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信論疏記會閱
大乘起信論疏筆削記會閱卷第六
大乘起信論疏筆削記會閱卷第六
所言不覺義者。
謂不如實知,真如法一故。
不覺心起,而有其念。
念無自相,不離本覺。
【疏】不覺句,牒章。
謂下,釋義。
不如知者,不了如理一味,故釋根本不覺義,如迷正方也。
不覺起念者,謂業等相念,即邪方也。
念不離覺者,邪無別體,不離正方也。
【記】論云:不如實知真如法一者,不違逆義。如實知一切覺也,即能達智;真如平等理也,即所達境;法一一法界心也,即二所依體。於上三法,皆違逆故,故云不如實知真如法一也。
疏云:不了等者。如理平等,本唯一相,無不覺之異。今既不如理知,故云不了。不了即無明也。由無明故,妄生異相。首楞嚴云:無同異中,熾然成異也。
迷正方者,不了是正東故。
論云:不覺心起而有念者,不覺根本無明。念即業等枝本無明,謂違背上三法故,不覺無明忽然生起,遂有業等妄想念也。
疏云:業等相者,指三細言。論云起念,起即是動,動即是業相也。經中亦名為起,故文云:起為世界,靜成虗空。
邪方者,前雖迷其正方,但且不了是東,今於東處別作西解,故云邪方。前即迷真,此即起似也。然根本無明中有迷真、執妄二義,今論此段并下三細是迷真義,下智相等即執妄義,亦即楞嚴背覺合塵義。經云迷失本妙圓心寶,明妙性認悟中迷等,此則具明二義也。華嚴云於第一義不了名為無明,此迷真也。圓覺云妄認四大緣慮為身心等,此執妄也。然迷真必執妄,執妄必迷真,故此二經各舉一義也。
邪不離正者,西處即東故,不覺處即覺故。
△次、喻。
猶如迷人依方故迷,若離於方則無有迷。
【記】依方迷者,依東方故,迷為西方;若離正東,即無邪西。
亦如依水起波,若離於水則無有波。
△三、合。
眾生亦爾,依覺故迷,若離覺性則無不覺。
△二、依迷顯覺。
以有不覺妄想心故,能知名義,為說真覺。
若離不覺之心,則無真覺自相可說。
【疏】於中二:初明妄有起淨之功,後明真有待妄之義。
良以依真之妄,方能顯真,隨妄之真,還待妄顯故也。
【記】初義者,即文云以有不覺等,妄待真也。後義者,即文云若離不覺等,真待妄也。此即節釋其文也。
良以下,正辨其意。依真下,顯初意,如依金之器方能顯金,反之則不可也。隨妄下,顯後意,如隨器之金還待器顯,反之亦不可也。
前依覺故迷,則為妄之所損;今依迷顯覺,則為妄之所益也。
然論之大意,明不覺與覺,皆是相待,以顯生滅染淨,無有自相,皆不可得也。此中初言以有不覺妄想心者,無明所起妄想分別,由此分別,能知名義,故有言說,說於真覺,是明真覺之名,待於妄立也。若離不覺,即無真覺自相可說者,是反明真覺必待不覺,若不相待,即無自相,自相既無,他亦不立,是顯染淨無所得義。故後譯云:然彼不覺,自無實相,不離本覺,復待不覺,以說真覺,不覺既無,真覺亦遣。如下文云:當知一切染法淨法,皆悉相待,無有自相可說。故圓覺云:依幻說覺,亦名為幻。智論亦云:若世諦如毫[(牙*ㄆ)/里]許有實者,第一義諦亦應有實。此之謂也。
△二、枝末不覺。
【疏】此一段文,略作二種釋:初、約喻說意,二、就識釋文。初者,本覺真如,其猶淨眼一。熱翳之氣,如根本無明不覺也二。翳與眼合,動彼淨眼,業識亦爾三。由淨眼動故,有病眼起,能見相亦爾四。以有病眼向外觀故,即見空華妄境界現,境界相亦爾五。以有空華境故,令其起心分別好華、惡華等,智相亦爾六。由此分別,堅執不改,相續相亦爾七。由執定故,於違順境取捨追求,執取相亦爾八。由取相故,於其相上復立名字,若彼相未對之時,但聞名即執計,名字相亦爾九。既計名取相,發動身口,攀此空華,造善惡業,起業相亦爾十。受苦樂報,長眠生死,而不能脫業繫,苦相亦爾十一。皆由根本無明力也。
【記】疏有十一重,翳喻法合,義相昭然,尋文易解。
皆由無明力者,即下結云:無明能生一切染法,一切染法皆不覺相。
△次、釋文者,分二:一、無明為因,生三細。二、境界為緣,生六麤。
【記】楞伽云:妄想為因,境界為緣,和合而生。妄想,即無明也。疏中用此經句,以科論文也。
△一、無明為因生三細。
【記】據下論文,乃是展轉相生,今但約根本而言,故云無明為因。
△中又二:初、總標,二、別解。
初、總標。
復次,依不覺故,生三種相,與彼不覺相應不離。
【疏】相不離體故,末不離本故,依無明起妄心,依妄心起無明故。
【記】相不離體者,業等九相,不離不覺體故。以即體之相,即相之體,故不相離。
末不離本者,三細六麤之枝末,不離不覺無明之根本,以即本之末,即末之本,故不相離。
依無明起妄心者,即不覺生三相三細相也,如下云以依無明有棃耶。依妄心起無明者,即三相三細也與不覺相應,下云以依阿棃耶說有無明。其猶依水起波,波相起已不離於水,由斯義故名曰相應。非約心王心數說相應義,以此三種三細是不相應染故。
△二、別解二:初、徵,次、釋。
初、徵。
云何為三?
【疏】總,徵起也。
【記】何為依於不覺生三相耶?
△次釋三:一、業相。二、轉相。三、現相。
【記】三相,文中。各有標名所依,正釋詳之。
△一、業相。
一者、無名業相。
以依不覺故心動,說名為業。覺則不動,動則有苦,果不離因故。
【疏】初句標名。
依不覺釋標中無明也,即根本無明。
心動為業,釋標中業也。此中業有二義:一、動作是業義,即此心動是也。
覺則不動者,反舉釋成既得始覺時即無動念,是知今動只由不覺也。
動則有苦者,二、為因,是業義。此既招苦,即為因也。如得寂靜無念之時,即是涅槃妙樂,故知今動則有生死苦患也。
果不離因者,不動既樂即知動必有苦,動因苦果既無別時,故云不離也。
此雖動念而極微細,緣起一相能所不分,即當棃耶自體分也。如無相論云:問:此識何相何境界?答:相及境界不可分別,一體無異。當知此約賴耶業相義說也。下二約本識見相二分為二。
【記】論云無明業相者,初標名,意表此二無有異體也。所以知者,前說業相盡處,便見心性,成究竟覺。但以約義,故說相依,顯體無別,故今雙舉。又揀本覺,隨染業相,故云無明業相。顯覺不覺,皆有業相,而真妄不同也。
論中依不覺句,二所依也。根本無明者,以是所依故當根本,如夢依睡也。
論心動下。三、正釋動名。業者,能依也。
動作是業義者,是無明之業用。後之八相亦是動作,亦是無明業用。然約別義以立其名,唯此最初起用之始,故名為業。
反舉等者,如不睡則無夢。
始覺者,即始究竟時也。
為因是業義者,然九中前八皆得名因,所以不言業者,亦約別義故。今此初相能為苦本,故名業也。
如得下,反顯。以靜是妙樂之因,故反知動念即是苦因也。
動因苦果無別時者,以一念起動,即具微細四相。四相之苦果,不離一念之動因。據此位中,即是棃耶行苦。若準前明,四相俱時有故,則四相攝於九相,分段麤苦亦在其中。所以次第說者,文不頓書故,義有因依故。若約時說,則一念不覺,無有前後。故有說云:一念不覺,五蘊俱生。即斯義也。
此雖下。上則別解論文,今是通明行相也。此乃九相之端,細中之細,未有轉現心境差別,故云一相不分。
自體即自證分也。如無相下,引證。相即自體,境界即所緣。
當知下會彼同此。
△二、轉相。
二者、能見相。
以依動故能見,不動則無見。
【疏】初句標也,即是轉相。
以依等者,依前業識轉成能見。
不動無見者,若依性淨門,則無能見也。反顯能見必依動義。如是轉相,雖有能緣,以境界微細故,猶未辨之。如攝論云:意識緣三世境及非三世境。是即可知此識所緣境不可知故。既云所緣不可知,即約能緣以明本識轉相義也。
【記】依前下。轉,猶起也。是前業相,起為此見。然餘相皆有起義,不名轉者,亦約別義故,如依於夢而有夢心。
若依下,約果海性淨不動,則無有彼此之見。應知有見者,但依動故。如無於夢,則無夢心。
如是下就此一相位中,以明不說境界所以,以微細故且說能見以為轉相。然此境界便是向下現相,以論中分能見所見各為一相,今此見相由內所發非託境生,故名為轉。依此轉相帶起所緣復立現相,非謂於此能見之中又自別有微細境故。
攝論下。引證。意識,即第六識智相是也。三世境者,諸有為法。非三世境者,諸無為法。斯皆意識所緣之境。可知者,意識麤浮能所緣念,可以現今分別取解也,以有三世等境為可知故。
此識等者,即第八也,以無可知境故。既無境可知故,唯就能緣見分以明此識也。如說十二因緣始不可知,此亦如是。唯識亦云不可知執受處。
既云下,結意。
△三、現相。
三者、境界相。
以依能見故境界妄現,離見則無境界。
【疏】初句標也,即是現相。
以依下。依前轉相能現境界。
離,見句反。釋:
【記】依前等者,如依夢心而有夢境。
反釋者應云:聖人離見既無此境,當知此境定從見生,如無夢心則無夢境。
然上三相,皆反以釋成者,以此是八地已上所知境界,非下位所覺。由是以聖人不見相等,比決反驗,令義明了,可證可信也。
△二、境界為緣生六麤。
【疏】即分別事識也。如楞伽經云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此之謂也。
問:三細屬賴耶,六麤屬意識,何故不說末那識耶?
答:有二義意:一、前既說賴耶、末那,必執相應故不說。瑜伽論云:賴耶識起,必二識相應故。
又由意識緣外境時,必內依末那為染污根方得生起,是故既說六麤必內依末那,故亦不別說。
二、以義不便故,略不說之。不便相者,以無明住地,動本淨心,令起和合成棃耶。末那既無此義,故前三細中略不說。又由外境牽起事識,末那無緣外境義,故六麤中亦略不說。
亦可計內為我,屬前三細;計外為我所,屬後六麤,故略不論也。
楞伽經中亦同此說,故彼經云:大慧!略說有三種識,廣說有八種相。何等為三?謂真識、現識、分別事識,乃至廣說。
經中現識即是三細中現相也,分別事識即是下六麤也。所以知者,彼經下釋分別事識中,乃云攀緣外境界,起前事識等,故知事識非是末那。此論下文並同此說,宜可記之。
【記】即下,初、引經指配。事即是境,分別六塵境事之識,故名分別事識。楞伽等者,具云藏識海常住本識,境界風所動現識,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事識。問下,二、問答釋妨三:初、問。末那者,具云訖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汙。意謂與四惑相應,故云染汙;恒審思量,故云意。即第七也。
答下。二、答三:初、六、八相從。答二:初、約能執。從所執故,不說必執。相應者,謂第七種子在第八中,第八見分為第七所執,故曰相應。況二識相依,互為根耶?
