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菩薩戒經義疏發隱
梵網經心地品菩薩戒義疏發隱卷第四
梵網經心地品菩薩戒義疏發隱卷第四
發隱不但曰十波羅夷,而曰木叉者,犯之則極惡,依之則解脫也。
○二別解四十八 初不敬師友戒四至十八破法戒。
●第一、不敬師友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傲不可長,妨於進善,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發隱禮云:傲不可長,欲不可縱,志不可滿,樂不可極。世間四禁,以傲為先。今四十八輕戒,亦首戒乎傲。故修道者,賴師而教,資友而輔,善果所繇進也,敢不敬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勸受,二明應,三不應。
○初、勸受三: 初、所勸人,二、勸令受,三、明受利。
○初所勸人。
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百官受位時。
前明勸受,是結大戒遠緣。凡舉位人,為勸恐王憍奢縱逸,不修戒行,故偏勸王雖秉法行殺,有罪有福,如聖所說。
發隱結遠緣者,先勸受,是導之令入大戒善中也。有罪福者,言持戒則積善,不持則增惡,故罪福生焉。豈以秉法行殺,而可憍奢放縱,不畏罪福乎?明當依聖言,受聖戒也。夫大戒本通道俗,而文中獨舉王官。所以者何?出家以師友為父兄,理自應敬,不待言故。又僧尼無位,慠慢難生;王官有勢,憍倨易起。故意普而辭偏也。豈曰僧尼可以不敬師友乎?疏云七眾,義自明矣。
○二勸令受。
應先受菩薩戒。
發隱,受戒在先,受位在後,聖主良臣,繇此其出也。問:唐虞三代之君,禹稷伊周之佐,不聞受菩薩戒,何也?答:佛法未入中國故也。問:隋煬帝為太子,嘗受戒於天台矣。荒淫暴虐,無惡不造,戒果何益乎?答:此正謂有受而無持,始勤而終退,不行者之過,非戒之過也。且文帝亦請經法師受菩薩戒,而仁慈恭儉,號稱治平,豈非行與不行之故歟?使煬帝以東宮之心,而南面慎終如始,受持不易,是妙海重生也,安知其不躋堯舜而嫓成康耶?又續高僧慧約傳云:梁帝築壇禁中,延釋慧約,發弘誓心,受菩薩戒,暫屏袞服,恭受田衣。當受戒時,有一鵲二孔雀,歷階而昇,驅斥不去。至於戒畢,然後飛騰。此帝王之盛節,有國之祥徵也。而人以臺城之釁議之。噫!御宇而歷年半百,處世而壽命八旬,求之古今,斯亦罕矣。況乎持律則一食而休,勤民或漱水以過,又帝之素行耳。至於遇難安命,却食攝心,正不負所受之戒,非煬帝所能及也。而乃誣以餓死,好事者之為是言也,其真忍心哉!
○三明受利
一切鬼神,救護王身,百官之身,諸佛歡喜。
若受得戒,非人防護,福善增多,下悅鬼神,上匡佛法。有人言:此文屬總勸受戒,若是總勸,何簡高下?偏勸王官者,制令恭敬,恐王憍奢,故舉為言先也。發隱承上戒應受者,以有此益故。鬼神救護者,五戒尚有二十五神擁護,況菩薩戒乎?庶人持戒,鬼神亦護,況王官乎?諸佛歡喜者,此戒千佛流通,惟期普度,今能受持,寧不歡喜?鬼神護,則身心康豫,國界安寧,陰陽調,風雨時,慶之至也。諸佛喜,則福田彌廣,慧海增深,見生至德高隆,當來妙果成就,善之至也。
○二應生孝敬。
生孝順心、恭敬心。
發隱。師生我法身,有父道焉,當孝順故。友助吾進修,有兄道焉,當恭敬故。又師友不可逆,不可慢,俱當孝敬故。
○三、出所敬境
見上座、和尚、阿闍黎、大德、同學、同見、同行者,應起承迎,禮拜問訊。
發隱。毗婆沙論云:有三上座:一、生年上座,即尊長、耆舊也;二、世俗上座,即知法、大財、大位、大族、大力、大眷屬也;三、法性上座,即阿羅漢也。毗尼母云:出家二十臘至四十九臘為上座。和尚,此云力生,法身功德,師力生故。阿闍黎,此云軌範,軌儀模範,賴教授故。和尚,即本師;闍黎,上座師之次也。大德贊辭。同學宗,同一師也;同見心,同一解也;同行身,同一業也。將至承迎,迎已禮拜,禮已問訊,皆孝敬之道也。問:三公、三孤、小學、大學,王官之師友也,今曰和尚、闍黎者,何耶?答:彼是世間之師友,此是出世之師友也。繇世間之師友而德廣業崇,繇出世之師友而斷惑證智,蓋並行而不悖,當兼敬而弗遣者也。昔賢有言:臣已受孔子戒。蓋未諳此意。
○三不應。
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癡心、瞋心,不起承迎禮拜,一一不如法供養,以自賣身、國城、男女、七寶、百物而供給之。
不應生慢也。前明應應行謙卑,敬讓師友,自下諸戒,皆有此意。
發隱,憍者亢己,慢者忽人,癡者當賢聖而不知,瞋者宜親愛而反嫉。且承迎禮拜,接見之常儀耳,進此猶當如法供養,竭誠盡力,故曰賣身如常啼,賣心肝而學般若是也。國城男女等,例此可知。
○三結罪。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發隱。問:不爾,賣身國城等物以為供養,便名犯罪,或幾言難以阻人之進乎?答:此要其誠敬之極而言之耳。人非至貧,寧無微物可充供養?為法忘軀,志當如是,非必然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信心,念心,及孝順心,恭敬心所出也。
●第二、飲酒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酒開放逸門,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惟咽咽輕垢。
發隱咽。咽者,一咽一輕垢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過失,二、制不應,三、舉非結過。
○初明過失。
故飲酒而酒生,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
過酒器與人二解:一云執杯酒器令相勸,二云止過空器令斟酌。尋下況語,應如後釋。過器尚爾,況自飲乎?所以結戒有五五百:一、五百在鹹糟地獄,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蟲,四、五百在蠅蚋,五、五百在癡熟無知蟲。今之五百,或是最後與人癡藥,故生癡熟蟲中也。
發隱文勢,謂佛子故犯戒飲酒,而不知酒生過失無量,故勿飲也。一本作生酒解者,謂故飲酒而生酒中過失,文似不順。今依古文,過失無量者,非但三十五失、三十六失,律中又明十過:一、顏色惡;二、少力;乃至九、智慧減損;十、身壞命終,墮三惡道。更餘經傳所明過失,不可勝舉。具降龍之力,伏地無知;導攘雞之非,諸戒盡喪。乃至威雄炮烙,而牛飲滅宗;功者澶淵,而漏言失事。過之生也,寧有量乎?古人寧棄酒不棄身者,蓋為此也。問:飲酒之戒,昔犯必多。無手之人,今見何尠?答:無手者,不必盡是人中無兩手也。蛇蚓鰍鱔之屬,皆無手報。故初鹹糟,而最後五百,名曰癡熟。癡蠢酣熟,頑然無知,即無手報也。問:沈湎之流,理應無手。云何過器,便獲斯殃?且如君父之壽,臣子稱觴,豈得誠敬之心,反招惡劣之報?答:凡言罪者,皆為有菩薩戒者言也。已受菩薩大戒,當行菩薩大道,發大心,證大果,乃所以壽吾君親。而杯酒之敬,敬之小者也。然而無手之報,非此類所感。彼感報者,蓋是慣持癡器,常貯癡藥,獎誘癡人,成就癡業耳。豈比夫稱觴君父,雖不名大敬,終不失為誠敬之心乎?無手之報,加於此等,則忠臣孝子,必有所憤惋而不平者。吾故表而出之。
○二制不應。
亦不得教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一切酒不得飲。
教人及非人,并自飲皆制,
發隱非人,指一切眾生,人狹而眾生廣也。一切酒者,酒之類廣,如前十重中釋。
○三、舉非結過。
若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
自作教他,悉同輕垢。必重病宣藥,及不為過患,悉許也。未曾有經末利飲酒,此見機為益,不同恒例。
發隱重病,揀輕疾也。宣藥,言以酒導藥,煎煑調和,酒味已變,是藥非酒,是故得飲。諸經要集第十七:經云:佛言:酒多過失,開放逸門。飲如葶藶,犯罪已積。若消疾苦,非先所制。述曰:不得見前文開。籠通總飲,必須實病。重困臨終,餘藥莫治。要須酒和得瘥者,方可開也。不為過患者,酒惟生過無量,故言能免斯過者,則許也。末利飲酒者,波斯匿王夫人末利,受菩薩戒。因王欲殺厨官,置酒宴王,相共勸飲。為解厨官,遂得不死,詣佛首罪。佛言:如斯犯戒,利莫大焉。末利女人,而有丈夫之作。見機行權,正大士之體也。安可以常法拘之?如無末利之心,妄希末利之迹,獲罪如律,害莫大焉。慎之!慎之!問:出家禁飲,無待論矣。漢書云:酒者,享祀祈福。故有國家者,以酒合歡,以酒成禮。云何世間而得禁飲?答:夏禹以前,不聞有酒。唐虞之治,禮備樂和。酒之可去,明亦甚矣。問:疏開不為過患者,何也?答:此正明免於過患者難也。誠使百拜而禍弗侵,無量而亂不及。文忠終身不醉,思遠醉勝醒人。能如是者,疏文開許,意有在焉。如其不能,禁絕為上。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明心,達心,及不放逸心所出也。
●第三、食肉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食肉斷大慈心,大士懷慈為本,一切悉斷。聲聞漸教,初開三種淨肉等,後亦皆斷。文云:當知斷現肉義。大經四相品廣明三種、九種、十種也。
發隱初開者權,後斷者實,如楞嚴楞伽等所明是也。三種者,見聞疑也。九種者,合前三更加自死鳥殘等六事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戒。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過失,二、制不應,三、舉非結過。
○初明過失。
故食肉,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
發隱。故食肉者,明非誤食,正指過也。見而捨去,如鷗去海翁之機,鴿搖羅漢之影,微細如斯,重可知矣。問:經稱食肉之人入於山林,虎狼師子皆來集會。今云一切眾生見而捨去者何?答:捨去者,驚其殺心而遠離也。來集者,嗅其同氣而相求也。或去或來,皆惡因緣也。
○二制不應。
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
發隱一切菩薩者,從初發心以至位滿,皆不得食肉也。今人有得少知見,便謂逆行無礙,恣意食啖,厥罪可勝言哉!問:求那䟦摩之對宋主也,曰:帝王所修,與匹夫異。出一嘉言,則士庶咸悅;布一善政,則神人以和。刑不夭命,役不勞力,則風雨時,寒暑調,百穀茂。如此持齋,齋亦大矣;如此不殺,戒亦至矣。豈在輟半日之餐,全一禽之命,然後為弘濟耶?斯言與戒,似不相合,然歟?否歟?答:此隨緣順機,變通不滯,正大士之體也。是故遇崇道之君,則將順其美,勢不可為,則求那所論,乃旁行曲運之微權,默導潛移之妙術也。非天下之大智,其孰能與於此?
