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嚴經熏聞記
首楞嚴經集解熏聞記卷第二
首楞嚴經集解熏聞記卷第二
起第二卷
▲經願聞下。孤山云:阿難但合掌禮佛,而默有斯意,故至結集,得備敘之。所以不發言者,以屢扣佛慈,亟承指誨,內慚暗短,未識大方,欲更興言,未得機便,以師嚴道尊,理非容易者也。後因匿王疑斷滅致問,如來以不生滅為答,遂承佛語,方得陳辭。美哉聖人!等斯令範。
▲注具云下。纂要曰:迦羅鳩陀,此示牛領。迦旃延,此云翦剃。刪闍夜,此云正勝。毗羅胝,此云不作。
▲自然得道者,如於高山轉縷丸,縷盡自止。
▲每渡河氷者,述征記曰:北風勁,河氷合,要須狐行,云此物善聽,氷下無聲,然後過河。
▲經:證知此心者。問:前言此身,今云此心者,何耶?答:外道謂身死斷滅,蓋由心滅。匿王既聞佛斥生滅,遺失真性,是知若得真性,則無生滅。故此間心,即是問身。下文信知身後捨生趣生,必亦信知心無斷滅。斯亦善權助發機教耳。
△二、佛告下,如來示性,又二:一、示身有遷變,二、示性無生滅。初又二:一、審肉身變壞;二、佛言下,審顏貌遷移。
▲經:孩孺者,谷響云:孩或作咳。禮曰:子生三月,執右手,咳而名之。釋名云:兒始能行曰孺子。孺,濡也,言濡弱也。
▲耄,惛忘也者,此依禮記注。又釋名曰:耄,頭髮耄耄然也。
▲經剎那至不得停住。仁王云:一念中有九十剎那,一剎那經九百生滅。
▲注時之極少者,準俱舍有三極少。頌云:極微字剎那,色名時極少。論曰:分析諸色至一極微,為色極少。分析諸名及時至一字一剎那,為名時極少。如壯士一彈指頃,六十五剎那。
△二、佛告下,示性無生滅,為二:一、示性,二、斥邪。初又二:一、顯身性不滅。上文所觀,剎那不停,但是小乘生滅細相,尚未及偏真之理,況圓中之性乎?故佛問不滅,而王答不知。
▲經恒河者,應法師云:或言恒伽,或作殑伽,舊譯為天堂來,見從高處來故。此河從雪山頂無熱惱池東面象口而出,流入東海。
▲宛然者,荊谿云:邊高中下,邊下中高,皆名為宛。顯了可見故也。
△二、佛言下,顯見精無常。
▲注言偏意圓者,佛意雖圓,機緣未會,故匿王所領,且存偏解耳。
△二、而猶下,斥邪。
▲注具云下。珙鈔曰:末伽棃,此云不見道。拘賒棃,此云魔。彼之三者:一、富蘭那迦葉,二、阿耆多翅舍欽婆羅,三、尼揵陀若提子。
△三、聞下,大眾得解。
▲注主伴同置,猶止也。此且約佛與王俱未顯談,生滅即不生滅,故曰同置。應知王若顯談,則無由發起阿難後問。秪由王解身有生滅,性無生滅,與阿難云我頭自動,見性不動,其理似同。是故下文對前為問。
三、阿難下,辨惑,分二:一、惑。問:
▲經:若此見、聞者,據經現文,但應云見,又云聞者,相帶而來,以聞性與見性同故。
▲注私謂下,明對機之意也。
▲破當體之妄者。如云云何汝等以動為身,以動為境等。此斥阿難認物為己,名為失真也。
▲顯所依之性者。夫當體之與所依,猶波之與水,必不相離。由當體既動,難為指示,故寄見精以顯所依也。當體故不即,謂前破當體,猶存不即之義。所依故不離,謂次顯所依,欲彰不離之意。
▲應知下。明互有得失。阿難何甞為失,此約性也。匿王亦未為得,此約解也。如云信知身後捨生趣生等。
△二、即時下,辨示,又二:一、現相略示,二、興慈廣辨。初又二:一、現相表法,二、就法問名。初又二:一、以輪手審其倒正。
▲經世間眾生下,孤山云:阿難以前立義屢遭撿責,故今答佛正倒,不敢言己,唯指眾生。
△二、告下以倒正比於迷悟
▲經:一倍膽視沇。疏云:此明垂手是正,以順身故。竪臂却倒,以不順身故。世人以倒為正,以正為倒,故云一倍。今謂不然。阿難雖指世人,其實己見亦爾。豈陳正倒雖此反常耶?順與不順,夫何所據?請從孤山釋之。則知汝身者,前文所斥遺失真性,顛倒行事,正由以動為身。故今所示,復言汝身也。
△二、隨汝下,就法問名,又二:一、問名;二、于時下,昧旨。
▲經瞪矒至不瞬,谷響云,此失措之狀也。瞪,直正反,定目直視也。矒,莫宜反,目不明也。瞬,亦作眴,目動也。
▲注認悟中迷為身為心者,以經云不知身心顛倒所在故。斯蓋阿難雖知見性不動,然猶未絕能見之情。故今因佛問身顛倒,乃與大眾俱昧兩端。由是下文皆約身心廣辨真妄。
二、佛下,興慈廣辨,為二:一、顯真心;二、示倒相。初又二:一、舉昔說。
▲總有五法下,一百法也。具如彼論。今文所列,少不次第。節疏云:八、識心王。識心王,識自相故。五十一、心所,識相應故。十一、種色,識所變故。二十四、不應,識分位故。六、無為,識自性故。攝所歸能,攝相歸性,故言唯心所現。此依法相宗釋也。若約山家諦境明之,所現之法不出十界、百如、三千世間俗諦之境也,能現之心即三千真中之理也。然此文意大同初卷,云:如來常說諸法所生,唯心所現。前記已備,學者思之。
△二、汝身下,顯今法。
▲注示所迷三諦者,理具俗性,開成三諦。性本無相,實唯真中。珠具眾寶,喻意可識。今既不達,名悟中迷者,眾生不達真心,是在諸佛悟中而迷也。或指本覺之性,名之為悟。於覺不覺,名悟中迷。觀其經意,當取前義。上文云:如來之身,名正徧知。汝等之身,號性顛倒。下文云:汝等即是迷中倍人,如我垂手,等無有異。故知迷、悟約生、佛對論耳。
△二、晦昧下,正示,又二:一、法。
▲注又空謂下,上約理惑相待,變起頑空,則以無明為因,而生細相也。下約心境相由,變起色等,則兼境界為緣,而成麤相也。
▲妄想者,即四住煩惱。驗前晦昧,即根本無明也。
▲眾生是假名,假實相依,猶如形影,故今言身而不云眾生,下云眾生而不言身也。
▲是知下,荊谿云:自法華前,藏、通、三乘俱未稟性,二乘憚教,菩薩不行。別人初心教權理實,以教權故,所稟未周。故此七人可云無情,不云有性。孤山據此,故通斥言九界妄心,豈信草木等。
△二、譬如下,喻。
△三、汝等下,結斥。
▲注:迷悟相翻,此約一重為倍也。迷中更迷,即約兩重為倍也。若觀前文,首尾相換,一倍瞻視,誠如孤山所說。若銷今文,迷中倍人,如我垂手,有似真際之義。是故兩存。儻如資中云垂手是正,世人以正為倒,何故如來偏用垂手喻迷中倍人耶?當知須將垂手為倒,以況於迷,並通圓節。二師所解,縱約兩重為倍,不應更難法喻不齊也。
二、阿難下,徧歷緣塵,簡非顯是。分二:一、略簡緣塵之心;二、廣簡緣塵之見。初又二:一、疑請。
