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義演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三本。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三本。
【疏】法有五聚至簡別盡者。意云:五聚法中,但遮無為及心、心所等,即簡盡。何以故?此三法此所簡。然不相應法不可為種子,外色法可具六義,故此不簡,即顯餘法並不名種子也。
【疏】簡自處立餘門者,此釋以彼門來由,但約聊簡自種子處,立餘第二、四、五、六門等,不是遮餘法非種子而立餘門等。意云:唯一第三,遮簡總盡,種子義已成立。今謂聊簡自種子處,更立餘第二門等。言不敘之者,意說第二門等,隨立種子處分別,不懸敘也。
【疏】無性攝論不簡差別者,意云:彼論不簡外種差別,但簡內種差別,具其七義,成種子等,有生果用。若世親攝論,通論內外。
【疏】即不論外者,准彼論一一簡然,至果俱有,但言內種,不言外。如何得知外法有果俱有義?所以今時偏舉來問,如疏自解。
【疏】能、所與果者,種子有力生現行,名與果;別自後念種,名取果。又云:生相未來起用為種,能生者後剎那果,名取果;及至過去,雖自處與,後果力令至現在,名與果。
【疏】大眾等四部至無轉變者。意云:謂大眾部、一說部、出世部、雞胤部計有緣起支無為,然他地部共計有緣起支無為,今時二部雖復不同,所計是一,故一處明也。
【疏】若謂後時初位無者,此外救也。下即正破。救云:初位未有因之勝因,要至一期得盡,方有取果因明。
【疏】真如是諸種子者,舊人以真如為諸法依,即喚真如為種子也。
【疏】若爾至為種子者,此生下論,文有二意。意云:若剎那滅為種子爾者,應前念種子與後念現行為種也。此約異時種生現為難,即第一意。或雖同念至種子者,此約同念自他身相望為難也,即第二意。若云種子要與現行同念者,即自種子應與他身現行為種。故具二意,生彼論文。
【疏】由此無性人第七識至果不顯現者,意云:此釋簡無性人第七不成種子所由。問:如有性及無性人,前七識雖是能熏,總不得名種子,如何今者唯簡無性人第七識,有何意耶?答:有性人第七識闕二義故,不得名種子:第一、闕恒隨轉,入見道已而有轉變故;第二、闕顯現義,第七雖復能熏,然種子果不顯現,相沉隱故,所以不得名種子。其義極成,故不簡也。問:設簡何妨?答:不爾。文種子要有六義,既闕二義,種子不成,更何須簡?問:無性人第七識既有所闕,何須即簡?答:無性人第七識但闕一義,故須簡也。如何闕一義?答:第七雖復能薰,種相沉隱而不顯,謂闕此一義,故須簡也。問:何得有恒隨轉耶?答:謂無性人畢竟不發菩提之心,以第七不得無漏,既無無漏,即不間斷,無有捨時,故有恒隨轉義也。問:既恒隨轉,如何不得名種子耶?答:以所薰種子相不顯現,即是第七闕果,但有上義,故今簡之。問:若相沉隱第七非種子者,且相沉隱非是種子,六義中云何乃言闕一義不成種子耶?答:顯現即是果俱有上義,令果種相沉隱;不顯現即是闕果俱有上義,故現第七不名種子也。其有性人、無性人,前六識於無想天等五位不行,闕恒隨轉,非此所論。問:種果沉隱,沉隱如何?答:以第七識不通三性,一類無記恒與四惑相應,任運內執我,所以薰種種相沉隱。若爾,與有性人第七何別,獨自簡耶?答:有性第七闕恒隨轉,此中不簡。如第三恒轉門中對簡,故此文不說。問:如性人第七識所薰□種子,生第七現行,將得喚為種子不?答:得名種子。問:如有難云:種子恒隨轉,即得名種子。無性第七恒隨轉,何故不得名種子?答:種子恒隨轉,所生現行顯現,故名種子。無性第七雖隨轉,所薰成種種果相沉隱,所以無性第七不得名種子。
【疏】即簡前法為後法。種者,意簡種子自類相生。種者,自義。
【疏】有說至如何解至者。意云:如勝軍論師說種生念現行,前後念□,非此一剎那者,即勝軍論師如何解此。果俱有文,故云如何解此也。
【疏】即因在生,果在滅者,格云:酬前因在生,引後果在滅也。意說心法一剎那植促,猶在生滅二時,即心法正生。酬前因時,云因在生;欲滅之時,能引後果,云果正滅。又云:因在生者,望後念說。何以故?能引後果故。果在滅者,望前念說。何以故?酬前因故。故心初生望後念為因,滅時望前念為果,云因在生,果在滅也。故勝軍論師假明上座部,雖立因果生滅二時,仍同在現在,故與果俱有,文不相違也。問:經中既說四相,何故但說生滅二時?答:如佛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法。不言住異,故不違經。問:色法現行有住相,何不說有三相,但云生滅二相耶?答:生滅通色心,住相唯色。今據通說,但云生滅二相。問:色心俱是有為,何故心法立二相,色法立三相耶?答:色法遲鈍,容有住相;心法極迅速,所以立二相。極迅速法,生已即滅,容無住故。更至第三卷中,廣有分別。勝軍論師,即難陀祖師也。
【疏】若爾,種望至非果俱有者。意□云:此假設難也。難云:種生現行見因果,即許同時名果俱有者,種生種是因果,且應同時名果俱有。答:設爾,何失?若爾,種生種、種生現,二有何別故?
【疏】云何為聊簡?此結不別之意,又違瑜伽異時義,瑜伽不許種生種同時也。有敘云:此難勝軍論師云:因滅果生,二時同在,現在名果俱有者,即種生種,且應同時名果俱有。難意如是。何為聊簡者,如勝軍論師作此說者,何為聊簡種生種、種生現?一種同時,義應無別,又違瑜伽異時之義。
【疏】二趣並生之妨者,意云:若人趣得滅,未滅後身,天趣已生,豈非二趣並生妨耶?故無一身二趣賴耶而得並起也。
【疏】簡與佗身至不和合故者。意云:自身種子雖與他身現行俱時,以不和合故,所以自身中種子望他身,不得名種子。疏經部等者。以經部、上座部計因果異時,並不名種子故。今遮也。如下,別敘破也。
【疏】准此應知者,心有緣慮用,心種子無緣慮用故,准色可知。
疏種望於種類亦應然者,意云:法師解一念既不有二現行,故云一念不得有二種子並也。更有異解,如演秘說。
【疏】若爾,如何至體相違故者,即承前起難。難云:若不許二種子同時生者,且應世第一法中,有無漏種子同念,不生新薰種,以體相違。如演秘敘難意,長讀演秘文。
【疏】此不同時至種生種失者,意云:此答前難,明不同時。所以意說:由世第一法中聽聞薰智,聞薰智聞淨法界等流正法故,有漏加行心增勝故,為增上緣,薰世第一位中本有無漏種子,即此種子有勢力故,能本性後念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為因者,即此前念無漏種子復能為因,能根後念一轉生之種,即是世第一法中本有無漏種二功能。第一牽生後念自類法爾之種,第二復能為因,引復念轉生種子,即第二念法爾自類種及同時轉生種。緣力既齊,同生見道現行無分別智,故無同念種生種失。故疏喚轉生種子名新薰種。問:答:轉生種、生種子不從本有生,可名新薰;還從本有而起,何名新薰?今答者,由世第一法有漏薰故。雖從本有無漏種生,就族緣說,得新薰種。然轉生種子義是不正義師,故合共傳受。是護法門徒作如是解。
【疏】此亦難解。意云:片破前解。若如前說,便一念中有四法並:第一、任運自類法爾之種;第二、本有所生,即轉生種子也;第三、即本新二種所生現行;第四、即此現行熏生種子,以現行起時名薰種故。既有四法,並如何因緣得成?復如何言三法展轉互為因緣?故是難解。
【疏】今釋不然者,總非前難,顯有因緣由。
【疏】云即本有種至故但三法者,立理也。雖有此理,然本有種望本薰種,非是因緣,如演秘說。
【疏】又解:本有至為因緣故者。上義既非,故須更釋。意云:本有種子發生無漏現行,現行薰成種子故,得為因緣。即種子生現行為現緣,現行薰成種子為因緣,不取種子望種子為因緣,以隔現行故。雖有三解,取後解為正。
【疏】由此別解脫戒等者,意云:一念種子有勝功用,生無漏現行,現行薰種。明智解脫戒,防身、語七支,且但用增,非體增之也。
【疏】此中雖顯至何者因義者,據後論文外人難。今疏主先釋難,後舉論文外難。難意:果俱有顯是因緣,如種子既是因緣,未審與果俱有耶?答:如疏論雖因與果者者□,釋外難。外難豈不因果皆通三世,如何但言與果俱有,故作此通?
【疏】為因既通種與有種者,初言種者,種為因,生現;後言有種者,即種為因,生後種子。總合而言,名種與有種,意有別也。
【疏】能薰生故者,有云:由種子力,能薰現行,方得生也。故依生現果,立種子名。
【疏】非即此剎那者,意云:種子非即此一剎那,必前後念。若如勝軍因果同世,如何解此非即此剎那文耶?
【疏】云何後釋無種已生文者?意云:若如勝軍因果同念者,如何釋集論中無種已生文?種已生名別念故。故唯識云:無種已生,集論說故。故勝軍會云:無種已生者,謂阿羅漢末後之心生現種子,更無功力生後果故,為無種非生果。種先已滅,名無種也。羅漢現身從先業生,名已生。此即因果同時家會。若因果異時,以此文為正。言如彼抄會者,對法抄也。
【疏】實亦遮色者。問曰:前據但遮無為轉識,即簡別盡,以色法具六義故不簡,如何乃云實亦遮色耶?答:若論假名種子,色法可有六義,故不簡。念說種子體,色法即非。又簡經部色法,不許持種故。或此簡內色,不論外色,故無失也。
【疏】以心三受轉變者,意云:心與苦等三受相應,緣境易脫,故非種子。
【疏】問:第七識至方斷者意。問曰:種子與第七識但有恒隨轉義,並至金剛心斷,何故不得名種子耶?答:雖第七識究竟至佛果斷盡,然發初地即有轉變,第六若入法空觀時,第七即與平等性智相應,故云未對治已前即轉變故。據佛果名對治,故有間斷,不名種子,非恒隨故。不同第六間斷者,以第六五位不行,不可為例。二乘見道雖得無漏,第六、第七恒與法執俱故。
【疏】若爾至受相種子者,標問意也。名言無記以下,釋問答也。問云:或前說解後,約二薰習別,同故別也。善等種生果有限者,顯無恒隨義。三界異熟流轉,隨業位短,報有分限,六道互生,名有受盡相種子,如何可有恒隨轉義?疏答意者,據種子勢用,生果雖有分限,然種子體要須金剛心方斷,故且有得有恒隨轉義。
【疏】又有分薰習者。分者,支分也。業,種子也。
【疏】正以生滅、恒轉二理者,即六義中剎那、恒隨轉二門也。
【疏】非顯具六即是種子者,意云意變難前也。汝下,可以第七闕恒隨轉義,即例種子與果不俱同,得名種子。設使第七具六義,且不得名種子。
【疏】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者。謂如無想等種,至見道位,果不發生,故名對治道。此等種子,金剛心方斷其體,見道已去,更不生果。無性約此,名為種類。此論同八地已上菩薩煩惱種子,更不生現行,但種類攝,即入見道。三惡道等種子皆爾。餘種雖中間緣闕,後有生果,義名種子,與無性別,故云不爾名種子。問:種子類,此論與無性何別耶?答:此論意,種子者,雖然中間有緣闕不生,合是種類。然據體可有生果,果俱有義,義說名種子。若無性論說,但金剛對治道未起,中間復有緣闕,未生果已來,但名種類,以未有果有故。故無性約無□果勝用名種類。此論種子體,不約現行,故總名種子。故自類相引,且名種子。
【疏】無性顯此二位差別者,即是種子與種類二位差別也。
【疏】若爾至應不名種者。難前云若無性第七,闕與果俱,非是種者,且應種子未生果時,應不名種子。既有此妨,故須更釋。
【疏】種見道斷者,意云:無想定依厭心種子上立,若至見道,無想天畢竟不受。約此義說,云種見道斷,即不生斷。其實種體金剛心斷,此種是善,不障聖道。
【疏】非要此念者,意云:種子具六義,約長時說,非要念念中而具六義。若一念中具六義者,便於一界不成三界諸種之過。
【疏】一界不成三界等者,以他界種不生現行,不名種故。若爾,應名種子成熟。彼種既名成熟,故知可有果俱,即名種子,非要念念中常與現俱也。
【疏】遮薩婆多至為因緣者。意云:此遮有宗執異性因,生異生果,有因緣義。彼宗意說:三性等法,自界、自地為同類因,是因緣故。如欲界善等,引欲界有覆無記等為因緣。以同部故,名同類因;俱有漏故,名等流果。即同類引等流果,計為因緣。如下,敘破。
【疏】夫因緣等者,述自義,顯餘非。
【疏】又異熟因至無記果者。彼計善、不善業,感無記五根身果是因緣也,故喚五根身名異熟果。異因故,異時故,得異熟名。
【疏】遍行因是異性果者,彼計身、邊二見,遍與五部下染法為因,生不善、無記等,故云得異性果。若爾,如何得等流名?答:俱染有漏果名等流,且何失?問:何名遍行?答:有宗身、邊二見,遍與同地五部染法為因,所以論溺者,莫不皆因我見等起。故論云:執者我見,沈淪生死。言無我見,能證涅槃等。何名五部?答:所謂四諦下煩惱及修道煩惱,名五部也。
【疏】俱有因至無間士用等果者,意說俱有得異熟果,如先業感得今身,業謝身已,業存身在,所以此業得俱有因名,即此異熟果且隔越士用果,以世不同故。無間士用果者,意說俱有因且得無間士用果,如心、心所互相與力而得生起,皆名士用果。此乃意說當念心所,望當念心王為俱有因,得俱有士用果,即此聚心、心所能引後念心、心所,即是無間土用果□。為因且然者,意說此等因,有宗計為因緣,今准前同類因是非因緣,故云為因且然。既不辨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因緣耶?不說能作因名,彼宗自云非因緣也,所以不敘。
【疏】自眾緣者,謂作意、根、境等。
【疏】三世有執緣體至非無者。意云:謂薩婆多計得等生相,三世實有,體恒非無,應頓生果。設彼救云:過去、未來,體雖恒有,而未起用,故所生果,非恒頓生。論主破云:汝取果用,應恒時有,不離體故,猶如其體。世親攝論,且用此說。
【疏】以善色望四蘊為因至且得為因者。意說由造身、語善惡色業為因,感當來四蘊;又或識等四蘊,能引當來色身果故。小乘身、語二業,以色為體,意業體思,彼計色、心展轉互為因,是因緣義。今則不爾,唯望自果得種子名,如麥種子,唯生於麥,不生穀等。
【疏】第七相顯至不名種子者。意云:雖然第七行相顯然,所薰種果相乃沈隱,故第七不名種子。問:是第七種子不名種子耶?答:不然。今論第七現識不說種子也,以無人第七識既恒隨轉,應名種子。答:謂所薰□體相沈隱,所以第七現識不名種子,即六義中闕果俱有義,以種果不顯現故。
【疏】第八現識亦然者,意說第八既不能薰,即無所生果,逐闕果俱有義,且不名種子也。
【疏】現行法故者,以外麥等從識中種子所生,是識變故,故是現行,不名種子。
【疏】作不作得失者,有云:自身作作善業,不得善果者,是失;自身不依得善果,且是失。要自作自得言失者,是過。失言故成相違者,若自作但得者,成相違也。今助一釋:若作善等而即不得善果,若不作却得果者,得言屬於不作,失言屬於作下,過。故相違者,釋所以。故知外種皆由內識薰習所成,故云由依彼薰習。已下,引頌證由識變。
【疏】由依彼薰習者,由依彼阿賴耶識薰習故,所以外種□內種為緣。
【疏】以重變故者,意云:重變非變種子,且如眼根重變,而無發識之用。此亦不然,且論是種非種,不論發所發義。又解:如演秘說。
【疏】如內識種子至是引因者。意云:此無性辨生、引二因,近、遠二果。且如無明發業,業招識等五果,即識種子生自現識,名生自現識,名近果。即此識種子望名色支是引自,名色支是遠果。餘望廣知。即名色自種望自現名生因,望後為引因。故約於十二支,種已潤位,因望於果,明生引果,望因立為近、遠。問:何名引因遠果,生因近果?答:為隔現識,所以得引、遠之名。以彼准知,望自、望他,分生、引近、遠。
【疏】生殘果名引因者。問:如疏標,標果有近、正及遠、殘,何故無性、天親說皆不備?答:且不違也。無性以遠、近相對,不言正、殘;天親約正、殘相對,更不云遠、近。據義各別,不可齊責。
【疏】內外皆內外無者,既至枯喪青癩位時,識皆離身,故現在時識種子已滅。
【疏】無性理勝者,意云:若四生中總具生、引二因者,即無性理勝。何以故?以無性約十二支說,所以化生且有生、引二因。不取世親者,以世親計引因殘果、死後屍骸說。然化生無死後屍骸,以化生者無而忽生,死後鈍滅也。
【疏】如任運後滅者,意說若無引因者,有情死時,應如化生,死後任運滅。所以無者,為成引因,更說有枯桑果也。
【疏】但是天親解略者,意云:天親但約一期,不通化生,化生無枯桑果故。無性釋廣者,然無性約十二有支已潤位說,故魚化生、有生引二因,故云廣也。但是廣略,不用理違也。此上所引,即攝論文。
【疏】對法第四至所生者。意云:今對法說能引、所引,能生、所生者,與此論同。且如十二支中,無明、行此二支為能引因,識等五支為所引果。此約未潤位,在當來生等果,猶遮所以名引因。能生因者,愛、取、有三支,即據潤位立能生因名,近感當來生老死果,果名所生也。
【疏】瑜伽第九說能引、所引,總名引因者,無明等七支雖是能、所引,未潤已前去果遠,總名引因;能潤愛、取二支及所潤有支去果近,但但名能生因。不說前生者,是果非是因也,是故不論。瑜伽第十但釋上引文。問:佛果有生、引二因不?答:化身至有報身,在有生因而無引因,從種生故。有云:且得有二因:初得佛果報身起,名生因;望後後相續,名引因。言有性法故者,一切有性法必須薰習也。
【疏】從內共相種子生起者,意說外麥等種子,從內識中麥等共相種子生,即有性共緣麥等薰種後種,籍此為緣後生,故外種子非無因緣生。
【疏】習者,近也者,謂與能薰俱時相近,非前後念也。又云近者,此種子能近生現果,即是類習近生果義。
【疏】且遮識類善等受薰者,謂經部師計識類受熏,前念善等識薰,故今遮也。識類之義,如下自解。
【疏】第七識內並非所薰者,此釋外難。外難:若無記性即受薰者,第七既無記,應當且受薰?答:第七雖無記,與四惑相應,是有覆無記,不同第八,故非所薰。
【疏】此同於復至中釋者,辨第八識而有十門。然於後三性分別門,此中所薰是無記性一門,於後無覆無記中釋,須云是無覆無記等。
【疏】此攝論無者,但無此一段之非無此義。
【疏】與佛地內者,此論與佛地同,簡第八佛果不受薰。
【疏】違拒法故者,意說佛果第八極善,無漏違有漏,善圓滿故。顯善既圓滿,更不合薰,有優劣故。若受薰者,勿前佛德勝後佛故。既有此妨,不可受薰。
【疏】及虗空等者,即虗空無為也,如下遮中記。
【疏】生等假法者,意說虗空、無為及生等四相,皆非受薰□。言又此,此應言者,此論合如是說也。
【疏】依他堅密者,依他即說生等及心所,皆依識上假法及依識起故。意說無為是凝然常住法,前後不斷,故為堅密。又堅者,一類義;密者,細密。一類相續道理細密,名為堅密。言非擇等者,意說非擇等假法同於生等,此中不論。
【疏】且遮熏於識類者,為經師計識類是假而能受薰,今遮之。
【論】四、與能薰至乃是所薰者。此釋能熏共和合性。意說要具三義,方可受薰:一者、與能薰必同剎那;二者、能薰、所薰同一身處;三者、能薰、所薰不即不難。能、所別故,名為不即;共和合性,熏義得成,名為不離。
【疏】此遮等者,若依世親約同時義釋相應言,故彼釋云:與能熏相應,方名可薰,非不相應,當知即是無間生義。無性釋云:非別異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名曰相應。故同處者,遮熏他身。以同時者,簡前後念,即遮他身及前後念無和合義,故非所薰。
【疏】若言現行生種異時者,此難大乘能薰與所薰種異家義,即下解因緣中第一師義也。意云:若計現行熏種異時者,如何解此同時文?下能薰中,彼且說異時者,且准此釋。
【疏】若二俱時至生二芽過者。若以色、心並能持者,即一類法應有二種也。若二種者,即一一法皆生二芽之過,以色及心齊受熏故。
【疏】若爾,本識假物等者,難云:不相應是色心上假,體即色心。不受熏者,即應本識上生等假法,體即本識,且應受熏。
【疏】若假說者,且得受熏者,意說本識自證分上有生等,即能不離於識,且許受熏。又云:或即麻衣等,雖是假法,等許受熏。
【疏】前六義簡無為因者,意云:因者,所以義。今此間簡無為者,即是前六義中,第一義中簡無為所以也。謂種子有生滅,故能生果,無為不爾。此文且爾,不能熏也。又云:簡無為因者,若有法體而有作用為因,方是能熏;若法是無,且無作用,故非能熏。故有作用言,簡無法也。雖有二解,前順論文,後且有理,任情取捨。
【疏】即簡別類異熟心等至非能熏者。即除第七,餘六識中劣異熟無記心、心所,雖有能緣而不能熏,但強盛心託之變相而熏於種,故言為相分熏。
【疏】此中總言意說如此者,論文雖總,簡法有別,即簡色等及劣心、心所,並本識心所,並非能熏故。
【疏】因中無漏,為例並然者,除第七識,餘識因中無漏,第七有增減,是能熏故。
【疏】非餘中物及平等物者,意云:如有□□高下心所,方能熏也。若是中品及平等心等,即不能熏。中者,即三品中。中品,如捨、受等;平等者,如業、感、異熟、無記等。此物既非勝用,故不能熏。
【疏】如邪見等至且有異故者。意說邪見雖言一品,不妨有九品之用;無性第七雖無十地轉易,不妨念之增減有九品別,故名能熏。引邪見者,意證於此。
【疏】四義具足者,意□邪見,證於第七,四義具足,得成能熏。
【疏】然極難頓意云:無性第七,十地之中既無轉易,如何得有增惱成能薰耶?又夫能熏,如聰明惡性人,心有高下,方成能熏。無性第七,無始一類而無間斷,如何得有能熏之義?故云極難也。
【疏】問:既爾至一時頓斷者,意說若言第有增減者,如何說第七識中煩惱,與有頂地九品中下下品惑一時頓斷耶?又問:前解無性第□,何故得有性第七為例?答:有性無性雖殊,第七品□相似,舉有性例無性,且爽何理?
