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義演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二本
【疏】餘宗無故者,意云:今者說十處名障礙有對,法處、心所等名無對。問:何故不說勝定果色耶?答:二十部並不許有果色故,謂不共許,所以不說。問:何名勝定果色?答:謂菩薩從定所起,變為魚、米、肉等,是許有定中所變境故。
【疏】經部以下文來意者,問:凡言有對,藉極微成,未審極微諸部何別?彼何處攝?答:然經部等。
【疏】十處所攝者,意云:經部說能成極微,成眼等根,細從麤生,十處攝也。成眼根者,眼處攝;成耳根者,耳處攝;乃至成色塵者,即色處攝也。餘並准此。言即和集色等者,即指十處色也。
【疏】各疎遠故者,計離識實有,名疎遠也。
【疏】欲難不極成所成有對假故者,此說不對經部所由也。謂薩婆多有對色,是離識實有,若望大乘,名不極成有對。問:何故不對經部耶?答:經部說有對色,同大乘是假,所以但對有宗。若不作此解,犯相符之失。
【疏】此因有隨一不成者。夫論因有兩緣共許,他家許實。大乘云:非實有故,犯他隨一不成。
【疏】若有方分名礙,薩婆多非礙者,意云:有宗極微,有其二義:第一云極微無方分,即極微無質礙;二云彼計此處有一極微,不容第二極微名有對礙。若據此義,即名有礙,故此中破。
【疏】無方分質礙者,意云:既無方分,無質礙也。
【疏】正彼論文者,亦應正彼唯識論文,云若無方分,無質礙,不成瓶、衣等。
【疏】略有五疏:無種難者:第一、極微無方分,應無光影難;第二、極微無方分,見、觸無差難;第三、極微有中表一,應成六分難;第四、極微無中表微,聚不異難;第五、極微即麤色,應無障隔難。
【疏】以理難云者,意云:謂本計極微無方分,不能承光發影。然計極微即和合色,所以先難和合,令無方分,然後方分破和合色,不能承光發影,故云以理破。
【疏】見觸此邊至此即彼故者,量云:如和合壁等物,有法觸東邊時,亦應得西西邊。宗因云:此即彼故,猶如於此。
【疏】彼如於此為量同前者,量云:此觸處亦應不得,彼即此故,猶如於觸處彼,故云同前。又西明疏見觸不遍,量云:極微定有方分。因云: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
【疏】今難無方分便非和合者,意云:極微既無方分,應不和合成麤色等。
【疏】無應影障無者,若無方分者,應無影障等,即有對色,應無影障也。影者,光影;障者,障隔。言此障無者,意說有對色,無此障隔也。
【疏】所緣之中有親疎故者。問:五識既託第八所變而生,更何須自變耶?答:以所緣之中有親疎故,自變為親緣,他所變者為疎緣,如下自解。
【疏】謂八識生時至似根塵等者。意云:八識若欲生時,先由第八異熟識,從自名言種子生,能變似根塵等。即此根塵,各有二種:第八變根,是親相分,為本質根,發眼識等;第六若緣時,但是影像根,不能發識。塵亦二種為本質,影像易知。所言變似根塵者。問:夫論似者,如鏡中火,體相虗疎,無堪勝用,如何與識為所依根?答:今言似者,與彼不同。鏡中面像,似質名似。言似根者,畢竟不實,是依他起法,罪真實故,從緣生故,總得名似。又言根者,不同小乘極微所成,執離識有,故得名似。
【疏】雖親不得至為所緣者,意云釋外問。問云:識所變根,識親依根,識既變境,五識應親緣本質境?答:雖親不得,要託彼生。問:第八變境,五自重變為親緣者,第八變根,亦應五自重變為親依根?答:不爾,五識緣外不緣內故。
【疏】及凡六識等者,意說凡夫六識緣根,亦非現量得。問:五識可爾,第六云何?答:自性散動,不分明取故。若爾,色等應爾。答:不然。且如色等有相、狀顯現可得,然五根相、狀不顯現故,非現量得。
【疏】觀所緣論等者,意說觀所緣論既言功能,不言現色,明知五根即五識種子。疏引意者,證種子為五根義。
【疏】然今此義等者,今論眼根諸部,不同大乘、小乘及以外道,略敘十宗,以相對辨。
【疏】眼不見色者,意云:眼等五根既以肉團為體,以麤鈍故,所以眼不見色等。見者,取也,非謂了知名見。餘根准此。言各別堅性等者,意云:肉團根即以堅、濕等為性,五根各用堅等四大為體,故知無別清淨色為根也。
【疏】別有四大,生等五因為其因緣者,四大即生等五因,五因是四大上義。五因者,謂生、依、立、持、養。生因者,四大與根、塵為生長因。依因者,根等為依止處。立因者,根等為安立處。持因者,根等為任持處、任持根等。養因者,根等為養育者。故說五因是四大上義。用雖以四大、五因造根、塵,然四大唯身根得,餘根不得。
【疏】由色香味觸至為五根體者,意總說四塵成四大,四大成五根。問:何故不說聲耶?答:說五根由四大造,四塵既成四大,更何用聲耶?若爾,何故聲論立聲成於空□大,空大成耳根耶?答:彼見外道所計具成實論師,雖先自數論宗中出家,後迴心內宗,故所說義與彼不同。
【疏】蘊、處門中攝各別故者,蘊中即實,處門中即假。問:何故假、實不同耶?答:蘊門中雖有多極微聚成,據極微當體說故實,而不發識故。若據處門中,多極微共積集名處,生識處也,故假。
【疏】眼唯得三至堅等者。意云:眼得三大,唯除於風,不可見故,見如取也。身得四大,非但得大,亦得餘堅德等也。鼻、舌二根,如此次有堅、濕二德。耳唯得聲德,如前章中廣破。彼宗說五根體,即五大也。
【疏】或說至五大皆能造者,意云:心平等根有二說:一云唯地大造,二云五大皆能造。然五根亦有二說:一云五大各各別造五根,如前說;二言五大通能造五根,故有別也。
【疏】內自種子者,即是色根自種子為因緣,識變現行四大為增上緣,造根境等。
【疏】於中三說者,用種子為根而有三說,如第四卷疏解。
【疏】體既非色者,意說眼根體既是種子,而非色者,故知不同小乘心外四大所造。
【論】外有對色至內識變現者。此舉外色不成,證唯識所變。問:既破眼根,何名外耶?答:謂諸小乘所計眼根境等,皆是心外,積極微成。今破非有,故云外有對色,理既不成等。前既敘根,今時因便敘境,非是正破。略對八宗,以明假實。
【疏】色、味、觸通常、無常者,在父母極微上有者常,若於子微上有者即無常。
【疏】即四大者,順世外道,計五塵體,即四大。
【疏】然有假實者,大乘五塵雖大種造,然通假實,如下說是。
【疏】觸中所造假者,意云:四大及所造觸,皆身根得。四大觸是實,所造濕、滑等是假。
【疏】然雖識變者。問:今此論文,未知何意?答:為釋通外難,兼解根義。難云:我宗中有實極微所造,所以根境有別。汝大乘既皆識變,即應根境無別。答:如下言曾現見色等者,意云:當見色者,謂此眼根曾照見前念色,名曾見色。現見色,即現在五根照見現在色,即舉此曾現見色返顯眼根體也。
【疏】然唯種家至色根者,此即唯種家會對法文。
【疏】功能生識之義至不說者。問:唯現行家若取現色名根者,何故觀所緣論中但說功能名根,不言現色耶?現家答云:功能生識,大小乘共許,故舉功能以顯根也。問:何故不言根體,但說發眼等識名眼等根耶?答:以眼根體離識,或有或無,彼此諍猶未定,故不言根體。問:彼既言功能,寧知是色根耶?答:如下。
【疏】且助陳那故。言業種者,釋外問。問云:若護法舉種現者,何故第四救義中取業種為根?答:如文。
【疏】法必有體至無法即非緣者。意云:由有體法能生識名緣。緣者,由也。何故緣義不是能緣耶?答:不然。如下云若眾法即非緣故。言無法非緣者,約影像說;若據本質,無亦生心。故前言獨無不生心,但無得起慮也。
【疏】然此大小二乘共許者,意云:所緣緣義,大小乘二共許。
【疏】眼舒光至方緣者,意云:由二義:第一、眼舒光至境方緣;第二、除色外,餘塵至四根方緣。彼宗有此二計,與正量計同,故便敘之,如畫見、打鐘亦入耳等。
【疏】具二義者:一云、有體能生心緣;二云、相於識上現,名所緣。要具二義,名所緣緣也。
【疏】小乘等共計他心至心外取法者。意云:小乘等計心外有法,為自識親所緣緣。大乘破者,彼却問曰:如我識外有法,即不許為親所緣緣者,汝大乘有所緣緣,豈非心外有法耶?答:如疏云:若不遮心外至託之而變者。總答前問。意云:雖然有實體法為疎所緣緣,然此本質法,但是第八識所變,亦不是離識實有。
【疏】觀所緣緣,論說過去色識等者,意云:前念識緣色等熏成種子,即此種子後念生現行色等,遂能發生現行五識。但約熏種時名過去,不是過去色等發現五識,五識不緣過去法故。故知但是識變為所緣緣,非是心外有法為所緣緣也。
【疏】隨彼彼處者,意云:隨彼彼處,五塵眾多極微,各各和合而為色等,為眼等境。又處者,或可十處也。
【疏】阿拏色者,意云:七極微以上色。
【疏】牒定至非實有者。意云:如論言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此但是牒定,他宗不可作量,犯相符故。論言分折破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者,釋和合相無實體,非與五識作緣所由也。境既無,識云何生?疏量云:和合色處,設許是眼識之所緣有法也,是非緣即宗法也。餘文易知。
【疏】觀所緣緣,論釋頌至猶如第二日者,即陳那等立量破經部也。三支皆具西明。疏解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是有法,非緣宗法。餘文易知。
【疏】依瞿婆論師略有二解者,瞿波論師是大乘對經部立量,造二十唯識釋也。
【疏】以五識至無所立失者。意云:若准□觀所緣,論頌云和合於五識,設所緣有法者,即比量喻中無過。何以故?為非緣宗法於喻上,以第二月亦不與五識為緣故。若將五識攝入宗法中為量者,即喻中有所立不成,以五識不緣第二月故。量云和合色處有法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宗法者,故有前過。以第二月非與五識為緣,故云宗法喻上不轉。
【疏】又以義減文至意所緣故者,意云:設若依前將五識在法中為量者,亦無有所立不成。何以故?以依義而減文故。故宗法中須除五字,直立量云:和合色等有法於識,設所緣、非緣為宗,亦無過。此一解,顯五識不緣假。
【疏】或除至亦得者,即第二,更解。意云:設將五識在宗法中,為量亦無過。何以故?以宗法中除設所緣三字量,云和合色等有法,於五識非是緣,為宗亦無過,以非緣宗於喻上轉故。雖前觀所緣論比量,不作如是解,今設將五識在宗中除五等字,為量無過,即說前二解也。
【疏】又所緣境義,有無俱成者,意云:准前二解,五識緣有無不同。然此有無,總得為境,於中無體法,但得成所緣,不得成緣。以無體故,故知是正解。
【疏】五識緣長等假法,應有不定過者,意云:和合色,為如第二月是無,故五識不緣;為如長等是假法,故五識緣耶?答:一向約緣實法說,故眾過。若如第二解,即有此過,許緣假故。
【疏】不同長等至為門故者,意云:問:如言假者,通聚集、分位、相待三種,何故但將五識緣長等為不定過,不說眼等緣分位假耶?答:觸中所造濕、滑等,由地大增,但身根得,然不同長等,故不說也。問:眼緣長等不?答:不緣,但緣實青等。於中長等但是意識得,若爾,何名色耶?答:意識取時,依眼為門,明了取故。
【疏】此是識內,不同他宗者,意云:設許五識得緣假者,此假相是識內也,所以為緣發生五識也。不同他宗緣離識法,如緣命根,命根雖是假立,是內相貌,許識緣也。
【疏】色等雖有多相者,意云:釋通外難。難云:如一色等,有若無常等相,今言五識得相,為何相耶?答:如演秘說。
【疏】是實法故至所緣緣者。意云:此解所緣緣義。是實法故,有力生識,顯是緣義;以相麤故,識有此相,是所緣義。即有體能生心相於現識上也,故云理具足有。
【疏】下難有五者:第一、二位無差難;第二、量等相齊難;第三、微等相失本難;第四、識行互通難;第五、一心緣遍難。
【疏】緣彼相識,應無差別者,量云:緣瓶之識,應即是緣甌之識。因云:境相量齊故。喻云:如緣甌之識,將緣甌識返難同緣瓶之識。為量准知。
【疏】心量准知者,瓶、甌二物既無別緣,彼相識亦無別也,故云但有緣心無別。
【疏】頌云非形別故別至非實故者,意云:非汝瓶、甌等形別,即合極微等別也。若極微等別者,即應非實有也。何以故?失本相故。
【疏】由此又解者,由此前救,今時更解。
【疏】量云緣火瓶等至如緣極微心者,意云:極微是所緣,即能緣之心,名緣極微心。瓶等極微即所緣,緣瓶之識,應名極微心。問:何故作如此難耶?答:以彼宗計瓶等,皆由極微相資以成,故緣麤亦細也,故為此難也。
【疏】比量應知者,並將麤細境為因。喻量云:緣此色之心,應緣一切法。許相違法得俱緣故,如緣麤細境等。
【疏】若緣本質至定必須有者。意說本質境通,有法、無法;若論影像相分,定必須有。
【疏】由具二義,與小乘別者,意云:小乘執離識實有境法,今大乘不然,一切境相皆不離識,以第八識所變為本質,餘識託此本質為緣,識起時帶相,相分為所緣。二義既別,不同小乘。
【疏】相者是何者意?問云:如言帶彼相起,未審相者是何?答:謂體相意,故明真如。雖正智成所緣緣義,亦如自證分緣、見分時不變相緣,但帶彼相起,正智緣如亦爾也。
【疏】問:眼疏識緣心上所變之色者,意云:心上所變色者,即是眼識上自許影像,不可約第八識所變作法,以第八所變者,即是五識本質境也。
【疏】何理不齊者,意云:既一種無相分,何理不齊?然大乘即許有所緣緣,義宗即無所緣緣耶?言識皆又具不者,問云:未審一切識緣境,皆有相分不?又五識緣過去無相分色?答前問也。