○三、舉非結過。
食肉得無量罪。
發隱楞伽經:佛告大慧: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如云:眾生從本以來,常為六親故,不淨氣分所生長故,眾生聞氣,悉生恐怖,如旃陀羅狗見驚吠故,慈心不生故,呪術不成故,諸天所棄故,夜多惡夢故,虎狼聞香故。文多不錄。又楞嚴亦云:食肉之人,縱得心開,似三摩地,皆大羅剎。云何食眾生肉,名為釋子,得無量罪?不其然哉!問:蠶之害亦慘矣,制食肉,不制衣帛者何?答:文互見故。煑繭斷命,十重殺中攝;鑊湯鏁車,殺具中攝;例養六畜,損害眾生中攝;為利資身,邪命自活中攝。而首楞巖經,亦禁綿絹。是知僧號衲子,士稱布衣,無待論矣。若夫王臣,則惡衣服,美黻冕,自有古人之成訓在。
○三結罪。
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若有重病,飲藥能治,準律得噉,或應不制。
發隱重病同前,揀非小疾能治,或可從權無功,不必強食。或應不制者,或者疑辭,疑此或不犯戒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第四、食五辛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葷臭妨法,故制七眾,大小如前。菩薩小重,發色故也。
發隱葷辛之氣,能發色身諸欲。聲聞智淺,但知制欲;菩薩智深,應制所以發欲者,故小重也。小,猶少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單辛不應,二、雜食不應,三、舉非結罪。
○初單辛不應。
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蔥、慈蔥、蘭蔥、興渠是五辛。
舊云:五辛謂蒜、蔥、興渠、韭、薤。此文止蘭、蔥,是以為五。兼名苑分別五辛,大蒜是胡蔥,茖蔥是薤,慈蔥是蔥,蘭蔥是小蒜,興渠是蒠蒺,生熟皆臭,悉斷。經云:五辛能葷,悉不食之。
發隱韭薤,類同而小異者也。止,足也。舊文缺於小蒜,今文足以蘭𦵇,故為五也。興渠云蒠蒺者,蒠是蕪菁,或云此地無之。戒云胡荽,或云阿魏,大抵臭菜,猥細不足辨也。
○二、雜食不應。
一切食中不得食。
發隱上明單食,今言一切食中有此相雜,亦不應食。楞嚴經謂食有五失:一生過,二天遠,三鬼近,四福消,五魔集。西域記云:家有食者,驅令出郭。故云不得食也。
○三、舉非結罪。
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必有重病,餌藥不斷,如身子行法,菩薩亦應不制。
發隱,身子登廁,灰土洗淨,如法精嚴。外道感化,有病食辛,若能如是,亦奚不可?故云菩薩亦應不制。律云:有病食辛,當處別室,葷氣已絕,方得詣佛。問:飲酒昏神,食肉害物,其過宜矣。五辛於神不昏,於物無害,經開五失,不已甚乎?答:食辛雖不害物,其究亦能昏神。良以穢濁之氣,助發欲心,辛烈之味,增長恚性,欲恚覆心,頓忘明覺,非昏而何?故宜戒也。盡理而言,存心染污,意食辛也;出言醜惡,口食辛也;躬行鄙陋,身食辛也。例前二戒,則慘刻之心,意食肉也;𠒋殘之語,口食肉也;毒害之事,身食肉也;妄識紛紜,喪其靈鑒,意飲酒也;謬言顛倒,淆於辨別,口飲酒也;冥行舛錯,乖乎義理,身飲酒也。例前十重,則不必殞形,然後為殺,無慈無悲,背生物心,悉名殺也;不必穿窬,然後為盜,聞聲見色,生取著心,悉名盜也。婬妄酤酒,至謗三寶,亦復如是。極而言之,甘小道之穢雜,而失大乘法身清淨之香,皆食辛也;飽二乘之獨善,而捨大乘法喜兼利之味,皆食肉也;醉聲聞之愚法,而昧大乘多聞明達之智,皆飲酒也;乃至滅身灰心,而戕諸佛之慧命,皆殺也;窺觀徑履,而竊化城之近寶,皆盜也。先後重輕,五十八篇,亦復如是。但以初心菩薩,宜先事戒,而後入理。所以者何?理戒深玄,苟非其人,執理廢事,為害滋廣。今於問及,乃一陳之,以明心地戒中,即事即理,即偏即圓,睟盤具列,存乎其人焉耳。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護心及清淨心所出也。
●第五、不教悔罪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怙惡長過故制。出家二眾全犯,餘三眾及在家,雖未有僧事利養,見過不令悔,亦犯輕垢,大小同制。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子佛。
○二序事三 初、出犯事。二、明應。三、不應。
○初出犯事
見一切眾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毀禁、七逆、八難、一切犯戒罪。
犯事者,謂犯八戒、五戒、十戒,大小乘皆有。小乘八戒,即齋法;大乘八戒,謂地持八重;小乘五戒,清信士、女、優婆塞。經所明小乘五逆,大乘七逆,七逆如下文。
發隱一切眾生,兼六趣也。毀禁者,總上諸戒也。八難非罪,繇犯戒故致斯難也。地持八重者,地持中八重及善戒中,亦以殺、盜、婬、妄、毀、惱、瞋、謗為八重,當小乘八戒也。五逆少和尚阿闍梨八齋,五戒常知故不釋。
○二、明應。
應教懺悔。
凡大小乘人犯上諸罪,必有三根,應須舉處教悔。
發隱三根者,犯罪或從身根,或從舌根,或從意根,應隨所犯處,令如法懺悔。菩薩善戒經云:菩薩入僧中,見非法戲笑,不呵責者,得罪。據此,則小事皆教懺悔,况犯戒如上事耶?冥祥記云:沙門慧達,於地府見觀世音菩薩,言:沙門白衣,見身為過,及宿世罪,種種惡業,能於眾中,盡自發露,勤誠懺悔,罪即消滅。觀此,則知懺悔功德,不可稱量。菩薩於幽顯中,皆教人悔罪也。
○三、明不應。
而菩薩不教懺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說戒而不舉其罪。不教悔過者。
不應有三句:一、不應同住;二、不應同利;三、不應同法。凡上來所制,若一往見犯不舉,是一罪。是不可同住者,復默與同住,復加一罪。不可同利養者,復差與施利,復加一罪。
發隱布薩,此云相向。說罪半月,舉罪懺悔。如是住者,皆淨清聚,故云淨住。復加一罪者,不舉同住、同利,共三罪也。目連問佛經云:迦葉佛時,有比丘度弟子不教誡,多作非法,命終生龍中。龍法七日一受,對火燒其身,肉盡骨在。尋後還復,復則更燒,不能堪苦。即觀宿命,自見本作沙門,不持禁戒,師亦不教,便瞋本師,念欲傷害。後師與五百人渡海,龍來捉船。眾問:何為捉船?答言:汝等下此比丘,放汝使去。問:此比丘何預汝事,都不索餘人,而獨索此?答言:本是我師,不教誡我。今受苦痛,是故索之。眾見勢不可已,將捉比丘以著水中。比丘言:我自入水,不須見捉。投水喪命,眾乃得全。以此驗之,不教悔罪,為害非細。又優婆塞經云:寧受惡戒,一日中斷無量命根,終不畜養弊惡弟子,不能調伏菩薩善戒。第四經云:旃陀羅等及以屠兒,雖行惡業,不能破壞如來正法,不必定墮三惡道中。為師不能教呵弟子,則破佛法,必墮地獄。又薩婆多云:受具戒人不堪教誨者,驅出。涅槃經云: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訶責,驅遣舉處,是人佛法中怨。若能責遣,是我弟子。歷考經文,混居清眾,誠為不可。主法者毋順人情,自取深咎也。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問:教而不改,應免罪否?答:世儒有言:訓教不嚴,師之惰也;學問無成,子之罪也。教而不改,教者何尤焉?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好說心,益心所出也。
●第六、不供給請法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喪染資神之益,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見有解者,常應供給啟請,以欲善無厭故。聲聞有解,廣略布薩,法應供給。五歲內及未解五法,法應啟請。不者,犯第七聚。
發隱云:共則同犯。又云:不全共者,輕重不共也。大士常供常請無時,聲聞止於五歲供請。解廣略戒法,指所應供請者也。五法者,一信成,二戒成,三聞成,四捨成,五慧成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序來,二明應。
○初序來。
見大乘法師。大乘同學同見同行。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來者。
言大乘同見同行,簡小乘。
發隱法師者,不必是講經論師,凡通達大乘法,能化導眾生使入佛地者皆是也。大乘同學等者,先言大乘師,次言大乘友,皆當供請。
○二明應二 初應供養,二應請法。
○初應供養。
即起迎來送去,禮拜供養。日日三時供養,日食三兩金,百味飲食,牀座醫藥,供事法師,一切所須,盡給與之。
言三兩金,極勢之語,若有諮請,當應捨三兩金,如雪山一偈,為此殞驅,況小供給。
發隱。此為徒言師服此藥,厥病彌甚。
○二應請法。
常請法師三時說法,日日三時禮拜,不生瞋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不懈。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發隱菩薩戒本云:不犯者,謂遭重病。或心狂亂。或睡眠他生覺相而來親附。或欲方便伏彼。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信心,念心所出也。
●第七、懈怠不聽法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制意與前同。