瑜伽下,引證,可知。
又由下。二、約所依。從能依故不說內依等者,以第八、第七互依,第六依於七、八,前五依六、七、八及同境依。故有偈云:五四六有二,七八一俱依。但說能依,必知有所,故略不云。
二下,次以義不便答二:初無和合義故不說無明等者,前說無明與真和合成棃耶識相,末那但一向生滅無和合義。若言和合自成棃耶,若無和合識從何生?義既不便,求說不及。
又由下,二、無緣外義故不說。末那!無緣外者,以前五唯緣外塵,第八緣內根、身、種子及器世間,第六通緣一切,第七唯緣第八見分,今六麤皆緣外境,故不說也。亦可下,三、約計內外。答:此約我、我所分,亦屬六、八,故不言第七。意云:第七正是執我、我所,今分兩處,無體可言。楞下,三、證二:先、引經,宋譯文也。
經中下,次釋義。現識等者,正配釋彼。經云:譬如明鏡持諸色像,現識處現亦復如是。
所以下,辨事識義也。
攀緣外境界等,亦是義取。宋云取種種塵及無始妄想熏,是分別事識因。唐云分別事識,以分別境界及無始戲論習氣為因。既云緣外塵境,非六而誰?由是論依經說,故不復論第七識也。
故知下。結會彼此。然上多義明此論中不說第七者,要異海東曉公說下智相即第七故。故彼文云:言智相者,是第七識麤中之始,始有慧數分別我塵,故名智相。夫人經說六識及心法智,今之智相即心法智也。若具而言之,緣於本識內也,末那細分緣者計以為我,緣所現境外也,末那麤分緣者計為我所。今就麤現說之,依境界心起分別。又此境界不離現識,猶如影像不離鏡面。此第七識直爾內向計我我所,而不別計心外有塵,故餘處說還緣彼識如唯識三十頌等。問:云何得知第七末那非但緣內識,亦緣外六塵?答:此有二釋:一、依比量,二、聖言量。比量者,量云:意根是有法,必與意識同境故。是宗因云:不共所依故。同喻如眼等根,異喻如次第滅意。三支無過,故知意根遍行六塵。聖言量者,一、金鼓經云:眼根受色,耳分別聲,乃至意根分別一切諸法。大乘意根即是末那,故知遍緣一切也。二、對法論十種分別中言:第一、相分別者,謂身所居處、所受用義。彼復如其次第,如諸色根、器世間色等境界為相。第二、相顯分別者,謂六識身及意,如前所說所取相而顯現故。此中五識唯現色等塵,意識及意通現色根及器世間色等境界。設使末那不緣色根、器世界等,即能現分別,唯應取六識而言及意,故知通緣。已上皆略彼疏而說。今此疏意明無第七,乃是影攝,無違常式。意不緣外,故有多義也。
△文中二:先躡前總標,次立名別釋。
先躡前總標。
以有境界緣故,復生六種相。
云何為六?
【記】云何緣現境界生六相耶?
△二釋六:一、起計。二、生受。三、取著。四、立名。五、造業。六、受報。
一、起計。
一者、智相。
依於境界,心起分別愛與不愛故。
【疏】於前現識所現相上,不了自心所現故,創起慧數,分別染淨,執有定性。
於前等者,不知內發,謂是外來。楞伽云:外實無有色,唯自心所現,愚夫不覺知,妄分別有為。不知外境界,種種皆自心,智者悉了知,境界自心現。
創起等者,隨其心王復起心數,揀擇染淨決定如此,故名智也。體是別境心所中慧,故云慧數。
△二、生受。
二者、相續相。
依於智故生其苦樂,覺心起念相應不斷故。
【疏】謂依前分別,愛境起樂受覺,不愛境起苦受覺,數數起念,相續現前,此明自相續也。又能起惑潤業,引持生死,即令他相續也。故下文云住持苦樂等。
【記】依前等者,於順情可愛之境,心與喜俱,名樂受覺。於違情不愛之境,心與瞋俱,名苦受覺。不苦即樂,不樂即苦。違順之境既續,苦樂之心豈斷?略以辨麤,故不論其捨受,而理實有之,但在苦樂之間耳。
自相續者,當相不斷故。
又能等者,以自相續故,復能發起煩惱,潤於已熟之業令受報,未熟之業令成熟,由是引導任持,令其生死不斷不絕,此則令他後四相續不斷也。
廣如下生滅因緣五意中釋。
△三、取著。
三者、執取相。
依於相續緣念境界,住持苦樂心起著故。
【疏】苦樂句上,皆前相續相也。
起著句。是此執取相也。謂於前苦樂等境,不了虗無,深起取著。故下文云:即此相續識,依諸凡夫取著轉深,計我我所等也。
【記】論云:住持者,謂於苦樂境上,堅固停止,無有變改,執持不捨也。
疏云上皆等者,是執取相所依,故具牒之。
是此下。正是明第三相。以不知違順境如空華,不了苦樂心如幻化,的取為實,確然不改,故云深取。
故下等者,即下因緣意識中文。
△四、立名。
四者、計名字相。
依於妄執分別假名言相故。
【疏】依前顛倒所執相上,更立假名,是分別故。楞伽云:相名常相隨,而生諸妄想。故云依於妄執等也。
上來起惑,自下造業受報。
【記】依前下。境本非善,以順己之情,便名為善。境亦非惡,以違己之情,便名為惡。且善惡相,已自不實,況於名字,起諸倒情,寧非是假?何以故?他人於此,或以善為惡,或以惡為善,二皆不定。故肇公云:物無當名之實,名無得物之功。由此名故,不待眼見違順之相,但耳聞善惡之名,便生喜怒,是故目為計名字也。
楞伽下。引證。
上來下。結前生後以配三障也。自此已上直至根本無明,盡名為惑。若準佛名,經云獨頭無明為煩惱種,次則別開無明以為煩惱所依,其實無明是癡,乃根本六惑之數也。若合論之皆名煩惱,開合雖異俱是惑門。
自下等即業苦,斯則三障即三道也。
△五、造業。
五者、起業相。
依於名字,尋名取著,造種種業故。
【疏】謂執相計名,依此麤惑,發動身口,造一切業,即苦因也。
【記】執相等者,謂於我執貪、瞋、愛、見,發動身口七支,造善、惡、不動等無量差別之業。於中雖有善及不動,然俱有漏,不出三界,三界無安,猶如火宅,故皆苦因也。
△六、受報。
六者、業繫苦相。
以依業受報不自在故。
【記】必然者,必定然是也。斯有兩義:一、不得不受故;二、善不為苦,惡不為樂故。書曰: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逭。涅槃經云:非空非海中,非入山石間,無有地方所,脫之不受報。故云必然。
三界輪轉,無有罷期,故曰循環。
死此生彼,不能脫免,故云長縛。
如螘循環,如蠶作繭,終而復始,不自在故。正法念云:如繩繫飛鳥,雖遠攝即還。眾生業所牽,當知亦如是。苟非覺悟,無有解期。
△三、結末歸本二:初、正釋,二、轉釋。
初、正釋。
當知無明能生一切染法。
【疏】三細六麤,總攝一切染法,皆因根本無明,不了真如而起。
【記】染法雖多,不出三界因果惑業,今以三細六麤攝之,罄無不盡。如是染法,皆由根本無明迷真所起,故論云當知等也。
△二、轉釋。
以一切染法皆是不覺相故。
【疏】問:染法多種,差別不同,如何根本唯一無明?答:染法雖多,皆是無明之業氣,悉是不覺之差別相,故不異不覺也。
【記】問意可知。
答文便是解論意也。業氣即別相,此根本無明別相,皆是不覺業用氣分。然此不覺是九相之總名,九相乃不覺之別號。故圓覺云:身心等相,皆是無明。即斯義也。
△三、雙辨同異。
【記】雙辨者。向說覺與不覺,染淨迢然。又說依覺故迷,不離本覺。若言其異,云何依覺故迷?若言其同,云何染淨不等?又若定同定異,皆無進修之門。何也?同則聖凡一等,欣猒都絕。異則染淨抗行,迷悟永隔。由昧二門不即不離之旨,故有斯惑。然於相無相宗失意者,各墮一邊。故今辨釋,用祛迷謬。
△中分二:先標列,次解釋。
先標列。
復次,覺與不覺有二種相:
云何為二?
一者同相,二者異相。
【疏】覺不覺,雙牒。
有二相標也。云何二徵也?
