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疏義演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之一本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之一本
【疏】機有三品不同者,意說不定性人歸佛法僧,智解淺深,三時悟異,名曰三機,非定別有三人名三機也。何以故?以唯對不定性立三時故,即如憍陳如等,從如等從始至終具三根也。故云機有三品不同,教亦三時有異。
【疏】無明所盲至迷執有我。意云,無明是能盲,異生是所盲。無明者,即通取一切無明,不唯取發業者起,造惡業者。起即起惑,造即造業也。
【疏】仙人鹿苑者,上古有仙,多於此處修仙道故。念佛三昧經第四云:於古仙住處。又大集經第二云:於仙人住處而轉法輪。又彼經云:彼處常饒寂靜仙人故。
【疏】阿笈摩者,若大小乘經,皆得名阿笈摩。阿笈摩是梵語,此云傳,皆是上代諸佛展傳來,故云傳也。然小乘人結集時,即取佛一代所設言教,言阿笈摩,即四阿含經是也。若四阿含經所不攝者,即名零落經,亦名解脫經。如下云解脫經中亦密意說有阿賴耶識,即指此零落經也。問:若一切經得名阿笈摩者,何故小乘人結集,即取佛一代所設教,名阿笈摩;大乘中結集,一切經中即不名阿笈摩?答:大乘中亦說,所以法華中有阿含甚深是。今者且據佛初成道,說四諦教,約所增勝,故小乘教偏得名傳。
【疏】令小根等至解深密等者。意云:謂有情根有三品不同,所以說教亦初、中、後三時有異。問:且如說教,三時易知,根性三差別,如何辨釋?答:聞阿笈摩即名小根,既聞小教,亦證小果,故云漸登聖位也。後時如來觀此小乘根有堪聞皆空教,所以於鷲嶺說般若等經,聞經已,即名中根。若如是者,云何言聞般若等,令中根皆捨小趣大耶?答:如來說經,意欲令此中根捨小果而趣大乘,所以彼聞經已,棄有心,計空為是。何以故?以如來密意說一切法空故,名捨小歸大。答:未聞般若名小根,已般若名中根,即中根對小名大也。為聞般若教故,即從小至中,名捨小歸大。
【疏】便撥二諦,性相皆空者。二諦,即真、俗二諦也。性相者,有兩解:一、三性者,唯勝義諦;相者,即依他起。撥此二種總無,名為空也。二云:性相通於二諦。且真、勝義中性相者,一真法界即是性,分為六種無為、九種無為等,即名相,有多無為相狀故。若依俗諦性相者,如依他法體即名性,如意識以了別為性,色以質礙為性。餘者准知。諸法各各有如是相㒵。
【疏】由斯二聖互執有者。問:唯望不定性立有三時,何有二聖互執空有?答:豈言不定?唯一人人,既有多悟,亦前後名,以所證為是,互執何失?又縱一人執前後別,對執不同,亦得稱互。
【疏】迷謬競興者。問:何言迷謬者?答:有二解:一云、小根執法實有,不了法空,名迷也。於其法空全不解故謬者,此中根人既聞般若經,總撥為空,以為上理,名謬也。以邪解故。二云、執有執空,皆有迷謬。且如執有有迷謬者,以迷於有,不了法空,名迷。全不解法空故,妄執法實有,名謬。以邪解故。然執空亦有迷謬者,迷法空故,於中道理全不解故,名迷。暗計此空為是,名謬。以邪解故。通二種,義亦無違。
【疏】如來為除此空有執者。問:說唯除空執,何故兼說有耶?答:如來所說,群聖既多執空,類應非一,說除空有,於義何妨?又云:約一人先起有執,後起空執。今通前說,故云除空有執,義亦無違。意就中道第三時教,說除空有之言也。故知第三時教,名了義大乘。
【疏】解深密經說唯識者,按彼經第一云:廣八慧!應知於六趣生死彼彼有情,隨彼彼有情眾中,或在四生身分生起,於中最初一切種子心識成就。廣慧!此識名阿陀那,亦名阿賴耶,亦名為心。為依止故,六識身轉,如依瀑水而有浪生,依淨明鏡有影像起。
【疏】遣執皆空者,意云:心外法無,破初有執;非無內識,破後空執。既聞唯識之言,迷其空執皆盡,故云遣執皆空。遣者,盡也。
【疏】悟證有方者,意云:方者,方法也。既離二執,處於中道,即是悟證真如之法也。
【疏】於俗諦中妙能留捨者,意云:依四重世俗諦說,一一諦中皆為留捨。第一、有名無實諦,謂瓶、衣等,既無實體,但可言捨,有作用故須留。第二、隨事差別諦,約蘊、處、界辨,然蘊、處、界通有漏、無漏,有漏法捨,無漏法留。第三、約方便安立諦辨,苦、集是有漏法捨,滅、道是無漏法留。第四、約假名非安立諦辨,執二空門者法捨,二空門之理法留,故云妙能留捨。又解云:不謂約四重俗諦說,但總約俗諦中說,依佗法留,遍計法能捨;於依他中,染者能捨,淨法者能留。
【疏】又今此論至中道之教也者,意云:此論既免明唯識,唯識是第三時教者,以何為證?答:如此引教,即為證也。如來出現功德莊嚴經者,即如所引頌云如來無垢識等是,至文當說。問曰:如何名分別瑜伽論?答:瑜伽是梵語,此云相應,即是相應觀照之義。分別者,解釋也,即解釋觀照相應之義,故名分別瑜伽論也。又如亦品難雜,更引起盡多界解脫經等,但為證傍義引成,非正證唯識道理,故此不說。言了相大乘者,即顯現說故,名為了相;若密意說,名不了相。
【疏】此約機理漸教法門以辨三時者。問:約機可爾,如何約理以辨三時?答:據實理無三時,今約證有淺深,故理分三時異。
【疏】年月前後者,但約三時說教前後,名年月前後也,更無別義。
【疏】解深密經說唯識是也。意云:此即是第三時教。然深密經中亦廣有三時教,如勝義生菩薩問曰:如世尊先說有教,是為希有;第二說有法空教,亦方世尊重;今此時中說不空不有教,更方奇特等,廣如彼說。
【疏】即華嚴中說唯心至最第一說者,佛初成道第二七日,即說華嚴經一心之教。按彼經第十九頌云:譬如工𦘕師,不能知自心,而由心故𦘕,諸法性如是。若人知心行,普造諸世間,是人則見佛,了佛真實性。若人欲了知,三世一切佛,應觀法界性,一切唯心起文。又大般若四百六十七云:謂諸菩薩作是思惟:諸行如幻,唯是虗妄分別所起,一切皆是自心所變。准斯般若,第二時中亦說唯識。然疏依多分,言第三時。問:深密、華嚴俱說唯識,如何一時、三時不同?答:若望頓教法門,大乘不由小起,即華嚴是第一時說;若望大由小起,深密教即第三時教,亦不相違。
【疏】此約多分者,意云:說華嚴是頓教者,約多分說。如入法界品,五百聲聞亦在會座,明知亦通漸教。今據唯被菩薩大,不由小起,約此道理,說是頓教也。問:佛初成道,總未度人,即說華嚴,如何得有舍利弗等六千人耶?答:華嚴法門有七處八會,不可一時說盡,此經不妨中間更化群品說有教等。故華嚴法界品既在於後,得有聲聞,而有何爽?問:既云說華嚴經而有間斷,如何總得名華嚴經耶?答:雖復間斷,流類是同,總名華嚴。猶如大術經,佛向忉利天安居,為母說法,後時下來,說涅槃經。已入涅槃,摩耶夫人知已下來,如來復從金棺起,為母說法。雖復說法,而有前後,以是為母說故,總名為大術經。如此類例非一也。問云:既云有聲聞,未審是化是實?答:亦有斷云是化,佛初成道,未度人故;亦有斷云是實,據此中間度人,不妨實也。問云:此聲聞,華嚴經生領解不?答:初聞說經,如聾如盲,後文殊菩薩發起之後,方能領解十種法門,故此教門通被漸也。
【疏】如樞要說者,不越此解也。
【疏】二種皆是者,意云:今此論所明唯識教者,頓、漸二教皆是也,故云二種皆是。如疏云若不定姓至無別定教者,即解通頓、漸所由也。
【疏】此顯頓漸無別定教者,意說無有教,唯被頓,唯被漸,凡所說教,皆通被頓漸也。
【疏】依瑜伽等有五種姓者,以瑜伽五種姓,此論不被無姓,如何楞伽經即被無姓耶?答:經論說無姓別,瑜伽無性,無種姓,名無姓;楞伽無姓,無有果姓,故名無姓,大悲菩薩不成佛故。問:楞伽無姓,此論被不?答:被,以菩薩機攝故。言證阿賴耶者,但證解名證也。
【疏】無性有情不能窮底者,意云:此論唯被二種姓人,若趣寂種姓及無姓人而不被也。何以故?以無姓不能窮底故。問曰:若證小法,不全通達,可云不能窮底;既總不解,如何云不能窮底?答:無失也。如人雖善其文而不解義,又有一人文義俱不解,雖二人有異,一種總名不解其義。今此無姓有情亦如是,雖總不解,亦得名不能窮底也。
【疏】及不定姓趣菩薩者,然其二類,如有一人有聲聞菩薩種姓,有一人有獨覺菩薩種姓,更有一人具三乘姓,更有一人但菩薩不獨覺姓。今唯識論被有菩薩姓者,如有二乘姓者,雖名不定姓,此教不被。疏簡於此,故云趣菩薩者。
【疏】浩汗包括,難可詳矣者,海浪波濤之㒵也。今此論亦復浩汗包括,大小頓漸兼被也,亦難可詳也。
【疏】執離心外至能取所取者。問:執所取可言心外,執能取云何言心外耶?答:執實能取,是遍計所執,非依他心,故稱為外。又執他心實有,亦是自心外也。
【疏】甘露法者,略有兩解:一云拔苦,既聞受此法,能出離生死;二云濟命,意云:既得甘露二種無我觀法,常脩習時,速出生死,得快樂果,豈非濟命終?此即上古諸師解。
【疏】依如上教等,製三十頌離廣略者,即指上六經、十一論等。唯識三十至離廣略者,有云:瑜伽等廣二十,唯識略異前二論,今三十頌即名離廣略也。又云:三十頌明唯識,但表得中云離廣略,何得別指論耶?
【疏】識有非空者,非但能變之識名為唯識,其所變之識亦唯識。今有此二種唯識,故云識有非空。境無非有者,但無心外遍計所執之境。又若執能緣唯識真實有者,亦是心外境收故。今顯此二種心外境無,故云境無非有也。
【疏】雖具明諸法,皆不離識者,此釋伏難。謂有難云:此論中既具明色、心、心所、不相應、無為等諸法,何故唯以唯識為宗?答:雖具明諸法,而皆不離識故,所以但用唯識為宗。
【疏】謂佛慈悲本願緣力等者,即是如來因中,行菩薩行時發願云:眾生見我者,於自識上文義相生。佛雖不說法,由本願緣力故,又由眾生有善根力故,即眾生自識上有文義相生也。
【疏】唯有無漏大定智悲者。問曰:言唯定等,即證無文義者,既但有三法,應亦無色身。答:有二解:一云無也。無有所見者,亦唯是能見識之變矣,如文義等。二云佛離戲論名等,故無色身。若依本願大悲,變現色身,令物覩益,故非戲論也,身故有。今按佛地及此論第十,前義為本,至文自悉。又此龍軍論師說:如來有十七界,而無聲界,為不說法故。然法處名等,皆是戲論法故。佛無戲論法故,唯有十七界。若佛身中亦成就聲界,若約身中論,即有十八界也。又此師許十地菩薩有漏、無漏心中皆得說法,故此不許化佛他受用佛說法也,即五位中菩薩皆是。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文義相生故。
【疏】若依自識者,謂聽法者識,名為自識。問:佛無文義,有漏識變,云何言似?無所似故。答:有二釋:一云名等,佛識雖無,然聽法者謂佛實說,故自心上有似文義。雖無本質,所似名等,似自內心,故亦無爽,如言似我,向內似故。二云似佛無漏,非似文義也,無所似故。文義之言,相從來矣。祥曰:後義難依,本明教體,不欲唯辨漏、無漏故。有云:七地已前,有漏心位而過少故,名似無漏,非約影質名相似也。詳曰:疏意通言諸有漏心所變文義,不唯七地,豈地前等不聽佛說?若許聽者,自識所變,豈不得名似無漏耶?既得名似,故前釋善。問:佛若無言說林、葉等喻,而何以通?答:據為其緣,令諸有情識上變法解,名我已說,如手中葉;未為作緣,眾生自心未起法解,名我未說,如林中葉。約為增上緣,名說、不說也。
【疏】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者,即是菩薩後得智上,有真無漏文義相現也。
【疏】我成佛來,不說一字,汝亦不聞者,龍軍論師云:此言是眾生語,非如來說也,以佛無言說故。
【疏】論說聚集顯現為體者,此即引論證佛不說法也。但是眾生自識心上文義,聚集為體,佛實不說法。此即是無性攝論文,無性菩薩作此計。佛地一師者,即龍軍論師,與無性同計故。
【疏】攝波葉者,即是攝林名,名尸召林,西國有,此方無,亦不翻。
【疏】展轉增上力者,即是佛、眾生展轉互為增上緣力也。由佛大悲增上力,遂應眾生機,為之說教;由眾生善根力故,遂感如來出現說教。二識成決定者,即佛識及眾生識。名二識成決定者,佛識定說法,眾生定聞法,故名決定。
【疏】是密意說者護法,謂破文字執,且總言不說法也。又諸法體性離言,故云不說。問:四途出不聞等。問:四途出體□,皆以文義為體,為取說者文義為體,為取聽者識上文義為體?答:有三解:一云:若據無性龍軍師云,唯取聽者識上文義為體,以佛不說法,無文義故。二云:若護法師唯取能說法者文義為教體,即取佛本質聲名等以為教體,不取聽者識上聲名等為體。何以故?以影像聲名,通漏、無漏三性等故。三云:亦通取說、聽二人識上文義為體,以生解故,故得為教體也。
【疏】三、攝假隨實者,意說攝假隨實,以聲為體。謂名、句、文是不相應假,色心分位不離於聲,要由於聲演名句故,故假依實,實色為體也。
【疏】四、性用別論至彼十處全等者。意云:此約百法出體。言色心假實各別處收者,色蘊攝彼十處,謂根、境等。等者,等取法處實色也。名、句、文是假,即法處攝;意識緣故,是不相應行蘊攝故。聲即是性,故色處收;名、句、文等即是用,故法處攝。心即是性,意處攝;四相等是用,法處收;四相等是用,法處收。攝此意,證佛實說法。何以故?依佛聲上有名、句、文故。
【疏】自識所變等者,此約佛不說法所有,即是第二攝境從心。名、句文但於自心上現,不依佛聞。若并言佛說法者,即名、句與聲各別處收,即是第四性用別論故也。故云上來第二、第四體訖。
【疏】聞者似法,說者真教者,意云:真教,即佛說真無漏法;似者,眾生聞法,名似無漏法。此證佛說法。又云:以義准,設佛不說法,亦得名似。問曰:佛既無言說,如何名似?答:佛雖無言說,然眾生見佛,謂佛實說法,遂生說法之解,所以名似也。前解為勝,然俱從法界所流,即以真如為體。有難云:有漏心實,可名為似;無漏心實,如何稱似?此亦不然,但不親得境影而名緣,名為似也。言真教者,即真無漏本質之教,名為真教。諸佛所說法,皆從真如流出,故名真教。
【疏】今此論體至通二性故者,意云:此約相名等五法三性,出此論體也。
【疏】此所詮體至即聲名等者。意云,此約教、理、行、果,以出教體。此名等所詮,謂唯識境,境即真如理也。以是正智所緣之境,故喚理名境。正行者,即有為正行,是無漏智道諦也。果者,謂菩提、涅槃,通有為、無為二種果也。能證者,即聲名等。故所詮、能詮,俱為論體也。
【疏】經體雖二至正教體故者,二者,謂一文、二義。觀此疏意,通解伏難。伏難云:經體既說文、義二種,何故不以義為教體,唯用聲、名等為教體耶?答:據實通取無妨,但謂聲、名等是能詮,由能詮名等,義得顯故,所以偏取聲、名,不說義也。故聲、名等為正教體。
【疏】聲、名、句、文真善無漏者,約佛後得智說。問:未審菩薩後得智所變聲,為有漏?為無漏耶?答:菩薩後得智起聲說法是有漏。何以故?以此聲是第八識相分。第八見分既有漏,明知相分亦是有漏。若所變聲境相分即是無漏,以是第六無漏識變此聲故。更有廣解,如第九卷說。
【疏】能斷金剛,般若論說者,能斷是智,金剛喻煩惱,令纏縛有情不得解脫,猶如金剛。
【疏】此論第二至辭緣於聲者。意云:此證聲、名等為教體所由也。言境有差別者,即名等是法無礙解智境,聲即是詞無礙解智境。問:菩薩既得四無礙解智,純是無漏,如何聲有漏?以是詞無礙解之所緣境故。答:如詞無礙解智雖是無漏,聲唯是境,謂是第八識相分,故是有漏。問:菩薩四無礙解為有漏耶?答:菩薩四無礙解唯是無漏,以是後得無漏智所起。問:八、九地菩薩可許全得,七地已前為亦得不?答:七地已前亦分得。問:菩薩有漏心中得不?答:雖亦有說法等力,然似無漏,而亦不得名真無漏□□。問:有漏□□□□說法時,前所說法聲為是有漏耶?答:此自變影像聲是無漏,以是第六無漏意識所變聲故。問:如何此聲亦通漏、無漏耶?答:若約前本質聲,他所變者亦有漏,是他第八相分故。若約自無漏,第六所變聲即是無漏。問:亦如初地已上菩薩妙觀察智所起化身所有聲,為有漏、為無漏耶?若云有漏者,如何說言化?若云無漏者,如何色根有漏聲是無漏耶?答:有二解:一云:化有二種:一者、即質化;二者、離質化。若即質化,聲等是有漏,為即以本質身而轉變故?若離質化者,聲是無漏。雖無文證,以理而論,通無漏為勝。第二解云:離質化身亦是有漏。如何得知?由觀察智擊發第八識而方變故。雖有此解,以何為證?答:如佛地論云:要由平等智擊發大圓鏡智,鏡智變起他受用身。已平等智託彼為質,而更變智影像他受用身。亦猶如聲,要須第八所變者為質,亦識自所變者為影像境。此亦如是,雖有二解,任情取捨。
