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八本
論:如是四緣至十五處立。
論:一語依處至所起語性。
述曰:出依處體。言依處者,非是與因別體,語即依處,是持業釋,下皆如是。與因一體,然依者,「於」義,俱第七囀聲,即於語體上,立隨說等因義也。如《大論》第五、三十八、《顯揚》十八、《對法》第四、《中邊》俱辨此因。
然《大論》三十八,但有三種十因,及五果體無依處攝;《對法》唯有十因之名,亦非周悉;《顯揚》十八初有十因,後辨因依處;《大論》第五辨因依處,不別明因;三十八及《顯揚》云:「隨一切法、名為先,故想;想為先,故說,是彼諸法隨說因。」彼論文勢似取詮一切法之名、想、語三法為因體,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語是此因體,所以者何?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故,唯語為自性,不爾,即應言依名、想、說依處立此因也。此中即以諸法為果,以名、想與說為所依因,言說正是詮諸法因也。言說是語性,語性總言,即通三性語業為體,唯佛是善,餘皆無記。然有表示故,語可言善、惡,然實二性,名雖即語之差別,無表示故,不如其語,語是業性,以除佛以外名皆無記。或可大乘離聲無體,故名即通三性,但以三相及得例難同所依故,不可言相是共有因不同於名,大乘共有因義皆通故。
論:即依此處立隨說因。
述曰:此顯說因依語依立,不是異體,依體立義也。
論:謂依此語至說諸義故。
述曰:此釋依語立說因義,謂詮一切法起名取其相狀,方有言說起,即依此語,隨見、聞、覺、知後,或隨彼所見等事說諸義故,依語立因。
論:此即能說為所說因。
述曰:此釋因義。對何為因?此即能說之語,為所說一切法因。古師云:所說一切法,是此因體者不然。若爾,即以言說為果故。其見、聞等,如九十三及《對法》第一、《樞要》等會。言隨者,是隨逐義,即隨所見、聞等事起語言說,《大論》等並同此文。然有漏無記隨說因,果通一切有為、無為、有漏、無漏法,是持業義;以無記即因故,既以無記為果,詮無記事之說,說與無記為因,即依士釋。若前解因唯有漏、無記,後解即通有漏、無漏三性所攝,其染、淨此因,准此可解。
論:有論說此至隨起說故。
述曰:此會相違。是名想見者,《集論》中說:由如名等。是彼釋文,此因名、想、見三法以為自體,謂想、見二法如能詮名字而取境相及興執著,想能取相,執著由見。如名字起,取相執著已,隨起說故,即以三法為因,所生之說是其果也。
論:若依彼說至是語依處。
述曰:若依彼文,性是三法,三法與語為依處,名語依處。語之依處,亦依士釋,若依此解,即顯此名、想、見因是語之依處,三法為因體故。問:何所以二論相違?答:二論意別,論雖無會,今意釋言。若《大論》等,以一切法為果,以說為因,約所詮是能詮之果,即能、所二詮解因果。《對法》無著以生起為因果,即依名、想、見起言說故,亦不相違,各據一義。故《對法》云:「隨說能作。」隨說者,語也,隨說之能作,名、想、見也。又,《大論》約貫通諸法詮境以說為因,《對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說為果,不相違也。
論:二領受依處至能所受性。
述曰:「觀」者對也;「待」者藉也。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餘非。然有人云:唯三受為體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噉等。即以所待食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飲食,以受為食因。然領受處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觀於此隨是能、所受,領彼所、能受果,或生、住、成、得,此所待與所生等為因也。然《大論》等皆言待此若求、若取,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三十八等云:「觀待足故,足為因故,有往來業。」未必以受為因,所待非受故。又,此論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攝。有以能受為因,能受為果,如待苦為樂;有以能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所受為果;有以所受為因,能受為果,四句別也。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今於能受唯取受數,一、常遍諸心;二、五分位別。別境等法,不常遍諸心,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觸雖有爾,然於所受非領屬己,不如於受,所以不取。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種子因緣之法,此因疎故。唯疎相待,方是此因,如種望芽,內種望現,皆非此因。不爾,下應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疎相待者得,即親所待皆是引發、牽引等攝。問:何故說因緣是牽引、生起攝故,亦是定異等攝,說觀待因是觀待,復是牽引等攝,竟有何失?答曰:不然。以名遠故,名觀待者,即要非親,定異等因,名相通故。又解,若親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據疎遠不言親者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此解為勝。又解,觀待情欲是觀視義,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種望芽,非情能所觀待,故非此因。問:若爾,何故言足為因故有往來業?答:亦是內法情所待故。因緣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時,非因緣故,前說正義。既所受中以所待為因,芽待於種亦可此因,且無記之因,若無記即因唯有漏,無記性果通漏、無漏、三性等法;若果是無記,與無記為因,即因通三性、漏、無漏,果唯無記,餘染等皆准此知。
論:即依此處立觀待因。
述曰:此顯依處依之立因。
論:謂觀待此至彼觀待因。
論:三習氣依處至遠自果故。
述曰:謂內外種未成熟位,謂有漏、無漏種子、內外種子,一切未為善友力等所潤,貪愛等所潤,水、土等所潤,皆名習氣依。以未為潤時,但能牽引遠自果故。不問同異,性相稱故,名為自果。且淨因中,與能證涅槃清淨之法為遠因,勿見《大論》等,言此因證得涅槃為清淨因,便言此果是無為法。無為疎遠,非因生故,論不說得離繫果故。今此因親,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因緣親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或染因中亦與果異性,謂異熟因,果唯無記,因通善、惡也。若無記即因,果唯無記;若無漏即因,果唯無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無記之因,因通三性,果唯無記。如理應思。《大論》等同。
論:四有潤種子依處至近自果故。
述曰:即前種子為善友等力潤已去,名有潤依,以能生起近果,如淨因與近菩提為因緣者是。此中但與前所潤、未潤別,更無別體,果性等並同前,《大論》等亦同。
論:五無間滅依處至等無間緣。
述曰:即心、心所法之等無間緣,以心、心所法為果也。此緣如前辨,因隨何性,果通三性,各唯自識,唯以心、心所為體故。
論:六境界依處至所緣緣。
述曰:體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無漏等,並通因果。若以未來為因,果非現在,非因前而果後者,今亦不然,相分現在義似未來,無實未來,故所緣緣無不有果。此三十八說此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心所故。
論:七根依處至所依六根。
論:八作用依處至餘助現緣。
述曰:謂於所作業、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即除種子餘助現緣者,謂除內外種生現,種生種,現生種及親助緣,餘一切法疎助緣皆是。
論:九士用依處至餘作現緣。
述曰:謂於所作業、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親助緣者,其果寬狹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不取親者,非因緣故。此二果通漏、無漏三性因亦爾。然此二及前五無記即因,除無間緣及根依處,餘依處果通漏、無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無記故,不生無漏也,此依六識作法。
若七、八識無間緣,無記即因,果通無漏。七有漏根,六無漏故,與無記為因,除無間緣及根,餘因通漏、無漏三性。此依六識為論。若依第七識無漏無間有漏可生,無記之因,其無間緣因亦通無漏,根中應分別,色根、意根各有異故。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等說,故下言唯得士用果,不言得離繫等果故,今亦通取非但內有情也。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囀聲,梵云羯剌拏,是作具作用,羯剌多是士夫作用,故二別也。然《大論》三十八說:「唯除種子,所餘諸緣名攝受故。」此乃助成攝受,故除因緣,如眼識生,以眼根及種為士用依,以等無間緣、所緣緣等為作用依,根稍親故,此約法為士用說,若假人為士用非於法,准此應知。人望穀芽,人為士用,地、水等為作用,作用疎於人功故。若依《瑜伽》三十八無記因中皆有士用,皆以地、水等為士用,日及鋤治為作用。
論:十真實見依處至能助引證。
述曰:謂一切無漏見與一切無為、有為法為因,除見因果自熏成種以外,望餘皆是此因。以因緣引發是引發因中攝,於無漏有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長,故於後有為無漏能引。前引後法也,能證即與無為為因也,此顯勝果。
論:總依此六至辨無漏故。
述曰:前六依處是攝受因體,以前五依疎所攝受故,成辨三界有漏諸法。若六合疎所攝受,辨無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緣,名為攝受,故除因緣親能生法。故《對法》言:「如田、水、糞等,望穀生芽等,雖自種所生,然增彼力,名攝受因。」然隨所應有五有六,非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無故,此中前五通無記因,後一非也,隨其所應三性應思。
論:十一隨順依處至無為法故。
述曰:謂三性法通無漏也,現種諸行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同類言,簡異類為因,唯望自性。然勝品言,簡自同類與下品為因,《大論》第五等云:無記與善、染為因,謂本識中各別自種,然望現行亦性同也,即與涅槃亦為因也,同《大論》等。現引種,種引現,現引現,種引種,皆是此因。此以性論之則狹,以界論之則寬,隨其所應。《顯揚》等論云: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為因;色界與色界、無色界無漏法為因;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為因,無漏與無漏為因,不言與下法為因也,果望自類其性必同,界繫有異。
論: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至自乘果故。
述曰:此唯自性,設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非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稱為因,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自性中色與色為因,色中內與內為因,內中長養與長養為因,如是等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無為果亦爾,即淨因也,以界論之則狹,以性論之則寬,其《大論》等同,果易故不說,謂於有為因能起果。若於無為因能證彼果,差別勢力自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也。
論:十三和合依處至一事業故。
述曰:以前六因為性,不取言說,以疎遠故。言說與法不相和合,勢疎遠故,不取為性。因既即前,其果亦爾,於生等果,約一事業也,因通漏、無漏,一准於前。
論:十四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此相違、不相違中,因通漏、無漏,果亦爾。令有為無漏不生,無為不顯故。然領受及此後三因,同《瑜伽》第五,皆言於生、住等果,不言餘者餘因狹故,此四寬故。然《大論》、《顯揚》但有後三,有於生等之一果言,觀待中無,此中觀待寬彼,論唯望情欲作法,其性狹故。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據勝顯故。六相違中,唯此勝故,亦不違也,此中無記、染、善,皆准應知。大乘滅相雖不待因,相違因與後後法為生因,與前法相違名相違因,非與前法滅為因也。
論:十五不障礙依處至生等事故。
述曰:翻於上障礙依處,其相可知。
論:如是十因至方便因攝。
述曰:自下第二二因相攝中,有二師別解。初師中二:初引菩薩地;後引有尋等地文。引菩薩地中有三:一、引文;二、正釋;三、立理。引文訖,能生因親,方便因疎。初解與古來大異,第二大同。
論:此說牽引至名生起種。
述曰:下正解之。初解能生;後解方便。言菩薩地說牽引因,除業習氣及外無記因,生起因中亦爾,亦除業等,彼非因緣故。問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業種也?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生因,不說有增上緣故?
答:此謂不爾。今亦有文,謂《大論》第十「彼問:若諸支相望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緣立十二支也?答:依增上緣所攝牽引、生起、引發三因說非有因緣。」故知此生起之中亦有非因緣種也。又理准,若未潤種既有業,亦在牽引中,何故已潤業種,非生起因也?又菩薩地等,誰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如此文是,其引發因取種引自種,種引現行,為因緣者,除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種及涅槃等,彼非因緣故,定異因亦爾,唯取為因緣者,除引自乘及異熟、增上、等流果,或亦取引發中現能熏種為因緣者,亦是引發等二能生因攝,下有二釋故,其同事、不相違攝前因,為自體故。即是合六因中,諸因緣種未潤已前,亦未成就,皆名牽引種,遠牽自果,即牽引因全,四因少分,除生起因故。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即生起因全,四因少分,除牽引因,是此生起因,近能生起果故。
何以知者?
論:彼六因中至二位中故。
述曰:六因之中皆有因緣能生所攝,此二種子既是因緣,故六因中有因緣者皆此所攝,若不爾者,即攝因緣不遍盡故。問:既爾,現行熏成種亦因緣收,何故此中不攝?亦非盡理故?
論:雖有現起至此略不說。
述曰:此問不然!除牽引、生起二因,以此二因唯種子故。如前六因中引發等四因內,現行能生種為因緣者,以多間斷,非如種子性恒相續故。此〈菩薩地〉略而不說。此就不盡理據一義為言。又解。
論:或親辨果至穀麥等種。
述曰:即此現行親辨果故,亦名為種生起種攝,近生果故,何以現行亦名種者?此中有例,如假說現行穀麥等種,彼既然,此亦爾。此六因中何因所攝?餘四因攝。
上來已解能生因攝訖;自下明所餘因方便因攝。
論:所餘因謂至方便因攝。
述曰:謂第一言說、第二觀待、第五攝受、第九相違全,及前六因中非因緣法,皆是前說未潤生位。已潤熟位二因種餘,即說此四全、六少分為方便因。此方便因亦有等無間、所緣緣二種。今就一總言但是增上緣,非無少別,至下當知。
上來已出因顯數相攝,下出於理。
論:非此二種至有因緣種故。
述曰:非此牽引、生起二種,唯屬彼十因中牽引、生起二因全,所以者何?此二之中,有非因緣,攝盡便寬,能生是因緣故,餘引發等四因中,有因緣種故,若唯攝二,不攝便狹。
論:非唯彼八至非因緣種故。
述曰:非唯除生起、牽引外,八因全皆名所餘因,所以者何?四中有因緣,攝盡便寬,以方便因非因緣故,彼生起、牽引二因中亦有非因緣種,謂業種等。若唯八因名之,所餘不攝便狹,彼有非因緣,方便不攝故。〈菩薩地〉文,不是盡理,故於此中皆如我說。
次會第五卷尋伺地文。
論:有尋等地至餘方便攝。
述曰:於中有三:一、牒文;二、正解;三、立理。此牒彼文。有尋等者,「等」有伺等,次下正解。
論:此文意說至自類果故。
述曰:能生因是因緣故,如前所說。六因中若現、若種,已潤、未潤,但互為因緣者是名生起因,皆能生攝。若現、若種,潤、未潤時,皆能生起自類果故。「自類果故」,言顯是因緣種及現行,簡非因緣種及現者。
論:此所餘因皆方便攝。
述曰:方便疎故,此六因中因緣種外,及餘四因全,皆名方便因,疎體同故。何以知者?
論:非唯彼九至有非因緣故。
述曰:非除生起因外,彼九因名所餘因。若唯取九,九中亦有因緣,方便疎故。攝九盡便寬,生起之中有非因緣故,方便攝便不盡亦太狹。若因緣唯攝生起,即攝增上業種太寬;若不攝餘五因緣,五因緣不盡太狹;若方便定攝九因,即五因中有因緣者,亦方便攝是太寬失,不攝生起業種是太狹失,故知文勢如我所解。此中影略,但以攝不盡。太狹為解而影取寬,上皆准知。問:何以〈菩薩地〉因緣分二,能生因亦名牽引種,雖有二名,猶攝現行因緣不盡,尋、伺地,一生起因,即攝現、種俱盡?答:約潤、未潤唯約種論,故須分二,能起於果體是因緣,不分潤與未潤故,尋、伺地唯一生起,亦無違也。此第一師辨訖。
論:或菩薩地至即彼餘八。
述曰:第二師中,釋二文為二解。一一中又二:初正解;後釋難。此初也。〈菩薩地〉所說二種種子,即十因中彼牽引、生起二因,如名所攝,所餘諸因,即十因中餘八所攝。下自釋難。
論:雖二因內至勝顯故偏說。
述曰:牽引、生起二因之內,雖復亦有非能生因,以業種等非能生故。此二因中因緣種子,一、親辨體;二、受果無盡,勝故,偏說是能生因,不說增上業種所攝。
論:雖餘因內至多顯故偏說。
述曰:雖八因內,四因中有非方便因,謂因緣種等,以四因全四、少分中,增上多故,論乃偏說是方便因,即前能生因,隱增上者,後方便因,隱因緣者,俱不明故,為不盡理也。
論:有尋等地至即彼餘九。
述曰:下文亦二,准前應知。彼說生起因,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攝;餘因之言餘九因也。何以爾者?