▲經:允所瞻仰。允,信也。所瞻仰,即法音也。法音由金口而宣,故帶瞻視而仰聽焉。
△二、佛告下,簡示,又二:一、簡所緣之法,二、簡能緣之心。初又三:一、法;二、如人下,喻。
▲經以所標指者,若依常塗解能所義,能猶此也,所猶彼也。應以指為能標,月為所標。今言所標,即能標耳。如云所生父母,不可以常義例之。
▲注引圓覺,其意亦爾。
△三、汝亦下,合。
二、若以下,簡能緣之心,為二:一、正破;二、結斥。初又二:一、破緣聲;二、例緣色。初又三:一、法。
▲注私謂下,恐人謂前遺所標之指,但遺能詮之教。今破分別,方破緣心。故引阿難所疑,以明喻意。須知前喻意在今法,故上文合法從略,而辭見於此耳。
△二、譬如下,喻。
△三、此亦下,合。
△二、斯則下,例緣色。
▲分別我容者。以前阿難言,現以緣心,允所瞻仰,故例破之。
△二、如是下,結斥,又二:一、結屬邪宗。
▲注二十五諦,谷響云:外道迦毗羅,此云黃頭,頭如金色,故說經有十萬偈。名僧佉論,此云數術,用二十五諦明因中有果,計一為宗。
▲言二十五者,一、從冥初生覺。過八萬劫前,冥然不知,但見最初中陰初起,以宿命力恒憶想之,名為冥諦。亦云世性,謂世間眾生由冥初而有,即世間本性也。亦曰自然,無所從故。從此生覺,亦名為大,即中陰識也。次從覺生我心,此是我慢之我,非神我之我,即第三諦也。從我心生色、聲、香、味、觸。從五塵生五大,謂四大及空,塵細大麤,合塵成大,故云從塵生大。然此大生多少不同,從聲生空大,從聲、觸生風大,從色、聲、觸生火大,從色、聲、觸、味生水大。五塵生地大,地大藉塵多故,其力最薄,乃至空大藉塵少故,其力最強。故四輪成世界,空輪最下,次風,次火,次水,次地。從五大生十一根,謂眼等根能覺知故,名五知根。手、足、口大小遺根能有用故,名五業根。心能徧緣,名平等根。若五知根各用一大,謂色塵成火大,火大成眼根,眼根還見色。空塵成耳根,耳根還聞聲。地成鼻,水成舌,風成身,亦如是。此二十四諦即是我所,皆依神我,名為主諦。能所合論,即二十五也。
▲數論外道者。證真云:拘舍離是自然外道。今經云:昧為冥諦,非斯人所談。故長水云:是彼類耳。
△二、離諸下,斥非常義。
▲云何為主者,復假前喻,斥非亭主常住之義也。
二、阿難下,廣簡緣塵之見,分二:一、約緣塵正簡見性,二、約見性廣破執情。初又二:一、相待簡,二、絕待簡。初又四:一、明還不還,二、明物非物,三、明徧不徧,四、明是非是。初又二:一、疑請。二、佛告下,簡示,又二:一、總示。
▲注觀河之見,即見無童耄也。
▲雖異緣塵,即分別之性也。
▲而猶是妄者,以能見未亡故。
▲應知此見下。問:此異孤山所說耶?答:非異也。但其言略,故重明之。諸家並以三義解之者,唯疎疏云:如人揑目,見有二月,一是本月,二是假月。非是月影者,不取水中之月為第二月也。疎公雖不用三義,然解影字之義誤矣。
▲唯配法有異者。真際云:真月似圓成,二月如徧計,月影則依他。長水云:第二月揑目所觀,全體虗妄,堪喻妄見本不可得。水中月影從真月降,可喻妙應感而遂通。今謂以水月喻妙應,雖金光明有之,用釋此經,塗浂遠矣。
△二、阿難下,別簡,又二:一、緣塵可還,二、見性不還。初又二:一、示塵相。
▲經𡋯者,𤇆塵之貌。或作㶿者,非。氛,孚云切,又音焚。祥氣也。
△二、阿難下,還本因。
▲經緣還分別者,緣是所緣之境,分別是能緣之心。餘七所還,俱還前境。唯此所還,則還自心。良以心非境而不存,境非心而不立。是故緣謝由分別不生,故曰緣還分別。應知此緣,若於明等起於分別,明還日時,即緣還分別也。暗還黑月等,莫不皆爾。
△二、汝見下,見性不還,又二:一、顯性;二、諸可下,警悟。
▲經:不汝還者,非汝而誰?正示見精元也。則知汝心本妙明淨,例顯妙精明心也。
▲注若離業識則無相者,因無明故而有業識,由業識故乃有轉識,轉識即能見相也。是知無明若破,業、轉俱亡。
三、汝自下,斥迷。
二、阿難下,明物非物,又二:一、疑請。二、佛告下,簡示,分三:一、示緣塵,二、簡見性,三、破執情。初又二:一、泛明見境廣狹。
▲經:無漏清淨者,近謂四果,遠謂圓真。據理而言,唯圓無漏得真天眼。
▲阿那律!如圓通中解。
▲注舊翻難分別等,此依淨名疏釋。纂要云:菴摩羅,舊譯云柰,誤也。此果華多子少。其葉似柳,而長尺餘,廣三指。果形似棃,而底鈎曲。
▲不過分寸者,沇疏云:如隔皮膚,不見五藏等。孤山云:比對聖人,言其近也。
△二、阿難下,正示緣塵留礙。
△二、汝應下,簡見性,又二:一、定自他。二、阿難下,擇物見,又二:一、擇物。
▲經從日月宮下,谷響云:日月與四天齊,俱在須彌半腹,但日月處空耳。七金山圍繞須彌,其山中間各有香水海,高下齊四天。
▲草芥者,楊雄方言云:蘇、芥,草也。江、淮、南楚之間曰蘇,自關而西或曰草,或曰芥。
△二、阿難下,擇見性。
▲注見性似在於內者,性實非內,以前來所說皆附能見之性而示,故云似內也。
▲真性必因於外者,華嚴云:法性徧在一切處,一切眾生及國土,三世悉在無有餘,亦無形相而可得。肉眼所見者,阿難前見初禪,雖是天眼,蓋承佛力。今約自力言之,故云肉眼。
▲是故下文推而破之者,節疏解前文我雖識此,見性無還,云何得知是我真性?謂阿難意望世尊指彼真性,同諸物象,分別顯現,斯乃執真有相矣。尋下破意,其理可知。今謂節公明執意大早,觀前文勢,且無厥由。圓師用之,予實不韙。
△二、若見下,破執情,又二:一、破物見。
▲經:吾不見時,何不見吾不見之處,資中兩釋:初同孤山;次云若同吾見,吾見無相,名不見之處,汝何不見?若見不見,自然非彼不見之相者,資中初釋亦同孤山;次云若能見吾無相之處,能見已成見相,自然非吾不見之相。已上二節經文,沇疏皆作兩釋,彼自判云:前解為正。證真云:前約緣事境而說,後約緣真理而談。然其前解甚合經旨。自然非物者,此且一向作真見離物示之,至下明是非,是中方顯見物非即非離。不成安立者,約諦言之,安立即俗諦也,若非安立即真諦也。夫俗有差別,真無差別,今雖欲顯無差之性,而約差別破之者,以阿難能見、所見差別未亡,將恐認俗為真,是故約俗而破。
△二、阿難下,顯真性。
▲經:若汝見時,是汝非我,指見精也。見性周徧,非汝而誰,示真性也。前私謂云:此寄見性之徧,以顯真性之徧。豈不然乎?
▲云何自疑下,此責阿難言:云何得知是我真性?