【疏】若明教體一切唯識,如何乃言佛菩薩說者,意云:若一切唯識,如何言佛菩薩說耶?今此問意,為問說法,為問不說法家?答:據其疏意,質問二家。
【疏】無性釋云至故作是說者。此是不說法家答。增上者,佛也。生者,眾生也。意云:佛與眾生但為增上緣,眾生識上有文義相,實不說法。故作是說者,喚此增上緣名佛說法,故云故作是說。又解云:增上生者,總是佛也。故作是說者,佛自云:我成道已,不說一字,汝亦不聞。即佛自作是說,故云故作是說。總是無性答也。
【疏】世親解云至互為增土緣故者。二識者,即說者、聽者二識也。謂餘相續識差別者,謂餘者,眾生之餘,即佛也;相續者,身也;差別者,佛識不一,名差別識。此無性釋,若□世親云□□:一法,名差別識。令餘相續差別識者,由佛說法,令餘有情解常無常等差別識生。
【疏】直非直說者,直者,長行;非直者,即偈頌也。更有別解,如法苑說。
【疏】瑜伽論第三說至必意識生者,意云:五識一剎那,唯卒爾必起尋求,意識生也。意識如是,雖言五識,意說一一識別起。
【疏】有三心現者,意云三心現。問:何故無卒爾尋求?答:謂由前聞諸字,但有二心,謂卒爾尋求。言常字時,有染、淨等流二心,所以添前,總有七心。若許聚起,無前後不定;若不聚起,即如上作法是。
【疏】即從決定後却起尋求者,意云:若許聚起,即從前行字上決定心後起尋求前法等,而無卒爾心。問:若如是者,如前瑜伽論云卒爾心後必起尋求,如何今言決定心後起尋求耶?答:瑜伽論據不亂決定次第起說,今者據許亂起說,二義亦不相違。問曰:若云從決定心後却起尋求者,如何前言前無字上但有二心,謂卒爾尋求耶?答:不然。彼約亂起,無於行字上却起尋求,而無卒爾。故知亂起尋求非七心攝,但唯尋求前行法也。今約無間次第生故,聞無字時有二心也。
【疏】尋求以後許亂起故者,即引論起尋求所以也。此文指前散亂時生,即不定文也。上來總約七心解也。
【疏】云若新新解已下,約十二心作法,云第一有等是也。問:如何七心、十二心不同?答:若諸行等四字通說,即有七心;若四字等二別說,即有十二心。何以故?新新解故。
【疏】既於初字有卒爾心等者。問:何故初字說有卒爾後,後字說有尋求決定,不說有卒爾耶?答:但在舉聞,豈前字上而無尋求決定耶?故在舉也。有云此文重結七心文者,此義未詳。
【疏】慧愷法師俱舍序云至千一百年者,意云愷法師造。古俱舍論之序云:千一百年,天親菩薩生。問:天親、世親□□□□?答:約義不同。言天親者,天所尊重,故名天親;世親者□□□□故名世親。今取世親號稍好。
【疏】達羅毗茶國者,此云總持國。
【疏】建至城者,謂此城中建興佛事,至在逾又美。又解云:亦云通除禮樂等事。濬者,深也。濬,㴾也。朗者,明也,勝者也。
【疏】日月之麗天者,麗者,嚴麗。由天有日月而得嚴,由有護法內教皆嚴麗也。溟渤者,大海也。又云:溟者,深也;渤者,大也。海有深大,用紀地者,大海與大地為紀表,護法與道俗為綱紀也。日月者,晝夜也。冠者,籠招也,亦云王也。意說德慧德業,籠招前英也,猶以冠籠故也。問:何故名英?答:主千人曰英,越百人稱彥,德慧為百千人之主也。
【疏】芳聲流於四主者,東方曰人主,以人為主故,即此方也;南方曰象主,以出好象故;西方曰寶主,以多出珍寶處故;北方曰馬主,有好馬故。然德慧美聲流四主,四主咸聞。流驤者,騰也,即無翼而騰空者曰驤,如龍等。五印者,即竺國也。德慧菩薩,聲舉騰於五天。
【疏】扇徽猷者,扇者,動也;徽者,明也;猷者,道也;小運者,小乘也。蘭蕙者,即香草之美名也,即諸花草中最勝香草之氣。遠聞表此,菩薩起慧名聞亦爾也。
【疏】造勝義七十,釋者意云:金七十論,是外道與如意論師論義。因論苦集諦,外道云苦集,如意師云集苦。然集苦之言,以是犯聲,據義不違,因先得故。於是國王意用外道,謂僧不如外道,遂造論申其自家。當時國王賜金七十行頌,未及得釋,遂便滅度。後淨月菩薩出世,遂廣釋勝義七十頌也。云何名勝義?答:意明此論勝於金七十論。更廣釋,如第四卷疏。
【疏】唯有正說至具有三分者。意云:世親菩薩年時八十,命終時造三十行頌,所以但有依教廣成分,而無初、後二分。問:何故世親命終造論?答:此有二解:一云顯因緣盡,不知滅故;二云顯他勝往,復更說故。故無初、後二分也。
【疏】又顯敬禮三輪因故者,以身業敬者,得神通輪,飛騰虗空故;以語業敬者,得記心輪,他心中諸所有事為他說故;以意業敬者,得教誡輪,即漏盡通,可責有情,勿令造惡,增長善故。又總法師云:為眾生不信故,得神通輪,飛騰虗空而令信故;既信法已,未知眾生心中為猶影不波竝者,則得記心輪;為說法故,得記心輪;欲化眾生,謂教誡輪,令斷惡故。丘法師云:神通輪用神境通為體,記心輪用天耳、他心二通為體。遠聞他語,得天耳故;既聽語已,了知彼心,故同二通為體。教誡輪者,用漏盡通為體,教誡令他斷染趣聖,非漏盡通不得。
【疏】故我至誠身語思者,意云:身語二業是假業,思是動發思為實業。又思能發動身語二業也,又思是意業,故思通三業。脩無倒歸命禮者,總結也,至誠通三業也。
【疏】一者、虗妄即遍計所執者,意云釋唯識性也。問云:何故遍計所執性名唯識性耶?答:遍計所執體雖是無,然不離唯識性。性者體性,非真如性性。又真如體一,約義分三:遍計依他名唯識性者,依至釋;圓成實名唯識性者,持業釋。
【疏】於後所得清淨者,此有二意:一云、證圓成實性,故名所得;二云、斷染依他,得無漏依他。如第九卷云:無漏依他亦圓成實。此解好。
【疏】唯內證淨者,意云:此圓成性,唯是內證淨,故依主釋。
【疏】為簡依他故說唯識性者,意云釋通。伏難云:何故論□說唯識性?答:為簡依他說唯識性也。
【疏】略不敬也者,無漏依他,既在滿分之中,所以法中不說也。
【疏】淨者同前者,意云:同前持業依主,若取後釋,但是依主釋也。
【疏】一切所敬,皆第四囀故者,意云:但說佛菩薩等,而非法□□□□□□故。言一切者,約小分說,未必兼法也。
【疏】佛聖弟子至而造論故者。意云,佛為教法所依,弟子依法脩學,無倒而能造論,此即佛之聖弟子也。
【疏】分有所得者,世親雖是地前十信菩薩,然伏煩惱,修有漏唯識觀,故言分有所得。
【疏】理、教、行、果至但說理法者。意云:此有難有釋也。理、教、行、果四法不同者,是難辭。難云:法既有四,何故論初唯說理法,不說餘三耶?答:有多義:一、是軌則義,生證解故;二者、四法之中,真如為本。如何為本?答:要證真如,餘方有故;三者、是教、行、果三真實性故;四者、三乘聖者之根本故;五者、或說彼本,即兼末故。故真如是本,餘是末。疏總分為三釋。
【疏】一、問:何故論初至具大悲故者,總有六重問答,未審問答何答論初三三寶不?次或問云:何故論初法寶、三寶?三寶既有多種,歸敬何者三寶?故申六重問答。
【疏】最吉祥故者,吉,猶善也;祥者,瑞也。
【疏】說唯識性滿分淨故者,意云:一乘三寶以寬故,故論初說先法、後佛、次僧,故論說唯識性滿分淨故也。今言僧者,是菩薩僧,非聲聞僧,何故不取三乘三寶?答:二乘不修唯識觀故。言一乘三寶者,是大非小。又計化身即特佛故,法既不同,所以不取。
【疏】善說妙三身至先讚禮者。意云,此歸命一乘三寶也。三身,即佛寶教法,即法寶牟尼子,即僧寶牟尼佛也。子者,僧及通一切賢聖。
【疏】二諦者,真、俗二諦。問:真諦法寶,俗諦如何亦敬耶?答:無漏依他,亦俗諦故。一乘眾者,即一乘三寶也。
【疏】四、問:此中所敬三寶如何者,意云:問云:此中論敬三寶如何?答:以釋迦佛雖小乘,計是特身佛,然大乘不許□。此中佛法通攝三身,言分者,即許佛餘聖。故知此論亦敬三乘別相三寶,然法寶通攝一切法也。如前。
【疏】許彼種類有多獨覺等者,大乘許麟角獨覺有多種類,同時出故,所謂騰空獨□□□□□□類既多,明是僧寶攝。演祕不許僧寶攝者,據□□□□□。
【疏】唯識性中,義兼說故者,有軌持名法名法,有覺性故名佛,有和合義名僧。
【疏】若能見三寶常住同真諦者,意說同相三寶。
【疏】二、所調能調善方便故者,意云:於所化有情,而能調修有善方便也。
【疏】四、財供養時至方歡喜故者。意說若財供養,如來不喜,正行六度行時,如來方喜□□□。者,但種如來本佛名喜,非是捨勤名喜也。
【疏】及二體性者,意謂能敬、所敬二體也。能敬即護法等,所敬即三寶。又云:二體性者,即同相三寶、別相三寶也。諸門義者,謂十二分教也。
【疏】此中第四至非法故者,意云:雖前第四言敬佛、法、僧,今更重解於前第三,亦第四云敬非人、非法,非法即佛,非人即法也。
【疏】於境第七至滿淨故者,意云:第四約所敬,第七境聲不可敬故。
【疏】一、由智德者,即是自利生起解也。二、由恩德者,菩薩造論,意既利他,即表菩薩有恩德也。為自利生大智,為利他生大悲,總是令法久住,濟諸含識也。或為求當成智德,恩德報化二身,為生大智。是故造論有云:彼法既是賢劫□佛,而釋彼說,表有智德;既釋彼說,生他大智也。既利樂有情,表有恩德;有情既得利,展轉令他亦得利樂,故言生大悲也。
【疏】此言有情至無別能有者。意云,此第一解,即眾生類是情,故名有情,無別能有所有也。
【疏】假者能有者,此第二解,以五薀假者為能有,別八識為所有。
【疏】又情者,性也。有此性故者,此第三解意。說此總假者,有別法性也。法性,即十二入等。
【疏】又情者,愛也。能有愛生故者,意云:此第四解,即總假者,有第八識情故□□□□□□。能生愛等,如下云愛阿賴耶、樂阿賴耶等。故第三云:若無本識,復依何法建立有情?故知情體即第八識。薩婆多喚六識名情,不同大乘。
【疏】有情不同,有六十二,復自然□名□。依樞要,有情頌曰:五四三三四,三二及三七,十九四四一,名六十二有情。五者,謂五趣:地獄、傍生、鬼、人、天。四者,即四姓:一、婆羅門,二、剎帝利,三、毗舍,四、首陀。三者,一、男,二、女,三、非男非女,即二形。又三者,劣、中、妙,即上、中、下三品也。又云:欲界為劣,色界名中,無色界名妙。此解稍好。四者,一、謂在家,二、謂出家,三、苦行,四、非苦行。然在家有二:一者、邪見在家,二者、正見在家,謂信佛法等。就出家亦二:一者、邪見出家,謂外道等;二者、正見出家,謂信向正法。三者,一者、律儀善,二者、不律儀不善,三者、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記。二者,一云離欲,二云未離欲。凡夫以六行伏惑生上,即名離欲;不以六行伏惑,名未離欲。總亦就欲界人中有妻室,名未離欲;從小不犯欲,名離欲。三者,一者、邪定,二者、正定,三者、不定。言邪定者,邪決定故,造五逆罪;正定者,正決定故,謂十信第六心必不退故;不定者,謂異生等於邪定、正定中但不修故,未至十信第六心故,復不作無間業故,得不定名。定者,決定義,非定慧中定也。七者,一者、比丘,二者、比丘尼,三者、式叉摩那尼,四者、沙彌,五者、沙彌尼,六、近事男,七、近事女。十九者,一者、習斷。習斷有三:一者、習善法,煩惱不起,習斷;二、伏煩惱不起,名習斷,即六行伏惑等;三、斷習氣,名習斷,約聖說也。二者習誦,習誦聖教,通在家、出家等。三者淨施,四句:一云施者淨,受者不淨;二云受者淨,施者不淨;三云施、受俱淨;四云施、受俱不淨。四者耆年,亦通在家、出家。出家二十夏已上,名耆年;在家五十已上,名耆年。五者中年,在家三十已上,名中年;出家十夏已上者,名中年。六者少年,在家幼年;出家九夏已上,名少年。七者軌範師,謂阿闍利。八者親教師,即和上。九者共住弟子及近住弟子,各有二種:一云同說戒,名共住;二者同親近和上,名近住弟子;第二云與和上一處住,名共住;與和上毗傍住,名近住。十者賓容,二種:在家、出家。十一者營僧事,亦有二:一云未樂營僧□□□□□,越。十二者貪利養者,亦通僧俗。十三者猒捨,亦通凡聖,恭敬有漏欣上故。十四者多聞,即通正及邪,并非邪非正,謂即聞慧。十五者大福智,起思慧,亦有二:一者世間有漏智;二者無漏智,聖者。十六者法隨法行,即修慧。法隨者,師諦;法行者□□。十七者持經者。十八者持律。十九者持論者,通凡聖也。四者:一者異生;二者見道;三者修道;四者究竟道。四者:一獨覺;二聲聞;三菩薩;四如來。一者輪王,雖有金、銀、銅、鐵四種,輪王不同,總合為一,以名同故,故所利有情有六十二種。問:此有情中有無姓人?答:但被有姓,不被無姓。如下云勝者,我開演故。又云亦被無姓,既聞教法,各於自乘與得果故。前云勝者,據入見道者說。
【疏】或利與樂一體異名者,意說利、樂但是一體,約所益分利、樂二名。問:如前十利中,亦云約所益分利、樂別,與今何別?答:但約世利益分利、樂,不辨於體;今辨於體,故有差別。
【疏】上之十種解利、樂者,有頌如疏。然依次配十利、五樂者:世者,即是後濟、現濟,並現益、後益,第一、第二是;性者,即是攝善離惡,並翻此者,第三、第四是;苦、樂者,即出苦與樂,第五是;智、福者,即第六是;出世、世者,即第七是;小、大者,即第八是;與名異者,即第九是。十利、五樂者,總結也,即向第十利中攝也。
【疏】或此頌中至本利他故者,意云釋造論之意。今釋彼說者,但為有情欲令信學,所以造論,即一緣造論。問:前具二緣造論,何故今說一緣造論?答:菩薩本利他故,有情信學,法便住故,一緣亦無違二緣。
【疏】依所具緣,前解為本者,意說□□□□造論所由,故前解約緣具,後解約大悲,並無妨□□□□□令法久住,濟諸含識,其義將勝,即護法、安慧等釋彼說也。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之一論牒以前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之一
【疏】雖三義別者,即三師義也。二意造論者,即令法久住,濟諸含識之故,云並為人法。
【疏】此上即是發端、標舉等者。創造此論,名為發端;指陳偏說,名為標舉;簡去餘部,持取此論,名為簡持;指自所述,破斥邪執,名為指斥。
【疏】邪解空理者,即清辨也。說遍計是空,雖稱空性,乃撥依圓總無,故不稱空理,名為邪解,勝義諦中真如不故。
【疏】無明名迷者,由無明故,不解諸法,即喚不解者名邪見,即邪見體是謬。問:與前解迷、謬何別?答:亦有別。前約異生、外道人等,當體即名迷者,人即迷故;聲聞、獨覺亦爾,當體即名謬者,人即謬也。今後解但約法說,無明既為迷體,明知約法說,邪見亦爾,故兩解有別。下言痴、邪見人名迷、謬者,結上也,有人有痴、邪見也。
【疏】不迷謬者,意解論中生解文。
【疏】先云人我者,即人空我空也。
【疏】智緣空起者。問:眾生執有,即說為空,由此空門,彰於真理;亦應眾生執空,亦可說有,由此有門,彰其真理?答:不爾。眾生執有多,執空少,從多分說,為破於有,故說為空也。
【疏】猶如金剛,難可斷故者,意正解障執名重所由。總有五解:前四約二障,第五唯約二執解重。前四解重障,分為三釋:一云:猶如金剛,難可斷故者,即二障種子,隨逐有情,未至聖時,種不斷故。擔此難越生死流者,即二障現行,發業感生,難出離故。押弱有情,處四生故者,即二障感果,在四生攝。問:變易身何生攝?答:本身既是分段,同分段胎生攝,或通化生,易麤令細,無定限故。隨逐有情,沒三界故者,漂流三界,無休息故。第二解云:猶如金剛,難可斷故者,即所知障,要至成佛,方斷盡故。擔此難越生死流故者,即煩惱感生,功用勝故。押弱有情,處四生故者,配分段生死。隨逐有情,沒三界故者,變易生死,處三界故。第三解云:重者,約喻以明。猶如金剛,難可斷故者,如名起義解。擔此難越生死流故者,如人負重隨坑,不可出故。押弱有情,處四生故者,如身由擔重,不可起故。墮墜有情,沒三界故者,如是繫名,遽沉沒故。
【疏】前四通取斷諸二障者,意云:前四義解重者,約通二障難斷名重。今二執名重者,即根本沉下名重,要由二執障得生故。
【疏】何故障理但說二空至即兼除法者。此難前四解重障義也。難云:既前□□唯二空者,若斷已時,應唯斷二執,何故生解,乃言斷二重障,兼餘貪等耶?空唯二執者,意說二執能障也。唯約由斷二執,二空理顯。
【疏】重唯二執等者,此難第五,解重義也。難云:欲說二障,體通貪等者,後斷重障,貪等亦除,故知障理不應唯取我、法二執。又解:貪等既亦斷者,何故唯說我、法二空,不言貪等亦空耶?
