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一并序
No. 714-A 新刻排科夾註戒本疏記序
觀夫太虗寥廓,既絕諸過於寂滅之津;真心靈鑑,固具眾德於常樂之域。斯之謂法佛本性之尸羅,萬德圓備,其至矣哉!雖然,境風震烈,心海鼓動,隨緣流變,逐塵而封執,遂使戴角披毛,劇苦無盡期焉。懷此明珠,竛竮六趣,難辛疲乏,實可悲傷也!我大雄氏之出震于竺乾,遠本渺茫焉。證道於寂光,垂影於心土。則於寂滅道場,初結菩薩戒,稱法性之體而斷惡修善,隨真如之用而絕應無方。體用一源,顯微潛通,謂之菩薩三聚淨戒,萬行悉備。嗚呼,偉哉!然而人性不齊,氣稟質殊,如何其堪于菩薩大行耶?
大覺慈父,於是乎分擘三聚戒,初授聲聞眾以攝律儀戒。是以《勝鬘經》曰:「受菩薩威儀戒,名出家受具足。」《瑜伽論》曰:「菩薩攝律儀戒,如諸部毗那耶者是也。」自其五夢呈妖,白毫潛光之後,尊者近執,蘊結戒藏,謂之根本大毗尼藏。聖聖相稟,未甞分岐路焉。洎至乎近護之道不繼於三聖,大天之邪說興諍於五緣,雖有二部、五部、十八、五百之異執,修證無二途,津梁其一揆,故折金杖、援白氎之兆,存于斯矣。在昔周星飛祲,千有餘歲,至道鬱乎而其未開。漢日揚光,像教懸被東夏,以降二百年矣。天下僧侶,但知薙染,猶未受五八,何況具戒乎?逮于曹魏嘉平年中,尊者法時,抵于雒陽,乃依法藏部,行羯磨受戒。神州之傳戒,肇于斯時矣。迨姚秦朝,覺明譯語,竺念操觚,翻《四分律》。爾來撰疏凡二十家,雖曰各競蘭菊,而未得醇粹矣。暨夫大唐澂照大師,乃搜《法華》開顯之秘妙,而荷《涅槃》扶律之顧命,鈔疏圖儀以被時眾,豈非來蒙之方軌,秉持之龜鏡乎?實自非揭於慧燈,授乎法筏,孰能闢黑暗、示通衢,拯沈溺達彼岸者與?聲飛五天,澤流千歲,為四依使,維持一人耳矣。然辭深義隱,未易鉤索。尚且祖述者凡六十家,各爭鋒於得失,交嶋鼓乎勝負,而雷同駕說,未足以為規準焉。其匡攝彝範、顯揚行儀者,其惟有宋大智律師乎!覃于師之五百,傑出頻音一倡,既絕唱於前達,誰歟繼乎餘音者?我 扶桑國之傳戒律也,濫觴于 招提鑑真大師,中興于西大興正菩薩,厥後傳於明忍和尚。流派浩渺,溢於海內,精鍊乎毗尼,不羞前達矣。嚮者光公,始乃會《行事鈔記》;次則融公,亦糅《羯磨疏記》。第所憾者,《戒本疏記》及與科文,四本別行,閱者病焉。余欲會之,再焉三焉,然禪誦無暇,加旃以病虗移盈昃,未遑及焉。粵有讚州東林靈芝即靜律師者,磨以戒珠,涼以定水,孜孜法門,志存兼濟,從事于斯,會入告成。而其為功,抽於前代。余聞之,乃歎曰:「師之有此舉,末代餘曦,冥復充乎余宿願者也。」因而遠讚其功,貽厥遐代。於戲!三部大成,而慧曦揚輝,涅槃一路,燦然可見。樂學戒者,藉是以行,則依聲聞戒,出三界門;因菩薩戒,過變易土。得如來無為戒蘊,乃遂心海反流,頓入常寂都矣。是為序。
維時明和元年,龍飛甲申冬安居日,苾芻即禪實相書于紫陽雷山千如律寺瑜祗室。
No. 714-B
余自少壯,負笈經歷律肆,偏被佛祖之慈育,稍發五分之萌芽。聊存謝德,纔攬斯一帙,夙讀夜思,操觚模學,終為之會。閱者並云:「壽之於梓,流布宇內。」予亦所好樂也。雷山之相師,作為序引透起。然而時緣未熟,埋之於庫中已二十餘年。所屬之徒覺邦等,有與書肆相議之謂以告白之。余年並朽邁,桑榆迫於西山,不堪待時,再校讐之,更加凡例等,以壽梓焉云爾。
明和八年龍次辛卯仲冬哉生明比丘靜蓮合稽首題
No. 714-C
夫道化東漸,已六七百年。南北律匠,傑起於世者,大唐澂照大師其人也。所製毗尼三大部者,蓋盡如來權巧之旨,且闢群生解脫之門。三寶住持之功,在于茲矣。次為注解,發明鈔疏蘊奧者,其惟宋朝大智律師而可也。本朝天平年中,招提唐大和上傳律已來,扶桑一統約受誦《四分》之文,及論隨行,皆依南山部文者也。若依有部學者,可謂宗骨顛倒,理味差僻矣。今時通受攝律儀戒,亦依鈔疏。於中此《戒本注》并《疏記》等,特別行于世焉。今此會本也,我師久用心之務也。其功既成,再三加校讐,而將壽梓矣。更令命弟子撿校寫本。不肖雖識見荒蕪,敢叵違師命。但以舊本對校新本,一覽已畢,歡悅之餘不忍放卷。遂忘固陋,操觚稽首云爾。
安永二年龍次癸巳二月中澣於讚東大內郡如寶山圓通精舍閣毫
日內山門人比丘清月宜順和南
No. 714-D
尸羅是諸佛之本原,萬行之基趾,實為禪那、般若依因。近則人天之路,遠則成道之正因。釋門之淄素,預不可不知之矣。于茲終南鼻祖所撰三大鈔疏,流行盛於世。就中為可務急者,偏唯《戒本注疏》肝要者歟。然而從異朝別行來,無奈之何。我師竊悲傷之,務之孜孜,五部具會為一本,欲令新學之徒易照校之也。且欲令蒼生育人天之種,終致大道之權述者也。差功成之日,令不侫校閱之。今又刻鏤流布,弘通宇內。同心隨喜,塞塞胸中矣。未暇看他面,竭鄙詞,聊讚之曰:
安永二年仲秋之日法正庵比丘玉線謹題
凡例三條
- 卷一一上之一
- 序
- 疏序
- 戒序
- 卷二一上之二
- 戒序之餘
- 皈敬偈
- 本文
- 序正流通大科
- 卷三一下之一
- 廣教發起序
- 卷四一下之二
- 廣教發起序
- 卷五二上之一
- 廣教發起序
- 大婬戒
- 卷六二上之二
- 大婬戒之餘
- 大盜戒
- 卷七二上之三
- 大盜戒之餘
- 卷八二下之一
- 大殺戒
- 大妄語戒
- 卷九二下之二
- 僧殘自初戒至第七有主房戒
- 卷十三上之一
- 僧殘之餘自第八至第十一
- 卷十一三上之二
- 僧殘之餘自第十二至第十三
- 二不定
- 三十捨墮
- 卷十二三上之三
- 長衣過限戒
- 卷十三三下之一
- 離衣戒
- 卷十四三下之二
- 卷十五三下之三
- 自販賣戒至竟
- 卷十六四上之一
- 九十單提自一至十二
- 卷十七四上之二
- 九十單提之餘自十三至三十二
- 卷十八四上之三
- 九十單提之餘自三十三至四十七
- 卷十九四下之一
- 九十單提之餘自四十八至七十四
- 卷二十四下之二
- 九十單提之餘自七十五至九十
- 四提舍尼
- 一百眾學自初至五十一
- 卷二十一四下之三
- 一百眾學之餘自五十二至一百
- 七滅諍法
- 七佛略教
- 廣略二教總流通分
- 疏家批文并䟦
四分律含註戒本疏行宗記目錄終
- 戒經序
- ○四波羅夷法
- 第一大婬戒
- 第二大盜戒
- 第三大殺戒
- 第四大妄語戒
- ○十三僧殘法
- 第一漏失戒
- 第二摩觸戒
- 第三麤語戒
- 第四歎身戒
- 第五媒人戒
- 第六無主房戒
- 第七有主房戒
- 第八無根謗戒
- 第九假根謗戒
- 第十破僧戒
- 第十一助破僧戒
- 第十二汙家𢷤謗戒
- 第十三拒僧諫戒
- ○二不定法
- 第一屏處不定戒
- 第二露處不定戒
- ○三十捨墮法
- 一長衣戒
- 二離衣戒
- 三月望衣戒
- 四取非親尼衣戒
- 五浣故衣戒
- 六乞衣戒
- 七過分取衣戒
- 八勸增衣價戒
- 九勸二家增價戒
- 十忽切索衣戒
- 十一蠶綿袈裟戒
- 十二黑毛臥具戒
- 十三白毛三衣戒
- 十四六年三衣戒
- 十五不貼坐具戒
- 十六持羊毛戒
- 十七浣染毛戒
- 十八畜錢寶戒
- 十九貿寶戒
- 二十販賣戒
- 二十一長鉢戒
- 二十二乞鉢戒
- 二十三乞縷戒
- 二十四勸織戒
- 二十五奪衣戒
- 二十六長藥戒
- 二十七雨浴戒
- 二十八急施衣戒
- 二十九蘭若離衣戒
- 三十迴僧物戒
- ○九十單提法
- 一小妄語戒
- 二行罵戒
- 三兩舌戒
- 四與女人宿戒
- 五共未具宿戒
- 六未具同誦戒
- 七說麤罪戒
- 八實得道戒
- 九與女說法戒
- 十掘地戒
- 十一壞生戒
- 十二餘語惱觸戒
- 十三嫌罵知事戒
- 十四露敷僧物戒
- 十五屏敷僧物戒
- 十六強敷坐戒
- 十七牽出房戒
- 十八脫脚牀戒
- 十九用蟲水戒
- 二十覆屋過限戒
- 二十一輙教尼戒
- 二十二說法至暮戒
- 二十三譏教尼人戒
- 二十四與尼衣戒
- 二十五為尼作衣戒
- 二十六與尼坐戒
- 二十七尼期行戒
- 二十八尼同船戒
- 二十九尼歎食戒
- 三十與女期行戒
- 三十一食過受戒
- 三十二背請戒
- 三十三別眾食戒
- 三十四歸婦賈客食戒
- 三十五足食戒
- 三十六勸足食戒
- 三十七非時食戒
- 三十八殘宿食戒
- 三十九不受食戒
- 四十索美食戒
- 四十一與外道食戒
- 四十二食前後入聚戒
- 四十三食家強坐戒
- 四十四屏與女坐戒
- 四十五與女露坐戒
- 四十六驅他出聚戒
- 四十七過受樂戒
- 四十八觀軍戒
- 四十九軍中過宿戒
- 五十觀軍戰戒
- 五十一飲酒戒
- 五十二水中戲戒
- 五十三擊攊他戒
- 五十四不受諫戒
- 五十五怖比丘戒
- 五十六半月浴戒
- 五十七露地然火戒
- 五十八藏他衣物戒
- 五十九真實淨戒
- 六十著新衣戒
- 六十一奪畜生命戒
- 六十二飲蟲水戒
- 六十三疑惱比丘戒
- 六十四覆他麤罪戒
- 六十五與年不滿戒
- 六十六發諍戒
- 六十七與賊期行戒
- 六十八惡見違諫戒
- 六十九隨舉比丘戒
- 七十隨擯沙彌戒
- 七十一拒勸學戒
- 七十二毀毗尼戒
- 七十三恐舉先言戒
- 七十四同羯磨後悔戒
- 七十五不與欲戒
- 七十六與欲後悔戒
- 七十七屏聽四諍戒
- 七十八瞋打比丘戒
- 七十九搏比丘戒
- 八十殘謗戒
- 八十一突入王宮戒
- 八十二捉寶戒
- 八十三非時入聚戒
- 八十四過量牀足戒
- 八十五兜羅綿褥戒
- 八十六骨牙角鍼筒戒
- 八十七過量坐具戒
- 八十八過量覆瘡衣戒
- 八十九過量雨衣戒
- 九十過量三衣戒
- ○四提舍尼法
- 一從非親尼取食戒
- 二食尼指授食戒
- 三學家受食戒
- 四蘭若受食戒
- ○百眾學法
- 一著內衣戒
- 二著三衣戒
- 三反抄衣戒
- 四反抄衣坐戒
- 五衣纏頸戒
- 六衣纏頸坐戒
- 七覆頭戒
- 八覆頭坐戒
- 九跳行戒
- 十跳行坐戒
- 十一蹲坐戒
- 十二叉腰戒
- 十三叉腰坐戒
- 十四搖身戒
- 十五搖身坐戒
- 十六掉臂戒
- 十七掉臂坐戒
- 十八覆身戒
- 十九覆身坐戒
- 二十左右顧視戒
- 二十一左右顧視坐戒
- 二十二靜默戒
- 二十三靜默坐戒
- 二十四戲咲戒
- 二十五戲咲坐戒
- 二十六用意受食戒
- 二十七溢鉢受食戒
- 二十八溢鉢受羮戒
- 二十九羮飯等食戒
- 三十以次食戒
- 三十一挑鉢中食戒
- 三十二索羮飯戒
- 三十三飯覆羮戒
- 三十四視比座鉢戒
- 三十五繫鉢想食戒
- 三十六大揣食戒
- 三十七張口待食戒
- 三十八含食語戒
- 三十九遙擲口中戒
- 四十遺落食戒
- 四十一頰食戒
- 四十二嚼食作聲戒
- 四十三噏飯食戒
- 四十四舌䑛食戒
- 四十五振手食戒
- 四十六把散飯戒
- 四十七污手捉食器戒
- 四十八棄洗鉢水戒
- 四十九生草上大小便戒
- 五十水中大小便戒
- 五十一立大小便戒
- 五十二反抄衣說法戒
- 五十三衣纏頸說法戒
- 五十四覆頭說法戒
- 五十五裹頭說法戒
- 五十六叉腰說法戒
- 五十七著革屣說法戒
- 五十八著木屣說法戒
- 五十九騎乘說法戒
- 六十佛塔中宿戒
- 六十一藏物塔中戒
- 六十二著革履入塔戒
- 六十三捉革履入塔戒
- 六十四著革履繞塔戒
- 六十五著富羅入塔戒
- 六十六捉富羅入塔戒
- 六十七塔下坐留食戒
- 六十八塔下擔死屍戒
- 六十九塔下埋屍戒
- 七十塔下燒屍戒
- 七十一向塔燒屍戒
- 七十二塔四邊燒屍戒
- 七十三持衣床塔下過戒
- 七十四塔下大小便戒
- 七十五向塔大小便戒
- 七十六塔四邊大小便戒
- 七十七持佛像至大小便處戒
- 七十八塔下嚼楊枝戒
- 七十九向塔嚼楊枝戒
- 八十塔四邊嚼楊枝戒
- 八十一塔下涕唾戒
- 八十二向塔涕唾戒
- 八十三塔四邊涕唾戒
- 八十四向塔舒脚坐戒
- 八十五安佛下房戒
- 八十六人坐己立說法戒
- 八十七人臥己坐說法戒
- 八十八人在坐己在非坐說法戒
- 八十九人在高坐說法戒
- 九十人在前行說法戒
- 九十一人在高經行處說法戒
- 九十二人在道說法戒
- 九十三携手道行戒
- 九十四上樹戒
- 九十五杖絡囊戒
- 九十六持杖人說法戒
- 九十七持劒人說法戒
- 九十八持矛人說法戒
- 九十九持刀人說法戒
- 百持蓋人說法戒
- ○七滅諍法
- 一現前毗尼
- 二憶念毗尼
- 三不癡毗尼
- 四自言治
- 五多人語
- 六罪處所
- 七草覆地
- ○七佛略戒
- ○流通分
含註戒本并疏記略條目終
No. 714-E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序
《四分戒本》者,蓋開萬行之通衢,引三乘之正軌也。自法王利見,弘濟在緣。程上聖之悽惶,悼小凡之沉溺。故能闢不諱之門,示祕密之深術;張無問之說,顯初學之津塗。遂靜處而興教源,集眾而宣玄範。前明由序,廣陳發致之功;後列大宗,盛羅機欲所被。約時敷演,通行於是承遵;合潔等聞,正法由茲久住。但以時來不競,情變所流。經陳夢氎之徵,律舒分杖之喻,致使教隨文結,理任情移。雲飛二部五部之殊,山張十八五百之異。取其元始所被,無非計情;窮其要會之心,俱通正業。逮乎曹魏之末,戒本創傳;終於隋運之初,芟改者眾。或依梵本,或寫𨽻文,或以義求,或以緣據。讎校諸說,成務蒙然。濫罔前脩,翳昏後學。梵本則文旨乖互,方言未融;準律則得在宗歸,失於辨相。義求雖有深會,未靜論端;緣據似是具周,止存別見。原夫正戒明禁,唯佛制開;賢聖緘默,但知祇奉。故律論所述,咸宗本經;自餘位班,曾未揣度。總敘諸見,師心者多;考定昔緣,良所未暇。今以《戒本》繁略,隱義局文,用則失儀,捨則非據。若不顯相,人難具依。余少仰玄風,志隆清範。昔在帝京,周流講肆,伏膺請業,載紀相尋,何甞不執卷臨文,慨斯壅結。遂以貞觀四年庚寅之歲,薄遊嶽瀆,廣評律宗。但見誦語紛綸,未思弘遠。高譚有務,事用無施。纔羅七五之名,妄居一字之首。但述行藏之要,寧開決正之心。問以戒律廢興,妙憑疏解。約之情通本據,無文可依。自有博學生知,行名雙顯,而神用莫準,情取天乖。余意之所未安。義當依法為定,則諍論自弭,何俟繁辭。今試敢依律本,具錄正經,仍從佛解,即為注述。文唯一卷,同昔所傳,持犯兩明。今便異古,庶令初後兼學,愚智齊遵。麤知則具三種持律,精練則是一師大化。以斯用求,濟成為極。又以戒各緣起,妄說非無,若不鏡曉,終歸虗託。故隨戒類引,刪要補之。俾夫顯相通班,輕重昭現,足以潤身光德,足以護法匡時。臨文無取謬於文,思義則不資他義。豈直自貽無漏,亦將兼濟有緣,故輙筆記序之云爾。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一并序
題中。上七字,即所解本文。加一「疏」字,即攬本題為疏別目。下著「序」字,後用疏目成今序題。言「含注」者,謂引《律》廣解參注文中故也。
問:「《羯磨》亦注,而不標者?」
答:「大凡首題,為存簡濫。今對古本,皆無注釋,即下《序》云『豈非單寫本文,通略正解』是也。《羯磨》一本,諸家多注,但以『刪補隨機』四字簡別。」
問:「所以不云『刪補』者?」
答:「此本全依律文,一無改作,即下云『敢依律部,具集正經』等。至後方有《刪定戒本》,被世誦習,仍標『刪定』,復簡今文。」
「疏」以踈決為義,「序」乃端首之名。餘「四分」、「戒本」等字,下文委解,不復兩繁矣。
撰號中。《漢書》云「太一山」,古文以為「終南」,是則二名並山之總號,或疑「太一」是其別峯。縱是通名,齊列何損?不可輒削。此即律師所居處也。「沙門」等號,如常所聞。《戒本》與《疏》,並經兩出。初貞觀八年,注《戒本》一卷,《疏》三卷;至永徽二年,重修《戒本》二卷今分三卷,《疏》為四卷今分八卷。今所傳者,並後修本。
序文大略,歎教敘宗。傳弘著撰,意令觀序識其來緣。歎教體中,初句,標所釋本文。「斯乃」下二句,正歎。言「萬行」等者,謂此戒文通收善惡事法,對惡事惡法以明止行,對善事善法而成作行。止行斷惡,作行修善,行雖多途,無出斯二。又解,約境而言,戒則無量,且列二百五十為持犯綱領,則知戒文攝一切相。又復通及化教諸行,若非此戒,行檀不淨,進忍徒苦,禪智不生。萬行不出六度,六度必戒為本。此文詮戒,故知總攝,下云「世出世行,並依承之」,《鈔》云「發趣萬行,戒為宗主」,並同此意。「關」即是門,「鍵」謂鏁鑰,城邑宅舍,用此為要,可喻止作「統」收「萬行」。言「三乘」者,一切聖人無不由戒以為初門,故喻「階轍」。「階」謂階梯,「轍」謂車跡。
問:「此宗小教,那通佛乘?」
答:「若據菩薩,別有頓戒。今以二意通之:一者,出家菩薩,必須次第,先小後大;二者,《勝鬘》、《智論》謂毗尼藏即大乘學。由斯二途,故指今戒為佛階梯,於義無失。又解,《梵網》大戒不兼於小,有部小乘不通於大,唯此四分兼前通後,故言『三乘』也。」
上句約行,下句舉人,歎教功益,略指歸趣耳。
次科,總明中,大為二段。初至「之宗」,明教本無分。「然則」下,次示諸宗派別。
初段「夢氎」者,下引《大集》,有一長者夢氎一段,後分為五,佛告長者「我滅度後有諸弟子,分五部」等。「告」,示。「徵」,驗也。「喻金」者,《律》因拘睒彌比丘𩰖諍,來至舍衛,諸優婆塞問佛:「當云何布施?」佛言:「應分作二分,此亦是僧,彼亦是僧。如彼金杖,分為二分,二俱是金。」又《因緣經》云:「頻毗娑羅王,夢一金杖斬十八段,怖而問佛,佛言:『我滅度後一百餘年,有阿輸迦王威加瞻部。時苾芻眾散分十八,趣解脫門,其致一也。』」上喻本同後別,下喻雖異還同。以金、㲲體同,裂析則異。故此二句,「機」、「教」互顯。
次派別中,文又三段:初、列所分諸部;二、「同孚」下,歎能弘之人;三、「故能」下,顯被物之益。
初段,四位分部,廣如下疏。「隨務」者,約所詮之事,聞見不同;「任緣」者,據派別之由,時緣不一。然此二途,皆通四位,文中各對,義必相收。宗部既殊,可明事異。言「任緣」者,二部因簡眾純雜,五部由師無所判。其十八部,《異執論》中,育王集會,論法成乖。五百部者,有言無相,教雖不敘,起必從緣。
歎人中。「孚」,信也。教由聲說,故云「聲教」。「真空」者,即滅諦涅槃,非偽故「真」,離相故「空」。以諸部師多是無學,此二句明信教證空,歎其果德。「導」猶深也。「化源」者,即如來設化之本。「明理性」者,空有雖殊,無非化物,見理悟道。理性祇是真空,但上取自證,下明化物,餘如後辨。此二句明達化顯理,歎其明解。
顯益中,上二句明攝生益,下二句明住持益。「乘」能運載,「津」是水濟。載出家眾,度生死津,故曰「乘津」。「燾」亦訓「覆」,今取「載」義,《禮》云「如天地,無不覆燾」是也。「萌」謂草木始芽,今取蒙昧,或復眾多,以喻萬類也。上句局出家,下句通道俗。或可「群萌」語通,義該六道。以眾聖弘揚,無往不利,豈唯七眾獨受其賜?「開務」即各布行教,「攝持」謂匡正佛法。「允符玄旨」,二義釋之:初約開教雖殊,皆契佛意,所被之眾,無不悟道;又解,出世弘持,並合懸記。「允」,順。「符」,合也。
【疏】至如《四分》肇興,祖習緜遠;正法初百,便列其宗。斯人博考三機,殷鑒兩典;包括權實,統收名理;集結茲藏,通被時賓。故使韋編成規,欽承無絕。自諸部遠流,咸開衢術;獨斯一宗,未懷支派。良由師稟有蹤,知時不墜故也。
別歎中,初至「其宗」,敘其時遠。「肇」,始。「祖」,承。「綿」,長也。正法千年,一百年時分出,故云「初百」。佛滅千年,法流此土,至于唐朝,幾六百載,大約而論,則一千五百許年矣。
「斯人」下,釋久傳之意,有二:初約人法以明;二、「自」下,約分部以顯。初中,「三機」者,上機即四依、頭陀等;中機謂百一供身、二房、二請等;下機如諸長、淨地、鉢器、皮革、諸重物等。自有通三機者,如三衣、鉢具、篇聚等制。良以教本對機而設,約機考教,得其源矣。「殷」謂殷重,「鑒」即訓視,「兩典」謂大小二乘。此二句,美其深達也。「權實」者,一往且約大小而分,此明《四分》通大之意。心為業主,識對諸塵,沓婆迴心,施生成佛。逈異有宗,深通實道。但教局小乘,未容直顯故也。「名」謂能詮名句,「理」謂所詮義趣。「統收」之言,該乎一化。「時賓」謂當時學眾。此四句,明所集教體。「韋」,熟皮也,古者用編簡牘。如孔子讀《易》,韋編三絕,今借彼意,以明古今披覽無厭。此二句,釋成久傳之意。
次分部中,下引三藏所傳。「薩婆多」出四,「迦葉遺」中分二,「彌沙塞」分一,「僧祇」中分六,故云「咸開」等。「衢」、「術」,皆路之別名。「獨斯」下,彼云「唯曇無德部始終不分」,此且約一途以歎,餘如後辨。「良由」下,正歎,由集律者達教適機,故不分耳。上句明傳受得旨,故曰「有蹤」;下一句明立法悠永,故云「無墜」,此亦顯上「緜遠」義也。
敘古本中。已上通明一宗,此下正敘《戒本》。列示中,初覺明本者,文雖不指,義見次科。「蘊結」,即目結集。教流此土二百餘歲,至於姚秦,覺明始傳,故曰「千餘」。梵云「佛陀耶舍」,此云「覺明」。自秦至唐,未滿四百,故云「將」也。「諸有」下,正指此本,而意生下文,故語通上下。
光師本中。「元魏」即東魏元氏,簡曹魏、西魏。「季曆」即末年也。光師撰廣律疏,《羯磨》、《戒本》咸加刪定。「題歸敬」者,即「稽首」一偈。「此」下,舉前比校,大同小異,故曰「相符」有本作「扶近」也。
願師本中。「高齊」即北齊高氏,簡南齊故。「祀」亦年也。四律皆製義疏,至於《戒本》,復加纂集。「題戒德」者,直云「戒如海無涯」等。
二師德業,並見《僧傳》。又唐懷素律師,亦出《戒本》,見存大藏。
結顯中。初明弘傳多寡;「見心」下,示宗黨諍競;「考覈」下,明讎校是非。「不足陳」者,言其所諍非要當也。「無讎抗」者,言其大槩無勝劣也。故《刪定戒.序》云:「如光所詮『我今說戒』,願之所出云『說木叉』,及披律解,『木叉戒』也。願出初戒,則云『不還』,光所傳詞,便言『不捨』,撿律誠釋,違願附光。取意統文,莫非還淨。如斯舉例,其相可知。」舉彼照此,文意可見。「蓋」,略也。學久謂之「經遠」。舍其小碎,求其梗槩,謂之「大觀」。「讎抗」,猶對敵也。
今本,明注中,初科。初示諸本之失;「豈非」下,次明失之所以。「暇日」謂正業之餘。「群篇」即前列諸本。「波瀾」喻彼此相攻,大波謂之「瀾」。「僅」,猶略也。「至於」下,正陳失相。夫戒本列相,為指行途,使犯相精明,持心易就。豈得競網目之大小,全迷得魚;諍標指之短長,都忘視月?且學律而不明行事,猶窮《易》而未識陰陽,竭慮封文,畢身何益?寄言後學,宜自深思。此乃三行之宏綱,一宗之大要。苟明此意,方體教源,則展卷臨文,渙然無滯矣!「事」有二種,止、作兩殊。止則離非,作唯營善,行斯二者,即成二持。此中所云,即止持事也。明所以中,上二句,顯古無注釋,明自失也;下二句,明因上自失,而致迷他也。「通」猶俱也,或指諸本,或約一本始終為言。
問:「古師為有注否?」
答:「彼文已亡,未可定指。若據首題標簡,又云『單寫本文』,必應無注。」
「銳」,利也,後學之利智者。「罔冐」,謂迷暗也。「愈」,甚也有本作「逾」。
正明中,上二句明錄本經,次二句明《含注》。「卷」下,結上成經。「至」下,發起撰疏。「敢」者,專輒之語。「具集」者,示無改作。「隨本律」者,明非私意。「隨務」者,顯行事無疑。此翻對古師三意,尋之可領。「遑」,及也。「修葺」,即目製撰。
撰疏中,初科。「共結山門」者,據下批文,初在沁部山中製,後於終南重出,下云「貞觀二十年方得巖隱,有樂戒者,乃復相尋」等。「每以」下,次敘請者之情,又三。初二句明樂學也。「途」即是路,「略」謂智謀,「清」與「明」,皆美歎也。二、「講通」下二句,明忻解也。三、「本律」下,明從要也。文作「大律」,非也。「故不」下,示允許之意。「試」者恐有所不知,未敢正言,述作之謙也。言「復敘」者,望初《注本》也。
次科。明「博要」則讓之於他,「演義」則引之於己,謙之至也。「絕唱」謂後無繼者。「程」即訓示,「器」謂度量,「將今」即指後學。「且」下,明酬請。「來貺」,謂前所請命。「隱括」即目撰述,「隱」謂沈悉,「括」即搜羅。「詳後」,指下疏文,詞理備也。
疏文中,題目。大略如前,委細如後。題下注字,要知起盡,不可除之。
分章中。聖人垂教,義不徒然;苟不先明,莫知來意。雖教逐緣興,而緣多教廣,故須統攝,理有所歸。既曉教旨,教總三名,戒、律、木叉,名義須示。通名已識,別目可陳。前二正敘毗尼,尚兼餘藏;第三唯律,望後猶通;第四釋題,局今《戒本》。分章次第,大略如此。
初文,明教本中。覆本示迹,故云「降臨」。三歸、五戒,善來、三語,鹿園初唱,故云「創開」。「為道」者,通而為語,即指三乘,推佛本意,下至翻邪,終為一實而作前引。況《經》開會,殊途同歸;《涅槃》重扶,無非顯性。今明「為道」,專指佛乘,止息化城,終非本意。故知「化本」尚非二乘,豈為「世福」而立斯戒?下文可明。「諸有」即三界,或為九有欲界、色界四禪、無色四空,或二十五有四洲、四趣、六欲、梵天、四禪、四空、無想、那含。三界則豎論依報,六道則橫攝正報,皆是如來所化之境,故云「拯拔」。涅槃、生死,喻分彼此,《注羯磨》云「戒者生死之舟航」是也。
次相須中,初文。初、明立教;「故」下,二、引示次第。欲明三學開設之致,此略敘之,則文無所壅。夫一切眾生,本來皆具真精妙性,性之為體,唯寂唯照。一迷此性,乃昏乃散,翻號無明,積成煩惑,計有人我,隨境發毒,鼓身口意,造生死業,流轉諸趣,億劫無窮。大覺慈哀,將令離苦,察病設藥,對分三種:內心昏動,對立定慧;身口非違,對立淨戒。聖教雖多,不越三學,三學所立,唯依色心。論其起也,則從本以發枝;用其治也,則先麤而後細。首先制戒,意在於斯。譬夫濁水,風激波騰,風波未息,欲得清澄,無有是處。三學次第,理數必然,乖越常模,去道全遠。「煩」即昏濁,「惑」謂亂動。三毒結使,劫掠善財,喻之如「賊」。「三行相因」,謂次第而生。「斯須攝濟」,謂不可相離。
次科,初反顯者。此明無戒則不生定慧。「與理違」者,理本真淨,體非善惡。但善行清淨,可能趣理;惡業昏沉,故與理違。「躁擾」謂動亂也。「會」謂證入,「正」即聖道。
勸依中。順明相生,在文可了。言「初行」者,指初心入道人也。
雙證者。上二句證後義,下二句證前文。
釋疑中。初難意者,凡業有動、不動。其動業者,局善而論,五戒十善,能障惡道,報齊欲界。不動業者,四禪、四空定也。修四禪者,生色界天;修四空定,生無色天。又業有二:漏與無漏。上明動、不動,並有漏業。若無漏智,觀察業性,畢竟空寂,證無我理,此三乘所修,名無漏業。今此戒行,但是欲界動業,則與上文相違,故敘為難。
答中,初科。上一句反責來難,次二句略示佛意。佛所立教,增道損生;若修世福,受人天報,輪轉不息,是謂「增生」,非佛意也。「天」下,引凡比況。梵王色天主,說四無量化人,令生色界。帝釋欲天主,說十善化人,令生欲界。「人王」即四輪王,亦以十善化人,令生人天。不能出離,故云「有教」。佛若同彼,即非「大聖」。
三中。初正示聖意。「故律」下,略引三文,證成上義,則前所謂「為道非福」深有據矣。云「三乘」者,通約出世聖道為言。前引《律》、《論》,皆言「為」者,即佛意也。次引後偈,必具三學,文無禪定,義必兼收,非禪不慧,義如上說。「迹」謂蹤迹,即指戒法,前聖後賢,同履踐故。戒德尊勝,出過眾善,故云「增戒」。「泥洹」即涅槃,梵言異耳,同翻「寂滅」。聖證最上,故云「第一道」。「良」,善也。
次別彰戒本,問中。「上通敘」者,一則機通,但云諸有;二者教通,唯言制戒。機分七眾,教張四位,如向所論,未簡別故前雖論三學,正顯於戒,故不取三學為通。「未知」下,正問今經興意。上句問教,下句問機。
正答中,初總示。上二句明教別,次二句明意同。「去滯」即斷惑。「猷」,法也。「創隨」下,次別答,初明通制。「前後」者,通語制廣,非止一時。「森羅」言其多貌,據本制戒,因緣閒起,篇聚不次,後集《戒本》,始成條類耳。「機」差「教」別,故曰「俱開」。然彼時眾,但守廣制,不達歸趣,故「鮮舉要」。「窮」下明別制,初敘教主適機。盡物之性,謂之「窮神」;隨物所宜,謂之「知化」。「凡」通內外,「小」總三乘,等覺已還,未窮業理,不堪制置。「故」下,正彰興意。「別隨戒」者,異廣制故。「單出」者,去緣起、廣解故。「再說」者,黑白兩半故。上二句答教別,下二句答機別。
問:「文中『單出本文』者,佛世應有文籍耶?」
答:「若約佛世,本無文字,但諸聖士聞持而已。或可佛在,非無典籍,後結集者,編緝成章,義亦無妨。」
問:「此中興教,為取制戒,為取說戒?」
答:「若論制戒,屬前『通』意。今明十二年後,別集戒心,令弟子說,獨彰今本發起之致,故云『別』也。」
引證中。初即《十住婆沙》,彼云「從四無量心中,流出毗尼藏」。彼通說毗尼,不唯戒本,用彼證此,故云「斯並」。言「大慈」者,為濁鈍眾生故。「曲授」證教別,「偏賜」證機別。「曲」謂巧便接引。「內眾」通五,此局大僧,三眾未具,不預同聞。尼據本位,自有別教,不僭上尊,說時亦簡故。次引《薩婆多論》,彼明先集律藏之意。「唯佛說」者,顯勝義也。「制必僧」者,顯密義也。「餘」下,指略,即十門第一「教興意」中。
次明攝教,敘昔中,初文。「三藏」總標,「毗尼」別舉,謂三藏中毗尼藏也。
次科,三輪師,總敘中。以凡欲說法,現通在先,故云「創」也,即如諸經現瑞發起之類。「駭」,侯楷反,驚也。頭至手名「拜手」,頭至地為「稽首」。
問:「經宗所論,身輪現通,口輪說法,意輪鑒機。上二同今,後輪異者?」答:「彼取佛意,授法無差;今約機心,奉持不忘。此據律中三事教化,所出不同,未須融會。」
「若爾,今明攝教,教須在佛,云何『憶念』乃在機耶?」答:「今取如來囑累弟子憶持之語,名『憶念』耳。名似通機,語由佛口。是則三輪並歸教主,如下可見。」
釋二證中,事證為三。初、正明;「故」下,引證;「由」下,結示。「經云」者,他部戒經偈序並同,彼云「繫心不放逸,亦如猿著鎖,日夜常精進,求實智慧故」,又云「心馬馳惡道,放逸難禁制,佛說一切戒,亦如利轡勒」。
【疏】二者,理證。聖所說教,同為斷我。我難制故,先以事遮:隨我欣樂,皆約不作;我所不欲,制必行之。故於修捨,漸得調伏。無奈我本,觸境還生。故聖制言:三毒四倒,所不應念;三善四觀,常須依行。窮檢我源,推折不得;知唯妄謂,本來無我。此理明白,由憶念知,還由本說憶念輪故。
理證中,初通示教意,「我難」下,別釋。初至「調伏」來,前敘事證,發起下文。「事遮」即戒。「欣樂皆約」,斷惡止行也,「約」即是制。「不欲必行」,修善作行也。「修捨」即上止、作。「無奈」下,正明理證。初二句,明事伏力劣。「故聖」下,示立觀。「三毒」等語,徧在諸經,不復別指,但云「聖制」耳。「三善」對破「三毒」,謂不貪、不瞋、不癡。「四觀」破「四倒」,觀身不淨、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即四念處。「窮檢」下,顯修證。「此理」者,即我空。內凡分見,初果真證,今從聖論,故云「明白」。
問:「上二證者,如何取異?」
指出中。《受戒犍度》云「時世尊善來度三迦葉等千梵志已,將至象頭山中,以三事教化。一者,神足。或化一作無數,或無數還為一。內外通達,石壁皆過,如遊虗空,無所妨礙。於空中,結跏趺坐,亦如飛鳥周旋往來。入地如水,出沒自在,履水如地,而不沒溺。身放煙焰,如大火聚。有大神德,靡所不照,能以手捫摸日月。身至梵天,往來無礙。二、憶念教化者,教言『汝當思惟是,莫思惟是住善離惡;當念是,莫念是住正離邪;當滅是知苦斷集;當成就是修道證滅』。三、說法教化者,一切熾然此句通標,下列四釋。謂眼熾然,眼識熾然,眼觸熾然根、境、識三,此約界釋。若復眼觸因緣生受,若苦、若樂、若不苦若不樂,亦名為熾然此三受也,上二屬業。何等為熾然?欲火、恚火、癡火也三毒屬惑。復云何名『熾然』?生老病死、憂悲苦惱熾然四相屬報。我說此苦所生處通結前四,乃至意亦如是準眼說之。時千比丘受此三事故,即時無漏心解脫」等。據《律》但名「三事」,以能摧業惑,故名為「輪」。
【疏】今此戒學,是後輪收。何以知之?經中所序,前必現奇,如是同聞,本為無信。通理達致,要在一言,由無解故,廣引譬法。故列二輪,通歸兩藏。
戒則不爾。約過即制,無待放光;奉信居懷,故虧六事;隨相持犯,即事易明,不勞喻說。略分三異,如上所收。
別判中,初二句判定今宗,「何」下,徵釋所以。初徵。「經」下,釋,先敘餘二藏,初四句明神足輪。文收二序。「前必現奇」,即發起序,如諸經中放光、動地、雨花、變土之類。「如是同聞」,即證信序,經家名經前六事:如是,生物信也;我聞,阿難傳也;一時,同集會也;佛,能說主也;在某國城,所住處也;與幾比丘,同聞眾也。文舉初後,以攝中間。「為無信」者,非唯六事,發起現奇,正為生信,故以此句通結二序。「通」下四句,明說法輪。如理極致,非言不顯。「譬」即舉事比類,「法」乃據義直陳。佛所說法,無出斯二,如諸經論,或法譬各舉,或先譬後法,或先法後譬,隨宜不定。「故」下,總結。「戒」下,次、正判律藏。初句標異。「約過」下,對列三異。初二句,無發起也;「奉」下二句,無證信也;「隨」下三句,無譬喻也。「略」下,結指。「如上」者,即前判云「後輪收」故。
化行中,初文。「言通理」者,前明「憶念」,事理二證,事局戒律,理通定慧,豈得憶念偏判戒學?