一者,下列也。
【記】同相,則以生滅望真如說,以相望性,明其同也。異相,秪就生滅一門,染淨自相望以成異也。詳下,論釋,思之。
△次、解釋二:初、同,二、異。
初、同三:一、喻,二、合,三、證。
一喻。
同相者。
譬如種種瓦器,皆同微塵性相。
【疏】初句牒名也。染淨二法,同以真如為性,真如以此二法為相。
種種瓦器,喻染淨法。性相者,器以塵為性,塵以器為相。
【記】染淨等者,染即不覺三細六麤,淨則覺義二相四鏡。
以者,用也。緣真如是總相門,故能通與二法為性。又真如無相,故以此二法為相。斯則二相同依一性,一性同生二相,由是同字性相俱用。
喻染淨者,器有精麤故。器以等者,器喻生滅門中染淨諸法,塵喻真如門無相一理。瓦器皆同以微塵為性,微塵皆同以瓦器為相,詳之。
△二、合。
如是無漏無明種種業幻,皆同真如性相。
【疏】無漏,始本二覺也。無明,本末二不覺也。業幻者,此二皆有業用顯現而非實有,故云幻。此等合種種器也。
皆同性相者,以動真如門作此生滅門中,染淨二法更無別體,故云性也。真如亦以此二法為相,淨相可知。其染相者,下文云:但以無明而熏習故,即有染相。
【記】此二者,即上無漏、無明,義如下說。
非實有者,從分別生。故經云:幻妄稱相。然幻之一喻,諸教多引以喻染淨,其體不實,良以五天此術頗眾。今依古德釋義法喻,略開五種。喻之五者,如結一巾幻作一馬,一所依巾,二幻師術法,三所幻馬,四馬有即空,五癡執為實。法之五者,一真性,二識心,三依他起,四我法即空,五迷執我法。
此等合者,無漏業合精器,無明業合麤器。
更無別體者,經云:其性真,為妙覺明體。此明染淨二法,皆同以真如為性也。
真如句,明真如亦同以染淨二法為相也。
下文即熏習中文。然則前三細六麤雖是染相,以約不覺義說,故不引用。今別引下文者,意證此染是真如相,故文云:真如之法實無有染,但以無明而熏習故,則有染相。若前九相,初標後結,皆約不覺,不言皆是真如相故。
準前,末應結云:此合皆同微塵性相也。業幻皆同真如為性,合瓦器皆同微塵為性。真如同以業幻為相,合微塵同以瓦器為相。疏不云者,例上思知。
△三、證二:先正引,次釋疑。
先正引。
是故修多羅,中依於此義。
說一切眾生本來常住入於涅槃。
菩提之法,非可修相,非可作相,畢竟無得。
【疏】是下,依此同相門,如上本末二,不覺本來即真如,故說一切眾生自性涅槃,不更滅度。故淨名經云:一切眾生即涅槃相,不復更滅。
菩提下。依此同相門,如上始本二覺即真如故,諸佛菩提非修等也。
又前約不覺即如,故眾生舊來入涅槃;今約覺智即真,故諸佛菩提無新得也。
非修者,望前涅槃,非是了因所顯。非作者,望前菩提,非是生因所作。無得者,此之二果,性淨本有故也。
【記】依此句,即釋論中依於此義,以此義一句貫於下二門故。
眾生即不覺也。不覺無體,即是真如。真如之理,即涅槃性。性自寂滅,何待更滅?滅度涅槃,即此彼方言也。
淨名下。彌勒章文。大品亦云:斷一切結入涅槃者,是世俗法,非第一義。何以故?空中無有滅,亦無所滅者,諸法畢竟空,即是涅槃故。
菩提梵音,秦言云覺。覺即始本二覺,二覺既是真如,菩提豈從修得?故大品云:以何義故名菩提?空義故是菩提,如義、法性義、實際義等是菩提也。上約眾生不覺即真如,故本來涅槃;此明諸佛覺亦真如,故菩提不可修作。既言修作,應知約果所得,故云諸佛以本有故,何須修作而後得耶?故云非可修作。
又前下重以真如二字釋此二段也。舊入者,圓覺云始知眾生本來成佛,又云一切眾生即究竟覺,故云無得。然舊來入與無新得義同文異,但以如為涅槃、真為菩提為別也。又時人多謂涅槃為相所累,故說不覺即如本來涅槃;妄計菩提修因所生,故說覺性即真亦非新得。由是相即無相,故約不覺說涅槃;非是修生元自本有,故約真性說菩提。
望涅槃者,涅槃合是修其智了所顯,以不覺即如、如即涅槃,豈待了因了之方顯?斯則未嘗不顯,何待更顯?故上文云舊來入涅槃。
望菩提者,菩提合是生因所作。以菩提是覺,覺性即真,故不待作之始生。斯則未甞不有,更何作耶?故上文云:菩提無新得。
然據前云諸佛菩提非修等,即將此二句獨就菩提而論。今又分此修作,以望兩處所說知之。
此之下,性淨揀非離垢淨,本有揀非新近生。既是本有之法,不合言得,以體如實常不變故。不同妄法無實可得,斯無得法元真實故。
△次、釋疑。
亦無色相可見。
而有見色相者,唯是隨染業幻所作,非是智色不空之性。
以智相無可見故。
【疏】亦下疑云:若眾生已入涅槃,更無新滅者,即已同諸佛,何故不能現報、化等色身?故此釋云:法性自體本無色相可見,如何使現色等相耶?
【記】疑下,初敘疑。約聖疑凡,難也。
故此下。二,釋。通依體捨用釋也。楞伽云:真實中無物,云何起分別?又經云:佛真法身猶若虗空。此皆約無色也。
【疏】而有下,又疑云:若以法性非是色相可見法故不現色者,諸佛何故現報、化等種種色耶?故此釋云:彼見諸佛種種色相等者,並是隨眾生染幻心中變異顯現,屬後異相門,非此同相門中本覺智內有此色等不空之性也。又亦可本覺不空,恒沙德中亦無此色故也。
【記】又下,三、轉難,約應疑真難也。
故此下四轉釋,依本捨末釋也。謂佛果海但有大定智悲而無色相,眾生見有報化色等相者,是彼菩薩業識凡小事識所現,屬於無明差別之相,故下文云但隨眾生見聞得益故說為用也。
非此下。約離相釋。下云諸佛如來唯是法身、智相之身,第一義諦無有世諦可見。既云是第一義無有世諦,豈於此中而有色等不空性耶?
又下云:以色性即智,故色體無形,說名智身。楞嚴云:性色真空,故本覺智性內,無有不空色相等也。
又亦下。約性德釋。彼是真善妙色即性之相,雖名為色亦非可見之相,故云智色。下文云:以智性即色,故說名法身。
【疏】以智下,問:何以得知彼法體中無色相耶?故此答云以本覺智非是可見之法故也。
【記】問下。五、隨難約相,疑性難也。
故此下。六、隨釋。依真捨妄釋也。以本覺不空性中,智慧德相亦無有相可取故。前云:所言覺義者,謂心體離念,離念境界唯證相應故。後云:諸佛法身無有彼此色相迭相見故。
△二、異。
異相者。
如種種瓦器,各各不同。
如是無漏無明隨染幻差別性,染幻差別故。
【疏】初句牒名。
如下,喻也。
如是下。合也。無漏無明總指。隨染下。別明無漏法也。性染句。是無明法也。
以彼無明迷平等理,是故其性自是差別,故下文云如是無明自性差別故也。
諸無漏法順平等性,直論其性則無差別,但隨染法差別相故,說無漏法有差別耳。如下文中對業識等差別染法,故說本覺恒沙性德。
又由對治彼染法差別,故成始覺萬德差別也。
如是染淨,皆是真如,隨緣顯現,似有而無體,故通名幻也。
【記】喻中。種種器譬,生滅門中染淨法相。
各不同者,譬染法內三細異於六麤,淨法內二相異於四鏡。
別明者,以無漏淨法體是覺性,覺性無差,但隨無明故現差別,有差無差故別明也。
以彼下。先釋性染句。明無明本性自是差別,若不差別則不能迷平等理也。
下文即真如體相熏習中文。
諸無下,次釋隨染句,先約本覺義說,無漏即通指本始二覺修性功德也。
直論性者,尅就真體說也,是前門中所示真如體故。但隨下,約對染差別說淨差別,即後門中所示本覺相也。比如一月影現萬水,月本無差,隨水影別。下文即相大文也。
又由下。次約始覺義說。由為治慳貪等染法,成布施等波羅蜜無漏淨行,及果上十力四無畏等萬德之義也。前則待差染以成差,此則治差染以成差,亦可前相後用耳。又以隨差別眾生以成差也。二句中皆有此一義,前已問答故此闕之,具此三義故云隨染差別等也。
如是下。釋染淨法皆如幻義,以對待之法本不立故。如經云:若有一法勝過涅槃,我亦說為如夢幻等。金剛亦云:凡所有相皆是虗妄。
然上所說同異之義,即是真如、生滅二門不相離義。約生滅門,即同而異;約真如門,即異而同。苟得一心二門之旨,即無惑於此。
△二、釋上生滅因緣。
【記】生滅因緣者,以上立義分云是心生滅因緣相,於中心生滅已如上釋,今則釋因緣兩字。然是生滅家之因緣,故復言生滅也。
△文分二:初、明生滅因緣義,二、重顯所依緣體。
初明生滅因緣義三:先總標,次徵問,三別釋。
先總標。
復次,生滅因緣者。
所謂眾生依心、意、意識轉故。
【疏】初句牒前以標也。棃耶心體,不守自性,是生滅因;根本無明,熏動心體,是生滅緣。又無明住地,諸染根本,是生滅因;外妄境界,動起識浪,是生滅緣。依是二義,以顯因緣。
所下諸識生滅相集而生,故名眾生。而無別體,唯依心體,故言依心,即是棃耶自相心也。能依眾生是意,意識依心體起,故云轉。轉者,起也。
【記】初下,初解牒文。牒前標者,謂牒前立義分中之所宗,標為此下論文之所釋。棃耶下一重,是能生三細之因緣。
心體即真如,於中唯取隨緣一義,以不守自性故。根本等者,以是親迷真覺故,不取枝末。又此唯當成事之義,不取體空。
又無明下一重,是能生六麤之因緣。
葢此兩重因緣,正如楞伽所說不思議熏變,及取種種塵無始妄想熏等,廣如下說。又此兩重但有三法,謂真如唯因,境界局緣。無明望真則為緣,望境則為因。結文可知。
諸識下。二、解標文。然此但唯約心,故云諸識。若云五陰和合中生,斯則兼於色也。
而無下,如波無別體,唯依於水,上云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等。
自相心者,即前不守自性生滅因也。
能依等者,但以約法約人,立名有異。意與意識,即是眾生,無別體也,即前諸識生滅相集而生也。又眾生是總,意等是別,總別雖殊,其體一也,皆從心起,以心為依。然此中能所依起心望意,心能起、意所起;意望心,意能依、心所依;意望意,識依起。例知下五意亦准之。
以心意意識相望分別,有通有局,思之可見心通也,意識局也。意望前則局,望後則通。
楞伽亦云:藏識說名心第八識,思量性名意第七識,能了諸境相是則名為識前六識。今此心是如來藏,意是五意,識唯第六,故不同彼。
△次、徵問。
此業云何?
【疏】此心作眾生義云何?
【記】既云眾生依於心體,有意等起,其相云何?
△三、別釋三:初、釋所依心,二、釋意轉,三、釋意識轉。
初、釋所依心。
以依阿棃耶,識說有無明。
【疏】棃耶者,是上所說心,即是生滅之因。無明者,於棃耶識二義中,此是不覺義,即生滅之緣。欲明依此因緣意,意識轉故,故言以依等也。
上總中略指其因,故但言依心;此別釋中具顯因緣,故說依心及無明也。
【記】先釋文也。
是上等者,以棃耶是總,覺及無明是總中別義。今既說無明依棃耶有,應知唯取覺義為所依也。
論文約總取別,故云棃耶。疏中釋出別義,故云是上所說心,即不守自性真如也。餘文可知。
欲明等者,此但指前第一重之因緣也。
上總下。或問曰:前云依心有意等轉故,今兼云無明者,何謂也?故此釋之。
【疏】問:上說依覺有不覺,由此不覺力故,動彼心體,令起滅和合,方有棃耶業相等識。何故此中說依棃耶有無明乎?
答:此有三釋。
一、由此棃耶有二種義故,謂由無明動彼真心成此棃耶。又即此棃耶還却與彼無明為依,以不相離故。何者?謂依迷起似故,即是動真心成業識;迷似為實故,即是依棃耶而有無明也。
二云:以棃耶有二義,謂覺、不覺。前別就本說,故云依覺有不覺。今就都位論,故云依棃耶有無明也。此即二義中不覺之義,正在棃耶中,故說依也。
三云:此中正意唯取真心隨緣之義,此隨緣義難名目故,或就未起說依真如有無明,或約成就起已說依棃耶有無明。
然此二名方盡其義,是故文中前後綺互言耳。
【記】次問答也。初問上說,舉前所說也。如云依覺故迷,又云依如來藏有生滅心等。今此却云依棃耶有,豈同前說?