【疏】且煩惱障至故於真理但說二空者。此即解二障,答初問也。此依見道至斷煩惱說者。意云:此約究竟斷種位說,即我、法二執種斷時,餘一切煩惱、所知障等皆盡也。餘位不然者。意說:既離煩惱,後斷我執。如二乘等,前斷八品煩惱,第九品方斷我見,以其我見極微細故。既後斷故,第四地中我見亦爾者。意云:第四地菩薩等學二乘,作菩提分法觀之,身不淨等,而我見不生。雖我見不生,不如除害伴,貪等隨眠在故。由此故知,亦不名頓斷盡,故云除位不然。又云害伴隨眠,貪等由在者。意云:我見是主,貪等是伴。我見被害,名害也。即貪等隨眠,是害我之伴,第五地中斷。問:今言害伴隨眠與我見相應起否?答:今言貪等隨眠者,但是獨頭貪、恚等,由我見為遠因,能引起也。問:如何得知不是相應云云?答:夫論相應貪等,與我見同斷。既云不同,故知害伴貪等隨眠非相應也。法執亦爾。問:何故菩薩於障斷中,學二乘菩提分法觀云云?答:菩薩為欲攝化二乘,其二遍學、不學,不名遍知。問:大乘、小乘菩提分法觀,何別二乘?若斷一種行,解方便不同。菩薩以二智為方便,又先已學故;小乘但重障空智為方便,今創學故。
【疏】又總解之至答上二問所微者,此即總解二執二障合為一段一處說,而不別分煩惱所知障也。隨義答上二問者,即從又總解之至未隨滅故,先答第二問。從若證二空至證空不斷,都答第一問。言執通取心、心所法者,釋執名體也。
【疏】今此總四句答第二問者,意云:直總將四句論文,答前第二所問,更無別說。
【疏】若初二句至答第一問者,即別舉四句論文,兩句別總答前第一問。初二句答執空問不顯,後二句明斷重障所由,是故別說。問□□□□□:一段,如何別答二問?以總別不同,有斯言也。又解:從且煩惱障至但說二空,答第一問。又總解之至證空不斷者,答第二問。如疏云今此總四句,答第二問者,此即屬前答第二問文也。若初二句至答第一問者,即屬前答第一問文也。據疏,此解稍勝。
【疏】六識執外者,意說第六識法執也。解,即五識也。五識等中者,意說五識中法愛、恚等。五識等者,等取第六識中法愛、恚、慢也。今此慢等,但是障而不是執,以劣無記故;或善心、心所法,汎爾緣境,皆非執故。故知第六識中,執障亦爾。
【疏】異熟生攝定下劣者,意云:異熟生受者,體性是劣,無強盛用,但是異熟生攝。定下劣性者,意說:此受決定是下劣性,故所知障攝。問:如何此受是定障云云?答:受五欲境,令心沉蕩而不得定,乃至上地隨處貪著,不修諸定,皆由於受,故說受為定障。同時雖有想等諸法,約障定強,故偏說受。
【疏】得無為至下二障者,意說想受不行,得想受滅無為;樂受不行,得不動無為。不為樂受之所動故,得不動名。今說滅此受得無為者,據不與煩惱相應受說。若與煩惱相應者,與煩惱同斷,不言得無為。此受望大乘是染汙,望二乘即無覆無記。
【疏】修禪定者。問:禪之與定有何別云云?答:禪為四禪,定為無想定,并四無色定。定者,此云等至,如下解。禪那者,此云靜慮。靜者即定,慮者即慧。意說色界以定慧均等,得靜慮名。又解云:靜者□靜,即靜都散慧,而在定故。問:無色豈無慧云云?答:雖有慧,以慧劣定強,所以但得定名,而不得靜慮之號。
【疏】二乘至立勝果名者。意云:此對等覺菩薩及無學二乘四句分別,如文可解。二果者,二乘菩提、涅槃也。
【疏】今此論中並皆名續者,意云:言一切煩惱皆能續生者,通名故。今應作四句分別:自有續生非煩惱,謂所知障為緣,成變易生死,亦名續生。雖非發業,但轉麤令細,有續生義。自有非續生是煩惱者,為煩惱種子。自有亦續生亦是煩惱,即愛、恚、慢等現發業者。自有非煩惱非續生者,即心、法等。
【疏】凡夫所修諸行暫滅者,意云凡夫六行,欣上猒下,計上定為涅槃,所以迷事俱生,煩惱蹔伏,不行所顯之理,即名涅槃,即喚寂靜之理名真如,非是大乘真如也。又釋真解脫,應作四句分別,尋文可知。
【疏】解脫非真,以是假故者,意說二乘有無餘依二種涅槃,但離縛故得解脫,名非解脫,故名假也。故法華經云:但離虗妄,名為解脫,其實未得一切解脫,斯人未得無上道故。言真非解脫者,意云菩薩煩惱未盡,習氣未除,不名解脫。
【疏】假體擇滅者,意云:擇者,智也;滅者,煩惱也。由智滅却煩惱,名為擇滅。所以有無除擇滅等名,並是假也。以隨所斷建立,多依小乘斷八十一品煩惱,得八十一品無為。故知約能詮名目,說是假也,實即真如也。若望真如之理即是實,若據能詮擇滅等名即是假。問:何故有此文來?答:意欲辨二乘有無餘涅槃,對於大乘明其假實。意說二乘涅槃是假,以約能詮立二種名故。然真如體非多種,故是實也。又二乘人樂住二滅中,故是假也。二滅所顯之理,即是實如也。又解云:二乘涅槃假者,謂二乘證無我理時,以苦、空、無我等為方便門而證於理。正證理時,不見有能所取相,心行處滅,一切皆眠。及出觀已,以後得智,重觀前理。觀既不著,遂見無我,觀前苦、空、無常、無我等方便道理。既見此已,作證涅槃之理,便作師子吼云: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既計觀前方便為涅槃,明知此涅槃是假非實。故法華經中說化城喻化城,非實喻二涅槃。故二乘涅槃而非是實,故云假即擇滅,實乃真如。
【疏】又總別至非不住故者。意云:如前解真解脫,對凡夫、外道、小乘作四句分別訖,今更對外道、二乘明其假實,故與前別。言總者大乘,別者即外道、二乘,即將總對別以明假實也。又非不住故者,亦得云不是無住處也。何以故?以總別相對說故。
【疏】言所知者至自當廣釋者,意云:欲明能障,須辨所障,障所知故,名所知障。然出所知,法體不同,總有兩重:先約有無一切法出,即言所知障已後是;第二、唯約有法出體,即二障已下至廣釋是。又解云:從所知已後,明能障體。若爾,何故說所知障法云云?答:舉所知障法,顯能障體。不爾,因何得能障名?第二、明所障法,即四智等。此釋好。
【疏】異生雖作二種無我至俱非二種故者,意云:此一段疏文,總作三種四句分別:第一、將地前菩薩及二乘相對,以分四句。問:若爾,既是菩薩,如何言異生云云?答:瑜伽論云:異生有二種:一者、內法異生,二者、外法異生。今地前菩薩未登聖位,但名內法異生。第二、約異生外道及二乘相對,以分四句。第三、約二乘菩薩相對,以分四句。若三重一一四句分別,即有十二句。若依文作法,但有八句。言大非菩提者,地前菩薩對二乘稱大,未得無漏智,不名菩提。
【疏】又解:已下約其五位,更重配論文,釋斷障、得果、造論所由也。若爾,何故疏言四位?答:五位中,前二合為一位,故說四位。
【疏】勝解行地等者,意說地前雖有二位,隨所聞法,皆生勝解,所以地前兩位,總名勝解地。
【疏】前文本解者,意云:論文從為於二空至得大菩提,及疏文至下,當知文並是唐三藏廣安慧師義。又解已下,是疏主將論文依五位配釋前解為本。
【疏】先敘所為者,為解有情執實我法,為令生解斷障,所以造論。
【疏】并根本經部等者。問:犢子經部等,既執是羅漢,云何有我執云云?答:測云:談未得果時計。此即測敘三藏解也。
【疏】唯識真理者,意說唯識配世俗諦,真理配勝義諦。即由無明所盲故,外執我法,名迷唯識;由不正解故,謬執我法,於二空門而不解了。又西明云:令達二空,是勝義唯識智;於唯識道理如實了知,是世俗唯識智。
【疏】為外道等至故與前殊者,意云此前殊者,此一段文總有三釋,即三意各別造論所以也。言與第一所說有殊者,即與第一釋有殊。言故與前殊者,即與第二釋殊。又云解一一與前第一安慧師義殊,細詳可知。舉前論文對辨,開顯此文者,即開此唯識教文,令生信故。演示此義者,示唯識義,即此一段疏文,是火辨師敘世親菩薩三意造論也。
【疏】經中所言唯心等者,清辨會云:於俗諦中,心境俱有。然經者,就勝且說一心,非無境也。
【疏】十二處密意言教者,意云:如來為破空執故,說十二處教,不分根塵,而有內外別。雖懃不分,意在心內,依他起性,不離識故。小乘不解如來密意言教,遂計十二處離識實有也。說密意言,意在於此。
【疏】今就中道,無自違失者,意云:今言如汝心外境者,就大乘中道義,故云如汝離心之境,中道、大乘心外無境故。若望清辨自宗,即違自宗失,以有境故。此二計與論主作比量相違難。
【疏】一類菩薩至恐違至教說有一識者。意云:此菩薩依五種相似教文,說有一識也。言相似者,如遠行雖復教說有諸識,此菩薩不可耶?將說遠行言,即唯有一識,猶如說一相似,故名依相似教也。遠行教,即法足經也。言意各能受教者,是說意識於五根門轉,謂將唯有意識,更無餘五識等。言如依一境上有多影像教者,瑜伽言:如一鏡上有多影像,猶如於識有多相分也。言如依一水中有多波喻教者,意喻第八識,能生七識浪。然此菩薩不了世尊密意言教,遂掬無文而立一意識,以乖本旨,故是所非。言獨行者,且如意識正起之時,更無同時意識,故云無第二也。言有云一意識,但說前六者,測法師解也。理必不然,疏主斥也。
【疏】覺天所執,亦依經故者,即覺天論師,是經部中一師也。梵云佛陀提婆,此云覺天。今所立義,亦依經立宗故,故云亦依經。故彼計云:經既說有三法和合名觸,故知證唯有識,而無心所。此引證也。若無心所者,何故云三和名觸,觸豈非心所云云?答:雖有其觸,亦得名無。如?河小水,亦名無水。又觸離根、境、識三無體。言士夫六界者,意云:色所依故立四大,動所依故云空,心所依立識,故說六界成身。言彼說唯有受及想、行、思等者,亦敘覺天師計信等入道之初階,故須立也。亦行蘊收,更無除所,隨心功用,立心所名者,意除信等以外,除貪、瞋等,但是心之功能差別,立心所名,不得名實也。問:未審信為假為實?答:餘信是假,而佛法相應信是實。問:受、想、行、思等,為假實否?答:是蘊者是實,不是蘊者即假。
【疏】然清辨計至有何心也者,意云:清辨勝義中心境俱空,世俗中心境俱有,如何今者偏計識無,不言境耶?答:依世諦中心境俱有,今因違汝說有說無心。
【疏】若依此義四句分別者,且文中有兩重四句分別。又樞要中四法相從,有九句分別:第一、明同初生小大、大小,第二、安立法彌勢大小、小大,第三、莊嚴寶塔勢大小、大小,第四、重累蓮華勢小大、小大,第五、如王引駕勢小小、大大,第六、龍曳尾勢大大、小小,第七、萬大寶繩勢大大、大大,第八、千尋王帶勢小小、小小,第九、百節呂𮑱勢大小、大小。問:總有四計,何故說有多大小之言?答:計雖四種,人數乃多,合作法約人,故大小乘各有多計。
【疏】邪見一說都無心境者,意說清辨於勝義中,心境俱無,與一說部同。此上二部,與論主作聖教相違難。
【疏】法藏部計心緣相應法者,即緣俱時心所也。
【疏】化地部執緣俱有法者,此有三解,云返緣俱時想等,二云緣俱時扶根塵等,三云俱時多心亦得相緣。又云俱有法者,即慧俱五蘊也。雖有三解,意取第一解。
【疏】法救說心所體即思者,此是薩婆多部中一師也。其法藏部、化地部,皆如下破。
【疏】如其境實者,於唯識深妙道理,稱如實解,故唯識理是智所證境。
【疏】然初境中至唯此二故者,意云:就境中有其真、俗,二諦雖別,以真、俗相依,故總為境。問:勝義、世俗各有四重,此中何故但說二諦?答:一切所知唯此二故。又問:何故境中但說二諦,不言餘法?答:一切所知唯此二故。
【疏】同初性相者,意云:今境中有二諦判文,同第一之中相性文也。
【疏】將發論端,寄問徵起者。凡問者,略有五問:一者、不解故問,二者、疑惑故問,三者、試驗故問,四者、輕觸故問,五者、為欲利樂有情故問。今於此中,依第五問,為利樂他,故意難云:若唯有識,無心外境者,云何世間聖教說有我法?即外道異生,名為世間,可破摧故;聖人所說,名為聖教,不可摧故。
【疏】又契理通神,目之為聖者,意云:心契理,智通神,俱緣如境。所以名神者,靈妙同神。
【疏】心與境冥等者,本智及心望境,名與境冥;心所望境,名智與神會。又晳云:心與境冥者,心冥實境;智與神會者,有勝神用故。
【疏】釋問起因者,意云:如前問答,若唯有識無我法者,云何世間聖教說有我法?釋此問起因由,如樞要說。
【疏】雖無如彼至故說為假者。意云:此釋外難。外難云:所言我法無實體者,如何說有假我法云云。答:如疏文。
【疏】雖有法體至故說為假者。意云,此釋難也。難云:既有法體,云何稱假?答:如疏言者,即因前二種假我法而起說云。言因二起言者,此即釋上二句頌文來意,及解二句之文。
【疏】但由二種假名言者,意云:但由前二種假而起名言,說有我、法名二種假名言也。
【疏】應釋頌言至順下長行論文者,意云:前文先說相,次說轉,後說種子。今先解我法,然後說有種種相轉,即順下我種種相、法種種相也。
【疏】此但說識,義兼心所者,此釋外難。難云:識體有變相,依上說我法;心所有二分,應亦說我法。何故說識,實不言心所云云?答:此但說識,義兼心所。
【疏】若爾,真如應非唯識者,意此外難。難云:我法是不實,名唯識;真如非不實,應當非唯識。言不離識名唯識等者,答也。
【疏】聖者至假說我法名者。此配聖教所說我法。問:何故聖教須說我法?答:為斷謬取淨,所以須說我法。云:彼既丈夫我亦爾,不應自輕而退屈。又下文云:不執菩提有情實有,無由發起猛利悲願。又維摩經云:起我見如須彌山,猶能發于阿耨菩提。是此文意。故世間聖教二種我法,皆是假說。
【疏】又第二解至說為我法者,此第二,更解我法假所由。即依妄情見分上說有我法,即是世間我法名,以無依有假。然妄情見分是自證分所變,故云亦妄情為緣,而能起於執。
【疏】聖教所說至義依於體者。即聖教中我法,即依識自證分體。上說有我法義,即義依於體假,故西明疏云不依自證分說我法云云。答:隨相易知,且說相見,隨實依義亦無傷。
【疏】別依於總者,我、法名別,自證分名總,即總一自證分,上說有我、法二別也。
【疏】即說所執至以為我法者。意云:所執者,我法也。能計之情,即見分也;所詮之法,即相分也。如是所執我法及見相分,皆識變故。
【疏】此上二解皆護法。釋者意云:此分別上來四種我法差別所由。四種者,第一解中有二種我法,第二解中亦有二種我法也。問:我法若無差別,不合立四種所由,我法既有四種,四重相貌何別?答:且第一解二種我法者,然此我法但據能證言說為名,不據法體及與內識假立說為我法也。然第二解二種我法者,但約能緣見分及所變相分并自證分上有我法義說為我法,即此我法攝屬於本,不離於識等法體,所以法體上而有我法也。故與前第二解殊,前但依言說,後但據法體,義用不同,故二種有別也。
【疏】別無依總無者,我、法二種是別無,即於總無之上,此有別無我、法也。此即通說見、相二分名總無也。或可見、相二分名得總無之名,故相分總無之上,此為我、法。見分亦爾,為安慧師,此見、相二分亦是假無,如蝸牛頭有二角,角無其體,但起頭故。
【疏】與護法解別者,難陀但依相分上,此為我法;護法通達見相分上,此為我法,故有別也。
【疏】名有多義者,即異熟識名有多義也。如下解。
【疏】者大乘至許同世故者,意云:異時者,約初造業望當受果為異,不約種望現果說。何以故?大乘許種、現同世故。
【疏】異熟即識至屬種子者。意說上約異熟之名,以辨依主、持業二釋。今將異熟與識相望,亦得有二釋。且如異熟屬於種子,轉變而生於識,故名異熟之識。若異熟屬於識,即識異熟於果而方得熟,名異熟即識,以果即熟故。
【疏】又恒審思量至當悉者。問:何故有此文來?答:前言思量,或通第六,為簡於彼,故云恒審。
【疏】二十論至說六識者。意云:此舉教為難。難云:若言前六名識者,何二十唯識論說云心、意、識了名之差別?了通名者,意說八識俱得名心、意、識等,何故今者偏說前六名識?答:偏說前六名識者,有其二義:一則了別別境,二則了麤顯境。如下論言了境相麤故,故前六不同七、八也。
【疏】對此六塵至然濫第七者。意云:為對六塵,此識一一別了。別者,即各別義為別。別了六境,名了別境識者,然濫第七。何以故?第七六能解別境故,即第八識是第七識之境,故知第七亦應名了別境識,何故唯言六轉識?第七約不得名了別境識,明知不約了別別境說,但依了別境識說,即無過也。別為記別。
【疏】此依勝義至可言八別者。意問云:今此八識,為定別?為不爾耶?且依四種勝義中說,不可依第四心,言俱絕故。若依第二、第三,不可云一,多真故相無別,四諦因果故不可一,但可云依俗中第二、真中第一明。何以故?但是十八界故。
【疏】今以類同故,有三種者,意難云:若有八識,如何頌言此能變唯三云云?答:以類同故,但言有三也。
【疏】一類菩薩至文異者,此明對三是減。又復彼執識唯有六者,對八是減。楞伽經說對此是增,謂離增減故唯三。
【疏】楞伽經至九識者。意云:楞伽說九識有二解:第一、兼說識性;第二、染淨別開。兼說識性者,故彼經云如來藏識和合等。既言如來藏識和合,明知兼識性說也。
【疏】不知至三體別者。意說小乘等不了三種體別,妄執三法體一名異。
【疏】然依根、境至別位起故者,此釋外難。難云:若如大乘說有八識者,如何唯說有十二處等?答:但依根、境相對體別,說有十二處、十八界等,實有八識也。如經部雖細意識至第六別位起故者,彼師計云:細意識離麤意識外別有體,仍別位起。如在滅定或無心時,有細意識,雖無麤,第六意識得有此細意識,故是有情攝,非無情也。亦如大乘在滅定時,雖無餘識,依第八識在,不名無情。此亦應爾,雖作此計,亦無可兩意識並起七,有細無麤,有麤無細故。
【疏】恐言以彼異熟至了別境故者,意云:此濫有財釋,即異熟是思量了別有財,猶如刀藏他心智等。所以思量等得異孰名,故云以彼異熟而為思量了別境識等。又西明疏并辨六釋云:西方釋名,乃有六種離合釋也:一、依主,二、持業,三、有財,四、相違,五、隣近,六、帶數。如是六種,皆有二言:離合說者,名離合釋。若單一名,即非六釋,無離合故。依主釋者,亦名依士,假彼主名以表其號,名依主釋。如說眼識王臣等,即名合說。即眼之識之故,名為眼識,即舉眼主名而表於識,稱為依主。若別從者,照見故名眼,了別故名識,名為離說。餘之五釋離合之法,準此應知。持業釋者,意亦云:同依以用顯體,如說藏識。藏是其喻,識標其體,藏即是識,故名藏識。由此理故,八識之內,眼等六識是依主釋,七、八二識是持業釋。有財釋者,亦名多財釋,從所有物以標其號。此有二義:一、全取彼名以得其號,如俱舍論名對法藏。所以者何?依彼本藏造此一部,此即用彼本論阿毗達磨藏為藏,是故彼論名對法藏,如順正理第一說。二、分取他名以為其號,如他心智,智有他心,用彼為境,是有財釋,亦如正理第一說。相違釋者,如一句中所有諸言各別所詮,如說眼、耳、鼻、舌、身等,非如依主及持業釋。雖有多言,同詮一義,此各為主,不相隨順,各別不同所詮,故名相違。非如貪、瞋及水、火等,性乖返故,名相違也。故與并反言,顯相違釋。帶數釋者,以數顯義,如說二諦、三性等類。隣近釋者,如說四念處觀,以慧為體,而言念處者,與念相近故。此說及言於六釋中是相違釋,顯三能反,不雜亂故。
【疏】皆通異熟等者,意云:諸識皆從異熟中種子而生,亦得名異熟識,何故獨乎?又解:諸識種子各自轉反,能生現識,是故諸識名異熟識。
【疏】此舉本頌答難標宗者,初之兩句答難,次彼依識所反一句標論宗。此二段文,如次中說。
【疏】如論易詳者,意說論中一一別解世間我法、聖教我法,此二種我法,皆由假說。今謂略者頌文,故雙舉也。此六釋義,對如法苑大好一樞上之法苑第一有文。
【疏】一、體有無對者,有即是軌,無即是持;自性差別對者,自性即持,差別即軌。配持不依論文,但約義配。有為無為對者,先軌後持;前陳後說對者,即前持後軌。故下疏云:前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但約義配,不依論文。問:前陳後說何別?答:但總申名陳,廣分別名說。