發隱制意同前,但前屬菩薩詣我,我請說法,今屬菩薩在彼,我往聽法。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講處。二,明應。三,不應。
○初講處。
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大宅舍中有講法處。
言毗尼經律者,大乘毗尼經律,非三藏中毗尼也。大乘經有滅惡義,故稱毗尼。傍人已請在彼講說法,應往聽,而懈怠不去,日日垢輕地持。有講法處,不聽不往,瞋慢心得罪。優婆塞經相去一由旬不限。
發隱經律併稱毗尼者,以大乘經力能滅惡,義同律也。地持不開遠近,優婆塞開由旬不犯,則知出家制遠,在家制近也。蓋出家者,以聽法為事,憚遠不往,是慢法故。在家者,世法拘身,遠聽不能,亦非慢故。
○二、明應。
是新學菩薩,應持經律卷,至法師所,聽受諮問。若山林樹下,僧地房中,一切說法處,悉至聽受。
發隱。問:上言一切處,又言大宅舍中,今又言山林樹下一切處,此何所別?答:初一切處,泛指僧俗處所也。次大宅舍,專指王官有勢力之家也。後山林樹下一切處,專指僧寺伽藍之地也。
○三不應。
若不至彼聽受諮問者。
發隱童子南詢百郡,衲僧徧歷千山,乃至投子三登,洞山九上,竄身伍隊,行脚八旬,剋志參師,忘身問道,比比然也。惜乎以此為訓,猶有法音交於咫尺而若罔聞,聖迹現於比鄰而不及見者,哀哉!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菩薩戒本云:不往無犯者:若病,若無氣力,若知倒說,若知彼所說是數所聞,若自多聞具足聞持,若修禪定不欲暫廢等。如是不往,皆無違犯。問:王者上有宗社之司,下有臣民之寄,往聽不可,則如之何?答:神交尚可通於千古,代問豈不達於四方?中宗致詔曹溪,仁祖手書明教,身居朝宇,心詣道場,千里面談,此之謂也。其聽法不已至乎?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進心,信心,念心所出也。
●第八、背大向小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直制猶豫未決,是下邪見之方便。若決謂大劣小勝計成失戒,若心邪畫未成犯輕垢,同此戒制。今舉背大向小為語,以凡夫菩薩多行此事故。若彰言說則有兩種:若法相說,戒善已謝正犯性罪;若非法相說,犯第十重。
發隱猶豫,多疑獸名也。背向未決猶屬輕,背向已成則失戒。凡夫菩薩者,明聖地無此事也。法非法,解見前文。蓋背向在心,失惟屬己,言辭外顯,害及他人,是以重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背大,二向小。
○初背大
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
發隱背大乘,言非佛說,罪亦重矣,云何入輕垢?蓋心背而口未宣播,此言字是內自評論也。若有謗聲,屬第十重。
○二向小
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
受持二乘者,是欲受外道惡見,兩解:一云、二乘望大乘悉是外道;二云、若背大乘欲受六師法,計未成是邪見,方便犯輕垢。此戒制。
發隱欲受者,承上心背意,謂心欲受也。兩解,一是背大欲受二乘,一是背大欲受六師也。計未成,正言欲受也。昔天親菩薩造五百論,明小斥大,後遇無著,悔悟己過,欲自截舌,無著教令以舌還讚大乘,天親受教,剋心向大,弘傳廣演,卒成聖果焉。改過不吝,真萬世法也。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菩薩善戒經云:讀世典文頌書疏不犯者,為破邪見故,為知外典是虗妄佛法真實故,為知世事不為世人所輕慢故。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願心、頂心、信心、念心、向心、大乘心所出也。
●第九、不看病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乖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一切應看。聲聞止在師友、同活、共房及僧尼,此外不制,以其本不兼物故。
發隱師友者,本師及友。僧尼,則一切緇流也。同房者,密邇親侶。同活,則泛同煙爨也。舉此四種,明所看有限故。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舉病人。二明應。三不應。
○初舉病人
見一切疾病人。
是勝福田。
發隱一切者,兼親疏,通道俗而言也。勝者,即第一之謂也。
○二、明應。
常應供養,如佛無異。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師僧、弟子病,諸根不具,百種病苦惱,皆供養令差。
言供養病人如佛極敬為語,此明在心不在田,如阿難分飯與餓狗,以此心明好故與佛一等。菩薩見一切病人,隨力所能皆應看視,文中舉父母師弟子,從近為始也。末云城邑曠野凡是病皆救,即知通一切也。
發隱。問:八福田中諸佛最尊,云何看病乃為第一?答:佛是敬田,不兼乎悲。惟茲病人,佛囑我滅度後應好供養,其中多有諸佛賢聖,則是敬田。百骸痛苦,四大交煎,起動無繇,須人為命,則是悲田。況諸佛道尊,人天普供,苦中之苦無越病人,福中之福宜歸看病矣。巖老躬處癘坊而吮洗無忌,寬公輿歸病者而僧俗不分,可謂供養如佛者矣。
○三不應。
而菩薩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曠野、山林、道路中,見病不救濟者。
若瞋心捨置,隨人結輕垢。若力不及,起慈念心,不犯。其細碎如律部也。
發隱優婆塞戒經云:行路之時,見病人不住瞻視,為作方便,付囑所在,而捨去者,得罪。蓋謂有力則自為救療,無力則轉託他人,邈然如不見聞,慈悲之心安在?故得罪也。言瞋心者,嫌嫉病人,不生慈念也。若力不及看,而有慈念心,則亦不犯。細碎者,如菩薩善戒經云:若自有病,若自無事力,廣勸有事力者,若彼病者多有宗親,若自急修無上善法,是皆不犯。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前疏開瞋心與力不及,則此結罪正指瞋心者,非兼謂力不及者。力不及而不起慈念者,乃犯。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及孝順心所出也。
●第十、畜殺眾生具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以傷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總結。第一段。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引況,三、舉非結過。
○初不應。
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鬪戰之具,及惡網、羅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
發隱矛者,長槍也。罥者,羈足掩取禽獸也。鬪戰之具傷人,殺生之器傷物也。
○二引況
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殺一切眾生?不得畜殺眾生具。
父母之仇。尚不思報。況畜殺具。欲害眾生。罾繳羅網等。道俗皆制刃槊弓箭。舊開國王王子等。
發隱,父母之仇不報。詳解見後。繳者,生絲繫矢而射。罾繳、羅網,皆漁獵之具也。槊亦槍屬。刃、槊、弓、箭,開國王、王子者,衛國以兵,不在制限,餘人無國,故不應也。罾繳等不開者,禽獸無罪而加傷殺,道俗貴賤皆不宜也。解合圍之網,折射鹿之弓,成治成仙,其亦有道矣。
○三、舉非結過。
若故畜者,犯輕垢罪。
發隱問:德山棒,石鞏弓,將無犯戒與否?答:此護生善棒,救死神弓也,何處有殺具在?如使中無實得,外學虗頭,瞎棒橫施,癡弓亂舉,妄談般若,疑誤後人。准律明文,獲罪無量。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三、總結。第一段。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廣明。
此十戒總結,如下六品所明。
發隱大本中六品,廣明如上十戒,今略之也。後倣此。
●第十一、國使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夫為敵國使命,必覘候盈虗,矯誑䇿略,邀合戰陣,情存勝負,以乖本慈。文云:國賊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發隱覘候者,窺伺也。矯誑者,奸欺也。窺伺虗實以為進止,奸欺謀䇿而後行事也。言賊者,孟軻氏云:我能為君約,與國戰必克。今之所謂良臣,古之所謂民賊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舉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舉事三: 初、不應,二、引況,三、舉非結過。
○初不應。
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伐,殺無量眾生。
為利惡心,揀除和合。
發隱通使有二:鬬爭則損國殃民,和合則安邦恤眾,故應揀也。問:若爾,衍儀秦代之屬,各擅從衡,果一善一惡歟?答:據彼本意,則從人固犯興師,衡者亦無善意,同歸於罪而已。細分,則衡之為害,正謂薄乎云爾。必也談仁義而罷秦楚之兵,却獻納而成南北之好,如斯國使,其所謂生多功德者乎?