三、阿難下,明徧不徧,又二:一、疑請。
▲經娑婆者,谷響云:亦言索訶,此翻堪忍。悲華云:是諸眾生忍受三毒及諸煩惱,故名娑婆。
△二、佛告下簡。
△二、譬如下,喻。
△四、一切下,斥。
△二、若能下,示性徧孤山。於此約六即明義。從名字已上,皆能轉物,是則有名字如來,乃至空竟如來云云。
▲注理、事雙顯,體、用備陳者。如來藏唯妙覺明,即理、體也。圓照法界,即事、用也。一為無量,無量為一等,義例可知。
四、阿難下,明是非。是又二:一、疑請。
▲注:前既難破,即體性紛雜,不成安立等。
△二、佛告下,簡示,又二:一、如來示性,二、經家敘相。初又二:一、約見精定其方所。二、且令下,約方所簡其是非,又二:一、約離義簡物是見,二、約即義簡物非見。初又二:一、歷緣審見請。二、佛告下,如來顯示,為二:一、示菩提本絕緣見,二、斥妄想令出是非。初又四:一、法
▲經十方如來下,此約果人所證,以示眾生所迷。上證雖殊,見性是一。及大菩薩,即迷圓住已上也。
▲注見謂下,兩釋。當取次釋為便。以根、境、識三宛如次第,故前文云分別之處則復見緣,正是以境為緣也。十八界如法界次第。
▲經元是菩提等,第四卷云性覺妙明,本覺明妙,即此中菩提之體焉。
△二、明文殊下,例,又二:一、問;二、如是下,答。
▲經:若有是者,則二文殊節。疏云:若立二身,即有是非之相;既唯一體,終無對待之名。此喻真本無妄也。乃至長水亦以是非解二文殊,請詳私謂自見藏否。
△三、佛言下,合。
▲經:此見妙明與諸空塵,指阿難所迷之境也。亦復如是,總合前例。
▲本是妙明下,別示真妄。應以真合文殊,妄合是非二相,但文隱略耳。
△四、如下喻。
△二、是以下,斥妄想令出是非。
▲注物為所指者,如云但可有形,無不指著。
▲見非可指者,如云:必無見精,受汝所指。
二、阿難下,約見性廣破執情,分四:一、破自然,二、破因緣,三、破和合,四、破非和合。初又二:一、疑請,二、開示。初又二:一、約濫彼邪外故生疑。
▲經投灰等諸外道種。纂要云:外道苦行宗計有十三種。涅槃云:有五百外道在恒河邊,常以灰塗身。佛往彼浴,亦以灰塗身。外道見而喜曰:瞿曇亦同於我,而不全說無我。世尊為說真我,具八自在。外道因而發心。
△二、世尊下,約違昔因緣故致請經。彼外道等常說自然者,如末伽棃計眾生苦。二、隨見破執。
△初又二:一、歷緣。二、若必下,審見。二、阿難下,隨見破。除執又四:一、正破。二、汝可下,重詰。三、阿難下,申答。經有兩節:初答前正破;次世尊下,答前重詰,如佛所說,即披剝萬象,析出精明等;四、佛言下,印成。
▲二、佛復下,約即義簡物非見,又二:一、牒前復問,文有四節:初、牒前答重詰義;二、則汝所指下,牒前答正破義;三、今復告汝下,總案定兩重答意;四、汝又下,正設今問。
△二、阿難下,據問申答,又二:一、申答;二、佛言下,印成。
△二、於是下,經家敘相又二:一、大眾惶悚。
▲經非無學者,擕李云,非小乘無學。孤山云,非圓真無學。今謂二說並通,若依擕李,則三果已還,通惑尚在,迷中既重,故有茫然惶悚之狀。此據多分而言也。若順孤山,則別教已還,未破別惑,俱有此相,然應不無輕重優劣之異。此約全分而說也。
△二、如來安慰。
▲注如來有五語下,引金剛般若釋之。彼無不妄,此無不異。若會通者,由不妄故,所以不異。
二、是時下,絕待簡,為二:一、文殊發起,二、如來顯示。初又二:一、敘疑。
▲經:法王子者。荊谿問曰:經稱文殊為法王子,其諸菩薩何人不是法王之子?答:有二義:一、於王子中德推文殊,二、諸經中文殊並為菩薩眾首。
▲非是疇昔,善根輕鮮者,疇,語辭也。意云:大眾驚怖,乃是宿植深厚,聞佛所說,將破無明,故有是相耳。
△二、惟願下。致云:一、空,二、根,三、明,四、境,五、作意,六、種子,七、分別,八、染淨,九、根本。若加等無間緣,則成十也。今經云:因心即分別緣,因眼即根緣也。
△二、佛言下,隨情正破,又四:一、申昔義。二、破執情,又四:一、定。二、阿難下,難。三、阿難下,並。四、若復下,結。
▲經四義成就。長水云:四境自屬前塵,見性未曾生滅。雖見四境,而非四境成就於見。譯人巧略,故別列而總結也。若欲經文當句中具者,應云:見明之時見,非是明成就等。今謂此解非但銷文不便,抑又釋義全疎。若當句中須云成就者,是則下文亦合云:見見之時見,非是見成就。語既相類,何無成就之字耶?此銷文不便也。原夫佛意,既破四緣俱非見性,欲顯真性亦非能見。故先牒能見以離四緣,即見明之時,見非是明等。後約真性以離能見,即見之時,見非是見。若依長水,則失兩重倫次之美。此釋義全疎也。谷響云:四義成就,是結上之辭。請從斯解。
▲注映色之性者,第四卷云:由明暗等二種相形,於妙圓中黏湛發見,見精映色,結色成根。今言性者,即眼根中能見之性也。
▲性脫于見,方名見見者。問:見見之時,為屬何位?答:沇疏謂前離緣塵,是相似位,即別教三賢、圓教十信也。引唯識頌云:現前立少物,謂是唯識性,以有所得故,非是住唯識。今離能見,是見道位,即別、圓地住已上也。引頌云:若時於所緣,智都無所得,離二取相故,真實住唯識。今謂亦應約圓教六即明之,從名字即以解為見,乃至究竟即以證為見。更有異說,謂諸疏鈔或後人所談也。集解中非揜彼之長,衒己之短。甞委尋諸說,釋此文相,意所未安。然而人情不同,取捨各異,但恐淺昧,未曉其深,故云余佛能知也。
△四、云何下,垂訶誡。
二、阿難下,破眾生顛倒,為二:一、敘迷致請。
▲注中真際、長水二解不同,左右觀之,各有其美。孤山亦用節公所釋,惟後賢擇之。
△二、爾時下,興慈廣說,又二:一、總告。二、阿難下,正說,又三:一、標業示見。
▲注不可以常途二業相配者,如云別業屬前六識,同業屬第八識;或言別業感正報,同業感依報等。今不取者,以下文同、別二見,皆指現前妄識所見依報之相故。
△二、云何下,方喻合明,為二:一、引喻,二、合明。初又二:一、喻別業妄見,二、喻同分妄見。初又四:一、喻。二、於意下,破,又二:一、定。二、阿難下,難,又二:一、難因緣。
▲經:此若燈色下,破因生也。若是見色下,破緣生也。又燈色是自生,見色是他生。若和合義,後文自破,故此不論。
△二、復次,下難自然。
△三、是故下,結。
▲注譬圓初心下,此約解論也。若沇疏云:證真之時,了知徧計脫體全空,故云見眚非病。此約證說也。真際、長水皆作兩釋,但筆語有殊耳。然孤山引大經為證,於義似親,故不取他說。
△四、如下例又二:一、指揑月。
▲經第二月非體非影。資中云:非是月體,又非水中月影。真際、長水等俱同此說。前佛釋見精明,元如第二月非是月影,曾引此文證之,謂影即二月也。今以向之燈影唯青之觀,例同月影揑所成,示不由因緣自然而然耳。
▲注畏無我句者,外道所計不出四句,謂有無雙亦雙,非此屬無句也。
二、佛告下,開示,又三:一、斥前疑;二、阿難下,責自體;三、阿難下,破執情。
▲注興福下,先設問辭。云慶喜所疑,唯約真理者,此據前文云覺緣徧十方界,湛然常住等。
▲然一體下,答也。
▲既興能計,必有所緣者,識哉是言也。當知阿難言雖涉理,心未亡緣,況疑自然濫於外道,豈無所緣之相乎?問:前疑覺緣濫於冥諦及以真我,如來何故但破自然耶?答:阿難云:我今觀此覺性自然,即是觀前覺緣之性。
▲所言徧者,亦是自然徧也。故知對他相濫,雖有三名,自己所疑,秪是自然。自然若破冥諦真我,復何濫歟?