述曰:下釋難云:生起之因,雖有業種等,非因緣攝,以對牽引因已潤故,是近得果,就自因中,名言種子與果同性,以是親顯,故偏說之,略牽引因及自因中業種不說,偏說生起因是能生因,以已潤竟,方名生起,故望牽引為近也。
論:雖牽引中至親隱故不說。
述曰:雖知〈菩薩地〉牽引因,亦有因緣種是能生因,而望生起是遠,未被潤故,作惡不即受故,疎遠故,即業種顯,親名言種相貌隱故,遂不說其因緣種子,而說業種為牽引故,不說牽引因也,理亦無違。
論:餘方便攝,准上應知。
述曰:雖餘四因中,亦有因緣,而四因全,五因少分,是方便攝,如上增上多故,偏說非能生因,實理亦是,文不盡理。
第三以四緣依十五處,及攝十因、二因。
論:所說四緣至十因二因。
述曰:卷初標云: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立為十因。上來雖有二文,但依十五處立十因,十因、二因相攝,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緣,及十因、二因相攝,故有此問。於中初問;次答。答中先答緣依處;後辨與因相攝。
論:論說因緣至立增上。
述曰:初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此引《瑜伽》第五。《顯揚》十八皆同。
論:此中種子至因緣種攝。
述曰:下解有二:初解因緣依處;後解中二緣依處,於中各有二師釋之。所言種子是因緣者,即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第四有潤種子、第十一隨順、十二差別功能、十三和合、十五不障礙,合六依處中,除其現行,因緣種攝,即前所說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
論:雖現四處至此略不說。
述曰:上解本文,下釋不盡。但言種子不說現故,雖除第三、四兩依處,外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緣者,而多間斷,此略不說是因緣攝,但言種子是因緣故。
論:或彼亦能至亦立種名。
述曰:又解,除牽引、生起,四中現行能為因緣者,亦是此中種子言攝,親辨自果故,喻如前解,此釋彼文,將為盡理。
論:或種子言至取捨如前。
述曰:第二師解:此「種子」言,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子依處,以有種子言故。此有潤中,不簡去業,不攝習氣中因緣種,及四依處中因緣者,取捨如前攝二因等,此師意解,約生起親近,故不說餘。因緣種顯,不說業等,以牽引等,遠疎等別故,略而不說,即以此文為不盡理。
論:言無間滅至二緣義故。
述曰:上解因緣;下解中二。此即是前第一師義,彼二處言,意顯,但是此二緣者,非唯第五無間滅處、第六境界依處所攝,其餘領受及下和合、不障礙處三依處中,亦皆有此二緣義故,觀待待境,心等得生,餘二合前以為體故,即以此文而為盡理。
論:或唯五六至略不說之。
述曰:此即是前第二師說。二緣依處唯彼第五、第六依處,非餘三依處,餘三雖有此二緣依處,以相隱而復少,故不說之。此二處全,名亦顯故。論但說二隱餘少者略不說也,即以此文為不盡理,依所餘立增上易故,略不說之,隨前所應盡理不盡,除三之餘,皆增上故。
論:論說因緣至攝受因攝。
述曰:此下即答,四緣、十因、二因相攝,此中合作十因、二因攝也。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三十八說:因緣即是能生因攝;增上緣者即方便因;中間等無間及所緣緣,此之二緣攝受因攝。此中別疎,攝受因攝上二緣;自餘九因,二緣所攝,理准可成,故論不說。但以攝受之中,二緣相顯,所以偏說,非方便內,不攝二緣。觀待、同事、不相違,方便攝故。又已辨二因與十因相攝,但言能生是因緣,方便是增上,中二是攝受,即顯二因中,方便攝三緣,能生攝因緣。義亦兼顯,十因中六少分是因緣攝;一因少分,是中二,謂攝受,或兼觀待、同事、不相違,亦有二緣。論唯說攝受以顯故,餘是增上緣,理已成立,文言略也。
述曰:今釋彼文,為不盡理。若准方便攝餘因盡,有非增上者,以等無間及所緣緣,是方便攝故,以增上緣攝因多故,謂除觀待、同事、不相違少分,餘皆增上。偏說方便是增上緣,此約不相亂增上緣體解。若相亂體,以餘二緣亦增上故,皆方便攝。若不爾者,不說能生是增上故,顯方便中具三緣也。
論:餘因亦有至顯故偏說。
述曰:十因之中,則六因內是因緣者,皆能生因,四緣之中因緣所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因中等無間緣,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緣攝;領受、攝受、同事、不相違中所緣緣,皆方便中所緣緣攝。雖此領受等四因之內,亦有中間等無間緣及所緣緣,此於四緣位居中故。然攝受中以有二依處名、體全顯,故偏說之,餘無名、體依處全二緣者,故略不說。
論:初能生攝進退如前。
述曰:然能生因是因緣者,或說六因,或說二因,且依〈菩薩地〉,若通取六,名進;若唯取二,名退;或取六中唯取種子是能生因,攝現不盡,名之為退;若并取現,名之為進。依有尋等地,若取六因,名之為進;唯取一因,名之為退。今此通說,皆如前說。
論:所說因緣至依何處得。
述曰:此為問也。第四辨依處等得果此問,因謂十因,緣即四緣,必應有果。果有幾種?依何處得?問依何處而得何果故。下文有三:先答果有幾;次答依處得果;後明十因、四緣得果,未明依處等得果,先出果體。
論:果有五種至異熟生無記。
述曰:謂有漏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有漏善者,簡無漏善;自相續者,簡他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識中,報非真異熟攝,今為總攝彼,故言異熟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如前第二卷會,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善不受報論非也,同小乘中,由有漏善亦感報故。此位稍長,至金剛心頓斷,通二乘無學,三十八《顯揚》、《對法》第十五皆同。
論:二者等流至後果隨轉。
述曰:謂習善、無記、不善所引同類,不望異類之因為等流果。又同類中,如上品與下中品及自上品為果,非下品與中上品為果。果勝而因可劣,非果劣而因勝,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為自果也。《對法》唯據善法,論實此果非不通餘,或似先業,後果隨轉者,三十八等亦同此意,謂如殺生得短命報,是先業之同類,以第八短長分限為等流也。隨順相門,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與善不為同類也,唯此一法,非餘法皆是假說,實增上果,然假名等流,非同性果故,以異性法非同類故,由令他命短自命亦短,相似之義假名等流,實業所感。此果即通有漏、無漏,唯是有為凡聖皆通,亦現望種,種望現亦是,《瑜伽》等依據前,後即通論也。
論:三者離繫至善無為法。
述曰: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為中不動、想受滅、擇滅三性真如是。《對法》云:隨眠永滅,是此果故;《瑜伽》三十八、《顯揚》亦云:「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然此果有義:唯斷煩惱障所得,非所知障;若所知障為言定障亦是,如下第十卷說,有義:所知障亦得。此中通說,亦不相違。
論:四者士用至所辨事業。
述曰:謂諸作者,假諸作具等,所辨事業。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乃至占卜等事,由此成辨諸稼穡等,是士用果,不言如俱有因等得俱生、無間、隔越、不生之果。由此故有二說:一者唯士夫為因,所得是士用果,因唯假者,非少實法;第二師:意、心、心所俱等亦得此果,即不唯士夫假者為因故,文但通言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前師唯有為少分為果體,士夫力所辨故,第二師即通無為亦是果體,因法為作者,緣法為作具故,從喻為名。
論:五者增上至餘所得果。
述曰:若論別相,除上四果即是此果,寬通有漏、無漏等也。
論:瑜伽等說至得增上果。
述曰:出果體已,次依處得果。於中有二:初引文;後正解。《瑜伽》第五及《顯揚》十八云:「習氣依處得異熟等」,乃至廣說。出得果文已,下有二師解:第一解中有二:初正解;後立理。即前解十因、二因攝等初師。
論:習氣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異熟果,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謂習氣、有潤、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五依處得,以引發唯望自類果為言,觀待性復疎遠,業得果義親故。攝受中,據士夫為作用依處等,亦無異熟果,若法作用依處亦得此果,即六依處得也,故前論云:若攝受五辨有漏法,除心、心所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故,今但總言,顯諸依處不別說也。何以知五?准下因得果,不說攝受因得此果故。士用果有二說,此亦應爾。
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謂習氣望自類種,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七也,此說士夫為士用,有說士用、作用依處亦得此果,以法為士用等故,此師即九得等流果。又解,士夫可得,作用依疎未必可得,助現緣故,非作現緣,唯八依得。領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領受,或疎相望不親望法,故不得也。無間滅依所望不同,或以下品後念果,故亦不說得,餘可知也。
論:真見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謂依處中,五依處得。謂真見、隨順亦引涅槃故,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和合、不障礙處得,此說以士夫為士用,若說法為士用,即士用、作用俱得此果,餘不得可知。非觀待因得者,疎遠相待,不以證待。又,彼約有為法,為清淨觀待因故。又,待能證有所證,於生、住、成得果處轉,如何不得合七依處得離繫果。下文不說觀待因亦得離繫故,約清淨有為為果故。
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即依處中有說五處得,謂領受依處亦望士夫為士用,為觀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礙依處所得,隨順唯望自善法等,定異亦約別別法體,不望士夫,故不得也。第二師說:法亦名士夫,即領受、習氣、有潤、無間滅、士用、作用、真見、隨順、差別功能、和合、不障礙十一依處得。語依處與法,非士夫用、果。果與因不相密合,說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語依處顯於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語因得士用果,故知依處准亦應爾。
論:所餘處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隨前所不攝法並是此體,此據別體,謂語、境界、根、障礙依處全,餘十一小分,若不爾者,一切皆是。依何意故,作是說耶?
論:不爾便應太寬太狹。
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寬、太狹之失。且如習氣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業者,亦得異熟果便為太寬,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即太狹也。隨順處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處中,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無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寬失。餘或六、或八、或七依處中,亦有不攝即太狹失。真見處言唯目第十,亦為太寬,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非離繫果故。餘四處中,亦得離繫,既為不說,即太狹也。士用處言唯目第九,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攝彼盡,即太寬失。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若不攝者亦太狹失。餘依處中,亦有太寬,即前四外餘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若並是別增上果者,即為太寬。唯除前四所攝之外為所餘者,前依處中亦有增上果,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即諸因緣種;隨順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見亦有不得離繫者,引後自類等;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脛待足等,若不攝彼便為太狹。故知於我所說為正,或此增上唯應難狹,餘四依處得餘果故。然此寬狹,一准於前得果依處頭數說故也。
論:或習氣者至故此偏說。
述曰:第二師說:五果體性寬、狹如前,但釋論文有盡理、不盡為異於前。此「習氣」言,唯屬十五依處中第三依處,雖此報因餘四處亦有,習氣中亦有非報因者,識等五種生現行是,以異熟因熟時去果相遠,習氣依處望果亦遠故,偏說習氣得異熟果,不言習氣並是報因,餘依處中無此因也。
論:士用處言至是故偏說。
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於處者,即士用處名顯,及體相亦顯,故偏說之,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總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盡理。
論:所餘唯屬至故此偏說。
述曰:此攝所餘,餘十一處,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以餘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故,不說餘四處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而增上多顯,故偏說之。皆不盡理,略說之也。依處既示,次明十因、四緣多少得果。
論:如是即說至增上緣得。
述曰:此中得果隨文且釋,其理不盡,如《樞要》說。是十因中,五因得異熟果,觀待唯望士夫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餘可知。此中依處得有別者,如前已說。此四緣中,增上緣得,大乘報因,非因緣故。
論:若等流果至初後緣得。
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種望現等是因緣,餘是增上緣,皆應如理知。然依依處有寬狹如前,餘不得可知。因緣、增上二種,四緣中居初、後故。
論:若離繫果至增上緣得。
述曰:離繫果五因得,以望士夫為觀待,故不說得之。以望清淨有為牽引,故亦不得。餘因不得,義可知也,然依處寬狹,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緣得。
論:若士用果至增上緣得。
論:有義觀待至餘三緣故。
述曰:此第二師,通法為士夫,即八因得,唯說因不得,如前處中說,餘者可知。以但能顯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爾,即除所緣緣,餘三緣得,外法無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緣緣得,無間亦名為士用故,依處寬狹如前已說,但無不生之士用也。
論: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據通體者為論,十因、四緣得也,或解不爾,除前所用為四果之因,外餘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別也。然不相違中攝無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無不得者,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與為因,然與所不障礙為因,所不礙即是此無為之果也,無與、取義,不同小乘也,即隨說因是,觀待等亦然。
論:傍論已了,應辨正論。
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處說四緣下,是名傍論;餘已上是正論,以明緣所生法文,應明能生緣故,四緣是正論也。第二、四緣已下並傍論攝,雖明緣所生,不欲辨緣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緣生法相望作緣多少為正論,故知四緣是正論也。若不辨體,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焉或舊曾聞,或先所未了,後諸學者宜詳義焉。然據《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為士用果。然理不障餘法,故二師皆是也,隨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無漏、有為無為,三界繫不繫,見所斷等,皆如理思。前問之中問緣及生,雖已明緣而未解生,自下解生。於中有二:初辨現、種生;後總結釋。初中有二:初辨生現;後辨生種。生現中:初辨種生;後辨現生。種、現生中各有二:初染;後淨。
論:本識中種至除等無間。
述曰:謂本識中種子,總而言之,容作三緣生現分別。分別之言通攝心、心所,若見、相分,非唯自體也。除等無間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緣故。
論:謂各親種是彼因緣。
述曰:釋為三緣,此簡業種生異熟果及餘增上,雖眼識生藉根等種,非親種故,亦非因緣。總而言之,一切相、見等法,皆有此緣而生,無非識種生故。
論:為所緣緣於能緣者。
述曰:謂要能緣種心、心所法,種子方為彼所緣緣,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緣故,及除自體分,不緣種故。然見分中,除五、七識不緣種故,但與第八一切時見分、第六有時緣者,彼與為緣。今簡爾所不為緣故,言為所緣於能緣者,是簡略言。
論:若種於彼至是增上緣。
述曰:謂有種子於現行法能助與力,如根種於識種,作意種於識等。二、又雖無助力,但不為障,如異識種子望異現行等,皆是增上緣。然簡無漏種與有漏現行為生等緣,彼能障礙故,雖亦是增上緣,不相違因攝。然於生現分別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緣,現未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簡障礙現行,令不生之緣故,此即種望染現為緣訖。
論:生淨現行,應知亦爾。
述曰:然此總言,於見分中通與一切見分為所緣緣,皆能緣種故,亦與自證分等為所緣緣,佛果識體緣一切法故,與染別也。總是第一,以種望現為緣能生分別,是一切種如是如是變訖;第二、以現相望為緣生分別。於中初總;後別。
論:現起分別至無因緣故。
述曰:此文總也。不簡自、他識等相望容作三緣,現望於現,非親辨體,無因緣故。
論:謂有情類至除等無間。
述曰:自下別中,第一子門。自他、身相望,謂自、他身分別,展轉容作二緣,因緣有無,前總門中已定除訖,下但於餘三緣中取捨,此除等無間,等無間法唯自一識故,此中分別既攝見、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別,但知不唯是見分也,即唯前六識或亦第八識,許變他處故。
論:自八識聚至或無或有。
述曰:第二子門。自身八識,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見、相分等,總名「自識聚」,以識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識聚相望,定有增上緣,此緣通故。必無等無間,唯自識相望為此緣故。此即明簡定有無訖,於四緣中二定無也,謂因緣、等無間,一緣定有,謂增上緣;所緣緣不定,下別辨之。
述曰:此謂第八於餘七識有所緣緣義,七於第八無此緣義。以第八相色等為其本質,生五識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緣彼見分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見為境,若無第八定為本質,五、七不生故。雖非親所緣緣,然是疎所緣緣也。第八不託七識而生故,七非八所緣緣也。第八若有,七識必有,七但為八定有增上緣,非所緣緣也。
論:第七於六至一切皆無。
述曰:第七於餘前之六識,於初五識,無此緣義。與一意識為所緣緣,意緣一切法故,五識無者不緣七故,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緣緣,彼不緣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問八。
論:第六於五無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識於前五識無此緣義,五識於六有此緣義,五識緣本識所變為境,不待第六識所變色等為自境故,有力生識者方為此緣故,不以五識自相望為所緣緣者,以定無故。
論:自類前後至取現境故。
述曰:第三子門。自身八識一一自類前後相望能為幾緣?前第六識聚容作三緣,生後自第六識聚,即除因緣,現行相望故,有所緣緣據緣者說故。此中不除阿羅漢末後心等無間緣。據長時故,但說容故。餘之七識但有二緣,無因緣、所緣,皆非種子。又,不能自緣前念識聚故,唯緣現境故,此第一師即長途義。
論:許五後見至亦有三緣。
述曰:自下第二,依陳那《觀所緣緣論》中說:許五識後念見分緣前念相分。彼論言或前為後緣引彼功能故,彼隨經部因果異時,既非現境生五識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為能熏,引相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後識見分,故是緣義;後念之識帶彼前相生,故是所緣義,即以相分為行相,本質為疎所緣緣義。今敘彼意,許五識後見緣前念自識相者,五識及第七識前與後亦有三緣。「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識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種,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緣緣也。此師自識前後,異於前義也。
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
述曰:若後以前念為所緣緣,自身八識品相望中,前七於第八亦容有所緣緣,以前七識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見種故。謂前五識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是第八見分所緣緣,第七識為能熏,成彼第八見分種故,是自證分所緣緣。自證等種,生自證等,隨應亦爾。第六識若緣第八見相而熏種,即雙熏彼二分種子;若緣虛空、心、心所等以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種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現行相、見分種也,第八不緣虛空等故,此七識中望彼第八相、見分等應作四句,其第六識具後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義與前師別,六望七等准此應知。
論:同聚異體至不相緣故。
述曰:第四子門。就如一眼識中,俱時心、心所,一一別互相望,雖是同聚,而是別體,展轉相望唯有增上緣,見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緣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緣,相分所杖本質同。若見分、相分不相緣故,非如大眾部緣俱生心、心法故。若許緣者不同一所緣過,受不與心同一緣故,大乘見分不許自緣,亦有此妨。然極相近不緣俱法,說自證分既得自緣,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若爾,如何名同一所緣?謂所杖質同名同一,非多見分共一親相分名為同也。若爾,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緣心所之相,即無本質,如何名為同一所緣?同一所緣總有二義:一、所杖質同名為同一,如五識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識所變質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識緣過、未等,雖或無本質不託他變,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緣心所之境生名為同一也。此第一義。
論:或依見分至為觸等相質。
述曰:此第二釋。亦許相緣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說不相緣,無緣俱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則不然。若依相分有相緣義,謂諸相分互為本質方得起故,如本識中諸法種子,為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此顯其事。
論:不爾,無色彼應無境故。
述曰:若不爾者,無色界中五種心所應無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識所變為質也,諸心、心所理例並然。然前師意各各緣自所變種子,然唯心王所變種子能生現行,非五所變,如眼根等無能生識用也,此師難曰:何故同一所緣分為二義,第八五數無本質也?前師解云:若必有本質,如第六識緣虛空時以何為質?第八心王不託五數境生,如何同本質?有說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如緣虛空託名為本質,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相假力故,為本質起,名同所緣。
論:設許變色至不同質故。
述曰: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當知。今此後師設許無色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識,亦定緣種,勿第八俱六箇見分,境不同質故。自證分境許不同緣,緣自見故。今依可爾說有本質,非要爾也,此義應思。同一所緣相似名同,各各變故,何要同質方名同也?又唯識之境取心內境,若待外質方生,良恐理乖唯識,是故前師甚可翫矣。
論:同體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門。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相望為緣者,為見分二緣,謂所緣、增上。見分於境無所緣緣,但有增上,相與餘分但為增上。若約疎所緣緣亦非,見與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說得由相為緣,見分生故。第六子門。
論:見與自證,相望亦爾。
述曰:謂見與自證,如相與見,能為二緣,自證與見但為一緣,如前說故。見與第四亦但一緣,此據親義,若疎所緣亦得有之。今約親說不相違也。
論:餘二展轉俱作二緣。
述曰:自證及證自證為二,見分之餘也。展轉為二緣,互得相緣故,二與見、相分但為增上。
論:此中不依至互為緣故。
述曰:然前相分與見為二緣,不言種子亦為相分得為因緣者,此中不依種子為相分說,以說現行互為緣故。又,種為緣生分別者,前第一門以解訖故,此即現行染八識聚說為緣訖。
論:淨八識聚至能遍緣故。
述曰:淨八識聚若自、他身,自、他八識為緣,皆增所緣緣,以淨八識皆得緣他及自身者互得相緣故,即淨八識皆得互緣。同時心、心所,亦得互自緣同時心、心所,以彼功能遍現影故。識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緣緣自見分,餘淨心所義例亦然。又,或能緣彼相分故,若不現彼影,應非知一切。又有解者,上文所言勿見分境不同質故,即識見分與相應見分定必同緣。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緣識之見分不自緣也?若自緣者與自證分何別?若不緣者,便違上文。今有二解:一云:前依因位非依果說,依果說者,見分之境亦不必同。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緣,亦自緣見分,亦緣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境齊故。然與自證作用各別,自證唯內緣更不別變,其見分自緣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與相應法同外取故,相應法緣識,既不外取別變相分,識之見分例亦應然,亦不違上見分境同,此義雖勝然稍難知。
論:唯除見分至能緣用故。
述曰:若通佛說,非見分等為相分所緣緣,一切相分是親所變名為相分,相分必無能緣用故,如化心等亦爾,化心不緣故,故此第三、四亦非相所緣,見分攝故。文中唯有見分,非相分境也。不除同聚心、心所相緣,以得緣故,即顯自證分亦見所緣,現作相分緣故,如無分別智唯是現量,無外境故,不緣,不同後得智,後得智見分返緣自證,作影像緣,仍是相分,不爾,即與證自證無別,何須四分?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今緣相應法見分,緣自證分亦能緣證自證分,證自證分亦能緣見分、相分者,唯在佛位餘者不能,此中但遮見分非相所緣,義遮第三、四分亦非相所緣,意顯餘三分互緣一切法,名遍緣故。雖作此解,三分何別?各相似故。如前所得者,親得;餘新所得,影說,故成差別。又解然今但遮相為能緣,及遮見分不緣自證,非顯餘二得緣一切,此不及前解。
論:既現分別至能作幾緣。
述曰:上來第一現起分別緣其種子、現行生訖,自下第二明種子亦應緣其現行及種子起。此言緣者,是「緣藉」義,非「緣慮」義,以種亦是分別攝故。今論解言緣生分別,現行及種望於一種子,能作幾緣問也。
論:種必不由至立彼二故。
述曰:種子必無等無間緣、所緣緣起,此之二緣,四緣之中,位居中故,以此二緣待心、心所為果方能生故,種非心等,故非二緣果。
論:現於親種至但為增上。
述曰:今依因位,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為二緣,即因、增上,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非能熏故,與非親種不辨體故,除自種外,但一增上。
論:種望親種至亦但增上。
述曰:於一切位,種子望自親種亦具二緣,除中二也,於異性非親種,亦一增上。此中巨細如理應思。准前顯後,淨種亦爾,文言略之,與染同故。此上總解緣生分別訖,次下第二總結有二:初結非;後破小乘心外之緣。
論:依斯內識至何固執為。
述曰:謂依內識若種、若現互為緣起,一切分別若因、若果,能生、所生皆悉成立,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緣,設有無用,況違理、教,而固執何為?