【疏】修道中頓起□果者,意說利根須陀洹人,既得初果,總束三界九地修道煩惱,為九品斷。如斷欲界初品之時,即上地初品且斷,斷九品盡,得第四果。超中二果,如第九卷說。
【疏】言此且不然者,若言與有頂地,或同斷而無九品,不同彼加行力然者。
【疏】若爾,菩薩第十地至應無九品者。此答意云:以六識、煩惱二業作意,合為一聚,九品別斷。第七不爾,故無九品者。菩薩所斷,六識俱生,且非加行,十地滿心,任運頓斷,應無九品也。
【疏】若以煩惱至一時頓斷者,外云:由具三義,所以十地滿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一者、煩惱不障菩薩地,二者、唯障菩薩無學,三者、作意留。由具此三義,是故十地滿心,任運能斷,得有品類,不同第七。
【疏】已前頓斷,有得義不者。第十地以前得煩惱,當地修道煩惱不?此質外人,今雖不解,理准菩薩有力能斷。由具三義,所以不斷,必至金剛滿心而斷修惑。
【疏】今第七至非無九品者。外人云:謂此煩惱唯障菩薩無學,雖已前有斷得義,由不障菩薩地及作意留故,故金剛滿心斷有品類者。今第七既障無學,明知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也。
【疏】問:若爾,應離此地至以九品故者,外難云:若言第七識,有九品煩惱者,即今離欲界,一時應斷盡。如第六識中欲九品惑,不還之人離此地時而已斷故。今此第七即有九品,且應如彼第六識惑,云何乃言金剛心一時頓耶?疏答云:此且不然。以第七有九品故,即合離此地欲時,第七斷盡。不可以不斷盡,即云無其九品。且如欲界所知障通十地斷,如離初地一分障時,此界所知猶未總斷,豈無九品?意變難云:若以第七有九品故,即合離此地盡者,菩薩初地既斷一分,未總斷盡,應無多品。問:觀此疏文,明無性人第七識。無性之人必不發菩提之心,如何此問證斷惑耶?答:此且不然。今所明斷者,意證第七,而有品類。然無性人雖復不斷,意證有九品等,行相增故,且咸能熏。品可言增,不可言減,則唯一義,名能熏也。疏又如菩薩至不障彼者,此外人釋菩薩斷惑所由。意云:如菩薩生上,不斷下惑者,為不障彼果。後入地時,於地地中斷惑,許有多品者,論主難云:此例應然。既第七識中煩惱且不障有學,雖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金剛道。然却斷不欲界第七惑等。何以故?唯障無學果故。與汝所釋,其義相似。故第七有增、減煩惱類,故成能熏,理無妨也。
【疏】可名薰者,意云:不可言無性是有性家類,而即成能熏也。問:若言無性,第七同於邪見有品類者,如何論言與有頂地下下煩惱力等耶?答:如疏。
【疏】此中前四至後牒論文者,意說此四能薰同於所薰,皆有問起□,撿前所薰中可知。
【疏】如自體分唯受熏故者,意說受薰既唯自體分,准能薰且唯自體分。然見、相二分,是自體功能,是自體變後,方可能薰。以相分即彼質同,不即不離,全是彼體相,故能薰彼本質種也。故第七熏彼第八見種,前五識熏第八相分種子,第六識通熏第八見、相二分種子,以第六通緣十八界故。
【疏】種生牙許異時生故者,意說外色種生牙之時,要種變壞,牙方得生,即言牙種異時,非謂種體頓滅名異時也,故知色法非實種子也。
【疏】種、現二義,其文可知者,何故焰、炷喻其三法,束、芦但喻因、果,而不言種、現耶?答:種、現易知,所以不喻。或種、現即因、果,故不言種、現。
【疏】不同經部因果異時者,意云因果異時,可有頎動,如下第三論破云因是護因,果是誰果等。
【疏】如小乘俱有因等者,意說有宗計心、心所互相與力,令生、並生相等,總名俱有因,與俱有法為其因故;今種望現,以同時故,名俱有因,與俱有法為其因緣;今種望現,以同時故,名俱有因,且與俱有現法為其因故。
【疏】心等更互皆得者,意說種現相望為俱有因,名更互,非是唯一種也。通望新舊二種,種同故,故說種現更互皆得。許合有二種:一、現為種子,義同,但說種現。
【疏】偏望為因緣者,意說且約一偏而論,但約本有種望現行,現行望新熏,偏為因緣,不說現行望本有種為因緣,理不許故。
【疏】此以大乘俱有至是因緣義者。意云,釋論中如字也。然小乘許俱有因得士用果者,即是心所等故。同時心所為俱有因,即以同時心王名士用果,二法俱是現行法故,彼計為因緣。今大乘不爾,為此種子生現同時故,所以種子為因,現行為士用果,即與小乘俱有因相似,故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果。非我大乘即許彼小乘俱有因是因緣也。何以故?以彼計二俱是現行法,不具現行法,不是因緣故。顯揚論中具破此義。
【疏】然攝論至無妨者。意云:攝論中說俱有因士用為因緣者,約本識中種生現,說即同此,故無妨也。即會攝論文。
【疏】如彼俱有因至不能薰者,意云如俱有因體不成,但時為因者,即結小乘自體不成俱有因也。以順俱有因義者,意說小乘俱有因,但似彼俱有因義,而實非俱有因也。何以故?以不能熏故,即釋不成所以。問:彼宗既不立能、所薰義,如何得不能熏義以釋於他?答:今據自義,難他為非。且有現行不能薰故者,如六識中業所感者,是極劣無記,不能薰故,如何熏種成俱有因?且約自義難他也。
【疏】亦如於如,彼現望於現者,意云小乘計也。心等前後為同類因,今種生種,且如彼小宗同類因引等流果。若種望種為因緣性,小乘同類因非因緣性,以俱是現行法故。問:如上說種生現、種生種,皆如小宗俱有、同類以辨二因,未審小乘因有幾種?答:有六種,所謂能作、俱有、同類、相應、遍行、異熟。問:何故初明能作,後明餘因?答:初能作因,寬故先說,以通有為及無為法,但除自體與餘為因,自體同時不俱有故,非能作也。問:無為如何為因?答:不相障礙,即不障有為令生長等。由能作有二功能:一、與力;二、不障。俱有因次狹,唯是有為,通三世,更立為果,且互為因,名俱有也。通色、心及不相應中四相等法,唯除無為,非互為因故。同類因次狹,唯有為中唯過、現二世,不通未來,未來之法無同類因引等流果,此未來法未生,故無前後,後無同類相似通色心等法也。相應因次狹,唯取心心所決定同時者,方名相應因,合心心所同依一根等。遍行因次狹,就相應心心所中唯取染十一法,謂七見、二二疑、二無明,即通苦集二諦,下十一法名遍使,為遍行因。遍行五部三界九地為染因故,但同地染,非異地也。此遍行因通五部見修二斷,異熟因最狹,唯善惡性,不通見斷,唯修道故狹。遍行因據實通善,即今寬,由唯修斷,故言狹也。遍行因者,與同類二因唯過現世,不通未來,相應俱有皆通三世,能作寬通世非世故。俱舍云:遍與同類二世三世。准薩婆多宗,凡為因,或與果俱,或與果俱,或在果前;凡為果,或與因俱,或在因後。有果在因前,以果名從因根生引等故。
【疏】除此至假說者,意云:除此種生現,現薰種種生。種即七識等,望種子識為因緣也。自餘對法論第四辨因緣者,應知假說。
【疏】真假異熟五果者,意說第八識及六識中,業所感者,是真異熟;餘色等名異熟者,是假說也。五果者,果有五種,然異熟果而居其一,即是約五果分別。
【疏】麤細分別者,即是下,廣略解此所緣行相麤細所由。又云麤細分別,但無別體者,意云:今此不可知者,但約本識緣境麤細中而不可知,名不可知。故不可知而無別體,故於十門中而不別開為門,故云略而不舉。由義有別,後自別解。
【疏】然以唯識轉變次第者,此通伏難。難云:何故前問中先行後境,答中乃先境後行耶?答:前問約境由心變,所以先行後境;答中據因境生心,故先境後行。據義有別,何所相違?故西門云:問:約本末次第。答:約境心次第,即識本境末,心藉境生故。
【疏】所以者何者,此徵意者有何?所以長行與頌不同耶?答:本頌先據法因果求故,要境為因,心果方生;長行據唯識道理意趣求故,境要識變而方有故。
【疏】謂本頌至故有別者,意云:觀此文意,合有伏難。難云:何故頌中先說不可知,後說行相等,乃至長行中即先說行相等,後方解不可知?有何所以?答:如疏自會。言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者,意云:長行據一切有情皆有心境,故先說行相所緣,後方解不可知義。
【疏】類體亦然者,夫說心、心所法,皆成立自證分;及其說也,皆說見分。一切皆然,有何所以?答:以用顯體。非但見分有了別用,然自證分亦有了別用。二何別耶?答:見分通緣內、外,自證緣內不緣外,故別也。了別通見分、自證分者,其猶第七識,以了別為性,復為相也。相謂行相,即見分也。故頌云思量為性相等。其餘心、心所,皆准此知。
【疏】相者體也者,此相即境體相也。又相狀者,屬境也,即見分知境有如是相狀。前解見分親證境體相而無相狀,然此解見分緣境知有如是青等相狀,故有別也。
【疏】以無相故者,為無分別智,無有行解之相也。
【疏】依名釋義者,意云:若是相分者,何故論云是有情所依處耶?答:論中云處謂處所,是有情所依處者,即依名釋義,實是相分。如論云執受及處,俱是所緣也。
【疏】此為外相者,意云:若言外相者,云何名唯識耶?然下自廣,隨彼處會。
【疏】執受義者,乃至領為境也者,意云:問:何故名執受?答:執者,攝義、持義。今第八識攝取彼根種,總為自體,持令不壞等。問:識是於心,根是於色,如何將色以為識體耶?答:根是第八識相分,此相分不離於識,名為自體。若言相分離於識者,即是離心別有境故,便違釋典,復異眾經,唯識不成,豈符妙理?若言第八不攝根種為自體者,若死後時,應此根身而不變壞。何以故?彼根身非識體故,離識有故。故知未死之時,身根常得安隱,能有發識用者,故知要由第八攝彼根身為自體故也。以死時識身變壞故,以義推之,不過此也。問:何故第八識是無覆無記,而能攝彼根身而生覺受?答:今言受者,是其領義、覺義。雖第八識不能生其覺受,謂攝根等為自體,如有安危苦樂等事,即令根等而生其覺受,非第八能生覺受也。意云:但攝境為體,有其安危等事,即令身根等而生覺受,無別義也。問:若言領為境者,云何名受?受者,是領境義。問:然此覺受,唯約身根說,亦通餘根耶?答:但唯身根能生覺受,非餘根也。若爾,何不別說?答:謂餘四根及四塵等,同其一處,不相離故,總名覺受,實唯身根生覺受也。
【疏】分者,五塵雖通內外,今取內一分,以外五塵非執受故。
【疏】若識依執至謂以為境者。意云:謂識依總身而攝受根等,名有執受。即說五根身名有執受根,能有執受心也。故根等是所執受,第八是能執受。謂識所託者,識託五根。安危事同者,謂受生命終,安危同故。即顯依持而領受義者,由本識依於總身,持令不壞,故攝受為境。
【疏】以此為依者,由五根為依,能生識受,即能生五識相應苦樂諸受。即顯執令不壞者,由第八識執受五根,令無散壞,有所覺觸生執受也。故二義有別。
【疏】同聚一處亦名覺受者,由與身根同處得覺受名,非餘根塵能生覺受。薩婆多宗亦同此義。
【疏】五十六至不言種子者。此會對法、瑜伽二文不同所以。若准前說,即是對法第五瑜伽五十六文,今云七十六者,恐錯五為七。又前指七十六卷,同此義釋,有何所以更會七十六文?故知錯也。更撿餘本。
【疏】不相離大所發之聲者,即聲與內四大種而不相離而能起者,名不相離所發。又云:不相離大極微而生者,此內聲不離內大種微而別生也。此意總說第八識執受內大等聲。既不離內四大,明知第八亦執受聲,亦顯不離質聲。第八親緣顯為自體,故是執受。通十界、處、五塵,名幾大造?如色章。
【疏】五十一卷及此論等,通依現種者,意云:若但論執受,其義即寬,故通根、塵及種子,並名執受。若據生覺受名執受者,聲、種並非執受,其義即狹,如對法說。言文勢雖殊,義意同者,即五十一文雖有少別,意同此論。撿
【疏】問:無表色至何非執受者。問意云:種子依識安危同,不能覺受,然是執受。無表及心所,既如種子,應有執受。答:如疏。
【疏】言無領受義者,意云:第八、不領無表等為境,復不能生覺受故。
【疏】緣名及相,猶如毛輪者,意云:如人患熟,醫目妄見有毛□輪,毛輪不實。然第八緣名及相,以妄見而不實故,猶如患目見毛輪也。問意:如何意說?若言第八緣種根器,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說阿梨耶識緣名及相,猶如毛輪耶?答:如下有四釋。
【疏】意在根等者,意說第八緣相,意在五根。故知說即緣名時,意在於聲,以名不離能詮聲故。又名,名體即聲,更無別體。相即根等,為例亦然。不可以說緣相、名即,不以根、聲為境。
【疏】又相者至緣名者,意云五薀中,色薀相貌麤顯,偏得相名,故第八緣持,種、現俱緣。若餘四薀,既是心、心所,同是無礙,故總名名。第八緣四蘊等,但緣四蘊種子,不緣現行,故說名者,緣名之種子也。言許自緣故者,意說種子,根、身、器世間名之為相見所所,故四蘊心、心所各自許自證分,緣自見分,故云緣名也。
【疏】問:何故至不違者,意問云:若言緣相名即根、塵、種子等者,何故楞伽云阿梨耶識頓分別知一切境耶?答:如疏自會,自身即五根身也,資具器世間也。故眼識等次第緣,此彼等別。第八即頓緣,不同餘識漸次等別。
【疏】護法等說:乃至見相分而熏種生者,云何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耶?答云:遍計,是能遍計心所執境。自性者,即能遍計心於所計境確執不移,堅執不捨,即更起一重自性,於能計心上現,此即名遍計所執性成。此性虗疎,不重成種。妄執者,即能計妄心緣境熏種。有云:妄執者,即後念能計心,緣前能計、所計心境而熏成種,故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故護法云:染心及有覆無記心、心所熏種,是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善、無覆無記心及劣無記等,護法不許有執,由其能執心緣故而熏成種,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言見相分而熏種生者,意說善、無記心等見分而染,執心為相分而熏種也。問:何須說善、無記心種子名妄執習氣耶?答:若不說者,即善等種非第八緣。何以故?以說第八緣執種故。
【疏】或復此文至多起執故者,意云:此第三解,如顯揚說:第八、緣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者,但約染語。何以得知?謂有漏中多起執故。若不約染語者,如下返解云:
【疏】若不爾者至本識應不緣者,意返解云:若不約染說者,色等種子第八應不緣,以色非能熏,亦非能計,復非是執。今既許緣,故知彼文但約染語,如演秘說。又此不說者,然顯揚等但說遍計妄執種,而不說色等,不妨色等亦是所緣。
【疏】既爾,第八至此解為勝者,意難第二解也。若如第二解云有漏心等有分別故,是能緣故,皆名遍計者,即第八應亦能熏。何以故?以第八亦有分別,是能緣故,如餘善心等亦應能熏。更有異釋,如演秘說。
【疏】此解為勝者,彼論但染說,其實賴耶緣,餘三性種子。
【疏】即以此文為證者,意云安慧師計八識皆有執者,以何為證?答:即以此顯揚等文為證也。言唯自體分至有名相種者,意說自證與名相同,種生即種生自證分,自證分有似能取所取用,即是名相也。
【疏】或名與相至亦不相違者。安慧意云:名相是遍計所執,雖無實體,不妨而別有種,即從自證分別種生也。言此中二解者,指安慧師此二師。
【疏】然今此文至性所攝故者,意說此論既與顯揚等別,故約此論解勝也。性所攝者,三界有漏三性種子,不離第八。今攝用從體,皆無記性攝故,攝為自體,同安危故。若體用別論,故通三性,故說第八緣三性種。
【疏】答:自有種子至不緣差別功能者,意說自有種子與功能別,自有種子即是功能,是持業釋此種子當體有能,生心、心所之功能故。若依此義,阿賴耶識亦緣功能,自有功能非是種子。如無想定表無表戒,是種子上防非猒心之功能故;無想定遮心不起,即是功能。第八並不緣,但緣實種子故。種子有二類:一者、種子即功能;二者、種子有總、別功能。總功能者,即同前種子,即功能也;別功能者,如無想定等,是種子上別遮防功能。言此義應思者,即略答也,如下解也。
【疏】如善種子至亦不緣者,此重釋也。然種子上功能,有緣有不緣,此解不緣。如善種子體,即第八所攝,故藏識緣。如無想定遮防心功能,無表戒防非功能,第八並不緣。
【疏】無色至不違本識者。此解許緣種子功能演秘說。
【疏】不如善等至無想定等者,意說無想定等功能第八,不緣無色界善種子廣大功能許緣。
【疏】又無色界至故無有失者。意云:種子非廣大,而與廣大現行為因。今言緣廣大功能者,因從果稱,故云緣種子廣大功能。
【疏】又種有三品至繫性別故者。意說第八但緣種子,亦不緣功能。種子雖有三品,或界繫性別,然第八但任運一類緣,而無三品也。故因緣變有實用,見相繫即不定。若欲賴耶變自地境,相必同地;若異界賴耶緣異地法,即見相別。地繫不同意識,意識既稱分別變,故見相必同地繫而無實用。又本識所緣而無本質,不可杖質變為他相。故論云:頓現一相,所變者皆親相分也。或有杖他人識變,然後自識變者,亦得有本質。
【疏】如現行法相分緣故者,意說識中種子,隨有增減,皆任運緣,如現行相分本識任運緣故。
【疏】或依止名身者,意說總身與別根而為依止,故得名身。
【疏】又成身者,意說五根、四塵並得成,成身之中,五根為主。
【疏】根通五根。唯身者,意說唯自五根第八執受,非他身也。他身五根,自第八非執受故。
【疏】依處至五處者,意說諸五根所依扶塵之處,名為五處。
【疏】不可以聲者,不可以聲而為執受。何以得知?對法說云非執受故。又唯為外境緣□,然實亦內緣。何以得知?瑜伽七十六說不離大極微故,同內四大,亦同內緣。問:二論不同,有何所以?答:對法據離質之聲,第八不執;瑜伽據不離四大極微聲,亦是第八內執受。所以二論亦不相違。
【疏】釋執受義者,意說第八是能執受,種子及根等是所執受。今依大乘,三說不同。或有唯約生苦樂故,名有執受。故集論云:五色界令四界一分,名有執受。既不說聲,故知唯約生苦樂故,名執受也。或有唯約攝為自體,名有執受。如瑜伽五十一等云:若無第八,依止執受不可得故。五十六復云:五執受、五執受、非執受,所餘一向非執受。准此等文,唯約攝為自體明執受也。或有通約二義以明執受。如五十三云:識執、不執者,若識依執,名執受色。此復云何?謂識所託安危事同,和合生長。又此為依,能生諸受。與此相違,非執受攝。然此論中但據攝為自體辨執受也。若不爾者,諸法種子應非執受。
【疏】總解上者,即結上頌中所說執受處者,俱是所緣也。
【疏】即以名教等為本質者,意說一切皆有本質,設若緣無法時,即以名教等而為本質也。
【疏】此略解訖者,意云:解行相所緣有二:一、略,二、廣。今解略說,廣解如下辨。
【疏】一者、生變至說名能變者。意說變者,即轉變義。種子要轉變而生現行心、心所法,種子因生,現果即熟,即喚此種子名生能變,即如前說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是也。問:如七識種子,可有如是生變之義,未審第八種子及現識有此生變義不?答:亦有。何者?由第八識體上有能生諸現法功能故,此現識亦名生變;能生現識等用故,故說第八現識名種子識。問:既說現識,如何名種子耶?答:但有能生諸現行心、法等功能,即名種子。或可第八種子前後相引生,亦名生變,然不及前解。
【疏】生熟差別者,生在因位,熟在果位,故云差別。
【疏】二、緣名變者,現行識緣境名變,如第八識緣種、根、身等名緣變,如七識緣色等名緣變。論中云:變意有緣變。
【疏】若生名變至並名為變者。意云,重釋生變也。即第八及七識等,各有種子,有能生七識業用,並名生變。然七識等,亦能重生第八見相分種,亦名生變也。
【疏】若緣名變至各自相分是者,意云:若緣變者,即心、心所緣境時,即境等影像相分,向能緣心上現者,是名緣變。即諸識等自相分是者,意說:各各見分對各自青等境相,名各自分是;或可自證分各對自許見分等,名各自分是。
【疏】准此應思。一切諸法者,意說諸識緣境,寬狹多少,各自相分,一切皆是緣變。
【疏】或復作三者,意說執受名變,招前二變,即有三變也。
【疏】即根種至可解者,意云:即配屬根種等,得具幾變?且如根身種子,內扶根塵,得具三變義,思之可知。然外器唯一變,但有緣故名變,本識緣故。七識亦有一變,謂生故名變。如前更互得相生,所以名生變。問:若言七識有生變者,如何有處言第八不變耶?答:言不變者,依第二門、第三門說。以第八不緣七識,故無緣變;不能執受七識,故無執受。根名生變者,如演秘說。
【疏】大乘緣無不生至境無體故者,意云:要緣有方生心。緣無不生心,此意約影像相分說。凡所緣境,必有依他影像相分,見分、行相杖此而起,故名緣有生心,不約本質。何以故?本質或無故。如緣過、未,即無本質。言形像心不定有者,意云:若心起時,心上無影像相分者,即應識起而無緣義。何以故?以彼心上無依他相分故。
【疏】如我見者,意云:說緣境時,有影像、無影像等,如前我見中說。獨無不生心,俱無得起慮等,是應撿第一疏文,即知此義。意說:若心上無影像相分境體者,即應識起無有緣義,猶如我見。我見雖是能緣,然無我見所緣我體故。此我見但有所緣,而無緣義。何以故?以無我體故。
【疏】簡持義者,即四分中簡去餘三分,持取見分,故言此中了也。或可簡去餘門,持取行相一門,故云此中。
【疏】然行相有二至同一所緣是者,意云:依瑜伽,此論辨二門相、二行相。且如以見分為行相,即識上親相分名所緣。然此相分而是定有,夫心起時皆變相故,即相分相似,名同一所緣也。見分各別,名不同一行相。二者、即以影像相分名為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無。或有者,後得智有影像相分;或無者,正體智緣,如時無影像故,故云或無。又瑜伽說同一所緣是也者,證影像相分是所緣。同者,以行相相似故。意云:雖影像相分是行相,然行相相似數等,名同所緣也。又解:約本質名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略有三解:一云本質名所緣,相分各別,名不同一行相;二云相分相似,名同一所緣,見分、領納等各異,名不同一行相;三云本影俱,名同一所緣,質同故名同,相分相似故名同,然見分、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名不同一行相。
【疏】今此且約至說者,意云:因果諸識見分皆有,其無分別智相分即無。
【疏】或與小乘別體者說者,意云:論中說見分名行相者,與小乘別體者說。據小乘宗,以影像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故。小乘師云:心、心所上,有似境相,而非所緣,亦非能緣。行解:但能緣心,帶彼境相,而緣前境,故名行相。瑜伽亦同小乘,此論與彼別,故云別體。故此論以見分為行相,而具二義:一者、約諸識定有者說,二者、約與小乘別體者說。
【疏】然唯初解,無第二者至不同一行相者。意云:若唯取第一解、第二解者,即第八心、心所有不同一所緣過,如何說可說同一所緣不同行相耶?如何者?如七識等見分名行相者,即有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義。且如眼識變青時,皆扶第八所變為本質,自眼識心、心所同託本質,自變為影像相分。然彼復受等、了別、領納等行相各別,以得名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若如第八識及俱時五所,所變既不同,如何可說同一所緣不同一行相?問:如何第八心、心所變不同耶?答:且如第八識變根身等時,親變根等有實用,然五心所託本識所變為質,自方變為影像,影像無實用,如何可說同一所緣?今故第二解,將影像相分為行相者,雖心、心變根身等不同,以影像相分相似,名同一所緣。意說:雖所變根等有用、無用不同,然俱變根等多影像相似,故名同一所緣。據心、心所體,了別、領納等各異,名不同一行相,故須第二解。又欲成立集量論中影像相分為行相也,如演秘中不許此義,猶次敘之。
【疏】謂安慧至無相見分者,敘安慧菩薩立一分之義。
【疏】似能緣相至名似能緣者。意云:所言似者,未審如何?答:大乘見分名似能緣者,即似小乘行相。小乘計行相屬,能緣有能,取所緣用,故言似也,即大乘似小乘。然相分似所緣者,亦准此說。
【疏】此中無故者,大乘中不立心外有法。
【疏】不同安慧至自能緣故者。意云,成立心所同心王,有二分義,正義也。不同安慧者,謂彼師計見、相二分,是遍計所執,無體故須簡。正量部計心,直取前境,如灯照物,日等舒光,而無相分,亦須簡也。亦不同薩婆多,彼計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今大乘見分為行相,青等為相分,既與彼不同,事須簡也。
【疏】無心、心所自能緣故者,意云:彼小宗行相者,但是能緣帶行相,緣於外境,自能緣心,不緣彼行相也,故彼行相是能緣攝。又如演秘說:
【疏】或如餘人境者,意云:或如餘人境不緣。
【疏】餘人亦爾者,意云:緣自之心,亦應是緣餘人心,以無所緣相故,如緣餘人心。又格解云:餘人亦爾者,意云:餘人緣聲等時,亦應緣今色,許無所緣相故,如現所緣色。
【疏】他人亦爾者,意云:除自己外,餘人等應是緣自心緣,以無所緣相。如緣自心,或他人如,自境亦緣;或自境如,他人境亦緣。
【疏】共大乘同者,餘小乘等,亦許有似境相也。
【疏】四、智三諍者,有三師諍,不同論相分有無,如下自解。言即與此別者,彼論相分有無,此論見分有無,故有別。
【疏】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者,此清辨難中道也。外道執自性等有實作用,若執此亦有實作用,與彼何別,得名釋子?據實,中道識是緣生,不同外道,外釋子何爽?
