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識論述記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本
論:已說二十至其相云何。
論:頌曰至尋伺二各二。
述曰:上二字標位總名,次五字烈別名字,下三字顯不定義。
論:曰至皆不定故。
述曰:於長行中文段有二:初釋頌,後義辨。釋中有三:初解不定得名,次解別體,後釋二各二言。今此所標即第一也。「於善、染等皆不定」者,一解:顯不定義,此界、性、識等皆不定故;二解:簡前信等、貪等,此通三性,性不定故,彼類非一,故說「等」言。若爾應遍行攝。
論:非如觸等定遍心故。
述曰:於五、七、八識及上二界,全多分無故。此先舉觸,作用先故,如前已說。既不定染、善,不遍一切心,應是別境。
論:非如欲等定遍地故,立不定名。
述曰:此界繫局,亦非遍無漏,此但舉地,故非別境。由不同前餘五位法,立不定名。
論:悔謂惡作至追悔為性。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為二: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於中各二:初別,後總。別即為二。「悔謂惡作」者,以體即因,即諸論說惡作者是。惡作非悔,悔之體性,追悔者是,如文可知。惡作之體以何為性?惡者悔也,即嫌惡所作業,諸所作業起心嫌惡已,而追悔之,方是悔性。若所作是惡名為惡作,即悔體唯善,唯悔惡事故。若嫌惡所作,體寧非悔,言是悔因?若先惡所作方生於悔,惡作非悔其體何也?此義應思。此中有解,此唯是厭。若爾,厭應通三性,何故唯善?此宗不爾,薩婆多正理論師厭體唯善,若同於彼有如前妨。有云:厭是省察心、心所,無別體性;大乘厭通三性,於義無違。若爾,善、染、無記之厭俱依何立?前第六卷云:善中厭是無貪一分,准彼染厭體即是嗔,由憎恚彼方厭善故。有欣上惡法是貪,厭下惡法亦是嗔分,若爾,無記之厭是何建立?即無記欲,於所作事雖不生欲,於此不作亦生欲,故名為厭也。如信、不信但有善、染而無無記,無記信即是欲解,此亦應爾。悔因即是前之厭、欲二法,然說惡作通三性者,從果為言,悔通三性故。或有解云:所作是境,而嫌惡所作是悔惡義。今言作者是所作事,能生於悔惡,即是悔因。因者境界,依作因依之生悔故。以惡作言通說彼境故,總言惡作是悔之因,其實惡者即是悔也。又解惡作善者是愧,以拒惡故。不善者是無慚,不顧賢善故。無記者是慧,威儀、工巧慧所攝故。又解三性俱體是惠,簡擇推度所作事故。言先不作後方追悔者,前後因果,或即俱時義說先後,然由境故心乃得生。
論:障止為業。
述曰:非是五蓋之中止相,止相通定、惠故,止下心故。今言止者即奢摩他,能止住心,非令止下。
論:此即於果至後方追悔故。
述曰:惡作是因,悔體是果,悔名惡作,從因為名。先惡所作,顯其因;後方追悔,明其果。如前已釋。
論:悔先不作至是我惡作。
述曰:今顯緣無亦生惡作。言所作者,非要悔先有事已作名為惡作,悔先不作亦惡作故。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作。如是之事是我惡邊作也,作者措也,是我惡措此事。俗云措、作一體異名。《瑜伽》第十一廣說同此。《顯揚》第一云:於已作、未作追戀為體,障業亦言障奢摩他,正與此同。
論:眠謂睡眠至昧略為性。
述曰:以此單名即諸教複,此令身不自在,坐亦睡故,乃至能他搖動亦不覺等故。此令心極闇昧,輕略為性,不明利沈重故。
論:障觀為業。
述曰:即毘鉢舍那,此別障觀,非如蓋中能障於舉,舉通定、惠,令心高也,《顯揚》同此。
論:謂睡眠位至一門轉故。
述曰:釋上不自在,身不自在,制不自專,心不自在。「心極闇劣,一門轉」者,唯一意識,都無五識,闇劣轉故,無明了時,為別餘心亦有五識,有闇劣昧,無明了時故。
論:昧簡在定至非無體用。
述曰:雖專注微細,然與定不同,此唯昧故,故昧簡在定。餘散心雖有闇,而不輕略,亦沈重故。略別寤時,寤時廣故。《瑜伽》第十一亦云:昧略為性。然俗中言汝等睡在無心之時亦言睡故。或復有義,亦恐經部師於總別聚上假立,故置令言。言有體故方有令身等不自在等用,令顯睡眠非無體用也。
論:有無心位至心相應故。
述曰:世間、聖教有於無心之位,亦名睡眠,此假立也。如論說言無心睡眠,此則是也。由眠所引,似起眠時,故亦名眠。寧知睡眠別有,非即無心?如餘蓋故,餘蓋必是心所法,故非無體法。言五蓋者:一、貪欲蓋;二、嗔恚蓋;三、惛沈睡眠蓋;四、掉舉惡作蓋;五、疑蓋。覆蔽其心,令善不轉是蓋義,由貪境界障樂出家,由嗔諫犯障覺正行。惛眠障止,引沈沒故;掉、悔障舉,引散亂故;疑不決定,障捨位故。此總五蓋能障三位:初樂出家,次修正行,後入正定,修止、舉、捨如次為障。若言蓋因緣故,亦名為蓋。非必是心所者,應如餘纏,唯心所故。纏有八種:惛沈、睡眠、掉舉、惡作、嫉、慳、無慚、無愧。數數增盛,纏繞其心,於修善品,能為障故。初二障止;次二障舉;嫉、慳障捨,於自、他利,吝妬門中,數動心故。蓋中障捨,與此不同,彼約定心,非止非舉,平等名捨,疑能障此,此依二利,平等名捨。故不相違。無慚、無愧障修尸羅,具此二者,犯諸學處,無羞恥故,故此蓋、纏,不增不減。
論:有義此二至乃癡分故。
述曰:下總解二,總有四說。此初師說,無別有體,體即是癡。何以知者?《瑜伽》五十五等說是隨煩惱并癡分故;《對法》亦然。言通三性者,隨彼聚多少心、心所為體,故通三性,癡唯染中。
論:有義不然至及癡分攝。
述曰:亦通善故,若唯癡者,如何善中乃是心、心所總數為體?應說此二染者,以癡為體,善即是無癡,相翻立故。五十五等依染分義邊,說是隨煩惱及是癡分攝。故《對法》言通善等者,顯非定癡分。如《顯揚》第一解惡作云:於善、不善事,若染、不染,追戀為體,不言無記,彼是通言故。善、染即以癡、無癡為體,又無記之中是總數,故說通無記。
論:有義此說至無癡性故。
述曰:此下第三,文有其四。有義:不然。《對法》及五十五、五十八皆言通三性故,何故染、淨即依別數?其無記者,無別依法,而依總立。又無記之性,非癡、無癡,故應別有。
論:應說惡作至所作業故。
述曰:惡作思、惠二法為體。何以惠、思為性者?明了知所作,故以惠為體;思擇所作,故以思為體。不以餘者,功能劣故。
論:睡眠合用至夢境相故。
述曰:睡眠思、想二法為體。何以然者?思、想種種夢之境故。由此亦有依餘上立。何以知此二各別依?由此二法無別有體。一、以理,如前說故;二、以教,故知無別體。
論:論俱說為至說為癡分。
述曰:《瑜伽》五十五說此二為世俗有故,假有自性。彼染污性分與癡相似,是彼等流,如不信等,體雖別有,仍說他分,即會論言是癡分,故名世俗有。《顯揚論》言:夢以欲、想二法為體,彼說增上者,此說遍心者,非諸夢心皆有欲故。
論:有義彼說至纏彼性故。
述曰:此下第四,文復有三。上義不然,非思、惠、想纏彼性故。此合為因,有二分破:初破欲界染思、惠一分為悔,染思、想一分為眠,非為纏性,是思、惠、想故,如餘思、惠、想。即是二界全,及欲界一分淨無記者,或如餘染思等,謂除眠、悔,餘欲界染及上二界染者,皆非纏故,此即破染分為纏。第二破欲界、淨無記一分思、惠為彼惡作,一分思、想為彼眠體。總難云:為惡作等一分,非染思、惠、想;非彼惡作等二法性,是思、惠、想故,如餘上界思、惠、想等。此量准文有宗具足,取宗中有法思、想、及性故,為因亦得。又解汝染悔、與眠,應非思、惠、想,是纏性故,如無慚等。淨無記悔、眠,亦非思、惠、想,是彼悔眠性故。如染悔、眠,染悔、眠體已成非思等故,得為同喻,因明許故。然此文中有宗中法,謂非思、惠、想及因具足如文,此解正可相順總合為量。
論:應說此二至名世俗有。
述曰:此顯正義,各有別體,與餘思等行相別故,如貪等法各別有體,惡作悔性等,餘法所無故。《瑜伽論》言:世俗有者,以說是癡分,隨癡相說名世俗有,如惛沈等名癡分者,義如前說。
論:尋謂尋求至細轉為性。
述曰:二行相同,故一處明。尋謂尋求,即七分別中尋求分別等,以單即複名也,下准可知。令心怱遽者,怱迫、遽急也。「意言境」者,意即意識,以遍緣故,此有三解:一、從喻,即意識及相應法,能取境故,與言說言相似;二、從境,言說言是聲性,此言為意之所取性,從言為名,但名意言;三、從果,由意能起言等,故名意言。意所取境,名意言境,亦通一切心所法等,而意是主,勝故偏說。今此境者通一切法,《大論》第五云:緣名等境,亦尋言說名等義為所緣。然此中但舉意、言之境,攝法即盡,不言言說名等故。彼論攝法義有不及,名不目及如《涅槃》等,伺中可知。
論:此二俱以至所依為業。
述曰:身心若安,徐緩為業;身心不安,怱遽為業。俱通思、惠,或思名安,徐而細故,思量性故。惠名不安,急而麁故,簡擇性故,身、心前後有安、不安,皆依尋、伺,故名所依。
論:並用思惠至義類別故。
述曰:不深推度是尋,深推度者是伺。《顯揚》、《五蘊》等皆言意言境,《大論》第五言名身等境。又不深推度名思,深名惠者,此有二義:一者謂思全不推度,名不深推度,非為細推度也,翻惠為義故,《對法論》言:不推度故。二云:思雖不如惠有深推度,亦淺推度故,前第五卷證第七無尋、伺中,言淺深推度故。《對法》言:不推度,不深推故。然《對法》配此,如是次第,即顛倒逆次配,非此相違。
論:若離思惠至不可得故。
述曰:尋、伺離思及惠二種,若體、若用類別無故。即如《大論》第五、五十五、五十八,《顯揚》、《對法》、《五蘊》皆同。
論:二各二者至二類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解「二各二」。尋、伺後說故,行相同故。尋、伺初二,染、淨後二,文易可知。
論:有義此釋至纏及隨眠。
述曰:初破前師,次申其義,破他可知。申正義者,謂前來貪等、忿等,有是煩惱及隨煩惱,此為初二。下解後二,各有不善、無記二性。又解:或復此二各有現行纏、種子隨眠二。
論:有義彼釋至二謂尋伺。
述曰:第三安惠謂前不然。不定四後方有此二各二等言故,非解前染法。應言初一「二」者,顯二種二:一悔、眠二;二、尋、伺二。何以知者?梵言特縛炎、特縛曳別,其特縛炎但名為二:即一名身中目一種二,汎言二也,即是一種二。今梵本言特縛曳者,即二名身中目二種二義。故令一種二言顯二種二,與前特縛炎別。不爾,有何別因?一種二言目二種二,聲囀別故。
論:此二二種至顯二二種。
述曰:由此理故,一二之言,顯二種二。此二二者,如文可知。何以為二二者?以此二種類各別故。云何各別?一、繫界種類別;二、依思、惠種類別;三假、實種類別;四、斷時種類別;五、上地起、不起種類別;六、支、非支種類別故;七、纏、蓋性種類別;八、語行、非行別;九、通定、散門別;十、通無漏類別。由此二二別,以一二言,顯二種二。此即解頌中初一「二」字訖。第二二者。
論:此各有二至隨煩惱故。
述曰:謂此各有二:一、染;二、不染。謂此四法各染、不染,其二無記,隨應配故。何以置此言者。以非如前善、染各唯一性,不通染、善故。又解:此言唯為簡染,以《瑜伽》五十五等說為隨煩惱,恐同前唯染,故置通「二」言。
論:為顯不定義至深為有用。
述曰:第三又為顯性不定,故置此中「二各二」言。故此二言非解以前所辨諸法,深為有用,能別前故。
自下第二諸門分別。初有十二門,後准例指分別。
論:四中尋伺至聖所說故。
述曰:第一假實。尋、伺二假,五十五等定言假故。
論:悔眠有義至世俗有故。
述曰:前四說中,初三師義。第一是假,五十五說是世俗有故。問:彼何故尋、伺言假?此二言世俗,所對別故。
論:有義此二至定是假有。
述曰:下第二師,其定是實,何以知者?五十五唯說:尋、伺假有,不言此二假有,故知實有。若爾,何言世俗有?隨他相說,以說為癡分故,非言世俗,便顯是假,如惛沈等故,如前已成。
論:又如內種至世俗有故。
述曰:下以喻成。五十二說:內法種子,簡麥、豆等,其體實有。彼言世俗,但所對別,非言世俗,一切定假。不爾,內種即假有失。假法如無,非因緣故,非是調然離識有體,如心、心所,名為世俗,體仍非假,世親《攝論》亦有此說,假非因故。
論:四中尋伺至麁細異故。
述曰:自下第二自相應門。尋、伺二法定自不俱,體俱思、惠,類俱推度,不可同體同用,麁細相違之法而得並生,麁細異故,如上下受等。問:若尋、伺二不得俱生,如何大乘說有三地有尋、有伺等?以起伺時,同時心、心所,即欲界有有伺無尋地;若唯起尋時,俱時心等,應名有尋無伺等;若俱不起俱時心等,應名無尋無伺地,汝之三地應皆不成。二不俱起無此地故,為答此問故次論云。
論:依於尋伺至故無雜亂。
述曰:此同《瑜伽》第四卷說,其五十六亦有此文。依有尋、伺二法有染故,名有尋伺地等,約染以辨立三地別,不依現起,此簡乃至生第四定中,許現起故。不依彼種,此簡乃至生非想定,種猶有故。依染有無,說三地別,故此三地,無雜亂失。然伏尋染以入中間有伺無尋。不爾,即與欲界無別,欲界無伺等時,伺等染未離故,如身在欲界,雖未離欲一品或多,作不淨觀亦伏貪欲,後出觀已,或退、不退,此亦如是。初定、中間雖同一繫,要伏尋染,方得有伺無尋地定;後出觀時,或退、不退,起於尋染,亦非離初定一品或多染方得彼定,少制伏故,非以品離,其無漏定依於此地,及已離染彼三地法,是此類故亦名此地。不爾,即成攝法不盡,更有異釋,如《樞要》說。
論:俱與前二至互相應義。
述曰:尋、伺與悔、眠俱得相應,前二與自及與後二得相應義,行相不違故,然無四法一時並義。
論:四皆不與至非五法故。
述曰:第三、識相應門。七、八如前說,悔、眠唯與第六識俱,非五識俱法故。所以者何?此二皆由強思加行方能起故,非任運生故。《大論》第一說:夢意不共業故,惡作初起必與憂根相應起故。
論:有義尋伺至有尋伺故。
述曰:此第一師。悔、眠雖無有諍,尋、伺二法亦五識俱,亦彼意識故,論說五識有尋、伺故。五十六下說:問:生第二定或生上地,有尋、伺眼等識現在前,云何此地無尋無伺?若不現前,云何於彼有色諸根,而能領受彼地境界等?彼論說五識有尋、伺故。
論:又說尋伺至謂五識故。
述曰:《大論》第五末說。尋、伺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任運、尋求、伺察、染污、不染污,彼以有相為首等故。《雜集論》第二末後言:「任運分別謂五識故」。此師分別謂在五識,非五識體即是分別。前以文證,此以理徵。任運分別五識既有,故知尋、伺五識不無。然《攝論》第二破上座胸中色物為意根,許五識有自性,雖無自性是尋、伺文,《對法》說為任運分別,故知五識亦有尋、伺,非直義通大、小,亦理中於是。
論:有義尋伺至不共法故。
述曰:此第二師。文有其四:一、標宗;二、引證、三、會違;四、總結。此即標宗,唯在意識。引證有三:一、《大論》第一說:尋求分別、伺察分別等七分別,總十五種,意不共業。《大論》第五言七分別是尋、伺差別,彼第一言是意不共,故知尋、伺唯在意識。
論:又說尋伺至苦樂俱故。
述曰:第二證也。彼第五復說尋、伺相應中,地獄尋、伺唯是慼行,觸非愛境,引發苦與憂,俱嬈心業轉。人、天尋、伺多分憂等,少分喜等,初靜慮中所有尋、伺唯喜受俱,彼各別作。今此中總通人、天等五趣為論。又彼文云:唯憂、喜二法相應,曾不說與苦、樂二法俱起,故知五識定無尋、伺。若爾,彼不說捨,尋、伺應不俱;不說苦、樂俱,即言五識定無尋、伺;不言捨受俱,尋、伺俱無捨。
論:捨受遍故至與苦樂俱。
述曰:捨受遍相應,彼論不待言,苦、樂不遍俱,何緣論不說?既不說有苦、樂,故知五識無。問:不說苦俱,即言五識無尋、伺?不說與樂俱,初定無尋、伺?
論:雖初靜慮至總說喜名。
述曰:初定有意樂,而不離喜,即一喜受,義說為樂。如《對法》七及五十七、《顯揚》二等說,以此義故總說喜名,即攝彼樂,欲界尋、伺,下地喜、樂,在識各別,體性相離,何不別說?前師問言:汝純受苦處,彼與意苦俱,何緣亦不說,豈以不說即非苦俱?
