六我。然彼攝論依我能行施等證有第七者,但舉由第七,增明第六識中我執。意云:由七我故,令六識中我執明利。言我能行施等,即三性心間雜起,非謂我能行施是第七我也。不爾,地前云何得有亡相施等而成度行?以第七恒我執故。故知但約第六識中我言我亡相也,即無彼第六中我所行施名亡相故。
【疏】此解為勝此根本故者,此第二解是其根本,勝前第一解也。以前解無有有漏亡相施等。何以故?以一切時恒執我故。非實顯之者,意說但由第七我執,令六識中我執行相增明,所以說云由我執所行施等不能無相,非實顯第七我,故施不亡相也。故云:問:此論與攝論何別?答:約第七我執說云:由執我故,施等不能亡相。攝論據第六中我說云:我能行施等。各據義別,亦無違也。又由第七識令前六識不能亡相者,照法師云:即是七增六也。復由第六造業,復惑也。
【疏】據親生識語者,以第七為第六,為親生依。
【疏】既爾,二乘染末那滅等者,二乘入生空觀,第七與法執相應。雖與法執相應,望二乘不名為染,但以我執無故,名為染滅。何故五識仍有相縛?答:如疏。
【疏】或由因類,相縛猶在至應亦有相縛者,意云:謂因位五識,由七而有相縛;乃至無學果位,雖無染七,而是自類,亦起相縛。言不爾者,若不取因類解,唯取第七有法執,名相縛。爾者,即二乘無漏智,即第七有法執,皆有相縛。又云:不爾者,不取此因解者。何以故?若言自類爾者,即生空智心,是前有漏因位之類,應有相縛。問:相縛與所緣縛何別?有解:無別,以俱通三性也。若爾,何須說二縛耶?答:據寬狹有殊,故分二種:所緣縛通本影,故寬;相縛唯影像相分,故狹。有云:小別,即所緣縛從他能緣得縛,名相縛,當體得名故。二乘斷所緣縛,不說斷相縛,以能緣縛所緣者,名所緣縛故。有宗計云:如無學身,雖非現有煩惱,然由現在他惑緣縛,故成有漏,名所緣縛。下論主破: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等。若所緣縛能緣,名相緣。夫相縛者,皆是法執生故,二乘不斷,然不及前解。
【疏】有分別相者,有漏心緣境,忘生分別,分別不了,被相所拘,故名相縛;無漏見分,不著於相,故不被相縛。
【疏】體便麤重者,便硬澁不調柔性也。
【疏】或所縛見至且名相縛者。此說相縛見體狀易彰所由。謂所縛見,分是非量,或是比量,與執相應,比度解故。言能縛相分,通於內外,內即根境,外即真境也。由能所縛中,有種種相狀易彰,故但言相縛也。
【疏】有漏末那之所增故者,即如前云由第七我故,令六識中所引施等不能亡相等是。
【疏】有麤重故者,意說有漏有麤重縛,即硬澁不調柔等;無漏不然,不可為例。
【疏】麤重縛體亦通有漏者,意云:非但相縛是有漏,即麤重縛體亦通有漏。問:相縛以何為體?又麤重縛有幾?答云:如西明疏解。
【疏】彼據勝顯說故者,彼攝論執我能行施相增勝,且就此一邊說,據亦應同此論。若約六識,與此即別。又西明云:此引頌重釋相縛不脫所由,謂如是末那意是而識所依,此染意未滅,六識相縛終不脫也。
【疏】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緣故者,意云:善等由前過去煩惱為緣引發,故成有漏;及由後未來煩惱緣前善等,故成有漏。何假互俱耶?故俱舍等云:善等起時,雖無現漏,而有過、未煩惱能緣縛,故彼善等名為有漏。故作此破云: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論】非由他惑成有漏者。有宗云:世尊身雖諸漏已盡,然由他惑緣而成有漏。如說央掘摩羅於佛生嗔,此如人於佛,由此世尊亦成有漏。故作此破,非由他惑成有漏故。
【疏】不失增長者,意說正量部計不失增長者,由薩婆多得也。
【論】亦不可說經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者,意云:謂汝不可說雖無現惑,而由有漏種所生故,現行善等亦成有漏。論彼種前先無因可成有漏故者,釋不可說有漏所由。何者?汝說善等薰成種時,既無現行,染污末那依何現漏成有漏種?
