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義演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四。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四。
【疏】佛欲除彼至愚者亦解者。問:世尊說食,本欲除彼無義苦行,彼聞佛言,轉增輕笑,病云何遣?答:世尊說法,非為一人,此雖輕笑,餘悟者無量,所以餘類因此便毀。外道不習無義苦行也,甚為利益。
【疏】無一有情一剎那中無四食者,意云:雖舉四食,意說識食。若不爾者,豈段食遍三界耶?言意簡說之者,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者,意在識食也。
【疏】下三、不言界者,意云下食但釋名出食體,不云欲界、色界等唯段食。言謂欲界繫等,即許界通三者,意說三界通有三食。
【疏】望一食者,非望餘生者,但望此一界有情可食者名食,不望所餘生說,如色界雖有觸而非食故。
【疏】勝定果色等者,如菩薩所為者,及蘇酪比等。色處亦非段食,是色處之類,故非食攝。
【疏】又色麤著與根相離等者,即離自眼識為境用,即離中知也。
【疏】非要別對自識所取者,意云:非要名對自識所取,慶方各自識所。但變壞時,先資自根,後方資餘根,發識明利,得名食也。
【論】攝受喜等,即解觸能生長喜樂,為攝受也;三能資喜樂捨,為是觸耶?若觸能者,行相是何?若攝受喜樂捨者,應為喜樂捨食。何名觸食?以喜樂捨三能資養故。若云得根本境時,未攝喜樂,亦不資益,何得名食?
【疏】喜受增者,由觸。今彼喜等受增,能攝益於身,方名為食。
【疏】非順益持捨者,苦等相應捨也。
【疏】有非是食體者,意說亦有觸非是食體也,即是發生苦憂,及非順益捨觸是也。
【疏】得根本境者,先觸時,受方領納,觸既先得,故名根本。有云根本境者,意凡心、心所緣此境時,即觸心所,先得此境,名根本境。
【疏】此觸、食體皆道入觸等者,意云:觸是遍行,與諸識相應,故舉觸言通八識。觸據食體,屬六識相應觸勝也。後思食亦爾。
【疏】若希可愛境至及現在者。若欲俱思,唯緣未來及現在可愛境,方名為食,以過去已滅,不可合故。
【疏】即欲無減,不緣三世者。對法,欲緣未來,即欲無減,不緣三世。此且緣顯相說,約實,欲通緣三世。
【疏】皆與其合者,欲與三世合。若爾者,何妨此思相應,欲亦通緣三世也。問:思者,造作正因等相,云何今說為希望耶?答:心、心所法,皆具通、別二行。通行者,相從而說,皆同其行,如心觸等與受等相應,皆以領納為相;若心觸等與欲俱起,皆以希望為相,皆不違理,心等皆可起多行故。別者,即心、心所各各自相行也,如以說用了別為性,乃至思等造作為性。故瑜伽、此論皆云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也。今據通行,故不相違。
【疏】念類無失,緣亦無失者,此答外問云:且如欲本希未來,即許緣過去,念既緣過去,應得未來?答:念亦得緣未來,雖體非是念,而由起緣未來法,即此法是過去念家境之類也。若緣時,亦得名緣念類也。意說未來境是過去境之流,說念得緣,非是念行相實緣未來。
【疏】深勝希望者,若深希望緣本來者,唯意俱思勝,非餘相應者。又世親云:如遠見水,陸陽不死。婉子見砂謂米,思貧不終。皆由深思便思然。
【疏】亦准屬六識者,其取屬六識思,若取識者,思、食體應是識。
【疏】令識明利現前故者,此顯三食資識令明,此通餘識。識復能長養諸根大種,即第八識。故世親云:識食者,是能執受,由執受故,所依久住,故名食也。
【論】此識雖通諸識自體等者,意說識食體通八識。引四食經意證第八,何故食體通識識耶?答:但說識言,即通八識,識義同故。設餘七識是彼流故,說本之時即兼末故,本識、轉識非一異故。識食言通八識,正識食體第八非餘。若爾,如何集論說六識亦名識食耶?答:食者,資益之義。六識緣喜樂境時,亦能資益諸根等故。集論約此義,說六識名食。
【疏】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顯四食、五蘊等攝。七心界者,六識及意根,名七心界。意根,即賴耶識等。
【疏】然彼云者,對法說三蘊、五處等,通有無漏。據食,此唯取漏,故言一分。此論略去無漏,言有漏故,不言一分。又不說無漏,即是略彼一分也。
【疏】又彼通等流、長養,乃至三受等者,意云:對法論說,四食通三蘊、五處、十一界攝者,通約等流等說。若據食,唯約有漏四食一分。此論略去等流等一分,唯取有漏為食也。
【疏】亦非是恒互持諸根者,意云:六識亦非是恒有能互持諸根令不斷壞也。如第八識,恒有能持諸根不斷名食。且如六識,五位間斷,或上界無,縱有意識,豈可能互持諸根令不壞耶?
【疏】彼宗不許無體用故者。若舉無體用因,彼宗不許,以去來是有體法故,故犯隨一。今宗但遮令無食體用,舉非現在因無過。意說論中無體用,又不可為因依,但可將向宗法安也。若准西明疏,亦用為因。
【疏】過去未來識等至如虗空等者。此破去來識等非為食性。量云:去來識等亦非食性宗,非現在故,因如虗空等喻。以此准知,現在是食性者為異品,雖是現在非食性者,亦在同喻中故。舉虗空等者,等取此也。問:若爾,因於同喻一分不遍,豈成正因?何者?謂非現在因,不遍喻中一分現在故。答:亦不然。但因於同喻一分轉,即得成正因。然是同品定有性故,異品無故,即當因明九句中第八同品有非有句。故頌云:二八是正因,四六相違攝,初三五七九,皆成不定因。
【疏】言以無為非食故者,釋喻所以。意說虗空、無為等現在攝,又非食性。
【疏】下別破法者,即心法也。前約去來破二世識非是食性,合約心法非為食性,乃至下破不相應法亦非食等。
【疏】餘世親釋者,除一段,餘破文是世親釋。
【疏】有段食者,在欲界中,說無識而有段食,資身容可不壞;上界即無段食,識後無漏,以何為食耶?
【疏】即無漏識為段食體者,若由無漏識中有無漏種,即說無漏識為食者亦不然。破云:如疏。疏說:此破者,說此位中無為行也。此位即是第四種,以但乃至滅定無出入息也。
【疏】大乘一劫餘,謂有宗不許段食七日,過七日後出定即死。大乘不爾,故許多時在定,如西明疏具說。比丘緣起拾餘。
【疏】彼答:有二心者,意說在滅定中,七、八二識,名為二心。雖無染第七,而有淨末那,故與第八相依,由此二定有差別。有云:二心者,一、即集集起心;二者、種種心,即意識。
【疏】非為治此滅定生故者,意說非謂厭此第八而起滅定,但謂厭於轉識入定故。
【疏】此量可知者,汝滅定位,受、想亦應不滅,後還起故,如汝許識。
言兩宗并無者,大乘經部。
【疏】此位有色,明有本識者,難前已成,色不離識。汝許此位有色故有識,識自受熏,故知此識是第八非餘。
【疏】本立三大地法,謂受、想、思,即三心行也。
【疏】言於靜慮、無色修行勝故者,意說:靜慮者,即色界四靜慮;無色者,即四無色定。意云:修此等定時,受、想二法有勝用,障定強故,所以偏勝。
【疏】二、名為心行及復滅至而復不滅者。是答且難詞。
【疏】大乘佛等至亦非遍行者。大乘意說語行滅時而語不滅,今乃難他云語行滅時,語應不滅,是不違自宗故。
【疏】云今難違宗,就他為論者,意云:難他語行滅時,語應不滅者。此就他宗,論宗為論,故無過也。若大乘宗中,尋、伺非遍行因;據小乘宗,尋、伺是遍行也。故佛語亦由尋、伺,不同大乘。論文云遍行者,就小乘說。
【疏】唯有此條者,意云:出入息名為行者,唯據下地,於身有力,說名為行,故云唯有此條,故非遍行也。是故。
【疏】云除此無有者,釋不遍所以。
【疏】如尋、伺故,比量所諍者,意云:比量諍受、想二法,猶如尋、伺,亦是遍行。論量亦言,意在於此。
【疏】若依分位至所望別故者,意若依思上亦得立定等,謂本經部師立三心,所謂受、想、思,此據實法說。其於思上亦得立定者,以此思能專住一境邊,亦得名定。問:既說為思,因何有定?答:一念之思所望別故。若據當體但名思,今依分位假立,亦通餘法。若專住一境邊名定,若追憶邊名念,簡擇邊名慧,故云一念之思所望別故。
言謂通三性等者,意說若據通三性及通有尋伺等為論,即遍行別境等十法皆名大地法,故云即更有餘法對受想思等名為餘也。
【疏】何得獨言無有受想者,意云:滅定位既有一切心所,何得獨言此位中無有受想,有餘心有?
【疏】簡有教簡觸生受者,意云:曾無有教。簡云:此散心位,觸能生受;此滅定位,觸不生受。既無此簡,何得為例?
【疏】與前少別者,前文據有觸,難既有觸,令有受定相隨,故受、想必俱,其理決定。此文約滅定,有思亦應有受、想,以有思故,如餘散位,故與前別。
【疏】俱舍云至經部異師者,意說世友是經部異師,敘心所多少也。
【疏】二、法為種子,本計滅定無心者,意說經部本計滅定無心,後時心起,由二種法而方得生:一者、由心,二云、由色有種子而心得生。
言初問中□長者從此若無心所至如何有識而無心所以來,並是初問。
如起染時者,意云:如起染時,雖無信等不妨有心,此定亦爾,不妨所無獨心有。
言此相應法者,即識。
【疏】等言等取,此非能緣者,意云:非但無所依緣,亦應不得成能緣心,故等取此非能緣也。
又云:等取此能緣者,將為宗法。難言:汝滅定等心,應非能緣。等非心故者,如論破云:如色等法,亦悲心故。云釋云:以非心故,無相應法也。
【疏】如何取像等者,意釋無想所以。
【疏】如餘為比者,量云:滅定之中,應有受、想等,餘心所有三和合觸故,如餘位時。
【疏】亦應有觸,許有無明,故由無明生愛染故。今說既以染必應有觸,既有觸應有受想。
【疏】非染無記為例量。意云:准例無染量。量云:此定中意識應非是法,無染心所法故,如餘染心位。意說:定位既無染心所,明知定中意識亦非染無記也。
【疏】云此返彼亦得者,量云:汝滅定前心,應非散心,求心緣寂靜故。如求緣涅槃心,豈有求緣菩提心而是散心耶?
【疏】一切心所皆非有故者,因如菩提等喻,等取色等及睡問等位量,云滅定中應無心因,云一切心所皆非有故,如炎水。
【疏】滅定他諍至或說無心者。意云:此生下論文,謂共他諍,滅定有心。准下無想等位,類此應知。下染淨諍也。
【疏】識住中者,外道計色、受、想、行四蘊,計識是我,四蘊於中住故。
【疏】以本識現種為染淨心者,意云:通取第八現行種子為心,即集起心也。集諸法種,起諸法故。
【疏】有為等法總句者,意云:有為法依心故,所以言心染情染,心淨情淨,名為總句,即總同成染淨也。然無為法雖依此識,不由此識而成染淨,故與識別名別句。又云:以有句別,故名別句也。
【疏】初句如前者,即以心為本句,如前初釋中解,復更不釋。
【疏】或心體是有情者,即第八識也。
【疏】即攝攝論三種雜染者,此論中所說雜染,攝論中三種雜染也。
【疏】先言持種為破經部者,亦為先破,所以先言持種也。
【疏】所染初識者,即第六識,初受生時而是染法,即是初結生時識。
【疏】由所依止及彼熏習等者,意云:所依,即是能持種識;及彼熏習者,即所持種子。以轉識間斷,即能持、所持俱在過去;後結生識,若起無種,如何得種生?有云:所依止者,身也;及彼薰習者,昔時欲界所薰種子也,並在過去。結生之識,無因而生,便成大過。
【疏】自性解脫者,意說由自性解脫故,與餘煩惱及隨煩惱而無俱起。
二時者,即界地住還及無染心後,名二時也。無持種故者,若無第八,無識持種也。
【疏】非第八識故,如色、聲等者。問:漏與無漏而正相違,有漏不持無漏種?答:不相例。第八餘識各別,故根、境、事等種之不同。有漏第八可持無漏種,汝第六無漏時更無餘,如何彼能持於有漏?