論:雖純苦處至總說為憂。
述曰:彼意地苦,與憂相似,有分別故,總說為憂,即攝彼苦。餘趣憂、苦,各在一處,勢不相似,何緣不說?此即意中有苦受師義。
論:又說尋伺至義為境故。
述曰:第三證也。彼第五卷說:尋、伺二以名身等三法及所詮義為所緣,非五識以名等所詮義理為境故,由上教理故,知五識定無尋、伺。
論:然說五識至非說彼相應。
述曰:此下會違有二,此初也。五十六等說:五識有尋、伺者,顯多由彼起,非說彼相應,謂彼文說生在第二定以上起下識者,顯彼五識,或除率爾心等,定由尋、伺俱意識引故,方可得生,非說五識尋、伺俱也,此即顯五由彼意識起。若在欲界,定中耳識,率爾起時,意雖同緣,不藉尋、伺俱意引生,上定亦與下界耳識俱時起故。五識餘時多由彼尋等意識引,起自地五識故,尋、伺亦通初定有故,顯由彼起,多由彼起,二種各別,合為一言,其顯由彼言,正會前師所引論文,其多由彼起。傍會設有初定已下,論說有尋、伺文,欲界率爾五識起時,雖意同緣,非必由意引,如定中耳識。大目犍連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豈彼意識有尋、伺也?若薩婆多,定後聞聲,即無是事,如前第五卷中廣解。二禪以上准欲界,亦有率爾五識,不藉尋、伺意識引生,以境強至故,其等流決定由意有染、淨心故。今合為論。故言顯多由彼起,除率爾心故。又解在初定及欲界起眼等識,自地法故,起時自在,雖由意引五識方生,意識不必要尋、伺俱,多由彼起,生第二定以上,起眼等識非彼法故,必假尋、伺相應意識導引方生,定由彼起。
論:雜集所言至相應尋伺。
述曰:《對法》第二:「任運分別謂五識」者,與《大論》第一說別。《對法》說:「任運即是五識」;《大論》說任運是五俱意,相應尋、伺,由此理故,《大論》說為意不共業。以五識中尋、伺無故。若五識任運即尋、伺者,如何是意不共業也?以五識亦有故,但言尋、伺有七分別,不言七分別皆是尋、伺,故無過也。復應准知。問:自性分別《攝論》說云:「五識中有」;《對法》第二說:「自性是有相」,有相即尋、伺,故知有相在於五識,亦非意不共。如何別也?答:彼《攝論》者,隨《順理》門說:「在五識,以五識中無尋、伺故」;《對法》說:「言自性分別是有相收,非任運攝」,故知五識無自性分別。又解五識亦有,以《攝論》為正。自性分別亦有二種:一即是五識;二是意識相應尋、伺。意識相應尋、伺故,《對法》說自性是有相,有相是意不共業,自性不是任運所收,以五識故,說五識有自性分別,是非尋、伺,亦無過也。
論:故彼所引至定無尋伺。
述曰:總非前教,為證不成,了結上文,由此理故,何故五識即是任運,意俱尋、伺方名任運?答:意俱分別多起尋、伺,尋、伺強故以為任運,五無相應分別法故,五識體是任運分別,自性等亦然。若爾,即五俱意無尋、伺相應非任運,設無任運亦復何妨?七分別收法不盡故,或無五俱散意,無尋、伺者。《解深密》七十三說:「五俱有一分別意識故」,此違定中聞聲等事。其七分別,《對法》第二、《瑜伽》第一、第五及《攝論》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同別抄說,其自性等,攝法不同,並如別抄。
自下第四遍行中五受俱.不俱門。
論:有義惡作至通無記故。
述曰:以此惡作,唯戚行轉,故與憂根相應,不與喜、樂相應,通無記性故。與捨根相應。下論說言於無記法亦追悔故,與捨俱也,以非五識俱,故無苦。問:若善、惡追悔亦通捨不?答曰:不然。惡作強思生善、惡,與憂必俱起。若無記追悔,即無記威儀、工巧心中俱,或於善、染相續未位方與捨俱,故善、染時俱即無捨受。捨受亦通戚行,但不多分別,故名為捨,非無戚行也,故惡作戚行得與捨俱,強思生故,非善、染捨可與俱也,與薩婆多別,彼唯憂俱,故離欲捨,此與捨俱,聖者猶有。此解不然,違下文故。應說惡作多與憂根相應,捨俱起者,是彼伴類。若無染、善者,無記亦無故,亦離欲捨,聖者起悔但是惡作,非體是悔。善中是厭,無記即威儀、工巧惠,憂根無故。悔離欲捨,離欲捨者,行相麁故,世間離欲,其種猶在,有漏離欲退可起故,非如聖者亦斷種故。
論:睡眠喜憂至中庸轉故。
述曰:睡眠與欲界意識俱一切受相應,以睡行相通歡,故喜受俱;通戚,故憂受並;中庸,故捨受俱,如次第配。
論:尋伺憂喜至意樂俱故。
論:有義此四至意苦俱故。
述曰:第二師說:此四亦苦受俱,意有苦故,悔增至三,眠增至四,極苦之處亦有眠,尋、伺增至五受俱起。「尋、伺」——《大論》第五不言與苦、樂俱者,如前已會,此據實理,彼約別義。
論:四皆容與至不相違故。
述曰:第五、別境相應門,皆五得俱,能緣行相及所緣境,不相違故。
論:悔眠但與至輕安俱故。
述曰:自下第六、與善俱門。初、二唯與十善容俱,欲界無輕安故。前第六卷善中,雖有異解,欲有輕安,無是正文,故今據後說。設許亦有亦無輕安,非定引生故。尋、伺十一俱,增輕安故。有人云:三藏言:西方有二說:一云未至定有尋、伺,非根本地者,不然,尋、伺支非未至故,論有誠文說初靜慮也。
論:悔但容與至貪等細故。
述曰:自下第七、十煩惱俱門。悔行相麁必獨生染分,不與貪等九法並起,唯無明相應,貪等行相細故,此據多分,不許餘俱。下文邪見,悔修定,則說與俱邪見,與瞋俱故,悔亦與邪見、瞋俱,此文不盡理。又先行施後生追悔,悔與貪俱。有言我何意作此事,即分別我見亦與悔俱,合瞋、邪見、貪、我見得俱。此中約麁相不得。又解必不得俱,與悔間起,非必相應。問:忿等獨頭生許慢等俱起,惡作別頭起,應貪等俱生?答:忿等瞋等分,如本得相應,惡作別有體,非與貪俱起。何故忿等各別起耶?於自十中各別起故。
論:睡眠尋伺至不相違故。
論:悔與中大至皆起彼故。
述曰:下第八、隨惑俱轉門。悔中、大俱,遍與不善染心俱故,與忿等十不得俱起,各自為主,如忿等十自不相應。眠等三法,二十皆俱,於夢等中皆容得起忿等法故。
論:此四皆通至亦追悔故。
述曰:第九、三性門。於中,初總;後別。四皆通三性,如五十五、五十八,《對法》等同。此中惡作何以通無記?以於無記業亦追悔故。於無記業雖不定起無記之悔,起無記悔必依無記業故。問:何故《顯揚》第一:惡作染、不染,善、不善,不言無記?彼順小乘故,多分起故,唯說憂俱者故。
論:有義初二至有尋伺故。
述曰:下第二別釋中性門。悔、眠唯生得善,惡作行相麁而體鄙,其方便善體必微細,殊勝法故,不通方便。睡眠昧略故,非方便起,故於聞、思位中雖有起者,而非加行善,加行善間起故,設睡眠中而緣法義,但生得善,非強思生,任運起故。尋、伺二種通加行善,於聞、思、修三位皆有尋、伺故。聞所成等者,顯因聞所成諸法,皆是此故,若唯言聞惠,即狹劣也。
論:有義初二至有悔眠故。
述曰:聞、思等位,悔作諸惡,於眠等位,思擇義故。次應辨染,以見、修等,後自有門,故先不說。
論:後三皆通至解麁猛故。
述曰:染謂有覆,淨謂無覆,於染、淨二無記,眠等三皆通,即欲界修道二見俱有眠等故,初定有尋、伺故,惡作非染無記,以解麁猛故,不與二見俱,染必不善故。
論:四無記中至非定果故。
述曰:染無記中,無別相故,略而不說。淨四無記中,悔唯是威儀、工巧二法。威儀、工巧二法,四無記中是中二故,謂異熟為第一,變化為第四故。以彼惡作行相麁猛,不與業異熟心俱。非定果故,亦不說與變化心俱。此說異熟有二:一謂業果,即此中說;二謂法執,亦通染故,此不說之。前說染無記不通惡作故,其餘無記心雖不緣威儀等,亦是彼攝,非異熟生,此中說言惡作不通異熟性故。又解彼不緣威儀等心法執皆異熟無記,亦惡作俱,此中且據業果者說,應勘諸論,《佛地》二障中等文。
論:眠除第四至亦得眠故。
述曰:眠非變化心俱,非定引生故,增異熟心俱者,眠中亦有住異熟故,此異熟生心非實異熟。尋、伺亦然,不與第三第八識中文相違也。
論:尋伺除初至名等義故。
述曰:除異熟心,異熟心解微劣,不能尋求、伺察名等法故。《大論》第一七分別中說不染污分別,此有善、淨無記。善謂隨與一信等善法相應,非謂信等別唯起一,此總舉善,隨設與一即名為善,不染分別故。彼說淨無記與此同,此文但說不與業果異熟心俱,非法執類異熟心也,彼可與俱。
自下第十界繫門,有三子門,第一子門,明界所繫。
論:惡作睡眠至皆靜妙故。
述曰:二唯欲界,所以者何?以餘二界妙故無有。妙者勝義,若身有疲極憂根等故,方有眠、悔,彼無此等,故名為妙。其後尋、伺及初定者,以餘上地皆是靜故,尋、伺囂繁非靜,非靜故,靜處無有,或靜及妙皆通二種。第二子門上下相起。
論:悔眠生上至亦起下上。
述曰:二法生上,不起下者,極麁惡法故,無所用故,不假起故,上不起下。其邪見者,悔修定者,是本有位,誹謗涅槃,色界中有無容起悔,此不違下。又解,即色界中有起悔,亦是生上起下,今據多分及生有,故言無也。此二非上地所有,不說下起上。尋、伺通二地,下得起上,上得起下。欲界入初定,名下起上;第二定以上至第四定,起初定及欲界邪見,辨無色界起下色、欲界潤生心等,故名上起下。
論:下上尋伺能緣上下。
述曰:第一師有義:悔、眠不緣上,以此惡作行相麁近,其眠行相極昧略故,無有夢中緣上界故,或緣上名非緣上地。
論:有義此二至所更事故。
述曰:第二師說:亦緣上界。有邪見者,悔修定故,悔得緣上。亦通增上慢、邪見,中有中謗滅而悔修定,即是生上,亦起下悔,前文約多分,此據實義。又解,彼時極促不容生悔,此據本有位邪見、悔俱故,無生上起下悔失。夢能普緣曾所更事,所更事中,通上地法及定等故。上煩惱等,皆以三界分別此理,故應生上起下惡作,謂中有中起邪見者,悔先所作事,論不許悔與九本惑俱,故邪見時無容起悔,即是別時起得此悔,非與謗滅心俱,故不相違。又解,據實,亦邪見俱,及有嗔俱,論據多分不許與邪見、嗔等俱,許俱義穩。
下第十一學等三門。
論:悔非無學,離欲捨故。
述曰:以離欲時要捨彼故,第三果等,於無記事等要不追悔,已審決故。若爾,豈無悔先身作惡等耶?此即是厭,非謂悔也。無記設悔,即工巧等惠,悔隨憂根有無,行相同故,如彼雖有愁戚,或是捨受等故,說是學者,順諸有學有為善法皆名學故。
論:睡眠尋伺至皆無學故。
述曰:皆通三種,善法欲以去皆名為學,無學身善法皆名無學,故《對法》第四、六十六、五十七中皆通此說,不能煩引。
論:悔眠唯通至勢力起故。
述曰:十二、見等所斷門。分為二段:初解悔、眠;後解尋、伺。此初也。初二悔、眠通見、修斷,不通不斷,論有「唯」言。小乘唯修斷,今通見斷者,亦邪見等勢力起故,緣見等生故。問:苦根非無漏,無學成就,名不斷,睡眠應亦然?
論:非無漏道親所引生故。
述曰:謂苦根在五識,由無漏後得智位引,或引後時五識等生,非悔、眠二有此義故。問:憂根雖非無學,二十二根中仍名不斷,何惡作等不如是也?
論:亦非如憂深求解脫故。
述曰:其彼憂根,五十七說:隨順行相,深求解脫,故不同惡作,憂根許為三無漏根故,如《對法》第十。
論:若已斷故至非所斷攝。
述曰:六十六說:無學身有漏一切法,皆名非所斷,皆已斷故。何故今眠不言非所斷?以此義故,眠亦是非所斷。據求無漏,無漏所引即非非斷,惡作雖悔先惡求涅槃等,然不深求,行相淺故,不同於憂,故深言簡。又解,此據多分不得者,有求出世深生悔故,可名不斷。若無漏引名為無漏,眠雖亦然,遠引生故,但非親引,故親言簡。
論:尋伺雖非至非所斷攝。
述曰:下文有二:初總,後別。此文總也。二法雖非無分別智,真無漏道相應,名無漏引;或加行時引無漏道故,從後得智之所引生,俱時引故,亦通非斷等。此解即通無漏師義。後解雖非正智,及後得俱真無漏道而能引彼,如憂;從彼引生,如苦,亦通非斷。後解即不通無漏師義。
論:有義尋伺至是分別故。
述曰:下別解也。非所斷者,於五法中唯分別攝。唯有漏故,論決判彼是分別故。《大論》第五說尋、伺決擇四句云:諸尋、伺皆分別,有分別非尋、伺故。今以為證。
論:有義此二至尋求等故。
述曰:於中有三:一、證;二、理;三、會。此初也。亦五法中正智所攝,《顯揚》第二等說:正思惟是無漏故。寧知思惟體即是尋?《顯揚》第二、《大論》第二十九皆云:彼正思惟能令心尋求、極尋求、趣入、極趣入等,故有「等」言,尋求者,尋也。
論:又說彼是言說因故。
述曰:《對法》第十及《十地論》第一等說:正思惟是語言因。故知尋通無漏,尋既爾,伺亦然。問:既引《十地論》初卷等云是語言因,寧不引彼三請中第一?云何故淨覺人念智功德具等?彼論解云:覺者覺觀,語言因故?答:若依梵本毘咀迦是尋。僧羯臘波是思惟。彼十地論言僧羯臘波,但是思惟,亦無正字,何況是尋。即翻譯家增覺謂觀等也,故引不同,彼但應言淨思惟也。
論:未究竟位至亦通無漏。
述曰:下立理也。此顯在因,不在佛果。二乘聖者、十地菩薩,於能治藥,所治之病,俱不能遍了知盡故。於後得智中為他說法,必須假藉尋、伺二法,與佛稍別,佛無功用說故。八地已去雖無功用,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故不同佛。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利他。前八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上猶有。七地已前二用並有。八地已去無功用者,無自利用任運入地,非於利他亦無功用。佛二俱無,故說法時不假功用,有正思惟,體即是思,不名為尋。又解,十無學中,佛無正思惟支,以無尋故,前解為勝。八地已去無漏觀心既相續轉,無尋伺者,由何尋、伺發有漏五識?此亦不爾,如定中聞聲,意無尋、伺,亦引耳故,故知如論但說法須。既說尋、伺是語遍行,佛無二法,如何能語?此隨轉門說為遍行。大乘不爾,唯心遍行是實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故此二種亦通無漏,三行等義如《樞要》說。十地猶有,初地已去起無漏者,至金剛心時與彼心一時不行,得勝法時劣不行故,唯後得俱,非正智者。以七十三說:思惟真如不觀真如等故,四句為證。
論:雖說尋伺至亦有分別故。
述曰:下會違也。雖說尋、伺必是分別,而不定說於五法中,唯屬第三分別,以彼五法後得正智中亦有分別故。分別有二種:一、有漏心名分別,即五法中分別;二、緣事名分別,即後得智亦名分別。或立三分別:二種如前,第三更加遍計心名分別。然《大論》第五解此二,是三界心、心所法名分別。雖據有漏作論,不言「唯」故。今於此中第一師說:尋、伺體唯有漏,即無漏初靜慮支闕無尋、伺。若准第二師說:十地、二乘因中有無漏初靜慮五支,至佛便無,但即思、惠。然無麁細不可說為能治支地。此義應思。於禪支中極須分別,如《樞要》說。
論:餘門准上,如理應知。
述曰:緣有無漏、有無事等,皆准為之。就別解六位心所中。上來別解訖。
自下第二總料簡之,心所與心為一、為異?
論:如是六位至分位差別。
述曰:於中有四:一、問;二、答;三、徵;四、釋。此雙問已。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論主答:設許二種俱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
述曰:下第三徵。初總,後別。此總言過。
述曰:下別難也。二關徵此。難離心說有實體,其楞迦師、中百論師等,或經部[*]妙音等亦然,如前第一卷解。彼雖不言一切心所並無,然有少數依心分位立差別故。總為此難。如《俱舍》解觸支中敘經部計,婆沙等敘[*]妙音等計,說唯有識,即《攝論》第四所引《十地經》第六地,《楞迦》亦有,如前引訖,不說唯有心所故。
論:又如何說心遠獨行?
述曰:《攝論》第四頌云:「遠行及獨行,無身寐於窟,調此難調心」,唯說於心,不言心所亦遠行故,此略頌也。
論:染淨由心。
述曰:《無垢稱經》:心垢故眾生垢等,如前第四卷十證中,第十證已引訖,彼亦不說心所為有。
論:士夫六界。
論:莊嚴論說至無別染善法。
述曰:此意難云:許心似二現,謂已成立心現似見、相二,或現似能取及所取訖,此即牒已成義。如是似貪等,謂牒指義,故言如是。似貪等者,謂心復變似貪、嗔等一切染法,或似信等一切善法,此中「似」言似心外所計實二分等法,故名為「似」。無別染、善法者,謂心變似見、相二分,二分離心無別有法。復言心變似貪、信等故,貪、信等離心之外,無別染善法,體即心也,如二分故。言心變似故,故知從心變似貪、信等,非別有心所。初以經證,後以理成。此離心有所難,次離心無所難。
論:若即是心至非自性故。
述曰:若但心分位如覺天、經部等者,如何聖教說與心相應?十卷《楞伽頌》第九、十卷皆有「相應」之言等故,若心所即心,不可言相應,相應者必與他性,非自性故。如《對法》第五〈相應品〉等說:自性二體不俱故,及五十六說:他性相應非自性等。
論:又如何說至如日與光。
述曰:如日與光,意說有異,離日輪外有光明故,如日所放千光明也。此《楞伽經》十卷成者,第七卷中〈五法品〉說。
論:瑜伽論說至與聖教相違。
述曰:五十六說:復如何通?彼頌言:五種姓不成者,彼言且說五蘊性不成故,彼覺天等言非別有所,但心前後分位別故。說有五者,是諸分位相望,有無皆成失故。有諸分位作用別者,由相異故,體亦應異,離體無相故。若無作用別者,如何可言分位別故立五蘊也?分位差過失者,彼論又言:「不應謂如六識分位說其差別」,彼計六識體一,而所依分位別,故說六識。此蘊亦爾者,不然,設許六識無別六體,六識依、緣皆各別故,可說有六。今此心所所依、所緣一處可得,故成非理。若謂一識,有前後轉變說有五者,不然,非色法故。無色無轉變,可如乳等前後變異故。色法無依、緣可有轉變,心則不然,如何有轉變,此計前後分位別立。因緣無別故者,謂現在一念,有種種行相不同,既唯一識,無心所者,有何差別因緣,令一識有多行相分位差別?此難一念分位變異,設多念變異,根、境相似,因緣無別,亦成過失。與聖教相違者,彼論引云:如經說言:貪、嗔等法,染惱其心,令不解脫等。彼有問答,若起貪心俱時無識,則貪無有所依染心,由此貪心但是能染,非所染故。若謂前心是識,後心是貪,染前心者,無差別故。謂前心亦緣此境,後心亦緣此境,無別因緣。如何前是識,後是貪染?又復經言:觸俱受、想等,又言如是諸法和合非不和等,如前已引,《顯揚》第一心所中亦有。又經說:燈明喻等,勘《楞迦》下三卷頌中亦有。然長行如前引,又違三喻:謂乳、酪、蘇等。即彼所說,麁四大種以之為我,此在欲界四大麁故如乳,有色意生,即是色界,色化生故。漸勝如酪,無色想生,即無色界轉勝如蘇。如是等經豈唯有色,或唯有心,唯有想也。故《六界經》等是密意說,種種質彼,廣如彼說。以上並是與聖教相違,即五經也。此等第二難,今答之云。
論:應說離心至說唯識等。
述曰:下釋有二:初俗,後真。此下俗也。離心有所,何故說「唯識」、「心遠、獨行」、「染、淨由心」?六界之中,唯說心者,以心勝故,說此唯識等。如何勝能為主、能為依,行相總恒決定,非如所等有時不定?五十六云:說六界者,唯顯色、動、心所,三法勝所依故。色所依謂四大,動所依謂空界,非無為。有情色動必以為依,謂空界色,此在內界,不取外者,由內身中有此空界故,所以有動故為動依。心所所依,謂心,故今總言以心勝故,唯說於心色、心之身依空動故。又次前引乳等喻經應為返質,此即通以前第一難中經違訖。次通《莊嚴論》說似貪等者。
論:心所依心至非即彼心。
述曰:以諸心所依心方起,依心勢力生故,說心似彼貪、信等現,非說彼心所體即謂是心。遂言無別染、善法等,除此心所似貪等法,無別心外實染、善法,非謂所似貪等亦無。「似」有二義:一、無別體,由心生故說之為似,變似二分現者是也;二、雖有別體,由心方生為依勝故說之為似,即貪等是。今頌總言似者,通此二故,非一為例。此則別通第一難經訖。次總通第一難中經等。
論:又識心言至恒相應故。
述曰:言心識者,亦攝心所,前經可知。《莊嚴論》言:許心等者,亦攝心所,以恒相應故。若爾,貪、信等,既入能似心聚之中,所言似貪、信等者是何?總心聚中貪信等法,亦別變似貪、信等現,以義說之總、別聚異,謂總心自能似二現,即心自證分。似自見、相二,俱時貪等自體分,亦現似貪等各二現義。故其總許心聚之中,心所亦在其中。然但說心變似二現,說心所法似貪等現,以心勝故。不過染、淨二位中故,其無記法有順染者、有順善者,故此總言亦攝無記,如諸部中執無無記,其山、河等既有所順,即唯善、染,此亦如是。又解心所不離心故,許心自體既似二現,如是心所自體分染者,似貪等二現自體分淨者,似信等二現,離自體及所,似貪等外無別染、善法。
論:唯識等言至皆無有失。
述曰:總結前義,無相違失,或此後通,但通前經,非解後論。
論:此依世俗至真俗妙理。
述曰:下以真釋。今此所說四世俗中,第二道理世俗。若依勝義者,即四種勝義中,第二道理勝義,依因果理,不即不離,心所為果,心王為因,法爾因果非即非離。又約第三勝義,依詮顯旨,若約能詮,八依他別,八非定即;若同二無我,八非定離。第四勝義,既絕心言,何即何離?且是依第二俗,第一真,以辨八別。若偏對第二勝義,非即、離亦得。又即推入第一真中,亦非即、離,理稍殊勝故,虛幻法故,何有定離?八作用別,亦非定即,或是第四勝義所攝,如八識中解,不可定說,如何可言若即、若離?諸識亦然,八識皆應不可定說,至下此卷中彼文自會。
論:已說六識至現起分位。
述曰:問雖但有現起分位。頌中義有所依俱轉,現起相顯,依俱隱故。自前第五卷已來,解第三能變,彼第二頌已後至此已前,明與六位心所俱訖,今明第七門六識共依、第八門六識俱轉、第九門起滅分位。有此二頌。此結前生後,寄問徵起。次舉頌正答,後釋本文。
論:頌曰至睡眠與悶絕。
述曰:「依止根本識」者,此句通下第六識,二俱依止第八識故,顯其共依。然依止有二:一、依種子第八識,即是因緣親依,《達磨經》中「無始時來界」也;二、依現行第八,即是增上緣依,即《達磨經》中「一切法等依」也。言六轉識皆依本識種子、現行而得現起。五十一說:「由有阿賴耶識,故執受五根,乃至由有此識,故得有末那」,第六意識依之而轉等是也。下長行自解此句,總通六識,或俱、不俱二句,釋俱轉,餘明起滅分位差別。第二頌中及無心之言,通下四位,由下四位不言無心,亂有心故意得起失。
論:曰至生根本故。
述曰:下長行中,文分為二:初正解頌文;後是故八識一切有情下,總料簡前三種能變。初中有三:初解所依;次五識者下,解俱、不俱相;後由五轉識下,解起、滅分位。此即初也。「根本識」者,阿陀那識,以與染、淨識為依故。淨即無漏,至二乘、菩薩等位通故。言阿賴耶者,位便局故,言根本者,生之由始,義同大眾部根本識也。解第一句下三字訖却解上二字。
論:依止者至為共親依。
述曰:七轉識中,前六轉識,除第七也,以第七識緣恒無礙。又於彼文已明依彼轉緣彼故,除第七。又解第八、七識,並明斷有漏分位,此六轉識但明起、滅分位,不言斷有漏分位。第八、七,一切時行顯,今六識亦有斷位影顯文也。下轉依中自當解故。此前六識以根本識為共依,即現行本識也,識皆共故。親依者,即種子識各別種故。
即此一句通二頌訖。自下第二解諸識俱、不俱相。
論:五識者至故總說之。
述曰:「五識」者,牒頌也。謂前五轉識,顯是眼等五根所生之識也。何以一處而總言者?種類相似,故總說之。一、謂俱依色根;二、同緣色境;三、俱但緣現在;四、俱現量得;五、俱有間斷,種類相似,故總合說。即是第二句上二字。
論:隨緣現言顯非常起。
述曰:「隨緣現」者,牒指頌也。顯非常起者,顯五識隨緣方能現起,非是常生,緣非恒故。第六雖亦隨緣方現,時緣恒具,故不言也。至下當知,由此五識多間斷故。
問:何者為緣?
