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本
論:若唯有識至說有三性。
論:應知三性亦不離識。
述曰:此略答也。非說性有三,便非唯有識,即不離識而說三故。
論:所以者何?
述曰:外人詰也。三不離識之所以者,何等是耶?
論:頌曰至非不見此彼。
述曰:下廣答也。頌中有三:初二頌辨三性;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第四句明內證時圓成、依他先後證見。初二頌中,初一頌解初性;次半頌解依他;次半頌解圓成,餘文可解。下釋之中,文分為二:初釋頌文;後諸門解釋。解本頌中,文復分二:初別解頌文;後此中意說以下,總釋頌意,結答所問。別釋頌中,文又分三:初辨三性;次辨不異一義;後辨證見先後。別解三性,文分為三,或分為二: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相對明故,合為一也;後解餘半頌圓成實性。初中分二,初但解遍計所執,後合與依他對明。
論:周遍計度故名遍計。
述曰:解所執中二說,此即是前難陀等解,釋初句頌「遍計」二字,周義釋「遍」,度義釋「計」,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故,亦名遍計,但可名計而非遍故。今依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遍而非計,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遍廣緣,而不計執者;有計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有亦遍亦計,謂有漏染污我、法執第六識等;有非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問:此遍計何名「彼彼」?
論:品類眾多至虛妄分別。
述曰:以此計心品類眾多或二、三等,至下當知。說為「彼彼」,此體是何?謂能遍計虛妄分別,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將釋第二句,却解上句,并釋「由」字。
論:即由彼彼至所遍計物。
述曰:妄分別故,遍計種種所遍計物。物者,體也,即能計心起所執也。此體是何?
論:謂所妄執至自性差別。
述曰:此性即是所虛妄執蘊、處、界等一切義理,若法、若我,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此即心外非有法也,即是由有能計心體計有物也。上句「遍計」之言,出能計心等體,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第二句中「遍計」之言,即能遍計心之行相。前以行相出彼法體;後以行相明起計失。問:此所計法自性非有,何故名物及名種種?答:隨能計心,故說為物,心多品故,說為種種,體非種種也。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物,有、無二法皆名物故。言種種者,隨能遍計妄分別心計此無物,當情亦有種種相故。
論:此所妄執至所執自性。
述曰:解第三句。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我、自性、差別體性非有,如龜毛等,體定無故,總名遍計所執自性。
論:如是自性至不可得故。
述曰:次第四句。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自性都無所有,非少可有故名都無。依他性法少可有故,何以知無?理、教二法,子細推徵不可得故,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此即一翻,但解初性。
下第二師釋。初略,但釋初頌;後廣,對依他,兼釋次半頌。
論:或初句顯能遍計識。
述曰:義與前同。
論:第二句示所遍計境。
述曰:所依執處與前師異,此以理言,通彼依他、圓成二性,下自當知。然《攝大乘》等但說依他,安足處故,稍相近故,凡夫境故,易可知故,理通《成實》。
論:後半方申至不可得故。
述曰:後半頌,即下二句,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然如《攝論》第四、五卷說能遍計,即此初句;所遍計,即此第二句,遍計所執自性乃成,即此中下半頌。上但重解初頌所執,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起。下廣解三種為三,然第三句中與依他合解。既言初句是能遍計,故論次問。
論:初能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此問辭也。下先廣遍計;後廣彼彼。
論:有義八識至皆能遍計。
述曰:此安惠等,執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種。
論:虛妄分別為自性故。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述曰:聖教中說二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取故,非無執心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此文。《攝大乘論》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說。
論:說阿賴耶至為所緣故。
述曰: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一及《顯揚》等,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若有漏心有不執者,有有漏種第八不緣,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瑜伽》第七十六及《解深密經》說第八緣相、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說緣遍計種,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安惠等師義。
下第二,護法等師。
論:有義第六至是能遍計。
述曰:下文有三: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此初也。全非五、八識,亦非一切心,執我、法者,方能計故。所以者何?
論:唯說意識能遍計故。
述曰:下證有十,十故字是。若能計心通八識者,如何《攝論》第四但說意耶?問:如第七識亦能遍計,而彼論中唯說意識,不言第七,豈七不能?七識既能而不說者,明五、八識亦能不說。
論:意及意識名意識故。
述曰:第七名意,其第六識合而言之,總名意識。即是已說,誰言不說?如小乘中業、業道,思但是業而非是道;貪等三法是道非業;身、語二法亦業亦道,總合為言但名業道。第七名意,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故無前難。安惠等云: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餘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不說,非餘不計。《攝論》第四本、釋二論皆作此解,云:第六識能周遍計度,體順彼名,餘不然故,彼論不說。又汝如業、業道合說者,我亦爾。第七名意;五、八名識;第六名意識,彼論總合為言名意識,亦有何過?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論:計度分別能遍計故。
述曰:五、八既無計度,明無分別而不起執,《攝論》本第四云:「當知意識是能遍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八識能普計故。若爾,第七不能普計,應非此收。此言不爾,三分別中,計度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非五、八識有此能故。其第七識有計度故,可是此收;五、八不爾。無性云:意識有分別者,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顯示者,即計度,非是自性,餘亦有故。此為正解。前師云:計度分別計相麁高,五、八即無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八說有,理亦何爽?雖《攝論》約麁計度分別為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故,言意識能有分別,非謂唯言第六、七識。世親《攝論》唯言由此品類能遍計度,不簡何者;無性偏解本論,故以顯示等言簡別,此有何妨?後難之云。
論:執我法者必是惠故。
述曰:非五、八識恒與惠俱,寧容有執?前師云:若計度惠麁,五、八無細者亦有。若爾,何故惠數非是遍行?
論:二執必與無明俱故。
述曰:我、法二執必無明俱,非善心中有無明故,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彼前師言,此有何失?我如汝小乘尋、伺俱起,尋、伺性順,可許俱起,善心、無明性便相返。
論:不說無明有善性故。
述曰:《瑜伽》等論皆不說故,下二障中當引彼文。如何善心內而說有無明,彼若言一切有漏皆名不善;說名為善,行相輕故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論:不見有執導空智故。
述曰:若無漏心,必二空觀隨一現起;若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非由於水,引火生故;非闇為先,導明生故。
論:執有達無不俱起故。
述曰:又加行心隨順聖教,作我、法空觀,名曰達無。既有法執,名為執有,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彼既不俱起,明加行心非有法執。
論:曾無有執非能熏故。
述曰: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力,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有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等。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心無勢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比量相違。若爾,何故《楞伽》、《中邊》上卷等言,三界八識皆妄分別?《顯揚》十六說亦同此。
述曰:下文會違有三:此初會也。為會彼云:雖前位等作二空觀而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八識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若有漏心有非執者,如何說有二取相現,《中邊》第一說:虛妄心、心所似二相現故,皆有執也。
論:雖似所取至亦有執故。
述曰:此會第二,違有二:一、會;二、難。此會及初難諸有漏心,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由依他起善、無記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計一切皆能遍計,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為論,若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說二乘無漏有執,准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亦有。
論:如來後得應有執故。
述曰:難前師言:佛應有執;有二取相故;如諸菩薩現二相故。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違聖教失,且無相分,違《佛地經》。
論:經說佛智至如鏡等故。
述曰:第八俗智名大圓鏡也,謂現法樂、聲聞、八部莊嚴道場,即變化聲聞等是;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現能,故佛四智皆有二相。故論說言,現身、土等如鏡等故,勿謂餘智皆此譬喻,但可現相義可同故,此證無漏有相分也。
論:若無緣用應非智等。
述曰: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無緣用,應非智等,此即違理。等者,等取餘心、心所。難云: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無見分等故;如虛空等。既成此已,翻向上成,謂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并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污心有二相故;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本業瓔珞經》下卷云:「明、闇一相,善、惡一心」等者,是洴沙王國安陀偈師義,故知前師所說非也。前師難云:若有漏心非皆有執,說藏識緣種,何獨遍計?
論:雖說藏識至故非成證。
述曰:此會第三違,更有別釋,如第二卷。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既爾,復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既無唯言,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
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
論:由斯理趣至有能遍計。
述曰:由此如上所說理趣,唯於有漏第六、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非五、八能遍計也。此等徵逐《佛地》第七,二障中徵,下二障中,自當對辨,此則廣前遍計二字。自下廣前彼彼之言。
論:識品雖二至故言彼彼。
述曰:識品雖二者,第六、七二識也,總名遍計以是一故,更不須論,但言二等。《攝大乘》第四說,遍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世親釋云:如於眼等計自性,於此計為常、無常等之差別。七十三說:一、無差別;二、有差別。復有二:一、名加行;二、名施設。《顯揚》十六說,一文字。二非文字。又有二:一、分別自體;二、分別所依緣事。攝八分別者,是七十四說:一、隨覺;二、隨眠。三者,謂:一、我;二、法;三、用。或自性、隨念、計度分別,如《對法》第二說。四者,《攝論》說: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有覺計,謂善名言者;四、無覺計,謂不善名言者。七十三說,一、計自相;二、計差別;三、計所取;四、計能取。五者,《攝論》說,一、依名計義;二、依義計名;三、依名計名;四、依義計義;五、依二計二。《顯揚》十六及七十三說,一種五,與此同。七十三又有五:一、計義自性,此有四,謂計自相等;二、計名自性,此有二,謂無差別等;三、計染自性,謂有貪等;四、計淨自性,與染相違;五、計非染淨自性,謂此色是能、所取等。復有五種:一、貪;二、嗔;三、合會;四、別離;五、捨隨與等。《顯揚》十六與此文同。復有五:一、無常計常;二、苦計樂;三、不淨計淨;四、無我計我;五、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六者,《顯揚》十六說:一、自性計,謂計色等實有相;二、差別計,謂計色等實有色、無色等;三、覺悟計,謂善言者執;四、隨眠計,謂不善言者執;五、加行計,此有五謂貪、嗔等;六名遍計,謂此有二,謂文字、非文字所起;七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如《瑜伽》第一、《對法》第二說;八者,即八分別生三事。《顯揚》十六等說八分別者;一、自性分別,謂分別色等想事、色等自性;二、差別分別;三、總執分別;四、我分別;五、我所分別;六、愛分別;七、不愛分別;八、愛不愛俱相違分別。三事者,一、謂戲論所依想色事;二、見、我慢事;三、貪、嗔、癡事,此等廣解八分別生三事,如《瑜伽》第三十六、《顯揚》十六說。九者,以理為之,即緣九品計,執九地亦然,九結俱品執亦是。十者,即《攝論》第四說,《對法》第十四雖名分別,非能遍計:一、根本分別,第八識;二、緣相分別,色等識;三、顯相分別,眼等識并所依;四、緣相變異分別,老等變異;五、顯相變異分別,變異所有變異;六、他引分別,聞不正法類;七、不如理分別,外道類;八、如理分別,聞正法類;九、執著分別,我見類;十、散動分別,即十散動,十散動亦為十,此能遍計分別之體。又《對法》第十二,說於見無見見等十。又十相、十八空所除,如七十七說。十一者,即十一識,謂身、身者識等,緣此十一生分別,名十一分別,如《攝論》說。十二者,十卷《楞伽》第四說,一、言語分別,樂言語故;二、可知分別;三、相分別;四、義分別;五、實體分別;六、因分別;七、見分別;八、建立分別;九、生分別;十、不生分別;十一、和合分別;十二、縛不縛分別,別緣十二處生分別亦是。十三者無也;十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十五者亦無。十六者,十六空所除,或三空所除,《顯揚》十五云:一、根縛;二、有情縛等。十七者,《對法》第十二說,謂相、見等。十八者,十八空所除,乃至二十句我、我所見,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第十二,二十八見、六十二見等,故此論中言十等也。七十四等說,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種,此論言等,此一一皆如所引諸論,各自廣分別,不別煩引。
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自下廣第二句。
論:次所遍計自性云何?
述曰:若言能遍計已問答訖,言所遍計自性是何?
論:攝大乘說至所緣緣故。
述曰:三性之中是依他起,言所緣緣,必是有法,遍計心等以此為緣,親相分者必依他故。不以圓成而為境也,彼不相似故。《攝論》第四唯說依他性是所遍計。
論:圓成實性寧非彼境?
述曰:此外人問。七十六說勝義無性,無如所執勝義相也,至下當知。亦以彼為疎所緣緣,非是相分,不相似故,極疎遠故。
論:真非妄執至亦所遍計。
述曰:依他是妄,可計少分為彼相分,此真不然,不相近故,遠亦不遮。
論:遍計所執至故非所遍計。
述曰:所執雖是遍計心境,而非所緣緣,故非所遍計。所遍計者,據有法故,境義同通無法名境,所緣緣局無法即非,故唯依他是所遍計。七十四說:「由何故遍計?由依他起。」即是此也。何故七十四又說: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以無相故,言「俱非境」。似相分者,非無法故。無法非所緣緣,所緣緣者,必是有法。彼性可言「所緣之境」,故彼言「境」而「非是緣」,以無體故,非不對心說為非境,是故此性說為應知。若非對心,云何令知?又說「遍計唯凡境故」,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佛知無不?若知,如何成所緣?若不知,如何言遍智?此義應思,如第七卷《唯識》中解。
自下廣前第三、四句,并解第二頌中初句。
論:遍計所執,其相云何?
述曰:問體相也。
論:與依他起,復有何別?
述曰:問二差別,合二問也。
論:有義三界至遍計所執。
述曰:此師有二:初立宗;後引證,偏答初問。諸心、心所雖各體是一自證分,而似依他二分而生,謂見、相分。諸經論中說二取者,是此二也。如是二分,雖似體有,理實無也。此之二相,《中邊》等說為計所執。
論:二所依體至緣所生故。
述曰:答第二問,顯二差別,此二所依識等體事,實從緣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從虛妄分別種子緣生故。此師意說:唯自證分是依他有,所取、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龜毛等是無法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下引證。云何知彼二分非有?
論:諸聖教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辨二差別。虛妄分別是依他起,舊《中邊》云:「虛妄總類者,三界心、心所。」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虛妄分別。」《顯揚》十六云: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瑜伽》、《攝論》等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從因緣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邊》頌云:「無二有此無」,長行云:「『無二』者,謂無所取、能取;『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有無故」,《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今此第一,即安惠等多師並說此義。
下護法等菩薩方更分別。
論:有義一切至遍計所執。
述曰:第二師說。文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三、破斥;四、結正。見、相二分因緣生者亦依他起,依此二分妄執定實為有為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為一為異、為俱不俱等,此以有、無為一偏句,一異為二偏句為首,俱、不俱通二處。此二見、相方名遍計所執,非因緣生二法名遍計所執。因會前師,次引文證。
論:諸聖教說至依他起故。
述曰:下引證也。《攝大乘論》第四卷說:唯識、二、種種。彼云「唯識」,此言「唯量」;彼言「二」者,此名唯二。彼自解言:「唯量」者,無境故;「唯二」者,有見、相故;「種種」者,種種行相而生起故。由有相、見得成二種,故見、相分是依他起。《佛地經》說:「現身、土等」,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皆有二、三、四分,故言「種種」,皆名依他起故。又種種者,是見分、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如《攝論》說。
論:相等四法至依他起攝故。
述曰:又五法中,相等前四,唯除真如。十一識者,一、身;二、身者;三、受者;四、彼所受;五、彼能受;六、世;七、數;八、處;九、言說;十、自他別;十一、善惡趣死生識。眼等五根名「身」;五識所依意界名「身者」;第六意識所依意界名「受者識」,此等三識以六內界為性。色等六塵名「彼所受」;六識界名「能受」;似三時影現名「世」;似一等算名「數」;似村等現名「處」;似見、聞等言說相現,說名「言說」;起我、我所執名「自他別」;似五趣等相現,名「善惡趣死生識」,此等門義如《攝論》說。此中既言身識、所受識、處識、言說識、善惡趣生死,合五識名依他起故,相分亦依他也。《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明五法,《攝論》第四明十一識及相、名等,彼皆說為依他起攝,故知二分非計所執,論言「等」者,等相識等色處等。
論:不爾無漏至遍計所執。
述曰:下破斥中,有五過難,此為第一。若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應立量云:有漏非染見、相二分,非計所執,是非染心現二分故,如無漏心現二分等。
論:許應聖智至有漏亦爾。
述曰:若許無漏見、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不緣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緣相生便計所執,能緣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故,如有漏心。若不許聖智雖有二分非計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無漏心。
論:又若二分至體非有故。
述曰:第二難也。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應非所緣緣,彼言計所執許二非有故,如兔角等。彼計二分非所緣緣,所緣緣者,陳那破他就他為論,我既唯識,何藉緣生?