【疏】自申正義者,意云:由申大乘正義,便述諸宗能、所成之義,總有五宗,聊相對辨,即此中意,已下文是。
【疏】此中意說等者,此論中意云:如大乘相分,皆是頓變現;若諸宗順世等法,積小成大,故不同也。問:外道、小乘何別?答:如文。
【疏】所言一相至實非是一者。意云:第八,隨量大小,頓變一相,不由說小,漸成大也。問:所言一相定非是形者,即應是假,云何言實?答:今言頓現一相者,形收似長等一相,名假一相,而變不是形等一相。當變之時,非一相解,故不同衛世麤色有實一相,如演秘說。
【疏】緣自相者,如色處青等是也,不緣長等。若爾,如何色處攝?答:由意識者,五識同時,意依眼等為門,緣色作長等解,故亦色處收,即會前等亦色處收。言即是假形者,謂大小相也。以小大相形,故云假形。
【疏】不緣假至不同經部者。身根但得四大實境,不緣分位,澁、滑等觸,經部許緣,故彼不同。
【疏】由如是理者,意云:由前五識緣處自相,即是色處自相,通攝假、實故,五識緣假亦是現量。故下,引無漏後得智為喻。具如無漏是現量,現量許緣假;五識既現量,何妨得緣假?此師意證五識得緣假法而是現量,餘師不然。望疏主意,取緣實法為正。
【疏】假有二至以癡相說者。意云:一者無體,即如忿等,忩等依瞋,故是無體也;二者相待假,即如悔等,悔等有體,體即追悔為性,障止為業,顯悔別體也。以癡相說者。意云:雖悔別有體,要藉癡增,方說於悔。即由無明增故,廣造惡業,當來苦報而生追悔,或逢善緣而生追悔,豈不由無明造業後追悔耶?故云癡增名悔。故雖相待,體是有法,不同忿等。
【論】諸瑜伽師至假說極微者。意云:觀其論文,文別合申五問。問既五種不同,答亦分為五段。一、問云:誰為除拆?答云:瑜伽師。二、問云:以何除拆?答云:以假想慧。三、問云:於何除拆?答云:於麤色相。四、問云:云何除拆?答:漸次除拆。五、問云:除拆至何?答云至不可拆假說極微。總結也。
【疏】言瑜伽至與理相應者,意云:相應雖有五義,今者但取第三與理相應。何以故?以瑜伽是法相應故。故觀行者,於安非立直俗二諦理中妙觀察故,即觀俗如幻真離言,捨幻起直,名理相應善觀察也。言二行相應者,即定慧與餘心所行相相應也。
【疏】多說唯以禪定為相應者,准義合取理相應。今言禪定相應者,以觀行者慧與定相應,定發慧故。問:如何名瑜伽師?答:此師想、慧等起諸行,與境、行、理、果、病等相應,名瑜伽師。
【論】雖此極微至色邊際者,意云:釋外難。難云:若言極微有方分者,應更可拆。答:如論云:若更拆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
【疏】方之分者,意云:方謂上下等六方,分者於中有細分,故說麤色有方之分。細者,方即分也。
【疏】所拆之物即非極微者,意云:若言更折者,即所折之物便似空現,不名極微。若不可折者,即應如心等無方分。若以色分無色,別不同於□心,故得有方分。
【論】餘無對色是此類故者,如大眾部身精進、身輕安,上座部胸中色物,如變大地為蘇、酪等,皆名無對。問:蘇、酪等如何無耶?答:定力所變法處所收者,是無對故。若定力變根、塵、色等,亦是有對,色處收故。如無色界宮殿皆無對,法處攝故。五識不緣,但意識緣故。定中既無五識所變蘇、酪等,唯意識得,故無對也。
【論】表、無表色豈非實有者。問:表、無表色與有對、無對何別耶?答:無別。若爾,有對、無對前已破訖,何故今時更再破耶?答:前所破者非是業性,此所破者是業故,故亦別破。表即身、語二業,無表即內防身、語無表色等。
【疏】謂諸根至以成身故者。意云:和合差別為體。此有二解:一云,大種及所造扶根塵,雖多差別,今總和合為身;二云,大種造色能成諸根,即和合差別諸根總為身也。
【疏】此義雖通至別得總名者,此釋外難。難云:既言依止名身者,即諸根並名為身,何故偏說身根名身耶?答:如演秘。
【疏】依身之表者,意說表者,依身而有名。依身之表,要依身而表有善惡等。
【疏】動身之業者,思欲有造作,令身有動轉故,故名動身之業。
【疏】若謂不然者,若計不捨圓相而成長等者,下以量破。
【疏】彼計至至名身業者,意云:由有動故,身能造業。意說別有一物能動色身等,故說能動名身業也。由此能動,身方造業。
【疏】無有動義者,無有長時動,不妨有剎那動。彼計動有三種:極微者,謂業色,如行道殺生等;長時者,謂命根,一斯住故,一斯生中有動轉也。
【疏】今為成此即滅因故者,如下論文,方成此纔生即滅因由。彼救云:動不即是滅,以待因故,滅故轉破也。
【疏】雖彼自宗者,即彼正量部自宗也。彼宗計色等非念念滅,大乘不許,故無不定。
【疏】我部色等滅至有隨一故者。意云:正量部云:滅待外緣故滅。外緣,即霜雪等。及內相因者,即內四相也。
【疏】若體若相者,體即有為法體,相即生等四相。言非相者,即體也。
【疏】有法之中至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者。若有法中,但言滅應不待因,此宗中有少分相符,他許無為滅不待因,故今論中云有為法滅不待因等,為量無過。
【疏】從下向上,成立亦得者,意云:從後向前,展轉成之無過。成云:滅應不待因,許是滅故,如無為滅。又成云:有為法應剎那滅,以不待因故,如心、心所。又云:汝諸法無實動義,以剎那滅故,如心、心所。
【疏】謂滅在更生至無不定過者。意云:今將待因為因,難滅應更生,遂立量云:滅是有法,應更生因。云:以待因故,猶如於生。設外人計住是滅,與論主為不定云:為如於生待因故生耶?為如於住待因故滅耶?汝雖許住是滅,我宗不許,故非極成無不定過。言故非同喻者。又住既非是生,故不與滅量為同喻。然令非同喻及不定過過各別,非是同喻有不定也。
【疏】風定非此者,意云:此者,動因也。意云:難風非動因。因云:非善惡故,猶如水火等也。
【疏】汝此表色至應知。意云:汝此非顯非形,表業應非表業,以無表示,如觸等。又表色亦非是顯,亦非是香、味,無表亦故,如觸。
【疏】此如見佛顯色等者,意說雖見佛顯色念佛等,而顯色非善惡,無表示,無有屈伸俯仰等表故。如圓中觸物,知有善惡,豈由顯色而有表耶?又但由觸故知善惡,豈觸有表示耶?意成香積之香,亦無表示。
【疏】由加行心為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者,意說此前念善加行心,能引後念善色、聲等,故說加行心為等起因。等者,相似之義,善引善故。今說色、聲名善惡者,顯是隨心之善惡,非性是善惡也。實本體是無記,不得名善惡。言令內念念識所變等者,今第八識所變手等,念念生滅相續也。
【疏】識變者,簡薩婆多等,以彼計手等心外實有故;簡正量部者,以彼計身表業無生滅故;簡譬喻師者,以彼計身表業但能動手等自體,即真動也。今云似有動作,以簡於彼,故彼計云外有一物能動手等。
【疏】又以理徵至故今總非者。意云:破薩婆多,彼宗計佛一剎那聲能有詮表,餘者不能有詮表。今大乘以理徵云:我大乘佛一剎那聲望汝宗,亦不能有實詮表。何以故?猶如汝說於我極微大我大乘者,亦如小乘說一箇極微當大乘七極微,然汝心麤,緣我極微不著。今聲亦爾,汝宗計佛一剎那聲當大乘七剎那佛聲,我大乘佛一剎那聲既極速,故知汝小乘於我大乘佛一剎那聲亦不能有實詮表。
【疏】謂依思是定道,戒者即現行,思若散位,兼種現也。
【疏】或由異思,或由異緣者,即善惡望善名異思,惡友望善名異緣也。如正造善時,惡友未起,已本名善,分限造惡飜此。無表戒者,如造善求戒時,內防身語,令惡不起,名無表戒;若造惡伏善不起,亦名無表。惡但得名無表,不得名戒。
【疏】於此思上假立無表者,意說內防身、語,思作用強,故說現思而為業體,即依遍行思上假立無表戒。然無表戒,諸宗不同。依薩婆多,身、語二業皆有無表,用法處色以為體性,無見無對,四大所造,寶而非假。若依經部,自有兩釋:一、依成實論云:非色非心以為體性,非大所造非色,非緣慮故非心。二、依俱舍十三云:思所熏習微細相續轉變功能差別,說為無表,不別建立非色非心。大乘無表是法處色,假而非實。由此依心,隨其所應善惡思種及現行思,假立無表。
【疏】若新舊合用至無表色者,即護法許有新舊二種種子,然立無表,不依舊種。言唯取新熏至如何種起者,是護法釋依新舊無表意也。
【疏】又定、道戒,體不增用故者,意云:定、道共戒,但現行思遮,防用增而體不增。此解為勝者,即散無表依,用增為勝。又思種等解,論文:
又遠近至發言者,此有二解,解發勝身語所以。又解者意云,發身語者,解此思為色所以,即第三解,與前二解別。此義云何?答:由能發善色,或能止惡色,由具二義,說思名色。
【疏】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者。解云:即防惡身、語色不現行邊,所以說能防思等而得色名。
【疏】此中善戒至合說者,意云:此會兩論文。此唯識論思名色,為據發身、語戒故名色;彼顯揚論約止身、語惡色邊,所以思決定得名色也。以定道別解脫戒,皆能止惡身、語、色名也。
【疏】顯差別者,顯揚即定、道及散三戒合說,此論即散與定、道別說,故此顯差別也。問:何名定、道能防耶?答:共,猶俱也。即是定心相應思,思有防身、語七支,用名戒故,云定共戒。道共戒亦爾,即無漏智俱時思,思能遮防身、語惡色,不現行邊,名道共戒。
【疏】現行思可爾者,即現行思名隨心轉戒。種子不爾者,種子不名隨心轉戒,以心無時,種子在故。
【疏】豈一現思亦表無表者,意云:且如定共戒,所依現思立其無表,如何道共戒亦名無表戒耶?以八聖道支中,正、語、業、命是表攝故。此總問也。答:此現思但名無表,不得名表,此解稍疎耶?下第三,解正。即如疏云:又望不同,通於二義,文是:
【疏】如發身、語思者,意云:如發身、語現思體,不能表示他故非表,不是種非無表。今八聖道支相應思,亦非表、無表。
【疏】不發善身語至無表者。意說定道,思雖不發善身語,而能內防身語惡色,故可立無表。
【疏】緣引身語者,緣他和上身語也。
【疏】與此不同者,意云:此約大、小乘對辨,且如大乘十無盡戒,身、口等一、二、三支等,皆發無表戒;然小乘要具七支,方發無表,故云不同。
【疏】定共戒至亦名定戒者。意云:定通明漏、無漏二種。道唯無漏,有定戒時,未必有道戒;若有無漏,道共戒時,必有定戒。故知道寬定狹也。或可定通二種名寬,道唯無漏名狹。
【疏】隣近釋者,意說、審決二思,得名意業,所以六釋中是隣近釋。思是業體而非是意,與意相近而得意名,故名意業。又思非是意,與意相應,說思為意,名為意業。
【疏】又不恒續故者,意云:此現思不同種子相續,亦得名非無表。言以色例表,假實相微者,意云:外人例曰:五塵是有對,即名為實色表;色表亦有對,云何不是實?答:五塵體性實,有體得名實;表色為心,所以名為假。更有難詰,准理思擇。
【疏】有是業至謂身語業者。此是第四句,同前。此正語業體,而非表無表文解。
【疏】謂於境轉者,即思隨於境轉。能造作於心者,思能令心造作為性。又云:由思造作善等三性,心等隨生,故云造作於心。
【疏】一者、是前至所遊等者。意說發動思是審決二思所遊履也,故得道名。問:審決二思於先,發動思在後,如何後思與前思為道耶?答:今言道者,是所緣、所引義,故後思是前思所緣、所引也。故說後思是前思所緣、所引為道,於義無違。此即業思與因為道。
【疏】二者、或通生當來苦樂果者。意說發動思,通生苦樂,異熟名道,即開道引生,是其道義,此當因思與果道故。
【疏】初中有四者,於以教為齊責中,申具四難:第一、以教齊責難,第二、假實不成難,第三、例實唯現難,第四、無明得不生難。言主藏臣者,是藏之主;主兵臣者,兵之主也。又云:主者,勝也,即兵中最勝故。
【疏】彼宗不許成他非情者,薩婆多自說:他身非情,無實得、得故。俱舍第四說:於何法中有得、非得?於自相續及二滅中,謂有為法。若有隨在自相續中,有得、非得、非他相續,無有成熟他身法故,乃至無有成熟非情法故。若許得者,汝便違自宗。
【疏】而我真如至而說有故者。觀此文意,外有問也。問:若言現在是有,離現非有者,即汝真如非世攝故,亦應非有。答:如疏。
【疏】故知決定不成過未者,即由上道理,故知善惡等法,決定不成過未也。
【疏】而我真如至無妨者。意云:觀此文,意外有問也。問云:若言現在有故,即可有自在說成熟者,汝真如與現在法不即不離,即真如應有實成熟。答:如疏外言擇非擇滅,現在而實有者,不然,我不許別有體,不可為證也。
【疏】須即緣故者,如演秘說。
【論】應起無為者,有疏本云:述曰:下能起因有三者,如演秘說。
【疏】論主下,難者,有疏本云:論主六難難三因,如演秘說。
【疏】此中通說未得之法及易界地等已捨之法者,意云:如論言未得、已失應永在不者,此是通說未得之法應不生,已失之法應永不生。問:何名已失之法?答:如此界生於上界,此界法於上界不起,名已失。小乘計曰:如人失具欲法,得時生上界。然欲界總捨訖,即喚此法名已失法也。舉一例餘。問:如有宗,過去、未來而有三得不?答:薩婆多云:過去、未來可成諸法而立於得,即是法前、法後得。難曰:若不成法上而立得者,且如未得之法、已失之法,得永不生。何以故?而無法前、後得故,不可成故。此難如是。若彼轉救云有俱生得為因起者,次論主難。
【論】若俱生得者,彼宗計得有三種,謂法前、法後、法俱得。俱者,如影隨形得;前者,牛王引前得;後者,如犢子隨後得。論應頓現前者,謂於一身一剎那中具三性得,以有得故,三性心等應頓現前。
【疏】所待之餘者,意說生等五,是所待之餘因。若爾,法若待此五因,自合能生,何假須得?