【疏】非過去□生今□者,意說非過去與今為因。
【疏】如何類破者,今不作比量破?
【疏】我宗有得得者,雖此論文不破,得以義類,合有此破也。
【疏】類下淨章中,下破淨章中,得今此間救,同彼處類破。
【疏】又言持種略得不言者,以此文中破經部持種,所以略得,論文不言。若破有宗,但破去、來及得,即不破持種。
【疏】餘種子體定不可得者,汝無第八,餘不能持種,故異類心後無種子生也。
【疏】即二時後者,第一、對治識起時,第二、往還時,故言二時後煩惱起,應無因也。亦有疏出,無此文。
【疏】若生非想非非想至應滅等者,意云:若無第八識者,如有生非想等至,彼起不下無處有處無漏心時,即非想地心斷,而非非想地攝。又無處有處無漏心後,非起攝故。故云二種皆應滅、離等也,不生無處有處故。論:
【論】結生染識,非行感故。問:此文如何來?答:彼計云:行所感者,必是異熟無記,即第三念也。然初念結生識,唯是染污經部者,有宗皆然。攝論云:從無想等諸地沒,來生此間,爾時□隨□所染初識結生。故世親云:所染初識者,沒來此間,最初生識也。
無性云:初識者,謂續生時初位識也。又攝論云:若從此沒,於等引地正受生,略由非等染污意識結生相續也。故今破云:結生染識非行感故。論:行感心是異熟無記攝。結生識既是染污,如何行感耶?
【疏】經部師言堂何過者,意救云:雖不同有宗,有去來世,前後分位,說行緣識。結生我中,既有種子,亦能感名色中識,名行緣識。由大乘現行業有為,能招名角位中識。我宗亦爾,雖結生識,非行感,由有行種子,能招名色位中識,亦得名行緣。有宗計亦然。若約分位論,於名色位中相應心、心所,總名名色,故說識緣名色。今言行感名色位中識者,即名據緣,不據緣也。若據緣說,即但名名色,不名識故。
【疏】雖染識非所薰故者,立難云:若言薰故名識,亦不得成。何以故?以結生染識非無記故,無記之法方受薰故,感亦不成。先業感者,必是異熟無記之法故。若言名色中識,是義也。不爾,稍難。故但說薰名行緣識者,經部避懸之過,所以但說薰故名緣。
【疏】三、文合說也。無果識一義,向下句中說,故云無緣義故。論此不成故,後亦不成者,謂行緣既不得成,即識緣名色亦不得成。
【疏】又取緣有亦不得成者,世親釋云:謂若無有行緣,取緣有亦不相應者,意說已無取緣有也。以無識持種故云者,成非實故。如何今時愛、取得與未來有支有緣耶?
言返覆,准上應知。所謂返覆者,隨救隨破,皆准上知。故初行緣識難,乃至約時分懸隔難,准上應知。
【疏】次第相望皆可得爾者,即識緣名色等,次第者不成也。
【疏】又果中相緣故者,以識等五支,彼宗唯計是果。
【疏】斷是果也者,即指無為,由斷惑得故,故得斷名。又無為是得能所斷名。又無為是三性,所以從能所斷,且得斷名。謂指無為是斷果,故重言也。
【疏】謂未離欲纏至勤修加行者。意云:既未離欲纏心時,還以欲纏心,伏欲纏貪等,勤修加行,求上界色纏、善心纏,是有漏心、心所之總名。
【疏】色纏心不俱生故者,俱時生為色纏心。薰彼纏心,可於此欲纏心中種,生彼色纏心。若不彼薰此心,為彼色纏色纏種子,不應道理。生淨現心,准作可然。
【疏】又此如理作意相應心者,是世第一心;彼正見相應等者,是見道無漏門。
【疏】染法現種至斷何所者。此意即說,若有第八持現及種第六相無漏心,而斷彼現種。今汝見既無本識,第六記無漏時,惑等已謝,無漏之智而斷何物?又云:此破經部義,以無取斷,斷果不成。釋曰:據其疏文,敘薩婆多救便破計,救其義理,乃破經部。何以故?有宗不立種子,既言染法現種俱供非有等,明知破經部為勝。
【疏】薩婆多計惑、得俱故者,有宗雖無種子,然惑、得義與種子□□□相似,故亦破之。彼計云:在無間道,一切現行□皆無,唯有惑、得解脫道滅。問:如難他云:無漏道起,一切皆已斷。如何言無漏能斷惑耶?豈大乘無漏道起而□有惑耶?答:不爾。由第八識含藏□種子,所以無漏道起時,應可生現種子,而更不生名斷。如汝宗先無熏習,無有種子,若後無漏起時,前念現行已滅。未審無漏智而體何等?有宗、得等先破非實故。
【疏】不得言或在過去,或在未來者,以所得法是過去、未來能得,現體通過去、未來,故言或在未來等。經部無過去及得,故不言來世中有得得也。
【疏】命根同分設,持種無過失者,此設縱經部,命根同分持種故。
【疏】以無依故。感者不然,但是名色,不名識名故。
【疏】彼復救云至於理何失者,意云:此轉計也。前計云:名中有異熟識,名行。感論破之,應說色、行為緣。故薩婆多既遭難已,遂更救云:我今者,約分位以辨緣生。問:何者名分位?答:且如初無明支中,所有相應法,皆名無明支。如至識支中,所有相應心、心所法,及異熟色等,總名識支。後後支皆然。遂却計云:識支中有色,異熟為性,亦名識支。以分位說故。意說難:識支支中結生,識是染污,而非識支。然同時有色,異熟為性,總名識支。於理何失者,即却計識支中異熟色,有識支體。如下破云:時分懸隔,無緣義故。隔者,即約前行緣□色,破隔識支,故云隔也。懸者,即約轉救破也。汝若將識支中有色,異熟為性,名識支,說行緣識者,不熟。以時分懸遠,無有緣義。如從此欲界,先造人天業,及造非想天業。從此捨命,且生非想。以業勝故,受八萬劫滿已,然後下生人天趣中。何復以先時人業,隔非想報,復招人報耶?天趣准此難,以先時懸遠故,不計第八識,便有此失。又趣縱汝今生,可有招義,如非想地報。以復異不可招,中間更不造業。又先持識等,早以落謝,又無所薰,故云不成也。今遂此義勢,方破他時。今懸隔無緣無種者,意云:以無所依本識故,能□種子亦無也。
【疏】而立斷果者,謂無為是斷果。准經部,無別無為俱□無,即是無意也。
【疏】後□起時□種者,意云:後修道更起者,由本識持煩惱種故。
【疏】總結一章者,即結此一段經文,章由明也。此經中明證有本識,文證理畢,故今總結也。
【疏】合證、本證者,彼攝論、瑜伽論、對法三文,俱證本證,有名合證也。論十證本意,攝盡彼諸論等。前卷末者,即第三疏末也。
【疏】非正是證者,即初生、明了、業用三證,非是正證第八也。
【疏】問:何故至所依者。意云:本證與他依義顯,故不說是他所依;第七與第八為依義隱,故不出其依體。即但說第七依第八,不說第七與第八為所依也。如疏云所以出其依體者,說第七依第八,故論云依彼轉緣彼等。
【疏】出自識體所緣者,意說本識與他為依,即恒轉如流,是出自識體所緣依者。頌明執受處者,是出自識所緣也。又出自識體所緣依者,有云:自識體即與所緣為依,以種子、根、身等依附本識故,故說本識與他為依。出自識體所緣依者,即緣子等,是自識體所緣也。說與他為依者,意欲出自所緣故。此解稍好。
【疏】根境說者,末那用第八為俱有根,復以為境,故云依彼轉緣彼。
【疏】此亦應然至即隨彼繫者,此即他質。若云第八隨何界異熟即彼繫,即顯是明界繫者,第七應然。言與染俱,即隨何染污即彼所繫。如第八識,亦是明界繫竟,何須後隨所生所繫?
【疏】此不為例至故今說之。此答質意者,且如前六亦與染俱,若起,起與八非必同繫;第七亦與惑俱,除起無漏,餘有漏位,一切時必同地繫。既一種有染,如何前六亦繫,非必同七同繫耶?今為簡前六故,說隨所生繫言故。
【疏】云恐類前六,故今說之。又恐類前六者,若不言隨所生繫,恐將前六同第七,一切時同地繫。有云恐類前六者,比類也。又解疏云:是亦應然者,意云:第八既當地生、當地繫者,此第七亦然,早已說竟何處耶?答云:言染俱已,即是說也。說四惑相應,明知第七早說界繫竟。言即隨彼繫者,即第七隨惑繫也。問:何故六識不說隨所生所繫,乃至第七即說隨所生所繫耶?故舉疏答。此不為例者,意云:第七繫同無別,所以隨八說繫;前六亦與本識不必同繫,所以不說隨繫;第七識除無漏時,餘一切位恒與本識同繫。恐類前六,故今說七隨所繫也。
【疏】若無第七體意名無有義者,意云:有第七可有思量義,若不許有第七識,但空有意名而無其義。有云:此破經部。
【疏】心體第三者,遂數心意識。
【疏】雖標總者等,如論云:是識者,標總名意。今言意者,別屬此第七。
【疏】名假施設者,謂出世心無思量故,非那末名設。名末那者,但假施設,不必如義也。
【疏】皆以二法相對者,意云:如言六釋名,皆將二法相對以辨差別。且持、業二法即藏及識,依、主二法如眼及識,乃至相違、隣近等,皆以二法相對辨之,義無謬。若但言心,即喻一法而無六釋也。故下云非一。一法究理,括盡六釋,釋法不盡,如無貪等無六釋。
【疏】同計度故者。問:第七中無隨念等三種分別,如何說言同計度耶?答:同有執故,名同計度,亦不相違。
【疏】又有別釋以相續思量等者,此是疏家別依餘文解,即依恒審思量勝餘識故文也。
【疏】不共所依者,意說第七與第六為不共所依。何以故?六皆有不共根故。又簡共依,故言不共所等。無間滅意根,諸識共有,以前引後,後引前也,故諸識並然。為簡於此,說不共言。第八雖依第七,今據六識為論,不依第八,故無妨也。
【疏】又由六種依七種生者,意說第六識種子,若欲生現識時,要由第七種子繫發方生。如下自說:六現依七現,時種依七種。理設何?