【疏】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者,釋外難。難云:夫論緣法,必有相分,如何名無?答:雖必有相分,以似無本質故。當時緣無,作無相解;後時影像,似無本質也。前是共相,後是自相者,約論文配軌、持二也。故疏云前唯有體至合有四對者,重釋前四對也。
【疏】我亦名有情至合有八種者。意云,論家但舉三个,謂我者,有情;命等者,更等取;意生等五,謂意生養育者,數取趣生者;及摩納縛迦者,此云高下,即是願凌之義。若并般若中士夫等五種,合有十三也。
【疏】養育者,謂能增長後有業故,能作一切士夫用故。數取趣者,即補特伽羅也,謂能所往取諸趣故,無有猒故。意生者,生者是我,我有思量,猶如於意,是意我之流類,故名意生。
【疏】三世總別者,意云:過去計眾生為我,未來計受者為我,現在計命者為我,故三世各別計名別。若總計三種而為一我,名總也。故三世別,合有四種。
【疏】我種種相者,意說我者於五取蘊,我、我所現前故。
【疏】或復於彼有愛著故者,意云:即於情上起愛著故,名為有情。言謂具出現起等者,意云:此未逢緣,即不出現;今時緣具諸法,出現起等。生、出義同,所謂胎、作等多生,不約非情說。
【疏】此依瑜伽釋者,如上解疏多名字,並是瑜伽論八十三等文意說。今此我亦名有情,亦名意生,乃至名見者,即我有多名,名我種種相也。
【疏】總者,別命者,意說五蘊假者,有別第八現行命故。
【疏】有壽和者,即現行第八,與自種子和合。名命者,言或命至名為命者,即假者有六識命,故名為命者。
【疏】今取世間,不取正義者,有兩解:一云取世間解,不取聖教解;二云取六識名命者,不取現行第八識名命者也,以彼小乘不共許故。
【疏】二十七賢聖者,如二十七賢聖章說。
【疏】十三、住聖者,第一、種姓住,謂本性住姓。此有二種:一、謂本有無漏種子,二、謂有漏聞熏習種子。何名為住?有三解:一云、本無漏種子名所住,有漏六度所熏成種是能住。二云、本無漏種子及有漏六度種子皆是所住,謂菩薩未發心位所有施等、已發心位六度行等,即此已發心位所有施等名為能住。三云、一切有漏、無漏六度種子是所住,諸有情等名為能住。二、勝解行住,所謂發順解脫分善根及起順決擇分善,即別境中勝解故。是印持義,有三種勝解:一、菩提、涅槃所有因果,決定印持故;二、或甚深妙理所有境界、一切諸佛最上境界,決定印持;三、於聖教法有聞、思、修,亦决定印持故。是故總名勝解行住。三者、極喜住,謂即見道證得百法明門。依華嚴經,得千百法明門,謂斷三界二分別障,證二空之理,生大喜故。有三種喜:一、日喻明照喜,斷分別二障,證得二空。猶如日出,明照世間,破無明闇,得百法明門,故言喜也。二、捨難證易喜,謂見道前所修行法是難,若入見道所修法易,即捨前難法,證見道易。三、頓證明門喜,謂入見道十百法明門皆頓證故。由此三喜名極喜住。四者增上戒住,謂第二地持清淨戒。此戒住有三種:一意樂微細戒,謂菩薩不起犯戒想,所有氣心動總皆勝戒故,故菩薩離此微細犯戒。二住色支戒,謂菩薩防非止惡得無表戒,即是無表色戒名住色支戒。三軌則戒,謂菩薩不犯軌則,若破軌則即犯戒故。由此三種能持戒故,故名增上戒住。五者增上心住,即第三地能住定故。亦有三種:一者位成,住八相故,八相義如餘處說。二能離退進分定,謂一一定更不退故。三能變三慧故,謂得其定能發於慧,即聞思修等是定所變。六者覺分相應增上慧住,謂第四地菩薩作菩提分法觀。七者諦理相應增上慧住,謂第五地菩薩作真俗合觀。八者緣起相應增上慧住,謂第六地菩薩作十二緣生觀。九者無相有功用住,謂第七地菩薩。十者無功用住,即是第八地菩薩。十一者無礙解住,謂第九地菩薩得四無礙解。十二者最上圓滿住,謂第十地菩薩得十地圓滿。十三者最上如來住,謂佛地窮真如性達法界海,體妙殊勝希遍無邊。
【疏】三乘十地至我種種相者。意云:通三乘論,共有十地。第一、淨觀地。淨觀有三:一者、意樂淨觀,謂在資糧位,依其意樂,修諸勝行,觀分別惑,擬[(合-一+土)*月]斷除,頓諸見道,意欲證故,名意樂淨。二、伏治淨,伏治分別惑,令不現行,名狀治淨。三、種因淨,謂本無漏種子,無本淨,名種因淨。既有種因淨,即能趣菩提,修諸勝行,亦名乾慧地。或可亦名涅慧地,於此位中小修定,定既潤身,即名涅慧地。或可不名涅慧地,何以故?此資糧位多有散聞、思慧,無定潤身。又名乾慧地,伏煩惱水故。第二、種姓地,謂加行位所有觀行,皆是見道修行之種類方便故,故即當種類方便,謂此加行位所修諸行,似見道中修行之種類。第三、八人地,謂從阿羅漢果向前至須陀洹向,即名八人地,亦名第八地。謂十五心向猶在見道前,故說此向名八人地。第四、具見地,即是見道十六心已修道見。謂見道已者,即是修道位。第五、薄塵地,謂一來果斷俱生六品惑訖,後三品未斷。頌云:漸薄名薄塵地,亦如微塵塵中薄也。第六、離言地,謂不還果離欲界故,名離欲地。第七、已辦地,謂阿羅漢所作已辦故,名已辦地。第八、獨覺地,即獨覺果。第九、菩薩,謂十地菩薩。第十、如來地,阿羅漢并自地前有六地、七地,獨覺具前地并自地有八地,菩薩具前八地并自地有九地,如來具十地。約漸悟者說,不約超果及頓悟者說。
【疏】一於人天至名為一來者。意云此人斷修道六品惑訖,更於人天一往來,生後便得極果。問:比人人天一往來已,方生上界,證不還果,如何乃云便得極果云云?答:意說此人生上界,更不下生,便得極果,然非已得。或說利根者,超第三果,得第四果,故云於人天一往來,便得極果也。
【疏】決定已斷至立須流果者。意云:如漸得果者,斷分別惑盡,立初果是鈍根者。今者說利根者如何?謂此人在見道前,以六行共道,伏分別惑,兼伏修道惑。五、六說入見道時,一時總斷,建立初果,不同漸次人也。利鈍有殊,不可齊責。
【疏】決定已斷至立一來者。意云:此說利根超越者,此人利根修四諦法,以六行伏分別惑,及修道六、七品,入見道時,斷前所伏之惑,立第二果。若漸次者,如演秘說,鈍根者得初果已至斷修第六品,立第二果。
【疏】二、向不定者,此測法師解。從初果以去,斷修道五品,是一來向攝,亦是初果攝,所望前後不同,故名不定。然不還向者,斷七、八品是不還向,亦得是第二果攝,亦所望前後不同,名為不定。又敬宗法師解云:如須陀洹向,超越者十五心時,即前世間道,以伏見道惑,及修道五、六入見道時,一時同斷,據實亦合是一來向攝。以與見道惑同斷,所以還是初果攝,故名不定。第二向名不定者,謂第二果人,斷七、八品合不還向攝,亦得是第二果攝。何以故?以彼七、八品與第二果中第六品頌云同斷故。所以但第二果攝,不得名不還向,名為不定。雖斷感唯果攝,非是向攝,故名不定。
【疏】不依有性等者,意云:德、業但依實句,不依大有句。何以故?實、德、業三句不無,成大有句,是故得知德、業不依有句也。
【疏】緣起、根、諦并處、非處者,緣起即十二緣,根者即二十二根,諦謂真、俗二諦或四諦,處者謂人即處,非處者謂三途在果,總名一善巧。
【疏】餘三善巧者:一者,名向善巧,簡外道名向也;二者,義善巧,印外道義也;三者,悟證善巧,謂證真智,印外道智。
【疏】根、世、諦、乘者,根即二十二根,世謂三世,諦謂四諦,乘謂三乘。
【疏】證得種種無為等緣者,由依多法修習,證得多無為等。如薩婆多師斷八十一品煩惱,證得八十一種無為。又真如是能差別,令諸聖者有多種不同,故般若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
【疏】言說易故,以小攝多,如言我法攝多法等故。我法二種,說一切我及法等。所以不言餘者,但言我法者,以言說易故。
【疏】順世間故者,緣世間執有我法,所以聖教隨順世間,亦說有我法也。
【疏】除無我怖故者,恐其我斷,不求涅槃,故只云今者我。我何處有之?謂除此怖,假說有我法。
【疏】四、有自他至事實業等者。意說聖教說我法為淨,世間執我法染,既知染已,既斷染取,淨信決定。言自他者,說我法時,令凡夫等知有自他等差別。
【疏】若計所執,若依他者,先說世間我法,後是聖教我法。
【疏】雖無於真,方可假說者,意云:此有兩解:一云長讀,言我、法相雖無,能於真識方可假說;一云別讀,言我、法雖無,真我、法等亦方可假說。然依內識已下,明假說所由。
【疏】謂種子識至為我法相者。種子識者,即第八識。變為現行者,即變七識現行自證分,七識自證分復變為見相二分,依二分上假施設我法。變為種子者,意說七識熏成種子也。
【疏】心變真如,亦名為法者,釋通外難。難云:依他是所變,所變名為法。真如不得名依他,應當不名法?答:真如若心所變,亦得名為法。此約後得智變似真如相說,不約正智證真如說也。故非彼依者,故識非彼真如依也。
【疏】故此但說近依他依者,釋難。難云:自證分亦依他,如何不立我法耶?答:相見是依他,近故立我法;自證分雖亦是依他,緣隔相見分,故非我法。意說不於自證分上立我法也。又有難云:相見識所反,依上立我法;真如亦六識反,亦應立我法?答:相見識所反,有漏立我法;真如後得變,無漏非我法。難云:無漏後得變,真相非我法;有漏心等尋名變,是有漏故立我法?答:識體變,相見親,故立我法;尋名變,如是疎遠,所以不立於我法。
【疏】問:我法所依,內能反相者,問意可知。問:如前言彼我法相依識所變,所變即相見,如何今者乃言我法依能變耶?答:有二解:一云我法依見相,見相即能變也;二云自證是能變,見相是相分。今說我法依能變之相,故言依能變之相也。
【疏】謂所與心至義兼於心者。意云,釋外難。難云:識與心所定相應,說識變言兼心所;亦可識與心所定相應,說心所時兼說識。答:俱不俱,臣主異故,但說於識,義兼心所也。
【疏】能生彼故者,意云:生者,起也,即相引起。雖復同時,而依主伴,故先主後臣。如世間臣,雖復同時,亦有前後也。此亦爾。
【疏】問:真如至亦不說有者。意云,心所是臣,識是主,舉勝攝心所。真如與識許俱時,何不說識及真如體?
【疏】此論一宗者,即彼依識所變一句為唯識宗,一切法皆識所變故,故論即以唯識為宗也。
【疏】此二、廣釋者,意說此二智,如下廣明。
【疏】非有似有者,不同真如,是實有也。似有似遍計所執二分,故云似也。意說但緣緣生似妄心所計實二分,故攝似也。實非二分者,實非是遍計二分也。
【疏】如自證分相貌亦有者,意云:此是安慧許相、見二分。雖是此計,所執不同,龜毛全無,故有似自證之用。問:自證既是離言,如何得有用耶?答:安慧云:自證體雖離言,而亦有緣、用;見相體雖是無,何妨似自證之用?問:如言反似二分,護法、安慧如何別耶?答:護法云:相、見二分,似妄情所計,實二分也。安慧云:此二分雖無似自證,亦有緣、用。故二師有別。
【疏】即三性心中皆有法執者。意云:有漏自證既不證,明知三性心中皆有執也。
【疏】無明支許通三性者,意云:法執為地,無明得生。無明既通三性,明知三性心中皆有執也。引教證意,如是三性心中既有法執,明知二分皆是遍計。
【疏】世尊至非謂實有者。意云,此外有難。難云:世間不了是虗幻,所以妄情計我法,世尊了法皆離言,如何聖教說我法?答意易詳。
【疏】二、共許遍者,共許有見、相二分,不共許有自證分也。
【疏】不異見分者,若執自證為我法者,自證應同,見分是無故,故云不異見分也。故不說自證為我法依。
【疏】種所變故者,意云:自證分雖非他所變,但由種子轉變,自證方生,亦得名唯識也。
【疏】又即識體,何故非唯者?見分是所變,而得名唯識。自證即識體,何故非唯識?又種所變故,亦名唯識。
【疏】今合為文者,意問云:二師所計,三分各殊,何故論云變謂識體至無所依故,合作二段文明耶?
【疏】又如因明至非能立者。意云:古師計宗、因、喻三,總為能立;陳那計宗為所立,因一、喻二為能立。今言宗等多言,名為能立者,義雖有別,意不違古,故總言宗等多言,名為能立。今此文意亦爾,義雖假實不同,文定是同,故合為一文。疏文詞遣同聞者。陳那遣同於古師。
【疏】問真如至之所依止者。此有二問。初問云:見相是識變,可許名唯識;真如非識變,何得名唯識?第二問云:依於識體執我法,即說識體為染依;亦依真如執於法,真如何非是染依?
【疏】答雖非至亦名唯識者。此答第一問,兼釋外難,如文易詳。
【疏】真如離言至此中不說者,此答第二問。色等與識異,可依此起執;真如與識非一異,不可依真如而起執故,故此中不說。
【疏】又解深密至亦不相違者。此言解深密,說依真起執所由,如文易詳。
【疏】真如既非至應非唯識者。此問云,種子識轉變,即得名唯識。真如非識所轉變,應非唯識,謂是識之實性,不離識故,亦得唯識。前約現行以問,此約種子以問,故有別也。
【疏】見變似能取,亦相分攝者,意云:釋外難。難云:如前論言:依斯二分,施說我法。何故唯依相分說我法云云?答:見變能取,亦相分攝。由後念見分計前念見分為我能取時,即此所變見分,亦相分攝。問:見分、變見分,皆前後念云云?答:不定別識同時,當識即前後。
【疏】文雖有二,義即有三者,即總結前文也。文二者,論變謂識體至彼二離此共一。文三義者,即護法、難陀、安慧三師解釋不同,名為三義。
【疏】或實說一分至所以不說者。問:何故有此文來?答:上來釋識所變相,見二分能所變不同,有多所計,遂因與敘之。
【疏】或有一師至此中破斥者,意云:然護法菩薩敘前代古師異執,然以種種研尋,即於其最後方申了義。於假說中咸言有義者,但敘一師多計置多有義,非多有義便謂多師。
【疏】或復諸師至為例非一者。意云:如下論有多義者,即是多師各說異理,云多有義,非是一師假說研究,置多有義,故與護法不同。
【疏】或彼初後至任情取捨者,意云與前文不同。前文約勝劣,此文約理教齊均,故有別也。
【疏】此大文例至皆准此知者,意云:但新翻論,體勢皆然,不獨此論。
【疏】或前理廣至皆為勝者,即配前或初,無有義文。
【疏】或前理略至而後勝者。意云,配前或於初後,皆言有義文也。
【疏】或初後有義至無漏勝者。意云配前,或彼初後皆言有義文也。問:何故設作如是配屬云云?答:前以文科,後以理遂,文理相屬,須作此配。
【疏】依第二、釋三文科者,意云:如前初文頌答外所徵,總有二種科文:初、答合作二文科,第二、總作三文科。且合作二文科中,初、別解三句,第二、總解三句。就別解三句中,即分為三:從論曰至軌持已來,解第一句;從彼二俱有種種相轉至施設有異已來,解第二句;從如是諸相,若由假說至緣此執為實有外境已來,解第三句。雖是別解三句,總合為一文。又從愚夫所計至亦勝義有者,即雖總解三句,亦合為一文,故云合作二文科。第二、總作三文科者,即別解三句為三文也。從論曰至法謂軌持,解第一句;從彼二俱者至施設有異,別解第二句;從如是諸相至亦勝義有已來,總解第三句,即別解三句,故云總作三文科。今此文者,即當合作二文科中第一、別解三句中第三句也。據總作三文科中,即當解第三句,於中有二:初、略解變字,後、廣分別也。如是配屬,文句甚定,若有講者,因焉敘之。
【疏】難陀等言至似我法言者,意云:於相分上,聖教說我法者,為愍凡類,凡類不可便起堅實執。今為破執故,說似我法言。
【疏】以下,約喻。依他性有者。問:何故安慧於自證分上立似我法云云?答:如下,引喻,喻依他似我法。今時若不立似我法者,喻即不成,謂與法喻相成,故說似我法也。
【疏】然護法至皆有執故者。問:如說似我、似法,前以具明,今更再談,與前何別?答:前難陀等,但說識上變似我、法之所由然,不約能、所熏;今約能、所熏辨,故有差別。
【疏】而由六、七者,即護義;或總八識者,即安慧義。
【疏】已下論文者,意云:此患夢等文,喻論中次上文我法分分別,乃至似外境現等文。
【疏】此對經部等者。問:何故不對除部,偏對經部云云?答:有二義故:一者、經部許有熏習義;二者、許患夢是假非實,與大乘同,故偏對之。
【疏】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者,意云:彼許夢等所見皆真實故。今者意說:患夢等是假,凡夫不了,妄執為實,故引為證,證我法是假。若準西明疏,依薩婆多宗,此喻亦成。如於夢中而非父母,妄執為父母,誠得實父母云云,故知亦不實也。
【疏】此上總顯道理二性者,意說依前道理,釋依他、遍計二性。
【疏】覺愛等者,梵云菩提流支,此云覺愛,譯唯識論一卷。今時所指,即是彼頌。
【疏】如大迦多行那者,意云即大迦旃延,端正無比。然婆剌拏王亦復端正,謂諸臣曰:朕今端正,更誰有端正者?朕相似。臣曰:有大迦旃延端正第一,有不及也。王聞已,遂遣使者將軍就迎。迎得已,群臣等咸覩迦多那子,不看於王。王問:何以是臣?答云:大王不及迦多衍子。王遂白師曰:大師宿植,何善得端正云云?迦多衍子報王曰:我於前生出家,持戒忍辱,所以今生得端生第一。我昔在僧伽藍所掃佛僧地,大王前生為乞人,從我乞錢。我欲令王得大福力,遂報曰:若能除糞,當與濟錢,除糞然後施錢。緣我掃佛僧地故,得端正第一。有為除糞,得以次端正。時王信知因果不虗,遂捨國位,就師出家,居山修道。後阿般地國王入山遊獵,諸官人等咸覩彼剌拏王徘徊不去。阿般地國王既見聞子:汝得阿羅漢果不?答云:未得。得初果不?亦云:未得。阿般地國王遂生怒曰:汝既未得聖果,何故此間為我彩女說法?遂打與去。時婆剌拏王尋詣大師,具陳上事,言得歸俗,誅彼國王,後來出家。大師知已,且暫留宿,令婆剌拏王夢裏與彼國王鬪不得勝。王遂作夢,他軍得勝□□,白師。師曰:若欲鬪時,他軍得勝。王遂捨前心,依為出家。亦彼夢中所見,與有實事生云云。
【論】緣此執為實有外境者,意云:此喻喻上諸有情類,至實我實法已下一文。論文意說:由患夢等不了真虗妄情,妄執為實;亦如妄情不了似我法,妄執為實也。
【疏】二諦攝故假者,謂真俗二諦。
【疏】先敘法體非有者,意云:就解世間假法中,有其兩故。先敘法體非有二,云顯其假。然聖教假我,法亦有二。如下,世間約遍計,聖教約依他。
【疏】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者,意說安慧內識所變似我似法,一切皆是遍計。
【疏】二、假皆得者,意云:無體隨情假,以無依有假,並是世間假。此二種假,皆得假說,故云皆得。今但隨妄情說之為假,然不說我法,以無體故。
【疏】先敘心境有無者,意云:就第二遮增減執中有三:先敘心境有無,第二遮增減執。初中有二:先敘境,次敘心。此初也。
【疏】世俗有,說為非無,亦勝義有者,內識等作,但世俗有,亦勝義有。意云:對圓成是世俗,對遍計亦勝義。
【疏】此中色等至三分俱實者,意云釋外難。難云:我法妄情變,依識是假攝;根塵亦識變,應當是假攝?答:我法是遍計,無種是假攝;根塵說種生,如識是有非假収。故下第十云自證相見三分俱實。
【疏】或緣過未至,唯世俗有者,意云釋外難。難云:根、塵內識變,依識許實有;龜、毛、瓶、衣亦識變,應當是實有?答:影像虗疏不熏種,唯世俗有。
【疏】非如內識至亦勝義有者。意云:此相分不如內識體小實,而是內義有也,是假法故。故如下,言非如識性依他中實有。意云:此相分雖依識變,不如依他性是實有,體虗疎故。問:如是有,何故是相分収?答:夫論相分,假實並兼,不以道識變一切皆實,且有龜毛等相分,有何勝義?