【論】若得於法是不失因至成熟彼故者。謂彼計云:我說諸得是不失因,由此實得,成彼善、惡、無記法故。
【論】諸可成法等,論主破也。謂諸可成法不離有情,故說實得,便為無用;若離有情,實不可得。汝宗不許離有情法有得故。
【疏】不離有情至俱為無用者。意說得望情非情法,俱為無用也。
【疏】又得於法為因能起至俱無用者。意說得望前能起及不失因,亦俱為無用。
【疏】一、內有情至不可說有得者。意云:有情數法上有得,非情法不立得。
【疏】二、云識所變至後即無得者,意云:若依識變,名不離有情者,即一切法皆不離有情,無有一法而離有情也。即合龜毛等無法,是離有情法。初說有得者,即依識所變法上立得;後即無得者,即釋無法上不立得,所以與前不同。
【疏】又現行成熟至即非也者。意說不離有情一切法現行,若立得者,非情法且現行,何故不立得?故云寧即非也。
【疏】故亦許者,大乘許輪王成七寶有得也。
【疏】然外非情至皆非可成者。此但對可成說,不可成亦總舉,下自分別。言准下第二等者。下第二卷論末,變他根塵等有兩解。准正義,他塵於己有受用,義亦許變,故知非情上亦可立得,如演秘說。
【疏】即自身中至可受用者。意云:種子上許有得,若現行中有可受用者,亦立得。問曰:且如現行中有成、不成不?答:自身中所有現行色、心等法,總皆成熟得故。又解:或可現通自、他及外略色等,有成、不成,故言中也。說中者,意簡取可受用者、不可受用者,不定得故。意說有可受用者,縱然他身扶根、塵及器具等,名可成也。
【論】一、種子成就者。解云:煩惱等種,有生果用,故名種子。聞慧等種,加行所引,勢力增上,名為自在。由二種種子果生起,故名為現行。依此三法,假立成就。此即種子之成就,乃至現行之成就,皆依主釋。
【疏】於引發緣勢力自在者,意云:約此種子,望引自現行,有自在勢用,而立為得也。不可以自在之言,即令攝入自在成孰,必無是事,但望自果有自在用。問曰:既云發起現行,何非現行成孰收耶?答言:種子成孰者,所有現行種子,相從皆得,名種子成就。後自在成就,亦准此理解。三、無記者,除變化無記。此一種,准向自在成就中說也。
【疏】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者,意云:如從欲界生上界也。若聖人斷欲界煩惱而生上界,如第三果人等;若凡夫但以六行伏下惑而生上界煩惱,於上界中而不成就也。故云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
【疏】彼依有體至亦不相違者。意云:彼依有體者,彼對法第五文,約種子體能生用說。意云:若生上界,有欲界種子,雖不生現行,亦名成就,後當生故。若如聖者斷種,生上現行,畢竟不生,名不成就。若據瑜伽,唯約用說,不約體說,故皆成就。又云:有種子體名成就,不能起下現行煩惱,名不成就。
【疏】對法論等至文亦略也者,意云:對法但說染法名種子成就,不說無記為種子成就也。非但不說無記,亦不說生得善為成就,故云生得善中,文亦略也。
一分無記者,即餘三望通果名一分也。對法不說為種子成就。
【疏】然准彼論至與瑜伽同者,意說此重釋對法文。據種子成就中,雖不說無記為種子成就,然准下自在成就中,既取一分無記為自在成就,明知種子成就中,亦令取無記為種子成就也。其生得善與瑜伽同者,亦約用名種子成就。
一分無記者,即變化全威儀工巧。一分極有方軌者,入自在成就中攝。
【疏】然准對法至通成不成者,意云:此即外人將生得善,例煩惱種子等為難。難云:且如對法論說,煩惱名成不成者,約三界煩惱種子說。如身在欲界,未離欲染,已成身中,有三界煩惱種子,名成就;若離欲界,亦名不成就,斷自地煩惱種故。又云:下界身起上界煩惱,名成就;若雖在下地,不起上地煩惱,亦名不成就。如若是者,生得善法,亦令同此煩惱理,名成不成,何故一向約用名成耶?此總是難辭。
【疏】以在他界至同於瑜伽者。意云:此釋對法論,不說生得善所以。且如欲界身中生得善,唯依自地起,不起他界生得善。意云:當界自起,名成就;若他界在,望不起者,名不成。今對法文,但約自界名成,所以不同煩惱也。
【疏】以瑜伽中但依染法至不說無漏道者。意云:瑜伽論中,但依染法種能生現行故,唯說奢摩他為對治道;以定能伏惑故,不斷種故,所以不說無漏道為對治也。此會瑜伽文。
【疏】以對法中通說染體及用至盡者,意云:對法瑜伽約體及用,名成、不成,所以通說無漏以為對治道。今既言通說無漏道為對治者,明知意云亦通說有漏奢摩他以為對治道。何以得知?以說體及用故。若據斷體,說無漏道為對治;若約伏用,即說奢摩他為對治道。故知對法文盡理,即會對法論文。瑜伽小分者,以但約用說,不約體說,名少分也。
【疏】對法論中,但約染法至名成不成者,此結對法文,顯與瑜伽文不同也。
【疏】生得有用至名種子成就者。意云,生得善不約體,但約種子有能生用,說名種子成就,不說此現行名種子成就也。此生得善文對法,與瑜伽、二論意同。
【疏】今依對法至名不成。意云:為各聊簡成不成文,故先舉論文,然後簡略義。
【疏】且依用說,名成、不成者。次下,簡略,有二:初、約用簡,二、約體簡。用中有二:初、約七識簡,二、約見修道簡。約識簡者,意云:第七識中煩惱,奢摩他不能伏。何以故?謂第七識中煩惱微細,世道六行不能伏故。成就六識中分別迷理起者,行相猛利,世道不能伏故。成修道俱生迷事起者,六行能伏。不成六行本伏迷事惑故,我見不伏,餘貪等伏。
【疏】若無漏道至亦有別者,約體簡略,亦有二:一者、約見、修;二者、約六、七。據見、修道者,如得初果體,見道煩惱一切不成就。修道煩惱中,如第二果者,餘欲地煩惱隨名不成。若第七識中,我見要至極果金剛心道方斷,名成。
【疏】六識一向不成至不成者,此意說,六識中煩惱欲界繫者,總為九品,證第二、三果時總不成。六識中我見亦斷,故云此依我見等離欲斷說。不爾,即通成、不成者,此別是一師義。此師意說,如六識中有九品惑,我見為第九品,餘八品離欲時斷不成,第九品我見至極果方斷成。據此義故,不爾,通成、不成也。
【疏】其無記法至名成者。意說無記法,先被見道惑縛,即無記名成;入見道斷,見惑有縛時,便捨無記法,故說無記名不成,不爾名成。若據種子體說,至佛果斷名不成,餘一切時名成,不違聖道故,故云不爾名成。
【疏】不生之地名不成者,意云:如生上界,此地生得善不起。何以故?不許互起故。唯得起自地,不許起他地,生得故不成。
【疏】以增盛種子方名得故者,意云:瑜伽唯據生用說。若有能生用,名種子成就;不爾,名不成就。何以故?依種子增盛時而名得故。若不生現,便立增盛得,依何以名?