【疏】或善或染者,如入見道,第六入生空時,第七但與法執相應,第六入法空觀,第七平等性智相應,此即轉為善。若第六出觀時,第七還與俱生我執相應,此即轉為染。若創入是見道,第六雙入二空觀時,第七方成無漏,故由第六七成善染。
【疏】問後師曰至仍說依故者,此有二意。初意云:初地轉易,既由第六引生而成善染,何假第八現識為依,七分得生?又八望七,有何勝力?後問意云:且如定中,耳識率爾聞聲,而意識別緣,不共耳識同取。七、八現行既相續,亦說耳識依七、八而生耶□□?何以故?以無引力,仍說依故。量云:定中耳識,應以七、八為依,以無引力,仍說依故,如初地以上第七識。此意例云:初地起時,八不引七,即說第八與七為依。定中七、八不引耳識,亦應與耳而作其依。言意識不共耳同取者,約自不正義。問:
【疏】要根種至方得生識者竟。說根種子引識種子,根種生現根已,其識種子方能生識。
【疏】其第六識至立種子故者,此會瑜伽文。今第七以下,立自義。
【疏】若說依現至行相殊異故者,此難意者,若依現八,現八應與七同緣。如眼識依現根,根與識同取,例此應爾。言行相殊異者,七、八二識,行相不同。既行相異,不同緣者,明知不依現八依種也。
【疏】若爾,如何說六依七事者,却難前師云:若言行相異故,即不依彼現者,六、七既行相、所緣並異,如何說六依七耶?不同眼識,識與根所境等故。爾者,相似義俱見色故。
【疏】答曰:兩人依別等者,初師云:兩依處俱別,仍得依何妨?六、七緣不同,依義得立。
【疏】若爾,如何知七至為第七依者,難初師曰:汝如何知第七有勢分為第六依,不計第八有力為第七依耶?道理既乖,故知現八為第七依。彼質答曰以下,初師質答前難。言答而復質以下,此是論主質答前師,其義易詳,無勞重述。
【疏】若無第八至故說非七依者。意說若無第八,而七亦無,故八與七為所依。意識不爾等者。意說若無第八,云意識無,不妨第七識在□□,故意識不與七為依。此意說云,第六既不與七為依,明知依八現也。
【疏】即如定中至彼必同取者,此答前難。難云:定中耳識獨聞聲時,應以現七、八為依。今此答言:空中聞聲,耳必與意同緣故,所以耳識用第六為依,不以七、八為依。言今此七、八至竟有何失者,雖不如五與六同取境名依,然約勢力,與七為依,亦無爽也。
【疏】如設無第七至七依者,意難云:設無第七,七亦無五識,然第七不與五識為依;若無第八,七不有,如何說第八為為七依?此難依不正義,不約染、淨為依。答中,後解依正義答。言八例七亦爾者,意說無七,八亦無,不說七與八為依,此依不正義難。
【疏】七非本故,不與力故者,意說七不與五為依,所以為論正義第七與五識為染淨依。
言此文上來者,即此第二能變文中上來,略解依義竟。
【疏】依下正文即傍乘義者,意說此下明三種依之文,即是傍乘義也。
【疏】恒不恒定者,意云:此出所依體也。恒與定是第八識,不恒不定是眼等五根。無色界無名,不恒不定,第八皆具,故名恒定。即內六根為所依體,第八即意根攝,因緣無間,並非恒定,如演秘說故。今三種合說,故云恒不恒等者。若以能依名有所依者,皆假說。何以時知?如下引瑜伽,伽或依為所依,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即其語也。
【疏】彼論以理為名者,為名所依、所依、緣、相應等。今疏論以緣為因者,心、心所法所依,總有三種:一者、因緣,二者、增上,三者、等無間緣。故二論有別。又解:瑜伽第一云:謂俱有依、無間依、種子依者,皆約理為名。
【疏】唯種子識者,即通取種現,俱名種子、種子識也。
據通依者,意云通據一切有為法說。不俱有依者,意處不名俱有依,俱名等無間依,以不俱時故。
【疏】謂前滅意不取心所者,意說說心、心所,隨其所應,皆用前無間滅識為開導,由此開避導引令生,故此心所非自在故。論據總聚說心、心所言。
【疏】羯爛多至是間義故者。此文來意者,謂舊喚等無間緣為次第緣,謬也。今謂辨其邪正,故引梵本對明。
【疏】若言種子依者,意說種子望所生現行,名種子依,即種與現行為依。此文來意者,恐三依有濫,故料簡。
【疏】種望種子,應無此依者,謂種不名種子,但種類攝故。有本云:現望種子,應無此依。此為正如演秘說。
【疏】即種果同時等者,意云:若不言增上緣依,但言俱有依者,即種生現果同時,應名俱有依。今以緣簡別故,種生現雖復俱時,不名俱有依,故云非種子也。
【疏】故復雙簡者,說等無間緣。依者,即簡種子及心所也。
【疏】辨體至必不生者。意云:此總辨三種所依有異。言種子名因緣依生,即親辨體而生諸法。若離此因緣依外,別法名因緣依,必不能生故。下三准知。故辨三依而有異也,如論別三種依中說也。
【疏】今假設如小乘至不名有所依者。意云:別說小乘師定等,不得名有所依,不是例前色。此且如色計,但有因緣依,從自性生故,以無餘二依,不得名有所依也。雖小乘曰:設許汝滅盡定有等無間緣果者,不得名有所依。如何名等無間緣果?若謂初在定住無心時,前念無心為因,引後念無心,即是其果,名等無間果也。即前念為後念依,亦有等無間依及因緣依,即以同類因是因緣也。以前後相似,名同類因。以一種是無心故,得名有因緣也。謂關俱有增上緣依義故,不得名有所依也。意云:但例說滅盡定,不得名有所依,不是例前色等也。
言今無念念生滅者,彼師云:大地等非念念滅。准數論宗,有轉變無常,無滅無常。
【疏】時人,謂未入大乘時作者。西方,皆謂世親菩薩未迴心時作此論也。世親昔弘經部宗義。
【疏】或有眼非眼界亦爾者,意云:雖有眼而非眼界。界者,因也。此意說:雖有現行眼根,而無根種,如無學最後眼根等。
【疏】此前後俱也者,此師意說,種滅牙生,因果不俱。若爾,種子六義中,二果俱有,文如何會?釋:此師會云:言果俱有者,據前後名俱,即據一期生前後說,可有俱義,非要念念因果俱也。俱生俱滅者,意會云:但說因果二法俱有生、俱有滅,不說因果念念俱時生滅。
【疏】瑜伽至非即此念者。此師會云:與他性為因者,種子生現行;與後念自性為因者,即種子生種子。此兩法並非同念,此總難隨會諸教意。
【疏】此時緣闕者,約無學最後蘊說,不約餘時種生種說。
【疏】此下,比量義。應知者,應對前師作量云:種生現必定俱時,是因果故,如焰炷等。
【疏】或彼非因緣者,外法皆用內種子為因緣,外法麥等非實因緣。汝計此是因緣者,然我不計,故非因緣。我但計此是因緣,不說彼世俗法是因緣也。
言不相似者,約色心種子生現行說也。
【疏】此大法師至異念生者。彼師意說,根因識果,故不同時,且由經部,故作是說。又五根同類,異念生者。有云:五色根既是同類,不可二界眼根並生,故云異念。又根種已滅,現根仍有,如無學後蘊,故不同念。因此中辨他性、自性等,遂解此文,非與此文相當也。雖有三解,前解為勝,難他許眼識異時故。
【疏】應生分別者,應分別種現同時、異時,至第十卷轉依中說。
【疏】世尊至無我教者。意云:此文有何者?答:說種子為根者,意破執身為我,遂為說云:此身但有五根、五色等,何處有我?然堪受無我者,便生領解。雖有十二處,今且說眼等五根、色等五境,不論意、法二處也。
【疏】護法為釋者,且成唯識論頌及長行,皆世親自作,今言護法釋何?答:護法釋者,然別作二卷,名道唯識論,釋彼成唯識論也。
【疏】此師意說,見分、相分俱名自種者,謂顯五識從自所緣之相分種為增上緣生,故說識從自種生也。業種,釋也。
【疏】佛說此二者,謂根境也。
【疏】三、釋如前者,即次前釋頌中,自種之言有三釋,是故疏云:自有三種:一、因緣自等。今此長行釋中,解五識種子,且准上釋釋。
【疏】亦如自種各有三種者,意說非但前頌自種有三種,今識上功能亦有三種,兩說即名說有三種也。有三義配者,將見分種等三義配功能。
【疏】生色識至非體是色等者,長連讀之。
【疏】或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此二同種,故名是色識等者,意云:解色識,疏中有三解。從不須分別至故說現識名為色識以來,總解。又見分識變似色故,是一解;或想分色不離故,是第二解。此二解,見、相皆別種生。或相分名色以下,第三解,即二分同種家義。就別種二解中,初解之識者,第八識;功能者,五識見分種。以見分識變似色故,故名色識,即色識種子。名色功能已,此功為成十處差別義故,假說名根本。與此境色無始時來更相藉待,名互為緣。緣者,因由所以之義也。以待根故,有境待故。根有照因之功能,相因藉故。根望現行識而是因緣,見分種子名照根故。第二解云者,疏中言或相分色不離者,是第八識色;功能者,謂五識相分種子。依成十處義,說為五根。此與五塵無始時來能熏相分,與所薰成五塵種子,互為因緣。能熏生種,種起現行,以□為因故,即相望現識為增上緣。以相分名色,見分名識是。此師云:識者,第八識也;功能者,五識見相種子。以同種故,此相、見種依成處義,說為五根。此與境色無始時來能薰、所薰互為因也。此師相、見同種,種為五根。五根望識,亦是因緣,即互為因。言有此三意,後諸講者應悉逗留,亦如演秘具陳上解。功能三解下,辨境色。
【疏】前二念識相至不違理故。有意說,前念識相,引生本識中、色識中功能,令起而生色識也。似自者,似色也。果者,現行色識也。功能者,種子也。即前念識相,引本識中出似自果之功能,令起而生現識,理無違也。此總舉下,別解。
【疏】生今現行者,即前相分所薰之種,生今現行相分也。言色識者,即相分引同時五識,名色識也。有云:前念相分種子,生今現行相分,相分不離識,故名為色識也。
【疏】如親相分至名所緣者。意說同時親相分為影生。見分有體者,相分緣生,故是有體。影者,識緣。相分二,變影而緣,即影像相分也。言名為行相,於識上現,名為所緣,即當影像相分也。下論文釋互為為因。
【疏】據現在說至更互為因者。此據長行說種與色識互為因所由。
【疏】若以見分至為因者。即說見分種子為緣,相分為色,識即根與境,無因緣義。因者,所以也。
【疏】境須根用者,意云:此解互為因,即由現行相分,相分與見分為緣,見分起已後,薰成種種有生識果用,故云須根用。若根須境用,現根而緣發生,現識而變似前境,故云須境用。此即功能、功境色互為因也。
【疏】無別實有者,意說但以識種為根,除此外無有實體。
【疏】有時相順與勢者,如第六入生空觀,第七有漏是不與力,餘時與力。
【疏】雖實無色、似色等現者,由安慧計見相二分是遍計破,云似色故。安慧論師雖前非總中十難:第一、諸界雜乱難,第二、二種俱非難,第三、四緣相違難,第四、根識繫異難,第五、七不齊難,第八、三依闕一難,第九、諸根唯種難,第十、假為他救難。疏亦色種子者,意云:汝若將識相分種子為識種子,能生五識者,亦成雜乱也。
【疏】不同前一種子難者,前約見相同種難。難云:相種即識種者,十八界種應成雜亂。
【疏】瑜伽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自有眼根,而非是界。界即種子因義也。自有界,非是眼根等。內一切法等亦爾。有是現行,非種界因故。有是種子界,非現行等,准知。又瑜伽中四句分別,彼問云:若有眼,亦眼界耶?設有界,亦眼耶?答:應作四句分別。或有眼,有眼界等,廣如彼說,應捨□之。