論:又應二分至應無二分。
述曰:第三難。所執二分,不熏成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即後識等應無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種生之時,但自證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便計所執,故為此難。不爾,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
論:又諸習氣至能作因緣。
述曰:第四難也。有漏習氣是識相分,相分既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假法如無,非因緣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種子非真有體,自證分緣仍非相分,今說自宗言「相分攝」,故為此難。
論:若緣所生至無異因故。
述曰:第五難也。從緣所生不離於識內之二分,非依他起。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例亦應爾。無異所以,彼此可別。若心外二分非因緣生,可非依他起。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能生、所生現行及計所執,故以自證為例。例之應立量云:因緣所生二分是依他起,因緣種子生故,如自證分。又唯自證分,如何緣證自證?如何緣種?豈一心中亦量、非量?得自緣故,許有見分即無此失。若更立分者,即初自證不自內緣,亦見分攝。
述曰:結正也,解二句為二。若為初性及依他起合為門者,此初師結。若分三性各別明以下,解依他。由斯理趣眾緣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異生、二乘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教不違理故。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答問其相,二師異說有體、無體寬狹不同。辨二性,別答第二問,總是廣前第一頌訖,并解第二頌初句,因結上文,兼生下故。
自下解第二頌第二句。
論:依他眾緣而得起故。
述曰:釋頌中「緣所生」之三字也,釋依他義。
論:頌言分別至亦圓成故。
述曰:釋「分別」字唯局有漏,兼顯不說淨分所由,或從此下方解第二句,以上總解第一句也。今此頌中應知,且說染分依他,謂分別法因緣所生,雜染諸法名為分別,依他因緣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唯雜染故。此中依他唯說染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顯通二性,明淨依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唯依他故,顯此頌中唯明染分。
論:或諸染淨至依他起攝。
述曰:第二又解,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緣慮故。此中通說,非由淨故便不緣慮,言能緣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名分別故。若爾,染、淨色不相應,應非此中依他起攝,不能緣慮非分別故。答曰:不然。說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門故。問:若爾,何故致能緣言?答:顯能緣心遍諸染、淨,皆名分別,並能慮故,非緣慮言簡除色等,色等雖不能緣,不離心等故,亦此攝。
次下解圓成實性,先解第二頌第三句。
論:二空所顯至名圓成實。
述曰:依二空門所顯真理,一、圓滿;二、成就;三、法實性,具此三義,名圓成實。如何真如具此三義?
論:顯此遍常,體非虛謬。
述曰:由此真如,一者體遍,無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非生滅故,即是成就義;三者體非虛謬,諸法真理,法實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影略故通上常、遍也。且言體遍欲顯何義?
論:簡自共相虛空我等。
述曰:「遍」簡自相,諸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通於餘,便非自相,故唯真如能遍諸法。「常」顯何義?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遍諸法,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說。既爾,不應說彼體性是常法,故言「真如常」,簡彼共相。又「非虛謬」言,意顯何等義?非虛謬簡虛空、我等,小乘、外道執虛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法,說彼虛謬非法實性,故「非虛」言簡異虛空;「非謬」之言即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等者,等衛世師「大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計遍,又體是常。今言彼體是虛謬性,非定有體故。復言等,即唯真如具此三義,圓成實言如次配屬。問曰: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如何亦是圓成實攝?
論:無漏有為至亦得此名。
述曰:淨分有為亦具三義:一者,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二者,究竟,諸有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究竟故,諸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究竟故,是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切染法,普緣諸境緣遍真如,故言第三勝用周遍,是圓義。由具三義與真如同,故淨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說,無為、無變、無倒成就,入真實性,一切有為皆道所攝,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故,得入真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虛謬義;成就者,遍義。由上三義,真如名成實。淨分依他但有體遍,俱無顛倒,但是此中第一、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二卷云:「真如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為總攝一切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此二種但有此中初、三之義。《攝論》四說,何緣名圓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所緣,即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非虛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真如圓成實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通攝義皆同也。
論:然今頌中說初非後。
述曰:雖有、無為諸淨分法皆圓成實,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圓成實,非後淨分,不能簡別自、共相等三義勝故。淨分依他,一非所證,二非法性,故今頌中說初非後。
此解第三句「圓成實」三字,次解於彼及第四句。初總;後別。
論:此即於彼至真如為性。
述曰:此總解也。此圓成實於前所說彼依他起上,於一切時常無第一遍計所執。常是恒義,一切時義,遠離無義,離過失義。三性之中所執為初,故名前也。此圓成實,依他起上無計所執,二我既空,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性。梵云「瞬若」,此說為空,云「瞬若多」,此名空性,如名空性不名為空,故依空門而顯此性,即圓成實是空所顯,此即約表詮顯圓成實。問:空為門者,為智是空,空為異智?答:空是智境,空體非智,智緣彼空之時,顯此真如故。
論:說於彼言至不即不離。
述曰:下重釋第三句「於彼」二字,即約遮詮顯圓成實。頌第三句言「於彼」者,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依他是所於,真如是能於,非即一法有所、能於,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若是即者,真如應有滅,依他應不生。言不離者,即於彼依他上有真如故,非不於彼,不可言離。若全離者,如應非彼依他之性,應離依他別有如性,云何言「於彼」?故「於彼」言顯不即離,此中唯有空,於彼亦有此也。
論:常遠離言至理恒非有。
述曰:釋第四句「常遠離」字,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此非暫無,恒時無,故名「常」。此體非有故,名「遠離」。既「遠離」言,無計所執,更致「前」言,此何所用。
論:前言義顯不空依他。
述曰:遍計所執、依他前說,今空於所執,不空於依他,「前」言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已,空計所執,更言「性」者此復何用?
論:性顯二空至離無性故。
述曰:意言,真如是空之性,非即是空,空為所由,如方顯故。如體空者,何所妨也!真如離有及離無相,若言於空,雖離有相,非離空相,故此空言非真如體,故致「性」言,深為有用。真如離空,名空性;真如離有,名有性。病多起有,但說空門,若空病生,亦立有性。此意總顯圓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故遮、表門,皆有所以。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雖二頌不同,明三性體訖。
下明三性異、不異相,即第三頌,於中有三:一、解法;二、解喻;三、結之。
論:由前理故至應是無常。
述曰:下解第三頌中初三句。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攝論》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此中但對依他起者,以此二性有法相對,非計所執,以無體故。彼約性對,故三皆對,此約體對,彼一無體,故但對二。此中論言:由前不即離理故,若依他起與彼定異,真如應非彼之實性。既與彼異故,非彼性。若全不異,此真如性應是無常,依他非常,此彼同故。
論:彼此俱應至用應無別。
述曰:又釋一義。依他彼,真如此,既體一,俱應是淨、非淨境,以體一故。《中邊》第一云:「無二、有無故,非有亦非無,非異亦非一,是說為空相。」正與此同。七十四說:唯此真如聖智境,依他起凡、聖智境。又依他境體不淨,真如境體是淨,二性既一,彼依他境體應亦淨,真如境體應不淨。又依他既通凡、聖境,真如應亦然。既爾,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本智本緣如,亦緣依他故;後得緣依他,亦緣真如故。此約見分以為妨難,故二無別。《攝論》云:由依他種生成依他,由遍計所緣相故,遍計所遍計,故成遍計所執,由即此自性成圓成實,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故三性非異、非不異。世親云:謂意識是遍計,此依他起為所取所緣境性能生遍計,是故亦名遍計所執,即依他起為境生遍計心義,名計所執性,即釋遍計所緣相故,是所遍計故者,即彼意識名遍計,緣彼相貌為所取境,為所遍計。由此依他亦名計所執性,謂依他起為遍計心之所緣故,亦名計所執。前即為境能生計心,名計所執;後為計心之所緣,故名計所執。總解本論,是一義也。無性云:非異者,依他起有,計所執無。有望於有,可得言異;有望非有,非可異故。彼既是無,望何為異?非不異者,有與非有不成一故,依他不淨,圓成淨故,故彼三性非異、非不異。此為一解。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依他起名計所執,遍計所緣相故,即是依他為計所執之所依,名計所執也。此與前世親別。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即依他起為能遍計之所計執,名計所執,彼云:由此意趣假說依他為計所執,此解第三頌上二句故,此與依他非異、非不異訖。
下釋下第三句。
論:云何二性,非異不異。
述曰:此問譬喻。
論:如彼無常、無我等性。
述曰:頌言如無常等性,等取無我及空等故,無我亦復言「等」。
論:無常等性至非彼共相。
述曰:若定異者,應彼行法非無常等,如青非黃,以是異故。不全異者,無常等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如色、非色共相,與色不異故。
述曰:結上文也。由此道理二性不一、異,諸法與法性理必應然。依他是法,如是法性,道理應爾。所以者何?勝義、世俗相待立故。謂若有俗,理必有真;若無真時,待何為俗?非龜毛望兔角可說異、一,以體無故。若有真時,理必有俗;若無俗者,待何為真?由斯道理故,前三真亦名為俗,真家俗故,故後三俗,亦名為真,俗家真故。如斯勝理,故彼二性非異、非一。
次第三段,釋第四句,非不見此彼。
論:非不證見至依他起性。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初也。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識比見,但是無漏親證見也。見者,聖惠親所得義。非不見「此」,「此」即圓成。而能見彼,「彼」依他起,即一「見」言,義通二性,密合巧言,故頌但說「非不見此彼」。要達真理方了依他,寧說依他是凡夫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但親所取。若論了達,唯聖非凡。若親為境,凡夫亦得,故彼此說亦不相違。如世有人親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亦爾。
論:未達遍計至依他有故。
述曰:釋此所以有二:初釋;後成。此釋也。地前等位未達遍計所執之性,體是空無,終不如實知依他有。妄所執力翳彼依他,除彼翳時依他自現,知妄所執無。依此無門證圓成實,便了依他。今從所無門說,故言:了所執空,知依他有。此却解也。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執性空真如妙理,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為有,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問:既要知真方了事俗,為俱?為後?
論:無分別智至如幻事等。
述曰:先證真如已,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陽炎八喻等也,非初見位一時雙見,第五地後及佛能爾,至下當知。
論:雖無始來至虛妄變現。
述曰:下成前也。一切異生心、心所法,已能緣自相、見分等,雖親得依他,由我、法執恒俱起故,不知自心、心所虛妄顯現,由此不能了依他也,乃至八喻,謂無始來見分緣自相分,自證緣自見分,亦緣自身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緣自自證故,故言「緣自相、見分等」。由我、法執,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恒俱行故,不如實知自心虛妄,如幻事等。
論:猶如幻事至非有似有。
述曰:此顯依他非真實有,舉喻以成,如《大般若》廣說其相。《攝大乘》說:云何無義而成所行境界?為除此疑,說幻事喻。云何無義,心、心所轉?為此說陽炎。云何無義,有愛、非愛受用差別?為此說夢境。云何無義、淨、不淨業,愛、非愛果差別而生?為此說鏡像,彼言影像。云何無義,種種識轉?為此說光影。云何無義,種種言說戲論相轉?為此說谷響。云何無義,而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為此說水月。云何無義,有諸菩薩無顛倒心,為辨有情諸利樂事故思受生?為此說變化。彼世親、無性第五皆廣解,不能煩引。《中邊論》中亦有八喻,喻計所執,如彼抄會,顯依他性喻如此八,體非實有,是虛妄有,似彼真有,故說依他非有似有。
論:依如是義至雖有而非真。
述曰:此是《厚嚴經》頌,雖依他有而非真有,要見真已,後見依他,與長行同。此上文段,准義應知。總是別解彼三頌訖也,下第二段,今總解彼三頌意也,於中有三:初總;次別;後結。
論:此中意說至心心所法。
述曰:此總也。
論:謂心心所至依他起性。
論:愚夫於此至遍計所執。
述曰:於此依他,橫執我、法,或是有,或是無;或俱,或不俱;或是一,或是異;或俱,或不俱;或是實,或是不實;或俱,或不俱如是等,今此有無、一異為首,俱、不俱通二處。「等」者,等一切執,但執所執如空華等,若性、若相無少是有,一切都無者,名遍計所執。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起,此中但言依依他者,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依此執為圓成實故,從實為言,但說依他。又依他起是安足處,稍可言說及擬宜故,但執依他,圓成不爾,故不說也。實亦依執,如二乘無常、無我、無樂、淨等。
論:依他起上至名圓成實。
述曰:於依他起,彼所妄執我、法俱空,此空所顯識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名圓成實。
論:是故此三,不離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故此三性不離心、心所、相分等,此即略解三性體相。上來第一廣解三性,第二略解三性訖。
論:虛空擇滅至何性攝耶。
述曰:下諸門釋,於中有二:初以十一門辨;後總指例。今別問答故,成十一。於中,子細諸門極多,此為第一。論中問意,如無漏有為具二義故,依他、圓成二性所攝。此擇滅等,等取不動、想受滅等,有言無漏收,有論亦言苦諦等攝。此於三性,何性攝耶?
論:三皆容攝。
述曰:此略總答。
論:心等變似至圓成實攝。
述曰:如論可知,即顯諸論言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等攝者,有漏心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所變者,依他起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感生死,略不說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勝論等,此說多分,故苦諦收。為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說依他義亦不定,故次論云。
論:有漏心等至圓成實。
述曰:有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定屬依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無漏性故,唯依他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容二性攝,以有緣起無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同。若說空等為無漏者,容二性攝,體不定故,苦諦等收,唯依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有體假空等,非計所執,彼無體故。
論:如是三性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二,七真如相攝,如《解深密》及七十七、《顯揚》第三、《中邊》第二、《佛地》第七等,廣解真如有諸門釋。舊《中邊》說真如名分破真實,今新翻云「差別真實」。為七種者,從能詮說,非真如體可名差別。論中初問;次答。此為問也。下答中初出七體,後辨相攝。
論:七真如者至流轉實性。
述曰:一切有為法生滅性,性即真如,約詮,名生滅,言性即彼如。約詮為言,下准當知。舊《中邊》名生起真實,新翻不同,以下准知。七十七、《顯揚》等,解唯緣起法如,此中通言一切有為法。彼據內法根本流轉唯言緣起,此中通說一切法體,亦不相違。
論:二實相真如至所顯實性。
述曰:因二空門所顯如性,七十七說:即我法性。我法性言:我法之性,非即我法,我法無故,《顯揚》、《中邊》亦同於此,以下同處更不引之,下准應知。舊《中邊》名相真實。
論:三唯識真如至唯識實性。
述曰:下四是四聖諦。舊《中邊》云:依處、邪行、清淨、正行真實名異,今新翻名,體與此同,諸文無異。此約詮門,義別說七,廢詮談體,即唯一如。七十七云:由流轉、安立、邪行三真如故,一切有情平等平等。此約除佛,餘名有情故。前第三云:佛非有情,故不言佛無苦、集故。《顯揚》又說: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緣生,故流轉如,亦非佛有。又設一切有為皆是流轉,然佛法身,體離生滅,亦無流轉。又流轉如雖通有為法,唯約有漏,故佛言無,由實相、了別二如故,一切諸法平等平等,一切諸法皆無我、法,皆唯識故。由清淨真如故,三乘菩提平等平等,此約滅諦,三乘皆得有餘、無餘二涅槃故。《勝鬘經》云:聲聞不得涅槃者,依別意說,下自當知。以所證涅槃說能證菩提平等,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即舊云「智處」也,由正行真如故,聽聞正法緣總境界,勝止、觀所攝受平等平等,由有此如方能聽聞正法等故。此如若廢詮談體性,一一皆具無不平等;若談體約詮故,此四種道理平等。此中復約二乘行位,證時分齊等,皆如理知。
論:此七實性至二智境故。
述曰:既出體已,次相攝者,七皆圓成攝,二智境故,謂實相、唯識、清淨三如根本智境,餘四真如後得緣故,此約增上。若談如體,一即七如,皆根本智境;約詮為論,七皆後得境。就約詮顯體,三、四境別,《顯揚》十六說與此同。
述曰:《中邊》云:此三,二性攝,所以者何?若妄所執三,皆遍計所執攝;若約詮雜染三,皆依他收。遍計執心唯染依他故,三如之相染依他故,三如之相體雜染攝,非圓成實。
論:餘四皆是圓成實攝。
述曰:亦約詮無漏故,《中邊》云:此唯聖境,聖智所顯故。問:何故唯識非前二性,正行一種不通依他?答: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依他起性少能知唯識,故非前二攝。正行約離過義,不言通依他。據實而言,前通前二性;此後通依他,亦無過失。又七皆三性,於理不違,所執、心變、如體異故,論中既約隨相而言,亦無過失。
論:三性六法,相攝云何。
述曰:三性、六法相攝門,此為問也。
論:彼六法中至緣生理故。
述曰:六法如文,《瑜伽》第三有此六法,然無相攝,皆具三性者,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無為所執者,有展轉義,如前已說,皆緣生故依他起攝,無為亦心緣變故,如理應知。六法皆有妄執、緣生之道理,理即真如,亦圓成實,此約通義。《辨中邊》云:色家所執性,色依他性,色圓成性亦名為色,故各通三性。若別談者,前五通二性,依他起法通有無漏故。後一唯成實,非生滅故。此除假無為,假無為如前通三性,或通說假亦唯圓成,如上假故。此辨有法,非計所執。四、五事相攝門,有二,五事如《別抄》解。
論:三性五事,相攝云何?