次科,初明化教。且舉「《阿含》」,餘經皆爾。「開」下,先示教體。初句總標。「邪正」等四,略舉別相,且表不同。事隨理融,故「云無壅」。普被思修,故兼二眾。「教」下,結示名義。
次行教中,三。先出教體。上二句明非化導,反上「開演」等。次二句明持犯楷定,反上「無壅」。持犯中各具止作,故言「事通」。下云「非靜倒」者,反上可知。「故」下,次、示名義。「隨行科」者,隨彼業行,科篇聚罪。「戒」下,三、正判。
制聽,引古中,初文。化教可爾。行教之名,濫於化教,故曰「言通」;既無局定,故曰「非據」。「依」下,釋上言通。「今」下,標示所立。
次科,制教中,初示義。「與理違」者,謂戒所制過也。「教」下,結名。
躡破中。教有三藏,但收戒律,用此判教,則非通贍。
化制中,初標所立。以見前師行教言通,後師局收戒律,乃獨取前化,合後制、聽,用攝三藏,意欲全美,故云「因此」。「化」下,正明。初句指略化教。下明制教。曲會開聽,通歸一制。
次明取捨,初科,標中。「敘教本」者,顯須有據,故取初師。
釋中,初科。初通示諸判,「末」下,別斥後三。指「《多論》」者,彼云「若說法論義,一切莫自稱為是,常令推寄有本,則無過也」。不爾,斧在口中舌能成業,如斧傷口。
次科,初二句總示。諸經論中,既有多判,理須準用,不當自裁。「如」下,引示,有三。
初、引《涅槃》兩字判。彼云:「『半』字義者,皆是煩惱言說之本人天小乘、方便權說;『滿』字者,乃是一切善法之根本也談常顯性,圓實了義。」《涅槃論》云:「『半』字者漸教,『滿』字者涅槃滿足教。攝佛教果滿功德盡故名『滿』,聲聞緣覺,教不滿足,故名『半』也。」
「如」下,次、引經論諸藏判。「三藏」者,一、修多羅,二、阿毗曇,三、毗尼。「大、小各立四藏」,是為八藏。
「如」下,三、引大論兩藏判,即指《智論》,彼云:佛口所說,以文字語言分為二種,三藏是聲聞法,摩訶衍是大乘法,即菩薩藏也。
三中。但斥前二,化制循昔,不攻自破矣。
次徵昔宗,化行中。初通示二教得失。「大」下,次別斥行教濫通。經論化教,亦明觀行,非局律宗,故無所取。
制聽中,初斥所立偏局,如前躡破。「就」下,次斥制名通濫。初難性戒濫俗,則制通經論。次難遮戒通制,則不當局性。「俗戒相」者,五戒後一,八戒後四。且舉俗證,道中亦爾。故知制名,不獨收性。「此」下,結斥。此師斥前行教通濫,自立制教,還復濫俗,故云「還漏」等。「漏」猶墮也。
三、立正義,明所取中,初科。「順初宗」者,即三輪師。但後「憶念」立義未圓,故云「徵言未盡」。義見次科。
次示今義,明通中,初科。即顯本律通前二輪。下引律者,復見二輪非唯經論,用此兩通,攻前二局,則知未盡矣。指「如律」者,「五十一」中,佛於臘月十五日,從初一日至十五日,日日現通說法,令得歡喜。座上無數百千人遠塵離苦,得法眼淨。又《受戒》中,化三迦葉二十餘番現神變,後得見道。如提婆破僧,將五百人去,目連往現神通,舍利弗說法,諸比丘得法眼淨,同歸佛所。又如阿那律現通,化婬女得初果等。且略引示,律文更廣,故云「不少」。「見聖迹」者,獲果證也。
正敘中。初敘利機聞說獲證。「且」下,正明鈍根必用懷念,初敘須意。「託」下,正立。「境」即事、理,事即戒緣,理即諦理。「流言」者,如前云「思惟」是等。「念」下,釋妨。前化行師即以二證別對三藏,故斥憶念言通於理。今明二證,專約律宗,行雖淺深,會歸一致故。云「同遣」等,即前所謂「制戒為道」,意可見也。
兼正中,問。意謂既順初宗專用憶念,今言律藏通說三輪,義無所歸,故須問決。
【疏】答:「教門不壅,故是所通。然憶念輪,偏懷內眾。以俗居事亂,繁慮情多,何能靜處,思擇非業?但為說法,利者先開;於彼未悟,自為來習。不說憶念,以非學故。道則反俗,常有時功,近遣塵欲,遠清諸惑,若不念持,何能通會?」
答中。初二句明通者。如經論中,豈無憶念?善思正觀,徧見諸經。又上引律,具兼二輪,是則三輪徧該三藏,故云「不壅」。「然」下,顯局,初二句立定。「以」下,釋成。初敘經論局於二輪。「為來習」者,結因種也。「道」下,次明律藏唯在憶念。「塵欲」即業非,在因故「近」。「諸惑」即總五住,望果故遠。
次引餘義,正明中。初列三種,前二皆制。「制」名雖通,機教兩別,所以分之。後一是化,名及機教,一切俱通。「四含」為四,「雜藏」是一,名為五藏。據前化制,五、八二戒,攝局化中。今此所立,不異於前,但離「五」、「八」別為一教耳。
釋妨中。意以《律本》亦明觀行及五八戒,是則律文兼通二教,不唯制道,則乖前判。
【疏】答:「須得宗意,不有斯疑。一部律文,知何不說!制局篇聚,出世所行;旁兼心觀,徧被四部;時明餘戒,唯俗二眾。以義判文,初是當宗;餘二隨律,非本意也。如《涅槃》中『八穢』、『七治』、『十篇』、『五戒』,如《阿含》中『七滅』、『六報』、『犯聚』等相,豈是俗行?故名斯文『隨經之律』。」
答中,初二句略止來問。「一」下,委釋。初明道教兼餘二教。「篇聚」即本道教。「旁兼心觀」即通道俗教。謂「五停」、「四念」、「五陰」等觀,竝見律文。道俗各二眾,是為「四部」。五八戒即唯制俗教。「以」下,總判兼正。律中說經名「隨律之經」。「如」下,次明通道俗教,亦兼二教。「《涅槃》『八穢』」即八不淨財,「七治」即七羯磨,「十篇」舊云即十戒,止是道教,「五戒」即俗教。「《阿含》中『七滅』」即七毗尼,「六報」謂六聚犯報,「犯聚」即六聚罪相。
指斥中。上二句縱與,下二句奪破。亦非所出,故言「無本」。
三、解名義。
初門。且列梵號,因果教相立行攝修,三名收盡,故云「不越」。
翻釋中。標分二科,通貫三名,一一皆具「翻」名「釋」義。
尸羅中,翻名。可解。
釋義中,初科。以理裁酌,故云「義訓」。「戒」為能警,「三業」即所警。「警䇿」是作,「離非」即止。此約心用一持以顯戒義,對下「木叉」,故言「因」也。
斥古中。先出古解。「然」下,斥局。如屠殺者,受「惡律儀」,以殺為「戒」。但對境名「戒」,通禁名「律儀」,故云「亦然」。戒既通惡,古解局善,即是「偏舉」。
【疏】如經論中,多從善戒約義得名。試為舉之。如《智論》云「尸羅者,此云性善」,此從體說;如《心論》、《善生》云「別解脫調伏」及「學調諸根」,此就心說;如諸論中「作」、「無作戒」,此就業說;或名「清涼」、「迮隘」、「上天」,此舉喻明,就能說也;或云「以戒自觀,說是戒經」,此就教說也。諸如此相,其例不一,但偏善行,不通惡性。
顯今中。初科為三,初標舉。「如」下,列示五義。初「性善」者,離諸染惡法故,《論》自釋云「好行善道,不自放逸。」「如心」下,即次義。「別解脫」者,隨境清淨故,此出「《心論》」;「學調諸根」者,對塵抑制故,此出「《善生》」。二釋並據所治,故云從「心」。「如諸」下,是第三。指「諸論」者,《成》、《多》、《俱》、《雜》,非出一文,故通指之。
問:「『業』與『體』何別?」
答:「『體』取戒法,『業』據受體。」
「若爾,《鈔》中何以指『作』、『無作』為體者?」
答:「彼約受體,與今『業』同,故不相違。」
「或名」下,即第四,亦《善生》文。遮煩惱熱,故名「清涼」;性不容惡,故名「迮隘」;能上天堂,至無上道,故云「上」:此三皆喻。「能」即功能。彼又云「制」,制諸惡法,并上「學調諸根」,總有五義。「或云」下,未詳何出,疑是《善生》,連上文故,不復別標。「以戒自觀」,即指《戒經》,用撿三業。此約戒本,故言「就教」。「諸」下,結顯,指上五義,皆偏舉耳。
次兩通中。初引示義同。「止」下,顯今正解。「何」下,徵釋通相。然文約善惡互禁釋之。今是善戒,禁斷諸惡,故前經論多從善義。如上訓警,亦據善邊。今從「禁」義,釋戒彌親,故《經》云「如來立禁戒」,斯可證矣。
「木叉」中,翻名。可見。有云「別別」,或云「處處」。
釋義中。初文,諸論皆爾,故通指之。初總分。「道戒」即道俱七支,「事戒」謂從緣所受。「隨」下,別釋。前釋道戒,初約位顯體。斯據初果,斷惑證真,方具此戒,而不從緣受,隨得果處,附位明戒,四果方極。今望初果以去,故云「隨分」等。「以」下,約義示名。「道」即空理,故言「虗通」。由入聖位,理觀破惑,業根既除,豈容身口更有非、惡,故云「舉法類遣」。「法」謂觀智,「類」猶通也。此即八正中語、業、命三,四聖諦中「道諦」所攝,名「無漏戒」,亦名「勝義律儀」。具此戒者,即第一義真實僧也。「事」下,次釋事戒,初標示相反。「緣」下,約相顯名。境別行徧,反上「虗通」,持此非彼,反上「類遣」。「持行陵犯」,對治勝也。
業惑分中。初文,前列二障。惑為業本,通障戒善。「戒」下,次明對治。初二句別對。「望」下,會名。上二句結上「戒淨業非」。以業因惑起,持戒破業,惑亦隨損,故名「分除」。望下「究竟」,故名「別」也。下三句結上「惑待智亡」。亦約初果已上,例受斯名,是知在聖,不彰別號。
釋疑中。問答語意,大略同前。但前明戒唯伏業,慧方破惑;今明戒行即分除惑,故重問之。答中。初指前者,即教興中。「故」下,引證。彼具云「除結無罣礙,縛著由此解」,疏家變語。除結既由於律,故云「結使毗尼」等。
三、引經律中,初科。以「互說不同」,恐疑前釋,故總引決之。
【疏】何以知之?如《律》云「木叉者,戒也」,據能克果,用目本因,因實是「戒」,非「木叉」也。故《經》云「戒是正順解脫之本,故名木叉」,明知是果。如《五分》說「分別名句木叉」者,舉果目教也。《僧祇》云「木叉者,十段修多羅」,即戒本文,同說為教。
次科,初句徵起。「如」下,次列三律,前明本宗,初約義正決。「故」下,引遺教轉證。「正順」者,因能克果故。「解脫本」者,果從因生故。後決二律。「名句」、「修多」,竝是能詮,亦由隨順解脫,故彰「果」號。「十段」者,八篇戒條,并前別序,及四重後四隨順法,或可指後略教。「修多羅」,此翻為「經」,經訓常法,義通三藏,即如「戒序」稱為「戒經」是也。
三中。名雖多別,大約不出教行及果。但果是正名,餘並隨義,故云「不妨」等。
「毗尼」中,初文。且列三名。或云「毗尼斯」、「鞞尼迦」、「鼻那耶」、「比泥」,竝見經、律,故云「等」也。
次辨胡梵,初科。按祖師《內典錄》,晉道安法師稱「梵」為「胡」,如彼所破。後世述疏,承彼之風,故有斯濫。「智士」等者,責其不當也。「沉罔」者,反屈佛教出於邊鄙也。
次科,定梵國中。初二字徵問。「胡」下,正釋,分二。上二句對明勝劣。「雜戎」者,若取《禮記》,東夷、西戒、南蠻、北狄;今此通指蕃胡邊鄙,人物兇頑,以為「戎」耳。「真聖都」者,佛及聖賢弟子,皆出彼故。「雪山」下,二、別示梵土,初明境廣。「雪山南」者,以山抵北,梵國背山面海,故但云「三方」。山後北際,亦臨大海,今明國境,故所不論。「周九萬」者,通指五印。《西域記》云:「五印度境周九萬餘里,北廣南狹,形如半月,𦘕野區分七十餘國。」今以總屬中梵,故通舉之。大國曰「夏」。「金剛」下,約事定中。一約輪座定,二約二王所居定。《釋迦方誌》云:「中天竺國如來成道樹下有金剛座,用承佛焉。」「凡王」即輪王,「聖王」即如來。《方誌》云「佛之威神,不生邊地,為傾斜故」,文意同此。
顯此方中。此有五嶽:東嶽泰山兗州、南嶽衡山衡州、西嶽華山華州、北嶽恒山恒州。今為鎮山定州、中嶽嵩山洛州。「軒轅」即古黃帝之號。《史記》云:「居軒轅之丘,故以名焉。」、「有土德之瑞,名黃帝黃帝始分彊土,故偏舉之。」舊云軒轅以中嶽嵩山為此國之中,或云且據軒轅所統為言耳。此說震旦一國言「中」,若望梵國還成邊土,故云「且據」等。「中表」,「表」邊也。「故」下,引證。在山「東南」,非中明矣。「神州」者,《物理論》云「地神曰祇。大曰黃地祇統八方內地,黃即土色,小曰神州據王畿千里內地」,是則神主其地,故得名也。「赤縣」者,或云帝王南面,南方赤故;或云取中心之處,縣即境邑之通名。然上所釋,並據王者居處為言。今此通解,但是震旦異名,總目一國耳。
【疏】《爾雅》云「河出崐崘」,述其本也;《禹貢》云「導河積石」,傳其未也;《漢書》云「張騫尋河至身毒」者,通其遠途,未窮實也;尋佛經云「四河本源,香山所出,分流四海」,知始終也。俗云「崐崘」者,經謂「香山」,尋今行者,何從雪山?但雪山重沓,叢雜難分,冬夏積雪,路非人往故。郭璞云「河源靈府,出於天柱」是也。
示河源中,引文有五。
初、引《爾雅》,《釋水》中文。此窮黃河之源,頗得其實。
二、引《禹貢》,即《尚書》中《夏書》第一篇。「導河」謂禹王鑿山穿地以治水也。「積石」即山名。孔氏注云:「施功發於積石禹謂河源,發功于此。」又注云:「積石在金城國名西南。」此乃邊國近山,未是河源,故云「末」也。
三、引《漢書》,彼云「張騫奉使大夏窮河源,十二年方還,武帝封為博望侯」。「身毒」即天竺,或云「賢豆」,皆音訛也,正云「印度」即彼月名譬聖賢之照臨故。《史記》:「張騫云:身毒在大夏東南,可數千里。」然大夏即身毒而云「東南」,又「數千里」驗知但至彼國之遠路,不至身毒寧究河源,故云「未窮實也」。「通」,達。「途」,路也。
四、引佛經。《增一》、《華嚴》諸律竝同。「四河」者,一曰恒伽,二曰辛頭,三曰婆叉,四曰私陀波。「香山」,《俱舍》云:「香醉山,在黑山雪山之北,山南有大池水,名『無熱惱』。縱廣正等,面各五十踰繕那,八功德水盈滿其中。非得通人,無由能至。池水流出為四河,河流為四海。」始出香山,終流四海,故云「知始終也」。「俗」下,會名。「尋」下,明人所罕到。「行者」指西遊之人。「何從」猶言不至,以香山在雪山之北,雪山尚無由至,則知香山必不可至矣。此明世人但傳名而已,即《俱舍》云「非得通人無由能至」是也。「但」下,出不至所以。
五、引郭璞《圖讚》,彼云「崐崘三層,號曰天柱,實惟河源,水之靈府廣大利物曰『靈』,深不可見為『府』」。今䇿為二句,故語小差。
【疏】今詳諸說,天柱其必地心:心高則四河分注,斯一證也;神州乃崑山東南,明知方維自別,斯二證也;大夏背山面海,神州東南海曲,西北無聞,斯三證也;凡聖大王,治必地心,此方未聞,斯四證也;此土黃帝神遊華胥,王邵等解「即大夏國」,李聃、周穆皆登崐崘,明知超勝,賢聖同往,斯五證也。
研詳中,初句通標。下有五證。一準《圖贊》,二、三準《河圖》。二明神州在邊,則證崐崙為中;三明大夏在中,則證四外為邊。「西北無聞」,言為山所背,不聞彼方地里,故無可敘。第四、第五準上地傾之義。四證彼王同居,五證此賢多往。《列子》云:黃帝夢遊華胥國。王邵注云:即天竺也。「李聃」吐藍反,即老子也,姓李名耳,字伯陽,或云號聃,為周柱下史。道家記傳,皆云西昇崐丘而上天矣。《佛道論衡》云「死於槐里」,今且隨俗之言。「周穆」,昭王之子。《樓觀本記》曰:「周穆王尚神仙,嘗遊崐崘,見西王母宴于瑤池。」
【疏】胡本山北,由來歸漢,今屬突厥,不𨽻華胥,何得稱為「胡語『毗尼』,漢云『滅』」也?
次示胡國中。初二句指所在。「山北」謂雪山之北。言「歸漢」者,示有所聞也。「漢」即對胡通召此國,如《唐書》云「高祖貞觀八年,宴突厥使者於兩儀殿」,即其事也。「今」下,明所屬。《方誌》云:「雪山以北,至于北海,地寒宜馬,名馬主也。其俗兇暴忍殺,毛衣。是突厥國。」是知「突厥」本胡之別國,其後胡皆屬焉。「𨽻」猶係也,言不係五印。「何」下結斥。
三、隨世中。漢高祖姓劉名邦,都長安。「今國」即唐朝神堯皇帝受隋禪改號唐國。言「隨代」者,如古翻譯,秦翻為「秦言」,晉譯為「晉言」等。「鏗然」謂堅守一端,不能通變。「欲」下,教其法式。「梵」則定指中天,「唐」則隨於朝代。
問:「《律》中『毗尼』與『律』二名不並,是則姚秦已翻為『律』,豈是唐翻耶?」
答:「實如來問。今此欲明隨代之義,故言『唐稱』。或可雖是秦翻,古多別立,方今準『律』對譯斯名。餘如後述。」
四中。初二句勸知。「天地」下,正示,初明梵字。上二句敘器界初成,「色」下二句,明有情元始。「仍」下,顯書語純正。《慈恩傳》云:文字始自劫初,梵王說五百萬頌,舊云《毗佉論》,即《聲明論》。「自」下,明蕃胡乖互。即如經律傳梵訛僻是也。「此」下,明震旦變異。「鳥跡」者,明書異也。黃帝時史官蒼頡,觀鳥跡以成其文;後程邈變篆為𨽻,即今之字也。「方言」下,示語異。「雅」即是正,「鄭」謂不正,即楚夏言音,隨方呼召,多所異同也。「豈」下結異。
顯略中。今此正解「毗尼」之名,寄之辨示,故「非疏意」。
示意中。上二句指前。「浮」即游閑。「但」下,正示。「本宗」,謂佛教之所出也。望於道觀,且曰「遊閑」;若據傳通,無宜暗塞。此乃彰佛道之高勝,示教法之源流,指後學之歸從,杜異宗之譏誚。苟迷胡梵,實罔祖宗。古今傳通,曾未霑述,寄茲略示,委在別文《方誌》四卷,猶恐疑繁,故此遮耳。「若」下,遣執。雖是正說,亦不可滯,或可再責,猶執舊者。
三、翻名義,正翻中,初文,先引古譯。蓋準《母論》,彼云「毗尼名『滅』,滅諸惡法故」,此即就能以翻。「今」下,出正翻,初二句徵起。以前云唐稱為「律」,故直徵其義。次一句訓字。「從」下,釋義。「斷割」等者,一一戒下,皆具此義。且如婬戒,入如毛頭犯夷,此名「重」也。半壞多分,方便非道,教他等皆蘭,教而不作,三眾同吉,此謂「輕」也。怨逼通境合,即是「開」也。受樂結重,「遮」也。離此諸過名「持」,反此名「犯」。舉此例通一切諸戒及餘法聚,則以「法」為義,皎然可解。對古所譯,故云「正翻」。
次科。初列示俗法。《漢書.藝文志》云:全身保國,凡有「九流」謂國家文典不出九類,故曰「九流」。一、儒流,二、道流,三、陰陽流,四、法流,五、名流,六、墨流,七、縱橫流,八、雜流,九、農流。具如《資持》下二委釋。「法流」第四,今疏所指。「付法」,「付」即與也。「約刑科」者,按其科條,不妄加減也。「道」下,會同道俗。上二句示制異。五篇七聚為「道刑」,古今五刑為「俗刑」,如後所列。「至」下二句,明義同。「故」下,指字體顯義。「彳」,丑亦反,《說文》云:「少步也。象人脛三屈相連。」、「聿取筆」者,謂象人之執筆,《說文》云:「秦謂之筆,楚謂之聿,吳謂之律。」、「劾」,胡得反,推窮罪人也。「法家象」者,以法無象,假筆書示以成其形,故釋名云。「筆」,述也,述事而言也。
三中。「《增一》七種律」者,即滅諍「七毗尼」也。彼從華語,足證今譯。「《四分》九法」者,調達九邪,破佛九正,名十八法,如「僧殘」中具釋。《律》中前後列名不定,第二一種,或云「律非律」,或言「毗尼非毗尼」,《鈔》云「毗尼及律二名不竝」是也。
四中。初斥翻滅。名須剋體,不可從用,舉喻比例,是非可見。「自」下,斥餘名。且列二家,餘應更有。上謂依憑斷割,故曰「稱量」;下謂罪聚楷定,故云「流類」。然此二名,頗近「法」義,但無所憑,故云「意言」等。「故」下,示今有據,初指文。「文言」,即能詮也。「科」下,示義。「科約篇聚」者,示有重輕也。「有軌轍」者,言其楷定也。「同」下,結示。上句示今有歸,下句貶古無取。
簡濫中。初問意者。以「經」訓法、訓常,「論」亦翻為「對法」,是則「法」義皆通三藏,不局律宗,故發是問。
答中。初文,上句通示。「餘」下,別釋,先明餘藏。言「明理」者,指教宗也。言「虗通」者,示理體也。「隨」下,明教門融也。「意」下,示不滯筌罤也。且理體湛寂,事相森羅。冥心湛寂者,則一以貫之;駐意森羅者,則纖毫不混。經開心地,得意忘言;律示行途,依持在教。三藏設致,大略可知。「道觀」古作「貫」字《論語》云:「吾道一以貫之。」宜從古本。「五百身因」者,《涅槃》中五百比丘各說身因,有比丘言無明即是身因,或云無明行識乃至五欲是身因,時諸比丘共往白佛誰是正說,佛言:「善哉,一一比丘無非正說。」、「律」下,示今律藏。對翻經論,亦有四別。初云「律不爾」者,唯明事也;言「輕重」者,非虗通也;「楷模定」者,教相不濫也;「據科治」者,案能詮也。「亂常」謂矯異惑眾《禮記注》云「革服改制度」之類,「敗績」謂費事無功《春秋》云「王師敗績」是也。此二,俗中犯者,必加之以罪,今此借用,可配止作。惡行違止為「亂常」,善事乖作名「敗績」。或可上約毀犯,隨篇結罪;下據處斷,違教有過。「由」下,結顯。「彌」,甚也。
轉難中。律儀之戒,通徧塵沙,化教十善,隨境成行。上言理通事局,律唯據教,明非類通。則所修之行,不殊世善。故問決之,更彰法義。
答中。初據義訓以簡。戒名法行,自異泛善,故云「各有」等。「如」下,舉受法例顯。律儀假緣受得,世善隨意自修,故云「天別」。戒必假受,簡別無濫,故言「非法」等。重前彌顯,故云「又」也。
示對翻中。初文,上通敘三藏。大論翻譯,華梵同有,可得正翻;彼有此無,止可義譯。三藏名字,通是義翻,故云「本無」。「度」即傳也。「律」下,正示今名。文明同異,意如次釋。「當」即是對。
【疏】何以知耶?律者,法也,終始有義,於佛教中,可成此義。故篇聚之設,三世同遵;適化乃殊,性戒常定。俗律不爾,代有沿革。古用肉刑:墨、劓、宮、割、刖。故俗律云「刑者,成也」,一毀其肉,終身永定,不可復也。今則笞、杖、徒、流、死,用代古法。至於大辟,亦有重輕,轘裂、磔屍、梟首、釁皷、夷及三族、戮通支黨。斯例甚眾,未可殫言。至於五刑,比擬常定,通名法也。
徵同異中。初徵。「律」下,釋。又二,初明佛律。「終始有儀」,謂軌範一定,無改異故。「三世同」者,「眾學」中云「佛觀過去未來諸佛」,《婆論》解云「佛結五篇戒,皆觀三世」等。「適化殊」者,隨宜度物,非一概也。「戒常定」者,稱業制教,無二途也。上云「篇聚」,則遮性皆同;而下但云「性戒」,此顯遮戒隨時,不無少異故。「俗」下,次顯俗律。初二句標異。「古」下,引釋。古刑中。「墨」謂刻額涅之以墨,「劓」即截鼻,「宮」謂男割其勢、女幽閉之,「割」即截耳,「刖」謂斷足。此五通名「肉刑」。「故」下,釋名,可解。此與《尚書》不同。彼云「墨、劓、荊、宮、大辟」,彼荊即此刖足。彼無割刑,此無大辟。舊云此是秦法。今刑中。「笞」即鞭刑,「杖」即大笞,「徒」即徒役,「流」則移處,「死」即絞斬。上通列五刑。「至」下,別示死刑。「大辟」音闢,法也。「轘裂」,上音患,車裂尸也。「磔屍」謂張屍釘之。「梟首」,斬首懸之。「釁皷」,殺人以血塗鼓。「三族」,《莊子》云:父族、母族、妻族。或云父子孫為三。奏法一人有罪,夷及三族。「夷」、「戮」,並殺也。「支黨」,內外親屬也。「斯」下,結上沿革,以顯全乖。「殫」,盡也。「至」下,取古今皆五,以明片涉之義。
舉俗難中。初二句牒前。「括」下,敘難。初約犯重開懺難。謂斷頭既死,應當永擯,開懺秉法,還預淨僧,豈是常定?二、約諸都異同難。且如《四分》重犯,前後皆「夷」;佗部無重,同種但「吉」。既同律藏,輕重天乖,復非永定,餘事準說。天道四時行,萬物生,不差其候,故曰「天常」。
答有二。初六句答前難。「懺」、「𢷤」謂「露」者許懺,「覆」則滅擯,開制有儀,明非不定。「斷頭無聖」,喻體無功;「秉法據戒」,顯體全在。「適」下二句,答次難。上句明互望不定,下句示各論還定。「適機」謂佛本設教。「見」即諸師計情。「即」下,通結兩釋,還歸上義。
對名立教,釋中,初問。謂前有三名,獨標「毗尼」而入三藏,餘二不列,故問以申之。
【疏】答:「律者,教也,能生行解。以大聖設教,具列行途,五眾依資,奉持圓德,故名戒也。依戒剋翦,業惑斯亡,名解脫也。是則因、果兩行,皆由教生,故偏舉教,用攝斯二。若舉戒藏,互不相收。又戒是行,於教不顯故也。」
答中。先敘相生。初二句明毗尼在初。「以」下,明戒居其次。「圓德」即目具戒,名出《了論》。「依」下,明木叉最後。「是則」下,正答前問。初明偏從所以。「若」下,示餘二沒名之意,有二:一、「不相收」,行果是別故;二、「不顯教」,二皆所詮故。文且舉戒,木叉例說。
轉難中。「戒經」之語,徧在《戒本》;「木叉」之名,標下「序」首。「律」既總收,何獨不舉?
答中。初二句通示。指「如上」者,即教興中。「玄」,猶深也。「三」下,正釋。初明三藏從教意。謂令久學識其大趣,非同說戒即座警䇿,故云「經遠」等。「半」下,正答說戒舉二名意,初明舉戒意。戒能成行,故云「行緣」。「依」下,次明木叉意。戒文「舉果」,亦歸「警行」耳。
問:「前序云『今演毗尼法』,後序云『亦善說毗尼』,豈非舉教?」
答:「前序標教,以目《戒經》,後敘如來說廣,付屬流通,則非戒師警勵之意。」
指非中。先出古意。彼謂說戒,止是教詮,故以「因果」皆為「目教」。「今」下,顯非。意在前答,故但略指。經舉因果,警眾奉持,意在成行,故云「聖說」等。「浮涉」者,謂遊閑也。
解今題目,標列中。先明「部類」,乃彰此部之元由。次明「前後」,為顯立題之來意。窮源體意,始可論「名」。不敘「翻傳」,文從何得。四章次第,大略如斯。
初門,列章中。「百年有」者,五部同時,不唯「四分」,出《文殊問經》。
釋中,初門。欲明弟子乖競支分,先敘如來立教本意。
立教中,初正明。約義祥教,故云「意以」。「緣」即是機。此明教門輕重,全自機差;佛意常融,寧存「異見」;月臨眾水,可以喻焉。「故」下,引證,未詳何論。「牟尼」此翻寂默,即釋尊名。見惑通三界,故云「一切見」。如來無明究盡,豈有妄見乎?