論:緣謂作意根境等緣。
述曰:若小乘五識有三類,即以五、四、三緣而生。今大乘稍別,眼識依肉眼具九緣生,謂:空、明、根、境、作意,五同小乘,若加根本第八,染、淨第七,分別俱六,能生種子九依而生。若天眼唯除明、空,耳識依八除明,鼻、舌等三依七,復除空,以至境方取故。第六依五緣生,根即第七也,境一切法也。作意及根本第八,能生即種子,五依生第七,八以四緣生,一即第八、七識為俱有依,無根本依,即為俱有依故。二以隨所取為所緣,三作意,四種子,故有四緣也。或說第八依四,第七依三,即以所依為所緣故,此據正義。然若取等無間緣,即如次十、九、八、六、五、四緣而生,即所託處皆名為緣,故有此別,故論言「等」。
論:謂五識身至有頓漸故。
述曰:但由五識內託本識,即種子也,外藉眾緣方得現前。以雖種子恒外緣合有頓、漸,起五或四、三、二、一識生故,或五至一,生不定故,或俱、不俱。七十六、《解深密》說:「廣惠!阿陀那為依止、為建立故,若於爾時有一眼識生緣現前,即於此時一眼識轉;乃至五緣頓現在前,即於爾時五識身轉」等。故五識由緣具、不具故生有多少,或俱、不俱。
論:如水濤波隨緣多少。
論:此等法喻廣說如經。
述曰:如《解深密》等言:彼經唯有五識。此論亦已例同彼訖,唯有喻中彼更有一,謂如善淨鏡面,有一影生緣現前唯一影起,乃至多影應知亦然,故此言等等彼鏡喻。今此應言此法喻等,以法中無等故,此通說總致等言,前之七識皆似濤波,獨說五者,五俱定有第六,七恒生故。
自下第三解起滅分位。於中有二:初解意常現起;後解除生無想天等。初中二復次解,將明第六常現起故,却結解五識由緣,故生、不生。
論:由五轉識至不起時多。
述曰:即眼等也。行相麁動者,麁者,唯取外境;動者,浮囂之義。又麁者行相易知,動者由緣外境,數加轉易,乃至佛果五識勢與因同。所藉眾緣,如前已說。時多不具,以緣多難辨故,不可恒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
論:第六意識至有時不起。
述曰:「雖亦麁動」,「亦」者,顯不定義,謂亦五識。又顯自識行兼有細,以麁亦細也;又顯與第七、八識行相異,彼微細沈審故;又所藉緣少易辨故,無時不具。若爾,何故不一切時如第七、八相續生耶?答:由違緣故,有時不起。何者是違緣?即下五位,或厭於心,或異緣礙,遮識生起,故名違緣。
論:第七八識至令總不行。
述曰:第七、八識,行相恒內緣,一類沈審,起藉緣少,一切時有,以行相細,故無緣礙令總不行。總不行之言,謂第七識無漏、滅定,違染一分不行,非體總無也。又但可令轉變,非總不行,故與前別。以第六識麁動故,亦為緣礙,此即第一翻解常現起言,以八識相望,不同前五。復異後二名常現起,取次第二翻下文。云由斯頌中,不說此第六隨緣現,於此第一翻解末,亦應說之,彼雙結故。
論:又五識身至現行時少。
述曰:第二翻解也。不能思慮,無尋、伺故;不能自起,藉他引故;緣麁事故,唯外門轉,唯緣外境,不內緣種、根、理等故。有此所以,起藉多緣,境界皆定,各有限故。由所依等,或闕等時,故斷時多,現行乃少。
論:第六意識至此隨緣現。
述曰:自能思慮,有尋、伺故。內外門轉,緣理、事等故。根、境等法所藉緣少,一切時具無有不足,自能思慮,非如五識起藉引生。不假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行乃多,由斯頌中不說第六意隨緣現。但言常起,起時多故,五識起少故。頌中有隨緣現言,此師意者。此頌中但明六識行、不行,何勞對七、八。前師對八、七識,解內外門中,不得約理以為內門,以八、七識與五同故。此第二師內外門,以理亦得為內,方第六故,於二解中第二為勝。
自下第二解除生無想天等下三句頌。於中初問;次答;後總料簡。
論:五位云何?
述曰:問:生下也?
論:生無想等。
述曰:答中有三:初舉頌總答;次別解五;後總結之。舉第二頌中下之三句以答所問,等言攝故。
論:無想天者至名無想天。
述曰:自下第二別解五位。於中有三:初解無想天;次解二定;後解睡、悶之位。於無想天文中有五,義即有七:一、顯得名;二、滅識多少;三、諍一期有心無心。并出體并性;四、顯處所;五、顯彼因,此即第一解得名也。「厭麁想力」者,謂諸外道以想為生死之因,今偏厭之,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麁想,細想在故。「生彼天中」者,生第四禪廣果天中,別有高樓受此果故,前之六識名不恒行,數間斷故。「違不恒行心及心所」者,顯六轉識滅全不行,非如七、八無不行故。若六識皆滅,何獨名無想?想滅為首,於加行位,唯偏厭之,故言為首,首是頭首,先首義故,名無想天。
論:故六轉識於彼皆滅。
述曰:此即第二,滅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雖總言六,遠三近一。
論:有義彼天至無轉識故。
述曰:自下第三,一期有心、無心三解。此第一師。一期生、死俱無六識,故言「常無」,非少有故。常者,一切時義;「聖教說彼無轉識故」者,即《對法》、《顯揚》、《五蘊》皆言無想無心。此中亦說:第六意識生無想天竟,不起故。雖不定言一期皆無心,然總說生彼無第六識心故,生死無心也。若不爾者,論應分別初後有心,中間無心也。
論:說彼唯有有色支故。
述曰:《瑜伽》第十說言:「問:於一切生處,及三摩鉢底中,皆有一切支現行可得耶?答:不可得。謂無想天、滅盡定、無想定中,唯有色支可得,非無色支。生無色界,唯無色支可得,非有色支」。此依六識,故知彼處,一期無心。
論:又說彼為無心地故。
述曰:《瑜伽》第十三卷說六種名無心地,謂二無心定及無想天、睡眠、悶絕、無餘涅槃,既以此天例同二定,明非有心。非有心時名二定故,以此為例明亦無故。此師解五十九云:異生以纏潤生者,據多分說,非謂一切,如說見諦以隨眠潤,初二果者以現行潤,此亦如彼,不應徵詰。又解,五十六云:後想等生便從彼沒等者,即說死後中有,初心想正生時,名想生已,即後想生時,是死已便從彼天沒,故非未沒時言為便,故異生潤生有唯種子,如此外道命終時等。
論:有義彼天至潤生愛故。
述曰:下第二師。初生無心同前師說,將命終位,要起轉識,方始命終,所以者何?五十九說:異生以纏及隨眠潤生故。故《對法》第五說:諸異生九種潤生心,必起現愛故。
論:瑜伽論說至從彼沒故。
述曰:《瑜伽》五十六說:彼謂後想生已,是諸有情從彼天沒。故知末後必定起心。起心之時名想正生,至中有位名為生已,生已之時便從彼沒。五十九說:異生以現行、種子潤,故必起心,便從彼沒者,其想生已,方從彼沒,是此意也。非入中有方始起心,中有有心何勞彼說。
論:然說彼無至非謂全無。
述曰:下會論文。《對法》等說:不恒行心及心所滅者,非謂末後位,謂彼但依中間時說,非謂一期全無六識。此即兼解唯有有色支訖,非謂末後無愛支,故雖與無心定為喻,然長時相似,故得為喻。
論:有義生時至潤生煩惱故。
述曰:第三師說。末後有心同前第二所解,違論亦如彼說。唯初生有心與前師別,此言初生亦有識故,亦死時也。然上座部等說:彼中有亦無有心,恐此前師亦作此計,故說中有末後有心。大乘中有生支攝故,彼中有末心,必起潤生煩惱故,無想天亦有心也,彼云中有彼處攝故,第五《對法》等說:中有末心亦唯染故。若諍生有有心者今為量云。
論:如餘本有初必有轉識故。
述曰:此意說言:彼天本有初位,必有轉識起,天中本有之初位故,如餘天趣本有初位,法爾受生必初有六識。此非生有,謂在本有初位,然非即次生有後第二念時,本有之第一念心也,謂一期本有生三分分之,第一位名初位,不爾,卵生等本有初念,非必有意識故。《攝論》無性第三亦說:初生有心。勢與此同。
論:瑜伽論說至從彼沒故。
述曰:第十二卷解無想定中說:若生於彼,唯入不起,即證初生有心,其想若生,從彼沒故,即證將死有心。既舉論文,次舉難曰。
論:彼本初至乃名入故。
述曰:彼天本有初,若無轉識,如何名入?要先有後無,乃名入故,非先未有心,可言入無心。先已入訖,何假言入。又非中有末可起報心,報心滅時,名入無心,諸論皆說:彼中有必起愛潤生心故。
論:決擇分言至名無想故。
述曰:此中辨報體并顯性。五十三卷解無想天云:「由此因緣所有生得心等滅」等,此言顯何義?
論:此言意顯至說名無想。
述曰:此顯彼天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定,因緣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報心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名彼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說名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文,唯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論:如善引生二定名善。
述曰:此以喻成。如二定前善心引生種子名二定,二定名善,隨能引心,故此亦隨生得無記心滅故,彼果名無記。
論:不爾轉識至轉識暫起。
述曰:彼處轉識三性不行,若初生時即已不行,如何可言唯生得滅?設非唯無記,三性心生,便名生得者,此即仍是初生有心故。《對法》第四云:生得無記,謂無想報,故唯無記。彼本有初位,轉識暫起。暫起者,四識中起何識?此但言轉識,不別出故。有說亦起眼、耳等識,此亦不爾。有何因緣,應唯起身識及第六識?受彼果故。暫生即滅,何假起眼等識見色聞聲等。義雖知爾,起將為勝。如薩婆多亦許多時故,此雖許有心,即顯報體及無記性。
自下第四處所繫地。
論:彼天唯在至異熟處故。
述曰:此受無想處,第四靜慮,此總言也。即彼凡夫第三天處,下諸天處,其想麁動難可滅故。有變異受未可盡故。第四靜慮下二天亦然,非是凡夫下中熏習有色身處,可受殊勝無心果故。下非殊勝,故不可生,不於五淨居、無色生者,上無受無想異熟處故,謂五淨居唯聖者居,非外道所生,彼不知故,無色無身,無似彼涅槃之樂,受色身果處故。
論:即能引發至異熟果故。
述曰:自下第五,出此報因,如前第一卷解。然今即是定前能引無想定思,能招彼果,即顯一思感總、別報,同《瑜伽》五十六說。又解,即是能引定思,至無心位為定之時,招彼第六別報異熟。前明利思,能感總報,有心、無心二因果別故。又解,此說微微心招別報,若前微心明利故招總報,前說即許一思招二報,亦得有心、無心報。一業尚得色、非色報,理不遮故。後解二業各別,欲顯定因感別報,前明利思感於總報,此會前唯有有色支言,此據六識中,間多時不行,非謂八識。設云一期此同小乘,彼命終已,當生何處?大乘無文,《俱舍論》云:「若從彼沒,必生欲界,先修定行,勢力盡故,不得生彼自處及下三禪,不造下三定因及前勢力無故,於彼不能更修定故,故不生上地。如箭射空,力盡便墮,生彼有情,必有欲界順後受業。如生北洲者,生天後業等。」此義意言,由前在此修定之時,定前必作欲界善業,或謗釋種涅槃故,必生欲界也。今此不同,彼唯生報,可作是言,此通後報,如何必有欲界順後受業,故知生彼既通生、後、不定。明命終已生下三定及下欲界,皆無有失。但不生上未曾修故,生彼定中下三天處。更無失也。
論:及無心至故名無心。
述曰:自下第二解二無心定。於中:初總解;後別解。此即總也。解第三句頌「及無心二定」,謂無心之言通下四位,其睡眠等皆通有心,故無心言簡之。雖牒一句,然先解二定,逐文便故,以四位俱無六識,故名無心。不言唯於無想天,無心。故知二定無心也。但彼唯有一處,無相類法,故不言無心,此下四位有濫有心,故須簡也。
自下別解二定為二。
論:無想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此下別解,文雖分六,義有十一。異生者,一、顯得人,聖厭之故;遍淨者,謂第三禪天,第四禪以上貪猶未伏,二、顯離欲也;出離想者,三、顯行相,即作涅槃想也;不恒行等滅者,四、顯所滅識多少也;想滅為首等者,五、釋定名也,謂有心定,令身、心俱平等名安,怡悅名和,今無心定由定前心力,令身平等、和悅,如有心定,亦名為定。義與彼等。此體如前第一卷說,依二十二法滅上假立。以上總是第一段文,有五義也,作何伏染而入定者,《瑜伽》第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入第四定,修厭背想作意,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顯揚》第一亦作此說,即以六行伏惑之法入此定也。此中釋名如第二卷疏,不同《俱舍》云:或無想者定,或定無想名無想定。
論:修習此定至定當中夭。
述曰:下第二文第六義。三品修別,下修必退,不能速現前,有即命終者,以論下云通後報故,若不命終而還得者,由許有退進還得故。後生彼天不甚光淨,形色不甚廣大,「不甚」之言,於下通故。定當中夭,不滿五百劫。此果雖受四百劫已來仍此品攝,或多分者是中品攝,少分劫者是此品攝。問:若退已生色界彼方坐得,生彼之時光淨等不?答:曰不甚如前此品攝故,退性下性故。
論:中品修者至而不決定。
述曰:中品修者,與前少別,其文可知。現不必退,不定中夭,設中夭形色量別。此有二解:一、據形色量與前別,雖壽量少於前者,仍此品攝;二、云或多分壽者,是此品攝。
論:上品修者至後方殞沒。
論:此定唯屬第四靜慮。
述曰:自下第三文第七地繫。彼第四定方便引故,唯彼繫攝,何故唯在第四靜慮,說此果所以?即說定所由,如前說故。如又《毘婆沙》一百五十二有二定依地之義大廣。
論:又唯是善至由前說故。
述曰:第三段中第八義也。善定引故唯善,非在上、下地,與前報說義同也,此釋唯屬第四定因。
論:四業通三,除順現受。
述曰:第四段文第九義。四業分別,《顯揚》等立第五業,此中四業同於《對法》,彼據別義,亦不相違。於不定中,報時定不定別出故。通後報者,色界後起方受此報,地地重生,後得無失,無文違故。處則不然,前欲界定是何報耶?若欲界退失,一切定皆名不得,即命終此報不受,故名不定報。既言通退,與小乘別,故報亦別也。
論:有義此定至極猛利故。
述曰:第五文第十義者。有義:雖通後報,唯欲界起,上界無外道說法力故,惠解不如人故,明六天亦不起。此師設:上界不起亦成後報,欲界退失復定還得故。若退已生下三定,必不能起,無外緣故,惠解劣故。五十六說先於此起,後於色界受報,不言後於色界起定也。
論:有義欲界至究竟故。
述曰:此第二義。欲界先修,色界除受果處,餘下一切地,或一切處,皆能重引現前。《瑜伽》五十六說:先於此起者,先起此定也;後於色界者,後起此定也。於第四靜慮當受彼果者,出受果處也。即後於色界受,二師引別。前師屬果,後師屬定,故二諍也。然既通後報,即色界重現前為勝。前師云:欲界今生退,後生更得,不退前定,即名後報,何勞生彼?故二力齊。後起家不於彼天處者,以至究竟故,第四定中,三處為起、不起。今此言除無想天,不遮餘處,故得起也。雖知離染諸地皆然。但由熏修,生上諸處,別別不同,故下三處亦得此定。又解,下處不得離染齊故,若起下染,定不生第四禪,若離下染,即得彼定。故下天處,無得定義,以退此定,必起下染。不爾,如何說名為退?