【疏】小乘諸師,此相皆有者,兼正量部亦有彼能緣,但正量不許有相。廿部皆有此能緣,行解且依二分明。
【疏】除大乘正量者,意說大乘不立心外,有境正量不立相分,故須除之。餘十九部等,皆是所破。正量部云心緣境時,何須更立相分耶?答:餘部皆言心等緣境,皆有三義:一者、所緣,二者、行相,三者、體事。問:今言見相,小乘立耶?答:有二說:一云、彼小乘宗亦立,但計有異;二者、將大乘義屬當彼宗,說我相、見二分,即是小乘行相及事。
【疏】又大眾部心得、自得、自緣至所緣及事者,意云:此部能、所緣有二義:一、見分緣相,與餘十八部同,故云見分緣相分與此等同;二、自緣之義,即無行相,如疏所述,同正量部,故須除之。
【疏】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等者,意云:彼小乘等無相見之名,今以大乘相見分名,目彼宗所立之名也。
【疏】帶彼相故,即是行相者,即是影像也。謂見分上帶彼青等相狀名行相,即此見分行於相而帶於相也。故以上似境之相而非所緣,屬能緣故。西方說行相者,如緣無常等色境是所境,上苦、無常等別義為行相。
【疏】見分能緣至言自體相者。問:何故不說為自體事,乃言自體相耶?答:若說自體事,恐濫大乘自證分,以自證分是見分之體事故,故但言自體相也。
【疏】心、心所同所依、所緣者,此具四義:第一、同所依根,第二、同所緣境,第三、行相相似,第四、體事數等。今且舉三義。然行相雖各別,以俱是青故,總相似故,但言相似,不言同也。
【論】雖數等者,謂受、想等各一事故。行相各別者,即識等體相,了別、領納等各別也。此論文釋小乘立行相、所緣、見事三法所由也。
【疏】體性相狀各各別故者,意說自體之上,有領納等相各別也。問:何故論文中意言事雖數等者,有何意耶?答:此中雖字義兼得失,恐有問言名識等各各一故名事等者,即應識等行相亦名等,何故乃言行相各異耶?答:識受等體事雖數等,然行相各異。何以故?即識以了別為行相,乃至作意以警心為性,故云各異也。
【疏】行相言似至無有差別者。以此中數等,亦得言數相似;前言行相相似,亦得言行相等也。故相似與等,義無差別。
【疏】彼宗說相分非是所緣者,意說行相非是所緣。
【疏】所似即相分者,所似彼影像行相,即是大乘相分也。意說能緣上有所緣之相,即是所似,故是大乘相分。能似即是大乘見分。
【疏】即小乘至無返緣者。以小乘意,不立自證恐者,恐有返緣之失,難云刀應自割等。
【疏】心昔現在不曾為相分緣故者,此即說如在現在起一善心,同時自證緣力,於彼能憶。此心若無自證者,當時善心見分一剎那不能自緣,即便落謝,如何於後更能憶此善心?又如境曾為相分而見分緣,於彼能憶。此之善心既不為相分而令他緣,所以不憶,故言以不曾為相緣也。
【疏】如不曾更色等者,意云:色不曾更,不能憶心;既不曾更,後亦不能憶。故佛地論別陳那所造集量論為證,如演秘說。
【疏】然心、心所至與小乘別者,意云:此辨所緣相似、行相不同者,約此識說言故。但據相似,名同所緣。於中有四:一者、同所依根;二者、所緣相似;三者、行相各別;四者、體、事、數等。問:何故論中言事雖數等者,有何意耶?答:此中雖字義兼得失,恐有問言:若識等事各各一故名事等者,即應識等等行相亦名等,何故乃言行相各異耶?答:識、受等體事雖數等,然行相各異。何以故?謂識以了別乃至作意警心為行相,所以各異也。與小乘別者,小宗所依緣見分名事各異,相分名行相;大乘心、心所同,所依根同,相分境見分行相各別,自證分體、事、數等,故別也。
【疏】雖俱是青至行相者。問:如見分緣青,行解俱青,如何言行相不同耶?答:取像異故,識以了別、受以領納等別故。
【疏】此中有行相至各非一者,意說行相者,即相分也,即心王、心所相分各別,故名非一。見分有了別、領納等不同,亦名非一。又境據總故,名之為至相似者,有云雙會瑜伽、唯識也。瑜伽據境總同一,雖心王、心所所變相分不同,然緣青境時,心、心所相皆青,故約此道理,名一所緣也。見據別故,正會此論同一所由。此論據心王所見分,各自帶起相分,故言所緣相似,亦不相違。瑜伽據境一,名同所緣。此論據見分上相分相似,名同一所緣,故此論與瑜伽說不同。又如演秘說,又彼約踈所緣緣者。瑜伽境據總故,名之為一者,約本質境說。此論據相似名同一者,約影像相分、親所緣緣說之。
【疏】故說之為唯者,相離識,故云唯識。言行相為能量者,意云:小乘行相既非能緣,如何得名能量耶?答:以見分攝故,亦名能量也。
【疏】然有六師者,而六師釋此量及量果差別不同也。
【疏】自下第三、說有四分者,問云:且如第六見分通三量,第七唯非量,謂此不得為第三果。須立第四分者,如五、八識見分唯現量,應為第三果,而更不立第四分?答:不爾。以見分唯緣外相故,功能一定,不可却緣自證分故。又因位劣故,果位不爾。
【疏】此立理者四:初、以比量道理證,有第四;二、舉能量證,有第四;三、破轉救;四、釋見分不證第三。此即初也。言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者,意云:非但見分緣相通現量,若自相者,亦唯現量也。
【疏】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二種者,即見分也;果可唯現者,即自證分也。
【疏】比非二種非證體者,意云:見分既通比量,明知不緣自證,所以不與現量。為見分是能量,見分有量果證,自證分亦能量,以何為量果耶?答:即用第三為量果,以知第四緣第三故。問:若爾,所量與果應無差別。解云:第三分中自有二義,謂所、能緣,如次應知,即所量及果。如自證分緣第四時,即用第四為境及果,故雖一體,無雜亂失。
【疏】現量為比,不為現果,問答亦然者,詳其疏意,但舉答文,合先有問。問云:比非量既為現量果,現量應不得與比非量為果?答:如疏云:現量為比果,比不為現果。
【疏】內外難者,難云:見分名為外,以緣外故得名外;自證緣見分,自證應名外?答:有二解:一云:是外無失,如見分緣相故。問:如何見分名外耶?答:謂論文云:前二是外,後二是內。故有此難也。二云:其見分體是內,所緣外故名為外;自證於見,能緣、所緣俱是內,不可為例。又見分緣於外,自證為量果;自證緣於內,見分應為果?答:見分通三量,不得為量果;自證唯現量,得與見為果。
【疏】緣縛難者,經部難云見緣相為縛,自證亦應爾是也。意云:見分緣於相,見分彼相縛;自證緣於見,應被於見縛。此約相分見,縛能縛見故。又難云:見分緣於相,見分體是縛;自證緣於見,自證應名縛?答:是縛無失。體是有漏,與染相應,亦得名縛。此約能緣心,說名縛心。縛緣相時,不了於境,故得縛名,故二縛別。又難云:見分名為縛,見分通非量;有證體是縛,自證非量攝?答:不然。指例云:五識得名縛,五識名現量;自論雖是縛,何妨現量攝?又更解云:見分緣相被相縛,自證緣見被見縛。答:可爾。加五識雖被相縛,仍是現量;自證雖被見分縛,不防仍是現量。不以見被縛,即非現量也。依疏文取,後解順也。
【疏】如末那章者,如第七識有我執故,令前六識緣境不能忘相,所以五識有相縛。章謂章段。又云:章者,門也。謂彼論中具明末那義,故與章名。亦有本云如末那障,即由第七識中我執為障,令五識等現量成染也。
【疏】不可見分一時之中為量、非量者,意云:不可見分一念之中,一邊是非量,一邊復是現量,不可一時有二見分並起,以相違故。今此四分義,唯約一剎那作法,但於一識體上,義分四分也。
【疏】若時現量至故名為外者。意難云:若見分現時量,應為第三果。答:但由見分似外名外,見分雖通現量,不為第三果,亦不緣第三分。
【疏】縱緣於心,以心為相至不能緣故者,意云:謂四分,初相分唯所緣,後三通二緣。問:後二互相緣,後二通能、所,見分不緣於自證,如何見分通能、所?答:見分若望後二,雖不緣於後二,而望前後,亦得通能、所。若望相分名能緣,望後是所緣。問:且如自證緣見,變影像不?答:不變影。何以故?不離識上用故。問:若不變而緣者,如何疏云相分之心不能緣故?答:此設難云:據自證緣見,不變而緣,縱變見為相分緣,此見分亦不能緣。何以故?是相分心攝。故知設難也。又云相分心不能緣者,意云:若見分緣餘心見分時,餘見分亦名所緣,以相分心不能緣也。
【疏】義亦可然者,意云:亦得名為所緣,以唯被自證緣自,不能却緣自證故。如相分不能却緣見,名唯所緣。此亦爾,且約因位說,若佛果位見,亦能却緣自證故。言影顯者,既云從外名影,取從所緣名所緣,所以文中不舉。言為色等難,皆應准思者,若緣外名外者,亦應緣色名色。答此難者,名色無妨,從境為名故。
【疏】自證緣見至如相分心者。意云:自證緣見分時,此見分應不能緣,以是相分心故,如見所變相分心緣。
【疏】唯爾所者,分限足故者,意證有四分義也。
【疏】如無色界本識至即以自證為相分緣者。此引例也。問:何以得知第三緣第四,還以第四果;第四緣第三,又以第三為果耶?今例云:如無色界本識見分緣種時,即以自證而為所緣,即為其果,何妨第三、四互相緣,復以為果耶?問:本識見分通緣三界種,何故偏舉無色界耶?答:據實通緣三界,以下二界兼有根、塵等,所以不約下二界說。以無色界無根、塵,緣種相影,所以偏舉。言更無餘相者,更無別種子相,以種子轉附識自體分,即以自證為相分,緣種子不離識故。緣彼種故者,緣自證分種子故,識上有生果功能,名種子也。
【疏】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過如前說者,意證第八見分,不緣諸法功能作用,如前說。不許緣無表色等,廣說如前。自證分有二功能:一、有能緣功能,即自證分緣見分是;二、有生果功能,為見分所緣者。是故知無色界本識見分,既有相分緣,明知有四分。義例中,二界亦有四分。
【疏】現量等定復不緣外者。問:第三分既量現量,今置等言,更等何法?答:意說三分現量等定,是故第三不緣於外,佛位不爾。
【疏】得得非得,疏法至不立第四者。意云:此取小乘之義為難。云得得者,大得、小得;非得者,是所得法體,故云非得法。此唯有二得,并一法體,而無第四法,生相亦爾。
【疏】有量定故者,意說有體定故。量即體量,又云量即指定。識能緣慮,有揩定故,云三、四分唯現量也。
【疏】無量相違者,意云:汝不可將生等為比量相違,難前言無量相違。又分量定故,緣慮、非緣慮別故,不可為難也。
【論】眾生心二性至種種差別者。意云:有情心性,有其二種,謂內變。如是內外一切中,皆有所取、能取纏縛。謂外中相為所見,為能取;內中自證及證自證,展轉相望,皆有所取、能取二分義。此之四分,互相繫屬,故名為纏,亦通無漏,非謂煩惱纏縛名種。於四分中,見分即有量、非量等種種別義也。
【論】此頌意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者。此釋初句,即說內外二分為二種性。
【論】若圓若外至能取纏縛者,釋次二句,成立四分義。
【論】此中見者是見分故者,釋頌中見字,即四分中見分攝故,名之為見,非緣義故說為見也。若不爾者,自證分等應皆名見,有能緣義故。
【疏】此唯眾生至二縛具故者,意云:四分具二縛,唯約眾生說。何以故?以居有漏位故。云被相所拘,得有相縛,體是有漏,與惑相應,得有麁重。縛據煩惱,即無漏四分,而非纏縛。有漏第八,雖不與煩惱相應,體是有漏,得麤重名。
【疏】亦不得緣者,意說見分不得緣自證分,即結上不緣也。見分不緣如者,不正義以見分用外,且順此義,云不緣如也。
【疏】果體一故者,第二為能量,以第三為果,第四緣第三,即第三為果。果體一故,不立第四,但存第三。
【疏】如集量頌者,若廢第四立三分者,指同集量論似境相所量等頌文。又厚嚴經立二分,今同彼經亦立二分,第三攝入第二分故。
【論】言見者,是能緣義者,此釋見義,與前有異。謂四中見,能緣相分,方名為見;此中見言,是能緣義。是故三分皆名為見,故心、心所皆名為見也。
【疏】此上四類,各一別義者:一者、心所,與心相應;二者、色法,心之所變;三者、真如,識之實性;四、四分者,識義用意說。雖有四類,並不違唯識,故說唯心。有云此上四類者,即如前云大段第二明四分義,即分為四:初、立二分,二、立三分,三、立四分,四、立一分。故此上四類,各是一別義。
【論】如是處處說唯一心者,即指十地、花嚴、解深密等說一識文,如第七卷廣引。有云十地一心文者,即是花嚴經中十地品說一心文。
【疏】如境更無異物者,意云長連讀之,義自顯也。
【疏】歸本所明者,本以十門明第八識,因茲辨諸心、心所皆有四分。今言了別即是識之見分者,却結歸第八識。
【疏】依四教理者,意說護法解四種聖教,立有四分差別,不是唯立第四分也。
【疏】此四分相望為所緣至如前已辨者,意云:且如四分相望,合申三問。一、問:云何者為所緣,而得為行相,亦名自證分?二、云何者為所緣,不得名行相,不得名自證?三、云何為行相,而得名所緣,不得名自證?疏雖不具取意,而申三問。且答第一問云:第四為行相,是能緣故;第三為所緣,亦得名自證。何以故?以緣自體者,第四分也。以第三緣第四,所以第三得自證名者,答第二問云:相分名所緣,不得名行相,亦不得名自證,以不能緣故。答第三問云:見分為行相,而得名所緣,不得名自證,以不證故。又第三為行相,亦得名所緣,亦名自證。分雖不同,義不過此,可細尋之。問:第三、第四既內相緣,如何名行相?答:但不捨能緣性名行相,非謂分別名行相也。
【疏】又難云至二分定非染者。難意云:若云見分通量,非後二分,即一切時是現量者,見分若染、非染時,餘之二分應不染?答:染據法體論,同體、見俱稱染;量據分別說,所以見分通量及非量。又法體寬,見分狹故。
【疏】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者。外難意云:若見分通量、非量,餘二分唯現量者,見分若通苦、樂、受時,後二分應唯捨、受相應?答:不爾,法體寬故。同見隨受俱量,據分別說,有量有非量。餘難准此解。
【疏】又見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者,意云:見分量、非量,餘二定現量者,見分迷、不迷,餘二定不迷耶?
【疏】若心自緣者,意云:夫所緣境為自,能緣心為果等。今若說自證緣見分者,即所有因果等應皆不成,同是心故。若見分緣相分者,一切無過,性不同故。
【疏】亦不應言至亦生識故者,意云:不可言由根、境二緣生識,及是三和生識。何以故?以識生識故。
【疏】亦不應言惡心至非邪惡故者,意云:若自證分緣自見分者,不可言此人惡心遍體是不善。何以故?以自證分自知是不善,即合是善也。言四念住亦應無別者,意云:如見分緣身念住,觀身不淨時,名身念住。若許自證緣見分,見分□即是法念住,收名法念住。餘之三念住,准例為難,應無差別,無差別故。又四諦智應無差別者,無漏智即道諦智。若緣苦諦時,自證緣無漏見分,即是道智,餘諦亦然。故應四智無別,緣宿住他心皆不成。以自證緣見分時,皆是自緣及現在見分,何名緣宿住他心耶?
【疏】又若知他如自知者,意云:此牒外救。救云:若如汝前難云:他心智不成他心智。何以故?以自證分緣自見分故者。救云:不然。即他心智有二用:一謂緣他,二謂他□□緣自。雖然,自緣亦名他心智。此即大眾部假為此救。以大眾部許心自緣,即一念中得雙緣自、他也。又薩婆多部難云:若爾,正緣他心之時應是耶?何以故?正緣他時,即是緣自故,猶如緣自時。又或可為量破:且如見分緣他心,應不成緣他心。因云:以自證緣自見故,猶如緣自時。疏中如知自者,此一句是喻。言知自如他,反難亦爾者,量云:知自時應不成知自。因云:許自證緣見故,如他心智。
【疏】又用二故至如燈自照者。外人立量難論主云:汝識應非是一,以有二用故,如燈。燈有二用者,謂自照、照他,名二用也。今論主與出過,即破量云:即汝因有法自相相違過,過去識應是一,以用二故,如燈。今不改前因故,是法自相相違。若决定相違,即改前因也。且如因明論中出法自相相違過云:如立聲常宗,因云所作性故,故所作性因得成。無常宗與常自相相違,名法自相相違過。喻所立不成者。本所立宗,意成非一,及舉同喻,故成於一,以燈是一故。非一宗於一燈喻上不轉,故所立不成。或可燈為喻,成立心自緣,故本立量云:心、心所應能自緣,以能自顯照故,如燈。今難云:其喻不成,喻無能緣義,心有能緣義,即喻無所立宗。心是能緣,燈非能緣,能緣宗於燈上不轉,故無所立。
【疏】燈若性照等者,此意說云:燈本性照,更何須別燈來照?心體是能緣,何須心更緣?答:燈體俱是外,一照餘不照;心體俱是內,一緣餘亦緣。又心體通內外,所以得自緣;燈體是外,一照餘不照。
【疏】然於他界無為、無漏緣等者,觀此答意,彰前問中亦有此難。難云:若許自證緣見分者,見緣他界及無漏時,應是緣自界有為、有漏心也,以自證緣見分故。餘例准難。
【疏】依見分說非自證者,總答前難。若依自證,見對如所難。我今約見分,緣境境有,所以四念住乃至他心智等皆成也。
【疏】非比非親證名非量者,意明自證境離耶?但親證不作耶正等解故,現量不見分堅執也。以堅執故,不名比量及現量,但名非量。自證不爾,雖見分,以親內證故,不作行解,故前諸難皆不成也。
【疏】五識中貪、嗔等者,意證有現量也。故五識心、心所雖通染心,然一切時現量也。由意識貪等引故成染心,親證故是現量。故五、八識唯現,第七唯非量,第六通三量。問:論文既明第八,何故兼辨諸識耶?答:識類是同,故便明也。至本文中,更廣分別。
【疏】三慧、三量者,於四識中,辨三慧及三量差別。
【疏】由自種子為因緣故者,由共相種子為親因緣故,能生現行器世間相。
【疏】雖知人人所變至名為唯識者。意云:此釋外難。難云:若多人共變共受用者,即有他變自受用義。既不自變自受,明知唯識不成,心外有法故。答:不然。雖是共變一山河等,然各各於中自變而自受用,不違唯識。
【疏】餘趣餘人不能用故者,意云:如一水各變不同,人變為水,鬼不能用,鬼變為火,人不能用,即一境應四心也。
【疏】問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至緣不者。問云:若第八緣器等者,未審長短假法第八緣不?答:不緣。諸聖教中不說第八緣假法也。猶如於解中有假有實,第八但緣實四大等解,而不緣澁滑等假解。此亦如是,不緣假形影等也。
【疏】答曰:不緣如所造解者,即引例證不緣假法。問:若不緣假觸,假觸是四大造不?答:假觸但是四大分位,然實四大不造假觸也。長等亦然。
【疏】此由四大至四塵、四大者,此實四大,不造觸處假法。何以故?以所造之假故。觸處中言所造澁、滑等者,但是實能造上分位假立。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者,此意說唯只有造五根、四大及造四塵、四大,而無造假觸、四大也。今疏言四塵者,除觸取聲也。
【疏】緣長等時至別有長等者,意云:許第八緣長等,以彼長等不離青等故,義說緣之。五識亦爾,其實五、八識不緣長等,唯現量故。非如意識別得緣假者,意說:意識緣長等時,作別行解,緣非離青等,別變長等相也。若緣不相,應可別變相緣,以彼假法於實法上別施設故。長等不爾。有云:意識緣長等,亦別變相緣,此非是色處,是法處攝。
【疏】若變為大小時至別有長等者。意云:但緣實時,隨彼長等大小而緣,非別有長等。行解。
【疏】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者,意云:實觸是四大分位,以四大相觸差別時,有所生觸,故觸通能、所造。亦如兩物相繫所出聲,此聲通能、所出。此觸亦爾,如以乾泥團是地大,是能觸,即能造觸;其手、𤏙即火大,是所觸,即所造觸。餘准此知。故實觸通能、所造,故知無別四大造。所造觸但是四大分位,不以餘四塵別有四大造也。
【論】雖諸有情等者,此釋外難。難云:所變山等,隨能變識,其體各別,應非共相。故舉論文以答前難。雖所變異,而相似處所無異,和合似一,質假說共相。如一室內眾多燈明,各通似一,而實非一;去一燈時,餘尚在故。
【疏】如小宗中眾多燈明等者,彼宗一一四大種造一光,如置百燈,其光亦百。以彼宗計,大種與光為親因緣,故不可以兩具大種同造一光也。其大乘宗,大種與光為增上緣,各別種生。
【疏】人影亦多者,雖是一人,由多燈故,其影亦多。此釋燈體各別之義。意說光雖相涉入,而見似一,然眾多燈,一一自別也。
【疏】由業相似、不相似者,山等業相似,多人同作山等解;木與石業不相似,作木解時,不名石等,以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者,由自心之上作礙解,即相有礙;若不作礙解,即無礙,皆心變也。
【疏】諸有對法同處一處者,即山河等所緣之境是也。由隨順轉相順生者,即能變心,此人作山等解,彼人亦作山等解。由此隨順疎相與力,所以一處多人得變,如演秘說。
【疏】一切色者至共受用者,有二解:一云、由共業感一色已,一切多人色根共受用;二云、感一色等一切色根共受用,即色具四塵,四根受用也。如演秘說。
【疏】彼雖至與此相似者。意云:此釋難,兼解論文。難云:如五十四說,約一色法,具有四塵,各諸根所得,與此不同,何得為證?釋云:雖說四塵,與山河等相似,不相障礙,有情共果一處故也。
【疏】眾人並相似至遂令相隔者,意云:此是答前難。前難云:如何多人共變即不相礙,一人心所緣木石即有礙耶?答:多人共變即並相似,同作山等解,故不相礙。若一人心變木石即有礙。何以故?以木非石故,即業不同。又由心本質用意別,以有礙。問:若言多人共變即不相礙者,如多人共變一樹之時,如中有一人,若斫此自變樹時,餘人變者應不忘。何以故?以不相礙故。答:不然。雖此一樹等多人共變,若一人斫將之時,餘人所變本質樹亦隨謝,以有為法逢緣謝故。故不可多人共變,即令此樹而畢竟不滅。若許滅者,故知不違也。
【疏】問:若爾至亦互相礙者。意云:若言一人變木、石等,即有多人共變木等,如何亦互相礙耶?答:不然。但自心上木、石等有礙,不是自礙他心、心上木等而名有礙也。
【疏】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者,此引例釋。意說多人共變一境,各各不相礙,猶如自心之上變多燈明,自互不相礙。言與明相違者,意說燈與日月等同類光明互相礙,猶如一人心上多木石等更相礙。
【疏】外器皆無差別者,此即顯能變者。一切同類,共變此器而無差別,並皆相似相。於上界等,為是誰緣?此是問詞。
【疏】靈鷲山等有漏名相淨土,謂菩薩等所變,無諸穢等,名相淨有漏;第八所變,名有漏;諸佛變者,是無漏名體淨土。
【疏】無成劫之時,先器成過者,器先成未現居,即有器先成過,以當生者變,故無上過。意云:雖十九劫成器世間,一劫成有情世間,然當生者變有,故無前過。
【疏】似為有救者意,說此第二師義是護法,假為別義難其月藏,非是月藏師義,然狹於月藏也。前月藏云一切變,此云當生變者,所以云狹。准西明疏,此第二師是難陀師義。問:此第二師難月藏義當不?答:不當。前月藏云一切共變者,不約佛菩薩也。又引經云一切有情業增上力,是佛菩薩同業變耶?又前問言雖異熟識變為此相,豈佛有異熟識耶?故第二難陀亦非全當。
【疏】現他欲界至同此界變者,意云:此牒救重破。救云:器將壞時,雖無現居及當生者變,然有在他方欲界有情變,此欲界何故?以下,破也。同此界變者,意破云:汝何不說一切欲界有情同此界有情變耶?