答下。二、答中二:初、正答三:初、約迷真執似釋。
與無明為依等者,如風動水成波,風還依此波中,故前云風相水相不相捨離,又云依不覺生三種相,與彼不覺相應不離故。
何者下。重釋前義。依迷者。是依無明迷真而有棃耶。真與妄俱,似一似常,故即迷真義也。經云:迷本圓明,是生虛妄。
迷似等者,依棃耶有無明,迷似一為實一,迷似常為實常。經云:所既妄立,生汝妄能。即執妄義也。
即此二義,一識所論,前後互出,故不相違。
二云下,次約總別義異釋。別就本者,尅就真體豎說也。覺即是本,依本起末故。
就都位者,即通約真妄橫說也。如風動水成波,風水俱在波中也。
三云下,後約未起已起釋。唯取真心隨義緣者,心有隨緣不變二義,今唯取隨緣一義也。
然此下。二、結成。意云:若唯取初義,則似真前妄後之失,亦有悟後再迷之過,亦同數論冥初生覺。若唯取後義,則似諸法不由迷真而成,但從本識建立,則有真妄別體之失,亦何異法相宗耶?今以後義免前過,以前義免後過,故互言也。以二義更互用之,隱顯相成,如綺之文,故云綺互。
△二、釋意轉三:初、略明識相,二、廣辨五名,三、結歸一心。
初、略明識相。
【疏】略明五種識相也。
【記】別開有五識,總唯一意耳。
不覺而起能見、能現、能取境界,起念相續,故說為意。
【疏】不覺起者,所依心體,由無明熏,舉體而動,即是業識也。前依棃耶有無明,即依似起迷;今熏淨心成棃耶,即依迷起似。此二義,一時說有前後耳。
能見者,即彼心體轉成能見,是轉識也。
能現者,即彼心體復成能現,即是現識也。
能取者,能取現識所現境界,是為智識也。
起念者,前所取境起諸麤念,是相續識也。
依此五義次第轉成依止,依止此義而生意識等,故說為意。故攝論云:意以能生依止為義也。
【記】論中。前四句明意相,後一句結意義。
疏中依似起迷者,即依妄心起枝末無明也。
依迷起似者,即依根本不覺起妄心也。
此言似者,即以創迷真性,成此妄心,微細流注,似其不動,似無差別,故云似一似常。楞嚴呼為妄覺影明,斯之謂也。
此二下,義有前後、時無前後,如前三義答問,秖就一識一時而說,故不可作前後之異,餘文可知。
依此等者,謂依依止義,下准知心起生起義,下例知業識,乃至依智識起相續,及於意識。斯則後依止前,前能生後,次第依止,及與能生也。於中能所依生能生所依也,前後相望,有通有局,如文可解初句依心起業,通也。後句依智起續,局也。中間依業起轉,依轉起現,依現起智,三句亦通亦局。以望前則局,望後則通故。此則以依生釋意,不同常途以籌量釋意。有取相宗第七末那解此意者,誤矣。
攝論下,引證,可知。
△二、廣辨五名二:初、標徵,二、列釋。
初、標徵。
此意復有五種名:
云何為五?
【疏】有五標也。云何徵也?
△二、列釋五:一、業,二、轉,三、現,四、智,五、續。
一、業。
一者、名為業識。
謂無明力不覺心動故。
【疏】一下,立名也。下四準此。
無明根本,無明即所依緣也。明心不自起,起必由緣。
心動者,正明起相,釋成業義,起動是業義故。
【記】心不自起等者,心非動性故。性雖不動,隨緣故動,以不守自性故。如水不自浪,因風力也,由此免於無窮之過。
正明起相者,以覺則不動,不動則無相,不覺則動,動則相起也。
起動是業者,於二義中不舉為因,一義亦含在其中也,以動即有苦果故。
△二、轉。
二者、名為轉識。
依於動心能見相故。
【疏】依於等者,依前業識之動轉,成能見之相。
轉識有二:若就無明所動轉成能見者,在本識中;若其境界所動轉成能見者,在事識中。此中轉相,約初義也。
【記】依前下,正釋此文。
轉識下。對下。辨異。
無明所動者,此從內起,位屬本識,當於三細,名為轉識。
境界所動者,此從外起,位屬事識,當於六麤,名為智識。上如泉涌之波,此如風擊之浪。
但常途所明轉識,唯取前七,今說轉識在本識中,恐相混濫,故特揀之。
△三、現。
三者、名為現識。
所謂:能現一切境界。
猶如明鏡,現於色像。
現識亦爾,隨其五塵,對至即現,無有前後。
以一切時任運而起,常在前故。
【疏】依前轉識之見,起此能現之功,故云能現境界。以其心體與無明合,熏習力故,現於種種無邊境界故也。
明鏡現像,喻可知也。
現識下。且舉五塵麤顯以合色像,而實通現一切境界,故法說中云一切也。若依瑜伽論中,則現五根種子及器世間等。今此論中偏就五塵者,以此約牽起分別事識義,故作是說也。
非如六七識有時斷滅,故云常在前。又為諸法本故,明此識在諸法之先。以是諸法所依故,揀異末那識也。
【記】能現功者,即前轉識能現相故,就此功能,便名現識。
以其下。釋行相也。故下文云:以有妄心即熏習無明,不了真如法故,不覺念起現妄境界。
通現一切者,謂有漏無漏色心諸法,非獨五塵也。法說,指喻前文。
若依下,引論對辨。五根,即眼等五色根及根依處。一、種子,即善、惡、無記等三性種子。二、器世間,即山、河、大地等。三、此三類境,皆是第八相分。然此相分,皆為第八執受。執謂攝義、持義;受謂領以為境,令生覺受。於中種子具三義:一、攝為自體,二、持令不散,三、領以為境。根、身具二,闕攝為自體故;器、界唯一,但領以為境故。故唯識云:不可知執受處亦可種子、根、身緣而執受,器世間量但緣,非執受故。
今此下。或問:若然者,何故此中唯言現五塵耶?故此釋也。以對所牽事識故,於一切境中偏舉此五。論云對至即現,意在此也。
非如下。約相續不斷義,以解一切時常在前也。如第六識,在於五無心位,即有斷滅。故唯識頌云: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一,及無心二定二、三,睡眠四,與悶絕五。又第七識,入於滅盡定時,雖云淨分不斷,然有盡七之言,為約染分,亦成斷義。唯識論云:此染汙意,學位、滅定、出世道中,俱暫伏滅,故說無有等。詳在五卷中釋。又唯識論所熏四義中云: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此揀前七轉識,如風聲等。既如風聲,則非相續,有間斷故。
又為下。約為先義,以解任運常在前也。意云:前者先也,以迷時先有為諸法本,更無有法先於此故。末那無此義,如唯識云:是識名末那,依彼第八轉緣彼第八故。此揀異之也。
然前揀六七之文是海東意,後揀第七一義是今疏意,故云又也。
△四、智。
四者、名為智識。
謂分別染淨法故。
【疏】即事識內微細分。
謂不了前心所現境,故起染淨微細分別,故云智識。
【記】微細分者,法執俱生故。
迷唯心境,見從外來,起微細心,分別染淨,故云不了。
△五、續。
【疏】亦是事識中細分前六相中相續相也。
以念等者,法執相應得長相續,此約自體不斷釋相續義。
住持下。以此識能起潤業煩惱,能引持過去無明所發諸行善惡業種,令成堪任來果之有。若無惑潤,業相焦亡故也。此則引生令熟。
復能下,又復能起潤生煩惱,能使已熟之業感報相應成熟無差。如是三世因果流轉連持不絕,功由意識,以是義故名相續識。
能令下。顯此識用麤分別相,不同智識微細分別故也。
此上所解,但屬此相續識,約其功能,釋相續義。
又為一解:從住持下,總辨前五意功能。初、住持業果是前三細功能,屬梨耶;從念已、未之境是後二功能,屬事識細分。
【記】五下,初立名。亦細分者,此是法執分別,麤於俱生,故除微字,但云細分。此上二識皆云細者,以是麤中之細故,同是法執故。以念下,次釋義二:先直明本相。
住持下,次別顯功能二:一、能起潤惑。初、起潤業惑。住謂留住,持謂任持,謂留住任持令業不失也。
此識等者,謂過去無明所發業行種子未成熟者,以有此識,發愛取煩惱潤之,使令成熟,堪為來世感果之有,有即業種變異也。
若無下,如植種於土,無水則焦;結業待果,無貪則敗。經云:愛水由潤業故。
復能下,二、起潤生惑。
又復等者,謂潤已熟業令受果報,善惡樂苦自然相應,如印印物不相違反,故曰無差。現在即現報,未來即生後二報。
如是下。通收前段以結其名也。斯則潤過去未熟業令成現在已熟業,潤現在已熟業令招未來果報,如是循環無有斷絕,由不斷絕故名相續。然其潤業潤生,即是令他相續義也。
能令下。二、能起念慮。已經者,是過去追念不忘也,未來事逆慮而起也,現在境緣持不斷也。
顯此識用等者,以此識既能起麤分別念慮三世,與前智相微細不同,非法執分別而誰?
此上下,上則正釋當文,此則通前重示也。先結屬此識。
又為下,次總通前五。從住持下等者,反顯從住持上別明相續識功能也。三細功能者,以第八識能集種子起現行故。後二功能者,於中但約分別不斷而分二異,故攝論云意識緣三世境等,即斯義也。
△三、結歸一心二:初、正結屬心,二、釋疑廣辨。
初、正結屬心曲,分二段:初、順結三界,二、反結六塵。
初、順結三界。
是故三界虗偽,唯心所作。
【疏】是前一心,隨無明動,作五種識故,故說三界唯心轉也。此心隨熏現似曰虗,隱其虛體詐現實狀曰偽。虗偽之狀雖有種種,然窮其因緣,唯心所作。十地經中亦同此也。
【記】是下,解是故二字。
故說等者,三界不出五意,五意唯依一心,故三界唯心作也。以現識中具有根身種子器世間故。故楞伽云:從於無色界,乃至地獄中,普現為眾生,皆是唯心作。
現似曰虗者,依他起法如麻上繩,似有其相究體不實。
詐現曰偽者,徧計所起,如繩上蛇相,畢竟無分別妄現。
唯心作者,性圓成實,如繩蛇無體,不離麻故。
十地經者,華嚴?十地品云:了知三界依心有,十二因緣亦復然,一切皆由心所作,心若滅者生死盡。
△二、反結六塵。
離心則無六塵境界。
【疏】離彼現識,則無塵境,反驗六塵,唯是一心。
【記】心起成識,依識有塵,究其根本,唯一心作。故經云:由心生故,種種法生。又圭山云:生法本空,一切唯識,識如幻夢,但是一心。然此三界六塵,皆攝色心等法,是故順結反結,皆歸一心。
△二、釋疑廣辨三:初、問,二、答,三、結。
初、問。
此義云何?