【疏】四界至餘一分色界繫者,意說四界者,鼻、舌二識及香、味二塵,故名四界。二處者,即香、味二處也。唯欲界繫及餘一分,謂眼、耳、身三識,色、觸、聲三塵,此此六法通欲、色界,今但說欲界有者,故云及餘一分。色界繫者,除前四界、二處,餘一分並通欲界,今說色界有者,故云餘一分,即是五根並眼、耳、身三識及色、觸、聲三塵也。
【疏】彼有根故,明有現識者,意說若識種為根,根既彼有,得有現識也。
【疏】飜返二許者,意云:若許識種即根,根同識,應唯欲界繫;若許二識種即二根者,即識同鼻、舌根,亦通色界繫。彼有根故,得有現識。破云:飜覆二許,俱違教也。
【疏】不爾,便違理名執受。賴爺攝為自體,令生覺受,名執受,即種子不名執受。若約第八,執持不失邊,種子亦執受。若不約生覺受,但言根有執受,種無執受者,即違種子執受之文。
【疏】五種一分非執受者,意云:五塵通內外,內有執受,外非執受,故言一分。然聲雖虗踈,亦名執受,故瑜伽云有執大種聲,非執受大種聲等。
【疏】若五根、五識種至為同法故者,量云:第六意根有法,應意識種法,六根中隨一攝故,因如眼根等喻。
【疏】五、為同法,例亦應爾者,意云:若第六識有現根者,即五色根,明非種子。量云:五根定非種子,六根中隨一攝故,猶如意根。
【疏】一、無諸種至雜六無根唯種失者。意云:若以業種為五根者,即無前六種過失。然此六種過失,皆是論文難前師也。彼論六,可知。
【疏】下安慧破十難者,意云:前師避過,以業種為根,所以安慧申其十失,難破前師。第一業通善、惡性,根唯無記失;第二聲、意二業性,應無執受失;第三業通身、語、意,根通二蘊失;第四業通色、聲、法,意非內處失;第五鼻、舌根、業種,根唯欲界失;第六識、意業所感,業應末那失;第七色根即業種,根無唯現失;第八業是色、聲、思,應非色根失;第九五識唯無記,恒業所感失;第十善識非業感,根非俱有失。意說善業,眼識等無俱有,根非業感故。
【疏】第二、依身業色等者。意業種者,通三業種。若計業種為五根者,且如身業,謂依色身造業,緣色身有執受,故取薰種為根,根可有執受。只如語、意二種,先無執受,所熏業種為根,故根有無執受失。語即聲也。問之:三聲無執受耶?答:不離大種,聲有執受;若離大種,其體虗疎而無執受。
【疏】根通色、行二蘊失者,謂業以思為體故,故思為行蘊也。即三業皆以思為體,思是實業體,身、語等是假業。今假實合說,故根、色、行二蘊失。
【疏】業通色、聲、法等者,意說色、聲通內外法者,即思也。業者,總名,即通假實業,故說業通色、聲、法。
意業法處攝者,以意業思為體,十二處中思向法處攝。故總意云:由思發善惡,色聲所薰成種,種即業種。若取此業種為根,根非唯內處失。有云:法者即法塵,法塵通內外善惡等。不然,豈有法塵業種為聲根耶?前解勝。
【疏】此二、三識至亦然者。上來以根從識難,故云三根不應五地繫等。今將識從根難,亦應識通五地繫等,故云返難亦然。
【疏】應同五識,體即業種者,意云:五識業種既即色根,第六意業種應即末那。
第七、眼等無現失者,聖說眼根業實通現種,若唯業種為根者,即應五根唯種無現。
【疏】業是色聲思者,意說色聲,思說色聲,業以思為體也。疏以業種為根,根應非是色,如西明疏解。
【疏】體是色、聲、意所攝故者,意云三業,體即是發身、語、意之思,與三業相應,故云所攝。
【疏】若言至非唯無記者。此業種若熟,能感於五識。然五識是無記,由業未熟,未招五識,所以五識依彼業種得通三性。
【疏】根從緣稱者,業即是緣。業為增上緣,招感五色根,能生五識。說彼為業者,根據能招,說根為業也。
【疏】識生變似義者,猶境也。
【疏】似眼根者,為破實色根。破云似根,即似妄心中執實根也。
【疏】如生欲界成就眼至何不見物者。既成就眼識,即識不無,種即是根,何故無色根時,不發識見物耶?既不見物,明別有根,發識方見。
【疏】本轉二計者,前引二頌及釋名。本計從有,避如前所說過難以下,是轉計。今時雙會,故言雙牒。故論云:非謂色根,即識業種也。
【疏】前師若言至非現依有,此牒前師意也。言應說有藏識至相望而有者,難前師也。難云:汝若言依種子者,即合論云由有藏識,得有意識,何故及展轉說云由有藏識,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耶?故云何故展轉相望而有。
【疏】言前師若言次第六至展轉說者,前師重救,見前瑜伽論云由有藏識,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等。總依現行根,不依種子說。前師遂依瑜伽論文,自救前義云:第六種子若欲生現行時,要須隨逐第七種子;若第七種子生現行時,第六種子方生現行。約此展轉說,亦得種子依。所以論云由有末那,意識得轉等。
【疏】不爾,五根為例亦然,亦有別根者,意難云:第六依第七即得展轉說者,五識亦依五根,應論說云:由有第八識故,得有五根,五識復依五根轉等。既許五識依現,第六為俱有依,然第六依第七種便展轉說者,五識依第六時,亦應依六種也。以前師不許五識依六種,故為此難。又解云:若第六種欲生現,必須隨第七種方生現者,如一識種子欲生現時,應亦隨逐五根種子方生現行。何以故?一種皆有別種故。別根者,即第七識。又通難云:五識有別根,不許識種;第六有別根,亦應六種,不隨於七種。又解云:謂前師以五識種為五根,以六依七,由六識種子生現之時,隨彼第七種故,說六依七者,故今非云此不可爾,應說五識種子隨彼五根種生。若許爾者,即應五識許有別根,如何前言以識種為五根耶?
【疏】此如對法至屬眼之識處說者。如對法第二釋眼識依根云:依眼之識,屬眼之識。文中廣說。疏如六有俱有者。量云:第七有俱有依因云:有轉易故,如前六識。
【疏】以種子識例現至亦令有所依者。意云:現行識既有依,種子例現,應亦有依。
【論】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者,此明種子第八有二種依:一、即自第八現識,二、即能薰七識。此即義准釋。謂現行識用種為依,義准何妨?種子第八以現識為依,現者即通八識也。故說種子依自第八,亦依七轉識。故下論云:初薰習位,亦依能薰。又論識種何應許依現識者,茂法師云:疏雖有解,今更釋云:淨月師以見難陀云:五識依自五識種,為俱有依;我亦說種依於現識,為俱有依。故下云:初薰習位,亦依能薰;後依第八,皆俱有依故。
【疏】共許現行識以種子為依者,彼此皆許現行用種子為依,如前種子依等。言故今令種亦應依現識者,即令第八種子依現識也。故下云初薰習位亦依能熏,又亦依所熏現識,故下論云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等,即說能薰與種子為生長依,第八異熟為種子住依。據之論,又許種子依現識者,通八識說,非唯第八,唯除異熟生無記心、心,所以不薰成種,復不與種子為依,故不取也。
【疏】若謂論文至無同喻過者。若如論云許現識以種子為因緣依者,即今成立現行與種為依,即無同喻。何以故?現種是因緣依,種依現行是俱有依,豈得將因緣依與俱有依作同喻?但如論文所說,即無過也。今應云:種子應以現行為俱有依。因云:種、現二中,隨一攝故。喻如現望種,唯現望種,難是因緣。此師意云:若望能薰辨體,是因緣攝;若望俱時有力,即俱有依攝。今取現為喻者,取俱有依之義也。
若不爾者,即無同喻。由此故論不言現行以種為因緣也。
【疏】何故今言亦應為依等者,准難意,此種依現前因緣依中,即許為依,何故今言應為俱依也?
【疏】今助解者以下,有三解:第一、取一切現行;第二、取一切異熟者;第三、解唯取第八現行識。
【疏】今此師令成俱有依者,此答意者,前辨因緣寬通,故通種、現;今約辨種依現,以現行非是種子依,故種依現但得名俱有依也。此解雖言現種為因緣,但是下出體中生長依故,成俱有依,然住依亦是俱有依。
【疏】又現行望種,雖是因緣至現行望之,餘皆能薰者,此意說云:雖前辨因緣中,現與識為依,但攝能薰為依。如第八及餘異熟心、心所法不能薰者,望自種無力,非自種依故。此不言餘心現行望自種子。何故不言?以是能薰因緣依攝,所以不言故。
【疏】云餘皆能薰故,即釋不言餘心現行之所以也。但言異熟現行望之者,辨俱有依也。此雖總言,意取第八,以餘異熟不與種子為依故。
【疏】又諸識現行異熟皆有俱有依主,今略不說者,此解通取諸識異熟現行皆有俱有依,所舉種例同現,亦應有俱有依,且例種令有俱有依,所以下出體中不言此諸識異熟略不說也。次於種無力不能為依,以第八為住依,故出體中偏取此第八異熟為種依也。何故不例餘能薰識現行耶?答:彼望自種自能薰得為依也,故且不例。准下為依中亦取為依也,但取俱時依義,不取為因緣依義也。若准問前辨種依現識,唯第八不說七轉識也,准下文兼取七轉為勝。又略故等者,異熟識六現行並不能薰成種,望於種亦非因緣,同第八識文中略,故不別說。又此業感六識,於種無力不能持種,不同第八似不能薰,故不同餘七,故望種非種而依
【疏】唯第八種,望現是是依者,唯望第八現,辨俱有依。前三解中,取初、後兩釋為勝。初解種子依能熏、所熏一切現行,後解種子唯依第八。准下論文,兩解總須,故是勝也。次下,釋現識與種為依所由,故通八識,皆為種依。
【疏】此令異熟種以現行為依者,意說種子用現行為俱有依。言以種子因緣依者,現行用種子為因緣體。言與現行俱有依為例者,即例種子用現行為俱有依。故論云:即許現識以種為依,種子亦應許依現識。有云:現行望種既為因緣,即例現行望種亦為俱有依,以現行生長種故,異熟為住依故。此是本、新薰二種家義,義具故也。
【疏】全分不依能執受者,意云:第六不依五根,不同五識,各別依眼等,故名全分,全文不依也。即是下,無有小分依色故因是也。以意說無小分依色根故,故立量云:第六識是是有法,亦能執受有色根身法也。無有小分依七根故因也。如汝所許,第八識喻。
【疏】云或前六識亦能執受等,依此文立量,此為大失者,既小分不依色根,如何執受有色根耶?故成失也。
【疏】無過量者,即是破第八非執受量。
【疏】五識不成者,由各別依五不成執受。
【疏】第六識不別依色根者,以第六不同五識別依色根故。第四有執受證中,言各別依者,因不遍意識故,此中出彼之遍因也。今會云彼言各別依者,即是顯非遍因也,即無不定過。
【疏】此不定故者,意說現八依相,不定有根,即依無色,無根不依,故云不定也。
【疏】後不定故者,初熏習位說種依現,以後即不定。何以故?轉識以後可有間斷,間斷位種子不依,故云不定。
【論】未了所依與依者,此辨所依、能依差別。所以知下,先辨能依,後辨所依。
【疏】依,不問因緣及餘三緣,皆是依者,此解論中有生滅法,依因說緣義也。杖因者,即因緣也。託緣者,即三緣也。意說諸有為法,依此四緣所生諸法,未有而有,名之為生;有法暫停,說之為住。如是諸法託緣,皆說為依,即四緣望有為法有力,令有為法得生住者,故望有為名之為依。