○二引況
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
不得入軍中,軍中暄雜,非佛子所行處。興師相伐,起殺乖慈,不應為也。此使命為相害因緣,故制。
發,隱。賊,害也。相害故制,明無害不制也。隱峯飛鍚止兵,圖澄占鈴息難,二老之在軍中,奚不可之有。
○三、舉非結過。
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發隱大士者,當為如來使,以普安三界眾生,而乃故作國賊,寧不犯過?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第十二、販賣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希利損物乖慈,故制大小同犯,七眾不全共。
發隱我利則人害,故曰乖慈。七、眾不全共者,貿易世俗之常,在家當不禁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舉,況三舉非結過。
○初不應。
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
夫販賣者,謂生口六畜,或度賣良人,多有眷屬分張之苦。若販賣棺材,則惡心希售,故道俗俱斷。
發隱言人畜棺材者,明此道俗俱斷,揀尋常貿易,道俗不俱斷也。
○三舉況
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
若自作、若教他為我為、或教他自作,悉犯輕垢。若偷度生口、賣畜生令殺、呪令人死、欲得棺材售,此別犯盜罪、殺罪。
發隱教他分二:教他代我作一也,教他自作二也。偷度生口,揀前明賣非偷,如買婢之類是也。畜生令殺,揀前貨賣非殺,如耕牛之類是也。呪死售棺,揀前待死市棺非呪殺也。如犯三事,自在殺盜二波羅夷,非輕垢攝。
○三、舉非結過。
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輕垢罪。
發隱。問:上古棄野,後聖易棺。送死之儀,號稱大事。云何棺槨而亦制耶?答:此制惡心希售,非曰制棺槨而不用也。如治生必資販賣,則巫匠之誡昭然。若造設而施貧窮,則功德自應無量。
●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所出也。
●第十三、謗毀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陷沒前人,傷慈故制。大小乘俱制,七眾同犯。刪取天人以上同有菩薩戒者,說其七逆十重,或陷沒,或治罰,莫問有根無根,但令向異法人說,悉犯重。前說四眾過戒已制。若向同法人說,莫問境高下,有戒無戒,陷沒人者,此戒同犯輕垢。
發隱刪取,猶截取也,截取謗毀天人以上同有大戒者也。或陷沒其名,或治罰其身,不問彼所謗有根無根,但向異法人者彰播而禍無窮,向同法人者隱密而害未廣,故一屬重,一屬輕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舉謗事。二明應。三不應。
○初舉謗事。
以惡心故,無事謗他良人、善人、法師、師僧、國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
發隱惡心,或貪或瞋,無事本無實也。問:前言自讚、毀他及謗三寶俱在十重,今之謗、毀云何墮輕?答:毀他兼自讚成重,今無自讚;三寶兼佛、法得名,今止謗僧。又疏中自開異法、同法,此蓋指同法也。
○二、明應。
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
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如意處者。
今反加謗害聲聞向同戒、同見、同眾四重無根者,僧殘。餘如律部廣說。
發隱承上,不生孝順而反加逆,不生慈悲而反加害,必戕賊彼使不得其所,故云墮不如意處也。四分律:聲聞妄言比丘犯四重,不實者僧殘。未云同法。菩薩智深不惑,故向同法罪輕;聲聞智尚未深,故向同法稍重。無根者,有枝葉無根本也。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護心,喜心,慈心,悲心,及孝順心所出也。
●第十四、放火焚燒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傷損有識,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發隱有識,揀草木無情也。雖本意燒山,無心害物,然物必被傷,所謂城門失火,殃及池魚者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放火事,二、遠有焚燒,三、舉非結過。
○初明放火事。
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
有師言:殺鬼畜犯重,初戒已制。此戒但不得燒林木,遠損害義。今釋:殺鬼畜既不犯重,今燒林木而死者,與此戒同制。四月至九月多生蟲類,此時道俗同制。不得燒林木,遠有損害義。在家菩薩為業燒者不制。出家菩薩為妨害眾事亦應開許者,若不慎燒犯輕垢。
發隱前十重,明有命不得故殺。今言殺鬼畜不犯重者,以無心殺也。燒林木而害生,亦意在林木也,故與前同制。在家為生業,出家為除害,亦所不禁。但應謹慎防護,委曲成全,不爾者犯。恐開此禁,恣意焚燒,故疏言慎。問:此中禁四月至九月,則十月至三月不制明矣。而十月未盡無蟲,二月正當起蟄,此而可燒,焉得無損?答:此為苦寒之地言也。若東南溫煖,恐非所宜,止可臘月嚴凝,霜雪屢降之後耳。善會文者,自應得意。或云鬼畜不犯重,取前十重中非道器也。此順疏文,未順經義。
○二遠有焚燒。
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
一切有生物,謂有生命。有言生誤,應言有主物。若燒有主物,何但四月、九月?當知作有生也。
發隱前文,止說山林,今兼城邑,以及一切,故曰遠有焚燒也。
○三、舉非結過。
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發,隱。故燒有二:縱貪瞋而燔城邑,越時限而焚山林,皆故也。言故,揀無心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護心慈心所出也。
●第十五、僻教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使人失正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共,以所習異故。
發隱僻者,偏也,邪也,二乘外道皆是。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舉所教。二,明應。三,不應。
○初舉所教。
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
自佛弟子謂內眾,外道為外眾,六親善知識通內外。
發,隱。自,從也。對及而言,學佛法名內眾,習餘法名外眾。惡人者,外正道,即名不善人也。善知識,識熟交友之類,非得道善知識也。通內外者,此六親知識,有學佛者,有學外道者,故曰通也。
○二、明應。
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
應教大乘經律令發菩提心。十心者,十發趣心、起金剛心,謂十金剛,略不說十長養。此三十是始行者急須,應為開示故。
發隱、解義、發心者,二、不可偏廢也。不解義理,則所發者邪心;不發大心,則所知者空解,故須兼也。文中有十長養,疏云不說,或他本無故。今以有者為正,以前後文中皆有十長養故。始行者,住、行、向三十心,是佛道始行,非餘不急,故應開示,不可後也。
○三不應。
而菩薩以惡心、瞋心,橫教二乘、聲聞經律、外道邪見論等。
不應惡心教二乘外典等,若見機益物,不犯。
發隱。惡心者,本自立心不臧,惟欲人入於偏邪也。瞋心者,有所觸而生惱,故教之入於偏邪也。橫者,枉也,不當教而教也。見機者,見機所宜,權教利物,明非惡心瞋心,乃委曲引誘,何犯之有?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好說心、達心、圓心、大乘心所出也。
●第十六、為利倒說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乖訓授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前戒隱大示小,今戒雖為說大,而希利靳固,隱沒義味,不令顯示。聲聞教訓他人,隱沒義理,犯輕垢。
發隱,靳惜也。固,密也。靳惜固密,不為正說希利故也。無私賄而不傳真法,有所獲而方罄所知,是商賈之道也,豈大士弘度之心乎。言聲聞犯者,明大小俱制故。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先應自學,二、為後來說,三、不應隱沒。
○初先應自學。
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
發隱好心者,明始學之初,即發上求下化之心,絕希利故。今纔學佛法,先懷利養,非好心也。先儒有言:今人讀書,自上大人時,便錯了也。意正如此。威儀經律者,一是大乘化導之軌範,一是大乘修進之門戶,皆有義理趣味,應先開解,始可度生。
○二為後來說。
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
有師言:此中所列苦行,制令救物,不爾輕垢。又解:是舉況之辭。大士當應捨身施人,然後具為說法。況今止為說法,而希利隱沒耶?後階示三,文相易見。
發隱。先明苦行,以大其心志,堅其誓願,乃為次第說法,如三十心等。此明正說、順說、不顛倒說。疏列二義,前義為正。文中言如法為說一切苦行,是舉義以示彼。言菩薩行應當如此,非必捨身以供彼也。
○三不應隱沒。
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
發隱此不應中後階三文也。一為利養故應正理答,而故不答別為一答,是悋說隱沒。二為利養故擅以經義改易前後,是倒說隱沒。三為利養故逆佛本懷背法本義,違一切賢聖本宗而答者,是謗說隱沒。皆不應也。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問:謗三寶說,云何不入十重?答:十重專言謗者,是撥無三寶,故重。此則謬解妄論,名為謗說,非撥無也,故輕。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好說心,達心所出也。
●第十七、恃勢乞求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惱他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為利親附。二、非理告乞。三、舉非結過。
○初為利親附。
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
發隱為飲食等揀,非為道也;自為揀,非為眾也。出家不得親近王臣,正為此等輩耳。如其為眾忘身,為道忘利,則三朝貴寵,七帝尊崇,夫誰曰不可?