【疏】現有塵境,云何唯心?
【記】意云:若是唯心,不合有境,以心無相,不可見故。既有所見,云何唯心?
△二、答。
以一切法皆從心起。
妄念而生。
一切分別,即分別自心。
心不見心。
無相可得。
【疏】以一切法皆是此心隨熏所起,更無異體,故說唯心。
妄念而生者,又疑云:何以此心作諸法耶?故此釋云:由妄念熏故,生起諸法。亦可疑云:法既唯心,我何不見?而我所見,唯是異心。釋云:言異心者,是汝妄念分別而作。
一切下境唯識現,無外實法,是故分別,但分別自心。此一句顯無塵唯識義爾。
心不見心者,既塵無相,識不自緣,是故無塵,識不生也。
無相可得者,能所俱寂也。攝論云:無有少法能取少法。
【記】以下,答,有二。先答無塵。三界塵境,皆是心隨染淨緣熏而起。既一切法從心起故,所起無體,即唯一心。故楞伽云:心亦唯是心,非心亦心起,種種諸色相,通達皆是心。
又疑下。即躡所答處以起此疑也。意云:既唯一真淨心,因何起諸染法?楞嚴、滿慈、圓覺、剛藏皆同此意。釋中妄念即根本等無明也。由無量妄念熏故遂有諸法,其猶淨眼不見空華,但以翳覆便見華相。
亦可下。又是前疑中之別意,非續次所起,以二種疑釋論文皆通故。但前約依他,此約遍計。疑意云:諸法既唯是心,我心中何不見?而我心中所見,唯有異心無法。
釋云:下言異心者,是汝種種妄念。彼一切法正由汝之異心妄念分別而作,如見空華,是汝眼病。楞伽云:如愚不了繩,妄取以為蛇,不了自心現,妄分別外境。
一下,次顯唯心。境唯識者,如像唯鏡現故。分別像者,即是分別鏡也。楞嚴云:自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
無塵唯識者,如唯識頌云: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
心不見心者。意云:心是一心,不合自見。故楞伽云:如刀不自割,如指不自觸,而心不見心,其事亦如是。當知有所見者,皆是妄也。
既塵等者,釋也。意云塵境若存則可以心緣境,塵既不有縱有心在亦不能自緣也。
是故等者。結也。意云:以有塵故,牽彼識生;既無塵境,識不生也。故經云:由法生故,種種心生。今法既不生,心亦不生也。
無相得者,既無他可見,自亦不能見,所見無,故能見不成也。
能所寂者,心無心相是能緣寂,境無境相即所緣寂。楞伽云:能見及所見,一切不可得。此中大意,欲顯一心本無能所,能所俱寂方是真心,亦非泯之令寂本自寂也。
攝論下。引證。具云:所說諸法唯識所現,無有少法能取少法,以唯識心中離二取相故。
亦可從以一切下,正答彼問。妄念下,展轉釋疑。此句疑釋,如疏兩意。
一切下。疑云:由分別妄念故生起諸法,然起能別心必有所別境,是法既無云何分別?故此釋云:一切分別即分別自心。
心不句。疑云:若如是者,即應見心。故此釋云:心不見心,反明分別悉皆是妄。
無相句。疑云:如何心不見心?故此釋云:無相可得。斯則心無相故,不可見心。心外又無一法,當知有見相者,皆妄見也。二取相忘,唯一心在,即不空門中所顯真性也。故經云:諸幻滅盡,覺心不動。
△三、結。
當知世間一切境界,皆依眾生無明妄心而得住持。
是故一切法如鏡中像,無體可得,唯心虗妄。
以心生則種種法生,心滅則種種法滅故。
【疏】無明,根本也。妄心,業識也。以一切境界由此而成,即現識等也。若無明未盡以還,此識住持,境界不息,此即結相屬心也。
鏡像,喻況也。此境離心之外無體,又即心故無體。如像離鏡之外無形,鏡內復無其體。
唯心句又疑云:既其無體,何以宛然顯現?故此釋云:此並真心之上虗妄顯現,何處有體而可得耶?
以心下。又問:何以得知心上顯現?故此答云反驗唯心顯現成妄也。以心生法生等故知也。
此中以無明力不覺心動,乃至能現一切境等,故言心生種種法生。此則心隨熏動,故云生也。若無明滅境界隨滅,諸識分別皆滅無餘,故言心滅則種種法滅。此則心源還淨,故云滅也。既心隨不覺妄現諸境,即驗諸境唯心無體也。問:上說生滅結過屬無明,此文辨因緣,云何結屬心耶?答:前以無明動彼靜心令其生滅,故此生滅功在無明。今此因緣和合道理成辦諸法,無性義顯、不住義彰,故結和合屬於心也。
【記】論當知下,初正結。先法根本,揀非枝末;業識,揀非轉現。依無明力而任持,託業識心而安住。故下文云以有無明染法因故,即熏習真如;以熏習故,則有妄心;以有妄心,即熏習無明。不了真如法故,不覺念起,現妄境界等,故云由此而成也。
現識等者,等下六麤皆是所現色心境界也。此一切境依彼住持。
若無明等者,以依無明故有妄心,依妄心故現妄境界,所以無明未盡心境不滅,如風未息波浪不滅。
相屬心者,境唯心現,心外無境故。是故下,次喻。離心無體者,皆從心起,非外來故。
即心無體者,所起之法同能起故。
鏡喻兩意,合法可知。
論唯心下。二、釋成二:初、正釋。虗妄現者,妄念熏真,起諸虗妄法故。此中釋前諸法無體,有二所以:一、唯心故,二、虗妄故。如彼鏡像,一、體同鏡故,二、體不實故,由斯諸法無體可得也。
論以心等者,二、轉顯。
疏中二:先正解。今文三:先略問、答。問中意云:何知心上妄現,非法自生耶?答中意云:法既隨心生、滅,即知生、法皆妄。疏中反驗等者,此文正顯心生法亦生,心滅法亦滅。對上文真心有體,妄法無體,是反顯耳。唯心成妄,即上唯心、虗妄二義。以心生等者,出反顯所以。等,指心滅、法滅。由心生、心滅,故知心真有體,釋成上之唯心顯義也。由法但隨心之生、滅,故知法妄無體,釋成上之虗妄現義也。
此中下。次詳解文。初明生義,即指前段論文也。此則下。顯意。非謂心是能生、法是所生,以真心隨熏全體成動而作諸法,如金生器等,故云心生也。
若無明下。次明滅義。即下文因滅故緣滅等也。此則下。顯意。明此心體返本還源獨顯性淨,此但心中無其妄動,寂故名滅,故云心滅也。
上約真心顯生滅義。若約妄心說者,即業、轉二識,名之為心。斯則妄心於真心中若生若滅,真心不生滅也。前云:相續心滅,智性不壞;若波相滅,濕性不壞。如上約真約妄,雖皆有生滅之義,究實而論,皆妄有生滅,真無生滅也。
既心下。三、總結成。即結上文無體義也。上云以一切法如鏡中像無體可得,故此結成。
問下,次對前釋妨。問意云:前明九相生滅,後結云當知無明能生一切染法,一切染法皆不覺相。今文復云唯心虗妄,心生法生,心滅法滅,前後何不同耶?
答:下意云:前辨生滅,單就不覺說,故結過屬無明,以功在不覺故。
今此下。明今文意。意謂此文具說真如為因,無明為緣。由此因緣,道理和合,成就色心諸法。既屬因緣,遂令諸法無性之義,顯然可見。真如隨緣不住之理,煥然明矣。
故結下既明和合本因,真如隨緣成和合義,今結屬心正其宜也。如水初動功在於風,故前文中結屬無明。動無別體則全屬於水,故此文中結屬心也。然不可言波無別體而唯屬於風,法理亦爾,知之。
△三、釋意識轉五:初、約人辨麤至五、識起所依。
初、約人辨麤。
復次,言意識者:
即此相續識,依諸凡夫取著轉深。
【疏】初句牒前以標。
相續識者,此生起識麤細雖殊,同是一識,更無別體,故即指前第五識也。但前就細分法執分別相應依止義門則說為意,此中約其能起見愛麤惑相應從前起門說名為意識,謂意之識,故名意識。
凡夫者,簡非聖人意識也。以前智識及相續識,通在二乘及地前所起,故今約凡顯其麤也。
取著者,以無對治故,追著妄境,轉極麤現,故云深也。
【記】生起識者,謂此意之識,是前第五相續識之所生,故名生起識也。
然無異體,但約麤細而分二別,故云同是一識。
若更細論,亦即是前智識也,以同依境界之所起故。今不指此而偏指相續者,以是意識親所依故。
但前下。對前辨異。以相續識是法執,分別望於我執見愛,彼名細惑。又約能生依止義邊說之為意。
此中下。明今義。謂依前細相之上,生起此之麤分別識,此識與人、我、貪、瞋、見、愛麤惡煩惱相應,故下文云此識依見、愛煩惱增長義故。
即就所起義說,故云從前起門,即是執取計名也。
以是分別之中麤分別故,名為意識。
意之識者,依於五意所起之識,故本疏云依意之識,依主釋也。
簡非聖者,即二乘及地前菩薩也。此二種人已能遠離意之識故,故約凡夫以顯麤也。又以五意亦名意識,恐有所濫,故此約人揀之。其實五意名識,是持業釋,故不同此。
取下,取即執取,著即計名。若與前料揀之,智識是法執俱生,細中細也;相續識是法執分別,細中麤也;執取相是我執俱生,下云計我、我所名意識,麤中細也;計名相是我執分別,下云分別六塵名事識,麤中麤也。故前疏云:麤細雖殊,同是一識。其斯之謂與?
無對治等者,謂無始覺觀智慧也。二乘三賢得人空觀,既無取著,當知凡夫取著深者,葢無觀慧故也。其猶重病,既不與藥,厥疾寧瘳?