【疏】又成器時,他方三禪者,此意云:由第二師難。第一師但言生上界聖者,猒離有色生無色等,不論他方可當生者,故為難也。意云:若如前師破他立自義,言現居當生者,變者不然。且如世界初成時,然亦有他方三禪有情,亦由增上業感令生界,何故不說耶?若不說者,然此世界即有已成,無受用之失,復無人變之失,故云此便無用。即此界望他方三禪,應無有用。
【疏】謂諸異生等者,意云:謂第二師計現居當生者變,據一三千世界同成壞者說,故今破也。若爾,異生猒色,生無色界,現無色身,復未下生,顯變何益?據當生者難。
【疏】設縱汝宗至故變無用者。意云:設有色身生在上地者,若預變此界,應無益,以麤細不相依持。若爾,梵王佛邊聽法來,云何益?自變宮殿來,猶如臥具隨身,故無有失。以此地麤,持他不得,直至水陸,故自變來,一切無過。言此變為彼者。意說:無色界色身,預變何益?此即此無色界身,彼即彼欲界器也。器由身變,故先此後彼。
【疏】同現居至上界亦爾者,意云:然三千界有多種,亦有他方三千界、此方三千界。然他方、此方雖則有別,然彼方欲界與此欲界總名自地。何以故?以同是欲界,故名他方自地。今說他方欲界有情,同此界現居身變,以是自地法故。若他方異地及當生者,不能變故。論由是設生他方自地等者,此方三師正義,即傍變也。
【疏】若爾聖至變之何益者,意云:若言變自地,且如菩薩在於色界梵王宮,雖是自地,菩薩生恐放逸故,變之何益?又如菩薩在於欲界中,望地獄亦名自地,然菩薩不生地獄中,變之何益?異生等亦爾。又他方三千界欲界有情,望此欲界雖是自地,既不向此中生,影變何益?答:如疏可知。言非謂現身等者,意云:非謂現身即得受用名持用,但可於身可有持用義,名有持用,故變為彼。故疏云且如聖者乃至不是懸隔以來釋可持用義。
【疏】其火外器,人何故不見者,意云:鬼見水為火,即是外器,何故人見水不見火耶?既不見火,何名共變耶?
【疏】共中不共至非謂一切者。此釋共中不共義。維摩經螺髻梵王見淨,舍利見穢不同。又孤獨地獄多在於人中、山間、樹下,惡業力故,罪人見有受苦等事,人即不爾。故是共中不共也。
【疏】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現行者,意云:此顯約有種在,名一切共變,亦非一切。一切者,意說:是少分一切,非是一切中一切也。
【疏】上解處說者,即以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謂執受及處俱是所緣。此解處了,次釋執受。
【疏】性者,謂是性;類者,並有漏,故名同類。
【疏】性,有性也,即同體性義。問:與前何別?答:三意各別:第一約體用,第二約有漏,第三約同無記性,故三文別也。
【疏】若據前緣器中至不緣器等者,意云:第八識以種子為相分緣者,是前三師中第三護法正義。謂護法計無色界無色身不緣下器,故但緣種。故前論云: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故知許傍變,不言上變。下問:前二師緣種不?答:雖前二師無色界亦許緣種,然護日師許第八通緣三界,故上無色第八緣下欲界器等。
【疏】今非彼義,不可用之者,今明護法正義,故不用彼之義也。
【疏】無色緣種至唯緣種者。有說將自證分緣種,見分緣器故。
【疏】前師等者,即前變器中有三師,解前二師難,護法種子為相分緣。真如即自證者,意說真如即自內證法也。
【疏】難此解者,意云:識中有漏種即許識所緣者,無漏種子亦識中應為識所緣,即生下文也。
【疏】即法體上差別義者,意云:即種子生現行是差別義,由煩惱種子所生現行,即此現行而是縛義。若識種子生現行,體是有漏,與惑相應,彼所物繫亦得名縛,所以隨何界繫皆得縛名。然現行望種子體疎,從種子生故,故名差別義。然種子體即法體極親,所以同體是無記性。又解:差別義者,即三性種子是差別義,即法體上能生三性現行邊名種子故,隨何地熏即彼地繫故,三界繫別故。言繫據縛義,非是據現行煩惱等名縛也。後說特勝。
【疏】如在欲界至心是異界繫者。意云:如欲界人,臨終在本有末心,求生上界所,所以上界中有現前。即依欲界身者,舉愛所緣之境,即此境相分隨能緣心,亦是上地繫,以相隨見攝故。又云:第七緣第八亦然者,亦是相分隨能變心。意說愛相隨能變上地繫,第七相亦隨第七能變,是有覆攝。何故不如此中緣種等者?意說第八緣種子為境,種子三界殊,不隨能緣心同地繫。何不愛之相分及第七相分,猶如第八心境各別地繫耶?難意如是。
【疏】答曰:不例者,意云:如前說愛與相分同地繫,及七緣八亦同地繫者,不例於第八。何以?因緣變、分別變,義各別故。如因緣變有實用,故別地繫;如前七識是分別變,謂無實用,故見相必同地繫。此則說不例所以也。次又說第八緣境不同地繫所由。
【疏】異地身者至異地身者。意云:身在下界坐,得上界定;坐得定已,即能發天眼、耳通。如何發耶?答:既得定已,欲發天眼、耳通時,先引得上界天眼、耳根在於身中;在身中已,方依此根而發天眼、耳通也。雖此天眼、耳根在於色界身中,第八緣時,不妨相分根等是上界繫,因緣變有實用故,故別地繫。天眼、耳識亦然。問:第八緣天眼識不?答:不緣。何以故?第八不緣心、心所故。即欲界賴耶識緣上地二根,故見相各別地繫也。
【疏】異地器至淚下如雨者。謂摩訶婆闍波提入般涅槃,色、無色界諸天心生渴仰而生悲感,遂下於欲界佛邊,涅槃側立,淚下如雨。此界有情第八識而得緣之,故知欲界賴耶緣意地器。問言:緣器,緣彼淚,名之為緣器,為不爾耶?答:緣彼分身及淚,總名緣器,故緣扶根四塵,皆是器攝。問:今緣他方,即合是有情,世間如何言器?答:今第八但緣彼四塵之色,不緣他根等,故是器攝。問:既無色,如何得淚耶?答:此淚身等,是定果色法處攝。色即彼地器,謂諸聖者先入於定,後從定起而雨淚等。或可不假先入定已後方雨淚,但是於彼能人,聖者即能辨如是事,以利根故。問:凡夫能不?答:不能。有云:地前菩薩亦生於彼而起此色,自餘凡夫而不能也。
【疏】此非菩薩生彼化作等者。意云:非是菩薩生彼化作,但是利根廣慧聲聞,信有第八識,知生彼不?則滅遂生彼,證羅漢果,入其滅定。後從定出,辨如是事。
【疏】亦緣下地者,意說利根廣慧聲聞,以無色界第六識了三界境故。
【疏】說亦緣下地。
【疏】又下菩薩等者,謂欲、色界菩薩,入無色定,所變法處色,即彼地繫,令此界有情第八緣之。然此定果色,因定得起,名為生色。此等並與能緣第八心別地繫。
【疏】此同前難,何勞為證者,意云:我本難意云:如何相分與見分,而不如第八緣種種子與見別地繫耶?今乃將第八緣身器、第八見相別地繫答我者,此同前難,何勞引來為證,即前疏文何故不如此中種子與見別地繫難文。
【疏】此若不爾,七識緣境等者,意云:若不如我,此中約第八識說其相、見別地繫,而要令相、見同地繫。如第七識緣境者,不然。准下文,七識緣境,相、見同地,是分別變,不同第八,如下自知。有即七識同下因緣變實中第三解。觀此文意,亦可通取七識。今從且解七識分別變無實用。疏故繫隨相者,意說見相□隨同地繫。
【疏】若不爾者至變境者,意云:若不如我說第八見相別地繫,要令同七識,隨心變境相,見同地繫者,有多過故。如下疏即天眼、耳無識持故等者,顯有過也。若如前難,不許第八見相別界地繫變有實用者,彼地二根應爛壞。如何?且如此界人坐,得彼界定,而得天眼、耳通;通若起時,要須方得天眼、耳根。無不許此界賴耶緣異地根身者,即應彼地二根爛壞。何以故?無識持故。又應不名有情量,云彼地二根應非有情,無識持故,如木、石等。
【疏】二界身俱是實有者,即欲界二根、色界二根也。言第八不持者,即不持色界天眼、耳根。言有增減等者,若本識持,眼、耳根攝在本識,即眾生界不增;今既不持,非在自第八攝,所以名增。二根減者,第八不持,爛壞名滅也。雖攝在己身,仍上界繫,意說定中方得天眼、耳根在身中,第八不持攝屬己者,即有增過。次欲、色二界二根身俱實故。
【疏】第十卷云至不必同性者,意云:非但界繫不同,亦乃三性有界。如第十云三性因緣離引生故,即見相別種師義。
【疏】如二禪以上至別地所繫者,意云:如人生在二禪已上,若須緣色等時,借下初禪眼、耳、身識,即由二禪以上意識引生,而緣上色等。然此色相分與本識同地繫,其眼、耳等見分常初禪繫,即是見相別繫也。問:何故須借下識耶?答:二禪以上無眼識等故。故論云鼻、舌二識,一界一地;眼、耳、身三,二界二地等也。或有與自識見等同地繫,如上眼、耳見下三灾,即見分與本識同地繫,然相分與他下界本質。問:地繫若身在下地,初禪天眼、耳識緣彼色,雖見相同地繫,然下第八不變上地色,故上見相別地繫。問:如前分別變而無實用,見相皆同地繫,如何此中見相別地繫耶?答:分別變中亦有差別。且如見分緣境而雖相增,執境在心橫生計度,此即見相同地繫。若見分是善無記,又非縛法現量緣境,不妨相見別地繫。若欲界眼識等與貪等相應,緣境時故相見同地繫。上界不爾。問:上地眼根等既不能發識者,即第八所變便無實用,如何乃言因緣變有皆是實用耶?答:色界上二禪以上五根雖無發識用,而有質礙等實用。又欲令上界身扶根塵嚴好故,又莊嚴身故,所以須變。問:上界五根幾地有用?答:鼻舌二根初禪即無用,以段食唯於欲界有用。上地無香味,所以初禪雖有根而不發識,香因闕故。眼耳身三初禪猶能發識,有尋伺故。聞見梵王說法等事以上無者,謂無尋伺所有言說。見色聞香聲皆下識
【疏】問:第七識緣至應無礙者,此意難云:第七分別變境無實用,五識亦分別色等,應同第七無尋等實用。此難五識分別,師今解云實無質礙。若爾,如何此師作如是難耶?觀此師難云太過,如不緣識中自當分別者,即如下論云:何故第八不能變似心、心所法為所緣耶?遂就彼處分別,此中不解。
【疏】難一師等者,意云:如下說變根、不變根,有二師說:初師即安慧,第二師是護法。今敘護法難第一師,故云難一師也。言若本識至如自眼根者,是護法難詞。
【疏】應設劬勞至即實有用者,此一師答。應設劬勞者,責共漫難也。言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實用者,諸如張人變他王人身中實根,此根非彼王人識依,望彼王人,即是心外法故,張人變根,便無實用。據實道理,亦非張人識依也。言若亦為他依者,此即自識依他,變根便緣心外法者,此意說云,若言與王人識依者,此即自識依他,變根便緣心外法也。言若變自法,即實有用者,意說變他扶根四塵,於自身可有實用,如按摩等,故呼他扶根塵名為自法。
【疏】問:如變他色等至應有實用者,此是第二,護法師問也。舉變他色實,而例變他根應亦實。意說變似他色等,即能自有按摩用,他根應爾。下安慧答云:約變似色等,他即無用;雖變於根,根亦他無用。汝即約自雖我,我即約他答汝,理正應齊也。
【疏】若爾變至應思度者,護法更難。言若為自受用等者,第一師解。此義不爾以下,第二師難。
【疏】於不緣心至無妨者,意云第八但變塵而不變他根、心等,故聖教其根及心、心所并業果等四法不可他緣,故於下不緣心等門中而無妨也。若許變緣根、心等者,准不不緣心等門中,即有妨意,證不緣他根也。亦有別本云又不緣心等。
【疏】今此具二者,意云:一者、不共中不共,二者、不共中共也。且五根自、他身名別,故名不共。即此現行色根,自、他互不受用,復名不共,他根於己非有用故,由不共相種之所生故。如扶根、塵等,體雖自、他各別,名不共;現色可有互受用義,名共,由共相種所生故。問:何故名內大種?答:是有情法,故名內大種及內所造色。問:五根等為各別大造?為當一大種通能造耶?若一大造,如何諸論皆說眼等各別大造?若別大造者,如何瑜伽五十四但說七物與眼同處?故彼問云:色蘊中眼,幾物所攝?答:若據相攝,唯有一物,謂眼識所依清淨色。若據不相離攝,即有七物,謂即此眼及身并地兼四塵。三藏解云:同一處者,唯一大造。以理推徵,五根根依同一處者一地大造而說造眼,四大等隨所造法名造眼大,乃至名為能造觸大。據實一地大造,廣辨如餘處。
【疏】即前不共名為共者,意說即前不共門中亦有共義,如五色根即不共中不共,如依處即是不共中共,謂變他依處可有互受用義,云即前不共中亦有共也。意說扶塵有情各別得拓名不共,有彼此互受用義名共。又安慧云:自他根各別名不共,許互變他根名共。雖有此解,非護法宗不可依也。
【疏】此即㝡初至不論根境等者,指此段文。以下,兩師別釋。
【疏】此有何義至變何用者。安慧將欲解自義,先假作外徵。此亦不然下,自解。言非他依者,自所變他根,非與他識為依。
【疏】由為受用亦變似根者,意說為受用依處,故變似根也。言根、塵、我及識者,意云本識緣變此四法,為有過所再譯。
【疏】末那!緣變者,緣第八識變為我解。
【疏】意存一意識義者,意云:如前頌說根、塵、我及識者,意說一意識變,不論本識。
【疏】無緣慮用者,即說所變七識無緣慮用,猶如變根無實根用也。言而得緣故者,意說猶如根雖無用亦變,七識應爾。
【疏】又色至欲界不爾者,此會通前義,如前。安慧云:若根無故,依處且無。所以色界鼻、舌二根,雖無發識之用,為受用依處故,且變根者。護法云:不爾。如色界化生,無根處可九,所以須變根;欲界非化生,根無處可在,何須變他根?如瞎目枯陷者,雖無根,不妨有依處,故云不爾。問:且眼根與扶根塵分齊如何?復與小乘何別?解云:大小說同。眼根如蒲挑量,非餘識現量境所見眼逕黑白之精,名扶塵也。
【疏】又彼色界不變根者,至依處方好者,意云:若色界不變根者,即如木人、鼻、舌等,無根依處便醜,為欲莊嚴身故,故須變。變根已,與扶塵相依持便好,是故須變根。
【疏】此即不爾,不可為例者,意云:欲界不爾,不可將上界變根例欲,亦言變根。
【疏】若爾,欲界至令其光潔者。意云:外難云:色界欲令根塵光潔,以相依持莊嚴身故,須自變者。且如欲界人王天等,為有殊勝業,此身亦咸得他殊妙身而扶持受用之。既有此理,何故而不變他根耶?答:此理不然。且如色界根塵自識而變,汝何故將自變根例欲界,令變他根耶?故自變自根,故理將免。夫自變他根,其義不成。
【疏】又彼色界至是義應思者,意云:如色界品,品者,類也,別也。或可品字錯,應為只字。如初禪有識根,二禪已上雖無識而有根,識若依時,根即有用。汝若令我亦變他根者,他根於己有何實用?不可自識依他根故,他識依自根亦爾。疏云: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故知不變他根。
【疏】彼餘尸骸猶見相續者,此即舉見尸骸證變依處。意云:欲界但變他扶根塵,以死後見餘尸骸等故。問:從此死後生他時,容可見尸骸續。且如聖者化火燒身入涅槃,如何有餘尸骸等耶?答:雖火燒身,互有餘骸骨。如言火滅已後,收取舍利,豈非餘尸骸耶?故知變他依處凡夫殘尸等,不說自成。若不變者,死後即應頓滅。
【疏】如生色界至如何會釋者,意云:外難云:如論主云欲界變他根,以無發識用故,即不變者,上界二根既無發識用,如何乃變耶?以下論主答言身為自情變,其何必須根有者,此會釋前難也。身為自情變者,身即二根,謂此根即是自情也。所以第八變根,此一義解。又云若無根時,依處亦無,謂欲令有依處,所以須變。又云根與依處相扶便好,所以須變,即第二義解。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扶有者,意云:他塵既非自情,何必須變他根有,方始變塵?縱然無根,亦變塵故。如無自人,自雖枯陷,亦變他依處也。
【疏】雖知根處各變各自他者,根唯自變,處亦通他,所以他根無發自識之方,自塵有他受用之理,義既有差,不可變責。
【疏】此通諸識有五種力者,此約識辨力也。其借識力,唯眼、耳、身三識有;其大願力,唯意識有;其法威力,道六識有。由持經故,得諸根互用等。其定通力,意識亦通第八。問:餘之三力,何非第八?答:多任運起,不能為緣,繫發本識,令引生色故。第八無間,身在欲界,起二禪上天眼、耳等相,緣彼地色等。借下識時,色欲第八,豈非由借識力故,變彼地色耶?答:如此變者,是通力加行,為繫發緣,然本不為借識故。問:生二禪上,借識緣下,第八寧非變?答:雖緣於下,未必能變,非由定通。若化業果,護法不許異地緣變。問:設定通力,能變下不?答:欲界本無定果,假下有處,且不變也。上不起下,故上所起色,但似於下,而實屬上。
【疏】若第八變唯有定通者,意云:今依定通力中所變境者,即第八識變。由第六識入此定等,為增上緣力,所以引第八變。然此所變境,色等皆是實有本質境,令有情得受用,謂金、銀等。言或總四力者,意說:但有四力而無五力,以大願力即法威力收也。
【疏】如除如來至即自通力者。意云:除却如來,餘聖者修習上定,得有漏通者,身在欲界地,起上天眼、耳通,引得天眼、耳在身中,即下界賴耶,緣上界根、塵、四大種等為境,此即緣異地身。如是皆由自得通力,第八緣異地身,非由他通力也。
【疏】謂眼、耳、色觸等者,既有二根,合有色觸,初引其身而相觸故。有解云:有色觸者,由有身故,得有扶根、觸塵等。詳曰:此亦不然。所引眼、耳二根而起於通,何處有身根耶?設有身根,非上地法,是欲界身。今所論色觸有無,觸其上地,不據下地,下地自有,更何須說?由此非也。或眼、耳二根是身之一分,而得身名,理無違也。或亦有聲者,汎爾四大,不相離相繫有聲,能、所造相觸得有聲故。有云:彈、扶、振、塵,有音聲故。又有耳根,何得無聲?意云:定通二力,通即變意地之內身。定即不爾,一無文說,二乃義非。問:鼻、舌二根,上界應亦有香、味?答:不然。香、味合中,知上地無識無香、味;眼、耳二識離中,知有耳根,故容有聲。
【疏】無文別說至無用故者。意云,聖教中不見有文說有聲也。亦不許下地起上地身根。何以故?以無通故。又設若起,亦無用故。又無觸欲等事,所以不起。
【疏】二、無上地至亦無文故者。意說二禪以上,不起初禪天眼、耳通。何以故?以無用故。上勝下劣,所以不起。又無文說故,不可將下地根依二禪以上根,理必不然。若但借初禪識緣上地境,而乃不障。言下欣上,可起上等者。此釋外難。難曰:欲界起上通,上通依初禪眼、耳二根起;上地借下,下識亦應依初禪二根起。答:以下欣於上,所以二通依初禪二根起。二禪上地以厭下故,但借下識,不依下根起。難曰:下根以是劣,二禪上地即不起;初禪二識既是劣,上地不應借下起。答:不爾。二識當地無上,借下識根等上地有,是故不起於下根。又難云:上地無眼、耳,借下初禪識;初禪無鼻、舌,亦應借於欲界鼻、舌識。答:眼、耳離中知,上地起下識;鼻、舌合中知,初禪不起鼻、舌識。難曰:鼻、舌合中知,上地不起下;身識亦合中知,亦應二禪不起下。答:可爾。謂眼、耳有通,所以得起;身識無通,是故不起。難曰:若爾,身識即應欲界繫,以上地不起,如鼻、舌識。答:此亦不爾,是上地繫。雖然,身識無通,有可起者,即得起故,有觸塵故。
【疏】如以通力,馬勝比丘至扶根大等者。意云:馬勝由通力故,現身往彼色界初禪梵宮,見梵王等。等者,等取梵眾天等故。馬勝第八識,緣彼身中扶根大等,意說馬勝由自通力。第八變異地身器,謂身是前門,所以不說,但言變器。問:此明異地器,何故說身?答:雖舉其身,意明器也。即彼所居及衣服等,皆器收也。
【疏】亦由通力至名由通力者,意云此有二意:一者,上界天等,由自通力,問此間來佛邊聽法,即上界變此異地器;二者,此界眾生,雖未得通,由他通力,見色界天等,即下地眾生變他異地器也。
【疏】上地見下至賴亦然者,意云:即由他佛邊通力梵王等,見佛豪光,此上見下也。即此間眾生,尋光見彼天,此是下見上也。若見下界眾生,不假佛通,梵王亦自能見。又若如此界眾生及梵王等,見東方萬八千正界等事,即梵王等亦由佛通力見,以自通力劣,而不能見彼他方遠界之事故。如上故,皆由自他通力有情第八變異地器也。
又阿那律修得天眼,通觀三千大千世界猶如掌中,皆由通力變異地器。言可得五塵者,即通果色,謂金銀等。
【疏】雖第八至內身之文者,意說定力、通力皆第八變,由通力故,第八變異地內根身,由定力但第八變異地五塵,而無文說定力能變異地內身也。
【疏】又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地起者,意明定力不如他通力變上界身等,聞定力如通力變天眼耳根異地身不?答:必不由定能作如是事,以定力但可變五塵,不能變根身,即重釋不變內身之所以也。
【疏】無色無通等,以下文別明義也。非但依下身定不變上身,設身在無色定亦不變身,以所變身無實色根故,或得名身有積聚故。既云令他得見,明知假現色身,雖現色身,但有依處,猶如泥人無發識用而無實根。何以故?以根心等四事不可化故。今據實身,故云無根。
【疏】八地以去及佛身通定至變為身者。八地菩薩以依生得天眼,不能發通。以生得天眼,耳根力劣,若欲發通,可更須修起天眼、耳根,名定通變身等。佛身何有此事,而亦言變耶?答:以佛第八常具定通,故變無失。問□:亦有上界借散眼、耳識非通者不?答:大乘無文,以異熟心非異地起,不可借也。但借威儀通功巧,以色界有語功巧故,名得通果。眼、耳識及有善性者,如上梵王借下尋伺發語業等,并借下眼、耳識於佛邊受戒,當知受戒是下地善心。又解:但上地意識由思為語因,不借下意識,即由彼引異地眼、耳識起。問:眼、耳五根得緣威儀等不?答:若正緣威儀功巧,唯眼、耳識緣,耳緣語功巧故。若威儀路、功巧處,路謂威儀所履,處謂施功巧處所。若威儀功巧,唯第六識緣,
【疏】若作此解至豈第八緣耶,此總是難詞。此有二意:初、難上見下;二、難下見上。若加前解,馬勝比丘第八得緣異地身器者,三灾等亦是異地,梵王第八應變。問:上界第八設變三灾等,於理何失?答:不然。前言唯是他界自地者,第八得變,梵王等既不是自地,如何得變耶?又如身在下地,以上天眼見上地色,豈第八而能變耶?以理而言,第八但變天眼耳根,不緣彼色等。何以故?以懸遠故。不緣者,明知馬勝雖往色界,何必第八緣梵王等?