論:諸聖教說,相攝不定。
述曰:此總答彼相攝不定。
論:謂或有處至不攝五事。
述曰:初是《瑜伽》七十四、《顯揚》第六.及第十六說,前四依他,後一圓成實。《三無性論》第一卷、《佛性論》第二卷,並同此說,然非此所引,不依彼故。五事:相、名、分別、正智、真如,如七十三、四等廣解。
述曰:逐難會也,彼《瑜伽》等說:有漏心等所變分二,能變為一,能、所詮異故,餘文可解。有漏有戲論,有能、所詮,起名、相等故,無漏不爾,此辨有體,五事不攝初性。七十四云:問:若依他起亦正智攝,何故但說依他緣計所執自性執應知?答:彼唯說染分依他,非淨分者。若淨分者,亦緣無執,許通二性,餘二性易,故略不說。
論:或復有處至圓成實攝。
述曰:舊《中邊》上卷、新第二說,彼有頌文,不能煩引,下皆准知。
論:彼說有漏至圓成實攝。
述曰:約見、相門,不約詮門。前約詮門,今依見、相。設能詮名亦相中攝,見分相故;餘自證、見分等名分別,能緣性故。此二緣生,依他起攝。所執都無,為顯非有,假說彼性為五法名,謂但有名,無實體故。真如、正智二皆無倒,體無漏故,能緣、所緣俱斷漏故,圓成實攝。前依緣生,故攝正智,約別義說,故與《瑜伽》不相違也。
論:或有處說至圓成實攝。
述曰:十卷《楞伽》第七,五法品說,今勘梵本正與此同。然四卷《楞伽》文勝,十卷者亂。如文易解,無勞重釋。
論:彼說有漏至名相二事。
論:復有處說至遍計所執。
述曰:世親《攝論》第五卷文,彼釋名、義,「若體相稱即成相違。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義為遍計所執」。此意:名者,五法中名、義者,即相及分別,名所詮故,能、所取故,與彼五法相攝有異,故對舉之。
論:彼說有漏至故說為名。
述曰:「等」者,等自證分、證自證分,此是依他起性心、心所法,由名能詮勢分力故,隨能詮名,緣之起執,成所遍計,故說依他是名所攝,「所遍計」言非計所執,所執之依故,依他起。彼世親云:「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正與此同。不言圓成者,此體與名極疎遠故。
論:遍計所執至假立義名。
述曰:遍計所執隨於此名,橫計於義為實有體,此非實有。於此非有中假名為義者,於非義中假立義稱,謂此但有所執之義,無隨依他之名故也,顯圓成實離名離義,不可為名之所依,故成所遍計,說之為名,不可隨名執此為實有,假立為義故,俱非二攝。《楞伽》、《中邊》所說五法,或通有、無,或體實有,遍計所執假亦通有。《瑜伽》等不然,《顯揚》十六說:計所執無,五不攝故,即五法體唯是有也。
論:諸聖教中至廣說應知。
述曰:由彼四說,文雖有異,而理為言,各據一義,不相違也。然諸說中不雜亂,如《瑜伽論》第七十二、七十三.四說三性,及別章說諸經相亂者,如理應知。《中邊》以三性與十真實相攝,此皆攝盡,可勘彼文。然有蘊等,此不說者,如下當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下第二、五事相攝門也。
論:所詮能詮至能詮相故。
述曰:五相者,一、所詮;二、能詮;三、相屬;四、執著;五、不執著。若妄所計所詮諸法,能詮諸名,計所執性。前五事中相、名、分別三事之中,取分別全,相、名少分是所詮相,由名亦所詮故。相、名少分是能詮相,由名亦相故。今此三法隨其所應,所詮、能詮屬依他起,唯說染分依他起故。真如全,正智少分是所詮相,正智少分是能詮相,此依無倒釋成實性,故攝正智,隨此所應,所詮、能詮屬圓成實,後得正智亦能變似能詮相故。前言離過無漏無能詮,今談法實無漏亦能詮,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屬三性。
論:二相屬相至定相屬故。
述曰:第三,能詮、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妄計名之與義定相屬故。
論:彼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第四,執著相唯依他起,能執著者,虛妄分別為自性故。設所執著即所遍計,亦是依他,亦以妄分別為自性故。
論:不執著相至為自性故。
述曰:無漏二智及俱行品相、見分等,及無為法圓成性故,不執著相是此性攝。此後三種,別約三性增勝相語。故《顯揚論》十六說:「此五相中,初及第二依三自相,第三依遍計所執相,第四依依他起相,第五依圓成相。」正與此同。據實而言,第三亦有後之二性,若執二相屬所執是無,可是計所執性。所執性所依二相屬,二相屬能、所執並依他性,若但不執說二相屬,即通後二性攝。今約所執語故唯計所執。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亦計所執性。所依執著相亦通圓成,今據能執著心語,故言唯依他。不執著相即體是無,不可執著亦計所執。若無執著之心依他亦有,今約全非能執著語故唯圓成。然第八十一〈攝釋分〉及《顯揚》十二云:所詮相謂相等五法,能詮相謂計所執相,二相屬相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執著相謂自體執及此隨眠,不執著相即計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正分別。解云:彼所詮相即依他、圓成,有實自體可為詮故,遍計所執既無有體,非可詮故。雖諸無法亦是所詮,然無差別可詮之用,非所詮攝。能詮唯計所執,非餘二者,彼二論文各自釋言:此是遍計所執性,亦名和合,乃至亦名唯有音聲,顯彼無體,唯有能詮名故,但說能詮是計所執,非餘二性非能詮攝。此即各據一義,與《顯揚》十六亦不相違。此二相屬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即遍計所執性也。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執所依止是能計心之所執。所執是依止義,依止所執起計心故,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是依他起。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執,第四可知,第五不執著相,謂染依解脫。解脫,了知圓成實攝,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者,故知所執我、法都無,唯有依他染分習氣斷之得解脫。解脫即真如,正分別者,即無漏智。意言知計所執無,斷依他得解脫、正智,是不執著相。此中五相前二諸論不同,各據一義,後三諸論皆同理,不違也,廣如彼說,如是和會諸智者知。
論:又聖教中至相攝云何。
述曰:第五、四法相攝門。此問起也。《顯揚》六說:「謂諸世間於諸事中,由串習所得悟入智見,共施設世俗性」,乃至略說者,謂此是此地等,非彼水等,如是等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一切世間自昔傳來名言決定自、他分別,共為真實,非邪思擇觀察所取,是名「世間所成真實」。謂諸智者有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者,依現、比、至教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證成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真實」。以入聖位非此真實,謂一切聲聞、獨覺無漏方便智、無漏正智、無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由緣此故,於煩惱障智得清淨及後證得無障礙故,說為彼真實。問:此中何者是真實?答:謂苦、集、滅、道名之所顯四種聖諦,由簡擇如是四聖諦故,得入現觀位,於現觀位後真實智生,即四諦理三智所行,四聖諦故,名此真實,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名所知障。若真實性是解脫所知障智所行境界,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即是真如。佛假安立名此真實,即世間共許事等,名「世間真實」;三量、四道理,名「道理真實」;四聖諦理,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亦取無漏智體是淨法,即是道諦後得世間緣故。不爾,便感。真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或初謂一切異生外道,第二在七方便四十心等位,第三通三乘聖位,第四唯大乘位。
論:世間道理至二事攝故。
述曰:《瑜伽》三十六〈真實義品〉、《對法》十一等說:初二真實依他攝者,七十三說:世間、道理所成真實,五事中三事所攝故,有漏心變作道理相,故依他收。云三事者,謂相、名、分別,多依異生說道理故。此依三法有漏相故,不取正智等相為相。二障淨智所行真實,圓成實攝者,七十三說煩惱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五事中二事所攝故,謂正智、如如。前言:後二真實,四聖諦理及取真如。今并智者亦取能緣,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緣無漏諸事智故。煩惱淨智故,不取染依他,依《瑜伽》等所說同此。
論:辨中邊說至唯屬第三。
述曰:《辨中邊》說:世間所成唯初性攝,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處執故,體即依他,假名所執。又解,即共所執我、法為初真實,世間執實故,名初性攝。若約前解,體是有法,同《瑜伽》等四真實皆有法,假名所執,後解即通有法、無法,為四真實體亦不相違。第二真實即道理,是三性所攝,道理之法通執、無執。執中有所、能執。所執是初性,能執是染依他,無執中通雜染及清淨,雜染是依他,清淨是成實,後二真實與此等同。前唯約異生,為道理真實,故唯依他,此通約凡、聖,故通三性。初真實中,此約有體法故,唯依他,彼據無法執所執語,故唯初性,不相違也。舊《中邊》上頌說:一處世俗成,三處道理成,清淨境二種,攝在於一處。新翻《中邊》第二卷云:「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義皆同也,應取諸論出四實體及諸門義。
論:三性四諦,相攝云何?
述曰:第六、四諦門,此為問也。
論: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述曰:下文有三:初略答;次廣答;後總結。此略答也。
論:且苦諦中至位轉變故。
述曰:下廣有七,唯苦四行各具三性:一、無性無常:以體性常無,即初性也。舊《中邊》云「無有物」,新同此。實非無常,假名無常行,觀此性故實是初性,假名為諦。二、起盡無常:中觀生滅法為無常。三、垢淨無常:實是後性,假名為諦,故《中邊》云:有、無垢為義,此約詮分位為垢、淨,假名無常行,無常行實不緣之。又依一切無常為語,非苦下行。此三性如次,《中邊》論同。《顯揚》十四無常有六,或八。六者:一、無性無常;二、無失壞無常;三、轉異無常,乃至六當有無常。八種者,謂剎那、相續、病、老、死、心、器、受用。初二,遍一切法,次三在內色。心唯在名,器、受用在外色,彼並約三界分別等。然說六無常三性攝者,「無性無常」當知遍計所執相攝,餘無常依他起攝。圓成實性無無常義,何故此論等言三性俱有無常?垢、淨名轉變,在圓成實,彼論轉異是依他起,非圓成實。會云:據實無常有二義:一、有生滅體之無常;二、無他常故名無常。此唯在二性,圓成實性二種俱無,《顯揚》據此故言「一性無無常」。此論、《中邊》約詮為論,圓成實性亦名無常,體是常法,非無非有,為但約詮為論故也。又此中垢、淨約詮談旨,彼論轉異談詮之體故。二論所說義各不同,非相違也。又彼說十五種無常等,如彼廣解。
論:苦有三者至苦相合故。
述曰:一、所取苦,為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能執是苦。此無,假立故亦名苦。苦實有法,此是無故,名為假苦,性實而諦假,非苦諦故。舊《中邊》云:一、取苦,新同此論,以下《中邊》舊文更不敘也;二、事相苦,可解三苦為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謂即真如與一切有漏有為苦相合,故名苦,體實非也,性實而諦假。如次三性,新《中邊》同。
論:空有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初空可解,正是空行。二、異性空,此即有為有體之法,與計所執體性不同,異於彼無,無無性故,說之為空,體實非空,緣之為空,空無所執。三、自性空,二空所顯為自性故,此三皆是空行所行,故名空行。《顯揚》十五云:「一、無體空;二、遠離空;三、除遣空。」言遠離者,無所執相義。除遣空者,除遣二我顯此空故。彼十五云:遍計所執等三性,如次立三空。
論:無我三者至為自性故。
述曰:一、無相無我,我相體無故;二、異相無我,與我相異故;三、自相無我,義同空釋。
論:集諦三者至假立彼名。
述曰:何因苦諦四行各三,集等三諦總有三種?苦諦諸行義通諸諦,故各分三,行相寬故。餘諦之下,行相局故,總為三也。《中邊》又云:四除四倒,苦行各分三,餘非除四倒,故不分三也。一、習氣集,此諦實而性假,執彼我、法之習氣,體是依他,從所因為名,假立遍計所執。或緣此起執,名為執彼,作所遍計假所執攝,從能依為名假也。
論:二等起集至未離障真如。
論:滅諦三者至謂真如故。
述曰:一、自性滅,滅者,不生義故,性實假名為滅,定非諦攝。二、二取滅,能、所取無故,護法、安惠各有別解,從所無得滅依他,假名滅,諦實,非依他故性假。《中邊》云:二取不生。三、本性滅,《中邊》云:謂擇滅及真如,與此相違。如彼抄會,如次配三性。
論:道諦三者至圓成實故。
述曰:一、遍知道,從所知為名,名計所執,諦實而性假。二、永斷道,但說染分,名曰依他,能斷圓成實攝,從所斷名依他性,諦實而性假,或能斷體即是依他,性、諦俱實。三、作證道,或假或實,如依他說,如次配二性。
論:然遍知道亦通後二。
述曰:遍知名寬,故七十四說:三性皆應遍知。《顯揚》六說:遍計所執唯應遍知,無餘義故,別得總名。餘二性皆遍知,由彼別可應斷、應證,如次得名。
論:七三三性至如理應知。
述曰:下總結也。此苦諦下有四種三,餘三諦下各三,總七種三。彼與三性如次配屬。《中邊》第二卷說同,或假或實,如理應思。已隨文出訖,此如《中邊》第二抄解,不能重敘。
論:三解脫門至相攝云何。
述曰:七、三法相攝門。此為問也。
論:理實皆通至如次應知。
述曰:皆通三性,謂緣依他上無計所執,因顯成實,成實因空所顯,即為空境,俱不於此起願求,故為無願境。非緣遍計所執,真如起願求故,如空緣此三為無相故,為無相境。七十二說:相通三種,謂:空、無願、無相。亦三種境。此中既言三解脫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以證故說。第七十二、《顯揚》第二皆言解脫門,言唯出世修惠。既爾,有漏、無漏五事中相為三種境,依他、圓成皆通三境,淨分依他屬圓成故,緣之亦為無相,道四行名無相故。《顯揚》第二云:道四行通三解脫門。《瑜伽》第十二說:若於此處無有彼物,觀之為空,名空性,即所觀空無可希願,故名無願,即此遠離一切行相,故名無相,即緣遍計所執為三解脫門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脫門。隨增別相說:三性、空等如次各一。七十四、《顯揚》第六說:由初性故,立空解脫門;由第二性故,立無願解脫門;由圓成實性故,立無相解脫門。意可知也,如《樞要》說。
論:緣此復生至是彼境故。
述曰:忍者,智也。證印名忍。第七十四、《顯揚》第六文皆同此,文意可解。緣此三性,生三忍也,遍計所執本體無生,依他緣起無自然生,證圓成時惑苦不起,是名三種無生忍別。不說依他因緣亦無,名無生忍。《顯揚》云此三忍在不退地,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時得此三也,如《對法》第十一抄引《大智度論》故。八十六說:一切行苦依無願,即依此依他;一切法無我依空,即緣此計所執;涅槃寂靜即緣此圓成。此論略而不說,應會諸論三解脫門等,義如《別抄》。
論:此三云何攝彼二諦?
述曰:八、二法相攝門。此問起也。
論:應知世俗至即此三性。
述曰:假世俗者,實無體性,可名世俗,唯有其名,假名世俗,四世俗中第一俗攝。第二、體有為行,正體是世俗,簡勝義諦,亦世俗,故名為「行」。舊《中邊》云:取「行世俗」,唯有為依他故,四世俗中第二、第三攝。第三攝者,心上變似四諦相理,不離於事,依他起攝。三、顯了世俗,此三名與彼新《中邊》論同,謂斷染依他,遍計所執無,二空為門顯真如,名圓成實,四世俗中第四世俗,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是無漏故。如次配三性,《顯揚》論亦有此文。
論:勝義有三至圓成實性。
述曰:第一,勝義,依士釋也,第四勝義收。第二,得勝義,謂涅槃,持業釋也。第三勝義攝,因證顯故,約得辨故,真如舊成,不說為得,涅槃後顯,故立得名。第三者,第二勝義攝,理稍勝故,若隨事者,亦初勝義,多財釋也。舊《中邊》云:「正行真實」,此三新翻,名體同此,前二無變,不生滅故。第三無倒,隨其所應皆圓成實。無漏依他,此中說名圓成實故。下自廣明二諦,不假預陳。
論:如是三性,何智所行。
述曰:九、凡、聖智境門。此問起也。
論:遍計所執至唯聖智境。
述曰:初性是無,非所緣緣。所緣緣體具二義故,必有體故。若爾,佛智應不緣彼,緣與不緣皆有過失。不緣,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知?若緣者,如何成所緣緣?解云:親所緣緣即不緣彼,非有法故,以為本無質,別變似無名應知,緣無如緣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如緣他心,《二十唯識》說:不知如佛不可思議境。雖爾,下言親緣,上來論意不許親緣故。解彼文云:然稱實知,佛親證相故,名現量,明淨圓極勝二乘故,乃至緣過、未,天眼、宿命亦爾,佛智生時有此相起。佛親證相圓明、圓極,勝聲聞等名之為知,非親證也。言不思議者,是勝義,圓明、圓極義故,非謂親證彼心,心外取故,聖者以此達為無。心外無無故,但見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心所取上實我、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作此無相,故名應知。此護法義,如《二十唯識》、《抄》二解。七十四說:初性非凡、聖智行,以無相故,然說應知,故此解勝。彼論依他、圓成,說境同此,依他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非出世智,有為法故。《佛地》第七引《瑜伽》等說,初非聖境,後非凡境,中是二境。初性是無,非聖所證,復不執故;後性勝義,非凡智親緣。若爾,聖智不知一切,彼既是無,智何所知?若知為有,則成顛倒;若知為無,則非初性。心所現無,依他起攝;真如理無,圓成實攝。是故聖智雖知有、無,而不緣彼初性為境,與前說同,非不證無,便非聖智,勿心外法亦能緣故。凡雖緣如,不得實故,說非彼境。總有三文:一、初非凡、聖所行,後非凡所行;二、初非聖所行;三、通凡、聖智所行,後亦應疎所取故。
述曰:十、假實門。
論:遍計所執至非假非實。
述曰:初性有名無體,妄情安立可說為假。談其法體,既無有相,非假非實,非兔角等可說假、實,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為假、實故。
論:依他起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此第二,性有實、有假。假有三種:一、聚集假,如瓶、盆、有情等是聚集法,多法一時所集成故,能集成雖實,所成是假。二、相續假者,如過、未等,世唯有因果是相續性,多法、多時上立一假法,如佛說言:「昔者鹿王,今我身是。」所依五蘊剎那滅者,雖體是實,於此多法相續,假立一有情,至今猶在故。三、分位假者,如不相應行是分位性,故皆是假,一法一時上立。如一色上名有漏,可見有對,亦名色等,並是於一法上假施設故,若彼實者應有多體,其忿、恨等皆此假攝。心、心所、色從因緣種生,故說為實,若清辨等依勝義諦,依他等並名假者,依他之中自無實法,假法亦無,一種類中,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三性中說:不應宣說諸法唯是假有,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非無實法、假法成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無,即應破壞假、實二法,二法壞故應無雜染。雜染既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又云:依他不如施設決定是有,亦非一切決定是無,故一切種非有非無。然許皆可言說,謂若有若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性通假、實,由世俗故說為有,若勝義中非有、非非有,不可說故。《對法》第三說,待名言故,一切皆假;不待名言故,一切皆實。真諦三藏《解拳論》成此三假,陳那菩薩造,如別章說。問:第二卷吠世師難假法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實假無?答:彼計真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真故成,共法是德,又真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非真事,真事無故似事亦無,德句共法亦無,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黃,心、心所等,方可假說長、短。不相應為假法,非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真,真非實故,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宜故。問:若爾,何故說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實事無故。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法說為假,還是依實說假我、法,非依妄情之境說假我、法,我、法無故。
論:圓成實性至而施設故。
述曰:七十二,五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論:此三為異?為不異耶?