△二、出其惑體。
計我我所,種種妄執。
【疏】非直心外計境為塵,亦復於身計我,於塵計所。
種種執者,顯計我之相也。或執即蘊,或執離蘊。
【記】論云計我我等,正釋取相。由計我及我所,起種種執,故名為深。此即意識俱生愛執取相也。
疏中心外計境者,此是法執,屬前智相及相續相。
亦復等者,正明此識屬於我執。
即蘊,謂凡夫所執我,但通執自五蘊為主宰故。
離蘊,即外道所執神我。然有三宗:一、數論,計我體常,而量周遍,猶如虗空;二、勝論,計我體常,而量不定,隨身卷舒,猶如牛皮;三、無慚,計我體常,猶如微塵,應於根門。如是眾多,故云種種。
△三、執所依緣。
隨事攀緣,分別六塵。
【記】論云隨事攀等,正釋著相。由彼事事攀緣,塵塵分別,故名轉深。此即事識分別,見計名相也。
疏中緣倒境者,如執苦為樂,不淨計淨,無我計我,無常計常等也。
不了理者,謂不知無我等真正理也。故金剛云:凡夫之人,貪著其事。
△四、制立其名。
名為意識,亦名分離識,又復說名分別事識。
【疏】此論就一意識義分出五識,故說意識分別。六塵分離者,依於六根別,別取六塵故。
分別事識者,又能分別去來內外種種事相故。
【記】此論等者,乃是料揀宗說不同也。難云:此意識中,為唯一耶?為兼五耶?兼五不應單名為意識,唯一則眼等五識何居?答云:略料揀之,三宗不同。小乘宗中,唯立一意識,而義說為心意識。三相宗,開立八識,實有四分。見相性宗,依一藏心,而義分為五意意識。次又依一意識,而義分出眼等五識。今此論就性宗說也。謂於一意識中,分出眼等五識,兼本成六,以對六塵。故上文說:意識者,種種妄執,分別六塵。則知唯依一意之識,起於眼等六用也。
然前智相續識亦緣六塵,以彼不與愛見相應,故屬前意。今與愛見相應,故名意識。前云六麤皆屬意識者,智續相屬細分,執計相屬麤分。思之。
上料揀竟。約義訓者,依前五意,展轉生起,故名為意;了別六塵,生長見、愛,故名為識。疏不釋者,初已明故。
依六根等者,謂依內六根發於六識緣外六塵,斯則聚緣內搖趣外奔逸。既以一為六,六用又不同,即分離義也。如佛頂經云:元依一精明,分成六和合。光明經云:六情諸根各各自緣諸塵境界,不行他緣等。
又能下。去來豎窮三世也。以此意識遍緣一切,通三量故,假實俱緣。如前云:能令現在已經之事忽然而念,未來之事不覺妄慮。
內外橫量,十方也。謂內根外塵,色心諸法,亦即計我我所。又以此三名,配上四句。計我妄執,名意識也。分別六塵,名分離識。隨事攀緣,名事識也。
△五、識起所依。
此識依見愛煩惱增長義故。
【疏】見,謂見一處住地,即見道惑。
愛謂欲色有三愛,即修道惑。
以此見、修二惑熏於本識,令生此分別事識,故云增長。
上六麤中,執取計名及起業相,並相從入此意識中。及後六染中,執相應染亦入此攝也。
【記】見一處者,五住地中之一數,此是三界分別麤惑。迷理起者謂迷四諦理而起也。迷理隨眠,通於見、修,見斷為麤,修斷為細。唯識論云:諸見所斷及修所斷迷理隨眠,唯有根本無分別智親證理故,能正斷彼。,同於見道處斷,故名見道惑。
欲色有三愛,即三界俱生任運也。細惑迷事起者謂迷六塵事而起也。迷事隨眠,對迷理言,事麤理細,故唯修斷。唯識論云:餘修所斷迷事隨眠,根本後得,俱能正斷,於修道位中所除斷故,名修道惑。
以此等者,謂以此見愛煩惱熏於第八,令彼識中第六種子有生長增益故,即起現行也。
上六,下類攝。然執取計名正當此識,起業一相是此所生,總別報業是此識造。今約所造從能造說,亦此識攝,故云相從入也。
執相應者,於六染中唯此合執,計二相以為一染,正當此識攝也。
△二、重顯所依緣體。二:初、略明緣起甚深。二、廣顯緣起差別。
初、略明緣起甚深二:初、標歎甚深,二、出深所以。
初、標歎甚深。
依無明熏習所起識者。
非凡夫能知,亦非二乘智慧所覺。
謂依菩薩從初正信發心觀察,若證法身得少分知,乃至菩薩究竟地不能盡知。
唯佛窮了。
【疏】依無明者,牒上所說,依根本無明,起彼靜心成業等識也。
非凡夫等者,凡小非分也。二乘但覺四住不了無明,故此無明所起之識非其境也。
依菩薩下。明菩薩分知。初正信者。十信之初發心之時,即觀本識自性緣起因果之體,得成正信也。
發心句,三賢位中並言比觀,故云觀察。
少分不能盡者,地上證之未窮故。以其但覺住相,不覺生相。
唯佛者,四相俱了,故得窮源。
【記】牒上等者,上云謂無明力,不覺心動,故名業識等。謂心與無明和合,起成業等三細也。
非凡下,依位別歎三:先、凡小非分。凡夫尚不知意之識,況此三細耶?二乘方覺事識中麤分,尚不覺細分,正認三細以為涅槃,是以無明所起之識者非其境界也。於五住地中但覺前四,是前見愛所增長識也。若根本無明是第五住,非彼所覺。依下二菩薩分知十信等者,謂此菩薩雖位在外凡而能信教,了知本識因緣所生,無有自性決定無體,唯是真如方成正信,故下說十信。菩薩信真如及修真如三昧,以成正信之行。
因果體者,因即無明,果即本識三相,體即真如也。
三賢等者,異前位之信,殊後位之證,故言觀察。比觀者,既未親證,但比度觀察,即相似覺也。
法身即初地已去,究竟即十地,乃至之言攝於中八,隨分覺故不能盡知。然初地且約破法執故說為少知,若克就識論,八地方覺此識現相也。
唯下。三、唯佛能窮。以覺前者則不覺後,覺後者必能覺前,故云四相俱了。前云若得無念者,則知心相生、住、異、滅。
△二、出深所以二:初、徵,二、釋。
初、徵。
何以故?
【疏】緣起妙理,貫通凡聖,何故說見唯在果人?
【記】真如為因,無明為緣,起成諸識。斯則性起為相,是不思議微妙理趣,故云緣起妙理。問意可知。
△二、釋三:初、即淨而染,二、即染常淨,三、結成難測。
初即淨而染。
是心從本以來自性清淨。
而有無明。
為無明所染,有其染心。
【疏】性淨者,一緣起體,即因也。
無明者,二發緣起之由,即緣也。
染心者,三顯緣起之相,即不染而染也。
【記】因即棃耶,心體是其覺義,即不思議變者。
緣即根本無明,是不覺義,即不思議熏者。
染心即業等諸識,以於不可熏變處而熏變故。
不染而染者,即前自性心體非是染法,以不守自性故隨熏成染,故下云真如之法實無於染,但以無明而熏習故則有染相。
△二、即染常淨。
雖有染心,而常恒不變。
【疏】釋緣起甚深義,即染而不染也。
【記】即染等者,雖隨熏成染,其體常淨,如鏡現穢,其體不動。
斯則正由不動而得隨緣,正由隨緣顯得不動。
△三、結成難測。
是故此義唯佛能知。
【疏】勝鬘經云:自性清淨心,難可了知,彼心為煩惱所染,亦難可了知。乃至結云:唯佛能知。
楞伽經中亦同此說,故彼經云:如來藏是清淨相,客塵煩惱垢染不淨,乃至廣說。下結云:我今與汝及諸菩薩甚深智者能了分別也。
【記】論云:此義指上即淨、即染二義也。
唯佛知者,欲言其淨,則九相紛然;欲言其染,則一味無變。若非佛智,孰能知焉?
前問緣起妙理,何故唯在果人?故作此結答也。
【記】疏云:自性難了者,以能隨緣成染故。
所染難了者,以即染而常淨故。
甚深智者,即八地已上少分而知,以覺轉現相故。然從初地亦得少知,以證真故。前云:若證法身,得少分知。
能了別者,了如來藏不染而染,別煩惱垢染而不染也。
△二、廣顯緣起差別二:初、緣起體相,二、更重料揀。
初緣起體相三:初、顯上不變之義,二、顯上無明緣起之由,三、顯上緣起之相。
初、顯上不變之義。
所謂心性常無念故,名為不變。
【疏】雖舉體動而本來靜,故云常無念,顯上緣起因體也。
【記】雖舉等者,如杌不作鬼,繩不為蛇,東處無西等。
無念即覺義,既常是覺即無不覺,無不覺故名為不變。緣起體者,即前自性清淨心,故云因也。
△二、顯上無明緣起之由。
以不達一法界故,心不相應。
忽然念起,名為無明。
【疏】此顯根本無明最極微細,未有能所王數差別,即心之惑,故云不相應,非同心王心數相應。
唯此無明為染法之源,最極微細,更無染法能為此本,故云忽然念起也。如纓絡本業經云:四住地前使無法起,故名無始無明住地。是則明其無明之前,無別有法為始集之本,故云無始,即是此論忽然義也。此約麤細相依之門說為無前,亦言忽然,不約時節以說忽然也。
【記】此顯下,初、釋心不相應。此明無明之體,初起微細,未分王數,心境之相應故。又此無明是全性之惑,故云即心。亦可此惑是與真心不相應之法,如前云從本以來,不與妄染相應故。今以不如實知故,忽然而起,說此以為根本無明也。唯此下,二、釋忽然念起三:初、正釋今義。是諸染法始起之源本故,故約忽起以表其先也。
如纓下。二、引經證成。四、住前使者,即無明使也。
無法起者,意顯無明使外別無有法,為能起無明之本也。
是則下。三、會彼同此二:先、正會,如文。
此約下。二、結揀意。明無前之忽然,非有始之忽然也。言無前者,以此無明最微細故,更無有法前於此者。前即始也。由無始起之本,故說忽然。故本疏云:以起無初。肇公亦云:如鏡忽塵,如空忽雲。即斯義也。
△三、顯上緣起之相。
【疏】謂顯上有其染心之句也。
△中三:初、標,二、徵,三、釋。
初、標。
染心者,有六種:
【記】染心六者,以上云無明所染,有其染心故。今釋此心相,有其六種差別不同也。
△二、徵。
云何為六?