【疏】此即說有三分之義者,即結上護法師解三分之義。
【疏】若第二師至大意亦同者。意云小別者,護法立三分,難陀唯立二分,故言小別。共以釋此文,名大意同。難陀唯依相分上計我法,護法通依見、相二分上計我法,故有別也。第二師,即難陀師。
【疏】上通三師者,即愚夫以前,又通安慧等三師釋也。
【疏】此第二、釋者意云:此三分義,如下第二卷論文當知。又解云:如疏中,或過、未等,第二、釋相分義;或如下,廣明相分有無、熏不熏等,至下當悉。又此第二、釋者意說:此難陀師釋二分義,如下當知。
【疏】勝義三種者:一者、義勝義,二者、證得勝義,三者、顯了勝義。此三種下,第八說。
【疏】一、假名至名為諦者。雖但名無體,非從能詮名,故云諦也。諦者,理也,稱如是無道理故。亦如瓶盆,雖無實體,可有受用理,故稱諦。亦約所詮體說,以稱於無實無體故。
【疏】隨彼彼事者,意云:如積集名蘊,所依名處,因義名界,或約自體名界。
【疏】由證得理而安立故者,意云:由諸聖者證得理故,遂安立。云如是者,此是集等,欲令凡知知斷證修故。經云:說苦諦實苦,不可令斷。集真是因,果異因故。若滅者,即是因因滅,滅故果滅。滅在之道,實是真是,更無除道。
【疏】依假空門說為真性者,喚二空門以為真性。聖證此空理時,不可分別,名二空如。
【疏】有亦真亦俗者,真前三望,後名俗,望前名真;俗後三望,前名真,望後名俗。
【疏】外境隨情至不定義者。問:如何有此文來?答:謂釋論中唯亦二字,故有此文來。
【疏】真不自真至亦名為真者。意云:問曰:真俗既有四種,為相形立?為體各別云云?答:但相形立,以前三真望第四亦俗収,即後三俗望初亦真収。
【疏】即前三真亦說為俗者,意云:若望前四俗,即後四皆真;若望第四等,以前三真亦俗。收四重俗,亦準此知。何所以者?今依兩个四重辨真、俗,故與前解稍別。
【疏】以上略明至但難陀釋者,意云:此通結上我法分別已下文,非此文唯難陀師釋。雖立二分,非於相分上計我法也。以立二分是實有相,護法亦兼明也,故云二師釋。
【疏】唯釋世間不非為法故,意云:聖教說我,皆依有體法上說。然世間我,唯是妄情所計,此體是無,所以不說聖教,但說世間我。更有別解,如除抄非為法故者,不說於法也。談難陀師本意,難陀本論說也。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一本
成唯識論疏義演卷第一末
【疏】重淨此三者,意云:外人起難,更為割推,文義分明,故名重淨。
【疏】法體實無至何法攝耶者,小乘問云:汝言法體實無,不妨而立五蘊;我體既言非實,未審何法攝耶?下答,可知。
【疏】復敘三類計兼破小乘者,如論云又執我復有三種,即是兼破外道、小乘也。
【疏】別敘兩三破者,如論云一者,執我體常周徧等,是初三;如言又所執我復有三種,即是後三,故云兩三。
【疏】初中有三者,即分三段中。初破外我中有三,即前五段科中初三文也。
【疏】何以同空至遍十方界者。此釋第三,量同虗空義也。何以同空者,自徵也。隨處即能造業受苦樂者,釋同空義也。
【疏】欲破作受至遂不開顯者。意云,為欲破我作受,今時但說我造業受苦樂言然,不說常、遍二義,故云常遍義遂不開顯。或云,既破我作受已,而同空義不成,即常遍之義不立,故云常遍義遂不開顯。
【疏】下破法中一一別敘者,數勝外道至下破法執中,一一別敘六句義。
【疏】胒揵陀弗咀羅,此云離繫,有疏云尼者,非也。
【疏】顯不定因者,即因由所以義也。
【疏】如一瞿聲者,意云:如瞿聲亦目於牛,目於獸。若目牛者,即獸中之別號;今言獸者,即一切之通名。
【疏】法與有法,互相差別,不相離性,和合為宗者,意云:互相差別者,是互相簡別義。且法差別有法者,如言聲是有法,無常是法。然聲者有其二種:一者、常聲;二者、無常聲。今言無常者,簡去常聲,意說此聲是無常家聲,不是常家聲也,故名為法差別有法。有法差別法者,如言聲是有法,無常是法。此文言無常通多法,香、味等法,皆有無常。今言聲定是無常,意說此無常是聲家無常,非是香、味家無常也。說聲之言,意取聲上無常,簡去香、味上無常也,故名有法差別□□法也。不相離性者,是有無常之法,而離於聲等有,故有為法皆有苦、空、無常、無我也。聲既有為法,故知與無常不相離
【疏】執言通故者,意云:執言與許言而是一義,縱無許言,但有執字亦得,故通因、喻,皆有執言。
【疏】若不爾者至非自極成者。意云:若不言汝執,但云執我者,即犯自所別不極成過。大乘下,許有我故,常遍之因,亦犯隨一。大乘既不許有我,如何得有常遍之因耶?故因中須置許言。
【疏】或若大乘至不成者。此文意云:若量中不置汝執,許言大乘自宗,即犯如前過失。因中亦有取依不成者,意云:既有法中不許有我者,即因無依之過,要依於我,方立其因也。
【疏】大乘虗空雖無實體者,此通外難。難云:大乘虗空若有體者,體為喻量得成大,大乘虗空假名無體,云何得成喻?答:大乘虗空雖無體,喻言汝執且得成,但就他宗,因無過也。
【疏】故無喻中俱不成過者,意云:若將大乘假空為喻,即於喻中有俱不成,以所立宗、能立因是實,喻是假故。故實宗因於假喻上不轉,故云俱不成過。喻若汝言,即無過失。
【疏】又因喻自許等者,意云:若妙前因喻自許者,所立比量即不成,以大乘不許實我故。
【疏】不爾,前文兼破亦得者,意云:若不對僧法爾者,即前文兼破受者我亦得。意說:前文破數論受者我,亦得兼破勝論受者我,故知此文但破作者我,未必受對,故此師唯破作者我。
【疏】不爾,便與十句論違者,意云:若言有動轉,即與十句論相違,彼論說我無動轉故。
【疏】今隨文便,於因之上置其應字者,意云:所作比量,皆於宗法上置其應字,何故論中乃於因上置應字耶?答:但隨文便,於其因上有其應字。不爾,應字不遍於宗。此中有三比量因:一、常,二、遍,三、無動轉。
【疏】同是設遮者,應云:外道計有情、我,一一皆異。今云為同者,是設遮也。
【疏】且如除祠授至如天授等者。意云有外道計我別朝而相有異,彼自說喻云:猶如大海之澧,性雖同,不妨自有於波浪相也。我亦如是,即別有外道作如此計,不是數勝二師,以此二師計我異故。梵云提婆達多,此云天授,即從梵王帝釋邊乞,得名天授,即天授與故,從所乞處以立其名。梵云衍或處云邪若達多,此云祠授,即殺生祭自在天所,得名祠授,故西方所生男女,從所乞處以立其名。今言天授者,意標宗法,不說天授即是有法。
【疏】然內真如至過失者,此釋外難。難云:若爾,論主比量有不定過。過云:為如天授,或是一故,一作業時,一切應作?為如真如,體是一故,一證之時,不一切證?答:我真如無三義故,不同汝我三義,如疏自列。
【疏】此三若爾者,意云:若一作業時,一切應等爾者,即違世間聖教之過。
【疏】不爾至無同喻者。意說更無別法,體是相雜,可為喻也。由此道理,所以改更字為常遍,亦相雜為一物,即無無同喻失。
【疏】外返難言至斯有何失者。准西明疏,此外人出不定過,為如天授等,或體更相遍,即相雜耶?為如同處不相離色,更相遍故,體不相雜耶?
【疏】又同類業招者,意云:如眼根等七物,同是總根一業所招,非是各別業招也,故云同類。
【疏】一切有情共果亦爾者,此文通外伏難。難云:若言我處無別,即令一作一切作者,汝山河等共果,既處無別,亦應一受一切皆受也。如演秘說。
【疏】有情共果至我處無別者,此此釋外難。意云:且如山河等共果,雖亦處無別,然虗幻法不同汝我處無別也。何以故?非是我故,所以一受非一切受。汝執我執常體是實,復處無別,如何一作除不作耶?意說山等處無別作一受一切受者,緣山等非是一切我處無別故,長續自顯也。
【論】業果及身者,業謂三業,果謂四蘊,身謂色身。又云:身者,即自他別身也。
【疏】此業果身與彼我合者,意說提婆達多業果身,與彼耶若達多我合也。
【疏】并各別身者,意說業果及天授等,自他別身與諸我會,如何一解脫,餘不解脫?
【疏】今以隨身顯事為難者,意云:隨身者,即是卷舒之義。若爾,論何故不言有卷舒故應可分折,乃言隨身可分折?答:論今說隨身者,據顯事而為難也。
【疏】為非一同者,意說隨身與我體非一,或為因。若將何為同喻?答:以前影為同喻。又隨身是卷舒,我既云許卷舒,故如牛皮等,即是以隨身為非一因也。
【疏】非常一者,意云:汝執我應非常一,猶如火輪。火輪彼此二宗,皆許無常。問:如何火輪非一?答:此旋火輪在上非下,東西亦爾,故有上下四方差別,如何成一?汝計我與身猶如火輪而非一也。
【疏】不爾。攝計便為不盡者,若不得異解於離者,即有攝計不盡。何以故?且如離字,但攝得蘊外之我,然不隔得蘊內之我。以蘊內収計,我雖非是蘊,然住蘊中,故言不盡。若言異者,即攝盡也,五蘊中我與蘊異故。
【疏】瑜伽四計至亦非蘊外者。意云:此間三計中,第二離蘊計我,攝得瑜伽四計中後之三計。瑜伽四計者:一者、即蘊;二者、異蘊,或住蘊中;三者、異蘊,或住蘊外;四者、異蘊,或不住蘊,亦非蘊外。此四計中後三計,皆是離蘊計我也。
【疏】然廣百論至三種者,即是前執我體常周,遍同虗空等三計是也。
【疏】經部本計等者。問:如上云犢子外道計我,何故兼說經部?答:如前云第二別敘三計,兼破小乘,所以外道、小乘一處敘也。
【疏】然薩婆多至如瑜伽等說者,小乘教云無離蘊計我者,大乘教中計有離蘊計我。即、離者雖殊,皆是妄執,各緣□□□,故不相違。言我見等中唯即蘊故者,意說二十句中五个句是我見,餘十五个句是我所是。如執色是我即蘊計,乃至執識是我亦然。意說即蘊計我,無離蘊計。
【疏】然亦釋經者,意云:此顯會違。如薩婆多論云:無離蘊計我,遂□□諸所執我,一切皆緣五取蘊起。即如瑜伽說有離蘊計我,即彼論中。然亦釋前所引經,至下當知。
【疏】此據影像至非據本質者,此釋外。問云:離蘊外更無本質,如何計離蘊有我耶?答:此據影像,非據本質。問:既無本質,如何計我有影像?答:大乘緣無,許得生心所反相分,必須有體成所緣緣。
【疏】非據本質至或復無故者。意云,此皆一向約影像計我,不據本質。若據質計者,且如五蘊而□□□為離蘊外,何有法為本質而依計我□故前不可約本質而計我也。如疏言本質諸蘊或復無故,釋不計本質為我所由。若爾,如何大乘許有離蘊計為我者?答:如下解。又疏云此據影像至不要於有者。此更解云,此會大小乘計我不同。小乘據影像說,即蘊計我;大乘據本質說,離蘊計我,故不相違。故本質無計緣,影像無不緣。此解據□□□□□。然今大乘至要於有者。意云,因前說計影像為我□□,說大小乘緣境分齊所由。
【疏】五、別計我者,約蘊說五蘊,一一別計我有四句,今且破色蘊。
【疏】根及屬色者,即扶根塵□□。
【疏】並如色蘊者,色雖有多種,總合為一量破,今心、心所亦爾,故云並如色蘊。別破亦得者,五蘊中色蘊既別破,餘四蘊亦如色蘊,一一別破亦得。
【疏】前破至別破之者,生起下文。如破四蘊,於行蘊中破少分心所,然不相應行雖行蘊収,而是心所之類,故今別破。
【疏】外據者,即外五塵。如前破色蘊,但約內色;今破不相應行,兼破外色及無表色,即法、處所攝色也。
【疏】因明之法,遮他為論者,釋外難。難云:若言不相應行及外色等,以非覺性故,即非我者,心、心所既是覺性,應皆是我故。答言:因明之法,但遮他為論,不是返談。
【疏】此兼遮計至合七比量者。意云:破初即蘊計我中,有正有遮,遮正相應,合有七比量。破正者是執,遮者不必是執也。
【疏】因明如所標者,論云中離蘊我,即是據因合計我離蘊,即蘊不攝義。
【疏】恐繁不述者,然解依義,如俱舍論,今恐繁云不述。
【疏】簡別真如者,意云:若法言實有,有不定過;今言非實我,故無濫也。
【疏】無隨一過者,若不言許,因有隨一過。何者?大乘既不立我,云何我是依蘊立?置許之言,明表他許。
【論】云:又既不可說至是我、非我者。此即牒救重破。如云不可說有為、無為者,是牒救;亦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正破也。
【疏】彼立五法藏至有為無為者。即犢子部宗立五法藏,所謂三世為三、無為第四、不可說第五。然不可說者,即是真我,謂彼真我不可說是有為無為也。
【疏】彼計此我非常無常者,意說云:不可說是有為,不是無常;不可說是無為,復非是常。
【疏】若破俱句至又無同喻者。意云:若立量破他俱句,云汝執我有法,應不可說是我非我法也,故犯相符過。彼宗亦許我不可說是我非我。又同喻云龜毛者,此喻不成,闕一分所立不成過。他宗亦許龜毛不可說是我,然可說為非我。既有此過,故無同喻也。
【疏】應定說是蘊,不應非蘊者,意云:此直相例云:汝宗計我,但可說是我,不可說是非我者,亦應定說即蘊計我,不應說離蘊計我也。非蘊者,離蘊義。又三藏解云:我者是我,非我者即此自我,非是他我,故云不可說是我非我。
【疏】今者文意至俱句者,意云:汝執我於我非我聚義,不可說即得,即不令我相入俱句中;若不言不可說是我非我,即不得入俱句故。
【疏】上二差別執我者,即上二種三計我也。初三即數論等,後三即犢子部等也。
【疏】若直難用至犯相符過者。意云:若直難用,云汝所執用,應是轉變無常,故犯相符。意云:若以彼思慮用,有時不起,因成用無常宗,犯相符過,以彼許用是轉變無常故。
【疏】雖自性體至非共許故者,此釋難。難云:若作用不起,如大等是無常者,即犯不定過。過云:為如大等作用不起是無常,為如自性作用不起是常耶?答:雖自性體常,以非共許,故無不定。長讀疏文。
【疏】諸師作、受計各不同者,僧佉計我有受者之用,非作者之用;勝論計我有作者用,受者用也。作、受雖復不同,而皆有用,故合破焉。
【疏】我有動轉至餘是後門者,意說如前。言我有動轉是前門,即前三類計中第二計也。今言我無作用即是後門,如是從即蘊計我已後,總是後門,望前總名後故。
【疏】又諸所計等者,此第二,約果位解。諸外道說果位,我並無作用也。
【疏】或綺互破作、受之用者,數論計無作者用,勝論計我有作、受用,無唯受者用,故今互破,亦得言我無作、受用。
【疏】此中遮無至便為實我者。意云:此但是遮他為論,不是返顯,唯有受者用,即是實我。若返顯者,即第八識及僧、佛、法我,應是實我,以計有唯受者用故。
【疏】文雖無救,以理為之者,意云:如前破我,既非我見境,應非是我。文外或設救,救云:其我雖非我見緣,然是餘心、心所緣,故有我也。故今破云:汝能緣我心、心所等。如緣餘心者,意說真如仍名緣真心緣。
【疏】故為此解者,意云:本許我非我見緣,今解云如緣真如,乃至其我應名我見緣者,故云故為此解。若許緣我,不作我見,解云故前量破云如緣餘心是也,故言助破彼失也。
【疏】不順所緣故者,釋邪所以。能順境故者,釋正所以。意說我見順我境名正,無我見不順我境名邪。
【疏】此下第四、總破等者,即四門中是第四我非我見境,我見不緣破也。
【疏】不須別說染、淨之慧者,意云:慧者,即見之異名。然彼計我見有二種:一者、染,二者、淨。染者,緣我之時有執;淨者,雖緣於我,不作緣我相解,故不起執,所以名無我見。今若染、淨二見各別分別,不緣於我,即有相符之過。何以故?為淨我見,不作我相解,故亦云不緣我,所以總說不分二見也。問:既不分別總破者,豈非亦有一分相符過?答:不然。如疏自言:但汝所說緣我之見,今皆破之。明知淨分、淨見雖無我相解,仍得名緣我生,故亦是所破。
【疏】然彼計至不緣我生者。即外道自彼此宗,互相許我,見緣我生。若其生者,皆是橫計也,望各各自宗破也。
【疏】今此宗應有分別者,意云:計既不同,宗中有法,須有簡別。故前立量云汝等各別至方成有法者,既改前量,有法無過也。
【疏】不須分別者,意云:不改宗中,有法比量,亦成大乘,欲顯緣我之見,皆不緣我生故。
【疏】宗中如前亦應分別者,如能緣我見,既有緣、不緣者,明知我體亦有是所緣、非所緣者,應須分別。故立量云:汝等各我見所緣之我有法,應非實我,宗即無過。
【疏】彼等各計至非實我故者,敘彼計意也。
【疏】此曲結也者,即從故彼所執實我不成已來,有四段破,我既破訖,故曲結也。
【疏】與小乘所說有異者,意云:大乘依蘊實我,即蘊我皆不離識;小乘說依蘊計我者,執離識實有蘊等也。故小乘、大乘所說有異也。
【疏】若作三科,此即第二也者,即初者出五種科,或四、三科,此第二故。
【疏】然說法界等者,意說約法界多有情計,亦得有二十句等。
【論】云無始時來者,顯時長也。虗妄熏習者,明不實知也。內因力故者,藉自種生也。
【疏】非如第六意識中執者,五位無心而不起故。第七不爾,故名恒具。唯阿羅漢等三位不行,余一切時恒起也。