論:雖分別言至具廣分別。
述曰:此略指也。下解彼彼分別。此言分別唯是有漏心、心所,《中邊論》說:虛妄分別謂是三界心、心所故,此非執心,然隨勝者,聖教多門顯示。有二、三等者,至此卷下三性之中自當廣解。如餘論中具廣分別者,《瑜伽》三十八、七十三、七十四、《顯揚》等,並如下解,《楞伽》第五亦有十分別等也。上來解此頌中,初依頌釋文;第二廣解。廣解中,初問緣生分別;第二答解。解中初解四緣等;第二解生分別。生分別中,初辨生現、種分別等;後總結;或從前釋中分三:初略解頌;次廣解;後結;或於廣中分三:初解四緣等;次明生分別;第三廣分別;或於此廣生分別分二:初辨生;後辨分別,餘解同前。就明唯識相中,初廣分別三能變相;次前前頌明唯識訖。自前頌來解諸妨難,於中有二:初二頌釋違理難;後五頌釋違教難。初二頌解違理難中,上來已一頌訖。
自下第二釋諸有情續生死難,前頌所明雖無外境,而諸分別皆緣所生,不離內識,外人問曰:
論:雖有內識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初寄問以發論端。雖知論主唯有內識,而既無有心外實緣,假說我、法一切有情由何法故生死相續?若無心外緣生死不續難。
論:頌曰至復生餘異熟。
論:諸業謂福至不善思業。
述曰:初釋中有二:初別解頌文;後總結頌意。別解頌中文分為四:上二句別解為二;下二句合解為一,第四總牒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字;第四句復生等字,合解其頌。解第一句中,先解諸業;次解習氣;後總解之。以業有三:故言諸業,此解業義,如第一卷解。福等三業,如《對法》第七、第八及《大論》第九、五十三等解。福者,勝義,自體及果俱可愛樂,相殊勝故。非福者,不可愛樂,自體及果俱不可樂,相鄙劣故。不動者,不可改轉義,其業多少,住一境界,不移動故。又,復移轉境如生得散善,亦從於定,總名不動。《對法論》說:欲界繫善業,名福;《瑜伽論》言:「謂感善趣異熟,及順五趣受善業,名福。」前是人、天總業;後是五趣別業。然說地獄亦有別善業者,受等流果,如涼風觸身等,別相似業名為善也。又,令地獄諸苦輕微,名為善業,如不斷善等。又,約六趣為論,除地獄取非天,五趣有善業果也。非福業者,《瑜伽論》云:「謂感惡趣異熟,及順五趣異熟。」初是三惡趣總業;後是五趣別業。不動者,謂感色、無色界異熟,及順色、無色界受業前是總業,後是別業。《對法論》說:何故色、無色業,名為不動?答:如欲界餘趣業,遇緣轉得餘趣處受,彼業不爾,定於自處受故。問曰:何故爾也,定所攝故,非同散業?若爾,如何熏禪資下故業生五淨居,故此解非。又,定地攝名為不動,以定能住於一境故。且福之名應通三界滿業。以上善業,別有勝能,名為不動。欲界善業別得總名也,然不動中順受別業。《瑜伽論》少別,如彼抄解。然此三業通身.語.意。意業通三界,身、語唯二地,有尋、伺故,此體性者,即有漏善、不善二思為此業體,遊履身、語,身、語動作,故名為業;身、語唯無記,非善、惡性故,唯以思為體。
此中為唯以思為業,為復有餘。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
述曰:即五蘊性,善、不善律儀,實業眷屬故,餘則可知。何意眷屬亦說名業。
論:同招引滿異熟果故。
述曰:以皆與業同招引、滿異熟果故,不同小乘具十隨轉,無過、未世實四相故。此總、別果如第二卷已廣具解。上來所說謂初作時即現起法,若異熟因非即受果,現既久滅如何感果?非過、未有故。為答此問,故次論文。
論:此雖纔起至當異熟果。
論:而熏本識至說為習氣。
述曰:現行之業當造之時,熏於本識,起自業之功能,功能即是頌中所說為習氣者。
何以名習氣?
論:是業氣分至故名習氣。
述曰:是業氣分,解氣;由現熏習所成,解習。此業熏成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並是曾有,化地部等業入過去,現皆有體。又此習氣簡薩婆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及簡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今此習氣理則不然,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種子念念前滅後生,恒現在有,故簡彼曾世有用於過去世現有業體,即此種子非作時即受果,後時或一生多年或多生等方始受果故,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由此義故有詮有遮,故名習氣,即解頌中「習氣」二字。總合此上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論:如是習氣至勝增上緣。
述曰:此善、不善業能感當來若別、若總異熟之果,勝增上緣,非同性故,非親能辨果體生故。次解二取,此有八解。
論:相見名色至皆二取攝。
述曰:一、相、見,謂即取彼實能取、實所取,名二取。二者,取名、色,色者,色蘊;名者,四蘊,即是執取五蘊為義,前言相中亦通取無為,以為本質故。今此唯顯取親所緣,不能緣得心外法故。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不離心等故。
三者,取心及心所,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故。四者,本、末,謂取現果,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名之為本,餘識中異熟名之為末,是第八識之末果故,即取二異熟也,謂愛樂執取緣取也,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餘識別報品名末,攝一切法盡,唯簡異熟,以極狹故。
第五、「彼取」者,即彼上四取也。即一取言,通上四處,是單取及通彼上,是重取,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如重緣心,取下三取亦然,故有八解。此八皆是二取所攝,即是現行之取也,或前四是境,彼取能取,但有四也。何以名習氣?
論:彼所熏發至名二取習氣。
述曰:即彼八所熏發,親能生彼八,居在第八識上功能名二取習氣,即前八中皆具二義,名為習氣,皆有所生、能生義故。本、末若為異熟解者,取為所取,故亦具二義,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故能生本識,此非善、不善,但是無記親生之種。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隨其所應生第八識相、見分等。此二取言欲顯何義?
論:此顯來世至諸因緣種。
述曰:顯當來世異熟果心及心相應法,各望自果為因緣,種子親能生果故。簡前業種,即顯名言種子,生果無盡,隨所欲生,便能生故。以心為主,但言生心,實通五蘊。此當來世言,或一分位三世,或生死三世等可知。解第二句頌上四字訖。
論:俱謂業種至互相助義。
述曰:頌言俱者,謂前諸業,及後二取之種子俱,即是同時感生果也,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作時、受時雖世不同,種正受果時,必與果同世,以過、未世無體性故。問:於生果位親者因緣,若論感果力能勝者唯是業種,或二種既俱,何故頌中先說業種,後說因緣?
論:業招生顯,故頌先說。
論:前異熟者至業異熟果。
述曰:頌中所言「前異熟」者,謂前前生業異熟果。「異熟果」者,顯通總別,頌文狹故,但言異熟,意亦通也。以過去世多生之業,同於一身得受果,謂「前前生業異熟果」也。又前前生業之異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又前前異熟體非一故,後亦當爾。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解第四句先解下三字,謂「餘異熟」等,將欲解頌既盡等言故,先發言云。
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
述曰:二取種子受果無窮,《攝大乘》第三說:「無受盡相」;業習氣有盡,彼論說為「有受盡相」故。所以者何?由異熟果,一者性別,與業性殊,不多相順;二者難招,業雖招得,謂必異世,果方熟也,故業習氣有盡,如沈麝穢草有萎歇故。其等流果及增上果,一者性同,體性相順;二者易感,同時生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故二取種易感果也。何者為等流?何者為增上?增上寬,但等流必增上。等流者,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為俱生同類因故也;增上更無別體,即等流性故。又解,是等流果故性同,是增上果故易感,以具二果故,具二義也。又種望現行是增上;望自類種是等流,業種望彼現及種皆異性故,但是異熟。上來已別解頌文,下欲解意,并解第一句「由」字、第三句「既盡」二字、第四句「復生」字故。
論:由感餘生至餘異熟果。
述曰: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於今身中,前異熟果受用盡時,即是此身臨終之位,彼所熟業復別能生後餘果起,即先果盡時,後果業種熟,其異熟果而復得生,所以生死不斷絕也。由感餘生者,解「由」字。「由」者,緣由也;前果盡時者,解「既盡」。復別生果等者,解「餘異熟復生」也。下結答難。
論:由斯生死至方得相續。
述曰:由此所說業果無斷,生死相續輪轉無窮,何假藉心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此結答也。
論:此頌意說至為彼性故。
述曰:總此頌意。由業及二取為緣、為因故,生死輪迴皆不離識,非心外法令生死續。以業、二取不離心、心所而得相續,為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總有三種。
述曰:第二復次,解頌答問。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別解;三、指例。此初也。今三習氣即《攝論》第三、第四三種熏習。
論:一名言習氣至各別親種。
述曰:別解有二。初別解三;後配屬頌。但此名言分為二種,攝一切法習氣盡也。此是三性諸法因緣,彼論但有言說熏習。
論:名言有二至音聲差別。
述曰:唯第六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緣,亦不能發。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簡非詮表聲,彼非名故,名唯無記,《瑜伽》七十二,五法中說故。聲自性唯無記,然聲有表是業性攝,以能表思,名為三性,體唯無記,名非業性,故從聲本,說為無記。然名是聲屈曲差別,唯無記性,不能熏成色、心等種。然因名故,心隨其名變似五蘊三性法等,而熏成種。因名起種,名名言種,一切熏種皆由心、心所,心、心所熏種,有因外緣,有不依外。不依外者,名「顯境」名;若依外者,名「表義」名,以分二別,然名自體不能熏種。
問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亦依外緣,何不別說因義熏習?答:境非勝緣,因境而心熏,但是顯境所攝,有能詮之法,令因起執,流轉生死。帶此勝用為緣而熏故,立表義名言熏習。又,一切法名為先,故想,名在於內,發詮召法勝,但說依名,不說依境。若依無漏名熏種,此唯無漏善,內名為緣,熏五蘊種,心變似故。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總說為名,詮召諸法,名最勝故,從勝為目但說名言熏習。名言進退,攝句字故。
論:二顯境名言至心心所法。
述曰:即能了境心、心所法,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非相分心,不能顯境故。此見分等,實非名言,如言說名,顯所詮法,此心、心所能顯所了境如彼,故名之為「名」。體非名也,名體是彼不相應行故。又,如四蘊名「名」,體即是名,能顯義故,《瑜伽論》中第五十六說:「順趣種種所緣境義,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四蘊名「名」,是通三性見、相分種。境從見說,亦名「名」也。了境心等之所了也,即通三界有漏、無漏,即攝一切有為法盡。《攝論》唯據言說名,唯有漏也。
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緣。
述曰:隨二為緣相分等中,熏五蘊種親辨體故。
論:二我執習氣至我我所種。
述曰:此令自他成其差別,通六、七識,非如《攝論》唯說第七。
論:一俱生我執至自他差別。
述曰:因我執故,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即名言熏習。由熏我執種,令自他別,故別立之也。初通六、七;後唯第六,其文易解,無勞更釋。
論:三有支習氣至善惡趣別。
述曰:「有」謂三有;「支」者因義、分義。即三有因生善、惡趣差別因也,通六識皆有此熏,餘文可知。然不善中所言「諸」者,顯惡多於善,令生厭故,令五趣別,由業力也。
論:應知我執至是增上緣。
述曰:此後二種望異熟果是增上緣,以異性故,我執相分所熏成種,雖作因緣,親生本識見分種子,令彼自他差別,故成增上。此中名言種與異熟果為因緣,親生故,有支為增上緣,異性故,我執種子為增上緣,令自他別故,此是見分執種,若相分種亦得親生,文意如此也。第一、言說名,唯欲界及初定,有尋、伺故,此熏習至第四定皆得,依名起熏習故,或通無色,無色諸天佛處聽故。顯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習,有支、我執亦皆通三界。第二、名言熏習通三性,有分熏習唯善、不善;我執熏習通有覆、不善。俱生唯有覆、分別通不善。第三、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習,顯境名言通前七識,第八不熏故。有支通前六識,有善惡性故;我執唯第六、七。七唯俱生,六通分別。第四、後二熏習唯有漏,名言熏習通無漏,無漏亦依表義、顯境名言熏成種故,《攝論》但約有漏表義名說,此說盡理。第五、位次,名言熏習唯除佛位,第六識有漏至八地,餘六識及諸無漏通十地。有支非聖者,聖不造業故,設造別業不名有支,非行支,故名言所攝,或類相從亦有支攝。分別我執唯異生資糧位起,聖說不共無明,內異生亦無故。俱生我執除二乘無學,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此即別解三習氣,已下配屬頌。
論:此頌所言至有支習氣。
述曰:以三熏習即頌習氣,頌中所言業習氣者,即此三中有支習氣也。
論:二取習氣至皆說名取。
述曰:即取我執及取名言以為境界而熏所成二種習氣,皆名為「取」,取此二故,名之為取,非此二種體自能熏可名取也。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習氣也。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釋。
述曰:此餘俱義及習氣義果,有前盡而後生義,如前師解,此中同者不別出之,若有異者,皆別解也,下准此知。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皆如理知。
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
述曰:於中有二:初汎解惑、業、苦,屬釋論文;後以有支釋惑、業、苦。初中有三:初總舉生死由惑、業、苦;次別解惑、業、苦。後指例餘文。此則初也。
業、惑、苦者,此應第二方解其惑,以隨發業次第而說,故此非倒。
論:發業潤生至眾苦名苦。
述曰:次別解也。能感後有諸業名「業」,即通一切總報、別報、現、後等業,除無記業及無漏業,皆名為業,能感異熟生故。惑者,即是發業潤生煩惱,《對法》第四:一切欲界分別煩惱,皆能發業,皆是不善。任運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即修道我見、邊見及此相應貪、慢、無明,皆非不善,上來數明。然《緣起經》上卷云:「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信為依乃造斯行,由於生死起定信故。此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為有覆無記。若法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勝功能。」以此文證,故離我見等俱起法,亦有獨頭愛等無記,即緣後有起愛,潤生愛等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亦是不發業者,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外,餘一切不發業惑,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餘隨起有覆等是潤生攝,若助發潤即通一切。苦中即攝三苦、八苦,文易可知。
論:惑業苦種皆名習氣。
述曰:前說現行此種,即現之習氣也。
論:前二習氣至親生苦故。
述曰:以三種望果談其親疎。今此三中,惑、業二種非異熟性,與果異性,但增上緣,助生苦故,但為勢引,非正親生。若苦種子與生死苦為正因緣,以能辨體親生苦故。
論:頌三習氣如應當知。
論:惑苦名取能所取故。
述曰:釋彼得名,惑是能取,染著性故,苦是所取,染所著故。
論:取是著義業不得名。
述曰:此釋唯業不名為取。世間有情多於現果起執著言,今此是我、我所攝故,即能、所執著名為取。世間有情不多於業起執著故,如有執我而為作者我物等故,前說以取是著義故,不多於業而起於著也。
論:俱等餘文,義如前解。
述曰:一准於前義可知也,然於此中惑、業、苦攝一切惑、業、苦盡,即總門也。
論:此惑業苦至如論廣釋。
述曰:第二別攝十二有支。此中以總復攝於別十二支故。問:何以知十二支是別,攝總惑、業、苦不盡耶?答:若除此中無明、愛、取餘一切惑,除正感後世行餘別報等行、并別報體。苦、聖者身行及苦等,非十二支故。就解十二支中有三:初以惑、業、苦總攝十二支,即此文是;二、廣明十二有支,即論云此十二支略攝為四,謂能引支等以下文是;三、總結支歸惑、業、苦,即下論云:「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續也。」今此惑、業、苦總攝十二支中,指如餘論廣釋,即《瑜伽》第九、第十、第九十三、《對法》第四、《十地論》第八及天親所造《十二因緣論》等,此為論也。然《緣起經》中亦甚廣明,至下論中此所無者附文解出。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一、列支名,辨總、別體;二、明支總、別名義得名;三、次第所由;四、總、別業用;五、因果差別;六、支互為緣,四句料簡;七、能、所引生諸論對釋;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九、定世破邪;十、諸門辨釋。論文有四:一、能、所引生;二、釋妨;三、定世;四、諸門辨。一、列支名辨總、別體者,列名可知,總五事中,相及分別,三性之中唯依他性,取蘊、處、界一分為體。別體性者,一、無明支者,以行蘊中無明為體,不取餘法,何以知者?《緣起經》云:初無明有十一殊勝非餘法故。《大論》第九云:以七無知等為無明支,故唯取無明不取餘法。問:若爾,何故《對法》第四云:無明與行得為因緣,無明俱思種,名無明支故?答曰:不爾,彼非因緣故。此論解云:無明俱思假說為無明,實非此支攝,由假說彼為行因緣,實非取餘為此支體。《大論》第十及此論下說為一事故不取餘法。又諸論、此論皆言:正發業唯是無明,餘者是助,故不取也,非如小乘約分位辨,此有十九、七、五、六種諸無知等,如《大論》第九等說,此無明支別有實性,何以知者?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說為實故,《大論》第十,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此為實故。又,《緣起經》下卷、五十六中,皆廣問答,簡諸餘法,故名無明,《俱舍》第十文勢同也,此通現行及種為體。《十地經》云:「無明有二:謂子時、果時。」《緣起》下卷云:無明有四,謂隨眠等。又唯發業性,通不善、無記,然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別,如《對法》第七。
