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菩薩戒經義疏發隱
梵網經心地品菩薩戒義疏發隱卷第三
梵網經心地品菩薩戒義疏發隱卷第三
發隱非菩薩者,失現在大乘之名。非佛種者,失當來極位之果。相貌者,戒雖無形,有可持守,亦云相貌。
○二別解十 初殺戒至十謗三寶戒。
●第一、殺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十重之始,若聲聞非梵行在初者,人多起過,故地繫煩惱,重故制之。殺雖性罪,出家人起此罪希,亦易防斷。婬既易起,制之當初。大論云:聲聞戒消息人情,多防起邊,所以輕者多起,是故重制。重者起希,輕罪制之。婬欲非性罪,殺是性罪,大乘制之當初也。今言殺,斷他命故。五陰相續有眾生,而今斷此相續,故云殺也。大經云:遮未來相續,名之為殺。道俗同制,如五戒、八戒之類也。大士以慈悲為本,故須斷也。七眾菩薩同犯聲聞,五眾大同小異。同者,同不許殺。異者,略三事:一、開遮異;二、色心異;三、輕重異。開遮異者,大士見機得殺,聲聞雖見不許殺。色心異者,大士制心,聲聞制色。三、輕重異者,大士害師犯逆,聲聞非逆。又大士重,重於聲聞重也。
發隱。非梵行者,不淨行也。地繫者,住地繫縛,煩惱偏重也。消息者,猶酌量也。酌量人情,起婬多故,婬乃首制。又婬者,生死之原。聲聞不起大悲,惟怖生死,故婬先。殺者,慈悲之敵。大士不怖生死,大悲普度,故殺先也。性罪者,法爾性中有罪,非律始禁故也。七眾者,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優婆塞、優婆夷也。五眾者,揀在家二眾,純舉出家也。見機得殺者,見有當殺機宜,則行殺無害。如殺一人而救多人,斷色身而全慧命,乃大士之洪規,非聲聞力量所及。故菩薩開,聲聞遮也。制心則併絕殺心,制色則僅除殺事。害師者,師能長養法身,是佛種子,故大士害之。犯逆聲聞,無望成佛,故輕。一云:孩子弑母,亦不為逆,以其愚騃無心也。若聲聞恃此而故害師,則出於有心,必墮無間,不可不慎。又此三異者,下諸戒多有之,自可例推,無待悉舉。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佛言:若,佛子!
發隱受佛大戒,即佛所生,行當紹隆佛種有子之義,毋自輕也。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明應,三、結不應。
○初不應三: 初、明殺事,二、成業相,三、舉輕況重。
○初明殺事。
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呪殺。
一、自殺,謂自害他命。凡三種法:內色、外色、內外色,並皆犯也。二、教他,他亦是殺。大論云:口教是殺罪,非作瘡。律部分別,甚多條緒,教他遣使等。三、方便殺者,即殺前方便,所謂束、縛、繫等。四、讚歎殺,亦得罪也。五、隨喜者,獎勸令命斷,亦犯也。六、呪殺,謂毗陀羅等。雖假餘緣,亦皆同犯。律中明殺十五種,謂優多、頭多、𣚦、弦、撥、毗陀羅等,如律部廣明云云。
發隱顯色論,指內色為識,外色為根。今取識去色壞,為害命也。而云內外色者,總上成三,三皆成犯,名害命也。一云內外色,息也。識內根外,息為中交也。非作瘡者,非止瘡傷,明已死也。讚歎者,彼未必殺,而我乃稱譽,以助其成也。隨喜者,彼欲行殺,而我即順從,以悅其意也。殺前方便者,繇束縛繫等,而後能殺也。毗陀羅者,惡呪名假。餘緣者,雖非全用呪殺,而惡心魘魅,呪為之主也。十五種殺,姑舉一二。優多者,火坑也。頭多者,地陷類也。𣚦者,木檻詐取也。弦者,弓也。撥者,弩石也。毗陀羅者,用死人呪人死也。以上皆取殺,遂身死結重。
○二,成業相。
殺因殺緣,殺法殺業。
成業之相,三業成殺。自動用者,正身業也。教他及呪,口業造身業。心念欲殺,鬼神自宣遂者,意業造身業也。三階於緣中造作,皆是業義。殺法謂刀劍坑𣚦等,皆有法體,故稱為法。殺因殺緣者,親疏二塗,正因殺心為因,餘者助成故為緣。親者造作來果為業。四者,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殺害,四命斷。一是眾生者,眾生雖多,大為三品。一者上品,謂諸佛聖人父母師僧,害則犯逆。三果人兩解,一云同逆,以聲聞害時,已是重中之重故。二云犯重,大經明三種殺,殺三果人,但入中殺,不在上殺,故知非逆。菩薩人以取解行以上,大經云畢定菩薩同上科,今取不作二乘為畢定位,或取七心以上,皆可為斷也。養胎母,一云無逆,二云犯逆,大士之重,重於聲聞也。中品即人天害之犯重,下品四趣也。兩解,一云同重,大士防殺嚴重,故文云一切有命不得殺,即其證也。二云但犯輕垢,在重戒中兼制,以非道器,故文云有命者,舉輕況重耳。三殺心有兩,一自身殺心,二教他殺心。自身殺心有二,一通心,二隔心。通心者,如漫作坑𣚦,漫燒煑等,通三性皆犯。若緣此為彼,於彼上起害心,皆屬通心。既自對境,又命不復續,雖所為不稱,悉皆正犯。隔心者,作坑止為此,無心在彼,彼死亦犯,彼邊不遂輕垢。若此路本是此道,眾人行往,今作坑止為此,而彼死亦重。以此殺具,體能通害,以具緣心,還屬通心也。若本斫東人,誤中西人,中西人上都無殺心,此屬隔心。四、命根斷有兩時:一、此生,二、後生。此生有二句:一、有戒時犯重,二、無戒時斷。當戒去時,結不遂輕垢。命斷時,結罪同前。聲聞臨終時未結,聲聞捨具戒作五戒等結也。後生為戒,自復兩種:一、自憶,二、不自憶。自憶者,若任前勢,若更加方便,命斷坐重,以前後皆自憶故。不自憶者,若任勢死,犯重,以死時有戒故。若加方便,當知前瘡不死,後方便時不憶,但犯輕垢也。而言命根者,數論別有非色心為命根,成論及大乘無別非色非心為命根也。祗取色心連持,相續不斷為命耳。大論亦然,六入、六識得相續生,假名為命。