○二、非理告乞
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他人求。
倚勢乞書、屬置、打拍、乞索,若自及教他為我,皆犯此戒。
發隱乞書屬置者,因倚豪勢,借重書勅,屬託處置,打拍示威,乞索財物也。牽挽者,牽繫挽曳,皆威逼之而橫取也。如此一切求利,是名惡求、多求也。惡對善求,多對寡求,威逼名惡,無厭名多也。
○三、舉非結過。
都無慈心、無孝順心者,犯輕垢罪。
發隱慈則常思惠濟慮彼貧窮,孝則供養眾生如己父母,尚何忍橫取之耶?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及孝順心,無求心所出也。
●第十八、無解作師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無解強授,有悞人之失,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乘俱制。三眾及在家無師範義,未制。聲聞師德在七法,誦受戒法所制。菩薩師法必須十歲,五法如初釋。
發隱三眾者,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也。沙彌未授具,式叉學戒,女無為人師義,故不制。聲聞七法者,律中謂:一、受具足法,二、布薩法,三、自恣法,四、安居法,五、皮革法,六、醫藥法,七、衣法。又誦戒、受戒,皆宜熟習也。菩薩五法,據疏,如初釋,即前五德。別釋,則:一、信,二、戒,三、聞,四、捨,五、慧。又:一、十歲,二、具戒,三、多聞,四、能除憂,五、能拔邪。亦與五德略相似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應誦應解。二、不解不誦。三、舉非結過。
○初應誦應解。
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
日日六時,晝夜各三。一云:誦未通利,必須六時;已通利,未必恒爾。二云:恒應六時。
發隱。言為戒師者,先應廣學諸經,熟誦戒律,解戒中所說義理。又窮原極本,妙悟性宗。言佛性之性者,揀此性是佛性之性,非聲聞外道所計性也,即菩薩心地也。六時舉二義者,明雖已通利六時,亦非過也。
○二、不解不誦。
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他人。
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他人作師授戒者,犯輕垢罪。
發隱一一指戒律,一切法指諸經也。問,作師授戒,誠難其人,而以律名世,師有幾乎。答,古解律師,不可悉數,姑舉一二,則始集毗尼,優波離其祖也。魏嘉平中,西天竺曇柯羅,出僧祗戒本。晉義熈中,中印度佛陀那舍,出十誦律嗣。後魏聰律師,光統律師,雲輝律師,樂淇律師,隋淇遵律師,智首律師,唐宣律師,文綱律師,道岸律師,大亮律師,曇一律師,道澄律師,慧欽律師,乃至宋允堪律師,靈芝律師,或帝主之所尊崇,或天人之所供養,或闡明律疏,或建立戒壇,當萬世模範也,可弗敬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慧心,信心,達心所出也。
●第十九、兩舌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遘扇,彼此乖和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二, 初、舉所鬬遘,二、不應鬪遘。
○初舉所鬪遘。
以惡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香爐行菩薩行。
謂持戒菩薩比丘,手捉香爐,聊舉善行一事。
○二、不應鬪遘。
而鬪遘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
持此過向彼說,故言兩頭。謗欺賢人,道其無惡,不造兩舌之辭。實語兩舌,亦犯此戒。舉虗遘為語,故言謗欺。遘字或作遇字,文語以鬪言,值遇二邊皆消文。或言應作遘字,文誤也。此戒名嫉善戒,直憎嫉善人,說其道惡,於兩頭之語小不便。今言嫉善,此戒兼制,繇以鬬於彼此也。
發隱無惡不造者,謗彼賢人為造惡也。實語亦犯者,鬬遘兩頭縱實亦犯,況今是虗語乎?遘或作遇者,文中語意亦可說,以𩰖扇言辭值遇二邊,則遘遇兩義皆得,故曰皆消文也。單言嫉善,缺兩頭意。今明鬪遘中兼制嫉善,良繇以此鬪彼,使善類不安,即嫉義也。此戒不但鬪遘比丘,推之則讒亂人君臣、離間人骨肉者,皆是類也。始知洛黨、朔黨非程、蘇之本意,而猶有議圓悟、高菴為黨者。夫黨之事,世之君子不為,而況明道如二老者耶?蓋鬪遘自是一時徒眾耳,於二老何與哉?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律云:破彼惡人和合,欲行惡事,故為兩舌以散之,不犯。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善心同心所出也。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見危不濟,乖慈故制。菩薩行慈悲為本,何容見危不救?大士見危致命故也。七眾同犯,大小乘不俱制。大士一切普度,聲聞止在眷屬,此制自度。
發隱子張曰:士見危致命。註:致,委也,授也。謂見危棄命。今不取此義。致者,盡其極也。如事君致身之致,謂盡命竭力以救危難也。聲聞發心,止在眷屬,故不普救不犯。菩薩兼利,故制自度。言自度不顧他人,則犯制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總結。第二段。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非親應度,二、是親應度,三、舉非結過。
○初、非親應度,二 初、想念如親,二、令憶慈觀。
○初想念如親。
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
發隱。問:墨子兼愛,號為異端,云何眾生皆我父母?答:儒道止談今世,佛法乃論前身,受身既歷多生,託胎必徧諸趣,六道眾生皆我父母,豈不然乎?惟拘近跡,不審遠緣,等之異端,奚足為怪?