二、行支者以身、語、意三行為體,心、心所法為體,謂行體是思。此身、語、意三在欲界名福、非福,身、語在色界;意亦通無色,名為不動。《大論》第九等同此解,此支亦通現行、種子。《十地經》說行有二種:謂如無明有子、果時,行亦爾故,唯善、不善性。三、識支者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為體,九十三云:於母胎中因識為緣,續生果識,隨轉不絕,任持所有羯剌藍等,非餘七識隨轉不絕,能任持故。彼下文云:「又即此識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逐,非餘七識諸種所隨故。」此論又云:「所引支者,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此中識種謂本識因,故知識支不取餘七。
問曰:若爾,何故《大論》第九卷末,以六識為識支廣解已云:「此於欲界具足六種,色界唯四,無色唯一。」
答曰:九十三中自有會云:「行為緣故,令識轉變,此識現法但是因性,攝受當生諸識果故,約就一切相續為名,說六識身。」既有此解故言六識者,是就二乘一切身語,彼不立有第八識故。又,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為名說言六識,其實唯取阿賴耶也,果報主故,說與名色互為緣故,乃至命終恒隨轉故。此唯種子不取現行,何以知者?《大論》第十、此論等云:胎藏苦故。
問:若爾,何故《大論》第九云:三行所熏發種子六識,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名為識支,處處又說行熏於識,識與名色得互為緣識入母胎,非種子時有是義故。《十地論》云:如無明有子時、果時,乃至於生、老死亦爾。答:此論下云:此五種子在於因時無有前後,約當生果位中說故有前後也,或於現在是過去世,此生、老死位說識支故,有現行識其實唯種,不爾,便違五十六說。彼說五種胎藏苦故。此論所引支中,又言識等五是種故,識既如此說名色入母胎,乃至說受亦有二種,謂境界受為愛緣等,皆准此知。此五體皆唯種子,故約當生位,及於生、老死位說故,言有現行實皆無也,此唯無覆無記性攝。
四、名色支者,有二種體:一者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通異熟、非異熟,如九十三說。又,五色根,根依大種,根處大種,所生諸色及餘諸名,皆名色攝。《大論》第九云: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十有色處、法處色等,皆名色支。此論下云:「或名色種總攝五因,於中隨勝立餘四種。」通取三性以為體也。若准此論及諸論等,通取異熟及餘性故。
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即除六根、觸、受法種皆名色攝,謂色蘊中除根餘色,除受蘊全,除行蘊觸,除識蘊中本識、意根,餘想蘊全,三蘊少分,為名色支體。此論下云:「此中識種謂本識因,除後三因,餘因皆是名色種攝。」故此二體寬狹不同。前體即是四蘊名「名」,色蘊名「色」,汎爾通釋,即體相濫,後解名色五種各別可有差別稍似分明,不爾,如何名五種子?五體即是一名色故,此唯異熟無記性故,第八相應中除觸及受,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所餘現在異熟六識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皆是此體。又九十三云:俱生五根名之為色,無間滅意名之為名,即與六處無別體也。然說六識為識支故,由說與彼互為緣故,偏說六根,非實此支之體唯爾,前解為勝,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別體性一義解釋,非謂盡理,無覆無記性。五、六處支,唯內六處,此唯取彼異熟種故,即五色根,及前六識若有異熟居過去世,說為意也,此約一意二世分別,即義說別。若不爾者,名中無識,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而為論也。若約當生分位說者,即名色支具足五蘊,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為意者,亦名中攝,未名六處故,此唯種子,有處亦說為現行者,如名色中說,下至觸、受,皆准此知。
六、觸支者,除第七識取餘第八相應觸全,六識之中若異熟觸一切皆是,此約五種同時為論。若分位為言,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此體。《大論》第九說:六觸身名為觸故。
七、受支,此亦同前觸應知也,作用分位義皆同故。然論說受為愛緣者。約當來生及於現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說,然即彼體是生支攝。今此受支唯在種位,以識等五論皆名為胎藏苦,故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種子故。
八、愛支,唯取愛數一法為體,《大論》第十初云:愛謂三界愛,亦通現、種。《十地論》說故。此論下文云:愛支與取得為因緣,非現望現體是因緣故,愛種、現為此支體。
九、取支,通取一切煩惱,《瑜伽論》說:一切煩惱令生續故,即通見、修所有煩惱令生相續。又下文說:「正唯修斷,助潤通見,論文多據四取為體。在家、出家二諍本故,四取以三見及貪為體。」《大論》第十及九十三等云:欲取云何謂欲貪?見取、戒禁取、我語取即三見故也。諸在家者以欲貪為先而興諍故;諸出家者依三見為先而興諍故。《瑜伽》上下四取體三文不同:一、唯取四取是四取體;二、緣四取貪為四取體;三、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為取皆四取體。今此合取,所說義別,故無妨難,勘別抄也。問:若爾,何故《十地經》等云愛增名取?答:下自會言,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愛潤勝,說是愛增,非無餘惑,此通種、現,《十地經》說故,如愛引證。
十、有支,即取前行及五果種為愛、取,潤已轉名為有。九十三等云:「愛、取和合潤先引因,轉名為有,是當生起因所攝故。」此有或唯說業等者下文自會。今上來解此唯種子,由前六法種子轉名有故。
十一、生者,即五果現行,以異熟五蘊為體。
十二、老死亦然。然老死即前五蘊變滅;然生、老死二名,是於五蘊假立名,即不相應行蘊,今取實體亦前五蘊,此不取種,唯引果故。種即是前五種支故,若約分位,未潤已前名識等五種;被潤已去有果起已名生、老死,亦通種子無妨。《緣起經》說:生、引同時。即雖被潤總轉名為有、生果之識等,仍名引故,唯取現行,至下當悉。薩婆多師一一皆以五蘊為性,如《俱舍》第九、《婆沙》第二十二、三等解。
第二辨支總、別名義得名者。初解總名,此名緣起,亦名緣生,五十六云:「無有主宰、作者、受者。無自作用不得自在,從因而生,託眾緣轉,本無而有,有已散滅,唯法所顯,能潤、所潤墮相續法,名為緣生。」《大論》第十釋云:「由煩惱繫縛,往諸趣中數數生起,故名緣起,此依字釋名。」又解,即依「緣」字、「起」字解此名也,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又依託眾緣速謝滅等,依剎那釋通一切法;又眾緣過去而不捨等,此依義釋名。今依此解,又乃至於過去世覺緣性已等相續起等,如世尊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說,展轉傳說,故名緣起。」此解亦得。合有五釋不能煩引,五十六說:「因名緣起,果名緣生,謂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彼無明纏有,此纏生故,彼諸行轉。如是乃至老死亦爾。」然五種果中以前後相望為因緣,為因時非果,為果時非因,據義別故。世親《俱舍》自意同此,亦得別名。《緣起經》云:「如是諸分,各由自緣和合無闕相續而起,名緣起義。」釋總名已。
次辨別名。名義得名者,言無明者非六釋攝,以無別體義可為六釋故,初離無與明別解,後合之總釋,故名離合。舊云六釋者是,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別,離合方可為解,非如眼等雖有二字名曰「斫芻」,而體一法,無可簡別,用此六釋。六釋不遍諸法釋故,如別抄解。行者當體彰名,造作是行義,亦功能得稱。了別名識;觸境名觸;領納名受;耽染名愛;追欲名取;有果名有;蘊起名生義。《勝鬘經及緣起經》等、《瑜伽》等亦有別釋,皆同於行,不能別引。言名色者是相違釋,名之與色,體各別故,如云能立與能破言。五十六云:「何故四無色蘊名『名』?答:順趣種種所緣境義,或依言說名分別種種所緣境義故說為名。」何故色蘊名色?答:於彼彼方所種殖增長義,及變礙義,故說為色。變礙有二乃至廣說。既各彰別體,故是相違釋,非名體即色,非是依名之色,名所有色故。
六處者帶數釋,處者,生長門義,體類不同有其六種,此帶六言故帶數釋。老死者,變異義是老義;滅無義是死義。前是異相;後是滅相。各有所表,既如名色,故相違釋。不說異相而言老者,毀責名也,亦相違釋,老死別故。
第三次第所由者,《大論》第十有三復次解,初云:「諸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方起邪行,起邪行故,令心顛倒;心顛倒故,結生相續;生相續故,諸根圓滿;根圓滿故,受用境;受用境故,耽著、希求;耽著、希求故,煩惱滋長;煩惱滋長故,發後有業;業滋長故,五趣果生;生已變壞,老死生起。」故十二支如是次第。此約當生五果為因次第。第二、約二緣建立十二有支。前六支內身緣立;後六支境界緣立。第三、約由有三有情聚立:一、樂出世有情,減緣起增白法;二、樂世間有情,立前六支;三、樂著境界有情,立後六支。如彼廣解。故十二支次第如是。此二亦約當生果位說因次第,以識等五因支熏時無次第故。《緣起經》云:「一時而起,次第宣說。」問:若爾,何故淨緣起中,先觀老死,逆觀緣起?答:依諦先後道理立故,如餘處說。此中染者依隣次第二世因果說,隔越多身說即不定。思准可知,下亦略辨。
第四、總別業用者,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轉,生死體者,謂生、老死,前十能令生等轉故,此總業用;別業用者,《對法》云:無明有二業:一、令有情於有愚癡,謂由彼覆故,於三際不如實了,起過、未疑等。二、與行為緣,謂由彼力令後有業得增長故。《十地經》云:「無明有二:一、緣中癡令眾生惑,即前於有所知境等不了疑也;二、與行作因,同前對法餘乃至老死。」《對法》二業云:「一、數令有情時分變異壞少盛故;二、數令有情壽命變異壞壽命故。」《十地》云:「老有二:一、令諸根熟;二、與死為因。死有二:一、壞五陰身;二、以不見知故而令相續不斷。」然《對法》合作法,《十地》開之。又《對法》約老死無果終義;《十地》約死有果為論。故言以不知見故,相續不斷等。又,以前十二支中,十地上下皆同此論,文雖稍別,義意大同,不能繁引。
問:且如行中福、不動,以正簡擇力而起,何故仍說以無明為緣也?答:《瑜伽》第十云:「由不了知世俗苦故,起非福行;由不了達勝義苦故,起福、不動行。」《緣起》亦云:「又無知故,於非對治起對治想,造諸福行,或不動行。」故以無明為因生福、不動。世俗勝義苦,非謂苦苦、壞苦名世俗,行苦名勝義,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也。但可總言,世俗易了知者,名世俗苦,即三塗等苦,彼不了故造非福行;難了知者,名勝義苦,即人、天善趣,勝義道理體皆是苦,世俗難了謂為善勝,迷之故造福、不動也。是亦有壞苦,名勝義苦也,不可定判三苦分之,如《對法》第七、《大論》第十、《顯揚》〈破苦品〉等。別抄說。
問:如經說諸業以貪、瞋、癡為緣,何故唯說癡?答:此中通說福、非福、不動故,貪、瞋、癡緣唯生非福故。問:身、語二業,思所發起,而行亦緣行,何故唯說無明為緣?答:依發一切行緣而說,及依生善、染思緣說故。此行如是既問答已,乃至老死問答皆爾,如《大論》第十,一一廣說,不能繁引。此中且說隣近,無明與行為緣,若隔越為緣,乃至老死亦爾。然後支非前緣,非為斷前支修後支,但為斷後修前支生故。
第五、因果差別。此有五種:一、等起因果,謂前前支為因,後後支為果。十二支中無明唯因,老死唯果,餘亦因亦果。無明無所從,老死無所起故,此約十二支內分別也。故第十云:「初一唯因,後一唯果,餘通因果。」二、本末因果。無明、愛、取三體是煩惱,業、苦本故,唯是因也。生、老死二唯是於果,體唯是苦,惑業之果,五種之果故。餘亦因亦果,是煩惱之果,生老之因故。第十云:「三唯是因,二唯是果,餘通因果。」又,生、老、死唯果,末故;前六及愛、取、有三,是因,本故。受通因、果,通本、末等。第十云:「前六、愛、取、有三,是因分;後二為果分;受通二種,此有二等,廣如彼說。」
三、異熟非異熟因果。即識等五及生、老死,七法是果。識等五種望生、老死雖是苦因,於現亦說五為現行,即在生老位中而說故。七是果,異熟法故,亦正果體;餘五是因,非異熟故。五十六云:「又現世果所攝五支,及未來果所攝二支,總名果所攝緣起,當知餘支因所攝緣起。」故《中邊》上卷云:「有因雜染、果雜染。因雜染者,謂煩惱業分;果雜染者,謂所餘分。」四、熟未熟因果。前七支是因,猶未熟故;後五支是果,名已熟故。謂無明熟成於愛、取,愛、取是前無明增長故;有是行等六法熟故;生、老死二正是熟時。熟謂熟變故也,《對法》云:「於因時,有能引、所引;於果時,有能生、所生。」有作是釋。愛、取、有三,隣近果故,名之為果,若爾,正生果故,即識等五,應亦名果,前解為勝。五、正熟非正熟因果,即前十支是因,二支是果,生、老二支是正熟故。《大論》第九、第十等皆云:能引、所引俱是引因,引生、老死二種果故。能生是生因,近生生等故。生、老死二,二因果故,正熟果體,即此論下文等云:此十二支,十因,二果者也。若約五果,當生位說,雖亦是果。然今明時分定,體不取也,此中因果十二支相望,更無增減,其無明望自種雖成因果,非此所明,自支攝故,略此五門攝諸經論為因果義,更無增減。第六、支互為緣,問答料簡。問:若法無明緣,彼是行耶?設是行無明為緣耶?應作四句,初句謂無漏,無覆無記行;第二句謂除行所餘支;第三句即行支;第四句謂無漏識等。如是乃至受望愛為四句,第一句者,謂希求解脫,依於善愛而捨餘愛;第二句者,謂無明觸所生受為緣,生除愛所餘有支;第三句者,即愛支;第四句可知,愛望取,作順後句答,謂取皆愛為緣,有愛為緣非取,謂除取餘支。如是乃至生望老死,皆順後句答,或生為緣,非老死者,謂疾病、怨憎會苦等,餘可知。如是一一皆如《大論》第十廣解。以上六門,此論雖有初體性門,然以能引等四義攝故,文勢長遠,義理散廣,恐學者難曉,故今此中,別束出體,論所明處,名能引等,至彼料簡。
七、引生料簡諸論對釋者。
論:然十二支,略攝為四。
述曰:自下乃至老,非定有,附死立支以來,是此能所引門,論自有文,不假懸解,論所無者,隨文附出,即為四也。第一、能引中,初、正出體釋名;二、別重料簡。
論:一能引支至五果種故。
述曰:謂無明行者,出能引體,能引識等五果種故。釋能引名,雖此二支與生、老死為引因體,而前十支俱是因故,不可遠望二果為能引支故,但望近所增之種,名能引也。
論:此中無明至善惡業者。
述曰:重料簡,云此中者,是簡持義,如常分別,先解無明故,謂諸無明,如《勝鬘經》有五住地,即見一處、欲、色、無色、有及無明住地,前四煩惱障,能發諸業,第五所知障,不能發業。若汎言發身、語,即此亦能。《佛地》第七:「若所發業及所得果,皆所知障。」此論下言:第二地中斷犯戒愚,即所知障,亦能發業,唯望菩薩是染污性,望餘不染,非善、不善,不能招生。此無明支取發業者,謂能發起善、不善業,故五無明唯取前四。前四之中有能發業,謂見道全,修道一分;不發業者,謂修道一分,於發業中,有能通發總、別業者。有但發總報者;有唯發別報者。今取兼發總、別,及唯發總報者,不取唯別。於中復有助正發業,為簡助等皆非此支故。此無明唯取能發正感後世善惡業者,名無明支。但發感總行所有無明,名之為正,於中以見、修無明中何者正助,乃至何諦相應、不共等分別,《緣起》下卷無明有四,皆應准說。
論:即彼所發乃名為行。
述曰:即彼所發感總三業,乃名為「行」。
論:由此一切至皆非行支。
述曰:此簡非也。由此道理,一切現報業、別、助、當業,皆非行支,一切現業皆唯能感別報果故。亦由此文即證現業不感引果。感當業中,別有一業唯感別報,亦非行支,由此即顯設有一業唯感總報,復有一業通感總、別,皆行支攝。《緣起經》說:聖者不造後有業故。《對法》第七說:聖不造業,無真實義愚故。又《瑜伽》第十說:有支非學攝故,別報非也。此中有云:學是解脫分等為體故,初發心已去皆不造後有引業,此亦不然,所以者何?《緣起》下說:內法異生,不放逸者,所有福行、不動行。非無明為緣者,不起現行相應無明而引發故。若放逸者,三種無明之所引發;不放逸者,為簡於此,故說彼行非無明發,非彼無明種子不發行也,得成總報,《對法》第七云:「有二種愚:一、異熟愚;二、真實義愚。由後發福、不動;初發非福故。」無有福、不動非無明所發,不爾,何故即彼經言:我說諸聖有學不造新業?不言內法異生不造新業?由此當知。順解脫分、順決擇分善方便性者,能違背有尚有感總是無明、行支,彼二位中生得善法故,是行支感總報也。或說彼二方便善法不感總報,此中所說感總報業方成行,故《緣起》復云:內法不放逸行,非無明引故,雖言感報,但別報因,由此道理。既所有業皆非行支,現所有業亦非行體,不爾,別報有相例失,以感生死非殊勝故。非正行支,非非行攝,若不爾者,於一生中,唯有總行兼總別行,所餘能感異熟別報,名色等支,應非行感,由此故知,唯別業果既名名色,別報因體,應名行支。若正異熟名色支者,或唯總報,或兼總別;若兼名色支,唯滿果亦是。行支亦爾。正行如報或唯感總,或兼總別,若兼行支,唯感別報,諸行亦是。聖不造業,約正行支,別報即名色,兼名色支攝,亦不相違。此論但取正行名「行」,兼行即非,別不獨能牽後有故。然體是行,不爾,即有如前理妨,所以除也。既爾,返顯能發彼行所有無明,非緣起中無明支攝,但是有分熏習所收。
論:二所引支至所引發故。
述曰:出所引體,兼釋其名,此亦有二,如前可知,謂本識內等者,出體也,即是第八本識之內,為前行等為增上緣,所發名言因緣所熏習氣,親生當來五果之種,是前二支異熟果攝。識等五種是所引體,即顯當果因緣種也,通總、別報,即識支全及名色并意處觸、受少分,是總報體;除第八識及相應法,餘皆別報,是前二支所引發者,釋所引名,此五種子雖是當果親因緣性,正是引因;然近行熏故,從能熏行,說為所引也。言本識者,簡經部師色、心有種,又簡自性,雖生死因非本識內故。言親生者,簡自業種及薩婆多業為因緣,非親生故。所引發者,有三義釋:謂本有、新熏、二合用也。
論:此中識種至即後三種。
述曰:重料簡也,就中有二:初辨五種離、雜體性,此有二解:一、離五種各各別體,五種之中識種即是本識之因,阿賴耶識因緣種也,除後六根、觸、受三種,餘色、四蘊之因緣種,皆是名色種子所攝;後之六處并觸、受種,如三名是。此中防難及違論文,如出體中已料簡訖。一、雜五種者。
論:或名色種至總別亦然。
述曰:其名色種總攝五因,諸論皆說五蘊性故,前已引訖。於中隨勝立餘四種,執持識勝,生識處勝,觸境觸勝,領納受勝,故別立四,或報主識勝,識依處勝,受因觸勝,受境受勝,或愛因受勝,故別立四,故餘想等不別立支,由此六處名為總,攝六識界故,識支是別,意界攝故。亦由義勝,總中離別,准此亦然。此總第一離、雜二體也。
論:集論說識至名識支故。
述曰:二、釋妨難,於中有五:一、會集論,若五所引,二為能引,何故《集論》名識能引?三、四有異。《集論》說識亦能引者,亦前二支為第三故,遂致「亦」言。識中業種名識支故,種子識中通有行識,故說行種以為識支,是能引攝。若爾,識種何法所攝?