發隱先釋業者,一云有本先業,一云是成業相,意歸重業,故倒釋也。鬼神宣遂者,人有心起殺念,殺鬼隨從,為彼人宣達,得遂其殺也。三階造作者,因緣法總成殺事也。親疏者,本起殺心,的感當來果報,如形影然,故親緣者助成,如世律為主為從,亦分輕重,故曰疏也。四者二字,文亦有缺,四下當有緣字,例下此戒,備幾緣成重,故犯逆。犯重者,重是波羅夷,逆者更增,以下殺上,大逆不道罪也。三果兩解者,其義各得,一以聲聞害三果,已稱極重,況菩薩慈救下凡,而乃害及賢聖。一以三果名逆,乃至如來,罪將奚結?所謂取長陵土,何以加罪者也。菩薩攝聖人中,凡有三,或取解行以上,或取七心以上,或但不作二乘者,即名畢定。畢定者,決定不退轉也,殺此皆犯逆也。養胎者,乳母也,殺乳母同三果。殺四趣者,亦二說,一重一非重,觀疏中大士重,重於聲聞,則意在言重者為是也。隔心通心者,無心殺,有心殺也。三性者,一說或為貪,或為瞋,或為癡,一說善惡無記三性也。緣此為彼者,雖緣此,實為彼,故曰於彼起害心也。對境者,我為能害,彼為所害也。所為不稱者,如是有心害物,雖事不稱,其心亦犯重,況稱心乎?以此殺具者,言作坑在此,雖無心害彼,然此坑穽本能通害一切,爾知而故作,則爾心具有殺緣,惡得無罪?故亦制屬通心也。必若斫東誤中西,乃可謂無心耳。無戒時斷者,言有戒時斷命,犯重明矣。無戒時斷如何?無戒時者,當戒去時也。斯時也,結未遂殺事之罪則輕,垢結已成斷命之罪則同前也。聲聞止說殺,未說斷,臨終如何結罪?若或當捨戒時,則所謂戒去時也。結罪自入五戒例矣。憶者,知宿命也。知此人是怨,任前怨之勢殺之致死,或未死復加方便致死,此前後俱憶,故犯重。不憶者,初時有知任勢殺死亦重,或未死復加方便時實出不知,是前憶後不憶,不憶則無心,故輕。彼數論以非色心為命根,然色心連持者,識息相交,正命根也。若離連持,則色屬質礙,心屬渺茫,兩不相關,何處見命根耶?析衷諸說,明必斷此連持色心,方成殺也。因緣法業四者,大意一念本起殺心為因,多種助成其殺為緣,殺中資具方則為法,正作用成就殺事為業也。
○三、舉輕況重。
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
發隱。乃至者,從上及下之辭。自諸佛聖人,乃至蜎蝡微流,四生六趣,但有如上所說色心命根,皆不得殺。言故者,揀誤殺也。若極言大士廣大慈悲,雖有色無心,但具生氣,亦不忍殺。如結草護戒,折柳諫君者是也。何況有命。
○二、明應。
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
常住慈悲心兩解:一云應學常住佛起慈悲,二云心恒應常住慈悲之地,二孝順心秉教不惱他,三方便救護。非直爾不惱,乃應涉事救解。
發隱應有三,謂慈悲、孝順、救護也。殺事逆天悖理,即是不孝不順。又一切眾生,皆多生父母。惱害之,即惱害吾父母。直者,但也。但能不惱,差可免愆。若不救護,何名大士。故不殺仍應救生,不盜仍應布施。後皆例此。
○三、結不應。
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
不應故成罪亦三句:一、恣心,謂貪心殺;二、快意,謂瞋心殺;三、殺生,謂舉殺事。有此三故,墮不如意罪。
發隱。貪殺者,因市利而宰牲,為圖財而劫命之類是也。瞋殺者,忍心害物,酷刑虐民之類是也。不言癡者,貪瞋二心,出自愚癡,故智不能窒欲,故貪;慧不能懲忿,故瞋也。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先標菩薩者,表此是菩薩波羅夷,非聲聞波羅夷也。波羅夷,此云極惡,又云棄,言極惡罪大,永為棄物。僧祗律三義:一、退沒義,道果喪失故;二、不共住義,法眾不容故;三、墮落義,死入地獄故。據此犯殺,則大悲之種已斷,弘度之願何施?暴惡兇殘,是羅剎之侶,魁劊之徒也,尚得為菩薩乎哉?問:沙門專慈悲之業,王臣主生殺之權,有罪不誅,何以為國?答:菩薩戒本云:菩薩見劫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等,發心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當墮那落迦;如其不斷,無間業成,寧自入地獄,終不令彼受無間苦。如是殺害,無所違犯,生多功德。此正前見機得殺義也。然則有罪而殺,殺何犯焉?虞舜之誅四兇,周公之戮二逆,即斯義也。況復斷死必為流涕,三覆然後行刑,是乃即殺成慈,雖殺非殺,法既不廢,恩亦無傷,國政佛心,兩無礙矣。問:人可見機,物應無論,是以太牢享帝,大烹養賢,云何王臣,制殺畜類?答:人惟犯惡,而服上刑,物誠何罪,而就死地?且神享克誠,不妨禴祭,孔甘蔬水,豈必牲牷?宴享用牲,蓋佛法未入中國之權教耳,執權教而為常法,可乎?故知梁武帝麫為犧牲,乃祀先之禮既成,又殺生之戒不破,萬世有國之良法也,而昧者非之。且象人以葬,孔子謂其無後,則象牲以祀,君子尚不滿焉。而今以為非,是必欲祀者之用真牲,亦併欲葬者之用真人乎?願無狃於熟習,幸平氣而思之。問:牛羊犬豕,可弗殺矣,豺狼當道,虎豹食人,則將如之何?答:猛獸懷德而渡河,鱷魚感誠而遠徙,果能如是,安用殺為?其或不然,捕蝗斬蛟,除害為民,等國常刑,應所不禁。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及孝順心所出也。問,何故用三十心出戒。答,心地法門,無盡三十,姑舉大綱。此三十,統貫萬行。而初十中,第二正當戒心。此戒心,又具足三十,及餘無量善心。故今且舉義意相近,隨而附之。實則心心互融,一即一切。又前文謂此經略說心地法門,如毛頭許。今三十心所取,是則毛頭之上,復取毛頭。為取愈微,為益彌廣。餘餐香飯,飽及萬夫。半滴天河,雨霑六合。心地法門,其利博哉。