○二令。憶慈觀。
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
前明想念如親,即制令憶慈觀,如大經明習九品七品等。第一使上怨等於上親,大士應與資身之益,及資神之利,在文易見。
發隱,而殺而食兼人畜。言殺生者,非獨殺己父母,亦復殺己自身。所以者何?以眾生同稟四大為身,殺他即是殺己故也。問:四大外物,何關己身?答:眾生顛倒,迷真常身,認物為己,攬彼地水,及與火風,為我自身血肉暖息。繇此四大,和合而生,散滅而死。惟除變易,自餘分段,終無離此而有身也。問:自他同稟四大,則應氣脈流通,云何割他,痛不及己?答:自身他身,亦同亦別。語其別也,喻如千華共樹,為質自殊,折一華時,何與羣蕊?是以羅漢之食,不飽眾夫;慈兄之灸,不分弟痛。若言其同,則噬指而孝子惕心,斫像而亂臣墮首。銜梅自彼,我口流酸;臨崖在人,己身起粟。氣脈之通,亦有然者。問:物既同體,勢必相投。地得地增,水與水入,終不體同,而反違悖。云何此身,土坌則埋,水漂則溺,火燔則灰,風凜則戰?答:此有二義:一者互相刑剋義,二者自相損滅義。言互剋者,土壅風隔,風猛土揚,火熾水乾,水盛火熄,外之四大與內四大,各以敵對而互相制,亦復如是。言自滅者,一撮之土,泰山所頺,則覆滅故。一勺之水,海濤所激,則衝滅故。一星之火,燎原所及,則掩滅故。一竅之風,剛颶所吹,則蕩滅故。外之四大與內四大,即以本體而自相害,亦復如是。故知四大全體虗妄,與吾真常了不交涉,而一迷為身,牢不可破,身身皆然,豈不殺他即殺己也。良繇即是殺己,故常行放生,正以生生無不繇此四大受生,則生生當行放救,此放生即是常住不易之法也。一說法性萬古常存,愚人妄行殺戮,教人放生,使彼悟生生不息之理,而得金剛無量壽之身也。前明想念者,承上文想念眾生猶己父母,今即教令用此想念憶慈心觀。習慈之品,或七或九,九則親冤,各分三品,第一上冤與上親平等者,正慈觀之力也,解難資身之益,法乃資神也。又方便救護,指臨時言,教化講說,通平時言。
○二是親應度。
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
發隱。問:親親、仁民、愛物,推恩之次第也。先他人而後己親,得無所厚所薄,倒置而逆行耶?答:先己後人者,雖知利物,而猶分爾我也,慈悲之常道也。先人後己者,惟知利物,而不知有己也,慈悲之至極也。言講演之福,得見諸佛者,以此戒是三世諸佛之本源,戒之所在,即佛在故,佛滅度後,戒為師故。生人天上者,此戒是眾生諸佛子之根本,五戒生人,十善生天,今此戒中,悉兼備故。是故從一佛而遞傳多佛,自天宮而徧播人寰,講之則重宣諸佛之光,開闢人天之路也。未亡而歷彼耳根,己死而導其冥識,豈不資之得見諸佛,生人天乎?亦應有三者,準前例,亦先應令憶本親,次應資身之益,末乃資神之利也。上為眾生,今為己親,皆云講說此菩薩戒,而三十九戒,亦復云然,則講演功德,其大可知。且講律始於元魏法聰法師,而唐新羅國僧統律師,於本國皇龍寺,講菩薩戒七日七夜,天降甘露,祥雲密靄,覆所講堂,四眾驚歎,得未曾有,至於今日,寥寥無聞,惜哉!
○三、舉非結過。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發隱,通結上文。危難不與生全,死亡不知講演,皆犯輕垢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悲心,護心,及孝順心所出也。
○三、總結。第二段。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
指滅罪品中廣明。
●第二十一、瞋打報讎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既傷慈忍,方復結冤,故制也。外書有二途,一是禮之所許,二是法之所禁,漸教故也。今內經悉禁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發隱禮許者,記曰君父之讎不與共戴天,兄弟之讎不反兵,交遊之讎不同國,禮應報也。法禁者,約始三章,殺人者死,律垂諸代,斷命必償,法應報也。然此乃權漸之教,未是真實,故世道行之,內經悉禁。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不應二舉,況三舉非結過。
○初不應。
不得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孝道。
謂以瞋打報瞋打,非謂應以德報怨也。
發隱言,佛意止謂不當以瞋打還報瞋打,非欲人更以恩德報瞋打也。孔子答或人之問,意正如此。故知儒釋立教,皆近人情,不矯枉過正,而使民難行也。大般若二十一經云:菩薩當鬬爭,瞋恚罵詈,便自改悔:我當忍受一切眾生履踐,如橋梁,如聾,如啞,云何以惡語報人?我不應壞是甚深無上菩提。又般若五百二十經云:菩薩設被斫截手足身分,亦不應起瞋恚惡言。所以者何?我求無上菩提,為拔有情生死眾苦,令得安樂,何容於彼翻為惡事?正此意也。問:君親乃人世大倫,梵網號王臣共受,輕讎不報,理或無妨,坐視戴天,心胡安忍?是則佛法行而人道廢,毗尼起而忠孝亡,亦何取於戒也?答:此有三義,具含經疏,參合明之,其意自見:一者、經明孝義;二者、疏明漸義;三者、會經疏義。一、明孝者,今人報讎,豈不以子伸父恨,大孝斯稱?而不知殺生報生,不順孝道,孝既不順,安用報為?所以者何?良繇天地以生物為心,而父母乃有生之類,彼傷吾親之生,吾復傷彼親之生,殺一生,報一生,於我之生無益,於彼之生有損,生彌寡而殺彌眾,乖天地之和,傷化育之原,是焉得為孝乎?二、明漸者,報讎雖禮法所開,而禮法非真實之教,蓋是權為近軌,暫制頑民。所以者何?良繇實際理地,不見內身外身,真如體中,何有能殺所殺?一味平懷,泯然自盡,安得無冤起冤,非殺成殺,太平而興戈戟,平地而作波濤乎?三、會經疏義者,按疏則槩標七眾為名,似應同制,原經則止制出家菩薩,不禁臣民。經疏不同者,或甲本與乙本差殊,或豕亥與魯魚淆亂,又或大師權巧,故補經文,誠恐熾然成風,冤冤無盡。然而經文廣布,金口炳然,理合依憑,外護名教。讎不應報,自屬出家,不說在家,頓忘君父。假使孔子而受菩薩戒,豈可討陳恒而便破毗尼?趙盾而與梵網流,安得不討賊而讚為持律?通會經疏,要當以經文為正耳。
○二舉況
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
奴婢出家,菩薩不得畜;在家得畜,而不應非理打拍。
發隱曰:三業而止標口罪者,罵辱已罪無量,況打拍乎?奴婢且然,況作七逆乎?皆舉輕況重也。出家在家異制者,出家持鉢支命,畜此何為?而長憍奢,別良賤,宛同世諦,敗滅慈風,雖多財力,不可為也。在家則日用治生,不免須人,故得畜而云不得。非理打拍者,揀合理也。舉一奴婢,餘者可知矣。故合理則刑惟加於有罪,非理則罰不及於無辜,此大中至正之道也。人曰:佛法偏慈,不可以施之家國。其殆未考諸此。
○三、舉非結過。
而出家菩薩無慈心報讎,乃至六親中故報者,犯輕垢罪。
發隱此見,出家菩薩讎無大小悉皆不報,獨舉出家不及在家,意陳如上。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忍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後二十二憍慢不請法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慢如高山,法水不住,有乖傳化之益,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大士常應諮請,聲聞是應請之,內懷憍慢,不請方犯。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自恃憍慢。二、出慢之境。三、舉非結過。
○初自恃憍慢
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聰明有智,或恃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大富、饒財七寶,以此憍慢,而不諮受先學法師經律。
恃憍慢即是兼制。言始出家者染法未深,多有自舉解者,未有正自恃聰明者,於餘事有知。
發隱多有自舉者,多己所有而輙自高舉也。未有正者,狂解未入正理也。餘事有知,明本分無知也。此中七恃:一恃多智,二恃多位,三恃多年齒,四恃多門族,五恃多見解,六恃多福德,七恃多富饒。恃此生慢,雖逢知識,藐不參請,哀哉。一說,自舉者,自舉所見也。
○二出慢之境
其法師者,或小姓,年少卑門,貧窮下賤,諸根不具,而實有德,一切經律盡解。
小姓卑陋所以起慢,實是有解,是故不應。
發隱。小姓對上大姓,年少對上年宿,卑門對上高門,貧窮對上富饒,下賤對上高貴,諸根不具對上聰明智解,而實有德有解對上未有所解。
○三、舉非結過。
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諮受法師第一義諦者,犯輕垢罪。
第一義者,菩薩勝法皆名第一義。此戒與前第六戒同制不請法,以心為異。前制懈怠不聽,此制憍慢不請。若慢心不往聽,應同此戒。
發隱勝法,皆名第一者,明不必定是說空、假、中,方名第一也。疏主自不執法解經,後人乃有凡遇一切文字,盡勒作三諦者,欲高其說,而不知反失其宗。故今發明疏義,隨文順理,不限套格。引懈怠不聽者,見一怠、一憍、一聽、一請為別,故云慢心不聽,意含怠心不請,皆同罪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進心、願心、喜心、信心所出也。
●第二十三、憍慢僻說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乖教訓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文中具序。初、新學菩薩已受戒竟,遠來聽法。法主言非己師,恃解恃勢,生輕慢心,不好答問,使義理隱沒,顛倒法相,故犯。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無師自受。二、師師相授。三、舉非結過。
○初無師自受。
發隱必得好相,無師自受,乃可證也。而相中魔事多種,行者宜慎之。
○二師師相授。
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不須要見好相。何以故?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時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見好相。
不假見相生重心故。
發隱據前疏,合是先請一師受戒,後請一師求講,第二師不與,好答問故。下節若法師下,屬第二師。今味經文,一師為順。且依經意,直解不假見相者,以有真師,便如對佛,何須更見別相?