【疏】諸無為法至是有為。諸法者,意說無為為緣,能起有為,亦得名依。如以真如為境,起無漏智等,如增、嫉、滅、道等皆量。
【疏】此解所依義者。所依體者,所謂六根;所依義者,所謂六根。一一根皆具四義,方得成所依,此為義也。
【疏】無時不依此生者,意說一切時常依此生,故言決定。
【疏】又簡七、八以五、六為依者,論雖無文,然以義准,彼不決定,不得與七、八為依。
【疏】唯除遍行及色行蘊小分者,此遍行五,並是決定,所以不簡。遍行觸、思等,隨心決定故。色行蘊小分者,謂思等及命根、種子,並無為等亦決定,故不簡也。既爾,應與諸法為所依,並決定故。
【疏】若爾以下至并決定故者,並是難詞,但約餘者申難,不約五根,五根先是所依體故。
【疏】即簡四大、五有色塵者,即簡別色蘊所除者,雖是決定,決非有境,故須簡也。四大者,謂造五根、四大種也。五有色塵者,意取五根扶塵,並四大種也。
【疏】及諸種子與現行法者,意云:種子雖是決定,亦現行法為依,然非有境,故須簡也。
【疏】體雖是假者,意云:雖不相應命根等體,是行蘊攝,亦如無種子等,而是所依,但非有境,故此簡之。有云:體雖是假者,如不相應命根等體,雖是色心上假立,然命根等亦是決定,謂非有境,故簡之也。
【疏】故前所難,彼非所依者,如前。
【疏】云若爾,遍行五至有境法故者,並是難詞。今如所難,彼非所依。
【疏】即簡遍行。至餘所依者,意云:此心所等,許有依義,而不與餘法為所依,長讀之。
【疏】總而言之,至量所依者,意云:於五蘊簡有是所依,有非所依者。且如色、識二蘊中,准所,五根及意根是所依,餘者並非,故云少分。云七、八二識,即意根攝。然八識相望者,意取七、八,餘想等三蘊全非所依,故亦簡之。
【疏】謂自身識為依至此所依義者,意云:前雖具四義,簡於根等為心所依,而以義准,由少義理,更今簡此等法亦非所依。此總標也,如次簡也,即從下向上次第簡之。
【疏】他為似不決定等者,此次第簡也。問:何故他為自非所依耶?答:雖自心依他而緣,然他身不決定,有時無故,云非自識所依。問:何故前後相望,前為後依,非所依耶?答:前為後體,自是後開導攝,非此所明,故亦不取。問:身根既是總名,亦應五識皆以身根為所依耶?答:此亦不然,略有二解,如樞要說,可撿敘之。
【疏】何以簡餘,先言有境等者,意問云:何故立所依中,先言決定,次言有境?為至今心之所,取自所緣,及至簡法,乃先言有境,次言決定,後言為主?何故如是兩文不同?答:皆是影互而言,亦無有失。言三因者,即是非有境故,非定故,非主故故。
【論】餘非有境,定為主故者,即非字通下二,故字通下□,故字通上二因,故三因皆前後影互說,以簡於法,更無別義。意顯六處外,餘法非是有境,決定為主義故,所以不為所依也。又解:餘非有境,定為主故者,但二因簡餘法,餘法謂非有境,非定主故,故非所依,略不說決定故。主下,出依中正簡之,故此解勝。
【疏】唯恒所依為此量故者,意說唯此六根恒為所依。為此量,猶體也。或六根唯恒所依以為定量。
【疏】各各一故,非如色等者,以王所各一,故有所依,非如色等有多種類。
【疏】即是此中決定之義者,以瑜伽唯恒所依此量,故文即是此論中決定之義。護法依此義聊簡,要□四義,方成所依。故此引瑜伽,但證所依義,非要同此四義也。
【疏】非六處定等者,意云:六處定為所依,心、心所定為能依,非如王、臣更互為依。今但取一邊所依義說,不約更互為因依也。
【疏】非具正合者,以云具四義王,非因六處,據一邊相,是似喻,非是正喻,不可語合。
【疏】眼等為果,無所緣境者,意云:心、心所法有所緣而有所依,眼等無所緣故無所依。眼等雖有境而無緣處,故非有所依。又問云:且據前四義中,簡根等有境名為所依,遂簡餘色等。今言非色法無所緣故,即約心、心所以簡根、色等,以無所緣境等。若言非有境簡者,為約何等境、境耶?答:若約能緣心以簡根等,以根無所緣故。今言非有境簡,明知簡餘色等,以根等有境故。
【疏】五平等者,謂時同、依同、所緣同、體事等、行相等,即相似名等,此名五平等。此文意者,於彼文所依處說。依名者,行相名等也。故知本識心、心所亦名能依。如何今說第八唯為所依耶?答:皆假說也。又瑜伽及此論皆云心、心所而有所依,謂種子依、等無間滅依亦是所依。何故不說唯取六根俱有依為所依耶?如下會
【疏】隨情宜者,隨情所宜,意欲將所依為依故。隨說文宜者,隨文便宜,作如是說。
【疏】意散亂時五不生者,由意不於五境依意,故名散亂。
【疏】五同法中者,五識為同法喻,故名五同法。
【疏】與轉識等作所依因者,以准義即字應錯合為與字草,與字是即字相濫,更撿餘文。
【疏】文雖有四者,即五識有四俱有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
【疏】下一一引此等非一者,如下證與六七識為依,一一皆得引此顯揚第一文也。此等非一者,即如上□引證文非一也。
【疏】三因等者,謂第一、明了;第二、作意;第三、依資養根等,即五根也,由段食等資養故。
【疏】如定中聞聲至長時為論者,會云:定中雖不同緣,今言同緣者,據多分長時為論,皆得同緣。此解依不正義,正義許同緣也。以定心非分別故,不與五識同緣。今言同緣,據散位說也。後時定心亦名分別,但除正智。
【疏】是彼類故,無不遍失者,謂後得智是緣事分別心之流類,故言是彼類。若言後得智無有分別者,即別根、不遍、無漏及定心也。今言後得智有分別,無不遍失。
【疏】不漏五識者,七究竟淨,更無漏於五識,非由六識至八地,以去六識恒無漏故。
【疏】如前攝論共依文等是者,即猶前無性五同法至是共依故文。
【疏】准此,前依是為好證者,准此經文,亦得與前五依、六依為好證,不但此等七也。
【疏】前一師至亦是此流者。亦是此有俱有依之流也。何以知者,以初師云七、八二識既恒續,自力勝故,明知有互相依義。亦解云亦此流者,亦同前三位有第七識,此解勝。
【疏】不障彼乘之識者,即無覆無記識也。以法執望二乘說,若望菩薩,亦有覆此識。三位有故,名為不障。
【疏】或無漏識亦得有故者,菩薩出世道及滅定皆有,無第七;二乘不得法空觀,故無第七。
【疏】又各別依故因者,此第三師引瑜伽論云: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第八遍依故,能執受根身等。故有色界亦依色根,何故不說?言七、八為依者,意說八用七為依,七轉八亦轉。
【疏】第三、師云:諸識種子,應者所依。七、八現行識具三義,如前理說者,意云生下文也□。師意說:種子既具三義,應以七、八現行識而為所依。其三義者,所謂前說生依、長位、住依。故論云:識種離不生、長、住。故彼者,即總七、八現行識也。
【疏】始但四,乃至一等者,意云:此第四師說五識具四所依,謂五色根、六、七、八識;第六具二,謂七、八識;第七有一,謂第八;第八有一,謂第七。其心所各各更加自相應之心,即五識心所有五所依,乃至第八心所有二所依等。
【疏】入疏長從之義者,難陀五識一剎那,亦是常住大綱之義。大分五識,唯一剎那間斷之五識。相續者,即子細別解也。
【疏】如瑜伽等第一,五識六等中者,意云:瑜伽第一明五識有六種義:第一、謂唯了別自境所緣,二、唯了別自相,三、唯了別現在,四、唯一剎那了別,五、隨意識隨染發業轉,六、又復能取愛、非愛果。
【疏】有二剎那俱生者,前後生名俱生也。
【疏】亦非展轉無間而生者,亦非五識中自他異類展轉無間生,故眼識等起後,必有音識生也。
【疏】從此無間必意識生者,意證五識不相續,非證五識由六生也。此文如下,證第六由五識生,故第六以前六識為間導依。
【疏】彼先自生至常從義者,此答前問。問云:且如平等性智初起時,第六意識何非此依?今答云:彼先自生。意云:彼第七識無始自相續生,見道以前恒不簡斷也。但由第六入生法空無漏觀時,令其前念有漏第七滅,後念無漏第七與平等智俱起故。其前念有漏第七,但用前自類有漏第七,能引後念無漏第七及平等等智,非由第六今得生也。但以第六為增上緣,令七轉變故。彼疎遠者,平等智但親依第七,不親依第六,故言疎遠。
【疏】二、率爾遇境位者。論中遇字,意含率爾。如下奪中既有二種,準下奪中,今縱處亦合有也。廣如演秘說。
【疏】上一位言通下二處至通第二者。意云:此破前師,先須從奪。且縱有三位,且如疏列。即如論言且前五識至可知所說者。是依論文,雖無率爾位,理准有也。如演秘、如下奪集,復有三位,即飜前三位立。如論言若自在位至寧不相續者,飜初位。論等流五識至互相續生者,飜第二位。論言若增盛境等,飜第三位。一位貫下二處者,即通下二飜位。次遇者,通第三釋釋位。然第三飜位,境字通上第二飜位,並披論文配。問:遇字何不配自在位耶?答:遇者是劣,但約因位,不論自在,以恒續故。不通第二位者,以前三位,論中無第二位,但義准說有,所以遇字不通第二飜位。
【疏】自下奪中,即成三奪:第一,以事望理難;第二位,以理成教難;第三位,以教成理難。
【疏】轉五識故者,若據不正義,初地轉得無漏五識,亦名自在位。
【疏】即在八地已去,皆能任運者。問:八地已去,猶藥病而未自在,任運而知,如何今言亦等菩薩?答:今者且據據自利邊而得任運,不爾等言,即除彼也。
【疏】無漏殊勝,非前位故者,意說佛無漏諸根互用增勝,不同前有漏位八地諸根而有漏故也。
【疏】不假分別者,不假作意分別,方始恒緣,即一切時任運恒緣於此前境。
【疏】亦應諸佛無率爾心至今初見故者。此約佛位假說有率爾心,以剎那初隨境故,其實佛無率爾心也。
【疏】若皆已見至然但有三者。此約實義,以無尋求例無率爾心,以率爾時即是決定等三心故,以曾見故即起決定,更無率爾。言等流者,望前曾見心名等流也,非即此念名為等流。以初念故,約前後相似名等流,故云但有三心,謂決定、染、淨等流心。無率爾尋求心,理如前說。有云但有三心者,說佛解脫道但有三心,無等流心,有率爾、決定、染、淨三心也。
【疏】言故心前後者,約因位中說,有心前後故。五心據未自在位,若自在位,即五心不具故。
【疏】以事望理難者,謂佛等於境自在者,即其事也。如變大地為金銀,海水為蘇酪等,即約此事道,理難五識,令相續也。
【疏】為非初過者,亦有疏作此字,今從此字。勝意云:為非次第二率爾遇境位,即飜第二位也。前師說非,故名過也。
【疏】等流心後亦得相續者,意云:若率爾遇境位劣,無等流心不得相續;若遇勝境,未捨識來,等流心後後亦得相續也。
【疏】此意亦如未在位者,意云:未自在位縱汝不續,豈自在位亦不續耶?此亦爾,縱令在率爾位可有不續,豈等流位不續耶?故等流位五識而得續也。
【疏】五識生時,三心可得者,准演秘云:三心者,率爾、尋求、決定。出瑜伽第一文,謂率爾染淨等流,無尋求、決定,尋求、决定唯是意識故。
【疏】可言五識互相續生者,非是五識一念即滅,更互相續,名相續也。
【疏】彼若至相續轉者,是難詞也。
【疏】□相續生者,是前師答相續義也。