●第二、盜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謂不與取。灼然不與取名劫,潛盜不與取名盜,盜彼依報得罪。此戒七眾同犯,聲聞五眾有同有異。同者皆不應盜,異者有三:一、開遮異,如見機得不得等。或復謂見機盜,以無盜心。大士為物,種種運為皆得。聲聞自度,必依規矩。大士不畏罪,但令前人有益,即便為之。聲聞人,佛滅後,盜佛物輕,菩薩恒重。又本應與他外命而反取,豈是大士之心耶?
發隱開遮同前。非菩薩至公無我大慈利物,不得見機輒開也。盜佛物聲聞輕菩薩重者,良繇聲聞止為一身,菩薩紹隆三寶,則於佛物應護持所有增益所無,而反取之是監守自盜也,豈不倍常人一等。本應與外命者,言財物本當捨,彼乃反取耶?財物養身故云外命。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明應,三、結不應。
○初不應三: 初、舉盜事,二、成業相,三、舉輕況重。
○初舉盜事。
自盜。教人盜。方便盜。呪盜。
發隱方便者,盜前方便,窬牆發鑰之類是也。呪盜者,有惡呪師,能以術攝取彼物也。缺隨喜讚歎者,殺事多可面陳,盜謀必須密議,讚歎隨喜事希,故略之也。
○二,成業相。
盜因。盜緣。盜法。盜業。
四句同前。運手取他物離本處成盜業,業是造作為義,重物謂五錢也。律云:大銅錢準十六小錢,其中錢有貴賤,取盜處為斷,菩薩之重重,聲聞二錢以上便重。有人作此說者,今不盡用,取五錢為斷是重,離處盜業決在此時。
發隱:下文言一針一草皆盜,疏何得取五錢為斷?蓋針草判盜,五錢判重也。離處成盜業,未離處猶在盜法也。大意一念本起盜心為因,多種助成其盜為緣,盜中資具方則為法,正作用成就盜事為業也。
○三、舉輕況重。
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
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
明應也。與前大同小異,前明應學常住佛行慈悲,今言孝順行慈悲也。菩薩應學此等事,故言應也。不應者,不應為偷盜及殺生等事,此即誡勸二門也。誡勿令殺盜,勸令行善慈悲孝順,及學常住佛行行等,皆是善法而為孝順也。佛性者,一切眾生皆有當果之性,性是不改為義耳。
發隱孝順者,盜彼財物,令彼窮乏,逆天悖理,皆不順也。又眾生皆多生父母,即惱害父母也。當果之性者,當來佛果,性本同然,背性習惡,自戕善本,言當發佛性中孝慈之心,不可行盜損物,自甘忤逆毒害也。
○三、結不應。
而反更盜人財物者。
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菩薩戒本云:菩薩見劫盜奪他財物,起憐愍心,逼而奪取,勿令受用如是財物,受長夜苦。雖不與取,而無違犯,生多功德。然此或給本主,或作福事,則誠為功德。不然,難免過罪。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益心,及孝順心所出也。
●第三、婬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婬名非梵行,鄙陋之事,故言非淨行也。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而制有多少。五眾邪正俱制,二眾但制邪婬,與聲聞同異,大略同前。
發隱邪正俱制名多,但制邪婬名少。出家五眾竟斷婬欲,在家二眾止禁其邪,能順佛制俱名淨行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明應,三、結不應。
○初不應三: 初、舉婬事,二、明成業,三、舉輕況重。
○初舉婬事。
自婬、教人婬,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婬。
出家人不應為也。
發隱此乃至,謂從自至他人中一切女也。出家不應者,言出家槩禁,揀在家者分邪正也。問:亦有呪婬,如摩登伽先梵天呪是也。今何不制?答:婬事易就,非殺盜比,何待呪術?故略之也。
○二、明成業。
婬因婬緣,婬法婬業。
此戒備三因緣成重:一、是道,二、婬心,三、事遂。或備五:一、是眾生,二、眾生想等。
發隱備五,詳如後妄語戒中釋。大意一念本起婬心為因,多種助成其婬為緣,婬中資具方則為法,正作用成就婬事為業也。
○三、舉輕況重。
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婬,
舉劣結過。自妻非道、非處、產後、乳兒、妊娠等,大論皆名邪婬。優婆塞戒經云:六重以制。邪婬戒中,復制非時、非處。似如自妻非時不正,犯重;教人婬,自無迷染,但犯輕垢。或言菩薩則重。今釋聲聞、菩薩同爾,不與殺、盜例也。人、畜、鬼、神、男、女、黃門、二根,但令三道皆重。餘稱歎、摩觸、出不淨,皆是此戒方便,悉犯輕垢也。
發隱。此乃至從人趣至餘趣中一切女也。六重三道等猥𤟬,不必具陳。
○二、明應。
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
而反更起一切人婬,不擇畜生,乃至母女、姊妹、六親行婬,無慈悲心者。
此中所制皆不應為,為即犯罪,故結不應也。
發隱,此乃至從疏至親也。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不言見機者,上云大略同前,則非盡同也。若佛度婬女,是遣化人耳。未能現化而輒欲效嚬,入地獄如箭射。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定心,護心,慈心,悲心,及孝順心所出也。