【疏】一、緣少故至即更增之者。意說諸識之中,第七具緣最少故恒行,謂眼、耳具九、八緣,鼻、舌、身三具七緣,故言鼻等等舌、身也。意識具五緣,八、七識各具四緣生。問:何故此中說第七識具三緣?答:據實同第八具四緣,今將第八根本依即是所緣境,所以合說但言三緣。三緣者,謂種子、作意、所緣境,如論第七廣明。言等無間俱有增上者。意說若望諸識,隨緣更加之;若據第七識,以第八識為俱有增上。第七、八識猶如束蘆,互相依住,必同時也。如下自解。
【疏】影像相中亦無實我者,意云:第七狹,第八為質時,變起影像相分,在第七識上,但似第八識相現,然非是實我。何以故?是依他起相故。若於于此相分上不了,妄執作我解者,是遍計所執相故。二相有別,如後。言相亦二者,准此解。
【疏】以許染淨故,雜種所生者,如演、秘二解。又北川有法師解云:第七緣第八質變起相分而熏種時,即此種子通其二性,所謂染無記、淨無記性。然此種子有時發染第七現行,有一時起淨第八識。何以故?此種子當熏之時,通二性故。雖通二性,然此種子不約一時有二功能,但約此種子前後生現行為論,故現行通二性也。問:所熏種子勢力齊等,如何染淨之識前後生?答:不然。種子若唯有一,可須責其前後。種子本有,新熏既有無量,但逢緣即生,何得責其前後?又解云:夫論第七欲成染淨,亦由第六為增上緣,第七方成於淨。淨等今時亦復如是。作法云:且如第六造善之時資第七,所以第七識中我執輕微,第八所熏此種時,隨質名淨無記。若第六造不善業時由資第七,第七識中我執尤重,緣第八所緣薰成種,此種隨第七見分,名染無記。且作此解,至下當知。
【疏】不稱本質名為執者,意云:釋外難。難云:若言第七不稱第八本質名有執者,即五識、七不約不稱本質說有執也。然約影像說,若於影像妄執當情現者,即是遍計所執相也。即非但依他名相,即遍計雖無體,亦得名相也。如下,言相分二重者,即指此文。故知不稱相分名為有執,而不要不稱質名有執也。
【論】云緣識所變五取蘊相者。問:是何識反?答:是第六識變。即第六識中我執緣之,妄執為我也。問:餘七識得變不?答:亦得變。且如五、八識能變色蘊,餘七識之自證分變起見分,並名識薀。然受、想、思三蘊,即各自證分變起見分,或同時心王變,皆得。今說餘七識共變五取蘊,非是一一識而能變五取蘊也。第六可爾,通緣十八界故。又准演秘,除第六,餘七識變為正。
【疏】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者,此中文外合有問。問曰:第六有本質,即言總、別者,第七既有質,應有總、別。
【疏】顯緣不着者,即不稱境名不着,由不稱影像,妄生我解。
【疏】故不別言者,意云:此通外難。難云:何故第七緣第八,今時第六不言別緣第八?答:以第六所緣本質,非定是一法,通其總別,所以不別言緣第八也。其意亦有緣第八識也。
【疏】故此所言五取蘊皆起影像者,意說五取蘊由識所變,是影像;又詫以為本質,起自心相,復是影像,故云皆是影像也。執為實我者,顯不稱境也。
【疏】影執細微者,釋論中細故難斷。
【疏】斷之所在者,彰論中修道方除。問:何故名細?答:由無始串習,體相微細,故名為細。雖有此言,以何為證?答:如疏云:十地云:遠隨現行故,不作意緣故。如何名遠隨現行?答:有二解:一云、此但生我執,無始時來,隨遂有情,任運現行,不由邪師等之所引起,故名遠隨現行。二云、此二我執,聲聞初二果人皆不能斷故,菩薩十地之中皆不斷,故名遠隨現行。此顯俱義。不作意緣者,顯生義。然不由橫思計度而起,故名為緣。總結也。問:我執言細,如上所明。論說難斷,如何解釋?答:如疏所明,具有三義,引之如後。
【疏】一、非世道伏至故言難斷者。意云:此總舉三義答問也。列數可知,簡別如後。問:此三義中,初二易知。第三義云非地未滿至方斷者,未審其義如何?答:意云:且如欲界有九品煩惱,第九品是其我見。若九品總斷盡,方名地滿;若斷前六、七、八品已來,總名未滿。雖有修道起,不能斷我見,要至欲界第九品時,方斷我見。欲界地既然,餘上八地皆准知云云。
【疏】初、簡修道至故唯修斷者,此即簡前三義。且言初、簡修道不相應惑者,且如欲界修惑有二種:一者、與我見等相應;二者、不與我見相應。且如不相應惑,即世道能伏;若與我見相應惑,世道不能伏,即簡第一義。第二、簡見道一切所有分別惑,見道能斷;今此俱生我見不爾,故須簡見道煩惱也。第三、顯行相者,即如上引十地二義解。問:此論言於修道中數數修習,方能除斷,如何除斷?答:有三義。
【疏】一、識分別者,意云:此顯數數修斷,有三義解。且如第一識分別者,識有多種:一、即第七、六二識執。且如二乘人,第六識中執即數斷,第七識中非數斷。何以故?若第七識執總有一品,其體微細,要與第九品煩惱一時頓斷,障無學果,未障前三果,所以不斷。二、約乘分別者,且如第六識中執,二乘人數斷,然菩薩人不數斷,故言非菩薩。於六識中,意顯菩薩不斷第六識中執也。何以故?不障地故。菩薩求菩提,非求涅槃,我見等障涅槃,所以菩薩不斷。三、約習種分別,且如菩薩斷習非種,二乘斷種非習。此總都標上三義,略釋也。下自作法云:
【疏】不數斷者,意云:菩薩、二乘,互有不斷。且如菩薩人道,數數修斷,不數數何者?謂種子也。若二乘人道,數數修斷,不數數何者?即習氣也。以二乘不斷習故。
【疏】若數斷者,斷道俱數。意云:此菩薩修斷俱數?答:二乘人道數數修,種數數斷;若菩薩人道數數修,習氣數數斷。問:我執唯是修斷,亦通見斷?答云:言唯修道斷者,據二乘中漸次行者,故唯修。若頓悟者,亦通見道斷。斷義如何?疏若頓悟者至伴已伏故者,答上問也。如何見道能斷俱生我見?答:且如超初、二果,直證第三果者,能斷也。謂此人前於世道六行伏此我見之相應惑,或伴既滿伏已,入見道時,與見道惑於一觀一時能斷,證第三果。何以故?欲界煩惱皆斷盡故。或伴者,即前八品我見之伴也。問云:既言伏其惑、伴,不言伏其我見,如何與惑、伴同斷?伏與不伏有差別故。答:有三解:一云、今伴既伏我見,獨自無有勢力,所以於見道中與伴一時同斷。理有何失?二云、入初見道,即斷分別煩惱及惑、伴已,至後念方便別入觀,斷此我見,證第三果。問:夫見道唯一剎那,如何言後念別入觀斷?答:不然。如論云:雖多剎那,事方究竟,總說一心,名見道無失。三云、言世道不能伏我見者,約漸悟者說。今約頓悟人,語力既強,不妨世道亦能伏我見也。
【疏】然初二果至第九品故者,意說初二果人根鈍智微,不能世道伏入,見道不斷,要至欲界第九品勝道方斷。第六識中我見,然是有覆無記性。問:論云除斷,未審斷有幾種?又云為一種斷,亦通二道斷?答:如疏云又總而論至皆不斷故者,意云如上於第六、七二識各別分別,先說第六,後說第七。今時此間六、七二識一處說,不別分別,故與前別。然道總須故,修所斷惑等有故。如二乘種子數數斷非習氣,菩薩習數數斷非種子,以十地中皆不斷故。
【疏】第七、識執至非數數斷者。此約三乘互道,數數修斷,不數數要至第九金剛心,方頓斷除,成無學果。菩薩要至佛果,頓斷成佛。
【疏】此中二執至初斷名細者,此會違也。若言第九品斷即名細者,何故三心初斷名細?既有此妨,如何通釋?
【疏】若言品類至亦不相違者,即是會也。且如品類言,即第九品名細,余八品名麤。若約難易而言,即如三心中,初斷名為細,後二名麤。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疏】以界言之至理不相違者,意云此第二更會。界即三界等,地即九地,九地之中皆是第九品,即如疏品類。細故已下,作四句分別,可解。又能治、所治以分麤細者,即更一重會。九品而論,約第九品名細;約三心而論,約初能治而名細,起由微故。
【疏】有遊觀無漏者,意云:但不斷惑無漏智,總名遊觀無漏智也,即正體智。斷迷理惑時,不得名遊觀智;若後重入觀,不斷惑時,即名遊觀無漏智,謂遊適屬故。若後得智,即斷迷事惑,不得名遊觀;若重入觀,不斷惑時,亦得名遊觀。如次入滅定等前無斷心,名遊觀無斷智也。
【疏】文亦有三者,准俱生我見說:一者、說分別義;二者、此有二種,是辨其差別;三者、即方能除伏者,即明斷位次。
【疏】餘識淺細及相續故者,意云:五識淺,第七細,第八相續,七二俱無者,即不簡不淺,據初地已來說也。
【疏】第一、即是即蘊者。意云:如論云此亦二種者,即第二、辨其差別。於中有二:第一、辨即蘊計我。論云二、緣邪教等者,即是第二、明離蘊計我。
【疏】自心相等,如前二解者,相有二種,謂依他及遍計相,如前已指二重相也。
【疏】同分隔者,意云:離蘊計我所變相分,皆是法同分隔,以心上相分,是法同分故。如前已解。
【疏】不說二境者,所謂本質及影像境也。又解云:分別我執有二種,今者不說二執境總別。
【疏】亦名為初者,解脫道望無間道,雖得名後,望修道亦得名初。
【疏】若三心者,准法執說者,意云:無間道斷種子,解脫道斷習氣,總名為初者,不據三心,但約修道說。三心准法執說者,若准下法執文說,三心亦名初,余修道等名後,如下說。又云三心准法執說者,法執中三心即第二三心,無間道望後解脫道亦名為初。彼既然,此亦可爾。言三品斷者,即三心見道作三品斷,所謂內遣有情假緣智等,如下自釋。
【疏】此下第二者,即前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於中有二:初、別解;第二、如是所說下,總解二執。此即前文中第二文也。
【疏】合說本質之有無者,即合說前俱生、分別二執所緣本質境之有無也。
【疏】解蘊我有無者,蘊即有,我即無,如下自解。
【論】自心外蘊,或有或無者,意說計他身、自身為我,我有所依蘊。若如勝論師計,我即心外無所依蘊,名心外無蘊。今者不是將無法計我,但說我無所依蘊,名無蘊。
【疏】隨義應說者,如下疏云第七計等,即解此義。
【疏】第七、計我至是無者,配前三解,如文可知。俱生者,即修惑。分別者,即見惑。配第二、修見文。
【疏】無有少法等者,意說無有少許實心,能取心外少許實法。此引證也。
【疏】有三問答者,如論云實我若無至然諸有情等,第一問答;又從所執實我至於理無違,第二問答;又從我若實無至然有情類已下,第三問答。
【疏】如體者,量云許體不離用,體即許是常住,故不離體,用亦應常住。以用例體,返用此因。
【疏】今設遮計亦得者,意說我常皆無變易,所以前二因破無失。縱釋他計我常,而不名無變易者,今遮計亦得,即許無變易因,但是遮彼。故論中無常無變言,是設遮也。若將用轉變,例令體亦轉變無常者,此破僧法。若將用有變易,令我體無常者,此破勝論師。
【疏】名為變易者,意云:卷舒即是變易義,故以變易為因,破遍出等我執也。又云:依論文,破是正量,餘者並是設遮也。
【疏】此并第八至亦能受果者。此者,此六識也。並者,即并第八也。意說六識及八識能受果也。問:六識既非總執,如何能受果?答:雖非總報,亦受別報苦樂果。
【疏】生於諸趣相續無斷者,意云即第八於諸趣中一期相續也。
【疏】其現行識相續者,即第八現在中,剎那剎那相續也。
【疏】諸趣五蘊相續無斷者,謂五蘊身隨諸趣中無斷故。文中三解,分別巨細尋之。
【疏】便為大失者,既無猒捨,端然自然。
【疏】根本立名,即梵云僧法,此云數也。此外道名數論者,即從本名也。
【疏】從數起論至亦名數論者。意云,從數起論者,者即五蘊,假者即數論,文者名數論者,依士立名。
【疏】因淨世界初有後無者,意云:謂有外道,名曰僧法可金耳。國王求僧論議,因淨世界初有後無。僧先立量云:今時世界有法應還無常宗法,以念念滅故因,如燈焰等。外道量云:今時世界定是常,以現見故,如山河等。然彼國王欲得世界常,逐用彼外道,取僧不如。於是僧法得勝,遂造七十行頌,申數論宗。王遂賜金,因以新名曰金七十論。長行是世親釋,更有別解,如第四卷敘。
【疏】謂變易者,即易脫也,即本無令有及改舊令新名易。
【疏】冥性者,謂自性者,謂自性未生大等時,與大等冥合一處,故喚自性,亦名冥性。
【疏】中為四者,意云:疏中雖有三句,無第四句,今以義推之,有第四句。然神我不能生他,非本;不從他生,非變易,亦得說名非本、非變易。故知神我非能、所攝,不從他生,非所;不能生他,非能。
【疏】答:三德合故者,意云:此薩埵等三,是自性上德,然我本有,不從他生。其我若須境界受用,自性與三德合故,轉生二十三諦,令我受用。云何自性與三德合,生二十三諦耶?答:如疏言次第生者,即是相生次第也。德者,是功德之義。彼計三德為生死根本,亦如佛法中貪、瞋、痴為生死本也。
【疏】三德應名勇、塵、闇者,意云:一切有情所有勇悅、染污、貪、瞋、痴、憂、喜、闇鈍等事者,皆由三德與自性合,轉變而成,能令有情有如是事。問:如何三德有此多名?答:由三德有多功能,所以依功能而立多名。
【疏】心平等根者,亦得名意根也。
【疏】由我起思者。問:如前言執我是思,明無二體,何故此云由我起思,明我與思而有別體?答:我者是體,思者是用,我起用欲受境故。前文約體用合說,云我是思,此間據體用別論,故云由我起思,義無違也。
【疏】名為大者,亦猶如種子得水浸漸長大也。
【疏】我執者,執即觀察之義。觀察於我,知我須境,便生五大等。又云:即此我執,執事於我,以轉於我而生憍慢,故名我慢。
【疏】有說五唯總成五大者,不同前一一相射別成,今唯除聲一箇別成於空,餘並相從,總成五大。
【疏】為受用五唯者,意云:為我欲受用五塵境界,須十一根,所以五大成十一根也。
【疏】前取總皮,今取支故者,意云:五知根中,皮根全取,名身根。今五唯量根,即是皮根少分,謂手、足等,不離身根,故與前有別。
【疏】自性隱迹,不生諸諦者,意云:自性上三德用不起,即諸諦不生,我便解脫。
【疏】今破彼法,至前已破故者,意云:若對於我,即說菩提三是能成,二十三諦是所成。何以故?為我欲受用境時,即有所成二十三諦。今時破法,不假別說能成、所成。何以故?除我已外,一切皆是諸諦,總是所破隔故。論文破中,不言能、所。
【疏】若爾,五唯至故無違教者,此釋難。難云:如自宗五塵亦多事成,以一一皆用四大造故,即不許同軍、林等假,何故難他大等多法成,即同軍、林是假,豈不自違教?答:亦無違。然五塵即三假中相續假收,故無違教。問:若爾,何故有處說之是積聚收?答:如演秘會,三假者:一、相續假;二、聚集假;三、分位假。
【疏】以皆生故者,意說四大、五塵皆是生滅無常,不同數論許大等一一法皆多事共成,故有別也。
【疏】又彼宗計至非現量得者。意云:將欲破其現量得,先須敘計,後方正破。此敘計也。
【疏】即簡自宗至現量所得者。意說自宗四大、五塵,非是識外實有境,現量所得故;色等是依他法,不離識故。
【疏】然非彼宗至所得故者,此答外問。問云:前既云大等非實有境之現量所得者,既非大等,應是現量所得。故疏答云然非彼宗等文,答此問意。
【疏】今但遮者,意云:但遮大等,非現得不?是顯軍林現量所得。
【疏】文有其八,量有其十者,次下第二,總破本事。能成自性,合有十量:破第一,難本三成;破第二,難本非常;破第三,以體例用;破第四,第五,不變例變;破第六,以相例體;破第七,二位相例;破第八,體相相成;破第九,第十,相體相即;破
【疏】能別不極成過等者,意云:若宗但云無常,即宗法中犯能別不極成過。何以故?數論宗中不立滅壞無常,又無同喻,以彼大等非滅壞故。今加以轉變之言,並無前過,以數論師許有轉變無常故。
【疏】此中遮總合成一相者,意云:但遮三德總合成一大等相,不破大等,彼許三體相各別故。今就彼宗,故為此破。
【疏】相實有三者,即薩埵等也。變合成一者,即大等也。
【疏】即救前難者,前計云:三體各別,後合時方成一相。既被難已,更救前難云:三體雖別,而相但是可,不由和合成一相,故與前別。既被前難,遂矯為此計,今第八更難。
【疏】以體與相同異量云者,難體與相同一,難相體應三。
【疏】第三、合難二十四諦者。意說於中隨救隨難,申其五難:第一、總別相從難,第二、相色見三難,第三、相體隨無難,第四、二相互乖難,第五、應見九三難。
【疏】其大遂異者,意說非謂三德成大,即有三可大等。雖三德成,但有一大,乃至一心平等,故知一一義同,所以立多一法為一總相。故下救云:誰言諸法各是一耶?說總相言,意在於此。
【疏】少即乘前一相為難者,意云:由前計體有三,所成大等是一。今難云:汝言體有別,三相總一者□□,大等總法,應成三體,三體別法,應成總法,所以名總別相,從難也。
【疏】彼若轉計至各是一耶者。問:如何破總相,不言有多總相?如何今救云:誰言大等諸法各是一相耶?答:不然。如前總相者,即是三德所成大等二十三法,即二十三法各各體一,一義是同,故名總相。以言總相,即唯有一相。若言大等是總,即唯一相者,彼宗□□根、心等事,故前不然。又解云:彼宗所計薩埵等三,各有二相:一、總;二、相。明知所成大等既不一,然總相亦合多,故今轉救不許有多。