【疏】若爾,此是意識相續生至可互相續者,此是自徵云:瑜伽但云:既眼□時,非無意識。此證第六識相續,何關五識□?此既不爾已下,論主釋瑜伽文不爾意。有云:若爾至乃言五識相續者,此是前師難詞,指彼論是明意識相續,非明五識也。故疏如眼識時以下,論主解彼互相續生,明瑜伽不爾意。二解中,後得勝
【疏】設許不相續者,自亦許此中容境五識有不續時。
【疏】欲界上四天者,欲四天者,除四天王、忉利天,以彼二天可相□害。言但樂增故者,唯解遊戲天增嗔故。
【疏】瑜伽第五,四句云者:一、自害非他害,但云是欲界者,不論處所,欲界上四天,意天意、慎恚天等;二、他害非自害,謂三惡趣、極苦處及在胎藏中;三、自他害,即人間及下二天;四、自他不害,謂上界天及中、北鬱越等。
【疏】一、說住妙高層級者,即須彌山四埵,名四妙高層級,謂四天王所居處。二、云即三十三天居須彌山頂。
【疏】此善惡人著者,善人境者,如瞻佛像;惡人境者,如愛三途。苦具境等境是強,五識不斷。
【疏】釋但一念文者,此會前瑜伽文。問:既言五識相續者,何故瑜伽云一剎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耶?故疏會云:此據率爾境變平等中容境,說有率爾心,若增勝境,計五識相續。有云□爾等,總一憶也。
【疏】五十二文言通故六識,明知互為根緣者,問:安慧決引此文為證,即應六識互相無間,何故第六不以前五為無間耶?應因護法會之。此解略難,解下具解。又云若此六識至意根者,意云:安慧師引瑜伽意證六識更互為緣,以前難陀計五識唯第六識開導依故。問:安慧師第六決不用前五為開導依,瑜伽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文如何會?五識為彼六識開導可然,第六意識不即如是。答:言總意別,亦不相違。前五識為彼六識開導,其第六識還用自類為開導也,故不相續。
【疏】若五識間斷至五識生故,此敘前難陀五識不續,一念生已,定有意識生。若爾,即五十二應云等。
【疏】或時散亂者,顯五心不次生。
【疏】有二者:第一、破意,用五為依;第二、難意,令以七、八為依。
【疏】有無第七者,意云:諸師許滅定中或無第七,如常從說,今時即計有第七家,故滅定中有淨第七。安慧師第七唯有我執,若依生空後得智為加行,入滅定時即無我執,即滅定無第七,不許第七通淨分故,餘師許有。問:安慧既不許滅定有第七,如何乃言滅定中有七、八耶?答:約安慧宗中餘師說也,是即意識。不假五識者,不用五為開導依。
【疏】亦是六以七、八為緣業者,前師計五以意為依,今第六應以七、八為依,故例同五識也。
【疏】即顯末那名通無漏至亦爾者。意云:謂第六識,先於世第一法作有漏、生法二空觀,能引後念。見道無漏智正起時,有漏第七及與四惑并分別者,並皆伏斷,俱生者伏。即何以知者?生法空觀違二執故。望安慧宗,唯有我執,無有法執。既第七滅引平等性智空二執故,此智但依第六上立,而不立依第七。何以故?謂安慧本宗不許第七通無漏故。問:若爾,何故言平等性智相應末那,乃至亦應用彼為開導聖教?既有明文,何故雖違不許?答:言有平等性智相應末那者,但有其名,而無其體,即顯第七名通無漏,假名末那,實無體也。由轉去有漏第七得平等性智,所以說平等智依末那立,其實唯依第六識也。問:設不假立無漏末那名,有何邊耶?答:有違經失。經云:初地初心平等性智,得有相應末那故。
【疏】此約異生一分。有學菩薩受生等者,謂異生受生位中,必依染污意識得生,中有沒心常起染污,故由六、七引第八生。攝論說染污識通六、七二識。有學一分者,就有學中有利、鈍二根。利根者,從初果直得羅漢,更不受生,非此所說;其鈍根者,次第受生,亦由六、七而引第八。菩薩受生者,由悲願相應善心,即二智相應善心,是六、七二識。問:異熟心依染污意,依何位說?答:唯約異生,不說聖者。亦解通約二乘有學說,謂有中有故,又中有沒心是染污故。問:何故中有初心不起染污,要後沒心位起染污耶?答:中有初心猶近聖道,不起染污,謂此身中得無漏故。故至中有沒心起染污意,云無漏道違故。問:初二果人可爾,第三果如何起染?答:第三果人於中有沒心,於上界定而生受味,生上果也。問:地上菩薩有中有不?答:有二說。一云:無中有。瑜伽云:菩薩由智結生。對法云:亦依悲願相應善心。故以悲願助而結生也。故大論云:菩薩知而受生,非為不知。二云:七地已還菩薩悲增上者,為救眾生故受分段身,亦有中有。瑜伽等說欲色二分有中有故。又顯揚證大地菩薩不受無色界身,由此知許有中有。問:菩薩中有有染污不?答:二說。一云:雖受中有不起染淨,菩薩知而受生,非為不知。又由悲願助結生,故無染污。二云:菩薩分別惑雖無,俱生猶在,於藥病等未能遍知,故於中有有俱生愛。准此而言,合中有污。二解任取,更撿餘文。問:何故但說悲增上,不說智增上?答:智增上者,受變易身求菩薩故。於此問答略不論
【疏】若分段若變易至善□緣者。問:分段可爾,變易既無別受生,云何亦由二智善心為緣,引第八耶?答:菩薩受變易生,皆由定悲願等助先故業感。此分段身,漸細漸微,變麤為細,易短令長,如增受法,長時不絕,名為變易。皆由二智入定,以悲願資助,以得長久。約此道理,而說二智引變易生也。如下第八二種生死中解。
【疏】既有三證者,即前引無性攝論。世親攝論對法第五。
【疏】由前八識皆過證者,意說前八識皆有過證,得互為依。
【疏】例與五依故者,如定中意識先有,得與五識為依。如無心位意斷,以應用七、八為依,以恒有故。
【疏】大乘初無漏心者,即初地平等性智。
【疏】此中四緣,如下廣解者,即通指因緣等四緣,如下第七卷中說。有云:此中第四等無間緣,指下七卷說,應如第字。言為此依者,為開導依也。
【疏】他現生處不障我略者,意難云:且如意識現生時,不障眼識路,何不用意為開導依,要令意滅方始開導耶?既現生後不障路而非開導者,故知八識不得互為等無間緣,非如自前心也。且自類前心不滅,即障彼路,後心不生,故待自類前滅後生,方為開導。彼既不障,故非異類互開導也。汝如何說他與此為依耶?
【疏】如薩婆多至應無間道者,難前師也。且如有宗,心不並生,可互為開導。大乘既許八識俱起,應無開導,既俱時生,如何更互為開導?故云今既俱生,應無開導,汝若識為依,應即不俱生。次舉論難。
【疏】色法應爾者,若識多少不定,容作緣者,准此道理,色法應爾,亦多少不定,故應成無間緣。又云:若准瑜伽五十一文,前師多少互作等無間緣,道理應爾,今則不然。
【疏】體等者,心、心所法,各各唯一無二,受等並生,名為體等。用等者,心、心所法,同依一根,同緣一境,作用相似,通三性等,名為用等。
【疏】隣次而生者,意云:且如識前後自相望,乃至思等亦爾,故云隣次而生。問:何須作此說耶?答:若論開導依,即一箇心王與後多心所為開導,受等不爾。今約無間緣說,即須心、心所各各自前後相引,故說隣次之言。
【疏】無餘自心隔者,意說心、心所自前後生時,無餘心等能隔自心,名無間緣。若有異心隔者,不得名為無間。
【疏】非如色等者,色不相應,難多少不定,非無間緣,眼等應爾。等者,等取不相應也。
【疏】彼復難言者,前師引攝論難護法計色為無間緣故。彼論難經部意:若許後心為種者,阿羅漢末,後心應得入無餘涅槃,後種更能生故。下總結云:故知色、心、意等,可容有等無間緣及增上緣,不得名為因緣。疏中引彼,且攝略也。
言上座部師者,即上座部中以經以量者說為經部,非是部中經部也。
【疏】即是設許色有此緣無因緣義,不作此解等。言無用者,意云:經部師不立第八將色與色,將心與心,名為因緣。今解不然,設設汝色心前後相望為等無間緣,不得成其因緣義。若不作此解者,所言等言,則無用故。夫言等,謂前及後各一法相似名等。今若許色心前後得成等無間緣,即前後多少不相似,云何名等?故知但縱許,非實許也。
【疏】一者、彼部許色有此緣者,何以得知彼部許色有等無間緣?答:彼正文為證者,彼攝論第三正文既難云:前色心唯可容有等無間緣,奪因緣義,明知彼許色有等無間緣。若不許者,何言唯可容等無間緣?故以第三正文證經部色有等無間緣也。
【疏】若爾,何故至名無間緣者,難也。若言經部許色心有無間緣,爾者,何故第一云非經部師,唯色等法名無間緣耶?
【疏】第三卷至等無間緣。答:前難云:說有緣無,義各別故。且有者,第三緣色根之中,含諸種子,謂有色及種並心故,即許彼色為無間緣。彼第一唯約色說,無種識故,不許為無間緣也。又云:或可各別部計,第一是經部師,第三是上部、中經部師。二部差別,計義有異,不須和會。
【疏】二者至為等無間緣者。第二、解意者。准攝論第一,本計不許色為無間緣,以色多少不等故。今攝論第三,且縱許有無間緣,據欲奪因緣故,亦非本計許色為無間緣也。
【疏】此義為正者,此論中言縱設許是正義,非是彼宗許色有緣也。
【論】心所比依,隨識應說者。先問云:諸心、心所,若令識為開導依?舉論答云:心所此依,隨識應說。即此識心所,此識開導;彼識心所,彼識開導。
【疏】自下大文釋難,於中有五難:第四、後起他難,第五、諸論教相違難。
【疏】不可離別施設殊異者,四義等故,不離別令異也。四義者,而時、依、同、所緣、事等。言何故受等至想等為依者,長續自體。
【疏】何如不如著名沙門義者,意云:此沙門計受、想等,各各自前後相生。今難意者:何故不如着名沙門義?受引受,想引想,而乃前念、識俱受,與後念、想為依耶?即觸生受,受為想依,故為難也。着名沙門者,非真沙門、相似沙門也。
【疏】減三緣故者,減至三緣也。
【疏】彼設若不者,意說前念不滅者,後心不得生。
【疏】名為無間,非實是者,由彼論亦云:五識無間,有意識生。意無間者,依增上說。
【疏】四緣廣分別義者,亦用此無間緣緣等四緣廣分別義,與今說相似。
【疏】乃至決定生者,意說此心、心所等無間,後諸識等決生,指彼論文,故云乃至。
【疏】意取決定識,不取一切者,意取自決定為緣者,不取餘者,所以言總是通說也。
【疏】一法未遍知者,意云:引此文者,意證言總意別。據此論文,即言總意別;若准攝論文,即言別意總。言一法未達名別,意有生空理名總,即准斷□證生空理故,則密意說。更有異說,如演秘廣明。又如有云:一法未解,可即不解。一法亦是言總意別,與此意同。
【疏】不爾,因緣依此便非有者,若不作此解,爾者即不顯因緣依。何以故?以不緣因緣依故。
【疏】此理定無者,近理定不顯無間滅依。何以故?以第七不緣自前念識故設。設緣者,即依緣不同,以第七不緣第八識故。
【疏】所依之彼至所依之識者,說所以即是彼第八也,更非異彼別有第八。故所依所緣,對能緣以得名也。
【疏】此即通解者。論但言聖說此識緣藏故,不言緣識見相分及心所等,以下方別諍。
【疏】非殊勝汝不可計我故者,以種子無緣慮勝,用不可計為我所。疏脫所字,或可我字中合說既不可計為我所耶?
【疏】我所行相者,我所與我,同緣前境,受領取像等行相。今若緣我時,兼帶彼行相,故云帶我所行相轉。
【疏】論不言緣者,以第一能變。論文辨相應中,不言五教與第七為境,諸論亦不說,何得率自妄性,計五遍行為我所?