●第四、妄語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妄是不實之名,欺凡罔聖,迴惑人心,所以得罪。此戒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與聲聞同異,大略同前。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明應,三、結不應。
○初不應三: 初、明妄語,二、成業相,三、舉況。
○初明妄語。
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
直出為言,宣述為語,論述有所表明,能詮理事,名為語也。自妄語者,言得上法。教他者,教說或教他自說,方便妄說,如蜜塗樹,眾蜂悉來。
發隱教他二義:一、教說我得上人法;二、教說彼自得上人法也。蜜塗者,塗蜜引蜂,詐言我能召蜂以誑人也。
○二,成業相。
妄語因,妄語緣,妄語法,妄語業。
此戒備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欺誑心,四、說重具,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謂前三品境。上品境中,是父母師僧妄語,犯重。向諸佛聖人兩解:一云入重因;二云此人不惑,又能神力遮餘人令不聞,但犯輕垢。聖人有大小,有他心智者,有不得者,今從多例。羅漢及解行以上,向說罪輕,降此或得他心,或不得者,例悉同重。向中品境,人天等同重,正是惑解妨道之限。向下品境,四趣等或言同重,今釋輕垢。二、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大略同前。有言妄語心通,本向此說,此不聞而彼聞說,亦同重。今釋不重,於彼無心故。三、欺誑心是業主,若避難及增上慢,皆不犯。地持云:菩薩味禪,名染汙犯。當知菩薩起增上慢,亦輕垢。遣使有兩解:一云教他說我是聖人,亦重。以土無圭璧,談者為價,傍人讚說勝自道,教他道是聖,名利不入我,非重也。二云聖法冥密,證之在我,必須自說方重,他說坐輕。四、說重具,謂身證、眼見。若說得四果、十地、八禪、神通,若言見天龍鬼神,悉是重具,若說得登性地。一云既是凡法,罪輕垢。五、前人領解結罪時節多少兩解:一云隨人,二云隨語結。此戒既制口業,理應隨語,遠為妨損,必應通人。小妄語戒隨,應人人復隨語。若增上煩惱犯,則失戒者復說,但犯性罪。若對面不解,且結方便,後追思前言忽解者,則壞輕結重。十重皆有因緣,今且釋四重,餘可例。
發隱。從多例者,言不論得他心與否,但對羅漢解行以上則輕,降此則重。亦此二以上,不惑有神力,降此不然故也。眾生想者,前三戒,疏無釋文,今始出之。曰當、疑、僻,其義未詳。意者,律有凡夫作羅漢想,羅漢作凡夫想等文。今就此三,自分輕重。假令有羅漢於此,當者,作是想言:當是羅漢。對之妄語,其罪則輕。疑者,作是想言:是羅漢耶?非羅漢耶?對之妄語,其罪稍重。僻者,作是想言:實非羅漢。對之妄語,其罪更重。有凡夫於此,或作想言:當是凡夫。其罪則重。是凡夫耶?非凡夫耶?其罪稍輕。實非凡夫,其罪更輕。前之三戒,亦復例此。未知是否,俟高明更詳之。心通者,妄語亦分通心、隔心也。業主者,言乃心聲欺誑,心正妄語,業之主也。後諸戒多倣此。染汙者,引例輕垢。言味禪自憍者犯染,則知增上起慢者犯輕也。增上慢者,非明知己不是聖,故言是聖,以誑眾生。特繇小有所得,生增上想,將謂是聖,不自覺知,故止輕垢。凡地者,言性地猶在凡法,非自言證聖比也。前人領解者,明結罪時有二:一、隨人為多少;二、隨語為多少也。良以戒本制口,但應隨語。而有語止片辭,傳揚無盡者,又當通人也。小妄語,語無大失,應隨人。而本若默然,咎從何起?又當兼語也。增上心犯失戒者,失戒則但是性上之罪,非今例也。又語出而人不解,則未成語禍,且結輕垢。至後解時,則改輕入重也。大意一念本起妄語心為因,多種助成其妄為緣,妄語中資具方則為法,正作用成就妄語為業也。
○三舉況
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身心妄語,
發隱不見言見等,小妄語也。妄言證聖,名大妄語,故舉以況。妄語屬口,云何身心?內作念,外發言,故併說身心也。問:佛見兔入,何言不見?答:為救兔故,權巧見機,所謂無所違犯,生多功德者是也。
○二、明應。
而菩薩常生正語正見,亦生一切眾生正語正見。
發隱。外正語,內正見,合上身心不妄語也。是不敢道非,凡不敢道聖,皆正語正見也。
○三、結不應。
而反更起一切眾生邪語、邪見、邪業者。
發隱菩薩當化一切眾生正其三業,今反導彼以邪心發邪語,遂至造作邪業而招苦報,豈大士之體乎?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忍昧獨知之天,稱凡作聖,使初學彷徨失守,迷亂不前,正謂欺凡罔聖,迴惑人心者也。上干諸佛,下誤眾生,是故犯重。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定心,好說心,及正直心所出也。
●第五、酤酒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酤即貨貿之名,酒是所貨之物,所貨乃多種。酒是無明之藥,令人惛迷。大士之體與人智慧,以無明藥飲人,非菩薩行。大論明酒有三十五失,所以制此為菩薩十重中攝也。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小同異者,同不應酤,菩薩以利物故重。聲聞止不應作犯七聚貨賣,但犯第三篇,是販賣戒所制。菩薩若在婬舍或賣肉,犯輕垢,以招呼引召不能如酒故也。
發隱智論三十五失,始於現生虗乏,終於來世愚癡。又四分明三十六失,始於不孝父母,不敬三寶,終於落水失火,凍死熱亡。故知酒者,大則喪失慧命,小復傷殘色身,安可貨賣也。犯第三篇者,犯小乘七聚中第三篇,正對此輕垢中販賣戒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明應,三、結不應。