述曰:十一、三性對辨異、不異門。前論本頌與有體法別自相,對明異、不異,諸論所無。今此三性對明異、不異,《攝論》等有。
論:應說俱非至真義別故。
述曰:若言異者,無別體故,謂妄所執名初,非離依他別有初性體。若彼有體可說異故,圓成實性是依他之實性,不可說三性異也,非不異者,妄執是初性,緣起是第二性,真義是第三性,既此三別,不可言非不異,如前所引《攝大乘》說。
論:如是三性至略示綱要。
述曰:自下第二,總結止繁。義類無邊者,《顯揚》第六、第十七.第十三說三性各五業等,三性是三乘菩提方便,三性決了隱密義經。《攝大乘》說:《梵問經》不得生死、涅槃等是,金、藏、土喻是,一切法常、無常是。通達三性時,行於相?行無相耶?悟入遍計性入何性?乃至入圓成實除遣何性?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若無初性有何過?於依他中應無名言執,名言執無故應無染、淨,無第二性有何過?不由功用一切雜染皆應非有,此染無者應無清淨,無圓成實有何過?一切清淨品皆應不可知,三性麁細難見,極難了亦爾,幾無體能轉有體等?幾性不生能生生等?三性執、無執相,三性各云何知?三性幾自非染,能令他染等,三性各以何為喻?《中邊論》說:色有三種:一、所執義色,色家分別性;二、分別義色,色家依他性;三、法性色,色家真實性,色通相故。一、色通三性,乃至識蘊,乃至十二處亦爾,如是等門義類無盡,皆易知故。恐厭繁文,今此論中略示綱要,然此等並收諸經論盡,更無一餘。《對法》第十二、《別抄》有異,應取解之。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九末
論第九
論:若有三性至皆無自性。
述曰:第二,違經失。若言三性亦不離識,有三種者,何故世尊說一切法皆無自性?今言有識也。
論:頌曰至即唯識實性。
述曰:《顯揚》十六說與此同,初二頌正答所問,後一頌明唯識性,即是從初能變後及此二頌。廣前第一初一頌半,宗明世俗諦。今此第三頌,顯前所說唯識真理,宗明勝義諦,總成廣前初分也。若約境、行、果科者,前來及此初二頌,廣俗諦境;此第三頌,廣真諦境。以上隨應思准。就初二頌中,初一頌總答;次頌別答。
論:即依此前至非性全無。
述曰:長行有二:初別解三無性;後總釋頌意。就別解頌中分之為二:初解前二頌三無性;後解第三頌唯識真性。就初有二:初解第一頌總答意;次解第二頌三無性。今之後三無性。依前所說遍計所執等三性,立彼三無性:一、相;二、生;三、勝義無性。七十六、《解深密經》德本菩薩請說佛言,雖有云云,一切同此。
述曰:釋密意言。今論說云:謂後二性雖體非無,而有愚夫於彼增益等者。如前所引《攝大乘》說:依他起性是遍計所緣,圓成實性依展轉說亦所遍計。七十六說:非由別觀三種自性立三無性,然由有情於依他起自性及圓成實自性上,增益遍計所執自性故,我立三種無自性性,乃至廣說。故依三性有體、無體,總密意說三種無性,三種無性非無後二性,但無計所執。
論:云何依此而立彼三?
述曰:上釋初頌總答意訖,自下將解第二頌中「別三無性」,故先問起。
論:謂依此初至無性所顯。
論:雖依他起至故此不說。
述曰:釋依他起亦名勝義無性,此文不說之所由,無之言非,依他雖有體法而非勝義,名勝義無性。所執無故,不可為例。又七十六云:「謂諸法生無自性性,故說名無自性,故即緣生法。」《顯揚》云:不遮緣生,遮自然生故,即緣生法亦名勝義無自性性。於諸法中,若是清淨所緣境,我顯彼為勝義無性。依他起相亦是清淨所緣境界故,亦說為勝義無性。無漏後得真智名勝,亦緣此依他為境故,此依他亦名清淨所緣,勝之義故。所執既無,非為聖境,不得此名。然無彼計所執故,故說勝義無性,乃至廣說。若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此圓成實即為第二勝義無性,今恐依他勝義無性濫第二圓成勝義無性故,此頌中但說圓成勝義無性,不說依他為勝義無性,應如彼經廣說譬喻。
論:此性即是至勝義諦故。
述曰:下第二段解唯識性,別配釋頌如理應知。其圓成實勝義無性,即是諸法勝義諦也。
論:然勝義諦至謂一真法界。
述曰:然二諦義及引論文,如第一卷抄廣樹彼義。此隨淺深以立四種,皆勝之義,或以勝為義,勝即是義,隨其所應,皆勝於初世俗諦故。然此初真即十善巧;第二即是四諦因果理等;第三即是依詮顯實;第四癈詮談旨。且一往為論,三乘合明二諦,非唯菩薩,如《顯揚》第二、第六、第十九,《瑜伽》五十五、五十四,《對法》第六等說。
論:此中勝義至不虛妄義。
述曰:前三非如,故言「亦」也。「真」簡有漏,有漏妄故;「如」簡無漏有為,彼體雖真,有生滅故。又,「真」簡初性,以妄執故;「如」簡依他,有生滅故。餘文可解。
論:亦言顯此至隨義廣釋。
述曰:謂《大般若》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說。又《對法》第二有七名,謂真如、無我性、空性、無相、實際、勝義、法界。此論本頌但有二名,并此釋師但有四號,故言「等」者,等餘三名,如餘論中隨義廣釋。《對法》解云:體恒無我,無有改轉,名曰「真如」,性離二我,名「無我」。由緣此故雜染空寂,說之為「空」;謂色乃至菩提諸相寂滅,名「無相」,無倒、究竟無倒所緣,名為「實際」;聖智所行名為「勝義」,與此解同。三乘妙法所依相故,名為「法界」。界者,體義,但妙法依;性者,體義,一切法體故名法性。湛然離倒,名「不虛妄」。餘隨所應一切,當知如體法等。《佛地》第七有六名,實有與《對法》別,皆廣解。《瑜伽》、《顯揚》雖有名,並不如《對法》,不能繁引。此解第三頌上三句訖,即是《勝鬘》、《瑜伽》等無作四諦,如非安立諦也。
次解第四句。
論:此性即是至說實性言。
述曰:初解二性依依他起故。此初解,以真如實性簡計所執性,顯其頌意。
論:復有二性至故說實性。
述曰:謂相及性,性者實體,即唯真如;相亦名體,依他體故。有法相對,不明初性,以無體故。
論:三頌總顯至都無自性。
述曰:初一性無,後二定有,餘文易了,不煩重解,總釋頌意也。上來二十五行頌,有二二別判。一云,前二十四頌明唯識相;第二十五頌明唯識性。一云,二十五行頌中,初之一頌半略明能變識相;第二餘二十三頌半廣明能變相;釋諸妨難訖,自下五頌明唯識所入之位。既說世間假說我、法,遍計所執諸法皆空,此假我法皆依識變,能變之識略有三種,二十四頌廣為分別,即依他起體虛幻有,此虛妄識必有實體故。次前一頌明識之性,即圓成實。雖知諸法皆是唯識若相、若性,要慚修行證入聖位,故下五頌明所入位。所求大果福智無邊,非少修行即速圓證;非行一行便證多果,必須三劫修無邊因故。三劫者,皆因位攝,即前四頌。後之一頌所求果滿,即如來位。初之四頌分三劫者,初之二位是初劫攝,雖行勝行猶未證真,學行千差位有遠近,故以二頌顯明初劫。第三頌全、第四少分解第二劫,初證聖位見、修位差故。唯第三一頌偏明見道,地位雖長,證理是等,故第四頌合明二劫。第四頌半明第三劫。就五位中,初結上文,彰後所明,生下五位,後舉頌文正釋五位。初中有三:一、結上為三問;二、隨問略為三答;三、廣前所答,別三問答。
論:如是所成唯識相性。
述曰:結牒上文二十四頌相,末後一頌性也。
論:誰於幾位如何悟入?
述曰:為三問也。「誰」者,問能入人。五乘不同,誰能悟入?「於幾位」者,問所經位。既言悟入,幾位入也,凡經時節多少短長。「如何悟入」,問入方便。雖知唯識,如何方便而悟入也。
論:謂具大乘至漸次悟入。
述曰:此略答也。謂具大乘二種種姓,答能入人,通定、不定性大根器者,非餘乘也。「略於五位」,答所經時,十三住等略為五也。大果難感,故經五位。「漸次悟入」,答入方便。萬行難修,二果叵證,非頓方便即能入也。
論:何謂大乘二種種姓?
述曰:第三別問、別答。廣前略答,於中分三,如前總釋。
論:一本姓住種姓至無漏法因。
述曰:此即依前種子三義中第三正義答。未聞正法,但無漏種無始自成,不曾熏習令其增長,名本種姓。性者體也;姓者類也。謂本性來住此菩薩種子姓類差別,不由今有,名本性住種姓。三十五〈菩薩地〉云:無始法爾,六處殊勝,名本姓住種。正與此同,即種姓住。
論:二習所成種姓至熏習所成。
述曰:此聞正法以去令無漏舊種增長,名習種姓。〈菩薩地〉說聞十二分教,「法界等流」,平等而流故,謂大定緣如,起俱時正智後生後得,後得復生大悲,大悲起化身,化身方說此法,此法故名平等流也。又法界性若能悟時,便能斷生死,趣大涅槃,此亦如是。又法界性善順惡違,具諸功德,此亦如是,故名「等流」。等者相似義;流者出義,從彼所出與彼相似,故名「等流」。聞所成等,即是三惠所成,非必新生方名為成,令種增長亦名成故。若由三惠無漏種增,何故乃言「聞所成等」?意顯能成非唯有惠,惠俱品法亦能成故。能成既爾,所成亦然,故論說言「聞所成等」。
論:要具大乘至悟入唯識。
述曰:此非唯一乘姓,三乘種姓、不定姓者亦是此人,具大乘者方能入故。但言「大乘」簡彼定性及無種姓,此是未種解脫分善,名「本種姓」,未聞無漏法令無漏種增。種解脫分善根以去名「習種姓」,聞無漏教為緣令無漏種增故。〈菩薩地〉說正與此同。勘彼應說,此下不解故別出之。然《仁王經》及《瓔珞》等經所說,所同者如《別抄》會,《攝論》第六說:誰能悟入所應知相?大乘多聞熏習相續,已得逢事諸佛出世,得定勝解,集諸善根,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彼約有多功能,四種力故方能悟入。然於此中唯言「具本性種姓」,即彼所言大乘等也;習所成等,即彼所言多聞熏習等,即因力也。彼餘三力,下入位中所須方說,故此與彼廣略不同,至下當知。然具本性猶未能入,具習所成方能入故,即是《攝論》能入章也。無性云:用及用具皆待作者,故問入者,誰能悟入?由能入者唯是因力,有餘力者是所須具,非正所須,故餘三力此中不說。勝解行地發心已去,未入初地,名習所成故。
論:何謂悟入唯識五位?
述曰:此為問廣前第二位。
論:一資糧位至順解脫分。
述曰:此在四十心及已前位,從初發心乃至十迴向終,皆名順解脫分。《對法》等說,煖等已前名解脫分。簡二乘,故言大乘也。
論:二加行位至順決擇分。
述曰:即在煖等四善根中。此在初劫,下文等言勝解行地攝故。
論:二通達位至所住見道。
述曰:即在初地,初入地心。
論:四修習位至所住修道。
述曰:即從初地住及出心,乃至金剛無間心位,名為修道。
論:五究竟位至正等菩提。
述曰:金剛心後解脫道中盡未來際,此等五位下各釋名,別出體性,解三劫攝,無勞預解。《攝大乘》說:何處悟入?謂即於彼有見似法、似義等,乃至勝解行地見道、修道、究竟道等也。彼說四位,此說五位,合此初二為勝解行地故,即是《攝論》所入位章。無性云:此所入境及能入位。
論:云何漸次悟入唯識?