【疏】無記體者,應互相準者,意說瑜伽准對法文,亦得說體名成;對法准瑜伽,亦得約用說成、不成,故云互相準。
【疏】自在成就者,此引瑜伽文意,說如行種子所生善法,及取威儀、工巧一分極串習者,并通果全,並名自在成就。即所有種子現行相從,總名自在成就,據實唯是種子。問:若爾,與種子成就何別?答:勝劣有殊,故分二種。
【疏】由加行力方得自在者,此釋無記種子名自在所由。如何一分無記名自在耶?答:由加行善得自在故,有強盛用,有勝功能所熏習時,傍資彼無記種子,令得增盛,名無記增盛種子。即有能生一分有方軌無記之用,即喚此種子名自在成就。可有能生一分自在無記之用,得自在名,即如馬勝比丘,威儀庠序,見者皆得於道果。又如毗遮羯磨天亦云:略羯磨天,於工巧自在,隨意所欲,皆能成辨。所以說無記得自在之名。問:三無記種,為總通二種,成就不爾耶?答:應作四句分別:第一云:有唯種子成就非自在,謂異熟生無記種子。第二、唯自在成就非種子,謂變化無記。第三、亦自在成就,謂威儀、工巧二無記。極串習者,名自在成就;若任運記者,攝入種子成就。第四、二種俱非者,謂色等法。
【疏】又成,加行善也。意說加行善,名自在所由。為能成就一分無記種子,令有自在,能生勝用,故名為成也。此時者,即加行善成無記之時也。名自在者,說加行善,名自在所由。意說加行善種子,有自在力,能生善法,復能資彼無記種子,令得自在,有能生勝用,是故加行得自在名。故說此等名自在成就者,總結也。說能、所成,皆名自在成就。
【疏】唯除生得無記之法者,意說四無記中,唯除異熟生得無記一種。
【疏】若准對法染汙等法說者,意云:今自在成就,亦准對法前文,明種子成就中染法等說。其加行等以下,即作法也。
【疏】離縛等故者,意說體、用亦有成、不成。如初地離分別惑,能無漏正智證真如時,當此之時,無記不起,用名不成就;不爾,名成其體。至佛果位不起,名體不成;佛果既圓,無無記法故。
【疏】及退失現法樂住者,現法者,教法也。依教修學,得無漏定,定中所受無漏法樂,名現法樂。後退定時,無漏法樂亦失,亦名無漏,用不成故,證四根本定。定中樂等,小乘云:雖不退聖果,而定中所有樂受等,而皆退失。大乘不爾。更有問答,如後分別。
【疏】無種姓名不成者,謂無本有無漏種故。有種性者,有本有無漏種子故。
【疏】今者通說等,意云:此辨得所依處。如有情及種子上而立得者,其義極成,如何於非情上而立得耶?答:色等非情,由自心變起,即此似色之相分,皆從自種生,故可立得。又於他身非情,有受用義,亦立於得。問:所言得者,大、小乘何別?答:大乘非色非心,是假非實,行蘊所攝;有宗亦非色非心,實有自性,非得。飜此,大乘於色、心上假立非得,小乘立實非得。
【疏】不同小乘心外取法者,意云:謂小乘心外取法,所以於外法上不立得;大乘一切皆是識變,皆不離心,所以於非情法上亦假立得,故云不同小乘。
【疏】三、屬所依至眾同分者。意云:謂身中有法,緣闕不生,名非擇滅。今此得既能得此非擇滅,故知此得唯屬所依眾同分身也,以非擇滅不離身故。如人身中有諸起業,由遇善友,於其惡趣畢竟不生,故此人身中得非擇得,唯屬所依身。即非擇之得,亦是得收。已下准此。
【疏】然唯無漏者,但約斷種,不約六行伏惑說,不同有宗六行許能斷惑也。意說有為無漏智,斷惑證真如,名為擇滅,即於此法假立擇滅,得得擇滅故。擇者,簡擇,即智也;滅者,滅惑所顯理也。由智簡擇,斷惑得滅,故名擇滅。
【疏】一、屬道至是世道得故者。意由六行伏惑,不起現行,名非擇滅,謂有種子在,不得名非擇滅也。由伏惑所得擇滅,如見道斷種子,方名擇滅,為不斷種故,但名非擇滅,即不是擇滅名非擇滅也。由伏惑所得無為,名為非擇滅得。
【疏】三、屬種子者。意云:此種子不生現行者,不是六行伏令不生,但自闕緣種不生現也。即據不生理邊,假立非擇滅得,故與前不同。問:非擇滅為是有為,是無為耶?答:所得是無為,以緣闕不生理顯故,然能得是有為也。
【疏】非心緣證者,意云:此第三屬種子者,以非心緣故,不同前六行世道;非心證故,不同第二由入見道斷分別惑,黃門等身畢竟不受;今既不斷,則非心證,故不同第二唯屬種子也。
【疏】非得唯有屬於所依至無漏者,意云:非得屬所依身通有漏者,無漏即身中三界種子有緣,闕不生法;無漏即入見道黃門第八識,畢竟不生,即無漏能滅。煩惱既斷盡,所滅無由更生。
【論】此類雖多至名異生者。此會聖教違文。護法云:理實諸聖教說,非得有多種類。而瑜伽但說於見、道二障種上假立,非得名異生性。問:何名異生?三藏云:三界異類,執諸異見而受生故,名為異生。翻此諸聖,同證聖智而得生故,名為同性生。故十地云:凡聖二眾,一名異生眾,二名同生眾。
【疏】性唯染污者,意說五蘊或四蘊所成。假者,有情名為異生。性者,體也。唯依不善、無記分別二障種上,假立異性之體,故是染污,以二障種子是染污故也。
【疏】異生之性者,是異生,是五蘊等假。假者,即依分別二障種子也。未得聖法,名為非得,即喚此非得,名異生性。
言別異名異者,即失聖之生,故名異生也。
【疏】變異名異者,意說有情為邪見等轉變,造不善業,於異趣而受生,名異生。
【疏】生者是總,性者是別者,意云:生者,有多類眾生,其類雖多,總名生也,故云總也。性別者,謂三界有情及三乘,并無種性姓,各各所隨逐名別,未得聖法也。已來總名異生性,即依瑜伽有此多性,各依當地見道煩惱種上立性故。是則意說云:異生雖是總,然有三乘五性等差別。此解性別也。問:異生性體,諸部云何?今依諸部,所說不同。犢子部說:欲界見道所斷十煩惱為體。薩婆多師別有不相應法,是無記,通三界繫。經部師說:謂曾未生聖法相續分位差別,名異生性。今者大乘色心分位假立得等,名所相應,所相應非色心故,即於分別二障種上假立非得,名異生性。
【疏】之所隨逐者,意云:猶有三乘性等之所隨逐,於所斷二障種上,立異生性。又云:之所隨逐者,雖有三乘性等,猶有此性隨逐,不得三乘聖法,名異生性。
言不唯約能障者,二障現行名為能障聖性,今不依此。
【疏】二乘斷一分至解釋者。意云:此有四句:一云唯異生非聖者,謂無種性人;二云唯聖者非異生,為初地上;三云亦異生亦聖者,謂二乘等,由斷煩惱一分,不斷所知;四云非聖者非異生,謂二乘入無餘依涅槃等。故疏云:二乘斷一分,是俱句攝。
【疏】言下,有三難:第一、內外相同難,第二、能所無差別難,第三、宿因非假難。
【疏】如異熟色至非不有者。意云:如異熟色是趣生攝,與外法不相似,所以有情上立同分,外法無同分。若等流色既與外等流色相似,何不同內色立同分耶?內等流色即扶根塵前後自相引,亦如音等前後自相引也。內外難即不同前後等流相似,合一種立同分。
【疏】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者,彼救云:同分但與樂欲為因,有情有樂欲,所以有情有同分。同分不與一切相似法為因,所以非情上不立同分。或可論主難辭難云:應不與一切相似為因者,意云:外等流色若不立同分者,即汝薩婆多同分應不與相似法因。然彼許同分與相似法為因,故作如是難。
【疏】又趣是趣向至如趣外法無者,此難古師。古師前云:趣生是內,所以有同分;外法無情非趣等,不立同分。若爾,今難云:若是趣趣向,即外法不名趣,即外法無同分。今時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如趣外法無者?若言外法不名趣,即不立同分者,難意如是。言相似法上有同分故者,此結有同分所由。
【疏】即外法非無者,難令外法有同分。何以故?以外法亦起智起言故。
【疏】此相似法云何乃然者,意難云:有情上起同言智即立同分者,同分上起同言智既是相似,云何乃不許有同分體耶?或可有情上無同分,以一種智同言智故,如同分也。
【疏】可名非色者,意云:汝若將造故,色例同分,更不立同分者,四大更無別,能造四大應成色。四大既得名色,明知約變礙名色,不約造,故云失宗。
【疏】何得如同分者,意云:乘我但以變礙解色,不以造故名色,何得將同分例四大,即不立同分耶?
【疏】相似法上有得同分故者,此結難也。既故相似法上立同分,同分既相似,何不立同分耶?
【疏】與法既不殊者,一種起同言智,今故一種立同分。問:同分何性?答:有情同分無覆無記性,至佛果唯善;然法同分,隨所依法通三性。
【疏】汝以大大返徵者,汝言四大無能造,即同分。無同分徵者,我以生生却逐,云汝生等是能生,應無生所生,故云生生即逐。彼許小生生大生也。
【疏】眾之同分者,即同樂所同;法分,即同樂能同。由此實能同分為因,方有所同法也。
【疏】是命根者,意說色心不斷名命,第八名言種子是命家之根。
【疏】非證實有者,意云:此經不證命根實,色心外有。
【疏】此即第一等者,將破命根,亦申三難:第一、離識無別難,第二、如受非根難,第三、假為他結難。
【疏】所立不成者,即不離識宗,於喻上不轉,以色離識故。
【疏】無假命根所依等故者,意說彼界若起不同分心,即無實異熟意識可與命根為所依也。
【疏】定識不離者,意云:無心定中,决定識不離身色。識即第八,如下成立。
【疏】應實命根不能持者,意說餘異熟法,應實命根而不能持也。因、喻,可知。例云:異熟法既業所招,應命根不能持,唯業能持。
【疏】若言至不然者。救云:若以煗識間斷須持,命根恒續但持,他自不須者,量破如下。
【疏】身根所得者,冷煗是觸塵,故身根所得。
【疏】界雖亦通餘法者,意說界趣生體雖通餘法,而第八識是真趣生體。
【疏】又現行識是所持故者,意說此。又解云:現行第八,即意處收,是種所持,故說能持種等名命根。又云:現行六處現行,現行是種識所持,從所持說能持種等為命根也。
【疏】然功能雖是一體,是色及心差別故者,意云:見、相二分一種,是識上功能,然心、色性類不同,故名差別。又云:種子生果,功是一生,得見、相二分之差別,即見、相二分同種之義。
【疏】五處或時中間斷者,生無色界,無五根故。既無色根,根種子如何得有生果功能?故云無功能。問:由來所說命根,未審內外諸宗云何差別?答:且外宗中立命根通非情,彼云:一切皆有命根,有睡眠故,猶如人等,如槿華、夜合樹等。若依內宗,不通非情。依有情立,諸說不同。薩婆多云:是不相應有實自性,能持燸識相續住因,說名為壽。若依說命,即是根持業釋也。若依經部宗,由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力分位,說為壽體。此但功能,無別實法,亦不別立不相應法。由此不同有宗諸說。今依大乘成唯識云:第八識名言種子,由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持決定。依此功能,說名命根。更有諸教不同,如西明疏敘。
【疏】下有二難者:第一、猒色齋心難;第二、假遮非實難。
【疏】無色既唯有心,無心應唯有色者,意云:此相返難。難云:汝入無色定,既唯有心,心厭於色,名無色定者,即入無心定時,應唯有色,成礙於心,名無心定。意云:厭色入無色,由心厭故,名無色;亦應厭心入無心,由色礙心,故名無心。
【疏】我義心法通能厭至名無心者。意云,此大乘自義也。
心法通能厭者,心法通能所厭也。
即說心法名無色者,雖心厭色,入無心定時但有其心無有色。色法既唯所厭不通能厭,入無心定時但依心種上立無心定,不依色種上立無心,以色非是能厭故。
【疏】此極成法,今引為喻者,量破云:二無定心是有法,應非是實。因云:以能遮故,如堤塘等。
【疏】有心、無心二果別故者,即有心時招有心果,無心時招無心果。
【疏】無心實非異熟,親依異熟,立得異熟名者,意云:說生在彼天,六識不行,名異熟者,謂親依異熟第八識生得種上,立得異熟,非無心法實得異熟名也。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二本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二末
【疏】顯法有此者,意說所相法。由有此能相法故,以成緣生有為法也。言若法者,意說生等能相諸行者,即所相法。言於彼法攝受者,即攝受諸法,不令入過去。安立者,令法住樂,不相離欲,得現在。
【疏】是此異別名者,意說住是即別名,如起生名等。
【疏】乃至廣說者,結第二師釋也。
有為之起者,意說有為是生起相,亦可了知者,所以別立生相也。
四嗢南,此云頌,亦為集法施,即集法為頌施眾生故。一諸行無常,二有漏皆苦,三涅槃寂靜,乃至四諸法無我,故云四也。
【疏】以二常相者,意云:有恒有即不滅,無恒無即不生,故不生不滅,是二常相。
【疏】住異與生至故合說者,意云,釋外難。難云:若言生滅合名無常相者,未審住異二相,是何相收?答:然住異與生,同在一世,所以亦生相中收,故不別說住異。
【疏】俱生所顯者,意說住、異二相,皆由生相得有,所以住、異二相,總名生相。
【疏】又無常相至所以者。此會前瑜伽說一相所由。意云:若說二相者,何故前說一相耶?答:前說一相者,即是此中說二所以。
【疏】然世不同者,彼說三世有故。又彼計生相,體雖實有,用在未來;住、異、滅三,體、用俱現在也。大乘生相及住、異居現在,滅相在過去,故云然世不同。
【疏】第一、六轉無差難者。然別破中,申其七難:第一、六轉無差難,第二、能所不異難,第三、二相應齊難,第四、四相齊興難,第五、如體本有難,第六、體等相同難,第七、有無乖角難。
言無為無生等者,外人云:若言無為體不異即無能相者,無為既無生等,應立無生等三能相。
【疏】有三子段者,意云:然第四、四相齊興難中,曲分三難:第一、例體應俱難,第二、例用相違難,第三、新宗背古難。
【疏】為顯差別者。意云:顯有從緣生色心分,位通三性。又色有十種等,故應立相,無為不爾。
【疏】彼宗計為前後起者,意云:有宗本末二師,計四相雖皆有體,然用不同。何者?生相體用俱世未來有,若流至現在,但有體無用;若住、異、滅三,未來但有體無用;於現在中,體用俱有。然古、新二師有差別。若古師計云:住等三雖有體,然用前後起:先住用,次異用,後滅用。若新師計:住等三相體用俱同時,而無前後。何以故?以依剎那立故。即一剎那極短,無前後故,住等三相亦無前後。
【疏】此子段有三者,就第五難中,曲分三難:第一、如體本有難,第二、因非本有難,第三、生等無能難。
【疏】有四子段者,就第七難中,曲分四難:第一、定世有無難,第二、生滅非依難,第三、滅生相翻難,第四、違同順異難。
【疏】然正理師至即是取果用者。正理師計未來世中雖有一切法,唯生相有功能,能生法等;過去雖亦有一切法,唯異相至過去,有與果功能。即如過去無間緣,有與後果功能。問:何名取果?何名與果?答:如演秘師解生相未來有取果用者,意說生相未來正起用時為因,能起後剎那果,名有取果用。又云:正理師但計過去法有與果功能,不說果相,果相在現在故。
【疏】何不去來皆令有功能至作用者,意云:生及與果,並非現在;有作用者,即應未來。過去法一切時皆令有功能,何獨唯生及過去耶?
【疏】若謂作用至非功能者。意云:汝若救言,但名作用,不要取果,即異滅不取果,仍是現在者。難云:生相既不取果者,應不名功能,而亦名作用,以不取果故。
【疏】言復如何通者,意難云:若言未來、過去法,但名功能,不名作用者,即婆沙論說未來三法有作用,不說功能,復如何通?
【論】故彼所說進退非理者,依宗有過,名進非理;轉救不成,名退非理。
又如疏云:進為相違至不得俱有者,此解進非理。汝若言相違故,用不頓興者,汝宗體既相違,如何俱有?此即依宗有過,名進非理。如論云:若相違故至如何俱有,即其文也。言退不相返,用何不齊生者,此解退非理。意云:今然汝宗許生等有體,云不相違。若體俱有者,用何不齊生?故是非理。論云: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即其文也。
言又進非理至不同時者。此解進非理。又住違滅,牒本計名進,寧執同時名進非理?故論云:又住異滅,寧執同時?明非理也。又退非理至同世者。今就汝宗,住不違生,何容異世?故云生住例應同世也。
【疏】論主答:答外問也。外問云:大乘滅相,既是過去無法者,如何與現在法為相耶?答云:現在法立滅相者,意表此法後是無,然非表法現是有無。
說無得為無因者,意云:過去、未來非有,以非現故,如空華等。今滅相雖無,然與後滅法為相何失?