△三、釋。
【疏】然此六染,逆次配六麤中前四及後三細,由此第一合彼麤中三、四,故但六也。便借此名,以科此六。
六中各二,皆初障後治。
【記】逆次配者,前說隨流生起,故從細至麤為順次;今明反流除斷,故從麤至細為逆次。前取近理為先,今取易斷為先也。
由此下配第一染,以二乘三賢同斷此故。
便借下將前科此,免更會同也。
△科分六者,初執取計名字相至六業相。
初、執取計名字相。
一者、執相應染。
依二乘解脫及信相應地遠離故。
【疏】一下,是六麤中第三、第四相也。亦是上意、識、見、愛煩惱所增長義,亦是上四相中麤分別執著相也。但麤心外執,與境相應,汙其淨行,故云執相應染也。
二乘解脫者,至無學位,見修煩惱究竟離也。
及下十解已去,信根成就,無有退失,名信相應。故地論云:地前總名信行地菩薩。無著論中亦同此說也。此菩薩得人空見,修煩惱,不得現行,故云遠離。非約隨眠,以留惑故。故攝論云:若不斷上心,則不異凡夫;若不留惑種子,則不異二乘。又二意留惑,為自、他也。此約終教說。若約始教,初地已上方說留惑,如餘論說。今此菩薩非直斷四住人執,亦分斷無明住地。故此論下云:不了一法界義者,從信相應地觀察學斷故。今但為顯人、我麤執,故不論彼也。
【記】初障也。是六等者,據用科名,合無此說。今此重對者,為通前類攝故。此即九相中二相。
見愛等即五,意中意之識。
麤分別,即異相也。
但麤下。釋執別名。外執於境與境相應,內起見愛計我我所故。
汙。其句釋染,通名淨行,即真如根本智也。此智有二:一、人空智,二、法空智。此智不起者,由染心有力,為能障故,名之為汙。若漸修此觀,觀成智起,即翻染心,便名為治。斯則敵體相違,故成治義。然此以對始覺,名染義也。若據論意,則約對本覺之淨,以明其染。故前文云:是心從來自性清淨,而有無明。為無明所染,有其染心。問:障、染何別?答:體雖無別,名、義有殊。障則對始覺立,如下文云:能障真如根本智故。染則對本覺立,如上所引,是心從來自性清淨等。
二乘下,次治也。無學等者,此明見愛四住煩惱,辟支、羅漢悉能離故。
十、解下二:初、約三賢以明行位二:初、正顯行位。據此,則三賢菩薩同受此名,以皆不退失故。
故地下。二、引論證成。無著論即金剛論。彼論三地,謂信行地、淨心地、究竟地也。
此菩薩下,二、對二乘以顯斷惑,又二:初、覈劣以明麤惑二:初、表異凡小。得人空者,以此菩薩得此觀故,能伏現行,不同凡夫。然於種子不盡除滅,不同二乘。言隨眠者,種子異名,謂隨逐有情,眠伏藏識。今此論中約現行說,名為遠離,非約種子。
攝論下。引證。上心即現行也。
二意者,留此惑種潤於故業受分段身,修習種智斷所知障,即自利也。兼俯就羣品攝化利益,即利他也。若不留惑種,即同二乘獨出三界,二利俱失也。故圓覺云:菩薩示現世間非愛為本,但以慈悲令彼捨愛,假諸貪欲而入生死。問:菩薩既留惑種,後起現行受分段身,與凡夫何異?答:前引圓覺足辨其異。雖留惑種受分段身,以有智故終不起過。假此分段為所依故,廣修種智及行大悲,終不令此起於新業。如禁蛇法,雖不令死亦不噬人。故攝論云:煩惱伏不起,如毒呪所害。留惑煩惱至惑盡所知,證佛一切智。
此約下,二、揀定權實。初地下,約頓悟說。謂此菩薩在地前時,以二空觀雙伏二障分別,至見道位,種現俱斷。從此位去,若智增者,便伏煩惱現行,至佛方斷;若悲增者,故意令生,極至八地現行方伏,留隨眠惑,以助願力化利眾生。今此論中約生起時一向豎說,及至斷時從麤至細,故在地前已除我執俱生分別,至登地時唯斷法執分別,二地已去秪斷法執俱生,更無煩惱,不同彼教橫說二障種子在第八中,良以權實教異。
與此相望,校一僧祗。如餘論者,即瑜伽、唯識等廣明。
今此下。二、超勝以除細執三:初、正明以是實教。菩薩從初正信便達真如本有、無明本空,隨順無念,於此地前能修法空真如三昧,自然令彼法執不生,伏於無明與真相應,故云分斷,但伏故名斷也。
故此下。二、引證。不了法界即無明也。下說發直等三心,修無住等四方便,及施等六度,皆此觀斷義也。
今但下。三、結意。以是約執取人,非約人明執,故不論也。
△二、相續相。
二者、不斷相應染。
依信相應地修學方便漸漸能捨,得淨心地究竟離故。
【疏】二下,六麤中第二也。從此至六,又逆配前五。意中,此位第五,但執法續生,生起不斷,即是相續義也。
依信下十解已去,修唯識觀尋伺方便,乃至初地證三無性徧滿真如,法執分別不得現行。
【記】障中。但執等者,即是法執相續,生起不斷故。前云相續,今云不斷,其義一也。
治中十解等者,謂從三賢位中觀察尋伺分斷此染,直到初地方能全離。
修唯識觀者,即資糧位中習行順解脫分。尋伺方便者,即加行位中習行順決擇分。
初地即見道信無漏智火,燒煩惱薪,通達佛法,名歡喜地。
三無性者,謂遍計相無性,依他無自然性,圓成無前徧計我法之性。故唯識云:初即相無性,次無自然性,後由遠離前,所執我法性。
徧滿真如者,即遍行真如。所言遍者,唯識云:謂此真如二空所顯,無有一法而不在故。
所言證者,以無分別智契無差別理,能所兩亡也。故唯識云:若時於所緣,智都無所得。
爾時住唯識,離二取相故。
法執等者,由修習唯識觀故,至此成就無漏智相分得現行,由是此執分別永得除滅。
△三、智相。
三者、分別智相應染。
依具戒地漸離,乃至無相方便地究竟離故。
【疏】三下,六中第一,五中第四,以能分別世、出世諸法染淨,故云智也。是法執修惑。
依具下,七地已還有出入觀異,故於境界有微細分別。然地地分除,故云漸離。八地已去無出觀緣境,故於七地盡此惑也,云究竟離。以二地三聚戒具,故云具戒地。以七地前無相觀有加行方便有功用,故云無相方便地。八地已上無相無方便功用故。
【記】障中。以能下,釋名,可知。
法執修惑者,所知障中俱生之分,以修道所斷,故名修惑。
治中七地等者,此等已還法空,觀有間斷、有相、有功用,遂於染淨境界未免分別。然從二地已來分分除斷,故云漸也。
八地下。釋得離此染所以。若殘此染則不登七地,豈況至八,故至七地門中都盡此染也。
以二地下。釋二地名。謂攝律儀、善法、眾生三聚具足,名具戒地。又以遠離微細破戒垢故,亦名為離垢地。準華嚴說,十地如次修十波羅蜜,此正當戒波羅蜜。餘地非不持戒,以約增勝說故。
以七下。釋七地名。斯則八地名無相,七地名方便,謂與無相地作方便故,乃是無相之方便也。
八、地下。反顯可知。
△四、境界相。
四者、現色不相應染。
依色自在地能離故。
【疏】四下,三、細五意中,皆當第三。此即依根本無明,動彼淨心,令現境界也。
依色下。以八地中得三種世間自在,色性隨心無有隔礙,故云色自在地能離也。以色不自在位現識不亡,故此位中遣彼相也。
【記】初句。障根本等者,無明動心成業轉現相,現相即現境界也,今當現相。
依句治色性無礙者,以色自心生故,心能變色故,由是能毛容剎海,芥納須彌,色心不相妨,自他無分隔也。本業經云:所謂無相大慧,方便大用,無有色習,無明亦盡,百萬劫事,無量佛土事,以一念心一時行現,如佛形現一切眾生形,以一念心中一時行已,無功用故。
三、世間自在者,謂此菩薩觀此三種麤細之色無不通達,無分別智任運相續,相用煩惱不能動故。
以色下。舉下位以反顯。意云七地已前現識不亡,故色不自在。今得自在者,葢現識亡也。然於七地觀斷至八地盡,前後皆然應知之。
△五、能見相。
五者、能見心不相應染。
依心自在,地能離故。
【疏】五句三中,五中皆當第二,以根本無明,動令能見。上文云依於動心,成能見故。
依心下。以九地中善知眾生心行十種稠林,故云心自在。此於他心得自在。又以自得四十無礙智,出華嚴經。有礙能緣,永不得起。
【記】障文,可知。
治中善知下,於他心得自在也。
十稠林者,華嚴云:此菩薩以如實智慧知眾生:一、心稠林;二、煩惱;三、業;四、根;五、解;六、性;七、樂願;八、隨眠;九、受生習氣相續;十、三聚差別。一一皆云稠林者,此等諸法稠密如林,故以喻之。淨名云:善知眾生往來所趣及心所行。此歎九地菩薩本業。經云:一切功德行皆成就,心習已滅無明亦除也。
又以下,明於自心得自在。四十無礙智者,準華嚴說,有十種四無礙智。四者:一、法,二、義,三、詞,四、樂說。十者,世親判為十相:一、自相,二、同相,三、行相,四、說相,五、智相,六、無我相,七、業相,八、因相,九、果相,十、住持相。一一具四,故成四十,廣如彼說。
有礙下。結所離之染。礙即障染,能緣是智,起即不自在,不起即如前云心習已滅也。
△六、業相。
六者、根本業不相應染。
依菩薩盡地得入如來地,能離故。
【疏】六句,三中、五中皆當第一,以無明力不覺心動故。
菩薩下,十地終心。金剛喻定,無垢地中微細習氣心念都盡,故上文云得見心性,心則常住故。
【記】障中,心動業也。
治中盡地即究竟地,如前云乃至菩薩究竟地。有本多云地盡,義亦有在,不如地字在下義順,以前後皆結云地故,此即第十地也。如來即妙覺,斯則從九地觀斷,佛地方盡。無垢地即如來地,與十地終心竟無有異。然本業經中等覺為無垢地,彼即別開,今此所明等、妙二覺合為一位也。餘可知。
△二、更重料揀。三:初、辨上無明約治料揀,二、釋上相應、不相應義,三、舉上染心及無明約境成二礙義。
初、辨上無明約治料揀。
然上云不達一法界故名為無明,未知此使依何位人能遠離耶?故今辨之。
不了一法界義者。
從信相應地觀察學斷,入淨心地隨分得離,乃至如來地能究竟離故。
【疏】不句,標也。從下,初麤者至初地離,後細者至佛地盡故也。
此即是上染心所依無明住地,能染真如成染心故。上文云:破和合識者,滅無明故;滅相續心者,斷染心故。
今無明與染心,雖說有前後,然治滅並一時也。
【記】麤者,枝末無明,從初地漸離,至七地方盡。
細者,根本無明,從八地始斷現相,至十地盡,業佛地滅不覺也。
此即下上說自性清淨心為無明所染,有其染心。當知無明是染心之所依,染心是無明之所起也。
上云者,即智淨相文。然此六染位中各有三分,一分屬於無明,一分屬於染心,以皆有和合及相續義故。但約與前和合迷執不改即是無明,約展轉起後相續不斷即是染心,由是地前便有斷無明義也。今言初地方離者,以約破法執位明其斷義,不乖諸說故標此位也。
今無明下。明生起時義說前後,以論因緣和合義故。若除斷時則無前後,以能依所依不相離故。
△二、釋上相應不相應義。
【記】以上六染中,有相應不相應言,義猶未顯,今此特顯之。
△於中二:初、釋相應,二、釋不相應。
初、釋相應。
言相應義者。
謂心念法異,依染淨差別而知相緣相同故。
【疏】相應者,六染中,前三是相應。此有二釋:一、約王數釋,此三種皆是麤心故;二、約心境釋,以此三種依境生故。
心念法異者,心謂心王,念法謂心所,王數不同故云異也。迦旃延論中名為心及心所念法故。又心念謂能緣,心法謂所緣,境異謂心境不同。
差別者,是所依分別境。
同者,若心王知染,心法亦同;心王緣淨,心法亦同。知相即能知同,緣相即所緣同。又於染境作染解,於淨境作淨解,故云同也。
【記】初句標也。皆麤心者,以是前六緣總別相,行相麤顯故。
依境生者,既依境生,則與境為相應也。
謂下,釋也二:初、約法辨異。
心謂下。約王數釋。心王即前六識心王,心所即遍行等六位心所。然六識中心所多少不同,今此總名念法,亦可舉一蔽諸,故言念即別境之一心所法也。
迦旃下。引證。即通指心所,俱名心所念法。然論王數相應,總有五義:一、同所依根;二、同緣一境;三、同一行相,謂同作青色等解;四、同一心事,王所同一事體故;五、同一時,王所同一剎那故。由是故得相應。
又心下。約心境釋,可知。
所依等者,識依此境所引生故,又是彼識所分別故。以有此染淨為所依故,遂起心王心數令相應也。以有此境為所分別故,遂與能分別為相應也。
而句二,正顯相應。
先約王數釋同義,如師往資隨其事不異。然雖云王數相應,理須約境以辨。能知同者,此體有二,以王數相應故名為同也。所緣同者,此唯一境,以望王數故名同也。斯則能所雖皆云同,而同義有異也。
又於下,次約心境釋同義。此即心隨於境名之為同,同即相應也。
△二、釋不相應。
不相應義者。
謂即心不覺常無別異,不同知相緣相故。
【疏】不相應者,六染中,後三及無明,皆名不相應心。
亦二釋。
一、約王數。此顯根本無明動彼靜心之體,即此動心是不覺相,更無王數之別,故云即心不覺常無別異。此翻前心念法異也。既無王數之別,何有同知同緣?翻前可見。以此三種依不覺起,不異不覺,故云即也。上文云依不覺故生三種相,與彼不覺不相捨離者,是此即心之不覺,故云不離,非是相應而不離也。下文亦云無明滅故不相應心滅。
二、亦約心境釋中,言即心不覺等者,謂此無明即此染心而無別體,不約與外境相應方為此不覺,但在本心之上,故云即心等也。不同知相等者,揀前相應也。
此不相應心既是棃耶識,於中不分王數義,及不與外境相應義,并有覺不覺義等,並與諸論相違和會,如別記中說。
【記】不句,標也。
無明者,以前云不達一法界故,心不相應名無明等,故今指也。
謂下,釋也。疏中二:先、正釋論文,又二:初、約王數釋二:先、顯無別異。即此等者,心是真心,由動,故成不覺。不覺與覺,一體無異,故云即也。尚無覺、不覺異,豈有王數耶?