【疏】若相離者至亦變者,此答難意。即說馬勝身到上現,是通第八,得緣梵王等,見下三灾等,非近其地遠,所以不變也。
【疏】由此故知至應思者,若言相離,雖見第八不變者,即天眼、耳緣色、聲時,而無本質,即梵王等見下三灾,第八雖不變,而眼亦緣,此乃無質而緣也。應思者,以他人變為本質境也。又違下必有疎所緣緣之文者,以五識必杖第八所變境為疎所緣緣也。今釋亦不違,雖無自第八變為疎所緣緣,然杖他第八所變為境,故有疎所緣,至文當知。問:豈有自五識託他第八變為自本質耶?應有五識熏成他第八種。答:若自界自託,今論他界,故許杖他。若爾,應許杖他第八,異地五識應熏他種。此義應思。悊云:如愚所見,疏主將見下三灾,第八不緣等為妨難。應借今者得定,通境不定。何故將上業力變者為妨?論文自言:若定等力,所變身、器、界、地、自、他,則不決定。故設第八變下,爽理也。
【疏】如樞要說者,意說梵王第八亦變三灾。何以故?許隔緣故。故知五識亦本質,不違下文。
【疏】餘地器至饒益有情者,意云何?法處異色者,謂金、銀、蘇等。定心任運所緣故名境,為利有情動求趣故名果。色雖是所望,不同名境名果,故瑜伽云彼境彼果故。此通有漏、無漏者,謂諸佛及大菩薩之所變起故。菩薩第八有漏境亦有漏,佛不爾,故純無漏。或約菩薩、二乘,第六識名無漏境亦爾,第八名有漏境唯識。
【疏】然第八識,一、唯緣有漏等者,意云:從此以下,總以六門義辨。第八識由定通力,緣境差別:第一約有漏、無漏分別,第二約三界分別,第三約五境分別,第四約能造、所造分別,第五約定、通二力分別,第六約變根、不變根分別。一、唯有漏者,唯緣有漏定通色,此總說不別分別也。遂不相似者,即所變相分與無漏種子體不相似也。
【疏】又解:以初禪至有用故者,此文合向上,非必有本質之文下言也。若不爾者,今第一差別中,顯第八緣有漏、無漏,何故中間乃說眼等耶?由此故知合於上說也。由此三識者,謂眼、耳、身三識,見相別地繫,亦是因緣變。前同地繫,約分明變;此約因緣變,故無違也。
【疏】二、此在色界亦通無色至雨淚者。意說定通三力,在於色界。言無色有者,唯據定力說,以無色無通故。故無色諸天雨淚,但依定力說也,即定果色也。問:無色總無通耶?答:亦有通。何故言無?答:以慧劣故,故云無也,非是令無。如言色界通強,豈無定耶?此亦如是。
【疏】三、唯變色觸,亦變餘塵者,此問。問云:且第八於定通等中,唯變色觸,亦變餘塵耶?此通五塵至能變一切故者,答前問也。三十七說:由通力故,第八能變四塵。以金、蘇、酪等,皆以四塵為體,謂聲體虗疎,非扶根塵,故不變聲。若入淨土,即變五塵,水、鳥、樹林,皆說法故,得有聲也。又五十三說:無色界定,色亦能變五塵,故言能變一切。如波羅蜜多聲聞,入無色定,心了三界境,故依無色界定,能變五塵,不假入淨土。有云:此定通二種,通變五塵。若託色界變者,唯變色觸;若託欲界變者,通變五塵也。
【疏】五十四說至令自他有用故者,此會違也。若云實五塵者,何故五十四說但變顯色,不變香味耶?答:五十四說勝定果色,唯是顯色,無香味等者,但約色界異生得定通者,及約無色界,非是波羅蜜多聲聞說。所以不變香味,但能變色、觸、聲三塵,不能起餘二塵,一則香因,闕二則無用,如演秘說。又亦不令自他有用者,設許變者,亦不同顯色,自他有用故。顯色者即色,觸者黃等色。
【疏】五、然與定力至定境為異者。此問:通力與定力有何差別?今答云:定心緣境,一向是善。若通果心,即唯無記。何者?且如二乘異生坐得定上,若為嬉戲起通果者,即無記非善。何以故?戲哢心中起故,即當四無記中變化無記心也。若為利樂有情所起者,即是善攝。問:何名通果?答:通者,慧也。慧從定起,故名通果。通即是果。持業釋:即劣慧心、心所也。若言通果色者,色由通力變成金、銀等,即通之果色,名通果色。依主釋:色由通引故。問:通果為定為散?答:非定非散。何以故?若令在散、令在定,皆不能變如是金、蘇等事。猶如人睡,欲似窹時,亦非令睡、令窹。通亦如是,非定非散。
【疏】一根本境,一解脫境者,其定名根本,非是散;其通果心,名為解脫,在於定後,非散定,猶如無間道後解脫道也。
【疏】若八地已去至何異者,意問八地已去,既恒在定,未審所變,與通何別?
【疏】通力至故。二、有別者,此答上問。謂七地已前,即根本解脫有別;八地已去,有加行、無加行有別。若至佛位,亦無加行,即定及通,無有差別,以任運心起變化故。問:如何八地已去,菩薩有加行心耶?答:加行有二:一者、加行,加行即加功用行,名加行;二者、任運,加行即任運思惟也。故八地已去,菩薩通力,由任運思惟,方起通方變化金等定力。
【疏】六、又依神通至似而非真者。問:既言不變根,何故前言通可引起根之與塵耶?答:此約不變他根,前約引起自識變自根也。即如引起天眼、耳根,亦自第八緣變也。又云:或亦能變。如下云:無上覺者,神力難思,故能化現無形質法。問:業果如何變?答:金、蘇、馬、麥根,但變似非真,為伏慠慢眾生,故現斯根。餘聖不爾。
【疏】即瑜伽五十四至變異地身者,意云:就明變身器中,先明變異地身,後明異地器。先明變異身者,有二解:一云:色、無色天,佛邊來聽法,變身萬億,共立毛端,不相障礙,即是異身。問:無色無通,可唯定力;色界有通,其義如何?答:色界雖有通,不妨亦是定力所變。故瑜伽云:色界色有二:一者、定心現色,二者、業報。色、無色但一,謂定心所現。此解約別異,名異身。二云:色、無色天變身,於下欲界共立毛端,不相障礙,令欲界眾生見故。由他定力變身,下界眾生得見,即第八變他異地扶塵,名異地。此約異地,名異身也。又彼天等,於欲界現身,名異地身。據還是自地色身,以欲界無定通等色,與前第一解相似。
【疏】聞無色界宮殿之香者,由此界菩薩入無色界定,遂聞無色界宮殿之香。乃至如春細雨者,雨即是外器,收即色、無色天,由定力故變。意云:此所變雨等,與本地不同,名異地也。又此界眾生,亦見彼雨等。又如色、無色天,佛邊側立予孝等,皆變欲界異地身來,本天無此身故。此欲界眾生,見彼天亦緣欲界器也。
【疏】及實色中定境者是者,即無色宮殿及天渡等,是法處實色定心所緣之境。又有解云:色、無色天渡下如雨者,但似而非真,無溫潤用故。若八地已去,菩薩變大地為金,海水為蘇等,即有實用。此定境色,亦是法處攝也。
【疏】色、無色天至有何通者,此問。問云:色、無色天皆由通力現,何故此色非通異色耶?意說名通果色,此有何過?次云瑜伽至故無通力,是答也。問:通果與定果、定果色等何別耶?答:通果有二:一者、通果;二者、通果色。從定引通,通即是果,果非色。持業釋:由通變色,即通之果,果是色。依主釋:定境色者,定中任運變起金等名定境,即此色從定引生名定果。據義不同,體無別也。又云:定所變影像名為定境,由定反境為緣,繫發第八所變金等法處實色,名定果色。此約別體者說。
【疏】少分間斷者,即中夭者。言由有生一念即便令終者,如蜉蝣等,雖亦容少時,然以時伇,故云生已即死。准此一段論文,但辨通力所變身器,非初定通力變也。瑜伽云一劫者,是成壞劫也。由繫發故,聲等方生者,內聲由咽、喉、脣、舌等緣繫發方生,外聲由杵等緣繫方生也。
【疏】等流色者,此有三種,所謂異熟、長養、自性色等。異熟色者,色從異熟識中種子而生,名異熟色;或業所招無記五根等,名異熟色;望此色前後相引邊,亦名等流色。長養色者,由衣、食所長養故也,前後相引邊亦等流色。自性等流者,謂扶根、塵及青、黃等,前後自相引生,名等流色。然異熟、長養,前後相引,合有等流,今不取也,但取自性等流色為難也。
【疏】第七、末那等者,意及難云:若言心、心所有間斷故不許緣者,第七既恒相續,何故不緣耶?言若爾以下,外人申難,可知。
【疏】依處方齊者,即依十二處,明第八緣境分齊也。
【疏】五、塵通外內者,此望全身為內,非難對根辨內也。
【疏】雖意緣等者,此文外有難。難云:種子既言意處緣,應當法處攝,故八識中後之三識,俱意處攝也。
【疏】問:本識豈不緣假至如不相應者?意云:且如四色,法處攝,何故不緣耶?答:第八所緣,一向實有,此色是假,所以不緣。問:色既五種,何故言四?答:且五種色中,極略、極逈、受所引、遍計所起,此之四色,一向是假,第八不緣。其定自在所生色,通其假實,金等是實,即緣;十一切處觀即假,第八不緣。謂第五色雖法處攝,通假實,所以不問,但問前四。何名極略色?謂第六識假想心中,折麤色成細,至極微色,名極略色也。略由細也,或可略麤成細,故名極略也。極逈色者,折空中明闇逈色,從大漸小,至一極微,即去此一極微,却所所顯,得一微許空處色,名極逈色。逈者,即空逈也。故集論云:極逈色者,折麤至一極微。即此極微離障礙觸所引色,名極逈色也。亦由第六意識觀心所折。問:與逈色、空一顯色何別?答:亦有別。且逈色者,即傍觀空色,名逈色;仰觀虗空色、空一顯色,
【疏】受所引中,定、道共等者,意云:受所引色,有色有多種,謂表、無表,定、道共等。今簡餘者,故云中也。意說:定、道共戒,名受所引色者,從師受學而得故,故內防非,依思種立。
【疏】以總從別者,根、塵等第八所緣,合是法處,法處是總,色處等是別;今以總從別,十處等攝。以闇從明者,第八所緣是闇,六識所緣是明;今從六識所緣,通十二處等故。
【疏】云:皆本處攝。又有解云:獨頭意識所緣根、塵等,皆法處攝,名總;隨各別攝,故名別。以闇從明亦爾,即五識與同時意識各別緣,故名明;現量取故,以獨頭意識橫生堅執,故名闇。又有解云:十二處種子,名總名闇;隨十二處各別,名別名明。總即法處攝,別即十二處攝。
【疏】定所生色中至不緣假故者。意說十一切處觀,亦由第六識觀心中安立,雖是假,亦此中法處攝。何名十一切處觀?答:所謂四大:青、黃、赤、白。識空名十。問:何名一切處?答:如觀地時,一切總作地相,乃至觀空之時,總作空相。故此十法,由第六識觀察安立,故是假也。第八不緣
【疏】然諸法有二我者,意云:以下論文,將欲聊簡,故疏家先牒,即發起後文也。
【疏】後得智等有籌度故者,即後得智有任運簡擇說諸法故,得籌度名,但不如強分別,以名義互相繼屬也。故後得智緣無法也。又有解云:緣無之心,有其二因:一者、妄分別故,二者、有籌度故。其第六識,由有分別,故得緣無。
【疏】中言諸六識等者,等謂等取善惡及同聚心所,非前五識,五識不緣無故也。其後得智,有籌度故,得緣無色。然第八識,二義俱無,所以不緣無也。故下結云第八不緣我也者,我體既無,故第八不緣於我。
【疏】於有為中至緣實非假等者。意云:且就有為中,色、心、心所不相應等,雖如前辨,就色中但緣實色,不緣假色,然心、心所不相應及無為,未審第八緣不?故下為問也。
【疏】謂由無業及名言實種者,此解要由此二因緣生,能實現行。此現行心所變,方實有用,或通所變,皆其二因而生。言要有刀者,角簡八俱、五數等。言任運者,簡第七、第六及非業感眼識等,或善、惡五識。雖非業感,是任運起心有力,亦因緣變已。疏言即五、八識,不簡五識善、惡性也。
【疏】由此六、七緣無等者,意說第六可緣無,如何第七亦緣無耶?答:自內緣執第八為我,我體是無故,故得緣無。言亦緣有故者,青等相分,從緣所生,名為有也。言或初通五、八,全第六少分者,取五俱意識。此解稍寬,非唯業感,但任運有力變者,皆因緣變也。故下疏云不隨實體種子因緣變者,是分別變也。言後第七,全第六少分者,意說後分別變也。第六少分者,即獨頭意識,橫生分別是也。
【疏】順有用等文者,意說者將五、八全,第六少分。為因緣變者,即順下論初必有用,後但為境之文。疏初隨因緣等,乃至此一段疏文未以來,明因緣、分別二變,未審八識中是其何藏?疏中總有四釋,即從初隨因緣至道理以來,是第一說;又解以下至鏡中火者,是第二說;又從因緣至彼但為境者,是第三解;又從五識相應心、心所至無諸妨難以來,是第四解因法師解。又釋因緣、分別變中,准樞要釋疏中四解,作法師云:但約又解已,後有四釋,故復又解。初唯第八異熟下,是第一解;又從問若隨因緣變下,是第二解;又從由此復言隨因緣下,是第三解;從又解因緣者是諸法真實下,是第四解。然樞要排比不依次,疏中第一解即樞要第二解,疏中第三解即樞要第一解。然樞要中初之二解是護法解,由理未盡,故有餘釋,由此疏中往往云順後解也。又樞要言第三解者,即牒疏中第三解也。雖有此解,其義甚難,來濫君子,請為更詳。亦有解云:如疏言若瑜伽釋家等,以下文生一身之失,為第三解。評曰:向攬諸家異釋,皆由不得疏主本意。觀其疏文,能釋斯義,初解將為理勝,
【疏】初、隨因緣變等者,意說五、八識是因緣變,第八、五所雖與識任運變境等,然無實用,故且除之。言即七識等者,意取第七全,第六少分,除五俱意識,唯現量故。
【疏】初唯第八等者,第二解因緣變,對後分別,故得初名。
【疏】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者,以對初因緣,故云後也。色觸等者,觸即觸塵,等者等取,心所所變,並無實用。
【疏】既爾,五識以下至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者,意云:此等疏文,論前二解優劣也。即從既爾,五識至應非實者,意云:此第一師難。第二解師云:若言餘七識並分別變者,五識應緣假。又五識所緣青等,應無實用。准下,答五識變亦無礙用,即指下言理齊亦無礙用文是也。即答此難故,五識所緣青等相分,亦無實礙等用。如言五識緣青等有實用者,約第八所變本質境說,云有實用。雖緣青等無實用,然亦不緣長短等假也。
【疏】問:若隨因緣變等者,意云:假設外微,成第二解。問:與第一解何別?答:前解約五、八心王所變境說,此第二唯據第八心王所變境說,不取五識,所以有異也。
【疏】由此復言至順第一解者,意云將欲成第一解,先問其因緣義。今釋云隨任運義、種子義者,意說五、八識,隨其所應從自親,名言種子;任運生,任運變,境種等有實用,名因緣變,即順第一解。
【疏】第八、五數至不能發生眼識等者,並是成前第一解。言第六識等報心所緣者,謂五數及報心,亦任運生緣境,恐濫因緣變,故須簡之。其執心等分別變攝,更何似須簡?問:五俱意識如何?答:亦緣變。如言不隨實體種子,因緣變境相等者,意說第八任運緣變實種子,故是因緣。若五數任運緣變影像種子,意云觸等雖與本識同緣種子,然本識所變種子有實用,得名因緣變。若心所所變種子,如鏡中火而無實用,所以名影像種子也。亦如眼根等,本識變有發識用,觸等變無發識用,此亦爾。
【疏】問觸等至此依第二解者。將欲成第二解,先設外問,後答此義,乃順第二解。
【疏】若瑜伽釋家至不違此文者,意說瑜伽釋㝡勝子云:許觸等與本識同變,不違此論因緣變文。故約本識心、心所所變,根境相對,名有實用因緣變也。雖不違此論,然違成業論多種能生一方之過,如下第三論自會。言前解為勝者,指第一解。順下第三者,即順第三破多種能生一牙之文。
【疏】又解:因緣者是諸法至故但為境者。意云,此第三,解真實有用種子者。意說,此種子是本識所變,有實體用,名為真實。此種子生色、心等,而有實用,名因緣變。如本識五數所變種子,無實用,名假種也。即觸等所變現根、塵等相,而無發識等用,名從假種起。
【疏】無漏亦爾者,意說:若如定中無漏意識,擊發第八所變魚寶等有實用,名因緣變。如十一切處觀所變境,便無實用,但分別變攝。
【疏】五識相應至無諸妨難等者,此等是第四解。五、八識如文。與五同時,意識、五識俱心所,亦因緣變,從實種生故。然第八心所所變相分,唯假種生,不同五、六。然定中所變金、銀等,從實種生,因緣變收;其餘心、心所所緣色、心等相分,但似非真,如鏡中火,無緣等用。
【疏】若論依他假因緣起等者,意說分別變青等相分,雖不如他本識所變,有質礙用,而有發識等用。以青等是依他法,假藉因緣所生,故是有用。
【疏】非是如色心等至稱其自相者。意說者,准此解,五識所變相,亦合有此礙用。彼分別變者,有依他為境之用,假藉因緣所生故。稱其自相者,所變相分與本質極相似,故名稱自相。
【疏】第六、報心至或有用者。意云:第六根心,行相微劣,任運而與五識俱起者,隨因緣變;若自任運起者,唯分別變。
【疏】問:前所說若隨分別變至應全無用者,言前者,通前三釋,除第二解。意難云:且如分別變相,但可為境,不與他為本質,即無礙用者,定心及五識所變境相,亦不與他為本質,亦應無用,以不如他本識所變為他質故。答:隨彼實體種子生者,意說五識定心所變相分,從本識中實種子生也,故是有用,不同分別。
【疏】隨加行至籌度義者,謂分別心要加行引方強,分別定心雖有加行引及五識,難由他引,但不強籌度分別。
【疏】一念心得成二種者,即一念定心與五識同緣,實五塵唯因緣變,即此定心通緣過、未及心、心所等,名分別變。以相分心等不能緣故,名分別變也。
【疏】性境不隨心者,性者,體也,謂根、塵等體。見雖以相緣,或見相別地繫,故性境不隨於心,同地繫也,名性境不隨心。即如第六識與五識因緣,有時見相別地繫;如初禪眼、耳等與意識因緣,上地時相見別地繫,如前已說。
【疏】獨影帶質者,如緣過、未,無本質境,唯有影像在心上現,名獨影,唯從見也。帶質通情本者,即第七識緣第八本質時,攝從於見有覆無記,攝從於境無覆無記,故言通情本。情即妄情,即第七識與四惑相應,妄執不了,故分別變。五識及同時意識,據性境說,亦因緣變。
【疏】從第八生至亦從起故者。意云:前七識雖第八不緣,若有次受用境時,別從第八中自種子生,不可以不緣,即不令起無漏心等。第八雖不緣,不妨亦從第八中種子生故。
【疏】實無為者,即真如也。
【疏】論說等言者,即指上論文。問云:何故不能變似心心所□□□□□□□今論中復說變無為等,未審兩今等字,各等何法?答:前等字,但等心心所,即向內等;後等字,即舉無為等,等取不相應假法也。故前答中,但答中心心所,不言無間等也。今解無為至及與無為者,此更解云,即前問中等字,舉心心所,等取無為不相應行假法,亦無有過。此解為本者,意說前問中等字,等取無為不相應假法是本也,故說第八不緣心心所無為不相應假法也。
【疏】問:若有漏位至皆應緣實者。意云:因緣變必有體相,如分別之相未必有體。若爾,且如五、八至無漏位,既無分別,應不緣無。何以故?以因緣變皆應緣變故。
【疏】即緣於文至故緣無等者。意說無漏第八雖無分別變等,而於無漏位中亦現彼影。彼影者,即心無為等影。若爾,既云現影,如何言親證耶?答:不爾。以無漏第八與鏡智相應,極明淨故,無妄倒故。緣境之時,不同有漏取相分別,名為親證。約後得智說,以正智實證不變影故。
【疏】見分取於相應心故,法皆盡故者,意云:不假心、心所互相緣,名為遍智。何以故?如一見分,能緣相應心、心所及緣諸法時,即自證分緣自見分,所以得成遍智。與前解別。問:若自證分緣自見分者,如何得名同一所緣?答:約見分名同,不說自證,斯有何過?有云見分取於相應心故者,此結前解也。
【疏】云法皆盡故自證,復能緣見分故者,結第二解也。如疏云但□□□□□□有何過者,解妨難也。以第二釋中,不說自自□□□□□□□□□□。
【疏】其六、七識至可應分別者。意云:六、七□□□□□其三量,於中現、比二量心是有用心,非量心是無用心,無實用故,故云可應分別。有云:現、比心同前相分,可應分別。
【疏】護月師,無色界亦變身器者,意說月藏師許無色異熟,緣下三境。
【疏】緣一切處者,意說緣一切色處故。瑜伽云:無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此證三界賴耶皆變色緣。
【疏】初禪器等小千界者,於薩婆多宗說:若依大乘,初禪盖四天下,二禪覆小千界,三禪覆中千,四禪覆三千大千界。丘云:更有一說,初禪等小千,二禪等中千,三禪等大千,四禪無所等。准瑜伽五十一,皆云緣狹小執受境等。既有執受字,故約內身,非據外器說也。餘二界亦然。言身大可知者,初禪身長一由旬半,乃至色究竟天身長一萬六千由旬。