二、阿難下,破因緣,為二:一、因緣各破;二、因緣同破。初又三:一、轉計重詢。二、佛言下,隨情正破,又二:一、破因;二、破緣。初又二:一、定;二、阿難下,難。
△二、復次下,破緣,又二:一、定;二、阿難下,難。
▲注:因親緣疎者,如因明有見,則境親而根疎。若緣空有見,則根親而境疎。因緣皆對境破。不對根破者,以境有明、暗、空、塞,推撿為易。根無此相,故不論之。又則阿難!見性未脫前塵,由於前塵而生轉計。如上文云:汝今因見,見性現前等。是故所破並從境說。
△三、當知下,示性通訶。
▲經:精覺妙明下,示性。先簡非,次顯是。
▲汝今云何下,通訶有法有譬戲論名相,總合因緣、自然二執。
△二、阿難下,因緣同破,又二:一、破世間因緣,二、破眾生顛倒。初又二:一、據昔重疑。
▲注唯識明九緣谷響,故文甚顯着,無勞致疑。
△二、此亦下例眚燈。
△二、云何下,喻同分妄見。
▲注孟康下,谷響云,唐賢顏師古注漢書,多引先儒孟康、張晏,皆師古所引,今全取彼注以釋經文。
▲皆曰旁氣者,謂暈適等皆氣也。如淳曰:暈讀曰運,適如字。或引禮記適見於天,日為之食,乃作讁音者,非也。今云適,自是黑氣耳。
▲孛氣似惠者,釋名云:言其氣孛孛然似掃惠也。惠即埽帚,妖星之狀似之。
▲飛絕跡而去等者,此乃星說之文,孟康引之耳。星說云:自上而降曰流,自下而升曰飛。又云:光跡相連曰流,絕跡而去曰奔。
▲虹蜺者。通占曰:陰陽之氣,和則為雨,怒則為風雷。妖氣擊作,散為虹蜺。
△二、阿難下,合明,又二:一、總標。
▲注將同例別,即進義也。以別例同,即退義也。由前別業光明,同分後說,故得進退之名。
△二、阿難下,正明,為二:一、明別業,二、明同分。初又二:一、法、喻對辨,二、法、喻合辨。初又二:一、指喻,二、例法。前私謂目眚見燈之喻,正欲引例。阿難目觀山河等,皆是妄見,其文在此。
△二、見所下,法、喻、合辨,又二:一、正辨。
▲經:此實見見者,應有二義:一、約真見簡非妄見,此則通取解、證,俱名見見;二、別約真證而見簡非似解而見。
▲注此即重破因緣自然者,如破別業妄見中二科是也。
△二、是故下,結示。
△二、阿難下,明同分,又二:一、合例同別,二、喻。
▲俱是無始見妄所生者,此非邈無萌始,即指現前見妄無其始因也。
△二、例下別例同分諸法。
△三、若能下,指迷歸悟。
▲經:諸和合緣及不和合者。問:此云和合,與上文和合之義同耶?答:同也。但上文雖說和合,而未破其計,故下文破之。問:不和合應是自然耶?答:如注文。
三、阿難下,破和合,為二:一、結前生後。
▲注中真際、長水既於前文兩解有異,故今銷文亦復不同。
△二、阿難下,牒疑正破,又二:一、牒疑。
▲經前塵者,即明暗通塞也。汝今下,正牒所疑,證菩提心。證,猶悟也。
△二、則汝下,正破,又二:一、破和,二、破合。初又二:一、通定。二、若明下,別難,又二:一、難明緣。
▲經若非見者下,此由上文云見相可辨,雜何形像,恐計者於可辨處起即離之見,成相雜之義,故先破離義,次破即義。
▲必見圓滿下,又因上文作即離而破,復恐計云非即非離,但是見之與明性皆圓滿,所以相雜,故相對破之。
▲見必異明下。若更執云:雖各圓滿,而不妨見異於明,共成雜義。是故破云:雜則失彼性明名字等。沇疏云:如微塵與水相和,但名泥團,不名塵水。
△二、彼暗下,例餘境。
△二、復次下,破合,又二:一、通定。二、若明下,別難,又二:一、難明緣,二、例餘境。
四、阿難下,破非和合,為二:一、轉計。
▲注中論破計者,彼偈云: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是故知無生。初破自然,即無因者,亦可屬自性。次破因緣,雖通三性,正破於他和合及不和合,共成四句。若爾,則闕無因義,應以自然兼之。此與注文不同,兩取無咎。然則非和合義,亦從自他開出者,蓋其性中離立其義,不同自然,唯執理體故也。
△二、佛言下,正破,又二:一、破非和,二、破非合。初又二:一、通定。文中總舉和合,別定非和。二、若非下,別難,又二:一、難明緣。
△二、例餘境。
二、又下,破非合,又二:一、通定總別例前。二、若非下,別破,又二:一、難明緣。
▲經:云何甄明合、非合理者,此對前合義,責今非合也。
△二、例餘境。
二、阿難下,會破陰入明法空。分二:一、破四法;二、破七大。初又二:一、示法本真。
▲經諸幻化相。智論云:譬如幻化象、馬及種種諸物,雖知無實,然可見聞。
▲注剎那不相到者,一剎那間,即生即滅,無前無後,是不相到。故楞伽云:一切法不生我說剎那義初生即有滅不為愚者說。
▲二乘非不破法者。藏、通二乘,修析體觀,亦破五陰實法。小菩薩義同二乘,故不別說。
▲菩薩非無有我者,界外人執也。無明未盡但有我見,故涅槃中迦葉菩薩云我等今日之前悉名邪見是也。
▲一往分配,斯亦可然者,以古師並云:小破人執,大破法執。蓋言二乘未得涅槃法空,菩薩已得界內人空耳。法執例然,謂上界外惑,亦不可以二乘思惑為類也。
▲對愚根別樂各有三者,谷響引俱舍頌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界義愚根樂有三故說蘊處界。且愚三者:一、愚心,為說五陰,則開心為四,合色為一。二、愚色,為說十二處,則開色為十處半,謂五根、五塵及法塵少分;合心為一處半,謂意根及法塵少分。三、愚心及色,為說十八界,則更開心為七界半,謂六識、意根、法塵少分。皆言愚者,迷也。根三,謂上、中、下。樂三,謂略、中、廣。皆如次配三科。
▲果有三身,因理含攝者,眾生心因具三佛性,即含攝三身也。
二、阿難下,依真破妄,為四:一、破五陰;二、破六入;三、破十二處;四、破十八界。初又二:一、總牒。二、阿難下,別破,又五:一、色陰乃至五識陰。初又二:一、以喻顯妄;二、即喻破執。初又二:一、喻。
▲狂亂非相者,長水云:或見毛輪第二月等。
▲注:現九界色者,且約迷說。佛界因果,非無色陰,以了色唯心,故不言之。
△二色陰下法。
▲經亦復如是。此須兼帶上下文相顯之,方見其義。上文既以狂華喻於色陰,下文云是諸狂華非從空來等,正喻色陰不從因緣等生也。以能喻之文既委,故所喻之法甚略,說在中間,其語巧妙也。後四陰例此可知。
△二、阿難下,即喻破執,又二:一、破。
▲經:非從空來破他性,從非自出破自性。約法言之,應以心、境而分自、他。餘四陰皆有自、他二義,蓋四性中存略而破也。唯行陰中有離自、他義,似破無因性。問:經破人、法二執,何故須破四性?於四性中多破自、他二性耶?答:荊谿云:四性為諸見本,自、他復為共無因本,所以然也。故龍樹尊者為被末代人根轉鈍,廣作觀法,造於中論,實以推撿四性為本,正順今經最後垂範。願說經者無忽繁文。
▲如是阿難者,先指定前義,再召而破之。餘皆放此。
△二、是故下,結。
▲注則顯色陰本如來藏者,以前總牒云何五陰本如來藏,故知結意雖則簡非,正顯前義。
△二、阿難下,受陰乃至識陰。科節同前。