【疏】我所有屬他之用者,我所即相分,相分有發識之用,故相屬見分而能發識,故云有屬他之用。
【疏】等流境者,五識所緣外五塵,是內五境之等流。等流者,是相似之義,雖內外別,內是五塵故。
【疏】不簡現行及種子故者,諸論中但言第七緣藏識,不別簡緣種子、現行等。
【疏】何故計種無別物者?以安慧計種,但似功能,非別實有,不隨十八界繫故。
【疏】此簡遍計所執至非有為故者。以安慧種子是識上功能,非遍計也。彼若計是相分,即遍行收;設許是遍計,亦生種故。問:此種既唯是識上功能,無別物者,何故上言十八界種應成雜亂等難?答:彼言安慧宗中餘師義,非安慧義,或可亦慧。就他宗申,難非自義,故種無體。
【疏】若別起我所見,即別緣諸蘊為我所者,既執蘊為我,汝等許別起我所見,應別執餘蘊為我所,故前三師皆有此失。
【疏】此即舉事至非執了然者。且舉世間共成為例,長連讀。自悟意云:斷常二見,更不得一身中俱。明知第七識中,亦不得起我、我所執,但可相例,不道七識中即有斷常二見也。
【疏】亦遮計餘識為我者,以餘識非一類,故不執為我。此乃汎簡,非是此中有此計也。
【疏】作用相顯者,以相分間斷不可計為我,餘三分中見作用相最顯。
【疏】或即一念計此至第七所計者,意云:一念中於我見上義說我所之言。問:如前破他,無一心中有二慧,何故今言一念有我、我所耶?答:二慧俱是執,一心不得並我所,但義說。所以一念而得並即我所,但依我見上義說而不是執,故一念但起無失。計此即是此者,意云:一念中計此,我即是此,我所以義說故。有云:計此即是此者,我即是義也。又是我之我者,西明云:是我者,顯此第七。計第八為我之我者,義顯第七,更不計餘,唯取第八以之為我。我故於一見,以義說二言。又解云:是我者,義簡他義之我。音義簡非我,理實末那相應我見,無此分別。
【疏】善心等可然者,善心等無執,許得三性俱起,執則不然。
【疏】亦不可例至亦不得之者,意云:一心中有二行相,後緣二境,必無此俱起義,故於四解中,第四護法為正。
【疏】即除四人者,三、乖無學及不退菩薩為四。此應分別者,即初地等菩薩,雖非四人,而起無漏心,亦不緣藏識,故須分別中。疏十、至功德畢竟者,初一大劫中所有功德,至初地時,而皆圓滿,名畢竟也;非是後二劫中功德,初地亦圓滿也。
【論】知諸有情至佛影像故者,西明云:此引大莊。無論證平等性智,通緣一切,知十地菩薩根性差別,為現他受用身佛影像故。十種平等性智,入初地時,即能證得;後後地地修學,至佛地方得。答:有二說:一云、平等性智,初地即能諸菩薩現佛影像。且如十回向位菩薩,尚能八相成道,況初地菩薩獲百法明門十種平等,而豈不解現佛影像?二云、十種平等,雖初地得,要至佛地,方得圓滿,然後乃為十地菩薩現他受用身。如下第十四智,成三身平等智,能現報身,為十地菩薩而說法也。其妙觀察智亦有十因,廣如理趣分疏撿敘。
【疏】各自取所者,第七能審量,故喚第七名為末那。有云:心、意、識三,各各自取所緣,第七別名末那。
【疏】後解並□二字者,撿疏合有三字:一者並,二者煩,三者惱,合有三也。
【疏】此初五字至非一法故者。五字,即頌中四煩惱常俱五字也。故今長行先解俱字,次乃解四字,即□非一名為四也,如下云是名四種是也。
【論】愚於我相者。愚者,闇也。闇其虗假之身,妄執堅常之我。此乃昧於幻士,處隨情計,豈非闇耶?故與此識俱者,唯是迷理,不共無明。如下證中,自當分別。
【論】我慢者,慢有二:一者、陵他,二者、恃己。此唯內緣,恃己內,故名我慢。
【論】並表慢、受等者。並表之言,而有兩義:一、表慢、愛二法與有見俱起;二者、表愛與慢俱起。如西明疏有數解。
【疏】不假他後起者,意說我見不依邊見等起故,此識識俱無邊見等。又云不假他後起故者,意云我見既內緣相緣生,所以不藉他我所邊見等後起也。此解好。
【疏】其我所見至以名通故者。意云:我所見即向薩迦耶見中攝,不向我見中攝。問:薩迦耶見與我所見何差別?答:言薩迦耶見者,大乘飜云移轉身見,乃名身見等。為移轉有等,得攝我所見,所見亦得,得有轉義,故所以攝也。若但言我見,即局攝不盡,但寬狹有異,然薩迦耶見即我見也。
【疏】又前二見通緣內、外者,意云:答前問也。前問云:何故我見不與我所見、邊見互相續生耶?答:二義:一云:此識相應我見一類無間,所以不容起我所見等,即指次前恒內執等文。二云:又我所見及邊見通緣內、外,此相應見恒緣於內,故不互起。問:第七既不許有我所見及邊見等,如何言二見內、外?有答:說前第六識中我所見等。問:本意但問第七識我見,如何將第六識中我所見等答?有答:觀其本意,問云:何故我見不與我所見、邊見互相續生,所以得將第六識中我所見等答也。問:我所見與邊見何別?答:行相不同,故二見有別。我所見,如執五蘊有二十句,中間五蘊為顯有五句是我,餘十五句是我所,緣此起見名我。我所見,如計色是我,我有諸受,受屬於我,我有受中,餘蘊准知。邊見者,隨此執有斷、常等解,即名邊見,故二見有別。
【疏】都無所有者,意說第七識中都無有疑,其執我者愛着故,故無有嗔也。
【疏】行相不同者,謂餘疑等行相,與此四惑不同,故第七相應□唯四。
【疏】四種愛以為集諦,此何愛攝者,言四愛:一者、愛,二者、後有愛,三者、喜貪俱行愛,四、彼彼欣樂愛。雖皆集諦,此愛即便第一愛也。撿攝釋敘。
【疏】以此各許自力生故者,以見、慢等各自力能起,不相藉故,所以難云不得相應。
【疏】亦是類故者,意說修道中強分別生者,是見道□緣類,然是修道斷。
【疏】通見修斷者。問:決辨第七相應惑,云何乃說通見斷耶?答:不唯約第七通解諸識相應惑也。
【疏】設卑慢等者,意說卑慢亦陵物故,故不得貪相應。
【疏】□便言先問根本者,意云:凡簡,前合簡遍行,次簡別境等,何故今前簡煩惱?答:據實合前簡遍行,次簡四惑,俱□言便,故先問根本,後方簡遍行。
【疏】若憶過、未至未合名欲者,此辨欲與念差別也。若憶過、未法時已合者,是緣過去,念緣過去故,追憶往事恒明記故。若未合者,即是欲故,以希望為性,於未遂事恒起欲故。意說已合名念,未合名欲。
【疏】於所愛事有欲生者。問:現在豈無所愛事耶?答:於現在所愛事生者,而但是貪而非欲也。
【疏】由加行心至本質一法者。問:若是定心唯緣一境,十六諦觀如何得成?亦心緣上故。答:由加行欲謂加行心時,作斯下上緣於諦故,亦入觀時即能如是。唯緣本質一法者,如水月觀等。又云唯緣本質一法,汎言定心加行作此境解,非謂言一法定唯緣一境,有歷觀諦別故。
亦非常解者,有間斷故,非如二十八常相續故。
【疏】隨業等境者,第八識雖業所感,為七等境。有云:業者,用。
【疏】因定類生者,佛果中定者,因定之流類,類由因所修,果方起故。問:佛八識總有定不?答:八識皆有,如來四威儀中恒在定故,世尊無有不定心故。
【疏】任運既無定者,意說任運既無是定,應不緣觀察也。
【疏】有慧之境,有定不定者,意說有慧之境,有定有無定者,故此識俱無有定。今但約定說,不約境說,以第七境常定有故。
【疏】所造觸者,謂所造澁、滑等觸。然是能造分位差別,則是地大增故名澁,水大增故名滑,其觸於能造分位上立。無慙等亦爾,雖分位立,而觸許是有體,名有體假。雖所造觸體非是實色,今此意取轉變分位,稍須似實,名有體假。
非如長等諸形色等者,意說不同,長等相形名假是,無體假是也。
【疏】雖說有體至隨根本後起者。此指前無慙等。
【疏】又且如嗔輕微者名嗔等者,據實嗔重忿輕,然謂忿起之時,行相顯故,故云嗔輕。意說嗔增名忿,忿麤嗔細,此是不正師義。如長等者,意說忿等無體假,猶如長等也。
【疏】即於彼假者,意說說長短是假,色上假;忿等是彼,嗔等上假。故彼者,即實法,即於彼實上而立假,故實外無體。
【疏】餘染心說俱義者,此師會云:言染心中與忿等俱者,據第六識說。
【疏】三、文別者,會以下三師所說文也,即第一、說五隨遍染心,第二、說六隨遍染心,第三、說十隨遍染心。下言及論三文者,即指此文。然約別義者,即如論中所立及釋文是。
【疏】外眾緣力者,其睡要藉內外二緣,內即惛沉,外即病等。既有時蹔起,明是間斷。
【疏】要作雖亦然者,此盡伏難。難云:要作與睡,矓既一種,由內、外緣生及有間斷,此二何別?答:據七並不相應,約餘別義,則行相有別。別義者,謂追悔、先業等,如論可知。意云:今據相顯,且簡睡、眠。若約通內、外二緣,此中簡亦得。
【疏】一類無始,簡別不假內緣而起者,此者第七,不假身心沉重眠昧內外,非不假與身俱等內因也。故一類無始之義以簡別內緣,內執之言以簡外緣,二緣俱無,故云所藉緣少。
【疏】此二多依身語門轉者,由尋伺為因,發身語業。
【疏】特越常倫者,倫,謂類也。若不許五遍染心,特越常徒,類之義也。又論者,法也,理也。
【疏】且如惛沉等至七、八應無者,此則後師難前師,即此文中有二難意:先顯違教難,後顯違理難。若不許五遍染心者,應非染心,便違聖教,論有誠說遍染心故。
言遂言說彼六識中變等,顯違理難。即修彼計下,由自理。汝遂言五遍染心,但說遍六識者,條彼計也。聖說遍行□。諸識有,應七、八無。下有問答。
【疏】若爾,五染言遍染至應知五亦無者,後師難云:言五遍於染,唯許六皆有,第七即云無者,亦應言六識起根本,唯意獨許有,五識中應無。
【疏】汝言遍六染心等者。意難云:汝言遍六染,未審遍何位地說之為遍?即牒前理,無□□前隨惑之義,不遍第七。若據此難,後師為勝。
【疏】只如至七識中無者,前師救云:若言五遍染心無,此不成染者,且如下六遍染文中,即無五隨中惛沉等,今何妨論言五遍善而七識中無?
【疏】即是六識中除根本者,此師隨惑不與根本俱起,即除起根本外,餘染心時,皆與五隨同起,所以五亦遍染心。約此道理,云無此五不成染,不道遍根本染心,云遍染心也。若據此理,前解為勝,即無隨惑家勝。
【疏】第一、因釋諸論相違者,由第一師釋諸論違,逐後有諸諍也。
【疏】如定變化障至豈有惛沈耶者。意云:即硬澁是無堪任性能為定障,復是變化障。變化者,即神通也。然此無堪任性能為定障,非唯是染污諸不調柔性,即三性心中皆有此性。今既善心有無堪任性,豈善心中有惛沈耶?謂惛沉以無堪任為性故,故為此難。
【疏】如有漏善等者,意說由惛沈與七識俱,遂令善心□無堪任,非自善心有惛沈也。成無堪任者,如第七有我執等,令前六識所起施等不能亡相等是。
【疏】如何嗔時有而言通染心者?意說掉舉既是□分,如何嗔時而有掉舉?
【疏】或文外意者,意云:此中□說□世俗有是實者,即瑜伽文外意也。彼論不許世俗□者是實有故。問:云何名世俗有?答:世間共說掉舉是貪分故,世俗有家說是貪分名世俗有也。
【疏】何義不同者,以掉舉例同悔、眠,令有體也。有何義不同悔等,而令無別體耶?