述曰:此問廣前第三,入法用。
論:謂諸菩薩至能深信解。
述曰:此初二句亦貫通下。此初二位以道為位,即分出體;後三以分為位,即通出體。資糧位中能深信解,雖亦伏、除,未多分故少而不說。信解初增但名信解,至下當知。
論:加行位中至引發真見。
述曰:初伏所取;次伏能取。「伏」令不起故名為「除」,非離「伏」時別名「除」也,至下當知。
論:在通達位如實通達。
述曰:方起無漏現行二智,證實相、性故。
論:修習位中至伏斷餘障。
述曰:十地行多時劫長遠,念念進習,名數數修,伏餘煩惱,斷餘智障。此等位中雖亦修證餘行、餘法,唯識為本,方修餘行,故但言唯識。
論:至究竟位至唯識相性。
述曰:全出二障功德,智慧無不周備,不同小聖故名為「圓」,無闕少故,簡二乘也;其福、智二清淨極勝,無有能過,不迷不闇,故名為「明」,此簡菩薩。第十地菩薩雖皆遍有,可名為圓,未清淨故,如羅網中觀月等,故不名為明。能盡未來化導一切,復令悟入唯識相故,顯非自濟,成已度人,故名「法輪」,輪者轉義。《攝大乘》說:由何能入?由善根力所任持故,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障。無性云:此即入因,謂由何因於此能入。故《攝論》云:由何云何而得悟入等,無性云此能入具,彼在此論資糧位中。彼論四尋思等所作方便、所入、入喻,及下初順解脫分,名事互為客等,尋思、尋思果、教授二頌,在此加行位中。彼悟入唯識性故悟入三性,入極喜地等,入唯識所須,即此見道。彼論已入於地,得見道;已入唯識,於修道中,云何修行等,入因果分,修差別分及三學分,是此修道;彼論果智、果斷分,是此究竟道。然《攝論》十分所有,並此論有,如前已敘。〈菩薩地〉四十七「八住品」中說有十三住,四十九「地品」說有七地,皆是此中五位等攝。十三住中前十二住即菩薩位,今此五頌前四頌攝。第十三住是如來住,即如來位,今五頌中第五頌攝。十三住者,一、種姓住,是此所言「本性住種姓」,未入僧祇。四十七說:謂諸菩薩性自仁賢,性自成就菩薩功德,菩薩所應眾多善法,於彼現行亦有顯現,由性仁賢逼遣方便令於善轉,非由思擇有所制約、有所防護。住此住中任持一切佛法種子,於自體中已具足有一切佛法、一切種子,性不能起上煩惱纏,造無間業或斷善根,廣如〈種姓品〉說。云何菩薩勝解行住?謂諸菩薩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樂所有一切諸菩薩行,皆此住攝。當知前住,於餘十一菩薩住及如來住,唯有因轉,攝受彼因於餘菩薩住,尚未發趣,未得未淨,況如來住。住此住中,普於一切餘菩薩住及如來住,皆名發趣,然未得淨。於自住中名趣,名得,為令清淨而修正行。於前住中雖修諸善,性仁賢故為之,非為菩提故作也,未名發趣,故不入僧祇。此住所修,皆名發趣,故與前別。此位思擇力勝,所作加行以分別惠,未得堅固相續無退菩薩勝修。此說無漏修惠不得,非有漏修此位不得。或此說初發心時,十住菩薩八相成道,既不得修如何得有如是神通?如於勝修,於勝修果無礙解、神通、解脫、等持、等至,亦未能得。未超五畏:謂不活畏、惡名畏、死畏、惡趣畏、處眾怯畏。有三處妄失:一、失念於五境顛倒;二、失念於受生,[*]妄前生事;三、於所受持法,久作久說有所[*]妄失。或具聰惠為他說法勉勵而轉,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或於菩提雖已發趣,而復退捨,或時捨戒,或利有情而生厭倦,利益安樂未廣大無量,於一切菩薩學中未能普學,菩薩相中未皆成就。在家、出家二分菩薩正加行中,未等顯現於此所說諸行狀相,下忍轉時上品,中忍轉時中品,上品轉時下品,漸輕微故。入初地時,此一切相皆無所有,一切相違,白法顯現,乃至廣說,皆第二住攝,即是此中資糧、加行二道,五頌之中,初二頌攝,以彼論言:從初發心乃至未得清淨意樂,是勝解住。論說清淨意樂菩薩住,是初地攝。故知四善根亦初勝解行住攝,既爾,即顯是初劫攝,論說此住初劫攝故,至下當知。此與《瓔珞經》二種姓別,應如別會。《中邊》中卷〈對治品〉中,明念住等修之分位,即念住等在解脫分,如別應知。第三極歡喜住,亦名淨勝意樂住,即初地攝,此少分是見道,即五頌中第三頌,除住地出地心故。第四增上戒住,即第二地;第五增上心住,即第三地;第六覺分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四地;第七諸諦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五地第八緣起流轉止息相應增上惠住,即第六地;第九無相有功用住,即第七地。以前第二劫攝。第十無相無功用住,即第八地;第十一無礙解住,即第九地;第十二最上成滿菩薩住,即第十地。即第三劫。四十八說:又即於此一一住中,經多俱胝百千大劫,或過是數方乃證得及與成滿,然一切住總經於三無數大劫方乃圓證。謂經第一無數大劫,方乃超過勝解行住,次第證得初地。此就恒常勇猛精進,非不勇猛勤精進者。復經第二無數大劫,方過初地乃至有加行有功用無相住,次第證得第八地。此即決定以是菩薩得淨意樂,決定勇猛勤精進故。復經第三無數大劫,方過八地、九地證第十地。故知四善根初劫所攝,未名淨勝意樂地故。《攝論》第七云:有五補特伽羅經三無數大劫,謂勝解行者經初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清淨增上意樂行,及有相行、無相行補特伽羅,於前六地及第七地,經第二無數大劫修行圓滿。即此無功用行補特伽羅,即第八地至第十地,經第三無數大劫修行圓滿。此論下文,四善根亦是解行地攝,故知初劫所攝。古人難云:初禪方便非欲界攝,初地方便非初劫攝,應為質言初地方便非初劫者,初地方便非凡夫攝。若言未證真故非聖者攝,應言未證真故,非第二劫攝。又彼難言《大莊嚴論》、《對法》第十一說:四善根初劫滿已修習故。可非初劫者,應反詰言:且如《瓔珞經》云:百劫修千三昧,千劫學佛威儀,萬劫化現成佛入大寂定,是等覺菩薩。
言三大劫滿已,何故不是佛地攝?又此論四善根中,亦言初劫順解脫滿已修,豈即彼非勝解行攝。滿心修相好,亦是劫中收,滿心修四善根,定是初劫所攝,廣成立此,如《對法》第十一抄。四十八說:有二無數大劫:一者,日夜月等算數時無量,故說名無數;二、如前說超過一切算數,名無數大劫。若說前劫,即經無量無數方證菩提;若說後劫,但三無數方證菩提,不過此量。如《瓔珞經》下卷說:八百里石淨居天衣拂盡,名一大僧祇劫。若上上精進,或轉眾多中劫,或有轉多大劫,決定無轉無數大劫,即釋迦菩薩所超量中劫也。一小三災劫增咸劫數,釋迦菩薩超九劫由翹足故。或言更超十二劫,報聞雪山偈故;或超十一劫,投身餓獸故,如《別抄》會。此時長遠,何日成佛?處夢謂多年,如《攝論》廣說。此後九地全,初地少分是修道,即五頌中第四頌攝。然已前十二住並是因位,第十三最極如來住即究竟道,如來地攝,即五頌中第五頌攝,果位所收。此後十一住,下論廣解,不能預述。有差別者,對〈菩薩地〉及《十地經》,下自廣解。最初二住雖論有文,然不廣解此行相,故今別出之。種姓住即以一切佛法、一切無漏種子為體,未起現行無漏、有漏趣向心故,即通五蘊種子為體。五法中正智,據三性中依他、圓成二性攝,常、無常,漏、無漏別故。第二住以一切佛法、無漏種子,有漏隨順一切現、種功德為性,起順趣心故。此等引證者,如前已說。
未證真如,唯以有、無為體;次十住,此論以有為、無為無漏功德為性,證真如故。今亦取一切未曾得世間功德順趣者為體,三十二相等,非皆無漏正智、分別、真如及相為體,二性如前。如來住,以有、無為無漏功德為體,下十地三身等中自當解釋。辨差別者,勝解行住,於菩薩修所作狹小,有缺不定,所得有退。極歡喜住所作廣大,無缺決定,所得不退,乃至三種增上惠住亦爾,即前六地行相皆同。從初無相住即第七地,乃至成滿菩薩住所作無量,無缺決定,所得終無退轉。又勝解行住於無相修發趣,六地以前獲得,七地圓證,第八地清淨,第九、十地於無相修果,當知領受得諸功德,乃至廣如彼論等說。言七地者,前六菩薩、第七一種菩薩、如來雜立為地。一、種姓地,即種姓住;二、勝解行地,即勝解行住;三、淨勝意樂地,即極喜住;四、行正行地,即增上戒,乃至有加行無相住;五、決定地,即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此地菩薩墮在第三決定中故;六、決定行地,即無礙解住;七、到究竟地,即最上成滿菩薩及如來住。既知地、住而相攝已,地攝五頌准住應知。此等諸義下既廣解,不勞預說。
論:初資糧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下別解。然前三問,初能入人,自下不解,已略辨故,非本頌故。其所入位,所入法用,下別解釋。然此二種各五不同,義意既同,各合解釋,總為五也。此中五段不假分科,今初段中,初問;次答。此即問也。
論:頌曰至猶未能伏滅。
述曰:答也。初頌;後解。下逐難解,易處不言。
論:從發深固至資糧位攝。
述曰:此解初位始終分齊。於中有二:初別釋頌文;後此位未證唯識真如等。下顯位修行,初中又二:初略解頌文;後廣二取隨眠,即是二障。初中復二:初釋上二句;後釋下二句,文至當知。《攝論》云:清淨、增上力、堅固心、勝進,名菩薩初修無數三大劫。大菩提心以善根為其自體,以大願為緣不退屈,為其策發方能發起,故善根力名「清淨力」,是因能降伏所治故。大願力名「增上力」,是緣常值善友,故「堅固心」。「昇進」者,雖遇惡友方便破壞,終不棄捨大菩提心,所修善法運運增長。大菩提心堅固不退,齊此方名初劫之始。此言深者,即清淨、增上力,固即堅心勝進,深固即是大菩提心。唯識真勝義性者,簡前三勝義,非勝義勝義故,即是真如,順決擇位識作唯識觀,求住唯識真勝義性,此位未能伏除識相,未名求住真唯識性,即地前四十心皆是此位。然彼已前或十萬、八萬、六萬、四萬、二萬、十千劫等,皆不入此位,未名「清淨、增上力」,堅固之心未昇進故,此出初道位分齊已。釋上二句頌訖,此當釋名。
論:為趣無上至勝資糧故。
述曰:初釋資糧之名,望菩提為號,菩提因之初位,資益己身之糧方至彼果,故名「資糧」,此即依自利釋名,為出生死得大智故求菩提也。然前第七末增上緣中,解資糧位亦有「未知當知根」云「能近資生根本位故」者,從久修者隣近為名,此說初行多求果故,亦不相違。
論:為有情故至順解脫分。
述曰:次解順解脫分名,為有情故勤求解脫,望涅槃為因。涅槃名解脫,如常所談。勤求於彼,此行不違,故名為「順」。分者,因也,支也。彼順決擇分言「分」者,即決擇是分,即擇法覺分。分者,支分義,順彼決擇分故,名順決擇分。今言「分」者,因支義,是解脫之因,因之一支,故名為「分」。即順體是分,順彼解脫之分,名「順解脫分」,此依利他為因,為度有情乃求解脫。然求菩提利他義顯,勤趣解脫自利義增,然於菩提有自利之談。涅槃致利他之義者,蓋欲以彼顯此菩提亦利有情,以此顯彼涅槃亦能自利,文影於此,義貫於彼故也。問:何故順解脫分,「分」即是順;順決擇分,「分」體非順?答:決擇體是有為,決擇可體即分,體有多分故。涅槃體是無為,解脫彼非是分,體非一、多故。又解解脫者即勝解數,緣解脫解脫苦名解脫,因中印境為名,乃名勝解。在果出苦為因,故名解脫。若依此釋解脫即分,名解脫分,分義非順與決擇分同。然彼望惠為名,此望勝解為號。今為此解,即無前難。上來雖出位體分齊,釋位二名不同,總是解釋資糧位訖,此解漸次悟入唯識之時初位漸次。
釋頌下二句。
論:此位菩薩至修菩薩行。
述曰:此出四力,《攝論》第六云「誰能悟入」中,「大乘多聞熏習相續」,此乃「因力」,簡二乘等種姓多聞。即前所說本、習二姓,彼云「已得逢事無量諸佛出現於世」,即「善友力」。彼云「已得一向決定勝解」,非諸惡友所能動壞名「作意力」。彼云「已善積集諸善根」故,善修福智資糧菩薩,名「資糧力」。由前無間所說,三因已善積集諸善根等。世親云:第一力為因,第二力為緣,第三力能修正行,第四力由積集善根,名資糧菩薩。如是名「由作意力,善修福、智二種資糧」。能入十地名「依持力」,此四望二乘性、惡友緣、任運心、下資糧,以皆勝故名「四勝力」。此位依此四力,於唯識義雖深信解,而未能了二取皆空,一切多住事相散心行諸麁行,名住外門修菩薩行。問:《華嚴》第九〈十住品〉頌云:「第四生貴真佛子,從諸賢聖正法生,有無諸法無所著,捨離生死出三界。」彼經第十又解十住初心菩薩,餘住亦爾。頌云:「清淨妙法身,應現種種形,猶如大幻師,所樂無不現。」或處為眾生,究竟菩薩行;或復現初生,出家行學道;或於樹王下,自然成正覺;或處為眾生,示現入泥洹。如何此文言:多住外門修菩薩行?答:此第四住菩薩作十種觀法,第七觀業,第八觀果,折伏現纏,不依見道等所有無明,更造惡業令後果起,名為捨離生死出於三界,定當能出,非時已出。今依外門修菩薩行,亦不違也。又此十住菩薩,亦有少分依有漏定能現八相度脫有情,以十住初發心住中分得十力,學於十法。第十法者,為苦眾生作歸依處。此住已去,彼諸菩薩展轉增勝能行八相,然多起散行,少能入定作真如觀,名多住外門,不說彼菩薩唯住外門也,亦不相違。
論:故於二取至二取現行。
述曰:由此事故二取現行為能熏習所引隨眠,猶未有能伏滅此二隨眠之力令彼不起二取現行。問:《華嚴經》第十卷解十住菩薩中云:除滅諸煩惱,永盡無有餘,無礙寂滅觀,是則佛正法。云何此言「未伏二取」?答:彼依伏因邪教、邪師所起不共無明,伴煩惱類說盡,非盡一切自分別生煩惱及俱生煩惱。又說佛法功力能滅一切煩惱,非十住位已能滅一切煩惱。下此論文資糧道中,於分別二取雖漸伏滅,未全伏故。《緣起經》云: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我不說為無明緣行故,因自分別不共、相應無明,見道等者此位能伏。今說不伏謂因邪教所起,及俱生等全分為論。又但總言:多分未能名為未伏,非少亦未。論下文云:於加行位始方能伏分別二取,因邪教者於資糧位亦有起故。《瑜伽論》說勝解行菩薩於三處[*]妄失猶起煩惱,或時捨戒,所說諸法如闇中射或中、不中,故此位中自分別煩惱未盡。正釋下二句頌。
論:此二取言至所取性故。
述曰:頌二取言:顯二取取,非即二取名二取也,但只二取名二取者。有非執二取種,豈亦伏耶?又相分等非必可伏,故執二取為實有等之取方名二取。
論:二取習氣至煩惱障種。
述曰:二情取之種名彼二取,隨眠何義?隨逐有情常在生死,眠伏藏識不現餘處,故名隨眠。或隨增過故名隨眠,隨逐有情多增過失,故名隨眠。何故眠者乃是增義?如人嗜眠,眠即滋多,故過失增是隨眠義。前當性彰名,後從喻為[*]因,與薩婆多別如《別抄》,即二障種也。
論:煩惱障者至諸隨煩惱。
述曰:上解本頌訖,下第二解二障中,初、出體釋名等;二、見、修分別;三、約人分別;四、約有、無漏道伏、斷分別;五、結歸頌文。先解煩惱障中,初出體;後釋名。以薩迦耶見為首,由我見為本生諸煩惱,我見若無,煩惱隨斷,見、修二斷,其義亦然。或雖所生之惑先除我見,未滅究竟盡位,由我見斷,餘方斷盡。此依九品雖別斷,斷八品等時不斷我見,煩惱先斷說,以我見無品數,全離欲方斷故。又解既所生惑有多品數,能生之見定然亦有九品,即隨離九品欲我見漸斷故,根本斷時餘亦隨斷。此中不言我見,言薩迦耶見者,若言我見不攝我所。梵云「沒曳達利瑟致」,此云「我見」;梵云「薩迦耶」,此云「不實移轉身見」,即攝我所。為顯此中攝我所,故言「薩迦耶」。百二十八根本煩惱者,見道所斷欲界四十,上界各三十六,并修道十六,有一百二十八種及彼等流諸隨煩惱者,即二十種,或復更多,如前所引〈攝事分〉說。此出自體性,若眷屬及餘心、心所等五蘊為性,《佛地》第七說。若此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為根本故。彼論通遠眷屬皆假名障,今此據自性障即不取業、果。若不爾者,無明所發,感善三業及果,應是染性,應是障體。既不爾者,故今此文為勝。
論:此皆擾惱至名煩惱障。
述曰:此釋名也。唯障涅槃,所障增故。
所知障中:初、出體性;第二、釋名;第三、八識分別因破異執;第四、三性分別亦遮外計;第五、釋外妨難。
論:所知障者,至愛恚慢等。
述曰:亦以法、我、我所執為首,生餘障故,如前第一卷解。見、疑、無明、愛、恚、慢等者,此出體性。此之頭數亦與煩惱障同,若煩惱障俱必有所知障故,然煩惱麁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斷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束顯。今此所知障細下,無多品類極難了知,唯菩薩斷,亦是異熟無記所攝,故不顯數。其實法執無離無明,故必有數。又顯法執無明,五住地中唯一住攝,前障四住地攝,故不顯數。若爾,何故不言諸隨煩惱?既言慢等等取隨惑,《佛地》亦同,此出自性體。若眷屬者,《佛地》云:諸心、心所及所發業、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無明為根本故。此中果者,謂等流、增上、士用果等,除異熟果,不感執故。何名所知障?
論:覆所知境至名所知障。
述曰:二釋名也。所知境者,謂有為、無為。無顛倒性,謂真如理。由覆此境令智不生,能障菩提故名所知障。此即釋名,此望所障增者以得名故,下轉依中自當解釋。前煩惱障,煩惱即障;此所知障,障於所知。前當體彰名,持業釋也;此所障受稱,依士釋也。
論:此所知障至彼微劣故。
述曰:三、八識分別因破外執。第八識名異熟識,何以不俱?彼異熟識是微細劣弱故,此法執望彼麁而強故,此是能熏故彼非也。安惠等師執三性心皆有法執,此識唯異熟故,唯異熟性中破之。
論:不與無明惠相應故。
述曰:諸論但說此第八識唯五數俱,法執必惠及無明俱。惠能計度,無明迷故。《佛地論》說:有義:法執及無明遍三性有漏心品及二乘無漏心品,皆不了達法無我故,皆似相分、見分起故。前卷已說。此障中無,但護法師伏遮彼計。若言法執,何藉惠俱?
論:法空智品與俱起故。
述曰:菩薩法空智品許與此第八識俱起故。第七有法執,法空智起即不行。第八法執有,法空智起此應滅。既八現行與彼俱起,定知第八無法執俱。量云:第八識等定非法執品;法空觀品與俱起故;如佛第八識。若言因中法空觀起第八許斷,即無漏法無所熏故,佛何得成?不可言熏鏡智俱識,非無記故,猶未得故。第八異熟既爾,餘識異熟應然。然今七識總合為法,又下異熟心許是法執故,不可為例,於《佛地論》此論勝也。
論:七轉識內至如煩惱說。
述曰:無離煩惱別起執故,故數與彼煩惱等同。七識之中根本有四,隨惑有八,及別境惠有十三法。第六識有一切,五識有根本三、隨惑十,與十三法俱。何故五識無見、疑等?
論:眼等五識至皆容引起。
述曰:無計度分別故,法見、疑等定不相應。等者,等取隨中諸惑,與此五識不俱起故,即忿等十全、餘十少分。計度分別之所生者,五識皆無,非無見道所斷諸惑名無分別,就見道中無緣邪友師,自分別諸惑,而實非無意識所引見道諸惑名無分別。《對法》等云:分別起者見道斷。既許五識中惑通見道斷,則有分別之惑、然非自力生,為意所引生故。故論云:餘由意力皆容引起,餘者,即見、疑等餘。《佛地論》說:五識雖無見等,由意識引有非見所攝愛、恚等起二障所攝。今此意說,加彼自力分別惑餘,為遮外計執五識中惑,唯修道斷故。
論:此障但與至無記性故。
述曰:四、三性分別遮外計門。《瑜伽》第五十九卷說:欲界煩惱一分是不善,及餘上二界是無記,即是無明唯通不善、無記性故,不言通善。如何乃言善心中有法執?法執必有無明俱故。《對法》第四亦言:欲界煩惱能發惡行,是不善,餘是有覆,如何乃言無明通善?若彼救言:生死有漏皆不善攝故必有無明者。
論:癡無癡等不相應故。
述曰:若爾,善心既有無癡,此執有癡,癡與無癡不相應故,如何可說善與不善?癡、無癡等定不相應;相違法故;如無貪、貪等。不可言此執心無無明俱,如人執心無明俱故。彼復有執第七識中唯有我執無法執故,如前第五卷解。《瓔珞經》云:善心有不善是外道義,今遮於彼,因解二障寬狹。
論:煩惱障中至為所依故。
述曰:煩惱障中此障必有,法執體寬故,煩惱障狹,彼定用此為所依故。何故用此為所依也?答:此通麁、細煩惱所緣,必是法故。彼唯是麁,有法執時非必有故。《勝鬘經》說:世尊於此起煩惱剎那心相應等,乃至若復過於恒沙,如來菩提智所應斷法,一切皆是無明住地所持、所建立,如諸種子皆依地生、建立、增長,若地壞者彼亦隨壞;若無明住地斷,諸所應斷皆亦隨斷。《瓔珞經》下卷說亦同之。由此問言:若有煩惱障皆有所知障耶?應順前句答,若有煩惱障定有所知障。若爾,必俱應二障體各有差別,第七識等應二執體俱;是二執故;如二執用。
論:體雖無異而用有別。
述曰:體不相違可唯一體,用義分故可說有別,同一種生用分成二,如一識體取境用多故。又何以知者?