▲經:譬如有人手足宴等,竦疏云:且以近事以況遠旨,亦是法,亦是喻。譬字即半含喻也。今謂若爾,豈唯受陰,前色陰剩及下想陰等,並言譬如,皆可云以近況遠。應知此中雖帶事說,意在比況耳。至六入去,雖有譬字,正約事相而破也。
▲忽如忘生者,有作妄生,字之誤也。證真云:忘生,猶言忘形也。謂百骸調適,不與若苦樂憂喜諸受相應,恬然靜住,似無形命。然李陵與蘇武書云:每一念至,忽然忘生。文選注云:忽然不知生之有生。今譯者蓋用此語,但改然作如也。
▲談說酢梅,口中水出者,世說云:魏武帝行失道,三軍皆渴。帝令日前有大梅林,饒子,甘酸可以解渴。士卒聞之,口皆水出。
▲注二相若殊,俱應現在。長水云:如樹生果,果不是樹,二俱現在。今且不然。
▲經:若離空水,此似無因也。
▲注猶業持身識而去者,中陰、生陰,皆有色、心,並由業力之所任持也。問:真際謂塞其兩孔,喻六、七二識,我、法二執,塞二空理。長水云:死有至時,諸根不通,如塞兩孔。二說然乎?答:凡立譬喻,有全取合法,有分取合法。今但分取,合其大義,恐傷曲說,吾未敢然。
起第三卷
二、破六入為二:一、總牒。
▲夫六入者,凡有二義:一、根境互相涉入,二、根境俱為識之所入。是故諸經名十二入。
▲今經唯以六根為六入者,蓋根有勝義,親能生識,又根能受境,吸舉前塵,故偏名入。下文云:六為賊媒,自劫家寶。金光明云:六入村落,結賊所止。皆此義焉。
△二、阿難下,別破,分六:一、眼入,乃至六、意入。初又二:一、指事喻妄。
▲注:斯取前文能喻之根,便為此中所喻之法者。問:若爾,此中以何為能喻耶?答:同是菩提,瞪發勞相,即能喻也。然此能喻,帶法言之。菩提即覺,從覺生妄,如瞪發勞。經意云:彼色陰中所說目之與勞,亦是覺明瞪發勞相。勞相即空華也。應知前文空華,徧喻九界五根之色。此中空華,但喻九界眼入之相。前寬此狹,不可混同。
▲塞耳聞聲等例亦如是者,例如勞目,皆易解之妄事也。
▲沇師所解,於義不然者,以將所喻作能喻解故。
△二、因于下,從妄破執,又二:一、示妄性。
▲經二種妄塵者。前指勞目,且據明緣示其妄相。明必對暗相待而成,此見離塵既無實性,則一切眼入皆同虗妄。耳等諸入,義例咸然。講者至下,須明此意。
△二、如是下,破執情,又二:一、破。
▲經非於根出證真。問曰:此中本破其根,今何得云不從根生?若然者,與破識何別?答:今言根者,但指自體,以自望自。如言諸法不自生,即斯義也。今謂不然,上云見性,下云聞性,乃至意入,名覺知性。性即識也。若非識者,豈可諸根未發識時,已有見聞之義耶?應知破根而推識者,以現前六根生滅難見,故從諸識推而破之。識各不生,根云何立?譬如草木之根,能生枝葉,方名根耳。枝葉若死,知根已枯。以喻觀法,大意可見。問:若爾,但破十八界,於義即足,何須徧破六入、十二處耶?答:蓋隨所計實法有異,故分三科。至論推破,必須三事相兼而說。所云以自望自,殊無所以。長水云:亦可勝義望世俗根,故云根生,更增他味也。
▲不於空生者,證真以此句破無因生。前非於根出破自生,非明暗來破他生,即成三句。若合自他為共性者,四句意也。問:前五陰中記以空為他生,今證真何故以空為無因耶?答:凡四性之義,隨文分別,不可局定。前文空外無別他性之義,故得以空為他。蓋虗空亦是眼根所對之境,今文既有明暗之說可對他生,空對無因,於義甚便。
△二、是故下,結。
△二、阿難下,耳入乃至意入,科節同前。
▲注非取比況之義者,然譬喻二字一往分之,如法華疏以比況為譬,曉訓為喻。若通言之,如說文中譬即喻也。今從通義,故不取比況。
▲往人者,自興福至長水也。
▲乃謂下擕李之說,今經了華靜亦名聞等,為顯性常,故下文云:聲於聞中自有生滅,非汝聞性為有為無。了義著矣。
▲通塞虗實者,通塞對塵,虗實在根。根虗則塵通,根實則塵塞。
▲離合、違順二塵者,身與境合,有違有順。順對細滑,違對麤澀,不與境合,故名為離。二塵即離合也。經非離合來,此破共生,以離亦對塵,故非違順。有破他生,不於根出破自生。又非空生,即無因也。
▲注落謝五塵者,阿毗曇名無表色,亦云不可見無對色。眼等五根,但緣現境者,百法疏云:前五轉識,五塵為境,是現量故,緣實非假。實謂青等,假謂長等。
▲流入五根不及之地者。資中云:眼耳取外塵境,剎那流入意地,從外入內,名為迸流。至第二念緣之不及,故云流不及地。
▲雖通兩釋者,前是孤山新義,後即資中所解。真際、長水,意同沇師。經非寤寐來破共生,非生滅有破他生,不於根出破自生。空生如前。
三、復次下,破十二處,為二:一、總牒;二、阿難下,別破,分六:一、眼色處,乃至六、意法處。初又二:一、指處審情;二、阿難下,隨情破執,又二:一、破。
▲經:誰明空質者,語似推人,意存破法,即眼根也。然此中破處還復破根者,以根如揑目,色如空華,揑若不生,華則隨殞。乃至法處,例此可知。
△二、是故下,結。
△二、阿難下,耳聲處乃至意法處,科節同前。
▲經:旃檀者,一云此方無故不翻,或曰義翻。與釋論云:一切香木中,旃檀為第一。
▲注如法華下,引證香有勝力。又張華博物志云:有西國使獻香者,漢制,不滿斤不得受。使乃私去,著香如大豆許,在宮門上,香聞長安四面十里,經月乃歇。又任昉述異記云:千年松香聞於十里,亦謂之十里香。
▲注五塵及以虗空攝一切法者,問:法有二種:一、心法,謂相應諸心數法;二、非心法,謂過去、未來色法等。是則五塵等外,更有心法。今何以云攝一切耶?答:此中為破。法若非知,須屬五塵及以虗空,故云攝耳。若是心法,自屬上文所破也。
四、復次下,破十八界,為二:一、總牒;二、阿難下,別破,分六:一、眼、色識界,乃至六、意、法識界。初又二:一、指界審情;二、阿難下,隨情破執,又二:一、破。
▲注不可見有對色者,非青等色故不可見,能照境發識故可對。此是勝義根,非浮塵根。二種根如第四卷解。
▲經又一切味下,以根從境破識。
▲體若一下,以境從根破。
▲又汝識心下,長水云:識心,第八也。思量,第七也。了別,第六也。七、八二識,但第六根亦同名意。今謂不然,經文前後,此指阿難現前第六識心破其情執,秪可取俱舍小宗釋此三義,況將七、八同名第六,於義甚疎。又則七、八是住地菩薩境界,非今對破阿難之意。
▲注:集起名心等。天台用此為覺意三昧所觀之境。故止觀云:對境覺知,異乎本石,名心。次心籌量,名意。了了別知,名識云云。婆沙下,彼論:問曰:心、意、識,此三何別?答:或別、不別。言不別者,心即意識,如火名𦦨,亦名為熾,亦名燒薪。秪是一心,有三差別。言有別者,名即差別。或云: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或云:在界名心,在入名意,在陰名識等。上引俱舍釋今經義,亦約不別而別分此三名也。
▲經:世間諸法不離五塵者。問:前意法處推所緣法,則云此塵非色、香、味等,今何故取五塵為法耶?答:前文正推法處,故對落謝五塵言之。此中既破意識,須對現前五塵而說,以五意識從現境生故。非意所攝者。此據意法斥之,言五塵之法自屬五根所攝,非意家法入之分也。
▲注例前可知者,應云:若意、法共生,合則中,離則兩合,體性雜亂,云何成界?