○三、舉非結過。
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律義,輕心、惡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犯輕垢罪。
此二,法師自恃,所以興慢。遠來問義,倚恃憍慢,不好詶對,故犯。
發隱。承上文無師佛像前受,得戒如此之難;有師面面相承,得戒如此之易。則師之所係誠大,而求師者當敬之如佛可也;為師者宜體此意,慈悲指示,而待之如子可也。乃內倚所學,外挾所交,起大憍慢,不好答問耶?此解似順經文,而疏主所云,亦是一義。恐凡夫師道不普,故師於己,則教乃傾;心屬他徒,則有言不盡。正今疏所呵也。輕者藐物,故不好答;惡者無慈,故不好答;慢者自高,故不好答。不好答者,正前所謂隱沒顛倒也。菩薩善戒經云:不犯者,若知前人是惡邪見,求覓罪過;若知不說,令彼調伏;若知前人不能敬順;若知鈍根聞深義已,生於邪見;若知聞已,向惡人宣說,破壞正法等。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好說心,達心,及敬重心所出也。
●第二十四、不習學佛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不務所務不應學者,乖出要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菩薩常應,大乘在先不限時節,聲聞五歲未滿五法未明,若學失所非急犯第七聚,此外不制,以自修自滿故。
發隱言:菩薩常學大乘,故制他學。聲聞則五歲未滿,五法未明者,制已滿;已明者,不制。繇聲聞不學大乘,惟以自修者自滿也。若學大乘,道大難滿,何暇他學?五歲者,經云:五夏以前,專精戒律;五夏以後,方乃聽教參禪。況復他學耶?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應學不學。二、明不應學。三、舉非結過。
○初應學不學。
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學修習,
有佛經律大乘法者,通舉菩薩藏。正見者,為萬行之解。正性者,謂正因之性。正法者,謂正果之性。修萬行從因至果,此是要知,而今反不勤學。
發隱正見者,對邪解說。離行之解,是為邪解。今此見是萬行之解,理事融徹,故曰正見。正性,對邪因說。繇邪見故,迷真實性,發起邪因。今此性是諸佛本源因地,故曰正性。正法身者,對邪果說。繇邪因故,昧真常身,復結邪果。今此法身是如來成就果德,故曰正法身。要知者,不可不知之要務也。
○二、明不應學。
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曇、雜論、一切書記。
而反學二乘,外道數論等。
發隱七寶二義:一者、殊勝,超出一切諸教偏駁下劣故;二者、利濟,能與一切眾生功德法財故。邪見者,通二乘以下。見既邪,因性果法邪可知矣。二乘墮偏空,外道執謬計,俗典談世務。毗曇者,此云分別慧,亦云無畏,亦云總相、別相,大意所說煩瑣,非純一大乘故。雜論者,等一切小乘五明諸論。書記者,等一切世間書籍傳記,起二乘止。此雖所得有淺深優劣,對佛大乘經律,皆邪見也,皆瓦礫泥沙也。不知取舍,擇法之眼安在?
○三、舉非結過。
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者。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習小助大,不犯。為伏外道,讀其經書,亦不犯。菩薩若撥無二乘,亦名為犯。若學二乘法,為欲引化二乘令入大乘,不犯。
發隱。斷佛性者,二乘枯寂,焦菩提芽;外道斷常,刳正覺種。餘可例知。障道者,此邪見等,內惑正解之因,外亂正修之緣,遮障聖道,無繇前進也。菩薩戒本云:不犯者,為論義故,為破於邪見故,為知外典虗妄佛法真實故,為知世事故等。又云:若起如是見,作如是語,菩薩不應以聲聞乘相應法教,不應修學,不應受持,是染違犯。何以故?菩薩尚於外道書論精勤研究,況於佛語?為令一向習小法者,捨彼欲故,作如是說。地藏十輪第六經云:三乘皆應修學,不應憍慠,妄號大乘,謗毀聲聞、獨覺乘法。我先惟為大乘法器堅修行者,說如是言:惟修大乘,能得究竟。是故今昔說不相違。據此則知,今戒恐人習小棄大,故加禁制,非謂聲聞可輕鄙也。新學淺知,慎無忽焉。問:前云背大向小戒,次云僻教,此云不習,後云暫念四戒,似濫?答:一、以志向乖違;二、以教導偏僻;三、以安然習小而不思學大;四、以權時習小而徐圖學大,故不相濫。問:輔行云:若外學者,小乘許十二時中為伏外道,一時習外;若大乘中,初心菩薩一向不許,且令進行至六根淨位,學應不難。小乘許學,而大乘反制者何?答:此有二義:一者、小乘智劣,不習外不能伏外;菩薩智勝,未習外時先能伏外,故不必急學也。二者、菩薩學佛一切智智,證智則得本,得本則兼末,亦不必急學也。且令進行為大,安可先事其餘?彼聲聞無心成佛,不使之學,則終於孤陋寡聞矣。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願心、頂心、信心、念心、不退心、大乘心所出也。
○初舉略
自損損他,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既未持眾,不制。
發隱三眾及在家,謂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及在家二眾也。上三眾雖出家,未執叢林事,故不制。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出眾主,二明應,三不應。
○初出眾主
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坊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
眾主凡五種人,以初句為兩方便,成六人。律中有十四人,如律中說,此略舉六人。
發隱一本說法主下,有行法主。今據疏,是說法中具行法意,即五而六也。說法行法者,口說身行,知眾中佛法事也;僧坊主,知眾中安居事也;教化主,知眾中勸率事也;坐禪主,知眾中習定事也;行來主,知眾中乍到事也。律開十四,言六足兼,故略舉也。
○二、明應。
應有三事:一、事慈心,謂欲與眾生樂。二、善和諍訟,謂如法滅諍。諍有四,毗尼有七,應如法除滅,不得差違。三、善守三寶物,應事施用,不得差互。
發隱四諍事,謂評論諍、非言諍、犯罪諍、作事諍。七毗尼,即四分律應與現前、憶念、不癡等七事。應事施用者,三寶物必應所當為之事而施用之,不可差互也。差互有二:一、就三中不可互用,如佛物不可僧用是也;二、就一中亦不可互用,如飯僧物作僧堂而墮火枷地獄是也。今人有謂造佛殿物可飯僧,飯僧物不可造佛殿,謬也。若爾,則僧尊於佛,佛不及僧耶?慎之!問:造殿、造像有餘財,當云何用?答:佛殿餘作佛像得,佛像餘作佛前供器得,但不可以佛殿餘作菩薩殿,以佛像餘作菩薩像,降下可知矣。
○三不應。
而反亂眾𩰖諍,恣心用三寶物者。
犯輕垢罪。
發隱。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護心,益心所出也。
●第二十六、獨受利養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僧次請僧,不問客舊等皆有分,而舊人獨受,不以分客,乖施主心,貪利故制此戒。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未知僧事,不制。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客至。二,明應。三,不應。
○初客至
先在僧坊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
文中雖道菩薩、比丘,若聲聞僧預利養分,亦同其例。
發隱國王宅舍者,國王造宅舍安僧也。
○二、明應二: 初、應禮接供給,二、應依次差僧。
○初應禮接供給。
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牀、木牀,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
言賣身供給,舉況之辭。
發隱事鈔云:僧食十方普同,而人情用心不等,或有閉門限礙客僧者,不亦蚩乎?違諸佛之教,損檀越之福,傷一時眾情,塞十方僧路。佛藏經云:如來白毫相中一分光明,供一切出家弟子亦不能盡,可憂乏少而獨食哉?問:出家無子,不畜奴婢,焉得有男女可賣?答:僧尼若有徒眾未剃髮者,皆得稱男女也。
○二、應依次差僧。
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
發隱。一切外來十方行脚,皆名客僧,俱應次第差赴。
○三不應。
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義姓。
不應中,但舉不次差僧,據後以兼前。若不與僧物分,不迎接,亦同此制。若知僧次的至,彼人不差,而舊但犯輕垢,以臨差時,界外或有來者,未專有分,故差竟而舊與餘人。餘人知爾,能差及所差,並是盜方便。後得施家食䞋,五錢入手,各結重畜生無異。
發隱,明知僧次至彼,而不差赴舊住,但得輕垢。所以者何?以臨差時,恐界外更有十方僧至,向的至或應讓彼,未有專分,故不差罪,但止輕垢。若界外無人更來,是差已竟,應差的至,而舊主乃不與彼,故與餘人。與者、受者明知故犯,雖非正盜,準盜前方便得䞋,五錢之後則成重矣。知有利不知有義,是畜生而已矣。沙門云乎哉?釋種云乎哉?按佛在世日,王臣、居士詣佛精舍,請佛及僧,或普請,或限請,限請故依次差僧。今無此事,但檀越所施,若食、若衣、若䞋,普同舊住,十方平等不二,即合佛制。如主厚而客薄,或內有而外無,則畜生之誡。佛言昭灼,杲如日星,可不畏歟?