【疏】其中諸相實各各別者,今轉救云:薩埵等上皆有大等相,各各別但合,故似一相,不由變時而成一相。
【疏】即大等法體亦有三者,即有三大,乃至心平等根亦有三也。難云:既一一法各有三者,如何見一色等,不見三个色耶?余難准此。
【疏】此難三體成三相義者,意云:汝計薩埵等三成三相者,即此三相同於本事,應亦見三。
【疏】次下至失本三相者,指後論文。似同此難者,此難亦是後論文,此即說前後難相不同,所以前即難相成二、三成失,後乃難成一、相成失三,故云體亦應隨失也。前第一翻難相應三者,即指五難中第一難。或應非一者,說大等總相應非是一,以總別一故,猶如三體。
【疏】汝根本三相共成一相時者,意云:此三相非是薩埵等三體名三相,但是薩埵於三體上各有一大等相名三相,即三个大相名根本三相,即此三相和合見一色等。如大既爾,乃至心平等根亦然。
【疏】有一自相者,即薩埵自相也。
【疏】應見九三難者,於中,初牒重破而有五難:第一、應見九三難,第二、三事無別難,第三、總事能成難,第四、體同相三難,第五、諸諦無差難。
【疏】如前見色者,意云:如前文云如何現見是一色等,應於此中一一為難。
【疏】成劫之末,人壽無量者,然劫有四種,所謂成、住、壞、空等,各二十劫。今言成劫之末,即第二十劫,人壽無量,八萬歲等。乃至住劫,人壽漸減,所以外道得經多千,歲數猶在也。有云:成二十劫者,一劫成器世界,十九劫成有情世間。今言成劫之末,即十九劫等。
【疏】依九、實故者。問:如異句不依德、業,偏依實耶?答:如德、業二句,並是實我之德、業也。故今異句,唯依於實也。
【疏】或總實異,或別實異者,此解異句也。一个實句,有九種不同,名總實異;就九實中,一一有多細分,名別實異。下自解。問:四大有多極微,即得有細分。且如時、方、空、意、我,既唯是一法,如何言有細分耶?答:亦有細分。且如時者,即有春秋等四時;方者,即四方等。空者,亦有細分。如隨所有總無處,皆影得空。如屋中亦有空,外邊亦有空,乃至色等諸法,隨一無處,皆影得空故空。亦有多分意者,即約多人說。亦有多意我者,亦約多人說。故得有細分我。細分者,影是不一義。
【疏】實德業三至或共不共者。意云□□:實、德、業三有功用,能共得果時,名有能句;若實、德、業三無功用,不能得果,名無能句。即多法不共,不能得果,故無能句亦依多法立。又解云:有能有多法能合多法共得果,無能亦有多無能能合多法不共得果,為無功能,不相助故。故不共得果,如下自解。
【疏】若有色、味、觸至名水者。問:如何水無香耶?答:不然。約本水體無香,不約余將水等以和合真水味也。
【疏】若是彼此至能緣之因者。意云:此時與能詮名句為因,及與能緣心為因。如世人言:爾許時不成等耶?即因此遲速等時而起說,及因此時起能緣之心。且世人言:彼時未來心有緣慮。意總說云:於彼此之時,俱不俱遲速等時上,能起言說及起能緣之心,名時也。方亦准此。解云:因不起言說及緣慮等。
【疏】若是覺樂至名意者,意云:此意雖能起智相,不能令九德和合,故名為意。何以故?此意無功能故,不同於我有勝功能故。問:此意為總不能令九德和合,亦有和合耶?答:亦能和合。雖不得九德具足,然隨分多少不障,又疎為緣,不如於我而能親和合,故云不和合也。
【疏】眼所取一依名色者,意云:色者,眼家所取;一依者,即色依一實上有也。且如地上有色,是豈不依一實地耶?地上既然明知,香、味准知。
【疏】一實、非一實者,有二解:一云:一實者,即唯一實句;非一實者,即實句。九種各各不同,名非一實。二云:一實者,即一父母極微;非一實者,謂□□□有多數故,名非一實。問:父母極微,體既有二,如何總名一實?答:父母極微,體雖有二,同一實常,能生諸法,總名一實。
【疏】量有五種至五圓性者。意云:彼外道計長、短、微、圓、大等五者,但此極微本自有如是長等性,不由橫、竪、別等方有此相也。
【疏】唯二微果上有者,意云:即第三微,由父母極微為因,引生一个子微,即三體各別義。又解云:由父母二極微和合一處,即當子微,離子微外,無別父母極微,即是三微同一體義。雖有兩解,皆有道理。
【疏】三微果上有者,即第七微,即如前父、母二微并子微,總三微為一父。又更有三微和合為一父母合前為六,所生得一果微故是為第七。云第七微,即圓徵也。
【疏】一非一實等至各別性者。意云,別性者,即差別也。由一實非一實不同,名別性也。意說,由有別性故,方得有一實非一實等差別也。由此為因,所以起言詮及起心緣等。
【疏】先不至物者,意云:如兩今總,先時未至,今時至,故名合也。
【疏】先二至物者,如兩今總先來一處,今時創離名離,即先來合後離也。
【疏】前造實果至名為離生者。意說如先造得禾稼等果,後被霜雪摧壞,既被壞已,與空等離,故云離生。離生者,即生得離。
【疏】依一二等數至名為彼性者。意云:依實句中,一二等時數,依一二等方數。此時等能發□智之心,此時等間是遠覺所得之境。意云:一數等能生近覺,名此性;二三已上數能生遠覺,名彼性。亦猶如此處,如彼處能生遠近二心。後解此性者,翻彼性應知。又解云:三法等數名此性,他外法為彼性。以他外法皆是遠覺所得,故名彼性;三法等數是近覺所得,名此性。言翻彼應知者,即翻彼性知此性。
【疏】遠見打鐘等者,勝論宗計五塵中色一離中知,餘四塵是合中知,境至於根,方生了相,如見打鐘,即其義。有與內宗不同,不可為難也。
【疏】根與至境者,意云:境欲至於根,根與至境合,方生了相。
【疏】見不相違法者,即烟火不相違也。
【疏】流注之因,名為液性者。問:水火二法,可有流注之義,得名液性,如何此地有流注?答:如順正理云:且如金銀䥫等融注時,亦有流注之義。問:何名地耶?答:地者具其堅德,然金等亦有堅德,故得名地。又如冬緣之時,地有液性也。又如誰判等。
【疏】地等隔因名濶者,意云:然地以有濕為因,方能隔植生長諸總勝。
【疏】現比智行至即智種子者。意云:此現智及比智相生已,由能數習差別,故知念因也,心之因也。即喚此數習差別名為念因,故說此因亦得名念因也。問:既無熏習之義,如何得名種子?答:雖無熏習之義,然與熏習義相似,亦名種子。或可義當大乘中熏習義,故名種子也。
【疏】所生勢用至念因名行者,意云:此攢擲等業所生勢用。勢用者,即名作因。由有作因,勢用名等方失;若無作因,執用名等不失。問:本言行者名作因,何故今言勢用名作因?答:疏云:行是勢用也。行既是勢用,說勢用是作因,於義何失?下引十句論證云:多說作因即是勢用,即智種子。念因名行,行者遷流發動名行。勝行是勢用者,意說行亦是作用,非但念名行,作用亦行。
【疏】十句多說作因名勢用者,意說此勝宗將念因、作因俱名為行,十句說作因唯名勢用,念因唯名為行。
【疏】能轉至之因者,意云:由此義得為因,轉得人天果報身也。二、能還等者,意說:又由有勝善法為離染緣,離染緣者,即出世之因也。由此為因,故得正智生也。故說離染緣是正智之因。轉者,轉易;還者,向也,即背生死向涅槃義。
【疏】能得生死至非法者。意云:非法者,亦有二種:一、與生死苦身為因,苦身謂三途苦果;第二、與邪智為因,緣非法故,起妄邪心。
【疏】耳所取一,依名聲者,聲依一實,故准知釋。
【疏】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者,意云:如有菓等,先與空合,後時將來,名取。由其取故,令先合後離也。故說取是後離之因。
【疏】捨業翻此者,即是先離後合之因名捨。如有物先於此處離,後於彼處合名捨,由捨此□□□時與合故。
【疏】遠處先離等者,意云:此解屈、申二業,如人門臂屈、申等是。
【疏】有質碍實至名行業者。色身質碍,是實句收。先合後離者,如人行時,要須先脚與地合已,方移後脚,名行業。
【疏】此詮緣之因等者,意說由大有句與能緣為因,後方起言說及緣慮等。
【疏】云總同句義者,謂實、德、業三同,是於餘句上轉?答:實句是至餘句,用此為依故,偏於實上轉故,如前有總實異、別實異也。
【疏】異實之物至名為異者。意云,異實之物,由有實故,令實與餘句異,故云異也。實由有此者,此者,異也。意云,實句由有此異句,所以與德等異。
【疏】各自果因者,即配或時各別造文,即是各各自果因者,此釋各別得果。
【疏】定所須因者,配或時共一文,即是實、德、業三,無得一果也。此釋無得果義,故有能句,名定所須因也。
【疏】決定所須因者,由此無能句,所以實、德、業三,無不造果也。不造餘果者,意說但造自果,不能造餘果,無功能故。共無不能造餘果,或各別不能造餘果。撿下第五,生果、不生果門。
【疏】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者,意云:由異故,色等五種互不轉,即自各各根所取,名一切根所取。又此三之上等者,意云:三句雖□□□有多法,總得名實,名總俱分性,即是同也。德、業亦爾□□□,二物各別句收,名別俱分性,即是異也。何以故?以互於彼不轉故。一切根所取者,由異句在於色等五塵,令五根名取,自境□□□,故云一切根所取。
【疏】三、時不生者,即三世不生。
【疏】諸門辨釋,於中有五:第一十句相望,一、多分別;第二十句相望,常、無常分別;第三十句相望,有質碍、無質礙分別;第四十句相望,現量境分別;第五十句相望,常、無常中生果、不生果分別門。
【疏】別性中,二別性等者,即如一法上有一个別性是常,二个別性是無常。問:如法中許有一二別性者,何者是耶?答:如風□□一觸,是一別性;如大上有色觸者,即二別性是無常,餘者是常。
【疏】量中至唯是常者。意云:前四个但約多極微說□□□,故是無常,圓性唯一極微上立唯是常,若大空上有一圓性亦是常。
【疏】若常、無常,此等亦爾者,意云:若所依實句通常、無常,能依德等亦爾,故云此等亦爾。意說:父母極微是常,於此所有色、香、味、觸等德亦常;子微等已去是無常,於此所有色、香等德皆是無常。餘並准此。
【疏】所作非所作亦爾者,即所作者是無常,非所作者是常,故云亦爾。餘即句及德等句是也。
【疏】德業等者。問:德是道德,可無質碍?業是□□□,無質碍?答:業者,即實我也。業用亦爾,於德是實我上德,故俱無碍。不爾者,豈色等體是無碍□?故知約道德等也。
【疏】重具德中,水、火德故者,意云:重性既不說是現境,未審何句收?答:即隨實而中收,亦是現境。如前說云:實句具幾德中分別能重性?即是實句中水、火實我德故,故言重具德中水、火德故。
【疏】二德半者,二德者,法、非法。全行中,但取念因,亦為半也。
【疏】色、味、香、觸至並通二種者。意云:於一、二極微所有,是非現境;若子微已上有者,即是現境。又云:一數等是非現境,二數已上是現境。別及此性亦爾。
【疏】因之所須者,即實等因之所須也。意說由有能故,實與德等合,即能生果;由無能故,實不與德合,不能生果,故是因之所須也。
【疏】總言至餘二通二者,即是重終簡十句,幾是現境?幾非現境?可知。餘二通二者,即實德二句,通現、非現二種,如前已并。
【疏】雖有六句至無常者。意說雖言義兼得失,論中唯難常能生果者,所以合更重舉,云十句之中,雖六句是常,亦有不能生果者,必常皆能生果,故重舉也。此即總舉實中已下,即終簡實中生果、不生果也。六句常者,同句俱分有能、無能,異句和合,業一句唯無常,實、德、無、說三句通常、無常。
【疏】餘五句全至論自誠說者,意云:此辨十句生果、不生果。就十句中,餘五句全,并實中時、方、我、意、空而不生果,即同句俱分,無能和合,異句雖常,不能生果也。餘四句有生、不生,除無說句,即實、德二句通生、不生。有能業,此二句能生,然業是無常,非此所說,此論所破常生果者也。問:如何德句通生、不生?答:德中與實中父母四大極微合者而生果,唯與餘空、實等相應者不生果。
【疏】十、通常德,亦能生果者。十德者,色、味、觸,一數一別,性液、性潤、重性,合量十種常,皆許極微上有,故名常也。
【疏】不可以無作用難等者,意云:只可將不離識為宗,以常住不生果為因而難。不可將不離識為宗,以無作用為因而難者,以無作用為因者,外出不定過作法云:為如兔角,無作用故,非實有;為如真如,無作用故,是實有而一。然大乘不許真如離識有也。
【疏】因不言常,有不定失者,若但言不生果者,有不定過,即德句中以合、離等名無常。不生果者,他許離識別有,得為不定也。今日言常,故無不定。又大乘不許離識有體。
【疏】子實等不然者,子微等體,彼許是無常而不可折,故今破也。問:軍者,謂象、馬、車、步四種成軍。
【疏】意雖有碍至無不定失者。意云:然意若是有方分常住者,此第二量有不定過,謂許為無方分常住,故無不定過也。
【疏】然以理觀至斷成多分者。意云量如故作,今更以道理觀之,將非實為宗,然有方分及可分折,為前二量之別因也。問:有方分可得為因,如子微等,既不可分折,何以可分折為因?答:被難□□□不許。若據理論,彼宗亦許分折,如色樹等,以斧斷之,成多分故。
【疏】設若是心至能立不成者。意云:如實中,意是有碍法。今若許意是心,將為同喻者,其喻有能立不成過。無碍因於有碍喻上不轉,故喻犯能立不成也。故因明論中,因喻為能立,宗為所立。今為因於喻無,故是喻過也。
【疏】同品亦非定是有性者,意云:即無碍因於有碍喻上不轉,故闕同品定有性。意說同喻上非定有因性。問:因既喻上無,如何名同品?答:准因明,品有二:一者、宗同品;二者、因同品。今言同品者,意顯宗同品。如何得知?以宗言不離識,今謂將意是心,亦不離識,得為宗同品故。同品上非定有因性,名非定有性無碍,不於有碍喻轉故。問:何故須同品定有之言?答:准因明,夫為正因,須具三相,若闕一者,是非正因。三相者何?一者、遍是宗法性,因須遍宗上有;二者、同品定有性,因須遍於同喻上有;三者、異品遍無性,即因於異喻上遍無。然三相具,方得成正因。意說因若於喻不轉者,非但喻犯能立不成,亦是因無第二相過。
【疏】若但言至為無碍實故者,意云:若宗中但言非有碍,不言是實句攝者,即有違宗失。豈自宗不許地、水、火、風而有碍?故知宗云非有碍實句攝,即無失,以德、實相例故。又有碍言簡他實句中無碍實等者,即我、空、時、方等四也。言彼不說為無碍實者,即彼宗不說地等為無礙實攝,故返顯地等是有碍實隔也。又云:若但言至無碍實故者,意云:汝若救言大有等體無礙,然是實句隔者,即汝有違宗失。何以故?彼不說大有等是無礙實隔。如勝云:不言無礙實隔者,意返顯是實句隔。有礙、簡無礙,並同前。此牒初解。
【疏】此以堅等例於地等者,即是第二、以實例德破地等。雖色等非是身根自境,所以於地等但得觸,不得色等,故下云身根所得,皆有觸故。
【疏】色德但在至風中無色者,文外問云:身根既得地等四法,何故但有觸而無色?答:色德但在地等三有,以風中無色,所以無色。問:風中有觸,若爾者,地等三上既有,於色身得對,地等何不得色?答:根境相對,地等所有觸皆得,意說觸四大總有,所以說身根得色,不遍於風,所以不得色也。
【疏】彼以假宗至眼所見者。此生下文。外有問云:夫論地者,以堅為性,應但身根得,如何然眼所見?答:彼宗眼所見色,名之為地,故地眼所見。言色是假地,堅性是實地者,是佛法自談,望彼宗地等,與色但名地,而不分別假實也。
【疏】非如所執至實句所隔者,是第二宗法。為量可知者,眼見十一種德,然一一對地、水、火等為量可知,以俱眼見故為因。
【論】云亦非眼見實地、水、火等者,准西明疏云:此□□□後,對責色等俱眼所見比量之文。若准此疏意,亦非眼見實地、水、火等者,即更破云:地等應非眼所見,以實句隔故,猶如風等。如疏云又應言至是此意也者,是破意也。
【疏】然不可言色即是地者,意云:但可將實句德相例,非實非德,所以俱身根得故,如德、實等。又地等非眼見實句攝,堅等非無礙德句攝,以俱身根得故。比量相例可知。此釋彼此相例所以也。然不可難他言色應即地等。
【疏】又言地等至地等非見者,此第二解,有兩意:第一云地等應不別堅等,第二云地等非眼見。因、喻同前。
【疏】不可說色離地等無者,意云:但可如前,以彼此相例,云色德地非實,以俱眼所見故,如地色等。不可難他云色離地無,外宗亦許色離地有故。又云:如疏前前,然不可言色即是地,今此總說。又云:不可說色離地等無。據此二文,合一處說,謂以中間顯,立意而別,遂隔文說,談者知之。
【疏】又應言至如風等者。此立量破可破,此即成前地等非見之文。
【疏】文言雖總,意顯別也者,釋通外問。問云:若言此文會申正義及結前者,如何總為一段明?答:文言雖總為一段,意顯別也,如前。