論:故二隨眠至斷或前後。
述曰:此中二障隨三乘聖道有勝、有劣,斷或前後。若望二障行相相對,即煩惱障麁,所知障細;若望聖道斷即不定。或有先斷煩惱障,不斷所知障,如二乘等求涅槃故;或有先斷所知障,不斷煩惱障,如住、出初地等十地菩薩。此依種說,不依麁重,趣一切智故。或有亦斷煩惱、所知二障,謂入初地,金剛心菩薩。此依種說,若依麁重十地皆得,得二果故,故須雙斷,俱非謂諸異生,不斷三障麁重、種子故。以上皆由不定前後,故復言或,種隨現行體一、體異。又煩惱障中自類九地可有麁、細先斷,麁後斷細,其所知障不可依地而立品數,但依所障辨能障麁、細。有初地修道斷有頂所知障,而欲未盡。第二地等亦復如是,不可依地而立品類,但由聖道故復言或。問:此既無記中何無記攝?
論:此於無覆至障大菩提故。
述曰:餘三無記勢力薄弱不能覆所知,不障菩提故。若異熟生勢力強厚,通作意生計度所起,能覆所知障菩提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非業果也。雖與不善、有覆俱,不障二乘,但名無覆。此名無覆,望何人說?
論:此名無覆至亦是有覆。
述曰:不覆二乘轉依果故,二乘無學可現行故,非彼無學說染現行故名無覆。若望菩薩亦是有覆,覆所知境障菩提故。亦彼二乘通無覆攝,故於菩薩乃有亦言。然破計中《佛地論》說:有執不可導彼空智,異熟心非所熏、能遍計唯意識等。已如前卷遍計中解,此中不說。《佛地論》說,前師難云:若善、無覆無法執者,何故不能了達法空?後師質云:亦無我執云何不能了達生空?彼言第七識人執俱故,今言我亦爾,第七識法執俱故。二難既齊,然前師不許第七識中有法執不爾,違自比量,法空、我空二難齊故。既有相、見分,何故非執者,如前卷解。此總第四,三性破計分別訖。
自下第五釋諸違妨。
論:若所知障至無明住地。
述曰:此外人難:何處經說?《勝鬘經》說,不依《瓔珞經》,非極成故。以分段生死故,說阿羅漢我生已盡,得有餘果證,名梵行已立。凡夫人、天,七種學人所不能辦,名所作已辦。所斷煩惱更不受後有,名不受後有,非盡一切煩惱、一切受生說不受後有,有無明住地,變易生故。煩惱有二,謂:住地煩惱及起煩惱。住地有四,謂:見一處住地、欲愛住地、色愛住地、有愛住地。起者,無始無明住地,此住地一切上煩惱依。若煩惱種,比無明住地,算數譬喻所不能及。五住地中無明住地其力最大,恒沙數上煩惱依,亦令四煩惱久住,二乘智所不能斷,唯如來智之所能斷。即無明種子亦言種類,即五門種類當無明種類也,即通見等,何故彼經唯說無明為所知障?
論:無明增故至非無見等。
述曰:此論主答。今此住地無明增故,總立無明,非無見等所餘煩惱。何以名增?一者,體增。雖餘煩惱有俱、不俱,無明皆有為此障故,如二乘無學等,非必有餘煩惱俱故。二者,用增。迷一切境障,一切智不令得佛果,非如煩惱故。三、難斷增,要上上道方能斷故,故名為增。
論:如煩惱種至慢無明等。
述曰:此以例解。如煩惱種見、修皆有,然分別起者立見一處名,豈分別中更無貪等;修道之中唯說於愛,豈無嗔等,然初唯見,後唯說愛。既見所斷見力偏增,分別之首故,修所斷愛力偏增,潤生惑故,法執住地無明力增故,唯說無明非無餘也。此五住中,初唯見道所斷煩惱障,次三修道所斷煩惱障,後一見、修所斷所知障。初迷諦理勝,一處為言一處斷故;次三有品迷事、理惑,約界論之;後一障智,總名無明,無品數故,無有別迷諦行相故。地者,依止,種子與現行為依,名之為地。此約數、種斷名之為地。品等門分別,五住地別可知。總是第一,出二障體,釋二障名訖。古云:此五住地如四流體,三界煩惱等,一切無明名無明者,不然,此文為正。
論:如是二障至修所斷攝。
述曰:明二障中第二,見、修分別。俱生、分別既通六識,分別起者,見道所斷,麁易斷故;六識之中俱生起者,修所斷之,細難斷故。前言:五識隨意引生即成分別、俱生之惑,如五識中煩惱障說,無違理失,即初地中斷五識惑、二障並得。
論:二乘但能至菩薩俱斷。
論:永斷二障至通有漏道。
述曰:伏煩惱時此俱法執亦不起,故名伏法執,非別起伏道,或見道前加行智伏。諸論或說有漏諸道不能斷種,有相縛故,麁重縛故,不證理故,無漏不爾故。自下第五結歸本頌。
論:菩薩住此至未能伏滅。
述曰:二麁現行雖有伏者,即伏多分分別之麁惑,因邪教思惟者皆伏,自思惟者未盡,下四善根等方盡。而細分別者,及二障中若麁、若細所有隨眠,由能對治止、觀力微未能伏、滅,初起止、觀未勝順心,不如四善根中能伏二細分別現種,其俱生現、種皆少亦能伏。次加行位及第十卷皆有此文。此中「伏」言非為六行修習勢力制之不起,令彼不自在,是此中伏義,下准此知。菩薩不斷下界、地惑,起定生上故。又約十地分別斷之法用等,下自有文,不煩預述。如《中邊》上卷說此二障諸障相攝。
論:此位未證至解行地攝。
述曰:以上解頌訖,自下第二,辨位、修行。此即辨位,後明修行。《攝大乘論》說五道為四,謂勝解行地、見、修、無學地。今以此即彼,四地中何地?十三住中何住?此位依勝解修行,亦解行地攝。論言「亦」者,亦順決擇分,彼是解行地,此「亦」是故,論有亦言。勝解者,即決定義,散心決定意解、思惟,未證解故。「亦」言至下當知。
論:所修勝行,其相云?
論:略有二種至餘名為福。
述曰:下答。勝行有二:初顯二種行;後明德行。辨二行中,初辨福、智行;後辨二種利行。惠為體者是智,非惠為體名福。此剋性出體,即十力、一切智是智,餘中有福。五十七,二十二根中,雖與諸文不同,且佛十力、惠根,具知根攝,唯是智;四無所畏、五根,具知根攝,通福、智。諸相、隨好、舌根及四根依處,謂身根、男根、眼根、舌根依處,合四根所攝,即唯是福。三不護,如無畏、三念住,非根攝,無貪嗔所攝,即唯福,大悲、無嗔、癡所攝。無忘失法、如力、一切種妙智亦爾,唯是智攝,永斷習氣,非根,六根所證。菩提分中,四念住、根、力、覺支、道支少分,是智;四正勤、四神足、根、力、覺支、道支少分,是福。餘唯福非智,餘應准知。由此諸功德種門總為論中應作四句,唯是智非福,謂十力、一切智、一切種妙智、無[*]忘失法、四念住、願、智等。有唯是福非智,即諸相、隨好、三念住、大悲、四正勤、四神足等。有亦福亦智,謂四無畏、三不護等,五根、五力、七覺、八道支等。有非福非智,依事分別,或永斷習氣,無為功德等。餘差別門功德福、智,如理應思。
論:且依六種至通相皆二。
述曰:並名為福,皆名為智,與智俱行助成智業,皆名為智;與福俱行,助成福業,並名為福。此依助伴通相出體。
論:別相前五至第六智惠。
述曰:剋性出體者,前五是福,非智性故,第六智惠非福性故,正智自體故。隣近生起以出體者。
論:或復前三至餘通二種。
述曰:前三唯福,遠智惠故。第六唯智性,是惠故。餘通二種,即精進、定,隣近於惠亦起惠故。七十八、《解深密經》、三十六說,亦同於此。彼解云:前三為福,第六是智,餘二通二。若依精進修布施、持戒、四無量等名福;若依精進修三惠、六善巧,觀四諦、緣生法等名智分。若依靜慮修四無量,名福;若依靜慮修六善巧等,名智分。謂智有六種,一一分別應知無量等,乃至廣說等。此文唯三,或有前三為福,義如前說;後三唯智,近生智故。或有初三及定是福,後一唯智,精進通二。或有初三及定為福,精進及惠為智,策惠勝故,此並有文。後四波羅蜜唯智非福,後得智故。此中且說六,如《對法》第十二抄會解。上來福智一種二訖。
論:復有二種至自他利行。
述曰:隨意樂力所為一切諸功德等,皆通二利。
論:依別相說至利他行攝。
述曰:菩提分等,等取禪支、十八不共法、諸相、隨好等,自利行攝。然四十三說,六度唯自利,四攝利他故,四種攝事、四無量等,等取神通、大悲、不護、三念住,皆利他行攝。此中所望總聚,一向多分為論,非依體性。依體性者,應四句分別,或唯自利,謂相、隨好等;或唯利他,謂四攝等;或自他利,六波羅蜜等。布施等中,亦俱利故;或俱非利,便非功德。六到彼岸,下自廣解菩提分法,謂四念住、四正斷、四神足、五根、五力、七等覺支、八聖道、支三十七種,如《對法》第十抄。四攝,如《大論》四十三,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以十門分別。四無量,謂慈、悲、喜、捨,如《對法》第十三等抄及《別抄》解。四十九說:從勝解行地乃至到究竟地,有四種菩薩行:一、波羅蜜多;二、菩提分法;三者、神通;四、成熟有情行。即彼又說:三十二相、八十隨好在種姓地,唯有種子依身而住,明知種姓住未入僧祇,若在勝解行地,始能修彼,能得方便。若在清淨增上意樂地中,乃名為得,在諸餘地,轉勝清淨,在如來地善淨無上。又云:若諸不共佛法,下劣者,先菩薩時亦已成就,至佛之時善淨圓滿。又此一切菩提資糧有遠、有近。遠者,謂去菩提果遠,即未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時,在地前也。近者,去菩提近,謂初獲得諸相、隨好異熟果時,從此已上展轉清淨。依此等文,故知初劫中修一切菩薩行、一切菩提分法,雖少分得未名為證,未得無漏,未名得異熟果,未淨勝故。
論:如是等行至所修勝行。
述曰:如是一切自他利行,皆是此位勝所修行也。
論:此位二障至勇猛不退。
述曰:此文初總。練謂陶練,磨謂磨瑩。即修治義。
論:一聞無上至修諸勝行。
述曰:《攝論》第六說,入因中三種練磨心,斷除四處,緣法義境,止、觀恒常殷重,加行無放逸故。此中但有三練磨心,初練磨心中云:廣者,無邊;大者,無上;深者,難惻;遠者,時長。彼既丈夫我亦爾,不應自輕而退屈。第一練磨心廣深退,第二練磨心難修退,文皆可解,第三練磨心難證退。引他麁善者,諸有障善名為麁善,謂行施等。彼於命終即便可愛一切自體圓滿而生,我有妙善無障礙善,云何不得一切圓滿?圓滿佛果者,即轉依也,以深妙故,功德備故,諸佛轉依難可證也,彼皆廣解無別義趣,意與此同故不煩引。初且舉菩提,後且舉轉依,論實皆同。除四處者,一、離二乘作意;二者、疑離疑;三、離所聞思我、我所執;四、斷除分別,緣法義境緣,似法、似義等,如彼廣說。
論:次加行位,其相云何?
述曰:此問起也。
論:頌曰至非實住唯識。
述曰:下答也。
論:曰菩薩至世第一法。
述曰:自下長行有十:第一、顯位所由;第二、釋位總名;第三、出位所修法;第四、釋四法地名;五、解本頌文,正明此位猶有所得;六、此位於彼相及麁重縛分別、俱生,伏、斷解釋。七、此位所觀之境;八、所依何地;九、界趣分別;十、七地分別。此第一也。總即結上所已行行,由得見道復修此行,應列其名,然此是初僧祇滿心修習,故云先於初無數劫,乃至廣說。《對法》、《莊嚴論》亦云:謂諸菩薩已善積集福德、智惠二種資糧,已過第一無數大劫,已聞隨順通達真如契經等法。持也,如理作意任也。發三摩地,鏡也。依止定心思惟定中所知影像,觀此影像不異定心,乃至廣說,明也。由行如是,乃至捨離二種能、所取故,證無所得正入見道,捨離一切麁重,得清淨轉依,依也。前四是地因,第五是地果,亦言過第一劫滿,已修四善根,即初劫滿心修習。如前已引《瓔珞經》等為此證訖,伏二取相,下文自述。
論:此四總名至決擇分故。
述曰:此即第二,釋「順決擇分」名。真實決擇分,決擇是智,即擇法也。決擇即分,名「決擇分」,決簡疑品,彼猶豫故。擇簡見品,彼不擇故。疑品擇而不決;見品決而不擇,故此智品名「決擇分」。分是支因義,即擇法覺支,謂在見道,此無漏故名為真實,為有漏者非真實故。此煖等四順趣彼分,名「順決擇分」。順趣者,行相同彼,故名為「順」;欣求往彼,故名為「趣」。此中行相既與彼同,復求證彼故,名「順趣」。前順解脫分,既初發心求究竟果,故遠從彼以得自名。此順決擇分隣近見道,欣遠之心不如始業,故從隣近以得自名。
論:近見道故至無加行義。
述曰:此釋異名。位名加行道,近見道故,即是見道之加行故,舊言方便道,今言加行,顯與佛果善巧差別,因中行未圓足,所行必須加功求後勝果,果上萬行既滿,所行唯是方便利益有情。顯此二別,此名加行。然五道中,此獨名加行,以近見道故,非前資糧無加行義,顯前資糧亦名加行。《對法》八說所有資糧皆加行道,有加行道而非資糧,此四善根非資糧道,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近見道說獨此得加行名。問:資益後果己身之糧,唯初獨名資糧,加功而行求果,四善獨名加行?答資糧遠望大果,最初獨名資糧,加行萬行加功故,初亦名加行。問:加功而行萬行,初位亦得此名,四善亦望大果資糧,亦通此四?答:初位發心最猛,四善不名資糧,萬行加力方行,初位亦名加行。問:初位心猛獨名資糧,四善近見獨名加行?答:以近見道名加行,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萬行方行,初位亦名加行。故於五道中,四善獨名加行者,近見道義,故彼初位不得此名。加功而行,初位亦名加行,此不齊解。若齊解者,此四善根果之資糧亦名資糧,而彼論文依多住外行福智行,約最初說。若爾,見道等亦應名資糧,果之資糧故。從增得名,但名見道,不可名資糧,故知從增得名,既名加行,不可名資糧。義准成故,前解為勝。二、釋位名訖。
論:煖等四法至初後位立。
述曰:自下第三位所修法,初二位尋思觀;後二位實智觀。此文總也。此尋思、如實智體性者,《對法》第十一說推求名等者,推求是觀察義,即唯是惠。無性云:推求行見方便,因相說名尋思;了知假有實無所得,決定智方便果相名如實智,即唯加行智為體。此約推求行增出體,若并相應增者,五根、五力為體,及俱有者,五蘊為性,定俱有戒為色蘊故。七十三云:四尋思者,五事中如理相應分別,總攝四種,則唯有漏。四如實智一切皆是正智所攝,即唯無漏。七十二說:五事中相通有漏、無漏,二唯有漏,二唯無漏,真如是真智所緣名無漏,非漏盡相義;正智漏盡對治義,故名無漏。《攝論》第六云:由四尋思、如實智故,於似文義意言,便能悟入唯有識性。彼卷又云:四尋思在煖、頂,實智在忍、第一法中,此論亦同,即如實智亦有漏攝。四十八卷第十住中說:住此住中得無生法忍極清淨。此復云何?謂諸菩薩由四尋思,於一切法正尋思已,先時獲得四如實智,如實了知一切諸法。爾時,一切邪分別執皆悉遠離,於現法中隨順一切雜染無生觀等,乃至廣說。此如實智始從勝解行住,乃至有加行有功用住,未極清淨,今此住中已極清淨,是故說言無生法忍,即如實智名無生忍體。然今實義,尋思唯有漏,唯加行心推求,非根本、後得智故。如實智通有漏、無漏,通加行、根本、後得智故。此唯忍可是果,彼唯加行是因,七十三中唯依無漏說為無生忍體,不言通有漏,餘處據實通有、無漏。未印可位名為尋思,起忍印時名如實智,中忍雖亦觀無能取,猶未印可,而前有印亦名實智,非是尋思與尋相應。不爾,上地應無煖、頂。三十六說:愚夫於此四如實智加行闕故,不現前故,便有八種邪分別,能生三事,能起有情及器世間,若了知時便除八分別等。此等義門如《顯揚論》第六卷說。
論:四尋思者至假有實無。
述曰:謂一切法名之與義,既於前位緣法義境,其中「似文」文名之義唯是意言,依此文名之義亦唯意言。無性第六釋云:此中名者,謂色、受等,亦攝名因、名果等尋思。名因者,謂字、字身、多字身及聲等。名果者,句及名身、多名身、句身、多句身等,皆名之果。《對法》第十一云:謂推求諸法名身、句身、文身自相皆不成實,名召法勝,但說尋名。義者,如名身等所詮表,得蘊、處、界等。若體、若義,總名為義,以義寬,故不說自體。推求此能詮、所詮定不相應,此中唯觀妄情所執能詮、所詮唯意言性。意言之中,依他文義不說無故,即依所取能詮、所詮,今觀唯是意言性也。《對法》等說:此在煖、頂位,此位唯觀所取無故,觀計所執無,非依他也。不爾,即成顛倒心故,依他是有,觀為無故。無性云:尋思依名所表外事,唯意言性,思惟此義似外相轉,實唯在內故。不無依他,內文義也。此二唯有內法,假名有,文義外法故說唯假。此即觀一切有為、無為皆義中攝,此遍一切諸有法也。依此二法觀其自性,心外亦無,唯是假立如我、法等體;差別亦爾,如無常等義。無性云:證知四種虛妄顯現,依他起攝,了達四種遍計所執皆不可得。三十六〈真實義品〉云:此諸菩薩於彼名、事,或離相觀,或合相觀、成合相觀故,通達二種自性、差別二種假立,依離相觀別觀二種之自性故。既先加行起四尋思,四尋思已必有智果故,次辨智果。
論:如實遍知至名如實知。
述曰:前四尋思觀計所執四境離識非有,唯觀所取無,未觀能取,此如實智忍可前境,離識非有。所取空已,復能遍知能取彼識,離識內境決定非有,能取亦空。了知內識及所變相互不相離,如幻事等唯識之相。知如幻已,此依他上無計所執便謂二空,依此為門觀彼空理入圓成實。此在四善根,唯似三性觀,未證真故。前四尋思無所取時,煖是下位伏除,頂是上位伏除。以初伏除所取難故分上下位,至如實智位,下忍印無所取,中忍順無能取觀伏除能取,上忍起位印無能取,俱是如實智觀下品。以久修習伏能取時,但是中忍,上忍便印,世第一法雙印前二空,名如實智觀上品。此於地前位辨上、中、下,若入地已各有下、上,准四十八第八地中說。即入地已去不作尋思觀,唯作如實智觀,已除二取,不須唯觀所取假有,二取無故,但作如實智觀,七地已前猶未清淨,此體即是無生忍體,初地已得故,不須作四尋思觀。問:何故諸法名、義各別尋求名、義自性及與差別即合觀也?