【疏】緣無量執受境者,彼緣無量行解心之種子,是第八執受境。言從果為名者,以種子得無量名者,從所生行解心說,是故第八但緣種子,不緣行解也。言無所有處等,准此應知者,即無所有處緣微細執受境,若非想非非想處緣極微細執受境。
【疏】此亦所立同者,此無想定,亦在次前文所立中。
【疏】二宗各解不同者,如經部滅盡、無想二定並有識,有宗二定並無識,但如隔日瘧,名不□身,無是有情,故無不定。設若滅盡有識,無想無識□□□□□□□□□□□□□□,薩婆多深無心位外,更□□□亦有至下自廣成者,有□□□□□□□□然不為過,非共許故,或可等取,故舉無想等,餘悶絕位等。此等諸位,有第八識者,下自廣成立。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三本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三末上。
【疏】此說自體三位通二者,意說阿賴耶識於三位中,唯二位與五心所相應,佛果與二十一法相應。三位者:一者、我愛執藏,二者、善惡業果,三者、相續執持位。前二唯因,後一通因及果,今者但舉初位以釋識體。
【疏】雖復不增,亦不可減至名遍行故者。問:觸等與識既不增減,何名遍行?答:雖無增減,但與識體俱生俱滅,名遍行也。即釋因中恒與此五相應所由。
【疏】雖復二乘至五數相應者。此釋外難。難云:二乘無學,既捨賴耶之名,云何但與五法相應?答:法執未除,相應無者。
【論】觸謂三和者,略釋體業,要具三義,為觸自性:一者、三和;二者、分別變異;三者、令心、心所觸境為性,與受、想、思等所依為業。如下廣釋。就解觸中,大文有三:初、釋體業;次、引證成;三、釋違文。釋體業中有二:初總,次別。此即總也。
【疏】二、令彼和合者。即根等從自種子生,生已,由觸令彼互相隨順,名令彼合,不由令彼生。由二義故,觸名三和。問:言三和生觸,如今乃云觸生三和,一何乖返?答:三法和合生觸之時,即此三法亦由觸而得和合,故是同時。且如焰,炷雖炷焰,焰即燒炷,故同時也。炷雖生焰,要由焰方有炷。觸從彼生,令彼和合,其義相似。亦如見分緣相,雖言軄由境生,識及境時緣相,必定同時,依增色根說,不依等間也。
【疏】境在未來,根住過去等者。此約等無間滅意根為問。問:如何根過去,境未來,觸現在,豈成因果耶?答:如疏。
【疏】誰言所生即是彼果者,准難意,因未來,果現在也,即前果、後因。今釋意,不是彼果也。此約不是親所得果,望疎者說,可為彼果,如次下文自說。疏中為現取時者,為字去聲呼之。
【疏】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者,境體唯現在。言似去來者,但約因果說,即先因後說果。故下論云:於現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對說現果;觀現在法,有引後用,假立當果,對說現因。即同此文似去來也。故觸名果,於義不乖,妙符正理。
【疏】居種子及未合前者。問:種子即是未合時,更致及字何用?答:種子約大乘說,及未合言約小乘說。又云:根等雖從種子已生,猶未有生心、心所功能,故云未合。若後三法功能和合,能生心、心所等,名為變異,合、未合時有差別故。
【疏】名分別父者,意說子似於父,以分別是領似義也。有解云:分別者,分者,領也;別者,似也。觸領似於根等,有順生心、心所功能,名為分別。
【疏】亦自順生名分別者,意難云:觸領似於根等,有順生心、心所功能名分者,且應觸似根等,有能生觸功能名分別。意云:不難似根等生於受等,但據似根生於自觸為難。
【疏】應說觸似觸為緣者,難云:若觸似根等亦生觸者,應觸以為緣,如何十二支中乃云六處緣觸、觸緣受耶?言如順生受至名分別故者,引例為難。觸似根等能順生於受,即說觸用名分別;觸亦似根等生於觸,亦應說觸名分別。順生受者,謂受以觸為緣,觸順生於受也。
【疏】若自不順,名分別者,意云:若自不順生觸,但似根等,生領受等,名分別者。此牒本意,正難下文是。
【疏】如受等法,不能生餘,即無領似等者,意云:受等但受前苦、樂等境,更不似根等能生心、心所之功能,故無領似之義。今觸但似根等生餘心、心所功能名分別,不似根等生觸名分別也。又周云:如受等法,不能生餘者,如受不同觸生餘心故,即無領似義。既不能自生,亦無領似生自。
【疏】觸不似彼生識及觸二種功能者,根、境能生識及觸二種功能,而觸不爾。
【疏】若約見分、自證分相生道理,亦得名分別。如觸自證分生,觸見分故,即見分依自證生,復熏種子生。自證分生,是相生義。
【疏】仍不分別功能盡者,但分別根生受之功能,更不分別根生識、觸等功能,故云不對法約勝說,不相違也。故觸唯領似根生三受所有功能也。以受是觸近所生故者,釋所由也。
【疏】分別三受者,意說觸領似根生三受,同對法文也。順三受故者,觸能領似根生受功能者,以順三受故。
【疏】稍寬對法者,意說中邊。此論分別根等,寬於對法文也。
【疏】此中通取等者,意說此論說觸似根等,能生一切心、心所功能,非唯約三受,故□盡理。
【疏】又彼論中至今此解好者,意云:此釋分別義。分者,分位義;別者,不同義。即約能分別彼根、境等三受,位殊名分也。今此解好者,指對法文。有云今此解好者,指此間論。
【疏】偏闕二義,不名為勝者,此二唯簡於境故。
云偏一義者,此遍一義唯簡於心,故云闕偏一義。周云:偏字令為遍字,此心雖有主近二義,以不自生故闕遍義。意說根具四義,境雖有遍義而非主近,心有主近而非是遍,緩之一義心境俱闕。
【疏】識有境生故者,此解心境俱闕續義。即識能變境,境因識有,境為所取,識託境生,既互相因,而無續義。又周云:識所以有者,由境□生,故云識有境生故也。
【疏】無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者,意云:無有一心起時,無有受、想等諸心、心所。
【疏】故今不說者,意云:今且說根、境為識所依,不說作意。
【疏】今依見分別體者說者,意云:今言識依根、境二和合生者,但據見分一介別體者說,不約見分、自證分同體說也。
【疏】同體為依非所說者,所以自證分為見分。同體依此說,即識見分由三法生,謂根、境二及自證分。
【疏】若亦說者至各自依故者。心、心所等,各各依自許、自證分生。識即合依三法生,觸依四生,受依三法生,故云各自依故。
【疏】此說親現依,不說疎種子至法則有多者,意云:但說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者,據依現根、識等識。疎依者,即是扶根、塵、無間緣等。種子者,即識等自許種子。雖心、心所起時,亦依疎緣及自種子。今且說親根、識等,不言疎者,恐法有多。
【疏】六思身者,即六識相應思也。受、想、觸等亦配。問:遍行既有五種,如何與八識同時俱起耶?答:不然。大論八識各各皆有遍行,今說五種者,類是同故,故不說別。問:如論皆言第八識與觸等五法相應,唯是無覆無記,乃至出其體業,皆是有所□別,有所作用,有所順違等耶?答:無覆無記行相微隱□,密難知。今說觸等作用,但約意識相應者說,非無藏識相應者也。如世知有六識,豈七、八又云約同小乘共許者說?以小乘不信七、八,如後成立,至下當知。
【論】極相隣近,引發勝故者,意云:極相隣近者,約境相相似解近也;引發勝故者,據行相相似釋勝也。
【疏】與受所取順益等相者,意說此觸所取可意等相,即此相亦能與受為順益等相也。
言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似者,即依瑜伽論喚相分名行相,約境說也。
【疏】觸,觸苦等觸時;受,受於苦等受者。意云:觸,正觸苦境時,苦即領彼苦境,故觸引受勝也。
言不說作依者,集論與餘想等作所依。
【疏】思方位故者。問:受既稱實,如何云是思分位耶?答:愛雖別有體,然惡有思慮,方有愛生,是故說愛思之分位,即相待似收。猶如於悔,雖別有體,然是癡分位,此且應爾。
【疏】言心所簡前二者,即是簡俱舍論六六法中前三也。
【疏】四大觸實者。問:如何有此文來?答:以經部許兼□塵觸是似,四大觸是實,今將四大觸為喻無過。
【疏】云四大觸實者,意釋觸塵是實所由,故取所依四大塵觸為觸塵,以觸塵通能、所造故。有云:香、味、觸既許是實者,並約極微說。仍難解,極微不成食故。
【疏】或應心所亦通於下者,意云:如前第一,因云心所性故者,且流注此四食因中。若如是者,則不取彼食為喻量,云觸心所是有法,非即三和法也。因云四食之中心所性故,如思、識等,簡過便盡,除段食故。
【論】能為緣故者,意說觸與受為緣,乃至愛與取為緣,但是緣由,非緣慮也。
【疏】就他宗至無異因故者。意云:若彼許愛支等皆分通假實者,即得為喻。何以故?以彼宗許觸合分是似不假,許觸支小分通似實。何以故?無異因故。有何所以說觸支一分是似,一分是實耶?有解云:許小分實,餘似不成者。意說:彼若許愛等小分實者,觸似則不成。一種既是緣起支,有何所以愛即實,觸則是似?故云無異因也。然不及前解。
【疏】亦得說為第二宗法者,上來是實,非似一介宗法,今此非即三和第二宗法。
【疏】此為宗法,即無妨也者。問:前前第一宗法,有行過耶?答:喻有所立,不成過,前已簡訖。
【疏】何名驚心者,此問驚之名字。如何驚心,此問驚之方法。何位驚心,此問驚之位次。下答心王種,可起趣境,如世睡人相喚也。
【疏】應驚一切者,意云:既言一切,即作意攝在一切中。若爾,即作意未生,如何能驚彼?又應一切未起總能驚,何觸驚心耶?就解作意中,亦有二種:初釋體業,次破異說。就初復二:初釋體業,次釋外難。
【疏】或現作意與識同時至於理無違者,此意說作意及識俱俱起竟義。言作意驚其心種,理實現行,此非正義。又起已方驚等者,釋第二解非。
【疏】於此難中,應說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知之義,亦無心、心所不同觸境故者,意說種子之位,但是根等三法種子,其相說隱,未有三種不和之義;及至現行位,乃有根、境等三法不和合之義。若在種子之位,且無心、心所不同觸境之義;及至現行位,方有心、心所不同觸境之義。若後和合,能有發心、心所功能,名有和合義,亦有令心等觸對義。問:既云根等三法在現行位方有不和之義,若觸生時,乃令根等有和合義者,此乃是觸能生三和合,何故論云三和生觸耶?答:不然。如論云:觸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說為彼。故知觸與根等同時釋義,說前後相待為因果也,故觸現行方有用也。
【疏】受等三和生等者。問:受等既緣觸起,如何更說因三和生?答:觸為近因,三和為遠緣。
【疏】此質不定等者,如演祕說,亦可云:心體非能驚,作意方生。作意能驚,何勞更須驚?如人省覺時方覺,餘者作意亦爾。
【疏】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者,云汝小乘令心迴趣異境名作意者,若作意但住此境時,應無作用。何以故?但住此境,不能迴心趣異境故,故住此境無故。
【疏】若相微隱,由何知有者,此牒救重破。外人救云:雖暫住此境,而亦有迴心趣異境義,但相微隱者。難云:由何知有?夫論廻趣異境者,皆有表彰,既相微隱,云何知有?
【疏】瑜伽第三至將為盡理者。此會瑜伽論,謂心迴轉者,據順相說。然非盡理,不同小乘,乘將盡理,故今破也。
【疏】非非遍行者,彼救云:但餘位相隱。據亦有此作意也,故說此十非非遍行。救第二云至故與定別。意云:集論中。據亦有此作意也,故說此十非非遍
【疏】救第二云至故與定別。意云:集論中,據修勝定,且說持心令住,名為作意。以修定時,必有決定勝作意故,非是盡理。然雜集論師不悟集論之意,遂將此義以為真實,所以破也。有云:修定三時,必有勝作意。今言作意持心令住者,且備定行相以釋作意,作意實非持心令住也。不然,與定同時,既有作意,何以借定行相以辨作意?應云:修先於境作意,令心不散,是作意功能。
【疏】與薩婆多別者,意說大乘與彼宗釋,作意、業用各別,如彼疏。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者。釋起愛為業,謂於順、違、俱非三境,如其次第,能起合、離,非二欲故也。問:本唯起愛,因何說欲?謂愛欲欣求為性,於樂等境起愛欲故。
【疏】謂於樂受未得起希合等者,意說依樂受未得樂事,起其愛欲而合早合。受雖在種位未起,亦是緣受起愛也。受若已生,即是不乖離欲,故依受未生、已生起二種欲,欲即愛也。
【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愛說者,且說染受業用,非盡理說。
【疏】非本識八不生愛故者,意說今所說受者,非是第八相應受。何以故?不生愛故。
言又第八俱受至無妨者,如第八識及五所變,前苦、樂等境緣時,起六識中離合欲。解云:由第八受受善境時,起六識中合欲;若受其惡境時,起六識中離欲。如疏云受善、惡境,起諸受故者,釋起愛所以。
【疏】如想起言疎亦起故者,如第八想任運取境分齊時,六識託以為質,自變受用起言說等,如畫師資作填彩等。
【疏】欲非遍行至約勝能說者。欲愛是愛家業用,如第八識相應受等,欲愛便無故。
言不決定約勝能說者,愛欲等受業者,據殊勝說,非約遍理論。相業亦爾,且據勝功能說,非約遍行道理說。
【疏】大乘雖領於觸者,此言領者,是似義。以觸有可意等相,受有順益等相,相似名領也。與此起愛不同,據義有別,亦不相違,此會違也。
【疏】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者。問:自亦如是,何得難他?即前說言,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與受所取順益等相,極相隣近,准此與他而無有別。答:我宗雖有不如此義,為受自相但領於境,攝屬己者為受自相,故與彼別,所以今破。
【疏】又違汝宗者,同時心所,彼此不許相緣,如受觸同時,如何得領觸耶?故言違宗。
【疏】若觸前受後至如何名領者。此意即說:若觸在前,受在於後,可言後受耶,而領前觸?今既觸、受同時,即不緣於觸,如何言領觸耶?若言緣俱生觸者,便違汝宗。
【疏】或應一念觸、受不俱者,意云:若設許受緣前觸,即觸、受一念不俱。若不俱者,不名遍行;若行俱者,應緣俱觸名。若爾,即違汝宗。如是微遂,進退無逃,破異存真,牢問其有。
【疏】或因即是果者,猶如種子亦因亦果,望前與後有差別故。
【疏】受領於觸,應名分別者。問意云:觸似於根境,即名分別根境者;受似於觸生心所,應名分別觸?答:無失,以分別是領似義故。此問不次,合向前問。言明前三心所者,謂觸、作意、受也□。疏:作此分齊,而取共相發名等也。
【疏】諸論說名為其想者,意云:據今釋想體業,即想是其因,名言是,果言是。有處說名作想者,從因說也;若喚想作名,從果說也。
【疏】如世人言:汝想是何等?如人相問名字云:汝想是何耶?此即以想從果而說。若有問言:汝名何等耶?從因而說,云名為想也。有云汝想是何等者,西明方有此俗音,此云未見。
【疏】此業不遍者,若釋想起名言為業者,故是不遍。何以故?以第八想不起名言故。若爾,本識相應想以何為業?答:但任運取境為體,而無有業。或可疎起名言為業,如受中說。
【疏】下,總釋。俱者,此解五心所相應之義。
【疏】無心起時,無隨一故。意說無有心起之時,解等五中而無一者,皆有起也。
【疏】解:前云頌中相應二字者。問:前釋俱字以辨相應,今再解相應,一何繁枚?答:前言俱者,此解論初相應之言。故論初云: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今再釋相應,且通捨受,故頌云:相應唯捨受。相應既通兩處,所以須更別明。言處等者,即所緣、處所境之異名焉。
【疏】以觸等五相至故名為等者。意云,心、心所所變相,皆託心王境相,都即心王所境相,相似名等也。
【疏】宗明唯識者,論宗既明唯識,不可取外質為所緣,又不同小乘。小乘以本質為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故與彼別。
【疏】俱有無間等者,意云同作一根,根謂俱有根,反無間根,如下自辨。
【疏】或雖不同,亦兼取彼者,此或可通見分。見分行相雖異,今時兼取,即具五義,說名相應。問:行相既是不同,如何得名相應耶?答:以根、境是同,亦得名應。
【疏】瑜伽論第一卷至亦不相應違者。問:如何有此文來?答:由前兼取行相,有相應義,因此便會瑜伽、唯識所緣不同所由。如下云以境相似至其實各別者。此辨瑜伽論中所緣同義。雖然,觸等六个相狀各別,據相似名同,如緣青時,諸相俱青故。
此約實義名所緣等者,即此論中約六介相分,一一數等相似名所緣等,猶如事等體各一故。
彼約相同,名同一所緣者,瑜伽據相,如緣青時,相皆青故。
【疏】許有二故者,如下論中,許有親、疏二緣。
【疏】行簡依同者,行相名。行簡依同者,如第六、第八同依第七,今簡第六,其境各別,故非相應。周云:如一眼滅,雖同依一根,而前後起別,緣復別故。且行言簡前後識。
【疏】緣簡別見者,緣者,所緣。簡別見者,意云:見同緣此所緣,即名相應。若如諸滅見分,各各別緣,不同此者,皆不名相應,故所緣等簡諸見分。
【疏】如五與意,唯依事簡者,意云:如五俱意識,所緣雖等,體有多少不等。五殘即多,意即唯一,體不爾故,不得相應。心所體事亦復不爾,依事簡。且如意識與眼識起時,即有二滅、二受並,豈有二受等而得相應?亦不與第八相應,受不與受相應故。觸等亦爾。或第六與五識所緣亦不等,意識通緣十八界故。
【疏】便應不能攝益相續者,意說:若第八識行相明了者,即不能攝持自身,令增益相續。
【疏】皆悉不能互攝彼種者,若許易脫者,如與樂受俱時,應不能持共趣種子,以相違故。共受翻此。
【疏】便非彼生者,若許間斷者,便非彼趣生也。意云:第八,既間斷者,便非彼趣引業所生,引業生者不間斷故。
已捨壽故者,意說既有間斷即第八捨,於壽性更如何能受熏持種耶?
【疏】所餘四緣簡別境等者,即□疏中從又解至故無有欲也以來,返須第八與捨受俱。於中第二義,唯簡苦、樂、善、染等,正須唯與捨受相應也。餘之四義,簡其別境等,對第二義,故得餘名。
【疏】由此五義,第二、正顯者,意說復五義中,第一義正須捨、受俱也。以第二義云不能分別違順境相,正顯捨、受餘義,但簡餘法。
【疏】八證中,最初執受者,如下執受,是取初證之中,後有五因。今此段文,當彼五因中第一因,任運生解意義也。
【疏】此顯所由者立因也。
【疏】不以寂靜至惡業感者,釋外難文。外難云:定亦寂靜,應當惡業感。舉此文答意,說此捨受,但不同煩惱囂動名捨,外如禪定寂靜名捨也。
【疏】此無所能為者,意說此捨受,不同禪定寂靜,除取所緣,故云無所能為。又不同善惡有別功能,以善惡業俱能招也。
【疏】餘七轉識說起共樂果等者。問:第七既恒捨俱,如何能起苦樂耶?答:言總意別,雖談七識,意取六轉識也。或為遠因,令前六識起苦樂等,謂恒內執我故,令前六識苦受等生。
【疏】若或苦樂俱至,以相違故意說。若第八識與未受俱者,於人天中應不受苦等,以相違故苦受俱。准解,地獄應無等流王等。
【疏】若隨所生受便轉易等者,若生善處,與樂受俱。苦趣翻此,意領第八與苦樂俱有違理者,過如前說。苦樂二受既轉變易脫等,定本識與俱亦應易脫等。
【疏】既知唯捨已,便難唯五俱者,外難云:說許與捨受俱,何故不與餘別境等相應耶?