【疏】義別說四者。問:未審四相一剎那中為同時起?為前後起?答:諸說不同。古薩婆多師說:生相在未來,有用於現,一剎那中,住等三相前後起。若正理師云:住等三相同時起。大乘一剎那中假立四相,但義說前後,表法有無,實同時無別也。
【疏】破中有五者:第一、如色非詮難,第二、名等無用難,第三、聲色無差難,第四、例聲生語詮難,第五、徵機調難。
【疏】薩婆多雖有名等者,意云:彼宗計云:聲上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故;離聲別有,實時能詮,即新、舊二師皆作此救。故次云正理師救等是也。
【疏】由聲顯、生二義者。若依俱舍,以經部破薩婆多二師所說:一、破聲能生名、句、文,猶如眼根生眼識等;二、破聲能顯名、句、文,如燈照物。具如彼論。今依此論,且破生、名等也。生義既破,顯義不成,准義可知,故不別破、顯。
【疏】便有所立不成者,意云:色上屈曲,彼云:雖實有體,然非法處攝。今雖聲上屈曲,應非法處攝,即宗於同喻上轉;不爾,即有過。
【疏】若以聲能顯義等,意云此有宗假,牒大乘救也。
我宗又爾至不可得故者。有宗立自義。
言異因不可得故者,即何所以名等?既一種依聲,汝宗即許法處收,我宗即不許耶?言但依思等者,意云:汝不可難我。云名等依多法,即法處攝者,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意說不同法處攝,可作如是難:與現思同處,故法處攝。
【疏】因俱聲者,大乘因俱聲,許有詮表也。今絃管聲,即因聲也□。故云又誰說彼定不能詮。或可化人語、聲林、說法等聲,皆是因俱聲,皆以心為因,皆由諸佛諸菩薩心所起故。由心所起,聲與心俱,故名因俱聲,亦猶手鼓相和出聲。
論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者,小乘申難也。
【疏】彼復救言至應有詮用者。此即小乘救。申難意云:若一切聲皆有詮表,如絃、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詮表。正救前難意,或可論主牒救破也。
如疏云彼復救言至絃管等者,牒外救也。即風鈴至有詮用等,正難也。雖有兩意,前解為勝,順論文故。如疏云我許內聲至應有詮用,是小乘申道理。以下論文,論主返質。
【疏】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等者,小乘執外風鈴聲不生名等,我大乘風鈴聲不能詮者,如彼執不生名等相似。
【疏】不能生實假名等者,小乘不許風鈴聲生實名等,大乘不許風鈴聲等生假名等,故云並不能生實假名等也。
【疏】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等者,他宗計汎爾出逕,𨓍聲不能生名;我汎爾逕,𨓍聲亦不能詮。
【疏】內聲生名至定量者,牒他義。
【疏】內聲至定量者,申自義。
【疏】外法聲不然者,即風鈴等聲,以不生名等,不同汝宗也。以非屈曲,無詮表用,不同我生已即滅,不可生名等。又諸念聲,不得一時聚集起,如何生名等耶?
【疏】亦應至名等者,文外有救。救云:雖非多聲乘起,但聲起即有名等。若爾者,故此文難云:亦應初念聲,即能生名等。
【疏】不即不離至體者,意說名體與語,不即不離。然但可言離,語無別體,要依於聲,名得顯故。
【疏】依一切位者,意說因中名、句,依一切聲,即喚多剎那聲,名為一切。故因中名、句,要依多剎那聲,方有詮表,得一切名;不說名等,亦依光明名一切也。若至佛果,於一剎那聲中說無量法,故與因位不同。
【疏】非自在者,意說自在菩薩,於一剎那聲中,說無量慧辨陀羅尼名句也。返顯因位,依多剎那聲名一切也。
【疏】文是功能者,意說文是功能義也。即字能顯發句名,今能詮顯義,功能謂之文。故字是體,功能是用,用不離體,故說文即是字。亦猶種子有生果功能,功能豈非種子耶!
【疏】或字為初首至集成一字者。意云:此第二解,若據論文,先名,次句文;今解,即先文,次名,後句,故言或也。多剎那聲集成一字者,如世文字、納字法,皆以平、上等多音韻聲方一字,以後漸成名、句等,故說字為初也。
【疏】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者,總舉也。
【疏】自相共相至皆有差別者,此答遍通所由。
言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者,如自相當體即自性,如言聲有法即是自性,以先陳故。言共相有自性者,我無我義是共相,數論立我是思,我是先陳而是自性,思為差別以後陳故。
言自相共相皆有差別者,如五蘊中思數為自性,望數論却為差別,以後陳故,此即自性有差別也。
若共相有差別者,如無常是諸法共相,以後是差別,如言聲是無常等,故云自相、共相皆有自性差別也。
【疏】是我非我至亦有差別者。此即重釋前義。如我非我,是共相令差別,以先陳故,亦名自性;然思令是自性,以後陳故,亦名差別。
【疏】共相之自性青,如青是自性,即上有常、無常等為共相,故青是共相家之自性。無常及常等,是法體上差別義。又如色處為共相,乃至一微塵為自相,展轉皆有體性及差別義。
【疏】若法體性,言說所及者,如喚水火等得其相,非得離言法體也。
【疏】若爾至自性者,即牒前一何乖返難意,更重問也。若言自相離言,唯證智知,名詮不得,但得共相之自性爾者,即一切法不可言等,正難也。
【疏】此非法體者,意說無常共相非是法體,上義可有詮得之義,故云其義可然。
【疏】若爾等者,若據此解,即不但共相,然不得共相之自性也。
【疏】又唯五根至應思者。問:如何有此文?來意云:根、塵等心、心所得,名詮不得。問:若不得者,云何言名得共相之自性耶?答:不得法上無常等,別義云得自性。如詮青時,不得無常,別義言得自性,不同心等得自相。
【疏】定量者,世共自火等為定量,可言欲未圓。疏意說句中有顯義周圓句,如諸行無常等。今既顯義未圓,不得名句。准清辨菩薩造般若灯論,眼、耳及與鼻等,亦得不集法滿足句,但集五字足即得,不依順顯義也。
【疏】但是差別之聲等者,意說名即是聲所由。
【疏】法對所詮至詞多對機者。意說法、詞二無礙解,知一種是慧,體無差別,望所詮、所對不同,故說有別,故云法對所詮等。
【疏】由依多法至長等不同者,意說名依多法立,名等法處收。然無表依思觸所防身語七支,忽得依多法立,無表戒亦法處收。然是一思具命根所持,法有六處,命根亦名多尅,體唯一法,故是法處收體。長等依色立,應亦法處攝。此不然,長等唯依色,若緣長等時,亦得一分實色,故長等色處攝。設不例
【疏】梵云便繕那,意云此飜為文。文義不同,而具四義:一者、相好,即如來八十種也。然三十二相,要由八十種好莊嚴顯發也。二者、扇風,雖遍不現,要由於扇而顯發故。三者、根形,男女、色相、言音等異,要由根形而顯發故。四者、味,即是鹽能顯諸食等味,故說此味名文也。問:何故文字有此多名?答:如言文義巧妙,因之為便繕那,故便繕那含多義也。雖有四義不同,總是一顯義,是故喚文亦得名顯。能顯義故,對法亦說文為顯。然古德說之,名之為味者,猶如於鹽能顯味故。或可云:文為便繕那,字為惡察那。言理應名跡者,如尋跡見象,尋句知義,故說此句,理應名跡。若言播陀,但是具足義,不得說為句也。問:本意明句,何須辨足?答:謂鉢陀、播陀,聲顯相似,為辨所以,事對明
【疏】俱舍隨眠品說者,問:何名隨眠?遂行者眠伏不起,名隨眠也。如有宗計云:隨眠即纏,是現行法。大眾部計:現行名纏,與心相應;隨眠者,名不相應,不與心相應故。
【疏】非遮彼至非一異故。意云:但遮彼不相應,非我種子即許相應也。何以故?以種子隨眠,與色、心等非一異,故云不得相應也。
【疏】執別有餘等者。自下別破諸部所計餘不相應,如正量所立不失等。彼計云不失者,令所得法成就不失,故云不失。又正理師說和合性,及成實論師無表戒等,妄計此等為不相應者,准前理趣,皆應遮也。
【疏】此非現量他心智者,意云:此五根不是現量,復非他心智所知,不妨得是定心現量智境。何以故?一切定心皆現量故。若爾,何故不說?答:據顯相說,而且不論。其實五根通現、比二量境,但不定他心現量智境。若見者,如何名他心智耶?以緣色故。
【疏】不同第三至眼耳等,意云:此無為不同第三根等有,其別作用,比知是有也。
【疏】下結句文許通於上者,意說論曰:故不可執無為定有。文亦通次上,可破也。
【疏】無二義故者,意說無為、無離合二義。
言以無合故者,意說無為更無別法成合,故非六釋,即無生滅等為,故名無為也。
【疏】苦樂想受之滅者,意顯依主釋也,即不動之無為。想受之為無等滅,即是無為也。
【疏】其虗空不動,既無別體者。問:若爾,云何前言苦樂想受之滅,顯依主釋耶?答:意說想受滅無為,其苦樂之言,文便故成,故不動無為,非依主釋。或可文錯,更勘餘本。其釋名辨義,如彼章中自解,無勞須述,唯可章中皆持業釋。
【疏】比量應思者,意云:汝虗空、無為,隨能合法,體應成多,因云一處合時餘不合故。如眼根微等亦極微,一處與空合,餘微不合,極微體即有多。然無為既與微等一處合時餘不合,虗空亦應多,准西明解。
【疏】比量可知者,比量云:汝色等諸法,應互相遍。因云:以此處合時,彼處色亦合故,如所合虗空。又因云:此處色即餘色故,猶如此處色。前因既成,故得為量。既互相遍,明知此處色即餘處色也。意說彼此是一,或可後因但釋所以來,必須成量,如演秘
【疏】五部者,四諦下,見惑為四,修道總為一部,合有五部。部者,眾類之義;品者,九品,即見修惑,地地皆有九品。
【疏】此處三品者,意云:即說空等三無為也。既許多者,此處三品即非彼故。亦知色此處色,非彼處色等。何以故?有品類故。
【疏】無色處有故者,意說有色處即無虗空,無色處即有虗空。若不爾,虗空即非容受色等也。
【疏】此難雙開者,此論中總難三界無為名雙關,不同薩婆多計名一多並破。或可破虗空無為中,能所例名雙關。故前論云: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不爾,諸法應互相遍等。又云:此難雙關者,如前雙問云:又虗空等為一為多?雙問:隨所計一多並破。故云一多並破。
【疏】大眾等四部立九無為者,即大眾、一說、說出世、鷄胤等四部同計。
【疏】體是因果而無因果者,意說無為非六因所得名無因,不得五果名無果。
體是因果者,體是能作因,又即解脫果。如修無為時,無為不障他義邊,名能作因,即與大乘增上緣相似。無為當體即離繫,名解脫果。其六因、五果,如下自解。
【疏】緣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者,意云謂由二空所顯真如也。今緣者,緣此空也。及遠緣加行智等者,意說後得智,亦得遠緣見道前加行智中所作空觀等,及親聞佛說等。
【疏】或說八識者,果位八識總緣無為也。成所作智雖唯是事,智至佛果亦緣無為。不爾,應非過,智唯緣事,不緣理故。
【疏】即是生滅者,意說虗空無為,由識所變,此所變相,是有生滅相。
非生滅門者,意說不是非生滅門收,以是依他起故。
【疏】此空無我等者,意明真如離四句心言斷故。
【論】本性清淨者,釋非擇所由,意說不由擇力而本性清淨,得非擇名。
【疏】此說二性者,即如論云:一、依識變假施設有,二、依法性假施設有。前是依他性,後是圓成性。前即攝餘從識,後即攝假從實。
【疏】故真如名亦是假立者,意云:真如無為名,亦是假立也。
【疏】如食油雖者,西國有虫,飲油麻苗,實不食油,喚作食油虫者,不稱彼體。
【疏】亦非是實非不實故者,意云:亦非是實,簡遍計;非不是實故,簡依他。或可真如離言,不可言實與不實也。
【疏】毗婆闍婆提者,又云分別論者,此解為勝。言乃至虗空者,即第一擇滅,乃至第三虗空。
【疏】或說唯一,或說為多者,彼有宗計此無為有二說:一云三無為體皆是一,二云此無為體名有多。
【疏】不動等二者,意說五蘊。論但說四種無為,然不說不動想、受滅。以此二無為,皆由智斷苦、樂想等所顯真如,亦是擇滅攝,故但說四,不言餘二。兩論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疏】一、實至皆可說假者。意說出無為體,總有二種:一、依實出體,即八皆是真性、圓成性收;二者、依假出體,即約識變說,八皆是假,或可約詮說亦是假,即從緣生,是依他起收。
【疏】若通三性,體遍有無者,意說若妄計為實而起執者,即皆遍計。故說無為通三性,即體通遍有無也。無即遍計,有乃依圓。
【疏】何故擇滅外,別立不動等者,意問云:既無漏智斷等所得無為,令是擇滅收,云何乃離擇滅外,別立不動等耶?答:據理實然,但以受障定強斷彼,別立無為。意云:苦、樂二受,名為變異受。望入無漏,斷此種子,得第四定。由斷彼故,所得無為,不為苦、樂障所動,故名不動無為。雖初靜慮分得此滅,而不盡故,所以不說。聖人欲入滅盡定時,以無漏親斷不變異,捨所得無為,名想受。
【疏】且依勝定障說者,意說一切染法皆能障定,斷彼總合得無為,何故但言苦、樂、捨等耶?答:且據障勝定強故說也。解云:由受散動,隨境界說,定不得生,因為強也。故樂受障第四定,捨受、想等正障滅定,故斷彼時,別立無為。
【疏】善等三性者,心變依他攝,執實即遍計,安立即識變,非安立即法性,或安立即世俗,非安立即勝義。更有餘義,撿法苑。