論:名義相異至故合思察。
述曰:謂名、義二種,一、自性同;二、差別同,故合名、義二種自性及二差別為合觀也。前二是名、義;後二是自性、差別。名、義舉尋求,顯「尋」者求也,此二影有思察。自性、差別舉思察,顯「思」者察也,推也,觀也。此二影有尋求,故諸論言推求名、義觀察名、義等是也。前引《瑜伽》離、合相觀,離觀是名、義觀,合相是自性、差別。此即第三,出所修法。自下第四釋四地名。
論:依明得定至故亦名煖。
述曰:明得是定,尋思是惠,故名為發。此俱時名發,如世第一法名無間定等。明者,無漏惠,初得無漏惠之明相,故名「明得」。明得之定,名明得定。此中創觀四法,依他皆自心變,此乃假施設有名、義、自性、差別,實名義等性都不可得。然依他中名等名假者,法無名,名無義,無實自性、差別義故。今名「名」、「義」乃至「差別」豈非假也?如《攝論》等說明得及煖,准此中釋。行之言起,從喻為名,如日初出有前起相,謂明相等。若言惠,明前起之行相亦得。今依前解。
論:依明增定至故復名頂。
述曰:頂者極義,文易可知。明相轉盛故名明增,已上名諸論皆同。
論:依印順定至亦順樂忍。
述曰: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名印順定。順通二種,一名樂順;二名印順。若此三品皆名為忍,下、上位中皆印忍故,立「印順」名。一、印順名通初及後,樂、順之言唯在中忍,故合但言印順定也。又差別者,下品忍名印忍,印所取無故;中品忍名樂順,樂無能取,順修彼故;上忍起時但名印順,印能取無,順觀彼故,故合三忍名印順定。忍者智也,印順俱定名印順定,初後准此解。於無所取決定印持者,是下忍位,無能取中亦順樂忍者,是中、上忍位,順通中、上,樂唯在中。
論:既無實境至相待立故。
述曰:遍計所執所取既無,彼計所執能取寧有?
論:印順忍時總立為忍。
述曰:《攝論》云:入真義一分三摩地即印所取無,名一分。《對法》第八云:一分已入隨順三摩地。彼論解云:一分已入者,於無所取一向忍解故。今者,即下忍位。一分隨順者,於無能取隨順通達所依處故。今者,即後忍位,故彼文勝《攝論》等名。然不如此中,彼不別分中、上忍二位故,謂中忍但樂順修無能取,未印無故,上忍印無能取故與中別。彼論雖有一分順言,不別分樂順、印順故。下、中、上品印忍、順忍之時合,此三位四善根中總立為忍。故論言:印、順忍時總立為忍。忍通二處,謂印忍、順忍,故合為論言「印、順忍時」,此三位總名善根中忍。
論:印前順後至故亦名忍。
述曰:名印順者,印前所取無,順後能取無,及印能取無故,立印順名。此釋三位別名,此三位忍境空、識空故亦名忍,然中忍雖不印可,順樂忍可故亦名忍。此中正忍、順忍皆名忍故,不可難言:頂等位中亦順下忍,彼應名忍。初未有忍故,中忍初、後皆有忍故,故立忍名,是彼忍類故亦名忍,不同煖等。
論:依無間定至世第一法。
述曰:與見相隣雙印二空,其文可解。無間即定,無間之定,二釋皆得。此即別解善根體訖,此上第四,釋四位名。
論:如是煖頂至雙印空相。
述曰:自下第五,總攝上義,釋本頌文,總牒前義,其文易解。中忍之中順樂忍可者,順樂後位上品之忍,修無能取。
論:皆帶相故至方實安住。
述曰:心上變如名為少物,此非無相故名帶相。相謂相狀,若證真時,此相便滅。相者,即是空所執相,有依他相,名空、有相。謂有、空相是彼唯識真勝義性。真者,勝義之異名。第四勝義,簡前三故。由有此相未證真理,滅空、有相即能入真。
論:依如是義至後觸無所得。
述曰:此中頌者,《攝大乘》說教授二頌,教授菩薩故。此分別《瑜伽論》頌,彌勒所作,無著故引,古云《分別觀論》也。「菩薩於定位」者,顯非散,資糧位中多住外門,此多在定內門修行。「觀影唯是心」者,觀內心境影離心非有,唯是內心,此初位觀即在煖位。遍計所執,心外之境,「義相既滅除」,「審觀唯自相」,唯有內心也,即在頂位。以上總是煖、頂二位。「如是住內心,知所取非有」,此二句下忍位;「次能取亦無」,中、上忍位,合此俱印二空,即世第一法,以時少故從忍位說。「後觸無所得」,入真見道。
此上第五、釋本頌,明此位中猶有所得。以下第六,斷二縛位。
論:此加行位至亦未能斷。
述曰:相縛者,謂相分縛見分等也。如前第五卷證第七識有中說,謂一切有漏善、無記、不善等心,皆有分別相分,此相能縛於心;非謂相縛即是執也。有義:八識皆有執故,相縛於見通於八識。有義:不然,有漏八識有分別故,分別之相縛於見分名為相縛,非要有執。若不執之相亦名能縛者,後得智品相分應亦能縛。答曰:不然。彼後得智斷漏方得,體非硬澁,非漏所增相分,非分別境。後得見分緣一切相皆為證解,有漏不然,有分別故,漏相俱故,漏所增故,非斷漏證故,緣一切境非皆證解,或比量故,若善、無覆無記心中唯現、比量,其染污心亦通非量,所以相縛能拘礙見,不令明淨,不令證知,故有別也。一切有漏法能縛見分者,皆名相縛。若爾,自證緣見縛自證耶?有義亦縛,有漏類故。有義彼非,不同見分緣於相故,彼外取故,通諸量故,此自證分緣見分時非外取故,唯是現量作證相故。若爾,第八識等現量心相分,應非相縛體,由此見分亦縛自證,分別類故,不明淨故,見分漏心增自證故。有漏相貌縛能觀心名為相縛,非謂相者是相分也。經說所取、能取纏者,即是四分互相縛義。不爾,見分便非相縛、自證緣時不名相分故。麁重縛者,即一切有漏法。《大論》五十八說:麁重有二:一、漏;二、有漏。漏者,阿羅漢修道煩惱斷時皆悉遠離此,謂有隨眠者,有識身中不安隱性,無堪能性有漏麁重者。隨眠斷時,從漏所生,漏所熏發本所得性、不安隱性、苦依附性,與彼相似無堪能性,皆得微薄。《文殊問經》上卷有習氣品二十四種。彼經頌云:阿羅漢習氣,以有過患故,唯佛獨能度,為眾生歸依。五十八又云:此有漏麁重名煩惱習,二乘所未能斷,唯有如來能究竟斷,是故說彼名永斷習氣,是不共佛法。《大論》第二說:自識中所有有漏種子,若煩惱品所攝名麁重,亦名隨眠。若異熟品及餘無記品所攝,唯名麁重,不名隨眠;若信等善法所攝種子,不名麁重,亦非隨眠,由此法生時,所依自體唯有堪能,非不堪能,麁重所隨所生自性,故佛說為行苦。《對法》第十說二十四麁重,所知障麁重異熟品攝,異熟麁重亦異熟品攝,領受麁重攝一切有漏受,即善受亦在中。勞倦麁重即威儀無記,餘無記亦攝。如此等文相違非一,然會此者,如《別抄》說。准五十八文麁重縛即一切有漏法,漏與有漏皆麁重故,由相縛未斷有分別相,故其無堪任麁重縛亦未能斷。《顯揚》十六說:由相、麁重二縛執二自性,謂執依他及計所執。若解二縛於二自性,正無所得及無所見,彼論唯約執心解縛,其非執心,彼即不說,據增者故。彼卷又云:此依他起性以相及麁重縛為體,云何說為依他?由此二種更互為緣而得生故,謂相為緣起麁重,麁重為緣生相縛,相縛即約現行相,麁重約種子語,論時彼體雖復皆同,為緣互得。然今此文以相為現行,麁重為種,有漏相未遣,二障種不除。不爾,如何此中言相未滅麁重不斷?前說相縛是執二性,應細勘彼諸文相違。此中言相縛者,一切有漏相;麁重縛者,一切有漏不安隱性,與《瑜伽》第五十八有漏麁重同。初地分得,第八地中第六識全得一向不起,第七分無,五、八全有。麁重隨應,佛地全無。《顯揚》十九說,相縛縛眾生,亦由麁重縛,善雙修止、觀,方乃俱解脫。此當彼解。
論:唯能伏除至全未能滅。
述曰:其此位中分別二取全能伏、滅乃至細者,自分別起亦不現行,俱生二取未全伏、滅,如前所說。許少伏、滅,即是現行分別全伏,俱生少伏。若俱生、分別二種種子全未能滅,未得無漏有所得故,有分別故。
此上第六相及麁重分別,俱生二取伏、斷分別。自下第七,明所觀境。
論:此位菩薩至唯觀安立。
述曰:此位菩薩於安立諦、非安立諦皆亦學緣,或總作一實真如,或別作二空別、總三心非安立,不唯作四諦差別觀。《勝鬘經》說有作、無作四諦,無作四諦即非安立,有差別、名言者名安立;無差別離名言者非安立也。安立者,施設義。此位菩薩,若加行不作二種觀者,不能引真、相見二種生故,亦不能伏二乘者故。為入二空觀真如理,正觀非安立為起遊觀、起勝進道成熟佛法,降伏二乘亦觀安立。然二乘者自宗,唯說作四諦安立觀,菩薩不爾。今說於彼亦作人空非安立觀,然不同菩薩。菩薩二空俱作,為顯彼劣故不說之。又二乘者亦唯作安立,不同菩薩。菩薩行、智深廣,彼不爾故。
自下第八辨所依處。
論:菩薩起此至入見道故。
述曰:六十九中通三乘說,唯依諸靜慮及初近分、未至能入聖諦現觀,非無色定。無色定中奢摩他勝,毘鉢舍那劣,毘鉢舍那劣道不能入現觀故。《顯揚》十六說:現觀何所依?答:唯依靜慮,不依無色。若有於此執中間等六地皆能入現觀,何處有文中間能入?若六地中能入現觀,六十九中何故但言靜慮及初未至?又如何七十一,六現觀中云:此六幾依未至依乃至無所有處依可得?答:一依非依可得,餘依一切依可得。又三依五依生,一種一分亦爾。若中間禪有依入現觀,應言三依六依生,以初生時智諦及邊、戒三,唯依五依生故,不說六地,明中間禪無入現觀者。問:何故不依中間入?答:彼無明利無漏故,有明利無漏者能入故,又彼梵王居多散亂故,非純淨地故。《瑜伽》文言依諸靜慮及初未至,不言中間入見諦故。此中復言前方便時通諸靜慮,而依第四方得成滿,即最後入時唯依第四。第四禪望餘禪最勝,要託最勝依入見道故,不依下地入。有菩薩功德,六十九說:雖諸靜慮皆能引發,多依第四靜慮,不同二乘,其欲界無修惠,無四善根、無漏故,不說依入。前說二十二根中,未知當知根通無色,菩薩見道傍修得故。若彼無見道及四善根,何故說修彼?六十九說:入見道時如先所修諸世俗智種子,由彼熏修皆得清淨亦名為修,此名諦現觀邊諸世俗智,出見道已生起此智,即從發心已去,皆名「未知當知根」。見道傍修先世俗智,故名此根。意顯先曾起時亦名此根,即世俗智有先時已名此根,入見道已傍修之時故名此根,非謂無色有見道及四善根也,四善根唯色界繫故。此依一義。若爾,修道位應起未知當知根,種子不殊約位、行相二皆有別。今至修皆遍緣但名已知收。又六十九云:見道初智生時,諸餘智因由能生緣所攝受故,皆說名轉,此時皆不別得。故無色界無漏種子,此見道時名修,是此根攝。《對法》第十云:不修上者依二乘、不自在說,若自在先得故。修亦通無色,如類智緣,如六十九說。此即第八所依之地,二乘依五地,菩薩唯依第四。諸論通方便為論,言菩薩亦依五地,此中料簡世第一法及增上忍唯第四定,餘通餘地。
論:唯依欲界至非殊勝故。
述曰:六十九說:非生上地或色界或無色界,能入聖諦現觀,彼處極難生厭故。若厭少者尚不能入現觀,況彼一切厭心少分亦無。即無少厭心色、無色界不入現觀。問:若爾,如何彼地聖者亦離欲?答:無厭見道三界分別惑及惡趣等厭心名無,非無有漏欣上厭下,及厭自地欣生上心。入見道時必總厭三界一切法,總緣諦方入故。此一向據入現觀為論,非修道及異生為論。此論中釋,餘界厭心劣非殊勝故,餘趣惠心非殊勝故不入見道。《顯揚》十六頌云:極慼非惡趣,極欣非上二,處欲界人、天,佛出世現觀,彼說惡趣不入現觀,若受恒隨極憂慼故,不能證得三摩地故,即三惡趣不入也。色、無色界亦無現觀,欣掉重故,厭羸劣故。是故二界三趣不起現觀,唯一欲界人、天二趣有佛出世,能起現觀。末法亦得有,佛出世攝故;無佛世不得,無說法者令生厭故。若爾,有佛法世發心,法滅後方成熟久已修訖,得入現觀不?准此文不得,無此類者故。又解亦得,此中一向作論,即三論不同合有多解,准理可知。此即第九,依何界趣身分別。
論:此位亦是至真勝義故。
述曰:此亦已前資糧位也,此即第十七地分別。在何劫攝,如前已說。《對法》第十三等並有此文,《攝論》亦言解行地也。此中復修持、任、鏡、明、依五地,如前引《對法》第十一說,其餘門義如下當說。
論:次通達位,其相云何?