【疏】而彼二文者,即說六、說十二文也。
【疏】不取別境等者。邪欲、邪勝解是別境染分,此間不取。然妄念等三,雖通痴分及別境染分,然今但取是痴分者。若據二十二隨惑,即不取邪欲、邪勝解及妄念等三,偏取是別境染分者。問:何故說六遍染則不取別境染分,說十遍染及取通別境染分耶?答:下說十遍染,心家廣明所以。
【疏】今言□者至二俱相顯者。約此疏說,六遍中有五義簡:第一、簡不定四,第二、簡根本,第三、簡忿等,第四、簡無慚,第五、簡惛沉等。若依論,但有三簡。
【疏】不說根本名為遍故者,既言隨□遍染根本,設名隨由,不說是遍,故今簡之。
【疏】解通麤細者,意說染心行相有麤細也。麤者□□,猛利,猛利心中起□故;細者,行相沉審,審心中起□故。故此六法,通二種行相,故遍染心。
【疏】簡增惛沉、掉舉二法者,意說不信等六法,通障定、慧,行相增勝,惛沉、掉舉二法不得通障,故此六中不說惛、掉。
【疏】然無一文至簡惛掉二者,長連續自曉也。無一文者,意說然一,惛沉無說,相飜相順,通障定慧也。惛沉無文,說通障,掉舉亦爾。
【疏】彼即不爾者,意云:若若拘惛、掉體,亦得通障定、慧;若據麤顯通障,而即不許。今論麤顯,故須簡之。
【疏】雖復簡他,非所遍義者,意云據就□隨惑中簡他耶?欲解等不名遍,以邪欲解等不遍故,非是此六便遍一切染心也。
【疏】十、隨惑者,為欲生起下文,故先舉出。
【疏】亦簡不定四者,即邪欲、邪勝解二法,簡不定四。不定四雖名隨煩惱,今約二十二隨惑簡,故除不定四。
【疏】通後二義者,即通前二義中,通前二義,應錯為後字,或對餘說。又通後二義者,周曰:即此十遍染心文中,總有四義簡:第一、簡不定四,第二、簡根本,第三、簡忿等,第四、簡無慚。今言十遍染者,以四義中通後二義,所以言通。
【疏】雖簡他法非所遍者,意云:簡餘非所遍。言十遍非十,即能總遍染心意,合是釋通伏難。
【疏】三文者,五遍、六遍、十遍之文。
【疏】如不以見即慧體故,別說見者,意云:如根本惑中,五見雖是慧,既得別說者,此識相應。我見亦爾,雖是慧,亦可說。意云:不以見即慧體故,而別說見也。別境中慧,准飜顯。若不爾者,即別境無慧也。故第七相應亦有慧也。問:別說見與慧,義意云何?答:五十一心所法中,義別立故,故見、慧別開說。
【疏】此師意存別有體者,以有別師許散亂次定為體,故有此說。餘者說遍者,除散亂,說餘不審等遍也。
【疏】緣外染污三種業生者,意說不生,知於境不了,故發身、語、意三不善業生。又云:緣外染污者,不正知行相,緣外以染污慧為體,是不善性,所以發生三業也。違越軌則為犯戒等,如顯揚第一說。
【疏】忿等十四,如文說。無者,即忿等十及四不定也。又周云:忿等十,無慚、無愧、散亂、不正知。故云簡忿等十四也。
【疏】何故此中不說隨三亦非遍也者,此問也。彼三隨亦不遍,何故論文不簡耶?答意可知。
【疏】與上第一師同者,今所簡無者,同第一師,第一師但有九法,更無餘者,故云同。同第八識者,此所簡無者,第八識皆無,故云同也。
【疏】不正知設慧分,亦是痴分等者,以不正知設今是慧,痴分由與慧行相異,恐相應故,今簡也。又周云:不正知非但是慧分,不說亦是痴分故。不說下,自別說故。散亂既有別體,與定行相異,恐相應故,別簡也。
【疏】既許有慧,恐亦許有者,恐以不正知等,同慧別境。慧既與七俱,恐不正知亦與此相應,故須簡也。然妄念邪欲解者,體即別境,念欲解,故此不說。疏以妄念慧是痴等攝者,意說妄念不正知,非取別境,但痴分故,遍染心也。
【疏】如緣滅道至起邪見等者。意云:邪見緣滅道,皆是尋名而起邪見等。問:既現緣滅道起邪見,如何云曾受境之類耶?答:非但現緣,亦曾先聞名故。故名曾受之境,皆是撥名而不撥體,親不證故。如上乘等者,皆聞有天上樂而起貪等邪見,亦是先時聞名而今緣故。
【疏】無始曾得之境界者,意云:如滅、道、天、樂等,皆是先曾無始聞名,今時更尋名而起見等。種類名者,今時撥名,是過去名之種類也。
【疏】如他界緣惑者,意云:如貪等緣上界梵王時,又不親得,但以名為本質,起自心緣,名緣自心相,即自心變相緣故。故染心時,定有此二。
【疏】又緣內至如何名散亂者。此將起緣論文也。故疏有三:先問起之由敘,次徵不起之意,後問散亂之立號。
【疏】即簡散亂從定數來至不唯違善者。意說散亂飜定數來,或別有體,以所障定通於三性,故不唯違善,故不遍染心。定通三性者,與三性心專注一境,得有定故。云下,云染定起時,心亦躁擾,故通三性,如下自解。
【疏】理亦應然者,以別境通三性妄念等,亦非唯違善法,故今不取。
【疏】此別說念等者,意云:妄念與念,雖是一體,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差別故,開為二種。問:此中既說念不正知,如何類念非不正知耶?答:此不正知,即是慧分。前釋慧、我見等別,義准可知,是故不釋。念未曾類,所以類也。
【疏】或是痴分即非我見者,或不正知是痴分即非我見,或可義別說之者,重釋義說。不正知我見,雖一種以慧為體,然義別說也。約其心所行相不同,有五十一,所以據義別說。
【疏】更不間之者,不同前慧我見問也,即准前慧我見說別為二。
【疏】如於妄念至故有定者。意云:如妄念緣第八識一類之境,雖緣現在第八識,亦是前念識之類,故云曾受也。妄念既然,其定亦爾,緣第八時,亦緣一類境生故。
【疏】忿等十二者,即忿十,並無慚無愧也。
【疏】先或起貪,後或起恚者,即於順境上起貪,於違境上起恚。
【疏】不愛不增之境有處中欲等者,謂示合離者,須於增愛二境起欲,於非增愛境有處中欲,亦即此中起□欲取攝。
又別解云:未有於境至及邪勝解者。此解意云:無有於境不樂合離而起於染,乃至起邪見。緣滅道有離欲,戒、見、取等有合欲,即顯唯於增愛境起欲,方生於染。中容境設有欲,亦不生染,故不同前解。善解取處中欲,令中欲起□,但是欲□而不能起煩惱。今後解者,重成前義,亦有此理。
【疏】無染心起不□持者,意即無有不□而起染也。
【論】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預,疑相應亦有勝解者,意云:且如於苦諦理雖生猶預,於苦界色身必定□解,知人天等決差別故。
【疏】下會違者,問云:汝若言要有邪勝解,方能起□者,如於理起疑時,如何得有勝解?舉今論答,雖於理疑,於事必□,故疑相應,必有勝解。
【疏】無有獨緣理不於事□者,此師意許邪解遍染心,故疑理必於事起決。若不爾,即邪解不遍染也。
【疏】今者大乘於事生疑至不於餘境生决□者。意明於事生疑,唯於此念事上决定生疑,不於餘境生决定故。故勝解非遍行,不如於小乘一念事生□,於理生疑,許彼疑解得俱起故。
【疏】理事俱疑者,意難云:何不理疑之時,事亦疑耶?如貪等俱貪故。
【疏】如迷人至定迷人者。意云,迷人必迷法,若迷事必迷理。迷人者,即迷理於事印,故人法二言□,於理事。
【疏】此約事於理疑等者,此餘瑜伽文。文云疑於五事轉者,意約世事於理亦生疑也,即現事雙疑。
言非但迷世至但迷他世事者,釋成也。瑜伽云:他世事者,以彼事必依理故。即疑彼有無報等道理,不唯迷於事也。故理事俱疑。問:如何得知理事俱疑?如疏云:非不迷彼理,但迷他生事。即其意也。五事,如下自解。
【疏】若此迷時,一心於現事必生印可者,此意云:於他世理事雖疑,此時同念,必緣現在善惡事等生决印也。故邪解亦遍染心,無有不緣現在而得疑他世,以世疑依對現在起故。
【疏】若緣非愛至情則不欲此事者,謂邪欲必雖體是欲,相非麤顯也。正疑於理時,於理不印意,說雖亦有勝解,相非麤顯,故說此二境無欲勝解,非實無體也。
【疏】五十三心所各各別說等者,即五十一心所中,更如邪欲、邪勝解。
【疏】無善十一至如上准說者。問:無餘者可然,云何無根本六耶?答:根本十中,但有四種,而無疑、見、嗔等六也。釋無所以,如前已說。
【疏】既於事疑是疑惑者,即共許伽論說於事起□疑也。
【疏】若謂彼言至有勝解者,謂牒第三師救遂難解之未來也。中而生希望者,顯有欲也;為無或有,顯有疑也。
故於現在福為罪有差別者,准此一段並是前師釋上文證有邪解疑等所以也。希望未來有果故現在作福,若希未來無果即現世作罪,即於現在罪福而生印,於未來苦報因果等道理而生疑等。問:此疑與欲解得同緣不?答:准上疏解理事同緣,此亦應爾。疑亦為勝解緣現在,勝解與疑亦緣未來,故一所緣有疑勝解。於疑他世中亦迷彼理者,此則舉事顯理,非但迷事亦迷理也,則於他世迷理現在事印。
【疏】難言:疑未來為無,此應有我見者,謂下難前師云:汝疑未來之心,應與我見俱時。若言由有疑故,無我見者,下難云:我見是推求,疑亦是推求,則疑時無我見。難云:即印持是決定,疑時無勝解。彼若救言:疑時必無我見境故無我見者,亦應疑時無決定境,勝解應不生也。若言理疑、事境有得俱生者,即應疑、决二境殊同,緣義非有。若言疑亦緣解境者,疑應不成疑;解亦緣境生故,解應不是解等難。
【疏】又於他世等,於一心有勝解者,即牒前師一心之中,於他世起疑。於現世有印者,下難云疑杌為人等。
【疏】疑杌為人時,此一心應有解者,汝雖現印於未來疑,然與得生因一心起者,亦應疑杌時一心中應有解生。彼若救云:疑理事別,得俱生疑,杌境唯一,故無解者。即應疑解不同一所緣過。
【疏】貪、嗔相返等,皆應難之者,例意云:汝疑、解相違,許得俱起;貪、嗔相返,應得俱生。尋、伺准難。
【疏】二、云至猶預者。意云:前第一但引瑜伽,唯約事疑為難,故瑜伽云疑於五事轉等。今第二更約理事雙疑為難,故云二也。謂前師詞疑他世理事時,於現在起印,故為難也。若唯緣未來生疑,及唯據菩提理生疑者,既不緣現在事,如何起勝解?
【疏】此亦去來理事雙疑者,即二云以下文是。
【疏】前解但約事疑者,即指前瑜伽五十八約事疑為難,今時約理事雙疑為難,故二難有別。故瑜伽說疑緣五事起是□疑,雖依事起疑,亦別見道斷,以是理疑所引生故。雖言緣事,行相迷理,猶如見取緣事起,亦行相迷理也。
【疏】行相淺非□者,意云:瑜伽言迷理事疑是□疑,若迷杌起疑,但是異熟無記心。行相微劣,於境不了,妄執為人,但異熟生攝,非□疑也,亦非見所斷。
【疏】惑通難前至二難染位者,意云:非但今難無掉舉二者,即二法各有四難。且無惛沉有兩難者:第一、無堪任,第二、非染位。量云□:起時,應不得名無堪任,以無惛沉,如善心等。又量云:煩惱起時,應非染位,以無惛沉故,如善心等。無掉舉亦有二難:一云、無囂動,二云、非染位。量云□:起時,應無囂動,以無掉舉故,如善心等。又量云:汝起起位,應非染位,以無掉舉故,如善心等。故言二汝各有二難,即難前六遍染家也。然今八遍染家云:惛、掉二法,行相增時,則不並生。若以行相一麤一細而論,即二並生,故云然此與惛沉等。
【疏】如薩婆多者,彼宗散亂,以定為體也。此頃舊諸法師皆然,亦無文說。
【疏】念、慧二法,別境為體至或是痴分者。此下,是解妄念不正知也。以即念、慧別境為體,亦更無別有體也,或可痴分故。
【疏】此是非故者,有二解:一云:若有此二法是染,無此二法非是染故,故言此是非故也。二云:此二是染法,非是不染法,染法即非,非是過也。此二是遍,染心必有。
【疏】非彼染心是正念故者,意云:若無失念等者,應非染心,亦是正念故。既不爾者,知有不正智等也。
【疏】如加行善等者,等取善心及自性、無記等,疏文互舉。
【疏】第一師至第三除二者。第一師加三者,謂妄念、散亂、不正智。第二師如二者,謂湣沉、掉舉。第三師除二者,謂邪欲、邪勝解。前師許十遍,正義唯八遍,故須除二。
【疏】以彼唯執是彼數故者,以第二師執妄念不正知,是別境中念慧為性。今簡不取,下文出不取道理。
【疏】其五遍中,亦可約此至無明為體遍故說也者,此疏敘二論文說五、六互有互無所由也。然第二師雖設六遍,仍不可別境念惠為體者不遍,故遂云六遍。以染遍心,要由曾受境類等方生,取別境為忘念等體,故今破之。言遍染者,但取痴分也。
【疏】亦有愚痴者,意云:亦有愚痴分不正智不?若爾者,即有二不正知也。
【疏】有不正知時亦說,有無明義別說故者,自體不可言相應,但是俱時別、義用別二。
【疏】或總於慧、無明立一正知者,不可以依二法立即言有二,但約假用說故。若言此二者,放逸應有四,以依四法立故,故不可隨所依法體立有多也。問:何故無二不正知?答:由慧、無明二法相應,共立一不正知故,所以無二也。
【疏】及三文者,即說五、說六、說十遍染論文也。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