▲經皆因四大和合發明者。此疑實法和合,不同前文覺元和合。應知四大有內有外,內謂正報,外謂依報。前五陰中,色必具四大,一往通內、外,二往唯在內。下七大中,地、水、火、風,一往通依、正,二往唯在依。空、大對四,皆屬於境,并根與識,還是重破三科之法。聖言被物,各隨所宜,得益不同,故茲異說耳。
▲戲論者,谷響云:謂同兒戲言論而無實理也。
△二、爾時下,訶誡。
△三、阿難下承旨。
△四、阿難下,正說,又二:一、牒疑總非。
▲注此破阿難不和合,疑即上文云云何如來因緣、自然二俱排擯也。今所破者,體兼真、俗,即上文云大性是也。阿難唯執世諦,蓋據小宗;如來兼破真、俗,斯約大義。以真如是萬法,由隨緣故;萬法是真如,由不變故。
二、汝觀下,約性別破,分七:一、地大,乃至七、識大。初又二:一、破妄,二、顯真。初又二:一、立析法觀境。
▲經汝觀地性者,此指析法差別之性也。下水、火、風等皆是俗諦性耳。前云若彼大性,則指四大之中真諦性也。隨文釋義,不可混同。如地持中有二法性:一、事法性,性差別故;二、實法性,性真實故。
▲注有方分微至無方分微者,證真云:諸瑜伽師作析色明空觀,以假想慧刀分析塵色,至一微塵。此塵猶有東、西、南、北、四隅及上、下方分,但名微塵,不名極微。更析此塵以為七分,即無方分,名為極微。對法等論呼為極略。色至此方,名色邊際也,以不可析故。若更析之,即成虗空,故名鄰虗。經中言析彼極微者,乃通相呼微塵為極微也。
△二、阿難下,破和合妄情。
▲經:若此鄰虗等將欲破之,先且立之。
▲汝今問言等,重牒前執。
▲汝且觀此下,正破妄情。以小乘所迷諸法如幻,當體無生,故遭合色、合空等難。
△二、汝元下,顯真。又二:一、示真性。
▲注:此言理具,非關事造。谷響云:理具如摩尼具寶,事造如摩尼雨寶。理具如水具波性,事造如因風起波。若不具寶性,餘珠應雨寶。若不具波性,大地應起波。是故一家明圓,必談理具。深符佛旨,妙得自心。若說若行,皆須了此。
▲隨染淨緣者,谷響云:九界高下,通名妄染。五即聖賢,總號真淨。以圓五即通為佛界故也。
△二、世間下,斥邪說。
▲注世間通指九界者,別而言之,多指人、天已上,別教菩薩已還,以謂識心、分別、計度、因緣、自然等。此如初卷中云:諸修行人不能得成無上菩提,乃至別成聲聞、緣覺及成外道、諸天、魔王及魔眷屬。
二、阿難下,火大,為二:一、破妄,二、顯真。初又二:一、立妄境,二、破執情。初又二:一、示因緣。
▲經陽燧,古文作鐆。應法師云:五石之銅精也,圓以仰日即得火。
▲注火方諸者,出火珠也,非今經意。
△二、阿難下,例和合。
▲經婆羅門者,應師云:此訛略也。具云婆囉賀磨拏,義云承習梵天法者。其人種類自云從梵天口生,四姓中勝,唯五天竺有,餘國即無。諸經中言梵志,亦此名也。
▲注:例和合義者。問:破七大中,何故唯此火大例和合耶?答:前地大,和合義疎,其執易破。從火洎識,和合義親,所計難破。且如火性,以俗諦觀之,灼然因于鏡、日、艾三和合而生。今以眾人和合,詰其根本,各各不同。用顯諸法和合,皆是虗假,都無真實。火大既爾,須將此義貫下五大,亦復如是。所舉舍利弗等三人,且欲例同鏡、日、艾三也。水、風等三,隨義可解。
▲瞿曇,星名者,此依南山解也。若慈恩云:釋迦之郡望也。應師云:此翻為最,謂除天外,人類中此族最勝故。
△二、阿難下,破執情,又二:一、審;二、阿難下,破。
△二、汝猶下,顯真。二科可見。三、阿難下,水大,為二:一、破妄,二、顯真。初又二:一、舉事審情。
▲注方諸見月則津而為水,論衡云:十一月壬子日夜半時,於北方鍊五方石為之,狀如盃盂,向月得津。此與高誘注別。
△二、阿難下,隨情破執。
▲經皆同。滔溺者,乙咸、乙陷二切,破水沒也。有作滔及陷者,字之誤。
△二、汝尚下,顯真二科可解。
四、阿難下風,大科節如前。
▲經:僧伽棃,此無正翻,義云雜碎衣,以條數多故。若從用為名,則曰入王宮時、入聚落時衣。慧上菩薩經謂之大衣。
▲注袈裟從色得名者,此是不正色,亦云壞色。南山業疏云:本作迦沙,至梁葛洪撰字苑,下方添衣,言道服也。
五、阿難下,空大,為二:一、破妄;二、顯真。初又二:一、舉事審情。
▲經:空性無形,因色顯發。沇疏云:虗空與色,二俱是假,亦相因有,體不離色。故小乘以明暗為體,大乘以空一顯色及極逈色為體。上見空名顯色,下見空名逈色。孤山云:凡夫妄執,或謂空是色等,如涅槃迦葉品破之。或引法相,謂空是色,全背經宗。今為資中救之。此經空大,先立後破。涅槃虗空,亦復如是。何以明之?彼經佛說眾生佛性猶如虗空,此即立也。迦葉乃以虗空對於四大,謂空是有,故佛以一十復次而遮其非。意恐眾生認所喻之性,同能喻之空,此即破也。今言空性無形者,蓋云無依正之形耳。而亦因依正之色,顯空大之相,故云因色顯發。斯則正取涅槃能喻之空,非無色也。故下文鑿井得空,乃是逈色之類。況前文云縱令虗空亦有名貌,下文云見覺空頑等,然則頑空豈無色耶?應知今經說空為大者,以明迷妄有虗空,依空立世界。又言發真歸元,此十方空皆悉銷殞。是故次四大後,須說空大,此先立也。至下文作三句推之,方是破也。孤山用涅槃破義,解此中立義,仍斥沇師全背經宗者,誤矣。
▲注剎帝利等四姓,全依西域記釋。谷響云:剎帝利,此云田主,如此方之帝王也。
▲商賈者,行賣曰商,坐賣曰賈。
▲遷謂遷易,以有博無,販賤賣貴也。遂利遠近,唯利是求,無擇所在。
▲肆,陳也。疇,壟田畝也。
▲清濁殊流者,剎帝利、淨行是貴姓,如清流;毗舍、首陀是賤姓,如濁流。
△二、阿難下,隨情破執。
▲經:若因土出下,破,有二義:一、約空土相異破;二、若無出入下,約空土相即破。
△二、若此下,顯真,又二:一、示真性,二、斥邪說。初又三:一、類通諸大。
▲注或有下,指長水也。彼云:夫言大者,常徧為義。常故無生滅動搖,徧故時處悉有。乃至云:本如來藏,故名為大。
△二、阿難下,反責迷心。
△三、汝全下,正示真性。
▲經:性覺真空,性空真覺。上句即真而俗,下句即俗而真。
△二、世間下,斥邪說。六、阿難下,根大乃至識大。科節如前。
▲注覺觸、覺知皆意根者,謂身根覺觸起分別時,則屬意根。此解恐非。故私謂別釋經,可狀成有,不相成無。珙鈔云:上句色也,下句空也。於前境上,復分此二,即明暗色空之謂也。