【疏】此之別簡行相周遍者,周云意簡行相周遍者,方與此識相應,別境不遍,故須簡也。
【疏】等者亦取至亦在其中者。問:既自別明不定四法,何須等等?答:四通三性,別明之中,但明無記,故今等者取善惡。
【疏】非異熟至惡作等者。意非是喚作異熟者,皆是真異熟;自有是異熟者,非真異熟,如異熟生等。
【疏】大乘亦有自性善等者,意云:不唯汝宗俱舍明之,我大乘宗亦有,如對法說。
【疏】此三種性者,有覆無記,二記合為一也。
【疏】有為善法至非安隱故者。意云,有為善法通有無漏,果亦通二,麤重者屬世果,生滅者屬出世果,非安隱故。通釋二果:世間可愛果者,謂世間名利財位,及人天身相好圓滿等;出世可愛果者,謂見道已上菩薩,所得微妙殊勝色身,有大智慧,諸相具足,福位閏身,法雨充足,具丈夫相,棄落囂滓,不染世法,能於諸趣教化眾生,放大光明,燭諸冥闇,契當真理,名相俱已,無漏漸增,煩惱自伏。此之聖者,名出世間,且越二乘,仍非正覺,不名為佛,謂有生滅,名非安穩。
【疏】有為無記至不善者。問:何故但名世俗無記,不得名勝義無記耶?答:以自性麤重,濫不善故,所以不名勝義無記。即自性麤重名世俗,不能感果名無記。
【疏】虗空至無所濫故者。問:無為既有六,何故但說二?答:想、受、不動,無為能厭,加行心是善,故善收也。
【疏】性巧便善者,謂無漏後得智相應善等,即無漏智,名巧便;所修善法,隨能修智,亦名巧便。
【疏】三、等起善至准義且爾。意云:身、語二業,由善心引起,名等起善,如別解脫戒等。其不相應行,由善意識引起,亦名等起,如無想定等,及名句文身。種子善者,此釋善種子,亦是等起收,由善現行之所熏故。不善種子,准此知亦爾。
【疏】種子亦爾者,即無記心所熏種子,名無記也。
【疏】應不生惡,恒生善故者,既許第八是善性者,於善趣中,應常趣善,而無有惡,以趣主是善故。意說異熟任運,恒相續生。若是善者,流轉五趣,應不得成;惡趣翻此,應恒起惡,而無有善。若爾,流轉還滅,應不得成,何名流轉?答:集因滅果,不流息名流;苦果起,而翻因名轉。如疏解。
【疏】一、善有可愛果者。問:諸無漏現行,不能招有漏可愛果,何名為記?答:即第二義,體殊勝,故名為記。
【疏】可調和故等者,調和即善,壠即惡。
【疏】例同於心者,即是心所例王門。
【疏】第一、第二、第四說同護法等者,諸師之中,義與護法同者,此之三釋,即與彼同也。此多復次者,但是一師釋,非有三師說也。
【疏】文段有三者:初、略申正義;第二、有義下,廣破異說;第三、由此故知結示正義。
【疏】所緣俱可不知者,意取不可知所一門,不取行相也。
【疏】然俱有四者,以不可知是十門數,外例本識,但有四門。然除四門不例,謂身相一切種,行相受俱然,後之二門在亦如是後,明所不例。
【疏】此不成救至與自俱故者,此難意云:若識了別,觸非了別,故觸等不得例行相者,觸等同識,五法相應,識與觸亦應與觸相應,心例同故。既言餘門,通例故。
【疏】觸非觸俱,意云:但隨所應有相別,然觸不與觸俱,故與觸非觸俱。
【疏】與捨相應至例成失者,意云了別在識,即令約同名識。
亦應受等例成失者,意說亦應將遍行中受例於捨門,皆有行相故令相例。受既不受相,應何得相所?
【疏】若正義無違,或合為一者,意云:雖已上有多師解義,名道理無違,總合為一師,義無妨也。若耶師謬義,皆是護法,似作別師敘成,非有異師即說。
【疏】世親攝論至方能受熏者,意說此論四所熏中攝自在義。若據攝論,四所熏義外別立有自在義而名受熏,皆說第八識,不論觸等五,如何將觸等五例於一切種門?
【疏】心所為果有力者,謂有緣虗執受等力也。問:豈心所執受等有實用耶?雖無實用,與本識俱時緣境,故相從言有力。其實觸等所緣相分,如鏡中火而無實用也。
【疏】何故至不頓生六者。意問云:如何心所受熏,即令一受等頓生六果?以能熏有六故。心所既名能熏,後果何不頓六耶?且應一个能熏受,頓熏六个果種。答:如疏明。
【疏】心所能熏相分見,但隨已數,乃至無頓生六果者,意云:能熏心所中,且如五遍行,各有其相、見二分,若熏時,但隨自遍行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種者,非一个觸熏成五數及心王種子。觸既如是,餘想等及心王等皆然,即所熏無頓生六果之失。
【疏】心王緣本識至但生自相分。現行者意云:心王能熏,即能生實心;所能熏,但能生自相分,而不能生餘本識等。
【疏】答:若能熏是一等至俱所熏六種者,觀此文意,似不答工。問:且熟能熏自體,後從種出,生六果妨不?答:心所不生質,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者。如第六心王,緣本識及五數,所熏處既有六,便熏得六个。第六心王本質種子,後生現行時,不可論其本識中種子能生現,觸等所熏中種子不生現。
【疏】乍可論其本質影像者,意云:乍可論其心王熏得種子生本質,心所熏得種子生影像。
【疏】所熏不然者,意云:本識、觸等俱是所熏,不可說本識中種子生本質,心所中種心生影像。
【疏】此亦不然。受例應爾者,意云:所熏例能熏,且應本識中種子生本質,觸等中種子生影像。
【疏】六種共生一果至體是一故者。今說六能熏共生一本,識亦無妨,如一麥有多微等。
能持是一者,即本識也。釋無妨所以,即一所熏處故。
【疏】不別是因緣,共生一果種者,意云:能熏雖有六,不是別為因緣,共熏一果種,故為喻。
【疏】此熟見分能熏為論者,若約相分,本質即有三十六種。如論言,則餘五種便為無用。則知依見分說,不約相分。
【疏】護法等如何釋此文者?若不許多種共生一果者,護法如何釋此文?護法許新舊二種共生一果故。
【疏】共生一果為難亦爾者,意云:若共生一果,即有多種共生一牙之妨;若不共生者,即有一生一不生之過。不生者,即無因故,難意如是。
【疏】此乃自違,不勞他詰者。我本難汝云:果生若從一種生者,則餘五種為無用。汝今却難我云:能熏多種共生一果者,即有多種共生一果之妨。若一生餘不生,不生應無用。故云此難意乃是自違,而扶我宗不成難也。答已下,是解也。
【疏】便為自害者,難他不許多種生果,如何自許新舊二種共生一果?不作前解,故是自害。
【疏】難此不爾至生彼眼者,意云:外人言:龍王既有八萬眼等,明知眼有六種,於理何違?故難我言六眼識等俱生故者,不爾。故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也。論主難云:即應一念有六本識。又難此不爾至六本識者,有云:是論主難云:汝若說龍王有八萬眼者,即應一念有六本識頓生,不可說心中之種生此眼,心所中種生彼眼等。
【疏】又多眼者至為善者。論主難云:若說龍王八萬眼,即證有六眼無違者,自有龍無多眼者,復如何遍耶?
【疏】又如人二眼至識多者,論主難詞。
【疏】此亦能變,名為似種者,意云:心王所變種子有實用,心所託心王變種為質,而自變起影像種,以無實用,名為似種也。
【疏】此六眼根等同時同處者,意說心王心所,名變一根,同時同處,不相障礙,釋所由也。
【疏】以隨文便至觸等相例義者,外難云:若例難斷捨門者,何不最後說,乃於中間說觸等亦如是言耶?答:中間說相例門者,欲顯初後皆有相例、非相例義故。若最後說相例門者,恐謂將一切皆合例故。
【疏】以諸有情起分別心計為我者,由計第八為我。今言生滅者,遮彼計也。
【疏】外觸、受等者,意云:內習氣者,即內種子;外觸、受等,即觸等五數。觸與識別,故稱外也。
【論】如瀑流此氣,其三喻以釋識體。言三喻者,准西明疏云:第一、生死難出喻,第二、識浪斷續喻,第三、兩法相隨喻。云三種緣起。緣起者,如演祕說。
【疏】初、似說一切有部等者,此似作一切有部等難大乘也。如下,此意難。言等者,有宗等申其難詞。
【疏】現不住故,當無體故者,由現在不住,當果無體,故成非斷也。
【疏】前生後滅者,意云:前因能生,後果滅者,即能為因,更引後果,如種子生種子等。又前生後滅者,如論云:果生故非斷,即是前生;因滅故非常,即是後滅。
【論】誰離斷、常者,小乘意難云:既無因、果,則無非斷、非常義,明知不離斷、常之過;既不離斷、常,則無因、果也。
【疏】又相未相法者,意云:四相是能相,有為法體是所相。然未來法體雖有,未被生相、所相,故云相未相法。前約作用難,此約能、所相難,故二別也。
【疏】緣不合故者,意云:體、用雖具有,以緣未合故,以用不起。緣謂增上等四因,緣謂六因,即異熟、相應、同類、遍行、能作、俱有等。
【疏】若言緣等,或未來無者,他救云:諸法生時,要託因緣,因雖未來有,而緣即無,所以未來不起用。若爾,論主難云:汝宗即非未來有一切法等。
【疏】又說未來至應名現在者,而牒彼宗,便興難也。現在有作,有作用故,非過、未;過、未作用,應亦名現在。彼宗說法,體未來有生相用,故說生相在未來。此法若在過去,有與果用,得未來果也。
【疏】彼救不然者,論主難云:既言未來有生相等作用,作用即是因緣,何故救云未來雖有,體緣不合耶?此乃遠斥前救,故云彼救不然。又解云:今詳此文似例,由論主見難他之過,未有用應名現在。即下疏云:今言用者,謂取與用。意說現在有用者,雙有取與用故。今牒他救,云彼救不然,故知文例。此解好。如下,即是正難。問:取與何別?答:現在有取果功能名取,臨滅不礙後果生名與,故有別也。
【疏】難云:等無間緣等至有取果用者,為先師說過去唯有與果用,今論主引婆沙,正說過去有取果文,難彼師也。
言即應過去半有作用者,譬如色心俱在過去心心所,為無間緣有取果用,色等無間不爾,故云半也。
如言有取果用故者,釋半有作用所由也。
【疏】又言未來世有三法至應名現在者。意云:光明、生相、苦法忍,此之三法,未來有用者如何?且如未來法,由生相相故,而方得生,故知生相但在未來有用也。光明者,如日欲初出,皆須預有光明,後方日出等,故知光明亦在未來有用。苦法忍者,望世第一法而有功能,能斷於惑斷之用。亦未來應名現在者,正難也,出婆沙文。既有作用,應應名現在。
【疏】若言與果至無取果用故者,汝若言我宗過去法,雖言與果,然但是功能,而非作用者,即難云:如阿羅漢末後心,應不名現在。何以故?以無取果作用故,如過去法,然彼宗三世皆實有故。意云:過去法無作用,故名過去;阿羅漢末後心亦無作用,應名過去。
【疏】又若此心至更復言滅者。此牒救重破。救云:如何阿羅漢心雖初時無作用,乃至滅時而亦無作用者。難云:若阿羅漢心初無作用者,應已名滅,猶如過去,如何後時更復言滅耶?
【疏】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復何異者,此難前文。前文云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用等,今難云而有何別?
【疏】若言非是至果不生者,牒他救。救云:不是無學末心能取果,實亦能取,但後念緣闕。餘文可知。便違汝宗等者,論主難:汝宗之無學末心,無等無間緣,以無後心故。若有取果用,應是有等無間緣。
【疏】終心後果既定不生者,意說無學末心不生後果也。
【疏】若言後果至何不能生果者。意云:外救云:若緣不闕,羅漢末心亦引後果。難云:無學後心,因緣既不闕,能有作用,何不能生果?因既不生,明知無作用。
【疏】觀現在法等者,哲云:觀長時因果。觀此相續之身果,如觀布施等因,次定知得大富財位。若觀此身有大財位,眷屬圓滿,色身殊妙,諸根具足,端正威武,當知前生布施、忍辱、離耶行等因之所感也。
【疏】即熟變相等者。熟變相等者,熟即變前異本,故名熟變異果相等也。
【疏】此答前生滅分位法者,即前恒轉,因滅果生,非常一故,是生滅分位也,即第八識因果法喻門。
【疏】除遍計所執,說依他性有者,許遍計無體離有邊,非因也;說依他有離無邊,作不同因也。故言離二邊契中道。有無二邊者,即斷常也。
【疏】皆說六通三乘差別者,意說三乘人得六通差別,雖計總得,然有明昧通局差別處說。問:故不說天眼耳通耶?答:義可相當□,疏偏引也,不可責其所以然。天眼耳通,緣唯現在五識,不緣於過去。問:何故生死智緣未來?答:以生死智屬神境通,謂緣生死起神通故,欲令眾生免生死故,作神通也。
【疏】道理三世者,即依種子有曾、當、現在道理,說有三世;即於現在法上義,說有三世也。
【疏】其智生時者,六通智也。法爾有如是功力者,法爾皆有緣去未來功力也。異生聖者功能各殊者,異生外道所修,得五通不得五通,不得漏盡通,故與聖者緣境遠近明昧不異,故云各殊。所見皆實者,既非是妄,故實能知死此生彼等。
【疏】前第二說至現彼影者,即前第二卷說無漏智而證淨故,亦現彼去來等影。此意證六,通緣三世有無等法。
【疏】由多修習此去來法,法爾能現者,意云:由多修習此智,智既證淨,後起之時,法爾能現。此去來法,隨其勢分多少時,即法爾現也。不同凡夫妄心所變,故云皆實。
【疏】此義雖通等者,外難難云:唯識三世,豈離前二別有體耶?故故答云:此義雖通等。
【疏】多分別妄心所變似去來相者,意說由妄心現此去來相,不同前二種三世。
【疏】或復更釋至故分三種者。據實,神通三世,離唯識、道理等三世外無體。若不別分,為言神通同唯識,亦有妄緣。猶有此濫,故分三種。道理三世者,依現至法,有曾當道理立三世也。非不是唯識,識義寬,攝餘二故。今熟勝說,故別分三。
【疏】立四滅三者,意云:似說有人立四種三色,或有滅三立二種者,皆是妄說。但是疏主說遮,未見文說。
【疏】若因後果俱時而生者,意說大乘勝軍師說:種子等一剎那間,因果同時,前因正滅在滅時,後果已至生相,即是因果相續之義。舊時云答頭因果。
【疏】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至用不同時起者,意說彼勝軍師立因果,恐同大乘因果,被他薩婆多難逐。依大乘假說,現在因果有三相,用不同時起。如疏云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難已有,此敘先有宗難大乘意也。問:唯論文敘上座部救,何故乃敘勝軍義耶?答:以勝軍、上座宗計相似,故敘同破,故疏下云同此中破。
【疏】至住之時,後法未生者,意說前法至住時,後法猶未生。
【疏】又有二趣並生至已生故者,唯疏約三相難。周云:此初,生、滅二時難。難云:若說現在法上有生、滅二時者,即如人趣滅時在現在,天趣生時且在現在,即一現在上有二趣並。若爾,何故□疏云至異之時,後果方生耳?答:異與滅相相隣近故,以相似故,故云至異亦無妨也。
【疏】所生勝故者,趣勝故,但名一趣,無二趣。失異相,無力能,故非趣攝。意生是所欣勝,得趣名;前身變異是劣故,不得趣名。
【疏】阿賴耶識分二趣故者,意云:若人趣異時,天趣已生者,難:豈無二趣賴耶識耶?及違此文者,明違此唯識論文。論文觀現在有引後用,似立當果,對說現因等,故無二趣並生之失。言即法辨者,即於一法體上辨二相,離此無別生滅體故。
【疏】下顯因果至於法辨者。據此段論文,唯於一法體辨生滅二時。如疏云今此所論已下,方解此文。如言法生時翻因至二法為二時,有此文約二法而辨生滅二時。二法者,自他二法也。此文即屬後段論文。問:若爾,何故預舉此二法二時文耶?答:意欲對明,所以先舉。
【疏】為果之時,與前法俱;為因之時,與後法並者,此是答顯因果。
【疏】如解[*]或等者,如智與[*]或不得俱時,是相違法故。
【疏】二、若即者,意難云:汝生滅二法,體即一者,法滅時應即生等。
【疏】此既總文,且為三釋者,意云此論文既總舉,不分所以,故下文中且為三釋也。
【疏】此據位令至少,故不說者,觀此疏意,釋通外難。難云:若言斷煩惱鄣名阿羅漢,有二乘金剛心亦無煩惱及賴耶等,何故不名阿羅漢耶?答:彼位時伇,所以不說。今據位全,故云究竟捨位名阿羅漢。又今言阿羅漢,若但據斷煩惱障而論,以彼煩惱障能感生死。若無煩惱者,即名無生無分。以生故,雖有所知障,不能感分,以生非是縛故。若喚佛為阿羅漢者,即二障並無。
【疏】八地菩薩隨應二釋,意明此文中既不說八地菩薩隨,以下有二師釋。
【疏】若說習氣,上位不成者,意云:若說習氣為麤重者,即上位不成者,即如上說阿羅漢位名上位也,二乘未除諸習氣故。有云:此上字合是四字,如演秘說。
【疏】佛亦由斷所知障至令通二乘者,意說不可。難言:三乘同斷,[*]或總得名阿羅漢;三乘同斷,斷惑齊得號如來。答:不然。煩惱約斷,同三乘名羅漢;所知唯佛,斷二乘不得號如來。
【疏】違教故者,違瑜伽決擇分也。彼文說不退菩薩,且不成熟阿賴耶識故。
【疏】此先不論,故今為難者,准決擇分說,四人不成熟阿賴耶名,前但取三乘無學,未論不退,今將不退難云應皆成熟阿賴耶識等。
【疏】前初地得,後八地得者,意說初地已去,已得得法畢竟不退;八地已去,於未得法念念得,故言未得不退。
【疏】初地已去至轉增進者,釋初地不得名行不退,所由不同八地菩薩。
【疏】初、說迴心名不退者,意云:如前決擇分說不退者,但約無學迴心名為不退,不約直往不退等說,而義有別,亦不相違。何得將頓悟菩薩為難,例成賴耶識?問:且如決擇分,但說三乘無學,不成阿賴耶,不言不退菩薩,如何乃言初約迴心等耶?答:望論文中所引,雖復不言,然疏中云:決擇分中有四句分別,初句中說有四人不成熟阿賴耶識。
【疏】以證淨故至彼位者,謂二乘見道,證得四不壞淨信故,亦得名信不退。四不壞信者,即於三寶淨戒生決定信故。然未至彼位者,未至十信第六心位,以初迴心未登信位。
【疏】即應有五者,兼位不退,合有五種不退。而不言位者,攝入信不退中,以同是地前故。
【疏】論直往者,唯四不退者,意云:若據直往菩薩名不退者,合有四不退,即除第四煩惱不退,取位不退,故有心也。
【疏】非直往者是第四人者,意說決擇分中,不將頓悟菩薩為第四人。何心故?以煩惱種子未永害故。
【疏】若現行一分至應且名捨者。此第一師難第二師。以第二師許直往八地菩薩,雖有煩惱種子立,然無現行一分,故名捨賴耶,所以第一師而興難也。於中牒有最初兩句,牒從分別以下至亦名捨以來是是微。
【疏】以全未除故者,是第二師。答意云:然初地菩薩及見道以去,雖無分別及有不起執時,然不名為捨。何以故?全未除故,不同第八地。第八地現行永已伏故,更不起執藏為自我故,豈得初地及七地已前為例難耶?