論:異熟識種名色攝故。
述曰:名色體寬,如前已說。
論:經說識支至俱名識故。
述曰:二會契經。問:《集論》可爾,《緣起經》上卷說此識支通能、所引,此如何通?彼經說通能、所引者,業種、識種俱名識故,各別義說,非定相違。何故識種不同《集論》名色所攝?
論:識是名色依非名色攝故。
述曰:經說識種名色所依,非名色故,即於識外別說名色。若全五種名所引支,何故《緣起》上卷經云:「一分名色、六處、觸、受,亦名所生。」答:依當現行,故作是說,非謂種子即名所生。若爾,識種何故不說?已說彼種通能、所引,遂略不說識有現行。又說名色入母胎故,但說識支是種子攝。問:若爾,何故彼經亦說受支一分名能生支?答:現行受有二:一、內異熟受,彼經說為所生支攝,約當生位名為能生;二、境界受,能生愛等,故彼經說為能生支攝,亦不違理。九十三等說:一、領受內果;二、領受境界。由迷內果故造諸行,乃至云云;二、迷外果故,發生貪愛等,潤先引因,乃至廣說。由此理證實不相違。
問:此五種子為前後熏發?為一時熏耶?
答:一時熏。
問:若爾,如何說有前後?
論:識等五種至假說前後。
述曰:三、釋伏難。伏難如前,此答有二:初識等五種由業熏發,感召之位雖實同時,而依主、伴等相異,故假說前後。謂本識為主,異熟主故;餘四為伴,非主異熟助伴生故。就彼四中,名色是總,體性寬故;餘三是別,義用狹故。就後三中,六處是勝,受等依故;餘二是劣,依處生故。就後二中,觸是因勝,能生受故;受是果體,觸所生故。由此五支有如是等就各相異故,諸聖教假說前後。體實同時,此中意言,名言熏習發此五種,雖有前後雜亂不定,於生果相,未辨何前,何者為後。由行熏識,業力種成,令五種子一時轉變,於生老位能生自果。今說由行增上所發,說為一時,非名言熏必一時也,此依實解。
論:或依當來至說有前後。
述曰:二、或依當來生起分位,或依現在已起分位,有次第故,說因五種前後不同,非行熏時及實生果有前後也,此依分位,非實體也。
問:若實此五但是種子,何故諸聖教說識、名色中,互為緣等?亦說現行?
論:由斯識等至現行義故。
述曰:四、會現行難。今答:由此當起理故,識等五支,《十地》、《對法》亦說現行,以在因時決定無有現行義故。《緣起》上說:「『世尊!何緣名色等種,異熟識中同時引發,而復說有先後次第?』世尊告曰:『彼於當來,先後次第而生起故,如是而說。』」正與此同。
問:若初熏時未能現起,如何《緣起》上卷經說生、引同時?
論:復由此說至必不俱故。
述曰:五、會同時難。復由此理,經說生、引皆是同時。何以得知於當起位方說同時?於初熏時未能現起,潤、未潤時,必不俱故,謂初熏時,愛等未潤,雖八萬劫終不生果,後愛等潤,方生現行。若初熏時即能生現,應初熏位便有愛等。若爾,如何造潤時異?由潤、未潤必不俱故,於當起位方說生、引,許有同時,其體是一,位別說故,有引、生別。其潤緣合,可得引、生二義之名,即行等六,別名為引,總名為有,經亦不說定同時故。若爾,何故先說其引,後說其生?潤已生時雖無前後,潤、未潤位前後定別,必先有引,後有生故,故說引先生居後也。《緣起》上說:「世尊告曰:『此引、生支一時而起,次第宣說。』」要由有引,後有生故,或望所生果近遠故。
論:三能生支至生老死故。
述曰:此中文二,如上所解。「愛、取、有」者,出其體也,今以三法為能生體。近生當來生、老死者,釋能生名,雖愛、取二亦能潤前六引因體,名為能潤,以近當果,但說能生。此釋名也,總為初段。
第二重釋,就中有三,初牒於前。
論:謂緣迷內至五果種已。
述曰:是牒前也,此義意言,如次前引,受有二種,謂內異熟受、外境界受。受內異熟時,由迷內異熟果無明,不知二苦,故隨所應造三種行,為增上緣,引起當來生、老死位,識等五果因緣種已。
第二正解潤生之相。
論:復依迷外至欲等四取。
述曰:又依迷外增上果愚,以境界受為緣,發起貪愛煩惱,緣愛復生欲等四取。四取者,謂:欲取、見取、戒取、我語取。又如《樞要》。
論:愛取合潤至後有果故。
述曰:此二和合潤能引之中業,及所引因五種轉名為有,何以名有?此六俱能近有生等後有果故。此總意說受內異熟時,由不了內世俗苦故,起非福行,苦相麁顯易可了知,名世俗苦。不能了內勝義苦故,起福、不動、人、天苦果,相非麁顯,勝者知苦名勝義苦,為緣引發名言五種已,雖迷二苦不同,總是迷內起業,後受境界時,由不能了所知境故,起染受時,愛等增長,合前六種轉名為有。如水潤種,種近果生,此中緣言,是緣藉義、勢力義,由癡故造行,行有勢力故。令名言種可生當果,不爾,異熟此名言種,未能生果。後復由起愛等勢力,令前種子近生當果。雖別身起業,別身起愛,隨業勝者,由煩惱力果即近生,勢力令然,非由別義,此中二愚隨增義說,據實迷內亦得潤生,全界煩惱續生死故,迷外境界,愚亦能發業,追求欲境起不善故,以內、外二見、修愚別,隨增分二,故下二惑皆通發、潤。
論:有處唯說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會諸論。如《瑜伽》第十說:此十二支無因緣者,依增上所攝生起因故,彼下又云:取所攝業名勝分有等,諸論非一,此初會彼故,但總言有處。「唯說業種名有」者,此能正感異熟果故。五種雖正因能生,無力正感,故不名有,故第十說名勝分有。
〈本地〉第五、三十八等說生起因,能生因攝,因緣為性,即唯五種,不說業支,何故此中亦說業有?次會此文。
論:復有唯說至識等種故。
論:四所生支至近所生故。
述曰:有二如上,謂生、老死,出體性也。是愛、取、有近所生故,釋所生名。雖亦為前能、所引得,不名引果者,如五種子不名引因,但名所引,此亦應爾。而近為前愛等生故,但名所生,不名引果,總是生、引二因之果,但近因生為此名故,總是第一出體釋名。
論:謂從中有至乃名為死。
述曰:二、重解前生等分位,謂從中有初生已後至本有中,隨命長短未衰變來,皆生支攝,諸衰變位,隨多少時心色俱衰,總名為老。身壞命終,入滅相位,方名為死。大乘滅相在過去故,由此正死名為死支。《緣起》亦云:有下種生、漸增生、出胎生、漸長生、成長生等五位差別,五衰名老。䭮髮衰、身相衰、作業衰、受用衰、命根衰,壽量將盡,隣近死故。有六種死:一、究竟死;二、不究竟死;三、自相死;四、不究竟死分差別相;五、究竟死分差別相;六、時非時死,此取自相死,謂識離身故,如彼經廣說。《大論》第十及八十四別別解釋,不能繁引。此中中有生支攝者,為愛潤已,有果起故,此依分位。若說識現行,當亦識所攝。五十六中說:識、名色、六處為引因依處;六觸、受為生因依處等,如彼廣解,於此無違。
八、廢立增減,釋諸妨難。問:無明以誰為因?無因應有始,有因應無窮。答:以不如理作意為因。何故不說?《瑜伽》第十云:彼唯不斷因,非雜染因故,依染因說支故。又彼無明自性是染,不如理作意自性非染,不能染無明,無明染彼,故不說也。又生雜染是業煩惱之所熏發,業復以無明為因故,不說無明以不如理作意為因。《緣起》上卷云:問:若無明亦緣非理作意,何故不說?佛言無明亦引非理作意與行為緣,又從無明所生觸、受為緣,生愛,是故不說,即由無明勝故,偏說。問:老死有果不?若無者,生死應有終;有者,應無窮,此亦應說。答:有。謂憂悲苦惱。《十地經》第八云:「死別離時,愚人貪著心熱,名憂;發聲啼哭,名悲;五根相對,名苦;意根相對,名憂;憂苦轉多,名惱。」新翻《大般若》亦云:「老死愁歎苦憂惱」。問:何故不說?答:緣起順生死流趣諸趣義,憂悲離散,行相高舉,不順流趣,故不說之。此為舊說,與小乘同,如《婆沙》第二十三.四等。今又解云:立支要須定或遍,此愁歎苦憂惱,不遍亦不定,是故非支。問:非理作意以誰為因,憂悲以誰為果?答:此顯輪轉因果已周,故不須說,即是影顯已具足故。云何影顯?謂由惑生惑業,從業生於事,從事事惑生,有支理唯此,以五果種依當起說,亦得說有前後,如受事生愛或,顯無明支由前老死生,如愛生取,顯後無明亦由前無明生。
問:若爾,何故不說無明為無明因?答:由無明自體雜染,若無餘緣不能增長,不損減故,不說為因,由此亦顯老死有果,謂為無明因,如受生愛,雖知發、潤惑體不同,是彼等流,故以為喻,非如小乘無明,以五蘊為緣起支,愛等亦爾,惑等相例。又顯破彼常、斷二愚,謂愚現無因故,說前世十愚,現無後果故,說未來二。雖更有前前世之因,即知現受生愛等故,知前無明老死所生,未來老死能生無明,因果不斷,唯十二支,故不說無明因及老死果,非彼二法皆無果因,由此亦非有無窮失。此等廢立,文外所加,自下敘立,依文自有。問:生老死支,是三相不?若是相者,何故不說住為支耶?又滅在過去,其體即無,豈緣起支體通無法?若非相者,既非生等相,此是何生等?答:是三相攝。後難善釋,前難如何?以緣起支,是流轉義,住不順流轉故,不說為支。又住濫無為,所以不說。言緣起者,有為相故,生老即生異,唯死非滅相。滅相是無,有法方是緣起支故,謂緣起支約相續立,即是正死末後之時,及前將死順死之位,總名死支,滅相體無,唯過去立,故不為例。若爾,諸論說一期四相謂依相續,死、滅何殊?答:一期剎那,時分雖異,依世立相,其義乃同,要依過去,方立滅相,但表此法,後時無故,非一期滅相體,即是死支,以此死支,顯將正死。雖俱是假,依世不同,然依滅相,以立死支,令生厭故,故依三相,立三支也。問:若生、老等,即生等相,此後二支,應行蘊攝。答:以彼三相,顯此三支,非此三支即唯三相。以三支體,即現五蘊,名依相立,體實有殊,如觸處死,非即滅相,但將、正死,解支節等,是死觸故,豈以名死,體即滅相?由此三支雖依三相以立其名而令生厭,體非即彼,三相所攝。問:何故諸支各別而立,唯老與死二合立耶?
論: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述曰:下論廢立有七,此為第一。《雜集論》云:「所以老死合立支者,為顯離老得有死故,非於胎生身中,離名色等得有六處等故,是故各別立支」。
論:病何非支?
述曰:此外人問:老支不定,附死合立,病亦不定,應合立支。故論問云:病何非支?
論:不遍定故。
述曰:此論主答:謂此病法,非直不遍三界、五趣,隨所應有趣界之中亦非定有,如尊者薄拘羅,年過八十曾不患小疾故,故不立支。
論:老雖不定遍故立支。
論:諸界趣生至衰朽行故。
論: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述曰:此第二問辭也。若由遍故,老得立支;病不遍故,不立支者,名色不遍,何故立支?謂色界全,欲界化生,六處頓起,云何有名色?即是不遍,何故立支?
論:定故立支至定有名色故。
述曰:此就他意以答此義,謂雖不遍,定故立支,隨其趣生所應有處,必定有故,病即不定,不可為例。謂除化生,胎、卵、濕生者,乃至六處未滿已來定有名色故,非此三生有而不定,故此名色亦得立支。故九十三第九等云:濕、卵二生,除在母腹,餘如胎生,次第皆有,故是定也。有色有情,在色、欲界受化生者,於初生時,諸根圓滿,與餘差別,故不遍也。問:何故此中說言:三生皆有次第。《瑜伽》第十解生支中云:出現云何?謂於濕、化二生,身分頓起。答:據實濕生所有諸根,次第生起。九十三說:除在母腹,如胎生故,此言濕生亦頓起者,即是身支。謂濕、化初生必有手足等,身支頓起與胎、卵異,非謂諸根皆得頓起。故彼此文,不相違也。分者支義。
論:又名色支至未名六處故。
述曰:此下第二,依正理答。此名色支所以立者,亦遍三界。若爾,云何有色化生初生根滿,於有色界化生初位,雖具五根,而此五根猶未有用,但名名色,爾時未名六處支故。謂諸根滿,有明利用,能生觸等乃名六處,此雖根滿,無明利用,尚未生觸,但名名色,不名六處,故名色支亦定亦遍。九十三等雖言化生初生根滿,不言化生無名色支,故作此釋。問:若爾者,初生無色但有意處,何有名色?
論:初生無色至未名意處故。
述曰:彼亦初生時名為名色攝。九十三云:無色有情識,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色種依識而轉,故知無色界亦有名色支。意無用故,不名六處。
論:由斯論說至上二界有。
述曰:由此《瑜伽》第十論說,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若無名色非一切故。《緣起》上云:「『若唯有名都無其色,斯有何過?』佛言:『若一生中唯有其名不依色住,相續生起不應理者。』」依有色身現起色語,或色種子亦名為色。九十三等云:無色界名與色種子為識所依,彼地未滅報色種故。報色種子非彼界繫,故此異界色為異界名依,又彼定色所有種子,亦得為名依,理亦無失。
論:愛非遍有至不愛彼故。
述曰:此第三問。若爾,愛非遍有,寧別立支?何謂非遍?生惡趣者不愛彼故,故非遍也。《緣起》上說:世尊若唯說愛與有為緣,不緣於取,斯有何過?世尊告曰:希求名愛,於險惡趣無有希求,然由所作非福行故,雖求善趣而違果生,彼非福果豈緣於愛?又如所說無有愛者希求無有,求無有時,由先造福不動行故,相違果生。此二果生,亦不緣愛。
論:定故別立至定有愛故。
述曰:此隨他答。非為盡理,何謂為定?不求無後有,依勝善行,生善趣者,定有愛故,謂唯除彼求無後有及生惡趣已外,定有愛生,求無有故,不希有起愛,生惡趣故,不愛所生處。除此已外,愛是定有。問:若爾,不還果現無愛潤,聖教所說,言定有愛,豈不相違?
論:不還潤生至定有種故。
述曰:其不還果生他地,潤生雖不現起愛,然如於彼自身取支定有種故,亦名為定。彼不還者,非但無現愛,亦無現取,取種有故,而得潤生,既取名定,愛例應然,故如彼取,愛定有種。
自下第二,依正理解。
論:又愛亦遍至亦有愛故。
述曰:生惡趣者,雖彼不愛當生處身,於現我身及現在境,亦起愛故,故生惡趣有愛潤生。
論:依無希求至非彼全無。
述曰:會經違也。《緣起》上卷,依無希求當惡趣身之愛,說生惡趣無有愛起,非生彼趣諸愛全無,有現愛故。
論:何緣所生至識等五支。
述曰:此第四問也。何緣果合立生、老死?於所引位乃別開立識等五支?雖種現殊,而體無別,故相對問。
論:因位難知至別立五支。
述曰:此論主答。初總文也,謂識等五支正在因位,差別之相難以了知,遂依當生之位,別立因支為五。
論:謂續生時至立因為五。
述曰:此廣前也。謂於當來初生之時,果識初起,即是因識相顯,以果初生,令識種用顯故,名因識相顯也。即初剎那,或說一七日。次識位後,五根未滿已來,果名色起,令因名色相貌增長,以果顯時令因增故,即四七日已前。此中五支皆應有因,但識中說文影通下,次前名色四七日後,五根滿時至鉢羅奢佉,因六處明盛,根相利故,依此六處發觸相顯,因觸起受,因受相增,爾時乃名受果究竟,依此當起果位次第,立因支為五,以因眠伏,相難知故,此即因支分五所以。
論:果位易了至以顯三苦。
述曰:當現果位,既是現行,易了差別相,故總立生、老死二支,以顯三苦。《緣起》上說:「『世尊!若生、老死,名色、六處、觸、受為相,於此生身何緣顯示生、老死名』世尊告曰:『為顯如是生身之相,有三種苦成苦相故。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至下當知。此欲界為論,若色、無色界即顯三相,謂生、異、滅。問:若爾,果位唯顯三苦,但說二支,如何復說於果起時,令知分位說識等五也?