論:此由厭想至非聖所起。
述曰:下第六文第十一漏、無漏。雖言凡聖初文已說異生,更無別門。何以唯有漏不通無漏者?厭想、欣彼無想之果入此定故。即為六行有所欣、厭。非如滅定,為上息想,雖厭而無所欣果故,故唯無漏。五十三說:以無想定無惠現行,此上有勝住及生故,不能證得所未證得諸勝善法,由是稽留誑橫處故,非聖所入。六十二說:無想等至唯有漏,乃至廣說。《俱舍》云:「聖者不執有漏為真涅槃」,此中准彼故唯有漏,非聖所起。曾得、未曾得加行離染等,並如《對法》第二抄等解。
論:滅盡定者至故亦名定。
述曰:明二無心定中此第二文,即無心中第三位也。文雖有六,義有十二。第一、得人,謂有、無學者,六十六云:即簡二乘,非俱脫者不得入故。此中獨覺亦有不得滅定者不?以義今准此文,故有獨覺不得滅定。即部行中,乃至亦有不得通者,獨一者必得故。有學聖者除初二果唯身證不還,以有學中有異生故,以聖言簡。第二、得所以伏斷差別。「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者,若上、若下皆有伏、斷,如下當辨。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此依初修二乘者離,菩薩不伏離貪。第三、與前出離想別及所滅識。「止息想」者,謂二乘者,厭患六識有漏勞慮,或觀無漏心麁動,若菩薩等,亦欲發生無心寂靜似於涅槃功德故起。第四、滅識多少。「令不恒行」及「恒行染」者,謂若二乘即除人空之染,菩薩亦除法空之染,各望自乘說為染故。《對法》第二、《五蘊論》言:恒行一分。若說第七唯有漏唯人執者,即第七全不行,望第八是一分故。即以此文為證唯有漏。若說有法執,二乘除人空一分,菩薩雙除,非全無第七,定名同前。第五釋名。
論: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
述曰:彼心、心所滅,名滅定,恒行染污心等滅故。即此亦名滅受想定。義以此定若實總滅為論,即滅盡定。若但從主為名,名無心定。前即通約心、心所名。若據增強所厭別名,如此中說滅受想定。如名無想定,以修禪、無色義各勝故。如別立蘊,故偏厭之。又以受是根為首等,餘是根者亦滅,以想非根法為首,等餘非根法亦滅,如是等無量門。又解,二乘、七地以前別觀,修禪、無、色各有偏勝,須別厭之,可名滅受想定。自在菩薩及如來無有漏第六,無修禪、無色勞慮,何勞偏厭?一、由心行以得其名滅受想定;二、由內止息故入,即總名無心定。
論:修習此定至畢竟不退。
述曰:自下文第二,義第六,辨三品修。此定有三品,如五十三說。滅定許退唯有現不成,後生色界,重能現起,准無想定說,下修退者亦爾,亦有現即不成故。問:若下品退能引現前者,與中品退人能引現前者何別?又中品不必退者,與上品修者何別?答:以修習時有上、中、下,其此定性類,有可退、不可退種類,必能引現前種類,不能現前種類有別,非以上、中、下根說有三品,不癈中根上修,上根中修等故。又解,即以三品根為三品修,以根別故,其修品亦別,若練根已而修習者,即轉成勝品,故有差別。
論:此定初修至最居後故。
述曰:自下文第三,義第七。初修依何地起?初必依有頂,遊觀無漏為加行入初修,即二乘及七地以前等。《瑜伽》第十二卷說:「唯除如來及出第二僧祇大菩薩,餘不能超諸等至,佛等隨欲皆入」,故知二乘等名未自在,唯得無所有處心,後超一地無漏入故。《顯揚》亦同。言「遊觀」者,簡無分別智為加行心。《瑜伽》第十二說:「或依非想非非想而入此定,或依滅盡相而入此定」,《成業論》引《摩訶俱瑟恥羅經》:二因緣能入此定,謂不思惟一切相及正思惟無相界故入此定,為有正思惟無想界定,故恐濫無分別智,遊觀言簡也。何以唯依非想者?次第定中最居後故,以此定厭心至微微心方入,餘下地心麁不能作此行相,故依非想,次第定中,麁至細最居後故。又此無心勝定,以下品有心勝定為先,非無心勝定為先,後有心定起,無心必由有心引生故。亦非中間間起,以下定行相,不至微微故,即次第定中,義理最居後故,又教說為最居後故。言微微者,謂定前第二念心等,細於以前心,故名之為微;後第一念臨入定之心,復細於前微心,故稱為微微。第八義無漏分別。
論:雖屬有頂而無漏攝。
論:若修此定至亦得現前。
述曰:前言初修唯依非想,後修如何?若得此定已自在者,餘下七地心後亦得現前,即《大般若經》第一分第三百五十。次第入出諸定名師子嚬呻定,若菩薩超禪從一切地心入滅盡定,從滅定於一切地心出,是集散三摩地,第二、三會亦有此文。《對法》第五云:未自在者唯超一間,若得自在超一切地。《顯揚》十八云:若曾串習,能從欲界入無色界心。故知欲界心後越入此定。其《瑜伽》第十二說:唯自在者方超一切等至,即九等至,謂如來、大菩薩,實無欲界心,有似欲界心,實是無漏,隨在何定為加行皆能入。且從極自在,純無漏為語。實十地菩薩、廣惠聲聞、獨覺亦得。如定中聞聲,從無所有處心入欲界故,不爾,便違。問:既爾,此為即是加行心地法,為但非想心地法,若准此義,即隨加行心地法,即初定等並有此定,依加行心種上立此定故?不爾,《對法》第十三等說:想受解脫,謂依非想處解脫等,故知唯屬非想,此中亦言屬有頂故。若爾,云何名超等至?此有二解:一云:謂前起初禪等心已,後一二念起非想處心而入此定,非從初定即入無心,以定隨加行心建立故。第二解云:雖起餘地心隣即入此定,此定仍非想地為依以極細故,由先串習故今直至無心,非想為依,不須起非想心為加行。論言從微微心種上立是初起,多分非約超定者,說超等至即從初定入無心,不言入非想已方入此定故。若不然者,即此定所依唯依加行種,加行既初定等故,此定通下地有,既不許然仍言超者,後解為勝。《大般若》不言從初定等更起非想無漏心方入故,經論皆言滅盡依非想,不言依下地故。言依加行心上建立者,是非自在次第入者語,以無漏心有所屬故,彼心細故,得自在者不假熏習及無熏習,何必要依入定心等種子上立。有說《大般若》第十五會,靜慮中佛呵菩薩入滅定,滅定非利他行,若未自在雖有入者,至自在時皆不令入,但自在成就名超一切,或呵專入,不障時入,佛不起滅定而現威儀故。
論:雖屬道諦至似涅槃故。
述曰:文第四,義第九,三學等分別。前言有為善法在學、無學身即名學、無學,滅定實從現行是學、無學,以似涅槃無進趣、止息行相,不可說為有學、無學,是非學非無學,雖屬道諦,同餘有為,似涅槃故,故是非二,不同餘種子,彼非止息故。六十二說正與此同。彼說非所行故,似涅槃故,非二所攝,然此中無進趣止息,不同善身業等亦是學等故。由此義故,非二通有為、無為,有為中通有漏、無漏,滅定有為無漏非二攝故。有學、無學中,通有漏、無漏,以苦、憂根等是無學故。
論:此定初起至極猛利故。
述曰:文第五,義第十,三界初起,唯在人中,佛及弟子說力起故,上界無此說者,又雖無出家弟子,世俗弟子亦色界有者,以人中惠解極利過彼,故初起位必在人中。六欲天中,文亦不說,義即無違。天中豈無身證者也,此中且說人中,近故,勝故,文由未盡,《對法》第九正與此同。
論:後上二界至意成天故。
述曰:若後二界亦得現前,即二界得後起,然無欲界後起,以必不還等方得故。五十六說:「起者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得生故,此據未有第八識義,若已建立第八,於一切處皆得」。此即據已建立第八教,真實義建立故。《鄔陀夷經》是此證故,如《俱舍》第五廣說。鄔陀夷者,此名出現,日出時生,故以名也。言意成天,即超段食,佛說是色界。不爾,既言超段食隨受一處,意成天身能入出此定,故知通無色,經不遮彼,言隨一故。釋此經者,舍利子說有退者色界後起,出現不了意成天言,謂是非想,然彼不知有第八識,生非想處不可後起此定故,與上座論議,佛知不了舍利子說,所以見訶,非遮無色得入此定,如《毘婆沙》第一、百五十三卷明其所以。問:生無色者,為一切能入為有不能?答:
論:於藏識教至不斷滅故。
述曰:於第八識若未信受,生彼不起,恐無色已後無心,成斷故,同無餘依。若已信生彼,非但於下得起,亦得於彼現起此定,知有藏識,雖無色身,不慮斷滅。前引五十六、《對法》第十,正與此同。然舊諸師謂,未建立教即小乘說,已建立是大乘說者。不然,若大乘說對彼二乘建立第八,已不知有此,設生無色豈不慮斷,故知建立者是信有義。不建立者非信有義,此與彼同。問:若爾,諸得此定,必是不還已去,生無色聖者,必非不定性聖者,是定性人,聖不下生故,非不定人先根熟時佛不救故,亦非不定性人大根必不熟入無餘,義如第八十無餘依地說,與定性人有何別故?即彼定性人,如何信有第八識也?菩薩又不生彼?若信大乘便非定性不應生彼,若定性者,云何信有?答:即定性中有愚法者,不信大乘故彼定不起,若不愚法聲聞,雖信大乘不將為究竟,由信有故,彼起此定,不為究竟故,聖人生彼,如今大乘信小乘教。或此文意與五十六別,此據一分聖者,非謂一切皆爾,不聞大乘人,生彼決定不起此定故。然《對法》第十云:謂無色,多分不安住寂靜異熟,故不入此定,非如下界故,更為此第二解也。約實亦得《瑜伽》為勝。
論:要斷三界至所引發故。
述曰:文第六義,第十一。下文有二:一、明見惑;二、明修惑。此即初也。要斷何煩惱得起,要斷見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滅有頂見道所斷心、心所故,下八地見惑皆不能伏,何但非想,此據最後必須伏斷處言,隨此定所依斷道究竟處說故,非謂下地異生能伏。「此定微妙」,微妙者,殊勝義。「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者,謂二乘入唯證人空,後得引菩薩、佛入,二空後得智皆得引入。今顯彼入後得各別故,言隨應後得智所引發故。有言法空必無遊觀能入此定者,不然,此文正故。上來已明見惑訖。
次下明修惑。
論:有義下八地至皆得後起。
述曰:下明修惑有二:初明二乘;後明菩薩。二乘中有二:初異說;後問答。此初師說:唯除非想,下八地修惑,要全斷欲界者,餘上八地或伏或斷,方起此定。以欲界必須斷者,下界煩惱種,有二性不善、無記。言「繁雜」者,繁多雜亂義,此俱定障,障定強故,上界煩惱一性不多,故可伏得,其非想處斷與不斷皆極成,故下七不定,又何不斷六品等初二果人得者。世親《攝論》第三云:唯說不還等五人得故,即上八地四禪無色皆得後起,欲界初修,故五十三亦說:有學入者謂不還,無學入者,謂俱分解脫,故初、二果不得入。若爾,《對法》第九,四句中第二句,謂聖者已得第四靜慮,不求生無色能入此定,不言已得初定等如何通?答:彼不言唯依得第四定,復不遮下三定未斷不得,故有何妨。
論:有義要斷至皆得後起。
述曰:此第二師說。下之三定及欲四地惑種要須斷盡,餘上五地惑伏或斷方能入此定。下三定等中定障,苦、樂等變異受俱惑種,障定強故,如不動無為不依下地立,說即初起唯欲界,後起除三定,通上五地皆得。即以第十《對法》四句為證。此中第二師為勝,文正證故,亦有理故。有人欲明初二果伏得此定者,不然,論不說故。又,麁定障尚未斷盡,如何能入?亦應於彼建立身證,證九定故,如《對法》第二抄解熏禪難等。
論:若伏下惑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二問答分別。薩婆多者問前二師:若伏隨應何地之惑,後得此定者,將命終之時,不以無漏道斷其種子,而復不退起其煩惱,當既命終生非想上地,却斷隨應所伏之惑種也?
論:斷亦無失至俱生惑故。
述曰:論主初且理抑橫生異義,却斷亦無失。如何等如生上二界,却斷下第七中惑,以必金剛心方斷故。後正義解。
論:然不還者至却斷下失。
述曰:此第三果對治道強,以欲界治道皆圓滿故,非初、二果,正潤生位,不起現行煩惱潤生。此第三果但由惑種潤生上地,此意即是所已伏種,雖退不退,但必唯以隨眠潤生,而無伏下生上地義,即雖已伏,猶有種故,未無漏道斷處受生故。五十九說:以隨眠潤生,謂見諦者。《大論》第一、《對法》第五說:初、二果亦以現行潤生,唯不還者以種子潤。《顯》五十九說,見諦者唯第三果也。若爾,異生應唯種子潤,如《對法》第三抄。然異生現行潤,六行不伏愛等現有,既得生上聖者,種子潤,雖有其種,應生上界,以異生潤藉伴,雖有愛等。無餘惑伴得生上。聖潤不藉伴。有種不上生。以聖者善業必決定故,唯種子生。異生不然,故通現潤。不爾,聖種應強異生。然不還者如處不還,一地之中有三天處等,下處死生,上處亦以現行潤,以此生地,治道未滿,如初、二果,《瑜伽》但生他地為論。今此若約生他地者必唯種潤,然應四句分別,有在上斷下惑,如二乘者,上界得無學,斷下第七惑;有在下斷上惑,下地得初果,斷上見惑等,餘二句可知。然不動無為,想受滅無為,依斷受建立,擇滅一分,若伏下八地或五地得此定,即不得二無為,非是擇滅故。前來已說二乘定性學無學訖。
論:若諸菩薩至能起此定。
述曰:下文第二明菩薩修惑,隨何者先二乘已得此定,後迴心即得定者,非非身證惠解脫等,即一切地三大劫中能入此定。
論:若不爾者至滅盡定故。
述曰:若頓悟菩薩義即不定,或有一類七地究竟滿心,方伏一切三界六識中煩惱,盡已能入,前入住心等猶未能故。雖未永斷欲界修惑,而如已斷者,能起此定,即《攝論》說:菩薩後得智中起煩惱者不為過失,如已斷者。論說已入遠地菩薩方起此定,六十二卷說:遠地者即第七遠行地故。
論:有從初地至滅盡定故。
述曰:復有頓悟決定性人,有從初地即能伏一切煩惱,如前第三卷引,即《對法》第十四卷說。此菩薩十地中皆能起此定。十卷《入楞伽》第七〈入道品〉初,及《十地經》第八卷第九地中,說前六地中亦能入此定故。即十地菩薩,有起煩惱,謂悲增上者;有不起煩惱,謂智增上者。又解或雖悲、智等,而所樂行不同,一怖故伏惑恐為失,一不怖故起利生故,或伏、或不伏有此差別。如地前迴心入大乘位,有先得此定者,有不得者,有聖者者,有凡夫者故,即成佛者,先已成就故,至佛時,由先無始成就滅定種子故。今初成佛即名為得,圓滿成故。若隨二師三乘分別,約地根性或九品定、不定者,得定人數皆如理思。又解,《瑜伽》第十二說:入此定有二:一、依非想處相;二、依無想界相。《成業論》云:有二因緣能入滅定,謂如前引。《楞伽》第七云:謂前六地中,共聲聞等緣有為行等,乃至廣說能入此定,於七地中能念念入此定,能離諸法有無想故。《瑜伽》四十八同《楞伽》說,《對法》第十三等亦說。無[*]想行菩薩,謂住遠行地菩薩,能令諸相不現行故,今准此等經論文,若決定性決定已得,通論位次,即十地皆得,如《楞伽》說。初地等能入此定,共聲聞等緣有為行,即是《大論》、《成業》,依非想處相入此定,但厭非想處心故,名緣有為行。若入七地滿心,能念念入此定,行無相行,緣無相界入此定故,不共前六地。聲聞等行相故,即《大論》六十二:據念念能入,緣無相涅槃相,不共聲聞等,即說遠行地,方能入此定。《楞伽》據定得,即十地皆得,無相違故。雖《瑜伽》八十說:入無餘依緣無相界入此滅定,此之相分亦有為相,似無相界非真得彼,任運起無違,故《大論》第十二說:問:入此定不分別我當入等,乃至廣說,既無作意云何能入出此定?答:先於心善修故,乃至任運能入出,隨其自在未自在者何心皆出,又說出定時,觸三種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無相觸。緣三種境:一、有境;二、境境;三、滅境等,如《樞要》說。此無心二定顯數滅心所多少?唯二十二,一是心王故。問:非有漏心別境五皆起,如何唯二十二?答:有漏此不俱行相別故,無漏可然,一曾得、未曾得。佛於何時得,謂餘分別如《對法抄》,即《楞伽》第八、《大論》十二、五十三、五十六、六十二、八十、《對法》第二、第五、第十、第十三、《顯揚》第一、《十地論》第[*]八卷、《五蘊》、《成業》,出定由先期願,共為此證。
自下第三解重睡.悶。
論:無心睡眠至皆不現行。
述曰:謂有極重睡眠,極重悶絕,即睡是心數,今無此數,數不行故,名極重睡。有疲極等緣,令睡得有,有心之時,名為睡眠,此令無心,故名極重睡。《大論》第一說:悶絕是意不共業,即由悶時,唯有意識,非悶即心所法,以觸末摩有悶生故,悶即觸處悶也,然由此觸引身分位,或唯有意名意不共業,或引無心即此中極重悶攝,為簡有心故名極重悶。何故無別悶心所也?答:若無風熱等緣而起悶絕,可是心所?既由風熱等緣引身分位故,無悶心所法也,不如睡心所能引分位生,不可為例。
論:疲極等緣至名極重睡眠。
述曰:《對法》第一云:「謂羸瘦、疲倦、身分沈重、思惟闇相,捨諸所作,串習睡眠,或他呪術、神力所引,動扇涼風吹等故起」,《顯揚》、《五蘊》各說有因緣,此如《顯揚》第一,故以疲極為首,等取餘者,以六識俱不行,故名為極重。「所引身位」者,謂睡無心時,即不自在相、沈重相、無心相,餘位不然,名身分位。問:此既無心所眠,何名為眠?而此中及《大論》無心地等說為眠也?
論:此睡眠時至故假說彼名。
述曰:此有二解:一、由;二、似。雖此眠時,無彼心所眠體,而由彼加行眠引,或沈重不自在,似有彼眠心所時,以二義故,假說無心身之分位,名眠,實非眠也。
論:風熱等緣至名極重悶絕。
述曰:《大論》第一云:由風熱淡等,他呪術、神力所引,寫過量,出血故,故今言「等」。然此無別數法,不可言由彼似彼,此即悶故。
論:或此俱是觸處少分。
述曰:然悶有身覺、不覺時,謂若有心之時,由悶觸故,引生無心時身之分位,即是悶觸之果體,亦悶攝,是觸處少分。或有心之時,疲極等緣引眠起故,無心時身之分位眠,即是觸處疲之果故,體亦是疲,似眠位,故名眠。又至無心位,雖有悶、疲二觸,唯第八境,微細不覺,故以為體,即總二言觸處少分。前別解二:即取無心分位,隨所應現,有色蘊為此二體;第二解以觸處少分為體,由觸引故,此即別解六識起、不起時訖。
第三總結。
論:除斯五位,意識恒起。
述曰:二無心定、無想天及睡、悶二,除此五時,第六意恒起,緣恒具故。
論:正死生時至五位不行。
述曰:上來第二答五位訖。自下第三料簡五位有三:一、問死生;二、釋不說入無餘位;三、解誰具。今此第一寄問寬狹,攝法不盡,後約凡聖,辨五有、無。初中先問,後答,此即問也。一切正死、生時亦無第六,何故但說五位無第六?應言七位故。
論:有義死生及與言顯。
論:彼說非理至悶絕位故。
述曰:第二師云:不然,以《大論》第十三但說六時名無心故。謂前五位及二乘無餘依位。何以不爾?應說八位名無心,故應說死生二位,此五位中即悶絕中攝,以生死苦逼極悶絕故。若爾,頌何故說「及」、「與」二言?