○初不應三: 初、舉酤事,二、成業相,三、舉況。
○初舉酤事
自酤酒。教人酤酒。
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
因緣者,備五也: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希利貨貿;四、真酒;五、授與前人。眾生謂前三境,上品無醉亂者輕,是醉亂者重。中品境謂人天,正是所制故重。下品四趣,亂道義弱,酤與罪輕。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同前,若隔心亦重。希利貨賣亦重,以欲得多集故。真酒者,謂依醉。亂人者,藥酒雖希利貨,不亂人貨無罪。一云:待飲時隨人數結重,如小兒來酤,彼竟不飲,於誰結重耶?法者,是酤酒方便法用也。業者,運手。
發隱亂道義弱者,鬼畜等飲比之人天,其惑亂道心之義輕也。問:人天因醉而亂則誠然,云何上品亦有亂者?答:此有二義:一則師僧父母未必是聖,二則小聖。亦有亂者,義見後解,如降龍羅漢之類是也。隔心宜輕,今云亦重者,雖飲彼出於無心,醉則害人等耳,故重。待飲時者,言授與人即當結重,必待飯時隨人以結,則小兒雖酤不飲,將於誰人結重耶?大意一念本起酤酒心為因,多種助成其酤為緣,酤酒中資具方則為法,正作用成就酤酒事為業也。
○三舉況
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
發隱一切酒者,酒有多種:一、穀造;二、菓造,如甘蔗、葡萄、棗等;三、藥造,諸香樹、花、葉等。又乳熱者,亦可作酒。諸酒醉人,力有強弱,俱不得酤,故云舉輕況重。起罪者,出其繇也。大莊嚴論云:佛說身、口、意三業之惡行,惟酒為根本。惡行根本,正起罪因緣也。
○二、明應。
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
發隱。簡是別非,無所昏蔽曰明。趣是背非,無所滯礙曰達。菩薩應啟發眾生如是智慧,令捨迷途登覺岸,乃大士之體也。
○三、結不應。
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
發隱承上,酤酒與人,使人顛倒,是非不辨,趣背乖宜,迷惑錯亂,名顛倒也。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問:飲酒犯輕,酤酒未必飲,云何犯重?答:繇酤乃有飲,飲之害有限,酤之禍無窮。故儀狄造酒,禹輒疏焉。菩薩犯之,安得不招棄罪?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慧心達心所出也。
●第六、說四眾過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說是談道之名,眾謂同法四眾,過者七逆十重也。一以抑沒前人損正法,故得罪也。此戒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大士掩惡揚善為心,故罪重也。上者第二篇,中者第三篇,下者第七聚,聲聞法如此,與菩薩有異也。
發隱聲聞分罪輕重,菩薩咸重者,以大士慈物為心,但有所說皆傷慈也。有譽不有毀,過仁不過義,正猶是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明應,三、結不應。
○初不應二, 初明說事,二成業相。
○初明說事。
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教人說罪過。
發隱,此所謂同法四眾也。既云同法,若遇有過,應當三諫殷勤,密令悔改,內全僧體,外護俗聞。而乃恣口發揚,貽羞佛化,豈大士之心耶?問:師於弟子可說過否?答:始則善誨,義同三諫;終不率教,擯而絕之。幸勿泥此,姑息含容,養成巨惡。不教悔罪,戒中當廣明也。
○二,成業相。
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
此戒備六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有說罪心,四、所說罪,五、所向人說,六、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上中二境取有菩薩戒者方重,以妨彼上業故。無菩薩戒止有聲聞戒,及下境有戒無戒悉犯輕垢,此戒兼制以妨業緣。文云:在家菩薩即是清信士女,出家菩薩是十戒具戒。又言比丘、比丘尼,一云猶是出家菩薩具戒者耳,亦云是聲聞僧尼。若說此人重過亦犯重,此是行法勝者亦損深法故。二、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大意同前。三、說過者,有兩:一、陷沒心,欲令前人失名利等;二、謂治罸心,欲令前人被繫縛等。此二心皆是業主,必犯此戒。若獎勸心說及被差說罪,皆不犯。四、所說過,謂七逆、十重,稱犯者名字,在此戒正制。若謂治罰心,在第四十八破法戒制。若說出佛身血、破僧,依律部本制。向僧說是謗僧,如出血等,事希故輕,此正制。向無戒者說,應得罪。若重罪,作重罪名說,是事當義;作輕名說,是論則失當義。但令心重、事重,悉同犯重,此是名僻。若事僻者,實輕謂重則犯重,實重謂輕則罪輕,以其心謂輕重故。若作書、遣使,一云同重,二云罪輕。然犯七逆、十重,前人失戒,失戒後說,但犯輕垢。五、向人說,謂上、中二境無菩薩戒,向說犯重,損法深故;為下境悉輕,毀損不過深。文云:菩薩聞外道、二乘說佛法過,應慈悲教化,而反自說。即是向彼人說,損辱為甚。六、前人信解己所說口業事,遂據此時結罪。結罪多少,一云隨人,二云隨口業。