▲識動見澄,非和非合者。此約根識動靜相違,名非和合。若望他境,還破自生耳。若風大中云:風空性隔,非和非合。既對境論,仍破他生也。若火大中云:日鏡相遠,非和非合。此乃自他相望,正是破和合性。隨義而說,故非一塗。
二、爾時下,聞法領悟,為二:一、經家敘事;二、阿難說偈。初又二:一、敘悟心。
▲注十方即十界者,然法華云:深達罪福相,徧照於十方。以罪福在人,故智者釋方,以眾生為界。今云心徧十方,但以方所之方,下文一切世間等,自攝眾生也。況迷妄有空,依空立界,宛成次第,學者審之。
△二、禮佛下,敘敬相。
△二、阿難說偈,分四:一、讚德述益。讚德二句,先讚能說教主,次讚所說行法。
▲注尊者十號之一。此依釋論也。若涅槃與瓔珞云:一者如來,乃至十者佛陀,具足十號,名世中尊。以開無上士、調御丈夫為兩號也。孤山云:所讚三德,是佛所證。乃由因中修乎三止、三觀,寂照心精,而得斯果。故阿難前請十方如來得成菩提、妙奢摩他、三摩、禪那。蓋請如來自行之因,欲依修學。既蒙開示,已悟常心。故還以三觀之因,所克三德之果,以讚於佛。前後鉤鎖,其義如是。
▲教、行、理三,悉號楞嚴者。問:理是所冥,豈曰楞嚴?答:例如說智及智處,皆名為般若,何妨說定及定處,皆名為楞嚴。
▲乃至如唯識下,圓師具引藏、通、別三教而為校量。前引婆沙,即藏教也。次引大品,明七地齊羅漢,八地扶習潤生,經無數劫然後成佛,即通教也。後引唯識,明別教義,今略中間也。
▲分見如來藏心者,沇疏云:據此境界,合是別教登地、圓教初住所證真如。
▲又解下。必非經意,引華嚴為例,其事不類,須據偈中不歷僧祇等者。問:此義可通圓人初心否?答:通說無妨。如前文云:若能轉物,則同如來。孤山亦約六即辨之。今文所述,既是佛世當機之眾,須作分證法身而釋。
▲阿難雖在眾中等者,縱未真證,亦應似證。何於涅槃為魔所罥者,彼經第三十六:佛問陳如:阿難比丘今何所在?陳如曰:在娑羅林外,為六萬四千億魔之所嬈亂。是諸魔眾悉自變身為如來像,說種種法,乃至示現神通變化。阿難見已,作是念言:如是神變,昔來未見,誰之所作?將非世尊釋迦作耶?欲起欲語,都不從意。爾時文殊師利從佛受陀羅尼,至阿難所說呪已,魔王等發菩提心,捨於魔業,即放阿難來至佛所。罥,古法切,係取也。
△二、願今下,發願報恩。長水云:即於此身,期獲證果,故云願今。予謂今者,指我之辭。以妙覺極果,非即身可擭故。
△三、伏請下,請證求加,又二:一、請證化他。
▲注願取土如釋迦。谷響云:按法華經,授阿難記,未來作佛,號山海慧自在通王。彼既已說,故此不云。然彼所明,乃是淨土。故云其國土清淨,名常立勝幡。而今誓取穢土者,何乎?且夫證悟常心,虗空尚殞。唯一本妙,淨穢誰論?但順物機,乃有差別。極論其致,佛佛道齊。故大論三十六云:當知釋迦文佛更有清淨國,如阿彌陀佛國。阿彌陀佛亦有不嚴淨國,如釋迦文佛國。既彌陀、釋迦各有淨穢,今阿難取土,兩經異說,何必致疑?況復此云穢土先入,後取淨土,於義彌通。當知却來觀世間,猶如夢中事。夢土淨穢,勝劣誰分?庶幾後昆,試思此旨。
△二、大雄下求加自行
▲注法身之用者,問:法身無相,其用若何?答:法身冥應,潛通機感,即其用焉。備如法華玄義。
△四、舜若下,取譬結誓。
▲注比較,音挍,不等也。
起第四卷
二、對滿慈破性相兩疑,顯不空如來藏,分三:一、經家敘儀;二、大威下,滿慈述意,為四:一、歎人法;二、世尊下,述自他,又二:一、述自。
▲經說法人中我為第一者,據小乘言之。
▲注本不似見者,亦從昔日慧眼言之。
△二、世尊下,述他。
▲經:我等會中登無漏者,述同類也。其間多是法身大士晦本垂迹,引接小機。如富樓那已於法華得受記莂,當來成佛,號曰法明等。問:若據迹論,阿難初果,滿慈、無學。前文阿難尚已開悟,何故滿慈等猶紆疑悔耶?答:非謂前悟而今不疑,亦非今疑以前未悟。處相起教,叩佛宣揚。若乃一期觀此二人迷理之心,不無輕重。何者?阿難從初據人、法二執,迷空如來藏,其迷則重。滿慈於此懷性、相兩疑,迷不空如來藏,其迷則輕。又則空如來藏,理猶易明;不空如來藏,義復難解。是故阿難初果發起於前,滿慈、無學對揚於後。孤山云:前得悟者,是上根利智;今未悟者,是中、下之機。今謂不然。諸經說法,若被中、下,須有委曲逗會之意。如法華譬喻、因緣二周,開權顯實,雖與法說不殊,而比況指昔,稍成委曲。今經所談不空、藏義,蓋與空、藏二義相成,文旨愈深,未易開解。前阿難云:希更審除微細惑。意在茲矣。苟分利鈍,恐枉當機。予甞議之,若於此經欲分三根者,從阿難請行已前,雖通被三根,其得悟者,皆上根也。請行已後,方被中、下。然於行中,有正有助,亦可以正為中,以助為下云云。
△三、世尊下,疑性相,又二:一、疑藏性云何生相。
▲經云何忽生下。前文雖曰隨眾生心應所知量循業發現,但總略而說,且未委明諸法生起之由。故今疑問,廣談世間性相等義。山河大地,依報也。諸有為相,正報也。依正各有生住異滅,故云次第遷流等。
▲二、又下,疑大性云何俱徧。
▲經陵滅者,蒼頡篇云:陵,侵也。或作淩,其義亦同。
△四、惟願下,請開示。
三、爾時下,如來演說,為二:一、總告,二、正說。初又四:一、許宣,二、令汝下,示蓋。
▲經未得二空下。問:佛意欲令未得空者而得於空,此與不空如來藏義云何銷會?答:如說空華,元由翳目。從有所見,知華本空。談不空義,亦為顯空耳。
▲注五性之宗。楞伽經云:一、聲聞性,二、辟支佛性,三、如來乘性,四、不定乘性,五、無性,謂一闡提。佛地論、莊嚴論、瑜伽論皆說五性,大同楞伽。谷響云:五性者,三無二有。祖於彌勒,宗於天親,析薪于玄奘,克荷于慈恩。立言垂範,自為極唱。今準此經,顯知權說。鈔文問:纂要云:法華與勝鬘經但迴不定性二乘,今經兼迴定性,是故最勝也。斯義可否?答:甚不可也。且法華中生滅度想者,而於彼土求佛智慧,豈非迴定性耶?勝鬘云:羅漢、支佛自知當得阿耨菩提。此對菩薩說其往昔元發大心,後終歸大,非對二乘彰灼開顯。問:今經定性皆獲一乘,為現世獲?為同法華彼土方獲?答:二義俱通。若爾,法華應無現獲者耶?此須善會經旨。經云:若有比丘實得阿羅漢,若不信此法,無有是處。斯乃逼令現世迴心,從除佛滅度後,方指未來迴心者耳。若解此意,勿謗法華劣於今經也。