次料。所引諸經明說,並佛在時說有五部,今言本無異見,顯然相違,故須引決。初通二經。《涅槃》中,佛說比丘盜佛物犯偷蘭,於五部僧不體佛意,互執輕重。今通言「四重」,或可盜是四重之一。《方等》中,語似問辭,撿文未獲。「斯」下,正通,謂上二文但通言有五部,而不指斥人名及所分教。次《大集經》,委出六部人法執見,故曰「方云」,如後具引。「懸記」謂如來在日,記言後分,非教本異。舉喻可解。
證成中。初句徵起。次列三義。上二約主,後一就機。五師雖異,皆是躡跡相承,此亦「主一」義也。「體權實」者,知佛權方引入實道。既知所歸,則於方便無所乖諍,故云「雖聞」等。《義鈔》云:「彼各自念:『良由我等根器不同,致令聖制輕重異耳。』」、「故但」下,結成。非唯佛世,滅後百年,尚無乖異。「八十誦」者,即根本部。波離結集,一夏九旬,八十番誦,故以為號。
次時節中,二部。所出有四。初、即本律五百結集文。初「五百人」即上座部,迦葉所撰耆年無學,故名「上座」。「餘不在數」,即揀出之者,自興結集,人不計數,故以為名。二、《文殊問經》,下文自引。三、《西域傳》,隋朝彥琮撰。彼云:「竹林精舍西南六里許,南山陰大竹林中大石室,是大迦葉結集處。又西行二十餘里,是諸無學結集處。」文指二處明有「二部」。四、約傳聞以證。
【疏】若據緣本,其流「上座」,何以知耶?大迦葉波初秉宗教,將事集法,簡練通德故。五百無學,《智論》千人,並是釋門達化之士,故號斯侶名為「上座」。如《律》中說:「結後召眾重述前法。時大眾曰:『佛是智人,立法須定,何得開制?』迦葉告曰:『由是智人,制已更開,開已還制。』」自非達化,何以明斯?故得任持三藏御世。如《部執》解,於佛滅後夏竟涅槃。《大悲》、《智論》咸陳滅相。如《付法藏傳》說,付法與阿難等。
次明五部。先敘異世五師者,欲顯派分有所因故。初師中,初二句示本部。「何」下,明緣相。又四,初敘選眾。「摩訶迦葉波」,此云大飲光氏。「秉」即是持。「通」謂六通,「德」即學行。「《智論》千人」者,示不同故。言「達化」者,體佛意故。「如」下,次引緣釋上達化。雖歎迦葉,意通大眾。即五百結集中,迦葉結集三藏畢,有長老富那奢,與五百比丘,至王舍城詰問,迦葉再條所集一一答之,故云「結後」等。「時大眾」者,即富那奢問儉開八事,迦葉答以豐時還制,乃發是問。「自非」等語,結歎智能。「任持」謂力行正教,「御世」謂攝化群生。「如《部執》」下,三、示滅相,即《十八部執論》。「佛滅夏竟涅槃」者,準《義鈔》,五師住世各二十年,此即所見不同也。《大悲經》,彼云「迦葉入涅槃時而作誓曰:願我滅後,以神力加,令身衣不變,諸根亦然,乃至彌勒出世,令我見彼共作三會初會九十六億,二會九十四億,三會九十二億,乃至彌勒將所度眾皆到其所。眾念迦葉身卑,遂踊身虗空而作神變,現為大形充滿世界。眾見神力,除去憍慢,成阿羅漢。尊者以己身火闍維其身」等,《智論》大同。「如付」下,四、明傳法。彼明迦葉結集三藏弘持法已,尋禮佛四塔出家、成道、轉法輪、入涅槃,次入娑伽羅宮禮佛牙塔。忉利天禮佛髮已,往別闍王。遇王晝𮄊,告閽者畢,向雞足山。王與阿難追之,山自開闢,迦葉在中,全身不散。王哭投地𧂐香欲焚,阿難曰:「迦葉以定力持身,待於彌勒,不可闍維。」王遂迴駕,其山復合。先「以法付阿難」等。
第二阿難。指彼「《傳》」者,彼明阿難聞竹林比丘誦法句偈云:「若人生百歲,不見水老鶴,不如生一日,而得覩見之。」阿難慘然云:「此非佛偈。佛偈云:『若人生百歲,不解生滅法,不如生一日,而得解了之。』」阿難還聞誦於前偈,歎曰:「我於世無用。」遂別闍王,亦值王𮄊,即度恒河。王覺追之,半河方及。王請住世,阿難默然。復度雪山五百仙人已。河變金地,即於此處入風奮迅三昧。分身四分:一與闍王,二與毗舍離王,三與婆竭龍王,四與帝釋。四處建塔。先以法付商那。
三四二師中。先列示二名。「末田提」,「提」或為「地」,或云「摩田底迦」,此翻「金地」,即恒河中度五百仙人,餘皆先入滅,唯末田地被留傳法,往化罽賓國。「商那和修」,亦云「舍那婆斯」,此云「胎衣」,曾施辟支佛衣,五百世與衣俱生故。因至毱多所,坐其牀。弟子不識,起慢。乃舉手空中,便下香乳如高山泉流。乃至次現五百法門,毱多皆不識。自言:「我得七萬七千本生諸經,八萬毗尼,八萬毗曇,汝皆不識。我若去者,法門隨去。」諸弟子始知神異,悉得羅漢。法付毱多。「並」下,次正敘傳法。「洽」猶徧也。「罽賓」即迦濕彌羅國,梵音之異。此二並出阿難門下,布化同時,故文合敘。
第五師。「優波」,或云「鄔波毱多」,或言「堀多」毱,渠竹反,此云「近護」。「緣」指《智論》,廣在《傳》文。所度夫婦得四果者,乃下一籌,籌長四寸,滿丈六石室。人謂化行與佛無殊,但無三十二相,故以為號。
示不分中。上二句指前,下二句結歎。師資相承,謂之「躡迹」。若據未地、商那,乃是橫分並化。但由各王一處,且言「異世」。若取傳法,唯是商那。據理但有二十三師,《付法藏傳》委釋緣相,須者撿看。「體權」者,達教所由生也;「通道」者,如教有所歸也。
同世中。初文先敘時澆。由諸無學理解無殊,事見尚異,故云「雖通」等。「毱」下,正明分派,又二。初敘師道劣。即《付法傳》云:「和修現定,毱多不識。修云:『吾師阿難得定,我不能知;我得定,汝不能知。』」等,故云「漸劣」。「致」下,次明弟子乖競。「資」猶生也。「縱不問」者,或師任弟子而不為決,或弟子自任而不啟問。文通兩釋,隨意采之。
次文。兩經竝約開會之意。《涅槃》,「異想」即是心見。「援」即訓助。教行雖殊,理果不別,故云「悉悟」等。《大集》「涅槃」而言「諸佛」者,簡二乘故;云「法界」者,簡偏真故。雖履權乘,無非會大,涅槃一相,趣入萬途,故云「不妨」。
十八部中。初「三藏傅」者,出首師《疏》。前明二百年於三部中分十二部,後明四百年僧祇始分,共為十八部。初云「五部」者,通舉全數也。望後僧祇,故曰「初分」。「薩婆多中」出婆差部,婆差中又出三部:一、法上,二名賢胄,三名六城合本成五。「迦葉遺出二」者:一、僧伽提,二、淺摩提本末合三。「彌沙出一」者,名中間見共本成二。「僧祇出六」:一、遺跡,二、彌沙,三、施設,四、毗陀,五、施羅,六、上施羅本末有七。《四分》不分,文據在此。已上本末共十八部。此中無「婆麤」,仍以僧祇在五部數。故使古師以僧祇當婆麤。如《疏》後破。
《文殊問經》,初標示。「根本」下引經文,初二句引長行,明二部所出。「從大乘」者,於一實道施方便故。彼云:「文殊師利!根本二部從大乘出,從般若波羅蜜出。」「摩訶」下,次引偈,示十八部所出。文有二偈,初一偈示派別。「摩訶僧祇」,此云大眾,老少同集故此即窟外大眾部也。「僧祇」名通兩部,須約窟內、窟外以分。「體毗履」,此云老宿,唯老宿人共出故即窟內上座部。次一偈顯所出。「從大乘」者,以末從本,無別異故。「無是非」者,《經》云:「佛告文殊師利:『未來我弟子有二十部,能令住。二十部者,竝得四果。三藏平等,無下中上。譬如海水味無有異,如人有二十子。其實如來所說。』」懸記滅後,故云「未來起」。「廣如」下,彼云「僧祇出七」者:一、執一語言所執同僧祇故,二、出世間語言稱讚詞也,三、高拘黎柯人姓,四、多聞有多聞智,五、只底舸山名,六、東山,七、北山上三皆居處。「體毗履出十一」者:一、一切語言執三世有,可言說故,二、雪山居處,三、犢子人姓,四、法勝人名,五、賢人名,六、一切所貴人所重貴,七、芿而證反,山名也,八、大不可棄人名,九、法護人名,十、迦葉毗人姓,十一、修妬路所執計也。「名相住處」者,如注可見。
《部執論》。「真諦」,陳時翻經三藏。所指「本疏」,其文已亡。唐玄弉重翻,名《宗輪論》。《論》云「一百年後十六年,有大國名波吒棃弗多羅,王名阿輸柯即阿育王,王閻浮提。如是時中,大眾破散」等。下文指廣,今為略引。彼云:「初從大眾部出七部:一、一說,二、出世說,三、灰山住,四、得多聞,五、分別說,六、支提山,七、北山。二從上座部出十一:一、說一切有,二、雪山住,三、可住子弟子,四、法上,五、賢乘,六、正量,七、密林住,八、正地,九、法護,十、善歲,十一、說度。」與前並同,但名或異,對之可見。
五百部。《智論》但有通數,不出人法名字。彼具云:「佛法過五百歲後,各各分別,有五百部。乃至堅著語言,聞說般若畢竟空,如刀傷心不樂聞故。」
問中。初二句牒前。「既」下,立難。「一化宗」者,師稟同故。「俱會道」者,所證一故。「更」字平呼,互也。
答中二。初約理解正答。「理本一」者,答上「會聖」。「悟淺深」下,答上「更執」。「故」下,約觀行證成。「人」謂體析所觀,「法」即反照能觀。病除藥去,故云「俱亡」。「緣習」謂心緣舊習。入觀照理,理空故同;緣習隨事,事有故異。「教」下,申教道所以。「教約相」者,有所示故。「動」猶興也。相必有別,不可一致,故「隨義張」。「正理」即真空。離相無二,隨門得入,故云「分通」。
引證中。「法水」喻理一,「江河」喻機差。「初說」等者,經中顯示一異之相。彼續云「次說方等、摩訶般若、花嚴海空,而百千比丘,無量人天,得須陀洹,乃至辟支」等。「八萬」,《經》作「八億」。
明見解中。次列六師,並《大集》文。
「佛告長者:我滅度後,有諸弟子,顛倒解義,及以說法,覆隱法藏,名『曇摩毱多』。」此云「法正」,律名《四分》。凡解行法,先果後因。此就化儀,說相明顯,故倒解之。如四諦法,苦初道後,覆彼常途,因先義也。
初師中。初通敘諸計。「顛倒」下,正示初師。初總敘見解、人、法、名號。「倒解」約自見,「倒說」約化他。「凡」下,別釋見解,初二句標示。且舉「果因」,餘皆類此有本作先因後果,誤。「此」下,正釋。謂是此師「化」物「儀」式。先示果相,後推其因。苦集世間果因,滅道出世果因。若從次第,合云集苦道滅。欲使知苦斷集,為滅修道,先解後修,教行易識。若據四諦,本是佛說,而言「曇摩」者,佛作倒說,本為隨宜,曇摩計此,用為常度故也。由倒解故,即是「覆隱」。
【疏】二、彼《經》云:「受有三世及以內外,善能論議,破壞外道說一切性悉得受戒,凡所難問,善能答對,名『薩婆諦婆』。」此云「有」也,法名《十誦》。然異道所計「誅惡人畜、道路女人陵皆無罪」,此部難言:「但殺得罪,何簡善惡?戒出離因,要身器淨,非一切性悉得受故。」
次師中。先明見等,亦同上科。「受」即執計。「三世」約竪論。「內外」就橫說,通收三界繫法。該上三世,五塵四大,並有內外,即情非情二種世間。彼計諸法名字是空,法體皆實。「然」下,別釋見解。引破外計,釋上善能論議等。初破淫、殺揀境。外云:人畜善者,殺則有罪;居家婦女,陵方有過。「此」下,難破,但破殺義,婬戒類準。「戒」下,次破受戒不簡。彼計有情皆可受戒,雜報淨穢,俱無所擇。前文已出外計,故此直破。
第三中。「我」即所計倒本,「受」是能執妄情。凡謂實有,遂生執著;我既本無,執將何附?下翻「重空」,義在此也。「轉諸煩惱」者,顯觀功深,斷證易故,三界見思,故云「諸」也。是可猒棄,故如「死屍」。「法名解脫」,良由於此。下示「戒本」,廣律未傳。
第四中。「經」舉六大,攝盡世間色心等法。上四大通內外色法,「識」即心法,「虗空」即非二法。不作六相者,「不著有」也;存此六故,「不著無」也。下翻人名,正從此義。
第五中。彼計「有我」,徧該五蘊等法,故云「皆說」。智非深遠,故喻「小兒」。
問:「此與外道何別?」
答:「外道妄謂蘊中別有神我。此約觀行,推㭊我蘊非一非異,知是虗妄,計妄為有,可得悟道,故不同也。」
問:「此與第二師所見何異?」
答:「引前比校,其異可見。」
已上五師,得名有三:初從解為名,下云「明慧卓朗,除邪倒」故;二從計得名;後三從觀行為名。又小乘宗計不出四門:初是空門,二、五即有門,第三雙亦,四即雙非。或可總歸二宗:一、四皆空宗,二、三、五並有宗。
六、僧祇中。不偏一見,攝機斯足,故云「廣博」。懸觀五計,集法無遺,故云「徧覽」。
次問。經中但云「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不言僧祇,故有此問。據經止有僧祇,而言「二部」者,欲顯本部亦分,經中合讚故也。答中。上明本部不須意,下示五部須意。
第三問。以僧祇根本,理合在前,而《經》云「徧覽」,則顯居後,故須通之。答中。古師執前三藏所傳,以僧祇為五部,恐據「徧覽」之語謂是後分,故須問決。此中不敘,故直標「今解」。初示次第。既云「廣博」,顯是根本。「通含」總攝,故是徧覽。
前後中。敘問有二。據文但問現未迴互,約義更兼師資顛倒。
答中。以「戒本」名通,須用別目,簡別今宗。
難中。意謂必云「戒本四分」,自可揀故。
答意可解。
他解。意取戒本出於廣部,故以部名標首,簡別餘律。
三正釋名。
法題,別目中,初文。「顯宗目」者,五部、十八,並有戒律,由此別知是今宗故。
廣釋中,初科。上二句明時代,準《文殊問經》也。「相傳」下,示所出。「四」下,顯名義。
問:「他文皆言律藏殘缺,今云『盡詮相』者?」
次科。恐謂同世章疏科釋為四,故此遮之。由結集時,隨至一節未終而罷,如是四番,一部方畢,故云「此據」等也。「故」下,引據。律中二十犍度,《受戒》、《說戒》二犍度,在第二分尼律後;《安居》下十六犍度,自為第三分;《房舍》、《雜法》二犍度,在第四分初。據此散落,無有分齊,驗非義判,故云「可是」等。有除「三分」及「是」字,非也。
舉例中。初根本部,波離一夏誦出,逐座為目,誦數仍多。《五》、《十》二律,亦據說所至處,皆約誦數為名,足成今例。
通目中。初云「教體」者,「戒」即所詮體,「本」乃能詮體。
【疏】戒者,禁也,警也,即眾行之所因;本者,根也,從也,能生成於道務,此「戒為道本」也。又云「戒為行本」,世出世行並依承之。又云「戒為教本」,一部廣律,止解戒行之文,計應名「律本」,今舉行目教也。又云「戒為說本」,在座誡勸,有所依承,文云「半月說,戒經中來」也,豈不以所說為傳者之本也?又云「聽者以說為本」,耳聽心納,尋說生行。如是廣之。
廣釋中。五義:前二約所詮法,後三就能詮文。初義以因望果,故言「道本」;次義唯就因論,故云「行本」;三約能詮對所詮;四即能說望所說;五即能聽望能說。對文可見。「如」下結指。
次釋人號。
標意中。「不無相濫」者,猶慮他宗亦以「四分」為目故。
【疏】梵音「曇無德」、「曇摩德」與「毱多」,傳有訛僻。唐言「度之」,同云「法正」,謂法正律主,明慧卓朗,除邪倒也。又言「法護」者,能興建正法,不墜於時,即十八部中「法護部」是也。又言「法鏡」者,能照達萬法也。
翻名中。初列梵號。「唐」下,翻華言,三釋如文。總諸梵號,故曰「同云」。次指「十八部」者,即上座部中第九部也。或云「法藏」、「法密」,隨義不同。
點古中。彼按經中「顛倒解義」,用翻彼名,故須指破。
四、解諸部中。正示今宗,因出他部,正顯《戒本》,因敘廣律。
敘意中,四。初敘緩急。「賖遲」,猶緩慢也。在行雖緩,於教則急。「若不」下,次顯須知。古藏錄中,或無翻傳朝代人名,則入「疑」、「偽」二錄,意謂不示翻傳,將令後世謂非正譯。情由此起,教曰「假生」。教本詮行,行依教立,教源不曉,行亦浮濫,故云「戒行」等。「縱」下,舉況。「憲章」,即律廣文。雖並佛說,不無繁演,雖非究竟,義須承奉。「讀」下,屬付。「今」下,標舉。
【疏】自漢明夜夢之始,迦竺傳法已來,草創鎡基,未遑具體,眾分道俗,無受歸戒。年過二百,至魏齊帝嘉平年中,有天竺沙門曇摩迦羅,魏言「法時」,出《僧祇戒心》,方立大僧羯磨受戒。至高貴鄉公正元元年,有安息國沙門曇諦,出《曇無德部羯磨》。斯二部初在洛陽,是謂戒律之先也。餘如《鈔》說。
列示中。初文先敘本緣。「漢明」即後漢第二主明帝。永平五年,夜夢金人項有光明,飛行而至,且問群臣,奏言「西竺佛法將流此土」,乃遣使往逆也。「迦」即迦葉摩騰,「竺」即竺法蘭,竝中天竺人。同契遊化,齎白㲲像及梵夾經至月支,與漢使相遇,同歸漢地。「草創」言其初始,「鎡基」取其未備。「鎡」即耒耟上盧對,下音似,治田具也;「基」即田地《孟子》云:「雖有滋基,不如待時。」。「眾分道俗」,釋上「草創」;「無受歸戒」,釋上「未遑」。「年」下,正敘二部之始。初明《僧祇》。「魏」即曹魏,齊帝當第四主。「迦羅」或云柯羅。「戒心」即戒本,居中統要,故喻心焉。若據迦羅行受,初依《四分羯磨》,出《僧祇戒心》,是則兼通二律。但出《羯磨》在於曇諦,故以《四分》推於諦耳。「至」下,次明《四分》。「高貴鄉公」即魏第五主廢帝之號。「曇諦」未詳華語,傳云亦善律學,正元中來遊洛陽,出《四分羯磨》。《迦羅傳》云「請胡僧出羯磨」者,即指諦也。準知迦羅行受,曇諦譯文。若據藏中,有《僧鎧羯磨》,曹魏時翻,但時不見用,故所不明。「斯」下,結示二部。《僧祇》始有《戒心》,《四分》但傳《羯磨》,未有廣律。「洛陽」即今西京。下指「《事鈔》」,見《釋相篇》。
【疏】《十誦律》者,有天竺僧弗若多羅,秦言「功德華」,以秦弘始六年誦出本文,什公為譯,三分獲二,遇患而卒。晉廬山沙門釋慧遠致書羅什,令續其翻。時有西域僧曇摩流支,秦言「法樂」,什與通譯,方訖其部。俄屬什化,未獲刪定。至弘始八年,西域僧卑摩羅叉,晉言「無垢眼」,遊至壽春石㵎寺,又續出受法,名為《善誦》,部文都訖。但其文繁重,頗懷疎質,故什公臨終恨言遺世。
《十誦》。凡經三譯,一部方全。先明初譯。「多羅」,罽賓國人,姚秦時至此土。弘始六年十月七日,秦主請誦出梵本,什公譯之。未終,多羅奄逝,故言「遇患卒」也。「晉」下,次明續翻。遠師棲止廬岳三十餘年,《傳》中多有同名,故以處簡之。遠聞多羅入滅,常慨未備,及流支入秦,乃遣弟子曇邕致書請什公更出餘分。「羅什」具云「鳩摩羅什」,此云「童壽」,天竺人,弘始三年至長安,秦主禮為國師,廣有翻譯,盛行于世。「流支」,西域人,以律學馳名。弘始七年至此土,遠亦遣書辟請,遂與什共譯。部文已畢,成五十七卷。「至」下,三、明後翻。「卑摩」,罽賓國人,先在龜茲「龜」音丘,「茲」音茲,弘闡律藏,後至長安,與什相遇,乃講《十誦》,又出《善誦》四卷,共上成六十一卷。「壽春」,長安坊名。「石磵」乃坊中寺號。「但」下,示翻傳文體。「什公恨言」者,臨終告眾曰:「自以昧闇,謬充傳譯,凡所出經論三百餘卷。唯《十誦》一部,未及芟夷,在其本旨,必無差。」「芟夷」謂刪治,「芟」音衫。
《四分》中。「耶舍」,罽賓人,後遊化至姑臧,什師勸秦主迎之。及至長安,別立新省於逍遙園,四事豐待,並皆不受,時至分衛一食而已。為人髭赤,善解《婆沙》,時人號為「赤髭毗婆沙」。十二年共竺念譯《四分律》、《長阿含經》。十五年解座,尋返西國。「竺佛念」,涼朝人,內外該博,當時譯場,咸所推許。「道含」,傳云亦學解有功,生年姓氏,莫得而知。「譯」謂以華翻梵,「筆受」即錄語成文。「其人」者,雖三人共翻,而文推筆受。本四十五卷,今為六十卷。
《僧祇》。「法顯」,平陽人,東晉隆安中,往西國求經律。至中天竺,得《僧祇律》、《泥洹》等經。凡三年學胡書胡語,躬寫還晉地。「安帝」即東晉第十主。「迦維那」,即中印國名。「䟦陀」以禪律馳名,附舶泛海,至長安,抵楊都即今昇州,與法業、慧嚴譯《華嚴經》。顯獲梵本,就請同譯,成四十卷。
《五分》,亦法顯持還,未譯而亡。京邑諸僧聞陀什善通此律,故請出之。「陀什」宋景平元年至楊州,即此年與于闐僧智勝共譯。「生、嚴」二師,並羅什弟子。「故」下,示文。上四句推勝,下二句傷歎。此方四律,獨《五分》罕傳,故云「弘通寡」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二
結前中。「標相」者,「標」即教詮,「相」即前四章「總別門」中所明之義。「今」下,標後。
【疏】初從「稽首禮諸佛」下一段偈,明法正無學,將傳行教,光被於時。但為末代鈍機,情多狡詐,謂是別懷,未能師奉;故先歸敬,歎戒功能,勸以奉行,名廣略二教總序。興致已彰,正宗宜顯,故次第二,從「和合僧集」下至「當於中學」來,名廣略二教別序、正、流通,盛開持犯諸通塞行。別行已成,眾德圓滿,後當流演,顯無窮之相,是以第三「明人能護戒」下,總舉兩教勸修弘益。
總判中,初明序分。「狡」,猾。「詐」,諂。謂多猜疑,無淳信也。「別懷」者,下釋「歸」意云:「謂妄意言,不承宗緒。」、「故先歸敬」者,即初一偈。「歎戒功」者,即次一偈。「勸奉行」者,即「欲除」下諸偈也。正宗中,廣、略二教各有序、正、流通,故云「別」也。合此二教,總為正宗。「序」與「流通」皆言「總」者,竝望二教各有三分為言。「通塞」即開遮。持犯開遮,通該廣、略,總收諸戒。流通中,云「別行」者,躡前正宗廣略不同,又二教中行相各異故。遵奉二教,道業內著,美望外彰,故云「眾德滿」也。
【疏】就初名分,有四種異。一、約人異:前偈法正所撰;「和合」已下,如來布教。二、對時異:前偈未來百年;正序如來初化。三、總別異:前偈法正一宗;「和合」通五百部。四、就義異:前是勸信;後是所傳發起序也。
序分,初科,立名中。「四異」皆云「名」者:一、法正、如來,從人名也;二、未來、現在,對時名也;三、前別、後總,就宗名也;第四例同諸經,名義可解。
建意中。初明別意。文中但敘佛不須勸,則顯法正不勞發起,以教興佛世,正但傳弘,止須加勸。此彰二序各專一意。
「不妨」下,次示互通。前敘結集,意發正宗;後引佛序,意在證信。言「引成」者,謂引佛序成正宗故。
問:「發起之序,興在於前,今何後列?」
答:「若致在初,有兩非便:一、彰廣序隔於正宗,不相隣接,發起非便;二、彰勸信本意不具,謂唯勸宗,不勸廣序。今總居先,二種都便,反上解取。」
前後中。約時不次非理為問。答中,「兩非便」者,初據發起非便,後即勸信非便。「反上解」者,一彰不隔,二得皆勸,故云「都便」。
前有半偈,明將演正法,濁世障多,恐有留難,故歸敬三寶,稟承加護;
二有半偈,歸敬本意,令法久住;
三、「戒如海」下九偈,廣列戒之體相,呈露時心,勸以奉持;
四、「世間」下,明教行攝持、功不虗義。
初半偈,略示中。初科為二。初示境別,「緣」,即境也。「初」下,次敘名義,顯今須釋。
【疏】言「佛」者,梵云「佛陀」,或云「浮陀」、「佛駄」、「步他」、「浮圖」、「浮頭」,蓋傳音之訛耳。此無其人,以義翻之,名為「覺者」。具二義故:言「覺察」者,對煩惱障,四住如賊,唯聖覺知;言「覺悟」者,對所知障,無明如睡,唯聖獨悟。無明有二:一、迷事無明,善覺三趣;二、迷理無明,覺法實性。通而獨悟,並名為「覺」。
釋佛為二,初翻名。梵名有七,或云「沒陀」,或下加「耶」字。「具」下,次釋義。「覺察」義中,「煩惱障」不出十支,總為見思。三界見惑,麤故易斷,合為一住;三界思惑,微細難破,離之為三:故為「四住」。此障凡夫不覺,二乘同斷。「覺悟」義中,「無明」一住,通號無明,別分事理。初、「迷事」者,障俗諦故。世出世法,唯佛通達,名「如量智」,故能開覺一切眾生。故云「三趣」,謂人、非人、畜,總收六道,竝是所覺,此謂「覺他」也。二、「迷理」者,障真諦故。法性真理,唯佛盡證,境智相冥,名「如理智」,此即「自覺」也。然此二覺,二乘不覺,菩薩分覺。後二句總結。「通而獨悟」,唯局果人,此即覺行滿足也。《佛地論》云:「具一切智、一切種智二智對《疏》二覺,離煩惱障及所知障對《疏》二障。於一切法,一切種相真俗二諦,能自開覺,亦能開覺一切有情自他二利,如夢睡覺,如蓮花開夢喻迷事,蓮喻迷理。故名為『佛』揀因人也。」更欲委辨,非宗且略。
【疏】所言「法」者,此土方言,大夏梵音即云「達磨」,或云「曇無」、「曇摩」之異傳耳,未解「聲明」,故言多僻。
「法」有二義:一、自體解「法」,如三聚等;二、軌模解「法」。今據後義。至聖演教,意在成行。如車從轍,如器從模,法非目覩,以喻成也。又如行必從道,道不從人。道即行之所依法式,無越此也。
釋法中。初示華梵。西國有「聲明論」,辨定語音訛正。今指翻傳之人,未善彼論,故所出不同。「法」下,釋義。初、言「三聚」者,一、色,二、心,三、非色非心。此三體性差別,不相混濫,故云「自體」。次義如文自顯。初標示,「至」下,喻釋。又二:初、約車器喻,二、取道路喻,釋成「軌模」義也。並上二句立喻,下二句對合。
釋僧中。初翻名。單就「相」翻,是今正譯。「或」下,出古解。初翻名,和合是「體」,眾即是「相」。「言」下,釋義。「具六和」者,釋上「體」也;「四人」者,釋上「相」也;「成眾法」者,辨一切羯磨也。「然」下,指歸正義。「《羯磨疏》」中但取「眾」翻,廣有廢立,不復繁引。
【疏】此三益世,近拔三有,遠清二死。希世獨達,可重名「寶」。
故《寶性論》喻分六義:
一、希有義,世寶貧窮所無,三寶薄福不遇;
二、離垢義,世寶體無瑕穢,三寶絕離諸漏;
三、勢力義,世寶除貧去毒,三寶六通難思;
四、莊嚴義,世寶嚴身令好,三寶能嚴法身;
五、最勝義,世寶諸物中勝,三寶諸有無上;
六、不改義,世寶鍊磨不變,三寶八法不動。
上雖六解,同舉喻成,覈其「寶」字,同訓珍美,如常所引。
通名中,二。初約義略釋。上三句顯益。「近遠」二字,必對因果。「二死」者,一曰分段,三乘共亡;二曰變易,唯佛永盡。「希」下一句結名。「希世」者,世間無故。「獨達」者,超諸有故。「故」下,引文廣釋。
今用四種三寶,對此六義。
初義通四。住持,無信不遇;化相,無緣不遇,舍衛三億,可以明之;理體局聖,凡愚不遇;一體,二乘不遇。
第二義中,唯約理寶。《歸敬儀》云:「住持三寶,體是有為,具足漏染。」又云:「化相體是無常,四相所遷,滅過千載,但可追遠,用增翹敬。」據後一體,在迷隨染。故此三種,皆無此義。
第三喻中,六通在人,唯對化相。神境、他心、天眼、天耳、宿命、漏盡,六皆明徹,總號為「通」。「毒」謂苦惱,下云寶能現除貧苦,與此頗同。
第四通四。住持、化相,能發信仰;理體、一體,可以修證:皆是「嚴身」。
第五亦通四。餘三易解。住持佛法,雖是世物,莫不表示法身功用無極。《儀》云:「金木石土,體是非情,以造像故,敬毀之人,自獲罪福。」故知此寶,得名「無上」。法亦準同。剃染之僧,為世福田,人天中勝。破戒惡行,猶過外俗,況餘持奉,其勝可知。
第六唯局理寶。《儀》云:「此之三寶,常住於世,不為世法之所陵慢。」一體雖常,然就迷邊,隨緣流變;餘二無常,非所論矣。「八法」者,《智論》云:衰利毀譽,稱譏苦樂,四違四順,能動物情,名為「八風」。理寶人法,皆是出世無漏聖道,不為八法之所動故。
「上」下,總結。
重分中。前但釋名,名通四位,故開義門,料簡顯別,故云「重」也。
眾相中。他宗皆闕理寶,四位分別,獨出今疏。
【疏】一、理體者,如五分法身為佛寶,滅理無為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僧寶。
二、化相者,如釋迦道王三千為佛寶,演布諦教為法寶,拘隣等五為僧寶。
三、住持者,形像塔廟為佛寶,紙素所傳為法寶,戒法儀相為僧寶。
四、一體者,如常所論,唯約心體,義分三相,如《涅槃》說三寶同性等。
初明理寶,文出《多論》。「五分」者,戒、定、慧,從因受名,解脫、解脫知見,從果彰號。由慧斷惑,惑無之處,名解脫。出纏破障,反照觀心,名解脫知見。「滅理」,四諦、滅諦、涅槃。「學、無學」者,初果已去,同見真諦,名理和僧。然此理寶,亦即同體,但望佛、僧證理邊為別。故《多論》云:「佛亦是法,法亦是佛,僧亦是法。止是一法,相有差別,故分三寶。」
化相中。「三千」者,所化之境。「諦教」即四諦,法門雖多,而以首者言之。又四諦統攝凡聖因果,大小教門,廣略異宜,無出此四。「拘鄰」此云「本際」,即鹿苑中初度五人:首曰拘隣,即憍陳如也,二曰頞陛,三曰䟦提,四曰十力迦葉,五曰摩訶拘利。
住持中。「戒法」是僧體。「儀相」即削染也。
一體中。「如常論」者,即指經論之宗。「三相」如後自委。
二明本末。
【疏】四種之中,初「理」為本,餘三從相,故為末也。如毀佛出血,據相無罪,化佛無心,非情無惱也;以損法身所依,故結重逆。法僧損益,本末例然。故《大集》云「若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億佛身血」者,豈不以形服出世,為聖道標,若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也。
總明中。初正示。「如」下,舉事以顯,先明佛寶。此明化相,以理為本,化相應身,故云「化佛」。《多論》:「問:『何以出色身血,得逆罪耶?』答:『以色身是法身器故,法身所依故。』」、「法」下,例餘二寶。如破法輪,正望真諦無證入故;如殺羅漢,亦望證理,福田極故。是則化相,皆望理寶以論罪福。「故」下,別證僧寶,即約住持以證化相。初引經文,破戒無戒,打業極重,故知不取儀相論僧。「豈」下,推經意。「形服」是住持僧。「聖道」即理寶僧。住持佛、法,由僧弘顯,是故毀僧則兼佛、法,故云「通壞」。又《智論》云:如泥銅等,體是無記,非感罪福,以成法身相,隨前敬慢有罪福也。此住持佛,亦本於理,經卷準說。一體在迷,迷從理起,悟還復理,本末可知。
問答中。上是四位對論,今欲隨位各說,故此請問。
【疏】答:「諸家都隱,今試舉之。此由常懷,何得不識?且如住持三寶,圖寫佛形,峙然端拱,為佛寶之本也;自餘賢聖、八部周列,為佛寶之末也。故殿宇廊廟,神鬼禽獸,斯非寶尚,何得福生?但是莊嚴至聖,同崇尊德,所以若作若損,皆望本緣。法、僧住持,非無本末,例上說也。」
答中。初示意,「且」下,正明。「峙」即高聳之貌。「賢聖」即三乘弟子,「八部」即經中天龍夜叉等。「本緣」即佛。「法僧例上」者,法以經卷為本,函帙等物為末。僧以具戒為本,常住受用為末。
問:「住持可爾,餘三如何?」
答:「文雖不明,隨義可說。
「化相佛、僧,亦取受用,以分本末。法中四諦,苦、集是所破,道是能顯,此三皆末;滅理所顯,名之為本。
「理寶中,五分事身應末,所證理身是本。法者,能詮之教,假名字說,為末;所顯之理,體絕名言,是本。僧者,學人為末,無學是本。又學人未盡煩惱,無學尚存苦依,二皆為末;同證真理,通號理和,為本。
「一體中,眾生本性,寂照自在,三皆是本;今既在迷,昏動拘縛,三皆為末。」
三明次第。
理寶中。初二句指前眾相。「若」下,進退以釋。約證,法合居先;從行,佛當在首。「又」下,重解。比例化相,並佛為初。
【疏】二、明化相,佛先、法次、僧後者。以釋迦初證,唯佛獨尊,非尊不可在初,故為首也。大聖雖現,止得動其耳目,至於煩惑,要假法除,次演聲教,用滌心惱。教之所及,行是所歸,雖說無證,還同不說,故拘鄰會正,方僧寶現。此則化儀次第,不可乖也。
化相中。初標示,「以」下,隨釋。初敘佛初;「大」下,明法次;「教」下,釋僧末。「此」下,結示。
住持中。是約此方以論前後,準知西天佛滅已後,法委於僧,與此不別。初通列。「由」下,別釋。初敘僧先;「述」下,釋法次;「斯」下,明佛後。「開」謂開示。「涼臺」者,即騰蘭齎至白㲲釋迦像及《四十二章經》,漢明帝遂於南宮清涼臺,令畫工圖佛立像,并寫經緘於蘭臺石室。
【疏】四、一體者,法先、僧次、佛後。體是心體,本來無染;妄覆迷倒,故興邪正。今了法本,理實無三;隨相用分,一方行化。故照理邊,即為「覺」義;體離名言,即「法」義;至理無滯,「和合僧」義。非法不知,故須在初;非佛不曉,故後說也;僧居中者,體未純淨,如雜血乳,分有所遣,豈喻醍醐?故不同佛也。
四、一體中。初標列。「體」下,隨釋又二。初示三相,前敘迷。「今」下,明悟。上二句悟實,體本一故;下二句悟權,知方便故。《涅槃》云:「善男子,汝今不應如諸聲聞、凡夫之人,分別三寶。於此大乘,無有三歸分別之相。所以者何?於佛性中,即有法僧。示法本也。為欲化度聲聞、凡夫,故分別說三歸異相。明『隨分』也。」故知分三,暫被凡小,故云「一方行化」,即娑婆機宜也。「故」下,顯一體義。「照」即能覺智,「理」謂所覺常住佛性。「離名言」者,體寂滅故。「理無滯」者,隨染淨緣故。「非法」下,二、顯次第。初二句明法初。「知」即是悟。法體常住,隨悟得入,故必居初。次二句明佛後。逮至極果,方究盡故。下明僧中。此據初心至於等覺,皆是「中」間。《涅槃.迦葉問品》云:「眾生佛性,如雜血乳。『血』者,即是無明行等一切煩惱。『乳』者,即是善五陰也。乃至須陀洹人、斯陀含人,斷少煩惱,佛性如乳;阿那含人,佛性如酪;阿羅漢人,猶如生酥;從辟支佛至十住菩薩,猶如熟酥十行、十向、十地、等覺並同此喻;如來佛性,猶如醍醐。」上列三乘,皆是「分遣」,未及果佛,故云「豈喻」等也。《疏》據四位,別論次第;今總四位,可例明之。理體、一體,二皆常住,則通三世;化相現在;住持滅後。此約如來從凡至聖,出世入滅,則一體居初。若從佛出,開演化導,則化相應初,理、一居次,住持最末。義可知也。
功用,正明中。云「理寶勝」者,理通大小:生空真如,是小乘理;清淨心本,即大乘理。今須約大,以論勝劣。《歸敬儀》云:「理謂至理,天真常住,還是心體。」
「若爾,與一體何異?」
答:「一體在迷,專據凡說;理寶約證,唯從聖論。故分二矣。」
是故理體獨勝餘三。
問中。理、一兩位,「淨」、「常」不別,獨推理勝,故須明之。
答中,初文。上二句縱許來問。「語」下,奪歸前解。上二句明一體劣,下二句顯理寶勝。理體雖一,生、佛異故。「故」下,引證。《迦葉問品》云:「善男子,或有佛性,一闡提有,善根人無。為勝他,為利養,為他所屬,繫念無色天,如是修善人也;『一闡提』此云無信。或有佛性,善根人有,一闡提無。邪見斷善,障自性故。或有佛性,二人俱有。性平等故。或有佛性,二人俱無。二並凡夫,不同如來已證之性,故云『無』也。善男子,我諸弟子若解如是四句義者,不應難言一闡提人定有佛性,定無佛性。若言眾生悉有佛性,是名如來隨自意語。」《經》明如來有三種語。前後三句,方便教中隨他意語。指前權數。「俱有」一句,「一切悉有」,名隨自意語。今經實意。又《經》云:「若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煩惱覆故,不能得見。我說如是,汝說亦爾,是名『隨自他意語』。」《經》明四句,此中略舉二俱,以證生、佛之異。「二人」即闡提、善根也。望佛所證,則二人「俱無」;望凡皆具,則二人「俱有」。「明知行果」即指如來修證,《經》云「十住菩薩少分見性」,故知唯佛證性究竟。凡夫但具,何得相擬?