發隱妨業緣者,聲聞及下境說其過,亦妨彼道業因緣也。在家出家者,五戒十戒具戒菩薩也。比丘比丘尼有二,或出家菩薩則說其過犯重,或聲聞僧尼亦犯重者,以行法勝損彼勝法故,陷沒治罰俱出惡心是以犯重。獎勸說者匡救為懷,溫言化導出慈心故。被差說者僧法所遣,教使責問出公心故,是以不犯。然治罰心在破法戒輕制者何?良繇此戒以稱名說七逆等成重,今出血破僧既不恒有,況向僧說不向異眾故輕耳。又說罪兩僻,一名僻者,重罪說重名非僻,重罪說輕名為僻。然必以陷沒治罰而說重者,心事俱重則重也。二事僻者,輕罪說重心重故重,重罪說輕心輕故輕也。所向人與所說人反對成罪,上中境無菩薩戒者重,有戒及下境皆輕也。或言僻是前當疑僻義,而此屬第四所說過,彼是第二眾生想故,不用
○二、明應。
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慈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
發隱二乘,何以稱惡?以大對小,亦得名惡,以其不發大心,缺於慈悲故也。
○三、結不應。
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
發隱尚教化他人,莫說而反自說,慈心安在乎?信心安在乎?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問:菩薩說外道之過,不令惑眾,犯重否歟?答:經言佛法中,則揀非佛法矣。此之說過,正大士摧邪顯正之大權也,焉得犯?問:菩薩說惡比丘之過,不令眾效其所為,犯重否歟?答:疏開獎勸被差,則惟除惡心、私心耳。此之說過,正大士勸善懲惡之大機也,焉得犯?問:菩薩而作言官,說百寮之過,不令天下受其害,犯重否歟?答:經舉四眾,則揀非四眾矣。此之說過,正大士忠君報國之大義也,焉得犯?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信心,護心,好說心所出也。
●第七、自讚毀他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自讚者,自稱己功德。毀他者,譏他過惡。備二事故重。菩薩與直於他,引由向己,何容譽我?毀他故得罪。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但菩薩利安為本,故讚毀罪重。聲聞不兼物,毀他犯第三篇,自讚犯第七聚。
發隱備二事者,明單自讚單毀他者不犯重也。聲聞讚毀分屬三七,所以輕者,本不兼物故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明應,三、結不應。
○初不應二, 初明讚毀,二成業相。
○初明讚毀。
自讚毀他,亦教人自讚毀他。
發隱教人亦二:一者、教人讚我毀他 者,教人自讚彼身毀他人也。
○二,成業相。
毀他因,毀他緣,毀他法,毀他業。
此戒備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讚毀心,四、說讚毀具,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一云:毀上中二境犯重,毀下犯輕。二云:上中二境有菩薩戒者方重,惱彼妨深故;若無戒及下境有戒悉輕,惱妨淺故。二、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大意同上。三、讚毀心,謂揚我抑他欲令彼惱,若折伏非犯。自讚毀心,正是業主教他兩解:一云同重,二云罪輕。四、說讚毀具者,此經漫云他人受毀辱,依律部有八事云云。五、前人領解者,彼人解讚毀之言,隨語語結重,增上犯已失戒,後但性罪。前戒制向他說,彼過止八事中犯事,以向無戒人故重。
發隱讚毀心,謂有心揚我抑彼,故犯。折伏非犯者,憫彼過咎,示威折伏,欲令悔改故。雖自讚毀他,不犯。八事者,僧祇止開七事:一、毀他種姓,二、毀他業,三、毀他相貌,乃至七、毀他結使。以皆令彼人慚羞,故名毀辱。又闡陀異語惱他有八事,亦其類也。向他說彼過,制在八事中,非兼讚毀,似可從輕。而前戒制重,以向無戒故。
○二、明應。
發隱菩薩善戒經云:若菩薩為人所讚,言是十住,若阿羅漢等,默然受者得罪。據此則受人讚亦不可,何況自讚而兼毀他耶?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問,世尊謂天上天下惟我獨尊,而彈㡿二乘,排斥外道,不幾於自讚毀他否耶。答,讚毀者,謂其以我人勝負為懷,惟知利己,不念損人耳。今世尊任己是佛,欲眾生成佛也。斥他是邪,恐眾生入邪也。全體大悲,何名讚毀。使其執卑己尊人之小節,則眾生莫知從違,萬古如長夜矣。所得者少,所失者多,豈大士之體乎。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護心,喜心,好說心所出也。
●第八、慳惜加毀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慳惜是愛悋之名,加毀是身口加辱。前人求財請法,慳悋不與復加毀辱,頓乖化道故得罪。此戒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菩薩不揀親疏,求者皆施,不與加辱皆犯,以本誓兼物故。聲聞惟弟子不教法,犯第七聚,不與財不制。尼家二歲內不與財法,犯第三篇;二歲外不與,犯第七聚。加毀隨事各結,不合為重。
發隱。二歲內者,出家未及二年也。二歲外者,出家已及二年也。蓋以初始出家,未能自立,全仰賴師,財法宜急。出家二歲,稍能自立,與或可緩,亦無害也。聲聞不與,財不制,尼雙制者,以女乞財法,兩俱不易故。慳毀二事,不相合成重者,言各結罪,不同讚毀例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明應,三、結不應。