【疏】所執諸法通三聚者,意云:法有五聚,所謂色、心、心所、無為、不相應。今者,除心、心所擬為喻。然無為、不相應名聚者,但約義積聚也,非如色等有質名聚。
【疏】前我執下,亦有此言者,意云:前破我段,亦合結云能取彼我之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如緣此覺之所有覺,覺取他心智也。
【疏】二障、三住過者,意云:二障,經第一瑜伽十三住中,一種性住、第二勝解行住未斷,至第三極喜住方斷。分別二障,若俱生二障,十地隨分斷,至佛地究竟斷。
【疏】法執寬故至可無人執者。此意說人執起,必依法執,要執法有,方計我故。有唯法執,可無人執。如執五蘊等法為實有,然不作一常主宰等解是。若作一常等解,必依於法。由斯義故,人狹法寬。故菩薩、羅漢有法無我執等,以前諸聖有我法執等。
【疏】不同性起者,意云:我、法執不同性起,亦如我執唯染污。若法執對二乘是無覆無記,大乘是有覆無記,故云不得同性起也。或可性者體也,即有法執時,而無我執不並,故云不同性起。
【疏】有唯法執種子生至種起者。意說如阿羅漢及八地已去菩薩所有法執,但從法執種子生,不從我執種生。何以故?以我執已斷,或以伏故。既我執不熏成種,由此但從法執起,即釋寬廣義也。
【疏】如計外境至有非一常者。意云:自有計法不計我者,如執外境為法,而不計為我。由此故知,顯計內我而計於法。非計我者,內法計亦有非一常故,如計五蘊等為法,於中何有一常之想?總有計為我者,要依法體上計,故知法寬我狹也。
【疏】恒無轉者,意說無間斷也。
【疏】然第七識至第八識有者,意說安慧菩薩計第六識具有我、法二執,第七識中唯有我執,總八識皆有法執。今但說正義,不敘傍義。
【疏】非二十句至見道斷故者,意云:計我中唯說蘊者,顯此即蘊計我中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別起攝,唯見道斷。修道我見雖無二十句、六十五二差別,然蘊有作用,故計蘊不計處、界。今此俱生法執,通計三科為法,故無二十句等修道方斷,非見斷故。
【疏】如我見說者,意說此二十句等,如下第六卷,解見中說。
【疏】此執有說至故不相違者,意云,安慧師計五識有法執,今說間斷法執在第六識者,據護法正義說,故不相違。
【疏】然我至不說處、界者。意云:此會前說我之文。蘊有作用,故計為我;無為等無作用,不計為我。若爾,行蘊豈不攝無為耶?答:不攝。是故不計無為為我。雖亦有計者,以少故,不說處、界。故疏云:計為我少。
【疏】然說我為一及常至不然者,意云:但計我為一、常,即計我中亦有處、界。若約作受之用計為我者,法即不然。蘊既有作用,明知但計蘊為我也。
【疏】不准此知者,如下解分別法執,亦准此知,但不可起執也。
【疏】同前我中二解者,即有二重影像:起自心相者,是依他起相;分執為實法,即遍計所執也。
【疏】涅槃經外道至無作用故者,意云:外道計佛性為我,此約不相似為論。如何不相似?答:夫須我有作用,謂作受、主宰等用。然佛性無如是用故,故云不相似。但名緣蘊者,說此同我中,約相似計我,名緣蘊也。
法可與同者,意說若計佛性為法,即可與同,以佛性不離法自體故。故計法通佛性,計我不通佛性。
【疏】唯言緣蘊至有少功能故者,此釋難。難云:緣蘊計我作用,應是實。答:緣蘊計為我,雖無實作用,然有少功能,即作受主宰等功能也。問:此意如何?答意云:實無緣蘊為我,俱據有相似作用義說。今緣處、界為法,約不相似說,各舉一邊,義不相違。若相似、不相似,合說顯皆得。
【疏】又依於本質與相分至故計佛□性為我者。意云:我中唯計蘊者,以本質及相分相似,俱有漏故。若據本質與相分不相似說,亦得我中說有處、界。如外道計佛性為我,雖不相似,而亦計我。言不相似者,本質、佛性與心上所變我相而不相似,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依他起、圓成等有差別,故云不相似。故疏云:相似、不相似合說,亦得我中計其處、界。
【疏】若但依相似法為論至但言蘊者。意說唯依相分、本質相似者,法中但合說蘊,不說處、界。何以故?然法執心緣蘊時,所變相分與本質相似,俱有漏故。處、界即不然,緣處、界變真如時,所變相分是有漏有為,是依他起;然本質真如是無漏無為,圓成實攝,故不相似。說法中應但言蘊,不言處、界,親所取相分與質不相似故。
【疏】以前准後,前加處、界者,意云:若計真如為我時,本質真如與所變相分雖不相似,然以前我准後法,執前應加處、界。何以故?以相似、不相似合說故,所以加處、界。
【疏】以後准前應除界、處者,意云:若論計為法時,蘊、處、界總通計為法,今約相分與質相似為論,故除處、界也。何以故?以蘊本質相似,處、界本質與相分不相似,故據相似除不相以。問:據論文計三科總為法,何故今除處、界耶?答:論總計三科為法者,據不捨法自體總計為法;今除處、界者,據質相不相似,故須除也。
【疏】以親相分至減取字者。意云:我執唯計蘊,蘊從取生,本影俱有漏,所以我中加取蘊字。後法執中說蘊、處、界即通無漏,如執佛等為實有,即質等是無漏,所以法執中無其取字,以取是煩惱異名。此約有取字、無取字簡。
【疏】第七識者至除斷者。意云:若第六識中法執,地地別斷;若第七識中法執,以極微細,要至金剛心方斷。道雖數數修,但伏斷而已。問:第七識中障,十地斷不?如是問答,至下當知。
【疏】若以見道至下道能除者,意云:三心中,初品名細,中品名中,第三品名上。約難易,易斷名細,難斷名麤。麤品亦名細者,意云:約九品說,麤者先斷,細者後斷。若據初斷名細,即九品中初麤者亦名細也。約道難易說,不相違也。
【疏】以品從道至下品故者,即釋上所以也。
今以道從品至不相違者,即如此間所說,是細名難斷也。
【疏】又我至唯菩薩故者。文外有問云:何故我執言修道,此中言十地耶?答:如疏言:
然初地中入住出別至有修道者,意云:亦如初地即名見道,餘者即合有九地,如何此中言十地耶?應言九地故。答:如初地名見道,有三心別名,若入住時名見道,出心及已後名修道,故得初餘九地名十地也。雖已後九地有三心,然除初見道入住心已去說諸地,諸地有三心,皆名修道品,不名見道也。
【疏】若所知障五識,亦通十地中斷者,意說五識無法執,不可言十地斷。據五識中俱生所知障,亦得與第六識中法執同十地斷。
【疏】五識至亦初地斷者。意云:五識中無法執,不可言初地斷。然五識中分別所知障,亦得與第六法執同初地斷,而由第六識法執生故。
【疏】故此中無者,即五識中無法執,以無分別,以無等我度性故。
【疏】一心而論,准我中說者,約無間道斷名初。若依三心者,前二心對第三心名初;或可三心中第二、第三斷者,望修道亦名初也。
【疏】第七、本法定有者,意說第七識中,法執所緣,言有本質境,即第八識也。第六識中,法執所緣本質,或有或無。何者?若修道俱生法,執所緣有本質;若分別法,執所緣或無本質。即如緣五蘊有質,緣自性等無質。若論自心內法者,即影像相分,一切皆有也。意說即蘊計有質,離蘊計無質,如緣自性等。
【疏】解深密經者,彼經意說,一切法執必有影像當心,若執實有,故說法執皆緣依他起性。且舉初幻事等,餘七喻如攝論。
【疏】除佛他心智至不如實者。引意云:唯佛他心智,親取得他心;除佛聖他心智,不如實知。既不如佛所行境,明知不如實知;佛既如實知,明取心外法。
【疏】說佛至亦成遍知者。意云:亦佛鏡智,然以二十二法為體,然許各各之自證分緣自見分,更不許相應法互相緣智。影者,即心、心所影像也。
【疏】見分上佛現彼影者,即於智見分上□現受等心心所影像相也。前論自證分上現見分等影像,故不違。
【疏】又遮親所緣等者,意云:解論中非親所緣字,但遮親所緣,即非許彼受等心王外實有體,為疎所緣因明之法。但遮他為詮,是返不顯許疎遠義。
【疏】其破緣共有俱生色等者,此破化地部,如婆沙說。
【疏】一,謂真事者,如法真我為真事。五蘊假者,我為似事似一,常為共法,乃可假說五蘊為我。
【疏】此中難意至名為真事者。意云:此外人說大乘為難。難云:汝既有所變能似色等諸法,明知有心外所似真事等,即能所似法皆有作用,即名共法。三法既是,乃可假說為我法也。此即我法合文,總敘難意。
言然似事中有法無我者,此就正理似相分心,但計法不是我,見實有主宰用故。
【疏】設雖極微至不爾者,意云:此設遮外難。難云:若從種生,是有體法,方名法者,極微既假,無別種子生,應不名法。答:不爾。極微雖假,影像必有可持體,故得名法。當拆之時,亦依麤色熏成種子,其我要須有主宰用,不同於法,故云不爾。所以極微但得名法,不得名我也。
【疏】真事既無,故所說假,依何得有者,意云:若無識外真我法者,即相見上似我法義,依何得有?真事無故,似義不成。
【疏】無所說至亦不成者。此展轉難,前無真事,似義不成;今難無似義,似事之餘亦不成。言體者,即相見體或識體。類實句,說有似火不成也。或可似者,即所似也。故同異句及實引,皆是所以事。約此所似,假說火等不得成。
【疏】先彼假火至德故者。意云:彼宗計云:人類同異句收,而假說火等,以人性忽似火,人、火上俱有猛、赤,名共法。論意如是。今破云:猛、赤在德句,非在同收。
【疏】猛即行中等者,意云:勢用是行德中作用因,非念因,合火德收。火有猛利勢用,故非同異收。
【疏】雖且有同異,類無火德者,汝若許類無德,且假說者,水上且無火德,應假說水為火。以人例水,水既不得名火,人且不得假說似火。言如汝所執至如水等者,作量破也。水既無火,人且無火,一種無其德故。
【疏】如無猛赤至及彼似火者。意云,調順之人,然無忽性如火,且無猛赤而似於火,長遠讀之。
【疏】或復翻此者,即先時有猛赤,後已而無猛赤者,成猛赤者熟也。如人有勢力,謂之猛勢,名火掌可得,故是猛赤之義。
【疏】或復至無人類者,如牛狗等,此第二解。湛師云:若作此解,與一解無有別,明知德與人類互相離也。
【疏】等取別性者,意說猛、赤別性,彼性、此性等,並非共德,即在彼、在此性名別,故云非共德也。
【疏】此猛赤德在火至所依實火等異者。問:外有實火,可言依實火異;人上無實火,何得云在人所依實火異耶?答:人上有煖,彼宗計為實火收,即實句也。
【疏】若說至名火依實者,牒他救詞。
既說火在人至不說火依實者,論主難。難意者,說火在德,德是實之德也。實相似故,即許依實說火。今既說火在人,應人與火相似名為火,不應說火依實。且如世人說言:此竈廬火似鐺廬火。今不說竈似鐺火,便云竈似火。
【疏】此中有救者,如演祕敘。
及如前解者,即如前論云謂猛赤等在火在人至有五相離故是也。
同前者,應且於水等假說火等名。言不依類成至不異前也者,意云故知假說不說類成者,結也。假更有救及破者,且不異前破依類假說,假說理且不成等,以下文故諸同於前更不別敘。
【疏】假亦不依者,意云:非但外道假不依真,即小乘假立亦不依真,故言亦也。
【論】真謂自相假智等者。有漏比量名假智,此智但緣共相境,不得自相境,唯現量智得。問:何名假智?答:非是無漏智而得假名也。
【疏】第六、意識至非彼自相者。意云:色等自相,五識現量證知。其第六識,隨五識後起智,緣自比智,發言語等,詮說諸法,但得法之共相,不得自相。自相性離言詮及分別智等。或可緣此智發言語等者。意說:意識隨五識後智,緣前證自現量,智境不著,遂起自比智,發言語等,詮說諸法,但得共相也。
【疏】就他宗而為比量者,他宗計意識緣形量而得自相,故以為喻。大乘不許假智得自相,故就他宗為難。他宗計緣張人假智而得自相,故就他宗難也。
【疏】有共相至可得者,即得自體者。意說如所變水等共相,若說者,共相即應濕口;若濕者,即應得自體。既不濕者,明知共相亦說緣不及也。故水、火、色等假名,皆是共相。言下,貫通自一切水、火、色等,故難言自體即是自相。
【疏】然非是執不堅取者,意云:如緣青等共所呼召,假有表互,遮非青等。但非聖執云得共相,自相不爾,但可內證。
【疏】為互遮故,但各別說者,意云:說得共相者,遮非自相,云得共相,或遮非此共相,互相遮故,但別說得自共相等實親得。
【疏】從假智說者,意說蘊等上空、無常,然共相但隨假智所緣行解而起言說,然離蘊等無別無常體也。但隨解情說無情等,不同無漏觀等。
【疏】說火之時,火應燒口等者,此就他小乘為難。他宗云:得自相故作此難。問:心豈燒耶?答:心是非色,不可燒;五根極少淨,互不可燒。今謂難他,不違自義。
【疏】不著色故者,意說意識,後智緣色不著,遂作青解;若緣著,即不作青解,如眼識等。
【疏】若說共相至比量所得者,意說觀心現量能緣自相,且能緣共相。如菩薩觀心中觀苦、無常,名得自共相,即體、事俱得。若法自相等者,意說發心現量唯得法自相,不得共相。若共相現量智得,比量智且得,故觀心現量許緣共相,義如前說。又解:言說共相者,共相有二:一者、說共相,謂無常等無體,但起言說;二者、事共相,謂青、黃色等體事故。無常等觀心緣,名得共相。
【疏】假智及詮至說為假故者。意云,假智及詮,取變之相,與彼自相相似,說為假也。即智與詮,得共相,不得似共相,不得真自相,名為假也。若得真自性,即名真現量智。言以為疎緣者,即自相與假智為疎緣,故知假智詮自相境,變而緣也。言詮且爾。
【疏】雖不相離,名據一勝者,此通外難。難云:若既不離於聲,即聲與名應無差別。答:雖不相離,然據義各勝有別也。名謂詮辨勝,聲為表業勝,據義有別,何所相違?