他答中。初二句標示。「住持勝」者,局據滅後。若就通論,化相現在為勝。一體常住,在迷無染,豈不為勝?隨義雖通,理如上判。「理」下二句,顯理非勝。體離言象,故云「冥通」。神用難思,故云「玄德」。「世」下,釋住持勝。「約」下二句,似是疏家許與之詞。
若就後偈,為演律藏,令法久住。約義以論,六種差別。
一、荷恩故。佛說法藥,僧是弘傳,為拔毒箭,興顯於世,皆於我益,何得不敬?
二、加護故。濁世障深,將欲傳通,多感魔業作諸留難,若不威加,無由遠離。
三、生信故。謂妄意言,不承宗緒,故前列敬,知稟有由。
四、表敬儀。五眾所歸,並宗三寶,今欲通法,必先興請,近行世供,遠住法故。
五、顯勝相。如《成論》云「三寶最吉祥,故我今初列」。
六、開眾生佛法僧念故。以三寶大利,惠益無邊,微沾希向,歷劫不朽。故前列之,令興敬念。
歸意中。初指文以明。「約」下,就義別顯。六種中,一、二及五,恩威勝相,皆屬所敬;三、四與六,信敬存念,並屬能敬。「毒箭」者,喻我倒三毒,能害淨心,故以喻焉。四中,「世供」即然香稽首。六中,「不朽」謂善種不失。此約半月將演聖訓,盡敬祈請,內誠所為,六意備焉。
就文釋。
能敬中,初科。上四句示名義。「稽」訓「下」者,下至地故。「如」下,引二教以釋。「三品」,出《智論》:一、口禮言相問訊,名下禮,二、屈膝即跪立,名中禮,三、頭至地即稽首,名上禮。「九品」,出《周禮》:一、稽首拜頭至地,頓首二頭叩地也,三、空首頭至手,謂拜手,四、振動戰栗而拜,五、吉拜拜而後稽顙,謂吉事而致拜,六、凶拜稽顙而後拜,謂三年服者,七、奇拜奇居宜反,謂一拜也,答臣下拜,八、褒拜音報,再拜也,九、肅拜但俯下手拜。「稽」但著地,「頓」乃叩頓;「首」即是頭,「顙」謂面額。名雖多別,事亦無殊,故云「一」也。
次文中。初示禮本。敬在於心,禮見於身。心敬不已,身乃致禮。是則禮者,唯主於敬,更無他意,故云「而已」。「禮者」下,次釋禮義。《禮記》云:「禮也者,理也;樂也者,節也。君子無理不動,無樂不節。」又云:「禮者,體也。體不備,君子謂之不成人。設之不當,猶不備也。」、「餘」下,如上所引,皆彼文也。「古」下,三、斥局。言「通諸」者:一、禮訓於理,不唯在拜;又,如上九禮,豈止拜手,知非局矣。「不」下,示略。廣在《歸敬儀》中。
次釋所敬,佛寶中,初文。上二句牒釋。「致」下,釋通敬意。餘宗戒本,但歸釋迦,獨今《四分》,徧敬諸佛。「道無二」者,通而為語,自行修證,化他權實;別論今意,釋尊制戒開遮重輕,並觀三世無異轍故。「又」下,據前後序,釋上諸義。
釋疑中。初問意者。以今小教,但明大千世界,釋迦一佛,以為化主,無餘佛土;文通諸佛,義實乖宗。故須會釋,即指前引。答中,初正答。「此宗大乘」者,即「分通」義。指「如《疏》」者,彼約五義,以顯分通:一、沓婆迴心,二、施生成佛,三、相召佛子,四、捨財用輕,五、識了塵境。如彼廣之。「光師」下,據他判。「故」下,還引流通為據。
次釋餘二。
法寶中。指「如上」者,見釋名中。
僧寶,初科。先示僧體。人無自體,五陰合集,號假名人。陰本無用,假人有用,總四人假,以為僧體,故云「攬假」。四人和聚,能辦前事,故曰「成用」。比丘是別,攬別成僧,故兩列之。「比丘」下,標名。《業疏》云:「或云煏音闕芻。」
【疏】此方無人,以三義譯。一曰「怖魔」,或令魔怖。遵修三行,出三有也,由此義故,名之為「僧」。故《五分》云「為解脫出家,名為僧也」。二曰「乞士」,有二義故。上則乞法以練心,下則乞食以資身。得法奉持,驗以四教;受食觀厭,須離五邪。廣如常解。三曰「破煩惱者」,欲使依名思義,顧瞻有本,不至流俗,唯欣出要。故云「於我法中,怏修梵行,盡苦源」也。
義譯中,初科。上二句標示。「一」下,別釋,初義兩別。「怖魔」者,明其本志;「魔怖」者,約其功行。「魔」有四種:天、陰、惱、死。「遵」下,通釋二名。「三行」即戒、定、慧。「由」下,結名。「故」下,引證。此釋「比丘」,皆云「僧」者,以眾假別成,故別從眾號。次義中。「乞」即求義。「法」是道因,「食」乃道緣,因正緣傍,故分「上下」。「得」下,明二皆從正,方成此目。「四教」,即《涅槃》四依:一、依法不依人初令依法,謂不以人廢教,二、依義不依語二揀依教,不以言害理,三、依智不依識三揀依義,不以情礙智,四、依了義不依不了義四揀依智,不以權妨實。此四辨決邪正,行者依憑故。「五邪」者:一、為求利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說己功德;三、高聲現威;四、說己所得,激動令施;五、為求利養,強占吉凶。後義中,初句示名。「欲」下,顯意。「依名」是聞,「思」義即思,「顧瞻」下是修:由此一名,克全三慧。「顧瞻」即觀察,「有本」即煩惱。「不至流俗」者,棄捨世樂故。「欣出要」者,高慕聖道故。「故」下,引證,即佛以「善來」度人之詞。初句生正信,次句修因,下句證果。「苦」是生死,「源」即煩惱。
答:「如筏喻者,渡已不乘;藥為治病,病亡藥遣,若不除藥,又成深病。止得就因。形有資待,若從果德,應為物供。乃至因有惑可破,果無惑可生,例而知也。」
問中。以因分二義,果偏對食,故問釋之。答中,初明法不至果。「筏、藥」二喻,以顯至果,因法無用。「形」下,重示餘三,因必至果。「乃至」者,略前「怖魔」。魔如怨賊,因中怖之,果上已殺。謂斷盡煩惱,不受後陰,永無死苦,天魔反懼,義同殺也。
次釋半偈。
明意中。「能弘緣」者,今指說時,演屬說人,二竝緣耳。
釋毗尼中。「所弘教」者,即指《戒本》。名義齊列,故云「轉釋」。
引文中。《母論》先示名。彼云:「毗尼能滅不善根息諍,能滅障法三世三障,能滅五蓋惡行見行惑業,名為毗尼。」今以「諸惡」一句總之。「所滅」下,列相。初、言「犯」者,方便趣果,污體成罪故。《論》云「從犯毗尼,出罪毗尼」是也由犯成罪故。二、「諍」者,如四諍起,七毗尼滅,《論》云「能滅鬪諍故」。三、「煩惱」者,《論》云「能斷煩惱故」有本改為「毗尼」,誤也。四、「比丘」。五、「尼」者,即二眾不同戒。六、「少分」。七、「一切處」。「二」下,別點後二,非出彼論。戒實無量,且據數作,為持犯蹊徑,故云「少分」。「淨戒」即別脫,「心」即定共,「慧」謂道俱。「微細戒」者,總上三種。別脫微細者,謂《戒本》之外,八萬無量塵沙制也。
會名中。上二句出《論》意。上之七種,總括為三,一諍,二惑,餘皆屬業,竝是「所除」。此明論家隨義釋名,不當正譯,暗點古師所據之失。下二句總歸今譯。「如上」即總義中。
一者,比丘毗尼,如「故出不淨」等;
二者,比丘尼毗尼,如「獨行戒」等;
三者,二部毗尼,如所學婬、盜等;
四、罪毗尼,如八緣起所生,對治得滅;
五、惑毗尼,如三界五品惑也;
六者,有願,如沙彌十種學處;
七者,無願,如白四竟,諸戒並起;
八者,時處,如邊地受五,得數澡浴,中國不得;昔用三歸,今時不得;熱時數洗,寒時不得等;
九、一切處毗尼,如殺、盜等,一切時處皆應共學等。
《了論》。初二即二眾不同戒。三即同戒。
四中「八緣起」者:
一、有罪從身生,不從口意生如不閉戶,共非大戒眠等;
二、有罪從口生,不從身意生如善心為女人說法,過五六語等;
三、有罪從意生,不從身口生如心地諸罪;
四、有從身口生,不從意生如善心為男女作婬使等,謂媒嫁也;
五、有從身意生,不從口生如故出不淨等;
六、有從口意生,不從身生如染汙心對女人說婬欲語等,謂麤語也;
七、有從身口意生如有染汙心,為男女作婬使等;
八、有不從身口意生如先對人說大妄語,彼人不解,此人已對治三方便,後時彼人若追解其語,此人即得波羅夷罪。
五云「五品」者,《論》作「五部」。舊記準《發智論》云:「見苦所斷結,集所斷結,滅所斷結,道所斷結別示見惑,修所斷結總示思惑。三界各有五部,成十五部惑。」、「有願」者,具戒方便故;「無願」者,已滿足故。八中,《論》作一處,《疏》加「時」字。「如」下,明處;「昔」下,明時。此二並約「受」、「浴」顯相,餘事準說。
示名中。先約兩判。「又」下,指歸一義。初示化制相濫。事行治「罪」,理觀治「惑」。事則篇聚重輕,理有性相等別,故云「多途」。「若」下,明律能簡別,故彰「法」義。
明益,略釋中。躡上顯意。
問中。據論斷證,慧學功高,文偏指戒,假問以釋。
【疏】答:「明義不同,各有兼正。據理深淺、能治功用,戒律指事,伏業方便,故劣明慧;若就住持、建興三寶,則律為勝。由世隨相有,律附緣生,親成大用,故文云『以眾和合故,佛法得久住』也。又約根條,定慧不及,自不能起,必由戒生,如《經》『依因此戒生定慧』等。教據斯義,故弘演之。」
答中。初通示,「據」下,別釋。先約斷證,推慧為勝。「若」下,次約住持,以明戒勝。初正示。真理體寂,非證不知,外無表示,住持義劣;律相昭顯,故獨標勝。「由」下,釋所以。初句示世諦隨事,對理體空,故言「相有」。次句明教依事立。「緣」即事相;止作二行,竝假眾緣以辨成否。下一句正顯功用,謂眾別兩行,生善滅惡,內軌道眾,外發俗信,維持光遠,功由於此,故云「親成大用」也。「故」下,引證,即「律序」偈。顯示久住,全由眾法,律藏獨勝,文據甚明。「又」下,次約根條,義如卷首「教興意」中。「教」下二句,總結二意,對合文旨。
引證中。《論》出五法,初是約教,後四從人。二、五相濫,約義兩別。但二取知法之能,五約延時之久。三、四二種,受隨分之。
問:「所以住法須『五人』者?」
答:「除出僧殘,餘皆可秉。四人雖體,不辨邊受。受法不行,僧寶永絕。道假人弘,由僧絕故,佛法無託。苟闕斯人,法皆覆墜。」
「五千年」者,有二:初五千年中,一千年得三達智通三世故,二千年得四果,三千年得三果,四千年得二果,五千年得初果;第二五千年,學不得道。萬年經書滅盡,但剃髮披袈裟而已。願諸後學,竭力護持。但得五人,是名「法住」。末世雖多,但知剃染,戒德不修,律範安識?豈能令法光顯於時?況二千年,尚得四果,去聖未遠,但不䇿勤;必有勇進,何患不及?請觀聖論,退而省之。
出所以中。初明修因慕果。下云「近獲人天,遠成五分」,此為「兩果」。「引」下,明相傳不絕,顯「久住」義。
【疏】然此歸敬一行偈文,戒本或無者,但是後人妄減,非是梵本略之。通撿諸部戒心卷首,皆明歸敬。考文約義,理必具之。豈得徑歎戒功,前沒三寶?輒增勸信,誰能奉行?故知引者是也。昔人謂「同大律」,或且標異前弘,刪略傷甚,為過久矣!
斥略中。即願師集本。文相有四。初、明減略。「通」下,二、取他宗,例決《十誦》、《僧祇》、《五分》、《解脫》,四本皆然。「考」下,三、約義斥非。彼本卷首便云「戒如海無涯」,故云「豈得」等。不列三寶,無所稟承,故云「輒增」。「故知引是」者,取覺明、慧光二本也。「昔」下,四、出古除意。上句明簡廣律,下句明異他本。「前弘」即上二本。「刪」下,結責。有本「大同」字倒,又多「於」字,「或且」誤作「戒」字。
第三,釋九偈,初科。躡前生後,尋文可見。言「引文證」者,偈詞始末,顯相勸信,並依誠教故。
初一偈明戒德宗體,弘廣引生,能為聖道之因基也。
雖列本基,業理微隱,自非假相,無由生解,是以第二「欲除四棄」下三偈,略舉篇聚。結說有人,則表行相有承寄也。
上乃教明,未詳持毀,縱欲承遵,恐徒疲頓,故次第三「如人毀足」下四喻五行,明持毀、得失、眾別之行。
此之三位,統收義盡。何以知邪?前明戒德,宗體所歸;次明戒相,生行緣境;後明戒用,結成本業。
科文中,初段。云「宗體」者,宗即戒法,體謂受體。此據已受之人,納法成體,故云「聖道基」也。「弘廣」即指海喻,「引生」即如寶喻。「雖」下,敘次段。初句躡上,「業」下發後。「業」即戒體,造作成故,號為「無作」。非色心相,道理難見,故言「微隱」。「略舉篇聚」,即「欲除」下一偈。「結說有人」者,即「毗婆」下一偈半。有本「則表」下多「持」字。「有承寄」者,即「我今」下半偈。「上」下,敘第三節。初二句躡前,「縱」下,起後。「四喻五行」,前二行是一喻,後三行各一喻。又前二別行,後二眾行,如下委釋。「此」下,總示。初明「法」、「體」,次即「戒相」,後是「戒行」,則知此段備敘四戒。「宗體」是教行之本,故曰「所歸」。「戒相」所列成犯「緣境」,為成二持,故云「生行」。「戒用」即目戒行。「用」謂功用,非行不彰,從功表行,故云「用」也。「結成」謂行心造作。「本業」即二持善因。因能感果,故云「本」也。或通持犯、善惡二業,彰戒功深,持益毀損。
牒釋初偈。
喻意中,初文。「近事」,即海、寶。「況」,比也。「斯理」即上「戒旨」。
次科。先出彼意。上二句敘人處不同。「諸方」且指華、梵。「類聚」謂人物同處。下二句示偏習之相。「今」下,顯非。《毛詩序》云:「一曰風刺上化下曰『風』,二曰賦布義曰『賦』,三曰比取類曰『比』,四曰興感物曰『興』,五曰雅政事曰『雅』,六曰頌成功曰『頌』。」、「睢鳩」即鳥名「睢」,匕余反,會雄雌有時,不淫於色,詩者用比文王后妃之德。《詩》有五章,第一卷首,此不煩引。「葛藟」力軌反,菜也,生於水邊,刺平王周室道衰,棄其親族。葛藟生於河之厓,得其潤澤,長大不絕。興者喻王之同姓,得王之恩施,以生長其子孫,今乃不顧,反不如彼葛藟矣。《詩》有三章,出第四初。《關睢》正夫婦,《葛藟》正親族。此二皆王者為國之本,故云「喻大」。「何」下,結責。
【疏】就喻有二:初明深廣無涯、性不納穢喻;次明能出眾寶、使求無厭喻。
【疏】言「戒如海」者,海為眾流所歸,戒為眾善所集。體周法界,故曰「無涯」。清澄離染,性不容穢。《律本》所明,意存後解。戒文所述,但舉「無涯」,具兼之也。
次科,深廣喻中,初文。二釋:初、周徧義;二、離染義。「眾善」即世出世間凡聖行業。「體周法界」者,就境示量也。「律」下,會釋。初指「律序」,彼云:「譬如有死屍,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漂,棄之於岸上。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屍,眾所不容受,以是當持戒。」此即但有「清澄」一義。「戒」下,會今文,謂文偏而義具。
【疏】然「涯」之一字,世濫者多。或「山」下安「厓」,則山邊險處;若「水」右安「厓」,則水邊畔際。今喻海界,不可兼山。或名為「儀」,傍通非正;楚夏之異,何得妄言?應從改正,「五佳反」也。乃是世語,隨俗無過;脫經學識,不涉上迷。
次科,初定字體。字、義兩別,不可相濫。「或」下,正語音。「楚夏」,謂南北音異。「佳」字音「街」,則與山「崖」字別音同;今時略韻,亦通「厓」字。「乃」下,示意。上二句遮情,下二句勸學。「脫」,猶或也。
次出寶喻,正釋中,初科。「道品」者,約行次第,三十七品廣如《事鈔》。約人進位,大小賢聖。
次文。初句明體量之廣,欲句顯被物無遺。「故」下,示無窮之益。「前聖」、「後賢」,並通三乘。上是自行,「引」下,明化他。「來業」謂戒善功德。法體常住,在人所興;人相繼接,法何有盡?有同世寶,滋長無窮。「據」下,合文意。偈云「無厭」,正約「能求」;然由「無限」,故使不厭,以示此科「從義」釋故。
三中,二義。初句標喻,「顯」下,法合。初除現生貧苦,止惡積善故「不貧」,人天聖道故「無苦」。「交」,俱也。次義中,標喻法合,亦如上分。凡聖兩報,由戒資成,世出世別,故分「近遠」。「斯」下,雙結。
問中。「多種」者,海有八德:一、漸深漸入;二、潮不過限;三、不宿死屍;四、百川來會,無復本名;五、萬派悉歸,而無增減;六、出眾珍寶;七、大身眾生所居;八、同一醎味。《戒本》上句可配初德,次句對第六,旁兼「清澄」,即是第三。欲顯戒文出二之意,故問申之。
答中。初歎美部主。「初」下,次正申所以。前明「無涯」喻,「深廣」、「清澄」,兼含兩義。「眾成」下,次示「求寶」喻。「此二」下,正通來問。前喻眾行,後喻自行;說戒攝僧,要唯此二故也。
【疏】就法說中。初舉喻益,勸護聖財;後明體不虗圓,必假說聽之力。方便攝持,名之為「欲」;對治行成,非緣不起,名之為「護」。戒德內充,資神養聖,目之為「財」。「財」即道品,恐濫於世,故云「聖法」。合上「寶」也。
次法說,勸護中,初文。「欲」、「護」二字,即是能持始終二心。「神」即心神,「聖」謂聖道。
次科。初徵起。「前」下,正示。意以「所出」之多,足顯「能生」之廣,故但合「寶」,即兼「海」矣。「是」下,點前聖財不專戒學,方顯出生無窮之義。「三道」約法,諦、緣、度也。「三乘」約人,可知。「若」下,結示文旨。
說聽中。別人對、念,無人曲開;文從本制,故云「非別」等。「約」,即制也。
次釋三偈,初科。上二句結前。「無際」、「無厭」,即指二喻。
次科,總分中。「修」謂履善,「捨」即離惡。「結說」者,「結」謂總括七佛,「說」即剏制廣教。佛不說廣,偈云「說」者,即是「制」耳。
【疏】就初文二:前之三句,廣教戒相滅惡之功;下有一句,舉功勸聽。
【疏】「欲除四棄」者,舉此教本,能防未非,應起不起,名之為「除」。非謂已犯,而說除擯。假名比丘,方便禁警,使初篇業,冥伏不起,名為「欲除」。所除是何?即「四棄」也。而言「法」者,法義極多,今取能成犯緣,故云「法」也。
釋四棄中,初正釋。「非」下,遮濫。「假」下,重釋。內凡已還,未見真理,無實德故,通號「假名」。初果已去,名「真實僧」。「冥」猶潛也。「法義多」者,如「自體」、「軌持」之異。「今取」等者,謂諸戒相各列「犯緣」,具則成犯,揩式軌定,犯由緣辨,故曰「能成」。即二義中軌持解也。
總示中。以文列三篇,三名別對,恐生局計,故總示之。文無「遣」字,義類無異,故通舉之。
次釋殘、墮,皆躡前義勢,發起後文。並云「眾法」者,對今說戒,當機要故。
釋勸聽中。初牒釋,「計」下,明重意。初二句指前偈,「但」下,申所以。專念曰「志」,遵行曰「奉」。說本為行,非聞不曉,惑重信輕,故頻加勸。
問中。以《戒本》五篇,不具列故。
【疏】答:「滅惡之戒,通攝五篇,且列上三,餘蓋存略。又解:『初三「戒」攝,下是「威儀」,且舉綱領,故不隨事。』又云:『今列篇相,正存聽說。序中所為凡有二人:專精不犯,非治所科;犯已從滅,法唯三別,初篇非數所攝,雖懺終不成僧,二篇唯是眾除,三篇同對別捨。廣教具含二淨,義須列相示之。』」
答中三釋。初文略釋,可解。次、約提綱釋。戒分列二,不明偷蘭;威儀標一,不顯餘三。故云「且舉」等。三、對懺法釋。初示列相;「序」下,約人釋義。「序為二人」者,文云「犯者應懺,無犯默然」故。初專精人,因而先出;次犯懺人,正釋今文。犯雖有五,懺但分三。提舍、吉羅,並對首悔,故同一位。若論初、二,同是眾法,但初不復本,次局二十,故分二位。又據下三,約說,三、一有異;望人,對別是同。「二淨」即前「二人」,初人持淨,次人懺淨。
釋次偈半,教主名中。
【疏】問:「如《律》文云『第三、第五,二佛唯略』,《經》說何通?」
答:「適化無方,隨機隱顯。斯乃聖心布教盛衰,非凡所謀。《律》隱二佛之廣,生請制之由;《經》陳七佛之通,表化儀之相。未可偏執,五過自生。」
問中。「律序」,舍利弗請佛制廣,問言:「何佛法得久住?」佛言:「毗婆尸等四佛法得久住,以制廣故;毗舍、那含二佛法不久住,以不說廣故。」則與前經相違,故舉問以會之。
答中,先敘難測。「無方」,猶言不定。「盛衰」謂律明住滅。「謀」謂圖度。「《律》」下,顯經律之意,各據一端,機見有異,未可和會。「五過」出《成論》,謂迷名生法癡,隨文增五失:一、不正信;二、退勇猛;三、誑人;四、謗法;五、輕於聖法。
次問中。佛在六為過去,滅後七皆過去。答中,初答唯引過去,後答不明現、未。現佛化他方,教法不被此;未來同此土,教法復未設。望今現無,故云「無教」。
第三問中。欲伸前後出沒之意,故此問之。
答中。初句通示。「戒」下,別釋。初明今闕。「時」謂時機。「流」下,次彰後具。「泛」,廣也。意明序首勸信,過佛教成,有所信故;流通顯益,可通三世,彰益大故。
【疏】文中分二。初句,上有所承,今將紹續,如教而談,云「善說」也。若為名利,無益而傳,則是綺語,非義所攝。下句明說,說必被人,忍乖法儀,故又誡勸。贊美傳習之賓,故曰「諸賢」。諦受無倒,故敕之云「咸共聽」也。
三承傳中,初科。文闕牒章,分句孤起,疑是寫脫。上句前釋「我今欲」。「如」下,釋「善說」。下約「綺語」,反顯「善」義。下句中。初敘重意,望前二勸,故云「又」也。「贊」下,牒釋。「傳習賓」者,即目聽眾。「敕」,誡也。
次文,初約佛教。大乘十住、十行、十迴向,名三賢;十地,名十聖。小乘外凡有三,內凡有四,名七賢;初果至無學,名四聖。「道業顯、晦」者,一往以分,聖顯賢晦;然賢聖中,次第淺深,自有顯晦。「據」下,示俗訓。謂翻譯時,依此俗典。《禮記》中,才智倍人曰「茂」,倍十人曰「選」,倍百人曰「俊」,倍千人曰「英」,倍英曰「賢」。《白虎通》中明聖人者,謂「道無所不通,明無所不照,聞聲知情,與天地合德」也。此二皆從世智為名,故云「約事」。異上佛教所明行位,故云「全乖」。「有」下,示略。此謂偈中「諸賢」之語,稱美時眾,必據佛教修行之人;名濫俗儒,故此簡別。
【疏】第三段中,「如人毀足」下,廣張隨行。行法乃多,舉要眾、別。所以爾者?眾無別眾,攬別以成;別無恒別,行立成眾。故託斯二以持正法。就文四喻,前兩寄別行以生喻,明損益以誡持;後二寄眾法以生喻,明淨穢以誡說。此則初行、後教,生成義順,一途之釋也。
釋後五偈,分科中。初敘立科意。「眾」即四人已上作羯磨事,今指說戒;「別」即自行。隨行雖多,眾別收盡,故云「舉要」。「所以」下,釋須二之意。此明眾必假別,能成眾;二行相關,故須雙舉。「故」下,結成文意。「就」下,分文。初二喻並言毀戒,即是「別行誡持」;後二喻皆明說戒,故為「眾行誡說」。「此」下,合示。若據常途,因教生行,則教先行後;此明行具方成眾法,則行先教後,故云「一途」也。
【疏】就初兩喻,即為二意。初以戒為身足,喻止持也。一形所託,必憑足而遊涉;萬行所資,要藉戒而成立。如《經》所明「若無此戒,功德不生」也。後以戒為車軸,喻作犯也。御者所持在軸,軸壯而轄堅;行人不壞於本,亦業全而戒具。反則違本,如文所訶。總解意也。
釋前二喻,分示中。「身足喻止持」者,此約義科。據下附文,則前偈喻止犯,後偈喻作持耳。「車軸喻作犯」,就文判也。「業全」則受體無缺,對上「軸壯」;「戒具」謂隨行不違,對上「轄堅」。「如文訶」者,即死時恐懼也。
身足喻中,初偈。
別釋中,初科。「明略」謂智謀也。「世樂」即人天也。
次作持中,初文。可解。
問中。引前「教興」作難。
【疏】答:「上已略開,今重廣敘。元制為道,誠如聖言。但為聞教之機,時含利、鈍。鈍者引以世報,權示化城;利者以慧資成,便至寶所。斯並隨機設化,當尋本據。若執戒為真道,道則戒結所收;唯戒極高,復是見取所攝。為樂持戒,翻成穢染。如《百論》中難陀之事,至時長引,取悟於心。」
答中。大論戒律,不出二義。一、本如來出世之意,三歸五戒,下至微善,無非為道而作弄引;過分而談,二乘聖果,尚非本懷,豈以世樂而評聖旨?此約教本也。二者,二乘聖道,必由戒剋;人天兩報,戒、見二取,穢汙諂詐,持奉多途。此約機緣也。若了斯意,則教門同異,無不會通。初二句指前標後。「元」下二句通前興意。既云「元制」,即教本義。「聖言」者,即指前引「為調三毒」等文。「但」下,正釋今文。而云「利鈍」,即約機義。應知今序,且被鈍根;下流通中,利鈍雙被。「化城」「寶所」,出《法華經》。彼明如來施權說小,如以化城暫令止息;至後顯實,喻至寶所獲珍奇。今借彼喻,會通今教。凡聖兩報,言同意別,思之可見。「斯」下,雙結。上句結成今意,下句指歸前意。「若」下,明背道過失。初即二種利使。「為樂」下,即明汙心。「《百論》」者,彼云「樂報有二,一者生天,二人中富貴。若持戒為求生天,與天女娛樂,若人中受五欲樂」,乃至引阿難語難陀偈云:「如羝羊相觸,將前而更却。羊鬪欲前而退。『羝』音低,牯羊也。汝為欲持戒,其事亦如是。持戒如將前,為欲如更却。身隨能持戒,心為欲所牽,斯業不清淨,何用是戒為?」
結示中。欲發下問,故在此結,不當前後。
問中,初牒前相違。「斯」下,正難。持犯行別,善惡業殊,不宜同門,故以為難。
答中,初二句通標。若據持犯,心境體異,非可同時;但心起不常,善惡相閒,故約「前後」,可得兼明。「望」下,別示。隨舉一戒,並具四行,則持犯同門,於義無失。「據」下,結指。「隨事」,「事」即戒也。「始終」即前後。「皆二持犯」,即止作四行。故知後從犯釋,則貽毀戒之文;前約持科,欲示兼通之義。「餘」下,即指卷末持犯中。
問:「文既明犯,那用持科?」
答:「此由《序》中闕止持喻,故約義科,如下點示可見。」
【疏】假名行者,執持圓戒,學調伏心,名之為「御」。御攝三業,將遊塵境,名之為「入」。五欲之賊,能劫善財,使沈惡趣,名為「險道」。縱放身口,隨境不禁,名為「失轄」。轄在二輪之表,犯必兩業之門故也。無作戒善,萬行所憑,名之為「軸」。身口轄失,定慧輪摧,戒善便喪,故如軸「折」。如上諸損,智者懷悲,將趣三塗,義無歡泰,故云「憂」也。