△三、汝今下,誡聽。
△四富樓下承旨。
二、佛言下,正說,為二:一、釋藏性生相疑;二、釋大性俱徧疑。初又四:一、牒前疑;二、汝常下,舉常說,又二:一、問。
▲注興福下,彼云:性覺妙明者,妄覺也。發性緣明,因明覺生,生遂名妄,妄明云妙。本覺明妙者,本真也。本源沖寂,寂體無迷,妙淨常如,故云明妙。資中下,彼云:性覺妙明者,在纏真如也。本性清淨,不為煩惱所染,名為性覺。
▲本覺明妙者,出纏真如也。從無分別智覺,盡無始妄念,名究竟覺。始覺即本覺,悟本之覺,名為本覺。
▲又解:下節疏具云:體即用故,下文云:我以妙明不滅不生合如來藏,而如來藏唯妙覺明,是故於中一為無量等。用即體故,下文云:觀性元真,唯妙覺明。妙覺明心,先非水、火等。
▲變其文者,谷響云:變文之例,儒、釋咸然。舜典云: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極鯀于羽山。孔安國曰:極、竄、放、流,皆誅也。異其文,述作之體。
▲能所雙絕者,二與一性,其體元同故。
▲寂照互融者,二亦無二,其用常合。故即寂而照下,示互融之相也。此性覺妙明,本覺明妙,有似瓔珞經云:等覺照寂,妙覺寂照。但彼二句,分對因果,俱約修說。今唯顯性,是故互融。問:以妙明為寂照,其有證乎?答:智者云:法性寂然名止,寂而常照名觀。荊谿云:止體靜,觀體明。故知寂照即靜明,靜明即妙明也。老子曰:常無欲以觀其妙。明皇注云:人生而靜,天之性。感物而動,性之欲。若常守清靜,解心釋神,變照正性,則觀乎妙本矣。此豈非以妙為靜耶?秪是本性之覺。妙明互融者,荊谿云:若知煩惱及以生死本性清淨,名之為寂。本性如空,名之為照。
▲髣髴者,謂見物未諦相似之貌也。夫藏性希微,本絕言象,非佛智眼,莫能究盡。如上所解,且銷現文,未敢言其明了,故云髣髴在茲。
▲辭異意同者,當以二句次第配之,一一句中皆有三義。
△二富樓下答。
△三、佛言下,研現解,又二:一、問:
▲注:次問則別者。且孤山以妄為覺,既釋上句云:為是覺體不明,將何以辨虗妄分別,稱為明覺耶?長水以他為覺,亦釋上句云:為復覺自不明,又何以知由覺他明,明與覺異,名為明覺耶?若如二師所解,並須於經更添句逗,方顯其義。斯由不曉上句中覺字是修非性,故釋故句,曲成己意耳。
△二富樓下答。
△四、佛言下,顯正義,為二:一、通示真妄,二、別示迷悟。初又二:一、真覺非妄明。
△二、性覺下,真明生妄覺。
▲經妄為明覺者,明、覺二字俱通能、所,注中為令易解,一往分之。
△二、覺非下,別示迷悟。分二:一、迷真故妄相忽生,二、悟真故妄相永寂。初又二:一、略示,二、廣顯。初又二:一、立妄法,二、示妄相。初又二:一、立能所。
▲注然有二義下,一、約悟,二、約迷。應知迷中未圓修時,則無理智;悟中未極證時,必兼惑。
▲相涉於立法、立修二義者。問:不空如來藏為二義俱取,為但取立法耶?答:正取立法,旁通立修。以修有智行,因果亦屬□□。不空至因果泯亡,方顯本性空如來藏。
△二、無同下,立境界。
▲注資中下,彼云:熾然成異即業相,因異立同即轉相,無同無異即現相云云。孤山下,彼云:異即六道執,有同即二乘執,空無同異即菩薩取。中此九界,執秪是一,根本無明,冥具此事耳云云。
▲若論三細者,起信云:無明為因,生三細:一、無明業相,以依不覺故心動,說名為業。覺則不動,動則有苦,果不離因故。二、能見相,以依不覺故能見,不動則無見。三、境界相,以依能見故境界妄現,離見則無境界。
▲斯由下。論云:依如來藏故,有生滅心。所謂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名阿棃耶識。今云而分三相者,以三細屬棃耶故。藏法師疏引楞伽經,以七識染法為生滅,以如來藏淨法為不生滅,此二和合為阿棃耶識。以和合故,非一非異。
▲六麤者,疏云:境界為緣,生六麤:一、知相,依於境界,心起分別受與不受故;二、相續相,依於智故,生其苦、樂,覺心起念,相應不斷故;三、執取相,依於相續,緣念境界,住持苦、樂,心起著故;四、計名字相,依於妄執,分別假名言相故;五、起業相,依於名字,尋名取著,造種種業故;六、業繫苦相,以依業受報,不自在故。藏疏明三細、六麤,躡前起後,略有八重:一、以一心為本,二、不覺一心成業相,三、能見相,四、境界相,五、分別相續法執,六、取著計名人執,七、造業,八、受報。今經同、異等,蓋由人、法二執造九界業,受依、正二報之相,故云合是六麤境界。
▲又若以惑性所具等者,惑性即根本無明,此與法性無始同體,故云須在性覺必明等二句中攝。淨名云:從無住本,立一切法。今惑性即其本也。
▲其猶下。此喻理造,未有事造也。苟失大塗,請從良導者,若謂私解失於大塗,請從舊師良者之導。
△二、如是下,示妄相,又二:一、示因相。
▲經:自相渾濁者。見與見緣,似現前境,元我覺明,故云自也。
△二、起為下,示果相。沇疏云:起是動,即是風。因風動搖,積成世界,故云起為世界。動息之處,即名為靜,是前同相結成虗空,故云虗空為同。彼無同異真有為法,即前無同異相結成有情含藏識也。今難曰:起是動相,意謂動相即前業相。業相起風,結成世界。且世界之與虗空,乃三細中現相。此相並由業轉而現,豈可業相唯結世界,轉相獨成虗空?又以無同異相結成含藏識者,斯更不可也。既將無同異相對於現相,現相即是藏識,豈可復生藏識耶?又若前三結成此三,經文秪合云同為虗空,異為世界,彼無同異成有為法,何文義之倒昧乎?孤山謂由前性中計異之心外感世界,立同之心外感虗空。彼無同異心,乃但中之妄執,非真性無為之無同異也。名既濫真,故簡示云真有為法。今難曰:若由性計而感空界,其文亦倒。且計異之心豈不感空?立同之心豈不感界?以六道二乘皆迷妄有空,依空立界故。又則前同異二心既感外相,無同異心那無所感乎?縱巧銷其文,終非經意。故集解中,斯皆別釋。或曰狂簡,試為裁之。
首楞嚴經集解熏聞記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