【疏】彼不說至但破見觸者。問:何故但約色觸破,不約香、味、聲等破?答:彼許地等,非三根得故。
【疏】後論說根至耳根即空者,意云:此引十句,論色等五根取境文,即以地成鼻根,而能取香□□。
【疏】此於諸句何法搆耶者,意云:若言耳根即空者,未審□□諸句中是何句搆?答:即是實句中空攝。此空若起作用之時,要依身根起作用而取聲等。身即實句,喚此空名空,耳根空即是耳根也。
【疏】且十一德至一一簡略者。意云:彼宗喚鼻根等五,即是地、水、火、風、空。然此地等五根,有十一德。今將此十一德,對其自根,簡略為量等,且為一量。云德中色等,應非無礙德句攝,許色根所取故。如地等,乃至耳根對於聲亦然,可知。言十一德者,地上有四,謂色、香、味、觸;水上有三,謂色、味、觸;火上有二,謂色、觸;風但有一,謂觸。又如聲是空,耳根所取。總共合有十一德,對五根作量,應知。問:色等十一德,各對自根,如文可解。言故量□□德,何根所得?答:唯身根得。
【疏】此中文總者,論文總說也。文簡略者,不廣分別,名為簡略。
【疏】為簡所別不極成過者,意云:佛法宗中不立實德,今中若不言汝執,故犯所別不極成過。就宗中,先陳為所別,後陳為能別。今內宗既無實德,云何先陳□□實德等?若置汝執非實德等,即無前過。
【疏】又因雖有至故無此過者。意云,若依大乘,此量犯自隨一過,亦有違宗之失□□。以大乘許火不異觸,德即是一體故。今言德非實攝,無故□□犯。若就他宗者,約彼宗許實中火,異德中觸,故為此難。問:何故十句中但破八句?答:實一句為因,無說句為喻,故但破中間之八句也。
【疏】令知多法至不離於識者。意云,多法中舉實,一法中說有者□□,欲令學者知多法一法不離識也。
【疏】此但除一,有八比量者,意說一一除八,有八比量。言初中有四者:第一、離法非有難,第二、法外非有難,第三、以有例法難,第四、將無例有難。
【疏】不言八句有不定過者,意說若但言實等三句,不言八句□□,他將異句為不定也。今言八句,是故無過。又縱言實等三句,然無不定,以異句等非共許故。言又遂令離等者,指下論文。
【疏】彼非極成者,顯不共許故。言又總取所難之中者,意說同異性總入所難之中。
【疏】此責恒齊者,外人救云:有此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論主責云:亦應無法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故云此責恒齊。
【疏】大有同異至六句之外者,即大有同異和合,有能、無能、無說等六句。
【論】又彼所執不難同異性,申其五難:第一、異法非性難;第二、異性非法難;第三、法性互徵難;第四、以性例實難;第五、以非實例實等難。
【疏】非我許有至故無此過者。意云,我若實等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即犯自語相違過。我既不許有實等性,而今復言非實等性而有過,今言違此,同遮性故,故云汝執無此過也。
【疏】三、合有一者。問:二合作量,即有三等文,互為宗、喻。如三合為一量,以何為喻?答:如前以和合為喻也。
【疏】便破實等者,意云:據論本意,但破同異性,不破實等。今時□□乘,便破無妨。
【疏】文中宗等言皆簡略者,意云:論中但言實等,不言業者,但是文中簡略也,據實合亦說德業。
【疏】返覆者,即□與異地性相望為量,名之返覆。
【疏】第二、准量者,意云:此比量是論中第二文也。
【論】言地等諸性至更相徵結者,第一文也。准此應知者,第二文也。問:何名准量?答:即准空、實、非實等文作量。又解:實、非實等是第一文,准此應知者是第二文。又云:以地性對體為第一文,以地等對非地等為第二文。
【論】准此應知者,此者,即實性也。本破實性,不破實等。前文既破實性已,來文便破實性等,應非實等。今此亦爾,第一破地性已,第二遂准前破地、非地等。
【疏】彼計火等至無不定過者。意云:他若許火是實句中地攝,即得為不定過。若如水等異地性故地非地,為如火等異地性故地是地。問:何故須出此過?答:謂彼計四大俱實句攝,恐他計火為地,故今亦辨也。彼既不許為地,故無此過。
【疏】前量應簡別者,意說言論中地等諸性者,應言汝執地等諸性,應非地性也。論文中不說汝執者,文略也。又有解云:此不定過,今向前地等諸性量文中出過不出者,文簡略也。此撲陽解未詳。
【疏】以性同實例等者,意云同異外不立同異性,明知實等外無同異性,以俱非一故,意合實等外不立同異性。
【疏】遮令同異有同異性者,次下,難是。但是疏家遮破,非是正破。
【疏】然實等至簡不相似者。意云:實名等異者,即九實顯各異也。相似者,即九實體雖一一不同,同是一實句攝,故名為相似。似者,同義。所以於此實句上立同異性,德業然爾。然望論文,於實等三句共立一同異性為勝,以三句一一有同有異故。
【疏】然文唯有以性同實例者,解云:同異性外應立性,非一法故,猶如實等。今觀論意,法師應錯。本意例云:同異性既不別立性實等,然不合別立性,立性難意如是。若云以性同實例云令同異性外應更立同異性,猶如實等者,此例乃例,故疏定誤也。如疏云無以實同性例者,此應正許却無字,應云以實同性例。例云:性上不立性,實等上應不立性。
【疏】若破十句有不定共者,意云:十句中同,即是六句中同異性也。若難他同異性,更別立性者,外人出過云:我實性為如實等,更別立性為如異,及有能句無別有能性耶?以俱非一法,亦有相似義故,即同有同異等功德,名相似也。若攝在所立之中,故無過也。攝在所立中者,如疏云:其實等性者,即等取異句及有能句等,令別有性也。
【疏】且如除實德業至及無法是者,意云:除實等三,餘之七句並不是實德業,應立非實非德非業性。問:本難除實句外,令於餘九句之上立非實性,即德業亦在其中,何故今者除其三句,於餘七句上立非實性?答:他宗計於實等三句共立一同異性。若爾,除實,餘之三句上同異性亦名非實性。今所餘者,意將為同喻,故德業相望。然爾者,即云餘之七句應別有非德性,以異德性故,猶如實等。又餘之七句應立非業性,以異業性故,如德等。故云德業相望亦爾。
【疏】又雖知至即是非實性攝者,意云,此釋通外難。難云:若難令立非實性者,即德、業然在其中,何故除其德、業,難餘七句,令立非實性耶?答:雖知德等總名非實,其性即是非實性攝者,意說德、業上同異性,即是非實性攝,故須除也。
【疏】然合八句至故為量也者。今約總說,除實句外,望有體法即八句,及無說一句即無相,兼總於九句上立一大非實性。
【疏】便違自宗者,意云:自宗既無實性,何故今更立非實性?
【疏】若不爾者,意云:若直例者,即有相扶之失,以難他九句,令立非實性故,即如德等上他。然立有非實性故,即同、異性,故犯相符。
【疏】不離相屬者,由和合句,能令實等三句相屬不相離也。即實為根本,德本二法不離實故。
【疏】體是一法至為因者。若十句中體是一法,即舉非有為因。大有、和合俱是一法,說非有為因,即不是大有攝故,故云非有。若十句中多法者,即舉非實為因,即如前論云非實德等至非實攝故,如石女兒等,是以實句是多法故。因言許非是有性及非實等者,意說和合句不是實句等,名非實攝故。舉二因破和合句,意說一法及多法總不攝,如兔角故,因中總言非有實等諸法攝等。
【疏】又性體別故者,即第二解。實等即是法體,性即是實家之大有性。以體別故,分為二因,然無違也。
【疏】其此和合非現量得者,次下,約非現量難和合句。故下論文彼許實等,乃至況彼自許和合非現量得,而可實有龜毛比量?
【疏】非是緣識等者,緣者,即是能緣也。意云:此實等,不是能緣識外實有自體之現量智所得。
【疏】此中遮非是緣離識等者,意云:他宗許實等離識實有,而是能緣現量智所得。今者遮不是離識有現量所得也,故言非也。
【疏】非是緣不離識境至現量所得者,意云:但破他宗,非是返顯實等緣不離識假境自體,皆現量所得。義雖是緣至非必現量所得故者,意云:今既破他離識之境不是現量,准義非是緣不離識假境現量所得,然此假境有,非必皆是現量所得。據此道現,但是破他,而不返顯緣不離識境等。
【疏】復言緣者至即是現量者。意云:若不置緣字,即濫持業釋。釋云:然彼實等離識實有自體,即是現量,即顯實等屬能緣現量心。若爾者,即彼此二宗俱犯違實過。何以故?彼此二宗許心、心所皆不離識。今若將實等即是能緣現量,現量即是離識有,豈不犯違宗過?謂簡此過,故著緣字。
【疏】非離識有體至現量得者。意云:實等句義,非離識有之現量得。
【疏】又若不言緣至量得故者,意云:若不言緣,但言實等,非離識有。緣自體等者,即覺、樂等入有法中,即有一分相符之失。
【疏】唯緣者,意云:他宗復言唯緣實等,心是現量,實等亦是現量所得,故著唯字。今破云:然彼實等非是唯緣,離識外實有自體,是現量所得。
【疏】恐犯違宗至說唯字者。意云,然違宗及相符過,如前已出訖。著唯字者,意顯別緣實等法也。
【疏】通二緣者,即簡不盡者,意云:著唯字,即簡名、別緣之心得盡;其通緣二種之心,即簡不得盡。若唯簡去緣實等心者,即覺等亦從實等離識有;偏簡緣覺心者,即實等亦從覺等不離識有,以合二境為一境緣故。猶如一人亦能盡,多人亦能盡。如問言:誰上隔言能盡人盡?誰盡即云能盡人盡?一人無有兩,即互相從,簡不可得。今此通緣實等、覺等,心、心所亦爾,既有兩用,然互相屬,簡亦不得。今欲簡盡,但依論文總為正,亦不須置唯字,但隨所應簡離識者,不簡不盡。
【疏】謂緣九實至現量之智者。意云:此緣實現量智,就破中有二:初、破約境假合,能生現智;二者、破能緣智,藉多緣,亦名假合□□。即第一,破境假合也。若言九實大有者,即實等不無,名大有也。及異者,九實各別,名為異。隨所有德者,緣九實時,於一一實上,隨有幾德,而皆緣之。同異等實性者,即同異性,即九實及德,有同有異,故緣實時,亦緣同異性,故說智緣假合境生也。故立量云:緣實之智,應非緣實現量智攝,以從假合境生故,如緣德智一種,皆假合生故。
【疏】若作此解至可以為喻者,此有二解。一云:如上所許智,皆緣多法生,無有一个智獨緣德等一法生。若緣德等時,亦緣多法故,故云無獨緣德等智可以為同喻。必合緣故,釋無於獨緣所由。二云:若約實等假合能生智,即用緣德智為喻□。且如大有和合,體是一法,緣彼之智,不從假合境生。若欲破時,以何智為同喻?以德等智依假合境生故,即不可以德等智為喻也。故言無獨緣德等智為喻,即無唯緣一个德之智可以為喻。以德有多故,此解稍勝。
【疏】有及和合至非假合生者。意說大有和合。
是假合大有,必有能有;所有和合,必有能和。
所和合境然多也。緣此之智,然得名緣假合境生。
【疏】今更解者,第二解,意說有及和合是一一法,然□必藉多緣生,然假合生,即智體藉多因緣生,由多境也。言其德智然爾者,意說德智及緣和合大有智,亦藉多緣生,亦假合生。
【疏】許有別緣至無過失也者。意云,有及和合,雖是一法,然智□□亦不假,須與德實等合緣,名為別緣,其然得名假合生。何以故?智體藉多因緣生故。
【疏】其眼識等至無不定共者。意云:此通合□前文中破緣實之智,非是緣實現量智攝。彼出過過云:為如德智假合生故,非是緣實現量智攝;為如眼識假合生故,而是緣實現量智攝□?眼識既非緣實之智,故無不定之失。
【疏】今遮現量至故不相違者。意云:本和合句,不是現量。今言緣和合智,智非是現量者,但是遮、破而不相違。又恐有計是現量者,今時遮、破亦不相違。故疏云:今遮現量者,但遮智,非是現量。准此者,即准論文,設遮道理,智及境六,皆現量也。
【疏】不平等因者,他家大自在也,與一切物為平等因,今佛法毀之,名不平等因。既唯一果,有染淨、上下、貧賤、富貴不同,明知因有階降、置決□□、差別,故不平等也。
【疏】從下向上因者,即先舉能生為因,破其常住,與敘不同。
【疏】真如等不爾者,意說真如不能生一切物,故□□□。
【疏】准上應知者,意云:同上破自在天,亦分為二:初即敘計□□□破。
【疏】此破能生至故不同也者。意云,此間七計能生,前勝論計一□□□有設計能生,即是父母極微,非時方等,故不同也。
【疏】吠陀論者,有四種:一者壽,謂養生繕性;二者祠,謂享祭祈禱;三者平,謂禮識、占卜、兵法、軍陳;四者術,謂治異、技能、呪術、醫方等。
【疏】以彼聲性至故無不定者。意云:若許聲性是能詮,即有不定過。過云:為如餘聲是能詮故,而是無常?為如聲性許能詮故,而是常耶?謂彼自許聲性雖常,而不能詮表,故無不定過。又外道計聲性不能詮,彼若成立常聲時,亦不得轉聲性為同喻,然不得為不定也。
【疏】聲聲皆是常至方乃顯計別。答:如聲生師計云:聲體雖本有,要由尋、伺、舌等所擊發生,生已更不滅。其聲顯師云:聲體本有不滅,但由緣顯,顯而方得聞,故有別也。問:聲與聲性何別?答:聲者,所發之音響。聲性者,本來有,如木中有火。所發音者,即音聲也。然聲性非是所發,但與所發音聲為體也。
【疏】由尋、伺等所發音顯者,意云:音響是尋、伺所發,常聲是音之所發,故云由尋、伺等所發音顯。
【疏】全分、一分等者。全分者,內外一切聲皆是常也。一分者,即計內聲是常,外聲無常□□□。今破計一切者,即計一切內外聲常者,皆此中破也。言少分亦自破者,一切既破,少分云何得立?以少分者,即一切之少分故。
【疏】或少分一切攝諸計盡者,意云:計少分,計一切法之二,此攝一切諸計總盡,雖有多計,亦不過此二計也。
【疏】前計少分者,即前計內聲是。全計者,即計內外聲俱常。故論云:有執一切聲皆是常。今餘者,即少分之餘也。
【疏】然此勝論更許有餘物者,餘父母極微以外,更有德業等,亦能生諸法也。
【疏】不越因量者,意云:子微體不過於父母量。何以故?以攬父母極微而為體故。故第三微,如一父母許大,乃至大地與所依一。本父母許大者,意云:縱然大地,亦只與所依父母許大。有云:大地所依父母亦是極微。若爾,云何麤色依細極微?答:父母極微唯只有一空,可多麤色,不依一細微。父母極微既許眾多,各能生果,故說麤果依父母極微,何理不得?此文但總據合引,故此義未詳。且如孫微果依子微,即第七微攝,展轉相依,漸麤漸大,豈容大地却依極微?更詳又云:若將大地量父母極微即不得,若依父母極微亦得。彼計極微實常生麤色,故勝論言麤色者,但據自宗破他計,唯勝論師實句中極微也。色是德句,收也。
【疏】初、有三量者:第一、有方非實難,第二、無分不生難,第三、能生非常難。
【疏】次下第一、難所生之果者,意云:就所生中有二:第一、難果不麤於因;第二、難果難實有。
【疏】子微今以量至顯父母亦得者。意云:此返成也。且如亦將量無別為因,難子微如父母死麤德合,今時返成,云父母極微亦麤德合,以量無別故,猶如子微。故疏云:以量無別為因,顯父母極微亦得。
【疏】父母以處無別為因,顯子微亦得者,意云:此亦返成,且如前量云:或應本父母極微,亦無麤德合,以處無別故,如子微等。今返成云:子微亦無麤合。因云:以處無別故,猶如父母極微,故言亦得。亦得者,亦無麤德合也。
【疏】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者,意說論中量因合云如二極微,量處名別故為因。今論云如處在因處各別故為因,而不言如二極微量者,如子微與極微為因時,子微不名極微故,故但言如所在因處各別故。言但可以極微相即者,如因量所在各別,故知果色體應非一。又文中少此意者,釋因無如二極微量之言,欲顯以下文釋因據各別故所由。
【疏】如一沙受水等者,意云:水入沙,沙既不增;藥入銅,銅亦不長。今果入因微,猶如水入沙相似也。
【疏】又二極微至遂即離散者。意說沙、水二微相觸即離散,如麤物相繫。
【疏】退隨他不得,違理不成者,意云:若退隨大乘者,即違道理,果體是如,何得一不得餘?又依宗正破,名進不成;破彼轉救,名退不成。
【疏】故別破之者,意問云:僧法宗計,如以前破,如何今者更重破?答:彼計此二是諸法性故,所以重破。
【疏】色性,一切色是一者,意云:但言色性,即一切色皆無差別,故色是一。何以故?皆色性故。
【疏】今佛法豈至大有等耶者,意云:此外問云:如我宗中,說一切法即是有性。即不許者,汝佛法宗,應離法外而別立大有等性。問意如是。
【疏】自所依三大者,謂地水火三。以風不可見,故不取也。
【疏】又更互作法至故復言等者。即色聲更互相對,破色聲各自為宗法,餘者准此。故今言色等者,即遍等一切法也。
【疏】同一同異者,意云:即是亦一亦異義也。同一者,即同初計;同異者,即同第二計。故論破云:一異同前一異道故畢。
義演卷第一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