作犯,明喻中。車喻多種:執御之人,喻能持心;兩轄喻身口二業,即是隨行;二輪喻定慧兩學;橫軸喻本受戒體。初配上句。「圓戒」者,具足體也。「沈惡趣」者,舉果顯因也。「縱」下,配下句。轄是括輪之物,在軸兩頭,括束於輪,故云「二輪表」也。「兩業」即上身口。
法合中,初科。分句對字,在文易解。
次科,問中。欲彰部主知機之意,故特徵之。
【疏】答:「人懷愚智,持犯兼之。『律序』具彰,今更為引。智士覺過,尋知厭蕩。愚夫縱罪,初無改悔,身心強健,放逸刑科,要至死時,方生怖畏。以色力痿顇,神慮無歸,自知佛賊,贓狀業現,苦具將臨,何得不畏?是以律主懸知,濁世非死不憂,故舉勸持,無令後悔,悔無及也。」
答中,初通標所被。即《律》文云:「有二智人,有罪能見,見罪能懺;有二愚人,有罪不見,見罪不懺。」愚智兩機,俱通持犯,故云「兼之」也。指「《律》序」者,彼偈廣列持毀得失,今略引云:「如師子虎吼,醉者不恐怖醉喻愚人;小獸聲雖微,醒者聞即懼醒喻有智;如是三垢人,一切惡不懼合上半偈,三垢即三毒;智者於微惡,常懷於恐畏合下半偈。」、「智」下,二、正釋。初敘智者知過必改,不待苦勸。下明愚人遭苦思悔,正顯文意。初明生怖。「初」猶都也。「以」下,釋所以。「痿」謂困頓,「顇」謂瘦顇。內無實德,假冐形儀,妄受信施,侵壞正法,故云「佛賊」。刑贓露則刑戮將加,惡業現則獄報即至矣。如《大論》云:「持戒之人,命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脉斷絕,心不怖畏。」反知毀盜,寧不怖耶!學者臨文,宜應內省。其有死而無悔者,則教所不救矣!「是以」下,出制作之意。
辨闕中,初文。「準上」者,前二偈止犯作持;「據下」者,後兩喻各具二行。上下既具,可驗此闕。示意有二:上據相翻,下約隱顯。
次科,示梵偈中,初文。彼用貝多樹葉以書經教,故言「彼葉」。又不論長行與偈,例以四字為句,八句為偈。今文唯初喻八句,餘並四句,則明傳譯有所闕矣。「唯」下,示此土不定。如《文選》古詩,隨人所撰,不拘章句。準知經律五七字偈,並隨方俗,非本梵式也。
二中,初斥釋義。「即」下,斥反切。《字林》,作丘竭反;《毛詩》音義,去謁反;《漢書》音義,其逝反。故知音「竭」殊無所據。「撿」下,總責。
【疏】又尋翻經,古譯則云「偈他頌」,今云「伽陀頌」。斯則「伽」「偈」兩聲相近,省略本故,後所出者,但云「偈言」。故知「偈他」翻為「頌」也。故今所翻無序之頌,則云「伽陀」,有序之文,便為「頌曰」,可以分也。
三中,先出古今不同。應法師云:「『偈』者,梵言也,正云『伽陀』,或云『室廬迦』,謂三十二字,此方當『頌』、『攝』。」、「斯」下,究存略所以。「故知」下,示華梵。「故今」下,明兩分。「今翻」謂唐翻也。「無序」即孤起偈,「有序」謂牒前重頌。此約華梵以分,義無別也。
【疏】就解「眾法教行喻」中,亦有兩行。初舉教為明鏡喻,顯作犯止持之人,準教立行,要由說、聽之功也。後舉教為神解喻,顯作持止犯之人,內省智略,殷鑒淨穢也。又解云:「前喻戒體,若毀若護,其果兩成;後喻戒緣,若縱若防,其因兩就。故篇聚雙列,因果具含,意可見也。」
次眾法喻,初科。由偈文云「好醜」、「勇怯」,通含持、毀,故以兩喻各對二人。據後從文,合云「兵戰喻」,今取𩰖戰必用智謀,故言「神解」耳。「又」下,復伸一判。「戒體」即五篇根本。「毀」約究竟,「護」取行成,故云「果」也。「戒緣」即「蘭」、「吉」方便。「縱」謂起心,「防」據警察,故言「因」也。「故」下,雙結如上。
【疏】奉教兩眾,依常集聽;以行觀說,「如人照鏡」。「鏡」即教也。止持行成,能喪作犯之醜,令戒威嚴,名為「好」也;作犯之惡,能摧止持之善,名為「醜」也。斯並兩託教鏡而「生」;「欣戚」、「好醜」,因說而現也。
隨釋中,初科。「兩眾」者,持及犯也。「依常」者,黑白兩半也。
合喻,可解。
次科,喻中。「約止」即能持心,「非緣」是所防過。能持、所防,則為「兩陣」。「正智」等者,謂心強過弱,持心勝也。「癡墮」等者,過強心弱,非境勝也。
【疏】下法合中,「說戒亦如是」合初句。何以知耶?由說、聽交對,愚智、勤怠彼此相違,如陣合戰也。下句中,覩己行淨,由持故成名「淨」,是則戒淨心「安」趣道,合上「勇進」也。怠惰不學,心昏境慢,止犯「穢」心,將鄰苦趣,故常「畏」,合上「怯退」也。
法合中,初句。以說戒師提示過境,同集聽眾,隨事觀緣,故如合戰。「愚智」約性,「勤怠」據行,即淨穢二機,淨勇穢怯,故曰「相違」。下句,對喻可見。「心安」是成因,「趣道」即慕果。「止犯」即不學無知罪。
對簡中。兩喻配犯,前重後輕;在文頗隱,故特點示。「將興」謂止犯之人,既無所曉,微細威儀,必多陵犯故。
第四顯益,分文中。喻辭四句,是別列,「一切」下二句,即「總合」。「如來」一句,指人勸修;「半月」一句,至時合說,故云「修說儀」也。
【疏】「王」者尊勝,威德超眾,喻戒住持,功高萬善故也。然「世間」之王有三種異,謂梵、魔、輪。恐濫法王,故云「世」也。大「海」弘廣,包括「眾流」;戒善周通,德收眾行也。朗「月」明空,除煩識妄;戒除業惱,見道知歸。「佛」是法王,「眾聖」師仰;戒是正行,九道崇之。
釋喻中,列示有四。初、王喻又二。初、對合。「然」下,明簡濫。「梵」王即色界初禪天主。「魔」王即六欲天主。「輪」王有四,金、銀、銅、鐵,金輪統四州,餘三第減可知。海取二喻,「弘廣」、「包含」,即前所引八德中二。月喻亦二。《涅槃》云「能除熱惱」,即除煩惱也。破暗見道,謂「識妄」也。「戒」下兩句,即對二喻。「業」謂七支,「惱」謂煩惱;「道」即諦理。「佛」中,「九道」,謂三乘六趣。
問中。由通兩釋,各有其理,故問以引之。
初答中。上二句通示。「說法」,別指制戒。制戒之意,非止一端,豈唯四喻,而能盡理。故經律中,廣有譬喻,如《鈔.標宗》,尋之可見。
次答中,初總舉。「空有」即真俗二諦,攝盡世出世法。今此四喻,不出二諦。前三並俗有,後一真空。故知喻戒,義無不盡。「有」下,別示。「明」猶照也。「出有唯佛」,此據理諦,化相、住持,則通世諦。「縱」下,結顯。以超群獨勝,無及於王;深廣徧周,豈過於海;照迷濟世,唯月難倫;凡聖尊崇,獨佛無等。此外餘物不堪為喻,故云「竊比難」也。
【疏】就後偈中,文分為三:初有半偈,總合上喻;次有一句,舉法屬人,明無虗制;後有一句,說教之時,非合上喻。
【疏】就初文中。「一切眾律中」者,合明三藏所明群行,並有調伏業非之功,義稱為「律」,律即法也。「戒經為上最」者,指今所演如上四尊,既同傾仰,聞何不奉?並謂三乘之夷途也。
法合中,總合有三,初釋。以經、論二藏,通有「法」義,故云「義稱」,明非本翻也。下句中,即約行根住持,二藏不及,正宗行要,毗尼不如,故稱「上最」。「四尊」即前四喻所顯四義。「既同」等者,顯示序中推勝之意。「夷途」,平路也。
次釋。雖兼二藏,不取定慧。「論」者,未詳何文。
後釋中。「緣起」等者,即二部戒本,初明國土、犯人、起過、白佛,即「緣起」也;後有廣解,即「辨相、開遮」也;戒本後有□十犍度等,即「法聚」也。「俱」下,釋眾律。「但」下,釋戒經為最。
次句中,初示意。前列七佛,故云「重舉」。「乘」下,牒釋如來之名,文出《成論》。真理平等,體絕虗妄,故云「如實」;乘履此法,出現利生,故得斯號,即真、應二身也。「過」下,釋制戒。「止善」即「禁戒」義。
釋後句中。初二句述意。上句示眾同之制,次句明制集之意。「故」下,貼釋。「晦望」即黑白兩半。促則廢業,延則浮慢,故曰「折中」。
問答中。初約兩半釋。「又」下,約單就一半釋,意謂雙牒乃是連累無窮之語。
次釋二教。
廣名中。初標,「由」下,釋。準前釋略,亦應四節,但闕初時,廣在略後,自可知故。初明違略,即廣教機生。通禁三業,未列過相,故曰「名含」等。「故」下,明立教。「張網目」者,隨事別制也。「收罪聚」者,科約篇聚也。「因」下,結名。
初、篇品等,以為名廣,如初聚斷頭等。
二、獄苦相對,以為報廣,如初罪生報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等。
三、擯悔有別,以為治廣,如犯初罪覆故永棄,有悔盡形。
略教所詮,但舉其網,未張此目,不名為廣。
廣相中,初總示。「初」下,別釋。此之三位,皆通六聚,文中且據「初篇」示相。「篇聚」名如後釋。「報」中,文列四重歲數,即墮𦦨熱地獄。僧殘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墮大叫獄;偷蘭五十七億六十千歲,墮嘷叫獄;波逸提十四億四十千歲,墮眾合獄;提舍尼三億六十千歲,墮黑繩獄;吉羅九百千歲,墮等活獄。餘如《事鈔》。治廣中,「治」含罰懺,文舉初篇,「永棄」即滅擯,「盡形」即學悔。七九治法,通該六聚,如《鈔.僧網》中。僧殘已下,眾、別悔法,廣如《懺篇》。「略」下,對略結顯。但此三種,在乎略教,蘊而未彰,故皆名「略」。
問中。略是頓說,但問於廣,意謂二教何不俱頓。
【疏】答:「聖人布教,義不徒然,藥病相投,是其宗趣,故初不說,止是無機。所以《善見論》云:『若滿未起,輒先制者,生誹謗故。「我等出家,棄捨財色,於世名利無所希求,云何如來反以木叉繫縛我等?豈謂善識世人心器?」又於佛說不生敬重,令法疾滅。故不先制,待犯便制,則知聖恩,如醫破癰,待熟方舉。』」
答中,初敘教主知機。時機多利,奉略無違,故云「無機」。「所」下,引證。《論》有二意,初明生謗,即止惡意。「我等」已下,出其謗詞。「又」下,次明起敬住法,即生善意。「如」下,舉喻,於義易曉。「舉」謂以針刺也。
初、彰過門略,如訶欲中如火如刀等;
二、止觀門略,如勸修捨三善三毒等;
三、調伏門略,如下略偈,止唯三業;
四、發行門略,如經律中「諸惡莫作」,《阿含經》解,止在三學。
定相,明略中,初科。四略,前二舉廣及釋。「呵欲」,文見「婬戒」。「勸修」亦初戒緣,云「當於如來清淨法中,於欲無欲」等。「修捨」即是「止觀」。「止」謂「捨」惡,對下「三毒」;「觀」即「修」行,對下「三善」。後二引略順釋。三指釋迦佛偈,四即迦葉佛偈。「《阿含》解」者,彼云:「『諸惡莫作』,淨戒具足,清白之行戒學;『眾善奉行』,心意清淨心淨,定學;『自淨其意』,除邪顛倒;『是諸佛教』,去愚惑想除倒去愚,即慧學。」
總判中。初示四門俱通。「約」下,簡第三通局。初明教局,本被道眾。「取」下,次明行通。由無罪聚,同十業故。「方」,法也。「如」下,引例。過通教局,義無異故。「五」、「八」俗教,篇聚道教,故云「兩分」。如前二判,義無去取,故云「各有理」也。
廣相,三釋,並約義門,總判大律。
別釋中。初云「篇聚」,即僧尼戒本,並攝止門。「受、說等」者,即諸犍度,皆歸作門。
三中,初敘立。「如」下,列示。「受、說等」者,「等」取安居、自恣。「德衣」即《迦絺那犍度》,「財食」即《衣》、《藥》、《皮革》等犍度也。「據」下,準判。上約三機,但對犍度。篇聚止惡,義是下人故也。
三、明所為。
【疏】初、根條異:略教不待犯制,根本法輪;廣教略壞方有,則枝條也。二、為人異:略教利機,無過可起;廣教待犯,犯必鈍根。三、對過異:略教不因過制,無問自說;廣教必待犯後,制通淨穢。四、請不請異:廣必待請,如補壞衣;略不待請,一往便說。
別釋有四。初、後約教,中二在機。初云「根本」者,能生廣故;「法輪」者,摧業惑故。三中「廣通淨穢」,即顯略教純被淨也。四中,《律》明舍利弗請佛制廣,故言「待請」。「補衣」之喻,即佛答詞。
四、明前後三別。
【疏】一、以時機須爾:末代鈍根,聞廣如睡,故聖前演,望有欽承;若為說略,則用全疎,微被少機,不可不用。二、隱顯故爾:廣教相彰,化用形勝,故前;略題三業,義通須後。三、功強故爾:略教既壞,制廣還興,從興攝護,功成先說;略教不爾,無補廣之能,且順別機,故須後說。
初約時機。則明佛世唯可用略。「聞廣如睡」者,以廣況略也。「若」下,明略不稱機。「微」下,釋兼略所以。次約教相。「隱」謂言通,「顯」即相別。「形」謂相形。「故前」,句絕。後約功能。取其能補,唯廣「功強」。「順別機」者,不兼鈍故。上云「少機」,末世稀故。
【疏】答:「元制略教,雖為利機,言略義通,非不收鈍。由鈍不解,違略起非,是教行俱缺也。後遂制廣,用充前略。何以知然?但略有包通之理,廣無異略之能。鈍士當機,先作無犯,廣名雖異,還同略教之功。是名教行俱補。斯則兩教相成,通無廢立。約緣利鈍,據實兼之。」
答中。初明違略制廣。「言略」者,唯一偈半故。「義通」有二:一者,教通,三業明行,無不收故;二者,機通,利鈍二根,無不被故。此明利根,了知所造本於三業,故能奉略;鈍者不識能造,隨緣壞行,故須示相以為廣教。「充」,猶補也。「何」下,正顯相成。初句徵。「但」下,釋。上二句明補教。「略」中具廣,故曰「包通」。廣即略相,故不「異略」。「鈍」下,明補行。違略無犯,開廣續制,全彼行故。篇聚差別,故言「名異」。無非三業,故云「同略」。「斯」下,結顯。上二句明不可去留,即彰《戒本》兩存之意。下二句明所被通局。上句明二機局對兩教,下句示兩教各具二機。
六、明時節。
引示中。《善見》「二十年前說略」,今引三部皆「十二年」。《義鈔》云:「隨根所見異故。」
【疏】何以知然?略教通含,利鈍俱攝,未張輕重,又總機緣。廣教不爾,反前不說。故《善見》云:「一切諸佛,但說教授木叉,不說威德木义。」豈非直陳三業,通被群機?若具篇彰,便同廣戒。故《律》文云「此是如來最後說戒」,是良證也。由佛自說,不容非濫。《十誦》、《五分》云:「若為犯說,頭破七分。」弟子不爾,肉眼所見,天眼舉罪違佛制故。
次所以中三,初約二教對明。上句推問。「略」下,正明。初明說略意。上二句通標,下二句配釋。「廣」下,次明不說廣意。既張輕重,則非「通含」;但被鈍機,故非「俱攝」。《義鈔》云「若為五說,利益不普」是也。
「故」下,次引示。又二,初引《善見》。略教但指三業而直示,故云「教授」;廣教追事有怖,故云「威德」。「豈」下,結顯。後引本律《說戒犍度》云:「佛在瞻波國十五日說戒時,佛在眾默不說戒。初夜已過,阿難請說。佛言:『欲令如來於不淨眾中說戒者,無此理也。』中夜後夜請答亦爾。時大目連即以天眼觀犯戒者去佛不遠,即以手牽出。佛言:『聽作自言治。自今已去,汝等自作羯磨說戒。此是如來最後說戒。』」據此可驗,佛不說廣,明矣。
「由」下,三、正示所以。此明如來因前重犯不說之意,則知略教唯被淨機,廣制通及淨穢。《五分》云:「諸佛常法,有五百金剛侍衛左右。若問三反不以實答,頭破七分。」、「天眼違制」者,即上目連因緣。又《婆論》云:「不得用天眼知他惡法。」
問中。《僧祗》五年制婬,自後隨制,顯有不淨之機。而十二年前佛猶說略,即對犯說,故曰「義乖」也。
【疏】答:「《律》中所列重犯故耳。自此已前,先作無罪,猶同無事。至於說戒儀軌,前說略已,及至廣制,說不難知。故《增一》云:『因重犯戒,佛止不說,命上座持律能通利者說之。』故毗婆尸佛一百年前說『忍辱偈』,後付僧說;乃至尸棄、釋迦,八十、十二,可以情求。」
答中,初釋相違。「《律》所列」者,指前證文。以目連牽出犯者,因盜金蓮花葉,望檀尼是第二犯,故云「重」也。「此前無罪」,以須提那等皆最初故,則顯如來已前說略,皆非犯者。「同無事」者,略教云「為無事僧」,即清淨僧也。「至」下,詳究說廣。初敘難定。前引諸文,但云十二年後付弟子說,不明爾前說不說故。若據如來,定不說廣;此疑弟子,故須決之。「故」下,引示。《經》明如來因犯不說,始命弟子。可驗爾前,定不說廣。以文非顯,故曰「可以情求」。七佛年次,如前委引。
第二牒釋。
結前文中。「時心」即通目後世同聞之眾。「廣張持毀」,前四喻。「式」即訓用。
【疏】問:「如來說法,天眼常明;僧唯目覩,義通淨穢。如何制約還同佛邪?」
答:「法利所先,務在通洽。有染聞戒,於道莫行。說必被機,非人不授。故《母論》云:『設僧百千,但一毀戒,則不合說。』明知聖制不欲徒然。」
問中。初二句示佛說唯須淨,次二句明弟子通淨穢。「目覩」謂肉眼也。「如」下,正難。以序文始末,無非簡淨,欲彰序意,故此問之。答中。初敘教意。教被兩機,故云「通洽」。「洽」,猶徧也。「有」下,明序意。初正示。上二句明簡穢,次二句明取淨。「故」下,引證。初正引。「明」下,顯意。持者於道有進,犯者聞之不行,意令說聽成益,故云「不欲徒然」,則知序文深符佛意矣。
始於「和合」至序後「如是持」來,明將演篇聚,用曉時機,機通染淨,義須和問。此則與後正說為興教之由,名為「廣教之端序」。
序中略明犯者必悔,無犯同聞。所以第二從「諸大德!是四棄法」下,至「已說七滅諍法」、「如是持」來,八篇行相,通明止作,準此承修,定慧因克,是則名「廣教正宗」。
廣教,三分中。「始」下,敘序分。「和」即白法。「問」即撿淨。「序」下,明正宗。初躡前生起。二人俱淨,是合聞故。「所」下,正敘。「止作」二行,該乎八篇,故曰「通明」。「既」下,敘流通分。初躡前生後。「所」下,正敘。
從初至「白如是」已來,明集僧簡眾。同遵行法,表形心無二,與下所說作發起之由義也。
眾雖和合,必有犯非,不應淨法,何成說聽之則?是以第二從「諸大德!我今欲說木叉」下,明誡勅時眾,思省淨穢,語默表情,虗實檢行。如斯自審,則是聞廣教之當機也。
說戒法重,事通迷悟,故須三覆,用表殷勤。知過必改,乃堪此眾,是以第三「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下,正述三覆,撿問有無,勸持之相也。
廣序,總分中。「從」下敘初段。「集僧簡眾」,總括前緣。「同遵法」者,別對作白。「表形心」者,通示緣法之意,「形心」即收三業。「眾」下,科次段。「則」,謂儀則。「明誡」下四句,括略一序,文義始終,對之可見。「說戒」下,即第三段。住持功強,攝僧義勝,故云「法重」。由「法重」故,不容妄聽,故加三問。「覆」,謂反覆。「正述」下二句,對三問。「勸持」一句,對總結。
釋中,初科,分文中。「業」,即羯磨。白法纔成,所為即辨,望上「眾緣」,故曰「所成」。若望說戒,即屬能辨。
緣成中,標文。上二句明羯磨功用。言「統明」者,總一百八十餘件,眾別皆然。「而事」下,明作法具緣。「因集」謂假緣成也。
別列中。大約為言,一、八及十,緣通事別;餘之七種,緣相俱通。今文第八,隨事顯緣,故云「陳戒」,即行籌告令也。四中「以法成」者,謂自然、作法,各攝分齊,即《羯磨》云「約界明集」是也。
【疏】斯之十緣,即十門義。各有量據,不可卒施。具如所撰《刪補羯磨》及彼疏中具辨。臨機引用,廣略隨宜也。其中問答釋疑,一同彼說。若欲寫取,此復何難?以紙墨易繁,時功難駐。不獲已者,時復疏之。此既大義,業相因由,理須遙指,何得復略?然有不見彼文者,此乃往緣,以業自責。余老矣,桑榆轉迫,不暇重述也。
結略中二,初指廣。《隨機羯磨》有二卷,「十緣」見上卷之首。《疏》本四卷,今為八卷。「若欲」下,二、顯略,有二:一慮文繁不逗機故,二恐費時妨自行故。「不」下,示下有所明。「此」下,顯上須對指。「然」下,傷後世不遇。《羯磨疏》者,彼文委辨緣成,廣明非相。作業成敗,被事如非。示眾別之行儀,顯僧宗之綱要。維持修奉,不學焉知?故不見者則投心無所,舉事成非。教既不通,行何所託?況疾滅三寶,無利羣生!實由往世業緣,致使難遭正法。然今鏤板,教府盛傳,我輩獲聞,實唯宿慶。然常情淺狹,貴少賤多,雖復聽尋,尠能注意,寄言後學,勿事悠悠。「余」下,重示略意。日之西垂,影在樹端,謂之「桑榆」。「迫」即訓近,言居世不久,以重修時,七十許矣。
牒釋,標中。「有為六」者,即以前二合為一緣,如下指斥。
和合中,初科。「情事」,「情」即僧心,「事」即說戒。事涉是非,情容異見,故有「相違」。
【註】時,有與同師、知識別部說戒。法當尊重承事,恭敬布薩,一處住和合說戒;違者與罪。佛言,有三種和合:一、應來者來;二、應與欲者與欲;三、現前得訶者不訶。反此,別眾也。
【疏】注中引「與師友別說戒」者,為表教法所被,元在機緣,緣有和、別。即界無二,遠表無我之理,近成兼濟之能。故須「尊重承事」,用開相利之道也。
釋注中,初文。前釋緣起。「教法」即和合之制。「在機緣」者,顯教不孤起。「緣和別」者,「同師」是和,「別部」即別。「即」下,釋制意。未證真理,即事表之,故云「遠」也。「兼濟」謂自他二利,「能」謂功德。
次和別中,初釋三和。上但通制,此分三相,故云「開」也。「反」下,釋三別。謂應來者不來,是身別;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心別;現前得訶者訶,是口別。「具六和」者,且通舉之。此中但取相和,故下別指「三業」。餘三體和,屬下「僧集」。下指「如彼」,即《羯磨疏》。
僧集中,初敘廣說須僧。「前」下,簡前相濫。三業外相,猶非僧體,故云「未顯」等。「必」下,正釋今文。內外兩和,體相俱備,故云「圓成相」也。
指異中。初出異見。「今」下,顯今釋。「是和合」者,謂舉三體,成前三相故。「如」下,舉例。彼此二處,前後列異,可驗非合。「據」下,縱奪顯意。「分」即段也。
釋注,約界集中,初科。「人通勤惰」者,勤者至期奔集,惰者不往須求。
【疏】問:「元結界法,為欲簡人。通界無別,自得說戒,何須外集?若須集者,用結何為?」
答:「結界之意,為行僧法。法有通別,故制開遮。羯磨多為別興,不集無過。說戒通收淨穢,有背結罪。欲使淨者行教,染者順方,則機教兩舉,定慧斯剋,化流不絕,成護法也。」
問中,初敘結法本意。「通」下,難上外集,顯界無用。答中,初示結界所為。「法」下,釋通所以。初二句總標。「通」如說、恣,內外俱集,是「遮」;「別」即受、懺等法,不制外集,是「開」。「羯磨」下,別釋。初釋別開。「說」下,次釋通遮。「欲」下,顯通集之意。「淨」、「染」是「機」,「教」、「方」皆「教」,故云「兩舉」。
次科。「住持相」者,萬二千載之所賴故。今時僧舍雖多,行者無幾,欲令法住,是可得乎?
三中,初句牒示。「獨」下,次列三法。「違」下,對釋注中「非法」、「別眾」。「非法」言通,「別眾」語局。或人不應淨,或法有差訛,或供具不備,並名「非法」。「別眾」一種,該上三位。「乘和」之言,須通三別。
四中。「人」謂能犯,「法」即所犯。
問有二意。一以注中但結非別,止而不說,未顯罪相。又「吉羅」梵號,既翻「作」、「說」,今止不說,非一一所收。
答中,初句定罪。「說」下,釋成。初徵其非理。「但」下,明比擬可結。「可以」等者,謂不可以名為妨也。「今」下,顯示名義。「慮」即是思。雖不至口,思動似說,故曰「還同」,亦猶默妄判收口業也。
舉例中。初示止持,通一切戒。「房」下,別舉作持,例成上義。「作」是搆造,既成「止善」,口止無言,得成惡說。相翻取例,故云「可類」。「房」即二房,「衣」如「離」、「長」,「財」即「畜寶」,「食」如「足」、「別」等,凡此諸戒,並具雙持。
次科。初徵,「以」下,釋。「學未周」者,即沙彌有願。「不同流」者,即尼眾報別。式叉、沙彌尼,具兼二句。
三中。言「周給」者,事須有序,不可闕故。言「召下」者,準知尼等,得同聽序。「約勅」之詞,指「事鈔」者,彼云:「此眾僧布薩,汝未受具,不預聞之。各隨本業誦習,謹慎莫放逸。」
釋注,初中。注云「令餘人」者,即三眾及白衣。「遮」謂不令眾僧作「說戒事」。初釋遮意。「佛」下,嗟時。「止」下,誡眾。「一死」之語,請為思之。經云:「從人身中得人身者,如爪上塵;失人身者,如大地土。」且現身微病,欲聽無由,況當死去,前途未委。縱使即還人道,猶經二十餘年,脫於餘趣受生,何啻百千萬劫!既沉戒障,永背真乘。其有卒世不聞,無非重障;其或始終無闕,須慶宿因。宜自深思,更增勇勵。
問中。難前「著不見處」。答文,初句縱前所問,目對不聞,義亦無過,故云「應爾」。「下」下,正釋制意。慢業本有,轉令增長,故云「慢習」。
三中。「非人具通」者,得通有二:一者修得,如諸聖人具六通者;二業報得,鬼神外道,亦具五通,但無漏盡耳。「徹見」即天眼通,明見善惡,眾僧行淨,必無輕易。
四中。上二句明體無高下,下二句顯位有階差。
四、明說欲。釋文中,初躡前起後。「異結」即各結別部,令僧破故。「或」下,明開意。「諸緣」,如下注釋。「自」下,釋欲法。初制欲、淨各傳,「欲」應羯磨,「淨」應說戒。後廢前教,例須合傳,故從此釋。
【註】時說戒日,有病比丘,若看病者,及三寶事,不來聽戒。佛言:「應與欲及清淨,隨其廣略。若不現身相、不口說者,不成。若病重者,舁至僧中;恐病增動,若出界作。以無方便可得別眾羯磨說戒故也。」
【疏】注中引「病」等者,成欲緣也。言「廣、略」者,緣奢、促也。「重者舁來」,以法濟也;「恐增出界」,以事攝也。欲明眾別兩行互相資成,不可逼也。言「無方便別眾」者,以大聖布教,意在清心。心濁之元,我倒為本。故無同界別我乖宗,但使一和,通成僧法,則我倒漸亡。定慧之力,功由於戒。故以事約之,可不然也?