【疏】若爾至阿賴耶故者,此第二師難。前師云:若八地無現行故,不得名捨者,且應八地不得名不退。
【疏】若爾,入地諸菩薩至賴耶故者,此第一師劫質也。意云:汝若難我云第八地不捨賴耶,亦應不得名不退者,遂質云八地菩薩應亦名退,以全未正除阿賴耶故。故知不退義者,據行位、修證位別名不退,不約捨賴耶名退。不退既爾,何故決擇分中不說迴心不退菩薩耶?舉下論文以答斯問。
【疏】似為二義者,即護法菩薩。似者,為第二師義也。
【疏】即同前師者,同前師說漸悟,此說頓悟,何得同耶?答:雖漸頓不同,一種皆說四人,名阿羅漢,故云同前師也。
【論】法駛流中,任運轉故者,法謂真如無相海也。駛流者,即六度等舟。意說八地已上菩薩,相用煩惱已永離故,於無相海任運而轉。佛性論云:無出入異,以住無相,不動化生。諸佛見訶,乃為七勸:云汝經二劫,勤修於妙行,云何不精進,無相海中住?故剎那剎那真俗雙運,以無功用,故稱任運。
【論】以能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者,意說:即能證空根本智為方便,能發起後得智利他行,名有中殊勝行。
【疏】前六地一行中修,一切行中修,一切行至名為廣者。意說前六地中有相心中修名少,第地中無相有加行修名大,八地已去無相無加行修名廣。
【疏】然初地已前至具修萬行者。地前所修六地,於一行中唯修一行,如修施時,唯修施故。初地已去,一行中唯修一切行。一切修者,謂四無量、四攝、四無畏等,六度不攝,名為一切行。如修戒時,正起一行,即此一行中遍修餘行。莊嚴此一行,未能於萬行中具修。問:前七地中,豈可常能於一行中修一切行耶?答:雖許能修,未女常爾。又設令起行,亦復何過?八地已去,念念中修一切行,即於此一切行中,念念頓修一切行故,信勝前故。問:八地已去,豈常能於一切行中修一切行耶?答:必能常修,以念念倍增故。但依生空門、法空門修別。問:但依生空門修施等,不依法空修,得成度不?答:且得成度,不見彼、我、此及我、我所,即三轉淨也,即神通、記心、教、誠皆淨。
【疏】然修願、力、智度至非唯修此者。問:若八地中修萬行者,何故論說八、九、十地各修一度耶?答:若據十地中修十度,地地修一,漸次勝前,別立其名,即別修願、力、智三度。據其功力,能具修萬行,非亦准此。
【疏】今第三、證與彼文同者,與彼瑜伽大波羅蜜多文同。
【疏】能得過前二僧祇者,哲云:八地菩薩一剎耶修,敵前兩僧祇劫,各謂第二剎那所修,敵前八僧祇,前二僧祇各四,如是展轉,乃至無量。
【疏】初因簡解行地已前至今通七識者,意說初因簡解行地已前,謂許地前煩惱行故。然十地菩薩煩惱不斷者,約第六識說,非第七識。第七識煩惱猶許現行,今言一切煩惱永不行,明知通簡十地菩薩。問:八地已去,常入無漏觀相續,何得煩惱現行?如何言通簡十地耶?答:言總意別,且不相違。雖言十地,意取七地已前次第七識中俱生我執,至第七地中方永不行。或所七字錯依十字,更撿本
【疏】三、義具故者,前云皆以永害煩惱賊,應受世間妙供養故,永不復受分段生故。
【疏】初師名捨斷種等者,意云:解不退并據無學迴心,第二師據頓悟不退。
【疏】二、即是正體後得者。此意雙說生、法二空根本後得,不是偏取或生或法根本後得,名為二智。
【疏】菩薩趣煩惱有三者:一、名無染汙相起,二、無過失相起,三、僧長功德相起,名三也。
【疏】此中但捨,唯能執藏,以過重故者,以賴耶如聲呼也。被他執名賴耶,如乎執物,雖無能所藏義,但執藏得名。
【疏】成熟此名,不成熟此名者,即三乘有學、無學,七地已前,八地已去,辨成、不成差別也。
【疏】積集義是心義者,有二義:一、本識之積集多種,名為積集;二、諸現識熏諸種本識之中,名積集。望義有別,或能熏等者,是第二釋。
【疏】心之心也者,上心是八識,通名心;下者,即心意識之中之心也。
【疏】為取所依者,即第八為取蕩所依也。或執取所依根身,即執取結生相續也。
【疏】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說,約根為論者,意云:據實亦能持根塵,持根塵是提依,故論說持根者,約勝為論。
【疏】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者,此引中邊頌不盡意,明三性皆依此識,疏名所知法。
【疏】今此取功能生諸法義者,意明識體生也。種即識功能,不離體故。
【疏】即是相續執持位名者,意說如上阿陀那等諸名,既通凡聖,即是相續執持名也。
【疏】此文雜染者,即論文唯說雜染也,所云攝藏一切雜染品法,令不失故。
【疏】能所藏中至不失故者。意說能藏者,第八也;所藏者,染行種子。謂由有能藏第八,令雜染等法不失也。
【疏】我受緣之至即識為所藏者。意說我見執第八為我時,即第八識為所藏,是所藏故,云藏者是所執義。有云:即識為所藏者,謂第八不同重,要由七轉,重即第八,即第八藏在七轉識中名所藏也。不爾,雖有此義,今不依此論,但說二藏、三藏義:一、謂令種不失;二、謂執藏計為內我。故知不約所藏釋賴耶名。
【疏】又始終至亦通無漏者,意說第八乃至佛位亦名能藏,許能今藏無漏種故。
【疏】始終至又不重故者。若第八約我見執藏,及約能重名所者,即第八不通無漏,以佛位中我見已,漏復能重,更約何義名所藏耶?故不耶取也。
言此中名藏,不取所藏者,意云說論賴耶名藏者,但據含藏義,不取所藏也。以所成名,唯在因位以得其名也。
【疏】云故不略不論染為能藏義者,意釋不取第八為所藏所由。若說識等為能藏者,因何第八非所藏耶?由此不說也。
【疏】初師第三,雖理應說者,意云:初師者,即取決擇分四人,謂三乘無學及不退菩薩。意說二乘無學迴心名不退菩薩,初師取初地菩薩名不退。已證二空,已得二智,應撿前文,隨理應說,彼已問答有學金剛故。
【疏】若說金剛心已捨至且不相違者,此會文。若爾,何故有處說金剛心已捨?此識會云:菩薩雖金剛心,無異熟識。有之,從多分者,除第八識,皆金剛心捨,故云多分。今言金剛心捨異熟識者,從多分說。
【疏】生死盡故者,釋生死蘊也。
【疏】以能緣從所緣分三者,意云:三位者,謂我愛執藏;二者,善惡業果;三者,相續執持。第七亦有三者,謂染行末那法、我見末那,又但學名末那。
【疏】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緣三位者,意說平等性智許緣賴耶七地,以前有執藏義故。
【疏】云七地以前緣賴耶等者,釋緣賴耶所由。
餘二位可知者,即善惡業果相續執持,並許緣也。
【疏】如涅槃等至時少故不說者,如涅槃經說:金剛心菩薩有二說,即種子生、現行。有同時、別二種:同時者,種子捨,異熟亦捨善;異時者,種子捨,異熟不捨。若許金剛心趣無漏第八識,雖不受熏,以時少故,唯一剎那解脫道中方圓滿故。所以但說佛有無垢識,不言菩薩也。
【疏】攝論第二至阿賴耶為性者,前之三名,即攝論及此論通有之名,二論並無窮生死等之號。末後云賴耶為性者,舉通少乘,亦者此名。
【疏】如前卷准此名知者,即如前卷釋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等,應准此中釋名,可解彼義。
【疏】有漏二位名至最初捨故者,意說賴耶、異熟二位之名,賴耶先無,名最初捨故。我愛執藏位,第七地中除。
【疏】以二義故,此中偏說者:一云、執持雜染種,令不令失;二者、執藏為自內我。
【疏】唯說阿羅漢至異熟捨位者,言阿羅漢捨賴者,據捨縛說,所以不言捨異熟識。若據捨異熟體說,即與賴耶同捨。由此故知捨縛不捨體,若捨體即兼捨縛。故賴耶約縛說捨,異熟約位說捨。
【疏】前言至捨之位次者,頌前說第八者,但說諸名通局,不論捨之位次,從阿賴耶名過失重故,以下方辨捨之位次。
【疏】二、釋者,即是將得及正得,如下兩解。言此中皆名將得者,意云:以下雖有二解,二解俱云菩薩在未來,故名將得。
【疏】護法云至圓鏡智起者。意云:菩薩第七地,金剛心初生時,而異熟義種現俱在;若後滅時,與金剛心一剎那俱滅。
【疏】如世第一法至故名將得者。意云:且如薩婆多,世第一法捨異生性。如見道初生時,世第一法及異生性,同一剎那在於過去。此亦如是,言怨害怨。且如兩怨相害,氣力既齊,俱執別器,雖言其怨害怨,兩怨俱時兩而率。此亦復爾,即正捨名捨,故金剛心是能害,然異熟識是所害。既捨已,解脫道與鏡智俱起,望前捨時而在未來,名為將得。如上一解也。有云:捨異熟識時,由二義故捨:一、由解脫道正無力捨,二、由無間道亦有力故捨。望無間道正捨名捨,以俱時故;望解脫道已捨名捨,生滅二相而不並故。且如異生,惟世第一法正捨名捨,非望苦法智忍。
【疏】二、云亦種生現至名為將得者,意云:金剛心生時,異熟種子現行俱已捨訖,其時合同菩提,謂菩提未極成熟。然望大乘,得與成熟既是一法,更無別體。據後極成熟說,說菩薩亦名將得。故異熟識望無間道,已捨名捨,以不俱故。問:無間道起時已滅,未審此時有無垢識及鏡智不?答:此時雖有,仍未圓滿,不名為佛。問:何故不言將成熟菩提時捨,乃言將得菩提時捨?即乃言將得菩提時捨?即疏答云:得與成熟既無別體,故舉得也。問:無間道既有無垢識,即應正得菩提時捨,何故但言將得菩提時捨?故疏答云:菩提將成熟,故名將得。意說:無間道雖有菩提,未圓明成熟;若解脫道時,已圓明成熟。今望解脫道,故名將得。哲云:無間道既新得菩提,但名得,不名成熟;解脫道既曾得,亦名得,亦名成熟。今望成熟,故名將得。
【疏】其種生現異時至無別體者。意云:種子生現異時義,與護法解中有兩師,第一師同也。問:既與第一師同者,如何名種生說異時耶?答:亦異時。且如金剛心生時,異熟識種已捨,唯有現行識與金剛心俱生,名異時,與世第一師同也。第一師種現在故有別,餘義更無別,故種生現同時,種現時捨。若種生現異時者,故種子先捨,現行後捨也。言初得名得者,同前師解脫道初得菩提名得,得已成熟菩提,雖初念得,後方圓滿,明成熟。
【疏】義說成熟與得差別者,此師得與成熟無別,言將得者,是成熟也。
【疏】問何故至故與前別者。此師得與成熟無別,言將得者是成熟也。
【疏】問:何故至故前別者。意云:如辨名通局次第不同者,先辨心及阿陀那,後阿賴耶,即先寬而後狹也。今此明漏,即先狹後寬,故說異熟等。以性相求故,不可相例。
【疏】彼苦依盡真如為論者,依身智盡所須,如與佛同,無亦同佛也,以佛無漏身智不無故。
【疏】或八地已去方捨者,意云:心若雖愛執藏位,若三乘金剛無間道捨。何以故?以永斷我見故,約斷種說。若菩薩八地已去,我見永不行,故名捨;七地已前猶得現起,約伏現行說。故心隨此遠近,如前說捨。
【疏】或心義者,菩薩因中熏習種集名心,果位無此;然果位中有前因位熏習種在,故且名心。
【疏】有三門,謂性、俱、境者,性即三性分別門,俱是心所相應門,境謂所緣門。然此三種與佛不同,故須分別。若爾者,自相等門亦與佛不同,何故不說耶?答:次前已說。賴耶即自相門,異熟是果相門,阿羅漢位捨即名門。又周云:異熟菩薩將得菩提時,捨等即是捨門。此等三門,如前已說,此中不論。
【疏】有言有漏至後一門者。有異釋云:何言位總有二?一者、有漏位。云既言有漏,明知已頌因、果、捨三門,所以此中不說不通,次前已說今說也。
【疏】然受相應至無改易故者。問:捨、受既通因、果,何故文中再說?答:捨、受相應通因及果,恐濫因位,故無漏位而更分別,欲須一類無改易故。
【疏】如來既得四澄淨故者,四證淨者,即四禪也。
【疏】不爾,便違十地等說者,許通無漏,何為佛無?若許通無漏,違下第七中引十地文,於藥、病等未能遍知而起尋、伺,已遍知者不爾。
【疏】不可動搖者,意不為境界之所動也,亦非如餘智而有易脫,如佛地說。
【疏】或至多依無住者,意云:大圓鏡智無漏種子,十地皆得增明,至後時現行,唯依第四靜慮。何以故?多依天住故。如法花疏云:住有四種:第一、天住;第二、禪住;第三、梵住,謂初禪梵;第四、佛住。如彼廣說。所以此智初起,多依天住。言色界六地者,謂四禪及未至定,并中間禪。問:如何名未至?答:求上定時,有近加行心,雖未至禪,然此心亦初禪收,故分一地。中間禪者,謂無尋唯伺地在中,初禪第三天若到第二禪,即名無尋無伺地。言遊觀無漏通十地故者,意說:第六識中,遊觀無漏心通十地起,遂令圓鏡智種子增明。意云:餘九地中,雖有必不起,以多依天住起,唯第四靜慮也。遊觀無漏心者,謂不斷或後得智也。
【疏】大悲唯第四靜慮者,意說最勝大悲唯第四定有,餘地劣無勝者故,以第四禪是勝功德依故。又云此為功德本者,周云:此大圓鏡智是功德。有云:第四禪是功德本,故多依第四禪,兩任取。
【疏】所餘三受者,謂餘六識中苦、樂、捨三受也。
【疏】彼俱生受者,即第八相應捨受。
【疏】謂餘中者,意說在餘六識中者,以從思惟所引發故。
【疏】此佛地類因捨受至引發故者,說佛果中第八、類因中第八,唯捨受俱,所以果位第八無樂、喜二受,以此二受從思惟所引發故。
【疏】以此准知至第一勝者,意云:大乘見道既依第四明知,圓知亦依第四禪起,故知初說勝。如何得知見道依第四禪?答:唯識云:託最勝依入見道故。小乘不爾,四禪皆得。問:初說與第三說何別?一種皆依第四起故。答:初師云:圓鏡種通十地,若起現行,唯依第四禪。如第三師說,唯第四禪有種生現,餘九地種亦無,故太狹。
【疏】色無色至必不現起者。即無色、全色下三禪,此等雖皆有圓鏡智種,於因□中餘識起無漏時,亦令此種增明及起現行。唯第四禪種生現,自餘地種必不起現行。此釋第一解所以。
疏:如三類智邊所有等智,此引喻也。喻圓鏡智種雖在餘地,畢竟不生現行。三類智者,謂苦、集、滅三諦下類智也。所有等智者,即是此三無漏類智邊傍修所有有漏世俗智。智既有三,故名等智,即三數智邊各修一世俗智也。又等者,相似義。以世俗智無始時來數曾知苦、斷集、證滅,即有漏六行伏,或生上□等。今無漏三類亦爾,事業同故,得名等也。又等智者,哲云:此世俗智,一切有情平等共有,故名等也。謂見道已前六行伏,或欣上厭下,生有負等百千萬迴。今迴心入佛法,得至見道,緣四諦時,至三諦類邊,故傍修世俗智也。邊者,近也。類智起時,傍資世俗智種子,令得增明。薩婆多立得云:而無種子。意云:有宗說:欲入見道時,世第一法及異生性諸有漏法,並皆捨入於過去、來世俗智。復未生正入見道,觀四諦法,作十六心觀,並皆無漏,即於苦類智邊而增得,得未來世俗智。餘二智亦爾,雜修得此三今世俗智。然但有其法,而無其用,乃至以後亦不起用,得勝、劣故。圓鏡智種子在餘地者,亦畢竟不起現行,唯第四禪種子生鏡智現行。如演秘,廣有問答。
【疏】不易脫故,無動搖故者,意說大圓鏡智與淨第八無易脫故,亦唯與捨受相應。此文意證圓鏡與捨受相應也。
【疏】設通十地無漏地有至於理無違者,謂色界六地,無色界四地,合有十地。意說圓鏡智種無種十地許有,以此地中有遊觀無漏智故。
【疏】以五教十理者,哲云:大乘教合為一,小乘開為四。又周公三經四頌為四,下不許教二合為一,總成五。
此等無量諸大乘經者,但指教,非是五,以莊嚴論亦非證此識,但引證經故來也。
【疏】如是諸處,准此應知者,意云:若有說第八識處,即通二乘、無學、不退菩薩等;若言阿賴耶識者,即不通無學,但通凡夫、有學等,七地已前猶有此故。
【疏】如斷常門中至從因為名者。此釋文外,伏難云:若此間言第八識者,何故釋頌第九門云阿賴耶識為斷為常耶?所以舉此文答。
【疏】彼所俱言至,未轉位至,故非一向。依此例說者,意云:彼所俱言者,即解心所相應門故。論第三言:此識與幾心所相應?答云:常與觸、作意、受、相思相應故。解云:阿賴耶識未轉依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觀其文意,即通二乘、無學十地菩薩。為論七地已前,菩薩入觀無我執故,二乘、無學已永斷故。問:若菩薩、二乘未轉依位無賴耶者,何故論云阿賴耶識未轉依位,恒與此五心所相應,菩薩、二乘未轉依故?答:論舉狹名以釋寬體,寬體即異熟識也。
故非一向依此例說者,意云:不可一向依此,即斷常門阿賴耶名說也。
【疏】此領依初捨位為名,彼意領通諸位。為斷為常等波者,彼問意頌通法位為文故。問云:云何應知此□八識離眼等識有別自性,故通諸位?又云:此釋通外難。難云:何故前斷常門中即云阿賴耶識,今門乃言云何應知此第八識耶?答:約初位捨故,以賴耶為名;此據通諸位故,以第八為號。故二有別,亦不相違。
【疏】又准下說一切有中至不唯在色者,此第二解,亦取色。意云:說眼等識,即等餘識,亦等色。如何得知?如下自云:五蘊亦非真愛著處。彼計色等是阿賴耶,故計賴耶離色等無別自體。不唯在色者,亦計諸識為賴耶,不唯計色也。今據此文,亦等取餘色等。下文既破五蘊亦非真愛著處,明知舉眼等識,亦等取餘色也。問:既取色者,何故不說?答:如下云不離識故,略不言色者,即是取色也。舉王、取臣,即取心所、舉實取,似不相應。論文雖復不言,據理計合。如是不爾,攝法不盡。
【疏】此離識蘊,不共許故者。又解云:此意取色不相應等。若離蘊,小乘雖許,大乘不許,故云不共許故。
【疏】然二經、攝論等同者,謂阿毗達磨經及解深密經,彼此二論共有。如楞伽經,唯此俱有,攝論等無,故云一經諸論不有。疏:彼無此三解。攝論中雖引無此等解,更勘云:彼文無此等解。
【疏】如常分別者,阿毗者,對也;達磨者,法也。此經有十萬頌。契經者,梵云修多羅,此翻契經,即契當之義。事與理合,名之為契。
【疏】不言對有法至非有法故者,意云何?不對比量有法,但對宗法取阿毗達磨。此云對法者,具二義故:第一、有軌義;第二、持義。為具二義,故此間說。問:何故不言對有法耶?答:先陳是有法。有法者,不具二義,但有一義。為但守法自體,唯得有持義,不能生物解,無有軌義故。言非有法者,即釋有法不具二義,此中不說所由也。故因明宗言:法與有法而不定也。汝不可責我言:何故不先說對有法,而先對對耶?不可作如此難也。
【疏】義準因明,法與有法不定者。問:法與有法既不定,何不對有法,乃對法耶?答:義雖不定,以先陳後說,法是差別,方生物解,故但言對法,不言對有法也。不為難者,意云:准因明,法與有法既不定,汝不可難言令對有
【疏】更於下文者,意云更有解,於下文自說,不煩預述。
【疏】後半流轉還滅亦然者,亦如攝論及瑜伽解。
【疏】各致一言者,以上自下句,各舉一義,為因、為緣、為宗也。中間平歒取。所以者何者,徵也。徵云何?賴耶識既得與諸法為依,如何二句各致一言?
【疏】現所執持,牒前因義者,意說種子是現,所執持即是前因。
【疏】由此因義至為所依者。意云:由有此種子為因,所以第八現識能與一切法為依。種若無者,其現不者,依義不成。
【疏】為依雜同至故量別說者。意云:及為彼者,種子及五根,并內扶根塵等,即第八識變也。及為彼依者,但與現行轉識等為依,非是本識所緣變也,故但為被依。故是別說者,即變為及為彼依,即是別說,如下自解。
【疏】即是所緣變之境界者,意說根器是第八所緣變之境界也。論中不說種子者,以相隱故,略而不說。
【疏】故說為緣者,第八,與諸識展轉為依,故說為緣。緣者,相收藉之義。
【疏】亦有種依者,五識種子亦為自識依,然是親因緣,故今不說。言增上共依者,大小二乘共許五識依色根故,小乘不許五識依種子故。
【疏】雖第八識至及為所緣者。意云:第八與第七為俱有依,且為種子依□,為俱有根,亦為所緣,第七緣第八為境故。雖有如是多種義,今者但取俱有義一,不言餘者。
【疏】此犯隨一者,意云:此犯隨一,言有其二過,以轉識攝因,成立第七有俱有依,小乘不許□。第七識宗犯,所別不成;轉識攝因,亦犯他隨一過;因中亦犯,所依不成。文言省,但言隨一,不相違也。
【疏】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者。問:設許末那成,如何知是轉識耶?答:若未成得末那,仍未許有,何論是轉識得末那?末那既離本識,明知是轉識,以離第八皆轉識故。問:第七、八識是六通境不?答:不是。一切菩薩、二乘、異生等皆不證知,唯佛一切種智知。
【疏】應云至是識性故者,意云:若言許是識性,非五識故者,他將第七為不定過,先作量云:第八是有,法定應有,但有依宗法,許是識性,非五識故因也。如第六識,喻他於有不定過云:汝第八為如第六是識性,非五識故,第八以第七為俱有依?為如第七是識性,非五識故,不以第七為但有依耶?
【疏】如是雖言至有不定過者。意云:雖言第八與轉識等而為依□而因顯八以第七為依者。意云:亦可因便顯第七與第八為依。或若不爾者,若不將第七與第八為依,爾者如前第七因第八識為俱有依□□不定失,且作量云,然後出過。量云:第七應有俱依,轉識攝故,如第六識。出不定過云:汝第七為如第六識是識攝故,有但有依?為如第八是識攝故,先但有依耶?此過不成,如演秘說,以第八無俱有依故,有如是過也。故知第八亦有俱有依也。
【疏】此中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者,意云:此中但說俱有依,不許等無間依,等無間依今依種子。既依種子,即是無始時來界因義中辨,非此此所論俱有依中不說。有云:此中不許等無間依種子之因者,此中但說俱有依,不許等無間緣及因緣義也。
【疏】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者,意云:通能有、所有中。能有者,即是第八識體,如上第二句是。所有者,即下二句是。說由有第八識故,有涅槃諸□等。此解有字通能有、所有之中□。疏:又由有此識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意云:如下言由此識能執持順流轉法及涅槃終後等,故說第八互通所有之中。故染法由此識,淨亦由此識證得。此說第八識通下染、染、淨,與前解別。
【疏】非如色等至依執持故者,意云:謂本識與現或業而為所依,亦說本識能執持。彼即相依名為執者,但攝受義名執,非如色根等執生覺受。又依執依持名執持者,有云:依執者,第八與或等為依能持,或等即相依持,持不失故,故名執持識。言不執彼現門或業以為境故者,意云:或業杖識生,識不緣彼為境故,據不緣邊說不執。或不同根種是執持,復是所緣也。
【疏】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者,意云:如二禪中有喜,彼地所有喜受所緣及相應法,皆名喜覺支,此亦爾。
【疏】世間淨成者,意說由有此識故,清淨善法而得成熟,即世間有漏善法。惑、業、苦亦爾,所得成熟,皆由第八。
【疏】或與現行至證得涅槃者。意云:本識與現行道智等為依持,令此智證得涅槃。
【疏】前順於後者,意云:雖然同是無漏,前未證現,後能證理,後證理時,前不違故,名前順於後,即種子順現行也。或前後念不相違故,名前順後。
【疏】體順於用者,體即無漏智體,用者智有漏惑,證滅之功名用也,即體用不相違,故名順。言還於滅,准前應釋者,且准前云順,於後釋也。
【疏】即出世淨者,無漏智也。或世間淨者,取資粮加行智,遠證涅槃故。
【疏】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執者,此□解云:第八是能執持,涅槃是所執持也。問:云何言所依執耶?答:今言執者,但是依故,名執言所。言依執者,意說所執持也。即依此識而證得涅槃,故名依執,即真俗相依故。攝論第四至之所依也者,引攝論者,意說依他、趣性為二性依。意說要由有第八依他故,而能證得涅槃,故說依他與圓成等為依。言涅槃是所求果□□,意證唯取涅槃,不說無漏智所由。
【疏】或現行果是性因義者,此意或初句中界及第二句依字,俱是現行。何故知爾?答:是因義,亦性義故。同性義者何?答:此第八識,無始時來但□者□,句依□,疏或屬能。此重解第三、四句句中,通能、所依也,不同前唯約所依。
【疏】然生業或皆通苦、集者,或業是集諦。然通苦諦者,有漏皆苦故,苦身中有故。或業名苦者,翻因義邊,即名苦諦。又或業、苦三望,過去去因,現在為因,未來為果。故有宗計苦、集是一物因、果,故說二。
【疏】前言聞重通有無漏者,指前疏中或攝世間□等文也。
【疏】遍計所執至起二執故者,此中有三解:由此有至□彼趣等,是第一釋,即由能遍計心橫執等起,所以有諸趣生,唯所遍計是依他性。或緣諸趣等,是第二釋,即所遍計,計謂五趣等,故能計心從所遍計,亦名遍計,望心體非遍計。第三能者,趣是見趣能趣之心,因此能執之心,即趣遍計性成。故下三句,與三性為依。
【疏】四、清淨法者,謂四種□意,取菩提、涅槃為圓成實性。
【疏】此中以對至藏者,先合有問。問云:若具三義名賴耶者,何故今者但以能藏一義解耶?答:謂對緣性故,偏舉能藏義,以外道計勝性為能藏故。言今阿賴耶識者,是生起下文。
【疏】非如彼一者,意說賴耶非如勝性轉變是一,賴耶因果不一不異。今言異者,為對彼說。
【疏】頌中但破勝性至非為義具者。意云:外道計勝性轉變為大小,即因果是一。今佛法不爾,所以偏舉能藏一義以對外道,非謂義具。
【疏】或故名至攝藏未是者,如論頌云故名阿賴耶者,不顯藏義。藏義者,即論長行中云與雜染法筆相攝藏等是。前結上二句者,即前正釋頌中云取第二句結上二句,即唯約能藏顯賴耶,非顯耶識義也。今言雜染法筆攝者,此更別顯賴識義故,與前義也。今言與雜染法筆攝藏者,此更別顯賴耶識故,與前解別。
【疏】若我若法,皆准前解者,意云:對之機曰示,對初機曰開。法者,初談名開,之談名示。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三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