○初不應二, 初明慳悋,二成業相。
○初明慳悋。
自慳教人慳。
發隱教人慳者,或教令慳祕財法勿施,或復教令加毀也。
○二,成業相。
慳因、慳緣、慳法、慳業。
此戒備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慳毀心,四、示慳相,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謂上中二境犯重,下境輕。二、眾生想,如前。三、慳毀心,謂惡瞋悋惜財法而加打罵,是犯。若彼不宜聞法得財,宜見訶辱,皆不犯。自慳自毀,正是業主犯輕垢,以前人教不犯我故。四、示慳相者,或隱避不與財法,或言都無,或手杖驅斥,或惡言加罵等,皆名示相。或自身示作,或使人打罵,皆重。若彼遣使求財請法,對使人慳惜,或惡言呵罵,皆應不重。既非對面,損惱彼輕。故決定毗尼經云:在家菩薩應行二施:一、財,二、法。出家菩薩行四施:一、紙,二、墨,三、筆,四、法。得忍菩薩行三施:一、王位,二、妻子,三、頭目皮骨。當知凡夫菩薩隨宜惠施,都杜絕故犯也。五、前人領解,知悋惜之相,領納打罵之言,隨事隨語結重。此戒亦一例結重也。
發隱不宜聞法者,或根劣非器,或聞反生謗之類是也。不宜得財者,或用財造惡,或因財得禍之類是也。宜見訶辱者,或頑愚因懲治而改悔,或豪傑繇折挫而興起之類是也。如斯慳毀,正是成就彼人,何犯之有?以前人教者,言自慳毀則犯重,若犯輕垢者,以前人教使之然,非己自犯故也。一云:以教前人不犯我故。
○二、明應。
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人來乞者,隨前人所須,一切給與。
發隱。身貧乞財施之以財,心貧乞法施之以法,隨其所須無不滿願,故云一切給與。優婆塞戒經云:見乞者多少隨宜給與,空遣還者得罪。按此則知在家尚宜布施,況出家菩薩學大悲者耶?
○三、結不應。
而菩薩以惡心、瞋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求法者,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而反更罵辱者。
發隱反上,不為給與,反加罵辱,是慳毀雙具也。問:自理未明,無法誨彼,當如之何?答:此制有而不施者,如其無法,自應實對,不可誑妄說法,疑悞前人,反取深咎。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捨心,慈心,悲心,施心,益心所出也。
●第九、瞋心不受悔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不受悔謝,乖接他之道,故得罪。此戒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同。菩薩本接取眾生,瞋隔犯重。聲聞自利,犯第七聚。
發隱。霜之雪之,昊天非害物也,正所以培生育之原;責之治之,聖人非絕人也,正所以闢自新之路。瞋心縱而不休,眾生隔而不接,豈大士之體乎?聲聞本無大慈,止犯七聚,非今例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明應,三、結不應。
○初不應二, 初明瞋事,二成業相。
○初明瞋事。
自瞋教人瞋。
發隱。問:瞋非樂事,云何教人能令彼聽?答:人固有本性兇暴,教以忍則不喜,教以瞋則樂從者,秦皇之賢逐客,漢主之悅智囊是也。
○二,成業相。
瞋因、瞋緣、瞋法、瞋業。
此戒具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隔瞋心。四、示不受相。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者,上中境重,下境輕也。二、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等,同上。三、隔瞋心者,不欲和解,犯重。知彼未堪受悔,不犯。四、示不受相,或關閉斷隔,發口不受。五、前人領解,知彼不受身口加逼之苦,隨身口業多少,結重。
發隱不欲和解者,決志不解。知未堪受者,以彼悔心未切而不解也。身口加逼者,身捶打,口罵詈也。
○二、明應。
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善根無諍之事,常生慈悲心、孝順心。
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謝,猶瞋不解者。
發隱非眾生有二:一、真化對,謂變幻化作者是也;二、聖凡對,則諸佛聖人是也。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菩薩戒本云:不犯者,欲方便調伏彼故。若不如法謝者,不其其謝,亦無違犯。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忍心,喜心,慈心,悲心,及孝順心所出也。
●第十、謗三寶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亦云謗菩薩法,或云邪見、邪說戒。謗是乖背之名,絓是解不稱理,言不審實,異解說者,皆名為謗也。乖己宗故得罪,七眾同犯,大小俱制。大士以化人為任,令邪說亂正,故犯重。聲聞異此,三諫不止,犯第三篇。
發隱絓是二字疑誤。據文勢,經中應有絓字,而今無之。又絓訓止,訓懸,於義無取。或曰:當作總是理。恐然也。解不稱理者,邪僻之見,不合正理而謬說也。言不審實者,疑似之事,不考真實而妄說也。異說者,外聖賢不易之定論,而別為一說也。一云:妙玄屢用絓字,更詳。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明應,三、結不應。