述曰:問第三位,下解見道。
論:頌曰至離二取相故。
述曰:舉頌可知。
論:曰若時菩薩至戲論相故。
述曰:下釋有二:初略解本頌;後廣釋此頌。今釋上二句頌。「不取種種戲論相」者,不取者,無能取執。「不取戲論相」者,無所取相,觀真勝義名無所得。
論:爾時乃名至戲論現故。
述曰:釋下二句。心、境相稱,如、智冥合,俱離二取,絕諸戲論,故名「平等平等」。真勝義性,體即真如,此但偏遮有漏,後得智亦有相,此亦離彼相戲論也。
論:有義此智至能取相故。
述曰:此下第二,廣釋上頌,於中有四:初、廣正智;第二、解位名;第三、解見道真、相差別;第四、解得見道時功德有異。然廣正智中,此智二分合有三解,《佛地》有二說,無此第一。然彼一切無漏心合作法,此即不然。說無所取、能取相者,識體合如,冥然無取,無攀緣也,如《攝論》第六所引《莊嚴論》頌:「智者了達二皆無,等住二無真法界」等。此頌說離二取相等,此類非一,不能煩引。
論:有義此智至名聲等智。
述曰:由所緣緣要帶相故,難前師說無似境相名緣彼者,應此色智等,名此聲等智,此色智等上無聲等相故。此難無相分,以色、聲智返覆比量義准可知。如《觀所緣》說,帶彼相起故,名有無分別影像所緣故,如雖無親證,無分別相與彼極相似,不同餘智名曰證如。如《對法》第十一抄會。
論:若無見分至定有見分。
述曰:以如喻智,以智喻如無能緣相,亦准前解。
論:有義此智至不取相故。
述曰:此第三說,此智見分有,相分無。說無相取,不取相故,七十三說也。既言無相取,寧無見分?不取相故,可無相分。彼論有數十番難,應廣敘之。
論:雖有見分至非取全無。
述曰:解第一師所引教文,相分同初,見分有異,文意易解。第二師云:《所緣論》說:識依彼生,帶彼相故名緣於彼。若無真如相,應非是所緣。
論:雖無相分至不離如故。
述曰:此緣真智,挾帶真如之體相起,故名所緣;非帶彼相分影像而起,名緣於如,不離如故。
論:如自證分至有見無相。
述曰:舉喻顯成,自證分等緣見分等,非帶彼相分起,得名所緣故。此無分別與後得殊,故必無相,如前第七卷四緣中解。若爾,心王應名緣所,不現彼影帶彼體相起故。此亦不然,非所慮託故,餘文可解。此即第一有見、相分別。
論:加行無間至亦名見道。
述曰:見即是道。體者通也;會者達也。第二釋位,及見道名。
論:然此見道,略說有二。
述曰:自下第三解,見道真、相差別。於中有二:初辨真、相差別;後與六現觀相攝。初中復二:初總標有二;後依標別解此即初也。
論:一真見道至無分別智。
述曰:漸、頓,一心、多心分別。此中初總,後諸師異說真、相二種分別。此出真見道體,以無分別智為體也,唯此證真故。
論:實證二空至總說一心。
述曰:釋其真義剎那多少,經位雖多剎那,以相相似等,故總說一心。即三心見道依此為證,即是會五十八等一心見道之文。若一心見道,以無間、解脫,并一勝進,名多剎那,總名一心,非無間中復有多念。然於此中有二異說。
論:有義此中至麁細異故。
述曰:二空漸證,二障漸斷,如下三心真見道中解,以五十八、五十九、《對法》九、《顯揚》十七說三心文,證此漸也。然五十九文亦說見道三心名頓斷者,不別起觀心,束三界二障合為三品斷名頓。以此三心人、法俱異,故名漸斷,理有淺深,障及智行有麁細故。
論:有義此中至有堪能故。
述曰:第二師說:二空頓證,二障頓斷,或三心究竟,一無間、一解脫、一勝進,從真入相見故。或一無間、一解脫不假勝進,從勝入劣,且為二說,合十一說。如《別抄》解。五十八及《對法》九云:又此見道所緣、能緣平等,平等智為其相,說一心文,今以為證。然五十五勝,此中互解二文如《對法》第九抄,此真見道也。前加行時意樂俱斷,故入觀位不別為三。有古德云:此有三說者,不然。
論:二相見道,此復有二。
述曰:下解相有二:初解相。後解後得智。初中又三:初總;次別;後總釋。此初也。
論:一觀非安諦至分別隨眠。
述曰:此中有二:初、辨行相相見道;二、辨言教相見道。初中有二:初辨三心;次辨十六心。此即初也。「內遣」者,唯緣內身而遣假故。「有情假」者,先解有情皆妄所計,但有內心似有情現,談其無體名之為假。「緣智」者,能緣心,即緣內身為境,遣有情假之緣智也,下皆准知。然今此中人、法二障各分上下,麁者為上,細者為下,合為四類。然二麁者各別除之,以智猶弱未雙斷故。若上品智方能雙斷,此則隨智說為耎等。初起名耎;次智名中,勝前劣故;後起名上,於斷見惑此智最上故,以惑隨智說三品也。然初二智未能殊勝,但緣內身除我、法假。第三心時其智上品,能廣緣一切內外我、法,故三別也,此則說三真見道義。若說「假」者,以法真見有差別故。前二智劣未能廣法,第三智勝能廣法故。此初汎說,為相見道。觀非安立諦有三品心者,五十五中說三心緣非安立故。又約決定,相見道中定有三心故。
論:前二名法智至總合緣故。
述曰:總別既殊,義名亦別,諸論不同。今會諸論者,一、《對法》三心皆是法智。二、此論、《瑜伽》等,前二是法智,第三名類智。三、又十六心法忍、法智名法,後二名類。四六十九說:若曾上界善取相者,即能以類智了色、無色界。下爾不能,唯法智了總為三例,一、緣如名法,緣智名類,是前類故。十六心名法、類可知。《對法》約三並緣如,故皆名法;二、別緣名法,總緣名類,此論等是,不就緣如為論故;三、緣下名法,緣上界名類,是下類故,六十九文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者法則,放學為義。真見道中有二空見分,雖亦有自證而不法彼,親緣如者即乃放之。就見分中有無間解脫,隨自所斷障有四見分。就無間道中人、法二見分,各別法故,有初二心。解脫道中人、法二見總法,有第三心。但法見分者,見分行相與真如境別故,以自證分與真如境體義無別故,不法之。別總法者,顯無間所斷有差別故,顯解脫道所證唯一味故。此師以三心、十六心等,俱相見道唯緣非安立。安立別故,此有二說。
論:有義此三至緣四諦故。
述曰:第一師說,此是真見道,即前第一漸證、斷師義,以相見道不作三心,緣四諦故,如《對法》說,說真見道緣非安立,非相見道中能緣非安立故。此中有別起無間、解脫為六,并勝進入相見道為七心,或除勝進為六心。或後無間即前解脫,即三無間加一第三心解脫,并一勝進入相為五心究竟,菩薩利根不別起解脫道故。或總四心究竟,但除勝進,從勝入劣故。合有四說,如《別抄》有十四解。然真中言,先除耎品人執,次除中品法執等,此初二執皆望第三品俱斷時人法執,為麁細下上故。然諸處皆先除上品後除下品,何意此中先除下品後除上品?前雖已解今又解者,此約易斷名下故。麁人執名下品,彼約實體麁細,而言先斷者為上,此望能治道,彼望當體故。此中所言「先斷下品」者,諸論皆同。
論:有義此三至不別緣故。
述曰:第二師說:此三是相見道,以真見道但總緣真,諸論共說。何得別緣以為三品,以加行心意樂爾故,入真決然。
論:二緣安立諦至此復有二。
述曰:第二解十六心有二:初總;次別。此總也。《對法》第九卷、五十五等,皆言此二是安立諦故。
論:一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唯《對法》中有此文也。「所取」謂諦理;「能取」謂緣理之智。法忍、法智緣諦理為境,觀所取也;類忍、類智緣前智品,觀能取也。此唯別立無間、解脫,不總合說,故名別立有十六心。《對法》云:法智品道,真如為境;類智品道,法智為境,正與此同。
論:謂於苦諦至應知亦爾。
述曰:「二十八隨眠」者,欲界苦下十,上二界除嗔各九。「苦」者,苦諦;「法」者,苦諦教;「智」者,加行道中緣苦法之智;「忍」者,無漏忍,忍前苦法、智,《對法》第九廣解。「忍」言智者,以決斷故,「惠」即不然,雖忍、智無別,隨用標名。苦法智者,法謂苦如,能緣苦如之智,名「苦法智」。苦類智忍者,謂後聖法是此苦智之類,名「苦類智」。緣此之惠,名「苦類智忍」。苦類智,印可緣苦類之智,名「苦類智」。
論:此十六心至八觀正智。
述曰:法品緣如,類品緣智。
論:法真見道至名相見道。
述曰:法忍,法真無間道見分;法智,法真解脫道見分;類忍,法無間之自證分;類智,法解脫之自證分,印前智故差別立也。又解,法忍,法無間道;法智,法解脫道,此即總法。類忍,法無間、解脫之見分,雖緣智、緣如不同,見分是一,故合法也。類智合法,二道之自證分。前解為本。
論:二者依觀至十六種心。
述曰:五十五說:觀上下二地安立苦等四諦境似法、類智生,是第二現觀位,乃至廣說。謂忍可欲樂智、現觀決定智,是現觀邊智諦現觀。《顯揚》十七說:法智、類智四諦智不由行差別,然隨所作說其差別。真見道中亦可義說有十六心,十六心既爾,三心亦然,今此約行差別說故,唯是相也。然彼文說下上地十六心者是修道,《瑜伽》五十五說見道,《顯揚》說修道,不是相違。然五十五仍說:從見道起有下上十六心生,從三心非安立見道起,作此安立諦觀,非全出見道,在修道中方起。彼文稍異,可細尋之。
論:謂觀現前至二現觀智。
述曰:「現前界」者,謂下界,即欲界,現於欲界入見道故;上二界名「不現前」。
論:如其所應至見分觀諦。
述曰:其現觀忍法,真見道無間道見分;現觀智法真見道解脫道見分。不法,自證分,以於前十六心後作此觀,漸麁心,與前十六心差別觀故。
論:斷見所斷至名相見道。
述曰:欲界四諦四十,上界各三十六,諦各除嗔故一百一十二也。此上皆為觀心純熟,為有情說,令見道前亦作得入見道。
論:若依廣布至有九種心。
述曰:上已辨行相見道,別修作故;此廣布教道理,即菩薩等在見道等不作此觀,但為布教說其差別,所以須學,即是依彼假說也。
論:此即依前至止觀別立。
述曰:前相見道安立諦有二種十六心,今法於彼名二十六種。法彼二箇十六種,止、觀二心別立。
論:謂法類品至總說為一。
述曰:五十八末說忍、智合者,謂八忍合為四,俱忍類故;八智合為四,俱智品故。或法忍、法智八合為四,緣如為境、以類同故。品者,品類義,故得為此解。類忍、類智八合為四,緣智為境亦類同故。此依惠別,俱定唯一,廣如彼抄說。
論:雖見道中至名相見道。
述曰:釋九所以。此非真、相二見道攝。不作此觀,然約布教相見道攝,但以十六心、三心等,《對法》、《顯揚》、《瑜伽》如次皆有世第一無間等言,故今會云。
論:諸相見道至真已斷故。
述曰:此下第三總釋,於中有三:一、會違;二、釋頌不說;三、智攝。今初也。依真之義假說相見道等為無間等,如前引《顯揚》十七,正與此同。此有三因,三心相見道真非安立後生故,餘如文可解,然非安立因不遍三心相見道義。
論:前真見道至故頌偏說。
述曰:第二釋頌,不說二種見道本頌,何故但說於真?以證識性觀照如故,即圓成實。自證識相,亦是自心觀於依他故。今依見分說。論說初勝,後者後得攝,故不及前,如五十五說。
論:前真見道至後得智攝。
述曰:有相、無相別故。自下因解後得智。
論:諸後得智至離二取故。
述曰:若依此說,佛不說法,無十五界。大定、智、悲以為體性,悲願增上,眾生識上聲、色等相生故。此後得智,《佛地論》第三雖有三說,有相、見等,但是此中二師之義第一師說。二分俱無,離二取故。
論:有義此智至有分別故。
述曰:見有、相無,諸聖教說此智有分別,故有見分,五十五等說也。
論:聖智皆能親照境故。
述曰:以理為證,無相分也。
論:不執著故,說離二取。
述曰:經論中言「離二取」者,不執著二取故,非全無見分。
論:有義此智至真如性故。
述曰:第三師說「二分俱有」。七十三說「思惟」,明有見分,似真如相,不見真實真如性故,成有相分,如彼四句廣說。
論:又說此智至而為說故。
述曰:《佛地經》、《攝論》等皆說:此智分別諸法,觀有情等。此成有見分,破第一師。
論:又說此智至說法等事。
論:轉色蘊依至應無受等。
述曰:以五蘊相例。
論:又若此智至應緣聲等。
述曰:既無相分,其他之心、他身土等離自己體之法,不帶影像應非所緣緣,直親照彼不變為相故,不同真如,真如即是智自體故。若爾,真如應非所緣緣,無似境相故。答:不然,帶如之相起故。離自體法既無影像,不可言帶彼相起,如何說有所緣緣?彼皆離自體故。既不帶相起名所緣緣,緣色等時應緣聲等,緣色等智不帶聲等相故。
論:又緣無法等至無緣用故。
述曰:不變為無相,為見所緣故,以無相分直照於「無」,「無」非有體,所緣緣義如何得成?由此故知,佛亦不能親緣於「無」。此文理證也。
論:由斯後得二分俱有。
述曰:總結之也。出差別已,下諸門解釋。然五十八九等中皆有見道現觀分別,應如彼知。五十九最勝,大有斷惑法用諸義,未獲廣引。
論:此二見道至相攝云何?
述曰:此為問也。第一與六現觀相攝者,《對法》第十三、《顯揚》第十七、《大論》五十五、七十一廣明。《對法》說十,《顯揚》說六或十八,《瑜伽》說六,《攝論》第六說十一種,三乘現觀各別。然有義、事、所緣三種差別,如《別抄》說。
論:六現觀者至思所成惠。
述曰:「現」謂現前,明了現前觀此現境,故名「現觀」。最上品者,下、中二品劣故非也。「喜受相應」者,喜能明利別有分別故,捨即不然,可與下、中品思俱,上品思惠必不俱故。七十一說:初一唯與喜受相應故。思所成惠即因於思所成之惠為體。《顯揚》及七十一等同,彼云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此下現觀並作是說。
論:此能觀察至故非現觀。
述曰:煖等色界繫,此觀共相能引煖等,思能生修故。此觀一切行無常等,一切法真如等,故是最勝名觀共相,不言觀自相,自相者下、中攝故,未廣緣故。雖如亦是諸法自相,未證之時但共相故,於見道前此用最猛。猛者,利也、勝也,偏說為現觀。煖等不能廣分別法,但觀所取無等。雖亦觀一切法無我等,多分有分齊觀。又三乘通說,在二乘位唯觀四諦別別行相,不及於思,謂種種思推、種種觀察名廣分別。煖等無此能,不如於思不立現觀,其見道等雖亦不能廣分別法,緣真理故立為現觀。此又不同彼,未證理故。七十一說:四善根非現觀,是等流故。
論:二信現觀至立現觀名。
述曰:信亦上品,通漏、無漏。現觀者,是惠現觀諸法,以信助現觀令不退故,亦名現觀。有處但說無漏者,以勝故立為不壞信故。
述曰:即道共戒,前第一卷已出體訖,餘文可知。
論:四現觀智諦現觀至無分別智。
述曰:謂在何位但緣非安立,即通二智皆是此攝,故言一切種。七十一等說,此緣非安立諦境,惠為性。五十五說:三心見道等是此現觀故,即一切見、修道二智也。不取無學等二智,與究竟現觀不殊故。
論:五現觀邊智諦現觀至世出世智。
述曰:此通有漏、無漏一切見、修道緣安立智。七十一等說緣安立諦境惠,是此自性等故。
論:六究竟現觀至究竟位智。
述曰:即盡智等究竟位中所有諸智,即通十智,然皆無漏。七十一說:盡無生智等為自性故,或此俱行菩提分法為自性。六十九說:無覺十智皆是無漏,可勘彼文。此等門義,可取如上所說諸論廣明,和會增減不同等。
述曰:以今見道攝六者,真攝第四少分。第四之中亦有相見道緣非安立諦,亦通修道等故。其相見道收第四少分,亦攝真故,第五少分亦通修故。餘文可知。
論:菩薩得此至生如來家。
述曰:自下第四,入地功德。世親第六云:由此能令諸佛種姓無斷絕故。無性云:謂佛法界名如來家,於此證會故名為生,於此所緣勝智生故,轉先所依生餘依故,紹繼佛種令不斷絕,乃至般若證真法界,名於中生,名真佛子,由此般若樹自相續故。
論:住極喜地。
論:善達法界,得諸平等。
論:常生諸佛大集會中。
述曰:即常生在他受用土中,如《梵網經》、《十地經》說,至下十地中廣說。
論:於多百門已得自在。
述曰:四十七說,一剎那頃證百三摩地,以淨天眼見諸佛國見百如來動百世界,身亦能往彼佛世界,放大光等,化為百類普令他見,成熟百種所化有情,若欲留命得百劫住,見前後際百劫中事,智見能入百法明門,化作百身,身皆能現百菩薩眷屬,即於十百自在,名多百門。
論:自知不久至利樂一切。
述曰:既證真如,便自知證,自利行也。六十九等說預流果尚能自知,況此菩薩利樂一切利他行也?廣說此相,如《十地經》第三說,彼有十二百,彼加三種:一、加知百佛神力,此中即見百佛攝;二、加能入百佛世界,即此中動百世界中攝;三、加照百佛世界,亦動百世界中攝。彼又少此成熟百類所化有情,論有十百彼翻者失。彼論文中亦合入照百佛界等一處為釋,讀者勘之。如四十九,說此位菩薩有十種發心,如《十地》第一地中說十種大願,如《十地》第三卷說十種淨修住法,既見諸佛,聽聞正法,皆如《十地》第三卷廣說。《瑜伽》四十七.八.九等,皆並廣解。一一細勘文義差別,又作阿賴耶識依他性觀,如五十一,三乘差別。
述曰:雖有七頌釋外難中而分為二: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難;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後中有二: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於此初中有四:初總問;二略答;三徵;四釋。此即初也。今難意云:若離內識,外法無者,但有一性,不應說三;經既說三,故非唯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