論:然所生果至說識等五。
述曰:其所生果,若在未來,為令有情生厭離故,但總相說生、老死支,毀責名故。其所生果,若至現在,為令了知分位相生,說識等五,互相顯故。以今顯後,說五不遮;以後顯今,說二無妨。由此前說或依當來現起分位有差別,故說有前後,不爾相違。
論:何緣發業至別立愛取。
述曰:此第五問意,謂諸煩惱皆能發業,何故支內不同愛、取,而總立無明,不更別立?又諸煩惱皆潤業,何故不同無明亦但立一,而別分愛、取?
論:雖諸煩惱至廣如經說。
述曰:一切煩惱皆能發業,而無明力發業用增勝餘煩惱,以具十一殊勝事故,謂所緣等。此答初問,但說無明為發業惑。如《緣起》說:十一勝者,一、所緣勝,遍緣染淨故;二、行相勝,隱真顯妄故;三、因緣勝,惑業生本故;四、等起勝,等能發起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緣起法故;五、轉異勝,隨眠、纏縛、相應、不共,四轉異故;六、邪行勝,於諦起增益及損減行故;七、相狀勝,微細自相遍愛、非愛,共相轉故;八、作業勝,作流轉所依事,作寂止能障事故;九、障礙勝,障礙勝法及廣法故;十、隨轉勝,乃至有頂猶隨轉故;十一、對治勝,二種妙智所對治故。故不說餘惑亦名發業支。
論:於潤業位至能沃潤故。
論:要數溉灌至立一無明。
述曰:若生有芽,必數溉灌,如灌田等。今者且依愛之初、後分愛、取二,其實有多現行愛惑。《十地》第八經云:愛增名取。故初名愛後名取也,發業之義不可重發,立一無明,如一芽生不可再生,水沃潤時,可言得數。問:前出取體通餘煩惱,何故此處及十地等,說是愛增?
論:雖取支中至說是愛增。
述曰:據實取支攝諸煩惱,愛潤生勝,說是愛增,非無餘惑。故《瑜伽》八十九云:若能取,若所取,若所為取,皆名取故。問:諸緣起支若生此地,為皆此地?亦有他地?設爾何失?若唯此地,《緣起》上文當云何通:「『世尊!何緣不說愛、取二種能生緣起與行為緣?』『世尊告曰:愛、取二種自界所行有分齊故。所以者何?欲界愛、取與彼色界,或無色界諸不動行,為等起緣,不應道理,非境界故。』」又言無明與離欲界或色界類能生緣起,作等起緣,又言如是無明,由此所起非理作意及果為伴,能為彼界不動行緣等,即異界無明為異界行緣等也。若得異界支後起異界支者,五十六說復云何通?諸有隨生何界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
論:諸緣起支至發上地行。
述曰:第六問也。諸緣起支皆依自地?同取五十六文。有所發行依他無明同取緣起,此如何等,應顯其事為一、為多?此唯有一,如下無明發上地行。
論:不爾初伏至猶未起故。
述曰:不許下無明發上地行者,初伏下地染所起未至上定,應非行支,要入彼根本定,離九品欲盡,後時方起彼地無明。爾時,彼地無明猶未起故,彼有漏定應非行支,無無明支故。既名行支,明是無明所發。此意即顯五十六說,依多分支說,經意通論,有依他地,亦無違也。此文可顯未至無惑不得根本,竟不起故,但是下起,初起未至皆如此發。
論:從上下地至而起愛支。
述曰:此第七問。從上生下,從下生上,彼所能潤當生之愛,取其何地受支為緣?為當生地?為現居地?何意有此問?既受緣愛,現起受支與當生愛異地故,應如無明發行,許異地成,為此問也。
論:彼愛亦緣至於理無違。
述曰:隨其所應,彼愛亦緣當生地受,若俱時現行受,若前時種子受,於理無違。此中言亦緣當生地受者,明自地死生自地,愛定依同地;從異地生異地,亦定依同地,故言「亦」也。又現居處受,亦為愛緣,如彼無明異地緣故,此非受支,有疎緣義。問:發業之惑異地為緣,潤生之惑亦應異地?答:發業是等起因疎,故通異地;潤生是生起因親,故唯自地。問:受緣於愛疎通異地,行緣於識異地為緣?答:受緣於愛為遠起因,疎故,通異地;行緣於識是異熟因,親故,唯自地。問:何故識等,生等,開合不同,而行及有,俱合為一?答:業在引因造作名行,為愛、取潤轉,名為有,無別體事,故互不開。問:有若唯業,如行唯一,有通非業,何故不開?答:有中雖通業與非業,而俱近有後有果故,義勢均平,總名為有,非唯如行無非業性,故不開之。問:何故未潤名行,潤已名有?答:造作名行,初造義彰故,初名為行,有果名有,潤已方著故,後立有名。問:何故業有三,總合名行、有?惑潤但一愛,而分愛、取二?答:一潤果不生,方分愛、取二;一業能感果合,立行、有名。九定世破邪者,薩婆多等,二因五果,三因二果,定不同世,今此部中。
論:此十二支至各定同世。
述曰:前十支因、與後二支果定不同世,以總異熟因非造之身即受果故,亦非現業得果是十二支故,約身死生為世,十因二果決定不同。若約時分,此即不定,如後報業等過去造前七,次後身未熟,今身不起愛、取,次身方起,後後生受果,豈非愛、取與生、老死同在未來?故約大時分以說三世,義即不定今,此所說約身生死以為世也。因中前七支與愛、取、有,或異世,或同世,若順生受業,受初生時,其世必同,第二生已去,乃至後報業等,世不同也,今身造業至後後世將受果時方起愛、取故。薩婆多師愛、取、有三,與前七種中初二定不同世,與次五種定得同世,於前世生、老死位中起惑造業故。今此中十二支定同世者,謂生、老死二;愛、取、有三;無明等前七,各定同世,由癡發業熏、發報種,必定同世,故前七支不得別世。起煩惱水潤先六種轉名為有,亦非異時,非起能潤隔世異時方成所潤。生及老死同世可知,故二、三、七各定同世,此即定世。十支是因,二支是果。因在過去,果或現在,或在未來;因在現在,果未來世,一往而論。二世緣起,道理而言亦三世也,過去十因,現在二果,未來二果,現在十因,即是二世十二緣起,亦可言三世,一往二世不定故可三世。若前七在過去,愛、取、有三在現在,生、老死二在未來世,即十二支通三世有,即十二支或二世三世別身造業,別身潤業,故不同小乘二因過去、五果現在、三因現在、二果未來,時分緣起決定如是。《十地論》第八卷、《十二緣生》乃至經三世緣起。同小乘者,此翻譯謬今勘梵本,與《瑜伽》等同,但言三際,謂從初際中際緣起,從中際後際緣起,非謂三世二在過去、五現在、三現在、二未來等。彼經之釋,世親所造,世親所造《十二因緣論》亦言三際,如《瑜伽》等。今三世者,此翻譯人意也。
論:如是十二至便致無窮。
述曰:十因、二果但是一重,因一果一故,非如小乘二世因、二世果,二重因果也。問小乘曰:何勞三世二重因果?小乘答曰:謂有外道撥無過、未,說法自然、常我等生。愚三際故,說有緣起;無前際故,說諸法常;無後際故,說諸法斷。今說二因在過去,有過去世因,業而生法,非自然常我等起,體非常住,有因所生,有未來二果,破法後斷,非即解脫,體輪轉故。現五果三因故,非自然起,後有因生,故說二重三世因果。今破之,如我十二一重因果,足顯生死輪轉,非我自然等生,體自解脫,及離斷、常,施設二重實為無益,說十支因,破法常我,自然等生,有二果故,非性解脫。過去為因,法體非常;未來為果,諸法非斷。現果,有因起;現因,必招報,足顯輪轉及離斷、常。但說因果一重,即顯三世俱有,言因破常,言果破斷,故設二重,實為無用。若言愚前際說過去二因,更有愚於前前際者,二因猶少,更應說因,有愚未來說二果者,更有愚於後後際者,二果未足,更應說果,故論說言或應過此,若但破斷、常,說一重因果已,破常斷訖,即顯過去前前亦爾,今顯未來後後亦爾,何勞有二重說三世因果?若爾,應更立便致無窮,既爾,過此若更立之有無窮失,故說一重實為有用。
論:此十二支至名生等故。
述曰:自下第十、諸門解釋。於中總有十七門釋:一、假實門,九實三假,假者,謂有、生、老死也,謂為愛、取已所潤行及識等五支,合前六支轉名有故。所潤六中,識等五種至現起時,謂四相中顯生、異、滅三相位別,名生、老死。體即識等,故有、生、老死三是假也。增上之愛體異名取,更有餘惑為取支體,故非是假。第十但云九實三假,五十六與此同,彼皆言有、生等假故。
論:五是一事至餘非一事。
述曰:二、一事非一事門。五是一事,如文可知。故知無明支唯無明為體,識唯本識。餘非一事者,行通色、心故,取通餘惑,餘者可知。第十但言五一事餘非,此中別顯。有人釋云:五者謂取,不取識支,取唯愛增上故,此解不爾,便違聖教。
論:三唯是染至異熟果故。
述曰:三、染不染門。若言染淨,淨唯善故,亦通無記,故言不染。第十云:於不染中善及無記別,故分二種,通名不染。三唯染,謂無明、愛、取,煩惱性故;七唯不染,謂識等五及生、老死,異熟性故。此約體性而為論也。問:若爾,何故《瑜伽》第十云三染,餘通二種?
論:七分位中至餘通二種。
述曰:容起染故,假說通染,非體染故,名為染也。餘通二種者,謂行及有,行通善染,有亦通無記故。
論:無明愛取至餘是雜相。
述曰:四、獨雜分別門,無明、愛、取三支說名獨相,獨者此體為支,不與餘支相交雜故。取中雖愛增上,非轉愛為增上貪故,又別有法故,餘是雜相,謂行及識等五轉,名有及生等故,即有、生等亦名為雜,體無異故,用他成故,第十但云:「三是獨相,行等是雜相」。
論:六唯非色至餘通二種。
述曰:五、色非色門,行通三業,名色五蘊,六處二蘊,六支名有,五蘊現行名生、老死,故通二種。
論:皆是有漏至非有支故。
述曰:第六第七、有漏有為無漏無為門,皆有漏有為。無漏逆生死,斷生死,無為非是緣起義故,彼非起故,此對大眾、化地等說。不爾,此門便為無用。
論:無明愛取至亦起善染。
述曰:八、三性分別門,無明、愛、取三,唯通不善、有覆無記,無明欲界唯是不善,《對法》云:「若欲界繫分別起者,唯不善攝」,愛、取欲界亦通不善、無記二性,潤生有覆,經論誠文。欲界四取說是不善,誠證非一,上界此三皆唯無記。問:若爾,取中既通四取,如何乃言修道惑正潤,見惑助潤?豈有取支名助閏也?答:彼是助潤合名取支。問:何妨亦應助發惑者合名無明?答:齊解亦得,今此但據正發之惑,論說亦得文影故也,以前准後故。又不齊解,發業無重但一發,唯可舉一正發惑,潤生通明數數潤是故,通取助潤生。行支唯通善惡,不通無記,無記不感果故。有通三性,行等六支合為有故。餘識等五,生、老死七,唯無記性,異熟性故。分位之中,亦起善染。《大論》第十云:「四唯雜染,餘通染淨」,謂無明、愛、取、老死四唯染,老死起憂悲,假說為染,此中剋性,彼唯異熟,故不相違。餘通染淨者,此中會云,七分位中,起善、染故,非體性也。五果支約當生處,說分位故;老死由二義:一分位中起染,二多起憂悲故也。
論: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述曰:九、三界門,十二皆通三界,雖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欲界攝十二全;色、無色界攝十二少分。所以者何?欲界通染、淨,名色具五蘊,六處具諸識等,乃至受中具四受等。色、無色界則不如是。染一向無,無色無色等及無三受等故,以憂受非報,此中不論。故《大論》第十云:欲界具一切支,和合等起故,色、無色一切一分,彼有老者,如前已說。
論:上地行支至而起彼故。
述曰:十、能所治門,上地行支能伏下地,何謂上行支?麁、苦等六種行相,此通色、無色,有求上生而起彼行支故。謂觀下界十二支為麁、苦、障;觀上界一切為靜、妙、離,即上地行支。下無明所發,故言上行支斷下一切,以下一切為境界故,雖緣上一切,能緣行相但是行支,故說依上行斷下界支。問:諸心、心所皆有行相,何故六行獨名行相?答:行相謂見分,如先已說,即心、心所無不有之,然今六行體即惠數,簡擇用增偏言行相,如十六行相,故無有失。此六行相如《瑜伽》及《別抄》說。《瑜伽論》第十說:「頗有依支得離支耶?答:有。謂依上地支離下地支,此但一分非全,唯暫時非究竟」。非十二支各少分能,但一行支能,故言一少分。上無明、愛、取惑性;有是所潤業性,非現業性;識等、生等異熟無記故,非能治道。既爾,唯行說能離支,是有漏故唯暫時,非無漏故非畢竟。
論:一切皆唯至非有支攝。
述曰:十一、學等分別門,一切唯非學非無學,有學、無學者,流轉相違故。聖者所起有漏善業,以無漏明而為緣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大論》第十云:十二皆非有學及無學,唯非學非無學攝。彼論問言:彼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答:墮流轉故名為支,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與流轉相違及用明為緣,故非支攝。有人解云:今大乘既取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內法異生發心已去,皆不發總報業,皆非無明發,皆非行支者,不然,《緣起》下云:外法異生具四無明發行,內法異生若放逸者,彼除一種不共無明,餘三無明為緣生行。內法異生若不放逸,及聖有學,三無明為緣雖引非福行,此行不能招三惡趣,我不說為無明緣行,却證前文能引支中云,別助當業皆非行支。又,不放逸內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彼是正法如理作意,心之所引發,解脫為依,乃至廣云。雖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明起增上緣乃至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乃至應知內法有學,不緣無明更造諸行。經既唯言聖不造業,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又云:內法不放逸者,造福、不動,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然如《決擇分》,善雖無別文定釋感總、別報,且同小乘一說唯感別報,可非行支非正引故。雖言不放逸造福行等非無明發,而言聖者不共種斷故不造行,明知不放逸者言無,但是不起現行不共,及現相應發。而有種子不共相應發亦無爽,不爾,彼福、不動應不名行,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故。《對法》第七云:未見諦者雖起善等,由彼隨眠所隨縛故亦名愚癡,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後有因性福、不動行,非已見諦能發此業,無真實義愚故,是故彼業說因於此真實義愚生。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
述曰:以此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何意不造?於後苦果不迷求故,不迷故知可厭,不求故不欣生,不共無明種已斷故,彼已無漏明為緣故,諸學有漏定非行支。問:若爾,雜修五淨居業,豈非行支?若是者,聖便造業;若非者,如何生彼感總報也?
論:雜修靜慮至於理無違。
述曰:不還果等,雜修第四靜慮,資下無雲等三天故,業生淨居等,於理無違。此總報業及名言種,凡夫時已造生第四禪下三天業,一地繫故,後由無漏資此故,業生淨居天,非聖者新造也。既異處受,云何名為不動?以定住境名為不動,非不易處受名為不動。《對法》雖言不可轉令異界地受名為不動,然約多分,除此雜修及生自在宮者,所餘凡聖皆無此事。又,非異界地趣受名不動,彼同地故,前解唯定地,名不動即通一切。若不異處受名不動,從多分說,如地獄業不可改轉仍許轉重為輕,阿羅漢身受從多分說者,此亦應爾。淨居等者,等取第十地大自在宮。《瑜伽》第四、《對法》第六、《十地論》等說,淨居之上有自在宮,第十地菩薩當生其處感彼第八等,此亦凡時故業,由無漏定有資而得生彼,故致等言。◎
述曰:十二、三斷門,此有二義:初師一切發業無明,唯見所斷,要迷諦理之無明,行相增能發行故,此為一因。又,經論皆言聖必不造後有業故,是第二因,若無明修所斷,應聖者更造業。《對法》第七說:二種愚皆見斷故。言已見諦,無真實義愚故,不造福、不動行。有人解云:異熟愚修道斷,真實義愚見道斷。此理不然。《緣起》下云:外道異生由四無明發行,具造非福等三種業。內法異生除不共餘三無明緣行,不放逸者行,非無明為緣,且《對法》云:異熟愚發非福行,真實義愚發福、不動行。若初愚修斷,後愚見斷,豈見道分別之惑唯發福、不動?修道之惑發非福耶?五十九說:發三惡趣業,唯分別煩惱,非俱生煩惱,豈發非福行無明,修道斷耶?若言發別報業者,便非行支,即發惡趣總報業愚,實唯見斷,云何乃言異熟愚修道斷?
又此中二說,正發業無明唯見道斷故。彼人復云:異熟愚迷前七苦;真實義愚迷第八苦。《大論》第十云:迷世俗苦起非福;迷勝義苦造福、不動。《對法》第六云:前七苦是世俗苦;第八苦是勝義苦,故發非福無明,是修道斷,餘見斷者。不然,豈以世俗苦言同故,一切處文是一世俗,以易可知,故名世俗,唯勝智境故名勝義。言非福果,世俗易知是苦,名世俗苦;福、不動果,勝智方知是苦,名勝義苦,非是分八苦而論名世俗勝義。彼八苦中,前七易知,名為世俗,第八勝智知,名為勝義,非謂前七是迷發非福行之世俗也,若不爾者,前七苦中,第六、七是壞苦,豈色界等無壞苦耶?彼若有者,迷之何故不造非福?又,惡趣豈無第八勝義苦,何故迷之但造福、不動行?故知文同非必一義,此中無明唯見所斷,此等徵詰如別章說。
論:愛取二支至見修所斷。
述曰:第一師意,愛、取唯修斷,貪求當生潤生之愛,明非見斷,見斷愛等緣見等起故。《對法》第五說:九種命終心,三界三界生,各潤生心各有三故。彼言俱生愛俱無明唯修斷,取支但是愛之增上,不取四取。言四取者,汎解取義非取支攝,餘九通見、修斷,隨業因斷故,其無記法非唯修斷,至下當知。
論:有義一切至無全斷者故。
述曰:第二師中有三:一、標宗;二、申難;三、顯正,皆通二斷,標宗也。
論說以下,申兩難,此十二支一切皆通見、修所斷,何意無明亦修道斷,愛、取二支亦見道斷,《瑜伽》第十說預流果已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
論:若無明支至無全斷者。
述曰:難前師云:若無明支唯見所斷,則預流者初支全斷,寧說預流無全斷者?言斷一切一分有支?