【疏】及過去緣縛是煩惱引者,經部言我不同有宗,此義成漏也。身中色根等,但由漏種生,名有漏也。又云善等例亦然者,例內色根異熟法爾,亦從有漏種生,故成有漏。
【疏】漏所縛者,如無明發。善行支意云:謂有漏善法,由漏勢力招後有故。漏所隨者,即如得上地天眼、耳通,還為上地諸麤重隨逐,令天眼、耳成有漏也。故對法云:漏所隨者者,即由善根還為有漏隨順,令加行位善不成無漏。故對法云:漏順隨者,謂決擇分善根,雖為煩惱麤重所隨,然得建立為無漏性,以皆一切有順彼對治故。
【疏】雖亦由之發者,意云:第六行施時,雖由當識中前我愛等引發,而不俱起,但是傍因,非正因也。
【疏】即他緣縛亦傍因者,意云:雖自行施等,若他煩惱心緣縛時,亦是傍因,非正因也。
【疏】即他緣縛亦傍因者,意云:雖自行施等,若他煩惱心縛時,亦是傍因也。若為正因,要順俱起。
【疏】便非各各變者,意云:若由他緣縛故成有漏者,即非各各自變。又若互緣縛故成有漏者,即應我行施時他愛果等。既不爾者,故知各自變也。大乘宗善等,既不被他緣縛,故知各各變。此甚新氣者,是三藏所解不同說,故名新義。
【疏】以有漏言,正表此法與漏俱故者,意云:行施等時,皆有第七,由我執與三性心俱時,故三性心方成有漏,故我執等煩惱而為有漏正因。
【疏】若言由他緣縛,亦如前破者,同前勿由他解,成無漏等破。
【疏】對法等云至復不相增益者。意云但由有漏煩惱種等,隨逐此身,生他界地等,而不言縛他地有情也。又有漏種望善等,復不相增益,此會對法文。
【疏】相增益者,謂第七增益餘法,成其有漏。其第六識,若無漏時,七染不行;唯此無明,未無漏時,增第七染。又互相增益者,西明此顯有漏與漏性相同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故自身者,簡薩婆多,由他煩惱得成有漏。現行者,簡經部。種子煩惱者,簡大眾部。隨眠俱生滅者,簡有宗,由過、未煩惱漏故,得成有漏。此明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滅,互增益,方成有漏。
【疏】有學亦爾至與善俱故者。意云,有學第七未滅,有煩惱俱也。第七若無時,餘識之中必無煩惱,與施等善心俱故。既餘識善心成有漏,明知必由第七煩惱俱時也。
【疏】為會前疑者,生下文解。前非由他惑,成有漏義疑。
【疏】漏種類者,謂阿羅漢有漏諸蘊,前生煩惱所起故也。意說無學諸有漏法、有漏善等,從前有漏種子生故,得成有漏。意說皆由前時第七我見等,與六識中三性心俱,薰有漏種,後時無學身中有漏方成,是前有漏種類也。若小乘不許有第七識與六識心等俱者,復至後時心等起,如何成有漏?亦不得言是漏之種類也。
【疏】我執不有失者,汝不立第七識者,即我執無有,名不有失。
【疏】理第三文者,如前云已引聖教,當顯正理,此即是顯正理中第三經文也。
【疏】於處門中不開識者,以此理通者。問:何故於十二處中不開識耶?答:且以不共根、境相對,以辨於處,總名言處,不論於識也。至第八卷彼彼分別中,解疏剩界字,界門中有識故,非此所明。或可界中不開八識,但說六識者,對根、境說六,亦應無妨。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