○初不應二 初明謗事,二成業相。
○初明謗事。
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
發隱。世有著作謗辭,傳播後代,初學淺識,隨而和之。此則自謗教他,實兼備焉,取快目前,遺殃累劫矣。
○二,成業相。
謗因謗緣,謗法謗業。
此戒備五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欲說心;四、正吐說;五、前人領解。一、是眾生,謂上中二境,若菩薩、若聲聞、若外道,向說犯重。二、眾生想,有當、有疑、有僻,如上。三、欲說心者,運意作欲向說之意。四、正說者,發言向他,自對他說,若令他傳說,悉重。五、前人領解,納受邪言,隨語語結重。若作邪說經者,欲令人解,隨彼披覽。發解者,隨語語重。
發隱是眾生當有上中下境,此缺下境者,文誤脫也。欲說心者,心欲說而口未說,未犯重也。隨語語結重者,一語一重也。又言隨語者,上是自出邪言,下是以邪見謬作聖經也。
○二、明應。
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矛刺心。
發隱心,外求法,皆名外道,非必極邪也。心捨大乘,皆名惡人,非必巨慝也。
○三、結不應。
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者。
邪見推畫條緒乃多,略有四種:一、上邪見;二、中;三、下;四、雜。上邪見者,撥一切都無因果,如闡提。中邪見者,不言都無因果,但謂三寶不及外道,有兩相:一、法相異,謂三寶不如,此是痤陋之心計成失戒。二、非法相,知三寶為勝、口說不如,既不翻歸戒善不失,隨所出言犯重,亦此戒所制。下品邪見,不言三寶不及外道,但於中棄大取小,心中謂二乘勝、大乘不及。若計未成犯輕垢,下自有背大向小,此戒中廣明。雜邪見有四種:一、偏執;二、雜信;三、繫念小乘;四、思義僻謬。偏執有二:一、執大謗小;二、偏謗一部。執大謗小者,計云惟有大乘、都無小乘,非佛所說,此謗聲聞藏犯輕。偏謗一部者,於方等中偏言一部非佛說。若計成犯輕垢,既不頓違經教,犯輕垢不失戒。二、雜信者,謂心中不背因果及三寶大乘,但言外道鬼神有威力,遂奏章解神,或勸他悉犯輕垢。三、繫念小乘,知大乘高勝,且欲斷煩惱取小果,後更修大,此名念退。若計成犯輕垢。四、思義僻謬,如即今人義淺三五家釋,此應非罪,是我智力不及,非作意強撥也。復有知義輕輒解,復有知他為是強欲立異,皆邪畫之流所犯輕垢。
發隱承上,不忍耳聞,況口自謗?不敢自謗,況助人謗?故得罪也。不翻歸者,心猶知勝,未是翻正歸邪,故不失戒。謗聲聞乘犯輕垢者,以計非佛說故。夫三世諸佛皆說三乘,人天福田咸資四果,安可謗耶?新學小生特宜謹此,毋逞淺解,自取愆尤。或復蔑棄具戒,謂不須受,亦謗類也。奏章解神者,今有身為釋子,而效彼黃冠符牒表章,奏解鬼神也。三五家釋者,言智力淺,非敢擅己撥置,故無罪。知義輕輒解者,任己輕淺,臆度差謬,忽略罪也。知他為是者,他說本是,曲為排斥,欲彰己勝,憍慢罪也。畫者,思惟籌畫不正之畫,名邪畫也。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發隱紹隆三寶,菩薩法也。今反謗焉,寧不犯重?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護心,信心,念心,及孝順心所出也。
○三、總結三: 初、舉所持法,二、誡勸犯持,三、總指後說。
○初舉所持法二 初舉人二舉法。
○初舉人
善學諸仁者。
善學諸仁者,是歎美之辭,
發隱一本作諸人者,非是。蓋人泛而仁切,仁者慈悲孝順,利濟為懷,正善學戒者之稱也,猶世言厚德之士也。
○二舉法
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
此言保解脫,解脫是果,戒是因,因中說果也。
發隱。今方學戒,未能解脫,後必解脫,是當因說果也。
○二、誡勸犯持二: 初、總勸學持,二、別舉得失。
○初總勸學持。
應當學。於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
發隱,極言十重之不可犯也。
○二、別舉得失二, 初、舉得失,二、勸學持。
○初舉得失。
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以是不應一一犯。
發隱,持戒如平地,佛果如妙種,菩提心如芽,心地戒虧,雖育佛種,不生芽矣。現身者,言他生未可知,此生必不發也。國王、轉輪王者,世間尊貴,亦繇戒得也,心地端嚴,本尊貴故。比丘、比丘尼者,出世間高尚,亦繇戒得也,心地清淨,本高尚故。發趣長養金剛者,菩薩三十心,亦繇戒得也,心地不遷於惡即住,心地能為諸善即行,心地慈愍眾生即向。故十地者,菩薩極位,亦繇戒得也,心地發生無量具足諸地大功德故。佛性常住妙果者,等妙覺果,亦繇戒得也,心地本來是佛,今圓滿故。若犯十重,則永失如上大益也。按彌沙塞羯磨本云:犯波羅夷,名壞根本,析石斷命,豈更生全?大乘懺中,雖云除滅,然於宗法,永無僧用。此既本禁,不類餘愆,特須謹剋,碎身堅護。但凡情易起,對境容虧,若無一念覆藏,律中許其改悔,止可清其犯業,僧法豈得預哉?
○二勸學持。
八萬威儀,品當廣明。
懸指大本,後分八萬威儀品當說。
發隱大本,即百二十之本也。
梵網經心地品菩薩戒義疏發隱卷第三
○二正說分二, 初十重,二四十八輕。
○初十重三 初、總標。二、別解。三、總結。
○初、總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