注中。初釋欲緣。注列五種,《鈔》中更加作衣緣,竝名如法。「言」下,釋欲法。「奢、促」者,「奢」謂緣緩,故須廣說,對首陳詞。「促」即緣急,乃聽四略:一、云「我說欲」,二、「我與欲」,三、「為我說欲」,四、現相。準《鈔》,約健、病以分,四略唯病,廣通健、病。「重」下,釋重病。云「事攝」者,且令身安,不聞法故。「欲」下,總釋開意。「眾」法多方,使私緣各遂。「別」人情順,得眾行功成,故云「相資」也。「不可逼」者,謂須開也。「言無」下,釋制意。初敘教意。「故」下,明立制。「故無同界」者,「無」,猶不得也。所別望能別,故云「別我」;反增我倒,故曰「乖宗」。此明制意之急,以顯注中「無方便」義。「則」下,顯益。「事約」者,即別眾之制。
五、尼請法,初科,敘意中,初總結前緣。「徒」亦是眾。「今」下,正示今意。「非法不弘」者,謂必假說戒緣也。
【疏】文云「尼眾遣何人來」者,此問尼也。或云「尼遣何人傳信從僧乞教授」者,即謂所告比丘也。以言中不了,故光師製戒序云:「誰遣尼來請邪?」此謂比丘受信者。得意忘言,任通無在。但知行德兼備,不可妄傳,故須待請,方往教授也。
次科,文列三出。初云「此問尼」者,點「何人」字,指使尼也。次釋「何人是所告」者,即尼遣僧,事儀不便。後約「受信」,釋上「誰」字,即僧遣尼,語意無失。謂受囑者令尼來問可否,即為「遣」也,《刪定戒》中亦同此示。「得」下,遣執。「但」下,示意。「行德」即所請人,須具十德,如《鈔》具引。
注釋。指「廣」者,《事鈔》亦同,大有四科:一、受囑出眾,三說告僧;二、展轉次第,揀德求請;三、還白上座;四、上座誡勅。委亦如彼。
六、問緣中,初示問意。「約相」即三業和同。然未彰集意,故云「不舉」等。「故」下,釋問詞。言非別指,故云「通問」。
七、答法中,初科。分句別釋,初釋說戒。「相進」是「同住」之本。「非法」下,示相進之方。「非作」下,次釋羯磨。上二句明立意,下二句示法用。「樂」字去呼,謂同忍也。
指異中。初標異,即古戒本。「布薩」下,示二名。「東西」二音,非正翻度。「乃知」等者,出不標梵言之意。「含」謂通含,不專一相,故《鈔》中或翻「長養」,或云「斷增長」等,懺罪、八戒,皆號「布薩」。《三千威儀》,翻為「淨住」,「淨」身口意,「住」於戒故。雖具多翻,不出此義,故云「攝」也。「二名」下,指前非。「欲」下,明今意。「表眾」者,即《律》文中「二種攝僧」,統收眾行,故云「盡」也。
【註】佛言:「若說戒日,不得在房。」
【註】「比座相檢來不來者。」
【疏】「先白後說」者,教法難聞,先令使知,不容自怠也。今行事者,上座於說戒日,令維那唱告,知僧說戒。及至戒本,復重舉之。據事似繁,約義無爽:前是眾法直告,後是僧義同遵也。
釋注,白告中。初示白意。「今」下,明白法。初明告眾。應云:「大德僧聽!今某月某日眾僧和合某時就某處說戒。」、「及」下,明單白。「據」下,出重意。「爽」,失也。「直告」者,簡下羯磨問和忍故。
【註】「若癡比丘,言『先不誦』,或有忘者,不成說戒;當依能誦戒者。比丘五夏,當誦使利。若詣比近,當誦戒序乃至餘法。」
制誦中。以道假行成,行由教立。若非教本,行成虗喪,將何依據?斯言有旨,焉得為僧棄而不顧?若論讀經求利,則專憶忘勞,至於誦戒修身,而生平未矚。輪迴長劫,非此而何?《律》中:「愚癡比丘五夏不誦戒羯磨,盡形不得離依止。」
五中,初敘正儀。「重」下,顯制意。「倒說」即是重誦。
六中,上明本制。「必」下,示緣開。
答:「凡欲化物,必俟說聽之功,安有讀文而能附事?故世之論士,無見執文;佛之揚化,登機即演。說戒同然,事符聖制,故唯制誦,不可讀也。自有讀文而起諸行,不是常法,故不說也。」
問中。「白」謂公白。答中,初明乖理。「俟」即待也。「故」下,舉事以質。自古高僧,多尚持論,隨言對答,執卷非能。「登」猶對也。「自」下,遮疑。但人根各異,緣發不常;見聞觸知,通皆入道。但此方耳利,偏尚音聞;誦持訓誡,尤多行益。聖教苦制,終不徒然;自餘別途,不可為例。《事鈔》舉此,比擬羯磨,故知二法,白告義同。
答:「四不須問,此七必問。又復七中,六種通諸法,教尼局說戒,十所不攝,則為十一矣。」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二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下之一
二、所成法。
初敘意中。初徵問。「僧」下,釋。有二義,初約僧情不同。「諧」,和也。「又」下,二約說戒差別。「五階」者,《律》有三五十五種。初、說至「序」,餘者,應言「僧常聞」;二、誦至「四事」;三、誦至「十三」;四、至「二不定」;五、廣說。初五句也。復有五事:一、說「序」至「四事」已,略;二、至「十三」已,略;三、至「二不定」;四、至「三十」;五、廣說。二五句也。復有五事:一、說「序」至「十三」;二、至「二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廣說。三五句也。今且據一段,故云「五階」。或可「五」合作「三」。「聖制通」者,但使有緣,並開諸略。「凡心須顯」者,隨緣緩急,令眾同知。「故須」等者,情和緣合,法事可行也。
釋文中,初。指「如彼」者,即《羯磨疏》。白法五句,總分三別。「初敘告」者,即初二句。次「忍同」者,即三、四二句。後「結成」者,即後一句。
釋初句,初中。「表述」,即次句緣本。「異緣」謂他想。首提美稱,目彼同聞,故云「命章」。「大」,猶徧也。
釋大字中,初科。上二句通示。「大」下,別釋。「九十六」者,外道六師,各有十五弟子,執見各異故。「僧」者眾義,彼亦稱之。上求下化,故云「運廣」。
三中。若論功行,佛、法無倫,今約兼通,故推僧勝。「如」下,引證。《賢愚經》云:「姨母用金色㲲上佛。佛云:『可施與僧,我在僧中。』」佛同應供,僧為解脫,人能弘道,法在其中,故云「通二」。
四中,對沙彌「有願」。此義頗親。
次釋德中。初、通釋字義;「出」下,二、別列德相;「備」下,三、總結。德相中,六意釋之。初句猒離行,次句慈愍行,「戒」下,修功德行。二、初句及下三學等,即自利行;「福度」一句,利他行。三、從初至「定慧」,即修因,「斷結」一句是剋果。四、「捨著」、「滅過」及「斷結」,是斷惡;「度生」與「定慧」,即修善。五、即上斷惡,攝律儀也;三學者,攝善法也;「福度」,饒益有情也。六、「福度」即誓度眾生,「斷惡」即誓斷煩惱,「戒定慧」誓學法門,「成道」即誓成佛道。文中六句,出家法行,無不攝盡。以人通凡聖,行兼大小,故以因果、三聚、四弘釋之無妨。
【疏】所言「僧」者,唐言「和合眾」。和有二種,謂人、法也。言人和者,雖復殊方異質,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則𮌎襟莫二,事順心同,如水乳合故也。言法和者,戒、見、行、命,說戒布薩,有必齊遵,無宜乖逆故也。
釋僧中,初翻名。「和合」是用,「眾」即是體。《羯磨疏》中,唯「眾」單翻,今此存古,但知體、用有殊,不妨以義助顯。「和」下,釋義。人和中,先約俗論,依、正、姓氏三種皆異。「若」下,出和相,初二句通示,次句指事別釋。「事」謂羯磨所被,後句喻顯。法和中。「戒見」等是別法,「說戒」即眾法,義收羯磨。「行」即威儀,合是「儀」字。「布薩」合作「羯磨」,疑是傳誤。
六和中。還收「人、法」,或約內、外,體相、德用分之。「斯法」即此單白也。
釋聽中,初通示。「陳」下,敘說戒意。「若」下,明須聽意。「累」謂累縛。
第二句。準《刪定戒》,改「布薩」為「眾僧」,則無重言之過。
【律】若僧時到,僧忍聽。
【疏】三、「若僧時到,僧忍聽」者,謂心和事順,理必承修也。「若」者,為語不定之辭,言由漸也。「僧時到」者,「到」即至也。一者人到,清淨大沙門入也;二者時到,十五日布薩時至也。「僧忍聽」者,責忍同也。今欲說戒,聽許以不,同則默然,不同者便說也。
第三句,初通示。「若」下,牒解。據《業疏》云:「法事契會,謂『時到』也。」彼取合宜之時,則通一切羯磨。此約作法之時,唯局說、恣二法,以時有限定,故得此釋。「責」,問也。
【疏】此「聽」,心用和忍之聽,異上初句耳識所得也。不解此二,「聽」、「聽」同聲者,則言表不通,不成羯磨。前「聽」即在去聲,他徑反;後「聽」即是平聲,他丁反。恐不解此,違損事多。自說戒時,罪福猶可;脫臨受戒,惱害尤深。故須極誡也。
揀濫中。初分義異。「不解」下,示音別。「恐」下,顯意。
釋第四句,指《鈔》,即《說戒篇》,如前略引。
點異者。今本依《律》出之,至《刪定戒》中,則前云「眾僧」,後牒「和合」。
釋注中。「隨俗」,以年月日時閏餘大小,皆出俗中律曆故。
【註】「若黑若白各有十五。隨月稱之。」
【疏】言「黑白」者,以道俗位殊,時數亦改故也。俗則年有四時,道則歲唯三位,略於秋分也。故三時之始,冬分在初,表無常也,令有慧者觀時入道,不容非逸也。故冬四月,以八月十六日為初;春四月,以十二月十六日為初;夏四月者,以四月十六日為初也。
明黑白中,初科。前明異俗,「故」下,推教意。俗以春為始,取其發生;道以冬為初,則取凋落。出家厭世,非求榮故。「故冬」下,列時位。
次餘國中。「五月十六為前夏」,則九月十六為冬初,正月十六為春首,即《善見》中「六月十六為後安居」是也。「覩貨羅」者,《西域記》云「此國地南北千餘里,東西三千餘里,東阨葱嶺,西接波斯,南至雪山,北據鐵門。其國冬末春初,霖雨相繼,加以風土,率多瘟疾。而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自恣」等。《業疏》云「余參傳譯,親問來人」是也。「此」下,會通。
釋兩半中。初牒釋。「閒」下,明說意。「《律》」下,示制緣。
先後中,初正示。文中不顯所表,亦以「白虧黑生」表無常敗壞,使觀厭也。「又」下,示得名所以。
次釋誡勅,初分示中。「《律》具解」者,即注所引也。生起八段,次第相由,在文可見。
【疏】從初至「說木叉」已來,標舉說宗,歎功勸信,有生善滅惡之義。
【疏】但斯正戒,乃是眾同所聞,理宜崇遵,必無乖別。是以第二令「集一處」,顯形心無異。
【疏】形心既和,事須詳審,聽若異聞,則乖說意。是以第三「諦聽善思」,正明警勅,有開解之用。
【疏】凡欲聞戒,為被行淨之人,必有違犯,便乖說聽之法。是以第四「若自知有犯」已下,正勸時眾,省己之違,見過尋悔,應法成行。
【疏】染者既誡,無過當機。自表已淨,世號「伐德」。但止默然,聞成義顯,即名答對,應上問意。是以第五「不犯者」下,省己之順,默表已淨。
【疏】上五通告,止在別緣。三根外彰,眾網須正。必有他舉,理須對實。是以第六「若有他問」下,誡勸時座,犯持之士,深懷二答。
六中云「別緣」者,即自行。「二答」者,下釋云「有犯露答,無犯默答」。
八中。「上起」即懺悔,名出《了論》,謂翻前犯時居下,故名為「上」;戒法續生,稱之為「起」。「克」,能也。
【疏】生起此文,非教本意,講說之家,務傳言相。西梵諸師凡欲敷演,但依文義,廣說所由;至於科約,蓋闕如也。縱有分判,大通無局,如龍樹解《大品》以為二道,天親釋《涅槃》以為七分,須知意也。不可浪事悠悠,費於紙墨,大破正功,無任法利。顧諸學者,可不思哉!今欲消文,就義分之。更有科約,終非大濟,故削略也。
結略中三,初示意。教本資行,非圖多說,今此敘致,但利講解,故「非本」也。「西梵」下,二、舉中梵例顯,初敘本無。如今藏中大小乘論,止是長途散釋而已。「縱」下,遮妨。其間亦有科判之者,故須此示。「大通」者,謂以義總分;「無局」者,非隨文細碎。「龍樹」下,即《智度論》,釋《大品般若》,彼分二道判盡一經:一、聲聞道,二、菩提薩埵道。「天親」造《涅槃論》,分經為七:一、不思議通反示分,二、成就種性遣執分,三、正法實義分,四、方便修成分,五、離諸放逸入證分,六、慈光善巧住持分,七、顯相分。用《論》配《經》,方知終始,此且略知七名而已。據彼西梵敷演之式,則知科判本非急要,故云「須知意」也。「不可」下,三、顯略。「浪」,橫也。「費」,損也。「破正功」者,妨自行也。「無法利」者,無益他也。
釋初段中,初。云「舉宗」即木叉,「標示」謂告眾。
問中。如羯磨告眾,則云「大德僧聽」;單對一人,則云「大德心念」。今此對僧,反彰別號,故須問釋。答文,初二句通示戒法。以制總十方,法分三位,故曰「通收」。「望」下,正答來問。「望法是僧」者,單白廣說故。「望機別」者,檢問自行故。私釋:若準羯磨,初令同聽,乃是告僧;後責同忍,云「諸長老」,亦是問別。今此說戒,前陳單白,已是告僧,後文勅聽,例皆召別。據斯比擬,義無異也。
次釋木叉,初中。上文標判。「木叉」下,考名會釋。「剋」,定也。
次科。先示古意。彼謂果號乍聞難曉,以文舉梵言,義非現行,故云「以名」等。「而」下,指非。恐乖聖旨,不可改作。則古今兩別,是非可見。「蔽」,覆也。
【註】佛言:「新受者未聞戒,不知何學,聽集一處,和合說之。」
【疏】注中引「新受戒者,不知學方」,佛大慈念,故制斯教,同「集一處和合說之」。望欲近約身口,遠傾我倒,同出三有,齊斷四住,是佛意也。今時行者,但受福田之資,多無解脫之念,乖佛意也。但自躓頓神識耳。
釋注中,初科。前明制說意。「身口」是業,「近約」在因。「我倒」是惑,「遠傾」從果。「今」下,嗟時眾。「受福田資」者,虗霑信施也。「無解脫念」者,行染塵俗也。「躓」,猪史反,困也。
解名中,初文。「佛自解」者,顯示律文出自金口也。
【疏】有人言:「斯非佛解,乃法正之言。」今解不爾。五部十八,乃是人分。至於律教,無非佛旨,何得無學妄敢錯辭!縱有披解,自為卷帙,可以尋也。所以斯戒,必有隱相,唯佛自通。下重有疑,如法聚條部,有問為解。豈非戒為眾善之宗,非佛餘聖故不達也?
次科。初出古判。「今」下,正斥。初立理顯非。謂部類雖分,教旨不易,即前序云「賢聖緘默,但知祗奉」是也。「錯」音醋,置也。「自為卷」者,如《多》、《伽》、《見》、《母》諸戒論等。若許擅加,何須別解!於義自顯,故曰「可尋」。「所」下,彰佛獨說,上文證定。「豈」下,示意。私釋:「大千界內,佛為法王,律是佛敕,唯聖制立。自餘下位,但可依承。良以如來行果極圓,窮盡眾生重輕業性。等覺已下,猶非所堪,況餘小聖,輙敢擬議?有如國家,賞罰號令必從王出,臣下僭越,庶人失信,亡敗無日。佛法亦爾,若容他說,群生不奉,法不久住故也。」
滅惡中,總釋。可解。
別釋,初科有三。初、釋自攝,即含法體。「塞」,猶止也。次、釋持字,即戒行。三、釋威儀,即戒相。「憲章」指律教,行與教合,美德顯故。「格」,正也。「器宇」,即目形儀。「倫」,猶羣也。
次科。教、行對論,若約相成,則教能行所;若論相依,則行能教所。此釋「住處」,正取於教,上舉「能成」,顯下「所依」。
【註】「行根、面首。」
【疏】注中「行根、面首」,此歎木叉生善相也。由戒能生成萬「行」,喻若於「根」;如《經》云「若無戒者,諸善不生」,即其證也。又如《論》云「戒為眾善之根,生善中勝,無過斯法」,喻同「面首」也。
生善中二喻,「根」喻出生,「面首」喻尊勝。初總判,「由」下,別釋。初據《遺教》,但合「根」喻。「又」下,次引《多論》,雙合二喻。「根」義同上。「首」居五體之尊,戒為萬善中勝故也。
四中,初科。上是歎行,即結前也。「次」下歎教,即生後也。以教相條別,持犯揩定,能使行人舉動有儀,故云「能成」等。
【註】「當結,當說,當發起,演布開現,反覆分別故也。」
【疏】言「當結」者,若於法有違,覆過顯淨,當如法治。治在說後,故言「當」也。交今未唱,望後許陳,言「當說」也。八段序分,與正宗為興致之由,言「發起」也。
三分解中。初釋「當結」,即默妄罪。「當」,猶將也。次釋「當說」,即下序文召令懺露。「交」,猶對也。三釋「當發起」。「八段」即序八章。
問:「此釋初段,正說發起,云何都以八段為『當』?」
答:「初略標宗,望後多分,猶未陳說,故通指之。」
正宗中。上二句躡前。「緣漸」即發起義。「八」下,正釋。「現」即示也。
他解中。初立義指斥。「如」下,舉初篇別配。此則唯就正宗明之。然前列三當,此師但舉發起一義,餘二文略,義必通含。「並」下二句,似是他師結責之詞,又如疏家取用之語。上文配釋,全據本經,故云「並是聖言」也。
第二段,釋文中。「法」即指戒。謂法非偏被,人無獨說,即明同界須集之意。
【註】佛言:「同羯磨者集在一處,乃至應訶者不訶,是名如法。」
【疏】注云「同羯磨者來」,名身集也;形礙法通,須陳欲法,名心集也;身雖赴座,容有「訶止」,默忍法圓,名口集也。以斯三業,共成一僧,故云「集一處」也。
釋注,初科。注文「乃至」字,略其心集。《疏》中備約三業解之。「形礙」,身有緣故。「法通」,可傳欲故。「法圓」,羯磨成辨故。「一僧」,「僧」即眾故。
【疏】又解云:「『同羯磨』者,明說正戒,行淨者同。自餘過犯不足數者,不同羯磨,不須集也。言『應與欲』者,謂此行教,不可自輕。大急要緣,事不獲已,方開與欲;自餘輕小,則不須也。且如病緣,重者輿來,少者僧就,可以知也。言『應訶』者,謂四羯磨、諸雜治人,行法在身,無容秉法,身雖足數,口不陳非故也。若斯陶練,方得實人,可不然也!」
佗解中三節,並約揀眾。一、簡足數。「過犯」謂三舉二滅人,更兼尼等四眾,瘂、聾、睡、狂等人。二、簡欲緣。「大急」即三寶、疾病等。三、簡合訶。「四羯磨」:一、訶責,二、擯出,三、依止,四、遮不至白衣家。此四,《律》名「得滿不得訶」。「諸雜治」者,即收行覆藏等人。竝由奪其智能,不得訶法;必非此等,方名「應訶」。「若」下,總結。「陶練」,即是揀擇。「實人」,謂合教者。
次科。初釋制意,次釋開意。言「立說」者,《律》因眾大聲小,不得盡聞,佛開「立說」;猶故不聞,聽作轉輪高座,立上說之。「道根」即戒體。
四中。初釋制集。「法攝人」者,望制眾也。「人從法」者,望制別也。「初」下,釋告淨。「八篇中」者,纔過三問,即須告淨。
五中。言「事眾」者,謂淨者陳淨,犯者發露,一人自告,多人別牒總告,客少不勞重說,等、多更說,事儀詞句,並見《事鈔.說戒篇》。「即」,猶「卒」也。
釋第三,文中。初述意。「野鹿」喻馳散,即《遺教》云「亦如惡馬不以轡制,狂象無鉤,猿猴得樹」等,皆喻識心剎那生滅。「鎖」即對治門也。「攝」下,釋文。今時坐聽,心多別慮,或復睡眠,請細讀此文,用䇿蒙昧。
釋注中。上簡邪思,下簡亂想。
第四,釋文中,初科。敘說「本意」,以彰須懺。纔聞序告,不容延久,故云「即行」。「上起」即懺悔,從喻為名,故云「同」也。
次科。「《倉》、《雅》」皆俗中字書名,如《三倉》、《爾雅》等。
指略。「同《鈔》」,即《懺六聚篇》。
【註】佛言:「謂所犯事未懺悔也。有二種智人:有罪能見,見罪能如法懺悔。若欲悔者,當詣清淨比丘,說犯名字,如法除已,方得聞戒。乃至於罪有疑亦如是說。若僧並犯,無人可懺,不問識、疑,白懺後說。」
【疏】注中「犯事未悔」者,釋成有罪相也。但以無始無明想倒為本,動念緣境,何得蕭然?唯有智人,能見能懺;自餘惑重,何由開悟?故《律》文云「無學果人不故犯戒」,三果同凡,未免緣縛,可不思哉!
釋注中,初科。前牒示。「但」下,推釋。初敘犯多,上二句示惑,下二句明業。「蕭然」謂清靜無繫之貌。「唯」下,明懺少。「故」下,引聖誡凡。初、二兩果,故心犯性須、斯二尼,怨逼受樂,三果故心犯遮,四果悞心犯遮。
次悔法中。初通示。「詣」下,牒釋。「託境」,即所對人。「明心」者,決所犯罪。
次徵意中,初科,初句徵。「以」下,釋。「集諦」,世間因也。「見道」即初果。此明至聖方斷集業,凡夫口陳,豈能即斷?意顯律懺,不明業理,故可懺淨。
次科。初明懺淨所以。律懺宗旨,此文極顯。「不」下,示教分齊。「業」即業道,「招生」即苦道,「增惑」即煩惱道。此三心行,判歸化教,律據違制,故非所論。
【疏】此但事悔,伏業而已。終須行淨,深見我倒。知我倒本,相等虗空,但有妄緣,故纏三有。審見此理,明白無疑,分得正見,方傾苦趣。若此之悔,名為滅業。業何可滅?障不招生,故名滅矣。乃至無學尚酬往因,如身子嬰病,目連遭苦。可以類通,想不迷矣!
三中。初二句躡上律懺。「終」下,發後理懺。初示理觀。且據小宗,性空觀析,見無我理;相空、唯識,具在《事鈔》。「我倒本」者,即是無我,故舉「虗空」為喻。「審」下,判位。言「分得」者,即內凡以上不生惡道。「若此」下,結示,初明行勝。前但事伏,此理滅故。「業」下,轉釋滅義。「不招生」者,但無總報,不無別報,定業不轉,至佛猶償。是故學人好自觀察,常以善緣熏練心識,勿謂無罪,業理灼然。《華嚴》偈云:「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忘,因緣遇會時,果報還自受。」佛言真實,無得自欺。「乃」下,引示。《大論》舍利弗患風疾,《增一》目連乞食,為梵士所打,骨肉爛盡,皆謂醻往業。據此可知,理懺不滅,故云「可以」等也。
問答中。約行以論,淨勝穢劣,持者合先,今乃反倒,欲彰聖制布措有旨。答文可見。「二人」,如下科。
第五,文中。有善自稱,謂之「伐德」。
釋注。「第二白法」者,且指懺殘,通下諸聚,皆名能悔。以殘毀體,懺復僧位,義同再受,對望初受,故云「第二」;戒善清淨,故云「白法」。諸經論中黑白二業,即目善惡。初篇永無復本,下聚行缺體全,是以行懺,不彰此名。「色」,猶類也。
六中。此謂有犯同聽,三根外彰,為他所舉,勅令實答。初解約語、默二答以釋。「如二比丘」者,舉事以比也。
他解中,二並語答。「三根」即見、聞、疑,舉由此生,故云「根」也。「五德」,律制舉罪必具五德,一、知時,二、如實,三、利益,四、柔軟,五、慈心,如《鈔.自恣》中解。「雪」謂分析。
第七文中。「不懺」,即覆過結業。「有損」,謂違制障道。
牒釋中。初文注明「吉羅」而問「何罪」者,以古謂方便,今為根本。後方定判,故作疑問,引起義章。
定罪中。古解,立理可見。
初難中。「身造口業」,相同默妄,彼得果罪,故取為難。「解」下,但以濫不濫分。不濫成誑,濫故未成。下文歷句,委破此解。
次難中。先定犯體,「今以」下,正難。作犯必以作為方便,例妄亦須說為方便,今何反之?解中,以默表語,為妄方便,即無所妨。
今解,立理中,初科,前難古非。凡言「方便」,有果可趣,事未究竟。今此默妄,無別果頭,故非方便。「若」下,舉例相並,益見彼非。「今」下,次顯今判。
問:「此默妄罪,別有方便不?」
答:「未至召問,作意欲拒,例亦須結,無則單犯。」
出意中。「三均」如後,彼謂「具則名篇,不具號聚」。除眾學外,惡作、惡說究竟不均,皆歸聚攝。默妄在聚,故是「方便」。「今」下,彰異。指後立義,篇、聚二名,互彰無在,五、七兩分,均、雜非濫均唯根本,雜通本因。今此默妄,雜中果罪。
【疏】何以知之?以句義定。如多人坐,有問者言:「成聖者起。」一人獨起,前人不疑,故結究竟;若多起者,前人生疑,故結方便。或多人立,問「聖者坐」,一坐犯重,多坐犯輕。以前諸句,動故生罪;今下諸句,不動亦犯。如有眾中多人坐立,言「非聖者動身」,一動、多不動,輕;多動、一不動,重。於我聖相,明練無濫,故得重罪。如是例知句也。
歷句中,初二句標。「如」下,先明動句。古謂「動身則重」,今約坐立二位,各有一多,共為四句,一重多輕,尋文可領。「以前」下,次明不動句。初結前生後。「如」下,列示。彼謂不動齊輕,今還以一多重輕以彰不定。「如是例」者,如云「是聖人者莫動身」,一動、多不動,輕;多動、一不動,重。
古解中。此師不約一多以論,但取疑與不疑而分輕重。言「相收」者,謂一雖合重,疑必犯輕,多雖是輕,不疑亦重。
問答中,初舉根境,難前互造。
答中。上二句對顯,下二句反質。
轉難中。躡前非見,以難互造。答中,初約互與不互,釋通前難。「故」下,引證互造。
次問中。聖人六根互用,故約在凡為問。《楞嚴》云「佛能諸根互用,及大菩薩等」,此據十信已去六根淨位。答中,即《成論》云「離心無思,無身口業」,故知同以意思為體。「六識」下,見、聞、嗅、甞、觸、知,根境各異。「故」下,引證,未詳何論。
第三問答。可解。下指「初篇義」門,即「第二、三業成犯」,備明單互。「豎」,即是立。
通塞中,昔解,初科。彼謂九處三問,前一屬序,通問一切;後八隨篇,各不相通。
【疏】問:「序通問下,可如前論。八篇問前,既有實犯,說已方問,豈非違教?」
答:「序中總問,顯淨默然。既無露罪,恐不憶識,妄謂淨行,理不可然。故隨篇示,令知罪相。雖先說戒,猶非覆罪,以心迷淨,於行非過,如《人法》說。」
初問中。以問下則順,問前有違,故敘為妨。答中為二。初約迷忘釋通。「雖」下,二、據非覆遮難。「如人法」者,即《人犍度》,彼云:「有比丘犯僧殘,一罪憶識,一不憶識,憶識而覆者名覆,不憶者非覆。」取此以證,迷犯開聞。
次問。約在眾發露,以為難端。答中,初正釋來問。「犯」下,潛通《律》意。《律》云「有犯者不得聞戒」,雖有此制,不無通許,故云「大約」。
今解中。初二句明引古之意。言「不容」者,顯非所取。「容」或作「融」,言其滯塞,意在不存,故先出耳。「隨」下,略示今解。言「問下」者,世多不曉,乃謂說初篇時,但問犯夷,乃至眾學,亦問本篇。今應難云「犯下諸罪應聞上篇,則違律文『犯者不得聞戒』」,如何通耶?今言「問下」,謂將說下篇,通問眾中,於七聚罪微犯憲章,不合同聽,非謂但問本篇而已。下文當見。
三、問緣中,昔解。初立義。「如」下,引例。「如諸乞辭」,即受懺等,前皆三乞。「白四」者,且如受戒,四番羯磨,共成一受,餘亦例爾。
今解中,初科。前立理。「如」下,舉例。「白四諫法」,隨徧結蘭,例今三問,隨問犯吉。
釋妨中。約諫根本,相比為難。答中,考文凡有四異:一、別人僧法,二、違拒默覆,三、諫勸直問,四、過彰未彰。情事不同,未可比例。「此」下,辨異。對念口陳,二俱語妄。「心念例」者,說不對人,理得三吉。
四、約罪中,問詞。且舉「違序」,餘八皆爾。
古答有二,初立義。問雖有三,共成一法,既從問生,故無多罪。「不」下,二、遮妨。由覆結犯,隨罪少多,恐引為難,故預簡之。
【疏】今解不同:「問緣、明相,俱得多罪。以此二緣結罪之位,覆藏既得從罪生罪,問緣豈非從罪生罪?問緣若不從罪生罪,同聽之人悉應有犯,以有問緣之可違故。然今不爾,有罪違問,無罪不違。故知有罪,便懷默妄,何得上云『不從罪生』?」
今解,初中。前明默覆結犯,從罪義同。「問緣若不」下,次立理奪破,從問義失。
三中。初正示。且約「十罪」,多少準知。「又」下,引類。此約一人具兼三罸者為言。
五、約人數,釋中。初敘犯意。「齒錄」謂人不稱記也。「故」下,示罪數。「如」下,引例。「對」下,指同。
問:「對首可爾,心念獨說,豈得例上?」
答:「若約《鈔》文,令向四方僧發露,故知不露,則為誑僧。然境不現前,何由限約?但望獨說,非儀犯吉,亦同隨數,故得例指。」
【疏】如昔解云:「七聚之罪,六罪三處犯,或云八罪者,謂婬、觸、二麤,屏、露二處通尼及女。斯之八罪,各在當篇、二不定并初序三處犯。以不定中尼女合制,九十便離,各有其致。若欲發露,唯一處得。偷蘭一品,但是序犯。唯惡滅諍,此一偷蘭,序中、七毗尼中犯。」
六、明經處,昔解中。初總明諸聚,後別示偷蘭。初中。「六罪」約屏、露,「八罪」分尼、女。「謂」下,列罪目。「斯」下,示犯處。古謂序中通問,當篇別問,通諸篇聚,並有二罪。唯二不定,含此八罪,故涉三處。「以」下,別簡屏露離合之致,如後自辨。「若」下,示發露。一露俱無,不必三處。次偷蘭中,初二句通示,「唯」下,別簡。「惡滅諍」者,即多人語毗尼。調達破僧,辨定邪正,隨邪破正,則有蘭故。
結斥中。初指斥。彼約所犯之罪,局就當篇以明默妄,故作此釋。「若」下,明引意。因前古非,方見正義,立今破古,述作之能故也。
今解中。初指非。「難」猶妨也。「隨」下,示正義。
問答中。初問。躡上所立,既不隨篇,則序中已具,自餘八處,過在繁累,故須通之。答中。初明序問,「四」下,釋後諸問。且舉「四事」,殘下準說。「後戒」者,通指七篇。十三中問,則指六篇。如是第論,義無別矣。「成正說」者,淨行同聞,不乖法故。
考今所釋,與昔天乖。「是中」則言屬在僧,問「淨」則罪通七聚。將說先問,故云問後。九處並爾,學者精詳。
答:「罪相如塵,細看細見,憶識之心,前後紛擾。隨有解悟,即須首露,靜則對人,眾則心念。尼律、法聚,七佛略教,其相如此,何得言無?故文云『更有餘佛法,應當學之』,知何不攝也?」
次問中。答文為三。初通敘重問。「靜」謂人少,容可對首。「眾」謂僧多,即座心念。「尼」下,別指所說。以廣律中僧戒本後,次列尼戒,後列犍度即是法聚,皆有犯相。如言人、遊行、五衣離宿等,僧結吉羅,並出「尼律」。「法聚」可知。「略教」亦吉,如後自明。「故」下,引證。「應當學」者,即罪名也。
問:「略教可爾,尼律、法聚,既不列相,有何所聞而須問淨?請為通之。」
第三問。似與前濫。前對序問,難後無用。此彰三九重疊之意。
初答中。上二句正答。「如」下,舉況。「七通」謂屏三僧四。「通」猶徧也。
【疏】「或可前問有拒,或致迷妄,忽聞後問,豁然披露,時來不一,故致多翻。聖說不徒,深有其旨,因言長理,須知發露。有罪皆藏,九處成默。序中一露,下問非罪,以無重隱之𠎝故也。若序中問,露已還覆,隨經問處,還須露罪,以覆隨心,不由言說。如《人法》中前露後藏,文證可解。」
次正答中。初明重問。「豁」即開發之貌。「聖」下,示制意。初通示。「有」下,別釋。初明覆經多處。「序」下,明露唯一處。「若」下,明重覆重犯。初立義,「如」下,引證。「如人法」者,彼云「有比丘犯二殘罪,覆一露一,彼罷道已,還受大戒已,先所覆後發露,先發露後覆藏,僧應與彼隨所覆二罪與覆羯磨,隨後所覆第二罪與覆羯磨」是也。
答:「披露肝膽,慎終如始。一露不覆,隨問何𠎝,豈非益也!」
轉難中。躡前重覆,徵露無功。答中。顯前律制,意令盡露。「肝膽」即目犯心。
消判中,初科。「餘可解」者,下文但釋「障道」,餘不解故。
【疏】言「障道」者,下注解云「障於禪果」,此成上文不實答損也。良由惡業習起,戒品不淨,無由發生定慧,剋成禪果,故曰「障道」。此遠資為言,亦如上說。所言「道」者,略說為二:梵天道者,八定為宗;聖人道者,四果為本。既染塵境,體沉下界,犯則三塗,持便欲有,如何默淨以自陷乎!