論:說及與言顯五無雜。
述曰:即一相違釋,間隔義故。
論:此顯六識至入無餘依。
述曰:雖六位說是無心,入無餘依頌中不說,此頌但說斷後復生故,不說彼第六識等入無餘位後永不生,此說生故。下依凡聖以辨五位。
論:此五位中至無睡悶故。
述曰:異生四具,如文可知。聖唯有後三,除無想定及天,唯異生得故,此則總說。其聖三中,佛及第八地以去菩薩,唯得有一定,無睡眠、悶絕二,以惡法故,麁淺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二乘無學亦有悶絕也。此中三乘學無學、三界等分別皆如理思,三界皆有死、生悶絕,生、死皆無心故,不爾,彼生、死有無心,五攝不盡。
論:是故八識至識俱轉義。
述曰:如五十一、七十六說。上來已解三能變本頌訖,自下第二總為分別,於中有三:一、明俱轉;二、問答分別;三、一異分別。此即初也。因辨六俱,說八俱轉,文易可知。
論:若一有情至是一有情。
述曰:自下第二,問答分別,於中有五問答大意,若別則六,此第一問也。情者,識故。既有多識,應是多情,即薩婆多等發智本師難。《發智論》說:云何不現在多識俱轉?答:識是情,依識立情,不可一時有二識起故。此論文發智根本薩婆多義。論主質曰:
論:若立有情至應非有情。
述曰:汝立有情依識多少,入無心定等位應非有情,以無識故。
論:又他分心至自分有情。
述曰:却難外曰:如欲界有情,若上他界分,他無漏分心現在前位,如何可說自分欲界有情,乃至無色界亦爾?既雙質已,今為正通。
論:然立有情至唯有一故。
述曰:依命根數,順正理師義,情者是識,命根能有識,名為有情。設無心時,命根尚在,能有前後識故。今則不然,能有現在第八情故,如前第一卷解,此共小乘所許為論,或有第八異熟識義,此不共所許。前第三云:唯依第八立有情故。初是種子假立,後是現行實法,依二多少立為有情,俱不違理,以一切時唯有一故。次第二外難曰:
論:一身唯一至有多識轉。
述曰:一有情身一無間緣,如何俱時有多識轉?不爾,一念多無間緣。
論:既許此一至能引多心。
論:又誰定言至許此緣多故。
述曰:下解有五,如文可知。我不定說此無間緣唯有一識現相續生,以我許多識俱者,許現在中此緣多故,自各相望多緣,能引多識果起義。
論:又欲一時至不應理故。
述曰:此返難彼,顯多識俱轉相,是五十一等八證中最初生起證。量云:諸緣具眼識起時,餘諸緣具耳等識亦應現起,諸緣具故,如現起眼識。此顯六識多境現前寧不頓取?諸根、境等等取空、明等,此和合力齊大勢,六識緣合相似,汝但言識前後生,不應理故。
論:又心所性至異類俱起。
述曰:舉心所以例心王,總名心所,雖無差別,即同心所類。其受、想等功能體類別者,即共許多心所得一念俱生,汝寧不許我心王眼、耳等異類一念俱起?
論:又如浪像至多識俱轉。
述曰:以外喻識。如多波浪、鏡像,以一大海、一鏡為依,起多浪、多像,故依一本識心,多識俱起。此並五十一、七十六、《解深密》文。然有此文,此八證中業用證也,一念之中有四業故。而今有人云:八識不異如浪、像故,今說不然,彼依少分相依道理為喻,非盡理故。
論:又若不許至緣久滅故。
述曰:又難外曰:若不許意與五識俱,第六意識取彼五識所緣之境應不明了,彼計五識後方生意識故。今云:緣過去故,如散意識,緣久滅事。此簡宿命智非散意識,緣久滅故彼是明了,為不定過故。此闕有法餘並具足,即八證中第三明了也。
論:如何五俱至取一或多。
述曰:第三問答。外人難曰:五俱意唯一,如何取色等多境?此外人難,不許一念意識五識俱生者,分明取五境,非彼不許一心所取多境。又除大眾部等諸識俱者,餘諸識不許並生者,說五識後一念意識,不得一切時緣五種明了境,獨頭者得。雖為此難,令大乘者五俱意識緣五境意亦不明了。
論:如眼等識至種種相故。
述曰:論主喻曰:如眼等識各於色等,取一或二十種等,既無失者,此意亦然,了一切法是其作用故。以諸識見、相二分,各有種種相故,見有分明多用,境有為多識所取作用相故。
論:何故諸識同類不俱?
述曰:第四問答。外人難曰:何故諸識中以眼識等自同類識不俱起也?此難即令一念之時有二眼等識義,由許八識俱起故。
論:於自所緣至餘無用故。
述曰:論主答曰:如眼識等於自所緣色等,一已能了,餘眼識更生便無用故,所以不生。
論:若爾五識至意識了為。
述曰:此用前義為問,更不別開。外人問曰:若爾,五識已了,何用俱意為?
論:五俱意識至五識所緣。
論:又於彼所緣至故非無用。
述曰:此第二解。又意識於色等能明了取,即雖現量,異於眼等識,彼不能明了分別深取境之相故,故意助五,非無用也。既爾,即是五取不明假意明取,何故無二眼識俱明取也?答:不然。此中意起,言有二義:一、明了;二、助五。設意有明了,如定心等取,不能引五故,不可為例,以意識能明了,取復助五生。
論:由此聖教至五識不爾。
論:多識俱轉何不相應。
述曰:第五外人問,次論主答。
論:非同境故至互不相應。
述曰:謂六、七、八識有寬狹,境不同故。設少分同者,眼識等彼此所依根體、數異故,謂五識依四,意識依三等,如前第四說。雖復[*]想應由四義等,合以一義,便簡之盡,謂所依根體、數異。此所依根有二異:一、體異,眼等根體各別故;二、數異,四、三依別故,如依眼等五根之識,依體各異,互不相應,以共許不相應為例。此即第二別問答訖。第三總解能變一、異。
論:八識自性至相各異故。
述曰:此三義釋不可定一。行相,謂見分;所依,謂根;緣者,謂所緣,一、「所」字通二處故。「相應異故」者,即多少別也,如眼識見色為行相,乃至第八變色等為行相等,廣說如前第二卷。第二、又若一識滅,餘七等不必滅故。第三、又七能熏,八是所熏,如《楞伽》第七有此言故,七是因,八是果。又三性、異熟生、真異熟等種種相各異故。《攝論》世親第四敘:唯有一意識菩薩。今不同彼,故不可定一,即諸聖教亦說有八識故。
論:亦非定異至無定性故。
述曰:若八識定異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說:「八識如大海,水、波無有差別相」,及前所引五十一等云:依一大海、鏡面,起多浪、像,無差別故。第二、定異應非因果,更互為因果故,法爾因果非定異,如麻不生豆等芽故。第三、又一切法如幻事、陽炎、夢影等,故知無定異性。此非一、異,依四勝義對四世俗皆得,如理應思。
論:如前所說至心言絕故。
述曰:若爾,前來所說三能變相是何?此依四俗諦中第二道理世俗,說有八等隨事差別,非四重真諦中第四真勝義諦,勝義諦中窮八識理,分別心與言皆絕,故非一、非異,離四句等。前之心所望心一、異,以第二俗諦,第二、第三、第四真諦相對。今以第二俗諦,對第四真諦為論。然前言不可言一、異,已是明第二真諦因果等理訖,此中義顯八識相望如前心所,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二真,心所與心亦得以第二俗對第三真、第四真說,理實俗、真。第一俗,俗非真,唯麁故;第二俗,窮其至實乃有四重;第三俗,有三重;第四俗,有二重,展轉皆有至絕言故,如別章解。
論:如伽他說至相所相無故。
述曰:即十卷《楞伽》第十卷頌也,心意識等以理、俗諦隨事差別相故,可說有別。約勝義勝義真故,相無別也。第四勝義,理忘言慮,今遮有別,但說無別。既曰離言,何別不別?以識自性能相無故,能相無故,所相亦無。能、所二性即依識立,求不可得。識上何者為能相、所相?謂用為能相,體為所相。若俗諦事中有此用、體,真勝義理中,即離心言俱不可說。若以初俗執有別,對四真皆有無別理。第一真門,如幻事故;第二真門,因果性故;第三真門,並無我故;第四真門,心言絕故,俱無別相。以四真中,如計所執實用等為能相,實體等為所相無故。若以第二俗事八識有別,對三真亦爾。依他作用能相及依他法體所相無故。或以見分為能相,相分為所相,以七識為能相,第八為所相等亦爾,一切應思。以第三俗八與餘七互熏習為因果可別,對二真亦無。以第四俗對第四真亦爾。推入真門理皆無別。真門但是遮別言無別,無別亦無,別無不別,一切應思。無所相故能相云何?能相無,故所相亦無,故無八識定、不定別。此長行中但對第四勝義為論。頌中理通舊頌云:心意及意識,分別外相義,八無分別相,非能見可見。此頌無有別俗之相,唯說有無差別相也。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七末
論:已廣分別至二分所依。
述曰:自下一頌正解識變。於中,初結前問後;次舉頌答。謂第一卷中頌云:「此能變唯三:謂異熟、思量,及了別境識」,此即略出三種能變自體。第二卷中阿賴耶頌下,廣明三能變自體及見、相二分。見、相二分是自體分之所變故,是自體分之用故,說自體是二分所依,別成第一卷頌云:「此能變唯三」已下三句頌訖。今此一頌,廣彼依識所變。今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中,此結前也。
論:云何應知至唯有識耶。
述曰:此問後也。自下牒第一卷初頌上二句:「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彼言依何轉變,謂內識所變,此能變唯三。上來已別解三能變訖,今解依識所變義,以立假我、法。云何依識變,假立我法,無別實有,由依識變一切諸法唯有識耶?即明一切識變之理故唯有識,為此問也。乃牒初頌發此問端。
論:頌曰至故一切唯識。
述曰:長行有二:初、正釋頌文;後、問答廣辨。釋頌文中,初、二復次;後、總結。「是諸識」者,解頌初句上之三字,即本識等三能變識并心所法,言王并臣,舉首及末。安惠解云:何名轉變?謂是三識自體皆轉變似見、相二分,識自體分名為轉變。轉變者,變現義,即識自體現似二相,實非二相,其實二相即所執故,即遍計所執似依他有,理實無也;或轉變者,是變異義,謂一識體變異為見、相二分用起也。護法菩薩解云:又轉變者,是改轉義,謂一識體改轉為二相起,異於自體,即見有能取之用,相有質礙用等,由識自體轉起能取及有礙故;或變是現義,如初卷解,今取自體能轉變也。此即解第一句頌訖。
論:所變見分至見所取故。
述曰:護法云:前所變中以所變見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依他相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此是識體所變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識體所變依他性相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見分之所取相故,非謂我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相、見俱依自證起故。安惠云:所變見分、相分皆計所執,見似能取相,相似見所取,實無二分。解第二句訖。
論:由此正理至離二相故。
述曰:即結前二句道理釋頌下二句。護法云:故彼所計心外實我、法,離識所變依他二分皆定非有,非謂識變是實我、法,似我、法故。其外我、法離識皆無,以離識體所變能取見分、所取相分外無別物故。一切有情所變皆爾。依斯二分施設我、法,彼二離此無所依故。問:有別實物離能、所變,有何所以不許?答:非是有一實作用物,離前能分別、所分別故,無外我、法必有識也。安惠云:彼實我、法離識所變二分皆無,離計所執二取無故,即依總無立別無也,識所變者俱計所執,非有實物離二相有,故皆唯識。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皆不離識。
論:唯言為遮至心所法等。
述曰:遮離能變等識外實我、法,名為唯識,非不離識心所及見、相分、色、真如等,故不離識,名唯識也。此護法解第四句,兼釋外難訖,安惠隨應解假、實等,此即第一卷解「變」謂轉變,二師中第一護法師等及安惠二師義,變通相、見,仍有有、無,如第一卷解,依所變見分,除實能取,所變相分除實所取,隨其所應二取無也。上文安惠說餘非佛,護法皆通,或並有漏,說分別故。
論:或轉變者至外境相現。
述曰:下難陀等第二解。初是諸識言,同前師解,故不重述。言轉變者,即前三能變內見分識,能轉依他相分,似外境相現,唯有見、相之內識,都無所變之外境。外境通有能取、所取,此依《攝論》等說唯二義,不說自證分師義,前師別也,即能遍計及所遍計法,其能取、所取,皆是心所變相分上妄執別有,設執見分為我、為法,亦於心所變上執故,無非所緣故,以是諸識有轉似外境之功,名為轉變,即解第一句訖。
論:此能轉變至心及心所。
述曰:虛妄分別,過失之名,以《中邊》等說:能變識以虛妄分別為自性故,此即三界心及心所。以頌初句轉變之言,即第二句分別之體。
論:此所執境至實我法性。
述曰:心外人、法,名所分別,即牒依他能變分別,遍計所執名所分別訖,即是遍計所執性成,即解第二句。
論:由此分別至已廣破故。
述曰:由能分別變似心外實我、法境現,即由分別之心,變作依他相分,假我、法之相故。彼心外遍計所執所分別實我、法,決定皆無。頌中所言:「所分別」者,是計所執,由分別心所分別故,體實無也。有何所以?前第一、二卷引理教已廣破故,由能變心變似相現,所執心外實境無義。解第三句訖。
論:是故一切至有極成故。
述曰:有為、無為,實、假等法,皆唯有識,以能轉變虛妄分別。二十部等說:體非無,有極成故。既爾,真如及心所等,不是心能變分別,不是心外所分別法,此為有、無。
論:唯既不遮至亦是有性。
述曰:唯言不遮不離識法,其真如及心所等,亦不離識,故體皆有。今此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即解第四句訖。此意既有能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所分別心外實法等決定皆無,故唯有識。真如、心所等皆不離識,亦是實有。此文但說有漏位故立分別名。
論:由斯遠離至契會中道。
述曰:總結。由此二文三師理故,遠離二邊無心外法故,除增益邊;有虛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減邊故,除撥無如空花,清辨等說,離增益邊故,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中道。無偏執故,言中道者正智也,理順正智,名契會中道。上來三師,已解識所變,解頌文訖。
自下第二有九問答。并結有十。初唯識所因難,初問答中有五:一、問;二、答;三、徵;四、釋;五、結。
論:由何教理唯識義成?
述曰:初外人問。
論:豈不已說?