論:若愛取支至一切支一分。
述曰:又難前師若愛、取支唯修所斷,寧說彼預流已斷一切支一分?愛、取二支見道不斷,非一切故,亦非一分,全未斷故。彼若救言《大論》第十但據通言,從多分說。
論:又說全界至煩惱能發。
述曰:若爾,如何五十九等復說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結生之言顯潤生惑。若唯修潤,即有界中見道煩惱不潤生,故不名全界,此難愛、取唯修所斷。又說取支通攝四取,見、戒取等非修斷故。下難無明唯見所斷,五十九初復說往惡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則應乃言生五趣行,唯分別起煩惱能發,以見斷煩惱不唯發往惡趣行故。若言人天感別報業,修惑能發,通總、別報說故。論不言發人天者,即惡趣別報業,應修道惑不發,惡趣別報行,修惑既能發,故知彼說但論總報。
論:不言潤生至見所斷發。
述曰:諸聖教中,不言潤生之惑唯修所斷,全界煩惱能結生故。亦不說言諸感後有行皆見所斷發,唯言惡趣行分別惑發故。
論:由此故知至見修所斷。
述曰:結申正義有二:初結三支;後汎釋斷。此下初也。無明、愛、取三支,亦通見、修所斷,會《對法》七云。
論:然無明支至助者不定。
述曰:正發行者唯見所斷,以麁猛故,故說二愚皆見所斷。會五十九云:助者不定,以助發人天總報之業,亦通修道故。彼但言發惡趣之行,唯分別惑,能助發惡趣總報之行,多唯見斷故,發別報等少亦通修,約多分說,不相違也。會《對法》第六潤生云:正潤生者,唯修所斷,以其微細數現行故,故彼但言俱生愛俱,故助者不定。故言全界一切煩惱皆能結生,四取皆名為取支等。然發業惑唯種子者,如不放逸內法異生,其潤生惑亦唯種者,謂不還者,有說及無想沒,此據正發正潤,若助發助潤起現無失。遠因等起亦有現故,未臨命終起現惑故。
問:今言十二皆通見、修斷,斷義如何言彼通也?
論:又染污法至彼永斷故。
述曰:以下汎釋一切斷義。此闇法種與彼無漏明法相違,無漏起時,闇種便斷,色性非染污,此斷即通諸心、心所。
論:一切有漏至不違道故。
述曰:不染污法,謂善及無覆無記,非性應斷,體非闇法,即通五蘊,不違道故。
論:然有二義至雜彼煩惱。
述曰:然此善、無記有二義,故說之為斷。一、離縛斷,謂斷緣彼煩惱、雜彼煩惱。緣彼煩惱,謂有煩惱緣彼有漏而生,隨彼七識所緣有漏善等境是。若斷能緣煩惱,說所緣境名得斷也。雜彼煩惱者,謂第七識起煩惱時,雖不緣彼六識等法,六識等由之成有漏性,名染污依故,六識等三性位中彼惑恒起,第七煩惱斷時,六識等法名為得斷。又,相間起者名之為雜,此解即有平等性智等,間第七識等煩惱生故,然相順者名之為雜,無漏第六.七不順煩惱,正相違故,不名為雜。此非因等起,諸無記業非因等起故,但相間生亦有雜義,性順漏故間生名雜。又雜者,謂有漏善業煩惱引故,成有漏性,不同無記,後斷彼時,善亦名斷。
又解相應縛心及遍行等性非染法,與煩惱俱名煩惱縛。煩惱斷時,彼心王遍行等名為得斷,離相應惑故,名斷雜彼煩惱。心王遍行等,雖與染法相應,性非應斷法故,在此門收,此解違下唯修斷文,見道豈無相應縛也,由此應知,前二說善。若說七識名雜煩惱,離欲九品未得無學,欲界善等應不名斷,以雜煩惱猶未斷故。若准此義,離欲之時,但能緣盡說之為斷,非雜煩惱。既爾,生上聖者,不斷雜煩惱,亦自然無。如見道煩惱修惑緣縛未盡,亦名為斷,斷已永不生,以自性強故,說之為斷。其善等法類亦應然,緣彼煩惱強故,不待斷雜惑亦名為斷。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此義應思也。
問:如五見是惠分,惠體是應斷,不應斷也。應斷者,即相應法,無離相應得斷,體皆可斷故。若非可斷者,五見便非漏體,亦非縛體,如是乃至不正知等,亦准此問。答:遍行、別境中,是見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見是能執故,由此,此十除惠,餘九所有染分,入隨煩惱等中,皆體非漏,假立漏名。不爾,便無縛相應法邪作意等,皆大有妨。
論:二不生斷至令永不起。
述曰:依者,因也,所依處也。因依無故,果必不起,果依無故,因亦不生。
論:依離縛斷至唯修所斷。
述曰:依前離縛斷故,《瑜伽》六十六說,諸有漏善,無覆無記,唯修所斷。五十七說,信等六根此通修斷及與不斷,而緣此縛,此位起縛,皆修道斷故。問:見道煩惱豈不緣之?答:緣之亦起,然未盡故所以不說,今盡處論故唯修斷。
論:依不生斷至唯見所斷。
述曰:依後不生斷,《對法》第四、《瑜伽》六十六等說,諸惡趣異熟趣體第八識等唯見所斷,及無想定等亦唯見所斷,彼入善、無記門即修道攝,入依亡門即唯見斷。彼等唯是分別煩惱發外道等起故,入見道時,一切分別煩惱皆斷,捨外道等所依身故,彼無想定等故亦不起。等者等取無想天、半擇、二形、北欝單越等,然半擇等,五十三說,於見道時得非擇滅。又,彼卷說無想天等是非擇滅,今名為斷,違此文者,此亦不然,此說不生亦非擇滅攝,斷是捨義,非得對治義,若爾,即惡趣惡業果亦無記性,例應然故。《對法》第四云:惡趣業果見道所斷,或與因合說為見道斷,非斷緣縛及種體也,五根見斷亦如此釋。斷有四種,如《別抄》中義差別說,若道理論,唯有三種:一、自性斷,謂染污法;二、離縛斷,謂能斷緣雜彼煩惱,善、無記法修道所斷方究竟盡;三、不生斷,謂斷彼依令永不起,此有二種:一、謂因亡果隨喪,謂三惡趣果名見道斷,由因惑業無故,果永不生故;二、果盡因隨斷,謂三惡趣別報善業亦見道斷,所依果無,因隨亡故,無想定等引發煩惱,見位因亡,果隨見斷,半擇迦等,多由分別煩惱正發故。入見時因亡果滅餘如《樞要》,幾通見、修等。
論:說十二支至如應當知。
述曰:《瑜伽》等說十二支通二斷者,於二斷中如應當知,若無明、愛、取三是自性斷,然通見、修,離縛、不生等弱故不說;行、有少分通自性、離縛、不生三種,見、修所斷,染污者自性斷,非染者通不生、離縛,離縛可知以無想定等見道所斷故。行、有通不生;識等七支唯離縛、不生,體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如應知故。《大論》第十云:預流、一來,斷一切支一分,無全斷者,雖有七生,於色、無色及第八有皆不更受,然有預流作不還已後生彼故,今通作論,不還欲界一切,色、無色不定,阿羅漢一切已斷,正與此同。此中斷義至下自知,此門兼解果斷分齊。
論:十樂捨俱至非受俱故。
述曰:十三、三受俱門,依當起位,十支與樂受、捨受俱,除受支及老死支。受不與受相應,是自體故,此約一識,若依多識,得俱起故,此中所辨相應名俱,非謂世並名為俱,故受不與受俱也。及除老死,老死位中,多分無樂及客捨故,非謂第八主捨亦無。十二支中十一支苦受俱,如前加老死,但除於受,非自體俱,如前理說。老死多起憂悲等苦,故《大論》第十但云:樂、捨除二與餘俱行,若苦受及所除中一,此中別解,其憂、喜受同苦、樂說,此生支位寬故,有樂、捨。
論:十一少分至故不說之。
述曰:十四、三苦分別門,十一少分壞苦所攝,十二支中除老死一,老死位中多無樂受,十一之中非樂受無,依樂立壞故,不說彼老死支中亦為壞苦。《大論》第十云:謂樂受俱行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壞苦,前說樂受十支俱行,除受、老死,受不與受俱,故說受為非受俱支。今壞苦即亦取受,故言及非受俱支。言一分者,十二中通有苦苦、行苦性故,今除於彼,故言一分。
論:十二少分至有苦受故。
述曰:十二少分苦苦所攝,有何所以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彼第十云:「謂苦受俱行支及非受俱行支一分是苦苦」,前苦受俱行中,攝十一,除受,如前說。今并受亦是苦苦,故十二支。言一分者,如壞苦說。
論:十二全分至如壞苦說。
述曰:十二支全分是行苦所攝,據實而論,諸有漏法皆行苦故,又依三受別門,約捨受說行苦,即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多分無捨故,如壞苦說,前捨受俱行與樂受同故。《大論》第十說,所有二苦支皆行苦攝,有行苦支非二支收,謂不苦、樂受俱支及非受俱支一分,與此文同。《瑜伽》六十六說,據實有漏皆行苦攝,約相顯時,捨受位顯,與二受時二苦相顯故。
論:實義如是至所說不定。
述曰:此約實體、相顯二位,說支實義,攝苦如是,諸經論中,隨彼相增,所說不定。此義如何?且此論等中有二:一、全體多分攝三苦,即有漏法皆行苦,名全,餘二苦名多分;二、相顯多分攝三苦,即捨受俱支等名行苦,行苦名相顯,餘二受俱苦名多分。《緣起經》上卷云:生顯行苦,老顯壞苦,死顯苦苦。《十地》第八云:「經曰:『十二因緣分說名三苦相,是中無明、行、識、名色、六入,名為行苦;觸、受名為苦苦;餘因緣分,名為壞苦。』」即愛、取、有、生、老死支。彼論無解,皆各隨義增,實無違也。《瑜伽》等說據遍法體正稱道理,《緣起經》中但約果時以辨三苦,因多種子,隱而不論,或說果時,即顯因故,謂有為法造作名行;生是起義,造作義增,說為行苦;老是衰義;壞是變義;老壞義增說為壞苦;死是滅義;苦是迫義;死滅迫增,說為苦苦,以果三苦顯因,隨應亦有三苦,隨相增說,不違《瑜伽》。《十地經》中通因果辨,行是作義,前之七支並引因攝造作義增,當果本故說為行苦,雖觸、受二亦引因收,苦苦義增不說為行,謂受支體多起苦受,諸支苦苦唯受支增,觸近生受與受相順,但說觸、受為苦苦體,欲顯諸受體皆是苦,無有少樂,為令生厭故,說觸、受俱為苦苦。雖於死位,苦苦亦增,與老相隣,但名壞苦,謂正壞體多是老支,死是滅無,與老相順,故老死支實名壞苦,於當果位生為壞本,故生、老死皆壞苦攝,其愛、取、有為能生因,生當果時此三極近,從所生說愛、取、有三,亦名壞苦。又,此愛等五,能、所生攝,於熟變時此苦方起,變壞名壞苦,故皆壞苦攝。《對法論》說,於當果位有能、所生,由熟變故說名為果。壞苦亦爾,皆隨相增,說此三苦,非為實理,故論會之,餘隨相增,所說如是。
論:皆苦諦攝至業煩惱性故。
述曰:自下十五、四諦門,此十二支皆苦諦攝,以是有漏取蘊性故,逼迫性故,皆果法故。其十二中五亦集諦,招感名集,非為因義。行、有是業,癡、愛、取三,煩惱性故,非滅、道者,非無漏故。薩婆多師,苦、集體是一,因果故說二。今大乘不然,苦諦寬,集諦狹,諸集皆苦,非苦皆集。問:苦諦是果,果義有漏,皆苦;集諦是因,因義有漏,皆集?答:不然!有漏無非苦,苦逼迫義,有漏皆苦諦,有異熟故,方名集,集是有報義,非有漏法皆名集,如〈決擇〉第五十五卷說:問:道諦非有漏,支非道諦攝,加行、資糧道諦攝,有支亦應道諦收?答:順道名為道,二道道諦攝,順生死法名緣起,道諦非緣起,二道剋性亦非道諦,今約剋性論故,支非道諦,二道有漏故。又,二道位有漏二道是緣起支,非道諦攝,無漏二道種,是道諦攝,非緣起支,各據一義亦不相違。《大論》第十五、十六云:二支是苦諦,現為苦,生、老死五支是苦諦,當為苦,識乃至受,集諦謂所餘,與此文同。
論:諸支相望至有無不定。
述曰:十六、四緣門,十二支相望,增上緣定有,以寬故。餘之三緣有無不定,以局故。問:若亦有餘,何故《緣起》下云:唯有一增上。
論:契經依定唯說有一。
述曰:依定有故,唯說有一增上之緣,非遮餘也。又三緣中,因緣最狹。
述曰:此二支望後有因緣義,愛增名取,愛種能生取故,識等五種轉名為有,所生現行名為生故,有因緣也。有不望老死,隔生支故,今隣次說,不爾,識望名色乃至展轉亦爾,約當生位得為因緣。《緣起經》說,生引同時故。今約種望種相隣支體為論,識等未潤故,識等五種望生等非因緣此即緣起,《十地》、《瑜伽》等不說業為識支,因緣准此。
論:若說識支至亦作因緣。
述曰:如《對法》說識支是業種者,行望於識,亦為因緣,現行行望行種識支故。
論:餘支相望無因緣義。
述曰:除此三外餘非因緣。不辨體生故。
論:而集論說至實是行種。
述曰:此會違文。《集論》第四,無明望行有因緣者,依於無明俱時之思業習氣說,無明俱故,假說無明,實是行種,非實無明。無明既爾,餘支准知。此依別體,非分位故。彼論以無明為首,例餘應亦爾故。彼且以無明作法,此偏會之。
論:瑜伽論說至唯業有說。
述曰:《瑜伽》第十說:有三緣無因緣者,依現行愛、取,不依種愛、取故,依業種為有,不依識等種有說故,不說有因緣,非相違也。彼論但言:無明望色行為增上,望無色行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如是餘支為緣多少,應如此知,謂有色望有色支,為一增上;望無色支,為二緣,謂所緣、增上;無色望有色,一增上,望無色為三緣,謂等無間、所緣、增上。彼復問言:何故相望無因緣?答:因緣者,自體種子緣所顯故,故知依現愛、取及業有說,愛、取依現,非依種子,有依業種,非自體故,若無此論,難解《瑜伽》。彼又問言:若無因緣者,何故說言依因果性建立緣起?答:依增上緣所攝,引發、牽引、生起因說為因故,既言依增上生起因,明依業有說,即以此文證生起因唯說增上緣。
論: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緣。
論:有望於生至有所緣緣。
述曰:有望生,受望愛,無等無間,有、受皆種,種望於現,非等無間故,有所緣緣者,為彼果所緣故。
論:餘支相望二俱非有。
述曰:如前已說。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
述曰:此中所說,前望次後隣近,非隔越超一、超二、多等,此依順次,非逆次第,依因果前後不相雜亂,各各剋體實緣起而論,不如《對法》無明望行相雜亂,非實緣起說,異隣次,若越次,異順次,若逆次,異不相雜亂實緣起,若相雜亂假緣起者,為緣不定,諸聰惠者如理應思。且隔越者,且如無明與識等五及有,但一增上,與愛、取、生、老死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一切准可知。若逆次者,亦有隣次、隔越,今合說老死與生、愛、取、行、無明為二緣,謂所緣、增上,餘但增上。若相雜亂有二:一、順;二、逆,順中有隣次、隔越,隣次如《對法》,隔越與前實緣不殊,亦約識等五種而說,若約當生隨其所應,逆次之中有隣有間,皆應思准。《緣起》下說,此約增上說,然有遠近乃至諸支一一廣作,然此中識等五,依當起位,諸支隔越、逆次超間相雜為緣,一一思准可解,不煩廣為。
述曰:第十七門,惑、業、苦攝支者,無明、愛、取三是惑,行全、有一分,除識等種是業所攝。識等五生等二七全及有一分中已潤識等五種,是苦所攝。如《大論》第五十六及《十地》第八、《中邊》上說。行、有是業道。無明、愛、取是煩惱道,餘七是苦道。《大論》第十雖不別解,今云:三是煩惱道;二是業道;餘是苦道,舊《中邊》說道為難。謂煩惱難、業難、苦難,然新翻名雜染。
論:有處說業至業有說故。
述曰:今者會違,此中據實而論,乃言有一分含識等種故,《瑜伽》、《十地》等說業全攝有者,應知彼論依業有說故,不爾,彼論應分別有。《對法》第四云:行、識、有三是業,餘皆同此,今論會云。
論:有處說識至為識支故。
述曰:識是業者,彼說業種為識支故。彼論問言:「何故識支業染所攝?」答:「諸行習氣所顯故」,即行種子名識故也。
論:惑業所招至為生厭故。
述曰:此釋外問。若苦體者一切皆是,何故惑、業不名為苦,唯此所招名為苦也?彼唯苦諦,非如惑、業亦集諦故,又為生厭不起惑、業,說此所招獨名為苦。此即論文以十七門,總是第十廣分別門訖,餘門如《瑜伽》第十、九十三、《緣起》等說,謂七、十九無知廣問答等。
論:由惑業苦至生死相續。
述曰:此等一一如別章抄,不能廣解,後諸講者准此應說。
上來總是第二以十門廣解緣起訖,自下第三結惑、業、苦,歸本頌文,由惑、業、苦即十二支故,此惑等能令生死相續不斷,不由外緣生死續也。上來已三復次解頌文訖,自下第四段釋本頌文,中有三:初、釋生死相續頌文;二、因解淨法相續;三、結歸唯識。初中有三:初總解頌文,生死相續由內因緣等;次別解二死,後屬釋頌文。
論:復次生死相續至故唯有識。
論:因謂有漏至故說為因。
述曰:此下第二,正解二死。初、總舉生死之因緣體性得名所由;二、所以者何下,外徵釋出生死體等。初中先出因體,後出緣體。此則初也。有漏業者,謂三界善業,欲不善業,如緣起中,正感後世引、滿業是,除順現業別助當業皆非此攝,非是行支正感生死故,無記業亦非業攝,理如常解。無漏業中,除無分別正體、後得及此加行唯取後得有分別者,緣事生故,至下當知。此有、無漏業正感生死,故說為因。言正感者,顯由此故生死相續,由此有力生死續生,正牽生死。有漏者,異熟因攝,無漏者,如異熟因,故言正感。
述曰:此釋緣體等。此中二障,助前二業感於生死,故說為緣,非正有力由此生故。煩惱障者,謂一切潤生諸惑,取發業者,雖理無違,而今此意取潤生者。所知障者,此類雖多,但取緣佛有情起者,或取一切,如煩惱潤,至下當知。
論:所以者何?