【疏】此理不然者,難云:汝若言嬰兒不聞聲,應無比智;若爾者,鼠既聞猫聲,應有比智。既不爾,明知串習力。
【疏】如香味觸至猶如聲者。意云:香、味、觸三對自根,是合中知,不藉於聲而得自相。然聲是離中知,以詮法時而疎遠故,聲不得彼法之自相。聲既如是,明知假智及詮,俱不得自相,以依聲起。
猶如於聲意說,不帶聲得自相,藉聲起者不得自相。
【疏】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者,聲但是耳所得,耳得聲時,亦無詮表。後意緣名起,緣之智解,故知能所二詮,俱非自相。
【疏】問曰:若不爾,著自相至不稱境故者。意云:若言不得自相,撗分別緣芳相時,何非執耶?答:言是執者,即善心中應有法執,因云一種不稱境而得共相故,猶如法執及不善心等。
言不稱影像至故名為執者,長連讀之。
【疏】或比量至不名執者。意云:比量心緣相分時,互不相稱也。問曰:且如比量心緣境時,得稱相分不?若相稱者,即合得自相;若不相稱者,即合是執,非量境收。既有二途,如何分別?答:夫言執者,皆須空執不捨,方得執名。不爾,不名為執。明知比量心緣境,雖不相稱,而不堅取,故非是執。
【疏】若爾者至常本識境故者,此難前也。若言緣相不執,即名比量心者,且如色塵望五識,五根及種子望本識,本識亦緣不起執,應得名比量。此難辭。答:不例。遠取難詞以解難意,如色、色根種別,自各各有別體,能遠緣故。五八一向唯現量,不同意識比量心。
【疏】應非證量。證量者,現量也。意說他心智有非現量者,比量也。如報得他心,謂龍、鬼等所得是也。問:此報得他心,緣何境耶?答:緣比量共相境。
【疏】自證分等者,護法意,但取心、心所各各自證分為現量,不取他心智。雖無漏他心智,名為證量;以報得他心智唯散,非證量相濫,所以不取。
【疏】通果者,通者是慧,從定所證名果;通即是果,名通。果即持業釋也。
【疏】他心智云何者,問也。
知境不如實,顯不親得如知自心智。若喻引如自心,前後自相緣,互不親證。
不知如佛境者,意說不如佛他心智,故意云佛他心智親知他心,餘者不親知。若爾,佛應心等外取法。答:不爾。但極相似名親得,對餘者名親,非親得外境名親。
【疏】言非真實有者,意說似相雖依他起,不知他自相是真,自相實非也。
【疏】謂一色等者,此明共相。依他上言,如言一青色通諸青色,皆名為青,故此等相於色上增益。然此共相是假依他,色上有也,意說青也。當體增益是依他起,有法妄情執一青貫通餘青。此共相者,故是假有,苦、無常等且假故而明。云似事者,即是共相。且如眼識得青自相名實有,明以現量心得自相,五識同時,現量意識應知亦爾。故後尋求等重緣青等,非自相青將為自相,故云似謂增益非實有相,非謂遍計所執乃名增益非實有相也。共相青等是依他起,故說聲依增益共相而轉。此釋論中似謂增益非實有相文。
【疏】此通三性心者,意說此增益相,通三性心變。若遍計心所變相即無,不爾即有。
【疏】問:若爾者,意說共相既是比量者,如何世尊知共相耶?問意如是。
又應不緣二三諦等者,意云:答:若共相是假者,如何世尊知苦、空、無常等?又應不共緣二三諦等。如觀四諦時,或二二合緣,或三三合緣,乃至合四以緣,皆是共相。共相若假,應不共緣也。撿佛地論第六,彼有三解:
【疏】合解下二句者。問:何故前科文即云別解三句,今乃言合二句耶?答:上言別解三句者,約三能變別解。今合解下二句者,即合解下二句中識字,以識字貫通二句。所以合解意,說得下識字貫三能變中故。初二識者,即初二能變;第三識者,即第三能變。
【疏】又但至寬狹皆得者,意說因位,不說佛果。佛果無薰習及以我法執,即因中異熟,體通寬狹。至佛果解脫道以來名寬,通於初位名狹。言多異熟性故者,亦得言寬,亦得言狹,故云寬狹皆得。
【疏】又七地者,意說異熟識。七地中通幾地,如樞要說。
【疏】此後二識亦通淨名者,謂轉識中,後六、七二識,互通淨、無漏,不是所薰。
又互顯故者,舉通淨名顯,第八亦通淨。阿陀那識是舉異熟染名顯,六七二亦唯染也。此約三能變識互顯也。若爾者,何不說眼等五識耶?答:因位五識不通無漏。又解後二識亦通淨名者,意說後二能變識且通於淨,八地菩薩得諸根互用無漏意識且通淨也。如下說。
【疏】種變現行所引生故者,意說種子由先現行薰生,及從前念自類種子所引生,合許是果。令既能生現等種,應是果變。今但望當現果說,故得因名。
【疏】言自性親因者,顯是同性等流之義,等宿相似之義。
【疏】一切種子至故不說。意說二因習氣攝一切種子,士用、增上,於此二中假立。今言士用、增上者,果也。意顯二果之因,不離二種習氣。士用因者,謂俱有因種,現俱時有故。增上果因者,即六因中能作因,名能作因;但不障礙邊,名能作因。故二果之因,向此習氣中分出。
【論】熏令生長者,意云:新薰種名生,本有種子名長。又云:初薰名生,後數數熏習合長。
【疏】等流能反之因者,意說等流習氣,即因能變也。之因者,即能薰七識也。
【疏】等流之習氣者,等流是果,習氣即因,因果不同時,故依主釋也。
【疏】後言唯說七生者,七識從等流種子生也。
【疏】有分熏習種子者,即業種子也。分者,因義,因能有後果,故名有分也。
【疏】但舉此因能變者,即異熟習氣是。能變之因者,顯能薰六識。
【疏】除第七識者,非業感故。可通餘識者,餘識中無記者,業感故。
【疏】意顯七識等者,通說二因薰習:等流因即七識,異熟因即六識薰。
【疏】現種者,意說現、種二法,俱名因能變。七識能薰種子,名因能變;種子復能生現行,且名因能變也。
【疏】不說我見薰習者,釋伏難。難云:薰習既有三種,何故但說名言、有支二種,不說我見薰習耶?答:我見薰習,體即名言,由起我執,執有自他,名我見習。尋名言而薰種子,與等流種子無別,但據三薰習別離,而體無別也。第八卷說:
【疏】等流能變至果生者,意云:約等流七識說,即持業釋,謂等流即能變現薰種子也。若依士釋,等流七識屬果,能變即因習氣也,即等流之能變轉變生現,故因能變通種現也。故異熟能變唯種子,不通理識。以第八及六識中,業所感無記唯果變,以性劣不能熏,故種不得名因變。
【疏】無記之法,體性羸劣者,此釋總、別二報。是無記法,體性羸劣,不能熏種,要藉六識出善惡業,招名果能變也。
【疏】餘即不爾者,意說果識從因生,名果能變;餘色等及種子,雖自因生,無自證分等,不得名果能變。
【疏】主引生故者,由總果是主先生,後引生別報果也。故說第八最初受生,最後捨故。別報既在後,且於先捨。言別報業者,謂當造業時,心不猛利,任運造善惡等,此業能感別報滿果。
【疏】成圓果事者,由別報果能成就圓滿總報果事。具足果事者,由別報果令五蘊身得具足故。
【疏】業勝名滿者,果雖且名滿,今且說因業名滿也。問:對前引業,劣弱業等並名別報業,何故今乃言業勝名滿耶?答:據前引業爾,不得業名勝;據成圓果事邊,所以業勝名滿。
【疏】合具二義者:一、自欲前後相引;二、現從種生。意云:凡具二義,皆異熟生、真異熟。且具此二義,應名異熟生。如下,以五義料簡。
【疏】若法非異熟有間至異熟生者,如善等三性,望自等流,非異熟故。
【疏】由是佛果至非異熟生者。佛無異熟第八識故,依何而立異熟生耶?
【疏】若法緣合,與本性別者,意說若法通緣,前後改轉,與本性別,一切皆名異熟生也,即第六義簡也。乃至皆名異熟,但變異而熟名異熟,非是從異熟識中生,故名異熟也。又解云:從今應義釋至佛果無漏諸有為法,皆名異熟生者,總有六門,分為五對,從狹至寬,漸次料簡:第一、真異熟生分別,即總別相對初二義是;第二、異熟生非異熟分別,即三性相對第三義也;第三、有漏分別,即現種相對第四義也;第四、有為無為分別,即因果相對第五義也;第五、緣合非緣合分別,即變不變相對第六義也。
【疏】即顯至不能薰故者。意云:不說別報異熟,但說持雜染種果識,是初能變。然此果識,非是前因能變中能變。何以故?不薰故,云唯果變。
【疏】第三、第四至即果者,意說皆通依主持、業二釋也。第三、通二釋者,異類之熟,異類即熟,皆約性名異類。第四、通二釋者,異熟因之果,異熟即果。
【疏】境、行、果判文准此者,意云:如初科判頌文,總作三種三科分。依初三科論,若依境、行、果三科,且准此,即前二十頌明唯識境,次有四行頌明唯識行位,後有一行頌明唯識果。初境中分二:初二十四頌世俗境,即此世俗二十四頌。一、准此問,二十四頌科論文。問:何故境言說二十五頌,及其分判約二十四頌,同初三科二十四頌耶?答:世俗諦中分判之故。故二十四頌同前科者,但約世俗,不依勝義。
【疏】文三釋云者,即是如前三種之中第三科,約論有三分以科。
【疏】初一頌半至圓成實性者,就二十三半頌中分。頌中分三:初十五頌半及次有七,煩、總、廣、釋。前一頌半遍計是無,依他是有;今第三一頌明圓成實性,故三性別也。
【疏】三師俱云者,即指前三種科文也,故云三師也。
【疏】有八段十義者,意云:束初五門,總為二段;括後五門,即為七門。今言八段者,兼取心所,例心王門故。
【疏】云七門正解十義,一門別觸等者,即心所例王門也。
【疏】非如大等至即能所藏者,意說且數論大等望最上等,大等唯所藏,勝性唯能藏,我今耶與雜染法互為能所藏,不同大等故。云即能所藏者,表賴耶與雜染互為能所,非一向異,與大等別。言最勝等者,意顯最勝三德合成也。若不言等,恐得勝性本唯一法。
【疏】三名闕一即不得名者,意說三名中,闕我、愛、執、藏一名,即不得名賴耶?