述曰:此論主答。謂於第一卷至第二卷,初以為理,及第二卷中,已引《厚嚴經》二頌證,故言已說。
論:雖說未了至成此教理。
述曰:第三外人問曰:前雖已略說仍成未了,前雖破我義,然非由破他之義故已義便成,應更確陳成此唯識之教、理,確者至實也。
論:如契經說至唯識所現。
述曰:四、論主釋。初答教;後顯理。教中初列六文,後方總指。「三界唯心」,即《十地經》第八卷第六地文,花嚴所說。世親《攝論》第四無解,無性第四廣解《十地經》名、體,言唯心者,心、識是一,「唯」言為遣所取境義,由彼無故,能取亦無,不遮心所,不相離故。如說若無心所心未曾轉,三界唯心之言,即顯三界唯識,即與欲等愛結相應墮在三界,即屬三界貪等結,此唯識言,無有橫計所緣。不遣真如所緣、依他所緣,謂道諦攝根本、後得二智所緣。不為愛所執故,非所治故,非迷亂故,非三界攝,亦不離識,故不待說,非無無漏及無為法。若爾,欲、色二界可說唯心,是則言二界唯心,何故復言無色唯心?以小乘等多計彼唯識故,有立已成。此不然也!非但色無,亦無貪等能取之心,故亦無餘虛空等識所取義。又經部執無色心等是無色無體,無實所取境義,顯現所依,恐彼執為非心等故,說三界唯心,此即唯心,義意如是。又前二師有二翻解,此舉能起執虛妄心,故但言三界,不爾,無漏應非唯識。又說「所緣唯識所現」者,《解深密經》文,即七十六說同此意,汝謂識外所緣,我說即是內識上所現,無實外法。世親說云:「謂識所緣唯識所現無別境義」。復舉識者,顯我所現,定識所行,唯識所現,無別有體,乃至佛告慈氏:「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無作用故,但法生時緣起力大,即一體上有二影生,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所,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等,此中略舉。
論:又說諸法皆不離心。
述曰:《楞伽經》文,此文上下非一,不能繁指。
論:又說:有情隨心垢淨。
述曰:今《無垢稱經》舊《維摩》云:「心淨故眾生淨,心垢故眾生垢」。前第四卷已引證第八訖,不言隨色等有垢、淨,故是唯心。
論:又說成就至唯識無境。
述曰:文有三:初總舉;次別顯;後結之。此即初也。若成四智,能入唯識現在十地,隨悟入者,即是地前,或隨經義而入十地。說四智處名《四智經》,然是《阿毘達磨經》。《攝論》但言如世尊言,不出經處。
論:一相違識相智至此云何成。
述曰:下別顯四智。無性云:「更相違返,故名相違」。相違即境,各有別故,相違之者,名相違者;或相違即者,人、境俱別故。相違者識,名相違識,生此識因,說名為相。菩薩之智了知此相唯是內心,故一切法亦唯心變,鬼等膿河,魚等宅路,天寶嚴地,人清冷水,空定唯空,非一實物互相違返。此雖非有遍計所執,然業類如是各變不同。舊云:一境應四心。今言境,非定一故,應言一處,解成差證,知唯有識。
論:二無所緣識智至餘亦應爾。
述曰:第二、緣過、未等無,同經部義,如薩婆多,前已破訖,故成無境。「智」者即菩薩智;「無所緣識」者,無所緣之識,謂一切緣過、未識,此唯有心,菩薩緣此識,無境得生,故名為智。舊云:緣無得起慮。今言大乘相分必有,應言境非真,慮起證知唯有識。
論:三自應無倒智至應得解脫。
述曰:若一切凡夫已得實境,由境非妄故,即一切凡夫應不由功用,自成解脫,解脫不成,故唯有識。舊云:難塵是實有。今言證實智不成,證知唯有識。已下境隨三惠轉。
論:四隨三智轉智至如何可變。
述曰:第一、得心自在者,謂得心調順,堪有所作,若勝者唯第八地已去,任運實變大地等得為金寶,令有情用故,境隨智轉,所欲皆成;或意解思惟觀雖境亦成。然今取轉換本質,不取於此,前解為是。又約得十自在,十地皆得,准此義得定自在即初地亦轉,或第三地得定自在,各據勝說,然一切異生能作此者,皆是境隨事惠轉也。
論:二隨觀察者智轉智至寧隨心轉。
述曰:第二、得定者,無性云:謂諸聲聞、獨覺等。所言「修」者,謂空境相應,或四聖諦所緣相應。「法觀」者,謂此後得觀契經等正法妙惠,隨觀一境之上無常等行,眾相顯現。謂一極微觀為無常、苦、空、無我相皆顯故,非一體上有眾多義。義豈非體,若一體者,體應非一;若異體者,體應非無常等,由境無實,故唯心所變,故隨心觀眾相顯現,此意如是,境隨理惠轉也。
論:三隨無分別智轉智至何容不現。
述曰:第三、謂起證實無分別智者,即緣真如觀,簡後得智,故言證實。非境實有可智觀無,智應成倒,智既非倒,故境非真,境隨真惠轉。
論:菩薩成就至決定悟入。
述曰:此結前也。
論:又伽陀說至唯有識無餘。
述曰:即《厚嚴經》:「心、意、識所緣,皆非離自性」,即緣識之體或事性即自心法,或理體即義之所依本事,謂第八心、第七意、餘六識所緣,皆自心為境。佛言由如是理故,我說一切有為、無為皆唯有識,無餘實心外境也。
論: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述曰:第二總指顯有多故,結上教也。
論:極成眼等識至離自色等。
述曰:自下為理,有四比量。第一總云,謂立宗云,極成眼等識,不親緣離自色等;因云:五隨一故;喻云:如餘。此中意說,且如五識中取一眼識,極成之眼簡不共許,非極成有法故,即大乘他方佛眼識,小乘佛非無漏眼識,最後身菩薩不善眼識,各有自他不極成故。取一極成眼識,不取不極成眼識,不親緣離自眼識之色。此親緣言:簡他身中自心外色,及第八等所變為眼識本質,彼亦疎所緣緣故,此立宗訖。因云:五識中隨一攝故,此論文略。如餘耳等四識,耳等四識,五識中隨一攝,不親緣離自色。離自色是眼識境故,耳等唯緣不離自聲等故,如是餘四識展轉相望,四量亦爾。今總為言故,眼等識如餘。離自色等不別指也。
述曰:第二量云:餘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是識故,如眼等識。謂極成言亦流至此,第七、八識他不成故。謂第六識,五識之餘,若別言第六者,即恐他以七、八二識為不定過,但總言餘。別取第六意兼七、八亦在其中,如眼等識,亦不親緣離自諸法,故以為喻,即是緣不離自識境為境義。
第三量云。
論:此親所緣至如彼能緣。
述曰:此意說言,謂前已言親所緣即是相分,恐他謂非識為體,故今成之。前二量已成唯識訖,別有六量,此總為一,謂此六識親所緣緣定非離此六識,相、見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緣見分,見分不離識,體即是識,故以為喻。
論:所緣法故至心及心所。
述曰:此第二唯識量。又復一切自識所緣,決定不離我之能緣心及心所,以是所緣法故,如相應法。相應法體所緣性故,有法同前,故此不說。謂一切有、無為但所緣之法定不離識,此中不言即識,以有、無為別故。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極成過,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此亦不然。今此所成我識之境,定不離我現在識所緣,非謂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即有體法,非是空花,彼無法故,不可為因。又解除彼亦得,相應法者謂心、心所,非言與心相應,但總言相應,故通心也。
論:此等正理至應深信受。
述曰:此等正理,結上所明。應深信者,勸他信義。上來別以教、理成訖,次下第五總結,以理教證上所明。
論:我法非有至故契中道。
述曰:謂心外所計實我、法非有,真如理空及能緣真識非無,或空即其理,識即俗事。初離有,後離無,故契中道。結前所言契會中道也,以理證上所明法已。
論:慈尊依此至是則契中道。
述曰:《辨中邊論》初卷所說彌勒本頌。「虛妄分別有」,即有三界虛妄心也,舊譯同此。名分別者,即能分別,分別境故,能起執故。「於此二都無」者,謂能取、所取二,或我、法二,於此妄心之上都無。舊云:「彼處無有二」。處言與於大義相似,以處、於、中字皆第七囀有所依故。今言於此,舊言彼處,凡言此者,謂此近法。上來始明妄有,今既於妄心上無二,如何言彼對誰此耶?既於近上有但可言此。「此中唯有空」者,謂此妄心中唯有真如,真如是空性,依空所顯故,前長行言空、識是有,亦惟此知。梵音但言瞬若即是空,又言多者是性義。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依空門所顯故。梵音有性字,順此方言頌中略故,遂除性言頌言唯有空,唯與定有別者。梵音言都,都者不唯是唯,亦是定義,於此都字之上加阿縛馱剌那,即是揩定義。故今應言唯是定義,以依他中決定唯有空故。前已言無有二,此言唯者更何所簡,不可已無更須簡故,唯是定義,於理為勝。「於彼亦有此」者,「彼」者彼空性中;「亦有此」者,謂有妄分別,即虛妄分別是俗諦,妄分別有空者,即俗諦中有真諦空,即真諦空中亦有妄分別,即真中亦有俗諦,二諦必相有無。一無時亦無二,故相形有也。舊云:「於此亦有彼」,但彼此為異,義意大同。下成前義。「故說一切法」者,謂有為、無為,依此二無,名之為空,故此二攝法盡。有為即妄分別,無為即空性,謂《般若經》中說一切法,此中但明三界心、心法,故唯言妄心,是俗諦非無不妄心,舊此頌上三句同此。「非空非不空」者,謂由空性故,及妄分別故,言非空,以二諦有故;「非不空」者,謂所取、能取二,或我、法二,二皆無故,非不空也。「有無及有故」者,「有」謂妄分別有故,「無」謂二取我、法無故;「及有」者,謂於妄分別中有真空故,於真空中亦有妄分別故。此中應言三故字,謂有故即妄分別,無故即能、所取,及有故即俗、空互有。梵云薩埵是有故,亦云有情義合多故;阿薩埵非有故,或言無故,此中文略,但言一故字。「是則契中道」者,謂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有,如小乘,故名處中道。謂二諦有不同清辨,二取無不同小部,故處中道。舊云是名中道義,說此會於中道,非謂詮於彼義。以上並是《中邊》第一卷長行自解,彼云:「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善符順《般若》等經,說一切法非空、非有」。
論:此頌且依至淨分依他。
述曰:釋前二頌,不遮淨分,故是有也。今此,依三界虛妄生死可斷位證涅槃,故不說清淨。上來已引教、理成訖,自下第二世事乖宗難,即唯識二十外引為難。
論:若唯內識至定不定轉。
述曰:此文第二牒外人難辭也。若唯內識無心外境,如何現見世間非情物,處、時二事決定,世間有情身及非情用二事不決定轉。此中言總,意顯處、時、用三是非情,身是有情,此依《二十論》,據理而言,四事皆通。舊真諦論云:「處、時悉無定,無相續不定,作事悉不成,若唯識無塵」。菩提流支論云:「若但心無塵,離外境妄見,處、時定、不定,人及所作事」。新翻論云:「若識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言「相續」者,即是身也。彼長行云:「若離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此即第一經部師等難處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處,緣此識應生,執實山無此心生故,如正緣彼處,此言現識,非謂比識,若說比識者,非此處亦生」。彼論第二難云: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此難第二時決定也。謂外量云:「如汝非緣終南山時,緣此識應起,執實境無此心生故,如緣終南山時」。彼論第三難云: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翳人見髮、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此難第三相續不定,謂外量云:「有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處所,應定一見餘不能見,執唯識故。如多相續同一時間,於一空華等有見、不見者」。彼論第四難,於中有三:第一云: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髮等,無髮等用。餘髮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之髮等,應無彼用,執境非實,此心生故,如眩翳者所見髮等。又眩翳所見髮等,應有實用,執無實境髮等識生故,如餘髮等。第二云:復有何因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餘飲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汝飲食等,應無實用,許體非實,此心生故,猶如夢中所見飲等。又夢中飲等,應有實用,執無此境,此識生故,如非夢中所有飲等。第三云:復有何因尋香城等,無城等用,餘城等物,其用非無,謂外量云:一切城等,應無城用,許無實城,生此心故,如尋香城等。又尋香城等,應有實用,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非尋香所有城等。如上皆有返覆比量,恐繁略也,如是總名外人難意。
論:如夢境等,應釋此疑。
述曰:此指解也。真諦論云:「定處等義成,如夢,如餓鬼續不定,一切同見膿河等,如夢害作事。復次,如地獄一切見獄卒及共受逼害」。菩提流支論云:「處.時等諸事,無色等外法,人夢及餓鬼,依業虛妄見,如夢中無女,動身失不淨,獄中種種主,為彼所逼惱」。新翻論云:「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此之一頌,以三事喻釋前四難。彼論云:「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此答處定難。立量質云:「汝夢於是處見有村園等,應非處定,汝許夢境非實有故,如餘夢中所不見處,餘不見處,例所見處,比量亦爾。此中雖有世間、自宗,二相違過,置汝言故,以簡之也」。正解量云:其非夢時境雖無實,而所見事,其處亦定。許如是境,皆無實故,如夢所見,以因言許,無隨一失,言如是故,無以真如亦不實過。彼論云: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此答時定難。立量准前,此以一喻釋處及時二種定難。彼論云:「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此諸餓鬼或見糞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此答相續不決定難。立量解云:同於一時,同於一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境無實故,猶如餓鬼見膿河等,經部等小乘及外道等。皆信鬼見膿河等非實仍身不定,故以為喻。彼論云:「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此答作用不決定難。立量解云:有翳無翳所見髮等,有用、無用其理亦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上來一頌以三種喻釋四難訖。彼論次有一頌,以一種喻合釋四難,頌云:「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彼長行云:「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鳥、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立量解云:「餘位處定等,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得成」,外許非有情故,得以為喻,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廣如《唯識二十》中說:今舉一夢境,等餘別二喻,及一種喻,應釋汝疑。
論:何緣世尊說十二處?
述曰:此文第三聖教相違難。外問:若無心外實眼、色、等,何緣世尊於契經中說十二處?但應說有意、法處故?舊唯識云:有《阿含》為至教故,引經為難。
論:依識所變,非別實有。
述曰:此釋外疑中有二意:一者依識所變眼等、色等,故經說有十二種處,非說離識心外別有眼等、色等為十二處,故不違經。《二十唯識》說頌答言:「識從自種生,似境相而轉,為成內外處,佛說彼為十」,似色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色,如次說為眼處、色處,如是乃至似觸現識,從自種子緣合轉變差別而生,佛依彼種及所現觸,如次說為身處、觸處,依此密意說色等十。非離識外有眼、色處。釋此如前第四卷內,二者以未建立第八識故,隱五色根不說,說種為根恐離識故,餘如前說。今此約本識等申正義,不同彼亦得並識變故。
論:為入我空說六二法。
述曰:此下第二釋密意說色等十處所有勝利,《唯識二十》復說頌言:「依此教能入,數取趣無我」,依此所說十二處教受化者,能入數取趣無我。謂若了知從六二法有六識轉,都無見者,乃至知者,應受有情無我教者,便能悟入有情無我,由破一合實我想故,令入我空,說色等十,非說實有眼等、色等離於識也。問:據實而言唯有其識,何須別說有十二處?
論:如遮斷見說續有情。
述曰:此顯說彼十二處喻。《二十唯識》復說頌言:「依彼所化生,世尊密意趣,說有色等處,如化生有情」。彼自釋言,如佛說有化生有情,彼但依心相續不斷能往後世,密意趣說,不說實有化生有情,說無有情我,但有法因故說色等處。契經亦爾。依所化生宜受彼教密意趣說,非別實有。如有外道,計我實有,佛說無我。外道謂佛說死已後,斷滅無餘,便來問佛:「死後既無,我寧非斷滅?」佛答彼曰:「有化生有情,續於死後,非謂斷滅。實無有情,但有如幻,化生有情」,佛觀彼意恐謂斷滅,說有中有化生有情,非許實有化生有情。但隨所宜佛便為說。故說諸處其義亦然,法體離言幻化法故,非十二處,故今引此以為同喻。問:眾生執有我,為破實我說法處;眾生執有法,為破彼法應別說。
論:為入法空至亦非有故。
述曰:此釋外疑。《二十唯識》復說頌言:「所執法無我,復依餘教入」,彼長行云:「復依此餘說唯識教受化者,能入所執法無我。謂若了知唯識現似色等法起,此中都無色等相法,應受諸法無我教者,便能悟入諸法無我」,以說唯識除其法見,令知外法亦非有故。
論:此唯識性豈不亦空?
述曰:此文第四唯識成空難。外人又問:為除法執既說唯識,此唯識性豈不亦空?今問依他名唯識性即相之性,不問真理。《唯識二十》云:若知諸法一切種無入法無我,是則唯識亦畢竟無,何所安立?
論:不爾。
述曰:此答唯識其性不空。
論:如何?
述曰:此既不空,其如何等?
論:非所執故。
述曰:有為、無為名為有,我、及我所名為無,既非所執,故是有也。
論:謂依識變至說為法空。
述曰:此廣非執。謂依識所變見、相分上,妄執有實法,此即法我,理不可得,說為法空,非無離遍計所執實有為無漏正體、後得二正智所證唯識性,故說為法空,無計所執,名法空故。設依他言法體亦離,即是說有依他名唯識性,後得智所緣,知唯識故證其離言,其正體智自證分亦證依他,緣見分故,故今總言。
論:此識若無至而建立故。
述曰:若唯識無,便是無俗諦,俗諦即依他故。俗諦若無,亦無真諦,以真、俗相依建立故,依識俗事有真識理,此二相依互相待故,闕一不可。四重俗諦中,前三是俗諦,俗諦中第四俗諦,是俗中真諦,故俗中定真、俗亦是相依。四重真諦中,前三是俗諦,第四是真諦,即真中真、俗亦是相依,若總四俗、真相望,皆真皆俗亦是相依,若無一俗,真對何立,無真亦爾,故二諦須有。
論:撥無二諦至說前二頌。
述曰:若撥無識及性,即撥無二諦,佛說為不可治者,沈淪生死病根深故,即清辨等。應知諸法遍計所執無,故有空;依他、圓成有,故有不空也。故彌勒說前二頌,即前《中邊》頌,《二十唯識》義與此同。
下文第五色相非心難,外人問曰。
論:若諸色處至相續而轉。
述曰:《攝論》第四亦有此難,無性云:若諸色處亦識為體等者,此問色識堅住相續轉之所以似色相者,有形礙故。「一類」者,是相似義,前後一類無有變異,亦無間斷,故名堅住。天親云:「多時住故」,即此說名相續而轉。一類堅住即是相續而轉,是此中問意。
論:名言熏習勢力起故。
述曰:此論主答。妄習色相一類等故有此相現,非真實有,無性、天親皆無此解,謂由無始名言熏習住在身中,由彼勢力,此色等起相續而轉。
述曰:此第二解,如何為依。
論:謂此若無至亦似色現。
述曰:此廣前依,由元迷執色等境,故生顛倒等,色等若無,應無顛倒。顛倒即諸識等緣此境色而起妄執,名為顛倒。此識等顛倒無故,便無雜染,雜染即是煩惱、業、生,或顛倒體即是煩惱、業、生,此等無故,便無二障雜染,二障雜染無故,無漏淨亦無,無所斷故,何有清淨?
論:如有頌言至若無餘亦無。
述曰:《攝論》第四無著頌本:「亂相」者,「相」者,因也,「亂」謂心等忘倒,以色識為因,起[*]忘心故,說色識為亂相。亂體即是諸識,順結頌法,故文隔越,應許為色識即亂相,及與非色識即是亂體。謂彼難云:「若不許有外色,云何似色現?」今答:「由亂相、亂體故,汝應許有色識、及非色識,若無所變似色亂因,能變亂體亦不得有,境因能生心之果故。」
論:色等外境至寧撥為無。
述曰:此文第六現量為宗難。外人問曰:「色等五外境,分明五識現證,是現量得,大、小極成,寧撥為無?」《唯識二十》云:「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一切量中,現量為勝。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論:現量證時至妄生外想。
述曰:下論主依自宗答。五識及同時意識,現量得時不執為外,現量得自相,法體非外故,不言外法,無內外故,無計度故。順他宗解,五識緣境現量得時不執為外,五識等後意,妄生心外境想,實無外境。
論:故現量境至說彼為無。
述曰:現量照自體故,是五識等四分之中自相分故,識所變故,今說為有,亦能變識,後時意識所執外為實色等境,妄計情有故,說彼為非有,此明內心變似色等現,是心之相分,此但非外妄計所執心外之法是無,說彼非有,不稱境故。五識中嗔等,亦親不順本質境,但稱親所變相分故,非遍計所執。《唯識二十》說此頌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正量部等各別破之,正量部師許境相續,諸識剎那,今破之言,五識後意緣現色等時,五識現量能見者,已滅非有,此五識後,意分別故,謂為外也,故非現證。薩婆多等,色等亦念念滅,後意緣時,見及境亦已無,五識及所緣皆已滅故,如何有現覺?此中文總,意含二種,以彼二宗六識不俱故。若大眾部等及大乘,諸識雖俱,然五識俱,現量意識,同於五識,此二現量不分明執,後時意識方分別執,謂為外境,現量得時,不作外解,然今此中據自多分,及就他宗說現量時,不執為外。然實五俱亦有意識妄執者也。五識相續緣色等,意與五同緣,若不執者,若聞聲等,應不執實,若五識滅,方起執者,後五識生,何故執斷?然但堅深可說有異,非五識俱無有執也。諸處但說五識俱意識是現量,不言定爾,故不相違,由此亦無有多過失,如別抄中敘諸師說。此依道理以答外人。
下依法體,性非內外,遮外橫執,妄言為外。
論:又色等境至是實外色。
述曰:依他色等諸境體非遍計色,似遍計所執色。遍計所執色雖無,似彼情計,非外似外,如似夢中所緣諸法,不可執為是實,亦執為心外之色,若小乘等難,不說意識現量執為外色,但說五識分別現證外境有耶?今此以理答。前解五識,不執為外,意執外,今說五識所緣,相似外,而體非外,但顯正義,不是破他。
論:若覺時,色至不知唯識。
述曰:文當第七夢、覺相違難。外人問曰:若一切覺時之色,皆如夢中之境,不離於識者,此即牒定他宗。自下為難,初先舉喻;下方起難。如從夢覺知彼唯心,即舉喻也,現覺了時,所取之境,既如夢境,何故覺時,於自色境不知唯識?如夢覺時知彼唯心也?此同《攝論》第四中難。
論:如夢未覺至色境唯識。
述曰:下論主答中,先舉極成為喻,謂如夢未覺不能自知,要至覺時方能追憶前夢之境而體不實,方覺知夢;後釋先難。覺時境色應知亦爾。《唯識二十》頌云:「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謂未真覺,恒不能自知,至得無漏真覺之時,亦能追憶生死之夢境,覺知是夢境皆非有,如何生死說為夢耶?未得夢覺恒處夢中,故佛說為生死長夜,惛如夢故,由斯道理未了色等境色唯識。上來依教設難訖。
自下第八外取他心難。
論:外色實無至寧非自所緣。
述曰:此外人問。此先成五色境是無,已極成訖,故為此難。外色實無,可非內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緣?此意令自心親緣他心著,此中若緣著,即心取外境;若不緣著,何故有而不緣著?何名他心智?《二十唯識》亦有此難,彼云:「若不能知,何謂他心智?若能知者,唯識應不成。」
論:誰說他心至是親所緣。
述曰:此論主答:誰說他心非自識境,許有他心亦為我境,所以有他心智,但不說他心是自心親所緣,故成唯識。
論:謂識生時至謂自所變。
述曰:無實作用,諸法皆爾,無有作用及作者故,心緣於境,非如手、鉗親執離身之外物,亦非如日、月、火、光,舒光親照體外之物,心等緣時,但如汝宗鏡等照物,似外境現,名「了他心」。他心之影於自心上現,名「了他心」;非心親能了他心也。親所了者,謂自所變之相分,以無作用,及實不能取外境故。
論:故契經言至名取彼物。
論:如緣他心,色等亦爾。
述曰:緣他相分色,自身別識所變色等亦爾。無性第四云:「無作用故」,如是心生時緣起法不滅力故,即一法體之上有二影生,相、見更互相望,不即不離。諸心、心法由緣起力,其性法爾如是而生,如質為緣還見本質,以心為緣還見自心,無別見外心等。《唯識二十》頌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廣說如彼抄解。
下異境非唯難。
論:既有異境,何名唯識?
述曰:此下第九外人問曰:「唯識之義,但心之外更無有物,既有他心異自心之境,何名唯識?許有他色等故。」
論:奇哉固執至但說一識。
述曰:此論主答:「即毀多疑,豈唯識教但說唯我一人之識,更無餘法也?」
論:不爾,如何?
述曰:此外人問。
述曰:此論主解,且初返難。若唯有我一人之識,寧有十方凡聖、尊卑、因果等別?「等」者,等取色、心等別別法,無佛故,誰為我說?無眾生故,佛為誰說?無涅槃、菩提果故,有何法?無法故,我何所求?或無行,修何法?無涅槃等,何所求?故唯識言有深意趣,意趣如何?