○三結罪。
犯輕垢罪。
或云:此為不差僧次戒。差僧次有六種,如律中說:
發隱不差即獨受,但不差狹而獨受廣,故以獨受標名也。此結罪,該前不差僧,次不與僧物言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喜心,慈心,同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七、受別請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各受別請,則施主不請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出家五眾同犯,在家二眾無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菩薩僧。一云:凡齋會利施,悉斷別請。若請受戒、說法、見機或比智,知此人無我,則不營功德。如此等不制。二云:從四人以上有一僧,次不犯。都無者,被制。文意似前解。
發隱菩薩僧可受別請有二義:一者或請我為弘揚戒法,或見此人機宜必得,我乃能成就所作功德,俱不犯也。二者所請四人內有一人合於僧次,亦不犯也。似前解言,前解於文意為正也。或比智三字疑當在前,言以智比度見其機宜也。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結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標不應。二、釋不應。三、結不應。
○初標不應。
施主修福法應廣普,當知利施本通十方,繇汝別受故十方不得遠,有奪十方之義,是故不應。
發隱。承上文所以不可受者,此利養雖出施主,而施主修福之法不應偏私,則一切利養皆十方眾僧所共之物,安可擅取?
○三、結不應。
八福田並有應得僧次義,如佛應迹為僧等。八福田者:一、佛,二、聖人,三、和尚,四、闍黎,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然三藏中,佛恒受別請,而不名犯。一、佛是上福田,不減等心之福。二、此土祇有一佛,無有奪餘眾義。
發隱及字承上,此利養不但取十方僧物,亦取八福田物也。並有僧次義者,出其繇也。言此八人俱有入僧次之理,如佛亦可應化作僧,餘應例知也。等心者,請佛即請一切也。此土一佛者,佛如王,普天之下莫非王物,豈有奪餘人物之義耶?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發隱。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施心,益心,同心,及孝順心,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八、別請僧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分別是田非田,如經?德王品。當知自心則為狹劣,失平等心,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道俗菩薩請僧齋會,一云:都不得別請,悉應僧次的請一人便犯。二云:一食處莫問人數多少,止請一僧次便不犯,都無則制,若悉請者益善。文意似如前解。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經罪。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標應。二,釋應。三,不應。
○初標應。
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
發隱即得。賢聖有二義:一者、聖凡難測,不揀擇即得,揀擇即不得;二者、但依僧次請,即凡夫僧,是名賢聖。
○二、釋應。
而世人別論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
明次請雖得凡僧,有勝的請聖僧也。他云五百羅漢不及一凡僧,此就心邊不論田也。
發隱四十二章經,自飯惡人,乃至如來福德,勝劣天壤,此論田也。今經所云,是論心也。隨時取重,不相礙故。然此聖不如凡論平等設供耳,非論求師也。求師則趨明捨闇,親賢遠愚,具眼參方,何可不擇?
○三不應。
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
不應同外道異法,不隨佛教,即乘孝道。七佛者,並在此土,應化跡在百劫之內,長壽天皆所曾見,故多引七佛證義,欲使信者易明。過去九十劫,初有一佛,名毗婆尸,亦言維衛。中間諸劫無佛,至三十一劫有兩佛:一、名尸棄;二、名毗舍婆,亦言隨比。第九十一劫名賢劫,千佛應出,四佛已過:一、拘留孫;二、拘那含牟尼;三、迦葉;四、釋迦牟尼也。
發隱不隨佛教者,依僧次請七佛定法,不遵佛教,是忤逆也。又平等視僧,皆應恭敬,有所揀擇,是猶敬父慢母,豈不乖於孝道?
○三結罪。
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
發隱。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信心,無相心,及平等心所出也。
●第二十九、邪命自活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大論云:貪心發身口,名為邪命。文列七事例同者,皆犯乘淨命也。
發隱貪,起於心本也。發於身則妄為資身之䇿,發於口則曲為餬口之計,皆邪命自活也。淨命者,一深山草菓,二常行乞食,三檀越送供,四隨大眾食。以此活命,無所染汙,故曰淨命。違背此法,乖淨命也。
○二入文二, 初標人,二序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明惡心。二列七事。三舉非結過。
○初明惡心。
以惡心故為利養。
揀非見機益物。
發隱先明作此邪命者以何心為何事,今言是以惡心為利養也,則知以善心為善事者不犯矣,故曰揀,非見機益物也。
○二列七事
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呪術工巧。調鷹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蟲毒。
發隱分析,解釋見下文疏中。
○三、舉非結過。
都無慈憫心,無孝順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即是無慈,故犯聲聞邪命。凡有四食,方仰及下等四。此中五事,通前四食:一、販賣女色;二、手自作食,通制道俗;三、相吉凶,俗人如相以自活,不犯,道一向制;四、呪術;五、工巧;六、調鷹方法。此三事,於物無侵,如法自活,在家不制,出家悉斷。若淨治救,無所希望,不犯,出家亦開。七、和合藥毒,殺人犯罪。
發隱。慈憫則視物猶己,何忍以活己身故而損物?孝順則視眾生猶吾父母,何忍以活子身故而傷親?無慈孝心,但知自活,安所顧念?疏止云無慈故犯者,順上憫下,總名慈也。聲聞四邪命者,智論中目連乞食,答梵志女淨目所問:一、方口食,謂干謁四方;二、維口食,謂種種術數;三、仰口食,謂仰觀星宿;四、下口食,謂栽植田園。皆非僧食正命也。三事於物無侵者,蓋呪術通乎濟難,工巧兼乎醫藥,調鷹止是遊戲,故云如法。若以呪助邪,以藥傷人,以鷹畋獵,則非法矣。當有大過,豈得不犯?出家亦開者,如上事清淨治救,益物為務,無求利心者,亦開許也。又智論云:五種邪命,以無漏智慧捨離,是為正命:一、為利養故,詐現奇特;二、為利養故,自說功能;三、為利養故,占相吉凶;四、為利養故,高聲現威,令人畏敬;五、為利養故,稱說所得供養,以動人心。邪因緣活命,是為邪命。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慈心,及孝順心,清淨心所出也。
●第三十、不敬時戒二, 初、舉略,二、入文。
○初舉略
三齋、六齋,盡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善,福過餘日。而今於好時,虧慢更犯,隨所犯事,隨篇結罪。此時此日,不應不知。加一戒:一云:七眾俱制,皆應敬時。二云:但制在家年三長,齋月六齊。本為在家、出家盡壽持齋,不論節時。
發隱年三月者,正、五、九也,毗沙門天王分鎮南贍部洲之月也。月六日者,初八、二十三天王使者,十四、二十九天王太子,月望、月晦天王自身遞相巡狩之日也。考較善惡,良在於斯,故云鬼神得力也。好時不知,忽慢之甚,故加一戒。又此戒本在家所持,出家盡壽持齋,何分月日?
○二入文三 初標人。二序事。三總結。第三段。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 初、總舉犯戒。二、所敬之時。三、舉非結過。
○初總舉犯戒。
以惡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說空,行在有中,經理白衣,為白衣通,致男女交會婬色,作諸縛著。
凡有所犯,皆言行相違,乖反正真,皆謗三寶。
發隱惡心者,在三寶中,不生好心,假現親從,實懷毀謗,發言則口口談空,素履則時時行有,交通白衣,不恥穢業。此等犯戒之人,於諸好時,應當瞥起慚惶,稍自修戢,而復漫不介意,如下所云。一本謗作傍。
○二所敬之時。
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
謂六齋、三長齋等。
發隱等者,等取餘好時,如佛示生成道歡喜自恣等。
○三、舉非結過。
作殺生、劫盜、破齋、犯戒者,犯輕垢罪。
略舉初二,重破齋者,謂非時食等。優婆塞戒云:六齋日、三齋月、受八戒、持齋,在家菩薩應行此事。
發隱。問:殺盜是波羅夷罪,云何此犯輕垢?答:是重罪上更犯輕罪。譬如犯死刑人,別有餘惡,法不容貸,復加捶楚也。
●按此戒,菩薩心地法門戒心中,信心,念心,及恭敬心所出也。
○三、總結。第三段。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明。
梵網經心地品菩薩戒義疏發隱卷第四
○二四十八,輕三。 初、總標。二、別解。三、總結。
○初、總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