言若爾至應捨此名者,意云:意反難云,若但取能藏所藏二義以解賴耶,不取我受執藏解者,即七地以前二乘有學入無漏觀時,既無我執應捨此名,既不捨此名,明知出觀還被我執所緣名賴耶也。故知偏以我愛執藏正解賴耶之名為勝。又八地已上菩薩應有賴耶,有能所藏故。既不爾者,故知唯約我愛執藏以解。
【疏】三、能變之中者,意云:第八既有賴耶等之三名,何故三能變中偏舉異熟名耶?故前頌云謂異熟思量等。
【疏】如前已解者,言異熟能變者,即據三位中異熟名寬,故偏說之。
【疏】三位者,第一、我愛執藏,第二、善惡業果,第三、相續執位。五位者,謂異生二乘、有學二乘、無學菩薩、如來。言初位所攝者,即三位中初位也。
【疏】同時,心所望至士用果者。心王是心所家,士用果由作意等驚覺,應起心種,令生心等,名士用果。
【疏】有餘三果可通餘法者,意說、等流、士用、增上等三果,通餘識及根、塵等。此真異熟,不通餘法,故名不共。
【疏】餘相分至非真業果者。意說餘識相分及種子,並非異熟,非業果故。
【疏】種果狹等者,意說得第八親名。言種子為果相者,即狹。何以故?唯業果故。釋所以也。以果相種,唯是業果所招,不同種子;因相種子,即通一切種子故。
【疏】釋因相義至之因者。意說第八執持諸法種子,令生現行,故說第八名為因相。
【疏】實通現種故者,意說因相實通現種,次下即通現種文。今說且是此識因相者,意說識中自他種子皆名因相,即種子識,是以種子不離識,亦名種子識,故說此識名因相也。此解意,今取識中種子名因相,不論現識。
【疏】約互為緣,果相亦通者,說即通取識中種子,總名果相,是現所熏故,雖非異熟,假名異熟也。
【疏】約互為緣,果相亦通者,有云:果相且通三性等法。何以故?此異熟果,由善、不善所感故。雖有此判,未足為依。是有、無記法真異熟果,隨能感因而通三性,故氣召所判絕疎。
【疏】能作因者,即執持有生長用,名能作因,最寬如增上緣,一切皆增上緣故。
餘無此者,餘識等不能持種,故云非因相。十因者,如第八卷說。
【疏】依持因者,意說:若約依持生起等因,即一切識、色等,總得名因。如色能生心,根能持識,識能薰種,皆是因。若論持種,唯此非餘,是故偏說也。
【疏】能持種與法為種者,即現識。望所持種,且為因相,以一切種子不離識故,識得種子名。約生一切法邊,名種子識;約緣境執受根邊,名為現識。
【疏】以十門分別者下,廣明。種子相隱,事須廣明:第一、約體分別,第二、一異分別,第三、假實分別,第四、二諦分別,第五、四分分別,第六、三性分別,第七、新薰本有分別,第八、具義多少分別,第九、雙辨生引二因分別,第十、四緣分別。
【疏】種從現行,望於本識。相用別論者,意說第八識中種子,名望自許現行。現行通三性,種子且爾,所以與本識不同性也。故云相用別論,即體相本識也,用即種子也。
【疏】不爾。法滅應有作用者,意說若體用別者,應法體先滅,後方起用也。
【疏】瑜伽至因望果義者。意云:瑜伽但言種望現法,即是唯約因果門以明,且是此論中因望果義,故瑜伽但約因果說,不約體用說。
非唯種子望本識義者,意說彼既約因果門說,且可種望現法,以論非是唯得種望於本識。何以故?以種望本識其義狹故。若依攝論,種望現約體用說,約因果以明,此論且明體用。意說瑜伽唯約因果,攝論但約體用,此論因果體用具明,故云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疏】如生望法等者,此敘清辨等難,難詞易解。
【疏】非現行因果差別者,生相於現種上立,然非如化現行等,有因果差別等用。
【疏】難清辨安慧者,以清辨、勝義皆空種,依俗諦假有,安慧是相分。且設彼下,難真如,唯難安慧。
【疏】依詮勝義且是實故者,意說真如通世俗有。言並有誠文同此者,意云若約非安立諦說,即彼此二論皆說種子是假,故云並有誠文。
【論】種子雖依第八識體等者,唯此文合釋伏難。難云:相、見二分既依於識,未審種子何分所收?為答此難,故此文來。
【疏】義用別者,即見分自證。義用有別,見不受熏,不同自證。
【疏】不可見分初受餘熏種,後便依自體分住者,謂有人許見分受熏,故作此難。
【疏】即是見分至相分者。意說相分是自證分上生果差別功能,即種子也。見分恒取得相分。
【疏】若不爾,即無證自證分者,意說證自證分緣自證分,須今見分既緣自證,應無證自證分。又解云:見分緣自證分,上功能不緣自證。若緣自證分者,即應無證自證分。此解正。問:何故不緣自體分耶?答:且說見分,但緣外故。
【疏】瑜伽論文非盡理者,護月云:無色賴耶通緣下界色。今瑜伽隱器色不論,但言緣種者,非盡理也。
【疏】五十一云至自證分所緣境者,護月會違云:無色界緣器色,何故五十一唯緣種耶?彼云:依自證境,不依見,見得緣色等。
【疏】既爾至必不當生者,是護法難。且如凡夫,設許當生下界,可緣下器色,故見有所緣境。不還聖者,心不下生,見緣何境?護月師云:一界賴耶許緣三界色,故見且有境也。
【疏】功能差別門者,約種子能生因,說有三性,種子有也。
非依體門者,不約識體說,以識唯無記也。次前文是也。
【疏】故一性言至此為何性者,意云:如善種子,望本識顯各別體、別性不同也。類別者,無漏、有漏二類別也。今一性者,即善性也。即善性之義,乃合通體、類二類者,即善性一言,顯體、類二種有別也。
【疏】增上緣中,為果增長者,新熏望本有,名增上緣,漏、無漏別故。由有漏聞薰習,令本有無漏種漸得增長,故說本有無漏為果增長。
【疏】所以者何者,問此徵意者。若言要經薰習方名異熟,非未熏時自類變異,自類變異得名異熟者,即前論文所說種子,應不名異熟。若依異性相,依名異熟,如眼等,即未至熏時。又後前解者,指前論文。
【疏】法爾自類,有不許故者,意云:約熏習說,不約法爾說。何以故?有不許故。今約熏習,三家總許。言前約本有者,即指前論文;此約新熏者,即此段論文。
【疏】敘近者護月義者,雖護法已前,上古諸德多有許法爾種子,謂護法與護月師同時出,故先敘護月義,故云近者護月義等也。
【疏】彼有六處者,意云:彼瑜伽說有六處殊勝,法爾相續。雖有六處之言,今但取第六處者,以阿賴耶此中攝故。
【疏】外種薰習,或無熏習者,意云:外種生果,或有薰習,或無熏習。如麥等胡麻,必由薰習,方生互油等;如西方種炭、糞、毛等,能生苣勝等。此即無熏習,而異性相感,得生西方。有此云無,不可知會。
【疏】真如所緣緣種子生者,難陀師云:從清淨法界流出大智,乃至化身為有情等說此妙法,諸有情等聽聞薰習所生種子,種子後時生出世心。從本而言,名真如所緣緣種子。望遠說,是佛所說。
【疏】若護月師釋此文者,謂有法爾無漏種子,至見道等無漏智生,緣真如時,各真如所緣種子生也。若護法師合用二種者,如下自解。
【疏】煩惱斷中,修習差別故者,二乘斷惑時,依四諦十六心斷,或可依有漏六行智以斷。緣覺之中,人觀十二因緣而得悟道,或可思風動對而便證果,故利鈍不同。所修差別,證果且異,或三生六十劫,四生一百劫等有別,如三乘入道論廣明。
【疏】不言如前引證至不相者。問:如前立本有種,即指云餘所所引證,廣說如初。今時立新熏引證,何故不指,指餘所引證,廣說如初耶?答:證新熏文中,且有證本有文,故不別指也。至下,當會。
【疏】引經成理中有五者:第一、總標顯難意,第二、引教成前理,第三、釋頌顯前徵,第四、結上無因難,第五、重破外伏救。
【疏】諸法於識藏者,七轉於本識中藏,即本識是能攝藏,故本識與諸識作二緣性。識於法且爾者,即本識於七轉識中藏,故本識是所攝藏也。
【疏】一、於現法長養彼種者,意云:七識現行,於現世法中,能熏第八名言種子,漸令增長。二、於後法攝植彼種者,意云:豈令後未來法得生故?所以轉識善惡業種子,攝取第八名言種子,令得增長。感當來果互相生故者,即結上本識與轉識既互為果義。又攝植彼種子者,攝植是助義,即業種助名言種,令有勢力,感當異熟果。言所生為果至為因者,釋上二種識互為因果所由也。
【疏】釋頌顯前徵者,前徵者,即是頌前徵難。如言若唯本有,乃至為因緣性,是頌前徵難。今釋頌顯前徵難,非唯本有也。於中有三:初、釋頌成因緣;二、引教成前義;三、喻因緣非外法。言且所生故者,意說七識既為能熏,復且是所生,故互為因果也。
【疏】如蘆相依者。問:因緣既具三法,如何得二法為喻?答:二、三雖不同,以二來蘆俱時而有,猶如因緣三法同時。又如下說,唯依此二建立因緣,即種、現二法。今以為二蘆為喻,何失?故知但喻因、果二法也。
【疏】又此中望體因果緣盡者,意云:種子望現,名為望體也。
【疏】因緣體盡者,種生現,現生種,攝一切因緣總盡。問:既云種生現,現生種,即有三法,如何乃言依二建立因緣耶?答:據展轉相生,雖有三法,論因緣也,體唯種、現二法。
【疏】若望果別至但約體說者。意云:如說因緣者,但約種子,望現行體說。若望別果,說種生種,且得名為因緣也。但前後相別,因果不同,種現相生。言但約體說者,但取所熏,得名言種子,望第八現為因緣也。
【疏】又說不盡,不說無漏故者,意云:如上約新熏辨因緣者,說因緣不盡,不說無漏故,未曾熏故,無無漏種故。攝論但說雜染法與阿賴耶為因緣故,不言無漏也。
【疏】但令增長者,意云:業現行增自種名因緣,應業現行增第八種應名因緣。此就他宗為難,以護法不許善等現行增長種子名因緣,要熏成種種生現行為親因緣故。
【疏】果種至增長故者。此釋非為因緣所由,以自業種增,不為因緣故。
【疏】無記心熏無記種等者,此是答意云:如無記心熏無記及義,惡心自熏善惡等種子,種子生自現行,是親因緣。汝宗但令果種及業種增長,即名因緣,何得難我?設俱新薰,豈但新起,但名因緣耶?故汝難不齊。問:三性心相分,皆得熏果種,何故但言無心記熏無記種子,不言善等耶?答:據實三性心俱得熏種,果種即業相分,且得熏也。今且言無記熏者,隱善惡不論也。
【論】皆違彼義者,若許本有,皆違彼師所引之教。又云皆違彼義者,所引新熏種文,皆違本有之三義。據下文,此解為正。
【疏】有學聖者等對治生有漏者,此應有學對治聖道生諸有漏,汝許相違,得在為因故。
【疏】小乘可爾,為同類因者,彼許不善心無間生無記心是因緣等。有云:小乘善、不善業招異熟身是因緣。所言同類者,以當界等招當界身,名為同類因。
【疏】本即大乘至師者。問:大乘新熏師與大乘心溷師為一異耶?答:此師是許新熏中別名新熏心溷師,或新熏師與心溷師別也。溷者,切韻云:廁,廁者,雜也。
【疏】既許為因,應有取、與者。問:取、與何別?答:生相來未有取果用,乃至滅相過去有與果用。如無間緣,雖自滅後,果至現在故。又疏一切無為為所緣云:此且無種子生現行,名與果種子;引後念種子,名取果得。大乘說妨者,但無為作所緣可得,不可與諸法作因緣。
【疏】即是心體。體能緣法者,此明是能緣心不同,而是定理也。
【疏】非前體滅,故言性常者。此論言常一者,是遮破然常一。
【疏】若前無漏體滅,後無漏體生者,此牒計破,即次文。其疏云若是無為至真如善故者,若言心性淨是空理無為者,以如上破,於汝有失,於我無過。然且共許真如法性不與信等相應,汝不善心等既體性是善,如何不與信等相應?又汝惡、無記心性是相應法,如何說是無為善耶?
【疏】若如色、聲、善、無信等者,牒外救我。不善、無記心性雖善,猶如色、聲、善、無信等相應者,此是何法?已下,論主徵破。
【疏】此雜染言至得為因者。意云:名雜染故因,通取一切三性有漏法等,總得為因也。又此比量以不善為喻者,已破之法得為喻故。
【疏】所緣縛義者,意云:有漏善心名雜染者,以彼煩惱所緣所縛故,故名雜染。
【疏】此有法不極成者。問:爾者云:何故前量性非無漏而非過耶?答:前為宗法,此為有法。有法須共許,故是過;宗法違他須己,故非是過。
【疏】應無勝性者,意云:有漏既是所對治,如何有勝性?
【疏】復言是出世心種子性也者,意云:若有本有無漏種者,如何說有漏聞熏習為出世心種耶?
言及自因緣者,有漏種子也。意說聞熏習有漏現行從自種子生,復熏成種為增上緣,資彼無漏種且得增長。又有解云:及自因緣者,意說出世心由自種子為因緣,及有漏聞熏習為增上緣而方得生。雖有二解,二解並通。
【疏】據各別故者,意云:據本有、新熏,各別說也。本有即無漏,新熏即有漏。
【疏】故攝論文相違失者,然此兩解,與攝論聞熏習文無相違也。
【疏】善得對法意者,如對法云:決擇分善根,且有漏,且無漏。今意寄麤顯勝,增上緣說出世心種,且通有漏、無漏,故云善得對法意。聞薰善根即是有漏本,無漏種子即無漏也。
【疏】下品增故者,意說於解脫分位中,下品有漏聞薰,增下品無漏種子。餘者准知。
【疏】轉滅者,意說種子總有一品,即轉滅下品作中品,轉中作上品,故有三品。據體唯一,類第三師。轉齊,即種子有三品:若經熏習時,轉下品、中品齊,轉中品與上品齊。無漏種子既增長,能證無漏智,入見道故。
【疏】三、無漏根種者,即三乘無漏法種也。性各別故者,即三乘種性各別故。
【疏】約當可生說地獄等者,此會前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