論:識言總顯至所顯真如。
論:識自相故至總立識名。
述曰:所以許有識自體者,識自相故;許心所者,識相應法故;許見、相分者,即心及心所二體所變故;許不相應者,即前三種分位故;許真如者,即前四種實性故。如是五法皆不離識,總名為「識」,非無心所等。此即「識」言所表,下顯「唯」言所遮。
論:唯言但遮至實有色等。
述曰:此顯但遮,一切愚夫通二乘等,執定離諸識實有色等,為不實故,妄顛倒故,此且舉色,等取一切,其實亦遮如上所說離識五法皆是有也。即答理難訖。
自下第十總結勸信。
論:若如是知至一切唯識。
述曰:若知存、遣,名備資糧。善資糧者,即福、智二嚴,非清辨等惡取空者,能成是事,得菩提也。此頌總明一切唯識,廣彼依識所變訖。
次下問答識起之由,即是第三釋諸外難。廣釋前第一頌中「由假說我法,有種種相轉」,於中有七頌,合為二段。初二頌釋理違;次五頌釋教違。
論:若唯有識至種種分別。
述曰:此外人難。若無心外之緣,由何而生種種分別?分別者即八識等,無外實法,此由何生?外境既成無,妄應不起難也。
論:頌曰至彼彼分別生。
述曰:上三句出妄緣,下一句顯分別。
下長行中有二:初略;後廣。略中有二:初依頌中解緣生有漏分別;後例生淨法。初中又二:初別解四句;後總結頌意。
論:曰至功能差別。
述曰:此種子識,即本識中能生一切有為法種,各能生自果功能之差別,故名一切種。功能有二:一、現行名功能,如言穀中功能能生芽等;二、種子名功能,即本識中一切種子,此中隨說種子功能。
論:此生等流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生等流」,謂有二解:一者種子前後自類相生;二者種生現行,雖復同時,亦名等流,現行是種之同類故。於因緣中唯除現親能熏之因緣,此明一切種故,餘因緣種體皆生等流。問:前第二卷末種生現起,如俱有因得士用果,何故此中但言等流果耶?答:如前第二,初明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攝諸種盡,彼間等流即此等流,種生現行非士用果,彼卷下但言如小乘俱有因得士用果,不言即是俱有因。然《顯揚》十八,破俱有因是因緣故,今但是因緣生起因等攝得等流果,此據法體,彼舉譬喻,亦不相違。又互為果,名俱有因,種、現即非,若與俱有法為因亦通無妨,如《攝論》說。即義說二因,若別解者,唯前後種相望是等流,望現行即士用或增上果中攝。言「異熟」者,即善、惡種望諸現、種異熟生無記法,前生等流果,種但各自性,即通三性、漏、無漏因緣種,此異熟果因,但是善、惡有漏增上緣種,然約第一解等流,即此二種攝一切種子盡,下士用等隨義於上別立,以俱有為果故。若約後解等流,謂作意種子望心等法,是士用因,作動心等生故。若約前解等流,即等流種等生現行法已,令士夫得士用果,此種遠望士夫所作,名生士用果。增上果亦有二:若前解等流,即除前三果外皆增上果;若後解等流,種生現行等,亦名增上果,此果稍寬,不能繁述。且依一法說者,如名言種望第八現及自類種,是同類因,善、惡業望此現、種,是異熟因。作意種子,驚覺起故,望此種、現是士用因。第七識種子為俱時依,勢力引起,望此現、種是親增上因。第八現、種望此能生,隨其所應,即是等流、異熟、士用、增上四果,餘一切法准此應知。然此中前二果親故先說;後二果疎故後說。前二果中,初是因緣稍親故先說,次方異熟;後二果中,士用狹故先說,增上寬故後說,以能生此一切有為果故名「一切種」。
論:除離繫者至斷結得故。
述曰:以是無為非種生故,彼無為可證,非種子果,要現起無漏勝道斷結方得,不由種故。若爾,增上果亦爾,有疎遠非種力所得,亦應不明。
論:有展轉義至分別種故。
述曰:此無為法亦有展轉證得之義,非此所說,此說能生分別種故。言「分別」者,有漏三界心、心所法,以妄分別為自體故,隱其無漏有為不論,但染依他對心外法故,下文自例淨法亦爾。由此道理復亦不取無漏有為,一切種子於彼四果攝果不盡,並有能生彼果義,故此中說也。又解,此文為釋伏難,非成離繫,謂有難言,何故頌說種生分別,不說分別能生種耶?今答之言:亦有展轉相生之義。然以前問唯問分別從何而生,其現生種非此所說,此頌但說能生現行分別種故,然前解者順此論文。既是種子何故名「識」?
論:此識為體至無別性故。
述曰:種子以識為體,故立「識」名,以種離本識無別性故。種子依本識自體分,亦即名「種子識」,與識不一、異,若為相分亦識所變,體即是識,非離識外別有體性,故立「識」名。
論:種識二言至種非識故。
述曰:種、識二言簡非種識,謂有識非種,即現起諸識,非內種子;有種非識,即外麥等,非識自體分故。又有識非種,小乘所說諸識,種非識者,僧佉所計自性,是諸法因,彼體非識,以有識非種,種非識故。不同此種亦種亦識,故俱簡彼立種識言。
論:又種識言至後當說故。
述曰:此中所顯本識中種,非謂持種名為識種,第八識也,以第八識後展轉力現助緣攝,非因緣故。或後第四句,當彼彼分別生中攝故,此中不說。若獨言種,即濫麥等,自性等;若獨言識,即濫現行八識等,故雙言也,即解第一句下四字訖。
述曰:即解第二句頌也。謂前所明本識中種,由餘三緣助故,即便如是如是轉變。謂先未熟名生,如在牽引因位,從此轉變至熟時,如在生起因中為愛水潤,有轉易變熟之相,名為轉變。以種子數眾多,皆有轉變,生諸分別故,重言「如是」。
論:謂一切種至識種盡故。
論:展轉力者至相助力故。
述曰:上二句明種為因生分別,此句明現行為緣生分別,通三緣,第三句中,且置「以」、「故」二字。釋「展轉力」者,謂八現行識,及八識相應心所,此即識等自證分,及此所變相、見二分,并不相應及無為法,故復言「等」。以彼識等皆互有相助力故,謂由真如等故,或生邪見等分別,或生隨順言論分別等也。
論:即現識等至故言彼彼。
述曰:顯所生果。第四句且除「生」字解餘四字,即現行識相、見分,相應、不相應,皆名分別,以妄分別為自性故,皆不離識,故識為性。以自體、相、見等類眾多,故言「彼彼」。「彼彼」者,眾多義故。
論:此頌意說至方起分別。
述曰:下欲解第一句中「由」字;第三句中「以」、「故」二字;第四句「生」字,遂結上頌意因總明之。謂答頌前問言,雖無心外之緣,由識中有一切種者,牒解第一句及釋其中「由」字。轉變差別者,牒第二句及以現行八種識等。「展轉力故」者,牒第三句并解其中「以」、「故」二字。彼彼分別而亦得生者,牒第四句并解「生」字,如此分別得生,何假外緣分別方起。然此正解頌中染分所明意訖。
論:諸淨法起至為緣生故。
述曰:無漏法生亦如分別,亦以無漏種及無漏識相、見分等現行為緣生故,釋本文意,義應兼此。故染、淨法皆不離心。略解頌文訖。
論:所說種現至此緣生相?
述曰:此外人問。前頌上二句說種子,第三句說現行為緣,生於八識相應等分別之法,第四句是,云何應知此緣、生相?此總問緣及緣生相。答中有二:初廣上三句種、現緣法;後廣生分別相。即第四句。
論:緣且有四。
述曰:辨前緣法,廣上三句中,文中有二:初正解四緣;後傍乘義明十五依處等。緣中有總、別,此即總也,以答不盡故有且言。
論:一、因緣至親辨自果。
述曰:四緣為四文。因緣宗廣一切種等句,餘緣宗廣展轉力句。因緣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妨。出體中有總、別。此為總也。非一切法有為皆是,今取親者。此即總出體訖,次別出體。
論: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
論:種子者至功能差別。
述曰:謂善、染、無記顯通三性。「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各別;「等」者等取有漏無漏、色非色、報非報等種種各別種子。有說名言種三界無別者,不然,違此文故,界繫別故。
此出因緣體,望何為因緣?
論:能引次後至是因緣性。
述曰:謂能引次後自類功能,顯自種相生義,簡善、惡種為異熟種之因緣,彼非自類故。此非間越,間越即間斷不次,便非因緣,如現行因變異熟果,現行業法望種及果非因緣故。及起同時自類現果者,亦簡現受,現行報異熟之因種,彼非自類故,此中但自類為因緣,異性便非故,即種子所望二種為因緣。
論:現行者至是因緣性。
述曰:謂七轉識及彼心所,即是各自體分及此各各所變相見分、三性、三界、九地、漏無漏、報非報等各別現行,但能為能熏者即是。然此七識等中,除佛果一切善法,餘因位中及二乘無學等所有無漏皆能熏故。有漏中除極劣無記,此即四無記中除異熟生,異熟生中有餘三不攝無記,名異熟生無記,如法執等類,此皆能熏,唯除六識中業所招者,望餘無記是極劣故,亦除第八識。但業所招並非能熏,有漏、無漏各除一已,餘一切有漏、無漏現行見、相等,熏本識生自類性、界地漏、無漏各各之種,此現唯望彼種為因緣,此中佛果善及極劣無記,不熏成種,皆如第二卷四義能、所熏中解。
論:第八心品無所熏故。
述曰:自下簡略。簡略有三:此即初也,前能熏中,何故無第八心品?心品之言,即通見、相共有法等。答:第八心品更無所熏,已即所熏故,餘七並能熏故。若爾,八俱心所應是能熏,有心王所熏故?
論:非簡所依獨能熏故。
述曰:非簡去所依之心,而心所獨能熏故。問:心王簡心所尚獨為所熏,心所簡心王獨能熏何所妨?答:心王有自在,自在獨所熏;心所不自在,非獨即能熏。
論:極微圓故不熏成種。
述曰:又解因中第八及六識中異熟之心並不熏者,以極微,故不能熏。以異熟業生法勢力微劣,但任運生,夫能熏者必非無力法故,因中以極微故非能熏。無性之人第七末那亦有勢力,如前已說。佛果上第八,以極圓故,不熏成種,佛身善法無增減故,許若更熏便非圓滿,漸漸增故。由此道理,因中第八及彼心品皆非能熏,故前論言但說有七。
論:現行同類至自種生故。
述曰:第二簡略。問:何故現行同類前望後,如小乘同類因,此非因緣耶?以本識中各自種生故,已有因緣能親辨其體故,前現望後非是因緣,一切外麥等物亦爾。問:何故若同時、異時一切種子,望現行異類?種子自望種子異類,現行望彼現行異類,現行望彼種子異類,皆非因緣。
論:一切異類至不親生故。
述曰:第三簡略,如此中說,展轉相望亦非因緣,既言異類,不能親生俱或異時異類果故。
論:有說異類至或隨轉門。
述曰:此下釋妨,有二可知。如《對法》等第四說:異體類、同體類現行展轉為因緣者。彼《對法》論因緣中說六因是因緣,即現望現,設更有餘處說,皆假說為因緣,實是增上緣等故。「或隨轉門」者,隨順薩婆多說俱有等五因為因緣故。《顯揚論》十八,破彼五因非因緣故,可應敘之。
論:有唯說種至為因緣故。
述曰:又《瑜伽》第三、第五、五十一、三十八等,《顯揚》第十八等,皆唯說種子是因緣者,依顯勝說,非盡理言。云何顯勝?謂常相續故,勝現行如穀生芽,相顯於現行故,今言顯勝,以《瑜伽》第五十一及《攝論》引《阿毘達磨經》等說:轉識與阿賴耶互為因緣故,非彼自種子,可言轉識,更與本識互為因緣,故知現起六、七與種子本識為因緣,即現行熏成種義故,得以略顯廣,故知一切有漏、無漏前來種子、現行二法為因緣體。
論:二等無間緣至令彼定生。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體;次簡略;後釋相。此即初也。「八現識及心所」者,出緣體,唯見、自證是此緣體,總名「現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為非此緣性,以多同類色、不相應、種子俱時轉故。三十八說:等無間緣唯望一切心、心所說,以前生開導所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後處義;「導」者,招引義,即前法避其處,招引後令生,必有緣法方具此二。既知菩薩地有開導之言,明命根、同分,體雖一一而無並生,一者是假;二無緣用,若是緣慮開導之法,又非假者方有此緣,然非唯假義便簡命根等,以不放逸等是假亦有此緣故,命根有等無間義,無有緣義、開導義故。「前聚於後」者,簡俱時及後為前緣義,非開導故。「自類」者,顯非他識為緣。「無間」者,顯雖前無間為後緣,非中有間隔,要無間者,雖經百年等斷,亦是此緣故。《對法》第五卷言:「不爾者,入無心定心望出定心,應非此緣」,故知准望自類識為緣義。若不爾者,出定之心有七、八識引,寧非此緣?「等而開導」者,顯前滅一心,為後心、心所緣,前一切心、心所為後一心緣,意即齊等而開導,故名等開導。此乃等屬前後通因果也,即簡相似法沙門義,彼一一心所,自望為緣,非望餘故。又,「等」者,顯此心、心所聚中,唯一心、一所,後亦爾故,一法非多故成等,非一聚中如色、不相應有多類起,彼非等故。且一身八識雖名多類,然體用各別,名但是等,其色等法,體用無別。多類並生,故非是等,如草火等喻,准此應知,開導者顯緣義。「令彼定生」者,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劫,前眼識望後亦為緣,以後後果當定生故。即簡入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此緣,雖有開義,無導引力故。色法非等世所極成,不相應假是我宗義,無為無前後相他、自共許,今應解種子非此緣相也。
論:多同類種至非互為緣。
述曰:自下簡略,第二文中有三,此簡種非。眼識種子從無始際乃至于今,百千同類俱時轉故,如不相應,非此緣攝。正舉喻類兼顯非緣,無等義故,由種、不相應,既有多俱轉非為緣理故,八識相望非互為緣,多類並生故。若唯一識自作緣者,非多類並,自唯一故;若許八識俱互為緣,多類並生,得為緣者,種子類應爾故。八現識體用別故,非是同類,非如種等一類乃有百千。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種識恒俱時轉體用各殊,如何俱起望後並得互為緣義?
論:心所與心至等無間緣。
述曰:顯心所是。心所與心雖恒俱轉,而相應故,和合似一,同一所緣及同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不可離別令其殊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緣、依各不同,故非互為緣。此中簡別如前第五卷開道依中解。
論:入無餘依至故非此緣。
述曰:簡彼末心非,入無餘心極微劣故。無開道用,開道用心必有勢力,非微劣故,因勢弱也,又無當起無間之果,故彼末心非此緣攝。第八十說:入無餘心前先入滅定,滅六轉識,後方滅餘識,有由願力故入滅定而得命終,無漏第六識入定故,第七、八識捨受無記心命終也,前第三卷更有別解。
論:云何知然?
述曰:外人近問:云何知彼末心非緣?遠問意者,云何知彼前心聚望後心聚為緣,非一一相望?
論:論有誠說至無間緣故。
述曰:且答近問。如《大論》第三及九十三、《顯揚》第十八與此文同。若此識等無間,謂為緣者,彼識等決定生,此說果有,既論說言決定生故,果定當有,方得為緣。亦不定論時節久遠,入無餘心之果非決定生,故非此緣。答前遠問者,既言此識等無間,明以識為緣,諸識等決定生,明果通心所,識有等言故。果法既許通一聚法,緣亦應爾。此即料簡廢立體性也。
自下第三,八識、三界、九地、漏、無漏、善等三性分別顯此緣相。
論:即依此義至相開導故。
述曰:於中有四,初中復二:初顯相;後問答。阿陀那言顯位通故,非藏識通,且以異熟無記心,以死生三界容得為緣。
論:有漏無間至必無斷故。
述曰:至佛果時方得無漏故,無無漏生有漏者。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二性類漏、無漏亦爾,唯無記生善,非善生無記故。
論:此何界後引生無漏?
述曰:外人問:此第八識既言有漏生無漏者,何界有漏後生無漏?