述曰:自下第二出生死體。於中有二:初假外徵,此有二問:生死有幾由二因緣?有何所以,由斯二業生死果起?下答有二:初總答;後別解。
論:生死有二。
述曰:此總答數。
論:一分段生死至麁異熟果。
述曰:此下別解有二:初解分段;後解變易。此解分段中,初體,後名,此出體也。用前有漏善、不善業為正感因,由前煩惱障緣助勢力,所感三界異熟無記麁異熟果,易可見故、有定限故、易了知故、二乘世間共知有故,名之為麁。五蘊為性,此即正出生死體也。
何名分段?
論:身命短長至故名分段。
論:二不思議至細異熟果。
述曰:下解變易有五:初出體;次釋名,因辨得人;次問答;次二死對辨;後總結。此出體也。謂前諸無漏後得有分別業,由前所知障緣助勢力所感殊勝細異熟果,此望分段轉淨妙故,轉微細故,轉光潔故,無定限故,非彼世間及非迴心二乘境故,名為殊勝,唯妙唯細,唯是菩薩及其自身並佛境界,故名為細。第八十說:其諸天等尚不見故,此以異熟無記五蘊為自性,於五果中異熟果攝,此即正出生死體也。何故分段言三界果,此死不言是何界果?此於三界非定何界,如前第七已有二解,故不言三界,不同分段死定屬此界業,此變易死不屬無漏業故,此資行相,至下當知。何名變易死而言不思議?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
述曰:下釋名兼辨得人也,略有三名,此第一也。謂由大悲救生、大願得菩提力故,改轉舊鄙惡身命,成今殊勝身命,轉先麁劣身命,成今妙細身命。前有定限齊,謂此業、此洲、此界、此地定爾所時,今此業、此洲、此界、此地齊限不定,如資色界廣果天身過五百由旬,命過五百劫,或減於彼乃至欲界、人天亦爾。變是改義;易是轉義,改轉舊身命生死,成今身命生死,故名變易。下何名不思議?
論:無漏定願至名不思議。
述曰:若無漏定願力正所資生,正所感得,至彼微細妙用難測不可知故,非二乘境故,名不思議。非凡有情二乘言度,名不思議,非謂菩薩、佛亦不知,名不思議也。《楞伽》第四卷說:大惠聲聞辟支佛,未證法無我,未得離不思議變易生;佛離故,得不思議無漏界法身,變易死名與此論同,無漏界法身,如下第十卷解。
論:或名意成身,隨意願成故。
述曰:下釋第二名及顯得名,又此生死果或名意成身,隨大悲願意之所成故。《勝鬘經》云:生者,諸受、根起;死者,諸受、根滅,乃至云云,如別章解。釋此一名恐義無由,下引經證。
論:如契經說至三種意成身。
述曰:此成於前意成身名,如《勝鬘經》說,摩利迦此名鬘者,即末利夫人也,此夫人之女名摩利室羅即勝鬘也,彼說如似。以取為緣,即煩惱障,有漏業因,即正因業,由惑潤故,續後有者而生三界之有,此舉分段因果以況變易。如是五住地中無明習地為緣,即所知障無漏業因,即有分別業,有阿羅漢一、獨覺二、已得自在菩薩三,以彼所知障及無漏業為因故,生是三種意成身。《佛性論》云:於三界外有三種人受於變易,人雖即此然非界外,此之三種皆轉舊麁身,由大悲願力得隨意所成故,彼五住地中無明住地是法執攝,彼經自云由無明住為依,恒沙煩惱因之而起,如下第十卷中自會。《勝鬘經》云:世尊有如取緣,即是此中如取為緣,彼意說,有一如取為緣,有漏業因等義與此同,而文有異,翻者失也。舊言無明住地,今言習地,梵本無住。所言習者,由數習故,有此無明等五住地故,名無明習地。所言住是何義?舊云:大力菩薩。今言已得自在菩薩是第八地,於相及土二種之中已得自在故,故第八地說斷二愚中,有於相土自在愚也,彼言大力亦是於相於土得大力故。《無上依經》云:大地菩薩,舊云:意生身,此言意成身,彼義隨意而生,今意隨意而成,但轉易故,非新生故,不可言生,此即二乘無學迴心向大者,及直往菩薩八地以去方受變易生死,此非盡理,但隨經文。《佛地》第二卷說,聲聞乘或除七生或除一生,或除上界處處一生,即前三果,雖諸煩惱所潤分段得非擇滅,而由願力受變易生,三無數劫修菩提因,無有過失。非擇滅者,眾緣不具,於此時中畢竟不生非永不生,資此身因展轉增勝乃至成佛,第八十說:「復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或無學位方能棄捨」,乃至廣說。故知前三果,亦得受變易生,驗知此文,非為應理。
七地以前決定性者,有受此性故,今此中說二乘無學、八地以去受變易生,決定故說;其前三果及七地前,不決定受變易生死,故不說之,此三種定故說之也。西方有解如前卷末已略解訖,以有菩薩初地即能伏諸煩惱故,初地得,如滅定說;或有乃至八地方得,謂有唯受分段非變易,謂諸凡夫,四果定性;或唯受變易非分段,謂二乘無學不定性者,八地以上菩薩或亦受分段,亦受變易,謂前三果不定性,七地已前此句由自在故,煩惱未盡故。若依煩惱障有漏業感生死名分段,即麁易知,若由無漏所知障助所感生死,即名變易,細難知故。故七地已前,代諸有情受三塗苦,乃是實身,易可知故;八地以去乃至化身,如佛救生化作身故,《大智度論》云:八地捨虫身者,捨分段也。
若作此釋,此中據定,非無宜往七地已前,前三果亦得受義故,如《對法》第十三抄會,彼有異解。初地等既得者,必更無決定分段業,如阿羅漢故。十卷《楞伽》第四云:「大慧說寂靜法,得證清淨無我之相入遠行地,入遠行地已得無量三昧自在如意生身故。」即知七地已得此生死,然未一向故此中不說。然《勝鬘經》與此說同,二乘無學、自在菩薩名意成身,十卷《楞伽》第五云:大惠有三種意生身:一者得三昧樂三摩跋提意生身,謂第三、第四、第五地中;二者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謂菩薩摩訶薩於八地中;三者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自內證一切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即七地前皆得變易也。
此文不及四卷經者,今會之者,初、二、三、四、五地,皆應名得三昧樂等意生身,但以初、二地中未得定自在故,略而不說。得定自在,於此生死有勝能故,故彼經云:「自心寂靜行種種行,大海心波轉識之相三摩跋提樂,名意識生,以見自心境界故,如實知有無相故,名初意生身相。」三、四、五地中於定自在皆平等故,第六、七地亦得如實覺知諸法相意生身,六地無相觀多,七地雖得此無相觀,然未能無加行,故不如第八地。今從勝處論,但言第八地是第二意生身,故彼經言:「謂觀察覺了,得諸法無相如幻等法悉無所有,身心轉變,得如幻三昧及餘無量三摩跋提樂門,無量相力自在神通。」乃至是名第二意生身,種類俱生無作行意生身,謂第九、十地唯行無相,亦無功用,於事及理皆唯內證,故彼經云:「謂自內證一切諸法,如實樂相法相樂故。」此中三名,雖諸地已得,然據增勝地語,非於餘地分不得此。然《勝鬘》及此中約通三乘決定受變易生死者語;《楞伽》約直往菩薩通定、不定受變易生死增勝位語。又解直往者八地方得,此說迂會者,雖地前已得,且說勝者故,彼二種三種意生身,名位有異,亦不相違。
論:亦名變化身至故不違理。
述曰:此釋第三名,此變易生死,亦名變化身,無漏定力轉令異於本分段身,清淨微妙廣大光潔如變化故,從喻為名,然初二名義用彰名,此即從喻。如有論說,引教成名,此《顯揚論》第十六說,聲聞無學等乃至非業報身,皆彼論文之問答也,亦不違理,故知從喻即變易生也。此即第二、釋名兼辨得人訖。
自下第三、解諸妨難,有四問答或分為三。
論:若所知障至無餘涅槃。
述曰:此外人問,如有學凡夫,由煩惱障助有漏業,能感生死,便不永入無餘涅槃。一切二乘有所知障,既能動無漏業,能感生死,即汝所言定性二乘,應不永入無餘滅界,有所知障及無漏業能感生故,此即小乘諸部共為此難,彼部此障不助感生故。
論:如諸異生拘煩惱故。
述曰:此論主答:若作此解有四問答,若作後二解,但有三文。今以法喻却解前難,謂如諸異生煩惱所拘礙故,馳流生死,不趣涅槃。彼趣寂者,心樂趣滅,為此心拘,馳流無相,不趣無上正等菩提,如諸異生拘煩惱故。雖有所知障,不能成佛,如諸異生雖有無漏種,不趣涅槃。第八十說:由種姓別,故不能趣,如無種姓人拘煩惱故,馳流生死。又,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至此異生拘煩惱文,有義:總是難外伏計,謂有伏計,以無漏業正感生死,為生死因如善惡業。今此難彼。若由無漏正感生死所知障助,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恒起無漏為生死因,有所知障恒為緣助,拘二乘故不得趣寂,如諸異生善惡業因煩惱力,助拘煩惱故不得涅槃,返顯既知有趣寂者,雖有無漏及所知障,不皆迴心,故知無漏非為生死正感因也。又解此文乃至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總是難文,有二難意。若所知障助無漏業能感生死,二乘定性應不永入無餘涅槃,以所知障招於生死,拘彼二乘不令趣寂,如諸異生拘諸煩惱不得涅槃,第一問也,故下答云:彼所知障無能發業潤生之用,但為緣助感於生死,有種姓者起無漏定願所知障助有變易生,非正發業潤生能感,故有定性入涅槃者,雖有所知障,不能發業等故,如何道諦實能感苦,第二問也。下文先答此第二問,後答第一問。然雖三解此一段文,初解同《瑜伽》、《佛地》俱有此問,其第二解設難伏計亦有此理。第三解下准有答,文勢不違,亦無過失。
論:如何道諦實能感苦?
述曰:此第二外人問,前言無漏為正因感故為此問。
論:誰言實感。
述曰:此論主答,不實感苦。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文外問:若非實感,感義如何?
論:無漏定願至非獨能感。
述曰:由第四禪無漏勝定,資有漏業,令所得果相續新生,長時不絕展轉增勝,實有漏業感,但由無漏資力勝故,假得感名,非無漏業實能感苦者。此無漏業如是感時,由所知障為緣,助此無漏之力,非無漏業獨能感果,明所知障不同煩惱,故次論言。
論:然所知障至潤生用故。
述曰:若准前第三解,此答第一問。所知障不發業等故,二乘入涅槃、解脫者,謂二涅槃,解除縛義,故名解脫,煩惱名縛,能障涅槃,所知障非縛,不障涅槃,涅槃解脫故。既不障解脫,體非縛法,無如無明等,能發有漏業及如貪等,潤生用故,此所知障若能發業潤生,縛有情故,可別障解脫,此既不爾,故不障解脫。
論:何用資感生死苦為?
論:自證菩提利樂他故。
述曰:即二利故,更須資生。
論:謂不定姓至無上菩提。
述曰:不定二乘及八地已去菩薩,其二乘者已永斷煩惱障,其菩薩者已永伏煩惱障,故無容復受當分段身。雖諸菩薩願力受生伏煩惱種,分段之果定不能生,二乘生死非由悲願,若有惑種生死後續,故斷種時生死永盡,菩薩生死但由悲願,必假現惑助願方生,故伏現時永斷生死。菩薩雖藉煩惱生死受生,不同凡夫、二乘說現及種潤生,由起煩惱利益有情,業勢便能感生死果,煩惱若伏業勢便盡,故須法執助智受生,故已斷伏,無容復受當分段果,既有二利之益,觀知分段報終,恐廢長時修菩薩行,遂入無漏勝定。勝願之力如阿羅漢延壽之法資現身之因,即資過去感今身業,令業長時與果不絕,即非擇者復更生義。此或先願,後方入定;或先入定,後方發願,二理無違,但由發願入無漏定,冥資故業令身轉變,不同小乘熏禪等法。無漏、有漏更互而起,過去之業不可更起故,如是數數定願資助,乃至證得無上菩提經三大劫。言勝定者,舊云邊際第四靜慮,今雖無文定何靜慮之邊際定,四定俱得,預流果等皆得此定,理不違故,然多第四,以殊勝故。又《佛地》云:雖經行苦,今得如來三身功德,大喜大樂等,乃至廣說。
論:彼復何須所知障助?
述曰:此外人問。既由無漏資現身先業令果長時,彼復何須所知障助方感此果?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
述曰:既未成佛圓證無相大悲一味平等之解,若不執菩提可求、有情可度為實有者,無有因由可能發起猛利大悲及猛利願。以所知障,可求可度執為先故,方能發起無漏業故,說業為因,以是勝故。無明為緣以疎遠故,非如煩惱資有漏業,但緣義同少分相似。
論:又所知障至留身久住。
述曰:第二又解,此所知障障大菩提,正障智故,為永斷除此所知障,留身久住,說之為緣,為所斷緣故。
論:又所知障至有大助力。
述曰:第三又解,此所知障,能為一切有漏之依,以體寬遍,由有此障,諸俱行法不成無漏,故此所依之障若無,彼能依有漏決定非有,今既留身住,由有所知障,為於身住有大助力,說為緣也。此中三釋並通三乘,然八地已去,復更願資,即無初義無漏相續不起執故,但後二義。
以上第三、問答分別,以下第四、辨二死別。問:且如決定姓阿羅漢等,留諸壽行捨衣鉢等入邊際定,以修福力資現命業亦得延壽,變易生死有何別耶?
述曰:正解此二生死別體。變易生死,第八十說:非天眼境,此中說非二乘等境,彼文意說,設定性聲聞及不定性未迴心者,雖有天眼亦不能見,身極微細非其境故。故此論言二乘、異生所不能見,然迴心已去設預流等亦能見之非天眼,二乘並悉能見得殊妙身,眼亦勝故,然不許下得見上身,非其境故,上得見下。又解,以同類故下得見上,小乘福資入定,通有無漏。今者大乘捨福資身,定唯有漏,此文為證,麁妙既殊,見者亦別。
論:由此應知至是增上果。
述曰:自下第五、總結會違。變易生死,性是有漏,望感現業,五果之中,異熟果攝,通五蘊性。此果望於無漏業,是增上果,疎緣與力故。
論:有聖教中至隨助因說。
述曰:此會相違。說為無漏出三界者,隨此無漏助業因說,而體實非。是故經言界外生死、有漏生死、無漏生死等也。即《十地》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更勘《勝鬘》、《楞伽》二經此等文也。《瑜伽》第八十、《佛地》第二說,為住有餘界,無餘界爾耶?答:唯有餘界,無餘依中離諸事業故。問:若唯有餘界,云何一生便得成佛,彼阿羅漢果尚當無一生等?答:由增壽行方能成佛,故世尊說善修神足能住一劫等。此是發趣極成遲鈍,不如初修菩薩,乃至廣說。《無上依經》有四生死:一、方便;二、因緣;三、有有;四、無有,如別抄會。
述曰:以上第二、解二死訖,自下第三、釋本頌文有二:初正解;後逐難釋,此正解也。頌言:諸業習氣即有漏、無漏二業,業非一故,有身等三,故名諸業。二取習氣即二障種子,俱執著故,皆說名取。「俱」等餘文者,等前異熟盡等文。問變易生死,非如分段,別死別生,如何可言前異熟既盡等?
論:變易生死至餘復生義。
述曰:下逐難解。初解變易難;後釋頌中不說現行等所以。此則初也。雖無如分段別盡別生,而以定願數資助故,改去前惡者,轉生後勝者,亦有前盡後更生義。此即所資業力未盡,為令增勝故改轉也,或有定力,非極長時增勝,但得二十劫等,為令更增,亦有前盡後生之義。
自下第二、解頌不說現行所以。
論:雖亦由現至故偏說之。
述曰:雖實亦由諸法現行生死相續,而種子相續一切時有,非如現行多間斷故,頌中偏說種子,云由業習氣等。
論:或為顯爾至故不說現。
述曰:第二解,為顯真異熟因業種子是,果即本識,皆不離本識故,不說現行,其諸種子即種子識。現行不然,各別體故。
論:現異熟因不即與果。
述曰:此諸現行善惡等法,雖亦是異熟因,不即與果,熏於種子已,要於後時方與果故,但說種子。問:六識之中亦有異熟果,何故頌不說前盡後生?六識現行亦不離識,是異熟果故。
論:轉識間斷非異熟故。
述曰:以非是真異熟,不說六現行。頌意偏說第八識也,正是生死相續法故。上來解頌依染法相續訖,頌言異熟故非無漏。
自下第二、因解有漏法,例無漏法。
論:前中後際至應知亦然。
述曰:此略例也。
論:謂無始來至相續無窮。
述曰:由法爾種新所熏發,由本願力,即佛世尊利他無盡,清淨種識皆通現種,皆唯第八能持種故。
自下第三、總結上文。
論:由此應知,唯有內識。
述曰:由此上來所說染淨道理,應知諸法相續,唯有內識也。
述曰:就答緣中有二: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自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此中有三:第一如是四緣依十五處等,顯前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總結,傍論已了,應辨正論。此即初也,顯四緣攝法盡義別更立。下答中有四:第一明依十五處立其十因;二辨十因與二因相攝;三明四緣依處等建立,與十因、二因相攝;四明四緣依處等得果多少。又解今此標宗,言四緣義別依十五處立為十因,自下釋中,初依十五處立十因;次四緣依何處立等;後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攝,但是因明,十因傍義,故非別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