既無下。二、正遣相應二:初、正釋翻前義。如單己一人與誰為同,故無相應義也。
以此下。二、重釋前即義三:初、正釋。然前說不覺即動心,今說染心即不覺,有斯異耳。
上文下,次引證。既展轉相即,動無動相,元即靜心也。
非是下,三、揀濫。此中言不相離者,以染心即不覺故,非謂有於王數相應而言不離,以相應、不離二義別故。下文引證是下生滅相文,此則雙證二義:一、證不相離義;二、證不是相應義。思之。二、亦下,次、約心境釋,亦二:先、顯無異。意云:染心即無明,無明是不覺,不覺依於覺,覺即是本心,都無外境相應,故云即心不覺。此言即心,亦即本覺真心也。文中通於真妄二心,詳之易見。
不同下,次揀相應。既無境為相對,約何以明其相應耶?
此不下,二、指陳違妨。以相宗說此第八識有遍行心所,又與器界外境相應,仍不說有覺義,故諸論、唯識、瑜伽等也。和會如別說者,尋檢未見所出,今且略會二宗所說者,如法相宗說第八識能緣三境,以彼秪據現在成就位中橫說八識,不明根本始起元由,但言一切眾生法爾皆具八種識從自種生,皆能緣慮自分境界,以同是識了別義故,故能緣境。又說此識從自種生,雖從自種,而假境為所緣緣故,方得生起,故須緣境。雖能緣境,微細難知,不同前七執我執法。今此論中豎說諸識迷真所成,從細至麤,不說種生,故第八識但有生境之功,而無緣境之義。以從無明內熏習起,非外境界牽故令生,故經說為流注生滅者,是此內起也。由是故無緣境之義。今若會彼同此論者,彼宗既言此識緣境微細難知,當知密同今論之意。以彼宗說從種生故,同是識分,不得不說緣境界也。又若會此同彼說者,此論所明前六緣境,即是第八麤分功用。由於境界熏彼本識,起此分別,斯則本識有緣境義。以是麤故,隔為事識,不名第八。又彼宗說第八心王有遍行五心所相應者,由說此識能緣境界,是故有王所相應。如正緣境時,須有作意能警其心,引心趣境。以趣境故,根、境、識三分別變異,令心觸彼。以觸境故,四種和合,領納違順。以領納故,於境取像,施設種種名言之事。以取像故,遂令其心造作驅役。此五皆由緣境故得,是故第八有五相應。今論既不說此緣境,亦無心所與之相應,故不同彼。又彼宗中不說第八生起元由從真起妄,但據現在成就位說,故無覺義。然亦說有無始本有菩提種子,而不即是本覺真如,以未了故,且隱密說。今論所明依如來藏有生滅心,以迷覺故,成於不覺。雖成不覺,覺性不變,故有覺義。以依實教顯了相說,故不同彼。若彼已說有覺義者,如何彰此二教淺深知之?崔傳云:原疏兩卷,別記一卷。會通文,詳彼記。
△三、舉上染心及無明約境成二礙義。
【記】舉上六染之心以及無明,對於所障之境,束為二礙。以一切障染,不離二種,所謂煩惱及以所知。今此染心及以無明,二障分別,如何收攝,故此明之。
△中亦二:初、標立,二、重釋。
初標立,二:初、惑障,後、智障。
初、惑障。
又染心義者,名為煩惱礙。
能障真如根本智故。
【疏】染心者,六染心也。
能障下。顯其礙義。謂照寂妙慧如理之智,名根本智,即上文智淨相也。染心諠動違此寂靜,故名染心為煩惱礙,以煩惱動故。
今此且依本末相依門,以無明所起染心為煩惱礙,能起染心之無明名為智礙,不約人法二執以明二礙。
【記】初二句,標法定名也。六染心者,各取於中一分相續義故。以此一分,諠擾動亂,不寂靜故,名為煩惱。
能障句,顯礙釋義也。先釋文。
照寂下。釋所障智名。復名真智、證體智、實智等。以能證如實理故名如理智,能生後得故名根本智。
上文下出所障智體也。
染心下,釋成礙相,可知。
今此下,次通妨。或問曰:如諸處說,依於二執起於二障,與此何別?又前秖將六麤前四以配二障,何故此中六染俱名煩惱耶?故此釋之。彼依二執起二障者,依五意上起所知,意之識上起煩惱。今此則以染心所依無明為所知,能依染心為煩惱,故不同也。應知若約二執說二障即局,此依染心說二障即通,有斯異也。
△後、智障。
無明義者,名為智礙。
能障世間自然業智故。
【疏】無明,根本無明也。
能障下。顯其礙義。謂後得如量智,即上不思議業用。以無明昏迷無所分別,違此智用名為智礙,從所障得名。
此明聖智用如月,頓應於水無心,不同外道自然。
【記】無下,亦標法定名也。根本無明者,若取諸識中之一分,亦兼枝末,以末從本,故作此標。
能障等者。亦顯礙釋義也。初釋文。後得下。釋所障智名。復名徧智、俗智、權智等。以根本智證真如,後方得起,故名後得智。如其事量而知,名如量智也。
即上下出所障智體。
以無明下。釋其礙相。
從所障得名者,智之礙故,依主釋也。不同煩惱即礙,是持義釋。
此明下。二、通妨。或問:此言自然與外道自然何別?故此釋之。此心無心應物任運現化為自然,不同外道撥無因果之自然,斯則言同而義異也。
△二、重釋二:先徵,次釋。
先徵
此義云何?
【疏】先問云:既此無明動靜心體成於染心,則無明是細,應障理智;染心是麤,應障量智。何以不然?
【記】先問等者,約麤細以成難也。秖合細法障細法,麤法障麤法,方是其宜。何故不爾耶?
△次釋二:初、釋煩惱礙,二、釋智礙。
初、釋煩惱礙。
以依染心能見能現妄取境界,違平等性故。
【疏】能見能現者,獨約後三,細前二染。
妄取境者,通攝前三染心,以同依境起故。
違平等性者,釋成礙義。以此染心能所差別,乖根本智能所平等,所以障於理智。
【記】前二染者,以業相微細,未分能所,欲成礙義,難見相違,故今偏約轉現二相以酬前難。然雖不言,意亦含攝,以依動心說能見故,可以意知。
以此等者,以理智無能所,染心有能所,敵體相違,故成礙義。
△二、釋智礙。
以一切法常靜,無有起相。
無明不覺,妄與法違故。
不能得隨順世間一切境界種種知故。
【疏】法靜相者,舉無明所迷法性。
與法違者,正顯無明迷前法性,以不了如法寂靜,妄有起滅,與法乖違故也。
不能得者,正釋障如量智義也。
【記】所迷。法性者,此是即真之俗,故常靜無起,無起即真,故云法性。前文云一切法離言說相,乃至無有變異,不可破壞,唯是一心等。
不了等者,正釋違義。法性寂靜而無明起動,動靜相反故成違義。
正釋等者,本疏云:以內迷真理,識外見塵,故於如量之境不能隨順種種知也。如人動目,天地傾搖,故不能得如實知也。然前則約麤細而難問,今則約相違而通釋也。故下文云:無明頓盡,名一切種智。
大乘起信論疏筆削記會閱卷第六
音釋
音翅。火勢盛貌。
末那此云意,第七識名。
騰音滕,奔飛也。
環音寰,圓轉也。
孽音逆,罪惡也。
逭音換。逃:迭轉也。
蠶俗作蚕吐絲、蟲。
繭與蠒同。音簡。
抗音慷,相乖也。
涌音永,水涌出也。
悶門,去聲,氣掩不通也。
焦音椒,火傷也。
煥音喚,光明也。
逸音葉。奔游縱放也。
杌音厄,木無枝也。
汙音烏。同汙。垢染也。
噬音示,囓也。
稠音柔,叢密也。
迦旃延此云文飾。
檢音簡,尋覓也。
警音景,誡䇿也。
驅音區,遣使也。
崔傳崔致遠翰林所撰賢首國師傳也。
諠同喧,諠譁。
傾音輕,搖動也。
△二、不覺義。
【記】不覺者,即棃耶識中第二義不覺無明也。是即無明之別號,亦名癡,亦名為迷無知等。斯約染法以明心生滅義。然生是虗生,滅亦是妄滅也。
△文三:初、根本不覺,二、枝末不覺,三、結末歸本。
【記】此三段亦可,初體,次相,後即結相同體。
△初、根本不覺二:一、依覺成迷,二、依迷顯覺。
一、依覺成迷三,初法,次喻,三合。
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