論:或從色界,或欲界後。
述曰:此論主答。從二界後有漏生無漏,總舉二人,非無色界無所依故,無利他故。
論:謂諸異生至得菩提故。
述曰:一切異生,即頓悟人得成佛者,定色界後後報利益,摩醯首羅智處生故,以色界中無二乘迴心者。《瑜伽》第八十云:變易生死所留生身,即於此洲故也,彼無佛等可教化故,發心留身唯在欲界,必生自在宮。唯異生色界後也,有學等迴心但於欲界等地,隨多少生死盡,即受變易生,後往自在宮成佛,不往彼生故,其諸異生無欲界身受變易生死,變易生死不可死已更生大自在宮故。至第八地身要生第四禪,得勝身已方受殊勝變易身故。「大自在宮」者,謂淨居上有實淨土,即自受用身初於彼起證,是第十地菩薩宮。舊言摩醯首羅,今應言莫醯伊濕伐羅,即大自在也。此出《花嚴經》、《十地經》第十二卷,摩醯首羅智處生也。《解深密》、《瑜伽》七十八、九、《對法》第六、《顯揚》第二、《瑜伽》第四等中有大自在宮文,此唯他受用土。十地菩薩報身往彼,然由異熟同一地故,論說為生,據實受變易,在下三天處,未得生淨土,今往故名生。《瑜伽》第四說:「超過淨居大自在住處,第十地菩薩極熏修故,得生其中故,既成佛已,身充法界。」
論:二乘迴趣至是欲界故。
述曰:一切二乘有學、無學欲界發心,定欲界後引生無漏,以願力留身唯欲界故,上界無此迴心聖故。今言唯欲界有初發心,及留身唯欲界,於彼無初發心緣故,亦無下界發心,死已方生上界留身,故欲界後引生無漏。然成佛時,必要往自在宮成佛,就勝處故,故知受變易已,後往色界及諸淨土,當知唯此身神通力故得往,非更受生。第八十卷不說變易有更生故,有說勝鬘經即許有多變易生,與此論相違,曾勘經文不見明說,至下第八卷二種生死中會如餘《樞要》。
論:有義色界至亦得現前。
述曰:異生同前第一師說。色界亦有聲聞初發心向大乘者,既與教、理俱不相違,無文遮故,許佛亦往菩薩生彼化故,有所依身故。亦有二乘聖者,色界有漏第八識後無漏現前,由有聲聞於彼發心留身者故,唯除初、二果及獨覺者,於彼發心上界無故。然論雖言留身於此洲,不言唯欲界遮餘界無,故非誠證。又但言此洲不言餘洲,餘洲豈無,故不違理。亦色界後引生無漏,此中雖無評家,取者任意。然無色界必無迴心向大乘者,以此論說唯欲、色界有漏本識後生無漏故,無佛、菩薩勝人生故,又無色身可得留故,一切下色身得非擇滅故,非定所生色可成身留故。《中陰經》中說佛處中陰二十年,亦化無色界眾生者。大眾部經非大乘義,《楞伽》、《般若》皆說菩薩不生無色,《瑜伽》等同,唯色界有許之無失。
論:然五淨居至發大心故。
述曰:此簡色界地有迴、不迴者,由經不說彼五淨居發大心故。以下諸地發理無違,約處為言,唯五淨居全無發者,此言經者《大般若》說,今第二會,當舊大品第十五卷。今《大般若》第一會第一百二十六云:「復次,憍尸迦!若善男子、善女人等,書寫如是甚深般若波羅蜜多,種種莊嚴置清淨處,供養恭敬、尊重讚歎。時,此三千大千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已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恒來是處觀禮、讀誦,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恒來是處,乃至廣說,合掌而去;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觀禮、讀誦如是般若,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時,十方無邊世界所有四天王天,乃至他化自在天,乃至爾所梵眾天,乃至廣果天已發無上菩提心者,亦恒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爾時,十方所有淨居天,謂無繁天乃至色究竟天,亦恒來此,乃至廣說,合掌而去」,餘處皆言發菩提心者,於淨居處不說發心,故知色界亦有聖者發向大心,唯除淨居。經不言有發大心者故,若前師解此文者,此言廣果諸以下天說發心者,據異生說,非是有學,不爾,淨居有何別因獨無迴心者。第二師云:一、以經證;二、亦由理。若生淨居必不生上,亦不迴心,取涅槃近,耽寂心堅,化必難得,故無迴者,二理既齊,其文共會,諸有智者取捨隨情。問:此第二師義若准佛地及此論等,既許二乘初二果等受變易生雖初則發心,要經多生方受變易,亦應許有欲界發心,至上界生身方受變易者不?今解有二:一云無也,生色界生必非經於欲界生,不還聖者得宿願通知欲業盡,或未得根本定,未得通故不共知,而厭麁身即便急引變易生死,故無上界方受變易,欲界發心,即於欲界受變易故。不同初二果。彼欲業未盡,雖有知業多少,亦有不知者,業力所牽或有即發心時受此生死,或有未受至第七生等。不還發心必即受生,業力盡故,道力滿故,厭惡深故,不肯上界更經一生,何況有多?二云:既無文遮,如七生者發心留身未必同時,不還者亦爾。欲界發心上界留身,欲界之身,業力盡故,未得邊際定可資故業故,欲得依勝身方轉易故,由如是理,或有上地但於一處受一生已即方受變易,或有二處、三處或一地、二地、三地乃至四地,至廣果天受變易身,往自在官而受佛位,或有乃至但於第四禪受一生而受變易,有決定業故於理無違。因論生論,其淨居上有實報土,第十地居為三界處為不爾耶?《佛地論》說:此他受用身所居淨土,為第十地諸菩薩等說法處故,即色究竟天攝,以極勝處淨居不知亦不至彼,是故經云:有妙淨土出過三界,第十地菩薩當生其中是也。
論:第七轉識至生處繫故。
述曰:此即末那隨第八繫,如前已說,故同第八界地互緣,三界有覆得相引也。
論:有漏無漏至得相引故。
述曰:初地智起後還出觀有漏、無漏,故互相生,隨是何繫染、不染識,引生何地無漏識起。
論:善與無記相望亦然。
述曰:即此有漏、無漏相生以辨性別,體位即彼。
論:於無記中至得相引故。
述曰:謂此師說有人、法執,故為此說。染者人執,不染者法執。「生空智果」者,智者即是無分別智,果者即後得智及此所引滅定,皆唯不染,是此句攝,與非無漏心時染,皆互相生。
論:此欲色界至不生彼故。
述曰:在下二界有漏第七隨染、不染,得生無漏,非無色界,地上菩薩不生彼故。與第八識同地繫故,《對法》第十三等皆說與此同,菩薩滅離無色生故。此言染識為緣及果,但在二界,所引無漏平等性智,隨其所應亦通無色。如在因中入滅定位,能引意識是有頂地,所依第七彼地之智,故通無色,未得自在,要由意引,方得生故,第六入非想方起無漏,不可言第七是下地者故。
論:第六轉識至更相引故。
述曰:三界九地有漏望無漏,善望不善等,各得互為緣,如潤生位,三界九地得相引故,然非一切性九地三界得相引,此言三各容故。六十九末有諸心相生及《顯揚》第十八、《對法》第五、《大論》第十三,皆有如來、第八地已去菩薩,得起一切處心相開導故,勘彼應知。
論:初起無漏至唯色界故。
述曰:然許初起真無漏非餘二界,以能引發第六意識決擇分善唯色界故,《顯揚.現觀品》第十六、七皆是此證故。
論:眼耳身識至應知亦爾。
述曰:五識中初三識,上下言自類互為緣,後二識但言自類為緣,不可言互,唯一界故,此唯有漏,此言善等亦隨所應上下界地。
論:有義五識至容起彼故。
述曰:第一師計,入地得成所作智,故得相生。
論:有義無漏至相分攝故。
述曰:此第二師。唯佛地得,無無漏後起有漏故。無漏五識諸非是佛者皆無故。何以無者?彼非佛已外餘身中五根定有漏故。何意彼五根不許是無漏?以是異熟識相分攝故,第八所緣必同漏、無漏故。問:有漏根生無漏識有何義違?
論:有漏不共至不相應故。
述曰:謂有漏者,簡無漏根。無漏根發無漏識,無違故。「不共」者,簡有漏第八識,是共故,可為無漏識依。「必俱」者,顯非等無間緣,等無間緣根前後生故,得依有漏。「同境」者,簡第七為六依,彼雖有前義,非同境故,此有漏根發無漏識,不相應故。外人復云:如六依七亦依有漏,有何不相應,今復量成?
論:此二於境明昧異故。
述曰:同境明識不依闇昧之別根故,此中譬喻如在餘位,極成眼等根。應立量云:有漏五根,不發無漏識,有漏色根故,如餘因位。若准前師,十地之中得無漏五識,八地已去得變易生死,於理無違,隨其所應從何界後引生無漏五識,初起雖必在欲界,後起亦通色界。若第二師,十地之中無無漏五識,異生成佛必是色界第八識後引生無漏。八地已去菩薩,便無鼻、舌識,以所依根是色界繫,不可下界識依上界根。雖知下三識得依上地根,無有下界識依上界色根者,故鼻、舌識八地已去便無,由是應言,八地等菩薩諸根互用,三識中聞香等或二根處身根聞香等,於理無違。又解,二識依上界根亦無有妨,如下地三識繫雖有別,仍別地依,二識亦爾。諸論但依一切異生,二乘、七地以前菩薩多分為論,不言下二識依上界根,何妨定有?雖有此解,由如是義,前師解妨,然生無漏隨何界身後即彼引生,若約後師二界皆得初起,二乘等或在欲界後,異生成佛唯在色後,善、無記性多唯善性,有通無記,此合八識入十二心為無間緣,第六意識三界三性心相生無間,如別處說。
論:三所緣緣至所慮所託。
述曰:此中有三:一、釋出體義;二、辨差別;三、八識分別。此出所緣緣體相。「謂若有法」者,謂非遍計所執。此中有二師釋:初或通緣假;次或唯緣實。前師即眼識緣長等,後師即不緣,故此但總言有法,不別定其假、實體法。此則明非所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緣之識,故非是緣。緣者必是依他、無為,可有力用發能緣識名為緣故,即簡經部眼識,緣和合色體是假法,識雖似彼有所緣義,而非是緣以無體故,今此必是有體方緣。「是帶已相」者,帶有二義:若古西方師釋,己者境體,帶者是心似彼境相義,即能緣之心有似所緣之相名帶。相者相狀,小乘是行相,能緣體攝;大乘是相分所攝,以前第二卷中解:謂能緣心等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師般若毬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我之大師戒曰大王為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論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挾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狀義。謂正智等生時,挾帶真如之體相起,與真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挾帶彼所緣之己以為境相者,是所緣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之體相,亦心挾帶而有,雖有所託,然非所慮故,非所緣緣故。相者相分義或體相義,真如亦名為相——無相之相,所以經言皆同一相,所謂無相。前句是緣,此句是所緣。緣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法,是所緣緣果,非與色、不相應為所緣故,三十八說:唯望心、心所為所緣故。若爾,古師、大師二釋皆有妨難,謂能為緣生能照法,能照法體若帶己相,說此名彼所緣緣者,即鏡、水等所照外質,亦能為緣生鏡中影,鏡中影即是帶己之相,鏡等外質,應是鏡等所緣緣,為解此疑故。次說言「所慮、所託」,所慮,即前所緣義;所託者,即前緣義。設此為彼所慮非所託者,不名為緣,如和合假等,設為彼所託彼得生,亦須彼能慮於此方是所緣。謂鏡等不能慮,質非鏡等所慮,故便非鏡等所緣緣。不同心等,雖無分別亦能慮故。「慮」者緣慮義。《佛地論》云:若無見分應非能緣。此中意說:若是有體之法,是帶己相之心,及心所法所慮、所託者是所緣緣故,一切有為、無為皆此緣攝。安惠等師既無見分,如何解所緣?
論:此體有二至疎所緣緣。
述曰:自下第二辨其差別。若與見分等體不相離者,簡他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緣別,唯是見分內所慮託。此有二種:一是有為,即識所變名內所慮;二是無為,真如體不離識名所慮託,即如自證緣見分等並是此輩。空等雖是無為所攝,然若假變,即有為攝,若依本體,即是真如故無別說。此有為者,四分中相分攝也,此說親已。疎所緣緣與能緣心相離法是,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杖為質者是。然雖眼、耳等非眼識親所緣緣,亦非疎所緣緣,不親取故,不杖為質故,要為本質能起內所慮託之相分名疎所緣緣。謂為質起故名緣,見分亦變內相分似本質法,故名所緣。親所緣者,即謂見分是帶己相,此即疎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名所緣,故名能起內所慮、託,不言起內心。以起是緣義,起相分是所緣義。
論:親所緣緣至亦得生故。
述曰:前親所緣緣但是能緣之心皆有,離內所慮、託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緣無法,不生心也。疎所緣緣能緣之法或有或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雖無本質,然離彼法心亦生故,餘如《樞要》。
自下第三約識分別親疎有無。
論:第八識品至任運轉故。
述曰:第一師說唯有親無疎,所以者何?此識由業及自因力故,任運變境故,無疎所緣緣。疎所緣緣必強思心方可有故,異熟心無,然亦能變他依處者,相似名變,不杖他生,任運變故。
論:有義亦定有至自方變故。
述曰:第二師:亦定有疎所緣緣,亦親所緣也。此第八識要杖他變為本質方能自變故,即種子等亦杖他變,望自身雖為本質,望他即為影像,即是變他根之師。
論:有義二說至為自質故。
述曰:第三說:前二師俱非,此難前第一師也。且如自身、他身,自土、他土可互受用故,須杖他變。謂前第二卷說:若不變他,應無死後尸骸等事互相受用,即以他所變為己第八之質,由前理故,以《中邊》文變他為定。
論:自種於他至種皆等故。
述曰:難第二師云:自種子於他身無受用理,他變為此種,不應道理故,非諸有情種皆等故。謂或多、或少,謂有三乘、五姓差別,若此人多,彼人少者,如何相杖?若變多者,少不變故。若彼救言等者相緣,不等者不緣,何故不許第八可受用者緣,不可用者不緣,此中且以種子為難,五根亦無受用之義,如何變他?
論:應說此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言品者,通心、心所。其第八品此疎所緣緣,若因、若果位,有無不定。因中變他依處可受用故,不變他根及種,不可受用故,及死後無故。有色界變杖他,無色界無,即因中不定。在佛果位能緣無為、三世等法,故有、無不定。因中五數,唯託心王所變為質,心王唯能變實法故。佛果五數雖緣去、來等,亦託心王、所變為質,自無力故與因相似。此中言品,文雖總說,心所不爾。
論:第七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此識因中有漏者,是俱生起,任運無力,必杖第八識以為外質,自方變故。既非業果體力,須藉質起。無漏位不定有,緣真如、虛空、去來,無外質故;緣現在世、有為法等,有外質故。
論:第六心品至有無不定。
述曰:此識因、果位能自在轉,或分別起,或是俱生,故一切種所杖本質有、無不定。
論:前五心品至無外質故。
述曰:眼等五識,八識之中最居前故,因中一者麁;二者鈍;三者劣故,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餘如《樞要》。得轉依位隨在何處,此疎所緣即不定有,或說亦緣真如;有說不得,但緣去、來等故。然今大乘至佛位已,一切皆所緣,唯除見分非相所緣,因中五識諸根互用,唯除相應自體,亦是所緣緣故。
論:四增上緣至或順或違。
述曰:此中有三:初出體;次顯用果;後辨勝顯差別。此即初也。「若有法」亦是有體,此簡所執。「有勝勢用」者,謂為緣義,即有為、無為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能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緣緣故。「或順、或違」,顯與違、順能為緣,與後生異法為緣,非前滅法,謂且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違,亦是此緣故。
論:雖前三緣至差別相故。
述曰:此緣最廣,前三亦是。然今此緣,除彼前三,取三外之餘法為此緣體。雖無一法非所緣緣,所緣緣外更無增上。然彼正緣時是所緣緣,餘不緣者是此緣故,以此別體明四緣故。
論:此順違用至四事別故。
述曰:此顯用、果,其順違用於何處起,即此果法謂於四處轉,謂一法生,生已住及成,即一切有為法得中通有、無為。「生」者,如《大論》第五、《顯揚》十八說:自種為先,餘法色、無色為建立,助伴、所緣為和合,三界法生。「住」者,如《對法》第五謂風輪於水輪等。「成」者,《大論》第五等云:謂成立成辨,即攝彼二。「成」謂所知勝解愛樂為先,宗、因、譬喻為建立,大眾、敵論者為和合,所立義成。既以宗為能立,便以義為所立。若陳那以後,以因、喻為建立,宗為所成立。成辨者,謂工巧智為先,劬勞為建立,處具為和合,工巧業成辨等。「得」者,彼云:三乘種姓為先,內分力為建立,外分力為和合,證得涅槃。內分如理作意等是也。外分佛興世等也,彼且約無為說,實亦通有為,二十七賢皆名得故。論說得法通三性故,或前三是有為,第四唯是無為。彼論又說何法作用者,今此中意,即此四法更無別法,四體上用也,或唯第三,第四無為無作用故,又彼無住略不說也,此攝法周,彼但影略。今此所說是順所生此緣之果,若違之果一切皆通,令不生、不住、不成、不得故。
論:然增上緣至二十二根。
述曰:下辨勝顯差別,於中有三:一、總標;二、出體;三、例指。此即初也。如《大論》第五十七、九十已去,《對法》第五等廢立者,偈云:取境、續家族,活命、受業果,世間、出世淨,依此量立根。餘如《樞要》說。
論:前五色根至少分為性。
述曰:此出七體色,文可知也。
論:命根但依至而為自性。
述曰:命根如前第一卷說。五受言隨應者,即遍行中受各別五受配也,或通八識,或不爾,故言隨應也;或體各各隨其五別,故言隨應。「信等」即以信等及善念等為體者,信等,等取精進,取二法全故,言即以信等者也。「及善念等」者,等取定、惠,此別境中,法通三性,此取一分,故言「及善念等」。
論:未知當知至可當知故。
述曰:「體」謂體性;「位」謂五位。體性居位,故名體位。「根本位」者,五十七云:「幾不繫?答:後三、九少分」。「三」者,即三無漏根也,不取前位故,見道中如《對法》第九,有十六心,此除末後心。問:何故見道通十六心,此根唯在十五心時?見道據見觀諦行故,即十六心皆是,此根有所未知而當知根,唯前十五心,以第十六無所未知可當知,故此中類忍皆緣前心,其第十五心已緣前心遍成訖,第十六心汎觀類忍,不同小乘證無為故,唯取十五心為此根也。問:此相見道在真見道後,真見道中已有無間及解脫道,解脫道中已得初果,何故相見至十五心猶此根攝,豈預流果亦此根耶?答:此不然。其預流果至相見道第十六心,見相諦圓方始建立,非真解脫可名初果,故十五心猶此根攝,而非初果得有初根,義唯菩薩從真見後亦不出觀即入相見,至第二心猶此根攝,至第三心相、見既圓,方極見滿,乃非此根,第二根攝。
論:二加行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義亦辨決擇分善,近能引發根本位故,此中加行、資糧之言,不唯取彼,亦攝根本。今顯兼取加行等故,但舉加行等也。如五十七云:「一色界繫及不繫,一切繫、不繫為義」,「義」者,境也,此根唯取決擇分已來,決擇分善唯色界繫故,《對法》第十亦爾。
論:三資糧位至根本位故。
述曰:此謂大乘者入劫已去,小乘亦爾。於諦現觀發起決定勝善法欲,六現觀中是信現觀也,非無漏信。然大乘者入劫已去,於諦決定,不同外道於諦生疑故,乃至未起決擇分善已前,在順解脫分位,以能遠資益生見道根本位故。五十七說:問:未知根何義?答:修諦現觀者,從善法欲已去,於一切方便道中,即信等五根義是此義。故此根亦通解脫分位也。此不望涅槃為名者。至下當知。
論:於此三位至故多不說。
述曰:於前三位,九根為性。然加行位及資糧位,於後涅槃勝法,求證未知愁慼,欲證亦有憂根,即以十根為性。安惠菩薩集糅《對法》,多順同彼,以不通無漏,復是慼行,非正根攝,根本位中必憂不起,《瑜伽》等中故多不說。然解脫、加行分位,非無此憂根,然資助法,非正根法,若入無漏彼漏滅故。然此無漏根通三界地,五十七說:「七根入無色,後三有一能入,有一不能入。」彼前文復云:空處等十一根可得,非想地唯八,即三無漏非想皆無。前三無色有此初根,餘二根可知,此相難故,所以別說。
論:前三無色至傍修得故。
述曰:謂有菩薩見道,先時曾異生位修習,得彼定已,後入見道,傍修彼以前所起世俗智種子故,種子得「根」名,說彼為有,後亦許起,既非見道,起亦無失。《對法》第十三解真現觀云:「又於見道中得現觀邊安立諦世俗智,由出世智增上緣力,長養彼種子故,名得此智而不現前,以見道十六心剎那無有間斷,不容現起世間心故,於修道位此世俗智方現在前。」此根非加行及無漏根現行於彼有,以彼地無四善根故。又解二乘人亦有先修習者,後入見道名勝見道亦傍修彼,然此修道亦得現起,非如小乘三類智邊所修等智畢竟不起,以功德法故須修,此不應爾,以助與力令其殊勝,彼地此種法爾有故。此中說修唯得修修,非行修修,必不起故,唯相見道修,以差別諦觀順世俗智故,非真見道不相順故。又解真見道亦修,以時促無差別所以不說,此中說下亦得修上,先離色界欲,及菩薩得故云:有勝見道,非一切見道皆爾。若依《對法》第十,上唯修下依決定說,漸離欲說,非實道理。又解菩薩三無色地,亦有無漏見道,但修種增畢竟不起,如下三靜慮見道亦畢竟不起,此義應思修用何為?寧知彼地有其見道?見道何故依唯於定?非惠地故?或說既許善法欲已去名此根者,即菩薩解脫分者亦生於彼,故作此說,二乘人劫數近故,不可說有彼解脫分。
論:或二乘位至此根攝故。
述曰:第二義言:此或是二乘第三果已去迴趣大者,為證初地法空,地前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智。「九地」者,六色界、三無色。彼先生空智,為菩薩觀起,順菩薩觀故,皆此根攝,說彼有此根,非違理也,然二乘人未證法空觀起無漏故,此中不說。
論:菩薩見道至以時促故。
述曰:前言三位皆二乘根,如五十七下說:菩薩三根於勝解行地立初根,十地立第二根,佛地立第三。為釋此疑云:「菩薩見道亦有此根,但說勝解行者,以見道中時促不說」,謂初地有三:入、住、出地,此唯入地少時,故時促也,雖二乘亦爾,以見道前促於菩薩,所以說彼見道亦有。菩薩不然,不可為例。
論:始從見道至故多不說。
述曰:此第二根三乘位同,九根、十根皆如前解。今依此解,初二根亦通有漏,此與《對法》第十同也。
論:諸無學位至具知根性。
述曰:其無學中,無漏九根皆第三根攝。問:何故有頂如入滅定前心亦有無漏,非此三根攝也?
論:有頂雖有至非後三根。
述曰:雖有遊觀而不明利,想微細故,非後三根。然說彼是已知、具知亦無妨也。不順三根,以不明利,故不說彼,非彼不攝。若不攝者,三無漏根攝無漏根不盡也。
論:二十二根至如論應知。
述曰:此諸門義如五十七等說。
述曰:下第五以半頌釋第六不定心所。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後舉頌答。此即初也。