釋文中。初總示文意,「良」下,牒釋文相。初通釋。云「習起」者,相續不止也。「無定」不成「禪」,「無慧」不至「果」。「禪果」二字,即下「二道」。「此遠資」者,以犯戒墮惡,但障欲有福報,文言「障道」,故是遠資也。卷初已明,故指「如上」。「所」下,牒解。初釋「道」字,通含「禪」、「果」,「禪」通凡聖,「果」唯局聖。「梵天道」者,且舉初禪,通收上地色、無色報,凡唯漏業,聖即助道。天台云:「神通變化無漏觀慧,悉從四禪出。」言「四禪」者,即色界四天所修之定。「禪」是梵語,此云棄惡,能棄欲界五蓋等一切諸惡故。「四定」者,無色四天定:一、虗空處,二、識處,三、無所有處,四、非非想處。總上二界,故云「八定」。「聖道」可解。定慧是因,二道並果。由先毀戒,定慧不發;既無因行,寧有果剋?覆過默淨,障道在茲。「既」下,次釋障字。「持」合作「執」。
【註】佛言:「僧說戒時,默妄語故,犯突吉羅。」言「障道」者,障於四禪、三空、四果。告諸比丘:「如彼大海不受死屍,設有,漂出;我法亦爾,不受死屍。謂『死屍』者,非沙門梵行,自言沙門梵行,犯戒惡法不清淨,穢汙邪見覆藏,內懷腐爛,外現完淨,如空中樹;雖在眾坐,常遠離眾,眾亦遠彼。」故知懺罪方成聞戒也。
【疏】注中「默妄但犯吉羅」者,有輕重也。望僧虗解,斯業重也;望非言述,重而制輕。勿謂為小,九百千歲亦難堪也。一犯尚爾,多犯如何?不可救也。故《論》說「言如小團鐵,入水沈」也。又引海喻,文相可知。
釋注為二。前釋罪相。初通示,「望」下,別釋。誑僧境勝故「業重」,即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是也。默表無言故「制輕」。「勿」下,指報誡勸。《目連問經》列六聚犯報,犯突吉羅,九百千歲墮泥黎中。準《雜心論》,即墮等活地獄一晝夜耳。委示歲數,具如《鈔》中。「一」下,舉況。「故」下,引證。《婆沙》云:「愚作小罪永墮惡,智為大罪亦脫苦;為團鐵小亦沉水,為鉢鐵大亦能浮。」又《涅槃》云:「莫輕小罪,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有智思之。注中「三空」,謂空、無相、無願三解脫也。「又」下,次點餘文。《疏》但略指,而文相難解,略為科釋。從「告諸比丘」下,大分為二:初明覆過;「故知」下,結示。初中又二:前舉喻,可解;「我」下,二、合法。初二句對合,「謂」下,委釋。初釋死屍,「雖」下,釋不受。初中又二,初通標;「犯」下,別釋。初至「覆藏」,釋上「非沙門」句。「犯戒不淨」,即身口業;「穢汙邪見」等,即是意業。「內懷」下,次釋上自言句。「空中樹」,謂中心枯朽者。
第八釋文中。翻前「障道」,釋成「安樂」。
釋注。「略指」,即是三學相生之義。
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二、「今問諸大德」下,正問眾中,應後法也;
三、「諸大德是中清淨」下,舉默表淨,應說勸持。
三釋撿問,標分中。云「正問眾中」者,《戒本》「是中」兩字,世人不曉,謂指戒文,所以或謂問前,或云問後。準今科判,乃問「僧中」,則由來疑諍,渙然冰釋。傳迷斯久,學者須知。
釋問淨中,初問。以俱眾法,有問不問,必有所以,故問以釋之。
答中。初句總示。下引五解,前四明異,後一顯同。初約所為自他不同。「前緣」即法所被事。「緣成」即通十種方便。「隨白問」者,謂單白羯磨並問忍可。意專被事,故云「終為成法」。無勞撿淨,故云「不別舉」也。
次解。約眾法、別行,單具往分。「別」即自行。說戒為僧,兼別須問;羯磨為別,單眾不須。
三約淨穢,通局不同。初二句通示,「說」下,別分。「如」下,引證。初證羯磨通雜,「聞」下,證說戒局淨。
【疏】又解:「羯磨所為在事也,說戒所為在犯也。『有犯不得聞戒』,斯明證也。故說戒之作,為兩種人:持者為能清,犯者為所清。若知有犯,即須遮舉懺洗令淨,方聞後戒。乃至《律》文見犯不說,經二十年。羯磨不爾,標舉時事。三根五法,相圓無染,即成僧用,故不制問。」
四明立教所為,罪事差別。初雙標,「有」下,別釋。初釋為犯有四:初據聖制證;「故」下,約所為證;「若」下,引遮舉證;「乃」下,引廢說證,即《僧祇》比丘鬪諍緣也。「羯磨」下,次釋為事。「相圓」對「五法」,「無染」對「三根」。「五法」即五現前。此謂說戒必取體淨,有犯不開,故須責問;羯磨但取相淨,便成僧法,故不勞問。
第五。可解。
釋勸持中。初釋默然。「繁亂」乖儀,「伐德」非理。默然自表,則離諸過。次釋是事等。初敘勸持,「事」下,點文相。「事」即戒相。以人稟教,指教歸人,故云「淨行」。《經》中「如是」二字,指法之詞,即指後文也。
【疏】所以正宗廣教何為興者?良由五眾不攝情根,於諸名利,無思檢約,廣生有漏。隨塵起染,外纏邪慢,內增癡惑。是以如來隨其所犯,略教既壞,制廣補之。使夫持犯的明,愚智齊曉,戒禁時機,深有弘益。即斯言教,號曰「廣宗」。
第二正宗,通敘中,初科。上二句徵問。「良」下,釋通為四。初敘機生。「情」即是識,「根」即六根,識徧諸根,故云「情根」。內無治法,自恣放逸,故云「不攝」。此明起業之本。「於名利」者,即成業之緣。「廣生」等者,明作業之相。初句通示,「隨」下,別釋。上二句明造業,下句明增惑。「起染」通三業,「邪慢」局意業。「邪」謂諂媚馳求,「慢」謂貢高陵物。此二對他,故云「外」也。「惑」通三毒,無明是本,故云「癡」也。此取「律序」舍利弗請佛制廣,佛止之辭。彼云「如來未為諸比丘結戒,何以故?比丘未得利養,未生有漏」,又云「若比丘得名稱,多財多業,便生有漏」云云。「是」下,敘立教。「使」下,顯益。「即」下,結名。
次科。初明佛本隨制,「至」下,示結集始分。「重」即四夷,故是「道源」。「輕」謂殘下諸聚。雖體含遮性,而大約遮多,故云「止謗」。「欲」下,出集者之意。「本基」即四重。「隨行」即餘篇。
開章中,初科。上二句標示,「正」下,敘起。上二句示教體,次二句明教相。犯緣軌定,即是「楷模」。「略」下,分章。四門次第:初唯果本,二通因果,三局因罪,上三別相持犯;第四總義持犯。
【疏】就初門中,四種分別。一、位立五篇,并解篇義;二、置名不同,翻名顯相;三、但置於五,不立四六;四、立篇次第,先後不同。
【疏】言位立者,僧有四重,尼有八棄,以為初篇;僧有十三,尼有十七,為第二篇;僧有百二十,尼有二百八,為第三篇;僧四,尼八,為第四篇;僧尼同百,為第五篇。斯約《戒本》,故以數分。如《律》五犯,以名收罪,此則義通,誠有旨也。
初明正果,位立中。初通列二部顯相同異,「斯」下結示通局。上二句示局,「如」下顯通。《律》列五名,不限定數,攝一切罪,義無不盡。言「有旨」者,歎美律意也。
【疏】如昔解云:「相形種重,階降不類,故名『篇』也。何以知然?如初滅𢷤,二從僧悔,乃至第五,輕重有殊。」
次解篇義,昔解,初師中。初立理,即取偏頗不等之義。「何」下,證成。
次解,初科為三。初指前。「二十」下,引難。以諸犍度亦即篇章,何有相形輕重之義?故知非理。「然」下,指謬。分釋字義,顯無所取。
立義中。初引類示名。「凡」下,約三均顯義。初通列三義。「均」即是等。「初」下,別配五篇。但出初篇,餘可準說,故云「乃至」。
後解中,初科。俗書但分章節,法聚科約事類。此二既得「篇」名,何有三均之義?故知前解,未為盡理。
次科中。初正立。此從《戒本》文相為名,全乖《律》中以名收罪。故下不破,亦非所取。「如」下,例同「戒序」。彼既不取三均之義,所以序文不妨篇號。「經云」者,引證。「即」下,會名。
今解,總示中。以三家破立,不無所取,故云「通有其致」,即縱許之詞。
初解。字非義是,未為大失。「篇」下,以義助成不同之相。
【疏】第二解者從草釋義,此亦自迷,如何悟彼?「篇」字從草,止是草名,邊殄反之,世號「篇竹」,亦可人噉。「篇」字從竹,乃是簡名。自漢已前,本無紙筆,例用竹木,兼之紈素,而用圖錄。後漢蔡倫,創造於紙,用易簡素。古書簡䇿,可有一章,以韋編之,號為一篇。故宣尼讀《易》,韋編三絕者是也。
次解。但斥迷字,所立均義,下文正取。初指非,「篇」下,分示。前釋從草。「篇竹」者,《爾雅注》云:「似小蔾,赤莖節,好生道旁,可食。」、「篇」字下,次釋從竹。「竹木」者,竹名「簡」,木名「櫝」。「蔡倫」,漢桓帝時人,或云順帝,擣魚網為紙,用代簡素,此為始矣。「韋」即熟皮。「宣尼」即孔丘,字仲尼,前漢平帝元始初,追諡褒成「宣尼公」,故以召之。
今定中,初文。上二句正取,「如」下會同。前第三師舉俗書、法聚難破三均,故此通之,於理無妨,應知俗書亦從義類耳。「受法」即《受戒犍度》,「戒法」即《說戒犍度》,且列初二,已下準犍同。「度」梵言,此云「法聚」。「爽」,失也。
問中。墮、吉二篇,各有兩懺,體則不均,故以為難。
【疏】答:「今言均者,以義收罪。縱一篇中懺有輕重,至於名、種,一而不異。何以知之?初篇名『棄』,則不覆開悔,及不足數,相同棄也。二篇僧治,則行覆在別,至於本罪,出必在僧。三篇對首,而或兼眾,財事難遣,對僧徵覈,及論捨罪,與別何殊?第五一篇,雖有二懺,故、悞兩心,雙捨本罪,何妨義攝,以位通之?」
釋中,初科為二。初二句標示。三均義立,隨義可通,不必定約懺別為妨。「縱」下,正釋。初總釋。上二句縱於來難,下二句奪歸今解。以乍觀懺法,雖似不均;據論罪體,不妨「均」義。「名不異」者,皆提、吉故;「種不異」者,罪相等故。「何」下,別釋。初二兩篇,懺、犯皆同,但犯夷分於覆、露,懺殘兼於僧、別,有斯少異,故先會之。提舍一向是同,故文不列。第三、第五,正㭊前難。墮分兩懺,財事有、無,至於捨罪,無非對說。吉羅二悔,心分故、悞,及論所犯,名、種不殊。故知據罪還成「均」義。
次科,初示名義。「縱」下,顯互通。古立三均,專在於「篇」,不具號「聚」。然「篇」、「聚」義一,不可偏配,故約七五,用分均雜。則知古解,非今全用。「故」下,結示通局。
答:「大聖如來,深鑒物情,濁世根鈍,須立麤刑,逗彼時機,聞名息過。如俗本禁,蒲鞭示恥;季世深酷,故有徒流。可以通望也。」
第二置名,明所以中。答文為二。初敘立意。以篇聚所立,指身口過惡以為別相,從治懺獄報而作通名,故言「麤」也。略教被利,相非麤顯,「威德」、「教授」,由是而彰。「如」下,舉類。「蒲鞭」喻略,「徒流」如廣。古者以蒲杖辱之,則能改過。「酷」謂酷虐。以俗況道,教意可見,故云「通望」也。
次科。初標指。「如本」下,正示。本律三名,上二約罪,下一從教。《僧祇》、《十誦》並從條類。《了論》為「部」,義亦同之。「名」下,會同。可解。
別名中,夷罪,初科。初標「無譯」,謂無正譯。「如」下,次明義譯。初示兩土不同,意謂同者則容可對譯,今此不同,故須從義。
引示中,本律三段。初是約喻,後二從法。說戒、羯磨二種眾法,皆不預數,故云「絕分」。下引文證,即「律序」偈,略其詞耳。「不共住」義,《律》文還約二種眾法釋之,故云「同上」。
他部中。《僧祇》三義,二義同前。「失道」即「斷頭」,「不入」即「無餘」。後加「墮」義,故曰「非唯」。「報」有三種:一、現報;二、生報,謂後生即受;三、後報,謂生報已後,通及未來。下指「《十誦》」,彼亦翻「墮」。「《多論》」釋云「由與魔鬪墮在負處,謂毀根本,無勝力故」,與今《僧祇》釋義不同,故云「下名別著」。「著」,顯也有本輙除此句。
【疏】二、名「僧伽婆尸沙」者,《善見論》云「『僧伽』為眾,『婆』者為初,『尸沙』云殘」。謂犯此罪,眾僧前與覆藏,末後出罪。故本律云「僧殘」是也。由罪纏行人,非全淨用,僧作法除故也。《律》名此罪又云「有餘」,以行法不絕為稱。《母論》云:「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殘罪。」《明了論》解云:所言「殘」者,僧中受房舍利養最在其外故也。
次篇,四節教文,「殘」義皆異。《善見》,初翻梵名,云「眾初殘」。「謂」下,釋義。云「眾僧」者,即上「眾」義;「前與覆」者,即「初」義;「後出罪」者,即「殘」義。「眾」義是通,「初」、「殘」為別,以覆、出二法,皆眾作故。「故」下,引《律》,初示名同。「由」下,釋義,則與前別。「非全用」者,是「殘」義;「僧作法」者,即「僧」義。「《律》」下,示異名。根本不壞,對前為目。
問:「前云眾法絕分,行法絕不?」
答:「由行絕故,不堪預眾;今行不絕,懺復本淨,即堪同法。是則夷罪行法亦絕,僧殘眾亦不絕。」
《母論》喻釋還對斷頭。《了論》約行別住治罰以釋。「僧中」即「僧」義,「在外」即「殘」義。
【疏】三、名「波逸提」者,《十誦》云:「此罪墮在燒煑覆障地獄,故云『墮』也。」《明了論》解本音為「波羅逸羊達反尼柯部」,此云「應功用」也。有三義故:一、罪名輕細,難識好毀;二、性遮兩罪,其相交雜;三、人多輕陵,數犯其過。大須功用對治,勿令滋廣。上座部云「波質胝柯」,翻「能燒熱」。此罪報得大叫喚地獄,因時能燋熱心,果時能燒然眾生。
第三篇名。初《十誦》中,「燒煑覆障」,乃地獄通名。準《雜心論》中,墮眾合地獄一晝夜,則夜摩天二千歲,人間十四億四十千歲。《了論》中,初翻名,「有」下,釋義。初、「輕細」者,入威儀分故;二、「性遮雜」者,三十並遮,九十中三十條屬性,六十戒是遮,廣如下釋;三、「輕犯」者,謂非重故。「大」下,結名。「上座部」者,彼論自引。上約對治,此就因果。文中獄名,與上《雜心》所出不同。
第四。初翻名;「故」下,引據;「準」下,點非正翻。
五中。本律從具有別,《了論》約造無殊。此但略釋,具在《事鈔》。
三中,昔解。「五藥」者,一、滅擯,二、僧法懺,三、對首三說,四、對首一說,五、責心悔。以此五法,能治五罪,從喻名「藥」。
今解中,初科。「七聚」則病多藥少,「七滅」乃藥多病少。舉此二例,皆不相對,則顯古師義未盡理。準似他師作難,後為釋通,反成前義。
次科。義取機宜,足彰教旨。「一方」通指娑婆。「根」即是機。
釋難中。初牒前難。「法」下,次釋不定。「四輪」者,《成論》云:「一、住善處,二、依善人,三、發正願,四、植善根。」初輪摧五難,三途、長壽、單;二摧佛前後;三摧世智辨;四摧聾盲瘂。
答:「藥有二種,殺、活同名。如初則滅棄,其猶殺人藥也。既犯極刑,無任僧務,隨事不成,彼我負罪。今則加擯復無斯咎。彼則永絕財法,濫坌無緣;此則僧倫清穆,立法成濟。若斯行事,藥義存乎!」
初問中。悔法除罪,可得名「藥」;滅擯不爾,故問通之。答中,初定藥名。「既」下,釋藥義。初敘病。「今」下,示用藥。謂藥則殺惡存善,擯則除穢成淨,故得名「藥」。
次難中。初二句許前義。「今」下,申疑。偷蘭無藥,夷、吉復多。「如」下,難破。
【疏】今重解云:「藥病相對,大途為言;至於定罪,不無通塞。用藥或通,皆不出五。偷蘭聚攝,輕重不倫,至於用藥,非無對首。初重兩治,覆從初藥,露從第二。第五兩懺,故作第四,悞則第五。如斯處藥,通別何疑?」
重解中,初科為三。初通示,「用」下,別收。「偷蘭」三品,對眾多少,通皆對首,攝屬第三。夷、吉分對,在文可解。「如」下,結顯。言「通別」者,一、「滅擯藥」,局收初重;二、「僧懺藥」,通二學悔及懺殘也,蘭、墮兼僧,正悔在別,非此所通;三、「對首三說藥」,通二提、蘭;四、「對首一說藥」,通二提舍、重吉;五、「責心藥」,唯局輕吉。初後皆局,中三並通。
【疏】如七滅藥,「現前」則通,「憶念」唯局。三法、五法,通局又多。尚得名藥,以殄四諍。
此亦同彼,病雖位五,藥亦名同,至於對治,不無通局。故五藥中或有捨墮,此僧中懺,但據乞鉢為言,可即總對墮也。餘如《羯磨疏》中。
次科。初正引。「現前毗尼」,通治四諍,兼下六藥。「憶念局」者,并不癡、罪處,唯滅覓諍,不通餘者;又「多人語」局言諍;自言、草覆局犯諍。又事諍中具上三諍,用藥並同,則知六藥兼通事諍。「三、五通局」者,重示「現前」也。四諍中,言、覓、犯各有三品,共為九品;事諍自有九品,共十八品。不秉羯磨,則三種現前,通治四品下品言諍,下品犯諍,及事諍中下品言、犯,並用三法為通,自餘名局;若作羯磨,五法現前,通十四品十四是通,餘四名局。上舉現前麤對四諍,則一向俱通;下分三五細配諸品,則有通局,故云「又多」。餘廣如後。
「此」下,會同。「故」下,別舉捨墮,質成通塞不可局對。捨墮懺法,僧別三位,乞鉢一種,偏制僧中。下文指廣,彼明懺捨,兩師各計,一云「捨財須僧,悔罪從別」,一云「捨財捨罪,並須僧中」等。
第三,問答中。一句略答,欲發後難。
轉難中。難意,可見。答中。初通示不定。如諸經律,隨機立教,今此五篇,立教待機,方便權巧,故非一槩。「俗」下,就喻顯別。「為病處方」如餘經律,「設藥待病」如今五篇。「今」下,正通來難。三世承傳,非今始制。下引序證,彼云:「所以立王者,由世諍訟故,眾人之所舉,古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順法者成就上喻下合,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
轉難中。藥既在先,理應先設,此約漸制,以難常法。答中,顯示不先之意。前辨二教,已引《善見》,故此指之。彼云「如世醫師,未善治病,見人始欲生癰,未大成熟,輒為破之。病者曰:『我本無病,強為破之,受大痛苦!』聲聞弟子,亦復如是」云云。
四、明次第,安布中。初躡前發問。「如前」即指「通敘教旨」中。「解」下,釋通。初正釋。以迦葉結集,稟佛囑累,乃差波離先集律藏,故云「命持律」等。「所」下,引證。即《五百結集》文,彼云「比丘一切事在一處,為比丘律;比丘尼事在一處,為比丘尼律;一切受戒法集一處,為受戒犍度;乃至二十雜犍度」等,竝如上文中,簡要總舉而已。
明先後中。二義並出《結集》排布之意。初科,前敘次第。「欲」下,顯意。「勒」,約也。
初篇之體,能治行本,入道正元。若壞初本,後四枝條無由生行。故知初篇行立,眾行隨生,最須奉修,故須先立。
第二眾法,綱網須成,必事乖違,何能匡化?故須次立。
身口法式,行越威儀,自行不成,何能靜業?故立第三。
上雖三業無瑕,深為行淨,若染世譏,塵翳正法,未能榮顯,故須第四。
自行外化,乃復須明。若不敬順三寶,禁約四儀,說授乖方,便沈法網,故須第五,趣道正行。
根條中,初文為二。初指前生起,「何」下,徵釋。若約通論,前一性重,及下諸篇違理之罪,並是性戒。後四遮惡,俱屬譏嫌,不獨提舍。又前二名「戒分」,後三「威儀分」。又復五篇通號威儀,豈唯墮罪?又前四篇皆持法網,竝是正行,豈止眾學?今文且就別相以論。
初篇中。初示行體。「元」,始也。「若」下,顯根本義。「故」下,明標首。
「第二眾法」者,犯殘壞行,不任秉御,則眾法不成。
「身」下,敘第三。威儀分中,提為首故。
「上」下,明第四。提舍四戒,並因譏過故。
「自」下,明第五。初二句躡上三四。「若下」,正敘眾學。一百戒中,二十六戒敬佛,八戒敬法,五十一戒敬僧,十五戒四儀雜行。「說授乖方」者,別舉敬法也。
問中。若據根條重輕,則初篇最重;若望對治難易,則第五至難。今以對治難前根條,欲彰教旨不必一向。
【疏】答:「義有多途,不可一槩。若就根條以判,初則行之所依,餘四枝條故劣。若就進趣修成,初篇過重易離,不假勝進修治,故名為劣。乃至第五,過微難護,必須專意,無由識相。是以《戒本》舉『應當學』者,勸能治行也。若就純淨無染,名為最勝。」
答中。初二句通示。「若」下,別釋。初重述前義。後「若就」下,正通來難。文中且示初劣後勝,中間相望,互兼勝劣,故云「乃至」。文舉《戒本》「應當學」者,以上諸篇,並列罪目,唯此第五獨立「學」名,足彰難護。
引證有三。
初引《百論》。昔有一毒龍,五百羅漢力不能降。有一羅漢至,告云「賢善遠去」,龍即逃形。或人問之,答云:「但輕重等持故爾。」
次引「律序」,彼云「如飈音標火雖微,莫輕以為小,所經諸草火,燒盡無有餘。所造惡雖微,慎莫謂為輕,如破伊羅葉,常墮於龍中」等。伊鉢羅龍昔為比丘,曾損伊羅草葉,故受斯報。文取其意,但云「金剛」,喻堅持也。
後引《涅槃》。彼明菩薩輕重等持,堅固不犯。「海」喻生死,「浮囊」喻戒,「羅剎從乞」喻三不善心。初全乞,喻四重;二乞半,喻十三;三乞手許,喻偷蘭;四乞指許,喻提與提舍;五乞微塵許,喻吉羅。
「可以」一句,總結三文。
記一下之一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下之二
第二門,初科,位立中。且據一途以列。《律》中或以偷蘭為五,第六或云「惡作」。
【疏】有人講論作七聚義,素不讀律,以意出之:「總取諸篇方便,以之為聚;成究竟者,以之為篇。」亦是一家《唯識普決》,不可依也。云何名聚?眾罪非一,號之為「聚」。若如此釋,五罪可爾;偷蘭、惡說,聚在何處?
解義中,初科為二。初斥無稽。「講論」,「論」即是說,謂諸傳律者。或指他宗論師,故言「素不讀律」等。此有二失:一者名局;二者罪局。《律》中七聚,通攝本、因,不唯方便故。「亦」下,斥非。「《唯識普決》」者,即人造偽論,如《鈔.序》所列。謂古所出,同彼偽妄耳。「云何」下,次斥妄釋。五罪在文,容可指處,偷蘭、惡說,不入戒本,則非聚處。故舉以攻之,足彰虗謬。
【疏】今解云:「古人以《戒本》罪相,文籍所收,云聚一處。今不存此,以名義收。但有罪相輕重不同,或七或五,統以收之,隨名束罪,用通『篇』、『聚』。若以名聚,則止如文。夏不依人犯墮罪者,非《戒本》收,應不篇攝。乃至眾學如法治處,其相無限。故不同昔。今但名收,無罪不盡,義可解。」
今解為二。初出古意。「今」下,次申正解。又三。初,立義。「名義收」者,如舉吉名,則總攝塵沙無邊輕罪,餘皆例之。「或七或五」者,言「七」通本因,言「五」唯果罪,「篇」、「聚」二名,任稱無在。若作此解,通達無疑,與彼昔義,條然天別。「若」下,質非。上二句牒非,「夏」下,引難。特引《戒本》不攝之戒,難彼局文,理不可立。「故」下,結示。
二、明離分,標。云「即辨」者,點上科語。
古解中,初文有二。初敘須立。一切業相,不過善與不善。制戒禁惡,故云「理須」等。「但」下,明不立。
次科。初敘難。身口業別,應須立二。「今」下,明不立,即古師自釋。
三中。彼謂一切惡業,不出二聚;由相難分,故離五聚,謂夷、殘、蘭、提、提捨為五。自餘罪相,歸本二位,足上成七。上約從通派別,故從一分二,就二分七。是知七祇是二,二還歸一。
【疏】有人言:「如斯意言,出何聖量?若言造罪不出身口,惡作、惡說違略方有,何得輒言離出於五?若未制戒前,身口通中便有惡作,俗人所犯亦應入聚。若制後別中有惡作者,五年制婬,未有吉羅,無廣教故,何得云離?故知是難。」
他難中,初難為二。初通斥,「若」下,二牒難。初難後分五聚。七聚並因違略而制,是則七聚俱從略出,那云五聚從二出耶?「若未」下,次難先有二聚。五從二出,二必在先,故約二教,兩以徵之。初約略教難。略是通制,二聚別制,豈得通中先容有別?「身口通」者,即目略教。次約廣教難。淫是制廣之始,此時無吉,明非先有。「制後別中」者,即是廣教。
斥曲救中。初出他義。謂作、說雖後,用後擬前,不妨前有,則成上義。「此」下,正斥。後既有七,何獨借二?於理亦乖。
結示中。初指古。「今」下,嗟時。「不」下,顯意。「如」下,舉類。謂五塵雖過,不述焉知?古義雖非,不敘寧辨?此顯識非,方能離過。
今解,初科中。初敘隨機不定。「結業」,謂十業七支。「名相」即五篇七聚。「如」下,舉例。一切諸法,無出色、心。為迷心眾生說五陰分心為四,對色為五;又為迷色眾生說十二入分色為十一,心但為二;又為俱迷者說十八界復分上心為七。例今篇聚,七五離合,並隨迷示,如下三階。
【疏】罪雖叢聚,一位三階。定其輕重,取究竟者,莫不齊五。故有五聚、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部等是也。定其來報年劫遠近者,莫不齊六,故有六犯聚、六種犯是也。定其果由因成,自有因不感果者,莫不齊七,故有七犯聚、七種制、《母論》七篇等是也。
次科。初二句總舉。「一位三階」者,如五篇罪,通五六七,而無有別;唯偷蘭罪,局下二階。「定」下,列示。初階,次牒六名者,上三本律,「品」是《十誦》,「篇」即《僧祇》,「部」乃《了論》。第二階中,二名,如《律》,如《雜心論》,別對六天六獄。偷蘭第三,且據上品,中下來報,可對墮吉。第三階中,「不感果」者,謂擁住方便也。二名亦見本律,《母論》名「篇」,準知二名不局。
三中。初總示教意。「薳」下,嗟古妄傳。「薳」者,草木叢雜貌。注字疑是後加。
第三解名,翻名中,初文。指「前」,即餘五聚,名義同「篇」,故不重出。
別示中,初科。「二逆」即出血、破僧。
次科又二。前明別分。「具」即身口。以吉羅無限,分之令易,故為七聚。「作義」下,次顯通含。「作」通「說」局,故云「作義長」也。此就罪體,鼓動不異,故或為六聚。「《律》下文」者,即諸犍度。
得名中,初釋。可解。
次釋中。「夷從體」者,即《僧祇》云「義當極惡」是也。「僧殘從體境」者,「僧」是懺境,「殘」即罪體。「偷蘭」,前約能障,此據所障。
四、解隱顯,即明戒本出沒之意。辨蘭吉中,敘問。可解。
古解中,初科。前示數量,「偷」下,明不入所以。「體相」約品位重輕,「因果」即從生、根本。「所」下,指證。《律》中或列第三,或在第五。「通」,謂三品皆名為「戒」,並號「威儀」;「塞」,即上品是戒,中下名威儀。
釋成中,初科。前約通論,「又」下,次就別辨。
問:「偷蘭第三,但攝上品,餘二何收?」
答:「中下隨重,亦在第三,約雜第五,亦總三品。但在前則上品為正,在後則下品為主,中品無位,但隨上下。故知在前戒分,參有威儀;在後威儀,復雜戒分。不入之意,良由於此。」
答:「據後問答,吉羅體同,文攝究竟。自餘因罪,故所不入。」
次科。「均」唯果本,「雜」通本因。
問:「前明篇義,五具三均,今均雜中乃云『四』者?」
答:「此義如後。」
次非篇中,初文。上三句結前,即指戒儀均雜二義。「並據《律》」者,即諸《犍度》、《增一》等文,列名前後也。下三句生起。
問:「如上破古篇聚名局,今云蘭罪『非篇是聚』者?」
次科,正釋中,初文。指「上」,即前三階。「且」下,示義。
初難中,昔解。意謂本律吉罪,皆是責心,故云「不從人」也。既無兩懺,則成「均」義。吉分輕重,出《明了論》,故云「非本律」也。
【疏】今解不然:「如《律》文云『故作犯二罪,悞作除非威儀』,二相歷然,何得不有?且如墮罪,三十為重,罪對僧除,九十為輕,別人自滅,何為不疑同一篇攝?吉羅亦爾,重者對人陳過,輕者心念自責,相同無異,故得篇收。」
今解中,初斥非。《律》中故、悞二心,結犯單複,不獨責心。「且」下,舉類。墮分兩懺,合作一篇;吉羅同爾,不足致疑。
釋難中。以墮、吉悔別,不合相例。答中,據事各異,約說皆同。
次明通因難中,問答可知。
「若爾,與前古師所立何異?」
答:「古師篇局《戒本》文相,聚中不通究竟。今師不爾,以名攝罪。『篇』中吉羅,通收作、說果頭之罪。『聚』分作、說,名含因果,非獨攝因,故與昔異。所言『方便入聚』者,謂此聚中,通攝方便,非謂純取方便一色。」
答:「不同也。偷蘭究竟,或均或雜,或前或後,難定其罪。大約分三,懺同墮位,故入聚收。如大疏中,偷蘭滅擯、大小眾悔。廣有廢立,無暇述之,又非時世所行務也。」
反難中。蘭吉俱雜,吉得入篇,蘭亦應爾。答文為二。初正答。以蘭果罪,自分三品,當局名「均」,相收還「雜」,「前後」如上。吉羅究竟,體無輕重,故知不雜,定在末篇,故非前後。言「同墮」者,墮有三懺,大眾、小眾、一人對首,對蘭亦爾。但蘭分三體,互懺不成,墮唯一品,隨界三別,故為異耳。「如」下,引證。逆蘭滅擯,餘通三悔,故知體雜。下文指廣,可解。
二不定中。「處」,即屏露二處。「同篇聚」者,即所疑罪。文列三、二,實通六聚。
七滅諍中。「通染淨」者,謂所諍事,憶念、不癡是淨;覓罪、草覆為染。若據下文,不定生疑,罪是吉羅;七藥用差,亦應同吉。不定、滅淨宜歸第五。今云「篇聚不攝」、「此不論」者,未詳何意。
【疏】七佛略教,廣前無罪。制後犯者,但是吉羅同聚收故。何以知之?初未制廣有犯過者,「最初犯戒」,戒是略教,所制有罪,心違三善。況制廣後而無犯耶?若不立犯,略教不行,廣何所補,用略何為?今則廣略俱陳,明知兩犯不惑。
略教中。初定犯,「何」下,二、釋所以。前舉初制以況。「三善」,即不貪、不瞋、不癡。「若」下,次約無用以質。
問:「此明『犯』者,犯在何時?」
有云:「隨犯廣制,更兼犯略。」
細尋諸部及悔法中,都無此說,未可準的。意詳心違三善,未落廣教,隨七佛偈所詮行相,有違即結。學者宜更思之。
三、諸篇方便,今家中,初科。前明諸部名通。「今」下,示今所用。
【疏】彼疏釋云:「此間為『篇』,今依本義,立名『部』也。」故知梵本各有所由,翻經之家,以意商度,以「篇」譯之。何事紜紜,浪諍字也?故彼解云:「何故名『部』?有二義故:一、成就根本義;二、隨順根本義。」
引《疏》解中,初文分三。初引疏標文。言「本義」者,即下二種根本。「故知」下,因斥古非。以《疏》標「五部」,顯是隨義為名,不必三均,獨得名「篇」。「紜紜」,雜亂之貌。「浪」,虗也。「故彼」下,引釋「部」義。二種「根本」,如後結合。
別配中,初科。所以多少者,示現戒儀不同、罪位輕重故。
次科,總舉。云「一一」者,即指四戒。言「四部」者,因本各有部類故。
遠方便。「責心」者,且依《論》出,今須對首。《了論》宗正量部,大同空宗,故結意犯。若約有部,未入犯科。
次方便中,初文。言「對人」者,此明動色,業麤故重。
【疏】若準《十誦》、《多論》,此則初篇遠方便「偷蘭」。名雖有異,對人不殊也。故彼文中,初二兩篇,各有遠近方便,位分三階。初篇近者,界內僧懺;初篇遠者,二篇近者,合為一階,界外四人邊悔;二篇遠者為第三階,一人前悔。俱號偷蘭,懺同墮罪。
次科,會通中分二。初準文會異。言「遠方便」者,彼宗但立兩方便。動色為始,故云「遠」也。中蘭與吉,並對首懺,故云「名異」等。若論詞句,三、一實異,且就所對,故云「同」耳。「故」下,正引彼文。偷蘭三品,分對兩篇,上下各局,中品兩通。
取舍中。初示《律》文。初篇廣解,皆云「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遮」,僧殘亦爾。「可」下,取用《十誦》兩蘭,以替《了論》次吉,頗合今宗不成偷蘭之義。「廣」下,指略。《羯磨》及《疏》,即《懺法篇》。《事鈔》,即在《篇聚》及《持犯》中。
近方便,分三。初示犯相;「為」下,簡濫;「故」下,顯罪體。
根本中。《四分》「入如毛頭」,即為分齊。
結部義中。果由因克,是「成就」義;攬因歸果,即「隨順」義。以蘭、吉別聚,由此二義總歸初篇,同一部類。
指例中。以下四篇,多少雖異,次第大同。
結告中。初令援引;「必」下,教隨宜;「有」下,杜非議。彼意嫌略,故持遮之。答云「至佛方知」者,即《智論》云:「智度大海,唯佛窮底。」、「今」下,示略意。
次明古德所立。
遠方便中,通示「遠」義。彼謂果罪次第相因,名為「方便」。「非不別因」者,即下「近」中自有方便也。
釋中,初夷。且約因妄成盜,餘可準說。
殘中為二。初望根本,「同」下,就當篇。如先麤語,後得相觸等。「支」,流也。
提中。「取衣、染、浣」,即「三十」。「作衣、坐」等,即「九十」。「與初、二為緣」者,或因此過,而致淫、觸等。
四、提舍受尼受女食,眾學入白衣舍等,並由先犯,後通上篇,種類攝戒,尋之可知。
舉例中。「自覆」犯吉,「教他」隨篇重輕。此二別犯,並容相續。「犯由緣」者,「緣」即前罪。
立意中。初示義。謂假異罪相成之義,立此方便,故言「異義」。然各果罪,故「不相通」。「所」下,推益。「故」下,引證。
近方便中。雖三方便,遠近不同,相從根本,故並云「近」。
三、明進趣,初解中,初科。「規」,猶謀也。專心一境名「剋」,泛通多境名「漫」。
【疏】若事未差,念念增其不善,未結蘭、吉之𠎝。若事畢心達,終成至果;中遭阻礙,初是闕緣。
次科。古謂未至止隔,但是違理,故「增不善」。若論違制,自歸果罪,及以「闕緣」。故約制教,則無「進趣」。
問中。舉《律》福文,比例罪相,可立進趣。答中,初正答,「上」下,反責來問。
次解中。初通標不定。「若」下,別釋。初釋或無。「一世」,謂同時無閒,對下「異世」可解。「或藉」下,釋或有。「諸諫」羯磨,「殺盜遲疑」,皆謂心事相閒,不一時故。
【疏】有人解言:「一切造業,其必有因。業成當果,則篇聚所攝,如何此因乃名違理?若以違理惡因,而成違制罪者,則違制罪時,更無違理惡業。然違理違制,各有二業。故知其因,雙分兩緣,其義極矣。是以《十誦》、《多論》步步偷蘭,文誠驗也。」
第三,立義中,初科。初難破。彼謂因中違理,果方違制,因果不等,故云「如何」等。「若」下,正難。因既違理不違制,果應違制不違理。「然」下,立義。初明理制相兼。以違制其必違理,故云「各二業」也。「故」下,正立。前明因但違理,今須違制,故云「雙分」等。「是」下,引證。
次科中,初點破。上句承前義,下句顯古非。「兩世」,即上一世異世。「念念」下,立義。初正立。「是以」下,引證。《律》中「發心、心念」犯吉,明知違制。
初問,可解。答中。初示名義不同。遠者名「延」,近則名「促」,次通「延」、「促」。「何」下,正分兩別。但近方便,定約三時;進趣,念念隨結。如起淫心,即遠方便;後心思度,未動身口,念念吉羅,則是進趣。纔動身口,即次方便;身未交前,步步偷蘭,則是進趣。身分纔交,即近方便;未至究竟,並是進趣。欲令易曉,不覺詞繁。
次難。以望趣果,則三方便俱名「進趣」,義無別故。答中,「息」即近方便,「不息」即進趣。
第三難。以息不息各有所歸,則「近方便」義成無用,故云「何須」等。答中,先約二喻,顯二方便。「不妨」下,正通前難。謂近方便雖復暫息,而遠期根本;闕緣不爾,事止不成故。
第四闕緣,列名中,初科。前示名,「業」下釋義。言「諸緣」者,總下通別二種。
斥古中。初引古。彼謂「方便」既是「趣果」之名,今不至果,豈名方便?止可名為「不成」罪耳。「今」下,斥局。「較」音覺,定也。然既各有誠據,義無不可,豈得專執一文邪?
正列。七緣,且舉初後,略中間五種,如下牒釋。
顯相中。闕緣三種,「通」即總該篇聚。
「別」謂隨相不同。
上二泛論,總收一切;第二兩「亦」,正示初緣。
凡是犯戒,體是比丘。
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終、捨戒、邪見、二形生等,或未制廣教,或病、狂、癡。
但有三緣,不名犯戒,俱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闕比丘緣」。
望下六別,對戒並通,故兼二號。
三中。初標徵,「凡」下,示相。初標緣,「若」下,次明闕相。「罪未果」者,方便義也。列相有三:初列四捨,體壞無法;次「未制廣」,最初不犯;後「病狂」等,自不了知。初則體相俱壞,次則體相俱如但無制法,後謂體具相乖。
問:「未制廣教,那名闕比丘耶?」
答:「雖曾納體,未辨法相,無教可犯,還同闕人。今已制廣,則無此綠。所以《鈔》中止存前後二種,仍加十三難受戒不得等。」
「但」下,總結。初結闕緣,「望」下,次結兩亦。
答:「亦可例也,以互望皆別,對戒並通。但『境強』一種,不必盡通,如是思之。」
次緣分二。初敘緣。「然」下,定罪。強非罪緣,故曰「非蘭」。因強壅住,故云「由生」也。「餘」下,指例,如云「闕緣非偷蘭,偷蘭由闕緣而生」等。
問:「境差中亦有境強,與此何別?」
答:「此本境強,下異境強,故不同也。」
第三分二。初列相有四:一、非本所期;二、慮他所獲;三、殺具有闕;四、如不見前境等。「總」下,結名。以名通七緣,相局四位。
第四,境差,標中。初示緣通,「且」下,次標所出。「人」是同類,「非」、「畜」是異趣,「杌木」即無情。
人異境中,初科分二。初明差相。且舉張王兩姓,以分本異二境。「緣」下,結犯。初結異境,「由」下,結本境。罪是偷蘭,號「闕緣方便」也。
初問。以心境既差,理非結重。答中,初正答。望張境差,望王心差,故云「非罪」。張、王是別,人趣是通,今就通結,故成「殺重」。「是故」下,例證。
次問。意謂果成因沒,應無方便。古有異解,故問以決之。
古解為二。初立理。謂本異並人,因果無別,故攬相成。「如」下,引例。如《律》盜戒有四句:「一、方便求過五錢,得過五錢,波羅夷;二、若方便求過五錢,得五錢,波羅夷;三、方便求過五錢,得減五錢,偷蘭遮;四、方便求過五錢,不得,偷蘭遮。」今引第二過五方便,能成五果。此亦因果兩別,相攬而成,可為今例。
今解中,初科。以攬因成果,果成因滅,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立義中。初通示因果各異。「與」下,釋成。初明王果,「本」下,釋張因。言「王境差」者,以張是本境,不得名「差」,故從異境,以彰「差」義。
釋妨中。以向古師執此為例,須為通之,令無後惑。答中。顯示境有一異,不例可知。
指廣中。初敘古所立。「諸相」,即下六緣及餘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更加第六疑想。以殺但五緣,故言「中加」也。復於疑想,分出句法。且依首疏,三趣各有五句,杌木非情,無境強義,但有三句,總十八句。文中,但云「人異境」,至於作句,則通四境,今備列之:

餘異境中,初文。可知。
釋疑中。初躡前人異境,相並為難。釋中,以餘三境,趣類全乖,不可相例。
次難中,初引《律》者,即「殺戒」境想第四句。
他師釋中,初科。上二句定罪,「由」下,釋所以。彼謂《律》結蘭罪,還從本境,不望非人。「具」下,引殺非人罪,質成上義。「五緣」者:一是非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如何」等者,以非人作人想,在人為境差,望非人為想差,故是殺非人「因」也。謂果罪但蘭,豈得因罪即結方便蘭耶?以非人方便但吉羅,故「方便」字合作「偷蘭」。或改「已是」作「不為」者,非。此明《律》結蘭罪,不望非人,斥他異解,故云「不然」也。
斥疑心中,初文。彼謂想心同上,疑心不同,以未決徹,本異二境,並有心故。云「二罪」者,本境方便蘭;人異境是夷,餘三異境,並疑心蘭。
【疏】今解不然,但列本境。縱使四異來差本境,若強若疑,皆列本境。何以明之?畜是小𠎝,杌非生罪,如何來差,俱犯偷蘭?豈不望人從本境結?
次科。還即古義,對破前解,故云「今」耳。下云「今明正解」,始是今義。文中,初判定。云「但列」者,即指《律》文境想句中。「何」下,徵釋。且舉畜、杌難破前義。據此破詞,則知前解異境皆蘭。
【疏】問:「異境若強,差我不殺,『強』是本境,『異』非罪者。異境忽弱,而被我害,未害之前,方便屬誰?若見異已去,別有方便,此則本境方便自立。若見異已去,無別方便,害異果罪,因還本境,若此立義,則無境差。」
次、今釋中,初文分三。初牒前義。「異」下,反以境弱為問。「若見」下,雙難。初約有方便難,則本異兩境,皆有罪故。次以無方便難,則異境果成,本境因沒,故云「無境差」也。
【疏】今明正解。本境一品,齊是偷蘭。異境來差,人境緣人,有強有疑,莫不殺心,皆結蘭罪。若至非、畜,例有強、疑。以懷人想,強從本境,非、畜異境,一向無罪。若兼疑心,從兩境生,本境疑蘭,非、畜疑吉。若至杌木,並結本境,以杌異境,非生罪緣。
正解中。初明本境通結,「異」下明異境別結。又復為二,初明人異境,「若至」下,次明非、畜境。又二,初通標強疑,「以」下別釋。初釋境強,「若兼」下,釋疑心。「非、畜」二異,正犯蘭提,疑故並吉。「杌」非罪緣,故無所犯。
初師局就本境,異則不結。次師疑心兩緣,異境皆蘭,不簡輕重。觀今所判,文理精詳,比前可鑒。
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
三、心差境究竟,如《律》婬、酒戒,若懷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結究竟。
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殺、誑張人,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若誑若殺,是境俱差,齊成究竟。
五、心境俱差成方便。
六、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
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強、緣差之類。
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諸戒並是。
五、想差中。此門八位,前四互歷,後四具兼。一、三全是想差,五、六心境兼差。此門唯收四句。二、四屬前境差,七、八即境想初句,故此四句皆非科意,句法相從,故為八位耳。五、六二句,令「以事思」者:五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是境差,心復轉想,謂為非人,即想差成方便;第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心作李想,還成究竟。言「互差」者,「互」即是俱,承上第五,故云「即此」,或恐字誤。七中,出血一罪,永無根本,境強、緣差,事不究竟,心境無改。
料簡中三。初殺畜盜畜,方便但吉;轉作人想,殺盜皆蘭。二殺人盜人,轉為非畜,後心並吉,故云「反上」。三互轉俱重,如淫前作非道想,後作正道想,或前正後非,無非果本。私釋:更立互轉俱輕,如非人畜生,心想互差,可以明之。
他疑我方便,身現妄語相,前疑不了是。
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語業,但使言章了了,不問自他疑也。
【疏】上四句單疑也,今此雙舉,何者是邪?自他俱疑成方便,如身口互造也;即成究竟者,妄語言了也;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
六、疑心中,前四互句。初即境想中第二句。
問:「與前境差中疑心何別?」
答:「前對異境,此就本境。」
餘三俱約妄語配對。後四俱句。前二還約妄戒,但具兩疑,與前為異。言「互造」者,亦即如上身造口業。後二亦是相從而出。
七、善心息,初中。「鄰」,近也。云「忽起」者,或因他勉,或遇勝緣,或思佛戒,或畏因果。若非此類,善心寧發?「居方便」者,前心偷蘭。
答:「實如來問。向若不生,惡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惡想,即所息處,號為『方便』。又如《律》文『捨者,偷蘭』,捨時非罪,由能捨故,前惡不至後果,故號前因為『方便』也。」
釋難中。此即善生惡息,於義易知,欲生下答,故此為問。答文為二,初正答,「又」下引例。能捨則同善生,所捨可類惡息。
二、校量者。即總料簡前七位也。
明多少中。初標示,「身自」下,別釋。初明自造故多,「設」下,次釋置具則少。以想差、疑心,必約到境,懸擬相成,不可論故。
次科。言「寬狹」者,謂異境多少也。初明剋心寬。「王、非、畜、杌」,即四異境。次明漫心狹。「杌境輕」者,非情無過,止有方便。上據大漫。若約小漫,如欲通害人趣,望剋為狹,對大猶寬。「乃至」下,此明境差,想疑二位,並通。剋漫二心,寬狹義同,故言「可解」。
心境中。三種屬境,四種屬心。「闕比丘緣」,或約四捨,或是狂癡,故屬心也。「或」下,別示息心,則兼二義。
問:「狂心息者,與比丘緣何異?」
答:「此據止息,初緣不息,俱不至果。」
問:「此七方便依何而述?」
答:「出在《律》文境想五句。以彼文言『人,非人想』、『人,非人疑』,即是向述想、疑二位。『非人,人想』,則是境差,如前所指。餘四方便,義通剋漫,境想無文。是故《律》云『不成,偷蘭』,則攝四位,可以知也。」
宗致者,顯示七緣,皆有誠據。「宗」,即文之所出,「致」,謂立之所以。問意可見。答中,初指三種所出。「《律》中境想五句」:初、人作人想,夷;二、人作非人疑,蘭;三、人作非人想,蘭上三通名想、疑;四、非人人想,蘭;五、非人非人疑,蘭此二名境差,文略後句。「餘」下,次明四種義立。「剋」、「漫」二位,本出境想,今此四緣,皆可具之,故云「義通」,則明境想有義無文也。「是」下,指通文以攝。由此四緣,皆不至果,故可通準「不成」之文。私謂「闕比丘緣」,準諸戒末並云「顛狂、心亂,痛惱所纏」,即其文矣。
名字中。「名」即是「字」,無別所以,不必強分。然須先了二名,並依受體而立。由本受時,不出二心,一者斷惡,二者修善。所發業性,即本願體。隨中守護,對分兩持,違反本受,即戒兩犯。
止持中二。初牒名,「方」下,釋五節。初釋止義。言「方便」者,或但攝心離過,或復修諸對治。「止而」下,明持義。「持由」下,總合。「如」下,舉事以顯。「此」下,指歸行宗。所以爾者,欲使四行無濫故。
作持中,躡前生起。「必」下,釋義,亦五。初釋作。「有」下,明持。「持由」下,合名。「如」下,指事。衣、食、藥三,皆通受淨,房有制量、乞法。或可糞衣、乞食、樹下、腐藥,《羯磨疏》中科為「根本作持」。修道假此,故名「四緣」。「雜行」,總收眾共,皆作持攝。「此」下,示宗,可知。
次所以中。初徵意者。以修捨義順,今相反故;又止作體同,今分異故。《論》下,次引釋。《論》即《百論》,文有二段。初釋不同。彼明佛說法有二種:一止相,二行相。謂息一切惡名止,修一切善名行。外道難曰:「已說善行,不應復說惡止,以惡止即善行故。」內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故。」今變其語,取其義耳。「又」下,次釋前後。彼云:「外人又難曰:『善行應在初,以善法有妙果故。』內曰:『次第法故,先除麤垢,後染善法。』」
作犯中。初牒名,「出」下,釋義有四。初釋作。初句標能犯之人,次二句敘起業之本。「不」下,正明造業,釋成「作」義。「作與」下,次釋犯。「犯由」下,三、合名。「此」下,四、顯宗。兩犯並不指事者,翻持可知故。
止犯中五。初躡前生起。「良」下,四段,亦如上分。作犯造惡,則通三毒。止犯慢法,偏對「癡心」。
【疏】如昔解云:「離身三邪,離口四過,意地不起三不善根,名止持體。屈身禮拜,行檀放生,讚歎三寶,讀誦經教,意修三善,對治三毒,各修諸觀,乃至離染淨行,慈悲四弘等,名作持體。起十不善,名作犯體。止不禮拜、布施修慈,乃至觀行,名止犯體。」
二、明體狀,「昔解」中。初明止持,通指十惡。「屈」下,明作持。初二句即身業;「讚」下,是口業;「意」下即意業。上明事行,「各」下,次列心觀。初句即指五停心、總別相念等。「離染行」者,即十二頭陀。「四弘」,即四無量心,文舉「慈悲」,而略「喜捨」,如後對破。二犯,相反,可解。此師大要,不明化制兩教業行不同。故下並約制教難破。
【疏】有人問曰:「止不行施、禮拜、讀誦,悉為犯者,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云『佛不制者,不應制』也。何以得知不施非犯?如《智論》中『兄弟二人,出家造業,各於施、戒,互不修行。弟為白象,以不持戒;兄獲羅漢,乞食不得,由不行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
次引正解,斥破中。標「有人」者,即是首師。初難中四。初牒彼計。「出」下,責其無據。「如」下,引文顯妄,即《律》中「非制不制,是制便行」文也。「何」下,舉事證非。迦葉佛時,曾為兄弟,兄但持戒,弟專行施,故云「互不修」也。至釋迦時,感報乃異。今謂兄「不行施」,乃名持戒,明知不施非破戒也。
次難中。即《善見》云:「凡夫常緣欲境,聖人若制心犯,無有得脫之期。」
三難中。由律悔法,必據犯制。「不施等善」,律既不制,豈得有懺?「故」下,引《論》,可見。
結顯中。「律、論」即如上引。「若論」下,遮疑。非謂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體耳。須知善行約教二別。如上所列,但屬化教,道俗通修。如後制聽所攝事法,局於制教,唯道行之。故云「止可違理」,則明非違制也。「若不」下,顯示須修,可解。
答:「前舉十惡,還是化教。十中前七,乃入律制。本宗心犯,如別所論。」
正立中,標。云「依教」者,「能所」二體,皆出本律。以《四分》結犯,並問何心。「律序」又云「當審觀意」,雖兼身口,由是無記,非罪福性。今明「持犯」,必約成業,故專取心為能持體。
問:「受中作戒,色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但云思心。受隨應等,那不同者?」
答:「受取緣成,必須兼色。隨取成業,但約心論。學者深思,方見遠致。」
能持體中,初科。雖通指心,正取思業。
次科。《成論》由是當宗,故可為證。「皆是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若據成業,須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從心起,身口二業,復由思成。今從業本,故言「心」耳。
三中,正顯體狀。體用齊舉,故云「意思」。「意」即心也。
所持中。標示但云「持」者,下列四行,合須云「犯」。或是語略,或可翻「持」,自可明故。下約制聽二門,止作互歷,故言「交絡」。
「先出二教」者。今明持犯,唯據律藏,文雖浩愽,不出制聽。特異古師濫通餘行。故須先示二教大綱。
制教中。初示二持。未陳別相,退舉總意,故云「大略」。「若」下,明兩犯。制止反作,制作反止,皆名違教,一一結罪。
聽教中。如造房、畜長,必不俯從,乃成上行。依開而作,自攝下根。今望「作」、「不作」邊,故言「無罪」。然至作時,還須依教,房舍尺量,長衣日限,違則有罪。
引證中。「行」字平呼,謂造作也。
出意中。初句總徵。「唯」下,別釋。初明須聽。「唯開」下,次明須制。上行忻制,乃能勇進,唯開退屈,故云「慢求」。「故」下,通結。立斯二教,攝彼三根,故云「斯盡」。然上根稟制,未必從聽。中下二根,制聽齊奉。
上來諸文,且陳兩教大體,未顯持犯體狀。有人即以二教為體。又復有立萬境為體。並由錯認前文,致斯妄立。委如《事鈔》所破。
正明體中,初科,昔解。「止持作犯」,局事無法,與今少異。餘則大同。「所以」下,自釋不通之意。以律制法,正在進修;止持離過,非進修故。又事通善惡,故該二持;法唯是善,故唯局作。
【疏】問:「如上立義,止持唯事,不通法者,如五邪、七非,並非正法,若作有違,義須止約。此法與事殺、盜不殊,有何等故不在止攝?如昔解止,但對事明,於義有乖。今不同彼。無論事、法,聖制止作,則通持犯。下以位分,體狀無別。」
今義中。初牒彼解;「如五」下,舉法比難;「如昔」下,斥非立義。此謂事法既有止作,則通四行。「下以位分」者,即後四門並舉事法,對可學、不可學以明體狀。方顯止門與作齊等,故云「無別」。則異古師單複偏對也。
止持。制門中。云「二種」者,即下制止制作,或是可不可學。
問:「今論所持體狀,何者是耶?」
答:「如後所明善惡事法,即其體也。」
問:「何不直明事法,而先出二教者?」
答:「此有二意:一、為簡化教,不使相濫故;二、由此二教各攝事法,體狀各異,持犯不亂故。前標云『攝法分齊』,意可見也。」
問:「所以事法復論止作者?」
答:「由善惡不同,四行所攝,體相別故。」
問:「何故須分可不可學?」
答:「若在二教,一切心境,皆名可學。由心迷悟,犯不犯別,所以分之。」
問:「舊記何以立二教為體?」
答:「彼將前文,即為出體。正明體處,謂論四行。所以攻異,浪爭不息。」
問:「立境為體,復有何過?」
答:「境是戒緣,體無持犯。壇場受戒,豈唯受境?隨中持戒,豈但持境?應知於本受體,有護有毀,遂與教相,有順有違,故有持犯耳。」
問:「如《母論》云『犯必託境』,又《事鈔》云『森然萬境,何事非持』,今不取境,則違彼文。」
答:「但由持犯,必對境緣。如犯淫戒,須託三境。如持殺戒,亦對三趣。至論持犯,自指淫殺。《論》云『託境』,豈不思之?又境是局狹,收緣不盡。如諸戒列緣,境唯一種;若言淫事,一切皆收。又復於一男境,自發五十六戒。若但言『境』,境即通漫;今言『事』者,即指別戒。」
大抵諸家所立,與今現文,略無關涉,不足為破。但恐新學致疑,故此略辨,委如《事鈔》。
可學事中。「三境」者,人、非人、畜。非人攝四,天、修、鬼、獄。故知此三,總收六趣。三皆犯重,故云「通」也。言「四主」者,三趣之外,加三寶境。四犯各別,故云「分」也。
法中。「五邪」,即調達五法:一、乞食;二、糞衣;三、露坐;四、不食酥鹽;五、不食魚肉。五皆盡形,一制無開,故名「邪」也。「七非」者,謂所作羯磨違律制也:一、非法非毗尼;二、非法別眾;三、非法和合;四、如法別眾;五、法相似別眾;六、法相似和合;七、呵不止。廣如《業疏》。此二惡法,不殊淫盜,故云「同止」。
不可學中。約迷忘者,謂臨事造境忽起之迷,非可預學令知,故言「不可」舊謂「心迷,學不得」者,非也。
法中。云「四依」者,以調達倚傍四依,而立五法,邪正相濫,容有迷昧。「三法」者,即單白、白二、白四,或可心念、對首、眾法。
問答分示愚迷兩相,在文可解。
制作門中。今明止持,不宜論作。為欲顯示雙持犯義,如後問答。「衣」以布絹為體,長五廣三等為量;「鉢」以泥鐵為體,三斗斗半為量。「三羯磨」中,說、恣二法,必須常行,餘對別緣,有必依作。
【疏】問:「此止持中,但得守戒而已。若有作者,便同作持。今明作者,豈非合亂?」
答:「今言制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則是作犯;今順教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鉢,法須具有,故制畜之,豈非作也?望無犯故,名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
初問答意。以佛制作,不作有罪。望不犯制,即成今止;若望依作,歸後作持。方顯止持離過,作持進修,於一事法,兼具二持。今取離過,收歸止中,則非亂矣。
問後答中。「義同」者,無別事故。「意別」者,止中說作,但取無犯,還成於止;後作持門,正約造作。「具二」下,發起後文。
次雙持犯,標中。語略,合云「雙持雙犯」、「單持隻犯」。
心用中。通「諸戒」者,凡持一戒,必起護心,望離惡邊,即成止持;望起護邊,復是作持。兩犯亦爾,違教作惡,必無對治。文約淫戒,示相可解。此謂二持兩犯,各自相通。非謂持中有犯,以善惡行別,違順心乖故也。
次教行者。此門須約有教令行,方具二持。如僧殘二戒二房有處分故,「三十」中九戒「長衣」、「月望」、「長鉢」、「長藥」、「急施」,此五佛令淨施故。二離、「減六年」,此三有羯磨開。「畜寶」說付俗人,「九十」中十二戒「說麤罪」、「輙教尼」,有羯磨開。「背請」、「別眾」,切德衣開。「食前後」,并「非時入聚」,有囑法。「足食」、「勸足」,餘食法開。「殘宿」、「不受」、「七日」、「盡形」,開口法故。「淨施」問主,僧事「與欲」,提舍二戒「尼指授」,教令呵止。「蘭若受食」,令語使知,眾學中一戒「杖囊」,有法開。此約《戒本》具雙持者,餘皆單持。
是則一切作持,其必兼止;若但止持,未必有作。自餘羯磨衣鉢等事,則見廣律。文舉「三衣」,其相甚顯。「侮」,音武,慢也。「可同」下,對單持辨異。以殺盜等無教開作,則無雙義。
引難中。初篇四戒,淫開怨逼,《律》令作蛇口、火中等想,教既開作,合成雙持。答中,怨逼作想,豈與三衣等作同耶?「若作」下,總判。「廣」下,指後諸篇。
聽門,釋可學中。初標示。「謂」下,出體。「於」下,明止作。聽中有違,還復令制,故得有止。
次、作持中。標云「亦」者,亦前止持故。
釋中,依古者。昔謂作持無不可學。今且一向依彼出體。下文難破,方顯今疏還通二位。
制門,通示中。初句牒示,次句明行相。對簡止持,是離過故。「事」下,出所持體。「並」下,顯示雙持。
問答,為簡兩門止別。
「若爾,前制作中止,與今何異?」
答:「與彼同也。今所簡者,指制止中止耳。」
「若爾,今此明止,為屬於何?」
答:「還屬前門。」
由此而知止分二種:一、斷惡門止,正攝止持;二、修善門止,旁收作持。作唯有一,但局修門。又復止惡局前,作善定後。作中之止,則通兩門。在止則離過不殊,在作則同由善事。約此以分,止作無濫。
次、聽門止作。
「還指止持,事法無別,何以分之?」
答:「聽門事法,二俱是善,本屬作門。但兼『止』義,故在前出。但前取聽止,此明聽作,故不同也。」
「若爾,所以前後俱明止作者?」
答:「為顯雙持義故。及論止作,各攝所歸,不可混也。」
今破中,古解為二。初直判不通。「以」下,對止顯意。彼謂「學」必造修,如四重等,非可為之,故有「不可學」。
釋疑中。此引房戒境想為難。彼結蘭罪,今云「無犯」,則相違故。答約方便,文義易知。
顯異中。「通塞」者,彼不可學,俱局止持,今通四行。「諸」下,勸令從長。非謂存古而言「任情」。欲明今古兩解,是非已彰,特以此語,激勵後學。
下明兩犯對翻二持者。但望心違,無別體狀。是故一一皆指事法,即其體矣。然止犯中,明云「所對」,世人不知事法是體,讀至此文,如何消解?教旨極詳,但未思審。或復情執,何足為論。
雙結中。由不別陳,故須略點。制聽止作,可不可學,一同二持,但「犯」為別。
三、成就門,標中。前雖明體,未識四行成在何時。故以三門辨明分齊。初、約三心,二、就行心,三、兼身口。
若無染汙,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義。謂識、想、受,此之三心,非業非記,流入行心,方成別業,故分四陰,以為二分。豈非本有戒體,外無染汙,光潔純淨,名之為「持」。三心非記,受體是記,故得「持」也。
初科。上句標舉。「若」下,正釋為三。初通示。據此非持,取本受體,說名為持,故云「有義」。古人目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運成故。「謂」下,別簡四心,分二所以。統論四行,止持有二,餘之三種,並局行心故也。「豈」下,結顯。「三心」下,釋疑。
問:「三心何分?」
答:「了別所緣境名『識』即通指六識,取所領之相名『想』謂取所領六塵之相,則為六想,領納所緣名『受』謂六觸因緣生六受,一一各有苦、樂、不苦不樂,三受之異,皆從違、順、非違非順而生。造作之心,能趣於果,名為『行』謂六受之後,各起善、不善、不動業等,亦名六思,思即是業。若大乘經,則受、想、行、識,列次不同由受生想,從想起行,由行成識。今依小論,則識、想、受、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別之心名『識』,次起想像名『想』,復次領納名『受』,後起業思造作名『行』。」
問:「破毀之人,有此持否?」
答:「據《篇聚》中,犯一重戒,餘戒常淨儼然。是則持毀皆有持義。今文且從持說,故云『無染』耳。」
次科,二持中。初明止持。以非思慮,不成事業,故云「必入」等。「前」下,揀三心。「善」下,揀二性。「如」下,舉事顯相。「若」下,二、明作持。「同後止」者,簡前三心止故。
二犯中。亦約四心三性,以定行體。尋文可了。注中,以行通善惡,故須簡異。
前後心者。即《鈔》中「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種義門。廣文如彼,今略舉之。如前遣人漉水,即止持;令人送欲,即作持;教他殺生,即作犯;令他造房,不乞處分,是止犯。後修止持,彼四同辨。乃至前作四事,後作止犯,例上可知。雖心境不同,善惡閒雜,不妨前後行業自異,故云「別持犯」也。「自業相成」,亦類同上說,但望自作為異。
三中,初科。初句雙標,「離」下列釋。前釋二持。「身」下,明兩犯。言「反上」者:行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造口四過,名口作犯;不作知淨,名口止犯。
單意者。若至身口,必兼意思,如上二業。未及身口,麤細心念,通名「單意」。初科,據文立義。然單意語通,此據瞥爾,制限大乘,故云「非犯」。
難通中。以二文相違,故須簡辨。
問:「發心、心念,為同為異?」
答:「上是方便,期成彼事;下是果頭,如『惡覺』、『默妄』、『染心看女』等。」
答中,初釋。通約遠方便論。「將由身口」,故非單意。「未動身相」,即是發心。
次釋中。初約大乘,釋前不犯。「獨頭」,即「瞥爾」異名。「重」下,次據本宗,決後犯文。謂後念還追前事,故云「重緣」。「向」即前也。
答:「就意辨成,皆遠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論趣果,須至身口。」
結中。上句是縱,下句是奪。
問:「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那制耶?」
答:「此由不辨假實兩宗制限深淺故也。小乘實宗,定不制意,動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約重緣,簡非瞥爾。是則三宗歷然,大小無濫。學者至此,宜須精究。」
指略中。初結前,「餘」下總指。《事鈔》七門:三門同上;第四「通塞」,自分四位,故云「諸門」一心門、將心望境門、自作教人門、自業相成門;第五「漸頓」,文中不指;第六「優劣」,即是「增微」;七「雜料簡」,即今「雜相」。「量」下,囑後講習輩也。
第四門中。唯明不學無知,止犯罪相,有無輕重。隨一事法,皆須二九,故云「位列」。
然受戒後,勤學教行,於諸事法,明若指掌,忽於境想,迷忘而造,律制非犯。此不可學迷也。
若由來不學,不思過犯,隨所造作,不問事法,但作有違,皆犯根本。緣而不了,結無知。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名為福。若緣不解,但是無知。是以佛言「隨作犯根本,更增無知罪」。
敘結分三。初明立教之旨,「然」下敘結之所以。初明學人開迷。文中明學,須具二義。言「學教」者,謂精窮三藏。「學行」者,謂專修對治。若此為學,方開迷忘,自餘泛爾,皆不學收。舉世相傳,纔過學肆,便稱「學人」,自謂無罪。觀其所業,曾未勤勞;求其所行,略無奉慎。豈能全免不學無知!請詳此文,足為龜鏡。「律制」者,即諸戒後境想中開。「若由」下,次明不學須結。又三,先明迷犯。「若」下,次明昧持。故知不學,由不曉教,持亦成犯。「是」下,引證。即「不攝耳聽戒」文。
總標中。初句指前,「須」下生後。言「交絡」者,即於事犯,各有識、疑、不識三心,互織作句,如圖所顯。言「方軌」者,若解二九,隨一事法,無不該通,故《事鈔》云「類通法界」是也。
止持,可學,標中。「有無」等者,「有」即疑及不識,「無」即是識,「輕」謂不學及疑,「重」即不識。立句之意,如作犯門,具明所以。
上品。事中,「殺」、「盜」制止事,「衣」、「鉢」制作事。犯中,夷、蘭對殺盜,提罪對衣鉢,吉羅通上止作二事。今略示圖相,則依文易解。

初、識事疑犯;二、識事不識犯;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
下品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疑犯;四、事犯俱不識。
「疑」中亦爾,疑有疑無,疑輕疑重。
顯數中,上品。可解。
中品,前示罪數。「單雙」者,下半事犯是單,皆有二罪名雙。「猶」下,結品。
下品中。初示罪相,「然」下,別示第九。初指句,「由」下,對簡前三句,「不」下,正顯後句「津」,合作「律」,又復寫倒。「甚」,合作「堪」。
總合中。初合數;「無」下,示罪體。無知通輕重,不學一向輕。
門答中。根本名持,正在今位;枝條是犯,自攝後科。故云「舉宗」等也。
次不可學,列示中。即前九句,欲使結罪有無易見,故三三品列。

合數中。初正合。此三三句,並第一句,於犯俱識故,唯下二句有罪耳。「亦」下,結宗。
顯意中。所以唯事開忘者,事是臨境造修,有迷可恕;犯是教相,縱令先學後忘,還成懈惰,故不開也。
問答中。初難意者。以古師作持中,無不可學,故躡事為難,意使例同。所以答中,但指如後,至作持門,還指同前。謂事既開迷,犯何結罪?「犯」既是法而不開者,則作持迷法亦應不開。答中,初承前難意。若迷法者,宜同事開,故云「成例」。「可如」下,指後作持不可學九句。「此」下,顯今止持,就事立句,但可例同,未該後法。
問:「此止持門不明法位者?」
答:「影略互彰。止持就事,作持從法。至於四行,各具事法。故知止持一門,惡事惡法,各有可學及不可學,合四九句。餘三同此,總有十六九句。不學止犯,立一八句。此約四行,通數如上。若就別論,一一事法,皆通二九。是以《鈔》云『類通法界』,義在於此。」
第二難中。上云迷事聖不制犯,而律境想,結不結異,故引為問。答文,初句歎教通答。「或」下,別示有無。「然」下,結成開意。謂正迷時並無犯故,還歸事開。
料簡中,初科為二。初標品位。三識三疑,俱有罪故,不須辨之。唯三不識,有無不定,故此委示。「始」下,正簡有四。初明本迷。「前」下,明轉想。「除淫、酒」者,該上本迷準下酒開方便。「若不」下,於不可學,轉為可學。「若心」下,如善心息也。
次科,問答。云「相易」者,謂階品差降,則結罪有無多少可見,如次所顯。
明前九中。初明立句。以識等三心歷於事犯,上下不定,故云「交絡」。「九句」下,明根本罪。「緣」下,示枝條罪。古師謂是方便,故特點之。
次明後九,初中。略舉「不識」,必該疑心。是則三識非不可學,句法相因,故可知矣。此中立句,事但一心,且如上品上半,皆云「識事」,故云「事總」中品疑事,下品不識事,皆然。下半犯中,識、疑、不識,三心不同,故云「罪別」。
次科。上中二品,有罪可知。此下唯明下品三句。初問中,以作犯門,必須有罪,下三非犯,故設此問。答中,初縱來問。「然」下,奪歸須立。
次難中。以止、作犯別,不合同位故。答中,「從根本」者,三不識句,雖不犯罪,非不造境,故得歸宗。
後難中。以此初句,本枝俱無,義不可立。答「如上」者,即指初答。
【疏】有人解云:「何須如此?今總為分。若可學事法,生可學迷。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也。若可學事法,生不可學迷。則有八句,除不識事不識法也。以心迷故,學不可得。如有主無想,過量不過量,處分不成,羯磨不辨。若始終迷,除第七句。若轉想迷,還有九句。後心無罪,結前心因也。」
次總分中。初三句標示。但隨具闕,不必定九,故責云「何須」等。「若」下,示可學具九。「若可」下,明不可學不定。又三,初明六句。標簡云「八」者,寫誤,準《鈔》,並作「六」字。事法二位,皆無下品,故云「除不識」等。「以心」下,釋除所以。「如」下,引事以顯。上舉盜房,釋開事也,下舉處分羯磨,釋開法也。次明八句。「除第七」者,即下品初句。餘二句枝絛帶罪,故得存之。後明九句,可知。
三、作持中,初科為二,初指同。「此」下,簡異。
次科。以法立句,同前圖樣。中品三四二句,與前小異,合云:識犯疑法,識犯不識法。
三中,初標分。「順」下,別顯,初明持義。「愚」下,示犯相。還指止持,故云「如上」。
不可學中三。初標指;「法」下,立理。「不同」下,斥古。前止持中問答指後作持者,即此文也。
四、止犯中,指句。可知。
引古中。初科為二:初,牒古;二,立今。說淨覆藏,二俱開忘,故引為據。「如」下,例通一切。文言「諸戒」,舉其大槩。須論戒下若事若法,皆具二九。「類通法界」,即其義焉。
次科。止犯一位,須分三種:一、不學止犯,即不學無知也;二、事法止犯,即於制聽善事善法,故違不作也。如文兩別。初止犯中除初句者,二種並識,非無知故。
問:「與下同異?」
問:「二持門中,亦無根本,何不除去二識句邪?」
答:「彼是持門,無罪可立;此是犯門,無罪何用。」
問:「二犯門中,如何列句?」
答:「應翻二持,下品為上;以犯門解義,罪多為勝。《鈔》意如是。」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下之二
心隨物轉,故積動以成昏,業自惑生,故習惡而亡善。所以化分兩學,將因靜以旋明;制列二持,必先止而後作。故知止業,實乃行宗。
若夫翻疇昔之沉迷,禦方今之狂逸,清澄根欲,蕩滌心塵,平苦海之波濤,摧界繫之籠檻者,唯斯《戒本》頗適機緣。
然而聖意包容,微言簡要。爰自逍遙初譯,代漸支離;洎乎太一重恢,理歸淳正。仰規彝範,俯察顓蒙,摘廣律以注本經,演義章而申厥旨。文凡兩出,義復重修。逮此衰遲,罕聞傳授。雖前脩出於章記,而草剏未詳;或時輩繼以講求,而相承莫委。
於是載思載覽,隨說隨抄。彌歷歲華,遽盈卷帙。考名責實,搜古評今。俾利鈍以兼資,冀說行而兩遂。尤慚寡薄,莫盡玄微,或所未安,以俟來裔。
時元祐三年夏安居竟,在東安碧沼蘭若絕筆,因題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